供貨合同違范文

時間:2023-04-11 08: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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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貨合同違

篇1

需方:_________

本協議所稱定點采購是指甲方在政府采購計劃實施中,對乙方中標的_________產品,在一定時間內有相同產品采購需求,由乙方按中標價予以供貨。

為了保護供需各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嚴格遵循規定和《中標通知書》的要求,經供需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特訂立本協議,并共同遵守。

一、采購產品名稱、型號、規格和主要配置、單價、數量、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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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產品名稱│ 型號、規格和主要配置及選配件 │ 單價 │ 數量 │小計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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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小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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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人民幣大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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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在簽訂每一單采購合同前,需方可以就中標產品的服務條款、付款方式、價格與中標供應商進行進一步的洽談。若單一合同采購金額大于人民幣_________元或數量超過_________臺時,需方可另行組織中標供應商進行重新報價(單一合同指一個需求單位單次成批量向一家中標廠商訂購同一包貨物所形成的合同)。

二、質量和售后服務保證

1、乙方保證本合同產品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份以后生產的符合國家技術規格和質量檢測標準及安全認證的出廠原裝合格產品。

2、乙方保證產品安裝由有安裝資格的人員完成。

3、乙方在接到甲方的報修電話后,維修服務人員應在小時內到場,48小時未修復的,酌情提供備機應急。

4、乙方保證履行生產廠對該產品的其他售后服務措施的承諾。

三、標識要求:供方須在所安裝的每個產品上粘貼標簽,標簽上注明銷售商、銷售日期、售后服務電話、產品保修期限等內容。

四、交(提)貨時間、地點、方式:供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將貨物送至_________地點交由需方指定收貨人。運輸、保險和裝卸的費用由供方承擔。

五、驗收標準及提出異議時間

驗收標準:

1、裝箱單:_________;

2、供方保證一次開箱合格率大于98%(百分之九十八)。

提出異議時間:_________.

六、付款方式:

供方將供貨發票交給需方,同時憑采購合同、供貨發票的復印件(加蓋發票專用章)、《政府采購項目計劃執行表》(資金結算聯)、_________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定點采購)資金匯總支付單向_________市政府采購辦提出結算申請。

供方開戶行名稱: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七、違約責任:

1、供方未按合同約定時間供貨的,每延期一天,應向需方支付未按約供貨部分貨款0.5%的違約金。

2、供方逾期10天以上未按約供貨的,應向需方支付合同金額3%的違約金,同時需方有權終止合同。

3、需方無正當理由拒收供方按約提供的產品,應向供方支付拒收部分貨物合同金額3%的違約金。

4、其它由違約方承擔合同金額%的經濟責任。

八、因合同執行而產生問題的解決方式:

1、雙方協商解決();

2、提請仲裁();

3、向人民法院提訟()。

九、其他約定事項:

1、_________等辦公設備_________招標文件以及投標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盡事宜從其規定。

2、本合同一式肆份,供方、需方、采購中心和采購辦各一份。交采購中心的一份由供方按月匯總上報。

3、本合同經供需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合同內容如遇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需方(蓋章):_________

供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2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保證人(以下稱乙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鑒于甲方與(以下簡稱供貨商)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簽訂編號為_________《買賣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為甲方向供貨商提供付款保證,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定義

1.1 本合同所稱總承包商付款保證是指乙方向供貨商保證,當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約定支付貨款時,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約定代為支付的行為。

1.2 本合同所稱貨款是指_________。

第二條 保證的范圍及保證金額

2.1 乙方保證的范圍是主合同約定的甲方應向供貨商支付的貨款。

2.2 乙方保證的金額是甲方應支付貨款的_________%,數額最高不超過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

第三條 保證的方式及保證期間

3.1 乙方保證的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3.2 乙方保證的期間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約定的甲方應履行付款義務期限屆滿之日后_________日。

3.3 如甲方與供貨商協議變更主合同的付款時間,經乙方書面同意后,保證期間按變更后的時間做相應調整。

第四條 承擔保證責任的形式

乙方承擔保證責任的形式是代為支付。當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約定向供貨商支付貨款時,由乙方向供貨商支付。

第五條 擔保費及支付方式

5.1 擔保費率根據擔保額、擔保期限、風險等因素確定。

5.2 雙方確定的擔保費率為:_________。

5.3 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__日內,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擔保費共計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

第六條 反擔保

甲方應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擔保,由雙方另行簽訂反擔保合同。

第七條 乙方的追償權

乙方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了保證責任后,即有權要求甲方立即歸還乙方代償的全部款項及乙方實現債權的費用,甲方另外應支付乙方代償之日起企業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罰息,并按上述代償款項的_________%一次性支付違約金。

第八條 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8.1 乙方在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并收到甲方支付的擔保費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向供貨商出具《總承包商付款(供貨)保函》。

8.2 甲方如需變更名稱、經營范圍、注冊資金、注冊地、主要營業機構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發生合并、分立、重組等重大經營舉措應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發生虧損、訴訟等事項應立即通知乙方。

8.3 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與供貨商修改、變更主合同;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將其主合同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

8.4 甲方應全面履行主合同,及時向乙方通報主合同的履行情況,并積極配合乙方進行定期或隨時檢查和監督。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發生爭議或糾紛時,甲乙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通過第_________款約定的方式解決:

9.1 向_________法院起訴;

9.2 向_________提起仲裁。

第十條 甲乙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_________。

第十一條 合同的生效、變更和解除

11.1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字或加蓋公章后生效。

11.2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關本合同的補充、修改、變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并訂立書面協議。

第十二條 附則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__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篇3

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采購機構: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了保護供需各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嚴格遵循海南省省直單位復印機設備_________年政府采購協議供貨招標文件(招標編號:_________)、“海南省省直單位復印機政府采購協議供貨承諾書”中的相關規定,簽訂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付款方式為:財政集中支付( );采購單位直接支付( )。

二、產品名稱、型號、規格和主要配置、單價、數量、金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保修期:依據投標文件中的服務條款。

四、交(提)貨時間、地點、方式: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將貨物送至__________________交由用戶指定收貨人 。運輸、保險和裝卸的費用由供方承擔。

五、驗收標準及提出異議時間

驗收標準:1.裝箱單;2.供方保證一次開箱合格率大于98%。

提出異議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付款期限:驗收合格后,21個工作日內支付。

供方開戶行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違約責任:由違約方承擔合同金額_____%的經濟責任。

八、因合同而產生問題的解決方式

1.雙方協商解決( );

2.向政府采購監管部門投訴( );

3.提請仲裁( );

4.向人民法院訴訟( )。

九、其他約定事項

1.海南省省直單位復印機_________年政府采購協議供貨招標文件(招標編號:_________)、投標文件以及“海南省省直單位復印機設備政府采購協議供貨承諾書”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盡事宜從其規定。

2.供方須按國家有關規定交納中標服務費。

3.本合同一式四聯,用戶單位、供方、財政部門、采購機構各一聯。

本合同經簽字、蓋章后生效。合同內容如遇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采購機構(簽章):__________________ 供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

篇4

合同法上的違約損害賠償可預見性規則。又稱之為違約損失可預見規則。是指一方當事人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時,違約方承擔損失賠償責任的范圍不得超過他訂立合同時所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損失的規則。違約損害賠償可預見性規則理論早在1761年法國學者波蒂埃(pothier)的著作中便已述及,口 最先以成文法的形式確立可預見性規則的是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 受法國法影響,英美法其后通過判例創設了該規則。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也確立了違約可預見性規則。以可預見性作為對違約賠償責任的限制。其必要性可以從公平和效率的角度闡明。 因為如果讓一筆獲利相對較小的交易的當事人承擔他沒有預見到或不可能預見到的損失。可能會使損害賠償額與交易利潤的比例過于懸殊,從而對違約方產生不公平的結果。 違約損失可預見規則促使知曉風險的一方當事人采取適當的預防措施, 或者在他相信另一方可能為更有效率的損失預防者或風險分散者時,可向該方當事人表明并向他支付代價,要求他承擔這一損失風險。

二、可預見性規則的比較法考察

(一)英美法系。英美法上的可預見性規則是通過在判例的積累上加以實證分析。英國合同法中設有限制損害賠償的遠隔性規則(rule of remoteness),根據該規則,違約方對過分遠隔(too remote)的損害不負賠償責任。而損失是否過分遠隔, 則以違約方訂立合同時能否合理考慮(reasonablecontemplation)為標準。 該規則創始于1854年的哈德利訴巴克森戴爾案(Hadley v.Baxendale,以下簡稱哈案)。在哈案中。 遠隔性之檢驗適用于締約時而非違約時或裁判時,當事人預測到損害的類型即可,無須預測損害的范圍。美國法繼承和發展了英國的判例規則?!睹绹y一商法典》第2_715(2)規定:賣方對間接損失承擔責任的前提是,其在訂立合同時可以合理地預見損失發生的可能性。但不需要其有承擔此種損失的風險的意思。1981年發表的《合同法重述》第35l條同樣強調,違約方并不須有對損失負責的默示同意,也不需要主觀上有損失之意念,因為能否合理預見系采客觀之標準。對受害一方則不須預見可能性之要件。

(二)大陸法系。法國民法對違約損害賠償范圍的限定集中規定于法國民法典第1149—115l條中。第1149條確定完全賠償原則,規定損害賠償包括所受損失和所失利益。在非故意或重大過失之場合。第1 150條規定債務人僅對訂立合同時已預見到的或可以預見到的損害負賠償責任;在故意違約或重大過失之場合。第1l51條規定損害賠償限定于直接損害。對于損失是否可以預見,系根據合同訂立時的情況加以判斷, 以一個理性之人處于債務人相同的客觀情況時能否預見為標準。與法國法差別較大,德國法所采取的確定損害賠償范圍的標準是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失與違約人的違約行為之間必須存在的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是唯一的限制性標準。雖然德國法排斥可預見性標準,但是,在對其充分因果關系理論構成的表述上與英美法系可預見性規則有明顯的相似。二者均提及在事物通常進程中(in the ordinarycourse of things)或根據人們通常經驗(the commonexperience of mankind)發生的損失。均使用理性人的標準來確定在事物通常進程中發生了什么,或是什么是可預見的。

三、公約可預見性規則的理論構成

公約第74條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應負的損害賠償數額。應與另一方當事人因其違約而遭受的包括利潤在內的損失額相等。不過,這種損害賠償不得超過違約一方在訂立合同時,依照其當時已經知道或理應知道的事實和情況。對違約預料到或理應預料到的可能損失。公約74條所確立的評判原則和理論構成包括六個方面: 預見主體、預見時間、預見認識的類別、預見的主客觀標準、因果關系的限定、預見的內容。

(一)預見主體——“違反合同一方”.

誰應當預見,是受害方、違約方還是雙方當事人?預見的主體歷經了一個發展過程。Alderson法官在哈案中確立的預見主體為“合同當事人雙方”.在1949年維多利亞洗衣公司案中,已開始突顯違約方預見的重要性,僅以違約方的預見而不包括非違約方的預見為依據。 現在。各國立法基本只要求違約方的預見。上文述及的《法國民法典》第1150條、《英國貨物買賣法》第50(2)、51(2)及53(2)條、《美國統一商法典》第2-715(2)條、《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351條等表明了這一點。與各國立法相同,公約也規定預見的主體為違約方。

(二)預見時間——“在訂立合同 時”.

在預見的時間上理論上可有如下選擇:合同締結時、合同生效時、履約時或違約時。學者的爭議主要是締約時還是違約時。選取違約時的學者認為如果規則確實很好地控制了資源的分配,那么其應是將注意力集中在賣方違約時而不是締約時對損害的了解, 至少在故意違約的場合是這樣。因為當事人通常在違約時才考慮責任、咨詢律師。從而受法律規則的影響。選取締約時的學者則認為合同的締結是以當事人當時了解的情況對日后的風險所作的一種分配,而且是在這種分配的基礎上討價還價形成了合同的對價關系,如果以日后的情況加之于違約人且又未使之有機會通過提升價格或者作其他適當安排防范風險,對他來說則是不公平的。至于日后出現的為雙方了解到的新的情況,雙方本可以通過合同變更之方式加以解決,而在合同變更之前,隨意地確立規則使違約人單方承受不利之風險,則破壞了合同當事人既有的合同對價關系。陰大多數國家都規定預見的時間為合同訂立時。公約亦采取締約時作為預見的時間。

(三)預見認識的來源— — “已知道或理應(knew orought to have known)知道的事實和情況”.

維多利亞洗衣公司案中,Asquith勛爵在哈案所確立的兩個規則基礎上,將認識分為兩類: 推定的知曉(imputed knowledge)實際的知曉(actual knowledge)。與它們相對應。公約對認識所根據的事實也作了兩種相應的劃分:一是一方“已知道”的事實,包括“已經知道”和“應當已經知道的事實”:二是一方“理應知道”的事實,即“不可能不知道的事實”.審查違約方預見認識的來源時一般應考慮合同雙方當事人的身份、合同的內容及性質、雙方履行合同中的行為等。違約方經合同另一方對合同違約的可能結果的披露也可作為認識的來源。公約對此有進一步規定。公約第8(1)條指明一方“陳述或其他行為”應作為衡量一方認識的重要標志。無論何時,合同的另外一方在適當時候已就違約可能的后果提請注意,違約方應被視為已經認識能夠使他預見到違約可能后果的事實和情形,因此,應當預見這一后果。對此應作如下分析。第一,特殊情形披露的時間應是在簽訂合同前或簽訂合同時。合同簽訂后的披露一般不應作為推定可預見性的考慮因素。第二,披露應是受害方向違約方進行。第三,披露的形式。曾有英國法官認為特殊情形的披露應在合同明示。但如果特殊情形在合同中已經明示,則其已經構成合同條款的一部分,也就不存在需要進行推定的問題。因此,披露可以是口頭的,或在合同以外的文件中體現。第四。披露的程度。一方當事人僅對當時特定情況信息的披露是不夠的。被告還必須是按對披露信息相關聯的損失負責的條件訂立合同。并且被告明示或默示地接受了這種風險。但是只要披露足以使被告預見到可能的損失就可以推定被告接受了這一風險。而無需進一步證明被告是否接受該風險。

(四)預見的主客觀標準——“預見到或理應預見到(foresaw or ought to have foreseen)”.

公約74條也采取主、客觀相結合的判斷標準。對違反合同預見到或理應預見到的可能損失“.對違反合同”預見到“屬于主觀標準,”理應預見到“則屬于客觀標準。至于何為”預見到“或”理應預見到“.均需要考慮訂立合同時,違約方幾種”認識“來源。盡管公約對兩類標準有嚴格的區分,但二者均應當同等適用。在決定可預見性時,證明一方實際預見到損失或者是證明客觀上可以預見均已足夠。因而, 受害方并不必一定總要證明違約方實際預見到損失,證明客觀上可以預見即足已使一方承擔損失。但是,有人指出。此類責任應嚴格根據合同所確定的風險合理分擔。特別是。應當根據合同明示或默示的條款來決定一方承擔責任的范圍是否包括特定損失。 即使這些損失是已預見到或客觀上可預見的.實際上。由于技術的進步使得信息交流更加迅捷,交易雙方均可獲取更多的知識。違約者也可獲取更多基于合同應該知道的大量事實,預見到或理應預見到之問差別變得日趨模糊。法院在裁決時。兩類標準也經常混合使用。對于抽象的損害,法律推定是屬于違約人的在”事物的通常進程中“可預見范圍之內的;對于具體的損害,應由受害人對”特別情形“舉證,在此基礎上,法院再依客觀標準進行判斷, 以確定是否屬于當事人應當預見范圍之內。

(五)因果關系的限定--“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公約74條規定僅僅是”違約可能的損失“才能獲得賠償。就公約因果關系與可預見性的關系而論,學者間存在較大爭議。一者為排除論.既然公約應用可預見性規則以排除因過分遠隔而在一方預見能力之外的損害賠償責任,用因果關系來限制損害責任就沒必要、因果關系與公約不相關的觀點;二者為替代論.另外一些學者雖承認公約以因果關系作為承擔責任的條件,但公約對直接、間接因果關系缺乏明確的區分,因而,可行的方案是適用可預見性,或者干脆主張用可預見性來確定因果關系;三者為兩立論.將可預見性與因果關系一起作為限制損害賠償的手段。認為不能因可預見性和因果關系的緊密聯系構成這兩個概念相互排斥的基礎。也不能認為可預見性能夠或者說在理論層面上能夠完全取代因果關系的。

與上述見解相反,筆者提出”限定論“.即公約將因果關系作為對可預見性損失范圍的限定。首先,公約既將可預見性作為損害賠償的限制手段, 進而確定損害賠償的范圍。只有可預見的損失才能主張賠償。造成損害的多個原因(如一個或多個違約行為、意外事故等)及多重損害的結果可能都應在違約方的預見范圍之內,但是,并非都能就此主張賠償。只有該原因(某違約行為)與損害結果有因果關系才能就該原因造成的損失要求賠償。同樣,就多個損害結果也只能就其與造成損害的原因有因果關系的才能獲得賠償。其次,從公約74條文字的邏輯、結構上看。也支持這一觀點。”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與其他條件或標準一起是作為”可預見“的修飾語使用的,而非反之或并列使用。以此觀之,上述其他觀點似乎有主賓不分或主賓倒置之嫌。可預見性和因果關系理論能協調一致地包含在74條中。也體現了公約的充分彈性。ll公約將因果關系作為對可預見性的進一步限定。與侵權法將因果關系作為損害賠償的成立要件不同, 蓋因在合同法上, 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的風險有較多的認識機會,一定程度上是有意識的風險承擔者而不似侵權受害人一般為被動受害人,合同中的可預見性比侵權中的可預見性有著更高的程度要求。就所有可預見之損害進行賠償。有時會有失公平。用因果關系來進一步限制體現了法律的公正價值追求。公約對預見的用詞是預見到而非英美判例現在傾向使用的考慮到,對違約人的要求更高。公約第74條違約損害賠償遠隔性檢測與哈案所確定的規則相比較。似乎更加有利于受害方。因此。有必要對可預見性的損害賠償作進一步限制。公約起草者似乎意識到這一點。對可預見性標準進一步限制,體現了在違約人與受害人權利義務間關系的平衡。

(六)預見的內容——“損失類型”.

公約在此問題上表現出明顯的沉默,僅規定損害賠償不得超過可預見的損失。從完全賠償原則觀之。公約的觀點應該是只要求預見到損失的類型而對損害的程度不要求預見。公約74條規定是指”損害賠償不超過損失(such damages may not exeeed the loss)“, 似乎也暗含了損害賠償可預見性要求僅包括損失類型而不包括損害程度,否則,就用”損害賠償額(such amount of damages)不超過損失“的表述。僅就可預見的損害賠償類型要求賠償,有時并不能使受害方完全得到補償。這與公約損害賠償要求使受害方處于合同如被履行時同等的經濟地位的哲學基礎不符?;谶@一認識,對實踐中爭議較大的因一方違約停產造成的損失中是否應包括受害方企業的日常管理費開支這一問題,筆者認為盡管受害方企業管理費開支的數額決定于企業的管理及經營狀況,違約方不可能預見到但也應當納入損失賠償的范圍。

四、公約可預見性規則在我國的立法狀況及其適用

損害賠償之債在實務上最稱重要,萬流歸宗,民法上的問題,實以此為核心。ll6 在國際貨物貿易糾紛中,一方違約另一方最常用、最有效的救濟措施是違約損害賠償。這首先要求公約違約損害賠償制度實現內在和諧和統一。但由于公約既是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利益折衷的產物,又是大陸法系和普通法系具體制度妥協的結果。公約內部大量規則具有不確定性。這必然會對公約的統一適用構成威脅和帶來負面影響?!堵摵蠂鴩H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作為世界性的公約,它已經包括幾乎全部主要貿易國(但英國除外)在內的78個國家批準。

我國作為該公約的簽署國,我國1985年《涉外經濟合同法》最早確立了可預見性規則,根據其第l9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但是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1987年出臺的《技術合同法》采用了相同的規定。1999年《合同法》第113條也原則性的規定了可預見性規則,根據該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由此可見,《合同法》沿襲了我國之前關于可預見性規則的規定,并且將預見的范圍由“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進一步明確為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但是《合同法》并未就預見主體的身份、預見的內容、故意違約下預見的時間等問題作出明確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也存在模糊地帶。就此,根據我國立法,結合以上對公約可預見性規則相關問題的論述,本人作如下探討,希望能對于促進公約在我國的適用,對于促進國際貨物貿易違約損害賠償糾紛的公平合理解決有所裨益。

1.預見主體的身份決定可預見的損失類型和程度?;趽p失可預見的主、客觀標準,如果能夠認為某認識是根植于一方作為”商人“的經歷,應當推定此類認識為違約方了解。同為運輸人,在哈案中無需承擔利潤賠償責任,而在維多利亞洗衣公司案中則要賠償原告不能生產期間的利潤損失。是因后一案件被告具合格工程師的”商人“身份,要求他比不知情的普通運輸人更多地知道這類鍋爐的用途。在國際貿易中,合同雙方當事人作為商人的地位和身份同樣是重要的。違約方作為商人的一般身份及對原告方商人身份的了解,決定他作為通情達理之人認識的程度。比如,原告明知被告生產商或中間商的身份,則其就要對被告違約造成的停產或不能轉售的利潤損失負責。

2.預見的時間在故意違約的場合應有所區分。對此爭議較小,我國《合同法》采取和公約一樣的做法,即”合同訂立時“.但是如果在故意違約的情況下,可預見損失賠償的程度及類型超過訂立合同時,基于誠實信用原則,可預見的時間要以違反合同時作為考量。

篇5

Astra 2E/2F/2G/5B衛星訂購合同

2009年11月30日,歐洲衛星運營商SES集團公司及衛星制造商Astrium公司同時宣布,雙方簽訂了一項4顆通信衛星的購買合同。這4顆新衛星被命名為Astra 2E/2F/2G和Astra 5B,預計在2012~2014年之間發射及投入商業服務。

據稱,這4顆新衛星的投資將超過5億歐元(折和7043億美元),均采用Astrium公司設計的最新型高可靠的Eurostar E3000型衛星平臺,攜帶Ku/Ka波段有效載荷,衛星在軌設計壽命為15年。

引業界關注的是,與現在軌的Astra 2E/2F/2D(28.5OE)及Astra 2C(31.OE)幾顆老衛星相比,這4顆未來將要接替它們的新衛星不僅攜帶了容量更大、專門用于DTH電視、地面數字電視(DTT)分配等業務的Ku波段有效載荷,而且增加配了專用于寬帶通信、VSAT業務的Ka波段轉發器。其中,Astra 2E/2F/2G三顆衛星未來升空后將在28.5OE軌位上服役,其Ku波段實際有點波束及可調控的泛歐波束,特別有助于SES Astra公司增強對英國及愛爾蘭DTH電視市場的覆蓋,可以滿足付費電視運營商和公共廣播公司的各種需求,并推進歐洲其它地區DTH電視、DTT分配等業務的發展;而這3顆新衛星的Ka波段有效載荷將有助于SES Aatra公司未來在歐洲發展新一代寬帶服務,包括正在成長中的ASTRA2Con-nect衛星寬帶業務。

同時,Astra 2E/2F/2G衛星也將為SES集團公司另一家子公司SES WorldSkies提供服務于非洲及中東市場的Ku/Ka波段容量,包括集體的容量及新的容量,新容量將為現在利用Astra 2B衛星覆蓋西非可調控的客戶,提供衛星服務的持續性,也將為新客戶提供擴展市場的機會。

而Astra 5B衛星未來升空后將部署在31.5OE軌位上服役,為SES Astra公司擴展對東歐市場及鄰近地區的覆蓋,也將用于DTH電視、Direct-to-Cable及DTT分配等業務。

美國軌道科學公司

獲得Intelsat 23衛星訂購合同

2009年12月17日,美國軌道科學公司宣布,以獲得全球最大的固定衛星業務運營商Intelsat有限公司授予的設計及建造新一代通信衛星Intelsat 23的訂購合同。合同規定,Intelsat 23衛星預計2011年年底發射。合同金額未透露。

Intelsat 23衛星是自2011年以來Intelsat公司向軌道科學公司訂購的第10顆通信衛星。該衛星采用軌道科學公司Star 2衛星平臺,攜帶15個Ku波段和24個C波段轉發器,有效載荷功率4.8Kw,在軌設計壽命15年,未來升空后在53OW軌位上接替1996年發射的Intelsat 707衛星服役,為美洲、歐洲及非洲提供通信和廣播服務。

瑞典訂購新型

移動寬帶通信衛星OverHorizon

2009年12月23日,法國TAS公司和美國軌道科學公司宣布,瑞典新成立的移動衛星寬帶通信供應商OverHorizon公司與兩家公司共同簽訂了設計及建造瑞典首顆移動寬帶商用同步通信衛星OverHorizon的購買合同。這是繼此前發射的美國通信衛星AMC 21和2010年將發射的韓國通信衛星Koreasat 6之后,TAS公司與軌道科學公司第三次合作建造一顆通信衛星。

根據合同規定,TAS公司負責提供衛星的通信有效載荷,而軌道科學公司負責提供基于Star 2.3的衛星平臺。

合同的全額及衛星的工作頻段、定點軌位等相關條款均未透露。OverHorizon衛星預計2012年初發射,未來投入商業運行后將為歐洲等覆蓋區內缺少或沒有地面通信設施的區域的政府機構、媒體及非洲的用戶提供衛星電話及寬帶等移動衛星通信服務。屆時,該衛星將與用戶安裝在包括汽車、卡車、船舶、飛機等移動載體上的小型而便宜的終端設備之間建立連接。為此,該衛星將裝備4臺可調控天線等相關設備。

中國“三號乙”火箭

將發射Apstar 7衛星

2009年11月8日,中國航天科技集團公司所屬中國長城工業總公司與香港亞太衛星通信有限公司簽訂了新一代通信衛星Apstar 7的發射服務合同。合同規定,Apstar 7衛星預計2012年在西昌衛星發射中心用一枚“三號乙”增強型運載火箭發射。據稱,Apstar 7衛星將是長城工業總公司為亞太衛星公司發射的第6顆衛星?!叭栆摇痹鰪娦突鸺侵袊壳巴屏ψ畲蟮倪\載火箭,其地球同步轉移軌道(GTO)運載能力已達到5.5噸,該型火箭由中國航天科技集團公司所屬中國運載火箭技術研究院研制。

Apstar 7衛星是一顆大功率高容量的通信衛星,由法國TAS公司設計及建造,是中國自上世紀九十年代以來向TAS公司訂購的第5顆通信衛星,也是亞太衛星公司繼Apstar 7衛星之后向TAS公司訂購的第2顆衛星。該衛星采用SB4000C2型衛星平臺,攜帶28個C波段及28個Ku波段轉發器,衛星總功率為11.4Kw,其中有效載荷功率8.4Kw,在軌設計壽命15年,升空后將在76.5OE軌位上接替Apstar 2R衛星服役,其C波段用于為亞洲、中東、非洲、澳大利亞及歐洲一部分提供可靠的廣播電視和通信服務,Ku波段將用于為中國、中東、中亞、非洲提供電視直播。衛星新聞采集(SNG)、VSAT通信等服務。Apstar 7衛星Ku波段還設計有一個移動波束,從而增強了衛星靈活應用的能力。

美國XM5廣播衛星改由

俄羅斯“質子-M”火箭發射

2009年11月10日,俄美合資的ILS公司宣布,已經與美國衛星廣播運營商Sirius XM廣播公司簽訂了該公司新一代專用廣播衛星XM5的發射服務合同。合同規定,XM5衛星預計2010年由Proton-M火箭發射。合同金額未透露。據稱,這是ILS公司2009年獲得的第10個合同,也將是該公司第5次用“質子”(Proton)火箭發射Sirius XM公司的廣播衛星。此前,2009年6月,ILS公司用一枚俄羅斯Proton-M火箭在哈薩克斯坦拜科努爾航天發射場將Sirius FM5廣播衛星成功送入預定軌道。

篇6

為了及時查處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嚴厲懲處證券期貨犯罪,有效防范金融風險,切實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秩序,現就證券監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在查處證券期貨違法犯罪案件中加強協調配合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證券監管部門、公安機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國務院《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各司其職,加強配合,準確、及時地查處證券期貨違法違規和犯罪行為。切實搞好證券期貨市場的監管和執法工作。

二、建立案件移送制度。證券監管部門在查處證券期貨違法違規案件中,發現有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移送。公安機關在案件偵查中發現的證券期貨違法違規案件,應當及時向證券監管部門移送。移送案件應在中國證監會及駐各地證券監管部門和公安部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之間進行,并應隨附有關證券材料。公安機關或證券監管部門對移送的案件應當受理并及時進行審查,并在15日內將審查結果通知對方。其中應當依法立案查處的,要及時向對方通報查處情況。

三、加強辦案協調和配合。公安機關接到證券監管部門移送的涉及犯罪案件后,應當立案的,要及時立案,并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潛逃,盡力挽回損失。證券監管部門在公安機關調查取證、偵查過程中應給予大力配合與支持。

四、建立信息通報交流制度。證券監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可以通過定期或不定期召開聯席會議以及其他可行的形式交流情況、傳遞信息、加強協調、辦理案件移交事宜等。證券監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既要著眼于嚴厲懲處證券期貨違法犯罪活動,又要從證券期貨市場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的特殊性出發,堅決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的正常秩序,確保市場平穩運行。

篇7

各區、縣委,市委各部委,市級國家機關各黨組,市屬各局、總公司、高等院校黨委,各人民團體黨組,各區縣財政局:

    經研究決定,適當調整去世離休干部無工作配偶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補助標準:去世離休干部配偶無工作、有子女的生活困難補助費調整到每人每月290元;去世離休干部配偶無工作、無子女的生活困難補助費調整到每人每月435元。

    二、執行時間:自2000年7月1日起按上述標準執行。

    三、所需經費按原渠道開支。

篇8

購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

甲方與乙方進行商品交易的任何相關程序為達到雙方平等、互利、合法、公平的交易原則,經雙方友好協商,簽署如下協議:

一、 合作關系

1.甲、乙雙方自協議簽訂之日起形成(供需合作伙伴關系);

2.甲方所品,必須符合產品質量標準,如出現產品質量問題,甲方無條件退貨或換貨;

3.甲方按乙方所需產品規格、數量及時送達乙方;

4.乙方在協議期內,不得使用其它同行所供應的同類品牌酒水。

二、供貨品種及價格

1.冰純嘉士伯 (__mlX24瓶/件)__。00元(每件人民幣元正)。

2.小百威 (__mlX24瓶/件)__。00元(每件人民幣元正)。

3.大百威 (__mlX12瓶/件)__。00元(每件人民幣正)。

4.威龍干紅 (__mlX 瓶/件)__。00元(每件人民幣元正)。

5、西湖啤酒 (__mlX12瓶/件)__。00元(每件人民幣元正)。

6、燕京啤酒 (__mlX 瓶/件)__。00元(每件人民幣元正)。

7、青島啤酒 (__mlX 瓶/件)__。00元(每件人民幣元正)。

8、茅臺迎賓酒 (__mlX 瓶/件)__。00元(每件人民幣元正)。

在本合作協議書有效期內,如甲方調整產品價格,應及時通知乙方,雙方均按調整之日起的新價格執行。

三、貨款結算方式

1.現款現貨結算(是;不是)

2.批結(是;不是),甲方按每批 件為一送貨單位向乙方供貨。次批貨到時乙方無條件向甲方支付前批貨款。

乙方必須按時結算貨款,不得延遲。本協議結束之日,乙方應結清所欠甲方所有貨款。

四、違約責任

1.甲方違反以上協議,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20萬元;乙方違反以上協議,除結清所欠貨款外,并向甲方支付違金20萬元。

五、協議期限

1.本合作期限自 年 月 日至年____月____日止有效,有效期屆滿,雙方本著真誠合作的態度及供需平衡的情況,在本協議結束前,再行簽定新協議書。

六、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議解決,協議不成,雙方同意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七。其它

1.注:乙方 必須 對甲方的供貨價格保密。

2.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備查,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簽章后即開始生效。

甲方: 乙方:

_________(蓋章) _________(蓋章)

授權代表簽章______ 法人簽章______

篇9

所謂本質安全即通過追求企業生產流程中,人、物、系統、制度等諸多要素的安全可靠及和諧統一,進而逐步實現企業恒久性安全的目標。而“三違”是造成各類事故的根源,也是影響企業形象和制約企業發展的“頑癥”。因此,把治理“三違”視為事關企業改革發展穩定的重大經濟問題和政治問題來落實,是關愛職工的具體行動。治理“三違”與創建本質安全型企業有什么樣的關系呢?筆者認為:

著力加強職工安全意思教育,變“要我安全”為“我要安全”、“我會安全”,轉變人的實現企業本質安全的觀念。

治理“三違”重在教育,旨在實現職工思想觀念徹底轉變,筆者通過基層采訪、調查,形成如是觀點:廣龍公司是上世紀六十年代由十幾個組建的“家屬連”,經過不懈努力,成為到目前擁有1600名職工和年產值上億的一個集體制企業。由于工作環境、職工素質等多重因素影響,他們清醒地認識到安全教育工作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

治理“三違”工作開展以來,這個公司以創建本質安全型企業為目標,著力解決部分干部、管理人員以為地面安全工作無所作為的認識問題;著力加強職工安全意識教育,努力實現觀念改變。一是充分利用現有的宣傳陣地,采取多種形式、全方位、大張旗鼓地宣傳反“三違”常識及治理“三違”的重要意義。二是堅持“班前十分鐘”安全必講制。通過耐心細致的宣傳教育,向職工講清“三違”對自身、家屬、他人以及對企業的危害,講明開展治理“三違”的意義,使職工的靈魂受到感染并有所觸動,從而自覺自愿接受規章的約束,做到遵章作業安全生產?;鶎痈鲉挝?、部門發揮自身優勢,積極營造治理“三違”、創建本質安全型企業、珍愛生命的安全宣傳氛圍。三是加大安全培訓力度,以解決職工“會安全”問題。對新批準項目的生產人員,統一安排進行外委崗前培訓,重點進行崗位安全技能、基礎安全技能的培訓;對特殊工種作業人員進行再摸底,并組織參加集團公司統一培訓。此外,該公司還鼓勵實行一人多證、一專多能,要害工種上崗持證率達到100。四是開展“安全才是企業最大效益”、“治理‘三違’是我們職工最大的福利”等主題大討論。通過一系列宣傳教育,公司廣大職工形成了這樣的共識:“三違”不反,事故難免,安全才是企業最大效益,治理“三違”是企業給我們職工的最大福利,實現了“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我會安全”的巨大轉變。

加大技術改造投資,努力將違章變為不可能,為企業實現本質安全提供物的保證。

治理“三違”目的是消滅“三違”。技術改造投資,可以將違章變為不可能。安全投入,一本萬利。廣龍公司堅持將有限的資金用在安全這把刀刃上,即便是在前幾年最為困難時期,也堅持集團公司安全投資??顚S玫氖褂迷瓌t,保證使用及時,到位率為100。他們針對公司實際,大搞質量、職業健康安全兩個體系的認證。年年投入重金,大搞質量、職業健康安全兩個體系的審核和完善工作,通過大量軟硬件建立正常運作,使該公司整體安全質量面貌發生了很大改觀,并步入正軌。同時,結合集團公司、多種經營總公司消防、供電會戰及“安全運行許可證”掛牌制度等工作的實施,努力解決地面單位安全管理薄弱環節,投入資金達2萬余元,補充了126臺漏電保護裝置,確保每一臺設備都能安裝到位。公司還投入6萬余元資金,對4臺行車進行了大修,并通過了技監局專業檢驗,取得了合格證書,此外,公司還針對兩臺在用的上世紀七十年代的沖床因沒有保護裝置,導致小事故頻發的實際,及時組織技術攻關,并與山東一家電子公司合作,投入近1萬元,給這兩臺老沖床添了新衣——遠紅外線保護裝置。

去年,由于該公司加強了技術改造,使供應給集團公司的工礦產品確保了按合同供貨,質量、信譽均名列集團公司前茅,質量、職業安全健康兩大體系順利通過年審,實現了重大安全事故為零的目標。

篇10

一、融資租賃合同與傳統租賃合同的差異性探究

1.融資租賃合同概念分析融資租賃合同的簽訂是融資租賃交易活動進行的有力保障。它與之傳統租賃合同有著一定的特定性,這種特定性的體現往往在當事人的所屬權利內容上,而圍繞融資租賃合同內容展開往往會集中研究其融資與融物兩個要素,即強調的是融資是目的,融物是措施。[3]由此可見,融資租賃交易活動呈現的交易關系通常是租賃關系與買賣關系。另外,不少學術界人士一般會認為融資租賃合同法律效用生效時應當由三方當事人集體參與,并圍繞此兩種交易關系界定融資租賃合同的定義。事實上,這種定義廣義性質明顯,強調的是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約束的合同,包括出租人和供貨方的買賣關系約束合同都需要履行各自當事人義務,以此才能使融資租賃合同具備法律效用。而這種學術界定觀點的根本理由是根據買賣約定和租賃約定是相互獨立的,兩者間在其實踐交易活動產生時相互依存與相互承接的,在法律生效方面往往呈現的是交錯狀態。[4]具體指的是,買賣合同在內的供貨人一方并不是主觀考慮買受者而去履行交付標的物相關的買受者義務和權利,而是需要對另外一項租賃合同的當事人,即承租人交付相關標的物并履行供貨人他自身的義務;值得指出的是,承租方在此期間能夠對領受者的標的物有著相關權責與義務,當供貨方如若不能履約,承租方在特定前提下是有著權限請求損失補償;買賣合同各方當事主體不能對合同內的承租方的約定條款進行隨意更改。[5]由此再看租賃約定,它只是指出了融資租賃模式下的一個交易環節,單方面依靠租賃合同是不能完成整個交易活動的,即租賃合同不能代表三方當事人主體在租賃融資中的義務與權責。但不論如何,融資租賃與其對應的交易活動是兩個概念,即是說融資租賃交易過程把合同買賣、融資租賃兩個要素都體現出來,也難以肯定在交易過程中就必須體現出三方當事主體、以及兩層法律關系這基本要素,與融資租賃合同定義完全是兩個概念。2.和傳統租賃合同的不同(1)融資租賃締約協議中,供貨標的物是出租方當事人按照承租人一方的要求、條件而對標的物進行相關置辦活動的;這和傳統意義上租賃締約條款中出租人按照自身要求進行出租標的物的意義是不同的。(2)繼續、非繼續性質的區分。融資租賃締約交易模式下,出租人一方會按照締約要求從供貨人一方獲得承租方要求的租賃所約定的標的物,但作為出租方他往往僅是從中獲取利潤和收回自身成本;當他作為出租人的義務履行完后,就有權利讓承租人支付租金,不管承租人是否對租賃物本身處于何種狀態。而對于承租人本身的約定期間內并不能中途單方解約或者抗拒付費。[6]這與傳統相比,融資租賃具備非繼續性,傳統租賃合同中具備繼續性,即承租人繼續支付資金向出租人從而能夠繼續支配租賃物,強調的是一種對價關系。同時,一旦承租人不想再使用租賃物品,也同樣有拒付資金的權利。(3)準許解約和禁止解約的不同。融資租賃在合同具備效力后是不準許解約的。此外,當租賃物存在外力因素引致的損毀或滅失事件發生時,應由承租人一方去承擔責任,出租人一方會受到權責保護。因此,即使存在外力因素所引致的風險損益,承租方即使不情愿也不能單方解除締約條款約束內容,這與傳統模式下的租賃環節中由于標的物不能使用,則合約可以解除時所不同。3.和分期買賣合同的不同(1)傳統分期買賣合同實際上往往實行的等價有償的形式轉移給對方所有權支配。但在融資租賃模式下的出租人一方采用分期支付的目的一般是在意標的物的支配權,想要主導租賃物的動向,且其真正目的是為了租金能變現到手;而融資租賃,即使租金已經支付,但標的物的持有權始終持有在出租人一方,不會隨錢財支付而發生轉由。(2)融資租賃約定期限到期以后,承租人對租賃物擁有的持有權存在選擇權,即租賃約束期限到期后,承租人一種是將租賃物再轉由給出租人,或者是可以按照名義價格來獲取租賃物持有權限。但分期買賣合同中,一旦最后一期能夠銀貨兩訖,就應當能獲得標的物的持有權。

二、融資租賃合同內容的構成

融資租賃交易過程是根據契約自由基本理論而逐步發展衍生而來的,伴隨各行業經濟發展而實現交易活動,憑借的是定型化性質的融資租賃約束條例而實踐得來的,并且它能夠滿足國際市場發展需求??v觀以往實踐交易活動,結合現行國際《公約》中的具體條例規范去看待其交易實踐,融資租賃合同對當事主體所產生的法律效力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而基于融資租賃和買賣合同的獨立性,因此融資租賃合同提及的研究對象僅指出了出租方和承租方。

(一)出租方的法定效用主要權利分析1.租賃約束期限內的標的物持有權歸出租人出租人在租賃期間擁有標的物的持有權,與不少租賃合同強調的所類似。但不論具體的租賃合同還是融資租賃約合同其約束生效后,出租人在租賃期間,他也僅僅提供了標的物使用權限,但根本的持有權仍然由出租人自身保留。而最顯著區分它和買賣合同所不同的是標的物持有權的轉移,同時這也是一個融資租賃具備的一個硬性標準。此外,如果當事人將租賃物的持有權進行轉交,應當可認定這是一種買賣行為而非租賃。這一點在《合同法》第242條款中已經指出:“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保?]一切所有權一般會包括支配使用、收益、處理、以及占用四個權能,并且這思想權能體現一般覆蓋面更為廣泛,諸如管理權限、收益請示權限、支配轉讓權限、消費變更權限、自由損毀權限等等。但在現實中一切持有權限下的各種權能都由所有人本身享有,很可能難以滿足當事主體所追求的成效需求。因此,現實社會中權利分化現象非常普遍與常見。而符合這些基本權能合理進行權能分化就顯得很有必要,唯有如此才能進一步將所有權下的各種權能要素的優勢展現出來。同樣,在融資租賃這一過程中也是如此,出租人最后僅保留了其處理權限,但依然享有最終標的物的所持所有權限,承租方則會享受到租賃期限內的支配權、使用權與收益權。[8]此外,通常此時出租方當事人一般具備的所有權包括:1)租賃期間在未能得到出租方同意與認可時,不能對其標的物進行處分;2)除非融資合同約束條款中明確指出所有權保留具備買賣特性并真正具備法律效用時,在約束期限時間段內租賃物能夠抵押或者轉讓;3)租賃約束期限內,當承租方如果破產,出租人可具備行駛回收權限,但爭議性質較大;4)租賃期屆滿以后,如果承租方不想購買標的物,承租人應將標的物返還給出租人。2.由供貨方造成的標的物瑕疵,不承擔標的租賃物的瑕疵擔保職責和傳統意義上的租賃而言,融資租賃另一項不同之處就是對租賃物的瑕疵責任處分上有所不同。在以往的租賃中,在當事主體達成締約前,出租人就具備標的物的持有權,這是雙方實現約束簽訂的前提,否則租賃不能產生效用。而普通租賃往往出租人本身對標的物存在的風險因素熟知程度要遠大于承租人,因此在交易之前由于租賃物存在瑕疵理應承擔擔保責任,這是普通租賃實現交易的基本前提。但是融資租賃并不需要對標的物瑕疵承擔瑕疵擔保職責,具體表象原因基于以下幾方面:1)締約前,出租人對租賃物的熟知程度并不高,出租人并沒有置辦好的租賃物去出租,需要供貨商提供租賃物,而這一過程承租人熟知租賃物的性能程度可能要高于出租人,并且也是按照承租人本身意愿進行置辦購買的,所以購買后產生的不良瑕疵,出租人不予承擔瑕疵擔保職責;2)多數發生的融資租賃交易活動,往往出租人融資方面經驗比較足,但對租賃標的物的信息了解與經驗方面積累可能存在不足,同時對租賃標的物也是名義持有權,因此并不具備瑕疵擔保義務。這在國家《合同法》中第244條中明確指明過:“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p>

(二)承租方法定效用主要權利分析1.受領物權利的體現由于融資租賃這一過程中租賃物是通過承擔人的實際需求而置辦的,同時出租人作為買受者事實上也僅資金提供人,他自身對租賃物使用狀態并不關心,一般對租賃物本身的屬性了解并不全面,所以出租方并不會對標的物承擔相應責任,同時這也是區分融資租賃中體現“融物”特性的一個顯著特性。為此,一般情況下均是由供貨方對承租方提供相應標的物,承擔人扮演著一個受領方的角色,而享有受領租賃標的物的權利就能夠轉由到承租方。常規而言,該過程還包含對租賃物的檢驗權利與拒絕權利,其中拒絕權利是指租賃標的物不能滿足承租方實際需求而實現拒絕。同時,承租方擁有這些權利在我國的《合同法》中239條也明確指出過:“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索賠權所謂索賠權就是指請求承擔違約責任,這種情況多半發生在供貨方不能履行自身義務時,指供貨方不能向承租方提供相應受令者需求的相關權利義務,就存在違約事件發生。而該事件發生,自然需要違約的供貨方來執行索賠。具體而言,由承租方作為受令者向供貨方請求索賠一般會根據以下兩種情況作為考量依據:其一是指承租方對選擇的買賣標的物特性非常了解,而出租方對合同內的標的物屬性并不了解,且出租方僅是資金提供者,因此此種事件發生只能由供貨方履行索賠義務,而這也體現出了承租人在行駛此項權利時所具備的公正公平原則。其二是出租方雖然具備免責與租賃標的物相關的義務,但當標的物并不符合實際領受者實用性需求時,承租人應當提供一定的救濟義務,這也才能維護到自身應有的合法權益。而此時執行的索賠事宜可以說是一種強制保護措施。這在我國《合同法》中240條同樣規定過:“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p>

三、違約形態劃分與違約責任相關的救濟措施研究

(一)違約形態的劃分當事主體各方在簽訂合同的整個過程中最基本原則就是強調“契約自由”這一意義。但這要建立在當事人主體各方能夠不違背法規條例規范的前提下,才能按照自身意愿要求自由訂立合同內容。而事實上,這一過程由于客觀環境、個人思想等因素的影響,發生違約現象也很常見并且錯綜復雜。雖然國內并未向違約形態做出具體劃分,但我國學術界一般會將違約形態歸為以下幾種:1.先期違約所謂先期違約也可稱為預期違約。該違約狀態主要由兩種,由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構成。明示毀約強調的是履行義務期限來臨前,一方當事人有著可靠的憑證依據證明對方在履行義務期來臨時不能履行合同約定或根本不履行約束條款,而另一方主觀意愿還并不想提供必要擔保履約。因此,先期違約是突出了將來不能履約的一種狀態,而事實上還沒發生違約責任,是一項較新的學術概念,它的概念提出能夠利于預判在當事人利益損失與否,從而能夠對當事人權益起到保護作用。2.實際違約實際違約的發生必然有著實際違約制度加以約束。通常,實際違約發生時,通過違約制度的約束作用,能夠使債權人準許接觸合同約定,可見實際違約制度是項重要保護機制與控制違約措施。而實際違約狀態同樣也包括履約緩慢、不能履約、履約拒絕、履約不當的四個形態。和先期違約不同的是它已經在現實中發生了違約責任損害,依據客觀標準而界定的。

(二)融資租賃模式下的各情形下的多種救濟措施研究融資租賃交易模式的形成能夠使當事人之間享受到它所帶來的便利性,充分體現出了金融和貿易往來的市場化特性。但與之同時,其交易模式比較繁冗且涉及主體比較多元化,也同樣使這層法律關系更具復雜性。若其中當事人之間的權責與義務糾織在一塊,違約責任的形態也就更顯撲朔迷離。同時,由于融資租賃又是促進經濟發展與滿足市場建設需求的,如此看來只能讓其實踐發展,促進其研究體系走向成熟,才能進一步解決法律糾紛。為此,以下提出了對違約責任的幾種救濟方式,其中包括承租方對出租方當事人的幾種基本救濟舉措,另外也提出了融資租賃中可以嘗試的公式制度登記、優先補償救濟舉措,以及其他特定情形下為平衡出租方與租賃方主體當事人利益的違救濟方式。1.承租人對于出租人違約的救濟方式(1)要求實際履行??梢哉f,該形式下處理比較特殊,因為出租方一般會針對合同締約內容將供貨方當事人的相關享有權利轉由到了承租方當事人,因此該情形下的救濟方式應是承租方提出來的,并所持立場是站在供貨方考慮的。此時,如果供貨人一方存在延遲供貨、或者標的物存有瑕疵,但仍還處于未能違約的時間周期內,承租人一方可以對供貨人一方提出補救措施的相關要求,這對供貨人顯然是有利的。但若由于出租人一方某種因素導致的標的物存有瑕疵,并且也尚未能造成違約發生,承租人也可以對出租方當事人提出相應履約相關內容的要求。此外,如若供貨人一方所提供標的物確實存在瑕疵,并又由于其他因素引致的違規發生時,但承租方卻未能作出解約動作,出租方也有權自己提出補救方式再交付滿足締約要求的標的物。這種補救方式,可以采用租賃物殘值充抵的方式,此時雙方可以約定,在融資租賃合同期限屆滿時承租人象征性地支付一定的價款,充抵租賃物的殘值,獲得租賃物的所有權。一般融資租賃的租賃期都比較長,租賃期多以設備的使用期為限,因此大多是“一租到底”,直到租賃物殘值為零。(2)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強調的是締約以后,約定內容履行之前,由于已經具備法律效力,其中當事人中有一方已經宣布要解除約定,從而使締約內容下的約定條款、義務關系歸于結束。因此,處于對當事人主觀意愿的尊重,并不是所有情況下都能實現對合約內容的救濟。這是因為,如買賣合同關系一樣,僅有出現違約事件發生時,承租方才能有效解除合約。一般來說,由于出租方當事人的自身因素造成的供貨標的物延遲或不能按照約定交付租賃物,承租方當事人應當提供一段寬限時間給予對方時間解決處理自身問題。如果這寬限周期內,出租人還是不能有效解決自身問題并也不能排除違約事件發生,承租方是有權回收自身交付的預定金等因租賃活動產生的支出費用。這一點在《公約》十二條中也提及過,恕不詳細列舉條例。(3)請求損害賠付補償。損害賠償一般主要應用在商業締約情形下,并且是一種非常重要的違約救濟手段。該方式主要強調的是已經發生損失并且礙于違規發生后的違約行為與損失存在因果關聯,就可以申請損害賠付補償。這在我國《合同法》中的113條款內容中明確指出過:“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p>

(三)融資租賃合同約定中可以嘗試的違約救濟舉措研究1.公示制度的登記現行的融資租賃方式涉及到三方當事人主體,即承租方、出租方、以及供貨方,三方當事人權責清晰。但隨著融資租賃交易活動模式的逐漸發展,也與之相應出現了售后回租、廠商租賃,即當事人主體角色發生糾纏的現象。由于售后回租的存在,承租方就變成了供貨人,不論是兩種合同性質在內的哪一種合同生效,和出租方對應的僅是出租人一方當事人。以常規角度去看,參與次交易活動的人員越少,就越能體現出各方當事人的權責義務的明確性,也就越利于保護當事人主體間的利益。但是事實與否,實踐中可能并非絕對。可以說承租方與供貨商在表象意義上的交易人數可能減少了,但事實上其當事主體間的交易關系卻未曾改變,仍然呈現出的是買賣和租賃的兩種關系;若變成三方當事人主體時參與租賃交易活動,三方當事人主體仍能各自承擔自身履約條款下義務責任,但在售后回租模式上,卻要兩方當事人去承受這種約定義務,進而引致責任有效性責任承擔程度降低。此外,在這一過程中,出租方是真真切切提供了動力資金,變現出的確實一個名義上的所有權,且約定期間內租賃物一直受承租方支配占用,特別是對于固定在某一位置處的租賃物,出租人根本拿不走,這樣就算出租方能夠解除約定,也難以回收獲得標的物。因此,在此種情節的租賃交易過程中,應能主要著重考慮以下兩點因素:其一是如若承租人一方起初就擁有標的物持有權,出售給出租方以實現交付權責完整轉由還有待研究;其二,售后回租時間周期很大,在這長期控制在承租人一方手中,特別是對動產而言應以占有作為公示,即是說如果承租人轉讓該租賃物或再租賃物上設立他項權益,出租人的利益是很難得到保全的。此外,根據具體的租賃物建立出物權登記機制非常必要。特別是能夠在我國普及這種租賃登記機制在很大程度上能夠有利于出租方判斷該租賃設施或物件是否已經被他人占用或者已經出租,進而才能降低交易過程中存在欺詐違規行為發生;此外該制度也可以結合租賃交易活動中承租方的行為情況對其進行登記備份,以用作評估承租方的信用資質。2.特定狀況下承租方當事人實行的優先補償一般情形下我們比較注重出租方當事人是否具備資金能力,卻相對忽視租出方的資金來源走向問題,這主要與其提供資金的來源隱蔽性程度較高有關,且出租當事人在實踐租賃過程中并不參與。但不可否認的是,出租方的動力資金確實已經參與到了整個融資租賃交易模式當中。雖然以杠桿租賃原理來看,出租方作為資金提供人,僅需要20%資金提供,另外的80%利用銀行借貸就能籌措資金,但這一過程確實也需要租賃物作為有效抵標的物??梢哉f,在這個交易模式中出租方既要通過回收租金變現出成本以歸還補償借貸,又要關注租金、貸款、本金要素的差額問題。因此,若一旦交易流程中存在承租方違約,必然也會引致出租方借貸出現違約;特別是當租賃物債權和抵押物所有權發生轉化轉向借貸方時發現抵押標的物已經貶值超出20%,那么出租方的損益風險已經形成。因此,筆者認為在此處可將對承租方設定為第一位償債人,即是說當在杠桿租賃模式下由于承租方誘因引致的違約責任問題,應當由承租方預先承擔賠付損失,如若賠付不足時再用租賃物去補充。這樣一來,確實是通過承租方引致的違約責任,應當由其秉承責任自負性原則,以盡可能使出租方的權益受到最小損失。此外,該項設置對于訴訟率的提升也有明顯好處,特別是在當下金融市場,時間價值明顯突出,若盡快解決此類糾紛對各方當事人而言都是好事。3.融資租賃中為平衡出租方與租賃方當事人主體利益下的其他救濟方式(1)留置及處分租賃物。該情形下,一般所租標的物的持有權雖然歸出租方當事人所持有,承租人僅支配、使用權限。此時,如若出租方存在違約并礙于承租方的使用標的物的情形下,承租方是交付資金進行補償相關必要費用是正常的;如若出租方對自身違約行為不予以補償,此特定情況下可持有并處分該標的物,當然處分力度要根據自身承受的損失大小作為界定考量,剩余部分仍要歸還出租方當事人,這在該種情況下保持了雙方的利益平衡。(2)請求出租人另行交付替代物。這種救濟措施通常發生在出租人未交付貨物或是交付貨物不合約定的時候。融資租賃因其涉及金額巨大,因此承租人一般不能直接要求解除合同,應當給予出租人一定的寬限期,使其有機會采取補救。因而在此寬限期內,承租人可要求承租人另行交付符合約定的租賃物。所以該措施通常作為解除合同之前必要的一種救濟措施,但這不是必須的步驟,一切可視情況而定。(3)另行尋找出租人訂立融資租賃合同。通常出租人預期違約或者未能在寬限期內交付貨物的情況下,此項救濟措施常被采用。承租人另行尋找出租人締結新的融資租賃協議,若由此導致費用超過原合同,超出部分應當由出租人負擔,這實際上也是承租人履行其減輕損失的義務。

四、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