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義務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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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義務

篇1

關鍵詞:合同;附隨義務;嚴格責任

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5312(2011)11-0273-01

一、合同附隨義務的定義

德國學者認為,合同中并非只有給付義務組成,合同把當事人聯系在一個法律關系中,這個法律關系以特別的方式使人負有對另一方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利益予以照顧以及對其應當公平行事的義務,注意義務、保護義務等是其組成部分,而且這些義務產生于合同解釋的過程中,并附隨于諸如買賣合同中的交付貨物、支付價金等主義務;日本學者則從附隨義務與合同目的實現的關系來界定,認為附隨義務是對于合同目的的達成并非不可或缺的給付義務;臺灣學者史尚寬、王澤鑒從附隨義務產生之源的角度考察,認為附隨義務是債務人依誠信原則于契約及法律所規定的內容之外所附有的義務。筆者認為,上述學者的觀點是非常必要的,但是,還應當從制度價值的角度去考察附隨義務,對附隨義務的解釋應當是在法律無明文規定,當事人之間亦無明確約定的情況下,為了確保合同目的的實現并維護對方當事人的利益,如人身和財產利益,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所承擔的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

二、合同附隨義務的特點

附隨義務是指依合同關系發展情形且根據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為保障債權人給付利益的實現之義務。它體現了如下特點:第一,附隨義務不是合同約定中必然存在的義務,相反,是在合同約定之外具有或然性的義務;第二,附隨義務的產生直接來自于法律的規定,但是,其產生以誠實信用原則為其基本法律理念和是否產生的判斷標準;第三,附隨義務產生的目的旨在使合同當事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上的實現;附隨義務的這一特征體現了合同義務的擴張趨勢。附隨義務理論的實行,使合同的效力從依附于既定的合同之內容,擴及于合同當事人之間事先不確定的權利義務的范圍。

綜上所述,附隨義務實乃“債之關系在其發展過程中,為使債權能夠圓滿實現,或保護債權人其他法益,基于誠實信用原則,債務人除給付義務外,尚應履行其他行為義務,其主要的有協力義務、通知義務、照顧義務、保護義務及忠實義務”,其意是把先合同義務、后合同義務與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統稱為附隨義務。

三、我國附隨義務的問題及完善建議

確立附隨義務理論,以保護當事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這在民法理論界已形成共識,而且也是各國立法的必然趨勢。我國也順應世界立法的趨勢,在《合同法》中對附隨義務做出了有關的規定。但是,其規定仍然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另外,在司法實踐中對附隨義務的認定也各不相同,這使得附隨義務不能很好的起到其應有的作用。

(一)在合同法總則中對附隨義務做原則性的規定附隨義務雖然在合同的義務群中處于附隨的地位,但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合同當事人利益的實現,有時甚至居于舉足輕重的地位。但是,目前附隨義務在立法上的規定很少,與合同的給付義務相比,其法律效力極低,有時甚至沒有法律效力。[3]所以,將附隨義務的法律效力進一步提高對于更好的保障當事人利益的全面實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細化附隨義務的內容。我國對附隨義務的立法主要是原則性的規定,而在具體操作層面上缺乏詳細的規定和標準,容易造成合同當事人對附隨義務的忽略和誤解,甚至有些惡意的義務人借此逃避其應承擔的附隨義務。盡管隨著社會的發展,合同關系的變化會導致附隨義務也會不斷的發生變化,立法上的原則性規定可以更好的與其相適應,但是這樣籠統的規定不能很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與附隨義務的產生的初衷相違背。因此,可以在分則中對附隨義務做列舉規定,在這方面我國已有一些規定了,但是還不夠。在分則列舉附隨義務的同時,可以將具體的責任承擔方式也規定出來。還可以根據社會的發展和司法實踐的需要,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其做出明確具體的規定。

(三)司法隊伍素質應加強。附隨義務并非自始確定,其是根據具體情形,按照誠實信用原則而判定的。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在判定債的關系中是否存在附隨義務及其內容如何時,也應受到誠實信用原則的制約。應進一步提高法官的業務水平和法律素養。在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的同時,應加強程序法的作用,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受到程序法的規范、限制和保障。只有這樣,法官在運用自由裁量權審理合同的附隨義務時才能更好地體現其公平、公正性。

參考文獻:

篇2

>> 合同義務中的附隨義務芻議 論后合同義務及后合同責任 論用人單位的后勞動合同義務 論合同附隨義務與給付義務、不真正合同義務的關系 國際商務談判過程中的先合同義務 重視規避“先合同義務”風險 勞動先合同義務之責任形態的博弈分析 誠實信用原則下的先合同義務與工程招投標 代為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后果應由誰承擔? 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 小議合同中附隨義務的類型 從一則案例看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 淺析合同的附隨義務 英文商業合同中同義詞探析 國際EPC交鑰匙合同中業主方的義務 論海上保險合同中的告知義務 合同中的保護義務性質初探 從涉外合同糾紛看涉外合同中“爭議解決”及“法律適用”條款 論快遞服務合同中作為利益第三人的收件人之權利與義務 從合同及建設工程的自身特點看建設項目施工合同風險控制 常見問題解答 當前所在位置:l,2014.06.20.

[3] 韓莎莎.Windows XP停止服務 全美大部分ATM存安全隱患.[EB/OL].http:///20140408/n397867684.shtml,2014.06.20.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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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王爽.后合同責任相關問題探究[J].前沿,2004(05)147.148.

[3] 張磊.微軟WindowsXP“引退”之惑[N].中國消費者報,2009.04.24.

[4] 王璐.淺談微軟停止支持Windows XP的解決方法[J].網絡安全技術與應用,2014(05)44.46.

[5] 翟子赫.WindowsXP正式“退役”影響中國2億用戶.[EB/OL].http:///photo/2014.04/09/c_126370205.htm,2014.06.20.

篇3

1、解除合同,消費者可基于自主意思單方解除合同;

2、合同不生效,由于法定原因使有效成立的合同不發生法律拘束力;

3、賠償損失,是經營者違反先合同義務的主要責任。

【法律依據】

篇4

俄羅斯________市______外貿公司(下稱外貿公司)與中國______市________公司(下稱公司)簽訂本合同如下:

1.合同的標的;價格和總價

外貿公司在俄中國界車上交貨條件下按本合同附件1向公司提供商品。商品以美元計價,系俄中國界車上交貨價,包括包皮、包裝和標記的費用。

根據附件1由俄羅斯向中國供貨的總值為____美元。

公司相應地在中國俄國界車上交貨條件下按本合同附件2向外貿公司提供商品。商品以美元計價,系中俄國界車上交貨價,包括包皮、包裝和標記的費用。

根據附件2由中國向俄羅斯供貨的總值為________美元。

2.供貨期

售方應在本合同附件規定的期限內交貨。售方有權按雙方商定的數量和金額提前供貨。購方有義務按合同規定接收貨物。

3.結算

本合同所供貨物之價款,在易貨基礎以上美元計價,不通過銀行記帳。貨物交接后,由售方商務代表到購方結算,或將結算憑證寄給購方進行結算,并憑下列單據辦理:

(1)發貨帳單2份;

(2)蓋有發貨站戳記的鐵路運單副本1份

(3)明細單2份

(4)品質證明書1份

購方接到上述單據核對無誤后給售方出以等值易貨貿易結算憑證予以確認。

4.包裝

賣方應在包裝貨物時采取所有預防措施以保證貨物在儲存、海運、陸運、吊裝時完好無損。

5.商品的品質和保證

所供商品的品質應由品質證明書加以確認,該證書確認商品品質符合生產國的技術條件和國家標準。

所供商品的品質性能應與標準樣品相一致,標準樣品在簽訂合同時交給買方,在保證期內留存買方并在對供貨品質發生爭議的情況下供雙方使用。

保證期為供貨后九個月。

6.索賠

購方可按1990年3月13日“由中國向蘇聯和蘇聯向中國交貨的共同條件”所規定的期限和程度在下列方面提出索賠。

(1)貨物的數量

如貨物數量與明細單注明的數量不符,在包裝完整和沒有外部損傷(內部短缺)的情況下,購方有權憑檢驗證書提出索賠。

如果貨物的發運系按發貨人確定的重量發出,而國境交接站雙方鐵路交接中發現不足,并從實際情況看來,不是鐵路方面的過失。可根據雙方鐵路方面編制的商務記錄提出索賠。

(2)貨物的質量

如貨物品質與合同規定不符時,可根據商品檢證或無利害關系的權威機關的代表參與制成的記錄提出異議。

如售方所供貨物的品質,不符合合同規定的技術條件或與雙方確認的樣品不符時,購方有權要求售方或者削價、或者更換貨物。如果售方自收到異議之日起60天內不作最后決定,或不同意檢驗證書中確定的削價百分之比時,則購方有權將品質不合格的貨物按售方提供的地址退給售方。售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異議審理期限內將返回地址通知購方。

如果在每批貨物中發現殘次品占____%以上,收貨人則將退回全部貨物。由于質量原因退回貨物時所產生的全部費用由售方承擔。

在這種情況下,售方沒有免除向購方補發數量相同并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的責任。

在終點檢驗貨物的數量和/或質量所需要的一切費用由購方承擔。

7.不可抗力條款

由于發生不可抗力情況(如:火災、水災、地震等),而直接影響本合同的履行時,售方對本合同的部分義務或全部義務無法履行的責任不予承擔。經雙方協商,履行本合同義務的期限也可相應推遲。發生不可抗力情況一方應自災情結束之日起,十日內將有關發生不可抗力情況的性質、毀壞程度及影響合同履行的情況書面通知對方。如對方有異議,發生不可抗力情況一方憑其國家有關機關的認證書豁免責任,中方為中國貿促會,俄方為俄羅斯工商會。

8.仲裁

由本合同所產生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糾紛,應盡可能通過雙方談判解決。如雙方不能達成協議,可通過被告國對外貿易仲裁機關審理。

9.其他條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均按1990年3月13日“由中國向蘇聯和由蘇聯向中國交貨件”辦理。

對合同的一切修改與補充意見只有以書面形式形成并經雙方鑒定后才生效。經雙方確認的往來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一式兩份,以中、俄兩種文字書就,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雙方法定地址:

售方:__________ 購方: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篇5

關鍵詞:商務合同;翻譯;準確性;詞法;句法;數字;大寫*

在世界經濟全球化和一體化的今天,翻譯作為經濟交往的橋梁,其地位日趨突出。中國自改革開放以來,與國外經濟技術交往頻繁,特別是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與各國貿易組織、公司企業之間的商務活動會更加頻繁,商務合同的應用也越發廣泛。商務合同(businesscontract)是自然人或法人之間為實現一定的商務目的,按一定的合法手續達成的規定相互權利和義務的契約,它對簽約各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正因為合同具有法律效用,合同雙方都必須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

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這就需要合同的文字斟詞酌句,力求準確無誤。同時,準確性也是對商務合同英語翻譯的基本要求。

準確性也就是要忠實原文,必須保持原文與譯文之間的等值關系。這是因為商務合同翻譯的不準確性,常常失之毫厘,謬以千里。商務合同的翻譯采用直譯,實在不能直譯的才采取意譯。這就要求譯者要熟練掌握原文和譯文兩種語言結構上的異同點,實施準確的語言轉換。本文擬就商務合同英語翻譯的準確性從以下四方面作一番探討,以就教于同仁。

1、詞法的準確

1.1縮略詞的準確??s略詞是指由主干單詞的第一個字母所構成。這是人們在長期的商務使用過程中逐漸演變的結果。

縮略詞以其規范、簡明、節省時間的特點而被廣泛使用。例如:

保兌的不可撤消的無追索權的以中國遠洋運輸公司為受益人的信用證,合同貨物全部貨款為英鎊,憑即期匯票并附運輸單據向裝運港的中國銀行議付。

Byconfirmed,irrevocableL/CwithoutrecourseinfavourofCOSCOforthetotalvalueofthecontractedgoodsinpoundssterling,payableatsightagainstpresentationofshippingdocumentstotheBankofChinaintheportofloading.

L/C是letterofcredit的縮寫,COSCO是ChinaOceanShippingCo.的縮寫。

其他如:CMT=cut-make-trim剪裁、縫邊、鑲邊的加工費;SHINC=SundayandHolidayIncluded包括星期天和節假日;

PDPR=perdayorprorata每天?不足一天按比例計算;CCIB=theChinaCommodityInspectionBureau中國商品檢驗局。

但要注意:

(1)國家名稱往往可以縮寫,街道名稱中的Road,Street等最好不要縮寫,如:

中華人民共和國貴州省貴陽市營盤路8號6幢713號,郵政編碼:55003Building6,Suite7138YingpanRoadGuiyang,Guizhou550032PRC(2)表示“午前”、“午后”的縮寫a.m.和p.m.不能和o’clock,inthemorning,intheafternoon等連用?!罢琰c”、“午夜點”應寫成noon,midnight,不要寫成12a.m.,12p.m.。

(3)表示長度、面積、體積、容積、重量等的單位名稱,在商務合同中一般不用縮寫,只有在列表中與數字直接放在一起時才使用縮寫,且縮寫無單復數之分:ft=foot,feet;yd=yard,yards;oz=ounce,ounces(4)月份名和星期名最好不要縮寫,除非是在列表時為了節省空間。

1.2同義詞連用的準確。在商務合同中,經常用成雙成對的同義詞,同義詞之間用and或or連接。成對用同義詞是為了避免訴訟時雙方律師鉆詞義間的細微差別大做文章。因而在做英語翻譯時一定要注意。我們知道“term”和“condition”是同義詞,都表示“條件、條款”,但它們在合同中就經常連用,例如:

買賣雙方同意按下列條款買賣以下貨物:

TheSelleragreestosellandtheBuyeragreestopurchasetheunder-mentionedcommodityaccordingtothetermsandconditionsstipulatedbelow:

商務合同中常用的同義詞連用還有以下這些:

修改――amendmentstooralterationsof;效力――forceandeffect;履行――fulfillorperform;提供――furnishandprovide;解釋――interpretationorconstruction;達成――makeandenterinto;無效――nullandvoid;秘密――secretandconfidential;可轉讓――transferableorassignable。

1.3復合詞的準確。商務合同中常用到的是here、there或where與in、on、after、of等介詞結合構成的復合詞。在合同中使用這些詞,可避免重復,做到準確、簡潔、嚴密,反映出契約性行文正式、嚴肅、古板的文體特征。這類復合詞中的“here”應理解為“this”,“there”應理解為“that”,“where”應理解為“which”。因此,hereof=ofthis,herewith=withthis關于此點;hereafter=afterthistime;inthefuture自此以后,將來;hereby=bymeansofthis以此方式;herein=inthisplace于此處;hereinafter=beloworinthisdocument在下文;hereto=tothis由是,由此;thereinafter=inthatpart在下部分;thereupon=asaresultofthat于是,因此;therefor=forthatobject為此,因之;whereas=consideringthat考慮到,鑒于;whereof=ofwhat所談的事;whereby=bywhich借以;whereupon=afterwhich然后。如:

受讓方應保持十分詳細的帳簿和記錄,使下述提成費能據此確定為驗明提成報告和所支付的提成費,受讓方還應準許出讓方指定的有身份證明的公共會計師,在營業時間任何合適的時候檢查帳簿和記錄。

TheLicenseeshallkeepbooksandrecordsinsufficientdetailtoenabletheroyaltiespayablehereundertothedetermined,and,

shallfurtherpermitsuchbooksandrecordstobeexaminedbya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appointedbytheLicensoratanyreasonabletimeduringthebusinesshourstotheextentnecessarytoverifytheroyaltyandpaymentsherein.

1.4正規性詞語的準確。商務合同的用詞一般都正式、規范的語言,而不能太口語化。可從“shall”在商務合同中的廣泛使用看出這一點。用“shall”代替“will”or“should”以加強語氣和強制力?!皊hall”在合同中,并非指單純的將來時,

而是常常用來表示法律上可以強制執行的義務,表示當事人需要承擔的義務,有“應該”、“必須”的意思。“will”在合同中雖也用作表示承擔義務,但語氣比“shall”弱。在合同中“should”通常只用來表示語氣較強的假設“萬一”,極少用來表示“應該”,這是英語合同用詞與基礎英語用詞的不同之處。如:

賣方保證貨物達到質量標準,沒有瑕疵。雖然中文中無“應該”字樣,但應翻譯成:

Thesellershallguaranteethatthegoodsmeetthequalitystandardsandwithoutblemish.

下面再列舉一些詞的正規表達和口語表達:

修改―amend―change,correct;給予―assign―give;召集會議―convene―calltomeet;

解釋―construe―explain;同意―consent―agreement;立約―covenan―promiseinwriting;

認為―deem―consider;立刻-forthwith-atonce;臨時的-interim-temporary;

參與-partake-join;要求-require-ask;遞交-surrender-give。

1.5專用表達的準確。在商務合同中還經常出現一些像InWitnessWhereof、KnowAllMenbythesepresents之類的專用表達,這些單詞或詞組在日常交流中幾乎不用。如:

(1)本協議書于上面所簽定的日期由雙方根據各自的法律簽定,開始執行,特立此據。

InWitnessWhereof,thepartiesheretohavecausedtheAgreementtobeexecutedonthedayandyearfirstbeforewritteninaccordancewiththeirrespectivelaws.

(2)特此宣布,我中國建設銀行向騰達公司立約擔保支付三百萬元人民幣保證金,本保證金對銀行及其繼承人和受讓人均具有約束力。

KnowAllMenbythesepresentsthatweConstructionBankofChinawillbeboundtoTengdaCorp.inthesumofthreemillionRMByuanforpaymentwellandtrulytobemadetotheOwner,theBankwillbinditself,itssuccessorsandassignsbythesepresents.1.6詞項重復的準確。

詞項重復是指很少使用代詞,重復關鍵詞。這是為了達到準確的目地。除在“itisagreedasfollows”和“itisunderstoodthat”兩種結構中外,代詞“it”幾乎見不到。此外,名詞前常用“said”、“aforesaid”、“above-mentioned”等來限定,如:

如賣方延遲交貨超過合同規定10周時,買方有權撤消合同。此時賣方仍應不延遲地按上述規定向買方支付罰款。

IncasetheSellerfailstomakedeliverytenweekslaterthanthetimeofshipmentstipulatedintheContract,theBuyershallhavetherighttocanceltheContract,andtheSeller,inspiteofthecancellation,shallneverthelesspaytheaforesaidpenaltytotheBuyerwithoutdelay.

2.句法的準確

2.1句式結構的準確。

(1)商務合同中均以完整句子為主,陳述句居多,具有相同或類似的深層邏輯結構。且多用主動語態,少用被動語態。

因為主動語態比較自然、明確、直接和有力。如:

本租賃合同生效日起,承租人應向出租人支付相當于二個月租金(4,000美元)的押金,作為對忠實履行本租約的擔保金。本押金將于1998年5月11日租約到期時,在承租人交還租房,而設備完好的前提下,歸還承租人(不計息),或者,在租約提前終止時,按本租約規定辦理。

OnthedateofcomingintoforceofthisLease,theLesseedepositswiththeLessorthesumequalingtwomonths’rent(=USD4,000)assecurityforthefaithfulperformanceoftheprovisionsofthislease,andtobereturnedtotheLesseewithoutinterestwhentheLesseesurrendersthepremisesandalltheequipmentingoodconditiononexpirationMay11,1998ofthisleaseorbasedontheconditionsofthisLeaseforsoonertermination.

這則商業用房租賃合同,中文是兩個句子,而為了表達連貫,富有邏輯,英文翻譯中只用了一個完整的句子:主句加時間狀語從句,附帶介詞詞組狀語和分詞詞組狀語。

(2)常用條件句。合同除了規定雙方應該履行的義務外,還設想了各種可能發生的情況和處理辦法,所以條款中條件句較多,尤其是在有關付款、違約責任、不可抗力、財產處理和仲裁等幾章中更是屢見不鮮。英文中最常見的有以下幾種表達方式:intheeventthat,incase等。這種結構雖然拖沓冗長,但表意非常精確,杜絕了產生歧義的情形。如:

若需要進口許可證,買方應在訂貨前辦妥。

IncasetheImportLicenseisrequired,thebuyershouldsettletheproblembeforeplacingtheorder.

(3)為了表達希望某事不太可能發生,常用“should”放于句首,主語與動詞倒置的從句加主句的句型。這種結構表示強烈的假設。如:

假如買方未能履行與賣方所訂立合同的任何條款,賣方有權終止全部或部分合同,或延期交貨,或截留運輸中貨物。

Shouldthebuyerfailtoperformanyprovisionofthecontractsignedwiththeseller,thesellerisentitledtoterminatethewholeoranypartofthecontract,orpostponethedeliveryorholdbackthegoodsintransit.

2.2狀語位置的準確。按照英語寫作的一般規則,主謂之間不能放置較長的狀語。但在商務合同英語中,較長的狀語和never、often等經常出現在主謂之間。另外一般文書的狀語從句中,If、When、Incase等連詞與從句的主語之間一般不能放置狀語,但商務合同英語中的狀語可以這樣做。這樣是為了保持語意的連貫。如:

任何一方向合資公司付清其認繳的出資額以后,對合資公司的任何債務不承擔責任。

NoPartyshall,afterhavingpaidtothejointventurecompanytheentiretyofthecapitalithassubscribed,assumeanyresponsibilityforanyofthedebtsandliabilitiesofthejointventurecompany.

在被邀簽約時,承包人應同意簽定并履行合同,該合同是由業主按照本合同條件所附格式擬訂,如有必要,可對其進行修改。該合同的擬訂和簽訂費用由業主承擔。

TheContractorshall,ifcalleduponsotodo,enterintoandexecutetheContract,tobepreparedandcompletedatthecostoftheEmployer,intheformannexedtotheseconditionswithsuchmodificationasmaybenecessary.

在非正式協商開始30天后,如果雙方仍不能友好地解決合同爭端,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將爭端提交仲裁解決。

If,after30daysfromthecommencementofsuchinformalconsultations,thepartiesfailtoresolveamicablyacontractdispute,eitherpartyheretomayrequirethatthedisputebysubmittedtoarbitrationforresolution.

3、數字的準確商務合同英語中的數字有一系列的規則,有些與漢語的規則有很大差別。

3.1一般來說,1至10寫成單詞,11及其以上的數字寫成阿拉伯數字。如:

罰款率按每7天0.5%,不足7天以7天計算。

Therateofnegotiationischargedat0.5percentforeverysevendays,odddayslessthansevendaysshouldbecountedassevendays.

如賣方延期交貨超過合同規定20周時,買方有權撤消合同。

IncasetheSellerfailstomakedelivery20weekslaterthanthetimeofshipmentstipulatedintheContract,theBuyershallhavetherighttocanceltheContract.

3.2句首的數字應寫成單詞,不能寫成阿拉伯數字。如:30箱貨物丟失。Thirtyofthepackageswerelost.

3.3并列的數字如果有的在10以上,有的在10以下時,應全部寫成阿拉伯數字。如:每紙箱裝有8個茶杯和12個玻璃杯。Eachcartoncontains8cupsand12glasses.

3.4日期的年、日用阿拉伯數字表示,月用單詞表示。日和年放在一起時,中間用逗號隔開;月和年放在一起時之間不用逗號。如:

銷售合同

合同號:2000-3211

日期:2000年8月20日簽約地點:中國深圳

SALESCONTRACT

No.:2000-3211

Date:August20,2000SignedatShenzhen,China3.5地址的門牌和郵編號碼用阿拉伯數字表示,如:

買方:尤力康公司美國加利福尼亞州舊金山市海風路15號,郵政編碼:9100TheBuyer:UniconCorporation15OceanWindRoad,SanFrancisco,California,91002USA3.6在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商務合同中,金額的表示非常重要。為避免金額數量的偽造、涂改、差錯,可以用以下方法表示:金額如用阿拉伯數字表示,后面往往用單詞予以說明,這相當于漢語中的大寫金額。但要注意:阿拉伯數字前要加貨幣符號,金額數字必須緊靠貨幣符號;單詞要加say和only加以限定,如:

單價:深圳船上交貨價每件12.80美元

總值:166,400美元(壹拾陸萬陸仟肆佰美元正)

UNITPRICE:US$12.80FOBShenzhenpersuit.

TOTALPRICE:US$166,400,00(Onehundredandsixty-sixthousandfourhundredUSdollarsonlyorSayonehundredandsixty-sixthousandfourhundredUSdollars)

4.大寫的準確。大寫是商務英語的重要組成部分,與中文有很大的不同。

4.1合同的條款都要大寫。如:樣品:SAMPLES;時間與數量:DURATIONANDQUANTITY;責任:

RESPONSIBILITIES;保險:TERMSOFINSURANCE。

4.2冒號后面的句子首字母應大寫。如:原產地:中華人民共和國COUNTRYOFORIGIN: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

4.3姓和名的首字母應大寫,姓名前的稱謂的首字母應大寫。如:總裁納爾遜PresidentNelson

4.4單位名稱除介詞、冠詞、連詞外的每個單詞的首字母應大寫。如:紐約金軟公司KingsoftCorporationofNewYork

4.5表示合同的當事人、條款等的單詞的首字母應大寫,如:甲方PartyA;買方TheBuyer;條款5Clause5;本合同theContract。

4.6Invoice、Grade、Model等詞之后跟上數字或字母時,它們的首字母應大寫。如:2000-31型的5號襯衣shirtsinSize5ofModel2000-31

篇6

關鍵詞:附隨義務;合同義務;責任競合;經濟法

引論:附隨義務概述

附隨義務理論的先河起源于1861年德國學者耶林發表了“契約上的過失,契約無效與不成立時的損害賠償”一文,探討了對合同訂立階段信賴關系保護的必要性,提出了締約過失責任理論,隨著實踐的發展與認識的深化,合同履行時的附隨義務和后合同義務均出現于判例學說之中。于是,沒有法定和約定的依據,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目的的實現和保護對方當事人的利益也承擔起告知、說明、照顧、保密等義務。與合同自由原則下的約定義務不同,這三類義務在誠信用原則的指引下,旨在調節合同當事人之間及當事人與社會間的利益關系,以達到三方利益的平衡。

一、附隨義務的概念

附隨義務,作為民法理論的新興內容,盡管學者們對其理解各有出入,但是達成的基本共識是:附隨義務是在法律無明文規定,當事人之間亦無明確約定的情況下,為了確保合同目的的實現并維護對方當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財產利益,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所承擔的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這表明附隨義務以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關系為前提,以誠實信用原則為依據,其目的在于確保合同目的的實現,并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利益;其內容也并非自合同關系之始就已確定,而是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隨著合同關系的進展逐步得以確立的[1].

雖然學界對附隨義務產生的前提、目的、基于的原則都無異議,但對于附隨義務所涵蓋的內容,調整的范圍確依然存在爭議,爭議的焦點在附隨義務是否包括了先合同義務和后合同義務。附隨義務理論的先河起源于1861年德國學者耶林發表了“契約上的過失,契約無效與不成立時的損害賠償”一文,探討了對合同訂立階段信賴關系保護的必要性,提出了締約過失責任理論,隨著實踐的發展與認識的深化,合同履行時的附隨義務和后合同義務均出現于判例學說之中。于是,沒有法定和約定的依據,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目的的實現和保護對方當事人的利益也承擔起告知、說明、照顧、保密等義務。與合同自由原則下的約定義務不同,這三類義務在誠信用原則的指引下,旨在調節合同當事人之間及當事人與社會間的利益關系,以達到三方利益的平衡。所以可以說,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和后合同義務的都是基于同先合同義務一樣的理念那就是誠信原則而產生,三者可謂同根同宗,因此臺灣學者王澤鑒把附隨義務定義為“債之關系在其發展過程中,為使債權能夠圓滿實現,或保護債權人其他法益,基于誠實信用原則,債務人除給付義務外,尚應履行其他行為義務,其主要的有協力義務、通知義務、照顧義務、保護義務及忠實義務”,其意是把先合同義務、后合同義務與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統稱為附隨義務。但我國《合同法》第四章中的第60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及下文所列舉的50多條有關附隨義務的規定,筆者認為,按《合同法》整個體系來解釋的話,附隨義務應僅發生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而這樣理解的更深層原因在于附隨義務相較先合同義務與后合同義務的特殊性,因為附隨義務是相對于給付義務而言的,是依附于給付義務,是為了保證合同給付義務的順利履行基于誠信原則而規定產生的,它的內容是隨著合同給付義務完成的情況變化而不斷變化的。而先合同義務則是從締約磋商到合同生效前的這段時間締約人所負有的義務,由于合同未成立,給付義務尚未產生,所以它不依附于給付義務而存在,是獨立存在的,是內容也是比較確定的[2].后合同義務是合同給付義務履行完畢后對締約人所負有的義務,同樣不依附于給付義務而存在。

綜上,三者確具有不同功能、承擔不同的責任,所以不能簡單的把三者義務同時歸為附隨義務。附隨義務應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附隨義務是于合同關系發展的各個階段均可發生的,當事人依誠信原則所應負擔的義務,包括了先合同義務和后合同義務。狹義的附隨義務的概念應定義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為輔助實現債權人之給付利益或周全保護債權人之人身或其財產利益,債務人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而履行的通知、協助、保密、保護等給付義務以外之義務”[3].我國合同法中的附隨義務采用的是狹義的概念。

二、附隨義務與其他義務的區別

債之關系的核心在于給付,給付具有不同的意義和功能。除給付義務外,債之關系上尚有先合同義務、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后合同義務及不真正義務。附隨義務的真正含義需與其相近的概念中比較,方得獲知。

(一)與給付義務的區別

給付義務分為主給付義務和從給付義務。所謂主給付義務是指債之關系上固有、必備,并用以決定債之關系類型的基本義務。例如,在買賣合同中,出賣人應交付其物及移轉其所有權之義務,買受人應支付價金之義務,均屬主給付義務。從給付義務,是不具有獨立的意義,僅具有補助主給付義務義務的功能,其存在目的,不在于決定合同的類型,而在于確保債權人的利益能夠獲得最大的滿足的義務。

附隨義務與主給付義務的區別有三:(1)主給付義務自始確定,并決定合同類型。附隨義務則是隨著合同關系的發展而不斷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關系中均可發生,不受特定合同類型的限制。(2)主給付義務構成雙務合同的對待給付,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的給付,附隨義務原則上不屬于對待給付,不能發生同時履行抗辯權。(3)不履行給付義務,債權人得解除合同。反之,不履行附隨義務,債權人原則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損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規定請求損害賠償。當然,有些合同上的義務,究竟屬于給付義務還是附隨義務尚有爭論。

附隨義務與從給付義務存在爭論,德國通說認為,應以可否獨立以訴請求履行為判斷標準加以區別??梢元毩⒁栽V請求的義務為從給付義務。有人稱之為獨立的附隨義務。不得獨立以訴請求的義務而附隨義務,有人稱這為不獨立的附隨義務。如,甲賣車給乙,甲交付車輛并辦理過戶手續為主給付義務,提交必要文件(如行駛證、保險書等)為從給付義務,告之該車的特殊危險性為附隨義務。但有時判斷某義務為從給付義務或附隨義務并不容易,如,出賣人對物品的使用說明是從給付義務還是附隨義務,貨物需方受領貨物是從給付義務還是附隨義務就存在爭論。一般認為前例義務人所負義務為附隨義務,后例為從給付義務[4].

(二)附隨義務與先合同義務、后合同義務的區別

《合同法》第42、43條規定了先合同義務,第92條規定了后合同義務,第60條規定了合同履行過程的附隨義務,法條的詳細規定為準確區分三者,提供了條件。雖然先合同義務、后合同義務和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皆派生于誠實信用原則,抽象出合同締結、履行、消滅三個階段當事人始終應當照顧、保護相對方人身、財產利益的共性,但是三者之間的差異仍很明顯。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義務的功能不同。先合同義務、后合同義務的功能主要在于保護相對人的人身財產上的利益。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除了承擔這一功能,還具有輔助實現債權人的給付利益的功能。第二,義務違反后的責任類型不同。違反先合同義務,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該責任已成為不同于侵權責任、也區別于違約責任的一種獨立責任。違反后合同義務,與違反合同義務后果相同,當事人依據合同法原則,承擔債務不履行的責任[5].《合同法》第107條的對“合同義務”違反而承擔違約責任的規定,亦適用于對合同履行中附隨義務的違反,所以對附隨義務的違反承擔責任的性質應為違約責任。

(三)附隨義務與不真正義務

所謂不真正合同義務是指合同相對人雖不得請求義務人履行,義務人違反也不會發生損害賠償責任,而僅使負擔此義務者遭受權利減損或喪失后果的義務,理論上也稱間接義務?!逗贤ā飞蠟槭芎θ艘幎ǖ牟徽嬲x務主要就是減輕損害的義務,簡稱減損義務。減損義務所指的損害是指受害人自己的損害,對這種義務的違反不得讓義務人賠償他人損害,而是使其自負損害,與一般法定義務違反的后果頗不相同,所以才稱為“不真正義務”。如《合同法》第119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倍叩膮^別主要在于,附隨義務是向對方所承擔的義務,違反該義務應向對方承擔責任;而不真正義務并非是向對方承擔的義務,違反該義務亦不會產生向對方擔責的情況,只是自我遭受不利益。

三、附隨義務的種類

債之關系為一種發展性之過程。附隨義務是在債之不斷發展過程中表現為不同的義務,唯其產生不得脫離誠實信用原則,其功能僅為輔助給付義務的實現。我國《合同法》中對附隨義務內容的規定大體包括了以下幾個方面:

(1)通知義務通知義務又稱告知義務,指合同當事人應將對合同相對方利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告知對方的義務。關于告知義務,《合同法》第158條、第191條、第228條、第230條、第232條、第256條、第257條、第278條、第298條、第309條第338條、第370條、第373條、第384條、第389條、第390條、第399條、第413條等分別作了規定。

(2)關于說明義務,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相對方利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負有向對方說明義務?!逗贤ā烦嗽诳倓t中規定格式條款提供者對免責或限責條款的說明義務外,還在分則第199條、第231條、第304條、第307條、第324條、第356條、第383條等中作了較為具體的規定。

(3)關于協助義務,協助義務是指合同當事人應協助對方履行義務,以使合同能順利履行的義務。在合同關系上,債務人所負的履行義務多數是積極的給付義務,以滿足債權人利益為目的。而債權人要現實地享有合同利益,就必須以自己的行為接受債務人的履行,配合債務人完成履行行為。如果沒有債權人的配合、創造必要的條件,合同將無法得到履行或不能達到履行的效果。為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誠實信用原則要求債權人負協助義務《合同法》第259條、第260條、第275條、第277條、第289條、第309條、第331條、第335條、第357條、第358條、第359條、第385條、第386條等均作了相應的規定。

(4)關于照顧義務,債務人履行合同時,應以謹慎、誠實的態度照顧合同相對方及合中的標的物,輔助債權人實現給付利益?!逗贤ā返?56條、第247條、第265條、第301條、第416條則作了規定。

(5)關于保密義務,保密義務又稱為忠實義務,是指合同當事人負有將通過合同關系而了解到的對方的秘密予以保密的義務。在合同訂立時,為了使對方了解和信任,一方往往要向對方透露自己的一些秘密。這些秘密主要表現為商業秘密、技術秘密等,《合同法》法第266條、第324條、第346條、第347條、第350條、第351條、第352條作出了規定。

(6)關于保護義務,當事人履行合同時,應盡交易上的必要注意,保護相對方人身和財產利益。《合同法》第333條、第282條、第303條亦有規定。

由上可知,我國合同法對附隨義務給予了全面的認可。可以說,附隨義務使社會對合同利益關系的調節更加嚴密、更加細膩。雖然附隨義務及其法定化,對維護社會權利,追求衡平正義意義重大,但是如果認為依靠合同法對附隨義務的法定化,可以完全達到現代合同關系中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之衡平,實現實質正義,則期望值過高。合同法的屬性與社會現實兩方面決定了附隨義務法定化只是民法在其能力所及范圍之內協調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矛盾、追求實質公平正義的方法,因而具有顯而易見的局限性:其一,附隨義務法定化并未改變其“附隨性”。附隨義務為合同法確認之后,成為合同當事人的法定義務,無疑提高了附隨義務的法律地位;但是并沒有從根本改變其附隨性。首先,合同法對其關注程度遠遠不及對約定義務及與約定相關的法定義務的關注程度。例如,我國合同法共有428條,而對附隨義務之規范從總則到分則不過50余條。其次,從實際的合同關系看,亦是如此。附隨義務一般是依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而產生的,告知、說明、照顧、保密、保護等義務內容均是根據合同之事項和現實情況確定,因此,附隨義務從屬于約定義務。這也說明了現代合同法中社會權利之于個人權利、社會利益之于個人利益亦具有附隨性,其保障社會權利、維護社會利益的程度和范圍與個人權利和個人利益相比不可同日而語。個中原因是在合同法視角里,合同依然是以意思自治為主的民事關系,契約自由原則盡管受到一定限制,但是此限制與其作用的空間相比微不足道。因為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市場之手調節經濟的微觀基礎,扼殺自由意志便會窒息市場生氣[6].附隨義務的功能與民法的基本原則存在不可調和性的沖突,因此,孕育于民法中的附隨義務隨著發展,其本身具有的潛在力量已有突破合同法束縛的趨勢,尋求其新的生存發展之地——經濟法。

四、責任承擔和責任競合

義務是責任發生的前提,責任是義務不履行的結果,無義務則無責任。因此,對于合同履行過程中附隨義務的違反必然發生承擔責任的問題。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此處的合同義務包括了給付義務和附隨義務。因此,違反附隨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無論在司法實踐還是理論研究上都不存在問題,當然,由于附隨義務的“附隨性”,對此類義務的違反大多數情況下不會導致合同目的的落空,不構成根本違約,不應導致合同被解除。然而,在現實生活中,由于民事糾紛的復雜性、多樣性,同一違法行為常常具有多重性質,這就可能導致兩種或兩種以上的責任產生,發生責任競合。追求實質正義的功能附隨義務大多規定了以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絕對權,因此,違反附隨義務就有可能侵害這些絕對權,由于這些又是侵權法律關系中的客體,就有可能產生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在法律上存在著重大的差異,對兩類責任的不同選擇將極大影響到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我國《合同法》規定了當事人的選擇權,但可以選擇是法律上的應然問題,什么情況下選擇、如何選擇是現實中的實然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后者比前者更為重要,因此,有必要進行分析。

根據我國的立法和司法實踐,對于因違反合同附隨義務產生的責任競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第一,不法行為造成受害人人身傷亡和精神損害。當事人之間雖然存在著合同關系,但由于合同責任主要是財產損失的賠償,不包括人身傷害所引起的間接損失的賠償和精神損害的賠償,因此,受害人此時因提起侵權訴訟,通過侵權損害賠償尋求救濟。

第二,不法行為產生的加害給付情形。當事人之間事先存在合同關系,由于一方所給付的標的存在瑕疵而其并沒有進行必要的說明致使另一方合同關系之外的財產或人身受到損害。此時,當事人就有必要進行利益衡量,考慮損失大小兼顧訴訟效率的比較結論出發,選擇請求權。

第三,不法行為僅造成財產損失。由于,違約責任主要適用嚴格責任原則,侵權責任主要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在僅涉及財產損失的情形下,追究義務人的違約可以免除受害的舉證責任,方便受害人行使救濟權。

第四,當事人約定免除侵權責任承擔的情形。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約定僅承擔違約責任而不承擔侵權責任,一般情況下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應予以尊重,違反附隨義務只承擔違約責任。但如果一方是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另一方財產損害或一方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此時免責條款無效,仍要承擔侵權責任。

五、經濟法對合同履行中附隨義務的擴展

所謂經濟法通常是指具有政府干預性質,調整非平等民事主體之間法律關系。我國經濟法主要包括:《拍賣法》、《招標投標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勞動法》等。從上述所列舉的法律,可以看出法律所調整的仍然是合同關系,只是因為合同雙方信息不對稱、地位不對等、經濟實力懸殊,為追求實質的公正理念,故對合同中一方苛以更多的義務,以達到天平的均衡。當然有些歸屬于經濟法的法律內容并不完全由合同體現,如《個人所得稅》、《土地管理法》,但這并不影響本文的論述,因為論證附隨義務在經濟法中的擴展,并不是要求附隨義務在經濟法每部法律中都有所體現,而只是證明由于附隨義務追求實質正義的目的與經濟法所調整法律關系目的相似性,進而附隨義務在經濟法的一些法律中更能發揮其功能,附隨義務在經濟法中的法律規范中條款之多,違反條款責任之重是合同法所無法比擬的。

經濟法與合同法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合同法以形式正義為理念,以概括性規范為主要內容,在最廣泛的范圍內最大的程度上給予市場主體等待遇,協調最一般最經常的交易行為,鼓勵了交易活動;經濟法以實質正義為理念,給予具體市場主體以差別待遇,調整了特殊的合同關系,保障了合同法正常發揮作用的經濟基礎。因此在經濟法中對具有平衡個人權利、利益與社會權利、利益,追求實質正義的功能附隨義務的規定具有了不同于《合同法》的規定。由于篇幅限制及沒有必要列舉更多的法律加以證明,所以在舉例時僅列舉與民事主體最密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加以論證附隨義務在經濟法中的擴展。主要體現在[7]:

(1)首先,在經濟法中,附隨義務由合同法中的附隨地位上升為主體地位。因為經濟法調整與社會權利、社會利益有重大利害關系的特殊的合同關系或者合同關系的特殊方面,附隨義務無論在宗旨、目的抑或性質、作用上與其均具有極強的同質性。故而,將附隨義務納為主要內容,在部門經濟法中屢見不鮮?!断M者權益保護法》重點規定經營者的義務、消費者的權利。這些義務以內容而言,即是保護義務、說明義務、告知義務等。

(2)其次,經濟法強調了合同關系中強者的附隨義務。合同法奉行抽象人格之立法模式,在其視野中合同當事人的實力和地位沒有差別,因而對當事人承擔的附隨義務之內容和機率的規范是中庸持平的。但是在經濟法的視野內,合同當事人不僅有經濟實力之別,亦有信息實力之別,當事人承擔的義務是既難以亦不應持平的。通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加強了作為強者的經營者的義務與責任,以保護合同關系之弱者消費者,實現實質公平。

(3)經濟法保障附隨義務履行的力度加強。僅就對附隨義務地位的強化、承擔方的確定、以及義務內容明確化而言,經濟法不過是對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某些強制性規定而已,似乎可將經濟法看作合同法的特別法。但是當經濟法將國家的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立法機關乃至社會團體確立為保障附隨義務履行的監管機關時,與合同法的區別便凸顯出來?!断M者權益保護法》第四章規定國家、各級人民政府、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采取措施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法院應當采取措施,方便消費者提訟,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條件的消費者權益爭議,必須受理,及時審理。

(4)經濟法細化了附隨義務的內容。合同法對附隨義務內容的規定極不明確,經濟法則對相應內容作出了詳細而明確的規定。例如,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規定了消費者知悉真情權:“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價格、費用等有關情況?!?/p>

(5)經濟法加重了違反附隨義務的法律責任。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附隨義務已成為民事義務的重要組成部分;違反此類義務應承擔民事責任。但是經濟法所規定的違反附隨義務的責任大大加強,它可能對違反附隨義務的一方承擔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亦有可能承擔罰款等行政責任。

注釋:

[1]、[6]、[7]霍陽、王全興:《從民法的附隨義務到經濟法的基本義務》

[2]藍藍:《對締約幾個基本理論問題的探討“》,《南開學報》,2000年第6期第32頁

[3]道文著:《試析合同法上的附隨義務》,《法學》,1999年第10期,第26頁。

[4]王澤鑒著:《債法原理》第一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版,第39-41頁。王利明、崔建遠著:《合同法新論??倓t》,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213-214頁。

[5]王澤鑒著:《債法原理》第一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第46頁。

參考文獻及書目:

[1]楊振山主編:《中國民法教程(修訂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篇7

附隨義務可以促使債務人履行主給付義務,使債權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滿足。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法律有必要確立防范措施,以修正與法律精神不符的結果,并對當事人進行救濟。這就要求當事人依誠實信用原則,除履行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相應的附隨義務,以保證當事人的利益圓滿實現。

合同附隨義務的具體內容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確定的,不同類型的合同會產生不同的附隨義務。附隨義務內容的不確定性,不僅加重了當事人的注意程度,也對司法認定提出了挑戰。法官在界定附隨義務時,必須注意“度”的把握,不能隨意擴大或縮小其適用范圍。合同自由是促進現代市場經濟發展的一項基本法律原則,若附隨義務法定化超出一定界限無限擴張,則會阻礙經濟發展。對附隨義務的認定比較復雜,尺度把握不好,附隨義務制度的價值就無法實現,對認定附隨義務確定一定的標準,可以指導法院處理糾紛,并給當事人以參考,使其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具體合同關系中的附隨義務,以維護對方當事人的利益,進而平衡彼此的利益。

密切聯系標準

合同附隨義務的產生是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因此任何形式和內容的附隨義務都應當與合同關系、合同目的密切聯系,依合同性質 、交易習慣確定。能夠產生合同附隨義務的只能是合同本身的目的,不能對超出合同之外的其他目的主張附隨義務,因交易習慣產生的附隨義務,其內容應與交易習慣的內容一致。不能將合同義務擴大到侵權領域,特別是對于負有保護一方當事人人身和財產上利益的附隨義務,一般不能強行要求一方對相對方絕對權利的侵害承擔合同責任,即使一些特殊的強勢主體基于社會本位承擔更多的保護義務也不能絕對化,超過必要的限度。

合理性標準

附隨義務在大多數情況下表現為方式性義務,而非結果性義務。確定附隨義務類型時,并不要求達到一定的結果,值得深入探討的是當事人所負擔的附隨義務應控制在多大范圍內以及違反后的賠償數額。對附隨義務的限制過于苛刻,只會增加交易成本,從而阻礙交易。合同附隨義務作為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法領域的具體體現,保護的是合同當事人在締結、履行合同過程中對對方的合理信賴,這種信賴應該以一般人能合理預見的范圍為限,應當基于社會生活中一般人所能預料和具體合同的情況而定。在有行業標準、規則、習慣或慣例的情況下,行為就應當遵循相應的行業標準、規則、習慣或慣例,在缺乏上述規范的情況下,則應當依據基于社會共同經驗所形成的判斷。

效益標準

由于社會經濟發展不平衡,社會經濟實體能力有強弱之分,獲取信息的途徑存在差異,就造成合同雙方所掌握的信息、締結合同時所處的地位、對風險的控制程度等存在不對等性,這種現實中的不平等違背了民法倡導的公平、正義的價值理念?,F代合同法以實質正義為理念,重視社會權利本位,依據效益標準對處于劣勢的一方當事人課以相應的附隨義務,從而平衡當事人的利益,合理分擔合同成本和風險,以達到保護弱勢方合法利益的目的。效益標準要求利益和注意義務相一致,從債務關系中獲取的利益越大,應盡的注意義務就越多,承擔的法律責任就越重。在合同關系中,合同義務常受到利益關系的影響,合同一方支付一定的對價,則應對另一方課以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在危險中獲取利益的一方經常被視為有制止危險義務的人。合同中雙方所掌握的信息往往不對稱,充分掌握信息的一方應承擔更多的附隨義務,以降低可能發生的風險和交易成本,避免損失。

限制標準

合同附隨義務是當事人之間基于雙方訂立的合同,存在的一種特定的關系,是對合同義務的擴大化,由此當事人之間由非特定關系變成特定關系,雙方密切聯系,彼此信任。由于彼此之間存在合理的期待,侵害對方利益的情況較一般人而言更容易發生,也更嚴重,因此法律對當事人課以一定的特殊義務――附隨義務,使他們在主給付義務之外仍需維護合同中的利害關系,以保障合同目的的實現。但同時,對附隨義務的界定應當采用嚴格限制的標準,防止不正當擴大化和司法裁量權的濫用。

篇8

關鍵詞:附隨義務;完善

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5312(2011)33-0269-01

我國的合同法只注重附隨義務的共性,忽略了各類合同中附隨義務的個性。立法的不健全,導致了大量的附隨義務規范沒有體現在法典之中,法官面對各種類型的涉及附隨義務的案件時,會因為缺乏直接依據出現不同的做法:濫用該理論,將不屬于附隨義務的認定為附隨義務作出判決;將本屬于附隨義務的以法律無規定或規定不清楚為由拒絕受理。附隨義務的發展方向應當是完善立法,以利益公平理論為基礎,充分維護合同雙方利益。

一、強化附隨義務的法定化地位

正所謂“如果要在更大范圍更高層次上追求實質公平、維護社會利益,必須將附隨義務納入法律體系中”。我國《合同法》已正式確認附隨義務為當事人的法定義務,提高了附隨義務的法律地位。一方面,《合同法》對附隨義務缺乏科學的界定,《合同法》關注的重點主要集中在當事人的約定義務和與約定義務相關的法定義務,而對附隨義務從總則到分則規定不夠全面,未能科學揭示它的法律特征,尤其是分則部分缺乏對具體合同附隨義務的法律規定。另一方面,從現行的法律規定與實際的合同關系來看,附隨義務通常是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而產生的。誠信原則是一個彈性很大的原則,強調履行合同應當根據合同性質,履行沒有約定的通知、協助、保密等附隨義務。

合同法體系是一個開放的、發展的體系,需要在社會的發展過程中不斷自我完善與健全。我國合同法對附隨義務概念的界定和適用條件雖有基本規定,但過于寬泛,不僅給當事人履行合同和司法審判帶來一定難度,也不利于附隨義務的推廣。在總則中作原則性規定,明確附隨義務的依據是誠實信用原則和交易習慣;目的是保障合同圓滿實現和社會關系的公平正義;發生的期間包括締結合同過程中、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履行完畢三個階段,貫穿從雙方當事人為締結合同而開始接觸時起,到合同目的圓滿結束、因合同關系而生的信賴關系結束時止整個合同發展過程;責任要件是具有由違反附隨義務所造成的損害結果;歸責原則為過錯原則;責任效力形式有請求繼續履行、損害賠償、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解除合同等;責任效力范圍為違反附隨義務造成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立法還應在這些原則性規定的基礎上,根據實踐的積累不斷增加具體規定。

二、明確具體法律規定的語義

附隨義務是基于誠實信用原則產生的,隨著合同關系的發展,附隨義務的內容也在不斷變化,立法只做原則性的規定,雖然可以適應不斷變化的義務內容,但也容易導致對附隨義務內容的任意解釋,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因此,立法應當在原則性規定的基礎上明確具體規定的內容。

就語義而言,合同法第43條用語不準確,“無論合同是否成立”應改為“無論合同是否生效”,因為對附條件、附期限、或法律、法規規定完成特定手續才生效的合同而言,合同的成立時間和生效時間是不一致的。另外,其中的“商業秘密”應改為“秘密”,因為,該條被普遍認為是關于合同訂立階段的保密義務的規定,由于不恰當的使用了“商業秘密”一詞,縮小了保密義務的范疇,事實上,締約上保密義務的對象,除商業秘密外,還包括締約對方的個人隱私、財產狀況等秘密信息。

《合同法》第 42 條雖規定了合同訂立階段的附隨義務的一般條款――誠實信用原則,但是在列舉了“惡意磋商”行為,“提供虛假情況”行為和“隱瞞重要事實”行為之后,對法律不便具體列舉的其他締約過失行為以“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進行概括而從反面進行規定。誠實信用原則是附隨義務的理論基礎,誠實信用義務與附隨義務之間是一般和特殊的關系,有必要從正面直接對誠實信用原則這一一般條款進行規定,將該條款單獨規定為“在合同訂立過程中,當事人應履行誠實信用原則所要求的義務”。

三、強化違反合同附隨義務的法律后果

篇9

    [審判]此案經湖北省遠安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后認為:劉鳳英與遠安縣人民醫院是一種醫療服務關系,劉為該院二級護理的病員,醫院應提供相應的醫療服務。住院部廁所是醫療單位提供醫療服務必需的附屬設施,該醫院住院部女廁所內晚上無電燈照明充分證明應提供的附屬設施存在缺陷,遂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46 660.50元。

    宣判后,被告遠安縣人民醫院不服,向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稱劉鳳英之夫張義明陪護其妻上廁所后導致劉摔倒死亡有一定責任,且二級護理對其縣級二甲醫院沒有規定明確的規范,故不應承擔賠償之責。

    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劉鳳英住院期間已與遠安縣人民醫院形成醫療服務合同關系。作為治療方遠安縣人民醫院不僅應提供治療服務,而且還要提供完好的服務設施,但其卻放任廁所內無燈照明這一現象存在,致劉鳳英入廁時不慎摔倒死亡,遠安縣人民醫院存在違約行為,應承擔對劉鳳英的賠償責任。一審判決認定案由不準確,應予更正。遂駁回上訴的其他請求,維持一審確定賠償之數。

    [評析]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屬于遠安縣人民醫院違約還是侵權損害賠償。對此醫療方認為劉鳳英是上廁所自己不慎摔倒致死,不存在侵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受害方則認為劉鳳英住院手術后系二級護理,因其廁所內無燈照明致其入廁時摔倒死亡,醫院有不可推卸之責,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案件的審理曾引起社會各界特別是山區農民群眾的關注,對審理情況媒體作了報道,社會輿論對醫患雙方應承擔何種責任說法不一。

    怎樣處理這一較為特殊的糾紛?筆者認為:必須正確區分侵權損害賠償與違約損害賠償之區別,才能分清是非從而救助受害方。所謂侵權損害賠償,通常是指一種民事法律關系,即加害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財產權利或人身權利,造成了受害人財產上的,或者在特定情況下的非財產的損失,受害人享有請求賠償的權利,加害人有賠償義務的民事法律關系。侵權損害也指一種具體的民事責任形式。當加害人侵害他人的財產權利或人身權利,造成了受害人財產上的或在特定情況下的非財產的損失,加害人不履行賠償義務,法律就要強制加害人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這種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就是損害賠償民事責任。就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構成要件來看,一般應由損害事實、違法行為、因果關系和主觀過錯四個要件構成。本案中,劉鳳英上廁所摔倒死亡客觀存在,但與遠安縣人民醫院對劉的治療不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即使遠安縣人民醫院放任廁所內無燈照明這一現象存在,亦不能認定其屬違法行為,這是顯而易見的,因此,在處理張芳芳、張夢琪、張義明訴遠安縣人民醫院醫療服務賠償糾紛時,不能簡單、機械地作為侵權損害賠償案件處理。而應以醫療服務合同即違約損害賠償案件審理較為妥當。

篇10

商務合同英語屬莊重文體,即各種英語中正式程度最高的一種。下面從詞法、句法、語用等幾方面探析商務合同英語的語言特征。

一、詞匯特征

1.正式詞語的使用。商務合同英語要對交易各方的權利、義務、行為準則的準確涵義和范圍進行直接而明確的規定, 其措詞必須嚴謹、精確、正式, 并不帶個人感彩。因此正式詞語在商務合同中使用頻率非常高,俚語、俗語、方言、戲謔語不能出現在商務合同中。為體現其正式與嚴謹的文體特征,商務合同英語多傾向于用較復雜的介詞短語來代替非正式語體中常見的簡單介詞與連詞。

2.古體詞的使用。古體詞在現代英語口語和一般書面語中極少使用,但在商務合同等法律文體中,古體詞卻大量出現,充分體現出其莊重嚴肅的文體風格。商務合同英語中最常使用的古體詞多為一些復合副詞,即由here,there 和where 分別加上after ,at ,by ,from ,in ,of,to ,under ,upon ,with 等一個或幾個介詞共同構成的復合副詞。這些復合詞中的“here”指的是“this”,即“本文件(合同,協定等) ”,“there”指的是“that”,即“另外的文件(合同,協定等) ”,“where”指的是“what”或“which”之意。

3.法律用語和專業詞匯的使用。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經濟文書, 其語言屬于法律范疇。合同中大量使用的是正式的法律用語及國際商務方面的專業詞匯。這些詞匯突出法律文本的威嚴。

4.外來詞的使用。商務合同英語中使用的商務類專業術語有不少源于拉丁語或法語,有些則是由其詞根派生或合成,許多術語都有相同的前綴或后綴。它們的意義比較穩定,利于精確地表達概念,例如:ad valorem duty (拉丁語) 從價(關) 稅, bonafide holder (拉丁語) 匯票的善意持票人, pro rata tax rate 比例稅率(拉丁語,即proportional tax rate) , force majeure (法語) 不可抗力, pro forma (拉丁語) 估算表。

二、句法特征

1.長句的使用。商務合同中的句子與普通英語相比而言,句子結構、長度和使用從句的連貫性要復雜的多。商務合同文體中的完整長句的使用可以準確界定合同當事人的有關權利和義務,排除被曲解、誤解、產生歧義的可能性。句子的狀語和定語從句等附加成分非常多,而且常常位于明顯的位置,對主句意義進行解釋、限定或修飾。

2.條件句的使用。合同要求準確嚴密的規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因而合同英語思維縝密,邏輯性強,既要考慮到各種不同情況,又要排除各種例外情形。合同條文在規定雙方應該履行的義務之外,還考慮到各種可能發生的情況和處理辦法。所以合同條款中有較多的條件句, 尤其是在有關付款、違約責任、不可抗力、財產處理和仲裁等中更是屢見不鮮。英文中最常見的是用in case (of)或詞組in the event of or in the event that等幾種表達方式。

3.名詞化結構的使用。商務合同英語中常常使用名詞來代替動詞、形容詞和長句,這就是名詞化結構。名詞化結構主要是指表示動作或狀態的抽象名詞或是起名詞作用的非謂語動詞,在合同英語中隨處可見。

三、語用特征

1.模糊語言的使用。雖然商務合同的語言力求準確嚴密、清楚明晰,但是在合同領域運用模糊詞語的現象并不少見。事實上,合同中對雙方權利和義務進行約定時,適當運用模糊語言作輔助,反倒可以確保合同條款的周密和完備。

2.“贅述”現象。合同英語中同義、近義詞連用的現象看似是一種“贅述”現象。實際上,為了符合合同英語滴水不漏的特征,有時詞語的“贅述” 能使交際者更有效地傳遞信息。只要信息接受者準確無誤地接受了信息,這種表達方式就不屬于贅述。 因此,同義、近義詞連用的“贅述”現象具有重要的語用價值。

四、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