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申報管理辦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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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辦法》共十章五十九條,分別對建立個人收入檔案管理制度、代扣代繳明細賬制度、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雙向申報制度、與社會各部門配合的協稅制度;加快統一的個人所得稅信息管理系統建設;強化高收入者的重點管理、稅源的源泉管理、全員全額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詳細闡述。
作為個人所得稅征管工作長期以來的重點也是難點,是納稅人個人信息的來源及其真實度?!掇k法》正是從這一難點入手,提出了要建立個人收入檔案制度,實現個人收入“一戶式”管理。個人所得稅大部分是由單位代扣代繳,而目前絕大部分扣繳單位并沒有明細申報到個人,向稅務機關申報的只是一個匯總數。因此,《辦法》要求稅務機關必須從源頭嚴格把關,按稅法規定審核扣繳義務人申報數據是否包含了支付收入所有個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收入額和扣繳稅款等明細信息,以及其他相關信息。同時,稅務機關應對扣繳單位報送來的明細信息,以及自行申報納稅人申報來的基礎信息、收入及納稅信息,以納稅人身份證照號碼為唯一標識,建立個人收入“一戶式”檔案,按人頭對這些信息進行分類、篩選、歸集、比對和分析,實施精細管理。
當然,信息采集的渠道是多樣化的,一方面,可以從扣繳單位申報來的信息中獲??;另一方面,可以從個人自行申報來的信息中獲取;再者,可從社會其他部門共享的信息中獲取。信息來源渠道暢通了、可靠了,才能為稅務機關后續管理工作提供依據。四項制度的建立正是為信息的采集、后續的管理提供了保證和依據。
《辦法》的另一亮點,就是全員全額管理概念的提出。個人收入檔案建立起來后,相關配套管理措施與手段也是不可或缺的。在盡可能地把所有個人所得稅納稅人都納入到稅收管理中后,我們可以從中選取管理的重點、難點以及查實高收入個人是否足額納稅,通過對信息的匯總分析、納稅評估,避免納稅人多處分解、漏報少報收入,達到稅款應收盡收的目的,最終由對高收入者的重點管理,實現對取得應稅收入個人的全員全額管理。
同時,《辦法》對個人所得稅征管重點——高收入者管理,也從實際操作層面予以細化。《辦法》不僅要求各地將金融、保險、證券、電力、電信、石油、石化、煙草、民航、房地產、高等院校、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高新技術企業、中介機構、體育俱樂部等高收入行業人員,個人投資者、影視明星、歌星、體育明星等高收入個人,臨時來華演出人員等納入重點納稅人的范圍,而且也要求各地從收入較高、知名度較高、收入來源渠道較多、收入項目較多、無固定單位的自由職業者、稅收征管影響較大等人員中,選擇一定數量的個人作為重點納稅人,從而對其實施滾動的動態重點管理。
篇2
關鍵詞:扣除范圍;指數化;聯合申報
征收個人所得稅是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它已成為大多數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稅制結構中最為重要的稅種。我國從1980年起開征個人所得稅,至今已有25年,這二十多年我國經濟結構經歷了多次重大的變革,居民收入無論是絕對數值還是相對差距都發生了迅猛的變化。我國現行所得稅法自1994年起施行以來,收入逐年增長,到2001年已經發展為我國工商稅制中第四大稅種。據統計,2004年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1737億元,其在組織財政收入、調節個人收入分配方面的職能日益突出,但是隨著社會經濟形勢的發展,個人所得稅制度也逐步暴露出一些問題,如稅制模式的選擇、費用扣除問題、稅率的設計以及征管手段等,迫切需要進行調整。本文主要探討如何完善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制度。
2005年12月19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3號)規定,納稅人自2006年1月1日起就其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按照1600元/月的減除費用標準,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調整費用扣除水平可以緩解低收入納稅人的稅收負擔,但僅僅調高工資薪金的免征額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個人所得稅的在調節收入分配上的缺陷,還需要進一步完善費用扣除方式,調整費用扣除范圍,從而加強個人所得稅在組織收入和調節分配等方面的功能。
一、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制度現狀
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法采用的是分項定額扣除與定率扣除法相結合的方法,對納稅人不同性質的所得分別進行扣除。其中,對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允許從每月的收入中扣除費用800元。2006年1月1日起,工資、薪金所得扣除費用是每月1600元,對在我國境內沒有住所而取得來源于我國境內工資、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員或者在我國境內有住所而有來源于我國境外工資、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員,可以附加扣除費用3200元;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可以扣除的費用為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扣除費用為每月800元;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的扣除費用實行定額和定率相結合的扣除方法,每次收入不超過4 000元的,定額扣除800元;每次收入在4 000元(含4 000元)以上的,定率扣除20%;財產轉讓所得的扣除費用為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利息、股息、紅利、偶然所得不扣除任何費用,以每次取得收入為計稅所得。
二、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制度存在的問題
1. 費用扣除范圍過窄,不能很好起到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
在發達國家的個人所得稅中,一般都針對納稅人不同的社會負擔情況規定相應的扣除標準。以加拿大為例,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費用包括了養家糊口的“生計費”,如注冊退休金、儲蓄款、小孩照料費、保姆費、安家費、生活費等。顯而易見,國外的生計扣除給予了納稅人基本的生活保證,減少了納稅人因經濟活動失敗帶來的風險。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在費用扣除標準的設計上,未能充分考慮納稅人的個體差異、納稅能力以及納稅人的住房、養老、失業和贍養人口的多寡、婚姻狀況、健康狀況、年齡大小、教育子女等因素,對凈所得征稅的特征表現不明顯。綜觀世界各國個人所得稅制,像我國這樣費用扣除不考慮家庭支出是很少的。
2. 費用扣除缺乏靈活性,造成不同的納稅人之間稅收負擔不平衡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對“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采用“定額扣除法”,計算納稅人的生計費用,這種費用的扣除方法比較簡單,征納雙方都易于掌握。但是這種費用扣除方法也存在著十分明顯的缺點。
首先,由于這種費用扣除方法以固定數額作為費用扣除標準,未能與物價指數掛鉤,從而難以適應由于通貨膨脹造成居民生活費用支出不斷上漲的實際情況。在1994年—2003年期間,我國的商品零售價格指數上升了12.5個百分點,居民消費價格指數上升了26.3個百分點,伴隨著物價的上漲,納稅人的基本生活費用也在相應增加,而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標準長期未變,這是不合理的,也是不科學的。
其次,這種費用扣除方法對不同納稅人采取單一的費用扣除標準,沒有考慮不同納稅人之間家庭結構的差別,從而會造成不同的納稅人之間稅收負擔不平衡。比如,有兩個人口結構、收入水平均相同、但收入來源不同的兩個家庭甲、乙,按現行稅法計算個人所得稅如下:
表4 收入水平均相同的兩個家庭的納稅比較
家 庭 收 入 應納稅額
甲 丈夫每月工資收入2500元
妻子每月工資收入1000元 (2500-1600)×10%-25=65(元)
乙 丈夫每月工資收入3500元
妻子失業,無工作無收入 (3500-1600)×10%-25=165(元)
從表中可以看出,有著同樣納稅能力的兩個家庭卻承擔著不同的稅收負擔。這有悖于稅收的公平原則。
第三,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對“工資、薪金所得”基本上采用按月計征稅款的辦法,年終不匯算清繳(采掘業、遠洋運輸業、遠洋捕撈業及財政部規定的特殊行業除外)。這種方法,難以適應由于許多行業生產經營季節性帶來的納稅人各月份之間收入不均衡的特點,容易造成稅收負擔的不平衡。
3.費用扣除內外有別,也不利于公平納稅
稅法規定,對在我國境內的外資企業單位中工作的外籍人員與外聘在我國境內工作的外籍專家,在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時,按月附加減除3200元費用;對外籍人員從外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以及房補、洗衣費、探親費、子女教育費免征個人所得稅。這種內外有別的規定明顯不符合公平原則中的橫向公平的要求。
2.實行費用扣除指數化調整
20世紀70年代,大多數發達國家都采取稅收指數化措施。費用扣除指數化是指按照每年消費物價指數的漲落,相應調整納稅扣除額,以便剔除通貨膨脹的名義所得增減的影響。也就是說,扣除額的多少應該隨工資水平、物價水平的變化進行適當的調整,以避免通貨膨脹對個人生計構成明顯的影響,保障納稅人的基本生活需要,真實地反映納稅人的納稅能力,增強個人所得稅制的彈性。我們可以借鑒英、美等國的做法,賦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扣除額進行調整的權利,每年按照物價變動情況對扣除額進行調整,以適應不斷變化的經濟形勢,滿足國家和納稅人的共同需要。
3.增加聯合申報方式,公平稅收負擔
可以增加已婚納稅人聯合申報方式,聯合申報的費用扣除額應設計為單獨申報的兩倍,這樣,可以平衡同等納稅能力但不同收入來源的家庭的稅收負擔。如上例的甲、乙兩個家庭,假設收入水平、收入來源、費用扣除水平和稅率不變,承上例。但是將費用扣除設計為單獨申報扣除1600元,聯合申報扣除3200元,則兩個家庭的納稅情況如下:
表5 收入水平均相同的兩個家庭的納稅比較
家 庭 收 入 應納稅額
單獨申報 聯合申報
甲 丈夫每月工資收入2500元
妻子每月工資收入1000元 (2500-1600)×10%-25
=65(元) (3500-3200)×5%
=15(元)
乙 丈夫每月工資收入3500元
妻子失業,無工作無收入 (3500-1600)×10%-25
=165(元) (3500-3200)×5%
=15(元)
從表中可以看出,如果有了聯合申報方式,兩個同等納稅能力的家庭的稅收負擔基本持平。至于哪一種申報方式更合適,有賴于納稅人根據自己的收入以及稅收制度的規定作出選擇。
4.統一費用扣除標準
按照稅收公平原則的要求和wto的稅收國民待遇原則,在設計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制度時應給予本國公民和外籍個人同等待遇,而從現行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制度而言,外籍居民規定的單獨扣除費用的內容是違背這一原則的。市場經濟的發展決定了微觀經濟主體的競爭是不可避免的,而這種競爭應該基于一種公平的稅收環境,這就要求政府在稅制改革過程中應盡快統一內外有別的稅收制度,從而實現稅收的公平。
四、完善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制度的配套措施。
1. 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
稅收是一個操作性很強的工作,一個稅種在社會經濟中所起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稅務機關對該稅種的征收管理能力。目前我國還不具備對個人收入實行有效監控的能力,并且信用不發達、征管手段還比較落后,信息化在稅收征管中的運用尚處于起步階段,國家雖然已經對居民的銀行儲蓄存款實行了實名制,但銀行與稅務機關的聯網工作尚未展開。這種狀況說明,我國目前還不適合選擇綜合所得課稅模式,而應選擇分類綜合所得課稅模式。在這一前提之下,可以考慮將工薪所得、生產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財產租賃所得等具有較強連續性、經常性的收入列入綜合所得的征收項目中;而對于財產轉讓、特許權使用費、利息、紅利、股息等其他所得,仍然按照比例稅率進行分項征收。
2.抓好申報納稅,強化代扣代繳。
2005年9月19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布了《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辦法》),自 2005年10月1日起執行?!掇k法》中明確提出了加強個人所得稅征管的思路,要求建立個人收入檔案制度、代扣代繳明細帳制度、協稅制度和逐步實現全員全額管理制度?!皞€人收入檔案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全員全額管理”將意味著,每一個納稅人都將被建立一個專門的檔案,實現個人收入“一戶式”管理,不管你的收入是否達到納稅標準,都應該要進行納稅申報?!掇k法》中還提出,要社會各部門協稅,稅務機關應重點加強與公安、檢察、法院、工商、銀行、文化體育、財政、勞動、房管、交通、審計、外匯管理等部門的協調配合。
目前,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征收方法主要有兩種:申報法和代扣代繳。據了解, “代扣代繳明細帳制度”已經在北京、上海、廣州等大城市開展了先期的試點工作,也就是稅務機關依據個人所得稅法和有關規定,“要求扣繳義務人按規定報送其支付收入的個人所有的基本信息、支付個人收入和扣繳稅款明細信息以及其他相關涉稅信息,并對每個扣繳義務人建立檔案”的一項制度?!凹{稅人與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雙向申報制度”和“與社會各部門配合的協稅制度”同樣在具體實踐中已經初露端倪。
各地應根據不同地區的情況,結合不同行業的特點,強化代扣代繳,實行源泉控制。各征收機構應選擇行業,狠抓落實“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制度”的執行情況。同時,應進一步明確代扣代繳義務人的法律責任,以加強對代扣代繳義務人的法律約束。目前,全方位、深層次落實代扣代繳是加強個人所得稅征管的最有效的途徑。在此基礎上,要盡快規范納稅人的納稅申報制度,在條件成熟情況下,推行個人所得稅雙向申報制度。
3.大力推行信息化和源泉課征相結合的辦法。
在目前已實行儲蓄存款實名制的基礎上,盡快實行“銀稅聯網”,這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和解決稅源不透明、不公開,不規范的問題,提高稅收征管效果。同時改革金融體制,嚴格控制現金流通,增加信用程度,實現所有個人收入都必須通過銀行結算,以減少個人所得稅的偷稅行為。
4.強化執法力度。
眾所周知,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查管偏松,處罰不力。參照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嚴管重罰是行之有效的途徑,嚴管就是政策設計要嚴密,法律制度要健全,征收管理要嚴格。重罰就是對違犯稅收法律制度的行為,處罰要嚴厲,使之產生強烈的震懾效應,以嚴管重罰來約束納稅人的行為,減少稅收流失,增加財政收入,從而達到個人所得稅設計的目的。近期,應盡快制定和懲處偷漏個人所得稅的有關法規以及具體規定。明確有關單位對稅務部門配合的法律責任。條件成熟時,可設立稅務法庭,加強稅收執法力度,加大偷逃稅的各種成本和風險。
主要參考文獻:
[1] 孟紅,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制的幾點思考,《稅務研究》, 2002.11;
[2]《個人所得稅制國際比較研究》,蔡秀云著,財政經濟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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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個人所得稅;檔案管理;雙向申報
中圖分類號:F810.424 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32-0101-03
當前,隨著經濟形勢的發展,個人所得稅調節和監督經濟的職能為越來越多的國家政府所重視。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政府在個人所得稅稅制設計時,并不是把稅收的財政效益作為唯一原則,而是將政府的其他意圖也體現在稅收制度和政策中。
但是,從個人所得稅在世界各國的實踐特別是在發展中國家稅制改革和我國稅制的演變來看,目前實現個人所得稅稅制優化的一個癥結就是忽視了個人所得稅的實施條件即稅收征管,稅制的超前性和稅收征管落后性的矛盾使既定的稅制目標因難以操作而常常落空。這個問題在我國高收入行業的個人所得稅征管中表現得尤為突出。
一、高收入行業個人所得稅征管中存在的問題
我國當前的個人所得稅征管實踐存在一些不可忽視的問題,造成了個人所得稅扭曲和稅收流失。這主要體現在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兩個方面。
(一)稅務機關存在的問題
第一,對個人的工資薪金收入不能完全掌握。近年來,工資薪金所得已經成為個人所得稅稅收收入的主要來源。但就是這項大家公認扣繳比較好的稅源,稅務機關征收的稅款一般也僅局限在易于控制的賬面上的工資和薪金,而賬外發放的工資性獎金、福利補貼、實物、代幣購物券等,由于支付單位大多采取巧立名目、多頭發放和小金庫支付的辦法,并且一些支出是以非貨幣化的實物形式如福利住房、公車私用、免費旅游等形式發放,導致很多單位存在“低工資、高福利”的現象,稅務機關根本無法監控。
第二,對個人的工資薪金外收入缺乏有效的監控措施。由于我國法人支付單位“多頭開戶”普遍化,個人收入主體現金化,稅務機關的計算機未能實現與海關、企業、銀行、商場、工商等外部單位實現聯網,信息不能共享,使得稅務部門掌握的納稅人收入信息太少,質量太差,無法準確判斷納稅人的真實收入。對于勞務報酬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等稅目的稅源,稅務機關難以掌握并準確核實,普遍存在個人所得稅不扣或少扣的現象,從而導致了偷逃稅行為的發生。
第三,稅務部門內部征管信息傳遞不暢。由于我國缺乏全國統一的稅務代碼制度,征管信息傳遞不準確,而且時效性很差。不但納稅人的信息資料不能跨征管區域順利傳遞,甚至在同一級稅務部門的征管與稽查之間、征管與稅政之間的信息傳遞也常常會受阻。這就造成了有時候納稅人的資料已經到了稅務機關,但稅務機關的各個部門并不能全盤掌握。同一納稅人在不同地區、不同時間內取得的各項收入,即便都已扣繳了個人所得稅款,但在納稅人不主動申報的情況下,稅務部門根本無法統計匯總。
(二)納稅人存在的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統計,中國富人占有國民存款的80%以上,但到目前為止,普通工薪階層仍是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主力軍。富人逃稅、明星偷稅好像是習以為常、無所謂的事情。高收入者及灰色收入者是社會的強勢階層,容易隱蔽財富的來路和去向,其收入來源多元化、不固定、隱蔽性強,稅務機關難以監控。同時,偷逃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普遍存在三種心理要素:越軌成本低導致的“僥幸”心理、社會不公正導致的“相對剝奪”心理和社會失范導致的“贏利”心理。富人偷稅現象可以說是這三種心理共同作用的結果。
第一,越軌成本低導致的“僥幸”心理。作為理性人,人天生具有經濟人本性,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只要納稅成本大于逃稅成本,其理必然促使其在交易活動中鉆空子、投機取巧,以竭力偷逃稅款。世界上沒有人愿意主動繳稅,沒有人愿意把已經進入自己口袋的錢再掏出來。只要有操作的空間,經濟人本性就決定了納稅人有逃稅的可能。在我國,逃稅成功概率高和懲罰不力造成了逃稅的違約成本大為降低,一些納稅人正是對制度的違約成本作出一番考慮后,產生僥幸心理,在僥幸心理的支配下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進行逃稅活動。
第二,社會不公正導致的“相對剝奪”心理?!跋鄬儕Z”心理是指人們通過與參照群體的比較而產生的一種自身利益被剝奪的內心感受。這種心理狀況往往與社會不公正有關。首先,“人情稅”、“關系稅”、“背景稅”等使得稅額分配不合理,會給納稅人帶來不公平感而產生“相對剝奪”心理,直接導致一些本來自覺納稅的人也“放棄”納稅義務,趨向于少繳或者不繳稅款。其次,政府支出的透明度不高,由于決策失誤導致財政資金大筆流失,使納稅人在權利和義務之間產生了不平等的感覺,沒有納稅的光榮感。最后,一些政府的鋪張浪費和一些干部的揮霍享受所浪費的正是納稅人的錢,這些不良現象進一步增加納稅人的厭稅心態。
第三,社會失范導致的“贏利”心理。一方面,我國稅收征管制度缺乏對稅務人員制約及監督的相關規定,在不同的征管環節及稅務人員之間沒有完備的制衡體系。在這種狀況下,高收入行業的納稅人會利用自己的經濟地位和社會關系網鉆法律空子,與一些稅務人員進行體制外交換來獲取利益。在這種情況下,逃稅者付出的成本并不多,收益卻很高,這對逃稅者是有一定誘惑力的。另一方面,我國目前雖然制定了有關稅收政策及相應的法律法規,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合法納稅、少納稅、偷逃稅等行為的區別并不明顯,這種獎懲不明現象無疑說明稅法作為規范在某種程度上失去效用。因此,一些納稅人認為,主動繳稅會在“市場競爭”中處于劣勢地位,是一種非理。納稅人對納稅、逃稅作出成本和收益考慮后,會認為體制外的交換是一種理,由此產生對逃稅的贏利心理而不愿意繳稅。
二、完善我國高收入行業個人所得稅征管的對策建議
現代制度經濟學認為,制度在經濟發展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尤其在轉軌時期甚至起著關鍵的作用。稅收征管是保證稅收制度有效執行的手段,稅收制度的目標又有賴于稅收征管來實現。在我國下一步的個人所得稅制完善過程中,就我國個人所得稅稅制與征管協調而進行的制度安排,特別是征管制度上的安排,將能提升我國整體的稅收征管能力,促進現實稅制逐步向“理想稅制”轉化。
(一)實施納稅人編碼制度
納稅人編碼制度是指對所有有收入的個人實行納稅號碼固定終身的制度。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實行編碼化管理,賦予納稅人與居民身份證相統一的終身有效的個人稅務登記號,全面進行有收入個人的統一登記,這是全面掌握個人收入及納稅情況的前提條件。納稅人的一切經濟活動,如工商業務匯款、利息股息收入、工資收入、現金交易存款以及個人資產等記錄,都應由交易雙方、銀行、企業、雇主等各種渠道通過電腦自動輸入其稅號。
(二)加強個人收入檔案管理制度
各級稅務機關的管理部門應廣泛采集每個納稅人的個人基本信息、收入和納稅信息以及相關信息,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分別建立申報編碼為基礎,建立個人所得稅和扣繳義務人的檔案系統,為后續實施動態管理打下基礎。
納稅人檔案的內容來源包括:(1)納稅人稅務登記情況;(2)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和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3)代扣代收稅款憑證;(4)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5)社會公共部門提供的有關信息;(6)稅務機關的納稅檢查情況和處罰記錄;(7)稅務機關掌握的其他資料及納稅人提供的其他信息資料。
扣繳義務人檔案的內容來源包括:(1)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登記情況;(2)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和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3)代扣代收稅款憑證;(4)社會公共部門提供的有關信息;(5)稅務機關的納稅檢查情況和處罰記錄;(6)稅務機關掌握的其他資料。
以上信息要實現網絡聯網,全國范圍內均可信息共享。稅務機關應定期增加可靠的新的數據資料,并根據本地信息化水平和征管能力提高的實際情況,以及個人收入的變化等情況,不斷擴大檔案管理的范圍,直至實現全員全額管理。即凡取得應稅收入的個人,無論收入額是否達到個人所得稅的納稅標準,均應就其取得的全部收入,通過代扣代繳和個人申報,全部納入稅務機關管理。各級稅務機關應該本著先扣繳義務人后納稅人,先重點行業、企業和納稅人后一般行業、企業和納稅人,先進“籠子”后規范的原則,積極穩妥地推進全員全額管理工作。
(三)實行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雙向申報制度
稅務機關應逐步建立起以“雙向申報”納稅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技術支持的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雙重檔案體系為依托,集中征收、分類管理和一級稽查的征管模式。雙向申報制度就是支付個人所得稅的單位即法定代扣代繳義務人對支付給個人的所得,須向稅務機關申報并代扣代繳稅款。同時,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的所得無論扣繳義務人是否代扣代繳稅款,本人應自行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稅務機關應充分利用納稅人檔案資料,以扣繳義務人申報的資料檔案、納稅人檔案和納稅申報表三者為依據,加強個人所得稅管理。定期召開稅源分析會議并形成制度,通過對雙方申報資料的相互比較,如提供的收入、納稅信息進行交叉比對和評估分析,審核其申報資料的真實性,查找稅源變動情況和原因,及時發現異常情況,糾正并處罰不真實的納稅申報,引導納稅人如實申報納稅,減少偷逃稅,充分發揮個人所得稅調控收入的功能。
(四)重視和加強高收入個人所得稅控管
各級稅務機關應從下列人員中,選擇一定數量的個人作為重點納稅人,實施重點管理:(1)收入較高者;(2)知名度較高者;(3)收入來源渠道較多者;(4)收入項目較多者;(5)無固定單位的自由職業者;(6)對稅收征管影響較大者。
各級稅務機關應對重點納稅人實行滾動動態管理辦法,每年都應根據本地實際情況,適時增補重點納稅人,不斷擴大重點納稅人管理范圍,直至實現全員全額管理。按月或按季對確定為重點納稅人的監控對象的申報情況進行匯總、對比、分析,如發現零申報、異常申報或所申報收入與實際收入明顯不符的,應要求納稅人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發現納稅人應繳未繳或少繳稅款的,應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以罰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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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 稅收流失 對策
一、我國個人所得稅流失現狀
目前,個人所得稅作為國家重要的稅種之一,也是被認為的我國稅收嚴重流失的一個稅種。征稅的意圖是籌集國家財政收入、調節國民經濟收入,而現在由于稅收制度不完善、征管力度不夠以及納稅人納稅意識淡薄等問題,引起個人所得稅的大量流失,造成社會分配不公,社會各階層的貧富差距擴大,更加激化社會矛盾,違背了我國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初衷。
我國個稅收入自1994年開始一直處于快速增長的狀態。相關報告顯示,1994年到2011年十七年間,個人所得稅收入增加了近82倍,是同一時期增長最快的稅種。但由于基數較小,所得收入占應征稅額比重小,稅收流失現象嚴重。一方面,我國較其他發達國家相比,個稅收入在整個國家稅收中所占比重較低。據不完全統計,發達國家個人所得稅收入比重高達30%以上,個別甚至達到了50%;部分發展中國家的這一比重也在10%~20%之間,而我國的這一比重一直在10%之內徘徊。另一方面,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構成不合理,征管環節較薄弱。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群體主要集中在工薪階層中的中低收入層,而本應為納稅主體的高收入人群利用他們的隱性收入進行避稅。2011年9月1日起國家提高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個稅收入中降低了所占的工資薪金所得比重,但總體依然居高不下。我國征收個人所得稅實行的是課源制和申報制,在實際工作中卻存在代扣代繳義務人通過各種方式少繳或不繳個人所得稅的情況,這也是一些高收入群體能夠順利逃、避稅的緣故。
二、我國個人所得稅流失的原因分析
(一)稅率結構復雜顯失公平
我國現行采用的是超額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兩種辦法征稅。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中,勞務報酬和稿酬這兩項所得適用比例稅率,并在此基礎上進行加征或減征。這樣,現行稅法中不僅有不同級次的這三種稅率,還有一些特別規定的加成征收和減征,這些規定使征管過程變得更復雜,也給稅務機關的管理帶來了諸多不便。我國稅率結構設計較為復雜,對不同的來源所得實行差別稅率,納稅人可以將高稅率的那一類收入轉化成低稅率的那一類收入,從而合理避稅。這意味著,投入勞動越多、收入越多的勞動者承擔的稅負越重,這明顯有悖于我國按勞分配的原則。比例稅率則是收入與稅負呈負相關,即隨著收入的不斷增加,稅負呈不斷遞減的態勢。這些都是由于我國稅率設計不夠合理引發的問題,從而導致我國個人所得稅流失嚴重。
(二)征管手段較落后
我國目前大多采用以人工為主的征收方式,另外由于個人所得稅稅收來源較為分散,其信息往往來源于稅務內部,與外界建立的聯系較少,沒有暢通的信息傳遞渠道,因此征管信息不易獲取和管理,對稅源信息的監控也有一定的難度。最主要的是我國缺乏現代化的綜合信息網絡系統,無法真正準確的掌握稅源信息,造成個人所得稅收入的流失。
我國目前在計算機網絡方面的發展有了一定的規模,但也存在相應的問題,開始重視計算機軟、硬件的投資,但忽略了對其的管理,造成我國對計算機網絡設施和網絡資源的利用率較低,計算機網絡沒有形成一個真正龐大的網路系統,也沒有真正做到信息共享,軟件開發兼容性差,浪費了大量的網絡資源。另外,在對稅務發票的監管方面力度不夠。雖然現已對發票實施信息化管理,但僅僅針對增值稅專用發票實行嚴格監控,對普通發票的管理還有所欠缺,僅對發票存根進行收回,連上下聯金額不一致的問題都一并忽略。因此,造成我國個稅收入流失嚴重。
(三)稅源信息不對稱
所謂稅源信息不對稱,是指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之間掌握的稅源信息存在一定的差異。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征繳現行采用個人申報和代扣代繳相結合的方式,有的代扣代繳單位不認真履行義務,加之產生的收益大多歸公所有,很少有個人利益牽扯,導致其操作人員缺乏工作積極性,沒有較強的責任感,依法納稅觀念淡薄,或迫于領導和上級機關的干預,不扣或少扣個人所得稅。另外,一些納稅人或代扣代繳主體利用一些寬免規定如起征點、扣除費用標準等,簡化收入中的零頭,將收入按低于起征點的數額分成若干部分,以此少繳或不繳個人所得稅。他們大多與納稅人之間存在某些利益牽扯,代扣代繳工作不能落到實處。
同樣,納稅人因為自身利益驅使,主觀上隱瞞收入、偷逃稅款。稅源信息的不對稱,不僅易導致納稅人主觀上偷逃稅的行為,更使稅務機關稽核和管理工作難度加大,致使個稅流失。
(四)稽查力度及處罰較輕
我國對偷漏稅行為的界定較為模糊,這使納稅人偷逃稅的僥幸心理成為可能,同時也使稅務執法機關難以把握,執法工作不好開展。依據我國有關法律來看,對偷逃稅行為的處罰力度較輕,同時他們往往可以通過多種途徑減少或者避免處罰。對納稅人偷逃稅的罰款倍率高低懸殊,可自行進行裁量,相關部門難以掌控,也為征納雙方留下余地。
三、我國個人所得稅流失的對策
(一)簡化及調整稅率
繁瑣的費用扣除標準和累進稅率既降低效率,也違背公平:一是規定不同的費用扣除標準和稅率,操作不便,征管起來有難度;二是在現行稅制和征管水平下,中低收入水平的工薪階層仍然是依法納個稅的主體,而高收入群體因復雜的稅率結構可轉換收入形式,從而逃避個人所得稅的繳納;三是邊際稅率級次設計過多,很多人以各種方式隱瞞其個人收入來降低邊際稅率檔次,更增強了納稅人的偷逃稅意識;四是繁雜的累進稅制在時間跨度上違背了橫向公平原則,使得相對于相同的所得,在納稅人所得收入較集中的一個時期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要更高一些。
(二)進行有效的稅收征管
兼顧軟硬件設施的發展是進行有效的稅收征管的重要一步。首先,要建立健全稅收征管法律制度并不斷完善,加強稅收征管的隊伍建設;其次,提高征管手段,建立一套現代化的綜合信息網絡,利用計算機監管,真正實現征管信息化;最后,稅務部門要聯結與銀行、證券交易所等金融機構的信息系統,并以實名制監管金融資產。對于高收入人群,對其非勞動所得要實施重點監控,要建立具有明顯目的性的數據庫,方便時刻掌握其經濟狀況。對沒有按時進行申報納稅的收入實施監管與控制,對沒有足額繳納稅款的行為要給予相應處罰。因此,加強對高收入階層收入的監管,對納稅人進行有效稅收征管以有效抑制目前嚴重的個稅流失有相當重要的作用。
(三)調整個人所得稅征管方式
要盡快建立“雙向”申報交叉稽查制度。我國實行個人申報和代扣代繳相結合的征管方式,由于部分個人和代扣代繳責任人受自身利益驅使,少報或者不報應納稅收入,導致稅源信息不對稱,從而造成個人所得稅流失。而通過雙向申報,可起到互相監督,雙向核查的作用,稅務機關通過納稅人如實申報了解其個人收入情況,并盡快出臺扣繳義務人登記管理辦法;針對高收入人士要盡快建立和完善個人財產的申報和登記,重點監管其收入,并進行年終結算,一旦發現個人或代扣代繳責任人未按期如實申報納稅,要依法追加其法律責任。
完善稅收稽查制度,使其走上網絡化發展道路,全面提高征管水平,將稅收稽查工作落到實處。建立信息管理系統并建立雙向申報系統,實時監管稅務部門日常工作和納稅義務人如實申報納稅。
(四)加大稽查及懲治力度
隨著個人所得稅收入的逐年快速增長,以及流失現象不斷加劇,急需建立一支專業的稽查隊伍,加大對個人所得稅收入的制度化監察,尤其是對高收入群體的控管,使其意識到隱瞞收入和偷逃稅款后果及其嚴重。同時,建立一套處罰制度能有效防范納稅人和代扣代繳責任人的僥幸心理,防止部分人隱瞞收入、偷逃漏稅行為,從而減少個人所得稅收入的流失。就我國目前的處罰制度來看,由于執法不嚴和處罰太輕,對其經濟上受損較弱,而法律震懾力更是不強,要加大稅收稽查及懲處力度,增加偷逃稅者的違法成本,要以《刑法》為強有力的后盾作支撐,對不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既要予以經濟上的重罰,還要視其偷逃程度追究刑事責任,對偷逃稅行為有所畏懼以凈化我國的納稅環境,抑制個人所得稅收入的流失現象。但是懲治的力量并不僅僅體現于制度,而是體現在落實的過程,有了好的懲治制度,如何加大稅務的稽查力度,這將給稅務工作人員帶人很大的工作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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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扣除范圍;指數化;聯合申報
征收個人所得稅是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它已成為大多數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稅制結構中最為重要的稅種。我國從1980年起開征個人所得稅,至今已有25年,這二十多年我國經濟結構經歷了多次重大的變革,居民收入無論是絕對數值還是相對差距都發生了迅猛的變化。我國現行所得稅法自1994年起施行以來,收入逐年增長,到2001年已經發展為我國工商稅制中第四大稅種。據統計,2004年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1737億元,其在組織財政收入、調節個人收入分配方面的職能日益突出,但是隨著社會經濟形勢的發展,個人所得稅制度也逐步暴露出一些問題,如稅制模式的選擇、費用扣除問題、稅率的設計以及征管手段等,迫切需要進行調整。本文主要探討如何完善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制度。
2005年12月19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3號)規定,納稅人自2006年1月1日起就其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按照1600元/月的減除費用標準,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調整費用扣除水平可以緩解低收入納稅人的稅收負擔,但僅僅調高工資薪金的免征額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個人所得稅的在調節收入分配上的缺陷,還需要進一步完善費用扣除方式,調整費用扣除范圍,從而加強個人所得稅在組織收入和調節分配等方面的功能。
一、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制度現狀
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法采用的是分項定額扣除與定率扣除法相結合的方法,對納稅人不同性質的所得分別進行扣除。其中,對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允許從每月的收入中扣除費用800元。2006年1月1日起,工資、薪金所得扣除費用是每月1600元,對在我國境內沒有住所而取得來源于我國境內工資、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員或者在我國境內有住所而有來源于我國境外工資、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員,可以附加扣除費用3200元;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可以扣除的費用為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扣除費用為每月800元;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的扣除費用實行定額和定率相結合的扣除方法,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定額扣除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含4000元)以上的,定率扣除20%;財產轉讓所得的扣除費用為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利息、股息、紅利、偶然所得不扣除任何費用,以每次取得收入為計稅所得。
二、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制度存在的問題
1.費用扣除范圍過窄,不能很好起到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
在發達國家的個人所得稅中,一般都針對納稅人不同的社會負擔情況規定相應的扣除標準。以加拿大為例,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費用包括了養家糊口的“生計費”,如注冊退休金、儲蓄款、小孩照料費、保姆費、安家費、生活費等。顯而易見,國外的生計扣除給予了納稅人基本的生活保證,減少了納稅人因經濟活動失敗帶來的風險。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在費用扣除標準的設計上,未能充分考慮納稅人的個體差異、納稅能力以及納稅人的住房、養老、失業和贍養人口的多寡、婚姻狀況、健康狀況、年齡大小、教育子女等因素,對凈所得征稅的特征表現不明顯。綜觀世界各國個人所得稅制,像我國這樣費用扣除不考慮家庭支出是很少的。
2.費用扣除缺乏靈活性,造成不同的納稅人之間稅收負擔不平衡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對“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采用“定額扣除法”,計算納稅人的生計費用,這種費用的扣除方法比較簡單,征納雙方都易于掌握。但是這種費用扣除方法也存在著十分明顯的缺點。
首先,由于這種費用扣除方法以固定數額作為費用扣除標準,未能與物價指數掛鉤,從而難以適應由于通貨膨脹造成居民生活費用支出不斷上漲的實際情況。在1994年—2003年期間,我國的商品零售價格指數上升了12.5個百分點,居民消費價格指數上升了26.3個百分點,伴隨著物價的上漲,納稅人的基本生活費用也在相應增加,而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標準長期未變,這是不合理的,也是不科學的。
其次,這種費用扣除方法對不同納稅人采取單一的費用扣除標準,沒有考慮不同納稅人之間家庭結構的差別,從而會造成不同的納稅人之間稅收負擔不平衡。比如,有兩個人口結構、收入水平均相同、但收入來源不同的兩個家庭甲、乙,按現行稅法計算個人所得稅如下:
表4收入水平均相同的兩個家庭的納稅比較
家庭收入應納稅額
甲丈夫每月工資收入2500元
妻子每月工資收入1000元(2500-1600)×10%-25=65(元)
乙丈夫每月工資收入3500元
妻子失業,無工作無收入(3500-1600)×10%-25=165(元)
從表中可以看出,有著同樣納稅能力的兩個家庭卻承擔著不同的稅收負擔。這有悖于稅收的公平原則。
第三,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對“工資、薪金所得”基本上采用按月計征稅款的辦法,年終不匯算清繳(采掘業、遠洋運輸業、遠洋捕撈業及財政部規定的特殊行業除外)。這種方法,難以適應由于許多行業生產經營季節性帶來的納稅人各月份之間收入不均衡的特點,容易造成稅收負擔的不平衡。
3.費用扣除內外有別,也不利于公平納稅
稅法規定,對在我國境內的外資企業單位中工作的外籍人員與外聘在我國境內工作的外籍專家,在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時,按月附加減除3200元費用;對外籍人員從外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以及房補、洗衣費、探親費、子女教育費免征個人所得稅。這種內外有別的規定明顯不符合公平原則中的橫向公平的要求。中國加入WTO的一項基本義務是給予外籍居民以國民待遇,它的本質含義在于內外國民的無差別待遇。從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對外籍居民規定的單獨扣除費用的內容而言,這些費用正是國外許多國家普遍允許扣除的納稅人為取得所得所付出的成本費用。但這些規定只適用外籍居民納稅人,并不及于國內的居民納稅人,外籍居民的這種超國民待遇,違背了納稅公平原則。
4.分項扣除費用,造成稅款流失,增加征管難度
現行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項扣除,造成不同類別的收入存在不同的扣除標準與稅收優惠,不僅形成計征口徑不一,容易造成納稅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費用,或者不同性質的收入之間轉移稅負,給偷稅提供了可乘之機,增加了征管的難度。如工資收入按月計算,每月按1600元的標準扣除;勞動報酬按次計算,屬于連續性的按每月取得的收入為一次,如果1月之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不同項目收入,就可做兩次或兩次以上的扣除,每項低于800元的收入就可不納稅。假設有甲、乙兩名納稅人月收入相同,均為2800元,其中甲的工薪收入1500元,勞務報酬700元,稿酬收入600元,按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甲不納稅;而乙的收入全部為工資薪金所得,其應稅所得為1200元,需繳稅95元。這不但有失公平,而且在客觀上鼓勵了大批納稅人利用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費用的辦法避稅。在實踐中許多兼職的報酬明明是工資,卻申報成勞務報酬,就是因為勞務報酬比工資薪金有更多的扣除機會。分項扣除費用,為人為轉移稅負甚至偷稅提供了條件,不僅造成稅款的流失,也增加了征管的難度。
三、完善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制度的建議
1.增加費用扣除范圍
在標準扣除的基礎上,增加據實扣除的方式??紤]我國醫療、住房、養老等社會制度的現狀,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需要增加的具體項目可以包括醫療費用、家庭住房抵押貸款利息、老人贍養費扣除、公益救濟性捐贈、人壽保險扣除等。其中,可以據實扣除的醫療費用是指納稅人支付的醫療保險以外的醫藥費用,此項扣除還可以規定年度最高限額;家庭住房抵押貸款利息應為納稅人購置普通住宅而發生的抵押貸款利息支出;老人贍養費扣除可以規定,如果納稅人要贍養無經濟來源年齡在65歲以上的老人,每人每月加扣300元;公益救濟性捐贈應該允許據實扣除,以鼓勵納稅人的捐贈行為;人壽保險是我國現行社會保障制度不完善的一種輔助方式,應該允許扣除,但可以規定扣除的最高限額。2.實行費用扣除指數化調整
20世紀70年代,大多數發達國家都采取稅收指數化措施。費用扣除指數化是指按照每年消費物價指數的漲落,相應調整納稅扣除額,以便剔除通貨膨脹的名義所得增減的影響。也就是說,扣除額的多少應該隨工資水平、物價水平的變化進行適當的調整,以避免通貨膨脹對個人生計構成明顯的影響,保障納稅人的基本生活需要,真實地反映納稅人的納稅能力,增強個人所得稅制的彈性。我們可以借鑒英、美等國的做法,賦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扣除額進行調整的權利,每年按照物價變動情況對扣除額進行調整,以適應不斷變化的經濟形勢,滿足國家和納稅人的共同需要。
3.增加聯合申報方式,公平稅收負擔
可以增加已婚納稅人聯合申報方式,聯合申報的費用扣除額應設計為單獨申報的兩倍,這樣,可以平衡同等納稅能力但不同收入來源的家庭的稅收負擔。如上例的甲、乙兩個家庭,假設收入水平、收入來源、費用扣除水平和稅率不變,承上例。但是將費用扣除設計為單獨申報扣除1600元,聯合申報扣除3200元,則兩個家庭的納稅情況如下:
表5收入水平均相同的兩個家庭的納稅比較
家庭收入應納稅額
單獨申報聯合申報
甲丈夫每月工資收入2500元
妻子每月工資收入1000元(2500-1600)×10%-25
=65(元)(3500-3200)×5%
=15(元)
乙丈夫每月工資收入3500元
妻子失業,無工作無收入(3500-1600)×10%-25
=165(元)(3500-3200)×5%
=15(元)
從表中可以看出,如果有了聯合申報方式,兩個同等納稅能力的家庭的稅收負擔基本持平。至于哪一種申報方式更合適,有賴于納稅人根據自己的收入以及稅收制度的規定作出選擇。
4.統一費用扣除標準
按照稅收公平原則的要求和WTO的稅收國民待遇原則,在設計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制度時應給予本國公民和外籍個人同等待遇,而從現行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制度而言,外籍居民規定的單獨扣除費用的內容是違背這一原則的。市場經濟的發展決定了微觀經濟主體的競爭是不可避免的,而這種競爭應該基于一種公平的稅收環境,這就要求政府在稅制改革過程中應盡快統一內外有別的稅收制度,從而實現稅收的公平。
四、完善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制度的配套措施。
1.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
稅收是一個操作性很強的工作,一個稅種在社會經濟中所起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稅務機關對該稅種的征收管理能力。目前我國還不具備對個人收入實行有效監控的能力,并且信用不發達、征管手段還比較落后,信息化在稅收征管中的運用尚處于起步階段,國家雖然已經對居民的銀行儲蓄存款實行了實名制,但銀行與稅務機關的聯網工作尚未展開。這種狀況說明,我國目前還不適合選擇綜合所得課稅模式,而應選擇分類綜合所得課稅模式。在這一前提之下,可以考慮將工薪所得、生產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財產租賃所得等具有較強連續性、經常性的收入列入綜合所得的征收項目中;而對于財產轉讓、特許權使用費、利息、紅利、股息等其他所得,仍然按照比例稅率進行分項征收。
2.抓好申報納稅,強化代扣代繳。
2005年9月19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布了《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執行?!掇k法》中明確提出了加強個人所得稅征管的思路,要求建立個人收入檔案制度、代扣代繳明細帳制度、協稅制度和逐步實現全員全額管理制度?!皞€人收入檔案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全員全額管理”將意味著,每一個納稅人都將被建立一個專門的檔案,實現個人收入“一戶式”管理,不管你的收入是否達到納稅標準,都應該要進行納稅申報。《辦法》中還提出,要社會各部門協稅,稅務機關應重點加強與公安、檢察、法院、工商、銀行、文化體育、財政、勞動、房管、交通、審計、外匯管理等部門的協調配合。
目前,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征收方法主要有兩種:申報法和代扣代繳。據了解,“代扣代繳明細帳制度”已經在北京、上海、廣州等大城市開展了先期的試點工作,也就是稅務機關依據個人所得稅法和有關規定,“要求扣繳義務人按規定報送其支付收入的個人所有的基本信息、支付個人收入和扣繳稅款明細信息以及其他相關涉稅信息,并對每個扣繳義務人建立檔案”的一項制度?!凹{稅人與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雙向申報制度”和“與社會各部門配合的協稅制度”同樣在具體實踐中已經初露端倪。
各地應根據不同地區的情況,結合不同行業的特點,強化代扣代繳,實行源泉控制。各征收機構應選擇行業,狠抓落實“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制度”的執行情況。同時,應進一步明確代扣代繳義務人的法律責任,以加強對代扣代繳義務人的法律約束。目前,全方位、深層次落實代扣代繳是加強個人所得稅征管的最有效的途徑。在此基礎上,要盡快規范納稅人的納稅申報制度,在條件成熟情況下,推行個人所得稅雙向申報制度。
3.大力推行信息化和源泉課征相結合的辦法。
在目前已實行儲蓄存款實名制的基礎上,盡快實行“銀稅聯網”,這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和解決稅源不透明、不公開,不規范的問題,提高稅收征管效果。同時改革金融體制,嚴格控制現金流通,增加信用程度,實現所有個人收入都必須通過銀行結算,以減少個人所得稅的偷稅行為。
4.強化執法力度。
眾所周知,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查管偏松,處罰不力。參照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嚴管重罰是行之有效的途徑,嚴管就是政策設計要嚴密,法律制度要健全,征收管理要嚴格。重罰就是對違犯稅收法律制度的行為,處罰要嚴厲,使之產生強烈的震懾效應,以嚴管重罰來約束納稅人的行為,減少稅收流失,增加財政收入,從而達到個人所得稅設計的目的。近期,應盡快制定和懲處偷漏個人所得稅的有關法規以及具體規定。明確有關單位對稅務部門配合的法律責任。條件成熟時,可設立稅務法庭,加強稅收執法力度,加大偷逃稅的各種成本和風險。
主要參考文獻:
[1]孟紅,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制的幾點思考,《稅務研究》,2002.11;
[2]《個人所得稅制國際比較研究》,蔡秀云著,財政經濟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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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基金稅制
一、基金本身適用于企業所得稅嗎?
基金法律身份和稅收義務密切相關,國際上存在3種主流的稅務處理方式:(1)公司型基金具備法人身份,必須繳納公司所得稅。論文百事通擁有公司型基金的國家多數采用這種稅務處理方式。(2)契約型基金不具備法人身份,一般不用納稅。如日本、韓國、比利時等多數國家。(3)少數國家將契約型基金虛擬認定為公司,繳納公司所得稅,甚至在個別國家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澳大利亞規定投資信托基金沒有分配對象時,基金本身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在組織形式上屬于契約型,根據上述國際慣例可以從3種稅務處理方式中選擇。從我國稅收條款規定來看,現有基金稅收條文中沒有任何關于基金納稅方式的確切規定。仔細研究不難發現,我國與基金相關的稅收條文中又隱約對基金的納稅身份有所暗示,并可以推斷理解為:基金承擔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由基金管理人代為繳納。比如“對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以及“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價差收入,在2003年前暫免征企業所得稅”。該兩點所述的“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和“暫免征企業所得稅”儼然可以被理解為,我國契約型基金雖然沒有法人身份,但需要單獨繳納企業所得稅,只是當前處于暫不征收的階段。
我國基金究竟是否負有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呢?筆者認為,“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提法是錯誤的,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對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的認定規定。根據《條例》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和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很明顯,我國基金不應屬于企業類,那是否可以歸屬到“其他組織”呢?在《實施細則》中“其他組織”一詞被詳細地解釋為,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依法注冊、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問題于是被繼續演化為,基金是否是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組織呢?這一點《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提供了答案。其第一章第二條中明確規定“本辦法所稱證券投資基金(簡稱基金)是指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證券投資方式……”。由此可見,基金只是一種投資方式,一種投資工具而已,既不屬于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也不屬于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中的其他組織。同時,我國各項法律條款都沒有涉及基金公司虛擬化問題。所以,我國契約型基金不應該被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基金本身適用于營業稅嗎?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價差收入,在2003年前暫免征營業稅”出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55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21128號],和上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價差收入,在2003年前暫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提法一樣,容易使人誤解為:基金管理人是基金買賣股票、債券價差收入的營業稅的納稅人。顯而易見,如果基金管理人是納稅人,則與我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相違背。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的納稅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國稅發[2002]9號)(以下簡稱《申報管理辦法》)的通知中規定:“金融保險業的納稅人是……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根據《申報管理辦法》規定,證券投資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同屬于營業稅納稅人的范圍,即“單位”納稅人或“個人”納稅人?;鸸芾砉究梢员徽J定為“單位”,屬于契約型的證券投資基金卻沒有任何理由被認定為“單位”或“個人”。換言之,倘若基金可以被歸入到“單位”而成為營業稅的納稅人,則明顯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對基金性質的定義相矛盾,導致相關法規發生抵觸。筆者認為,《申報管理辦法》關于基金繳納營業稅的規定和《營業稅暫行條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相違背,應該予以廢除,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本身不應該繳納營業稅。
三、改變個人所得稅扣繳人、扣繳時機的做法是否合理?
我國關于基金個人投資者獲得基金分配,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先后有過3個:第一個是1996年12月下發的《關于個人從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221號),該通知規定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為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派息分紅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第二。第三個通知是財稅字[1998]55號和財稅字[20021128號。通知規定,對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股票股息、紅利收入以及企業債券、銀行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在向基金派發股息、紅利、利息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顯然,3個通知關于扣繳人的選定發生了改變,扣繳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改換為上市公司、企業和銀行,相應地,扣繳時間也由基金分配時提前到股息、紅利、利息分配時。
政策意圖十分明顯,改變扣繳人的做法利于稅款在來源處征繳,確保了稅款及時入庫。但是筆者認為,在來源處扣繳個人所得稅的做法損害了稅收公平原則。首先,損害了個人基金投資者的利益。我國絕大多數的基金契約對基金分配制定了3項限定條件:(1)若基金投資當期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單位資產凈值不能低于面值;(3)基金當年收益應先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才可進行當年收益分配。改變扣繳人的做法使得個人投資者的股息、利息收入在來源處就被扣繳了個人所得稅,必然導致以稅后收入來彌補基金前期和當期可能擁有的投資損失,甚至可能因提前扣除稅收,致使基金單位資產凈值低于面值,進而不能滿足分配條件。其次,提早了未分配收入的納稅時間。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凈收益的90%.若在來源處預先扣繳了個人所得稅,則意味著基金未分配的部分也提前承擔了稅負。再者,違背了基金投資者收入確認原則。按照國際慣例,基金投資者不是在基金獲得收益時,而是在基金分配收益時才被確認獲得基金收益,并產生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我國在來源處扣繳個人所得稅的做法恰恰違背了收入確認的國際慣例。
從稅率設置來看,財稅字[2002]128號文件規定,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在向基金支付股息、紅利、利息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此后,包括企業在內的投資者,從基金
分配中取得的所有收入都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這條規定考慮到,由于存在著獲得投資者納稅身份變動信息的技術困難,處于上兩個環節的被投資企業無法準確判斷代扣代繳適用稅率,為便于征管,無論是企業或個人投資者,一律按照個人所得稅20%的稅率征收。這種做法存在幾個缺陷:(1)明顯混淆了兩種不同性質的所得稅的區別;(2)投資者取得的股息收入本身就是被投資企業稅后利潤的分配,它與投資者取得的利息收入性質是有區別的。特別是投資者取得的利息中的企業債券利息,它在被投資企業繳納所得稅前進行了扣除,減少了被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而股息收入則是被投資企業繳納了企業所得稅后收入的分配。根據我國稅法相關規定,如果派發股息的上市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等于或高于投資企業適用的稅率,投資企業不必對此項收入再繳納任何所得稅,即投資企業收到的股息收入是一種免稅收入。所以說,上市公司向基金派發股息、紅利及利息時不分清收入性質一并代扣代繳20%所得稅的做法,沒有任何稅法依據。雖然能夠提高稅收征管的便利性,但是加大了基金投資者的稅負,造成了稅收制度的混亂。這一方面反映了我國制定稅收條款時的不嚴謹;另一方面也反映了被投資企業代扣代繳不同性質投資者稅款的做法不合理,不能在確保稅法一致性基礎上提高稅收征管效率。
四、我國基金稅收是否存在多重征稅問題?
認為,我國基金稅收存在嚴重的多重征稅問題,主要理由是:作為同一筆信托資產,基金資產在委托狀態和委托人收到信托收益時承擔了兩次以上不同類別的稅收。如,基金投資股票、債券收益繳納所得稅和營業稅后,投資者在獲得分紅時仍要納稅?;鸸芾砣诉\用基金買賣股票按照2‰的稅率征收印花稅,投資者買賣基金也要繳納印花稅。但是,上述結果僅來自于理論上的推理,其中多數條款仍屬于“暫免征”狀態,或許將來征收時會得到印證,可目前的征管實踐并非如此。
筆者認為,現階段我國政府對基金業貫徹的是優惠多、稅負輕的財稅政策思路,稅制設計的主觀意愿是避免多重征稅,現實也是如此。但是,由于基金在我國尚屬新興金融工具,對其進行稅收界定還存在一個理論認識和深化的過程,少數環節仍然呈現出多重征稅或稅負不公的情況。體現在:(1)開放式基金的企業投資者獲得的派息、分紅收入承擔了雙重稅負。不同于封閉式基金,開放式基金的價格等于單位凈資產值,當開放式基金獲得派息和分紅時,基金單位凈值提高,若投資者在此時贖回基金單位,按規定企業投資者需為贖回和申購差價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差價中已經包括被投資企業代扣、代繳了20%稅收的派息、分紅額(其他部分是證券差價收入),這導致了開放式基金的企業投資者獲得的派息、分紅收入承擔雙重稅負的現象。企業買賣封閉式基金也會產生類似情況,但封閉式基金的市場價格并不等于凈資產值,對買賣價差征稅可以理解為對資本增值課征的利得稅,不屬于多重征稅。(2)金融機構買賣基金單位既征收營業稅,也征收企業所得稅。根據我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金融保險企業買賣金融商品需繳納營業稅。這是考慮到我國金融商品增值額未列入增值稅范圍,造成了稅源流失,由于對金融產品增值額的確認在理論上和操作上都存在障礙,只好通過開征營業稅進行彌補。但是,從基金投資者角度分析,同樣屬于買賣基金的價差收入,金融企業投資者承擔了雙重稅收,非金融企業投資者只承擔企業所得稅,個人投資者沒有承擔稅負,稅負顯然不公平。新晨
開放式基金股息、紅利等投資收益承擔雙重征稅的根源在于投資收益納稅環節的錯位。被投資企業分給基金投資者的股息、利息在流入基金資產時被提前扣繳了所得稅,但是。這些投資收益并沒有作為稅后收益隨即分配給投資者,而是重新計入到基金資產中進行資本增值性運轉,必然在資本增值實現時承擔資本利得稅。這個問題可以通過延后投資收益納稅環節的做法來解決,即在基金分配時對分配額代扣代繳投資收益稅。一方面,分配額可以在納稅之后立即分配到投資者手中,基金凈資產隨即因除息而減少,相應地基金價格回落,資本增值的稅基中不再包括被分配掉的投資收益;另一方面,基金分配額中還包括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益,從而彌補有做法中這部分差價收益不用納稅的稅法漏洞。同時,在基金分配時征稅的做法恰恰符合對基金征稅國際貫例中的“投資者收入確認原則”,這也對將來我國為適應基金跨國投資提供—個共同的稅法口徑。
對于金融業增值額的納稅問題在國外討論已久,考慮到增值確認的技術困難,以及鼓勵資本流動的原因,多數國家還是免征了金融業的交易稅(增值稅)。我國基金業處于發展階段亟需大量流量穩定的資金支持,培育機構持有者是已被國外經驗證實的有效途徑之一。但是,我國金融企業投資基金時需要負擔5.5%的營業稅及附加和33%的企業所得稅。稅負明顯偏高于非金融企業和個人投資者。為培育基金機構投資者,建議可以對金融企業買賣基金暫免征營業稅。
參考文獻
(1)《關于個人從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221號)。
篇7
關鍵詞:證券投資基金 稅收政策 基金稅制
一、基金本身適用于企業所得稅嗎?
基金法律身份和稅收義務密切相關,國際上存在3種主流的稅務處理方式:(1)公司型基金具備法人身份,必須繳納公司所得稅。擁有公司型基金的國家多數采用這種稅務處理方式。(2)契約型基金不具備法人身份,一般不用納稅。如日本、韓國、比利時等多數國家。(3)少數國家將契約型基金虛擬認定為公司,繳納公司所得稅,甚至在個別國家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澳大利亞規定投資信托基金沒有分配對象時,基金本身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在組織形式上屬于契約型,根據上述國際慣例可以從3種稅務處理方式中選擇。從我國稅收條款規定來看,現有基金稅收條文中沒有任何關于基金納稅方式的確切規定。仔細研究不難發現,我國與基金相關的稅收條文中又隱約對基金的納稅身份有所暗示,并可以推斷理解為:基金承擔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由基金管理人代為繳納。比如“對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以及“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價差收入,在2003年前暫免征企業所得稅”。該兩點所述的“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和“暫免征企業所得稅”儼然可以被理解為,我國契約型基金雖然沒有法人身份,但需要單獨繳納企業所得稅,只是當前處于暫不征收的階段。
我國基金究竟是否負有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呢?筆者認為,“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提法是錯誤的,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對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的認定規定。根據《條例》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和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很明顯,我國基金不應屬于企業類,那是否可以歸屬到“其他組織”呢?在《實施細則》中“其他組織”一詞被詳細地解釋為,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依法注冊、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問題于是被繼續演化為,基金是否是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組織呢?這一點《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提供了答案。其第一章第二條中明確規定“本辦法所稱證券投資基金(簡稱基金)是指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證券投資方式……”。由此可見,基金只是一種投資方式,一種投資工具而已,既不屬于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也不屬于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中的其他組織。同時,我國各項法律條款都沒有涉及基金公司虛擬化問題。所以,我國契約型基金不應該被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基金本身適用于營業稅嗎?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價差收入,在2003年前暫免征營業稅”出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55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21128號],和上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價差收入,在2003年前暫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提法一樣,容易使人誤解為:基金管理人是基金買賣股票、債券價差收入的營業稅的納稅人。顯而易見,如果基金管理人是納稅人,則與我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相違背。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的納稅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國稅發[2002]9號)(以下簡稱《申報管理辦法》)的通知中規定:“金融保險業的納稅人是……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根據《申報管理辦法》規定,證券投資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同屬于營業稅納稅人的范圍,即“單位”納稅人或“個人”納稅人。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被認定為“單位”,屬于契約型的證券投資基金卻沒有任何理由被認定為“單位”或“個人”。換言之,倘若基金可以被歸入到“單位”而成為營業稅的納稅人,則明顯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對基金性質的定義相矛盾,導致相關法規發生抵觸。筆者認為,《申報管理辦法》關于基金繳納營業稅的規定和《營業稅暫行條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相違背,應該予以廢除,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本身不應該繳納營業稅。
三、改變個人所得稅扣繳人、扣繳時機的做法是否合理?
我國關于基金個人投資者獲得基金分配,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先后有過3個:第一個是1996年12月下發的《關于個人從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221號),該通知規定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為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派息分紅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第二。第三個通知是財稅字[1998]55號和財稅字[20021128號。通知規定,對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股票股息、紅利收入以及企業債券、銀行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在向基金派發股息、紅利、利息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顯然,3個通知關于扣繳人的選定發生了改變,扣繳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改換為上市公司、企業和銀行,相應地,扣繳時間也由基金分配時提前到股息、紅利、利息分配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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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外經證關聯的稅收合理性,及續期、多開與企業所得稅匯總等細節有待完善,建議加強報驗、稅控與統一法規。
關鍵詞 外經證 涉稅 細節 完善
一、開具外經證時預征個人所得稅的合理性
這個人所得稅是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所得項目名義征收?,F實中一些建安企業項目是公司自己經營的,內部員工進行施工,不存在承包的問題。按理個稅應由具體個人負擔,但在沒有具體個人時個稅計入營業外支出,增加了企業負擔。預交的個人所得稅是否可從工資薪金項目所得中抵銷呢,各地的稅務機關反映不一致,納稅人無法可依。
二、憑外經證去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開建安發票時繳納的稅費不同
各地對繳納稅費有所不同,有帶征工傷保險、個人所得稅等。由于各地企業所得稅附征率或征收率不統一,施工隊就會尋找稅負低的地區掛靠建筑企業進行偷逃稅,有失公平競爭原則。
三、外經證的續期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稅務登記管理辦法》規定期限不銜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自其在同一縣(市)實際經營或提供勞務之日起,在連續的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從上述法規可看出如果一個項目超過180天,稅收管轄權就歸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但事實上稅法沒有明確180天前后如何銜接,為管理方便,兩地稅務機關認同外經證的續開。從而部分建安企業為了使稅款延后繳納或借機偷逃稅款,不在規定期限內繳銷外經證。
四、外經證的金額多開部分如何處置沒有明確
由于業主方資金、施工單位施工能力等各種原因解除合同或者其它原因,外經證多開具金額已交稅金如何處置,沒有法規給予明確。印花稅由于因簽合同而征收的,已有條例明確規定不因解除合同而退回;但是個人所得稅如果工程施工沒進行或超金額而征收,就有些遷強了。筆者以為地方稅務部門應認真審核原因,收回外經證辦理個稅的退庫手續。
五、因外經證引起的企業所得稅匯總與預征細節有待完善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規定賦予了稅務機關對外來從事工程項目施工的納稅人的稅收管轄權,但《企業所得稅法》等又規定,縣外施工的企業,憑外經證回機構所在地繳納企業所得稅。這樣憑外經證就使施工地與所得稅納稅地分離,因為各地管理方式不同,使得執行稅收政策有偏差,另外現在大部分施工項目都掛靠經營,企業總部對項目部的管理方式不一樣,財務核算也有差別,導致項目施工地主管稅務機關,無法判斷工程收入是否并入了機構所在地繳納企業所得稅,項目部不是獨立企業納稅人,即使要就地繳納,也只能進行核定征收或預征。
規定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的國稅函[2010]156號與國稅函[2010]39號解釋似乎相抵觸,引起各方對其理解不一致。但筆者認為156號應該是39號的進一步解釋,而且對前面未考慮的給予全面規定,156號規定施行時間從2010年1月1日起,而39號時間為2010年1月26日,我們認為156號是對39號進行修訂。
六、申請開具外經證時間不及時
按稅務登記管理辦法中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經證?,F實中企業往往是簽訂合同或協議之后就外出經營,很少取得外經證同時并及時到經營地稅務機關報驗。發現申請《外管證》時間滯后于合同時間,也滯后于實際外出經營時間,個別單位利用時間差不及時開票做收入,滯后申報稅款。到所在地稅務管理部門開具外經證時已經是工程款和營業款結算需要發票了,同一份合同因結算期超過180天存在分割工程多次開具外經證現象,由于所在地稅務部門和經營地稅務部門都很難及時掌握經營單位的具體情況,在實際管理中難以起到稅源監控作用。
建議:第一、加強登記、報驗環節的審核和控制。
依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對外來建安單位實施稅務管理,稅務機關要按類要求外來施工企業或項目部提供資料,根據項目與總部的關系采取辦理臨時稅務登記證或稅務登記證強化管理。另外還要加強注銷登記和外經證的檢查和核對,外來施工企業在辦理注銷登記和外經證核銷時,應對工程的結算情況(附結算書)和其應繳已繳稅款作出說明,尤其是分包工程還必須出具總承包單位開具的代扣稅憑證以及總承包公司在建筑工程管理處開票納稅憑證復印件方可注銷登記或加蓋“已核銷”印戳。
第二、施工企業外出經營的稅收征管進行統一規定。
規定所有持《外管證》的外出經營企業,全部在施工地先按規定比率預征企業所得稅,已預征稅款可回機構所在地抵扣;對開具發票帶征的稅費進行統一,以解決機構所在地和施工地稅負不均問題。筆者以為從方便企業及項目管理需要允許外經證續開,但兩地稅務機關要加強信息共享,共同對項目進行監督。外地總機構直管項目部應納入臨時稅務登記納稅人管理范圍辦理臨時稅務登記。消除以《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來代替稅務登記的負面影響。
第三、建立一套全國聯網的外經證查詢、核銷系統。
充分利用互聯網優勢,借鑒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軟件的成功經驗,將外經證的開具和管理納入稅控系統,可以設計這樣一個軟件:1.施工單位經營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對申請開具外經證進行審核,開出外經證時輸入金額、號碼、施工單位經營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及代碼、施工單位及稅務登記證號、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及代碼、業主單位及稅務登記證號。2.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根據聯網信息查詢輸入開具建筑業統一發票號碼、金額,完稅金額及號碼。3.業主單位根據完工進度輸入完工金額、最終審計價等內容。4.施工單位能夠在本地納稅申報網上查到本單位外經證所有的信息。雙方稅務機關將申請開具信息、報驗登記信息以及納稅申報信息交叉比對,從而對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和稅款繳納情況進行全面及時的監控和管理。達到各個程序互相監督,這樣從源頭解決目前外經證存在的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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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個人所得稅;公平和效率;納稅單位;稅率
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稅收一體化趨勢也更加明顯。國外個人所得稅改革為我們提供了許多可借鑒的經驗,但我國的社會經濟現實也決定了我們不能照搬照抄某個國家的經驗,必須將個人所得稅改革的國際趨勢與我國社會經濟現實進行結合。只有這樣,才能使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少走彎路,設計出一套符合我國國情的、科學而可行的個人所得稅制度。
(一)公平和效率:加快向混合所得稅模式的轉換
目前,世界各國對個人所得稅的課稅模式有三種:分類所得稅制、綜合所得稅制和混和所得稅制。普遍實行的是綜合所得稅制或混合所得稅制,幾乎沒有一個國家實行純粹的分類所得稅制。我國個人所得稅實行的是分類所得稅制。這種課稅模式在我國的實踐表明,它既缺乏彈性,又加大了征稅成本。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個人收入的增多,這種課稅模式必然使稅收征管更加困難和效率低下。但是,由于目前我國實行綜合所得稅制的條件尚不具備,完全放棄分類所得稅模式可能會加劇稅源失控、稅收流失。所以,在現階段采用綜合所得課稅為主、分類所得課稅為輔的混合所得稅模式比較切合實際。鑒于新一輪個人所得稅改革要強化個人所得稅的調節收入功能,應盡可能多地將應稅所得列入綜合征收項目。除稅法明確規定的所得(如利息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外,其他所得全部列入綜合征收項目,實行按年綜合申報納稅,以年度為課征期,符合量能納稅的原則。同時,要對不同所得進行合理的分類。從應稅所得上看,屬于投資性的、沒有費用扣除的應稅項目,如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股票轉讓所得、偶然所得等宜實行分類所得征稅;屬于勞動報酬所得和費用扣除的應稅項目,如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承包承租、稿酬、特許權使用費、財產租賃、財產轉讓等項目,宜實行綜合征收。實行混合所得稅制,既有利于解決征管中的稅源流失問題,又有利于稅收政策的公平。
(二)選擇以家庭為納稅單位,力求收入相同的家庭繳相同的稅
個人所得稅的最基本目標是實現收入分配的公平化。從這個角度來說,所謂收入分配差距的擴大,主要體現在家庭收入水平的差距上,這也是個人收入差距的最終體現。因此,對收入分配的調節完全可以集中到對家庭收入的調節上。選擇以家庭為納稅單位的最重要之處就是可以實現相同收入的家庭繳納相同的個人所得稅,以實現按綜合納稅能力來征稅;并且可以以家庭為單位通過個人所得稅的有關規定去實現一定的社會政策目標。如對老年人個人所得稅的減免,對無生活能力的兒童采用增加基本扣除的方法等。而現行個人所得稅從收入角度來設計以個人為納稅單位,它不能對特殊的項目采用因素扣除法,因而不能起到預定的個人所得稅促進公平分配的作用。當然,我國的核心家庭與西方的核心家庭結構不完全一樣,設計稅率和納稅單位選擇的轉換會面臨很多實際問題,如西方的核心家庭是三口或四口之家,而我國的家庭結構要比西方復雜得多,至少存在3種結構,包括幾代同堂的情況。為了征管的方便和有利于公平合理,設計稅率時般以三口或四口的核心家庭為基本出發點;對于一個家庭生活有兩對夫婦(即典型的三代同堂家庭)以上的可以采取分拆方式,即納稅單位不是以生活在一起的家庭為單位,而是以婚姻關系為基本單位,即以對夫婦為一個納稅單位??鄢M用額的確定,要以定率和定額相結合的扣除法,即綜合扣除和分項扣除相結合的方式,體現我國個人所得稅對高收入家庭的調節,根據收入水平中等偏上家庭年實際收入額確定扣除額并實行指數化。據統計,2000年收入水平中等偏上家庭年人均收入為7524.98元,據此可確定當年個人的費用扣除額為8000元(因為2001的數字可能高些),這是每個家庭成員的扣除額。如果是三口之家,則年度扣除總額為24000元;四口之家則是32000元,依此類推。對聯合申報和單身申報稅率的設計,要根據稅負水平作測算后確定,原則上應對聯合申報優惠一些,以利于實現納稅單位的轉換。但不能差別太大,破壞了稅收的中性原則。
(三)公平稅負,設計合理的稅率
稅率是稅制的核心要素,個人所得稅改革,始終離不開稅率這個最重要、最敏感的因素。我國個人所得稅稅率有三種,即5%-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工薪所得)、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承包、承租及個體戶所得)和20%的比例稅率。我國個人所得稅累進稅率最低是5%,最高是45%.由于我國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大部分為工薪族,這樣的個人所得稅率設置確有不合理的地方。因此,稅率的設計,要體現對中低收入者的照顧,對高收入者的調節;應考慮到與我國企業所得稅的銜接,最好與將來的企業所得稅稅率一致,不能導致個人所得稅收入的明顯減少。對其他征收項目的所得,適用的稅率應該比現行的20%要高,可以比綜合項目的最高邊際稅率略低一、二級,最高邊際稅率不能過高,級距不能太多,以免損失效率。為此,可以設計這樣的級距和邊際稅率:2000年,我國年人均收入達到9484.67元(取整數10000元)的家庭為高收入家庭;收入在13390.49元(取整數15000元)以上的家庭為最高收入家庭。在這個基礎上,將特別高收入家庭分為三等,分別為家庭年人均收入30000元、60000元、100000元;這樣,上述年人均10000元、15000元、30000元、60000元、100000元5個人均收入水平點,在扣除相應的費用后,可作為個人所得稅稅率級距的臨界點。以一對夫婦撫養一個孩子和贍養一個老人的四口之家為例,級距臨界點分別為8000元、28000元、88000元、208000元,稅率表如下:
注:本表所稱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扣除了法定的扣除額后的余額。各種不同家庭(包括單身)可依此類推規定不同的稅率表。
對實行分類所得稅的其他項目,如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實行25%的比例稅率,不能扣除任何費用,按次納稅。通過減少累進稅率級距,合并或降低部分稅率,區別對待不同所得,用較高的稅率對高收入階層,用較低的稅率對大部分中低收入階層,這樣才。能既有利于組織較多的財政收入,又可以有效地調節收入分配。
(四)逐步調整納稅人的認定標準和范圍
現行稅法依據住所和居住時間兩個標準,區分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不利于維護國家的稅收權益。我國要堅持居民管轄權和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并行的應用原則。在我國擁有永久住所,或沒有永久住所但在我國連續5年每年逗留180天以上者,從第6年開始,確定為永久居民,就其來源于境內外的全部應稅所得(不論是否匯入我國)承擔無限納稅人責任。在我國境內沒有永久住所,但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逗留180天以上者,為我國居民,就其來源于境內外應稅所得承擔納稅責任;但境外所得按匯入原則承擔納稅責任,即匯到我國的部分才要納稅,沒有匯入的部分不納稅。在我國境內沒有永久住所,且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逗留不超過180天者,為非居民,只就來源于我國境內所得承擔納稅責任。
從納稅人范圍看,應該將其自然人性質的獨資、合伙、合作經營納入個人所得稅的征收范圍,從根本上解決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對納稅人界定不清的問題。
(五)與國際接軌,減少稅收減免范圍和項目
西方發達國家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的個人所得稅改革一個基本趨勢就是擴大稅基,把原先一些減免的項目納入了征稅的范圍,這樣可以有效地避免稅源流失,杜絕征收漏洞。根據我國國情和稅收實踐,可保留的減免項目應包括:(1)失業救濟金或其他救濟金、撫恤金、保險賠款;(2)法律規定予以免稅的各國使、領館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所得;(3)按國際慣例,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定的各種協定中規定的免稅所得;(4)經國務院、財政部批準免稅的所得。除此之外,要適應個人收入來源多樣化的新情況,調整應稅項目,擴大稅基,合理確定免征額,嚴格控制減免稅。
(六)建立和完善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配套措施
從目前情況看,我國個人所得稅的調節作用低效,偷、逃、避稅現象十分普遍,稅收流失嚴重,其前提就是個人所得稅稅制本身缺乏科學性和合理性,以及存在稅基隱性、征管不到位、打擊力度不夠等問題。對此應從源頭上抓起,采取措施盡可能使個人收入顯性化。但是這個問題并非稅務部門一家所能解決的,需要相關部門出臺各種配套措施來進行,具體有:
1.稅款的繳納。采用源泉扣繳和自行申報相結合的方式繳納稅款。具體是:平時由支付收入的單位扣繳稅款,年度終了后綜合申報;原先已預繳的稅款可予以抵扣。對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主等沒有扣繳義務的納稅人可采用以上年收入為依據按月預繳稅款,年終匯算清繳的辦法。
2.征管措施的完善。一是要強化代扣代繳,普遍建立和健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雙向申報制度,不斷提高納稅人的自覺納稅意識,增強法制觀念。二是加大執法力度,對偷逃個人所得稅的典型案例,堅決予以曝光,一抓到底,以增強稅法的威懾力。三是源泉監控。除稅務機關加強征管外,銀、稅、企、有關部門協同作戰,加強協調、相互配合、堵塞漏洞。
3.其他配套措施的完善。一是盡快建立財產登記制,以界定個人財產來源的合法性以及合理性,將納稅人的財產收入顯性化,便于稅務機關通過財產來確定其收入,加強對財產稅和將來開征的遺產稅的稅源控管;二是完善存款實名制,不僅在各銀行之間聯網實行存款實名制,而且要在實現銀稅微機聯網的基礎上,實現存款實名制,以克服和解決稅源不透明、不公開、不規范的問題;三是實行居民身份證號碼與納稅號碼固定終身化制度,并在條件具備時實行金融資產實名制,即在存、取款和債券、股票交易時均需登記居民身份證號碼,為稅務機關掌握個人收入創造有利條件;四是盡快推行非貨幣化個人收入結算制度,改進現金管理辦法,盡量減少現金流量,廣泛使用信用卡和個人支票,使個人的主要收支活動,盡在稅務機關的掌握之中,徹底擺脫現在稅務機關對此無能為力的尷尬局面。
4.要繼續修訂、充實《稅收征收管理法》,盡快下達實施細則,使之更適應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需要,為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以確保個人所得稅制度的順利實施。
篇10
一、個人減持限售股的稅務籌劃
1、低價轉讓
上市公司高管在親屬之間以低價對倒股份,不僅可以減少拋股方應納稅額的基數,而且股份還在自家人手里,并變身為普通流通股,此后再通過二級市場減持套現將無需繳納所得稅。但實際操作時,此方法具有一定的風險。根據規定,個人協議轉讓限售股的,若轉讓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依據協議簽訂日的前一交易日該股收盤價或其他合理方式核定其轉讓收入。低價轉讓須有“正當理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對具有“正當理由”的低價轉讓股權做了例外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視為有正當理由:
⑴能出具有效文件,證明被投資企業因國家政策調整,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導致低價轉讓股權;
⑵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系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⑶相關法律、政府文件或企業章程規定,并有相關資料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且真實的本企業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的內部轉讓;
⑷股權轉讓雙方能夠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可見,股權低價轉讓,需要符合法定情形。通過大宗交易方式“洗股”時,利用上述政策,提供充分的證據材料,可以實現較低價格轉讓。比如,家族企業內部的股份轉讓可以通過第二項進行籌劃;需要提醒的是,該籌劃方法的運用,依然面臨實質課稅被納稅調整的風險。
2、跨地區減持
減持解禁后限售股產生的個人所得稅中有40%歸地方財政,60%歸國家財政,各地政府為了爭奪限售股股東資源,便在歸屬地方財政的部分上動起了腦筋,出臺了不同比例的稅收返還政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減持解禁后限售股產生的個人所得稅由證券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轉讓方為納稅義務人,轉讓方開戶的證券機構為扣繳義務人。因此,個人股東可以通過變更證券開戶地從而變更納稅義務所在地。如果個人股東在出臺稅收優惠政策地區的營業部減持,可以從當地政府獲得一定比例的返還獎勵,從而達到節稅的目的。例如,2017年廈門和安吉的限售股減持退稅比例相繼提高至97.5%,即個人股東可以享受總稅額39%的返還。
3、適用15%的成本核定率
根據財稅〔2009〕167號的規定,如果納稅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實的限售股原值憑證的,不能準確計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一律按限售股轉讓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稅費。然而,由于核定適用情形通常是在會計賬冊、相關計稅憑證不完整的情形下,被轉讓股權公司會面臨相關會計制度、稅收征管法處罰的風險。
二、企業減持限售股的稅務籌劃
1、協議轉讓
企業轉讓解禁后限售股的所得稅稅率為25%,向其自然人股東分派紅利時又需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整體稅負高達45%。因此,企業股東可以在限售股解禁前通過大宗交易方式以較低的價格將所持有的限售股協議轉讓給其自然人股東。待解禁后,直接由自然人股東通過上述自然人減持籌劃方案實施減持,從而降低整體稅負。
2、變更減持地及公司性質
近年來,由于、新疆對減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收益給予稅收優惠、減免或返還,越來越多的上市公司原始股東將注冊地遷至這些地區,甚至將公司性質改為有限合伙企業,進行雙重避稅。
新疆股權投資企業服務中心網站信息顯示,新疆在2010年12月下發了《關于鼓勵股權投資類企業遷入我區的通知》,公司的股權70%以上由自然人持有且自然人承諾選擇新疆作為其個人所得稅繳納地的,在2010年至2020年期間,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此外,遷入的公司符合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政策條件的,遷入時可以直接變更登記為合伙企業;不符合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政策條件的,先辦理公司遷入手續,再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合伙企業。
企業性質從有限公司變更為合伙企業,在減持上市公司股權后可以規避“二次征稅”?,F有稅法規定,減持股權后,有限公司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如果稅后利潤再向個人分配,個人還需再次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而合伙企業不用繳納企業所得稅,僅繳20%的個人所得稅,而且可以享受地方的財政獎勵和返還,減持的整體稅負極大地降低。
綜上,變更公司注冊地及公司性質不失為減輕稅負的一個途徑,但限售股東也應當對該方案的實際運作難度有充分的估計。變更公司的住所、性質會導致公司章程作相應的變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修改公司章程為股東會特別決議事項,需要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此外,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自注銷稅務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在實踐中,由于稅務登記注銷程序比較復雜,一些公司在工商變更登記完成后遲遲不能完成稅務登記變更,嚴重影響公司的日常生產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