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實施管理辦法范文

時間:2023-04-13 08: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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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實施管理辦法

篇1

第一條、為切實保護專利權,規范交易行為,促進專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和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全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包括專利申請實施許可合同,以下簡稱專利合同)的備案工作。

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地方備案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專利合同的備案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讓與人是指訂立專利合同的專利權人或專利申請人或者其他權利人,受讓人是指訂立專利合同的另外一方當事人。

第四條、讓與人應當是合法專利權人或專利申請人或者其他權利人。

一項專利或專利申請有兩個以上的共同專利權人或者專利申請人的,讓與人應當為全體專利權人或專利申請人。

第五條、當事人應當自專利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備案手續。

第六條、已經備案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受讓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專利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前責令被申請人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的申請。

獨占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受讓人可以依法單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排他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受讓人在專利權人不申請的情況下,可以提出申請。

經過備案的專利合同的受讓人對正在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專利侵權行為,也可以依照專利法第57條規定,請求地方備案管理部門處理。

第七條、當事人憑專利合同備案證明辦理外匯、海關知識產權備案等相關手續。

第八條、經過備案的專利合同的許可性質、范圍、時間、許可使用費的數額等,可以作為人民法院、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進行調解或確定侵權糾紛賠償數額時的參照。

第九條、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專利合同。

第十條、訂立專利合同可以使用國家知識產權局監制的合同文本;采用其他合同文本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規定。

第十一條、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辦理專利合同備案的,應當委托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的專利機構辦理。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在國內辦理專利合同備案的,可以委托專利機構辦理。

第十二條、當事人應當依據合同條款,填寫專利合同備案申請表并簽字蓋章。

第十三條、辦理專利合同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各一式兩份:

(一)備案申請表;

(二)合同副本;

(三)專利證書或者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復印件;

(四)讓與人身份證明;

(五)其他文件。

第十四條、當事人提交的各種文件應當使用中文,用A4紙單面打印。提交的文件是外文的,當事人應當在指定期限內附送中文譯文;期滿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

第十五條、下列情況不予備案:

(一)專利權終止、被宣告無效,專利申請被駁回、撤回或者視為撤回的;

(二)未經共同專利權人或申請人同意,其中一方擅自與他人訂立專利合同的;

(三)同一專利合同重復申請備案的;

(四)專利合同期限超過專利權有效期限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第十六條、地方備案部門受理備案申請后,應當按照規定形式及時將備案申請表報送國家知識產權局,確認專利權、專利申請權的法律狀態。

第十七條、對符合要求的專利合同備案申請,地方備案部門在7日內向當事人出具準予備案證明;不符合要求的,向當事人發出不予備案通知。

第十八條、地方備案部門在備案手續辦理完畢后3日內,將其備案意見、當事人提交的申請文件等報送國家知識產權局。

第十九條、國家知識產權局設立專利合同備案數據庫,管理備案數據,并提供公眾查詢。

第二十條、專利合同備案的有關內容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專利登記簿上登記,并在專利公報上公告以下內容:合同案號、讓與人、受讓人、主分類號、專利號、專利申請日、授權公告日、合同性質、備案日期、合同履行期限、合同變更等。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提前解除專利合同的,應當在訂立解除協議后10日內持協議、備案證明和其他有關文件向原備案部門辦理備案注銷手續。

未按期辦理提前解除手續的,原備案繼續有效,直至原專利合同履行期限屆滿。

第二十二條、延長專利合同履行期限的,當事人應當在原合同履行期限屆滿2個月之前,持變更協議、備案證明和其他有關文件向原備案部門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變更專利合同其他內容的,參照前款辦理。

第二十三條、正在履行的專利合同發生專利權轉移的,對原專利合同不發生效力。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專利申請被批準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將專利申請實施許可合同名稱及有關條款變更為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專利申請被駁回或者視為撤回的,當事人應當及時辦理專利合同備案注銷手續。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醫師執業管理,提高醫師素質,保證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醫師定期考核是指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機構或組織按照醫師執業標準對醫師的業務水平、工作成績和職業道德進行的考核。

第三條依法取得醫師資格,經注冊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的醫師,其定期考核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定期考核應當堅持客觀、科學、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第五條醫師定期考核分為執業醫師考核和執業助理醫師考核??己祟悇e分為臨床、中醫(包括中醫、民族醫、中西醫結合)、口腔和公共衛生。

醫師定期考核每兩年為一個周期。

第六條衛生部主管全國醫師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其負責注冊的醫師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機構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或者醫療衛生行業、學術組織(以下統稱考核機構)承擔醫師定期考核工作:

(一)設有100張以上床位的醫療機構;

(二)醫師人數在50人以上的預防、保健機構;

(三)具有健全組織機構的醫療衛生行業、學術組織。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機構名單,并逐級上報至衛生部備案。

第八條考核機構負責醫師定期考核的組織、實施和考核結果評定,并向委托其承擔考核任務的衛生行政部門報告考核工作情況及醫師考核結果。

第九條考核機構應當成立專門的考核委員會,負責擬定醫師考核工作制度,對醫師定期考核工作進行檢查、指導,保證考核工作規范進行??己宋瘑T會應當由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醫學專業技術人員和有關醫療衛生管理人員組成。

第十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委托的考核機構的醫師定期考核工作進行監督,并可以對考核機構的考核結果進行抽查核實。

第三章考核方式及管理

第十一條醫師定期考核包括業務水平測評、工作成績和職業道德評定。

業務水平測評由考核機構負責;工作成績、職業道德評定由醫師所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負責,考核機構復核。

第十二條考核機構應當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醫師。

考核機構可以委托醫療、預防、保健機構通知本機構的醫師。

第十三條各級各類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按要求對執業注冊地點在本機構的醫師進行工作成績、職業道德評定,在《醫師定期考核表》上簽署評定意見,并于業務水平測評日前30日將評定意見報考核機構。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對本機構醫師進行工作成績、職業道德評定應當與醫師年度考核情況相銜接。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按規定建立健全醫德考評制度,作為對本機構醫師進行職業道德評定的依據。

第十四條考核機構應當先對報送的評定意見進行復核,然后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對參加定期考核的醫師進行業務水平測評,并在《醫師定期考核表》上簽署意見。業務水平測評可以采用以下一種或幾種形式:

(一)個人述職;

(二)有關法律、法規、專業知識的考核或考試以及技術操作的考核或考試;

(三)對其本人書寫的醫學文書的檢查;

(四)患者評價和同行評議;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五條考核機構綜合醫療、預防、保健機構的評定意見及業務水平測評結果對醫師做出考核結論,在《醫師定期考核表》上簽署意見,并于定期考核工作結束后30日內將醫師考核結果報委托其考核的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同時書面通知被考核醫師及其所在機構。

第十六條醫師認為考核機構的考核人員與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考核客觀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機構申請回避。理由正當的,考核機構應當予以同意。

考核機構的考核人員與接受考核的醫師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

第十七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向考核機構提供參加考核醫師考核周期內的行政處罰情況。

第十八條在考核周期內,擬變更執業地點的或者有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銷執業證書的醫師,應當提前進行考核。

需提前進行考核的醫師,由其執業注冊所在機構向考核機構報告。

第四章執業記錄與考核程序

第十九條國家實行醫師行為記錄制度。醫師行為記錄分為良好行為記錄和不良行為記錄。

良好行為記錄應當包括醫師在執業過程中受到的獎勵、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務、取得的技術成果等;不良行為記錄應當包括因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規和診療規范常規受到的行政處罰、處分,以及發生的醫療事故等。

醫師行為記錄作為醫師考核的依據之一。

第二十條醫師定期考核程序分為一般程序與簡宜程序。一般程序為按照本辦法第三章規定進行的考核。簡宜程序為本人書寫述職報告,執業注冊所在機構簽署意見,報考核機構審核。

第二十一條符合下列條件的醫師定期考核執行簡宜程序:

(一)具有5年以上執業經歷,考核周期內有良好行為記錄的;

(二)具有12年以上執業經歷,在考核周期內無不良行為記錄的;

(三)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其他醫師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進行。

第五章考核結果

第二十二條考核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績、職業道德和業務水平中任何一項不能通過評定或測評的,即為不合格。

第二十三條醫師在考核周期內按規定通過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或通過晉升上一級專業技術職務考試,可視為業務水平測評合格,考核時僅考核工作成績和職業道德。

第二十四條被考核醫師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結果之日起30日內,向考核機構提出復核申請??己藱C構應當在接到復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醫師考核結果進行復核,并將復核意見書面通知醫師本人。

第二十五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考核結果記入《醫師執業證書》的“執業記錄”欄,并錄入醫師執業注冊信息庫。

第二十六條對考核不合格的醫師,衛生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其暫停執業活動3個月至6個月,并接受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暫停執業活動期滿,由考核機構再次進行考核。對考核合格者,允許其繼續執業,但該醫師在本考核周期內不得評優和晉升;對考核不合格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第二十七條醫師在考核周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機構應當認定為考核不合格:

(一)在發生的醫療事故中負有完全或主要責任的;

(二)未經所在機構或者衛生行政部門批準,擅自在注冊地點以外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進行執業活動的;

(三)跨執業類別進行執業活動的;

(四)代他人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

(五)在醫療衛生服務活動中索要患者及其親友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醫療器械、藥品、試劑等生產、銷售企業或其工作人員給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七)通過介紹病人到其他單位檢查、治療或者購買藥品、醫療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八)出具虛假醫學證明文件,參與虛假醫療廣告宣傳和藥品醫療器械促銷的;

(九)未按照規定執行醫院感染控制任務,未有效實施消毒或者無害化處置,造成疾病傳播、流行的;

(十)故意泄漏傳染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

(十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醫師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監測、報告、調查、處理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十二)考核周期內,有一次以上醫德考評結果為醫德較差的;

(十三)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考核,或者擾亂考核秩序的;

(十四)違反《執業醫師法》有關規定,被行政處罰的。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不按照本辦法對執業注冊地點在本機構的醫師進行工作成績、職業道德評定或者弄虛作假,以及不配合醫師定期考核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經責令仍不改正的,對該機構及其主要責任人和有關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

第二十九條考核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兩個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機構資格。

(一)不履行考核職責或者未按規定履行職責的;

(二)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在考核過程中顯失公平的;

(四)考核人員索要或者收受被考核醫師及其所在機構財物的;

(五)拒絕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監督或者抽查核實的;

(六)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考核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弄虛作假、、、,按《執業醫師法》第四十二條處理。

第三十一條醫師以賄賂或欺騙手段取得考核結果的,應當取消其考核結果,并判定為該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中醫、民族醫、中西醫結合醫療機構中醫師的考核工作由核準該醫療機構執業的衛生或中醫藥行政部門委托符合條件的考核機構按照本辦法組織實施。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所稱業務水平包括醫師掌握醫療衛生管理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應用本專業的基本理論、基礎知識、基本技能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以及學習和掌握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和新方法的能力。本辦法所稱工作成績包括醫師執業過程中,遵守有關規定和要求,一定階段完成工作的數量、質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的情況。本辦法所稱職業道德包括醫師執業中堅持救死扶傷,以病人為中心,以及醫德醫風、醫患關系、團結協作、依法執業狀況等。

第三十四條對從事母嬰保健工作醫師的考核還應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及其實施辦法規定的考核內容。

篇3

關鍵詞:限額設計 石化項目 epc總承包 價值工程

0 引言

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and construction,簡稱epc)總承包模式即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合同約定,承擔工程的設計、采購、施工等工程建設所有階段的全部工作,在約定的合理工期內,最終向業主提交一個滿足合同技術附件約定質量合格的工程項目。在epc總承包模式下,業主一般會按照批準的基礎設計概算控制整個工程總投資,并參照其中各裝置單元建設投資,以合同價格的形式分配給各epc合同包,隨著合同的簽訂,也將投資控制風險轉移至epc承包商。但這并不能完全解除業主在工程總投資超出概算方面的風險,在epc合同的執行過程中及項目的全生命周期內都需要業主做到高效管理、有效控制。而在項目投資影響的諸多因素中,作為龍頭的設計占據著舉足輕重的位置。據統計分析在基礎設計階段,其影響項目投資的可能性為75%~95%;在詳細設計階段,影響項目投資的可能性約為5%~35%。很明顯,在項目作出投資決策后,項目投資控制的關鍵在于施工以前設計階段,限額設計就是設計階段有效的關鍵措施。

所謂的限額設計就是按照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投資估算控制基礎設計,按照批準的基礎設計總概算控制詳細設計施工圖預算,同時各專業要在保證達到施工功能前提下,按所分配的投資限額進行設計,嚴格控制基礎設計和詳細設計的不合理變更,保證總投資限額不被突破。雖然我國很早就在各個行業基建項目提出限額設計,但實際執行情況并不甚理想。這需要業主與設計方共同配合,用有限的資金投入取得最佳的社會及經濟效益。

隨著我國大型工程項目建設經驗的積累,越來越多的工程實行了epc總承包模式后,設計人員已經轉變觀念,具有了經濟意識,會自覺的在合同總價內節省投資。對業主方,epc總承包合同總價內的限額設計對于控制項目總投資意義較小,若控制不善,還會造成運行費用的增加,這就需要業主項目管理團隊在推行限額設計時采取切實有效的管理措施,做好推行限額設計的技術基礎性工作,加強限額管理,實行對設計階段工程造價的有效控制。

1 做好基礎設計階段限額管理

實行epc總承包模式后,在不產生合同變更的條件下,進入詳細設計階段時總的投資費用已基本確定,這就要求在此合同模式下詳細設計階段的限額設計預前管理。其中首要手段就是做好對整個項目投資影響最大的基礎設計階段限額管理。

1.1 將審定的可行性研究階段的投資估算及工程量進行投資分解,按照各單位工程或專業工程劃分,設立限額設計目標。限額設計的目標體現了設計標準、規模、原則的合理確定及有關概預算基礎資料的合理取定,通過層層分解,實現了對投資限額的控制與管理,也就同時實現了對設計規模、設計標準、工程數量與概預算指標等各方面的控制。為配合限額設計目標的完成,設定技術上不應突破的限制值,編制項目工程統一規定,對于主要的技術要求、選材標準、配置要求做出限制,并在設計過程中嚴格執行。

1.2 因在限額設計中技術處于主導地位,經濟處于支配地位,基礎設計中要重視方案選擇,對于可行性研究階段未落實的技術方案進行多方案比選、細化。推行價值管理,利用價值工程原理v=f/c,合理分析各種方案的功能評價值(f)、充分分析全生命周期成本(c)、綜合評價功能價值(v),以最低的總成本、可靠的實現項目的必要功能,從而保證限額設計的有效實施。

1.3 從本質上講,限額設計就是控制工程設計標準、控制總的工程量。在基礎設計階段,應根據《石油化工裝置基礎工程設計內容規定》shsg-033-2003的深度提交設計文件及工程量清單,其中的工程量表要求設計單位造價專業人員會簽,讓造價人員及早參與到設計過程中,將技術和經濟有機的結合起來,及時對工程造價進行分析對比,能動地影響設計。從而保證用于epc總承包招標的基礎設計文件深度滿足招標要求并做到盡可能完善,同時編制的概算盡可能詳實,對后續的項目執行具有切實的指導意義。

2 控制詳細設計階段合同變更

采用epc總承包合同模式之后,投資額以合同總價的形式轉移至epc總承包商方面。故在epc總承包商招

及合同執行過程中,做好合同變更的預防及控制工作。在此階段,業主的限額設計管理主要體現在設計變更的管理控制方面。通過對設計變更的有效控制,一方面避免引起過多的合同變更,直接影響項目總投資,一方面對附帶合同變更的設計變更做到技術可行,經濟合理。

2.1 在招標階段,通過技術與經濟的多方面權衡,綜合評比技術標書和商務標書,選擇最優投標方案,減少因合同本身造成的詳細設計階段非技術性合同變更。

2.1.1 加強投標文件中缺項、漏項的評審:若投標文件中產生的缺項、漏項不會使整個投標報價低于成本,投標人在澄清、說明和補正中已承認并承諾由其承擔該漏項費用,可將該項對應的所有報價中最高報價計人其評標價中,但如中標,該費用不予增加。避免合同簽訂后出現合同糾紛,引起費用增加。

2.1.2 加強投標技術文件中工程量及計費價格的評審。審查投標技術文件中工程量是否與招標文件、基礎設計文件中的工程量對應,單價的取費是否合理。防止降低工程量,而大幅提高單價現象的出現。便于執行過程中出現合同變更時,控制總變更費用。

2.2 在詳細設計開始前,做好設計輸入、邊界條件的落實及工程統一規定更新維護,減少因業主輸入條件變化、業主工程標準調整引起的合同變更。這也是業主限額設計管理的基礎性工作。

根據統計數據表明,由設計直接原因引起的變更占34%;根據現場實際情況進行調整、補充、修改的占22%;由于設備提資有誤,造成現場到貨設備與設計不符發生的變更占18%;由于業主根據生產需求和使用條件提出的變更占13%;由于材料采購原因引起的變更占9%;由業主根據國家規定、企業統一要求提出的變更占4%,其中業主方提出變更的占到了17%。誠然,業主方引起的設計變更,可能節省投資費用,也可能造成投資增加,從而對限額設計帶來負面影響。一般情況下,設計變更是不可避免的,但不同階段的變更,其費用損失相差很大。變更發生的越早,損失越少。在epc合同模式下,業主提起的變更會直接引起合同變更,對于項目投資帶來負面影響。在不可避免的情況下,就需要在詳細設計開始前或者初期在基礎設計文件的基礎上校核全廠系統、各專業界區條件,項目主要工藝物料、蒸汽、水平衡,維護更新項目工程統一規定,并通過設計開工會調整確定輸入條件、工程設計標準,將變更損失降低至最低。

2.3 在詳細設計過程中及現場施工階段,做好設計變更的控制管理。即使業主2.2條內容做的多么充分,工程實施過程中也難免出現各式各樣的設計變更。因設計處于龍頭位置,多數的合同變更是由設計變更引起的,對此階段設計變更的辨別、評估分析,控制設計變更數量是業主的限額設計管理的關鍵。

首先,對此階段的設計變更進行技術審查,防止epc總承包商設計冒進,保證工程質量。在epc承包商內部費用控制指標的限制下,各專業會按照標準規范的底限進行設計,原本標準規范就是一個最低標準,僅能夠滿足標準規范稱不上一個好的工程設計,這需要在設計變更的審查中注意業主工程統一規定的落實。此審查原則對詳細設計圖紙同樣適用,從而保證建設工程滿足合同要求的相關指標,并最大限度保證質量的優越。

對于重大設計變更,在技術方案可行性審查的基礎上,還需要對設計變更的影響范圍進行判定,控制變更范圍,減少聯鎖反應。同時要求承包商提供變更建議方案,補充說明技術經濟優選的過程。epc總承包合同不像epc/turn key合同對試運行承擔全部責任,epc總承包商在試運行階段僅承擔技術服務。在設計變更的審查中要注意防止通過設計變更將建設成本轉移至試運轉費用及生產成本。通過價值工程分析,全生命周期內分析成本,擇優選用變更方案。

其次,評估設計變更是否存在引起合同變更的風險。對具有合同變更潛在風險的設計變更,首先對業主合同管理部門進行合同變更預警;同時要求承包商編制詳細的合同變更建議方案。在合同變更建議方案中要明確變更內容、變更帶來的對質量、進度、費用的影響。由業主方對合同變更建議方案進行評審,包含上述設計變更的技術審查。以合同約定的技術質量要求及項目工程統一規定約定的標準為準則,從技術、經濟兩個方面進行充分論證,確定是否實施變更。一般情況下,應將總的合同變更費用控制在該裝置單元建設投資或者epc合同價格的10%以內。

3 做好項目統籌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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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性的石油化工項目,會有多個裝置單元組成,考慮承包商工作負荷,會對整個項目進行合同包劃分,由不同的epc承包商來承建。另外,眾所周知,項目管理的三大要素,質量、進度、費用是相輔相成的,若一味強調進度,會同時帶來費用的大幅增加。這就需要業主方制定項目總體計劃,根據開試車計劃安排,有序設置各epc總承包合同的完工時間。避免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因強調進度而造成合同價格或設計變更甚至合同變更的增加。若進度計劃要求不合理,承包商會在投標報價階段加入相應的風險費用,如在條件不充分的情況下,通過保守設計來保證進度,而這些成本無疑會轉嫁至投標階段的報價中,從而保證承包商的收益。這樣會反過來影響基礎設計階段工程量清單,造成本文1.3條所要求的工程量清單無實際參考意義,同時會帶來2.1.2條招評標時的風險。

4 結語

設計階段的投資控制是建設項目全過程投資控制的重點、關鍵環節,但在epc合同模式下,業主不能過多的干預承包商的工作,且承包商追求利益最大化,業主在此階段的設計投資控制處于被動階段。故需要將管理中心前移,利用限額設計落實基礎設計深度及工程量、概算準確度,同時在epc階段,對于設計方案、設計變更等重大事項、關鍵節點利用價值工程進行限額設計管理。

隨著我國大型項目越來越多的實行epc合同模式,業主在轉移投資控制風險的同時,也需要注重管理的針對性,利用限額設計提高項目投資管理成效,使項目總投資處于業主的有效控制之下。

參考文獻:

[1]張寶軍,李合成.限額設計與工程造價控制.安陽工學院學報.2009(4).

[2]王永平.業主在工程設計階段投資控制研究.商品與質量.2011(4).

[3]陳峰.價值工程在工程中項目中的應用.山西建筑.2012(2).

篇4

全民所有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人數和工資總額計劃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全民所有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人數和工資總額的計劃管理,強化政府人事部門宏觀調控職能,使計劃管理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全民所有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人數和工資總額計劃(以下簡稱計劃),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國家勞動工資計劃中單列,由各級政府人事部門負責編制和管理,實行統一計劃,分級管理。

第三條  計劃管理范圍是:

(一)各級國家機關、政黨機關、社會團體;

(二)上述機關、團體所屬的事業單位;

(三)國家規定的其他應納入機關、事業單位計劃管理的部門和單位。

第四條  計劃工作的基本任務:

(一)貫徹執行計劃期黨和國家提出的政治、經濟、社會發展任務和重大方針政策。

(二)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要求,編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人數、工資總額的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合理確定機關、事業單位的職工人數和工資總額增長幅度。

(三)貫徹按勞分配原則,合理確定調整部門、地區以及各類人員之間的工資關系。

(四)按照節約、高效的原則,合理配置人力資源,調整職工隊伍的布局和結構,促進人才合理流動。

(五)根據經濟體制和政治體制改革的要求,不斷改革和完善計劃管理體制。

第二章  計  劃  指  標

第五條  計劃由下列主要指標構成:

(一)基期末預計到達數;

(二)計劃期計劃增加(減少)數;

(三)計劃期末計劃到達數。

第六條  計劃期職工人數增減包括:

(一)新增職工:

1.國家統一分配的人員;2.社會招收人員;3.調入人員;

4.成建制劃入的人員;5.其他人員。

(二)減少職工:

1.自然減員減少的人員;2.調出人員;3.成建制劃出的人員;4.其他人員。

第七條  計劃期工資總額增減包括:

(一)新增工資總額:

1.增加職工增資;2.轉正定級增資;3.工齡、教齡、護齡津貼增長;

4.國家統一安排的新增工資項目;5.上年增資項目翹尾;6.晉職晉級增資;

7.增加獎金;8.成建制劃入的工資額;9.國家規定的其他項目。

(二)減少工資總額:

1.減人減少工資;2.掉尾工資;3.減補員工資差額;

4.超編制單位的工資核減;5.成建制劃出的工資額;6.其他。

第三章  計劃編制

第八條  編制計劃須具備下列資料:

(一)基期計劃執行情況;

(二)基期和計劃期國民生產總值、國民收入、社會總產值、社會勞動生產率、工業企業全員勞動生產率預計到達數和計劃數;

(三)基期和計劃期社會商品零售物價指數、職工生活費用價格指數預計到達數和計劃數;

(四)基期城鄉居民生活水平變動情況及計劃期國家提高城鄉居民生活水平的有關政策、措施;

(五)計劃期各項事業發展計劃、重點發展領域及有關政策規定;

(六)就業結構及職業需求結構與數量;

(七)財政收支情況;

(八)行政事業經費開支情況;

(九)機構、編制定員情況;

(十)新增勞動力資源,特別是干部資源狀況及可供機關事業單位利用程度。

第四章  計  劃  報  批

第九條  報批計劃按下列程序和要求進行;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的人事部門,根據人事部提出的編制計劃的指導原則和政策,按照國家下達的控制數字和表式要求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在計劃部門的指導下,經過科學的預測分析自下而上地編制計劃草案,并附文字報告和詳細說明,于每年九月底以前報送人事部。同時,抄送同級計劃、勞動部門。

(二)人事部在匯總、審核各地區、各部門計劃草案的基礎上,經過綜合平衡,提出分地區、分部門計劃建議方案。

(三)人事部通過一定形式聽取地區、部門意見后,對計劃建議方案進行必要的調整,按要求時間報國家計委,同時抄送勞動部,由國家計委綜合平衡后,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

第五章  計劃的下達和調整

第十條  各地區、各部門在接到人事部下達的計劃后,應盡快將計劃逐級下達到基層。

第十一條  各級人事部門在下達計劃的同時,應將計劃抄送同級計劃、勞動部門和有關開戶銀行。

第十二條  各地區、各部門在執行計劃過程中,如發現計劃與實際不符確需調整計劃時,應于當年八月底前向人事部提出調整計劃的報告,人事部應及時批復。未經人事部批準,不得自行修改計劃。

第六章  計  劃  管  理

第十三條  凡屬本辦法《第七條》和《第八條》規定增加的職工和工資,均應納入計劃管理范圍。未經國家核準不得超計劃增人、增資。

第十四條  根據編制定員確定增人指標。凡已滿編或超編的單位,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一律不分配增人指標。確需增人時,須先申請增加編制。超編單位要逐年核減其職工人數和工資總額。

第十五條  中央、國務院駐地方的機關和事業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和國家規定接收軍隊轉業干部和城鎮復退軍人時,其勞動指標由當地予以劃撥。

第十六條  國家下達的年度計劃指標(含自然減員指標)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跨年度使用。

第十七條  補充自然減員指標,由各地區、各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

第七章  計劃的監督與檢查

第十八條  各地區、各部門的人事部門應根據計劃指標,對計劃執行情況定期進行檢查與考核,發現問題及時解決。每年集中檢查兩次:第一次在第三季度;第二次在下年的第一季度。每次的檢查結果(附詳細說明),以書面形式報送人事部。

第十九條  各級人事計劃部門,要制定具體指標,定期對下級人事計劃部門的工作進行考核和評估。

第二十條  必須維護計劃的嚴肅性。充分發揮審計、銀行等部門的監督作用。對于亂開口子,超計劃增人增資的地區、部門,除在安排下年度計劃時,相應核減其指標外,還應視情節輕重對責任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對嚴格執行國家計劃、成績顯著的單位,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八章  計  劃  統  計

第二十一條  統計資料是編制計劃的重要依據,統計是檢查和控制計劃執行情況的重要手段。各級人事部門必須按照有關規定,準確、全面、系統地搜集、整理和分析統計資料,并及時報送有關部門,為研究問題,制定政策、指導工作提供依據。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各地區、各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篇5

    現將國務院一九八三年八月十七日國發〔1983〕128號文批準的《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和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司法部、國務院僑辦聯合發的《關于駐外使領館處理華僑婚姻問題的若干規定》轉發你處,請轉發所屬辦理涉外公證的公證處,供辦證時參考。

    附件一:民政部關于頒布《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的通知

    (1983年8月26日、民〔1983〕民9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國務院已于一九八三年八月十七日國發〔1983〕128號文批準,現予頒布實行。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

    一、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包括常駐我國和臨時來華的外國人、外籍華人、定居我國的僑民)在中國境內自愿結婚的,男女雙方當事人必須共同到中國公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二、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本規定的有關條款。

    三、申請結婚登記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須分別持有下列證件:

    甲、中國公民:

    (一)本人的戶籍證明;

    (二)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下同)、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乙、外國人:

    (一)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

    (二)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

    (三)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丙、外國僑民:

    (一)本人護照或代替護照的身份、國籍證件(無國籍者免交);

    (二)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

    (三)本人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婚姻狀況、職業、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此外,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還須提交婚姻登記機關指定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四、下列中國公民不準同外國人結婚:

    (一)現役軍人、外交人員、公安人員、機要人員和其他掌握重大機密的人員;

    (二)正在接受勞動教養和服刑的人。

    五、凡證件齊全、符合本規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可持證件和男女雙方照片,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經婚姻登記機關審查了解,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本規定的準予登記,一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發給結婚證。結婚證須貼有男女雙方當事人照片,并加蓋辦理涉外婚姻登記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專用章(鋼?。?。

    六、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華要求離婚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有關規定,向該管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要求復婚的,按結婚辦理。

    七、申請結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應向婚姻登記機關交納婚姻證書工本費和登記手續費。所需翻譯費由本人自理。

    八、本規定經國務院批準后施行,過去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附件二:關于駐外使領館處理華僑婚姻問題的若干規定

    (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司法部、國務院僑務辦公室  1983年11月28日、(83)部領二字第261號)

    近年來,居住在國外的中國公民要求辦理結婚和離婚登記的案件日益增多。受理這類案件時,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并照顧到他們居住在國外的實際情況,加以妥善處理。為此特作如下規定:

    一、華僑結婚

    1.為了方便華僑在居住國結婚,我們鼓勵華僑按居住國的法律在當地辦理結婚登記或舉行結婚儀式。如當地有關當局為此征求我駐外使領館的意見,可按以下原則處理:

    (1)如該婚姻符合我國婚姻法的規定,我可應其要求用口頭表示或書面證明:

    “×××與×××申請結婚,其婚姻的締結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關于結婚的規定”。

    (2)如該婚姻除年齡和禁止近親通婚的規定外,其他均符合我婚姻法的規定,我也可應其要求,根據情況用口頭表示或書面證明:

    “鑒于×××與×××已在××國定居,如××國有關當局依照當地法律準許他們結婚,我們不表示異議”。

    (3)目前有些使領館應駐在國有關當局的要求,為合乎本條(1)、(2)情況的婚姻出具的證明,雖同上述兩種證明的措詞不一致,但如它符合我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并已為駐在國有關當局所接受者,可將所出具證明的格式和案例報外交部領事司轉民政部民政司備案后,仍按過去慣用格式辦理。

    (4)如該婚姻違反我婚姻法關于禁止干涉婚姻自由和禁止重婚的規定,我既不能承認該婚姻為有效,也不能為其出具任何證明。

    (5)華僑與外國人(包括外籍華人)申請結婚登記,我使領館不受理。如當地有關當局要求我使館出具證明時,我可根據情況用口頭表示或書面證明:

    “中國籍人×××與××國籍人×××申請結婚,我們不表示異議”。

    2.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結婚申請,我使領館不宜受理:

    (1)駐在國法律不承認外國使領館辦理的結婚登記為有效;

    (2)不符合我婚姻法關于結婚的規定。

    3.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均是華僑,且符合我婚姻法的規定者,如駐在國法律允許,雙方又堅持要我使領館為其辦理結婚登記的,我使領館可以為其辦理結婚登記,并頒發結婚證書。如駐在國有關當局要求,我也可為該證書出具譯文,并證明其與原本相符。

    二、華僑離婚

    1.鑒于離婚案件比較復雜,我駐外使領館原則上不受理華僑申請離婚的案件。

    2.夫妻一方居住在國外,另一方居住在國內,如雙方自愿要求離婚,對撫養子女、贍養父母和處理財產等均無爭議,可按我國婚姻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在國內一方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離婚手續。如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或雙方對離婚有爭議,不論那一方提起訴訟,均應向國內一方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如居住在國外的一方已向居住國法院起訴,居住國內一方可根據情況采取必要的法律步驟。對此,我駐外使領館應給予必要的協助。

    3.夫婦雙方均是居住在國外的華僑,他們要求離婚,原則上應向居所地有關機關申請辦理離婚手續。

    如他們原先是在國內辦理結婚登記的,現因某種原因,居所地有關機關不受理時,雙方可以回國向原結婚登記機關或結婚登記地人民法院申辦離婚。如雙方因特殊情況不能回國時,當事人可辦理授權委托書,委托國內親友或律師為人代為辦理,并向國內原結婚登記機關或結婚登記地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由該登記機關辦理或人民法院審理。委托書和意見書均須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我駐外使領館認證。上述委托書和意見書也可由我駐外使領館直接公證。如他們原在我駐外使領館登記結婚的,申請離婚的,雙方無爭議的,可向原經辦結婚登記的我駐外使領館辦理離婚手續;雙方有爭議的,則應向出國前最后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如已遷居其他國仍按以上規定辦理,但有關法律文書需經居住國公證機關公證,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如已回國定居,其離婚申請則向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

    如他們原是在外國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或舉行結婚儀式的,他們的離婚案件國內不受理。如他們已回國定居而要求離婚,應向其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

    4.居住在國外的華僑與其配偶(包括居住在國內的中國公民)經居住國法院判決離婚的,如當事人雙方對判決無異議,我可不干預。如該判決不違反我婚姻法的基本精神,當事人雙方對該判決又無異議,我也可承認它對雙方當事人在法律上均有拘束力。如該判決書要在我國內執行,應根據我國民訴法第204條的規定進行審查。

    5.夫妻雙方現均系外籍華人,或一方系華僑另一方現系外籍華人,要求離婚,應向居住國有關機關申請辦理離婚手續。我駐外使領館一般不予受理。如他們原先是在中國或我駐外使領館辦理結婚登記的,現因某種原因,居住國有關機關不受理時,我駐外使領館可參照處理華僑離婚案件的規定精神予以受理。

    6.華僑因離婚受到不公正的對待或不應有的損失時,使領館為維護華僑的正當權益,應視具體情況,予以關心并采取適當措施。

    三、凡本規定未涉及的較復雜的婚姻案件仍請逐案報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和外交部審批處理。

篇6

    最近北京市人民政府又了1992年第11號令《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辦法》,進一步理順了城鎮土地管理體制?!掇k法》規定,市土地管理局依法對全市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監督檢查,并辦理未開發使用的土地出讓工作;市房地產管理局對已經開發使用的城鎮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監督檢查,辦理已經開發使用的城鎮建設用地的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工作和辦理未開發土地出讓后的轉讓、出租、抵押、終止工作。

    我們認為,北京市對城鎮土地的管理體制比較符合城鎮建設和房地產業發展的客觀規律,有利于促進房地產業的發展,為城市建設積累更多的資金,加快改善投資環境?,F將《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辦法》,轉發給你們,供參閱。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適用《條例》和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鎮國有土地,是指本市城區、近郊區、遠郊區的城鎮(指建制鎮,下同)、工礦區范圍內屬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簡稱土地)。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均可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土地開發、利用、經營。

    第四條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土地使用者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應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  市土地管理局依法對全市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監督檢查;已經開發使用的城鎮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由市房地產管理局按照本市土地管理的統一規定和要求,進行監督檢查。

    未開發使用的土地的出讓工作,由市土地管理局辦理,出讓后的轉讓、出租、抵押、終止工作,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辦理;已經開發使用的城鎮建設用地的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工作,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辦理。

    第二章  土地使用權出讓

    第七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的位置、面積、用途、期限和其他條件,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職責,分別由市土地管理局、市房地產管理局會同市計劃、規劃、建設管理部門共同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分別由市土地管理局、市房地產管理局實施。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出讓合同。出讓合同由市土地管理局或市房地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出讓方)按照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第九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按照《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不同用途的不同年限執行。

    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采取協議、招標、拍賣方式。

    第十一條  協議出讓程序:

    一、出讓方向預期受讓者提供出讓地塊的有關資料和文件。

    二、預期受讓者取得資料后,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出讓方提交包括土地開發建設方案、出讓金數額及付款方式等內容的文件。

    三、出讓方接到第二項規定的文件后,應當在30天內答復。

    四、經過協商達成協議后,出讓方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出讓合同,并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定金。

    五、土地使用者支付出讓金后,向土地管理局或房地產管理局辦理使用權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

    第十二條  招標出讓程序:

    一、出讓方應當在確定的投標日期3個月前向投標者發出招標書、招標文件及有關資料。

    二、投標者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將密封標書投入指定的標箱,標書內容應當包括土地開發利用方案、出讓金數額、付款方式等。

    三、投標者按照規定的日期、地點、金額、方式交付保證金。未中標者,保證金如數退還。

    四、由出讓方會同有關部門聘請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主持開標、評標和決標。

    不具備投標資格者的標書,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書以及超過投標截止日期送達的標書無效。

    評標委員會對有效標書進行評審,決定中標者,并簽發決標書。土地管理局或房地產管理局向中標者發出中標證明書。

    開標、評標、決標,應有市公證處參加并出具公證書。

    五、中標者在規定日期內持中標證明書與出讓方簽訂出讓合同,并支付定金。中標者原交付的保證金可抵充定金。

    六、中標者支付出讓金后,向土地管理局或房地產管理局辦理使用權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

    第十三條  拍賣出讓程序:

    一、出讓方應當在確定的拍賣日期3個月前公告拍賣地塊的位置、面積、規劃用途、使用年限、索取有關資料的日期和進行拍賣的地點、日期。

    二、參加競投者應當在拍賣日期前3日內到土地管理局或房地產管理局領取有統一編號的應價牌。自制應價牌者,競投行為無效。

    三、拍賣時,主持人公布底價后,競投者以舉牌方式應價,價高者得。

    四、競投得中者應即與出讓方簽訂出讓合同,交付定金。當時不能交付定金的,由土地管理局或房地產管理局處5000元以下罰款。

    五、土地使用者按應價數額支付出讓金后,向土地管理局或房地產管理局辦理使用權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

    土地使用權拍賣,應有市公證處參加并出具公證書。

    第十四條  土地管理局或房地產管理局以協議、招標、拍賣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應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提供下列資料。

    一、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圍、面積及地籍圖。

    二、土地的規劃用途和建筑容積率、密度、凈空限制等項規劃要求。

    三、建設項目的完成年限,必須投入的建筑費用和發展面積的最低限度。

    四、環境保護、綠化、衛生防疫、交通和消防等要求。

    五、市政公用設施現狀和建設計劃或設計要求。

    六、地塊的地面現狀。

    七、出讓的形式和年限。

    八、出讓金的付款方式和要求。

    九、土地使用者的義務和有關的法律責任。

    十、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五條  土地使用者不按規定支付全部出讓金,或出讓方未按合同規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另一方有權依照《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六條  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合同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開發、利用、經營土地。

    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由土地管理局或房地產管理局依法予以糾正,并可根據情節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直至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七條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應當經土地管理局或房地產管理局和城市規劃管理局批準,依法重新簽訂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

    第三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

    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也隨之轉讓。

    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用地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第二十條  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應到房地產管理局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房地產管理局批準,并辦理過戶登記。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后,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辦法第十七條辦理。

    第四章  土地使用權出租

    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應當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合同不得違背法律、法規、規章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租。

    第二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后,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第二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出租,出租人應當到房地產管理局辦理登記。

    第五章  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二十六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違背法律、法規、規章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用地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第二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或因債務清償及其他原因抵押權消滅的,應當向房地產管理局辦理登記。未辦理登記的,抵押無效。

    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應當向房地產管理局辦理過戶登記。

    第六章  土地使用權終止

    第二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向原發證機關交還土地使用證,并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條  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的,應當在期滿前6個月內提出申請,并依法重新簽訂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向土地管理局或房地產管理局辦理登記。

    第七章  劃撥土地使用權

    第三十一條  符合《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經土地管理局或房地產管理局批準,并同出讓方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可以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轉讓、出租、抵押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

    第三十二條  對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由房地產管理局依法沒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據情節處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依法繼承的,繼承人應到土地管理局或房地產管理局辦理登記。

篇7

經第25次市長辦公會議批準,現將市房地局《關于對依法征用、劃撥、出讓后的閑置土地進行處理和利用的意見》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貫徹執行。

關于對依法征用、劃撥、出讓后的閑置土地進行處理和利用的意見(市房地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全文為加強對本市建設用地的管理,配合房地產開發市場清理整頓,根據國家及本市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現就依法處理和利用1997年10月1日前以劃撥或出讓方式取得的,至1998年9月30日未按規定期限開發利用的國有建設用地,提出如下意見:

一、關于閑置土地的認定凡在1997年10月1日前以劃撥或出讓方式取得的,至1998年9月30日尚未開發利用的國有建設用地(包括征用集體土地和存量國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閑置土地:

(一)征用的集體土地,全部或部分征而未用,自政府批準文件下發之日起滿1年的;或實施土地平整、“三通一平”等基礎設施建設后,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的;

(二)劃撥的國有土地,全部或部分撥而未用,自土地管理部門《建設用地批準書》頒發之日起滿1年的;或實施地上物拆遷后,未動工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的;

(三)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超過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期限,未動工開發滿1年的;

(四)土地管理部門依法認定的其它閑置土地。

二、關于閑置土地的處理

    (一)對閑置期不滿2年的,征收土地閑置費用,并限期開發建設。

新征集體土地閑置的,每年征收相當于同類土地年產值5倍的土地荒蕪費;出讓土地閑置的,每年征收相當于土地出讓金15%的土地閑置費。土地閑置費由用地單位按月交納,逾期不交納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1‰的滯納金,直至動工開發或收回土地使用權。土地閑置費由原土地審批部門收取。屬于市房地局收取的,市房地局也可以委托區、縣房地局代收。土地閑置費收取后,全額上交市房地局,由市房地局統一上繳市財政局。

(二)依法認定閑置期滿2年的,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1.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土地閑置期滿2年的,土地使用權依法無償收回。經土地管理部門認定后,對其地上物、附著物給予適當補償;

2.以出讓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土地閑置期滿2年的,土地使用權依法無償收回。受讓方對土地有其他投入的,經土地管理部門認定后,給予適當補償。

(三)閑置土地的具體處理辦法。

1.以征收土地閑置費并限期開發建設方式處理的,由土地管理部門核發《繳納土地閑置費(荒蕪費)通知書》,并商有關部門核發《限期動工開發通知書》,用地單位應在規定期限內動工開發,并按規定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土地閑置費。

2.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方式處理的,由土地管理部門核發《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撤銷用地批文,收回《城鎮建設用地批準書》,廢止《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注銷《國有土地使用證》。同時,土地管理部門通知計劃、規劃、建設等有關部門撤銷相應的批準文件。

三、關于閑置土地的利用閑置土地使用權收回后,土地納入市政府土地儲備計劃,經市政府批準,按下列辦法利用:

(一)對具備出讓條件的,由原土地審批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適時進行出讓。對條件成熟的,應實行招標、拍賣。

(二)對暫不具備出讓條件的,可安排臨時用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耕地,可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其他新征土地也應盡可能繼續耕種、復耕;未拆遷用地,應維持現狀使用。

(三)臨時使用的閑置土地,經市政府批準,重新安排建設項目或出讓時,其臨時用地單位應在規定期限內騰退并無償交回,市、區縣政府及新的用地單位對臨時用地使用者不作補償。

四、關于閑置存量自有用地的處理和利用原用地單位以存量自有劃撥土地與他人聯合開發建設(一方出地,一方出資),并已于1997年12月1日前取得計劃部門自建或聯建立項后,至1998年11月30日未動工開發建設的,須在本意見實施之日起1年內到市房地局辦理用地審核手續;逾期不辦的,認定為閑置土地,依照本意見的規定處理和利用。今后,此類項目立項后滿1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視為閑置土地。

五、處理和利用閑置土地的工作部署

    (一)為了加強對本市閑置土地處理和利用工作的領導,成立北京市閑置土地處理和利用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汪光燾同志擔任組長。領導小組成員由市計委、市建委、市規劃局、市財政局和市房地局等部門有關領導組成。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房地局,辦公室主任由柴俊彝同志擔任。清理閑置土地工作結束后,領導小組自行撤銷。

(二)結合本市房地產開發市場清理整頓,由市房地局會同有關部門對閑置土地處理和利用的意見進行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各區、縣房地局按照市房地局的統一部署,負責本區、縣閑置土地的清理調查并就處理和利用提出意見,報市房地局審批。具體工作從1999年1月1日起至1999年12月31日止,分三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為動員和公告階段(1999年1月1日至1999年1月31日)。在市政府召開房地產開發市場清理整頓動員會后,由市房地局向社會公告,公布舉報電話,要求屬于閑置土地的用地單位在3個月內向用地所在區、縣房地局申報閑置土地情況,逾期不申報的,政府依法無償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篇8

近年來,廣深公司每年需要完成大中修工程和通行養護費預算項目的合同簽訂多達160多個合同,招標項目在110多項以上,預算審核文件、招標文件、變更費用增加文件等上報董事會文件多達90多份。我部平均兩天簽訂一份合同、三天完成一個項目的招標、四天上報一份董事會文件。經統計,2011年至今(截止2013年8月31日)公司共簽訂新建擴建及大中修改善工程類合同435份,合同總金額16.57億元。新建擴建及大中修改善工程招議標及合同履行情況較好,未出現不合規和糾紛事件,各個項目的招標及合同簽訂等手續規范,材料齊全。

2規范招標工作的保障體系建設情況

我部門自2007年成立之日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公路養護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規定》、廣東省交通集團有限公司《高速公路養護管理辦法(暫行)》,廣東省公路建設有限公司《高速公路養護管理辦法》、廣東省公路建設有限公司《高速公路養護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法律、規章、制度陸續修訂下發了廣深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維修養護工程管理辦法》、《維修養護工程招標管理辦法》、《維修養護工程合同管理辦法》、《維修養護工程變更管理辦法》《維修養護工程結算操作細則》等,嚴格規范招投標活動、嚴格合同會簽制度、嚴格合同履行跟蹤管理制度、嚴格合同專人負責管理制度。且明確了招標職責,為各項工程招標的規范化提供了制度保證。2012年底,我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2012年《廣東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標文件范本》、《廣東省交通集團有限公司高速公路建設項目施工招標評標管理暫行辦法》和《廣東省公路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實施細則》,結合廣深高速項目規模大小不一、工程類型多、工期短、邊通車邊施工等特點,為了更好的依照國家頒布的相關法律法規在公平、公正、公開的前提下有序、全面、高效、細致、周詳的開展維修養護工程項目的招投標管理工作,建立完善了《廣深高速公路專項工程招標文件范本》、《廣深高速公路檢測類招標文件范本》、《廣深高速公路日常維修養護招標文件范本》、《廣深高速公路設備采購招標文件范本》、《廣深高速公路監理招標文件范本》等模塊。對各項條款進行審核、審核、再審核,力求做到細致、周詳,投標邀請書、投標人須知表、標書格式要求等招標文件組成資料力求做到全面、完整,避免遺漏。

3為規避法律風險采取的防范措施

在招標、簽訂合同和履行過程中,為有效規避風險,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1)針對“合同主體不適格法律風險”

在招標階段,嚴格審查對方的主體資格、資信等級及履約能力。經股東雙方同意建立合格的“投標單位名單庫”,每兩年對入庫的各投標單位必須具備經過年檢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在有效期內的安全許可證和法人授權委托書等證件進行一次年度審查。合同洽談時工作人員負責審查對方單位的營業執照和法人授權委托書等材料。人洽談合同的,要求對方提供法人代表授權委托書或所在單位開具的介紹信,并嚴格審查。

(2)針對“合同文本不明確法律風險”

嚴格合同會簽制度。為提高工作效率預防合同法律風險及公司項目實際情況,編制了《廣深高速公路專項工程施工合同》、《廣深高速公路日常維修保養工程(含中央分隔帶及邊坡綠化)合同協議書》、《廣深高速公路機電設施日常維修及搶修工程承包合同》、《廣深高速公路供電運行維護工程合同》、《廣深高速公路收費亭搶修工程承包合同》、《廣深高速公路工程設計合同》、《廣深高速公路工程檢測合同》、《廣深高速公路空調機保養維修合同》、《廣深高速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承包合同》、《廣深高速公路設備采購項目合同》等十個合同模版,以上所有合同條款均通過律師事務所的法律審查,對可能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國家產業政策的條款做了相應修改。同時每項合同文本起草后,工作人員將書面、電子版同時經過項目主管部門、合約預算部、財務、分管領導、總經理等進行會簽,會簽無異議后方可加蓋合同專用章。會簽制度的實施對于合同文本可能存在的不合理、不嚴密、不完整、不明確、表述不當等能夠及時予以預警和糾正。

(3)針對“簽署行為不當法律風險”

嚴格按照廣深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維修養護工程招標管理辦法》、《維修養護工程合同管理辦法》的文件要求簽署各項合同;明確合同會簽的流程,杜絕管理不當造成的法律風險;同時在合同各頁碼之間加蓋騎縫章,防止合同簽署后被篡改。

(4)針對“證據意識缺乏,證據保全不力法律風險”

我部指定專人負責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對合同的初步確定、談判、擬定合同文本、審核、正式簽署、分送相關部門、履行、變更、終止、糾紛處理、歸檔保管的整個合同管理過程的各種文件和資料嚴格注意保全和收集。對事實的認可、數量的確認、單價的核準、金額的確定的材料同合同一起嚴格予以歸檔保存。

(5)針對“債權債務清理不及時法律風險”

嚴格合同履行結束后付款制度,同時,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跟蹤管理,對于各種債權和債務嚴格按照合同文本的約定予以清理,對于出現債權不能得以實現的,嚴格在法律保護期限內予以主張。

(6)針對“其他法律風險”

合同簽訂嚴格按照公司財務部門要求,采用對方履行結束后付款的方式,防范對方履行不力或喪失履行能力帶來的法律風險,對于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的,及時在法律保護的期限內主張權利;已簽訂的合同原則上不予變更,確需變更的,明確合同變更的相關負責人,履行合同管理的一切程序;采取指定專人負責合同的日常保管,明確合同借閱的審批程序,防范合同泄密風險。

4新建擴建及大中修改善工程招議標管理過程中存在問題及改進措施

篇9

有效地調動項目參與各方的力量,對群體建設工程項目進行集成化管理,提高項目執行效率,向投資方提供價值最大化的項目產品是項目管理者應盡之責。

關鍵詞:項目集成化探索

浙江新農都物流中心項目總征地面積438.57畝,代征用地面積(含代征道路)86.51畝,建設用地面積352.06畝,總建筑面積46萬平方米,分市場區塊和配套區塊。項目從2008年開始設計,到2013年基本建成,歷時六年,作為一名親歷者和全程參與者,對業主方做好群體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談點體會。

一、項目組成

(一)項目分解:

浙江新農都物流中心項目構成情況:

臨時項目——三通一平、營銷中心、工程管理用房

永久項目——1#副食品市場、2#副食品市場、3#凍品市場、4#水產市場、5#糧油市場、酒店、住宅

市政項目——道路、綠化、水、電、氣、通訊項目

大市政項目——水、電、氣配套工程

(二)工作分解:

前期工作——拆遷工作、場地準備、審批程序

設計工作——總圖設計、方案設計、擴初設計、施工圖設計

招標工作——設計招標、監理招標、總包招標、專項招標、設備采購、主要材料采購

施工工作——場地施工、土建施工、安裝施工、裝修施工、室外施工

投資控制——清單、標底、進度款、跟蹤審計、造價審計

二、項目管理總框架和組織模式創新

組織是目標能否實現的決定因素,業主是項目實施的總策劃者、總組織者、總集成者。

前期工作、設計工作、招標工作具有戰略性、宏觀性、前瞻性,需要有個總體管理部門,這個部門作用是支持、服務、監管。

施工工作是項目實施層面,需要有個實務項目管理部門,這個部門的作用是組織、管理、實施。這個部門也是多種知識和技術構成的團體,各成員代表了各自特有的知識和技能,他們之間有很強的依賴性,在“一體化辦公,無邊界協同”的原則下,共同討論項目相關部分的執行方案,各種信息能有效、正確地傳遞,把項目群串聯為一體。

在總體項目管理、實務項目管理、專業咨詢和設計單位、總分包商的項目管理總框架下來構建我們的組織模式。

三、制度建設

項目實施游戲規則的建立和應用不是萬能的,但沒有是萬萬不能的。項目管理制度化、流程化、標準化與效益之間的妥協與平衡是項目管理的精髓。

我們需要在投資控制與合同管理、技術管理、工程現場管理等方面制定行之有效的制度。

投資控制與合同管理至少應建立以下制度:

《招標管理辦法》、《合同管理辦法》、《工程款支付管理辦法》、《變更管理辦法》、《竣工結算管理辦法》等。

技術管理制度:

《設計管理工作大綱》、《工程文檔綜合管理辦法》等。

工程現場管理制度:

《工程現場日常管理辦法》、《質量管理辦法》、《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等。

我們還需要制定一些工作流程,來確保我們的制度得以有效、順暢實施:如《招標文件編制流程》、《工程合同審核流程》、《工程合同付款審核流程》、《變更費用審核流程》、《竣工結算審價流程》等。

四、進度管理

進度管理是業主項目管理最首要的任務,群體建設工程項目進度控制的特點有:

1、不同子項目進展時間不同,處于不同階段。

2、不同子項目的階段之間有聯系,要統籌考慮。

3、不同子項目之間的進度相互牽制,要進行協調。

為此,業主項目部對進度控制應該具有系統性、連貫性和預見性,一切圍繞進度。對項目進度控制要做到重心下移,并要做到:

1、項目進度計劃要進行分解、細化,形成計劃系統。

2、要區別不同階段不同特點,進行有針對性的進度控制。

3、應建立進度計劃與實際進展的比較機制,形成控制體系。

五、人力資源

一個強大的項目部,不在于人力數量多少,而在于人力的精干。

項目管理人才應該具有的素質:1、較高的理論知識水平。2、豐富的實踐工作經驗。3、能駕馭全局的系統觀。4、扎實刻苦的工作作風。5、能受委屈的極高情商。6、良好的表達能力和口才。

具有謙虛、勇敢、快樂、負責、敬業、創新的個人品德。

六、結束語

篇10

生產經理職權

1、擬定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

2、制定生產計劃,簽訂工程合同。

3、分配工程任務,與施工承包人簽訂內部經濟承包協議。

4、協助業務人員聯系工程。

5、進行工程產值統計、工程進度對比,督促各工程按計劃進度完成任務。

6、負責施工隊伍管理。

7、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工程回訪,落實工程保修。

8、組織安全活動和檢查,組織安全事故的調查并負責處理。

9、建立健全設備管理制度,根據實際情況擬定設備采購計劃,根據各工地需要進行設備調配。

建筑工程公司管理制度(二)

財務經理職責權限

1、擬定公司財務管理辦法、工程款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并監督實施。

2、主管審批財務收支工作。重大的財務收支,須經財務經理和總經理批準。

3、編制和執行預算、財務收支計劃、信貸計劃,擬訂資金籌措和使用方案,開辟財源,有效地使用資金。

4、督促本單位有關部門降低消耗、節約費用、提高經濟效益。

5、建立、健全經濟核算制度,利用財務會計資料進行經濟活動分析。

6、負責對本單位財會機構的設置和會計人員的配備、會計專業職務的設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組織會計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考核;支持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

7、協助公司經理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業務發展以及基本建設投資等問題作出決策。

8、參與工資獎金等方案的制定;參與重大經濟合同和經濟協議的研究、審查。

9、制止或者糾正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經濟上造成損失、浪費的行為。

10、簽署預算、財務收支計劃、成本和費用計劃、信貸計劃、財務專題報告、會計決算報表。

建筑工程公司管理制度(三)

技術經理職權

1、責全公司技術管理工作,擬定技術管理辦法并負責實施。

2、負責圖紙會審、技術交底的管理工作。

3、審批施工組織設計。

4、掌握公司的綜合質量水平,提出改進意見。

5、制定質量標準和管理辦法。

6、對工程質量進行綜合評價。

7、制定材料采購和使用管理辦法并負責實施。

8、負責新工藝、新標準、新材料和新設備的考查、推廣和使用。

9、制定工程資料管理辦法。

10、組織公司技術質量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