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用地申請范文

時間:2023-04-25 08: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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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用地申請

篇1

我單位負責開發建設的XX項目已經完成相關前期工作,特申報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現就該項目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建設單位基本情況

建設單位設立情況、性質(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駐京部隊或其他性質單位)、業務范圍和本單位現有用地情況。

二、建設項目基本情況

該項目建設的相關背景、必要性(一級開發項目應寫明一級開發授權及相關情況,基礎設施項目應寫明建設的必要性)。

依據__市規劃委員會(__分局)《文件名稱》(文號)劃定的用地范圍,XX項目用地位于XX鄉XX村,用地四至為東至XX,南至XX,西至XX,北至XX(道路建設項目:XX起XX,XX至XX)。該項目總用地面積XX公頃,其中建設用地XX公頃,代征道路XX公頃,代征綠地XX公頃,代征河道XX公頃,代征水域XX公頃。建設項目所在區域的功能定位,建設項目用地總規模、用地性質、建筑規模以及功能布局等建設方案詳細內容;

該項目投資總額為XX萬元,資金來源情況說明(自籌、融資、政府投資、有關部門撥付等);

目前,該項目已取得__市規劃委員會(__分局)《文件名稱》(文號),__市發展改革委員會《文件名稱》(文號)。(已經取得的相關批準文件均應寫明)

其他需要特殊說明的情況。(如:需重新申報預審的原因等)

三、建設項目用地情況

依據__市規劃委員會(__分局)《文件名稱》(文號)劃定的用地范圍,該項目總用地面積為XX公頃,使用__區國有土地XX公頃,集體土地XX公頃。其中,農用地XX公頃(耕地XX公頃),建設用地XX公頃,未利用地XX公頃。

該項目占用耕地XX公頃,擬采用繳納耕地開墾費的方式進行耕地補充,并嚴格按照先補后占的要求進行耕地補充的工作,>!

該項目擬征收(或占用)XX鄉XX村集體土地XX公頃,現我單位已完成征地補償費用的初步核算工作,各項資金已籌備完畢,待正式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后,依照協議足額支付征地補償費用。

建設項目相關用地指標情況,包括建筑密度、容積率、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或分攤土地面積)情況等。

特此報告。

(申請單位蓋章)

篇2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是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階段,依法對建設項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項進行的審查。

第三條預審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二)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

(三)合理和集約節約利用土地;

(四)符合國家供地政策。

第四條建設項目用地實行分級預審。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等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該人民政府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

需核準和備案的建設項目,由與核準、備案機關同級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

第五條需審批的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由建設用地單位提出預審申請。

需核準的建設項目在項目申請報告核準前,由建設單位提出用地預審申請。

需備案的建設項目在辦理備案手續后,由建設單位提出用地預審申請。

第六條依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應當由國土資源部預審的建設項目,國土資源部委托項目所在地的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但建設項目占用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土地的,委托市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審意見,轉報國土資源部。

軍事項目和國務院批準的特殊建設項目用地,建設用地單位可直接向國土資源部提出預審申請。

應當由國土資源部負責預審的輸電線塔基、鉆探井位、通訊基站等小面積零星分散建設項目用地,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并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第七條已批準項目建議書的審批類建設項目與需備案的建設項目申請用地預審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表;

(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報告,內容包括擬建項目的基本情況、擬選址占地情況、擬用地面積確定的依據和適用建設用地指標情況、補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補償費用和礦山項目土地復墾資金的擬安排情況等;

(三)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或者項目備案批準文件;

(四)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擬選址位于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確定的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提交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五)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所在區域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是否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證明材料。

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類建設項目與需核準的建設項目,申請用地預審的不提交前款第(三)、(四)、(五)項材料。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用地預審申請表,由國土資源部統一規定。

第八條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類建設項目與需核準的建設項目,項目單位應當在用地預審完成后,申請用地審批前,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與礦產資源壓覆情況證明等手續。

第九條受國土資源部委托負責初審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轉報用地預審申請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依據本辦法第十一條的有關規定,對申報材料作出的初步審查意見。

(二)標注項目用地范圍的縣級以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及相關圖件;

(三)屬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建設項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應當出具經相關部門和專家論證的規劃修改方案、規劃修改對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和修改規劃聽證會紀要。

第十條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預審申請和第九條規定的初審轉報件,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受理和接收。不符合的,應當場或在五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和轉報人,逾期不通知的,視為受理和接收。

受國土資源部委托負責初審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初審工作,并轉報國土資源部。

第十一條預審應當審查以下內容:

(一)建設項目選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符合國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二)建設項目用地規模是否符合有關建設用地指標的規定;

(三)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補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

(四)征地補償費用和礦山項目土地復墾資金的擬安排情況;

(五)屬《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建設項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的修改方案、規劃修改對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二條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預審申請或者收到轉報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并出具預審意見。二十日內不能出具預審意見的,經負責預審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

第十三條預審意見應當包括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內容的結論性意見和對建設用地單位的具體要求。

第十四條預審意見是有關部門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核準項目申請報告的必備文件。

第十五條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文件有效期為兩年,自批準之日起計算。已經預審的項目,如需對土地用途、建設項目選址等進行重大調整的,應當重新申請預審。

篇3

北京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辦程序如下。

一、申報

建設單位或個人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持相關材料到建設項目所在地的轄區規劃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填寫《建設項目報建服務申請表》。

申報時需附帶以下材料:

1、建設單位出具的申報委托書和填寫完整并加蓋單位印章的《建設項目規劃許可及其它事項申報表》;

2、規劃部門核發的《規劃意見書》及附圖各1份(復印件),以及規劃意見書注明申報《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需準備的有關文件、圖紙及模型;

3、市發改委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其它批準文件(中央和部隊在京項目,為市發改委的批復文件);

4、新征(占)集體用地的建設項目,需有市政府批準文件1份;新征(占)國有土地的建設項目,需有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原件l份;翻建工程需提交房屋產權證明文件和其上級主管部門的意見;

5、持具有資質的設計單位繪制的設計方案圖1套(以A3規格和A4規格

6、依法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需持經相應環保部門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7、依法需要進行國家安全事項審查的涉外建設項目,需要有市涉外項目審查辦作出的國家安全事項審查同意意見;

8、勘察設計招標、投標備案表;

9、由北京市測繪院生產經營處按用地釘樁成果及繪圖要求繪制的基礎測繪基本比例尺地形圖4份(用地單位為多個的,需多提供相應份數的地形圖)。

10、需要使用地名作為項目名稱的,須提交地名命名(建筑物名稱核準)行政許可決定文件復印件l份;

11、規劃意見書提出規劃設計要求的相關文件。

1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相關要求。

二、受理

規劃部門收到申報材料后,按照受理條件的標準進行審核,

1、符合審查標準的,即時收取申請人申請材料,填寫“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收件表”。將“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收件表”第一聯加蓋受理專用印章后交申請人;將申請材料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收件表”第二聯順序裝袋,填寫移交單,轉交規劃委有關管理部門。

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委職權范圍的,應即時作出不予受理決定書(加蓋受理專用印章),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申請人當場更正錯誤后,受理填寫“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收件表”。

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在5日內將需要補正材料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逾期未告知的,申請人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收件表”即被視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立案表”。

三、審查

1、實體審查。審查內容包括:

(1)市規劃委員會批準的該項目的《規劃意見書》;

(2)符合各類城市規劃(《城市規劃法》和《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

(3)綠化及綠地率符合《城市綠化條例》《北京市城市綠化條例》《北京市公園條例》《城市古樹名林保護管理辦法》《北京市古樹木名木保護管理條例》和《北京市建設工程綠化用地面積比例實施辦法》;

(4)建設項目與城市規劃道路相鄰的,應滿足《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在城市道路兩側和交叉路口周圍新建、改建建筑工程的若干規定》;

(5)建設項目與城市規劃道路相鄰的,應按規定代征城市道路(《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

(6)建設項目與城市綠地相鄰的,應按規定代征城市綠地(《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

(7)建設項目與城市干道、鐵路干線、河道、城市自來水廠地下水源相鄰的,應符合《關于在城市干道兩側劃定隔離帶的規定》、《關于城市干道兩側隔離帶內現有村鎮建設管理的若干規定》、《北京市鐵路干線兩側隔離帶規劃建設管理暫行規定》《北京市密云水庫懷柔水庫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護管理條例》和《關于劃定市區河道兩側隔離帶的規定》《北京市城市自來水廠地下水源保護管理辦法》。

(8)建設項目位于或相鄰風景名勝區等特定地區的,應符合《北京市長城保護管理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八達嶺―― 十三陵風景名勝區規劃管理的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嚴格控制頤和園、圓明園地區建設工程的規定》;

(9)居住建筑(含居住區、居住小區、居住組團)的公共服務設施應符合《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指標》;

2、形式審查,審查內容包括:

(1)市發展改革部門批準文件(含土地年度供應計劃內容);

(2)用地證明文件合法有效;

(3)環保部門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4)市涉外項目審查辦作出的國家安全事項審查同意意見;

(5)市水務主管部門對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保護范圍、清障范圍內及城市自來水廠地下水源保護區范圍內的建設項目的審查同意意見;

(6)文物主管部門對文保單位及建控地帶內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的審查同意意見;

(7)體育主管部門對新建、改建、擴建公共體育設施的規劃設計方案的審查同意意見;

(8)市交管部門對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車場設計方案的審查同意意見;

(9)交通影響評價合格報告;

(10)機場管理機構對在機場凈空保護區內、符合機場凈空保護要求的建設項目的審查同意意見;

(11)衛生主管部門對新改擴建供水設施或新改擴建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審查同意意見;

(12)市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對危險化學品儲運或者礦山項目的審查同意意見;

(13)市市政主管部門對環境衛生設施的審查同意意見;

(14)符合《招標投標法》和《北京市招標投標條例》。

篇4

第一條為了貫徹落實執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貫徹落實**市人民政府《關于嚴格土地管理促進集約用地的若干意見》(湖政發〔2005〕43號)文件精神,實現建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和優化配置,規范用地行為,促進我市經濟社會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工業建設項目用地復核驗收,是指市政府各相關部門按職責對市區批準供地的各類工業項目投資主體在建設中履行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設定的條款內容等情況進行復核驗收。

第三條市區范圍內各類投資主體的工業建設項目用地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工業建設項目用地復核驗收實行業主按約定主動申報、統一受理、歸口復核、統一實施。用地復核驗收合格后方可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憑變更后的土地使用權證書辦理房產登記。

第二章驗收組織

第五條市區工業建設項目用地復核驗收由市國土資源局牽頭,市發改委、經委、建設等部門和項目所在區國土分局、鄉鎮(街道)、開發區(園區)參加,統一組織實施,根據實際情況由項目建設單位邀請勘測、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參加。

第六條參加用地復核驗收的各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和有關規定要求,認真審查項目業主提供的資料,并經實地踏勘,提出相關意見。牽頭單位綜合各部門的意見,出具用地復核驗收意見書。

第三章驗收依據

第七條用地復核驗收的主要依據

(一)國家基本建設項目管理相關規定;

(二)備案、核準或批準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總平面布置圖(標明相關經濟技術指標)、實施方案、施工圖紙、招標文件和其他技術資料;

(三)國土、建設等部門批準的文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條款;

(四)國家、省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市政府有關規定等。

第四章驗收內容、條件和要求

第八條用地復核驗收主要內容

(一)產業政策執行情況;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其補充條款約定的土地利用率指標執行情況(包括面積、用途、投資強度、容積率、綠地率、企業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占比等);

(三)城市建設規劃落實情況;

(四)項目建設期限執行情況;

(五)項目生產設備采購情況(設備清單和支付憑證);

(六)配套設施項目建設情況;

(七)工程檔案備案情況;

(八)其他。

第九條建設項目用地復核驗收條件

(一)項目主體工程、輔助工程和公用設施等所有建設工程已完成,設備安裝完畢;

(二)整個建設項目和設備采購已取得有資質的審計單位提供的審計報告;

第十條用地復核驗收要求

(一)項目業主經自驗,認為已符合土地利用各項規定的;

(二)市國土、發改委、經委、建設等部門對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驗收;

(三)項目總平面布置,在實施過程中確需調整的,以實施前業主向批準機關提出調整申請并經審查認定的為準。

第五章驗收程序

第十一條申請受理。建設項目竣工后60日內,項目業主必須及時向市國土資源局(市辦證服務中心國土資源窗口)提出復核驗收書面申請。市國土資源局根據項目不同情況一次性書面告知用地復核驗收所需提供資料。項目業主備齊有關驗收資料后,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將資料分送各有關部門。

第十二條資料審查。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部門,負責審查項目業主產業政策執行情況及建設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強度等;建設部門負責審查項目建設規劃執行情況、項目總建筑面積、工業生產廠房建筑面積、企業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總建筑面積、建筑容積率、綠地率、建筑密度等;國土部門負責審查項目實際用地面積、企業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等。各有關部門收到申報資料后須在3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并將審查結果書面告知市國土資源局。經審查認為資料不全或內容不符合要求的,審查部門應及時通知項目建設單位和市國土資源局;資料齊全且內容符合要求的,市國土資源局在7個工作日內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用地復核驗收。

第十三條現場驗收。市國土資源局確定驗收時間并通知有關部門,有關部門須指派人員準時參加。參加驗收人員應隨帶驗收資料,現場集中驗收并提出相關意見,市國土資源局應當場匯總各部門意見,并將結果告知申請驗收單位。

第十四條分期驗收。分期批準供地的建設項目實行分期驗收。具體按照項目可行性研究批復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等實施。

第六章驗收結果及處理

第十五條經建設項目用地復核驗收后,各相關部門在《建設項目用地復核驗收意見書》上簽署意見,并由市國土資源局當場匯總形成用地復核驗收意見。驗收合格的,可申請辦理變更土地登記,驗收不合格的,出具限期整改等處理意見,并書面當場告知申請驗收單位。

第十六條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經限期整改后,已具備復驗條件的,由項目業主提出復驗申請,市國土資源局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復驗,并形成復驗意見。復驗通過的,可申請辦理變更土地登記。在限定期限內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復驗仍不合格的,由有關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作出處罰或按合同及補充條款的約定,由項目業主承擔相應責任。

第七章其他

第十七條項目業主應按要求及時提供相關資料,并要對提供的資料真實性負責;相關中介機構也必須履行職責,提供符合實際的圖件、審計報告等。對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的單位和人員,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篇5

第一條為進一步優化我市投資環境,提高行政審批效率,根據《重慶市建設領域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試點方案》、《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審批事項的指導意見》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以建設領域為重點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決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發展改革委權限內的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由市發展改革委核準的外商投資項目,凡屬于試點范圍的,適用本辦法規定的核準程序。企業投資的實行備案的項目不適用本辦法(具體范圍見附件1)。

交通(包括公路、鐵路、管道等)、水利、電力(含電源和電網)、礦山類項目和外債項目暫不納入改革試點范圍。上述項目的審批或核準仍按《重慶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和《重慶市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立項環節的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包括:

(一)并聯審批事項:政府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企業投資的重大類和限制類項目核準,并聯項目建設用地預審、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和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批(限工礦企業和生產、經營、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放射裝置和危險化學品單位的建設項目)。

(二)單獨實施的審批事項: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審批、總投資概算審批。

并聯審批的事項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單獨實施的審批事項仍按現行程序和規定辦理。

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與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并審批,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立項環節的并聯審批實行主協辦制度。市發展改革委為主辦部門,市國土房管局、市環保局、市衛生局為協辦部門,共同承擔項目并聯審批工作。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總投資概算審批和企業投資項目核準。通過審查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投資風險,作出項目是否實施的決定,確認政府投資額度;通過審查企業投資項目是否符合規劃、產業政策及布局規定,是否合理有效利用資源,是否對生態環境、公眾利益及勞動者健康造成損害等,核準項目實施的外部條件。項目審批或核準決定須在規劃部門出具項目選址意見、國土房管部門進行建設用地預審、環保部門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市衛生局進行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批等行政許可的基礎上作出。

市國土房管局負責項目建設用地預審(已在規劃選址階段取得用地預審手續和已以招拍掛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項目除外)。通過審查項目建設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符合國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是否符合有關建設用地指標的規定;占用耕地的,補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征地補償費用和礦山項目土地復墾資金的擬安排情況等,提出建設項目用地的預審意見,作為項目審批或核準的前置條件。

市環保局負責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通過審查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的評估意見及保護措施是否可行,明確是否同意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結論的意見,提出對項目建設的環境保護要求,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意見作為項目審批或核準的前置條件。

市衛生局負責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批。通過審查建設項目是否存在職業病危害,提出預防要求,作為項目審批或核準的前置條件。

第五條并聯審批的基本原則為“統一受理、分頭審批、限時完成、集中回復、共同監管”。

第六條設立專門的“立項環節并聯審批窗口”。市發展改革委、市國土房管局、市環保局和市衛生局應選派熟悉項目審批工作的人員作為行政審批聯絡員參與“立項環節并聯審批窗口”的工作,具體承擔本部門行政許可申請受理審查、文件資料移送、信息傳遞溝通等相關工作。

第七條主辦部門和協辦部門都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回復意見。主辦部門實施的審批項目應在自統一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回復,協辦部門實施的審批項目應在自統一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回復。

第八條立項環節所有行政審批項目的名稱及其依據、條件、程序、期限、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市發展改革委辦公場所及相應的網站公示。

第二章申請受理

第九條項目申請人在向市發展改革委申請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或企業投資項目核準之前,應先取得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選址意見書。

第十條項目申請人將以下申請資料一并送市發展改革委:

(一)政府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其審批請示或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申請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項目申請報告須由合格的咨詢機構編制)一式五份,并附相應的附件資料;

(二)用地預審需提交的申請材料;

(三)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查需提交的申請材料;

(四)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批所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

項目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應為書面形式,可采取當面送達或掛號郵寄送達的方式(需提交的材料目錄詳見附件2)。

第十一條自申請材料送達之日起,市發展改革委、市國土房管局、市環保局和市衛生局在2個工作日內分別完成對相關申請材料的審查,“立項環節并聯審批窗口”在4個工作日內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統一出具“立項環節行政審批受理通知書”,并在通知書上標注受理編號和受理日期;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在“立項環節行政審批受理通知書”中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說明暫不予受理。待申請人補正材料全部合格之后,重新出具“立項環節行政審批受理通知書”,受理日期為“立項環節并聯審批窗口”收到合格的補正材料之日。

若申請人提交材料不屬立項環節并聯審批項目,則按《行政許可法》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項目申請人也可選擇將項目申請材料遞交到項目所在地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部門,由其代為轉送,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部門應在7個工作日內轉送到市發展改革委。

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部門可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和項目申請報告核準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合格進行初審,對不合格的應一次性告知項目申請人予以補正。

經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部門轉送項目申請材料的,市發展改革委仍需按本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向項目申請人出具統一的受理通知書。

此環節為發展改革部門的便民措施,項目申請人可自行選擇。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部門轉送文件的時間不計算在項目審批時間之內。

第十三條對于企業投資項目,如項目申請人把握不準核準條件,可先將項目初步設想(其深度相當于項目建議書)提交市發展改革委預審。市發展改革委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基本符合核準申請條件”或“不可能被核準”的預審意見,供項目申請人投資決策參考。預審通過之后,項目申請人按核準規定提交正式的項目申請資料,進入立項環節并聯審批程序。

本階段預審為市發展改革委提供的服務性措施,是否預審由申請人自行選擇。預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項目核準時限之內,項目最終能否核準與預審意見也可能不完全一致。

第十四條項目申請人可在申請并聯審批之前就該項目的環境準入條件、環境影響評價的形式等向市環保局、各區縣(自治縣)環保局提出咨詢請求。市環保局、各區縣(自治縣)環保局接受請求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咨詢意見或建議,供項目申請人參考。

本階段咨詢為環保部門提供的服務性措施,由申請人自行選擇。咨詢時間不計算在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工作時限之內。

第十五條“立項環節并聯審批窗口”最遲應在出具“立項環節行政審批受理通知書”的當日將已決定受理的申請材料轉送相應的行政機關負責辦理行政審批許可的具體機構。

市國土房管局、市環保局和市衛生局應當在統一受理的當日(情況特殊的可在次個工作日內)到主辦部門領取審批材料,逾期領取的,視為受理的當日領取。

第三章審查程序

第十六條統一受理項目申請材料之后,市發展改革委、市國土房管局、市環保局、市衛生局按照職能分工和法定審查程序進行審查。

第十七條市國土房管局、市環保局、市衛生局領取項目申請材料后,應及時確定是否屬于本部門審批權限內的事項。如屬下級對口部門的審批權限,市國土房管局、市環保局、市衛生局應在自領取材料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相應的部門移交項目申請材料,并督促對口部門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審查。市國土房管局、市環保局、市衛生局應及時將材料移交辦理情況告知“立項環節并聯審批窗口”。

第十八條國土房管、環保和衛生部門應在自統一受理之日起的10個工作日內,分別出具項目建設用地預審意見、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意見、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批意見,以書面形式正式向市發展改革委回復?;貜蛻鞔_表示為“同意”、“不同意”、“需轉報相應的中央國家機關批準”三類意見?;貜汀巴狻焙汀安煌狻钡?,還應附送相應的審批文件一式三份;明確表示不同意的,在項目批準文件中須說明不同意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回復“需轉報相應的中央國家機關批準”的,市國土房管局、市環保局、市衛生局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將項目申請材料轉報相應的中央國家機關。

在國土房管、環保和衛生部門回復意見之前,市發展改革委已決定不批準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核準申請報告,應當立即通知國土房管、環保和衛生部門終止審批。

第十九條在協辦部門審查項目申請材料的同時,市發展改革委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項目核準申請報告進行審查,依據或參考市國土房管局、市環保局和市衛生局回復意見,在自統一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核準項目申請報告作出“同意”、“不同意”、“同意上報中央國家機關審批”的書面審批決定。因情況特殊,難以在上述規定時限內完成審批的,經市發展改革委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需報市政府審批的項目不受此時限限制,但應及時告知項目申請人。

國土房管部門或環保部門、衛生部門在規定的審批期限內未回復審批意見,也未告知需延長審批時限的,視為“同意”。

國土房管部門或環保部門、衛生部門回復的意見未使用“同意”、“不同意”字樣的,視為“同意”。

第二十條下列項目市發展改革委應當組織協辦部門會審:

(一)重大、復雜的;

(二)申請人申請會審,市發展改革委認為有必要的;

(三)協辦部門提出會審的。

申請人申請會審的,市發展改革委應當于會審2日前通知申請人參加會審。

第二十一條并聯審批項目辦理完畢之后,由市發展改革委在自作出審批或核準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或項目核準文件、項目建設用地預審文件、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文件、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批文件統一送達項目申請人。項目申請人憑市發展改革委出具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或項目核準文件即可辦理建設領域后續相關行政審批手續。

第二十二條對需要進行咨詢評估的項目,市發展改革委應在正式受理項目申請后4個工作日內,委托有資質的咨詢機構進行評估。市發展改革委應及時將咨詢評估所需時間告知項目申請人。咨詢評估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行政審批的時間之內。

對于依法需要舉行環境影響評價聽證的建設項目,環保部門應在領取審批材料后4個工作日內征得市發展改革委同意才予以舉行聽證。聽證由環保部門獨立組織,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行政審批的時間之內。

第二十三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市發展改革委可決定中止項目審批或核準,并及時告知項目申請人:

(一)國土房管部門、環保部門或衛生部門回復審批事項“需轉報相應的中央國家機關批準”的;

(二)環保部門回復需組織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聽證的。

屬于前款第一項的情況,市發展改革委應立即中止審批或核準,應在中央國家機關完成審批后再決定是否批準或核準。屬于前款第二項的情況,市發展改革委應在環保部門根據聽證情況出具意見后再作出審批或核準決定。

第四章審批銜接

第二十四條實行并聯審批之后,由市發展改革委一個窗口受理相應的并聯審批項目。市發展改革委不得要求申請人自行到國土房管、環保或衛生部門辦理試點范圍內的項目建設用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手續、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批;國土房管、環保和衛生部門也不得要求項目單位到本部門辦理應當在立項環節并聯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

第二十五條在立項環節并聯審批項目實施過程中,市發展改革委與市國土房管局、市環保局、市衛生局應各司其職,協調配合,高效服務。

市發展改革委、市國土房管局、市環保局、市衛生局派駐“立項環節并聯審批窗口”的聯絡員應切實履行職責,按要求傳遞、移送文件資料,不得延誤。

第二十六條立項環節并聯審批應與規劃、用地、設計等環節審批有機銜接,市發展改革委應保持與市規劃局、市國土房管局、市衛生局、市建委等部門暢通的信息渠道,共同協調解決建設項目推進中存在的問題。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屬國家和區縣(自治縣)審批、核準權限內的項目,仍按現行規定辦理相關行政許可審批手續。

本辦法不適用于申請市及市以上財政性補助資金的審批。財政性資金申請審批,仍按現行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施行后,凡與本辦法不相符的規定,以本辦法為準。

本辦法與《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創新行政管理培育六大區域性中心城市的決定》(渝府令200號)不相符的規定,以《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創新行政管理培育六大區域性中心城市的決定》(渝府令200號)為準。

第二十九條本實施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納入改革試點的項目范圍

一、市發展改革委審批的政府投資項目:使用市級財政性資金,以及用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或還款擔保的借貸性資金投資建設的項目。但是,交通(包括公路、鐵路、管道等)、水利、電力(含電源和電網)、礦山類項目,外債項目,以及需要上報國家審批項目建議書的項目除外。

二、市發展改革委核準的企業投資項目(根據2004年版核準目錄整理,國務院及區縣(自治縣)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的核準權限,請參閱《重慶市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暫行辦法》(渝府發〔2004〕109號)附件材料):

(一)農業:涉及開荒的項目。

(二)能源

1.煤炭液化:年產50萬噸以下的項目。

2.液化石油氣接收、存儲設施(不含油氣田、煉油廠的配套項目)。

(三)原材料

化肥:10萬噸及以上、50萬噸以下的鉀礦肥項目,10萬噸及以上的新建磷礦肥項目。

水泥:除禁止類項目外的其他項目。

稀土:總投資1億元以下的稀土深加工項目。

(四)機械制造

汽車:按照國務院批準的專項規定執行。

(五)輕工煙草

紙漿:年產3.4萬噸及以上、10萬噸以下紙漿項目。

糖:日處理糖料1500噸及以上項目。

(六)城建

城市供排水:日供水5萬噸及以上城鎮供水項目、日處理能力5萬噸及以上城鎮生活污水處理項目。

垃圾處理:城鎮垃圾焚燒處理場項目,日處理能力500噸及以上的城鎮垃圾填埋場項目。

(七)社會事業

教育、衛生、文化、廣播電影電視:市級部門(單位)所屬投資項目,以及其他單位所屬的總投資1億元及以上的非園區性建設項目。

旅游:市級以上(含市級)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區域內總投資1000萬元及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項目,以及世界自然、文化遺產保護區域總投資1000萬元及以上、3000萬元以下的項目。

體育:市級部門(單位)所屬投資項目,以及其他單位所屬的總投資1億元及以上的建設項目。

娛樂:除大型主題公園外的項目。

民政、社區、計劃生育、勞動社會保障、新聞出版等其他社會事業:市級部門(單位)所屬投資項目,以及其他單位所屬的總投資1億元及以上的建設項目,但國家有專門規定的除外。

(八)屬于上述產業范圍的以下外商投資項目:《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包括增資)1億美元以下、3000萬美元及以上鼓勵類、允許類項目;《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包括增資)5000萬美元及以下限制類項目。

說明:市發展改革委與萬州、黔江區、涪陵、江津、合川、永川的審批和核準權限,以《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創新行政管理培育六大區域性中心城市的決定》(渝府令200號)為準。

附件2:

立項環節各審批項目需提交的審批要件

一、項目建議書審批(由市發展改革委實施)

需報送符合編制要求的項目建議書、審批請示及有特殊規定必備的附件材料。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由市發展改革委實施)

除提交由有資質的單位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審批請示外,還需提交以下附件材料作為審批前置要件:

(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選址意見書;

(二)建設用地預審報審材料(或國土房管部門已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三)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審材料;

(四)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批;

(五)涉及國有資產或土地使用權出資的,須由有關部門出具確認文件;

(六)涉及特許經營的項目,需提供有權部門出具的批準意見;

(七)涉及拆遷安置的,需附拆遷安置方案審查意見;

(八)屬聯合建設的,需出具項目聯合建設(或合資、合作)合同書;

(九)除市級和中央財政性資金外的建設資金已落實來源的有效證明文件,企業最新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對信貸資金需有商業銀行分行以上機構出具的承貸意向書;

(十)其他特殊規定必備的材料(但主辦部門不得以此為由要求申請人辦理其他部門的許可、審批、備案手續)。

三、項目申請報告核準(由市發展改革委實施)

除提交由有資質的單位編制的項目申請報告外,還需提交以下附件材料作為核準前置要件:

(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選址意見書;

(二)建設用地預審報審材料(或國土房管部門已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三)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審材料;

(四)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批

(五)涉及國有資產或土地使用權出資的,須由有關部門出具確認文件;

(六)涉及特許經營的項目,需提供有權部門出具的批準意見;

(七)其他特殊規定必備的材料(但主辦部門不得以此為由要求申請人辦理其他部門的許可、審批、備案手續)。

屬外商投資項目的,還需增加提交以下附件:

(一)中外投資各方的企業注冊證(營業執照)、商務登記證、最新企業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開戶銀行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

(二)合資協議書、增資、購并項目的公司董事會決議;

(三)涉及銀行貸款的,由有關銀行出具融資意向書。

四、建設用地預審(由市國土房管局實施)

(一)《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表》(原件1份);

(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報告(原件1份,內容包括建設項目基本情況、擬選址占地情況、擬用地面積確定的依據和適用建設用地指標情況、補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補充費用和礦山項目土地復墾資金的擬安排情況;

(三)屬政府投資項目的,需提供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1份,項目建議書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并審批的,只提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文本);

(四)區縣(自治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的初審意見(1份,項目跨區的,應提供項目所涉及的各區縣(自治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初審意見);

(五)1:500現狀地形圖(2份);

(六)1:10000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1份,彩圖,標注建設項目用地范圍、建設項目名稱,負責人和經辦人簽字,加蓋區縣<自治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公章);

(七)屬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建設項目用地需要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應當出具經相關部門和專家論證的規劃修改方案、規劃修改對規劃實施影響評價報告和修改規劃聽證會議紀要。

五、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查(由市環保局實施)

(一)《重慶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申請表》(原件2份);

(二)環境影響登記表或由有資質的單位編制的環境影響報告表或環境影響報告書(原件2份,附電子文檔);

(三)評估機構關于環境影響報告書或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技術評估報告(原件1份,建設項目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申請人不提供技術評估報告)。

六、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查(由市衛生局實施)

(一)《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核(備案)申請表》;

(二)有資質單位編制的《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書》;

(三)專家對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書的評審意見(含復核意見);

(四)衛生行政部門對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批復意見。

七、項目總投資概算審批(由市發展改革委實施)

除報送由有資質的單位編制的項目總投資概算報告及審批請示外,還需提交以下附件:

(一)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所完成的項目初步設計全套圖紙及設計說明書;

篇6

一、充分認識加強建設項目先行用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隨著西部大開發戰略的實施和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我省一大批重點建設項目相繼開工建設。近年來,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國土資源廳為部分符合先行用地條件,急需建設的重點項目辦理了先行用地手續,保障了重點建設項目按期開工建設,有力地促進了我省的經濟發展。但一些地方和項目業主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未按規定及時辦理正式用地手續,造成了新的違法用地。國土資源部近期開展了“全國土地執法百日行動”,要求堅決懲處未批先用等土地違法行為。各地要充分認識到加強建設項目先行用地管理工作,既是國家對土地宏觀調控的要求,也是保障重點項目順利建設的必要措施。

二、進一步規范建設項目先行用地手續的辦理

(一)對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礎設施項目控制工期單體工程和搶險救災等先行用地,可按正式建設用地的批準權限向省國土資源廳或國土資源部申請辦理先行用地手續。

(二)建設項目必須在安排了農用地轉用年度計劃指標,并在用地預審經過批準、項目審批或核準(備案)、初步設計經批準后才可申報先行用地。

(三)先行用地補償費用必須依法計列,并及時補償到位。對于申請辦理先行用地的建設項目,必須將先行用地征地補償預存款存入省國土資源廳指定的銀行帳戶,以保證先行用地征地補償資金及時兌現。

(四)項目用地單位須在先行用地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將正式用地申報材料上報至先行用地批準機關,對于超過以上期限的,先行用地文件自動失效,必須立即停止項目建設,繼續動工的,按違法用地論處。

三、做好已批準先行用地項目的管理工作

(一)對已批準先行用地且辦理了正式建設用地手續的項目,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督促項目業主嚴格按照土地管理的規定,認真做好土地使用的各項工作。對已批準先行用地但正式用地已申報還未批準的,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對正式用地申報材料中建設項目的名稱、面積、位置、用地類型等進行核實和控制,不得突破申報的建設用地范圍。

(二)對已批準的先行用地項目因各種原因暫緩實施或者不實施的,項目業主單位應主動向省國土資源廳說明原因,先行用地文件不再執行。對已經實施建設的建設項目,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耕種條件未被破壞的,應當恢復耕種。

篇7

    被申請人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地址:廣州市東風中路305號。

    法定代表人李妙娟,職務:主任。

    復議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關于省道s268線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項目申請報告的核準意見》(粵發改【XX】788號)的具體行政行為。

    事實和理由:

    2011年10月19日,申請人知悉,被申請人于XX年9月29日作出了《關于省道s268線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項目申請報告的核準意見》(粵發改【XX】788號)的具體行政行為,核準省道s268線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項目。因該建設項目用地范圍內包括申請人享有合法使用權的廠房,故與申請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申請人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錯誤,依法應予撤銷。具體理由如下:

    一、涉案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有關立項的法律法規。

    1、未經用地預審核準立項,程序嚴重違法。

    《國務院關于嚴格改革深化土地管理的決定》第九條規定,“……發展改革等部門要通過適當方式告知項目單位開展前期工作,項目單位提出用地預審申請后,國土資源部門要依法對建設項目用地進行審查。項目建設單位向發展改革等部門申報核準或審批建設項目時,必須附國土資源部門預審意見;沒有預審意見或預審未通過的,不得核準或批準建設項目?!?/p>

    《廣東省企業投資核準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項目申請單位向項目核準機關提交申請報告時,應根據國家和省法律法規規定,附送以下文件:(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然而,被申請人作出粵發改《關于省道s268線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項目申請報告的核準意見》(粵發改【XX】788號)的具體行政行為前,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并沒有出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這嚴重違反上述法律法規規定。

    2、欠缺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城市規劃意見等核準立項的法定要件。

    《廣東省企業投資核準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項目申請單位向項目核準機關提交申請報告時,應根據國家和省法律法規規定,附送以下文件:(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意見;(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意見;(四)根據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被申請人作出《關于省道s268線中山市歧江路段改建工程項目申請報告的核準意見》(粵發改【XX】788號)的具體行政行為前,并未取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意見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意見,屬于程序嚴重違法。

篇8

【關鍵詞】礦山;辦理;土地;林地;手續

目前,我國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新建礦山企業或者是個體采礦人員,必須要依法取得合法的采礦權后,必須要按照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中的相關規定辦理土地、林地審批手續。

一、新建礦山用地規劃條件

在我國《土地法》中,對新建礦山用地行為進行了進一步的規劃,并且要求要實現管理全覆蓋,將礦業權和土地使用權有效地連接起來,從而依法取得勘查許可證的探礦權。為此,玉溪市峨山縣新建礦山在辦理土地、林地手續時,一定要根據當地工業發展規劃,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國土發[2006]31號文件要求,按照《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規范土地審批程序和明確礦山用地規劃條件。

另外,新建礦山用地還要根據當地土地規劃用途以及具體的使用期限為標準,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前提下,按照云南省國土資源廳云國土資[2012]105號文件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的規定作為批次、單獨用地辦理,礦山通常按單獨選址報批。

二、新建礦山土地、林地手續的辦理

1.建設項目用地預審

首先,要提交項目預審申請表及其相關材料、預審報告(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擬選址情況、礦山建設項目基本情況、擬用地情況以及集體土地面積和補充耕地初步方案等)、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還包括經省政府批準的礦山建設行業規劃、工作開展前期計劃、礦山建設批復書等。一般而言,作為新建礦山建設項目的預審,一定要嚴格按照《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中的相關規定和辦法,結合當地的用地規劃和標準,向當地區的縣人民政府、當地市人民政府及其土地主管部門提交預審申請,通常預審申請的審查工作會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主要由當地受理預審申請的行政相關部門來審查,并在預審審查完成后,提出相關的預審意見。

其次,在預審通過后,由于相關國土資源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后,并由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提出具體的初審意見,對于涉及到占用耕地的,需要補充耕地初步方案,說明繳納耕地開墾費的標準,確定具體的繳費標準,落實資金安排情況,將礦山項目用地范圍標注出來,具體參照國家和當地具體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情況以及相關圖件,對于占用基本農田的,則要附占用的理由和具體的選址方案,若是農田比例超過了35公頃,或者是超過50%,那么必須要附專家的論證意見及相關證件。用地預審中說明用地規劃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通常同級立項同級預審,選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區,對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項目用地,國土資源部門不得通過用地預審。

2.林地辦理

如礦山用地選址地為林地,根據《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勘查、開采礦藏建設工程,必須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發給使用林地許可證后,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后方可開工建設。

首先,應請相關有資質林業規劃設計單位進行現場調查相關地類、林種等后,進行林勘報告的編制工作。面積在2公頃以上的由有資質林業規劃設計單位作出使用林地查驗報告,按報件要求組織上報工作。

其次,經林業部門批準的林地,林業部門發放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取得后向國土部門辦理建設用地手續,建設用地報批批復后,林業部門發放林木采伐證件。

3.建設項目用地審查

建設項目用地的審查,主要是由于市、縣級人民政府來完成,包括土地征收報批情況、農用地轉用情況及相關資料,國土資源局審查意見,土地權屬情況匯總、土地地類匯總等、初步設計的設計批準文件、建設用地情況說明等。在審查時,對于地質災害易發生區,需要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進行風險評估和災害評估,并且做相關的備案說明,并且附有批復和審核文件。

另外,礦山建設單位要提供擬建項目占地的勘測定界圖和勘測定界報告書,并與土地部門簽定一個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及說明,具體要由政府出面,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去執行,在“組卷”完畢后,會在5日內由相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查后,并且還要由同級人民政府進行嚴格審核。

最后,批復下發后,當地市、縣人民政府即開始組織實施,10日內進行公告,然后進行被征地單位的權利登記,進行補償。征收土地行為完成后,土地變為了國有建設用地。這時,才涉及到你向當地政府申請用地。對于工業用地,若沒有兩個以上的用地單位同時競爭,礦山用地目前地方政府一般采用協議出讓的方式將土地出讓給具體的用地單位,并與當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并領取《建設用地批準書》,按照合同約定繳納完土地出讓金,辦理土地登記,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明確具體的土地用途和年限,這時,就可以拿到土地的使用權。

三、臨時用地辦理

1.臨時用地辦理

臨時用地是指工程建設施工和進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而在施工或勘查完畢后不再使用的國有或者集體所有的土地。它的最大特點是使用土地的臨時性和不改變原土地使用性質。辦理程序為:用地單位提出申請-國土部門組織選址踏勘-簽訂臨時用地協議(合同)-編制土地復墾方案-報批-審查批準-提供土地。

如涉及占用林地、根據玉溪市林業局玉林發[2013]32號文,探礦、露天采礦、挖沙、采石、取土可辦理臨用地,按報件要求先應請相關有資質林業規劃設計單位進行現場調查相關地類、林種等后,進行林勘報告的編制工作及編制森林植被恢復冶理方案后,組件組織相關上報工作。

2.臨時用地需提交的資料

國土部門請示文件、 臨時用地文字書面申請、臨時用地申請表、備案證明(核準)、臨時用地協議書及平面布置圖、土地復墾方案審核意見、土地勘測定界及坐標成果表、現場踏勘報告、涉及林地的提供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批準文件。申報單位(人)委托的,需提交授權委托書及委托人身份證明。

四、其它

若是建設項目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需要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還應該做以下的具體的材料: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方案、相關規劃實施影響評估結果和報告、專家論證意見、聽證會紀要等。在經審核同意后,需要將相關文件及附屬文件上報具有批準權的主管部門和人民政府,同時,還要將審查的資料提交于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主管部門在收到材料后,審查工作通常在30天內完成,其中,對于符合相關法律和內容規定的,則予以批準,不符合不以批準。

五、結語:

總而言之,新建礦山建設用地,一定要按照國家《土地法》、《林地法》,依據云南省土地、林地管理辦法以及土地、林地臨時用地管理辦理的相關規定,結合玉溪市峨山縣工業發展規劃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明確新建礦山用地使用情況,并且在土地、林地下達峨山縣用地指標有限的情況下,積極有效地向上級主管部門爭取用地指標,依法辦理用地手續,實現項目順利開工,促進當地政府和企業的雙贏發展。

參考文獻:

[1]張宇暉. 如何辦理征占用林地手續及各項費用的計算[J]. 綠色財會,2008.

[2]許麗麗. 該案應如何辦理土地登記手續?[J]. 資源導刊,2012.

篇9

關鍵詞:建設工程;房地產項目;報建程序;審核書

中圖分類號:F293.3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引言

這里所說的報建是指工程建設項目的報建。工程建設項目報建是指工程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或其機構在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其他立項文件被批準后,須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分或其授權機構進行報建,交驗工程項目立項的批準文件,包括銀行出具的資信證實以及批準的建設用地等其他有關文件的行為。

1 建設工程報建內容

工程建設項目的報建內容主要包括: (一)工程名稱:(二)建設地點;(三)投資規模;(四)資金來源;(五)當年投資額: (六)工程規模:(七)開工、竣工日期;(八)發包方式;(九)工程籌建情況。

2建設工程報建流程

2.1立項、前期規劃報建手續2.2.1辦理用地手續

建設單位從公開市場獲得土地使用權后,應依法辦理土地登記。委托人辦理土地登記的,公司應與受委托人辦理授權委托書。申請土地登記時應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1)土地登記申請表;(2)單位法定代表人證明、個人身份證明或戶籍證明;(3)土地權屬來源證明;(4) 土地契稅完稅證明(財政局、地稅局)土地權屬來源證明;(5)地上附著物權屬證明。

經土地管理行政部審定后發給“土地使用證書”。

2.2.2辦理立項手續

建設項目須依法在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進行立項審批。申請立項時應提交下列文件:(1)項目申請報告(工程咨詢院)。(2)項目規劃批文、總平面圖。(3)環境影響評價(環保局)。(4)抗震設防(地震局)。(5)辦理完以上材料后報經發改會審批后核發立項批文。2.2.3辦理建設項目用地規劃許可證取得立項批復后,須到當地規劃管理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請時應提交下列文件:(1)規劃設計條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請表1份。(窗口索取或網上下載)(2)計劃批準文件(限政府投資項目)1份。(3)市勘測院出具的勘測放線成果1套。(4)其它需要說明的圖紙、文件等。

2.2.4方案圖審查 由各地市縣規劃管理局審批。

申請材料

(1)建筑設計總平面圖(1:500或1:1000)5份;

(2)建筑設計方案(含平、立、剖面圖)1套;

(3)規劃設計條件(或規劃設計要求)中要求報送效果圖的,方案中應含效果圖(A3幅面)。

(4)其它需要說明的圖紙、文件等。

2.2.5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審批行政部門:成都市規劃管理局

申請材料

(1)《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表1份(窗口索取或網上下載)

(2)國土權屬文件:(a)出讓土地:提供國土證或國土出讓合同復印件1份(提供原件核驗確認后退回);(b)劃撥土地:提供國土證或國土劃拔決定書復印件1份(提供原件核驗確認后退回)。

(3)加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審圖機構施工圖審查專用章的建筑施工圖(平、立、剖面圖及圖紙目錄)1套、建施總平面圖3份。

(4)《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批準書》復印件1份(提供原件核驗確認后退回)。

(5)文物挖掘完畢通知單。

(6)市建委《建筑項目報件費審核繳款通知單》。

(7)市勘測院出具的正式坐標放線資料。

(8)其它需要說明的圖紙、文件等。

3施工報建手續3.1交納報建費用及各種規費

3.1.1省直管建設工程的施工報建費用主要有勞動保險基金、質量監督費、定額測編費、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散裝水泥專項基金等內容。各種費用的交納應在建設單位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之前完成。勞動保險基金是建設工程項目立項審批機關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勞?;鸾y籌管理機構為建筑業企業代收的費用。質量監督費由建設工程項目立項審批機關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質量安全監督登記機構收取。定額測編費由建設工程項目立項審批機關的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收取。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散裝水泥專項基金由建設工程項目立項審批機關的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有關機構收取。目前,省直管建設工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散裝水泥專項基金由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收取。委托監管的省直管建設工程項目各種規費由被委托監管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省有關政策收取。

3.2機構施工圖審查審批部門:具備審圖資質的審查機構4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

4.1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在完成建設工程項目立項審批、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勘察設計招投標、勘察設計文件審批、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備案后進行。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項目立項審批機關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招標投標管理機構辦理招標備案手續,在接受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的監督下進行招標公告、投標入圍資格預審、開標、評標、定標和簽定施工(監理)合同。省直管建設工程招標備案手續由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辦理,委托監管招投標的省直管建設工程有關招標備案手續由被委托監管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

5 施工合同備案

5.1施工合同備案在建設單位完成建設工程招標并與中標單位簽定施工合同后進行。建設單位向建設工程立項審批機關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施工合同備案機構領取并填寫《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備案表》,遞交有關合同備案資料。施工合同備案機構收到合同備案資料后及時提出備案意見,合同雙方按照備案機構的意見協商修改備案資料,再次申請備案。省直管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備案機構為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委托監管施工合同備案的建設工程項目有關施工合同備案手續由被委托監管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

6 質量安全監督

6.1建設工程必須辦理質量安全監督登記手續。建設單位完成工程項目招標、施工(監理)合同簽定與備案后在建設工程項目立項審批機關的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辦理質量安全監督登記手續,并交納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費用。質量安全監督登記機構實施建設工程的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審查、質量安全監督等工作。我省建設工程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審查制度于2006年4月1日起實行(湘建建[2006]78號關于印發《湖南省建設工程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審查制度(試行)》的通知),建設單位在辦理工程項目(含建設單位直接分包的分包工程)施工許可手續前和總承包施工單位承包范圍內危險性較大的專項工程施工前,必須通過質量安全監督登記機構的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審查。省直管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登記機構為省質量安全監督總站,委托監管的建設工程項目質量安全監督登記有關手續由被委托監管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

7 施工許可證核發

7.1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建設工程立項審批機關的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在申請施工許可證之前,要完成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施工(監理)招標、施工合同備案、質量安全監督登記、各種規費交納工作,并接受建設工程項目立項審批機關的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的施工許可條件審查。省直管建設工程的施工許可條件審查及施工許可證的核發工作由省建設廳建管處組織實施。為進一步規范建筑市場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省建設廳有關部門在完成對省直管建設工程的施工條件審查后可發放該工程項目的臨時施工證。臨時施工證即施工聯系單,建設單位在辦理臨時施工證時,可只提交規劃聯系單,待提交規劃許可證后,核發施工許可證。委托監管的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許可有關手續由被委托監管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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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二條 下列土地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一)城市市區的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征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于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涂及其他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于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屬于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三條 國家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記內容和土地權屬證書式樣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土地登記資料可以公開查詢。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涂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市轄區內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統一登記。

第五條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登記發證,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登記發證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制定。

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負責保護管理。

第六條 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持批準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變更登記。

第七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的,由原土地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

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由原土地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

第三章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八條 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各該市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有關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編制,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

第九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2019年。

第十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將土地劃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縣級和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需要,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土地開墾區、建設用地區和禁止開墾區等;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還應當根據土地使用條件,確定每一塊土地的用途。

土地分類和劃定土地利用區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依法批準后,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予以公告。

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規劃目標;

(二)規劃期限;

(三)規劃范圍;

(四)地塊用途;

(五)批準機關和批準日期。

第十二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由原編制機關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修改。修改后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后,涉及修改下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通知下一級人民政府作出相應修改,并報原批準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一經批準下達,必須嚴格執行。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

(二)耕地保有量計劃指標;

(三)土地開發整理計劃指標。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

土地調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土地權屬;

(二)土地利用現狀;

(三)土地條件。

地方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全國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報國務院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土地調查規程,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 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土地等級評定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土地等級評定標準,對土地等級進行評定。地方土地等級評定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土地等級每6年調整1次。

第四章 耕地保護

第十六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分別由市、縣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建設單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負責開墾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

第十七條 禁止單位和個人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從事土地開發活動。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開墾區內,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一次性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600公頃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開發600公頃以上的,報國務院批準。

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或者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0年。

第十八條 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組織實施。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推進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積的百分之六十可以用作折抵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償指標。

土地整理所需費用,按照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擔。

第五章 建設用地

第十九條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確定的農用地轉用指標;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用的,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不符合規定的,不得批準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第二十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補充耕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

(三)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按具體建設項目分別供地。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村莊、集鎮規劃占用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一條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的總體設計一次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分期建設的項目,可以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方案分期申請建設用地,分期辦理建設用地有關審批手續。

第二十二條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供地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需要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

(三)供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四)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通過招標、拍賣方式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并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第二十三條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涉及農用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不擬訂征用土地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補充耕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供地方案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準征用土地方案時一并批準(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

(三)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四)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涉及農民集體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報批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第二十四條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國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辦理;但是,國家重點建設項目、軍事設施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用地,應當報國務院批準。

第二十五條 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顚S?,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 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屬于臨時用地的,災后應當恢復原狀并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屬于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災情結束后6個月內申請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第二十八條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恢復種植條件。

第二十九條 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國有土地租賃;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

第三十條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是指國家在新增建設用地中應取得的平均土地純收益。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經過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土地管理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十二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除采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措施外,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違法案件的當事人、嫌疑人和證人;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現場進行拍照、攝像;

(三)責令當事人停止正在進行的土地違法行為;

(四)對涉嫌土地違法的單位或者個人,停止辦理有關土地審批、登記手續;

(五)責令違法嫌疑人在調查期間不得變賣、轉移與案件有關的財物。

第三十三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的,由責令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決定的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作出。對于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決定,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直接作出;對于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決定,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人事管理權限和處理程序的規定,向有關機關提出行政處分建議,由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進行開墾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五條 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六條 對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構筑物重建、擴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 阻礙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第三十九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第四十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耕地開墾費的2倍以下。

第四十一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土地復墾費的2倍以下。

第四十二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第四十三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逾期不恢復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耕地復墾費2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