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建議意見范文

時間:2023-05-04 13: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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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建議意見

篇1

駐行政服務中心工商窗口負責受理全市企業和城南、城北所轄區內個體戶的食品流通許可的申請(含變更、延續、注銷、補辦)、申請材料的書式審查和許可證發放工作,窗口受理人員均為食品流通許可受理人員,各類食品經營主體許可申請原則上由相應的登記受理人員負責受理,現場核查由城南、城北所依據中心窗口簽發的現場核查通知書自行組織實施,并按時反饋給中心工商窗口。*、*、*、*所負責受理各自轄區內的食品流通許可的申請(含變更、延續、注銷、補辦)、申請材料的書式審查、現場核查和許可證發放工作。

局消??曝撠煂κ称妨魍ㄔS可工作進行組織、指導、協調、檢查和督查。各許可發放機構(駐行政服務中心工商窗口和*、*、*、*工商所)要及時向申請人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發放工作告知函》,做好工作銜接和新證暫緩發放的解釋工作。

二、發放原則

食品流通許可證發放按照“統一窗口、集中受理、屬地管理、先證后照”原則實施。

三、發放對象

凡從事食品流通經營的,均應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憑《食品流通許可證》辦理相應法定證照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同一食品經營者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不同地點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應當分別申請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

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自產食品,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出售自制食品,農民銷售自產農產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許可。

對與其他監管部門職責可能有交叉的許可申請事項(例如前店后廠、現做現賣等形式的經營主體),暫緩受理申請,并向申請人做好解釋說明,待政策法律明確后依法辦理。

四、發放條件

食品流通許可證發放的條件、程序、管理等依照國家工商總局《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工商總局令第44號)操作。

食品經營人員需提交的健康證明由疾控中心或鄉鎮中心醫院等具有開具健康證明資格的醫療機構出具。

五、許可證及相關文書

許可證正副本由省局統一印制并下發。申請書等相關文書從市局政務網下載,待省局明確后再印刷?,F階段可適量打印。

六、許可證監管

在食品流通許可證發放過渡期內,對應取得而未取得許可證的經營戶,可以以行政建議、行政告誡等行政指導形式先行予以規范。

七、基礎數據建檔

許可證申請所有表格、提供的相關材料各受理窗口應指定專人統一保管,表格內所有信息應該填寫齊全,實地核查時需留存經營場所外景與內景或倉庫等照片至少2張以上,目前以電子數據形式保存,以便以后許可證登記軟件下放后的數據補錄工作。

八、其它

篇2

一、街道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職責

1、主要領導高度重視街道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定期研究和部署食品安全工作,及時研究、協助配合解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分管領導具體負責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專(兼)職人員負責食品安全各項具體工作。把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列入街道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目標,制定年度工作意見,抓好組織實施。

2、建立街道食品安全管理辦公室,并依照省、市有關食品小作坊準入條件,負責本地區食品小作坊準入的前期把關工作;協助區食品安全相關監管部門做好本地區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日常監督管理和宣傳指導工作。

3、按照市、區政府部署,結合本地區實際,強化轄區內食品從業單位安全工作責任,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相關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標準;排查食品安全隱患,配合區有關部門開展轄區內食品安全專項檢查,督促食品從業單位開展安全排查、整改安全隱患。

4、做好與區食品相關監管職能部門的溝通協調,指導督促基層社區做好有關食品安全協管工作,掌握轄區內食品生產加工、流通經營、餐飲消費等環節的食品從業單位基本信息。

5、加大協調配合力度,及時收集上報食品安全信息,積極協助配合區有關部門開展食品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工作。完成市、區政府下達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任務。

6、加強食品安全宣傳教育,采取多種形式,提高食品從業單位負責人、從業人員和全社會的食品安全意識。組織開展市、區食品安全示范街道(社區)、示范店等創建活動。

二、街道食品安全管理辦公室工作職責

努力構建全覆蓋、無縫隙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根據市政府要求,各街道要設立食品安全管理辦公室,原則上設在街道城市建設管理辦公室,由街道分管主任擔任食安辦主任,確保配備相應工作人員,同時落實相應的工作保障經費。主要工作責任:

1、負責協助配合區相關工作部門或職能部門派出機構履行職責,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放心工程、應急處置、聯合檢查或整治行動。

2、了解掌握轄區食品安全情況,排查安全隱患,配合區相關部門處理整治,及時解決轄區內食品安全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3、配合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善后處理、維護穩定工作,完善信息預警體系建設。

4、做好社區食品安全工作的部署指導和檢查。

5、負責組織開展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強化轄區內食品從業單位工作責任,推進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

三、社區食品安全工作協管員職責

1、社區必須明確1名專兼職人員擔任食品安全工作協管員,配備必要的辦公設施設備,具體負責本社區的食品安全協管工作。

2、宣傳貫徹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政規范性文件,協助街道配合區有關監管部門依法取締違法生產經營者;協助街道食安辦和區有關部門對本社區無證照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綜合監督,對發現的問題、隱患及時反映并報告街道食品安全管理辦公室。

3、掌握本社區食品從業單位數量及基本情況,協助配合街道和區有關部門做好本社區內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擔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篇3

一、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

(一)指導思想

深入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認真貫徹實施《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切實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落實食品生產經營者的主體責任,健全市、縣(市、區)政府對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負總責,有關部門按照分工各負其責的監管體系。堅持治理整頓與振興產業相結合、集中整頓與長效機制建設相結合、企業自律與政府監管相結合,統籌兼顧,突出重點,依法整頓,促進食品產業持續健康發展,保障人民群眾食品安全。

(二)總體目標

用兩年左右時間集中整頓,使食品安全各環節監管責任進一步落實,食品安全標準逐步完善,食品行業自律顯著加強,農產品和食品質量安全水平明顯提高,人民群眾食品安全得到切實保障。

年階段性目標是:認真學習貫徹《食品安全法》,繼續加大食品安全專項整頓力度,及時有效查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嚴厲打擊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行為,重點抓好農產品種植養殖、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等環節的整頓,推動各級政府、各監管部門、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食品安全責任進一步落實,農產品和食品質量安全水平進一步提高,市場秩序進一步好轉,廣大人民群眾食品安全感進一步增強,全市食品產業又好又快發展。

二、工作目標和主要任務

(一)農產品種養殖環節整頓

1.工作目標

經過集中整頓,杜絕在蔬菜生產過程中使用甲胺磷等五種禁用高毒農藥和禁用農藥的行為,杜絕在生鮮乳和飼料中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違禁物質行為,杜絕在水產苗種繁育和養殖生產過程中使用硝基呋喃類、孔雀石綠等違禁藥物行為,推動蔬菜農藥殘留、畜禽產品獸藥殘留、水產品藥物殘留監測合格率和飼料等農業投入品監測合格率進一步提高,生鮮乳中三聚氰胺抽檢合格率100%,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生產企業用標行為進一步規范,農資市場秩序進一步好轉,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得到有效遏制。2.主要任務(1)開展種植業產品專項整頓行動。嚴厲打擊違規生產、經營甲胺磷等五種禁用高毒農藥行為,嚴厲查處農藥生產中非法添加高毒農藥行為,嚴厲打擊違法違規使用禁限用農藥行為。加快高毒農藥替代產品及其配套技術的宣傳、示范和推廣,加強非禁限用農藥的使用指導。加大對蔬菜等無公害農產品(種植業)生產基地農藥殘留的監測力度。(主要責任單位:市農業局、市工商局、市質監局)

(2)開展生鮮乳專項整頓行動。深入開展奶站清理整頓工作,嚴格生鮮乳收購站許可準入,確保主體明確、證照齊全。開展生鮮乳中三聚氰胺等非食用違禁物質專項監測,依法嚴厲打擊在生鮮乳中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違禁物質的違法行為。(主要責任單位:市畜牧局)

(3)開展飼料專項整頓行動。加大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的抽檢范圍和頻次,嚴厲查處在飼料中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違禁物質的行為。嚴厲打擊違法違規飼料企業,堅決取締無生產許可證、無產品批準文號、無產品標簽的“三無”飼料生產企業。嚴厲打擊養殖過程中添加瘦肉精、三聚氰胺、蘇丹紅等違禁物質的違法行為。(主要責任單位:市畜牧局)

(4)開展獸藥及獸藥殘留專項整頓行動。加大對獸藥生產企業GMP實施狀況的監督檢查力度,嚴厲查處獸藥市場禁用藥物,組織開展對非法生產假劣獸藥、過期失效產品的清查行動。加大畜禽產品獸藥殘留監控和獸藥使用監管力度,加強安全用藥宣傳、指導,完善用藥記錄和休藥期制度。(主要責任單位:市畜牧局)

(5)開展水產品專項整頓行動。開展水產苗種、水產品質量安全專項整頓,嚴厲查處水產養殖過程別是苗種生產階段違法使用禁用藥物和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的行為,未依法建立生產記錄、用藥記錄和銷售記錄的行為,使用限用藥物未遵守休藥期制度售賣產品的行為。開展水產品藥殘監督抽查,加強產地準出管理。(主要責任單位:市農業局)

(6)開展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專項整頓行動。加強對獲證企業的生產監管,嚴厲查處非標生產行為。全面開展對市場銷售農業“三品”的抽查監測,依法查處不合格產品和生產企業,規范包裝標識,嚴厲打擊偽造、冒用、超范圍使用標志等違法違規行為。(主要責任單位:市農業局)

(7)開展農資打假專項治理行動。強化農資市場準入管理,開展市場檢查和清理整頓,嚴厲打擊制售假劣農資坑農害農違法行為,加大案件查處力度。強化農資產品質量執法檢查,加大質量抽檢力度。大力推進“放心農資下鄉進村”,加快探索和推進農資信用體系建設。(主要責任單位:市農業局)

(二)食品生產環節整頓

1.工作目標

食品生產全過程質量安全制度、快速反應機制、重點區域整頓機制和食品安全監管制度進一步健全,食品安全監管責任進一步落實,影響食品安全的隱患性、區域性問題切實解決,質量安全風險監控能力和食品質量安全水平全面提高。

2.主要任務

(1)開展食品生產企業大檢查,督促企業建立全過程質量安全制度。全面清查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查處企業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打擊制售假冒偽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產加工食品的行為,對制假制劣,以及添加非食用物質加工食品和濫用食品添加劑的各類食品生產加工者,依法嚴肅查處;對嚴重違法的,列入黑名單,向社會公布;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2)開展重點產品大檢查,建立快速反應機制。以動物源性食品、特殊人群食品、容易制假食品和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米、面、油等大宗食品為重點,嚴密監控容易出現質量安全問題的高風險食品品種和生產企業狀況。強化食品添加劑使用備案制度,規范產品標簽標注行為。

(3)開展重點地區和行業大檢查,摸清具有區域性集中生產特點、質量安全隱患較大的食品加工區,以及生產加工者數量較多、質量安全風險高的食品加工業的狀況,突出整頓區域集中、產品集中的食品加工企業。

(4)對自身監管工作開展大檢查,建立協調有序、分工負責的工作機制,落實相應的監管責任。針對薄弱環節,查找監管與執法工作中制度不完善、措施不合理、工作不到位、能力不相適應的地方,并提出有針對性的整改措施。完善巡查制度和措施,提高巡查的針對性和有效性。貫徹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風險監測實施辦法,使風險監測的信息收集、情況報告、食品監測和問題處置等工作制度化。加強機構和隊伍建設,積極推動各級地方政府設立食品安全協管員和信息員,落實基層食品監管專職機構和人員,提高基層監管保障能力。加強食品檢測能力建設,增加高端設備投入,強化市級食品檢驗機構,配備專業檢驗人員,配置必要檢驗檢測設備,支持縣級食品檢驗機構建設。加強人員培訓和依法行政能力建設,開展檢測技術人員和食品監管人員培訓,增強操作技能,提高業務素質和依法行政能力。組織學習食品生產監管工作先進經驗,開展工作交流。(主要責任單位:市質監局)

(三)食品流通環節整頓

1.工作目標

健全完善縣城以上、鄉鎮、街道和社區食品銷售者索證索票和進銷貨臺賬制度,在農村基本建立食品進貨臺賬制度。及時受理消費者申訴舉報,舉報調查處理率達100%,及時查處市場上“三無”、過期和霉變等不安全食品。

2.主要任務

(1)開展流通環節食品安全源頭治理,緊緊抓住食品批發市場、食品批發戶、食品送配戶、食品添加劑和飼料添加劑經營戶等源頭,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索證索票和進銷貨臺賬制度。大力推廣運用三聯單活頁臺賬、“誠信通”重要商品電子監管備案查詢系統,縣城以上、鄉鎮、街道和社區食品銷售者全部建立索證索票和進銷貨臺賬制度。加強農村食品安全監管,在農村地區基本建立食品進貨臺賬制度。繼續推進食品安全“所村掛鉤”、“所區(社區)掛鉤”工作,全面實現城市社區和農村村鎮食品安全“所村(區)掛鉤”。

(2)加大食品安全專項執法檢查力度。加強乳品特別是嬰幼兒配方奶粉質量安全的監管,對嬰幼兒配方奶粉實行批批檢驗和索證索票。嚴厲查處以非食品添加劑充當食品添加劑、銷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特別是有毒有害添加物等違法行為。深入開展農村食品市場監管,及時清查市場上的“三無”、過期、霉變、假冒偽劣等不安全食品,重點檢查消費者舉報多的食品,加大案件查處力度,嚴厲打擊銷售過期變質、假冒偽劣等不合格食品和擾亂食品市場秩序的行為。加大監測力度,及時質量監測通報和消費警示。抓好問題食品和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工作。開展酒類流通市場整頓,規范酒類流通企業經營行為,維護酒類商品消費安全。

(3)嚴格食品經營主體市場準入,依法查處無證、無照經營和超范圍經營食品及食品添加劑、飼料添加劑的行為。進一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市場監管執法體系、經營者自律體系、社會監督和協作體系、預警和應急處置體系。(4)集中開展農村食品市場專項執法檢查。各地在農村食品市場專項執法檢查中要緊緊圍繞農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突出整治重點,加大整頓力度,開展2—3次農村食品安全專項執法檢查。一是要加大對農村城鎮、集鎮、鄉村舉辦的食品交易會、廟會和旅游景區景點、車站碼頭等經營食品的監管力度,嚴格規范農村食品經營秩序;二是要加大對城鄉結合部和鄉鎮各類食品批發市場、集貿市場,特別是食雜店的監管力度,狠抓重點場所和經營者的整治,嚴格規范經營行為;三是要加大對消費者反映強烈和與農民群眾日常生活消費關系密切的食品品種的監管,狠抓重點品種的整治,強化對食品質量安全的監管,嚴格規范食品市場安全準入行為;四是要加大推進農村食品經營示范店建設的力度,加快推進食品經營示范店建設進程,不斷擴大覆蓋面,努力提高規范化水平。(主要責任單位:市工商局、市商務局)

(四)餐飲服務環節整頓

1.工作目標。

加大對餐飲服務環節的食品安全整頓,強化日常監督管理力度,對持證餐飲單位年監督覆蓋率達100%;重點強化對學校食堂等重點餐飲單位的檢查和監督,嚴格督促餐飲單位落實索證索票制度。大、中型餐飲單位持證率達100%,對違法行為查處率達100%。

2.主要任務。

(1)強化對餐飲單位的日常監督管理,嚴格許可準入,嚴格索證索票。

(2)加大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整頓,查處餐飲單位無證經營行為,重點整頓學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農家樂旅游點、小型餐飲單位。查處采購、使用非食用原料、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質食用油等行為。加大對熟食鹵味、盒飯、冷菜等高風險食品和餐具清洗消毒等重點環節的監督檢查力度。

(3)開展重點品種、重點環節的監督抽查,完善食品安全抽查和監測制度。加強應急能力建設,落實食品安全應急措施,全面防控群體性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主要責任單位:市衛生局)

(五)畜禽屠宰整頓

1.工作目標

通過整頓規范,畜禽屠宰監管工作得到進一步加強,執法監督體系和“放心肉”服務體系初步建立,行業發展水平明顯提高,私屠濫宰等違法行為得到有效遏制,城鄉定點屠宰率分別保持在100%和95%以上的水平,肉品消費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2.主要任務

(1)加大對定點屠宰廠(場)的監管力度,嚴厲打擊私屠濫宰和生產加工、銷售病死病害豬(牛、羊)肉和注水肉等行為。規范活禽屠宰操作規程,嚴防未經檢疫(驗)或檢疫(驗)不合格畜禽產品流入市場。

(2)加強商務綜合行政執法管理和隊伍建設,充分發揮“12312”商務舉報投訴中心的作用,加快流通領域市場監管公共服務中心體系建設。加快定點屠宰企業標準化建設,規范定點屠宰廠生產加工秩序,提高畜禽定點管理和肉品質量管理水平。(主要責任單位:市商務局)

(六)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整頓

1.工作目標

全面整頓食品添加劑、飼料添加劑和獸藥的研制、生產、流通、使用,有效遏制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非飼料添加劑以及濫用食品添加劑、獸藥的行為,切實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促進食品產業健康發展。

2.主要任務

鞏固打擊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專項整頓成果,堅決依法打擊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質以及超過標準規定的范圍和限量濫用食品添加劑的違法行為,堅決依法打擊在飼料中添加非飼料添加劑、使用瘦肉精等違禁藥物和濫用獸藥的違法行為。進一步嚴格食品添加劑、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制度,加強行業誠信和自律機制建設,規范食品添加劑、飼料添加劑的生產、流通和使用。(主要責任單位:市質監局、市衛生局、市工商局、市農業局、市畜牧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七)保健食品整頓

1.工作目標

嚴格保健食品監管,集中整頓保健食品生產經營、宣傳中的各種違法違規行為,保障保健食品的消費安全

2.主要任務

打擊在保健食品中違法添加藥物的行為。查處違規生產經營保健食品和偽造、冒用保健食品標簽標識的行為。嚴查以公益講座、免費體檢、學術交流、會展銷售等形式銷售假冒偽劣保健食品的行為。整頓普通食品宣傳功能療效、保健食品夸大宣傳功能的行為。(主要責任單位:市衛生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工商局)

三、實施步驟

時間:即日起至6月30日,分三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自查摸底階段(從即日起至5月1日)

(一)全市食品安全狀況。各部門采取拉網式清查,摸清全市各環節食品安全底數。

1.種植養殖環節:有多少個農產品批發市場和無公害農產品產地建立了檢測室以及其他數據。年新建各類養殖小區多少個、總數多少個,新增無公害畜產品產地多少家、總數多少家,新增無公害畜產品認證企業多少家、總數多少家,豬、奶牛養殖場多少家以及其他數據等。

2.生產加工環節:全市共有多少家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其中規模以上企業多少家,10人以下小作坊多少家,獲生產許可證企業多少家,無證或證照不全企業多少家,通過ISO系列、HACCP等認證企業多少家,獲中國名牌或中國馳名商標多少個以及其他數據;定點屠宰廠(場)多少個以及其他數據等,特別要求此環節所有生產企業必須逐一全部登記檢查。

3.市場流通環節:全市共有多少家流通企業,其中食品超市、商場多少家,食雜店多少家,食品超市或商場有食品自檢室多少家,有工商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的經營戶多少家、無證照經營戶多少家,“食品放心示范店”多少家,12315消費者投訴站(點)多少個,萬村千鄉市場工程“農家連鎖店”多少家、食品統一配送率是多少以及其他數據等。

4.餐飲消費環節:全市共有多少家餐飲企業,其中,社會餐飲企業多少家、學校食堂多少家、建筑工地食堂多少家,有衛生許可證企業多少家,無證企業多少家,實行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社會餐飲企業多少家、學校食堂多少家以及農村集體聚餐等情況。

通過對上述四個環節開展食品安全隱患評估、暗訪抽檢、消費者調查等形式,了解各監管部門分別對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市場流通、餐飲消費等環節的重點食品抽檢合格率情況(重點是農藥獸藥殘留超標情況和生產經營企業抽檢合格率情況等)以及近兩年食物中毒發生情況和食品案件查處情況等,進一步摸清全市食品安全存在的問題、隱患和風險,并逐條詳細列清楚。

(二)全市食品安全監管狀況。各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人員狀況,執法人員情況、學歷結構情況,是否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目標考核以及經費投入情況,食品安全專項整治開展情況,農村食品安全監管網絡和供應網絡建設情況、食品安全宣傳教育開展情況、食品安全示范點創建情況以及本部門食品安全監管取得的主要成績和經驗,存在的主要困難和問題,有哪些意見和建議等。

根據對轄區食品安全狀況、食品安全監管狀況的評估,各相關部門有針對性地制定出切實可行的食品安全整改方案,方案要細化、量化,責任分工和整改措施要明確具體。自查情況報告和整改方案于年4月25日前報市食品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導小組辦公室5月1日前制定出全市的食品安全整改方案。

第二階段:全面整改(5月2日至5月20日)

(一)各類食品企業主要任務。針對自查發現的問題,每家企業都要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方案,并主動抓緊實施,確保整改工作成效。

(二)各部門主要任務

1.根據整改方案要求,在強化日常監管的基礎上開展全面監督檢查,有針對性地加大整治力度,確保取得實效。

2.監督并幫助企業自查自糾,全面整改。

3.年5月22日前上報整改階段工作總結。

(三)市政府督查組主要任務

1.督促各相關部門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落實各項整治措施和整改目標。

2.以明查暗訪的形式抽查生產加工企業100家(其中小作坊不少于50家),經營企業100家(其中集貿市場不少于20家,食品連鎖店和小食品店不少于50家),餐飲企業100家(其中學校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不少于50家),定點屠宰場15家。

3.對在明查暗訪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反饋各相關部門,并督促各縣(市)、區和監管部門進一步強化對問題環節、問題企業的整改。

第三階段:總結提高(5月22日至6月30日)

(一)各類食品企業主要任務

對自查整改情況進行總結,并將整改成果轉變為保證食品質量安全的制度機制,切實增強責任意識、安全意識、誠信意識,切實提升食品質量安全控制能力,確保所生產經營食品的質量安全。

(二)各部門主要任務

1.對整改情況進行評估驗收。

2.總結整改工作經驗,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和長效工作機制。

3.理清食品產業發展思路,在確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促進食品產業又好又快發展,從根本上提升食品信譽和食品質量安全水平。

4.對三個月食品安全整頓情況寫出專題總結報告,于年6月25日前報市食品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市政府督查組主要任務

1.對照重點督查內容,對相關單位整頓情況進行全面評估驗收。

2.根據三個月督查工作情況,向各相關單位反饋督查意見。

3.寫出督查工作報告(主要內容包括:督查工作開展情況;開展食品安全整頓情況;取得的主要成績、經驗和特點;存在的主要問題、原因及對策;對全市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建議)。

在此期間,市食品安全領導工作小組將組織有關監管人員對各縣(市)、區食品市場進行明查暗訪、監督抽檢,有針對性地評估各部門整頓工作績效。

四、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全面落實整頓工作的各項任務和要求。

各級政府要將食品安全整頓工作擺上重要位置,列入議事日程,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地區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加大經費投入,明確監管責任,建立工作機制,納入目標考核,督促工作落實,確保整頓工作扎實開展,取得實效。

(二)強化依法履職,密切協作配合,切實承擔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協調配合,齊抓共管,發揮執法監管整體效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衛生部門要加強對食品安全整頓工作的綜合協調,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公布、重大事故查處等工作。農業部門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對生產中或者市場上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監督抽查。質監部門負責食品生產環節的監督管理。工商部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督管理。衛生部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餐飲服務環節和保健食品的監督管理。商務部門負責畜禽屠宰環節整頓。衛生、質監部門負責食品安全標準和檢驗檢測體系建設。發展改革部門牽頭會同質監、工商、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負責推進食品生產企業誠信體系建設。發展改革、財政部門負責加強食品安全監測能力建設。新聞宣傳和其他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專項整頓工作。各相關部門要互通信息,對涉嫌食品犯罪的案件要及時移交公安機關,嚴厲打擊。

(三)突出監管重點,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預防為主的管理體系。各地、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分析研究食品安全形勢,突出重點環節、重點領域、重點地區、重點品種、重點時段,加強風險監測,主動收集、研究、評估食品安全信息,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管理,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隱患;要嚴格食品生產經營的許可準入,把好入口關;要加強日常監管,嚴格食品安全各項標準制度落實,規范食品生產經營行為;要加強檢驗檢測,加大高風險食品的抽檢頻次;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時發現查處違法食品生產經營行為;要加強執法銜接,聯合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抽查。

(四)規范信息收集,實現信息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綜合利用,構建部門間信息溝通平臺,實現食品安全信息的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進一步規范信息收集和制度,建立暢通的信息監測和通報網絡體系,逐步形成統一、科學的食品安全信息評估和預警體系。

(五)加強宣傳教育,形成全社會關心參與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圍。要利用多種形式,積極開展《食品安全法》等食品安全法律知識的宣傳,大力宣傳食品安全整頓的重大意義,及時報道各地、各有關部門食品安全整頓工作,營造濃厚的食品安全輿論氛圍。堅持正面宣傳引導為主,同時,對食品安全違規違法行為及時予以曝光。

(六)突出企業責任,大力推進食品安全誠信體系建設。要進一步突出企業的責任主體意識,提高企業守法遵章的法律意識和自律意識,督促企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鼓勵和引導企業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建立完善食品企業誠信不良記錄收集、管理、通報制度和行業退出機制,逐步構筑誠信效果可評價、誠信獎懲有制度的食品安全誠信體系。

(七)加強隊伍建設,提升食品安全監管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要加強基層執法隊伍思想建設、業務建設和作風建設,提高執法隊伍素質和依法行政水平,明確執法責任,嚴格執法程序,規范執法行為,著力糾正執法監管中的不作為、不到位和亂作為的問題,努力做到嚴格、公正、文明執法。加強食品監管員、協管員和信息員隊伍建設,積極開展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培訓,加大基層執法單位執法裝備、檢測設備、檢測經費的投入,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快速反應機制,提高基層監管保障能力。

篇4

一、適用《特別規定》的原則

(一)本實施意見適用于藥品、醫療器械的監督管理。

(二)對藥品監督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有規定的,適用《藥品管理法》;《藥品管理法》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適用《特別規定》。對醫療器械監督管理,《特別規定》有規定的,適用《特別規定》;《特別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

二、嚴格規范生產、經營企業行為

(三)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對其生產、銷售的藥品、醫療器械安全負責,不得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藥品、醫療器械。

依照《藥品管理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生產、經營藥品、醫療器械需要取得生產、經營許可、批準證明文件或者需要經過認證的,應當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定要求藥品的,依照《藥品管理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藥品管理法》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依照《特別規定》第三條第二款予以處罰。不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醫療器械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定要求醫療器械的,依照《特別規定》第三條第二款予以處罰。

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再符合《藥品管理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等規定的條件、要求,被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依照《特別規定》第三條第三款,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藥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GMP、GSP認證證書。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不再符合《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條件、要求,被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依照《特別規定》第三條第三款,由原發證部門吊銷生產、經營許可證。被吊銷許可證的生產經營企業名單應當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公告。

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批準證明文件而未取得許可證、批準證明文件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依照《藥品管理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并依照《特別規定》第三條第四款,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物品;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批準證明文件而未取得許可證、批準證明文件從事醫療器械生產經營活動的,依照《特別規定》第三條第四款,沒收違法所得、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物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0萬元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

(四)藥品、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生產所使用的原(材)料、輔料或者添加劑,應當符合《藥品管理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強制性標準。

對違法使用原(材)料、輔料或者添加劑生產藥品、醫療器械的,符合《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情形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予以處罰;對其他情形,依照《特別規定》第四條第二款,沒收違法所得,貨值金額不足5000元的,并處2萬元罰款;貨值金額5000元以上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撤銷批準證明文件、吊銷許可證。

(五)藥品銷售者應當按照《藥品管理法》以及《特別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審驗供貨商的經營資格,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產品標識,建立產品購銷記錄,購銷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醫療器械銷售者應當按照《特別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審驗供貨商的經營資格,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產品標識,建立產品購銷臺賬,購銷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藥品、醫療器械銷售者進貨時,應當按照產品生產批次索要藥品出廠檢驗報告、醫療器械產品合格證明、或者由供貨生產企業簽字、蓋章的出廠檢驗報告、醫療器械產品合格證的復印件;不能提供的,不得銷售。實行批簽發的生物制品應當索要生物制品批簽發文件。藥品銷售者向進口產品機構進貨時,應當按照產品生產批次索要口岸藥檢所出具的檢驗報告或者由供貨商簽字或者蓋章的檢驗報告復印件;不能提供檢驗報告或者檢驗報告復印件的產品,不得銷售。

藥品銷售者違反上述規定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同時可依照《特別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規定,責令停止違法產品銷售;不能提供檢驗報告或者檢驗報告復印件銷售產品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產品,并處貨值金額3倍的罰款。醫療器械銷售者違反上述規定的,依照《特別規定》第五條第二款予以處罰。

(六)藥品、醫療器械生產經營者應當保證其出口產品符合進口國(地區)的標準或者合同要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出口藥品、醫療器械的生產經營者良好記錄和不良記錄,并予以公布。

出口藥品、醫療器械的生產經營者逃避產品檢驗或者弄虛作假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職責,沒收違法所得和產品,并處貨值金額3倍的罰款。

進口藥品、醫療器械應當符合《藥品管理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以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進口藥品、醫療器械的管理規定,并符合我國與出口國(地區)簽訂的協議規定的檢驗要求。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生產經營者的誠信度和質量管理水平以及進口藥品、醫療器械風險評估的結果,對進口藥品、醫療器械實施分類管理,并對進口藥品、醫療器械的收貨人實施備案管理。進口藥品、醫療器械的收貨人應當如實記錄進口產品流向。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藥品、醫療器械時,可以將不符合法定要求藥品、醫療器械的進貨人、報檢人、人列入不良記錄名單。進口藥品、醫療器械的進貨人、銷售者弄虛作假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職責,沒收違法所得和產品,并處貨值金額3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進口藥品、醫療器械的報檢人、人弄虛作假的,取消報檢資格,并處貨值金額等值的罰款。

(七)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藥品、醫療器械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應當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告知消費者停止使用,主動召回產品,并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銷售者應當立即停止銷售該產品。銷售者發現其銷售的產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該產品,通知生產企業或者供貨商,并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藥品、醫療器械召回管理辦法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

藥品、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和銷售者不履行《特別規定》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義務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特別規定》第九條第二款,責令生產企業召回產品、銷售者停止銷售,對生產企業并處貨值金額3倍的罰款,對銷售者并處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照。

三、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八)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逐步完善藥品、醫療器械標準體系建設,加快建立統一管理、協調配套、符合實際、科學合理的產品標準體系。

(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藥品、醫療器械安全信用等級分類管理制度,對藥品、醫療器械生產經營者違法行為的情況予以記錄,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做出行政處罰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政務公開,對做出的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批準證明文件、數額較大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在送達當事人后的15個工作日內予以公布。對有多次違法行為記錄,被認定為情節嚴重的藥品、醫療器械生產經營者,依照《特別規定》第十六條,吊銷其許可證或者撤銷其批準證明文件。

(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可能與本部門職責相關,但標示為其他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與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有關的產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或者發現違法行為屬于其他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應當依照《特別規定》第十四條,立即書面通知并移交有權處理的監督管理部門處理。

對于其他監督管理部門移交的違法案件,屬于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管職責的,應當立即處理,不得推諉;因不立即處理或者推諉造成后果的,移交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依法處理。

(十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制止、查處違法行為的職責,享有下列職權:

(1)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2)查閱、復制、查封、扣押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3)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藥品、醫療器械,違法使用的原(材)料、輔料、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

(4)查封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隱患的生產經營場所。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藥品、醫療器械生產經營者有《特別規定》第十三條所列違法情形的,應當采取措施,糾正違法行為,防止或者減少危害發生,并依照《藥品管理法》、《特別規定》相關條款予以處罰。對生產經營者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2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發生藥品、醫療器械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對社會造成嚴重影響的安全事件時,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必須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及時作出反應,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減少損失,依照國務院規定信息,做好有關善后工作。

(十二)對不履行《特別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職責、造成后果的,或者違反《特別規定》,或者有其他瀆職行為的,移交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依法處理。

藥品、醫療器械檢驗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授予其資質的部門吊銷其檢驗檢測資質;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5

一、組織領導

鄉政府成立食品藥品安全工作領導小組;

二、工作目標

鄉政府將對所有村委和單位簽訂食品藥品安全工作責任狀,與年終利益掛鉤,實行獎優罰劣,每季度對各單位進行跟蹤考核,每半年進行一檢查,全年進行大檢查,并對結果進行通報,對有產生不好或惡劣影響的情況視情節處理,好的給予通報表彰。

鄉政府履行對藥品生產、經營、使用過程的監理,牽頭并協調配合相關部門,對重點食品源頭污染治理和食品市場準入條件,標準的落實情況進行綜合監督檢查,對重點品種整治效果作出評價,按照“綜合監督、組織協調”的原則,切實做好實施食品藥品放心工程的組織和牽頭工作,確保人民群眾食品藥品消費安全,并對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考核。

實施“無公害食品行動計劃”引導和支持農產品生產基地,建立以自檢為主,嚴格按農業部的禁用和限用藥物及其他化合物的要求,加大對農業投入品管理的力度,把好農產品市場準入關,加強畜禽檢疫。

加強食品流通行業的指導和管理,整頓和規范食品流通秩序,建立具有保障食品安全,符合環保要求的銷售網絡體系。加強對學校、餐飲單位、小食品作坊、小賣部、小食品攤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和衛生許可證發放的管理,做好食品藥品案件的查處,建立和落實學校食品衛生責任制及責任追究。

認真做好食品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注冊工作,取締無照經營生產行為,嚴格執行衛生許可,把好市場準入關,加強上市食品質量監督檢查,嚴肅查處虛假食品藥品,全面推進加工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強化對米、面、油等28類食品及相關產品的市場準入,對食品藥品重點品種,重點區域組織專項檢查,打假行動,嚴厲打擊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違法犯罪行動。

篇6

一、適用《特別規定》的原則

(一)本實施意見適用于藥品、醫療器械的監督管理。

(二)對藥品監督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有規定的,適用《藥品管理法》;《藥品管理法》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適用《特別規定》。對醫療器械監督管理,《特別規定》有規定的,適用《特別規定》;《特別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

二、嚴格規范生產、經營企業行為

(三)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對其生產、銷售的藥品、醫療器械安全負責,不得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藥品、醫療器械。

依照《藥品管理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生產、經營藥品、醫療器械需要取得生產、經營許可、批準證明文件或者需要經過認證的,應當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定要求藥品的,依照《藥品管理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藥品管理法》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依照《特別規定》第三條第二款予以處罰。不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醫療器械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定要求醫療器械的,依照《特別規定》第三條第二款予以處罰。

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再符合《藥品管理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等規定的條件、要求,被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依照《特別規定》第三條第三款,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藥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GMP、GSP認證證書。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不再符合《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條件、要求,被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依照《特別規定》第三條第三款,由原發證部門吊銷生產、經營許可證。被吊銷許可證的生產經營企業名單應當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公告。

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批準證明文件而未取得許可證、批準證明文件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依照《藥品管理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并依照《特別規定》第三條第四款,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物品;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批準證明文件而未取得許可證、批準證明文件從事醫療器械生產經營活動的,依照《特別規定》第三條第四款,沒收違法所得、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物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0萬元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

(四)藥品、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生產所使用的原(材)料、輔料或者添加劑,應當符合《藥品管理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強制性標準。

對違法使用原(材)料、輔料或者添加劑生產藥品、醫療器械的,符合《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情形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條、第七十五條予以處罰;對其他情形,依照《特別規定》第四條第二款,沒收違法所得,貨值金額不足5000元的,并處2萬元罰款;貨值金額5000元以上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撤銷批準證明文件、吊銷許可證。

(五)藥品銷售者應當按照《藥品管理法》以及《特別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審驗供貨商的經營資格,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產品標識,建立產品購銷記錄,購銷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醫療器械銷售者應當按照《特別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審驗供貨商的經營資格,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產品標識,建立產品購銷臺賬,購銷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藥品、醫療器械銷售者進貨時,應當按照產品生產批次索要藥品出廠檢驗報告、醫療器械產品合格證明、或者由供貨生產企業簽字、蓋章的出廠檢驗報告、醫療器械產品合格證的復印件;不能提供的,不得銷售。實行批簽發的生物制品應當索要生物制品批簽發文件。藥品銷售者向進口產品機構進貨時,應當按照產品生產批次索要口岸藥檢所出具的檢驗報告或者由供貨商簽字或者蓋章的檢驗報告復印件;不能提供檢驗報告或者檢驗報告復印件的產品,不得銷售。

藥品銷售者違反上述規定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同時可依照《特別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規定,責令停止違法產品銷售;不能提供檢驗報告或者檢驗報告復印件銷售產品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產品,并處貨值金額3倍的罰款。醫療器械銷售者違反上述規定的,依照《特別規定》第五條第二款予以處罰。

(六)藥品、醫療器械生產經營者應當保證其出口產品符合進口國(地區)的標準或者合同要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出口藥品、醫療器械的生產經營者良好記錄和不良記錄,并予以公布。

出口藥品、醫療器械的生產經營者逃避產品檢驗或者弄虛作假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職責,沒收違法所得和產品,并處貨值金額3倍的罰款。

進口藥品、醫療器械應當符合《藥品管理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以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進口藥品、醫療器械的管理規定,并符合我國與出口國(地區)簽訂的協議規定的檢驗要求。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生產經營者的誠信度和質量管理水平以及進口藥品、醫療器械風險評估的結果,對進口藥品、醫療器械實施分類管理,并對進口藥品、醫療器械的收貨人實施備案管理。進口藥品、醫療器械的收貨人應當如實記錄進口產品流向。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藥品、醫療器械時,可以將不符合法定要求藥品、醫療器械的進貨人、報檢人、人列入不良記錄名單。進口藥品、醫療器械的進貨人、銷售者弄虛作假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職責,沒收違法所得和產品,并處貨值金額3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進口藥品、醫療器械的報檢人、人弄虛作假的,取消報檢資格,并處貨值金額等值的罰款。

(七)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藥品、醫療器械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應當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告知消費者停止使用,主動召回產品,并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銷售者應當立即停止銷售該產品。銷售者發現其銷售的產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該產品,通知生產企業或者供貨商,并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藥品、醫療器械召回管理辦法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

藥品、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和銷售者不履行《特別規定》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義務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特別規定》第九條第二款,責令生產企業召回產品、銷售者停止銷售,對生產企業并處貨值金額3倍的罰款,對銷售者并處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照。

三、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八)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逐步完善藥品、醫療器械標準體系建設,加快建立統一管理、協調配套、符合實際、科學合理的產品標準體系。

(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藥品、醫療器械安全信用等級分類管理制度,對藥品、醫療器械生產經營者違法行為的情況予以記錄,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做出行政處罰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政務公開,對做出的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批準證明文件、數額較大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在送達當事人后的15個工作日內予以公布。對有多次違法行為記錄,被認定為情節嚴重的藥品、醫療器械生產經營者,依照《特別規定》第十六條,吊銷其許可證或者撤銷其批準證明文件。

(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可能與本部門職責相關,但標示為其他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與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有關的產品,??害的,或者發現違法行為屬于其他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應當依照《特別規定》第*條,立即書面通知并移交有權處理的監督管理部門處理。

對于其他監督管理部門移交的違法案件,屬于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管職責的,應當立即處理,不得推諉;因不立即處理或者推諉造成后果的,移交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依法處理。

(十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制止、查處違法行為的職責,享有下列職權

(1)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2)查閱、復制、查封、扣押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3)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藥品、醫療器械,違法使用的原(材)料、輔料、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

(4)查封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隱患的生產經營場所。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藥品、醫療器械生產經營者有《特別規定》第十三條所列違法情形的,應當采取措施,糾正違法行為,防止或者減少危害發生,并依照《藥品管理法》、《特別規定》相關條款予以處罰。對生產經營者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2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發生藥品、醫療器械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對社會造成嚴重影響的安全事件時,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必須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及時作出反應,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減少損失,依照國務院規定信息,做好有關善后工作。

(十二)對不履行《特別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職責、造成后果的,或者違反《特別規定》,或者有其他瀆職行為的,移交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依法處理。

藥品、醫療器械檢驗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授予其資質的部門吊銷其檢驗檢測資質;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7

 

    加強基層食品安全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是我國“十三五”期間實施食品安全戰略的重點和難點。目前,全國大部分?。▍^、市)的市(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鄉鎮(街道)或特定區域成立了食品安全監管派出機構。針對基層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面臨的問題與困難,我們對國內部分省份的鄉鎮(街道)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開展了調研,發現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基層政府的權威性不足。《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負總責。但在實踐中,縣一級政府普遍將屬地管理責任下沉,使鄉鎮(街道)監管所成了責任的最終承擔者。實際上,鄉鎮(街道)與縣以上各級政府相比,其組成機構并不完善,且大多數是縣級部門的派出機構,相互統籌協調的難度較大,責權不對應、責能不匹配的問題十分突出,難以真正負起責任。

    二是基層監管力量配備不足。一方面,一些地方基層派出機構仍未按要求設置到位?!妒称钒踩ā泛汀秶鴦赵宏P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的指導意見》都規定,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在鄉鎮或特定區域設立派出機構。但目前仍有一些省份基層派出機構尚未組建到位,基層監管處于失守狀態。另一方面,基層食品安全專業人才不足。目前,基層監管人員大多為其他部門劃轉或新招人員,缺乏食品相關專業背景、法律知識和實踐經驗,其中相當比例的監管人員沒有執法資格。

    三是監管裝備配備不足。目前基層執法手段“缺槍少炮”問題突出,日常監管主要依靠看、聞、問、查等原始手段,對于摻雜使假等內在質量問題缺乏必要的技術檢測設備。因受執法車輛指標所限,新的基層監管派出機構即使有經費,也無法配置執法車輛,在偏遠地區容易發生監管缺位問題。此外,基層監管工作信息化建設滯后,與互聯網銷售、網上訂餐、農村電商等新業態的迅速發展不相適應,不利于及時發現和消除食品安全風險隱患。

    四是群眾食品安全意識不足。受收入水平、文化程度和陳規陋習等因素影響,基層特別是廣大農村群眾缺乏必要的食品安全科普知識,消費安全和法律意識薄弱,為“問題食品”提供了生存空間。在食品生產階段,農藥獸藥殘留超標問題比較突出,有的種植養殖戶為了省錢,違法使用劇毒高毒藥和濫用抗生素等違禁投入品,造成了源頭隱患。在食品經營環節,一些小食雜店和小餐飲為了多營利,采購一些價格低廉的假冒偽劣食品和原材料。在食品消費環節,一些基層群眾首先考慮的是價格合適與否,對食品安全問題考慮不多。此外,有少數人甚至為不法廠商提供經營場所,從中獲利并包庇其違法行為,給監管工作帶來了一定難度。

    為切實解決基層食品安全治理體系不健全和治理能力薄弱的問題,特提出如下建議:

一是明晰基層鄉鎮(街道)派出機構的職責。在依法明確縣級政府屬地管理責任的同時,進一步明確鄉鎮(街道)的食品安全工作職責。可借鑒河南、浙江等地經驗,在鄉鎮(街道)成立食安委,由鄉鎮長擔任主任,主要負責統籌協調本區域的食品安全隱患排查、信息報告、執法協助、宣傳教育等工作。對縣級派出機構實施雙重管理,在以派出部門管理為主的基礎上,進一步強化鄉鎮(街道)對派出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能,在工作人員的考核評優、人事調整等方面,縣級主管部門要事先征求鄉鎮(街道)政府意見,以確保基層食安委統一協調職能的有效發揮,防止出現推諉扯皮、效率低下等問題。

二是設立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崗位。鄉鎮(街道)監管派出機構必須有相應的崗位并配備合格的人員來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要支持各地依托農村和社區基層組織,加快建立協管員、信息員隊伍,發展志愿者等群眾性監督隊伍,充實基層監管力量。按照“定區域、定人員、定責任”的要求,加快構建基層食品安全網格化管理體系和責任體系。

    三是提升基層監管能力。推進基層監管制度化、規范化建設,對基層執法人員實施全員培訓考核,嚴格落實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和資格管理要求。加強協管員、信息員隊伍培訓,增強其業務水平。推進基層監管隊伍裝備標準化建設,優先配備急需的執法裝備及檢測檢驗設備,并推進縣級食品安全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資源整合,保障基層監管中發現的問題隱患檢得準、驗得明,使基層具備最基本的執法保障條件。加快基層監管信息平臺建設,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監管的靶向性和精準性。

篇8

一、進一步強化食品安全屬地管理責任

(一)嚴格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安全負總責,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要加強對本區域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工作領導體系,進一步明確鄉鎮(街道)、村(居)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建立健全鄉鎮(街道)食品安全工作機構;要強化責任落實,建立包保責任制,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做到監管任務、監管單位、監管人員、監管責任“四落實”,努力構建“全面覆蓋、分級負責、歸口管理、責任到人”的包保責任體系。

(二)建立食品安全網格化監管模式。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要全面組織實施食品安全網格化監管模式,依據現有行政區劃,建立以行政村(社區)為一級網格、以鄉鎮(街道、園區)為二級網格、以縣(市)區和開發區行政區域管轄范圍為三級網格的監管網絡,明確監管職責和任務,構建“縱橫交錯、全面覆蓋、分級管理、層層履責、網絡到底、責任到人”的食品安全網格化監管體系。

(三)強化食品安全目標責任管理。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要將食品安全監管納入政府目標責任考核體系,健全食品安全目標管理考核制度,完善考核措施。目標管理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與業績評定、職務晉升、獎勵懲處等掛鉤。發生重大食品安全責任事故的,實行“一票否決”。

(四)加強食品安全監管能力建設。各縣(市)區、開發區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設置或明確辦事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配置相應的場所及辦公設備;要加大食品安全監管財政投入力度,保障基層食品安全工作機構和隊伍所需工作經費,逐步改變收費、罰沒收入按比例提成返還的做法。

(五)推動食品產業優化升級。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要進一步加大扶持力度,支持優勢食品生產企業做大做強,提高食品產業的集約化、規?;?,促進食品產業優化升級。要加大食品加工小作坊、小飲食店、食品攤販等升級改造力度,堅持監管與服務相結合,引導食品加工小作坊進園區、進基地,推動小飲食店、食品攤販集中連片經營,不斷提高監管和保障水平。

(六)加強食品安全綜合監管。強化部門、區域間協調配合,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管理、資源共享等工作機制,確保各項監管制度和措施相互銜接,針對群眾反映強烈、問題多發易發的重點區域、環節和產品,集中力量開展綜合整治和聯合執法工作。要強化食品安全事件輿情監測和處置,及時掌握輿論關注的熱點問題和線索,認真進行查處,回應社會關切;加強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建立統一指揮機制,完善防范預警、信息報告、危害控制和調查處理等措施,確保事故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最大程度控制危害、消除影響。

二、加強食品安全環節監管

(一)加強食用農產品監管。農業部門負責牽頭制定全市食用農產品(含畜禽及水產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擬定實行準入制度的食用農產品種類(名錄)、市場類型(名錄)和實施時間,具體負責種植環節食用農產品和豆芽菜生產加工的質量安全監管。畜牧水產部門負責養殖環節畜禽及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和生豬屠宰場動物疫病檢疫、“瘦肉精”檢測和外來生豬、牛肉、羊肉等畜產品檢驗檢疫工作。質監、工商、衛生(食品藥品監管)、商務等部門,分別依據各自職能,加強加工、銷售、采購和使用等環節監管。

(二)加強保健食品監管。衛生(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單一保健食品生產企業監管。同一企業既生產普通食品又生產保健食品的,質監部門負責普通食品生產監管,衛生(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保健食品生產監管。在國家出臺統一的保健食品監管行政法規前,保健食品經營單位監管以衛生(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為主,工商部門配合。工商部門負責違法保健食品廣告查處工作。

(三)加強食品加工小作坊監管。無異處銷售行為的食品加工小作坊由質監部門負責監管;有異處銷售行為的食品加工小作坊,食品加工點由質監部門負責監管,食品銷售場所由工商部門負責監管。食品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實行品種目錄管理;季節性、臨時性生產加工食品的小作坊,實施開業歇業申報制度。食品加工小作坊辦理營業執照時,須經質監部門核發《小作坊基本衛生條件核查合格告知單》后,工商部門再按程序核發營業執照。

(四)加強有固定店面現場制售食品單位、甜品站、中央廚房和食品加工配送中心監管。工商部門負責有固定店面的現場制售食品單位監管;衛生(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甜品站和中央廚房監管;質監部門負責食品加工配送中心監管。

(五)加強食品專業儲存與運輸企業監管。農業、畜牧水產部門分別負責監管種植、養殖環節地產食用農產品的儲存和運輸;質監、工商和衛生(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分別監管食品生產、食品流通和餐飲服務企業的食品儲存和運輸。

(六)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城管部門牽頭負責全市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具體負責對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運、處置單位的備案、監督檢查和違法違規行為查處等工作。環保、畜牧、質監、工商、衛生(食品藥品監管)、商務等部門要依據任務分工,嚴格履行職責,強化責任落實,嚴防“地溝油”流入食品環節。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城鄉建設、財政、住房、衛生(食品藥品監管)、農業、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餐廚廢棄物管理和“地溝油”非法加工黑窩點查處取締等工作。

(七)加強食品攤販監管。城管部門牽頭,工商、衛生(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積極配合,加強對食品攤販生產經營行為監管。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要按照方便群眾生活的原則,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確定相應的臨時經營場所,供食品攤販從事經營。

三、落實食品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

(一)落實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義務和責任。食品生產經營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要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要加強食品生產經營活動自身管理工作,建立負責人管理責任制和從業人員崗位責任制。

(二)落實食品生產經營安全管理制度。各級、各監管部門要督促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或個人設置食品安全管理崗位,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保證食品安全管理職責相對獨立,有條件的企業設立獨立的食品安全質量控制部門,切實提高食品安全內控能力。引導企業加大食品安全投入,積極采取先進工藝、設備、技術和質量安全管理體系,不斷改善食品安全保障條件。督促企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崗位責任、生產過程質量控制、產品質量追溯、不合格產品召回等管理制度;實行從業人員強制培訓制度,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所有從業人員均要按照規范內容接受食品安全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三)落實企業自檢制度。各級、各監管部門要督促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畜禽屠宰企業、批發市場、連鎖超市母體企業、中央廚房、食品配送中心、集體用餐配送企業、連鎖餐飲總部企業設立食品檢驗機構,配備必要的檢驗設備,對所生產經營的食品進行檢驗,或者委托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質監、工商、衛生(食品藥品監管)和商務等部門負責對相關企業食品檢驗機構的檢驗能力水平及工作情況進行監督。

(四)落實溯源制度。各級、各監管部門要督促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或個人嚴格按照監管要求,建立溯源系統,落實食品溯源相關規定,嚴格執行進貨查驗、食品出廠檢驗、索證驗票、購銷臺賬記錄等制度。

(五)落實其他相關制度。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要認真落實產品召回以及變質、過期和回收食品銷毀制度、生產經營不合格食品經濟賠償制度、臨近保質期食品消費提示制度和標簽標識相關規定,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制度。

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管機制

(一)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與評估。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要撥付專款,加強對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物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監測,建立完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機制,逐步提高主動發現、事前干預的防范能力。

(二)加強檢驗檢測能力建設。嚴格食品檢驗檢測機構的資質認定和管理,進一步規范檢驗檢測機構的從業行為。統籌推進我市檢驗檢測能力建設,加快推進檢驗檢測機構改革,強化基層檢測資源整合,避免重復建設。加大對重點檢驗檢測機構技術能力建設的支持力度,積極發展第三方檢驗機構,實現檢驗檢測機構間檢測結果互認。

(三)加快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設。強化監管執法信息系統建設,及時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信息。加強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綜合利用,實現各部門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加強信息匯總、分析整理,定期向社會食品安全綜合信息,依托現有電子政務系統和業務系統,加快建設功能完善的食品安全綜合信息平臺。運用現代化信息技術手段,推進食品安全信息化追溯體系建設。

(四)完善有獎舉報制度。各級、各監管部門要公布投訴舉報電話,暢通投訴舉報渠道,鼓勵和發動群眾舉報食品安全違法違規行為;要建立并嚴格執行保密制度,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要設立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資金,對查實的食品安全案件,積極兌現舉報人獎勵。

(五)構建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各級、各監管部門要積極開展食品安全誠信體系建設試點,完善信用記錄,細化誠信評價準則,完善激勵約束機制,健全誠信體系規范和標準,加快建立食品安全誠信體系。要建立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信用檔案,開展企業食品安全信用跟蹤監督和動態評價,完善違法企業及其管理人員行業退出機制。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黑名單”制度,禁止惡意生產銷售不安全食品的企業和責任人從事食品生產經營。要充分發揮行業協會作用,提高食品行業自律水平。

(六)加強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各級、各監管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綱要(2011—2015)》,深入開展食品安全宣傳教育活動。要廣泛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進一步提高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誠信守法意識和質量安全管理水平,強化社會公眾的食品安全意識和預防應對風險的能力,增強食品安全監管人員的責任意識和執法能力。要進一步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程序,依法嚴肅處理惡意制造、傳播和炒作虛假信息的行為。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積極宣傳正面典型,努力營造人人關心、人人維護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圍。

五、進一步加大打擊食品安全違法犯罪力度

(一)依法從嚴從重查處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案件。各級各監管部門要嚴厲打擊各類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集中力量查處大案要案,依法嚴懲違法犯罪團伙和首惡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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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強領導、明確責任

鎮政府成立食品藥品安全監管領導小組,由鎮長吳朋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鎮食品藥品安全監管辦人員、各村(社區)協管員及單位負責人為組員,由鎮食品藥品安全監管辦負責日常監管工作。我鎮2016年的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工作采取“全鎮統一領導,部門指導協調,各方聯合行動”的工作機制,結合當前實際,積極探索食品藥品安全監管的新方法,進一步加強食品藥品安全監管陣地建設,明確村(社區)及相關部門的食品藥品安全工作責任,共同做好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工作。鎮政府將與各村(居)委會及各相關部門簽訂《2016年食品藥品安全監管目標責任書》,進一步落實食品藥品安全監管責任,實行責任追究制度。

二、抓住監管重點、提升監管質量

今年我鎮各村(社區)要在認真總結和分析成果和經驗的基礎上,切實履行職責。一是要以種植養殖業、生產加工業、經營流通業、餐飲業為重點環節,以糧、油、肉、蔬菜、奶制品、豆制品、水產品、飲料、酒、速凍食品、糖果、兒童食品和保健品等為重點品種,以學校、集鎮、群體性活動場所為重點區域,以元旦、春節、勞動節、國慶節、龍舟賽、搶魚節等為重點時段,以從事食品藥品加工經營單位為重點對象,強化監管務求取得實效。二是通過開展各種食品藥品安全專項整治活動,有力地打擊經營假冒偽劣食品和不合格食品的違法犯罪行為,有效防范假冒偽劣和有毒有害食品進入市場。三是要進一步規范轄區內開辦“兩小”企業,加大對鄉村零散經營食品藥品行為的巡查監管力度,采取有力措施,嚴厲打擊向農村推銷假冒偽劣食品藥品的違法行為,堅決遏制食品藥品安全事故的發生。四是加大對小餐館、學校食堂以及群體性宴席等食品安全事故易發環節的監管力度,對群體性宴席嚴格實行申報審批和檢查備案等管理制度,采取部門協作、聯合執法和專項整治,嚴防群體性食物中毒事件發生,切實保障廣大人民群眾飲食用藥安全。

三、加強食品藥品安全宣教力度

按照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統一安排部署,組織村(社區)干部群眾,充分利用各種宣傳手段,積極開展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食品藥品安全宣傳教育活動,進一步普及食品藥品安全常識和法律法規,增強食品藥品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的自律意識。同時也讓群眾了解和掌握食品藥品安全的基本知識、鑒別假冒偽劣食品藥品的基本方法、依法維權的基本程序,切實提高群眾的食品藥品安全意識和防范能力,養成良好的消費觀念和消費習慣,自覺筑起食品藥品安全防線。教育和指導農村群眾科學使用低毒、高效、低殘留農藥,生產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形成人人關注食品安全,人人參與食品安全的良好社會氛圍。

四、健全監管網絡體系、完善應急處置預案

建立健全鎮、村(社區)食品藥品安全監管網絡體系、確保全域安全監管無空白無盲區,做到通訊有保障、人員有響應、信息可反饋,力量可調配。各村(社區)要完善食品藥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一旦發生食品藥品安全突發事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正確處理和及時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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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加強組織領導,廣泛發動群眾,注重日常管理,深入督查檢查,積極開展食品藥品安全專項整治活動,鞏固放心工程和藥品“兩網”示范區創建成果,在全街道營造安全放心的食品藥品生產經營和消費環境。

二、總體目標

食品藥品安全工作組織網絡健全;食品藥品安全知識宣傳廣泛到位;生產、經營單位普查全面;開展專項整治富有成效;確保轄區內不發生重大食品藥品安全事故。

三、主要工作

1、加強組織領導,明確目標責任。完善街道、村和社區食品藥品安全工作組織領導、組織網絡、信息員隊伍建設。明確食品藥品安全領導小組及成員單位和協管員、信息員工作職責,明確各單位生產經營規范化要求,明確轄區內食品藥品單位安全目標責任。街道相關部門及村居要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確保街道食品藥品安全工作分工落實到人、責任明確,監管到位,成效明顯,嚴格執行食品藥品安全責任追究制。

2、廣泛開展宣傳,營造良好氛圍。充分利用廣播、板報、專欄、標語橫幅、文藝宣傳等多種形式,搞好食品藥品安全知識宣傳,努力提高全民食品藥品安全意識。深入宣傳貫徹《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配套法規,組織好安全知識進社區、進農村活動,不斷提升從業人員的依法經營意識和社會責任感,提升安全知識知曉率、關注度和滿意度。

3、注重隊伍建設,提升工作成效。進一步加強骨干隊伍培訓,努力提高監管水平,確保開展工作得心應手,檢查工作有的放矢。同時,在全街道范圍內將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按種植養殖、生產加工、流通銷售、餐飲消費四大類分別進行培訓,加強對藥品零售單位從業人員的培訓,切實提高經營業主的安全意識和依法經營意識,提升街道食品藥品安全工作水平。

4、針對重點環節,加強監管整治。一是做好日常巡查監管,落實好月報制度;二是做好元旦春節、中秋國慶、夏季高溫等重點時節的食品藥品安全工作,并開展專項檢查行動;三是做好重點部位的監管,重點抓好校園及周邊、城鄉結合部和農貿市場的食品安全檢查,特別是學校食堂和小餐桌、小攤點、東風農貿批發市場等做為檢查和管理重點;四是針對食品添加劑、乳制品、奶粉、豆制品等關注熱點難點做好排查和長效監督;五是鞏固創建成果,開展爭創食品藥品安全先進單位、食品藥品消費“放心村”、“放心店”活動,落實量化分級和長效管理,注重誠信體系建設,不斷提升街道餐飲服務保障水平和藥品“兩網”建設水平;六是落實農村集體聚餐的管理,做好上門登記、指導服務工作,對民間廚師進行登記管理并實行持證上崗;七是做好對無證經營、非法生產、加工、銷售行為的舉報。加強對轄區內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個體診所、藥店、化妝品專賣店等單位的日常巡查監管,及時提供游醫藥販和虛假藥品(保健品、醫療器械)違法宣傳行為的線索,凈化轄區生產、經營環境,積極配合上級職能部門堅決打擊和取締非法經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