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保障措施范文
時間:2023-05-04 13:16:26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會議保障措施,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一、城鄉社會保障制度存在的差異
1、社會保障制度規定的范圍存在差異
城鄉社會保障制度涉及養老、失業、醫療、生育、工傷以及低保等各類社保項目,這些基本包含了所有社會保障項目。但是大部分農村地區目前只是試行養老保險制度,至于其它城鄉已經制定的福利項目,并沒有積極推行。[1]
2、社會保障支出費用存在較大差異
城鄉社會保障制度針對各項福利項目的支出費用也存在一定的差異。例如,以城鄉社會保障制度中的養老保險為例,在2006年由我國相關部門統計得出,城市居民年人均享受的養老保險費用已經高達10000元,而在很多農村地區年人均享受到的養老保險費用只有700元,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城鄉社會保障制度基本支出明顯存在差距。
3、城鄉社會保障籌資存在差異
在養老保險方面,城市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一般都會由個人以及企業采取共同承擔原則,其中大多數費用由企業繳費承擔,國家政府部門也會給予財政支持。但是在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中,大部分費用都是由農民自己承擔,當地政府給予的支持非常小,進而造成籌資環節存在較大差距。醫療保險方面,城市企業職員的醫療保險所繳納的費用,一般都是企業承擔百分之八十,然后由職員個人來承擔百分之二十。但是在農村因為推行新型合作醫療,所以現階段農村醫療保險制度所繳納的費用,基本上都是當地政府與個人籌資,而實際上這種保障水平還是會與城市存在很大差異。
4、社會保障制度管理體系存在差異
我國城市現階段已經擁有較為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擁有較為專業的社會保障機構,并且引進了大量專業人才,結合現代科學技術,建立起較為健全的社會保障數據庫,為保障制度信息管理系統的構建打下了堅實基礎。但是在農村相應社會保障制度體系建設過程中,成立時間不僅比城市晚,成熟度也遠遠不如城市,除此之外,還存在相關多個部門共同管理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工作的情況。例如,新農合醫療一般是由衛生部門管理,農村養老保險則是由勞動部門進行管理,至于農村低保更是直接由民政部門進行管理,這些情況都會影響農村保障管理體系的運作效率。[2]
二、統籌規劃和完善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的對策
1、統一社會保障制度規則
我國至今為止還未建立健全統一的城鄉社會保障制度規則。由于各個地區市場經濟發展不同,以至于部分區域內城鄉社會保障制度存在較大差異,這致使很多進城務工的農民在進行跨地區轉移時,他們參與的農村社會保障不能任意調動,這也就是當前很多農民工沒有辦法享有部分社會保障的主要原因。如果我國政府不建立起一個較為統一的城鄉社會保障制度規則,在開展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統籌時,就會花費更多資金成本。為此,國家相關部門需要盡快制定統一的法律法規,對農村保障制度規則做出科學的規定,需要注意的是在制定以及統一規則時,應當結合地區實際情況,認識社會保障制度實施的重點,進而更快統一城鄉社會保障制度規劃。
2、構建社會保障管理體系
構建完善的城鄉社會保障管理體系是當前政府部門考慮的重點。現階段我國的城鄉社會保障管理體系雖然已經建成,但是其中還存在過多管理不夠規范的情況。為了有效改善當前這種缺失現象,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監督委員會需要加大管理、監督力度,以此來避免城鄉社會保障制度中出現過多違法、違紀以及其他不規范行為。政府可以先提升城鄉社會保障統籌層次,再按照區域范圍繳納標準、養老金發放、保障措施、收繳技術、賬戶管理、基金運營等進行統籌規劃。首先,應當提升城鄉社會保障制度層次,這樣能夠更好的進行統籌安排,幫助社會保障基金,對行業間、地區間作出合理協調;其次,提升城鄉社會保障統籌層次,還能夠更快適應農民工數量大、流動性強的特點,做好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的連接與流動。由此可以看出,做好城鄉社會保障制度高層次統籌非常重要。[3]
3、建立健全社會保障制度
對城市社會保障制度加強優化。政府需要對當前城市社會保障制度涉及的各類項目做出優化,將過于復雜的保障項目合并起來,交叉重復的項目直接取消,部分保障項目不夠完善還需對其進行補充,促使城市社會保障制度更加規范,容易管理與控制;要加快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給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更多財政支持。農村低保是農村居民最基本的保障項目,因此,政府必須要對其加大財政支援,特別是較為貧困的農村地區,更要加強關注與支持。除此之外,政府還應在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基礎上,提高最低保障水平,強化保障制度管理,完善農村各項基礎保險制度建設。對于經濟水平較低,發展較為落后的農村地區,政府需要加大對該地區的財政支持,給予更多補貼幫助。
4、完善城鄉社會保障信息系統
我國城鄉社會保障相應管理機構,應當結合現代化的信息技術,對我國當前的城鄉社會保障信息系統進行不斷完善,建立起較為統一、具體的城鄉社會保障信息系統。相關工作人員能在數據庫中對參保人員的保險基本情況以及服務信息查詢,對繳納、支付等進行存儲,然后利用社會保障管理機構對全國社會保障城鄉數據庫(MIS)加強運用,以此來實現各個區域內信息的溝通、交流。針對農民工數量多、流動性強等原因,通過信息系統能夠較快的完成各類工作的交接與轉移。
篇2
8月25日,北京市環保局公布了《抗戰勝利70周年紀念活動空氣質量保障第一階段工作情況》。情況顯示,自8月20日起,北京啟動了包括機動車單雙號限行、工業企業停限產、土石方施工工地停工等空氣質量保障措施。北京市8月20日至24日的5天PM2.5平均濃度,僅為19.5微克/立方米,創下有監測記錄以來的史上最低濃度。
繼“APEC藍”之后,北京的網友們又開始樂此不疲地曬起“閱兵藍”了。
事實上,全力保障“閱兵藍”已成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河南省、山東省、山西省、在內的七省份近期空氣質量治理首要方向,北京周邊的部分省市,在一個月前便已啟動了保障措施。
七省份政府聯動 北京PM2.5創新低
今年8月,為保障中國人民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紀念活動的空氣質量,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山東省、河南省政府和環保部共同制定行動方案,決定從8月28日零時至9月4日24時,統一實施臨時強化減排措施,確保期間區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同比減排30%以上,其中北京市減排量達到40%以上。同時,七省區市共計將有12255家燃煤鍋爐、工業企業及混凝土攪拌站停產限產。
北京市環保局于8月3日至9月4日開展“大氣專項執法月”行動。行動分為4個階段,分別為“工業企業專項檢查行動”、“煤煙型污染專項檢查行動”、“揚塵焚燒類專項檢查行動”和“保障行動”。
8月29日,《中國經濟周刊》記者從北京市環保局獲悉,抗戰勝利70周年紀念活動期間空氣質量保障措施實施以來,北京市空氣質量持續維持優良水平,六項主要污染物PM2.5、PM10、二氧化硫、一氧化碳、二氧化氮、臭氧的濃度均有明顯下降;夏季另一主要污染物臭氧污染水平下降也較為明顯,持續維持二級良水平,8月20日至27日則接近一級優水平。
北京這樣的好空氣離不開從8月份,周邊省份保障措施的逐漸落實。
8月20日起,河北省廊坊、保定市全面啟動了空氣質量保障措施,包括機動車單雙號限行、工業企業停產限產、施工工地停工等。辛集市自21日起,啟動工業企業停產限產、施工工地停工等保障措施。
8月23日起,天津市全面、提前啟動空氣質量保障方案。天津規定,9月1日至9月3日,在全市行政區域內全天實行道路機動車(含外埠車輛)單雙號限行。
山西省由省領導帶隊赴太原、晉中、陽泉三市等地檢查空氣質量保障方案的落實情況,同時山西省環保廳派出5個督查組,檢查各市措施落實情況。
山東省成立8個督導組及1個總調度聯絡組開展進京車輛督導檢查工作。8月23日起,濟南、青島、淄博、泰安、濟寧、聊城6市將陸續啟動空氣質量保障措施。
停限產為環?!白屄贰?/p>
――嚴控機動車污染排放、工業企業揮發性有機物
北京市環保局透露,全市共有1927家工業企業在抗戰勝利70周年紀念活動期間采取了停限產措施,與APEC會議相比增加了15倍左右。
有關紀念活動期間各地的具體減產停產情況,也陸續公布。
燕山石化停運了丁基橡膠等19套煉油化工裝置,以及水煤漿鍋爐等18臺動力鍋爐,污染減排30%。金隅集團所屬的5家水泥廠中,興發、強聯等2家水泥廠永久關停,太行前景水泥廠暫停生產,北京水泥廠、琉璃河水泥廠各有1條生產線暫停生產、減排50%以上。
8月5 日,河北邯鄲和武安地區部分鋼廠收到有關閱兵期間限產的通知,通知要求8月下旬及9月初煉鐵煉鋼軋材整體限產30%。
從8月28日至9月4日(共8天),山東省2381個各類產生揚塵污染的建筑工地停止作業。根據方案,在8月25日之前,山東省各市要完成淘汰燃燒小鍋爐3183臺的目標任務。
8月24日下午,河北省副省長張杰輝主持召開了河北省空氣質量保障工作電視電話會議,對保障工作進行了安排部署。保定市及所轄22個縣(市、區)均已擬定了各縣(市、區)的空氣質量保障方案,并在原有停、限產449家工業企業的基礎上,再將2512家規模以上工業企業、477家建筑工地納入了停產、停工范圍。
京津冀多地機動車單雙號限行
此外,機動車按車牌單雙號限行的做法也在APEC會議后得到沿襲。
2014年,APEC會議召開期間,北京、天津、河北,以及山東6省份全部實施了為期10天的單雙號限行措施,其間北京市各類主要大氣污染物平均削減50%左右。
北京市環保局表示,在此次紀念活動期間,北京自8月20日起至9月4日實行單雙號限行。從初步監測情況看,北京市全市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的公車停駛率達到80%以上;全市渣土運輸車、混凝土罐車全部停運。
據悉,從交通環境空氣監測數據看,單雙號限行等機動車污染控制措施的實施,有效降低了交通污染,特別是直接反映機動車尾氣排放的氣態污染物一氧化碳,在上午7-9時的交通污染高峰時段,峰值濃度降幅超過50%。
除了北京對機動車實施單雙號限行外,津冀各地均實行單號單日、雙號雙日行駛的機動車尾號限行方案。河北保定、廊坊、滄州、邢臺、唐山從8月20日起已陸續啟動機動車單雙號限行,天津則在9月1日至3日實施單雙號限行。
督查檢查仍發現多起違法行為
據北京市環保局介紹,為嚴格督查檢查各項保障措施落實情況,北京市成立了5個市級綜合督查組,由市政府督查室、環保局、交通委、住建委、經信委等部門領導分別帶隊,采取明察暗訪的方式對各區縣的保障措施落實情況,開展兩輪以上督查、檢查。
然而,重壓之下,仍有違法行為發生。
篇3
在中國入世談判過程中,美國等WTO成員擔憂中國入世后出口可能會大量增加,因此提出保留專門針對中國產品采取歧視性保障的權利,這一保留最終體現在了中國的《入世議定書》中,其第十六條規定了關于特定產品過渡性保障機制。《中國加入工作組報告書》對于《入世議定書》中的特別保障措施條款的適用做出了一些更詳細的規定。
中國《入世議定書》第十六條規定如原產于中國的產品在進口至任何WTO成員領土時,其增長的數量或所依據的條件對生產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生產者造成或威脅造成市場擾亂,則受此影響的WTO成員可請求與中國進行磋商,以期尋求雙方滿意的解決辦法,如磋商未能使中國與有關WTO成員在收到磋商請求后六十天內達成協議,則受影響的WTO成員有權在防止或補救此種市場擾亂所必需的限度內,對此類產品撤銷減讓或限制進口。
不僅如此,該條還規定如一WTO成員認為這種保障措施或根據雙邊協商達成的行動造成或威脅造成進入其市場的重大貿易轉移,則該成員可請求與中國和/或有關WTO成員進行磋商。如此類磋商未能在作出通知后六十天內使中國與一個或多個有關WTO成員達成協議,則請求進行磋商的WTO成員在防止或補救此類貿易轉移所必需的限度內,有權針對該產品撤銷減讓或限制自中國的進口。
作為僅適用于中國的機制,對中國特定產品的過渡性保障機制在采用市場擾亂和貿易轉移的概念、調查時的審查內容、提前磋商、中國能采取的報復措施等方面跟WTO《保障措施協定》具有較大的差異。
隨著中國正式成為WTO成員,包括韓國、日本、美國、歐盟、加拿大、印度等國家紛紛制定或修訂相關的國內法令,以備將來在必要時,可采取這種特別保障措施。韓國是在中國正式入世當日,以貿易委員會告示第2001-4號公布了“關于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運營的規定”,并于當日開始施行。
此后,韓國相繼于2002年12月18日、2002年12月30日、2003年9月29日、2003年12月30日、2004年1月20日、2004年10月21日對《關稅法》2)、《關稅法施行令》3)、《對外貿易法》4)、《對外貿易法施行令》5)、《關于不公正貿易行為調查及產業損害救濟的法律》6)、《關于不公正貿易行為調查及產業損害救濟的法律施行令》7)8)的相關部分作出修訂。
Ⅰ.過渡性保障措施概述
中國《入世議定書》第十六條、《中國加入工作組報告書》245-250段規定了過渡性保障措施,該措施的適用應在中國入世后十二年終止。9)
一、適用條件
過渡性保障措施以原產于中國的產品在進口至任何WTO成員領土時,其增長的數量或所依據的條件對生產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生產者造成或威脅造成市場擾亂為發動條件。10)
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為了防止間接出口,引進了貿易轉移作為另外一個發動條件。即如一WTO成員認為另外一個WTO成員以市場擾亂為由采取的行動造成或威脅造成進入其市場的重大貿易轉移,則該成員在防止或補救此類貿易轉移所必需的限度內,有權針對該產品撤銷減讓或限制自中國的進口。11)
《保障措施協定》第二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保障措施應針對一正在進口的產品實施,而不考慮其來源”。這明確指出了保障措施應遵循最惠國待遇原則或不歧視原則,即不分產品的來源,對所有國家一視同仁的實施保障措施。《入世議定書》第十六條第一款卻規定:“如原產于中國的產品…”意味著任何一個WTO成員都可以專門針對中國產品,有選擇性的采取保障措施,從而有權背離《保障措施協定》所規定的“非選擇性”。
并且《入世議定書》第十六條第八款增加了貿易轉移條款,意味著中國不但要對出口產品給特定成員造成的市場擾亂負責,而且還要對該成員實施保障措施后產生的貿易轉移負責。如果有一個WTO成員對某項產品采取保障措施,則可能導致其他WTO成員競相效仿。
二、審查因素
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以中國產品的進口增長、市場擾亂、進口和市場擾亂之間的因果關系為一個發動條件。《入世議定書》第十六條規定市場擾亂應在下列情況下存在:一項產品的進口快速增長,無論是絕對增長還是相對增長,從而構成對生產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威脅的一個重要原因。12)這里使用的“實質損害”概念在字面上與《反傾銷協定》中所使用的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威脅相同。而針對不公平貿易的《反傾銷協定》中實質損害的概念所要求的損害程度比針對公平貿易的《保障措施協定》中嚴重損害的概念所要求的損害程度要低。因此,我們不難推出:特別保障措施所要求的損害程度應當比保障措施所要求的損害程度低。
并且按照貿易轉移采取的保障措施不需要證明對進口國相關產業造成的“實質損害”,無疑使針對中國的保障措施標準進一步降低。
在認定是否存在市場擾亂時,包括是否存在快速增長的進口產品,無論是絕對增長還是相對增長,與對國內產業的任何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威脅之間的因果關系時,受影響的WTO成員應考慮客觀因素,包括進口量、進口產品對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價格的影響以及此類進口產品對生產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業的影響。13)
而根據《保障措施協定》,在確定增加的進口是否對一國內產業已經或正在威脅造成嚴重損害的調查中,主管機關應評估影響該產業狀況的所有有關的客觀和可量化的因素,特別是有關產品按絕對值和相對值計算的進口增加的比率和數量,增加的進口所占國內市場的份額,以及銷售水平、產量、生產率、設備利用率、利潤和虧損及就業的變化。14)
如此比較,在審查因素方面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比一般保障措施少得多,也容易得多。
在確定為防止或補救市場擾亂的行動是否造成或威脅造成重大貿易轉移時應適用客觀標準,需審查的因素包括:(ⅰ)進口至WTO進口成員的中國產品市場份額的實際或迫近增長;(ⅱ)中國或其他WTO成員擬議采取行動的性質或程度;(ⅲ)由于采取或擬議中的行動造成的來自中國的進口產品的實際或迫近增長;(ⅳ)有關產品在該WTO進口成員市場中的供求關系;(ⅴ)來自中國的產品對于根據議定書實施特別保障措施的一個或多個WTO成員和對于WTO進口成員的出口程度。15)
三、提前磋商
按過渡性保障措施的規定,在對中國產品采取特別保障措施前,受中國產品影響的WTO成員可請求與中國進行磋商,以期尋求雙方滿意的解決辦法,包括受影響的成員是否應根據《保障措施協定》采取措施。如在這些雙邊磋商過程中,雙方同意原產于中國的進口產品是造成此種情況的原因并有必要采取行動,則中國應采取行動以防止或補救此種市場擾亂。如磋商未能使中國與有關WTO成員在收到磋商請求后六十天內達成協議,則受影響的WTO成員有權在防止或補救此種市場擾亂所必需的限度內,對此類產品撤銷減讓或限制進口。16)
同樣,如一WTO成員認為按過渡性保障措施的規定采取的行動造成或威脅造成進入其市場的重大貿易轉移,則該成員可請求與中國和/或有關WTO成員進行磋商,此類磋商應在向保障措施委員會作出通知后30天內舉行。如此類磋商未能在作出通知后六十天內使中國與一個或多個有關WTO成員達成協議,則請求進行磋商的WTO成員在防止或補救此類貿易轉移所必需的限度內,有權針對該產品撤銷減讓或限制自中國的進口。17)
從某種程度上說,《保障措施協定》正是為了規范GATT1994第十九條的適用并消除WTO成員之間的“灰色區域”安排而制定的。《保障措施協定》第十一條是專門規范“灰色區”行為的條款,該條第一款(b)項規定:成員不得在出口或進口方面尋求、采取或維持任何自愿出口限制、有序銷售安排或任何其他類似措施。這些措施包括單個成員采取的措施以及根據兩個或兩個以上成員達成的協議、安排和諒解所采取的措施。
而按《入世議定書》的規定,如果中國同意其出口是造成市場擾亂的重要原因,中國應采取諸如自動出口限制等措施以防止或補救此種市場擾亂。即使未經過爭端解決機構的爭端解決程序,中國也有義務采取自動限制出口等措施。
可以說在一般保障措施18)上所說的提前磋商較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上所說的提前磋商而言補償性質較強。19)
四、措施內容及期限
《入世議定書》規定,作為補救措施,WTO成員有權在防止或補救市場擾亂所必需的限度內,對相關產品撤銷減讓或限制進口。20)為處理重大貿易轉移而采取的措施將在所涉一個或多個WTO成員對來自中國的進口產品采取的措施終止后不遲于三十天終止。21)而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在前一次調查結束后少于一年的時間內對同一主題事項進行調查。22)
在保障措施的實施形式方面,《保障措施協定》作出了具體的規定:如果使用數量限制,除非提出明確的正當理由表明為防止或補救嚴重損害而有必要采用不同的水平,該措施不得導致進口量減少至低于最近一段時間的水平,該水平應為可獲得統計數據的、最近三個代表性年份的平均進口量;如果保障措施的預計實施期限超過一年,則應按固定時間間隔逐漸放寬該措施。這兩項規定反映了補救損害和便利調整的基本原則。在這方面,《入世議定書》特別保障條款并無類似的規定。因此,如果嚴格解釋《入世議定書》,WTO成員并無義務維持最近一段時間的進口水平或逐漸放寬其所采取的特保措施。
就救濟措施期限而言,過渡性保障措施僅規定‘防止或補救此種市場擾亂所必需的限度內’采取措施,而并未具體規定期限。對于延長,也僅規定‘該措施的適用期可以延長,只要該WTO進口成員主管機關確定仍有必要采取行動以防止或補救市場擾亂’,而并未具體規定期限。這些同一般保障措施的最初實施期不得超過四年,即使包括任何臨時措施的實施期、最初實施期及任何延長,也不得超過八年23)的規定不同。
《中國加入工作組報告書》246(g)段規定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在前一次調查結束后少于一年的時間內對同一主題事項進行調查”的內容只是限制其他WTO成員進行調查的時間,避免其在前一次調查中沒有發現市場擾亂而在短時間內再次進行調查。但是,這一條款對于采取特保措施的時間間隔并沒有規定。
五、臨時措施
《入世議定書》規定,在遲延會造成難以補救的損害的緊急情況下,受影響的WTO成員可根據一項有關進口產品已經造成或威脅造成市場擾亂的初步認定,采取臨時保障措施。臨時措施的期限不得超過200天。24)
六、報復措施
《入世議定書》規定,如一措施是由于進口水平的相對增長而采取的,而且如該項措施持續有效的期限超過二年,則中國有權針對實施該措施的WTO成員的貿易暫停實施GATT1994項下實質相當的減讓或義務。但是,如一措施是由于進口的絕對增長而采取的,而且如該措施持續有效的期限超過三年,則中國有權針對實施該措施的WTO成員的貿易暫停實施GATT1994項下實質相當的減讓或義務。25)
根據《保障措施協定》的規定,如磋商未能在三十天內達成協議,則受影響的出口成員有權在不遲于該保障措施實施后九十天,并在貨物貿易理事會收到此中止的書面通知日起三十天期滿后,對實施保障措施成員的貿易中止實施GATT1994項下實質相等的減讓或其他義務,只要貨物貿易理事會對此中止不持異議。26)
相比而言,對基于相對增長采取的特別保障措施,中國有權在實施二年后采取報復措施,對基于絕對增長采取的特別保障措施或保障措施,中國和WTO成員均有權在實施三年后采取報復措施。無疑剝奪了在基于相對增長下中國作為一般WTO成員所能立即進行報復的權利。
《保障措施協定》的第九條具體規定了對發展中國家成員的優惠待遇:第一款規定:對于來自發展中國家成員的產品,只要其有關產品的進口份額在進口成員中不超過3%,即不得對該產品實施保障措施,但是進口份額不超過3%的發展中國家成員份額總計不得超過有關產產品總井口的9%。第二款規定:一發展中國家成員有權將一保障措施的實施期(八年)再延長二年。但根據《入世議定書》的規定,WTO成員可以只針對中國產品采取保障措施,而不管中國出口的產品是否在該成員國進口產品中占3%以上,這幾乎完全剝奪了中國享受發展中國家特殊待遇的機會。
Ⅱ.韓國對特別保障措施制定或修訂相關法令的概況及其實施機構
目前,在韓國跟特別保障措施相關的法令共有七部,即對外貿易法及其施行令、關稅法及其施行令、關于不公正貿易行為調查及產業損害救濟的法律及其施行令、關于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運營的規定等。
而跟特別保障措施的運營相關的機關共有三個,即貿易委員會、財政經濟部和產業資源部。其中,由產業資源部內設機構——貿易委員會主管調查事項,并作出裁決。如果貿易委員會經調查認為應采取特別保障措施,將向產業資源部長官或財政經濟部長官建議采取特別保障措施,而最終措施將由產業資源部長官或財政經濟部長官發動。其中,以提高關稅的方式采取的特別保障措施,由財政經濟部長官決定,而以限制進口數量的方式采取的特別保障措施,由產業資源部長官決定。按規定,自2013年12月10日起韓國不得再對中國產品采取特別保障措施。27)
作為調查主管的貿易委員會由委員長一人和委員八人組成,其中一名委員為常任,而且常任委員由公務員擔任。28)而委員長則是非常任,他代表委員會統轄委員會的業務,當委員長因事故無法履行其職務時,由常任委員其職務。29)
貿易委員會下設貿易調查室,而貿易調查室又下設調查綜合課、產業損害調查課、價格調查課及進出口調查課。30)其中,產業損害調查申請由調查綜合課接收,31)而產業損害調查課則分管是否因外國產品的進口增長而導致國內產業損害的決定相關事項和隨后的調查、裁決、救濟措施、對救濟措施的再檢討及再審相關事項。32)
Ⅲ.對韓國特別保障機制的分析
一、特別保障措施的調查
(一)調查申請資格
當以原產于中國的產品在進口至韓國時,其增長的數量對生產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韓國國內市場造成或威脅造成市場擾亂或另外一個WTO成員以市場擾亂為由采取的救濟或防止措施造成進入韓國市場的重大貿易轉移的,對生產該產品的國內產業具有利害關系者或主管該國內產業的相關中央行政機關長官可向貿易委員會申請進行特別保障措施調查。33)
(二)調查申請資料
申請進行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調查的申請人應將記載下列各項內容的申請書及能夠證明這些內容的材料一并提交給貿易委員會:第一、該產品的品名、規格、特性、用途和生產者名稱;該產品的出口國、出口商、進口國、進口商、進口實績(產品量和金額)和預計進口量;韓國國內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品名、規格、特性、用途和生產者名稱;該國內產業的國際競爭力現狀和前景;要對申請書上所記載的內容及證明材料采取保密措施的理由(如認為有必要)。第二、該產品的進口符合市場擾亂或貿易轉移的理由(包括價格、市場占有率、供求等)。
如果以發生重大貿易轉移為由提出申請的,還應提交中國或其他WTO成員所采取或擬議采取的特別保障措施內容。34)
(三)調查開始
貿易委員會在收到調查申請后,應在申請日起三十天內決定是否進行調查。35)
貿易委員會在下列情況下,決定不進行調查:第一、調查申請人不對該國內產業具有利害關系或不是主管該國內產業的相關中央行政機關長官;第二、經過對申請書及證明材料的審查,認為該產品不是導致市場擾亂或貿易轉移的原因;第三、進行調查前,采取特別保障措施已喪失其必要性;第四、在前一次調查結束后少于一年的時間內對同一主題事項進行調查(包括做出不予調查的決定或作出采取特別保障措施裁決),但是,如果該產品的進口增長與否、該產品的進口對韓國國內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價格產生的影響、該產品的進口增長對生產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業產生的影響發生變化,或相關中央行政機關長官認為確保履行同中國達成的協議有困難而予以申請的除外。36)
在調查進行之后,如出現下列情況,貿易委員會應終止調查:第一、調查申請人以貿易條件的變動或同被調查出口商達成協議等為由撤回調查申請;第二、相關中央行政機關長官以同中國達成旨在防止或救濟市場擾亂或貿易轉移等的協議為由建議中止調查。37)
(四)調查期限
對于因中國特定產品的進口增長而導致韓國國內市場擾亂、貿易轉移、阻礙交易發展等事實進行的調查期原則上定為三年以上。38)
貿易委員會決定進行調查的,應在調查開始之日起四個月內決定該國內產業或國內市場是否符合采取措施的條件。但,如該調查內容復雜或調查申請人提出正當理由申請延長該期限的,可在二個月的范圍內延長調查期限。39)
(五)調查方法
貿易委員會可采用調查問卷、實地核查、召開聽證會和當事人會議等方法進行調查。
首先,貿易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可通過向申請人、被申請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發放調查問卷的方式進行調查。40)此時,應給予至少三十天以上的答卷期限,如利害關系人提出正當理由要求延長的,可予以延長。41)
其次,貿易委員會認為為確認國內生產者、出口商、進口商、消費者、流通業者、國外供應商等的生產、銷售設施和資料,交易對象國對韓國的出口增長可能性,被調查產業現狀及前景等有必要的,可以派調查團到現場進行調查。但,對國外供應商及國外產業進行的實地核查要提前跟被調查人達成協議并通報該國,如沒有反對意見才能進行。42)如果要在向國外供應商及國外產業派遣的調查團成員中包括非公務員,要向該國及相關被調查人通報。43)貿易委員會就組成調查團的事宜向相關部門和人員提出協助請求的,應以記載有調查目的、主要內容及日程等內容的書面方式提出。44)
此外,貿易委員會也可以就該調查召開聽證會、45)當事人會議。46)召開當事人會議的,貿易委員會要對在當事人會議中提示的材料等進行保管和管理,如申請人、被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請求閱覽或復印,除非有營業秘密,應予許可。47)
申請人、被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可以口頭形式提出證據,但,應在隨后的一周內向貿易委員會以書面形式提出才會被作為考慮對象。48)利害關系人可在調查期間內隨時向貿易委員會就是否存在市場擾亂或貿易轉移、救濟方案陳述意見或提出書面意見。49)
申請人、被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認為必要的,可就貿易委員會的調查事項委托人,此時,應向貿易委員會提交證明關系的證明文件及明確的權限。50)
為了向貿易委員會提出而準備的材料應為韓文或英文。但,如用英文準備的材料在解釋上存在困難,貿易委員會可要求就該部分提供韓文翻譯。51)調查申請人、被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在產業損害調查過程中做陳述時,應使用韓國語,但外國人親自參加時,可通過翻譯做陳述。52)
二、采取特別保障措施的條件
要對中國產品采取特別保障措施,應證明中國產品的進口增長導致韓國國內市場擾亂或因其他WTO成員對中國產品發動的特別保障措施導致該產品對韓國市場的貿易轉移。
(一)進口增長
“進口增長”是指一定期間內原產于中國的某種產品進口量發生絕對增長或較韓國國內生產相對增長。53)
(二)國內產業
“國內產業”是指生產與特定進口產品屬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全體國內生產者或在國內生產總量中占有相當部分的國內生產者集團。如國內生產者兼營進口的,僅指國內生產部分。當國內生產者除生產與特定進口產品屬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外,還生產其他產品的,僅指生產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那一部分。
“與該國內產業有利害關系的人”是指符合下列各項條件之一的人:第一、占該產品國內生產總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生產者或生產者團體;第二、占該產品國內生產者總數百分之二十以上的生產者團體,但涉及農、林、水產業時,指由五人以上的該產品生產者組成的團體;第三、該產品的國內生產者經各產業勞動組合或主管該產業的相關中央行政機關長官許可設立的協會、組合。但,滿足這些條件的生產者以影響國內市場中競爭的程度進口該產品時,可排除在外。54)
(三)市場擾亂
“國內市場造成或威脅造成擾亂”是指因中國產品的進口快速增長,無論是絕對增長還是相對增長,從而構成對生產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韓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威脅的一個重要原因。55)
在認定是否存在市場擾亂時,應對進口產品是否增長、進口產品對國內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價格的影響以及此類進口產品的增長對生產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業的影響、其他客觀事實進行調查。56)在對這些事項進行調查時,貿易委員會應考慮該進口產品的國內市場占有率是否實際或或迫近增長,中國或其他WTO成員采取或擬議采取措施的內容、范圍和由此造成的來自中國的進口產品的實際或迫近增長,有關產品在韓國國內的供求狀況,中國產品對各國的出口程度。57)
(四)貿易轉移
“貿易轉移”是指因另外一個WTO成員為防止或救濟由中國產品的進口增長導致的市場擾亂而同中國達成的雙邊協議或采取的特別保障措施、臨時特別保障措施,造成該產品進入到韓國市場的數量增長。58)
在確定是否造成貿易轉移時,貿易委員會應對貿易轉移規模是否重大、另外一個WTO成員采取的措施等是否造成或威脅造成貿易轉移進行調查。59)在對另外一個WTO成員采取的措施等是否造成或威脅造成貿易轉移進行調查時,貿易委員會應審查該進口產品在韓國國內的市場占有率是否實際或或迫近增長,中國或其他WTO成員采取或擬議采取措施的內容、范圍和由此造成的中國產品進口的實際或迫近增長,有關產品在韓國國內的供求狀況,中國產品對采取保障措施的WTO成員和韓國市場的出口程度。60)
三、采取特別保障措施
(一)采取特別保障措施的建議
貿易委員會經調查裁決該產品符合發動特別保障措施條件的,可自該裁決作出之日起一個月內在防止或救濟因該產品進口而導致的國內產業或國內市場損害所需限度內決定特別保障措施及期限向相關中央行政機關長官建議采取措施。貿易委員會建議采取的措施包括關稅率調整、進口產品數量限制、其他為救濟國內產業損害或促進結構調整所必要的措施。61)
貿易委員會應將進行調查、調查結果、調查終止、采取特別保障措施和臨時特別保障措施的建議、延長特別保障措施的建議內容登在官報并通知申請人及利害關系人。62)
(二)臨時特別保障措施
調查申請人向貿易委員會提出采取臨時特別保障措施的,貿易委員會在聽取主管該產業的相關中央行政機關長官、該產業相關事業者集團等的意見后,應自申請日起一個月內決定是否提出采取臨時特別保障措施的建議。如果調查內容復雜,貿易委員會可在一個月內延長期限。
提出采取臨時特別保障措施建議的申請人應將記載有因該產品的進口增長而造成的國內產業損害嚴重程度,申請的臨時特別保障措施內容、程度、期間,其他采取臨時特別保障措施所需事項的申請書和相關證明材料提交貿易委員會。63)
在對是否造成市場擾亂進行的調查過程中,貿易委員會認為如不采取緊急保障措施,被調查產業將會造成難以補救損害的重大情況下,可根據進口產品已經造成或威脅造成市場擾亂的初步認定向相關中央行政機關長官建議在不得超過200天的期間內采取臨時特別保障措施。64)
中央行政機關長官在接到貿易委員會提出的采取臨時特別保障措施建議后,應在一個月內決定是否采取臨時特別保障措施并通報貿易委員會。該措施要限定在為救濟或防止損害所需范圍內。但,如果對象產業屬于農、林、水產業,因季節性、易腐爛等原因,需要采取緊急措施時,應自收到建議之日起十五天內決定是否采取臨時特別保障措施。為采取臨時特別保障措施需要同其他相關中央行政機關、相關機構或團體進行協商等程序的,該期間不包括在內。還有,就采取臨時特別保障措施同中國進行磋商,對法令予以修訂等所需時間不包括在內。65)
臨時措施方式中,關于調整關稅率的措施由財政經濟部長官決定,關于數量限制的措施由產業資源部長官決定。66)如貿易委員會經過調查,最終認定進口產品并未造成或威脅造成國內市場擾亂的,應返還該特別產品臨時緊急關稅或解除特別進口數量限制措施。67)
財政經濟部長官在決定是否征收臨時緊急關稅時,財政經濟部長官如認為必要,可在20天內延長決定時間。68)征收臨時緊急關稅的決定,僅適用于征收決定生效日以后開始進口的產品。財政經濟部長官認為為了決定是否要征收臨時緊急關稅有必要時,可以向主管行政機關長官及利害關系人要求提供相關材料等必要協助。69)對特定產品征收臨時緊急關稅的對象產品、稅率、適用期限、數量、進口管理方案等事項由財政經濟部令予以規定。70)
產業資源部長官采取臨時進口數量限制措施決定,僅適用于措施施行之日以后開始進口的產品。產業資源部長官認為為了決定是否要采取臨時特別進口數量限制措施有必要時,可以向主管行政機關長官及利害關系人要求提供相關材料等必要協助。71)對特定產品采取臨時特別進口數量限制的對象產品、數量、適用期限等事項予以公告。72)
中央行政機關長官應將采取臨時特別保障措施的決定、采取措施的依據、范圍、期限等登在官報。73)
(三)提前磋商
中央行政機關長官應在對中國產品采取特別保障措施前請求中國政府就關于旨在防止或救濟市場擾亂的措施進行磋商。如在磋商中雙方達成協議,則遵照協議執行,如未能在自中國政府收到磋商請求后六十天內達成協議,則中央行政機關長官可采取特別保障措施。
同樣,中央行政機關長官應在以貿易轉移為由采取特別保障措施前請求中國和/或有關WTO成員進行磋商。如在磋商請求通知WTO保障措施委員會后六十天內達成雙邊協議,則遵照協議執行,如未能達成協議,則中央行政機關長官可采取特別保障措施。74)
中央行政機關長官在決定采取保障措施時,應就該措施將對國際通商關系、國民經濟和整體產業產生的影響向其他相關中央行政機關長官征求意見。75)
(四)采取特別保障措施
相關中央行政機關長官在收到貿易委員會提出的對中國采取特別保障措施、結構調整措施等的建議后,征求其他相關中央行政機關長官的意見并在一個月內對是否采取措施及措施內容作出決定,并通報貿易委員會。該措施要限定在為救濟或防止損害所需范圍內。此時,就采取特別保障措施、結構調整措施同中國進行磋商,對法令予以修訂等所需時間不包括在內。76)
特別保障措施方式中,關于調整關稅率的措施由財政經濟部長官決定,關于進口數量限制的措施由產業資源部長官決定。77)
財政經濟部長官在收到貿易委員會提出的征收緊急關稅的建議后,經過對為保護國內產業是否需要征收緊急關稅、國際通商關系、因征收緊急關稅所導致的補償水平、對國民經濟的影響等內容的考慮,應在一個月內決定是否征收緊急關稅及征收內容。此時,為了同中國就征收緊急關稅事宜進行磋商等所需時間不包括在內。征收緊急關稅的決定,僅適用于征收決定生效日以后開始進口的產品。財政經濟部長官認為為了決定是否要征收緊急關稅有必要時,可以向主管行政機關長官及利害關系人要求提供相關材料等必要協助。財政經濟部長官決定對正在征收臨時緊急關稅的特定進口產品征收緊急關稅時,如緊急關稅額不少于臨時緊急關稅則以該臨時緊急關稅額征收緊急關稅,不另外加收差額;如少于臨時緊急關稅則返還差額。貿易委員會最終裁決進口產品沒有給國內產業造成損害時,財政經濟部長官應返還已征收的臨時緊急關稅。78)被征收緊急關稅的產品、稅率、適用期限、數量、進口管理方案等事項由財政經濟部令規定。79)
產業資源部長官經過對保護該國內產業的必要性、國際通商關系、因采取限制進口數量措施所導致的補償水平、對國民經濟的影響等內容的考慮后,決定是否采取限制進口數量措施及限制內容。限制進口數量措施僅適用于該措施實施之日以后開始進口的產品。產業資源部長官認為為了決定是否要采取限制進口數量措施有必要時,可以向相關行政機關長官及利害關系人等要求提供相關資料等必要協助。80)
貿易委員會應將開始調查、調查結果、調查終止、建議內容登在官報并通知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81)中央行政機關長官應將采取特別保障措施的決定、采取措施的依據、范圍、期限等登在官報。82)
(五)特別保障措施的延長
在為防止或救濟市場擾亂有必要時,特別保障措施的適用期限可以延長。83)申請延長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的申請人應將記載下列各項內容的申請書及能夠證明這些內容的材料在該特別保障措施期滿六個月前提交貿易委員會:第一、該產品的品名、規格、特性、用途和生產者名稱;該產品的出口國、出口商、進口國、進口商、進口實績(產品量和金額)和預計進口量;韓國國內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品名、規格、特性、用途和生產者名稱;該國內產業的國際競爭力現狀和前景;要對申請書上所記載的內容及證明材料采取保密措施的理由(如認為有必要)。第二、該產品的進口符合市場擾亂或貿易轉移的理由(包括價格、市場占有率、供求等)。第三、如果以發生重大貿易轉移為由提出申請的,還應提交中國或其他WTO成員所采取或擬議采取的特別保障措施內容。第四、該國內產業正在進行結構調整的證據、該國內產業的結構調整推進實績、其他有必要延長保障措施的理由。如經過貿易委員會調查認為為了防止或救濟國內產業的市場擾亂而有必要延長該措施并做出決定的,應在該措施期滿一個月前向相關中央行政機關長官提出延長建議。84)
相關中央行政機關長官在收到貿易委員會提出的延長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的建議后,征求其他相關中央行政機關長官的意見并在一個月內對是否采取措施及措施內容作出決定,并通報貿易委員會。此時,就延長特別保障措施同中國進行磋商,對法令予以修訂等所需時間不包括在內。85)
貿易委員會建議財政經濟部長官延長所采取的緊急關稅時,財政經濟部長官應在收到該建議之日起一個月內作出復審決定。財政經濟部長官認為必要的,可在二十天內延長決定期限。86)
如貿易委員會建議,產業資源部長官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延長限制進口數量措施的適用期限。此時,延長適用期限后的措施應當較最初的措施相對放寬。87)
以進口轉移為由發動保障措施等的相關中央行政機關長官應在其他WTO成員對中國產品采取的措施終止后三十天內終止特別保障措施,即由財政經濟部長官中止征收特定產品緊急關稅或由產業資源部長官解除特別進口數量限制措施。如其他WTO成員向韓國通報變更對中國產品采取的特別保障措施時,應對是否需要變更、撤回或維持已發動的措施做出決定。88)
相關中央機關長官在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或因同中國進行磋商并達成協議等,使得采取特別保障措施的原因消滅時,應解除該措施。此時認為必要的,可向貿易委員會征求意見。89)
(六)變更及再次發動
財政經濟部長官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征收緊急關稅決定進行復審,并可根據復審結果變更最初決定,變更后的措施不得嚴于最初的措施。90)貿易委員會建議財政經濟部長官減輕、解除所采取的緊急關稅時,財政經濟部長官應在收到該建議之日起一個月內作出復審決定。財政經濟部長官認為必要的,可在二十天內延長決定期限。91)
在貿易委員會建議,產業資源部長官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變更限制進口數量措施的內容,此時,變更后的措施應當較最初措施相對放寬。92)
在導致貿易轉移的其他WTO成員采取的措施終止時,應在三十天內終止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如該WTO成員變更相關保障措施并予以通報時,采取該措施的中央行政長官要對重大的市場擾亂是否會持續,是否變更、撤回或維持所采取的措施作出決定。93)
Ⅳ.結論
《入世議定書》第十六條允許對中國采取歧視性的保障措施,而它類似于在GATT體制下,波蘭、兇牙利、羅馬尼亞入關時所做的特別保障措施承諾,對中國相當不利。原因是就發動保障措施,減輕了兩方面的重要標準:允許僅以中國為對象發動措施,將嚴重損害要素放寬到跟實質損害相似的市場擾亂,并且還允許在導致貿易轉移時發動措施。
2002年初以來,先后有印度、美國、土耳其、歐盟等國家開始利用此條款采取行動,對我國有關出口產品啟動了特別保障措施調查,以保護其國內產業利益。其中,2002年8月13日由印度啟動了全球第一起針對中國的特別保障措施調查,被調查產品為工業用縫紉機針。2002年8月26日,美國啟動了對軸承傳動器的特別保障措施調查,并且相繼在2002年12月6日,2003年6月16日和2003年9月5日對鋼絲衣架,剎車鼓、機械旋轉部件,易延展鐵水管裝置進行特別保障措施調查。而土耳其則于2003年5月1日對我自行車進行特別保障措施調查。除此之外,2003年7月11日歐盟對原產于中國的橘子罐頭同時進行特別保障措施和一般保障措施調查。盡管這些調查最終都以已不采取任何限制措施而告終,使得目前第十六條的適用尚無先例,但已向我們敲響了警鐘。
雖然韓國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啟動特別保障措施調查,但是就兩國間貿易總量的日益增長趨勢來看,韓國將來發動這一措施的可能性還是不少的,所以我認為有必要認真研究相關法令,以備將來能夠積極應對。
就韓國的相關法令來看,盡管在中國的《入世議定書》中并未將結構調整規定為一種救濟措施,而韓國將其規定為一種救濟措施,因為韓國覺得跟萎縮貿易的限制措施相比,給相關產業提供國內支持更加有益。94)此外,韓國一開始在《關于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運營的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貿易委員會能夠向相關中央行政機關長官建議采取的臨時特別保障措施方式為調整關稅率,而在2003年9月29日修訂的《對外貿易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中又增添了進口數量限制方式。
將來為了以防萬一,我們不得不做出一些對應策略,以備其他國家針對中國發動特別保障措施,例如:
一、通過條約解釋盡量為此種措施的實施限定嚴格的條件,尤其是通過爭端解決機構的解釋來進行限定。我國的特別保障措施,也是某種程度對上述原則的背離或例外,同時也是顧全入世談判大局而接受的結果。它是過渡性的,也是有嚴格的條件的。應當將特別保障措施和《保障措施協定》緊密聯系在一起,除非特別保障措施有特別規定,特別保障措施也應適用《保障措施協定》的有關條款,適用專家組、上訴機構對《保障措施協定》的名詞概念、條款的解釋。二者可以視為普通法和特別法的關系。
二、建立相關產業的預警機制。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利用各種手段和技術,對一些產品的進出口情況進行跟蹤,特別是那些數量激增和價格變化大的產品。
三、企業在產品出口的方向上要采取多元化戰略,拓展產品出口的國家。產品的最終目的國過于集中,抵御國際市場風險的能力就有限。
四、生產和出口企業要進一步加強行業自律,避免特保措施案的發生。
五、我國相關出口企業在面臨進口國保障措施調查的時候,應積極應訴,根據適用保障措施或特別保障措施的條件進行抗辯,避免進口國對我國出口產品保障措施的適用;一旦進口國對我國出口產品實施了保障措施,中國政府應該行使《保障措施協定》及《入世議定書》中所賦予的權利——對實施國采取相應的報復措施。
腳注:
1)馬光,韓國通商法制研究所研究員,韓國高麗大學國際法專業博士研究生。
聯系方式:maguang@korea.ac.kr
2)相關內容規定在第二十八條(對特定國家產品特別進口數量限制措施的施行等)。
3)相關內容規定在第七十六條(對特定國家產品特別進口數量限制措施的施行等)。
4)相關內容規定在第六十七條之二(特定國家產品緊急關稅的征收)。
5)相關內容規定在第八十九條之二(特定國家產品緊急關稅的征收等)。
6)相關內容規定在第二十二條之二(對WTO特定成員的特別保障措施)。
7)相關內容規定在第二十二條之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保障措施等)。
8)根據韓國憲法,韓國的法令等級依次為憲法、法律、總統令、總理令、部令。此外,依據憲法締結的條約和一般被承認的國際法規具有同國內法相同的法律效力。韓國憲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四十條、第七十五條、第九十五條。
9)入世議定書16.9條。
10)入世議定書16.1條。
11)入世議定書16.8條。
12)入世議定書16.4條,中國加入工作組報告書246(c)段。
13)Ibid。
14)保障措施協定4.2(a)條。
15)中國加入工作組報告書248段。
16)入世議定書16.1條,16.2條,16.3條。
17)入世議定書16.8條。
18)在本論文中,一般保障措施指根據GATT第十九條和保障措施協定采取的措施。
19)方順子(韓),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制度的引進和今后的運用方向,貿易救濟,2002年4月,p.178。
20)入世議定書16.3條,16.8條。
21)入世議定書16.8條,中國加入工作組報告書246(f)段,249段。
22)中國加入工作組報告書246(g)段。
23)保障措施協定7.1條,7.2條。
24)入世議定書16.7條。
25)入世議定書16.6條。
26)保障措施協定8.2條。
27)對外貿易法施行令第七十六條條第二款,關稅法施行令第八十九條之二第二款。
28)貿易委員會編制第三條。
29)貿易委員會編制第四條。
30)貿易委員會編制第五條。
31)貿易委員會編制第六條第六號。
32)貿易委員會編制第七條。
33)關于不公正貿易行為調查及產業損害救濟的法律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款,關于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運營的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一款。
34)關于不公正貿易行為調查及產業損害救濟的法律施行令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五款。
35)關于不公正貿易行為調查及產業損害救濟的法律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二款,關于不公正貿易行為調查及產業損害救濟的法律施行令第二十二條之二第六款。
36)關于不公正貿易行為調查及產業損害救濟的法律施行令第二十二條之二第六款,關于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運營的規定第十二條第四款,第二十條第四款,第十四條第三款,第二十二條第三款。
37)關于不公正貿易行為調查及產業損害救濟的法律施行令第二十二條之二第十二款,關于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運營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
38)關于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運營的規定第三條。
39)關于不公正貿易行為調查及產業損害救濟的法律施行令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七款。
40)關于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運營的規定第四條第一款。
41)關于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運營的規定第四條第二款。
42)關于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運營的規定第五條第一款。
43)關于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運營的規定第五條第二款。
44)關于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運營的規定第十條。
45)關于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運營的規定第七條。
46)關于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運營的規定第八條第一款。
47)關于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運營的規定第八條第二款。
48)關于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運營的規定第八條第三款。
49)關于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運營的規定第九條。
50)關于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運營的規定第六條。
51)關于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運營的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
52)關于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運營的規定第十一條第二款。
53)關于不公正貿易行為調查及產業損害救濟的法律施行令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二款。
54)關于不公正貿易行為調查及產業損害救濟的法律施行令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二款。
55)關于不公正貿易行為調查及產業損害救濟的法律施行令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款,關稅法第六十七條之二第二款,關于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運營的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
56)關于不公正貿易行為調查及產業損害救濟的法律第二十二條之二第八款,關于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運營的規定第十三條。
57)關于不公正貿易行為調查及產業損害救濟的法律施行令第二十二條之二第十款。
58)關于不公正貿易行為調查及產業損害救濟的法律施行令第二十二條之二第四款,關于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運營的規定第二十條第二款。
59)關于不公正貿易行為調查及產業損害救濟的法律施行令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九款,關于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運營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60)關于不公正貿易行為調查及產業損害救濟的法律施行令第二十二條之二第十款,關于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運營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61)關于不公正貿易行為調查及產業損害救濟的法律施行令第二十二條之二第八款,第十三款,關于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運營的規定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62)關于不公正貿易行為調查及產業損害救濟的法律施行令第二十二條之二第十五款,關于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運營的規定第十八條。
63)關于不公正貿易行為調查及產業損害救濟的法律施行令第二十二條之二第十四款。
64)關于不公正貿易行為調查及產業損害救濟的法律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款,關于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運營的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
65)關稅法第六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三款,對外貿易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關于不公正貿易行為調查及產業損害救濟的法律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五款,關于不公正貿易行為調查及產業損害救濟的法律施行令第二十二條之二第十四款,第十七款,關于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運營的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66)關稅法第六十七條之二第五款,對外貿易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關于不公正貿易行為調查及產業損害救濟的法律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款,關于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運營的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
67)關稅法第六十七條之二第六款,對外貿易法第二十八條第四款。
68)關稅法施行令第八十九條之二第三款。
69)關稅法第六十七條之二第八款。
70)關稅法第六十七條之二第三款。
71)對外貿易法第二十八條第八款。
72)對外貿易法第二十八條第六款。
73)關于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運營的規定第十九條第四款,第二十五條第四款。
74)關稅法第六十七條之二第四款,對外貿易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關于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運營的規定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二款。
75)關于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運營的規定第十九條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三款。
76)關稅法第六十七條之二第一款,對外貿易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關于不公正貿易行為調查及產業損害救濟的法律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五款,關于不公正貿易行為調查及產業損害救濟的法律施行令第二十二條之二第十七款,關于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運營的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77)關稅法第六十七條之二第五款,對外貿易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關于不公正貿易行為調查及產業損害救濟的法律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款,關于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運營的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
78)關稅法第六十七條之二第八款,關稅法施行令第八十九條之二第三款。
79)關稅法第六十七條之二第三款。
80)對外貿易法第二十八條第七款。
81)關于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運營的規定第二十四條。
82)關于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運營的規定第十九條第四款,第二十五條第四款。
83)關于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運營的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二款。
84)關于不公正貿易行為調查及產業損害救濟的法律第二十二條之二第四款,關于不公正貿易行為調查及產業損害救濟的法律施行令第二十二條之二第十六款,關于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運營的規定第十七條。
85)關稅法第六十七條之二第一款,對外貿易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關于不公正貿易行為調查及產業損害救濟的法律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五款,關于不公正貿易行為調查及產業損害救濟的法律施行令第二十二條之二第十七款,關于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運營的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86)關稅法施行令第八十九條之二第三款。
87)對外貿易法第二十八條第七款。
88)關稅法第六十七條之二第七款,對外貿易法第二十八條第五款,關于不公正貿易行為調查及產業損害救濟的法律第二十二條之二第十八款,關于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運營的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五款。
89)關于不公正貿易行為調查及產業損害救濟的法律第二十二條之二第十九款,關于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運營的規定第十九條第五款,第二十五條第五款。
90)關稅法第六十七條之二第八款。
91)關稅法施行令第八十九條之二第三款。
92)對外貿易法第二十八條第七款。
篇4
專家組于2003年5月2日作出裁決報告,認定美國保障措施不符合保障措施協議。報告長達1000頁,分為11個部分:i. 概述;ii. wto程序問題;iii. 起訴方主張;iv. 起訴方要求作出的結論和建議;v. 組織會議-對初步裁決的請求;vi. 專家組工作程序;vii. 當事方主張;viii. 第三方觀點;ix. 中期審議;x. 裁決;xi. 對各起訴方主張的分別結論和建議。
2003年8月11日,美國通知dsb對專家組報告提出上訴。但上訴機構維持了專家組的總體結論,即美國對所有10種產品采取的保障措施都沒有 法律 依據。其中,對于上訴涉及的未預見 發展 、進口增加和對等性,上訴機構維持了專家組裁決;對于因果關系,上訴機構認為,對其他主張的裁決已經足以解決爭端,因此沒有必要對專家組報告中的相應內容進行審查;對于交叉上訴,上訴機構沒有裁決,因為審查這些主張的前提條件沒有出現。另外,對于鍍錫類產品和不銹鋼線材這兩種產品,上訴機構否定了專家組關于提供充分合理解釋的理解,但不影響專家組對這兩種產品的總體結論。WWw.133229.Com
以下是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報告的一些重要特點。其中有些內容可圈可點,有些內容則頗有爭議。
(一)專家組報告
1、司法節制
起訴方提出了11個法律主張,包括未預見的發展,進口產品定義,國內相似產品定義,進口增加,嚴重損害,因果關系,對等性,最惠國待遇,措施的限度,關稅配額分配,發展
(二)上訴機構報告
1、“司法節制”
美國對專家組的因果關系裁決也提出了上訴。但上訴機構認為,上訴機構已經認定10種保障措施都違反了gatt第19條和保障措施協定第3條第1款,因此維持了專家組裁決,即itc沒有對未預見 發展 導致進口增加提供充分合理解釋。此外,對于對等性,上訴機構已經認定措施不符合協定第2條第1款和第4條第2款,因此維持了專家組的裁決,即itc沒有證明保障措施所針對的進口本身導致了國內產業嚴重損害。由于作出了上述裁決,因此,從解決爭端的目的看,上訴機構沒有必要對專家組的因果關系裁決是否正確的問題作出裁決。上訴機構既未推翻也未維持專家組的這些裁決。
從上訴機構的這段說明看,上訴機構也使用了“司法節制”的方法。但根據dsu第17條第12款的規定,對于上訴中所提起的專家組報告中的每一個 法律 問題和法律解釋,上訴機構都應當處理(the appellate body shall address each of the issues raised in accordance paragraph 6 during the appellate proceeding)。雖然根據dsu第3條第4款和第7款的精神看,爭端解決機制的目的是為了解決爭端,但上訴機構在本案中的做法,好像是不符合第17條第12款的明確規定的。
2、推翻專家組裁決的部分
上訴機構雖然總體上維持了專家組的裁決,并且建議dsb要求美國使其保障措施符合wto協定的義務,但對于不銹鋼線材和鍍錫類產品,推翻了專家組以下兩項裁決:1、美國沒有提供充分合理解釋,說明事實如何支持其關于進口增加的裁定,因為解釋有多種類型構成并且不能協調;2、美國沒有提供充分合理解釋,說明事實如何支持其關于因果關系的裁定,因為解釋有多種類型構成并且不能協調。
以鍍錫類產品為例,這個問題的焦點是itc委員對鍍錫類產品的分類問題,因為4個委員將鍍錫類產品視為單獨產品,而另外2個委員視為板材的一種。視為單獨產品的委員都對進口增加和嚴重損害作出了肯定裁決,但對于因果關系,只有一名委員作出了肯定裁決。因此,最終只有這名委員認為鍍錫類產品是單獨產品,而視為板材組成部分的委員是對大類作出了肯定裁決。盡管產品界定不同,itc報告仍然認定3個委員作出了肯定裁決。在美國總統三月份的命令中,沒有選用任一個肯定裁決作為采取保障措施的基礎,而是根據美國國內法,決定對鍍錫類產品和不銹鋼線材作出肯定裁決委員的觀點是itc裁決。因此,總統顯然依據的是所有3個委員的裁決,盡管這些委員沒有在同一個相似產品的基礎上作出裁決。
專家組認為,itc(作出肯定裁決的三個委員)對鍍錫類產品作出了不同裁決,而這些裁決是不可協調的,因為它們依據的是界定不同的產品。不論協議在成員內部成員決策程序方面提供了多大的靈活性,主管當局都必須對其決定提供充分合理的解釋。否則專家組就不能支持這些措施。對于鍍錫類產品,專家組看不到itc報告對該措施作出了怎樣的邏輯解釋,以及進口增加的要求滿足了。利害關系方和專家組不知道不同委員的多個不一致裁決是如何成為采取保障措施基礎的。
因此,專家組認定,對于在不同產品的基礎上作出的相互無法協調的裁決,就違反了協議所要求的提供充分合理解釋的義務。因此,itc報告的裁定沒有充分合理解釋,違反了第2條第1款和第3條第1款。
但上訴機構認為,專家組沒有審查3個委員肯定裁定的實體內容,而只是認為這些裁定所依據的不是界定相同的產品,因此無法協調,也就是沒有提供充分合理解釋。上訴機構對專家組的觀點持保留意見。首先,3個委員的裁定并非不能協調。對范圍廣泛產品的肯定裁定,與針對其中一種產品的肯定裁定,不一定相互排斥,而應當視情況而定。但專家組沒有審查裁定的細節,因此無法充分說明是否3個裁定能否協調。
其次,第3條第1款只要求公布報告,而沒有對主管當局的多種裁定或一個裁定提出要求。協定并沒有規定成員的內部決策程序。itc委員作出裁定所依據的產品分類雖然不同,但itc最后作出的是本機構的裁定。專家組沒有必要判斷不同委員的裁定是否可以協調,而是看是否提供了充分合理解釋。專家組不應當在認定有不同委員的不同裁定后就停滯不前,而應當繼續分析這些裁定是否提供了充分合理解釋。本案中,專家組在“對等性”部分就繼續進行了這樣的分析。
因此,上訴機構推翻了專家組此處的裁決。
上訴機構從這兩個方面推翻專家組裁決,但不影響專家組對這兩種產品的總體結論,即對這兩種產品采取措施不符合wto協定的義務。
【注釋】
[1] appellate body report, us – line pipe, para. 158.
[2] panel report, us – wheat gluten, para. 8.5; panel report, us – line pipe, para. 7.194。
篇5
專家組于2003年5月2日作出裁決報告,認定美國保障措施不符合保障措施協議。報告長達1000頁,分為11個部分:I. 概述;II. WTO程序問題;III. 起訴方主張;IV. 起訴方要求作出的結論和建議;V. 組織會議-對初步裁決的請求;VI. 專家組工作程序;VII. 當事方主張;VIII. 第三方觀點;IX. 中期審議;X. 裁決;XI. 對各起訴方主張的分別結論和建議。
2003年8月11日,美國通知DSB對專家組報告提出上訴。但上訴機構維持了專家組的總體結論,即美國對所有10種產品采取的保障措施都沒有法律依據。其中,對于上訴涉及的未預見發展、進口增加和對等性,上訴機構維持了專家組裁決;對于因果關系,上訴機構認為,對其他主張的裁決已經足以解決爭端,因此沒有必要對專家組報告中的相應內容進行審查;對于交叉上訴,上訴機構沒有裁決,因為審查這些主張的前提條件沒有出現。另外,對于鍍錫類產品和不銹鋼線材這兩種產品,上訴機構否定了專家組關于提供充分合理解釋的理解,但不影響專家組對這兩種產品的總體結論。
以下是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報告的一些重要特點。其中有些內容可圈可點,有些內容則頗有爭議。
(一)專家組報告
1、司法節制
起訴方提出了11個法律主張,包括未預見的發展,進口產品定義,國內相似產品定義,進口增加,嚴重損害,因果關系,對等性,最惠國待遇,措施的限度,關稅配額分配,發展中國家待遇等,幾乎涉及了WTO《保障措施協議》每一個實質性條款的適用和理解。8個起訴方提交的書面陳述和附件也長達6000頁。
但專家組只對未預見的發展、進口增加、因果關系和對等性作出了裁決。專家組認為,對這幾個方面的裁決,就足以判定美國的保障措施不符合WTO協定,從而解決了本案的爭議,因此沒有必要繼續審查其他方面。專家組采用司法節制的方法,于眾說紛紜之中,抓住解決爭議的核心問題,果斷作出裁決。這是一種“四兩撥千斤”的高超本領。
2、“充分合理的解釋”(reasoned and adequate explanations)
專家組在未預見的發展、進口增加、因果關系和對等性這4個方面認定美國的保障措施法律依據不足,很大程度上是因為美國沒有對其裁決作出“充分合理的解釋”。這個思路貫串于專家組裁決報告的始終。
專家組指出,DSU第11條規定,專家組的職責是對有關事項進行客觀評估(objective assessment)。這個一般性的審查標準也適用于有關保障措施協議和GATT第19條的爭端。即專家組不是對證據進行重新審查以代替進口成員的分析和判斷,而是看調查當局是否審查了所有相關事實并且對這些事實如何支持其裁決作出了合理解釋。這一點在阿根廷鞋類案中已得到確認。[1]
此外,美國面筋案和美國鋼管案專家組認為,專家組必須評估調查當局是否提供了充分合理的解釋,說明事實如何支持裁定。[2]在美國羊肉案中,上訴機構進一步指出,在審查是否有充分合理解釋時,專家組應當深入審查這些解釋,并且依據提交專家組的事實;專家組應當審查主管當局的解釋是否充分涉及了數據的性質和復雜性,并且是否對這些數據的其他解釋作出了回應;如果其他解釋有道理,而相比之下主管當局的解釋不夠充分,專家組就應當認定主管當局的解釋并不充分合理。[3]在美國棉紗案中,上訴機構也進一步確認了這一點。[4]]
3、裁決中支持美國的部分
專家組雖然總體上否定了美國的措施,但裁決中卻有一些部分是支持美國觀點的。例如,對于不銹鋼棒材的進口相對增加,專家組就認為美國提供了充分合理的解釋。因為ITC發現,調查期內相對進口增長很大,從1996年的51.8%,上升到2000年的84.1%。ITC還指出,最大的增長發生在2000年(19.3%)。ITC認為,最近的輕微下降(從2000年中期的87.9%到2001年中期的84.6%)不影響認定進口增加。專家組認為,這是一種令人滿意的解釋。特別是,1999-2000年有重大增長(19.3%),而兩個中期3.3%的下降是不重要的。因此,相對進口仍然處于很高水平,屬于正在以增加的數量進口。
當然,美國對不銹鋼棒材采取措施仍然是不符合WTO義務的,因為在其他方面,即未預見的發展、因果關系和對等性方面是不符合要求的。
再如,專家組認為,亞洲金融危機屬于“未預見的發展”。因為這場危機發生在1997年,美國談判者是無法在1994年烏拉圭回合結束時預見的。而且這與ITC第二份補充報告中下述說明是一致的:東南亞國家經濟增長很快,出口增長更快;但到了1997年,金融危機出現,貨幣大幅度貶值,這些國家的經濟增長放緩,鋼鐵需求下降。這些說明也確定了亞洲金融危機屬于未預見發展。
但對于未預見的發展如何導致了進口增加,美國并沒有提供充分合理的解釋。因此,美國的措施仍然不符合“未預見的發展”的要求。
(二)上訴機構報告
1、“司法節制”
美國對專家組的因果關系裁決也提出了上訴。但上訴機構認為,上訴機構已經認定10種保障措施都違反了GATT第19條和保障措施協定第3條第1款,因此維持了專家組裁決,即ITC沒有對未預見發展導致進口增加提供充分合理解釋。此外,對于對等性,上訴機構已經認定措施不符合協定第2條第1款和第4條第2款,因此維持了專家組的裁決,即ITC沒有證明保障措施所針對的進口本身導致了國內產業嚴重損害。由于作出了上述裁決,因此,從解決爭端的目的看,上訴機構沒有必要對專家組的因果關系裁決是否正確的問題作出裁決。上訴機構既未推翻也未維持專家組的這些裁決。
從上訴機構的這段說明看,上訴機構也使用了“司法節制”的方法。但根據DSU第17條第12款的規定,對于上訴中所提起的專家組報告中的每一個法律問題和法律解釋,上訴機構都應當處理(The Appellate Body shall address each of the issues raised in accordance paragraph 6 during the appellate proceeding)。雖然根據DSU第3條第4款和第7款的精神看,爭端解決機制的目的是為了解決爭端,但上訴機構在本案中的做法,好像是不符合第17條第12款的明確規定的。
2、推翻專家組裁決的部分
上訴機構雖然總體上維持了專家組的裁決,并且建議DSB要求美國使其保障措施符合WTO協定的義務,但對于不銹鋼線材和鍍錫類產品,推翻了專家組以下兩項裁決:1、美國沒有提供充分合理解釋,說明事實如何支持其關于進口增加的裁定,因為解釋有多種類型構成并且不能協調;2、美國沒有提供充分合理解釋,說明事實如何支持其關于因果關系的裁定,因為解釋有多種類型構成并且不能協調。
以鍍錫類產品為例,這個問題的焦點是ITC委員對鍍錫類產品的分類問題,因為4個委員將鍍錫類產品視為單獨產品,而另外2個委員視為板材的一種。視為單獨產品的委員都對進口增加和嚴重損害作出了肯定裁決,但對于因果關系,只有一名委員作出了肯定裁決。因此,最終只有這名委員認為鍍錫類產品是單獨產品,而視為板材組成部分的委員是對大類作出了肯定裁決。盡管產品界定不同,ITC報告仍然認定3個委員作出了肯定裁決。在美國總統三月份的命令中,沒有選用任一個肯定裁決作為采取保障措施的基礎,而是根據美國國內法,決定對鍍錫類產品和不銹鋼線材作出肯定裁決委員的觀點是ITC裁決。因此,總統顯然依據的是所有3個委員的裁決,盡管這些委員沒有在同一個相似產品的基礎上作出裁決。
專家組認為,ITC(作出肯定裁決的三個委員)對鍍錫類產品作出了不同裁決,而這些裁決是不可協調的,因為它們依據的是界定不同的產品。不論協議在成員內部成員決策程序方面提供了多大的靈活性,主管當局都必須對其決定提供充分合理的解釋。否則專家組就不能支持這些措施。對于鍍錫類產品,專家組看不到ITC報告對該措施作出了怎樣的邏輯解釋,以及進口增加的要求滿足了。利害關系方和專家組不知道不同委員的多個不一致裁決是如何成為采取保障措施基礎的。
因此,專家組認定,對于在不同產品的基礎上作出的相互無法協調的裁決,就違反了協議所要求的提供充分合理解釋的義務。因此,ITC報告的裁定沒有充分合理解釋,違反了第2條第1款和第3條第1款。
但上訴機構認為,專家組沒有審查3個委員肯定裁定的實體內容,而只是認為這些裁定所依據的不是界定相同的產品,因此無法協調,也就是沒有提供充分合理解釋。上訴機構對專家組的觀點持保留意見。首先,3個委員的裁定并非不能協調。對范圍廣泛產品的肯定裁定,與針對其中一種產品的肯定裁定,不一定相互排斥,而應當視情況而定。但專家組沒有審查裁定的細節,因此無法充分說明是否3個裁定能否協調。
其次,第3條第1款只要求公布報告,而沒有對主管當局的多種裁定或一個裁定提出要求。協定并沒有規定成員的內部決策程序。ITC委員作出裁定所依據的產品分類雖然不同,但ITC最后作出的是本機構的裁定。專家組沒有必要判斷不同委員的裁定是否可以協調,而是看是否提供了充分合理解釋。專家組不應當在認定有不同委員的不同裁定后就停滯不前,而應當繼續分析這些裁定是否提供了充分合理解釋。本案中,專家組在“對等性”部分就繼續進行了這樣的分析。
因此,上訴機構推翻了專家組此處的裁決。
上訴機構從這兩個方面推翻專家組裁決,但不影響專家組對這兩種產品的總體結論,即對這兩種產品采取措施不符合WTO協定的義務。
【注釋】
[1] Appellate Body Report, US – Line Pipe, para. 158.
[2] Panel Report, US – Wheat Gluten, para. 8.5; Panel Report, US – Line Pipe, para. 7.194。
篇6
關鍵詞:風電項目;進度管理;進度控制;保障措施
一、項目概況
為了響應國家號召,加大清潔能源的使用,改善環境狀況,陽江公司決定發揮當地良好的風能資源,擬在廣東省陽江市開發風力發電。橫山風電場工程位于廣東省陽江市境內,橫山風電場項目位于陽東區東部的東平鎮與新洲鎮范圍區域。風電場屬丘陵、山地地形、高程在 130m~450m之間。
風電場裝機容量為50MW,其中包括建設安裝25臺2000kW的直驅型風力發電機組、一座110kV升壓站及35kV場內集電線路。除此之外,風電場出于長遠考慮,已完成規劃了二期桂山風電場項目。
二、橫山風電項目進度管理存在的問題
陽江公司作為一個發展中的企業,在與一些成熟的企業相比較,還存在著很大的差距,所以在工程項目管理方面存在著一些問題。而這些問題也隨著橫山風電項目建設過程中逐漸顯露出來,這樣也就影響了工程項目的進度。在建設過程中,橫山風電工程存在以下問題:
業主方案變更:隨著項目的施工,業主方對施工方案提出了修改意見。對于業主提出的修改方案,設計院需要重新進行設計、出圖,而在此過程中其他工作活動還需繼續進行,所以必須由監理單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一起協商完成工作進度。由于工程的連續性,設計方案的變動對工期造成了很大的影響。
設計圖紙變更:由于項目設計人員對新的施工現場現狀缺少了解和設計人員間缺少溝通協調等原因,導致設計圖本身就存在許多不明確與不合理的問題,設計圖深度不夠。并且業主方也沒有具有專業能力的人員進行審圖,沒能發現設計圖中存在的問題,最終導致項目施工過程中出現了由于圖紙不明無法施工或者圖紙變更的情況,影響了工程的施工進度。在本項目施工過程中,由于沒有按照要求對施工圖紙進行審核,造成了技術交底不到位,使項目出現不必要的返工。除此之外,設計圖的變更將導致原有進度計劃的變更和工程原材料的變更,進一步的導致供貨合同的變更。
合同措施落實不到位:由于一些意外原因,導致分包單位施工的合同工期與項目進度計劃的目標執行不一致。
組織管理措施落實不到位:在項目執行過程中出現了落實各層次工作的進度控制人員職責不清、任務不清的問題。雖然建立了項目進度管理組織系統,當時根據施工項目結構與進展階段或合同結構等進行的項目分解并不詳細,影響了工作的執行,也影響了項目進度目標的確定,最終導致了進度控制工作制度執行不力,包括檢查時間、檢查方法、協調會議時間與參與人員等工作。制定的加快施工進度的技術措施與現場實際情況存在偏差。除此之外,有關項目實際進度的數據信息收集也沒有落實到位,收集上來的數據還存在著不真實的問題,對項目進度的控制沒有起到控制與修正的作用。
人員控制措施落實不到位:人員因素可以分為三點,第一點是由于人員分配的不合理,各專業小組的力量不足,影響了項目的施工時間、完工時間、施工方法和施工質量,第二點是由于人員的職業素養不高,造成了設計變更,協調困難等問題。第三點是隨著項目的進行,由于施工團隊不能很好的理解施工方案,部分施工團隊出現了不能按時完工,拖拉工期的情況,影響了整體施工團隊的工作積極性,影響了施工工期。
三、橫山風電項目進度計劃實施的保障措施
1、組織保障
在施工總承包合同簽署完成后,總包單位的項目管理人員需要完成三項工作。首先是與當地的政府與人民建立聯系,獲得當地人的支持。其次,需要設計施工場地圖紙。最后一項工作是盡早進入施工現場,進行現場調查,保證施工的順利進行。
2、物資與設備保障
為了保證項目按照計劃進度進行,必須提前準備好每個工作活動所需要的設備、配件和構件等。針對項目的主設備,必須在合同寫出明確的物資到貨時間,并且制定不能及時到貨的懲罰措施以及提前到貨的獎勵措施,保證主設備及其輔助設備按時到貨,保證施工進度按期進行甚至提前進行。
3、合同保障
為了項目能夠按照計劃的項目進度施工,避免因信譽不良、技術不穩定的供應商將導致施工進度的拖延,以及工程質量的不合格,必須在前期選擇到良好的供應商簽訂合理的合同。因此為了實現對項目進度的有效控制,總包單位必須要執行嚴格的合同管理,在前期的招投標過程中,一定要選擇信譽良好、技術穩定,并且具有國家相關認證的施工資質證明的供應商。
4、技術保障
完善的項目施工技術管理是進行項目進度管理的一種非常有效的手段,項目中的技術問題常常是導致進度拖延的重大原因,因此健全項目的施工技術保障措施是非常必要的工作。抓好各項工作活動的落實情況,針對施工過程中出現的難度較大的技術問題,不能夠擅自處理問題,需要和項目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與監理單位的相關人員合作共同解決問題,避免妨礙整體的施工進度。
5、安全保障
由于橫山風電場工程施工周期長,跨越了一年四季,因此針對天氣的變化必須制定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
在雨季施工時,需要及時掌握天氣的變化,根據天氣情況安排施工,做好預防準備工作。并且根據施工現場的具體地形和情況,通過現場地面的排水系統疏通,保證雨水順暢,碾壓檢查現場進出的運輸通道,做好路面,配備發電設備,保證在預計也可以正常完成任務。
6、數據信息保障
在項目的實施過程中會產生很多的數據信息,通過這些數據信息可以對項目的進度做出預測,提前制定相應的應急措施,應對突發問題,控制項目進度。因此對數據信息的收集與處理是保證項目按照進度完成的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因此,要求項目施工過程中的數據信息必須是可靠且準確的。
篇7
國務院日前印發《關于深化泛珠三角區域合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推動泛珠三角區域合作向更高層次、更深領域、更廣范圍發展。
泛珠三角區域包括福建、江西、湖南、廣東、廣西、海南、四川、貴州、云南等九省區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兑庖姟分赋?,要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持合作發展、互利共贏主題,著力深化改革、擴大開放,進一步完善合作發展機制,加快建立更加公平開放的市場體系,推動珠江-西江經濟帶和跨省區重大合作平臺建設,促進內地九省區一體化發展,深化與港澳更緊密合作,構建經濟繁榮、社會和諧、生態良好的泛珠三角區域。
八項重點任務
《意見》圍繞深化泛珠三角區域合作,提出了八項重點任務:一是促進區域經濟合作發展,構建以粵港澳大灣區為龍頭,以珠江-西江經濟帶為腹地,帶動中南、西南地區發展,輻射東南亞、南亞的重要經濟支撐帶。
二是大力推進統一市場建設,實施統一的市場規則,建設區域社會信用合作體系,構建區域大通關體制。
三是推進重大基礎設施一體化建設,建設現代化綜合交通運輸體系,構建能源供應保障體系,完善水利基礎設施體系,加快區域網絡基礎設施建設升級。
四是促進區域創新驅動發展,加強區域科技創新合作,構建區域協同創新體系,優化區域創新環境。
五是加強社會事業合作,促進教育、文化、醫療衛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旅游、社會治理等方面合作。
六是共同培育對外開放新優勢,積極融入“一帶一路”建設,充分發揮自由貿易試驗區示范帶動作用,推動口岸和特殊區域建設。
七是協同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加強跨省區流域水資源水環境保護,加強大氣污染綜合治理,健全生態環境協同保護和治理機制。
八是充分發揮香港、澳門特殊作用,推動內地與港澳在重大基礎設施、產業、重大合作平臺、社會事務方面更緊密合作,開展多層次的合作交流。
三大保障措施
《意見》提出了深化泛珠三角區域合作的保障措施:一是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泛珠三角區域合作的指導和服務,內地九省區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工作機制,落實工作責任,會同港澳共同編制合作發展規劃。
篇8
為進一步推動榮巷街道區域特色工作加快推進,培育發展亮點,增強發展后勁,促進榮巷街道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區委、區政府的相關要求并結合榮巷街道的實際,現就加快實施榮巷街道2011年區域特色工作提出意見如下: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緊緊圍繞“幸福榮巷”建設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戰略目標,以區域特色工作為重要抓手,落實工作責任,健全工作機制,強化要素保障,協調各方資源,主戰問題難點,提高服務水平,以區域特色、重大項目的有力、有序、有效推進,為加快榮巷街道跨越發展打下堅實基礎。
二、完善機制
(一)建立領導責任推進制度。黨工委、辦事處領導分工掛鉤聯系相關區域特色項目,牽頭推進該項目實施。牽頭責任領導要按照推進計劃要求,組織各方力量抓落實、抓啟動、抓推進,咬定目標,細化措施,陣地前移,靠前指揮,積極協調解決推進中出現的問題,幫助開展對上爭取工作,創造性地開展工作,確保區域特色工作推進到位。
(二)建立聯席會議制度。進一步完善榮巷街道區域特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每季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并視情況需要,不定期臨時召集。會議專題研究推進區域特色工作,特別是解決推進過程中存在的各類問題,排矛盾、查問題,求方法、促化解,充分發揮好聯席會議的作用。
(三)建立協調推進制度。經貿辦、服農辦、建設辦、拆遷辦、環保辦、國土所和相關社區等各牽頭責任部門、責任單位和相關部門要強化發展意識,緊緊圍繞區委、區政府確定的各項目標任務,對各自職責范圍內的區域特色工作和重大項目進行動態跟蹤管理。進一步加強協作配合,主動協調各方,理順工作關系。對于涉及多個部門的問題,相關部門要協同配合,形成合力,全面解決項目推進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確保區域特色工作順利推進。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抓好責任落實。各特色項目的牽頭責任部門和責任單位根據所排時間節點,保證項目按時順利開展,并堅持落實月度報表、季度分析等工作制度。
篇9
4月12日,由中國通信學會主辦2012(第二屆)中國電信業信息與網絡安全高層研討會在北京召開。會議以“面向‘十二五'的重要信息系統安全和云安全策略”為主題。工業和信息化部通信保障局副局長熊四皓、中國工程院院士沈昌祥、國家信息中心專家委員會主任寧家駿等專家學者參加會議并作專題報告,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領導、電信增值服務運營企業代表、重要信息系統網絡和信息安全主管、技術研發單位、新聞媒體等約400人出席了本次會議。中國通信學會副理事長劉彩主持了大會開幕式。
工業和信息化部通信保障局副局長熊四皓在致辭中表示,近年來,我國信息通信業發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們面臨的網絡安全形勢不容樂觀。一是網絡的IP化程度不斷加深,以云計算、物聯網、社交網絡、微博客、智能終端等為代表新技術、新業務、新終端不斷涌現,但IP網絡的可信機制和安全可控問題一直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保障網絡信息安全的壓力與日俱增。二是黃賭毒等網絡不良和違法信息時有抬頭,移動互聯網安全和手機惡意程序傳播引起廣泛關注,用戶信息泄露、網絡釣魚、網絡攻擊、病毒傳播等安全事件時有發生,網絡環境治理和用戶權益保護工作任重道遠。三是我國社會轉型期多種矛盾凸顯,互聯網等新媒體的聚焦、發酵、放大、擴散效應,使社會管理的難度大大增加,中央和有關部門對加強信息網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四是國際上圍繞網絡空間的競爭和博弈日益激烈,西方國家連續網絡安全戰略,發展網絡攻擊威懾能力,宣傳“中國黑客攻擊威脅”,亟需我們從戰略層面統籌謀劃、提高能力、有效應對,維護我網絡空間安全。
中國工程院院士沈昌祥在報告中指出,針對我國信息安全頂層設計缺失和滯后問題,要認真研究分析信息安全新形勢對我國的深刻影響,加快研究制定和實施適應新形勢的信息安全戰略、新時期國家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建設總體規劃和實施方案,明確新時期國家網絡與信息安全的戰略目標、主要任務和保障措施以及實施步驟等。
與會代表一致認為,現階段,我們應針對云計算和物聯網信息安全保障關鍵技術攻關等,統一領導、統籌規劃、明確目標、總體布局、分工協作、分段實施,鼓勵創新和競爭,通過攻關工程的建設,將信息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到世界先進水平。(董義)
(中國通信學會)
篇10
一、總體要求
以視察重要講話重要指示精神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全省決戰決勝脫貧攻堅工作推進視頻會議和全縣決戰決勝脫貧攻堅工作推進會議精神,堅持以“鞏固脫貧成果,提升脫貧成效”為根本任務,按照邊查邊改、即知即改的工作原則,深入排查脫貧攻堅醫療有保障現階段各環節的短板與薄弱環節,精準制定解決措施,全力抓好整改落實,切實提升全縣脫貧攻堅質量和水平,為全面打贏脫貧攻堅戰、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打下堅實基礎。
二、時間安排
9月18日至10月18日。
三、工作任務
(一)部門包保扶貧情況排查。
針對三類重點人群,排查是否實現穩定增收,全面消除致貧返貧風險;針對預計收入未達到6000元以上貧困人群,排查是否落實重新制定的增收措施,確保收入穩定達到標準;針對其他貧困人群,排查是否按照制定的幫扶措施,達到穩定的預計收入;“一戶一策”是否全部落實到位、幫扶措施是否到位;環境衛生是否達到干凈整潔;針對排查的問題提出行之有效的整改措施。
責任領導:
責任部門:辦公室、各包保責任人
(二)行業扶貧情況排查
1.排查村衛生室城鄉醫療保險報銷業務是否全部開通,“空白村"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滿足村民醫療報銷需求,縣域內所有村衛生室要保證開通報銷,及時讓貧困人口享受到門診報銷政策,看病就醫及時享受醫保報銷;(責任部門:待遇保障科、經辦中心信息科)
2.排查全縣貧困人口參保及參保資助情況,是否建立檔案??h域內參加城鄉居民醫保的參保補助在參保繳費時直接補助,新識別及異地參保的建檔立卡農村貧困人口實施動態參保補助;(責任部門:待遇保障科、經辦中心征繳科、經辦中心信息科、經辦中心費用結算科、經辦中心基金財務科)
3.排查"5+1"醫療扶貧政策是否落實到位,是否有產生醫療費用但是未享受到補償政策的,分析原因,立即解決并做好登記;強化基本醫?;A性保障作用,確?;踞t保制度100%覆蓋貧困人口。對扶貧部門提供的貧困人口信息6199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情況進行了逐一核對,詳細掌握貧困人口參保狀態。做到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應保盡保,一個不漏。對經過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報銷后的個人負擔醫療費用,通過大病兜底報銷再次補助,將貧困人口住院醫療費用實際報銷比例提高到90%,慢病門診醫療費用實際報銷比例提高到80%,確保絕大部分貧困人口個人自付醫療費用負擔控制在可承受范圍內。(責任部門:待遇保障科、經辦中心費用結算科、經辦中心基金財務科)
4.排查“一站式”結算政策是否執行到位,貧困患者是否存在報銷來回跑的現象;(責任部門:待遇保障科、經辦中心費用結算科)
5.排查家庭醫生簽約服務是否落實,鄉鎮衛生院是否為簽約醫生付費;(責任部門:待遇保障科、經辦中心基金財務科)
6.排查現有慢病貧困人口人數與“一人一策”標識是否一致,是否享受報銷政策,慢病待遇覆蓋率是否達到省、市平均水平;(責任部門:待遇保障科)
7.排查“一事一議”制度落實情況,詳細統計申請人數、審核通過并落實補助人數及金額,是否還有未落實的,對經過基本醫保報銷、大病保險、醫療救助、大病兜底報銷后自付醫藥費仍很困難的特殊貧困患者將通過“一事一議”進行救助。(責任部門:待遇保障科)
責任領導:、
四、保障措施
(一)組織保障。成立縣醫療保障局脫貧攻堅再排查再鞏固再提升行動領導小組,提高政治站位,強化行動自覺、狠抓工作落實。
縣醫療保障局脫貧攻堅再排查再鞏固再提升行動領導小組: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二)明確責任。各部門要按照辦法提出的排查內容逐條梳理排查,部門負責人要親自掛帥,親自組織開展排查工作,勇于承擔行業責任,深入剖析行業工作,確保全面消除工作隱患,夯實工作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