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行為通知書范文

時間:2023-05-06 18: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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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行為通知書

篇1

    根據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實施后土地違法案件查處工作的實際需要,現將《查處土地違法案件法律文書格式》(試行)印發給你們,請在土地違法案件查處工作中遵照執行。原國家土地管理局印發的查處土地違法案件文書格式自行廢止。

                        查處土地違法案件法律文書格式(試  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責令停止土地違法行為通知書字(    )第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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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

    你單位(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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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了____________________第______條和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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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的規定,現責令立即停止______行為,聽

候處理。

                                                            (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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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通知書一式四份

                        土地違法案件立案呈批表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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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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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稱|                                              |法定代表人|            |

|違法單位  |--|-----------------------------|------|

|          |地址|                                                    |電話|            |

|-----|--|--------------------------|--|------|

|          |姓名|                                        |性別|    |年齡|            |

|違法人或  |--|--------------------------|--|------|

|          |單位|                                                    |職務|            |

|直接責任人|--|--------------------------|--|------|

|          |地址|                                                    |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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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來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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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日期  |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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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違  |                                                                              |

|          |                                                                              |

|  法事實  |                                                                              |

|          |                                                                              |

|  及性質  |                                                                              |

篇2

關鍵詞 原醛癥 微創手術 腹腔鏡

腹腔鏡手術以其損傷小、恢復快的特點已經逐漸成為許多疾病的標準術式,后腹腔鏡手術正是在其基礎上的一種創新,我院自2002年開始以后腹腔鏡治療腎上腺腺瘤,共選擇了腎上腺原醛癥患者以后腹腔鏡手術治療共55例,現報告如下。

資料與方法

臨床資料:原醛癥患者55例,男25例,女30例;左側34例,右例21例;年齡43~65歲,平均50歲;腎上腺瘤直徑1.5~2.5cm,平均1.8cm。原醛癥診斷均明確,術前均予充分準備。

手術方法:全身麻醉,健側臥位,起腰橋,于腋中線髂棘上方3cm處橫行切開達腹膜外,以手指在腹膜后向后上鈍性分離,置入光源以及30°腔鏡,縫合切口使其緊密以防溢氣;于腋前、腋后肋弓下另作2個1.0cm切口置入操作器械,在監視器下向腎臟游離,打開腎周筋膜游離出腎上腺,以鈦夾夾閉滋養血管行單側腎上腺切除,術畢置引流管。

結 果

此55例患者手術均成功,術后平均1.6天排氣,早進食,2天時離床活動,均有不同程度皮下氣腫,未予特殊處理,有3例發生不同程度的腎上腺危象,予激素治療后好轉。

討 論

原醛癥,又稱醛固酮增多癥,是由腎上腺皮質分泌過多的醛固酮而引起的高血壓和低血鉀綜合征。Conn于1955年首先指出腎上腺皮質腺瘤分泌過多的醛固酮是本病的原因,因此又稱此病為Conn綜合征,已成為繼發高血壓的首位病因。本病占住院的高血壓病例的1%~2%,是一種可以治愈的繼發性高血壓。外科手術是首選治療方法,因其病變體積小,多

腹腔鏡手術可采用經腹腔和經腹膜后兩種路徑,經腹腔路徑視野清楚,解剖標志清晰,可同時處理雙側病變,但需同時建立4~5個通道[1]。經腹膜后途徑手術路徑直接、損傷小,對腹腔干擾少,損傷腹腔內臟器的機會小,一般僅需3個道路[2],本組患者均采用3個通路,由于對腹腔內臟器干擾較小,術后胃腸功能恢復快,患者很快排氣、進食。

術中游離組織均采用鈍性游離,有時甚至可用吸引器操作,遇有小的血管用超聲刀切割止血,可以直接切斷直徑<3mm的血管而不必上鈦夾,無電切時的煙霧,使視野保持清晰,不會因為電傳導導致周圍臟器電灼傷,使手術的安全性更高。

后腹腔手術患者痛苦小,恢復快,但其手術風險并不因此原因而減輕,主要風險有皮下氣腫、腹膜破損、術中血壓的劇烈波動、大出血、及腹膜后血腫等,其中出血是最常見也是最危險的并發癥,因為腎上腺毗鄰下腔靜脈、腹主動脈等大血管,術中解剖層次不清就有可能損傷,會在短時間內出現大量的失血,如不當機立斷中轉手術開腹止血,患者立刻就有生命危險;在充氣壓力作用下也可能形成空氣栓塞,從而導致患者猝死;如果破口較小,由于充氣壓力作用下并未出血導致術后出血,也有可能引起致命性大出血;腹膜破損較常見,破口小可不需處理,但會引起局部氣壓降低影響操作。

篇3

【關鍵詞】 慢性前列腺炎/慢性盆底疼痛綜合征; 疏肝解郁法; 利濕清熱化瘀法; 治療; 比較

慢性前列腺炎是臨床上十分常見的疾病,而慢性非細菌性前列腺炎/慢性盆底疼痛綜合征(CAP/CPPS)又占慢性前列腺炎的90%以上[1]。筆者近年來以疏肝解郁法為主治療本病253例,取得較好療效?,F報告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377例病人全部來自門診,均有不同程度的尿頻、尿急、排尿不適,會陰、腹股溝或陰囊墜脹疼痛,伴或不伴有減退癥狀,美國國立研究院慢性前列腺炎癥狀評分(NIH-CPSI)≥10分。全部病例均行腹部B超檢查及前列腺指診,并隨機分為治療組253例,對照組124例。

治療組253例中,年齡最小21歲,最大53歲,平均34.3歲;病程最短1年,最長13.2年,平均4.3年;NIH-CPSI評分10~14分(輕度)64例,15~28分(中度)79例,29~43分(重度)110例。B超檢查顯示前列腺炎性改變者204例,指檢前列腺質硬或壓痛者154例。

對照組124例中,年齡最小21歲,最大51歲,平均33.6歲;病程最短1年,最長11.4年,平均4.1年;NIH-CPSI評分10~14分31例,15~28分63例,29~43分30例。B超示前列腺炎性改變者98例,指檢前列腺質硬或壓痛者62例。

2 治療方法

2.1 治療組疏肝解郁為治療大法。

基本方:柴胡15g、枳殼12g、香附15g、生麥芽30g、川牛膝12g、丹參15g、白芍15g、合歡皮15g、甘草6g。加減:濕熱重者加土茯苓、車前子、龍葵等利濕清熱;血瘀重者加王不留行、生蒲黃、乳沒、三七等活血化瘀;小腹痛重加元胡、烏藥行氣止痛;陰囊或墜脹甚者加桔核、荔枝核;兼氣虛加生黃芪、黨參、白術等健脾益氣;兼腎虛加菟絲子、羊藿、女貞子、旱蓮草、熟地等調補腎之陰陽。日1劑,水煎分2次溫服,15天為1療程。

2.2 對照組利濕清熱、活血化瘀為主,佐以補腎。前列通瘀膠囊(珠海星光制藥有限公司生產),每次5粒,日3次口服,15天1療程。

3 治療結果

3.1 療效標準兩組均治療2個療程判定療效。痊愈:癥狀全部消失,B超及前列腺指檢正常。顯效:NIH-CPSI評分降低50%以上,B超檢查及前列腺指檢正常。有效:NIH-CPSI評分降低25%~50%,B超檢查正?;蛴休p度異常,前列腺指檢正?;蛴休p壓痛或質稍硬者。無效:NIH-CPSI降低25%以下,B超或前列腺檢查改變不明顯者。

3.2 治療結果兩組治療結果及比較見表1。

治愈率χ2=30.71,P<0.01;總有效率χ2=36.23,P<0.01,有非常顯著性差異。治療組治愈時間最短9天,所有病例未出現不良反應;對照組治愈時間最短21天,有5例病人出現腹瀉而停藥,3例小腹痛加重。

4 討論

慢性非細菌前列腺炎/慢性盆底疼痛綜合征(CAP/CPPS)的病因及發病機理尚未完全明了,癥狀多變,診斷與治療雖有進步,但治療結果仍不甚理想,病人亦因癥狀困擾和治療效果不理想而感到沮喪[2],加之不良廣告的影響而多方求醫,最終導致病人經濟負擔加重,緊張焦慮情緒增加,使病情更加復雜,久治不愈。

綜觀近年臨床報道,治療本病多從濕熱夾瘀或夾虛論治[1,3],雖初有效,但總因肝之疏泄難調,氣機不暢,精神情志因素仍在而致病情反復、纏綿。現代醫學則多以抗生素、α-受體阻滯劑、抗炎藥物作為本病的一線治療藥物[2],但終因缺乏以循證醫學為基礎的治療方案而使治療效果難盡人意。有鑒于此,有人用Zung量化表對89例慢性前列腺炎病人進行情緒障礙研究,結果顯示36.6%患有抑郁癥,26.7%為焦慮狀態,并特別指出這種情緒障礙已嚴重干擾病人的全面康復,對焦慮狀態或抑郁癥應早期診斷及時治療,以便病人盡早從心理和生理方面徹底恢復[4]。蔡岳斌用曲唑酮治療60例病原體檢查為陰性的頑固性前列腺炎患者,并予以心理和精神方面的調理,取得較好療效[5]。孫道冬等認為抗焦慮藥物氯丙嗪可緩解精神癥狀,增強患者診療疾病的信心,尤其是由明顯緊張、焦慮等心理障礙造成的類似癥狀者[6]。而張玉海等提出前列腺痛患者常伴有情緒上的緊張和不穩定,常存在性心理異常和嚴重焦慮或妄想狂的傾向,且對治療的反應似乎可與心理異常的程度相關聯[7]。

因此,筆者在臨證之時,緊抓病人多有肝氣郁結,情緒障礙的特點,予以疏肝解郁之法施治,每獲良效。方中柴胡、枳殼疏肝解郁,理氣寬胸;香附舒肝解郁,理氣定痛,能宣十二經氣分,為血中氣藥;生麥芽一味,朱良春氏認為乃疏肝之妙藥,且無溫燥劫陰之弊,唯其量大方可奏效[8],故用量獨重。氣郁日久必致血瘀,故佐以丹參活血化瘀生新,川牛膝活血化瘀,引藥直達病所;白芍養血柔肝,防諸藥之燥;合歡皮性味平甘,功擅寧心悅志,解郁安神,《本經》謂其“安五臟,和心志,令人歡樂無憂”。諸藥合用共奏疏肝理氣,活血止痛之功。俟肝氣得疏,精神得調而諸證可愈。與對照組比較治愈率及有效率均P<0.01,有非常顯著性差異。另外,在藥物治療的同時,輔以心理疏導,可增加病人信心,提高治療效果。

由于慢性前列腺炎患者前列腺組織中炎癥并不常見,而重度炎癥更為少見,缺少與臨床癥狀的特異性聯系[9];以及前列腺特殊標本中的白細胞計數與癥狀程度并不符合,樣本白細胞和細菌不是CAP/CPPS對治療反應的有效因子[2,10],因此,本研究中未把前列腺中的白細胞與細菌列為觀察內容。

參考文獻

1 李曰慶,賈玉森,厲將斌.前列腺炎的中西醫診療概況[M].中國性學繼續教育培訓教材―中醫性醫學,2001,1-3.

2 唐孝達.慢性前列腺炎診斷治療進展[J].中國男科學雜志,2002,16(3):193-196.

3 謝作鋼,韓現發,李錚,等.前列通瘀膠囊治療慢性盆底疼痛綜合征臨床研究[J].中國男科學雜志,2003,17(1):46-47.

4 賀占舉,朱積川,葉繼紅.中華醫學會男科學分會第二屆第一次全國學術會議總結[J].中國男科學雜志,2000,14(1):65-66.

5 蔡岳斌.曲唑酮治療非細菌性前列腺炎的療效觀察[J].中國男科學雜志,2004,18(5):41-42.

6 孫道冬,龔英,孫丹寧,等.鹽酸坦索羅辛聯合氯丙嗪治療慢性盆底疼痛綜合征[J].中國男科學雜志,2005,19(4):46-47.

7 張玉海,邵強.前列腺外科[M].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2001:445-446.

8 朱步先,何紹奇,朱勝華,等.朱良春用藥經驗集(增訂本)[M].長沙:湖南科學技術出版社,2001:60-61.

9 True LD Berger RE.Rothman I,et al.Prostate histopathology and the chronic Prostatitis/chronic Pelvic Syndrome:a prospective biopsy study[J].J Urol, 1999,162(6):2014-2018.

篇4

泗洪縣峰山醫院 江蘇省泗洪縣 223912

【摘 要】目的:原發性大隱靜脈曲張患者采用改良和傳統大隱靜脈高位結扎剝脫術的臨床效果。方法:研究來自我院在2014 年1 月至2014 年12 月的原發性大隱靜脈曲張80 例患者,分為對照組和觀察組各40 例,其中對照組采用傳統大隱靜脈高位結扎剝脫術,觀察組采用改良小切口大隱靜脈高位結扎剝脫術,而后分析兩組患者在治療的相關指標情況。結果:在手術時間、手術出血量、住院時間上,觀察組均優于對照組,同時在并發癥上,觀察組為2.5%,對照組為7.5%。結論:改良后的大隱靜脈高位結扎剝脫術可以有效的解除原發性大隱靜脈曲張的情況,減少手術出血量與手術時間,減少并發癥,效果在傳統方式上有一定改進,值得認可。

關鍵詞 大隱靜脈曲張;高位結扎剝脫術;臨床效果

下肢靜脈曲張屬于臨床多發性血管疾病,一般原發性的病因主要是由于下肢的淺靜脈出現不同程度病變,從而導致其出現伸長迂曲,展現為曲張的表現,其中屬大隱靜脈發生曲張的可能性最大。在靜脈曲張情況后,下肢的血液回流受到逆行,流速降低,從而導致下肢有淤血現象,嚴重情況時會導致潰瘍、色沉等情況,均表現為其皮膚營養狀況異常[1-2]。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研究來自我院在2014 年1 月至2014年12 月的原發性大隱靜脈曲張80 例患者,其中男性為45 例,女性為35 例;年齡范圍從28 歲至78 歲,平均年齡為(51.4±3.5)歲; 病程范圍為1-31 歲, 平均病程為(14.5±3.4)年;其中雙側患者31 例,單側患者為49 例。將患者分為對照組和觀察組各40 例,兩組患者在年齡、性別和病情等基本情況上沒有顯著性差異,具有可比性。

1.2 方法

對照組采用傳統大隱靜脈高位結扎剝脫術,觀察組采用改良小切口大隱靜脈高位結扎剝脫術。對照組患者對大隱靜脈的主干做常規性的高位結扎,將金屬材料的剝脫器置入到其主干的遠端,將大隱靜脈做剝脫。在小腿的靜脈曲張處做多切口,將曲張的靜脈做剝脫,隨后做切口縫合與加壓包扎。觀察組患者采用改良小切口處理方式,采用仰臥位,對將患側的腹股溝的股動脈做3cm 的斜切口,做分離、切斷以及大隱靜脈主干的結扎,將其遠近端做游離、分離、切斷及做相關組織靜脈的結扎,將股靜脈做充分游離暴露,將大隱靜脈做高位結扎后將多余組織做去除。在內踝的前方處做1cm 的橫切,而后分離、切斷及做大隱靜脈的主干做遠端切斷、結扎,將博托起向其近端做置入、穿出,近端做剝脫器中段的結扎,將大隱靜脈的主管與內部的血栓做完全性的內翻式剝脫處理。在患側的靜脈團做多個1cm 的小切口,將其剝脫、結扎,而后做壓迫式止血、縫合、加壓包扎。

1.3 評估觀察

觀察評估兩組患者手術時間、術中出血量、住院時間以及并發癥發生情況。

1.4 統計學分析

將采集到是治療數據經由spss17.0 統計學軟件做分析,計量資料采用t 來檢驗,計數資料采用卡方做檢驗,同時以p<0.05作為組間差異具有統計學意義的評判標準。

2 結果

在手術時間、手術出血量、住院時間上,觀察組均優于對照組,同時在并發癥上,觀察組為2.5%,對照組為7.5%。具體情況如表1 和表2 所示。

3 討論

大隱靜脈曲張一般治療多采用傳統大隱靜脈的高位結扎剝脫手術,雖然療效確切,但是由于手術時間較長,出血量大,創傷大,術后疤痕較多,恢復較慢等原因,其手術還需要更進一步的提升。傳統手術方式使用了傳統老舊的剝脫器,因此會導致切口較大,術后恢復時間較長,需要一段時間的臥床休息,同時容易發生下肢的深靜脈血栓等多種并發癥。一般手術如果能有效減少組織損傷,其并發癥都會得到進一步的有效控制。在操作中要注意對組織游離等操作時輕柔細膩,減少血栓達到股靜脈中,從而導致肺栓塞等問題。術后可以較早的進行下床活動,從而有效的避免下肢的深靜脈血栓??偠灾?,需要早期進行手術干預,即便炎癥沒有得到全部消退也可以采用手術干預來及早的消除癥狀。治療的過程較短,損傷盡可能縮小,因此患者耐受力較好,同時相對而言手術費用并不高昂,普通人群可以接受。

參考文獻

篇5

關鍵詞: 髖關節脫位 ;骨盆截骨術; 兒童

Salter Osteotomy for Developmental Dislocation of Hip Joint in Children

BAI Zhong,CHEN Zi-hua,ZHOU Hai-ning,MA Hong,DENG Jie,SHAO Si-hai

(Department of Orthopedics,Xishuangbanna Nongken Hospital,Xishuangbanna 666101,Yunnan,China)

Abstract:ObjectiveTo summarize the application of Salter pelvic osteotomy for the treatment of developmental dislocation of the hip in children. Methods2008 August to 2012 August, 6 hips in 8 patients in our department of developmental dislocation of the hip, underwent limb skeletal traction for 2 weeks, the Salter pelvic osteotomy and joint capsule cleaning tightening suture, combined with subtrochanteric osteotomy in 8 hips. ResultsFollowed up for 6 months to 4 years, mean follow-up of 24 months, clinical follow-up by Mckay criteria for hip joint function and X-ray were performed according to the Severin standard. According to Mckay criteria of hip joint function after operation, the excellent and good rate was 97%; performance according to Severin standard X-ray after operation, the excellent and good rate was 95.15%. ConclusionSalter pelvic osteotomy is the preferred surgical dislocation of the hip operation in treatment of early child development, early diagnosis and early treatment, the clinical effect is satisfactory.

Key words:Dislocation of hip joint; Osteotomy; Children

先天性髖關節脫位(CDH)又稱為發育性髖關節脫位(Developmental Dysplasia of the Hip, DDH)此病是由髖關節發育不正常引起的,是一種對兒童健康影響較大的病變,如能做到早期診斷和早期治療臨床效果是滿意的。先天性髖關節脫位又稱為發育性髖關節脫位,是導致兒童肢體殘疾的主要疾病之一。2008年8月~2012年8月,我科對6例8髖發育性髖關節脫位,采用Salter骨盆截骨術+關節囊清理緊縮縫合術,加做股骨轉子下短縮旋轉截骨術治療,取得滿意效果,現報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2008年8月~2012年8月,對 6例8髖發育性髖關節脫位,男1例,女5例,雙髖1例,左2例,右4例,髖全脫位6例,半脫位2例,經x線正位片測得髖臼角25~45°,平均35°,年齡2歲4個月~6歲2個月。

1.2 方法術前常規行患肢骨牽引2w,完善術前準備送麻醉科,在氣管內插管全麻下采用Salter骨盆截骨術+關節囊清理緊縮:①髖關節切開復位、關節囊緊縮術 ;②股骨旋轉截骨鋼板內固定術;③骨盆 salter 截骨克氏針內固定術;④改良髖人字石膏外固定(詳見X光片)術中留置肌層硅膠引流管。

1.3 術后處理術后給予輸液輸血抗感染、能量支持等治療。同時防褥瘡護理及功能鍛煉。術后 2d拔除肌層硅膠引流管;術后2w拆線,觀察2d后出院。

2 結果

隨訪6個月~4年,平均隨訪24個月,臨床隨訪采用Mckay髖關節功能評定標準及X線隨訪采用Severin標準。按Mckay標準評定髖關節功能,術后優良率達97%;按Severin標準評定X線表現,術后優良率達95.15%(見圖1~4)。

3 討論

2.1 診斷首先患兒是站立走路較正常幼兒晚。臨床檢查時可見到:①下肢短縮,內收肌攣縮明顯,外展受限;②由于股骨頭脫位而不在股動脈的后面,因此在腹股溝處摸不到動脈搏動;③患側大轉子突出并上升于 Nelaton 線上方;④兩下肢不對稱、患肢短縮,當走路時步態呈搖擺式跛行,雙側脫位患兒或年齡大者均易出現典型“鴨步”。結合 X 線片檢查及測量,即可成立診斷。 術中留置肌層硅膠引流管,術后給予輸液輸血抗感染、能量支持等治療。同時防褥瘡護理及功能鍛煉。術后2d拔除肌層硅膠引流管, 術后 2 w拆線,觀察2d后出院。

2.2 治療本病的治療目標①及早整復脫位; ②防止股骨頭骨骺發生缺血性壞死;③矯正殘留的發育不良。治療方案:出生到6個月:這是較理想的治療時間,最常用的是 Pavlik 吊帶。6~18個月的患兒多數可行手法復位,然后以髖人字石膏固定,隨股骨頭向外上脫位,內收肌可有不同程度的攣縮而影響手法復位。6~18個月隨年齡增長及負重復位困難者行內收肌松解。18個月~3歲的患兒常需切開復位及Salter骨盆截骨術,甚至需要做股骨粗隆間旋轉截骨矯正前傾角。4~7歲的患兒就診相對已晚,無論哪種手術其效果難以盡善盡美。8歲以上的患兒軟組織與骨結構畸形均較固定。復位的可能性較少。10 歲以后的青少年,常只能做原地臼蓋穩定髖關節或Shanz截骨術改善步態。本病應早診斷、早治療。治療越早效果越好,年齡越大效果越差。

Salter骨盆截骨術為早期手術治療兒童發育性髖關節脫位的首選術式,充分的軟組織松解是獲得同心圓復位的前提,只有獲得同心圓復住以后,才可行Salter骨盆截骨術;對脫住程度達Ⅲ°、Ⅳ°以上、前傾角過大的,應加做股骨轉子下短縮旋轉截骨術。

參考文獻:

篇6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現場處理程序

第一節現場處罰

第二節行政強制措施的現場適用

第三章非現場處理程序

第一節非現場處罰

第二節收繳機動車、牌證和強制排除妨礙

第四章處罰的執行

第五章其他規定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以下簡稱違法行為)的處理程序,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本規定實施。

第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違法行為的處理,應當遵循合法、及時、公正、公開和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應當給予處罰的,依據違法行為的事實和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處罰決定。

第四條對交通警察執勤、執法中當場發現的違法行為的處罰由違法行為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

對交通技術監控資料記錄的違法行為的處罰可以由違法行為地或者機動車號牌核發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

第五條對違法行為人處以罰款或者暫扣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處罰決定。

對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由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處罰決定。

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行政拘留的,由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于縣一級的公安機關作出處罰決定。

第六條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報請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確定管轄主體,并通知爭議各方。

第二章現場處理程序

第一節現場處罰

第七條交通警察對于當場發現的違法行為,認為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和安全的,應當口頭告知其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依據,向違法行為人提出警告,糾正違法行為后放行。

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由交通警察當場作出處罰決定。

對違法行為人按照一般程序給予處罰,需要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制作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并兼作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

對違法行為人按照一般程序給予處罰,不需要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由交通警察當場制作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

第八條對違法行為人當場處以罰款處罰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口頭告知其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二)聽取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和申辯,違法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三)制作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四)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應當由被處罰人簽名、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上注明;

(五)將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當事人拒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上注明。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簡易程序作出處罰決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實施。

交通警察應當在二日內將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一式三聯)存檔聯交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存檔。

第九條對違法行為人按照一般程序給予處罰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制發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

(一)口頭告知其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的處罰、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二)聽取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和申辯,違法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三)制作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

(四)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應當由違法行為人簽名、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上注明;

(五)將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上注明。

制發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實施。

交通警察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一式二聯)存檔聯交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二節行政強制措施的現場適用

第十條交通警察在執法過程中,因制止違法行為、避免危害發生、防止證據滅失的需要或者機動車駕駛人累積記分滿12分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強制措施:

(一)扣留車輛;

(二)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三)拖移機動車;

(四)收繳非法裝置;

(五)檢驗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品含量。

第十一條需要采取扣留車輛、扣留機動車駕駛證、檢驗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品含量行政強制措施的,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二)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三)制作行政強制措施憑證;

(四)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應當由當事人簽名、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注明;

(五)將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注明。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行政強制措施決定的,可以由一名

交通警察實施。

交通警察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一式二聯)存檔聯交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十二條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基本情況和車輛牌號、類型;

(二)違法事實和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依據;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四)當事人簽名;

(五)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蓋章;

(六)填發的日期。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無其他機動車駕駛人代替駕駛、違法行為尚未消除、需要調查或者證據保全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的,可以扣留車輛:

(一)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攜帶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的;

(二)具有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

(四)公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機動車超載的;

(五)具有被盜搶嫌疑的;

(六)機動車屬于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

(七)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

第十四條交通警察應當在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后二十四小時內,將被扣留車輛交到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的,不得扣留車輛所載貨物。對車輛所載貨物應當通知當事人自行處理,當事人無法自行處理或者不自行處理的,應當記錄并防止滅失。對容易腐爛、滅損或者不具備保管條件的其他物品,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在拍照或者錄像后變賣,變賣所得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需要對機動車來歷證明進行調查核實的,扣留機動車時間不得超過十五日;需要延長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但機動車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在三十日內沒有提供被扣留機動車合法來歷證明、沒有補辦相應手續,或者不來接受處理的除外。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一)飲酒、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

(二)機動車駕駛人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駕駛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

(五)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

(六)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

第十七條交通警察應當在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后二十四小時內,將被扣留機動車駕駛證交到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有第十六條第(一)、(二)、(三)、(四)、(五)項情形的,扣留機動車駕駛證至作出處罰決定之日;只對違法行為人作出罰款處罰的,作出處罰決定后,應當立即發還機動車駕駛證。有第十六條第(六)項情形的,扣留機動車駕駛證至考試合格之日。

第十八條違反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將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指定的地點。

第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開拖車查詢電話,并通過標志牌或者其他方式告知當事人。當事人可以通過電話查詢接受處理的地點、期限和被拖移機動車的停放地點。

第二十條拖移機動車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因違反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駕駛人不在現場,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時拖移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過拍照等方式記錄違法事實;

(二)將違反停車規定的機動車拖移至指定的地點;

(三)違法行為人接受處理后,應當及時發還機動車。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將車輛拖移至停車收費價格明顯高于當地平均停車收費水平的停車場停放。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繳非法裝置:

(一)非法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的;

(二)自行車、三輪車安裝動力裝置的;

(三)加裝其他與注冊登記項目不符且影響車輛安全的裝置的。

第二十二條交通警察收繳非法裝置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被收繳的非法裝置交到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收繳的非法裝置除作為證據保存外,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后,予以銷毀。

第二十三條車輛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其檢驗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品含量:

(一)對酒精呼吸測試的酒精含量有異議的;

(二)經呼吸測試超過醉酒臨界值的;

(三)酒后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

(四)涉嫌服用國家管制的、品后駕駛機動車的。

第二十四條檢驗違法行為人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品含量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由交通警察將違法行為人帶到醫療機構進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液;

(二)對酒后行為失控的,可以使用約束帶或者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液及時送交有檢驗資格的機構進行檢測,并將檢測結果書面告知違法行為人。

檢驗違法行為人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品含量的,應當通知其家屬。但無法通知的除外。

第三章非現場處理程序

第一節非現場處罰

第二十五條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對違法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作出處罰決定。

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對違法行為人作出二百元(不含)以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對單位處以罰款的,應當進行調查,收集證據,并按照一般程序作出處罰決定。

第二十六條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對違法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八條作出處罰決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提供交通技術監控資料記錄的違法行為的查詢方式供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駕駛人查詢。

第二十七條按照一般程序作出處罰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詢問當事人違法行為的基本情況,并制作筆錄。當事人拒絕接受詢問、簽名或者蓋章的,在詢問筆錄上注明;

(二)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三)對當事人陳述、申辯進行復核。復核結果應當在筆錄中注明,由當事人簽名、復核人簽名或者蓋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名的,在筆錄上注明;

(四)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

(五)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由當事人簽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注明;

(六)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依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一般程序作出處罰決定的,應當由二名以上交通警察實施。

第二十八條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被處罰人的基本情況、車輛牌號、車輛類型、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的依據、處罰的種類、處罰機關名稱及依法享有的復議、訴訟權利等內容,并由被處罰人簽名、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蓋章。

第二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非本轄區(以設區的市為界,下同)機動車有違法行為記錄的,可以將記錄違法行為的信息、證據轉至機動車號牌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機動車號牌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告知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接受處理的地點、期限,不接受處理的后果。

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事實無異議的,由機動車號牌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本規定作出處罰決定。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事實有異議的,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告知其到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

第三十條一人有兩種以上違法行為的,分別裁決,合并執行,可以制作一份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但處罰主體不一致的,應當分別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

一人只有一種違法行為,同時并處兩個以上處罰種類且涉及兩個處罰主體的,應當分別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

第三十一條對違法行為事實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處以罰款的,應當自處理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作出處罰決定;處以暫扣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自處理之日起三日內作出處罰決定;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自處理之日起七日內作出處罰決定。

第二節收繳機動車、牌證和強制排除妨礙

第三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扣留的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后,予以收繳并強制報廢;有其他違法犯罪嫌疑的,移交公安機關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三條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被收繳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對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機動車駕駛證的,依法處罰后并予以銷毀;

(二)對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依法處罰后轉至核發地車輛管理所;

有其他違法犯罪嫌疑的,移交公安機關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四條拒不拆除在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樹木、其他植物或者設置廣告牌、管線等,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妨礙安全視距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向違法行為人送達排除妨礙通知書,規定履行期限,告知不履行的后果。違法行為人在規定期限內拒不履行的,予以處罰并強制排除妨礙。

第三十五條強制排除妨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可以當場實施。無法當場實施的,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委托或者組織沒有利害關系的單位予以強制排除妨礙;

(二)執行強制排除妨礙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派員到場進行監督。

第四章處罰的執行

第三十六條對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處以罰款,交通警察當場收繳的,交通警察應當在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上注明,由被處罰人簽名確認。被處罰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處罰決定書上注明。

交通警察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三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非本轄區機動車駕駛人,給予暫扣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應當在作出處罰決定后十五日內,將公安交通管理轉遞通知書和機動車駕駛證轉至核發地車輛管理所。

違法行為人要求不將機動車駕駛證轉至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的,應當準許,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注明。

第三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給予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應當在作出處罰決定后十五日內,將公安交通管理轉遞通知書和機動車駕駛證轉至核發地車輛管理所。

第五章其他規定

第三十九條對違法行為需要記分的,記分分值標準按照《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附件3執行。

對非本轄區機動車駕駛人的違法行為給予記分或者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的,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二日內將違法行為信息轉至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四十條因累積記分滿12分被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的,經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考試合格后發還機動車駕駛證。

對非本轄區機動車駕駛人要求在違法行為地考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準許,考試合格后發還機動車駕駛證,并將考試合格的信息轉至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轉遞信息清除機動車駕駛人的累積記分。

第四十一條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核定乘員、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并按照下列規定消除違法狀態:

(一)違法行為人可以自行消除違法狀態的,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自行將超載的乘車人轉運、貨物卸載;

(二)違法行為人無法自行消除違法狀態的,對超載的乘車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有關部門聯系轉運;對超載的貨物,應當在指定的場地卸載,并由違法行為人與指定場地的保管方簽訂卸載貨物的保管合同。

消除違法狀態的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違法狀態消除后,應當立即發還被扣留的機動車。

第四十二條機動車所有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登記的,應當收繳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撤銷機動車登記。

機動車駕駛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駕駛許可的,應當收繳機動車駕駛證,撤銷機動車駕駛許可。

第四十三條撤銷機動車登記和駕駛許可的,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制作撤銷決定書送達違法行為人;

(二)將收繳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連同撤銷決定書轉至核發地車輛管理所;

(三)無法收繳的,公告作廢。

第四十四條簡易程序案卷包括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一般程序案卷包括行政強制措施憑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證據材料、行政處罰決定書。

在處理違法行為過程中形成的其他文書應當一并存入案卷。

第四十五條對違法行為人給予行政處罰、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和撤銷機動車登記或者機動車駕駛許可的,按照本規定文書要求或者所附文書式樣填發。其他文書,按照公安部制定的統一文書式樣填發。

法律文書

可以用電子文檔保存。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違法行為人”,是指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

(二)“違法行為地”,包括違法行為發生地、違法行為發現地。

(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指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霸O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指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四十七條本規定沒有規定的違法行為處理程序,依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本規定所稱以上、以下,除特別注明的外,包括本數在內。

篇7

關鍵詞:執行 檢察 監督

一、基層民事執行監督機制的現狀

法律的生命在于判決,而法律的威力則在于執行。法院的裁決執行是否堅決,效果是否到位,是衡量一個國家法制水平的重要標志。① 執行工作中存在很多的問題,社會對法院執行工作的不滿意以及群眾申訴和人大轉辦的執行案件的不斷增多,基層檢察院民行部門對此無能為力,只能通過別的途徑向辦案人員或者領導提出改正意見?;鶎訖z察機關對法院民事執行實施法律監督存在著種種司法困惑。

(一)法院不愿接受監督,從上到下普遍排斥檢察監督

1.只強調內部監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若干問題的規定》中雖規定了執行監督,但其監督完全是法院系統內部的。

2.檢法兩家對檢察監督認識歧異,理論和實務領域蔓延對立。隨著民事行政檢察監督力度的加大,最高法院拒絕人民檢察院訴前和訴中民事行政檢察監督的批復也將繼續增加,檢法兩機關就民事行政檢察范圍的沖突愈演愈烈,不僅造成司法資源嚴重浪費,還將危及到公眾對司法機關公正執法的信任程度。

(二)立法上的缺陷,使得檢察監督功能沒能充分發揮,基層民事執行監督更是舉步維艱

1.《民事訴訟法》對民事執行的監督沒有作出專門規定,極大地制約和障礙了基層民事執行檢察監督的開展。2.做為檢察機關本身,也存在“重刑輕民”的不良傾向,很大程度上制約了民行檢察業務的深入開展。①3.和人民法院的業務量來比,我們的民行監督明顯滯后,不但是方式方法問題,也是一個嚴重的執法理念問題。

總之,要解決民事執行的監督問題,最終需要法律規定予以明確,加大檢察機關監督的范圍和監督的力度,才能從根本上解決民事執行檢察監督立法失衡所導致的司法困局。

二、構建民事執行檢察監督制度的必要性

制度的必要性是一項制度存在的基礎,從理論和實踐兩方面分析,民事執行檢察監督體制都具有存在的必要性。

(一)民事執行內部制約體制的先天缺陷

通過相關的司法解釋,我國已經建立了執行機構的內部制約體制,即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進行規范、制約,本級人民法院的自我制約?,F行人民法院的內部制約體制還存在著“監督范圍不清、監督程序運作不明、監督缺乏透明度”以及規定過于粗糙、操作性不強的弊端。①

(二)其他方式監督作用的局限

人大監督更多地體現在對司法機關人、財、物方面的影響。新聞輿論監督本身帶來的負面影響,客觀上制約了其監督作用的有效發揮。執行案件當事人的監督,侵犯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時,當事人有權向原執行的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重新執行。所以說其他的監督方式都有其局限性。

(三)檢察機關的性質、職責決定了它有權對民事執行活動進行監督

憲法第129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機關不僅對法院適用法律解決糾紛的審判活動有權進行監督,而且有權監督法院的執行活動。首先,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立法體例結構,執行程序是廣義上的民事訴訟程序,執行程序是審判程序的自然延伸。“執行是審判工作的一個十分重要的環節,它關系到法律和人民法院的尊嚴?!雹倨浯?根據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對一切執法活動都享有監督權,民事執行行為自然也不能例外?!痹俅?檢察機關對民事審判活動有權進行法律監督,是我國民事訴訟法的一項基本原則。

(四)建立規范的執行檢察監督機制是由執行工作的特點所決定

裁判權中體現行政權能是執行工作最顯著特點。人民法院在履行執行權能的過程中,始終居于主導地位,由于缺乏對執行主體采取以上執行行為的必要的外部監督機制的設置,更加助長了執行主體怠于執行或者濫用執行權力的陋習。因此,執行工作的特點決定必須建立規范的執行監督制約機制。

(五)建立民事行政裁判執行檢察監督機制符合中國現實國情

執行難在現實中已成為一個社會關注的老大難問題。由于現行民事執行的監督制約體制存在的諸多弊端,為了保證對民事執行權進行有效的規范,有必要建立民事執行檢察監督制,由專司檢察監督權的人民檢察院對民事執行進行監督。

三、檢察機關對民事執行活動進行監督的制度建構

要構建中國特色的民事執行的檢察監督制度,首先應明確檢察機關有權對民事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將民事執行活動納入檢察監督的范圍,并對監督的范圍、方式及監督程序等作出具體明確規定。

第一,合理界定民事執行檢察監督的范圍。筆者認為檢察機關的監督不應當貫穿于民事執行的全過程。檢察機關只需監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是否確有錯誤,執行人員在執行過程中是否有重大違法行為。

第二,明確規范民事執行檢察監督的方式。對執行實施行為進行監督,不能采用抗訴方式,而應采用“檢察建議”方式。筆者主張,檢察機關對民事執行監督的方式應采用發出說明理由通知書、必要時直接參與民事執行、發出糾正違法執行通知書和檢察建議等四種方式。

(一)發出說明理由通知書或者督促執行意見書

人民法院在執行實踐中拖延執行、超期執行的現象十分普遍。從客觀原因來看,為了逃避執行,被執行人往往會采取一些不正當手段阻礙執行及時開展;此外有些人民法院執行裝備簡陋、執行人員力量配備不足也影響了執行工作的效率。從主觀因素上看,地方保護主義的存在、執行人員欠缺工作積極性等也導致了上述現象的發生。①此時,由人民檢察院根據執行當事人的申請,向人民法院發出說明理由通知書,有利于消除執行當事人心理上對執行工作的不滿,也可以對執行工作起到良好的監督作用。

(二)必要時直接參與民事執行

早在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就發出了《關于開展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法律監督試點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可以應人民法院的邀請或者當事人的申請,參與民事執行。對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執行當事人人數眾多、執行國有資產的案件,都可以允許人民檢察院參與執行過程。賦予人民檢察院民事執行參與權,其目的是基于案件性質的特殊性,由人民檢察院參與以便對執行過程進行更好、更有效的監督。換句話說,民事執行參與權實際上是人民檢察院執行監督權的延伸,是檢察監督權的體現。

(三)發出糾正違法執行通知書

糾正違法執行通知書,是指檢察機關對執行中較為嚴重違法行為作出書面糾正意見,通知人民法院糾正的一種監督方式。在執行實踐中,已經有地方人民檢察院采取這種監督方式。在民事執行中,執行法院發生嚴重違法執行行為時,經自行發現或執行當事人、案外人申訴,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執行法院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督促執行法院糾正違法執行行為。其中嚴重違法執行行為應當包括執行法院違法采用執行措施或強制措施,給執行當事人、案外人造成嚴重損失;故意拖延委托執行、協助執行等情形。對于人民檢察院的糾正違法執行通知書,執行法院應當接受。無故不糾正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報送執行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由上級人民法院督促執行法院糾正違法執行行為。執行法院接到通知后,認為通知不符合實際情況,可以向人民檢察院作出說明,由人民檢察院進行審查。

(四)提出檢察建議

檢察建議,是人民檢察院針對執行法院輕微的違法執行行為,通過向執行法院發出檢察建議,要求執行法院予以糾正。輕微違法行為,如執行人員行為不當,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強制措施不當尚未造成嚴重損失或后果。由于所針對的違法執行行為的違法程度較輕,檢察建議的法律效果與糾正違法執行通知書有所不同。人民檢察院針對人民法院的嚴重違法執行行為發出的糾正違法執行通知書,執行法院一般應當接受;而人民檢察院針對輕微違法執行行為發出的檢察建議,一般而言,法院可以做接受的表示也可以不接受,即主動權在法院。也正是因為此,檢察建議在實踐中可以比較靈活的運用,運用的范圍比糾正違法執行通知書更廣泛。

當然,不論是何種方式的提出,都要以當事人或案外人的申請為前提。沒有當事人或案外人提出申請,檢察機關不能也不應主動介入。這是因為民事執行涉及到私權的處分,依照處分原則,當事人和案外人有權處置自己的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如果執行人員貪污受賄、構成犯罪的,即使沒有當事人或案外人的申請,檢察機關也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作者單位: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檢察院)

① 趙 鋼.正確處理民事經濟審判工作中的十大關系[J].法學研究,1999(1).

① 張衛平.民事訴訟法前沿理論問題[J].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06,(5):150

① 王鴻翼,楊明剛.民事行政裁判執行的檢察監督[M].法律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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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共同監管機制,有效防范和遏制違法用地行為

為有效防范和遏制各類土地違法行為,把違法用地行為遏制在初始狀態,通過構建共同監管機制,強化土地違法案件查處相關部門的協作配合,落實土地執法監管共同責任,在全區建立對土地違法行為發現、制止、查處的工作機制,確保土地違法案件查處到位。

(一)建立土地違法行為發現機制。動態巡查是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行為、將違法行為消滅在初始狀態的有效手段。城管執法大隊負責動態巡查工作,城管執法中隊具體負責各街道、園區的動態巡查工作。對巡查區域內的所有新開工建設項目進行調查、登記,核實項目的合法性、占地面積等,并每周向土地執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新開工項目的用地位置、面積、占地類型、建設程度;對違法用地建設項目進行制止并初步確定違法責任人,及時向土地執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國土部門和城管執法大隊建立舉報制度,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接受匿名或實名舉報,經調查核實的,給予舉報者一定的物質獎勵。

為及時了解掌握建設項目的規劃審批情況,根據市政府辦公室2005年第92號《會議紀要》精神,區規劃分局在召開規劃項目初審會議時,要邀請城管執法部門列席,參加工程放驗線;工程驗線無誤后,將完整的工程審批檔案于2日內轉交區城管執法大隊,以及時確定在建工程項目的合法性。

(二)建立土地違法行為制止機制。對巡查發現、群眾舉報、上級轉辦(交辦)應予查處的違法用地案件,國土部門應在24小時內確定違法責任人并對違法用地行為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同時將執行情況報告土地執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應予查處的違法建設案件,土地執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及時轉交城管執法大隊,區城管執法大隊應在24小時內確定違法責任人并對違法建設行為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

國土部門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2個工作日內會同公安、街道、園區共同對違法責任人進行說服教育(由街道、園區負責通知違法責任人),告知其違法用地行為的后果及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督促其自行停止違法用地行為,并自行拆除違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同時將《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抄送給施工單位,告知施工單位所施工的項目是違法建設項目,責令施工單位停止施工;對拒不停止、繼續施工的,根據《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國土部門會同公安、城管及相關街道、園區等部門和單位,對違法用地行為采取查封、扣押施工設備、建筑材料等措施,予以強行制止。

(三)建立土地違法行為查處機制。為落實土地執法監管共同責任,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積極配合,全力做好對土地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

國土部門負責立案查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占用農用地,特別是耕地和基本農田的案件。定期召開案件分析會,邀請公安分局、城管執法大隊及區監察局等相關部門人員參加,使各相關部門詳細了解土地違法案件的責任主體、違法性質、處罰程序、進展及處罰結果等情況;對相關責任人員提出處分建議;做好案件的移交、移送工作;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處罰決定,及時申請區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城管執法大隊負責立案查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案件。在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逾期不拆除的,城管執法大隊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采取查封施工現場、等措施予以執行。

街道、園區應協同國土部門對土地違法案件進行調查,協同城管執法大隊對違法建設案件進行調查。國土部門在通知違法用地當事人的同時,抄報所在街道、園區;對違法用地當事人拒不接受調查或不提供相關資料的,街道、園區在接到國土部門查處違法用地的情況通報后,應于2個工作日內通知并組織違法用地當事人和違法用地所屬居委會負責人,攜帶與違法用地相關的資料和身份證明接受調查;在2個工作日內協同國土部門相繼向違法當事人送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行政處罰告知書》、《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法律文書;不能及時直接送達的法律文書,由街道、園區協同國土部門采取其他合理方式及時送達;會同有關部門對制止無效的土地違法行為進行強制制止;在違法用地案件進入強制執行程序時,街道、園區應配合法院做好相關執行工作。

公安分局對國土部門移送的案件應及時進行受理和立案偵查,并依法作出處理;配合國土部門對土地違法案件進行調查,并對應接受而不接受或逃避接受調查的違法用地當事人和違法用地所屬居委會負責人,在2個工作日內采取強制措施,使當事人接受調查。對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觸犯刑律的,由公安分局立案查處。

區監察局負責對違紀政紀的涉案人員進行依法處理。

區財政局對國土部門、城管執法大隊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應予以接收。

宣傳部門對嚴重違法用地案件,通過報紙、電視等新聞媒體進行公開曝光。

二、建立溝通配合機制,提高對違法用地案件的查處效率

為切實提高土地執法監管執行力,提高土地違法案件的查處效率,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密切配合、相互協作,建立部門配合聯動機制,確保土地違法案件查處到位。

(一)建立報告制度。土地執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每月對動態巡查工作情況、違法用地數據、違法案件查處情況、土地違法態勢等進行統計分析,并向土地執法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對帶有苗頭性、傾向性的較大規模土地違法問題,土地執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及時向區政府報告。

(二)建立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區土地執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召集,每月召開一次;若遇到有重大案件或重大活動急需通報案情、分析形勢和研究對策等,可召開臨時會議。

(三)建立信息通報制度。在每月召開的聯席會議上,土地執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通報查處土地違法案件的工作情況,研究分析土地違法形勢,協調解決土地執法監管及部門配合中遇到的問題,研究處理重大土地違法案件及相應對策和工作預案,制定預防和查處土地違法行為的措施等;各相關部門通報土地動態巡查情況,土地違法案件查處情況,移送違紀和涉嫌犯罪案件情況,非法財物移交情況,違法建筑物拆除情況,申請強制執行情況及土地執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交辦工作的執行情況。土地執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土地執法共同監管情況以簡報形式發至各相關部門和單位。

(四)建立部門聯動遏制機制。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和市國土資源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監察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公安局、市建設局、市規劃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聯合下發的《關于在依法查處土地違法違規案件中進一步加強協作配合工作的實施意見》等文件的有關要求,對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續的建設項目,土地執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向區發改、規劃、建設、國土、房管、工商等部門進行通報。接到通報后,發改部門不得辦理項目審批、核準手續;規劃部門不得辦理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國土部門不得受理土地登記申請;房產部門不得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未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占用農用地設立企業的,工商部門不得予以登記。

(五)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對立案查處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土地違法案件,要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對移送的案件,各相關部門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案件受理結果書面告知移送單位,不受理的同時說明原因;對移交的沒收財物,相關部門應予以接收,并在3個工作日內將接收結果書面告知移送單位。

三、建立保障機制,確保土地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落到實處

(一)加強組織領導機制。為加強對這項工作的組織領導,區政府成立由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國土分局、公安分局、城管執法大隊、法院、檢察院、監察局、財政局和有關街道、園區等相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為成員的土地執法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國土分局,由國土分局、公安分局治安大隊和城管執法大隊、相關街道及園區等有關人員組成(確定一名副科級以上領導干部為辦公室成員),負責協調國土分局、公安分局、城管執法大隊及街道、園區等相關部門和單位共同開展土地執法工作。各有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是綜合防控機制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對轄區內土地違法行為的綜合防控工作負總責,并將防控目標任務層層分解下達到各居委會。

(二)建立約談機制。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監察局、國土分局代表區政府約談有關街道、園區和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指出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

1、本轄區內土地管理秩序混亂,年度內違法占用耕地面積占新增建設用地占用耕地總面積的比例達到(或接近)15%的。

2、轄區內違法用地被市以上確定為重點整改地區或出現重大典型違法用地案件被上級督察督辦、予以通報批評的;轄區內因違法用地問題出現群眾進京去省上訪,發生群眾性集體訪、重復訪事件造成惡劣影響的;違法用地被新聞媒體曝光,造成嚴重后果的。

3、對土地執法工作不重視,不認真組織巡查或者巡查工作不徹底,上報數據不實,出現虛報、瞞報的;對土地執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求查處的違法用地案件,不認真組織查處甚至有案不報、壓案不查的;對違法用地行為未及時發現、制止、查處,造成重大違法事實的;在執法辦案中,不進行全面、深入的調查核實,調查事實不清,定性不準確或違反辦案程序等造成錯案情節嚴重的。

4、部門間工作配合不力,導致土地違法行為屢禁不止,不斷蔓延的;在案件查處時不配合國土分局、城管執法大隊工作或者配合不及時延誤工作,造成嚴重后果的;為違法用地項目辦理相關手續,或者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致使違法用地行為未能有效制止,形成重大土地違法事實的。

篇9

1行政執法主體方面的案例

案例一:案例描述:某縣檔案局在年終工作總結中寫道:一年來,為落實《檔案法》及其實施辦法、《河南省檔案工作條例》,促進全縣檔案事業的健康發展,我局先后聯合縣委辦公室、縣人大辦公室等部門,組成檔案行政監督檢查組,對全縣的檔案管理情況進行了2次聯合檢查,共查處檔案違法行為18起,并對7起較為嚴重的檔案違法行為下發了《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及時糾正了個別單位在檔案管理中的違法行為,有力地促進了全縣檔案事業的健康發展。存在問題:縣委辦公室、縣人大辦公室是檔案行政監督檢查的主體嗎?案例評析:依據我國法律規定,行政執法必須由行政執法主體來執行。那么,何為行政執法主體呢?根據行政法學原理,所謂行政執法主體,是指依法成立并享有國家行政執法權力,能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行政執法活動,能獨立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法律后果的機關或者組織。國務院印發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以下簡稱《綱要》)將此類機關和組織分為三類:一是行政機關;二是經法律、法規授權的非行政機關的組織;三是經行政機關委托的非行政機關的組織?!毒V要》明確提出,要建立健全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制度,行政執法由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非行政機關的組織未經法律、法規授權或者行政機關的委托,不得行使行政執法權。本案例中,某縣檔案局聯合縣委辦公室、縣人大辦公室組成檔案行政監督檢查組,查處檔案違法行為的具體行政行為,明顯是一種檔案行政執法具體行政行為。根據行政法學原理和《綱要》要求,上述三個執法主體必須是檔案行政主體,或者必須經法律、法規的授權。那么,縣委辦公室、縣人大辦公室是否具備上述條件呢?首先看地方人大是否具備上述條件。根據《地方各級人大組織法》的相關規定,地方各級人大是地方的最高權力機關,不是權力執行機關,也就是說不是行政主體。雖說其具有保證檔案法律、法規貫徹執行的監督職能,但這種監督職能是法制監督,是對權力執行機關的監督,不是對具體行政相對人的監督,不具有對行政相對人實施具體行政執法行為的資格。再看地方黨委是否具備上述條件。按照我國政治體制原則,地方黨委是地方各項事業的領導機關,是黨團組織,其領導職責主要是方針政策、組織上的領導,并不是行政主體,也不具備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綜上所述,地方黨委、人大既不是檔案行政管理的行政主體,也不是法律、法規授權進行檔案行政執法的執法主體。案例中,縣委辦公室、縣人大辦公室是縣委、縣人大的內部協調辦事機構,其機構性質從屬于縣委、縣人大,自然也不是檔案行政執法的主體,不具備檔案行政執法的主體資格。其直接參與檔案行政監督檢查的做法,是與法律的規定和《綱要》的要求相背離的,是一種無效的行為。

案例二:案例描述:2006年7月,某縣檔案局法制科電話通知所轄各鄉鎮,為加強汛期檔案安全保管,確保檔案安全度汛,縣檔案局法制科將組織人員對全縣所有鄉鎮綜合檔案室檔案保管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中發現有兩個鄉鎮綜合檔案室庫房存在漏雨現象,當即下發了《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要求這兩個鄉鎮在15天內改善庫房保管條件,確保檔案安全,并將整改情況書面報檔案局法制科?!敦熈钕奁诟恼ㄖ獣仿淇钍悄晨h檔案局法制科,并加蓋了某縣檔案局的公章。存在問題:某縣檔案局法制科是檔案行政監督檢查的主體嗎?案例評析:按照行政法學理論和法律、法規規定,行政機關必須依法設定,是重要的行政主體,代表國家或地方獨立進行行政管理。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是行政機關的內部組成部分,雖然具體履行著行政機關的職能,但其并不是行政主體,沒有對外的行政管理權,也不對外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具體的行政監督檢查活動中,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可以代表行政機關進行執法,但只能以行政機關的名義進行,而不能以內設機構自己的名義擅自作出。由此可見,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非經法律、法規的授權,是不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本案例中,某縣檔案局法制科制發的《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雖然蓋的是檔案局的公章,但其電話通知、《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落款均是法制科,應視為此次行政監督檢查是法制科以自己的名義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而法制科是檔案局的內設機構,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不具有對外進行檔案行政監督檢查的職權,也不具有進行檔案行政監督檢查的主體資格,因此,某縣檔案局法制科以自己名義進行的檔案行政監督檢查和制發的《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是違法的行政行為和無效的執法文書。

2行政執法人員方面的案例

案例三:案例描述:河南省某縣檔案局、館合署辦公,是縣委、縣政府直屬的文化事業單位,履行全縣檔案事務的行政管理和全縣檔案的安全保管雙重職能。局館共有工作人員13名。其中,只有甲、乙、丙三人通過考試取得了行政執法資格,擁有省人民政府統一頒發的《行政執法證》。在每年例行的檔案行政監督檢查中,該縣檔案局一直采取由甲、乙、丙三人分別帶隊,另外調配其他三名工作人員,組成三個監督檢查組(每組兩人)的形式開展檔案行政監督檢查工作。存在問題:其他三名工作人員參加行政監督檢查組合法嗎?案例評析:根據行政法學原理,行政執法工作必須由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工作人員來履行,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行政執法工作。河南省《〈行政執法條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行政機關應當按有關規定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培訓,定期考核,經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崗執法。經考試和考核合格,取得《河南省行政執法證》的,方可上崗執法;未經執法培訓或者經考試、考核不合格,未取得《河南省行政執法證》的,不得上崗執法。而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實行持證上崗亮證執法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則更明確地規定,《執法證》是行政執法人員行使執法權的資格證明。未依法取得《執法證》的,無權從事行政執法工作。從上述行政法學原理和河南省的地方法規、規章規定看,行政執法是一種職務行為,只有具備行政執法資格的工作人員,才可以進行行政執法活動。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的工作人員從事行政執法工作,則是一種不合法的職務行為,應當嚴令禁止。本案例中,另外調配的其他三名工作人員與具備行政執法資格的甲、乙、丙三人搭配,組成檔案行政監督檢查組,雖然符合每次檔案行政監督檢查不得少于兩人的規定,但是,另外調配的其他三名工作人員既沒有接受過行政執法培訓,也沒有取得《辦法》規定的行政執法資格和《河南省行政執法證》,按照該省《通告》的規定,另外調配的其他三名工作人員是不具備從事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無權在其轄區內從事檔案行政監督檢查工作。由此可以看出,某縣檔案局由甲、乙、丙與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的其他三名工作人員組成檔案行政監督檢查組的做法是錯誤的。

3檔案行政相對人適格方面的案例

案例四:案例描述:某縣檔案局在例行檔案行政監督檢查時,發現人民銀行某縣支行1992年~2000年的文書檔案沒有依法向該縣檔案館移交。該支行不移交檔案的理由是:人民銀行是金融特殊行業,實行行業垂直管理,保密性強,按照上級規定,其檔案不移交當地檔案館。監督檢查人員要求該支行提供不移交檔案的上級行文件規定。該支行提供不出具體文件。監督檢查人員合議后認為:該支行提出的不移交理由不成立。按照《檔案館通則》和《各級國家檔案館收集檔案范圍的規定》,該支行的文書檔案屬于向該縣檔案館移交范圍內的檔案,應當依法按時移交。責令該支行立即糾正錯誤做法,并據此下達了《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中寫道:人民銀行××縣支行檔案室:2013年9月13日上午10點,我局對貴檔案室進行了例行監督檢查,經檢查發現,貴檔案室保管的1992年~2000年的文書檔案沒有依法向××縣檔案館移交(具體案卷情況見《清查檔案清單》),此行為違反了《檔案館通則》和《各級國家檔案館收集檔案范圍的規定》的有關規定,特責令貴檔案室在一個月內(2013年9月13日~2013年10月13日)糾正違法行為,依法向××縣檔案館移交附件《清查檔案清單》中的檔案,并將整改情況書面報××縣檔案局。人民銀行××縣支行接《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后,經請示其上級行鄭州分行和濟南中心行后,按時移交了應移交的檔案。存在問題:某縣支行檔案室是檔案行政管理機關的行政相對人嗎?

案例評析: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是構成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雙方相互作用,促使行政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基于行政法律設定條件的行政關系主體,是一種相對穩定和平衡的法律關系。只有當行政主體就是法律所規定的對行政相對人發生作用的“那個”行政主體,行政相對人是法律所規定的行政主體必須針對的“那個”行政相對人時,行政法律關系才能實現相對的穩定。行政相對人包括個人或組織,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行政相對人與行政主體相對應而存在,是行政法律關系中的重要“一極”。如果一個行政法律關系中的所謂“行政相對人”并不是法律所規定的行政主體可以或者必須針對的當事人,則這個行政法律關系就可能立即崩潰。換句話說,就是行政執法中,行政主體找錯了對象,雖然也在行政主體與錯誤的對象之間產生了行政法律關系,但這種行政法律關系的穩定性卻是無法保證的。如果行政執法中張冠李戴,就意味著對行政相對人主體的認定不合法律規定,意味著整個行政執法行為認定事實不清,屬于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事業,并對本行政區域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由此可以看出,基于《檔案法》基礎上的檔案行政法律關系,其檔案行政主體是各級人民政府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其行政相對人是本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具體到本案例中,檔案行政監督檢查的主體是某縣檔案局,其針對的“行政相對人”應該是人行某縣支行,而不是人行某縣支行檔案室。人行某縣支行檔案室作為該行的內設職能機構,可以代表該行行使其一定的職能活動,但不具有機構法人地位,不能成為某縣檔案局檔案行政監督檢查的“行政相對人”。其職能活動當中產生的法律責任只能由具備機構法人資格的人行某縣支行承擔。案例中,某縣檔案局監督檢查人員制作的《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將人行某縣支行檔案室認定為“行政相對人”的做法,屬于張冠李戴,認定事實不清的違法行為。

4行政執法程序方面的案例

案例五:案例描述:2009年6月20日,河南某縣檔案局行政執法人員張某、劉某到所轄鄉鎮監督檢查2008年文件歸檔情況。張某、劉某來到C鎮時,負責C鎮檔案工作的主管領導鎮黨委辦公室主任吳某接待了他們。執法人員張某與吳某相互認識,雙方相互寒暄后,吳某向張某、劉某介紹了該鎮2008年文件歸檔的大致情況。隨后,吳某陪同張某、劉某對該鎮檔案室2008年文件歸檔情況進行了現場檢查。檢查中發現,該鎮文件歸檔不全,缺少2008年的《干部職工統計年報》、《黨員統計年報》、黨委會議記錄等應歸檔的文件材料?,F場檢查結束后,張某、劉某向吳某和檔案員通報了現場檢查情況,要求將缺少的《干部職工統計年報》、《黨員統計年報》、黨委會議記錄等應歸檔的文件材料收集齊全,及時歸檔。存在問題:張某、劉某進行的此次監督檢查程序是否完善?

案例評析:行政執法程序是指行政執法的管轄、過程、步驟、順序、時限、方式等內容和環節的總稱。程序正當是依法治國對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提出的最基本要求。其主要作用是:規范行政執法行為,防止行政執法的隨意性;保障行政相對人參與國家行政管理,監督和制約行政機關依法辦事;協調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的關系,達到消除對立情結、構建和諧社會的目的。雖然我國還沒有制定一部完整的行政執法程序法律,但各單行法律、法規和規章中對行政執法的程序性規定,無疑是行政執法中應當嚴格遵守的原則。行政法學原理將各單行法律、法規和規章中有關程序性的規定歸納為以下幾種:一是執法公開制度;二是表明身份制度,三是告知制度;四是聽取陳述和申辯制度;五是聽證制度;六是回避制度;七是時效制度;八是說明理由制度;九是調查取證制度;十是行政執法文書制度。在具體的行政執法實踐中,行政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必須按照相關單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執法程序進行執法活動,否則,就會造成執法程序違法,承擔因程序違法而造成的法律后果。本案例中,張某、劉某進行的此次監督檢查違反了表明身份的程序規定。按照行政法學原理,出示證件,表明身份是行政執法的重要環節和步驟,凡是與行政相對人直接打交道的行政執法活動,都要遵守、不得省略。不出示證件表明身份的,屬程序違法,行政相對人有權拒絕。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實行持證上崗亮證執法的通告》也規定:《執法證》是行政執法人員行使執法權的資格證明。行政執法人員開展行政執法工作,必須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出示《執法證》,以表明身份。不出示《執法證》表明身份的,屬于行政執法程序違法的行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權拒絕,并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投訴,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案例中,雖然張某與吳某相互認識,也不能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所規定的程序,否則,一旦有不良后果出現,就會造成此次檔案行政監督檢查行為程序違法,使檔案局陷入被動局面。此外,該案例中,張某、劉某進行的此次行政監督檢查,沒有制作《現場監督檢查記錄》,沒有將C鎮文件歸檔不齊全的違法事實記錄固定下來,也是一種不符合行政執法程序的違法行為。

5行政執法文書方面的案例

案例六:案例描述:某縣檔案局在對該縣林業局進行例行監督檢查時發現,有3卷涉及機構編制、干部職工年報、花名冊的永久卷不知去向,查閱該局《檔案借閱登記本》,也沒有此3卷檔案的借閱登記記錄。詢問檔案員時,檔案員也說不出檔案的確切去向。據此,某縣檔案局當即對林業局下發了《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要求該林業局在15天內追查出檔案的去向,并將追查結果書面報告縣檔案局。逾期不報追查結果,將立案查處,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在規定的整改期限內,該林業局書面答復稱:去向不明的3卷永久檔案,系該局會計在辦理局機關人員工資調整時借出,遺忘在了縣財政局工資福利股,現已收回,并對相關人員進行了批評教育。存在問題:此次行政監督檢查的執法文書完善嗎?案例評析:行政執法文書是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制作的,用以記載和證實行政執法過程的各種材料,是記錄行政執法過程情況、認定事實、內容的法律文書載體。根據行政法學原理,在具體的行政執法活動中,有些具體的違法事實,在沒有書證、實物、影像的情況下,必須通過制作相應的行政執法文書,來記載違法事實的情況,使違法事實得以固定,以支撐行政執法后續行政處理的開展。制作行政執法文書,也是行政執法程序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只有完備的行政執法文書,行政執法的過程才能完善,才能善始善終。

篇10

一、本次公布的院校招生計劃為國家專項計劃批(國家貧困地區定向招生專項計劃批)理工農醫類院校(專業)在我省未完成的招生計劃,錄取政策及辦法不變。

二、2019年國家專項計劃批(國家貧困地區定向招生專項計劃批)在我省實施區域為8個貧困縣,即鎮賚縣、大安市、通榆縣、龍井市、和龍市、汪清縣、安圖縣、靖宇縣。報考條件為:

1.符合我省2019年統一高考報名條件;

2.本人具有實施區域當地連續3年以上戶籍,其父親或母親或法定監護人具有當地戶籍;

3.本人具有戶籍所在縣高中連續3年學籍并實際就讀。

三、截止7月16日22:00時,未被錄取且符合國家專項計劃報考條件的考生均可填報。

四、考生只能填報本次所公布的院校和專業,填報其它院校和專業無效。本次征集志愿理工農醫類設3個院校平行志愿,每個院校志愿中設6個專業志愿。本次征集志愿投檔期間,考生原所報國家專項計劃批志愿以及國家專項計劃批第一輪征集志愿無效。

五、在本次征集計劃中,依據國家相關政策部分院校降分錄取,具體降分幅度詳見院校專業備注。

六、考生應在7月17日8:00時—12:00時直接登錄吉林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填報志愿平臺,或登錄吉林省互聯網+教育大平臺網上志愿填報入口,完成本次征集志愿填報工作,逾期系統將關閉。如遺忘密碼,須考生本人持《準考證》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到高考報名地縣(市、區)招生辦公室進行密碼重置。

七、考生要嚴格按有關院校、專業備注中的要求填報征集志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