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暫行條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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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暫行條例

篇1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在中國境內投資舉辦稀土行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他涉及稀土行業外商投資的活動。

第三條稀土行業外商投資項目分為礦山、冶煉分離、深加工及應用三大類(具體產品見目錄一、二、三)。

(一)稀土礦山

禁止外商在中國境內建立稀土礦山企業。

(二)稀土冶煉、分離

不允許外商獨資舉辦稀土冶煉、分離項目(限于合資、合作)。

(三)稀土深加工及應用

1、鼓勵外商投資稀土深加工、稀土新材料和稀土應用產品。

2、對于外商投資稀土應用產品,如該產品所屬行業有另行規定的,從其行業規定。

第四條凡是擬與外商合資、合作建設稀土冶煉、分離項目的中方企業,如原來直接從事稀土礦山生產和經營,則與礦山相關的資產及業務不能進入合資范圍。

第五條稀土行業外商投資項目審批程序。

(一)稀土冶煉、分離類項目,不論投資額大小,一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計委上報國家計委審批,國家計委將依據國家稀土行業產業政策和中長期發展規劃進行審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無權審批此類項目。

(二)稀土深加工及應用產品類項目,屬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因此審批權限可適當下放??偼顿Y額在3000萬美元以下的項目,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計委自行審批,并報國家計委備案??偼顿Y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一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計委上報國家計委審批。

第六條稀土行業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審批程序,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涉及配額、許可證的投資項目,須向外經貿部門申請配額、許可證。

第七條凡外商與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共同舉辦稀土行業股份有限公司,并在中國境內或境外申請上市發行,該股份公司設立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凡從事稀土冶煉、分離產品生產的我國境內上市公司,中方法人股不得向外資轉讓。

第九條凡從事稀土冶煉、分離產品生產的中國境內企業在境外上市,要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上市后如發生重大資本變動及股權轉讓、變更事項,必須報國家計委批準。

第十條稀土行業外商投資企業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導致資本發生重大變動,須報原批準成立機構批準,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稀土行業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不得損害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同時,依法享有國家、企業所在地政府規定的各項稅收及其他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對違反本規定的外商投資項目、外商投資項目申請人,以及審批機關工作人員,按《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中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三條華僑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投資者舉辦的稀土行業投資項目,比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本規定由國家計委解釋。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2002年8月1日起執行。

目錄一稀土礦產品范圍。

1、氟碳鈰礦。

2、獨居石。

3、磷釔礦。

4、離子型礦產品。包括富銪混合稀土氧化物(銪精礦、富銪精礦、混合稀土氧化物),富釔混合稀土氧化物(釔精礦、富釔精礦、富釔氧化物、混合稀土氧化物)。

5、其他稀土礦產品。

目錄二稀土冶煉、分離產品范圍。

1、稀土金屬:包括鑭、鈰、鐠、釹、钷、釤、銪、釓、鋱、鏑、鈥、鉺、銩、鐿、镥、鈧、釔各種單一和混合稀土金屬。

2、合金:上述十七種元素各類稀土合金(含打火石)。

3、稀土鹽類:上述十七種元素單一和混合稀土鹽類。

4、稀土氧化物:上述十七種元素各類單一和混合稀土氧化物。

5、其他稀土化合物(含富集物):如硼化鑭等各類金屬間化合物。

目錄三稀土深加工及應用產品范圍。

篇2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鎮房產管理,充分發揮現有房產的作用,以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各級城鎮房產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房管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行使房產管理職權的職能機構。各市(地)、縣(區)房管部門負責管理城鎮房產,并根據城市規劃要求,協同有關部門組織住宅建設工作。

第二章 公有房產管理

第三條 凡城鎮公有房產及其附屬設備,均按其產權和用途,由房管部門分別實行直接管理和行政管理。

自管房產的單位(包括集體所有制單位),應認真執行黨、國家和各級人民政府有關房產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和統一的租金標準,接受房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凡已由房管部門經營管理的房產,一律不再交給使用單位自行管理。

第四條 凡租用和退還公有房產,必須在遷入、遷出之前,到房屋產權單位辦理申請用房和退房手續。經審查批準,發給住房、退房證明。憑上述證明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對未獲批準,搶占公有房產的,產權單位有權令其限期遷出,也可會同街道辦事處、公安派出所、搶占公房的職工所在單位對其進行教育和處理。經教育無效,拒不遷出的,可提請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五條 凡取得公有房產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按原申請用途使用,禁止轉租、轉讓、私自交換和變相買賣公房使用權。違者,除沒收其非法所得外,并按租金的三至五倍罰款,還可收回房屋。

第六條 使用公房必須愛護房屋及其一切附屬設備,未經批準,不準任意拆改;不準在木地板、樓板上搭火炕;不準在非生產用房中私自安裝動力設備;不準在走廊、陽臺、屋頂、天棚上堆放超重物資或放置影響市容的物品;禁止在非專用房屋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凡違犯本條規定而損壞房屋或其附屬設備的,應負責修復,賠償損失;對情節嚴重的,提請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房產部門要切實加強房產管理,提高服務質量,及時維修,保證安全,逐步改善,做到不倒、不塌、不漏。

第七條 各地區、各部門都要執行省統一規定的租金標準。租用公房,必須按規定標準按月交納房租。逾期不交的,每過一日加收百分之一的滯納金。拒不交租的,由承租人所在單位從其工資中扣交。

單位租用公房的,租金由銀行托收;職工個人租用公房的,租金應逐步實行由職工所在單位代扣代交。

第八條 凡由政府撥用的房產均為國有房產。機關、團體、部隊、文教、衛生等單位使用的政府撥用房產,均不準自行買賣和交換。自管房產互相調撥時,須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到房管部門辦理產權變更手續。不論政府撥用房屋或自管房屋,非經市(地)、縣房管部門批準,不得任意拆除。

第九條 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的房產,應向房管部門申請核發房產執照,國家依法保護其所有權。產權變動時,應到房管部門辦理產權變更手續。

第三章 私有房產管理

第十條 根據憲法第九條的規定,國家保護公民對合法的私有房屋的所有權。允許產權所有人依法出租、買賣、繼承、贈與和交換私有房屋。產權變更時,須經當地公證機關證明,由房管部門發給房產執照,辦理契稅手續。

第十一條 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不準購買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須購買時,須經縣以上人民政府審查批準。違者,沒收房屋,并追究責任。

禁止高價買賣房產、倒買倒賣房產或以房產、房證進行投機倒把。違者,除沒收其非法所得外,并處以成交額百分之二十到一倍的罰金。情節嚴重的,可提請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私房租賃由出租人、承租人雙方協商,簽訂租約,經過公證,共同信守。出租人應及時維修房屋,保證居住安全,不得任意攆承租人搬家。承租人要愛護房屋及其附屬設備,按時交納房租。私房出賣時,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私房維修、改建所需材料,應納入當地物資供應計劃,給予供應。出租人不在當地或確實無力修繕的,經雙方協議,可由承租人或其所在單位墊修,修繕費用由出租人分期償還,或從租金中扣還。

私有房屋拆除,應報經房管部門批準。

第十三條 私有住宅租金可略高于公有住宅租金標準。租用非住宅私房,可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租用公房的租金標準執行。嚴禁高租、押租或索取租金以外財物。

第四章 房屋動遷

第十四條 因國家(包括集體所有制單位)建設需要拆遷公房或私房,建設單位應按政策規定對持有房證的住戶和房主進行妥善安置,對被拆除的房屋給予合理補償。

拆遷社員自有房屋及其附屬建筑,建設單位應按政府規定給予工料補助,按原建筑面積委托生產隊包建,或由社員自行遷建。

被動遷的單位和住戶必須服從國家需要,在限期內遷出。被動遷單位的上級機關和被動遷職工的所在單位,要積極配合做好工作。對借故不遷,無理取鬧,教育無效的,動遷單位可向人民法院起訴,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在動遷地段的派出所、房管所,自接到國家建設征用土地通知之日起,應停止辦理戶口遷入、分戶、調房和私房變動等手續。否則,一律無效,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六條 城鎮住宅按照誰缺誰建的原則,職工缺房由其所在單位負責解決。對被 動遷戶或翻建戶的住房,按原有房證居住面積進行安置。確需增加住房面積的,新增面積所用建設資金,原則上由居住人所在單位負擔。

第十七條 為了統籌安排建設用地,合理負擔動遷費用,各市(地)可按建設單位的建筑總面積或總造價征收一定比例的動遷費,調劑使用。

第十八條 動遷時,凡違反《遼寧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和有關規定的違章建筑,一律不準轉賣、轉讓、轉借,由所有人在限期內自行拆除,不予補償。逾期仍不拆除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凡因動遷而砍伐樹木、損壞草坪、移動煤氣管道、上下水道、電纜、熱力管線,以及拆除廠房、車間和各種設施的,由建設單位按有關規定給予合理補償。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對認真貫徹執行房產政策、法令,在房產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或積極協助房管部門工作,有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應給予表揚和獎勵。

篇3

第一條、為了適應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建立和發展全國統一、高效的股票市場,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股票發行、交易及其相關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關于股票的規定適用于具有股票性質、功能的證券。

第三條、股票的發行與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股票的發行與交易,應當維護社會主義公有制的主體地位,保障國有資產不受侵害。

第五條、國務院證券委員會(以下簡稱“證券委”)是全國證券市場的主管機構,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全國證券市場進行統一管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是證券委的監督管理執行機構,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證券發行與交易的具體活動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六條、人民幣特種股票發行與交易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境內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到境外發行股票、將其股票在境外交易,必須經證券委審批,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股票的發行

第七條、股票發行人必須是具有股票發行資格的股份有限公司。

前款所稱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經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經批準擬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其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其發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種,同股同權;

(三)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于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幣三千萬元,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證監會按照規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

(六)發起人在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七)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原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前一年末,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無形資產在凈資產中所占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二十,但是證券委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近三年連續盈利。

國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國家擁有的股份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所占的比例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規定。

第十條、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申請公開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和第九條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所得資金的使用與其招股說明書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資金使用效益良好;

(二)距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時間不少于十二個月;

(三)從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到本次申請期間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定向募集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和第九條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定向募集所得資金的使用與其招股說明書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資金使用效益良好;

(二)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股份的時間不少于十二個月;

(三)從最近一次定向募集到本次公開發行期間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內部職工股權證按照規定范圍發放,并且已交國家指定的證券機構集中托管;

(五)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聘請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對其資信、資產、財務狀況進行審定、評估和就有關事項出具法律意見書后,按照隸屬關系,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提出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

(二)在國家下達的發行規模內,地方政府對地方企業的發行申請進行審批,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在與申請人所在地地方政府協商后對中央企業的發行申請進行審批;地方政府、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發行申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并抄報證券委;

(三)被批準的發行申請,送證監會復審;證監會應當自收到復審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出具復審意見書,并將復審意見書抄報證券委;經證監會復審同意的,申請人應當向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提出申請,經上市委員會同意接受上市,方可發行股票。

第十三條、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應當向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報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報告;

(二)發起人會議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公開發行股票的決議;

(三)批準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執照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籌建登記證明;

(五)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草案;

(六)招股說明書;

(七)資金運用的可行性報告;需要國家提供資金或者其他條件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還應當提供國家有關部門同意固定資產投資立項的批準文件;

(八)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財務報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審計報告;

(九)經二名以上律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就有關事項簽字、蓋章的法律意見書;

(十)經二名以上專業評估人員及其所在機構簽字、蓋章的資產評估報告,經二名以上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驗資報告;涉及國有資產的,還應當提供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確認文件;

(十一)股票發行承銷方案和承銷協議;

(十二)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條、被批準的發行申請送證監會復審時,除應當報送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文件外,還應當報送下列文件:

(一)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批準發行申請的文件;

(二)證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條、本條例第十三條所稱招股說明書應當按照證監會規定的格式制作,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的名稱、住所;

(二)發起人、發行人簡況;

(三)籌資的目的;

(四)公司現有股本總額,本次發行的股票種類、總額,每股的面值、售價,發行前的每股凈資產值和發行結束后每股預期凈資產值,發行費用和傭金;

(五)初次發行的發起人認購股本的情況、股權結構及驗資證明;

(六)承銷機構的名稱、承銷方式與承銷數量;

(七)發行的對象、時間、地點及股票認購和股款繳納的方式;

(八)所籌資金的運用計劃及收益、風險預測;

(九)公司近期發展規劃和經注冊會計師審核并出具審核意見的公司下一年的盈利預測文件;

(十)重要的合同;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

(十二)公司董事、監事名單及其簡歷;

(十三)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生產經營狀況和有關業務發展的基本情況;

(十四)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財務報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審計報告。

(十五)增資發行的公司前次公開發行股票所籌資金的運用情況;

(十六)證監會要求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招股說明書的封面應當載明:“發行人保證招股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政府及國家證券管理部門對本次發行所作出的任何決定,均不表明其對發行人所發行的股票的價值或者投資人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p>

第十七條、全體發起人或者董事以及主承銷商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上簽字,保證招股說明書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保證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八條、為發行人出具文件的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專業評估人員及其所在機構、律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在履行職責時,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和道德規范,對其出具文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

第十九條、在獲準公開發行股票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招股說明書的內容。在獲準公開發行股票后,發行人應當在承銷期開始前二個至五個工作日期間公布招股說明書。

發行人應當向認購人提供招股說明書。證券承銷機構應當將招股說明書備置于營業場所,并有義務提醒認購人閱讀招股說明書。

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期為六個月,自招股說明書簽署完畢之日起計算。招股說明書失效后,股票發行必須立即停止。

第二十條、公開發行的股票應當由證券經營機構承銷。承銷包括包銷和代銷兩種方式。

發行人應當與證券經營機構簽署承銷協議。承銷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名稱、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承銷方式;

(三)承銷股票的種類、數量、金額及發行價格;

(四)承銷期及起止日期;

(五)承銷付款的日期及方式;

(六)承銷費用的計算、支付方式和日期;

(七)違約責任;

(八)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證券經營機構收取承銷費用的原則,由證監會確定。

第二十一條、證券經營機構承銷股票,應當對招股說明書和其他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發現含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不得發出要約邀請或者要約;已經發出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活動,并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第二十二條、擬公開發行股票的面值總額超過人民幣三千萬元或者預期銷售總金額超過人民幣五千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

承銷團由二個以上承銷機構組成。主承銷商由發行人按照公平競爭的原則,通過競標或者協商的方式確定。主承銷商應當與其他承銷商簽署承銷團協議。

第二十三條、擬公開發行股票的面值總額超過人民幣一億元或者預期銷售總金額超過人民幣一億五千萬元的,承銷團中的外地承銷機構的數目以及總承銷量中在外地銷售的數量,應當占合理的比例。

前款所稱外地是指發行人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的地區。

第二十四條、承銷期不得少于十日,不得超過九十日。

在承銷期內,承銷機構應當盡力向認購人出售其所承銷的股票,不得為本機構保留所承銷的股票。

承銷期滿后,尚未售出的股票按照承銷協議約定的包銷或者代銷方式分別處理。

第二十五條、承銷機構或者其委托機構向社會發放股票認購申請表,不得收取高于認購申請表印制和發放成本的費用,并不得限制認購申請表發放數量。

認購數量超過擬公開發行的總量時,承銷機構應當按照公平原則,采用按比例配售、按比例累退配售或者抽簽等方式銷售股票。采用抽簽方式時,承銷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日期,在公證機關監督下,按照規定的程序,對所有股票認購申請表進行公開抽簽,并對中簽者銷售股票。

除承銷機構或者其委托機構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放、轉售股票認購申請表。

第二十六條、承銷機構應當在承銷期滿后的十五個工作日內向證監會提交承銷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二十七條、證券經營機構在承銷期結束后,將其持有的發行人的股票向發行人以外的社會公眾作出要約邀請、要約或者銷售,應當經證監會批準,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八條、發行人用新股票換回其已經發行在外的股票,并且這種交換無直接或者間接的費用發生的,不適用本章規定。

第三章、股票的交易

第二十九條、股票交易必須在經證券委批準可以進行股票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

第三十條、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其股票已經公開發行;

(二)發行后的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五千萬元;

(三)持有面值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個人股東人數不少于一千人,個人持有的股票面值總額不少于人民幣一千萬元;

(四)公司有最近三年連續盈利的記錄;原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業有最近三年連續盈利的記錄,但是新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外;

(五)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一條、公開發行股票符合前條規定條件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的上市委員會提出申請;上市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確定具體上市時間。審批文件報證監會備案,并抄報證券委。

第三十二條、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的上市委員會送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公司登記注冊文件;

(三)股票公開發行的批準文件;

(四)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財務報告和由二名以上的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審計報告;

(五)證券交易所會員的推薦書;

(六)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

(七)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三條、股票獲準在證券交易所交易后,上市公司應當公布上市公告并將本條例第三十二條所列文件予以公開。

第三十四條、上市公告的內容,除應當包括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招股說明書的主要內容外,還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股票獲準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和批準文號;

(二)股票發行情況、股權結構和最大的十名股東的名單及持股數額;

(三)公司創立大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決議;

(四)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簡歷及其持有本公司證券的情況;

(五)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經營業績和財務狀況以及下一年的盈利預測文件;

(六)證券交易所要求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為上市公司出具文件的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專業評估人員及其所在機構、律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在履行職責時,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和道德規范,對其出具文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

第三十六條、國家擁有的股份的轉讓必須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國家擁有的股份的轉讓,不得損害國家擁有的股份的權益。

第三十七條、證券交易場所、證券保管、清算、過戶、登記機構和證券經營機構,應當保證外地委托人與本地委托人享有同等待遇,不得歧視或者限制外地委托人。

第三十八條、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法人股東,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買入后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六個月內買入,由此獲得的利潤歸公司所有。

前款規定適用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法人股東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第三十九條、證券業從業人員、證券業管理人員和國家規定禁止買賣股票的其他人員,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持有、買賣股票,但是買賣經批準發行的投資基金證券除外。

第四十條、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有關專業人員,在該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后六個月內,不得購買或者持有該股票。

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有關專業人員,在其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成為公開信息前,不得購買或者持有該公司的股票;成為公開信息后的五個工作日內,也不得購買該公司的股票。

第四十一條、未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準,股份有限公司不得購回其發行在外的股票。

第四十二條、未經證券委批準,任何人不得對股票及其指數的期權、期貨進行交易。

第四十三條、任何金融機構不得為股票交易提供貸款。

第四十四條、證券經營機構不得將客戶的股票借與他人或者作為擔保物。

第四十五條、經批準從事證券自營、和投資基金管理業務中二項以上業務的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將不同業務的經營人員、資金、帳目分開。

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購

第四十六條、任何個人不得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千分之五以上的發行在外的普通股;超過的部分,由公司在征得證監會同意后,按照原買入價格和市場價格中較低的一種價格收購。但是,因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總量減少,致使個人持有該公司千分之五以上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超過的部分在合理期限內不予收購。

外國和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個人持有的公司發行的人民幣特種股票和在境外發行的股票,不受前款規定的千分之五的限制。

第四十七條、任何法人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該公司、證券交易場所和證監會作出書面報告并公告。但是,因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總量減少,致使法人持有該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的,在合理期限內不受上述限制。

任何法人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發行在外的普通股后,其持有該種股票的增減變化每達到該種股票發行在外總額的百分之二時,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該公司、證券交易場所和證監會作出書面報告并公告。

法人在依照前兩款規定作出報告并公告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和作出報告前,不得再行直接或者間接買入或者賣出該種股票。

第四十八條、發起人以外的任何法人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達到百分之三十時,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四十五個工作日內,向該公司所有股票持有人發出收購要約,按照下列價格中較高的一種價格,以貨幣付款方式購買股票:

(一)在收購要約發出前十二個月內收購要約人購買該種股票所支付的最高價格;

(二)在收購要約發出前三十個工作日內該種股票的平均市場價格。

前款持有人發出收購要約前,不得再行購買該種股票。

第四十九條、收購要約人在發出收購要約前應當向證監會作出有關收購的書面報告;在發出收購要約的同時應當向受要約人、證券交易場所提供本身情況的說明和與該要約有關的全部信息,并保證材料真實、準確、完整,不產生誤導。

收購要約的有效期不得少于三十個工作日,自收購要約發出之日起計算。自收購要約發出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收購要約人不得撤回其收購要約。

第五十條、收購要約的全部條件適用于同種股票的所有持有人。

第五十一條、收購要約期滿,收購要約人持有的普通股未達到該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總數的百分之五十的,為收購失敗;收購要約人除發出新的收購要約外,其以后每年購買的該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不得超過該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總數的百分之五。

收購要約期滿,收購要約人持有的普通股達到該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總數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該公司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終止交易。

收購要約人要約購買股票的總數低于預受要約的總數時,收購要約人應當按照比例從所有預受收購要約的受要約人中購買該股票。

收購要約期滿,收購要約人持有的股票達到該公司股票總數的百分之九十時,其余股東有權以同等條件向收購要約人強制出售其股票。

第五十二條、收購要約發出后,主要要約條件改變的,收購要約人應當立即通知所有受要約人。通知可以采用新聞會、登報或者其他傳播形式。

收購要約人在要約期內及要約期滿后三十個工作日內,不得以要約規定以外的任何條件購買該種股票。

預受收購要約的受要約人有權在收購要約失效前撤回對該要約的預受。

第五章、保管、清算和過戶

第五十三條、股票發行采取記名式。發行人可以發行簿記券式股票,也可以發行實物券式股票。簿記券式股票名冊應當由證監會指定的機構保管。實物券式股票集中保管的,也應當由證監會指定的機構保管。

第五十四條、未經股票持有人的書面同意,股票保管機構不得將該持有人的股票借與他人或者作為擔保物。

第五十五條、證券清算機構應當根據方便、安全、公平的原則,制定股票清算、交割的業務規則和內部管理規則。

證券清算機構應當按照公平的原則接納會員。

第五十六條、證券保管、清算、過戶、登記機構應當接受證監會監管。

第六章、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五十七條、上市公司應當向證監會、證券交易場所提供下列文件:

(一)在每個會計年度的前六個月結束后六十日內提交中期報告;

(二)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一百二十日內提交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報告。

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應當符合國家的會計制度和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由上市公司授權的董事或者經理簽字,并由上市公司蓋章。

第五十八條、本條例第五十七條所列中期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公司財務報告;

(二)公司管理部門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分析;

(三)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

(四)公司發行在外股票的變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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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全文最新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規范登記行為,方便群眾申請登記,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不動產登記,是指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將不動產權利歸屬和其他法定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不動產,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著物。

第三條 不動產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查封登記等,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國家實行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

不動產登記遵循嚴格管理、穩定連續、方便群眾的原則。

不動產權利人已經依法享有的不動產權利,不因登記機構和登記程序的改變而受到影響。

第五條 下列不動產權利,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

(二)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

(三)森林、林木所有權;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

(六)宅基地使用權;

(七)海域使用權;

(八)地役權;

(九)抵押權;

(十)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

第六條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不動產登記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確定一個部門為本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不動產登記工作,并接受上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

第七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本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統一辦理所屬各區的不動產登記。

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分別辦理。不能分別辦理的,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協商辦理;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指定辦理。

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國務院批準項目用海、用島,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等不動產登記,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

第二章 不動產登記簿

第八條 不動產以不動產單元為基本單位進行登記。不動產單元具有唯一編碼。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簿。

不動產登記簿應當記載以下事項:

(一)不動產的坐落、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用途等自然狀況;

(二)不動產權利的主體、類型、內容、來源、期限、權利變化等權屬狀況;

(三)涉及不動產權利限制、提示的事項;

(四)其他相關事項。

第九條 不動產登記簿應當采用電子介質,暫不具備條件的,可以采用紙質介質。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明確不動產登記簿唯一、合法的介質形式。

不動產登記簿采用電子介質的,應當定期進行異地備份,并具有唯一、確定的紙質轉化形式。

第十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法將各類登記事項準確、完整、清晰地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任何人不得損毀不動產登記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記事項。

第十一條 不動產登記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與不動產登記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加強對不動產登記工作人員的管理和專業技術培訓。

第十二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指定專人負責不動產登記簿的保管,并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責任制度。

采用紙質介質不動產登記簿的,應當配備必要的防盜、防火、防漬、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護設施。

采用電子介質不動產登記簿的,應當配備專門的存儲設施,并采取信息網絡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三條 不動產登記簿由不動產登記機構永久保存。不動產登記簿損毀、滅失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據原有登記資料予以重建。

行政區域變更或者不動產登記機構職能調整的,應當及時將不動產登記簿移交相應的不動產登記機構。

第三章 登記程序

第十四條 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一)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的;

(二)繼承、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權利的;

(四)權利人姓名、名稱或者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

(五)不動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申請注銷登記的;

(六)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當事人或者其人應當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公場所申請不動產登記。

不動產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第十六條 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托書;

(三)相關的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不動產權屬證書;

(四)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

(五)與他人利害關系的說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和門戶網站公開申請登記所需材料目錄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十七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收到不動產登記申請材料,應當分別按照下列情況辦理:

(一)屬于登記職責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人當場更正后,應當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四)申請登記的不動產不屬于本機構登記范圍的,應當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向有登記權的機構申請。

不動產登記機構未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視為受理。

第十八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受理不動產登記申請的,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查驗:

(一)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與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狀況是否一致;

(二)有關證明材料、文件與申請登記的內容是否一致;

(三)登記申請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十九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對申請登記的不動產進行實地查看:

(一)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首次登記;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權登記;

(三)因不動產滅失導致的注銷登記;

(四)不動產登記機構認為需要實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對可能存在權屬爭議,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關系的登記申請,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單位進行調查。

不動產登記機構進行實地查看或者調查時,申請人、被調查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不動產登記手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登記事項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完成登記。

不動產登記機構完成登記,應當依法向申請人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

第二十二條 登記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決的權屬爭議的;

(三)申請登記的不動產權利超過規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予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登記信息共享與保護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

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的信息應當納入統一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確保國家、省、市、縣四級登記信息的實時共享。

第二十四條 不動產登記有關信息與住房城鄉建設、農業、林業、海洋等部門審批信息、交易信息等應當實時互通共享。

不動產登記機構能夠通過實時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動產登記申請人重復提交。

第二十五條 國土資源、公安、民政、財政、稅務、工商、金融、審計、統計等部門應當加強不動產登記有關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六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動產登記信息共享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不動產登記信息保密;涉及國家秘密的不動產登記信息,應當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十七條 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提供。

有關國家機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查詢、復制與調查處理事項有關的不動產登記資料。

第二十八條 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的單位、個人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說明查詢目的,不得將查詢獲得的不動產登記資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經權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詢獲得的不動產登記資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害,或者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工作人員進行虛假登記,損毀、偽造不動產登記簿,擅自修改登記事項,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偽造、變造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或者買賣、使用偽造、變造的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的,由不動產登記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收繳;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動產登記信息共享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的單位或者個人違反國家規定,泄露不動產登記資料、登記信息,或者利用不動產登記資料、登記信息進行不正當活動,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前依法頒發的各類不動產權屬證書和制作的不動產登記簿繼續有效。

不動產統一登記過渡期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登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實施細則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前公布的行政法規有關不動產登記的規定與本條例規定不一致的,以本條例規定為準。

不動產登記條例解讀

不動產條例正式施行 買房不是一個人說了算。

比如說,一位已婚男士想買房,如果在房產證上只寫自己的名字,則必須老婆簽字同意,否則辦不下房產證。女性朋友們,是不是瞬間感覺自己存在感爆棚啊~貸款買房 老婆不簽字貸不了

不單是辦產權證時如此,買房同樣需要老婆簽字,否則銀行不予貸款。

既然是本人獨自貸款還款,為何還要老婆同意呢?

原來,根據《婚姻法》規定,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財產原則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即使房產證上只簽署一方的姓名,也屬于共同財產。

正因為凡婚姻內購買的房子,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所以銀行為了防止一方無力償還,需要另一方負責接盤的風險,要求借款人必須先經配偶同意。

可以說,這是銀行為了規避風險的一種手段。

因此,銀行在受理貸款時,會同時查詢夫妻雙方的信用記錄,來最終決定是否批貸,即便日后實際還款人只有一方來完成,也需要夫妻雙方均須到場簽署相應房屋抵押條款。

說到這兒可能有人會問,那如果一次性付清房款,是否還需要配偶到場呢?

20xx年不動產條例正式施行 買房不是一個人說了算

答案是不需要的。但前提是對方必須知情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按揭貸款合同只能寫一個人名字,因為按揭購房只能按照誰貸款誰簽字的原則進行處理,保證購房合同、貸款合同和房產證上簽名統一。老婆很重要 買房要哄好

一些已婚男士為了追求空間和自由,喜歡想在外私設小金庫、瞞著老婆買房、或者給別人買房啥的...諸位,風險很大,三思而行吧。

不動產登記條例實施以后,就可以杜絕此類事情的發生,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房產交易中心會要求購房人夫妻雙方提供有效證明,如果有未成年子女,材料也需要一并提供,只有這樣才能最終辦理過戶手續。

而且據說即使買到了房還沒完,能否最終獲得產證,也取決于你提供的信息是否真實有效。

這么一看,大家就知道老婆的角色有多關鍵了吧。

20xx年不動產條例正式施行 買房不是一個人說了算

夫妻辦理房產證需要提供的資料包括

1、能夠證明購房人身份的證明材料,即雙方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2、婚姻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3、如果雙方一方不能到場辦理,還需要提供私章。

一旦結成夫妻,這一輩子就是什么事情都要在一起的。除了感情的維系,利益也成為捆綁二人一輩子的糾纏。

多少年來,房產成為多少家庭最為關注的問題。關于房產證是否有必要加名以及離婚后房產到底該如何非分配等焦點問題,順便縷縷清楚:

1、如果產權登記有另一方名字,另一方對房產就有產權份額。但有名字分割時并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關于分割,有協議的從協議,沒有協議的,還需要綜合考慮各方對房產的貢獻等因素。

2、產權證上加名字屬于一方對于另一方的贈予,婚前婚后加無區別。

3、如果是婚前購房且沒有共同還貸部分,那么離婚時,如果房產證只有一方名字,那么房產就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歸產權房所有。如果房產證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么房產就屬于雙方共同財產,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分割。

4、如果是婚前購房但存在共同還貸,但房產證只有一方名字時,根據婚姻法新司法解釋相關規定,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如果房產證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么房產就屬于雙方共同財產,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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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從今年四月一日起,開征耕地占用稅,征收標準,按《安徽省耕地占用稅暫行稅額表》(附后)執行。

二、耕地占用稅由財政部門負責征收。征收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的用地審批權限,哪一級批準用地,就由哪一級財政部門負責征收。報國務院批準的用地,由省財政廳負責征收。農村居民新建住宅占用耕地,由土地所在鄉財政所在用地計劃指標落實到戶時征收。各級土地管理部門應在納稅人辦理好納稅或免稅手續后,再正式下達批準用地文件,劃撥用地。

三、國務院規定,耕地占用稅收入,50%上繳中央財政,50%留地方財政建立農業發展專項資金。留地方50%耕地占用稅收入的分配辦法,按稅額表所列地區劃分:屬于一類地區的縣(市)留60%,上繳省財政40%(其中經地、市征收的,地、市留10%,上繳省財政30%)。屬于二、三、四類地區的縣(市)留80%,上繳省財政20%(其中經地、市征收的,地、市留10%,上繳省財政10%)。農業發展專項資金由各級財政部門負責管理,具體辦法由省財政廳另行通知。

四、耕地占用稅收入計劃和減免控制指標, 由省財政廳下達。

五、各級財政部門要盡快在現有編制中配備耕地占用稅征收人員,搞好業務培訓,以適應工作需要。對不按期納稅者,要按規定加收滯納金,必要時可通知銀行從納稅義務人的存款中扣繳。各級土地管理、銀行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確保稅款及時足額征收入庫。

六、從耕地占用稅開征之日起,土地墾復費一律停止征收。附:  安微省耕地占用稅暫行稅額表

 

     安微省耕地占用稅暫行稅額表

────┬────────────────┬───────────────

        │                                │      適用稅額(元/畝)

地區類別│      范      圍                ├──────┬────────

        │                                │  菜    地  │其他應征耕地

────┼────────────────┼──────┼────────

  一    │合肥、蚌埠、淮南、銅陵、馬鞍山、│            │

        │淮北、蕪湖、安慶市的市區和郊區;│  6000  │    5000

        │黃山市的市區和郊區、風景旅游區、│            │

        │湯口鎮;礦產開發區。            │            │

────┼────────────────┼──────┼────────

  二    │縣(包括縣級市)所屬城關鎮,建制│            │

        │鎮;黃山市除已列入一類地區的其他│  4500  │    3500

        │建制鎮。                        │            │

────┼────────────────┼──────┼────────

  三    │人均耕地一畝以下(含一畝)的縣  │  2500  │    2500

        │(包括縣級市)所屬鄉村。        │            │

────┼────────────────┼──────┼────────

  四    │人均耕地一畝以上的縣(包括縣級  │  2000  │    2000

        │市)所屬鄉村。                  │            │

────┼────────────────┴──────┴────────

  說    │(1)二、三、四類地區范圍內的礦產開發區,均按一類地區標

        │準征收。

        │(2)農業戶口居民(包括漁民、牧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

        │上述規定稅額減半征收。

        │(3)人均耕地面積以縣(市)為單位,按上年度統計年報所列

篇6

自1985年3月3日國務院《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以來,各級國家保險管理機關和保險企業認真貫徹執行《條例》的各項規定,維護了被保險方和保險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了我國保險事業的發展。

但據各地有關方面反映,近來,一些單位干涉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審定的基本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實施,程度不同地影響了一些地方保險業務的開展。為了貫徹“大力發展保險業務”的方針,促進保險業務的健康發展,保障《條例》能夠順利地貫徹實施,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人民銀行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第六條有關“中國人民銀行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管理全國的保險企業”的規定,《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第四條關于“國家保險管理機關是中國人民銀行。國家保險管理機關的職責是:擬定保險事業的方針、政策,批準保險企業的設立,指導、監督保險企業的業務活動,審定基本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檢查保險企業的會計帳冊和報表單據,并對保險企業在經營業務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或者損害被保險方的合法利益的行為,給予經濟制裁,直至責令其停業”的規定,履行國家保險管理機關的各項職責,依法加強對保險企業的管理。

二、保險企業的基本保險條款,是保險企業經營保險業務的準則,也是保險企業履行業務、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維護保險信譽的基本保證。保險費率是保險企業向被保險方收取保險費的依據。保險費是補償保險標的損失的基金來源,同時,由于其具有返還給被保險人用以補償損失的性質,決定了其與商品價格及經營服務性收費有著明顯的區別。所以,對保險費率的制定、管理就不能等同于一般的物價管理,而應由國家指定的專門機關即中國人民銀行依法進行管理。

根據《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審定基本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是人民銀行的職責。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負責全國性基本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審定;中國人民銀行各級分行負責在本地區實行的地方性基本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審定。各保險企業不經人民銀行審定,不得擅自頒布基本保險條款和制定、更改保險費率;任何干涉人民銀行依法行使審定基本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職責的行為,都是違反《條例》的,人民銀行各級分行和保險公司要多做解釋和宣傳工作,并及時將有關情況向當地政府匯報,以期正確貫徹發展保險事業的方針。

篇7

20xx年最新安徽省房產稅實施條例全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征收,其范圍按現行行政區劃確定。

第三條 房產稅均按其原值一次減除30%后的余值計算。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會同房產主管部門參考同類房產核定。

出租房產,以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五條所規定的自用的房產,是指各該單位辦公、業務和生活使用的房產,不包括出租房產和非本單位業務使用的生產、營業用房。

第五條 企業辦的各類學校、托兒所、幼兒園、醫院(包括門診部、診療所)等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第六條 經房管部門和主管部門鑒定的危房、停止使用的房產和其他納稅確有困難的房產,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可減征或免征房產稅。

第七條 房產稅在房產座落地點繳納。房產不在一地的,按房產座落地點分別繳納。

第八條 房產稅按年征收,分季或半年分期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市、縣稅務局確定。

篇8

原告:張某某,男,53歲,漢族,遼寧省東溝縣人,聚賓旅店業主,現住尚志鎮明禮街。

被告:尚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989年4月15日,原告張某某申領了尚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頒發的聚賓旅店營業執照。在營業期間,張某某于同年5月14日,因為一男一女旅客填寫空白介紹信而被公安局收審。同年6月7日上午11時許,男旅客李某與女旅客黃某在該店發生兩性關系,黃某因李某給錢少而與之爭吵時,張某某在場,并向李某索要10元錢,李某后被公安機關處罰。6月份又一天,男旅客王某與女旅客趙某在該店發生了兩性關系。7月16日,王某又與趙某在該旅店相遇,17日早4時許,王某將與老板娘同住一房間的趙某找至自己房間,兩人又發生了兩性關系。因此,趙某被公安機關收審,王某被公安機關罰款。被告尚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989年12月5日依據《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第十九條第(七)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十九條及尚志市公安局關于吊銷聚賓旅店營業執照的建議書,吊銷了聚賓旅店的營業執照,張某某不服,向松花江地區工商局申請復議,松花江地區工商局經復議維持了尚志市工商局對聚賓旅店所作的處罰決定。張某某不服于1989年12月向尚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尚志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認定原告多次容留婦女的主要證據不足,導致由此而作出吊銷原告營業執照的決定錯誤,故于1990年10月1日判決予以撤銷,被告不服,上訴至松花江市中級人民法院。該院于1991年3月30日判決被告重新裁處。1991年12月20日,尚志市工商局對張某某重新作出吊銷聚賓旅店營業執照的裁決。張某某仍不服于1992年3月10日又向尚志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訴稱:我聚賓旅店于1989年4月15日經公安、工商部門核準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同年6月7日,被工商局歪曲事實,將我店營業執照拿走,被告于1989年12月5日以我店多次容留婦女,吊銷我店營業執照,我認為被告是違法的,要求撤銷被告的處罰決定并賠償我店從1989年6月7日至今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30,529,00元。

被告辯稱:1988年11月至1989年4月,聚賓旅店在未經公安機關審核和工商部門核發執照的情況下,便以“聚賓旅店”的名稱非法擅自開業,在此期間,于1988年11月15日因其容留婦女被公安機關查處。1989年4月15日該店在申請開業過程中,隱瞞了上述違法事實,經公安部門審核、工商局核準開業后,又先后于1989年5月14日、6月7日、7月17日三次容留婦女,被公安機關查處。鑒于上述事實,根據《暫行條例》第十九條第(七)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和《實施細則》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吊銷聚賓旅店的營業執照是正確的,請求法院公正判決。

審理及評析:

尚志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張某某自開辦聚賓旅店以來,容留婦女已達多次,但被告認定原告于1989年5月14日容留婦女而被公安機關處罰這一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予以認定,被告認定原告聚賓旅店容留婦女的主要事實清楚,主要證據充分,適用法律適當,程序合法,應予維持。根據《暫行條例》第十九條第(七)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實施細則》第十九條第一款、《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參照《黑龍江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黑龍江省查禁及宿暗活動的規定》第九條第二款之規定,該院于1992年6月3日作出判決:維持被告尚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吊銷聚賓旅店營業執照的處罰決定。

張某某仍不服,向松花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松花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自經營聚賓旅店以來,多次容留婦女,應予處罰。被上訴人對本案認定的事實清楚,主要證據充分,適用法律適當,程序合法。原審人民法院對本案之判決并無不妥,上訴人之上訴請求無理,本院不予支持。依據《暫行條例》第十九條第(七)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實施細則》第十九條第一款;參照《黑龍江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黑龍江省查禁及宿暗活動的規定》第九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該院于1992年9月4日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系一起管理相對人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案件,涉及以下幾個問題:

一、吊銷營業執照是工商機關固有的一項法定職權。營業執照是國家授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給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經營單位取得合法經營權的憑證。在我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個體工商戶的經營活動進行管理和監督,保護合法經營、查處違法經營活動,維護城鄉市場秩序。1987年8月5日國務院的《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是國家授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合法憑證,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繳或者吊銷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扣繳或者吊銷”。第十九條第(七)項和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個體工商戶應當遵守國家法律和政策的規定,自覺維持市場秩序,遵守職業道德,以及正當經營。對于從事法律和政策不允許的其他經營活動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不同情況可以給予扣繳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本案中,張某某自經營聚賓旅店以來,多次容留婦女,違反了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尚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銷其營業執照,是合法的。

篇9

一、擴面范圍。南澗縣轄區內的所有事業單位必須按照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依法參加失業保險,無條件地進行失業保險登記,如實申請應繳失業保險費,按時繳納失業保險金。

二、繳費基數和比例。以應納入參保范圍職工的等級工資和津貼(不含未進入津貼的獎金)之合為基數,按單位2%、個人1%的比例繳納。

三、財政負擔辦法。

(一)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的單位繳納部分納入同級財政預算,與工資同時撥付。實行工資統發的單位繳費部分和個人繳納部分由財政扣款后直接撥回單位,由參保單位按規定統一向稅務征收機關申報繳納;鄉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由財政將單位繳納部分撥到單位,由參保單位按規定統一向稅務征收機關申報繳納。

(二)差額撥款的事業單位繳費2%部分,按照財政供給比例由財政和單位共同負擔。財政按比例負擔部分,隨工資同時撥到單位,由參保單位按規定統一向稅務征收機關申報繳納。

(三)不屬于財政供給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繳費全部由單位負擔。

四、征收機關。根據《*社會保險費征收暫行辦法》(大政辦〔20*〕25號)的規定,各級地方稅務機關為失業保險的征收機關。我縣事業單位參加失業保險后,應按規定及時向征收機關申報繳納失業保險金。地方稅務機關在事業單位失業保險費的征收上要滿足失業保險分帳核算的需要。

五、繳費和入庫級次管理辦法。按《*社會保險費征收暫行辦法》(大政辦發〔20*〕25號)、《關于貫徹云南省社會保險費征繳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暫行規定的實施意見》(大政辦發〔20*〕33號)等文件規定執行。

六、參保和領取辦法。事業單位參加失業保險后,必須在15個工作日內到縣勞動就業機構辦理失業保險登記手續;參保職工失業時,按云勞社〔2001〕108號文件規定,以實際繳費年限計算其領取失業保險期限。失業職工的管理按《云南省失業職工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篇10

_________。(名稱應當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民政部《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

第二條 本單位的性質:

_________。(必須載明:主要利用非國有資產、自愿舉辦、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單位的宗旨:

_________。(必須載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單位設立的目的)

第四條 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_________;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_________。

第五條 本單位的住所地:

_________。(如:_________?。ㄗ灾螀^、直轄市)_________市(區、縣))

第六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七條 本單位舉辦者是_________;開辦資金:_________元。(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第八條 本單位的業務范圍:

_________。(必須具體明確,與業務主管單位確認的業務范圍一致)

第九條 本單位的經費來源:

(一)個人出資;

(二)政府資助;

(三)在業務范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條 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盈余不得分紅。

第十一條 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二條 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

第十三條 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修改本章程,須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十五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_________。

第十六條 本單位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余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