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政策范文

時間:2023-05-06 18: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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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政策

篇1

一、企業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制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整體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含國有獨資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整體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對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上述所稱整體改建是指不改變原企業的投資主體,并承繼原企業權利、義務的行為。

非公司制國有獨資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以其部分資產與他人組建新公司,且該國有獨資企業(公司)在新設公司中所占股份超過50%的,對新設公司承受該國有獨資企業(公司)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國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資產投資組建新公司,且該國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對新公司承受該國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上述所稱國有控股公司,是指國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或國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50%以上的國有控股公司。

二、企業股權轉讓

在股權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企業股權,企業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征收契稅。

三、企業合并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依據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并改建為一個企業,且原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其合并后的企業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四、企業分立

企業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對派生方、新設方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不征收契稅。

五、企業出售

國有、集體企業出售,被出售企業法人予以注銷,并且買受人按照《勞動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妥善安置原企業全部職工,其中與原企業30%以上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所購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減半征收契稅;與原企業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稅。

六、企業注銷、破產

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注銷、破產后,債權人(包括注銷、破產企業職工)承受注銷、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以抵償債務的,免征契稅;對非債權人承受注銷、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凡按照《勞動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妥善安置原企業全部職工,其中與原企業30%以上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所購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減半征收契稅;與原企業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稅。

七、其他

經國務院批準實施債權轉股權的企業,對債權轉股權后新設立的公司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篇2

關鍵詞:資產轉讓 稅收政策 釋疑

業重組,是指企業在日常經營活動以外發生的法律結構或經濟結構重大變革的交易,包括企業法律形式改變、債務重組、股權轉讓、資產轉讓、企業合并、企業分立等事項。企業重組事項相對復雜,政策性比較強,涉及的稅收政策也比較多,一般包括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增值稅、契稅等,對有關政策的理解和合理應用是重組事項科學決策和開展節約稅負的基礎。為了便于理解,本文通過一個典型案例來具體分析相關稅收問題。

[案例介紹]

2012年,甲公司由于長期虧損,難以繼續。目前資產賬面凈值7 000萬元(總資產8 000萬元,長期借款1 000萬元),實收資本10 000萬元。經評估資產公允價值為9 000萬元,其中:土地及房產6 000萬元,機器設備2 000萬元,存貨1 000萬元。公司準備處置上述資產。

處置資產的方式很多,可以破產清算,也可以通過資產轉讓等方式來進行處理。假設公司準備通過資產轉讓的方式來處理資產,轉讓完成后,甲公司注銷。甲公司將賬面凈值為7 000萬元,公允價值為9 000萬元的全部資產轉讓給乙公司,甲公司的原股東成為乙公司的股東。乙公司為一家上市公司,乙公司向甲公司原股東支付的對價包括:本公司股票3 000萬股,乙公司股票每股面值1元,公允價值2元,股票價值6 000元;另外乙公司以銀行存款代為償還甲公司的長期借款1 000萬元,乙公司再支付給甲公司有價證券公允價值2 000萬元。

[相關稅收政策及會計處理]

1.關于營業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1號)規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不征收營業稅。顯然,甲公司資產轉讓中無需繳納營業稅。

2.關于土地增值稅。

上述方案涉及土地及房產,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三條關于企業兼并轉讓房地產的征免稅問題規定,“在企業兼并中,對被兼并企業將房地產轉讓到兼并企業中的,暫免征土地增值稅”。根據該文件,這是一項遞延納稅的規定,將來受讓企業轉讓土地、房產時應當繳納土地增值稅。所以甲公司資產轉讓不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3.關于增值稅。

資產評估增值轉讓一般需要繳納增值稅。但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顯然,甲公司將全部資產業務整體轉讓處置,符合該規定。所以上述資產轉讓行為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4.關于契稅。

所有權發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產交易一般都涉及契稅。案例中土地房屋轉讓是否需要繳納契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號)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國有、集體企業整體出售,被出售企業法人予以注銷,并且買受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妥善安置原企業全部職工,與原企業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所購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與原企業超過30%的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減半征收契稅?;诖藯l款規定,如果乙公司能夠承接甲公司全部職工,并簽訂不少于三年的勞動合同,則適用此政策條款,免征契稅。

5.關于企業所得稅。

所得稅相關政策相對比較復雜。根據《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規定,企業重組的稅務處理一般分為兩類,即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和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根據《通知》第五條,企業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2)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3)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4)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5)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通知》第六條規定,企業重組符合本通知第五條規定條件的,交易各方對其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對于資產收購,受讓企業收購的資產不低于轉讓企業全部資產的75%,或者受讓企業在該資產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的,可以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政策。

對案例進行分析發現,被收購企業資產全部進行轉讓,大于75%;但是股權支付占總交易總額的比重為66.67%[(2×3 000)÷(2×3 000+2 000+1 000)]

根據上述情況,考慮到甲公司在此次轉讓中并沒有現金流入,是否有可能按照特殊性稅務處理來爭取稅收優惠呢?

假如甲公司希望利用特殊性稅收政策,則資產處置的方案可以依據條款重新設計。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如果乙公司股權支付的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則符合特殊性重組條件,可以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例如,甲公司轉讓全部資產,乙公司以本企業股票4 000萬股支付甲公司,每股2元,股票價值8 000萬元,乙公司另支付公允價1 000萬元有價證券給甲公司。則乙公司股權支付占總交易額的比重=(2×4 000)÷(2×4 000+1 000)=88.89%>85%。根據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對交易中股權支付暫不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交易中非股權支付仍應在交易當期確認相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并調整(非股權支付)相應資產的計稅基礎。非股權支付對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被轉讓資產公允價值-被轉讓資產計稅基礎)×(非股權支付金額÷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轉讓企業取得受讓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轉讓企業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受讓企業取得轉讓企業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如果根據特殊性稅務處理,轉讓方甲公司的會計處理與納稅調整如下:甲公司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在經省級稅務機關確認后,股權支付暫不確認有關資產所得或損失?!肮蓹嘀Ц丁钡墓蕛r值為8 000萬元,“股權支付”對應的甲企業被轉讓的資產計稅基礎=(7 000÷9 000)×8 000=6 222.22(萬元)。股權支付有關資產轉讓所得=8 000-6 222.22=1 777.78(萬元)。但是根據規定,股權支付暫不確認所得。對于非股權支付(有價證券)則需要確認所得。非股權支付對應資產轉讓所得=(被轉讓資產公允價值-被轉讓資產計稅基礎)×(非股權支付金額÷被轉讓資產公允價值),即:(9 000-7 000)×(1 000÷9 000)=222.22(萬元)?!胺枪蓹嘀Ц丁睂坠颈晦D讓資產的計稅基礎=1 000×(7 000÷9 000)=777.78(萬元),所以應交所得稅=222.22×25%=55.56(萬元)。甲公司按照1 000萬元確認收入,有價證券的計稅基礎為1 000萬元。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基于特殊性稅務處理甲公司僅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55.56萬元,與一般性稅務處理相比節約所得稅444.44萬元。

參考文獻: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1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

5.梁明.對企業重組相關稅收政策問題的思考[J].西部財會,2012,(09).

篇3

關鍵詞:加入wto;稅收政策;調整;不同影響

一、加入wto后我國稅收政策的調整勢在必行

我國加入wto是逐漸與國際接軌的過程,也是和現代市場經濟逐漸融合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必將牽涉到我國稅收的重新設計和調整。高效、公平、透明、法制,將是我國稅收調整的基本政策,其實施的成效對確保我國入世后獲得經濟發展起著很關鍵的作用。

(一)加入wto要求我國建立新的符合國際規范的稅收制度

在50年的發展歷程中,wto(gatt)一直致力于為國際貿易、國際投資提供相對公平、穩定和充分競爭的環境,其所確立的一整套規則體系也已被國際社會廣泛接受為處理國家間稅收關系和處理涉及外國公民或法人征納關系的行為規范。具體而言,wto在稅收上的約定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稅收國民待遇原則。即稅收無差別待遇原則。這是當今國際社會公認的國際稅收慣例。它要求一國稅收可以區分征稅對象(即征稅客體)的不同而設有不同的稅種,不能因納稅人(即負稅主體)的不同而稅負各異。應當是不分納稅人的國籍(中、外籍)和資金來源(內資和外資)都依法負有同等的納稅義務。

在全面理解wto有關稅收的國民待遇原則上,有幾點值得注意:一是該原則所涉及的稅種主要是間接稅,對于所有稅和財產稅等直接稅種的國民待遇問題,則屬于wto規則未加規范的領域。因此,要結合國際稅收規范和我國對外簽訂的稅收協定中的政府承諾全面理解稅收國民待遇原則。二是該原則所謀求的是給予同等納稅的義務,不受稅收歧視的權利,但只要不扭曲國際貿易和國際投資,它并不限制基于本國政策給予外資和進口產品的稅收優惠,也不限制對內資或國內產品征稅和稅率調整。任何國家的稅收都不可能不體現政策,而沒有差別也就沒有政策。三是wto的國民待遇原則主要根據各成員國經平等協商后達成的協議實行,而且在協議中一般都根據不同國家的開放程度規定了不同的過渡期。

2.最惠國待遇原則。它主要要求在貨物貿易上不僅稅制、稅收政策公平,而且要求稅收征管、征收方法公平,以創造一個平等競爭的關稅環境。

3.市場開放的原則。在經濟全球化的大背景下,該原則要求在wto體制下多邊談判的基礎上,任何締約國都要大幅度削減關稅,消除數量限制等非關稅壁壘,以不限制其他締約國的商品和服務進口,開放本國市場。

4.公平競爭的原則。該原則要求用市場價格參與國際競爭,禁止成員國采用補貼或者傾銷的辦法。這一方面要求進口方在利益受到損害或威脅時采用反補貼或者反傾銷措施,同時對稅收政策的制定特別是稅收優惠的實施提出了不破壞公平競爭的要求。

5.透明度原則。要求成員國通過在報刊上刊登或設立查詢點或通知wto等各種方式,及時公開與貿易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以及與其他成員國締結的足以影響其貿易政策的協定。wto規則還特別規定,如果一個成員需要提高關稅或者其他稅、費的稅率、費率,必須提前公布,否則不得實施。

6.發展中國家特殊待遇原則。在wto體制中根據發展中國家的不同情況設置了種種例外條款,如幼稚工業保護條款,關稅可較發達國家高,可繼續享受普惠制、可利用“寬松條款”等等,無疑是wto在追求實質公平方面的重要舉措。在這一原則下,我國可以“合法”地利用其身份,根據本國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在總體遵循一般規則的前提下,靈活利用這些“例外”優惠,贏得一個短暫的緩沖期。

(二)我國現行稅收政策已經明顯不適應當前經濟發展和新的形勢的需要

目前我國經濟的主要矛盾,從宏觀上看主要是存在通貨緊縮的趨勢;從微觀上看重點在深化國有企業改革。自1998年以來我國一直實施積極財政政策,但始終沒有調動起民間投資的積極性,這與現行的稅收政策不無關系。

1.1994年稅收改革在當時通貨膨脹的情況下選擇了對投資課以重稅的政策取向,已明顯不適應目前的經濟形勢。尤其是生產型增值稅制,它只抵扣了原材料、燃料等所含的稅額,而不抵扣購進的固定資產中所含的稅額,實際上是重復征稅,特別是對資本密集和技術密集企業的重復征收問題更為突出,抑制了投資,不利于企業的設備更新換代和技術進步。而且我國增值稅的基本稅率為17%,如果換算成國外“消費型”的增值稅,則稅率高達23%,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國內企業的競爭力。

2.目前我國內外資企業稅收負擔差異的矛盾已經積累到必須加以解決的程度。加入wto前,我國對外商投資企業和進口設備實行特殊的低于國內企業待遇的稅收政策。這是基于我國國情,服務于對外開放政策,適應對外開放戰略格局的演進而形成的,對我國引進外資和經濟增長起過重要的歷史作用。但其弊端也日益顯露:一是內外有別的稅收優惠政策造成外資企業所享受的稅收優惠面比內資企業寬。據一些資料反映,外資企業的實際稅負比內資企業低1/3到1/2左右,使得外資的投資回報率一般要高于內資的投資回報率,致使國內資金投資受到約束,放大了外資對內資企業的“擠出效應”,也成為國有企業改革的一個不可逾越的障礙。二是稅收流失嚴重。據一些研究報告估計,1996年,中國對外資的稅收減讓使稅收流失達1300億元,1997年這個數字約為1700億元。稅收收入的流失構成了吸收國外投資的重要成本。三是內外有別的稅收優惠政策的設計背景是我國的高關稅壁壘和大量的非關稅限制的存在。加入wto后,隨著市場準入程度的大幅度提高,國內企業將面臨嚴峻的直接競爭壓力,如果不調整對外資的稅收優惠,我國企業的競爭劣勢將更加顯著。

3.稅種配置的不合理抑制了國家財政宏觀調控的空間。我國目前仍是以流轉稅為主體稅種的稅制模式,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三項流轉稅占稅收收入的比重超過60%.而其中增值稅收入比重畸高,整體稅收的走勢過度依賴增值稅,抑制了國家財政支持積極的產業政策的能力。而且,同國外以所得稅為主的稅制相比,我國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占稅收收入的比重僅為15%左右,調節社會財富分配的功能乏力。現實是我國貧富差距的程度在驚人的發展。這一方面降低了社會資金的邊際利用效率,另一方面相對貧困人口比例的增加也限制了社會消費,使積累和消費的矛盾更加突出。

4.稅費不清加重了政府財力不足與企業負擔過重的矛盾。據調查研究表明,目前各類收費數額預計占我國gdp的10%以上,而我國各項稅收收入占gdp的比重接近12%,二者相加的總體負擔大約在22%-25%之間,我國與國際可比的宏觀稅負不算重(發展中國家20世紀90年代平均稅負為17%,含社會保障稅),但總體負擔并不輕,重就重在非稅負擔上。過多過亂的收費不僅使企業不堪重負,而且侵蝕了稅基,減少了政府的可支配財力。

二、加入wto后我國稅收調整的主要走向

(一)在降低關稅總水平的同時,完善國家主權利益的關稅保護體系

1.在逐步降低并約束關稅總體水平的同時,合理調整關稅稅率結構。根據入世的有關協議,我國承諾到2004年降低并約束關稅至9.5%~9%.大多數產業的最高關稅要降到15%以下,極少數可以在一定時期內實施保護的幼稚產業的最高關稅也要約束在30%以下。

另一方面,隨著關稅總體水平的降低,我國要依據有效保護理論和關稅結構理論,利用wto規則關于允許保護國內幼稚產業的例外條款,并與國內經濟結構的調整和產業政策的要求相結合,不斷合理調整關稅稅率結構,形成“從原材料到中間產品到最終制成品”、“比較優勢明顯產品到比較優勢不明顯產品到缺乏比較優勢產品”的由低到高的梯級關稅稅率結構,以體現對產業的不同保護。

2.大力清理整頓和削減關稅減免優惠政策措施,逐步統一名義關稅和實際關稅。我國關稅名義稅率高,但實際征收率卻低。近兩年盡管打擊走私和加強征管力度明顯加大,但實際征稅的數額仍不到按名義稅率應征數額的1/4.主要就是因為關稅減免太多,稅基過窄。今后,關稅優惠的重點將逐步傾斜到國家重點扶持的支柱產業上來,同時要注意外資企業和內資企業在關稅政策上的平等待遇。

3.對出口產品實行零稅率。嚴格實施把加工貿易納入保稅區、出口加工區或指定的保稅工廠、保稅倉庫進行保稅管理的制度,把現行的“不征不退”改為“有征有退”?!叭胧馈敝?,中國將實行徹底的零稅率。

4.調整稅制結構,增補重要關稅。工業化國家現行的關稅稅目總量一般為1萬多個,而我國關稅稅目總計只有7000多個。因此,要細化稅制結構,增設新的稅目,同時增補一些特別關稅,如進口附加稅、反補貼稅、反傾銷稅、緊急關稅等。

5.利用wto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和動植物衛生檢疫協議規定的較大的靈活性,對涉及國家安全的衛生、環保產品可以按產品技術標準和衛生檢疫標準實行差別性進口稅收政策,將某些不合要求的國外產品阻在關外。這也是日本、韓國及其他發達市場經濟國家都常用的國際慣例。

(二)建立能保持收入水平可持續增長和滿足政府宏觀調控職能的稅收結構

1.對不符合中國入世規則要求的稅收政策進行清理、調整和修改,并廢除不符合反傾銷和反補貼原則的稅收政策。

不符合國民待遇原則的稅收政策主要包括:

(1)進口產品稅負高于國產品。如對國內生產和銷售的而進口不免稅的農業生產資料,如化肥、飼料等免征增值稅;進口糧食等農產品按13%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對銷售自產糧食等農產品免征增值稅,從事農產品購銷經營的商業企業計算繳納增值稅可以按收購價款的10%作進項稅額抵扣。

(2)對一些含有無形資產的產品,進口時征收了增值稅,進入國內后,還有可能對其中的無形資產再征收營業稅。而同樣的產品,在國內則一般按照混合銷售只征收增值稅或營業稅。

(3)限于國產設備的技改項目投資抵稅。從1999年7月1日起,對內資企業投資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購置的國產設備,可按增值稅專用發票所載價稅合計金額的40%,從購置設備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時,可以延續在不超過5年期限,用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抵免,并且對準許投資抵免的國產設備,企業仍可按設備原價計算折舊。

不符合補貼與反補貼協議的稅收政策有:

(1)按出口業績減免稅。如外商投資的產品出口企業,在依法減免稅期滿之后,如果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但負擔率不得低于10%.外國投資者再投資于產品出口企業100%退還所得稅。這種對出口企業特殊的所得稅優惠,構成了對本國出口產品的直接稅補貼。

(2)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向我國公司、企業提供設備技術,由我方用產品返銷或交付產品等供貨方式償還價款的本息,免征預提所得稅,可能被作為出口補貼。

(3)“以產頂進”和“以出頂進”等有替代進口性質的補貼。為了鼓勵加工出口產品的企業使用國產鋼材,國家對寶鋼、鞍鋼、首鋼等27家企業銷售給加工出口企業的鋼材,實行“以產頂進”辦法給予免、抵、退稅。再如,為了解決國產棉花積壓,鼓勵企業使用國產棉加工出口產品,對國產棉實行“以出頂進”,給予免、抵、退稅。

(4)對國內特定廠家生產的數控機床、鑄鍛件、模具產品等實行的增值稅先征后返。

(5)對國內遠洋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此外,我國還要廢止那些不能適應經濟發展變化的稅種,如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土地增值稅、屠宰稅等。

2.逐步統一稅制,促進公平競爭及發揮稅收宏觀調控作用的稅制體系。

(1)統一內外企業所得稅。外資企業在稅收上享受的超國民稅收優惠待遇將逐步取消,以間接性的和產業導向性的稅收優惠來取代現行的普遍性外資稅收優惠。預計在中國加入wto之后的一段時間內,政府將允許特區自行決定是否繼續給予外資企業所得稅上的優惠,但時間不會太長。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預計可能需要3年時間。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率(國內企業為33%;外資企業為15%,甚至更低)趨向于折衷水平──25%.

(2)逐步調整進口機器設備的稅收優惠政策,統一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等原內外有別的其他稅種。

(3)增值稅要由目前的生產型向消費型轉變,擴大增值稅的征稅范圍。這將與國際上通行的消費型制度下所有的外購帳目都可以抵扣稅金相一致,從而使國內企業可以獲得更多的抵扣,降低生產成本。

(4)適當擴大消費稅征收品目,實行有差別的消費稅稅率。最主要的措施是對一些特定行業如餐飲、夜總會、按摩等娛樂業和一些服務性行業以及包括煙、酒、化妝品、珠寶等奢侈高檔消費品(現時煙、酒、化妝品已在批發層面征收消費稅)開征高消費稅,稅率按行業不同,如電子游戲機等的消費稅,可能高達20%.其次對國內供應能力不足并且不具有國際競爭力的非生活必需品和國內有開發潛力但沒有形成實際生產能力的產品,如大排氣量轎車、部分汽車配件、數字化產品(部分應用軟件、影碟)等等,也實行較高的消費稅稅率,反之則實行較低的稅率。與此同時,香皂、護膚品等老百姓日常消費品將不再列入消費稅征收范圍。此外,對一些嚴重污染環境的企業,也要考慮征收消費稅。

(5)為減輕農產品市場放開后對農民可能造成的負面影響,應以建立新的農業稅收為核心,通過農業稅收改革、規范政府和農民之間的分配關系,減輕農民負擔,以保護農民的生產經營積極性,并減輕開放農產品市場后給農民可能造成的損失;在此基礎上,新的農村稅制應發揮產業政策的導向功能,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

(6)進一步完善個人所得稅,建立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稅制。開征遺產稅和社會保障稅,加強個人所得稅征管,調節社會分配不公,維持失業和無業人員的最低生活標準,保持社會穩定。

(7)積極推進“費改稅”改革,調整地方稅種,建立起以規范的稅收收入為主、收費為輔、稅費并存的政府收入體系。

3.為促進國內經濟結構和資本結構的調整,提高國內產業的國際競爭能力,在靈活運用wto規則的前提下,根據國家新的產業政策的要求,制定或調整相應的稅收政策,主要有:

(1)加大對農業、企業技術進步、科研成果轉化、環保等方面的稅收優惠力度。比如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實行即征即退政策。即對國內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生產的計算機軟件產品和集成電路產品可按法定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實際稅負超過6%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

(2)對有國際比較優勢的產品和企業如紡織、家電、礦產品、建材產品等,實行加速折舊等間接方式為主的稅收優惠政策。

(3)充分利用wto規則允許的對貧困地區的補貼方式。當前主要是配合西部開發戰略,鼓勵內資和外資企業到西部投資,并實行統一的稅收優惠政策。

(4)對在能夠提高工業化水平的大型、高科技的投資項目,以及農業、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環保等產業部門的國外投資繼續實行稅收優惠,并逐步以間接優惠為主。

(5)應降低我國金融保險業的營業稅稅率,以增強國內金融業的競爭能力。

4.隨著稅收在參與國際之間的權益分配日益重要,為防止稅收流失,進一步完善對國際經濟活動的稅收政策。主要對轉讓定價、國際資本流動和新興產業應稅行為的認定、適用稅種、稅收管轄權、稅收抵免等有關問題進一步研究,加快制定和完善對跨國公司直接投資、國際服務貿易、電子商務的相關稅收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內容主要是指明稅收調整的方向,并不意味著我國加入wto后都會立即發生改變。尤其是調整的兩個重點,增值稅的轉型和改革對外商的稅收優惠政策會實行漸進式調整策略,分步實施,平穩過渡。

三、對經濟影響的靜態分析

(一)對經濟增長的影響

1.刺激社會投資和消費。我國即將到來的重大稅收調整從經濟上講,通過轉變稅制,擴大稅基,公平稅負,實際上起到了減稅的作用,將對生產和消費有明顯的刺激作用。我國改革開放以來實行的減稅讓利,明顯地促進了經濟發展就是個有力的證明。減稅之所以會具有擴張效應,從根本上說是由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稅收是價格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價格一定的條件下,稅額的大小會直接或間接地影響企業可支配利潤的多少。根據市場原則,企業之所以要投資和經營是為了追求利潤的最大化,而這里的利潤最大化,是指企業在交納流轉稅、所得稅和其他稅之后,留歸企業可支配的利潤最大化。因此,減稅會直接提高企業的利潤率,增強社會投資的積極性。同時,調整個人所得稅超額累進的級距,事實上降低了邊際稅率,提高了普通消費者的可支配收入。

2.有利于經濟結構的調整和優化。消費型增值稅由于向資本有機構成高、抵扣比重大的基礎產業、高新技術產業傾斜,消除了稅負在產業結構、地區結構上的過高累退性,推動了高新技術產業、基礎產業、以及基礎產業較為密集的中西部地區的發展。同時,現行稅收優惠的改革,體現了稅收政策與政府產業政策、加快中西部發展的區域政策的協調。關稅和國內稅結構的調整,有利于更好地保護和促進國內幼稚產業的發展。此外,通過加強資源稅、財產稅、房地產稅等稅種的征收管理,發揮稅收對生產經營的“硬約束”機制,避免對資源、勞動力、房地產的浪費,變粗放經營為集約經營,實現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

3.促進出口。我國出口產品的增值稅退稅率經近年的調整,已達平均15%的水平,但仍低于一般產品17%的法定稅率,留有一定的降低稅負的空間。而且現行增值稅的稅率要比現在的名義稅率高,即使出口全額退稅也仍然不能退盡,這樣使中國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大打折扣。出口產品得以徹底退稅,有利于提高國際市場競爭力。

此次的稅收調整有望為我國投資推動型的經濟增長提供新的動力。據估計僅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后,每年可新增投資1%,第3年gdp可增長0.59%,稅收減少1%,當年經濟可增長0.25%,從中長期看又有利于增加國家財政收入,進一步增強其宏觀調控、實施產業政策的能力。

(二)對相關產業的影響

1.關稅調整的影響,會明顯有利于那些具有零部件出口優勢、原材料進口和出口導向型的產業。隨著我國反傾銷、反補貼稅的制訂和實施,國內鋼鐵行業、造紙行業對國外公司的反傾銷訴訟將有更完善的法律環境。關稅降低的負面影響主要集中在我國不具備比較優勢的資本密集型和技術密集型產業上,如汽車、電信設備、醫藥、化工等行業及高新技術產業。缺乏自主研發能力的化學制藥類和生物制藥類中短期內受的沖擊也會比較大。農業尤其是種植業則由于資源稟賦的限制,將面臨長期的挑戰。

2.增值稅由生產型轉向消費型,受益最大的是資本有機構成高的企業,反過來說,對資本構成低的企業,可能會有負面影響。目前的轉型可能分兩步走,首先在稅負較重和重復征稅嚴重的行業如傳統的煤炭、冶金、鋼鐵行業以及鼓勵發展與投入的高新技術產業實行轉型,以推動其發展,然后再推廣到其他行業。這樣既可以減少大量進口產品由于實際稅負低形成的對國內同類產品的價格優勢,減輕對幼稚產業的沖擊,還可以鼓勵國內這些原本稅收負擔較重的資本和技術密集型產業(如汽車、化工和高新技術產業等)獲得較快的發展,甚至還可以促進外國資本在資本和技術密集型行業的直接投資,起到“一箭三雕”的作用。

3.所得稅率統一是大勢所趨,對外資企業以及特區內企業都會有影響。根據有關部門2000年頒布的政策,各地實行的對上市公司所得稅先按33%的法定稅率征收,再返還18%、實征15%的優惠政策將在2001年年底到期。但我國優惠政策的調整會使一些行業和企業受益。高新技術產業和西部地區的企業,由于它們普遍繼續享受國家對西部大開發的特殊優惠,對于這些企業的相對盈利能力有一定的支持作用。

4.消費稅政策的調整對一些餐飲、娛樂等服務業和煙、酒等行業影響較大。特別是啤酒和平價白酒生產企業,由于競爭激烈,增稅負擔難以轉嫁,企業贏利能力必然受到制約。對一些農業企業而言,由于國家已停止實行對從事肉禽蛋、水產品和蔬菜批發業務的企業增值稅先征后返的稅收政策,也會使其收益減少。隨著國家有關補貼政策的逐步取消,預計受影響的行業和企業會增加。而房地產業的營業稅、契稅、土地增值稅等的減免措施將有力地促進房地產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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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一、企業兼并的征稅原則

對企業兼并活動的稅制設計應該遵循兩個基本原則:

(一)經濟促進原則

公司的合并、兼并是企業適應經濟發展的要求、擴大生產規模、降低經營風險、提高競爭能力的正當經營管理決策行為。在企業合并、兼并的過程中,可能發生公司與公司、公司與股東之間的財產轉移、股息分配和贈與,涉及有關的稅務問題。對此,國家的稅收政策不應阻礙企業這種合理的經營管理決策行為,而應促進其發展。從我國來看,企業兼并活動始于80年代初期,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產物。雖然起步較晚,但發展勢頭迅猛,尤其是黨的十五大提出加快推進國有企業改革戰略后,企業兼并、重組活動更趨活躍。我們應該制定合理的稅收政策,鼓勵、促進正當的企業兼并活動,推進國有企業改制工作。

(二)防范原則

從企業兼并的動機看,可以分為經營戰略兼并與稅務型兼并。前者主要是從經營戰略的角度出發,通過兼并,達到擴大生產規模、降低經營風險、增強競爭力的目的;而后者主要是從稅務出發,企圖通過兼并,達到轉移資產和利潤、逃避或減輕稅負的目的。對經營戰略型兼并應當鼓勵,而對稅務兼并則應制定嚴密的稅務防范條款,以防止企業通過兼并有意逃稅。

二、企業兼并的稅收政策調

從稅收政策的角度分析,企業兼并活動的稅務處理主要涉及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一)納稅義務的確定

在企業兼并活動中,原公司法人資格的變動必然涉及到公司法人納稅義務的重新確定。在購買式兼并中,被兼并企業已消亡,其法人資格也隨之消失。那么,對被兼并企業的舊納稅義務(補繳欠稅的義務)與新納稅義務(兼并后的納稅應該如何確定等),依據兼并企業應該承繼被兼并企業的權利與義務的法律原理,兼并企業應該承繼被兼并企業舊的納稅義務,即一方面承繼被兼并企業舊的納稅義務,補繳欠稅;另一方面,承擔兼并后新企業的納稅義務。

從我國企業兼并的實踐來看,關鍵是如何解決被兼并企業的欠稅問題。我們認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將進行改制的企業應提前向稅務機關申報,由稅務機關首先對被兼并企業進行清算,對其欠繳的稅款在改制前積極清繳入庫;(2)對被兼并企業確實無力繳納的欠稅,由兼并企業承繼,并限期繳納;(3)對兼并企業在限其內補繳原企業欠稅確有困難的,一律不能沖銷欠稅,而是先掛賬,待效益好后及時繳納入庫。

(二)企業所得稅稅基的確定

在企業兼并活動中,由于兼并公司與被兼并公司之間的資產轉移,盈虧沖抵,必然會引起稅基的變動,從而影響應征稅額的升降。分稅種來看,企業兼并活動對企業所得稅的影響最大,計征最為復雜,因此,我們將著重考察企業所得稅稅基的確定。

1.資產計價的問題。

在企業兼并活動中,對兼并企業購入被兼并企業資產的價格采用何種標準判定,其結果是不同的。如果采用被兼并企業資產負債表中的數據來衡量,則它基本反映了其資產的歷史成本,而兼并企業計提的折舊額以資產的歷史成本為依據;如果采用當前的市場價值計價,在資產的市場價值大大超過其歷史成本的條件下(這種情況在通貨膨脹時期尤為顯著),則兼并企業的資產價值總額將增加,而計提折舊也隨之上升,從而使兼并企業享受到增加折舊額避稅的好處,這正是某些避稅型企業從事兼并活動的稅務動機之一。為了貫徹防范措施,我們也應向以達國家一樣,在稅法中規定以被兼并企業資產負債表中的帳簿價為兼并企業收購被兼并企業資產的價格。

2.經營虧損與經營利潤沖抵的問題。

避稅型兼并企業的稅務動機之一就是尋求一個有大量凈經營虧損的企業作為兼并對象,以期通過兼并活動,使自身的大量盈利與被兼并企業的大量虧損相沖抵,減少新公司的應納所得額,減輕納稅義務。發達國家的稅法對企業兼并活動中的盈虧沖抵一般都有所限制。例如,日本稅法規定,合并企業與被合并企業之間5年內不允許進行盈虧沖抵;美國的《1986年稅收改革法案》對原稅法較寬松的凈經營虧損結轉條款進行了修改與限制。稅收改革法案規定,如果一家虧損公司在3年內發生了超過50%所有權的變化,對凈經營虧損的使用將受到一個年度限額的限制,可以用來扣減收益的凈經營虧損不得大于所有權變化日虧損公司的價值與長期免稅債券利率的乘積。

從我國企業所得稅法來看,僅規定企業當年發生的經營虧損可向后轉5年沖抵經營利潤,而對企業兼并中的經營盈利與虧損相抵的問題未做特別規定。因此,應針對避稅型企業兼并活動做出經營利潤與經營虧損沖抵的限制性規定。

3.資本利得的稅務處理。

篇5

1現行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

我國1994年確立的企業所得稅體系,由企業所得稅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構成,十年來,我國國民經濟的經濟基礎、宏觀和微觀經濟形勢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企業(內、外資)組織機構、規模、類型、性質發生了改變,特別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完善,目前企業所得稅制及征收管理等方面存在著與市場經濟不適應諸多問題,嚴重制約著稅收功能性作用的發揮,不利于企業發展,不利于發揮稅收杠桿對國民經濟的調節作用,企業所得稅征管機制存在的問題,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加以分析說明。

(1)現行企業所得稅征管制度不規范,無法體現稅收的公平原則?,F行企業所得稅制存在弊端,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稅法不統一,稅收優惠政策存在不平等性,內外資企業稅負不公平,所得稅政策具有多變性,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規定復雜,納稅調整繁雜,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界定不清晰,不同行業之間、不同區域之間、不同類型的企業之間,稅負差異比較大,無法真正體現稅收的公平原則,不符合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因此,必須進行改革,建立科學規范的企業所得稅管理制度。

(2)現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過多,不利于經濟結構、產業結構的調整,無法真正發揮稅收的調節作用。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太多,既有產業政策方面的,也有區域政策方面的;既有內資企業方面的,也有外資企業方面的;既有鼓勵投資優惠政策,也有抑制投資優惠政策,這種過多的稅收優惠政策,應進行必要的清理、調整、減并、取消?!岸愂諆灮菡卟灰诉^多,其作用范圍應當加以明確限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稅收優惠政策永遠是一種輔的調節手段,其功能在于彌補市場機制的失靈和殘缺”[1].否則,稅收優惠政策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一種手段,無法真正發揮稅收經濟杠桿作用,無法對國家經濟結構、產業結構進行調整。

(3)稅收政策與會計政策的差異性,加大了企業所得稅的納稅調整的難度,不利于企業所得稅的計算和征收。由于稅收制度與會計制度存在著差異性,使得會計稅前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存在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必須把會計稅前利潤調整為應納稅所得額,調整的方法有應付稅款法和納稅影響會計法(遞延法、負債法)。這就要求稅收征管人員要具備一定的會計專業知識和核算技能,或者會計人員要熟悉納稅申報業務,然而從實際運行情況來看,無論是企業還是稅務征收機關,具備這種復合型知識人才數量太少。事實上,會計政策與稅法政策差異性影響著征納雙方的主體利益。一方面“表現在稅務機關的稅收征收管理與稽查上,現在的稅務工作人員,不太熟悉新的會計準則、制度和政策,面對大量的政策差異項目,時常出現征管錯誤或稽查失誤,或者錯征、多征稅款,損害納稅人的利益”[2],另一方面“表現在企業財會人員的會計核算與納稅申報上,大多數的企業財會人員,或者能做到規范會計核算,但不能做到準確申報納稅,因而招致各種稅收處罰,導致企業經濟利益損失,或者為做到準確申報納稅而不在規范會計核算,導致會計信息失真”[2].

(4)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方法單

一、手段落后,專業管理人員知識老化,稅收征管信息化的程度不高,綜合管理基礎薄弱,漏征漏管現象依然存在。由于企業所得稅是一個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納稅調整項目多、計算復雜的稅種,所以要想全面提高企業所得稅的征管效能,確保所得稅的征收管理的質量和科學規范,必須擁有一定數量專業素質的所得稅管理人員及先進的征收管理理念和方法,要充分運用網絡技術、信息技術等稅收征管信息化手段和平臺,全面加強綜合征管基礎性建設工作,要加強稅收征管信息資源優化和配置,及時保持國稅、地稅、工商、金融、企業等部門的協調,以保持稅收征管的信息暢通。然而目前的情況是: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方法、手段落后,專業人員數量少,知識陳舊,征收管理的基礎性工作薄弱,原有的制度、規章、辦法等已不適應新形勢的客觀需求,稅收征管應用型軟件的開發和使用存在一定問題,不利于所得稅征管工作的科學、合理、規范、高效。

(5)稅收成本較高,稅收征管效率較低,稅收資源結構的配置有待優化?,F行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由于專業管理人員知識老化、業務不精、管理的方法手段落后、稅務機關機構設置不合理、部門職能交叉重疊、稅務工作效率低下、稅務經費使用效率不高、稅收資源得不到有效的配置等因素的影響,所以企業所得稅稅收成本較高,稅收征管效率較低,已嚴重影響稅收征管工作質量,必須切實采取各種措施,降低稅收征管成本,提高稅收征管效能,合理配置稅收資源結構。

(6)企業所得稅稅源動態監控體系不完善,稅源信息不完整,不同程度存在稅收流失。由于現行企業所得稅稅源信息化管理的基礎工作不規范,不同類型企業規模、性質、組織結構、信譽等級存在差異性,企業同國稅、地稅、工商、金融等部門的協調不暢,稅務資源信息不共享,稅收征收方式的核定不科學,國稅、地稅征稅范圍劃分不清等原因,造成目前我國企業所得稅稅源監控不力,稅源信息不真實、不完善,直接影響企業所得稅的計算和征收,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著稅收流失現象,必須運用信息技術、網絡技術等先進的監控手段,對納稅人的開業、變更、停業歇業及生產經營的各種情況實行動態管理,以確保納稅人信息可靠、真實及納稅人戶籍管理規范化。

2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改革對策

(1)合并“兩稅”,構建新型的法人所得稅體系,體現稅收的公平原則。由于兩套所得稅制度在稅收政策的優惠、稅前扣除范圍標準及有關實務的具體處理方面,存在著差異,使得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的稅收負擔不同,內資企業的稅收負擔要高于外資企業,使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處于一種不公平的競爭環境中,不符合稅收的公平原則,必須合并“兩稅”,建立一種新型法人所得稅制度,這是企業所得稅改革的核心所在。“這不是名稱的簡單改變,而是科學界定納稅人的需要,這可以解決長期以來企業所得稅以‘企業’界定納稅人,法律依據不足,難以劃分清楚的問題,法人所得稅確定,以民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為依據,界定清晰,對法人征收所得稅,對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納稅人,則用個人所得稅進行調節,這就便于建立法人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兩稅協調配合的所得稅稅制結構”[3].(2)調整稅收優惠政策?,F行的內外資企業,在稅收優惠政策方面存著較大的差異。國家為吸引外資,促進我國經濟全面發展,在全面優惠的基礎上,又在區域性方面給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諸多的稅收優惠政策,而給內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較少,主要體現在產業政策優惠方面,而且不同行業、不同區域、不同類型的企業之間稅負差異性較大。這種稅收優惠政策的不平等性,直接導致內外資企業稅收負擔的不平等性,違背稅收的公平原則。隨著法人所得稅的構建,要對現有的內外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按照“取消、減并、傾斜、公平”的原則進行調整。首先取消、減并一些優惠政策,其次,為了鼓勵對國家基礎產業、重點行業、重點項目及重點區域進行投資,國家要制定傾斜性的稅收優惠政策。同時,“國家應實行產業政策為主,區域政策為輔,產業政策和區域政策相結合的優惠原則,對內外資企業實行基本相同的優惠待遇”[4].

(3)法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調整。由于內外資企業在確定應納稅所得額方面存在著:稅前扣除標準及范圍、資產的稅務處理方法、稅法與會計制度的規定等方面的差異性,所以現行的內外資企業所得額的計算既不規范,又存在一定的差異性,這必將引起內外資企業在稅收負擔上的不公平性,使內外資企業所提供的納稅信息方面不具有可比性,無法真實考核內外資企業的盈利水平和運營績效,也給國家稅收征管帶來了一定難度。內外資企業“兩稅”合并后,構建了統一的法人所得稅體系,必須按照我國宏觀經濟發展的形勢及世界所得稅改革的發展趨勢,及時調整法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構成及計算有關規定。(4)改進稅收征管的方法和手段,加強稅收征管的基礎性建設,降低稅收征管成本,優化稅收資源結構,提高稅收征管效率。

1運用信息技術、網絡技術等高科技含量的征管手段和方法,構建稅收征管信息化平臺,提高稅收征管效能。根據新一輪稅制改革的總體要求及市場經濟的需要,要采用先進的稅收征管方法理念和手段,加強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的步伐。“要依托包含網絡硬件和基礎軟件的統一技術基礎平臺,逐步實現數據信息在總局和省局的兩級集中處理,使信息應用內容逐步覆蓋所有稅種、所有工作環節和部門,通過業務重組、優化和規范,逐步形成以征管業務為主,包括行政管理、外部信息和決策支持在內的四大子系統的應用軟件,要在信息技術的支持下,以業務流程為主線,梳理、整合、優化、規范征管業務流程,利用信息技術和其他技術對稅務機關的內部組織結構和業務運行方式進行重大或根本改造,使稅收征管更加科學、合理、嚴密、高效”[5].

2優化稅收資源配置,降低稅收征管成本。目前,我國有些基層稅務分局(所),稅收征管支出與征收稅收收入的總量不成比例,征收成本較高,或者隨著CTAIS上線后,基層稅務局(所)業務量大幅度減少,造成人力、物力、財力巨大浪費,稅收資源配置不當,征管效率低下。適應新形勢的需要,要根據稅收征收環境和條件的變化,科學設置稅務征收機構,重新界定職責范圍,合理分流人員,使稅務機關的人力、物力、財力達到最優化的配置,建立和健全稅收征管的激勵機制、考評機制和約束機制,對稅務機關征管工作實行目標化管理,促使稅務資源達到最優化配置,降低稅收征管成本,提高稅收征管效率。

3切實做好稅收征管的基礎性工作。建立和完善稅收征管的工作機制,統

一、規范稅收征管工作的程序、辦法、職責、工作流程,完善工作績效的考評體系及考評量化指標內涵,合理界定稅收征收方式及征收范圍,以規范稅收征管的基礎性工作。這是提高稅收征管信息化程度,確保稅收征管工作效能的基礎和條件。

(5)建立和完善稅源監控和納稅服務體系,提高征管水平,減少稅收流失。

1健全和完善納稅服務體系,規范納稅服務工作行為,使稅收征管工作科學化、規范化。我國現行稅收服務體系不完善,納稅服務水平低,內容單一,信息化程度弱,納稅服務意識淡薄,已嚴重影響稅收征管質量和效能,不適應市場經濟條件對稅收征管服務體系的客觀要求,面對稅收征管新的信息環境和條件,必須重新健全和完善稅收服務體系,規范稅收服務工作行為。

第一,“采取現代化的信息手段,提高服務的科技含量,在納稅手段上,推行多元化的申報方式,為納稅人提供多渠道的申報服務”[6].“進一步加強和完善稅收信息網絡建設,真正實現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款劃撥、稅務咨詢、政策查詢等業務的網絡化服務,真正實現稅收信息資源共享”[7].

第二,“要完善稅收服務的考評機制,將稅收服務納入征管質量考核,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使納稅服務制度化、規范化,要加強對稅收服務考核和日常監控,量化服務管理,充分發揮和調動稅務人員優化稅收服務主觀能動性和創造性”[6].

第三,“提升稅收服務的層次,為納稅人提供納稅的方便,這只是稅收服務的一個方面,稅收服務還必須包括為各個經濟主體提供稅收幫助,以促進社會經濟全面發展”[7].

2完善稅源監控體系,提高稅源監控信息化管理水平,減少稅收流失。加強企業所得稅稅源監控基礎性工作的薄弱環節,明確稅源監控的職責范圍、辦法、規程、內涵等基礎性規范問題,應加強同工商、金融、外貿、政府等相關部門的協調,使稅源信息具有及時性、全面性、客觀性,保證稅源信息真實可靠,做到信息暢通,信息共享,同時充分利用網絡技術、信息技術等高科技手段,搭建稅源監控信息化平臺,不斷提高稅源監控信息化管理水平,防止出現漏征漏管現象,減少稅收流失。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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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高新技術企業;稅收政策;稅收優惠

高新技術企業是推動經濟增長、提高產業核心競爭力、優化經濟結構的主導力量。歐美等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經濟力量差距的根源,主要體現在前者高新技術大大領先于后者。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催生高新技術企業、激勵高新技術企業的創新發展,以及幫助高新技術企業降低研發風險,是政策支持高新技術企業創業發展的有效途徑。為此,我國實施了多種稅收優惠政策,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從而達到推動我國經濟高效增長的目的。

一、稅收政策推動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作用

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最主要來源和政府宏觀調控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建立和完善我國創新體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稅收是建立創新體系的重要財力基礎和激勵創新的主要政策手段,不僅能夠籌集財政資金,為國家直接支持創新體系提供財力基礎,而且運用稅收政策還可以激勵企業逐漸成為國家創新體系中的主力軍。

首先,稅收支持可以提高高新技術企業抵御風險的能力。科技創新活動不但具有高收益性,同時還具有高風險性,從事科技創新活動的經濟主體的收益具有很強的不確定性。如果研發成功,技術創新會給企業帶來較高的利潤;但如果研發失敗,企業也有可能因技術創新的失敗而遭受重大損失。因此,對處于經營初創期、更新升級期的企業而言,創新的風險很大,因此需要國家的稅收政策給予一定的優惠政策,提高高新技術企業抗風險能力。

其次,技術創新對稅收政策具有很強的敏感性。從技術創新的過程來看,技術創新始于研究開發而終于市場實現,其中涉及研究設計.研究開發、技術管理與組織、工程設計與制造、市場營銷等一系列活動。在這整個活動中,許多環節都涉及稅收政策,例如工資的扣除標準,固定資產折舊的計算方法,技術創新融資的稅收政策,等等。因此,技術創新對國家的稅收政策具有很強的敏感性。

最后,技術創新的成果具有社會效應和有可能被侵權,需要稅收優惠支持。根據公共財政理論,稅收是為了滿足社會對公共產品的需要而籌集財政資金,并且用于國家提供公共產品的支出。科學技術成果作為一種知識產品,具有公共產品的特征。科學技術具有非競爭性,它的邊際成本為零,即更多的人享有技術創新帶來的好處并不會使他的成本增加。科學技術又具有不完全的排他性。因此,要求政府通過一定的稅收政策來糾正市場失靈,通過稅收優惠促使技術創新的外部效應內在化,引導企業進行技術創新。

二、稅收政策的優惠方式與作用效果分析

為了鼓勵企業技術創新,稅收法規從多個角度給予企業稅收優惠,從高新技術企業的設立,研發項目的投入,到科研成果的轉讓,新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對企業技術創新及高新技術企業的快速發展提供了較好的稅收支持,其具體的優惠方式和作用效果可以概括如下:

(一)企業所得稅優惠

稅率優惠。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擁有核心知識產權;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上述規定突出了國家對技術創新的導向,有利于企業加大力度對高科技人才的重視與引進,也有利于整個高新技術產業的升級與發展。

扣除優惠。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優惠。新企業所得稅法明確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上述規定突出了國家對技術研發的支持力度,即企業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越多,扣除也越多,企業的負擔更輕,從而可促使企業加大對技術創新的投入,也可降低企業研究開發的風險,對企業培養和穩定高科技人才也有一定的鼓勵作用。

對創業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創業投資企業主要是將資金投向創業企業,即中小科技企業,待所投資的企業發育成熟后,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獲得資本增值。由于創業企業的成功率很低,導致創業投資企業的風險很大,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創業投資企業的發展。20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為創業投資企業的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新企業所得稅法明確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該規定既是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的發展,其實也是在間接地支持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受稅收優惠的影響,更多的創業投資企業會集中資金和人力主動投資于高新技術企業,從而極大地調動創業投資企業投資與支持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熱情,加大投資與支持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力度。

減免稅優惠。新企業所得稅法明確規定,企業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上述優惠政策必將促進企業加快技術成果轉讓,推進高新技術的產業化。

(二)流轉稅優惠

增值稅優惠。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計算機軟件產品,或將進口軟件進行本地化改造后對外銷售,按法定的稅率征收后,對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免稅;高新技術產品的出口。實行增值稅零稅率政策。另外,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所有地區、所有行業推行增值稅轉型改革,由生產型增值稅轉為國際上通用的消費型增值稅,增值稅轉型將鼓勵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提高企業生產效益和競爭力,推動我國經濟結構調整。可見,增值稅在高科技產品的銷售上給予很大的稅收優惠,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

篇7

前不久。德國高科技公司英飛凌總裁舒馬赫語出驚人:英飛凌考慮將公司總部從慕尼黑外遷它國。這可以節省一大筆稅收支出。據悉,因中國稅收方面的優惠政策,近幾年英飛凌在上海浦東工業園成立了中國總部(包括公司最大的軟件中心),在無錫建立了生產基地,在西安開辟了科研基地,并計劃在蘇州工業園成立一家生產芯片的合資企業。

眾所周知,英飛凌公司是以生產電腦芯片等高科技產品為主的高科技企業,是德國股票指數DAX中的一員,是德國高科技企業中的旗艦式企業,它在德國乃至于世界的高科技領域的地位是很高的。它究竟為何要外遷他國呢?據德國工商協會最近的一項調查表明,籌劃搬遷的公司并非英飛凌一家,有不少于25%的德國企業正在籌劃外遷。讓以英飛凌為主的德國企業外遷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德國政府每年居高不下、不斷增長的稅收支出,而外遷可以降低稅收支出。由此可見,外遷主要是以英飛凌為代表的德國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結果。那么,什么是稅收籌劃?如何進行稅收籌劃呢?

目前,我國稅收籌劃還處于初始階段。在實際工作中,人們對稅收籌劃的內涵及其應用還存在一些認識上的誤區。筆者立足于財務會計原理,并結合工作實際,談談自己的一些粗淺看法。

一、稅收籌劃的內涵

對稅收籌劃的定義,綜述國內外觀點主要有三種:第一種,認為稅收籌劃是通過預先諜劃進行偷稅、漏稅,甚至騙稅和抗稅的違法行為。九十年代以前,大部分國內人士,包括稅企,甚至理論界的一些人都這樣認為;第二種,認為稅收籌劃就是避稅,即通過合法子段減輕稅收負擔。九十年代,當時我們許多人包括一部分稅務干部在內都是這樣認為;第三種,認為稅收籌劃是企業對涉稅事項的計劃安排。具體的說,就是指納稅人在不違反具有法律效力的稅收法規的前提下。以企業最大經濟利益為目標,對涉稅事項進行全方位全過程的、周密細致的計劃和安排的一項涉稅經濟活動。

筆者認同第三種觀點。應該說,稅收籌劃包括通常的節稅(指納稅人利用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的優惠政策達到不繳稅或少繳稅,以減輕稅負的經濟行為)、避稅(指納稅人利用法律漏洞或含糊之處來安排自己的經濟活動,以減少本應承擔的納稅數額的經濟行為)和稅負轉嫁(指納稅人通過提高商品售價或壓低商品購價等方法,把稅負轉嫁他人的經濟行為),而與偷稅、逃稅、騙稅等違法行為相對應。顯然,它包括符合立法原則的類似于稅收優惠政策的涉稅經濟行為,也包括因法律的漏洞或含糊之處而不繳或少繳稅額的涉稅經濟行為。它主要具有以下四個特征:

1、不違法性。這是稅收籌劃最基本的特征。不違法不等于合法,但大部分有關的報刊、雜志、專著或網站上,都將稅收籌劃(或納稅籌劃)定位在“合法性”上。筆者認為。這是不妥的。現實中納稅人從事經濟活動的最終目標就是獲取最大利益,而他們在涉稅方面的手段就是堅持一個原則:不違反具有法律效力的稅收法規。另一方面,“合法性”既包括符合立法原則和精神,又包括符合法律條文。但作為稅收法律法規的漏洞或含糊之處,則是不符合立法原則和立法精神的。它是因為政策制定者的疏忽,或是因為當時的條件還不成熟而暫不要求造成的?!笆韬觥笔且驗閷η闆r不了解,而“不要求”則是因為新生事物或特殊現象。疏忽是暫時的,政府會采取措施補救;對新生事物或特殊現象,只要是健康的、有益于社會發展的,當政者不會馬上去制定什么政策阻礙它的發展。即使會這樣,也不可能做得到、因為在人類社會發展過程中,隨時隨地都會有許許多多的新生事物、特殊現象發生。

2、目的性。進行稅收籌劃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取得整體最大利益。有的人認為稅收籌劃的目的是為了實現稅收負擔最小化。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是不對的。君不見一些設在我國特區的外資企業,出現了這樣的一種現象運用轉讓定價的方法將利潤逆向轉移到境外的高稅區。原因何在?原來他們在逃避我國的外匯管制,追求其集團總體利益最大化。

5、計劃性?;I劃就是計劃安排,而稅收籌劃是納稅人一種具有計劃性的涉稅經濟活動,而又是一項事前經濟活動。納稅人在進行籌資、投資、利潤分配等經營活動之前往往會把繳稅作為影響經濟利益的一個主要因素來考慮、而納稅行為則是在納稅人應稅經營活動發生后才發生的。比如,企業的交易行為發生之后,才承擔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的義務。這就客觀上為納稅人提供了納稅之前進行計劃和安排的可能性。

4、專業性。稅收籌劃者必須首先對現行的稅收規章制度和法律法規非常熟悉,從法律條文到立法原則和精神;其次要還要對與稅收籌劃相關的法學、財務管理學、運籌學等學科了然于心。從業人員不能是一般的企業辦稅人員或會計人員,必須是經過專門訓練或深刻研究,同時具備稅收學、法學、財務管理學、財務會計學和運籌學等專業知識的人員。

二、納稅籌劃的現實意義

企業進行稅收籌劃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1、有利于減少企業自身的“偷、逃、欠、騙、抗”稅等稅收違法行為的發生,強化納稅意識,實現誠信納稅。納稅人都希望減輕稅負。如果有不違法的方法可以選擇,自然就不會做違法之事。稅收籌劃的存在和發展為納稅人節約稅收開支提供了合法的渠道,這在客觀上減少了企業稅收違法的可能性,使其遠離稅收違法行為。

2、有助于優化企業產業結構和投資方向。企業根據稅收的各項優惠政策進行投資決策、企業制度改造、產品結構調整等,盡管在主觀上是為了減輕稅收負擔,但在客觀上卻是在國家稅收經濟拉桿的作用下,逐步走上優化產業結構和生產力合理布局的道路。

3、有助于提高企業自身的經營管理水平,尤其是財務和會計的管理水平。如果一個國家的現行稅收法規存在漏洞而納稅人卻無視其存在,這可能意味著:一方面納稅人經營水平層次較低,對現有稅法沒有太深層次的掌握,就更談不上依法納稅和誠信納稅;另一方面意味著一個國家稅收立法質量差,如果稅收法規漏洞永遠存在,這又怎能談得上依法治稅呢?

4、有利于完善稅制,增加國家稅收。稅收籌劃有利于企業降低稅務成本,也有利于貫徹國家的宏觀經濟政策,使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達到有機結合,從而增加國家稅收。如稅收籌劃中的避稅籌劃,就是對現有稅法缺陷作出的昭示,暴露了現有稅收法規的不足,國家則可根據稅法缺陷情況采取相應措施,對現有稅法進行修正,以完善國家的稅收法規。

三、稅收籌劃的方法

要想深入了解稅收籌劃的方法,必須首先了解影響稅收籌劃的主要因素。影響稅收籌劃的因素有很多,概括起來主要包括稅收政策、納稅成本、投資結構、應稅收益構成、時間價值等。因此,我們在進行稅收籌劃時應該注意:1、它屬于財務會計的管理范疇,其大小是可以通過財務會計來計算和反映的;2、它是一種降低企業經營成本的重要手段,與降低產品成本有著同等重要的經濟價值;3、它是市場經濟的必然產物;4、稅收籌劃的收益與風險并存。這樣,我們在進一步了解稅收籌劃的方法時,就必須考慮影響稅收籌劃的因素以及一些應該注意的問題。那么,進行稅收籌劃有哪些方法呢?

論文企業稅收籌劃問題探討來自

稅收籌劃的方法也有很多。筆者從財務會計角度考慮,認為可分為兩類:財務管理式籌劃和會計處理式籌劃。所謂財務管理式籌劃是指企業采用財務杠桿手段對其經濟活動進行財務管理技術的稅收籌劃,主要表現在管理方面而會計處理式籌劃是指企業通過會計方式對其具體經營活動涉及的會計事項進行多少的計量和大小的確認來實現稅收籌劃,主要表現在“計量和確認”。具體可分為六個方面:

(一)企業設立、分立、兼并和清算的稅收籌劃方法

1、企業設立的稅收籌劃:包括企業性質、從屬機構、注冊地點等方面的稅收籌劃。企業性質、從屬機構和注冊地點的不同所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是不同的。如前所述,企業進行經濟活動的根本目的就是獲取最大利益,稅收籌劃必須圍繞這一目的進行。

首先,從企業設立的性質看。內資、中外合資和外資企業的稅收政策不同,有的地方(包括國家和地區,下同)為了吸引外資,在稅收政策上,給予外資的比中外合資優惠,給予中外合資的比內資優惠,盡管不一定合理;就具體某一稅種來說,比如增值稅,當某個行業的毛利率(以一般商業行業為例,下同)小于4/17(約25.52%)時,申請一般納稅人比小規模納稅人稅負要輕,反之亦然。目前,大多數行業的毛利率小于這個比率。所以,企業都千方百計,找人托關系也要申請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以便減輕稅負;凡此等等。因此,對于不同性質的企業,國家從政治、經濟角度考慮,它們享受的優急政策是不一樣的,這給企業設立性質的稅收籌劃提供了一定空間。

其次,就企業設立的從屬機構來看。企業的從屬機構主要包括子公司、分公司和辦事處。這三種形式的從屬機構在設立手續、核算和納稅形式以及稅收優惠等方面是不同的。子公司雖是獨立法人,設立手續復雜,獨立核算和繳納所得稅等,但可以享受當地的稅收優惠政策;而分公司和辦事處則設立手續簡單,不獨立核算,也不獨立繳納所得稅,由總公司匯總繳稅,稅負較輕,但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因此,在進行稅收籌劃時,應該根據具體情況分析,選擇促使企業獲得最大利益、稅負較輕的方案實施。

再次,從企業注冊地點來看。在稅收政策上,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沿海經濟開放區、“老、少、邊、窮”地區和保稅區比其他非開發區享有更多的優惠。就稅率來講,一般地區是18%、27%,而特定地區是15%、18%、24%;現在的西部開發地區,國家和當地給了更多的包括稅收在內的優惠政策;另外,國際上還有“避稅港”等。它們都是企業稅收籌劃考慮的重點對象。筆者在文章開頭提到的英飛凌公司投資中國就是一個良好的例證。

最后,從企業設立時的投資行業和方式看。一方面,無論是生產性行業,還是非生產性行業,不同行業字有不同的稅收政策優惠,有的享受減稅,有的享受免稅,有的甚至享受退稅,這一點不難理解,尤其是高科技行業。這也就是為什么英飛凌準備在蘇州工業園建立芯片生產基地的原因。另一方面,無論是有形資產投資,還是無形資產投資,或是現匯投資。它們帶來的稅收負擔是不一樣的。如外商進口國內不能保證供應的機器設備、零部件或其它材料投資是免關稅和增值稅的;又如出賣專有技術是要交納相關稅金的,而以專有技術作價投資是可以免除這筆稅金的等等。

另外,根據稅收優惠政策,合理籌劃獲利年度,以減輕稅負,這也是一種重要的稅收籌劃的方法。

2、企業分立的稅收籌劃:分立是指企業因發揮專業化和職能化優勢,擴大整體利益,依法分為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合法行為。包括兩種:一是企業以部分財產和業務增設一個新企業,原企業續存;二是一分為二,原企業注銷。就目前稅法而言,企業分立從某種程度來講,完全可以在實現企業最大利益的條件下減輕稅負。就拿所得稅來說,一般稅率為33%,而年應稅所得額在3萬以下減按18%征稅,年應稅所得額在3萬至10萬減按27%征稅。因此,企業可根據其所得利潤,事先籌劃,合法分立,以減輕稅負;再比如如上所述的增位稅,當某行業毛利率在25.529%以上、一般納稅人稅負比JJ、規模納稅人稅負重,一般納稅人可在不影響企業生產和經營的條件下,事先籌劃合理分立,以減輕稅收負擔,實現企業利益最大化。

3、企業兼并的稅收籌劃:兼并是指企業因某種合法原因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合并成一個企業的經濟行為。包括新設合并和吸收合并兩種,它與分立是相對的,企業分立和合并都是為了其整體利益最大化。因此,也同樣是為此目的。比如盈虧相抵的籌劃獲利能力高的企業可通過兼并虧損企業來盤活其資產,以增大自身競爭優勢和能力,同時還可沖減利潤,少繳稅款。但必須注意:要符合稅法規定(尤其是手續)。再如吸收現金或收購股權的籌劃:企業合并若采取現金吸收合并時,產權關系明確,但被吸收方收到現金時必須繳納所得稅。而采取持有股份,雖不能一次性將全部股份轉移,卻不需繳納這筆稅款。

4、企業清算的稅收籌劃:清算是指企業依法除因合并和分立事由外宣告終止經營活動的法律行為。企業清算必然涉及清算所得和所得稅款,因此就有必要進行稅收籌劃。企業清算的稅收籌劃主要包括:清算所得中資本公積項目的籌劃和清算期限的籌劃。對資本公積中評估增值和接收捐贈項目,發生時不計征所得稅,而清算時應繳所得稅,即可延期繳稅。若其他條件不變。增值部分合法計提折舊,以減少所得稅額,從而實現減輕稅負的目的;一般地,清算期應單獨作為一個納稅年度,其間必有清算費用,如同時有大量盈利,則可籌劃合法適當延長清算期,以沖減利潤,減輕稅負。

(二)企業籌資和投資的稅收籌劃方法

就企業籌資而言,目前常見的籌資方式有:發行股票、發行債券、借款、集資和企業自籌資金等。方式不同,稅負不同,因此就存在很大稅收籌劃空間。一般地。單就稅負而言。自我積累比貸款重,貸款又比企業間拆借重,拆借又比內部集資重;另外,企業聯營和融資也是稅收籌劃常用的方式。聯營和融資均可實現資源配置的優勢互補,前者主要包括場地、人力和設備等全面的配置,以降低資金成本。而后者尤其指取得固定資產等使用權,支付的租金可在稅前列支,從而可以減輕所得稅稅負??傊鞣N籌資方式的選擇并無定數,必須根據具體情況綜合考慮資金成本、稅負和收益等因素,以企業整體利益最大為目標進行選擇。

就企業投資而言,如果有多個投資方案,必須在綜合考慮稅負、時間價值和風險以后才可做出判斷。

(三)價格轉讓稅收籌劃方法

價格轉讓主要應用在關聯企業之間、表現為轉讓定價。轉讓定價各個國家是有嚴格規定的,因此進行稅收籌劃時必須在稅法規定的限度以內,不得突破紅線,否則構成偷稅、逃稅。具體措施是:關聯企業之間的原材料、產品或勞務等采用“高進低出”或“低進高出”等辦法,將收入轉移到低稅負區,把費用轉移到高稅負區,以達到降低整體稅負的目的。特別是無形資產和內部貸款。無形資產一般沒有市場參考標準,它的價格轉讓比貨物和勞務更自由和靈活;總公司對下屬公司的內部貸款也是一項很好的價格轉讓措施,在許可限度內,對高稅區實行高利率貸款,對低稅區實行低利率貸款,以轉讓利潤來減輕稅負。

(四)存貨計價稅收籌劃方法

根據現行的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存貨可采用先進先出法、后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毛利率法等方法中的一種或幾種。企業期末存貨與銷售成本成反比關系,并影響企業當期利潤:芳期初存貨不變,期末存貨低,則當期銷售成本高,當期利潤小,所繳所得稅少。不同的計價方法,對企業當期存貨、銷售成本和利潤以及所繳所得稅的影響是不同的一般來說,材料價格上漲,應采取先進先出法多計成本,以降低當期利潤從而降低稅負;若企業處在免稅期,則可選擇有利的存貨計價方式減少成本費用,增加當期利潤,使企業利潤最大化;芳企業處在征稅期,則可先選擇有利的存貨計價方式增加成本費用,減少當期利潤,以降低稅負。從長期來看,存貨計價對企業稅負沒有影響,實繳稅款應該是相同的,但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無異于“無息貸款”,何樂而不為呢!

(五)費用分攤稅收籌劃力法

企業發生各項間接費用的分攤方法主要有平均攤銷法和實際攤銷法等。最常用的是平均攤銷法,它是將一定時期內的全部間接費用進行平均攤銷。從而平均當期利潤,最大限度地抵消利潤,減少應稅所得額,降低稅負。特別是年度各期盈虧懸殊很大,或年度利潤在數百萬的企業。前者可相互抵消盈利,減少應稅所得額,以降低稅負;后者則可在合法的前提下,將費用提前攤銷,將利潤向后遞延到年終,推遲繳稅時間,實現“無息貸款”。但必須提醒大家:這樣做的前提條件是符合財務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

(六)企業購貨稅收籌劃方法

篇8

1、掌握現代管理知識

水利水電企業思想政治工作的政治和意識形態工作,涉及的對象是普通員工,在新的形勢下,這一組是復雜的。水利水電企業政工隊伍工作的一項重要工作就是積極協助上級領導做好基本管理工作,這也就對政治工作干部的管理能力提出了較高的要求。要想有效地的增強政工干部的管理能力,應該緊密結合時代的發展,學習現代管理理論、管理心理學等相關知識,不斷與時俱進,提高自身只是理論水平。

2、具備創造性

政工人員不僅僅要有獨立工作的能力,而且還應該提高自身的創新能力,善于并且能夠積極開展創造性工作。這就要求政工工作人員從基礎工作做起,多學習知識,多總結經驗教訓,提高解決問題的能力,充分發揮自身的主動性和創造性,進而高水平的完成政工工作。

二、提高水利水電企業政工隊伍素質的措施

1、做好日??荚u工作

一是,政工隊伍工作人員應該掌握水利水電企業的發展目標及規劃和,并將其及時的傳達給員工群眾,進而實現企業目標思想的統一。政工隊伍工作人員應該掌握企業的一些重要決策,以及一些重大事件,掌握企業的發展動態,積極將其傳達給員工。與此同時,還要積極完善廠務公開和黨務公開制度,確保職工群眾的基本權利,做好宣傳和引導工作。二是,水利水電企業中干部選拔任用、職稱評聘、年度考核等工作和職工群眾的切身利益相關,關系到員工的發展和職業生涯規劃,因此需要給與重點關注,要秉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合理維護職工群眾的利益,防范出現各種矛盾和問題。三是,政工隊伍工作人員要協調企業的各部門、班組負責人在企業內部營造積極向上的工作氛圍,合理分配工作任務。政工隊伍工作人員要加強和員工之間的溝通,如果發現員工出現情緒問題,應該及時給予關心關注,幫助員工解決面臨的問題,積極做好員工心理的疏導工作,這樣才可以保證員工具有良好的精神面貌積極主動的開展工作。四是,政工隊伍工作人員應該結合公司的運營情況、法定節假日等特殊節日,合理的組織開展一些文體活動,例如勞動競賽、知識競賽等,可以將這些活動作為途徑,加強企業和社會、企業和員工、員工和員工之間的聯系。

2、加強政工干部作風建設

水利水電企業政工工作隊伍應該加強作風建設,不斷提高政工隊伍的綜合素質,贏得職工群眾的信任和支持。因此,水利水電企業政工工作者應該關注職工的思想動態,積極給予職工人性化關愛,例如給予面臨生活困難的群眾一些必要的幫助,幫助他們解決家庭生活中遇到的難題等等。此外,在思想政治工作中還應該根據不同職工的問題,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通過溝通了解他們的心理和思想動態。

3、及時總結經驗教訓

相對來說,水利水電企業的工作環境比較簡單,員工的工作內容較為穩定,而且工作流程也比較固定,在這種情況之下,企業的職工的思想問題存在一定的共性。針對這一問題,水利水電企業的政工人員可以開展政工例會、專題座談,通過這種集中的方式做好溝通和交流。再這個過程中,需要分析出目前企業面臨的市場環境,企業職工的思想動態,分析企業職工中有可能出現的苗頭、矛盾及時進行預防。通過持續改進政工工作,不斷地總結工作中的成功的經驗和失敗的教訓,有利于提高水利水電企業政工隊伍的整體素質水平,可以幫助政工人員更好的做好企業的政工工作。此外,還可以根據這些工作經驗,不斷地完善政工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政工工作的長效機制,實現思想政治工作預警、分析、應對、提高的持續改進,對構建和諧企業、保證企業穩定發展有著積極和重要意義。

三、結束語

篇9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 稅收 優惠政策

我國的經濟由計劃經濟時代順利步入到市場經濟時代,在實現經濟體制順利轉型的同時,我國的各項經濟制度也在不斷完善。稅收是我國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備受社會重視。稅收在我國的發展從以前的單一的充實國家財政的觀念不斷發展到現在,其理念更加完善豐滿。現今,稅收還成為了國家調控經濟的重要工具。我國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在調節社會經濟活動方面就發揮著重要作用。

一、我國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對經濟發展的重要性

(一)借助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政府能有效的干預和調控經濟的發展

我國經濟發展經歷了計劃經濟時代,到現在已經建立了比較成熟的市場經濟體制。市場經濟體制要求政府尊重市場規律,但在現實中如果將市場放任不管也會導致很多不利因素發生。比如:為降低成本,廠家不愿意為環境買單。因開發成本高,企業不重視新產品新技術開發。但事實上,作為國家經濟發展的總設計師,應重點開發能提升民族經濟核心競爭力的產業,如何去引導市場重視這些產業的發展?通過稅收優惠政策,就能很好的調動市場積極性。

(二)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為國內企業發展提供戰略決策參考

企業能否獲得良好的發展,企業所處的政治環境至關重要。我國現處于一個非常寬松積極的政治環境中,因此市場競爭非常激烈。越來越多的企業希望尋找一些新的投資發展項目,但到底哪些項目是國內比較有前景或值得投資的?智慧的企業經營者們就善于從我國的稅收優惠政策方面,獲得企業戰略決策的靈感。

(三)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鼓勵和支持承擔了社會責任的企業,實現社會經濟和諧發展

在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的市場競爭機制下,那些勇于承擔社會責任的企業可能會處于競爭劣勢,但如果因此而讓這樣的企業不能很好的發展將會是整個社會的損失。稅收優惠政策就能很好的保護這樣的企業,并鼓勵更多的企業承擔社會責任。例如:在我國的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中,針對安置特殊人群就業的企業就有相應的稅收優惠。一方面,是對社會特殊人群最有效的幫助,另一方面也是在鼓勵企業接受特殊人群就業。

(四)稅收政策優惠直接減輕了企業經營壓力,對于許多處于創業階段或經營困境的企業來說就是最有效的支持

在我國,有著數量眾多的中小民營企業,這些企業在解決人口就業方面發揮著重要貢獻。但受自己經濟實力的限制和市場環境的壓力,許多的創業階段或微小民營企業的經營現狀并不樂觀,為支持這部分企業發展,給予適當的稅收優惠也是國家調控的一方面。

二、結合新企業所得稅稅法淺析我國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

我國的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還是從20世紀70年代末發展起來的,現階段的經濟環境和經濟背景已經發生了重大變化,這樣頒布新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就顯的非常必要了。

(一)支持產業發展成為新稅收優惠政策的重要方面

在企業所得稅中,對國際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做了明確的稅收優惠政策。例如:在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中,對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再次從稅收的角度體現了國家對發展我國第一產業的重視。除了對第一產業的優惠政策,企業所得稅稅法中對高新技術企業發展也提供優惠保障,規定高新技術企業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通過對我國所得稅的政策調整,對大力支持和發展的產業或企業實行優惠政策,從政策和資金上給于鼓勵和扶持,例如,在對創投企業給出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中,規定了所得稅優惠政策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并指出對于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等。

(二)新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支持企業發展技術創新

技術創新是一個企業長青的基石,同時也是民族經濟振興的關鍵。在新企業所得稅稅法第三十條明確指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同時第三十一條還規定:從事國家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為堅定企業走技術創新的道路,在新企業所得稅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加快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又例如,在新企業所得稅中也指出:鼓勵有條件的中小企業建立企業技術中心,鼓勵與大學、科研機構聯合建立研發機構,以便提高中小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同時,對于具備條件的企業可申報國家、省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鼓勵國家、省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向中小企業開放,提供技術支持服務。除此之外,對于小企業投資建設屬于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其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以及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和配套件、備件,按照《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的有關規定,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等。

(三)新企業所得稅稅法明確了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在所得稅第二十八條及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中規定:從事非限制和非禁止行業。工業企業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而且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的。其他企業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的。符合上述條件的企業實行小型微利企業20%稅率。

三、結束語

我國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是政府調控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工具,近幾年的實踐已經充分證明了稅收優惠政策對經濟發展的良好作用。同時新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在一定意義上又避免了政府對經濟的過分干預,從優化產業結構上,提高經濟附加值,保護環境等方面調控,是實現經濟持續發展的有效措施。

參考文獻:

[1]何德旭,馮莉.七大亮點解讀新企業所得稅法[J].理論前沿,2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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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從公共政策目標實現情況看個稅起征點的調整

公共政策在進行方案規劃時應滿足基本的公共政策目標——公平、效率、自由、安全。所謂公平即機會均等、貢獻標準和需求標準。效率有兩個標準:帕累托最優和帕累托跟進,帕累托最優是指資源分配的一種理想狀態,即假定固有的一群人和可分配的資源,從一種分配狀態到另一種狀態的變化中,在沒有使任何人境況變壞的前提下,也不可能再使某些人的處境變好;帕累托跟進是指不使一個人的狀況變壞而是至少一個人情況變好。自由指一個人能夠做他應該做的事情,而不被強迫做他不應該做的事情。安全即滿足生理生存的最低需求。個稅起征點的調整一定程度上滿足以上標準,但存在一些弊端。首先從公平的角度看,隨著經濟的迅猛發展和物價不斷上漲,提高個稅起征點十分必要,從消費需求角度看,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縮小貧富差距,體現社會公平,這是由于工資薪金收入是按月收入采用9級超額累進稅率征稅,費用扣除標準變動使不同收入者所對應的納稅級距發生移動,其所對應的稅率隨之而變,負擔率由此發生變化。換言之,由于費用扣除額的調整變化,較高級別納稅人中在原級距點附近也有部分納稅人稅級降低,結果是起征點的提高幅度對高收入者稅級移動的影響較少,對中低工薪收入的影響較大。但另一方面,個稅起征點的調整并不能真正的實現公平。第一,目前的個稅征收采取一刀切的方式是否合適。由于國內區域經濟發展水平的不均衡,所謂的南北差異、大城市與中小城市差異非常明顯,在這種情況下,將全國的平均水平作為征稅的指標顯然有失公平。第二,受傳統思維和模式的影響,包括社會保障等在內的很多事務都是以家庭為單位,家庭事實上部分分擔了本應由國家承擔的社會保障職能等責任。而我們的個稅制度卻尚未考慮家庭因素。其次,從效率的角度看,提高個稅起征點符合帕累托跟進,沒有使高收入者遭到實際的損失而是相對的低收入者減少繳納稅收狀況變好。但是,實際上個稅起征點提高并不能使納稅人的狀況變好多少,從2001到2010年,全國個人所得稅收入總額僅占全國稅收總額的6%到7%之間,如果以政府的實際收入為基數這個比例就更低了。所以納稅人所能得到的實惠其實非常少。就全社會的狀況而言,納稅人的概念及公民的納稅意識是伴隨著個人所得稅的普及出現的。最后,從自由和安全的角度來看,個稅起征點的調整原納稅人繳納稅款的數額的絕對值前后影響不大,而且考慮到經濟發展和物價上漲的因素,起征點的提高并不能真正地給人民帶來很大的實惠。

二、對個人所得稅改革的建議

個人所得稅起征點的調整并不能從根本上使人民得到實惠,針對此,建議個人所得稅進行改革,以更好地維護人民的利益。1.建立多元化的個稅起征體系,避免一刀切。應根據各地經濟發展狀況因地制宜制定符合當地實際的個稅起征點??稍试S在北上東等經濟發達城市或地區,根據當地經濟發展速度做適當調整,從而形成適當多元化的個稅起征體系。2.盡快施行個稅征收指數化,將個稅起征點與收入變化以及通貨膨脹等因素掛鉤,按照消費物價指數的漲落,確定應納稅所得額的使用稅率和納稅扣除額,實行不同年度浮動的個稅起征點制度,從而保護低收入者利益,有利于減輕中低收入者特別是困難群體的負擔,實現稅負公平。3.以家庭為單位按照年度征收。這是因為在我國,包括社會保障等在內的很多事務都是以家庭為單位的。4.個人所得稅應當設置更多減免條款。比如家庭購買房屋、進行裝修等大宗消費就應當獲得稅收減免。有利于促進消費,增強經濟市場活力。

作者:崔倩單位:中央民族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