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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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新食品安全法,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新食品安全法

篇1

A.2009年2月28日

B.2009年6月1日

C.2009年5月1日

D.2009年7月1日

2.制定我國《食品安全法》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其前提是:

A.保證食品安全

B.保障食品生產者利益

C.保護食品正常出口

D.嚴懲違法行為

3.《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的含義是:

A.在商店里出售的,可供吸食的物品

B.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

C.歷史上,人類曾經食用過的所有動物或植物種類

D.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

4.下面關于食品安全的表述,正確的是:

A.經過高溫滅菌過程,食品中不含有任何細菌

B.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身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C.原料天然,食品中不含有任何人工合成物質

D.雖然過了保質期,但外觀、口感正常

5.對流通環節食品安全進行監督管理的部門是:

A.衛生行政部門

B.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C.質量監督部門

D.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6.對餐飲服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的部門是:

A.衛生行政部門

B.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C.質量監督部門

D.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7.下面哪項權利不是《食品安全法》賦予組織和個人的?

A.舉報權 B.知情權

C.名譽權 D.建議權

8.哪個部門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A.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B.鄉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C.縣級以上食品安全委員會

D.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

9.依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公益宣傳,并對違反《食品安全法》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的機構是:

A.新聞媒體

B.社會團體

C.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D.街道辦事處

10.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

A.共同責任 B.相關責任

C.連帶責任 D.賠償責任

11.國家對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進行監測主要是通過建立:

A.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

B.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制度

C.食品抽檢制度

D.食品風險預警制度

12.負責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成立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部門是:

A.衛生行政部門

B.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C.質量監督部門

D.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13.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結論的,國務院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立即采取相應措施,確保該食品停止生產經營,并且:

A.提醒消費者謹慎食用

B.告知消費者停止食用

C.當場銷毀相關食品

D.立即拘留相關責任人

14.統一公布國家食品安全信息的部門是:

A.國務院辦公廳

B.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

C.國家食品安全委員會

D.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15.食品安全標準的性質是:

A.鼓勵性標準 B.引導性標準

C.強制性標準 D.自愿性標準

16.負責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部門是:

A.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

B.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

C.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D.國務院質量監督部門

17.公眾查閱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時,可以:

A.付費查閱

B.免費查閱

C.付費查閱,但應予優惠

D.付費查閱,但收費價格可協商

18.企業生產的食品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應當制定:

A.行業標準 B.企業標準

C.特殊標準 D.衛生標準

19.食品企業標準在本企業內部適用,受理其備案的部門是:

A.省級質量監督部門

B.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C.省級衛生行政部門

D.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20.在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情況下,食品生產經營者的下列做法哪項不正確:

A.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B.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

C.有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可以沒有保

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D.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有小包裝或者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

21.食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以下做法中不正確的是:

A.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

B.立即停止生產

C.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

D.不用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

22.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以下做法中不正確的是:

A.立即停止經營

B.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

C.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

D.自行處理后,繼續銷售

23.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情節嚴重的:

A.沒收違法所得

B.處以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C.處以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D.吊銷許可證

24.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了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賠償金,其金額為價款的:

A.三倍 B.五倍

C.十倍 D.十五倍

25.食品流通許可的實施機關是縣級及其以上地方:

A.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B.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C.質量監督部門

D.商務部市場流通管理機關

26.新設食品經營企業申請食品流通許可,其許可申請人應該是該企業的:

A.投資人 B.管理者

C.經營者D.發起人

27.食品經營者向有登記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工商登記之前,要依法取得:

A.《衛生許可證》

B.《食品流通許可證》

C.《生產安全許可證》

D.《進出口許可證》

28.食品流通許可的有效期為: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29.《食品流通許可證》正本、副本:

A.正本有法律效力,副本沒有法律效力

B.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C.正本、副本都沒有法律效力

D.正本的法律效力大于副本的法律效力

30.食品經營者改變食品流通許可事項:

A.必要時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變更

B.向原登記注冊機關申請變更

C.應當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變更

D.無須申請變更

31.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其生產的食品:

A.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許可

B.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許可

C.需要取得餐飲許可

D.需要同時取得食品流通許可和餐飲許可

32.取得餐飲服務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

A.需要取得食品生產許可

B.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許可

C.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和流通的許可

D.需要同時取得食品生產和流通的許可

33.企業的分支機構從事食品經營,各分支機構:

A.可以使用同一份《食品流通許可證》

B.應分別申領《食品流通許可證》

C.從事相同業務,則無須申領《食品流通許可證》

D.如在同一城市,則無須申領《食品流通許可證》

34.食品經營者需要延續食品流通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多長時間,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換發《食品流通許可證》?

A.七日   B.十五日

C.三十日 D.六十日

35.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許可的,申請人在多長時間不得再次申請食品流通許可?

A.六個月內B.一年內

C.三年內 D.五年內

36.被吊銷食品生產、流通或者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的年限是:

A.二年B.三年

C.四年 D.五年

37.下列食品中,哪些屬禁止生產經營的:

A.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B.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C.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

D.以上都是

38.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進行健康檢查的周期是:

A.每半年 B.每年

C.每二年 D.每三年

39.在什么情況下,才可以將某種食品添加劑列入可以使用的范圍:

A.在國外已經使用

B.在我國有長期的使用史

C.在技術上確有必要且經過風險評估證明安全可靠

D.有助于增加食品的色、香、味

40.食用農產品生產者使用農藥、肥料、生長調節劑、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

A.食品安全企業標準

B.食品安全信用記錄

C.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數據

D.食品安全標準

41.生產經營的食品中可以添加:

A.藥品

B.任何中藥

C.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

D.少數西藥

42.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其目錄由哪個部門制定、公布?

A.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

B.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C.國務院辦公廳

D.國務院質量監督部門

43.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并如實記錄:

A.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

B.生產批號、保質期

C.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

D.以上都是

44.食品生產者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文件的食品原料,應當:

A.先行使用,要求供貨方補交合格證明文件

B.依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檢驗

C.根據以往經驗判斷是否可以使用

D.依照專家意見處理

45.食品進貨查驗記錄、批發記錄或者票據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46.食品生產企業的食品出廠檢驗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47.食品經營者銷售的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以下關于標簽表述不正確的是:

A.標簽不得含有虛假、夸大的內容

B.標簽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C.標簽應當清楚、明顯,容易辨識

D.標簽應該突出表明功效

48.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

A.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

B.保質期

C.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 D.以上都是

49.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

A.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

B.成分或者配料表

C.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D.以上都是

50.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與普通食品標簽相比,其標簽特殊要求是標明:

A.保質期

B.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C.產品名稱

D.產品標準

51.對于聲稱具有保健作用的食品,以下哪一種說法不正確?

A.內容真實,載明適宜人群和不適宜人群

B.說明書可以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C.產品成分必須與標簽、說明書相一致

D.不得對人體產生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52.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情節嚴重的:

A.沒收違法所得

B.處以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C.處以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D.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53.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情節嚴重的:

A.沒收違法所得

B.處以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C.處以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D.吊銷許可證

54.對因標簽、標識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食品,應該:

A.全部銷毀

B.低價賤賣

C.經殺菌處理后繼續銷售

D.在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55.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情節嚴重的:

A.沒收違法所得

B.處以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C.處以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D.吊銷許可證

56.經營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情節嚴重的:

A.沒收違法所得

B.處以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C.處以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D.吊銷許可證

57.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展銷會的舉辦者允許未取得許可的食品經營者進入市場銷售食品,應:

A.給予警告

B.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C.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D.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吊銷許可證

58.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應當:

A.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B.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

C.發現食品經營者有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D.以上全對

59.在廣告中對食品質量作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的,應依照什么規定給予處罰?

A.《廣告法》

B.《食品安全法》

C.《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D.《產品質量法》

60.以下關于食品廣告內容的表述,不正確的是:

A.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夸大的內容

B.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篇2

關鍵詞 食品安全法;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重慶涪陵

中圖分類號 TS207.7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5739(2016)06-0287-02

國以民為本,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關系國計民生,責任重于泰山[1]。近年來,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頻發,湖北“毒大米”[2]、河南“瘦肉精”[3]、山東“毒生姜”[4]等事件在央視主流媒體的頻繁曝光,讓廣大消費者陷入了極度的不安[5]。2015年10月1日起,新《食品安全法》正式施行。在新《食品安全法》實施之際,結合涪陵區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實際,從鄉鎮基層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員自身法律法規素質提升和食用農產品生產全程質量監管2個方面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進行初步探討,以期增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責任意識。

1 立足自身,做一名學法、懂法、用法的農安人

法律是由立法機關制定,國家政權保證執行的行為規則。行政法規是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規范的總稱[6]。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做作業人員,要樹立正確的法律法規意識,不斷用法律法規知識充實自己,在監管工作中做到認真學法、基本懂法、科學用法。

1.1 以學習為手段,工作中知法懂法

2015年4月24日,主席頒布第21號主席令,《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圍繞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格的處罰和最嚴肅問責的要求,切實化解食品安全治理的難題,以確保人民群眾的飲食安全。新《食品安全法》中對涉及食用農產品的內容有較大調整,第2條增加了“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有關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有關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對農業投入品作出規定的,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明確了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的適法依據。新《食品安全法》第49條增加“嚴格執行農業投入品使用安全間隔期或者休藥期的規定,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農業投入品。禁止將劇毒、高毒農藥用于蔬菜、瓜果、茶葉和中草藥材等國家規定的農作物。”從農業投入品的使用、禁用和限用3個方面提出要求。既要掌握“安全間隔期”[7](安全間隔期是指作物最后一次施藥距收獲時所需間隔時間,是自作物最后一次噴藥后到殘留量降到最大殘留限量(MRL)以內所需的最短間隔時間)和“休藥期”[8](休藥期也叫消除期,是指動物從停止給藥到許可屠宰或它們的乳、蛋等產品許可上市的間隔時間)的基本概念,又要熟悉國家或有關部門關于禁限農業投入品的有關規定。根據《農藥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法規及農業部194、199、274、1157、1586、2032號公告,農業部相繼對33種農藥、29種獸藥、39種漁藥作出了禁止使用規定,對17種農藥、8種獸藥和5種漁藥作出了限制使用規定。2017年7月1日起,我國禁用的農藥品種將達38種,限用的農藥品種將達19種[9]。新《食品安全法》第88條增加“采用國家規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查檢測,被抽查人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時起4 h內申請復檢,復檢不得采用快速檢測方法”,規定被抽查人對檢測結果不認同的處理方式及申請復檢的有效時限,同時明確了抽檢機構復檢不得采用快速檢測方法。

1.2 以法律為準繩,工作中善于用法

食用農產品種類多,一些產品處于食品和食用農產品之間的模糊區,難以界定,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復雜、監管責任主體不明確等是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難度大的客觀原因[10]?;膺@些問題,可以從以下3個方面著手:一是科學理解法律法規中明確的基本概念。《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規定“本法所指農產品是指來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農業部食藥總局《關于加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中明確“農業活動”既包括傳統的種植、養殖、采摘、捕撈等農業活動,也包括設施農業、生物工程等現代農業活動[11]?!爸参铩游?、微生物及其產品”是指在農業活動中直接獲得的以及經過分揀、去皮、剝殼、粉碎、清洗、切割、冷凍、打蠟、分級、包裝等加工,但未改變其基本自然性狀和化學性質的產品。二者將食用農產品和農業活動的概念科學界定,便于日常監管工作中確定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管對象。二是依法落實生產經營主體責任。新《食品安全法》第4條增加“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明確了食品生產經營者的主體責任,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只明確了從事食用農產品生產的農業企業和專業合作社的責任相比,新《食品安全法》明確的經營主體的范圍更為廣泛。基層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機構可依據新《食品安全法》把農業企業、專業合作組織、具有一定規模的家庭農場和種養殖大戶作為重點監管對象,通過法律知識宣傳和質量安全控制技術培訓、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和承諾書等,落實食用農產品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三是用好新《食品安全法》增設的處罰手段。新《食品安全法》第123條增加“違法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外,可以由公安機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刑事拘留在食用農產品生產上的應用具有一定的威懾力,可加強宣傳,便于農業執法工作的推進。

2 創新舉措,抓好食用農產品產前、產中、產后管控

2.1 抓好食用農產品生產產前管控

2013年12月24日,在中央農村工作會議上強調,食品安全源頭在農產品,基礎在農業,必須正本清源,首先把農產品質量安全抓好。要用“四個最嚴”,確保廣大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食品安全的源頭在農產品,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源頭在農業投入品。因此,抓好食用農產品生產產前管控,重點是強化農業投入品市場管理[12]。一是建立健全高毒農藥定點經營、實名購買制度。遵循“便于農民購買、便于監督管理”的原則,結合地方產業特色,科學規劃布局區縣、鄉鎮2級高毒農藥定點經營門店,將高毒農藥定點經營和實名制購買制度落到實處,鄉鎮基層監管機構要對各定點經營戶的高毒農藥品種登記備案,同時摸清農業投入品經營門店基本情況,建立農業投入品監管臺賬。二是建立農業投入品日常監管制度。農業投入品日常監管工作要做到“全覆蓋、有重點”。“全覆蓋”就是要對農業投入品監管臺賬上統計在冊的投入品經營單位全面開展有計劃的日常監督檢查,排查安全隱患,發現隱患及時整改;“有重點”就是對易造成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發生的高毒農藥加強監督管理,通過日常巡檢督促落實實名制購買制度。對未按要求落實的高毒農藥經營門店應取締經營權限。切忌高毒農藥經營門店建立“迎檢式”“敷衍式”制度。

2.2 抓好食用農產品生產產中管控

食用農產品生產產中質量安全管控可從農業品牌認證、生產記錄規范管理2個方面入手。農業品牌認證是推動農業標準化生產的有效途徑[13],通過“三品一標”品牌認證,依據品牌認證相關的管理辦法建立食用農產品生產過程控制措施,確保產品質量可靠。生產記錄檔案是食用農產品產中質量安全控制追蹤溯源的基本資料,通過建立規范完善的生產記錄檔案,便于掌握生產中農業投入品使用和農事活動的基本情況。生產記錄檔案的編制應做到內容精簡便于填寫且包含法律規定的生產記錄關鍵要素。涪陵借鑒各地經驗2015年新編制了600冊生產記錄檔案,主要內容包括田塊基本信息、施肥情況、施藥情況、采收情況、銷售情況和其他農事記錄6個方面29個要素,內容全面,關鍵要素基本覆蓋,生產記錄檔案的編制對推動涪陵區農業標準化生產、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溯源機制具有一定的促進作用。

2.3 抓好食用農產品生產產后管控

食用農產品生產產后質量管控工作重點是抓好監督監測和質量追溯。抓好這2個方面能夠基本確保產品質量安全合格和產品流向可追蹤。抓好監督監測,充分發揮鄉鎮街道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站農殘速測工作的風險預警作用,通過開展日常監督抽檢和數據分析報送,及時掌握各鄉鎮街道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狀況。基層農殘速測工作開展可通過建立“兩證+三單”工作制度確保其規范運行。一是建立農產品抽檢人員(監管員證)和檢測人員(速測室上崗資格證)系統專業培訓執證上崗制度。二是建立農殘速測工作全流程“三單”(即農殘速測抽樣單、檢測原始記錄單和檢測結果報告單)可溯源制度,確保開展的農殘速測工作科學、公正。對檢測中不合格率較高的生產單位加大監督抽檢和日常巡查力度。抓好質量追溯,重點是建立“一個平臺+兩個制度”。即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平臺、產地準出制度和市場準入制度。將互聯網信息融入到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中,建立“互聯網+農產品監管”工作新模式[14]。通過建立追溯管理平臺,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生產企業基本信息和農殘檢測數據庫,便于對農產品生產單位產品自檢和鄉鎮基層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機構監督抽檢情況實時掌控。安全的農產品是生產出來的,也是監管出來的,通過建立完善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和市場準入制度,淘汰劣質的食用農產品,提升優質品牌農產品的市場競爭力和市場占有份額,確保優質優價。

我國正在走依法行政路線,在法制化的大背景下鄉鎮基層一線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員要認真學法,基本懂法,善于用法。切實加強普法宣傳,創新舉措,抓好食用農產品生產產前、產中、產后每一個環節的監督管理。

3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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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趙楠,劉曉晨.由“河南濟源雙匯公司被曝使用瘦肉精豬肉”一事引發的思考[J].新疆農業科技,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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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張照紅,劉新智,劉錦明,等.昌吉市國家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示范縣(市)創建探討[J].現代農業科技,2015(22):306.

篇3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是指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及政府監管過程中,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約定履行義務的意識、能力和行為結果的記錄。

第三條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負責本市食品安全信用建設,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轄區內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披露和管理。

第五條本市確定如下行業納入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

(一)肉制品、調味品、大米、食用油、桶(瓶)裝水、乳制品等行業。

(二)農業生產基地(包括禽畜、蛋、蔬果、水產等)。

(三)被衛生部門評定為食品衛生等級A級的餐飲企業以及大型連鎖超市。

(四)完成升級改造的肉菜市場、農貿市場、農副產品批發市場。

本條第一款以外的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行業和單位的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工作依照本辦法執行,其實施的具體時間和辦法由市政府根據實際需要另行公布。

第六條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工作遵循合法、客觀、公正、全面、及時原則,確保信息的合法性、科學性、真實性、完整性、連續性和及時性。

第七條食品安全信用信息來自于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政府監管部門、行業協會、消費者等,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或受委托的機構負責征集。

第八條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建立全市統一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網絡和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數據庫。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社會團體、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提供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第九條食品生產企業應當提供以下相關材料作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一)有關資質材料。包括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食品生產許可證)、產地環評文件的審批意見和項目竣工環保驗收的審批意見、排污申報登記注冊證、各種質量認證及獲得榮譽證書情況等。

(二)企業人員情況。包括單位從業人數、專業技術人員數,獲得初、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數以及主要負責人員、專業技術人員一覽表等。

(三)質量管理制度材料。包括建立原料源頭管理、生產批次管理、原輔材料和包裝材料的進貨驗收、生產過程控制、產品檢驗、不合格品的處理、產品召回、投訴處理等相關制度和處理程序。

(四)質量管理組織實施情況。包括原料監控、驗收記錄,原輔材料、包裝材料供應商目錄及有關資質材料,原輔材料、包裝材料進貨驗收票證情況或自行(委托)檢驗記錄,生產過程管理記錄,產品檢驗的原始記錄、出廠檢驗報告和委托檢驗記錄,不合格品處理記錄,投訴處理記錄,產品召回記錄等。

(五)職能部門監管記錄。提交上兩年度相關職能部門企業現場巡查、產品監督抽查情況一覽表,以及原始的巡查記錄、市級以上監督抽查檢驗報告等。

(六)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條大型連鎖超市應當提供以下相關材料作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一)有關資質材料。包括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產地環評文件的審批意見和項目竣工環保驗收的審批意見、排污申報登記注冊證、各種認證及獲得榮譽證書情況等。

(二)商品進貨查驗(索證、驗證)制度。

(三)商品召回制度。

(四)企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五)處理消費者投訴制度。

(六)客戶服務、消費者投訴處理程序及記錄樣本。

(七)在售食品的備案信息,包括生產、供應商單位的名稱、資質、聯系方式、聯系人及商品相關資質等。

(八)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條農業生產基地應當提供以下相關材料作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一)有關資質材料。包括營業執照、產地環評文件的審批意見和項目竣工環保驗收的審批意見、排污許可證(排污申報登記注冊證)。

(二)疫情疫病控制、藥物使用種類及用量、產品藥物殘留檢驗、飼喂養過程的記錄。

(三)企業生產規模、年產值及生產經營檔案。

(四)通過各種認證及獲得榮譽的證書。

(五)產品生產技術規程、生產標準、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生產管理等方面的制度。

(六)企業產品的標簽、標識及包裝式樣。

(七)其他要求提供的相關影像證明資料。

第十二條A級餐飲企業應當提供以下相關材料作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一)有關資質材料。包括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環評文件的審批意見和項目竣工‘環保驗收的審批意見、排污申報登記注冊證、各種認證及獲得榮譽證書情況等。

(二)上一年度衛生檢驗機構的食品、餐具衛生檢驗報告。

(三)衛生管理制度和崗位負責制。

(四)食品及原料采購查驗登記制度。

(五)消費者投訴處理制度、處理程序及記錄樣本。

(六)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條完成升級改造的肉菜市場、農貿市場、農副產品批發市場應當提供以下相關材料作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一)有關資質材料。包括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包括熟食品檔的衛生許可證)、環評文件的審批意見和項目竣工環保驗收的審批意見、排污申報登記注冊證、各種認證及獲得榮譽證書情況等。

(二)商品進貨查驗(索證、驗證)制度。

(三)商品召回制度。

(四)市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五)處理消費者投訴制度。

(六)客戶服務、消費者投訴處理程序及記錄樣本。

(七)市場內經營者的備案信息,包括經營者的名稱、資質、聯系方式、聯系人及主營食品種類等。

(八)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四條政府職能部門、相關團體提供以下信息作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一)工商部門提供企業工商注冊、登記、變更、年檢、日常監管、工商行政處罰等信息。

(二)質監部門提供企業組織機構代碼、生產許可證、國家免檢產品、中國(省、市)名牌產品、產品監督抽查情況、日常監管過程中要求企業整改的情況和整改完成情況以及質量技術監督處罰情況等信息。

(三)衛生部門提供衛生量化分級管理、衛生許可、日常衛生監督、衛生行政處罰等信息。

(四)農業部門提供農產品和農業投入品監測、生產環節監管和農業行政處罰等信息。

(五)經貿部門提供大型連鎖超市和完成升級改造的肉菜市場、農貿市場和農副產品批發市場目錄等的相關信息。

(六)行業協會提供企業違反行規行約及其處理情況等信息。

(七)消費者協會提供消費者的投訴情況。

(八)中介機構受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的委托作社會調查并提供評價報告。

第十五條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或其委托的相關機構負責收集有關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在市食品安全監控中心建立全市食品安全信用數據庫和企業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庫。

第十六條本辦法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條規定的信息納入企業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屬于商業秘密的除外。

在公開各單位提交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前,應當征求提交信息的單位及其他有關單位的意見。

第十七條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信息,應由政府職能部門及相關團體以電子數據的形式直接報送市食品安全監控中心。

第十八條受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委托的具有合法資質的中介機構通過社會調查所作出的評價,經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后,可以納入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中介機構應對其通過社會調查所作出評價的真實性、客觀性負責。

第十九條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披露應遵循依法、客觀與公正的原則,保證信息的真實性,對涉及企業商業秘密的信息不得披露。

第二十條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披露內容包括:

(一)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相關證照基本情況。

(二)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執行的質量管理、衛生管理、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和標準,以及獲得的非強制性認證、榮譽等信息。

(三)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被政府職能部門抽檢的結果。

(四)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有關食品質量安全方面被政府職能部門處罰過的不良行為記錄。

(五)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被消費者投訴并經有關部門核實,依法受到查處的不良行為記錄。

(六)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違反行業規章、標準等,被政府職能部門和行業協會處理的不良行為記錄。

第二十一條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通過新聞會形式或市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網絡披露,未經允許不得轉載、刪改。

第二十二條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有權隨時查詢本單位的信用信息。如認為其有關食品安全信用信息不真實、不完整、已經過時或者錯誤的,應向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書面更正申請。

篇4

關鍵詞:食品安全;食品監督;食品立法;信任危機

我國食品安全風波不斷,警報頻傳,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時有發生,一次次挑戰食品工業、生產企業的道德底線,觸動我國民眾已經極度敏感的神經。據統計,僅一個三聚氰胺就讓我國50萬兒童,為我國的包括三鹿在內的乳制品企業承擔著巨大的終身病痛。雙匯的瘦肉精更是讓全國數以億計的民眾成為“小白鼠”。種種現實讓人觸目驚心,信任危機已經跌落至谷底。面對這種局面,我國的億萬民眾都在呼喚著早日看到有效的食品安全監督與嚴厲的食品立法的出爐。

一、信任危機的癥結所在

1.接二連三的食品案件不斷加重信任危機

在我國接二連三發生的食品案件令民眾應接不暇。先是肯德基、麥當勞等洋快餐中添加的蘇丹紅使得國人將洋快餐打入了冷宮,立頓案則把一個崇洋藐視中國民眾健康的企業現出原現,光明牛奶的廢奶回收昭示著企業在生產成本與民眾健康的天平上向企業的一己私利完全傾斜,雀巢的超量碘使民眾對洋奶粉產生了極大的不信任,致癌、致畸、致突變的孔雀石綠使得民眾對水產品望而卻步,PVC的保鮮膜則把以工業品原材料生產食品的的企業的丑惡一面劃出來,三鹿案件揭開了中國50萬受害兒童的傷痛,含苯的可樂類產品對于青少年以及兒童神經系統產生極為嚴重的毒害,地溝油讓全國數以億計的民眾對于到餐桌安全視為畏途,龍鳳與思念速凍產品出現不明雜質令人質疑其“企業道德”尚失,五糧液的糖精鈉超標將一個國產名牌打下神壇,酒鬼酒的塑化劑事件使得白酒不再成為國人的驕傲而成為了世人的笑料,篡改生產日期的蒙牛也在篡改生產日期的同時向全國人民交了一張“作弊”二字的答卷……對于普通民眾而言,食品安全問題已經讓人產生到了凡能進入人口之物皆有假冒偽劣產品的懷疑程度。而一些監督部門的相關人員卻在大言不慚地宣稱99%的食品是安全的,這就更是引發了十億民眾的困惑,究竟那1%到底在哪里?對于買到了1%不安全食品的民眾而言所造成的危害身體健康的結果是100%。

2.原輔料、品控、環境、規程控制是決定食品品質的源頭

食品安全事件的頻繁發生,個人認為其根源在于企業自身誠信缺失,進而造成公眾對企業信任度大大降低。而信任危機源于食品自身的品質,只要控制好食品使用的原輔料,控制好操作環境與操作規程,保證食品本身的品質過硬,就不必懼怕任何機構的檢驗,也就不會產生轟動媒體的任何信任危機。對原輔料的控制可以在上游源頭上從根本解決食品的品質問題,從而使得食品的安全與品質得到根本的保障。原輔料的生產、運輸、存儲都應在合適的設備中與適合的環境溫度下進行,原輔料的處理流程亦應避免任何污染的可能,在操作規程方面應嚴格實行保質期與標準食品處理操作規程,以保證食品質量的萬全。食品的生產環境應該比藥品的生產環境更加嚴格,我國的多起食品案件的產生都是因為環境因素引發的,因此,定期的嚴格、規范、安全的殺菌技術的使用是食品品質的必要保證。有報道說,目前應用物質的第四形態——等離子體全方位二十四小時的殺菌在我國的食品工業生產中被認為是較為可行且安全的環境保證措施[4]。提高食品的品控人員對于食品的關注度,加強食品安全生產過程中的各項檢驗,包括對于生產過程中的工藝參數、配料過程、成品包裝等現場過程以及實驗室過程都要進行嚴格的品質控制與管理。

3.生產企業的道德底線是信任危機的癥結所在

自從我國的食品工業出現全面的信任危機,包括媒體在內的我國監督、管控部門以及食品工業企業自身都在尋找破解信任危機與解決信任危機癥結的鑰匙。筆者認為,其實這把鑰匙就是我國食品生產企業本身的道德底線。一家沒有任何道德底線的食品生產企業爆發轟動媒體的食品案件是遲早的事情,而一家有道德底線的食品生產企業不僅會將精力不僅放在拓展市場、促進銷售等方面,還會將更多的精力放在抓食品安全生產方面,這樣的企業出現負面事件顯然幾率很低。

誠然,“利己”可以做為企業生產的目的,企業可以為“利己”而采取降低成本的措施,這一點天經地義。但是,任何食品企業都不能將“利己”做為企業生產的唯一目的,那些將“利己”當做企業生產唯一目的企業必然會在“利己”的基礎上不擇手段,當“利己”已經“損人”時,“利己”就變成了無道德底線的“利己”[5]。任何食品生產企業都應在保證“不做惡”的基礎上以道德標準約束企業自身的行為,進而才能在企業的整個食品產業鏈上全方位地以道德為保證,生產出符合健康標準的綠色食品。找到食品安全問題的癥結容易,但是解決食品安全問題就需要我國各級部門形成全面的責任體系,在企業建設誠信生產的同時,對食品安全生產進行全過程、全方位的安全監督與食品安全立法懲戒。

三、信任危機下的食品安全監督思考

1.食品安全監督勢在必行——食以安為先

食品安全關系百姓健康,與民眾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是人民群眾心目中的頭等大事。食品問題不僅會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的生活質量,而且還會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也會給整個食品工業形成極難逆轉的信任危機。所謂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這是一條千古不易的鐵律,對于我國這樣一個人口大國食品安全更應當做頭等大事來抓。

2.食品監督機構監督職能得到落實

眾所周知,對食品安全監管不僅是各級監管部門相應監管職能,也是保證國民健康安全的最基本的義務。一旦食品監管關卡失守,國民的健康將無法得到保障。我國雖然在中央以及各部委分設了諸多食品監督機構,并且省市縣亦有相應延伸機構,但是,從近年來看監督工作未見顯著成效,質量問題反而愈演愈烈,幾成燎原之勢。我國民眾在健康受到嚴重損害之時,不由引發媒體對我國的各大監督職能機構的拷問,做為食品安全的監督機構是否盡到了應盡的監督職責,是否把人民群眾的健康與安危時刻放在心,但是近年來此起彼伏、接連不斷的惡性食品安全案件以嚴峻的事實給社會予以否定的回應。面對現今的食品安全,只有扎實食品監督機構監督職能改革,相應監管職責確實得到履行、落實,方能給予社會正能量的信心。

3.加大力度實現有序監管

我國的食品安全監督機構是國家以納稅人的資金設立的為納稅人服務、代納稅人行使監督職能的機構,對于這些部門中的工作人員而言,盡職、認真、嚴格地執行對我國食品生產企業的有序監督責無旁貸。然而,食品監督目前在我國卻呈現出一種“無序”的狀態,雖然號稱各部門“齊抓共管”,但是,事實上,我們看到的是,各部門均未能真正做到盡職盡責、認真監管,多部門的責權不僅存在著相互交叉而且還存在著部分缺位的嚴重現象,這種監管現狀必然使得我國的食品監督處于一種松散放任的態勢之中。為避免這種現象的繼續蔓延,作為食品監管的各部門必須嚴格劃分監管權責,實行出現問題一票否則制,將食品安全與其自身崗位掛勾,一旦出現瀆職、未認真監管的行為則一究到底,不但負責監管的直接責任人要下課,相關的直屬領導者亦應承擔責任。與目前食品安全出現問題后單純曝光企業的做法略有不同的是,一定要將問題企業與監管機構的直接責任人、直接領導者與無良企業一起進行曝光,唯其如此才能真正實現有序監管,大力提高食品監督工作效率。

四、信任危機下的食品立法思考

1.高發的食品安全問題應盡快立法遏制。毒害食品報道頻現報端,在這樣一個食品安全問題的高發期,就必須盡快通過立法遏制食品安全的惡化趨勢,否則必將積重難返。世界學者目前已將食品安全問題列為繼人口、資源、環境之后的又一嚴峻的世界性問題。相對西方發達國家而言,我國的食品立法軟弱無力,對于食品的違法犯罪處罰整治力度偏輕,食品違法犯罪成本相對于其非法所得微乎其微,幾乎可以忽略不計。因此,在這種情況之下,我國非但食品違法屢禁不止,而且大有泛濫之勢。面對食品違法犯罪的挑戰,我國的有識之士紛紛呼吁國家立法,著重加大處罰力度,嚴厲打擊日益猖獗的食品違法犯罪行為。只有通過立法角度加強建設,提高違法成本,才能正在讓執法者有法可依,讓違規者有法可懲。

2.食品安全立法應全面覆蓋源頭與餐桌。食品從農作物的種植到變成原輔料,再從原輔料的采購到工業化過程,最后從工業包裝到百姓的餐桌,整個過程從源頭直到最終的餐桌都必須實行全面的嚴格的管控,對于源頭違法的從源頭就掐住,對于過程中違法的絕對不能再讓其流向最終餐桌。食品安全立法只有全面覆蓋源頭、最終餐桌以及整個過程,才能最終將食品安全問題消弭于無形之中,才能最終還百姓一個真正健康、綠色、潔凈的能夠擺上餐桌的食品。

3.食品安全立法宜用重典。亂世用重典。我國的食品安全現在正面臨著一個“亂世”,各種毒害原輔料五花八門、各種花樣層出不窮,各種加工環境甚至小作坊生產的食品紛紛登場,各種危害健康的劣質食品集體亮相。針對種種亂象必須施以重典,對于違法現象必須提高執法與打擊力度,使得食品違法犯罪者的違法犯罪成本提高到一個令罪犯們望而生畏的高度,唯其如此,方能有望遏制住我國目前的食品亂象。今年“兩會”期間,總理多次談到食品安全和食品安全立法問題,將食品安全形容為“天大的事”,“直接關系到人們的生活質量和身體健康”。他表示,政府應該堅決查處假冒偽劣和黑心食品,并讓不法分子付出昂貴代價。強調“要實現食品安全,需要嚴格的法規,嚴格的標準,嚴厲地制裁違法行為的手段!”為此,我國食品安全立法只有堅持“亂世用重典”的從嚴、從重原則,進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體系、標準體系和技術支撐體系,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國人的食品安全問題。

食品安全小而言之關乎十億民眾的生命安全,大而言之對于民族的存亡續絕亦有著重要的影響。食品安全僅靠食品企業的道德底線已經不能保障,我國近期高發的食品案件,無論是中小食品企業,還是曾經頭頂光環的大型食品企業,在“不作惡”這一基本原則的要求上已經喪失了任何道德底線,受傷害的無辜的民眾數以億計,因此,必須對所有的食品企業嚴格監督、嚴格管理。國家也應該推出更加嚴厲的制裁法案、賠償細則與罰治措施,使食品企業不敢再越雷池一步,唯其如此,才能解除我國目前的食品安全方面的信任危機,還公眾一個健康的食品安全環境。

參考文獻:

[1]郭蔚麗.如何完善食品安全檢驗檢測體系[J].中國質量技術監督,2009.

篇5

文/本刊記者 高中偉

磨卡有限公司(Mirka,以下簡稱“磨卡”)主要為全球范圍內90多個國家和地區提供無塵干磨系統及研磨材料的生產與銷售服務,其總部位于芬蘭。磨卡的分銷公司位于英國、德國、法國、瑞典、意大利、西班牙、墨西哥、新加坡、印度和中國等國家。

磨卡是研磨行業中第一個獲得IS0 9001、OHSAS 18001、IS0 14001三項重要質量認證的公司。磨卡無塵干磨系統得到了多家知名汽車廠商和知名油漆供應商的推薦使用,在無塵干磨行業中具有領導地位。

磨卡貿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08年在上海注冊成立,并在北京和廣州設立了分部,其在包括香港和澳門在內的大中華地區擁有超過300家經銷商服務于汽車售后領域,還有近100家經銷商服務于其他工業領域。并且,磨卡在沈陽、哈爾濱、西安、濟南、武漢、成都、深圳等地派遣服務代表為廣大客戶提供及時的供給、服務和支持。

記者:磨卡來到中國六年,取得了怎樣的成績?您如何評價如今磨卡在中國市場中的表現?未來三到五年,磨卡針對中國市場,有怎樣的發展計劃?

Nina:來到中國六年,磨卡從“小”到“大”。通過一系列積極的產品培訓和市場拓展,針對現在的鈑噴流程,磨卡如今能夠為中國市場提供更好的整體解決方案、更好的產品和服務。我們希望磨卡提供的服務和設備可以讓維修工作變得簡單、有效率。面對取得的成績,磨卡不會停下腳步,而會繼續不懈努力,以此推動品牌及行業的發展。磨卡會在中國推出更多的產品,其中包括耗材、砂紙和設備。在發展產品和技術的同時,磨卡也會完善培訓計劃,我們希望能夠給市場和客戶提供更多有價值的培訓,也有計劃在中國開設新的培訓中心。另外,我們愿意為汽車售后維修企業提供更多的整體解決方案。

我對磨卡在中國的業績非常滿意,今年磨卡在中國市場的銷售額實現了兩位數的增長。當然,評估一個公司的指標不僅僅是銷售額,還應該包括它所能提供的服務種類等。原來,磨卡的主要產品是砂紙、耗材,現在還有打磨設備及相關服務等。我們在銷售數字上有一個量的提升,而在產品線、服務和解決方案上則有一個質的提升。我們想通過各方面的提升,讓磨卡的市場影響力越來越大??偠灾衲昴タㄔ谥袊袌龅谋憩F非常不錯。

2014年,磨卡的全球銷售額為212歐元左右,中國的銷售額占全球總銷售額的10%左右。當然,這些數字不僅限于汽車市場,還包括其他工業市場。201 5年,磨卡計劃將業務擴展到電子行業,比如手機殼和與電子行業相關的打磨產品。

說到磨卡在中國市場未來三到五年的計劃,其實非常明確,就是通過產品推廣和培訓,讓越來越多的修理企業成為我們的客戶。當這些企業成為我們的客戶之后,我們要思考的是如何為他們提供更好的服務。磨卡在進入中國市場之前,我們計劃與評估了很長時間,所以我們更加珍視磨卡在中國的發展。未來,我們希望在中國發展更多的合作伙伴,主要包括經銷商、主機廠和修理廠等,我們希望與他們建立更加密切的關系,以此促進雙方的發展,促進磨卡的產品被更多的人認可與使用。歸根到底,任何一個企業都要用自己的產品、服務和能夠為客戶提供的解決方案來證明實力。還有一點要補充,我們在尋找經銷商合作伙伴的時候,企業的誠信度是我們重點考慮的因素之一。

記者:進入中國市場之初和發展至今,磨卡遇到的最大困難和挑戰分別是什么?

Nina:磨卡剛剛進入中國市場的時候,面對的最大困難是沒有人知道磨卡(Mirka)品牌,那時的挑戰是如何提高品牌知名度,讓行業內更多的企業和人知道磨卡,了解磨卡,認可磨卡,選擇磨卡。發展至今,磨卡依然注重品牌形象,從綜合服務、培訓及與客戶和經銷商的接觸中,我們始終致力于樹立良好的品牌形象。

磨卡如今面臨的重要挑戰之一是如何找到好的員工。我們希望服務于磨卡中國公司的員工能夠深刻理解磨卡的理念、服務、產品等信息,然后把這些信息傳遞給客戶;能夠更加貼近中國客戶的需要,把磨卡的產品、服務、技術推廣給客戶。磨卡相信,只有好的員工才能構建更好的企業組織架構,才能夠更好地為客戶服務。

記者:磨卡在全球其他市場表現如何?從磨卡的角度來看,與其他市場相比,中同的市場有什么特點?

Nina:除了中國之外,在歐州、北美、墨西哥、東南亞及亞州等市場,磨卡都發展得很好。現在歐盟的經濟遇到了一些問題,但這并沒有影響到磨卡的經濟增長。磨卡今年沒有在世界范圍內開設新的公司,但現有公司的業務都在穩步發展。

我個人對中國市場有兩點評價。第一,中國市場的發展速度非??臁5诙?,中國維修企業的員工更樂于接受新事物,愿意在工作方式和方法上作出改變。歐州市場中,維修企業的員工大多觀念比較固化,很難接受新的技術和方法,很難被改變。總之,在歐州和北美市場,很難改變汽車后市場中從業人員的觀念和習慣,但在中國,大家更愿意接受好的、新的事物,并把它們運用到工作中。

記者:磨卡一直提倡關愛環境,近幾年,中國的相關部門也大力推動綠色維修,今年九月,十部委聯合了《關于促進汽車維修業轉型升級 提升服務質量的指導意見》也提到了提倡和鼓勵綠色維修,磨卡在中國將怎樣繼續將環保理念貫穿始終?

Nina:磨卡是專業提供無塵干磨系統及生產和銷售涂附磨料的公司,這些產品的作用是打磨汽車鈑全部分,讓它們更干凈,所以磨卡是一個很“干凈”的公司,我們也一直致力于營造更干凈的大環境,綠色環保是磨卡始終堅持的理念。磨卡正在實施一個可持續性的發展計劃,去年,我們在芬蘭總部建立了一個工廠,這是一個綠色工廠,它融合了很多先進的環保技術。在這個工廠中,我們不僅能夠生產出更環保的打磨產品,也將整個生產過程的環境污染程度降到了最低。磨卡對環保問題很重視,也很敏感,就像我們的產品,都是無塵打磨,有專門的裝置來收集打磨過程中產生的灰塵,不會讓它們飄浮在空中,影響施工人員的健康。

記者:磨卡在產品創新、技術研發上與同行業的其他品牌相比,有什么獨到之處?您怎樣看待同行之問的競爭?

篇6

    論文關鍵詞 食品安全 法律制度 完善建議

    一、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概述

    (一)食品安全

    食品,通常是指人類可飲用、食用的物質,具體包括未加工食品、半成品食品及加工食品,其中不包括只用作藥品使用的物質及煙草。通常來說,人們對于食品這一概念的理解較為模糊和寬泛。而食品安全關于食品的定義則較為嚴格。參照《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可將食品安全進行如下定義:一是食品不能含有可能威脅、損害人體健康的有害、有毒物質、不安全因素;二是食品不得造成食用者感染疾病、急慢性中毒;三是食品不得對消費者(及其后代)造成健康隱患。具體說來,食品安全包括了食品衛生安全、食品質量安全、食品數量安全3個部分。

    (二)食品安全法律制度

    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是指用于規范、約束食品安全的相關法律規范,以及由法律部門、法律規范共同構成的有機整體,其是食品安全執法的行為準則、法律準繩。食品安全的覆蓋面極廣,從食品生產、食品銷售到食品周轉,各個環節都會涉及到食品安全,故而用于規范食品安全的法律制度也是一個結構復雜、涉及面極廣的、協調統一的體系。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實施離不開多部門間的相互配合、相互協調。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主要由食品安全法律、食品安全法規、食品標準三部分組成。食品安全法律,指的是用于食品及食品原料收獲、生產、銷售、加工環節的與食品安全相關的法律,其是順利運行食品安全監管體制的前提與基礎,也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依據;食品安全法規,是指依照食品安全法律而制定的各種與食品安全相關的規范性文件,其是對食品安全法律的補充與完善;食品標準,即整個食品行業的所有技術規范,其包括了食品的產品標準、質量標準、衛生標準、檢驗標準、數量標準、添加劑標準、包裝材料標準等。它是食品生產、加工等環節操作中需要遵守的準則,同時也是評價食品安全的客觀標準。

    二、我國現行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在法律法規方面,可操作性、完整性不高

    目前,我國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主要以“三大法”(《食品安全法》、《標準化法》、《質量法》)為核心,然而,在這些“核心”中,僅對食品質量安全作出了概要性規定,其中《標準化法》和《質量法》均頒布較早,覆蓋面較為狹窄、標準程度低下,已經很難滿足現代社會食品安全的實際需要。并且一些法律法規的制定,對食品安全問題的考慮較為欠缺,預防性措施體現較少,在發生新問題時,就會“力不從心”。2009年頒布的《食品安全法》,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對其他規范性文件、法律法規進行了補充與完善,但是站在法律體系的高度上來看,我國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立法仍然存在著較多缺陷。比如:沒有明確的法律對政府責任加以約束。對于因職能部門或政府對食品監管不力而導致的食品安全事故,其責任應由誰承擔?如何承擔?在《食品安全法》中并未對此作出明確規定。另外,食品檢驗權也未真正落實。雖然在《食品安全法》中,鼓勵、保護社會力量、社會團體對食品安全進行監督,但實際上卻沒有賦予社會團體實質上的檢驗權。

    (二)食品標準體系不完善

    我國現行的食品標準體系包括食品工業行業標準(1164項)和國家標準(1070項目),雖然規定項目眾多,但大部分標準的制定時間較為久遠,已經完全不能適應現代食品行業的發展要求。并且,在這些標準中,多為行業標準,而不是國家標準。在食品安全領域,我國起步較晚,技術也較為落后,再加上長期以來所實行的計劃經濟體制,側重于發展經濟,而忽視了對人民健康的保護,在制定食品安全標準時,常常以降低食品安全標準來保護行業經濟發展。目前,在我國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僅有40%與國際標準等效,而國內食品行業對國家標準的采用率卻只有14.63%。

    (三)食品安全處罰力度不夠

    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食品安全法律對于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更輕,不法人員的違法成本更低。《食品安全法》中,第84條規定了,對于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生產、經營食品及食品添加劑者,由主管部門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的設備、原材料、工具。對于違法生產經營貨幣價值低于1萬元者,處以2千元-5萬元罰款,貨幣價值超過1萬元者,處以貨幣價值金額5倍-10倍罰款。從該條規定來看,相對于違法者違法獲利,處罰力度明顯較輕,這也是食品安全事故頻繁發生的一個重要原因。

    (四)法律執行的持續性、規范化程度不足

    對于食品安全問題,我國相關部門的做法普遍都是事后“一陣風”的處理、檢查,“一陣風”刮過,打擊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活動就偃旗息鼓,避過風頭的違法分子就又恢復如初,甚至更為猖獗,這也是我國食品制假造假現象泛濫的關鍵原因。在打擊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方面,缺乏規范性、持續性,讓我國食品安全陷入了“問題泛濫—打擊—問題暫緩—再度泛濫—再打擊”的惡性循環,難以從根本上消除食品制假造假問題。

    三、完善我國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相關建議

    (一)完善食品安全法制管理、法律建設

    雖然我國現行的《食品衛生法》、《食品安全法》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食品安全立法也有了明顯的進步,然而同發達國家比起來,我國食品安全法律建設程度仍然相對低下,同時在食品安全法制管理方面,也與國際水平相去甚遠。鑒于此,我國目前亟需加大食品安全法制管理、法律建設力度,不斷完善相關法律體系,擴大法律法規覆蓋面,讓與食品安全相關的各個層次與方面都能有法可依。在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進行完善時,應當盡量與國際法律規范接軌,汲取國外先進、科學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對我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進行修訂、完善和補充。與此同時,還要加強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制管理,保證法制管理的長期化、規范化。

    (二)統一并完善食品安全標準

    第一,要對食品行業所有的標準進行有效的補充、清理,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為核心,構建起地方標準、行業標準與國家標準統一、協調的標準體系。國外食品管理質量高的國家,其食品標準的制定者均為國家立法機構,對于一種產品只制定一套標準,該做法有助于標準的落實。我國應當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由立法機構制定健全的食品安全標準,著眼于食品安全監控,在食品產業鏈中落實相關標準與規程。同時,還要對現有的各類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清理,對于一些指標水平低下、不適宜的、自相矛盾的、重復的標準,要及時廢止,并補充一些與國界標準接軌的、重要的標準。

    第二,在制定標準時應當注重標準的科學性,將危險性作為標準制定基礎。目前,我國的食品安全標準與世界發展潮流、健康保護極不適應,為此,我國應當采用科學的方法制定食品安全標準,對于所制定的標準,要進行多次實驗驗證,驗證通過以后方可公布、實施。

    第三,我國食品安全部門應當積極參與國際食品安全活動,指派專人參與國際食品安全標準制定,以提高我國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國際參與能力,加快食品安全標準與國際接軌的進程。

    (三)完善監管體系

    我國在食品安全方面一直沿用了分段監管模式,該模式主要具有以下優點:一是能較好地適應我國的行政機構設置模式;二是能適應食品安全當前復雜的監管形勢。分段監管在擁有上述優勢的同時,也必須看到其存在的不足:食品安全監管缺位、越位現象普遍;地方與中央監管機構有著復雜的隸屬關系;監管機構責任追究未落到實處。分析國際現行的食品安全監管模式,不難發現“品種監管”得到了大多數國家的青睞。品種監管,就是根據食品價值、市場需求進行食品分類,將有限的行政資源集中起來,重點監管重點食品,從食品生產加工到流通消費,實施全程監管,實現“以有限資源監管無限品種”。和分段監管比起來,品種監管具有明顯的優勢:一是集中性優勢,二是全面性優勢,三是連續性優勢,四是綜合性優勢。

    鑒于品種監管的突出優勢,筆者認為我國食品安全監管應當轉變傳統監管模式,重點實施品種監管,同時輔以分段監管。要完成從分段監管向品種監管的轉變,首先應當確立食品安全委員會的較高地位,同時加強其協調權和指導權;其次,建立第三方機構,尊重其獨立性,加強社會性監管;最后,還應當對監管模式加以完善,逐漸實現品種監管為主、分段監管為輔的食品安全監管模式。

    (四)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

篇7

關鍵詞:有限理性論;立法技術;食品安全法;理性主義;法律適用

中圖分類號:DF36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i.issn.1001-2397.2009.06.07

引子:《食品安全法》的“天之問”

在現代漢語中,“天”具“位置的頂部”、“自然的”、“主宰者”等10多種含義。由于天具有位置頂部、自然的、主宰者等屬性,所以,在中國,往往把那些具有重大的、基礎性的、生死攸關的人或事視為“天”。如,司馬遷在《史記?酈生陸賈列傳》中寫道:“王者以民人為天,而民人以食為天?!蹦敲矗裁词鞘持?它經歷了從量的要求到質的要求的階段;而在對食品的質的階段,在《食品安全法》之前,它又經歷了從“無病”的標準到“衛生”的標準兩個階段。

基于“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食品安全法》取代《食品衛生法》,說明“安全”取代“衛生”成為“食”之“天”,這是當代中國人對天人關系的一個新認識。但是,對于《食品安全法》而言,當它確立“安全”為“食之天”后,它必須說明:《食品安全法》中“食品安全”之“天”又是什么?或者說,《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安全”的含義是什么?

《食品安全法》第99條作為對“食品安全”含義進行界定的條款,它規定:食品安全“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從表面上看,《食品安全法》已解決了“食品安全”之“天”的問題,即《食品安全法》中“食品安全”之天是“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但實際上,《食品安全法》對“食品安全”的含義并不符合形式邏輯對概念進行定義的一般要求。因為,在形式邏輯中,對概念進行定義一方面要求采用“屬加種差”的方式,另一方面不能用否定判斷來進行定義。而在《食品安全法》對“食品安全”的規定中,作為肯定判斷的部分,“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并不符合“屬加種差”的形式,而“無毒、無害”、“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則采用了否定判斷的形式。

可以看出:一方面,對于《食品安全法》而言?!笆称钒踩笔窃摲ㄖ?,“食品安全”的含義又是“食品安全”這一概念之天;但另一方面,對食品安全的定義與形式邏輯有關概念定義的基本規則存在著兩個方面的不相符合。

對此,也許有人會解釋說:從立法過程看,《食品安全法》是食品營養、食品衛生、食品安全、食品標準等方面的技術專家的經驗與智慧的結晶,對這些領域的專家們來說,他們的思維方式是“問題中心主義”,因此《食品安全法》的出發點和評價標準是“問題中心主義”,根本不能以邏輯為標準來評價《食品安全法》的問題。但是,以“問題中心主義”來解釋《食品安全法》在兩個方面與邏輯規則不符合的做法是站不住腳的,因為:第一,雖然技術專家的思維原點是“問題”,但并不意味著他們可以違反邏輯規則;恰恰相反,技術專家所提出的方案或建議之所以能有效解決現實問題,是因為他們在思維過程中遵循了邏輯的規則;第二,預防是法律的功能之一,法律之所以具有預防功能,它的必要條件是該法律能夠遵循邏輯規則,從而對消極后果具有預見性。雖然參與《食品安全法》立法的技術專家的思維方式的原點是“問題”,但他們思維的終點是制定出一部能有效預防食品安全事故的法律,這就要求參與《食品安全法》的技術專家源于問題中心主義,卻又要超越問題中心主義,并接受邏輯規則的拷問。

依據邏輯規則,《食品安全法》必須接受的拷問是:既然《食品安全法》對“食品安全”的規定不符合概念定義的邏輯規則,那么,這是因為該法存在常識性的邏輯錯誤(以下簡稱“解釋方案一”)還是出于立法技術的考慮(以下簡稱“解釋方案二”)?

一、基于立法技術是解釋《食品安全法》“天之問”的最優選擇

對于《食品安全法》有關“食品安全”含義不符合形式邏輯規則這一事實,解釋方案一和解釋方案二是兩種不同的甚至是對立的解釋方式。從理論上說,這兩個方案都是可能的。但是,由于“食品安全”對于《食品安全法》而言具有“天”的地位,因此,如果以解釋方案一來解釋《食品安全法》對“食品安全”的規定不符合概念定義的邏輯規則,那么也就意味著《食品安全法》的“天”塌陷下來。既然《食品安全法》之天都已塌陷,《食品安全法》豈有不塌陷之理?既然《食品安全法》已塌陷,那么且不說如何實施此法,該法的存在都將不太可能。對于經歷“蘇丹紅事件”、“阜陽奶粉事件”、“三鹿奶粉事件”等嚴重食品安全事故卻又無《食品安全法》可依的中國來說,雖然有《食品安全法》并不一定就能“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但是,“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畢竟沒有失去法律保護的工具;相比之下,缺乏《食品安全法》也就意味著“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失去了法律保障的手段。所以,就“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這一目的而言,以“出于立法技術的考慮”這一方案來解釋《食品安全法》的“天之問”是最優選擇。

二、《食品安全法》出于立法技術考慮的可能形式

既然“出于立法技術的考慮”是《食品安全法》“天之問”所遇邏輯困境的的最合理解釋,那么,《食品安全法》究竟是出于什么樣的立法技術考慮呢?要回答這一點,必須首先把握立法技術是如何考慮的?它可能有哪些形式?

(一)科學化是立法技術的根本考量

立法技術的方式和類型總是通過人們有關立法技術的那些觀點得以挑明。對于立法技術,我國立法學家周旺生教授認為,作為“制定和變動規范法文件活動中所遵循的方法和操作技巧的總稱”,立法技術的意義和作用在于“使立法臻于較高水平,使立法更科學,使立法能正確地調整社會關系和準確、有效、科學地反映執政階級的意志”。在這些意義與作用中,科學化是“使立法臻于較高水平”和“使立法能正確地調整社會關系和準確、有效、科學地反映執政階級的意志”得以實現的保障;所以科學化是立法技術的根本作用。

雖然科學化是立法技術的根本作用,但是,“在中國立法的發展成為法治鏈條中一個最好環節的同時,立法技術卻一直不能受到重視,……大量法律……不能實施,執法、司法、守法存在的一系列弊

端直接同立法技術落后、所立法先天不足、難以實行或無法實行相聯系?!?/p>

無疑,周旺生教授對于我國立法技術的定義、作用和現狀的評價是客觀和中肯的,并且被我國從事立法技術研究的學者普遍接受和應用。但是,與周旺生教授對《立法法》“未能就立法技術設定哪怕稍微系統一些的制度”表示失望不同,我們認為,這是值得慶幸的。慶幸的原因不在于立法技術不重要,也不在于《立法法》不應以系統的方式對立法技術進行規定,而在于:既然立法技術的作用之一是科學化,那么,在中國現有的法學研究的成果對方法論意義上的“科學化”缺乏反思的情況下,與其要求《立法法》有關立法技術的制度設定得“稍微系統一些”,不如首先要求法學界對方法論意義上的科學化展開反思,并把這些反思成果應用到立法技術當中。

(二)基于理性主義與有限理性論是立法技術科學化的兩種形式

雖然立法技術的科學化同樣也是周旺生教授的主張,但是在立法技術的科學化與立法技術的系統化的關系上,他并沒有對“科學化”與“系統化”之間的區別給予足夠的重視。實際上,這兩個概念區別很大??茖W化的核心是科學,科學服從于真理標準,系統服從于整體性標準。而系統為了達到整體的協調,當小系統、子系統或要素的最優的危害大于系統的最優時,它寧可犧牲小系統、子系統和要素的最優。也就是說,對于系統來說,當科學有助于系統的整體性協調時,追求科學的真理性是被鼓勵的,當科學的真理性危害了系統的整體性協調時,科學的真理性標準就會被犧牲。具體到中國的立法系統來說,立法技術作為立法系統的構成小系統,只有在立法技術的科學化有助于立法系統乃至法律體系整體的協調時,立法技術的科學化才會被重視。

那么,立法技術科學化在何種條件下才能有助于立法體系和法律體系的整體性協調呢?從上述對于科學化與系統化區別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對于系統來說,雖然科學作為要素的最優(即符合真理標準)并非系統的最優(即整體的協調)的充分條件,但它卻是必要條件,即:如果立法技術本身是不科學的,那么立法體系乃至法律體系就無法實現整體的協調。

如果說立法技術科學化是立法體系乃至法律體系整體協調性的必要條件,那么掌握方法論意義上的科學則是立法技術科學化的必要條件。因為,立法技術的科學化就是使科學的方法成為立法技術的基礎。方法論意義上的科學是科學哲學的重要內容,所以要掌握方法論意義上的科學,訴諸科學哲學無疑是合適的。現代意義上的科學是近性主義啟蒙運動的產物,因此,以理性主義為基礎的科學哲學是現代意義上的科學哲學的第一階段,萊布尼茲、培根、笛卡爾都是這一時期著名的科學哲學家。但是,以康德的《純粹理性批判》為“純粹理性”劃定界限為標志,后經現象學和存在主義對理性主義進行本體論反思,再經弗洛伊德的心理學、西蒙的管理科學以及行為金融學、會計學、政治學、史學、數學、經濟學等對理性主義進行方法論的反思,以“完全理性”為基礎的理性主義哲學被“有限理性論”所修正。當基于完全理性的理性主義走向有限理性論時,科學哲學也完成了從基于理性主義的第一階段走向基于有限理性論的階段,波普爾、庫恩是此階段的著名科學哲學家。對于科學哲學基于理性主義與基于有限理性論的區別,波普爾認為,有限理性論既不反對理性主義基礎上的科學主義,也不反對科學實證主義原則,而是反對把“證實”作為科學實證主義的原則和方法。他認為,衡量一種理論科學地位的標準不是“可證實”,而是“可證偽性”或“可反駁性”。

既然方法論意義上的科學經歷了從理性主義走向有限理性論、科學實證主義從證實主義走向證偽主義,那么,它對法律、制度的建構將產生何種影響?波普爾和哈耶克的觀點無疑具有啟發性。針對邊沁的“增加共同體的幸福”的功利主義立法原則及烏托邦式的理想社會,波普爾認為,一個開放的社會,它的制度合理性不在于給公眾提供多少好的、善的、幸福的東西,而在于禁止那些惡行。作為波普爾的同事,哈耶克對制度構建中的“理性主義設計論”與“進化理論”的比較與波普爾具有一致性,他認為“進化理論則說明制度必定可以促使個人最有效地使用其智慧,以及應當怎樣建構制度以及減輕壞人為害的程度。后者更接近于認定‘人容易出錯并且有罪’的基督教傳統,而前者的完美主義思想則與基督教傳統水火不容”。這兩人的觀點表明:法律、制度的建構方法存在著以理性主義、證實主義為基礎的以增加善或幸福為目標的立法方法和以有限理性論、以證偽主義為基礎的“以減少惡”行為目標的立法方法之分;而他們兩人皆主張后者。

雖然波普爾的理論在科學哲學中有重要影響,但是他基于有限理性論、證偽主義的惡行減少型制度建構的理論并未被法學界所普遍重視。導致這種情況的原因倒不是他的理論和觀點不重要,而是由于作為法學研究的兩個基本流派,自然法學派與實證法學派之爭其實質仍然是理性主義的內部之爭,實證主義學派不過是以技術理性主義來取代自然法學派的價值理性主義而已。正因為法學研究游離于有限理性的研究之外,加上雖然波普爾從方法論意義上的科學觀點出發,說明了法律、制度的構建方法有基于理性主義、證實主義的福利增加型與基于有限理性論、證偽主義的惡行減少型之分,但他并沒有進一步從立法技術上對這些方法論加以說明,所以,迄今為止,國內外都缺乏與有限理性論相關的法學成果。正是由于缺乏對理性主義的反思,所以,當實證法學派主張法律的科學化時卻對波普爾的科學哲學尤其是他的以有限理性為基礎的以禁止惡行為目標的法律構建方法充耳不聞;當新自然法學派在面對實證法學派對古典自然法“缺乏確定性”的指責、從而在富勒那里提出判斷法律是否具有道德性的8項標準時,這8項標準仍然是為了增進法律的道德性,而不是為了減少法律的不道德性。

因此,當我們以“出于立法技術的考慮”來解釋《食品安全法》的“天之問”時,不僅必須注意到“立法技術的考慮”有基于有限理性論與基于理性主義兩種形式,而且還需說明這種立法技術的考慮是基于有限理性論還是基于理性主義。

三、基于有限理性論與基于理性主義的立法技術特征之比較

如上所述,雖然波普爾從方法論意義上的科學觀點出發,說明了法律、制度的構建方法有基于理性主義、證實主義的福利增加型與基于有限理性論、證偽主義的惡行減少型之分,但他并沒有進一步從立法技術上對這些方法論加以說明。所以,當人們要說明《食品安全法》立法技術究竟是基于理性主義的立法技術考慮還是出于有限理性論的立法技術考慮時,得首先掌握基于有限理性論的立法技術與基于理性主義立法技術的區別,然后才能評價這兩種立法技術對解釋和完善《食品安全法》的效果,從而為《食品安全法》解釋和完善選擇最合適的立法技術類型。

(一)基于理性主義的立法技術的特征

“立法技術”只存在于“立法”的語境當中。在

“立法”的語境中,人類是“立法”的主體,在西方,人類獲得“立法”主體的地位始于理性主義啟蒙運動之后。在理性主義的基礎上,立法技術經歷了自然法時期“價值化”與實證法的“去價值化”兩個不同的階段。在自然法的價值化階段,立法技術的要領是:法并不僅僅表現為成文法,還可以表現為不成文法;成文法也不僅僅表現為制定法,還可以表現為非制定法(即判例法);人類依理性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保障人的權利,人的權利包括生命、健康、自由或財產,或自由與平等。立法技術在實證法那里的“去價值化”并不是“去一切價值”,而僅僅是去價值中的道德價值,它強調的是實用價值,因此實證法“去價值化”的立法技術的要領是:立法的目的或者是增加共同體的幸福,或者是者的命令,或者是“作為初級規則與次級規則的組合”,初級規則科以義務,次級規則授予權利,而法律的科學化和技術化是實現這些實用目的的工具。

雖然實證法自認為是自然法的替代者,而且新自然法學家也認為實證法導致了“法哲學的安樂死”,它說明實證法的立法技術與自然法的立法技術存在巨大差異,但兩者的共同點在于:都以理性主義為基礎。那么,基于理性主義的立法技術具有哪些特征?在“立法技術”概念有廣義與狹義之分的條件下,基于狹義被廣義包含的考慮,這里僅討論狹義立法技術的特征,而狹義的立法技術包括語言與邏輯結構兩方面的立法技術。

1.立法目的的語言具樂觀主義特征――“增加善”理性主義的根本特征就是對人類自身所擁有的理性認識能力持樂觀主義態度。由于樂觀主義是一種對一切事物采取正面看法、看不到風險的觀念,因此,在法律領域,樂觀主義就表現為:把“增進善”(包括道德與功利的善)而不是“減少惡”作為法律的直接目的。例如,受理性主義的樂觀主義影響,霍布斯、黑格爾、馬克思是西方討論過“惡”的歷史作用的主要思想家,其中,霍布斯是專門而且直接從法的角度來討論法律源起和目的與惡的關系的人,他認為法律是惡人之間達成的契約。但是,即使是霍布斯,也沒有把“減少惡”作為法律存在的目的。把法律與善結合是西方法律思想的一貫傳統,無論柏拉圖、亞里士多德、奧古斯丁,還是洛克、邊沁,都把善視為法律的目的和作用。受樂觀主義的法學理論的指導,1960年代前西方各國的制定法,除非制定法中沒有明示立法目的,只要明示立法目的,基本上都以增進善為立法目的,這些立法目的往往是以“為了保護……”、“為了促進……”、“為了提高……”等方式來表示的。所以,即使是美國這種判例法國家,《美利堅合眾國憲法》作為其為數不多的制定法,它的立法目的也被明確規定為:“為建立一個更完善的聯邦,……增進一般福利……”。

2.法律的實質邏輯結構的特征法律的邏輯結構雖然包括實質與形式兩方面,但是由于實質決定形式,所以以“增善”為立法目的的立法技術的特征主要表現在法律的實質邏輯結構方面。又由于法律的實質邏輯結構包括假定條件、行為模式和法律結果等3個方面,因此,以“增善”為目的的法律實質邏輯結構的特征又進一步表現為:

(1)假定條件要具確定性和全面性“確定性”要求法律的規定是“明確而肯定”;“全面性”要求法律對“正面與反面”進行規定?!霸錾啤钡哪康闹砸蠹俣l件的立法技術具有全面性和確定性,是因為理性主義、樂觀主義使然。

(2)應為、可為和勿為是行為模式基本可選方式假定條件的全面性必然要求對行為模式假定是全面的。

(3)法律結果包括肯定與否定兩方面這種特征既是假定條件全面性的要求,也是行為模式可選性的必然結果。

(二)基于有限理陛論的立法技術特征

與基于理性主義的立法技術的特征可以有現成的成果加以借鑒不同,除了波普爾和哈耶克提出以“減少惡行”為立法目的的法律制度構建方法外,我們并無更進一步的基于有限理性、以減少惡行為目標的法律制度構建方法是如何操作的研究成果,所以,基于有限理性論對立法技術的特征進行研究具有開拓性。

1.立法目的的語言具謹慎樂觀主義特征――“減少惡”

與理性主義認為人能完全認識一切對象不同,有限理性論則認為人只能依據經驗、以試錯的形式來確切知道什么是惡的,所以,如果說“增善”是樂觀主義在立法目的上的語言表現,那么,雖然謹慎的樂觀主義同樣認為立法是有意義和目的的,但立法的目的并不一定會“增善”,但卻可以“減少惡”。

2.法律實質邏輯結構的特征

雖然無法從經典中直接得出有限理性論的立法技術對于法律的實質邏輯結構的系統表述,但是,一些人的觀點無疑有助于把握有限理性論的立法技術對法律的實質邏輯結構的要求。例如:

(1)黑格爾的辯證邏輯對有限理性論下法律假定條件確定性方式有一定啟示作用

對于有限理性下有關概念的邏輯問題,有必要提及黑格爾的邏輯學。雖然黑格爾高度評價亞里士多德的形式邏輯,認為,“從亞里士多德以來,邏輯學未有過任何進展”、“是值得驚嘆的”,但是,黑格爾認為,由于人的思維是形式和內容的統一,因此,有必要把亞里士多德忽視內容的形式邏輯進行改造,這種改造“不是把它改造成為一個分類正確、沒有一部分被遺忘,并且依正確秩序表達出來的一個系統的整體,而是要使它成為一個有機整體”。正是黑格爾的這一改造,使得在形式邏輯中“肯定=肯定”的同一律被改造為否定之否定規律,即“否定之否定=肯定”。黑格爾的“否定之否定=肯定”的辯證邏輯規則使人們對于概念的把握并不僅僅通過肯定的形式進行,也可通過否定方式對概念進行把握。由于黑格爾認為他所改造的辯證邏輯作為一個有機整體,“在其中每個部分被視為部分,而只有整體作為整體才具有真理”,所以,黑格爾辯證邏輯揭示了在經驗世界中,邏輯的基礎是有限理性而不是完全理性。在黑格爾的辯證邏輯的基礎上,否定之否定表示肯定。因此,對一個概念的確定式表達可以通過否定之否定的形式來實現。它說明,在有限理性條件下,對于法律實質邏輯結構中假定條件的“確定性”要求而言,確定并不是直接通過肯定來實現的,而是通過否定之否定的方式來實現的。青年黑格爾派的費希特在《自然法基礎》中的“自我設定非我”原則就是黑格爾辯證邏輯的應用。

(2)波普爾科學哲學中的證偽論對有限理性論下有關假定條件全面性的方式有一定的啟示作用

對于有限理性條件下人們進行人類知識增長的方式,科學哲學家波普爾有著非常重要的說明。他認為,由于人的理性認識能力的有限性,所以,一方面,人并不能肯定和全面知道什么東西是好、真的;另一方面,人卻可以借助有限的理性能力,通過試錯、證偽的方式,知道什么是惡的或錯誤的。

波普爾的證偽論的意義在于,對于法律實質邏輯結構中假定條件的全面性要求而言,它并不要求法律的假定條件必須對“善的”與“惡的”方面全部規定,但必須對那些通過試錯法明確知道為“惡的”方面進行全面規定。

(3)波普爾、哈耶克以減少惡行為目的的法律制度建構方法對法律實質邏輯結構中的行為模式和法律結果兩方面具有啟示作用

如上所述,波普爾和哈耶克提出了有限理性條件下以減少惡行為立法目的的法律制度建構方法。對法律實質邏輯結構的立法技術而言,這種法律制度的建構方法對行為模式的立法技術的啟示作用在于:既然減少惡行是使用這一方法所要達到的目的,那么,對于那些已經通過試錯法被確定為惡的行為就必須以“勿為”的模式進行禁止。合乎邏輯地,這種法律制度的建構方法對法律結果的立法技術的啟示在于:在有限理性的條件下,既然減少惡行是立法所要達到的目標,而且“勿為”是必須的行為模式,那么,行為者的的行為如果觸犯了法律中有關“勿為”的規定,當然地,它的法律結果就是否定性的,受處罰是行為者所必須承受的法律結果。這種法律結果的立法技術不僅符合基于有限理性論的法律制度建構的方法,而且與法律的威懾功能具有一致性。

四、基于有限理性論是《食品安全法》立法技術的最佳選擇

既然《食品安全法》對“食品安全”含義的規定違反形式邏輯是出于立法技術的考慮,并且上述的分析已經說明:一方面,立法技術有理性主義與有限理性論兩種不同的考量方式;另一方面,基于理性主義與基于有限理性論的立法技術在特征上有區別。那么,哪一個基礎上的立法技術才能有效地解釋為何《食品安全法》對“食品安全”含義的規定違反形式邏輯的規則呢?

從立法技術的角度而言,作為《食品安全法》“天之問”的最佳解釋方案,需要滿足的3個方面的條件:第一,它能說明《食品安全法》對“食品安全”含義的規定的合理性;第二,它能有助于發現《食品安全法》所存在的缺點;第三,為有效克服《食品安全法》的缺點提供有針對性的方法。以下圍繞這3個條件來討論理性主義立法技術與有限理性論的立法技術的解釋效果。

(一)理性主義立法技術作為解釋方案的效果

1.不能解釋《食品安全法》中“食品安全”含義所遇到的“天之問”

要求假定條件的確定性是理性主義立法技術的特征之一,是由于理性主義立法技術的基礎――“理性主義”決定的。所謂理性主義,就是主張世界有一個同一的本原,且這個本原就是理性。這一主張以形式邏輯同一律為其哲學基礎。所以,當立法技術以理性主義為基礎時,它必然要求遵循形式邏輯的同一律,它必然要求法律中的概念只能以肯定而不能以否定的形式來規定。顯然,理性主義的立法技術不僅不能說明《食品安全法》以否定判斷的形式來界定“食品安全”含義的正當性,相反卻證明它不具正當性。

2.無助于發現《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缺點

除了依據理性主義的立法技術可以輕易發現《食品安全法》對“食品安全”的界定違反形式邏輯的同一律是一個缺陷外,我們很難找出《食品安全法》還存在什么缺點。因為經過對比,《食品安全法》無論是在立法目的語言表述,還是在法律的形式與實質的邏輯結構方面,都與理性主義的立法技術的特征一致。更為重要的是,在經歷了“三鹿奶粉事件”后,針對這一事件中所反映出來的問題,《食品安全法草案》作了8個方面的修改,按照理性主義的立法技術,想發現《食品安全法》的缺陷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3.難以有效克服《食品安全法》對“食品安全”含義界定所遇到的缺陷《食品安全法》不能以確定(即明確而肯定)的方式來定義“食品安全”,當《食品安全法》自始至終貫徹理性主義立法技術中的確定性要求時,由于理性主義條件下確定化的路徑自身的缺陷,使它不僅不能“保證食品安全”,反而會背離《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以下的分析將說明這一點。

在理性主義的立法技術下,確定性的路徑是如何實現的呢?這需要提到自然法與實證法學派之爭。實證法之所以要以實證法取代自然法,原因就在于實證法認為自然法因它的形而上學性而不確定。為了克服自然法的不確定性,實證法一方面主張法律的去價值化,另一方面主張法律的科學化和技術化。即以法律的科學化和技術化來實現法律的確定化。我們看到,《食品安全法》中確實存在著法律問題科學化和技術化的傾向。例如,“三鹿奶粉事件”后,“食品安全”的含義從1個方面修改成3個方面。在這3個方面的規定中,相對于《草案》中“食品按其預期用途使用、食用時不會對消費者產生危害的保證”的規定,正式文本中“無毒”、“無害”、“急性”、“亞急性”和“慢性”的規定是確定的,這種確定性給這些規定帶來明顯的技術色彩?!妒称钒踩ā芬源_定化來實現全面化、以技術化來實現確定化的特性隨處可見,如,當《食品安全法》基于食品安全事故的預前考慮、在實體法方面規定“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應當在技術上確有必要且經過風險評估證明安全可靠”時,它清楚地體現了《食品安全法》為實現對食品安全假定的全面性和確定性這一目的而采用的方法技術:把《食品安全法》從單純的法律問題轉化為科學和技術問題。

不可否認,相對于法律的價值化和形而上學化,法律的科學化和技術化本身較具確定性;但是,法律的科學化和技術化本身同樣存在著風險,即:《食品安全法》的科學化和技術化有可能導致這種確定性的立法技術與《食品安全法》立法目的背離。“三鹿奶粉事件”最鮮明地體現了這一缺陷的危害:“三鹿奶粉事件”之所以發生,根本的原因是奶農、奶站在牛奶中加人有毒的三聚氰胺;之所以加入三聚氰胺,是因為奶農和奶站鉆了質量免檢制度和食品營養標準的空子。在這兩個空子中,最根本的空子是食品營養標準的技術性規定。因為,即使沒有免檢制度,從技術上說,對三鹿奶粉檢驗的結果也仍然符合當時的食品營養標準。之所以導致牛奶中加入有毒害物質在技術檢驗上仍然符合標準,是因為食品的營養標準技術化過程中必然存在片面性:依《食品安全法》,專供嬰幼兒等特殊人群的主輔食,必須符合食品的營養標準;而依我國的食品營養標準,判定食品是否符合營養標準,有4個核心指標,其中蛋白質含量是一個最重要的指標;判斷食品中蛋白質含量是否達標的依據是蛋白質中氮元素的含量,而在牛奶中加入三聚氰胺可以大幅度提高它的氮元素含量?!叭鼓谭凼录背尸F了以技術來實現法律的確定性可能導致的邏輯困境:為了保證食品安全,故制定《食品安全法》――為了使《食品安全法》具有確定性,故使《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具有科學化和技術化――科學化和技術化導致片面化:“食品安全”的含義之一是“應當符合營養標準”――在現有的食品營養標準中,蛋白質含量是4大核心指標之一――蛋白質含量的指標是氮含量――三聚氰胺有助于增加氮含量――牛奶中加入三聚氰胺――牛奶不安全。

在制定法的歷史中,立法技術與立法目的背離的情形已屢見不鮮,比如,希特勒政權嚴格按照立法程序和立法技術制定法律,卻成為發動法西斯戰爭的借口;會計法立法技術實現了科學化和技術化,但會計失真事件越加嚴重;金融法的立法技術

越科學化和技術化,但金融危機的程度越重。“三鹿奶粉事件”為立法技術與《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背離的危害提供了注腳。

立法技術在《食品安全法》中所呈現邏輯困境的根源不在于立法技術的確定性要求,而在于這種確定性要求以理性主義為基礎。在理性主義的基礎上,當科學化和技術化作為使法律規定確定化的途徑,在增加法律確定化的同時,也會使法律片面化。對于理性主義基礎上的科學和技術確定性所導致的片面化趨勢,批判主義哲學家馬爾庫塞有著經典的表述:“法律的科學化和技術化作為提高法律確定性的途經,它與法律的全面性是矛盾的?!?/p>

正是由于這種矛盾,導致了在理性主義條件下,當立法技術以科學化和技術化來實現法律的確定性時,這種立法技術雖然可以克服《食品安全法》對“食品安全”含義方面出現的缺陷,但會引來更大的缺陷:第一,立法技術的確定性與全面性相矛盾;第二,立法技術與立法目的相背離。

(二)有限理性論的立法技術作為解釋方案的效果

有限理性論的立法技術特征決定了它作為《食品安全法》立法技術的解釋方案可以達到以下效果:

1.能有效解釋《食品安全法》“天之問”中所遇到的邏輯困境如上所述,違反形式邏輯中有關概念定義的邏輯規則是《食品安全法》的“天之問”遇到的邏輯困境。由于形式邏輯是以理性主義為基礎的,所以它實質上是違反形式邏輯規則背后的理性主義的。但是,當《食品安全法》立法技術的基礎建立在有限理性論之上時,《食品安全法》“天之問”所遇到的邏輯困境也就不復存在了。因為依據有限理性條件下立法技術的要領,邏輯并不惟一表現為形式邏輯,還有辯證邏輯。在辯證邏輯中,否定之否定同樣是肯定。所以以否定的形式對概念的含義加以界定符合辯證邏輯的要求。即:有限理性論的立法技術能有效解釋《食品安全法》的“天之問”。

2.有助于使有限理性論立法技術下的“食品安全”概念直接成為《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雖然有限理性論的立法技術可以有效說明《食品安全法》對“食品安全”含義界定的合理性,但是,由于“食品安全”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這些要素之間的關系并不是“屬+種差”關系,所以,這些要素并不是“食品安全”的充分必要條件,而僅僅是必要條件。即具備這些要素之后并不必然“保證食品安全”,同樣,“食品安全”也不必然“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它說明:當《食品安全法》以“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來定義“食品安全”時,即使《食品安全法》得到有效實施,也不一定能實現《食品安全法》“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立法目的。從這個角度說,雖然“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作為《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符合理性主義的立法技術對于立法目的的要求,但由于僅具有必要條件而沒有充分必要條件,所以這一立法目的與《食品安全法》對“食品安全”的定義并不一致,并因這種差異使得這一立法目的僅僅是善良而美好的愿望而已。

那么,在“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條件下,《食品安全法》可以實現的立法目的是什么?在此,美國1906《聯邦食品和藥品法》的立法目的有著借鑒意義,它明確規定該法的立法目的是“旨在防止摻假、錯誤標識,或者有毒、有害食品、藥劑、內服藥品及溶液的生產、銷售或運輸,規范交易行為,并用于其他目的”。由此可以看出,美國1906《聯邦食品和藥品法》的立法目的采用了有限理性論的立法技術,即不是以“增加善”而是以“減少惡”作為直接的立法目的,并通過直接“減少惡”以達到“增加善”的間接目的。

可見,在“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是“食品安全”含義的條件下,基于有限理性論的立法技術,中國的《食品安全法》應是“防止有毒、有害,不符合應當有的營養標準要求,對人體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的生產、銷售和運輸”。

3.不僅有助于發現《食品安全法》在實質邏輯結構方面的缺陷,而且為克服這些缺陷提供完善的方法

如果說,按照有限理性論條件下立法技術的要領可以有效回答《食品安全法》的“天之問”的話,那么,按照此要領,不僅可以發現《食品安全法》在實質的邏輯結構方面存在的缺陷,而且為這些缺陷提供了完善的方法。

(1)為克服《食品安全法》在假定條件方面的缺陷提供方法基于有限理性論的立法技術的要領,首先可以通過試錯法確定惡的或錯誤的情形,然后把這些惡的或錯誤的情形在法律中明確而全面地加以規定。按照這一技術要領操作,可以發現:針對“三鹿奶粉事件”暴露的危害食品安全的8個方面的問題,雖然《食品安全法》有些方面的修改使假定條件的確定性改善,但有些方面的確定性水平還有待改進。具體表現為:食品安全含義、食品免檢制度的假定條件確定性得到改善。如,通過“三鹿奶粉事件”,人們發現,以“食品按其預期用途使用、食用時”并不能保證不會“對消費者產生危害”,因為“三鹿奶粉事件”中的嬰幼兒所受的毒害就是按預期用途使用和食用的情形下產生的,針對這一點,《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食品安全的含義之一必須是“無毒、無害”,相比之下,“無毒、無害”的規定比“食品按其預期用途使用、食用時不對消費者產生危害”的規定確定得多。針對“三鹿奶粉事件”中食品免檢制度導致奶制品被加入有毒三聚氰胺卻長時間未被質檢部門檢測到的情形,《食品安全法》直接廢除了食品免檢制度,它明白無誤地告訴食品生產和經營者:在食品安全的檢驗上,沒有誰可以例外。沒有例外意味著確定性。

但是,假定條件確定性在食品安全標準和食品添加劑兩方面存在缺陷。例如:

第一,對食品添加劑假定條件的確定性缺陷三鹿奶粉之所以有毒,是因為它被加入有毒的三聚氰胺。針對這一情況,《食品安全法》一方面對食品添加劑的生產實行許可證制度,另一方面規定食品添加劑“應當在技術上確有必要且經過風險評估證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許使用的范圍”。就確定程度而言,“必須”要高于“應當”。更為重要的是,依據有限理性論,人們對“安全可靠”的認識并不確定,而對于“不安全”有更多的確定性。所以,基于有限理性論的立法技術,對食品添加劑的使用的規定應改為:“食品添加劑必須在技術上確有必要且經過風險評估證明不會導致不安全,方可列入允許使用的范圍。”

第二,對食品安全檢驗標準假定條件的確定性缺陷通過“三鹿奶粉事件”,讓人們明白了食品安全標準的重要性。為此,《食品安全法》第19條規定,食品安全標準為強制性標準。并且在第21條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現行的食用農

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食品衛生標準、食品質量標準和有關食品的行業標準中強制執行的標準予以整合,統一公布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無疑,對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為強制性和統一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符合基于有限理性論的立法技術對確定性的要求。但問題在于:就“三鹿奶粉事件”來說,即使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對現行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食品衛生標準、食品質量標準和有關食品的行業標準中強制執行的標準予以整合,形成統一的食品安全強制標準,并按統一的食品安全強制標準來進行檢驗,但是,含有三聚氰胺的牛奶不但不能被檢出有毒害,反而還被證明是有營養的。這說明:如果食品安全標準的不科學,那么,這樣的強制性食品安全標準不僅不會保障食品安全,而且還會導致更大的不安全。所以《食品安全法》第18條對此加以明確:“制定食品安全標準,應當以保障公眾身體健康為宗旨,做到科學合理、安全可靠?!钡牵绾尾拍茏龅健翱茖W合理”呢?換言之,是基于完全理性論還是基于有限理性論更有助于科學合理地制定食品安全標準呢?迄今為止,在標準化的問題上,研究的重點只集中在標準化的目標與原理、標準化理論的初步構建、標準化的經驗介紹等方面,尚無討論標準化的方法論研究成果,更不用說有人關注到標準化存在基于有限理性論與還是理性主義之別。標準的作用無非是為人的行為提供確定性的指導,因此,從確定性而言,依據波普爾的科學哲學理論,在有限理性的條件下,否定性的標準將比肯定性的標準具有更強的確定性。從這個意義上說,要提高食品安全標準的科學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在整合現行食品安全強制標準時,有必要強調基于有限理性論,盡可能地以否定性的形式制定食品安全的標準。例如,可規定為:食品(如牛奶)中不得檢出三聚氰胺等一切有毒、有害物質。

(2)為克服《食品安全法》在行為模式規定方面的缺陷提供方法按照有限理性論的試錯法能夠清楚認定惡的觀點,對《食品安全法》行為模式的立法技術來說,既然已能確知導致食品不安全的情形之所在,那么就必然以“勿為”的方式來禁止這些惡的情形的發生。例如,通過“蘇丹紅事件”、“三鹿奶粉事件”這些有毒食品的事件帶來的血的教訓,人們雖然尚無法知道現有的這些措施能確切帶來食品的安全,但可以確切地知道:不法分子正是鉆了食品添加劑相關規定的空子,才導致這些事件的發生。因此,按基于有限理性論的行為模式的立法技術,必然要求《食品安全法》以“勿為”的方式規制食品添加劑的生產與使用,因此,《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應修改的內容為:

第43條,以“不經過許可不得生產食品添加劑生產”取代“食品添加劑的生產實行許可制度”。

第44條,改為:“不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交相關產品的安全性評估材料并經過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對相關產品的安全性評估材料進行審查,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申請利用新的食品原料從事食品生產或者從事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生產活動。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組織對相關產品的安全性評估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依法決定準予許可并予以公布;對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決定不予許可并書面說明理由?!?/p>

第45條,改為:“食品添加劑在技術上無必要,或雖有必要但不經過風險評估證明安全可靠,不得列入允許使用的范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技術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及時對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的標準進行修訂。”

(3)為克服《食品安全法》法律結果規定方面的缺陷提供方法基于有限理性論的立法技術,要求法律明確、全面禁止那些確認為惡的情形,一旦法律關系中的主體的行為違反了這些禁止性的規定,那么,這些行為的法律結果必然是否定性,并將受到處罰。

因此,基于有限理性論的立法技術要求:第一,“處罰皆明文規定”成為《食品安全法》法律結果根本的立法技術,而“法無明文禁止皆自由”則是“處罰皆明文規定”的立法技術補充。這一點與現有的立法技術理論有區別,因為在已有的立法技術理論中,有關法律結果的立法技術有“處罰皆明文規定”和“法無明文禁止皆自由”兩種形式的立法技術,這兩種形式是并行的,而不是根本與補充的關系。第二,基于有限理性論的立法技術不僅要求“處罰皆明文規定”成為食品安全法對法律結果進行規定的根本形式,而且要求《食品安全法》明文規定的處罰要以《食品安全法》中明確而全面的禁止性規定為根據。

《食品安全法》對法律結果的規定集中體現在第九章對法律責任的規定中。它說明《食品安全法》有關法律結果的立法技術基本符合基于有限理性論的立法技術對法律結果的要求――“符合處罰皆明文規定”是法律結果的根本性立法技術。

但是,《食品安全法》有關處罰的各種規定中,仍然存在許多缺陷:它的這些處罰并沒完全以《食品安全法》的假定條件和行為模式中明確、全面的禁止性規定為根據。主要表現在:

第一,《食品安全法》許多“明文規定的處罰”的根據并非出于《食品安全法》的“禁止”而是“應當”。例如,第44條只是規定利用新的食品原料從事食品生產或者從事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生產,“應當”經過安全性評估,但第85條卻規定“利用新的食品原料從事食品生產或者從事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生產,未經過安全性評估”必受處罰,這些處罰包括行政、民事和刑事3方面。像第85條這種處罰與行為方式不一致的情形還很多,第87條受處罰的許多情形在假定條件和行為模式方面都是以“應當”而不是禁止性規定。因此,建議在《食品安全法》的修改時把這些“應當”改為“禁止”。

第二,有些《食品安全法》中的禁止性規定并未規定處罰措施。例如,第38、39、67條中有關“不得少于二年”的禁止性規定,卻沒有處罰。因此,建議修改時補充這方面的處罰。

(三)小結

在理性主義條件下,立法技術的確定性與全面性之間存在著內在的沖突,這種沖突最終導致立法技術與立法目的背離。立法技術的確定性與全面性之間的內在矛盾源于理性主義的局限性。在有限理性論取性主義的情況下,無論是從立法技術的效果看還是從避免立法技術與《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相脫離上看,應基于有限理性論的立法技術來解釋《食品安全法》。

五、結論

篇8

一、充分認識實施《食品安全法》的重大意義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直接關系人民群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關系國民經濟健康發展與社會和諧穩定,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面臨的重大問題。我國歷來高度重視食品安全工作,作出了一系列決定和部署,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以下簡稱《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為加強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了較為完備的政策依據和法制保障。《食品安全法》的出臺,進一步完善了我國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對于全面加強和改進食品安全工作,依法規范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切實增強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規范性、科學性、有效性,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具有重大意義。

當前,我國食品安全總體狀況不斷改善,食用農產品總體上是安全放心的,但與消費者不斷提高的要求相比,提升食品安全水平的任務還很艱巨。我國食品生產經營主體數量龐大、經營分散、環節很多;質量標準體系建設起步較晚,風險評估和檢驗檢測能力有待提升;食品安全監管體系需要健全,執法監管力度需要進一步加大。針對存在的問題,《食品安全法》按照預防為主、科學管理、明確責任、綜合治理的指導思想,進一步明確了食品生產經營者作為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義務,規范了食品標準制定和食品檢驗工作,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從根本上提升食品安全水平提供了體制機制保障。

農業部門是《食品安全法》確定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之一,承擔著從農產品生產環節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責任。各級農業部門一定要從維護人民群眾根本利益、促進農業農村經濟可持續發展出發,充分認識《食品安全法》出臺的重大意義,進一步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進一步增強使命感和緊迫感,認真學習《食品安全法》,堅決貫徹《食品安全法》,將法律規定的各項職責不折不扣地落到實處,確保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和人民身體健康。

二、認真學習掌握《食品安全法》的精神

食品安全法是規范農產品生產經營和農業執法的一部重要法律。各級農業部門要以《食品安全法》的頒布實施為契機,切實加強《食品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學習宣傳力度。要把兩部法律的學習列入干部培訓計劃,作為公務員培訓的重要內容;加強對執法隊伍的培訓,確保執法人員準確理解、全面掌握兩部法律。要采取多種形式把法律條文和精神宣傳到村、到戶、到人,進一步增強農產品生產經營者特別是廣大農民依法生產經營的自覺性,為法律的貫徹實施打牢基礎。在學習宣傳中,要著重把握好以下三個方面:

一要充分認識全程全面監管的新理念。針對實踐中存在的生產經營者責任意識淡薄,監管工作職責不清、協調不夠,存在監管漏洞等問題,《食品安全法》確立了“全程全面監管,生產經營者負首責、地方政府負總責、各監管部門分工協作,社會參與和監督”的監管理念,對加強和改善食品安全工作具有重要指導意義。農業部門要按照上述監管理念的要求,在同級政府的統一領導下,依法強化食用農產品生產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管,認真做好與其他監管部門的協調配合,引導生產經營者形成重質量、重信譽、重自律的意識,暢通社會監督渠道,促進形成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長效機制。

二要準確把握農業部門執法職責?!妒称钒踩ā访鞔_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適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乳品、轉基因食品的安全管理優先適用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從而進一步明確了農業部門的執法監管職責。農業部門要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全面履行《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賦予的各項職責,依法強化食用農產品生產環節質量安全監管,切實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錯位。

三要認真領會《食品安全法》的新要求?!妒称钒踩ā吩跇藴手贫?、信息公布兩方面對《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相關制度作了必要調整,明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制定、公布,食品中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的限量規定及其檢驗方法與規程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制定;國家食品安全總體情況等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公布,農業行政等其他監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農業部門要全面把握《食品安全法》的新要求,將認識統一到《食品安全法》的規定上來,認真做好與有關部門的配合與銜接。

三、切實加強法律執行工作

法律的生命在于執行。認真執行、全面落實《食品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既是農業部門的重要職責,也是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關鍵。各級農業部門要進一步提高對《食品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執行工作的認識,立足當前,著眼長遠,扎扎實實推進制度建設,不斷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能力。

一要加快完善配套制度。《食品安全法》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一些制度規定和原則要求,需要出臺或修訂相關配套制度予以落實。農業部門要按照法律規定,抓緊清理有關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及時修訂、廢止與《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規不一致的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或者提出修訂、廢止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的建議。要針對部分行政法規不適應形勢發展的實際,認真配合立法機關加快《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農藥管理條例》的修訂進程,抓緊出臺《農業標準化管理辦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管理辦法》、《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等配套規章,將法律的規定進一步落到實處。

二要強化農產品質量安全執法。針對當前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和隱患仍然比較突出的實際,各級農業部門要認真落實國務院關于食品安全整頓工作的部署,圍繞食用農產品生產環節,以當前風險高、隱患大的農產品和農業投入品為重點,深入開展2009年“農產品質量安全整治暨農產品質量安全執法年活動”。加強農資市場監管,保持對制售假劣、違禁農業投入品行為的高壓態勢,從源頭上控制禁用藥物和有毒有害物質流入農業生產領域。加強農產品生產監管,嚴厲打擊違法使用甲胺磷等五種禁用高毒農藥行為,嚴厲打擊違法使用瘦肉精、三聚氰胺、硝基呋喃類、孔雀石綠等有毒有害物質的行為。同時,還要創新農業執法體制機制,深入推進以農業綜合執法為重點的農業執法體制改革,著力完善農業執法信息共享和協作機制、檢驗檢測機構與執法機構間的聯動機制,加強農業執法裝備建設,強化執法隊伍管理,不斷提高農業部門農產品質量安全執法的能力和水平。

三要加強調查研究。調查研究是不斷加強完善法律執行工作的基礎和前提。要動員和組織各方面力量,認真研究與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有關的政策、法律和技術問題,把握規律性、增強針對性、注重實效性,為解決實際問題提供充分的理論儲備和技術保障。要加強對法律法規實施工作的評估和研究,針對新情況、新問題,及時提出改進執法、完善立法的意見和建議。

四、大力推進農業標準化生產

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關鍵還是要從生產抓起。農業生產組織化程度低、標準化生產難度大是影響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重要原因之一。解決這一問題,必須在加強標準制修訂工作的同時,加快農業生產方式轉變,大力推進標準化生產。這是《食品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明確要求,也是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治本之策。

一要切實加強對廣大農民群眾的指導和服務。農產品質量安全,歸根結底要靠以農民群眾為主體的農業生產者來保證。只有將安全控制措施內化為廣大農民的自覺行動,農產品質量安全才能從根本上得到保障。針對當前農民群眾中存在的質量安全意識不強、標準化生產技術欠缺等問題,要在繼續開展農業標準化示范區建設的同時,加快建立健全農業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加大農業技術推廣力度,制定農民群眾看得懂、會使用的農產品生產技術要求和操作規程,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知識和技能培訓,將科學施肥、合理用藥的知識和技術交到農民群眾手中。

二要充分發揮龍頭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示范帶動作用。龍頭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是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發展農業標準化生產的有效載體,有利于將千家萬戶分散經營的農民組織起來,通過組織化催生規?;ㄟ^規?;龠M標準化。

要充分發揮龍頭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在標準化生產方面的示范帶動作用,切實加強對它們的指導、支持和服務,督促其依法建立農產品生產記錄制度,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控制體系,為農民提供有針對性的生產技術服務。

三要積極發展優質安全農產品品牌。農產品品牌是農業標準化、產業化的重要標志。積極發展農產品品牌,有利于增強農產品生產者的榮譽感、責任感,并通過市場激勵機制提高其從事標準化生產的自覺性、積極性。近年來,農業部門在發展優質安全農產品品牌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認證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5萬多個,對推進農業標準化、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起到了極大的促進作用。今后,要繼續把農業品牌化和農業標準化結合起來,在嚴格準入條件的基礎上積極發展優質安全農產品品牌,在促進農民增收的同時,為消費者提供更多更好的優質農產品。

篇9

 

關鍵詞:《食品安全法》 消費者 安全權 完善

食品安全問題是關系國計民生的重大問題。近年來層出不窮、此起彼伏的食品安全事故,一而再、再而三地刺痛了老百姓的神經,引起全社會高度關注。國家立法機關加快《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步伐,五年磨一劍,經反復打磨,2009年2月28日,《食品安全法》草案獲得通過,并已于同年6月1日開始實施。

    所謂消費者安全權,是消費者在購買生產經營者提供的產品或服務時,為保證其自身在消費該產品或服務的過程中身心健康和安全而享有的、獲得質量保證、絕對安全可靠的衛生健康的產品或服務的權利。作為一部專門保障消費者食品安全的法律,《食品安全法》對消費者安全權的保護機制做了大量創新。

    以前,為把握好消費者“吃”的安全問題,農業、質檢、工商、衛生、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各負其責,共同管理食品安全了。但是這些部門職能交叉、責任不清,食品監管容易出現真空,嚴重威脅消費者的安全權。特別是“三鹿奶粉事件”發生后,社會上要求改變現有監管體制,真正實現有效監管的呼聲越來越高。為此,食品安全法進一步明確了食品安全監管的體制和機制。

    一是對實行分段監管的各部門的具體職責進一步明確。衛生部門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準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范的制定,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質檢、工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分別對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農業部門主要依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進行監管,但制定有關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標準、公布食用農產品安全有關信息則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二是在分段監管基礎上,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作為高層次的議事協調機構,協調、指導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三是進一步加強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監管職責。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管的工作機制;統一領導、指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完善、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制,對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進行評價、考核。此外,為了確保責任對口、政令暢通,地方政府還要依法確定本級衛生、農業、質檢、工商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監管職責。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食品安全監管機關享有檢查權、檢驗權、查閱、復制權、查封、扣押權等權力。

    四是國家鼓勵社會團體、行業協會、基層群眾組織開展消費者食品安全權益保護意識和保護能力的活動,首次規定新聞媒體有對侵犯或可能侵犯消費者食品安全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的責任。

2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制度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是對食品中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對人體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進行的科學評估。在當前食品工業高速發展的情況下,只有對食品及食品添加劑進行安全風險評估,才能從“源頭”上維護消費者食品安全權川。近年來發生的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因為缺乏及時權威的聲音,各種說法相互矛盾,使老百姓無所適從。更讓人不可思議的是,幾乎所有的食品安全事件都是先被消費者或媒體披露出來的。

    為此,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和安全風險評估制度,由國務院衛生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實施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同時負責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成立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衛生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綜合分析。對可能具有較高程度安全風險的食品,應及時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警示,并予以公布。

3統一食品安全標準

    長期以來,我國食品標準“不標準”。一方面,我國的標準太老太少,未與國際接軌,比如食品中是否含有“蘇丹紅”,歐盟標準早就有了明確規定,我們的標準卻“先出事后”,標準的預警功能嚴重缺失;另一方面,我國食品標準又太多太亂,衛生標準、質量標準;國家標準、企業標準……各標準間重復交叉、層次不清。

    為了解決目前一種食品有食品衛生和食品質量兩套標準的問題,食品安全法確立了統一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原則,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科學合理、安全可靠”。今后,我國只有一套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除此之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強制性標準。為保障消費者對食品安全標準的知情權,《食品安全法》特別專條規定“食品安全標準應當供公眾免費查閱”。

4對食品添加劑實行“有害推定”

    食品添加劑是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人食品中的化學合成或者天然物質瑟’〕。目前,我國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有22類2022種,其中包括添加劑290種,香料1528種,加工助劑149種,還有膠姆糖基礎劑55種。

    針對目前食品生產經營中存在的添加劑不規范使用甚至濫用問題,《食品安全法》進一步加強了對食品添加劑的監管:一是食品添加劑目錄由衛生部門組織專家制定,食品添加劑依據風險評估證明確實是安全的,才能加入到食品中。二是添加食品添加劑必須具有技術必要性,也就是說添加劑應對食品的質量、營養等的改善是必要的。如果沒必要,比如面粉增白劑,加與不加都不影響面粉類食品的正常食用,所以衛生部門已從添加劑的目錄中將其刪除。按照這一法律條款,添加了食品添加劑目錄以外的物質,哪怕是對人體無害,也是違法行為。這為“蒙?!碧貋鎏K事件作了注解。三是食品生產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關于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和用量的規定使用添加劑,不得在食品生產中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或者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篇10

關鍵詞:食品安全標準 法律責任體系 多元規制模式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得到快速發展,人們的生活水平逐年提升,對生活品質的追求也越來越高,然而,毒奶粉、假燕窩、假魚翅事件層出不窮,甚至連最普通的饅頭都成了威脅生命的“罪魁禍首”??v觀食品安全事件的背后,不難發現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食品安全標準的混亂、交叉造成的,加之食品安全法律責任體系的不完善和食品安全規制體制的缺陷,造成了嚴重的后果。所以,加快統一我國食品安全標準,完善食品安全法律責任體系,發展食品安全多元規制模式,是處理食品安全問題的三大法寶。

本文以農夫山泉“標準門”事件為線索,結合我國《食品安全法》、《刑法》等重要法律規范,對我國食品安全相關標準的統一、食品安全法律責任體系的重構以及食品安全多元規制模式的發展提出了建議,以期減少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

一、農夫山泉“標準門”事件引出的問題

農夫山泉作為作為國內著名的飲用水企業,在國內市場的占有率相當可觀。從2013年3月15日開始,有消費者發現其公司購買的多瓶未開封農夫山泉(380ml)飲用天然水中出現很多黑色不明物。該消費者與農夫山泉聯系,農夫山泉堅稱產品合格,且未解答其黑色不明物究竟是何物。[1] 4月9日,有業內人士接受采訪時表示,農夫山泉瓶裝水的生產標準不如自來水,“農夫山泉質量不如自來水”的新聞不脛而走,一場由農夫山泉引發的關于瓶裝水的標準之爭爆發,并持續引起關注。

根據調查發現,農夫山泉所所用的標準低于國標和廣東省地方標準,但廣東省質監部門表示,其對農夫山泉瓶裝飲用天然水的監督抽查,依據的是國家強制標準和廣東省地方標準,近兩年的監督抽查并沒有不合格情況出現。梳理農夫山泉“標準門”事件,不難發現,我國瓶裝飲用水標準繁雜混亂。我國食品安全標準現在實行以國家標準為核心、其他標準為補充的食品標準體系。在瓶裝飲用水細分市場上,只有純凈水和礦泉水有國標可執行,而此次爆出標準問題的“飲用天然水”則沒有單獨的國家標準,各生產企業執行的是地方標準或自己制定的企業標準,而目前僅地方標準就有十余種。[2]冗雜的標準使得飲用水行業所適用的標準參差不齊,加之執標不嚴的問題,更是造成了現在的混亂局面。

然而,農夫山泉“標準門”暴露出來的飲用水標準問題并不是一個行業個案。食品標準亂象的背后隱藏著更深層次的問題,一是食品安全標準亟須清理整合;二是食品安全法律責任體系亟待完善;三是食品安全規制體制存在缺陷。這些問題為食品安全帶來了極大的隱患。

二、盡快建立統一的食品安全標準體系

我國食品安全標準還存在著以下問題。首先,對食品安全標準缺少統一規范。雖然我國《食品安全法》對食品安全標準作出了專章和系統規定。但是現行的食品安全標準仍然缺乏統一性和技術性要求,要制定出臺符合統一性要求、技術性要求的食品安全標準不是一朝一夕的易事,驟然廢止現行的各類食品安全標準顯然會引發巨大的混亂。[3]其次,地方標準、企業標準的制定因經濟利益的影響而變得更雜亂和不合理,對這部分的標準要加快對其清理、整合的步伐。最后,政府的對其投入力度不足,使得食品安全相關標準的制度與清理工作難以開展。

(一)政府要加大對食品安全標準整合統一工作的支持,加大財政投入。尤其在推進信息公開和加強教育宣傳方面,政府要給與大力支持,改善企業與消費者信息不對稱的局面,讓廣大群眾參與到保障食品安全監督鏈條中來,維護消費者的切身利益,推動食品行業健康發展。

(二)注重參照現行的國際標準和發達國家科學合理的食品安全標準,及時清理、整合我國現行的食品安全標準,對于個別重要標準和部分指標的缺失,可以由國家有關部門牽頭,組織專家學者研討,并向社會征求意見,借鑒國際先進的食品安全標準,結合我國國情制定出來。將我國現行的、科學的且己經形成食品行業一直認可的標準作為食品安全的法律標準,在全國范圍內執行。隨著食品行業的進步而不斷修善和提高食品安全標準,保證其實效性和科學性,形成食品安全標準周期性修改的制度。

(三)充分考慮地區差異、行業差異,制定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地方標準、行業標準,嚴厲杜絕企業為自身設定不符合國家標準、地方標準的食品安全標準的現象,提升食品安全標準的實用性、科學性。

三、完善我國食品安全法律責任體系

近年來食品監管正面臨著“系統性失靈”的困窘。從農夫山泉“標準門”事件將此窘境一現無余。我國《食品安全法》對法律責任體系作出了規定,主要包括市場主體的法律責任體系與監管主體的法律責任體系。盡管在此種體系中,明確了一些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行政及民事刑事的問責。然而具體的責任規范仍未能體現總則的要求,如市場主體違法成本低、追究機制不健全、部分市場主體愛打“球”“有孔必鉆”道德責任難以實現等。加之目前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過于復雜,各自的職責分工不夠明確,責任承擔也難以符合快速、嚴厲、清晰問責的要求。因此,對目前責任體系的突破已成為解決食品安全問題的關鍵步驟。

首先,可以從民事、刑法、行政三方面進行修改完善,加大市場主體的違法成本。在民事方面,要強化食品安全事件責任人的民事責任、補償受害人損失,修正懲罰性賠償數額之確定標準,提高懲罰性賠償數額,允許消費者主張賠償其律師費用。目前《刑法》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刑事責任的規定,存在著規制面狹窄、罪責不適應的問題。建議以‘規制面廣、罪刑相當’為指導方針,修改刑法現行規定,實現刑事規制在食品相關產品、行業、環節的全面覆蓋,降低入刑標準,并調整刑罰配置。[4]在行政方面,引入行政拘留制度和企業法人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行政責任的雙罰制;增加行政制裁手段等,完善食品安全民事責任體系。

其次,將道德責任法律化,同時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根據《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對市場主體和監管主體明確提出“最大限度地保障食品安全,保障消費者的生命健康”的要求。使市場主體積極主動地承擔起對安全的保障責任;關注生產經營的各個環節中可能存在的風險,自主地探索建立切實有效的風險監測和預防體系,避免風險的發生。對市場主體可以是經濟利益的激勵可以是其他利益的激勵;對監管主體的激勵則應該是政治激勵。

最后,明確監管主體的職責分工,完善問責機制。一方面要在現有的執法資源基礎上進行整合,建立一個專職的食品安全監管機構,對其他部門的相關執法資源進行調配以充實和完善其執法能力,真正建立一個綜合的監管管理機構,使責任分配更加明確,問責指明對象。[5]另一方面,食品安全領域的問責法規與條例要對我國食品安全法律體系進行有效補充與完善。政府部門通過教育輿論宣傳等讓社會公眾了解問責制度,加大問責法律條例的普及力度,通過良好的問責環境的來促進市場主體加強自律。

四、探究發展我國食品安全多元規制模式

我國食品安全規制已經形成政府規制主體、市場規制主體和第三部門主體的三元的結構和格局,但三元主體沒有形成有效整合,食品安全規制處于規制主體分散化和規制資源浪費化狀態,沒有形成功能互補、力量互動和機制協調的多元規制模式。而此次農夫山泉的標準門事件,多標亂象橫生就可看出規制主體的太過分散化,而且地方政府的監管規制也不到位。食品安全多元規制模式則是一種整合政府資源、社會資源、市場資源的多元規制模式,它是以行政性規制為主導、第三部門規制為基礎、市場規制為主體,合理配置食品安全規制的權力,建構功能互補、力量互動和機制協調的多元食品安全規制模式。要盡快建立食品安全多元規制模式。

(一)完善以《食品安全法》為中心的法律法規體系,完善我國食品安全多元規制模式的立法制度。

首先要將食品安全治理的多元主體納入法律框架內,以法律形式明確各主體的參與方式、地位和范圍等內容,以律形式保障其合法性,規范其監管行為。其次,消除各項法律之間的獨立性和部門色彩,加強各主體間在食品安全治理過程中功能的藕合,實現協同運作。[6]最后,完善食品安全各環節相關法律法規,使多元參與主體,特別是第三部門、私人部門和公民等非政府主體參與治理過程時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另外,主要開展針對與食品安全監管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的清除工作,對與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部門規章相沖突的地方法規制度要及時予以修訂或廢止,根據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實際需要及時制定并實施與食品安全法相關的一系列的地方性法規和制度,加快補充和完善在國家層面和省級層面的食品安全監管配套法規、實施細則和管理辦法。[7]

(二)建立監督機制,保障食品安全多元主體功能的藕合。

充分利用立法和司法監督、政府內部行政監督、公眾監督和輿論監督等手段構建一個完整的、立體全方位多層次的監督體系和問責機制,促使食品安全多元治理主體充分發揮作用,保證食品安全監管始終處于“陽光”下,實現功能藕合,保障公共利益。[8]

五、結語

食品安全是一個從農田到餐桌,關系到食品的種植(養殖)、加工制作、儲銷售直到餐桌的食品產業鏈條。鏈條中的任何一個環節出現了問題都會影響到最終產品的安全性。通過采取統一食品安全標準,打破現有的食品安全法律責任體系,發展多元的食品安全規制模式等一系列措施,以期減少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使社會經濟生活秩序健康的發展。

參考文獻:

[1] 楊君. 農夫山泉“標準門”說明什么[N].光明日報,2013 ,4(07).

[2] 廉穎婷. 近 7 成人呼吁主管部門終結瓶裝水標準亂象[N].法制日報,2013,5(04).

[3] 季任天.論中國食品安全法中食品安全標準[J].中國計量出版社,2009,4.

[4] 程姝.建議完善食品安全法律責任體系[N], 團結報,2013,3(07).

[5] 解志勇,我國食品安全法律責任體系的重構――政治責任、道德責任的法治化[J],國家行政學院學報,2011(04).

[6] 張曉麗.我國食品安全的政府監管責任機制研究[D].電子科技大學碩士論文.2010, 25-36

[7]顏美雪.論我國食品監管制度的完善[D].山東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3,3

[8]徐敏薇.食品安全多元治理主體功能耦合機制研究[J].中國初級衛生保健,2012,7(07)[/20

作者簡介:

陳學勤(1993―),本科,研究方向:經濟法基礎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