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法律知識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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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SIYB(創辦和改善你的企業)創業培訓即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與國際勞工組織合作,于2001年引入中國的創業培訓項目。法律知識作為創業教學中的一個重要內容,相對而言比較枯燥,卻是創業前作為一個準老板,必須考慮的一個重要環節。它要求創業培訓講師在充分了解、熟悉相關法律知識的前提下,引導參加培訓的人員去領會法律知識部分的要點,并在創業實踐中有效的使用,以維護本企業的合法權益,實現企業利潤的最大化。
一、現實中創業培訓法律知識教學中的誤區
(1)簡單問題復雜化。SYB(創辦你的企業)作為SIYB創業培訓中的培訓模塊之一,就是告訴創業者在創辦企業的過程中應該考慮哪些問題,讓創業者在未來創辦企業前能對未來企業有一個整體的了解與把控。就法律知識部分而言,涉及到具體的法律問題,創業者可以向講師或專業人員咨詢、解決。教學中,要求創業培訓講師充分引導學員,讓其去領會知識點,并對未來企業的有關法律部分內容做出決定。實際的創業培訓教學中,部分講師總以為多講、深講可以幫助學員更好的了解法律內容,將創業培訓講成了學歷教育,結果實得其反,學員越聽越糊涂。(2)“簡單”問題簡單化。個別講師認為法律知識枯燥難懂,自己本身對法律知識也不太明白,教學中出現照本宣科。出現一個人講,全體學員看教材聽,整個教學部分死氣沉沉,且不說與創業培訓教學的宗旨相悖,就教學效果來說很不理想。
二、創業培訓中法律教學方法有效使用思考
創業培訓中法律知識部分教學中,講師應該做到有效“引”,讓學員“能去悟”,激發其積極主動性學習相關法律知識。(1)“引”?!耙本褪恰坝行б龑А?。在創業培訓法律知識教學中,講師要根據成人學習功利性強的特點,教學設計時,開始由法律教學案例引導出相關的法律后果,吸引其去關注引起法律后果的成因,讓其“自迫”去了解相關的法律規定。(2)“能去悟”?!澳苋ノ颉本褪菍W員在明白“簡單”的法律知識后,“自迫”去了解相關的法律內容,積極去思考法律的每一個規定對自己未來企業的影響,從而對未來企業作出判斷,并做出合適的決定?!澳苋ノ颉钡那疤崾亲寣W員明白“簡單”的法律知識哪些對自己未來企業有用,所謂的“簡單”法律知識就是教材中與教學中引導學員了解到的、簡單的、可能是其未來企業需要的法律知識。(3)“精”與“簡”?!熬本褪且髣摌I培訓講師對相關創辦微小企業所涉及到的法律知識做到“精通”?!昂啞本褪且髣摌I培訓講師在法律知識的講解過程中,做到簡明扼要,變講解的角色為主持人的角色。創業培訓中只有講師做到對法律知識的“精”與教學中的“簡”相結合,做好主持人,“引導”學員參與教學其中,才能促使學員“能去悟”,才能使教學取得一個好的效果,做到事半功倍。
三、創業培訓中法律知識部分教學設計
篇2
股票期權源于20世紀70年代的美國,是從員工持股計劃中分離出來的。自誕生以來,越來越多的現代企業加入到實施股票期權制度的行列。1998年,美國86家大公司的行政總裁收入的54%來自股票期權,平均近500萬美元。[1]國內自1993年以來,在深圳、上海、杭州、武漢等地也在試點股票期權的激勵方式,取得了很多寶貴的經驗。但是,主板市場由于存在股票市場價格與企業業績相關性差,股票不能全流通,以及多數國有企業處于成熟的、發展緩慢的行業里,業績提升難度大,數量有限的股票期權對經營者的利益影響不大等原因,使得我國主板市場上市企業很難靠股票期權來調動經營者的積極性,股票期權制的激勵作用不易發揮。而創業板由于具有不同于主板的特性,為股票期權激勵功能的發揮提供了一個必要條件。創業企業經理層建立股票期權激勵機制,可以形成良好的企業參與機制,因此,股票期權制度也是建立創業板上市企業良好治理結構的一個重要方面。
(一)股票期權制度及其發展
期權(Option)是一份合約,是期權的簽發者承諾給期權買方在一個特定的期限內以特定的價格從簽發者那里購買或賣給簽發者某種資產的權利而非義務的合約。[2]
股票期權制度(Executive StockOptions,簡稱ESO),是公司激勵安排機制的一部分,通常是指公司經股東大會同意,將公司的股票認股權作為“一攬子報酬”中的一部分無償授予或獎勵給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及有突出貢獻(已經或在可預期的未來)者,以期最大限度地調動管理者和特殊員工的積極性的一種激勵制度。[3]持有這種權利的管理者可以在股票期權計劃約定的時期內以約定的認股價格(也稱行權價格)購買約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在管理者購買股票即行權以前,股票期權持有人沒有任何的現金收益。管理者是否行權取決于期權行權日公司股票市價的高低及股價與行權價格的差價。當行權期內公司股價持續低于行權價格,期權持有人失去行權的利益動機,公司也不會發生股票的交付。因此,期權持有人為了獲得最大的個人利益,就必須努力經營,創造良好的經營業績,使得公司股價持續上揚。從這一點來看,高級管理人員股票期權本質上是公司給予其高層管理人員的報酬,該報酬能否取得完全取決于公司激勵目標(股價超過行權價格)能否實現。
一個完整的股票期權計劃包含受益人、有效期、行價權和購買額等幾個基本要素。受益人主要是經理和高層管理人員。股票期權作為一種長期激勵和權利安排,其有效期一般定為3-10年。行價權是指期權受益人購買股份的價格,一般為凈資產價格或股票發行時的原始價格。購買額是指期權受益人根據契約可以購買股份的多少。根據企業規模的大小,一般占總股本的1%-10%。股票期權使得企業經營者個人收益成為企業長期利潤的增長函數。在這種背景下,經理人不但要關心公司的現在,更要關心公司的未來。其中的理論邏輯是:ESO提供期權激勵-經理人員努力工作,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 企業股價上升-經理人員行使期權獲得收益。由此企業價值最大化成為股東和經理人員的共同目標。
20世紀80年代以來,股票期權作為一種激勵方式在西方國家企業中被廣泛的使用。據統計,全球前500位大工業企業中有89%的企業已向其經營者或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了股票期權報酬制度,且股票期權總額占公司總股本的比例也在逐年上升。[4]在美國,股票期權已經成為一種較為完善的激勵方式。為了激勵高層主管為企業長期效力,公司給他們一大筆公司股票或股票期權。許多美國總裁因此獲得的收入甚至會超過固定年薪。從目前的情況看,除了英國企業也像美國那樣發放相當數額的股票期權外,其他歐洲各國的企業仍與美國有較大差距,這些企業的股票期權獎勵僅相當于固定工資的10%-20%,而在美國,這部分收入可以達到年薪的55%以上。近年來,越來越多的歐洲企業意識到,要想吸引一流的經營管理人才,不僅要提供高水平工資和福利,更應重視建立與企業持續發展相適應的激勵機制。1998年年初,德國修改了有關法律,開始實施股票期權的獎勵模式,而比德國企業先走一步的法國企業則在不斷增加這部分獎勵的比例。
(二)股票期權制度的效應分析
傳統薪酬制度經營者的收入與股票市值不存在相關性,不存在長期激勵,經營者通常不能從公司的長期發展中獲取收益。而在經理股票期權制度下,經理人擁有按某一固定價格購買本公司普通股的權力,且有權在一定時期后將所購入的股票在市場上出售獲取收益,但期權本身不可轉讓。經理股票期權使經理人員能夠享受公司股票增值所帶來的利益增長并承擔相應的風險。這樣,就建立了經營者與企業之間的資本紐帶,真正建立起兩者之間休戚與共的關系。在經營者看來,最重要的不是已經實現的收益,而是他們持有的未行權的股票期權的潛在收益,從而可以實現經營者利益的長期化。所以,實行股票期權對企業來講,至少有以下幾點好處:
1、企業形成開放式股權結構,可以不斷吸引并留住優秀人才。
股權對經理人員的吸引力遠比現金報酬大,即使經理人在實施期權后離開企業,也可以通過股權來分享公司的成長收益。為了吸引、留住優秀人才,公司必須向經理人員提供較為優厚的薪酬,而高額的基本工資和年度獎金會引起公眾的注意和反感,相比較之下,股票期權等長期激勵機制可以將財富“隱形”轉移給經理人員。[5]此外,為了留住人才,許多公司對經理股票期權附加限制條件。一般的做法是規定在期權授予后一年之內,經理人員不得行使該期權,第二年以后才可以部分行使。這樣,當經理人員在上述限制期間內離開公司,則他會喪失剩余的期權,這樣就加大了經理人員離職的機會成本。
2、股票期權制可以有效解決經理人員長期激勵不足的問題。[6]
股票期權制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企業所有者與經營者由于利益不一致而引起的委托—問題,在西方發達國家被普遍認為是一種優化激勵效應的制度安排。它創造性地以股票升值所產生的差價作為對企業經營者人力資本的一種補償:企業經營得好,股票就可能升值;業績不佳,則股票可能下跌賠錢。經營者只有努力工作才有可能獲得這種補償收益。有些企業還規定,企業經營者在離開企業后的一定時期內不得拋售股票,這更加迫使經營者與所有者的聯系更密切,有效地規避了企業經營者的短期行為。
3、有利于公司降低委托—成本。
委托—成本主要是指在股東與經理人員之間訂立、管理、實施那些或明或暗的合同的全部費用。由于信息的不對稱,股東無法知道經理人員是在為實現股東收益最大化而努力工作,還是已經滿足平穩的投資收益率以及緩慢增長的財務指標;股東也無法監督經理人員到底是否將資金用于有益的投資,還是用于能夠給他本人帶來個人福利的活動。就會產生人的兩種行為傾向,即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通過股票期權,將經理人員的薪酬與公司長期業績或者某一長期財務指標更為緊密地結合在一起,使經理人員能夠分享他們的工作給股東帶來的收益。從而充分調動人員的工作積極性,最大限度地縮小委托人與人之間的利益分歧。
4、增強公司凝聚力,使公司在不支付資金情況下實現經理激勵。
在股票期權制度下,企業支付給經理人員的僅僅是一個期權,是不確定的預期收入,這種收入是在市場中實現的,公司始終沒有現金流出,同時當獲受人以現金行使期權時,公司的資本金會增加,這有利于降低資產負債率,改善企業的財務狀況。若獲受人不行使期權時,對公司的現金流量不產生任何影響。
(三)創業板上市公司中實行股票期權激勵機制有獨特價值
如何解決管理層的激勵機制,成為公司規范,可持續發展的關鍵。從實踐來看,可以采取自然人持股,期權、股票期權等方式。股票期權是目前最符合國際慣例的方式。證監會副主席高西慶也明確表示,為鼓勵上市公司提高營運質量,對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實施認股權制度在高科技上市公司中率先建立新的激勵機制。[7]股票期權制在我國主板上市公司的應用,遇到很多障礙,出現了一些問題,需要對企業的產權結構、治理模式、主板市場的相關規則等諸多方面進行改革。即將開設的創業板市場將給股票期權提供一個很好的應用舞臺,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的特殊性表明,創業板可以規范地運用股票期權制,同時創業板上市公司也非常需要股票期權制這一激勵方式。 因此,我國創業板上市公司應該普遍推行股票期權制度。
1、創業板上市公司股票的全流通性使實行股票期權制成為可能。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將采取全流通的股本結構,這種股權結構更符合規范的公司治理結構的要求,也更有利于期權激勵方式的應用。股票全部可以流通,使創業板可能成為真正意義上的市場,同股同權,同股同價。因此,股票期權就有了明確的參照價格,期權的含金量可以通過行權價與市場價的價差來計算,而不會出現類似于主板市場上期權不能變現、經理拿到的是不能流通的國有股或法人股無法用行權價與市價進行對比等情況,這樣股票期權就能夠真正發揮其激勵作用。
2、創業板上市公司以股票期權制作為激勵方式,可有效解決資金不足的問題。初創企業普遍存在現金短缺的情況,一般不可能拿出大量資金用于激勵員工,以股票期權作為薪酬的組成部分,既可以減少現金支出,又可以起到激勵作用,達到吸引、留住人才的目的
3、創業板上市公司規模一般較小,適于在我國目前的分配格局下實行股票期權制。主板市場上市公司的總股本是幾個億以上,股票期權即使定在1%,就是幾百萬股,而大多數股票的價格都在十幾元以上,在我國當前收入水平下,經理人員不可能拿出幾千萬元來行權。而期權比例定得太小,如1%以下,經理人員的積極性又難以調動,因為他們是用100%的努力來換取其中不到1%的收益。創業板上市公司規模較小,一般為幾千萬股,其5%大概是100萬股左右,甚至更少,采取一定措施經理層就買得起。因此,創業板股票期權的比例基本可以達到國際通行的5%一10%的比例,可以真正起到長期激勵作用。另外,由于創業板上市公司股票期權的絕對數量小,可以為我國目前的分配制度和合理的收入差距所接受,而不至于引起企業內部的矛盾。[8]
4、創業板市場規范程度更高,可能使股價與業績有更好的正相關性,以調動經理人員的積極性。我國的主板市場是分階段改革的產物,有其先天不足。通過主板市場所暴露出的問題、相關改革的經驗與教訓,創業板市場就可以少走彎路、更加規范。如企業股票發行方式和條件、信息披露規則、股票買賣細則等將更完善。這些將使得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的股價與公司業績和未來的成長性的關系更加密切,管理層的努力最終可以反映到股價上來,并從中獲得相應回報。
5、創業板上市的一般是高科技成長型企業,這是股票期權制能充分發揮作用的又一重要保證。主板市場的上市公司主要是國有企業,大多是低成長、成熟型企業,企業的迅速成長比較困難,其股價也就很難有太大的變化,股票期權的含金量就不高。創業板上市的高科技企業,具有短期內較低的盈利能力和未來高成長性的特點,可能會由于某項技術上的領先一步而迅速發展壯大,也可能由于一時的失誤而破產。因而其股價的波動范圍明顯擴大,較少數量的股票期權可以給管理者帶來比主板市場大很多的收益,股票期權的激勵作用就可以很好發揮。
6、創業板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較為分散,有利于形成一個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這為股票期權制度的實施創造了良好的微觀基礎。股票期權制度是建立在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基礎上,其實施離不開各種相關的制度、規章、以及專門機構的組織管理。創業板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與主板市場有不同的特征和要求,如獨立董事的引進可以組成專門管理機構,確保激勵機制的有效運行。
(四)創業板推行股票期權制度時應注意的問題
1、我國目前推行股票期權在法律上的空白和障礙。
由于股票期權在我國尚未有先例,所以要進行股票期權的運作,我國還缺乏相關法律法規條件。
(1)與現有部分相關法律的沖突,主要是與《公司法》的沖突。按照國外的做法,股票期權行權的股票來源主要有兩個,即公司發行新股票和通過庫存股票帳戶回購股票。但我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公司不能收購本公司的股票,但為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或者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時除外”。 同時《證券法》規定:上市公司除減資以外不得從二級市場回購可流通股份。這兩部法律封殺了以股份回購方式取得實施股份期權計劃所需股份的來源途徑。
(2)缺少對股票期權制度的專門的法律保障。目前在我國尚沒有任何一部類似于美國國內稅務法則(IRC)的國家法律涉及到股份期權制度的基本構架與實施細則,也沒有類似于美國證券交易法中關于股份期權行權與交易的法律條款。因此我國目前實施的股份期權制度案例基本上可以說是在法律真空中運作。
(3)稅法上缺乏支持股票期權制度的規定。 從稅收來看,美國主要是通過稅收安排來引導公司對股票期權的運用的,根據不同種類的股票期權和不同情況對個人來自股票期權的收入征收普通收入稅和資本利得稅。由于兩種稅的稅基和稅率不同,對實施企業的稅務影響也不同,因此,公司一般會根據稅法對個人的優惠傾向以及對公司的稅收規定來確定實行的股票期權的種類和數量。1993年我國在重新修訂《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中,股份期權還未進入視野。目前我國有關股票期權的稅收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在1998年出臺的國稅發009號“關于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雇主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有關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來執行的。該通知要求雇員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補貼(即雇員實際支付的認購價格低于當期發行價格或市場價格),在認購時,必須按《個人所得稅法》繳納個人所得稅。[9]
(4)會計準則缺陷。美國1972年頒布的會計準則委員會25號意見書(APBOpinion25),以及1995年頒布的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123號文(FASB123)等,構成美國股票期權計劃的主要會計政策。包括ESO對每股盈利的影響都由APBOpinion15和FASB31做出會計規定。[10]但我國目前還沒有制定股票期權會計制度或相應的準則。
總之,我國目前有關股票期權的法律規定依然存在一些空白和障礙,這一狀況絕不能延續到股票期權會廣泛采用的創業板市場上去,盡快制定好相關的法律法規,才能保證股票期權制能夠在創業板市場這片沃土上成長和完善,促進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和經理激勵機制的盡快形成。
2、吸取主板上市公司推行股票期權制的教訓。
從前面論述中可以看到,由于主板市場處于弱式市場,股票的價格與企業經營業績的相關性差,而受人為因素和政策因素影響大,使得股票期權制的長期激勵作用無法真正發揮,并因此而出現了一些負面問題。所以,期權制度的實施需要一個規范的市場化的證券市場。否則,用股票期權來衡量經營者的努力程度,進而將其作為一種激勵的作用是有限的。創業板在設計股票期權制度前,必須先把自己建設成為制度化、市場化的證券市場,這是推行股票期權制度的前提。
3、在期權計劃中行權對象的設定要選擇好,設計不好可能激化集團矛盾。
股票信息只與大公司頂尖位置上經理人員的報酬有關。對大多數下屬部門工作的經理人員來說,他們的價值并不能通過股票市場表現出來,這個問題在大多數企業中是比較明顯的。同時,如果在一個企業內部普遍實施股票期權,即股權是分散的,則可能削弱其激勵作用而帶來其他負面影響,如由于道德風險而導致過度“在職消費”的存在。在公眾參股的公司中,經理可以欺騙股東以至于使他們相信股票期權是一種“廉價”的報酬方式,似乎發行股票就像印鈔票一樣沒有成本,而分散的股東常常對這種需要付出巨大成本的制度設計處于“盲視”狀態。另外,在實行股票期權制度比較普遍的美國,目前大公司總經理的平均工資要高出普通員工419倍,而在1980年僅為42倍。[11]盡管底層員工的股票期權也在增加,但畢竟絕大多數流進了高層經理的腰包。而且,如果企業借款回購股票,兌現經理人員的股票期權,會使原企業債權人的風險隨之增加。公司內部利益的懸殊會挫傷一般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加大了高層經理管理企業的難度。國外股票期權制度實施中所造成的各利益集團矛盾的激化,也是我們在借鑒并采用這一制度時應警惕的。
4、實行股票期權計劃可能掩蓋利潤的真實情況。
國外實施股票期權的企業,股票期權成本并未充分反映在企業損益表中,因此很難說明企業利潤的真實情況。倫敦一家研究機構對會計報表中作為附注的期權成本進行分析,得出了令人吃驚的結論:在1998年的會計年度中,美國企業的利潤大約高估了50%,慷慨奉送期權的高科技企業情況尤其嚴重。全球含金量最高的企業微軟公司,1998年公布的利潤是45億美元,但若是扣除當年支付期權的成本以及流通在外的期權,該公司實際虧損數額驚人。美國大名鼎鼎的投資專家巴菲特最近在其投資公司的年報中指出,要加強股票期權方案規則。[12]
5、股票期權制度存在轉嫁風險的可能。
實行股票期權制的目的就要使經理人員因手持企業股票而增大收入風險。從理論上講,這樣做似乎能使經理人員和企業的業績緊緊相連。然而事實并非完全如此,在股市低迷甚至低于股票期權的事先敲定價格時,企業可能采用重新定價的方法來保證經理人員的積極性及其切身經濟利益。據美國一家公司統計,目前經理人員出售的股票超過以往任何時候,經理每季度脫手一部分股票已是平常之事。企業對經營者期權重新定價的做法,實際上使得企業經理和所有者之間利益平衡成了一句空話,所有者無法像經營者那樣,可以輕松轉嫁股價下跌的風險。
在我國引入期權制這一激勵機制存在機制障礙、市場環境、道德風險等問題。但世界主要大企業都實行了期權制,說明這一制度對現代企業不失為一種有效的激勵機制。對于目前正在摸索階段的創業企業而言,在期權激勵的方式選擇和設計上,應當提高其科學性和規范性,慎重用好股票期權制度。
注釋
[1]呂素香:《試論經理股票期權在我國的實踐》,載于《北京商學院學報》,2001年第1期。
[2][美] 弗蘭克·J·法博齊著 周剛等譯:《投資管理學(第二版)》,經濟科學出版社 1999年版,第426頁。
[3]王銀鳳、劉和平:《一種有效的長期激勵機制—論股票期權在企業中的應用方式》,載于《經濟導刊》,2000年第2期。
[4]楊順勇、藍志德、唐元虎:《虛擬股票持有計劃的分析研究》,載于《投資與證券》,2001年第8期。
[5]陳乃進、韓志國、王開國:《已經開起的財富之門—二板市場的股票發行與上市》,經濟科學出版社 2000年版,第7頁。
[6]郭鋒、盧春泉、姚錚:《創業板市場的制度創新》,經濟科學出版社 2001年版,第197頁。
[7]陳乃進、韓志國、王開國:《已經開起的財富之門—二板市場的股票發行與上市》,經濟科學出版社 2000年版,第105頁。
[8]蘇汝勤:《創業板市場與股票期權制》,金斯達克網站選編。
[9]史建立、包乃青:《期權方案的制定和實施》,金斯達克網站選編。
[10]熊中平:《實施股票期權的障礙及建立長期激勵機制的途徑》,載于《投資與證券》,2001年第10期。
[11]周立群、韓亮:《實施期權有待探討的幾個問題》,贏時通網站選編。
篇3
關鍵詞 創業板市場 準入監管法律制度 啟示
中圖分類號:DF411 文獻標識碼:A
創業板證券市場又被稱為二板市場,是指在主板市場之外,上市標準較低,主要為暫時無法在主板市場上市的處于初創期、規模小,但運作良好的、具有高成長性的新興高科技企業提供融通資金渠道和成長空間的場所。
一、我國現有的創業板市場準入監管法律制度
創業板市場準入監管法包括一系列調整創業板市場準入監管過程中形成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是對創業板市場準入的條件、標準、程序、責任等的系統性規定。
盡管我國內地創業板市場成立時間非常短,但作為我國多層次證券市場之一,創業板市場仍然要適用于我國以《公司法》和《證券法》為核心的證券上市監管法律法規體系。除了這兩個我國證券管理的根本大法之外,其他市場準入監管法律規定都是由法規和部門規章構成的。對于創業板市場準入監管法律制度,其基本法律即為2009年3月31日由中國證監會頒布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此外,為了進一步完善創業板市場相關配套規則,還對《中國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和《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進行了相關修改,深圳證券交易所也了《深交所上市規則》。
二、我國創業板市場準入監管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內地創業板對上市公司管理層售股限制期規定的不足。
從現實問題來看,創業板實施3年多來,創業板公司高管股東們把創業板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當成了實現個人資本增值和財富創造的手段和工具,許多創業板公司大股東們忙著套現,而不是致力于公司的長遠發展。對創業板上市公司股東高管套現的現象進行深層理解,無疑這體現了創業板公司管理者自身對創業板的未來存在隱憂,同時這種現象也會導致投資者對創業板公司的不信任。
(二)我國內地對保薦人法律責任制度仍存在不足。
保薦人服務期時間仍較短。我國規定,公司在創業板上市后繼續跟蹤服務兩年,但是從我國具體國情和創業板證券市場的實際情況來考慮,這個服務時間應該進行適當延長。因為我國市場經濟發展尚不成熟,市場信用制度還未完善,又由于創業板市場自身的高風險性及我國申請創業板上市的公司的不成熟性,保薦人理應對申請公司進行較長時間持續輔導,保證其持續遵守創業板上市規則。
(三)我國對創業板市場信息披露制度規定不完善,往往會導致創業板市場信息披露存在虛假等情形。
《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制定的招股說明書內容與格式準則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論準則是否有明確規定,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予以披露?!边@個最低信息披露限制標準雖規定了對有重大影響的信息都需要進行披露,但其含義模糊,并沒有對什么是“有重大影響的信息”作具體闡釋。
三、啟示與建議
第一,對公司的管理層要作出3—5年的售股限制期,確保發行人的管理層穩定和公司的持續增長,防止包裝上市套現的行為。僅僅從時間上延長了創業板上市公司高管股東的售股限制期限還不足以完全發揮警示作用。因此,為了從根源上杜絕套現的短視行為,未來還應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強化保薦人對上市公司持續督導的責任,對于督導不力的保薦人要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等其他更為有效的方式方法。
第二,完善保薦人制度。要嚴格要求保薦人的責任,保薦人對擬發行上市公司負有完全保薦責任。在創業板證券市場,保薦人必須完全憑自己來判斷選擇的申請上市公司是否符合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創業板市場上市各項要求,上市是否成功,上市后是否產生理想表現,如選擇失敗,保薦人應自行承擔損失。此外,必須提高選擇創業板保薦人的資質要求,確保保薦人必須具有必要的能力和誠信度,符合其資格標準,加強在盡職調查中的責任心。
第三,嘗試將強制信息披露和具體“定制性”的信息披露結合起來。根據相關規定,我國創業板市場對信息披露作了最低限制要求,然而沒有對“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做具體的說明。因此,相關規定應該對此進行補充,可以結合創業板公司自身特征,公司規模,發展前景及階段等來制定符合創業板公司行業特點的“定制性”信息,及時予以披露,從而有效保證投資者利益。
(作者:湖南湘潭大學2011級法律碩士(法學)研究生)
參考文獻:
[1]周民源.創業板證券市場研究.中國金融出版社,2002.
[2]吳曉求.證券上市與交易.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
篇4
關鍵詞:新常態;民辦高校;大學生;創業法律教育
近年來,我國經濟增長步入了新常態。經濟的新常態營造了有利的創新創業市場環境。高校是國家創新創業人才重要培養基地。然而,我國創業教育起步晚、經驗少,創業教育在當前的實踐教學中存在著諸多問題,大學生創業法律教育缺失便是諸多問題中的一個。而且,民辦高校學生的創業就業競爭力事實上明顯弱于重點高校和一些普通院校,加上自身資金、師資等方面的不足,民辦高校大學生創業法律教育尤為薄弱。民辦大學生創業法律知識儲備不夠,法律意識淡薄,法律能力不足,這給創業增加了諸多困難與風險,甚至造成創業者或企業面對被追究法律責任的處境。因此,做好民辦高校創業法律教育,使創業學生了解國家創業政策,熟悉法律知識,增強創業法律意識,對實現依法創業意義重大。
一、民辦高校大學生創業法律教育的重要性
目前,民辦高校開展創業教育時,忽略或者輕視了創業法律教育在創業教育體系中的地位,有關創業的法律知識空缺或很少涉及,尤其是多半非法學專業學生創業法律常識貧乏。知識的缺乏成為了大學生成功創業的阻礙。所以,民辦高校在開展創業教育時應加強大學生的創業法律教育,這是創業成功的重要抓手。
(一)有助于豐富創業基礎知識
大學生創業要掌握扎實的基本知識,如創業計劃書、市場調查、稅收政策等。成功的創業者應具有充足的專業基礎知識,突出的社交能力和應對復雜問題的辦法。這些有的源于課本,但更多的是平時的積累。法律是大學生創業知識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只有知法、守法,并依法保護自身正當權益的創業者,才能提高其創業的成功度。
(二)有助于提升創業法律意識
大學生通過學習創業法律基礎知識,熟知與掌握創業法律法規與政策,具備較好的法律能力,在創業過程中,運用法律思維方法參與創業活動,將對創業法律知識的理解轉化為創業法律意識。這種法律意識能夠較好地指導大學生的創業行為。
(三)有助于管控創業法律風險
創業是在法律范圍內開展實踐活動的過程。法治社會里,法律風險可能出現在學生創業的任何時期,如:合同風險、勞動關系風險、知識產權風險及稅收風險等。因此,有效的創業法律教育能夠使大學生高效掌控創業風險。
(四)有助于最終實現依法創業
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時刻受到法律規則的調整、指引、約束和保護。大學生創業實則也是一個法律行為,自然會享有法律權利并承擔法律義務。大學生創業過程中勢必遇到諸多法律問題,這就要求創業者必須在準備創業時通過創業法律教育掌握相關創業法律法規和政策知識,在進入市場時知法、用法,實現依法創業。
二、民辦高校大學生創業法律教育現狀與問題
因我國民辦高校發展較晚,創業教育起步也晚,導致民辦高校的創業教育經驗底蘊還不足,跟不上社會發展的速度和公辦院校的支持力度,至今沒有形成較為完善的創業教育體系和模式。在“創業法律教育”方面,很多民辦高校不重視創業法律教育,甚至沒有專門的創業法律課程或內容。少數開設了就業創業指導課的民辦高校,其課程體系也并不完備,創業法律教育未能得到很好開展,或者已開的創業法律教育課是以教師對基本法律知識的課堂講授為主要教學方法和手段。這對實踐性要求較高的創業活動來說,無疑難以實現預期的教學效果。目前,創業法律教育存在的問題主要有:
(一)創業法律知識不足
大學生創業者對法律及國家政策的熟知度和操作性較弱,不會充分有效利用國家在稅收、融資、培訓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另外,大學生在創業期間因法律知識缺乏,運用法律知識維權的能力有待加強,大學生創業者在經營企業過程中遇到與相關方當事人的矛盾或糾紛時,不善于協商調解或利用法律處理爭議,以維護其正當權益。
(二)創業法律意識淡薄
民辦高校大學生因創業法律意識貧乏,致使其創業?!白邚澛贰保瑒摌I成功率較低。創業法律知識儲備不足導致大學生創業法律意識薄弱,遇到棘手問題,不知如何運用法律手段避免創業風險。當前民辦院校鼓勵和扶持學生創業多體現在項目的申報、審批,計劃書的制作等環節上,忽視了學生創業法律意識的培養,學生創業前缺乏必須的法律意識和規避法律風險的應急方案。
(三)創業法律課程缺乏
我國民辦高校創業教育課仍在探索時期,尚未建立較為完善的課程指標體系,更沒有將創業法律基礎課納入該體系。通常在大學生職業生涯規劃或者就業指導課中,涉及創業教育的一些內容。這兩門課往往開設時間短(一般僅開設一個學期),課時少(通常每兩周才上一次課),很少涉及與創業有關的法律知識??v然高校開設有公共課,如《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也不是專門針對學生創業開設的,所學內容與創業缺少關聯性。甚至法學專業的學生在系統法律知識學習的過程中,也很少有老師專門或串講與創業有關的法律知識或案例。學期臨近結束,一切以考試為目的,突擊復習,疲于應付。這些導致創業法律教育缺乏,于是在普及創業者的法律知識,增強創業者的法律意識,提升創業者的法律素養,鍛煉創業者的法律能力方面造成了一定影響。
(四)創業法律教育師資不足
高校創業法律教學要求講課人員具備專業的理論知識和豐碩的創業實踐經歷。然而,當前我國創業教育師資隊伍數量不足,現有師資的知識結構和專業背景龐雜,多由高校行政人員或學生管理人員兼任,法律知識不精,實踐教學經驗不足,無法有效完成創業法律知識的系統講授,不能滿足教學大綱的要求和學生的需求,難以充分理解、運用法律和指導學生養成法律思維,不利于學生創業意識的形成和提高。
三、完善民辦高校大學生創業法律教育的建議
創業法律教育是高校創業教育的重要環節。各民辦高校應重視大學生的創業法律教育,通過開設創業法律基礎課,培養和提升創業綜合素養,提高運用法律的能力,從而降低創業風險,維護自身正當權益。
(一)加快完善創業法律教育師資隊伍結構
針對目前民辦高校創業法律教育教師隊伍出現的一系列問題,各高校應建立一支具有良好法律素養的“雙師型”教師隊伍,由熟悉相關法律事務和企業創業運作的教師擔任主講教師;同時,學校應廣泛招募由優秀創業者、企業家、校友和企業法律顧問組成的就業創業導師團隊,充分發揮導師在指導大學生創業中的作用。教師主要傳授相關法律知識;導師重點介紹創業運作、規制和救濟等方面,突出針對性和實效性。對于創業意愿強烈的大學生或創業團隊,有學?;驅熉摻j相關企業進行實習,或開展網絡實訓及模擬企業管理,學以致用,做到理論與實踐相結合。
(二)開設創業法律基礎課
隨著我國立法體系的不斷完善,以及政府對創業的大力支持,有關創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會越來越多,大學生不可能了解所有的法律法規,因此,可結合創業實際情況,有針對性的學習一些重要的法律知識,通常包括商事組織法、商事主體行為及其規制法、解決商事爭議的法律等。
1.商事組織法。大學生創業的首要問題是選擇何種企業組織形式。依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合伙企業法》和《公司法》,按照出資人的責任承擔形式的不同,現代的企業組織形式可分為三種: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公司。這三部法律對企業的成立條件、程序、出資人責任形式、資金要求、風險程度、企業的經營管等方面規定了不同的內容。這需要創業者對企業法有一定的知識基礎,便于結合自身情況選擇合適的企業組織形式。
2.商事主體行為及其規制法。企業創辦后都需要依法與其他商事主體進行交易活動,就必須對商事主體行為法、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國家宏觀調控法、市場管理法、知識產權法等有較為全面的了解。其主要涉及民法、物權法、合同法、擔保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稅收征收管理法、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著作權法、商標權法、專利法等。在此《合同法》顯得尤其重要,因為每一次交易幾乎都通過合同來完成,故大學生創業者應熟悉合同的要約與承諾,合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等,借助合同控制風險,確保企業規范經營,規避法律責任,保障自身權益。
3.解決商事糾紛的法律。在創辦和經營企業過程中,往往會與經銷商、消費者等各種利益主體產生爭議或糾紛,熟悉不同的法律救濟途徑,可以使大學生創業者在訂立合同之初或糾紛發生后選擇最有利于自己的糾紛解決方式。這主要涉及《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仲裁法》等。此外,在勞資雙方發生勞動爭議時,則需通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加以解決??梢姡c創業有關的法律知識涉及面廣,內容繁多,開設創業法律教育課很有必要,對于準備創業的大學生而言,了解和熟悉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規知識勢在必行。
(三)增強大學生創業法律意識
創業法律教育的重要目標是培養與提升法律意識,使創業大學生能夠做到知法、守法,遵守市場交易規則,尊重交易習慣。民辦高校通過創業法律基礎課傳授學生創業法律知識,通過開展創業法律校園宣傳、開展創業法治講座與知識競賽等形式推進創業法律教育,引導大學生在內心深處認同法律,信仰法律,具有創業法律意識,自覺維護法律權威,處處依法辦事,運用合法手段經營企業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斷提升大學生創業者的法律意識。
四、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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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強對大學生的勞動法律教育的必要性
1•加強對大學生的勞動法律教育是適應高等教育模式轉變的迫切需要。我國等教育已經完成了由精英型向大眾型模式的轉變,“千軍萬馬過獨木橋”的時代一去不復返,大學畢業生也由過去的“天之驕子”變成普通的求職者。在熟練掌握專業技能的同時,大學畢業生如果能懂得實用性的勞動法律知識,無論是在現今的求職階段,還是今后的就業抑或未來的擇業階段,都可以維護自己的勞動權益,同時,對于提高我國勞動者的整體法律素養大有裨益。
2•加強對大學生的勞動法律教育是實現就業方式多樣化的有效手段。2010年全國高校畢業生規模將達630余萬人,加上往屆未實現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就業形勢十分嚴峻。大學生創業已成為政府鼓勵、社會支持和大學生群體認同并自主選擇的一種可行就業方式。然而創業非常成功的案例并不多見,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個重要因素就是大學生創業教育中法律教育的缺失,導致大學生在創業過程中由于法律意識淡薄、法律知識欠缺而陷入困境。
3•加強對大學生的勞動法律教育是確保大學生就業后穩步發展的重要支撐。有人把大學畢業生戲謔地稱為“蟻族”。之所以把這個群體形象地稱為“蟻族”,是因為該群體和螞蟻有諸多類似的特點:高智、弱小、群居。大學畢業生聚居群體,被視為繼農民、農民工、下崗工人之后出現在中國的又一個社會弱勢群體。目前,成都、金壇等地紛紛開展“大學生就業法律援助專項活動”,免于經濟困難狀況審查,實行無條件法律援助,維護其就業合法權益?!笆谥贼~不如授之以漁”。大學生接受過高等教育,如果能相對系統地學習法律知識,就能夠具有運用法律知識的能力以及尋找法律資源的渠道,從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4•加強對大學生的勞動法律教育是糾正高校法律教育目標定位偏差的根本保證。2005年課程改革,法律基礎部分的課時數驟減,教師往往只能蜻蜓點水,簡單羅列;學生面對龐雜的法律條文,如同走馬觀花、應接不暇,淡化了法律教育的實效,有悖于課改初衷。而就業指導的內容主要是思想教育和求職技巧指導,忽略了指導學生如何掌握勞動、就業、創業方面的法律法規及政策。即使某些學校的就業指導課談及簽約,所指的也僅僅是學校、用人單位和畢業生簽訂的三方協議(即《普通高等學校、??飘厴I生就業協議》),相反,對于就業過程中發生勞動糾紛后作為直接證據提交的勞動合同,只字不提,實在令人費解。從內容上講,就業指導應包含與大學生就業密切相關的各學科知識,不但要講形勢、講政策、講技巧,更要講必要的勞動法知識??梢哉f,不包含勞動法的就業指導課是不完整而短效的。但要將必要的勞動法知識系統地講授清楚,僅靠就業指導課中的幾個課時是無法完成的。因此,加大勞動法律教育勢在必行,刻不容緩。
二、加強對大學生的勞動法律教育的具體措施
1•針對一般大學生的非法學專業背景,應當本著管用原則,注重實效,使學生掌握兼職、實習、求職和就業過程中所涉及的勞動法律知識及相關的社會保障法、民法等法律知識,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具備一定的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2•從對法律知識的需求程度、勞動糾紛的理解處理能力、授課效果等方面綜合考慮,二年級開設此課程最為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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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大學生 創業 法律風險
中圖分類號:G647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5349(2017)09-0065-01
隨著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不斷深入,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逐步實施,“互聯網+”的廣泛應用以及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促進計劃等落實,有夢想、有熱情、有知識的大學生成為創業之路的先鋒軍。但是,與千帆競發、投入創業熱潮趨勢截然相反的卻是他們自主創業成功率普遍偏低的事實。在大學生創業路上遭遇的多種多樣的風險中,法律風險尤其應當被提到前列,謹慎防范。
一、大學生創業法律風險不可忽視
大學生畢業后進入社會,社會經驗不足、法律知識匱乏,在創業途中,容易陷入與創業有關的法律糾紛中,使創業遭受打擊,自己也要承擔嚴重的損失。那么在大學生創業的道路上,具備與之有關聯的專業法律知識,擁有規避法律風險的意識和能力就顯得尤為重要,大學生在創業中加強對于法律風險的防范意識迫在眉睫。
二、大學生創業道路上的風險分析
1.組織形式法律風險分析
創業組織有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公司。設立的組織形式不同,承擔的法律責任也就有相應的變化。個人獨資企I,即個人出資經營、歸個人所有和控制,由個人承擔經營風險、個人有全部經營收益的企業。以這種方式經營的獨資企業有無限的經濟責任,破產時借方可以扣留業主的個人財產。合伙企業是指由各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合伙企業又包括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公司是指一般依法設立的,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資產,對投資創業者的其他個人財產不相干涉,風險較小。
2.組織經營過程中的法律問題分析
合同是交易的法律形式,創業過程中極有可能需要接觸到各種各樣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法律賦予合同當事人強制力,合同生效則代表著合同當事人雙方都享有合同中所約定的權利和承擔合同中約定的應當履行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合同。要避免最后因履行不能而帶來慘重的損失。值得警惕的是,在訂立合同時應盡量避免口頭合同,在這種情況下一旦存在糾紛,都會由于證據不足而讓自己置于被動的不利地位,因此給大學生創業者的建議是訂立書面合同,規避這個過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
3.組織成果法律問題分析
知識產權是關于人類在社會實踐中創造的智力勞動成果的專有權利。高校學生單憑個人的科技創新能力,不足以完全滿足市場對科技創新的需求,因此科技創新多以團隊形式展開,一旦意見分歧,或者出現專利、知識產權歸屬問題,便難以將創新成果投入自主創業。隨著科技的發展,為了避免不法侵害、保護產權人的權益,知識產權制度油然而生并不斷完善。如今侵犯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等侵犯知識產權或知識產權歸屬不明、技術成果入股估值不明確等問題越來越多地干擾著大學生創業進程。因此,大學生創業者應當重視知識產權,在創業中搶占先機。
三、大學生創業防范法律風險的主要對策
1.大學生創業者應當樹立法律意識
大學生在創業的準備階段就應當學習相關的法律知識和現行的國家政策,樹立法律意識,以法律作為出發點,去看待日常遇到的問題,培養法律思維,在創業過程中,要知道有何法可依,并做到有法必依。
2.學校要完善創業法律課程體系
就當下面臨的就業局勢,高校應該做到與時俱進,積極主動地適應大學生自主創業的新形勢,為其以后的創業之路打下基礎。教授與之相關的專業知識,讓大學生意識到哪些是創業過程中的必備素質,為以后的創業做好準備工作。并針對于這些必備素質進行專業訓練,加強對大學生創業的法律教育,認識到法律的重要性,養成從法出發的思維習慣。完善與創業相關聯的法律課程體系,為學生離開學校開始社會創業做鋪墊,提高大學生的創業水平。
3.政府提供良好的創業環境(與防范法律風險無關,轉向建設創業維權或法律咨詢機構)
政府也應該做出一定舉措,完善政策,保護相對弱勢的畢業生創業者,推進大學生創業的成功。實施積極就業政策,以創業來促進就業。政府應健全工作體制機制, 降低創業門檻, 盡力減少大學生創業成本,降低大學生創業風險, 解除大學生創業的后顧之憂。
倡導和幫助大學生創業是改善目前日益嚴峻的畢業即失業局面的有效途徑,然而創業也存在各種各樣的風險問題,要勇于迎接風險的挑戰,從自身實際出發,提升自己的專業技能和法律知識,從而更好地規避風險,化險為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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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創業法律教育是通過向大學生傳授與創業相關的法律知識,幫助他們樹立法治觀念,提升他們的法律運用能力,以適應在創業過程中對人才素質的要求。對于既缺市場經驗,又缺乏創業資本的大學生來說,創業的難度與風險顯然很高。這里的風險不僅包括創業項目選擇的風險,而且也包括創業是否成功的風險,更包括創業中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前兩項風險有時是可預見卻無法控制的,但法律風險卻有可能通過事先的知悉來預防,或者事中的得當處理來避免。因此,創業法律教育在大學生創業教育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經過多年的探索,我國大學生創業法律教育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也存在一些較突出的問題。
(一)大學生創業法律教育地位邊緣
根據教育部《普通本科學校創業教育教學基本要求》,創業教育教學內容以教授創業知識為基礎,以鍛煉創業能力為關鍵,以培養創業精神為核心。大學生創業法律教育分別從知識、能力和精神培育3個方面入手,其內容包括創業政策法規、創辦企業、遵紀守法。目前,許多高校對大學生的創業教育高度關注金融、企業管理、財務會計、市場營銷等方面的知識,對創業法律教育的必要性認識不足,重視程度不夠,創業法律教育被邊緣化現象嚴重。主要表現在4個方面:一是,創業法律教育沒有進入課堂教學,采用自學形式,沒有納入課堂教學;二是,創業法律教育的教師團隊建設受關注度不夠,參與創業教育交流、培訓的機會不多;三是,創業法律教育的課程體系開發嚴重不足。創業法律教育內容僅以創業基礎課程的組成部分存在,獨立的創業法律教育系列課程滯后;四是,創業法律教育的科研重視不夠。由于創業法律教育的功能作用具有潛在性、長期性,因此,高校對于其研究的緊迫性、重要性認識不足,投入較少。
(二)大學生創業法律教育實踐性指導欠缺
法律是一門實踐性非常強的學科,創業也是一種實踐行為。在開展大學生創業法律教育時,如果能突顯兩者的特點,注重實踐運用,就能收到良好效果。然而,事與愿違。目前,許多高校的創業法律教育多是由學校老師承擔。有的老師雖有法律專業教育背景,但沒有法律實踐經驗。因此,他們不能向學生提供實踐性的法律指導,只能從書本到書本,以講授理論知識為主。例如,開展創業政策法規教育時,強調學生關注“按規定,有優惠”;進行創辦企業教育時,以告知學生“按規定,走程序”為目標;而在遵紀守法教育上,則簡單告知學生“按規定,不違法”為限。有的老師雖有法律實踐經驗,但沒有創業實踐經驗,對大學生創業中的法律問題關注不夠,研究、思考少,因此,也不能有效地解答或預見大學生創業中遇到的法律問題,無法滿足大學生的需求。相對于鮮活、生動的營銷策劃、項目選擇等創業教育內容而言,創業法律教育就難免顯得枯燥乏味,無法引起學生關注,其效果自然受損。
二、大學生創業法律教育的目標定位
創業法律知識的缺乏,不僅導致大學生在創業中可能遭受法律風險,而且還可能招致創業失敗。為了保障大學生創業順利,應加強大學生創業法律教育。而要增強大學生創業法律教育的實效性,必須解決大學生創業法律教育被邊緣化,理論過度兩個突出的問題。影響大學生創業法律教育的實效性的主要原因在于對創業法律教育的目標定位不準。前者,將創業法律教育工具化;后者,則是過分強調創業法律教育的理論性。對于大學生創業法律教育的目標定位,可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思考。
(一)創業法律教育應重在塑造大學生的法律理念和培育法律能力
我國許多大學生涉世未深,創業意味著走進社會。在現代法治社會,法律素養是每個人融入社會的基本素質。一個創業者要成為成功的企業家,必須具備更高的法律素養。創業大學生的法律素質與其他素質和諧統一發展,才有可能成為成功的創業者。大學生創業法律教育的目標應該分為3個層次,最低層次是講授法律知識,較高層次是塑造法律理念和法治精神,最高層次是激發大學生的法律創造能力。講授法律知識,讓大學生了解掌握法律這一社會規則,這是步入社會、創業的基本技能。然而,創業教育不能僅追求生存、賺錢,還必須回歸教育的“育人”本質。創業大學生法律素質的培養是大學生全面發展的實現過程,也是大學生社會化的內容之一。創業法律教育,不僅解決大學生創業中的法律實務問題,更注重大學生法律理念的培育。法律理念缺失或偏差,忽略學生自身發展的需要,可能導致學生法律意識淡漠,誤入歧途,甚至可能使其走上犯罪的道路。對于接受高等教育的創業者來說,法律理念、法治精神的塑造和法律能力的培育更為重要。因為他們是中國新一代的創業者,是未來中國發展的生力軍,他們的法律素養對中國經濟發展有著不可小覷的作用。不僅如此。他們的法律素養還將對中國的法治建設具有不可忽視的作用。如果能激發一批具有法治精神,而且法律能力較強的高素質大學生創業者積極、主動地對法律進行探索,在創業實踐中創造法律,這必將有力地推進中國法治的健全與完善。只有明確并且理清大學生創業法律教育3個層次目標之間的關系,才能最大程度地提升大學生創業法律教育實效性。
(二)創業法律教育應重在引導大學生創造性
地運用法律和完善法律為了保障良好的市場秩序,各國不得不依靠法律來約束、規范和指導經營者的行為。引領和規范是法治發揮作用、顯示價值的兩種重要形式。法律指引國家發展方向,規定了國家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等領域的基本制度及活動準則。健全的法治能規范經濟行為,創造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的社會環境,提供穩定的社會預期,引領和保障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創業法律教育應該引導大學生關注法律的引領作用。通常情況下,法律對于某些行為的禁止或推動,都會直接帶來或隱藏著某種商機,重在發現。正如人們常說的,當世界對你關上一扇門的同時,可能正在為你打開另一扇窗。現實中,不少企業家從貌似枯燥的法律中捕捉到無限商機,從而獲得成功。法律是社會發展的產物,是社會、經濟和文化等方面規律性、概括性的總結,既有前瞻性,又有滯后性。創業法律教育應該重在引導大學生從法律中尋找商機,而不是學會鉆“法律空子”,違法經營。如果創業法律教育能啟發大學生充分利用法律,從法律中尋找創業機會和空間,那么,它就與“創業”融為一體,解決了“創業”、“法律教育”兩張皮的現象,也能較好地解決創業法律教育過于理論化的現象。高校的創業教育不同于以解決生存問題為目的的培訓,也不是一種“老板速成教育”,而是一種滿足以創新為標志的“創業革命”對人力資源需求的教育。創業法律教育也是生產力??傊髮W生創業法律教育既是大學生自身發展的需要,也是創業的需要[2]。因此,創業法律教育既要回歸教育的“育人”本質,也要融合創業的“價值”追求[3]。
三、大學生創業法律教育的路徑選擇
目前,我國大學生創業法律教育的師資多以校內專職教師為主,社會兼職師資為輔,形式主要是課堂教學。大學生創業法律教育的這種路徑選擇,某種程度上是各高校基于操作便利考慮,而不是從最大程度地提升創業法律教育的實效性出發。要進一步提升我國大學生創業法律教育的實效性,路徑選擇的改變是一種可能。
(一)組建導師團
組建以法律知識、法律理念和法律能力3個層次為內容的,由創業者、企業家、專家學者等組成的導師團。教育部在創業教育師資建設方面,多次指出高校高等學校要根據專任為主、專兼結合的原則,聘請創業成功者、企業家、投資人、專家學者等擔任兼職導師,對學生進行“一對一”指導?,F在,許多企業家對大學生創業指導和支持充滿熱情,問題是如何充分發揮這些社會創業導師的作用。解決這一問題,主要取決于各高校的創業導師制度設計。高校在設計創業導師團時,要重在整合社會創業導師的優勢資源。在創業法律教育導師團的組建中,可以分為3個組:校內法律專業老師和校外律師、法官等以講授法律知識為主;校內外專家學者側重法律理念和法律精神的塑造,培育大學生的規則意識、契約精神、公平理念、誠信原則等;外請企業家則主要與大學生分享法律能力的培育,提升大學生法律風險意識,把握法律中的商機。高校要組織這3個組的創業導師定期交流,讓他們形成有機整體,但又各有側重,增強創業法律教育的針對性,提升實效性。
(二)開展法律教育
在創業教育中,要以大學生的創業實踐項目或創業活動為載體,開展實戰型創業法律教育。在教育過程中,受教者的目標與施教者的目標相統一才能有效。創業法律教育必須讓大學生與施教者的目標統一。首先,我們要對受教大學生進行細分,然后確定不同的教育目標。我國允許并鼓勵大學生在校期間創業,許多高校建立了創業園或創業基地,有一批大學生在校期間已經創業。現在,創業法律教育面向的大學生可以分為3類:一類是已經組建團隊創業或個人創業;第二類是有創業意愿;第三類是沒有創業意向。對于第三類大學生的創業法律教育,以讓其掌握基本創業法律知識,樹立遵紀守法的觀念為目標。對于第一類大學生,則可以結合他們的創業經驗、創業需求和創業中的問題,引導大學生在創業中靈活運用法律,甚至創造法律。第二類大學生的法律教育,可以從對他們的創業項目計劃進行法律診斷、法律指引入手,開展創業法律教育。此外,各高校在進行創業項目或創業計劃大賽時,可以要求參賽大學生對創業項目或創業計劃的法律環境進行評估,讓學生在事實歸納能力、法律解釋能力以及將法律和事實聯系起來的法律論證能力等方面得到有意識的鍛煉,最終提升大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
(三)選定法律教育內容
以大學生的創業需求和創業實際為主線,選定創業法律教育的主要內容。創業是一個復雜的過程,涉及的法律非常繁雜。創業法律教育在內容的選定上,如果緊密結合大學生的創業需求和實際,就能達到既有效地解決他們創業中面臨的法律問題,也能加強他們的法律意識,提升他們的法律能力的效果。法律是創業大學生必須了解的,并且會伴隨他們創業的整個過程。目前,大學生創業法律教育通常包括企業組織形式的選擇、工商注冊登記、合同的簽訂、知識產權的保護、稅收等方面。隨著知識經濟在中國的逐漸形成,知識產業發展迅速增長,大學生的創新創業領域主要集中在互聯網、新媒體和文化創意等領域。結合大學生的創業需求和實際,創業法律教育的內容應該新增互聯網管理法、電子商務法,以及廣告、知識產權、營銷等法律在互聯網的運用等。許多大學生是以個人名義或校園的方式開始創業,隨著業務的擴展,他們成立注冊企業的需求突顯、創業融資的需求突顯、規范勞動關系的需求突顯、理性對待競爭者的需求突顯。這些實際創業中的需求,對創業法律教育的內容選擇上具有較好的參考價值。因此,基于法律責任的分析,開展企業組織法的教育;基于股東權利和義務的分析,開展融資法律教育;基于勞動者權利分析,開展勞動法教育;基于市場競爭的分析,開展反不正當競爭法教育等都將自然而然,甚至事半功倍。綜上所述,大學生創業法律教育超越了嚴密的知識體系和技能體系的學科界限,因此,要堅持實踐性與理論性的有機結合,從理論與實踐兩個維度對教育資源進行整合。大學生法律教育圍繞創業主題,強調以大學生創業經驗、創業實際和創業需要為核心,它以有效地培養和發展大學生在創業中解決法律問題的能力、探究法治精神和發展、促進法治建設為目的,因此,要堅持靈活性、實用性和原則性的統一。增強大學生創業法律教育的實效性,必須把握創業法律教育的實踐性特質與法律能力的隱性、柔性特征,發揮創業法律教育的顯性作用。
四、結束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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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課程在講授之前,教師要讓學生明確課程的性質、特點以及作用,以及在整個專業教育中的地位。針于不同的專業對法律知識的需求程度各不相同,《經濟法》課程講授的內容要有不同的側重點。經濟工作的重要性、經濟活動的復雜性、經濟運行的規律性、經濟聯系的全球性等使得法律和經濟的聯系日益密切,經濟對法律的依賴日益突出,或者也可以說法律對經濟的引導、規范、保障作用得到人們的更加深刻的認識和更加自覺的運用。首先,個人獨資企業法、合伙企業法和公司法等企業法律規范,對各種企業形式和管理作了明確規范,大學生要掌握各類企業形式設立、變更和終止的法律規定和程序。如果創業,首要的決策就是要選擇采取什么樣的企業形式,明確各類企業形式沒有絕對的好壞之分,但各有利弊。大學生創業者能運用所學的企業法律制度,根據創業環境和自身條件等因素選擇適合自己創業的企業形式,來保障創業的成功。其次,學習合同法,使學生掌握合同基本規則,提高合同意識,能運用合同法進行談判并簽訂合同,做好合同管理工作,規范市場交易行為,保證市場交易安全,防范法律風險。第三,學習企業破產法,使學生理解企業破產是市場經濟的必然產物,企業破產法是調整企業破產過程中債權人、債務人及相關利益主體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了解企業破產原因、破產程序、和解與重整程序和破產清算等制度。第四,學習《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產品質量法》等法律規范,使大學生理解競爭是市場經濟的靈魂和基本法則,國家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和壟斷行為。大學生在就業或創業中,要依法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第五,學習專利法、商標法等工業產權法,使大學生了解工業產權法的法律規范,在創業中不僅會依法保護自己的工業產權,而且還會尊重和保護他人的工業產權。第六,學習金融、財政、稅收、產業政策、對外貿易等法律規范,使大學生深刻領會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之法,國家加強對市場經濟的宏觀調控,以保障國家經濟安全。第七,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勞動權既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也是公民的基本義務,大學生要掌握勞動合同的內容并能依法訂立,明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基本權利和義務,能運用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去分析和解決相關問題,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國家通過不斷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旨在幫助、保護社會的弱勢群體,從而最大限度地實現社會的公平與公正,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不斷完善,社會對大學生畢業生法律素質提出了更高要求。國內外企業和許多國際組織在招聘員工和職員時,除了要求懂經濟、管理、財稅會計、金融投資等專業素養,還要求具備的經濟法水平和解決經濟糾紛的能力。高職院校通過《經濟法》課程的開設,培養既懂專業知識又懂法律知識的高技能應用型人才。因此,學生的職業技能對法律基本理論的系統性要求不高,但對法律教育的崗位針對性要求較強,對現實法律問題關注較高。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實行市場準入制度,就業上崗、職稱晉升都需要資格證書,不論是取得基本的從業資格(如會計證),還是取得經濟師、會計師、企業法律顧問等職稱資格證書,《經濟法》課程的內容始終是上述資格考試的重要內容,只是在不同層級的資格考試中,《經濟法》考試的內容的廣度和深度不同罷了。①高職院?!督洕ā氛n程教學內容中既要突出對學生職業能力的訓練,又要體現高職教育對理論知識學習的需要,并融合了相關職業資格證書對知識和態度的要求,與各種職業資格考試所需知識、技能、職業素養有機結合起來,才能不斷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和學生的職業能力,實現知識和能力的融合,職業目標和教育目標的融合,實現學以致用。大學生學好《經濟法》課程,不僅能按期完成學業,而且還能順利通過相關從業職業資格考試和畢業后取得專業職稱資格,充分體現職業性、實踐性和開放性的要求,全面落實教育部在高職院校實施“雙證書”制度(學歷畢業證、職業技能資格證),提高大學生職業素養和職業能力,在滿足社會或職業的需求的基礎上滿足教育或個性需求,進而實現大學畢業生在職業生涯可持續發展。
二、《經濟法》課程在促進大學生就業創業中的重要作用
隨著我國高等教育已由“精英教育”進入“大眾化教育”的進程不斷推進和發展,畢業生逐年增多,2011年高校畢業生就業人數660萬人,2012年高校畢業生就業人數680萬人,2013年高校畢業生就業人數699萬人,2014年高校畢業生就業人數727萬人,畢業生總量壓力進一步增大,就業形勢依然嚴峻。高校畢業生就業問題,不僅關系到重要民生問題,而且關系到改革發展和社會穩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健全促進就業創業體制機制”,“促進以高校畢業生為重點的青年就業”,國家推動完善落實扶持創業的優惠政策,激勵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目前我國大學生創業率和創業成功率較低,創業能力不高。全球大學生平均創業成功率只有20%,而在我國大學生創業成功率最高的浙江省,成功率也不過才4%。②我國大學生創業實踐效果總體上不理想,存在較多問題,其中大學生創業與法律有關的主要問題有:大學生在創業前沒有或很少學習與創業有關的法律規定,在創業中法律意識淡薄,法律知識匱乏,法律素質不高,法律風險的識別和規避能力低下,維權意識差等問題。這些都是急需要解決的問題,也是大學生創業法律教育中的重要內容,它將直接影響到大學生創業的成敗。③《經濟法》課程根據高職院校人才培養目標,吸收了當前經濟法律研究和經濟立法的最新成果,是與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民主法制建設和實施依法治國方略緊密聯系在一起的,為高職院校培養綜合素質人才的地位和作用越來越重要。黨的十報告指出“引導勞動者轉變就業觀念,鼓勵多渠道多形式就業,促進創業帶動就業”。
篇9
【關鍵詞】高職院校 經濟法課程 教學改革
【中圖分類號】G7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3089(2015)06-0230-01
高職教育的性質是培養從事于經營、生產、服務和管理一線的勞動者,合格的高職院校畢業生應該擁有一定的基礎理論儲備,較強的技術操作能力,只有這樣才能在走上社會之后迅速的適應崗位,發揮自己的能力。隨著社會對人才的要求不斷提高,在掌握專業技術和理論的前提下,高職院校學生還應具有一定的經濟和法律知識,并且能夠在實踐中運用這些知識。然而在我國目前高職院校經濟法課程的實際教學過程中,由于缺乏在教學內容上的研究探索,教學方法也比較單一,經濟法課程并沒有取得較好的教學效果。因此需要通過教學改革逐漸改變當前的局面,真正培養出社會需要的人才。
一、兩個加強
對原有的教學內容進行改革,加強在創業法律方面和實際工作中法律應用方面的內容設置。首先是加強創業法律方面內容的設置。目前很多高職院校的畢業生在走向社會之后,想要根據自己的一技之長進行創業,創業過程中除了涉及專業領域的知識以外,也需要法律方面的知識,因此學生創業急需在法律知識上的加強。所以在設置教學內容時,創業所涉及到的各項法律內容應該加強優化,使學生能夠具有較高的法律素質,在創業時依法依規辦事,運用法律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其次是加強在實際工作中涉及到的法律內容設置。高職院校應該結合合作企業實際的需要,根據不同崗位對職業能力的不同需要,在教學內容中設計一些培養具體能力的項目,依據項目內容和學生情況選擇適當的教學方式以及考核辦法。課程改革以崗位實際的工作內容以及過程為課程核心,以職業需求作為課程依據,把職業的實際工作項目或工作任務設置為課程教學內容,把教學和就業緊密聯系起來。
二、三個強化
首先,強化教學方法中新媒體的應用,充分利用現代技術手段輔助教學。教師在教學時可以通過更加現代的教學方法如制作微課程、網絡教學等,使教學方法具有更高的科技水平,充分利用學生更易接受新媒體的這個特點,激發學生學習的主動性,提高學習效率。并且網絡課程的視野更加開闊、豐富,教師依據課程的難點和重點,制作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微課程,通過網絡實現課程共享,并把各種教學資源集合起來,可以使學生方便、長期、隨時地進行學習。其次是強化案例教學,使實戰性得到充分體現。通過請具有實踐經驗的業界人士參與教學,在教學中增加真實案例的解讀,切實提高學生面對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在教學時教師可以選擇具有代表性、普遍性的案例,結合理論知識進行教學,讓學生在參與案例解決的過程中真正學到法律知識,并能夠學以致用。同時增加案例教學也有利于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最后是強化互動。學生是學習主體,教師負責引導,所以在教學中必須積極互動,讓學生參與到教學中。比如進行案例分析的時候,可以組織學生組成模擬法庭,學生分組扮演原告、被告和合議庭,在學生完成整個過程的模擬之后,教師對其過程從程序和實體這兩方面進行指導,及時指出程序錯誤和適用法律不當等,并進行總結。還可以在業余時間組織學生通過參加法院旁聽和法律專題講座等活動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和解決問題的實際能力。
三、四個探索
課程考核是對學生能力水平和學習效果的考查。在以往高職院校的課程考核中,通常都是以一次紙質考試來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存在不全面、不真實等缺點。因此在課程考核上積極進行四個方面的探索,以獲得良好的考核效果。首先是紙質考核,著重于考核學生在基礎的法律知識掌握程度。其次是辯論考核,選擇典型案例讓學生辯論,著重于考核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實際法律能力。三是模擬法庭考核,著重于考核學生的綜合表現。最后是職業水平考核,主要包括對學生在法律職業素養和職業道德以及工作態度上的考核。
經濟法課程科學、規范的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以及考核能夠保證學校獲得更好的教學質量以及教學效果。通過對課程進行“2-3-4”教學改革,學生在學習過程中有了更強的積極性和參與意識,在經濟活動中有了更好的維權意識和風險防范意識,學生在參加創業實踐過程中,能夠主動拿起法律武器幫助自己的創業經營活動。在對教學質量進行考核的時候,以學生的法律綜合實踐能力為中心,能夠充分激發學生的積極性和主動性,考核擁有更好的導向性和科學性。教學改革已取得初步的改革效果,在今后的改革過程中經過不斷的完善和改進,必將獲得更好的效果,培養出更加優異的人才。
參考文獻:
篇10
一、高職院校經濟法教學體系改革的必要性
(一)滿足不同專業同學的需求,做到因材施教
經濟法體系龐雜,內容甚多,涵蓋經濟生活的方方面面,涉及的法律、法規眾多,在有限的課堂教學中不可能將經濟法全部的法條講述清楚,因此教師須根據不同專業學生的特點,在已搭建經濟法體系的前提下,有選擇有重點的加以講述相關章節和內容。通過泛雅、慕課平臺,錄制經濟法教學視頻,可滿足不同專業、不同方向對經濟法各章節知識點深淺程度的需求,讓學生課前預習,可有選擇性的深入掌握經濟法相關章節的內容,解決高職院校經濟法課時不足的問題。在同一結構體系下有所側重的選取教學內容將更能體現因材施教的教學放學。
(二)提高大學生的專業素養,加強把經濟法知識運用到實際生活中的能力
對于高職生而言,經濟法本身所具有的專業性及抽象性,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其學習興趣與積極性。依托“互聯網+”,擺脫“先教后學”的傳統模式,通過網絡學習平臺,促使大學生輕松地自主學習。將知識的講授過程剝離到課外進行,將課堂有限的時間最大限度的還給學生,完成知識的學習和悟化,也有利于職業技能的培養,把所學理論知識切實運用到實際生活中。
(三)完善雙創教育課程體系,為培育創新創業人才提供法律知識儲備
當前大部分高職院校都開設了創業法律基礎、思想道德與法律修養課程,但當前課程設置主要偏基礎理論,不能切實提高大學生的法律實踐能力。因此有必要開設經濟法選修課,為非經濟管理專業學生提供高位階的法律知識。經濟法實踐性強,其范圍和內容涵括了創新創業的所有法律知識,可作為創新創業類法律版塊的高階位課程,有利于系統構建創業大學生的法律體系,滿足部分同學對法律實務處理能力提升的需要,為其后期創新創業打好法律素養基礎。
(四)提升大學生的法律意識,營造法律先行的良好校園文化
在高職院校大力開展雙創教育的背景下,經濟法課程改革一方面有利于提升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增進大學生對法律的了解,進而篩選出對法律有興趣的大學生參與到法律實務中來。另一方面,能夠增強廣大師生員工的法治觀念,提高大學生們學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自覺性,營造法律先行的良好校園文化。
二、高職院校經濟法教學改革的現狀及面臨的問題
目前,我國高職教育的課程改革開始注重學生的個體發展,盡管這方面與國際發展進程還保持著一定的距離,但是我國也已經開始嘗試把個性發展和能力發展同時納入課程教學模式的改革中,與此同時高職院校的教學改革也涌現了諸如創新精神、創業能力等主流詞匯。近三年來,我國學界對高職院校經濟法課程改革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是把高職院校經濟法課程教學區別于本科教學,研究成果多是兩者異同點的比較方面;二是結合高職院校人才培養方案提出適應高職院校大學生的課程標準和教學方法,研究成果主要體現在經濟法課程標準及教學方法方面,然而能指導高職院校經濟法教學改革成果甚少。當前我國高職院校開設經濟管理類專業都設置了經濟法課程,但相近專業同一本經濟法教科書,同一套教學課件的情況比比皆是,市面上的教材內容大同小異,教學內容同一化,忽視專業的差異性。另外,非經管類學生不開設經濟法課程,非經管專業學生缺乏學習經濟法的平臺,這不能滿足創業學生對法律的需求,也不符合“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國家政策。此外,高職院校經濟法課程教學還存在著學生法律基礎知識缺乏,導致教學效果與學習目標脫節;理論教學比重過大,實踐教學缺失;教學方法單一,學生積極性不高等問題,這忽視了學生的主體地位,導致知識內化率低。雖也有部分高職院校已開始采用案例分析法、任務驅動法、情景式法、翻轉課堂法等教學方法,但教學改革側重于課堂教學方面,不能系統地激發學生學習的潛能。針對以上問題,當前高職院校經濟法教學改革的研究不能解決當前經濟法教學中不同專業一刀切的現狀,沒有給出教學改革系統的解決思路和解決方案,經濟法教學體系改革目標不清晰,不能切合“互聯網+”的背景開展實踐教學。在雙創教育的背景下,經濟法教學改革應以提高大學生處理與專業工作相關的法律實務處理能力,為培育創新創業人才提供法律知識儲備為目標。
三、高職院校經濟法教學體系改革的思路和實踐
在互聯網+的背景下,如何利用網絡信息平臺服務于經濟法教學,調動高職生學習經濟法的積極性?如何有效構建經濟法教學的體系,提高學生把經濟法知識運用到實際生活中的實踐能力?本文擬探究在“互聯網+”背景下經濟法課程教學模式改革,以促進我國高職院校大學生經濟法教育的進步,增強大學生的法律防范意識和能力,為培育創新創業人才提供法律知識儲備。
(一)修訂以職業發展路徑為導向的柔性課程標準
高職教育以培養高級應用型人才為目標,教學活動應圍繞培養和提高學生的應用能力來進行。不同專業在人才培養目標、課程設置與發展路徑上存在不同,對經濟法這門課程要求掌握的重點難點不同,因此根據不同專業的職業發展路徑修訂經濟法課程標準,建立柔性的課程標準才能做到因材施教。以廣東交通職業技術學院為例,當前經濟管理類專業開設經濟法課程,課程定位是在掌握專業知識的基礎上具備一定的經濟法知識,能夠處理與專業工作相關的過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務的能力,但不同方向對經濟法要求重點掌握的知識點不一樣,如會計專業重點要掌握稅法,會展專業重點要掌握知識產權法、公司法,營銷與策劃專業需掌握合同法。而對于非經管類專業,經濟法可作為創新創業類高位階的法律基礎課程,面向有創業需求和對法律感興趣的同學選修。
(二)構建以“一依托、二結合、三階段”為核心的經濟法教學體系特色
“一依托”是指依托“互聯網+”,通過利用泛雅和慕課網絡信息平臺錄制教學視頻開展教學,發揮大學生自主學習的能動性;“二結合”是把課堂教學和實訓操作相結合,經濟法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法律課程,大學生只有在實操實訓中才能融會貫通,活學活用;“三階段”主要是將經濟法的教學貫徹到課前、課中、課后實踐三個階段,課前要求學生根據教學視頻自主學習,課中教學以問題驅動教學法、項目驅動法,開啟翻轉課堂教學模式,課堂則成為師生進行互動交流的場所。課后以“微教學模式”為主,以“工作室法律實踐”為輔檢驗學習成效,即利用微信、微薄、微群調動學生進行互動式自主學習模式,吸收少部分對法律感興趣的同學參與到法律類創業實踐活動中來。廣東交通職業技術學院的公益創業項目廣交法律咨詢服務室就是一個不錯的實踐平臺,利用第二課堂延伸經濟法的學習平臺,給大學生們提供法律實踐和實戰學習的平臺。構建以“一依托、二結合、三階段”為核心的經濟法教學體系是教學體系改革的重點和難點,如何把三者有效的銜接起來是關鍵所在,它不僅依賴于教學硬件設施,更有賴于高職院校的課程安排和相關制度的配套支持。
(三)利用新型網絡學習平臺,供高職院校師生自助式選取所需章節和內容
利用已有的新型網絡學習平臺,例如泛雅、慕課等學習軟件平臺,教師可先拍攝錄制好教學視頻上傳到此類平臺,讓學生在課前根據自身需要選擇相關課程視頻進行預習。當前經濟法的課程一般包括基礎法律制度、社會法律制度、經濟主體法律制度、市場運行法律制度、市場規制法律制度、宏觀調控法律制度、法律糾紛解決途徑這七個板塊。高職院校應結合專業方向,教師上課在搭建學生經濟法基本框架和體系的前提下,通過互聯網信息平臺供學生自助選擇本專業相關的重點章節,或者感興趣的知識點,比如會計專業重點需要掌握稅法,會展專業需重點掌握知識產權法、廣告法,以增強專業綜合素質。此種途徑可以為學生呈現豐富的教學內容,同時也為學生表達自己的觀點和意見提供了平臺,滿足當代大學生個性化的需求。
(四)優化經濟法課程的考核評估方法
如何優化經濟法的考核評估方式,充分調動學生運用經濟法內容參與實踐、分析實際問題的積極性這是教學改革成果檢驗的試金石。將應用能力與理論知識同放在評估項內,探索建立多元評價體系,以優化經濟法課程的考核評估方法值得我們思考和探索。目前大部分學?!敖洕ā闭n程對學生的評估采用的是“課堂作業、課堂考勤、閉卷考試”的方式,這種方法并沒有體現出學習經濟法的真正意義。盡管在理論知識考核上是必要的,但是沒有把學生對于經濟法的應用能力放到考核之內是不合理的,所以應增加經濟法實踐、實操方面的考核,將應用能力與理論知識同放在評估項內,優化經濟法課程的考核評估方法,例如,自定義角色組建不同類型企業,模擬企業的組建、運營、破產、倒閉等系列過程;分小組進行模擬經濟法案件法庭,根據學生表現評分作為應用能力評估項;根據“經濟法”每個章節的不同內容分別設置不同的小作業,如撰寫經濟糾紛書等。另外,參與大學生創新創業項目、有創業意向的同學結合經濟法相關知識總結心得體會。比如,成立經濟法社會實踐工作室,參與到工作室的同學們根據業績考核適當加減分,充分調動學生運用經濟法內容參與實踐、分析實際問題的積極性??偠灾?,在“互聯網+”的背景下,經濟法課程體系改革是必要的。通過結合“互聯網+”來進行課程改革,不僅能進一步優化教師的教學模式,更能有效促進學生更全面的發展,為社會輸送更加優質的技術技能型人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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