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法的案例范文

時間:2023-06-22 09:49:03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合伙企業法的案例,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合伙企業法的案例

篇1

    這里所說的“電器”是指家用電器及各種電訊、電力器材:"壓力容器“是指鍋爐、氧氣瓶、煤氣罐、壓力鍋等高壓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是指煙花爆竹、雷管、民用炸藥等產品。

    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明知是上述產品而銷售的行為,是法律所禁止的,未構成犯罪的,按照<產品質量法>第37條的規定處罰。

    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上述產品,造成嚴重后果的,是犯罪行為,按照新<刑法>第146條規定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的罰金。

篇2

一、轉投資之流弊

1.虛增資本。在公司法上,公司資本被視為狹義的股權資本,即公司成立時由公司章程所確定的股東出資所構成的公司財產總和,是一種股權資本。股權資本又包括初始資本和新增資本。通過公司轉投資均可實現這兩種資本。以公司新增資本為例,我們引入公司通過轉投資虛增資本的經典案例:甲乙兩公司決定各增資100萬,并以甲乙兩公司互相向對方公司轉投資100萬的方式來完成,此時甲乙兩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所有者權益均增加了100萬,雖然實際上甲乙公司的資本并沒有實質增加。這主要是因為在會計處理中,當公司以金錢對投資購買股份,資產項下的長期股權投資增加而現金減少,達到資產負債表平衡,所有者權益并不發生變動;而對于接受投資的公司,由于其對外增資,其所有權權益會相應增加,同時資本項下的應收賬款增加從而達到資產負債表平衡。

在公司資本改革前已存在這樣利用將錢“左進右出”的方式來虛增公司資本,但是在《公司法》修改后,根據新法第179條的規定,股東認繳新增資本時的出資,依照公司設立時的出資規定執行,取消了2年繳滿的期限,同時認繳制下,公司可以將認繳期限延長至二三十年,期限限制的取消為投資公司增加欺詐的激勵,投資公司可以故意將認繳期限無限延長。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出資認繳制且無期限限制降低了公司通過轉投資實現資本虛增的執行成本。

2.董事、監事利用轉投資控制股東(大)會。轉投資帶來的另一個流弊在于董事、監事可能利用轉投資控制本公司股東會。此類情況一般發生在公司之間交叉持股的情況下。典型案例如甲乙兩公司交叉持股,兩公司的董事、監事相互約定,甲公司在乙公司的股東大會上行使表決權時按照乙公司董事、監事的意思行使;反之,乙公司在甲公司的股東大會上行使表決權時按照甲公司董事、監事的意思進行。因此,甲乙兩公司董事、監事均可利用互相投資額表決權來支持自己向股東會提出的議案,當互相投資份額較大時,甚至可以操控股東會。根據2005年的《公司法》規定,無論有限公司還是股份公司,在認繳公司增資后必須兩年內繳滿,并且需通過驗資機構的檢驗。修改后的《公司法》將增資部分的規定也改進為適用新的公司注冊資本制度,即取消驗資要求,取消實繳期限要求。所以,公司增資后交叉持股也更加方便,由此給董事、監事帶來通過轉投資操控股東會的激勵也得以增加。

二、我國轉投資的歷史沿革及現狀

1.我國轉投資制度的歷史沿革。不管是我國歷史中還是域外比較法上,對于公司轉投資的法律規范主要體現在限制轉投資對象與金額上。我國對于公司轉投資的限制主要出現《公司法》與《合伙企業法》這兩部法律之中。

新的《公司法》與2005年《公司法》對于轉投資的規則并未改變,“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法條中規定的公司不得成為連帶責任的出資人,在現實中主要體現為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這一但書為公司出資成為普通合伙創造了突破口。在2007年《合伙企業法》頒布實施前,1997年《合伙企業法》中對于合伙人的資格雖然沒有明確規定,但理論界與實務屆通過對法條的體系解釋一致認為該《合伙企業法》中的合伙人限于自然人。因此,2007年以前公司不得轉投資普通合伙企業成為普通合伙人。2007年《合伙企業法》中明文規定:“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作為法人的公司當然也適用本條條款。因此,對公司轉投資對象的限制完全打破,可以說目前我國法律對公司轉投資并沒有任何限制。

從數次《公司法》與《合伙企業法》修改的脈絡中可以看出國家對于公司經營投資的干涉逐漸減少,對轉投資的限制步步放開,這是對公司這一私主體給予更多意思自治的體現,符合市場與經濟的發展趨勢,特別是在現行《公司法》中,放開了公司注冊資本與增資時的限制,取消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公司資本由實繳制改為認繳制,包括不再限制股東或發起人首次繳納數額以及分期繳納期限,取消了驗資要求和證明等等。

2.我國現行法律制度的缺陷。盡管現行《公司法》與《合伙企業法》對于公司轉投資行為的限制幾乎沒有,滿足了公司通過轉投資提高盈利能力和形成規模經濟的需求,但這種完全不予限制的立法模式在保護市場交易安全和實現法律公平上仍有不足,主要體現在:①虛增資本的風險尚未規避。資本制度改革后,公司轉投資設立子公司或是增持其他公司的股份更加方便,公司經過對目標公司的增資認繳后,將實繳期限約定為五十年亦可。所以通過轉投資來虛增資本的成本更是降低了。目前我國在信息披露規則上,《證券法》對上市公司的要求較高。因此,在上市公司定向披露的事項中包括了母子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等財務報表,其股權結構公示較為明晰。針對非上市公司,2014年國務院出臺的《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中雖然將企業投資設立企業、購買股權信息列入年報內容。首先,這只是暫行條例,在法律層級上并沒有相應的規范;其次,僅僅公示對外設立企業和購買股權的信息并不能看出公司公司資本的虛實,因為公司的財務報表并不在應當公示的范圍內。但這部暫行條例已經在很大程度上打破了非上市公司的“封閉性”,對公司投資者和債權人了解公司一定的信息起到了積極作用。②缺少對交叉持股現象的必要限制。交叉持股本身并不具有任何違法性,但其所帶來的法律風險卻很多,因此需要強調的是,對交叉持股我國法律缺少必要的限制??v觀我國現行《公司法》,對于通過轉投資交叉持股的法律問題并沒有相應的規范。在公司增資制度也隨之改革后,公司之間互相參股愈加方便,由此帶來的公司治理弊端也更加需要重視。

三、我國轉投資法律制度的完善

1.域外規則的借鑒。(1)英美法系國家對公司轉投資的規制。在20世紀后,隨著“越權原則”的式微,英美法系國家公司對外投資的限制逐步放寬,公司轉投資被視為公司作為私主體的固有權利,但對于其所帶來的資本虛增等流弊,英美法并沒有視而不見,而是利用相關制度進行規制。有三種方式可以運用:①信義義務。②股東派生訴訟。③深石原則。(2)大陸法系國家對公司轉投資的規制。大陸法系國家以制定法律條文的方式來對公司轉投資進行限制,主要側重于公司治理結構方面。①表決權限制。②持股限制。③公開義務。

篇3

    基于為專業服務、注重因材施教的指導思想,經濟法課程應重視系統的學科知識結構,并結合學生的其他專業課,同時也要與工作中的知識結構相吻合。所以,建議統一將經濟法的教學內容設置成以下六個專題,并合理分配學時數。

    第一,公司法專題(12學時)。主要講授公司在設立、變更、終止的過程中的法律規則。要求學生理解不同公司的區別,掌握公司的概念和分類、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法人地位、公司設立的基本條件、公司的合并與分立制度以及由此產生的債務承擔問題、公司的清算制度以及企業財產分配順序,掌握運用公司法分析、解決法律問題的方法和技能。

    第二,合伙企業法專題(6學時)。主要講授合伙企業設立和變更中的法律規則。要求學生理解普通合伙企業與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企業與公司企業的區別,掌握合伙人的責任、合伙企業的法律地位、合伙債務的清償規則、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的特殊規定,掌握運用合伙企業法分析、解決法律問題的方法和技能。

    第三,合同法專題(14學時)。主要講授合同訂立、生效、履行、終止的基本法律規則。要求學生理解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掌握合同成立以及生效的要件、合同履行中的特殊規則以及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掌握運用合同法分析、解決法律問題的方法和技能。

    第四,擔保法專題(6學時)。主要講授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五種擔保方式的基本法律規則。要求學生理解不同擔保方式的區別,掌握保證責任、抵押合同及抵押登記的效力、動產質押與權利質押法律制度。

    第五,勞動合同法專題(10學時)。主要講授勞動合同的訂立、解除和終止的法律規則。要求學生了解勞動爭議的處理方式,掌握勞動合同的特殊條款、勞動合同解除的條件和后果,掌握運用勞動合同法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方法和技能。

    第六,票據法專題(6學時)。主要講授票據的分類、票據行為以及票據權利等基本法律規則。要求學生了解票據的功能,掌握票據的特點、各種票據行為的有效要件、票據追索權、票據喪失的補救措施等。

    采取以上教學內容,既可以避免與專業其他法律選修課程的內容相沖突,也可以達到各專業統一課程名稱、學內容、學評價等效果,從而更大程度地提高教學效率。

    二、經濟法教學方法改革的現狀和具體方案

    1.經濟法教學方法改革的現狀在經濟法教學中,我們一直強調教學方法的改革,但并沒有明顯的突破。

    第一,教學方法仍較單一。基于法律課程的邏輯傳統,傳統的教學方法仍以理論傳授為主。而在理論教學中,教師們也都特別注重法律概念、法律規則、法律原則和原理的講授。但是,和法學專業不同,經濟管理類專業學生的法學基礎知識非常缺乏,在專業培養方案中無法開設如法理學、民法、商法、行政法等經濟法必需的前設背景法律知識。即便是在一年級普遍開設思想道德修養和法律基礎,涉及法律基礎的部分也相當有限。所以,經濟管理類專業學生對法學思維方法很陌生。這就要求教師在有限的學時中,既要補充大量法律常識,又要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同時還要完成既定教學內容和目標。而學生在學習過程中也倍感吃力,部分學生產生畏難情緒,從而失去了學習該課程的信心和興趣。

    第二,雖然目前經濟法教學中均采取了案例教學法,但是大部分老師仍將案例教學簡單理解為舉例教學,案例的作用僅是為了輔助加深對概念和理論的理解。所以在案例教學過程中,也僅以教師分析為主,學生因為缺乏相關的基礎知識而無法或根本不參與,無法形成良性互動,不能達到案例教學的初衷。另外,案例教學需要系統編寫的精選案例,而大部分教師對案例的整理準備不充分,同樣的案例針對不同專業的學生,就會顯得枯燥無味,也忽視了不同專業學生知識結構的差異性,不可能收到良好的教學效果。

    第三,在經濟法教學中,學生的參與情況尚需進一步加強。經濟法是一門實用性很強的課程,針對法學專業的學生,往往可以采納模擬法庭、法律診所、旁聽庭審、法律文書寫作等實踐實訓方法,以提高學生的參與熱情和實踐能力。但由于學時、條件等各種因素的限制,這些方法不可能在非法學專業學生中簡單移植。目前我們主要采取的還是習題訓練、課堂提問等簡單做法,但效果并不很好,如何提高學生的參與度,已成為經濟法教學中急需解決的一大問題。

    2.經濟法教學方法改革的具體方案提高理論課的教學方法,最重要的還是提高教師本人的教學能力。教師的教學能力不僅表現為語速適中、教學表情豐富等基本教學技能,還應重點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方面,要從學生的認知規律出發,由淺入深、循序漸進地選擇教學內容的順序,同時,建立起每一章節的知識體系框架,讓學生盡快熟悉法律知識體系。另一方面,要特別注意課堂語言的通俗化。法律語言的莊重性、準確性決定了法律文本的枯燥和深奧,面對非法學專業的學生,教師必須要將其通俗化。要用學生聽得懂的語言對法律知識進行“翻譯”,用學生熟悉的生活場景對法律知識進行說明,以此來拉近學生與法律知識的距離,讓學生對法律知識有親切感,不再有畏難情緒。這就需要教師不斷提高自身的專業能力和表達能力。

    在案例教學法的改革方面,教師必須摒棄案例教學就是舉例教學的錯誤思想,在收集案例、選擇案例、組織案例教學等環節多下工夫。搜集案例是案例教學法能夠有效實施的前提??梢詮摹督袢照f法》、《焦點訪談》等電視媒體節目上搜集,也能夠從《法制日報》等報紙雜志上搜集以及從法律圖書館、中國法律信息網等網站上搜集。如中央電視臺的《今日說法》欄目,制作十分成功,并有專家點評,有很強的說服力和影響力。其中有些案例十分典型,也有一定的理論深度,都是很好的案例素材。選擇案例時,一般應注意新穎性、典型性、層次性,即盡可能選擇司法實踐中的最新案例、有代表性的案例、有深度和廣度的案例,這樣既能吸引學生,也便于開展提問和學習。案例選得好,案例教學法就成功了一半。在組織案例教學時,要注意教學設計,可以采取分組討論的方式,事先將案例公布,讓學生有充分思考的時間,讓每一個學生都有表達自己見解的機會。最后由教師總結分析案例,引出需要學生掌握的理論知識點。在調動學生積極參與方面,必須注重參與式教學方法的改革。參與式教學,就是教師按照參與方式的要求和途徑,依據教學內容、教學目的和學生特點,以學生容易接受、便于參與的方式組織課堂教學,使學生通過親身參與、親自操作掌握教學內容的方法??梢圆扇〉姆椒ㄖ饕杏懻摗⑥q論、換位等。

    討論,是指根據課程內容和學生關心的問題,在上課過程中由學生圍繞布置的問題自由討論發言,鼓勵學生爭論和辯論。當發言、爭論或辯論結束后,由教師進行總結陳述。辯論,是指根據課程要求和社會實踐進展,選擇若干有爭議的觀點,在教師和學生的綜合選擇后定下一個可辯論的題目,將學生分為正、反方和旁觀者點評三方。在正反雙方辯論后,先由學生旁觀者點評,最后由教師評講。換位,是指在教學過程中選擇1~2個學時,根據特定教學內容,選取素質較好的學生以教師身份開展教學,教師積極參與提問和總結,以提高學生對教學內容的理解能力和學生的表達能力。這些教學方法都很容易引起互動。但是,參與式教學也需要充裕的實踐教學時間,如何把握還需要在實踐中不斷演練磨合。

    三、經濟法教學手段改革的現狀和具體方案

篇4

 

關鍵詞: 外商投資企業/企業法律制度/法律沖突

 

 

      一、內、外資企業法律規則的沖突

      我國的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商獨資企業法以及實施細則和其他相關行政法規、部門規章,1979年開始陸續頒布。當時,我國的企業法律是按照企業的所有制性質分類的,主要包括《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私營企業條例》、《個體工商戶條例》等。在此背景下,外商投資企業顯然無法融入原有的企業類型,頒布單獨的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有其合理性。以1994年《公司法》和隨后的《合伙法》、《個人獨資企業法》的頒布為標志,我國的企業法制開始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來構建。隨后,兩種企業法律制度之間的法律沖突不斷。雖然《公司法》規定,外商投資企業要適用《公司法》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法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外商投資企業法,但這一規定并沒有彌合沖突。

      首先,在注冊資本的相關規定中存在法律沖突?!豆痉ā泛屯馍掏顿Y企業法管轄下的公司都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但兩者注冊資本的內涵卻完全不同。在注冊資本的繳付時間方面,按照1994年《公司法》,不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責任公司,也不論股份有限公司是發起設立還是募集設立,注冊資本必須是實繳資本。而按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首期出資不能少于注冊資本的15%,并在營業執照簽發后3個月內繳付,其余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出資。其注冊資本顯然是認繳資本。2006年《公司法》修改了注冊資本的交付時間,允許有限責任公司和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分期繳納注冊資本,其中20%在公司設立前繳納,其余的在公司設立后2年或5年內繳納;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在公司設立前繳納全部注冊資本。但這和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的繳付時間仍然不同。根據2006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一次性繳付全部出資的,應當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內繳足;分期繳付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其認繳出資額的百分之十五,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并應當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繳足,其余部分的出資時間應符合《公司法》、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在注冊資本的最低要求方面,2006年《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要求是3萬元人民幣,一人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要求是10萬元人民幣;而外商投資企業中的有限責任公司沒有最低資本的要求,即使是外商獨資企業,盡管其可能類似于法人或自然人設立的一人公司,也沒有注冊資本的最低要求,具有明顯的超國民待遇。對于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公司法》規定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500萬元,但《關于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規定,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3000萬元,存在明顯的次國民待遇。如果因此產生國際訟爭,我國政府將處于十分被動的地位。

      其次,中外合作企業中經營各方權利和義務失衡。我國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大多采用有限責任公司形式。根據《關于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任何形式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都是有限責任公司。在這類有限責任公司中,按照《中外合作企業經營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合作各方可以約定向合作企業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而合作條件可以是貨幣、實物、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土地使用權等。根據《實施細則》的規定,合作各方繳納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后,應當由中國注冊會計師驗證并出具驗資報告,由合作企業據以發給合作各方出資證明書。這就產生一個疑問,經過驗資程序的投資和合作條件是否都是注冊資本的組成部分,如果合作條件也是注冊資本的組成部分,那么其和投資又有什么區別呢?創設這樣一個法律概念的必要性何在呢?而根據《實施細則》規定,合作企業的注冊資本是指合作各方認繳的出資額之和,合作條件顯然不是注冊資本的

組成部分。中外合作經營的大量案例表明,在實踐中,外方的現金出資通常作為合作企業的注冊資本,而作為中方合作條件的實物、工業產權、土地使用權和專有技術則不作為注冊資本。這樣就可能導致中外合作企業合營各方權利義務的嚴重失衡。這些不作注冊資本的合作條件能否成為合作企業的財產呢?對作為合作條件的財產,是否可以成為合作企業債權人實現債權的標的呢?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實際上只有提供現金出資的外方投資者對公司債務承擔了有限責任,提供實物等作為合作條件的投資者卻沒有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在有限責任公司中存在對公司債務不負有限責任的股東,這和作為公司法律制度基石的有限責任制度相悖[1],也有違起碼的公平和正義。實踐中,這種現象也確實引起了境外和國外投資者的強烈不滿。

      另外,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中外合作者提前收回投資的規定有違法理?!吨型夂献鹘洜I企業法》規定,如果合作合同約定合作期滿時合作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歸中國合作者所有的,經批準可以在合作合同中約定外國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先行回收投資的辦法。外國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先行回收投資的,中外合作者要對合作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而根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外國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先行回收其投資的方法可以有三種:(1)擴大外國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2)外國合作者在合作企業繳納所得稅前回收投資;(3)經財政稅務機關和審查批準機關批準的其他回收投資方式。根據原外經貿部《關于執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若干條款的說明》,其他方式是指允許外國合作者提取合作企業固定資產折舊費。外國合作者提取合作企業固定資產折舊費而使該企業資產減少的,外國合作者必須提供由中國境內的銀行或金融機構(含中國境外的銀行或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行或分支機構)出具的相應金額的擔保函,保證合作企業的償債能力。上述規定存在以下缺陷:(1)如果中外合作企業是有限責任公司,就不能要求合營方承擔認繳的出資額以外的責任。有限責任的基本內涵就是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尤其是《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規定外國合作者提前收回投資,中方合作者也要因此和外國合作者一樣承擔債務責任,不盡合理;(2)以提取折舊的方法提前收回投資違反《企業財務準則》和《企業財務制度》,固定資產折舊是固定資產的價值轉移形式,它首先轉移到產品成本或經營成本中,然后通過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而獲得補償,以保證企業的資本維持,提走固定資產折舊會違反資本維持原則;(3)銀行和金融機構為用提取折舊的方法提前收回投資出具保函不可行,因為銀行和金融機構出具保函需要有反擔保,如果由中外合作企業出具反擔保,上述擔保就沒有意義,而且出具保函時,保函的受益人還沒有產生;(4)境外合作方提前收回投資以中方合作方取得合作企業清算時的剩余資產為前提貌似公平,實則對中方合作者不利。雖然合作合同約定剩余資產歸中方合作者,但如果屆時合作企業清算債務后沒有剩余資產,這個約定就不能給中方合作者帶來利益;即使清算時合作企業有剩余資產,但這些資產通常都是機器設備,這些機器設備使用多年后的殘值很低,甚至是應當淘汰的機器設備,同樣不能給中方合作者帶來利益。

      二、外資企業和我國企業法制協調的路徑

      統一的法律體系是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統一性的內在要求。法律體系是慎密的邏輯體系,法律沖突只應該發生在不同的法域之間,在同一法域內產生法律沖突,就意味著法律調整的必要。上述沖突表面上是法律條文的沖突,實際上是我國企業法律體系的沖突。我國已經成為引進外資最多的發展中國家,外商投資企業在我國經濟中已經是半壁江山,在根本上解決這類沖突已經成為必要。從制度演化分析的視角來看,制度生成和型構的過程本質上是演化的,這一過程并不是傳統達爾文進化論意義上的無意識演化過程,相反,它是一種基于認知進化并和主體存在相關性的有意識演化過程。[2]

      首先是企業法律制度的統一,將外商投資法律統一于由公司法律制度、合伙法律制度、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構成的企業法律制度。隨著我國《公司法》、《合伙法》和《個人獨資企業法》的頒布和不斷完善,我國企業的法律形態構成的趨向已經明朗:企業將分為公司、合伙和個人獨資企業三種法律形態,并分別由《公司法》、《合伙法》和《個人獨資法》分別調整。這也符合國際上企業法律分類的一般標準。由于公司、合伙和個人獨資企業的企業分類所具有的科學性和涵蓋性,它被許多學者視為至善的甚至是唯一的法定企業形態,為世界各國廣泛適用。[3]法律在反映一定的統治階級意志的

同時,還具有一些超越時間和空間,超越種族、宗教信仰和文化背景差異的共同價值。[4]盡管在我國企業法領域還存在不合理的二元立法體系,即存在現代企業制度構建中產生的《公司法》、《合伙法》、《個人獨資企業法》體系,還存在以往按照所有制標準建立起來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私營企業條例》、《個體工商戶條例》體系,我們還面臨著將以往的以所有制為標準的的企業立法體系融入現代企業立法體系的繁重任務,但是,這種融入只是時間問題。所有制只能反映企業的經濟屬性,不應該是劃分企業法律形態的標準,劃分企業法律形態的標準應當是企業產權組合的方式。就內、外資企業法律制度的協調而言,我國統一的企業法律制度需要明確《公司法》、《合伙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和外商投資企業法的主次關系,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責任、資本制度、組織結構、分配制度必須適用《公司法》、《合伙法》、《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法是我國統一的企業法律制度的補充,是外資管理法。外商投資企業法的主要內容是準入領域、批準程序、股權比例、保護措施、優惠待遇等。另外,我國將外商投資企業立法分割為中外合資企業法、中外合作企業法、外商獨資企業法也缺乏邏輯上的合理性,在國際上也很少有先例。中外合資企業法、中外合作企業法、外商獨資企業法的法律規則許多是相同的,分別立法會造成大量的重復,人為的切割會造成法理上的沖突。

  其次是企業法律形態的統一,將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分別融入公司、合伙、個人獨資企業這三種企業法律形態。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只是說明企業的資本來源,不能用來表述企業的法律形態。但我國長期來將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視為一種企業的法律形態,在工商登記中也是獨立的企業類型。筆者認為,現有中外合資企業就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應由《公司法》管轄。中外合作企業則應當區別對待:股權型合營和契約型合營的標準在于合營企業有無注冊資本,合作經營企業如有注冊資本,就是公司;沒有注冊資本的中外合作企業就是合伙企業。我國原《合伙法》只承認自然人作為合伙人的企業,不承認法人作為合伙人的企業。根據修改后的《合伙法》第2條規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所以,將無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作為合伙人的中外合作企業納入合伙法的管轄,已經沒有任何法律障礙。否則,就會得出一個荒唐的結論:我國的《合伙法》只能管轄境內自然人和法人成立的合伙企業,不能管轄境外或國外的自然人和法人成立的合伙企業。外商獨資企業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合伙,還可以是個人獨資企業。一個境外或國外的自然人作為投資主體的外商獨資企業,就是個人獨資企業。根據我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是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并對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企業,但又規定不適用于外商獨資企業。作為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主體的自然人,在法律上并沒有國籍的限制。而現在卻存在這樣一種不公平的情況:我國的自然人單獨成立的企業只能是個人獨資企業,業主須承擔連帶責任;境外和外國的自然人在我國的單獨成立的企業可以是外商獨資企業,法律上將其納入有限責任公司,投資者只承擔有限責任。數個境外或國外的自然人或法人成立的外商獨資企業如有注冊資本,就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沒有注冊資本,就是合伙企業。根據2006年以后開始實施的《關于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外商投資企業在注冊登記時將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企業類型,這是我國企業法律制度的重大進步,表明我國管理部門正在努力實現內、外資企業法律制度的統一。但是,該《規定》又規定,公司登記機構在“有限責任公司”后相應加注“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合資”、“外國法人獨資”、“外國非法人經濟組織獨資”、“外國自然人獨資”、“臺港澳與外國投資者合資”、“臺港澳與境內合資”、“臺港澳與境內合作”、“臺港澳合資”、“臺港澳法人獨資”、“臺港澳非法人經濟組織獨資”、“臺港澳自然人獨資”等字樣,在“股份有限公司”后相應加注“中外合資,未上市”、“中外合資,上市”、“外商合資,未上市”、“外商合資,上市”、“臺港澳與外國投資者合資,未上市”、“臺港澳與外國投資者合資,上市”、“臺港澳與境內合資,未上市”、“臺港澳與境內合資,上市”、“臺港澳合資,未上市”、“臺港澳合資,上市”等字樣。另外還可以加注“外資比例低于25%”、“a股并購”、“a股并購25%或以上”等字樣。這一規定的不足是其仍然排除了外商投資企業作為合伙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的可能性,所有的外商投資企業都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這是和統一的《公司法》、《合伙法》《個人獨資企業法》構成的企業法律體系和立法宗旨相悖的

。據路透社報道,我國政府計劃推出新法規,允許外國公司或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⑤我國的立法實踐已經表明,統一內、外資企業立法是完全可能的。自1994年來,我國已經頒布了許多統一適用于內、外資企業的法律,如《票據法》、《對外貿易法》、《勞動法》、《擔保法》、《保險法》、《合同法》、《仲裁法》、《企業所得稅法》、《勞動合同法》等。

      三、統一企業法制下中外合資企業的特殊規則

      企業法制的統一并不意味著抹去所有外資企業和內資企業之間的差異。我們完全可以在保證法制統一的前提下,保留中外合資企業的某些特殊規定。

      首先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股權轉讓的特殊性。股份的可轉讓性是公司制度優越性的重要體現,也是公司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資合公司,其以公司的資本為信用基礎,股東的人身關系比較松散,所以,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份轉讓幾乎沒有任何限制。在有限責任公司中,雖然股份的轉讓通常會有一些限制,通常表現為需要擁有半數股份以上股東的同意和原股東的優先購買權。但是,公司內部股東之間轉讓股份是沒有限制的,而且,當股東向原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份時,原股東只有兩個選擇,要么自己受讓股份,要么同意這樣的轉讓。所以,即便在有限責任公司里,股份依然具有可轉讓性。我國現行法律對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沒有特殊的規定,對中外合資經營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則有嚴格限制,除了其他合營方的優先購買權外,合營一方轉讓股份,必須取得其他合營方的同意。筆者認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應當適用《公司法》、《證券法》的一般規定,外商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由于其具有更加明顯的人合性,其關于股權轉讓的特別限制是合理的。人合公司是指以個人信用為基礎的公司。凡公司之經濟活動,著重在股東個人條件者,為人合公司。此種公司,其信用基礎在人——股東,公司是否能獲得債權人之信用,不在公司財產之多少,需視股東個人信用如何而定。人合公司有以下特點:(1)合伙性明顯,無限公司本質上很像合伙;(2)股東地位轉移困難,因為人合公司注重股東的個人條件;(3)企業經營和企業所有合一,在人合公司中,企業的所有人就是企業經營人,即股東都可以參與公司的經營。[6]筆者同時認為,外商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在股權轉讓上的特別限制并沒有否定股權的可轉讓性,因為合營各方之間的相互轉讓還是自由的,合營一方經其他合營方同意向第三人轉讓的可能性仍然是存在的。

      其次是中外合資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特殊性。狹義的公司治理就是公司機關為了公司的利益而進行的管理活動和管理過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國家治理的縮影。按照三權分立的原則,現代公司的法人機關是依法行使公司決策、執行和監督職能的機構的總稱。它們分別是行使決策權的股東會、行使經營權的董事會和行使監督權的監事會。[7]法人具有自身的組織體,這個組織的意志是不同于團體中個人的意志,而且法人意旨是由法人機關來實現的。根據我國外商投資企業的相關法律,我國的外商投資企業適用不同的法人治理結構,外商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只有董事會,沒有股東會和監事會。筆者認為,這種特殊的法人治理結構有其合理性。這種治理結構并沒有妨礙決策權、經營權和監督權的正當行使。在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中,董事會成為決策機構,而經營權主要由其聘任的總經理行使。董事會實際上也行使監督權,這種監督權表現為對經理的監督和在董事會中合營各方的權利制衡。確實,在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決策中,合營各方是通過其委派的董事表達其意志的;和一般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行使決策權有所不同,董事會的決策取決于董事人數比例,而不是股份比例,董事人數只能大至反映股權比例,不能精確反映股權比例。筆者認為,這兩種決策程序只有量的差異,沒有質的區別,其仍然體現資本多數決的基本原則。三十多年的實踐證明,這種簡約的法人治理結構是有效率的。而且,我國《公司法》也為建立靈活的法人治理結構預留了足夠靈活的空間。如有限責任公司可以用執行董事取代董事會,可以用監事取代監事會。國有獨資公司中可以不設股東會,其職能由董事會行使,其監督機構也不是內設的,而是外派機構。

      最后是中外合資企業的存續期限的特殊性。永久存續是公司的又一基本特征。相對于合伙企業來說,公司強調的是資本的聯合,因此,股東轉讓股份、死亡或破產都不影響公司的存續。公司可以存續到股東決定解散公司。[8]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則通常有經營期限。我國原《中外合資企業法實施條例》規

定,合資經營企業必須有經營期限。1990年《合資法》修改時已經規定合資企業的經營期限可以根據不同行業作不同的規定。有些行業的合資企業必須有經營期限,有些行業的合資企業可以不規定經營期限。所以,原《中外合資企業法》和《中外合資企業法實施條例》關于合營期限的規定是不一致的。根據1990年《合資經營企業經營期限暫行規定》,服務性行業、土地開發或經營房地產行業、資源勘探開發行業、國家限制投資行業等,必須規定經營期限,其他行業可以不約定經營期限。現行《中外合資企業法實施條例》規定,合資企業的經營期限,按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經營期限暫行規定》辦理,改變了原來法律規定不統一的現象。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通常是為了特定的項目和特定的目的成立的,其有一定的經營期限是合理的。

 

 

 

注釋:

  [1]參見虞政平《股東有限責任-現代公司法律之基石》,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2頁。

  [2]顧自安:《制度發生學探源:制度是如何形成的?》,見《法學時評網》2005年12月15日。

  [3]漆多俊:《市場經濟企業立法觀》,武漢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09頁。

  [4]賀航洲:《論法律移植與經濟法制建設》,載《中國法學》1992年第5期。

  [5]李佩瑜編譯:《中國擬出臺新規允許外國公司在華設立合伙企業》,參見路透社中文網2009年9月3日。

  [6]柯芳枝:《公司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11頁。

篇5

關鍵詞:自然人;解除代持股權;個人所得稅;分析

股權代持是指實際出資人通過與他人約定,以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持有方式?,F實中,股權代持的現象較為普遍。部分實際出資人在條件成熟的時候會解除股權代持,這時,稅務問題就出現了。通常情況下,稅務機關會按照股權公允價值要求轉讓方繳納所得稅;而實際出資股東會認為該項解除代持并未發生股權轉讓、也未獲得轉讓所得,不應該繳納所得稅。下面,就結合一個實際的案例,對股權代持的個人所得稅問題進行簡要的分析,供大家參考、借鑒。

一、案件情況介紹

某市甲公司,是由A、B、C、D、E、F等6位自然人注冊成立的有限公司(實際出資自然人為126人,其中有120人是通過上述6位自然人代持股權,而同時該6位自然人自身也為甲公司的股東),該公司持有某集團公司的40%股權,該集團公司又持有包括一家上市公司在內的20余家公司的股權。甲公司的主要業務是對下屬公司的投資,除此之外,沒有其他業務。2015年該集團公司旗下又有另外一家公司準備改制后在A股上市。因A股上市需要股權結構清晰,最終穿透到所有的自然人股東,甲公司決定解除原有的股東代持行為??紤]到子公司需沖刺上市,短期內股權結構不宜發生變動等諸多原因,以及實際股東眾多,為簡化決策程序,擬通過設立有限合伙企業來解決上述代持問題。先由A、B、C、D等四位自然人設立了乙有限公司,然后由乙公司作為普通合伙人,連同上述126位自然人另行成立了X、Y、Z等三家有限合伙企業。這樣甲公司的股東就為X、Y、Z三家有限合伙企業,126個自然人就全部裝在了三家有限合伙企業之中。變更前后,上述126位自然人最終在甲公司的持股比例(或份額)沒有任何變化。甲公司前往該市所屬區地稅局辦理稅務變更手續,區地稅局認為上述稅務變更的行為應該征收股權轉讓環節的個人所得稅,理由如下:(一)該經濟行為是A、B、C、D、E、F等6位自然人將所持有的甲公司全部股權轉讓給X、Y、Z等三家有限合伙企業,雙方簽署了股權轉讓協議,且辦理了工商變更登記;(二)在上述3個有限合伙企業中,乙公司是作為普通合伙人存在,工商登記中其認繳出資為1元,雖出資金額較少,但各位自然人所持有的甲公司股權結構及比例實質已經發生改變;(三)甲公司賬面上有1,000萬元的未分配利潤,凈資產金額已經明顯超出原計稅成本,因此需要按照“股息紅利所得”先分配納稅后,再辦理稅務變更。

二、甲公司提出的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理由

甲公司認為本次股權解除代持的行為中,A、B、C、D、E、F等6位自然人將所持甲公司全部股權轉讓給X、Y、Z等三家有限合伙企業,不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理由如下:(一)本次解除代持而轉讓股權的行為,形式上是6位自然人的“股權轉讓”,實質上是代包括其在內的126位自然人持有(前期均有完整、清晰的代持協議);股權轉讓后,納入3個有限合伙企業的還是這126位自然人,這些自然人最終仍承擔有限責任,同之前在甲公司代持股其權利義務并未發生任何變化。(二)本次形式上的“股權轉讓”,實質上未產生任何所得及增值,上述自然人并沒有任何所得進賬,在無所得的情況下,自然也不存在所得稅的問題。(三)以前每個年度的股息紅利所得,是以這126位自然人的名義進行個人所得稅申報納稅的;此次通過轉讓給合伙企業解除代持后,仍將是以自然人名義進行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因此,在解除代持前后,申報主體未發生任何變化。(四)本次設立的3個有限合伙企業中,雖然乙公司作為普通合伙人有1元錢的出資,但在合伙協議中有約定“普通合伙人不分配甲公司凈資產及凈利潤”等條款,上述規定是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之有關規定的。其1元錢出資,純粹是為了工商登記需要,由于其不分配甲公司凈資產及凈利潤,因此,在合伙企業中雖有乙公司的存在,但并不改變甲公司實際上的股東結構及各股東的持股比例(這點也可通過合伙協議中的有關內容進行印證)。(五)稅收的立法原則之一是實質課稅原則。按照實質重于形式,本次形式上的“股權轉讓”,并未改變甲公司原各位自然人股東實際上的股權結構及比例,因此,不能簡單套用股權轉讓的有關個稅征收政策。綜上所述,甲公司認為,本次因實質上的解除代持而觸發的形式上的股權轉讓,可適用《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視為有正當理由:……(四)股權轉讓雙方能夠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钡挠嘘P規定,不征收此環節的“股息紅利所得”的個人所得稅。

三、稅務部門確定的最終處理結果

甲公司認為區地稅局征收個人所得稅的理由不成立,遂將此問題反映至市地稅局。市地稅局組織了區地稅局、甲公司進行溝通,當面聽取了解各方的陳述,并征詢了省地稅局的意見后,認為該項為解除代持而進行的名義上的股權轉讓行為,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并要求區地稅局正常辦理變更稅務登記手續。四、本案取得不征稅結果的核心關鍵點本案例最終之所以沒有征收個人所得稅,筆者認為主要在于整個代持的安排方面,做到了如下幾點:(一)在代持之初,每個實際出資人均與代持人訂立有書面的《代持協議》;在資金繳付方面,實際出資人有向名義代持股東繳付出資的銀行流水證明,且名義代持股東也出具了收款收據;(二)在每年分紅的時候,均以每個實際出資人的名義進行了股息紅利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三)最終設立有限合伙企業解除代持關系的時候,每個實際出資人的持股比例沒有任何的變化;(四)合伙協議中約定有普通合伙人不參與有限合伙企業收益及凈資產的分配權。五、實質課稅原則下股權代持需要注意的問題實質課稅原則是指依據納稅人經營活動目的和經濟活動實質而非表面形式,以決定是否征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的規定,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根據實質課稅原則,自然人通過設立合伙企業,將自然人持有公司的股權變更為合伙企業持有,這一解除股權代持的行為,僅為公司實際股東股權登記形式的變更,股東無轉讓所得產生,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雖然股權代持的法律關系是客觀存在的,但實際股東往往因為缺乏有利證據材料等種種原因,無法說服稅務機關按照經濟實質進行課稅,最終被迫接受按照公允價格計稅的補稅決定。另外,如果名義股東處分登記于其名下的實際出資人的股權,善意第三人根據物權法善意取得該股權的所有權,由于缺乏相關憑證導致實際股東因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還存在所有權喪失的風險?;谏鲜鲆蛩?,筆者建議納稅人要重視股權代持的法律風險,從如下幾方面進行安排或者改善:首先,要從交易架構方面避免或者減少股權代持行為的發生;其次,如果確實需要安排股權代持,一定要謹慎選擇代持對象,并盡可能的將代持對象的權利限定在特定的范圍之內,以減少未來解除代持協議時的潛在稅務風險;再次,在整個交易過程中,應當按照實質課稅原則,處理好各方面的交易憑證或者證據(如出資的資金流水憑證、公司利潤分配憑證、個人所得稅納稅憑證等),并妥善保管;最后,在需要解除代持的時候,應按照實質課稅原則,與稅務機關進行有效溝通,爭取有利的稅務處理結果;在無法說法稅務機關的情況下,也可以通過獲取法院關于實際股東身份的確權判決,來最大限度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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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營業執照 吊銷(注銷) 企業 房屋登記 分析

一、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的房屋登記

1、案例

不久前,筆者在辦理房屋登記中,了解到某集體企業因某種原因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但公章及法人代表簽章均未銷毀。之后不久,該單位法人代表還以企業名義與另一家企業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并約定“價款”交付后辦理過戶手續。對該企業是否仍然具備申請人資格產生了很大的爭議,眾說紛紜。歸納起有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了,就表明該企業已經喪失了申請人資格,不能再從事處分自已房屋活動;必須先進入企業清算程序,經清算后還有剩余的財產再行分配給股東;然后由股東來申請房屋登記。

另一種觀點認為:企業營業執照吊銷只是不能從事工商部門核定經營范圍的活動;并未喪失申請人資格;企業營業執照已吊銷或注銷后,登記在其名下房屋又按哪種登記類型辦理?需要提交哪些材料才能登記?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登記辦法》第七條規定:辦理房屋登記,一般按照下列程序進行:申請受理審核記載于登記簿發證;《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由此可見,除法律法規規定外,登記依申請進行,不申請不能啟動登記程序,登記機構一般不主動,也不強迫權利人申請房屋登記;由誰來申請,也就是說誰才有資格提出申請。房屋登記所需要件也包括申請人身份證明。

3、產生的法律后果及房屋登記處理辦法

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只是國家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對違法企業的一種行政處罰手段,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之規定,企業當事人如對這種處罰不服的,還可以在法定時間內向有關機構提出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結論,未必是維持原處罰,還存在一定變數。如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其原因有多方面,比如因未按規定年檢的,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展業務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達6個月以上的,擅自變更經營范圍的,利用企業名義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嚴重違法行為的;因篇幅有限,在此就不作深入分析。雖然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會導致企業解散,公司一經解散按理應停止對外的積極活動,不能再對外從事經營活動,它與清算活動的完結一同構成法人資格的消滅;《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構備案?!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公司在清算期間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的,由公司登記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非法所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條例》第七十六條規定:“清算組不按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材料有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清算組成員利用職權、謀取非法所得或者侵占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構責令退還公司財產,沒有非法所得,并可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下5倍以下罰款。”依據《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币罁吨腥A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構依法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方可取得企業法人資格。自本條例實施之日起設立公司,未經公司登記機構登記的,不得以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倍吨腥A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經公司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公司終止”。依據法經[2000]24號函:“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至被注銷登記前,該企業法人應視為存續,可以自己名義進行訴訟活動”。由此可知,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喪失的只是企業經營資格,而不是企業法人終止,其民事主體資格還未喪失,其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然存在。誠然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會導致企業解散,公司一經解散應停止對外的積極活動,不能再對外從事經營活動,它與清算活動的完結一同構成法人資格的消滅。

二、企業營業執照被注銷的房屋登記

營業執照注銷登記是企業向公司登記機構主動提出申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經公司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公司終止?!睜I業執照注銷的企業表明其法人已終止了,也就是說該企業已不存在,意味著該公司已完全喪失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它不但不能從事營業執照核定范圍的經營活動,而且也不能從事任何民事活動,包括與任何單位再簽署任何房屋轉讓協議。因此,不能再以被注銷執照企業名義申請房屋登記。那么原登記在企業名下的房產又如何處理?一般公司在申請注銷登記前,按法律規定已進行債權債務清算的;如經過清算后還有剩余的財產的,此時,如公司章程有約定;則按章程約定確定房屋權屬歸屬;否則,由股東開會決定歸屬。如何進行房屋登記呢?是屬于何種登記類型?需要提交何種材料?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可根據不同企業性質來辦理房屋登記。

第一種情形:按變更登記辦理。個人獨資企業財產過戶到原自然人(原投資人)名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十七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本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有關權利可以依法進行轉讓或繼承?!币簿褪钦f,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是自然人企業,它在法律上的主體資格仍然為自然人,是投資人個人擁有個人獨資企業財產權利承擔個人獨資企業財產責任的主體。凡是個人獨資企業,企業的財產就是投資人個人所有。因此,個人獨資企業名下房產過戶到原投資人(自然人)名下,按變更登記處理;應提交材料有:房屋所有權證、工商部門出示企業注銷登記證明、房屋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件、經有關機構確認的清算報告等。

第二種情形:按轉移登記辦理;除個人獨資企業外,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合伙企業、鄉鎮企業、各種合作企業、投資人(股東、合伙人、)人對企業財產不再享有支配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二十條規定:合伙人的出資、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據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币簿褪侵v,出資者向公司投入資產,目的是為取得收益,其已不占有該項資產,不能再直接支配作投資的資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家鄉鎮企業法》第十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設立的鄉鎮企業,其企業財產權屬于設立該企業的全體農民所有?!钡谑粭l規定:“鄉鎮企業依法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鄉鎮企業,依法享有法人財產權?!币虼耍久路慨a過戶到原股東名下,按轉移登記辦理;其提交材料應有:房屋所有權證、經有關機構機構確認的企業清算報告、工商部門出示企業注銷證明、申請人身份證件、房屋登記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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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經濟法 教學 實踐 探討

        一、《經濟法》課程在財會專業的地位

        《經濟法》課程是財會專業的基礎課,作為一名財會專業的學生,除了要掌握一定的會計核算技能外,還應該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識,把握市場的動態,關注社會的發展。因為,隨著經濟發展的全球化,為使我國更好地與國際接軌,財會專業的知識更新得較快,而其中最快的就是經濟法律制度。因此,《經濟法》課程在財會專業中起著一個領航的作用,占據著一個指導的地位。學好《經濟法》,學生在財會專業的其他課程中就會比較容易地去進行思考和實踐。

        二、《經濟法》課程教學的“五個學會”

        《經濟法》都是法律條文,課程中大都是法律條文的解釋,既枯燥又難于記憶。因此,在《經濟法》課程教學中,如何讓沒有社會實踐經驗的學生能在短短的幾個月時間里掌握大量的法律條文,又能把所學的理論知識很好地運用到財會專業的實踐中去,就是我們授課老師亟需解決的問題。在教學中應該讓學生把握“五個學會”。

        1、學會善于歸納和總結

        例如:公司法律制度中,有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和一人有限公司、中外合資合營公司、外商獨資企業等,在整個章節中要記的東西很多,如果單純地按授課內容去講授,學生只能是填鴨式的學習。為此,在學習完整個章節后,我們要把一些關鍵的知識點做成一個表格,分別對以上公司的概念、設立條件、設立程序、組織機構等作一個歸納和總結。那么,學生記起來就容易得多,也容易把握一些概念之間的區別與聯系。

        2、學會對法律條文的理解

        比如:怎樣理解合伙企業法的特征之一——“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呢?我們可以舉例來讓學生理解。舉例:如果a、b、c、d成立甲合伙企業,甲向乙銀行貸款100萬元,到期不能還本付息。 

經過強制執行,合伙企業甲的全部財產只有40萬元,則剩余的60萬元,債權人乙方可以向a、b、c、d任意一人或數人要求還款,a、b、c、d任意一人不能拒絕。通過這樣的舉例,學生在記合伙企業特征時,就不會單純地死記硬背,而是在理解的基礎上去記知識點。

        3、學會分析案例的條理性

        案例分析是《經濟法》教學的一個重要環節。在教材中每個章節都有不同的案例分析,通過剖析典型案例,能夠增強學生的感性認識,加深對所學法律條文的理解掌握,培養學生理論聯系實際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但是對于中職學生來說,既要運用所學的理論知識于分析中,又要把這個分析寫好,確實是有一定的難度的。為此,應該教會學生分析案例中各項事件的先后,然后再根據事件的先后把分析有條理地寫出來。

        4、學會在遇到問題中思考

        例如,在講授合同法的主要條款時,我們可以這樣引導學生去思考:假如你和別人做生意要簽訂合同,那么應該如何入手呢?首先考慮的是什么?價格應該如何確定?在哪個地方履行合同?假如在執行合同的過程中出現了不可抗力應該怎么辦?……通過這樣的引導,一步步地把合同的主要條款講授開來,既教會了學生遇到問題的思考方式,也解決了對知識點枯燥的記憶。

        5、學會在實踐中運用

        比如,通過學習合同法,要求學生能寫出一份簡單的合同;通過學習勞動保障法,要求學生懂得在以后找工作或者工作中如何維權;通過學習會計法,要求學生學會會計人員的工作交接手續等。

        三、《經濟法》教學方式的多樣性

篇8

(蘭州大學 法學院,甘肅 蘭州730100)

[摘要] PE,是指向特定對象非公開募資,投資非公開交易股權,并在適時退出實現資本增值的基金,包括股權和創業投資。PE商主體一直為理論和實務界所熱議,其核心即有限合伙制是否將取代公司制成為PE主流組織形態。本文立足于我國合伙制PE的實踐,從決策權責配置、激勵和約束機制、穿透稅制的視角對這一問題做出回應。

[

關鍵詞 ]有限合伙制;PE;組織形態

1有限合伙制PE的市場情況

在我國PE市場中,公司制占絕對比重,有限合伙制次之,其他形態發展緩慢,占據市場份額非常少。但自2008年產生,有限合伙制PE快速發展,五年間數量和資產上分別增加了4775%和6550%,相當于同期公司制PE增速的22倍和25倍,或其他形態PE的60倍和52倍。一般而言,企業形態發展趨勢是合伙到公司,然而在美國PE領域有限合伙卻成為了最佳企業形態,著名的CVC、KKR都是有限合伙。結合我國實踐,有人認為逆向演變正在我國發生,有限合伙逐漸成為我國PE主流形態。但從收益上看合伙制PE似乎并不具備優勢,例如2013年,合伙制PE稅前ROTA、ROE為5.47%和5.73%,而公司制PE為5.17%和5.84%。

2決策權責配置

在有限合伙的制度安排中,投資者即LP以讓渡決策權為代價換取有限責任,GP以無限責任為代價換取決策權。這一權利對沖與責任置換既抑制了公司制PE中常見的信息不對稱下人道德風險逆向選擇和信托制PE中常見的管理人怠行職責問題,又保障了GP商業判斷的獨立和效率。

這種權責配置在我國受制于市場成熟程度、GP信義義務闕如等因素,產生了很多富于本土特色的實踐,最顯著者即由GP、LP和外聘法律、財會專家組成的進行終決的決委會,如東方富海Ⅰ期由2名GP、1名LP和1名專家組成決委會,嘉富誠由2名GP、3名LP和2名專家組成組成決委會。決委會客觀上削弱了GP的決策權,專家引入有助于抑制恣意決策,同時又促進了信息的有效溝通,通過各方制約與配合,很大程度上保護了各方權益,反映了本土有限合伙制PE融合公司治理內核的需求。但這一實踐首先背離了人資兩合的理念;其次存在權責失衡,不享有終決權的GP卻要承擔無限責任;最后還使LP面臨突破避風港原則而承擔無限責任的法律風險。

伴隨PE的發展,決委會逐漸改變,如永宣由3名GP、2名LP組成,決策3票通過;東方富海Ⅲ期決委會完全由GP組成,LP相仿海外組成咨委會制約決委會。這些變化反映了PE市場日漸成熟,決策權責配置日漸趨近合伙的制度理念。

3激勵和約束機制

3.1避風港原則

《合伙企業法》76條規定了排除LP實質參與合伙事務執行、保障GP的效率、獨立與安全的避風港原則,但“未經授權以有限合伙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和“給有限合伙企業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行為與結果要件,使原則的適用未能達到立法預期:行為要件上,對LP通過間接決策實質參與合伙事務執行難以援引原則;結果要件上,危險現實化后再據此分擔責任無疑是一種負和博弈。

3.2利潤分配條款

3.2.1By Deal

By Deal是指退出即分配,國際慣例為先扣除20%的收益給GP,剩余按 LPA分配。因By Deal下虧損時由GP、LP按LPA分擔,安全回收投資無保障,LP常就虧損或GP超約定回報要求回撥單位項目GP回報20%至共管賬戶,若其后盈利則GP原留存的20%劃轉GP名下,再按此項目GP回報的20%留存;若其后虧損則以GP原留存的20%為限彌補損失。

3.2.2By Fund

By Fund是指將PE存續期內退出集合計算,首先滿足LP回收投資,有余再計算PE的IRR:IRR≤8%,按LPA分配;8%<IRR≤10%,8%按LPA分配,剩余歸GP;IRR>10%,回報80%按LPA分配,20%歸GP。

3.3對GP的激勵和約束

除了上述諸條款,實踐中還針對GP特別樹立了一系列激勵和約束措施,包括規定LP查印財務資料和獲取項目估值報告的權利與GP提交年度報告的義務;禁止關聯交易、再募資;限制借貸、杠桿負債、為被投企業擔保;設定GP跟投比例,在利益捆綁的同時防止GP在個別項目上投入過多精力或不能適時退出;限制權益轉讓等等。

4穿透稅制

公司制PE最顯著的缺陷在于雙重稅負,即須在公司層面和股東層面先后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而作為非法律實體的有限合伙則免于企業所得稅,這就是所謂的穿透稅制。

為了解決雙重稅負對公司制PE發展造成的阻礙,2007年,《關于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的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頒布,建立了應納稅所得額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可逐年延續抵扣、所得稅不重復征收、股息和紅利無須納稅等制度。但嚴苛的條件使這些稅收紅利實際不可得,并打擊了實際享用抵扣的積極性,2007-2013年可享用抵扣額占應納稅所得額比例、實際享用抵扣占應納稅所得額比例分別只有30.73%和10.98%,實際享用抵扣占應納稅所得額與可享用抵扣額占應納稅所得額比例亦從79.85%下降到26.13%。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公司制PE承擔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綜合近七年稅收配套制度,實際承擔稅率為18.47%;股東層面,考慮到PE性質,基本上適用45%的個人所得稅稅率。綜上,公司制PE收益中只有44.84%可以實際分配到股東手上。

相比之下,合伙制PE無須繳納企業所得稅;在個人層面,稅收規制雖未統一,但一般而言,GP和LP分別承擔5%-35%累進稅率和20%個稅,加之地方留存稅收返還,LP稅負最低可降至13.6%。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初深圳地稅局《關于合伙制股權投資基金企業停止執行地方性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溫馨提示》,LP必須嚴格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征稅,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且此次改革是對國務院《關于清理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通知》的執行,亦即在短期內全國都將進行相同的改革。但即便如此,合伙制PE中可以分配到合伙人手上的收益仍比公司制PE高45%。

5基本結論

無論是有限合伙制還是公司制,組織形態僅僅是PE的形式,PE的盈利能力取決于這些形式下具體的決策權責配置、激勵和約束機制、稅負等核心制度,只有當這些實質方面契合了PE的內在屬性,才或實現投資人和管理人的利益訴求以及PE的健康發展,否則只能慘淡出局①。但作為形式的組織形態與相應的核心制度在邏輯和經驗上具有很強的關聯性,這便是有限合伙制PE迅速發展的根本原因。但亦應正視GP信義義務闕如、無限責任實現路徑模糊、軟約束機制未健全等問題,而公司制PE稅收配套制度與實質課稅標準改革,以及各類資管計劃等契約制PE新模式對項目和盈利空間的搶奪與壓縮則對有限合伙制PE提出了新的挑戰。在這一競爭中,PE將日趨成熟,對此監管部門應當積極引導其自由、平等競爭。

參考文獻:

[1]國家發改委財政金融司,中國投資協會股權和創業投資專業委員會.中國創業投資行業發展報告2014[M].北京:中國計劃出版社,2014.

[2]劉龍飛.私募股權基金運作法律實務[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12.

[3]趙玉.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3.

篇9

進入2008年以來,VC/PE背景企業IPO平均融資金額呈現出不斷下降的趨勢,第3季度僅為7449萬美元,環比下降11.0%,創2007年以來新低。(見下圖)

從IPO回報率來看,本季度VC/PE背景企業IPO平均投資回報率為1.97倍,環比下降37.0%,同比下降73.4%。隨著證券市場的不斷受挫,投資回報率同樣創2007年以來最低水平。(見下圖)

深圳中小板IPO 數量

達2007年以來最低水平

2008年第3季度,共有18家中國企業在境內資本市場IPO,數量環比減少48.6%,同比減少56.1%;融資金額19.88億美元,環比減少59.4%,同比大幅下降86.7%。深圳中小板IPO數量和融資金額環比均大幅下降;上交所IPO數量與上一季度相比略有下降,融資金額同比大幅減少。其中,深圳中小板僅有17家企業IPO,數量為2007年以來最低水平,融資金額為10.32億美元,環比減少50.7%。

本季度,深圳中小板和上交所IPO數量占境內IPO總數量比例與上季度持平。從融資金額上看,深圳中小板IPO融資金額占境內資本市場融資總金額比例從去年同期的13.3%上升至52.0%。上交所IPO企業數量略低于2008年第2季度,但是IPO融資規模明顯小于上一季度,融資金額占境內資本市場融資總金額的比例下降至48.0%。(見下圖)

本季度中國企業境內IPO行業分布較為平均,涉及11個行業領域。其中,制造業企業境內資本市場IPO數量7家,在所有行業中數量最多。制造業企業IPO數量占境內IPO總數量39.0%,較上季度相比所占比例有所下降。(見下圖)

從融資金額上看,能源及礦業占融資總金額比例銳減,由上季度的59%下降至8%。制造業取而代之成為占境內融資總金額比例最高的行業。大盤藍籌中國南車在上交所掛牌上市,其融資總額達到65.4億人民幣(9.56億美元),占境內制造業融資總額的78.3%。(見下圖)

2008年第3季度,境內資本市場IPO企業廣泛分布于11個地區。四川企業境內IPO數量大幅增加,占據境內企業IPO數量榜首。從融資金額上看,北京所占比例達到境內IPO融資總額50.0%。(見下圖)

境內資本市場IPO

平均融資額低位徘徊

2008年第3季度,VC/PE背景企業境內資本市場IPO規模環比大幅下降。其中,IPO企業數量為3家,且均在深圳中小板上市,IPO數量環比減少72.7%,同比減少80.0%;融資金額1.42億美元,環比減少81.4%,同比減少97.0%。從平均融資金額上看,深圳中小板平均融資金額4723萬美元,同比減少47.7%。本季度上交所和深圳主板沒有VC/PE背景企業IPO。(見下表)

進入2008年以來,VC/PE背景企業境內資本市場IPO平均融資金額一直處于低位,且波動較大。本季度VC/PE背景企業境內資本市場IPO平均融資金額僅為4723萬美元,環比減少31.9%,規模大幅低于去年同期(見下圖)。

二級證券市場疲軟,市盈率偏低,證監會壓縮企業IPO規模,限制股市擴容等因素都使得平均融資規模不斷下降。

從融資金額分布上看,本季度有2家企業IPO融資金額在0.5億美元以下,融資金額在0.5~1億美元之間的僅有1家。其中,浙江富春江水電設備有限公司在深圳中小板IPO,融資5.12億人民幣(7500萬美元),為本季度VC/PE背景中國企業境內資本市場IPO融資金額最高。

本季度深圳中小板P/E繼續下跌,IPO企業數量環比大幅減少。相比2008年第2季度,本季度深圳中小板P/E下跌25.2%,為2007年第2季度以來最低水平。中國證券市場進入2008年以來,市盈率一直呈現不斷下挫的趨勢,不確定的宏觀經濟以及次貸及信貸危機等負面因素影響,都使得原本計劃上市的企業無法進行或將融資計劃延期。(見下圖)

本季度,僅制造業、IT、家居建材行業企業實現境內資本市場IPO。從融資金額上看,制造業企業融資金額占境內IPO融資金額53.0%,較2季度相比下降27.2%(見下圖)。從IPO企業所在地區上看,四川有2家企業在境內資本市場IPO,占IPO總數量67%。

制造業作為基礎雄厚的傳統產業,在運營機制、商業模式、盈利預期等方面都擁有新興產業無法匹敵的優勢。特別是在國內現行的證券市場核準發行制度,很大程度上制約了新興行業,特別是互聯網行業通過境內資本市場進行融資。

因此,境內IPO行業主體仍以傳統行業為主,新興產業多選擇經濟體制環境健全的境外資本市場進行IPO,尤其以香港主板最受境內企業青睞。

2008年第3季度,境內資本市場VC/PE背景企業IPO平均投資回報率有所回暖,達4.85倍,環比上升23.8%(見下圖)。在二級證券市場疲軟的情況下,本季度IPO平均回報率能夠有所上升主要是出現回報率超高的個案直接拉升了整體水平?,F有的市場狀況很難給予上市企業較高市盈率,同時投資機構對企業上市前的估值也逐漸降低,企業IPO的投資價值無法得到體現使得市場對于投資者吸引力不斷減弱,造成投資者信心缺失。

值得注意的是,亞商資本成為本季度退出最活躍的投資機構,僅有的三家VC/PE背景企業IPO案例中有兩家來自該機構。特別是衛士通成功上市,IPO投資回報率高達13.26倍,對于本季度IPO平均投資回報率起到拉動作用。但考慮到亞商資本的超高回報是基于其長達8年的投資周期,該項目內部收益率為37.6%。

其它項目IPO投資回報率仍處于不斷下降的趨勢中,例如本季度家居建材行業回報率為1.02倍,而制造業僅為0.27倍,均遠低于同期水平。(見下圖)

境外資本市場IPO

VC/PE首選香港主板

2008年第3季度,VC/PE背景中國企業境外資本市場IPO數量、融資金額均有不同程度減少。VC/PE背景境外資本市場IPO數量為4個,環比減少33.3%,同比減少73.3%;融資金額3.80億美元,環比減少7.3%,同比減少90.7%。從IPO地點上看,境外資本市場IPO企業主要集中于香港主板。(見下表)

VC/PE背景境外資本市場IPO企業平均融資金額呈現不斷下降趨勢。本季度平均融資金額為9494萬美元,環比下降30.7%。值得注意的是,該指標從2007年第2季度開始大幅下跌。2008年依然保持跌勢,截至第2季度已累計下跌超過60%(見下圖)。平均融資金額持續下降主要是由于次級抵押貸款危機所導致的全球證券市場大幅波動,市場流動性下降,IPO規模不斷被壓縮所致。

從融資金額分布上看,本季度融資金額5000萬美元以下居多。其中,山水水泥在香港主板IPO,融資金額達到2.37億美元,為本季度VC/PE背景中國企業境外資本市場IPO融資金額之最。

香港主板P/E比率自2007年第4季度以來持續下降,IPO企業數量同樣大幅波動,整體規模與去年同期相比有大幅的減少。相比2008年第2季度,本季度香港主板P/E下跌18.5%,跌幅低于2008年第一季度。VC/PE背景中國企業香港主板IPO數量2個,回歸2008年第一季度水平。(見下圖)

2008年以來,華爾街的金融危機不斷擴散,威脅全球資本市場。以美股為首的世界主要證券市場均呈現不斷衰弱趨勢,海外資本市場對于中國企業的吸引力將持續減弱。同時,國內證券市場的疲軟與宏觀調控的作用將會持續較長一段時間??梢灶A見,2008年第4季度,投資機構在紐交所、納斯達克等海外資本市場的IPO退出仍將極為有限。伴隨著市場的不景氣,機構VC/PE化投資趨勢將會顯現,多數投資者將放緩其投資企業上市計劃,以等待經濟回暖。

■鏈接

2008年《股票上市規則》發行人鎖定期的修訂

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了2008年修訂的《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新規則》),并于10月1日起正式生效。新規則規定“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這意味著對于在發行人刊登首次公開發行股票(IPO)招股說明書前12個月內以增資擴股方式認購股份的持有人,要求其承諾不予轉讓的期限由36個月縮短至12個月。

此外,關于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自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后持股36個月的限制,新規則允許其自公司首次公開發行1年后,在轉讓雙方存在控制關系,或者均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情況下,經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向交易所申請,可以轉讓其所持股份。

上述修訂意味著參與上市前股權投資的私募股權和風險投資等機構投資者的鎖定期縮短,其通過IPO退出的限制被放寬。

股東為有限合伙企業的公司上市暫停審核

9月中旬,證監會發審委在對保薦人的一次內部培訓中表示,由于有限合伙企業不屬于法人或自然人,尚不能開立證券賬戶,因此目前無法核準有限合伙企業入股的公司發行上市。今年以來,已經出現過擬過會公司由于股東為合伙人而被發審委打回的情況。保薦機構如果遇到這類情況,只有采取勸股東改制,或者改為自然人持股的形式。鑒于2007年修訂后的《合伙企業法》實施以來各地以設立了多家有限合伙型的VC/PE基金,一旦所有的涉及有限合伙企業股東的企業都無法通過發審委審核,那就相當于封閉了國內有限合伙型VC/PE基金的IPO退出渠道。

《證券法》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投資者申請開立賬戶,必須持有證明中國公民身份或者中國法人資格的合法證件。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敝袊C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現行的《證券帳戶管理規則》也有類似規定,沒有為合伙企業開立證券賬戶設置操作規則。這成為有限合伙企業開立證券賬戶的技術。

篇10

今年8月以后,存在20年的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將陸續退出歷史舞臺。

1992年,我國陸續批準設立了4家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德勤華永會計師事務所(下稱“德勤上?!保┖推杖A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后來被業內稱為“四大”的合作期限為20年。

時至今年,20年期限快到了。

6月5日,商務部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修正案)》(下稱“注會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注會法征求意見稿刪去了現行法關于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的規定。與之相對應的是,5月10日,中國財政部、工商總局、商務部、外匯局、證監會聯合的《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本土化轉制方案》正式實施,為“四大”本土化轉制指明方向。

目前,“四大”已在中國北京、上海、廣州等經濟發達城市開設25家分所,其業務收入占中國會計行業總收入的1/4,高端審計業務收入的1/3。

雖然承諾20年后將按國際慣例實現本土化,但這一刻真的來臨時,“四大”卻正在遭遇不小的麻煩。

中美監管夾縫中的“四大”

全球性會計企業在全球化經濟中的優勢,一直為“四大”所津津樂道,但在另一層面上,優勢正在變成麻煩。多家在美國上市的中國企業因財務違規而被暫停交易,負責審計的“四大”均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的調查之列。

標志性案例發生在負責多家在美上市客戶審計的德勤上海。5月9日,SEC宣布總部位于上海的德勤上海。理由是在SEC正在進行的一項公司舞弊調查中,德勤上海拒絕向SEC提供審計底稿。(外界瘋傳其涉案公司為涉嫌財務欺詐的東南融通,而德勤上海方面向《中國經濟周刊》對此予以否認。)次日,德勤上海發表聲明稱,已在中國法律許可的范圍內竭盡所能配合SEC的調查。

德勤上海在聲明中強調稱:“此次訴訟僅針對德勤上海未能提供相關文件,而并沒有質疑德勤上海的審計服務質量。該訴訟不會影響德勤上海為客戶提供專業服務的能力?!倍癝EC采取最新行動的原因僅僅在于中美兩國法律存在的沖突與差異”。

上海市萬達律師事務所律師王龍杰向《中國經濟周刊》表示,德勤上海雖然是一家中國公司,相對美國而言屬境外公司,但是從德勤上海為在美國上市的中國客戶提供審計服務來看,其顯然已在美國上市公司會計監管委員會(PCAOB)注冊。因此在SEC提起對德勤上海的訴訟中,德勤上海必須認真應訴,否則將面臨不利后果。

王龍杰認為,這個訴訟的流程會較長。從法院受理至今已有9個月,目前并沒有實質性的進展。從技術上講,涉及法律沖突,但從實際情況來看,美國考慮問題歷來以自身利益為重,且在美國《2002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中對于境外事務所審計工作底稿的提供有明確的規定。在類似的案件中,美國聯邦法院的法官已經表示,該起案件中“涉及美國的國家利益是明顯的,而中國國家利益問題則存疑”。因此,王龍杰預測,本案結果對于德勤上海來講不樂觀。

“一旦SEC最終調查發現德勤上海在審計工作中有失職(假定有失職),那么根據《2002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PCAOB有權對過失、初犯的相關自然人處以10萬美元以下罰款,對于單位處以200萬美元以下罰款。對明知故犯、屢犯的個人處以75萬美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500萬美元以下罰款,并可吊銷執照。SEC對PCAOB作出的處罰,可以加重或減輕,并且不排除可能面臨的民事賠償?!蓖觚埥鼙硎?。

誰的秘密

6月12日,德勤上海方面提供給《中國經濟周刊》的書面材料指出,如果中國滿足美國所謂完整的監管要求,那就等于要將國家信息徹底向海外敞開,這樣的風險是任何一家政府不能接受的?!皬恼麄€世界范圍看,還有其他國家跟我們采用類似立場或完全相同立場,如:丹麥、德國和法國?!?/p>

有業內人士指出,跨境審計糾紛的原因通常是多方面的,其中包括兩國的法律,國家監管體制和理念存在差異、審計的準則及跨境監管缺乏進一步的協作等。這牽涉的不僅是一個國家的經濟,甚至是外交。中國須建立更有效的市場監督機制。同時,我們也不能不提防個別國為達到自己的目的而鼓吹的某種“陰謀論”。除此以外,中國會計師事務所也需要加快國際化步伐,更多地參與到國際化的游戲規則的制定中。

事實上,中美兩國之間在市場監管方面合作一直在進行。2011年,PCAOB和SEC曾赴京與中國證監會商討對跨境審計的監管,但這些努力都沒有取得實質性進展。王杰龍認為,要從根本上解決此類問題,需要中美之間簽訂雙邊協議,采取變通的方式來解決,比如雙方互派聯絡員,互相提請對方監管機構協助檢查各自所轄的相關機構,列出所核查問題清單,在對方行使調查職能的進程中,本方聯絡員到場實地溝通等等。

“德勤并非唯一一家,‘四大’的客戶都在被調查名單之列?!薄八拇蟆眱炔康囊晃蝗耸勘硎?,類似的案件必然將影響“四大”為赴美上市中國企業的服務以及為美國在華企業的服務。如果問題未能通過外交途徑得以解決,此次訴訟將有可能成為SEC類似訴訟的首例,從而影響到中國整個審計界。

值得注意的是,現行的《注冊會計師法》有項較為籠統的規定:“注冊會計師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倍谧ㄕ髑笠庖姼逯?,新增了“注冊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境內外機構和個人提供審計工作底稿”的規定。

本土化不是向低看齊

中美監管的“沖突”可能給“四大”帶來一些負面影響,但據另一位“四大”內部人士說,“事實上,隨著中國本土審計業務的逐步放量,‘四大’的本土業務量有望攀升;另一方面,由于中國赴美上市業務漸趨變冷,‘四大’正在收縮赴美上市業務,同時轉戰本土市場?!?/p>

6月8日,德勤有限公司(Deloitte Touche Tohmatsu Limited)在上海舉辦年度領導會議——德勤全球大會。會上,德勤有限公司宣布,將于未來3年向戰略市場投資總計7.5億美元,這其中, 4億美元的投資計劃投向包括中國在內的亞洲市場。

投資增加的同時,本土化轉制已經提上日程。

5月10日,《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本土化轉制方案》正式實施,“四大”將依照中國法律,轉制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務所,與中國本土事務所在統一市場規則下公平競爭。雖然有諸多過渡性的安排,但轉制后的事務所必須與國內其他大型事務所一樣在人事、財務、業務、技術標準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做到實質性統一。

畢馬威中國主席、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法定代表人姚建華在接受新華社采訪時表示,目前畢馬威中國96%以上都是本土員工,今后將加大在華培養本土多元化人才的力度。

普華永道方面對《中國經濟周刊》表示:“多年來,公司一直通過積極培養本地人才和選拔本地合伙人的方式進行本土化實踐。我們將繼續與財政部及其他有關部門緊密協作,確保在中國現有的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成功轉制,成為具有國際水準的本土會計師事務所?!?/p>

德勤上海在給《中國經濟周刊》提供的書面材料中表示:轉制方案進一步強化了事務所的執業責任,有助于增強事務所風險防范意識;同時,轉制后的事務所必須與國內其他大型事務所一樣在人事、財務、業務、技術標準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做到實質性統一,有助于提高事務所質量控制水平。

針對“是否存在對本土審計質量下降”這類擔心,德勤上海方面表示:在轉制后,對于出現重大失誤的合伙人,如失誤性質屬故意,對其追究的將是無限責任。這樣一來,對合伙人的專業水準和誠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有助于進一步促進會計師注重誠信和審計質量。

分析人士稱,“四大”轉制更多是機制和內部管理上的變化,將與本土事務所在同一起跑線上競爭,有助于中國本土事務所更快發展。但“四大”的品牌和影響力,都不會因此截然改變,雖然近幾年“四大”與本土事務所的差距在縮小,但仍存在較大差距。

特殊的普通合伙

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普通合伙人組成,依《合伙企業法》核準注冊,當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時,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實體。

中國大陸合伙人得益“四大”轉制

根據《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本土化轉制方案》規定,轉制后的事務所合伙人應遵循——

合伙制:轉制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務所,總所可以沿用原事務所字號。

合伙人:應當有25名以上符合條件的合伙人、100名以上的中國注冊會計師,以及等值人民幣1000萬元以上的出資。合伙人的年齡均不得超過65周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