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主管履職報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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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主管履職報告

篇1

關鍵詞:基層央行;履職審計

中圖分類號:F832.31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7-4392(2012)02-0077-02

開展基層央行領導干部履行職責審計,是人民銀行內審工作的重點,對加強基層央行領導監督,促進內控機制的完善、執政能力的提高,更好的履行央行的職能。更好的服務經濟發展,落實執行總行的政策具有重要的作用。近年來。各級內審部門分別從履職審計的程序、內容和評價方法等多方面進行了積極的探索,積累了一定的經驗。但隨著基層人民銀行職能轉變和干部管理要求的不斷提高,現有履職審計的方式和內容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離任審計的不足,但與開展履職審計的預期目標相差甚遠,履職審計的深度和內容急需進一步改進和提高。

一、基層央行履職審計工作存在的問題

(一)履職審計目標定位存在差異

目前各地對履職審計的理解和認識上還存在著一定差異,有的認為履職審計是對原有全面審計和離任審計的結合和補充:有的認為是考核領導干部責任意識的手段。在《中國人民銀行領導干部履職審計實施辦法》(試行)規定中,明確指出履職審計的對象是各級行領導干部和內設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而目前審計對領導干部開展履職審計時,主要是從被審計行的業務層面展開,檢查被審計單位和部門的全部業務操作情況,使審計對象變為了針對業務部門負責人的履職水平和業務能力的考察,但實際上很多具體的業務操作與領導干部履職情況關聯很少。領導履職與業務管理具有完全不同的內涵。業務管理職責只是領導履行職責中的一個方面,“干部任免管理”和“黨風廉政建設”等也是領導職責的重要內容?,F對領導履職審計僅從業務操作管理職責來審計,則得出的結論是不全面的,也是不準確的,沒有說服力。其責任界定、評價不全面也不客觀、審計的權威性受到質疑。同時以業務部門人員的履職水平和業務能力來評價領導干部和部門負責人履職情況,顯然偏離了審計的目標,失去了履職審計的價值和意義。

(二)履職審計的中心發生偏離

現行的《中國人民銀行領導干部履職審計實施辦法》(試行),對履職審計內容規定為:傳達貫徹國家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總行規章制度以及上級行決定情況,組織和參與決策情況,內部控制管理情況,以及履行業務管理職責情況四個方面。行長的主要職責是決策、用人和協調管理。然而這三方面工作尚無具體的量化標準,也很難進行評述。傳統習慣,文化氛圍和人員整體素質決定了單位內部管理和內控執行情況的好壞,短時間內很難取得明顯效果,因此對其界定領導責任,意義不大。同時。行長一般主管或分管內審或人事部門,而履職審計中內審和人事部門不是審計的重點。所以對行長來說,承擔主管責任的可能性很小。只有查庫和綜合治理工作屬行長具體負責,也只有這二項工作發生了問題行長才承擔直接責任。從而對行長而言,履職審計發現的問題一般只是承擔領導責任?!堵穆殞徲嬣k法》沒有做出明確規定,僅僅是一句承擔領導責任了事,這四個方面實質上只涵蓋人民銀行的業務工作。而業務審計本應是評價領導干部履職情況的基礎和依據,但在審計操作中,偏重于查錯糾弊,檢查業務操作是否合規,規章制度是否落實,把履職審計的重心放到了業務管理的細節上。使履職審計變成了業務合規性審計,偏離了履職審計監督評價的初衷。

(三)審計方式落后,無法達到審計預期目的

經濟活動和財務活動是傳統的全面審計和離任審計查找問題的重點,其審計方式主要是檢查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執行情況,不同于領導履行職責審計以決策、管理、協調和監督各項工作的情況為重點的審計。目前履職審計仍然是以全面審計方式的套路,從操作層面的審計核查來開展,沒有切實根據履職審計的特點,從管理審計的角度,改變審計方式和手段,導致無法真正體現履職審計的內涵和精髓。履職審計常以傳統的查閱資料、現場查看、詢問、調查問卷等方法,多年來未根據被審計單位的變化等特點對審計方法進行適當的改進和發展,履職審計效果和目的難以得到確保。

(四)履職審計使用價值不高

正確評價被審計對象的履職狀況是履職審計工作的目的。履職審計報告一方面應成為評價領導干部的重要依據,另一方面也為領導干部進一步改進工作提供參考。但目前履職審計評價和審計發現問題,均未從綜合分析的角度對被審對象任期工作給予整體評價。審計報告的披露也由于審計人員的專業水平和側重點不同導致內容散亂,重點不突出,整體把握性不強。雖提出問題較多,但作出評價較少:泛泛而談較多,特色針對性較少;致使審計報告無法全面準確反映審計對象的客觀真實情況,降低了審計報告的使用價值,使履職審計工作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

二、提高基層央行履職審計效果的建議

(一)準確定位履職審計的目標、職能

履職審計是對領導干部一定時期內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的監督檢查和評價,是對領導干部管理能力綜合考評的重要方法,是以全面審計所要檢查的主要內容。再涵蓋被審計單位領導班子履行職責情況。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檢查落實領導干部應負的相應責任。履職審計不是操作性審計,而是管理性審計,是站在管理的角度評價被審計對象的履職效果,進而對被審計對象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結論。因此,單純的查錯糾弊。發現問題,堵塞漏洞不應是履職審計的主體,履行職責評價才是審計的中心。開展履職審計需要根據其基本內涵,合理確定評價標準和指標體系,科學選擇審計方法、內容和手段。

(二)積極拓展履職審計內容和空間

對領導者的履職評價是涉及各個因素的綜合評價。履職審計既然是對領導者履職情況的評價,單純以“業務管理情況”來評價一個領導者的全面履職情況顯然有失偏頗。對此,應參照領導干部離任審計確立的管理決策、干部管理、廉政建設、內控建設和業務管理五個方面,對被審對象進行全面系統的分析和判斷。因為“干部管理、黨風廉政建設”等也是領導干部履行職責的重要內容。當然,目前“干部思想品德、工作能力、干部任免情況”主要由人事部門考核監督,“黨風廉政建設”主要由紀檢監察部門考核監督,但目前基層人民銀行已基本建立機關內部監督部門(人事、紀檢、事后、內審)聯席會制度,內審部門開展履職審計完全可以會同人事、紀檢監察部門一起進行,這既是整合和節約監督資源的需要,也是發揮監管合力。提高履職審計質量的根本要求。

(三)努力提高履職審計的質量

目前,基層行履職審計現場時間一般為1至2周,加上審計的前期準備和報告的整理匯總也只不過一個月時間,有限的時間內,為行黨委提供寶貴、公正的“評價報告”。難度確實很大,甚至不太現實。因此改變方式方法,努力提高審計水平和質量。一是采取與內控評價相結合、與日??荚u相結合、創建被審計對象的資料庫、分析庫等多種形式,進一步改進審計方式,實現信息共享。二是綜合運用問卷調查、聽述職報告、約見會談、找員工座談、現場查看和走訪了解等多種審計方式。盡快開發非現場審計手段,建立和完善審計機構內部網絡,充分利用信息技術優勢,隨時掌握方針,政策、法規、制度動態,掌握審計對象的工作狀態,進行過程控制,實時跟蹤,以提高審計效率。為履職審計評價提供全面、動態、持續的信息服務。

篇2

一、領導干部履職審計的特點及作用

(一)領導干部履職審計的特點與優勢

全面審計和離任審計是過去人民銀行內部審計的主要內容,而領導干部履職審計,與這兩者都有很大的不同,具有自身的特點和獨特的優勢。

與全面審計相比,兩者的審計對象不同。全面審計的對象為下屬單位,而領導干部履職審計的對象為領導者個人,發現問題后還要認定領導干部應負的責任,審計目標更集中,審計責任更明確,審計過程更嚴肅,因此,無論是現場審計,還是事后落實整改,都更容易引起審計對象的重視,取得的效果也更好。

與離任審計相比,雖然兩者都是對領導干部個人的審計,但審計目的不同。離任審計是事后審計,即在領導干部將要離開原崗位時開展的審計,其審計目的是對審計對象的履職情況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為人事部門進行干部的考核、調動、任免提供依據。領導干部履職審計是事中審計,其目的是及時發現領導干部履職過程中的不足,督促其整改,從而促進領導干部依法、高效地履行職責。雖然離任審計也涉及對發現問題的整改,但由于整改工作需要新到任的領導來組織實施,而新領導往往情況不十分清楚,因為不是自己的問題,落實整改的責任相對較輕,積極性也不一定很高,整改效果顯然不及領導干部履職審計。

(二)領導干部履職審計的作用

與其他審計項目相比,領導干部履職審計在督促問題整改,落實審計成果方面,具有一定的優勢。把履職審計作為人民銀行改進內部審計,進一步實現自我完善的一項重要舉措,必將大力促進整個人民銀行系統加強內部管理,依法辦事,促進效能建設和行風建設。具體說,領導干部履職審計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有利于反腐倡廉的整體功能得到進一步發揮。反腐監督體系,主要是黨內監督與黨外監督相結合,有上級監督、同級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但每種監督都存在各自的特點和局限性,而對領導干部開展履職審計,彌補了傳統干部監督制度的某些缺陷,健全了監督手段,從而有利于及時防止領導干部,是源頭治腐的一項重要措施。

2、有利于預防和控制風險。風險是隨著事務、具體業務的開展而表現為多種多樣,但主要有管理風險、操作風險、道德風險等,依法履職與監督是并向開展的,如果缺乏一個有效的監督機制,就會使央行領導干部履職過程中出現失誤,甚至犯各種錯誤,直至違法亂紀。對領導干部的履職審計,由于從事后的檢查向事中執行、事前的制度完善的提前介入,并開展經常性的審計監督,能及時督促各級領導干部依法、公正地處理日常事務,并正確有效地執行金融政策,協調轄區金融工作,促進當地經濟、金融的穩健發展,從而達到進一步完善金融生態環境的目的。

3、有利于對領導干部作出經常性的評價。每次履職審計,都應對領導干部傳達、貫徹國家金融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總行規章制度及上級行的決策情況,組織參與決策情況、內部控制管理、履行業務管理職責及個人廉潔自律等方面進行評價,由于評價是在審計檢查、調查了解的基礎上進行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客觀性和公正性,有利于組織人事部門及時掌握和了解領導干部的管理能力、思想素質等,為提拔和使用干部提供依據。同時有利于促進領導干部健康成長,更好更深入地完善各項制度,貫徹執行各項規章,更加深刻地研究、理解和認識各種現代管理方法,從而更加有效地預防、發現和糾正各種可能發生的風險。

二、開展領導干部履職審計的缺陷及難點

(一)審計的范圍和重點不明確,責任難以確定

所謂領導干部履行職責,理解應包括該領導在執行金融政策、維護金融穩定、協調轄區金融事務、內部行政和業務管理、組織人事、黨風廉政建設等多方面內容,但在實際審計過程中,卻往往發現難以操作。

一是審計范圍不全面、審計內容不明確?,F在出臺的履職審計辦法,缺少組織人事、黨風廉政建設等內容,難以全面反映領導干部履職全貌。同時,由于缺少具體內容的規定,在實際執行中存在“帽子大,內容少”的情況,對一些審計事項如維護金融穩定、協調轄區金融事務、組織人事等等,不知具體從哪里入手,漫無頭緒。

二是審計重點不突出。既然是領導干部履職審計,就需要緊緊圍繞領導干部的個人工作職責,作為審計的重點。但目前的狀況是,在人民銀行的分支機構中,其他工作人員都有明確詳細的崗位職責和責任書,恰恰行長沒有。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是:根據下一級向上一級負責的原則,通常由上級對下級制定崗位職責,簽訂崗位責任書,而行長直接對上級行負責,其崗位責任本應由上級行簽訂,但一般分支行在制定崗位責任制,通常是對轄屬行整體提出要求,而不會對其行長制定詳細明確的職責。這樣一來,在履職審計中,具體確認行長應具體承擔哪些職責,哪些事項應屬于審計的范圍,就有一定的困難。在實際進行履職審計中,往往出現審計內容和原有的全面審計基本相同,大量人力投入到對日常性、事務性、操作性業務的檢查中去,審計重點不突出。

三是審計對象應承擔的責任難以確定。對于在履職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如何確定審計對象應承擔的責任,也不容易。在“履職審計辦法”中,把應承擔的責任分為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并作了簡單的解釋即領導干部直接參與的為直接責任,分管部門的問題為主管責任,其他問題為領導責任。但是這種分類方法并不十分科學。舉個例子,如果有兩家支行的行長,一位分管的部門很少甚至沒有,而另一位分管的較多,在履職審計中發現了同樣的問題,是否就是前者負領導責任而后者負主管責任?從另一方面看,同為支行行長,相同的職位是否應擔負同樣的職責,承擔相同的責任?這兩者是否產生了矛盾?此外,實際檢查中遇到問題的多樣性,與對領導干部個人責任認定的敏感性,在實際操作中較為困難,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從行長決策到基層操作,在哪一層面以上發生的問題應由行長承擔責任?二是問題發生到什么程度應由行長承擔責任?例如,對于日常操作上的差錯,領導干部是否要承擔責任?如果發生大量差錯,是否要承擔責任?這些問題都有待進一步明確。

(二)審計方法有待完善

根據《履職審計辦法》,履職審計的方法有四項:進點公告、問卷調查、資料查閱和座談、質詢、走訪等,其中進點公告是履職審計特有的審計方法。目前在開展履職審計中,除增加進點公告外,其他方面通常延用原有審計項目的方法。但由于領導干部履職審計的特殊性,一些審計方法在實際工作中效果很不理想。其一,無法全面、真實、廣泛地采集領導干部的個人相關信息。目前采用的問卷調查、座談等方法,由于不夠深入,結果往往流于形式,發言的不是泛泛而談,講些空話,就是只褒不貶,刻意回避談問題、談不足,從而無法獲取真實的信息。其二,缺乏對現有結果過程的審計監督。就目前對領導干部履行職責審計的情況看,仍注重對工作結果的審計監督而缺乏對結果過程的監督。這樣的審計結果并不能代表被審計對象的整個管理過程或操作過程,無法體現績效效率。

(三)評價內容不全及審計結論透明度不夠

領導干部履職審計,從字面上理解應該是對領導者個人的審計,對人的審計,理應通過審計作出全面的評價。無論是離任審計還是現行的履職審計,由于受審計內容的局限,所謂的評價也只是局限于對所管理的事務和業務工作的評價,缺乏對其領導風格、用人及黨風廉政等方面的評價,且現有的評價由于沒有統一的評價標準,出現了對領導干部的評價起點低、內容不全、評價對象難以區分清個人還是單位等問題。按照現行履職審計辦法規定,審計結論僅報派出審計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本人及被審計單位一概不知,缺乏一定的透明度,剝奪了個人的知情權,也會使被審領導心存疑慮,同時也不利于被審領導所在單位對干部的同級監督。

(四)在審計過程中容易遇到阻力

這種阻力體現在幾個方面:一是由于領導干部履職審計是一項新舉措,一些領導干部可能對開展這一項目的意義認識不足,容易產生抵觸情緒;二是領導干部的下屬可能會出于各種原因而對審計工作不支持、不配合;三是普通職工可能會因為對這一審計項目的不了解而產生思想顧忌,明哲保身,不愿真實反映情況。

三、對完善履職審計的思考和建議

(一)完善并制定相應的制度、辦法,進一步明確履職審計的范圍、內容和責任劃分

基本思路是修改完善《履職審計辦法》,再制訂相應的《實施細則》,列明所要監督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各項條目,使監督制度得到進一步完善。

1、履職審計中增加紀檢監察、組織人事方面的內容,以保證人民銀行領導干部履職審計的完整性。領導干部的勤政廉政、黨性原則、選人用人是準確履職的重要基礎。從紀檢監察角度入手,能夠進一步了解對該領導干部履職監督的有關線索,如群眾舉報、來信來訪等;當發現嚴重違紀違規問題線索而審計手段無法深入,需要紀檢監察部門協助介入的,就可形成監督合力。事前、事中取得紀檢監察、組織人事部門的協助,有助于審計監督目標的更好實現,并能進一步規范對領導干部的管理。

2、《實施細則》應列出具體的審計內容,對領導干部履職審計的各方面內容加以詳細描述。要防止出現“帽子大、內容少”的情況,審計范圍很全面,具體的審計內容卻很少。

3、總行對各級領導干部的分工要有一個指導意見,明確行長、副行長的崗位職責,便于領導干部履職審計能在行長承擔的職責范圍內開展,以便正確把握好審計重點,同時也可以減少基層行長與副行長分工隨意情況的發生,便于審計人員確定行長應承擔的責任。

4、進一步明確三項責任劃分的內容,提出指導性意見,解決“從行長決策到基層操作,在哪一層面以上發生的問題應由行長承擔責任?問題發生到什么程度應由行長承擔責任?”這兩個問題。

5、建立對各級領導干部進行總體評價的評價標準。

(二)探索審計手段,完善審計方法

一是深化調查和信息采集方法。針對履職審計對象為在任領導,采取問卷調查、座談會、談話等一般方法不易了解真實可靠的審計信息的實際,可采用“走出去,請進來,內外結合”的方法,擴大調查范圍,提高調查深度。二是重視結果過程的審計。通過結果去監督過程是尋求提高績效的途徑,能充分體現績效效率,并能鼓勵和幫助被審計者采取必要措施以改進工作方式方法及控制措施,在花費較少精力的基礎上取得更多成績。在方法上可根據年度、月度工作目標,上級行布置的任務,在規定時間內應處理的事務等,在時間上,所耗人、財、物上作出相應評價;也可根據制度對日常事務性、規定性的業務完成情況所耗時間,與所取得的最佳效果進行評價等等。

(三)增強審計結論的透明度

增強審計結論的透明度,有利于群眾對審計組依法履行審計職責、如實反映問題給予積極支持,有利于被審領導接受監督、認真整改,使干部群眾更加堅定了推進依法行政、加強民主法制建設的信心;從被審領導所在單位看,審計結論透明,有利于對存在的問題高度重視,認真對待,加強整改,規范管理;審計結論透明對審計部門自身建設、審計能力和水平、審計質量要求也是一個極大的促進和推動。為達到審計結論的公正、透明,建議首先在本單位內公布審計結果,向群眾征求審計結果及評價的全面性與正確性,以提高審計結論與處理決定的可信度。其次通過談話形式向被審計領導反饋審計最終結果,既可消除被審領導的思想顧慮,又增強了履職審計的嚴肅性。與此同時將審計結論抄送被審領導所在單位,利于實施同級干部監督。

(四)加強監督力度,優化審計環境

大力加強宣傳,使轄屬機構和單位充分認識到開展領導干部履職審計不是針對個人,而是提高審計效率,強化央行內我完善、自我管理、自我調節能力的需要,是一項制度化的工作。同時,在審計過程中,要正確處理好幾種關系:一是審計人員與審計對象的關系,既要調動、保護審計人員的積極性,又要爭取審計對象的理解和支持;二是肯定成績與確認問題的關系,確認問題尤其要客觀、公正;三是發現問題和處理問題的關系,在具體處理中可以抓大放小,大事處理、小事提醒。

篇3

一、央行會計核算風險管理評價系統的整體設計構想

(一)“三個覆蓋”的功能要求。央行會計核算風險評價系統實現三個“全覆蓋”的功能。一是實現會計核算風險范圍的全覆蓋。風險監測應涵蓋到會計業務的不同層級、不同部門、不同崗位,各類風險信息通過系統匯總到事后監督中心,形成完整的風險視圖,以便向管理層正確評估風險并采取防控措施。二是實現會計核算流程的全覆蓋。風險監測應貫穿會計核算業務的全過程,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每個流程、每個環節做到無縫鏈接。三是實現會計核算風險管理參與人全覆蓋。行領導、部門負責人、會計主管、各網點負責人、會計核算人員以及其他相關部門負責人都是風險評價的參與者,應全部包含到風險評價系統中來。

(二)“三個評價”的管理指向。一是對基層會計制度建設的評價。主要包括內控制度、操作規程、風險點控制措施是否能適應會計業務的變化;基層會計人員的配備、會計人員的素質和培訓方面等引起風險變化的因素。二是對操作風險的評價?;谘胄袝嫼怂銟I務的特殊性,操作風險要遠高于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這類風險主要包括操作失誤,不認真執行口令保密制度和操作規程,人為進行違規、越權操作等因素。三是對央行會計核算風險管理的整體評價。不同部門檢查、管理側重點不盡相同,通過整合有關風險信息,可以消除風險監測中的空白和盲點,有利于全面、及時、準確的反映全行整體風險狀況。

(三)“三個層次”的實現路徑。一是構建平臺。以風險事件的識別為重點、以風險事件的管理為主線、以管理系統為平臺,以促進流程改進為目的,建設基于操作風險導向的會計核算評價系統,實現風險管理的電子化、系統化、模塊化,滿足全行風險管理的要求。二是完善體系。建立網點主管事中核查、監督中心實時核查以及各風險管理部門事后重點核查的會計核算風險管理體系,實現信息共享與智能整合,通過識別、評價、檢查三種主要方式,達到“監測有效果、檢查有方向、履職有重點”的目標。三是強化評估。強化對會計核算的評價分析,通過對全轄(機構或網點)會計核算風險評價系統計算、匯總核算網點各類信息數據,形成會計核算風險評價報告,為管理層提供決策依據和決策服務。

二、央行會計核算風險評價系統的模型設計

(一)整體構架。采集會計核算部門(含崗位,下同)日常檢查監測信息、會計主管評價信息以及會計主管、行領導履職檢查信息,形成風險差錯信息數據庫。依據評價指標體系,對核算部門風險狀況進行定量評價,并反饋至核算部門、會計核算管理部門及各級領導。各部門管理人員再依據評價結果有針對性地對高風險核算部門及核算環節進行重點監測、評價和履職檢查,形成動態的、良性的風險監控系統(如圖一)。

(二)指標體系的設計。在充分考慮中央銀行會計核算管理特殊性的基礎上,從風險管理的角度關注5個層面的指標來構建評價指標體系,5個一級指標為制度建設、制度執行、人員風險、系統風險、操作風險,指標的選取具有全面性、代表性和可操作性(見表一)。

1、制度建設。制度風險主要表現在現有制度及規定是否能涵蓋各類業務全過程,現有的制度能否及時更新以適合新系統的上線,是否存在制度盲區,操作上是否有可行性等。

2、制度執行。指會計核算不能按照規范化制度的要求執行而形成的風險。含崗位設置是否合理、強制休假制度、授權管理、會計主管履職檢查、行領導履職檢查、離崗審計、離任審計等方面。

3、人員風險。指人員道德風險和素質低等因素不勝任工作的風險。包括會計人員是否持有會計證上崗,學歷水平、年齡結構、要害崗位管理、人員培訓內容和培訓課時等指標。

4、系統風險。系統維護是否合規、系統操作是否準確,ABS、TCBS等業務系統本身存在設計缺陷或功能不完善而引發的風險,由于硬件、軟件、網絡等原因導致的不可預測風險等。

5、操作風險。會計核算是否正確。主要包括會計憑證、帳戶管理、帳務處理、重大會計事項、參數設置、賬務核對、計息處理等。操作人員不認真執行口令保密制度、違反操作規程等現象,制度執行和檢查不到位等(如圖二)。

(三)模型的建立

1、風險評價的方法。采用定量和定性評價相結合的方法。定性評價是由會計主管、事監中心、會計、內審、監察、人事等其他相關部門主管人員根據核算部門制度建設執行、人員結構、日常核算、實地業務檢查等情況定期對核算部門進行綜合評價。定量評價是系統根據預先設定的風險評價指標、風險等級、風險度值等,根據核算部門報告期內發生的各類問題自動計算各核算部門、責任人總風險度值。

2、指標數據的采集。數據主要來源三個方面,一是各核算部門定期采集本部門的會計制度建設情況、會計人員年齡結構、工作年限、文化程度以、上崗資格及培訓學習等基本信息;按時采集核算部門業務自查、會計主管、部門負責人、主管領導在各類會計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差錯和風險隱患等核算差錯信息(圖三)。二是事后監督中心采集各核算核算部門的會計、國庫、發行業務量等基本信息;采集會計資料再監督、實地業務檢查等發現的問題、差錯和風險隱患等核算差錯信息。三是會計、內審、紀檢監察等會計監督管理部門部門采集本部門對中支和縣(市)支行會計、國庫網點實地業務檢查發現的各類問題、差錯和風險隱患,同時定期對轄內各核算網點進行風險評估打分。

(四)評估模型的設計。模型的設計分為底層、中間層和頂層設計三個層級。

1、低層設計。指風險事件的收集和相對應的風險分值轉化過程。將采集到的各類風險事件按照相應的風險度大小轉化為對應的風險分值,此為數據來源的定量部分,主管對風險事件的判斷不同所打的風險分值,此為數據來源的定性部分,兩部分共同組成模型的基礎數據庫。

2、中間層設計。是對報告期問題責任人和核算部門進行風險分值的計算過程??紤]到風險事件如果是在自查過程中發現的,給予50%的風險權重,若是風險事件由他人檢查發現,則給予100%的風險權重。具體計算為:

報告期問題責任人風險評估分值=∑責任人會計自查問題風險分值*50%+∑對該責任人實地檢查問題風險分值+∑事后監督對該責任人檢查風險分值+∑責任人其他風險分值;

報告期該核算部門風險評估分值=∑該核算部門會計自查問題風險分值*50%+∑對該核算部門實地檢查問題風險分值+∑事后監督對該該核算部門檢查風險分值+∑該核算部門的其他風險分值。

3、頂層設計。即對該核算部門進行綜合評價的風險計算,可通過系統綜合各核算部門由系統定量分析累加結果與各核算會計主管定性分析累加,分別給予風險權重50%。定期可得出參加考評的核算部門和考核中支的風險度值。最后再根據報告期該核算部門風險綜合評價分值得出該核算部門風險等級。具體計算為:

報告期該核算部門風險綜合評價分值=∑系統風險分值*50%+∑會計主管綜合定性評價加權*50%。

(五)評估結果的運用

1、生成風險管理報表。系統根據采集的核算部門信息,生成可供核算部門、監督管理部門、管理層查詢的各類統計報表。各地市核算人員及相關領導根據相關權限查閱。具體類型有分中支、分核算部門、分會計核算人員差錯明細統計表、分核算部門制度建設、制度執行情況查詢、問責情況查詢,分中支、核算部門、核算人員差錯率情況、風險度情況、風險等級查詢等等。以便各單位領導及會計主管統計分析風險的大小,及時采取措施,預防和控制相應的風險,并結合風險評價情況、業務量大小、人員情況,實際、科學的設計業務處理流程和管理辦法(如圖四)。

2、不定期發出風險預警。當核算部門會計核算工作中出現重大差錯、風險隱患或出現屢查屢犯、重復出現同樣的差錯問題時,系統按照約定條件向核算部門自動發出工作提示或風險提示。

3、定期生成風險評價報告。事后監督中心根據系統匯總各部門風險信息定期向行領導提供轄內會計核算風險評估報告、行領導需要掌握的相關報表信息,為管理層提供金融風險信息的管理決策服務。

三、對央行會計核算風險評價系統的評價和建議

央行會計核算風險管理的質量依賴于風險管理的全面性與精細化,也就是風險排查的全面覆蓋與監督過程的滲透細化。通過構建央行會計核算風險評價系統,不僅可以真實的反映各業務處理部門會計核算工作質量和風險防控情況,為業務處理部門和監督部門有的放矢的開展檢查和監督工作提供了依據,還可以變被動監管為主動監管,及時向業務部門提示和預警風險,共同努力從源頭上控制風險,從而提高風險管理的實效。但在實踐中運用央行會計核算風險評價系統時仍須考慮以下幾點:

(一)系統指標體系科學性論證。風險因素的識別關鍵依賴于一個有效的監測指標體系。指標體系應具有顯著的系統性和嚴謹性,并且能夠充分體現預警的內涵與形式,指標體系的建立需要一個開放、高效的信息收集機制來容納監督過程中發現的各類錯誤形式和對風險的深層次分析,既要全面性,又要有系統性、針對性。因此指標體系科學性是量化分析的過程,需要多方實踐和論證,并且指標體系的設定是一個動態的過程,會隨著風險的變化而不斷調整。

篇4

一、總體情況

通過檢查發現,該營業網點的日常工作繁忙,工作量較大,臨柜人員在日常工作中不能做到對自行業務進行認真核對,營業經理履職時盡職不到位,造成差錯率增高,并且營業經理對柜員的日常業務培訓以及自身學習得不到正常堅持,從檢查情況看,柜員因不注意細節或不細心、屢查屢犯造成的差錯較多,通過跟蹤檢查上期問題,發現該行對存在的問題整改力度不夠,如柜員日終軋帳制度的執行以及保險柜大小不符合要求使現金管理未能得到有效的改變;同業存款專用賬戶支取現金無人民銀行審批的現金管理卡。對使用原子印章作為單位結算賬戶預留印鑒的,整改步伐較慢。

在此次月度檢查中,檢查督導員能積極和被查網點溝通交流,對柜員出現的操作問題和業務誤區、肓區,耐心的進行輔導,幫助柜員規范業務處理,正確認識錯誤的危害性;對檢查中發現的漏簽章、漏登記、漏報備等問題進行現場輔導整改,達到“查深、查細和查輔結合”的預期目的。

二、存在問題

1、分管行長、業務主管對網點核算、內控方面的檢查記錄、網點負責人工作日志的記載項目不全、內容簡單,檢查中未發現有問題提出記錄。營業經理工作日志記載對日常工作中的問題、重大事項、以及自身不可解決的問題也無記錄。

2、日終軋帳,未核打當日經辦的業務憑證,造成柜員有丟失憑證現象。(屢查屢犯項)

三、整改建議

本次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求網點營業經理逐條認真落實整改,運行督導員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對能整改未整改問題加倍扣分,針對檢查存在的問題提出以下整改建議。

1、通過本次檢查,該網點對日常使用的庫存現金登記簿、掛失登記簿、柜面空白重要憑證登記簿等未能做到妥善保管,希望該網點的柜員管理工作從日常小事認認真真的做起,這樣才能帶動全方位工作的從嚴管理。

2、對以上檢查發現的問題,營業經理要在日常的工作中加強監督、監控,對以往檢查提出的問題要盡快解決,對問題的整改匯報要有具體內容、數字、整改的進程,對履查履犯的問題管轄行要認真對照省行《違反規章制度處罰規定》條例進行經濟處罰,對檢查問題的整改報告在次月15日前上報,并將經濟處罰單復印件附在整改報告后。

3、營業經理的工作日志記載要有:日常工作中存在問題的發現、處理的方式、方法,對自身不能解決的問題要有記錄、反映;營業經理的周查項目要全、檢查內容要有具體的數字、方式、方法,工作日志記載要有連續性。

篇5

一、認清形勢,明確任務,堅定信心

近年來,轄內縣支行克服人少事多等困難,在完成日常工作的基礎上,積極探索履職方式創新,較好地發揮了中央銀行“神經末梢”的作用。

當前縣支行建設面臨的主要問題:

(一)隊伍狀況堪憂。一是人員總量不足減員快。1998年機構改革以來,縣支行長時間停止新進行員,2003年以來銀監分設,加上到齡退休多,縣支行減員速度明顯加快。按此趨勢,5年后將進一步減少。加上人員老化長期病號意味著支行實際可用人員更少,支行一般有60多個崗位,大部分員工身兼數崗,一個股室對口上級行多個部門,常常疲于應付。 二是結構不優改善慢。平均年齡在50歲以上,35歲以下的占比不到9%,46歲以上的占70%,其中距法定退休時間5年以內的超過38%,雖然近年來,人員結構有所改善,但改善的速度較慢。三是優勢不再留人難。銀監分設后,縣支行監管職能削弱,行政管理職能逐步淡出,支行發行庫撤銷,在金融系統的權威下降。此外,相對于金融機構和地方行政事業單位,近年來員工實際收入增長緩慢,員工失落感較強,跳槽的年輕員工較多。

(二)履職障礙較多。一是職責定位欠明晰。人民銀行分支行“三定”方案一直未出臺,管理體制未完全理順,支行在履職過程中缺乏方向感。而縣支行對于涉及金融方面的工作大多分派給人民銀行,包括證券、保險甚至民間融資問題都要人民銀行牽頭去處理,這種“牽頭”既無法律依據,也缺乏可用手段。

二是職責履行欠底氣。在傳統業務方面,桑植縣撤消了發行庫,不僅難以掌握轄內貨幣流通情況,且增加了金融機構的運行成本,地方政府和金融機構反映強烈。在新職責方面,有的縣支行對“兩管理兩綜合一保護”等工作感到難以開展,金融風險監測手段欠缺,由于缺乏熟悉政策和業務的檢查人員,對金融機構的執法檢查底氣不足。

三是業務系統欠整合。據統計,目前縣支行運行的各類業務系統達60多個,但兼容性差,甚至同一部門的業務系統也只能滿足某一方面的業務需求,部分業務系統平均每月業務僅僅1筆,個別系統如支票影像交換)使用頻率更低,但每天必須開機登陸。

((三)管理機制不活。一是業績考核辦法偏繁瑣。中支對支行的考核程序繁瑣,不僅有日??己?,還有年中、年末考核,考核面面俱到,每個科室都對支行進行考核,必然分散支行有限的資源。

二是激勵約束機制僵化。首先,晉職晉級遭遇“天花板”。受機構層級和職數的限制,縣支行行級領導大多只能到正科級職務,股長任職多年也難以提任副主任科員。其次,薪級待遇存在“大鍋飯”,獎勵性工資的分配過于簡單,職務職稱之間、不同崗位之間差別小,與績效考核聯系少,導致爭先創優風氣不濃。再次,退出機制難破“鐵飯碗”,即使對長期違反勞動紀律、大錯不犯小錯不斷的員工也難以處置。

三是費用保障機制不配套。近5年支行費用增幅低于同期CPI漲幅,總量偏緊。從支出看,除人員工資、辦公運轉等剛性支出外,還面臨著來自地方政府相關部門的各種攤派,費用缺口較大。為彌補經費不足,縣支行主要以經理國庫等名義向地方財政申請補助,缺乏穩定性和可持續性。

四)風險隱患不少。近年來,人民銀行縣支行各項業務快速發展,各類風險事項構成復雜,風險管控難度加大,風險識別和應對措施一定程度上滯后于業務發展,風險全面識別、準確評估和有效管理的模式尚未成型,總體層次不高。解決這一維系各級行健康平穩發展的根本問題,還需要大家進一步開拓思維、拓寬視野,從組織架構、治理層面深入研究、探索。一是庫款管理壓力較大。目前某縣支行發行庫房是上世紀90年代建成,達不到封閉式管理的要求,加之電視監控設備需經常更新,安全管理難度大。隨著縣域經濟的快速發展,貨幣發行量較快增長與庫容狹小的矛盾日益突出,發行基金堆碼過密、過高,監控死角增加等問題日益顯現。二是資金安全隱患較多。由于人手緊,縣支行會計核算崗位都難以落實強制休假制度,違規代崗在所難免;部分要害崗位使用合同制人員,容易滋生道德風險。重要業務系統日常管理不到位,留下管理漏洞。三是人員及內部管理難度加大。社會環境日趨復雜,員工工作時間以外的管理難度加大;支行員工朝夕相處,容易出現管理講“感情”、不講制度、不講原則的現象。一些支行長期使用合同制人員,不注意防范法律風險,容易產生勞務糾紛。通過對支行開展行領導履職審計和發行業務及管理風險導向審計以及“三查五看”活動,發現支行業務操作存在以下問題:調賬、暫付款項列支未經會計主管審批、報賬憑證、現金使用不合規、發行庫入庫憑證欠規范。

二、更新理念,強化措施,提升質效

(一)增強四種意識,增強內控安全的使命感和責任感

一是增強風險意識。風險與業務相伴而生,二者是矛盾的統一體。根據統計分析,近些年人民銀行系統內控安全案件高發部位仍然是縣支行??h支行由于內部管理、人員素質諸多因素在風險隱患的控制和防范方面存在較多薄弱環節,是內控風險防范的重中之重。不重視內控安全的領導是不稱職的領導,不抓好內控安全要想有效履職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就會成為空中樓閣,借用伏爾泰說過的一句話:使人疲憊的不是遠方的高山,而是你鞋子里的沙子。那么,基層人行有效履職的基石和支撐,不在于創新亮點而是內控安全。把內控安全比喻為基層人行履職的“壓艙石”和科學發展的“定盤星”一點也不過分。

二是強化敬畏意識。內控制度是帶電的高壓線。要敬畏制度,不能踩制度的紅線,不能觸及底線,防止用感情代替制度,用習慣代替原則的行為發生。認真落實中支工作會議提出的增強問題意識,善用底線思維,培育認真精神的工作要求,圍繞重點部位、關鍵環節,主動排查內部管理存在的問題和風險隱患,確保不發生案件和重大安全事故、重大業務差錯,確保各項工作安全有序運轉。

三是強化認真意識。要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和浮躁心態,強化制度執行、力求制度落實。在日常業務操作中,要增強合規意識,維護制度權威,在制度執行中要認真負責,敢于較真,敢于碰硬,只認制度不認人,不當“好好先生”,嚴肅處理違反業務規章、行紀行規的各種行為。

四是強化擔當意識。做任何事情都要敢于擔當,沒有擔當什么事情都干不成。不愿擔當,就不能從事內審工作,不敢擔責,就不配當內審干部。內審人員首先要增強擔當意識,對于違規違章行為要敢于暴露,敢于處理,對自己責任范圍內出現的風險苗頭、矛盾和問題要早發現,早介入,早處理,不回避,不上交矛盾,將矛盾和問題化解在本級。縣支行黨組用人選人要堅持“看票不唯票”,優先提拔、表彰在工作中堅持原則、大膽管理、勇于擔當的干部。

(二)強化“四項職能”,將內審轉型不斷引向深入

1、突出“風險防范”,進一步強化內審的防御功能。

內審是一張內控安全的“試紙”,他能起到防微杜漸的作用,要遵循風險導向思路,更新理念,運用逆向思維,超前思維和博弈思維推動轉型實踐。

2、突出審計質量,進一步強化內審的監督功能。

3、突出成果運用,進一步強化內審的建設功能。

一個項目,兩項任務,兩項成果)

4、突出轉型功能,進一步強化內審的創新功能。

(三)正確處理四個關系,確保安全高效履職

1、正確處理安全與爭創的關系;

2、正確處理主審與被審的關系;

3、正確處理潛績與顯績的關系;

4、正確處理監督與服務的關系。

四)努力塑造四個特質,構建基層央行內審文化

1、立足公正立場,無私無畏,敢于擔當。公正是內審文化的基石。公正是審計工作者履行職責時最基本的價值取向,公正的含義應該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審計中,審計人員在搜集審計證據、評價審計事項以及處理違規行為時,必須持公正之心、行公正之舉、揚公正之風,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規章制度為準繩,把工作做到深處、細處和實處,始終嚴守內審工作制度。遇到無法可依或法律依據不明確的情況,應做到客觀公正、不偏不倚,從社會公平和效率效益出發,評價審計查出的問題。

2、堅持嚴謹特質,深入細致、準確有效。嚴謹是內審工作的根本。審計質量是審計工作的生命線,而嚴謹細致的作風能確保審計工作的質量。一方面,嚴謹細致要貫穿互個審計項目的全過程。在開展審前調查環節,要深入摸清被審計項目單位的基本情況;制定審計方案包括實施方案)環節,要謹慎確定審計范圍、內容、重點、步驟、方法、重要性水平的確定和審計風險評估;在搜集證據、編制工作底稿環節,要保證整個審計實施過程中所取證據的客觀性、相關性、充分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撰寫審計報告環節,要注重聽取和慎重對待被審計對象的不同意識,積極采納被審計對象的正確意見,提出的審計意識建議應做到準確有效、切實可行。

3、鼓足創新動力,更新理念,轉型提質。創新是內審轉型的動力。內審轉型的過程,其本質就是打破“常規”、改變陳規陋習的過程,要將改革創新的理念貫徹到具體的工作思路、內審模式、內審手段、風險評估、隊伍建設中去。在審計理念上要逐步實現“三個轉變”:在審計目標上,由注重結果向重在治本上轉變;在審計內容上,要由合規性審計向績效審計轉變;在審計類型上,要從以財務審計為主轉為以效益審計和管理審計為主轉變。

4、發揚奉獻精神,廉潔自律,克己奉公。奉獻是內審的精神源泉。在內部審計文化的構建中,奉獻占有特殊地位,它是整個審計價值體系的道德基礎,為內審實踐以及內審工作轉型提供持久有效的精神支持。作為一名優秀內審人員,要做到無私奉獻,正確看待名利得失,理性看待履職要求,始終保持和平心態,廉潔自律、克己奉公,要積極面對日常工作的平淡與枯燥,正視內審工作的困難,認真思考如何解決困難,自愿、積極、主動地踐行審計職業規范,實現自我價值的提升。

三、強化風險防控,守住履職底線

(一)堅持內控優化,增強風險意識。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各縣支行要對照相關制度、規定進行自查自糾,做到舉一反三,把思想高度統一到上級行加強內控、防范風險的有關精神和要求上來。采取風險提示、典型案例分析、警示教育等多種形式,幫助員工增強問題意識和底線思維,杜絕感情代替制度、信任代替監督,筑牢內控思想防線。健全內控制度。從建立內控管理長效機制入手,定期對現行制度進行清理和完善,增強制度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加強對制度的學習

與培訓,增強執行制度的統一性。

(二)嚴格遵守制度,規范操作流程。一分制度,九分執行。各縣支行要按照內部控制建設和風險管理的要求,要根據授權審批、重要崗位分離等規章制度,明確業務操作流程,實現業務管理規范化。加大對各項業務特別是人、財、物等要害部門和重要業務系統的監督檢查力度,確保各項制度嚴格執行到位,系統平穩、安全運行。不放過一個問題,不留下一處死角,不忽略風險,不遺留一處隱患。

(三)改進監督模式,確保問題整改。啟動約見談話,制定中支審計發現問題約見談話制度,確保轄內縣支行審計發現問題整改落實到位,杜絕嚴重違規問題和屢審屢犯現象的發生。本著下查一級與本級檢查、日常檢查與突擊檢查相結合的原則對支行進行全方位監督。強化對人、財、物等要害部門和重要業務系統的監督檢查,加大對檢查發現問題的跟蹤整改力度。各監督部門之間要加強協調配合,健全聯動機制,形成監管合力。

篇6

【關鍵詞】反洗錢 可疑交易 報告 模式 研究

一、引言

近年來,順應國際反洗錢發展趨勢和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反洗錢標準的變化,作為我國反洗錢主管部門的人民銀行提出了“風險為本”和“法人監管”的反洗錢工作理念,并在金融機構啟動了“可疑交易集中處理”試點,這對當前金融機構雙向報送的可疑交易報告模式帶來了挑戰。新形勢下,如何構建有效的可疑交易報告模式,提高可疑交易信息處理質量和效率,更好的發揮對打擊洗錢犯罪的作用是人民銀行亟待解決的問題。

二、當前可疑交易報告模式存在的弊端

(一)雙向報送不完全適應風險為本和法人監管要求

目前,我國對金融機構反洗錢可疑交易報告采取基于“規則為本”的雙向報送模式,即金融機構按照確定的標準向反洗錢監測中心報送一般可疑交易報告和向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重點可疑交易報告。近年來,雙向報送模式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問題:一是金融機構以合規標準篩選出海量可疑交易報送給反洗錢監測中心,但缺乏人工分析的一般可疑交易報告大多成為垃圾數據,反洗錢監測中心不得不花費大量資源進行二次研判,造成了人力物力浪費。二是金融機構向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重點可疑交易報告具有區域局限性,給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帶來履職風險。重點可疑交易往往涉及全國多個省市,僅憑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獲取的客戶信息和交易情況難窺全貌,造成重點可疑價值被人為降低,影響了挖掘利用。同時,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接收的重點可疑交易如認為價值不高,可不予接收或退回。但由于對可疑交易質量的研判沒有統一標準,一旦退回的重點可疑交易線索牽涉案件,將帶來履職風險。

在風險為本和法人監管模式下,帶來兩方面變化,一是法人監管更多強調金融機構的法人責任。從可疑交易報告方面看,金融機構法人要切實承擔反洗錢可疑交易報告義務,這要求金融機構要理順內部關系、統一內部操作,客觀上需要取消雙向報送,實施單向總對總報送。二是風險為本模式下,人民銀行將逐步取消客觀標準,主要由金融機構自主判斷來報送可疑交易,可疑交易沒有了一般可疑和重點可疑之分,使雙向報送模式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存在基礎。

(二)在金融機構可疑交易報告集中處理模式下,雙向報送成本更高

當前,工商銀行在全國開展了可疑交易報告集中處理試點,招商銀行、民生銀行等金融機構也積極開展可疑集中處理準備工作,可疑交易集中處理已成為金融機構可疑交易報告的趨勢。如工商銀行的可疑交易集中處理中心一般設置在二級分行或省分行,在設立集中處理中心的省份,其地市分行已不再履行可疑交易分析職能。招商銀行擬設立專門歸總行管理的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集中處理可疑交易,其他分支行不再主要承擔可疑交易分析工作。在集中處理模式下,如果金融機構繼續按目前的雙向報送模式報送,則需要向不承擔可疑交易分析的分支機構所在地人民銀行報送重點可疑交易報告,這就需要其總部對已經集中分析的數據進行二次分離,并按地區篩選出重點可疑交易反饋當地分支機構,由當地分支機構再上報當地人民銀行,這將進一步增加報送成本,使金融機構本已集中的可疑交易又被分離,不符合“可疑交易集中處理”降低金融機構成本的改革方向。

(三)當前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基層金融機構人力資源配備難以切實保證重點可疑交易分析質量

從人民銀行層面看,一方面目前大量地市中心支行仍未設立專門的反洗錢科室。以山東省為例,全省17個地市人民銀行中心支行中,11個沒有專職的反洗錢部門,6個設立專職反洗錢部門的中心支行,人數多在4-5人,人力資源明顯不足。另一方面,隨著風險為本監管思路在人民銀行的逐步貫徹,風險評估工作將全面展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承擔風險評估、分類監管和重點檢查等繁重職責,人員少、任務重的矛盾愈發突出,將進一步影響對重點可疑交易報告的分析質量和報送數量,雙向報送模式難以適應最新的反洗錢監管要求。

從金融機構層面看(以商業銀行為例),商業銀行可疑交易分析職能目前主要前置到地市分行甚至支行,支行承擔大部分可疑交易分析職能,可自行決定是否將可疑交易上報給總行和將重點可疑交易報給分行,由分行報當地人行。由于商業銀行基層支行人員配備、技能儲備明顯不足,報送的重點可疑交易質量較差,這也是目前推行可疑交易集中分析模式的重要原因。

隨著人民銀行推行風險為本和法人監管,金融機構推行“可疑交易集中處理”,以往雙向報送模式難以有效開展。

三、發達國家可疑交易報告模式借鑒

(一)美國

1.接收金融機構可疑交易報告的有關組織及職能

美國金融犯罪執法網絡(FinCEN)負責反洗錢情報收集、處理和分配,根據“以大額現金交易報告為主、可疑交易報告為輔”的要求,綜合金融機構報告的信息形成金融交易數據庫,結合其他政府部門及公眾的信息提供情報報告,分析可疑交易,并按需要反饋給相關部門而設立并運作的。金融犯罪執法網絡主要任務一是存儲和分析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以各種形式提交的可疑行為報告和現金交易報告;二是為偵辦案件提供情報和分析幫助,向政府部門提供數據接口服務,供司法部門調查人員和監管部門管理人員在其權限范圍內查詢可疑行為報告和現金交易報告。

2.信息收集與使用

FinCEN實施入門(Gateway)計劃,將反洗錢情報在相關部門間傳遞和共享,使各種反洗錢力量有機結合在一起,從而以情報為紐帶組織起部門間的合作。每一個加入這一計劃的聯邦、州和地方執法機關都需同FinCEN簽訂一個協議,經授權后,該機關及其人員就可以借在線訪問FinCEN的數據資源。計劃提供了專門的搜索和分析程序在完成使用者查詢請求的同時,也自動將請求中的信息要素與已有的案例或其他執法機構的執法庫的索引進行匹配,找出相關信息,滿足執法部門的情報需求。為確保金融情報信息數據庫安全,FinCEN與342個外部使用者簽訂了備忘錄,明確責任,確保信息合法使用。

(二)英國

1.接收金融機構可疑交易報告的組織及職能

英國“打擊嚴重有組織犯罪局(Serious Organized Crime Agency,SOCA)”負責收集分析與洗錢和恐怖融資有關的可疑交易報告;識別犯罪資產;開展對未知犯罪或恐怖活動的先期調查,并對有組織犯罪威脅開展評估;向執法部門提供線索,并提供協助以打擊洗錢和恐怖活動;偵查刑事、民事案的犯罪收益或稅收追回;負責對經濟金融調查員開展培訓等職責。

SOCA在其犯罪資產部內設立英國金融情報中心(FIU),負責收集分析與犯罪收益和恐怖融資有關的可疑交易報告,識別犯罪資產,開展對未知犯罪或恐怖活動的先期調查,向執法部門提供線索,并提供協助以打擊洗錢和恐怖活動。金融情報中心同時還承擔反假幣的職能。

2.數據收集與使用

英國情報中心(UKFIU)網絡數據庫(ELMER)收集信息報告主體報送的可疑交易信息,并對可疑信息自動實施搜尋情報調查、匯集、分析處理,由聯絡中心對ELMER中搜尋到的可疑信息進行分析,將不適合的可疑報告信息返回給報告主體,適合的則向執法機構提交推薦及建議。在遵循保密安全前提下,SOCA準許其他執法機構直接接入可疑交易報告數據庫,并鼓勵充分使用。SOCA與多家執法機構訂立合作協議,準許其直接接入可疑交易報告數據庫。截至2010年末,英國已有78家執法部門可以直接接入可疑交易報告數據庫,使用可疑交易報告數據來開展工作。

從發達國家可疑交易報送模式來看,反洗錢可疑交易報送均由金融機構總部報送至監管機構總部,監管機構總部統一進行分析研判,并根據情況反饋至下級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使信息得到充分利用。同時可疑交易報告僅有一種類型,無一般可疑交易報告和重點可疑報告的區分。

四、構建我國可疑交易報告新模式的設想

根據風險為本監管要求,借鑒國外工作模式,本論文提出“金融機構總對總報送、監測中心縱橫向反饋,人民銀行階梯式使用”報告模式設想。

(一)“總對總報送”

即取消可疑交易雙向報送模式,由金融機構對經分析甄別的可疑交易直接總對總報送至反洗錢監測中心,金融機構的可疑交易報告質量直接由金融機構總部負責,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全面履行可疑交易報告的分析職能。

(二)“縱橫向反饋”

即借鑒發達國家充分利用可疑交易數據庫、最大限度發揮金融機構情報價值需要,由反洗錢監測中心向人民銀行開放數據庫??紤]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人員配備,并與反洗錢法規定的行政調查權由省級以上人民銀行承擔的規定相銜接,建議反洗錢監測中心可疑交易數據庫反饋至總行反洗錢局和省級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兩個層次。對總行反洗錢局,建議中心反饋全部可疑交易數據,對省級人民銀行則反饋本轄區數據。

(三)“階梯式使用”

按照總行、省級分行、地市中心支行(含支行)三個級別,有側重性的分級使用數據。下級機構可根據需求向上級行提出數據使用申請,由上級行可臨時賦予數據查詢、數據下載權限。上下級機構在分析使用數據時進行有效聯動,總行、反洗錢監測中心從全國層面進行分析考慮,分支機構從轄區角度進行分析,并承接總行、反洗錢監測中心協查等工作任務,上報分析成果,確保分析質量。

1.統籌使用反饋數據進行可疑交易監測分析

人民銀行總行側重分析數額大,影響廣的案件線索或可疑交易;省級分行側重分析監測涉及本轄區金融機構和客戶的數據,在分析轄區可疑線索基礎上,積極配合完成總行布置的可疑線索,并向總行上報有價值的分析成果;地市中心支行(含支行)側重現場檢查領域的使用,以涉案線索進行回溯性檢查。

2.深入挖掘可疑交易信息在評估中的作用

總行可在法人監管中著重考慮金融機構總行(總部)的反洗錢系統建設、董事會重視程度;省級分行可根據可疑交易報告情況,重點關注金融機構部門配合、業務風險防控情況,同時可對總行(總部)設在當地的金融機構履行人總行監管職責;地市中心支行(含支行)可根據可疑線索倒查一線業務人員履行反洗錢義務狀況,同時可對總行(總部)設在當地的金融機構履行監管職責。

五、政策建議

為適應本論文提出的新的報送模式,建議修改《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并出臺相關指引,明確標準,規范操作。

1.確定新的可疑交易報告標準

修改《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將金融機構報送可疑交易的主觀判斷要求進行規定,為后續深入開展集中報送試點和推行全面總對總報送提供制度支撐。

2.在反洗錢監測中心向人民銀行總行、人民銀行省級分行反饋數據時,應明確定位、加強管理

一是制定數據反饋及使用辦法,規定各級人民銀行數據利用方法及獲取程序。二是升級系統數據庫,使反饋數據、數據下載及使用的痕跡都在系統中有日志記錄,規范數據傳遞和使用流程,嚴防泄密風險。三是重新修訂行政調查管理辦法,對分支行行政調查及資金監測工作重新定位。

3.明確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在“法人監管”和“總對總報送”模式下的反洗錢監管責任

一是對轄區有法人金融機構的,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全面實施管理,可對其外地設置的“可疑交易集中處理中心”進行延伸管理,以體現法人監管工作思路。二是在當地有“可疑交易集中處理中心”的金融機構分支機構,當地人行在反洗錢評估、風險監管和現場檢查時,可以納入可疑交易報告分析內容。三是對當地無“可疑交易集中處理中心”的金融機構分支機構,日常監管中可不予考慮金融機構操作層面的可疑交易報告情況,側重評價其內部控制、上下級可疑交易報告流程等機制建設方面內容。

參考文獻

[1]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局.中國反洗錢專題研究(2011)[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12.

[2]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局.中國反洗錢專題研究(2010)[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11.

[3]杜金富.銀行業反洗錢與反恐怖融資培訓手冊[M]. 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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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互聯網金融給商業銀行反洗錢帶來的挑戰

(一)互聯網金融法律法規不完善,反洗錢執行難度大

作為金融創新的產物,互聯網金融產生動因源于經濟發展和金融需求。中國經濟正處于經濟轉型以及產業升級過程中,經濟領域的這些動向產生了多樣化的金融需求,各種互聯網金融產品應運而生,在整個金融體系中的份額日益提升?;ヂ摼W金融業務也是信息科技發展的產物,新技術的運用大大提升了金融服務的效率。但相關法律法規的建立和完善與業務的創新和發展相比,始終顯得相對滯后,特別是互聯網金融反洗錢法律法規的建立與完善尚需時日,各義務主體反洗錢工作尚處于自發、探索狀態,缺乏統一、完整、有效的制度安排,在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反洗錢監管部門的監管效力。

(二)互聯網金融反洗錢義務主體內控制度不健全,反洗錢配合調查難度大

部分中小銀行、地方性商業銀行、基層信用社、村鎮銀行反洗錢內控制度基礎薄弱,尚未能有效建立起電子渠道支付業務應包含的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反恐融資、內部審計檢查等相關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也沒有及時、有效將人民銀行最新的反洗錢監管政策貫穿到內控制度中加以落實,一定程度上為洗錢者開了方便之門,為商業銀行的持續穩健經營帶來了隱患。一旦發生洗錢行為,商業銀行將配合監管部門進行反洗錢調查,由于內控制度不健全,導致客戶信息缺失、諸如IP地址等交易記錄不完整,商業銀行將面臨反洗錢監管處罰,也加大了監管部門反洗錢調查的難度。

(三)互聯網金融交易隱蔽,客戶身份識別難度大

互聯網金融本質上仍是金融,其優勢在于注重運用新技術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效率。但互聯網金融沒有改變金融風險的隱蔽性、傳染性和較強的負外部性特征。因此,風險波及面更廣、擴散速度更快、溢出效應更強。傳統支付交易行為過程中,銀行機構會要求客戶提供真實身份證明,并可以提供直觀的交易物證,這使洗錢犯罪的取證相對容易。而在網絡環境中,客戶可以在任何地方通過網絡進入在線金融賬戶并實現資金轉移,沒有直觀的身份證明,很難找到進行追蹤的切入點,即使找到了電子證據,也可能因為出現密碼、身份證號碼等被竊取的情況,難以確定不法分子的真實身份。在網絡渠道完成一筆交易,需要發卡機構、支付機構、運營商、收單機構、持卡人、商戶甚至外包服務機構共同參與,支付流程的碎片化導致了交易信息和客戶身份信息的分割,參與主體的碎片化致使同一客戶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被分散保存在不同的機構中。如:由于第三方支付機構參與到結算業務中,交易過程被人為割裂為互不關聯的兩個階段,第三方支付機構為保護客戶的隱私,往往采用加密技術手段隱匿交易主體的身份信息。同時,由于互聯網金融業務的非面對面特點并不能確保交易主體一定是賬號持有人本人,反洗錢監管部門和各反洗錢義務主體均難以掌握開展反洗錢工作所需要的充分信息,導致反洗錢客戶身份識別、交易記錄保存、可疑交易報告等制度的效力被削弱。

(四)互聯網金融交易行為復雜,可疑交易發現難度大

互聯網金融如火如荼,除了常見的網上銀行、手機銀行以外,銀行在“互聯網+”上面的嘗試還很多,如直銷銀行、電子商務平臺、搭建生活服務類平臺等等。這些業務均以非面對面的交易方式進行,非面對面的網上交易有以下特點:一是交易信息的存儲大多以電子備份方式保存,不保留紙質憑證。二是交易可以在短時間內實現快速、多筆資金轉移,交易數據量巨大,交易行為復雜。不法分子可以采取將資金小額、多筆轉入轉出,或者在多個賬戶間轉賬等操作,達到逃避監管的目的。三是由于網上交易缺乏完善的客戶身份識別體系,核實偽造虛假身份證件和利用虛假注冊公司開戶等還存在一定困難。目前還沒有針對網上交易業務的特點,開發出一套跟蹤監測比對發現可疑交易的系統,因此,網上可疑支付交易發現較為困難,對涉及網上交易業務的可疑交易人工分析也存在諸多困難。

(五)互聯網金融跨境、跨區域交易,資金監控難度大

利用互聯網實現資金轉移,減少了客戶與銀行的直接接觸,并且不受距離遠近的限制?;谝韵略颍阂皇蔷W絡交易不受時間(7*24小時)、空間(只要有互聯網)限制,資金能夠被瞬間轉移,線索很容易被切斷;二是通過網上交易,客戶通過互聯網可以隨意自主地匯劃資金,無須注明資金用途。因此,在現有條件下,每天從大量的交易數據中甄別可疑交易如大海撈針。在遠距離甚至跨國資金轉移的情況下,即使涉嫌洗錢的行為被發現,也為時已晚、鞭長莫及。相比傳統業務,資金通過網絡交易更難被追蹤和控制。比如,當前發生的電信詐騙、地下錢莊和非法集資等案件,其資金的劃轉均采用電子渠道進行,增大了案件偵破的難度和成本。

(六)對互聯網金融反洗錢的認識

不足與專業人才缺乏,識別洗錢行為難度大雖然各銀行業機構在互聯網金融業務領域對反洗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由于互聯網金融業務發展迅猛,立法相對滯后,社會對互聯網金融反洗錢的認識不足,其有效開展尚存在較大差距。另外,現有反洗錢專業人員的學科背景和專業技能難以適應互聯網金融的快速發展,較多的工作人員不熟知與其業務相關的反洗錢法規和行業制度規范,對隱蔽性很強的互聯網金融洗錢行為,識別和防范的能力還存在較大差距。

二、商業銀行現有反洗錢機制存在的不足

(一)互聯網金融反洗錢機制不完善

基層商業銀行反洗錢組織架構與職責分工不完善,未建立以反洗錢領導小組為核心,以反洗錢中心和業務部門為主體,以營業網點為基礎的反洗錢全員履職架構。對互聯網金融業務的反洗錢工作未明確具體責任部門履行反洗錢管理主體責任,缺乏各分支機構和營業網點是反洗錢工作的終端和基礎的理念,個別機構雖然建立了互聯網金融業務專業反洗錢小組,但未實質性開展相關工作,履職不到位。部分大型商業銀行運用“集中做、專家做、系統做”的“三做”反洗錢模式,將反洗錢工作的資金監測、甄別移交一級分行反洗錢中心處理,但個別基層機構存在“集中做、機構不做;專家做、專業不做;系統做、人工不做”的錯誤認識,反洗錢“全員履職”責任管理體系尚不完善。

(二)互聯網金融反洗錢重要性認識不足

部分商業銀行發展觀、業績觀、風險觀發生偏差,經營行為不規范,風險意識和依法履職意識不強,特別是在新興互聯網金融業務的拓展上,為了搶占市場份額,往往在客戶量和業務量上做文章,未遵循“了解你的客戶”“了解你的產品”的基本準則,未認真識別確認客戶真實身份,未完整采集和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反洗錢工作的重點在于抓好預防工作,把反洗錢工作落實到專業部門、營業網點和產品上去,做到關口前移,防止病從口入,才能發揮好反洗錢工作的預防職能。而部分業務人員全過程、全崗位、全產品加強反洗錢合規管理和客戶盡職調查責任管理未認真履行,未從源頭上控制互聯網金融洗錢風險的發生,為不法分子利用互聯網金融進行洗錢提供了便利。

(三)互聯網金融反洗錢人員素質不高

隨著互聯網金融的快速發展,不法分子利用復雜的金融交易和種類繁多的金融工具來洗錢已經成為當前洗錢犯罪的的特征之一。這些都使得互聯網金融業務的反洗錢工作不僅需要有一大批精通金融、計算機、會計等專業知識的專業人才,也要有大量的既有稅務、海關等專業知識,又具有偵查、經濟、法律、貿易、英語等綜合技能的復合型人才。目前,基層商業銀行,特別是地方性的法人金融機構,既沒有現實的能適應或勝任反洗錢工作的專業人才,又無法形成一個良好的反洗錢人才的培養和成長機制,造成基層商業銀行反洗錢人員素質不高,反洗錢人才匱乏,使互聯網金融業務反洗錢工作更多地處于一種應付性、邊緣性、形式性的被動型狀態,難以達到主動性、深入性、實質性的介入型狀態。

(四)互聯網金融反洗錢手段落后

目前,不法分子洗錢手段趨向科技化、智能化、信息化,而基層商業銀行反洗錢工作沿襲傳統的統計、檢查等方法,工作重點停留在金融機構的大額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的審查上,表現為線上就數據比較數據的時候多,線下掌握客戶具體、真實、活的情況少。而大量的互聯網金融業務改變了傳統的交易方式,其交易量與社會金融交易總量的占比越來越大,在沒有建立與支付清算系統對接的支付交易監測體系的情況下,造成了基層商業銀行反洗錢工作量大、效率低、質量不高、監督檢查力度不夠,影響了反洗錢工作的深入有效開展。

三、對策建議

(一)完善互聯網金融業務的法律法規

在法律法規層面,結合互聯網金融特點,加大互聯網金融基礎性立法工作,明確互聯網金融交易主體的責權利、行業準入門檻、交易行為規范,完善對互聯網金融犯罪責任追究的法律規范,制定互聯網金融公平交易規則以及安全法規。在貫徹《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所確定的“分類監管”基礎上,搭建起行政監管和行業自律有機結合的互聯網金融管理體制。與此同時,落實“風險為本”原則,健全相應的反洗錢法律制度,將移動支付、互聯網支付、網絡借貸等互聯網金融服務商同時納入反洗錢法義務主體范圍。修改完善《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和《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辦法》,明確金融機構互聯網金融業務在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等方面的反洗錢義務,堵塞反洗錢監管方面的法律漏洞。

(二)完善協調機制增強反洗錢工作合力

反洗錢是一項綜合性的工作,它需要社會各界的廣泛配合,除了傳統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外,承擔反洗錢義務的責任人還應包括互聯網支付機構和互聯網服務提供商。針對互聯網金融的特點,各級人民銀行要落實反洗錢聯席會議制度,使反洗錢各成員單位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制度規定,關注特定非金融領域和新興的互聯網金融領域的洗錢行為,明確各方在案件協查、情報交流、洗錢線索核查、案件辦理信息反饋以及洗錢案件偵辦等方面的職責,規范工作程序,依法行政,為打擊洗錢犯罪活動形成有效合力。通過建立系統化的反洗錢工作機制,保證反洗錢全過程有效涵蓋互聯網金融各方面,實現互聯網金融各義務主體反洗錢工作間的無縫銜接和反洗錢合力的充分發揮,共同防范和打擊利用互聯網金融進行洗錢犯罪。人民銀行等監管機構要將互聯網金融業務反洗錢檢查納入檢查范圍,分層次、有重點地開展反洗錢監督檢查。充分吸收世界各國互聯網金融反洗錢的先進經驗,通過多邊和雙邊的公約或條約來加強互聯網領域的反洗錢國際合作,實現各國間的信息交流與共享,避免因為網絡的跨國特性而使不法分子逃脫法律制裁。

(三)運用信息科技手段提高異常交易監測水平

在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健全企業和個人信用體系,建立支持互聯網金融發展的商業信用數據平臺的基礎上,建立和完善反洗錢監測系統,采用信息科技手段加強網絡交易監控識別。各義務主體及時根據網絡交易特征設置識別參數和標準,對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進行自動、及時監測和記錄,使數據甄別分析智能化,并與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實行聯網,推行反洗錢數據集中處理,以利于及時監測和甄別洗錢線索,提高數據監測分析的效率。

(四)建立健全商業銀行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

商業銀行要認真貫徹落實監管部門反洗錢最新監管政策要求,建立和完善包括互聯網金融業務在內的反洗錢內控制度。如制定《互聯網金融業務反洗錢管理辦法》,對互聯網金融的市場準入、反洗錢業務程序、安全認證等作出規定。商業銀行要抓住業務流程中客戶營銷、身份識別、款項支付、安全認證等風險點,將反洗錢工作理念、防范洗錢風險的意識貫穿至日常工作和管理中。監管部門要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特別是新設機構完善其線上業務的內控制度,禁止通過其系統進行非法在線支付,關注可疑賬戶資金異動,及時提交相應的可疑交易報告。與此同時,還要加強互聯網金融參與方的反洗錢內部控制體系建設。

(五)嚴格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與實施客戶分類管理

一是加強客戶身份識別,了解你的客戶。建立人民銀行賬戶管理、征信系統、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與公安、工商、稅務等部門的信息共享平臺,幫助銀行業等機構確定客戶身份,并利用賬戶和征信系統采集相關資料,為異常交易的識別提供基礎信息。銀行機構要通過回訪、實地查訪方式,向公安、工商、稅務等部門核實等多種渠道進一步核實客戶身份,調查了解網上交易客戶的住址、職業、經營狀況等真實情況,對調查中發現的身份不明或代辦開戶的客戶堅決予以拒絕,從源頭上縮小洗錢活動的生存空間,保證互聯網金融業務的規范運行。二是加強客戶身份認證,減少虛假交易。督促互聯網金融機構開發更智能化的數字認證技術,如臉譜、虹膜、指紋、靜脈以及多種方式組合等識別技術,實現對交易確認介質的交叉認證,解決賬戶控制人和開立人非同一人的問題。三是實施客戶分類管理。根據客戶風險等級對網絡資金賬戶設置交易限額。根據客戶的注冊資本和經營規模設定網絡支付限額。對難以進行真實交易身份識別、難以判斷真實交易是否存在的資金支付限制在一定規模以內,將資金流與信息流加以匹配和管控,通過規??刂茖崿F對風險的有效防控。

(六)重視反洗錢專業隊伍的培訓與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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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市公司2008年每股收益0.35元 凈資產收益率12%

截至4月30日,滬市864家上市公司全部完成2008年年報披露工作:共實現歸屬于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7315.20億元,基本每股收益為0.35元,凈資產收益率為12%,分別較2007年度同比下降14%、18%和20%;730家盈利,134家虧損,虧損家數較2007年度增加68家;中國石油、工商銀行、建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石化、交通銀行、中國神華、招商銀行、中國聯通、中信銀行作為滬市2008年前十大盈利公司,共實現歸屬于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5195億元,占全部公司的69%。

2009年1季報方面:637家公司盈利,227家公司虧損;實現基本每股收益0.09元,凈資產收益率3%,均較上年同期下降25%,較2008年第四季度的0.024元和0.8%有大幅增長。

深市中小板公司2008年每股收益0.42元凈資產收益率11.5%

截至4月30日,中小板273家上市公司全部披露了2008年年報:平均營業收入和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分別為13.11億元和9051.91萬元,分別比上年增長 21.43%和4.76%,凈資產收益率11.5%。中小板公司2008年年報披露和經營業績呈現出以下特點:年報質量大幅提高、經營業績穩中有升、業績主要源于主營業務(利潤構成中89.4%來源于主營業務)、行業業績分化明顯、財務狀況和現金流良好、分紅送轉比例高(共有211家公司推出了現金分紅方案)、公允價值計量影響有限、持有外幣金融資產較少、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較好。

深市主板公司2008年每股收益0.22元 平均凈資產收益率7.43%

截至4月30日,除*ST本實B外,深市主板487家公司披露了2008年年度報告和2009年第一季度報告,報告呈現以下十大特點。一、年報業績下滑趨勢得到有效緩解:2008年共實現營業收入17816.96億元,增長10.14%;凈利潤645.93億元,同比下降40.3%;平均凈資產收益率7.43%,同比下降45%。2009年一季度營業利潤總額由去年第四季度-268.35億元增加到197.32億元,共實現凈利潤145.33億元,2008年第四季度為-156.05億元;平均每股收益0.0489元,2008年第四季度為-0.05元,業績環比顯著增長。二、行業分化明顯。三、毛利率下降、期間費用增加。四、資產減值、公允價值變動和投資虧損影響業績:2008年計提的資產減值損失達318.03億元,同比增加106%。五、現金流緊張局面逐步趨于緩和。六、內控披露與社會責任建設有明顯改善。七、現金分紅成為利潤分配的主要方式。八、變更會計師事務所的現象有所減少。九、上市公司非標意見比例有所下降:被出具非標意見的公司共43家。十、獨立董事履職情況尚待加強:有18位獨立董事缺席了一半以上的董事會會議。

此外,中登公司5月4日的統計年報顯示,截至去年末,各類機構投資者持有的A股流通市值占比為54.62%,這是有統計以來機構投資者持有量首次超過五成。

證監會單設創業板發審委、確定持續督導期

證監會5月13日公布《關于修改〈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的決定》、《關于修改〈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的決定》(6月14日起施行):證監會設立創業板市場發行審核委員會,委員為35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持續督導的期間為證券上市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后3個完整會計年度;創業板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持續督導的期間為證券上市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后2個完整會計年度。

銀監會調整中小商業銀行分支機構市場準入政策

銀監會網站4月30日消息,銀監會了《關于中小商業銀行分支機構市場準入政策的調整意見(試行)》:符合條件的中小商業銀行在相關地域范圍下設分支機構,不再受數量指標控制;進一步簡化審批程序,將省內分支機構審批權限下放給各省銀監局;體現了銀監會“管法人”的監管理念,即中小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的準入門檻與銀行法人機構的總體情況相結合;不再對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設立分行和支行設定統一的營運資金要求,由各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根據業務發展和資本管理需要統籌調節、配置。

上市公司高管股票期權所得可分期繳個稅

財政部、國稅總局《關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員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5月4日:對上市公司高管人員取得股票期權在行權時,納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可自其股票期權行權之日起,在不超過6個月的期限內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4月30日,企業重組的稅收負擔將大幅降低。

國資委:由董事會來考核經營層是努力的方向

國務院國資委副主任黃淑和在全國國資委系統業績考核與綜合工作座談會上的講話5月6日,講話提到要實現業績考核對所監管企業的全覆蓋、建立全員業績考核制度(2010 年開始,國務院國資委將對未能建立全員業績考核制度的中央企業予以扣減考核得分的處理)、促進年度考核與任期考核的有機結合、進一步完善激勵約束機制。黃淑和表示:“由董事會來考核經營層,是依法實施考核的一項新探索,也是我們努力的方向。從各級國資委所監管企業的情況看,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的進展還很不平衡,需要我們區分不同情況,積極探索相應的考核方法?!?對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試點企業,如果外部董事人數超過全體董事半數,國資委可以授權董事會對經營層進行考核。

歐洲央行降息至1%

歐洲央行5月7日宣布:將其主要利率調降0.25個百分點,至1%,創成立10年來最低水平;計劃購買600億歐元有資產擔保的債券,為這種債券提供擔保的是抵押貸款或公共部門貸款。英國央行表示,將通過“定量寬松”計劃,向英國經濟再注資500億英鎊(合750億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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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重要崗位管理 崗位輪換 強制休假 離崗審計

一、重要崗位的定義

所謂銀行重要崗位,是指在銀行經營管理活動中,其工作不可或缺、有明顯的風險點,工作狀況直接和銀行的經營效益、經營目標、經營風險、市場拓展、社會形象等相聯系的崗位。按照工作性質和工作特點劃分,銀行重要崗位可以劃分為幾種不同的類型:

首先是“權力型”重要崗位,包括銀行各級領導干部崗位和有關涉及“權、錢、人、事”管理的工作崗位都屬此類。主要有營業機構的負責人和有管理職能的各級負責人。

其次是“操作型”重要崗位,主要適用于涉及授信業務、柜臺業務、資金業務、中間業務等風險關鍵控制點的崗位,包括:綜合柜員、會計、事后監督、信貸管理、中間業務批處理、資金調撥以及結算崗位人員(包括票據交換崗位、內部往來崗位人員及印、押、證崗位人員)、出納崗位人員(收款員、復核員)、金庫管理員(金庫、秘鑰保管員)等。

最后是“督查型”重要崗位,是指對“權、錢、人、事”負有監督職責的崗位?!岸讲樾汀敝匾獚徫坏娘L險點在于瀆職失位、對違紀違規問題視而不見或處而不力等方面。

二、崗位管理控制的主要形式

(一)崗位輪換

崗位輪換是崗位管理控制的有效方式,是根據風險控制工作需要,有計劃的安排關鍵崗位工作人員定期或不定期調換工作崗位的一種制度安排?,F階段,銀行經濟案件時有發生。這其中內部作案造成損失的占了很大一部分,其原因除了制度堅持不夠外,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人員長期在一個崗位上工作,使犯罪分子有機可乘,給銀行帶來巨大損失。崗位輪換可以為各項工作提供一個監督制約機制,某崗位職責完成的怎么樣,有無缺點和漏洞,至少可以有另外一個人可以評定。為此,對一些重要的、易發案件的崗位實行崗位輪換制度,可以有效地防范經濟案件的發生。雖然崗位輪換在防范案件發生,提升員工素質等方面都有著積極的作用,但是重要崗位輪崗的實施過程中,仍然會存在一定的問題。

其一,頻繁崗位輪換易導致短期行為。輪崗的年限較短,基層營業網點的負責人頻繁變化,不利于針對營業網點的一些改革措施的持續推進和有效落實,降低了基層營業機構對周邊環境和市場的快速適應能力和服務能力。更有可能因為營業機構負責人可能會追求短期績效而忽視長遠發展,引起的機構人員冗余,人員效率和機構競爭能力下降。對有些柜面、會計等人員來說,定期崗位輪崗有可能形成工作不認真,敷衍的習慣,容易養成責任心降低的壞毛病,時間久了也容易形成短期行為。這些短期行為對于機構的發展和員工個人的發展都是極其不利的。

其二,降低短期工作效率,容易誘發投機心理。員工在一個重要崗位上工作幾年后,也已經熟練掌握本崗位相關的業務知識、技能和業務操作規程,建立了良好的人際關系。但走到新的環境新的工作崗位,新舊工作需交接,新工作環境和崗位為需熟悉和學習,新的工作關系也要重新建立,這些都會使短期工作效率下降。此外,從事一定崗位上的工作,一定會遇到一些困難和不滿,若有定期輪換,員工有可能寄望于更換崗位來解決一切問題而非主動克服工作中的難題,在本職崗位上有可能三心二意,甚至采取投機取巧的方式來達到“流動”的目的。

其三,輪崗中交接不清、人員素質不足等可能引發新的操作風險。定期的崗位輪換會出現頻繁的工作交接,當出現交接不清,如資料不全,操作方法、客戶溝通等方面工作不清楚不明了,都會影響工作效率。再如會計、財務、聯行、結算工作專業性較強,對會計人員專業技術水平要求較高,會計人員必須對會計法律法規及相關操作規程等有一個全面和熟練的掌握,才能勝任會計崗位。同時,會計工作又是項連續性和經驗型較強的工作,由于會計業務長期處于不斷發展變化的過程中,需要及時地吸收,因此要熟悉該項工作需要花費一定的時間精力,其他部門人員如果輪換到會計崗位上,容易因業務不熟練和缺少工作經驗而造成工作失誤,從而導致新的操作風險的產生。

其四,崗位性質、待遇等差異性影響崗位輪換的工作效果?,F在大部分商業銀行推行的薪酬分配辦法突出與單位和個人業績掛鉤,受經濟利益驅動,基層經營機構效益好的員工不愿到效益差的機構去工作,而效益不好的機構的人員很有可能希望抓住輪崗的機會到效益好的基層經營機構,而不是努力工作改變原來基層經營機構的效益現狀。另外,由于不同工作崗位的性質不一樣, 往往形成了各崗位之間的工作條件、工作量的不同, 使員工也形成了一些好崗位和差崗位的觀念, 這給崗位輪換的有序進行帶來了一些負面影響。

(二)強制休假

強制休假也是銀行對重要崗位員工進行崗位管理控制的必要方式, 是防范人員風險、道德風險,完善內部控制的重要制度,是對崗位輪換的重要補充。主要是指根據風險控制工作需要,在不事先征求本人意見和不提前告知本人的情況下,臨時強制要求關鍵崗位人員在規定期限內休假并暫停行使職權,同時對其進行離崗審計的一種制度安排。

從頻率上看,強制休假可是常規性的,也可以是觸發性的。常規性主要體現在對崗位輪換的補充作用的正常強制休假。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實行崗位輪換的部分營業機構負責人以及其他關鍵崗位人員,要定期、不定期地對該類員工進行常規性的強制休假。觸發性主要體現在因為重要崗位員工觸發某一事件,如經檢查或舉報發現業務操作中存在重大違規隱患的,個人思想情緒波動較大、神情恍惚、行為異常等,或者家庭、婚姻遭受重大變故或直系親屬投資經商出現巨額虧損、倒閉破產等情形的,必須對相關重要崗位的員工進行強制休假,以防范操作風險案件的發生。

從覆蓋面看,既包括基層經營機構的負責人,也有各業務條線、環節上的重要崗位人員。強制休假是手段較為靈活的內控措施,強制休假的對象既包括前臺柜員崗、會計授權崗、委派會計主管等重要崗位,也包括基層經營機構的負責人。基層經營機構負責人和委派會計強制休假由總行稽核、會計結算等部門按相關規定統一實施并承擔組織責任,各分支機構各關鍵崗位員工強制休假由相關機構自行實施并承擔組織責任。通過重要崗位全覆蓋進行頂崗檢查,規避和防范操作風險和道德風險。

從后續措施上看,有稽核檢查,也有臨時性工作交接,重點是稽核檢查。強制休假的核心是通過工作的臨時性移交、稽核檢查,及時發現潛在的風險隱患?;藱z查和報告時強制休假制度最重要的一項工作內容。在強制休假期間,由審計人員或替崗人員對休假人員所在崗位進行業務檢查。強制休假人員按有關規定辦理與代職人員的交接手續并限期離崗,未經許可,強制休假人員在強制休假期間暫停行使其職權,不得返回工作崗位,也不得向銀行內其他人員發出任何工作指令或處理有關工作。強制休假人員在休假期滿后,須按時返回崗位并與替崗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對強制休假人員審計或業務檢查中如發現有重大問題,審計人員應及時向上級部門匯報并提交審計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審計(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審計對象應負的責任,處理意見或建議等。

(三)離崗審計

經濟責任審計存在多種表現形式,按被審計人的審計階段和審計目的可以分為離任審計、任前審計、任中審計等。除以上形式外,一些商業銀行為了加強關鍵崗位人員的管理,有效防范操作風險和道德風險,已開始擴大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嘗試實施了強制休假離崗審計工作。這一審計模式主要適用于具體承辦業務的關鍵崗位人員,主要指各級機構在安排關鍵崗位人員強制休假期間,組織對其履行崗位職責、經營管理活動既業務操作的合規性等情況實施審計的行為。

當前,在關鍵崗位人員強制休假離崗審計這一較為特殊的經濟責任審計的實施過程中還存在一些問題和困難。

其一,關鍵崗位人員強制休假離崗審計的對象較多,涉及范圍廣,審計工作量大。一家內控嚴密的商業銀行,設置的關鍵崗位通常較多,從事關鍵崗位人員也相對較多。除了各分支機構負責人以及各部門負責人、各分支機構科室負責人以外,還有運營類、風控類、營銷類等多個不同類型的關鍵崗位,客觀上導致審計對象的多樣化。

其二,關鍵崗位人員強制休假離崗審計缺少統一、有效的評價指標,審計質量較難把握。由于商業銀行關鍵崗位人員一般分為各分支機構承擔管理責任的人員和承擔業務經辦直接責任的崗位人員兩類。前一類人員的離崗審計即是傳統的經濟責任審計,其審計內容、范圍、評價指標等均已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固定模式,審計工作可以按圖索驥,能夠較好的把握審計質量。后一種類型即為重點探討的適用強制休假離崗審計的關鍵崗位人員。這類人員眾多,涉及營銷、運營、操作等不同工種,對于這類人員的審計還未能形成統一的審計評價指標,也沒有相對標準化的審計模式,對審計質量不易把握。例如對客戶經理的審計、對大堂值班經理的審計,除對其履職情況進行了解外,很難找到其他評判標準,再加上商業銀行崗位設置和崗位職責未能完全標準化的情況下,審計工作更難以規范。

其三,基層審計人員素質、力量較為薄弱。當前,大部分商業銀行的審計工作基本采用“分層審計,下查一級”的模式。對關鍵崗位人員的審計一般以承擔較多經營任務的基層支行開展。由于要承擔各類經營任務,支行審計人員的數量和素質一般較難得到保證,獨立性也相對較弱、缺乏專業審計人員,從而給基層支行的關鍵崗位人員離崗審計工作帶來了一定的困難。

崗位輪換、強制休假以及離崗審計是重要崗位管理最為重要的三大措施,同時三大措施并不是相互孤立的,而是相互補充、相互協調、相互輔助的三類配套措施,案防工作的實際效果很大程度上取決于這三種方法的綜合運用。除此之外,重大事項報告、重要崗位員工八小時以外活動監督也是案件防控的重要輔助措施。

三、健全關鍵崗位管理的主要思路

在滿足監管關于關鍵崗位管理的要求,最大限度降低案件風險的目標下,綜合實施輪崗輪調、強制休假、離崗審計、重大事項報告等各類配套措施,提高案防工作的有效性。

其一,建立統一、規范的銀行各管理層級重要崗位的管理政策,內容應包含重要崗位的識別標準、相關部門的職能職責、崗位管理的各類配套措施及其適應范圍、管理流程等,實現關鍵崗位統一集中化管理。建立各層級、各條線、分支機構的重要崗位管理辦法,并對崗位輪調、強制休假、離崗審計、重大事項報告等事項作出明確規定,重點關注各項內控措施的協調性和匹配性。

此外,在整體重要崗位管理政策之下,結合商業銀行運營管理實際,在實施崗位輪換前,應統籌制定年度重要崗位和強制休假計劃,根據實際情況在一定的范圍內開展,做好人員儲備,在保持會計隊伍的相對穩定和會計工作的正常秩序的情況下,發揮崗位輪換和強制休假制度這一內控有效手段,防范案件風險。

其二,完善關鍵崗位設置,建立標準化的崗位職責和工作流程。一方面對銀行的所有崗位進行梳理,制定統一的崗位職責,明確工作內容和要求,并梳理關鍵崗位操作過程中的風險點,將關鍵崗位的工作流程標準化,以流程圖的形式進行固化,這樣有助于崗位人員依章辦事,保持全行相同崗位職責、操作、風險控制的統一性。另一方面有助于審計人員則按照標準化工作職責和操作流程對關鍵崗位人員的履職情況進行客觀評價,并對相應風險點的控制情況進行審計分析,從而保障審計規范,提高審計質量。

其三,強抓重要崗位管理政策的落實,執行關鍵崗位輪換制度規定,堅決杜絕因輪崗不及時,因長期從事高風險的固定崗位, 而導致一些重大經濟案件的發生。同時根據銀行的實際情況,制定關鍵崗位輪換制度的細則,最小化崗位輪換的消極影響。當崗位輪換措施不能及時采用,要及時輔助以強制休假和離崗審計,降低案件發生的可能。待輪崗條件成熟后,堅決執行關鍵崗位輪換制度規定。

其四,強化對重要崗位管理政策落實的監督,并制定相應的考核機制。重要崗位的管理政策實際落實的情況怎么樣,存在哪些反饋的意見,這些都需要通過強化對重要崗位管理政策落實的監督工作來實現。通過定期對政策的落實情況的監督和評價,掌握政策的落實情況和效果,及時解決和糾正政策以及管理辦法落實中出現的問題,推動管理政策在銀行落到實處。

其五,建立重要崗位的相關統計指標,并通過重要崗位人員管理信息系統實現信息化管理。重要崗位的相關統計指標,包括已經識別的重要崗位、已建立上崗標準的重要崗位以及各條線內控措施的實施情況。通過將這些統計指標嵌入到重要崗位人員管理信息系統中,這一系統還應該包括的主要功能有:重要崗位管理、重要崗位員工基本信息管理、重要崗位員工崗位輪換、強制休假、預警信息、輪換、強制休假信息查詢以及報表等。通過該信息系統,實現對全行重要崗位的統籌管理。如查詢功能中提出能夠查詢重要崗位員工輪崗后的去向,一是調動的員工,何時調到何機構、何部門、從事何崗位工作,原重要崗位由何人接任;二是部門內部調整崗位的,調整后原重要崗位員工現在從事何崗位,原重要崗位由何人接任;三是客戶經理調整客戶的,調整后客戶經理現在分管何客戶,原客戶由何人接任分管。通過對銀行重要崗位的信息化管理,做到重要崗位管理準確、及時、全面和有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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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金暉.試論我國大型商業銀行崗位管理體系改革[J]. 金融論壇,2008(03).

篇10

為配合國家節能減排戰略的順利實施,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把調整和優化信貸結構與國家經濟結構調整緊密結合起來,有效防范信貸風險,銀監會制定了《節能減排授信工作指導意見》?,F將《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各銀監局要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并督促其貫徹落實。

節能減排授信工作指導意見

第一章總體要求

第一條銀行業金融機構要認真貫徹《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07〕15號)和《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國發〔2005〕39號)精神,從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環境全面可持續發展、確保銀行業安全穩健運行的戰略高度出發,充分認識節能減排的重大意義,切實做好與節能減排有關的授信工作。

第二條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將促進全社會節能減排作為本機構的重要使命和履行社會責任的具體體現,強化本機構全體員工的節能減排意識,全面掌握節能減排政策法規和標準,大力增強授信工作的科學性和預見性。

第三條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從戰略規劃、內部控制、風險管理、業務發展著手,防范高耗能、高污染帶來的各類風險,加強制度建設和執行力建設。

(一)根據本機構的業務特點、風險特征和組織架構,制定應對高耗能、高污染引起的各類風險的工作方案。

(二)根據本機構客戶所在的主要行業及其特點,制定高耗能、高污染行業的授信政策和操作細則。

(三)根據本機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需要,制定節能減排授信程序和規范。

(四)根據授信審批人員的專業能力與經驗等,適當集中與耗能、污染風險有關的企業和項目授信的審批權限。

(五)董事會應審核和批準相關方案、政策、程序和規范,并安排適當資源,指定熟悉了解高耗能、高污染風險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相關制度的落實和執行。

第二章授信政策

第四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依據國家產業政策,對列入國家產業政策限制和淘汰類的新建項目,不得提供授信支持;對屬于限制類的現有生產能力,且國家允許企業在一定期限內采取措施升級的,可按信貸原則繼續給予授信支持;對于淘汰類項目,原則上應停止各類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發放的授信。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繞開項目授信的程序,以流動資金貸款、承兌匯票或其他各種表內外方式向建設項目提供融資和擔保。

第五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密切關注授信企業節能減排目標的完成情況和環保合規情況,加強與節能減排主管部門的溝通,對其公布和認定的耗能、污染問題突出且整改不力的授信企業,除了與改善節能減排有關的授信外,不得增加新的授信,原有的授信要逐步壓縮和收回。

第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重點行業落后生產能力的分析,對國家和省級發展改革委或其他有關部門已列入落后生產能力名單的企業和項目貸款,要采取合理有效措施,及時調整、壓縮和收回與落后產能有關的授信。

第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及時跟蹤國家確定的節能重點工程、再生能源項目、水污染治理工程、二氧化硫治理、循環經濟試點、水資源節約利用、資源綜合利用、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清潔生產、節能減排技術研發和產業化示范及推廣、節能技術服務體系、環保產業等重點項目,綜合考慮信貸風險評估、成本補償機制和政府扶持政策等因素,有重點地滿足其信貸需求,并做好相應的投資咨詢、資金清算、現金管理等金融服務。

第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得到國家和地方財稅等政策性支持的企業和項目,對節能減排效果顯著并得到國家主管部門表彰、推薦、鼓勵的企業和項目,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給予授信支持。

第九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實施有差別的地區信貸政策,參照國家有關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節能減排指標完成情況,在同等條件下,對節能減排顯著地區的企業和項目,可優先給予授信支持;對被國家環保部門列入“區域限批”或“流域限批”名單的地區,要從嚴控制授信。

第十條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充分利用國家實施節能減排戰略帶來的業務發展機遇,加強金融創新,積極開發與節能減排有關的創新金融產品。

第三章授信管理

第十一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本著“了解你的客戶”、“了解你的客戶的業務”的原則,通過現場調查和向節能減排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征信部門咨詢以及其他適當方式,深入了解授信企業和項目的節能減排目標完成情況和環保合規情況,仔細分析授信企業和項目可能存在的耗能、污染問題以及可能引發的各類風險。

第十二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對項目開工建設的“六項必要條件”(必須符合產業政策和市場準入標準、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程序、用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節能評估審查以及信貸、安全和城市規劃等規定和要求)進行嚴格的合規審查,以項目獲得有關主管部門審批通過作為項目授信合規審查的最低要求。銀行業機構在進行合規審查時,既要關注形式上的合規要求,如相關審批(或核準、備案)文件的權威性、完整性和相關程序的合法性,又要關注實質上的合規要求,包括新上項目要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和發展趨勢,項目環評要與規劃環評的總要求相容,技術經濟標準原則上應向國內先進水平和國際水平看齊。

第十三條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對項目建設授信資金的撥付管理。建設項目應獲得而未獲得環評審批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預先撥付資金進行開工前準備和建設;項目環保設施的設計、施工、運營與主體工程不同時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暫停主體工程建設的資金撥付,直到“三同時”實現為止;項目完工后應獲得而未獲得項目竣工環評審批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撥付項目運營資金;對境內企業在境外投資建設的項目,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授信管理中應督促建設企業遵守項目所在國家或地區的環保及相關法律要求,遵循對國際融資項目的環境和社會風險進行評估和控制的國際良好做法。

第十四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項目授信的分類管理,有條件的銀行可以根據借款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將其分為三類:

A類:嚴重改變環境原狀且產生的不良環境和社會后果不易消除的項目;

B類:產生不良環境和社會后果,但較易通過緩釋措施加以消除的項目;

C類:不會產生明顯不良環境和社會后果的項目。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對上述不同類型的項目授信進行分類管理。對列為A類項目和B類中有較大風險的項目,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要求建設單位乃至重要的第三方如承包商、供應商、監理商等,建立和實施針對環境影響的管理制度和行動計劃、與當地社區和社會公眾的溝通制度、監測、評估和報告(公告)制度,同時通過獨立的第三方對其環境風險控制的機制、能力、結果進行監督和評估。對B類中風險較小的項目和列為C類的項目,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對建設單位的環境風險控制給予適當關注。

第十五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存在重大耗能和污染風險的授信企業應實行名單式管理。進入名單的授信企業包括被國家和地方節能減排主管部門列為重點監控的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自主認定的其他存在重大耗能、污染風險的授信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要主動與節能減排主管部門溝通,及時了解上述企業的節能減排目標完成情況和環保合規情況,不斷更新企業名單,對列入名單的授信企業要加強授信管理。

第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尋求各種方式緩釋與耗能、污染有關的合規與授信風險,可以要求建設單位提高資本金比重,發行中長期公司債(企業債),增加節能降耗的技改項目和投改計劃,并以有效益的項目建成后的經營權、現金流作為授信的質押,還可要求建設單位對項目投保建設期保險,投保與耗能、污染風險有關的工程責任險、環境責任險、產品責任險等。對存在重大風險的授信企業和項目,可以通過銀團貸款加強管理,分散風險。

第十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在信貸產品的風險定價時應充分考慮授信企業和項目與耗能、污染有關的授信風險,按照風險與收益相稱的原則,合理確定節能減排授信定價。在確定風險調整后的收益指標和分配經濟資本時,應充分考慮高耗能、高污染行業中的企業和項目可能引發的各類風險影響。

第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密切關注國家調整產業結構、關閉落后產能對授信企業和項目償還能力的影響,密切關注節能減排政策變化和節能減排標準提高對授信企業和項目的現金流的影響,加強敏感性分析,并在資產風險分類、準備計提、損失核銷等方面做出及時調整。

第十九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涉及耗能、污染風險的企業和項目的授信合同管理,在授信合同中訂立與耗能、污染風險有關的條款,包括借款人聲明節能減排合規的條款,未履行承諾或耗能、污染風險顯現時,同意加速回收貸款或中止貸款的條款;同意提前行使抵質押權的條款等,并嚴格監控違約風險。

第二十條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人員培訓和能力建設,積累與耗能、污染有關的專業知識,努力提高本機構對涉及耗能、污染風險的企業和項目的授信管理能力??梢愿鶕緳C構的業務規模、授信行業和客戶的風險特點,培養和引進有關專業人才,也可以借助第三方評審或通過其他有效的服務外包方式,獲得相關專業服務。

第二十一條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節能減排授信工作的信息披露,公開本機構的節能減排授信政策和標準,披露存在重大耗能、污染風險的企業和項目的授信情況等,接受市場和利益相關者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銀監會將把節能減排授信作為銀行業金融機構評級的重要內容,將評價結果與被監管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履職評價、分支機構準入、業務發展相掛鉤,落實到位的,予以鼓勵。對高耗能、高污染行業授信比例大、增長速度快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將安排專項檢查。必要時,將要求外部審計師關注被審計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與高耗能、高污染企業和項目有關的授信風險和合規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