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董事長履職報告范文
時間:2023-03-30 16:12:45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銀行董事長履職報告,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建設高效的董事會核心機制
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是現代企業制度建設的核心,是提升企業競爭力最重要的基礎。泰州農商銀行董事會承擔了法人治理的核心角色。為提升董事會履職能力,泰州農商銀行重點突出了董事會戰略管理職能建設。
首先是戰略制訂。董事會初步形成了《泰州農商銀行2013~2017年轉型升級五年發展規劃》,確立了戰略轉型階段資產和負債的結構、質態、運營、金融增加值、核心競爭力等10個方面的總體目標,通過推進組織架構、管理模式、業務發展、服務方式等6個方面的轉型,逐步建立科學有效的現代金融企業制度。
其次是戰略實施。泰州農商銀行董事會在推進決策的貫徹執行中,重點突出三個方面的建設。一是突出董事會辦公室建設。該行董事會辦公室作為董事會及各委員會的常設秘書機構,負責董事會決策和年度目標任務的分解、落實、反饋和督查。二是突出行務會建設。董事會辦公室每月牽頭召開一次以董事長、董事會秘書、行長室以及財務總監、審計稽核部總經理參加的行務會。三是突出董事會非決策性會議制度建設。董事會按月召開非決策性會議,聽取董事會辦公室以及專門委員會工作匯報;圍繞年度工作重點和經營層及監督層的熱點、難點問題,不定期召開非決策性會議,對經營層、監督層工作進行分析與探討。
再次是能力提升。泰州農商銀行從優化董事團隊結構入手,引進在經濟、金融、國際商務等方面具有多年從業經驗和專業知識的企業高管人員,組成董事和獨立董事團隊。同時,根據各位董事的專業能力、技能和經驗等,對專門委員會委員進行合理搭配。此外,強化董事履職培訓,保證董事們始終能保持履職意識、履職能力,擁有較高的履職水平。
完善“三會一層”運行機制
泰州農商銀行成立后,通過構建“三會一層”制衡機制、強化履職評價,保障“三會一層”既各司其職又相互配合,有效提高了公司治理的執行效率和運作效果。
一是明晰“三會一層”職責邊界。在決策、管理、監督等各個環節,對公司章程和議事規則進行了進一步修訂、完善,并以《章程》和《議事規則》的形式對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及專門委員會和高級管理層的職責作出明確的規定,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作出更加清晰、嚴格的界定,逐步形成了各負其責、協調共事、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運行模式。
二是暢通“三會一層”溝通渠道。建立完善了經營管理層面向董事會的經營報告制度及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定期向董事會報送財務、風險、經營信息,不定期報送相關專題分析報告,及時報送重大事項落實情況。此外還建立了董事會調研檢查機制。
三是強化“三會一層”履職評價。從建立高管人員履職盡職考評制度入手,對高管人員實行年薪制管理辦法,將管理人員薪酬收入與管理水平、經營業績掛鉤。同時,在考核中著重增加了內部風險控制等內容,引導高管層重視資產風險、內部控制、綜合管理。
健全有力的監督機制
從健全“三會一層”監督機制入手,泰州農商銀行著力構建保障全體股東利益和促進銀行安全穩健運行的監督管理體系。
加強股東大會外部監督約束機制建設。泰州農商銀行進一步制定、明晰了《授權管理辦法》和《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保障股東大會對董事會、董事會對高管層、高管層對條線部門和網點充分授權,同時進一步明晰了董事會及經營管理層權責,規范信息披露,使廣大股東、監管部門和社會各界及時了解和掌握銀行的業務經營和發展現狀。
篇2
一、年度履職工作開展情況
(一)2019年主要經營指標完成情況
1、負債業務指標完成情況:
2、資產業務指標完成情況:
3、電子銀行業務:
4、利潤指標完成情況:
(二)2019年工作開展情況
1、以“黨建融合”帶動經營業務發展,借三代社保卡更換為契機,本人牽頭,主動與13個社區黨支部對接,采取上門辦業務的方式,激活三代社??ǖ耐瑫r,營銷電子銀行業務,為全年手機銀行任務的完成打下了基礎。
2、10月份,為提升柜面業務技能,指導支行會計主管通過對柜員的技能進行考核,以每項技能最優柜員分別參加“業務知識競賽”、“手工點鈔”以及“傳票算”,最終大家通過辛勤的付出,團結一心,在第九屆業務技能比賽支行取得了團體第一名。
3、通過與擔保有限公司的合作,共同去現場核實訂單,從原材料采購、電纜生產、發貨、開立稅票等多方面進行全流程管理,完善訂單貸產品業務流程。2019年共發放訂單貸 19筆,15165萬元。
4、充分利用節假日有利時機,主動參與開展各類營銷活動,吸引客戶;先后組織于春節、“三八”婦女節、端午、“六一”、中秋與中俊物業、雙橋社區攜手共同舉辦“沙龍活動”、“包粽子”等活動,活動反應熱烈。該類活動擴大了我行的知名度,增加了不同年齡層的客戶粘性。
二、履職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黨建融合工作仍需加強。對以“黨建促業務經營”重視程度加深,但缺乏創新的思路和方法,部分工作仍停留在理論學習上,黨支部工作特色、亮點不多。
(二)員工積極性有待提高。隨著近幾年無為金融生態環境較為惡劣,信貸風險壓力較大。2019年支行花費大量人力、物力清收不良貸款,按照年初支行行長與董事長簽訂的清收不良貸款責任狀的要求,雖完成了任務,但仍然有新增的不良貸款要去處理,支行青年員工的積極性和耐心受到嚴格的考驗。
(三)零售轉型路線仍需加深。雖然在2019年支行做出了努力,如與周邊社區聯手舉辦活動、與社區對接以批量社??ǖ姆绞酵瓿尚≈笜?;支行內外勤搭配分組營銷,但支行的零售客戶群體面較窄,縣域知名度不高,主動走入我行的客戶較少。如ETC、信用卡還是增長比較緩慢。
四、下一步改進措施
1、2020年支行將對電纜企業進行分類管理,明確目的,提高管理成效。通過訂單貸以及對信貸客戶的回籠考核,抓企業的資金回籠,增加活期對公存款,我支行將加大資金回籠監管,訂單貸回款必須全部按訂單合同約定匯款至我行專戶,并要求企業將其他合同回款賬戶改成我行賬戶,以提高對我行的綜合貢獻度。充分利用訂單貸產品,繼續壓降、轉換存量風險及互保貸款。
篇3
淡馬錫簡況
新加坡淡馬錫控股(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淡馬錫)是新加坡政府全資持有的控股性公司,從1974年6月成立至今,淡馬錫以市值計算的年股東總回報達到18%,以股東權益計算則達到17%,每年派發給股東的股息超過7% ,總投資額由初期政府授予的3.4億新幣的資產,到2007年3月31日止,投資組合總市值已經達到1649億元新幣。
新加坡憲法第五號規章規定,淡馬錫等五家國有企業的董事、總裁的任免需要有民選總統批準。新加坡政府不干預淡馬錫的運作,政府如果給淡馬錫下達非商業化的任務,財政部門會專門撥給款項;政府作為產業政策的制定者,當改變政策給淡馬錫造成不利影響時,政府會采取相應補償。淡馬錫也不介入淡聯企業的日常經營和運作上的決策,而是在淡聯企業的常年股東大會和特別股東大會上行使股東權力,淡聯企業完全按照商業化原則進行運營。
與其他小股東的不同之處,是在淡聯企業需要時,淡馬錫幫助淡聯企業尋找高素質、深具商業經驗的董事人選,提名具有潛能的總裁人選,為淡聯企業建立價值觀、拓展重大業務、培養人才和制定發展戰略目標提供支持。淡馬錫與淡聯企業的這種默契,主要來源于淡馬錫高水平的工作和淡聯企業的信賴,而沒有制度上或法律上的安排。
淡馬錫及淡聯企業董事會結構
目前,淡馬錫董事會共有8名成員,6名非執行董事,2名執行董事。非執行董事中,包括董事長、副董事長在內的5位獨立董事,一位來自財政部的常任秘書;2名執行董事中,一位兼任總裁。
淡聯企業無論是獨資還是控股,都建有獨立董事占多數的董事會,董事會人數一般為11人左右。一般情況下,淡聯企業董事會由股東單位人員、管理層和獨立董事三方面人員構成,依據企業情況不同,來自股東單位的董事(簡稱股東董事)數量不同,有的淡聯企業甚至沒有股東董事,即使來自于股東單位的董事,在淡聯企業領取的董事報酬也需要上繳淡馬錫。
淡馬錫及淡聯企業十分重視董事會的獨立性,股東董事和來自管理層的董事極少,一般只有總裁一人,首席財務官、首席運營官等高級管理人員不進入董事會,獨立董事實際上占董事會的絕大多數,各級淡聯企業董事會中約有600多個關鍵性董事職位(主要指提名、審計、薪酬等委員會)由獨立董事擔任。他們認為,獨立董事占絕大多數是最佳運作董事會必備的結構和實現條件。淡馬錫早期的董事會股東董事的比重比較大,后來逐步轉變為以獨立董事為主。
淡馬錫和絕大多數淡聯企業,董事長與總裁兩個職位由兩個人分別擔任,董事長是外部董事(多數為獨立董事,下同);極個別企業由于特殊原因董事長兼任總裁,如吉寶集團有限公司。但是,即使由內部人擔任董事長,董事會中必然自然形成或由董事會指定一名外部董事(或獨立董事)為首席獨立董事或副董事長,在執行董事不參加的情況下,召集非執行董事研討內部人不宜參加的公司有關事務。
淡馬錫及淡聯企業董事會均設有專門委員會,上市公司專門委員的設置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設立審計、提名、薪酬、風險管理委員會,非上市企業專門委員會的設置由董事會根據企業實際情況確定,不盡相同。如淡馬錫,設立了常務委員會(EXCO)、審計委員會(AC)和干部培養與酬勞制定(LDCC)三個委員會;新加坡航空公司為淡馬錫控股上市公司,設有常務、審計、薪酬與工業關系、提名、安全風險五個委員會。
淡馬錫及淡聯企業董事會運作的特點
淡馬錫誕生的背景和后期的改革與我國國有企業改革有很多相似之處,通過對淡馬錫公司董事會運作實務的考察和分析,結合中國的實踐,筆者認為淡馬錫及淡聯企業董事會運作中一些共性的東西,值得我們研究借鑒。
董事會專門委員會的設置要根據企業實際情況。
上市公司要按照證券監管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于非上市公司,董事會專業委員會的設置,要根據企業的不同情況來確定。如關于是否需要設常務委員會(執行委員會),淡馬錫及多數淡聯企業董事會都設有常務委員會,但有的企業如新電訊、新能源就沒有設立常務委員會,完全是根據企業日常決策的需要。
針對中國的實際情況,筆者認為如果需要董事會決策的事務較多,開會頻次較高,臨時召集全體董事開會又比較困難,董事會與經理層的分權有大量中間地帶的情況下,一般應設立常務委員會,而且外部董事占多數。常務委員會不是小董事會,而是在董事會授權范圍內進行決策和日常監控,不能因為設立常務委員會而虛化董事會。
專門委員會的設置也是根據企業的不同情況而具有權變性,在淡聯企業中,專門委員會的設置、稱謂以及職責也不完全一致,但是無論名稱如何,其職責都是清晰的。如新加坡港務集團(PSA),設立了歐洲、東北亞、東南亞、中東與南亞、海事五個監督委員會,由外部董事(獨立董事)擔任主席,集團總裁是五個委員會的成員,區域總裁是每個區域監督委員會的成員,海事監督委員會的成員還包括海事方面的專家,五個委員會中外部董事均為多數。PSA設立這五個委員會是為了適應區域投資和業務發展的需要,委員會的職責也十分清晰。
董事長、總經理的任職配置要從企業實際出發,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董事長與總經理分設、外部董事(獨立董事)擔任董事長是世界上多數國家在國有企業公司治理中采取的任職配置方式,也是趨勢。
淡聯企業除吉寶公司由于歷史原因董事長與總裁由一人擔任外,其他企業也都是由外部董事擔任董事長。但是,外部董事擔任董事長需要一定的條件:一是外部董事眼界高,能力強;二是總經理能力強,素質高,視企業發展為己任,在企業內部屬于領軍人物;三是董事會中外部董事占多數;四是董事會的職權到位,尤其要有選擇總裁的權力;五是外部董事中有行業專家;六是市場的作用比較強。
并非上述六項條件全部達到時才能采取外部董事任董事長,中國國有企業應當更加提倡由外部董事擔任董事長,但是要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有針對性地做好董事長與總經理的任職配置,如果國有企業是在原來的基礎上改建董事會而不是新企業建立董事會、采取“休克”的方式建立董事會,原董事長是企業發展過程中形成的團隊核心人物而總經理又比較弱時,可以探索董事長與總經理由一人兼任,同時配置一名首席外部董事(或任副董事長),在董事會召開前,召開僅有外部董事參加的會議;或者在董事會之外,由該董事不定期主持召開僅有外部董事參加的會議,討論不宜有執行董事或經理層參加討論的事項;在經理層出現問題時,能夠站出來提出處罰或更換總裁的動議。
在淡馬錫及淡聯企業,即使外部董事擔任董事長,也要在每次董事會之前召開僅有外部董事參加的會議,討論經理層或非執行董事的情況。我國國有企業中組織的力量比較強,這是別的國家國有企業所不具備的,在考慮董事長與總經理的任職配置時,應當充分考慮到組織因素,針對企業不同情況具體分析。
董事會要根據企業狀況以及總裁的情況來把握介入公司事務的程度。
各企業董事會與經理層之間都有一個基本職責劃分,但依然會存在大量中間地帶(可管可不管的事情),主要靠董事會根據企業狀況以及總裁的情況來把握。
有的淡聯企業的管理層和重要部門的經理都由董事會任命,而有的淡聯企業董事會只負責總裁的任命,其他管理層職位由總裁任命。
從淡馬錫及淡聯企業的做法看,關鍵需要董事會把握好控制和效率(授權與負責)之間的平衡,在公司發展的關鍵時期以及管理層出了問題、總裁需要更換的情況下,董事會需要介入公司管理,對公司業務要有最高參與度;一般正常運營情況下,董事會要給經理層一個底線,在底線以上放手讓總經理開拓性的工作。
如在資金使用上,如果屬于經常性支出,無論金額有多大,管理層都應當有權處置;但是,如果屬于新業務投資、投資到比較陌生的領域或地區,盡管支出費用不大管理層也沒有權力決定,管理層應主動提交董事會研究決策。
董事會介入公司事務的深度,需要董事會根據企業的不同情況、企業發展的不同時期權變地把握;需要董事尤其是董事長、總裁有較強的責任心、事業心,能夠從維護股東和公司利益出發,把“權力”作為一種“責任”。
經理層負責公司的運營,董事會負責監控和選聘好經理人員。
“董事會重點負責監控經理層、制定長期目標,找到一個與董事會一致的總裁,而企業的運作全部由經理層負責。”由于董事以外部董事為主,董事會主要在于監控和選聘總裁,所以給經理層的授權要充分,如果公司經營業績出了問題,首先應當追究經理層尤其是總裁、董事長的責任,這樣可以避免總裁甘當“二把手”,被動執行。由于公司發展的最終責任由董事會和董事長負責,所以董事尤其是董事長必須經常到公司去,與總裁保持良好的溝通。
董事、董事長應當在企業工作多長時間,世界各國都沒有一個最高規定,工作時間的下限也不一定適合企業的實際情況,良好董事會運作實踐表明,董事工作的時間要根據自己對企業的熟悉程度、企業生產經營狀況以及經理層的情況等而變化。
如新航董事長(由外部董事擔任)剛上任時,全年要投入三分之二以上的時間在公司,現在每年大約有三分之一的時間。星展銀行董事局主席(由外部董事擔任)每年在星展銀行工作的時間要占到全年工作時間的70%,而自己公司的業務基本上是在周六、周日開會討論處理。與董事長相比,其他外部董事在企業工作時間要短一些,但是各董事之間也不統一,而是從履行好職責的實際需要出發。對董事履職時間,要有基本要求,但不能夠“一刀切”。
淡馬錫公司不介入所出資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和決策。
淡聯企業完全商業原則進行運營,多數淡聯企業董事會中,沒有淡馬錫的代表(股東董事),即使有淡馬錫公司的人作為董事,也不是代表淡馬錫的利益,而是某一個方面的專家。作為股東(包括作為唯一股東),淡馬錫不越過淡聯企業董事會直接任免董事、總裁;董事和總裁的提名是董事會的職責,但淡馬錫可向董事會提供董事或總裁人選,最終提名還是由董事會優選后決定,結果有可能不是淡馬錫提供的人選。
一般情況下,淡聯企業的董事會確定董事或總裁提名前,會征求大股東的意見,但不是必然程序,主要是相信股東能夠推薦出比較合適的人選。董事報酬和經理層的薪酬由淡聯企業董事會確定。
保持董事會與經理層的良好溝通。
妥善處理好董事會與管理層的關系,是董事會有效運作的基礎。董事會通過與管理層不斷地接觸溝通,了解、支持管理層的工作,讓他們充分地履行自己的職責。
在淡馬錫和淡聯企業,董事長一般每周都需要與總裁或經理層溝通,毫無拘束地、坦誠地交換意見,但董事或董事長不就執行性事務提出要求,只是在總裁需要時才發表自己的看法,并與管理層保持應有的距離(保持獨立判斷)。同時,管理層要及時將董事會決議執行情況與經營中相關情況向董事會和董事長匯報。
淡聯企業的董事也經常保持與淡馬錫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溝通,除了每年召開正式會議溝通外,還通過一些非正式的會議進行溝通。這種溝通是以交流信息為目的,以做好公司事務為出發點,而不是強制性要求。董事會要發展與管理層的良好關系,但也要與管理層保持適當的距離,董事要清楚地知道與管理層密切合作與發展個人友誼完全不同。董事會是股東代表,一旦發現問題,董事會應堅定地主掌大局,果斷地采取措施包括必要時更換總裁。
對董事會、董事評估的目的在于改善董事會工作。
新加坡財政部2005年的《公司治理守則》(非強制性)提出,公司應有正確評估董事會的程序;提名委員會主席(外部董事)落實具體評估工作;董事長負責評估后的跟進工作。
對于上市公司,證券交易所要求必須披露,如果沒有遵守要披露原因。非上市公司則沒有要求,但淡馬錫和很多淡聯企業都按照《公司治理守則》去做,具體做法也各有不同,具體形式有董事會自評(董事共同研討)、董事自評和互評、股東評價、問卷調查、董事長評估和對董事長評估,有的企業聘請比較信賴的中介機構(即第三方)進行訪談等,評估董事長與評估董事的標準不同。評估的結果由提名委員會主席向其他董事、董事長反饋,由董事長負責評估后的跟進工作,但是,不需要向股東報告,也不與董事報酬掛鉤,目的是幫助董事會改進工作。
淡馬錫公司治理對我國的啟示
篇4
【關鍵詞】 商社集團; 財務總監制度; 探索成效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經濟進入了一個嶄新的階段,1994年在經濟發達的前沿城市,如深圳、上海等相繼在國有大中型企業推行財務總監委派制。2000年7月1日中央實施新的《會計法》規定“國有大中型企業和國有控制企業必須設立總會計師,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簽名并簽章”、“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還須由總會計師簽名并簽章”。這表明我國在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改革方向上提出了配套的財經法治制度建設,并在完善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方面,把財務總監和總會計師制度擺到了一個重要位置。
一、商社集團財務總監制度建設
重慶商社(集團)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是中國西部最大的商貿流通集團,國家重點培育的大型流通企業之一。連續9年躋身中國企業500強,位列2010年中國企業500強第244名(商業零售業第3名),中國連鎖百強第10位。經過十余年發展,商社集團形成了以百貨、超市、電器、汽貿等為核心,覆蓋化工、進出口貿易、農資、物流、房地產開發、酒店等領域的經營格局。2010年,商社集團成功實現核心主業上市,集團控股的上市公司“重慶百貨”,銷售規模在國內零售行業資本市場上排名第2位。截至2011年底,銷售收入近500億元,資產168億元,網點325個,覆蓋西南地區,職工9萬人。
商社集團將以整體上市為新的起點,堅持“發展商社,服務社會,惠及員工”宗旨,立足重慶,拓展西部,走向全國,致力打造千億新商社,成為長江上游地區最具核心競爭力的中國一流商貿流通企業。
(一)以績效為中心,構建財務基礎制度
商社集團財務基礎制度體系如圖1所示。
1.建立以控制財務風險為重點的財務總監與會計委派制度
(1)建立垂直的財務監管制度,推行會計委派責任制度,商社集團所派遣財務總監(經理)或財務負責人均進入子公司領導班子,重在對企業實現經營上的管理。
(2)建立會計聯簽制度。對規定的企業重大財務支出和經濟活動事項,實行由財務總監(經理)或財務負責人與法定代表人聯合簽署審批,有效地完善了集團的內部控制。
(3)財務總監及委派會計負責人主要對集團董事會負責,及時向集團總會計師、財務部報告本公司重大財務事項,按季度向集團總會計師、財務部、本公司董事會報告企業財務狀況和存在問題。
以上三項制度形成了財務總監制度可操作性的基本框架。
2.推行以現金為王的全面預算管理制度體系
針對存在的問題及商業行業的特征,2004年商社集團制定財務預算管理辦法。探索建立以現金流量為核心的全面預算管理體系,使得八年財務預算管理從成本挖掘近7億元的利潤,商社集團實現了扭虧為盈,全面預算制度已成為企業實現經營任務的基礎性保障制度。
3.建立業績考核制度,強化薪酬激勵與約束機制
集團實行年度考核與任期考核相結合,結果考核與過程評價相統一,考核結果與獎懲相掛鉤的考核制度。同時完善應收賬款管理制度,突出應收賬款的年度審計與業績考核掛鉤的特點,建立每半年對壞賬工作進行通報問責制度,有效防御財務風險。
4.建立“三審合一”統一監管制度
創新提出建立:業績合同兌現、預算執行、財務決算審計“三審合一”的統一監管制度。將多頭組織、繁瑣的重要工作梳理為:一個領導小組、一套班子、一次檢查、情況共享、統一研究、統一處理。財務總監及委派會計負責人在建立與實施“三審合一”統一監管制度上承擔了直接責任。
5.建立投資管理制度,降低投資風險
以集團董事會為全集團投資項目的決策、領導結構,配套成立了招投標委員會,對集團及所屬公司重大投資項目預算、審批或備案實施監管,對投資損失責任進行追究。財務總監及委派會計負責人作為投資審查委員會負責人之一獨立發表意見,有權直接對股東反映要情。
6.建立內部模擬結算中心、銀企戰略合作及二級融資制度
八年前,面對資產負債率高、融資難、無資產抵押、短貸長用等融資難題,商社集團采?。海?)嘗試建立內部結算中心,統籌內部融資資源、降低資金成本;(2)建立二級融資制度,集團公司負責戰略發展項目資金、二級公司負責經營資金,保障集團戰略及經營發展的資金需要;(3)統一集團在銀行設立賬戶的管理機制。這三個方面的落實基本由財務總監及委派會計負責人組織開展。
(二)建立財務總監控制體系
商社集團二級公司財務總監由商社集團財務部建議,商社集團總會計師提名,經商社集團組織人事部考察后,報集團董事會批準,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與程序任命。財務總監對集團董事會負責。商社集團財務總監控制體系如圖2所示。
(三)二級公司財務總監制度的實施
二級公司按照規定設置財務總監職位,由商社集團委派符合條件的財務總監履行財務監管職責。下面簡要介紹二級公司實施財務總監制度的成果。
1.實現有效健全的企業財務制度
商社化工公司(全國商業批發行業規模前三位,年銷售70億)財務總監不斷健全公司內部財務制度,先后制定并完善了公司的“聯簽管理辦法”、“對交商品管理辦法”、“ERP業務管理流程”、“預算管理辦法”等。營造依法運行、規范管理的制度環境,以確保公司守法經營,進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發展質量,為公司長遠發展打下堅實的制度基礎。
2.對企業經營全過程實施有效監督控制
商社電器公司(重慶地區家電規模第一,年銷售40億)財務總監通過參與公司采購合同指引的制定及合同執行的過程監控,保證公司更多上游資源的到位,從而使電器公司綜合毛利率從2005年的5.8%提高到2011年的預計8%;對促銷活動方案進行審批,對促銷資源的使用和收取過程進行控制;審查成本費用開支是否按照預算執行,確保成本核算的準確性和費用支出的合理性。
3.實現企業資產質量、運營效率和經營成效大幅度提升
商社汽貿公司(重慶地區汽車規模第一,年銷售50億)在財務總監管理辦法指引下,打造一支高素質、敢擔當的財務總監隊伍。公司近幾年取得了喜人的經營成果,2011年營業收入再創新高,預計達70億元,利潤再次突破億元大關,直指2億元關口;資產質量優良;銀行授信額度合理,經營性現金流量充足,資金利潤率達14.5%。
二、財務總監制度為集團價值提升發揮了重大作用
(一)促使集團實現戰略轉型,完善法人治理結構
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是在明晰產權基礎之上的“三權”分立,即決策權(股東大會、董事會)、監督權(監事會)和經營權(經營者)相互制衡的運行機制。財務總監制度正是為了解決企業中存在的所有者對經營者監督不力的問題,減少國有資產流失現象,提高國有企業經濟活力和經濟效益而建立的。集團的財務總監制度通過對董事、監事和經營者等的職責和責任的詳細規定,使得各方行為者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從而順理成章地實現對企業的有效治理。
(二)為企業資產重組、股權改革發揮應有的作用
財務總監制度為2005年重慶百貨公司整合納入商社集團,2007年新世紀引入戰略投資者,2010年集團實現整體上市其業績水平位居全國商業板塊前三位;業態上形成以百貨、超市、電器、汽貿零售為核心,化工、進出口、農業生產資料批發行業為規模,信息科技、家電維修、質檢中心、酒店為配套的綜合現代商貿集團發揮了應有的作用。
(三)促使集團實現財務核算轉型
1.通過實施財務總監制度,建立現代企業財務管理體系
幾年來,我們始終堅持走依法治企道路,不斷完善各項管理制度,以制度管人、制度管物、制度管事,解決了長期存在的制度不明、權責不清、控股不控權等問題。
從2005年起集團每年組織《商社集團財經管理制度匯編》工作,已經形成第一冊~第五冊,每冊達60—70萬字。制度匯編有以下特點:(1)組織專家對集團和二級公司制度給予了點評,可操作性更強,使匯編不僅具有工具書的功能,還能開闊管理者思維,為管理者在制度的完善上提供思路;(2)引入重要事件和法律法規導讀,提供了相當數量的分析參考資料,以拓寬管理人員了解法規、分析制度的視野;(3)收錄了當年的財經熱點事件和分析評價,對正確把握政策動向起到了很好的指示作用。
2.加強隊伍建設,培育合格財務總監人才
財務總監制度建立與實施關鍵在財務總監素質水平高低。重視對現有財務總監的素質提升和后備人才的培養,集團主要采取:(1)選好人(文化本科學歷,會計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五年以上擔任主管財務、審計,資產領導工作經歷是硬件);(2)用好人(豐富的工作經歷、多崗位鍛煉、每年專項述職與考核、工資垂直管理);(3)關心人(達到條件的進入董事會、黨委會、享受年薪及班子同等待遇、定期安排進修及學習)。
三、經驗與總結
(一)商社集團實行財務總監制度的幾點經驗
財務總監制度是中國在經濟改革過程中重要的制度創新,也是對企業國有資產的有效監管方式之一。在商社集團實行財務總監委派制以來,從取得的一系列成效中可以看出,財務總監發揮應有的作用與以下三方面密不可分:
1.集團黨委和董事會的大力支持
公司財務總監由集團財務部建議,集團總會計師提名,經集團組織人事部考察后,報集團班子研究批準,財務總監認真履行職責,對董事會負責。通過對財務總監職能的準確定位以及對其工作的大力支持,明晰了財務總監的地位,保證了財務總監在工作中的權威性和獨立性。
2.財務總監隊伍的素質與專業化管理
財務總監在集團公司的發展過程中擔負著基礎管理、制度建設、經濟決策、風險管理和人才培養等重要職責,因此必須要求其有較高的專業素質和思想素質,集團應站在培養企業家的高度加強對財務總監隊伍的素質提升,以專業化的管理培養業務與思想素質過硬的財務總監隊伍。
3.財務總監管理辦法的系統性與完善化
為加強集團財務總監管理,集團參照國務院、市國資委等頒發的相關文件,制定了《財務總監工作職責管理暫行辦法》、《會計委派人員考核暫行辦法》、《聯簽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了財務總監選拔、委派、培訓及考核管理,明確了財務總監的職位設置、職責權限、履職評價、工作責任,為財務總監制度的健全、規范及實施提供了強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完善財務總監制度的幾點思考
1.把握財務總監角色定位,正確處理各個層面的相互關系
(1)財務總監應對企業董事會負責,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2)財務總監應是企業董事長的得力助手和合作伙伴。當董事長實施的具體目標與董事會制定的終極目標發生碰撞時,必須及時加以制止、糾正。(3)財務總監負責組織審核企業計劃、財務報表以及日常財務會計審計活動,但是不能代替企業財務主管的角色。
2.逐步完善財務總監的激勵與約束機制
為了激勵財務總監相對獨立開展工作,其報酬也應獨立于企業薪酬水平,采用固定工資加獎金的結構,按貢獻大小計算酬勞,且由委派方支付。財務總監與企業效益相對脫鉤,也有助于財務總監監督企業效益更加公允和真實。
同時,通過再監督,促進財務總監履職更加盡責。可以通過定期考核和業績評價,測評財務總監履職狀況;也可以通過注冊會計師提供真實、合法的審計報告,對財務總監的工作效果進行檢驗;還可以通過定期輪換,降低財務總監失職給企業造成損失的風險。
3.借鑒國際經驗,探索建立首席財務官制度
借鑒國際經驗,提升企業財務管理水平,探索建立首席財務官制度,完善企業治理結構。首席財務官制度是現代企業制度的產物,也是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重要舉措。在探索建立企業首席財務官制度時,要明確首席財務官的資格條件、市場準入、職責權限和工作要求等,充分發揮首席財務官在企業重大經營決策中的職能作用,避免虛設成為“橡皮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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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構建新的監管制度 提高銀行監管有效性
銀監會銀行監管一部主任楊家才提出,根據當前我國銀行業發展與監管實際,應當盡快改進監管方式,構建新的監管制度。
一是建立與分支銀行體制相適應的營運資本監管制度。在我國目前股改行資本充足率已達標的情況下,很有必要以分支機構的營運資本是否受到侵蝕為標準,加強對分支機構資產質量的監管。要按照一級分行1億元、二級分行5000萬元、同城支行1000萬元的營運資本要求,對分支機構營運資本進行量化考核。凡是營運資本不達標的,監管部門可以限制其從事部分乃至全部高風險業務。
二是建立與信貸集中相適應的大額不良貸款監管制度。大額不良貸款監管制度的核心是要建立以貸款人為重點轉向以借款人為重點的風險問責制度。當前大型銀行的信用風險主要體現在信用集中度較高。截至6月末,5家大型銀行大客戶32667戶,占客戶總數的7.7%。其中,不良率100%的大額不良貸款涉及1917戶,占不良大戶的77%;余額2286.3億元,占大額不良貸款余額的79%,可以說抓大戶就抓住了風險監管的“牛鼻子”。因此,有必要在銀行監管部門和商業銀行建立雙向臺賬,把不良大戶名單分解到每個省局,同時按行別分解到各大型銀行,每家銀行總行每季度要與銀監會對賬。重點是查清不良貸款產生的過程,弄清產生不良的真正原因。通過現場檢查來督促有關銀行、政府部門等采取有效措施,積極化解不良貸款風險。
三是建立與高管管理體制相適應的履職監管制度。要改變目前高管人員“只進不出”的狀況。履職監管不僅要管事,也要管人。人是最重要的資源,但也是最有風險的因素之一。建立履職監管制度,是借鑒交通管理中對駕照的管理方法,實行扣分制。可以考慮制定銀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職監管的辦法,在以事管人、客觀評價的前提下,對銀行董事、獨董、高管人員等設定幾項指標,如不良率、案件、資本充足率、國內其他政府相關部門的處罰結果等,并以累進扣分、年度清零的方式進行考核。要根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37條的要求,區別不同情況,對未充分履職的高管人員可以采取誡勉談話、責令調整職務、不核準高一級職務,甚至取消任職資格等措施。
四是建立與綜合經營相適應的并表監管制度。目前,大型銀行綜合經營趨勢明顯,形成了事實上的以銀行業為主的金融集團公司。并表監管是監管部門為控制銀行或銀行集團的總體風險,對其合并報表的母、子公司進行全面監管的一種制度安排。要重點做好對銀行集團中“同源資本、同一高管、同一客戶、同類市場、同質產品、同網it”的監管。
五是建立與流程銀行相適應的現場檢查制度。近年來,大型銀行在建立事業部制、流程銀行建設方面取得了很大進展。適應這一轉變,現場檢查就應該進行條線管理,要做到“條現橫非”,按照商業銀行的產品線、業務線從上到下組織開展現場檢查,非現場監管是主要是負責“橫向”的,具體負責對商業銀行風險的把握。
六是建立與公眾銀行相適應的非經營信息監管制度。隨著股改上市的順利完成,大型銀行要從公眾銀行的角度去監管。這就要求我們不僅要關注銀行的經營指標,而且要關注銀行的非經營指標,包括銀行的柜臺服務水平、政府執法部門的檢查評價、社會大眾、新聞媒體的輿論等。監管工作也要以此為依據,不斷創新監管內容和監管手段。
__銀監局局長__就銀行業監管的有效性建設提出:
一、建立科學的監管框架并有效地組織實施,是監管工作整體發揮效用的基礎。往大說,這包括“巴塞爾資本協議”、“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等等;均屬于這個范疇,即我們要做好監管工作,總得有個目標、標準、要求吧,甚至是從不同的側面、角度來反映,這即形成一個所謂的框架。對地方銀監局來說,由于各地金融業和社會發展環境不盡相同,也需要設置符合本地實際情況及本局特點的監管框架。
二、以有效發揮監管職能為目的,構建精干高效的組織結構體系。這里關鍵是要從外部即社會的角度,清晰、客觀地厘清監管機構的本質職能,做到準確定位。比如,對地方銀監局來說,其主要職能即是代表銀監會履行在轄區的銀行業監管職責,確保銀監會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政策,在當地有效執行,從而維護轄區的金融穩定與安全。當中,必不可少的硬性職責有四點:1、實行法人屬地監管,確保當地法人機構平穩有效發展,不出重大風險;2、各種銀行業機構準入事項的審批、管理與協調,既包括營業網點以及部分業務的準入,也包括人員如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準入,等等;3、接受金融消費者的各種投訴,充當仲裁者、監督者的角色,以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確保銀行業機構改善服務態度,提高風控及管理水平;4、對所有銀行業機構實行日常監管,包括非現場監管手段、現場檢查等,在銀行業機構之外為其最后設置一道風險防范屏障,等等。如果明確或明白了我們的監管職責及需硬性完成的任務,那么,我們即需要構建好我們的組織結構體系,從而使我們的監管工作真正做到精干、高效。
三、進行專業化、職業化的培訓與教育,使員工將有效時間真正用到監管工作中。監管工作是一項高智商、知識密集型的工作,因此,做好這項工作的前提是監管機構的工作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素質要求,否則,監管工作的有效性便無從談起。而專業化、職業化要求,除了工作人員必須具備相關的專業、業務等知識之外,更多體現出一種職業精神;如果一名工作人員缺乏職業精神和職業道德,那么,他所具備的專業、業務知識終究是有限的、低水平的,并且也難以真正用在監管工作上。我國
行政機關現存的弊端,往往是“官”文化根深蒂固,因而極易將監管工作官僚化,體現不出職業化、專業化的要求來,結果即對監管工作形成巨大沖擊;此外,由于我國過去經濟管理的基礎是計劃經濟體制,并且至今經濟轉軌過程也遠未完成,而政治制度改革尚未起步,因此,在行政機構管理中常常難以真正擺脫計劃經濟思維模式的影響。而反映到銀行監管領域,則同樣存在許多以計劃經濟思維(而不是市場經濟思維)看待監管的問題,表現為形式主義、教條主義現象突出,不能以發展的眼光看待監管工作、從事監管事業。
四、以法人監管和屬地監管為中心設計監管框架和配置監管資源。銀監會成立伊始提出的“管法人、管風險、管內控、提高透明度”的新監管理念,雖然是四位一體、彼此相聯的,但前提則是“管法人”,如果不能以監管法人機構為核心并實施有效監管,那么,對分支機構的監管將很困難并難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用。因此,如何有效實施對法人機構的監管是提高監管有效性的一個關鍵環節。而要做好法人機構監管,必須實施有效的屬地監管。很難想象,如果監管機構與被監管對象相隔千山萬水,那么,如何能做到深入、系統地了解被監管機構呢?即使可以做到,相信付出的成本、代價也是極其龐大和昂貴的,必然是事倍功半。因此,從銀監會整個系統來看,要想在現有基礎上提高監管有效性,必須堅定地實施有效的法人監管;與此相聯系,還要不折不扣地落實相應的以法人機構為核心的屬地監管。這是我國銀行業監管有效性建設的必由之路。其中,尤其要注意的是:實施法人機構屬地監管不能流于形式,或者有名無實,即僅僅是口頭說一說,文件上提一提,或者只是把責任下放屬地監管局,而相關監管權卻統統留在上面。這樣權責不對稱,很難真正落實屬地監管,到頭來也使監管問責無所適從。
__銀監局局長__認為,監管與被監管是對立的,也是統一的,是一個矛盾的兩個方面。而被監管對象又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因此,從外因與內因的關系看,被監管對象是內因,只有內因起作用,事物才有真正的發展與變革。因此,監管制定的各項方針政策,都應圍繞促進這個內因的轉變而進行。監管有效性的主要目的,就是提高銀行業加強風險內控的自覺性和制度保障。監管有效性問題應考慮四個方面:一是監管真空問題。在已有的框架下,要思考哪些措施和法規需要補充和完善。二是監管過度問題。要考慮哪些是束縛和禁錮需要改革和創新。三是監管沖實問題。解決和完善有關處罰問題。四是有效性監管的標準問題。監管有效性如何評判?評判的標準是什么?以上問題需要以實事求是的態度在實踐中解決。
落實一切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的觀念,需要我們轉變工作作風,大興調研之風。實行原則導向的監管和差別監管就是承認差異,由于各地的情況差別很大,在統一的監管框架內,需要我們根據當地的銀行的發展和薄弱環節制定不同的政策。因此,不僅地方局需要加強調研工作,上級機關更需要走出辦公室深入基層,使我們的政策制定和措施真正落到實處,促進銀行業快速健康發展。
以科學、有效的監管推進銀行業的可持續發展
__銀監局局長__認為,堅持用科學發展觀指導銀行業監管工作,就是要堅持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方針,以科學、有效的銀行業監管推進銀行業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科學發展觀的核心是以人為本。銀行業監管機構要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的觀點,把維護存款人和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作為全部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要實施有效的風險監管,保證銀行業及其體系的安全與穩定,從而保證社會和公民生產生活的穩定;要實施貫徹落實宏觀政策的監管,督促銀行業履行合理配置社會資源的職責,支持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奪取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新勝利;要實施銀行業案件專項治理,保護存款人的利益不受侵犯和損失,造福于廣大人民群眾。這些都是銀行業監管機構堅持以人為本觀點必須做到的。
科學發展觀的第一要義是發展?,F代銀行業是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核心,銀行業監管機構在工作中,要實行監管風險與促進發展并舉的方針,用監管促進發展,用發展化解風險。要積極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改革創新,不斷提高綜合競爭能力,從而使之獲得更大的發展。要督促銀行業扮演好社會公共機構的角色,制止以不履行社會責任為代價,消極防范風險的不作為行為,在支持社會發展和經濟建設中發揮好核心作用。
科學發展觀的內涵是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的全面發展。銀行業監管機構不但要做好業務方面的監管,還要積極探索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全面發展的途徑。要通過監管工作,促進其更新經營管理理念,健全現代金融企業制度,建設職業化的員工隊伍等。尤其是要在銀行文化建設方面探索出可行的路子,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培育和形成內在的、共同的價值觀念和行動準則,使銀行文化建設在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發展中發揮重要的支撐作用。
科學發展觀的基礎是協調發展。就銀行業監管機構而言,協調發展,就要做到監管理念與國際趨勢接軌,跟上國際銀行業監管的大趨勢;實行外部監管與督促內控建設相結合,兩手抓,兩手都要硬,激活內因的作用;做到監管傳統業務與監管新型業務并重,發現新的風險點,防范潛在的風險;注意國內機構監管與國際機構監管的兼顧,化解市場全球化和經濟一體化帶來新風險。銀行業監管機構還要做好自身人員素質與監管事業的協調發展、監管知識與監管目的的協調發展、監管手段與監管需要的協調發展、監管效率與監管資源的協調發展等,以自身的協調發展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協調發展。
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是可持續發展。要實現銀行業監管工作的可持續發展,首先,要開發和保護監管人力資源。要不斷地發現人才,把人才配置到最合適的崗位,不斷提高監管人員的素質和干部的領導力,切實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激發干部職工的工作熱情和活力等,為監管事業的可持續發展奠定人才基礎。其次,要開發和保護金融環境,協助地方政府建設守諾、踐約、無欺的誠信社會,為銀行業的可持續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再次,要開發和保護客戶資源,高度重視社會公眾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投訴,遏止和制裁社會
非法集資行為,保障社會公眾的利益,維護社會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第四,協助公安機關強化銀行業金融機構安全保衛工作,為顧客提供安全可靠的環境,等等;只有這樣才能確保銀行業的可持續發展。
__銀監局局長__提出,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銀行業科學發展,關鍵是要正確認識和處理好幾個方面的關系:
一是正確認識和處理好規模與質量的關系。銀行業是一個規模經濟效益比較明顯的行業,但規模不是其發展的決定性因素。大銀行不一定是好銀行,好銀行也不一定是大銀行,對銀行業而言,金融資源配置的結構優化相對于總量增長意義更為重大。銀行業需要通過擴大規模實現外延式擴張,爭取“做大”,但更需要通過降低風險、充實資本、加強內控,提高資產質量和效益,實現內涵式發展,把自身“做強”。因此,銀行業必須正確處理規模擴張與質量效益的關系,按照“五個統籌”的要求全面加強信貸與經濟、信貸政策與產業政策的協調配合,密切關注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導向,努力防止貸款流向“兩高一資”、低水平重復建設等領域,按照市場規律、商業化原則和審慎決策的要求積極開拓信貸營銷市場,增加有效信貸投入,科學配置金融資源,努力實現銀行業的又好又快發展。
二是正確認識和處理好風險與效益的關系。銀行業以追求效益為出發點和歸宿,其資產收益率和資本回報率在資產質量較好的情況下高于其他行業,但銀行業更具有高負債、高風險的特點,要承擔資金的剛性成本,面臨著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等一系列風險,如果風險控制不好,信貸增速將會加劇信貸資源浪費和信貸資金損失。因此,銀行業必須按照“理性、穩健、審慎”的原則處理好風險和收益的關系,強化經濟資本經營理念,轉變業務增長方式和資源配置方式,致力完善功能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科學務實的內部控制體系以及靈敏有效的運行機制,狠抓風險管理長效機制建設,在保證發展質量、控制風險成本、依法合規經營的前提下,實現穩健發展。
三是正確認識和處理好改革、發展與穩定的關系。改革、發展與穩定是推進現代金融體系建設的三個重要支點,缺一不可。改革是發展的動力,銀行業改革的目標是“要把銀行真正辦成銀行”;發展是解決問題的關鍵,防范和化解銀行業風險、維護銀行業安全與穩定、提升銀行業綜合實力等目標的實現必須在加快發展中下功夫;穩定是改革與發展的前提和保證,只有始終維護好銀行業的穩定才能確保改革與發展順利推進,只有建立在風險可控前提下的發展才是符合銀行業本質要求的發展。因此,既要堅持用改革和發展的辦法解決好銀行領域的矛盾和問題,通過改革創新增強銀行業發展的活力,又要在保持穩定安全運行中推進銀行業改革發展,通過提高發展水平增強銀行業的競爭能力和抗風險能力,實現銀行業的全面發展。
四是要正確處理好謀求自身發展與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關系。銀行業以增加盈利、提高效益作為經營的主要目標,同時又承擔著維護經濟安全、社會穩定和群眾利益的公共職能,滿足人民群眾的需要是銀行業發展的生命源泉和本質要求,因此,必須將維護存款人和金融消費者利益作為發展的核心與目標,以高效、快捷的現代金融服務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金融需求,通過提高人民群眾的金融意識來促進金融發展。同時,銀行業不可能脫離經濟而自我發展,因此,既要為優勢產業、大型企業和發達地區提供金融服務,更要加大對弱勢產業、中小企業和欠發達地區的金融支持,只有把提高自身效益和支持經濟社會發展很好地結合起來,銀行業才能不斷開拓發展空間,實現可持續發展。
進一步解放思想 不斷開拓創新
銀監會宣傳工作部主任__認為,黨的十七大要求全黨同志一定要刻苦學習、埋頭苦干。在農耕時代,讀一兩本書、幾年書,就可以管一輩子;到了工業時代,讀十幾年的書,就可以管一輩子;而到了知識經濟時代,只能是終生學習,才能用一輩子??炭鄬W習是時代要求,更是形勢和任務的需要??炭鄬W習,關鍵在學有成效,衡量是否學有成效,要提倡講真話、講新話、講自己的話和講準確的話。真話,反映人的品德;新話,不注意學習,不加強自身修養,就講不出新話;講自己的話,要學會思考和掌握、吸收消化知識的本領,既是學習方法問題,也是學風的反映;講準確的話,反映的是歸納總結的本事,對事物科學判斷的能力。刻苦學習是為了更好地埋頭苦干,推進實踐。同銀行業的監管和經營工作相比,宣傳思想工作往往是務虛的多,但就宣傳工作本身來說,要辦的同樣也是一些實實在在的實事。比如,為深入理解和貫徹落實好十七大精神,銀監會黨委提出全系統各級黨委要結合十七大精神的學習貫徹,撰寫一批聯系實際推進工作的理論文章。這些文章是各個單位工作的綜合反映。做好這些文章,就需要把十七大精神領會透,把所在轄區銀行業工作研究透,以此提出對促進監管工作有效性建設和推進當地銀行業發展有指導作用的辦法、思路和措施。
中誠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王忠民認為,黨的十七大報告明確指出,“推進金融體制改革,發展各類金融市場,形成多種所有制和多種經營形式、結構合理、功能完善、高效安全的現代金融體系?!?,要“優化資本市場結構,多渠道提高直接融資的比重。”這為我國今后一個時期金融業的發展與改革指明了方向,也為我國信托公司未來的發展指明了方向。
信托屬于金融體系中一個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不僅為發達國家的歷史和現狀所證實,而且必將在我國的金融市場發展中得到印證。我國信托公司歷史上經過五次整頓。但是,毋庸諱言,我國信托公司目前無論在規模、創新能力還是規范發展方面,還存在一些不足。信托公司的廣大從業人員尤其是高管人員,應認真學習和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繼續解放思想,堅持實事求是,堅持改革開放,提高創新能力,認真研究和規劃信托公司未來的發展藍圖,把信托公司做大做強。
具體到中誠信托公司,除了繼續抓好公司治理、內控建設、合規經營外,在發展戰略上要以創新為主線,提高公司的市場競爭力。
首先,要以市場為導向,積極開展信托業務創新。我國經濟持續快速發展,對資本的需求越來越大,資本市場制度的不斷完善使市場配置資本的比重不斷加大,多層次資本市場正在形成。信托公司必須抓住這個難得的歷史機遇,在開發新的融資型信托產品上下功夫。同時也要看到產品日益豐富,必然帶來綜合理財需求的增加。我們要著手研究開發綜合理財產品,逐步培養和提高公司綜合理財的能力。要以客戶需求為導向,合理進行產品創新。
其次,要積極開展國際交流合作,加快提高公司的創新能力。信托是舶來品,發達國家的信托有上百年的歷史。我們要采取考察、學術交流、業務合作、合資經營等多種形式,加強與發達國家和地區的信托公司、信托銀行、投資銀行、基金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等有信托業務的金融機構的國際合作,虛心學習,引進他們的產品開發技術、內控制度,借鑒他們的經驗,結合境內市場情況加以消化吸收,更好更快地提高公司
的市場開發能力和開發水平,為市場提供技術含量更高的產品。
第三,以人為本,培養和建立一支有創新能力的專業人才隊伍。人才是信托公司市場競爭力的核心。公司要根據創新發展的需求,實施調整人力資源政策,提高公司的人力資源管理水平,在注重人才引進、加強業務培訓的同時,要不斷完善公司在業務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上的競爭、激勵機制,使人才的作用能夠得到充分的發揮。要著手研究通過體制改革,實行高管持股和員工持股計劃,建立長期激勵機制。
篇6
【關鍵詞】國有企業財務風險建議
一、國有企業財務風險及其意義
1.國有企業財務風險
財務風險是指融資安排、會計核算與管理以及會計或財務報告失誤而對企業造成的損失。常見的財務風險:現金流風險;財務報告風險;應收帳款風險;委托理財風險;對外擔保風險。
2.國有企業實施財務風險的意義
隨著現代企業管理制度的不斷發展,財務管理在企業經營管理活動中的重要地位已經清晰地突顯出來,財務管理已成為企業管理的核心。加強企業財務風險管理,其意義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提高企業及整個社會資源配置效率。在社會經濟運行中,企業是經濟活動的載體,是市場配置資源的主體。企業的經營現狀及資源配置效率,從根本上決定了整個社會資源配置的水平。有效的企業財務風險管理對提高社會資源配置效率有著多方面的影響,而企業通過采取積極主動而又有效的風險管理,并通過對風險的防范、控制,從而可以促進企業及整個社會投資活動及消費活動的高效運行。
第二,提高股東價值。在國有獨資企業或以國有股為主要股東的國有企業中,其一切經營活動均是圍繞增加國家作為大股東和其它股權持有者的企業價值來進行的。有效的財務風險管理可以有效地降低投資風險,提高投資者信心,減少風險損失從而提高股東的價值。
第三,降低企業財務成本。企業無論是因為市場風險、制度缺陷或決策失敗等原因,陷入財務困境時,如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扭轉這種不利狀況,就有可能因現金支付困難而無法清償到期債務,導致破產或被收購兼并重組。而有效的財務風險管理工作,可以起到預防及化解財務失敗,降低財務成本的作用。
二、國有企業財務風險存在的問題
1.財務風險意識淡薄且債務負擔過重
目前,我國很多國有企業債務負擔過重,甚至資不抵債,這將給企業帶來很大的財務風險。比如銀行利率的上升,企業的債務成本就會增大,在收入一定的情況下,企業經營利潤就會減少,當利潤不足以抵償債務成本時,企業則陷入虧損狀態,嚴重的會導致財務危機的發生,甚至破產;另外,由于債務負擔過重,使企業對銀行借款的依賴性較強,當國家實行銀行緊縮政策時,企業的再融資就受到限制,企業無法籌集到所需的資金,資金供應鏈一旦斷裂,其后果就會導致企業陷入財務困境。
2.我國沒有形成內部控制的統一概念
沒有內部控制的統一概念,不利于進行企業風險管理我國權威部門還沒有內部控制的統一的概念。我國對企業內部控制建設是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的。一般認為內部控制是在內部牽制的基礎上,由企業管理人員在經營管理實踐中創造,并由審計人員理論總結而逐步完善的自我監督和自行調整體系。這一概念強調了內部控制的建立主體是企業管理人員,至于由誰對管理人員進行控制沒有明確,從而為內部控制的落實和執行留下了隱患。綜上所述,在我國企業內部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實施企業風險管理,必須在理論上對內部控制有正確的認識,在實踐上落到實處,才能從根本上發揮其作用,實現其目標。
解決企業的風險問題,必須從防范系統風險開始。而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的完善,是解決系統風險的一個最有效,也是最重要的一個手段。首先,在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里面,董事會要能夠真正地履職。所謂真正的履職就是遵守嚴格的戰略制定的程序,實施規范科學嚴謹的投資規劃和項目,有效地做好風險制度的安排,并對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嚴密的監控和嚴格的考核。
3.缺乏健全的財務風險管理組織體系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以及國有企業改革的深入,我國絕大多數國有企業已經建立起了經營、生產、技術、管理、分配等各種規章制度和組織體系,但是組織化、制度化的風險管理控制結構仍沒有建立起來,國有企業各部門、各員工之間的風險管理的責、權、利不明確,一旦風險發生,互相推諉,逃避責任。
4.沒有設置和啟動財務風險預警系統
我國國有企業對市場運作、資金運營、投資經營、對外經營中的風險因素缺乏科學的分析預測;沒有建立一個便于風險信息傳遞的規范化的風險管理信息系統,風險信息源、風險信息傳輸系統和風險管理者之間不能形成一個有機整體,往往不能正常運轉,風險信息失真、延誤嚴重;企業的經營管理者缺乏風險管理的超前決策,對風險征兆反應遲鈍。
5.企業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很多國有企業的內控制度不健全、不完善,使得企業的生產經營、財務管理活動無章可循,企業對人、財、物的管理失控,導致企業整個運營過程中面臨重大風險。另外,有些國有企業在購銷過程中,由于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企業的采購員與銷售員與供貨方或購買方串謀起來,欺騙企業,從中獲取高額“回扣”,從而抬高其采購價格或壓低其銷售價格。在日常資金管理過程中,出納與會計等不相容崗位沒有相互分離、相互制約,導致企業的貨幣資金管理出現漏洞,給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機,出現貪污與舞弊等犯罪行為,給企業帶來巨大損失。
三、對加強國有企業財務風險的進一步思考
1.樹立風險管理意識
即在風險發生前,企業全體員工對風險的普遍性和嚴重性有足夠認識,將風險預防作為一項重要的工作,列入管理程序;面對風險,臨危不懼,積極主動迎戰風險,采取有效的措施,最終消除風險。實施企業風險管理,要充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從某種程度上講,企業風險管理是企業內每一個員工的責任,戰略制定過程只有在對崗位上的員工有意義時,才會增加競爭優勢。因此,風險管理不應僅僅成為企業內每一個員工的工作手冊中的一部分內容,而且應該通過建立一種機制,使其能夠主動提供風險管理所需要的信息或采取必要的措施管理風險、有責任向上報告風險。實踐也說明,一些企業的財務舞弊多是由企業內部的群眾舉報才暴露出來。因此建立企業風險管理文化,培育職工風險管理觀念并給予一定的激勵是十分重要的。
要對風險進行科學的預測分析,預計可能發生的風險狀態。企業的經營管理者應密切注意與本企業相關的各種因素,如環境因素、技術因素、目標因素和制度因素等變化發展趨勢,從對因素變化的動態中分析預測企業可能發生的風險。應建立一個便于風險信息情報傳遞的風險管理信息系統。通過建立風險管理信息系統這樣一個“綠色通道”,使企業各部門、各員工在發生緊急情況時,都有途徑將情況迅速上報給有關決策者,從而保證風險信息傳遞的真實、準確、快捷、高效。再者要有對風險的超前決策,盡可能使風險消除在潛伏期。
2.建立現代企業財務管理主體
企業法人財產權是指企業依法對其財產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一種經濟性權利,它必然要求產權明晰化、資本化、人格化管理。國有企業的財務主體應具有多元性。現代國有企業的財權應在股東大會、董事會、經理和監事會四個不同的主體間分割。其中,前兩個主體性質相同,屬于出資者主體。而經理以下又可分為多個財務主體:如財務計劃員、現金管理員、信用管理員等。這四個主體的權利是《公司法》規定的,他們的界限應是明晰的,責任是明確的。根據企業法人管理的要求,強調在國有企業財務主體的多元性,其作用主要是有利于國有企業財權分工合理和責任明確,在利益關系上推動與約束并存,既保證經理人員放手理財,又不失去法人的最終控制。
3.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系統和外部監督體系
一個有效的內部控制系統,如同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一樣,是公司高效運作的基礎。長期以來,我國多數企業沒有意識到內部控制的重要性,對內部控制的概念模糊,再加上公司治理結構上的先天不足以及組織結構,人員素質等方面的原因,致使企業內部控制普遍薄弱。對內部控制的認識,很多物業企業還停留在職務分離和賬戶核對的層次土,尚未認識到內控機制與現代企業制度的深刻內在聯系,自然也就未能意識到內部控制在公司治理和經營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我國物業企業要在風險管理上取得實質性進展,就必須在不斷規范公司治理結構的同時,建立一套健全、有效的內部控制機制。
在內部人控制問題沒有徹底解決之前,擴大國有物業企業投資決策權,有可能加大國有資產的風險。為了降低風險,除了完善投資主體的公司治理結構外,還需要利用市場規律,從外部對國有物業企業法人的行為進行監督和約束。
同時還要發揮,發揮董事會對企業風險管理的監督職責至關重要。公司的戰略規劃是由公司高管制定的,執行戰略規劃的各個職能部門是在公司高層管理人員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工作的,在內部控制制度的遵守上,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具有表率的作用,如果其對公司的控制權過大,過于追求自身利益,但外部約束乏力,則公司治理流于形式。特別是在董事長與首席執行官集于一身,而且獨立董事不能充分發揮作用的情況下更是如此。這就要求發揮董事會對企業風險管理的監督職責,無論是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還是企業風險管理框架的構建都應由董事會參與進來,從而起到監督的作用。在選擇董事,特別是獨立董事或內部審計委員會成員時,應注意其專業知識結構應有助于其職責的發揮
4.建立財務危機預警系統
財務危機預警系統是現代企業預測和防范風險的一個重要工具。它在收集大量相關信息的基礎上,借助計算機技術、信息技術、概率論和模糊數學等方法,設定風險預警指標體系及其與警戒線,捕捉和監視各種細微額的跡象變動,對不同性質和程度的風險及時發出警報,提醒決策者及時采取防范和化解措施??梢?財務風險預警系統建立的關鍵是如何確定預警的指標和判斷預警的警戒線。企業應當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采取正確的風險管理辦法,逐步建立健全財務風險管理機制,通過不斷完善財務管理體系,實現財務工作的創新和發展,提高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和財務人員的素質,達到防范和降低財務風險,增強企業的競爭能力的目的。
5.加強公司的宏觀監管力度
篇7
第一條為保護在*省內的小額貸款公司及其客戶的合法權益,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小額貸款公司的行為,保障小額貸款公司穩健運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依照本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在本省的縣(市、區)域范圍內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法人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
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小額貸款公司應遵循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其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的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二章機構的設立
第五條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其中行政區劃是企業所在地縣級行政區劃的名稱或地名;市轄區的名稱不能單獨用作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在本省地級以上市轄區范圍內設立的,其名稱中的市轄區名稱應當與市行政區劃連用;小額貸款公司名稱中的行業表述應當標明“小額貸款”字樣;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條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需符合法定人數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有2―200名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固定住所。
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管理規范、信用優良、實力雄厚的當地骨干企業(注冊地且住所在試點縣(市、區)或者總部注冊地且住所在試點市但在試點縣(市、區)有分支機構);
(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機制;
(三)申請前一個會計年度凈資產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山區縣(市、區)不低于2000萬元〕、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申請前連續3個會計年度盈利且利潤總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山區縣(市、區)500萬元〕以上,其中最末年度凈利潤300萬元人民幣〔山區縣(市、區)150萬元〕以上。
如果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有2個以上均需具備上述條件。
第七條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山區縣(市、區)不低于150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山區縣(市、區)不低于2000萬元〕,全部資本來源應真實合法,為實收貨幣資本,由出資人或發起人一次性繳足。試點期間,注冊資本的上限為2億元人民幣。健康運營1年以上,各方面達到監管要求,可根據實際需要申請擴大資本金注入。
(三)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及其關聯方合計持股比例不超過45%,其中每一個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及其關聯方合計持股比例不超過20%,其余單個股東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10%,單個股東持股不得低于1%。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持有的股份自小額貸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其他股東2年內不得轉讓。
(四)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五)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
(六)有必需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八)省級業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小額貸款公司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自主選擇組織形式。
第九條小額貸款公司的投資人包括:境內自然人、企業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境外小額信貸組織或金融機構;省級業務主管部門認可的其他投資人。
第十條境內自然人作為投資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誠信記錄;
(三)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且來源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第十一條境內企業法人作為投資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良好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能按期足額償還金融機構的貸款本金和利息;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
(五)年終分配后,凈資產達到全部資產的30%以上(合并會計報表口徑);
(六)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得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含本次投資金額,合并會計報表口徑);
(七)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
第十二條境內其他社會組織作為投資人,應當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誠信記錄,并具備投資主體資格和相應的資金實力。
第十三條境外機構投資小額貸款公司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最近1個會計年度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于10億美元;
(二)財務穩健,資信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應達到其注冊地銀行業資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銀行金融機構資本總額不低于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的10%;
(四)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
(五)公司治理良好,內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注冊地國家(地區)金融機構監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該項投資符合注冊地國家(地區)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監管要求;
(八)注冊地國家(地區)經濟狀況良好;
(九)該項投資符合我國關于外商投資的有關規定;
(十)省級業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申請。經試點縣(市、區)政府篩選的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應向擬設地所在縣(市、區)政府遞交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申請材料,包括:
(一)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擬設地、注冊資本、股權結構、業務范圍等基本信息以及設立的目的。
(二)公司設立方案。內容包括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步驟、時間安排;注冊資本、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出資比例;公司章程草案及管理制度,包括業務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風險監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擬聘高級管理人員(即小額貸款公司的總經理/總裁和副總經理/副總裁,下同)的基本情況和聘任其他從業人員計劃。
(三)責任承諾書。股東承諾自愿出資入股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上報申請材料真實、準確、完整;自覺遵守國家、省有關小額貸款公司的相關規定,遵守公司章程,參與管理并承擔風險,不從事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等金融違法活動。
(四)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至少包括:擬設地經濟金融情況;擬設機構的市場前景分析,包括市場定位、設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務等;未來3年財務預測,經過預測的擬設機構開業后3年的資產負債規模、盈利水平、資本收益率、資產收益率等;業務拓展計劃;風險控制能力等。
(五)股東基本情況。包括股東之間關于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協議;各股東承諾相互之間沒有關聯關系;法人股東的名稱、注冊地址、經股東(代表)大會通過的同意投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決定,法定代表人姓名,法人代碼證復印件、經過工商年檢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貸款卡復印件,經營情況、誠信狀況、未償還金融機構貸款本息情況、納稅記錄等事項;自然人股東的姓名,簡歷,身份證復印件,入股資金來源和個人財產性收入的相關證明材料。
(六)法人股東最近2年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
(七)各股東信用記錄查詢授權書。
(八)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可在機構準入審查委員會審核前提供)。
(九)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材料。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十一)公安、消防部門對營業場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設施合格證明。
(十二)申請人聯系人、聯系電話、傳真電話、電子郵件、通訊地址。
(十三)省級業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條試點縣(市、區)政府在收到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遞交的申請材料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提出審核意見,并擬定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申報方案報所在市金融服務辦公室(簡稱市金融辦,下同),內容包括:
(一)背景情況介紹。包括縣(市、區)經濟金融及“三農”和小企業情況;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試點工作方案。內容包括試點組織領導,應明確負責小額貸款公司申報初審、日常監管、服務測評、風險處置的具體部門;符合相關條件及有申報意向的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的基本情況;其他發起人及股東的基本情況;試點步驟與工作安排;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三)日常監管及風險處置承諾。承諾落實屬地管理責任,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經營情況進行日常監管,定期檢查,負責處置小額貸款公司違規、違法經營產生的不穩定因素,承擔風險防范與處置責任。明確指定專門機構負責小額貸款公司日常管理工作。
(四)小額貸款公司的申請材料(即本辦法第十四條要求的材料)。
第十六條市金融辦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上報材料
的真實性進行復審并提出同意或不同意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建議報*省金融服務辦公室(簡稱省金融辦,下同)。省金融辦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
第十七條省金融辦設機構準入審核委員會,依法審核小額貸款公司的開業申請。
機構準入審核委員會由省金融辦有關人員、省直有關部門人員和所聘請的有關專家組成,以投票的方式對小額貸款公司開業申請進行表決,提出核準或不予核準意見,作為省金融辦向申請人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依據。
第十八條經核準開業的小額貸款公司憑同意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文件,依法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并在領取營業執照5個工作日內向當地公安機關、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相關資料。
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包括國有資本和國有法人資本的,應按照《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辦理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手續應向所在地同級財政部門辦理。發生《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行為的,應向同級財政部門辦理國有資產評估備案或核準手續。
第十九條擬任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自然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應具備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金融知識、經驗及能力,具備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從事相關經濟工作3年以上,年齡在65周歲以下;
(二)小額貸款公司董事長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從事銀行業工作5年以上,或者從事相關經濟工作8年以上的工作經驗,具備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
(三)沒有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四)省級業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小額貸款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擬任人現任或曾任金融機構理事長、副理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申請人在提交任職資格申請材料時,還應提交該擬任人的離任審計報告。申請人應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申請書。其中應清楚地界定擬任人擬任職務的名稱、職責、權限,及該職務在本公司組織架構中的位置;
(二)任職資格申請書(見附表);
(三)小額貸款公司最高權力機構關于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擬任職決議;
(四)擬任人身份證件和所獲得的最高學歷、學位、專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五)擬任人未來履職計劃;
(六)擬任人關于不存在任何不符合任職資格條件情形的書面申明,以及履職后將守法盡責的書面承諾;
(七)申請人(公司)關于擬任人符合相應任職資格條件的考察報告,其中應具體說明對每一類任職資格條件所采用的考察方式、獲得的證據和結論;
(八)省級業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文件。
上述(一)、(七)應由申請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簽名或蓋公章,(四)應加蓋申請人(公司)人事部門章,(五)、(六)應由擬任人簽名確認。
第二十一條小額貸款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由縣級政府工作部門受理和初審,在10個工作日內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上報市金融辦,市金融辦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并報省金融辦備案。
第三章組織機構和經營管理
第二十二條小額貸款公司的組織形式、組織機構及其職責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并在其章程中明確。
第二十三條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明確股東、董事、監事和經理之間的權責關系,制定穩健有效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四條小額貸款公司章程由投資人或發起人制定和修改,報縣級政府工作部門審查并核準。
第二*條經省金融辦批準,小額貸款公司可經營下列業務:
(一)辦理各項小額貸款;
(二)其他經批準業務。
第二十六條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
(一)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
(二)從不超過2個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公司資本凈額的50%。
第二十七條小額貸款公司開展業務,應當堅持為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以及小型企業發展服務的經營宗旨,并遵循以下規定:
(一)應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提高貸款覆蓋面,防止貸款過度集中。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凈額的5%且貸款余額上限為500萬元。
(二)貸款期限和貸款償還條款等合同內容,均由借貸雙方在公平自愿的原第四章監督管理與風險防范
第四十條省金融辦為全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制定全省小額貸款行業發展規劃;
(二)組織機構準入審核委員會,對各市金融辦上報的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申請等事項進行資格審核;
(三)核準各市金融辦上報的小額貸款公司增資擴股的申請;
(四)統一制定信貸等內控指引;
(五)定期組織對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情況進行檢查評價;
(六)督促、指導市、縣(市、區)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做好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和風險防范處置工作,并根據監管需要提出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意見。
第四十一條市金融辦的主要職責為:
(一)篩選試點縣(市、區)并報市政府決定;
(二)對縣(市、區)政府上報的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申請等事項進行資格復審,并提出是否同意擬設立的意見,報省金融辦審核決定;
(三)對縣(市、區)政府上報的小額貸款公司增資擴股的申請進行復審,并提出是否同意擬增資擴股的意見,報省金融辦審核決定;
(四)審核小額貸款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報省金融辦備案;
(五)加強對轄內小額貸款公司的非現場和現場監管(以非現場監管為主);
(六)督促縣(市、區)政府工作部門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監管;
(七)定期向省金融辦報送小額貸款公司財務、經營、融資等統計信息,按年度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綜合評價并上報省金融辦。
第四十二條開展試點的縣(市、區)政府的主要職責:
(一)篩選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核準;
(二)初審小額貸款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三)審核小額貸款公司申報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四)初審小額貸款公司增資擴股的申請;
(五)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日常監管;
(六)承擔風險防范和處置的責任;
(七)指定專門機構負責小額貸款公司日常監管工作。
不轄縣(市、區)的地級市由地級市金融辦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十三條縣級政府工作部門要依據法律、法規,參照銀行監督管理的內容及方法,對小額貸款公司的資本充足狀況、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不良貸款率、風險管理、內部控制、風險集中度、關聯交易等實施持續、動態監管,督促其完善資本補充機制、貸款管理制度及內部控制,加強風險管理。必要時,可要求小額貸款公司聘用指定中介機構對其進行臨時特殊審計。
第四十四條縣級政府工作部門根據小額貸款公司資產損失準備狀況和資產質量狀況,視情況采取下列監管措施:
(一)對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達到100%,且不良貸款率在5%以下的,可適當減少檢查頻率;
(二)對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降至75%-100%(含75%),或不良貸款率在5%-15%(含5%)以上的,要加大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力度,并督促其限期補充資本、改善資產質量;
(三)對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降至50%-75%(含50%),或不良貸款率高于15%(含15%)的,適時報請上級主管部門采取責令其調整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停辦部分或所有業務、限期重組等措施;
(四)對限期內不能實現有效重組、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降至50%以下的,報請上級主管部門責令其撤銷。
第四*條縣級政府工作部門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要求投資人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檢查,定期對其資產質量進行審計,對其貸款授權授信制度、信貸管理流程和內部控制體系進行評估,根據小額貸款公司的運行情況追加補充資本,確保小額貸款公司穩健運行。
第四十六條縣級政府工作部門要定期統計小額貸款公司財務、經營、融資等信息,并及時向地級以上市主管部門報告;每年度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業績、內部控制、合規經營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并上報地級以上市主管部門。
第四十七條小額貸款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各級金融、工商、銀監、人民銀行等職能部門,根據各自職責,采取警告、公示、風險提示、約見談話、質詢、責令停辦業務、取消高級管理人員從業資格等措施,督促其整改。
第四十八條未經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批準,擅自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或營業部的,依據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國務院令第370號)進行處理。對擅自越權審批的機關予以公開曝光,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對擅自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組織或個人除公開曝光外,同時終生禁入小額貸款公司。
第四十九條小額貸款公司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或者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由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根據《關于進一步做好依法懲處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粵府辦〔*〕95號)等有關規定負責查處取締,并由有關部門取消其小額貸款公司試點資格,吊銷營業執照,并追究公司主要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機構變更與終止
第五十條小額貸款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需經省金融辦批準: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股權;
(三)變更注冊資本;
(四)變更住所;
(五)變更組織形式;
(六)省級業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更換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時,應報經縣級政府工作部門初審,市金融辦核準其任職資格,同時報省金融辦備案。
第五十一條小額貸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解散:
(一)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其他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小額貸款公司解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示登記管理條例》進行清算和注銷。
第五十二條小額貸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第五十三條小額貸款公司因解散、破產而終止的,應及時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
第六章工作紀律
第五十四條各級監管部門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辦事,公正廉潔,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的利益,不得在小額貸款公司中兼任職務或作為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
篇8
一、明確目標任務,積極開展工作
2009年是我區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推進科技自主創新,加快產業轉型,加快產業提升,加快轉變發展方式的關鍵之年。根據全年工作目標任務,我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按照全年目標,2009年需要引進30個以上的“530”領軍型海外歸國創業人才及創業項目,全區累計引進“530”領軍型海外歸國創業人才及創業項目達到80個以上。據統計2006年到2008年全區共引進“530”領軍型海外歸國創業人才及創業項目48個,而2009年一年要求完成80個以上,所以我感到任務艱巨,壓力巨大。面對現實我把這壓力變成我工作的動力。
1、針對目標,制定全年的工作計劃以及工作措施。
2、從“早”從“實”,認真抓好“530”計劃實施工作。
(1)“早”就是從“530”計劃報名開始以前就要提前進入工作狀態,通過各種途徑、渠道梳理出一批項目源,利用報名前較為充裕的時間,認真組織申報材料,避免出現由于報名材料倉促準備、附件資料不全,導致評審結果不理想。
(2)、所謂“實”就是:項目源摸排抓實。通過海外推介宣傳,已落戶我區的海歸創業人員的推薦、引薦以及區內相關部門及板塊的努力,實實在在地掌握一批適合我區產業定位及轉型發展相適應的項目源和掌握高技術的海歸創業人才。我們將認真總結前幾年我區承接“530”項目經驗,在市“530”計劃扶持政策的基礎上,推出*區“530”計劃實施配套政策,研究制定了《關于扶持發展“530”計劃項目的實施意見》,對“530”企業提供銀行貸款擔保、購買或租用廠房、創業團隊人才家屬安置、購房等諸多優惠;組織開展*區“530”企業創業導師計劃,出臺了《關于實施*區“530”項目“創業導師計劃”的意見》,幫助“530”企業與區內、外成功企業家結對,圍繞企業管理、市場開拓、產品營銷等方面進行幫扶提高;正在建立并逐漸完善“*區‘530’計劃創業服務網”,為“530”企業提供信息宣傳、政策匯編、科技項目申報、安家費申請等各項創業服務;積極落實“530”人才安家費扶持資金,截至目前,已有*輻導微電子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馮向光和*斯帕特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陸建豪分別獲得了50萬元和30萬元的安家費資助資金。由*區匹配的40萬元(馮向光25萬元,陸建豪15萬元)扶持資金已經撥付到位。為更好地開展“530”計劃工作提供政策保障。組織保障抓實。針對幾年來我區實施“530”計劃暴露出的一些不足,建立和健全我區“530”計劃實施的各級組織,避免以前出現的各板塊責任部門不一、分管領導不一的局面,為“530”計劃工作提供堅強的組織保障。
(3)、資金保障抓實。“530”計劃實施3年,落戶我區的項目總數已達到48個,截至目前,*區已落戶“530”企業48家,48家企業的工作場所、住房公寓已全部落實,區級無償出資的創業啟動資金1060萬元人民幣已全部撥付到位,在政府各項扶持政策的落實、兌現方面,*區走在了全市前列。區風險投資公司累計出資3620萬元,企業落戶園區出資545萬元,歸國留學創業人員出資9384.6萬元,引進社會資本856.4萬元。區風司投資1萬元人民幣可吸引和帶動約2.83萬元人民幣的外來科技投資資金,以資引資效果十分明顯,為“530”計劃工作提供資金保障。
3、立足解難,全力做好已落戶我區的“530”項目的跟蹤服務工作。通過走訪、開座談會等方式關注并掌握已落戶的“530”計劃企業的經營和發展狀況,了解其在經營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及時地予以協調幫助。
截止到今年上半年我區共申報“530”項目195個,經過專家評審共有115個項目入圍其中a類21個、b類30個、c類64個。申報數為08年的3.8倍,在全市名列前茅。
除做好“530”項目引進工作以外,我還配合局主要領導處理了些局里以往遺留下來的歷史遺留問題,得到領導的好評。
二、加強理論學習,提高自身修養
今年初我積極參加機關組織開展的科學發展觀學習活動,一方面我認真學書記關于科學發展觀相關方面的論述,另一方面我結合自己工作的實際,進行對照排查,那些事是符合科學發展觀的、那些事是不符合科學發展觀,應該立即加以改進或進行糾正的。從而調整自己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自己認真學習“公務員職業意識與執政能力提升”等內容的學習。除此以外,我還參加了區里組織的政治理論和各種業務講座,通過學習,一方面開闊了自己的眼界,同時也提高了自己對事物的判斷能力;另一方面通過學習,自己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得到了提升,工作效率也得到了提高,也使自己的理論水平、思想覺悟和指導工作的能力都有了明顯提高和進步,對黨的依賴感、信任感更足,對小康社會的前景充滿信心。在認真學習的同時,一年來自己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能夠按時出勤,遵紀守法,注重團結。在工作上,虛心向領導和老同志請教,使自己受益良多。
三、工作體會:
回顧一年來的履職經歷,我感到既充實,又欣慰。我和同志們一起并肩戰斗,不僅增進了了解,溝通了感情,建立了友誼,也獲得了許多有益的啟示,工作能力也得到了一定的提高。概括起來,有三點啟示:一是靠信念成就事業。今年由于我崗位的調整,一切都需要從頭開始,確實感到擔子重、壓力大,但我有一個堅定的信念,就是相信組織上的正確領導,相信班子成員間的團結合作,相信絕大多數干部的正義感和責任感。憑著這種信念,我克服了工作上一個又一個困難,可以說,信念和毅力使我成就了一些事情,而在事業推進的過程中又進一步堅定了信念、磨煉了意志。二是靠工作統一思想。我深切感到,工作是統一思想的助推器,是協調關系的油,是形成合力的凝結劑?;叵胍荒陙硭龅墓ぷ?從事務管理上一些正常的工作分歧,每次都會遇到方方面面總有一些不同的意見,但我們并沒有把精力消耗在無謂的爭論上,而是在工作實踐中逐步加深認識,增進了解,很快就達成了共識,把各方面的積極性、創造性凝聚到了一起。三是靠個性謀求共識。在工作實踐中,我努力學習運用哲學的基本原理,科學處理共性與個性的關系,在充分尊重個性的基礎上,讓一些與共性無礙的個性健康發展,同時采取注重正確引導、提倡相互兼容等方式,使個性與共性協調發展,最終將消極因素逐步轉化為積極因素,形成推動科技工作健康發展的合力。除以上幾點體會外,還有一點也就是廉潔自律是每個區管干部必須時刻牢記,時刻提醒自己一面鏡子。按守則自律。上級規定不準做的我絕對不做,上級要求達到的我爭取達到,不違章、不違紀、不犯法,做個稱職的公務人員。用制度自律,我嚴格按本局制定的廉政措施辦事。在人事問題上,凡干部和職工的聘用、提升、獎懲、等重大問題,都實事求是的發表自己的個人意見,不立"小山頭",力求秉公辦事。在經濟問題上,從不貪圖,始終把國家利益、集體利益放在首位。以"局長"自律,爭當本局干部職工的表率,兩個文明建設的"領頭雁"。因此,我在考慮問題、處理事情當中,凡是要求群眾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我不是以一名副局長自居,尋求索取,而是以領導干部自律,講求奉獻,珍惜黨和人民給予的榮譽和權力。
篇9
受教育部科技發展中心(教育部高校產業規范化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委托,高校產業規范化建設專家組對部屬各高校上報的《高校產業規范化建設工作自查報告》進行了認真審查?,F就各高校工作中存在的若干共性問題,提出以下建議,供各高校在推進下一階段工作中參考,盡快全面完成高校產業規范化建設任務。
建議1 關于當前高校產業規范化建設的主要任務
高校產業規范化建設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按照2005年全國高校科技產業工作會議和2006年11月教育部召開的推進高校產業規范化建設工作視頻會議的精神,部屬各高校應根據《教育部關于積極發展、規范管理高??萍籍a業的指導意見》(教技發函[2005]2號)的要求盡快完成下列主要工作任務:
1、全面清理學校所投資的全部企業,弄清各校所有企業的基本情況。
2、清理并分析學校所投資企業中已經或可能存在的經營風險,以及企業經營風險可能對學校產生的影響,并制定應對和處置風險的措施及預案。
3、制定學校存續企業切實可行的處置方案。堅持產學研緊密結合和與社會相結合兩條重要原則,將高校產業工作引導到重點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和適合本校特點的文化產業這一方向上來,堅決退出與本校科技成果轉化、文化教育特色和智力資源優勢無關的一般商貿型企業,以及長期虧損、投資無回報、經濟和法律風險較大的企業。
4、對學校所投資企業開展全面的清產核資,摸清家底,界定產權,在產權明晰的基礎上建立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體制和機制。
5、設立國有獨資性質的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將擬保留的學校經營性國有資產從學校事業法人單位剝離出來,全部劃轉到資產經營公司,建立學校與企業之間的“防火墻”;建立健全資產經營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加強對學校經營性資產的監督管理,建立新型的高校產業管理體制。
6、學校以“提高高校產業的核心競爭力和運營質量”為目的,制定對經營性資產整合重組、對全資企業改革改制的具體方案并付諸實施,全面推進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加快高校企業的社會化進程。
7、建章立制,嚴格管理學校的投資行為,規范學校的經營活動,建立健全學校經營性資產監督管理的體制和機制。
建議2 關于清理高校所投資企業的問題
各高校以往在投資辦企業過程中,出資人名目繁多,出資形式多樣,學校對所投資企業監督管理薄弱,企業經營風險情況不明,部分企業的經濟和法律風險已造成學校經濟損失。長期以來,高校對所投資企業普遍沒有進行過全面、深入的清理,因此,全面深入清理高校所投資企業的情況,是本次高校產業規范化建設中一項極其重要的基礎性工作。我們注意到,部分高校在推進產業規范化建設中,已對運營中的科技企業進行了清理,而沒有深入清理歷史上曾經設立的而目前狀況不明的企業、后勤等非科技企業,以及學校所屬的二級法人如基金會、工會、附屬醫院和附屬中學等所投資的企業。
建議各高校切實全面、深入清理本校投資的所有企業的基本情況。對于因客觀原因近期難以清理清楚的企業,一定要落實校內單位和專人負責繼續追溯清理。在清理企業工作中,要特別關注企業創辦時學校的出資形式、驗資報告以及可能存在的經濟法律風險和關聯學校的責任。部分高校企業數量較多、經營性資產規模較大,特別是多校合并的高校,全面清理學校所投資企業的難度較大,有關高校應高度重視,學校黨政主要負責人要親自組織開展廣泛深入的動員工作,不僅要動員到企業,還要動員到院系所、部處以及學校管理的獨立法人單位,闡明企業清理工作的重要性,落實清理工作的措施和責任,建立企業清理的責任追究制度。建議各高校將資產產權關系歸屬本校的全部所投資企業的基本情況清理清楚;對于學校的全資企業和控股企業所投資的二級控股企業也需要清理到。
建議3 關于清理高校全資和控股企業的經濟和法律風險
清理學校直接投資的全資企業和控股企業的經濟、法律風險,是一項重要的工作。學校直接投資的全資企業的債務風險及或有債務風險,可能直接造成學校的經濟損失并有損學校的聲譽;學校直接投資的控股企業的債務風險及或有債務風險,將直接導致學校經營性國有資產的流失,如果其債務及或有債務的決策程序不完善、產權不清晰,有可能給學校造成經濟上或聲譽上的損失。
我們注意到,部分高校對所投資企業融資、擔保、重大訴訟和企業從事的高風險業務清理不深入,尤其對于這些重大事項的決策程序尚未完善,對于債務的風險及或有債務的風險沒有充分評估,甚至有的企業債務已逾期很長時間,但相關高校仍未充分認識其風險的客觀存在。
建議有關高校對于企業的“短期借款”、“長期借款”及或有負債,特別是數額較大的,要逐筆審查其風險并分析其可能對學校產生的影響,制定預案,應對可能出現的風險;對于學校借給企業的款項,要限期收回;對于已經造成的損失,數額較大的要及時向教育部報告。
建議4 關于學校擬存續企業的處置方案
我們注意到,部分高校擬保留的企業數量過多,有些規模很小的全資企業仍準備保留改制;部分高校對于存續企業至今沒有明確的處置方案;撤并企業的措施沒有到位,力度不夠。為此建議:
1、根據教育部《關于積極發展、規范管理高??萍籍a業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第2條和第15條的精神,對于不是以轉化高新技術成果、實現產業化為目的而創辦的學校企業,不具備文化教育特色和智力資源優勢的學校企業,以及長期虧損、投資無回報、經濟和法律風險較大的企業,要堅決予以撤并或退出。
2、根據教育部《指導意見》第20條的精神,要堅決破除院系辦企業、院系管企業的觀念,強化學校對經營性資產的監督、管理和處置的職能及權力,處理好學校與院系的利益關系。對于經營狀況較好、對學科建設作用較大,但資產規模較小的原院系所辦全資企業要進行整合重組后改制并劃轉到學校資產公司;對于經營狀況不佳,經營業績平平的企業則堅決予以撤銷。
3、對于虧損嚴重、扭虧無望、債務沉重的全資企業,學校要組成專門班子進駐企業,控制企業現金流,研究解決方案,妥善處理債務,盡最大努力減少學校直接資金損失。
4、對于學校的全資企業,要貫徹“非改即撤”的原則。建議各高校盡快制定全資企業的改制計劃和方案,并將沒有明確可行改制方案的全資企業,列入撤銷或退出的范圍。
建議5 關于高校企業清產核資工作中的一些問題
教育部《指導意見》第5條要求高校對所投資企業占有和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清產核資,其目的是為了摸清家底,明晰產權,各高校應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學校所投資的全部企業開展全面的清產核資。
我們注意到,已開展企業清產核資的高校,普遍沒有開展全面的清產核資工作,特別是非科技企業以及暫未劃轉到資產經營公司的企業,大部分未開展清產核資,從而嚴重影響到學校開展產業規范化建設工作的質量和進度,為此提出以下建議:
1、學校應嚴格按照清產核資的要求,對企業的各項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進行逐一盤點清查,界定各項資產產權,理順企業資產歸屬關系,核實學校對所投資企業國有資本和國有資產總量。
2、考慮到學校參股企業要獲得開展清產核資的股東會決議的難度較大,因此可以采信相關公司上一年度的決算審計報告;如中介機構對學校參股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權益有異議,學校可以依據《公司法》對異議部分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3、學校用于教學、科研的資產(如校舍、科研專項經費購置的固定資產、學校使用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的賓館、招待所等),屬于學校的非經營性資產,不能作為學校對企業的投資,已實施投資的應在清產核資時剝離回學校;企業在學校校園內投資建設學生宿舍、賓館、招待所等設施,產權理應歸屬學校,應由學校與企業簽訂規范的合作協議,例如采用BOT等方式,明確企業的權利和義務。未經批準,學校擁有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權不得隨意變性,不得轉為經營性資產。
4、各高校在組織企業清產核資工作中,要高度重視對企業賬外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的清查,特別要重視對賬外投資的清查,以保全學校經營性國有資產。
5、對于擬撤銷的高校企業,也應開展清產核資,清算工作完成后,須辦理國有資產產權注銷登記。
建議6 關于設立高校資產經營公司和經營性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問題
我們注意到,個別高校的“資產經營公司”是在新的《公司法》實施前組建的,由學校和學校的一個全資企業作為兩個股東出資設立。以這種方式設立的資產經營公司是不規范的,應盡快按照新的《公司法》規范改制為學校法人獨資的有限公司,建立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和明晰的產權關系。
此外,部分高校資產經營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尚需進一步完善:
1、各高校應根據教育部《指導意見》第5條的要求,設立代表學校行使出資人權利的經營性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該機構人數不宜過多,以5―7人為宜。根據各校情況,可由學校黨委或行政的一位主要負責人,或者由學校黨委或行政的常務副職擔任主任,成員由學校分管干部工作、財務資產工作、科研和產業工作的校領導,以及資產經營公司的董事長組成。這個機構應當成為代表學校“管人、管事、管資產”的決策機構和學校經營性資產監督管理的權力機構。
2、建議學校資產經營公司董事會由5~7名熟悉經濟工作、具有企業經營決策能力的成員組成。除資產經營公司主要負責人外,公司董事會成員與學校經營性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成員一般不宜交叉任職。學校應確保資產經營公司董事會依據《公司法》規定,行使企業經營決策的相應職權。
3、學校資產經營公司監事會成員一般由學校資產、財務管理部門、審計部門、紀檢監察部門的負責人和資產經營公司的職工代表兼任,切實行使《公司法》賦予的對公司經營行為、高級管理人員職務行為、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的監督職權。
4、對于暫不設立資產經營公司的高校,要落實學校經營性資產的主管責任人,明確校內管理部門,加強對國有資產的監管。
建議7 關于經營性資產劃轉中的一些問題
根據教育部《指導意見》第4條、第6條的要求和2006年11月份視頻工作會議的精神,各高校應將學校所有經營性資產劃轉到資產經營公司,建立起學校與企業間的“防火墻”,規避學校直接經營企業的經濟和法律風險。
我們注意到,部分高校的經營性資產劃轉工作進度滯后,資產劃轉比例不大,一些高校至今尚未開始辦理劃轉手續;大部分劃轉企業沒有辦理產權變動登記,也尚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資人的變更登記。這些企業雖然劃轉了資產,但沒有改變學校作為出資人的法律地位,達不到設立資產經營公司建立“防火墻”的目的。為此,提出以下建議:
1、學校要依據國務院國資委對清產核資結果確認的文件,辦理資產劃轉的增減調帳和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2、尚未設立資產公司的高校,為加快工作進度,可以按照教育部《指導意見》第6條的精神,先將學校所有經營性資產劃轉到一個產權明晰、管理規范的全資企業中,然后將該全資企業依法改制為學校法人獨資的資產經營有限公司,或者分步實施。
3、擬保留的學校全資企業,應取得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支持,可先辦理資產劃轉,再進行整合改制,不必等待改制完成后再辦理劃轉。
4、已辦理資產劃轉的企業,資產經營公司和學校資產管理部門應督促和檢查企業及時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出資人登記手續。
5、由于特殊原因,今年內不能辦理資產劃轉的學校全資企業,有關高校要制定專門的管理制度,限制這些企業的對外投資和經營活動,確保這些企業不會產生新的經濟風險。
建議8 關于學校財務部門對經營性資產與非經營性資產分類建賬、分開管理的問題
由于高校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制度存在較大差異,部分高校財務部門沒有對經營性資產與非經營性資產“分類建賬、分開管理”。在有關部門制訂出臺對高校經營性資產核算的新規定之前,專家組提出以下建議:?
1、學校已經以貨幣資金、無形資產、實物資產等對校辦企業投資,財務部門應在“對校辦企業投資”科目中進行核算,不能在往來科目中長期掛帳;學校投資的全資企業,“對校辦企業投資”科目借方余額應與所投資企業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中學校投資超過注冊資本金的部分之和相符。
2、各高校應根據國務院國資委確認的清產核資結果,將“對校辦企業投資”科目余額進行調整。
3、學校已投資企業注冊資本金變更時,學校財務部門應將“對校辦企業投資”科目余額進行相應調整。
4、學校以貨幣資金、無形資產、實物資產等對資產經營公司增加投資,資產經營公司應及時辦理國有資產變動產權登記和工商變更登記。
建議9 關于高校企業占用國有資產,辦理產權登記的有關問題
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是出資人管理國有資產的重要依據,是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的客觀需要,也是適應企業股權多元化、強化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客觀要求。按照國務院國資委的有關規定,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設置國有股權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投資設立的企業,其他形式占有國有資產的企業,均應辦理國有資產產權登記。
我們注意到,部屬高校中有不少高校企業沒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國有資產產權登記,部分高校沒有及時向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所投資企業的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和注銷產權登記。建議各高校應高度重視、切實做好學校所投資企業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
建議10 關于全資企業改制中的一些問題
高校全資企業改制,主要有兩個目的:一是通過改制實現高校企業的投資主體多元化,引進企業發展所需要的資金、各類人才和先進的管理方法,提高高校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和運營質量;二是通過改制,建立健全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科學管理、決策的機制,有效規避學校和企業運營的風險。專家組建議:
1、全資企業數量較多的高校,應在學校主持下,對全資企業進行整合重組后改制,盡量減少改制企業的數量,否則難于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企業改制的任務。從事一般商業性經營活動的學校全資企業,以及資產規模很小、難以整合的全資科技企業,應盡量進行關停并轉,一般不再進行改制。
2、高校全資企業應盡量引入社會企業參與改制,加快高校企業的社會化進程,切實轉換高校企業的經營管理機制,建立科學合理的法人治理結構。除個別特殊行業的企業和資產經營公司外,學校一般不要將全資企業改制為“法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3、學校在制定全資企業改制方案時,要切實把握四項原則:企業的發展方向和主營業務要明確,符合教育部《指導意見》第2條的要求;企業發展所需要的資本金要落實,與企業的主營業務相匹配;企業的管理和技術骨干要落實,能夠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企業近期(3~5年)的盈利目標要落實,建立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制。
4、高校企業改制,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由學校或資產經營公司代表學校組織和主持對改制企業進行清產核資,公開、公平、公正地進行資產評估,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5、在全資企業改制中,學校應按照教育部《指導意見》第17條的精神,注意妥善安置好改制企業富余的學校事業編制人員;改制企業應盡最大努力安置所在企業中學校事業編制人員,確保企業改制的順利進行,確保學校的穩定。
6、學校集體所有制企業也必須納入改制的范圍。其產權的界定應根據國家和地方政府的相關文件,以及是否由學校投資進行。
建議11 關于高校撤并企業和從公司制企業中退出股權的處理
我們注意到,各高校對擬撤銷和退出的企業采取的控制措施不夠有力,實質性的撤銷和退出進度遲緩。為加快撤并進度,建議如下:
1、對于列入撤銷清算范圍的企業,學校應督促其盡快做出停業決議,并立即停業,不再開展新的業務;立即成立清算組,進入清算程序;有效控制企業印鑒、執照和財務;盡快注銷稅務登記并完成工商注銷登記的手續。
2、學校應制訂專門的管理辦法,規范學校企業的撤銷、清算工作,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學校應成立企業清算組處理撤銷企業的有關經濟、法律問題,盡量規避學校在撤銷清算企業時承擔的經濟和法律風險。企業撤銷、清算完成后,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企業撤銷審批和國有資產注銷產權登記。
3、學校出讓企業國有股權,必須依照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報經主管部門核準(備案)后,通過產權交易所掛牌公開交易,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并及時辦理國有資產變動產權登記和工商變更登記。
建議12 關于取消企業冠用校名的問題
目前,還有相當多高校企業冠用高校校名全稱。各高校應嚴格執行教育部《指導意見》第24條的規定,加大清理整頓的工作力度。建議如下:
1、除了教育部許可使用校名的企業,以及由學校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法人的機構(如出版社、建筑設計院等)仍可冠用學校校名外,其他企業包括學校全資企業,不論今年內是否完成改制,應一律取消冠用校名。
2、冠用校名的公司制企業,應于今年內向公司股東會提出取消企業名稱中冠用校名的議案,并努力做好其他股東的工作;以校名作價出資占有企業股權的,或企業設立時學校與合作方有協議約定可以冠用校名的,應由學校向股東會提出取消冠用校名的建議,學校可以減持這部分股權,或者使用其他無形資產彌補這部分出資,取得合作方的諒解和支持,促成股東會盡快通過關于企業取消冠用校名的決議。
3、對于其他經濟性質、與學校有關的企業冠用校名的,學校應責成與學校有關的當事人,積極爭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支持,取消冠用校名。
建議13 關于校級領導在學校所投資企業中兼職的問題
各高?!蹲圆閳蟾妗份d明,仍有一批校級領導在學校所投資企業中兼職,且一般兼任企業董事長(法定代表人)要職。經審查,多數校級領導的兼職行為,不符合教育部《指導意見》第23條的規定,專家組建議:
1、在企業兼職的高校校級領導,凡不符合教育部規定的,應于今年內辭去在企業的兼職。高校校級領導兼任企業董事長(法定代表人)、總經理的,辭職時應接受企業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2、個別校級領導因特殊原因必須在企業兼職的,應嚴格執行教育部有關規定,經學校黨委常委會研究同意后,報請教育部高校產業規范化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核準后,方可在企業任職。
3、校級領導在企業兼職的履職情況,應由學校干部管理部門和紀檢監察機構進行監督考核,報學校黨委常委會審核。
建議14 關于學校建立、健全對產業活動和投資行為監督管理的基本制度
為加強高校對經營性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根據教育部《指導意見》第19~24條和第27~30條的規定,建議各高校根據本校產業的實際情況,建立、健全下列基本制度:
1、對外投資管理制度。內容包括:明確哪些資產可以投資,哪些資產不可以投資;明確對外投資的投資方向;明確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審批權限和手續;明確對外投資決策的校內審批權限和程序;明確對外投資的校內關系(學?;蛸Y產經營公司與院系所、技術完成人之間的利益關系等);明確學校對經營性資產的監督管理機構;明確學校各相關管理部門對經營性國有資產的監管責任;明確經營性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主體;明確國有股權處置的審批權限、程序和手續;明確投資決策的責任追究制度等。
2、學校向所投資企業派出干部的管理制度。內容包括:明確向哪些企業派出管理干部;明確學校的哪些人員不能在企業任職;明確干部遴選、考察、委派的程序;明確重大事項的報告制度;明確派出人員廉潔從業的要求;明確派出人員考核、獎懲和責任追究制度等。
3、學校對在企業工作的事業編制人員的管理制度。內容包括:明確選派事業編制人員到企業工作的原則;明確事業編制人員雙向流動機制及人事審批手續;明確薪酬關系和社保關系;明確職務、職稱評聘條件和關系等。
4、學校對產業和經營性活動的管理制度。內容包括:明確學校與所投資企業在科研合作中,關于知識產權的保護和管理制度;明確所投資企業名稱中不得冠用校名;明確學校不得為企業向銀行等金融機構貸款和其他融資活動提供擔保;明確學校對直接投資的全資企業的經營活動,包括對外投資、融資活動的監控制度等。
建議15 關于資產經營公司建立和完善對學校所投資企業的管理制度
高校資產經營公司設立后,應加強對學校所投資企業的監管,確保學校權益不受侵害,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圍繞建立科學合理的法人治理結構和“三重一大”決策機制,資產經營公司應建立和完善下列基本的管理制度:
1、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的議事規則和工作條例。
2、重大經營決策審批權限和程序,內容包括:投資、擔保、借貸款、股權轉讓和資產處置等。
3、公司干部的管理制度,內容包括:干部管理的范圍、任免權限和程序、對干部的考察考核制度及獎懲辦法等。
4、派出董事、監事的管理辦法以及董事、監事對任職企業行使經營決策權限的規定。
5、統一的會計制度、會計政策和合并會計報表制度。
6、公司以及對公司對所投資企業的預算管理制度。
7、公司與所投資企業之間的信息溝通制度。
8、審計監督制度,包括內部審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