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運作方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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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農業巨災;再保險;系統動力學;動態模擬
中圖分類號: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 4161(2010)05-0053-05
農業巨災保險是各國保險業正在拓展的新領域。在建立和不斷完善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過程中,“并不鮮見的農業巨災損失經常考驗該制度的科學性和嚴密性”,“不少試驗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地區沒有完善的巨災風險管理制度,致使有的地方在發生較大農業災害損失后,投保農戶得不到保險合同約定的足額賠款”(庹國柱等,2010)。因此,在建立農業保險制度的過程中,合理選擇農業保險的運作方式,通過再保險業務來分散農業巨災風險,是當前亟待實踐探索和研究的新問題。
一、國內外農業保險模式及農業巨災風險管理
國外主要的保險模式有,以美國和西班牙為代表的“私營、部分補貼模式”,以加拿大為代表的“公共、部分補貼、自愿模式”,以日本為代表的“公共、部分補貼、強制模式”。各種保險模式下的農業巨災風險制度也各有特色。在美國,主要由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風險管理局)向私營保險公司提供再保險,私營保險公司還可就自留保險責任向私人再保險公司進行再保險。西班牙政府成立了農業再保險公司,對私人保險公司提供再保險(丁學東,2005)。加拿大聯邦農業部設立“農作物再保險基金”,省農業保險公司都建立了準備金制度,聯邦政府和省政府都提供再保險支持,供農業保險公司選擇;同時,還建立了農業巨災融資制度。日本農業巨災風險分散制度由兩層次的再保險體系構成,第一層次再保險由農業共濟組合向農業共濟聯合會分保,第二層次由聯合會依法向中央政府分保。各國農業再保險制度的共同之處是:一是政府成立再保險公司直接為農業保險提供再保險;二是政府建立再保險基金為農業保險提供再保險;三是政府對農業再保險進行補貼(庹國柱等,2010)。
我國在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建設中,也對農業巨災風險分散制度進行了探索。上海、江蘇、四川、內蒙古、安徽、河南以及黑龍江陽光相互保險公司等,都建立了規模不等的農業巨災風險準備金。上海市開始了農險的再保險支持,一是由中再集團提供的對兩業險的5%成數再保險;二是由AON?RE作為再保險經紀人和國際再保人簽訂的一個種植業的賠付率超賠合同(孟春,2006)。
2009年8月初,北京市政府與瑞士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國再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簽署了政策性農業再保險合作協議。北京市農委代表市政府作為投保人,將全市農業保險業務作為統一整體,直接出資向再保險公司購買再保險。在發生巨災損失的情況下,任一保險公司賠付率超過160%后,再保險公司將直接向保險公司支付賠付率160%至300%的風險賠款;賠付率超過300%以上部分由市政府賠付。
北京市政府直接購買再保險的模式引起了極大關注。這種模式,被認為“創新了政策性農業再保險的運作方式,對豐富全國政策性農業保險管理模式,具有重要意義”(閏雪靜,2009),“可以滿足50年一遇的農業巨災風險防范需求”,還能“實現財政資金支出效用比最優”(孫軻,2009)。對于政府向再保險公司購買再保險的這種運作模式,提出了一些值得認真探討的問題:在農業巨災風險50年一遇的災害風險程度較低的地區,為分散農業巨災風險,應如何選擇再保險運作方式?究竟是政府向再保險公司購買再保險,或是由政府直接承擔巨災超賠部分的賠付業務,還是由原保險公司與再保險公司直接開展賠付率超賠分保的方式,才能做到既有利于保險業務的可持續發展,又能夠“實現財政資金支出效用比最優”?對北京市農業再保險,還少見圍繞上述這些問題開展的研究報道。農業生產風險具有不確定性,尤其是農業巨災的出現具有低概率和極強破壞性特征,需要在較長時段內才能判斷政府以及保險和再保險公司應對巨災的能力。保險和再保險業務及其資金運營過程具有動態和反饋特征。系統動力學(System Dynamics)是一門動態分析研究信息反饋系統的學科,被稱為“政策和策略的‘實驗室’”。系統動力學通過對“系統內部運營機制的了解和模擬,模仿系統的行為,從而可以剖析系統,尋求解決系統問題的途徑”,“為政府制定相關政策提供決策參考”(汪泓,2008),是研究農業保險運營問題的有效工具。國內外有關農業保險的研究方法,采用的主要工具是決策論、概率論和數理統計方法以及精算模型,尚未見到運用系統動力學原理和方法對農業保險和再保險問題開展研究的成果報道。
為此,以北京市為背景,應用系統動力學原理和方法,在國內首次構建了政策性農業再保險動力學模型,設計了10種不同組合方案,通過動態模擬,展示了2000--2030年期間,在不同風險情景下,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中長期經營狀況以及政府補貼和巨災儲備金的變化趨勢,對比和分析了政府購買再保險與政府直接超賠再保險以及由原保險公司直接與再保險公司實行賠付率超賠再保險的各種假設下,政府和原保險公司應對巨災風險的能力,以及三種再保險運作方式的優劣,以期為政府決策和保險公司經營提供參考。
二、政策性農業再保險動力學模型及方案設計
(一)再保險動力學模型
根據研究的問題和要達到的目的,再保險動力學模型由保費收入和賠付、政府巨災儲備金、保險公司成災賠付與利潤和基金形成,以及再保險公司巨災賠付四個子系統耦合在一起,構成了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和再保險的復雜反饋系統,圖1。這個系統,既存在正反饋回路又有負反饋回路,主要反饋回路如下:
1.農戶參保正反饋回路。圖1中這條正反饋回路是:財政保費補貼農民自己繳費保額保費收入財政保費補貼。即財政對參保農戶的保費補貼越多,農戶自身繳納的保費就越少,農戶參保積極性提高,投保額可能增加,使得農險保費收入增多,反過來又增加了財政補貼,而農戶自繳保費相對減少。如此循環,使參保農戶和保額不斷增多。
2.保險公司保費收入正反饋回路。保險公司保費收入和政府的經營管理費補助越多,才有可能增加當年利潤,使公司累計利潤增多;公司經營的利潤越多,公司就會通過擴大宣傳、完善服務等方式,爭取更多農戶投保,從而增加保費收入和政府補助;如此循環,使得公司累計利潤不斷增多。
3.再保險公司再保險費收入正反饋回路=再保險公司巨災
賠付后的再保險費凈收入越多,再保險公司會愈加爭取和分保農業巨災風險再保險,如此循環,使其凈收入的積累不斷增多。
4.經營利潤和基金與保費收入負反饋回路。模型中的“經營利潤和基金”在此專指保險公司可用于成災賠付的經營利潤和各種基金的統稱。保險公司累計經營利潤和基金越多,就可能促使其降低費率而使當年保費收入和經管補貼減少,進而減少了下一年經營利潤,最終使累計利潤和基金減少并維持在一定水平。
5.經營利潤和基金與管理費用負反饋回路。保險公司累計利潤和基金的減少,必然要求提高經營管理水平,減少經管費用,從而使當年利潤增多,最終導致累計利潤和基金增多。
6.公司利潤和基金與政府注資負反饋回路。這條負反饋回路是為開展政策分析而增加的內容(用點劃線連接)。在原保險公司直接購買再保險的假設下,如果由于巨災賠付使保險公司的累計利潤和基金余額出現虧損,則通過政策規定由政府巨災儲備金或籌集其他資金直接注資予以彌補。保險公司累計利潤和基金越少,政府彌補資金越多,即保險公司當期賠付支出越少,使得次年公司利潤會增加,年底累計利潤和基金增多以致扭虧為盈,此時政府不再予以資金彌補。
7.再保險公司經營負反饋回路。如果再保險公司進行一次巨災賠付后,使得其累計再保險費收入(其值等于凈保費收入乘以6%的再保險費率)在長期出現嚴重赤字,此時再保險公司會通過調高再保險費率而增加再保險費收入,以此增強其應對巨災賠付的能力。
(二)主要參數及假設
1.農業增加值及預測。根據北京市統計年鑒(2008)和2009年統計公報第一產業增加值資料,建立農業增加值1階差分自回歸平均移動模型ARMA(1,1)并用于農業增加值的預測,預計2015年為138億元,與2009年相比,年平均遞增2.6%;2020年為154億元,5年間年平均遞增2.2%;2030年為183億元,10年間年平均遞增1.74%。
2.政策性農業保險費收入。2000--2006年北京市農業保險費收人數據來自《保險統計》歷年資料。據北京市政策性農業保險辦公室公布,2007年、2008年、2009年保費收入分別為0.64億元、2.48億元和3.46億元。2010--2030年保費收入,是根據該市種植業和畜牧業生產狀況和參保比例的估算值,預計2020年保費收人為6億元,2030年達到7億元。系統動力學主要研究行為變化的趨勢,對參數要求并不嚴格。模擬結果表明,即使在2020年以后,年保費收入保持6億元,也不會影響本文研究的基本判斷。
3.農業生產成災賠付支出。2009年及以前數據來源同保費收入(2007年、2008年和2009年每年成災賭付0.31億元、1.66億元和2。66億元)。2010--2030年保險賠付支出,參考該市1983--2004年農業保險年度成災概率有關文獻(高濤,2009)和農業生產成災文獻(邢鸝,2008),為進行政策分析而設計的5組基本數據,其綜合賠付率見圖2。各賠付方案設計思路是,該市政府認為綜合賠付率1l達到300%的巨災大概為50年出現一次,再保險費率不低于6%,因此,在2007--2030年的20多年中,共假設了綜合賠付率可能出現的3種情景lO種組合方案。
第一種情景是,無論是政府購買再保險,還是在政府直接實行超賠再保險的運作方式下,如果綜合賠付率接近300%的巨災只出現1次,而且可以分為早出現(方案1,2011年出現巨災)和晚出現(方案2,2025年出現)兩種可能,同時還假定,由于全球氣候變暖,未來農業生產發生自然災害的頻率和損失率都可能較以前有所增大,2009年以后,綜合賠付率在100%~160%的共有8個年份,其他年份綜合賠付率均在90%左右,此時兩個方案的平均綜合賠付率分別為116.19%和116.78%。這兩種方案設計目的,是為了觀察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以及政府在一次巨災出現早晚不一的情況下,各方應對巨災的能力。對保險公司而言,判斷其應災能力的指標是公司累計利潤和基金中長期趨勢,對再保險公司用累計的再保險費收入表示。對政府而言,這兩種方案主要對比兩種決策的中長期后果:一是,如果政府僅僅用按農業增加值中計提的巨災儲備金來應對未來巨災沖擊;二是,如果政府將向保險公司繳納的再保險費和按農業增加值中計提的巨災儲備金共同作為應對未來巨災風險的基金。
第二種情景是,在第一種情景或早或晚出現一次綜合賠付率接近300%的巨災假設下,同時或早或晚再出現3次綜合賠付率接近160%的高賠付率災害,并稱之為方案3和方案4,其平均綜合賠付率分別為122.42%和124.48%。很明顯,這兩種方案主要是觀察在20多年中,保險公司應對或早或晚出現1次巨災和3次高賠付率一般災害的能力。
第三種情景是,在早期和晚期先后共出現兩次綜合賠付率接近300%的巨災,而在其他年份的綜合賠付率與第一種情景一樣,此時的平均綜合賠付率為124.68%,并稱之為方案5。這一方案設計目的在于觀察20多年中,假如在綜合賠付率接近300%的巨災出現兩次的極端情況下,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和政府應對巨災的能力。
在上述第一和第二種情景中,還同時設計了由原保險公司直接與再保險公司實行賠付率超賠再保險的假設下,測試原保險公司應對巨災風險能力的第6、第7和第8方案。第6和第7方案的賠付率與前述第1和第2方案相同,測試當早期或晚期出現一次巨災賠付時原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況。同時,還設計了在早期出現1次巨災以及早期和晚期各出現1次巨災情景下,當原保險公司經營出現虧損時由政府注入資金彌補虧損的方案8和方案9。在方案9的基礎上,假設從2020年以后保費收入逐年增加,2030年達到7億元,并且保持綜合賠付率不變,其目的在于測試保費收入變化對系統行為趨勢的影響。
可以看出,利用上述3種情景10種組合方案,完全可以滿足對北京市3種政策性農業再保險運作方式承受未來巨災沖擊的各種政策分析。
本項研究使用美國Pugh―Robe,s Associates(PRA)公司的DYNAMO專用軟件Professional DYNAMO Plus(簡稱PD Plus)版本,進行動態模擬。
三、動態模擬研究的主要結論
通過對上述三種情景10種賠付方案動態模擬結果的比較和分析,可以看出未來20多年中,北京市政策性農業再保險可能出現的一些基本趨勢,并得出如下主要結論:
(一)政府購買再保險的運行模式并不能“實現財政資金支出效用比最優”
在未來20多年里,無論早期或晚期分別出現一次巨災,由北京市政府向保險公司購買再保險的方式,盡管“可以滿足50年一遇的農業巨災風險防范需求”,但是,這樣做并不能“實現財政資金支出效用比最優”。假設在購買再保險的第3年,即2011年出現了一次綜合賠付率將近300%的巨災,此時政府以7 008
萬元的累計再保險費支出,獲取了再保險公司對農戶最高為5.7億元的巨災保障,政府三年累計繳納的再保險費與再保險公司的一次巨災最多賠付之比為0.12:1,此時政府資金的杠桿率為8.14,似乎“實現了財政資金支出效用比最優”;但是由于這種巨災50年才發生一次,即使2030年發生了一次這樣的農業巨災,政.,,府繳納的再保險費累計達到7.22億元,與當時再保險公司最多承擔7.55億元巨災賠付基本相當,說明如果到未來20年時才出現一次巨災,相當于政府用同樣多的財政資金為農戶最多購買了大約相同金額的巨災保障;假設在年保費收K6億元不變的情況下,到2040年再保險費累計為10.73億元,不考慮資金投資率的情況下,與再保險公司的一次巨災賠付之比為1.42:1,即才經過31年的再保險,即使出現了一次巨災,政府卻花費了比再保險公司的最高賠付金額多出42%的財政資金為參保農戶換取了巨災保障,更不用說保險期限還不到四五十年。而且在再保險費率大于6%的情況下,政府財政資金運作的效率還會降低。可見,在農業巨災風險發生概率較低的地區,由政府出資去購買再保險的運作方式,是否能實現財政資金的優化配置,是值得懷疑的。
(二)政府直接承擔巨災超賠的再保險方式增大了政府應對早期出現巨災的籌資難度
在這種運作方式下,設定政府巨災儲備金來源由農業增加值計提資金和原計劃繳納的再保險費構成。盡管從中長期看,政府巨災風險資金會更加雄厚,應對巨災的能力會不斷增強。如果在晚期(2025年)才出現一次綜合賠付率將近300%的農業巨災,政府巨災風險準備金累計達到8億多元,完全可以滿足最高巨災賠付7.55億元資金的需要,圖3,(方案2)。但是,在未來20多年中,如果在2012年前出現一次巨災時,政府需要動用4.46億元其他資金(方案1)才能滿足對當年巨災超賠部分的賠款需要,這給政府當年資金籌措增加了難度。在極端情況下,如果未來20年中早期和晚期各出現1次巨災,政府在2029年還需要另行籌集資金3.1億元以應對巨災賠付(方案5)。
(三)原保險公司直接與再保險公司開展賠付率超賠再保險既可實現保險公司的可持續發展又提高了政府資金的效率
假設由原保險公司直接與再保險公司開展賠付率超賠再保險,并且當原保險公司因巨災賠付而出現虧損時,政府用巨災儲備金彌補其資金缺口。從政府角度看,這種再保險方式使政府為保險公司注入的財政資金產生了明顯效果。假如僅在早期(2011年)出現一次綜合賠付率將近300%的巨災時,政府大約需要為保險公司注資1.29億元資金以彌補虧損,扶持其持續經營,圖4,(方案8)。即使早期和晚期各出現一次巨災情景下,由于政府早期一次注資補助,提高了其持續發展的能力,在2029年又一次出現巨災賠付后,當年末保險公司仍可盈余1.64億元(方案9)。原保險公司直接購買再保險運作方式的優勢是,首先,這種運作方式與政府直接承擔巨災超賠方式中,為滿足早期巨災賠付政府需要再籌措其他4.5億多元的資金相比較,相當于此時用1.29億元的財政資金為參保農戶換取了近5.7億元的巨災賠償,財政資金運用效率高達4.4倍。即使在2020年以后收繳的保費收入逐年增多的情景下,也不會改變這種基本趨勢(方案10)。其次,與政府購買再保險方式三年中累計繳納再保險費7008萬元相比較,盡管這種運作方式中財政注入的1.29億元資金,略多于政府購買再保險方式繳納的再保險費,但此后,甚至在晚期(2025年)再次出現農業巨災的極端情況下,原保險公司不再需要政府注資而可以持續經營,相當于節省了財政資金多年向再保險公司繳納5.,,5億元再保險費的支出。因此,原保險公司直接與再保險公司開展賠付率超賠再保險這種運作方式,一方面,它克服了政府直接超賠再保險方式中政府早期巨災儲備金嚴重不足的狀況,提高了財政資金運作效率;另一方面,它比政府直接購買再保險運作方式減少了用大量財政資金繳納再保險費用的支出,為政府節約了大量資金。
四、政策建議
(一)建立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建設中,政府財政對農戶保費和保險公司經營管理費給予了大量補貼。從動態模擬結果來看,按照政府直接購買再保險方式運作,在未來20多年里,預計有十多個年份,保險公司的累計盈利和基金存量可能達到3億~10億元。為此,應該建立對農業保險公司經營的激勵和約束機制,一方面,既要讓農業保險公司保持適度的盈利水平,又要在公司因遭受巨災賠付而出現虧損時,給公司以貸款優惠或政府直接注入必要的運營資金,以保證農業保險公司的可持續發展;另一方面,要根據政策性農業保險業發展中一些重要指標的變化狀況,及時對費率進行調整,以兼顧農戶、政府和保險公司各方的利益。
(二)對不同運作方式的再保險業務進行試點比較
動態模擬結果表明,北京市政府已簽約試行的政府直接向再保險公司購買再保險的運作方式,還不能被認為是“實現財政資金支出效用比最優”的方案。由政府直接承擔農業巨災再保險,在早期出現農業巨災時,會增大政府籌措賠付資金的困難。而由原保險公司直接與再保險公司開展賠付率超賠再保險業務,可以極大地減少政府財政支出,有利于維護政府利益。為此建議,政府可在經營北京市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的原保險公司中,分別選定兩家公司與再保險公司開展賠付率超賠分保和由政府直接超賠再保險業務試點工作。通過幾年實踐,對不同再保險方式的優劣進行比較,為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和再保險制度建設提供經驗。
篇2
隨著新《證券投資基金法》的正式實施,很多投資者對由于“封轉開”而可能帶來的投資收益再度熱情高漲。從投資角度出發,哪些基金可能成為首批“封轉開”或哪些基金“封轉開”的可能性更大,自然就更值得投資者關注。
新《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加,方可召開;其中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提前終止基金合同等預案,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在這一制度前提下,考慮到目前持有封閉式基金的投資者心態上的差異性 ,我們不妨從在“封轉開”問題上最有動力的保險公司持倉比例上挖掘線索。原因很簡單,如果保險公司對基金持倉量達到或接近百分之五十的份額,理論上就可以決定封閉式基金轉為開放式運作。而相當一部分持有者證券公司,由于其多是相關基金公司的發起人和股東,因此,其對“封轉開”的態度可能趨向于消極。
記者統計顯示,截止去年底,有十家封閉式基金中保險公司的持倉量達到或接近40%,而基金天元更是達到53%.更有市場人士分析表示,從今年一季度封閉式基金在二級市場上普遍有一波放量漲升行情看,不排除保險資金又有加倉動作。而保監會的統計數據也顯示,截止今年4月末,保險公司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資金總額達到643億元,比去年底的463億元增加近40%.
這意味著,在上述十家封閉式基金中,保險公司的持倉比例可能又有提高。事實上,在未來,上述封閉式基金存在著兩大投資機會,一是可能成為首批封轉開,二是保險公司為獲得絕對話語權可能會在二級市場繼續增倉,從而推動封閉式基金的二級市場價格走高。
篇3
投連險和基金不是一回事
雖然投連險的收益可觀,某些賬戶的收益率能超過基金,但投連險和基金所屬的領域、運作方式是不同的。基金是一種單純的投資工具,只具有投資理財功能;而投連險則屬于保險保障與投資儲蓄相結合的保險產品。
盡管從去年開始的基金熱讓不少基民的荷包鼓起來,但是業內專家經過測算發現,與眾多股票基金年平均凈值增長率均超過100%相比,基民們的投資收益率不超過59.35%。究其原因,一是極高收益基金只是200多只基金中的鳳毛麟角,二是很多投資者盲目投資,追漲殺跌,不斷贖回、再申購新基金,投資成本加大,實際收益降低。
專營投連險的瑞泰人壽保險有限公司率先引進“基金的基金”的投資管理模式?;鸬幕稹笆且曰鹱鳛橥顿Y對象建立的投資組合,它的優勢在于,能夠保證投資的獨立性與客觀性,最大程度上分散投資風險。”瑞泰人壽副總裁兼首席市場運營官段方曉介紹說,“瑞泰人壽投連險采用4P研究法,對基金信息和數據進行收集,整理和更新,并建立基金池,通過4P(投資理念Philisophy、投資流程Process、投資人員People、投資業績Performance)研究法進行二次篩選,構建基金組合。整個投資過程由投資團隊進行動態監測與評估?!蓖瑫r段方曉先生強調,財富實際上是一個日積月累的過程,只有長期理性理財,才能確保保障與投資的收益,購買投連險要具有長期投資的理念。
選投連險要重視賬戶差異
一般來說,各保險公司的投連險都會提供多個不同風格的投資賬戶供投資者選擇。這些賬戶根據目標風險,采用不同的投資策略,收益自然不同。比如,瑞泰人壽投連險就有5個賬戶,其中避險型投資賬戶,資金主要投資于貨幣市場基金和貨幣市場投資工具,風險較低;而成長型投資賬戶,主要投資于股票主導型和混合型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風險、收益相對較高。
賬戶數量有別
各保險公司投連險的賬戶數量也有差別,比如有些公司有3個賬戶、有些有5個,投資者可以根據市場行情、自身不同人生階段的需要在賬戶問進行轉換。段方曉先生介紹說,瑞泰人壽目前設有5個投資賬戶,分別為成長型投資賬戶、平衡型投資賬戶、穩定型投資賬戶、安益型投資賬戶和避險型投資賬戶,客戶可以根據理財需求,通過在不同風險收益級別的投資賬戶問進行自由轉換,及時調整原有理財方案,實現財富長期增值,而且客戶資金在賬戶問的轉換是免費的,
投資組合不同
各保險公司的投資組合也有不同,投資者在選擇時應予以注意。比如同為積極進取型投資賬戶,平安基金投資賬戶的投資組合為“主要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同時兼顧對收益型投資品種的投資,投資于基金的比例不低于60%,最高可達100%”;而瑞泰人壽成長型賬戶的投資組合主要投資于股票主導型和混合型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
運作模式相關
除了投資策略,各投連險的表現差異還與保險公司的投資運作模式有關。比如瑞泰人壽是利用4P研究法對各只基金進行篩選、評估和監測,并根據不同的賬戶風格配置不同的風險組合,有些公司是通過投資團隊和投資市場完成。投資收益率還取決于保險公司投資團隊的投資管理能力。
留意服務細節做放心投資
消費者在購買投連險時,要先考察銷售人員是否專業,比如驗證銷售人員的保險營銷資格,看其對于投資的風險是否充分告知,是否過分夸大收益率;還要看保險公司是否對客戶進行100%電話回訪等。為了避免像前幾年大規模退保的情況發生,各保險公司都加大了對營銷渠道的控制。比如,瑞泰人壽通過銀行貴賓理財中心、保險經紀公司、投資顧問公司等專業渠道來銷售投連險,從成立至今,一直保持著零投訴的紀錄。
篇4
我國保險業的發展具有一個完全不同于其他發達國家的基本特征,就是建國以來的絕大部分時間里我國保險業是在一個幾乎完全封閉的國內市場中恢復和發展的。直到1992年,第一家外資保險公司營業機構在上海設立,揭開了我國保險市場開放的新篇章。到2002年,共有34家外資保險公司在國內保險市場設立了54個營業機構。當前,我國保險市場對外開放呈現出以下幾個特點:
1.保險市場對外開放由政府主導型轉向政府調控型。在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前,對外資保險公司進入市場的數量、公司種類、國別和進入時間完全由政府監管部門掌控,這主要是因為國內保險業規模小、競爭力低,屬“幼稚產業”,還需要保護。隨著國內保險市場的逐步成熟和中資保險公司競爭力的提高,尤其是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政府監管部門主導市場開放的空間變小。遵守世貿組織原則和履行保險市場開放承諾成為當前保險市場開放的政策取向。
2.外資保險公司業務快速增長,市場份額穩步上升。目前,外資保險公司發展戰略已由初期的宣傳公司品牌、穩步經營轉向依靠產品創新和優質服務,大力拓展業務和實現業務快速增長。2002年,外資保險公司保費收入從1992年的29.5萬元增長到46.2億元,占全國市場份額的1.51%.在國內最大的保險開放城市上海,外資公司占當地市場份額已上升到目前的13%.
3.外資保險公司進入國內市場的方式呈現多元化的發展趨勢,直接參股中資保險公司成為外資金融保險公司的重要選擇。繼新華人壽和泰康人壽等4家中資保險公司引入外資股東后,2002年美國ACE集團屬下的3家保險公司以1.5億美元擁有華泰保險公司22.13%的股份,匯豐集團以6億美元認購平安保險公司10%的股份,這是因為,直接參股可以繞開市場準入、經營區域和營業范圍等方面的限制,節省公司籌建和前期運營的巨額支出,充分利用中資保險公司布局完善的機構網點和龐大的客戶資源,直接進入國內保險市場。
4.保險市場開放的力度不斷加大,去年成為保險市場開放以來步伐最快的一年,今年將會有新的突破。在市場準入上,2002年共有6家外資保險公司獲準進入,批準了16家外資保險公司營業機構正式開業,這是外資公司市場準入最多的年份。在開放地域上,外資保險公司相繼在天津、蘇州、北京和大連落戶,開放地域開始由南向北、由東部發達地區向中部地區擴展。外資再保險公司第一次獲準進入市場。首家合資壽險公司廣州分公司的營業,使外資保險公司由區域性公司向全國性公司的擴展邁出了實質性的第一步。
按照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承諾,今年年內外資非壽險公司將可以向中國境內外客戶提供各種非壽險服務,其設立形式的限制將予以取消;成都、武漢等十個城市將首次對外資保險公司開放。市場準入數量限制的取消、經營地域的擴大和經營范圍的放寬,預示著今年我國保險市場的對外開放將步入一個新的發展階段。
5.法規建設取得積極進展,為依法監管提供了法律依據。1992年9月,為適應外資保險公司進入市場而制定的《上海外資保險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存在著諸多不適應新形勢的地方。加入世貿組織后,我國對現有法規進行了清理。200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頒布實施。該條例對外資保險公司申請資格、申請條件和審批程序及時限要求等作了較為規范和透明的規定,為外資保險公司依法經營、監管部門依法監管提供了法律依據。
外資保險的現代市場運作模式對國內保險市場的影響
外資保險公司作為國際性商業機構,經營目標自然是業務拓展和利潤最大化。從我國保險市場開放的實踐看,外資保險公司在實現其商業運作目標的同時,所具有的強調盈利和風險控制原則、經營規范、管理嚴謹的現代市場運作模式,對推動國內保險市場發展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是培訓保險專業技術人員,推廣大眾保險風險意識,對傳播現代保險知識起了先導作用。
二是引入了新的經營制度,使國內傳統的保險營銷方式發生了革命性的變革,對我國保險業建立現代市場運作模式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和推動作用。1992年,友邦保險率先在上海采用的壽險個人營銷模式,引起了國內壽險業銷售制度的根本性變革,極大地促進了壽險業的發展。國內個人營銷占壽險保費收人的比重從1993年前的5%提高到目前的90%.外資保險公司不僅與中資公司同臺競爭,它們對承保、理賠、和投資等保險業務實行專業化經營、外包和強調核心業務的現代市場運作方式,對中資保險公司改變長期以來“大而全、下而全”的經營方式提供了很好的借鑒,促進了中國保險業調整和重組的步伐。
三是改變了市場競爭格局,激發了市場需求,引導保險業進入高層次的競爭,促進了開放地區保險業的發展。以上海為例,1992年率先開放后,上海的外資保險公司數量增加到2002年的15家,位居保險開放城市之首。同期,上海地區整個市場的保費收入,從1992年的18.2億元,增加到2002年的239億元。外資保險公司管理嚴謹、經營規范和重視產品服務創新的經營理念,對中資保險公司轉變以費率價格和高投入為主要競爭手段的經營策略,起到了有益的示范和引導作用。
四是加快了國內保險市場與國際接軌的進程,對政府監管轉向市場取向和采取國際通行原則起了積極的推動作用。外資保險公司的母公司大都在較為先進的監管方式下經營。它們要求改變與國際通行做法不相一致的監管方式,這無形中加快了我國保險監管改革的步伐。如監管部門在確立監管市場取向原則、注重依法監管、強調償付能力監管和增強監管政策法規透明一致等方面,進行了有益的嘗試。
我國保險市場開放的實踐證明,保險市場開放對提升我國保險業的整體發展水平和促進現代保險市場的初步建立發揮了積極的推動作用。在日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中資保險公司并沒有被擠垮,相反,保險市場出現了中外資保險公司共同發展的局面。
外資保險公司的經營模式對中資公司產生了影響
1.在經營上,借鑒外資保險公司著眼于公司長遠發展,堅持規范經營的戰略。1997年銀行存貸款利率降低,引發了中資保險公司銷售高預定利率保單的狂潮,某外資公司在其業務受到沖擊的嚴峻形勢下依舊堅持不調高預定利率。中資公司雖多收了上百億元保費,也因此而背上了沉重的利差損包袱。再如,在航意險共保前,市場秩序比較混亂,一些中資公司支付的手續費遠高于法定水平,但外資公司寧愿放棄業務也不去違反法規。
2.在產品創新上,借鑒外資保險公司以產品創新構建公司核心競爭力的經營策略。國內保險市場競爭日趨激烈,使產品創新成了公司發展的生命線。外資保險公司通常把產品開發作為經營的核心環節,不惜投入巨資進行新產品的開發。它們不盲目跟風,穩扎穩打,不斷有新產品問世,常常引領潮流。
3.在客戶服務上,借鑒外資保險公司提供全程和高附加值服務的經營理念?,F代經營理念的最大變化之一就是從以業務為中心轉向以客戶為中心,通過提供全程和個性化、高附加值的服務,培養客戶的忠誠度,同時增加公司的利潤。與中資公司的某些做法如單純依靠人增員、拼保費規模的粗放式經營形成了較大的反差。
4.在公司信譽上,借鑒外資保險公司注重品牌經營和企業形象的管理原則。公司信譽構成了公司品牌的核心內容,市場競爭歸根到底是信譽的競爭。外資保險公司十分注重通過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建立一個強勢的金融品牌,以提高服務的品質和層次,更好地滿足客戶多元化的保險服務需求。政府監管要通過增強宏觀調控的有效性擴大保險市場的開放
當前,在保險市場開放的政策取向上,應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一是把保險市場的開放與加快我國保險業發展的總體要求有機結合起來,抓緊研究和制定有利于加快我國保險業發展的開放政策和具體措施。通盤考慮世貿組織對我國過渡期長達九年審議的應對措施。
二是抓緊制定各種法律規章,為外資保險公司依法經營、監管部門依法監管提供法律依據。注意保持中資公司監管法規與外資公司的一致性,尤其是對外資保險公司在單獨立法時,要注意法規的可操作性,處理好“國民待遇”問題。
三是鼓勵外國金融保險資本參股中資保險機構。對全資子公司、合伙制法律形式和股權轉讓、公司并購等問題進行前瞻性研究,在相關法規上對外資保險公司在國內保險市場的進一步發展做好應對準備。
四是采用國際保險監管做法,加強和改善對外資保險公司業務經營的監管,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目前,對外資保險公司的監管只側重于審批和經營的合規性,缺乏對外資保險公司關聯交易進行披露和監控等風險防范措施,國際通行的注冊地監管機構與經營地監管機構進行協同監管的制度尚未建立。要對不同組織形式的外資保險公司,實行側重點不同的監管。對外資公司的關聯交易進行重點監控。建立與外資公司母國監管機構信息共享和分工協作的監管機制,提高監管工作的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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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巨災;保險機制;發展現狀;發展趨勢
[中圖分類號]F83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10)52-0076-02
1 當前我國巨災形勢越來越嚴峻
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自然災害發生頻繁,所生成的經濟損失也越來越大。如1991年的淮河流域和長江中下游地區的洪澇災害;1998年的長江特大洪水災害;2005年、2006年多個沿海地區遭受了多次臺風襲擊;2008年又遇到了特大冰雪和地震兩次自然災害。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人口和財富的聚集,巨災所造成的重大損失已形成了不斷擴大的趨勢。據民政事業發展統計報告顯示,近10年來我國因洪水、臺風、地震等自然災害造成的經濟損失每年維持在2000億元人民幣左右。以2008年的冰雪災害為例,造成的經濟損失就高達1500億元之巨,而這次汶川地震波及全國的經濟損失更是難以估算。
已有研究成果表明,年度災害經濟損失與國內生產總值的比值小于2%時,對國民經濟產生的影響相對較少;而大于5%時,對市場物價和經濟發展產生的影響則相對較大。與其他國家相比,目前我國的災損率處于較高水平,如美國的災損率為0.27%,日本為0.5%。我國災損額與國家財政支出的比值,低時維持在10%左右,高時達到30%以上,而美國的這一指標還不到1%。因此,我國巨災損失嚴重。
2 我國應對巨災風險方面存在的問題
第一,我國巨災保險制度還不完善。早在1951年,國家就制定了《關于實行國家機關、國營企業、合作社財產強制保險及旅客強制保險的決定》。至1952年年底,國家機關、國營企業、合作社的財產絕大多數都辦理了保險,而這些保險的責任范圍中已包括了地震等巨災風險。后來,在一些省份相繼開辦了以大牲畜和農作物為對象的農業保險,直至1959年國內保險業務全面停辦。這一時期,可以算是我國建立巨災保險制度的初始階段。
1979年恢復國內保險業務以來,針對企事業單位的財產保險、機動車輛保險、船舶保險、貨物運輸保險的責任范圍均包含了洪水、地震等巨災風險。同時,居民家庭財產保險的保障范圍中也包括了各類巨災風險。但在20世紀90年代后期,各保險公司受償付能力的限制,分別對地震等巨災風險采取了停保或嚴格限制規模、有限制承保的政策,以規避經營風險。2001年9月,中國保監會有條件放開商業財產地震保險的承保,保險公司逐步擴大了地震保險業務,但主要集中在關系國計民生、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大型項目。從近年來巨災波及范圍極廣、破壞力度極大、造成損失極多的現象看,加快建立巨災保險制度、普及巨災保險業務十分必要和緊迫。
第二,保險業在巨災救助體系中的作用還不突出。目前,我國保險業在巨災救助體系中的作用還十分有限,無論與發達國家保險市場相比,還是與其他救助力量相比,都存在著較大差距。在美國,保險通??梢愿采w巨災損失的40%~50%,歐洲的比例為20%~25%,全球的平均水平超過30%。而在2008年的低溫雨雪冰凍災害中,我國保險業賠付金額尚不足損失總額的2%。在四川汶川8.0級大地震中,保險業的賠款額度占比暫時也不高。這一方面說明保險的覆蓋面還很低,保險業所應承擔的保險保障和穩定社會的功能未得到充分發揮;另一方面也說明國家財政和民間捐助相結合的方式仍是巨災后損失補償的主要手段。
第三,巨災保險供需之間矛盾十分明顯。由于巨災風險具有種類多、發生頻率高、分布地域廣、損失巨大等特點,導致巨災保險需求十分巨大。從保險產品的供應上,洪水、臺風等一直是各類保險產品的承保風險,在工程保險、船舶保險、飛機保險、貨物運輸保險以及各類人身保險也包括了地震等巨災風險。但是,針對企業各類財產的保險和針對居民家庭財產的保險缺乏與地震相關的保障,針對巨災風險的農業保險也處于不斷萎縮的狀態。另外,在技術與服務能力等方面,保險業還遠遠不能滿足社會巨災風險處理的需要,這就使得巨災保險供需之間的矛盾十分突出。
3 國外巨災管理模式提供了有益借鑒
國際上巨災管理模式主要有兩種:一是完全由國家政府籌集資金并進行管理的巨災風險管理體系;二是政府和保險公司共同合作的管理模式。例如,美國的洪災保險制度是從立法著手、由政府運作、依靠私營保險公司、通過商業手段逐步實施和發展起來的;在法國,保險公司被強制要求按照政府制定的標準費率提供重大自然災害保險;土耳其通過立法要求所有登記的城市住宅必須投保強制性地震保險,通過強制保險建立國家巨災準備金。
盡管各個國家和地區巨災保險制度的設計都有各自的特點,但概括起來基本相似:政府制定有效的公共政策,國家財政提供適當的財政資助,保險公司廣泛參與,采用市場化的運作方式和再保險風險轉移手段,形成全國性或地區性的保障體系。
4 盡快建立并完善巨災保險制度
目前,全球已有12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巨災保險制度,充分利用保險的風險管理職能減輕政府在巨災減損中的責任,維持政府財政的穩定和安全。因此,我國應借鑒國際上的經驗,盡快建立完善巨災風險保險制度。
首先,確立巨災保險的政策性地位。國家應制定法規明確巨災保險的政策性保險地位和巨災保險的強制性,規定各商業性保險公司必須把地震、洪水、冰雪、臺風等巨災保險責任從其他保險條款中剔除,列為綜合性保險的承保責任。各商業性保險公司必須接受政府委托經辦巨災保險業務。同時,國家應對巨災保險的保費收入免征營業稅和所得稅。
其次,建立巨災風險準備金。國家巨災風險準備金由政策性保費收入部分、財政預算按一定比例計提部分和國家向商業性保險公司征收的一部分營業稅組成。商業性保險公司出于保證償付能力的考慮,同樣需建立巨災風險準備金,主要由每年總保費收入中提取的部分、巨災保費及其專項資金的運用收益組成,以增強抵抗巨災風險的能力。
再次,建立政府與商業保險公司間的合理分擔機制。政府和商業保險公司對于巨災保險應采取限額承保方式,如將家庭財產的巨災風險責任與企業財產的巨災風險責任明確為分別由政府和商業保險公司承擔。家庭財產巨災保險作為政策性保險,由政府承擔大部分,未承擔部分由家庭自己投?;蜃晕页袚黄髽I財產巨災保險則屬于商業性保險,由商業保險公司承擔。
最后,建立巨災保險的再保險體系。借鑒發達國家再保險發展的經驗,積極培育發展國內再保險公司,大力培育專業再保險經紀公司,活躍再保險市場。同時,應進一步開放我國保險市場,引進資金實力雄厚、業務技術精湛、經營經驗豐富的國際知名再保險公司和組織,如慕尼黑再保險公司、瑞士再保險公司、英國勞合社等公司和組織,增強國內保險市場的風險承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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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風險
外界條件的變化、氣候的突變以及自然災害風險等因素都會對農業保險的標產生影響,因此,自然災害發生的高頻率和不穩定性、自然災害的巨大破壞性以及社會經濟市場風險的不確定性導致農業保險的高風險性,農業保險與其他保險類型相比,是一個高風險性的行業。
2.高成本
農業自然災害的類型多樣,并且構成因素十分復雜,自然災害的發生往往是由很多種風險事故的發生構成的綜合結果,農業災害的定性難度大,并且定量分析十分困難,因此在具體執行定損時出現因素分析復雜、定損難度大等問題,保險理賠的成本較高。
3.高賠付
農業保險的風險事故的發生,往往會造成數村數縣甚至是數省市的損失,尤其是近年來隨著氣候的變化導致的洪澇災害,以及新型流行病疫等風險事故的發生,往往造成多個縣區和省市的農業損失,相應的,農業保險的賠付成本也大幅度增加。
4.強制和自愿相結合
在我國,與國計民生息息相關的農作物實行強制保險的方式,對于其他的農作物則采取自然購買保險的形式,自愿購買是指將農業保險的選擇權留給農民,讓其根據自身的種植狀況和農業生產經驗選擇投保,政府給予一定的保費補貼。
二、我國農業保險的幾種保險模式
(一)安信農業保險模式
上海的安信公司是全國范圍內的第一家專業性的農業保險公司,由于上海的農業比重較小,并且上海的經濟實力雄厚,因此安信模式的運作是依靠政府財政補貼來推動農業保險的商業化運作,用“以險養險”的方式方法將農業保險授權給人保公司的農業保險部們負責,并且上海政府還將農業保險補貼列入到市政公共財政,起到很好的支持和推動作用。這種有政府主辦的模式有利于農業保險的統一規劃和管理,運用行政政府的力量,將農業保險基金和保險公司的相關資源進行科學的集中和合理的配置利用,但是相關的運行成本較高,并且保險補貼和公司經驗管理成本較高,對政府財政能力有著高水平的要求,因此經濟落后的地區不適合采用這種農業保險模式。
(二)安華農業保險模式
安華公司是吉林的一家全國性的農業保險公司,這個公司的特點的采取商業化的運作方式,用專業化的管理方式進行綜合性經營。公司的業務范圍涉及到農村保險、城市保險以及涉農保險等三個大類,并且為政府代辦政策性的農業保險相關業務,采取“銀保合作”的方式擴大農業保險的范圍。安華保險模式的運營特點是它是有政府主導下的商業保險公司,嚴格的說起來,安華模式并不是真正意義的農業保險,公司只是作為一個收取保費的機構存在,并且由于政府主導,因此一旦出現問題,除了農業保險應該賠付的金額以外,保險公司的全部經營風險也由政府負擔,從而造成了政企不分的現象,容易造成不正之風的出現。
(三)陽光農業保險模式
陽光公司是黑龍江省的一家相互制保險公司,相互制的內涵是指將公司會員繳納的保費做為保險基金,當發生災害造成損失進行賠付時,實施風險共擔的方式。在這種保險模式下,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角色融為一體,從而降低了公司農業保險的運行成本和道德風險,是一種較為高級的農業保險模式。它的互助共濟特點、法人管理結構以及公司運行方式都是比較成熟的,但是由于基金是由會員繳費產生的,資金量較小并且規模有限,對于高賠付案例難以承受。
(四)安盟農業保險模式
法國安盟公司是我國第一家農業保險市場上的外資保險公司,安盟公司進駐中國以后,以其雄厚的資本、有利的政府支持、強大的網絡資源以及豐富的農業保險經營管理經驗在市場上占據重要地位,公司保險業務設計的范圍十分廣泛,并且將保險人的財產、健康和人身結合起來,形成綜合險種。這種模式對于我們學習借鑒國外先進的經營管理經驗和方式提供了有利的資源,但是外商公司注重追求商業利潤的本質與農業保險高賠付性不相容,公司農業保險產品的低賠付率使得農民對這種模式的農業保險需求不大。
三、新時期我國農業保險模式的理性選擇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政府在農業保險的發展模式中占據十分重要的作用,并且這種作用主要是依靠政府的財政能力所決定的。在我國,地區發展的不平衡性導致了在不同區域,地方財政能力存在較大的區別,因此在農業保險模式的選擇方面,要根據不同地區的特點,理性的選擇適合本區域的農業保險模式。
(一)經濟發達地區的農業保險模式
在經濟發達地區,適合選擇采用由政府組織經營的農業保險模式。目前在上海、江浙地區的農業保險試點模式都屬于這種模式,并且已經取得了相應的階段性成果。地區經濟發展水平高,政府的財政能力比較雄厚,政府對農業保險的統籌具有較高的能力和財力,并且農業的發展水平高,農民的收入良好,農民對農業保險的意義具有一定程度的認可。這種農業保險模式的最大特點是政府主導,由當地政府出面設立專業性的農業保險公司,或者是地方政府單獨組建農業保險公司,亦或者是政府與商業保險公司相結合,共同組建農業保險公司,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不僅僅局限在農保范圍,將來還可以擴大到農民的人壽保險和農民財產保險業務,以此來獲取用以補貼農業保險的利潤。
公司的基本運營方式是由保險公司在一定的限額根據訂立的保險合同進行相關的保險責任賠償,承擔經營風險,當賠付金額超過限額的時候,由政府財政出面給與一定的財政補貼。這種模式的農業保險模式下,政府和保險公司的職責有所不同并且相對明確,政府的主要職責是進行組織和構建農業保險公司,并且對保險公司的運營給與大力的支持,當賠付金額超過一定限額的時候,政府出面進行補貼。而保險公司的職責主要是制定農業保險發展思路,將強制保險險種和自愿保險險種有機的結合在一起,并且能夠獲得政府的資助。對政府來說,這種模式的農業保險能夠穩定區域經濟的發展,而對保險公司來說,能夠節約成本,獲取穩定利益。
(二)經濟落后地區的農業保險模式
西部地區相對來說是經濟發展相對落后的地區,在這些地區實施政府主導的商業公司運營模式。當地政府財政能力有限,農業的生產條件相對比較落后,農民參與農業保險的意識較低,當地商業保險公司一般不愿意經營農業保險產品。供和求兩個方面都存在嚴重的問題。在這種模式下,政府給與商業保險公司提供更多的優惠政策,基本發展模式是由省市政府制定相應的農業保險政策性經營方略,由各個商業保險公司自愿申請經營農業保險。與經濟發達地區的農業發展模式不同的是,政府的職責是允許商業保險公司開辦別的險種,并且給與商業保險公司更多的優惠,但是不論賠付率的高低,政府都不給予財政補貼。商業保險公司的職責主要是通過以險養險的方式開展農業保險業務,商業保險公司可以銷售經營其他險種,自負盈虧。
四、結語
篇7
關鍵詞 巨災風險, 再保險, 巨災風險證券化.
一、巨災風險證券化的產生
保險市場與資本市場結合的問題,希望通過巨災風險證券化或者保險衍生品將保險業的巨災風險轉移至具有龐大融資能力的資本市場,解決保險市場的融資瓶頸從而進一步解決保險市場的供給短缺問題。然而,在當時的風險背景下他們的觀點并沒有引起廣泛的關注。大約經歷了20年的時間之后,隨著保險意識的增加以及巨災的頻發,人們對巨災風險證券化這一觀點開始有了新的研究。
二、巨災風險證券化與再保險
再保險也稱分保,是保險人將所承保的危險責任的部分或全部向其他保險人再投保的行為。再保險業務是國際保險市場上通行的業務。它可以使保險人避免危險過于集中,不致因一次巨大事故的發生而無法履行支付賠款的義務,對經營保險業務起到了穩定作用。
三、巨災風險證券化產品介紹
1、巨災債券
(1). 巨災債券的概念
巨災債券是指發行人對所承擔的巨災風險的保險保單進行設計與信用升級等證券化處理后,以債券的形式在資本市場上出售,為預防颶風、地震等巨災的發生籌集資金。是目前資本市場上交易量最大,最為活躍的一種保險債券,是一種類似于公司債券或政府債券的高收益債券。
(2). 巨災債券的運作方式
同樣是風險的轉移操作,但是巨災債券的發行不像保險產品那樣由保險公司或再保險公司來設計完成,其發行過程更為復雜,涉及的主體更多。通常情況下巨災債券的發行不是由保險公司或再保險公司自行獨立完成的,保險公司或再保險公司一般不直接向資本市場發行債券而是由保險公司設立一個特殊的金融中介機構,一般稱之為“特殊目的機構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并透過該機構來發行債券。該機構類似于一家自保公司,然后由它向母公司出具傳統的再保險合同。
(3). 巨災債券的缺點
這種巨災債券的證券化結構具有一定的缺點:
1) 交易成本較高。由于債券交易涉及投行、信托機構、精算與定價等容易造成交易成本偏高。
2) 保險人的道德風險。由于巨災風險透過資本市場轉嫁到投資人,保險人可能會夸大損失情況以減少本金和利息的支付,造成投資者的負擔。
3) 套利空間小,流動性不高。巨災風險與金融市場的變量無關,投資者對損失分擔無法完全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響,便會影響投資者的積極性,套利空間小。
2. 巨災期貨
1992年,芝加哥期貨交易所(Chicago Board of Trade :CBOT)開始交易巨災期貨合同。這種巨災期貨是以季度為周期進行交易的,合同月份有3月、6月、9月、12月。某一季度的合同是基于在指定季度內發生的且到下一季度末為止已向有關保險公司報告的損失,同時在合同中已指明承保的地區以及對哪類巨災提供保障。
3. 巨災期權
期權是指一方授予另一方在某個確定的時期內以某一確定的價格購買或出售某種給定資產的權利。獲得這種權利的人,也就是是期權的購買者,他必須為獲得這種權利付出代價——即向出售這種權利的人繳納期權費;出售這種權利的人,是期權的立權人。
篇8
[關鍵詞] 巨災風險 證券化 鐵路工程 戰略 政府主導型
一、前言
狹義上巨災(Catastrophe)通常是指地震、洪水、臺風、咫風、冰雹等可能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的大型自然災害。
一般具有三個特征:發生頻率低,且幾乎無法準確預測;造成的經濟損失大,風險高;低發生頻率導致高變異性,使得歷史資料參考價值低。我們通常所說的巨災指的是突發的、無法預料的、無法避免的、而且嚴重的災害事故。保險界通常把地震、洪水等嚴重的自然災害風險視為巨災風險,美國保險服務局(Insurance Services Office, ISO)財產理賠部按照1998年價格將巨災風險定義為“導致財產直接保險損失超過2500萬美元,并影響到大范圍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事件”。鐵路工程一般投資規模大,建設周期長,不確定性因素多,發生巨災的可能性和現實性都存在。然而,鐵路工程巨災的發生嚴重影響鐵路工程的建設,必然也給國家和人民帶來巨大損失,威脅到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因此需要利用各種方式對已經損失進行補償。而傳統意義上的保險經營方式難以有效地應付日益嚴重的鐵路工程巨災風險,因此,通過風險證券化等風險觸資方式聯結保險市場與資本市場,可在資本市場上尋求投資者以分散鐵路工程建設風險。鐵路工程巨災風險證券化作為近年來工程風險管理領域的重要創新之一,為解決我國日益增長的鐵路工程巨災風險保障需求與傳統保險業自身承保能力有限之間的矛盾指明了出路。我國應切實借鑒國外實踐經驗實施符合我國國情的鐵路工程巨災風險證券化,擴大保險業的巨災承保能力,減輕國家財政的負擔。我國實施巨災風險證券化可以有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首先,在現行條件下,可先采取發行政府主導型巨災債券的方式;然后,當相關法律制度約束被消除、市場條件逐漸具備的時候,可引入公司主導型巨災債券;當資本市場,尤其是金融衍生商品市場逐漸發展并成熟的時候,再推出巨災期貨、巨災期權等多種形式,從而逐步形成一個多層次、多樣化的巨災風險證券化市場,構成我國應對鐵路工程巨災風險的有效保障體系。
二、我國的鐵路工程巨災風險證券化戰略途徑
目前全球己經建立了比較完善的再保險體系,再保險市場已經發展到參與主體健全、運作機制完善的程度,經驗豐富的再保險人為直接保險人提供著一系列專業而有效的服務。在許多保險風險的處理過程中,再保險作為一個完整的體系,在分散風險、穩定經營等方面發揮著極為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鐵路工程巨災風險的特殊性,保險業的總體資金實力顯得相對有限,保險業的巨災承保能力不足,被保險人面臨的信用風險比較高,因此,需要通過資本市場來彌補傳統再保險方式的不足。自20世紀80年代開始因各地鐵路工程巨災造成破記錄的損失,巨災再保險市場就面臨著相當大的問題。雖然再保險市場的資本總量不斷增加,但保險業對再保險的需求也不斷增加,因而這些增加的資本相對于潛在的巨災損失來說仍然遠遠不夠。再保險人提供的保障規模通常只夠用來保障小型保險人,而對規模較大的保險人來說,一般的再保險已經很難滿足他們的保障要求了;另一方面,投保個體也逐漸認識到管理鐵路工程巨災風險的必要性,因此投保個體對巨災保險的需求也不斷增加,但是,如果發生巨災,再保險人可能無力承擔其賠付義務,這將可能導致一些原保險人無償付能力而使保單持有人面臨困境。再保險供給減少及需求增加兩股力量同時作用,造成巨災保險的費率節節高升。
巨災風險證券化(Catastrophe Risk Securitization)是指創新性地運用各種金融手段,實現用資本市場的力量來分散巨災風險的過程。保險風險證券化以未來保險期間或再保險期間所產生的現金流量為標的,進行結構性重組,將其轉變為可以在資本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借以轉移風險,融通資金??梢哉f,這是一種保險負債證券化的形式。巨災風險證券化并不從根本上改變保險市場和資本市場的性質與功能,它是兩者之間一種有效的溝通渠道、鏈接方式。也就是說,通過巨災風險證券化的方式,保險業,利用其豐富的風險管理經驗與專業的承保和理賠技術開展巨災承保業務,資本市場利用其雄厚的資金實力與規范的市場運作提供支持,從而共同應對巨災風險。目前,保險業的整體資金實力和風險承受能力是相對有限的,尤其是面對近幾十年來日益加劇的工程項目巨災風險,保險業要么無力承保,要么在承保后因巨災損失的發生而嚴重削弱自身的資金實力??梢哉f,整體上保險業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與鐵路工程巨災風險保障需求之間存在著矛盾,迫切需要將大量的鐵路工程巨災風險轉嫁給實力和風險承受能力更強的市場。由于資本市場的市場容量大、資金實力雄厚、風險承擔能力強,因此,可以通過巨災風險證券化向資本市場轉嫁鐵路工程的巨災風險。
根據現資組合理論,巨災證券是一種能夠改善投資組合的理想投資工具,投資這些產品可以降低投資組合的系統風險。如果在充分分散的投資組合中加入巨災風險投資,那么整個組合的收益水平下降,同時組合的波動性有更大幅度的減小(即風險減小)。產生這種結果的原因是因為巨災風險有助于進一步分散投資組合,因此這些巨災風險證券化產品的出現得到了投資者的青睞。國外有些投資專家甚至建議客戶在每種投資組合中都包括一定比例的該類證券品種,以達到分散投資風險的目的。瑞士通過對全球主要資本市場的股票和債券指數的投資組合進行實證分析發現,包含巨災證券的投資組合的有效邊界要高于不包含巨災證券的投資組合的有效邊界。也就是說,在風險既定的情況下,包含巨災證券的投資組合能夠達到更高的收益水平:在收益水平既定的情況下,包含巨災證券的投資組合能夠達到風險更小。
巨災風險證券化作為一種新的風險處理手段,與再保險有一定的區別。在此,以巨災債券和巨災期權為例,將巨災風險證券化與巨災再保險作簡單比較(見表1)。
從表1可看出,巨災再保險是分出保險公司與分入保險公司之間通過再保險合同進行的風險轉嫁,其風險承受能力較弱,被保險人面臨的信用風險較大;而巨災期貨與巨災債券是證券買賣雙方之間通過金融工具進行的風險轉嫁,其風險承受能力較強,被保險人的利益能夠得到較大程度的保障。
盡管與再保險相比,巨災風險證券化具有很多優越性,但它也有不少局限性。第一、鐵路工程巨災的低發生頻率和高變異性導致巨災證券的定價存在難度。一方面,目前對鐵路工程巨災發生規律的掌握程度不夠,歷史數據積累有限,另一方面,鐵路工程巨災損失本身具有突發性和不可預測性,因此,鐵路工程巨災證券的科學定價存在較大難度。第二、大多數巨災證券存在基差風險問題。目前大多數巨災證券的損失指標通常依據全國、某個地區或者整個行業的巨災損失情況,而往往與某個特定保險公司的承保標的的實際賠付情況存在一定的差異。即使投資于與自身保險損失情況有關聯的巨災證券,保險公司也往往只能在一定限度內達到風險轉嫁的目的。從根本上來講,鐵路工程巨災風險證券化是對傳統鐵路工程保險風險管理方式的創新,是保險業擴大自身承保能力的一種手段。從實踐角度來講,保險公司可以把風險自留、再保險和巨災風險證券化三者有機地結合起來,根據各自的特點與功能,綜合運用三者,共同構筑巨災風險防范體系??偟膩碇v,面對巨災風險,再保險與巨災風險證券化之間是相互補充、相互促進、相得益彰的關系。
三、巨災風險證券化產品選擇
1.主要產品分析
巨災風險證券化主要產品包括巨災期貨(Catastrophe Future)、巨災期權(Catastrophe Option)、巨災互換(Catastrophe Swaps)、或有資本票據(Contingent Surplus Notes)、巨災債券(Catastrophe Bonds) 又稱保險連接型債券(Insurance-linked bonds)。在上述五種巨災風險證券化工具中,應用最廣的是巨災債券,其次是交易所交易的巨災期權,而其他三種工具的應用范圍相當狹窄。其原因主要是因為巨災債券和巨災期權屬于標準化的產品,可以在交易所進行交易,交易對象是不特定的,這就大大降低了尋找成本和交易成本,相應地交易規模可以比較大,降低了流動性風險。而其他三種產品屬于非標準化的產品,應用條件要求較高。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必須自己尋找交易伙伴,然后跟交易對手一起磋商設計產品,這使得尋找成本和交易成本都遠遠高于標準產品,由于特定交易對手自身償付能力及資信狀況的限制,交易規模不可能安排得很大,這使得融資的單位成本進一步提高,流動性風險也較大。
就巨災債券和巨災期權而言,巨災期權的發展目前還處于相對初級的階段,還面臨著很多技術問題,因此,巨災期權的交易量遠遠小于巨災債券。目前國際市場上在交易所交易的巨災期權產品僅有針對美國地區的巨災期權產品。就我國的具體情況而言,由于我國金融市場的發達程度和規范程度還遠遠落后于西方國家,國內金融機構的風險控制能力還比較弱,對普通期貨和期權等常見的衍生金融工具的應用都比較陌生,更不用說巨災衍生金融工具了。因此,我認為,巨災債券應該是目前較為適合我國進行巨災風險證券化嘗試的工具,其他四種巨災衍生金融工具至少在目前一段時間內在我國并不具備應用的條件。
當然,如果不局限于國內的金融市場,理論上我國的保險和再保險公司也可以去國際金融市場上購買合適的巨災衍生金融工具。但巨災衍生金融工具是針對特定地區特定風險而設計的,需要確定大量的統計參數,但是我國的巨災歷史信息數據極其缺乏,因此很難設計這些產品,也很難找到交易伙伴。目前國際市場上英、法等西方發達國家的巨災衍生產品都很難找到,我國的保險和再保險人去國際金融市場上購買巨災衍生金融工具以化解風險是不現實的。
巨災債券屬于基本金融工具的范疇,而非衍生金融工具,發展巨災債券所要求具備的條件相對巨災期權要低得多,它只需要:一定發展水平的資本市場;較好的監管制度;一定數量的機構投資者;有關服務機構,如債券評級機構、巨災風險評估機構等。這些條件在短期內是可以具備的側。因此對我國來說,選擇巨災債券作為證券化嘗試的工具應該是比較合適的。
2.巨災債券的運作方式
如果原保險公司希望通過這種方式來進行再保險的話,那么從分出公司的角度看,它的操作就與購買一份傳統的再保險合同沒有什么區別。一般由希望發行巨災債券的保險人注冊成立一個專門負責此項業務的獨立運作的公司,即SPV,該機構負責建立一個信托賬戶并且在證券市場上發行巨災債券;同時,該SPV與原保險人(分出人)簽訂傳統意義上的巨災再保險合同。原保險人有義務按時向SPV支付再保險費,而SPV有義務在發生巨災損失時向原保險人提供再保險保障,如圖1所示。
該SPV將把從分出公司收取的再保險保費和發行債券所籌的資金全部投入到信托賬戶中去,由投資專家進行操作來達到該賬戶保值和增值的目的。因為該賬戶是為保障的目的設立的,因此安全性比收益性顯得更加突出,所以投資的方向原則上應為低風險的資產,如國債。投資所得和一部分再保險保費將作為債券的利息按期向投資者支付,如果還有剩余,則留在賬戶內繼續積累,直到該巨災債券合約期滿向投資者返還本金,該賬戶被清算終結。如果這時該賬戶向投資者支付完所有利息和本金后還有剩余,則剩余的所有權應該屬于SPV。如果SPV的母公司,即原來設立該SPV的保險公司認為該SPV沒有必要再存在下去,那么它可以按照公司法規定的程序對該SPV實行清算,從而把該SPV的資產劃入母公司。
如果在合約期限內發生規定的巨災事故,則SPV將按約定從信托賬戶中抽取資金對原保險人進行補償,信托賬戶中剩下的部分用來向投資者支付利息和本金。所以,如果巨災事件發生,投資者的利息和本金都會大打折扣。根據巨災損失是否會影響債券本金的償還來區分,可分為本金保護型債券(principal protected)與本金沒收型債券(principal at risk)兩類。對于本金沒收型債券來說,如果SPV從信托賬戶中抽取資金對原保險人進行補償后沒有資金剩余,則投資者得不到任何利息和本金返還。由于這種類型的巨災債券風險過大,所以盡管票面利率很高,不少投資者還是不愿意購買。為了更好地適應投資者的心理,盡可能在市場上籌集資金,專家們又開發出一種本金保護型巨災債券。購買這種債券的投資者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得到本金的返還,但當巨災發生時本金的返還可能會有一段延期,比如說延期到債券發行之日算起10年后那個時點進行償還。由于這種債券的風險相對較小,它的票面利率也要比本金沒收型的巨災債券低。
本金保護型巨災債券操作起來比本金沒收型較為復雜。因為發行本金保護型巨災債券需要設立兩個獨立的信托賬戶:一個是與本金沒收型一樣的風險信托賬戶,當巨災事件發生時,將從該賬戶中抽取資金對原保險人進行補償;另一個是安全賬戶,該賬戶不受巨災事件影響,其作用相當于一筆定期儲蓄,目的是在任何情況下保證本金的返還。發行本金保護型巨災債券所得到的現金流將被分成兩股,其中一股金額大致相當于巨災所造成的最大再保險賠償責任,將被存入風險信托賬戶,用來作為再保險賠款準備金,向投資者支付的利息也從該賬戶的運作收益中提取;另一股被存入安全賬戶,用來保證投資者在任何情況下都能得到本金的返還。風險信托賬戶的運作方式與本金沒收型巨災債券基本相同,都是投資于低風險的證券品種。安全賬戶的資金被用來在債券市場上購買高度貼現發行(Deep-Discounted)的長期國債。本金保護型債券的本金返還將有一個比較大的延期,這個延期的目的就是使安全賬戶有時間積累到與本金相同的數額。
3.政府主導型巨災債券
我國鐵路工程的巨災風險管理受到諸多現實條件的約束,例如投資主體以國家為主,建設管理單位一般都具有政府性質,所以,實施巨災風險證券化應該有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首先,在現行條件下,采取政府主導型巨災債券方式;然后,當相關法律制度完善、市場條件具備的時候,引入公司主導型巨災債券;當資本市場,尤其是金融衍生商品市場逐漸發展并成熟的時候,再推出巨災期貨、巨災期權等多種形式,從而形成一個多層次、多樣化的巨災風險證券化市場。我國目前的巨災損失補償基本上由國家財政負擔,采取發行政府主導型巨災債券符合實際情況,即由政府財政部門負責設立專門機構,發行巨災債券,通過證券化運作,將潛在巨災損失轉嫁到資本市場。主要參與者包括政府財政部門、特殊目的機構、投資者、受災主體等。政府主導型巨災債券在風險期內觸發條件未發生時的運作過程如圖2所示。
巨災債券作為連接保險市場和資本市場的工具,為了使這種在國外運用得很好的保險工具更好地為我國的保險業所利用,要結合我國保險市場和資本市場的特點,制定一個符合國情的鐵路工程巨災債券的長期發展規劃。加強監管和完善政策、法規體系。在運用巨災債券進行鐵路建設風險轉移的同時,一些新的風險也就出現了,所以,我國在引入巨災債券有效分散鐵路工程保險市場的風險的同時,也應該注意到其自身所帶來的風險,積極利用國際的有效分散風險的經驗,強化對此類風險的監管。
4.巨災債券的風險分析
對于傳統的再保險產品,從保險公司角度來說,其主要的風險為信用風險(Default Risk或Credit Risk)和基差風險(Basic Risk);對于再保險公司來說,主要是道德風險問題(Moral Hazard)。但是對于巨災債券來說,其資金在發行債券開始轉入特殊目的公司(SPV),特殊目的公司將這筆資金進行投資,一般來說是將其委托給一個信托公司。在這樣的情況下,除非發生巨災債券事先所約定的巨災事件,特殊目的公司將這筆資金用于補償保險公司或者再保險公司的巨災損失;或者巨災并沒有發生或發生了但未達到觸發條件,那么在債券到期之日,特殊目的公司需要將這筆資金如數返還給投資者。因此,特殊目的公司的資金來源具有相當的保障,在實際中相當消除了再保險公司巨災償付能力不足的風險即再保險公司的信用風險。那么對于巨災債券來說,從債券發行者來說主要是基差風險問題;從投資者角度來說主要是道德風險問題。
對于巨災債券來說,一方面,由于保險人和SPV相互獨立的破產隔離,所以在保險人破產的情況下,SPV仍然有義務償還它出售給投資者的巨災債券,保障了投資者面臨的信用風險。另一方面,由于發行了巨災債券,可能導致一些保險人放松承保標準或理賠標準,所以一些巨災債券沿用了標準再保險合約中的某些方法以減小這些風險。第一,一些巨災債券的觸發要求較高,這相當于規定較高的免賠額。較高的免賠額能防止來自于原保險人的道德風險和逆選擇。由于原保險人需要首先承擔比較高的賠償責任,其風險控制,防災減災和損失評估工作就會有較強的動力。免賠額越低,原保險人對風險控制,防災減災和損失評估的重視程度就越低,這就可能對再保險人造成本可以避免的損失。同樣的道理,巨災債券也可以設立較高的觸發要求以激勵原保險人認真進行風險控制工作。第二,一些巨災債券要求原保險人分擔超過觸發條件的損失,這類似于比例再保險中要求原保險人分擔損失。超額損失的比例分擔也能促使原保險人謹慎承保、進行風險控制,認真管理他們面臨的巨災風險,而且不會放松理賠標準。
四、結論
鐵路工程巨災風險證券化是金融業與工程保險業一體化發展的結果,它彌補了傳統鐵路工程保險制度的功能缺陷,具有自身獨特的優勢。本文闡述了巨災風險證券化的涵義和基本架構,提出在我國發展鐵路工程巨災債券的建議,提出適合我國現階段鐵路建設狀況的政府主導型債券方式,并對巨災證券化本身的風險進行了分析。雖然目前我國的法律制度和金融市場及證券化工具市場還未得到充分發展,但鐵路工程巨災債券可以作為解決鐵路工程巨災風險保險缺口的有效途徑,同時作為一種重要資產類型,也為投資者提供了更多的選擇機會,對于推動我國保險市場和資本市場的發展和創新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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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是立國之本,我國政府一直重視農業生產;農業保險的興起,在整個農業生產過程中所起到的保駕護航作用逐步凸顯,帶動著整個農業生產向規范化制度化方向發展,對穩定農業生產發展意義重大。但是,不可忽視的是,我國現階段的農業災害風險保障體系還存在一些問題,如下:
(一)缺乏新型的管理災害風險工具
目前,我國農業災害風險管理市場主要以農業保險為主,國際上比較流行的農業期權產品和天氣衍生品在我國仍處于理論研究探討層面,更難以說實踐。另外,就我國主要的農業災害管理工具――農業保險,其地位較低,雖然運作方式是商業保險公司負責,但是運作形式卻是政策性的,且其運作效果和效率都不盡如人意。
(二)相關利益為主的風險意識薄弱
從農民角度來看,參與保險的農民文化水平有限,對農業災害的預測意識不足,減災能力較低,且對部分保險條款理解能力欠缺,同時,農民經濟壓力大,大多數農民無法承擔巨災保險費用;從保險公司來說,承擔的巨災保險有其風險,而其對經營成本的考慮往往不愿意進行再保險;最后,政府過于以往的風險應對做法,則反映的對農業巨災保險風險分散的認知不夠全面。
(三)農業保險財政支持力度不足
我國地方基層政府財力不足,同時承擔較大的保費補貼。對經濟發展水平較低的省份來說,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大范圍補貼勢必會造成基層政府財政資金緊張,這直接導致當地政府在推廣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時力不從心,使得農業保險的試辦無法開展。
(四)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
順利開展農業保險,離不開外部力量的支持,這就需要政府這個角色,提供政策和立法的保障,通過立法才能讓農業保險經營在法律約束下做出制度性安排使其良性發展,20世紀80年代,我國的農業保險開始恢復商業化經營,經過這幾十年的發展,專門的農業保險的法律體制仍不完善。建立相關的法律法規是我國開展農業保險應對自然災害風險管理有效手段。
二、國外農業災害風險保障體系構建
(一)美國模式――政府主導參與型
1.政府主導型的含義。美國是世界上最早實現農業現代化的國家。美國地廣人稀,農業災害種類多,如干旱、洪澇、龍卷風以及有害物種入侵等等,對農業生產產生極大的影響。為此,美國聯邦政府花費了大量的時間和精力,經過多次的研究試點和探索發展,美國建立了在全球首屈一指的農業災害風險管理體系,保障了農業的穩健生產。
2.特點。??q??政府管理和政府支持。美國的農業補貼政策開展歷史悠久,在羅斯福期間,政府就開始加大對農業的重視力度,農業補貼政策逐漸形成,如今,美國對農業生產的補貼力度只增不減。??r??以政策性農業保險為主的市場風險管理工具。20世紀30年代末,美國成立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FCIC),通過檢測風險管理工具的運作和評估當地農業風險,對農業保險運營過程中產生的問題不斷修正,與此同時還向農場主、私營保險公司宣傳其設計的農險險種,并且FCIC負責對農業災害風險的信息進行收集整理以及農業保險經營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以便統一規劃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調整思路和調整方向。??s??第三方管理。指利益相關第三方參與農業保險經營管理的情況,第三方主要有公司、公估公司等,負責農業保險合同的溝通協調,防災防損工作安排以及查勘核損定損等工作。第三方管理運作能夠節約成本,提高保險公司的經營效率,同時還能有效的維護農民、政府以及和私營保險公司的公平利益,更加有效地進行農業風險保障。
3.成就。美國一直都十分重視農業風險管理,對農業補貼的政策工具手段細分到位,將農業補貼政策效用最大化。對于農業保險來說,FCIC負責統一管理全局,對險種的創新開發、規則制定以及制度指導等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另外,美國還建立了獨具特色的第三方管理模式,以及開發了天氣衍生品、農業期權等市場管理工具,使得農業災害風險管理制度建設更加完善,農業風險管理體系更加規范化、制度化??偟膩碚f,美國規范化、一體化的風險管理體系以及多種多樣、高效率的管理工具是其他??家不能企及的。
(二)日本模式――政府支持下的共濟分擔模式
1.政府支持下的共濟分擔模式含義。日本屬于季風氣候,農業經常遭受災害的襲擊,保障農民基本生活是日本政府以及相關部門亟待解決的重要課題,二戰過后,日本農業從零起步,用短短25年的時間發展,實現了農業現代化,當今日本的農業管理水平和農業生產技術已達世界先進水平。隨著農業現代化的不斷發展,日本逐漸形成了政府支持下的共濟分擔模式的農業災害風險管理體系。
2.特點。??q??健全的法律保障。日本政府一直以來都十分重視農業的基礎地位,頒布了一系列的農業法律、法規,如《重點農業區域建設》、《農業災害補償法》等等,在二戰過后半個多世紀期間,日本政府立足于本國的實際情況不斷修正完善法律、法規,獲得健全的法律保障。??r??農業保險。日本政府支持下互助會社模式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第一,日本的農業災害風險主要有農民、合作社、聯合會以及政府四方分擔,合理將農業災害風險分散。第二,日本農戶“自愿+強制”兩種入險方式整合融入農業保險體系中。第三,巨災發生時,日本的再保險制度將會發揮優勢,巨災造成的損失由政府、聯合會、共濟聯合三者共同承擔。經過多年的實踐,日本的農業保險制度已經相當成熟,有效合理地分擔、分散風險,減輕了農民的損失以及政府財政支出負擔。??s??農業政策。從21世紀初,日本就積極開展本國的農業政策,并一直不斷修正完善各種農業政策。具體做法有:第一,實行產品補助計劃,當流通的農產品價格低于政府制定的價格時,低于的部分資金政府將會補貼給農民。第二,實行價格保護制度,避免關系到農民生產生活的農產品價格跌落到政府規定的最低價格。第三,實行價格穩定制度,農產品價格過高過低時,政府都會有所作為以期穩定價格。
3.成就。通過多年的實踐,日本形成了由“政府+市場”雙手段組成的農業風險管理體系。健全的農業保險法律體系,細分的農業保險市場?;旧鲜敲恳环N保險險種都有與之相對應的法律作為支柱??偟膩碚f,日本獨特、成熟的農業風險管理體系建設在全世界范圍內處于一流地位。
(三)法國模式――政府和社會聯辦的互助保險模式
1.政府和社會聯辦的互助保險模式含義。19世紀中期,農業互助保險社成立;20世紀初,互助保險協會普遍化發展;有關保險行業組織的法律法規緊隨其后出臺,農業保險的發展進入一個新時期。20世紀60年代,法國再保險機構應運而生,保險公司的承保能力大大提高。與此同時,農業相互保險集團公司成立,并針對農業保險市場和農民多層次的需求,創新設計一系列新險種。
2.特點。??q??相關法律法規體系健全。健全的法律法規是確立完善的農業保險制度的重要基礎,法國政府先后出臺商法典,《農業互助保險法》、《農業指導法》等多部法律。近百年的發展,法國的農業保險法律、法規不斷完善健全。??r??制定審慎的經營策略。法國農業互助保險的經營模式獨居特色,主要有:第一,根據險種類型、風險損失的程度大小進行合理細分,政府、社會、保險社分別承擔不同的險種,分散風險,保證農業互助保險社的穩健經營。第二,險種開發慎重,對于新型開發的農業險種先進行可行性分析再試點,試點成功后才大范圍進行推廣。??s??政府進行大力支持。農業保險具有高風險性,法國政府對其的認知十分到位,給予的財政支持十分可觀。主要有以下幾點措施;第一,中央再保險公司為農業巨災風險“買單”,成為巨災風險的承擔者。第二,保費費率低,補貼力度大,以此鼓勵和調動農民購買保險的積極性。
3.成就。安盟集團是法國互助保險公司發展最好的,是其主力軍,以安盟公司為例,其組織結構和治理理念是以人為本。而這種治理結構和組織制度使得安盟保險公司發展迅速,安盟保險集團已經涉足多個國家和地區,2010年,公司資產總額為906億歐元,保費收入為174億歐元。這也表示法國的農業互助保險模式運營取得巨大成功,農業互助保險模式最初來源來自于農民,一直為農業的穩健發展所服務,保證了農民的穩定收入。
三、國外模式對我國的啟示
(一)建立農業保險相關法律
從上述國外建立農業保險制度來看,各國農業保險制度的確立都離不開相關法律法規的頒布。只有制定完善的保險法律法規,才能保障農業保險的可持續發展。如美國頒布的《聯邦農作物保險法》,先后多次修改,使得該保險法更好的為農業生產服務。
(二)政府實行保費補貼區別化
政府是帶有社會公益性質的屬性,為農民提供保費補貼是其職責所在,更是是促進農業保險發展。各國保費補貼都有其固定的標準,像美國,保費補貼力度與風險水平相掛鉤。日本農戶補貼與保險費率相掛鉤。法國政府實施低費率高補貼原則。因此,我國政府應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制定合理的差別化保費補貼政策。
(三)優化農業保險的經營策略
就目前而言,我國國內的農業保險公司在經營策略上存在問題;一方面,險種與險種之間劃分不明確,承保范圍不夠全面。另一方面,保險公司對保費資產缺乏專門的管理,投資增值渠道單一。因此,要向法國學習,保險公司應當將各個農業險種界限劃分明晰,積極優化農業保險經營策略,為建立農業災害風險管理體系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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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化改革、健全管理機制
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改革人事制度。首先,建立“能者上、平者讓、不適應者下”的有效機制,制訂一整套領導干部考核任用方案,并公之于眾;通過競聘,把事業心強、有知識、有膽識、有見識、成績突出的中青年干部放在重要崗位;對無開拓進取精神、經營不善、業績不佳的領導干部予以解聘。其次,必須建立健全淘汰機制,制定人均最低業務收入標準,低于人均保費收入的按差額比例淘汰末位者。用制度管人,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領導干部能上能下、員工能進能出,只有這種優勝劣汰的用人機制,才能促使全體從業人員有危機感和緊迫感,把壓力轉變為動力,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使煥發出勃勃生機。
堅持能者多得、多勞多得、按績效分配的原則進行分配制度改革,把每個人的績效與其收入掛鉤。各公司領導的工資薪金由其上級部門制定統一的考核分配標準,根據其公司制定標準,經理據其績效、工作情況負責發放,這樣可改變勞動與報酬不等、責權利不均的現象。
建立核保核賠體系,健全內控監督機制。實行承保和理賠相分離。盡快培育專門的、高素質的承保、理賠隊伍,通過建立核保核賠制度、設立業務處理中心、理賠中心和財務處理中心,加快服務速度,改善服務質量,提高業務質量、資產質量、償付能力;通過健全內控監督制約機制,提高防范和化解經營管理中出現的各種風險的水平。
二、培育核心競爭力,形成特色經營方式
注重產品開發的多元化。認真做好市場調查,在險種的設計開發上與國家政策、改革措施和日益健全的法規相配套。拓展律師、醫師、師、設計師、美容師、證券交易等各種職業責任保險,各種動產和不動產按揭貸款信用保證保險、產品質量保險和產品責任保險等化的險種,使保險險種更貼近生活、能滿足各行業、各群體的不同消費需求。宣傳推廣險種要有所創新。國資公司應將宣傳調研與市場開發融為一體,改變只重形式不重效果的宣傳方法、改變“閉門造車”開發新險種造成供需矛盾、供需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和“只種不養”跟蹤推廣不到位的現象。應采取集中使用宣傳費方法,通過報紙專欄、信息電話、電視短劇、小品、漫畫等通俗易懂的宣傳方式讓廣大群眾迅速明了保險險種的,激發人們的投保欲望。
技術不但是手段還是核心資源。不斷提高承保技術,為客戶量體裁衣,設計一單多險的一攬子保險將成為今后推廣保險險種、銷售保單的主要方式。
重視保單的包裝。產品的包裝是公司實力和品牌的象征。保險業務是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雙方契約行為,保險公司售出的保險單既代表保險人經營管理水平又代表公司形象。因此,要避免使用不規范的保險單,保險公司出具的保險單不但內容要完整無誤,而且外觀要精美大方。讓保戶有一種信任感、溫馨感、新鮮感,讓他覺得保費交得值得。
發揮機構優勢,提供品牌服務。外資保險公司進入中國市場,與國資公司不可比擬的則是國資公司的機構優勢。國資公司應充分利用網點分布廣泛的優勢,加強橫向與縱向的聯系、交流、合作,為客戶提供全方位服務。如: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在全省境內開設的“96555”24小時服務熱線,集業務咨詢、出險報案、現場查勘、投訴、監督等多功能為一體,充分利用優勢以最快速度為廣大客戶解決其所想解決的問題,為企業和百姓提供便利。
國資公司應借鑒國際品牌公司的成功經驗,推行全系統CI計劃,按照ISO9002質量管理體系的要求,制定嚴格規范的管理制度,如統一著裝、限時到場、規范服務用語、不使用客戶工具及物品、不吃客戶提供的食物和飲料等,在時間、紀律、語言、環境、著裝等方面有統一規范的管理規定,在國內市場創出一流的品牌,提高公司的知名度、美譽度和信譽度。
隨著信息化程度的不斷提高,任何的思想和技術都會被對方效仿。因此,國資公司應在如何發揮人才、技術、機構等優勢上不斷更新理念、推陳出新,形成獨特的經營方式,才能適應市場競爭需要,才能在的保險市場保持主導地位。
三、融通銀保關系,推進業務
21世紀把看作是運行的軸心。隨著國家體制改革的日益深化、人們消費觀念的轉變,商業銀行、投資公司與保險公司之間相互滲透和融合的程度會越來越高。銀行通過保險公司提供的各種保險保障轉嫁其貸款投資風險。各種的消費按揭貸款、抵押貸款的信用保證保險、財產保險、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工程保險將伴隨著投資的加大、法規的健全而增加需求。國資公司應建立起功能強大的數據管理系統及自動化水平較高的業務處理系統,保險公司的與銀行的結算網絡融通;與各商業銀行、投資公司在險種、技術、資金方面相互支持、相互配合,才能實現雙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