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治理的內涵范文

時間:2023-08-01 17: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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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治理的內涵

篇1

地方政府,是指中央政府為治理國家一部分地區或部分地域的某些社會事務而設立的政府單位。地方政府的社會管理職能是指政府需要制定相應的社會規范和政策,去協調社會利益關系,規范社會組織,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使經濟、社會與自然協調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與安定的社會秩序。良好的社會管理,能使政府更了解民情、民意,妥善處理利益關系,更好地化解社會矛盾。我國政府的發展和建設目標是實現服務型政府,落實到地方政府,就包括調整地方社會管理機構,健全地方政府社會管理體制,培育地方社會管理的多元主體,落實社會保障制度和措施,穩定和維護地方社會的安全等。

地方政府的社會管理職能是一個隨時代變遷的動態概念,需要不斷調整。當前,我國地方政府的社會管理職能涉及到勞動與社會保障事務、民政、人口、衛生、教育、國土資源以及環境保護等領域,地方政府需要通過實施社會控制,保證和維護社會的安定秩序,創造良好的再生產條件和必要的硬件系統,提供公共產品與公共服務,適時地培育社會管理的多元主體,同時加強保護生態環境。就與中央政府的政治性比較而言,地方政府的社會管理職能更側重于公共性質,即管理方面。其主要特點有以下幾方面:一是服從統一性。地方政府受中央政府的領導,需要落實上級的決定與命令,有效處理地方公共事務,與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是區域性。地方政府僅限處理本地區的社會事務。三是直接靈活性。地方政府直接面對人民群眾,能夠更好地因地制宜,應對新變化,更好地發揮服務性。

二、我國地方政府社會管理職能存在的問題

近些年來,雖然一些地方政府對社會管理職能給予了較大關注,社會管理質量不斷提高,經濟社會發展的環境有了明顯改善,但也同樣涌現出了大量的社會問題和社會事務,這些問題和矛盾對現有的社會管理體制提出了嚴峻的挑戰。

(一)忽略社會管理與社會建設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地方政府一直比較注重經濟建設,履行經濟職能,相對忽視社會管理職能,缺少公共服務意識。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新時期,只盲目追求經濟發展,把GDP的增長當做政府的主要目標甚至是唯一標準,勢必會產生地方政府定位不明確、發展缺乏規劃、管理盲目等現象,這也必將阻礙我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隨著改革進程的深化,若這種情況長期下去,將會激化社會矛盾,雖會出現經濟一時的繁榮,但社會卻要承擔各種潛在危機的后果,社會問題的處理不當將直接變成地方政府的失職,從而制約地方經濟與社會的全面發展。地方社會的發展應該是綜合的、和諧的發展,而不能是單一的經濟進步。

(二)社會管理手段單一

目前,面對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地方政府社會管理手段依然單一、落后。在日趨多元化和復雜化的社會主義建設新時期,地方政府仍以行政手段為主,導致政府社會管理大多突擊性、簡單化而缺乏科學化和人性化。一些地方政府在社會管理職能的行使過程中,只是簡單地采取以罰代管,以罰代法手段,毫無政策性和公共性可言,這正體現了地方政府社會管理存在的行政專制作風和經濟處罰特征。一些基層政府的執法人員,習慣于運用行政的專制和經濟的處罰手段管理社會公共事務,而惟獨不善于運用法律、思想教育等手段實施管理。行政人員易于執法不當,以強制性手段侵犯相對人利益,從而造成管理過程中政府與公民的沖突,降低社會對政府的信任度。面對嚴峻的形式,地方政府應該擺正姿態,堅持“以人為本”的服務理念,完善調控手段,不斷從“權利政府”向“服務政府”轉變,從“人治”政府向“法治”政府轉變。

(三)社會不公平現象突出

首先體現在政策上的公平。經濟政策主要追求效率,而社會政策的基本目標則是實現社會公平,即全體社會成員都有同等的權利享受相同的社會政策。但從我國目前地方政府的社會政策實施來看,不公平性十分突出,特別是城市與農村之間的政策差異,形成了擁有財富、權力、資源、知識、話語權等的強勢群體和以貧困人口、失地農民、城市失業者等為主體的弱勢群體,在就業、社會保障、教育醫療方面區別對待。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嚴格的城鄉有別,也允許農民工進城,但沒有從根本上解決農民的“相同待遇”問題。此外,就算對待城市中不同的社會群體,地方政府的社會政策也有明顯的不同。比如對進城的農村勞動力及其子女在社會保障方面存有社會排斥的觀念;又如企業職工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之間的待遇也存在差別,產生這種差異是由于社會政策的不公平與不合理造成的。因此,我國地方政府要積極面對弱勢群體,如果采取消極對待或者逃避的態度,導致社會公平缺失,這將會給整個社會秩序和發展帶來嚴重破壞和消極影響。

三、加強我國地方政府社會管理職能的對策

面對我國地方政府社會管理職能存在的種種問題,我們必須科學地制定應對措施,才能使我國經濟社會在轉型的關鍵時期得到更好的發展。如何履行好社會管理職能,建設一個服務型的地方政府,成為當前地方政府改革的必然趨勢,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

(一)轉變社會管理理念

首先,要求我國地方政府從舊式發展觀向科學發展觀轉變。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單純的追求經濟指標和GDP總量,這是一種嚴重偏離我國經濟社會和諧發展的模式。新時期,新形勢下,我們要把握科學發展的理念,不僅要關注經濟的發展,更要關注社會、生態環境的發展,走和諧發展的道路。其次,要從管制服務向公眾服務轉變,地方政府要摒棄過去錯誤的思維模式,要不斷加強社會管理,通過制定一系列的政策法規,協調各類社會事務,化解社會矛盾,調節收入差距,維護社會公正、穩定,不斷建設一個以人為本的服務型政府,逐步把政府行為納入法制化軌道,取消過去命令式的政府管理,由“人治”走向“法治”。

(二)完善社會調控手段

在過去,地方政府的管理手段基本是靠命令,手段生硬,負責執法的人員蠻橫無理,導致社會矛盾不斷激化,人民群眾漸漸失去對政府的信任。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時期,要求地方政府必須采取多樣化的管理手段來處理不同時期,不同特點的社會事務,改進社會管理方式,地方政府可以采取法律手段,通過立法,嚴格要求執法人員的行為素質,規范解決社會問題和調節社會矛盾的程序;可以有效發揮市場的資源配置作用,放權于各類社會組織,引進績效考核機制,調動地方政府各管理部門的積極性;可以聯合新聞媒體,不斷進行網絡信息建設,做到群眾困難有地方反映,政府工作有群眾監督,不斷提高地方政府管理人員的知識水平,樹立公眾服務意識。

(三)建立健全社會保障制度

篇2

[關鍵詞]回應型政府 回應 合作共治 治理

[中圖分類號]D6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0-7326(2009)07-0066-05

回應(response),即回答、答應或響應,是所有社會形態及其政府運作模式下,政府管理公共事務、解決公共問題、謀求政府與社會間穩定、和諧關系的基本方式。無論何種政府,作為公民的政府、社會的政府,都應程度不同地回應社會。當代社會,經濟乃至整個社會生活的市場化、信息化、全球化,對政府治理模式、治理過程、治理效果提出了新要求。著眼于改善政府治理,提高政府的回應性與回應效能,有必要研究和把握回應型政府的理論基礎、內涵和特征。

一、理論基礎

“回應型”一詞最早出現于當代西方法學理論中。對回應型政府問題的研究,發端于20世紀后期的新公共管理運動。公共治理理論的創始人之一、美國學者羅西瑙(J.N.Rosenau)在其代表作《沒有政府的治理》和《21世紀的治理》等著述中,把治理定義為一系列活動領域的管理機制,它們雖未得到正式授權,卻能有效發揮作用。他強調,與統治不同,治理指的是一種由共同的目標支持的活動,這些管理活動無須依靠國家強制力來實現,其主體也未必是政府。之后,有關治理的論述不一而足,大多論述了相似的思想。雖然治理理論還不很成熟,其基本概念也還比較模糊,但它十分清晰地賦予了治理(govemanee)與統治(government)的不同涵義。如果說傳統政府理論認為政府是社會管理的主體,自上而下的統治是政府管理社會的主要方式的話,那么,公共治理理論的主要發展則是強調了治理主體的多元化。在治理過程中,政府與社會、政府機構與非政府組織、公共機構與私人機構間具有合作的可能性及其雙向互動、相互影響的必要性。治理更多地是一個社會作用日益明顯、社會力量自下而上影響政府,不再像過去那樣單向度地依靠自上而下的政府安排,而主要通過政府與社會間的合作、協商,共同對社會公共事務進行管理。這種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結合的政府權力運行向度,凸顯了社會在治理過程中的重要作用??傊瑥母旧险f,公共治理理論,其實就是研究新的社會歷史條件下,政府如何與社會合作,共同治理或共同解決公共問題,以達到治理的良好狀態,即“善治”。善治,是公共治理的目標。 “回應性越大,善治的程度也就越高”。回應,是善治的基本要素。沒有對政府回應性問題的研究,就難以研究善治問題;研究回應型政府建設問題,才能從理論上闡明,如何在不斷提高并確保政府回應社會的自覺性、穩定性、有效性、可持續性的基礎上,實現政府的善治。因此,回應型政府問題,理應成為公共治理理論研究的重要內容。同樣,公共治理理論也為回應型政府問題的研究提供理論支撐,是回應型政府的重要理論基礎。

與此同時,新公共管理運動以來,尤其是近10多年來,在有關政府回應社會的問題上,無論是新公共管理理論,還是新公共服務理論,雖然具體觀點不盡一致,但就通過改革,建設全方位服務或回應社會的責任政府這一點上是一致的。如美國學者奧斯本等人提出新公共管理理論時概括的政府再造的十個方面,其中一條就是,要建設“顧客驅使的政府(customer-driven govemment)――滿足顧客而不是官僚制度的需要”。雖然其中的企業化政府改革原則有其局限并受到了批評,但其“顧客驅使的政府”的理念,蘊含了對政府正確、及時回應社會的要求。。引新公共服務理論則更進一步:相對于政府而言,“公民不只是顧客,他們是‘所有者或主人”’,政府顯然更須無條件地回應公民或社會。新公共服務理論倡導以結果、以競爭為導向,使政府的每一項資源投入、人員活動、公共服務的提供等,都能真正符合社會需要,使社會能在“任何時間”、“任何地方”,得到“無縫隙”服務,形成真正體現以民為本、“服務,而不是掌舵”的“無縫隙政府”,建立起政府與社會間信任、合作共治的關系,以確保政府的回應性。在這里,新公共服務理論把新公共管理理論的政府服務范疇,由“顧客”擴展到了“公民”,更強調政府回應社會的必要性和必然性。總之,比之于傳統的政府理論,無論是新公共管理理論,還是新公共服務理論,與公共治理理論都有一個重要共識:政府不應是權力的惟一所有者,而應在與社會的互動中,創造機會或條件,將公民個體利益,整合成社會公共利益,并完整地加以回應。新公共管理理論和新公共服務理論,同樣是研究回應型政府問題的理論指導。

還應強調,科學社會主義理論從本質上也要求,政府必須具有對于社會的回應性,政府應不斷提高其回應力。社會主義經濟、政治的制度屬性,在更高的層面上要求建設以人為本、以社會為本,能夠全方位回應社會的責任政府,在盡可能滿足社會包括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需求的基礎上,實現社會利益、政府利益與個人利益的統一。無疑,科學社會主義理論是回應型政府問題研究的重要指導思想。

二、基本內涵

迄今為止,在中國學術界,尚無對回應型政府內涵的權威界定,專門的研究文獻較少。盡管有學者提出了“回應型政府”的概念,甚至還進行了公共治理視角下政府回應問題的分析,但還存在明顯不足。首先,已經提出的“回應型政府”的概念不系統、不明確,過于籠統;其次,近年來,包括從政府公共決策過程中公民參與的角度,對回應型政府問題所進行的研究,尚未從體制建構的角度來闡述體現對政府自覺、穩定、有效、可持續回應社會要求的回應型政府的內涵,有著明顯的視角局限。認真梳理中外學者對政府回應和政府回應性等概念的研究成果,對準確把握回應型政府的內涵是必要的。

關于政府回應和回應性問題的研究,散見于中外學者有關政府改革和公共行政理論的研究中。這些研究,為科學界定回應型政府的內涵打下了基礎。尤其是中國學者俞可平在介紹、研究治理和善治理論的過程中,在強調政府的回應性作為善治的基本要素的同時,闡明了公共管理人員和管理機構必須對公民的要求作出及時、負責的反應,不得無故拖延或沒有下文,在必要時還應定期、主動地向公民征詢意見、解釋政策和回答問題,促進了回應型政府內涵的明晰化。回應,“從某種意義上說是責任性的延伸”?;貞驼紫仁秦熑涡驼?,表現為政府的一種責任性(accountabmty),強調政府公務員及管理機構由于其承擔的職務,必須履行一定的職能和義務。沒有或不適當地履行其應當履行的職能和義務,就是失職,或者說缺乏責任性,也就無所謂回應型政府。

可見,回應型政府的內涵要素至少應包括:回應型政府的價值理念;回應型政府的基本責任;回應

型政府體制或機制的特點;回應型政府與社會之間的關系,等等??梢哉J為,所謂回應型政府,就是以公共治理為理念,以解決公共問題、社會問題為責任,具有自覺、穩定、可持續的回應性和回應機制,以及有效回應社會所需的回應力,政府與社會平等合作的治理模式。顯然,與作為過程的“政府回應”和作為特征的“政府回應性”不同, “回應型政府”實質上是一種治理模式――政府用怎樣的運行模式來行使其對于公共事務或社會事務的治理職能,是確保政府回應性穩定有效、政府回應力可持續提高的體制性安排,是對傳統政府管制體制下政府對社會集權式管理的革命。

應該指出,政府回應是政府對于社會的回答、答應或響應,更多地是反映政府對于社會訴求的傾向性態度;政府服務,更多地是指政府為滿足社會訴求而采取的措施或行動。回應型政府是有別于服務型政府的概念。前者是政府與社會平等合作、共同治理的模式;后者是政府作為單一主體前提下的政府對于社會的管理模式。當然,這種區別毫不影響兩者之間緊密的、難以分割的聯系,它們在價值歸屬上是一致的,都著眼于政府公共服務能力與質量的提升。回應型政府治理理念的確立,可以為建設服務型政府提供更好的價值導向、目標體系和基本條件;回應型政府治理模式和運行機制的建立,可以使政府更好地實現其服務性職能,是建設服務型政府的重要基礎。準確把握回應型政府的科學內涵,對于推進服務型政府建設是有益的。

三、基本特征

研究回應型政府的基本特征,實際上是在回應型政府的理論基礎之上,對其內涵的進一步解讀?;貞驼w現公共治理的理念,具有穩定、自覺、可持續發展的回應性和回應機制,以及回應社會所需的回應能力,并有效履行解決公共問題、社會問題的職責,就應體現以民為本、服務導向、合作共治、及時反應、依法治理的特征或屬性。

(一)以民為本

政府回應的本質,就是回應公眾利益,處理公共事務,解決公共問題,這也是回應型政府的主要要求之一?!?P64)在傳統政治學者看來,政府與社會、公眾的關系,主要通過選舉投票和多數決定的民主原則來實現。但在實踐中,由于長期形成的官僚體系對于社會的支配地位,在很大程度上,社會和公眾不得不依賴這樣的政府官僚體系。所以,官僚體系對社會需求反應的時效與質量,直接決定了在政府回應社會的過程中,政府與社會之間關系的優劣。這一關系的優劣,是政府體現其回應性、回應能力、回應的穩定性或可持續性的晴雨表。顯然,以民為本的政府,才能建立起優良的政府與社會間的關系。羅伯特?B?登哈特指出,公共行政的核心問題是,“一方面,政府機構要求在進行服務時要保持最高的效率:另一方面,公共組織是為公共利益而運作,必須反映服務對象的需求及期望”。事實上,早在20世紀30年代,迪馬克(M,Dimock)等公共行政學者就建議, “顧客滿意標準在政府運作中的運用應當與企業中的運用一樣廣泛開展”。這實際上可視為政府須“以民為本”的政治學和行政學的初步表達。然而,對這一觀點的廣泛認同和支持是在20世紀80年代,一批新公共管理理論學者強調,“受顧客驅使的政府”應滿足顧客的需要,而不是官僚政治的需要。這是對傳統政府體制缺乏回應性的批評,也是對回應型政府須以民為本的又一重要提示。

新公共服務理論在批評和發展新公共管理理論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出了政府應服務于公民而不只是顧客的觀點。登哈特夫婦在《改革政府》中關于政府應該“掌舵而不是劃槳”的建議后指出,當我們急于掌舵時,也許我們正在淡忘誰擁有這條船。登哈特夫婦轉述了金和斯蒂弗斯(King and Stivers)《政府屬于我們》中的提醒:我們不要忘記,政府是屬于其公民的,應將公民置于首位,政府強調的重點不應放在為政府這艘航船掌舵或是劃槳上,而應放在建立明顯具有完整性和回應性的公共機構上。這就十分清晰地闡明:既然政府本來就是屬于公民的,就必須無條件地回應社會訴求,就理應成為以民為本的回應型政府,向公民提供滿意的公共產品??傊悦駷楸臼腔貞驼罨镜膬r值觀和動力源泉,從而也是回應型政府的首要特征。

(二)服務導向

以民為本的邏輯結果,是對回應型政府須以服務為導向的要求。持續至今的新公共管理運動,實質上是從官僚制向后官僚制的轉型運動,公共管理作為一種新型的政府模式,體現的就是一種公共服務精神。新公共服務理論在對將政府服務對象看成顧客提出批評的同時,十分強調的就是服務。對此,登哈特夫婦在轉述格倫?科普的觀點時進行了詳盡的論述,認為為顧客服務的驅動力是利潤動機:只有顧客得到了滿足,他們才會以指定的價格去購買這種產品或服務;為公民服務的驅動力是責任約束:鑒于政府所提供的公民所需的產品或服務的購買,因其常常是通過稅收付費而不具有自愿性,所以“這就給政府造成了一種特殊的責任,即它不僅要使其直接的顧客滿意,并以一種高效率的方式運作,而且還要提供其公民所需要的服務”;為作為主人的公民服務的驅動力則是利害關系:對政府而言,“顧客正在等著見我們”有別于“主人正在等著見我們”。在第一種情況下,政府可能會按照他們出現的順序,以盡可能禮貌的、最有效率的方式,來對每一個人的需求或偏好作出回應,在結束這筆交易時,也就結束了服務與被服務的關系。而在第二種情況下,政府所服務的是主人,每一個主人都對政府的所作所為有利害關系。政府不僅要關注、服務每一個人的自身利益,而且必須服務于更大的公共利益,并為公共利益的實現與社會進行持續的對話。

總之,無論是新公共管理理論下“顧客驅使的政府”對公民顧客身份的界定,還是新公共服務理論下“公民導向的政府”或“主人的政府”對公民主人身份的認可,都從不同角度表明,政府必須像企業對于顧客、仆人對于主人,以服務為導向,全面回應“顧客”或“主人”的需要。這說明,對政府以服務為導向的要求,有著廣泛的理論基礎。以服務為導向的政府,才能體現以民為本的要求,更為負責、有效地協調各類社會利益主體的關系,解決各類公共問題和社會問題,實現公共利益,才能成為回應型政府。

(三)合作共治

公共治理理論深刻揭示了政府與社會間的合作對善治的重要性。俞可平在總結善治問題時強調,“善治的本質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與公民對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善治表示國家與社會或者說政府與公民之間的良好合作,從全社會的范圍看,善治離不開政府,但更離不開公民”,“有效的管理”就是“兩者的合作過程”。一方面,政府須積極扶植和支持社會組織的自主管理,努力為社會力量的發育創造條件,促進社會治理體制的建立和完善;另一方面,各類社會組織要積極與政府配合,及時向政府反映社會成員的意見、要求,及時提出合理建議,在與政府合作過程中,積極幫助政府,使政府的回應性和回應力得到穩定、有效、持續的強化和提高。善治離不開政府與社會間的合作共治。

新公共服務理論在揚棄新公共管理理論、特別是其中的企業家政府理論的基礎上,揭示了當代社會所要求的政府與社會間服務與被服務的關系,也強調了政府與社會間合作的重要性。它強調,“諸如公

正、公平、回應性、尊重、授權和承諾這樣的理想,不是否定而常常是超過了那種把效率作為政府工作惟一標準的價值觀”,政府對社會的回應方式應進行徹底變革。傳統的政府是通過說“是的,我們能夠提供那種服務”,或者說“不,我們不能提供那種服務”,來回應社會、公眾的種種需求。而新公共服務理論則要求,經過選舉產生的官員和公共管理者,應該不只通過說“是”或者“否”來回應公民的需求,而應該說諸如“我們先來一起想想該怎么辦,然后再來付諸實施”。在具有積極公民權的社會里,公務員不僅將日益扮演一種調解、中介、申說、裁判的角色,而且將以促進、當經紀人、協商以及解決沖突的技巧,取代管理控制的方法。

公眾、社會作為公共事務管理的平等主體,在融入政府治理過程中,實現合作共治,一方面,可以在克服政府壟斷對公共事務的管理的基礎上,形成政府與社會間“回應一參與”的良性互動,從根本上防止政府誤讀、甚至挪占公共利益,提高和確保政府回應社會的自覺性、穩定性、有效性和可持續性;另一方面,可以以公共治理主體、而不是被動接受者的身份,于事前、事中、事后參與公共利益的實現過程,推動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在實現善治的過程中挖掘政府回應的最大潛能;同時,可以更好地集中民智。改善公共決策,提高政府回應能力??傊c社會間的合作共治,有利于促進以民為本、服務導向的政府回應機制的建立,是形成回應型政府體制的重要基礎,是回應型政府的核心要求和主要的運行特征。

當然,強調政府與社會間的合作共治,強調政府對社會主體力量的尊重和發揮,不能忽視或否定政府不可替代的作用。不能將西方學術界對“沒有政府的治理”模式的探討,㈣與現實“有政府的治理”實踐等價齊觀。一方面,羅西瑙等人的“沒有政府的治理”的設想,主要是就國際政治而言的,他本人卻是無政府主義的堅決反對者;另一方面,真正意義上的“沒有政府的治理”,是所論證的國家消亡后的理想狀態,還是一個遙遠的未來。即使是在國家消亡的理想狀態下,社會也仍然需要“非國家機構的政府”的治理。可以認為,回應型政府職能實現的過程,是伴隨國家權力向社會逐漸回歸的過程,一方面。離不開政府和社會兩個合作主體作用的發揮;另一方面,也離不開政府對公共治理秩序的持續、有效供給,政府仍然是回應型政府治理模式的主導方面。

(四)及時反應

顧名思義,回應型政府要求政府對于社會訴求,不能不(回)應,也不可久拖不(回)應,而必須及時、有效地予以回應,否則,就是失職,就不能稱之為回應型政府。政府及時反應社會訴求,強調的是政府對于社會的回應必須快速,否則,就難以及時;必須有效,否則就“不到位”。“快速”,是指在回應社會的有效期內,政府要以盡可能短的時間,對社會提出的、需要政府予以解決的問題,給予積極響應,并在與社會積極合作的基礎上解決問題。“有效”,是指政府回應社會的方向有效――政府幫助社會解決問題的基本方向符合公共利益的實現方向;內容有效――政府具體解決問題的內容符合而不偏離社會基本或主要的價值或需求;時間有效――政府在解決問題所要求的時段內解決準確反應社會訴求的問題。當然,就時間的有效性而言,不是說解決問題的速度一定是越快越好,而應該是“正當其時”??傊焖?、有效地回應社會需求。是對回應型政府的基本要求。及時反應是回應型政府主要特征之

(五)依法治理

回應型政府要求建立一個與威權和絕對統治相對的政府,即負責、有限的政府,而法治則是達到這一目的的最佳手段。 “法治”(rule of law)是19世紀末英國憲法學家戴雪在其代表作《英憲精義》中提出的,現已成為普遍原則:政府和公民或社會在法律上負有相同的義務和責任,尤其是政府不能享有不必要的特權,政府和公民或社會都必須守法。所謂依法治理,指政府與社會間的合作共治必須依法進行,否則,政府對于社會的回應,就難以有體制和機制的保證。首先,政府必須守法,即政府參與治理的過程只有依法進行,才能使以民為本、服務導向的基本理念、與社會合作的治理方式、對社會需求予以及時反應的基本要求,具有法制保障和剛性約束。其次,公民或社會必須守法,即公民或社會參與治理的過程必須依法進行,才能確保其在有序參與的基礎上,向政府表達正當、合理的利益訴求,使得政府能夠在合理、合法的范圍內予以及時反應??傊?,“法治是善治的基本要求,沒有健全的法制,沒有對法律的充分尊重,沒有建立在法律之上的社會秩序,就沒有善治”。依法治理是治理和善治的基本要求,也是使政府回應制度化、體制化的基本保證,因而是回應型政府的又一重要特征。

總之,以民為本、服務導向、合作共治、及時反應、依法治理,既是回應型政府的內在屬性和基本特征,又是形成和保證政府的回應性,回應的體制、制度,回應的目標、速度,回應的數量、質量等方面不可缺少的因素。把握這些特征,對于更好地理解回應型政府的理論脈絡、基本內涵,厘清建設回應型政府的基本思路,其啟示一定是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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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關鍵詞:地方政府 公共服務 治理 績效評估

引言

地方政府承擔著大量地方性公共事務管理和公共產品供給職能,如交通、公共安全、消防、教育、公共衛生、醫療保健、供水、供電等。地方政府的職能定位在本質上要求地方政府治理應加強公共服務職能、建立多中心的治理結構、提高地方治理的效率等??梢哉f,地方政府治理績效不僅影響地方公共服務的供給水平和質量,同時影響地方公眾的生活質量、地方公眾對政府的信任、和諧社會建設與社會穩定。因此,加強地方政府治理績效的評估對于提高地方政府治理能力,改善公共服務質量,提高地方政府治理績效具有重要的理論與現實意義。

到目前為止,我國在公共部門的績效評估方面,主要集中政府目標、政府網站及一些職能部門工作績效與公共服務的評價,對于地方政府治理績效評估的研究還比較少。倪星(2007)指出在我國績效評估中存在地方治理過程與績效評估脫節、對績效評估的整體設計和系統過程考察不夠、多種方法的應用尚欠整合、缺乏原創性研究等問題。

地方政府治理的內涵與基本特征

(一)地方政府治理的內涵

自從1989年世界銀行正式使用“治理危機”以來,治理一詞頻繁出現在行政學、政治學和管理學等學科領域,但是對于治理內涵的界定目前還是模糊且不統一的。例如,Kooiman(2003)認為治理旨在解釋社會問題或創造社會機會,建立一套社會規則,為管理活動建立一套標準。我國學者毛壽龍(1998)認為治理是指政府對公共事務管理過程不直接介入,掌舵而不是劃槳。俞可平(2001)認為治理是指在一個既定的范圍內運用公共權威維持秩序,滿足公眾的需要。尚虎平(2009)把政府治理界定為:“在一個既定的范圍內政府與市場、第三部門、公民社會實現合作、協調,以達到合理分配資源、適當處置各種利益、圓滿處理各種關系,從而滿足公眾需要的一種新型的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第三部門、政府與公民社會的多重伙伴關系”。楊雪冬(2008)指出治理關注的是權力如何行使,并指出從全球到國家,再到地方以及社區都可以發生治理現象,涉及國家、私人部門以及公民社會等眾多主體。民主、法治、透明、責任、服務、公平、效率、有競爭力等被認為是治理的基本準則。

對于地方治理,鄭志龍(2009)指出地方治理意味著政府與公民社會之間的互動更為頻繁,治理關系也更為復雜。英國學者Bovaird和Loeffler(2007)對把地方治理的定義為:“為了影響公共政策的結果,地方利益相關者相互作用的方式”。地方治理已不僅僅是政府自己的事情,而是更多的征求相關利益者的意見基礎上形成的協商管理地方公共事務的民主過程。正如Bovarid(2004)所指出的地方政府治理不再僅在政府內部尋找好的管理模式,而是追求外部利益相關者認可價值的管理模式。鑒于此,本文認為地方治理是地方政府在充分尊重公眾及其它利益相關者意見的基礎上,進行地方性決策、實施地方事務管理、提供地方公共服務的過程。

(二)地方政府治理的基本特征

1.地方政府治理的主體具有多元性。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復雜的地方公共事務僅憑借公共機構難以解決,需要借助非政治的力量。因此,地方政府治理的主體具有多元性,除地方政府外,還包括社會公共機構、公眾、企業、第三組織等。

2.地方政府治理的內容具有復雜性。凡是與地方政府有關的事務都在其治理范圍之內,如地方公共服務供給、經濟增長、地區穩定、相鄰地區協調等。并且在不同國家的不同時期,地方政府治理的內容可能具有一些差異。

3.地方政府治理要求具有回應性。地方政府治理要達到共建和諧社會的目標,在客觀上要求應具有回應性,及時了解、回應公眾多樣化的需求。一個具有回應性的政府,應具有透明性、責任性、效率性和公平性等基本特征。

4.地方政府治理的保障是法治。治理下的地方政府是法治政府,這就要求任何地方政府依法行事,其各個部門各司其職,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履行公共服務職責,維護公眾的合法權益。

地方政府治理績效評價的指標體系構建―以公共服務為例

地方政府治理績效是指各級地方政府在管理社會公共事務、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所取得的成績和效益。地方政府治理績效評估,就是根據治理的目標、采用科學的方法,對各級地方政府治理的績效進行測量、考核,反映其工作的實際效果,從而獎優罰劣,促進政府改進工作,提升管理效率和服務質量(倪星,2007)。

對于地方政府治理的績效評價,目前文獻不多,并且不同的文獻從不同角度進行評價,例如透明國際的腐敗指數,世界銀行的責任與行政執行能力指標,英國國際發展部從人事和民主方面評估治理績效。對于公眾而言,最關心的問題在于地方政府是否改善了他們的生活質量以及是否克守透明、公平的治理規則。英國學者Bovaird(2006)以英國康沃爾(Cornwall)市Carrick區議會公共住房服務為例,從公眾生活改善與治理規則的執行兩個方面對地方政府治理的質量進行了評估,這對于我國地方政府治理績效評估具有較強的借鑒意義。借鑒Bovaird的評價方法,本文從結果評估和過程評估兩個維度設計我國地方政府治理績效評估指標體系。

(一)地方政府治理績效―結果評估

從結果角度評估政府治理,是對政府治理實施一段時間后效果的評價。近年來興起的政策科學評估,即是從結果緯度評估公眾對于政策執行結果的滿意度,進而判斷政策是否合理。地方政府治理績效的結果評估,主要從公眾對公共服務與生活質量的滿意程度方面來評價。表1給出了地方政府治理結果評估的緯度及內容解釋。

需要說明的是,雖然本文建立的地方政府治理績效評價指標體系以公共服務為例,但是地方政府治理并不僅停留在公共服務提供層面,而是通過公共服務提供達到所想要的治理效果,如經濟發展、政治穩定、社會和諧等。因此,在指標衡量時,都是從公眾感知角度,評價公眾是否對公共服務滿意,而不是對公共服務本身的質量進行評價。如健康和社會福利項中,應從公眾感知角度衡量目前的健康和福利服務是否達到滿意,而不是從健康和福利服務本身去衡量。在具體指標設計方面,可以進一步細化,如在健康與社會福利方面,可以通過以下幾個問題進行主觀評價:目前的狀況與以前相比是否有所改善?對目前的狀況是否滿意?同時,還可以用客觀性指標,如目前健康與社會福利標準是否低于國際標準或經濟發展水平相似國家標準?

(二)地方政府治理績效―過程評估

對地方政府治理績效從結果緯度進行評估,可以監督地方政府在治理過程中是否把地方公共利益放在最重要的位置,但怎樣才能保證良好的治理效果,則需要評估者關心在地方政府治理過程是否遵守了治理的基本準則和基本程序,因此過程緯度的評估可以通過對治理準則和程序的遵守情況的評價促進治理結果的公共利益趨向,具體評估指標及其內容解釋如表2所示。

結論與應用前景分析

地方治理在我國的發展與創新在客觀要求在理清地方治理的基本內涵、準則與基本特征的基礎上,對地方治理的績效進行評價,以達到總結經驗、監督治理過程、激勵治理創新的目的。在我國,改革和創新地方政府治理過程,是提高地方政府治理能力,改善地方政府治理績效,是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和諧社會的關鍵。因此,對于地方政府治理績效的評價對于完成地方政府的政治與管理任務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雖然本文提出評估地方政府治理績效的基本構想,試圖從結果與過程兩個緯度來界定治理存在的領域以并評價治理績效,但眾所周知,一個好的評估指標體系需要客觀公正的評估主體采用科學的評價方法,才能達到客觀公正評價的目的。在我國,地方政府績效評價雖已引入非政府主體,但是企業、公眾、第三組織等參與的程度有限,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評價結果的客觀性。因此,應鼓勵支持社會組織積極參與政府治理過程及其評估活動。在評估主體合理、評估指標體系科學、評估方法有效、評估信息獲取成本可控等條件下,地方政府治理績效評估將成為改善地方政府治理績效的重要途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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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俞可平主編.全球化:全球治理[M].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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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鄭志龍.走向地方治理后的政府績效評估[J].中國行政管理,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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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公共危機;協同治理;多元參與

自從有文字記載以來,危機就時刻伴隨著人們,可是說,人類文明的發展過程便是回應各種危機的挑戰的過程。所謂危機,就是指在社會生活中突然發生的、嚴重危及社會秩序、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威脅的事件。而公共危機,簡單地說,就是一個事件突然發生對大眾正常的生活、工作以至生命財產構成威脅。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不斷深入以及我國改革開放后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特別是互聯網的發展,使得信息傳播的速度和范圍不斷加大,給予政府處理公共危機的反應時間越來越短,要求越來越高。

現如今,鑒于公共危機的不確定性、突發性的特點,以及政府的人力,財力等資源的限制,單靠政府的一己之力已經很難控制危機處理的局面,也很難滿足所涉居民的要求。新形勢下,對于政府而言,危機處理的主要任務已經不再是完善內部的機制,而是,如何建立起一個多元主體協同參與的公共危機治理管理體系,調動相關的社會資源與力量進行危機救治,并將治理體系制度化,完善監督和制約機制。

一、概念界定:公共危機與協同治理

(一)公共危機的內涵與特點

關于公共危機的內涵,不同的學者給予的不同的定義,美國學者羅森塔爾(Rosenthal)認為,公共危機是“對一個社會系統的基本價值和行為準則構架產生嚴重威脅,并在時間壓力和不確定性極高的情況下必須對其做出關鍵決策的事件”。本文所研究的公共危機,是指對人們的生命、財產等造成威脅,且超出政府在行政常態下的管理能力,需要政府和社會能夠采取及時恰當的預警、應急措施來加以應對的事件。從定義上,我們不難看出,公共危機具有公共性、緊急性、不確定性、變動性階段性的特點。

(二)協同治理的內涵與特點

所謂協同,即“相互協調、共同作用”。 所謂治理,是指各種公共的、私人的、個人和機構共同參與事務的管理方式。那么,公共危機中的協同治理,是指在網絡技術和信息技術的支持下, 針對潛在的和當前的危機,政府、非政府組織、企業、個人等多種社會要素采用相互合作的方式,采取一系列的控制行動,有效地預防、處理危機的過程。

從定義上來看,協同治理下的政府公共危機處理,有以下幾個特點:首先,多元化的危機處理主體。政府雖然仍舊起著主導的作用,但已經不是唯一的主體。其次,合作是危機處理的運作方式。為達成社會秩序穩定的目的,各個主體通過協商對話,發揮各自所長,參與到危機處理中來,努力促成多元合作,相互制約監督的社會治理局面。第三,公共利益的增進是協同危機治理的最終目的所在。在危機處理中,各主體構成有彈性的協同治理網絡,在各自的領域發揮所長,實現整體大于部分之和的治理效果。在此過程中,不僅提高了社會以及居民對于公共事務的關心程度,更是合理的利用了社會的資源,轉移了政府的作業壓力,通過危機轉化為增進社會認同感的機遇,實現公共利益。

二、協同治理公共危機的必要性分析

轉型期的中國,正經歷著全球化的巨大考驗,人口流動加速,社會結構分化,不同國家地區的文化碰撞等,都將導致社會的不穩定性,使得公共危機時隱時現,對于政府的危機處理能力也提出了巨大的考驗?!案Y獾溨溬飧V小?,公共危機,“危險”和“機遇”的結合。在此情況下,及時、妥善的公共危機治理措施以及機制顯得尤為必要。同時我們也需意識到,在現代社會,個體限于其信息、資源、技術能力的限制,憑借一己之力解決問題已經不現實。面對日益復雜的公共危機局面,以及社會力量的不斷發展的現實,政府尋求社會的合作已經成為必然的選擇,協同治理在危機處理中也顯得尤為必要。

但是我們也需要意識到,政府是公共服務的主要提供者和管理者,擁有大量的社會資源。在公共危機治理機制中,鑒于其權威性和強制性,仍然占有著主導地位,制定危機處理的方針政策,統籌參與的社會力量,調解期間的矛盾,促使危機的解決和后期安撫工作的開展,其次,我們也需看到,公共危機不僅是對政府能力的挑戰,更是對全社會整體能力的綜合考驗。政府應該通過宣傳,強化社會和公眾對危機的意識,提供多主體參與的法律制度保障,促使公共危機治理網絡整體水平的提升。

三、協同治理視角下公共危機處理的實現路徑

通過上文的論述,我們不難發現,現如今,公共危機的治理關鍵是在于政府是否提供了一系列的制度和程序保障,來確保社會力量的作用得以發揮,矛盾得以協調,各自取長補短,實現公共危機解決,公共利益增進的目的。目前,我國協同治理公共危機的機制還未完善,危機治理網絡也存在者不足之處,因此,政府轉變治理理念、提供法律保障、完善制約監督體系、提供社會力量的參與渠道,鼓勵多元參與是如今公共危機治理的首要任務。

(一)觀念轉變:實現管理理念向協同治理理念的轉變

政府需要轉變傳統的管理理念,從自上而下、管制與命令的管理方式向多元合作治理的方式轉變。首先,樹立人本理念。在危機處理中,堅持以人為本,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保障人民的權利。其次,危機處理透明化。隨著互聯網的發展,信息傳播的速度已經大大提升。如果政府故意隱瞞事態,反而會處于被動的局面。因此,在危機處理過程中,政府應該完善社會信息的傳播機制,及時的與民眾溝通,爭取危機處理的時間和社會大眾的認可。

(二)制度保障:完善多元主體參與危機治理的法律法規

在危機處理中,只有明晰各主體的權責,做到有章可循,才不會出現忙亂,促使公共危機有序解決。《突發事件應對法》,是我國針對公共危機的一部法律,其中對危機應對與管理作出了詳細的規定。但是我們不難看出,其主要是針對政府這一主體在公共危機中應該如何治理,對于在公共危機治理中,社會力量以及居民個人等主體的權責并未詳細做出規范。

因此,政府應加強制定公共危機中協作治理的法律規范,明晰各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并且制定相應的對于越規矩的懲罰措施,做到公共危機處理中有法可依,各部門各司其職。

(三)監督機制:保障協同治理參與者的權責實現

沒有監督的權力,會演變成“惡力”,導致權力“尋租”,破壞社會秩序。因此健全監督保障機制,保證政府和參與主體的權利,促使治理網絡運轉協調,是危機治理成功的關鍵。政府應該利用立法、司法監督體系和行政監督體系,以及社會監督、媒體監督、公眾監督等多種渠道,搭建一個完整的監督系統,各種監督力量共同參與,促使機制化的監督體系形成,實現危機治理中,參與者安于其責,有序參與。

四、結語

當公共危機事件發生后,人們不可能阻止其發生,那么,如何及時恰當的處理危機,是政府的首要任務。以協同治理為理念,調動社會力量,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無疑是政府危機治理的一個良策。然而我們也需意識到,體制的搭建與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仍然需要政府與社會公共同的努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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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陶學榮,朱旺力.當代中國政府危機管理的困境與構建[J].江西社會科學,2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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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財務治理;財務管理學;財權配置;財務文化

一、界定內涵:財務治理與財務管理的概念約定

近年來,我國的財務學者們從不同的研究目的出發,對財務治理的內涵的界定提出了不同的見解。程宏偉(2002)認為,財務治理是財務治理主體對企業財力的統治和支配,即關于企業財權的安排,它決定財務運營的目標以及實現目標所采取的財務政策;楊淑娥(2002)則把財務治理理解為通過財權在不同利益相關者之間的不同配置,從而調整利益相關者在財務體制中的地位,提高公司治理效率的一系列動態制度安排;饒曉秋(2003)提出,財務治理的實質是一種財務權限劃分,從而形成相互制衡關系的財務管理體制;林鐘高(2003)指出,財務治理是一組聯系各利益相關主體的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和結構關系網絡,其根本目的在于試圖通過這種制度安排,以達到利益相關主體之間的權利、責任和利益的均衡,實現效率和公平的合理統一。以上這些有關財務治理的定義,雖然都從不同角度對財務治理的內涵進行了闡述,但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認識偏差。他們要么從制度安排的角度將“財務治理”與“公司治理”等同,要么將“財務治理”與“財務管理”混為一談,或者只強調財權配置的重要地位而忽視其他方面,因而無法全面準確地理解財務治理的內涵。

綜上所述,對于財務治理內涵的理解,筆者比較傾向于衣龍新(2005)的概括,即財務治理就是基于財務資本結構等制度安排,對企業財權進行合理配置,在強調以股東為主導的利益相關者共同治理的前提下,形成有效的財務激勵約束等機制,實現公司財務決策科學化的一系列制度、機制、行為的安排、設計和規范。這一概念的主要特征就是既肯定了財務治理是一種制度安排,又強調了財務治理是對財權的合理配置,同時還突出了財務治理是為了形成有效的財務激勵約束機制。

我國絕大多數財務管理學教材都認為,財務管理是利用價值形式對企業生產經營過程進行的管理,是企業組織財務活動,處理與各方面財務關系的一項綜合性管理工作。這一概念的主要特征就是表明財務管理是一項管理活動,其直接對象是企業的資金運動和企業的價值。

從以上對財務治理與財務管理的概念約定可以看出,財務治理與財務管理的區別主要在于,財務治理是一種制衡機制,其目標是協調企業各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利益沖突,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而財務管理則是一種運行機制,其目標在于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也就是說,財務治理規定了整個企業財務運作的基本網絡框架,財務管理則是在這個既定的框架下駕馭企業財務奔向目標。財務治理與財務管理同時也存在許多共同點,那就是財務治理與財務管理的理論基礎具有同源性(都以產權制度和公司治理為基礎);財務治理與財務管理的對象具有同質性(都涉及到財權問題);財務治理與財務管理具有體系上的統一性(同屬財務范疇且都是企業財務報告的影響因素);財務治理決定了財務管理的框架和軌道,財務治理的模式特征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財務管理的模式特征。

二、財務管理學目前存在的缺憾:基于財務治理的考量

“組織財務活動、處理財務關系”這一概念特征決定了財務管理學的研究應從財務的二重性:經濟屬性(財務活動)與社會屬性(財務關系)相結合來進行考察。但現實情況是,傳統財務管理學僅從數量層面來對財務的經濟屬性進行分析和論述,而對財務的社會屬性――財務關系的處理這一財務管理的本質問題卻一帶而過。而財務管理作為一種綜合管理,企業內部各種權利的制衡、責任的分擔以及利益的劃分,最終將以財務的形式體現。但這些問題的解決,光靠加強日常財務管理是不夠的,應注重公司各利益相關者財務權利和責任的明晰界定和有效行使,以及在公司治理中的財務行為規范等財務治理的問題?,F在的問題是,當人們過于注重研究財務管理學的具體內容時,卻忽視了一個對推進公司財務理論發展至關重要的問題,這就是從財務治理的角度把握財務管理學的特征。

從財務治理的角度來觀察,筆者認為,傳統財務管理學存在以下的缺憾:第一,把企業財務行為視為一種把非經濟動機排除在外的純經濟行為,較少關注制度與財務文化等社會因素對財務行為和財務效率的影響,而是把影響財務行為的制度看作是一既定的前提而加以認同,致使制度無法納入財務行為的解析框架,對兩者之間的內在聯系也缺乏深入的分析,從而使財務管理學的構建日趨保守乃至封閉。第二,沒有進行相關財務治理影響分析,因而產生對“財權配置”問題的輕視及與此相關的“內部人控制財務”,導致企業外部利益相關者對企業財務監控的弱化及其財務利益的受損,致使理論與實踐相背離。第三,以理性經濟人假設作為理論前提,必然形成對經濟屬性(財務活動)的過度關注而輕視其社會屬性(財務關系),從而加劇財務沖突和財務道德的失落。

三、財務管理學再造:基于財務治理的創新

公司財務理論構建于特定的企業假設基礎之上,企業的不同界定和企業特征的現實變遷都會對公司財務理論產生決定性影響。現有的公司財務理論構建于傳統的企業特性之上,從總體上屬于價值管理理論。誠然,企業作為系列契約的聯結現象是一個客觀事實,但我們同樣不能忽視一個更為重要的事實,即企業的本質特征并不在于這種聯結以及實現這種聯結的契約本身,而是在于形成這種聯結之后的企業財務活動以及在活動中產生的財務關系。隨著公司制企業的出現和現代企業理論對成本、信息不對稱等問題的研究,由所有權與控制權分離帶來的公司治理問題便成為當前公司財務理論的主要議題。現實表明,單純從各自的學科出發獨立研究財務管理或財務治理問題,已經不能滿足學科發展和現實經濟的需要。因此,財務管理學需要拓寬研究視野和豐富理論內涵,就必須與財務治理進行交叉性融合研究。

(一)財務管理目標的重新界定與企業財權的有效配置

合理界定和選擇財務目標,建立和完善財務的導向機制,是保證財務治理和財務管理高效運行并實施有效對接的前提。近年來,財務管理目標的定位經過了企業利潤最大化、股東財富最大化和企業價值最大化等發展階段。但就我國目前的企業組織形式主流為非上市公司、資本市場的弱勢有效、法治建設處于起步期、商業倫理有所缺失、公司治理結構不太完善等現實背景下,新《企業財務通則》將企業財務管理目標界定為“企業價值最大化”,既反映了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為其資源供給者創造財富的受托經濟責任,也是當代財務管理學教材普遍接受的觀點,具有較強的理論邏輯性和實踐有用性。但也應清醒地看到,這些過分強調股東或企業價值的財務管理目標,勢必會將非價值性的社會責任排除在財務管理目標之外。結合我國公司法改革局限于“股東至上”的邏輯和利益相關者的參與權被弱化的現狀,以及企業是在復雜的、充滿競爭的關系網絡中開展經營活動的現實,筆者認為“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均衡”應成為企業財務管理的終極目標。這一目標不僅有利于協調各利益相關者的矛盾,而且還使企業的經濟性目標和社會性目標得以有機結合,保證了企業的可持續發展。企業的經濟性目標就是追求自身經濟利益的最大化,這是由企業的本質所決定的,因此,企業財務管理目標并不總是與宏觀社會的要求保持絕對的一致性。于是,國家往往利用法律手段來強制企業必須履行社會責任。但是,企業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在許多場合無法完全進行硬性規定。這就需要企業的社會性目標,注重企業的社會責任,追求社會效益的最優化,這是由企業所處的社會環境決定的。任何企業都不可能獨立于社會而存在,若過分強調企業的經濟性目標而忽視社會性目標,將會失去社會的支持,從而使企業的生存與發展舉步維艱。特別是隨著SA8000在全球范圍的推廣和實施,企業重視社會責任、推動社會責任以及落實社會責任便有了最佳保證。這一堅持多邊主義的理財目標,是與公司財務治理的思想和目標相適應的。按照利益相關者共同治理理論,企業財權配置不能只考慮股東和經理層的利益,每個利益相關者在企業財權配置中都有權享有相應的財務權利,有不同的財務利益訴求。此外,利益相關者對企業的相機財務治理,也應在財務管理學再造中占有一席之地。

(二)重視制度因素在財務管理學中的地位

內生于公司財務行為的制度因素可按財務活動的關系分為財務本體性制度和財務關聯性制度。但目前在我國的財務管理學中,只是企業財務通則、公司法、稅法等財務本體性制度散見于籌資、投資、收益分配和資產重組及清算等財務活動中,而對在性質上并不是財務性的卻會對公司財務行為及利益相關者的財務網絡起約束和限制作用的財務關聯性制度(如產權制度、社會保障制度和倫理道德等)閉口不談,這不僅背離現實而且還會把財務管理學引入歧途。財務管理學的再造,除繼續重視和完善財務本體性制度對公司財務行為的規范約束,還應當重視財務關聯性制度與企業財務行為之間關聯性研究,這是基于我國的基本國情所決定的。引入財務關聯性制度的研究,將有利于擺脫現有財務管理學“就財務論財務”的思維偏差,使財務管理學再造更具動態調整性和環境適應性。

(三)注重激勵和監督機制構建的研究

財務管理學如果只關注具體的資金運動而忽視在這一過程中的激勵與監督問題,勢必會導致資本運營的效率低下和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受損。因此,財務管理學再造就必須注重激勵和監督機制構建的研究。目前的財務管理學中在闡述企業財務活動時,本能地運用了諸如企業財務通則、公司法、會計法等財務本體性制度來約束與制衡管理者,而對于內部控制這一影響企業命運的制度安排卻沒有片言只語,這與企業財務治理與財務管理的本質要求極不相稱。2008年6月28日,財政部、證監會、審計署、銀監會、保監會聯合了《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這為企業內部控制的內容融入財務管理學再造提供了絕好的契機。公司的成本問題,僅僅靠制衡是不能解決問題的。恰當的激勵機制能夠通過委托人設計的一系列制度安排促使人采取適當的行為,最大限度增加委托人的效用。近年來,以財務治理的觀點考察薪酬對公司財務業績的敏感性漸成潮流。因此,許多學者認為,我國上市公司應采用股票期權激勵制度。但股票期權的應用是有條件的,需要有比較健全的法人治理結構、比較健全的資本市場和透明度高的公司信息披露及相關的法律框架等,而這些條件我國目前并不完全具備。我們在財務管理學的再造中,對于這些問題的研究必須緊密結合中國的國情,關注中國特殊的文化和社會背景,不能掉進“國際大廚房陷阱”而食洋不化。

(四)關注財務文化對解決財務沖突和財務敗德行為的作用

目前的財務管理學較為強調和崇尚“工具理性”,致使社會責任和道德品質等人類的一些基本價值在現代企業理財中倍受蹂躪而變得支離破碎,企業與其利益相關者之間的財務關系也日趨惡化,使企業無法實現全面、健康的可持續發展。財務管理學關注資本、成本、利潤等本是應有之義,但影響和決定這些物化因素的人及其行為也不應該忽視,因為這有利于解決財務沖突和財務敗德行為。企業財務文化是一種“內隱文化”,是企業為了實現財務目標而一貫倡導、逐步形成、不斷充實并為全體成員所自覺遵循的理財價值標準、道德規范、工作態度、行為取向和生活觀念,以及由這些因素融會、凝聚而形成的整體財務管理精神風貌。財務準則有形而財務文化無形,但財務文化對企業的影響卻無處不在。鑒于財務文化對企業競爭力所具有的原生性決定作用以及它所蘊涵的更為深刻的企業本質特征,要求人們在財務管理學再造過程中必須高度關注這一問題。財務管理學再造關于企業財務文化研究,其最終成果是要拿出具有中國企業特色、與中國企業協調發展的財務文化發展戰略模式,從而更好地指導企業財務管理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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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第一,法治價值文化:是法治文化的核心層,也是最高層,是全體成員對社會的共同看法或觀念,也反映了社會成員的精神狀態和精神風貌。其中,公正、責任和誠信是其價值追求。

第二,法律制度規范:是法治文化的中間層,是以憲法、法律、法規為基本內容的正式規則和以習俗、習慣、傳統等非正式規則交錯形成的一整套規則體系及其實現機制,是社會成員為了存續和利益分配而在相互作用的過程中,通過復雜的方式共同選擇、共同安排且必須共同遵守的關于人們社會行為的規則體系。

第三,法治行為方式:屬于法治文化的基礎層,是社會成員在社會交往和社會實踐中的習慣定勢、行為方式等所構成的文化層,行為具有鮮明的組織、地域或民族特色,常常以具體的集體或個人行為、民風民俗、日常活動等形式出現,是一種動態的文化識別與交往體現。

二、高職院校法治文化

(一)高職院校法治文化的內涵高職院校法治文化作為法治文化體系中的亞文化形態,具有自身獨特的內涵。高職院校法治文化是指法治溶注在高職人(包括高職院校的學生、教師及行政管理人員)思想和行為方式中的意識、原則、精神、行為及其價值追求,是一所高職院校通過規章制度、法律課堂、教學設施等所體現出來的文化內涵,更是一種體現治校理念和規范高職人言行的精神文化體系。

(二)高職院校法治文化的結構由于高職院校法治文化是一種法治文化體系中的亞文化形態,因此它應具有自己的結構特點。通過對高職院校法治文化的研究,高職院校法治文化應包含三個層面,且這三個層面呈金字塔型分布:第一層:法治環境。這一層是高職院校法治文化體系最基礎的層面。高職院校是培養高技能創新型人才的重要場所,它的制度環境優劣直接影響學生的學習氛圍、學習效果,因此這也是法治文化體系的基礎。第二層:法律素質。高職院校中廣大教職工與學生法律素質水平的高低直接影響法治文化建設的成果,只有提高他們的法律素質才能促進法治文化建設。因此教職工與學生的法律素質是高職院校法治文化體系的中間層,又是影響法治文化建設的一個重要因素。法律素質通常涵蓋很多因素,其中法治意識、法律認知、法律運用等要素都是影響高職人法律素質的重要方面。第三層:法治理念。法治理念是高職院校法治文化體系的最高層。法治理念是法治文化體系的核心,因為法治理念能夠穩定、持續地存在于人們思想深處,是一種長久指導人們思想、行為的信念和觀念。所以,法治理念是精神上的最高境界,沒有良好的法治理念,就不可能有良好的法律素質,也不可能有良好的法治環境,更不可能進行良好的法治文化實踐。因此,法治理念在高職院校法治文化體系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

三、高職院校法治文化與其他文化的關系

(一)高職院校法治文化與先進文化的關系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社會存在的多樣性決定了文化形態的多樣性。先進文化代表了中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文化發展方向,因此,應當使先進文化始終居于主導地位,保證文化形態沿著健康的軌道運行。高職院校法治文化能夠創新學院辦學理念,提高師生整體法律素養,也是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一部分,對我國先進文化理論的發展起著一定的推動作用,因此,應加強高職院校法治文化建設,推動高職教育可持續發展。

篇7

關鍵詞:治理;公共管理;政府改革

“治理”(governance)一詞最早源于拉丁文和古希臘語,原意是控制、引導和操縱,長期以來與“統治”(government)一詞交叉使用,并且主要用于與國家的公共事物相關的管理活動和政治活動中。但20世紀70年代以來,西方社會乃至整個世界開始發生根本性變化。信息技術的發展和應用正在深刻地改變著人類社會,越來越強的經濟全球化趨勢使世界形勢更加復雜。時代的大變遷對政府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與此同時,與工業社會相適應的官僚制卻日益顯示出運作僵化和反應遲鈍的弊端。20世紀90年代,西方政治學和經濟學家紛紛賦予治理這一概念以豐富而嶄新的內涵,新的政治分析框架即治理理論應運而生,被認為是替代傳統政府統治理論的新思想,并逐漸地在社會科學各領域中廣泛運用。

一、治理理論的內涵

1989年世界銀行在概括當時非洲的情形時,首次使用了“治理危機”一詞,以后各國學者又對“治理”這一概念做了許多新的界定。

治理理論的主要創始人之一詹姆斯?羅西瑙在其代表作《沒有政府統治的治理》和《21世紀的治理》等文章中將治理定義為一系列活動領域里的管理機制,它們雖未得到正式授權,卻能有效地發揮作用。與統治不同,治理指的是一種由共同目標支持的活動,這些活動的主體未必是政府,也無須依靠國家的強制力來實現。另一位權威人物格里?斯托克認為治理是公共機構與自愿社團的相互依存,意味著政府并不是國家惟一的權力中心,來自公民社會的機構和行為者對傳統的政府權威提出了挑戰,正在承擔越來越多的原來由國家承擔的責任。

我國學者從20世紀90年代起也開始關注并研究治理理論。毛壽龍在《西方政府的治道變革》中將Governance譯為治道,認為“治道變革指的是西方政府如何適應市場經濟有效運行的需要來界定自己的角色,進行市場化變革,并把市場制度的基本觀念引進公共領域,建設開放而有效的公共領域”。1俞可平則認為治理是在各種不同的制度關系中運用權力去引導、控制和規范公民的各種活動,以最大限度地增進公共利益。

由于目前治理理論發展的還不成熟,各國學者對治理概念的理解也有差異,因此對于治理尚沒有統一的定義。但從治理概念的基本涵義來看,治理包含以下一些基本特征:第一,認為政府并不是國家唯一的權力中心,各種公共的和私人的機構只要得到公眾的認可,就可以成為不同層次上和范圍內的權力中心;第二,強調在國家與社會合作的過程中,公私機構之間的界限和責任存在模糊性,兩者相互依存和互動,不再堅持國家職能的專屬性和排他性;第三,重視管理對象的參與,他們與政府在特定的領域中進行合作,分擔其行政管理責任,自我管理的主動性不斷強化;第四,主張在公共事務的管理中,不僅僅局限于政府的發號施令或運用權威,還存在許多其他的管理方法和技術,政府有責任采用和推廣這些新措施來不斷提高效率,有效控制和引導公共事務。

與政府統治相比,治理的內涵更加豐富,不僅承認我們的政府愈來愈復雜,而且提醒我們注意責任的轉移,要求那些屬于第三種勢力的志愿社團組織為解決集體關切的問題做出貢獻,標志著統治這個領域正在發生變化和與過去的決裂。即使我們使用“政府治理”這一概念,其治理主體也不僅僅只是政府組織,還包括眾多的利益相關者,如政黨、非政府組織、公民等。正是由于治理與統治之間存在著這些不同,才使得治理理論能夠彌補傳統政府統治的不足,對政府改革的理論和實踐產生重要影響。

二、治理理論對我國政府改革的啟示

由于實際國情不同,我國政府改革不應該也不可能照搬別國的模式或理論,只能學習和借鑒他們的一些有效機制、合理因素。治理理論作為21世紀國際前沿的理論之一,對于我國政府改革有很大的指導作用。

1.從全能政府轉變為有限政府

過去普遍認為我們的政府是無所不管、無所不能的,實際上它管了許多不應該也無力管好的事情,從而產生了政府失靈。因此,我國政府改革必須實現從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轉變,使政府的職能和精力集中于提供只能并且必須由政府供應的公共物品和服務。在一些競爭性物品和服務的生產與供給上,要實現政企分開,打破政府壟斷,引入市場機制,允許私營部門和第三部門的參與,這正是治理理論所積極倡導的。就政府與社會關系而言,政府行為只能發生在公共領域而不能是合法的私人領域,不能侵犯社會的自主和自由,而要建立與社會的合作關系,更加注重社會公平。

2.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和優勢

“治理主義主張政府要找到管理市場和社會的合理界限,通過多元化的制度和組織結構安排,在市場的確能夠發揮作用和優勢的領域”,1確定首先由市場組織來提供服務,滿足利益要求,并承擔相關的責任。通過政府政策性的間接支持和引導,使市場功能與政府職能彼此協調,打破政府壟斷局面,進而將市場的供求機制和企業精神引入政府部門,使政府精簡機構,轉變職能,實現與市場機制的最佳結合,這是政府改革的根本途徑和思路。

3.培育社會公眾的自我管理意識

如果沒有公民的積極參與和合作,政府的管理運行在最好的情況下也只能達到善政,而無法達到善治。隨著生活水平和社會文明程度的不斷提高,我國公民社會正在興起和發展。為了使之在公共管理中發揮更為突出的作用,政府需要大力培育社會公眾的自我管理意識,使每一位公民學會成為自己的治理者,學會與他人協作來解決問題或滿足需求。政府要提供組織上和制度上的支持,積極推進基層民主管理,通過農村村民自治和城市居民自治的不斷完善,提高公民自我管理的主動性。

4.為第三部門的健康發展創造條件

隨著社會自治的觀念日益深入人心,第三部門(非政府組織)日益成為公共管理的重要主體,與政府的關系極為密切。我國第三部門的運行機制尚不健全,資金匱乏,缺乏獨立自主性。政府應積極為第三部門的獨立發展和自主活動提供資金支持,建立約束機制,保證其行為符合公益目標。為了使第三部門減少對政府的依賴性,可以制定鼓勵向第三部門捐助的法律和政策,擴大其吸收社會資源的能力。通過政府機構改革,使之徹底獨立于政府體系之外,有更廣闊的活動空間。同時利用政府政治社會化的優勢地位,加深公民對第三部門的認識和信任,使社會自組織體系充滿活力。

三、結束語

治理理論興起于經濟全球化的時代背景之下,為世界各國行政改革和公共管理提供了新的理論基礎。越來越多的國家不再試圖明確劃分政府、市場和公民社會的界限,而是強調通過多方合作,共同分享公共權力并承擔相應的責任來實現公共利益的最大化。雖然治理理論還很不成熟,基本概念也比較模糊,沒有統一的定論,但它打破了社會科學中長期存在的兩分法傳統思維方式,如市場與計劃、公共部門與私人部門、政治國家與公民社會、民族國家與國際社會,把有效的管理看作是多方主體的對話與協作。當今世界流行的口號是“少一些統治,多一些治理”,作為民主的一種新的現實形式,治理帶給我國公共管理和政府改革很大的啟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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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孫柏瑛.當代政府治理變革中的制度設計與選擇[J].中國行政管理,2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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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e government by law and the legal system have experienced the calendar long evolution process, in its connotation's tendentiousness has the huge difference. The western culture's disposition favors the government by law idea and the practice, but Chinese and the Eastern society's cultural connotation favors the use legal system utilizable value. The government by law and the legal system in the modern society are not the opposition two social operation ways, the two have in the difference foundation unity and the conformability.

關鍵詞: 法治與法制的內涵 分離與結果 融合與結果

key words: Government by law and legal system's connotation Separation and result Fusion and result

一、 法治和法制的內涵

(一) 法治的內涵

法治概念自產生以來,由于其內在的復雜,許多著作都沒有直接、簡單的對“法治”進行定義。當代法學界中仍然存在對法治概念的爭論。《牛津法律大辭典》將法治表述為:“一個無比重要的,但未被定義,也不是隨便就能定義的概念。它意指所有的權威機構,立法,行政,司法及其他機構都要服從于某些原則。” 法治的抽象性時期難以被定義而只能被描述。國內法學界一般認為法治的含義中應包括“法治是一種宏觀的治國方略”,“法治是一種民主的法治模式”, “法治”的概念在現代傾向于對國家等公共權威機構的權力的限制和約束以保障公民個人和市民社會的權利和自由。

(二)法制的思想起源和概念

法制和法治在中國古代具有同一性,中國古代先秦時期的法家所倡導的“以法治國”的理念即是要求社會的法治(法制)。此后,中國歷代封建王朝在專制統治的政治背景下無不重視法律的創制和運行。直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之初,對于法治和法制的內涵仍然部分的繼承了中國古代的概念性思維。

法制對法律這種客觀存在的強調更加傾向于一種純粹意義上的工具性理解。法制一直是中國古代帝王進行社會統治所利用的手段和方式,古代社會對法律所有的并不是尊重和信仰,而是一種工具性的利用心理甚至帶有某種鄙夷心態的蔑視。當人們在社會生活中所積累而成的習慣性規則和對規則的墨守的心態被廣泛的接受以后,伴隨著國家和社會情況的日益復雜,多元因素的滲透結合習慣性的規則形成了法律制度,成為了明示給社會群體的規范。

二、法制和法治的分離與結果

法治和法制在概念上的區別前以進行了簡短的分析,法制和法治的差異本質上體現了二者背后價值觀的沖突與矛盾。法治的背后是對權利的張揚和保護;而法制的背后則是對權力的突顯和維護。而除去概念以外,二者在實行,特征等方面也存在著差異。

法治中隱含了人類在長期的實踐的基礎上產生的思想認識的結晶,是人類自由精神價值的衍生物。,它更多的具有精神層面的價值內涵。

而法制則是絕大多數社會成員沒有選擇意識和能力的純粹的客觀存在,它幾乎完全被動地由統治者指定,善惡并不是它的終極價值。按照分析法學派的觀點,“惡法亦法”,法制并沒有性質上的明顯的區分。當民主共和的精神選擇了法制的方式并與之結合,就有可能產生法治;而當專制選擇了法制的形態,它就有可能淪為專制統治的罪惡的工具。

而法制在結合“法治”的精神之前只是純粹的國家統治工具,人們對于法律只有被動的、無奈的服從以及基于這種服從之上的恐懼甚至憎惡,而缺乏對法律的敬畏和尊重,但這一切并不能歸咎于法律自身。

總之,法治是具有主動地人格的治理主體,而法制則是在被動的狀態下被治理主體所采用的工具。

三、法治與法制的融合與結果

法制的工具主義特性明確的說明了法制是在人的治理之下運轉的機器,法治則是在被人們授予了人格之后進行統治的擬制主體。而法治并不與法制相對立,而是與人類社會實踐中早期所產生的“德治”和“禮治”相對立。

德治和禮治產生于人治主義主體的時代?!啊轮巍汀Y治’與‘人治’在古代中國的內在意蘊是相通的,德治,禮治只不過是人治的美稱罷了?!?“德治”和“禮治”都強調君主(統治者)依靠個人的道德和賢明來統治國家,國家的興衰存亡完全取決于統治者個人的道德和賢明以及這種“性尚”所延及的整個統治體系,最終達到儒家所倡導的“圣人”治理,也即柏拉圖眼中的“哲人王”的社會。而“德”是人們在理念認識的基礎上進過合意而要求君主(統治者)應具備的品質。 “德”和“禮”成為了社會的主體和信條,但不可忽略它們的工具特征。

而法治也是人所要治理國家和社會采用的工具,具有與法制相似的工具屬性。法治是“良法之治”,前提之一是法律是人所創設和使用運行的,法不會自發的生成并流淌至每一個人的心里,生活中。而“法治”的屬性“善”也是基于人們所賦予和注入的價值理念的“善”?!胺ㄖ巍敝吧品ā痹诮涍^全體人民的認同后,同時也被賦予了高于一切個人和集體的權威,法治時代的人們在訂立法之前所墨守的主要義務是服從將要制定出來的法并不得超越,所有人就當然的處于法之下。法治取代了表面上人所欲為的統治,而具有了部分代替人類自身的主體性。,但它的背后還是人性和需求的促動。“法治”是基于人們自愿和認同的基礎上所選擇的具有主體性質的一種社會治理手段和方式。

四、結語

篇9

關鍵詞:政治效能感 政治參與 鄉村治理 村民自治

中圖分類號:F32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5)09-042-03

我國的鄉村治理是一個非常吸引人的領域,學者鄧大才認為,研究中國鄉村治理的范式主要有三種:結構主義、理性主義和文化理論。這些研究成果紛繁,但并沒有重視農民個人及其心理的作用。本文認為從政治效能感的角度看鄉村治理,從農民視角出發,沿著“文化――心理”這個研究路線,將政治效能感與鄉村治理相結合,并探討二者的關系具有一定的研究意義。

一、村民政治效能感與鄉村治理的關系

(一)村民政治效能感與鄉村治理的內涵

1.村民政治效能感的內涵。最早對政治效能感進行界定的學者是坎貝爾,他認為,“所謂政治功效感,意指個人認為其政治行為對于政治過程必定有或者能夠有所影響的感覺,亦即個人認為履行公民責任是值得的。”繼坎貝爾之后,學者們的研究使得政治效能感的內涵逐漸豐富與完整:政治效能感是一般民眾對自我政治能力和對政治客體回應自身需求的主觀感知。

將這一概念置于鄉村治理中,即得到村民政治效能感的內涵:在鄉村治理過程中,村民相信自己能夠作用于鄉村公共事務,會對治理過程產生影響,并且認為村民委員會、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會對村民的訴求有所回應的一種主觀感受和能力判斷。

村民政治效能感可分為村民內在政治效能感與村民外在政治效能感。村民內在政治效能感是指村民認為自己能夠參與到鄉村治理的過程中,相信自己能夠對村委會、政府官員、鄉村政治事務及政府行為施加影響。村民外在政治效能感則是指村民對村委會、政府部門以及相應的政治活動對村民的利益、訴求予以重視并有所回應的主觀感知。

2.鄉村治理的內涵。本文將鄉村治理定義為黨和政府、村民自治組織、廣大村民、其他社會組織或社會力量在平等參與、協商合作原則的指導下,通過多種形式,對鄉村公共事務進行協商管理的過程,最終保障村民合法權益,提高村民生活質量。

這一概念是對鄉村治理的理論詮釋,是一種理想狀態,治理主體的多元化、權力配置的多元性、過程的自主化均為治理的核心要義,多元主體的平等參與、談判、協商與合作管理是理想狀態的鄉村治理的關鍵詞。

(二)政治效能感與鄉村治理的關系

要實現真正意義上的鄉村治理,必需最重要、最廣泛的主體――村民的積極參與,這就需要、也必將導致村民政治效能及其各維度感呈現中等及以上水平。而村民政治效能感,作為一種特殊的政治態度,在很大程度上能反映出村民對政府、村委會以及政治事務的認知和情感,因此運用村民政治效能感這一面向來審視我國幾十年來鄉村治理的成效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二者的關系具體表現在:

1.鄉村治理主體的多元化要求廣大村民積極參與鄉村公共事務,這就需要、也必將導致作為村民參與基礎的內在政治效能感呈現較高水平。

治理主體多元化是治理理論的首要內容,在鄉村治理中,村民作為最廣泛、最重要的主體,積極參與鄉村公共事務是鄉村治理的首要要求。

內在政治效能感是村民主動參與鄉村公共事務的基礎,同時村民內在政治效能感水平會在正常的參與過程中得到明顯提升。村民內在政治效能感的這一改變過程與強化理論非常相似。根據強化理論的作用機制,如果村民在協商過程中,能夠參與到對公共事物的治理中,并且能夠影響決策結果,那他們便增強了自身參與到農村公共事務的信心,這種正強化過程使得村民內在政治效能感提升;相反,在協商過程中他們的想法和建議得不到重視,那他們的挫敗感就會增強。所以,通過對村民政治效能感的分析,即可折射出我國這么多年鄉村治理的狀態。

2.鄉村治理權力配置的多元化要求外在政治體系必須對村民的訴求予以回應,這將導致村民外在政治效能感呈現較高水平,終至內、外在政治效能感達到均衡狀態。

治理理論提出了權力的多元化配置。鄉村治理理論的權力配置多元化承認了鄉村社會的私權力在公共事務的治理過程中發揮著國家權力不可取代的作用。公共權力的運行在政府和社會之間呈現出上下互動的雙向運行過程:既有村民自下而上的參與,以影響村委會和政府的決策進程,又有自上而下的重視與回應,村委會和政府對于村民的利益訴求予以回應,在互動中協調各方利益,實現對鄉村公共事務的治理。這些反映在村民政治效能感上,均表現為村民外在政治效能感水平偏高。村民內在政治效能感水平是村民主動參與公共事務的基礎,外在政治效能感水平強調外在政治體系的回應,也是鄉村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只有二者均衡,治理的結構方能完善。

3.鄉村治理過程的自主化要求、也必將導致村民更為熟悉村級地方政治環境,因而村民村級政治效能感水平高于政府級的政治效能感水平才是鄉村治理的正常體現。

根據阿爾蒙德的理論,不同政治層級的公民政治能力感(政治效能感)存在一定的差異性。即相對于接觸較少或比較陌生的國家層次環境,在地方層次的政治環境中,公民的政治效能感水平更高。因此,本文對政治效能感進行了層次劃分,根據我國村民政治環境背景,分為“村級”政治層級和“政府級”政治層級(村級以上的政治環境層次均認為是“政府級”)。同時,在更為熟悉的村級地方環境中,村民的政治效能感應表現得更高。

二、村民政治效能感的特征

為了全面反映農村鄉村治理的基本狀況,文章從山西省北、中、南部選擇了7個村莊進行實地調研。這7個村莊有些是傳統型農村,有些是現代化新農村,有些處于過渡時期,經濟發展水平各異,地理位置、文化背景等均不同,村莊的選擇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隨后,通過隨機選擇,在保證男女比例相當、家庭收入與教育水平等分布均勻的前提下,進入村民家中進行調查和訪談,最后共獲得802份有效問卷?;谝勋@得的調查數據,通過運用spss軟件,分析村民政治效能的特征。

(一)村民總體政治效能感的特征分析

從表1可以看出,村民整體政治效能感均值為2.4589(<2.5),處于中等偏低水平。

根據西方政治效能感的相關理論,中等水平的政治效能感是最為合適的公民政治效能感的水平。然而我國村民政治效能感較低。而政治效能感作為剖析鄉村治理的工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折射出鄉村治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二)村民內在、外在政治效能感的特征分析

從表2中可以看出,村民內在政治效能感均值為2.3955,處于中等偏低水平,村民外在政治效能感均值為2.5108(>2.5),處于中等偏高水平,呈現“內低外高”特征。

這說明村民對政治系統的了解不多,認為自己對政治系統影響力不足,但同時又表現出對政府、村委會極高的信任和極強的依賴,期望他們重視并回應自身的需求。

從表3中可以發現,村民內在政治效能感較低,村民“影響型”政治效能感(2.3974)與“了解型”政治效能感(2.3940)基本持平,都處于較低的水平。

通常情況下,“了解型”的政治效能感是村民參與鄉村公共事務的知識儲備庫,是村民進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的動力基礎,數據調查的結果說明村民認為自己對規章制度、選舉程序、村委會運作方式不甚了解,對鄉村公共事務不甚關注。

“影響型”的政治效能感,作為一種較高層次的政治效能感,體現行為意向的特征,會直接導致村民政治行為的發生。而表中數據表明村民對影響政府、村委會干部的主觀感知也不甚強烈,由此可推出村民參與政治的積極性不是很高。

從表4中可以看出,村民外在政治效能感水平較高。村民“重視型”(2.5787)明顯高于“回應型”(2.3918)。

這說明村民認為政府及村委會比較重視自身的利益訴求,而對于有事去找他們的時候,他們的工作態度和工作方式往往是不能讓人接受的。在訪談中就會發現,很多村民認為政府出臺各項政策的初衷是好的,只是在政策執行過程中出現了問題。而當具體到政府或者村委會的工作人員時,很多村民對他們的工作態度和工作精神表示質疑。

(三)村民政府級、村級政治效能感的特征分析

從表5中可以看出,村級政治效能感均值為2.3591,處于中等偏低水平;政府級政治效能感均值為2.5406,政府級的明顯高于村級政治效能感水平。

這說明村民對于政府級的環境層次的主觀感知更為強烈一些,而對與自身關系更為密切的村級組織則感覺一般,這說明以“鄉政”為代表的國家政權已經深入農村,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農村社會的穩定,但是不利于農村農民社會的發育和鄉村治理的真正實現。

在表6中,從內、外在政治效能感的角度進行比較,仍然是政府級高于村級。之所以會呈現這種特征,與我國目前“行政化”和“空殼化”的村委會密不可分。這些在社會流動很弱的鄉村中,都沉淀在村民的內心世界中,使得村民對政府級更為熟悉,更易感知,而對與自身關系更為密切的村級組織則感覺一般。

三、從村民政治效能感看鄉村治理存在的問題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鄉村所形成的“鄉政村治”模式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符合中國實際情況的鄉村治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推進了鄉村政治發展的進程。但是我國鄉村治理畢竟還處在發展階段,仍然存在許多問題。本文從村民政治效能感這個角度出發,審視鄉村治理在主體、內容、性質等方面存在的問題。

(一)從村民政治效能感看鄉村治理的主體:主體積極性和主動性有限

我國鄉村治理目前仍是以村民自治為基礎的“鄉政村治”的主要特征。首先,廣大村民作為村民自治的主體,其政治效能感整體處于中等偏低水平,即他們認為無力作用于治理過程,自己的利益訴求也不會得到重視與回應,那村民自治制度對于村民來說,只是個與自己無關的、形同虛設的制度。其次,“鄉政村治”模式中,“鄉政”與“村治”是指導與被指導的關系,政府行政權力與村民自治權力的終極目標應是一致的,但由于二者權力運行方向不一致,在鄉政村治的具體運行中,需要這兩種力量相互作用,不斷博弈,以期達到協商合作,合力共贏的狀態,最終實現鄉村的良善治理。然而,實際生活中,由于各種原因,“村治”本身處于弱勢地位,二者已是非均衡博弈,再加上,村民效能感水平整體偏低,認為參與“鄉政”的博弈是不值得的,面對一大主體的缺失,那鄉村要實現真正的治理,真是任重而道遠。

(二)從村民政治效能感看鄉村治理的內容:內容失衡

村民內在政治效能感水平是村民主動參與公共事務的基礎,外在政治效能感水平強調外在政治體系的回應,也是鄉村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只有二者均衡,治理的結構方能完善。通過之前的數據分析,得出村民政治效能感呈現“內低外高”的特征。較低的村民內在政治效能感說明村民認為自己對政治的認知能力和影響能力不足,那么,他們就無法很好地參與到村民自治中,必將影響村民自治的強度和持久性;較高的村民外在政治效能感反映出村民對政府以及村委會干部的信任和依賴,這雖然構成了鄉村治理的社會資本,但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村莊的自治性。

(三)從村民政治效能感看鄉村治理的性質:偏離治理性質

鄉村治理強調的是治理,而非管理、管制,村民自治強調的是自治,而非“他治”。我國的鄉村治理以“鄉政村治”為典型特征,融合“他治”與自治,集行政功能和自治功能于一身。根據阿爾蒙德的研究表示,村民在熟悉的村級地方政治環境中,政治效能感的水平應該更高。在農村,無論是作為自然村的熟人社會還是行政村的半數人社會,村民對于村委會和村干部還是比較熟悉的,再加上村民自治制度,本文認為,相比于包括“鄉政”在內的政府級的政治環境,村民對于“村治”更為熟悉,更易作用。然而通過之前的數據分析,村民在村級政治效能感的均值以及各維度的得分均低于政府級的。那么,數據統計的結果在一定程度上說明了目前的鄉村治理,行政色彩過于濃厚,有違治理的本質。

四、結語

本文通過對已獲得的802份有效問卷的量化分析,從村民政治效能感的角度審視鄉村治理,發現目前鄉村治理仍然存在很多問題:從村民政治效能感整體水平偏低可以看出治理主體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有限;村民政治效能感“內低外高”的特征表明鄉村治理內容失衡;村民在政府級的政治效能感水平均要高于在村級上的表現,表明目前的治理行政色彩濃厚,偏離治理性質。總之,村民政治效能感以其復雜的內在結構和不同的測試維度為我們展現出目前鄉村治理的全貌,從中折射出我國30多年實踐取得一定成效,但仍需要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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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黃興豪.臺灣民眾政治功效意識的持續與變遷.臺灣民主季刊,2006(2)

篇10

關鍵詞:社會交換理論;核心價值觀;社會治理

中圖分類號:D0-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5)11-0234-02

黨的十從國家、社會和個人三個層面概括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基本內容為“倡導富強、民主、文明、和諧,倡導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導愛國、敬業、誠信、友善”。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則首次提出了“社會治理”的概念。

針對這兩個論題,學術界分別從不同視角出發,進行了深入研究,并取得了豐碩成果。但是,通過CNKI檢索發現:學術界從“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出發探索“社會治理”的相關研究相對薄弱。已有相關研究成果可歸納:第一,凝練與建構社會主義價值觀的方法論探討(寇東亮《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研究》2013;左亞文《理論月刊》2013;韓震《紅旗文稿》2012)。第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容概括(田心銘《紅旗文稿》2012;梅榮政《紅旗文稿》2012)。第三,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功能詮釋(陳先達《與現實》2011;王學儉《理論探討》2013;韓震《紅旗文稿》2012)。第四,確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信仰的路徑探索(范玉剛《湖南社會科學》2013;周文彰《前線》2013;施惠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研究》2012)。

縱觀國內成果,主要集中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本體論、認識論與方法論研究層面。而從社會學出發,探索通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進社會治理的研究不足。龔群《以社會有機體論為基礎概括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紅旗文稿》2012)借鑒社會學理論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內容概括做了方法論探索;這對本論題所要開展的跨學科研究有一定啟示意義。但是其文主要集中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內容與內涵研究,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功能的分析相對不足。韓冬雪《政治合法性視域下的中國社會管理內涵探究》(《理論探討》2013)則在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研究中直接論及了社會治理問題,認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社會治理的指導思想與價值追求,社會治理是實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社會認同的具體化路徑與方法,而對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社會管理實踐中的功能研究相對不足。這都為當前的研究預留了理論與實踐探索的空間。

其實,對于社會核心價值觀和社會治理之間的關系,西方社會交換理論學派對此進行過深入的研究。借鑒社會交換理論學派的研究成果,明晰社會核心價值觀在推進社會治理實踐中的作用對于當前推進我國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將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現代化治理型的社會管理與傳統的“統治”型的社會管理存在本質區別。社會治理中行使公權力的主體不再僅限于政府和國家。如皮埃爾?塞納克倫斯指出的:“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門,也包括私人部門”[1]。社會治理的主體呈多元化,打破了國家和政府對公共管理權的壟斷,他們只是參與公共事務管理的眾多權力中的一個,多元治理主體集體行動的“治理過程的基礎不是控制和支配,而是協調”[1]。社會治理的協商性民主取代了統治下的強制性規范。社會治理權力主體的多元化,治理的民主化趨勢直接決定了公權力運行向度的改變?!敖y治”是國家和政府依靠自身的政治權力對社會公共事務強力推行自上而下單向度“硬”管理。社會“治理”則是多元化主體(國家、社會、個人)在協商性民主的平等互動中采取合作的方式對社會公共事務進行“軟”管理,以實現公共利益最大化目標。民主協商、平等合作成為現代社會治理最顯著的特征。但是在現代化轉型期,身處社會經濟結構變遷中的多元社會治理主體的利益訴求各不相同,基于民主協商的多方利益博弈如何以最低的談判成本和最高效的方式達成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共識,成為社會治理的所面臨關鍵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