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社會治理內容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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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16.000
[中圖分類號]D422.6;D631.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0194(2016)16-0-02
0 引 言
農村基層社會治理指的是在村民委員會、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領導下,由眾多村民參加,規定社會行動、調節社會關聯、緩和社會沖突、處理社會難題以及維持社會治安的活動。與廣義上的社會治理相比,農村基層社會治理更加貼近于現實社會,因此,我國農村基層社會治理創新更加有利于村民。
1 我國農村基層社會治理存在的問題
1.1 壟斷問題
我國農村基層社會治理存在嚴重的壟斷問題,特別是部門的壟斷狀況更是頻繁發生,導致各活動分開進行,效率非常低,由此造成農村基層社會工作者的公共觀念意識日益降低。其次,農村基層中缺乏一些固有的社會項目,而政府機關中卻擁有充足的項目內容,政府和農村基層嚴重不統一,進而使政府機關的項目得不到更好的運用,進一步拉大了農村和城市的發展距離。
1.2 脫節問題
我國農村基層社會治理存在的另一個問題就是脫節問題,主要是由政府機關帶動的,政府自身直接滲入與間接調節之間出現脫節問題,換句話說,政府只關注直接滲入功能而忽略了間接調節的發展。由此導致農村基層組織嚴重脫節于社區組織,也就是只關注城市居委會的建立而忽略農村村委會的培養,使居民治理觀念嚴重欠缺。
2 我國農村基層社會治理創新的必要性
2.1 建設國家治理系統的根基
我國的國家治理系統屬于非常繁雜的集體構成,涉及數目繁多的主體項目,比如:大方面的政府機關治理,稍微小方面的社會單位治理還有最本質的農村基層社會治理等,都是國家治理系統的部分。
從根本上來說,社會治理系統的創意之處就體現在由傳統意義上的“大的政府,小的社會”轉向成最新出現的“小的政府,大的社會”。其實,要想從本質上達到我國倡導的“大的政府”狀態,務必要高度重視農村基層的作用,把政府的治理、農村基層的自治及社會單位的治理有機結合起來,同時要注意重點突出,主次分明。因此,農村基層社會治理屬于我國國家治理系統的根基,必須要奠定好根基才能夠建造出穩固強壯的國家。
2.2 建立服務型政府的需要
據了解,曾經有過很長一段時間,我國的政府機關都是社會的管治者,經常運用自身的各種權力,擬定相關策略,對社會中的一些行為進行管理,有時甚至是強制管理。后來,市場經濟體制日益取代了計劃經濟,在社會中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管治者身份的政府漸漸滿足不了社會的需求,迫使管制型政府朝著服務型政府發展。
農村基層社會治理對于建造服務型政府起到非常關鍵的作用。首先,將人的利益當成首要利益,牢記“以人為本”是服務型政府的重要理念,要帶動村民的自治;其次,政府機關要適度下放權力,給農村基層相關部門更多的治理權。另外,當真正實施農村基層社會治理創新時,鄉里或鎮上的負責人要適當將相應的權力轉交到具體村民委員會手中,擬定策略時要以遵從少數服從多數為原則,更好地促進服務型政府的設立。
2.3 能緩解多種社會沖突
當我國邁入社會體制轉型的快速發展期,急速化的發展勢必會造成許多社會沖突的出現,比如:社會上欠缺完善的保障系統、強迫房屋拆除、工人的工作配置不恰當等矛盾,綜合分析這些問題發現造成這些現象的主要原因是,農村基層農工的權益得不到很好的庇護。
著名科學家科塞提出了“安全閥”理論,指出應該用農村基層社會治理來緩解社會上的多種沖突,維持社會的安穩秩序。他指出,通過農村基層社會治理能夠緩沖社會中各種大小沖突。
3 我國農村基層社會治理創新的方向探索
3.1 我國農村基層社會治理創新的具體方向
經過多次調查與考究,得出我國農村基層社會治理創新的整體方向和目的是完善我國治理系統與提高治理實力。農村基層是我國發展的根基,農村基層社會治理系統的完善與實力的提升是我國社會發展的根基。在現階段,我國農村基層社會治理的具體方向是,在國家適度調控的基礎上,靈活推行村民自治,由此實現我國農村基層社會治理的創新以及推動我國社會治理的現代化發展。其實,我國農村基層社會治理創新的方向,就體現了農村基層和當今社會身為治理者的多樣化,其整治構成漸漸脫離單一的政治化監控,朝著互相調節、資源共享的方向發展。另外,該方向也彰顯出社會治理機制的理性化及治理手段的民主化等,以便更好地達到我國農村基層社會治理創新的目的。
3.2 我國農村基層社會治理創新方向的詳細內涵
我國農村基層社會治理創新的方向,詳細來說,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社會治理主要負責人的非單一化,也就是我國農村基層自治的負責人除了政府部門以外,其余的非政府機關,像公司單位、村委會或居委會、村民或居民等都可以變成社會治理的主體而非客體。而且,這些能夠作為社會治理主體的角色在具體的范疇內都擁有一定的權力和地位,都可以根據自身的觀念促進其余各種組織間的調節。第二,社會治理的構成呈現網格化趨勢。如今的農村基層社會治理不再是以往那樣的單一化模式,而是擴展成了各個治理對象的網格式路徑,重新打造了農村基層社會治理的手段方式,更好地促使政府機關和農村基層之間權益和權力的配合與調節,進而提高農村基層社會治理的實力和水準。第三,社會治理的機制更加理性化。正式實施該方向舉措時,政府進一步改進和健全了多種機制與策略,以便推進自身在管制活動進展中的程式化與理性化等,從而提高農村基層社會治理的固定性、堅守性與理性化。第四,社會治理更加民主化和法律化。當今社會是法治社會,社會治理也重點要求公民要根據法律有秩序地參加民主,要將法治當成準則與根基,經過觀念、機制與科技上的創新,進一步帶動農村基層社會治理手段的法律化與民主化。第五,社會治理使用的科技更顯現代化。經濟的快速發展帶動科技的進步,現代高科技產品數量繁多,高科技技術手段也是更加先進,我國農村基層社會治理也使用了基于電子網絡的當代高科技手段,將其運用在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提升了社會治理的效率。
4 結 語
本文通過探討在我國農村基層社會治理中尚且存在的問題,認識到進行社會治理創新的必要性,最終得出農村基層社會治理創新的方向和目的。其實,在經濟快速發展的今天,任何事情都在變化,同樣我國農村基層社會治理也不可能一成不變,所以對其實施的創新程序也不應停止。當對于農村基層的社會治理構成進行改革時,不單單要限制在政治與社會上,還要更多的關注農村基層的發展,防止出現因策略不當而發生工作成效降低問題。同時,我國要善于綜合協調農村基層的內外部組織單位,時刻加強農村基層本身的公共服務意識和成效結果。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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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關鍵詞:電子化環境;城市基層;社會管理;創新
中圖分類號:C939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08-0179-3
進入21世紀以來,伴隨著電子網絡與信息技術的發展與應用,以“電子化”為特征的“電子化環境”日益凸顯。電子化既是一種技術,也是政府所面臨的一種行政環境。作為一種技術,電子化為基層政府提升管理效率提供了基礎;而作為一種行政環境,城市基層政府必須主動適應電子化的要求,創新現有的社會管理模式,以更好地服務于社區民眾。電子化環境下的社會管理的本質是要求政府順應社會對政府社會管理的要求,建立起以公眾需要為主導社會管理體制。即,一方面,城市基層政府要完善公眾參與機制以提升公共政策的質量與執行效果;另一方面,要求政府創新公眾參與的方式和方法,尤其要重視電子化環境下的公民參與渠道的建設,并拓展公眾參與社會管理的領域,使政府的決策和管理更加規范、透明,更能符合民意和反映實際。
一、城市基層社會管理的基本特征
城市是人類社會生活的載體,也是人類走向文明邁向成熟的重要表現形式。據相關資料統計,我國近70%的財富是由縣級及以上城市創造的。伴隨著我國城鎮化進程的加速,城市將日益成為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承載基地,據城鄉建設部提供的相關數據顯示,我國的城鎮發展已取得了階段性的成果,城鎮人口總量已經達到6億之多,預計在“十二五”期間,我國的城鎮化率將突破50%大關,開始真正邁入城市化社會。當然,盡管從城鎮人口規模上來看,我國已經位居世界第一,但是,從城市基層政府管理水平和能力方面來看,仍亟待提升。目前,近50%的城鎮化比率這一數字與世界發達國家近80%的城鎮化率相比還有相當的距離。這種差距的存在,意味著我國未來巨大的城市發展空間,也意味著城市基層政府正逐步面臨更多、更為復雜且責任更為重大的社會公共事務及其管理。在這種歷史背景下,城市基層社會管理模式正發生深刻地變化,具體而言,正呈現以下兩大基本趨勢與特征。
(一)社會管理參與主體的多元化
社會管理參與主體多元化是指在社會管理決策中,政府不再是唯一的決策主體,公眾或其他社會組織也能夠對政府決策起到重要的影響。實踐證明,政府并非萬能,同時,由于市場失靈也是一種普遍存在的現象,因而使得公民社會的興起成為可能,也構成了必要。公民社會作為現代社會的一支新崛起的力量,正影響并改變著公共治理的格局。公民社會是指處于“公”與“私”之間的但同時又在一定程度上獨立于政府與市場之外的一些社會公共領域,其所指向的是特定的社會公共利益。公民社會已構成整個社會極為重要的一極,它不僅在某些方面可以彌補政府以及市場的不足,更為重要的是,它的形成對政府將構成有力的監督、制約甚至于限制,并可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并促進政府公共政策的完善。
公民社會的興起,意味著傳統的通過對權力和權威的運用來實現管理目標的“政府管制模式”必然要被以共同治理為基礎、以善治為目標的“新公共治理模式”所取代。由于傳統的政府管制模式過多地強調政府對社會公共事務管理的主導作用,因而不可避免地在某種程度上忽視或損害有關民眾或群體的利益訴求。而新公共治理模式則強調政府在管理過程中要重視各“利益攸關者”(Stakeholder)之間的利益關系,主張通過相關主體之間的有效互動,來實現對社會公共事務的有效治理。即政府不再依賴自己的權威親自主導對某一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而是將自己的角色從“劃槳者”向“掌舵者”轉變,借助于新的工具、技術和管理方法,從而實現對社會公共治理過程及結果的有效引導與適當控制。
(二)強調“以公眾為中心、以公民為本位”的社會管理
城市基層社會管理的核心是以“公眾為中心,以公民為本位”,寓管理與服務之中,這是現代民主社會對政府的基本要求。政府必須積極履行其特有的社會義務和責任,包括實踐公共利益,尊重憲法與法律,追求專業的卓越,展現個人的正直、誠實和廉潔等。
要實現上述目標,政府必須創新觀念,并實現社會管理方式和方法的創新。要徹底改變以往的行政管理手段和方式,運用更為民主的管理方式和方法,通過與民眾進行平等對話與溝通,共同協商解決相關社會問題。與此同時,它要求政府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做到依法管理和服務。
事實上,城市基層政府社會管理,離不開公眾的有效參與。而政府的核心責任就是要為公眾搭建一個有效的參與社會管理決策的平臺。一方面,通過公眾參與來增強其參與意識與能力;另一方面,參與本身可以使公眾意識到參與社會管理既是公民的一種權利,也是一種基本的義務和責任。通過完善參與機制,拓展參與渠道,吸收公眾的意見和建議,借此構建公正、透明、高效的政府。
二、電子化環境對城市基層社會管理創新的意義
電子化環境下的城市基層社會管理不是簡單地將信息與網絡技術應用于社會公共事務管理過程中去,也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政府管理電子化,它是新的管理環境下的政府社會管理變革,這種變革的核心價值觀是最大限度地實現公眾利益。正如奧斯本(Osbrone,1992)曾指出,的民主政府是為它們的公眾服務而存在的,為公眾服務而非為官僚服務理應成為政府社會管理的基本準則。因此,在電子化環境下,政府應改變傳統的社會管理模式,取而代之以新的以善治為目標的社會管理,并借助于現代電子信息技術,來改革政府與社會之間的溝通方式,并通過及時回應民眾需要,來提升基層政府的合法性基礎。
(一)電子化環境為城市基層社會管理多方參與提供了技術支持
城市基層社會管理必須以社區居民參與為基礎。這是因為,基層社會管理所面臨的問題極為復雜,在現實中,任何部門,不論是公共部門還是私人部門,都不具有解決各種問題所需要的信息、知識與能力。因此,社會管理過程中的公眾參與,不僅為政府制定合理的公共政策提供支持,也可增強公眾政策的執行效果。事實上,要使基層政府的社會管理和服務能夠服務于公眾,有必要讓那些凡是生活受到某些決策影響的人都參與那些決策的制定過程。
總書記曾指出,執政為民的核心是了解民情、匯聚民智。換言之,政府要實現社會管理的目標,必須改革現有的以政府為中心的行政觀念,廣開言路,聽取民意。與此同時,政府要為公眾參與提供方便,減少公眾的參與的成本。而電子化環境為基層政府改革社會管理方式提供了有力的技術支持。通過網絡信息技術,政府與公眾之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實現有效溝通
(二)電子化環境有利于提升城市基層社會管理的質量與效率
政府行政的質量與效率問題一直是行政學者們所關注的焦點。行政學創始人威爾遜指出,行政學研究的目標在于盡可能地提高行政效率。電子化環境下的政府社會管理模式與傳統社會管理模式的一個最大區別就是中間環節的縮減以及效率的極大提高。在電子化環境下,公眾可以通過上網了解相關信息內容或完成一些審批、交驗等事務,避免了傳統政府機關的暗箱操作和辦事拖沓。
Douglas Holmes(2001)曾指出,電子政務是工業化社會向信息社會轉型的一次變革。信息化發揮了巨大的技術支撐作用,介入了政府管理改革的整個過程,為政府改革和創新提供了高效率的手段和動力。政府可以通過“職能創新、結構創新和過程創新”,逐步實現政府職能轉變,對政府業務進行科學的優化重組,從而提高政府工作效率。而且,政府通過應用信息技術降低了公民進政府辦事的“門檻”,使原來很多“門難進、事難辦”的現象,在網絡上可以很好地得到解決,體現了電子政務的服務便捷性。電子化環境實現了政府追求公共利益的理性選擇。
(三)電子化環境增強了城市基層社會管理的公正性與透明性
公眾監督是確保社會管理公正性和透明性的前提,公眾要實現有效監督,須以對社會管理信息的掌控為基礎。傳統的社會管理由于缺少有效的公眾參與機制,使得公眾難以獲取關于社會管理的內容、數量以及質量等信息。而且,由于文化、技術等條件的限制,諸多社會管理決策往往在“黑箱”中運行。大多數關于社會管理的政策、法律等,往往只能在小范圍內征詢意見,絕大多數公眾意見難以被吸納到政策制定過程中去,從而導致公眾成為政府政策的被動接受者。
公民民主意識的增強,客觀上需要政府在社會管理過程中做到公正透明。而且,電子化時代的到來,為公眾更加廣泛地參與社會管理過程且更為有效地監督政府各種行為奠定了技術基礎。通過電子化設備和互聯網等手段,公眾可以及時地獲取各類社會管理信息,并對政府的各種工作進行及時地監督和質詢。比如,公眾可以通過登錄政府網站了解各類法律、法規和政策,也可以通過電子郵箱、電子舉報箱、電子聽證會等,對政府社會管理表達自己的看法,尤其可以對涉及到自身利益的社會管理和服務的質量、內容等做出評價。
三、電子化環境下城市基層社會管理創新
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深化,對城市基層社會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必須改變以往的低效管理模式,建立起多方參與、公正、高效、透明的新型政府管理模式。
(一)加強信息技術培訓工作,為適應電子化環境下的政府工作轉型奠定基礎
電子化環境下的城市基層社會管理要求基層政府公務員能適應電子化環境的現實需要,不僅要推動政府社會管理體制的變革,而且要積極培育電子化公民。
1.要提升基層公務員與民意代表的電子化應用水平
城市基層政府是基層政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政府直接聯系城市社區居民最為重要的橋梁和紐帶,也是整個行政大廈得以穩固的基礎。任何時候我們的政府都應該建立起一支訓練有素并且能夠以良好的行政理念和態度、專業的行政素養以及合法的行政行為服務于民眾的城市基層公務員隊伍,這是改善政府服務質量、提升政府管理效率、增強政府回應性的需要。但從現實情況來看,我國大多數基層公務員隊伍“年齡偏大、文化程度偏低、服務意識與能力不強”的狀況并沒得到根本性的改觀。電子化環境對政府工作的影響是徹底和全面的,對基層公務員以及民意代表的觀念、素質與技能提出了新的要求。在現實中,基層公務員與民意代表是最為直接的電子化設備的使用者,使他們融入到電子化環境中來,是基層社會管理體制創新的關鍵。
2.要培育“電子化公民”
“電子化公民”是指在電子化環境下,作為重要的參與主體之一的公民(包括個體公民和企業公民)。他們在既定的法律框架內,利用電子網絡與信息技術等手段,將其對社會公共事務的意見與建議進行充分表達,并與政府及其他組織形成互動,借此影響社會公共政策的過程與結果。良好的社會管理離不開民眾積極、有效的參與。即對于參與者而言,一方面必須要有參與到社會管理的活動中來的意愿,不論這種參與能否對公共政策的結果帶來實質性的影響;另一方面,需要參與者有能力進行參與,即能夠將其意見和建議予以清晰地表達,并與其他參與主體一道,共同形成良好的互動參與機制,借此影響公共政策的過程與結果。在電子化環境下,人們的思維觀念和行為習慣正發生急劇變化,而政府的社會管理和服務的方式方法也正進行根本性的變革。換言之,不論是政府還是公民,都必須主動適應電子化環境變遷的需要。而對于公民而言,這種適應主要體現在對電子信息與網絡技術的使用上,即能夠利用電子化手段,來了解相關的社會公共事務并實現對社會管理過程的有效參與。
(二)完善社區信息網絡,改善城市基層社會的電子化環境
社會管理網絡化是電子化環境下的城市基層社會管理模式區別于傳統社會管理模式的最顯著的特征。傳統的社會管理效率低下的根源在于其工作平臺是一種手工式平臺,而電子化環境下的社會管理模式則是通過網絡平臺來得以實現的。目前,我國正在進行的以電子化為手段、以服務為核心的電子政務建設,正是構建電子化環境的具體體現。
社會管理信息網絡的完善包括社區信息“集成化”與“個性化”兩個方面。社區信息集成化是指政府把各部門的職能通過網絡集成在一起,使公眾能夠享受到政府的“一站式”服務。而社區信息“個性化”則是指通過電子化手段,政府得以向公眾提供個性化的“一對一”服務。比如,有面向社區居民的教育培訓與健康保健,有面向企業的稅務管理與服務等。而且,公眾不僅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時間、地點來上傳服務申請,也可以對服務內容、過程、方法等發表自己的意見,從而實現了由以往的政府到公眾的單向溝通到政府與公眾的雙向互動溝通,使得城市基層社會管理更能體現以人為本的價值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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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廣州市基層社會管理面臨的問題
改革開放后,伴隨社會轉型及單位制逐漸解體,城市基層社會管理工作的環境、內容、對象等要素發生變化,面臨新的挑戰,例如流動人口大增、居民權利意識增強、社會階層分化等。從廣州市調研情況來看,主要包括:
1.基層政府社會管理職責不清,政府管理責任與職權不匹配
作為政府派出機構,街道辦事處直接組織協調轄區內社會管理工作,協同有關職能部門開展工作,落實市區政府部署任務。區政府指導、監督、考核街道辦事處的工作,統籌、協調政府職能部門與街道行政管理事務。從街道辦事處實際工作內容看,其工作涉及基層社會管理、社會服務的所有方面,例如治安維穩、人口計生、流動人口管理、勞動監督、民族宗教、居民、集體經濟和社區服務等。因強調“屬地化”管理,加之各級政府間職能邊界模糊,上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將很多具體工作交由街道辦事處,造成街道承擔著過多行政管理事務,經常疲于應付。同時條塊關系錯位,街道辦無執法權,難以承擔專業性管理職責,管理力度不足,街道和職能部門就難免推諉扯皮、推過攬功、爭權推責。責任主體不明確、責權不統一的結果是基層社會管理服務職能難以落實,效果不理想,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務水平不高。
2.基層政府社會管理事務與其擁有管理資源不適應
伴隨單位制管理的解體,單位承擔的諸多社會管理功能轉移出來,單位成為單純的社會生產單元。大量下崗、失業、離退休人員進入社會,單位不承擔在業者的社會管理,更多的人成為社會人。社會管理服務等職能開始由單位轉到基層政府及社區,造成基層社會管理對象和事務等大量增長。流動人口也使得廣州基層社會管理服務的對象、任務、內容等更加繁重。但是,基層社會管理資源并沒有相應增加,基層管理資源與其承擔任務不相匹配的矛盾日益突出。分稅制和分級管理的財政體制決定了基層政府的財政能力。間接決定了基層政府的管理能力。各級政府間缺少較為恰當的財力和責任分擔,人財事權過分向上級政府集中,事務具體辦理過分向下,基層政府普遍財力不足,很多管理事項依賴服務收費。因編制內人員難以滿足管理需求,基層管理機構只能臨時聘用人員。而聘用人員薪酬較低,素質良莠不齊,這又給基層社會管理服務帶來諸多弊端。為野蠻執法、矛盾沖突埋下禍根。
3.街居關系錯位,城市社區居民自治泛行政化
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但是。實際上居委會已成為諸多政府管理事務的具體執行者。政府及職能部門在向社區延伸時,把各種具體事務的辦理下放到社區。卻保留管理權。政府下撥給社區居委會的經費也由街道辦事處代管,只能根據街道辦事處要求使用,經費成為街道辦“挾持”居委會的有力工具之一。兩者間的指導和協助關系逐漸轉變成為領導與指導同時并存的雙重關系,屆委會淪落為街道辦事處下屬機構。這使得居民自治機構難以有效地依法履行其居民自治功能。過強的政府行政管理也使得社區的社會組織發育低下,由于成立和運作門檻設置較高,組織居民開展自我服務、互助服務、專業服務受到很大限制。
二、廣州市基層社會管理體制變革的做法
面對基層社會管理的困境與問題,為提高社會管理服務水平,2009年以來,廣州市借鑒香港、新加坡等地經驗,通過整合街道機構人員隊伍,開展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社區服務等試點工作,大力推進街道、社區基層社會管理改革創新,重構街道社區管理體制,初步構建起綜合管理和專業服務相結合的新型基層管理服務模式。
1.整合街道機構人員,重新定位管理與服務功能
針對基層社會管理的問題,廣州市整合街道機構、人員及職能,以“業務歸并、人員整合、服務前移、管理落地”為主線,按照職能交叉、工作關聯、高效便民的原則歸并職能相同相似的機構,把涉及行政管理、社會服務及綜合執法并各司其職的科室、部門等整合為擔負多種職責的綜合性機構。這包括:建立街道社區綜合管理中心,擔負計劃生育、勞動保障、社會保障、出租屋管理及流動人員管理等綜合性管理職能;建立設立街道社區綜合服務中心,搭建再就業服務、婚姻家庭服務、青少年教育、殘障人士服務、群眾訴求反饋、困難群眾幫扶、社區養老、社區衛生保健等服務平臺;建立綜治維穩中心,形成社會治安聯合防控、矛盾糾紛聯合調解、重點工作聯勤聯動、突出問題聯合治理、基層平安聯合創建、流動人口聯合管理服務等聯合防控的局面;建立街道管理綜合執法隊,負責街道城市管理、出租屋管理、消防安全、安全生產、勞動監察的巡查、信息采集反饋、簡易執法等工作。(根據2011年2月廣州市社會建設調研訪談資料整理,也可參見率征等:《加強和創新基層社會管理服務提升社會建設管理科學化水平》,廣州日報,2011年7月14日)整合街道機構人員,優化管理服務職能配置,縮減了內部管理程序,較好地解決了多頭管理、重復管理等問題,優化了社會管理服務職能,提升了街道科學管理轄區社會事務的能力。
2.強化居委會的自治職能,理順街居之間的關系
為強化社區功能,廣州市按照政府行政管理和社區居民自治有效對接、良性互動的思路,梳理規范街道辦事處和居委會的權力、職責,改革社區管理服務運行機制,形成了居委會工作新模式。根據工作性質內容,將梳理出的136項居委會工作劃分為政務協助、居民自治、可轉介服務三大類型。對大多政務協助類工作,轉交由社區工作站辦理,少數從居委會中分離出去,由街道新組建的各管理中心承擔;對可轉介服務類工作,居委會可通過購買服務方式交由專門的社會組織來承擔;居民自治類事務則須由居委會承擔。在梳理居委會工作同時,重新定位社區工作人員。部分人員歸口社區工作站,與街道中心對接,承擔政務協助的工作;部分人員充實到增設居民自治工作專職崗位上,由社區居委主任牽頭,與社區黨務專職副書記一起,強化社區居民自治工作。針對社區管理的具體事項,屆委會建立健全社區居民議事、民意溝通、矛盾化解、轉介服務、多方參與、評議監督等工作機制,推進社區居民自治的制度化、規范化和程序化建設。這增強了居委會的自治功能,暢通了民意表達渠道,提高了公眾參與意識,促進了政府管理與基層群眾自治的有效銜接和良性互動。
3.引進社會組織,以專業社會工作提升管理服務效能
政府及社區承擔的特殊人群服務以及家庭服務等工作難以滿足人們個性化、人性化的服務需要,而這些服務正是社會組織的強項。由此,廣州市在基層社會管理中開始引進社會組織。以專業社會工作提升管理服務。例如,荔灣區逢源街道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引進逢源人家服務中心提供專業社會工作服務。逢源人家服務中心招聘社工人才,立足居民群眾需求,引導社工從事實際社會工作,打造出“家長俱樂部”、“群眾心聲站”、“康齡社區大學”等多個服務創新品牌,為社區居民提供再就業輔導、青少年教育、養老助殘解困、群眾利益訴求和社區衛生保健等專業化社會工作服務,不斷滿足居民群眾的各種需要。其他街道也采取了類似做法,并取得了良好成效。2010年,廣州市共投A6000萬元購買了公益民間組織的專業社會工作服務。(根據2011年2月廣州市社會建設調研訪談資料整理,也可參見周祚:《政府購買社會服務今年總投入超過6000萬元》,廣州日報。2010年9月4日在政府財政支持下,街道、居委會通過依托社會組織,引進社會工作專業服務手段,克服了傳統服務手段單一、粗放、有限的缺陷,細化了政府社會服務職責,贏得了社區群眾的好評。
4.加強基層資源供給,提升軟硬件建設水平
針對基層財政、人力、物力等資源短缺問題,廣州市提出街道辦事處經費主要由區財政負責解決,加大對街道城市管理和社區建設投入。廣州市解決了社區居委會辦公用房以及辦公經費,明確參照事業單位標準給予居委會專職人員工資福利待遇。2009年以來,為配合試點街道社區綜合服務中心建設,市區兩級財政為每個試點撥款2007:5元,有的區財政及街道還增撥資金,整合服務場所,增加對基層社會管理和服務的投入。例如,海珠區下撥569萬專項經贊作為2個試點街道的建設經費、花都區及新華街道投入1000多萬元用于中心及服務站建設、越秀區北京街道調劑700多平方米場地用于服務中心等。(根據廣州市民政局在“廣州市社會管理創新”調研座談會上的發言及其提供的書面資料整理)在強化基層社會管理服務硬件建設之外,市區財政還拿出專項經費通過強化服務中心、居委會和專職人員隊伍培訓,支持街道購買社會組織專業社會工作服務等手段,來提升基層社會管理和服務水平。通過把人力、財力、物力等管理和服務資源更多投到基層,解決基層“無人辦事、無錢辦事、無址辦公”的突出問題,推進了基層社會管理和服務體系建設,強化了城鄉社區自治和服務功能。
三、廣州市基層社會管理體制變革的啟示
廣州市通過整合街道管理服務機構強化居委會職能,通過引進專業社會工作增強基層管理服務資源等途徑,創新了基層社會管理和服務體系,建立健全了基層社會管理和服務機制,給我國整體基層社會管理和服務帶來如下啟示:
1.強化基層社會管理服務須轉變政府職能
在基層社會管理和服務體系中,政府是最重要的主體。多年來,我國基層政府管理組織機構都將經濟職能放在首要位置,造成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脫節,經濟與社會之間的差距逐漸拉大。為解決此問題,廣州市明確街道不再承擔具體經濟發展職能,改革城市基層管理體制,增強街道的社會管理和服務職能。由此可見,要強化基層社會管理服務體系,首先需要推進政府轉型,將政府工作重心轉變到社會管理和服務上來?!?/p>
2.強化基層社會管理服務須厘清居委會職能
居委會是基層居民自治的主體,對居民自治范圍內的公共事務進行管理。多年來,由于多種原因,居委會在實際工作中更多承擔協辦政務的職能,較少顧及到對居民群眾的自我管理和服務。為加強基層居民自治,廣州市對居委會承擔工作進行梳理,轉移居委會的工作重心,使得居委會有更多的時間精力用到居民自治事務方面,增強了居委會的自治功能,促進了政府管理與基層群眾自治的良性互動。
3.強化基層社會管理服務須促進服務專業化
長期以來,我國基層社會管理自上而下,管理手段單一、行政化;社會服務手段傳統、低效率。在經濟社會轉型,社會分化及社會需求多元化、分散化的背景下,基層社會管理服務需要向現代專業化管理服務轉變,通過引進專業化服務,引入專業社會工作方法,為社區的兒童、青少年、老年人、殘疾人、失業者、問題家庭等提供有針對性的服務,滿足了居民社會服務人性化、個性化的需要,推進了基層管理服務社會化。彌補了基層政府在社會管理服務方面的不足。
篇4
一、認清形勢,科學定位,建立社會治安防控體系長效機制
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要科學判斷和全面把握當前的社會治安形勢,牢牢掌握社會治安防控的主動權?!痢两謱俚湫偷某青l結合部,轄內影響穩定的因素多樣,治安環境復雜,主要表現在:一是地域形態多樣,矛盾糾紛隱患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難度突出。轄內地域形態多樣,既有××市最大的關閉國有企業—××氮肥廠,又有東圃最旺的商業地段;既有××區人口最多的城中村—××村,又有多個新型住宅小區,潛在的矛盾糾紛隱患多,主要是勞資糾紛、物業糾紛、鄰里糾紛、醫患糾紛、經濟糾紛,還存在著國企遺留問題、房屋拆遷問題等隱患。各種社會矛盾糾紛隱患的存在,給轄區的穩定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帶來很大的工作難度,要排查調處這些矛盾,既涉及到各種政策法規,又要協調各職能部門和社會力量齊抓共管。二是流動人口多,平均素質偏低,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壓力突出。轄內有出租屋1.9萬套,近年來外來流動人口迅猛增加,據初步統計,××地區的外來流動人口超過8萬人,平均素質偏低,相當一部分外來人口為暫時找不到工作、打散工、從事體力工作等人員。從近年來對違法犯罪分子人員的分析來看,外來流動人口的作案比例大,每年抓獲的犯罪嫌疑人中有80%以上是外來人員,其中,近90%以上的人落網前居住在出租屋,給××地區的治安帶來了嚴重的壓力。三是案件基數大,多發性案件典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挑戰突出。近年來,雖然我街每年刑事立案逐年下降,但基數仍然較大,其中盜竊、詐騙、搶劫、搶奪約占80%左右,壓案保平安的任務十分繁重。在源頭預防上,城中村內的治安防范工作由于受環境、居民意識、硬件設施等影響面臨很大挑戰;在打擊管理上,基層民警工作量多,壓力大,如何發揮他們的主力軍作用,整合更多群防群治力量參與面臨著挑戰;在教育宣傳上,面對居民群眾法律意識普遍不高、素質偏低的現狀,如何利用有限的資源,爭取最大效果做好宣傳教育工作,提高群眾知法、懂法、守法、護法等意識面臨著挑戰。街黨工委、辦事處以“發展是第一要務,穩定是第一責任”的觀念為指引,把保穩定和促發展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科學地分析我街實際,從街道層面進行全局性、系統性考慮,探索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長效機制,建立健全街道層面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實現基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觀念、思路的轉變和突破。
二、深入實踐,開拓創新,構建社會治安防控體系的基礎和架構
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要注重實踐,開拓思路,創新方法,在實踐中探索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突破點,解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根本問題。街黨工委、辦事處從2006年底開始,深入社區進行調研,召集研究討論,結合街道的實際情況,著手研究建立健全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工作。2007年3月份形成了《××街關于建立健全社會治安防控體系的工作意見》,并全面開始實施。治安防控體系主要包括以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安全防范、基層創安、流動人口管理、安置幫教、法律道德宣傳教育、執法聯動、隊伍培訓管理、組織保障、檢查考核為內容的“十大機制”,形成了以打擊為重點、以預防為基礎、以控制為關鍵,以建設、管理為方法,以改造、教育為手段,綜合性、立體化、系統性的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根據當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特點,從轄區實際情況出發,提出了落實防控體系的三項工作原則:先易后難、突出重點、分步實施。社會治安防控體系通盤考慮全街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方方面面,是實現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一個完美的載體,將街道轄內可利用的資源充分整合起來,形成齊抓共管、人人參與的大綜治格局。
(一)以統一高效為方向,建立社會治安防控體系運行機制。
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治安防控體系科學合理的運行模式,是基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關鍵。以統一指揮、方便管理為原則,建立了由街維穩及綜治委牽頭,以街道一級有關職能部門為主力,以社區居委會、轄內機構、單位和各類社會力量為基礎的縱向層級運行架構。在橫向聯動方面,主要分為三種模式:一是街道一級聯動,主要是職能部門之間的執法聯動和矛盾糾紛聯調聯動;二是社區一級聯動,圍繞平安和諧,以社區黨支部為龍頭,以社區民警為骨干,以社區治保會為基礎,以出租屋管理員、××公司治保隊員、社區內各企事業單位、居民群眾為主要參與力量;三是基層治安力量聯動,以××地區治安聯防大隊為載體,整合社會各類治安力量,提高治安隊伍的凝聚力、遂行力、戰斗力。以縱向層級運行架構為主體,通過橫向聯動工作模式進行協調整合,構筑一個職責分工明確、團結協作、效率快速、效益明顯的綜合運行機制。
(二)以保障有力為核心,建立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指揮平臺。
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指揮平臺,為基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奠定堅實的基礎。以“綜治大格局,群眾得實惠,管理出實效,和諧又平安”為建設標準,建立街綜治工作中心,構筑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平臺。街綜治工作中心的功能主要表現在以下三方面:組織保障功能,表現為建立完善組織機構、工作制度、硬件設施,明確職責任務和部門分工;協調指揮功能,表現為通過制訂2人值班工作制度,建立日常工作流程,完善和落實聯調、聯防、聯勤、聯治、聯創的“五聯”運作機制;管理考核功能,表現為健全學習培訓制度、加強隊伍管理,進行工作績效評估、檢查考核。通過充分發揮綜治工作中心功能作用,強化基層管理,完善基層服務,優化基層資源,夯實基層基礎。
(三)以整合統籌為準則,建立社會治安防控體系精干隊伍。
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整合社會力量建立社會治安工作隊伍,為基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資源。以公安派出所為主力軍,以治保隊員等治安力量為骨干,以群防群治力量為補充,實行警民結合、專群結合,充分發揮隊伍最大的工作效益。以××地區治安聯防大隊為載體,將轄區保安員、治保員以及物業小區、工業區、大型企業的治安力量有效整合,完善了聯網基地指揮臺建設,實現了勤務指揮聯動。以義務平安巡邏隊伍為補充,在社區民警統一安排下協助開展社區治安巡邏工作。通過治安力量的整合,達到有效的管理,高速、可靠、準確、綜合性的合理安排,發揮最大作用。
(四)以科技創新為指引,建立社會治安防控體系防范網絡。
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利用先進的科學技術,通過市場機制運作,為基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注入新鮮的血液。建立健全四個層面安全防范網絡:一是建設全街視頻監控系統,現在街面主要路段設置了212個監控點,城中村內街內巷設置了107個監控點和5個監控崗亭。二是發動轄內物業小區、企事業單位自建視頻監控系統,現我街轄內主要小區、企事業單位安裝了1000多個攝像機。三是推進城中村單體出租屋視頻監控小系統建設,由屋主自籌資金安裝,主要對出租屋內部進行實時監控。四是推行家庭、商鋪內部技防建設,積極推行“手眼通”、億光安防、門禁系統等家庭、商鋪技防。通過建設四個層面安全防范網絡,動靜結合,人防、物防、技防結合,形成一張覆蓋全轄區范圍、解決重點治安問題、排除大部分治安隱患的安全防范網絡。
(五)以立體滲透為手段,建立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宣傳教育模式。
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精神文明建設,建立全方位的宣傳教育模式,為基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營造良好的意識環境。構筑××街法制宣傳教育平臺,以最大程度地方便群眾、最大限度地滿足群眾為目標,打造室內法制宣傳教育服務、室外法制宣傳教育服務、網上法制宣傳服務三大宣傳陣地,不斷創新宣傳教育方式,拓寬宣傳教育途徑,從源頭上預防違法犯罪,增強轄內居民群眾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促進社會和諧。
三、以人為本,立足長遠,進一步推進社會治安防控體系的落實和發展
(一)從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角度出發,促進社會治安防控體系的落實和發展。
深入踐行科學發展觀,以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為基本要求,使社會治安防控體系的落實緊緊配合經濟社會的發展,促進平安和諧社區建設。基層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是一項長期性、復雜性、持續發展性的社會系統工程,其全面落實要始終堅持“三個結合”:一是要與上級綜治工作精神相結合,社會治安防控體系的推進要以省、市、區綜治工作精神為指導,落實上級部門的工作部署。二是要與經濟發展規律相結合,以經濟建設為基礎,從××地區的經濟發展需求和趨勢出發,繼續完善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才能使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具有科學性、長效性、穩定性。三是要與社會矛盾發展態勢相結合,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將會不斷涌現出新的社會矛盾類型,如何排除矛盾糾紛隱患,將矛盾糾紛解決在萌芽狀態,將促進社會治安防控體系自身的不斷修正和完善。
(二)從以人為本的角度出發,促進社會治安防控體系的落實和發展。
深入踐行科學發展觀,以人為本是核心,提高群眾的安全感、對社會治安的參與度和滿意度,是對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實施效果的最好詮釋。社會治安防控體系的全面推進,要立足實際,始終以群眾安不安全、滿不滿意為根本考慮,切實圍繞社會治安問題的重點、難點和盲點,實現社會治安狀況的明顯好轉。要依靠群眾,發動群眾,始終堅持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把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融入到群眾的日常工作生活中。通過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使群眾首先做好自身、自我的安全防范,增強防范意識,減少犯罪分子犯罪機會;通過開展形式多樣的社區活動,進一步引導和發揮群眾參與社會治安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使群眾承擔一定的治安防范義務;通過及時公開與群眾切身利益息息相關的治安信息,使群眾及時了解身邊的社會治安環境,采取相應地防范措施。
篇5
為充分發揮供銷社服務“三農”的重要作用,重慶市涪陵區出臺了《關于深化全區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的實施意見》,通過深化綜合改革,到2020年,該區供銷系統組織體系更加緊密完善,供銷社經營服務領域進一步拓寬,社有企業管理、聯合社機關運行更加規范高效。
一是深化基層組織改革,夯實為農服務基礎。加快基層供銷社改造提升,把基層供銷社真正建成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聯合體、政府購買服務的承載體、新農村流通網絡建設工程的載體、為農民提供生產生活服務的綜合體。大力領辦創辦農民合作社。基層供銷社、社有企業要通過引領創辦、資金注入、項目扶持、人才培訓、市場開拓、產供銷服務等形式,與農民、產銷大戶、龍頭企業、家庭農場等共同組建合作社或聯合社,提高該區農民的組織化程度,促進農業產業化發展。
二是拓展經營服務領域,提升為農服務水平。開展農業社會化服務,開展以土地流轉、以銷定產、農資供應、配方施肥、莊稼醫院、農機作業、收儲加工、產銷對接、品牌營銷等為主要內容,覆蓋產前、產中、產后的全程農業社會化服務。構建農村現代流通網絡體系,健全完善農資、農副產品、日用消費品、再生資源等四大連鎖經營網絡體系,引入電子商務和物聯網技術改造傳統流通渠道和網點。搭建城鄉綜合服務平臺,助推農村電子商務發展,積極對接“供銷e家”電子商務全國平臺,以“互聯網+農業”的模式,打造“網上供銷合作社”。大力發展農村合作金融,支持重慶供銷合作發展股權投資基金在該區落地運營,切實發揮金融助農惠農作用。
三是創新聯合社治理,強化為農服務功能。理順供銷合作社治理結構,優化該區供銷社運行機制,更好運用市場經濟的手段推進工作,切實加強行業指導、落實為農服務職責。完善供銷合作社管理體制,建立基層社對區供銷社機關的工作評價機制,完善區供銷社機關對基層社的工作考核機制,突出為農服務、經濟發展、資產經營等方面的業績考核,注重考核結果的運用。深化社有企業改革,指導社有企業吸收各類社會資本,實現投資主體和股權多元化。
四是強化政策支持。財政支持政策:該區財政每年預算安排專項資金,用于支持供銷合作事業發展。資產保護政策: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違法違規平調、侵占供銷合作社財產,不得改變供銷合作社及其所屬單位的隸屬關系。稅收優惠政策:對改制重組中的資產評估增值、債務重組收益、股權轉讓涉及的所得稅等稅費,按國有企業改革的相關優惠政策辦理。土地房屋政策:供銷合作社企業使用的原國有劃撥用地經規劃部門調整為出讓用地的,由當事企業將土地交還政府收回后,產生的土地出讓價款,按“收支兩條線”原則,全額安排給供銷合作社企業用于“三農”發展。
篇6
一、法律及法律實踐都是地方性
知識盡管目前學界對于地方性知識的界定眾說紛紜,但地方性知識無疑是與普遍知識相對的一個概念,它強調的無疑是一種新型的知識觀念,其地方性一方面旨在強調特定的地域,另一方面在于強調知識形成所依賴的特定情境,包括由特定的歷史條件所形成的文化與亞文化群體的價值觀,由特定的利益關系所決定的立場、視域等。[2]具體而言,地方性知識乃是某一特定區域(一個國家、一個民族抑或一個村落)的人們在長期的生產和生活實踐中所自主生產和傳遞的以文字形式保存的地方文明和以非文字形式保持的地方民俗、習慣、信仰和思維方式。[3]正如中醫在疾病治療中往往表現出神奇的功效一樣,地方性知識對于當地事物和事件具有普遍知識無法企及的解釋與調節能力,這也正是地方性知識的魅力與優勢所在。正如蘇力教授所言:“一個民族的生活創造了它的法制,而法學家創造的僅僅是關于法制的理論。”[4]法律在本質上是一種地方性知識,因為法律不是單純的哲學范疇抑或邏輯體系,它乃是特定時間特定地域的民族生活經驗的總結。無論是一般性的法律概念,還是具體性的法律知識,都是在特定的歷史條件和文化背景下生成,是對特定場域中的現實社會關系的概括。也正因為如此,只有站在具體地方性的文化背景之中才能深刻理解法律的意義。尤其是被稱為“活法”的民間法,它生于民間,在鄉民長期生活、勞作、交往和利益沖突中逐漸形成,乃是一種典型的地方性知識,且對當地民眾的行為發揮著不可替代的規范作用。這些民間規范作用于不同的地域,在當代法治社會、和諧社會的構建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由于法律知識的地方性以及不同地域的法律文化的多元與差異,各地的法律實踐無疑更是一種地方性知識?!斑@種知識是在司法活動別是在近代司法職業化進程中逐步生產并再生產出來的”。[5]法律實踐的目的乃是要保證法律的有效運作,而這總是需要更多更具體的地方性知識來應對具體的個案。比如在筆者所熟悉的某縣法院,所有離婚案件孩子撫養權(尤其是男孩)歸屬的裁判原則并不是嚴格依照《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而是遵循“孩子在誰手里就判給誰”的原則。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就是因為該法院解決的該類糾紛大多發生在農村地區,而在這些村子里,妻隨夫居,即便是離婚,孩子肯定也是在夫家,且孩子的撫養權歸夫,女方一般也不會反對。(因為女方如果再婚的話,帶著孩子很難找到“好婆家”),況且“孩子撫養權”的執行會非常困難(實際上幾乎是不可能)。事實證明這樣的裁判在當地社會中為多數人所認可。而如果是在城市,這可能是不可理喻的??梢?,在不同場域中,法律實踐的具體知識具有明顯的差異性。這就要求我們在法律實踐過程中,除了要重視國家的法制外,更要重視地方的文化、傳統、習俗等地方性知識,而這些知識無疑也是法學教育過程中不可忽視的部分。
二、新建地方高校法學教育辦學
目標的地方化“制定大學戰略目標的關鍵是找準自己的定位”。[6]新建地方高校要在激烈的競爭中謀求生存與發展,最為關鍵的是合理定位自己的辦學目標。而學校辦學目標的定位一定要著眼于社會發展的實際和學校自身的條件。盡管新建地方高校在生源基礎、科研條件等方面都無法與國家重點大學相比,但由于其擁有個性化的專業設置、特殊的人文環境、靠近鄉村的地理位置以及長期以來形成的與地方密切合作的關系,新建地方高校有著明顯的立足基層的區位優勢?;诘胤浇洕鐣l展的戰略方向與特色辦學資源,新建地方高校的辦學目標定位應反映出強烈的地方取向,即應以培養地方需求的應用性與服務性高級專門人才為辦學目標,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對人才的需求為依據,走“立足地方、依托地方和服務地方”之路。[7]只有堅持辦學目標的“地方化”,新建地方高校才能辦出特色,辦出水平,才能不斷提升自己的辦學競爭力。同理,新建地方院校的法學教育應當適應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努力為地方提供應用型的法律人才,尤其是合格乃至優秀并且服務于基層的法律實務工作者。盡管目前法學專業畢業生就業情況不容樂觀,社會(尤其是東部沿海城市)對法律專業人才的需求似乎處于一種飽和狀態,但實際上服務于作為法治事業關鍵部分的基層社會的法律人才數量極少。所以筆者認為,地方高校尤其是新建地方高校的法學教育不能一味的堅持“國際化視野”,應該著重培養熟悉基層社會實際情況、服務于基層社會的應用型法律人才,這應當定位為新建地方高校法學教育的辦學目標。法學學科具有很強的實踐性,而基層社會的法律實踐是一種典型的“地方性知識”,即由于地方地理環境、經濟發展水平、傳統習俗等方面的不同,抽象的法律制度在各地實踐中可能需要靈活實現。尤其是在當前構建和諧社會的大背景下,基層社會更是急需一批具有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熟練掌握當前各種法律規范,了解基層社會實際情況并能把所學法律知識靈活應用于基層社會實踐的優秀司法干部、優秀律師、優秀法律服務人員、優秀企業管理人員、優秀村官等活躍于基層社會各行業的法律人才。以菏澤學院法律系為例,自2002年建系以來,一直以滿足菏澤基層社會對法律人才的需求為辦學目標,已經為菏澤市基層司法機關和其他各部門、行業培養了大批應用型法律專業人才。據不完全統計,菏澤學院法律系有90%以上的法學畢業生都選擇了在基層法律實務部門或企業或農村工作,而這些部門往往是那些重點高校不愿意去的地方。而且這些畢業生普遍受到用人單位好評,有的已經成為基層司法部門的骨干,有的已經成為基層政府部門的主要領導,有的已經成為地方知名律師,有的成為地方知名企業的管理人員,有的成為優秀村官。菏澤學院法律系也因此在本地生源中極具吸引力。這種地方高校的辦學實例反映出地方高校培養的法學畢業生對基層社會的認同感和職業使命感,也證明了新建地方高校法學教育基于自身的現實條件準確定位的重要性,證明了新建地方高校法學培養目標“地方化”的必要性和現實性。
篇7
“法制副村長”扮演著法律參謀的角色,免費向基層組織和個人提供意見和建議;
“法制副村長”為鄉村管理提供法律專業意見,進一步增強了村干部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管理村務的能力;
“法制副村長”制度實行三年來,讓社會治理開了花、使法治惠民結了果,農村基層治理出現較大改觀。
黨的十報告提出,要“提高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這是歷次黨代會報告中首次要求干部要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來執政。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議又對這些思想進行了系統化的闡釋,這是我國依法治國方略理念的具體體現。這就要求廣大黨員干部要善于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改革發展,破解社會管理難題,提高社會管理創新水平,而前提就是我們黨員干部要做好學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表率。
城鎮化是當前鄉村社會轉型的一大趨勢,轉型與蛻變難免伴隨著陣痛和不安。然而,發展帶來的矛盾糾紛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當事雙方看不見解決問題癥結的合理出口、找不到表達利益訴求的良性通道,容易引發過激和極端行為,可能影響社會安定與有序。這也考驗著基層治理者的智慧、能耐與決心。
在創新基層社會治理、推進農村民主法治上,“法制副村長”制度可謂為全省乃至全國提供了一個樣本。經過多年探索努力,溧陽農村基層治理出現較大改觀,鄉村的糾紛在當地得到妥善處理,基層的矛盾在源頭得以有效化解。“法制副村長”為何能在現代社會治理中起到“穩定器”、“減壓閥”作用?如何讓法治思維真正走基層?溧陽的這一新模式為何易見成效?
在對溧陽市進行采訪時了解到,自2011年起,這里通過推行村(居)委聘任“法制副村長”制度,找到了破解上述農村問題的一種全新探索和創新模式。在市法制副村長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指導下,各鎮(區)聘請法官、檢察官、律師、基層法律工作者,以及通過國家司法考試且在政府機關工作的人員擔任“法制副村長”,扮演著農村法制宣傳員、法律服務員、工作指導員、矛盾調解員、輿情信息員五大員角色。五大角色對應著五大職責,“法治副村長”肩負著普法宣傳、法律服務、法律指導、調解矛盾以及暢通輿情這五項任務。在每個村委,“法制副村長”的照片、姓名、聯系電話、工作職責等資料都掛在顯眼位置,以方便群眾咨詢日常生活中的法律問題?!胺ㄖ聘贝彘L”深入田間地頭,了解村民法律知識需求,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制講座,講解土地承包法、婚姻法等與農村生活息息相關的法律法規,幫助群眾樹立正確的權利義務觀念,依法辦事。通過電話、網絡、定期值班、定期上門走訪、小組集體會議等多種方式,解答群眾法律咨詢,引導村民群眾依法理性表達合理訴求,幫助農村困難群眾申請法律援助?!胺ㄖ聘贝彘L”用村民聽得懂的話講法律,用群眾身邊事講法的說法方式,給群眾普及法律知識,講座場場座無虛席。針對村企業在轉型升級、知識產權、勞資糾紛等方面遇到的問題,開展法律講座等法律服務,為企業解疑釋惑,促進企業生產經營平穩發展。可以說,“法制副村長”扮演著法律參謀的角色,免費向基層組織和個人提供意見和建議。
“法制副村長”不僅讓村民受益,村干部也嘗到了甜頭。“法制副村長”列席村委會召開的有關民主法治建設、涉法事務調處等方面工作會議,提供法律意見;協助村委會制定、修改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規民約,確保內容及制定程序合法;受邀審查村中各類經濟合同,對合同的合法性和規范性進行審核;協助村委會做好村兩委班子換屆選舉工作,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胺ㄖ聘贝彘L”為鄉村管理提供法律專業意見,進一步增強了村干部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管理村務的能力。
“法制副村長”制度實行三年來,讓社會治理開了花、使法治惠民結了果。農村基層治理出現較大改觀:村民百姓遇到利益沖突矛盾,不像以往那樣惡語相向、揮拳動手,而是尋求村(居)“法制副村長”協商處理、理性解決;基層干部碰到民間糾紛難題,也不再捉襟見肘、疲于應對,而是有了“法律軍師”出謀劃策、解圍紓困;村(居)矛盾做到了不上交;村(居)遇事不上訪;大部分矛盾得以在基層化解。據統計,從2011年12月到2014年6月底,“法制副村長”共幫助修改村規民約81條,審查各類合同298份,累計開展360多次法制講座,成功化解了653件糾紛,其中重大積壓矛盾48次。目前,溧陽所有175個行政村已經村村配備“法制副村長”。群眾逐漸懂得了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遇到問題首先想到的是聯系“法制副村長”,聽聽專業的意見和建議。村干部感慨地表示,深入基層,將法律服務工作“沉下去”,有效踐行了群眾路線,真正解決了聯系服務群眾的“最后一公里”問題,切實破解了農村涉法難題。
“法制副村長”真的這么管用?這項制度到底神在哪里?應該說,這得益于該項工作的專業性、規范性和公益性。一方面,“法制副村長”具有法學專業背景和深厚的閱歷,能結合農村具體情況,靈活運用專業知識。另一方面,“法制副村長”具有中立身份優勢,他們不是村官,也并非本村人,作為無直接利害關系的第三方,在開展工作時更易一碗水端平。此外,“法制副村長”具有公益性優勢,不向村民收費,也不拿政府工資,排除了預設立場嫌疑,依法依規處理問題,易建立信任,達成共識。
篇8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強調要“改進社會治理方式”,并首次把“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作為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從而為開啟一個社會治理的新時代樹立了風向標。
由于特殊的國情,改革開放前30年我國社會治理的基本特征是“全能型國家管理”和“總體性社會治理”的重疊并行,致使社會嚴重依附于國家,社會治理與國家管理高度一體化和政治化。基于此而建構的“國家―單位―個人”的一元主體、單線條的社會治理格局曾在很長一段時期內有效地維控了我國社會經濟的基本秩序和穩定局勢,但也同時窒息了應有的社會活力。改革開放后30多年由于社會結構的深刻變動和利益群體的深度分化,我國社會結構已由“總體性社會”演變成了“多元化社會”,并在階層結構方面表現出了某種“分化”與“斷裂”的特征。在這種背景下,如何再次構建起較為有效的社會管理新格局,更新管理理念、改進治理方式、拓寬公共服務領域,對我國當前及未來的社會建設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戰略意義。
從社會管理實踐向社會治理創新的轉變既表明了國家治理的有效性積累,也體現了國家治理的策略性、階段性與能動性。通過回溯社會主義中國的社會治理歷程我們可以發現:在單位制社會時期,雖然國家也非常注重各個發展階段的社會管理問題,但從總體上來看,國家并未針對社會領域的新變化而做出重大的管理布局,最終導致一直沿用舊有的思維框架來處理社會領域的新問題成為各項管理工作的“慣習”。而即使是在利益分化的單位制社會解體時期,由于諸種因素的羈絆,國家也未能建構起較為系統而高效的社會治理體系,國家與社會的同構性在某種意義上導致了社會治理實際上被長期淹沒在國家管理體系之中,因此對許多社會問題的治理難以取得預期的效果。新時期,黨和政府推進社會治理創新的宗旨在于:試圖通過有效的制度供給,實現社會治理從“總體-支配型”的管制模式向“技術-治理型”共治模式的轉變,以實現治理效能和服務效果的顯著提升。
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將以往突出強調的“社會管理”改為了“社會治理”,雖只有一字之差,但表明了黨和政府社會管理理念和方式的一種變化。“社會治理”不同于傳統的“社會管理”:(1)從主體構成上來看,傳統的“社會管理”主體主要是政府和國家,一般帶有強制性,而“社會治理”除了國家和政府之外還特別強調社會組織、企業、公民個體等社會力量的參與;(2)從方式上來看,傳統的“社會管理”方式一般都以帶有行政性的管制方式為主,而“社會治理”的方式除了行政方式以外還強調法律、市場、社會自助互助、思想道德建設等多種方式和手段的運用,強調各主體之間的協商合作,倡導公開、透明、法治化的管理活動;(3)從方向來看,傳統的“社會管理”一般是單向式的、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比較多,而“社會治理”強調的是雙向的多元主體間的平等互動;(4)從內容來看,“社會管理”多以行政管控的內容為主,而“社會治理”則是政府和社會組織共同為社會成員提供各種公共服務,包括協調社會關系、化解社會矛盾,實現社會的安定有序;(5)從目的來看,“社會管理”的最終目的是為了維持社會穩定,“維穩”幾乎成了其最終歸宿和最高要求,而“社會治理”則是為了培育更大范圍的公民社會和提供更廣泛的社會參與渠道;(6)從權利配置來看,傳統的“社會管理”多是以政府的集權式管理為主,以單純的強制性秩序維持為核心目標,而“社會治理”則強調政府管理要多給社會放權,并為公民的增權提供機會和便利。針對社會治理的這些特征,筆者認為,其相關的策略至少應該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一是實現“為民服務”思維向“與民服務”理念的轉變。社會治理創新需要從自身的優勢視角出發來進行思考。以基層社區為例,可嘗試改變以往的“社區需求或社區缺失”為取向的“需求模式”,而替代以社區優勢或社區強項為取向的“優勢模式”,強調應該用一種“優勢視角”或“能力鏡片”去了解基層居民的實際需求。
二是尋求社會治理方式的柔性化轉變。社會穩定的“剛性”思維必定會導致“剛性社會管理”,這種管理的缺陷在于無法發揮社會治理主體的能動性,甚至會導致社會矛盾的積聚。而柔性社會治理則是“以人為本”的治理方式。它采用的是以理解和把握社會治理客體的心理與行為規律而施以的、非強制性的治理手段,其主題是“規律、非強制、潛在以及自覺”,即治理依據是心理和行為的規律、方式方法是非強制性的、對人的影響是潛在的以及最終目標是讓民眾自覺行動。
三是以“協同政府論”促進社會治理體制的優化。基于社會治理的角度來運用“協同政府論”,至少可以達成四種目標:一是綜合考慮消除治理體制內部的矛盾和張力,提升治理系統的整體效能;二是通過消除不同治理項目方案的重復與沖突來更科學地使用各種資源;三是在相關治理部門的不同利益主體之間加強合作和傳遞優秀理念,從而形成一種“協同性”或更加明智的治理方式;四是從服務民眾的角度出發,提供一套更為完整或“無縫隙”的服務方式。
四是努力提高廣大居民和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治理的投入度。相關經驗研究表明:參與相關決策過程能夠賦予參與者對自己的生活方向和周圍環境一定程度的控制權,有助于參與者成為負責任的行動者,并產生強烈的榮譽感和歸屬感。就當前我國社會建設而言,社會治理多依靠政府的宣傳與推動,并通過行政手段來動員社會組織和居民群眾的參與,社會參與始終處于淺層化的初級階段。對此,必須予以改變。
篇9
網格一詞最初只是作為一種技術載體,將高速互聯網、高性能計算機、大型數據庫、傳感器、遠程設備等融為一體,為科技人員和普通百姓提供更多的資源、功能和交互性。而網格化社會管理則是將這種網格的理念延伸社會管理領域中。所謂網格化社會管理,意指通過地理編碼技術、網格地圖技術以及信息技術,現代通信技術,將不同街道、社區劃分成若干網格,同時將網格單元內的人、事、資源、組織等要素形成多維的信息體系,通過網格單元進行對接,借助一定的反饋系統,一旦發現問題,都能及時傳遞至指揮平臺,通知相應職能部門解決問題,實現城鄉社區的全方位和高效管理。從這可以看出,網格化社會管理顯然不僅僅是信息技術的運用,而是借助于網格平臺,通過資源共享、快捷的反饋和高效的服務來應對傳統管理模式的僵化和低效問題。有媒體報道顯示,近年來,全國有眾多省份的基層單位都嘗試了網格化管理創新,例如北京、浙江舟山、上海、鎮江、四川成都以及南京的仙林等地先后都推行了網格化社會管理,也成為基層社會管理和社會服務領域的積極嘗試。網格化管理一出現就受到學者的關注,如童星以南京仙林街道為例,提出網格化社會管理創新的重點在于組織創新,認為網格化管理的核心在于通過網格化組織創新的手段來增強基層社會管理的動力和活力,提升社區服務的水平[1];而文軍則提出網格化管理作為一種新型的城市社會管理模式,具有規范、清晰、高效、創新、綜合、統一等優點和特征[2];楊宏山、皮定均則提出網格化管理在提升政府回應性、拓展社會協作、改進管理效能方面取得了顯著效果[3]。竺乾威借助于公共管理的無縫隙管理理論,認為網格化管理的意義在于打破了部門、層級以及職能的邊界,提供一種以公眾需求為導向的、精細的、個性化的全方位覆蓋的公共服務,重塑了公共服務的流程[4]。上述探討無疑是對現實社會管理創新實踐的及時回應,也具有一定的啟示,但卻都偏重案例研究,而對網格化社會管理的歷史背景、運作邏輯以及中國情境下其功能如何演繹加以分析,故本文將在梳理網格化社會管理這種新模式產生的歷史背景和現實需求的基礎上,重點分析網格化社會管理何以發生、應具備哪些功能等議題。
二、網格化社會管理創新的歷史背景
應該說,網格化管理創新是在我國傳統社會管理模式嚴重滯后的歷史背景下發生的。改革開放30年以來,在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思想統領下,我國在經濟領域取得了很大的成就,除了宏觀上選擇了正確的制度路徑之外,還得益于我國經濟管理體制方面的創新。在一些城鄉基層單元,在經濟管理層面都嘗試了不同程度的創新,經濟體制改革的推進導致我國的單位制趨于松解,以前由單位承擔的諸多職能逐步社會化、市場化;而隨著我國市場化、城市化的推進,社會流動的加速,城鄉社區格局驟變。然而相比于經濟領域,社會管理層面的變革顯然是滯后和不足的,已遠遠不能適應工業化、市場化、城市化以及信息化所帶來的一系列挑戰,也讓傳統的社會管理陷入困境。具體表現在三個方面:
首先,市場經濟對傳統社會管理體制的沖擊。戴維•米勒曾指出,市場領域和社會領域遵循不同的場域規則,市場資源配置和機會的公平原則是“應得”。在市場領域,每個人獲得的資源和機會是基于其做出的努力和貢獻而確定的,而在社會領域,資源和機會是按照需求原則來配置[5]。顯然市場的場域規則不能替代社會場域的規則。只有在滿足一定的條件下,市場經濟和社會管理可以形成一種良性互動關系,甚至能達成一種共贏局面:因為“好的市場經濟”鼓勵公平競爭,社會資源能得到合理配置,而合理的社會管理能夠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經濟效率,但我們發現在中國改革以來的轉型階段,兩者并沒有形成良性的互動關系:社會管理的滯后和無序增加了市場中的交易成本和管理成本,而轉型期的社會問題也并沒有能通過市場化自動調節的方式來解決,并且很多社會問題恰恰可視為是市場外部性所帶來的;顯然,市場化也并沒有通過“看不見的手”自動破解社會事務的困境問題,除了市場機制本身的不完善如信息不充分等帶來市場失靈現象,更重要的是,缺乏必要規制包括倫理制約的現行市場體制所遵循的單一經濟理性往往帶來贏家通吃和精英結盟,并不會自發關注弱勢群體;不僅如此,缺少監管機制和價值關懷的市場化邏輯已被貫徹到社會場域中,滋生更多的社會問題,這些問題尤其容易在城鄉基層的社區結構中顯現,也給傳統的社會管理模式帶來挑戰。
其次,人口流動對社會管理的沖擊。隨著單位制的松解,個體的流動性日益增強,包括區域意義上的橫向社會流動和職業意義上的縱向流動開始出現,這些都給基層社會管理帶來了一定的沖擊。垂直意義上的社會流動原本是一種正常的社會現象,但在我國轉型期,卻帶來了貧富分化、社會不公、階層固化等癥狀,這是很多社會問題發生的背景因素。同時,由于我們正處在信息化時代,因此,這種影響因素也在不斷放大,從而引起民眾的怨恨與不滿;橫向意義上的社會流動則是有形的,即目前有超過一億的農民工群體在城市和農村之間進行往返的鐘擺式流動,這不僅給城市的管理和服務帶來挑戰,也給流出地帶來了一些社會后果,如留守兒童、留守老人等問題。這就給傳統社會管理模式帶來了挑戰。
另外,行政管控對社會管理自身的限制。多年來,我們一直提倡把社會領域的事務回歸給社會,讓社會組織自我管理,這樣才能讓政府更加有效地集中于行政事務,但事實上在我國行政事務和社會事務的邊界有時很難分清,正如,還有兩個理由使政府不肯放手社會事務,仍然以不同形式在干預或影響社會事務。一是對社會組織不放心,認為社會組織的發展、成長會危及社會的穩定性,或假設社會組織缺乏自主治理的基礎;二是和利益有關。對于政府部門而言,管理社會事務也意味著能掌控一定的權力,掌握一定的資源,這也是一些部門不愿放棄手中權力和資源的原因。這不僅和我國多年前就提倡的“小政府、大社會”的理念相悖,也直接影響到基層社會管理的自主性:因為在高度的行政管控下,社區在資源和服務上高度依附于政府,使得社區缺乏自我管理和自我發展能力,相應的社區資源也很難得到有效的動員和整合。顯然,這種行政社會下的管理忽視了“社會”的作用,用行政力量去做社會自身應該做的事情,將社會納入行政的控制范圍,并不利于社會的成長[1]。行政管控下的基層社會不僅很難形成“自我管理、自我協調,以及自我服務”的治理格局,也有悖于我國執政黨多年前提倡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和公眾參與”的社會治理理念。
總之,隨著市場化的推進,社會流動的加速,社會結構的轉型,傳統的社會管理模式已經嚴重滯后,也無法滿足基層社會的需求,更無法應對一些過渡性和增發性的社會問題,因而網格化管理顯然就是對傳統社會基層管理現實困境下的一種回應和創新,那么這種社會創新遵循何種邏輯?
三、何以可能:網格化管理的運作邏輯
從目前情況看,我國各地推行的網格化社會管理并不完全一致,例如北京的“數字化管理模式”,浙江舟山的“組團式服務模式”、上海、鎮江、四川以及南京棲霞等地嘗試的“城鄉一體化模式”等,都是借助于網格平臺進行全方位的管理或服務把空間或地理意義上的網格進行劃分,運用網格地圖技術將某一轄區劃分為若干網格單元,作為最小的管理和服務單位,這些網格既不同于基層的行政劃分區域,也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社區”單位。網格化管理改變以往的“一放就亂、一抓就死”的管理思路,以實現對管理對象的全面化、無縫化、高效化、節約化、便捷化管理,在此種思路下,網格需要對空間范疇再確認。
值得關注的是:網格不同于社區,我國目前社區不僅存在行政化傾向,而且社區之間的異質性大,不少社區具有一定的封閉性,資源共享的層次太低,即社區服務貧乏,居民參與度低,因而社區無法滿足共同體的需求,這也是各社區通過網格劃分實現空間關系重組,應對上述困境的一種嘗試。
下面我們以南京市棲霞區仙林街道為例看看網格是如何劃分的。南京棲霞區仙林街道的行政區域面積23.17平方公里,下轄3個社區居委會,11家商品房小區,高等院校12所,知名中小學5所,常住人口2.2萬余人,在校生約12.8萬人。盡管仙林街道下轄三個社區居委會,但由于近年來多所高校的入駐,失地農民的就地安置,大批商品房的開發,入駐人口和流動人口的驟增,三個社區居委會根本無法提供相應的管理和服務。為了應對轄區所發生的變化,在原有區域內進行網格劃分是仙林街道網格化管理的第一步。圖1展示了整個仙林街道劃分的6個一級網格,46個二級網格,以社區為基本單位設置了1156個三級網格[1]。
網格劃分遵循了“橫向到邊”和“縱向到底”的全方位原則。所謂“橫向到邊”,是指管理和服務上要將原有科層管理所疏離的地帶納入管轄范圍,做到無遺漏,尤其是一些管理真空的地帶,這些空間往往既是滋生社會問題的場所;而“縱向到底”,是指網格在層級結構上,“通過網格直接聯結服務對象,使它的觸角延伸到了最底層”。橫向到邊以及縱向到底一方面打破了原先條塊分割、政出多門現象,另一方面可借助于網格將資源和工作重心下移。按照網格化理論的最初理念,“網格化管理對終端用戶提供友好透明渠道,通過多層多渠道協議體系實現網格資源有效利用和業務協同,在動態復雜背景下實現多組織資源共享和業務協同,降低終端用戶使用和組織管理復雜性,提高管理效率,因此網格化管理為現代復雜社會經濟管理問題的解決提供了一種可能性方案?!盵2]在這個意義上,網格劃分是嘗試化解復雜情境、以更好資源服務群眾的一種策略。現實中的網格劃分往往會遵循“因地制宜”的方式制定管理和服務策略,如北京市基于“方便群眾、易于管理”的劃分原則,按照“完整性、便利性、均衡性、差異性”的原則,將全區187個社區劃分為589個網絡,根據人、地、物、事、情等基本情況,將網絡劃分為住宅、商務商業、企事業單位、人員密集場所四種類型;在城鄉結合帶,根據農村、城市、工業園區的不同特點,將全區劃分為605個單元網絡,其中社區網絡143個、村莊網絡440個(364個規劃保留村、計劃拆遷村76個)、園區網絡22個;在農村地區,房山區將農村網絡分為“村民住宅區、農業生產區、林地區、坑塘水面區、荒山區、灘涂區“六種類型,密云縣也出現了”社區網絡、村莊網絡、農地網絡、山場網絡、景區網絡、工業區網絡”等[3]。
網格劃分并不止于一種空間關系的重置,而是責權利的再落實。例如北京東城區一共約有1萬平方米,將其化為1539個互相聯接的網格單元,配備350名城市管理監督管理員,這些監督管理員的職能就是對其管轄網格內的城市部件進行監控,所謂城市部件指的是市政公用、道路交通、市容環保、園林綠化、房屋土地等相關設施,這些設置被逐一登記編碼,每一部件按“市轄區代碼-大類代碼-小類代碼-部件名稱-歸屬部門-問題位置-所在網格號“編碼,并納入地理空間數據庫,”從而在21個行政執法部門,6個政府職能部門和10個街道的保潔隊、綠化隊之間形成信息共享。也就是說,網格化管理實際上是一種“無縫隙管理”,即為了解決打破部門、層級以及職能的邊界,解決好部門機構的協調和整合問題,針對官僚體制所帶來的碎片化治理而提出的一種整體性治理,“無縫隙組織以一種整體的而不是各自為政的方式提供服務。”[4]網格化管理通過網格劃分、責權利的重置,同樣也希望能破解科層固化、部門推諉以及需求不足等困境。網格化管理并不只是靜態地將網格劃分,在圖2的簡單網絡示意圖中,我們可以看到網格包括一定的動態結構,這種結構不同于傳統的科層結構,它包含了四個組成部分,即網格化服務對象、網格巡邏人員、指揮中心、服務職能部門,形成了五個渠道,即對象采集渠道(1)巡邏監督信息上報渠道(2)資源調度渠道(3)服務渠道(4)對象主動觸發渠道(5)兩種內部監督機制(職能部門服務質量監督機制、巡邏監督人員監督機制)和一個外部監督機制[5]。通過網格化管理操作層面的流程我們能看出在網格劃分之后,還具備一定的責任落實機制(參圖2)。值得關注的是,網格化管理既遵循了我國基層組織執行過的目標責任制,又和之前的目標責任制有所不同,或可稱為是一種新型的目標責任制,其顯著的差別是:以前的目標責任制主要是針對經濟、計生工作等硬指標,而網格化管理是全方位的,涵蓋了經濟、社會、生態、環境等,是一種“結果取向”(包括硬指標以及彈性任務),并且在指標體系的設計上大都增加了居民滿意度以及幸福感等“軟指標”,作為考核的依據;而傳統的目標責任制是將上級黨政組織所確立的行政總目標逐次進行分解和細化,形成一套目標和指標體系,以此作為各級組織進行“管理”(如考評、獎懲等)的依據,并以書面形式的責任狀/書在上下級黨政部門之間進行層層簽訂,以期獲得最佳行政效能的一套綜合管理方法,因而這種目標責任制是自上而下的,往往是政府上下級之間形成一定的契約關系,有學者稱之為“壓力型體制”[1]。但是在上述的網格化管理的運作邏輯中我們能看出這種目標責任是基層政府推動的,并不只是“眼光向上”,而是更加注重民生訴求和民意評判,因而網格化管理不僅僅是政府之間的契約,也是在政府推動下吸納社區基層民眾積極參與的一種新型的目標責任制。
四、何以可為:從管控到服務的功能演繹
隨著我國市場機制的推進和城市化的加速,尤其是利益群體的日益分化,社會生活的風險明顯增加。為了應對這些風險,近年來,一些基層組織在社會管理的理念中,提倡一種“消極的社會管理”,即認為社會管理主要就是管控社會,“不出事”、“擺平”就是硬道理,管控思路成為不少地方政府新的行為邏輯,這種管控思維體現的是壓力型體制下政府的政績取向,象北京市東城區初期的網格化管理中曾經建立“三定期”、“三不出”的原則,即網格助理員定期巡查,小事不出網格,網格管理員定期匯總,一般糾紛不出社區,街道指揮中心定期分析,負責糾紛不出街道。”從這里我們不難看出,盡管網格嵌入了社區,但是網格在扮演具體功能時還是秉承了一定的管控和維穩思路,這顯然是壓力型體制的一種延續,只不過將以前的GDP的經濟指標壓力轉化成發生率、上訪率等指標壓力。在這種思路下,人們往往會把社會管理的任務簡約為維護地方社會的“底線”穩定,使網格化管理成為維穩過程中的一種“創新”方式。
這種模式在歷史的特殊階段強調“穩定壓倒一切”無疑是正確的,但是在新時期的社會管理創新中,如果我們把“維穩”視為“唯穩”,這實際上是一種機械的、片面的維穩觀[2]。有學者認為我國已經進入利益博弈時代,社會利益主體的多元化、利益的分化和社會矛盾的增加,是市場化改革的必然現象。然而,面對利益關系復雜化和社會矛盾增加的趨勢,關鍵在于正確定位和判斷矛盾與沖突,并以制度化的方式加以解決。如果沒有一套解決社會矛盾和社會沖突的制度、規則和程序,矛盾積累起來,得不到及時化解,就會導致嚴重后果,整個社會也必將付出巨大代價[3]。按照公共選擇理論的解釋,沒有基層民眾的監督和制約,地方政府并不會自動實現社會公益目標,即管控和維穩思維下的這種網格化管理往往會掩蓋一些真實問題,沒有解決問題的根源,也沒有帶來制度化的利益協商機制,正如下圖中我們例出的網格化兩種功能的差異。
盡管管控和維穩思路下的網格化管理也能借助網格,通過信息整合和流程再造來及時發現問題、協調問題,也有利于快速處置問題,正如上文指出,在特殊的歷史時刻,這種網格化管理確實能發揮積極的功能,但是如果在國家和社會正常轉型期,仍然一味強調這種網格化管理的這種單一功能是有悖于網格化管理的最初意涵的。網格理論最初提倡的是一種需求導向的“服務、效率以及資源共享”,通過網格化提供積極的服務,除了網格中的資源共享之外,還要借助網格建立一定的利益表達機制和協調機制,網格化管理的最終目的可以通過民意表達機制自下而上地理順地方政府、利益集團和基層群眾的紐帶關系,即走向積極的服務型的網格化管理。
從這個角度看,盡管目前的網格化管理主要是由地方政府推動的,但這并不意味著網格化管理是受控于地方政府政績約束。對于地方政府而言,不能一味只關注“上訪率”和的“不出事”邏輯。因為“地方社會包括了一系列不同的組織網絡,正式的政治領導角色應該是去識別這些網絡,協同處理地方政策問題或者建設新的網絡,以解決特定政策問題的意愿和能力。他們的政治角色不是傳統意義上的引導和控制,而是通過協調和建立合作去保證他們應該負責的地方的福利?!盵2]也就是說,如果從管控型網格化管理能演繹至服務型網格化管理,勢必會形成一種“倒逼機制”,促使地方政府從壓力型政府真正過渡至服務型政府。
我們認為,網格化管理從管控到服務功能的轉變能帶來一些“意外后果”:即通過“服務”化解管理甚至管控中的一些疑難雜癥。上述的南京棲霞仙林街道就是個例證。網格化管理推行后,仙林街道機關除保留少量機動人員外,其余人員全部下沉到一級二級網格,形成了一種“人到格中去、事在網中辦”的機制。街道將安全生產、公共衛生、穩定、社區管理等社會管理內容納入網格化城市管理平臺,網格化管理實施短短的一年多后,街道社會管理與服務水平顯著提升,街道在每月南京市城管考評中由過去的20多位一躍成為排頭兵,被列入2010年南京市城市管理十大創新項目。走訪中我們看到:隨著網格化的實踐,黨群干群關系日益融洽,一些“釘子、上訪戶”也不再是“刁民”了。第三方的民調顯示:群眾滿意度達到95%以上,幸福感持續提升。這是提升服務解決難題的一個例證。
篇10
關鍵詞村民自治民主國家市民社會
20世紀80年代初我國農村出現了村民自治,此后,它越來越引起研究者廣泛關注。村民自治研究不僅成為我國農村問題研究的一個熱點,而且在當代中國的政治研究領域也占有重要地位。
本文無意對所有村民自治研究作出概述,而只是試圖分析其中關系到我國民主政治制度建設的內容,并試圖通過對村民自治這一“標本”的解剖,提煉出某種理論資源;通過對當前村民自治研究的“政治民主”和“國家與社會的關系”兩大視野進行區分,對當前村民自治研究的新發展、新趨勢進行探討和展望。
一、村民自治研究的“政治民主”視野
村民自治研究的“政治民主”視野,指研究主要集中于村民自治制度本身運行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內容和形式,并以此為出發點,討論我國的民主政治制度建設。持這種視野的研究又因其對“民主”理解的不同側重,大致分為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偏重村民自治中的民主實質內容對我國民主政治制度的作用,即認為村民自治的民主是對村莊場域內的公共資源的一種支配方式,而國家政治民主是對國家場域內的政治資源的一種支配方式,兩者是同質的;認為村民自治是中國建設民主的試驗點和突破口,把建設民主的試驗點和突破口放在農村,可以大大降低推進社會主義民主的成本和風險,既可以推動民主進程,又可以保持全國的政治穩定。他們以深圳市龍崗區大鵬鎮“兩票制”選舉試點工作的成功為例,認為這“標志著中國的民主政治建設已經開始由村民自治向更高層次的民主建設——基層政權建設邁進”。
后一種觀點認為,村民自治的民主對我國民主政治制度建設的示范意義主要是形式上的,村民自治產生的原因是農村的承包制突破體制的國家外殼時,國家急于以一種替代性組織填補國家治理真空;村民自治自身在發展過程中形成民主價值,作為“草根民主”的村民自治的民主價值是有限度的“,村民自治的形式示范效應遠遠大于其實質性”;“村民自治最重要的價值就是在民主進程中,建立起一系列民主規則和程序,并通過形式化民主訓練民眾,使民眾得以運用民主方式爭取和維護自己的權益,從而不斷賦予民主以真實內容”;“對于中國的民主化進程來說,一方面必須重視為民主創造外部條件,另一方面更不可忽視經濟發展過程中的民主形式實踐,通過在民主形式實踐中建立民主規則和程序,訓練民眾,為民主創造內在的條件,逐步實現由形式化民主到實體性民主的轉換。這便是村民自治給我們的啟示?!边@可以看作是對村民自治的“民主”價值的一個總結。
上述兩類觀點,前者認為村民自治對我國民主政治制度建設有實質性價值,將社會民主(自治)和政治民主相等同,把作為“市民社會內部的民主發展”與作為主要政治體制的政治民主相等同,研究視野從村莊所代表的社會范疇不自覺地轉到了某種意義上與之相平行的國家這一政治范疇;后者則始終將視野限定于村民自治的社會范疇,只是在必要的時候揭示其對我國民主政治制度建設的形式上的示范意義。當然,前者的認識也有一定的客觀原因。從法律條文上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三個“自我”、四個“民主”基本上可以看作是正式法律文本對村民自治的性質概括和定位。
有些研究者沒有區分這四個“民主”的程序和形式上的意義,以及三個“自我”所代表的村民自治的實質上的內涵,從而把社會民主和政治民主混為一談。從實際執行情況看,村民自治機構既是群眾自治的組織,又充當著國家在農村的“人”的角色,這使村民自治的社會獨立空間和政治體制內的民主的末梢不能從實際上分別開來,容易使人只看到兩者形式上的共同點而沒有看到其實質上的區別。羅伯特·達爾給政治民主的定位是:“在最低水平上,民主理論關心的是普通公民借以對領導行使相對強的控制的過程”④,而“獨立的社會組織在一個民主制中是非常值得需要的東西,至少在大型民主制中是如此”⑤。達爾這里前半句說的是政治民主,后半句說的是獨立社會組織對政治民主的作用,但獨立社會組織內部也可以有民主形式,社會空間內的民主形式使社會組織的運作更公平有效,也就是說,社會民主對政治民主的影響和推進只是形式的或外部的,而不是實質的與內部的。
持“政治民主”視野的研究者一般都認為村民自治制度具有“國家主導型制度變遷”的性質,認為雖然村民自治起源于群眾的自發行為,具有“誘致型制度變遷”的初始特點,但是大多數村民自治的相關制度都是由國家各級政府部門通過行政網絡推廣到全國各地的,而且在推廣這些制度的過程中對原生的制度作了選擇和改造。研究者從中國的民主政治(包括社會民主和政治民主)的現實情況出發,認為在中國民主政治制度變遷過程中,國家處于主動的地位,中國的民主政治有必要“自下而上”提供政治的社會基礎,但是國家的權力體制與村民自治的原則存在著結構性矛盾,不從制度結構上解決現代化進程中國家權力不斷向鄉村滲透和國家與鄉村的權力邊界問題,村民自治的發展限度是可想而知的。到此為止,村民自治“政治民主”研究視角的困難已經顯現出來了。正如這些研究者所說:“雖然更高一級的基層民主制度知識是一種可以交流和學習的知識,但是從制度供給的角度出發,中國村民自治制度向更高一級民主制度演進面臨無法回避的困難?!彪m然村民自治對我國民主政治的建設從形式上有示范意義,但是如果沒有實質性的支撐,農村社會范圍內的民主形式又有多大示范意義?更何況村民自治本身的民主形式也并不規范,所以村民自治的社會民主沒有上升到政治民主的邏輯必然性。部分學者認為:“在國家民主和基層民主缺乏連接時,想不通過改革國家民主制度而享用基層民主的成果幾乎是不可能的。”我們似乎可以進一步認為,試圖找出村民自治內的社會民主對政治民主的直接而實際的作用是不現實的。
二、“國家與社會”視野下的村民自治
運用“國家與社會”分析框架于中國市民社會研究,始于鄧正來和景躍進在《中國社會科學季刊》1992年11月創刊號上發表的《建構中國的市民社會》一文。該文引發了一系列以“市民社會”為話語的研究。持“國家與社會”視野的研究者把國家與社會視為某種意義上的兩個平行體。正如鄧正來所說,這些研究者是想尋找一個與國家的體制外對話的模式。
科勒爾(Kelliher)發現,在非組織的、個體分散的中國農村,國家能夠影響社會的原因,在于兩者結構上的同一性而非社會獨立的組織化③。持“政治民主”視野的研究者基本上認同這種觀點。在從“政治民主”的視角觀察和分析村民自治出現困惑時,有研究者漸漸轉換了視野,從尋找村民自治與國家政治民主體制的“同”,轉而強調國家與社會的“異”,試圖找出促進民主政治制度建設的另一途徑。他們除了承認國家對村民自治的介入和巨大影響外,還看到了村莊作為一支獨立的力量,與國家進行著一種獨立的對話和博弈?!稗r村的經濟改革不僅突破了這一結構性外殼,而且使億萬農民成為相對獨立的利益主體,國家的體制性權力上收至鄉鎮,在鄉鎮一下便產生了一個相對獨立的社會空間。這個社會空間是由一個個獨立的利益主體組成的,同時也有公共事務、公共權力、群己的界限,有了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博弈,也就有了民主的原始動機”④。這里說的“民主”是社會民主而不是政治民主。當然,“政治民主”視野和“國家與社會的關系”的視野有內在的聯系,因為民主可以看作是人民群眾對國家政治的參與方式,是國家與社會關系的一個方面。
1998年“國家與社會關系”課題組“中國鄉村制度:歷史與現實”學術會議的召開,標志著對“國家與社會”視野形成共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試行十周年之際,《中國書評》5月號刊發了該次會議綜述和對徐勇教授專著《中國農村村民自治》的主題書評。張小勁在《中國農村的村民自治再思考》一文中指出:“研究村民自治有兩個視角是應當給予特別重視的,其中之一是所謂國家與社會之關系的研究視角,其二是社區內部權力結構與權力關系的視角”。景躍進說:“國家與社會關系的調整是消除‘鄉政村治’內在緊張的根本出路”,村民自治研究“忽視了一個基本的問題:政府行政管理的合理/合法性(抽象到理論高度,也就是國家與社會關系問題)”②。其實,早在1997年王旭就指出:村民自治制度實現了“國家與農民權力相互增強的績效”“,從長遠來看,一種相對和平而有序的民主化轉型過程是可能的,而國家的專制性權力在這過程中最終將被消解,其基礎結構性權力則得以保持甚至加強!”
持“國家與社會”視野的研究者認為,解體以后,“國家仍試圖改造農民傳統的生活理念卻無力安排村民的一切政治經濟生活”,國家介入基層社會的成本過大,沒有必要。
而另一方面村莊借國家的力量合法地擴大自己的利益空間和與國家對話的實力:“村莊正在利用非均質的國家來塑造村莊的邊界與整合村莊的利益。國家進退與村莊建構是同步的,村莊最終是與非均質國家一起完成自我定位和自我構造”。
那么,我國農村形成的獨立的社會空間有多大?我國村莊的自治程度又如何?對此,鄭法援引達爾的話說:“如果一個組織從事的活動被另一個組織認為是不當的,但任何其他組織——包括國家的政府———都不能阻止,也不能通過提高其行動的成本來阻止它這樣做,符合這兩個條件的組織才是相對自治的”,并提出了衡量村民自治制度中的社會活動空間的尺度:“農民組織首先必須在組織上獨立:能夠以一個獨立組織的主體資格參與社會生活,自主處理有關事務”,而我國村民自治的許多相關制度和職能設置都是由政府代為設計和規定的,村民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往往同時扮演村民的自治機構和國家“人”的雙重角色,國家可以按自己的利益和意愿比較容易地調整農村社會的權力和活動空間。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我們的村莊社會的自治程度還是十分有限的。
由于“國家與社會”的研究視野主要注重國家與社會間的利益權衡關系,而國家在“利益權衡中的絕對優勢決定了‘國家’可以隨時作出是否及多大程度上介入‘基層社會’的抉擇,國家一貫的利益取向也決定了并不因為基層社會的自治空間的大小而改變‘國家’與‘基層社會’關系的性質”,這樣“,國家與社會”的視野也就回到了前述“國家主導型制度變遷”的困境。
三、村民自治研究的新進展
以上我們區分了村民自治研究的兩種視野。在大多數論者的研究中,這兩種視野并不表現得涇渭分明,這與村民委員會往往同時扮演村民自治機構和國家“人”的雙重角色的現狀有關。兩種研究視野最終都把關懷點落在我國的民主政治(社會民主和政治民主)體制的建設上。有論者說:“對于村民自治的政治價值和政治意義不宜過分強調,那樣可能反會損傷村民自治的實效與進展”。也有論者說:“現在不是擔心民主來得太慢而是擔心民主來得太快,知識界不能提供足夠的理論支援和制度構造?!蹦壳把芯空呋旧弦讶〉玫墓沧R是,村民自治的實行是國家管理在某種意義上從社會的退出,同時村莊在村民自治中也為自身爭取了一定的“社會空間”。當代西方市民社會理論大師泰勒說:“就最低限度的含義來說,只要存在不受制于國家權力支配的自由社團,市民社會便存在了”。換句話說,社會從國家那里爭得一個不能與國家相混淆或者不能為國家所淹沒的社會生活領域,這本身就是一個進步。從現有的研究來看,雖然當前學術界對村民自治的關注大多超越了村民自治本身,但無論持“政治民主”視野還是持“國家與社會”視野的研究者都認為,當前制約村民自治的主要障礙因素之一是國家的制度供給不足,尤其是裁量手段缺乏,使得地方政府在具體制度實施中隨意性過大,造成了村民自治發展的地區不平衡和形式化等問題。這些論者認為,當前國家頒布法律制度應強化制裁手段,對于違規行為尤其是政府的違法、違規行為,應予以司法制裁,對于村民則應提供法律救濟。對此賀雪峰評論說:“在當前的村民自治研究中,特別容易出現簡單化和直觀化的判斷,不能科學分析表象背后的真實。更糟糕的是,在村民自治研究領域,有些學者并未真正理解問題的復雜性即匆匆提出成套對策,由此嚴重損害了村民自治研究的嚴肅性和科學性。對村民自治制度供給不足和裁量手段太少的判斷,大致就屬于這種情況。”
前面已經提到,市民社會理論把重點放在“國家與社會”的關系上,是想在國家體制外的社會領域用功,這在某種意義上是轉移了研究的視線。當國家與社會的互動因國家方面的動作遲延而影響互動效果甚至影響良性互動的可能性時,必須強調國家體制內的變革。這樣說并不是要回到“民主先導論”的作法上,而是指為使國家與社會的互動健康持續地進行,國家必須對社會作出某種程度的讓步,使社會擁有更多的原生性資源。這一要求與“民主先導論”的不同之處是,它并不要求從結構上對現有政治體制作根本性的變革。這一要求在國家與農村社會的互動中表現為:給農民更多的經營自,給農民更完整的土地產權,使農村社會擁有更多的資源同時更少地受政治權力的直接干預,增強農村社會與國家對話的力量和主動性,這樣就可以避免一味強調制度變遷的“國家主導型”的性質。如果每一個具體情況都要有政策法規來規制的話,恰恰為國家過多地干預社會提供了機會,因此我們認為應給社會更多的原生性資源以實現更多的社會空間和與國家互動中的主動性,同時規范國家對社會資源的汲取方式,減少國家與社會互動的隨意性。當然,我們并不是說不需要國家對社會的行為進行規范,相反在社會獲得更多的資源以后,更有必要加強和規范社會的自組織能力和方式;但這種規范社會的行為本身也需要規范,而不能成為行政干預的借口。這一點正是法治社會的精髓所在。在村民自治研究領域,對國家與社會互動的具體研究是很缺乏的。在這方面,吳重慶對孫村的研究是一個有益嘗試。在《孫村的路:“國家—社會”關系格局中的民間權威》一文中,吳重慶通過對孫村的道路建設過程中展現的“權力的文化網絡”進行考察,提出了“‘合算’的國家”這一概念,并對國家與基層社會間的利益權衡關系進行了個案說明,但他“把‘國家’與‘基層社會’間的關系視為利益權衡關系,目的在于說明利益權衡的動態性決定了‘國家’可以隨時作出是否及多大程度介入‘基層社會’的抉擇,而國家一貫的利益取向也決定了并不因為基層社會的自治空間的大小而改變‘國家’與‘基層社會’關系的性質”。這表明他仍然沒有跳出“國家主導型制度變遷”定勢的影響,所以還沒有試圖從擴大農村社會的自主性來解決村民自治發展的瓶頸問題。
蕭樓、王小軍認為,在國家與社會視野的研究中,“關鍵路徑在以往的個案中總是未被深入探究”,因此提出了以“國家—社會”關系為視角,以權力問題為核心,以權力運行空間為背景,以正式或非正式政治組織為對象的村民自治研究框架,強調要著力從個案中考察村莊與國家的復雜的權力博弈:“國家在不斷地塑造著村莊,一如村莊在不斷地塑造著國家”;“國家獨占意識形態上的正統性的局面已經打破,村莊最終與非均質國家一起完成自我定位和自我構造。”但是他們的研究也并沒有突破國家與社會之間的力量權衡的窠臼。
鄧正來在對北京三個民營書店所作的案例分析中,對以前“國家與社會”分析框架中國家與社會互動的理論進行了修正和補充。他吸取并改造了哈耶克關于“秩序原理”的社會理論,對其關于國家與社會互動中的完全“理性”的過程和結果提出質疑,提出了國家與市民社會互動過程中及其結果的“未意圖擴展”的概念,即“整個事態的發展過程及其結果是介入這一過程的各方抱持自己的意圖參與這一過程,卻在每一階段上和最后得到了事先未曾預料和計劃的結果”。他發現,國家與社會互動的結果是“理性”行為和“未意圖擴展”的共同結果,“簡單地‘自上而下’強調國家政治經濟力量對于社會轉型的決定意義,或反過來,同樣簡單地‘自下而上’地看待社會轉型的‘民間動態’,都無法完整地覆蓋我們正在經歷的力量變局?!编囌齺磉@項研究成果的最大貢獻在于突破了“國家主導論”,或者說突破了“國家力量在與社會力量的相互作用的過程中總是處于主動或主導的狀態”這樣一種粗放的結論。如果說此前部分論者只是論證了國家退出某些社會空間、社會在某些領域內保持獨立的可能性的話,鄧正來則論證了出現這種現象的必然性,因為國家并不能完全控制它與社會互動行為產生的結果。他的研究試圖告訴我們,政治制度發展的真正動力是在政治之外,因而“國家主導型制度變遷”理論并不是鐵板一塊。這種探索為我們重新分析村民自治、為我國民主制度的建設提供了新的理論支援。
那么,“未意圖擴展”在“國家與社會”的分析框架中是否具有普適性?或者換一句話說,村莊的社會權力與國家權力的博弈過程中是否也有鄧正來所說的“未意圖擴展”的結果、而不是國家和社會的完全理性的設計和行動的結果?村民自治研究如何擺脫“國家主導型制度變遷”的窠臼?一些研究者不管是否明確認識到,實際上已經在試圖解答這個問題。具體來說,一些論者的研究興趣已逐漸從與村民自治相關的政治制度轉向以下其他相關制度,以此試圖在政治領域以外尋找政治發展的推動力:其一,農村土地制度。有論者認為土地股份合作制是“農村制度的可行選擇”,因為“土地股份合作制既符合國家關于土地承包責任制的基本政策,又確保了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的利益,有利于土地的規模經營和提高土地的生產效率”,但是這種制度創新給農村問題的解決帶來的效果是有限的;也有學者認為,我國農村土地所有權的完整性嚴重不足,由此產生了權利主體缺位、產權邊際模糊、物權債權化等問題,“村集體土地雖然法定由作為群眾自治組織——村委會經營管理,但是村委會實際上是以政府人形象作為政權末梢而存在的,因而村有土地事實管理者同樣也是政府”;又有論者指出,我國土地產權“正是由于沒有上升為物權,土地承包權的內容具有很大的隨意性,農戶對抗他人的侵權行為尤其是鄉村集體干部隨意調整、處置土地、更改土地合同行為的權利效力隨之降低”,農村土地所有制從多個層面影響了村民自治的績效。其二,農村稅收制度。有學者認為,農村、農民的一些權利保障可以通過建立合理的現代稅收制度確立起來,從而為村民自治爭取一個比較穩定的、外在于村民自治制度本身的政治資源和活動空間③;又有論者指出,要對農村稅費制度進行深入改革,要徹底改革現行農業稅制,實行與城市相配套的現代稅收制度,廢除農業稅、屠宰稅、三提五統等專門面向農民征收的各種農業稅費④,從而給農民更多的能與國家對話的穩定的社會資源,進而增大農村在自身發展問題上“自下而上”的體制創新的力量。
其三,村級集體資產、農村財政體制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