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域社會治理范文

時間:2023-08-08 17: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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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域社會治理

篇1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四中、五中全會、省委十一屆六次全會、州委十一屆八次、九次會議全會精神,牢牢把握堅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的總要求,不斷完善科學化管理、網格化服務、多元化參與、法制化運轉、精細化治理的社會治理體系,努力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不斷提高人民群眾安全感、幸福感,為建設集綠色發展、陽光康養、旅游綜合服務于一體的牛背山生態康養小鎮營造更加良好的社會環境。

二、工作目標

緊緊圍繞“一年打基礎、兩年見成效、三年達目標”的工作步驟,2020年全面部署開展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體制機制初步建立工作,推進社會治理體制、工作布局、治理方式現代化。2021年積極開展具有地域特色和示范典型的社會治理創新工作,全鎮社會治理制度和體系不斷完善,社會治理能力明顯提升。到2022年,建成社會治理現代化合格鎮,人民群眾參與社會治理、共享發展成果的制度更加完善,社會治理現代化水平和治理成效明顯提高,安全穩定、公平公正、法治優良的社會環境全面形成。

三、工作任務

篇2

[關鍵詞]公民社會 城市社區 治理模式

〔中圖分類號〕D63;C912.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000-7326(2008)11-0068-05

隨著市場經濟的建立和民主政治的發展,公民社會在中國逐漸興起,20世紀90年代以來,公民社會成為學術界研究的熱點。由于公民社會與社區治理密切相關,因此引起了廣泛關注和討論。本文試從公民社會發展的歷時性和空間性與社區治理模式選擇的互動關系來考察中國社區治理模式的選擇問題。

一、公民社會與社區治理

之所以基于公民社會發展研究城市社區治理模式選擇,原因在于,公民社會發展與社區治理有著緊密的內在邏輯關系。治理理論以公民社會的日益發展壯大為基礎,公民社會是治理理論實施的前提。

(一)公民社會與治理的關系

公民社會是國家或政府之外的所有民間組織或民間關系的總和,其組成要素是各種非國家或非政府所屬的公民組織,包括非政府組織公民的志愿性社團、協會、社區組織、利益團體和公民自發組織起來的運動等等。它們被稱為介于政府與企業之間的“第三部門”,[1] (P12) 是一種獨立于政治國家的各類自主、自治、合法、非政治的民間組織和團體構成的社會力量。治理指的是政府與民間公共部門與私人部門之間的合作互動。[2] 其實質是建立在市場原則、公共利益和認同基礎上的政府和社會之間的合作互動。治理理論的興起與公民社會發展緊密相聯,“治理”概念與“公民社會”常常同時出現,治理理論以公民社會發展為基礎。首先,從治理的主體來看,政府不是唯一主體,治理需要政府、民間組織、公民共同協商參與。公民社會的民間組織和公民是治理的重要主體,沒有公民社會的核心要素參與的管理是統治而非治理。其次,從治理產生的直接原因來看,因為在社會資源的配置中既存在“市場”的失靈,也存在政府的失效,要解決這些問題,就必須重視社會力量在社會資源配置和社會管理中的作用。公民社會組成要素是非國家或非政府所屬的公民組織,其突出特點是非官方性、獨立性和自愿性。公民社會在市場失靈和政府失效的領域發揮著獨特的無以替代的作用。第三,從治理的最高境界來看,須注重善治,而善治的基礎是成熟的公民社會。同時,善治的本質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與公民對公共生活和公共事務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國家與公民社會的一種新穎關系,是兩種合作的最佳的狀態?!吧浦巍钡倪^程就是一個還政于民的過程,有賴于公民的積極參與合作。[3] 從這個角度講,善治是“公民價值”的體現。

(二)公民社會發展目標取向與社區治理

公民社會和治理理論為社區治理提供了新思路和新途徑,治理理念的運用和公民社會作用的發揮,主要體現在對社區的治理上,體現在地方政府主動與公民社會組織合作,實現社區管理向社區治理轉變。作為社區治理的重要主體,公民社會在社區治理中的作用不僅表現在彌補地方政府角色的失靈,還表現在以積極的姿態改變社區治理結構和治理狀況,并與政府共同承擔社區治理責任。公民社會發展目標與社區治理目標本質上是一致的,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一是促進政府與社會良性互動。在社區治理過程中,政府和社會的溝通最終目的是化解社區各種利益矛盾和沖突。利益表達渠道不暢,政府與社會溝通失靈必然導致民意堵塞,影響社區穩定發展。公民社會組織作為處于政府和社會之間的中介力量,它既有利于公民利益要求和建議向政府表達,又有利于傳達政府反饋信息和政府政策,起到雙向溝通協調作用,促進政府與社會之間互信和良好合作,社區治理強調社區內政府、企業、非營利組織等各治理主體之間協商、談判、溝通、合作、參與,也是為了促進政府與社會之間良性互動。二是推動公益事業發展。維護發展社會公益事業是一項巨大工程,單靠哪一方的力量都不夠。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力量有限,會在一定程度上制約公益事業的發展。在這種情況下,通過開展社區治理活動和發揮公民社會作用,社區各種公民社會組織參與社區公益事業,可以彌補地方政府在維護和發展社會公益事業方面的不足,推動社會公益事業發展。三是促進政府職能轉變。公民社會的出現以及發展起來的有獨立自我管理能力的公民社會組織,為政府職能轉變和放權于社會提供了承接載體和支撐。通過大力發展公民社會和深入開展社區治理,使公民社會不斷完善和成熟,社區內各治理主體負擔公共事務的能力不斷提升,公民社會和社區治理能夠不依賴政府,在很多涉及準公共用品的領域開展自我服務與社會服務,通過廣泛與政府合作,促進社區公共事務的妥善解決,推動政府職能不斷轉變。四是促進社區民主政治發展。公民社會是民主政治的重要組成部分和重要的社會條件,通過發展公民社會和開展社區治理活動,可以監督控制政府部門運作,培育民主參與的文化和技能,推動公民參與公共事務,鼓勵公民參與政治。

(三)社區治理與公民參與

社區治理本質上是通過政府與公民之間的良好合作,實現還政于民的過程。公民社會是社區治理得以真正實現的基礎,真正的社區治理離不開公民的參與。公民參與除了受政策環境、發展空間和制度平臺等宏觀因素的影響外,還深受人的自然性和社會性及公民意識等微觀因素影響。

1. 人的自然性與社區治理。社區居民是社區發展的基本參與主體,社區治理的模式選擇必須圍繞社區居民作為人的自然性展開,這在本質上體現了城市社區治理模式的選擇必須與治理環境相一致的基本原則。人的自然性集中體現在年齡階段上,這是人的最根本的自然性,年齡與人的生活能力和人與對社區發展的依賴程度密切相關。年齡階段與居民對社區發展的依賴之間的關系曲線呈倒U型,也就是說,人的少年時期和老年時期對社區發展的依賴程度最高,中年時期對社區發展的依賴程度最低。但是,從參與和推動社區發展的能力來分析,中年時期的能力最強,老年、青年和少年時期依次減弱。所以,成功的社區發展需要為最依賴社區發展的人群提供社區服務,同時又要能夠吸取最有能力參與社區發展的人群的社區發展資源。

2. 人的社會性與社區治理。公民是生活在社區中的重要主體,根據馬斯洛的人的需要層次理論,人除了低層次的物質利益需要滿足外,還有被尊重、認可、自我實現等更高層次的社會需求,社區居民是利己與利他統一的人,是個性化與自我約束統一的人,是植根于市場經濟基礎上的“經濟人”和“社會人”的統一。但一般情況下,社區居民是兼顧個人理性和社會理性的,不僅有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動機,還有尋求共同體生活和被認同的需要。因此,在倡導居民參與社區治理的同時,必須考慮人的社會性,通過居民廣泛參與和合作改善社區交往結構,增強社區發展和公民社會發展動力。公民參與有助于形成共同的價值觀和文化規范,增強對社區的歸屬感和認同意識,這是社區治理與公民社會發展的本意所在。

3. 公民意識與社區治理。對社區居民來說,其參與社區治理的廣度和深度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但從根本上講,公民意識是公民參與社區治理的關鍵因素,也是公民社會發展的精神動力。公民意識是公民對自己社會地位、社會權利和社會責任的一種自覺認識,也是對自己社會主體身份的認同。有了完整的公民意識,居民才能成為公民。公民是社會政治生活和公共事務中的主體,不是無足輕重的客體。[4] 社區發展是一個基于法治和契約的治理領域,社區治理需要眾多主體參與尤其是公民的自愿參與。如果公民沒有公民意識,就沒意愿參與社區公共事務,導致社區治理重要主體缺失。沒有公民意識就不可能有合格的公民,就不可能建立成熟的公民社會,更不可能實現社區治理和社區發展。

二、公民社會發展的歷時性、空間性與城市社區治理模式選擇

公民權利的實現是一個由少到多,由不真實到真實的發展過程。有些公民權利的行使還有一個從形式到內容、從動員到自愿的過程。與此相適應,公民社會的形成發展也有一個從興起、發展、形成到成熟的過程。從公民社會發展過程來看,它既有歷時性,也有空間性。由于公民社會與社區治理密切相關,從時間和空間兩個視角來考察公民社會與社區治理模式之間的關系非常必要。

(一)公民社會發展的歷時性與我國城市社區治理模式

根據政府與社會的關系、市場經濟發展水平、公民通過交往處理公共事務的能力、非政府組織和公民自愿團體的行為能力與行為空間的發展及企業組織參與社區治理的能力和社會責任狀態等標準,公民社會的發展從歷時性角度可劃分為萌芽興起階段、形成發展階段、成熟完善階段。不同的發展階段,公民社會具有不同的特征,社區治理模式選擇也應與此相適應。

1. 公民社會的萌芽興起階段與社區治理模式。由于歷史的原因,中國基本上沒有過西方意義上的公民社會,城市居民也沒有經歷真正意義上的公民社會生活。中國公民社會是隨著改革開放深入而逐步興起和發展的。20世紀70年代末至90年代末是中國公民社會萌芽興起階段。在這個階段公民社會形成的外部環境和內部結構逐漸改善,但還存在很多制約公民社會發展的問題。從外部環境來看,公民社會的經濟基礎――市場經濟體系不完善,市場秩序很不規范,公民社會的文化意識基礎沒有形成,誠信嚴重缺失,法制基礎不健全。從內部結構看,構成公民社會主體的公民仍有濃厚的臣民意識;中產階層還沒有形成,規模很小,發展很慢;民間組織剛剛出現,且自主性和自治性差。萌芽階段的公民社會顯著特征是整個社會不存在社會自治領域,公民社會的行為能力非常低下,非政府組織、非營利組織還處于醞釀起步階段。與此相對應的城市社區治理也處于起步階段,表現為政府對社會進行管制,政府是社區事務管理的唯一主體,社會組織和公民是政府管理的客體,企業、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的能力和活動空間十分有限,社會缺乏與政府自下而上的溝通,缺乏表達意愿和要求的有效機制和途徑,政府與社會缺乏互動合作,社會處于被動接受和服從政府的從屬地位。管理主體單一化,行政權力單極化和政府管理范圍的全域性,決定了公民社會這個階段社區治理應該選擇政府管制型或政府主導型治理模式。

2. 公民社會的形成發展階段與社區治理模式。經過30年的經濟、政治體制改革,當前中國社會結構發生了很大變化,正逐步進入公民社會形成發展階段,主要體現在:市場經濟、民營經濟獲得快速發展;社會中產階層正形成并逐漸壯大;民間組織獲得飛速發展且獨立性、合法性日益增強;社區自治不斷擴大,公民的政治參與逐漸增強;價值觀念開始多元化、世俗化等。處于這個階段的公民社會雖已形成,但還不夠成熟。主要表現:市場經濟體系不夠完善,傳統的家族意識和臣民意識存在并嚴重影響著公民意識發展,社會中產階層不夠強大,貧富差距大。作為公民社會核心要素的民間組織官辦色彩濃,民間色彩淡,自主性、自治性弱。在這個階段,中國公民社會的最大特征是公民社會的獨立性與依賴性并存。中國公民社會是一種典型的政府主導型的公民社會,在市場、社區與民間組織還不成熟的轉型時期,政府仍是城市社區最大最強的治理主體,社區的各項事務基本上都在政府的控制之下,政府外的社會力量如社區法定組織與民間組織等都還很弱小,有的依賴性強,有的發育不全,在與政府的博弈中處于劣勢,社區無自治事務可言。在這個階段,社區治理模式應該選擇政府主導型治理模式或政府與社區自治結合型治理模式。因為采取政府主導型或政府與社區自治結合型模式可以通過政府的主導或引導推動作用,促進社會公民組織的發展壯大,培育社區公民意識,促進市場經濟快速健康發展和中產階級隊伍壯大,不斷提高社區自治能力和自主意識,引導公民社會逐步走向成熟。

3. 公民社會的成熟完善階段與社區治理模式。成熟公民社會的特征是政府開始與社會分離,社會成員有相當大的自由,社會自己管理自己,并與政府處于一種互動的良性關系中。構成公民社會的四大結構性要素完整呈現:即在私人領域,個人能自主地從事各種經濟、文化和社會活動,在不損害他人的前提下,享有充分的自由;志愿者社團這種非政府、非盈利性的組織發展壯大,成員可自愿加入或退出;社會運動有序進行,公民組織可以在憲法或法律允許下自由地開展多項社會活動。公民社會的六大價值取向和原則,即個人主義、多元主義、公開性和開放性、參與性、健全的法治及社會自治得到廣泛認同和踐行。這個階段公民社會具有完全的獨立性,完全擁有自己組織機制和管理機制,有獨立的經濟來源,無論在政治上、管理上還是財政上都在相當程度上獨立于政府。[5] (P190) 公民社會組織能獨自承擔社會的某些管理職能,或與政府合作行使社會管理職能,社區公民的公民意識與參與意識強。在公民社會的成熟階段,社區治理理想的模式是社會主導型或社會主導與政府支持型治理模式。這種治理模式應是我國城市治理模式的發展方向。

(二)公民社會發展的空間性與我國城市社區治理模式選擇

公民社會發展的空間性是指在不同類型的社區,公民社會發展的程度存在差異性和不均衡性。市場經濟替代計劃經濟,打破了政府對資源的壟斷,社會資源向不同的社會組織和個人分散,資源流動、人員流動和社會結構的多樣性構成現代城市社會的基本特征。城市社區往往是由若干不同利益群體所組成的異質性共同體,利益群體可以根據收入、職業、年齡、居住條件、社會地位等差異性進行分類,利益群體的多樣性帶來社區類型及其需求的多樣性。不同類型的社區,由于社區內企業、社會組織、非政府組織、非營利組織及居民等社區治理參與主體發展狀況不同,導致社區公民社會發展程度不同,進而導致社區治理模式選擇不同。

公民社會發展的空間性還體現在同一個城市不同區域發展不均衡上,同一個城市不同區域公民社會發展水平不同。一般來說,處在公民社會發育興起階段的社區、非政府組織和非盈利組織弱,社區公民參與能力和參與意識差,在這類社區,社區治理宜選擇政府主導型模式。政府作為社區治理的主要主體,承擔社區治理責任和風險。治理方式以行政手段為主,經費以政府財政劃撥為主,政府在主導社區治理的過程中注重培育社區公民組織和公民意識,引導和推動公民社會由不成熟向成熟階段發展。公民社會已形成的社區,根據公民社會形成的程度可選擇兩種模式:一是可選擇政府與社區自治結合型治理模式,這種模式的特點是政府、社區自治組織與非政府組織是社區的治理主體,社區自治組織權利有法律保證,資源投入以政府為主,社會組織為輔。二是可選擇社區主導與政府支持型治理模式,這種模式的特點是社區自治組織和社會組織是社區治理的主要主體,政府和社區組織共同承擔社區治理資源提供的責任,經費支出以社會組織為主,政府支持為輔,或者政府采取購買服務的方式支持社區工作。在公民社會發育相對成熟的社區,社區內一般居民的文化程度和社會地位高,公民意識和民主精神強,參與社區公共事務的能力和意愿強,社區內多種志愿者組織、社團組織,非政府、非盈利組織健全,社區內物質基礎、公共設施好。這樣的社區治理模式適宜選擇社會主導型治理模式,社會主導型治理模式的特點是社區治理以社區居民為核心,由社區居民聯合社區內各種組織機構共同參與社區事務的管理,實現民主自治式管理方式。這種治理模式的核心價值取向與公民社會發展的目標價值取向能夠很好地契合,它強調社區治理是一種集體民主協調選擇的過程,是社區內各治理主體:政府、社區企業、非盈利組織、居民等之間的民主協商合作互動的過程,它將治理過程由行政控制轉為民主協商,治理組織體系由垂直科層結構轉變為橫向網絡結構,治理關系由依附與庇護關系轉為信任與互惠關系。社會主導型的社區治理模式是成熟公民社會社區治理模式的理想選擇。

三、對公民社會發展與我國城市社區治理模式選擇的理性思考

公民社會發展對社區治理模式選擇有著重大影響,通過分析二者的內在邏輯關系得到如下啟示。

一是選擇社區治理模式應該以公民社會發展狀況為依據。公民社會是治理產生的土壤和先決前提,沒有公民社會的興起和發展,就不可能有治理的出現,治理模式的確定,要根據公民社會發展狀況和社區治理結構中政府、企業、公民社會組織、社區居民等主體因素各自所起的作用主次、承擔責任的大小而定。而且,在社區治理活動中,政府、公民社會組織和公民發揮作用的主次、作用大小、地位高低,不是由他們自身主觀意志而定的,而是由公民社會發展程度而定的。社區治理模式的選擇也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而是以公民社會發展的歷時性和空間性為轉移的。當前,我國公民社會正處在成長階段,公民社會的獨立性和參與性不強,與成熟的公民社會相比還有很大差距?,F階段公民社會發展的特征決定了中國政府在社區治理中還必須起主導作用,選擇政府主導型社區治理模式。

二是政府在公民社會發展和社區治理中應該準確定位。政府的權力和行為應該是有限的、適度的、規范的,作為公共組織在公民社會發展和社區治理活動中應該有其獨特地位和作用,并且在公民社會發展不同階段和社區治理不同模式中政府的職能定位也應有所不同。政府職能定位準確,能促進政府和社會關系的和諧,實現政府與社會良性互動,促進公民社會健康快速發展。政府定位不準確,就有可能出現失位、缺位、越位、借位現象,影響公民社會健康發展和社區治理有效開展。在公民社會發展過程中,政府的主要職責是“掌舵”而不是“劃槳”,要改變過多參與和干預具體的社會經濟活動現象,把政府的職能主要轉向對社會公共領域的管理,提供對社會有用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在社區治理中,政府的職能是對社區工作作出基礎性制度安排,搭建平臺,保證政策制度得到有效貫徹,目標得到有效實現。政府的義務和職責不是直接提供服務,而是保證服務提供的實現。[6] (P1) 政府應該根據各類社區公民社會發展的不同情況,在社區治理中找準自己的位置,建立與社會溝通機制,形成政府與社會的良性互動關系。

三是中國目前應該大力推進公民社會發展。在黨的十七大報告中提到要努力實現中國“政治文明”。公民社會是一種獨特的政治文化,是政治文明的一種表現形式,它標志著國家、市場、社會公眾等各種不同的力量處于一種平衡的狀態。公民社會是一個以民主、協商、參與為特征的社會,意味著存在一部滲透著自由、民主和人權理念的憲法,存在著眾多充滿活力的民間團體,存在著提供制約與糾錯功能的健全的公共領域以及擁有公正、責任、完善、善于對話、善于合作、積極參與精神與責任的普通公民。[7] 公民社會的建立和發展能促進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完善,為市場與國家權力之間,不同經濟成分和利益集團之間構筑一個相互交流、協調、參與合作的公共平臺和空間,有利于社會與國家、政府關系的重構,有利于社會自治,加快民主化進程和社會穩定發展。健康有序的公民社會可以為社會政治文明建設提供堅實的社會基礎,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各項事業的健康發展有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

[1]俞可平. 中國公民社會的興起及其治理的意義[J]. 中國社會科學,1999,(1).

[2]羅伯特?羅茨. 新的治理[A]. 俞可平. 治理與善治[M]. 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

[3]喻可平. 治理與善治[M]. 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

[4]孫笑俠. 法治國家及其政府構造[J]. 法學研究,1998,(1).

[5]喻可平. 中國公民社會的興起與治理的變遷[M]. 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3.

篇3

仔細觀察,今日你我身邊的諸多社會現象純屬“中國特色”,專由“中國制造”。譬如,對其所在的單位、地區形成有效監督和制約的會計、審計人員絕對“混不下去”,事實上,不“為虎作倀”幫助所在單位和地區偽造業績、政績,已經不錯了。再譬如,林林總總的職稱評定有時候并非依據嚴格的職業標準,反而因各種各樣的評審費、培訓費授人們以“撈錢”的口實。

在這樣的社會氛圍下,正常社會的“正常現象”通常會受到“不正?!钡馁澝馈R粋€拒收賄禮的官員會擁有“兩袖清風”的美譽,一個不收“紅包”的醫生會受到高風亮節的稱贊等等。

或許由于這個原因,經濟學家說我們所處的社會制度缺失;法學家認為我們所處的社會規則模糊;哲學家們斷定我們的社會嚴重失信;老百姓卻抱怨社會變來變去,自己的生活被“十面埋伏”――警察殺人、醫生害人、官員整人、商人坑人、律師騙人、老師誤人、流氓欺人、記者認錢不認人――因為普通的他們沒有任何資源可資利用,“吃了不少啞巴虧”。

老百姓的話很直白,然而卻反映了一個相當深刻的話題:中國何時才能警察像警察,醫生像醫生,官員像官員,商人像商人,律師像律師,教師像教師,記者像記者,甚且流氓也要像流氓――在真正的流氓眼里,只知道禍害百姓的主兒其實是下三濫的角色。一句話,在中國,何時干什么的才像干什么的,而不是如現在,某行當一旦有人做了分內之事,鋪天蓋地的宣傳便蜂擁而至。

這無疑彰顯了我們這個社會的缺憾。當大張旗鼓地表彰廉潔的官員、見義勇為的英雄、善良無私的好人時,恰恰在于,現實中這種人太少了。本文亦是例證,討論職業倫理這個話題的原因,在于很多行當的人不講求那個行當里的操守。

職業不僅僅是謀生依畀之所,更是從業者榮譽的依托。也就是說,處在同一個職業里的人,有自己交流的規矩,知道怎樣共同確立自己的職業在社會上的信譽并且會自覺維護它。以此標準衡量,那么,中國顯然不存在真正的職業。這大約是為什么在以上的論述中對一個從業者的群體我更愿意用行當的原因所在。

也因此,在相當時期內,假使職業倫理不是一個行業內的成員普遍具有的品格而只是某個、某幾個個體獨具的性格的話,職業倫理只能是“水中之月”。當我們把做什么的像做什么的定位在個體并且更傾向于對個體做評價的時候,所謂職業倫理說穿了不過是人從事某一個行當的最低標準而已。

而只有更多地把做什么的像做什么的和整個職業的榮耀緊密聯系在一塊的時候,我們才能夠說它是職業倫理。舉一個例子,今天我們談及律師,認為只要他(她)別只曉得“吃了原告吃被告”就行了,這顯然只是一名律師乃至一個普通人的道德底線。社會以及律師職業本身對職業意義的律師,應該有更高的要求。譬如,他(她)要信仰法律精神并根據法治的規則行事,要對法律的條文足夠熟悉并對法律的理論有比較精深的研究?,F如今我們的心愿希望是做什么的成其為做什么的,此中的內涵距離職業倫理的要求無疑尚有一定差距。

篇4

城市環境秩序社會化管理是順應城市管理向城市治理轉變的新趨勢,以公眾參與和志愿服務為社會基礎,以城市環境秩序行政管理資源跨部門整合聯動為體制前提,以發揮政府規范引導和市場機制作用為運行保障,構筑政府、個人、非政府組織和社會企事業單位四位一體,集城市環境秩序問題發現防范、處置整改、監督評價于一體的法制化、科學化、規范化的動員機制、運行機制和保障機制的總和。

推進城市環境秩序社會化管理目的在于實現“兩個目標”,完成“三個轉變”,夯實“五項工作”,實現由城管單一管理執法模式向社會各界共同參與城市管理的“公眾城管”、“善治城管”模式轉化。

“兩個目標”分別是:進一步整合政府城市環境秩序建設行政資源,變末端管理執法為全流程管理;加快推動政府職能轉變,將環境建設和維護責任回歸社會,建立健全各類社會單位全面履行城市環境秩序維護主體責任、社區履行協管自治責任、政府履行規劃、管理、執法責任的城市環境秩序管理新格局,實現“小政府、大社會”的目標。

“三個轉變”分別是:公眾參與由事后、事中的象征性、動員式的被動參與向事前的決策化、主動化、組織化的參與轉變;政府在城市環境秩序社會化管理過程中決策、執行、監督“三權合一”向“三權分離”的轉變;市場機制在城市環境秩序社會化建設中的潛在優勢向現實優勢的轉變。

“五項工作”分別是:建立和完善城市環境秩序社會化管理體制、優化城市環境秩序社會化管理的運行機制、搭建城市環境秩序社會化參與平臺、拓寬城市環境秩序社會化管理的參與主體,強化城市環境秩序社會化管理的政策、資金和人才保障。

二、北京城管推進城市環境秩序社會化管理面臨的突出問題

近年來,北京城市管理在推進城市環境秩序社會化管理方面取得了顯著成效,突出體現在城管志愿服務蓬勃發展,公眾參與體系初見雛形,城管進社區不斷深入,城市環境秩序顯著改善,得到黨和政府的充分肯定,贏得了社會各界的認可和好評。但是,當前城市環境秩序社會化管理的水平與“三個北京”建設對環境建設的新要求、與建設世界城市戰略任務相適應的環境建設新標準、與人民群眾對環境建設的新期待相比,還有一定的差距。

(一)推進城市環境秩序社會化管理的行政資源統籌還不到位

受對城市環境秩序社會化管理科學內涵認識的局限性影響,在推進城市環境秩序社會化管理的過程中,北京市城管部門更多采取的是各個擊破的定向戰術,并沒有對城市環境秩序社會化管理進行系統科學的設計,造成社會化管理艱難推進,在動員、組織市民參與的層次上徘徊。一方面是規劃、建設、市政等直接影響城市環境建設的前端審批、建設和管理部門對規劃建設的環境影響評估和參與明顯滯后;另一方面是社會工委、社會建設辦、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綜治辦等這些專司社會建設、流動人口管理的職能部門也沒有適時加入到管理隊伍中來,形不成推進城市環境秩序社會化管理的行政資源合力,造成城市環境秩序建設中的“人、物”分離現象長期存在。同時,依靠城管部門組織起來的龐大的志愿者服務隊伍也難以發揮出應有的作用。

(二)推進城市環境秩序社會化管理還沒有形成完整的閉合循環

目前,城市環境秩序建設中的公眾參與,數字化城市管理,其著眼點都在于及時發現和解決城市管理中出現的實際問題,強調的是事后處置,而不是對整個城市存在的系統性和全局性的環境問題進行宏觀監測,也就無法從源頭上將城市環境秩序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推進城市環境秩序社會化管理,僅僅動員各種社會力量發現城市環境秩序問題還不夠,還必須動員各種社會力量有效防范問題的發生,引導其有效參與處置城市環境秩序問題,并對關系群眾生產生活的各類環境問題的處置結果加以監督評價。也就是說,推進城市環境秩序社會化管理,要根據城市環境秩序問題的發現、處置、監督、評價等多個環節展開,特別是要發揮各種社會力量的自身優勢,強化事前參與城市環境秩序治理的決策制定,切實履行相應的評價、監督職責。

(三)推進城市環境秩序社會化管理的市場化水平還有待提高

城市環境秩序社會化管理一定程度上是社會分工精細化的產物,完全依靠政府行政執法,不僅難以保障城市良好的環境秩序,還可能在無形中扼殺城市經濟發展的巨大空間。實踐證明,在推進城市環境秩序社會化管理中引入市場機制和社會力量,不僅可以有效減輕政府的執法壓力,還可以降低政府與執法相對人直接沖突的概率,而且有利于培育經濟發展的增長點,可以說是一舉多得。在推進城市環境秩序社會化管理過程中,不僅像小區衛生保潔、車輛停放、秩序管理、綠化養護、河道污染物清理等已經市場化的領域要進一步提升其市場化水平,而且大量非市場化的領域也急需引入市場機制。城管執法部門要做的就是要明確城市環境秩序建設的標準并加強監督執法,確保社會力量根據執法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的要求,規范作業行為,確保外包服務的質量。

(四)急劇增長的流動人口尚未納入城市環境秩序社會化管理范疇

2010年7月,北京市政協的一項調研顯示,近年來,北京市人口快速膨脹,“十一五”規劃確定2008年常住人口總量要控制在1625萬人,2009年底北京市實際常住人口已達1972萬人?!笆晃濉鼻?年本市人口年均增長54.3萬人,比“十五”期間年均增長近20萬人。新增人口中70%是流動人口,21.7%屬于戶籍遷入。調查顯示,在京接受義務教育的來京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已由2000年的9萬人增長到2009年的41.8萬人,占學生總數的40%,其中66.9%在公辦中小學就讀,有些區縣教育支出經費的一半用于來京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城鄉結合部流動人口聚居區存在較為嚴重的治安隱患,2007年全市共打掉以地緣糾合的流動人口犯罪團伙870個,同比上升33%,全市流動人口涉案數由2001年的35314件增加到2008年的56098件,占全市案件的比重由71.4%上升到89.5%。大量外來流動人口的聚集無疑也對城市管理秩序構成了嚴重威脅。在推進首都城市環境秩序社會化管理過程中,屬地化管理必須要突破戶籍人口的局限,改革戶籍人口與流動人口分管模式,在街鄉、城鄉社區范圍內,建立全新的、沒有戶籍身份限制的、以政府依法行政、公民依法自治、其他社會組織參與公共環境秩序管理和服務的整合型、互動型人口治理新模式。

三、推進城市環境秩序社會化管理,健全城管執法長效機制

借鑒國內外推進城市環境秩序社會化管理的成功經驗,順應當前北京推進社會服務管理創新的發展趨勢,進一步總結北京城管在實施重點地區長效監管、部門之間長效協調、應急工作長效發揮、矛盾排查長效化解、社會力量長效發動等城管執法長效機制建設的基礎上,建議從強化城市環境秩序社會化管理的組織領導體制、加強資源整合、完善運行機制、加強平臺建設、完善保障機制等方面入手,加快健全城管執法長效機制。

(一)強化對城市環境秩序社會化管理的組織領導

進一步鞏固和深化北京奧運期間環境秩序建設工作機制,建立健全政府主導、市級統籌、部門協同、屬地管理的職責分工體系。建議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領導牽頭,市有關部門參加的市政府環境秩序建設領導小組。充分調動規劃、建設、國土、環保、發展改革、社會建設等相關職能部門共同參與和謀劃城市環境秩序管理的積極性,為推動城市環境秩序管理的公眾參與、城市環境公共服務的市場化改革、社會組織參與城市環境秩序決策等搭建高位協調溝通與決策平臺。充分發揮城管職能作用,最大限度整合管理資源和執法力量,健全多部門協作的重點地區長效管控、綜合治理長效推進、應急保障長效發揮的環境秩序保障體系。

(二)加強資源整合,打造推進城市環境秩序社會化管理的三大合力

整合推進城市環境秩序社會化管理的行政資源,拓展城市環境秩序社會化管理的鏈條。在城市規劃建設上,要建立健全重大規劃、建設項目審批事前征詢城管執法部門的意見制度,探索建立規劃建設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機制,力爭從規劃建設源頭上減少后期環境秩序問題的發生。要進一步強化規劃、國土、建設等前端審批管理部門的日常監管職責,建立健全查處違法建設的部門聯動和協調機制,有效彌補城管執法部門在違法建設認定、處罰等方面的職責空缺。在城市日常管理上,要進一步賦予城管執法部門向相關職能部門反映城市規劃建設重大缺陷、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的權利,發揮城管執法部門在第一時間發現問題的信息優勢,建立健全城市規劃建設的矯正機制,避免城市環境秩序問題的反復發生。要進一步調動規劃、建設、國土、環保、發展改革、社會建設等相關職能部門動員社會資源的行政資源優勢,實現由部門動員的社會化向部門聯動的社會化轉變,進一步拓寬城市環境秩序社會化管理的廣度和深度。

整合推動城市環境秩序社會化管理的社會資源。抓住社會服務管理創新的發展機遇,充分依托社區建設、樞紐社會組織建設、社會工作者隊伍建設、志愿服務工作隊伍建設,兩新組織和商務樓與黨建工作創新,全面提升城管執法公眾參與的廣度和深度。在參與形式上,堅持政府引導、社會主導、居民為主體,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基本原則,變單純的城管組織活動為社會組織活動,使市民在潛移默化中提高環境意識,增強維護環境的自覺性和責任感。要在深入總結公眾參與和志愿者服務實踐經驗基礎上,借鑒國外大都市充分利用非政府組織加強城市管理的成功經驗,鼓勵、扶持和培育一批有社會影響力、品牌知名度的非政府組織。借鑒韓國的做法,充分尊重流動攤販的生存權利,正視其社會弱勢地位,允許和鼓勵他們成立類似“首都流動攤點業主聯合會”的社會組織,以維護自身利益,實現自我服務和管理。民政、社會建設等職能部門要引導其建立和完善合法合規的組織章程、維權方式和程序,逐步建立和完善與政府職能部門的定期溝通與協商機制。

整合推動城市環境秩序社會化管理的市場資源。根據公共服務的具體屬性,明確服務外包的具體方式和程序。可以考慮先在中心城區選擇部分區域進行試點,全面采集相關服務商的基礎信息、運行效果,為建立環境秩序社會化管理市場資源數據庫做準備,進而制定城市環境秩序社會化管理的市場準入制度。在此基礎上,鼓勵、支持和引導參與城市環境秩序社會化管理的市場主體建立和完善符合城市發展需求、與企業特點相符的行業規范和技術標準,提升環境秩序社會化管理的市場化水平。

(三)進一步完善城市環境秩序社會化管理的運行機制

建立和完善由城管執法部門牽頭的動員機制。由市級城管執法部門牽頭成立北京市城管志愿者協會,統領全市環境秩序建設志愿服務工作,各區縣政府、管委會設立分會,街道、鄉鎮設立聯絡站,力爭用3-5年的時間,將全市公眾參與率提升到20%。進一步推動志愿服務與環境秩序建設的有機結合和有效對接,建立健全公眾參與的激勵機制,相關經費納入市、區兩級財政預算。加快建立環境秩序建設公共治理結構,構建“政府指導、部門監管、社區自治、群眾參與”的管理格局。借鑒“崇文模式”,堅持權力下放和工作中心下移,把街鄉作為履行環境秩序建設職能、提供公共服務、解決環境秩序問題的前沿和平臺,強化城管服務和監督職能,建立具有不同區域特色的街鄉治理模式。

建立和完善推進城市環境秩序社會化管理的多元參與機制。要根據社會公眾、社會企事業單位、流動人口等不同參與主體的特點,分別搭建其參與城市環境秩序社會化管理的特定平臺,建立健全分類化、分層次、多元化的社會參與機制,提高城市環境秩序社會化管理的針對性和實效性。要根據參與環節和程度的不同,進一步搭建城市環境秩序社會化管理的決策參與平臺、執行參與平臺、監督評價平臺,進一步豐富各類主體參與的內容和形式,調動其內在積極性。要根據重點地區、重點大街、重點點位和一般區域等對環境秩序管理的不同要求,有針對性地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參與城市環境管理,不斷總結和優化重點地區的管理經驗,樹立若干典型,以便在全市類似區域推廣普及。

建立和完善推進城市環境秩序社會化管理的運行保障機制。一要建立和完善法制保障機制。制定和完善推進環境秩序社會化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和工作標準、考核標準、管理標準,研究制定《北京市推進城市環境秩序社會化管理的辦法》,對城管執法部門在推進城市環境秩序社會化管理中的主體地位、職責權限、運行保障、志愿者隊伍管理等加以明確,確保城管執法機關在管理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二要建立財稅保障機制。聯合財政、稅務等部門,研究制定針對各類參與城市環境秩序維護和建設的社會單位、非政府組織的獎勵或稅收減免政策,對高質量提供城市環境秩序社會化管理的服務商給予相應稅收減免、固定資產折舊、技術創新等政策支持。三是加強相關專業人才的培養,打造一支熟悉城管執法工作、精通城市管理、善于做群眾工作、擅長社會管理的專業化、復合型人才隊伍,進一步增強城管執法隊伍在推進城市環境秩序社會化管理方面的前瞻性和持續性。此外,要逐步建立城市環境建設管理重大問題決策的社會溝通機制;完善社會監督機制;健全社會評價機制;完善信息反饋機制;強化宣傳動員機制。

篇5

[關鍵詞] 一室二網三機制 檢察職務犯罪預防 社會管理創新

參與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完善工作機制,加強監督制約,應著力從源頭上進行預防。建立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系統就充分體現了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創新,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近年來,張家港市檢察院積極探索開展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的有效途徑和方法,在全省率先設立行賄檔案查詢工作室,依托張家港市檢察院門戶網站和預防職務犯罪咨詢網,建立宣傳推廣、強制查詢、廉潔準入等三項機制,形 成“一室二網三機制”服務體系,推動查詢工作規范化、便捷化、實效化,為治理商業賄賂、凈化市場競爭秩序、促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發揮了積極作用。2009年以來(截至今年7月22日),該院共受理行賄犯罪檔案查詢5814批次,查詢單位8209家,個人13249人。通過查詢發現3例行賄犯罪記錄,相關企業被取消了投標資格。主要做法如下。

一、設立行賄檔案查詢工作室,促進查詢工作全面規范

2009年6月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系統實現省、市、縣三級聯網后,查詢申請數量不斷增加。針對這一實際情況,該院于2009年9月設立了全省首家“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室”,并以此為契機,不斷加強查詢工作制度化、專業化、規范化建設。

一是實行保障現代化。該院堅持把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作為懲防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切實加大人力、物力、財力投入,確保組織保障到位。在院辦公大樓一樓設立獨立的區域,作為行賄檔案查詢工作室的辦公場所,既方便申請查詢,又減少辦案干擾。派駐兩名預防檢察干警,專門負責行賄犯罪檔案的錄入和查詢工作。配備連接互聯網和檢察內網的電腦、打印機、掃描儀等現代化辦公設施,主動適應新形勢下查詢工作的需求。強化業務培訓,熟練掌握高檢院《關于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規定》等制度規定,提升專業技能。

二是實行操作流程化。為規范查詢工作流程,該院專門制定了《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規程》,明確了查詢程序及相關申請材料,規定查詢結果異議復核、查詢結果保密、處置情況反饋等內容,并以該市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指導委員會辦公室名義,于2009年7月下發了《關于在全市推行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的通知》,向社會公開公布查詢程序和事項,確保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嚴格、規范進行。同時,明確行賄犯罪檔案信息采集專人專密,建立查詢工作臺賬,嚴格管理和查詢審核,并做到一案一檔。

三是實行錄入制度化。針對近年來該市查辦工程建設領域賄賂犯罪案件增多的現象,該院進一步完善了檢察一體化工作機制,與自偵、公訴、案管等部門密切協作配合,保證信息錄入的及時、準確、完整。同時對非罪行賄行為進行集中收集,嚴格管理,堅決不納入查詢范圍并對外提供。截至目前共錄入行賄犯罪案件17件,其中個人行賄14件、單位行賄2件,介紹賄賂1件;錄入受賄犯罪案件66件,相對應的行賄行為記錄282條。

二、搭建立體服務網絡,促進查詢工作便捷高效

該院通過不斷拓寬查詢對象、豐富查詢手段、優化查詢質量,搭建全方位、立體式服務網絡,努力為申請查詢單位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

一是推進查詢對象明晰化。為避免工作的隨意性,幫助查詢對象順利參與競爭,該院利用下發的《關于在全市推行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的通知》,對市鎮兩級使用政府財政資金的招標項目、農村使用集體資金20萬元以上的招標項目,建議招標單位在招標資格預審階段開展行賄犯罪記錄查詢,或要求投標單位及其相關執業人員出具無行賄犯罪記錄證明。走訪交通、水利、建筑、綠化、財政等部門,加強溝通協調,完善工程建設和政府采購領域行賄犯罪檔案的查詢工作。依托涉農職務犯罪巡回預防工作機制,主動與各鎮紀委聯系,將各鎮自行組織的工程建設招投標項目納入到查詢范圍,并建議在投資額較大的村級工程建設項目中推行行賄犯罪檔案查詢。

二是推進查詢手段多元化。早在2008年,該院便開通了全國首家預防職務犯罪咨詢網。除提供現場查詢、電話查詢、預約查詢等服務外,該院還積極發揮網絡和站點功能,將“預防之友”QQ、電子郵件等與咨詢網鏈接,依托該院設在各鎮區的巡回檢察聯絡站,就地直接受理、告知查詢結果,既方便了查詢單位,又提高了工作效率。2010年該院重新改版開通了門戶網站,設置預防咨詢、法制宣傳等專門欄目,服務廣大網友。與此同時,該院還與交通、建筑、綠化等部門以及多家招標單位,建立了固定的網上聯系方式,建議聯系單位對投標人行賄犯罪記錄進行集中查詢。申請單位如不能立刻領取查詢結果告知函,可以在數次查詢后一并領取。

三是推進查詢服務優質化。該院堅持原則性與靈活性結合,因人、因事制宜,實行機動性查詢、無障礙查詢。對一些投標企業因不了解查詢申請規定,沒有按要求提供申請材料即來查詢、但情況緊急的,該院一方面耐心解釋,另一方面先行查詢,出具查詢結果告知函,限時要求其補齊申請材料。同時主動發放書面告知書,提供咨詢電話,為下次查詢做好預先提醒。對少數來該市投標、但當地無法提供查詢記錄的外地企業,該院與市招投標采購交易服務中心協商,由該院提供查詢服務。外地企業可以通過網絡、電話事先申請查詢,在領取《查詢結果告知函》時一并提供申請材料即可。

三、建立健全三項機制,促進查詢工作有力有效

該院注重擴大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的內涵和外延,通過加強外部協作,不斷提升查詢工作的影響力、執行力和處置率,增強了分析、預警、威懾的效果。

一是建立宣傳推廣機制,擴大影響力。針對機關、部門和企業對查詢工作不知悉、不了解、主動開展的意識不強等瓶頸,該院采取多種形式,宣傳介紹開展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的目的、意義和方法,不斷提高查詢工作的社會認知度。利用案件剖析會、法制教育課等時機,重點宣傳介紹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的作用。針對非公企業占該市經濟絕對主導地位的實際,設立“非公企業預防職務犯罪法制教育基地”和“預防咨詢檢察官服務站”,強化企業對行賄犯罪危害性的認識,引導企業依法經營、規范經營。與交通、水利、建筑等部門,建立“五四九”重大工程建設項目“同督創優”工作機制,強化對本系統、本行業查詢工作的監管,增強預警防控能力。去年4月,蘇州電視臺《社會傳真》等欄目對該院查詢工作予以了專題報道。

二是建立強制查詢機制,增強執行力。該院與該市招投標采購交易服務中心建立聯系機制,定期了解全市招投標工作開展情況,并就招標項目中開展行賄犯罪檔案查詢達成共識,將行賄犯罪檔案查詢作為所有公開招標項目資格預審的必經程序,并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示,切實增強了查詢工作的約束力,從源頭上規范了市場競爭秩序。

篇6

機關各部門、直屬單位應認真貫徹落實《天津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各級領導干部要高度重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應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納入全年工作計劃,嚴格執行安全管理工作領導責任制和崗位目標責任制,堅持業務工作和安全防范工作“兩手抓”,把綜合治理、案件防范和安全管理工作納入總體目標。進一步完善《人民銀行天津分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責任書》、《目標管理實施辦法》等相關制度,通過簽訂綜合治理工作安全目標責任書,明確各部門、直屬單位安全工作職責和任務,并納入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對各處室年度業績考評的重要內容。把綜合治理工作的實效與各部門、直屬單位的年度考核、評選獎懲,責任人的政績考核、晉級晉職、經濟利益掛鉤。凡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和案件的部門和主要領導、主管領導、責任人,堅決實行一票否決。

二、把綜合治理同業務工作緊密結合起來

各部門要按照“制度立行、從嚴治行”的要求,根據部門業務工作的發展變化,緊密結合業務工作特點和業務操作風險,修訂完善業務管理制度,規范業務操作流程,建立健全制度體系,有效解決業務創新產生的制度缺失問題。進一步健全部門內部自我約束、部門之間相互制約、上級部門對下級部門有效控制的機制,使每個部門、每個崗位、每項工作、每道程序都置于嚴格的規范之下,為有效監督各項業務活動和管理行為提供制度保證,同時,要強化制度執行意識,切實抓好各項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貫徹執行,要充分發揮綜治、紀檢、人事、內審等部門的作用,加大對發生嚴重危害金融安全和金融穩定重大問題的地方,實施領導責任追究和“一票否決”的原則。

篇7

[關鍵詞]城中村治理;政府協同;社會網絡分析

[中圖分類號]C936;D630 [文獻標志碼]A

中國社會的轉型是整體性、綜合性和系統性的結構型社會變遷,其實質是覆蓋政治制度、經濟生產、社會生活與文化習俗領域的全面社會變革與社會大轉變。在這個社會全面變革與社會大轉變的過程中,城中村無疑是政治、經濟、社會與文化發展進階的熱絡地帶。城中村見證并直接推動了中國由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的轉變,由自然經濟向商品經濟的轉變,由鄉村社會向城市社會的轉變。正因如此,城中村成了社會各種矛盾的交匯區,是社會矛盾與社會沖突頻發的地區之一,同時也是城市政權組織和農村政權組織利益博弈的集聚點。城中村具有流動人口急劇膨脹、違章建筑四處泛濫、基礎設施破敗落后、安全隱患層出不窮、社會矛盾日益集中、社會沖突此起彼伏、健康風險規避困難等特征,是我國穩步推進城鎮化健康發展必須解決的痼疾。由于城中村問題多、治理難,加上受各種復雜因素的影響,以區、街道辦(部門)為代表的城市政權組織與以縣、鄉鎮政府(部門)為代表的農村政權組織對其均存在某種程度的排他性,影響了城中村治理的健康發展。德國著名物理學家H.哈肯認為:“組成社會環境的各個元素存在相互影響又協調一致的關系,通過協同會使社會環境從混沌變為有序?!蓖?,組成城中村治理大環境的城市政權組織和農村政權組織兩大元素之間,存在既相互影響又協調一致的關系。找出并解決影響城中村治理中政府協同的關鍵要素,推動城市政權組織和農村政權組織的協同契合,是完善和加強城中村治理的重要途徑。

國內外學界對城中村治理進行了大量的研究。H.Canter第一次把城中村理論引入城市地理學中;J.W.R.Whitehand認為城中村是介于城市與鄉村之間的特殊區域,具有不同于城市和鄉村的特征;加拿大學者麥基用Desakota來概括城中村這一空間模式;希臘學者瓦西利斯?斯古塔斯認為應把重心轉移到城市邊緣正面的潛力上來,指出土地是核心問題,必須加大城市邊緣的規劃和政策扶持,運用“適宜技術”維護城市邊緣秩序;J.W.R.Whitehand還認為應注重對城市邊緣區人口和社會的城鄉過渡性等方面的研究。國內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城中村治理的理論與內涵、體制與制度、問題與對策等方面,針對城中村治理中之政府協同作用的研究仍比較薄弱。本文擬從政府協同這一新視角,對城中村治理中政府協同的要素進行調查和分析,以推進城中村治理中城鄉政權組織協同行動,形成優勢資源最優化利用的協同治理格局。這對推動“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管理體制,加快形成政社分開、權責明確、依法自治的基層現代社會組織體制,擴大基層民主,激發基層社會活力,增加基層和諧因素,減少基層不和諧因素,營造和諧社會環境等工作的相關政策制定,有著重要理論意義與應用價值。

一、研究方法

一項基于加利福尼亞州阿拉梅達縣6 928名居民為期9年的隨機抽樣調查顯示,“缺乏社會聯系及社區聯系的人,與那些有著廣泛接觸面的人相比,死亡率更高”。同時,“保有一個廣泛的聯系網絡,會使患普通感冒的概率大大降低”。另一項研究顯示,若與組織中的不同群體的人保持網絡聯結,會產生或獲得更高的績效評分。以上關于網絡聯結的探討給我們的啟示是:個人或組織嵌入到關系網絡,會對其開展的活動產生積極影響,甚至會對活動的成敗產生極其重要的影響。社會學理論認為,社會是由網絡構成的,網絡中包含結點(行動者)以及結點之間的關系(關系紐帶)。社會網絡分析方法(簡稱SNA)是通過分析網絡中的關系來探討網絡的屬性和結構,并在此基礎上來探究網絡改進策略的一種社會科學研究方法。B.韋爾曼(BarryWellman)指出:“網絡分析探究的是深層結構――隱藏在復雜的社會系統表面之下的一定的網絡模式?!盨NA具有通過用不斷豐富和發展的運算方案、法則、程序等來分析網絡關系的特色,通過對構成社會網絡的多個結點和各結點間連線關系的狀況進行簡單分析,然后運用Ucinet、Pajek等軟件進行計算,對各種關系進行精確的量化分析,以探究出網絡組織的深層結構。本文擬運用SNA中的網絡中心性分析法,以影響城中村治理中政府協同的要素為網絡結點,以各個要素之間的關聯為關系紐帶來分析各要素之間的關聯,從中找出影響城中村治理中政府協同的關鍵要素,進而找出改善城中村治理中政府協同的對策。

二、城中村治理中政府協同現狀調查

為了對城中村治理中政府協同的基本狀況有更真實全面的認知,本文采取立意抽樣的形式,從湘潭市雨湖區選取了300個調查對象,向雨湖區政府、雨湖路街道、羊牯塘街道、中山路街道、窯灣街道5個城市政權組織部門,鶴嶺鎮、楠竹山鎮、昭潭鄉、護潭鄉、響水鄉5個農村政權組織部門以及雨湖區城中村的基層群眾,共發放調查問卷300份,其中有效問卷263份,有效回收率為87.67%(見表1)。將問卷進行編碼之后,運用SPSS 18.0社會統計調查軟件進行分析。調查問卷主要涉及城中村治理中政府協同的滿意度、重要性及基本現狀等。

從雨湖區城中村治理的現狀來看,認為城中村治理非常好的只有4.6%,認為差和非常差的卻占到了38.0%(見表2)。不難看出,雨湖區城中村治理現狀堪憂。在調研過程中,我們看到雨湖區城中村的道路交通設施、環境衛生、生活服務設施以及社會治安狀況等存在很多問題。可見,當前亟需進一步完善和加強城中村的治理,而加強政府協同是改善城中村治理的重要路徑。

事實上,城鄉政權組織間的協同契合對城中村治理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調查發現,有53.6%的調查對象認為加強城中村治理中政府協同非常重要,認為重要的占到了35.7%,認為不重要的只占3.1%(見表3)。加強城中村治理中政府協同可以實現城市政權組織與農村政權組織的資源共享,為城中村的治理提供更多保障,從而不斷提升城中村治理的效率及質量。但是,另一項調查數據顯示,當前城中村治理中政府協同的群眾滿意度較低,感到非常滿意的只占11.8%,基本滿意的也只有28.1%,而不太滿意和很不滿意的卻占到了60.1%(見表4)。

城中村治理中政府協同的滿意度較低,表明其重要作用并沒有得到有效發揮。因此,找出并解決影響城中村治理中政府協同的關鍵要素,推進城市政權組織和農村政權組織之間的協同行動,對完善和加強城中村治理非常重要。

三、城中村治理中政府協同的關鍵要素分析

根據社會網絡分析方法,運用網絡中心性分析,通過要素分析、關聯分析、矩陣分析來逐步確立城中村治理中政府協同的關鍵影響要素。首先,對城中村治理中政府協同的各項要素進行綜合分析,確定一套反映城中村治理中政府協同要素類別的指標體系。根據調查結果、文獻探究和規范分類原則可以構建起基礎設施建設、基本結構劃分、基本發展現狀、組織基本構成、各種相關保障5個一級要素指標類別,每類一級要素指標中包括多個二級要素指標,二級要素指標由具備不同主體、內容、視角等屬性的具體要素指標構成。其次,對已經確定和識別下來的各要素之間的關系進行系統分析,確立起各要素間的關系網絡,構建城中村治理中政府協同要素的鄰接矩陣。因為各要素之間的關系強弱不同,所以必須根據各要素之間影響程度的不同來判斷關聯值(0代表無聯系,1代表弱聯系,2代表中等聯系,3代表強聯系)。通過關聯分析和專家論證,最終構建起城中村治理中政府協同要素的鄰接矩陣。最后,通過對已構建的鄰接矩陣進行分析,識別出城中村治理中政府協同的關鍵要素。要識別關鍵要素需要借助網絡中心性分析法中的度數中心性分析方法,運用ucinet軟件來測算鄰接矩陣的內接中心度和外接中心度,而關鍵要素的基本特征是“具備較低的內接中心度和較高的外接中心度”。

鄰接矩陣構建的科學性和可靠性是識別城中村治理中政府協同關鍵要素的先決條件,也是重中之重。為了對城中村治理中政府協同的要素進行科學的關聯分析,本課題組對鄰接矩陣的每一個關系結點的關聯值進行了多次論證,并形成了城中村治理中政府協同要素的鄰接矩陣設計初樣;之后,邀請相關領域的專家和學者、城鄉政府部門代表、社會公眾等參與鄰接矩陣設計初樣的認證討論會,后經課題組修改完善,最終形成城中村治理中政府協同要素的鄰接矩陣模型(見表5)。

根據已構建的鄰接矩陣,借鑒美國弗里曼教授運用內接近中心度和外接近中心度測量企業智力資本核心要素的方法,對城中村治理中政府協同的關鍵要素進行識別。通過運用ucinet軟件進行計算,將那些具有較高外接中心度(90

四、結論與不足

通過對湘潭市雨湖區城中村治理中政府協同的現狀調查,可以看出當前城中村治理的現狀不容樂觀,人們對城中村治理中政府協同的現狀感到不太滿意。運用社會網絡分析法,我們構建了城中村治理中政府協同要素的鄰接矩陣,識別出了城中村治理中政府協同的關鍵要素。

首先,城中村治理中政府協同受經濟發展水平以及人才、制度、信息技術等關鍵要素的影響。從表6可以看出,經濟發展水平、人才保障、制度保障、信息技術保障等是城中村治理中政府協同的關鍵要素。因此,要不斷加快城中村的經濟發展步伐,推動產業結構的優化調整和特色經濟的創新發展,同時進一步加強和完善人才、技術、信息、制度等相關保障。

其次,城中村治理中政府協同受社會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城鄉區域劃分等關鍵要素的影響。城鄉區域劃分一直是影響城中村治理中政府協同的重要要素,受區域劃分的影響,城中村承受著不同于城市和農村的文教體衛、治安管理、社會保障以及生產生活方式等壓力。社會基礎設施的建設和完善是推進城中村治理中政府協同的重要保障,包括社會福利設施、文化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商業服務設施等。

篇8

董保華的《“社會法”與“法社會”》(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6月)是法律教育理論研究的一個新起點。作者首先從基本概念入手,從我國法律理論研究與建設兩個方面著手,對其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深入探討。難能可貴的是,作者不僅直面問題的存在,而且還對于我國法制建設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議。該書不僅對我國法律理論在新時代的發展研究具有重要的啟迪作用,而且還為我國社會的法制建設奠定了堅實的基礎。這是該書對我國法律學術研究產生的第一個重要意義。

其次,該書的出版也為我國政府部門制定相關法律法規與社會政策提供了很多有價值的參考意見。尤其是其中對于法社會構建問題的詳細闡述,更是為我國政府部門制定相關法律法規提供了標準和依據。而對社會法的論述,則提高了人們的法律意識,從另一個方面增強了我國政府的執法能力,突出了我國政府部門依法治國的根本理念和工作原則。

另外,在論述過程中,作者的很多觀點都值得我們細細品味思考。例如在著作中一個重要的論點就是“第三法域”的概念。對這一法律概念的具體論述,該書主要借助了分層理念,即公法、私法與社會法應該詳加區分。雖然其觀點也引來了不可避免的諸多學術爭議。但是對其產生的社會影響,尤其是對法律領域理論研究的重要作用是統一認可的。從社會發展的角度來說,這一論題最主要的意義在于將公法、私法與社會法加以區別,深化了社會法的特征與概念,使政府在立法過程中能夠避免進入或偏公、或偏私的惡性循環之中,而選擇社會法來減少社會矛盾,促進社會法制的改革創新,無疑是一種最好的維穩方式。在學術爭鳴部分中,作者又總結思考了我國目前社會法研究領域的系列成果。例如:與馮彥君先生商榷的社會法研究中,有關“部門”與“理念”的關系,與鄭尚元、謝增毅先生討論的有關法律“廣義”和“中義”的問題。這些不僅反映出了我國當前社會法研究的蓬勃發展,而且也對我國社會法研究思路的創新及發展具有很強的啟迪意義。從整體上看,在該書上篇中,我們可以對當前我國關于法律領域的學術爭鳴進行大體的了解,為中篇“法社會”的現實分析提供了理論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作者為了充實該書的實踐素材,也順應時代主題的發展要求,在對“法社會”的現實分析中從制度觀察、案例分析兩個角度進行了具體研究。在制度觀察部分中,作者對我國勞動安全保障制度各個方面進行了闡述與探討,這其實是將理論與實踐相聯系,通過對勞動安全保障法律法規的分析梳理,為作者的觀點提供更多的佐證素材。通過閱讀學習,我們會發現,作者選取的各類實例基本上都是近幾年來發生的重大法律糾紛問題。通過對這些法律案例的分析,一方面我們可以從作者論述的角度引發對案件的再思考,甚至是對當前法律弊端的再次反思,從而重視法社會和社會法的建設與發展,另一方面,可以從法律實踐中來總結規律和信息點,表達自己個人的看法和建議。

再次,《“社會法”與“法社會”》對法律教育的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尤其在實際教學的過程中,這部學術著作確實可以當作法律教學的輔助參考資料。實踐證明,很多教師和學生從這部著作中找到了法律理論與社會發展聯系的啟示與研究靈感。就教學實踐而言,筆者認為教師在向學生闡述具體的法律理論的過程中,一定要將該書的脈絡理順清楚,首先闡述社會法的具體含義,其次要對當前法社會的建設問題進行詳細闡述。這都是該書給予我們具體教學實踐的啟迪,也是我們在研究法律教育過程中必須要遵循的規律。不僅要激發學生的法律理論研究意識,更重要的是要與當前法社會的建設聯系起來,解決社會中存在的實際問題,這是這部作品給予我們的最深刻的啟發。

篇9

關鍵詞:社會保險基金;反欺詐;法律規制

一、社會保險基金的特點

(一)強制性

社會保險基金在我國社會保險法律制度的物質保障地位,決定了強制性不僅是社會保險制度的特點,同時也是社會保險基金的突出特點。強制性意味著社會保險基金從征繳到支付、管理運行及監督等全過程都是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只有社會保險基金的強制性得到有效保障,才能確保社會保險資金來源的穩定可靠,進而保障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持續運行,也使得作為基金管理人的保險人具有了一定的生產資料,最終實現社會保險基金的保障目的。基金的強制性特點,在一定程度上擴大了公權力適用的范圍,縮小了私權適用的自治空間,這也是社會法保障公民基本權益所要求的。有學者坦言:“今天,個人在經濟上的保障,與其說依靠自己的努力以及由他們自己采取的預防措施,更多地靠的是某個集體、國家或社會保險公司所提供的給付。因此,對許多人來說,私法規則的意義已沒有‘社會法’規則的意義大了?!雹?/p>

(二)專用性

我國《社會保險法》第64條第2款規定:“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鄙鐣kU基金的關鍵用途在于支出的特定性,即??顚S茫坏米魉?。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目的是為了應對將來可能發生的社會風險,其主要用途在于社會保險待遇的及時、足額支付,保障社會保險權利人的基本權益。社會保險還具有其他應對社會風險的用途,比如,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險基金對第三人侵權造成傷病的先行支付行為,工傷保險基金還有用于工傷預防及康復治療的費用支出。有些社會保險基金的支出具有長期性,如養老保險需要參保人繳納較長時間的費用才能依法從社會保險基金中領取養老保險金,但該基金在將來是必須要支出的費用。社會保險基金在管理運行中盡管基于保值增值的考量,需要進行一定的投資運營,但其最終的目的是為了社會成員基本權益的有效保障及社會保險事業的持續發展。社會保險基金的專用性,對于受益人范圍的特定性及基金的安全運行具有重要意義,也更為社會成員所信任和認可。

(三)平衡性

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來源相對固定,給付對象相對確定,盡管其不以盈利為目的,但仍需保持基金收支的自我平衡,如此才能保持社會保險制度的持續運行。社會保險基金要實現收支的自我平衡,一般需要通過參保人繳納一定的社會保險費用以維持其支出,政府的兜底補貼通常只作為輔助資金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實現自我平衡的意義在于:一是使得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能夠通過繳費認識到費用征繳和待遇支付間的關系,待遇支付的多少取決于費用繳納的比例;二是對于已經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勞動者,鼓勵其更加負責的足額繳費;三是鼓勵被選出的代表更加重視社會保險制度的重要性;四是對社會保險制度的接受程度,不因其他不穩定因素而受到影響。為保證基金收支的自我平衡,實現社會保險制度的穩定性,通常需要利用一定的保險技術計算方法,合理確定社會保險費率。

二、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隨著社會保險覆蓋面的不斷擴大,社會保險基金所面臨的風險也逐步加大。實踐中,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運行主要存在法律規制不完善、管理體制不健全、基金監管不到位等問題,導致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違法事件屢禁不止,已對社會保險的管理秩序及參保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了嚴重影響。

(一)法律規制不完善

1.專門規范少

一是立法層面尚未出臺專門的社會保險反欺詐規制?,F行立法關于社會保險反欺詐行為的法律規范主要存在《社會保險法》第11章“法律責任”這一章節,無單獨的社會保險反欺詐立法規范,且相關責任僅為原則性的概括規定,并無具體明確的責任細化;對如何預防和處理欺詐行為沒有作出規定,缺少相應的救濟機制,即使法條有規制,相關的保護力度還遠遠不足,不能形成一個完整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保護機制。二是部門規章多為各險種的單獨規定,缺乏專門的社會保險反欺詐規制。除2012年《關于開展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試點的意見》及2013年《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中涉及了社會保險反欺詐的部分內容,其他規章多為單獨險種的管理規范,且多為暫行規定??傮w來說,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反欺詐規制占有較大的比重,這與兩者本身的險種性質有一定的關系。實踐中,社會保險欺詐行為也多發生在醫療、養老保險領域,在工傷保險領域中的騙保行為也時有發生。

2.立法層次低

一方面,效力層級不高。我國現行社會保險法律規范中除了《社會保險法》關于反欺詐行為的相關規定外,其他多為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以及內部規范性文件,立法層次較低,對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違法行為打擊力度有限,且只對本地區社會保險欺詐行為有約束力。即使是地方規范性文件,立法層級也有所不同。如《河南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規定》為河南省政府頒布實行,《江西省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暫行辦法》為江西省人社廳制定實施,實踐中,大多數地方立法是以省人社廳名義進行的效力規制,內部約束力較強,不具有普遍的法律適用效果。另一方面,欺詐行為標準認定不一。由于缺少上位法的統一規定,各地關于社會保險基金欺詐行為的認定也有所差異,重慶市2009年實行的《重慶市騙取社會保險基金處理辦法》、杭州市2011年實行的《杭州市基本醫療保障違規行為處理辦法》,有的將欺詐行為稱為“騙取”,有的稱為“違規行為”,對于欺詐行為的認定標準及欺詐情形的規定各不相同,影響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一體化運行。

3.統籌“碎片化”

一方面,風險“分散化”。目前,我國社會保險各險種除了職工養老保險由省級統籌管理外,其他各項社會保險基金基本上仍由市、縣級的社會保險基金統籌管理,且不同險種間的基金管理實行“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分別計息”的獨立核算方式。也就是說,各統籌單位又會建立各自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這樣一來,我國社會保險基金實際上是由成千上萬個統籌單位分散管理的“碎片化”狀態。除了統籌層次不高外,如此繁多的基金管理機構所形成的風險點廣泛,也更易產生多種社會保險欺詐行為。另一方面,管理“碎片化”。由于社會保險基金被“碎片化”管理,每個統籌單位的基金規模有限,難以形成統籌運作的合力,不利于對抗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綜合性風險。加上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既要受到上級主管部門的縱向約束,又要受到同級地方政府的橫向管理,交叉性的基金管理體制有時也造成了基金管理的混亂,不利于社會保險基金的風險化解。

(二)管理體制不健全

1.反欺詐機構“不獨立”

《社會保險法》及地方規范中涉及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反欺詐機構主要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我國目前尚未建立獨立的社會保險反欺詐機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下屬經辦機構的監管通常屬于內部管理,這種“自我監管”模式不能很好地調動工作人員監管的積極性,容易造成“管辦不分”的尷尬情形,難以形成有效的監管。部分工作人員基于分享不正當利益的非法目的,在征繳、支付、管理運行及監督的過程中放松監管,甚至參與到社會保險基金的詐騙中去,嚴重危害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運行。另外,我國社會保險反欺詐機制缺少獨立的社會力量參與。對于一般大眾來講,面對社會保險的欺詐行為一般存在“事不關己”的放任心理,輿論監督也沒有形成常態化機制,僅靠行政部門的監督,力量會顯得薄弱很多。

2.各部門缺乏聯動

一是部門間聯動性不足?!渡鐣kU法》僅規定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缺少相關部門的聯動協調機制。如各地對社會保險費用的征繳做法不一,有的由社保行政部門征收,有的由稅務部門征收,造成企業申報的社會保險繳費工資基數與職工工資標準不一,可能影響受益人權益的充分保護。二是部門內部缺乏聯動。人社部門內部的社保經辦機構、勞動監察、仲裁機構間的聯動協調機制并不順暢,有時會出現相互推諉或重復處理的情況。如近段時間大量出現的勞動關系“證明”,即是社保部門對于可能涉及到的保險“欺詐”行為要求“背書”的情況。不少地區社保經辦機構對于勞動關系沒有爭議的社保費用補繳,也要求勞動者先到仲裁機構進行勞動關系確認的“證明”,這種將仲裁確認作為社會保險費用征繳階段反欺詐“背書”的前置程序,不僅造成了不必要的拖延,不利于勞動者費用繳納的及時和便利性,也不是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持續發展的長遠之計。

3.人員專業性不足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人員專業性不足,影響了基金管理的效率和行政部門的權威性。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主要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及內設機構的行政監管為主,但行政部門管理人員有限,且其他業務相對繁雜,影響了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有效監管。有些基金管理的工作人員缺乏專業的管理知識,加上社會保險基金本身資金量大,涉及社會保險多個相關部門,業務流程較為繁瑣,可能造成監管失誤甚至監管真空。截至2017年年末,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累計結存50202億元,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累計結存13234億元,個人賬戶積累6152億元;失業保險基金累計結余5552億元;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存1607億元;生育保險基金累計結存564億元①。如此龐大的社會保險基金累計結余,如果缺乏專業的管理人員進行有效的監管,加上現行的基金欺詐方式和技術手段不斷的變化,我國社會保險基金因欺詐行為造成的損失將難以估計。

(三)基金監管不到位

1.行政約束乏力

我國現行的法律規范中,對于損害社會保險基金監管的違法行為,主要以行政懲戒為主,但行政懲戒的效果在實踐中差強人意,沒有真正起到教育、強制甚至震懾的目的。如對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或繳費不足的用人單位,責令限期改正或者繳納費用;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的失職行為,責令追繳或退回等處罰措施。但缺少處分、吊銷執照等其他行政強制措施,約束性不強。事實上,行政懲戒只是在客觀上起到一定的警示、威懾作用,經濟處罰也因其自身的局限性作用發揮不大。如作為醫療保險服務提供者的醫院,按照我國目前醫院及醫生主要由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評價的準則,即使查處醫療服務機構存在欺詐行為,一般也不會影響到醫院的就業人數及經濟效益,也不會因此降低醫院的醫療服務等級,如此就使得社會保險欺詐的否定性評價大打折扣。

2.激勵機制缺位

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基本上遵循“重約束、輕激勵”的運行機制。對于欺詐行為一般處以法律規制的否定性約束,如行政處罰、解除服務協議等事后的責任懲處,缺少事前或事中的激勵機制,不利于社會保險反欺詐主體主觀能動性的有效提升,這也是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缺乏內在動力的重要原因。社會保險基于其自身的復雜性、隱蔽性及信息不對稱等特點,其詐騙形式多種多樣且不易發現,僅靠事后的行政懲戒不足以預防和減少層出不窮的社會保險欺詐行為。近年來,各地區也出臺了社會保險反欺詐機制的獎勵措施,主要包括舉報獎勵及監督管理,但各地規定的舉報獎勵金額普遍較低,有的還設置了上限。如陜西省實行的《陜西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暫行辦法》規定,“對舉報社會保險欺詐行為的舉報人按欺詐金額的3%獎勵,一般不超過3000元”。這與美國法律按照追回款項的15%~30%的數額獎勵分享相比,不能激發公民積極參與到社會保險反欺詐機制中的內在動力,不利于欺詐行為的有效預防及及時發現。

3.信息技術水平低

一是缺乏統一的信息監控平臺。目前,我國尚未形成統一的社會保險信息管理數據平臺,各地對欺詐行為的預防和懲處措施各不相同,導致各地對反欺詐行為的認定及處罰有所差異。二是社保基金信息系統發展不均衡。各地由于經濟發展水平的不同,在社會保險基金數據系統建設的監控能力方面有所差異,導致數據交換的可用性及準確度不高。通常來說,地方政府重視、經濟發展水平高、社會管理化程度高的地區,社會保險信息系統建設的程度相對較高,反之亦然。三是社保機構內部數據質量良莠不齊。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相關部門間缺乏相應的數據信息共享機制,或者共享機制質量不高,影響反欺詐機制的事前預防、事中監督及事后懲處。由于各數據系統間系統模式差異,造成了互相之間兼容性不強,各自運行,在一定程度上也為行為人實施欺詐行為提供了條件。

三、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規制提升路徑

強化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法律規制,標本兼治,疏堵結合,形成立法體系完善、管理體制健全、監督機制強力有效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體制,確保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安全、有序運行,有效維護參保人的合法權益。

(一)完善立法體系

1.建立專門規制

“法律的目的不在于馴化民眾成為制度的奴役,而是在最大限度內確保每一個人的自由。”①法律規制明確、具體才能對公民、組織起到積極的指引、預測作用。保障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安全運行,需要國家出臺專門的社會保險反欺詐法律規范,以便更好地保證公民社會保險權利的自由行使,將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風險降低到最小限度,確保社會保險基金的運行能夠事前有效預防,事中有序管理以及事后監督評價。從立法層面頒布實施《社會保險基金反欺詐管理條例》,細化欺詐的種類、情形,區分不同欺詐行為的法律后果等,同時,借鑒國外社會保險反欺詐機構完善的程序和方法,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社會保險反欺詐機制。將各險種單獨的基金管理規制整合為全面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規范,消除各類社會保險險種的欺詐風險,增強共同抵抗風險的能力,提升反欺詐機制工作水平。

2.統一立法體系

一方面,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法律規范。目前,各地結合實際,已建立了適用本地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規范,可以在總結地方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修訂相應法律法規,由人大、國務院統一制定一部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法律制度,從而避免各地“各自為政”而結果各異的尷尬局面,形成“自上而下”一體化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立法體系?!胺傻纳谟趯嵭小?因此,各地在國家統一法律體制的基礎上,可修訂相應的基金管理規范,以更好地保障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持續運行。另一方面,會同相關部門簽訂《社會保險反欺詐機制公約》,增強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社會化廣泛參與程度,筑起基金管理安全運行的防護網。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出臺相應的配套保障措施,其他相關部門提供相應的人力、物力、財力等全面保障,積極保障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健康發展。

3.統管疏堵結合

一方面,提升統籌層次,擴大覆蓋范圍。逐步建立起全國社會保險一體化統籌的基金管理機制,解決社會保險基金的碎片化管理,減少地方社會保險基金風險的“分散化”。提升社會保險基金抗風險能力。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實現社會保險全覆蓋。利用“大數法則”拓寬社會保險基金規模,提升社會保險待遇支付水平,降低社會保險繳費率,充分發揮社會保險的社會化管理水平。另一方面,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內部管理體系。規范經辦機構的辦理流程,預防社會保險經辦風險,制定各項經辦業務評價機制及責任追究機制,有效預防社會保險基金內部風險。同時,建立對第三方服務機構的評價機制,對于可能涉及基金安全的違規行為,及時發現,及時處理,確保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運行。

(二)健全管理體制

1.反欺詐機構獨立

一方面,構建獨立的社會保險反欺詐機構,以確保社會保險基金監管的獨立性。結合我國社會保險的實際,可以在各統籌地區建立由多部門合作的社會保險反欺詐機構,并逐步建立起全國性的反欺詐組織機構。將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仍然作為反欺詐機構的主要力量,加大公安、執法等相關部門的參與力度,形成多部門協作的聯動處理機制,共同預防和打擊社會保險反欺詐違法行為。同時,構建一套完善的工作程序,英國是醫療保險反欺詐機制比較完善的國家,其實行的七步驟程序可以很好地借鑒,即發展一種反欺詐文化—威懾—預防—檢測—調查—制裁—追償。另一方面,引入公共利益團體加大對社會保險欺詐行為的監管,積極落實公共利益團體的監督權限。根據《社會保險法》第80條規定:“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單位代表、參保人員代表,以及工會代表、專家等組成的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將利益相關方作為社會保險反欺詐機構的參與方,相較社會團體的監督具有更強的監督效果。

2.部門協作有力

一方面,建立部門聯動協作機制。建立同公安、地稅、財政、審計等相關部門的聯動協調機制,強化社會保險從征繳、管理、待遇支付及監督等全過程的聯動,降低社會保險基金運行的欺詐風險,確保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安全性。2019年1月1日實行的《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明確了將各項社會保險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降低了社會保險征繳階段基數申報不統一的風險,有利于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入口”的一致性。另一方面,部門內部應明確職責,強化聯動。人社行政部門內部各職能部門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明確各自職責,積極作為?!渡鐣kU法實施細則》第27條規定:“職工和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在處理過程中,用人單位對雙方的勞動關系提出異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依法查明相關事實后繼續處理。”對于無爭議的“勞動關系確認爭議”,社保行政部門應積極作為,主動作為,及時認定。減少勞動者不必要的訴累,節省司法和行政資源,避免重復處理。另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的實行,也將大幅減少“欠費”“補繳”等情況的發生,有利于提升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規范化及待遇享受的可保障。

3.人員技能專業

反欺詐是一項職業性和專業性較強的工作,社會保險欺詐行為的隱蔽性、手段多樣化等特點,要求反欺詐人員具有較高的專業技能和職業道德水平,以有效應對實踐中不斷變化的欺詐行為。在預防、發現、調查、處理等各階段,需要反欺詐人員具備專業處理的能力。在預防欺詐方面,反欺詐人員需要能夠有效宣傳并解讀反欺詐相關政策,深入理解反欺詐政策與現實環境及采取的反欺詐措施之間的平衡性,以最大限度地達到威懾欺詐發生的目的。在發現、調查欺詐行為方面,需要迅速了解該欺詐行為的相關信息來源并不斷開發自身發現問題的能力;了解該信息來源與欺詐行為之間的關聯性;搜集證據并對證據依法進行評估其制裁欺詐行為的能力。在處理制裁欺詐行為方面,需要具有充分論證證據支持與制裁欺詐方面的因果關系論證的能力,以及采用適當的方式對欺詐行為進行制裁的能力。

(三)強化監督機制

1.落實監管責任

一是履行行政責任。徒法不足以自行,全面落實《社會保險法》及配套細則中法律責任的規定,維護社會保險基金的良性運轉。除了罰款等經濟處罰外,還可以采取創新措施對社會保險欺詐行為進行約束,如將涉及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違法違規行為,實行誠信檢查的量化積分管理。對違法情形按規定進行扣分管理,達到一定扣分上限后列入誠信失信名單,嚴重的可按相應的等級確認責任,如警告、限期整改、通報、取消資格等。具體的量化標準同行政責任相結合,有利于相對人事先預期自己不當行為的法律后果,減少甚至消除社會保險欺詐行為的生存土壤,也有利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日常行政監管。二是增設刑事責任罪名。設立“社會保險基金欺詐罪”,在具體刑罰上高于通常的詐騙罪,以有效遏制社會保險基金的欺詐行為。對于征繳階段的欺詐行為,可比照“危害稅收征管罪”,增設“危害社會保險征管罪”。社會保險同稅收一樣,具有強制性特點,預防并及時處理社會保險在征繳階段的欺詐行為,有利于加強用人單位及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自覺性,維護社會保險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2.關注激勵機制

為激發相關主體參與反欺詐工作的內在動力,有必要建立持續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在立法層面增加社會保險反欺詐激勵機制的相關內容,明確對反欺詐行為付出成本的適度補償。相關行為主體的激勵方面,對于社會公眾,建立社會保險反欺詐舉報獎勵制度,可參考國外先進做法給予舉報屬實的公民重獎,同時設立舉報人人身保護和公示制度,消除舉報人懼怕打擊報復的后顧之憂,切實維護舉報人的舉報權利,增強其同反欺詐行為作斗爭的內在動力;對社保經辦機構,建立反欺詐行為業績考核評價體系,作為對經辦機構及工作人員的反欺詐行為績效考核指標,定期通報統籌地區社保經辦機構反欺詐工作情況,通過橫向和縱向的比較評價,對積極參與反欺詐工作并有成效的機構、人員給予較高等級的評價,將評價等級與物質獎勵、精神獎勵、職務晉升等相結合,還可以通過地方立法建立相應的政策傾斜獎勵制度,切實增強反欺詐行為的主觀能動性。

3.提升共享水平

一是構建信息共享平臺。利用互聯網大數據平臺建立社會保險全覆蓋的信息監控系統,將社會保險各險種的基本信息如參保人、基金監管機構、社會服務機構、工作人員、審計等實時共享,保證信息數據平臺的數據統一性,并定期進行匯總更新。同時,建立社保、公安、工商、民政、財政、稅務等相關部門涉及社會保險數據資源的共享機制,避免由于各部門信息不對稱造成溝通不暢的情形發生。二是加強反欺詐信息管理。收集社會保險欺詐案件并進行數據的匯總整理,建立反欺詐信息數據庫。運用反欺詐技術對欺詐行為進行數據的實時分析和有效整合,及時發現異繳及異常索賠行為并進行有效處理,按風險類別進行后續的重點關注。通過互聯網平臺的實時監控和資源共享,可以及時發現社會保險欺詐行為并有效開展反欺詐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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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劉文華,白寧.我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體系研究[J].中國勞動,2018(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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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會氛圍與輿論支持有待改善首先,部分民族地區的群眾思想觀念相對落后,對社會實踐認識明顯不足,不少人會認為大學生的任務是學習書本知識,參加社會實踐只是浪費學生的時間,對學習知識和增加才干沒有關聯。而這些思想與理念,直接影響和制約了我國民族地區高校實踐教育的有效開展。其次,媒體對于民族地區高校實踐教育的宣傳缺位,在當前的媒體報道中,民族地方高校的校園建設、學生就業等內容仍是媒體宣傳的主要內容,對實踐立人教育內容的宣傳報道明顯不足,如此難以確保民族地區高校營造良好的實踐立人教育的社會氛圍以及輿論環境。

(二)規章制度有待完善近幾年,我國已經相繼出臺了相應的政策以及相關文件,展示出政府對大學生實踐教育的重視程度,但在具體的執行和實踐中,受諸多因素的影響,難以根據新時代的要求,不斷創新完善,使高校大學生實踐立人教育得到進一步的發展。在當前環境下,我國的民族地區高校大學生的實踐教育,沒有形成完善的規章制度體系,很難為民族地區高校大學生的實踐教育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

(三)民族地方高校未能展示出主導作用首先,實踐立人教育,其內容應與學生所學的專業具有一定關聯性,但在一些民族地方高校中,客觀上,因受當地經濟等因素影響與制約,開展的實踐立人教育內容與學生所學專業欠缺一定聯系,這樣難以發揮專業內容的特色,不利于高校社會實踐教育活動的有效開展。其次,相應保障機制有待改善。當前一些民族地方高校,尚未將實踐立人教育融入到大學生必修課當中,也并未對實踐立人教育內容、方法和評估體系進行完善和優化,導致實踐教育流于形式,這樣將不利于學生在實踐立人教育中綜合能力的提升。最后,師資力量有待提升。在當前的民族地方高校教師隊伍的建設中,雖然取得了長足的發展與進步,從事實踐立人教育的師資有所加強,但因缺少充足的經驗豐富的“雙師型”教師,整體而言,不利于學生社會實踐水平的進一步提升。

二、新時期民族地方高校大學生社會實踐立人教育機制的建立策略

(一)營造良好社會氛圍以強化社會實踐立人教育的外部環境首先,民族地方高校應轉變大學生在群眾心中的印象。當前高校對于大學生的培養目標,不僅僅是為社會培養出“學術型”的大學生,同時也要培養更多具有較強實踐能力的大學生,才能滿足當前社會對于人才的需求?;诖耍斍暗拿褡宓胤礁咝4髮W生實踐育人教育,其開展的領域將不再局限于校園之內,而是要有效地深入到社會、生活以及文化等多個領域當中去。其次,當地政府要積極引導,為社會環境的建立提供保障。相關政府部門應增強對民族地方高校大學生社會實踐提供相關的支持,對大學生實踐立人教育機制的建立加大投入的力度,并制定合理的規劃與部署,進而保障社會大眾能夠轉變以往的思想與理念,營造良好的實踐立人教育的外部環境,讓大學生能夠在充足的實踐中強化自身能力。最后,有效發揮媒體的輿論力量。媒體是社會輿論的關鍵引導者,新媒體時代,通過有效地借助新媒體,來增強民族地方高校大學生的實踐立人教育宣傳力度,讓更多人認識到大學生實踐立人教育的重要性,并讓大學生在良好的社會輿論環境下強化自身實踐能力,促進大學生穩定健康的發展。

(二)優化相關規章制度與評估體系我國要針對民族地方高校中的大學生實踐立人教育體系來制定專項的法規以及制度,結合實踐立人教育的開展時間、相應地點以及經費等給予相應的引導,而且對于社會各界的權利以及義務內容也應做出規定,進而為大學生實踐立人教育活動的有效開展提供堅實保障,并制定出完善的社會實踐立人教育機制。我國教育部要針對具體情況,建立完善的大學生實踐教育的評估系統,針對民族地方高校社會實踐立人教育情況,開展監督以及指導等。而且教育部也要結合高校開展的實踐立人教育活動的時間、效果以及經費的運用等,對高校開展定期評估,及時把評估結果進行社會公開,由此讓公眾對高校社會實踐立人教育給予一定的重視度,并確保高校建立監督與制約機制,為高校實踐立人教育工作的有效開展提供保障。

(三)民族地方高校應展示自身主導性作用首先,高校必須要充分的發揮自身的主導作用,針對社會實踐立人教育機制的重要性進行宣傳,為大學生營造良好校園輿論氛圍。對學校中開展的社會實踐立人教育活動進行跟蹤報道,并在校園網站、校報等媒介和宣傳平臺設立相應的專欄,定期對其內容進行更新;在借助校園論壇、社區等開展社會實踐立人教育宣傳以及互動等活動,由此增強師生對于實踐教育的關注度,確保大學生能夠積極主動的參與到社會實踐立人教育活動當中。例如,高校可以開展社會實踐的立人教育專題活動,讓學生參與到不同的社會實踐活動當中,并堅持“立德、立志、立業,樹人、達人、惠人”的目標,使得學生能夠在理論演講、社會調查、學習參觀中不斷增強自身實踐能力,并從中強化自身品德素養,由此滿足實踐立人的效果和要求。其次,民族地方高校應建立明確的社會實踐立人教育的內容,為活動有效開展奠定堅實保障。當前我國民族地方高校已經開設了很多類型的專業課程,因此社會實踐立人教育的內容也要相應的進一步得到豐富與優化。高校應將自身主導作用發揮出來,建立符合社會需求、大學生特點的活動體系,也要結合地區特點來優化大學生社會實踐立人教育機制。高校應以大學生實際情況為基礎,制定可以滿足其年齡特點、性格、身心發展的社會實踐立人教育內容。再次,制定完善社會實踐立人教育的保障機制。在民族地方的高校中,應把社會實踐立人教育作為大學生必修課,并建立合理的學時、學分以及成績測評制度,保證社會實踐立人教育工作的順利開展。針對高校教育的經費保障工作,高校要通過拓寬思路,采取多元化、多渠道的方式解決實踐教育的經費問題,進而保障社會實踐立人教育工作良好進行。而針對安全保障工作,高校要充分明確新時期的社會實踐立人教育工作的重要性,通過建立完善的事故處理的機制和體系。在社會實踐活動中,在前期要告知學生集體的活動注意事項,體檢要求等,要結合實踐活動來制定嚴密的安全保障計劃與措施。最后,建立完善的評價以及激勵體系。對于民族地方高校大學生的社會實踐立人教育工作,要根據實踐活動具體要求,制定靈活、多樣的評價形式,并把大學生實踐教育的成績作為優秀大學生評選、獎學金評定等活動的關鍵依據,由此對大學生進行綜合分析,確保大學生實現全面素質的發展。另外,在進行大學生社會實踐教育評定中,要注重學生在實踐當中的創新,結合學生創新思維、創新成果等給予一定的肯定和鼓勵,可有效提升學生專業技能以及綜合素質,為大學生全面發展提供保障。

三、結束語

在新時代之下,為了促進我國社會實現和諧穩定的發展,并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站穩腳步,就必須要加強高校大學生社會實踐育人教育機制的建設,以此提升我國大學生的社會實踐能力。民族地區高校應注重開展大學生社會實踐立人教育活動,通過制定完善的教育機制,落實立人教育要求,讓大學生在社會實踐中強化自身綜合素質,進而促進大學生學習能力、品德素養的提升,滿足大學生全面素質的發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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