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糾紛的刑事案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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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先刑后民,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公權私權
一、先刑后民基本原理
先刑后民是指在同一案件中既涉及刑事責任又涉及到經濟糾紛時,應先解決刑事責任問題,待刑事責任問題確定和解決后,再解決該案涉及到的民事責任問題。先刑后民的理論依據是:犯罪侵犯的是國家利益、統治階級的利益,法律的首要功能在于維護國家公權力的正常運行,而民事訴訟的功能在于維護民事主體的私權益,優先保護國家利益之后,再保護個體利益。以及,刑事訴訟中實行國家偵查,偵查人員有豐富的偵查經驗和先進的偵查技術,可以搜集到涉及全案的相關證據,既可以作為處理刑事案件的依據,也可以作為處理民事案件的依據,免去了民事訴訟當事人舉證的困難。
《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案件一并審判,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后,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9條規定:對于被害人遭受的物質損失或者被告人的賠償能力一時難以確定,以及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因故不能到庭等案件,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附帶民事訴訟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后,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
上述規定體現了先刑后民的原理。如果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存在犯罪嫌疑時,相關規定同樣要求先刑后民,先處理刑事案件,然后再處理經濟糾紛。
1985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及時查處在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的經濟犯罪的通知》中指出,為了保證及時、合法、準確地打擊這些犯罪活動,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如發現有經濟犯罪,應將經濟犯罪的有關材料分別移送給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偵查起訴,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均應及時予以受理。以及,1998年4月9日,最高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1998]7號)第12條也規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審理的經濟糾紛案件,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認為有經濟犯罪嫌疑,并說明理由附有關材料函告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的,有關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經過審查,認為確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并書面通知當事人,退還案件受理費;如認為確屬經濟糾紛案件的,應當依法繼續審理,并將結果函告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二、先刑后民規則的不足
先刑后民規則適用以來,在懲罰犯罪、保護公權力運行、維護統治階級利益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由于法律理論和司法實踐的差異性,先刑后民規則的適用在實踐中也暴露了一些問題。
第一,現行先刑后民規則的適用主要側重訴訟程序方面,忽視了實體責任方面的刑事民事先后問題。從現行有關先刑后民的相關規定來看,主要側重解決在訴訟程序進行中,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哪個在先處理。但程序的設置和運行最終要解決刑事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和被害人的民事賠償問題,所以先刑后民規則的不僅應立足于解決程序領域的刑民先后問題,也應當著眼于實體領域的刑民先后問題。。
第二,刑事訴訟過分延長的情況下,當事人民事權利的救濟處于等待狀態,不利于民事權利的保護和實現。刑事訴訟法之所以規定為了防止刑事訴訟的過分遲延,可以先就刑事部分判決,然后再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處理民事訴訟,是因為刑事訴訟貫徹訴訟及時原則,在英美法中將刑事訴訟稱為“外科醫師的手術”,案件的審理期限比較短,一般情況下為立案之后一個月宣判,至遲不超過一個半月。論文大全。實踐中因為種種原因,刑事訴訟一般都很難在一個半月宣判,如果中間有補充偵查或鑒定的,相應期限并不計入審理期限,司法實踐中刑事訴訟的期限遠遠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以死刑案件為例,死刑案件要經過一審、二審、死刑復核,兩三年之內一個死刑案件沒有最終結果是常見的。根據先刑后民的規則,被害人一方必須等到刑事部分完結之后才可以實現民事權益,被害人也處于漫長的訴訟等待過程中,即使被告人一方愿意賠償,也是先將賠償款交給法院,法院結案后將該賠償金支付給被害人一方,被害人權利保護因此受到了限制。英國有一句法諺語:遲來的正義是非正義。當被害人權益因為刑事訴訟的進行而不能得到及時實現時,法律的正義也無從談起。
第三、實踐中存在濫用先刑后民規則的現象
在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同時存在時,二者的功能是不同的。刑事訴訟的目的在于國家刑罰權的實現,懲罰犯罪,民事訴訟的目的在于救濟被害人的民事權益。先刑后民的理論依據之一是國家利益高于私人利益,所以應當先刑后民,即使在一些私權制度發達的國家,也適用這一規則。但先刑后民規則有時候會被當事人濫用,規避自己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筆者辦理某合同詐騙案件,某公司以開發樓盤為幌子,吸收了大量的個人資金,合同履行期到來時,既不能交付房產,也不能退還購房款。廣大購房者就將該公司起訴到法院,要求退還購房款并承擔違約責任。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公安經偵部分接到舉報,按照合同詐騙罪立案,并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強制措施。法院知曉公安立案的情況后,按照先刑后民的規定,中止案件的民事訴訟,等待刑事部分的處理。該法定代表人由于身體原因,申請取保候審,偵查機關批準該申請,辦理了一年的取保候審,之后案件進入了漫長的偵查階段。到本文撰稿之時,刑事案件還未進入審判程序,廣大購房住戶只能無助地等待。本案屬于典型的先刑后民規則的濫用,該公司以刑事案件的存在為前提,暫時成功地規避了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三、先刑后民規則的完善
針對先刑后民規則的不足之處,筆者認為應當從以下三方面完善。論文大全。
第一、應當完善先刑后民規則的內涵和外延,先刑后民規則僅適用于訴訟程序方面,實體責任方面適用先民后刑。先刑后民規則在司法實踐中已經適用已久,但主要側重程序的運行,即民事糾紛和經濟犯罪交叉時,刑事案件審理在先,民事案件審理在后。筆者認為,法律概念的確定應當是準確而完整的,為防止對先刑后民規則的誤解,應當明確先刑后民的適用范圍僅限于程序領域。其一,良好程序的設置最終也是為了保障實體責任的準確確定;其二,現行相關法律中已經體現出實體上的先民后刑。如刑法第36條規定: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公司法215條規定:公司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的,其財產不足以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2010年7月1日生效的侵權責任法第4條規定: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財產不足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理論界和立法層面需要做的是,將現行關于先刑后民的程序性規定和實體性規定進行有效的梳理,將先刑后民的概念予以明確和完善。
第二,為了民事權利的及時救濟,應當允許先刑后民規則的例外
由于刑事案件期限比較長,刑事案件的過分遲延有時候延誤了被告人民事權利的救濟,因此當符合條件時應當允許先刑后民規則的例外。如民事訴訟部分并沒有太大爭議,當事人愿意就民事部分先行解決時,法院可以靈活變通,先就民事部分處理,民事部分的處理結果作為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依據,部分法院也在進行相關的探索。筆者辦理某一交通肇事罪案件,當被告人在羈押期間時,被害人向法院單獨提起民事賠償的訴訟,法院經征求被告人意見,被告人愿意賠償,于是法院先就民事部分進行調解,并且達成調解意見,被害人一方先行支付了賠償款。刑事部分審理時,法院基于被告人積極支付賠償款的事實,對被告人從輕量刑,判處緩刑,案件圓滿處理。這種做法可以作為法院處理類似案件的參考和借鑒。
第三,應當有效防止先刑后民規則的濫用
在合同詐騙、集資詐騙等經濟類案件中,究竟屬于刑事犯罪還是經濟糾紛有時候很難界定,偵查機關謹慎起見,立案后對被告人一般先采取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但被害人此時即使持有民事關系非常明確的證據也由于先刑后民規則的阻卻而不能進行民事訴訟。被告人一方也以先刑后民為由,主張中止民事訴訟,導致先刑后民規則被濫用,被害人民事權益無法得到及時救濟。為此,先刑后民規則的內容之一應當是有效防止該規則被濫用,應當允許在一定條件下私權優先。具體來講,如果相關證據缺失,案件事實不清,必須以刑事案件的偵查和處理作為民事訴訟的前提和基礎時,堅持先刑后民并無異議。如果民事法律關系事實清楚,當事人也能夠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時,不乏先就民事部分進行處理,優先保護當事人的私權,再進行刑事訴訟的程序。
總之,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堅持國家公權力行使,追求刑罰權實現的過程中,不應當忽視當事人民事權益的保護。應當準確厘清先刑后民規則的內涵和外延,明確先刑后民規則的適用范圍。論文大全。在司法實踐中,應當著眼防止先刑后民規則的濫用,允許一定條件下先刑后民規則的例外,優先保護被害人的民事權益。
【參考文獻】
1.龍總智:《刑事訴訟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3.1
2.王利民:《人身損害賠償疑難問題》.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4.2.1
3.房保國:《被害人的刑事程序保護》.法律出版社.2007.5
4.趙秉志:《中國疑難刑事名案法理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1
5.陳瑞華:《刑事訴訟的中國模式》.法律出版社.2010.3
6.奚曉明:《中國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條文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0.1
篇2
陳光中:本案主要涉及由道路交通事故所引起的行政程序、行政訴訟與刑事訴訟及其相互關系問題。如何處理這一問題,我認為,原則上應遵循刑事優先原則,但不能絕對。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于處理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第四條對此作了較為明確的規定,指出:“當事人僅就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傷殘評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對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或就損害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的,以及人民法院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屬不妥,則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蔽艺J為,這一規定大體上是合理的。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睂τ谧肪啃淌仑熑蔚陌讣?,可以由公安機關的交通管理部門將案件移交給刑事偵查部門,由后者進行刑事追訴。本案即屬于此種情形。在公安機關認定構成犯罪的情況下,之所以不必經過民事訴訟是為了避免同一法院對同一案件事實在民事訴訟、刑事訴訟中作出互相矛盾的認定,同時也為了節省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
與此相關聯的是,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處理交通肇事的刑事案件時,應當如何對待公安機關對事故責任的認定呢?《通知》第九條也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交通肇事的刑事案件,應當對案件事實、證據進行認真審查、核實……”可見,人民法院(也適用于人民檢察院)對全案負有審查、核實責任,其中包括公安機關對事故事實和責任的認定。如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與公安機關意見一致,即予以認可,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如果認為公安機關的責任認定有誤,則不予認可,不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這是由刑事訴訟的性質和特點所決定的。刑事訴訟不僅涉及到公民個人的生命、自由,同時還與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密切相關,因此,刑事訴訟較之其他性質的程序,包括行政程序,要求更加嚴格,刑事證明標準也要高于其他程序。因此,在行政程序中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在刑事訴訟中不具有當然的拘束力,而應當由人民檢察院、法院在審查起訴和法庭審理中獨立判斷。
應松年: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訴訟,認識還不統一,實踐中各地做法也不一樣,但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中曾刊登過作為行政案件受理的案例。本案中,法院對陳某提起的行政訴訟立案受理后,刑事訴訟程序已經啟動,所以有必要協調不同系列的兩個訴訟之間的關系,即解決哪一個優先的問題,否則容易造成法院不同審判庭之間的裁判相互矛盾。判斷的標準是,如果某一訴訟的裁判結果是另一訴訟進行的前提或先決條件,那么作為前提問題的訴訟程序應優先進行,而另一訴訟程序應中止,等待前提問題的裁判結果。
“刑事優先”雖然沒有法律的明文規定,但在理論和實踐中已經作為一般原則適用,這是有其法理基礎的。一般而言,刑事訴訟較民事、行政訴訟,其訴訟客體、訴訟結果對公共利益的影響范圍更廣、程度更深,相應的其訴訟程序、訴訟制度也更加嚴格。具體到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一般在已提起行政訴訟后,檢察機關對相關問題又提起刑事訴訟的,應先中止行政訴訟,等待刑事訴訟的裁判結果??赡艹霈F兩種情況,一種是刑事判決無罪,則行政訴訟繼續審查是否有行政違法問題;如裁判有罪,則不再繼續進行行政訴訟程序。但正如陳光中教授談到的,“優先”不是絕對的,而是相對的。實踐中,可能會因案件的具體情況不同而實行行政訴訟優先,本案正是如此。行政訴訟中,原告對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焦點在于原告是否應負事故主要責任。刑事訴訟中對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的認定在相當程度上取決于行政訴訟的裁判,行政訴訟審理結果是刑事訴訟程序進行的前提,直接影響刑事訴訟,因此應當先進行行政訴訟程序。
具體處理意見是:如果行政判決原告敗訴,維持交警大隊的責任認定,檢察機關認為符合條件的應提起公訴,但刑事訴訟中還要全面審查,負事故主要責任不一定構成交通肇事罪,還有必要再考慮其他因素;如果經行政訴訟審查認定交警大隊的責任認定不合法、原告不應負主要責任,我主張不必再進行刑事訴訟,因為再提起刑事訴訟已失去基礎,且法院的刑事判決不能否定先已存在的行政判決。如果刑事審判庭對行政判決有意見,可以提交審判委員會重新研究,通過內部程序糾正,也就是說在本案原告勝訴的情況下,只有行政判決被依法撤銷后,才能再開始刑事訴訟程序。
案例二 2001年10月15日,甲省A市某化工公司報案,稱乙省某農藥廠在B市的經營部負責人吳某,利用合同詐騙該廠貨款11萬余元。A市公安局于2002年4月6日對吳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取保候審,同年9月12日,A市檢察院批準逮捕(未能執行)。吳在取保候審期間,以A市公安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和侵犯財產權為由向乙省B市C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A市公安局分別向C區和B市兩級法院提出管轄異議,均被駁回。同年9月29日,C區法院判決撤銷A市公安局對吳的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審決定,退還保證金,并支付賠償金及經濟損失,在A市和B市兩地報紙上向吳發表道歉聲明。A市公安局不服,提起上訴。同年12月20日,B市中級法院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陳光中:本案主要涉及對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如何加以制約和救濟的問題。對此,首先應當明確的是,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包括逮捕、拘留等活動以及其他強制性措施,如搜查、扣押等均屬于刑事訴訟行為,具有司法性質。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不得提起行政訴訟。因此,我認為,本案中,B市、C區兩級法院受理吳某起訴的做法是缺乏法律依據的,也有悖于法理。
然而,現行法將刑事強制措施排除在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之外,必然引發以下問題,即如何對公安機關適用強制措施的權力進行制約,以及對因強制措施違法而受到侵害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如何進行救濟??紤]到目前司法實踐中借刑事訴訟之名,非法干預經濟活動的現象還比較多,而且往往是出于地方、部門保護主義的驅動,解決這一問題更具有必要性和緊迫性。對此,我的看法,一是強化檢察監督,即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對公安機關提出糾正建議,或者完善立法,賦予檢察院以強制糾正權;二是建立司法審查制度,即偵查機關在對犯罪嫌疑人采取有關強制措施以前,須向法官或其他享有司法權限的官員說明理由,獲得后者的授權,并根據后者簽發的令狀執行強制措施;偵查機關在對犯罪嫌疑人采取有關強制措施以后,須及時將其帶至法官或其他享有司法權限的官員面前,由后者審查確定強制措施的采取是否存在合理理由,以決定將犯罪嫌疑人予以羈押或釋放。司法審查制度,不僅為西方兩大法系國家所普遍采用,同時也規定在有關國際人權公約中,如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聯合國《保護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監禁的人的原則》等。
與此相比,擴展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通過行政訴訟來對違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行為進行救濟雖然在一定程度上能解決問題,但在可行性與有效性方面存在著不足。一方面,兩類訴訟同時進行,以行政訴訟制約刑事訴訟,既不順理成章,也難以奏效,不利于訴訟順利進行。另一方面,通過行政訴訟進行救濟具有滯后性,不利于對公民權利的保護。此外,另行提起行政訴訟無論是對國家,還是對公民個人都不啻于一個沉重的負擔,不符合訴訟經濟的原則。
應松年:本案涉及以下三個問題。首先,對于公安機關以刑事司法行為的名義干預經濟糾紛,造成當事人人身、財產權益損害的情況如何處理。目前,在這一問題上存在救濟真空。行政訴訟以行政行為作為訴訟客體,公安機關履行行政職能的行為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而公安機關的刑事司法行為則不能通過行政訴訟渠道審查。實踐中,某些公安機關以刑事司法行為名義規避行政訴訟的審查,利用職權非法干預經濟糾紛的情況經常發生,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了侵害。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的刑事司法行為都要進行審查,但是必須要進行到相應的程序才有可能糾正并停止損害,此前則沒有相應的救濟手段,這種事后救濟對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是不及時、不充分的。
我同意陳光中教授的看法,通過完善刑事訴訟程序解決上述問題。在目前情況下,參考對類似案件的處理辦法,建議如下:對公安機關的行為,根據公安部1995年2月15日的《關于嚴禁越權干預經濟糾紛的通知》,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由法院審查該行為是否合法;如果檢察機關在同案中已批準逮捕,建議受案法院可以向同級檢察院的上級機關請示,如經審查認定公安機關確系利用職權非法干預經濟糾紛,則作出行政撤銷判決后,由上級檢察機關撤銷逮捕令,通過內部程序解決??傊?,方案的設計要立足于如何更好地解決問題,如何更及時有效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篇3
(一)法律規范中民間糾紛概念之發展
“民間糾紛”一詞是伴隨著調解制度的出臺而出現的。1949年2月,我黨領導的華北人民政府頒布的《關于民間糾紛調解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是“民間糾紛”第一次出現在正式的規范性文件之中?!稕Q定》規定:凡民事案件,均得進行調解。但不得違反法律上之強制規定?!胺残淌掳讣龘p害國家社會公共治安及損害個人權益較重者,不得進行調解外,其余一般輕微刑事案件,亦得進行調解?!保?]可見,《決定》中的“民間糾紛”既包括民事案件,又包括一般輕微刑事案件。1954年3月22日,政務院(國務院前身)了《人民調解委員會暫行組織通則》(以下簡稱“《通則》”),其第1條規定:“為建立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解委員會”)及時解決民間糾紛……,特制訂本通則”。第3條又規定:“調解委員會的任務為調解民間一般民事糾紛與輕微刑事案件,并通過調解進行政策法令的宣傳教育?!蓖ㄟ^對比不難發現,《通則》對民間糾紛的范圍界定(一般民事糾紛與輕微刑事案件)與《決定》一致。1989年6月17日,《通則》被《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所代替?!稐l例》第2條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是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下設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钡?條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任務為調解民間糾紛,并通過調解工作宣傳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紀守法,尊重社會公德?!痹凇稐l例》的基礎上,1990年4月19日司法部頒布了《民間糾紛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一次明確提出了民間糾紛的含義和范圍。此后,全國各級規范性文件均以不同的形式直接或間接使用了民間糾紛概念。
(二)權威詞典關于民間糾紛概念的解釋
根據《當代漢語詞典》,“民間”一詞有兩種含義:一是“勞動人民中”,二是“非官方的”[5]。由此推斷,民間糾紛也有兩種含義:一是勞動人民之間的糾紛;二是非官方的糾紛。但這樣界定無疑過于籠統,無法為司法部門提供規范指引。為此,筆者選取了三大權威詞典的相關解讀,以期在分析和評判的基礎上,提煉出該詞語的普適含義。1.權威詞典對“民間糾紛”的解釋(1)《法學大辭典》對于“民間糾紛”的界定:人民群眾中發生的一般糾紛。包括一般民事糾紛和輕微刑事糾紛兩大類。一般民事糾紛,是公民之間、公民個人與非法人單位之間及非法人單位內部因民事權益受到侵犯或者發生爭執而產生的糾紛,如婚姻家庭糾紛、鄰里糾紛、房屋糾紛以及在生產經營方面發生的簡易經濟糾紛、勞動糾紛等等。輕微刑事糾紛,既包括不構成犯罪的輕微刑事違法行為引起的糾紛事件,也包括我國刑法規定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或者構成犯罪的自訴案件和其他不需要進行偵查的輕微刑事案件[6]。(2)《中國倫理學百科全書》對于“民間糾紛”的界定:包括一般民事糾紛和輕微刑事糾紛。一般民事糾紛是指婚姻、家庭、鄰里、繼承、贍養、撫養、房屋、宅基、債務、賠償、生產經營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的爭論和糾紛。輕微刑事糾紛則是指打架斗毆、損壞名譽、小偷小摸以及輕微傷害、虐待、毀損等糾紛。所有這些糾紛尚未構成犯罪,不需追究刑事責任[7]。(3)《中華法學大辭典》對于“民間糾紛”的界定:發生在人民群眾之間的民事權益爭執和輕微刑事行為所引起的糾紛。該界定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民間糾紛包括發生在民間的一般民事糾紛、重大復雜的民事糾紛和輕微的刑事糾紛。狹義的民間糾紛則是指發生在民間的,國家法律不主動強制干預的,并且允許當事人自行處分其權利的一般民事糾紛(如爭執不大的土地、房屋、債務、婚姻、繼承等糾紛)和輕微的刑事案件(如輕微的侵占、斗毆、傷害、毀損、小額偷竊、欺詐、妨害名譽信用等案件)[8]。2.權威詞典界定“民間糾紛”的異同通過列舉,不難發現上述三大權威詞典關于“民間糾紛”的界定存在以下共同之處:(1)基本都是以容易調解為根據來界定民間糾紛的,反映出“民間糾紛”一詞誕生于社會矛盾化解的政策要求;(2)內容都包括一般民事糾紛和輕微刑事糾紛(案件)。同時,上述界定還存在以下不同之處:(1)在民事糾紛方面。前兩種觀點所說的民間糾紛僅限于一般民事糾紛和輕微刑事糾紛,第三種觀點則還包括重大復雜的民事糾紛。(2)關于“輕微刑事糾紛(案件)”的界定方面,第一種觀點是指現在意義上的治安案件和刑事自訴案件;第二種觀點僅指現在意義上的治安案件;第三種觀點是指輕微的刑事犯罪案件。
(三)法律規范及權威詞典中“民間糾紛”的共同點
通過分析,不難發現上述關于“民間糾紛”概念的使用和界定具有以下三個特點:一是都與調解制度相關聯。具體體現在:(1)在內涵方面,“民間”一詞的兩種含義(“勞動人民中”和“非官方的”)都指明了這種糾紛不涉及到與國內外敵對勢力的斗爭,僅限于人民內部的一般矛盾沖突,因而存在調解的余地和空間。(2)在外延方面,將民間糾紛限定于一般民事糾紛和輕微刑事糾紛,主要是基于調解可行性的考慮??梢姡耖g糾紛與調解制度相伴而生,是調解的對象,也是社會矛盾化解的重點。二是權威詞典對“民間糾紛”的類型劃分(一般民事糾紛和輕微刑事糾紛)與法律規范相一致。權威詞典關于“民間糾紛”的類型列舉與《關于民間糾紛調解的決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暫行組織通則》等規范相一致,也與《民間糾紛處理辦法》所界定的民間糾紛范圍(公民之間有關人身、財產權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發生的糾紛)相一致。三是對“民間糾紛”的類型劃分突出糾紛的部門法屬性。民間糾紛的提法,強調糾紛的屬性是勞動人民之間的,是人民內部的矛盾沖突,是局部的、個別的權益糾紛。而民事糾紛、刑事糾紛的提法,則強調糾紛的部門法屬性。因此,將“民間糾紛”的類型劃分為一般民事糾紛和輕微刑事糾紛,突出了民間糾紛的部門法屬性。
(四)法律規范中民間糾紛概念之界定
總體而言,我國法律規范中的民間糾紛概念具有同一性,法律規范與權威詞典的解釋具有同一性。如此一來,對民間糾紛概念的界定就轉變成對上述規范、詞典解釋信息的歸納。本文認為,民間糾紛就是指公民之間有關人身、財產權益和其他日常生活、工作中發生的糾紛。具體是指親友、鄰里、同事、同學之間,因人身、財產、名譽等權益產生的糾紛。根據事態的發展,有的民間糾紛可能屬于民事案件,有的糾紛則可能發展成為刑事案件。
二、刑事和解法律文本中民間糾紛的規范分析
2012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新增加了“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對刑事和解的條件和法律后果都做了明確規定。該法第277條規定:“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钡?79條又規定:“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可見,因民間糾紛引起的人身、財產類輕微刑事案件,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五年內沒有故意犯罪記錄,都可以進行刑事和解,享受從寬處理的優惠政策。
(一)刑事和解的價值意蘊
所謂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訴訟程序運作過程中,被害人和加害人以認罪、賠償、道歉等方式達成諒解以后,國家專門機關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責任,或者對其從輕處罰的一種案件處理方式[9]。雖然名為刑事和解,但實質上當事人是對民事部分達成和解并表達對刑事部分如何處理的意見(不追究或者從輕處理)。辦案機關往往結合案件情況,對加害人作出較為寬緩的處理。對于我國刑事和解的起源和理論基礎,歷來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是中國古老的和合性文化的司法體現;另一種觀點認為是西方恢復性司法制度的中國化[10]。從我國刑事和解的司法實踐來看,①應該說這一制度得益于以下因素的合力:一是中央構建和諧社會的號召;二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適用;三是古代和合性文化底蘊;四是國外恢復性司法的借鑒;五是程序分流的實踐需求。實踐證明,刑事和解至少在以下幾個方面具有積極的效果:(1)促進社會關系恢復與化解社會矛盾,尤其是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的矛盾。(2)促進犯罪者回歸社會,防止重新犯罪。(3)撫慰被害人心理創傷,保障被害人的財產權利得到及時實現。(4)減少審前羈押。(5)增加案件的審前分流,提高辦案效率。(6)減少短期自由刑適用。(7)寬緩刑罰[11]。
(二)刑事和解限定為“民間糾紛”的原因分析
現行《刑事訴訟法》限定的刑事和解的類型有兩種:一是民間糾紛引起的人身、財產類刑事案件;二是瀆職犯罪以外的過失犯罪案件。由此產生的問題便是:刑事和解的范圍為何限定為“民間糾紛”?本文認為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原因:第一,歷史傳統的影響。如前文所述,從1949年華北人民政府《關于民間糾紛調解的決定》將調解范圍界定為民間糾紛之日起,我國各種法律規范中的調解制度也都是圍繞民間糾紛展開。例如,《民間糾紛處理辦法》(1990年4月19日)將民間糾紛界定為“公民之間有關人身、財產權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發生的糾紛”,與《刑事訴訟法》把刑事和解類型界定為“民間糾紛引起的人身、財產類輕微刑事案件”完全一致。與其說是巧合,不如說是歷史傳統對現行立法產生了較大影響。第二,化解矛盾的政策。刑事和解的價值之一便是社會矛盾的化解與社會關系的修復。前述規定民間糾紛的各類規范性文件,不論是將民間糾紛描述為“婚姻家庭、鄰里糾紛”,還是“親友、鄰里、同學同事等糾紛”,都體現了民間糾紛的熟人特質,為矛盾化解奠定了良好基礎。這樣描述并非毫無根據,首先,熟人之間關系的修復有其必要性。在熟人的生活世界中,人們的關系總是非常密切的,且是多維度的[12]。大家通常生活在同一地域或者空間之內,“低頭不見抬頭見”是他們生活的真實寫照,甚至還帶有血緣連接、存在法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在這種情況下,矛盾糾紛的存在必然對其今后生活、交往產生較大的影響,容易滋生新的矛盾,影響社會穩定。其次,熟人關系的修復有其可行性。我國有著較為濃厚的“以德報怨”文化背景,被害人常會基于“得饒人處且饒人”的態度進行感情投資,期望得到加害人的回報。再次,從刑罰目的來看,熟人之間的刑事糾紛往往基于個體或者家庭的某些特殊原因發生,不可能威脅到生活網絡里的其他熟人,不會對整個社區、單位的治安狀況產生多大動搖,也不會給其他人帶來恐慌和不安[13]。既然對熟人社會中刑事糾紛加害人的懲罰目的是特殊預防,不會嚴重威脅或損害社會治安與穩定,因而對其懲罰的必要性和程度也就隨之降低了(不涉及一般預防)。第三,司法實踐的探索。盡管理論界關于刑事和解的范圍還存在爭議,但實務部門關于刑事和解案件的探索卻基本都集中在輕傷害、交通肇事案件、未成年人犯罪以及盜竊、敲詐勒索等輕微刑事案件范圍之內。例如,有學者選取了我國東部和中部三個地區的8個基層檢察院進行實證調研(2006年9月至2008年12月),在重點觀察的案件中,共有16種案由的243起案件和解成功。這些案由分布于刑法分則的第二、三、四、五、六章,尤其集中在刑法分則的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利罪)和第五章(侵犯財產罪)。其中,故意傷害(輕傷)、盜竊、交通肇事排在前三位,分別占案件總數的29.2%、26.3%和21.8%[14]??傊?,本文認為,延續歷史、貫徹政策、總結實踐是《刑事訴訟法》將刑事和解范圍限定為“民間糾紛”的三類原因。
(三)刑事訴訟法文本中“民間糾紛”的司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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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工作情況
全年共受理各種刑事案件44件63人,與去年同期相比件數下降8%,人數下降5%,其中批準逮捕43件62人,較同期案件數下降9%,人數下降5%,決定逮捕1件1人,在批準逮捕案件中,盜竊案21件31人;故意傷害12件15人;搶劫3件7人;故意殺人1件1人1件1人;詐騙1件1人;敲詐勒索1件1人;破壞通訊設施1件2人;非法持有槍支1件1人;猥褻1件1人;收購贓物1人,貪污1件1人。批準逮捕準確率達到了100%,案件平均審時3.5天。
受理的各類刑事案件較同期有所下降,結合嚴打整治斗爭開展,在辦案中認真審查,證據,嚴格把握批準逮捕條件,均在法定時限辦案,依法從快辦結,無超期羈押現象發生,使案件質量有了很大提高。
二、刑事立案監督工作情況
在開展刑事立案監督工作中,嚴格監督程序,突出監督重點,注重監督效果,保證監督質量。使這項監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現已向公安機關下達《要求說明不立案通知書》二份,公安機關已立案1件1人(盜竊),另一件經公安機關調查認為此案屬民事經濟糾紛,不屬刑事案件管轄,并向本院書面說明。已立案的1件1人,已被茄子河區人民法院判處管制一年。
三、偵查活動監督工作情況
偵查監督活動是“三項職責任務”中一項重要的職責,為確保案件質量,提高工作效率,我科在辦理審查逮捕案的同時,積極開展引導取證工作,適時介入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當接到公安機關的通知后,立即趕赴辦案單位介入案件的偵查工作,全年共提前介三次。在糾正公安機關違法,辦案方面,向公安機關下達“糾正違法通知書”四次。充分發揮引導證據的監督作用,針對證據收集,固定方面予以引導,及時獲取有價值的證據材料,保證案件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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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勞資、經濟糾紛的特點
(一)因追索勞動報酬、保險福利、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等經濟利益爭議居主導地位。勞動關系雙方對經濟利益的重視程度高于對其他權利的重視程度,由于勞動者處于勞動關系的弱者地位,個人很難為維護權利與用人單位抗衡,因此多從經濟利益方面找回損失,而用人單位對違約出走的勞動者,也大多以經濟賠償為由提出申訴。
(二)拖欠工資糾紛案件多。絕大多數勞資、經濟糾紛是由于勞動者的基本勞動經濟權益被侵害,而又長期得不到解決而致。勞動報酬是引發勞資、經濟糾紛的第一原因,其次是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再次是自動離職或辭職。
(三)集體勞動爭議上升幅度較大。主要集中在建筑施工單位和非公有制企業。集體爭議呈現突發性強、人數增多、處理難度大的特點。
(四)尋求解決的途徑轉變很大。弱勢一方的勞動者往往不自愿通過正當的法律途徑解決糾紛,而是采取集體上訪、封堵政府機關,甚至有集體堵塞道路交通的行為發生。
(五)涉及利益的人員多,規模不斷擴大。如20__年1月份來訪中有11批集體訪反映勞資、經濟糾紛問題,人員最多的達22人。
二、勞資、經濟糾紛產生的原因
(一)經濟萎縮,利益矛盾沖突復雜。一些合同無法履行,拖欠工程工資無法兌現。一些企業停產、倒閉礦產,債權難以實現等產生勞資、經濟糾紛。
(二)管理監控環節薄弱。如有的企業用工不規范,無用工合同,有的工程是層層轉包。
(三)民工自我保護意識較弱。有的民工已半年未付工資,才來申訴,有的沒有工資結算單。
(四)承包商為轉嫁風險損失。有的承包商以未領到工程款為由,拖欠民工工資,把矛盾推向社會、交給政府。
(五)勞動關系雙方法律意識淡薄。有的用人單位忽視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一些違反國家勞動法律、法規、政策的管理制度,并付諸實施;有的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條款顯失公平,導致勞資、經濟糾紛的發生。
三、解決勞資、經濟糾紛的對策
(一)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增強企業經營者和勞動者遵規守法意識。充分運用各種輿論工具和宣傳載體廣泛開展勞動法制宣傳教育活動,促進勞資雙方依法履行權利義務,促進用人單位自覺規范用工行為。通過法律意識的增強,使雙方在用工時能自覺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明確工資報酬數額或計算方法,避免產生勞資、經濟糾紛。同時,通過正反面案件的宣傳教育,使勞動者認識其采取堵路等極端手段的違法性和社會危害性,消除一些勞動者“打官司跑斷腿,不如集體上訪、上路攔車討錢快”的錯誤認識。注意發揮新聞輿論和人大、政協的監督作用,對違反勞動法、用工嚴重不規范和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等方面的典型案件進行曝光和批評。
(二)切實加強管理,創新快速調解機制,依法高效化解糾紛。要求企業將合同文本送到勞動保障部門鑒證,以便及時檢查和糾正勞動合同中存在的問題,指導企業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簽訂勞動合同。對勞資、經濟糾紛發生較多的企業,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要予以建檔和進行重點監控,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到這些企業中檢查企業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況,特別是在簽訂勞動合同、工資標準和支付工資、參加社會保險、工時制度、勞動標準以及勞動保護等方面的情況,督促企業糾正違法違規行為,并予以必要的處罰。同時建立職工欠薪保障制度,由相關部門制定實施辦法,要求企業每月按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的就業服務管理機構繳納欠薪保障金,繳費比例標準應與過去和現在企業支付職工工資的有關指標掛鉤。如果受保企業職工出現拖欠工資問題,可用該企業繳納的欠薪保障金向職工支付拖欠的工資,不足部分可通過變現企業資產來籌集。暢通訴訟、仲裁、、調解等渠道,創新健全調解機制,堅持完善下訪約訪等聯系群眾制度,及時掌握矛盾糾紛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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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隨著改革開放不斷深入,農村中各種各樣的新情況、新問題層出不窮,不穩定的因素仍然存在,主要表現為:
(一)刑事案件呈高發態勢
1.侵財性犯罪層出不窮。
隨著農村改革開放的深入,各種利益格局的調整逐漸加劇,農村剩余勞動力大量增加。一部分農村青壯年由于無技術特長,在日常生活中又受到商品經濟大潮的沖擊,往往為了個人享樂鋌而走險。以2014年度為例,郯城縣檢察院共辦理“兩搶一盜”、詐騙、敲詐勒索等侵財性犯罪案件93件165人,其中有約三分之二發生在農村或城鄉結合部,特別是搶劫案件,絕大部分發生在農村偏遠地帶或城鄉結合部。如犯罪嫌疑人田某伙同他人就曾在該縣李莊鎮邊緣的鄉村公路上搶劫作案7起,搶劫過往行人多名,因此處遠離村莊,屢屢得手,累計搶得財物價值7200余元。又如犯罪嫌疑人胡某、方某伙同他人以介紹對象為名,詐騙該縣泉源鄉某村大齡青年李某現金1萬元,也是利用了偏遠農村村民純樸老實的特點和尋妻心切的心理,自己不用出力,只是略施小計就創造出較多的“財富”。
2.破壞生產型犯罪屢屢發生。
在商品經濟大潮的影響下,部分人為了追求高額利潤,不擇手段,不惜與破壞生產、生活資源來賺錢。以2014年度為例,郯城縣檢察院共辦理毀壞公私財物、盜伐濫伐林木、非法占用農用地、破壞生產經營等犯罪案件19件32人,其中有三分之二發生在農村或犯罪主體是農民。如犯罪嫌疑人陳某未辦理手續即非法占用耕地7729.6平方米和不可耕用地15917平方米,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生產。其他諸如盜竊耕牛、盜竊農村變壓器及變電設施等犯罪更是不勝枚舉。
3.安全生產方面犯罪經常出現。
安全生產我們一直常抓不懈,特別近幾年來安全事故頻發,更應引起重視。可仍然有人為了牟利,不惜以破壞安全生產為代價。以2014年度為例,郯城縣檢察院共辦理非法制造爆炸物、私藏槍支、放火、破壞公共通信設施、破壞電力設備等犯罪案件18件20人,除私藏槍支1件1人、破壞公共通信設施犯罪中的1件2人外,其他案件全部發生在農村。特別是一些農民利用原始技術,私產煙花鞭竹以牟利,更是給安全生產造成了隱患。如犯罪嫌疑人劉某,為了謀取高額利潤,伙同他人生產鞭炮8300余盤,用去煙火藥達70公斤,給安全生產留下了極大隱患。
4.痞霸犯罪居高不下。
受農村封建思想影響,再加上農村普法教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不到位,一直以來,部分人老愛用所謂的“拳頭”解決問題,以至于痞霸犯罪數量不減反增。以2014年度為例,郯城縣檢察院共辦理尋釁滋事案件45件64人,聚眾斗毆案件2件7人,故意傷害案件36件37人,其中絕大部分案件發生在農村或城鄉結合部。如犯罪嫌疑人王某、林某雷在該縣馬頭鎮逢集時,公開索要“地皮費”,將在此幫別人賣東西的朱俊亮刺傷。除此之外,所謂的村霸、建筑霸以及因瑣事即雙雙互毆的案件極多,數量之大,令人不能不怵目驚心。
5.未成年人犯罪及針對留守青少年的犯罪呈上升趨勢。
近年來,隨著農村勞動力的解放,越來越多父母外出打工,農村留守青少年的監管成為現實難題,從而導致農村青少年犯罪問題和侵害留守青少年的犯罪突出。2014年郯城縣檢察院共辦理未成年人犯罪22件34人,發案率較2013年有所上升,如丁某、楊再某8人搶劫案,截至被移送法院時年齡最大的只有19歲,年齡最小的只有15歲。另外針對留守青少年特別是針對女性留守青少年的犯罪也有8件9人,不能不引起我們的重視。
(二)案件居高不下
1.鄰里糾紛申訴仍然較多。
中國的國情、文化、環境決定了鄰里糾紛一直是一個難以破解的難題。其主要表現形式主要為土地、房屋、通風、采光等相鄰權的利益沖突。以2014年為例,郯城縣檢察院共辦理民事行政案件7件,其中有2件是相鄰權糾紛案件,1件是鄰里房屋糾紛案件,1件是要求確權排除妨礙案件。
2.經濟糾紛申訴有所增長。
近幾年來,隨著人們法制意識的不斷增強,經濟糾紛出現較多,相應的經濟糾紛申訴也較多。以2014年為例,郯城縣檢察院共辦理民事行政案件7件,其中經濟糾紛申訴4件,占到所有申訴案件的約60%。
3.利益調整過程中糾紛不斷出現。
當前處于社會轉型期,各種利益不斷地進行調整與磨合,糾紛也隨之而來,如農村集體的土地、林木等承包事宜以及村辦企業的改制,有的當時未簽合同,有的雖然簽了合同,但約定不夠明確具體,以致部分農村出現了村委換屆即轉包,根本不考慮承包戶的長遠效益的現象。該縣花園鄉某村村民王某等3人就是因林木承包未到期,而村委卻要解除合同轉包他人一事,村委要求其履行承包合同。
(三)職務犯罪案件時有發生
1.貪污賄賂案件仍有發生。
盡管近幾年隨著法制宣傳的深入,農村基層組織人員貪污賄賂案件發案率有所降低,但仍占有一定比例。如2014年郯城縣檢察院查辦的該縣新村銀杏產業開發區某村支書兼村委會主任馬某就涉嫌受賄、貪污、等多項罪名。
2.不作為、濫作為案件頻仍。
農村基層組織人員在協助上級鄉鎮黨委政府執行工作任務時,由于受傳統觀念的影響,仍然采取一些粗暴的方式來完成工作任務。如在協助計生部門執行計劃生育任務時,往往采取打罵、關禁閉、“辦學習班”等方式,侵犯了群眾的合法權益,嚴重的還構成非法拘禁等犯罪。2014年郯城縣檢察院法瀆職侵權部門查辦的非法拘禁案件中,有2人系村支書、村主任等基層組織人員。
二、問題成因
形成上述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總結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部分農村地區普法教育不成功。
如在調閱有關訊問筆錄時,多名犯罪嫌疑人特別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都有類似的表述:我又沒殺人,搶的錢又不多,有些還沒搶成,應該沒什么大罪。一些尋釁滋事犯罪嫌疑人也辯解:不就是打了幾次架么,有什么大不了的,怎么還用得著逮我,農村還不是都這樣。一些家屬也表示:我們能不能以退賠等方式換取少判幾年刑。可見,在農村,法制觀念淡薄的現象普遍存在,普法教育不算成功。
2.農村的平安建設仍不到位。
盡管近幾年該縣大搞“平安郯城”建設,一些農村也購置了相應的設施,普遍建立了巡邏制度,形成了治安防護體系。但在偏遠農村,特別是經濟發展欠發達的農村,由于財力所限,外出打工人員多,難以真正做到建立治安防護體系,特別是遠離村莊的田邊地頭、路口,屬于所謂的“三不管”地帶,更是無法顧及。
3.矛盾糾紛調解機制未能完全發揮作用。
部分農村,盡管建立了調解機構,但未能有效發揮作用。如鄰里糾紛,完全可以通過農村基層組織的勸說、調解,平息矛盾糾紛。但現實中,農村基層組織人員怕得罪人,不愿去做這項工作,以民事糾紛愈演愈烈,甚至發展為刑事案件。
三、建議與對策
針對以上問題,筆者僅提以下建議及對策:
1.借力新農村建設。
不僅要注重農村經濟建設,同時要強化農村文化、法制建設,加大對農村留守青少年和輟學未成年人的監管力度,正確引導他們。作為檢察機關,要強化法律宣傳,積極參與綜合治理,繼續在農村對各年齡階段人員進行法制宣傳,法制宣傳進村入社,提高群眾法制意識,促進農村懂法、守法觀念的形成,減少農村犯罪,維護農村社會治安。
2.立足檢察職能,嚴厲打擊影響農村和諧的犯罪,維護農民群眾利益。
圍繞新農村建設,嚴厲打擊破壞農村穩定的各類刑事犯罪,特別要嚴肅查處侵犯農民民利和經濟利益的職務犯罪案件,為新農村建設創造和諧穩定的發展環境。同時要進一步完善農村的職務犯罪打擊和預防體系,為新農村建設創造良好的政務環境。
3.全力化解矛盾,注重糾紛調解,創造農村穩定和諧的發展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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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當前城鄉結合地存在的不穩定因素及治安管理問題,主要集中在社會矛盾糾紛和治安管理漏洞。原因主要有警力不足、制度措施落實不到位,基層基礎工作薄弱,普法宣傳教育滯后等。針對以上問題,治安工作重點除加強巡邏,及時處理各類糾紛和案件,還應該轉型完善和規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推進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等。
關鍵詞 城鄉治安 突出問題 防范對策
隨著城市的擴建,鄉村的發展,企業的選址建廠生產經營等,使得城鎮鄉村的土地利用從農業轉變為工業、商業、居住區以及其他職能,造就了許多城鄉結合地。同時流動人口的增加,各部門追求的利益化,法制不健全,有法不依和執法不力等因素,導致城鄉結合部產生了很多社會問題,其中存在的不穩定因素及治安管理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新的社會矛盾糾紛問題出現。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城鄉入駐企業,經濟和社會生活中涉及群眾利益的各種矛盾日益突出,由此引發的民間糾紛也逐漸增多。糾紛類型除了傳統的鄰里、家庭等方面外,還涉及土地征用、水電供給、環境污染、合同承包及其他經濟糾紛。
(二)基層基礎工作薄弱,治安管理還有許多漏洞。近年來經過一系列的整治,治安狀態總體上呈現安定穩定的局面。但刑事案件、重大案件時有發生,尤其是“兩搶一盜”的可防財案件占比例較大。
一是盜竊現象比較嚴重,職工群眾缺乏安全感;二是賭博現象成為一大公害,因賭博而引發的盜竊、詐騙、搶劫、拐賣婦女兒童等問題,占了社會治安問題相當大的比例,因賭博結怨記仇,還造成新的矛盾和糾紛;三是鄰里糾紛普遍存在;四是基層干部工作方法簡單、粗暴,造成干群關系緊張甚至對立;五是在公路、鐵路沿線、礦區周圍,盜竊國家物資等違法犯罪活動屢禁不止;六是隨著職工群眾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一些休閑娛樂場所開始在城鄉結合地出現,有些成了藏污納垢的場所;七是不少城鄉結合地缺少文化娛樂設施,部分職工群眾文化水平不高,往往用喝酒、打牌等活動消磨時間。因為缺乏自控能力,以致于由小磨擦引起大事端,造成嚴重的社會問題;八是職工群眾法制觀念欠強,遇到矛盾糾紛時往往采用蠻干的方法,由爭執升級打架,使一般的民事糾紛發展成治安、刑事案件,擾亂了治安秩序;九是侵財型案件居高不下,主要為盜竊和詐騙案件,對象是現金、家電、金銀手飾、摩托車等便于攜帶和價值較高的物品;十是傷害案件呈上升趨勢,外出務工返鄉人員違法犯罪不容忽視。
針對以上問題,治安管理的工作重點除了平時加強巡邏,及時接警處理各類糾紛和案件,還應該逐步完善和規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機制,加強流動人口排查及服務管理,穩步推進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發動廣大群眾積極參與綜合治理,形成群策群力、群防群治的社會防控網絡。
1.完善矛盾糾紛排調機制。一是建立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例會制度,職能部門對轄區前一個月的糾紛調處、治安狀況等情況進行總結,對近期可能出現的各種不安定因素進行分析排查,促進矛盾糾紛的有效調處。二是建立預防機制,把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放在預防上,建立信息、排查、回訪等預防機制,變事后處理為事前化解,變被動調處為主動預防。
2.加強和完善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加強協管員隊伍建設,預防和打擊流動人口中的違法犯罪活動。轄區單位加強流動人員的登記和管理,基層派出所聯合綜治部門強化對出租房屋的排查和落實服務措施。
3.強化基層基礎建設,廣泛開展基層平安創建活動。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充分促進各單位綜治辦組織協調的作用,全面推進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形成以公安警力為骨干,以群防治保隊伍為輔助,以集鎮為中心,以交通要道為重點,以城鄉結合地為基礎的社會治安防控體系。
4.地企各綜治辦、保衛部門要發揮主力軍作用。地企聯合,加大綜治經費投入,劃定明確巡邏區域,加強巡邏頻率,努力遏制街面、路面犯罪,真正做到警力向一線傾斜、向防范傾斜,提高群眾見警率,提高群眾的安全感。
5.進一步完善群防群治網絡。充分依靠各行政村,發動群眾,依靠群眾,建立社區和村聯防隊、企業保衛和派出所聯防為主的多層次、立體式群防群治隊伍。
6.解決群眾糾紛突出問題,嚴厲打擊違法犯罪,積極創造和諧的治安環境。要針對不同時期的治安特點,適時組織開展各項清理整治活動,主動、精確、有效打擊各類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同時要加強對流動人口的管理和服務,從源頭上排除各種社會治安隱患,堅決鏟除“黃、賭、毒”等社會丑惡現象。
7.加大對職工群眾普法教育的力度,通過對身邊人、身邊事的普法宣傳,增強他們的法制觀念,使他們知法、守法、依法辦事。同時積極開展社會教育,提高職工群眾遇到問題依法自治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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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牢固樹立嚴格執法意識,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辦理刑事案件。各級公安機關在偵查辦案工作中必須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全面收集證據和充分運用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時,要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對象、范圍及期限的規定執行,堅決杜絕超期羈押。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后,辦案部門必須在法定時限內進行訊問和調查,發現不應當拘留、逮捕的,應當立即依法釋放;對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必須在法定拘留、逮捕期限內作出變更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決定監視居住的,應當在犯罪嫌疑人的住處進行,無固定住處的,必要時可以由公安機關指定其不得離開的居所,嚴禁在看守所、治安拘留所、留置室等場所執行監視居住。
三、增強為經濟建設服務的意識,切實擔負起打擊經濟犯罪的職責。各級公安機關對依法應當由公安機關管轄的經濟犯罪案件,必須依法管轄,切實履行職責。要針對經濟犯罪作案手段隱蔽、案情復雜、偵破難度大等特點,建立專門的偵查辦案隊伍,培養一批既懂經濟知識,又有較高政策法律水平和辦案能力的專門人員。要注重研究經濟犯罪的特點和規律,逐步建立健全符合打擊經濟犯罪內在要求的辦案程序。在偵辦經濟犯罪案件中,要嚴格依照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正確區分經濟活動中罪與非罪的界限,嚴禁插手經濟糾紛,干擾正當的經濟活動;同時,要防止以罰代刑,放縱犯罪分子。要從保障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社會治安秩序和保護企業職工合法權益的大局出發,在立案和采取、變更強制措施等方面建立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加強對重大疑難的、有分歧的、易出問題的案件的法律審核。
對企業法定代表人涉嫌經濟犯罪的案件,應當進行充分的案前調查,除其同時犯有殺人、搶劫等嚴重罪行或者有自殺、逃跑、繼續犯罪等情形外,對應當立案以及需要采取強制措施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報上一級公安機關審查決定。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盡可能采取不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責令其不得擅自離開企業所在地,并保證隨傳隨到,以保證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公安機關在嚴格控制對企業法定代表人采取強制措施的同時,不得停止對案件的偵查和移送起訴工作。
對涉案企事業單位的資金,凡不能認定為贓款的,不得凍結。決定凍結企事業單位資金的,應當報上一級公安機關審查決定。不允許以追贓為由凍結企業的正常業務往來資金,切實避免因凍結資金而影響企業的生產、經營和職工群眾的生活。
四、樹立協作意識,形成打擊犯罪的合力。各地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對犯罪嫌疑人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對異地公安機關提出協助調查、執行強制措施的,只要法律手續完備,協作地公安機關應積極配合,及時辦理。協作中如果發現問題,應當及時向上級公安機關反映,但不得拒絕和停止協作。禁止以任何理由向請求協作的單位索要辦案經費。對不執行國家法律和有關規定或因協作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要嚴肅處理并追究有關人員和領導者的責任。
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費用,凡在本通知下發前規定可以提成或實行辦案提成的地方,接此通知后要立即糾正。嚴禁向案件當事人索取辦案費,不得以任何理由接受當事人以各種名義支付的辦案費用。對違反規定的,要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9
對丁某提起的訴訟是否屬于行政訴訟,有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上杭縣公安局對丁某采取刑事拘留、扣押財產的強制措施,屬于非法插手經濟糾紛,故此案應作為行政案件受理。第二種意見認為,上杭縣公安局對丁某采取刑事拘留、扣押財產的強制措施是刑事偵查行為。如果公安局的行為錯誤或違法,給丁某造成人身、財產損害,應按《國家賠償法》規定的國家刑事賠償程序解決,不能作為行政案件受理,故法院應裁定駁回丁某的起訴。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主要理由是:
一、上杭縣公安局根據潤發公司報案對丁某以涉嫌詐騙立案,具備立案條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6條規定,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的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1認為有犯罪事實的發生;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可見,只要“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而并非“確實”有犯罪事實發生,就可以進行刑事立案。是否確實存在犯罪事實,則是刑事立案之后的偵查階段的任務。本案中,潤發公司向上杭縣公安局報案認為丁某有詐騙行為,上杭縣公安局在初步調查的基礎上以涉嫌詐騙立案,具備立案條件。
二、上杭縣公安局對丁某采取的刑事拘留、取保候審、扣押財產等刑事強制措施,依據的是《刑事訴訟法》,是法律明確授權的行為,并非行政法律法規授權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刑事偵查行為。至于《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授權的行為,則可以推定為行政行為。
三、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實施刑事執法活動按照立案、拘留、預審的程序進行。本案中,上杭縣公安局向法院提交的證據材料有:報案報告、立案報告、刑事拘留證、對家屬通知書、釋放通知書、釋放證明書、取保候審決定書、保證書等,這些均是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進行的,而并非按行政程序法規定的程序進行的,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形式要件,應該屬于刑事偵查行為。
篇10
一、捕后變更強制措施存在的主要問題:
1、超越法定條件、范圍,對象進行變更。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以及司法實踐,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是較輕的強制措施,主要適用罪行較輕或確實有嚴重疾病,不適于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但從調查的情況看,有些偵查機關往往從有利于自己的角度出發去理解嫌疑人患病,罪行較輕甚至僅僅以案情需要為由隨意對不應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變更措施。如犯罪嫌疑人陳某2001年11月持刀搶劫現金3600余元,手機1部。2002年陳某被我院批捕,同年9月,公安機關僅以身份不明,案情需要為由對陳某取保候審,陳釋放后在社會上造成很壞影響。
2、把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作為案件處理的特殊手段。有些偵查機關在辦理經濟犯罪案件中以拘代偵、以捕代偵,甚至插手經濟糾紛企望通過對嫌疑人的羈押震懾犯罪嫌疑人,以達到獲取口供或追繳贓款的目的。在法定期限屆滿后將其取保,這樣采取保而不審消極執法的手段,一方面牽制犯罪嫌疑人,若不服可隨進將其收監。另一方面,當上級機關或檢察機關掌握有關情況時,便以案件正在偵查中以搪塞。如湖北籍的犯罪嫌疑人黃某2001年與平橋某公司簽訂購銷合同后因經營不善欠貨款10萬元后逃匿,2001年6月我院以其涉嫌合同詐騙將其批捕在李某繳納了10萬元之后,公安機關將其取保釋放。
3、變更措施主觀隨意性較大,違反法定程序現象突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3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逮捕的人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準的人民檢察院。但有些案件偵要機關變更強制措施較快,甚至出現了當日批捕當日取保的草率現象。使法律失去
應有的嚴性,調查顯視%的變理案件沒通知原批準機關。如犯罪嫌疑人陳某故意傷害案,2002年1月27日我院將其批捕,院家人將賠償款付清后,并繳清了保證金,當日公安機關在沒通知我院的情況下將陳取保。
4、保人不保,監管不力。盡管刑事訴訟法規定了保證人和被取保人必須遵守的義務,如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就應當追究責任。但由于取證難特別是對保證人違法事實很人取證,實踐中對保證人和被取保人的約束都不大,因被取保人不到案或有其它違法行為而對保證人處罰的極少。同時,在取保案件中還存在著監管不力的現象,結果往往導致犯罪嫌疑人逃跑,毀滅證據甚至重新犯罪,嚴重妨害了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如犯罪嫌疑人晏某2001年3月,因涉嫌盜竊被捕后安機關以未成年為由將其取保,但由于監管不力導致晏某在取保期間又多次盜竊作案,次年2月被重新逮捕。
5、有權變更強制措施的部門多,環節多。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在刑事案件的偵查和預審環節,檢察機關對自偵案件在偵查和預審階段,以及對所有刑事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在審判環節均可自行決定變更強制措施,這些都導致取保候審亂而無序。
二、加強監督勢在必行
作為監督組成部分的刑事執法監督是檢察機關的本質屬性,偵查監督部門作為職能部門對批捕后變更強制措施中存在的執法不嚴現象實行監督責無旁貸?,F階段,我們認為應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
1、轉變觀念,強化監督意識。要想切實提高監督實效,必須提高監督意識,增強監督自覺性,轉變重辦案輕監督的傳統觀念和習慣作法,樹立只有大膽監督,才能有所作為的觀念。去掉怕字,增加敢字。理直氣壯地做好監督工作。
2、建立必要的監督工作機制,加強依法監督。主要是在偵查監督部門建立起完善的備案制度及跟蹤監督制度。對公安機關在案件提請逮捕前采取取保候審措施的,應要求公安機關
向偵查監督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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