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款經濟糾紛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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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款經濟糾紛

篇1

[關鍵詞]民間借貸;民刑交叉;先刑后民;民商先行

一、問題的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中(2011)沈河民四初字第214號某銀行與張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值得關注。在本案中,原告某銀行與被告張某某簽訂了一份《個人消費擔保借款合同》,同時,張某某使用偽造的身份證件等證明文件辦理了抵押借款手續,向該銀行借得人民幣8萬元。張某某的行為違法,被人民法院以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而該銀行因索款無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被告張某某償還借款本息合計10萬余元。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張某某的行為已構成貸款詐騙罪,并已承擔刑事責任。同時,法院指出,被告張某某的行為是以合同形式表現出的犯罪行為,而非侵權責任法意義上的一般民事侵權,故而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調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因本案被告在刑事審判時,人民法院沒有對本案被告進行追繳或者退賠,故本案不屬于上述第五條規定可以另行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等規定,裁定駁回原告某銀行的。這個案子矛盾的焦點反映了民間借貸糾紛中民刑交叉時的法律程序和規范如何適用如何選擇的問題。近年來,類似民間借貸糾紛民刑交叉案件的數量日益增多而且日漸復雜。雖然業內已有部分專家學者開始關注這一問題,但從總體上看,依舊存在理論落后、立法缺失等問題。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民刑交叉案件中是否應當一律選擇“先刑后民”的處理原則?這一原則的理論基礎為何?在司法實踐中是否存在缺陷?本文擬從民間借貸糾紛出發對我國司法實踐中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適用和規范選擇展開研究,以期能夠找到較好調處此類問題的方法模式。

二、民間借貸糾紛中民刑交叉案件概念

(一)民間借貸中民刑交叉案件的法律內涵

民刑交叉,有學者將此定義為:基于同一法律事實,既觸犯民事法律又觸犯刑事法律且二者都競相要求適用之,從而產生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交叉競合的案件[1]。筆者認為,民刑交叉的實質是民、刑法所調整的法律事實及社會關系的競合。法規競合雖然僅是一種立法上的現象,但當法律事實出現并違反競合的法規時,就會產生規范競合的法律適用問題。民間借貸糾紛是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和從事非金融業務的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貨幣及國庫券的行為,這是一種借款合同行為。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民間借貸市場逐漸活躍,隨之而來的民間借貸糾紛也日漸增多。不容忽視的是,此類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背后還經?;\罩著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經濟犯罪的影子,這給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特別是金融秩序帶來了很多不穩定因素。

(二)各國民刑交叉案件處理模式

在處理民刑交叉案件上,各國的刑事司法實踐中主要存在著兩種調處模式:其一,以英國、美國和日本等國為代表的民刑并行模式;其二,以法國和德國為代表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模式。經歸納,筆者認為,上述兩種司法調處模式的運行方式完全不同,其背后所反映的司法理念也大相徑庭。1.英美法系:“民刑并行”模式民刑并行,亦稱為平行式,即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完全剝離,對刑事犯罪行為的規范和懲處由刑事訴訟程序解決,相應的,對于民事賠償問題則依靠民事訴訟程序予以解決,二者互相獨立并存,并不存在任何先后順序依附關系。實際上,英美法系國家主要采用這種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完全分離的平行模式,不允許在刑事訴訟中附帶民事訴訟,反映了一種純正的平行關系。也就是說,一旦遇到民刑交叉的問題,民事問題由民事程序解決,刑事問題由刑事程序解決,由犯罪引起的民事賠償問題則在民事訴訟程序中作出處理。2.大陸法系: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模式與上述英美法系的做法不同,大陸法系面對此類民刑交叉案件,選擇采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模式,即在懲處刑事犯罪行為的同時附帶地調處民事賠償糾紛。特別的,在解決該類問題時,加設被害人自主選擇權,也就是說,被害人既可以選擇在刑事訴訟中附帶民事訴訟,亦可以選擇在刑事訴訟以外單獨提起民事訴訟。從上述基本概念可以看出,民刑并行式與附帶式的立法理念存在差異,價值追求各不相同,各國針對這一問題所構建的權利模式和訴訟程序也各有特色。從司法實踐效果來看,可以說兩者各有側重、各有優勢,民刑并行式可以較好地在同一訴訟過程中具有強勢地位的公權對處于相對弱勢的私權的侵占;而附帶式在節約當事人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更具優勢。所以說,上述兩種模式本質上并沒有明顯的優劣之分,需要重點探討的是在制度架構時對各自優劣的揚棄或保留。

三、我國民間借貸糾紛中民刑交叉案件處理模式

從司法實踐來看,我國目前采取的是“先刑后民”的基本原則?!跋刃毯竺瘛钡膬群?,在民事訴訟中發現涉嫌刑事犯罪,應在偵查機關對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實查清后,由法院先對刑事犯罪進行審理,再就涉及的民事責任問題進行審理。換言之,在中國,民刑交叉的案件,在刑事部分審理以前不得對民事部分予以審理。

(一)我國“先刑后民”處理方式法律規定

從歷史角度追溯,對于“民刑交叉”案件處理方式的法律規定,最早起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于1985年8月19日下發的《關于及時查處在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的經濟犯罪的通知》,該通知正文明確規定對審理的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的涉嫌經濟犯罪的有關材料應分別移送給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偵查、,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均應及時予以受理。同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關于審理經濟糾紛案件發現違法犯罪必須嚴肅執法的通知》。1987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又聯合下發了《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經濟犯罪必須及時移送的通知》,再次強調了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經濟犯罪的應及時移送的規定。接著,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12月11日了《關于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對存單糾紛案件中如何處理涉及刑事犯罪的問題作出了規定。1998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又了《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司法解釋,進一步闡明民刑交叉案件的處理機制。從我國上述立法沿革來看,立法者對于民刑交叉案件的處理方式是一個不斷摸索的過程。最終,上述規定要求,對民刑交叉這類糾紛的調處,須根據所涉及的經濟糾紛或涉嫌經濟犯罪是否是基于相同的法律關系或法律事實這一標準,分別采用不同處理流程。其中,基于相同法律關系或法律事實時,需要適用刑事訴訟程序,即須移送公安機關偵查、司法機關;反之,則將該糾紛獨立分割開來,分別適用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程序。也就是說,本文所討論的“先刑后民”程序只有在符合前者標準時,才應當選擇適用。除上述規定外,實際上“先刑后民”的原則也間接來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案件一并審判,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后,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睆囊陨弦幎?,我們可以發現,我國關于“民刑交叉”案件處理方式的規定,大多是存在于司法解釋中,甚至存在于被稱為“通知”的司法文件中,其實并沒有法律上的明確規定[2],這實屬立法上的漏洞。

(二)“先刑后民”處理模式的價值立場

縱觀我國長期以來的封建社會法制觀念,民刑不分、諸法合體是一直以來都占據著絕對主導地位?!懊裥谭至ⅰ笔窃谖覈饨ㄉ鐣哪┢陔S著清朝和政治改良等社會變革中參照西方司法制度的產物。自古以來,我國就有著國家本位、義務本位的文化傳統??梢哉f,我國現行的附帶民事訴訟制度也是我國法的本土化的成果之一[3],其背后的法律文化基因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1.在私權面前,強調公權優先在對刑事犯罪案件處理中,我國歷來偏重采取刑罰手段予以調處即所謂“殺人償命”,即使該刑事案件涉及侵害被害人民事權利,立法者往往會有意無意地忽視。因為打擊刑事犯罪是對已經形成的社會關系的有效維護,是刑法作為一種強有力的禁止性規范的最好詮釋,是實現“殺一儆百”的必要手段。只有在處理完刑事訴訟程序后,才允許被害人就其民事權利的受損提出民事賠償請求,被害人首先要服從國家追究犯罪的需要[4]。2.在公平面前,強調效率優先受各種客觀條件或因素的限制,要想真正達到公平所需付出的代價和努力遠高于看似就在眼前的效率。于是,將民事訴訟程序放置于刑事訴訟程序之后,依靠刑事訴訟程序的“便利”或“余威”一并予以解決,不僅可以節約司法成本,也可以有效降低當事人的訴訟費用,也就成為了制度設計者理所當然的一種選擇。一方面,附帶民事訴訟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一并解決的,這就極大地避免了公安司法機關的重復勞動,節省了司法資源;另一方面,對于當事人來說,附帶民事訴訟,可以減少他們重復出庭、重復舉證等活動,減輕他們的訟累。殊不知,這樣的效率、這樣的雙贏,付出的是損害當事人民事權利、違背法律公平公正原則這個更大的代價。上述法律邏輯的背后,實際上映射的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的封建家天下觀念和以少數統治者意志為轉移的國家本位主義。這已經極度背離現代法治對自由平等、尊重人權、公平正義的價值追求,需要從根本理念上加以轉變。

(三)“先刑后民”處理模式的制度缺陷

1.理論上:“先刑后民”模式缺乏正當性及合理性第一,該模式背離了現代司法理念?!跋刃毯竺瘛蹦J椒从车氖枪珯嘣谒綑嗝媲暗膹妱莸匚缓蛢炏鹊燃墸菄冶疚恢髁x思想的具體表現。筆者認為,這樣的思想并不符合現代法治社會的理念要求,因為公權和私權之間并沒有高低貴賤的區別,也沒有孰輕孰重的差異。如果一味地強調公權的重要,則必然會忽視私權的自由與平等。第二,該模式背離了刑法的謙抑性和最后性[5]。刑法的謙抑性決定了刑法調控的范圍和強度應具有有限性和適當性。刑法是社會防衛的最后一道防線,在調處一種具有一定社會危害性的行為時,應當首先考慮采用其他法律進行規范的可能,只有在其他法律不能調整或雖能調整仍達不到預期目標時,刑法才能謹慎地介入。因此有學者得出結論:在調處民刑交叉案件時,必須考量適用刑法程序的必要性,即假使能夠通過民法矯正相應的社會關系時,就不再使用刑法,只有當民法已經不能有效發揮其調整作用時,才可以考量適用刑法程序。而“先刑后民”模式完全顛倒了這個順序。2.實踐中:“先刑后民”模式導致司法不公其一,該模式容易架空民事訴訟程序。雖然“先刑后民”模式的本意想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立意良好,但在同一個案件中,民事訴訟程序對其前置的刑事訴訟程序的依附性仍是司法實踐中無法回避的現狀。雖然降低羈押率目前已經是司法實務中正在努力解決的問題,但我國目前的刑事公訴仍然“幾乎是在有罪必捕的慣性軌道上進行”[6]。故此,被羈押一方當事人的民事調查權很有可能會因為人身自由的限制而得不到充分履行,而這必然會導致民事訴訟程序在一定程度上被架空或虛置。其二,該模式可能導致當事人濫用程序。如果一味倡導“先刑后民”的處理機制,那么極有可能使得部分當事人利用刑事訴訟程序制造存在經濟犯罪嫌疑的假象,拖延民事案件的審理,逃避民事責任,損害對方當事人利益[7]。除此之外,不可否認,該模式也在一定程度上為地方保護主義和個別政法部門與人員等濫用公權力干預經濟糾紛開設了空間。其三,該模式可能給被害人維權制造障礙。若采用“先刑后民”的處理機制,那么出現以下兩種情況受害人的利益將難以維護。其一,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由于缺席審判制度建設存在缺失,那么在部分犯罪嫌疑人遲遲不能歸案時,受害人應得的賠償只能先行落空;其二,正在進行的民事訴訟案件中,若發現新的犯罪事實,那么,該民事訴訟程序必須讓位于刑事訴訟程序,此時被害人的民事權利將長時間受到侵害而無法得到補償。而很多時候,被不法侵害后最開始的那段時間是被害人最需要得到經濟上幫助的階段,法律的權威也在這一次次的無能為力中不斷消減。

四、我國民間借貸糾紛中民刑交叉案件處理方式的革新

立足我國現有民間借貸糾紛處理機制,參照大陸和英美法系各國對于此類案件的制度設計理念,筆者擬以民刑交叉和民間借貸糾紛的屬性為出發點,從思路設計、改革路徑兩個角度為我國民間借貸糾紛中民刑交叉案件處理方式提出拙見。1.思路維新:從“先刑后民”到“民商先行”民間借貸為契約自由的產物。民間借貸的最初原因僅僅是為了方便快捷地獲取資金,從法律意義來講,這是普通民眾通過平等自由的個人權利擴大生產經營的權利。同時,民間借貸也能進一步助推我國經濟的發展,這在當前“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時代背景下發揮著積極的現實意義。此時,在司法體系的構建、完善中,若能在符合刑法規范的前提下,向社會公眾讓渡出一部分自由的私權,這必將有益于真正實現公平與效率的有機結合。此外,當今時代正經歷著前所未有的大變革,我國的經濟、政治和文化環境也處在改革的關鍵時期,可謂風起云涌、日新月異??v觀金融業相對發達的美國、西歐等國,大多都已經建立起一整套相對完備的金融刑法,來有效規范金融領域的違法行為,其在金融司法實務中,也盡可能只采用金融刑法中所設置的民事行政手段來實現維護金融秩序和當事人權利這一本質目標。各國立法實踐表明,弱化金融領域的刑事責任,強化金融領域的民事責任,是當代金融行業和金融立法發展的形勢所迫[8]。與國際金融立法的重民輕刑傾向不同,我國對金融違法行為一貫采取重刑事責任的態度,使得金融民商的實體法被忽視。事實上,作為一種典型的民事活動,自然人間的借貸行為完全符合法律上的平等自由原則,由此產生的經濟糾紛很多時候依靠民事訴訟規則程序就可以得到有效調處。筆者認為,只有在極個別影響范圍特別廣、涉及金額特別巨大、對社會秩序破壞特別嚴重的司法個案中才需要刑事訴訟程序出手規制。如果動輒以刑罰之力干涉正在形成中的金融關系,既違背了法律體系內部的邏輯規則,也沒有尊重金融市場的特殊規律。由此不難看出,如果能夠將“民商先行”原則在金融領域民刑交叉案件中得到有效適用,實現公權救濟和私權保護的有機結合,不僅可以有效提升金融民商實體法的適用范圍和頻率,更為難得的是可以有效消減我國目前在金融領域所采取的重刑主義原則,實現公平與效率的兼顧。2.路徑改革:賦予當事人程序選擇權我國現行相關制度剝奪了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對于民刑交叉案件完全要依先刑事后民事的順序進行,如果刑事審判無法進行,民事賠償也就化為烏有。故此,絕對的“先刑后民”顯然違背了“國家一切權力來自人民”這一根本立法理念。考慮司法實務的現狀及私權保護的現實需要,賦予權利人訴訟選擇權,是解決民刑沖突的有效途徑。訴訟選擇權的創設,是秉著私權保護的理念,同時增加先履行或和解的機會。實際上,刑事訴訟案件無論是立案、偵查、,還是審判或裁決,每一個環節都需要較長時間,而民間借貸融資的周期并不會很長,如此長時間的訴訟耗費的是民間資本的經濟利益。選擇民事訴訟,可以針對雙方的民事法律關系較快地得出裁判,并可以積極達成民事和解或者是現實的履行給付,這些舉措都有利于社會經濟的穩定和發展[9]。當然,這樣的選擇權也不應該是完全自由、毫無限制的。首先,選擇權應該規定明確的適用情形。如果刑事判決的結果是民事判決中所涉及證據的必需要件,應該“先刑后民”;反之,如果刑事方面的審理裁判必須依賴民事審判結果,則應該“民商先行”;如果在民刑判決互不依賴,而且案件比較簡單,刑事和民事誰先誰后對訴訟效益等方面的影響也不是太大的情況下,當事人則應該享有完全的程序選擇權。其次,選擇權應該規定具體的適用程序。由于民刑交叉案件自身性質的特殊,為在制度層面防止可能出現的民刑交叉案件定性不準或相互扯皮現象,需要有一個部門對案件性質的確認擁有最終決定權。分析我國目前公檢法三個部門各自職責設定上的差異,不難發現,該種最終確認權的歸屬只能是法院,同時考慮權力的制衡性,需要賦予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一定的異議權。

五、結論

民間借貸更多時候體現的是私法屬性,法律因注重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確定私有財產權優先原則。這是對財產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實現法律意義上平等保護的重要要求,也是促進經濟發展、平衡社會權利紛爭的重要步驟,我們要充分認識到注重私有財產權保護和尊重的歷史發展趨勢。當前,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結構轉型升級階段,政府鼓勵廣大民眾更加充分地利用剩余資金創新創業,民間借貸融資活動也就是在這樣一個特殊的時代背景下發展壯大起來的?;谶@樣一個特定時期和特定條件,面對民間借貸糾紛中存在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我們期望能尋求一種更好的制度構建,從而實現經濟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最優,即在“民商先行”的模式下,民刑交叉的矛盾能夠得到最有效的解決,從而實現民間借貸作為國民經濟發展催化劑的有益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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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1.民間金融未得到法律的保護

當前我國銀行業發展的一個重要問題是缺乏一個合理的體系,中國金融業形成了高度的壟斷局面和對民間金融的壓制,國有金融機構處于絕對主導地位,雖然對金融業進行了股權結構多元化、投資主體多樣化的改革,一些中小金融機構如城市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等實際上還是準國有金融機構,更多還是官商,而不是金融商人。可以說,在我國,能夠得到法律認可、納入了政府監管體系的金融機構,包括農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都成了官辦金融的性質,而民營金融機構不能得到法律的認可。農村合作基金會雖然得到了地方致府的認可,甚至被鄉政府直接控制,但同樣因為沒有獲得監管部門的金融業務許可證而處于不合法地位,最后被作為非法金融組織取締。目前雖已引起重視,但由于缺乏法律保障,民間借貸市場還處于半地下狀態。由于對農村有益、對農民有利,我國民間金融始終客觀存在并頑強發展。又由于完全處于非法的狀態,為高利貸的滋生創造了廣闊的空間和肥沃的土壤,其結果是不利于農村經濟的健康發展。

2.民間金融潛伏著金融風險,容易滋生個人非法金融問題

民間金融組織盡管逐步形成了與運行特點相適應的內部管理體系,但由于資金來源和運用的巨大局限性,使資金鏈斷裂的可能性非常高。脫離法規和政府部門的保護,其合法的風險控制手段也比較有限。一旦風險失控,少數實際控制人會為其小團體或個人的利益鋌而走險,進一步擴大風險或直接從事犯罪活動,從而嚴重傷害其他參與人的利益。民間金融機構的“地下性”,決定了其處于白色和黑色之間的灰色地帶。其所處的特殊地帶,決定了民間金融機構很容易與“黑色”產生某種聯系。有一些人利用民間金融機構的不透明性從事詐騙活動;還有一些民間金融機構與地下經濟關系密切,甚至被犯罪分子用于洗錢,刺激了地下經濟和犯罪活動;更有一些民間金融機構與黑社會勾結,干擾了正常的社會秩序。

3.民間金融容易產生經濟糾紛

民間金融雖然一直比較活躍,但不具備合法地位,無法實現規范發展,是一種建立在“哥倆好”的非制度信任上的,且相當部分的民間借貸仍然采取了口頭約定等簡單形式,利率普遍較高,其粗陋的形式與較高的利率,既制約了資金需求,也成為眾多法律糾紛的根源。由于民間金融特別是民間借貸,大多是一種關系型的借貸方式,還款的激勵約束機制沒有得到硬化,當債務人預計到其違約收益遠遠高于其社會信用喪失的成本時,道德風險就會產生。許多無序的民間融資導致大量糾紛(如合同糾紛、利率糾紛、擔保糾紛和借據糾紛等)。民間借貸大多以借款人的信譽為基礎,借貸關系的締結少有抵押擔保,債權入對借款人的償債行為缺乏足夠的把握和制約能力。

4.民間金融對政府的宏觀調控活動產生影響

民間金融一定程度上會干擾政府的貨幣政策,擾亂正常金融秩序,政府的宏觀調控目標由于民間金融的影響可能難以實現。例如人民銀行正減少貨幣供給量,提高了再貼現率。正規金融機構的利率也相應提高,而民間金融并未提高利率,于是正規金融提供的資金減少了,而民間金融提供的資金卻增加了。一些民間金融機構從一開始就有先天的痼疾,脫離了中央銀行的監管,業務經營存在不規范,如高息攬存,盲目貸款。正規金融機構的資金價格由國家確定,而民間借貸的利率是雙方自發商定,兩種定價方法存在天然矛盾。且民間借貸大都是在資金需求迫切,銀行無法解決的情況下發生,基本上是一個賣方市場,利率水平通常畸高,民間借貸形成的貨幣流量也難以預測和控制。

二、規范民間金融發展

1.盡快建立健全與民間金融相關的法律法規

應按照當前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當修改1998年6月30國務院頒布施行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建議國家各級立法和規章制度的制定部門,要按照職責權限,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完善有關法律和規章制度,進一步細化和明確界定合法與違法的界限,賦予民間融資合法的法律地位,并通過法律保護合約雙方的合法權益,以保證民間金融有合理的生存和發展空間。

2.規范民間金融,將民間金融納入金融監管范圍

加強民間金融監管,是在金融市場運作中保證民間金融機構安全和提高資產質量的內在要求。要使民間金融活而不亂,實現發展、效率、穩定三者的最優結合,監管方式的科學化和調控方式的靈活有效是最為關鍵的一環。政府在對民間金融監管中應該擺正自身的位置,以引導、監控為己任,而不是對其進行過多的干預。曾經在廣大農村興盛的農村合作基金會衰敗的一個主要原因就是政府進行了過多的行政干預。前車之鑒應引以為戒。作為政府,要從完善法律、制度、政策人手,在嚴格市場準入條件、提高準備金率和資金充足率及實行風險責任自負的情況下,引導和鼓勵民營的小額信貸銀行、合作銀行、私人銀行等多種形式的民間金融健康發展,達到合法、公開、規范,并納入到金融體系中加以監管,以增加金融服務供給。

3.建立起相關保險制度和貸款抵押擔保機制,化解金融服務風險

政策性貸款保險制度和經濟主體貸款抵押擔保機制這兩項業務是近年農戶和農業企業貸款中的主要障礙,如果建立不及時,將對我國金融成長極為不利。保險公司可以開辦貸款擔保業務,其保險的對象可以是借款方——農戶或企業,也可以是貸款方——金融機構。另外,可以探索成立擔保公司或擔保合作社,由借款人(農戶或企業)合資組建,否則,當發生風險損失時,各類金融機構的損失得不到應有補償。此外,還可以適時開展大宗農產品期貨業務,分散信貸風險等等??傊?大力開發新型民間金融產品,拓寬金融服務范圍,探索建立民間金融的風險防范機制,有利于新農村建設,同時也為建立、健全我國金融體系提供合理的保障機制。

篇3

窺一斑而知全豹,一個經濟落后縣存在如此嚴重的民間借貸糾紛問題,在全國范圍來說也是普遍性問題,從一些地方高利貸崩盤的事件也不斷見諸報端可以說明民間借貸糾紛普遍性。有數據顯示,2005年至2010年6月,我國非法集資類案件超過1萬起,涉案金額上千億元,每年以2千起、集資額200億元的規??焖僭黾?。實踐中,民間借貸發揮著巨大積極作用的同時,又有可能擾亂正常金融秩序,形成社會問題。加強對民間借貸的引導和監管,成為當前刻不容緩的問題。

一、民間借貸存在的問題

作為一種游離于國家金融體系之外的融資方式,基本處于放任狀態,缺少必要的監管,存在著許多問題。一是對實體經濟的影響。民間借貸利率水平高,往往會吸引大量投機性的資金投入,上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下至普通的老百姓,將自己的閑散資金都投入到民間借貸市場,以其獲得高額回報。民間借貸資金容易流向國家宏觀調控限制的行業或企業,助長了盲目投資和低水平重復建設,不利于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二是民間融資利率越來越高,造成了實體經濟不可承受之重,中小企業難以支付如此高的利息,只有縮小規模,或半停工,或停產,資金鏈一旦斷裂,最終導致“跑路”,公司解體,這對中小企業的穩定健康發展造成極大的破壞和沖擊。三容易引發經濟糾紛,不利于社會安定。民間借貸手續簡單,缺乏必要的管理和法律法規支持。這種盲目性、不規范性容易引起借貸雙方的糾紛,對社會安定產生負面影響。四是民間借貸在一定程度上解決部分社會融資需求的同時,也伴生了一些違法犯罪行為,有的債權人采用非法手段暴力催討,非法拘禁甚至故意傷害債務人;因民間借貸而發展成為,甚至引發犯罪的案例層出不窮,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高利轉貸等,嚴重影響了社會的穩定和諧。五是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占用了許多司法資源,法院花大量人力物力解決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當虛假訴訟進入司法程序時還會影響司法公信力。

二、民間借貸問題的成因分析

民間借貸作為商品經濟中的一種金融現象,已存在數千年之久,我國春秋時期已有放債取利的記載, 隨后的歷朝歷代,民間借貸也一直存著,是一種司空見慣的經濟行為。在農耕社會和商品經濟初級階段,民間借貸大多出于生活需要的借貸,一般數額不大,不會引起社會問題。然而在我國現階段,民間借貸的資金以生產經營為主,生活消費為輔,原來因缺衣少食、用于生活消費的民間借款已經很少了,現在民間融資的范圍和用途發生了根本轉變,主要用來解決企業、各種農村專業戶、個體工商戶等的生產經營資金的不足。 絕大部分是投入到生產經營中,并且利率很高,高回報必然伴隨高風險,一旦出現危機,資金鏈斷裂,就面臨崩盤的局面,引發巨大的社會問題。以下就民間借貸問題的原因進行分析。

(一)法律地位不明確

作為我國信用體系中的一種非正規信用形式,民間借貸長期以來處于法律地位不明確的尷尬地位。至今為止,沒有一部專門規范民間借貸行為的法律法規,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通知》等若干法律和司法解釋。這些法律和司法解釋涉及面較窄,還不夠具體,不能適應民間借貸快速發展的需要。按照我國目前的相關法律和政策,民間借貸被界定為自然人之間以及自然人和經濟組織之間的借貸,而經濟組織之間的借貸則被列為非法。更為嚴重的是,民間借貸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等刑事犯罪難以清晰界定。由于行政監管和刑事規制的法律法規之間協調不夠,既可能打擊正當的“民間借貸”活動,使個人和企業正常的融通資金的訴求受到壓制,也可能放縱以“民間借貸”為掩護的非法金融活動,引發一系列民事和刑事糾紛,從而擾亂正常的金融秩序乃至影響當地社會穩定。

(二)具有較低的交易成本

在金融市場中,交易成本是指為達成金融交易所耗費的各種資源。交易成本低,意味著融資效率高;反之,融資成本高,則意味效率低。當前,一般中小企業難以通過正規金融渠道進行融資,對它們而言,正規金融的交易成本過高。在這種情況下,中小企業不得不多方尋求較低交易成本的融資方式,例如,民間借貸就成為中小企業的一種有效選擇。對于中小型企業而言,民間借貸雖然具有比銀行信貸高得多的利率,但是仍然具有較大的優勢。通過銀行信貸進行融資時,由于手續繁瑣使得單位資金的簽約成本較高,而民間借貸在交易過程中一般不需要對融資方進行“公關”并支付成本,也無預算、審批等程序,只需要借貸雙方根據具體情況簽訂借貸合同,貸款選擇自由、借貸數額自由,期限靈活,利率定制靈活,借貸手續簡便,交易過程快捷,能夠減低簽約成本。

(三)龐大的民間資本提供了充足的資金來源

近年來,人民幣儲蓄存款余額持續增長,城鄉居民普遍資金富余,而現有投資渠道狹窄,當前由于銀行存款利率不高,加上通貨膨脹,公眾的利息收入進一步下降。欠發達地區和農村居民投資渠道相對單一,多數居民不具備投資股票的條件,縣市以下國債發行量少,農村基本不發行。多數具有風險偏好、手頭有較多盈余的富裕居民,在市場供需兩種力量的推動下,通過發放高利率的民間借貸以謀取較高的利息收益,民間資本的趨利性使他們在投資股市專業知識缺乏、信息不對稱等一系列制約條件下,只能選擇具有一定道德約束和信用了解基礎的民間借貸。

(四)民間借貸多為短期行為

民間借貸立足借貸雙方的個人關系,一般只用于彌補短期的資金缺口,資金供給和使用具有短期性。依附于短期的經濟關系,對于長期的市場變化缺乏預測,市場的波動以及經營中的未曾預計的種種因素的出現,會影響到借貸關系的順利完結。從資金需求方看,借款人可能只考慮彌補當前資金缺口、度過難關,對于資金按時還本付息并沒有作妥善安排。從資金供應方看,貸款人出于人情關系、資金收益等考慮借出資金,而沒有將借款人的債務償還能力充分考慮。由于借貸雙方均為短期行為、缺乏長期的計劃,資金鏈可能隨時斷裂,不利于企業自身與地方經濟長期穩定發展。

(五)缺乏合理監管

由于民間借貸的法律地位不明確,國家無法將其納入統一的監管體系。非正規金融所分流的資金在體制外循環,不能被貨幣當局統計觀測和監控,民間借貸利率是借貸雙方根據資金的市場供求關系自發制定的,這些問題都很容易導致政府宏觀調控能力減弱,貨幣政策效果下降。

三、促進民間借貸規范發展的對策建議

(一)盡快制定“民間借貸法”,賦予民間借貸合法的法律地位。從法律上明確界定高利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和正常民間借貸的界限,推動民間借貸走出灰色地帶,允許中小企業和其他類型的經濟組織以吸收股本金、職工內部集資等方式融資。打擊違法金融活動,保障民間借貸合法權益。堅決打擊和取締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和地下錢莊等非法金融行為,維護民間借貸發展的良好市場秩序。

(二)加強對民間借貸的監督和管理,將其納入金融宏觀調控體系。民間借貸不同于銀行信貸,在監督和管理的方式、方法上有著顯著不同,對其必須進行專門的監測、監督和管理。賦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監管權力,調動各級政府金融辦的監管積極性,使其加入到民間借貸的監管主體中來。

(三)合理引導民間信貸資金的流向,拓寬民間資金投資范圍。

民間借貸資金的流向具有盲目性,與國有企業的行業壟斷有著一定關聯。不少領域至今仍為國有企業所壟斷,民營資本面臨準入壁壘,可供選擇的投資渠道和工具并不多。積極引導民間資本加大對先進制造業和新興產業的投入力度,尤其是新能源、新材料、新醫藥、節能環保等領域,加快推進工業轉型升級。尤其是對中小企業的技術改造、自主創新和設備更新等貸款,繼續安排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資金,推廣滿足中小企業融資需要的各種貸款抵押產品,切實減輕中小企業融資負擔。鼓勵并規范民營資本以多種形式進入金融體系、參與金融服務,通過設立小額貸款公司和基金互助組織等一些小額、合規的借貸活動,解決經濟運行中資金供給結構失衡,改善中小企業資金短缺的現狀。

(四)建立利率定價機制,遏止民間借貸中的“高息”投機行為。要發揮民間借貸的積極效應,就必須建立民間借貸利率定價機制,確定民間借貸合理的利潤空間。高風險意味著高收益,民間借貸的利息回報要與其承擔的資金風險相對等。要結合利率市場化和民間借貸的風險分布,根據不同地區、不同產業、不同行業、不同規模企業和個人經營的盈利空間來確定民間借貸合理的利率范圍。讓資金供求雙方以官方利率為基準,實行風險和交易費用加成定價方法,即根據借款的主體、借款的用途、借款的緩急程度、借款的時間長短來確定不同貸款對象的風險和收益差別,自行設定貸款利率,以充分發揮利率的資金配置作用,使資源配置更有效率。

篇4

訂立借款合同必須提供保證或擔保。借款方向銀行申請貸款時,必須有足夠的物資作保證或者由第三者提供擔保,否則,銀行有權拒絕提供貸款。這種保證或擔保是使貸款能夠得到按期償還的一種保證措施。那么借款合同怎么寫呢?一般包括什么內容?不清楚的話,以下是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借款合同,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民間借款合同格式一

甲方(借款人)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通訊地址(住址)

乙方(放款人)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通訊地址(住址)

甲乙雙方因借款事宜,按照《合同法》、《民法通則》及其它法律法規之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協議如下:

一、甲方于 年 月 日向乙方借款合計人民幣 元整(大寫為 )已于 年 月 日全部還清,互不拖欠。雙方于 年 月 日所立《借款協議》(no:

)作廢。

二、甲方因 事由再次向乙方 借款合計人民幣 元整(大寫為 )鑒于甲方之前借款均守信用,乙方按上述借款金額借給甲方。每日利息為本金的

%.上述欠款及利息雙方約定甲方必須于 年 月 日付清給乙方。

三、甲方應按約定及時還清欠款。逾期未還清的,每逾期一天,按欠款金額的 %計算罰息;逾期每超一個月,在上一個月罰息基礎上加收

%的罰息,直至還清為止。

四、上述借款在甲乙雙方訂立本協議之同時,已由乙方給付甲方,不另立據。

五、根據本協議的需要及雙方發出的通知、往來聯系的便利,雙方在本協議確定的聯絡方式為雙方有效的聯系方式。一方變更聯絡方式,應自變更之日起

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應責任。

六、本協議在履行中發生的任何糾紛,均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交法院裁決。

七、因解決本協議糾紛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調查費、訴訟費、律師費等,由敗訴方承擔。

八、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名:

乙方簽名:

借款日期: 年 月 日

附:甲乙雙方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

注:1、說明:本協議內容經甲乙雙方達成合意后打印成文,經雙方簽名或蓋章后即行生效。

2、上述協議雙方已各執一份。

簽收人:

簽收日期: 年 月 日

民間借款合同格式二

甲方:(借款人、抵押人) 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 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抵押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就機動車輛抵押借款的事項達成如下合同:

第一條、抵押車輛品牌:_________ 型號: ________數量:____ 臺 機動車牌照號碼:________

車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發動機號碼:____________

第二條、借款金額:人民幣______ 元整 。

第三條、借款期限:___ 年__ 月__ 日 至____年___ 月___ 日。

第四條、如甲方未能履行此約定,乙方有權單方提前終止合同并向甲方追索借款本金、利息、綜合費用及違約金,行使抵押權。

第五條、抵押的范圍包括:

《機動車輛抵押借款合同書》項下的借款本息與綜合服務費;實現債權和抵押權的費用(包括抵押登記費、律師費、訴訟費、申請執行費、拍賣或變賣費等)、罰息、以及應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等。

第六條、雙方責任:

1、 甲方保證對抵押機動車輛依法享有所有權。在抵押前未將該質物轉讓抵押、抵押擔保及依法保全等,無任何經濟糾紛,如有糾紛甲方愿承擔全部責任。

2、 抵押車輛在乙方封存。

3、 抵押車輛的保險,由甲方到保險公司辦理投保手續,保險費用由甲方負擔。

4、 在抵押期間,乙方須妥善保管甲方交付的抵押車輛。若是由于車輛自身原因或自然損壞、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車輛損失,免除乙方賠償責任。

5、機動車抵押期間,如果價值有所減少,乙方認為有必要對機動車重新估價,甲方必須予以合作。重新估價后,乙方認為機動車價值不足以擔保其債權時,甲方必須提前償還部分或全部借款。

6、隨車手續:由乙方保存。

       7、乙方行使抵押權處理抵押車輛所得價款,不足清償債務的,乙方有權另行追索。甲方承諾抵押物一旦被乙方行使抵押權,甲方無條件、無償向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過戶手續。

第七條、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須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本合同在甲方還清借款本金、綜合費用后,乙方將甲方提供的抵押物和證件等返還甲方。本合同自行終止。

第九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以資信守。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以補充協議的方式另行約定。

第十條、提示條款

甲方已閱讀本合同所有條款,應甲方要求,乙方已經就合同條款做了相應說明,甲方對本合同所有條款的含義及相應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曉,并予以充分、準確無誤的理解。

甲 方: 乙 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民間借款合同格式三

貸款方: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

一、借款用途

二、借款金額

借款方向貸款方借款人民幣__________元。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貸款之日起,按實際支用數計算利息,并計算復利。在合同規定的借款期內,年利為_____%.借款方如果不按期歸還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_____%.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證從_____年_____月起至_____年_____月止,按本合同規定的利息償還借款。貸款逾期不還的部分,貸款方有權限期追回貸款。

五、保證條款

(一)借款方用__________________做抵押,到期不能歸還貸款方的貸款,貸款方有權處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數歸還貸款的,抵押權消滅。

(二)借款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

(三)借款方必須按合同規定的期限還本付息。

(四)乙方還款保證人____________,為確保本契約的履行,愿與乙方負連帶返還借款本息的責任。

六、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雙方協商解決,解決不成,同意提交_______區人民法院(選擇性條款不得違反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可選擇原告、被告、標的物、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

七、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

篇5

關鍵詞:民間借貸;特點;海南省

中圖分類號:F830.5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12-0062-02

一、海南省民間借貸的七大特點

近年來,海南省民間借貸呈逐步上升勢頭,由于民間借貸隱蔽性強,難以監測,據海口中心支行監測調查,2012年第四季度海南省民間借貸(其他樣本規模)發生額1 386.9萬元,加權平均利率為28.1489%,并呈現以下七大特點:

1.隱蔽性強、借貸手續簡捷。民間融資最大特點是借貸雙方均不太情愿向外界透露借貸信息,不知道民間借貸從何處融資。因借貸雙方多為親朋、熟人、鄉鄰,彼此相互了解與信任,借貸行為發生時,只要貸款人立據后即可取得資金,時效性強,手續簡便快捷。

2.區域性較強。從海南省來看,民間融資具有明顯的區域性:一是經濟發展快的地區,民間借貸相對活躍。如農業產業化發展、民營企業、個體工商業的快速發展,經濟成分的活躍及區域信貸供給不足,形成了民間借貸的生存土壤;而經濟發展緩慢的地區民間借貸相對平穩;二是城鄉結合部,民間借貸突出。在城鄉結合部因交通便利,吸引了大量的外來人員,為了謀生從事個體經營較多,在資金短缺時,主要通過民間融資的形式聚集資金,擴大經營。

3.個體經營者和私營企業成為借貸主體。由于銀行貸款手續麻煩且時間長,個體經營戶和私營企業在資金緊張時,往往從親朋好友處直接進行借貸。這類民間借貸往往時間集中、額度不大,但發生頻率很高。如東方市參與民間借貸人數眾多,從公職人員、教師、普通市民都有參與。二是房地產開發企業、成長型中小企業、受國家宏觀調控的中小企業。這些企業由于種種原因,很難從金融部門貸到款,其流動資金主要靠民間借貸完成。如瓊中縣域英意天然橡膠有限公司與??谑袚M顿Y有限公司發生一筆民間借款,金額200萬元,年利率為7%。

4.以個人信用為主,并發生法律糾紛。無論是個體工商戶還是私營業主在融資時均以個人信用為基礎,資金借出者首先考慮的是借入者的個人信用和人品,其次才是所要融資的項目能否獲利。近兩年民間借貸一般都能按期償還,但也有部分民間借貸不能按期歸還的。如從瓊中縣法院立案庭了解到,2012年9月份瓊中縣因民間借貸引起的經濟糾紛案件5宗,涉案金額27.15萬元。另一方面,也引發了一些社會問題,如擾亂當地的金融秩序、滋生社會暴力事件等。如儋州市已發生多起因民間借貸糾紛而引起的傷害事件,甚至出現了人命案件。民間借貸問題已上升到影響社會穩定問題,應引起高度重視。

5.借貸額度不斷增大,期限較長且靈活。民間借貸少則幾千元,多則達200萬元以上,絕大部分借貸額度在5萬元左右。隨著借入者經營形勢的逐步好轉,借貸額還有不斷增大的趨勢。當前民間借貸的期限多為一年或一年以上,以往三個月、六個月短期約定已不多見,在借入者到期時若出現臨時資金周轉困難,還可以商量行事,較易延期。

6.民間借貸出現中介化、職業化、組織化特征。如瓊海民間借貸開始出現中介化、職業化、組織化的新特征,出現借款協議或借條被一些職業放貸人格式化的新動態,這些新動態改變了以往點對點借貸的特征,民間借貸資金通過中介聚集流轉后,往往形成資金洪流流向同一個投資標的,容易導致風險的發生。

7.利率較高,風險較大。目前,縣域民間借貸的短期限和高利率特性導致了資金成本風險。如民間借貸的利率大多均呈高位運行,有的民間借貸利率已遠遠超出了當地實際經濟發展水平和借貸方的實際承受能力。

二、加強海南省利率政策管理和操作的建議

1.完善民間借貸的監測管理制度,正確引導民間借貸規范發展。一是通過定期采集民間借貸活動的有關數據,組織深入實地的調查,及時掌握民間借貸的資金規模、借貸方式、利率水平、交易對象、借貸期限的最新發展,逐步建立起有效的調查體系和數據庫,為有關部門制定宏觀政策提供數據支持。二是為防止民間借貸行為的非法運作,人民銀行積極配合地方政府加強對民間借貸的監測和管理。對涉及眾多自然人,借貸范圍超出熟人社區的民間借貸,給予密切關注,根據其可能產生的風險和危害程度,采取不同的措施。對涉嫌非法集資的,人民銀行將配合銀監部門積極處理。

2.積極引導、支持民間借貸組織向正規金融轉化。金融監管部門在對民間借貸活動深入調查的基礎上,探索一套新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對有一定規模和影響的民間借貸組織,在審查合格的前提下,采取核發金融業務許可證的方式,以利于對民間借貸的規模、用途、利率進行監管。組建以主要吸收民間閑散資金包括民間借貸資金參股、為中小客戶服務,并給予相應的存貸款利率浮動政策,使之兼具民間資本的優勢和正規金融的專業化特點,積極推動民間借貸向規范化、法律化的正式金融轉化。

3.建議縣域金融機構要切實加強和改善金融服務。在保障銀行資金安全的前提下盡量滿足有市場、有效益、守信用的中小企業合理的資金需求,對符合貸款要求的中小企業簡化貸款手續,及時給予信貸支持;同時積極發放個人經營性貸款,緩解個體工商戶在經營過程中急需資金周轉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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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一是企業高息民間借貸。部分中小企業由于經營資金短缺,不能從銀行得到貸款,向民間借貸機構和企業、個人高息借貸。高息貸款抬高了企業經營成本,如不能以經營利潤按期償還,便以新的高利貸借款償還,利率要求可能更高,“拆東墻補西墻”的游戲使借款積聚形成風險。二是以企業名義集資詐騙。有的非法集資者以知名大型企業集資、知名產品等名義進行集資詐騙。三是公職人員融資。受逐利驅動,公職人員通過社會圈和單位圈參與高息融資,招募“親朋”、“關系人”或單位內部人員資金參與民間融資追逐高利。四是銀行職員融資。個別銀行高管或信貸工作人員憑借銀行信譽,吸收企業和個人閑置資金轉貸或充當中間人謀利。五是借擔保、投資、理財名義放貸。近年來,各種名目的投資公司快速膨脹且超范圍經營,通過印發廣告資料、手機短信、網絡和關系人傳帶等方式招募資金并辦理貸款業務。六是票據融資。不少投資公司和個人從事買賣銀行承兌匯票業務,有的以其資金優勢幫實體企業墊存保證金到銀行辦理銀行承兌匯票,貼息轉讓賺取高額差價,進行變相的民間融資活動。

二、民間高風險融資的弊端和隱患

民間高風險融資存在許多弊端和隱患。首先,使借款企業風險爆發,經營陷入困境,影響實體經濟。導致銀行貸款壞賬,又通過企業之間的擔保鏈條向外擴散和傳染。其次,影響社會穩定。高息融資者偏好逐利,無視風險,融資資金鏈條極其脆弱,易發生“斷裂”,由此引起的經濟糾紛和暴力追討等違法犯罪行為時有發生,影響社會穩定。第三,擾亂正常金融秩序,破壞金融生態。民間融資以高息為手段吸收社會資金,分流銀行業儲蓄存款,降低銀行放貸能力,影響經濟金融穩健發展。而且,其破壞性影響還通過吞噬實體經濟經營成果向金融機構傳導負面效應,導致銀行“懼貸”“慎貸”,沖擊信用體系,破壞金融生態。

三、治理民間高風險融資的基本對策

一是強化組織協調,維護經濟金融穩定。組織銀行加大對中小企業的信貸資金傾斜,對中小企業不壓貸、不抽貸,對已經出現危機的企業,適度給予幫扶,或者支持重組。加強組織領導、制定相關措施,盡可能地阻斷高息融資風險向銀行的傳導、擴散,防控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維護經濟金融生態。

二是強化清理整頓,打擊違法行為。各地應因地制宜地制定實施民間高風險融資專項整治方案,組織工商、公安、執法局、金融辦、人民銀行、銀監等部門聯合開展整治活動,本著“規范一批、取締一批、打擊一批”的原則,對已注冊投資公司業務范圍檢查監督;對利用自有資金融資的加以規范;對未經批準、私自經營、濫發貸款小廣告的堅決取締;對超出銀行同期利率4倍的“高利貸”、向社會公眾吸收存款或者利用銀行信貸資金放貸的嚴厲打擊。

篇7

【關鍵詞】民間借貸 眾籌融資模式

民間借貸具有手續簡單、資料隨需隨借、獲取資金條件低、以及資本使用效率高的特點,彌補了銀行借貸的不足,據有關調查資料顯示,截止2011年5月末,全國民間借貸總量約為3.38萬億,而2013年民間借貸的金額達到了8.6萬億元,與當年人民幣貸款8.89萬億元相差無幾,民間借貸的發展形勢由此可見一斑。

然而,目前民間借貸出現了很多問題:民間借貸有向高利貸轉化的傾向;民間借貸對金融秩序具有一定的沖擊性,調查顯示高息借款的年利率為36.2%,大大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15.7%的家庭有銀行貸款,22.3%的家庭有其他借款,即擁有銀行貸款又擁有其他借款的家庭只有5.2%;民間借貸帶來經濟社會的不穩定風險,一旦出現信用風險引起經濟糾紛,就會因手續不完備而無法得到法律救濟,二是民間金融活動容易成為詐騙和洗錢等犯罪活動的渠道和工具,三是缺乏制約保障機制,容易出現糾紛;容易引發資金惡性循環,如果資金借入者生產經營出現問題,難以按時清償債務,又以民間借貸方式借入資金、償還舊債,便會大大增加借入者的資金成本。

眾籌網絡融資是金融市場化在互聯網時代的自然延伸,是巨量民間資本參與社會建設發展有效途徑,對解決企業融資難等問題具有獨特價值:相對于傳統的融資方式,眾籌更為開放。其特點是草根化、平民化,發起與資助都與年齡身份職業等無關,能否獲得資金也不再是由項目的商業價值作為唯一標準。這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傳統銀行借貸對借貸對象的約束,能實現借貸權利的平等化,促進民間借貸。眾籌作為互聯網金融的一種創新,由于固定資本低年復合收益高,可緩解民間借貸中因為趨利而形成的高利貸現象,操作簡單網貸的一切認證、記賬、清算和交割等流程均通過網絡完成,借貸雙方足不出戶即可實現借貸目的,而且一般額度都不高,無抵押。對借貸雙方都是很便利的。借貸雙方可以利用互聯網,在較短的時間內與陌生人募集資金,從而緩解民間借貸資金募集對象的局限。眾籌中的眾籌平臺一方面提供信息,另一方面發揮監管作用,這可以緩解民間借貸資金的惡性循環。

針對信息不對稱這一問題,應嚴格審查融資方的信息,嚴防虛假融資信息的。股權類眾籌平臺需要對項目融資方的股東信息、產品信息、公司信息進行嚴格審查,必要時應實地考察,做好法律、財務等方面的盡職調查;獎勵類眾籌平臺應嚴格審查項目人的信息,相關產品或創意的成熟度,避免虛假信息,同時對融資資金嚴格監管,保證回報產品按約履行,并且眾籌平臺不能為項目發起人提供擔保;捐贈類眾籌平臺需要嚴格審查項目人資格、公益項目的情況,并且應對募集資金嚴格監管,保證公益類項目專款專用。近年來,頻頻出現的民企資金鏈斷裂現象也只是區域性風險的一個縮影,這就迫切需要加強一些監測預警,建立系統的監管體制。如果地方政府對于優秀的民間金融機構進行科學有效的引導,加大監管力度規范民間融資活動,就可以對風險進行有效的疏導,避免地方金融風險的蔓延。此次溫州金融改革方案中也著重強調要建立健全民間融資監測體系;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和信用市場監管;完善地方金融管理體制。建立金融業綜合統計制度,加強監測預警;建立金融綜合改革風險防范機制。

在國際經濟不景氣及金融危機持續發酵的大環境下,民間借貸風險攀升,融資渠道減少、融資成本增加等多方面的融資障礙導致小型創業的發展受困,眾籌融資模式是大眾化的融資方式,為創業者提供了更直接更快捷的創業啟動資金的可能。低門創業激發草根創新,也使更多人參與其中,推動全產業鏈發展。項目發起人通過眾籌平臺把大眾的微小資金匯集呈一筆可供項目活動的專項資金?;ヂ摼W的技術創新會促進研發和革新思維發揮作用,促進每個人的新思路和新創意得到成為現實的可能,促生新型行業發展,將創意成果轉化為生產力。中國網絡環境正處于空前熱烈的發展階段,加之互聯網上對眾籌網絡融資項目投資人不受地區、職業和年齡等限制,是一種“群策群力、集思廣益、風險共擔”的獨特行業,使市場和社會文藝共同受益。依托眾籌網絡融資平臺在中國近年的行業發展影響累積,眾籌模式可在日后成為網絡爆發性新興投資話題,最后實現走進中國上億人群家庭,從而用創意概念拉動全民消費、提高內需、推動社會發展。

眾籌模式中公司擁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所以比銀行貸款多了一重保障,特別是具有專業能力的眾籌網絡融資模式公司,因為風險控制手段多、租賃靈活,通常情況下比銀行貸款審批的速度快,方便快捷。極大程度上降低了民間借貸的風險,更好的保障投資者的權益。

眾籌模式中公司為企業開辟了新的融資渠道,解決了資金供需矛盾。使承租人的資金來源和運用變得多樣化,通過設備租賃及更新為新興企業的迅速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資金支持。使得項目申請者能更快的獲取資金,節約融資時間及成本。同時,多通道融資可以一定程度上調節民間借貸利率,減輕項目申請者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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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邊緣金融業務;金融機構;企業

相對正規金融而言,那些自發于民眾之間,游離于金融機構之外、游走于政策法規邊緣,具有資金借貸性質的資金融通行為,稱為邊緣金融業務。

目前,邊緣金融業務融資行為已經從當初的以其本人合法收入出借給另一特定方,目的是解決借款人一時的生產生活需要,演變成為以獲利為目的的信用借款、擔保及有價證券抵(質)押融資、動產或不動產抵押借款、企業集資、社會公眾集資、高利貸等隱性借貸業務。可以肯定,邊緣金融業務作為民間資金調劑的方式,對解決部分企業和居民生產生活中的資金需求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特別是其急、頻、短的特征,彌補了金融服務的不足,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小企業融資難的壓力。但邊緣金融業務發展中存在著突出的問題,必須加以規范管理。

一、邊緣金融業務迅速發展的原因

從企業融資角度看,邊緣金融業務的存在有其客觀性和體制性原因。從個人投資角度看,金融市場目前缺少有吸引力的投資品種和投資渠道,從而為邊緣金融業務提供了大量資金來源。此外,國家對存款利率的管制,以及國有商業銀行網點特別是縣域網點的收縮撤并也推動了邊緣金融業務的較快發展。

(一)縣域個體、民營等小企業發展迅速,融資缺口較大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小企業發展十分迅速,尤其是在縣域和基層地區,小企業數量占全社會企業總數90%以上,產值占GDP的比重已由過去不到1%提高到目前的1/3。但是,目前小企業貸款在全國主要銀行業金融機構各項貸款中占比不高,距離小企業貸款的實際需求還有很大差距。雖說經過幾年的發展,小企業已經擺脫了發展初期財務管理不正規、信息管理不透明狀況,走上了規范化軌道,自我約束力不斷增強,但這并沒有改變有關商業銀行經營管理者的印象,銀行、尤其是國有商業銀行貸款大客戶集中的取向,使銀行越來越脫離了廣大小企業特別是微小企業,成為大企業的私人銀行,致使小企業融資缺口起來越大,給邊緣金融業務發展帶來了生存空間。

(二)金融機構對企業和個人的融資渠道并不十分通暢

目前,國有商業銀行經營戰略在逐步面向“重點客戶、重點項目、重點地區、重點產品”,并出于安全性的考慮,不但大大上收了貸款權限,還在信貸管理上實行了嚴格準入管理制度,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地方性商業銀行也存在“抓大放小”的傾向,這使得小企業、小客戶貸款難度加大,而且由于大部分縣域中小企業難以具備目前銀行規定的貸款條件,很難提供銀行貸款所需要的擔?;虻仲|押,盡而很難得到銀行、信用社的信貸支持,不得不支付高于銀行利息從邊緣金融業務進行融資。

(三)銀行業信息收集過分注重硬件信息,忽視“軟信息”在信貸管理中的作用,使不少具有能力和意愿的中小企業被拒之門外

邊緣金融業務經營者非常重視借方“軟信息”的收集,他們依靠人緣、地緣等關系獲取相關信息,從而有效解決了借貸雙方信息不對稱的問題。這些“軟信息”較之標準的企業“硬信息”(財務報表、抵押擔保及信用紀錄等),對正確決策的作用更大。而目前我國銀行往往只注重收集企業的財務報表、抵質押情況等“硬信息”,忽視對借款人的人品、還款意愿等“軟信息”的考查,導致不少有還款能力和意愿的借款人被拒之門外。同時,正在發展的中小企業由于缺乏可抵押的財產,且嫌辦理有效抵押或擔保的手續繁瑣,收費偏高,貸款審批時間長、環節多,因而不得不考慮邊緣金融業務融資。

(四)銀行業激勵與約束制度的執行標準過高、過嚴

近幾年,各銀行紛紛上收貸款權限,實行嚴格的信貸審批和考核制度,部分商業銀行甚至不切實際地追求新增貸款“零風險”和“100%的收貸收息率”,片面實行“貸款責任終身追究制”。由于信貸權限上收,了解中小企業“軟信息”的基層信貸員沒有貸款權力,卻要承擔100%的收貸收息責任;而遠離企業“軟信息”的上級行憑企業“硬信息”決定是否貸款。其后果是信貸人員貸款越多,收回的風險就越大,導致基層銀行機構慎貸、惜貸、懼貸,使得一些發展前景良好的中小企業無法獲取銀行貸款,不得不轉向邊緣金融業務市場融資。由于商業銀行上收貸款權,貸款審批主體遠離申請主體,從而加劇了借貸雙方的信息不對稱,延長了貸款審批時間。而縣域中小企業貸款一般都具有時間急、頻率高、數額小的特點,許多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不得不求助邊緣金融業務。

二、邊緣金融業務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一)邊緣金融業務游離于監管之外,容易誘發非法辦理金融業務行為,干擾正常的金融秩序年終歲尾,企業和個人用錢的地方增多,在企業貸款難、無恰當的籌資渠道,而銀行等主要資金融部門貸款權收緊的情況下,邊緣金融業務就有了掙錢的對象和時機,一些部門或個人便私下抬錢或變相吸收存款發放貸款。雖然這種做法是被嚴令禁止的,但由于管理不利,且非法放貸有當物作質押或抵押,當物的價值遠高于貸款額,當不能按期收回貸款時,可以通過處理絕當物品而收回貸款,一般不會受到損失,從而使其業務違規難以有效根治。

(二)容易引發經濟糾紛

邊緣金融業務行為沒有明確的管理部門,特別是在當前貸款利率相對較低的情況下,邊緣金融業務大多與高利貸聯系在一起,而高利貸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一旦出現糾紛,就會影響社會穩定。

(三)從業人員專業知識不足,行業風險過高

大多數從事邊緣金融業務的企業是以個人和中小企業為對象,主要經營房地產、黃金首飾、股票證券、古玩字畫、交通工具、二手房按揭等業務,發展晚、規模小、資金實力不足。同時,由于大多數的業務經辦人員沒有金融工作經驗,對金融業務知識不了解、了解不足或對金融業務及金融法律知識知之甚少,不能有效判定哪些業務違法,哪些業務不違法,從而造成行業經營風險增加。

(四)影響金融業的正常發展,加大借款人的經營成本

因違規辦理融資業務,邊緣金融業務發展不僅造成存款分流,影響銀行信貸的擴張能力,加大銀行的信貸風險,同時因利率過高,造成行業利潤失衡,也加大了以經營為目的的借款人本身負擔,增加了經營風險。

三、規范邊緣金融業務管理的幾點建議

不難發現,在目前社會意識形態下的邊緣金融業務負面影響,在一定的條件下是可以轉化的。只要正確引導,以市場為導向,對邊緣金融業務加以規范,對非法融資加以遏制和制止,我們便可以完全掌握邊緣金融業務的相關情況,使其成為金融運行的重要組成部分,有效支持社會經濟發展。

(一)以形成多元化金融體系,建立充分競爭的金融秩序為目標,促使正常邊緣金融業務在合法化環境下得到充分發展

實踐證明,邊緣金融業務正逐步擴大其體外運行的體系,并發揮著銀行業金融機構無法替代的作用。筆者建議:一是在正規金融機構過少,邊緣金融業務較為活躍地區,鼓勵成立社區(農村)合作組織內部的、不以盈利為唯一目的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并以法律形式明確,對符合一定條件的互助合作機構允許其承接政府支農資金,或作為國家政策性銀行政策資金在鄉村基層的承接載體或二次轉貸單位,在保證國家農業資金直接投入到基層村社同時,加快對民間金融向社區(農村)資金互助合作機構的改制。二是適當發展典當機構,充分發揮其對民營經濟資金需求方便、靈活、快捷的融資作用。并對目前存在超業務范圍經營典當業務的寄售行、舊物行等不合法邊緣金融業務機構進行積極引導,創造多種條件將之“改良”為典當行或其他正當的邊緣金融業務機構。三是根據民間信用機構發育程度和邊緣金融業務法律法規,適時成立專門的民間信用管理組織,對機構化的邊緣金融業務活動進行有效的管理和服務,促進邊緣金融業務機構在規范中發展,在發展中成熟,并逐步建立起市場經濟基礎上的充分競爭的現代金融秩序。

(二)監管機構要從穩定和發展地方經濟的大局出發,共同強化邊緣金融業務的行業管理,努力建設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

一是要明確界定正常邊緣金融業務與非法邊緣金融業務的標準,筆者認為,是否影響社會穩定、是否影響金融秩序是判別正常與非法邊緣金融業務的標準。如果業務發展不會帶來不良影響,則要將其追加為正常融資;如果有影響,通過跟蹤監管,無轉化可能的邊緣金融業務,則要堅決取締。二是要加強政策引導和窗口指導工作,引導轄內各金融機構爭取政策、簡化手續、下放權限,加大對中小企業和中小客戶的信貸支持力度,著力緩解中小企業貸款難局面。三是要強化金融市場秩序整頓,引導民間資金合理流動。四是要嚴厲打擊擾亂金融秩序的非法融資活動,嚴防邊緣金融業務成為詐騙、洗錢、炒賣外匯等非法活動的溫床。五是要加強金融輿論宣傳,倡導民眾向正規、合法的金融機構融資。利用典型案例,充分揭示地下錢莊、亂集資等危害性,提高民眾金融風險意識。

(三)按照市場要求對我國現行銀行業制度進行重新安排

一是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進一步改善金融服務,盡最大努力滿足正常的、有效的金融需求,最大可能地壓縮非法融資的市場空間。邊緣金融業務與銀行信貸業務的發展存在著此消彼長的關系,銀行信貸權限放松,則邊緣金融業務呈現萎縮態勢,銀行信貸收緊,則邊緣金融業務呈現增長態勢。所以,國有商業銀行各基層行要積極向上級部門匯報地區經濟發展的現實情況,爭取理解和政策支持,簡化貸款手續和審貸程序,方便和保證那些有市場、有效益、有產品、有發展潛力的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以求銀企共贏。農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和城市商業銀行等地方性中小金融機構則要立足地方,擺正市場發展定位,轉變經營觀念,避免盲目追求“大而全、小而全”的經營模式,大力拓展中小企業市場業務范圍,在認真落實小企業信貸指導意見,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同時,尋求自身發展的良機,壓縮非法邊緣金融業務空間。二是各商業銀行應按《中小企業貸款指導意見》的要求,設立負責中小企業貸款的專門機構,采取工資獎金與貸款回收掛鉤、制定免責條款、廢除貸款責任追究終身制等辦法,充分調動信貸人員營銷中小企業貸款的積極性,擴大小企業信貸服務范圍。同時還要借鑒邊緣金融業務的做法,貸前調查不僅要注意收集財務報表、抵押擔保等“硬信息”,還應關注企業負責人的人品、管理能力、還款意愿等“軟信息”,以與企業建立長期關系,發展關系型融資,開展循環信貸,提高服務質量。三是建議擴大銀行貸款利率浮動區間和自主定價權,根據企業風險狀況確定貸款利率,實現風險與收益的對稱,切實解決貸款操作中的“道德風險”問題。四是公布信貸資金流向、地區資金緊缺度等相關信息,合理引導邊緣金融業務的流向和流量,增加民間資本融資渠道,整合民間資本的運作,提高閑置資金的使用效率。

參考文獻:

[1]趙志華.引導和規范我區民間借貸活動的政策建議[J].內蒙古金融研究,2000(6):22-24.

[2]毛金明.民間融資市場研究———對山西省民間融資的典型調查與分析[J].金融研究,2005(1):45-47.

[3]何田.地下經濟與管制效率:民間信用合法性問題實證研究[J].金融研究,2002(11):53-55.

[4]周彬.關于民間借貸的思考[J].北方經貿,2002(1):28-29.

篇9

關鍵詞:農村信用社;小額信貸;民間借貸;法律對策

中圖分類號:F83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2年4月14日

一、我國農村金融現階段存在的主要問題

改革開放20多年來,我國農村金融組織體系歷經變革得到了不斷的完善,農村金融業務發展迅速,農村金融機構實力不斷增強,增加了農民的收入,但同時隨著改革的深入,我國農村金融體系也存在著一些問題:

1、農村金融市場的系統性缺陷是空間結構缺陷。農村金融機構城鄉布局失衡、區域性布局失衡嚴重。農村地區、中西部地區金融機構分布密度較小,農戶不能享受到基本的金融服務。東部經濟較發達地區農村,農村金融機構的區域布局相對較完善,農村商業金融也較發達,農村金融商品的供給較為充分。考慮到這些情況,再加上農村落后的基礎設施以及缺少與城市市場的融合,使得許多國家的農村居民生活在相對孤立之中。上述特征都與農村金融融資出現的以下問題有關:①交通/信息條件差,以及缺少和其他市場的融合,導致市場高度分割,這就產生了信息障礙,限制了風險的分散;②人口密度低,平均貸款額小,家庭儲蓄少,這些都增加了交易成本;③農業生產周期的季節性特征,農產品價格高度相關性以及收入的波動都加大了農村融資的風險;④農村客戶常常缺少商業銀行所要求的傳統形式的抵押品,價格高度相關性以及收入的波動都加大了農村融資的風險。所有這些問題都使得農村地區,特別是其中的貧困人口無法得到正規金融部門的充足服務。其結果,相對于城市家庭而言,農村家庭常常得不到足夠的信貸、儲蓄和保險服務。產生這些問題的原因是相互關聯的,農村地下金融沒有合法地位,只能在體制外畸形生長,很難滿足農村資金的需要,而且地下信用沒有法律保障,仍然是采用口頭約定的簡單形式,粗陋的形式與較高的利率,既制約了資金需求,也成為眾多法律糾紛的根源。民間金融大部分都是鄉村鄰里、親朋好友等社會小團體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其信用域極其有限,資金規模往往較小,抵御市場風險的能力較差。

2、農村金融功能性缺陷。正規金融不能滿足農村發展的資金需求,為民間金融發展提供了空間,民間金融活躍,且缺乏必要的規范和保護。民間金融的存在,是我國農村金融機構失衡、金融二元性的重要表現。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金融功能性缺陷主要體現有三:

第一,現有農村金融機構組織功能不健全。國有商業金融在農村金融領域內的功能弱化,農村信用社不能適應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存在的問題仍然較突出:一是考慮到自身財務上能夠可持續發展,農村信用社經營中商業化傾向嚴重,使資金大量流向相對收益率較高的城鎮或非農部門;二是在政府隱形擔保下運作。

第二,農村民間金融容易產生經濟糾紛。民間借貸的債權人缺乏對借款對象的審查和對借款用途的有效監督。而借款人由于急需用錢,不論利率高低,自己承受能力如何,只管把錢弄到手,結果往往是債權人不能按期收回資金或根本無法收回,債務人不能按時歸還借款,從而引發債權債務糾紛。

第三,農村金融機構可持續發展能力較弱,不良資產嚴重。

3、民間金融目前還難以得到法律的保護。雖然民間金融在我國古代就已經存在,但建國以來政府對其活動經歷了由禁止、打擊,到默認而不提倡的過程。即使在改革開放以來,其一直作為地下經濟的一種。目前雖已引起重視,但由于缺乏法律保障,民間借貸市場還處于半地下狀態。

二、農村金融的主要運行形式

我國農村民間金融的主要表現形式為資金供求者之間直接完成或通過民間金融中介機構間接完成的債權融資。主要運行形式有:

1、農村信用社。農村信用社目前在農村金融實踐中的基礎地位和主力軍作用是毋庸置疑的。至于它是否能真正轉變為符合國際通行的合作金融原則的機構,一段時期以來,一直爭論很大。農村信用社支農工作中面臨的主要問題有:自有資金不足是制約支農工作的首要瓶頸;國家宏觀政策以及農信社內部管理水平不高等事實使農信社籌措資金日趨困難。在宏觀方面,我國許多現行制度不利于銀行間公平競爭。長期以來,我國農村信用社自成立之初就一直向集體所有、向國有靠攏,“官辦”的意識和表現非常強烈,為股東負責,其合作金融的“自愿、互助,互利、民主和低盈利性”的資金和金融服務的性質體現不多。

2、小額信貸。以農村扶貧為中心的小額信貸活動,一直沒有納入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管,部分為準正式金融,部分為非正式金融。同農村金融市場和信貸扶貧政策相比,我國的農村小額信貸堅持采用小組信貸、整貸零還、小額連續放款和提供技術服務等基本制度,實行“有償使用、小額短期、整貸零還、小組聯保、滾動發展”的原則,并指導幫助貧困農戶發展生產,增加收入,擺脫貧困,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為有效達到上述目的,開發、制定了一整套嚴格的組織、管理規章制度、辦事程序,并建立了一支培訓有素、自愿致力于小額信貸的工作隊伍。因此,小額信貸在我國迅速發展。小額信貸在我國扶貧開發項目中毋庸置疑取得了很大成績,但并非完美無缺,也存在一些固有的不足和局限,主要表現在小額信貸只解決了向貧困農戶提供小額金融服務的問題,卻不能涵蓋農村中最貧困、沒有創收或創收能力不強的那部分貧困戶;小額信貸機構目前還只能向他們的貸款戶提供技術服務和培訓;由于可用于小額信貸的資金畢竟有限和不允許突破最高借貸限額的規定,小額信貸本身很難產生規模效應。小額信貸的主要作用是為農村貧困人口提供信貸服務,是當前不盡完善的農村金融體系的必要補充,其在實現不同區域扶貧目標方面的重要作用是其他農村正規金融和非正規金融難以替代的。

3、民間借貸。農村民間借貸的主要形式有三種,一是口頭約定型。這種情況大多是在親戚朋友等熟人之間進行,他們完全靠的是個人之間的感情和信用,無任何手續。二是簡單履約型。這種民間借貸形式較為常見,雙方只是簡單履行一下手續,大都是寫一張借條或一個中間證明人即可成交。三是高利貸型。在利率下調和開征利息稅的情況下,個別富裕農民把他們的資金以比銀行利率高出許多的利率借給急需資金的人或企業,以獲取高額回報。

三、對農村金融問題的法律對策

1、中國農業銀行:有限度的商業化。作為農村金融中介的主體,農業銀行的商業化改革一直以來都面臨著兩難的困境,這樣的局面既不利于我國整體金融改革的繼續和深化,而且會妨礙我國農村金融的深化和發展,對于緩解和根治“三農”問題,促進農村經濟增長都是極為不利的。因此,對于農業銀行的商業化改革不能照搬其他國有商業銀行的模式,而應考慮我國農業經濟發展和目前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進程,以及農業銀行的自身實際情況,在當前只能是“有限度的商業化”。第一,由于繼續部分政策性支農業務,國家應在稅收等方面給予適當優惠和補貼;第二,把支持的重點轉移到農業龍頭企業以及涉農企業上來,積極支持鄉鎮優質企業二次創業,做好與農村信用社的市場交叉定位;第三,搞好與農業發展銀行和農村信用社的分工協作,營造良好的農村金融氛圍和農村信貸資金的良性循環,為各自的健康發展創造外部條件;第四,對其城鄉業務實行差別利率,以彌補農村業務中的部分經營損失。

2、加快農村信用社改革,積極發揮其農村金融主力軍的作用。加快由單純經營信貸業務向資產多元化的轉變;對有效益、資金需求量大而單獨一家聯社貸款不足的項目,縣級信用聯社可采取社團貸款等形式,滿足企業的合理資金需求;省級聯社應加強對市、縣級聯社富余資金的資金調劑,適當提高資金調劑利率,既為資金富余的基層聯社找到解決出路,提高經營效益,又能幫助資金短缺的基層聯社解決支農資金不足的矛盾;在風險防范的前提下,省級聯社應加強行業指導和咨詢,通過組織資金拆借、購買國債、創新信貸品種,拓展資金營運外延。在政策上給予農村信用社更大的支持,在稅收上應得到比商業銀行更優惠的待遇;在利率的確定方面應有相對于商業銀行更大的浮動空間;積極支持并協助其建立現代化支付結算系統。銀監會加強對農村信用社的監管力度,促進、引導其更新理念、規范行為、提升服務水平。確定以農村信用社的“三農”服務目標,限制其資金運用范圍,防止資金繼續外流。適應形勢要求,探索新的信貸管理制度和運行機制。要改進貸款管理方式。如適當提高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的授信額度;適當擴大基層農信社信貸授權;實行差別利率,對貸款量大、信用好的客戶,可給予適當利率優惠;簡化不必要的貸款手續,提高信貸工作效率。建立健全內部經營機制與激勵機制。在建立貸款責任追究制的同時,應當逐步建立更為科學、責權利相結合的貸款激勵機制,將貸款面、貸款額、收息率和不良貸款下降等指標納入信用社考核的重要內容,將信貸員的經濟收入與貸款效益掛鉤,促使信貸人員主動營銷貸款;抓緊試行對小企業信用貸款和聯保貸款,對符合條件、有市場、有效益、有信用的小企業,采取授信貸款或保證貸款的方式,提供快捷便利的信貸服務。

3、允許民營資本進入農村金融領域,適時推進民間金融合法化。雖然民間金融始終應客觀經濟發展之需要而事實存在,甚至在一定區域和一定時間內還曾經出現過規模化趨勢,但在制度真空的狀態下,缺少必要的法律約束和行業監管,并且這些非正式金融組織的非正式運作機制及其所發行的非標準合同性金融工具所隱含的風險,較之其可能提供的金融便利與效益而言,更加引人注目,且備受質疑。因此,首先必須要明確對待民間金融的態度。加大金融、財稅政策傾斜力度。目前,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的盈利空間還很狹窄,發展能力有限,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給予適當的政策扶持。一是完善相關的財稅政策。對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開辦之初可給予全額免稅或減免一定的稅收,待其經營步入正軌并實現財務可持續后再全額征稅。對小額貸款公司向中小企業、“三農”的貸款,財政可給予一定的利息補貼或風險補助,同時適當下調營業稅率,提高其收益水平;二是進一步簡化辦理貸款過程中涉及的抵押、擔保、評估和公證等程序,降低或免除相關費用。

4、建立中小農業擔保公司。為促進農業的生產,滿足農村資金需求者貸款擔保的需要,現階段應采取多種形式鼓勵農民、農戶、其他小生產者、鄉鎮企業創設中小農業擔保公司,可以做到:立法上設立專門條款,降低設立中小農業擔保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金的要求,工商登記機關應對該類農村的中小農業擔保公司發放有明顯標志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給交易相對人提示。并且允許農民以自留山和自由林木經評估后投資入股設立農業擔保公司。對于中小農業擔保公司可以給予一定時期的適當的稅收優惠政策。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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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邊緣金融業務;金融機構;企業

相對正規金融而言,那些自發于民眾之間,游離于金融機構之外、游走于政策法規邊緣,具有資金借貸性質的資金融通行為,稱為邊緣金融業務。

目前,邊緣金融業務融資行為已經從當初的以其本人合法收入出借給另一特定方,目的是解決借款人一時的生產生活需要,演變成為以獲利為目的的信用借款、擔保及有價證券抵(質)押融資、動產或不動產抵押借款、企業集資、社會公眾集資、高利貸等隱性借貸業務。可以肯定,邊緣金融業務作為民間資金調劑的方式,對解決部分企業和居民生產生活中的資金需求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特別是其急、頻、短的特征,彌補了金融服務的不足,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小企業融資難的壓力。但邊緣金融業務發展中存在著突出的問題,必須加以規范管理。

一、邊緣金融業務迅速發展的原因

從企業融資角度看,邊緣金融業務的存在有其客觀性和體制性原因。從個人投資角度看,金融市場目前缺少有吸引力的投資品種和投資渠道,從而為邊緣金融業務提供了大量資金來源。此外,國家對存款利率的管制,以及國有商業銀行網點特別是縣域網點的收縮撤并也推動了邊緣金融業務的較快發展。

(一)縣域個體、民營等小企業發展迅速,融資缺口較大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小企業發展十分迅速,尤其是在縣域和基層地區,小企業數量占全社會企業總數90%以上,產值占GDP的比重已由過去不到1%提高到目前的1/3。但是,目前小企業貸款在全國主要銀行業金融機構各項貸款中占比不高,距離小企業貸款的實際需求還有很大差距。雖說經過幾年的發展,小企業已經擺脫了發展初期財務管理不正規、信息管理不透明狀況,走上了規范化軌道,自我約束力不斷增強,但這并沒有改變有關商業銀行經營管理者的印象,銀行、尤其是國有商業銀行貸款大客戶集中的取向,使銀行越來越脫離了廣大小企業特別是微小企業,成為大企業的私人銀行,致使小企業融資缺口起來越大,給邊緣金融業務發展帶來了生存空間。

(二)金融機構對企業和個人的融資渠道并不十分通暢

目前,國有商業銀行經營戰略在逐步面向“重點客戶、重點項目、重點地區、重點產品”,并出于安全性的考慮,不但大大上收了貸款權限,還在信貸管理上實行了嚴格準入管理制度,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地方性商業銀行也存在“抓大放小”的傾向,這使得小企業、小客戶貸款難度加大,而且由于大部分縣域中小企業難以具備目前銀行規定的貸款條件,很難提供銀行貸款所需要的擔?;虻仲|押,盡而很難得到銀行、信用社的信貸支持,不得不支付高于銀行利息從邊緣金融業務進行融資。

(三)銀行業信息收集過分注重硬件信息,忽視“軟信息”在信貸管理中的作用,使不少具有能力和意愿的中小企業被拒之門外

邊緣金融業務經營者非常重視借方“軟信息”的收集,他們依靠人緣、地緣等關系獲取相關信息,從而有效解決了借貸雙方信息不對稱的問題。這些“軟信息”較之標準的企業“硬信息”(財務報表、抵押擔保及信用紀錄等),對正確決策的作用更大。而目前我國銀行往往只注重收集企業的財務報表、抵質押情況等“硬信息”,忽視對借款人的人品、還款意愿等“軟信息”的考查,導致不少有還款能力和意愿的借款人被拒之門外。同時,正在發展的中小企業由于缺乏可抵押的財產,且嫌辦理有效抵押或擔保的手續繁瑣,收費偏高,貸款審批時間長、環節多,因而不得不考慮邊緣金融業務融資。

(四)銀行業激勵與約束制度的執行標準過高、過嚴

近幾年,各銀行紛紛上收貸款權限,實行嚴格的信貸審批和考核制度,部分商業銀行甚至不切實際地追求新增貸款“零風險”和“100%的收貸收息率”,片面實行“貸款責任終身追究制”。由于信貸權限上收,了解中小企業“軟信息”的基層信貸員沒有貸款權力,卻要承擔100%的收貸收息責任;而遠離企業“軟信息”的上級行憑企業“硬信息”決定是否貸款。其后果是信貸人員貸款越多,收回的風險就越大,導致基層銀行機構慎貸、惜貸、懼貸,使得一些發展前景良好的中小企業無法獲取銀行貸款,不得不轉向邊緣金融業務市場融資。由于商業銀行上收貸款權,貸款審批主體遠離申請主體,從而加劇了借貸雙方的信息不對稱,延長了貸款審批時間。而縣域中小企業貸款一般都具有時間急、頻率高、數額小的特點,許多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不得不求助邊緣金融業務。

二、邊緣金融業務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一)邊緣金融業務游離于監管之外,容易誘發非法辦理金融業務行為,干擾正常的金融秩序年終歲尾,企業和個人用錢的地方增多,在企業貸款難、無恰當的籌資渠道,而銀行等主要資金融部門貸款權收緊的情況下,邊緣金融業務就有了掙錢的對象和時機,一些部門或個人便私下抬錢或變相吸收存款發放貸款。雖然這種做法是被嚴令禁止的,但由于管理不利,且非法放貸有當物作質押或抵押,當物的價值遠高于貸款額,當不能按期收回貸款時,可以通過處理絕當物品而收回貸款,一般不會受到損失,從而使其業務違規難以有效根治。

(二)容易引發經濟糾紛

邊緣金融業務行為沒有明確的管理部門,特別是在當前貸款利率相對較低的情況下,邊緣金融業務大多與高利貸聯系在一起,而高利貸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一旦出現糾紛,就會影響社會穩定。

(三)從業人員專業知識不足,行業風險過高

大多數從事邊緣金融業務的企業是以個人和中小企業為對象,主要經營房地產、黃金首飾、股票證券、古玩字畫、交通工具、二手房按揭等業務,發展晚、規模小、資金實力不足。同時,由于大多數的業務經辦人員沒有金融工作經驗,對金融業務知識不了解、了解不足或對金融業務及金融法律知識知之甚少,不能有效判定哪些業務違法,哪些業務不違法,從而造成行業經營風險增加。

(四)影響金融業的正常發展,加大借款人的經營成本

因違規辦理融資業務,邊緣金融業務發展不僅造成存款分流,影響銀行信貸的擴張能力,加大銀行的信貸風險,同時因利率過高,造成行業利潤失衡,也加大了以經營為目的的借款人本身負擔,增加了經營風險。三、規范邊緣金融業務管理的幾點建議

不難發現,在目前社會意識形態下的邊緣金融業務負面影響在一定的條件下是可以轉化的。只要正確引導,以市場為導向,對邊緣金融業務加以規范,對非法融資加以遏制和制止,我們便可以完全掌握邊緣金融業務的相關情況,使其成為金融運行的重要組成部分,有效支持社會經濟發展。

(一)以形成多元化金融體系,建立充分競爭的金融秩序為目標,促使正常邊緣金融業務在合法化環境下得到充分發展

實踐證明,邊緣金融業務正逐步擴大其體外運行的體系,并發揮著銀行業金融機構無法替代的作用。筆者建議:一是在正規金融機構過少,邊緣金融業務較為活躍地區,鼓勵成立社區(農村)合作組織內部的、不以盈利為唯一目的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并以法律形式明確,對符合一定條件的互助合作機構允許其承接政府支農資金,或作為國家政策性銀行政策資金在鄉村基層的承接載體或二次轉貸單位,在保證國家農業資金直接投入到基層村社同時,加快對民間金融向社區(農村)資金互助合作機構的改制。二是適當發展典當機構,充分發揮其對民營經濟資金需求方便、靈活、快捷的融資作用。并對目前存在超業務范圍經營典當業務的寄售行、舊物行等不合法邊緣金融業務機構進行積極引導,創造多種條件將之“改良”為典當行或其他正當的邊緣金融業務機構。三是根據民間信用機構發育程度和邊緣金融業務法律法規,適時成立專門的民間信用管理組織,對機構化的邊緣金融業務活動進行有效的管理和服務,促進邊緣金融業務機構在規范中發展,在發展中成熟,并逐步建立起市場經濟基礎上的充分競爭的現代金融秩序。

(二)監管機構要從穩定和發展地方經濟的大局出發,共同強化邊緣金融業務的行業管理,努力建設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

一是要明確界定正常邊緣金融業務與非法邊緣金融業務的標準,筆者認為,是否影響社會穩定、是否影響金融秩序是判別正常與非法邊緣金融業務的標準。如果業務發展不會帶來不良影響,則要將其追加為正常融資;如果有影響,通過跟蹤監管,無轉化可能的邊緣金融業務,則要堅決取締。二是要加強政策引導和窗口指導工作,引導轄內各金融機構爭取政策、簡化手續、下放權限,加大對中小企業和中小客戶的信貸支持力度,著力緩解中小企業貸款難局面。三是要強化金融市場秩序整頓,引導民間資金合理流動。四是要嚴厲打擊擾亂金融秩序的非法融資活動,嚴防邊緣金融業務成為詐騙、洗錢、炒賣外匯等非法活動的溫床。五是要加強金融輿論宣傳,倡導民眾向正規、合法的金融機構融資。利用典型案例,充分揭示地下錢莊、亂集資等危害性,提高民眾金融風險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