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稅收管理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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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稅收管理法

篇1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沒有規定的,依照其他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作出的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一律無效,稅務機關不得執行,并應當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

納稅人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其簽訂的合同、協議等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一律無效。

第四條國家稅務總局負責制定全國稅務系統信息化建設的總體規劃、技術標準、技術方案與實施辦法;各級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總體規劃、技術標準、技術方案與實施辦法,做好本地區稅務系統信息化建設的具體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支持稅務系統信息化建設,并組織有關部門實現相關信息的共享。

第五條稅收征管法第八條所稱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保密的情況,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稅收違法行為不屬于保密范圍。

第六條國家稅務總局應當制定稅務人員行為準則和服務規范。

上級稅務機關發現下級稅務機關的稅收違法行為,應當及時予以糾正;下級稅務機關應當按照上級稅務機關的決定及時改正。

下級稅務機關發現上級稅務機關的稅收違法行為,應當向上級稅務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第七條稅務機關根據檢舉人的貢獻大小給予相應的獎勵,獎勵所需資金列入稅務部門年度預算,單項核定。獎勵資金具體使用辦法以及獎勵標準,由國家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制定。

第八條稅務人員在核定應納稅額、調整稅收定額、進行稅務檢查、實施稅務行政處罰、辦理稅務行政復議時,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責任人有下列關系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夫妻關系;

(二)直系血親關系;

(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四)近姻親關系;

(五)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其他利害關系。

第九條稅收征管法第十四條所稱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并向社會公告的稅務機構,是指省以下稅務局的稽查局?;榫謱K就刀?、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

國家稅務總局應當明確劃分稅務局和稽查局的職責,避免職責交叉。

第二章稅務登記

第十條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對同一納稅人的稅務登記應當采用同一代碼,信息共享。

稅務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十一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向同級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定期通報辦理開業、變更、注銷登記以及吊銷營業執照的情況。

通報的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制定。

第十二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并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證件、資料。

前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和個人外,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的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稅務登記證件的式樣,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十三條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領取扣繳稅款登記證件;稅務機關對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可以只在其稅務登記證件上登記扣繳稅款事項,不再發給扣繳稅款登記證件。

第十四條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第十五條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在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第十六條納稅人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

第十七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其全部賬號;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

第十八條除按照規定不需要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的外,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

(一)開立銀行賬戶;

(二)申請減稅、免稅、退稅;

(三)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

(四)領購發票;

(五)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六)辦理停業、歇業;

(七)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第十九條稅務機關對稅務登記證件實行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納稅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持有關證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驗證或者換證手續。

第二十條納稅人應當將稅務登記證件正本在其生產、經營場所或者辦公場所公開懸掛,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在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

第二十一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第三章賬簿、憑證管理

第二十二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發生納稅義務之日起15日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賬簿。

前款所稱賬簿,是指總賬、明細賬、日記賬以及其他輔賬簿??傎~、日記賬應當采用訂本式。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規模小又確無建賬能力的納稅人,可以聘請經批準從事會計記賬業務的專業機構或者經稅務機關認可的財會人員代為建賬和辦理賬務;聘請上述機構或者人員有實際困難的,經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可以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

第二十四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納稅人使用計算機記賬的,應當在使用前將會計電算化系統的會計核算軟件、使用說明書及有關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納稅人建立的會計電算化系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能正確、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第二十五條扣繳義務人應當自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稅種,分別設置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

第二十六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會計制度健全,能夠通過計算機正確、完整計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情況的,其計算機輸出的完整的書面會計記錄,可視同會計賬簿。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會計制度不健全,不能通過計算機正確、完整計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情況的,應當建立總賬及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其他賬簿。

第二十七條賬簿、會計憑證和報表,應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

第二十八條納稅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安裝、使用稅控裝置,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送有關數據和資料。

稅控裝置推廣應用的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九條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合法、真實、完整。

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章納稅申報

第三十條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制度。經稅務機關批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采取郵寄、數據電文方式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

數據電文方式,是指稅務機關確定的電話語音、電子數據交換和網絡傳輸等電子方式。

第三十一條納稅人采取郵寄方式辦理納稅申報的,應當使用統一的納稅申報專用信封,并以郵政部門收據作為申報憑據。郵寄申報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納稅人采取電子方式辦理納稅申報的,應當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關資料,并定期書面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第三十二條納稅人在納稅期內沒有應納稅款的,也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納稅人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第三十三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納稅申報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主要內容包括:稅種、稅目,應納稅項目或者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項目,計稅依據,扣除項目及標準,適用稅率或者單位稅額,應退稅項目及稅額、應減免稅項目及稅額,應納稅額或者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額,稅款所屬期限、延期繳納稅款、欠稅、滯納金等。

第三十四條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并根據不同的情況相應報送下列有關證件、資料:

(一)財務會計報表及其說明材料;

(二)與納稅有關的合同、協議書及憑證;

(三)稅控裝置的電子報稅資料;

(四)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和異地完稅憑證;

(五)境內或者境外公證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文件;

(六)稅務機關規定應當報送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第三十五條扣繳義務人辦理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時,應當如實填寫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并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合法憑證以及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第三十六條實行定期定額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可以實行簡易申報、簡并征期等申報納稅方式。

第三十七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稅務機關核準,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是,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核準。

第五章稅款征收

第三十八條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對稅款征收的管理,建立、健全責任制度。

稅務機關根據保證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方便納稅人、降低稅收成本的原則,確定稅款征收的方式。

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對納稅人出口退稅的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九條稅務機關應當將各種稅收的稅款、滯納金、罰款,按照國家規定的預算科目和預算級次及時繳入國庫,稅務機關不得占壓、挪用、截留,不得繳入國庫以外或者國家規定的稅款賬戶以外的任何賬戶。

已繳入國庫的稅款、滯納金、罰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預算科目和預算級次。

第四十條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則,積極推廣使用支票、銀行卡、電子結算方式繳納稅款。

第四十一條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所稱特殊困難:

(一)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

(二)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以參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批準權限,審批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

第四十二條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并報送下列材料: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資產負債表,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

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

第四十三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經法定的審批機關批準減稅、免稅的納稅人,應當持有關文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稅、免稅手續。減稅、免稅期滿,應當自期滿次日起恢復納稅。

享受減稅、免稅優惠的納稅人,減稅、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

第四十四條稅務機關根據有利于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的原則,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托有關單位和人員代征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收,并發給委托代征證書。受托單位和人員按照代征證書的要求,以稅務機關的名義依法征收稅款,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受托代征單位和人員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

第四十五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四條所稱完稅憑證,是指各種完稅證、繳款書、印花稅票、扣(收)稅憑證以及其他完稅證明。

未經稅務機關指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印制完稅憑證。完稅憑證不得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

完稅憑證的式樣及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四十六條稅務機關收到稅款后,應當向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納稅人通過銀行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委托銀行開具完稅憑證。

第四十七條納稅人有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或者第三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采用下列任何一種方法核定其應納稅額:

(一)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

(二)按照營業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額時,可以同時采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

納稅人對稅務機關采取本條規定的方法核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經稅務機關認定后,調整應納稅額。

第四十八條稅務機關負責納稅人納稅信譽等級評定工作。納稅人納稅信譽等級的評定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四十九條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繳承包費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應當就其生產、經營收入和所得納稅,并接受稅務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發包人或者出租人應當自發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內將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關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不報告的,發包人或者出租人與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擔納稅連帶責任。

第五十條納稅人有解散、撤銷、破產情形的,在清算前應當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未結清稅款的,由其主管稅務機關參加清算。

第五十一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條所稱關聯企業,是指有下列關系之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一)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系;

(二)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

納稅人有義務就其與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向當地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的價格、費用標準等資料。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五十二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條所稱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是指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所進行的業務往來。

第五十三條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與納稅人預先約定有關定價事項,監督納稅人執行。

第五十四條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調整其應納稅額:

(一)購銷業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作價;

(二)融通資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于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利率超過或者低于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

(三)提供勞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勞務費用;

(四)轉讓財產、提供財產使用權等業務往來,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或者收取、支付費用;

(五)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條納稅人有本細則第五十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調整計稅收入額或者所得額:

(一)按照獨立企業之間進行的相同或者類似業務活動的價格;

(二)按照再銷售給無關聯關系的第三者的價格所應取得的收入和利潤水平;

(三)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

(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第五十六條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支付價款、費用的,稅務機關自該業務往來發生的納稅年度起3年內進行調整;有特殊情況的,可以自該業務往來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調整。

第五十七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條所稱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包括到外縣(市)從事生產、經營而未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的納稅人。

第五十八條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扣押納稅人商品、貨物的,納稅人應當自扣押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

對扣押的鮮活、易腐爛變質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貨物,稅務機關根據被扣押物品的保質期,可以縮短前款規定的扣押期限。

第五十九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所稱其他財產,包括納稅人的房地產、現金、有價證券等不動產和動產。

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不屬于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所稱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

第六十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所稱個人所扶養家屬,是指與納稅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親屬以及無生活來源并由納稅人扶養的其他親屬。

第六十一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第八十八條所稱擔保,包括經稅務機關認可的納稅保證人為納稅人提供的納稅保證,以及納稅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未設置或者未全部設置擔保物權的財產提供的擔保。

納稅保證人,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納稅擔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沒有擔保資格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納稅擔保人。

第六十二條納稅擔保人同意為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應當填寫納稅擔保書,寫明擔保對象、擔保范圍、擔保期限和擔保責任以及其他有關事項。擔保書須經納稅人、納稅擔保人簽字蓋章并經稅務機關同意,方為有效。

納稅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財產提供納稅擔保的,應當填寫財產清單,并寫明財產價值以及其他有關事項。納稅擔保財產清單須經納稅人、第三人簽字蓋章并經稅務機關確認,方為有效。

第六十三條稅務機關執行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應當由兩名以上稅務人員執行,并通知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

第六十四條稅務機關執行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的規定,扣押、查封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參照同類商品的市場價、出廠價或者評估價估算。

稅務機關按照前款方法確定應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價值時,還應當包括滯納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賣、變賣所發生的費用。

第六十五條對價值超過應納稅額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稅務機關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擔保人無其他可供強制執行的財產的情況下,可以整體扣押、查封、拍賣,以拍賣所得抵繳稅款、滯納金、罰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賣等費用。

第六十六條稅務機關執行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的規定,實施扣押、查封時,對有產權證件的動產或者不動產,稅務機關可以責令當事人將產權證件交稅務機關保管,同時可以向有關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機關在扣押、查封期間不再辦理該動產或者不動產的過戶手續。

第六十七條對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稅務機關可以指令被執行人負責保管,保管責任由被執行人承擔。

繼續使用被查封的財產不會減少其價值的,稅務機關可以允許被執行人繼續使用;因被執行人保管或者使用的過錯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第六十八條納稅人在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稅款或者銀行轉回的完稅憑證之日起1日內解除稅收保全。

第六十九條稅務機關將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變價抵繳稅款時,應當交由依法成立的拍賣機構拍賣;無法委托拍賣或者不適于拍賣的,可以交由當地商業企業代為銷售,也可以責令納稅人限期處理;無法委托商業企業銷售,納稅人也無法處理的,可以由稅務機關變價處理,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商品,應當交由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滯納金、罰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賣、變賣等費用后,剩余部分應當在3日內退還被執行人。

第七十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三條所稱損失,是指因稅務機關的責任,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擔保人的合法利益遭受的直接損失。

第七十一條稅收征管法所稱其他金融機構,是指信托投資公司、信用合作社、郵政儲蓄機構以及經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

第七十二條稅收征管法所稱存款,包括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合伙人、個體工商戶的儲蓄存款以及股東資金賬戶中的資金等。

第七十三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發出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責令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

第七十四條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阻止出境的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會同公安部制定。

第七十五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

第七十六條縣級以上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將納稅人的欠稅情況,在辦稅場所或者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絡等新聞媒體上定期公告。

對納稅人欠繳稅款的情況實行定期公告的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七十七條稅收征管法第四十九條所稱欠繳稅款數額較大,是指欠繳稅款5萬元以上。

第七十八條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多繳稅款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10日內辦理退還手續;納稅人發現多繳稅款,要求退還的,稅務機關應當自接到納稅人退還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并辦理退還手續。

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繳稅款退稅,不包括依法預繳稅款形成的結算退稅、出口退稅和各種減免退稅。

退稅利息按照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手續當天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

第七十九條當納稅人既有應退稅款又有欠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將應退稅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繳稅款;抵扣后有余額的,退還納稅人。

第八十條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所稱稅務機關的責任,是指稅務機關適用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當或者執法行為違法。

第八十一條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所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是指非主觀故意的計算公式運用錯誤以及明顯的筆誤。

第八十二條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所稱特殊情況,是指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稅款,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第八十三條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補繳和追征稅款、滯納金的期限,自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繳未繳或者少繳稅款之日起計算。

第八十四條審計機關、財政機關依法進行審計、檢查時,對稅務機關的稅收違法行為作出的決定,稅務機關應當執行;發現被審計、檢查單位有稅收違法行為的,向被審計、檢查單位下達決定、意見書,責成被審計、檢查單位向稅務機關繳納應當繳納的稅款、滯納金。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有關機關的決定、意見書,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將應收的稅款、滯納金按照國家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范圍和稅款入庫預算級次繳入國庫。

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審計機關、財政機關的決定、意見書之日起30日內將執行情況書面回復審計機關、財政機關。

有關機關不得將其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的稅款、滯納金自行征收入庫或者以其他款項的名義自行處理、占壓。

第六章稅務檢查

第八十五條稅務機關應當建立科學的檢查制度,統籌安排檢查工作,嚴格控制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檢查次數。

稅務機關應當制定合理的稅務稽查工作規程,負責選案、檢查、審理、執行的人員的職責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規范選案程序和檢查行為。

稅務檢查工作的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八十六條稅務機關行使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職權時,可以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業務場所進行;必要時,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前會計年度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稅務機關檢查,但是稅務機關必須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開付清單,并在3個月內完整退還;有特殊情況的,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當年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檢查,但是稅務機關必須在30日內退還。

第八十七條稅務機關行使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第(六)項職權時,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進行,并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

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稅務機關查詢的內容,包括納稅人存款賬戶余額和資金往來情況。

第八十八條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長的,應當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第八十九條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應當依照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的規定行使稅務檢查職權。

稅務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無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當事人有權拒絕檢查。稅務機關對集貿市場及集中經營業戶進行檢查時,可以使用統一的稅務檢查通知書。

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式樣、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九十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一條非法印制、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完稅憑證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二條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未依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或者未按規定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賬號的,由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三條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沒收其違法所得外,可以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四條納稅人拒絕代扣、代收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由稅務機關直接向納稅人追繳稅款、滯納金;納稅人拒不繳納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九十五條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第(五)項的規定,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有關情況時,有關單位拒絕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六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七十條的規定處罰:

(一)提供虛假資料,不如實反映情況,或者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阻止稅務機關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三)在檢查期間,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隱匿、銷毀有關資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稅務檢查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十七條稅務人員私分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十八條稅務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除由納稅人繳納或者補繳應納稅款、滯納金外,對稅務人處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九條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當事人處以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時,應當開付罰沒憑證;未開付罰沒憑證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當事人有權拒絕給付。

第一百條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的納稅爭議,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對稅務機關確定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及退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有異議而發生的爭議。

第八章文書送達

第一百零一條稅務機關送達稅務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

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應當由本人直接簽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屬簽收。

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的財務負責人、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人的,可以送交其人簽收。

第一百零二條送達稅務文書應當有送達回證,并由受送達人或者本細則規定的其他簽收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即為送達。

第一百零三條受送達人或者本細則規定的其他簽收人拒絕簽收稅務文書的,送達人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達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將稅務文書留在受送達人處,即視為送達。

第一百零四條直接送達稅務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其他有關機關或者其他單位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

第一百零五條直接或者委托送達稅務文書的,以簽收人或者見證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或者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郵寄送達的,以掛號函件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并視為已送達。

第一百零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公告送達稅務文書,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即視為送達:

(一)同一送達事項的受送達人眾多;

(二)采用本章規定的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

第一百零七條稅務文書的格式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本細則所稱稅務文書,包括:

(一)稅務事項通知書;

(二)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

(三)稅收保全措施決定書;

(四)稅收強制執行決定書;

(五)稅務檢查通知書;

(六)稅務處理決定書;

(七)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八)行政復議決定書;

(九)其他稅務文書。

第九章附則

第一百零八條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所稱“以上”、“以下”、“日內”、“屆滿”均含本數。

第一百零九條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所規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內有連續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

第一百一十條稅收征管法第三十條第三款規定的代扣、代收手續費,納入預算管理,由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

第一百一十一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委托稅務人代為辦理稅務事宜的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篇2

第一條為加強境內礦產品稅收征收管理工作,整頓和規范礦產品開采、加工企業單位和個人的納稅秩序,強化礦產品管理相關部門的工作協作與信息交流,加大稅收征收力度,防止國家稅款流失,增加財政收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境內從事有色金屬及其它非金屬等礦產品資源的勘探、開發、加工、銷售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納稅人)的稅收征收管理,均適用于本辦法。

第二章登記管理

第三條納稅人除依法辦理有關許可證、照以外,必須按規定向生產、經營所在地國、地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證件,依法接受稅務機關的稅務管理。

第四條納稅人未辦理營業執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從事承包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合同等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第五條納稅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立銀行基本賬戶和其他銀行結算、存款賬戶,并將其全部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

第六條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對轄區內已開業從事礦產品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逐戶進行實地調查摸底,建立《礦產品稅收管理生產基本情況登記表》,記錄納稅人的基本情況和生產經營動態,切實加強源泉控管。

第七條納稅人應分別向主管國稅、地稅機關按法定稅率和規定納稅期限進行納稅申報。

第三章賬簿、憑證管理

第八條納稅人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的規定,配備專業財務會計人員,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的憑證記賬,獨立進行財務核算。

納稅人設置賬簿應當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賬簿,并如實記賬。納稅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合法、真實、有效、完整,并按規定進行保存。

第九條納稅人開采生產的礦產品(精礦或毛礦)應全部回收入庫,填制《礦產品入庫單》履行產品入庫手續,如實核算礦產品生產成本。對實行作業組承包開采的礦產品,產品必須全部回收入庫。

第十條納稅人應準確核算企業存貨的收、發、存情況,企業生產領用或銷售礦產品必須填制《礦產品出庫單》,履行產品出庫手續,并對庫存產品、原材料進行定期盤點。

第十一條納稅人銷售礦產品(含副產品及尾礦)、讓售材料(如火工材料、工具、藥劑、水電及其他材料)和提供應稅勞務,必須按規定開具、使用銷售發票,并全部納入企業財務核算,如實計算應納稅額,及時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第四章實物查驗、監管

第十二條納稅人向縣內外購進或銷售礦產品應當通知縣礦產品服務站或縣礦產品稽查隊進行實物查驗。

納稅人外購礦產品時,要與縣礦產品服務站電話預約查驗事項,主要內容有購入礦產品的來源、種類、數量、入境地點。入縣時,在縣礦產品服務站所設立的登記站點進行入境登記。登記站查驗人員應在《購進外縣毛礦登記憑證》上記錄購貨單位、供貨人、礦產品的名稱、數量、購入地點及運輸路線、承運車牌號、司機姓名、過路過橋費、稅票等內容。過路過橋費由登記人員粘貼于登記憑證存根背面備查,并在過路過橋費原件或復印件上加蓋“查驗”章。

外購礦產品到達卸貨地點后,由縣礦產品服務站負責人隨機指定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到企業實地全程參與購入礦產品的卸貨、過磅入庫、測算水分、抽取樣品等過程。查驗人員應在《購進外縣毛礦登記憑證》上記錄驗收地點、樣品編號、過磅單編號、驗收凈重等內容,并在企業的入庫過磅碼單上簽字確認。

納稅人外購礦產品經查驗機構登記和驗收確認后,由納稅人攜帶產品化驗分析報告單(化驗單必須標注有產品批號或產地)、縣礦產品服務站工作人員簽字驗收確認的入庫過磅碼單,到縣礦產品服務站辦理《購進縣外礦產品證明單》,各項資料齊全、數據準確的業務,及時加蓋縣礦產品服務站公章,出具《購進縣外礦產品證明單》。

第十三條納稅人生產的礦產品在縣內流通的,由納稅人向縣礦產品稽查隊申報辦理《采礦企業礦產品流向憑證》,憑證應載明收購企業名稱、地址、礦產品種類、數量、有效期限、運輸路線、車號、承運人等內容。《采礦企業礦產品流向憑證》一式三聯。分為存根聯、采礦企業聯、收購企業聯。

第十四條納稅人收購縣內礦產品(含采礦企業與加工廠之間的礦產品流通)時,應向縣礦產品稽查隊及時通報,憑采礦企業提供的《采礦企業礦產品流向憑證》驗收入庫。

縣礦產品稽查隊接到收購企業的申報時,應及時派出稽查人員到企業進行現場查驗。對采礦企業提供流向憑證的內容進行登記核對,并填報《采礦企業礦產品流向查驗憑證》。憑證一式四份,企業、礦管、國稅、地稅各執一份。

采礦企業、加工及經營企業均應將《采礦企業礦產品流向憑證》歸檔保管,作為年中、年末時綜合核查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納稅人向外縣銷售礦產品的,必須按規定到縣行政服務中心礦管局窗口辦理出縣《礦產品準運證》,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國稅部門的外銷證明單;

(二)地稅部門的資源稅已稅證明單;

(三)工商部門的營業執照副本;

(四)裝載礦產品運輸車輛車牌號;

(五)采礦企業需提供《采礦企業礦產品流向憑證》。

窗口工作人員應及時將相關信息報告給縣礦產品稽查隊以便及時查驗。

縣礦產品稽查隊將采取定點或不定點、企業出庫時現場監督等方式進行查驗。

第十六條每半年(年中、年末)由縣礦管局牽頭組織縣財政局、縣國稅局、縣地稅局、縣工商局、縣工信局等部門組成核查小組,對各采礦、加工、經營企業的開采量、縣內外流通、縣外購入礦產品數量情況進行核查。

第五章稅款征收、管理

第十七條凡財務制度健全,賬務規范,核算準確,能嚴格執行國家財務會計制度和稅法有關規定,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和報送會計報表的納稅人,采取查賬征收方式管理;對不符合上述查賬征收條件的納稅人,一律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管理。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納稅人稅負水平應不低于采取查賬征收方式的納稅人稅負水平。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納稅人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納稅人征收方式一經確定一年內不變。對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對其應納稅額,應從高進行核定稅款。

第十八條礦產品采掘加工企業一律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要求進行管理,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地方稅務機關共同確認征收方式。每年由縣礦管局牽頭組織縣財政局、縣國稅局、縣地稅局等部門成立聯合核定產量小組,對納稅人進行生產產量核定,根據納稅人具體情況下達年度生產礦產品任務,采取“按月預繳、年終結算”的管理辦法,即采礦單位以核產小組按其實際耗用火工材料數量、礦山開發利用方案中的地質礦產品位換算的礦產品生產產量,申報并預繳資源稅、增值稅、所得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各種稅費,年后45日內由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清算,多退少補。

第十九條納稅人達到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符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條件,不申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或雖申請認定但財務標準未達到一般納稅人管理要求的,應按規定依納稅人全部銷售額,按一般納稅人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二十條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納稅人,按以下方法計算確定其應稅銷售收入額:

(一)依照納稅人全年鎢礦產品開采限額指標數量,認定其當年各期鎢礦產品產量,加上同期其他金屬伴生礦回收數量,按各礦種同期全縣平均銷售價格計算確定納稅人自產礦產品應稅銷售收入額。

(二)依照納稅人申報采礦許可證時經國家有資質部門審核批準確定該礦區開采儲量中的當年生產耗用儲量數和相應的礦產品品位計算確定當年各期的礦產品產量,按各礦種同期全縣平均銷售價格計算確定納稅人自產礦產品應稅銷售收入額。

(三)依照納稅人當期購進并生產消耗的火工材料、電力數量和本縣國有礦山企業平均單位產品消耗量計算確定其礦產品生產量,按各礦種同期全縣平均銷售價格計算確定納稅人自產礦產品應稅銷售收入額。

(四)依照納稅人當期外購礦產品數量,按各礦種同期全縣平均銷售價格計算確定納稅人外購礦產品應稅銷售收入額。

(五)依照納稅人讓售火工材料和電力的購進價格,加上10-20%差價率計算確定納稅人當期讓售材料和電力的應稅銷售收入額。

(六)納稅人在基建期間所耗用的火工材料,原則上不折算產量,納稅人可憑縣礦管局、縣安監局核實并提供的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復核無誤后,基建期間所耗用的火工材料不作核定征收依據。

第二十一條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納稅人應納增值稅稅額的計算:

當期應納增值稅稅額=當期應稅銷售收入額×增值稅征收率或稅率

當期應稅銷售收入額=自產礦產品應稅銷售收入額+外購礦產品應稅銷售收入額+讓售材料或電力的應稅銷售收入額+其他應稅勞務收入額

第二十二條納稅人財務核算健全的,企業所得稅管理實行查賬征收,但對納稅人連續3年虧損或微利企業,按稅務機關規定實行稅負警戒線或核定應稅所得率管理。財務核算不健全的,統一按規定采取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計征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為10%(開采加工一體化12%)。計算公式為:

應納企業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稅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銷售收入額×應稅所得率

第二十三條核定銷售價格應按照同行業、同礦種、同等規模、同等品位礦產品年平均或加權平均銷售價格確定。由稅務機關每季度下發一次產品銷售價格。

第二十四條納稅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領購、使用、保管和繳銷發票,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有關規定加強發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如實報送企業基本信息,包括企業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員、財務人員、生產工人人數、礦床結構、設計生產能力、作業組數量、礦山管理模式、工資計算方法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六條納稅人應嚴格執行現金及貨幣資金管理規定,強化貨款結算管理。納稅人購入或銷售礦產品貨款單筆(批)金額在5萬元及以上的,必須通過企業銀行賬戶轉賬支付。

第二十七條納稅人既從事礦產品采掘生產又經營礦產品生產加工業務的,應嚴格劃分自采礦產品和外購礦產品,并分別核算其產品的銷售和生產成本。

第六章部門協作、配合

第二十八條鑒于納稅人的稅收管理工作專業性強、操作難度大和點多面廣的分布特點,根據稅收征收工作的需要,由縣國稅局牽頭建立縣財政局、縣地稅局、縣工信局、縣礦管局、縣安監局、縣公安局、縣工商局、縣人社局等部門組成的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并及時通報情況,及時研究解決納稅人稅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同時,要利用包括計算機技術在內的各種行之有效的方式和途徑,搭建礦產品企業稅收管理信息資料傳遞、交流平臺,以便于對礦產資源稅源變化情況進行監控與管理。

第二十九條縣工信局、縣財政局、縣礦管局、縣安監局、縣公安局、縣工商局、縣人社局以及民用爆破器材生產銷售企業等部門、單位(以下簡稱協作單位)必須支持、配合縣國稅局、縣地稅局做好稅收征管工作及開展聯合執法行動,形成各部門、單位齊抓共管、協稅護稅的良好局面。

第三十條各協作單位應當向縣國稅局、縣地稅局提供和傳遞如下信息資料:

(一)縣工信局: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準入情況;

(二)縣礦管局:采礦許可證辦理與年審情況;納稅人采礦指標、縣內外流通、縣外購入礦產品數量;查處走私罰沒數量;

(三)縣工商局:通報辦理登記注冊、核發營業執照情況;

(四)縣公安局:炸藥、雷管使用單位名單及使用數量;

(五)縣安監局:安全生產許可證、礦長資格證辦理情況;

(六)縣人社局:勞動用工情況;

(七)民用爆破器材生產銷售企業:購買單位和個人的名稱及實際購買數量情況。

第三十一條縣國稅局、縣地稅局之間也應定期相互傳遞有關納稅人征收管理方面的各種信息資料,不斷改進和完善強化稅收征管的各項措施和辦法。

第三十二條各協作單位對縣國稅局、縣地稅局提請協助的事項,要在職權范圍內及時予以協作和配合。縣委、政府將把有關單位的執行情況作為年終考核的依據之一。

第三十三條縣礦產品服務站要做好外購礦產品的服務工作;縣礦產品稽查大隊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嚴厲打擊礦產品走私活動,尤其是要按照《江西省保護性開發的特定礦種管理條例》規定,加強縣內采掘的礦產品管理,對不在縣內繳稅而銷售,且在縣外開具增值稅票的行為,要堅決查處,嚴厲打擊。

第七章責任追究

第三十四條對編報虛假的財務會計信息,進行虛假納稅申報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提請財政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三十五條納稅人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由稅務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1.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

2.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3.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4.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

5.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二)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涂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均屬偷稅行為。對偷稅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以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五)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50000元以下的罰款。

(六)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及其滯納金,并處以不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七)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屬抗稅行為。對抗稅的納稅人,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及其滯納金外,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及其滯納金,并處以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八)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它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由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對于嚴重違反稅法規定的納稅人,稅務部門應停止為其供應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內的各類發票。

第三十七條凡未辦理《采礦企業礦產品流向憑證》或未申報納稅手續的,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無證經營:

(一)《采礦企業礦產品流向憑證》超過有效期限;

(二)《采礦企業礦產品流向憑證》準運數量的超過部分;

(三)礦種名稱、產地、運輸起止地點、運輸方式與《采礦企業礦產品流向憑證》記載不符;

篇3

關鍵詞:財政稅收;存在問題;改革創新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12-00-01

一、財政稅收管理存在的問題

1.監督監管不夠到位

由于我國機構改革的推進,一些地區削弱了財政稅收管理的力量,不少財政稅收管理機構和人員被撤并,導致了財政稅收管理人員隊伍不穩定、工作積極主動性不高,管理滯后。不少地方存在著沒有設立財政稅收管理機構,沒有落實專門的管理經費,沒有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問題。

2.民主管理不夠完善

目前,一些地方和單位沒有很好地落實政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政務公開,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制度是新時期黨的建設工作的一項中心任務。其中,財務公開,民主理財就是這一制度的關鍵內容。實際上,許多地方和單位雖然成立了民主理財領導小組,但成員大多不是經過民主選舉的,而是領導指定的,根本起不到監督的作用。

3.規范化轉移支付有待加強

大量事實一再證明,政府部門之間的財政資金來往是出現轉移流程不規范、轉移周期長、資金使用率低、貪污違紀現象多發的地方。中央政府主要負責財政收入,地方政府進行支出的具體管理。中央已經通過分稅制的實施,大大提高了財政收入的中央集中比例,減少了納稅部門偷稅漏稅的途徑,提高了中央政府的財政轉移支付能力,來協調我國個地區之間經濟發展個財政平衡。稅收返還與體制補助、財力性轉移支付、專項轉移支付是構成我國轉移支付的三大部分。在這當中,仍然有很多地方存在著需要盡快改善并加以解決的問題。首先,稅收返還、體制補助的資金比例在轉移支付總量中所占比例過高,稅收返還、體制補助帶有明顯的有利于地方的傾向,而一般性轉移支付所占的比例很小,它主要能夠反映地方財務均等平衡的狀況,經濟發達地區的稅收返額度高是正常的,但是比例過于懸殊就不利于經濟的平衡發展,稅收返還額度在成一定的比例增加,也使某些經濟現對落后的地方社會經濟和社會服務的發展水平嚴重滯后。其次,在政府轉移支付過程中缺乏有效的監管制度,這也是在轉移支付過程中頻發支出不透明、財政截留、現象的一大因素,在這個過程當中產生的財務問題由于從支出項目繁雜、設計部門較多,核查起來十分困難,因此,要在轉移支付的源頭把好。

二、財政稅收管理改革創新的方法

1.建立完善“分級分權”的財政體制

建立完善“分級分權”的財政體制,不僅是我國基本國情的需要,也是通過改革整治現行財政稅收管理中諸多漏洞的手段。合理劃分各級政府、政府職能部門之間的分級分權財政體制,目的在于調節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財政稅收比例、依據當前情況,應當適當加強中央政府的收入比例,強化政府財政同一支出的平衡;加大中央政府的直接支出,加強統籌管理,減少財務問題,同時減輕地方政府的財務管理的壓力,配合行政改革中人員精簡的客觀要求;還要對地方政府的支出權限進行必要的規范,既賦予足夠的財政權力,也要控制過度的財政自由,使得地方支付財政稅收管理改革加速進行。

2.健全完善財政轉移支付體系

要將一般性轉移支付與有條件的專項轉移支付進行合理搭配,形成資金來源穩定可靠,資金分配方法較為科學合理的中央、?。ㄊ校﹥杉墐深愞D移支付體系。首先是要提高一般性轉移支付的比例,適當整合其中的專項轉移支付,妥善安排轉移支付的結構比例。其次是要改革稅收返還與增值稅分享制度,從而穩定轉移支付的資金來源。最后是要改革轉移支付的分配方式,建立起科學合理、公開透明的資金分配體系,從而逐步改變目前從基數法確定轉移支付數額與轉移支付水平的方。

3.財稅改革要在制度上實現創新

財政稅收體制改革一直是制約中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政府改革深化的羈絆。在廣大農村地區大力推廣,農民的勞動熱情被充分激發,農業生產工具的價格下調,給農業生產降低的生產成本,在免除農業稅等稅收項目外,在水手結構上也應當進行必要的調整。正式地方政府的職責所在,也是發展地方經濟的必由之路。通過適當的途徑招商引資、引進先進技術、合作擴大生產是有效手段。在財政稅收體系中,合理的采用“合同制”,也是完善地方政府財務稅收管理分配職能的一大創新,不僅僅加強了地方財政稅收的自,也使得中央政府能夠施加有力的宏觀調控。體制改革是永不過時的話題,制度創新對社會和經濟發展的作用一再被歷史證明。加強中央管理和不同級別政府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是制度創新的出發點和著眼點。

4.完善國稅與地稅的協調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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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縣礦產品稅費統收管理系統利用計算機網絡系統,通過設在各檢查計量站點的監控攝像機、電子地磅、攔桿機和電子刷卡器等設備,對縣境內礦產品銷售交易過程中的稱重、計量、刷卡收費等環節的數據上傳備份、視頻同步監控,達到全方位監督管理的目的。

第二條在本縣區域內從事礦產資源開采或礦產品加工的國有、集體、私營等企業,均應遵守本辦法規定,建立健全礦產品生產、加工、銷售資料,合法經營,照章交納稅費。

縣礦產品稅費統征辦公室、收費中心、檢查中心、稅費稽查大隊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本辦法的規定,秉公辦事。

第三條縣礦產品稅費統征監督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監督和管理稅費統征工作,日常工作由其辦公室組織實施。相關單位按照分工負責的原則,自覺履行各自職責。

第四條稅費統征實行“三權分離、相互制約”的管理辦法。即:收費中心管票、管征收,檢查中心管站、卡,稽查隊管稽查、管秩序。

收費中心負責稅費的統征、資金的管理、票據提供、繳費IC卡的發放和對各站卡點的監控及系統維護。

檢查中心負責全縣各稅費檢查計量站點礦產品的計量檢查、刷驗IC卡、計量票據打印、驗票驗卡工作。

礦山稅費稽查大隊,由縣級領導帶隊,紀檢、監察、公安、交警、交通、國稅、地稅等相關部門領導為組長,抽調有關執法監察人員為成員,負責礦山企業繳納稅費情況的稽查,并對各站、卡、收費中心的運行情況實施監督。開展不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并給予相應處罰。

第五條礦產品按礦區、類別、品位確定指導價格,區別進行稅費征收,嚴格執行指導價,不得隨意降低征收標準。

指導價的確定遵循客觀公正的原則,采取綜合測定、征詢意見等辦法,參考市場價格變化因素,適時調整,動態管理。

指導價格的確定由礦山稅費統征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制訂,縣國土資源局、財政局、國稅、地稅等相關部門按照有關管理規定分別提出意見,由統征辦具體確定,提交縣人大、政協有關機構審查,縣政府批復后實施。

第六條全縣礦產品實行境內境外兩種稅費征收標準。礦產品銷往境外的,企業必須提前報有關部門審批,適當提高征收標準。鼓勵企業在本縣境內對礦產品就地進行深加工增值,鼓勵利用外地資源在深加工,購進外地礦石深加工的費用征收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進行,礦石購進和加工的礦產品按標準統一收費,憑礦石購進的合法票據和計量數據,經審查無誤后,部分返還已交納的費用。

第七條各采礦企業法人或委托人預先向統征辦收費中心提交礦山采礦許可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及委托書等資料,經審查無誤進行信息錄入后,在財政收費中心指定的銀行繳存一定數量的資金,憑銀行收款憑證辦理稅費儲值卡,稅費儲值卡隨車同行,按照運送的礦產品質量、交納稅費的標準計算出應交納的稅費金額,通過刷卡實現稅費繳納。儲值卡資金不足時需提前充值,不得透支。

第八條各運礦企業和個人持車輛行駛證、駕駛證及身份證等相關資料,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車輛稱重、照像及資料錄入,審核無誤后,由收費中心統一辦理運礦車輛通行卡。為了方便查驗和監督控制,此卡不得轉借。

第九條各檢查計量站應按照工作流程進行操作,負責礦石過磅、查驗標準、核對通行卡信息、計費刷卡、打印票據。收費中心負責運礦車輛過磅交費全過程的實時監督和信息記錄,統計礦山企業的銷售情況,歸積收繳的稅費及定期向財政、稅務、國土資源部門劃交稅費款項,編報統計報表,并負責檢查計量站和監控中心設備的維護、各種信息的備份、信息資料的提供等工作。

第十條采選礦企業在外運礦產品時,運礦車輛通過檢查站必須通過設有欄桿的電子磅進行稱重計量,以刷卡方式進行稅費繳納,繳納稅費后起桿通過,不能人為起桿。計量繳費過程的所有信息必須由計算機系統進行記錄傳入收費中心的數據庫,計量繳費過程在收費中心的實時監控下完成。對于未通過檢查站的偷、逃運礦車輛,檢查中心和稽查大隊即可根據收費中心提供的視頻監控錄像材料取締該車運礦資格,并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一條礦產品稅費征收采取原礦和鉛、鋅精粉按不同稅費征收項目和標準分別計征。

屬于自產委托加工的,除征收原礦的稅費外,按有關規定再計征鉛鋅精粉加工環節的稅費

對選礦企業購買和受委托加工未經計量站稱重的礦石,按照運出的鉛鋅精粉數量進行推算礦石的數量,出具加工工作單,由選礦企業負責代扣礦石生產環節的稅費。推算的數量僅作為參考,原則上由選礦企業據實代扣。

第十二條對偷、逃稅費行為實行舉報獎勵制度。對舉報的采礦企業、運礦車輛以及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舉報人一定數額的獎勵。

第十三條企業和運礦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暫扣車輛和礦產品,提請工商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處以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等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處以違規數額10至20倍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立案查處,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采取不正當手段,偷、逃、抗、騙稅費的;

2、擅自改變礦石類別品位,造成少征稅費的;

3、卡、票、礦石類別、車輛不相符的;

4、車輛皮重與實際不符的;

5、拒絕、干擾、刁難、妨礙稅費統征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或侮辱、誹謗、毆打征收工作人員的。

第十四條運礦車輛不配合檢查人員的指引,不按計量程序和規定及標識自覺接受計量,違章過站造成計量站設施損壞的,應照價賠償,恢復原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立案查處,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稅費征收工作人員違反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正式職工的,視其情節給予行政和黨紀處分。屬于臨時雇傭人員的辭退。不論正式職工或臨時雇傭人員構成犯罪的,均移交司法機關查處,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偽造、涂改計量票據的;

2、擅自降低綜合指導價的;

3、截留、挪用、私分稅費的;

4、在征收中、索賄受賄、的;

5、人為損壞設備的,除照價賠償外,按上述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并予以處罰;

6、私放運礦車輛,造成國家稅費流失的;

7、參與采礦企業經營不按規定回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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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維護國家和省市稅收管理法律法規嚴肅性,依法加強稅收征管。以推進稅收征管體制改革為突破口,充分調動社會力量開展協稅護稅,積極推進個人出租房屋稅收管理工作,建立“政府主導、稅務主管、財政主體、部門參與、信息共享”的綜合治稅機制,實行財政收入的可持續增長,促進縣域經濟和社會發展。

二、工作內容

針對個人出租房屋的稅收管理工作,稅務部門委托鄉鎮財政所負債征收并簽定委托代征協議,向鄉鎮財政所發放《委托代征稅款證書》。鄉(鎮)發揮屬地管理優勢,動員轄區的稅務分局、公安派出所、工商分局及社區等社會力量,組建專兼職征收管理隊伍,聯合組織開展日常管理和稅款征收工作。

三、組織領導

成立縣出租房屋稅收委托代征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和協調委托代征工作。縣政府主管領導任組長,成員由縣財政、稅務、公安、工商、房產、行政執法等部門及鄉(鎮)分管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財政局,負責具體組織、協調委托代征工作。各鄉(鎮)建立相應的委托代征工作組織領導機構,負責協調、動員轄區的社會力量,組織開展日常的聯合管理和稅款征收工作。

財政部門要全面加強委托代征的綜合協調及財政政策的調研工作。建立政策激勵機制,對委托代征入縣庫稅收實行獎勵機制。按照征收稅款15%的比例給予獎勵。

稅務部門要加強對代征稅款單位的業務指導和政策培訓,提供專用軟件系統進行管理,與代征部門簽訂委托代征協議,建立模式化的業務流程和格式化的業務文本,制定配套的出租房屋稅收管理相關政策。

工商部門要在工商登記環節強化經營用房登記管理,依法做好出租房屋的清理及辦照工作,按屬地管轄要求,及時向鄉(鎮)提供相關經營業戶的登記信息。

公安部門要從流動人口、消防安全、治安管理等環節入手,參與、配合出(承)租房屋、未辦理稅務登記等個體經營戶的信息采集、漏征漏管戶清查及打擊涉稅違法行為。

房產部門要協助提供房產租賃信息及地段房屋租金最低標準。

行政執法部門要從工作職能出發,重點對出(承)租房屋且未辦理稅務登記的個體經營用戶的違規、違法行為依法進行監督檢查,以營造公平競爭的經營環境。

鄉(鎮)財政所要做好專、兼職協稅人員配備及辦公設施配置,進行政策宣傳、解釋工作,全面摸清征管對象信息,積極協調、組織相關部門開展聯合征收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工作例會制度。定期召開委托代征工作會議,交流、研究委托代征工作開展情況。

(二)建立信息反饋制度。每月組織各部門、鄉(鎮)財政所開展信息傳遞和交流,暢通信息共享渠道。

(三)建立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依法代征行為的有效監督、檢查和管理,切實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定期對委托代征開展情況進行檢查,對違反委托代征規定,采取欺騙等手段取得的收入,追繳違規所得,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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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過企業納稅數據審計稅務機關預留、少征稅款情況。從地稅管理信息系統導出全年“征收稅款明細表”,分析各納稅人年度納稅金額差異較大、稅種異常等現象,再利用“一戶式”查詢功能查詢企業的財務報表、詳細納稅情況,發現稅務機關可能存在的預留稅款、超收稅款、為地方政府空轉財政收入等行為。其中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加強分析,再通過“一戶式”查詢功能查詢各企業的納稅鑒定資料,更容易查找出異常情況。

2通過企業納稅數據審計稅務機關代征基金及附加情況。利用“征收稅款明細表”分析各納稅人應繳的各項基金及附加情況。選擇部分企業根據其納稅情況倒算其營業收入,再計算出其應繳的基金及附加情況與實際繳納數核對;也可以直接篩選出有城建稅繳納無基金或附加繳納的納稅人,進行進一步的詳細審查,發現稅務機關未按規定代征有關基金和附加的問題。

3通過支付手續費電子數據檢查代征稅款繳庫及代征手續費支付情況。導出“代征手續費清冊”有關詳細資料,查找委托代征稅款的單位,并對其中屬于中央省屬企業市級集中核算且代征金額較大的對象進行延伸調查,發現稅務機關可能存在的將委托代征稅款混淆稅種、混淆級次入庫的問題。同時對手續費支付情況進行審計,發現稅務機關可能存在的虛列手續費支出、截留應付代征代扣手續費的問題。

4通過發票管理系統審計發票管理情況。一方面通過“未繳銷發票”查詢功能,導出至審計時止未繳銷的發票詳細清單。從中分析篩選出領用時間較長的發票,對領用單位進行延伸調查,發現領用發票單位偷漏稅款、稅務機關管理不嚴的問題。另一方面通過“發票流向查詢”功能,對稅務機關經費支出中的可疑發票進行查詢,發現可能存在的發票領用單位將未用完的空白發票交回、稅務機關擅自自行開具用于套取資金的問題。

5通過門臨稅票庫審計門臨代開發票情況。獲取大廳前臺年度累計開具的稅票庫數據進行分析,并抽查代開發票所需有關合同及項目管理資料、證明材料等,發現稅務機關代開發票管理不嚴格、化整為零少征稅款、少征基金及附加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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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稅收票證管理,是農業稅收工作的一項基礎性工作,也是搞好農業稅收征收管理的一個重要方面和環節。各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要以組織貫徹實施《農業稅收票證管理辦法》為契機,認真總結經驗,切實加強農業稅收票證規范化管理,進一步做好農業稅收票證管理工作,把農業稅收正規化、專業化建設推向前進。

農業稅收票證管理辦法

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農業稅收票證管理,維護國家稅款和票證安全,保證農業稅收工作的正常開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稅收票證,是指農業稅收征收機關組織各項農業稅收收入過程中所使用的法定收款憑證和退款憑證。

第三條 凡負責農業稅收票證設計、印制、領發、填開、繳銷、保管的農業稅收征收機關,農業稅收票證管理人員,農業稅收征收人員,依法代收代繳、代扣代繳農業稅收的單位都必須遵守本辦法規定。

第四條 各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的農業稅收征收管理職能部門具體負責農業稅收票證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必須配備或確定農業稅收票證管理人員。農業稅收代收代繳、代扣代繳單位必須指定專人負責農業稅收票證管理工作。

第六條 農業稅收票證管理職責

(一)國家稅務總局農業稅收票證管理的主要職責:

1.制定、解釋農業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

2.設計和制定全國統一使用的農業稅收票證式樣;

3.檢查、指導全國農業稅收票證管理工作。

(二)省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農業稅收票證管理的主要職責:

1.根據農業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制定本地區的農業稅收票證管理實施辦法及有關規定;

2.設計、制定除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統一票證式樣外的其他農業稅收票證式樣;

3.掌握本地區農業稅收票證用量,編制農業稅收票證印制計劃;

4.負責組織印制和發放各種農業稅收票證;

5.檢查、指導本地區農業稅收票證管理工作。

(三)地、縣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農業稅收票證管理的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農業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及有關制度規定;

2.編報農業稅收票證使用計劃;

3.負責本地區農業稅收票證領發、繳銷工作;

4.組織開展本地區農業稅收票證經驗交流和檢查、評比工作。

(四)農業稅收票證管理人員基本職責:

1.認真學習農業稅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熟練掌握農業稅收票證管理業務,正確執行各項農業稅收票證管理制度規定;

2.負責本單位農業稅收票證領發和保管工作,確保農業稅收票證及時供應和安全存放;

3.辦理農業稅收票證領用、結報繳銷手續;

4.指導和監督農業稅收征收人員及代收代繳、代扣代繳單位正確使用和填寫農業稅收票證;

5.辦理本單位農業稅收票證盤點和核算工作。

第七條 農業稅收票證種類及使用范圍

(一)農業稅收完稅憑證。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及代收代繳、代扣代繳單位收取稅款、附加、滯納金時使用的一種專用完稅憑證。農業稅收完稅憑證分為農業稅完稅證、牧業稅完稅證、農業特產稅完稅證、耕地占用稅完稅證、契稅完稅證五種。

(二)農業稅收退稅憑證。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將應退稅款退還給納稅人時使用的專用憑證。

(三)農業稅收納稅保證金收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收取納稅保證金時使用的專用憑證。

(四)農業稅收罰款收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依法收取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繳納的稅收罰款時使用的專用憑證。

(五)農業特產稅定額完稅證。農業特產稅定額完稅證,是只限于征收機關在自收流動性零星農業特產稅時使用的完稅憑證。對固定納稅戶不得使用此憑證。各地是否使用該憑證,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農業稅收征收機關確定。農業特產稅定額完稅證,最高票面限額為貳拾元,票面具體定額由各省自定。

(六)農業特產稅應稅產品外運稅收管理證明。農業稅收征收機關開具的證明外運農業特產稅應稅產品已經完稅或已接受稅收管理的專用證明。納入農業稅收票證管理辦法統一管理。

(七)國家稅務總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規定納入農業稅收票證管理的其他票證。

第八條 票證設計和印制

(一)本辦法第七條(一)至(六)款列舉的農業稅收票證的格式、規格、聯次及各聯顏色、用途、項目內容和票證字號的編制方法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規定。其他農業稅收票證的式樣由省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制定。

全國統一的農業稅收票證格式式樣,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發。

少數民族地區,農業稅收票證文字除統一使用漢字外,還應當根據需要同時使用當地少數民族文字。

(二)各種農業稅收票證由省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負責組織印制。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統一式樣的農業稅收票證必須按統一式樣印制。

(三)農業稅收票證字號的編制方法全國統一。票證字號由印制年代、?。ㄗ灾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簡稱、農業稅收簡稱(農稅)及號碼組成。號碼位數由各地根據票證用量自定,同一年份分次印刷的同一種票證,應連續編號。

用于計算機打印的農業稅收票證,其票證字號應單獨編制,由印制年代、?。ㄗ灾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簡稱、農業稅收簡稱(農稅)、“電”字及號碼組成。

(四)凡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統一式樣的農業稅收票證,都必須按規定套印國家稅務總局農業稅收票證監制章。

國家稅務總局農業稅收票證監制章,授權省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版式制作。

國家稅務總局農業稅收票證監制章版式,另行制發。

第九條 票證領發。各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應按照下列要求發放、領取農業稅收票證:

(一)定期編報農業稅收票證領用計劃。下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應根據本地區農業稅收票證使用情況,按期(半年或一年)向上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編報下期各種農業稅收票證的領用數量計劃。省及省以下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根據上報的領用數量安排發放。

(二)專人專車領取或發送。農業稅收票證應使用農業稅收票證專用車,派票證管理人員領取或發送,不得郵寄、托運,不得委托他人捎帶或代領。

(三)履行領發登記手續。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和農業稅收征收人員領取票證時,領、發人員必須當面共同清點票證領發數量和號碼;雙方清點核對無誤后,應填制“農業稅收票證領用單”,(參考格式見附件)并簽字(蓋章)?!稗r業稅收票證領用單”一式兩聯,領、發雙方各執一聯,作為登記票證賬簿的原始憑證。

農業稅收征收人員,代征代繳、代扣代繳單位向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征收人員領取票證時,還必須持“農業稅收票款結報手冊”(領、發雙方各備一冊)(格式見附件)。領發的票證清點核對無誤后,登記“農業稅收票款結報手冊”,并相互簽字(蓋章)。

第十條 農業稅收票證使用和填寫。農業稅收征收人員及代征代繳、代扣代繳單位必須按照下列要求使用和填寫農業稅收票證:

(一)專票專用。各種農業稅收票證均應按照規定的使用范圍使用,不得超越規定的范圍使用。

(二)一票一戶,一次一票。對納稅人每次納稅都必須填開完稅證,不得對幾個納稅人合開一張完稅證,不得對同一個納稅人幾次繳稅合開一張完稅證。

(三)順序填開。一個填票人員領取多本同一種票證時,要從最小的號碼開始填用,按票證號碼大小順序,逐本、逐號填開,不得跳本、跳號使用,不得幾本同種票證同時使用。

(四)全份填開。多聯式票證必須全份一次填寫或打印,不得分次分聯填寫或打印。

(五)填寫齊全,字跡工整。票證各欄目的內容要如實填寫,不得漏填、簡寫、省略和編造。填寫字跡要工整,不得涂改、挖補。

(六)農業稅收票證應使用藍色或黑色圓珠筆填開,不得用鉛筆、水筆或其他顏色的筆填開。

(七)各種章戳要加蓋齊全。征收機關蓋章處所蓋章為“××農業稅收征收專用章”。

(八)不準收稅不開票,不準開票不收稅,不準用“白條”或其他收據收稅。

(九)不準相互借用農業稅收票證。

第十一條 票證保管

(一)縣級以上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應設置具有安全保障的農業稅收票證專用庫房;鄉鎮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包括其他直接征收農業稅收的站、所、辦稅廳等,下同)和代收代繳、代扣代繳單位要設置票證專用保險箱柜;農業稅收征收人員要配備農業稅收票證專用包袋。

(二)農業稅收票證管理人員要定期檢查票證安全情況,做到防盜、防火、防潮、防蟲蛀、防鼠咬和防丟失。

(三)農業稅收征收人員外出征收稅款,要做到票不離身。

(四)鄉鎮農業稅收征收機關繳銷的農業稅收票證,由縣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按期歸檔、保管??h以上農業稅收征收機關直接征收稅款的,負責本級所繳銷票證的歸檔、保管。

(五)繳銷的農業稅收票證歸檔保管期限為五至十年。

各種農業稅收票證的具體保管期限,由省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確定。

農業稅收票證管理人員工作變動,要及時辦理移交手續,交接清楚。

第十二條 票證結報繳銷

(一)農業稅收征收人員對已填用的農業稅收票證存根聯、報查聯和填寫錯誤作廢的全份票證,必須按照規定要求和期限,持“農業稅收票款結報手冊”向農業稅收票證管理人員繳銷。對繳銷的農業稅收票證,雙方核對無誤后,要在“農業稅收票款結報手冊”上登記銷號,并相互簽字(蓋章)。

(二)鄉鎮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對農業稅收征收人員繳銷上來的農業稅收票證,必須按照規定要求和期限,向縣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繳銷;并同時報送“農業稅收票證繳銷報告表”,報告所繳銷農業稅收票證種類、數量?!稗r業稅收票證繳銷報告表”一式兩份(參考格式附后),經縣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核對簽收后,一份留縣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一份退鄉鎮農業稅收征收機關。

(三)農業稅收征收人員工作調動及代收代繳、代扣代繳和委托代征單位終止稅款征收關系時要及時向農業稅收票證管理人員辦理票證繳銷手續,并繳回全部未填用的農業稅收票證。農業稅收票證管理人員要對繳銷的農業稅收票證進行認真審核,發現有跳號、缺號、涂改等情況,應查明原因,報告領導,予以及時處理。

第十三條 票證盤點

各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必須建立票證盤庫清點制度。農業稅收票證管理人員要根據票證盤庫清點制度規定定期對本單位庫存的票證進行盤點,并與賬簿及“農業稅收票款結報手冊”核對,保證賬、表、實相符。如不相符,應及時查明原因,向本單位領導及上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報告。

第十四條 農業稅收票證的作廢和停用處理

(一)農業稅收征收人員填寫錯誤的票證,應注明“作廢”字樣,全份(聯)保存,全份繳銷,不得自行銷毀。

(二)凡領到因印刷錯誤等原因而造成的多頁、少頁、短份、重號、缺號、錯號、殘破、字跡不清的農業稅收票證,應立即報告本單位領導;經本單位領導審查同意,將原本票證做廢票登記,并按規定時間逐級上繳至原票證印發機關統一處理。

(三)印發機關規定停用的票證,應由縣以上征收機關集中清理,核對字軌、號碼、數量無誤后,造冊登記,妥善保管或按規定上繳上級征收機關。

第十五條 票證損失、長短處理

(一)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票證損失時,受損單位要及時組織清查。對損毀的票證,報經有權核銷的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核實批準后,予以核銷;農業稅收票證發生被盜、被搶、丟失時,應及時查明被盜、被搶、丟失的票證的字軌、號碼和數量,立即聲明作廢。報請有權核銷的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批準后,予以核銷。

對被盜、被搶、丟失的農業稅收票證應采取措施,設法追回。

(二)因領發錯誤造成農業稅收票證發生長出、短少的,對多出部分,領發雙方應補辦領發手續;對短少的部分,應由領證單位出具證明,說明少發票證數量及號碼,報發證單位核實確認后,按實際領取數量登記票證賬簿或以紅字沖正。

農業稅收票證損失核銷權限和核銷辦法,由省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統一規定。

第十六條 票證銷毀處理

銷毀的票證包括:已填用票證的存根聯和報查聯(作為會計憑證的除外)、填用作廢的全份票證、印制不合格票證、停用票證、損失殘票、損失后又追回的票證以及其他按規定應銷毀的票證。

(一)票證損失殘票和損失后又追回的票證,經批準核銷后,應直接銷毀,不作廢票繳銷。

(二)對縣級以上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已保管到期的各種農業稅收票證的存根聯、報查聯、作廢票證;印制機關規定停止使用并需要銷毀的未填用的農業稅收票證,由縣以上農業稅收征收機關組織銷毀。對需要銷毀的票證必須由兩人以上共同清點,編造出銷毀清冊,再經指定專人復點無誤,單位領導審核同意后,方可銷毀。銷毀時,必須指派兩人以上負責監銷。銷毀后,銷毀人、監銷人應在銷毀清冊上簽字(蓋章)。銷毀清冊一式兩份,一份存檔,一份報原票證發放機關備查。

第十七條 票證核算

各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必須按票證種類、領用單位(人)設置“農業稅收票證分類出納賬”(見附件),依據農業稅收票證領用單或農業稅收票款結報手冊、農業稅收票證繳銷報告表和票證損失核銷批件等原始憑證,對各種農業稅收票證的領發、用存、作廢、結報繳銷、停用上繳、損失和損毀的數量、號碼進行及時登記和核算,定期結賬,據以核對票證結存數,并按期編制“農業稅收票證用存報告表”,報送上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票證核算的各種原始憑證應裝訂成冊,妥善保管。

第十八條 票證審核

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應根據農業稅收法律法規、農業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對結報繳銷票證的合法性、準確性進行嚴格審核。

(一)日常審核。對農業稅收征收人員結報繳銷的票證,由農業稅收票證管理人員和農業稅收會計進行審核。

(二)專門審核。除日常審核外,縣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應經常對結報繳銷的票證組織抽審和會審。

第十九條 票證檢查

各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都必須根據農業稅收票證管理辦法的各項規定,定期對農業稅收票證的印制、領發、保管、填用、結報繳銷、作廢、損失處理和核算等項工作進行認真的檢查。鄉鎮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每季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票證清查;縣級和地(市)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每半年要組織一次票證抽查;省級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每年要組織一次票證抽查,每三年要組織一次全面的票證清查。

第二十條 農業稅收票證違規行為的處罰

(一)對有章不循、執章不嚴、票證管理混亂的農業稅收征收機關的主要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應視其情節,分別給予批評教育、通報、扣發獎金,直至行政處分。

(二)因人為原因丟失票證或造成票證殘損的,應查明責任,對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可以作出賠償損失、扣發獎金、給予行政處分等處分。

(三)對利用農業稅收票證截留、挪用、貪污稅款及不遵守本辦法規定而造成損失的,要嚴肅查處,并追究有關責任人和單位主管領導的經濟和行政責任;涉嫌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查處。

第二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農業稅收征收機關應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的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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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產生稅收籌劃的內部原因。企業的經營目的就在于獲得更高的經濟利益,這也是企業運營者的核心目標。而對于人來說,其難免會產生減輕自身稅收壓力的方法來增加企業收入,這是一種主觀的思想狀態,符合目前絕大多數企業運營者的心理狀態。因此,在這種心理的影響下,企業的運營者就會想辦法對稅收進行規避。而跨國企業與國內企業存在著較大的區別,后者只經營國內業務,其所涉及到的稅款較少,稅收項目較為單一。而跨國企業在運營過程中所要承擔的稅款額數遠超于國內企業,同時由于其需要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進行經濟交易,其稅款項目涉及的內容也比較復雜。因此,對于跨國企業來說稅收籌劃工作是必不可少的,其不僅僅可以幫助企業減小賦稅所帶來的壓力,同時也可以增加企業在跨國經營中獲得的利潤,而這也就成為了國際稅收籌劃形成的內部原因。

2.產生稅收籌劃的外部原因。與內部原因相對應的,國際稅收籌劃工作的產生也有一定的外部原因,而外部原因主要就是由于跨國公司的經營范圍是在兩個或多個國家質檢造成的。其主要表現為八個主要方面:其一,各國的稅收管轄權的差距。這個權利主要指的是各國政府在各自稅收領域內所形式的法律權利,其是按照地域和人文特性所制定的,其所規范的權利范圍就是該國家的領域范圍。而不同的國家擁有自己不同的稅收管轄權,是需要在該國家領域內經營各類業務的企業所必須遵守的。

其二,稅收范圍差距。在不同的國家有著不同的法律要求標準,其稅款征收的范圍也不相同。例如,有一部分國家僅征收企業的所得稅,對于企業資產或資產轉移所產生的稅費則不予征收,而有些國家則征收這部分稅款。另外,就算是不同國家在同一稅收項目上也存在著較大的差異,例如所收稅款數額不同,稅款起征點不同,進而導致了各國間稅收的差異。

其三,稅率的差距。在稅款的征收工作中,稅率的差別往往成為了各國間稅收差別的主要因素。例如,當征收所得稅時,部分國家采用的是按比例的稅率進行征收,如德國、巴西等,還有一部分國家是按照累進稅率進行征收,例如美國等。就算是采用統一稅率模式,其所制定的稅款起征點也具有較大的差異。而最高稅率更是具有較大的差異,例如德國的最大稅率可以達到45%,而黎巴嫩則僅為10%,相差近4倍。同時由此可見,一般情況下越是經濟發達的國家其最高稅率越高。

其四,稅基的差距。稅基值得是稅收金額制定的基礎和依據,根據各個國家現行稅收政策不同,可以將稅基分為三種類型。其具體包括以純總收入為基礎的稅收政策、以企業財產價值總量為基礎的稅收政策以及以企業經營商品的流動量和金額作為基礎的稅收政策。通常情況下,當稅率相同時,稅基的大小對實際應繳納的稅額有著直接的影響。

其五,稅收優惠政策的差距。由于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程度的不同,其對于外資的需求量也不同。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其急需外資的引入以達到活化國內經濟的目的,因此發展中國家較發達國家更愿意接受大量的跨國企業進入,而且會推出更多,更具實惠性的優惠政策,以此吸引跨國企業的進駐,其中主要包括減免稅收政策、獎勵政策等。而發達國家這方面的優惠政策較少,這也就使得發展中國家對跨國企業的實際收稅額較小,更加受到各跨國企業的歡迎。

其六,避免雙重征稅方法的差別。雙重征稅現象是指不同國家對同一應納稅人的同一稅收款項進行了重疊式的征收,這主要是由于各國家質檢稅收管理法規出現了重疊的情況,這種情況的出現對于跨國企業的發展極為不利,嚴重侵犯了納稅人的權利,同時也不利于地區經濟的發展。因此各國都出臺相應的政策避免這種情況的發展,但由于各國政策之間具有一定的差距,使得工作執行中會帶來一定的問題,而這時就需要跨過企業啟動國際稅收籌劃工作。

其七,反避稅制度的差距。各國都會由于自身經濟發展原因,需要出臺一系列反避稅收的方案和制度,但這項制度較為復雜,所涉及的內容較多,因此是一個較大的工程。在各國間存在著比較大的差異,各國對于違法避稅行為的處罰力度也不相同,這也就使得跨國企業在稅收方面存在著一定的風險性。

其八,管理水平的差距。在法律實施的過程中,管理工作是最重要的組成部分,如果管理工作無法落實到位,那么相關的法律法規就會成為一紙空文。而各國間對于稅收的管理工作水平差異性較大,發達國家對這方面的重視度較高,管理模式較為完善,而發展中國家由于經濟發展落后,其稅收管理工作模式也存在著一定的滯后性,導致各國之間差異增大。

二、國際稅收籌劃的主要方法

國際稅收籌劃工作對于跨國企業在進行國際貿易時有著巨大的影響,其直接影響著跨國企業的經濟利益。因此提高企業國際稅收籌劃工作的力度有利于企業穩定的發展,首先應該在企業內部設立常駐的稅收籌劃部門,制定出相應的稅收籌劃方法;其次是對各國的稅收政策進行有效地分析,選擇出有利于自身發展的國家進行貿易往來;第三是建立起主公司與分公司之間的聯系網,以保證各國間分公司的信息交流,實時更新當地稅收政策數據。

三、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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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事業單位稅收征管中存在的問題

目前,行政事業單位稅收流失情況較為嚴重,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物業出租漏稅。一些單位將閑置房屋出租給單位或個人搞經營,實現的房屋租賃收入,很多單位未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全額計繳稅費,有的少繳甚至不繳。有的單位將房屋租賃給餐飲服務企業,不收取租金,以租金抵頂該單位業務招待費,會計核算賬面不反映,從而隱瞞房租收入,造成國家稅源嚴重流失。還有的單位將房屋租賃收入未納入財務統一核算,另立賬目,形成“賬外賬”、“小金庫”等。

二是經營收入偷漏稅。有的行政事業單位利用本身的優勢和特權,搞多種形式的培訓而不開發票,從而偷漏營業稅;實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除技術轉讓外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等所得未申報納稅,偷漏企業所得稅;一些行政事業單位經常將資本性支出一次性在經營支出中列支,不計提折舊,也造成企業所得稅流失。

三是偷漏印花稅。一些事業單位隱瞞與外單位或個人簽定的各類租賃、承包、服務、培訓合同,未按合同所載金額及稅法的相關規定,繳納印花稅。賬簿不貼花更是普遍現象。

四是工資收入偷漏個人所得稅。近幾年,由于提高工資等原因,不少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收入已達到應納個人收入所得稅的標準,由于納稅意識淡薄,有的單位只對工資單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而未將獎金等其他收入一并計算繳納,少扣個人所得稅;有的單位仍按以前年度基數扣繳個人所得稅,近期工資增長額未納入個人所得稅的應稅所得額;有的單位還未建立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關系,造成漏征漏管現象。

五是使用行政事業費收據及其它不合法收據逃避納稅義務。行政事業單位、掛靠行政事業單位的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所辦的經濟實體在從事經營性活動中,往往利用由省級財政廳監制的行政事業費收據來收取款項,逃避納稅義務。掛靠行政、事業單位的企業,利用經濟利益上的聯系,通過其所掛靠的行政事業單位,獲取從財政部門取得合法的行政事業費收據收取款項,逃避納稅義務。部分行政、事業單位因經濟利益上的關聯,憑借自己在社會管理職能中所擁有的特殊權力,為所辦的經濟實體或掛靠自己的企業印制“特殊性”或“行業性”收款收據,為逃避納稅義務提供方便。

二、產生問題的原因

行政事業單位稅收征管中存在的問題,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納稅意識淡薄。行政事業單位大都是行使行政職權或提供專門服務的部門,由管人到被管,思想上難免轉不過彎,“稅不進機關”的錯誤思想根深蒂固。一些行政事業單位領導及會計人員納稅觀念和扣繳義務觀念不強,對扣繳稅款義務責任不理解,甚至對納稅有著抵觸情緒,對待稅務人員經常是不理不睬、默然對之、消極接待、拒不配合,有的甚至往外趕稅務人員,拒絕接待,稅收管理員去行政事業單位收稅往往是硬著頭皮去,使行政事業單位稅收成為一個難點。

(二)納稅輔導不到位。稅收管理員由于種種原因,對行政事業單位進行輔導缺位。有的行政事業單位從沒見稅收管理員去過。造成行政事業單位對稅收政策不了解、稅收業務不熟。如大多數行政事業單位對經營性收費與非經營性收費概念不清,對代扣代繳范圍不掌握,不知該繳哪些稅,如何申報,經營性收費普遍未使用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

(三)稅收管理滯后。稅務部門在稅收征管上,已經形成了重企業、輕事業習慣,加上事業單位稅收總量較少,因此,一直未能引起稅務部門的高度重視,同時,行政事業單位行使一定的行政職能,在目前的社會條件下,給稅務部門執法造成麻煩,使稅務部門有一定的畏難情緒,對行政事業單位稅收征管重視不夠,造成行政事業單位稅收管理相對滯后。目前,行政事業單位辦理稅務登記或稅務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證書的很少,一些單位財務制度不健全,財務管理不規范,不能按規定向稅務部門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報表和其他有關納稅資料,不能依法申報納稅,稅收源頭控管力度不夠。

(四)行政干預嚴重。發展地方事業,是各地政府工作的重點。由于地方財政比較困難,對衛生、文化、體育以及教育等投入相對不足,一些建設項目存在較大的資金缺口,這些缺口,政府均要求單位通過增加收入自行解決,對事業收入征稅,無疑加大單位的資金缺口,因此,常常會出現政府或政府部門為單位說情或干預等情況。

(五)稅務檢(稽)查打擊力度不夠。管理局較少對行政事業單位進行檢查,即使偶有檢查也是重補稅,輕罰款,未起到懲處作用,導致各單位存有僥幸心理。尤其是稅務稽查局更是鮮有查處行政事業單位偷漏稅行為的,對行政事業單位偷稅行為打擊力度不夠。另一方面,盡管《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賦予稅務部門對拒不繳納國家稅收的單位和個人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然而面對行政事業單位,強制執行措施就顯得蒼白無力了,因為目前普遍實行收支兩條線,這些單位一旦進入專戶存儲就無法扣繳,客觀上也助長了行政事業單位的拒繳稅款的氣焰。

三、加強行政事業單位稅收征管的對策和建議

加強行政事業單位的稅收管理,堵塞漏洞,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采取措施:

(一)要進一步加強稅收宣傳力度。通過稅收宣傳提高行政事業單位領導和財務人員的納稅觀念,使其能認真履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要把對黨政領導的稅法、宣傳作為重要內容,在各種場合對領導進行宣傳和解釋工作,使領導能夠從思想上真正認識到對事業單位納稅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議對行政事業單位有關涉稅政策編輯成冊,并發送到其手中,針對行政事業單位不同性質特點舉辦“走出去、請進來”的多種形式稅法輔導班,通過培訓來提高他們的稅收知識。同時應公開經營性收費項目,使各單位會計能夠知道發生什么業務應該繳稅。

(二)規范行政事業單位戶籍管理。與人事部門溝通,對照行政事業單位名單,摸清行政事業單位底數,為行政事業單位建立納稅檔案,按照企業法人的稅收管理方式進行戶籍管理,并根據收入形式和收入量的大小進行分類,全面管理,重點監控。對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事業單位,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辦理稅務登記?,F有的行政事業單位應辦理稅務登記而未辦理的,必須補辦。對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應責令其辦理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登記,納入稅收的正常管理。

(三)加強發票管理,規范發票使用。以票控稅是多年來稅務部門稅收征管的有效配套手段,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收費及服務性收入都應使用稅務部門監制的稅務發票(按規定可使用財政收據的除外)納入正常管理,并實行嚴格的登記制度。

(四)規范行政事業單位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對負有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的行政事業單位,應設立代扣代繳稅款賬簿,建立支付個人收入明細情況的《臺賬》,將每月所扣稅款在次月7日前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并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等相關資料。凡納入財政工資統發中心統管的單位,應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由財政工資統發中心按月據實統一代扣代繳;對工資納入財政統一發放但部分補貼、獎金、福利仍由單位自籌發放的單位,應按月將工資統發部分與本單位發放部分合并計算,再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對未納入財政工資統發中心的其他單位,其個人所得稅由各代扣代繳單位按月據實統一扣繳。并促其健全財務制度,改變現有工資現金發放形式,實現工資、津貼全部結算銀行化。對于申報嚴重不實或拒絕提供真實完整的收入資料和未按規定設置代扣代繳賬簿的單位,可以依據《稅收征管法》規定,實行核定征收稅款,以提高代扣代繳義務人的自律意識。

(五)強化對行政事業單位涉稅行為監控力度。通過開展個性化納稅輔導和審計式納稅檢查,把輔導工作重點放在銷售不動產及轉讓無形資產營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契稅、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等稅種上。適時開展行政事業單位收費稅收清理檢查,清理漏征漏管戶,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收費稅收管理。同時建立相應重點稅源、重點稅種監控檔案,對未來稅源發展實施布控。

(六)發揮納稅評估作用,充分運用稽查的懲處職能。要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的納稅評估,通過納稅評估促其完善財務制度,提高納稅意識,加強日常管理。行政事業單位違反稅收政策,不認真履行納稅義務的,堅決按稅收政策進行處罰。對一些納稅意識不強,態度惡劣、有意偷漏稅、拒不繳稅及拒絕履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釘子戶,應移交稽查局,加大稽查打擊力度,處以重罰,起到以點帶面,震懾在稅收上做文章的納稅人。

篇10

[論文摘要]當前,“以票管稅”走入了“唯票定稅”的誤區,造成了核定征收個體工商業戶稅款的減少,使發票的功能發生了異化,也嚴重偏離了對個體稅收實行核定征收的軌道。因此,稅務機關應強化發票的憑證功能,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采取適當的方法,切實加強個體工商業戶的稅收征管工作。

近年來,不少地方的稅務機關非常重視個體稅收的“以票管稅”工作,認為這是加強稅收管理的一個好辦法?!耙云惫芏悺痹趯嵤┏跗诖_實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隨著“以票管稅”的進一步實施,出現了納稅人想盡一切辦法拒絕提供發票的現象,消費者索取發票難的問題日益突出。“以票管稅”的做法不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關于核定征收稅款的規定,而且影響了個體稅收的征管工作,給納稅人以可乘之機,致使個體稅收收入出現了一定程度的下降。僅以虞城縣地方稅務局所管理的飲食業、旅店業個體稅收為例,2007年入該局庫個體飲食業、旅店業稅收收入為97萬元,2008年下降到83萬元。通過調查筆者認為,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在于“以票管稅”走入了“唯票定稅”的誤區,使發票的功能發生了異化,也嚴重偏離了對個體稅收實行核定征收的軌道。

一、個體稅收“以票管稅”的現狀

多年來,為了規范稅收管理,促進稅收公平,稅務部門在加強個體稅收征管方面進行了有益探索,采取了多種方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為了使個體稅收征管實現查賬征收,多年來稅務部門一直在推行個體戶的建賬工作。但是,由于納稅人規模、從業人員素質、稅務機關征管手段等諸多方面的原因,大部分個體工商業戶沒有建立賬簿。對這類納稅人,稅務機關征收稅款時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實行核定征收的方式。當然,稅務機關所核定的計稅依據越接近納稅人實際的生產經營額(營業額)越合理。但是,由于按照《征管法》的要求核定稅款,其工作量很大,稅務部門對具體納稅人核定稅款時往往難以取得確鑿、直接的依據,核定的稅款也往往缺乏準確性。在這種情況下,有些基層稅務機關在稅收征管中發現,一些規模較大的賓館、酒店等公務消費較為集中、消費者索要發票比重較大的服務行業,其發票的使用量與營業額規模較為接近,便以發票載明的金額作為計稅依據,提出了“以票管稅”的辦法(后來又針對實踐中存在少數消費者不要發票的情況提出了核定不開票率等措施)。經過不斷總結、推廣,到目前,稅務部門已經在多種行業、多數納稅人中推行了“以票管稅”辦法。

實施“以票管稅”的初期,稅務部門把發票作為核定稅款的一個參考工具和輔助手段,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提高了稅款核定的準確性,促進了稅收的規范化管理和稅收收入的穩定增長。但是,隨著該辦法的全面推行,一些稅務機關在核定稅款時采取了只靠發票管稅的極端做法,“以票管稅”已經步入了“唯票管稅”的誤區,嚴重背離了《征管法》關于核定稅款的要求。

二、“以票管稅”的弊端

嚴重背離了《征管法》關于核定稅款的具體要求?!吨腥A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37條規定了如下幾種個體工商業戶應納稅額的核定方法:“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收入額和利潤率核定;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核定;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采用前款所列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額時,可以同時采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碑斍埃鶎佣悇諜C關征管力量薄弱,加之個體工商業戶的稅源零星分散,難以管理,更是增加了核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難度。因此,部分稅務機關為了減少核定稅款的難度和核定稅款的工作量,就對那些沒有建賬的個體工商業戶的應納稅額采取了“唯票管稅”的核定方法。這種核定稅款的做法嚴重背離了《征管法》關于核定稅款的具體要求,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稅款的流失,也給納稅人偷稅以可乘之機。

發票用票戶數急劇減少。部分稅務機關對那些沒有建賬的個體工商業戶的應納稅額采取了“唯票管稅”的核定方法,直接造成了發票用票戶數的急劇減少。依據商丘市地方稅務局的資料統計,2004年全面推行“以票管稅”前,全市使用地稅發票的納稅人有4500戶,而2007年8月只有2987戶,減少了30%以上。2006年商丘市地方稅務局在全市范圍內開展了漏征漏管戶的清查和稅源普查工作,共清理出漏征漏管個體工商業戶4365戶,這些戶數基本上是沒有使用發票的業戶。

消費者索要發票難。實行“以票管稅”之前,納稅人很少有拒開發票的行為,所以發票的使用量對于核實納稅人的實際生產經營額的確具有很高的參考價值。但是在稅務部門以發票為主要的征稅參考的情況下,納稅人盡量少開發票、不開發票甚至使用假發票,也就成了他們少繳稅款的直接選擇。納稅人常常以各種借口拒絕向消費者開具發票,或者以打折、贈物等為誘餌不給消費者開具發票。這也導致稅務機關利用納稅人的發票使用量來核實納稅人的實際生產經營額的做法失去了它應有的參考價值。

假發票增多。實施“以票管稅”,稅務機關按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稅額供應發票,發票金額的稅負達到了6%~10%。以面額100元的定額發票為例,納稅人到稅務部門申購一本發票要繳納600元一1000元的稅,而假發票一般每本不足100元就可買到,使用假發票可以節省一筆不小的開支。與巨大的收益相比,使用假發票的風險成本卻不高。一方面,普通發票對印刷的技術設備水平要求較低,制假分子能夠很輕易地印制出足以亂真的假發票,使消費者和稅務機關無法直觀地鑒別出真假;另一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販賣假發票者,要被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使用假發票者,僅被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使用假發票的風險成本較低造成了假發票的泛濫。這嚴重擾亂稅收征管秩序,造成了稅款流失。

發票違章舉報查處難。隨著納稅人拒開發票、使用假發票等違章行為的增多,稅務機關對發票違章的查處卻顯得力不從心。在一些基層單位看來,查處發票違法違章既費時又費力,處罰難,實際執行更難,也不會增加多少稅收。在這種錯誤認識主導下,這些基層單位對舉報的案件和其他違法違章行為查處不力,使群眾舉報的積極性嚴重受挫,造成拒開發票、使用假發票等違章行為有愈演愈烈之勢。

三、走出“以票管稅”的誤區,回歸發票憑證功能。切實加強個體工商業戶的稅收征收管理工作

切實加強個體工商業戶的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就必須走出“唯票管稅”的誤區。而走出該誤區的關鍵在于回歸發票的憑證功能,嚴格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非建賬個體工商業戶進行核定征收。強化對非建賬個體工商業戶的核定征收工作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人手。

回歸發票憑證功能,根據納稅人實際生產經營需要足量供應發票?!吨腥A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明確規定,發票是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可見,發票作為我國經濟交往中基本的商事憑證,是記錄經營活動的一種書面證明,其主要的功能是在經濟活動中發揮憑證作用。既然是商事憑證,就有使用的普遍性。如果作為“以票管稅”的依據,則只能管住一部分應稅收入。因為許多應稅收入和支出都用不著發票。人們離開發票,購銷行為照樣能夠實現。納稅人少繳稅,可采取不開發票、開具假發票等方法來達到目的?!耙云惫芏悺崩硐牖卦噲D用發票鏈原理去安排社會的經濟生活和人們的行為,人為設計發票“天網”意境。這種主觀推理實際上難以達到管稅的目標。大量不開發票、真票假開、開具假發票等行為的發生不僅嚴重擾亂了稅收征管秩序,使發票失去了作為核定個體工商業戶應納稅款的主要參考依據的意義,也嚴重擾亂了國家的經濟秩序。因此,稅務機關要正確理解發票在經濟活動中的憑證作用,走出“唯票管稅”的誤區,切實加強個體工商業的稅收征收管理工作。

加強發票管理,嚴厲打擊各種發票違法犯罪活動。針對發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稅務機關應堅持日常發票管理與發票檢查相結合,管理與檢查并重。要通過發票檢查來整頓和規范經濟秩序,進一步堵塞發票管理的漏洞。對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嚴格按照《征管法》和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罰,嚴厲打擊利用發票偷稅的違法犯罪行為,以維護稅法的尊嚴。稅務機關應與財政、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加強聯系,嚴格控制違規票據的入賬;要與司法機關搞好協作,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打擊發票違法犯罪行為,凈化用票環境,以整頓和規范稅收征管秩序。

嚴格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對個體工商業戶的稅款核定征收工作。應按照《征管法》的規定對未建賬業戶使用適當的方法核定稅款,而不是僅憑用票量確定征稅數額。發票使用量可以作為核定稅款的直觀參考,但不應該成為核定稅款的唯一依據,特別是納稅人不開發票、少開發票、開具假發票等現象的出現,使發票使用量已經失去了其作為核定納稅人稅款的直接參考意義。《征管法》對核定稅款的方法做了明確詳細的規定,長期以來,稅務部門在核定納稅人稅款方法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開展了有益的探索,也積累了大量關于核定稅款的好的做法。例如,深入納稅戶的具體生產經營場所蹲點守候,按照納稅人的成本、費用和國家規定的利潤率核定稅款,與納稅人座談以了解納稅人的生產經營狀況,開展典型調查、行業民主評議等。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要增強責任意識,不怕麻煩、不怕辛苦,開展大量的調查研究工作,在核定稅款時嚴格按照《征管法》的要求,采取適當的方法足額核定納稅人的應納稅款,堵塞跑、冒、滴、漏,做到應收盡收。如果能做到足額核定稅款,應收盡收,納稅人的發票也就應該能夠滿足其需要。也只有這樣,才能夠有效杜絕納稅人不開發票、少開發票、開具假發票等現象的發生,才能夠使發票回歸它作為記載納稅人經營活動的憑證功能。

采用現代化的稅源監控手段,加快推廣使用稅控收款機。稅控收款機是記載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的有效載體,更是稅源管理的重要手段。全面推廣應用稅控收款機以后,消費者在餐飲、商場等消費場所付款后,無論是否索取發票,稅控收款機都會自動打印出發票,便于稅務部門進行有效監控,堵塞稅收征管漏洞。同時,可以通過配套開展有獎發票活動,維護國家稅收利益和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平等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