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經濟糾紛解決方式范文

時間:2023-08-15 17:3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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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經濟糾紛解決方式

篇1

目前,我國出現建筑工程結算糾紛的情況越來越多,然而解決這些建筑工程合同經濟糾紛的機制卻比較的單一,不能夠采用多種形式來解決經濟糾紛問題,一般解決合同經濟糾紛都是采用訴訟的形式。然而訴訟作為建筑工程結算解決經濟糾紛的主要方式,卻缺乏靈活、便捷,不能夠及時的解決出現的建筑工程合同經濟糾紛,從而降低了解決經濟糾紛的效率和公正影響力。在一次的案件中,經過了多次工程結算審理和堅定,最終才解決這一經濟糾紛,這樣的過程和程序既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又浪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

二、建筑工程結算難的原因

1、建筑工程管理存在無序和混亂,制約著建筑工程結算目前,由于在現階段下的經濟體制,我國對合同的管理存在極其不規范的現象,現在的經濟體制存在一定的制約性,并且管理手段落后不能夠滿足現在建筑工程結算的管理。建筑工程合同存在的不完全性就要求對合同進行規劃的管理,而建筑工程造價的不確定性則要求對合同實施的工程加強管理。現在,存在很大的問題是在于技術與經濟的脫節,施工管理和合同管理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不能夠形成統一,施工人員既不能夠對經濟有所了解,又不能夠有一定的合同管理意識。而在實際施工過程中,一般的管理人員都只是注重對工程質量的管理,而忽略了對合同的管理,同時監管的體制也不能夠達到要求,不能夠實現規范化管理的要求。

2、建筑工程合同的不完全性決定了工程款的不確定性建筑工程合同是一種比較典型的不完全性合約,其與一般性的購物合同有所差別。這種不完全性是由于建筑工程本身決定的,建筑工程本身就存在比較強的專業性和復雜性,在簽訂建筑工程合同的過程中,不能夠對每一個細節都作出比較詳細的規定,并且對可能出現問題的地方改善措施和解決方案有明確的規定,更不能夠對存在不可預知的情況做好實現的補償和安排。為了能夠將改善建筑工程合同這種不完全性,簽訂合同的雙方在簽訂合同時,都應該考慮到再協商,再修正,以便更好地解決糾紛,以此來彌補建筑工程合同中這一缺陷。建筑工程合同款的最初造價和追加款存在不確定性,在進行具體施工過程中,需要進行隨時的變動,不斷地進行調整。

三、建筑工程結算難的治理措施

1、提高解決工程結算糾紛的質量有效地提高解決工程合同糾紛的質量關鍵在于建立合適的糾紛解決機制。根據以往的案例表明,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建筑工程結算的糾紛,并不是一種最理想的方式,訴訟存在其自身的缺陷,解決工程緩慢,程序復雜,現在應該借鑒國外一些先進的經驗,來改進我國現在的解決建筑工程結算合同經濟糾紛機制。采用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通過運用這種解決方式,就不需要做那些復雜麻煩的法律程序,而是通過談判、協調、調解等等形式來解決糾紛,這種方式具有比較強的專業性,一旦出現經濟糾紛時,能夠迅速作出正確的判斷,并且簡單、便捷,在國際工程糾紛中得到了比較廣泛的應用。

2、提高合同的簽約質量提高合同的質量關鍵在于能夠在簽訂之前做好防御工作。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應該對采用什么樣的結算方式有比較明確的規定,無論是采用計量與支付,還是建筑工程費用需要變更以及需要進行索賠的都應該有相應的規定,同時在簽訂合同時,還應該對合同雙方應該承擔的責任以及義務都有比較詳盡的規定。提高合同質量主要的是提高合同雙方人員的綜合素質。對采用不同方式來進行簽訂合同的雙方,采用招標工程的,應該將招標文件盡快的轉換為正式的合同,并且加強對合同的審查;對進行工作的,應該找好合格的人,并且不斷地提供人的服務。

四、總結

篇2

你好!

甘肅省武城公司與天啟公司于2012年2月簽訂了一份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由武城公司進口一套石油化工生產設備,租賃給天啟公司使用,天啟公司按年支付租金,同時,由甘肅省農商銀行出具擔保函,為天啟公司提供擔保。合同中約定了以下爭議解決條款:“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一切爭議,均提交蘭州市仲裁委員會仲裁”。后因武城公司與天啟公司在履行合同中發生爭議,雙方協商不成。武城公司最終向蘭州仲市裁委員會提出了仲裁申請,請求天啟公司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支付租金及違約金。

問:

1、武城公司申請仲裁的行為是否正確?為什么?

2、武城公司是否可以向法院?為什么?

3、若法院已經受理了武城公司的,而被告均未在答辯期限內對法院管轄提出異議,但在第一次庭審中提出了“因存在仲裁協議故法院無權受理該案”的異議,法院是否有權繼承審理?

4、如果合同當事人在爭議解決條款中既約定了仲裁機構,又約定了訴訟管轄的法院,問該條款是否有效?

讀者:陳曉明

律師解讀:

1、武城公司申請仲裁的行為是正確的。

仲裁協議亦稱公斷,是指協議當事人自愿將當事人之間已經發生或將來有可能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書面協議。仲裁是當今國際上廣泛采用的解決經濟糾紛的重要途徑。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下稱《仲裁法》),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仲裁這一解決國際、國內民事經濟糾紛的法律制度。《仲裁法》第二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第四條規定:“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第六條規定:“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

仲裁協議在仲裁制度中具有極為重要的作用,是整個仲裁制度的基石及前提條件,仲裁協議的形式分為獨立的仲裁協議、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形式表示愿意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協議有效的前提一是必須書面形式,二是約定的仲裁機構必須具體明確及唯一的。如約定了“將爭議提交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則是無效的,因為上海有多家仲裁機構,這樣的表述不符合法律的具體規定。

同時,我國《擔保法》第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擔保法》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因此,本案中合同當事人之間約定的仲裁協議是合法有效的。同時,農商銀行在擔保中并未約定承擔的是一般責任還是連帶責任,故依法應當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所以,武城公司可以將農商銀行與天啟公司共同列為被申請人。

2、武城公司不能向人民法院。

《仲裁法》第五條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已經自愿達成了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因此,雙方只能將爭議提交約定的仲裁委員會,而不能將爭議訴至法院,法院也不應當受理。

3、人民法院有權繼承審理該案。

因為,本案爭議各方雖然在合同中約定了仲裁協議,理應將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但是,原告武城公司在時并未告知人民法院已有仲裁協議的事實,法院已經依法受理了該案,同時,被告均未答辯期限內以“當事人之間已經簽訂了仲裁協議為由對法院的管轄提出異議”,該情形視作當事人以自己的行動放棄了仲裁協議二自愿接受法院的訴訟管轄,因此,該人民法院有權繼續審理。

4、在我國合同爭議解決條款中既約定了仲裁條款,同時又約定了訴訟條款,該約定屬于無效的,因為,它違反了我國《仲裁法》的規定。

篇3

所謂商事糾紛是指平等的商主體在正常的商事活動中產生的糾紛。當前,我國正處于改革與發展的關鍵時期,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市場交易更加活躍,市場主體更加多元化,法律關系更加復雜,利益追求更加激烈,由此導致商事糾紛越來越頻繁,其獨特性也日益顯現。特別是近年來,我國的經濟結構、社會結構及利益格局處在不斷的調整過程中,在此過程中,司法需求與法律空缺的矛盾日益加深,隨之而來的是商事糾紛案件的不斷增多。商事糾紛是多重社會矛盾的集中體現,造成糾紛的影響因素也來自多個方面,有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因素,有傳統文化積淀的因素,也有隱含著的不確定因素等等。首先,因受到以往司法思想及社會負面輿論的誤導,存在一些商事主體輕率訴訟及濫訴的現象。近年來,群眾打官司特性逐漸由傳統的“討公道”型轉變為“爭利益”型,以往的社會矛盾問題主要由政府出面解決,現在主要由司法機關負責,當中還存在部分矛盾較為尖銳,采取走司法路徑不易解決的情況。例如,一些公司內部的糾紛案件,其中涉及到因公司倒閉造成的職工的安置問題,其涉案主體主要是公司,其所占用的土地主要是集體土地,該資產存在“變現難”的特點,同時公司與員工之間存在“調解難”的現象,這些都會造成案件處理停滯不前,提高其處理的難度。其次,商事法律研究的缺乏造成商事糾紛處理存在先天不足,后期補給不夠的現象,從而造成局部事件存在“無法可循”的現象。從傳統意義上講,我國法律歷來都是民商合一。商事糾紛處理最早是由經濟糾紛處理演變而來,其本質上是“大民事”格局下的民商事審判。早在上世界八十年代初期,我國各級法院針對經濟糾紛案件逐漸開始了經濟審判庭的設立。2000年9月,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開始將“商事審判”獨立出來,初步建立了民商事并行的新式審判格局。但是,因為較全面的商事法律理論體系尚未成型,在傳統法律思維的影響下,仍存在很大一部分群體的辦案人員未能有效辨別商事糾紛的獨特性,從而疏忽了對商法基本理念的分析探討,甚至存在一些辦案人員直接將商事糾紛視為民事糾紛來對待,完全無視商法的基本理念,這是與商事立法精神相違背的,也難以正確尋找合適的解決辦法,極大的損害了涉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再次,因為商事經濟活動瞬息萬變,這也極大地阻礙了商事立法的進程,從而導致商法立法存在很大的滯后性。一方面,在我國經濟發展日益加速大背景下,商事糾紛案件日趨增多,法律未明確規定,但頻繁發生于實際社會生活中的案件越來越多,法律有明確規定但較偏門的案件也呈上升趨勢,并具有較大的社會影響力。例如,在新《公司法》正式施行后,關于上市公司股權方面的紛爭雖然數量不多,但是其所帶來的影響很大;另一方面,商事立法因其滯后性導致新類型商事案件在處理的過程中不具有充足的法律依據性,雖然能夠找到有效證據,但是時常有無法有據現象發生。有些商事案件因其涉及范圍較廣,例如股東權益糾紛案件等,這對專業知識的要求較高,同時也需要相關的法律法規支持,若無現成可依據的商事法,辦案人員難以完成案件糾紛的及時、快速處理。最后,在實際的處理商業糾紛過程中,因商事糾紛主體數量不斷增多,相互之間的法律關系較之以往也更加復雜,更加大了其處理難度。

二、強化商法運用的必要性

目前,在我國廣泛存在著商法理念理解錯誤、商法意識不清晰、商事司法活動不規范等現象,這給我國的經濟及司法秩序帶來了較大的負面影響。受傳統民商事一體化觀念的束縛,一些人將商事糾紛簡單地等同于民事糾紛,習慣于用民法的基本原理甚至傳統的倫理道德觀念來解決商事問題,導致商事糾紛處理工作遇到困難。鑒于商事糾紛處理的獨特性和司法實踐的客觀要求,迫切需要強化現代商法理念和商法意識,確保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所以說,在商業活動中強化商法運用已經刻不容緩。首先,因目前國內商事活動日益增多,其秩序需要健全的商事法律法規予以規范。其次,商法雖與民法具有較大相似點,但其也具有自身特性,特別是在價值取向及制度設定方面存在區別于民法之處。再次,商法具有科學性、技術性、合理性的精神特點,而不僅只是具有營利性及易變性。現代商事司法在商事糾紛處理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不僅要對商事的新范疇、新規律進行積極的探索,而且必須通過嚴格依法辦案來解決商事糾紛,保證良好的市場秩序,從而保障市場經濟安全運行。同時必須要不斷強化商法意識,加大對經營主體的資質審查力度,重視在商業糾紛中的人身安全保護,重視對企業的維穩,重視商事合同自由的保證,重視快捷支付的安全保障,重視商事習慣的價值等等,并以此對司法行為進行規范,從而保證市場經濟的和諧穩定發展。

三、現代商事司法理念的建立

所謂商事司法理念,是指在處理商業紛爭過程中所依據的法律基本觀念。我們通常所說的商事審判便是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不僅具有了法院審判工作的一般理念,也存在自身獨特性的理念。要想順利地進行商事司法工作,就應當建立起正確的指導性理念。第一,要充分肯定自身性,牢牢建立起商事主體理念。商事主體是指在法律規定允許下參加商業活動,并能夠在商事活動中承擔義務及獲得權利的人,主要是指個人與組織。商事主體的主要特征大致有以下幾種:一是其行為有著明顯的營利性質;二是其不能夠是政府機構;三是其應當具有積極的法律行為;四是其權利及義務具有一定的對等性。第二,要把經濟利益放在首要位置,建立起商事交易收益理念。市場經濟是先進的商品經濟,在商事活動中獲得利益才是商事主體最重要的任務,是基于市場經濟大背景下利益機制的必然結果。商事主體在處理企業體制改革、申請破產及清算公司賬務案件時,要加深對社情民意的理解,積極運用法律武器進行經濟社會關系的平衡,從而有效保護商事主體在市場交易中能夠獲得更多的合法利益,這樣才能夠化解各類復雜的糾紛,達到有效防止突發性事件及不良事件的發生。第三,要重視集約效能,建立商事交易新式高效理念。在市場經濟的高速發展態勢下,商事交易逐漸改變了傳統的交易模式,從以往的近距離交易逐漸轉變為遠向交易,從實物交易轉變為虛擬交易,從小部分交易轉變為大批量交易,從國內市場交易轉變為國際市場交易,從短期易轉變為持續易。第四,要做到誠實守信,建立商事安全交易理念。商事交易都是具有一定的風險,既可能是市場本身的缺陷造成,也可能是因人為因素造成?!盀楸WC交易的公正、公平及快捷,商法在商業行為方式及商業行為規則等方面都進行了相關規定”。由此可見,如果缺少足夠的技術性規范的保障,商法的精神便難以體現。第五,要做到人人平等,建立起公平、公正的商事交易理念。公正、公平的商事交易不僅是民法的精神體現,也是商法的靈魂所在。人民大眾在商事公平的理解問題上與商人存在一定的差異性。在人民大眾視角中,公平是具有很強的社會倫理性的;在商人視角中,公平在商事中主要表現的是經濟公平。人民大眾對社會公平理解主要表現為平均概念,商人對公平的理解主要表現為機會平等和平等交易。在進行商事糾紛案件處理時,要對公平評價、公平范圍、公平主體等問題進行積極的探索,充分展現出商事糾紛處理的公平性精神。

篇4

一、經濟法實踐課教學國內研究現狀

總體上,我國的相關研究得出的結論都是經濟法學課應開展實踐教學。但是,學者們對法學課程的任務驅動法研究甚少,有研究者也僅限于刑事案件處理能力訓練、公司法方面,而對合同法、經濟糾紛解決、財稅法、市場秩序法等方面還沒涉及。雖然近年來市場上也出現了《法學實踐性教學與應用型法律人才培養》方面的研究課題以及《經濟法實務》方面的教材,但是這些研究大多是針對法學專業學生而言的,而且大多是建構在實訓基地建立、模擬法庭、法律診所、校外實習、實地觀摩、義務法律咨詢等層面上,實訓的設計及組織等問題談及較少。學者們通過研究非法學領域方面的任務驅動法教學模式及它帶來的正面影響,進而將非法學的任務驅動法教學模式應用于公司法、刑事訴訟法、環境法法學課的教學過程中。這是對法學領域實踐教學模式的一大創新。但是,這一創新對非法學專業(主要是經濟類專業)學生法學教育的合理性和實效性值得商榷。首先,這種將任務驅動法應用于法學課堂的研究都只是理論,沒有付諸實踐。其次,法學課的任務驅動法教學模式是照搬別的學科的任務驅動法的設計方式進行的,而對是否適合經濟類專業學生沒有研討。再次,法學知識能否用任務來驅動以及實際效果如何值得商討。

二、對經濟類專業學生經濟法教學的思考

本研究試圖將這些純理論教學或大篇理論教學的模式用任務驅動方法進行替代,進而詳細分析任務驅動法與經濟類專業學生經濟法課程的適用性與實效性以及如何實施等問題。特點是:(1)以實訓為重點,重新組合經濟法教學內容;(2)在實踐的方式上不拘泥于模擬法庭、法律診所、實習實訓、實地觀摩等方式,而是以任務驅動為主線,有效結合“案例導入、問題引出、分組討論、情景模擬、角色扮演等多種方式,根據所學知識特點靈活運用這些方法;(3)在學生知識的獲取上,與時俱進,結合經濟前沿新現象或典型案例,爭取每塊知識都能用線條直觀地表現出來。為此,本課題重點要研究的是適應經濟類專業學生的經濟法課程內容設計以及經濟類專業學生經濟法課程的教學方式改革兩大問題。課題組成員通過文獻研究、問卷調查、專家咨詢等多種方式進行調研,以學生“有所學、有所用、有所悟、有所知”為目標,以“合理、適度”為原則,設計經濟法課程教學內容為以下四大模塊:(1)企業法模塊:主要包括企業設立實訓、企業機構治理實訓、企業合同管理實訓、企業用工管理實訓;(2)財稅法模塊:主要包括政府預算實訓、政府采購實訓、企業涉稅(繳稅實務與節稅實務)實訓、基礎會計記賬實訓、審計實訓;(3)市場秩序法模塊。主要包括競爭法實訓、產品質量法實訓、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訓;(4)經濟糾紛解決模塊。主要包括談判實訓、調解實訓、仲裁實訓、民事訴訟實訓、行政復議實訓、行政訴訟實訓。教學方式確定為:以“針對性、實踐性、靈活性”為原則,以“任務驅動”為主線,“案例導入、問題引出、分組討論、情景模擬、角色扮演”相結合的方式。實訓的組織行式是:大模塊情景假設/問題引入———子模塊之間的關系———子模塊實訓環節(認識子模塊———子模塊情景假設———學生討論———法律分析———角色扮演———實訓評價———作業回顧)———總結大模塊所學知識。

作者:祝華 單位:云南經濟管理學院

篇5

民間借貸案件的特點和規律

·案件數量急增,借款規模大,利率高

2008年1—8月,上虞法院共受理2257件經濟糾紛案件,其中民間借貸案件1159件,占民商事案件總量的51.35%,同比上升81.66%,遠遠超過買賣合同、借款合同、農村承包合同等傳統經濟糾紛案件,總體上表現出民間借貸案件急增的態勢。

2008年1—8月受理的1159件借貸案件,訴訟標的總金額達2.12億元,同比上升了444%,這些案件基本上借款規模都很大。其中,被執行人為紹興薩博通信設備有限公司和上虞市薩博照明電器有限公司的47件民間借貸糾紛執行案中,涉執行標的3000多萬元。再如龔某民間借貸糾紛系列案,共有案件15件,合計標的達3500余萬元。

國家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利率不得高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按目前銀行貸款年利率7.5%計算,自然人之間的借貸月利率不得高于2.5%。然而,大部分民間借貸案件中雙方約定的月利率基本上都在5%至10%之間,有的甚至出現日息1%的約定,部分案件還出現逾期歸還則每日借款總額1%的違約金這種變相高利貸的現象。

·借貸行為中違法、非法情況突出

部分當事人是為了賭博才借款的,但在借條中不會注明,庭審又拿不出證據,因此法院也很難查明。民間借貸的違法性主要體現在高利貸上,幾乎所有的借貸都是超過國家規定的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有的還會再約定高額違約金。這類違約金都是以每日百分之幾來計算,與利息無異,實際上是變相高利貸。還有,很多借條上只寫明借款數額,沒有寫明利率,訴訟時當事人也不主張利息,只要本金,但實際上貸款人在給付現金時已經將利息扣除,這也是違法的,違反了民間借貸不得提前扣除利息的規定,提前扣除的利息要從本金中扣除。

討債中的違法現象更是普遍而觸目驚心。部分擔保公司、私人借款往往與黑社會勢力有聯系,因索取債務而導致的非法拘禁、扣押人質甚至綁架案件增多,成為危及社會的不穩定因素。在民間借貸形式下,還隱藏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金融犯罪活動。

·涉訴的瀕臨停產倒閉企業日益增多

2008年1至8月,我院共受理因民間借貸而瀕臨停產倒閉的有8家企業共164件訴訟案件,涉案標的達7954萬元。具體為,紹興薩博通信設備有限公司涉案標的2802萬元,上虞市輝瑞照明電器有限公司涉案標的2212萬元,上虞市恒迪光電有限公司涉案標的1200萬元,上虞市五車堰紙箱廠涉案標的605萬元,上虞市鼎鑫模塑廠涉案標的485萬元,上虞市崧廈吉利羊毛衫廠涉案標的達335萬元,上虞市薩博照明電器有限公司涉案標的190萬元,上虞市崧廈龍凱傘廠涉案標的125萬元。出現這種情況主要有國際、國內兩個因素。國際上,全球經濟不景氣,美國的金融危機產生全球性經濟危機,更使中國今年出口貿易量大幅下降,嚴重影響了上虞市外向型的民營企業,很多企業因產品銷路問題而停產倒閉。在國內,我國經濟也遭遇寒冬,金融危機對我國經濟的影響日益明顯,中小企業的生存日益艱難,以致出現部分企業資金鏈斷裂甚至停產倒閉的現象。

·案件送達難,被告多不出庭

借貸案件多是貸款人多次催討無著、借款人債務累累不得不外出逃債才進入訴訟程序的,這時的被告往往是下落不明。被告不出庭對案件的審理產生很多不利影響。

在程序上,因為被告外出逃債,直接送達和郵寄送達往往失敗,法院不得以只能改用公告送達。由于我國法律規定,公告送達的時間為兩個月,這樣再加上案件的審理時間,一個民間借貸案件最少需要兩個半月才能審結,這在如今訴訟爆炸、案多人少的環境下,占用了很多審判資源,也容易使案件超出審限,這正是造成法院現在 “三多”局面中“未結案多”的重要原因。

在實體上,因為被告不出庭,對案件的審理影響更大。被告不出庭,使得庭審中質證、辯論兩階段原告方一方主導,具體可能會產生以下不利影響:借款是否用于賭博等非法活動難以查清;只寫明借款數額未約定利息的借條難以認定貸款人是否已將利息從中扣除;是否為“陰陽借條”也不易認定;對借款本金利息是否已有部分歸還難以認定。

應對民間借貸案件的策略及措施

筆者針對民間借貸案件本身的特殊性,認為當前應在把現有審判制度用好、用盡的前提下,探索制度創新和審判思路創新,具體可以采取以下策略和措施:

加強學習和調研,深入研究新類型、復合型案件。

首先,著力提高審判人員的思想政治覺悟。引導審判人員牢固樹立公正司法的理念,切實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尤其注重維護弱勢群體的利益,慎重審理涉及困難企業的訴訟案件,著力促進社會穩定。

其次,大力提高審判人員的業務能力,練就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火眼金睛。通過召開庭務會,組織干警調查研究、交流經驗,共同提高業務能力;認真學習法條和法律精神,保證法律準繩的公正性;同時在細節上下功夫,深入調查,增強對借條、當事人陳述真假的辨別能力,針對被告不到庭、難以查清案件事實的情況,必要時主動調查取證,堅決查清是否為高利貸、資金是否用于非法活動。

·充分運用調解制度、簡易程序,最大程度減少社會矛盾

大多數民間借貸案件本身屬于鄰里糾紛,適用調解能讓這種糾紛化解于和氣之中,大大有利于社會穩定和建設和諧社會,而且有利于節約審判資源。針對民間借貸案件的特點,我們應在立案、審理、執行的各個階段,都積極主動適用調解制度,同時,與指導民間調解有機結合,與人民調解室形成互動,拓寬調解輻射面。實踐證明,運用調解制度解決民間借貸糾紛十分有效。

部分民間借貸案件事實清楚,標的也小,在不影響案件公正的情況下,我們提倡與訴訟機制相結合,積極擴大簡易程序審理范圍,最大限度促成當事人對話和溝通,節約司法資源,這樣也能大大提高審判效率。

·注重社會效果,慎重審理涉及困難企業的案件

鑒于這些企業在市民就業、發展經濟、促進社會穩定方面的重要作用,在不影響公正司法的情況下,發揮能動司法作用,對有發展前景的困難企業予以適當的扶持,是十分必要的。

對涉及有發展前景的困難企業的借貸案件,我們在依法審理和執行的前提下,應慎重采用財產保全措施,盡可能采用調解方式化解糾紛,盡可能減少有挽救希望企業的關門倒閉,盡可能適用司法重整和和解程序。

能動司法,積極向有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

篇6

創新是推動教育活動發展的源泉,而其實施的載體就是課堂教學的創新。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對人才的需求不斷增加,同時對人才素質和能力的要求也在不斷提升。高職院作為培養應用型人才的重要基地,在財會、管理類專業中設置經濟法課程就是著眼于向社會輸送具備法律知識的經濟類專門人才這一目標而展開。無論是從高職院經濟法本身的課程特點出發還是從教學對象(學生)的特點進行考量,教師都應該正確認識該課程存在的教學特殊性,全面把握和探索教學過程中存在的相關問題并進行改革創新,真正實現有效性教學,提高學生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2高職院校經濟法課程教學中存在的問題

首先是教材選用存在滯后性和不合理性。經濟法屬于法律體系范疇,很多法律條款經常會有被廢除和重新訂立的情況,而許多的高職院在選用經濟法課程教材時卻往往忽略了這一學科的特殊性,教材版本多年不變,從而導致內容上未能跟上發展變化的要求,導致學生未能真正掌握新的法律法規的內容。此外,選用的教材涉及純粹法理研究的內容過多過深,使不具備法學基礎的高職學生感到學習難度加大而無所適從。

其次是教學方法和手段與實際應用脫離。經濟法的學科性質決定了教學中向學生進行實踐性教學的必要性,學生需要在掌握法律知識點的基礎上用其來解決經濟生活中的可能出現的實際問題,但受傳統教學觀念的影響,很多教師在教學過程中仍然還是沿用以教師講授為主、學生被動接受的教學模式,忽視了實踐性教學的應用。即便有進行案例分析的情況,在對案例的選擇上也往往具有隨意性,知識點間缺乏必要的銜接。這些情況使得學生的學習興趣未能獲得有效激發,學生實作能力和創新意識不強。

3對策措施

針對上述在經濟法課程教學中兩個方面存在的問題,筆者結合自身教學實踐提出如下解決思路:

3.1選用切合實際又有實踐應用價值的教材

經濟法作為一門與社會經濟發展聯系密切的課程,其自身性質就決定了在選用教材上的實效性。教師和有關教材訂購部門應根??相關法律條例的修訂情況適時對教材進行更新,保證教材內容的新穎性和學生所學知識內容的與時俱進。此外,高職經濟法教材的選用還要從高職學生的特點出發,保證教材內容深淺適度,選擇既能給予學生指導性和啟發性,同時又能加強其法律業務實訓的教材,使學生在掌握經濟法律條款的同時又能解決經濟法律問題的糾紛。

3.2創新教學方法和手段

如前所述,傳統的教學方法和手段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學生獨立分析并解決問題的積極性,難以取得預期的教學效果。因此,在課堂教學中教師應汲取“教學有法、教無定法、重在啟發”的思想,積極對原有的教學方法和手段進行創新,使教學方式得到不斷優化進而提高教學質量。

首先在經濟法教學中最適合采用的是案例教學法。教師應該改變單純灌輸法律理論條款的無效模式,多為學生講述和分析與法律條款相關的典型經濟案例,同時引導學生在案例分析中設定自己的假定角色,從角色身份出發去分析問題,分析完畢之后還可以重新調換角色身份后再進行分析,這樣會得出不同的結論。比如在學習《合同法》一章時,案例分析的雙務合同中可能涉及到簽訂合同的當事人A和B,在發生了合同糾紛之后就應該引導學生假設站在A和B的不同身份角度來分析面對的問題;也可以將自己想象成當事人一方的律師,為當事人進行辯護;還可以站在法院的角度對這一案例涉及的經濟糾紛進行最終的裁決。經濟案例分析是對所學相關經濟法條例的最好解讀,這樣既能增強學生學習的真實感,又能提高其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其次,筆者認為在經濟法教學中比較適用的另一種教學方法是情境教學法。現實中許多高職院校的經濟法課程教學由于條件所限無法組織學生走出校園,進入社區、法院等地進行課外實訓,情境教學法能夠創設具體生動的場景,使學生“身臨其境”,在親身處理經濟糾紛案件的過程中自覺加深對法律條例的理解。比如在對“商標注冊程序”知識點的教學中,可以創設實際的公司注冊商標情境,讓學生扮演公司、商標局、商標機構和法律顧問等不同的角色,模擬演示辦理商標注冊手續的整個流程,通過演示、問答和角色互換等方式,檢驗學生掌握公司申請商標注冊的各個環節,并解決出現的問題。情境教學法本質上是一種體驗式的教學手段,非常契合高職學生的實際,通過這種方法的運用,使學生能在學中做,在做中學,既掌握了相關法律知識又能進行實際應用,切實有效地達到培養“經濟+法律”復合型技能人才的目的。

篇7

一、 國際金融中心建設中完善法制環境的重要性

國際金融中心,是指擁有眾多高度集中的金融機構,能夠有效地為國際、區域或全球經濟提供全面金融服務,通過資本融通和管理來實現資源優化配置并具有巨大的資本集聚和輻射功能的城市或地區。從目前的研究成果來看,制約或促進國際金融中心形成發展的主要因素包括制度建設、金融政策、央行所在地、經濟腹地、地理位置等,而其中又以制度建設,尤其是法制環境最為重要。

從法律對于金融發展的作用看,有效的法律制度能夠促進金融的發展。“法與金融學”學者通過大量的實證研究揭示出了法律對于金融發展的作用機制:(1)法律通過保護私有產權,增加投資的安全性,鼓勵企業的利潤再投資以及更多的外部資金供給,促進金融體系規模擴大,從而推動金融發展;(2)契約是金融之基礎,法律體系及由此形成的契約環境是決定金融發展水平的關鍵因素。

從國際金融中心的發展史來看,無論是自然形成型(如倫敦、紐約和香港)還是政府有意識建設和大力支持而最終形成(如東京、新加坡)的國際金融中心,都將金融法律作為金融中心形成和發展的內生機制予以不斷完善強化。從金融法制在國際金融中心建設中的作用來看,健全和完善的金融法制環境能夠規范金融交易行為,保護金融主體的合法權利,促進金融資源的合理公平配置;能夠降低金融交易成本,提高金融監管的有效性,提升金融運行效率。由此可見,法律環境在推進國際金融中心建設和發展的諸要素中都處于核心地位。是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成敗的關鍵,作為新興的市場經濟國家,我國已初步形成了金融法律體系框架,但仍需完善以符合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需求。

二、 司法能動在國際金融中心建設中功能

營造良好的國際金融中心法制環境也須從金融法律法規體系、金融司法體系和金融監管體系的完善著手。面對金融發展創新所提出的客觀要求,司法通過自身功能的能動匹配,充分發揮金融司法職能,并促進金融法律法規體系和金融監管體系的優化。

1. 糾紛解決功能。糾紛解決是司法的原初功能,也是其最為重要的職能。雖然現代社會中已出現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但司法因其天然所具有的權威性、公正性和專業性而始終作為處理糾紛爭端的中心力量而存在。國際金融中心的建設對于司法解決爭端的功能提出了新的挑戰,能否應對這一挑戰、及時提升糾紛解決功能,是司法能否助推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關鍵:

一方面,金融創新是金融發展最主要的核心因素,金融創新本質上是相關主體間權利義務配置的新形式,它拓展了金融私法的權利義務主體、客體和內容,會導致各種新類型金融訴訟糾紛的產生。這些新型金融糾紛的法律關系往往突破傳統民事法律關系,需要司法予以合理界定,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金融交易秩序,保障和促進金融創新的健康發展。

另一方面,金融糾紛往往涉及復雜的金融業務知識,這對司法人員的法律功底以及金融專業知識都有高水平的要求。由于金融市場主體的特殊性和廣泛性,金融糾紛(尤其是金融創新糾紛)可能不僅僅局限于個案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的明確,還可能涉及到金融市場風險的防范。以證券交易糾紛為例,一個虛假陳述案件審理的背后可能有著成千上萬的股民在翹首以待,同時也可能有著數以萬計的案件在積蓄并等待爆發,如果處理不當,勢必影響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金融糾紛的以上特點,無疑對司法的糾紛解決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 補充立法功能。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但這并不意味著其只是對既有法律的被動適用或消極執行。無論立法者多么睿智而充滿理性,也不可能預見未來所有可能的情況。同時,法律語言的概括性以及語言本身的模糊多義性也容易導致對法律規則的理解分歧。法律的不完備性決定了司法必然具備補充立法的功能,而司法的這一衍生功能在國際金融中心建設過程中尤為重要。

國際金融中心的建設必然伴隨著金融體制的改革和創新,也無可避免地會催生出新型的利益和權利關系。而成文法的穩定性使其無法及時涵蓋新的社會現實,也阻礙了其對金融動態發展的規制和作用,這不可避免的導致國際金融中心建設過程中法律落后于金融改革。而此時,司法不能以立法的缺位或滯后為由拒絕裁判,更不能守成僵化、束縛金融創新的深化,而應當主動承擔起補充立法的責任,充分發揮司法救濟因事后性、個案化而具有的靈活、務實的優勢, 通過對現有法律的靈活解釋和變通執行彌補成文法缺陷,為金融創新贏得空間。

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實行的是分業監管,且還存在中央和地方的立法差異。監管機構往往對同一問題存在多種不同甚至相互沖突的規制,加大了市場主體對法律規則的認知難度,也為金融糾紛的產生埋下了隱患。這時就需要司法者發揮司法能動性,因應金融市場的發展,充分運用司法經驗,對相關金融法規進行有效的梳理和重構,妥善解決進入司法渠道的金融糾紛,并以司法裁判的導向作用促進相關金融法律法規的健全完善,從而預防和減少金融糾紛的發生。

此外,金融創新的推進和金融改革的深化也是一個“試錯”的過程,而在具體試錯過程中司法也較立法更具優勢。相比較于立法的試錯成本,司法推進金融中心建設中的試錯成本要遠低于立法。盡管司法所起到的公眾效力可能不及立法,但其較低的司法成本和靈活性更能有效推進金融中心的法制環境的完善。

3. 權力制約功能。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采用的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政府推動模式,在國際金融中心建設過程中自然也更多地依賴于政府宏觀調控和政策推動來加快金融業發展和金融中心的形成,屬于國家建設型的國際金融中心發展模式。這一發展模式的選擇無疑是由我國的經濟體制和金融發展現狀決定,但在其發展過程尤其要注意防止“政府失靈”,避免重蹈日本因放松政府限制而產生權力擴張異化的覆轍。

我國存在金融監管多頭、金融法規令出多門的情況,實踐中金融監管主體角色錯位、越位或不到位、權責脫節和責任缺失等弊端普遍存在,亟需加強對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督。司法在政府與市場之間處于中立地位,可以通過懲治金融執法人員的犯罪行為以及對具體金融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來監督政府,促進政府行政行為的透明化,抑制政府對金融市場的過度干預并促使政府管理方式與管理手段的轉變,提升專業金融監管效率,從而促進金融市場機制的完善和健康運行。

三、 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中司法能動性之發揮

一個城市或區域之所以能成其為國際金融中心,不僅在于其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抑或發達的金融市場,而更在于看不見摸不著的金融法制環境。今年來,上海檢法系統陸續建立起三級院的金融專業審判和檢察架構,并通過金融審判白皮書、組建金融專家咨詢庫等制度的探索發展,逐步優化金融司法資源,不斷強化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司法保障。但目前而言,若想盡快建立其國際上對上海金融司法環境的高認可度的公平高效金融司法體系, 關鍵的一點就在于:要充分發揮司法的能動性。這里所說的“發揮司法能動性”,并非部分司法機關曾經理解和實踐的所謂“送法上門”、“開發案源”等做法,而指的是司法者不應僅僅消極呆板地適用法律,還應當在形成進程中的中國司法制度限制內,順應金融市場發展的需求,能動行使司法權。具體而言,可從以下四個方面發揮司法能動性,推動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

1. 積極回應金融糾紛訴求。隨著金融市場的創新和發展,新型、疑難的金融類爭議糾紛層出不窮,相應地金融糾紛訴求也日益增長。對于伴隨國際金融中心建設而不斷出現的大量金融糾紛訴求,法院應當積極回應,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予以裁判,即使是“法無明文規定”這個理由。但從我國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卻存在著許多本應當由法院審理,卻由于種種原因未能進入司法程序解決的金融案件。主要包括:部分金融爭議案件被拒絕受理。特別是由資本市場各種不當行為而造成投資者損失所引發的糾紛;部分金融爭議案件被中止或暫緩。最高人民法院了大量“三中止”通知,對涉及場外非法股票交易經濟糾紛案件、已編入全國證券回購機構間債務清欠鏈條的證券回購經濟糾紛案件以及涉及問題金融機構處理的案件暫緩受理、中止審理或者中止執行;部分金融案件的訴訟方式受到限制。對于人數眾多且處于信息、財力弱勢的中小投資者而言,“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本是一種以較低成本實現權益保護的訴訟方式,但雖然《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代表人訴訟”,這一訴訟方式在金融爭議案件中的運用卻受到了限制,如對于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應當采取單獨或者共同訴訟的形式予以受理,不宜以集團訴訟的形式受理”。

在建設國際金融中心過程中,上海的司法機關往往會碰到各式各樣的、全國首發性的金融糾紛案件。倘若仍舊一味地采取限制訴訟之類的回避態度,則不僅不利于保護金融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而且也損害了金融司法的權威,削弱了司法對金融市場發展的保障作用。分析當前法院“拒絕”新型金融案件的原因,固然有現實金融法律規則供給不足以及轉型市場經濟背景等因素,但本質上還是源于法院回應金融市場變化與發展的能力不足。因此,要想真正塑造國際金融中心的金融司法優勢,上海司法機關應當變“消極回避”為“積極回應”,只要是具有法律爭議性質的、依照基本訴訟法律應當進入司法程序金融糾紛案件,都應當予以受理,依法行使司法權。同時,還應當注意逐步加強自身應對群體性糾紛的能力。

2. 能動發揮規則創設和指引作用。除了回避新型金融案件之外,目前我國金融司法還存在的一大問題是偏于保守,不能因應金融發展的需求進行能動地適法。以委托理財類合同糾紛案件為例,早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就曾立項起草關于委托理財法律適用問題的司法解釋,卻至今仍未能正式出臺,導致此類案件在審判實踐中大量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現象,不僅有損司法的統一性,也危及金融市場的穩定。

在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過程中,法律的不完備性與金融創新發展需求之間的矛盾將愈發突出。對此,司法機關不能坐等立法完善,而應當轉變保守的思維定勢,充分發揮司法能動性,運用“司法之手”促進金融規則和金融政策的健全和完善:首先,在具體案件審理上要賦予和尊重法官能動的法律解釋權。司法是一種事實上的立法,在金融發展史上,由法官的能動解釋推動金融法律規則形成的例子并不少見,如美國法上關于“證券”定義的法律規則就是通過以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訴W?J?Howey公司一案(SEC v. W. J. Howey Co. )⑤為代表的一系列司法裁判而確立的。在立法因其滯后性和局限性而無法及時因應金融發展需求時,法官在審理金融糾紛案件過程中不能機械地套用法律,而應當將金融法律與金融政策相結合,同時適當借鑒國外先進的金融司法理念和成熟經驗,在既定規則和具體適用之間架起溝通的橋梁,以作出既符合法律規定又合乎金融發展客觀規律的裁判;其次,在個案經驗存在相當積累的基礎上,從個案和類案的審理中總結審判經驗,制定相應的司法解釋,確立審判規則,統一裁判尺度,填補法律漏洞。此外,還應當及時梳理金融糾紛案件所反映出的金融監管、金融風險等方面的問題,運用司法建議等方式,為金融監管、金融自律建言獻策,探求保障金融創新發展的司法規制路徑;最后,通過金融類指導性案例的,一方面規范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另一方面也充分發揮司法對金融市場的規則指引作用。

3. 探索推進金融司法專業化建設,加強與金融監管部門的溝通合作。金融案件不同于傳統的民商事案件,涉及的業務類型繁多,運作機理錯綜復雜,必須加強金融司法的專業化建設:

一是促進機構專業化。在金融審判方面,傳統民商審判框架內部專業分工不合理,造成對金融糾紛的分散審判,影響了金融審判的有效性和統一性。要形成高院、中院以及金融機構集聚區(如浦東、黃浦、楊浦、閔行等)法院三級金融審判庭,并輔以其他基層法院金融審判合議庭的金融商事審判體系,通過集中管轄、集約辦案,有效提升金融審判和金融檢察的效率和質量;同樣地,在金融檢察方面,在市、分院設立專門的金融檢察處,在區縣院成立金融檢察科或金融檢察專業小組,并在金融核心功能區設立金融檢察工作室,以應對金融犯罪案件高發態勢,切實履行金融檢察職能。

篇8

高職院校的經濟法課程要引進現代化的教育理念的話,進行規范的教學設計是必不可少的。本文在分析經濟法教學現狀及存在問題的基礎上,提出了經濟法教學設計的理念與思路,并最終給出了經濟法教學設計的具體方案。

經濟法是高職院校財經類專業的必修課程,由于長期沿用傳統的教學方式,目前的經濟法教學沒有考慮到職業教育的特性,從根本上無法達到職業教育應用型人才培養的最終目標,因此有必要引進教學設計的理念。教學設計是指依據對學習需求的分析,提出解決問題的最佳方案,使教育教學績效得到改善的系統決策過程。相比于傳統的教學方式,采用教學設計的教學,能夠聚焦更多的影響教學結果的因素,這恰恰是目前的經濟法教學所缺乏的,因此,經濟法課程要引進現代化的教育理念的話,進行規范的教學設計是必不可少的。

經濟法教學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教學現狀分析:教學內容分析。與法學專業所開設的經濟法學課程不同,目前高職院校財經類專業所開設的經濟法課程,其基本內容雖然包括部門法意義上的經濟法,但遠遠超出經濟法這一部門法的范疇,涵蓋了經濟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等多個法律部門以及商事仲裁、民事訴訟等糾紛解決程序法。

教學對象分析。從年齡本文由收集整理特征來講,經濟法課程所面向的教學對象一般年齡在20歲左右,根據我國教育學家查有梁提出的“發展認識論”,學習者在這個年齡處于“結構運演階段”,在這一階段發展智力,關鍵要重視學科知識結構,才能有效的解決該學科的問題;從個性差異上來講,高職院校學生受到生源質量的影響使得學生素質普遍較低,反映在表面上是考試分數的差別,深層次的表現就是心態和習慣的差異。

教學方法分析。在目前的經濟法教學方法的采用上,大部分教師一直沿襲大陸法的法學教育傳統,注重法律概念、法律規則、法律原則和原理的講授,以教師為中心的講座式教學占據了主導地位,即使是一些教師引入了案例教學,但案例的作用僅是輔的為了加深對概念和理論的理解。

教學中存在的問題。教學內容理論知識偏重且忽視了學科知識結構的構建。經濟法的教學內容涵蓋面廣,在課時數不變的情況下,教師不應過多的進行理論知識的輸灌;另外,對于專業不同、來源不同的學生,教師在授課過程中應該區分不同的授課對象因材施教,即使使用相同的教材,也應把握好不同的側重點。但在實際教學中,大部分教師基本上以理論知識傳授為主線,根據課本的章節決定教學內容,以教師的“教”為中心,教師按部就班地、一部分地講授課本知識,而且相同的教案輪流適用于不同專業的學生,既顯得經濟法枯燥無味,也忽視了不同專業學生知識結構的差異性,不可能收到好的教學效果。

教學方法落后,缺乏專門的實踐課程。目前填鴨式的教學方法,在組織課堂討論、課堂分析、課堂交流等方面做得很少,現代教育技術方法使用少,多媒體教學尚未普及,從而忽視了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另外,實踐課程是經濟法的薄弱環節。受思路限制,大部分教師僅以案例分析作為實踐課,學生的動手能力受到限制,而且會有紙上談兵的傾向。經濟法相對于財經類專業學生來講,是一門輔助的專業基礎課,因此應該與該專業學生的主修專業結合設計實踐演練內容,但目前這類配合很少。

經濟法教學設計的理念與思路

教學設計目標。教學設計目標應配合人才培養目標。對于高職教育應該培養什么樣的人才,不同歷史時期有不同的要求,不同高職院校也有不同的認識,但總體來講,相對于本科院校,高職院校的人才培養目標普遍定位于“高技能應用型人才”,那么,作為一門專業基礎課,經濟法就應該為培養應用型人才而服務,轉知識本位為能力本位.因此,即該課程的教學設計目標不是培養學生進行法律制度研究的能力,而是應該培養學生運用現有法律規定解決具體問題的能力。

教學設計理念。根據以上教學設計目標,培養應用型人才理所當然的成為經濟法課程在進行教學設計時所遵循的理念。為此,本文將以企業實際涉法過程為主線重構教學內容,通過教學設計,讓學生始終置身于仿真的或模擬的工作環境中,訓練學生擬定授權委托書、辦理工商登記、模擬公司運營、簽訂合同、界定公司財產、解決經濟糾紛、厘清公司破產程序等基本技能,增強職業行動能力。

教學設計思路。教學設計思路應體現培養應用型人才的教學設計理念。本文所分析的開設經濟法課程的財經類專業主要包括市場營銷專業、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電子商務專業以及會計類專業等,該專業學生將來的就業崗位主要面向商事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基于這種崗位需求,兼顧個別學生創業及個人發展的需要,本文認為應對內容龐雜的經濟法課程進行精簡提煉,以“企業的組建—企業的運作—企業的財產—企業的糾紛解決—企業的破產”等五個環節為主線進行教學設計,每個環節明確相應的學習任務。

經濟法教學設計的具體方案

教學內容設計。根據前文對教學對象的分析以及教學設計目標分析,經濟法課程在進行教學設計時應重視系統的學科知識結構,結合學生的其他專業課,同時也要與工作中的知識結構相吻合,要強調培養學生掌握融合于各項實踐操作中的知識、技能和技巧,根據這個要求,我們將經濟法的教學內容設置為六個教學模塊:經濟法預備知識、企業的組建、企業的運行,

轉貼于

企業的財產、企業的糾紛解決、企業的破產。并在每個模塊下面設置子章節,具體如表所示:

教學措施設計。教學方法的選擇與設計。傳統的經濟法教學方法以課堂講授和案例分析為主,法律的邏輯性與抽象性使得教師的課堂講授環節不能完全拋棄,但是理論輸灌正是經濟法教學被批枯燥的重要原因,結合前文所分析的教學設計目標和思路,本文認為可以選擇參與式教學作為主要教學方法。

參與式教學,就是教師按照參與式方法的要求和途徑,依據教學內容、教學目的和學生特點,以學生容易接受、便于參與的方式組織課堂教學,使學生通過親身參與、親自操作掌握教學內容的方法。參與式方法有很多,比如分組討論、案例分析、觀看影視、角色扮演、辯論、小講座及針對教學內容設計的游戲、練習等。可本文由收集整理以根據需要和客觀條件適時選擇的,只要能夠滿足一個目的,即促進參與就行。這種教學方法也適合前文對教學內容的設計,在進行參與式教學時,可結合企業的不同發展階段,讓學生扮演企業的發起人、債權人等,模擬糾紛解決。

教學媒體的選擇與設計。在進行教學媒體的選擇時要適合教學設計的三維目標,即要結合教學目標、教學內容和教學對象。目前大多數經濟法教師都采用多媒體教學作為主要的教學媒體,這種選擇是適應教學的新發展的,但是很多教師并沒有很好的利用多媒體教學的優勢,單純只是把板書的內容放到了課件上而已。

多媒體教學的設計要注意三個方面,一是課件制作必須要體現多媒體教學應有的互動式、交互性、現實模擬性優勢特征;二是避免過分追求現代教學媒體的運用,變“人灌”為“機灌”;第三,要結合教學內容中的六大教學模塊來設計相應的課件和課堂材料。

課堂教學結構的確定。課堂教學結構的設計,要考慮到時間結構、認知結構和信息結構的優化。從時間結構上來看,目前各高職院校經濟法安排一般都是兩小節一次課,中間有十分鐘的休息時間,共90分鐘左右的授課時間,要分為開始組織教學、復習導入新課、講授新課、參與式分析新課內容、結尾小結幾個部分。每節課可以根據教學模塊的不同、教學方法的不同進行相應的調整;從認知結構上來講,要使教師的教學過程符合學生的認知規律,為學生創造良好的認知條件,使教師的“教”與學生的“學”合拍;從信息結構的優化上來看,要確保教學信息傳遞迅速,反饋及時,尤其在參與式教學中,確保師生活動積極,配合默契。

教學評價設計。目前經濟法教學評價非常粗糙,對學生的評價方式主要就是期末考試,這種方式不僅考到的知識點較少,而且學生往往只是考前沖刺復習,當時掌握了一定的知識理論,過后又會忘得一干二凈,無法達到好的評價效果,也不能與課程教學相互促進。因此在進行教學設計的時候一定不能忽略教學評價的設計。

結合經濟法的教學目標設計和教學方法設計,在進行教學評價時可分為三個層面,一是參與式教學中的實踐操作得分,要設計具體的量化表,在平時由教師根據學生參與程度來記錄得分;二是對于熱點問題布置機動性作業,由學生自愿提交,根據作業完成程度由教師打分;三是期末進行嚴格考試。三個層面分別按30%、30%、40%的比例組成最終成績。通過這種評價方式不僅使學生掌握的知識面大,也可以從側面督促學生積極參與教學。

篇9

關鍵詞:成本控制 企業發展 協調問題

從我國企業的發展現狀來看,企業成本是其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其涉及到企業的多個部門,必須做好協調工作,后續工作才能有效地開展,因此,控制企業的成本控制成為當今企業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文對此展開分析。

1、企業成本控制中需要協調的主要問題

企業成本控制的信息資料都是在會計部門匯集、記錄、計算、綜合和分析工作的基礎上,形成有系統、有條理的會計信息,并反饋到企業各有關部門。企業各部門再根據會計部門提供的資料,對本單位的成本控制活動進行分析,制定出改進的措施。但在某些情況下,成本資料不能真實地反映各成本控制單位成本控制的實際情況或反映的不合理,主要問題如下。

(1)由于企業內各部門之間相互提品或勞務的內部結算價格不合理,造成各單位成本水平有較大的差異,各成本控制單位就會產生矛盾。

(2)由于會計記錄、計量和計算有的是在某種假定或預計條件下進行的,因而必然會產生誤差。同時,采用的計算方法不同,其結果也就不一樣。例如,當材料核算采用先進先出法或移動加權平均法時,相同的材料可能各單位領用的價格就不一樣。這樣,各單位之間成本的高低顯然不是由于工作做的好壞引起的,而是由于客觀原因造成的。

(3)在裝配式或組合式生產的情況下,為下一道工序或單位提供半成品、零部件或勞務的部門未能按期交貨,發生停工或廢品等情況而影響生產,這時受影響的單位就應追究有關責任單位的責任,并要求賠償損失。

(4)由于連續式生產的企業,各個生產車間的生產是密切相關的,前一個生產工序出現問題,就會影響下一個生產工序的生產。如果不能有效地解決這些問題,就會形成連鎖反映,對處于下一個生產環節的車間影響很大。另外出現廢品等情況也需要會計部門出面對這些問題進行協調。

(5)由于企業內部各單位間生產條件、機器設備、工人技術力量等客觀因素的影響,各部門間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的數量、質量、效益等方面會有很大的差別。由于這種差別不是由于各單位工作的努力程度所造成的,而是由于物質條件的差別造成的,如果不協調好這方面關系,就會影響一些單位或職工的積極性。當然,這種情況的存在可在制定成本控制標準或制定經濟責任制時就加以考慮。但在進行成本控制中,也會出現一些不可預測的因素,而這些因素也是由于客觀因素造成的,這也需要會計部門進行協調。

2、企業成本控制中問題的會計協調方法

(1)當發現內部結算價格極不合理時,可考慮對內部結算價格進行修改。企業修改內部價格時應參照該半成品、零部件、勞務的歷史價格、同行業的價格等資料,同時也要考慮企業內部各責任單位應獲得的合理收益。對于一些屬于企業廠部控制的價格,也應使其盡量在各單位保持大致相同的水平,減少部門之間的矛盾。

(2)對于企業內部各單位間發生的經濟糾紛,如對廢品損失的責任歸屬、半成品質量、原材料供應等問題,經過調查研究和技術測定等方法,找出問題的關鍵所在,會同有關單位協調,達成各方面都比較滿意的協議。在協商解決內部經濟糾紛時,會計部門應以公司制度為依據,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來進行,不能以犧牲一方的經濟利益為代價來滿足另一方的要求。應當認為,協商解決成本控制當中的問題是一種比較好的選擇方式。當然企業內部也應采用市場經濟的管理方式進行管理,有時不能完全靠協商解決的方式進行。

對于企業內部各單位間發生的經濟糾紛,經過協商無效時,可由企業會計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仲裁,以維護各單位的合法權益。內部仲裁時應根據企業內部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特別是成本控制的有關制度來進行。

(3)對于企業內部由于結算價格、生產設備、技術條件等其他客觀因素造成的某些單位利潤過高或過低等情況,應由會計部門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合理調節,以使各單位在相同的條件下能獲得相映的收益。由于在實行經濟責任制的條件下企業內部各單位都有各自的利潤考核指標,而這些內部利潤指標直接關系到各單位的經濟利潤。有時企業內部制定的一些制度如內部結算價格、消耗定額等可能不盡合理,而根據這些不合理的規章制定考核出來的內部利潤指標也可能不合理,由此可能產生分配的不合理。由于這些不合理情況的產生不是由于各責任單位自身的原因造成的,所以應對責任單位進行補償。

3、結語

綜上所述,我們對企業成本控制中需要協調的問題有了一個較為詳細的認識,對如何解決也有了一定的方向,我們必須采取有效地措施,不斷的完善企業的成本管理,提高企業的成本控制效益,提升企業的經濟職能,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促進經濟的進步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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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一、以社會矛盾化解為目標,妥善審理各類民商事案件

2010年截止6月30日,我庭新收案件39件(其中一審案件2件,二審案件37件),與去年同期相比收案數量增加了5件,增幅為14.7%。訴訟標的金額4.31億元,去年同期(5.62億)相比有小幅度下降,與2008年相比,下降大幅度較大,減幅達57.7%。連同去年舊存案件11件,上半年我庭共辦理一、二審案件50件,已審結34件,結案率為68%。未結案件中部分是近期新收案件,部分在公告送達和司法鑒定期間,部分案件在做雙方調解工作。在已結的33件二審案件中,維持原判的16件,改判的8件,發回重審的2件。二審案件維持率為48.5%,與去年同期相比上升了近12個百分點。二審案件改判率為24.2%,與去年同期改判率下降了10個百分點。調解、撤訴案件共7件,占21.2%,與去年基本持平,相比2008年提高了8個百分點。從受理的案件類型來看,公司股權轉讓、股東內部糾紛和傳統借款擔保糾紛仍為我庭主要案件類型,分別受理了12件和18件。從上訴案件原審法院分布情況看,南昌中院上訴10件,上饒中院上訴8件,景德鎮、贛州、宜春、撫州、九江中院分別上訴3件,新余、萍鄉中院各2件。在民商事案件審理中,我庭始終以服務經濟發展大局為中心,堅持公正、高效、和諧司法理念,通過處理好商事糾紛有效化解社會矛盾。一是審慎處理涉國有企業糾紛。隨著我省國有企業改革進程的推進,涉國有企業主要案件類型由企業改制糾紛,包括因改制行為效力產生的糾紛和改制后因對外債務的承擔而引起的糾紛,轉變為不良金融債權的借貸糾紛和國有企業破產案件。涉國有企業的不良金融債權借貸案件數量雖呈下降趨勢,但各方利益沖突加劇,利益平衡難度加大,特別是在債權轉讓程序被認定合法的情況下,各方利益更是難以協調。我庭始終以支持國有企業改革大局為重,在強調對不良金融債權轉讓相關程序進行嚴格審查的同時加大運用調解、協調、和解等多種措施的力度,從源頭上化解糾紛,為國有企業改革創造良好的資產環境。對國有企業破產案件,我庭通過對不服破產裁定申訴案件的審查和對具體案件的協調加強對下級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的指導和監督,強調在案件審理中要加強與政府部門協調配合,要指導企業依法依規變現資產,積極預防破產中可能出現的不穩定因素,維護企業的安定和社會穩定。二是從維護穩定角度出發審理好各類公司訴訟糾紛案件。公司訴訟糾紛案件主要表現為公司股東內部之間糾紛、中小股東訴訟、公司解散訴訟等,這類糾紛處理不好很容易影響公司的穩定和生存發展,進而會不同程度地影響市場秩序的穩定。在處理公司內部糾紛時我庭堅持公司意思自治,司法謹慎干預的審判理念,對中小股東提起的知情權、盈余分配等訴訟,我們既注重協調司法介入與公司自治之間的關系,同時也注意公司利益和中小股東合法權益之間的利益平衡。如我庭審理的秦玉林與九江星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權糾紛中,小股東秦玉林因不滿公司不分配利潤,在與其他股東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向法院訴訟主張分配公司利潤。由于公司股東會未形成利潤分配決議,直接判決分配利潤可能會造成司法過度干預公司自治權,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是否分配利潤是公司股東大會的職權。如果判決駁回訴請又不利于對中小股東合法權益的保護。合議庭通過提出其他救濟途徑的調解方案反復做股東之間調解工作,庭領導也多次參與協調,最終以其他股東收購該小股東股份形式調解結案,既保護了中小股東權益、維護了公司的穩定和正常經營,也有效的回避了司法介入與公司自治之間的矛盾沖突。三是以平等保護為前提,慎重行使自由裁量權,公平審理違約責任糾紛。在審理各種類型合同違約糾紛中,我庭嚴格適用合同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和最高法院指導意見的規定,以促進交易、規范市場秩序為指導理念,在涉及合同撤銷、變更或解除的訴訟中審慎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對合同成立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依據公平原則,同時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在主張違約損失賠償的訴訟中,我們依法分配舉證責任,嚴格依據違約事實和違約責任,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公平認定違約金數額。

二、能動司法,服務大局,推動社會管理創新

一是緊跟省委決策部署,助推全省七個系統國企改革。按照本院年初重點工作任務分解方案的安排部署,我庭作為為七個系統國企改革提供法律保障和服務工作的牽頭部門,在征求本院相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關于發揮司法的能動性,依法為全省七個系統國有企業改革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務的實施方案》,明確了工作的宗旨、內容、任務分工、工作步驟和工作要求。按照實施方案的工作步驟,我庭走訪了七個系統的相關政府部門和國有企業,召開專題座談會廣泛聽取了有關推進七個系統國企改革的意見建議,及時摸清了國有企業改革中存在的法律問題以及七個系統國有企業對法院新的司法需求,明確了為國有企業提供法律服務和司法保障的方向和思路。在省委省政府對全省推進七個系統國有企業改革進行動員部署后,我庭及時起草并報經院領導批準后下發了本院《關于為七個系統國有企業改革做好司法保障和服務工作的通知》,對全省法院為七個系統國企改革服務提出了具體要求。二是加強溝通協作,融入大局,共同推進全省經濟發展。我庭緊緊圍繞全省進位趕超、跨越發展的目標,在充分發揮民商事審判職能服務經濟發展大局的同時,更加注重立足全局、融入全局、服務全局,更加注重與省國資委、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保監局等部門的溝通協作,共同推動全省經濟跨越發展。我庭一如既往的就國企改革問題加強與省國資委的信息互通、相互配合、相互協調、相互支持;繼續配合支持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開展小額擔保逾期貸款的催收工作,依法保障和促進我省小額擔保貸款在推動創業、帶動就業中發揮積極作用;充分發揮司法裁判對保險市場規則建設的引導作用,加強與保監局、保險行業協會的聯系溝通,促進我省保險行業健康、規范發展。在我庭推動下,我院于今年2月與省保監局簽訂了加強合作交流機制的《備忘錄》,明確了三方建立聯系人制度、開展業務培訓研討交流、聯合開展調研、建立聯合調解機制、建立案件辦理協助機制等事宜。為積極落實《備忘錄》要求,6月底、7月初我庭與省保監局共同組織先后召開了二級法院與當地各保險公司聯合座談會,就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中保險人的說明義務、投保人的告知義務、保險人的合同解除權行使等熱點難點問題進行了深入探討,并就法院與保險行業如何共同服務全省經濟發展進行了廣泛交流。三是發揮商事審判庭特點,支持和推動企業創業投資。商事審判工作與經濟形勢、經濟建設的發展息息相關,商事審判更多的是解決企業、公司法人經濟糾紛。我庭一方面結合全省法院開展的“創業服務年”活動,充分運用商事審判把握的經濟形式和規律,通過依法平等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為企業自主創新和引進戰略投資者營造良好的投資環境和法治環境。另一方面,我庭結合審判實踐中發現的法律問題,發現的糾紛多發點,深入企業,走訪座談,幫助企業把握經營規律,指導企業依法回避經濟糾紛,切實擔負起為企業創業、經營提供司法保障和有效司法服務的職能作用。

三、注重實效,圍繞審判實踐開展調研工作

年初我庭針對審判實踐反映出來的問題確定了以下幾個調研任務:(1)保險合同糾紛中關于保險人是否告知義務的認定和交通事故責任險中在盜竊、醉酒駕駛和無證駕駛三種情形下保險公司對人身傷亡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爭取出臺保險糾紛審理相關指導意見;(2)為配合省委關于國企改革的決策部署,針對法院受理國有企業破產案件數量劇增,我庭要求在去年組織開展的破產案件審理情況調研的基礎上再進一步深入調研,出臺案件審理的具體指導意見,統一全省法院審判思路;(3)針對銀行卡被盜取存款而引發的金融機構與儲戶之間的儲蓄存款合同糾紛日益增多,我們組織開展了ATM機銀行卡存款糾紛中存在的問題調研,在調研基礎上,出臺審理相關案件的指導意見。從上半年完成的情況看,三項調研前期任務均基本完成,保險合同糾紛的調研已經完成資料收集工作;ATM機銀行卡存款糾紛調研報告已完成;國有企業破產案件審理指導意見已基本成形,將于近期下發全省法院和本院相關部門征求意見。此外,上半年我庭配合最高法院完成了以下幾項調研任務:(1)對《關于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進行調研,向最高法院反饋了相關意見和建議;(2)向最高法院報送了2005年至2009年五年全省法院受理和審結金融糾紛案件數量統計和審理情況;(3)向最高法院報送了2008年以來民商事審判工作相關情況,詳細反映了當前民商事審判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并相應的提出了加強和改進民商事審判工作的措施和建議。(4)針對最高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開展調研,形成調研報告報最高法院,為完善相關司法解釋提供素材和資料。

四、加強審判管理,嚴抓隊伍建設,保障公正廉潔執法

一是制定并完善各項審判管理制度,使民商事審判各項工作有章可循。為強化審判管理,我庭進一步修訂了《民二庭審判管理細則》,完善了從收案到結案過程中每一個步驟的程序要求和時限要求,對每一個階段工作嚴格控制時間進度,提高案件審判各環節的運轉效率。其次為保證庭務工作能得到及時部署,有序開展,有效落實,我們制定了《民二庭庭長辦公會規則》,明確了庭長辦公會的任務和主要職責,明晰了內部任務分工和決策程序。再次為確保案件的審判質量,我庭繼續堅持并完善庭務會疑難案件研究制度和庭長指導監督制度。充分發揮庭務會的作用,集中全庭的智慧,為合議庭處理案件提供參考。同時通過庭長親自擔任審判長審理重大疑難復雜的民商事案件和列席全部案件的評議,及時指導和監督合議庭審判,強化管理。二是加強學習培訓,全面提高審判人員綜合素質。一方面我庭結合院機關開展的“人民法官為人民”主題實踐活動,加強了政治理論學習,進一步深化了以“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爭議、服務大局、黨的領導”為主要內容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增強了全庭同志的政治意識、大局意識、為民意識和法律意識。另一方面,我庭通過選派人員參加最高法院和國家法官學院業務培訓,提升審判人員的業務素質,開闊視野,更新商事審判理念。上半年,我庭選派了1名同志參加國家法官學院與美國天普大學司法培訓合作項目的學習;2名同志參加全國法院民事證據實務培訓班;1名同志參加破產法論壇研討;1名同志參加全國商事審判研討會。三是加強廉政建設,提高防腐拒變的意識。隨著社會利益關系的深刻變化,商事審判工作的環境變得更加復雜。商事法官處于解決糾紛、化解矛盾的第一線,容易受到各種消極因素的影響和侵蝕。我庭特別注重抓好法官隊伍的紀律作風和廉政建設,不斷加大教育力度,引導全庭人員加強自我約束,從思想上、行動上嚴格要求自己,規范司法行為,拒絕貪婪之心、不伸貪婪之手、不做貪婪之事,固守淡泊,嚴格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