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學博弈理論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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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學博弈理論

篇1

摘要:文章在研究和總結了復雜網絡上的博弈規律,根據博弈中出現有利于合作的條件,探討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學科競賽組織和指導的辦法,并把該方法成功地應用到競賽組織過程中,取得了較好的成績。

關鍵詞:復雜網;絡博弈;競賽組織

中圖分類號:G642.0 文I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9324(2016)50-0247-02

一、引言

近20年以來,人們通過復雜網絡上的博弈行為的研究嘗試揭示現實社會中自私的個體如何能夠形成有效的合作,并得到了一系列結論[1-4]。學科競賽是對大學生的專業知識進行整合,通過較長的一段時間的培訓和參賽,培養大學生的實踐能力、創新能力、創業能力并提高他們的團隊協作精神。

組織和指導學生參加各項學科競賽時面臨著如何讓競爭激烈的大學生加強協作意識和團隊精神,使得個人和集體總體收益最大化。通過對復雜網絡上博弈方法和博弈結果的研究,形成了一套獎勵最優合作者和宣傳遠節點合作者的成功行為,從而大幅度提高參賽學生合作的積極性和學生能力的提升,并獲得了一定的成績。

二、網絡博弈的基本結論

上個世紀80年代,為了揭示個體為何采用合作策略,Axelrod提出了“針鋒相對”演化規則;隨后,Nowak等人研究復雜網絡上的博弈中引入了囚徒困境規則。此后該規則在博弈上得到了廣泛的應用。R.Chiong通過研究發現隨機運動可以促進合作行為[1];Z.O.Chen的研究結論如果要誘導合作的最大水平,控制一個最佳大小的區域非常重要[2];X.J.Chen等發現中間水平的學習活動可以促進或維持合作[3]。謝逢潔的工作表明較小的激勵對于較易產生的合作行為不會起到好的促進作用[4]。我們通過對資源受限的網絡研究,通過對合作者、最優者和最差者實現不同的激勵,結論是對于最優者獎勵,如果不能正確區分其收益是通過合作還是背叛獲得,對背叛行為較多的最優者的獎勵會使整個網絡的背叛行為大幅度增加。同時發現為了區分最大受益者是否是習慣合作者,只須讓網絡自動演化一段時間,此時習慣于合作者成為最大收益者的概率要大于習慣于背叛者成為最大收益者的概率。

三、基于網絡博弈的競賽組織方法

近年來,大學生學科競賽活動已經成為了高校實踐教學的重要組織部分,其中競賽組織和指導決定了學生培養的質量和實踐的效果。往往高度重視學科競賽的情況下,功利化極易出現[5,6],通過合理的組織和指導教師資源的分配能全面提高學生實踐的能力并增加他們團隊合作的意識。特別是在轉型期高校,如何把指導教師作為團隊的一員,并調動他們的積極性也是重點研究的問題[7]。經過5年多的實踐,我們以網絡博弈理論為指導對學生參與學科競賽的組織形式和指導方式進行了變革。

1.自由組織,提供合作者涌現條件。每年9月份新生開學時,以學院為單位進行選拔。通過第一次挑選把一些愿意參與學科競賽的學生用開放實驗室的方法聚集到一起,讓他們形成一個連接度較大的交流網絡。這個階段不安排具體的教師指導,讓學生通過自組織行為形成一些基于合作的小團體。通過2個月左右的時間,那些合作小團體的能力就會明顯地涌現出來。

2.前期宣傳,傳播成功者的合作行為。資源受限網絡仿真發現,如果強迫性定義一個遠端高收益且表現為合作行為的結點,這樣可以大幅度提高整個小世界網絡的合作者出現的概率。學科競賽的組織過程中,教師講座除了告訴學生競賽的信息、準備的方法以外,還要濃墨重彩地告訴學生以前成功者是如何通過團隊合作乃至于學院合作成功的案例。此外每年還邀請以前參加比賽的同學1―2人次返校給現在的學弟學妹做參賽經驗和現在發展的報告。

3.團隊交流,有效控制協作網絡規模。網絡的規模對合作的產生有一定影響,確定一個大小適中的網絡是學科競賽組織的調控手段。通過把所有的學生在自組織的基礎上,按照大學三年級、二年級和新生各占不同的比例進行分組,把學生的組織網絡變成小世界形網絡。該類型網絡組內成員的聯系較多,和其他組的成員之間的聯系較變少,防止整個組織網絡向隨機網絡發展。由于該網絡的成員在各個年級都有分布,提高學生的縱向交流。適度的規模也保障了學生組內的交流和合作的發生。

4.出臺政策,重獎競賽優勝者。考慮到較大的激勵措施才能使學生在學科競賽過程中表現出合作的特性。2015年學校出臺新的學科競賽獎勵文件,文件對學科競賽獲獎的獎勵相對前幾年的進行翻倍,其中獲得國家A類比賽一等獎的團隊可獲得現金兩萬元。與此同時,在評優評獎學金方面,學校也制定了相關的獲獎加分政策,這也極大地促進了學生積極參賽并且要獲得最大收益的決心。為了獲得這個最大收益,學生唯有采取合作的策略方能達成。

四、學科競賽不同組織形式結果分析

1.不同選拔方式的比較。選拔形式上,我們嘗試了不經過任何考核,直接從學習成績較為優異的學生中選拔的過程,發現選拔出的學生合作意識較為淡薄。改用現在先以創新實驗室為基礎,讓其自動地組合一段時間后再選拔優秀團隊的方式進行組織,經過幾年的實踐我們發現合作的團隊和同學,最終至少能取得省級比賽的二等獎以上的成績。而不合作的隊員和團隊在較為長期的訓練過程中會因為不合作漸漸的消亡,學生小組就會解散。雖然學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資金等成本,但是這些團隊的隊員的進步很小。

2.合作團隊大小的影響。根據博弈理論,是選擇小團隊進行指導,還是進行集體大團隊指導。通過對比大班級的培訓和小團隊指導。發現在如果全部采用大班級培訓而不是切割成一些較小規模的團隊進行指導,合作的小團隊很難涌現。

3.宣傳成功者的結果。根據博弈理論,結點下一時刻的策略就是學習周圍的成功者的處理問題的方案。如果周圍是合作的成功者,下一時刻,這些參賽的學生選擇合作的概率就比較大。為了在學生團體中增加一個合作的成功者的形象,學院每年都會邀請當年參賽較為成功的學生為他們師弟師妹做一次講座,教師也會在不同的場合宣傳當年他們團隊合作的情況。通過這些手段學院的合作團隊的涌現率每年都在增加。

4.激勵規模的刺激。激勵能夠較為有效地提高結點的合作。通過對于不同激勵措施的比較也從側面反映了激勵的影響。早期,激勵僅僅放在學生評先評優加分,此時合作并沒有大模地涌現出來。后來學校增大了獎勵力度以后,合作團隊開始涌現。隨著進一步的增加獎勵,我們發現團隊內的合作增加,團隊間的合作開始減小,一度達到互相不交流的程度。這些是我們下一步要重點研究的問題。學院在2011年參加各項比賽的人次約為40人次,現在達到200人次每年,跨年級的合作明顯增強,乃至于跨學院的協作也大范圍地產生。

五、結論

經過對博弈理論的研究,從刺激學生產生合作出發。通過選拔方式的改革、學生團隊規模的切分、成功者的宣傳以及獎勵的刺激。近五年來,學院在各項競賽中獲國家級獎勵十多項,省級獎勵上百項。

教師在這個組織體系中,個人發揮出了更大的作用,他們也投入了更多的精力。學生通過這些訓練,找到了合適的工作。雖然在獎勵的過程中發現團隊間的合作開始下降,但并不影響學生總體水平的提升。

參考文獻:

[1]R. Chiong,M. Kirley. Random mobility and the evolution of cooperation in spatial N-player iterated Prisoner's Dilemma games[J]. PHYSICA A,2012,391(15):3915-3923.

[2]Z. O. Chen,J. X. Gao,Y. Z. Cai. Evolutionary prisoner's dilemma game in flocks[J]. PHYSICA A,2011,390(1):50-56.

[3]X. J. Chen,F. Fu,L. Wang. EFFECTS OF LEARNING ACTIVITY ON COOPERATION IN EVOLUTIONARY PRISONER'S DILEMMA GAME[J].INT J MOD PHYS C,2008,19(9):1377-1387.

[4]謝逢潔.復雜網絡上博弈行為演化的合作激勵[J].上海交通大學學報,2015,(08):1256-1262.

[5]王曉勇,俞松坤.以學科競賽引領創新人才培養[J].中國大學教學,2007,(12):59-60.

篇2

肖特(Andrew Schotter)教授是一位博弈論經濟學家。在這本制度經濟學的經典名著中,肖特從博弈論的分析視角,對什么是制度,制度是怎樣產生的,制度在市場中的作用是什么,以及其他一些相關問題,進行了一些深刻的分析。這本小冊子,雖然篇幅并不長,但在國際經濟學界影響卻不小。學界公認,在博弈論制度分析史上,這是第一塊里程碑。

什么是英文的“institution”?沿著哲學家劉易斯(David Lewis)對“慣例”的定義,作者肖特在書中對它給出了自己的博弈論定義。如果不熟悉博弈論語言,理解這個定義并不容易。但這里可以說,肖特大致是在中文“制度”含義上來使用英文的“institution”一詞的。當然,要講清楚現代中文中的“制度”是指什么,也決非易事。一些事,一些詞,可能越講越糊涂,講越多越令人難以理解、越容易讓人誤解。因此,在經濟學的話語中,一個輕省的策略似乎是,對一些術語,只用,既不解釋,也不界定。這會省去很多麻煩。肖特顯然沒怕這個麻煩。但是,沒怕麻煩,麻煩就有了。盡管使用了博弈論的語言,肖特界定清楚“制度”了嗎?讀者自會判斷。

肖特的這本《社會制度的經濟理論》最精彩的地方,顯然不是在于他對制度的把握和界定,而是在于關于他對制度是如何產生的這一問題的博弈論解釋。

在該書一開始,肖特就辨識出了經濟學說史上對制度產生機制認識上的兩種路徑:一是亞當•斯密――門格爾的演化生成論傳統,一是康芒斯的“制度是集體行動控制個體行動”的制度設計論傳統。在其后的分析中,我們又會解讀出,前一種傳統在哈耶克的“自發社會秩序理論”以及諾齊克的“最小國家理論”中得以集大成;而后一種傳統則在當代新古典主義經濟學家們如赫維茨(Leonid Hurwicz)的激勵經濟學的機制設計理論,布坎南(James Buchanan)的以“同意的計算”為核心的理論,甚至像舒貝克(Martin Shubik)這樣的博弈論大師的數理制度理論中隱含地承傳下來了,這里更不用說1994年諾貝爾經濟學紀念獎得主之一道格拉斯•諾思(Douglass North)的制度建構設計論了。

對人類生活世界的制度實存這一復雜的社會現象的探究路徑做了這樣的區分之后,肖特教授在這部著作一再坦言,在制度的生成機制和變遷路徑中,他是一個哈耶克式的演化論者,而他的這部《社會制度的經濟理論》,從整體上來說,正是對斯密-門格爾-哈耶克-諾齊克這種制度演化生成論的邏輯展開。肖特的基本觀點是:市場運行中的種種制度,是“通過人類行動而不是人類的設計而有機孳生地出現的,因而是個人行為的結果,而不是人類集體行為的結果。”

在書中,肖特教授也對在市場運行中的作用做了非常深刻的理論分析。在這本書中,博弈論制度經濟學家用一個生活中常見的一個“交通博弈”的例子,把制度在市場運行中的作用清楚、簡捷地展示出來。肖特是這樣來說明問題的:

假如甲、乙兩個人相向駕車到了一個十字路口,甲要左轉,而乙則保持直行,他們將如何做?是甲讓乙先直行呢?還是乙讓甲先左轉呢?

在回答這個如此簡單的問題上,按照新古典主義主流學派的分析理論,一個顯見的答案是,應該建立一個市場,以出賣使用路口的權利。新古典主流經濟學家們還會認為,這個權利應該在拍賣中被出售。道理很簡單:由于這里問題出現的惟一原因是市場失靈,因而要達到帕累托最優配置,新古典經濟學家就會想像有一個站在路口中間的拍賣者,這位拍賣者快速地從兩個司機那里接受出價,然后將優先使用路口的權利賣給出價較高者。然而,在現實中,這是一種非常難以出現的情形。即使這是可能的,而且拍賣的過程也是極端有效率的,但這種機制也顯然是既麻煩,又成本甚高。然而,如果按照經濟學的制度分析理論,這個問題就比較簡單了。因為,你可以想像存在一條交通規則――這里且不管這一交通規則是計劃者頒布的,還是駕車者經由自發形成的駕車慣例而出現的,并且強迫每個人都在被允許上街開車之前就學習并掌握了它。一旦有一條經驗性的或制定出來的交通規則――如“拐彎必須讓直行”――的存在,那么在路口要左轉彎的甲就必須等待迎面開來的乙先通過后再左轉,這里也不必再產生任何協調成本了。

肖特的這個例子很簡單,在現在的生活中也很常見,但所映射出的道理卻頗深。這就是,制度安排常常是市場價格機制的一種替代物。由此看來,制度(規則)之所以出現和存在,其主要功能就在于降低人們經濟和社會活動中的協調成本。

篇3

在傳統的經濟學理論中,企業之間的關系不外乎兩種:一種是競爭關系,企業通過不斷競爭來實現盈利,獲取競爭優勢;另一種是合作關系,企業通過與一個或多個伙伴進行互惠性合作,實現雙贏或多贏。

無論是對抗性競爭,還是單一的合作,都有缺陷。首先,對抗性競爭往往導致兩敗俱傷。曾幾何時,我國乳品行業的惡性競爭,帶來的是行業信譽掃地、產業發展受損,業內企業無一幸免。其次,單一的合作也有不足,最大的缺點是由于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從長期看具有不穩定性。

戰國時期,蘇秦提出“合縱”戰略,期望通過六國合作對抗強秦,但六國為了各自的眼前利益,在張儀“連橫”戰略鼓動下,六國合作紛紛瓦解,最終被秦國消滅。這是一個由于合作不穩定導致最終失敗的典型例子。

所謂競合戰略,是競爭與合作有機融合的統一體,既表現為某種程度的競爭,同時又表現出一定的合作。這是對傳統競爭理論的重大修正,其核心思想主要體現在創造價值與爭奪價值兩個方面,就是要求所有參與者在競爭中合作、在合作中競爭,共同把蛋糕做大,最終都分得更大的利益。

競合戰略與博弈論中的正和博弈源于一脈。在博弈論模型中,根據參與者的總體收益情況,可以分為零和博弈、負和博弈和正和博弈三種情形。

通過一番較量,如果參與者的狀況都沒有得到改善,或者一方所得源于他方所失,大家總收益不變,這就是零和博弈;如果參與者總收益不增反降,則屬負和博弈;假若參與各方均有受益,則為正和博弈。正和博弈產生雙贏甚至多贏,主要源于參與各方合作性而非破壞性的競爭。

競合戰略無論在企業縱向和橫向的市場安排上都能得到應用。首先,從縱向上看,企業與其上、下游關聯者之間,通過共同開展市場調查、產品設計、規劃價值鏈、參與產品營銷等方式,從而爭取雙贏乃至多贏。

英特爾公司的重要戰略之一就是主動與下游企業開展縱向合作,在幫助下游企業發展壯大的同時鞏固自己的市場地位。

例如,英特爾公司曾經派自己的高管和技術骨干,陪同TCL數碼公司的高層到各地簽名售電腦。它通過與PC廠商開展品牌合作營銷,幾乎使“INTEL INSIDE”成為消費者購買PC機的首要標準。

其次,從橫向上看,同類企業之間,打破同行是冤家的狹窄思維,通過共同制定產業標準、信守行業規則、開展技術攻關、分擔研發風險等方式,結成比較穩固的戰略聯盟,共同對抗外來競爭者,從而獲得“1+1>2”的效果。

德國寶馬汽車公司和戴姆勒公司旗下梅賽德斯-奔馳車在整車制造領域存在競爭,但雙方不僅共同開發、生產及采購汽車零部件,而且在混合動力技術等領域進行研究合作。正是這種競合戰略,使它們在汽車業整體利潤下滑的趨勢下獲得了較好的收益。

當前,在面對激烈的國際市場競爭時,更應該加強中國企業橫向之間的合作,提高中國企業的統一對外的組織力和行動力。

篇4

關鍵詞:自主治理;管理現代化;新方向

一直以來,公共資源治理活動中政府與市場的作用都頗受爭議。由于公共物品的供給和消費往往存在明顯的“外部性”(Externality)。按照自由市場經濟的規則進行公共物品的交易,無法實現帕累最優(Pareto Efficiency),稱為“市場失靈”(Market Failure)。“市場失靈”是對亞當·斯密(Adam Smith)以來以經濟自由主義確立的市場規則的挑戰,導致了政府干預主義的興起。庇古(Pigou)為代表的一批經濟學家,認為“市場失靈”應通過政府干預來進行彌補。但是,由于自身的局限性和其他客觀因素,政府的干預很多時候并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甚至起到了反作用,稱為“政府失效”(Government Failure)。政府與市場之外,公共資源治理的第三條道路在哪里?

一、 自主治理理論的提出

亞當·斯密以來古典經濟學確立的經濟自由主義長期居于經濟學主流地位,但面對20世紀30年代大蕭條的束手無策,被以凱恩斯(Keynesian)為代表的政府干預主義所取代。政府干預主義興盛于戰后的50年代,終結于70年代的經濟“滯脹”。得益于政府干預主義對“滯脹”的無能為力和以哈耶克(Hayek)“自由至上主義”、弗里德曼(Friedman)“新經濟自由主義”、貝克爾(Becker)“行為分析”、斯蒂格勒(Stigler)“信息經濟學”、盧卡斯(Robert Lucas)“理性預期”等理論的重要影響,到20世紀80年代以后,新自由主義經濟理論再次奪回經濟學的主流地位。然而,以經濟新自由主義為核心內容的“華盛頓共識”,在全球范圍內的推廣并沒有收獲奇跡,反而帶來了80年代初的拉美債務危機、90年代初的歐洲貨幣體系危機和日本經濟泡沫破裂后的一蹶不振、90年代中期的墨西哥金融危機、90年代末期的亞洲金融風暴,以及21世紀初以美國“次貸危機”為導火線的全球性金融海嘯和經濟衰退。

既然政府和市場都不能依仗,公共資源的治理有無第三條道路?美國印第安納大學埃莉諾·奧斯特羅姆(以下簡稱“奧斯特羅姆”)教授給我們提供了解釋。奧斯特羅姆從孩童時期協助母親打理菜園的真實經歷中揭示出生活中的一個重要事實:即使大多數平民百姓,在面對資源問題時,都能夠合作和處置好共同利益(Nick,2006)。她提出并發展了公共事務的自主組織和自主治理理論(簡稱“自主治理理論”),重點關注了“一群相互依賴的委托人如何才能把自己組織起來、進行自主治理,從而能夠在所有人都面對搭便車、規避責任或其他機會主義行為誘惑的情況下,取得持久的共同收益。必須同時解決的問題是如何對變量加以組合,以便:(1)增加自主組織的初始可能性;(2)增強人們不斷進行自主組織的能力;(3)增強在沒有某種外部協助的情況下通過自主組織解決公共池塘資源問題的能力”(奧斯特羅姆,2012)。自主治理理論強調了行動參與者發揮主觀能動性,鼓勵行動參與者自主進行溝通和協商,顯然不同于我們之前所熟悉的科斯定理“無形的手”和庇古理論“有形的手”,開創了管理現代化的新方向。

奧斯特羅姆認為當前的公共資源治理理論中,往往陷入了利維坦(政府)和市場的非此即彼的對立中去,而缺乏自主組織的行動理論。盡管奧斯特羅姆在此方面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并獲得了2009年度的諾貝爾經濟學獎,但奧斯特羅姆并不認為“自主治理”是自己的首創,而是認為已經廣泛地存在著許多有關自主治理的實例,自己所做的工作只是在理論上進行總結和發展。注重制度分析和經驗分析的結合是奧斯特羅姆研究方法的主要特色,重點研究經驗支持的自主組織和自主治理理論是奧斯特羅姆研究內容的價值取向。因此,奧斯特羅姆的貢獻不在于創造了“自主治理理論”,而在于通過理論分析和經驗總結,運用自主治理理論更好地解決公共資源治理中的過度使用問題。

二、 自主治理理論的主要內容

奧斯特羅姆通過引入“公地悲劇”(The Tragedy of Commons)、“囚徒困境”(Prisoner’s Dilemma)和“集體行為的邏輯”(The Logic of Collective Action)等公共資源管理領域幾個耳熟能詳的經典模型,描述個體理性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為會導致公共資源被過度使用并遭到破壞,最終導致每個人的利益都會受到損害,引出了個體理性與集體理性之間的沖突。奧斯特羅姆分析了上述理論模型的博弈結構后指出,行為人的博弈結構不發生變化,只能達成不合作均衡解,而現實中的行為人往往可以通過信息的交互改變博弈結構,從而實現合作的均衡解。通過對諸多案例的進一步研究,奧斯特羅姆發現許多依靠政府干預的案例仍然出現了公共資源的過度使用的情況,而許多成功的公共資源治理案例中,主導的治理模式卻是使用者自主治理。因此,“公地悲劇”、“囚徒困境”和“集體行為的邏輯”只是公共資源使用在極端假設條件的下特殊模型,并不具備解釋公共資源使用規律的一般性。

在上述分析基礎上,奧斯特羅姆提出了著名的“制度分析與發展框架”(Institutional Analysis and Development Framework,簡稱“IAD”框架),指出要解決公共資源的集體行動問題,需要解決三個方面的問題,即:新制度的供給問題,可信承諾問題,相互監督問題。必須拋棄總和變量而使用影響總和變量的環境變量,來評價一套制度的總收益與總成本。遵守規則的權變承諾只有存在監督的情況下才是可信的,應保持適當的監督和制裁,以保持對規則的遵守。許多自主治理成功案例的研究結果表明,許多自治組織的治理規則本身既增強了組織成員進行相互監督的積極性,又使監督成本變得很低。

奧斯特羅姆將傳統的操作層次的集體行動分析方法拓展到了操作制度、集體選擇制度和憲法制度。操作制度是最低層次的制度,主要內容是確定公共資源的使用辦法、信息交換要求、監督與制裁機制等。集體選擇制度是中間層次的制度,是改變操作制度的制度,主要內容是建立分權的組織結構并形成沖突解決機制。憲法制度是最高層次的制度,是制定集體選擇制度的制度,主要內容是使外部的政府權威能夠認可自主治理的組織和基本規則。這三個層次的制度具有清晰的邏輯關系:較低層次行動制度的變更,是在較之更高層次上的一套固定“規則”中發生的;更高層次上的規則的變更通常更難以完成,成本也更高,因此提高了根據規則行事的個人之間相互預期的穩定性。

三、 自主治理理論的貢獻

盡管奧斯特羅姆的自主治理理論并沒有提出石破天驚的觀點和方法,甚至有些“土”,但她系統地總結了千百年來在世界各地已經有效發揮作用的經典案例,將樸實的道理升華到理論的高度,系統地向我們展示了溝通與合作的魅力,其理論價值和現實意義都是不容忽視。

首先,自主治理理論修正了理性人假定,強調了利他動機的存在。奧爾森“集體行為的邏輯”堅持理性人假定,否定了利他主義傾向的存在。解釋了行動者通常表現出很強的規避責任、搭便車和以機會主義方式行事的人性根源,進而推導出公共資源必然被過度使用。奧斯特羅姆的自主治理理論并沒有否認利己動機的存在,但強調了利他動機的存在。由于個體能力的有限,需要集體合作來進行補充。在規模較小的公共事物治理和資源利用過程中,人們能夠在相互接觸中經常溝通,不斷了解,并且彼此之間建立信任和依賴感。個體和個體之間就可以為了公共利益而組織起來,采取集體行動,進行自主治理。因此,利己和利他在自主治理的過程中得到統一。奧斯特羅姆對集體行動制度的擴展,讓制度分析的內容更加豐富和接近現實,實現了制度的動態分析。奧斯特羅姆將非正式的規則納入制度的分析范圍,進一步拓展了制度分析的視野。

其次,自主治理理論開創了政府與市場之外的第三條道路。政府與市場是解決公共資源治理的兩個常用手段。但作為很多人的一種習慣,在論及市場規則的不足時,就會自然地提出將其交給政府干預來解決吧,似乎政府是無所不能的,總是做好了隨時出征應對“市場失靈”的準備,并且“藥到病除”;當不滿政府干預的種種弊端時,又會籠統地說解決“政府失效”問題需要引入市場機制,似乎市場又是包治百病的,甚至并未提出如何利用市場機制的具體方法。政府與市場作用的爭議使很多人盤桓糾結于其中,限制了分析思路的拓展。奧斯特羅姆的自主治理理論,認為利維坦和私有化都不是解決公共資源治理的有效手段,從而發展了政府與市場之外的第三條道路,走出了完全依賴模型作為政策分析基礎的誤區,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支持政府的集權化而帶來的不良影響,有助于我們走出集體行動的困境,更好解決公共資源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形成了重要的理論創新。

再次,自主治理理論對于中國這樣處于發展過程中的大國有著特殊的意義。在中國長期的計劃經濟體制中,政府干預和介入社會經濟生活的方方面面。這些做法盡管在特殊的歷史背景下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益,但限制了個體的主觀能動性的發揮,降低了社會經濟發展的活力。改革開放后逐步確立的市場經濟體制,大大降低了政府對社會經濟的管制程度,逐步放寬了個體的能動空間,促進了社會經濟的大發展,但也誘發了資源的過度消耗和生態環境惡化等一系列問題。甚至在市場已經發揮主體作用、政府實施宏觀調的今天,仍然存在某些地方政府既當裁判又當球員,消耗公共資源謀取政績,控制國有資本與民爭利的情況。這些情況都生動地向我們昭示了僅僅依靠“政府”或僅僅依靠“市場”甚至依靠“政府+市場”方法解決發展過程中復雜問題的不足。自主治理理論既尊重憲法體系和政府治理的權威,也充分采用市場的機制和手段,不會對任何現存的根本制度形成挑戰,不會產生政治的動蕩和社會經濟的波動,又能通過溝通和合作改善管理績效,在中國進行推行產生的效益要明顯高于由此可能產生的成本和風險。

四、 自主治理理論的局限性

奧斯特羅姆自主治理理論拓展了公共事務治理的方法,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和社會價值,在國際社會上產生了巨大影響。但是,該理論仍然存在很多局限性。

首先,自主治理理論的普適性不夠。一方面,奧斯特羅姆研究的數千個案例,都只涉及規模較小的公共池塘資源,受影響的人數在50人到15 000人之間。然而當前公共資源治理領域的很多問題都經常涉及多個國家和數以億計的人口,能夠實現自主治理制度長期有效的8項原則都將受到挑戰。另一方面,自主治理理論將憲法制度視為最高層次的制度,其作用是使外部的政府權威能夠認可自主治理的組織和基本規則。因此,憲法體系的完善與政府治理的正常運行是自主治理制度正常發揮作用的制度前提。但自主治理理論又同時要求參與者設計自己制度的權利不受外部政府權威的挑戰。這顯然對政府作用的假設過于理想化。即使在公民社會發育較好、自治體制較為完善的西方發達國家都難以推廣,更何況在政府強勢干預仍然是社會經濟重要特征的廣大發展中國家。

其次,自主治理理論對社會資本的作用有較強依賴性。從奧斯特羅姆克服過度利用資源的現時誘惑而擺脫困境的案例中可以總結出以下成功的要訣:“第一,參與者通過交流愿望達成各方可接受的共同協議;第二,參與者通過使用諸如謹慎回應式的試探法擴大互惠以幫助人們建立對協議的信任;第三,參與者不僅制定了對違約者施以制裁的規則,還通過使用謹慎回應來強化協議的效力?!保▕W斯特羅姆、加德納、沃克,2011)。這種在社會交往和信息溝通中形成的社會組織的特征,例如信任、聲譽、共同規范和社會網絡等,就是社會資本。奧斯特羅姆的自主治理理論,就是構建在對社會資本的認同基礎上之上,自主治理制度長期有效與行為人社會資本的作用緊密相關。由于不同的國家和地區,社會經濟條件不同,文化習俗不同,能夠被共同認可的社會資本也不同,進而導致自主治理制度形成的基礎和運作方式也不相同。這就大大增加了自主治理制度有效運作的不確定性。

再次,自主治理理論忽視了個人效用函數的差異性?!耙蝗合嗷ヒ蕾嚨奈腥恕蹦軌蜻M行“自主治理”的前提是自主治理(相比其他治理方式)能夠增加個人的預期效用。但是,社會中的每一個人的效用函數都是不一樣的,每個人在不同的時候效用函數也是不一樣的,經濟利益并不是效用函數的唯一變量。不同行動者效用函數的差異性決定了自主治理需要在每個行動者不同效用函數上實現效用增進。期望在單一的效用函數條件同時增進每個行動者的效用,無論從理論角度還是從現實角度都是行不通的。我們身邊的無數生動例子可以說明,即使在行動者很少的小范圍內,實現自主治理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更何況是在涉及成百上千個行動者的公共資源問題中呢?

參考文獻:

1. Nick Zagorski. Profile of Elinor Ostrom. Proceedings of the 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Vol. 103, No. 51 (Dec.19, 2006): 19221-19223。

2. 埃莉諾·奧斯特羅姆.公共事務的治理之道.上海:上海譯文出版社,2012:35.

3. 埃莉諾·奧斯特羅姆,羅伊·加德納,詹姆斯·沃克.規則、博弈與公共池塘資源.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2011:363.

4. Michael C. mentary on "The Quest for Meaning in Public Choice" by Elinor Ostrom and Vincent Ostrom. American Journal of Economics and Sociology, Vol. 63, No. 1(Jan., 2004): 149-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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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博弈論;

中圖分類號:TU723.1 文獻標識碼:A

引言:

我國采用的工程管理體制是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和先進國家的管理方式,形成的一整套符合我國工程建設管理模式,其中聯系業主和建設方最為關鍵的一環就是工程招投標。工程招投標制度運用市場競爭體制,實質上就是將工程建設相關的內容視為市場商品,招標方和投標方通過相關規定進行招投標活動,業主與性價最優的投標建設單位進行交易。市場經濟學認為投標方和招標方都是經濟理性的,其主要表現為雙方都會追求各自的利益最大化,即招標方希望以最優的價格完成高質量的工程項目,相反,投標方則希望利潤最大化。這樣,招標方和投標方,以及投標方之間就存在經濟學上的博弈。

工程招投標的好處;

招投標制度的良好運作對招投標雙方都都有好處,既保護了業主的利益,同時也保護了投標方的利益。最為重要的是能夠提高工程項目的性價比,即降低造價,節約成本,提高工程質量,刺激承包施工方優化施工,采用先進的技術等,從而達到優化投資效益的目的。由于招投標制度在我國實行的時間還不長,存在著諸多亟待解決的問題。主要包括以下幾點[1]:① 招投標雙方的主體行為有待進一步規范。投標人的“圍標”、“串標”形式多樣,隱蔽性強。② “轉包”現象較為突出?!稗D包”現象的存在對工程質量和管理體制的完善都是一大隱患。③ 評標辦法存在諸多主客觀因素影響。④ 招投標機構的不規范操作對工程招投標的公正性產生一定的影響。⑤ 招投標管理體制有待進一步的完善,尤其是對中標后的項目管理的跟進。因此,對于招標方而言,建立科學的工程招投標博弈模型來實現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先得尤為重要。

招標方編制的招標控制價在工程招投標過程中起到風向標的作用。合理的招標預算控制價可以使業主和工程建設承包單位達到“雙贏”的效果。科學的編制招標控制價就尤為重要。目前,我國工程招投標過程中編制招標控制價是以招標文件,預算及費用定額,工時材料價格,施工方案作為依據,主要有以下幾種方法[2]:① 根據施工圖預算編制招標控制價;② 根據設計預算編制;③ 根據單位面積造價編制;④ 根據工程量清單計價編制,這是目前編制招標控制價的較為主流的發展方向,主要用于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建設當中。按照上述方法編制招標控制價有一個重要的前提,就是要依據我國政府相關部門根據不同地區頒布的相關定額。投資方和承包方都是在該定額范圍中通過工程結算來確定工程造價。本文采用一種科學的評標辦法,實現在招投標活動中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二、 工程招投標博弈模型的建立

根據工程招投標理論得知,參加投標的投標方個體是不知道其他投標方的報價,只知道自己的報價,對于其他的投標人報價只能知道其概率分布,這就是一個不完全信息。招標方和投標方是相互獨立的,屬于靜態問題。所以工程招投標在博弈論上說是一個不完全信息的靜態博弈。對于這種博弈具有貝葉斯均衡性。工程招投標采取公開和邀請投標,密封報價,合理低價中標的方式承包給中標者。中標者的利潤是其報價和工程項目估價之差。在工程招投標過程中,對于理性投標者而言,不會提交低于成本的競標報價,所以其風險是中性的。另外,工程招投標的博弈是對稱的。在進行博弈分析過程中,本文不考慮投標人參加招投標現場的成本,因為相對于工程估價成本,現場成本消耗太小。

下面建立工程招投標的博弈模型[4]:

對于特定的工程項目的招投標,認為有n個符合要求的投標方,根據有關規定投標方的個數n應該不少于3個。設投標人i對招標工程的報價和成本估價,其中,獨立且服從上的均勻分布,其分布函數為。報價是成本估價的的嚴格可微分函數。由于該博弈模型具有對稱性,滿足貝葉斯均衡策略,則。由于風險中性,支付函數是線性的,所以對于投標人i的支付函數[3]為:

(1)

其中,j=1,2,…,i,i+1,…,n,是對其他投標人j報價的推測。

投標人i的利潤的期望為:

(2)

其中,為投標人i中標后的凈利潤,是其中標概率。

由于服從均勻分布函數F,則可以做如下轉換:將函數轉換成,,則

(3)

由于函數是可逆的,即,也就是說,當某個投標人的報價為d,其成本估價為,則式(3)變為:

(4)

又由于都服從均勻分布,又在均衡策略下,則式(4)可轉化為。理性的投標人都會追求利潤的最大化。則問題轉化為求利潤最優化得問題:

(5)

其最優化條件為一階求導為零,即

(6)

當,方程(6)不是全微分方程,提出得全微分方程:

(7)

式(6)和(7)同解,邊界條件為。求解全微分方程的,則得到報價與成本估價的關系:

(8)

上述分析可知,,即隨著參與投標單位n的增加,各個投標人的標價趨近于實際成本C。為了提高中標的概率,報價必須降低滿足“激勵相容”原則。

三、結論與建議:

通過建立工程招投標的博弈學模型,能夠很好的分析招投標過程中招標方和投標方的博弈行為,為實現工程招投標活動的科學合理的完成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時,本文中還有一些內容有待進一步的研究,如工程招投標過程中的尋租問題,對人的監督問題以及招投標過程中投標人之間的“串標”、“ 圍標”問題等等。

參考文獻:

[1] 張永平. 工程招投標潛在問題及對策.山西建筑. 第36卷 第22期,2010年8月

[2] 馮鋼,張世英. 工程招投標中預算控制價作用及發展趨勢分析. 中國高新技術企業,2010年第10期(總第145期)

篇6

摘 要:法律經濟學是20世紀后半期經濟學界乃至法學界最重要的學術成果。但是,法律經濟學的研究視角并不統一?;诮洕鷮W、法律、哲學、批判法學、女性主義、比較分析、博弈論和心理學不同視角的法律經濟學研究,在不斷修正法律經濟分析存在的局限性的基礎上,提高了法律經濟學的解釋力和預測力,使法律經濟學的觸角幾乎遍及了法律和法學的每一個領域,并使法律經濟學的研究成果日益充實和拓展。隨著中國經濟市場化改革的深入,不同視角的法律經濟學的研究成果,為我們體察和審視中國經濟改革中的法律制度的變革與演進,提供了富有啟發性的理論結構。

關鍵詞:法律經濟學;研究視角;理論拓展

中圖分類號:F069.9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0-176X(2007)02-0015-09

作為一種學術思潮,法律經濟學是20世紀70年代以后西方經濟學界也是法學界發展最快的流派之一,是20世紀后半期經濟學界乃至法學界最重要的學術成果。[1]但是,法律經濟學的研究視角并不統一,雖然對于研究目的有著共同的表述。

一、法律經濟學:經濟學的視角

用波斯納的話說,法律經濟學是“將經濟學的理論和經驗方法全面應用于法律制度分析”的學科。具體地說,法律經濟學采用經濟學的理論與分析方法,研究特定社會的法律制度、法律關系以及不同法律規則的效率;其研究的目的在于“使法律制度原則更清楚地顯示出來,而不是改變法律制度?!盵2]根據尼古拉斯?麥考羅和斯蒂文?G?曼德姆的定義,“法律經濟學是一門運用經濟理論來分析法律的形成、法律的框架和法律的運作以及法律與法律制度所產生的經濟影響的學科?!盵3]因此,從根本上說,法律經濟學就是從經濟學的角度對法律進行經濟分析,其他視角的研究都是對經濟學視野中法律的經濟分析的深化和拓展。

經濟學視角下的法律經濟學認為,雖然法律經濟學起源于1960年羅納德?科斯《社會成本問題》一文的發表,但是大衛?休謨、亞當?弗格森以及亞當?斯密在政治經濟學理論中關注的經濟學和法律之間的關系,以及杰瑞米?邊沁關于“法律的創造是為個人獲得最大的幸?!钡睦碚?,都對法律經濟學形成做出了重要的貢獻。[4]

經濟學視角下的法律經濟學“關注三個緊密相關的領域:預測特定的法律規則會產生什么樣的效果、解釋為什么特定的法律會存在、確定應該存在什么樣的法律規則?!盵5]鑒于所使用的研究方法不同,經濟學視野中的法律經濟學區分為三個不同的學派:芝加哥學派(實證學派)、耶魯學派(規范學派)和弗吉尼學派(實用學派)。[6]

芝加哥學派在對法律進行經濟分析時,以財富最大化、效率最大化、堅定的市場觀念為核心觀點,采用新古典主義的邊際分析、均衡分析、成本―收益分析等實證的經濟分析方法。其基本信條是“法律分析應集中研究效率而不是正義,效率應該成為法律解釋的關鍵?!盵7]因此,法律應盡力遵照帕累托效率或者卡爾多―??怂剐逝渲觅Y源。帕累托效率是指資源配置的改變在以下情況才是有效的,即至少一個人的境況變得更好,而沒有人變壞;卡爾多―??怂剐适侵纲Y源配置的有效性在于受損失者可以由獲利者給予補償(財富最大化)。因為無論在學術層面還是在政治層面,人們很難對什么是公正達成共識,所以考慮是否公正,只會使法律(司法程序)陷入令人無法接受的模糊地帶,因此效率才是法律制度(司法裁決)的最佳標準。芝加哥學派的法律經濟分析為理解法律提供了一種有影響力的、意義重大的方法,并對法律本身的解釋與實施產生了影響,它使法律經濟學成為經濟學內的一個次級領域,一種新的分析制度和一系列新觀念被引入法律研究之中。[8]

雖然芝加哥學派在對法律效率及其對財富和收入分配影響的實證分析上極具競爭力,但是,在為社會變革或法律改革提供規范性視角方面,它所起的作用是有限的?!芭c此形成對照的是,經常被描述為規范學派的耶魯學派認為,為了糾正廣泛存在的市場失靈,對法律的干預存在著更大的需求。對分配的關注是耶魯學派的核心。不同于芝加哥學派與經濟學派,該學派的全部哲學觀點經常被表述為具有更多的價值內容,和傾向于進行政策干預?!盵6]在對法律進行經濟分析時,耶魯學派運用芝加哥學派的方法,并把這些方法拓展到“應然”領域,即法律應該是怎樣的,并提出了規范性的主張:通過法律追求公平和正義是最高目標,因此,由芝加哥學派界定的效率標準不能夠成為法律體系的終極目標。

弗吉尼學派是在法學、經濟學與公共選擇理論的交織中產生的新學派,它拓展了經濟學分析方法在法學中的運用范圍,認為經濟學分析方法的運用是實用性的,應該忽略規范研究和實證研究的區別,因為人們努力從整體上去解釋的社會現實,應該被看作是對周圍的社會現實具有獨立理解力、追求自身目標的個體選擇與行動的結果。因此,弗吉尼學派吸收了公共選擇理論的研究成果,并將之與法律的經濟學分析相結合,認為在對法律的不同淵源之間進行價值比較時,需要對最初環境所具有的激勵結構進行恰當的分析,而不是直接去評價單個規則的成本收益情況。與此同時,弗吉尼學派關注法律形成中的政治失靈,認為在法規創立與選擇過程中,應注意制度設計與個人選擇之間的關系,研究市場與非市場機制對法律制度的影響,研究在制定有效率的法律規則時,是采取集權還是分權立法更適宜的問題。

經濟學視野中的法律經濟學研究的最新進展,是將實驗經濟學的成果運用于法律的經濟分析之中,形成了實驗的法律經濟學。[4]實驗的法律經濟學應用經濟學中的實驗方法探究了不同的法律和法律制度對經濟決策的影響。經濟學中的實驗方法可以被描述成一個精心控制的、綜合的經濟環境,在其中各對象參加一個或更多的在經濟學上相關的真正的貨幣回收決策活動。每一種實驗對參加者來說都有一套指示。這些指示描述了經濟環境、控制參加者之間信息交換的規則,對特定個體或團體貨幣回收決策的計劃。構成貨幣回收使用基礎的基本設想是各對象寧愿得到更多的錢而不是更少,在這類實驗中實驗者使用那些貨幣回收工具可以利用該激勵去導致一組其偏愛的結果。實驗的法律經濟學已經證明,市場制度至少在決定能否行使壟斷權利方面與市場中賣方數量的多少一樣重要,因此,反壟斷法的經濟學分析必須重新評估關于改變市場制度的政策。實驗的法律經濟學另一個重要的研究領域是探究了公共物品供給中的自愿貢獻和市場交易機制,研究表明單純地要求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將是非效率的,貢獻中的互惠使自愿提供公共物品是可能的;當有差別的財產權具有社會合法性和政府可以執行私人合同時,通過市場交易(談判機制)人們可以自己決定公共物品、外部性和稅收的理想的分配。因此,政府的作用應當受到限制,政府在公共物品和外部性分配中的決策權力應當分權。伊麗莎白?霍夫曼指出,當政府向私有化和分權的經濟體系移動時,這些研究結果在法律的經濟分析中越來越重要。[4]

二、法律經濟學:法律的視角

由于法律的經濟分析影響了法律思維,法律體制及其參與者都受到了以促進效率配置為目的的強烈影響,因此,有必要從法律角度評價法律經濟學的意義,探討法律經濟學和傳統法律推理之間的差異,由此形成了法律視角下的法律經濟學研究。法律經濟學研究的法律視角集中分析了私法和公法、刑法和家庭法、法制史和比較法領域經濟推理和法律推理之間的差異,并探究了法律的經濟分析對這些領域的影響。[4]

傳統的私法領域在很大程度上依賴司法判決,而司法判決就是把已經建構好的、相對穩定的法律條文運用到個案中,法律推理是在普遍區分法律概念的詳盡體系中做出的,法律尋求的是個人爭端中“公平”的結果,而這種公平的結果又要基于裁決對未來行為產生的事前影響。與之形成對比的是,法律經濟學采納了一種主導的事前觀念來預測一種裁決或替代性裁決對社會總行為的影響,要求判決者用一種更系統的方法闡明法律的目標,使之能夠說明在追求非經濟的目標中所涉及到的經濟損失(機會成本)。在法律視角的法律經濟學看來,法律經濟學的研究已經對私法的普遍原理產生了深遠的影響,私法的大部分領域廣泛地運用法律經濟分析的成果。例如,從法律的角度看,侵權法歷來被視為這樣一組原理,這組原理就是確定在什么樣的環境里加害者對受害者作出補償才是公平的。但是,侵權法的經濟分析使人們知道如何選擇適用的責任規則,使意外事故成本、預防成本以及行政成本最小化。[9]同樣,合同救濟是保證履行承諾的手段,如果承諾未履行,合同救濟可以為受約方提供充分的補償。但是法律經濟學的研究表明,違反合同可能會產生某種收益,因此,判決者應被告誡保證特定的救濟不能抑制這種收益。從法律的角度講,隨著經營權與所有權的分離,股東對公司的法定權力應該得到加強,但是,通過評估公司的業績,法律經濟學則直接關注金融市場如何對企業的無效生產施加了強有力的約束。[10]

在公法方面,雖然公法領域本來就需要專門的經濟學知識,但是公法的經濟分析卻出現得較晚,因為公法的研究受到法律程序理論的限制,法律程序理論認為政府應合理運作以便實現公共利益。因此,直到20世紀80年代,法律的經濟分析才開始滲透到公法領域,特別是公共選擇理論的運用,使公法的經濟分析產生了大量的新見解。它不僅闡釋了自利的政客、國家官員以及個人群體之間的交易如何出臺了總體上違背公共利益的法律,而且描述了更適合秩序控制的憲法性安排,使人們重新審視憲法性安排的基本特征?!爱斚氲焦舱邥r,我們不僅需要知道誰獲得了利益、誰失去了利益,而且還應該知道他們獲得和失去了多少利益。這不僅是戰略性公共管理中必要的一部分,而且對規范性考慮立法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也是十分重要的?!盵11]但是,公法的經濟分析所形成的成果不僅源于公共選擇理論的運用,也源于對公共選擇理論的批評。即便公共機構容易受到個人利益和判決者自身利益的影響,公法在處理市場失靈和追求其他公共利益(包括再分配)方面仍然扮演著關鍵的角色。如果資源分配問題不能通過選擇性的制度體系來加以完美解決,特別是市場、私法和政府行為,那么主要的任務就應該是對每一種體制所設定的問題或者一系列問題的優缺點(成本和收益)進行比較分析。

在刑法和家庭法上,法律的經濟分析激起了主流法律學者對它的“極端敵意”。法律經濟學把潛在的罪犯設想成為理性的功利最大化者,他們會權衡從非法行為中獲得的利益以及可能因逮捕、控告和定罪而遭受刑事處罰的成本。法學家認為,這種法律的經濟分析是膚淺的,對刑事責任、刑罰的種類及刑事違法的嚴重性、刑事制裁以及對法律執行強度的經濟分析,忽視了道德義務觀念以及刑法的非威懾功能,而這兩者是刑事審判體系的根本。因此,刑法的經濟分析脫離了基本的價值主題,不能切中要害。但是,也必須承認,對犯罪行為存在一種重要的經濟性界定,這種界定的嚴格分析產生了許多的見解,即使這些見解不能被看成是決定性的因素,從政策制定的角度看,它們還是很有價值的。對家庭法也是這樣。如果把婚姻視為一個需要高額的實際交易投資,而且容易受到極不完全信息影響的長期合同,那就會使人際關系中的情感與社會的滿足顯得異常平庸。但是對經濟因素的關注則會強調法律結構對行為動機的嚴重影響,而這種動機通常為人們所忽略。

在法制史和比較法方面,法律的經濟分析將法律變遷的主要動機歸結為訴訟行為,認為爭議者傾向于使用有效的法律規則來解決訴訟請求,因而會對無效的法律規則提出質疑,隨著時間的推移,有效的法律規則會保留下來并代替無效的法律規則。法律經濟學研究的法律視角認為,這種分析過分地簡化了訴訟的動機,沒有考慮到外部因素和這樣的事實:很多受法規影響的人們沒有能力質疑規則,而且效率標準也是有問題的。另外,這種分析也沒有討論立法,而立法是引起法律變化的重要原因。由于法律的變化也可以從比較的角度來考慮,因為法律經常從一種體制中移植到另一種體制中。這種現象已為比較法學所研究,但它對這種變化的發生沒有提供清晰的解釋。法律經濟學填補了這個空缺,因為立法是朝著效率的方向發展的,法律制度對經濟壓力存在敏感。隨著要素在不同的管轄區之間不斷的流動,不同法律體制必定會出現某種程度的競爭以滿足公司和個人的偏好。

三、法律經濟學:哲學的視角

法律經濟學研究的哲學視角源于法律經濟分析引發的對哲學問題的爭議,它所關注的是法律經濟學的三個核心原則:效率原則、功利主義原則和財富最大化原則中內在的哲學意義。在法律經濟學中,居于主導地位的論點是,法律規范應該滿足經濟效率的原則。而在經濟理論中,最常用的效率標準與帕累托密切相關。經濟學家通常所說的效率就是帕累托效率。這是以意大利經濟學家和社會學家維爾弗雷多?帕累托命名的。如果有人的境況不會變差,有人的境況就不會變好,具備這種特征的資源配置就是帕累托有效或者帕累托最優。這種標準以比較X和Y兩種社會安排對相關個人的福利的影響為基礎。倘若在X社會安排中每一個人的福利至少不比在Y社會安排中的福利差,并且在X社會安排中至少有一個人的福利比在Y社會安排中更好,那么X社會安排對于Y社會安排就有帕累托優勢(相對有效率)。相應地,如果不可能調整一種社會安排X,在這樣一種安排中每一個人的福利至少不比在別的社會安排中的差,甚至某些人還會更好(換句話說,如果將X社會安排改變為其他社會安排,就會導致某些個人更窮)那么X社會安排就實現了帕累托最優。[4]

由于個人福利是一個優先選擇――偏好――的問題,因此對于社會安排的評價來說,帕累托效率通常被認為是一個相對較少爭議的標準。同其他標準相比,它們對信息的要求低得多,因為它們不預先假定任何個人之間的偏好或者功利的比較。在一個完全競爭的市場體系中,帕累托標準可以作用于社會安排的改變。正如科斯所指出的那樣,在沒有交易成本,并且有關各方都通情達理的時候,分配權利和義務的方法――法律與帕累托觀點便不會有任何的差別。倘若它們的分配不能滿足最佳標準,相關的個人就會進行相互交易,直到達成一種對于原來的分配具有帕累托優勢和帕累托最優的安排。問題是完全競爭市場是不存在的,在一個有交易成本的社會中,交易成本會損害效率,以至于有可能封殺任何朝向優越的和理想的社會安排的過渡。因此,如果帕累托效率被認為是法律變革的必要條件,那么許多法律變革是不符合帕累托標準的,法律的經濟分析在此必須求助于其他原則。

一個顯而易見的可供選擇的原則是功利主義原則。功利主義“是倫理學中一種傳統的名稱,它直接地或間接地評價行為、政策、決定和選擇的正當性,其根據是看它們增加受其影響的人們的幸福的趨向?!盵12]功利主義原則將個人福利的量(平均水平)最大化,并因此允許平衡權利的分配――減少一部分人的福利,這“失去的部分”又通過增加另一部分人的福利而抵消。只要相互交易能夠使各方增加福利,功利主義原則就不會禁止任何權利分配。問題是,訴諸于功利主義原則時,法律經濟學不僅需要面對人與人之間福利的比較問題,還必須面對所有針對功利主義的道德上的反對意見。[13]為此,在功利主義原則之外,法律經濟學(尤其是波斯納)又強調了另外一條原則――財富最大化原則。

波斯納認為,財富最大化是法律經濟分析中的解釋性和規范性標準,謀求社會財富最大化是法律決策的重要準則。在波斯納看來,財富最大化是合理的,財富最大化促進了效率最大化,從而達到社會福利最大化。因此,財富最大化也是正義的標準(資源浪費對稀缺社會來說是最大的不正義),財富最大化至少可以衡量(正義則涉及倫理的、哲學的評價標準,帶有很強的主觀性)且為人們的社會福利最大化提供了實現手段。[14]

問題是同功利主義原則一樣,財富最大化原則也要面對大量的道德上的反對意見,財富最大化標準具有不正當分配的傾向。而且,要使財富最大化具有合法性,還會導致現行法律制度的重大調整。原告將不再限于受害的一方,被告也不會限于加害的一方。如果讓第三方參加訴訟能夠有效地增加收益,那么就應該鼓勵第三方提訟。同樣,如果第三方比那些實際造成損害者能夠有效地將成本最小化,那么他們反對訴諸法律行動就應該是適當的。如此一來,在財富最大化的法律制度中,私法就會被公法徹底吞沒,法院將不再履行其傳統職能――將公正給予各方當事人。[15]

由此,在法律經濟學研究的哲學視角看來,不管法律經濟學的研究是奠基于財富最大化,還是效率最大化亦或是功利主義標準,法律經濟學都必須面對著一些基本的哲學問題,這些問題是難以駕馭的,因此,不足為奇的是,近年來法律經濟學的研究已經轉向更加實際得多的應用性問題。

四、法律經濟學:批判法學的視角[4]

作為法學研究的流派之一,批判法學在對法律的經濟分析提出批評時,形成了法律經濟學研究的批判法學視角。批判法學認為,自由市場的效率取決于對外部性問題的解決,而外部性問題比經濟學家們可能認識到的更嚴重,外部性因素包含重大的政治問題。但是,法律經濟學強調,制定法律的目的是為了增進效率,因此,應該從一種能夠使產出的價值最大化的資源配置方式來制定調節自由市場的法規,而不管分配的結果如何。自由市場能夠做的就是使財富最大化,可以把分配的問題(外部性問題)留給立法機構制定的稅收制度和調節計劃解決。這樣做在制度上是適當的,因為這些決定是政治的,應該由多數表決來決定;在經濟上也是適當的,立法機構是有權制定稅收和轉移調節計劃的――成本最小或效率目標最大的再分配的最佳方法――惟一法規制定機構。

在批判法學看來,這不是一個“好主意”,實際上是不可行的,其本身的論證前后矛盾。立法機構能夠頒布法典,通過調整稅收和轉移調節計劃的法令以修正外部效應,但是只要存在交易成本,就可能會有幾種具有不同分配后果的法律規則,從效率觀點來看,它們具有同樣的優越性。在一種辦法具有決定性時,就相當于使一種大規模的再分配成為事實。顯然,每一個法規都會產生不同的財富效應?!耙坏┪覀冞x定了規則,游戲本身也會產生許多可能的結果(外部性),這要取決于力量和技巧的黑匣子。許多可能的結果中的每一種,都包括一種分配和與之相聯系的資源配置。”[4]于是又只能通過稅收和轉移修正分配結果。因此,即便立法機構是通過稅收和轉移調節修正外部性問題的適當機構,在存在交易成本的情況下,這種修正的實際影響也是非常復雜和捉摸不定的。

由此,批判法學認為,法律經濟學試圖以效率為中心建立一套適合資本主義經濟的有效法規是不現實的。由于存在眾多的選擇,每一種選擇又都導向一套不同的現實世界的有效法律和不同的稅收調節計劃,所以不會有有效的法典。運用效率標準(尤其是卡爾多―??怂剐剩﹣碇贫ǚ梢幏?,既不現實在理論上也行不通。作為一個事實,法院和立法機構在決定損害法的范圍、要不要對消費者和勞動合同強加強制條款之類的問題時,都要排他地把全部非效率目標考慮進去。在這種背景之下,制定規范自由市場的基礎法規,似乎本身就是“調節性”的――涉及一個又一個案件,一個又一個的部門,特別是政府為鼓勵做大蛋糕及做出來之后的公平分配所制定的決策。因此,不可能簡單地按照效率原則來確立界定自由市場的法律規范,權利、道德、公共利益,一句話,政治、哲學、意識形態在法律制定過程中都會起作用,沖突的權利、道德原則和意識形態等對于法律規范的選擇都是關鍵的因素。

五、法律經濟學:女性主義的視角

女性主義“是對一種復雜現象的總稱,就該詞的含義引起的爭議可以部分地解釋女權主義。它主要可以理解為基于婦女因其性別遭受痛苦這種認識而對婦女在過去和現代社會中與男人的關系方面的社會作用的一種關注?!盵12]女性主義的法律經濟學是汲取法律的經濟分析中有用的成分,用于解決女性問題。

女性主義法律經濟學認為,法律的經濟分析受到以效率為焦點的規范的支配,但是把法律的經濟分析與作為規范標準的效率聯系起來是有局限性的:效率分析是有分量的,但是它只在自己的領域內有分量;它在需要更多的法律而不是使每一個人都維持現狀的領域是無所作為的。因此,女性主義的法律經濟學“拋棄以效率作為常規的標準”,[4]它的標準取自經濟――分配的正義、反對歧視、監護――以外的,卻具有適當經濟概念的理論。例如,女性主義認為,在就業平等的立法中,基于性別但與工作無關的歧視是不正當的,因為這種歧視而導致的經濟上的不平等是不正義的。

在女性主義的法律分析中,經濟學概念是在這樣的范圍使用的:它們須經得起是否“最管用”,是否同“經驗要求的集合”相一致的檢驗。因此,在分析性騷擾時,女性主義的法律經濟學使用勞動力市場中的抉擇人這樣的經濟概念,在分析離婚時使用人力資源、自我利益和機會主義的概念。因為這些概念符合女性主義范式:通過這些分析(就業、選擇、性別特征、婚姻、愛情等在經濟抽象中被忽略了的要素)所失去的,必須通過發掘理解和強有力的,也許是帶有偏見的論點而有所得。

雖然女性主義的法律經濟學強調必須將法律的經濟分析從效率中剝離出來,但是它仍然重視諸如價值、成本、效益等概念的運用。因此,當女性主義者運用經濟理論審視法律問題時,她們探討了如下的主題:兒童到底是公益的還是私益的?是福利政策還是撫育兒童所必須的額外補貼導致納稅人的額外負擔?當女性主義者在研究婚姻家庭法時,她們提出了如下的疑問:結婚的效益是什么?結婚對人力資源的貢獻有多大?是把結婚理解為一種契約還是視為一種關系狀態?什么是女性心目中婚姻的重要內涵?到底哪種方式――市場的和非市場的――是家庭貢獻的適當方式?因此,在女性主義的法律分析中,經濟學是實用主義的運用,是要從法律的經濟分析中發現對女性主義有用的內核,將法律經濟學置于服務女性主義的主題,而不是其他相關的東西。

六、法律經濟學:博弈論的視角

從學科分類來說,博弈論屬于數學的一個分支,其主要內容是運用數學方法構造人類行為的理論。而人類行為理論是所有研究人類行為的科學,如經濟學、法學、政治學、社會學等學科的理論基礎。博弈論有四個基本特征:群體性(社會生活是兩個人以上的世界)、互動性(事情的最終結果取決于所有人的行動)、策略性(每個人都認識到并考慮到這種相互依賴性)、理性(所以每個人選擇行動的時候要針對對手的可能行動而選擇一個最優對策)。[16]由于博弈論對于理解法律的構成及其影響人們行為方式的途徑“提供了非常深刻的洞察力”,[17]因此博弈論被廣泛地用于法律的經濟分析。

在《法律的博弈分析》一書中,道格拉斯?G?拜爾(Douglas G.Baird)、羅伯特?H?格納特(Robert H.Gertner)、蘭德爾?C?皮克(Randal C.Picker)運用博弈論的基本原理,對法律及法律問題進行了系統的分析。(1)策略行為、納什均衡與法律規則。策略行為出現在兩個或多個個體相互作用的場合,這時候每個個體的決策取決于對其他個體行動的預測。納什均衡是指在參與人將選擇的策略組合中,沒有參與人能在給定對方策略選擇的情況下通過選擇其他策略而使狀況變得更好;每個參與人選擇的策略是對對方所選擇策略的最優反應。由于一項法律會引申出一套策略行為,簽訂一項契約也就意味著進入一個博弈,因此,策略行為和納什均衡引入法律的經濟分析中,將揭示出每個參與人在不知道他人做什么的情況下必須做決策時法律規則如何影響了參與人的行為。這為理解不同的侵權制度如何運轉以及財產法、勞動法和其他一些特定內容的法律問題提供了有效的途徑。(2)信息、博弈與法律規則。信息在個人相互影響的方式方面起著重要作用,一方當事人從隱瞞信息中得到的個人利益可能誘導該方以一種盡管對個人有利,但對社會而言并非最佳的方式行動。因此,在信息不對稱時,博弈過程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不可避免。此時,“要理解法律規則的作用,必須不但要注意到法律規則對當事人實際采取行動的影響方式,還要注意到它對當事人即使在沒有該法律規則時也不會采取的行動的影響方式。如果擁有信息參與人不能利用從其他參與人行動中推論出的任何信息,那么擁有不利信息的參與人就沒有激勵去仿效其他擁有信息參與人的行動。”[17](3)聲譽、重復博弈和法律規則。聲譽是指一種社會評價。在博弈過程中,即使只有少數人認為自己的聲譽有價值,每一個其他的參與人可能認為仿效他們也符合自己的利益,從而在許多情況下,長期合作成為重復博弈的結果就是可能的,盡管大多數的參與人在階段博弈中背叛是符合自身利益的。法律規則可以通過不同的方式來影響聲譽的形成并最終建構重復博弈中的合作意愿。例如,將一個個體從某一社會圈子中排除出去變得更為容易的法律規則就具有建構聲譽的直接效果。(4)討價還價、非合作博弈和法律規則。法律規則的存在不僅便利了貿易,它們同樣影響了當事人從交易中獲得的收益的分配方式。換言之,法律規則界定了一個社會討價還價的環境,任何一項法律規則的變化都可能改變了交易雙方討價還價的能力。許多法律規則,例如合同法和破產法之所以起作用,并不是因為法庭常常被要求使用這些法律規則,而是因為它們確立了當事人之間談判(討價還價)的框架,給予了一方當事人或其他當事人以退出選擇,即通過行使某種法律權利而有能力離開談判桌(非合作博弈)同時還能獲得某些利益。

博弈論為法律經濟學的研究提供了一個實證的理論基礎,它描述人們在一個制度環境下是如何做出行動決策的,這些行動導致了什么結果,因此“法律經濟學只有以博弈論作為分析工具的時候,才能達到真正成熟和完善的地步?!盵16]正因為如此,越來越多的學者開始運用博弈論分析特定的法律問題。例如,利用博弈論,貝克丘克(Bebchuk)考察了民事訴訟程序規則,卡茨(Katz)分析了合同法中的出價與接受問題,約翰斯頓(Johnston)闡述了合同違約規則,戈頓(Gordon)和利布郎(Leebron)考察了公司法,布里爾梅爾(Brilmayer)分析了法律的沖突問題,埃里克森(Ellickson)說明了習慣如何能與法律規則一樣發揮作用。

七、法律經濟學:比較分析的視角

法律經濟學研究比較分析的視角也被稱為比較法律經濟學。比較法律經濟學的一個基本的認識論假設是:法律不僅是創造了相應的激勵的法律規則的集合;它也不是立即就可以轉化為一些直接影響個人行為的隱含定價系統,法律的修辭學或意識形態性質也是不能忽視的重要方面――如果我們希望了解用來分析法律的法律和經濟觀念的話。[7]基于這樣的認識,比較法律經濟學以公平與效率的理論分析為基礎,探討了法律制度的變遷與移植、社會主義國家法律體系的改革以及欠發達國家的法律結構。

效率與公平通常被認為是兩個對立的概念,一個有效率的法律解決辦法可能是不公平的,而一個公平的解決辦法可能是缺乏效率的。法律經濟學認為,法律分析應集中研究效率而不是公平(正義)。比較法律經濟學不認同這種觀點,認為在法律制度的舞臺上,公平與效率都具有作用,效率是一件值得追求的好事,但是效率與公平總是在一起的,一定法律問題的具體解決方案都會涉及公平與效率兩個方面。財產征收法(或民法中因公共利益而征收財產)提供了這兩方面結合的一個例證。因此公平與效率“遠非對立的觀念”,在比較法律經濟學的視野中,它們都是進行法律經濟分析的基本要素。

基于對公平和效率的討論,比較法律經濟學分析了法律制度的變遷和移植。在比較法律經濟學看來,如果交易成本為零,法律在全世界都會是有效率的。法律的多樣性可以被理解為由法律傳統和法律意識形態所導致的不同交易成本的結果。法律制度的變遷和移植,不論是有意識的選擇或由于社會的需要,都有追求效率的強烈傾向,即降低交易成本而使法律制度更好地運行。但是法律的變遷和移植方向也同樣追求公平的取向,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是“所有法律制度的共同核心”,因此,法律制度的變遷和移植是法律對社會所感知的公平正義需要所做出的政治反應。

建議發展一個合乎有效市場需要的法律體系的使命,使比較法律經濟學關注轉型中的社會主義國家法律體系的改革問題。比較法律經濟學指出,改造社會主義法律制度要小心地選擇適合的制度供給。為了有效實施,改革方案不能忽視基礎背景。幾十年的計劃經濟形成的政治、經濟和法律制度遺產,是法律體系改革中不能忽視的因素,在社會主義國家中建構新的法律體系,需要考慮社會與經濟現實。雖然市場化改革的成功必定要求法律以效率為導向,但是不公平的改革就會對市場有影響。因此,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改革必須回答以下三個問題:一是立法在創立市場經濟中能否起重要作用?二是立法能否在民主的創立和維護中成為一個重要因素?三是民主的創立和維護是否是市場創立與運作的一個先決條件?

比較法律經濟學認為,雖然欠發達國家的經濟與社會結構和西方國家是不同質的,但是法律經濟學對分析欠發達國家的法律制度同樣是有用的。在一個軟弱政權以及相應的發展中的法律體系中,交換關系主要通過非競爭的市場機制進行的。關系原則(relational principles)不僅適用私人安排,例如契約,而且適用于所有政府、法律和人事各方面。因此,在欠發達國家,法律制度的現代化層次并不構成一個傳統,法律制度是可以改變的,但是當法律制度的改變面臨著政治選擇的時候,由于不發達國家法律制度的一個共同特點是法律程序與政治程序之間沒有明顯的區分,意識形態的偏見可能在不同程度上提高法律制度變遷的交易成本,拒絕法律向效率的漸進演變。所以,欠發達國家的挑戰是發展一種適應現代化的法律傳統,在這一進程中,比較法律經濟學可以作為一種強有力的分析工具,幫助欠發達國家厘清它與發達國家在法律制度與文化上的差異性特征,認識西方資本主義的發展道路并不是惟一可能的路徑或最佳路徑,通過相互學習,較不發達的法律制度最后可能將最初的解決辦法發展成一種有效的且不同的發展路徑。

八、法律經濟學:心理學的視角

由于人們的行為“不僅僅由有關經濟約束條件決定,而且還會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人們內生偏好、知識、技能、天賦以及各種心理和生理約束條件的影響?!盵18]因此,要真正理解人們是怎么選擇和行動的,就必須將心理學的理論引入到法律的經濟分析中,才能更好地解釋法律所追求的目標以及實現這些法律目標的手段。通過將心理學和其他行為科學的成果融入法律的經濟分析中,法律經濟學對人類選擇的過程以及人類判斷和福利的結構重新進行了更系統的評估,從而正在逐步形成行為法律經濟學。[19]

行為法律經濟學認為,法律經濟分析中大量使用的理性選擇理論對日常行為缺乏解釋力,在《告別理性選擇》一文中,羅伯特?弗蘭克(Robert Frank)指出,由于純粹理性選擇理論對認知錯誤這一部分人類行為不能給出充分的解釋,所以其分析力大打折扣。不僅如此,該理論也解釋不了那些導致人們做出看似非理性選擇的沖動克制問題。而且,理性選擇理論假定人們總是做出自利性選擇,無法說明為什么每年都會有大量的匿名慈善捐款。因此,行為法律經濟學認為,必須修正理性選擇理論,“提出反映人類真實行為的有限理性、有限意志、有限自利”這些新的假定,作為法律經濟學研究的基礎。有限理性意味著人們在做出決定時,只是具備了有限的知識和資源,因此,人類的決策行為會出現與最大化利益不一致的現象。有限意志意味著人們往往不能堅持選擇與最大化自身總體利益相一致的行為,人類最終的決策可能偏離利益最大化的軌跡。有限自利意味著個體決策受到社會規范、道德規范等影響,并沒有完全追求自我表現利益的實現,而是追求了自我表現利益以外的東西。[19]

在研究了人類如何選擇的基礎上,行為法律經濟學將有限理性、有限意志、有限自利的假設運用到法律的經濟分析中,重新審視了作為行為工具的法律。行為法律經濟學的研究表明,如果人們是有限理性的,不能獲得完全理性所需要的充分信息,那么法律的懲罰措施往往不能有效地制止惡行,實現以最小成本獲取最大阻嚇的效果。如果人們是有限意志的,無法有效控制自己的整體效用(利益)并對多重效用進行排序,就必須對交通安全法、侵權法、合同法以及管制法規等進行重新的解釋。如果人們的行為是有限自利的,人們就會為了追求公平與正義等法律規范所倡導的價值而愿意承擔額外的貨幣成本、時間成本、機會成本等。

由于在法律制度的設計過程中,一個重要的問題就是要預測人們會對法規和制度約束做出何種反應,因此,行為法律經濟學的研究向人們展示了法律經濟學“理論方面最激動人心的進展和相關的政策含義”,“有可能為法律和制度建構工作提供一系列政策建議”,[18]因此,將心理學的研究成果融入法律的經濟分析將顯示出巨大的理論力量。

九、結束語

雖然法律經濟學的研究視角不同,但是“大部分法律經濟學的參與者都認為,不論各個學派的意識形態信條多么獨特,總會存在共同的基礎可以將該學科內所有的學派統一起來,這個共同的基礎就是運用經濟學的概念與理論,在法學內尋求新的理念?!盵6]基于不同視角的法律經濟學研究,在不斷修正法律經濟分析存在的局限性的基礎上,提高了法律經濟學的解釋力和預測力,不僅使法律經濟學的觸角幾乎遍及了法律和法學的每一個領域,并使法律經濟學的研究成果日益充實和拓展。隨著中國經濟市場化改革的深入,經濟活動的實踐會對新的制度產生需求,而制度中最重要的就是法律,因此,法律的變遷在中國將會是一個重要的制度變遷的研究領域。在這個領域里,不同視角的法律經濟學的研究成果,為我們體察和審視中國經濟改革中的法律制度的變革與演進,提供了富有啟發性的理論結構。

參考文獻:

[1] 曲振濤.論法經濟學的發展、邏輯基礎及其基本理論[J].經濟研究,2005,(9).

[2] 理查德?A?波斯納.法律的經濟分析[M].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

[3] 史晉川.法律經濟學述評[J].經濟社會體制比較,2003,(2).

[4] 皮特?紐曼.新帕爾格雷夫法經濟學大辭典(第二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531.533.129-134.134.546-550.515.521-530.528.511.

[5] 大衛?弗里德曼.經濟學語境下的法律規則[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9-10.

[6] 弗朗切斯科?帕里西,弗農?史密斯.非理的法和經濟學[A].比較(第21卷)[C].北京:中信出版社,2005.110.117.

[7] 烏戈?馬太.比較法律經濟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3..3-4.

[8] 皮特?紐曼.新帕爾格雷夫法經濟學大辭典(第一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57-258.

[9] Shavell,S.Economic Analysis of Accident Law[M].Cambridge,: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7.

[10] Manne, H.G.Our Two Corporate Systems: Law and Economics[J].Virginia Law Review 53,1967.259-284.

[11] Mashaw,J.L.The Economics of Politics and the Understanding of Public Law[J].Chicago Kent Law Review 65,1989.145.

[12] 戴維?米勒.布萊克維爾政治學百科全書[C].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837.272.

[13] 林立.波斯納與法律經濟分析[M].上海:上海三聯書店,2005.162-169.

[14] 張建偉.新法律經濟學:流派與反思性評論[J].財經研究,2000,(9).

[15] Coleman, L.J.The Structure of tort law[J].Yale Law Journal 97,1988.1233-1253.

[16] 丁利.作為博弈規則的法律與關于法律的博弈[A].法律的博弈分析[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6.10.

[17] 道格拉斯?G?拜爾,羅伯特?H?格納特,蘭德爾?C?皮克.法律的博弈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166.

[18] 弗朗切斯科?帕里西.法與經濟學的實證學派、規范學派和實用學派[A].比較(第20卷)[C].北京:中信出版社,2005.77-90.83.82.

篇7

凌晨四點守在電話旁等待喜訊。這顯然不會是奧利弗?哈特第一次這樣做了。

無論是作為學者還是師長,奧利弗?哈特都無愧大家稱號。諾貝爾經濟學獎對他的褒獎,或許只是一份遲來的認可。 子不承父業

招牌的露齒微笑,嚴苛的治學態度。哈特在同行與學生的眼中是一名良師益友。探尋其未來的功成名就,早期良好的家庭教育顯然非常重要。

哈特出身名門望族,祖輩Samuel Montagu是一位銀行家和政治家,曾擔任多年的英國眾議院議員,并被授予貴族爵位。哈特教授的父親Philip D'Arcy Hart則是英國知名的內科醫學家,在治療肺結核方面貢獻突出,以106歲的高壽辭世。其母親Ruth Meyer是一位婦科醫生。

與經商的家族企業不同,知識分子的家族傳承通常不會要求家族后代必須從事某一項工作,而是秉承家族的一貫精神。因此從小對數學感興趣的哈特,并未遵循祖輩與父輩的足跡,去涉足政治或是醫療行業。

這一傳統在哈特家族仍在延續。他的兩個兒子Daniel和Benjamin都不在經濟學界。哈特的妻子說,孩子們應該選擇自己喜歡的事業。哈特教授醉心于經濟學研究,她可不希望一家人在一起只能討論經濟學。

1969年,哈特從英國劍橋大學國王學院畢業,并獲得了數學學士學位,這也為他日后成為一名理論派經濟學家奠定了扎實的基礎。在讀大學時,哈特開始對經濟學產生了興趣,于是轉攻經濟學,并于1972年在英國華威大學獲得經濟學碩士學位。 年少成名

眾所周知,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基本上都被理論經濟學家所承包,而從數學專業轉投經濟學的經濟學家更是不在少數。

隨后,哈特來到了執經濟學研究牛耳的美國,而彼時正值資本主義黃金發展的窗口期,經濟學也迎來了百家爭鳴的繁榮格局。風險決策理論、博弈論、信息經濟學和企業理論等微觀經濟學新分支,如雨后春筍般不斷涌現。這些理論研究學派的大本營之一普林斯頓大學,成為了哈特向往的新目標。

于是,1972年哈特越過大西洋,來到美國普林斯頓大學求學,并于兩年后獲得經濟學博士學位。

博士畢業后,哈特榮歸故里,并在艾塞克斯大學擔任講師。對于學院派經濟學家而言,博士畢業后的幾年是一個人決定其學術地位的關鍵時期。年輕的哈特博士在畢業后的三年內,在國際頂級期刊雜志上先后發表了六篇關于不完全市場和金融市場均衡的優秀論文,在學術界初露崢嶸。

隨后哈特的身價水漲船高,并且受聘于劍橋大學丘吉爾學院。在之后的六年中,他繼續研究金融市場上的接管問題,并涉獵壟斷競爭理論。

由于哈特在學術界的高質高產,年僅31歲的他當選為世界計量經濟學會院士。而后,他還被倫敦經濟學院直接聘為正教授,跳過了副教授。1984年,哈特作為訪問學者來到了麻省理工學院,隨后正式定居美國,并入駐麻省理工學院經濟系擔任教授。

經過幾年的縱橫捭闔,哈特與其學術生涯最為重要的搭檔格羅斯曼合作的《所有權的成本與收益》一文發表。不多久,與莫爾合作的《產權與企業的本質》也問世。

兩篇論文從不完全契約的角度,分析了企業產權的新框架。奠定了其在不完全契約理論和企業的產權理論的領軍者地位。

也正是因為其在不完全契約理論方面的奠基性貢獻,哈特始終被視為近幾年諾獎經濟學獎的熱門人選。

而他本人也對此報以厚望,這也無怪乎今年諾獎致電通知他時,哈特表示:“這么晚還沒打電話,我以為今年我又錯過了呢”。 不完全契約的啟示

簡2007年諾獎得主埃里克?馬斯金并不十分認可哈特關于不完全契約的論述。他認為如果合同是不完備的,那么事先總能設計一個機制,能夠控制事后的爭議。

這一質疑正是哈特所研究理論的精髓所在。哈特認為,設計再完備,現實中的爭議終究難以避免。哈特曾表示,豐富理論經驗一定要看律師的判案,一旦你研究過法律案例,就會發現任何的合同都是有爭議的。

曾經師從哈特的人民大學經濟學院教授聶輝華介紹,契約理論就是將所有交易和制度都看作是一種契約(合同),在考慮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設計最優的契約來減少道德風險、逆向選擇和敲竹杠等問題,提高社會總福利。

例如,婚姻就是男女雙方之間的一種契約,這個契約隱性地假定雙方都要承擔家庭的義務,要對彼此忠貞,要共同撫養孩子。但是,事前雙方不可能想到婚后所有的情況,比如一旦發生財產糾紛怎么辦?一旦決策有分歧怎么辦?這些事情法律不會管得很具體,但是婚前雙方也沒法商量好,這就出現了不完全契約。

聶輝華介紹,根據哈特的理論,一旦契約不完全了,事后的控制權應該配置給對投資或總產出重要的一方,或者簡單地說權力應該安排給重要的一方。

因此,如果妻子對家庭收入的貢獻更大,那么一旦發生經濟決策方面的分歧,妻子擁有優先決定權。這保證了妻子有更大的激勵去增加收入,因為她知道自己的付出和控制權是匹配的,這就是所謂的激勵相容原理。

“如果雙方的利益是沖突的,那么就必須優先保證對總收入更重要的一方的利益,然后這一方可以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從而實現總收入最大化?!甭欇x華說。

篇8

關鍵詞:博弈論;廣告營銷;市場容量;市場定價;非合作均衡

中圖分類號:F71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2374(2011)10-0158-03

廣告為企業樹立良好的形象并為廣大公眾媒介所認可,進而降低消費者的有關產品信息搜尋及質量甄別的成本,降低市場交易費用,從而擴大需求,幫助廠商進入市場,使企業處于競爭的有利地位,并以削弱對手的競爭來增加企業利潤。但到底投入多少、利用何種對策來做廣告及如何與競爭對手作廣告投入比較分析,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在對抗競爭性的廣告投入中,包括產品市場定價中,其實在假定市場容量一定的情況下是個博弈問題。

一、標準式博弈的非合作均衡

博弈是無處不在的。貿易爭端用博弈論來分析是可以的,但對自己生病也可以用博弈論來理解就有點不可思議,因為自己就一個人,和誰進行游戲?實際上,并非只有一個人,還有一個叫做“自然”(Nature)的參與者?!白匀弧笨梢岳斫鉃闊o所不能的上帝,上帝現在有兩種策略,讓人生病或不生病。人一旦生病,就不得不根據生病的信息判斷上帝的策略,然后采取對應的策略。上帝采取讓人生病的策略,人就采取吃藥的策略來對付;上帝采取不讓人生病的策略,人就采取不予理睬的策略。這正是一場人和上帝進行博弈的游戲?!白匀弧笔茄芯繂稳瞬┺牡闹匾俣āT俦热缫粋€農夫種莊稼也是同自然進行博弈的一個過程。 自然的策略可以是:天早、多雨、風調雨順。農夫對應的策略分別是:防旱、防澇、放心地休息。當然,“自然”究竟采用哪種策略并不確定,于是農夫只有根據經驗判斷或氣象預報來確定自己的行動。如果估計今年的早情較重,就可早做防早準備;如果估計水情嚴重,就早做防澇準備;如果估計是風調雨順,農夫就可以悠哉游哉了。

如象棋對局的參與者是以將對方的軍為目標,戰爭的目的是為了勝利,古羅馬競技場中角斗士在爭奪兩人中僅有的一個生存權。企業經營的目的是為了生存發展,而股市中人們所爭的很實在,就是金錢。從經濟學角度來看,有一種資源為人們所需要,而資源的總量具是稀缺的或是有限的,這時就會發生競爭,競爭需要有一個具體形式把大家拉在一起,一旦找到了這種形式就形成了博弈,競爭各方之間就會走到一起開始一場博弈。

因此,形成一個博弈有2個或2個以上的參與者(Player)。在博弈中存在一個必須的因素。博弈要有參與各方爭奪的資源或收益(Resources或Pay off)。資源指的不僅僅是自然資源,如礦山、石油、土地、水資源等,還包括了各種社會資源,如人脈、信譽、學歷、職位等。

不可否認的是,一方面,博弈者之間會發生沖突;另一方面,他們當中也包含著合作的潛力。資源是有主觀性的。人們之所以會參與博弈是受到利益的吸引,預期將來所獲得利益的大小直接影響到競爭博弈的吸引力和參與者的關注程度。

策略選擇僅是解決問題的方法,并不牽涉到分析關鍵因素、確定局勢特征這些理論化的內容。而博弈論中的策略選擇,是先對局勢和整體狀況進行分析,確定局勢特征,找出其中關鍵因素,然后在最重要的目標上進行策略選擇。由此可見,博弈對局中的策略是可以牽一發而動全身的,這直接對整個局勢造成重大影響。

“博弈論”的英文是“Game Theory”,實際上Game的本意是游戲,博弈論直接翻譯成中文最貼切的直譯是“游戲理論”。更準確點說,是一種競合的智力游戲。通俗地說,博弈就是個人或組織在一定的環境條件與既定的規則下,同時或先后,僅僅一次或是進行多次地選擇策略并實施,從而得到某種結果的過程。我們生活在這個世界上,就不可避免地要與他人打交道,這是一個利益交換的過程,也就不可避免地要面對各種矛盾和沖突。

二、博弈論在廣告營銷中的典型應用

在廣告營銷中,無時無刻不在對弈。一個人只要會有力地揮動斧頭,便能成為合格的伐木工人,因為樹木只有引頸待斧,無法逃避;而廣告營銷的對手,卻會虛虛實實,聲東擊西――做出一個成功的廣告營銷,實在不易。博弈論,正是這樣一門藝術,是教你看清對手打算如何戰勝你,然后戰而勝之的藝術。如今,它已經顛覆了經濟學的宏微觀基礎,改變了政治、軍事、日常生活的思維定勢,正以勢不可擋的姿態,席卷廣告領地。所謂博弈論聽似拗牙聱齒,看似深不可測,但其思想極易理解。簡單說來博弈論就是研究人們如何進行決策,以及這種決策如何達到均衡的問題。

(一)廣告營銷中的廣告投入博弈

每個博弈者在決定采取何種行動時,不但要根據自身的利益和目的行事,還必須考慮到他的決策行為對其他人的可能影響,以及其他人的反應行為的可能后果,通過選擇最佳行動計劃,來尋求收益或效用的最大化在競爭激烈的廣告營銷中,博弈更為常見。在廣告營銷中,廣告和價格戰就是典型的例子。

在傳播學中,廣告也是一種信號傳遞的手段,可以有效地減少信息不對稱。商家或廠家可以通過大頻率地投入各種廣告,獲得較高的宣傳效用。這樣,消費者幾乎無需多少成本,就可以從廣告中獲得各種所需的產品質量信息。

生活中有很多電視廣告既無商品定價又無具體購買地點,只有影視明星的搔首弄姿的表演。這種廣告往往是除了顯示一下商標外,完全沒有對產品性能的說明。這種廣告是否也有降低信息不對稱的效果,廠家投入的資金是否是作無用功呢?答案是這種廣告當然有很好的作用。假設有一家企業A開發出一種很有市場潛力的飲料,該產品飲后對人的健康確實有好處。但同時,另一家生產假冒偽劣產品的企業B,也準備向市場推出一種偽劣產品飲料。兩個企業都會向公眾宣布其產品質量過硬、絕對上乘。但公眾是理性的,不會僅僅憑廣告宣傳就相信它們。但產品真好,消費者能夠識別出來。所以,生產好飲料的企業A對自己的市場有信心,它相信隨著時間的推移,企業B生產的偽劣產品終究會被消費者識破,顧客會跑到自己這里來,從而自己的市場會不斷擴大,銷售收入及利潤會不斷增長,而企業B開始可以蒙騙一部分消費者,但時間一長,產品的問題會暴露出來,市場會不斷縮小,收入及未來利潤都不會有企業A的大。這樣一來,企業A的未來預期收入遠大于企業B。因此,如果企業A請一位當紅明星打廣告,由于是當紅明星,他們打廣告有很高的市場價格,就可以使企業B不敢模仿。譬如,假定企業A的預期收入為3千萬元,企業B的預期收入為1千萬元。當紅明星打廣告的市場價格為2千萬元, 那么,企業A可以請明星打廣告但企業B就請不起。

消費者可能會認為,請不起當紅明星打廣告的企業B是生產偽劣產品的。企業B就沒有市場。當企業A請了當紅明星打廣告時,企業B發現這位明星的市場價格太高,自己難以模仿企業A,開始就會放棄生產偽劣產品的計劃。所以,企業A通過請當紅明星打廣告來清除掉了潛在的市場模仿者。企業A并不在乎明星在廣告節目表演了什么,當然更無所謂廣告節目是否介紹產品價格等信息了。企業A請當紅明星打廣告,就已經在告訴公眾:它是生產優質產品的企業。這種廣告的價值正在于,當紅明星出場費高低代表了企業A的產品質量高低。

然而,并不是所有產品都適用于做廣告。對于低質量產品,消費者最多只會購買一次,如果做廣告的成本高于產品一次銷售所得的利潤,這時低質量產品做廣告就不合算。可見,較高的廣告成本將屏蔽掉一部分低質量產品。如果廣告成本高于產品第一輪銷售所得的利潤,又低于多輪銷售所得的利潤,那么高質量產品做廣告將有利可圖。從這個角度說,高成本廣告中的產品應該是高質量產品。結果,廣告作為市場信號,傳遞了高質量產品的信息。

(二)廣告營銷中的價格博弈

而在價格戰中,比如兩個空調廠家之間的價格戰,雙方都要判斷對方是否降價來決定自己是否降價,顯而易見,廠家之間的博弈目標就是盡可能獲得最大的市場份額,賺取最多的收益。事實上,這種有利益(或效用)的爭奪正是博弈的目的,也是形成博弈的基礎。經濟學的最基本的假設就是經濟人或理性人的目的就是為了效用最大化,參與博弈的博弈者正是為了自身效用的最大化而互相爭斗。參與博弈的各方形成相互競爭相互對抗的關系,以爭得效用的多少決定勝負,一定的外部條件又決定了競爭和對抗的具體形式,這就形成了博弈。更深一步說,價格戰是一種典型的“囚徒困境”博弈,企業之間的價格戰與“囚徒困境”博弈具有相似性。我們假設如下博弈雙方的收益值,如果兩個廠家都不降價,則他們分別可以獲得5000萬元的業務收入;如果同時降價,則只能獲得4500萬元的業務收入;如果一方降價另一方不降價,則降價方可以得到7000萬元的業務收入,不降價方只能得到2800萬元的業務收入。這樣,給定在B降價的條件下,A降價會得到4500萬元業務收入,A如果不降價則只能得到2800萬元的業務收入,所以A的占優策略是降價;如果B不降價,A要降價,會得到7000萬元的業務收入,而A要是不降價的話,只能得到5000元的業務收入,A的占優策略同樣是降價。反之B的占優策略也同樣是降價。于是你降我也降,你再降我也再降,重復博弈的結果就是價格大戰越來越激烈,從博弈論角度分析就是陷入了“囚徒困境”。此博弈的最終結果是,雙方都會選擇降價策略(納什均衡),而且這個策略組合是各博弈方都不愿意單獨改變自己穩定性的策略組合。無論是對兩廠家總體,還是對任一單個廠家而言,雙方不降價(5000,5000)都比雙方降價(4500,4500)好得多。但是參與博弈的企業是以追求自身經濟利益極大化的原則行事,每個企業都意識到在對方不降價時自己降價所獲得的巨大好處,以及對方降價而自己不降價時將蒙受的損失,因而最終實現的是雙方都選擇降價的納什均衡。

三、廣告營銷的價格博弈前提條件

將此博弈重復有限次,博弈雙方的策略選擇也不會改變。這在博弈理論中已經有嚴格的證明。根據前述“囚徒困境”博弈模型,廠家之間的價格戰博弈只要符合羅伯特,艾克斯羅德提出的兩個條件:(1)T>R>P>S;(2)R>(T+S)/2,此時,各廠家的最佳選擇都是選擇該博弈唯一的非帕累托最優的“納什均衡”,就會陷入“囚徒困境”,都會選擇降價,價格戰將會愈演愈烈,進而出現惡性價格戰。要避免出現“囚徒困境”、避免惡性價格戰,唯一的方法是改變博弈結構,使博弈方的收益值不再符合“囚徒困境”博弈模型的兩個條件。改變博弈結構可以從兩個角度來考慮,一是博弈方主動改變,二是有新的當事人參與博弈,迫使原博弈方的收益值發生改變。

從實踐上來講,博弈論在廣告營銷中發揮著巨大作用,而這種“仙人指路”的神奇力量,緣何而來?因為,它總是以迥異的角度,“向前展望,倒后推理”,讓我們不僅能用自己的眼睛,同時還能用對手的眼睛看世界;不僅能用自己的腦袋,還能用對手的腦袋想問題。

參考文獻

[1] 羅伯特?艾克斯羅德著,吳堅忠譯,對策中的制勝之道――合 作的進化[MI,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2]陶章華,企業“競爭-合作”博弈研究[D],西南交通大學博 士論文,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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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進入管制;博弈;道德風險;混業經營

銀行業管制制度是一國金融管制制度的核心,它對降低銀行業風險、維護一國的金融和經濟的穩定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世界各國,尤其是西方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無一不對銀行業實施了嚴格和周密的進入管制政策,做到事前風險防范。銀行業進入管制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銀行的市場結構、區域分布、績效等變量。盡管在管制手段及管制效率等方面仍存在著各種爭議,但是對銀行業實施有效的進入管制已經成為世界各國的共識。

中國銀行業在面臨開放程度擴大、利率市場化、潛在風險增加和業務競爭加劇的歷史背景下,如何通過管制優化和改進來促進競爭,如何在競爭的基礎上加強管制,成為急需解決的重要的理論和現實問題。本文在對中國銀行業進入管制研究的基礎上,借鑒國際管制經驗,對中國銀行業進入管制的優化提出了相應的建議。

一、 銀行業進入管制的理論支持

Hellmann、Murdock和Stiglitz(2000)提出了一個道德風險下的利率管制和資本管制進入管制模型。HMS模型描述的管制過程如下:市場中存在大量同質銀行,每家銀行必須滿足最低資本要求,才可以選擇一個最優利率獲得存款開展業務。監管當局對銀行進行進入管制,發現資本充足率低于最低要求,則拒絕銀行準入。

假設銀行i吸收的存款量為D(ri,r-i,k),其中ri為銀行i的存款利率,通常與銀行i的存款量正相關;r-i為競爭銀行的存款利率,與銀行i的存款量負相關;k為銀行i的自有資本與存款的比率,即最低資本充足率。

當存款利率彈性?著為常數時,均衡ri*為k的直線型函數,且向右下方傾斜。ri*曲線上的每一點都是銀行i從事審慎投資的最優存款利率水平。如果只有資本充足率管制而沒有存款利率上限管制來配合,那么銀行i追求最大化利潤的行為將使得存款利率水平上升至ri*曲線的虛線部分,此時銀行i將從事高風險項目的賭博投資,銀行體系的穩定性受到影響。

相反,如果銀行監管當局在實行最低資本比率要求k水平,那么就可以將存款利率水平限制在r*以下,銀行自然就會進行安全項目的審慎投資。因此HMS模型說明了,必須將最低資本要求和最高利率上限管制結合起來使用,才能真正克服由存款利率競爭導致的道德風險的發生。

HMS模型用于審慎性管制的分析是靜態的,本文將進入競爭引入到HMS模型中,就可以實現比較靜態分析。下面結合最優存款利率ri*進行說明。當監管機構放松銀行進入管制時,銀行業競爭程度增加,存款利率彈性?著變大。但是?著變大,將會改變審慎投資對應的最優存款利率水平曲線的斜率,使得曲線變得更加陡峭。

如圖1所示,當ri*曲線由ri*(?著L)移動至ri*(?著H)后,銀行i在ki*保持不變的條件下,將愿意用更高的利率(?琢到e2間任意一點)去吸引存款,用于高風險項目的賭博投資將發生,于是金融體系又陷入不穩定狀態。因此,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條件下,銀行業的進入競爭將對最低資本要求有顯著的直接影響。這需要監管當局在放松銀行進入管制后,必須適時調高最低資本要求。只有這樣才能為銀行體系降低風險,體現出審慎性進入管制的靈活性和動態性。當今很多發展中國家僅僅根據Basel協議II的8%資本充足率要求,放松進入管制,將直接導致銀行業道德風險的發生。因此監管當局必須將進入管制和利率管制及資本管制綜合起來,全面實行審慎性管制,才能保持銀行體系的穩定,促進經濟的長期發展。

二、 銀行新進入的博弈策略

1. 外資銀行進入的博弈分析。

(1)博弈模型。存在兩個市場參與者,中資銀行和外資銀行,中資銀行已經進入市場,外資銀行為潛在進入者。中資銀行具有網絡優勢和客戶優勢,外資銀行具有技術優勢和管理優勢。中資銀行與外資銀行之間具有完全信息。中資銀行的策略空間Sc(抵制,放棄)。采取抵制策略,需要增加資本投入,開設新網點,投資人力資本,降低產品價格等手段來爭取市場分額。采取放棄策略,不會對外資銀行進入采取任何行動。外資銀行的策略空間Sf(進入,不進入)。采取進入策略,根據《中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只能以外資銀行代表處、外資分行或中外合資銀行的形式進入。

令R0為外資銀行進入前中資銀行的市場總收益,R′0為外資銀行進入后市場的總收益。如果外資銀行進入,與中資銀行發生同質競爭,R′0?燮R0;如果進入的外資銀行,與中資銀行差異化競爭,提高整個銀行業服務水平,則R′0?叟R0。

令Re為中資銀行選擇放棄抵制外資銀行給外資銀行帶來的收益,R′e為中資銀行選擇抵制外資銀行給外資銀行帶來的收益,顯然Re>R′e。

令Cd為外資銀行進入的直接成本,Ci為外資銀行進入克服中資銀行抵制策略的間接成本,Cr為中資銀行抵制外資銀行所需成本。

于是,可以得到中資銀行和外資銀行的博弈收益矩陣如圖2。

(2)博弈分析。

①外資銀行進入中國經濟發達地區。外資銀行相對與中資銀行,在風險管理、產品設計、國際聲譽等方面具有顯著優勢,外資銀行進入后的市場收益Re或R′e都處于較高水平。面對中國加入WTO后開放銀行業的承諾,和外資銀行雄厚的資金實力,外資銀行進入中國的直接成本Cd和間接成本Ci都處于較低水平,因此Re-Cd>R′e-Cd-Ci>0,于是外資銀行選擇進入策略為其占優策略。

另一方面,由于中資銀行效率低、經營成本高,如果要抵制外資銀行進入,則花費成本Cr會較高,而且又不能明顯降低外資銀行收益,使得R′e

而且在動態博弈的情況下,外資銀行進入,中資銀行放棄抵制,將是子博弈精煉納什均衡的唯一解。外資銀行會不斷進入中資銀行的業務領域,開展新的業務領域,增強中國的金融深化程度。

②外資銀行進入中國欠發達地區。對于中國欠發達地區,由于缺乏規模經濟效應,而且存在文化差異的障礙,外資銀行如果要進入這些地區,通常要花費大量的成本。欠發達的確外資銀行獲得的市場收益Re或R′e不高,而且有限。

相對與外資銀行,中資銀行由于具有地方政府信用擔保、網點多,客戶基礎扎實等特點,在經濟欠發達地區,中資銀行選擇抵制策略會非常有效,Cr會處于較低水平。于是很有可能出現0>Re-Cd>R′e-Cd-Cr,使得外資銀行選擇不進入為其占優策略,中資銀行無需擔心外資銀行的進入。只有在收益一定的前提下,只有降低外資銀行進入的直接成本Cd和間接成本Ci,使得Re-Ci>R′e-Cd-Cr>0時,外資銀行才會進入中國經濟欠發達地區。

2. 民營銀行進入的博弈分析。將上述外資銀行的假定置換為民營銀行,分析國內民營銀行的市場進入。同樣取決于0>Re-Cd>R′e-Cd-Cr還是Re-Cd>R′e-Cd-Cr>0。

(1)民營銀行進入中小城市。民營銀行(包括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社、農村信用社)面臨中資國有大中銀行的抵制有限,進入市場的間接成本Ci較低,因為無需各種分支機構、人力資本等費用。主要進入成本取決于直接成本Cd,包括政府的政策壁壘產生的資本要求和行政壁壘的必要成本。

而且民營銀行具有區域人脈優勢和客戶優勢,通常與國有大中銀行存在業務交叉,業務競爭非常不明顯。民營銀行選擇進入策略后,可以獲得一定的利潤R′e。使得R′e-Ci>Cd成為可能,所以,民營銀行會選擇進入策略,而中資大中銀行會選擇放棄抵制策略,該博弈模型仍然具有子博弈精煉納什均衡的唯一解。

由于民營銀行與中資大中銀行的客戶定位和業務定位不同,因此民營銀行的進入有利于地區金融服務的供給,提高金融資源的配置效率,而且不會減少大型銀行的收益,因此通常可以表現出市場的帕累托改進。

(2)民營銀行進入大中城市。假如民營銀行要進入大中城市,其業務范圍和市場定位就會趨同于國有大中銀行,帶來一定程度的市場競爭。這樣中資銀行就會選擇抵制策略,讓民營銀行承擔較大的間接成本Ci。由于中資銀行在大中城市具有雄厚資金、網絡優勢,中資銀行抵制外資銀行所需成本Cr相對比較小。

民營銀行與國有大中銀行的中資銀行相比,缺乏地緣優勢、品牌優勢和規模優勢,得到客戶的認可程度要低很多,因此進入市場后的收益R′e會比較小。這樣就可能出現R′e-Ci-CdR0-Re。從而子博弈精煉納什均衡解為民營銀行不進入,中資銀行抵制。

通過對銀行新進入的博弈分析可發現,中國銀行業市場表現出相對獨立的二元特征。在經濟發達地區,銀行市場表現為外資銀行和中資銀行的競爭,在中小城市和經濟欠發達地區,銀行市場表現為中資國有大中銀行和民營銀行的競爭。經濟發達地區,由于外資銀行的進入,帶來更多的市場競爭,促進了區域金融的深化,在經濟不發達地區和中小城市,由于民營銀行的進入,提供了差異化的金融服務,提高了金融資源的配置效率。因此,不論對于外資銀行還是民營銀行,它們的市場進入加強了中國金融業的深化程度,推動了中國金融業的發展。

三、 銀行業進入管制的國際經驗

1. 銀行進入管制的國際經驗。

(1)準入資本要求。美國《國民銀行法》規定,國家銀行最低注冊資本10萬美金,在人口6 000以下的社區最低資本為5萬美金,人口多于5萬的社區最低20萬美金。根據美國貨幣監理署規定,所有國民銀行最低資本要求100萬美金。美國要求交付首期注冊資本只能是現金,但是可以借入現金。

英國銀行業最低注冊資本500萬歐元,允許以非現金的資產或者政府債券的形式繳納首期注冊資本金,并且首付同樣可以借入資金。由于英國倫敦是國際金融中心,是銀行和貼現行的聚集地,因此非現金繳納注冊資本不會對銀行產生風險。

日本銀行業的最低注冊資本較高,為20億日元。大大高過美國和歐洲。雖然允許首期注冊資本可以借入現金,但是對繳付資本的形式嚴格規定為現金。

(2)所有權結構。美國對單個股東或者關聯方持有銀行資本的最大比例均沒有限制。但是非金融機構持有銀行表決權的普通股最大比例為25%。對非銀行金融機構持股比例不限制,但是必須通過金融控股公司進行,持股前要得到授權。

英國對單個股東或者關聯方持有銀行資本的最大比例,跟美國一樣,均沒有限制。因為其老牌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其對非金融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持股比例也都沒有限制。

日本對單個股東和關聯方持有銀行資本比例均沒有限制。但是非金融機構持股不得超過其資本或者凈資產,超過5%股權必須備案,擁有20%以上股權必須得到批準。對于非銀行金融機構可以持股100%,但是必須得到管制當局批準。

(3)業務準入。美國準許銀行從事證券業務,但是公司的承銷和交易需要通過銀行控股公司的非銀行附屬子公司,國民銀行及其附屬子公司一般僅限于保險銷售。銀行從事不動產業務僅限于對銀行房地產投資,但是可以通過銀行控股公司持有非金融公司5%表決權股權。銀行為銀行持股公司承擔有限責任。

英國準許商業銀行進入證券交易所交易實現銀證的融合。銀行從事證券和保險業必須由獨立的銀行附屬子公司經營,對控股比例未做任何規定。銀行可以從事不動產,對擁有非金融公司的股權沒有限制。通過銀行的注冊名來約束業務范圍,未采用分級制度進行限制。

日本允許銀行可以從事某些證券業務,如銷售政府債券,其他證券業務必須由附屬子公司經營,銀行可以從事與住房貸款相關的 保險銷售等保險活動,其他保險業務須由附屬子公司經營。從事不動產僅限于持有銀行房地產。銀行持有非金融公司的股權不超過5%,銀行控股公司及其附屬子公司持有非金融公司的股權合計小于15%。

四、 對中國銀行業進入管制的啟示

我國各類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要求非常高,甚至高于發達國家水平。而且,資本壁壘使其它所有制形式的銀行進入和發展尤其受到限制,在絕對資本的行政限制下,我國銀行業形成了國有資本的壟斷,并進而形成了銀行資本對國有企業的偏好,導致了部分區域民間資本借貸危機的存在。銀行的同質化也使得銀行業缺乏創新機制和創新能力,無法滿足全球化背景下銀行服務的多元化需求的趨勢。

國外經驗對中國銀行業進入管制的啟示。各國都設有設計資本金要求、所有權結構、業務范圍限制、高管人員準入等內容的銀行管制體系,其中對于市場準入管制一般集中在金融公平、安全穩定、適度競爭三個方面,而安全穩定是各國市場準入管制的核心。從進入管制趨勢來看,各國銀行業業務范圍準入標準大大降低,出現從分業到混業經營的浪潮。準入管制機構出現集約化、協調化趨勢。中國銀行業市場準入管制與國際上差異主要在于管制過嚴和分業經營。隨著中國銀行業有序競爭的發展,對風險控制技術的學習和風險監管體系的建立后,中國也將逐步放松管制,促進銀行業更好的競爭,促進中國金融深化程度。

同時,我國銀行業需要不斷進行法律體系建設,使管制有法可依。建立權責明晰的現代銀行管理機制,加強銀行內部控制,降低市場進入成本。使用市場化的手段代替行政化手段解決進入問題,為解決銀行由于信息不對稱造成的道德風險問題,應該讓強制性存款保險作為市場準入管制的一個準則和要求。

參考文獻:

[1] Hellmann, Thomas, Kevin Murdock and Joseph Stiglitz,Liberalization, Moral Hazard in Ba- nking and Prudential Regulation: Are Capital Requirements Enough?, American Economic Rev- iew,2000,(90):147-165.

[2] 毛澤盛.跨國銀行的進入、績效及其管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200-204.

[3] 黃韜.日本存款保險法律制度的實踐及其評價[J].日本學刊,2009,(6):18-21.

[4] 王馨.銀行業準入退出管制的動態改進問題研究[J].金融研究,2007,(9):184-190.

[5] 歐陽青東,彭潔,陳雨花.中美商業銀行跨區域經營及管制制度變遷比較研究[J].南方金融,2012,(8):36-40.

基金項目:國家社科基金重大課題“全球平衡增長議題對中國貿易摩擦的影響機制研究”(項目號:09&ZD033);中國人民大學國際學院教學改革與創新研究項目“宏觀與行業風險分析”(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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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新制度經濟學;怨恨;現象學;交易費用

作者簡介:劉牧(1973-),男,黑龍江哈爾濱人,經濟學博士,北京化工大學經濟管理學院講師,主要從事經濟哲學、經濟學方法論研究;任會林(1980-),男,河北省秦皇島人,經濟學博士,主要從事區域經濟學、經濟學方法論研究。

中圖分類號:F01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096(2010)01-0004-04 收稿日期:2009-11-24

新制度經濟學在短短幾十年時間里獲得了迅速的發展,在理論上取得了很多重大突破,成為極富活力的經濟學流派之一。新制度經濟學強調經濟學研究要回歸“真實世界”,一定程度上突破了新古典經濟學的研究范式。與此同時,新制度經濟學的發展也遇到了一些困難,其嚴密性和適用性受到一定質疑,目前尚未完全被主流經濟學所認可。這促使我們對新制度經濟學的理論基礎進行反思。本文嘗試運用價值現象學方法對新制度經濟學的理論基礎進行分析,并初步揭示其迅速發展背后的社會心理基礎。

一、交易成本分析范式的現象學分析

新古典經濟學中把制度當作外生變量來處理,價格機制是經濟活動既定的前提,其成因在經濟分析中被忽略。新制度經濟學的創造性在于把制度變成了內生變量,制度的起源和變遷都可以運用交易費用分析范式來解釋。很多經濟學家都曾給出過交易費用的定義。交易費用被視為經濟活動中的噪聲。交易費用的存在會增加交易的難度,當交易費用太高時甚至交易活動會消失。因此,制度的價值在于降低交易費用。新古典經濟學的缺陷是假定交易費用為零,可是這一假定的邏輯結論是“制度沒有必要存在;思想和意識形態也沒有用”(諾思,2002),因此制度的存在與變遷得不到合理的解釋。交易費用分析范式的出現彌補了這一缺陷。交易費用從狹義的角度可以理解為市場交易活動所產生的成本,或“個人交換他們對于經濟資產的所有權和確立他們的排他性權利的成本”(埃格特森,2004)。但新制度經濟學在發展過程中對交易費用的理解越來越寬泛,張五常(2000a)甚至把交易費用定義為“魯賓遜?克魯索經濟中不可能存在的成本”,即“制度成本”(張五常,2000b)。新古典經濟學對人的基本假定是“完全理性”,即信息完全并且處理信息的能力是無限的,而新制度經濟學將這一假定修改為“有限理性”,即“個人為了獲取信息需要耗費時間和資源。而且他們在處理信息和進行計劃方面存在著有限的能力”(弗魯博頓等,2006),個體面臨的外部環境始終存在不確定性,因此“盡管人們可以被看作是意欲理性的,但是他們并非是超級理性的”(弗魯博頓等,2006)。所以交易費用可以理解為不確定環境下進行理性選擇所付出的成本。這兩個前提缺一不可。如果否認不確定性,那么進行理性選擇是不需要付出成本的,此時交易費用并不存在,這正是新古典經濟學的基本假定。如果否認理性選擇,即人們并不是“意欲理性”的,那么交易費用也將不存在。因為交易費用也是一種機會成本(埃格特森,2004),而機會成本是對稀缺資源的不同用途進行理性選擇的結果,沒有理性選擇,也就沒有機會成本,交易費用自然不可能存在。新制度經濟學之所以傾向于認為交易費用存在于一切社會中(張五常,2000b),是因為隱含了兩個假定:理性選擇是亙古不變的基本人性,不確定性是人類無法逃脫的宿命。但是如果能夠證明交易費用的這兩個前提的存在都不是絕對的,而是特定歷史文化背景的產物,那么交易費用的存在就不是絕對的。

首先,不確定性不是絕對的。新制度經濟學家通常遵循霍布斯(1996)的思路,認為一切社會制度產生之前存在一個“自然狀態”,此時自利的理性個體在逐利過程中會發生沖突,互相懷疑和猜忌,必然產生巨大的交易費用。但是舍勒(1999)認為“霍布斯叢林”非但不是一切社會的邏輯起點,反而是特定歷史的產物。在原始社會和傳統社會中,個人生活在生活共同體中并與之融為一體,“每個人都感到并懂得自己處于群體這一整體內部,都感到自己的血循環于這一群體的血液之中的”(舍勒,1999),“共同感覺、共同愿望負擔著全部價值:個人是群體的器官,也是群體的代表,群體的榮譽也就是個人的榮譽”(舍勒,1999),此時不存在個體之間的利益沖突,他人的思想感情被直接感受到而無需猜測,人與人交往時沒有不確定性,交易費用也就不可能存在。而現代道德強調每個人只需對自己的行為負責,而對他人的道德價值采取不信任的態度,人與人之間充滿懷疑感和陌生感,“懼怕被競爭對手所騙的商人,其態度一般地已變成現代陌生感的基本態度”(舍勒,1999),這時為了實現人際交往必然要付出高昂的交易費用。可見不確定性并非人類無法逃避的命運,只是在現代社會的產物。

其次,理性選擇不是絕對的。汪丁丁(1996)認為如果將制度理解為博弈均衡的話,那么它并不是被參與博弈的個體所選擇的。個體沒有理性選擇的自由,機會成本不存在,從而交易費用也不可能存在。從另一個角度說,由于機會成本是對稀缺資源進行選擇的結果,因此只有當多種用途針對一項資源發生競爭時,理性選擇才成為必要。因為相對于無限的欲望資源總是有限的,那么稀缺性就是人類無法逃避的命運。但如果稀缺性只是某種特定歷史背景的產物,那么包括交易費用在內的機會成本對人類來說就不是絕對的。通常認為舊石器時代生產力水平非常低下,資源稀缺性問題較現代社會更為嚴重,因此狩獵一采集經濟必然極度貧困。但是狩獵一采集社會實際上是“原初豐裕社會”,之所以如此是由于欲求水平非常低,因此“狩獵者可以擺脫市場稀缺性的桎梏”(薩林斯,2009),所有人的物質需求都很容易被滿足。與現代社會不同,對狩獵者來說時間不是稀缺資源,他們擁有大量閑暇。制造工具和生活用品的原材料也都很容易獲得,所以自然資源也不是稀缺的。由于沒有稀缺性,就沒必要在不同目標之間進行取舍,機會成本乃至交易費用此時都不會存在。

由此可見交易費用的存在是依賴一定條件的,當這些條件不存在時,交易費用也就不存在。但是交易費用分析范式卻往往被濫用,被用來解釋一切制度的起源。所以應該探究這一范式的社會心理基礎。運用價值現象學方法可以發現交易費用分析范式和現代西方的思想與實踐的基本傾向是一致的。舍勒(1999)認為在價值并不是主觀感受的反映,而是一個客觀的、嚴格的等級秩序,但是不同主體追求價值的能力存在巨大的差異,沒有能力追求較高價值的主體會產

生“自慚形穢、令人壓抑的價值低下意識”,這種怨恨積累起來會令這些主體心里充滿緊張和痛苦,這種緊張感和痛苦感通過價值假象得到緩解,較高價值和較低價值的位置被顛倒。舍勒認為現代社會道德的基本原則都建立在怨恨的基礎之上,由此產生的價值假象將客觀的等級秩序顛倒過來。在這種道德原則之下,對事物的愛永遠是以恨為基礎的,即對某物的愛并非是由該物自身的正面價值所引起,而是由對另一物的恨所引起,恨是比愛原本的情感。怨恨的作用不局限于道德領域,現代社會的理論括動的精神氣質也是由怨恨塑造的,理論活動并不是純粹客觀的、價值無涉的研究,而是奠基于現代人的基本價值觀?,F代思想的特征之一就是傾向于從否定的角度對事物的起源進行解釋,認為“純粹的否定和批判具有一種創造力”(舍勒,1999),任何事物都產生于對另一事物的否定。交易費用分析范式與這種思想是一脈相承的,如果社會生活中存在著某種有價值的事物,那么這一價值一定不是來源于該事物自身,而是來源于另一有負價值的事物。正因為我們試圖消除這種負價值,才使得正價值成為可能,對負價值的恨要先于對正價值的愛。市場經濟中存在著交易費用,為了盡量減少這種犧牲和代價,制度的存在就成為必要。交易費用的負價值具有創造性力量,而制度僅就其自身而言并不具有價值。

二、新制度經濟學對制度的工具性理解

很多新制度經濟學家都曾對制度下過定義。在《經濟史上的結構與變革》中,諾思(1992)認為“制度是為約束在謀求財富或本人效用最大化中個人行為而制定的一組規章、依循程序和倫理道德行為準則”。舒爾茨(1994)在將制度定義為約束人的行為的各種規則。拉坦(1994)在《誘致性制度變遷理論》中將制度定義為“用于支配特定的行為模式與相互關系”的行為規則。這些定義的共同點是把制度看成是對行為的約束,制度主要是針對外在的、可見的行為,而不是內在的心理狀態,“約束”意味著制度進行的是減法,“制度界定并限制了人們的選擇集合”(諾思,2008)。新制度經濟學通常把制度理解為降低交易費用的工具“倘若交易是有成本的,那么制度就是重要的”(諾思,2008),因此制度最基本的功能就是降低交易費用。諾思認為“制度在社會中的主要作用,是通過建立一個人們互動的穩定(但不一定是有效的)結構來減少不確定性”(諾思,2008)。新制度經濟學進一步認為,制度包括非正式的和正式的兩大類,前者包括道德、傳統、價值觀等內容,后者包括法律和規章制度等。新制度經濟學對非正式制度也從工具性的角度來理解。諾思(1992)認為意識形態“是一種節省的方法,個人用它來與外界協調,并靠它提供一種‘世界觀’,使決策過程簡化”。由于個體之間交往存在著巨大的交易費用,非正式制度和正式制度都是為降低這種交易費用而發明的工具。這種思路獲得了巨大的成功,以前被認為神圣不可改變的制度,現在都可以得到一個合理的解釋:它們不過是解決個體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工具,而制度變遷的動機無非是進一步降低交易費用。

這種分析范式后面隱藏的重大難題是它與我們對制度的日常理解不同,也與嚴格的現象學描述的結果不同。在我們的日常體驗中,很多制度并不是作為工具被把握的,比如道德是崇高的,宗教是神圣的,法律是具有尊嚴的。這些制度被我們體驗為自身就具有價值,而不只是一種有用的工具,因為神圣與崇高的價值本身已經高于個體利益,如果讓前者成為謀求后者的一種手段,本身就是褻瀆。而新制度經濟學的一般思路是:一種制度所宣稱的價值和它的本質是不一致的,研究的結果總是表明制度表面的價值是一種虛構,制度的本質隱藏在其背后。運用價值現象學方法可以揭示這種研究思路背后的心理機制。

舍勒(1999)認為價值秩序是客觀的,自身價值從低到高共有四個等級:適意價值、生命價值、精神價值和神圣價值。工具價值的本質在于促進自身價值的實現。當主體無力追求較高價值的時候,怨恨就有可能產生,怨恨造成的痛苦感和緊張感在價值假象中得到緩解:較高的價值被否定或者被認為是虛構的,只有低下的價值才是真實的。舍勒(1999)認為現代道德就是這種怨恨的產物,“在現代社會運動中,怨恨成為一股起決定作用的強大力量,并逐步改變了現行倫理”,怨恨在現代市民倫理的構建中起了決定性的作用。現代道德的特點是對較低的福利價值敏感,而對較高價值不敏感。傳統社會道德、宗教、習俗、法律等制度本身就是神圣的、崇高的,而不是因為促進了集體或個體的福利才具有意義。在這種體驗結構之下,制度并不被認為起源于個體謀求利益最大化的努力,由于制度是神圣的,制度的變遷是不可想象的。但是在現代人對價值的體驗發生重大變化,自身價值的內容急劇縮減,幾乎只剩下較低等級的適意價值和福利價值,如果一個事物不能增進福利,它的存在就無法被理解。于是宗教、道德、習俗、法律等制度由于不能直接增進福利,只能被理解為為福利價值服務的工具。正是在這樣的歷史背景下“制度的起源”這樣的問題可能被提出。作為工具的制度被認為隨著人們需求的變化而不斷變革,“‘群體形式’的價值取決于這種形式為個人創造出的幸福之總和,按這一前提,便要時時刻刻改變和‘改革’群體形式,‘隨意’便取代了對群體形式的敬畏”(舍勒,1999)。較高價值反而要為較低價值服務,正常的價值秩序被顛覆。

三、新制度經濟學對制度的誤解

(一)價值是被創造的還是被發現的

新制度經濟學一方面把制度理解為對行為的規范,所以道德、宗教、習俗等非正式制度也僅僅是某種行為規則,另一方面意識形態作為非正式制度卻被理解為“關于世界的一套信念”,它對“勞動分工、收入分配和社會現行制度結構”的公正性作出判斷(林毅夫,1994)。顯然意識形態必然涉及價值觀,而不僅僅是外在的行為規范。對道德、宗教、習俗等非正式制度也應該如此理解。一個行為是道德的,其前提是“這個‘應當’存在的行動的價值在意向中被把握到”(舍勒,2004)。

由此我們就可以懷疑新制度經濟學是否真的解釋了道德、宗教、意識形態等非正式制度的起源。如果制度僅僅是博弈規則,個體的選擇集合是先于制度存在的,制度僅僅是對這一集合施加限制,即對個體的自利行為進行限制。如果制度被理解成選擇集合的一個子集而與價值無關,顯然新制度經濟學就解釋了非正式制度的起源。但是現象學描述使我們發現了價值在非正式制度中的奠基作用,所以新制度經濟學可能誤解了自己的成就,它并沒有解釋非正式制度最核心的內容――價值。在博弈論被引入到對制度起源的解釋之后,制度往往被看作是博弈的均衡(青木昌彥,2003),價值的奠基作用仍未引起注意。

如果新制度經濟學也承認價值在非正式制度中的奠基作用,那么它還能夠解釋非正式制度的起源嗎?價值能夠被我們創造出來嗎?仿佛我們為了節省信息費用就能把價值制造出來。認為高尚、正義這樣的價值能夠被創造出來的觀

點是否隱含著邏輯矛盾?認為價值可以通過理性的選擇創造出來,也就是承認價值可以從虛無中誕生。我們懷疑一個事物存在的前提條件是我們必須首先理解這一事物。概念被理解的方式有兩種:描述和體驗。復合概念可以通過描述被理解,即使我們從未接觸過這些概念所對應的事物,這些概念也能通過定義的方式列舉出其主要特征而被我們理解。但是簡單概念無法通過描述被理解,其含義只能在直觀中被給予。高尚、正義、神圣這樣的價值詞屬于簡單概念,理解這個詞唯一的辦法是親自從某個人或某種行為上體驗到這一價值。但是正因為如此,價值的存在就無法被否定。價值屬于觀念的對象,所以是沒有時間性的,談論其產生和消滅毫無意義。我們可以否定高尚的人的存在,但是為了讓這樣的否定具有意義,我們必須首先已經理解高尚的含義,但是這也就意味著否定高尚的存在是沒有意義的,因為高尚作為一種價值并不是在時間中實存的事物,因此“高尚不存在”這一命題是自相矛盾的。新制度經濟學的意識形態理論恰恰隱含著這種自相矛盾。

(二)制度的作用是約束還是塑造

新制度經濟學把制度理解為一種約束,是對個體選擇集合的一種縮小。之所以會產生這一理解也是因為忽視了價值在制度中的奠基作用。任何制度都不是單純依靠強制發揮作用的,而必須依靠人們內心對該制度的認可才可能正常運轉。任何制度的核心并不是對行為的約束,而是該行為規范被賦予的價值。而價值如我們上面的分析是不可能被創造的,由于存在一個客觀的價值等級,從最低到最高,無限豐富的價值樣式構成一個完整的序列。我們在事物身上體驗到的價值并不是一種主觀感受,而是對某一客觀價值的把握。不同民族、文化對價值的把握能力存在巨大差異,這一差異就體現在制度的差異上。所以不同的制度之間并不是單純的存在“分歧”,而是有高下之分。因此制度從根本上并不是被理性選擇出來的,也不能簡單理解為博弈的均衡,這些觀點沒有觸及制度的核心,制度從根本上是被發現的。制度進步的標準也就不是是否節約了交易費用或增進了經濟福利,而是是否向更高的價值領域擴展。

新制度經濟學總是從自利個體出發解釋經濟制度的起源,個體的利益或選擇集合被看成是先于制度存在的,是“自然”的,而非社會的。這種觀點忽視了利益的社會性,所謂個體的利益或選擇集合并不是在一切社會制度產生之前就存在的,而正是在一定歷史文化背景之下形成的。所謂個人利益也是事物價值的一種評價,因此只能在一定價值觀之下才能形成。不同價值觀和非正式制度之下,個人利益的含義并不相同,沒有超歷史、超社會的個人利益。所以把個人利益作為制度的邏輯起點,也是顛倒了因果關系。

(三)制度的稀缺性

由于制度的建立、維持和變更需要運用稀缺資源,所以在新制度經濟學看來,制度也必然是稀缺的,相對于制度的需求,其供給永遠是不足的。如果制度的功能是減少人際交往中的不確定性,這種不確定性不可能被完全消除,而只能控制在一定范圍內。但是正如我們前文所闡述的,稀缺性并不是無條件的,它實際上特定人格結構的產物。目的與手段之間的關系是可變的,稀缺性存在的條件是手段相對于目的是不足的,如果二者之間的關系顛倒,那么稀缺性就不可能存在。此時根本談不到運用稀缺資源來建立制度。實際上稀缺性問題也只是在現代社會才尤為突出,現代人深刻地體驗到時間、金錢、土地等各種資源都不足以實現自己的目標,因此才會有取舍。把一切人類制度都理解為稀缺的正是這種體驗的一種反映。

(四)交易費用的數量問題

交易費用分析范式的作用在于對制度進行解釋,從科斯開始制度的主要功能被解釋成節約交易費用。由于把制度與交易費用相聯系,自然會引出制度變遷過程中交易費用變化趨勢的問題。一種代表性觀點認為,既然創造制度的初衷是降低交易費用,那么評價制度優劣的標準就是節約交易費用的多少,所以制度變遷的方向應該是總體交易費用逐漸降低,但是另一派觀點認為,隨著分工和市場的發展,交易活動日趨復雜,交易規模不斷擴大,交易費用總體上呈上升趨勢。這一分歧很大程度上是交易費用概念的模糊性造成的。為了克服這種模糊性,就產生了對交易費用進行測量的努力。這些觀點忽略了一點:交易費用作為成本是對某一肯定價值的放棄。因此只有在當事人具有特定價值觀的前提下,才能夠討論交易費用。交易費用的內涵是相對于價值觀的。當制度變遷發生時,價值觀作為非正式制度的核心內容也會隨之變化,因此簡單地談論交易費用的變化趨勢是無意義的。只有假定基本價值觀保持不變,我們才能談論交易費用的衡量和變化趨勢等問題。但是新制度經濟學卻把包括價值觀在內的非正式制度理解成節約交易費用的工具,所以在這個問題上因果關系也被顛倒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