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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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安全生產是公司生產發展的一項重要方針,實行“防火、防盜、防事故”的安全生產是一項長期艱巨的任務,因此必須貫徹“安全生產、預防為主、全民動員”的方針,不斷提高全體員工的思想認識,落實各項安全管理措施,保證生產經營秩序的正常進行。根據國家有關法令、法規,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第二章 安全生產組織架構
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是安全生產的組織領導機構。公司總經理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任安全生產小組組長,負責本公司的安全事務的全面工作;副總經理任副組長,具體負責安全事務的日常管理工作;各部門負責人任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成員,負責落實執行本部門安全生產事項。 各部門設立一名兼職安全員,負責監督、檢查、上報安全事項。車間設立義務消防員,負責對突發火情的緊急處理。
第三章 安全生產崗位職責
一、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人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對本公司的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2、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3、把安全管理納入日常工作計劃。
4、積極改善勞動條件,消除事故隱患,使生產經營符合安全技術標準和行業要求。
5、負責對本公司發生的重傷、死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認真落實整改措施和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6、組織安全管理人員制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實施細則。
二、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的職責
1、制訂本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實施細則并負責組織落實。
2、落實本部門兼職安全員、消防員(車間)人選。
3、組織本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
4、負責本部門的安全責任制、安全教育、安全檢查、安全獎懲等制度以及各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并督促實施。
6、協助和參與公司職工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
7、定期向安全生產負責人反映和匯報本部門的安全生產情況。
8、在每周檢查公司5S管理工作的同時檢查各部門安全生產措施執行情況(安全生產責任區與5S管理工作責任區的責任人相同),在例會上通報檢查情況,及時做好安全總結工作,提出整改意見和防范措施,杜絕事故發生。
三、安全員崗位職責
1、具體負責相應區域(車間車輛、設備操作等)的安全管理、宣傳工作。
2、每日巡查相應區域的安全生產情況,定期檢查維護生產設備、消防器材、電路,確保設備器材的正常使用及安全完好,及時糾正解決安全隱患,落實整改措施。
3、了解管轄區域的安全生產情況,定期向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匯報安全生產情況。
4、及時匯報突發事故,協同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處理事故,維持事故現場,及時搶救傷亡人員,制止事故事態發展。
四、義務消防員崗位職責
1、接受安全員的工作安排,分管每一具體區域的安全生產工作。
2、由安全員組織,進行不定期的消防演習,確保掌握基本的消防技能。
3、由安全員組織對公司安全生產進行定期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立刻制止并做好防范措施,向安全員匯報。
4、協助安全員負責事故現場的處理工作。
五、員工的安全生產職責
1、積極參加公司組織的安全生產知識的學習活動,增強安全法制觀念和意識。
2、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遵守勞動紀律和公司的規章制度。
3、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4、及時向公司有關負責人反映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
第四章 安全會議
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例會制度,每月的工作總結各部門要求有安全生產方面的內容,定期分析安全生產狀況,對重大安全生產問題制訂對策,并組織實施。
第五章 安全培訓
1、公司全體員工必須接受相關的安全培訓教育。
2、本公司新招員工上崗前必須進行車間、班組安全知識教育。員工在公司內調換工作崗位或離崗半年以上重新上崗者,應進行相應的車間或班組安全教育。
3、公司對全體員工必須進行安全培訓教育,應將按安全生產法規、安全操作規程、勞動紀律作為安全教育的重要內容。
4、本公司特種作業人員(包括電工作業、廠內機動車輛駕駛、機械操作者等),必須接受相關的專業安全知識培訓,確保有資格后方可安排上崗。
第六章 安全生產檢查
一、公司必須建立和健全安全生產檢查制度。車間安全生產檢查每月一次,班組安全生產檢查每周一次。
二、公司應組織生產崗位檢查、日常安全檢查、專業性安全生產檢查。具體要求是:
(一)、生產崗位安全檢查,主要由員工每天操作前,對自己的崗位或者將要進行的工作進行自檢,確認安全可靠后才進行操作。內容包括:
1、設備的安全狀態是否完好,安全防護裝置是否有效;
2、規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實;
3、所用的設備、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規定;
4、作業場地以及物品的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規范;
5、個人防護用品、用具是否準備齊全,是否可靠;
6、操作要領、操作規程是否明確。
(二)日常安全生產檢查,主要由各部門負責人負責,其必須深入生產現場巡視和檢查安全生產情況,主要內容是:
1、是否有職工反映安全生產存在的問題。
2、職工是否遵守勞動紀律,是否遵守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3、生產場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三)專業性安全生產檢查,主要由公司每年組織對電氣設備、機械設備、危險物品、消防設施、運輸車輛、防塵防毒、防暑降溫、廚房、集體宿舍等,分別進行檢查。
第七章 生產場所及設備安全措施
一、公司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勞動安全和勞動衛生規定、標準,為員工提供符合要求的勞動條件和生產場所。生產經營場所必須符合如下要求:
1、生產經營場所應整齊、清潔、光線充足、通風良好,車道應平坦暢通,通道應有足夠的照明。
2、在生產經營場所內應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3、生產、使用、儲存化學危險品應根據化學危險品的種類,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防毒、防靜電、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
4、生產作業場所、倉庫嚴禁住人。
二、公司的生產設備及其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如下要求:
1、生產設備必須進行正常維護保養,定期檢修,保持安全防護性能良好。
2、各類電氣設備和線路安裝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規范,電氣設備要絕緣良好,其金屬外殼必須具有保護性接地或接零措施;在有爆炸危險的氣體或粉塵的工作場所,要使用防爆型電氣設備。
3、公司對可能發生職業中毒、人身傷害或其它事故的,應視實際需要,配備必要的搶救藥品、器材,并定期檢查更換。
三、特種設備必須按下列檢驗周期進行安全性能檢驗:
1、溶解乙炔氣瓶,每三年進行一次檢驗。
2、液化石油氣鋼瓶,出廠滿四年進行第一次檢驗;出廠滿七年進行第二次檢驗;出廠九至十三年的,每兩年檢驗一次。
第八章 職工安全衛生保護措施
1、公司必須建立符合國家規定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職工加班加點應在不損害職工健康和職工自愿的原則下進行。
2、公司應根據生產的特點和實際需要,發給職工發需的防護用品,并督促其按規定正確使用。
3、公司禁止招用未滿16周歲的童工,禁止安排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工從事有毒、有害、過重的體力勞動或危險作業。
4、公司應通過衛生部門防疫站對生產工人進行上崗前體檢和定期體檢,采取措施,預防職業病。
第九章 傷亡事故管理
1、勞動過程中發生的員工傷亡事故,公司必須嚴格按規定做好報告、調查、分析、處理等管理工作。
篇2
為切實做好“十·一”國慶期間安全生產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確保轄區群眾過一個安全歡慶的節日。根據上級通知精神,結合街道實際,現就做好節日期間安全生產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實增強安全生產責任意識。
今年“十·一”國慶節,即將臨近,節日期間人流、物流激增,企業生產節奏加快,按照上級統一部署和以往規律,國慶期間是各類安全生產事故的易發期。各單位要保持清醒頭腦,正確認識轄區內安全生產管理中存在的弱點和問題,進一步增強安全生產的責任感、使命感和緊迫感,加強監督檢查,采取切實有效措施,扎實做好防范工作,把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落到實處,做到警鐘長鳴,常抓不懈。
二、認真抓好安全生產大檢查工作。
各單位要深刻吸取以往安全事故教訓,認真分析本轄區道路安全、消防安全、設備安全存在的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加強對重點路段、重點車輛和重點人群的監督,督促各有關運輸企業做好客運車輛的安全檢查維護和司機乘客的安全教育工作,加強對拖拉機及農用車輛的監管,嚴禁違章載人和超載;要重視學生假期及春游出行等方面的安全,落實有效防范措施;要對雨季易引起山體滑坡、泥石流等災害區域的礦山、水庫及臨近山坡的工廠、建筑工地、工棚等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切實防止因自然災害引發的各類事故。
要繼續按照市安委會關于集中開展火災隱患普查整治工作的要求,加強火災隱患集中普查整治工作,重點清查舊房密集區域、重點公共場所及多合一建筑等重點隱患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情況,突出易燃易爆危險化學物的生產、儲運、銷售、使用重點環節的檢查,同時要加強對消防硬件設施的安全檢查,及時更換或添置必要的消防安全設施(備),做到檢查到位,管理到位,措施到位,保證消防硬件設施始終具備良好的技術狀態。
三、強化企業安全生產工作。
各單位要結合年度工作部署,及時調整安全生產管理網絡,健全安全生產組織,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嚴格執行規章制度,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改善作業環境。要加大對企業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管理,落實各項監控措施,做好防火、防中毒工作。各單位要及時組織安全生產大檢查,結合本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研究確定各自的檢點,認真開展自查自糾工作,做到不放過事故隱患,不留死角,整改到位。
四、進一步加強宣傳教育工作。
各單位要切實采取各種形式,加強對企業員工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宣傳工作,要結合全員安全培訓和企業安全教育,強化員工的安全生產觀念及安全生產技能,努力營造良好的安全生產氛圍。認真做好企業員工的政治思想工作,加強內部協調和管理,關愛困難職工及家庭,關心節日期間加班加點員工的生產生活,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保衛工作,強化安全保衛人員工作責任心,落實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措施,確保企業正常運轉和社會的安全穩定。
篇3
漁業生產是一種風險,在我們地區,各級領導順應形勢發展的需要,歷年來一直十分重視漁業安全工作,特別是在20__年,市海漁局采取了優化結構、增加編制、強化培訓等一系列得力措施,使漁業安全生產工作發生一個質的飛躍。二〇〇七年,我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通過開展漁業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活動,有效地遏制了重特大事故的發生,使海上漁業生產事故逐年下降,并連續24個月保持漁業安全生產零死亡記錄,漁業安全生產工作取得前所未有的可喜成果。為使這一成果得到進一步拓展,以此為契機,這里再引入一個全新的管理理念即“風險管理”,結合我市多年來的漁業生產工作實際,通過歸納總結和典型事例剖析,把這一理念上升到理性的高度進行分析論證,以積極應對世界海洋制度變革,促進漁業穩定發展、漁民持續增收、漁區社會和諧打造一個良好的平臺。
據考證“風險管理”一詞,最初是由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許布納博士1930年在美國管理協會發起的一次保險問題會議上提出的。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尤其是60年代以來為越來越多的國家所重視,并迅速發展為一門新興的管理學科。甚至在國外有人預測,保險的概念將逐漸為風險管理所取代,說明了風險管理具有廣泛的發展前景。
一般意義上的風險管理是指各個經濟單位,通過對風險的識別、估測、評價和處理,以最小的成本實現最大安全保險效能和管理方法。其最終目的是通過對風險的有效管理,阻止損失發生或削弱損失發生的影響程度,以保證獲取最大的利益。將風險管理的一般概念運用到漁業安全生產管理中,則漁業安全的風險管理是指利用各種技術手段對各種影響漁業安全的事件和對象進行防范、控制以致消除的一種管理方法。
風險管理的理論和實踐都表明風險是可以控制的。因為風險因素引發風險事故,而事故導致損失,所以消除風險因素是控制風險的關鍵。因此,漁業安全生產風險控制的實質就是在風險分析的基礎上,針對漁業安全生產管理所存在的風險因素,積極采取控制技術以消除風險因素,或減少風險因素的危險性。如在事故發生前,降低事故的發生頻率;在事故發生時,將損失減輕到最低限度,從而達到降低風險減少損失的目的。
漁業安全生產的風險控制技術主要包括:回避、預防、減輕等。其中損失預防和損失減輕又可合稱為損失控制。
一、損失回避。
損失回避是指考慮到風險損失的存在或有可能發生,而主動放棄某項可能引起風險損失的方案,從而避免與該方案相聯系的風險,以免除可能產生風險損失的一種控制風險的方式。損失回避是一種最徹底的風險控制技術,它在風險事故發生之前,將風險因素完全消除,也即完全消除了某一特定風險所造成的各種可能的損失。如規范中禁止超風級出海作業或航行,這就是出于回避損失的一個實例。但是也應該看到,任何經濟活動都與一定的風險相聯系,沒有風險的經濟活動是不存在的,損失回避也會因處處回避風險而喪失一些可以從潛在的風險獲得利益的機會。如接到大風警報后,一些有經驗的船長,能夠根據季節、風速、作業場所等諸多因素估算到臺風來襲時間,他就毅然敢于出海下網,一舉獲勝。當然這種辦法不可取,但足以說明上述問題。所以回避是萬不得已的一種消極措施,即不可抗拒的無奈之舉。因此,在采取這種消極的風險控制技術時應充分考慮它的局限性。另外,從風險管理的實踐看,采用損失回避的方法,從普遍意義來講最好在某一經濟活動尚未進行以前。因為要放棄或改變正在進行的經濟活動,均要付出高昂的代價。因此,對一些生產經營方面的決策,必須首先進行風險評估,以便決定是否采用損失回避技術。
二、損失預防
損失預防是損失發生前,消除損失產生的根源,并減少損失概率的一種控制技術,其目的是在損失發生前消除或減少損失和可能引起損失的各種因素。損失預防的措施,根據其側重的方面,可分為兩種:如果側重于風險的物質因素,稱之為工程物理法。主要是通過對物質性風險因素的處理,以達到損失控制的目的。在船上設置消防、救生設備,聲光信號系統,便是損失預防在實際工作中的運用,其特點是每一項處理風險因素的措施都與有形工程技術相聯系,手段比較直觀,效果也比較明顯,比前一種退卻有了一定的進步,但仍不是積極的舉措,因為物質性的因素雖是重要因素,但不是決定因素,所以這種措施未免有依賴性,故不能過分相信和完全依靠工程控制措施。同時還應看到,目前近海資源日益枯竭,在漁業生產上采取這一做法時,漁船要完全滿足規范要求,達到適航狀態的條件,漁民個人還顧及到成本與效益的關系。應引起足夠的警覺。如果側重于人的行為,則稱之為人們行為法。這里著重強調人的因素,分析認為危險因素、危險事故和財產損失主要是因為人的錯誤行為所致。據此,預防措施主要是通過加強人們的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來消除人為風險因素,以達到損失預防的目的。這種方法目前仍是損失控制中使用最普遍,且行之有效的一種,所以認為它比工程物理法進了一大步,是充分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人的主觀因素第一的一種積極舉措,值得提倡。我市進行的駐港人員崗位培訓和職務船員培訓等,就是這種舉措的應用實例。
三、損失減輕
損失減輕是指在損失發生時或損失發生后縮小損失幅度和規模的一種控制技術。如在漁船電路發生短路或嚴重超負荷時,若按人們行為法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盡早消除安全隱患,就可避免由此釀成大的火災事故,便可能減少因此而帶來的更大的損失。但是,在實際工作中是很難將損失預防與減輕截然分開的,事實上,事先的預防無非都是為了減輕損失,因此預防和減輕具有同時存在的特性。另外,在經濟活動中,物質因素和人為風險雖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但不一定是根本原因。通常根本原因與管理工作有關。如管理方法,監督檢查制度等。因此,只有加強管理,從根本上對風險因素進行處理,才有可能使風險管理目標得以長期穩定地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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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思想認識,切實增強抓好水上安全生產的責任感和緊迫感
(一)充分認識水上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我省水系發達,江河湖泊眾多,水網分布廣泛,現有各類船舶、水上浮動設施近兩萬艘,隨著我省水上運輸、旅游業的發展,水路運輸、水上作業、水域旅游等水上活動涉及面廣,從業人員及參與者眾多。水上安全工作是我省安全生產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涉水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
(二)充分認識水上安全形勢的嚴峻性。近年來,各地、各有關部門先后組織開展了反水上運輸超載、治理“三無”船舶非法運輸、運砂船施工船違法違規作業等水上安全專項整治活動,維護了水上安全形勢總體穩定。但一些地方對水上安全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貫徹不力、執行不好;一些貨船、漁船、農民自用船隨意載客營運,冒險、冒霧、夜航現象時有發生,“三無”船舶屢禁不絕,非法營運仍較突出;一些渡口受利益驅動和僥幸心理影響,超載、人貨混裝、冒險蠻干、抗拒執法的現象時有發生,水上安全形勢仍然嚴峻。各地、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強烈的工作責任心,把水上安全工作擺在重要位置,采取得力措施,加強水上安全生產工作,努力促進全省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
二、強化主體責任,切實加強水上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
(三)強化水上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制度。從事水上生產經營企業和個體船主及經營人(以下統稱水上生產經營單位)是水上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其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投資人及經營管理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負第一責任人的責任,承擔法定安全生產職責。水上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依規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保證安全投入,完善安全設施,加強安全教育培訓,督促所屬人員遵守水上安全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四)嚴格落實水上安全生產準入制度。從事水路運輸、渡運、水上游覽、漁業捕撈養殖和水上農業作業的船舶,其所有人必須按照《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其船舶辦理相應手續后可從事水上生產經營活動。所有或所經營船舶長度超過5米的必須按規定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船舶登記、船舶檢驗和船員培訓、考核、發證;不得聘用無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人員擔任船員。
在通航水域從事水上運輸的船舶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部門確定的船舶強度、穩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術規范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載貨、載客條件,向交通運輸部門海事機構申請辦理入籍手續;在非通航水域用于其他用途的船舶,應到相關主管部門辦理手續;從事經營性運輸船舶、農用船舶建(修)造的單位,應當符合《船舶生產企業生產條件基本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行業標準)相應級別船廠的標準,并取得工商行政許可和合法經營權。
漁業船舶(機動漁船)必須由船舶所有單位(個人)向有管轄權限的漁政管理機構申請登記、檢驗、丈量、核定航行區域和裝載定額,發給船舶檢驗證書后,方準航行;漁船作業,必須持有漁政管理機構發放的漁業許可證和漁船牌照方準捕魚生產;漁業船舶只能從事漁業生產活動;漁業船舶等農用船舶應噴涂表明用途的醒目標識。
從事經營性運輸的碼頭必須按照交通行業標準,完善安全設施,經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核準后方可開業。
(五)嚴格落實渡口安全管理。渡口設置、撤銷和管理嚴格按照《省渡口管理條例》、《公路渡口管理規定》的規定執行。渡口渡船應持有海事管理機構簽發的船舶登記證書和船舶檢驗證書,具有國家規定的渡船專用識別標志,標明載定客額和安全注意事項;船員應持有海事管理機構核發的有效適任證書。
(六)嚴格落實水域旅游和游樂設施安全管理。水上風景名勝區、城市公園、旅游區、森林公園、庫區及園林區域內水上旅游項目和游覽船舶(含人工劃船、腳踏船、碰碰船、水上自行車、水上摩托、水上餐廳、水上飛機、快艇、漂流船、氣墊船等)等設施,按照“誰開發、誰負責”的原則,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由其經營單位或經營人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責任制及各項規章制度,配備相應的操作、維修、管理人員及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建立緊急救護制度,保證安全運營。
(七)嚴格落實水上群眾活動安全管理。漂流和水上體育活動舉辦單位或經營人應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及相關措施,明確專人負責安全管理工作,確保安全。水上大型群眾性活動、體育比賽、水上漂流等可能影響通航安全的,應當在活動進行前,報海事管理部門批準,并經公安機關安全許可。開展經營性水上體育項目的,應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審批;開展公益性水上體育活動(含農村劃龍舟比賽等),應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備案。
三、強化安全監管,切實保障水上安全生產措施落到實處
(八)各級負有水上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機構要認真履行職責,切實加強監督管理,搞好協調配合,針對存在的安全問題和重大事故隱患,深化水上安全專項治理,取締“三無”(無有效的船名號、無船舶證件、無船籍港)運輸船舶,嚴厲打擊非法載客、違法渡運,整治渡運秩序、取締非法造船、非法采砂行為。
(九)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負責水上安全生產工作綜合監督管理,積極做好涉水安全工作的指導協調,督促檢查下級政府及本級交通、農業、水利、旅游、建設、體育等部門落實水上安全責任制、加強水上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十)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對通航水域內運輸船舶(含渡口渡運船舶)的安全監督管理。港航、海事管理機構負責內河交通安全統一監督管理;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對水上運輸企業、運輸船舶、浮動設施、船員實施船舶檢驗、船舶登記、船員考試和發證、運輸許可和監督檢查;維護通航水域水上交通秩序,及時制止和糾正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向轄區政府報告本轄區水上交通安全情況和問題,提出工作和管理建議;主動參與當地政府組織的水上安全綜合治理活動;建立水上交通安全信息通報與溝通協調機制;參與通航水域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
(十一)農業部門負責對漁業船舶和農用船舶的安全監督管理。切實加強對農用船舶(指農村從事農業生產、農副產品加工和農民自用船舶、水上浮動設施等)的安全管理,標明用途及登記備案;指導和建立漁業和農用船舶安全生產責任制;開展漁業和農用船舶安全生產大檢查,組織整治漁業和農用船舶非法載客等重大安全隱患;開展漁業和農用船舶安全調查研究,向當地政府提出改進漁業和農用船舶安全管理的政策建議;負責漁業船舶、農用船舶(包括無證漁船和無證農用船舶)安全整治工作;重要時期和農忙期間要加強現場安全監督檢查。
漁政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漁港水域、漁業養殖水域漁業船舶安全監管。負責對漁業捕撈船、養殖漁船、漁業輔助船等漁業船舶(含從事水上垂釣、游樂船舶或浮動設施等漁業船舶)的船舶檢驗、登記及進出港登記;負責漁船船員的考試、發證和監督管理;參與漁業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十二)國防科工部門負責船舶修造企業行業管理。規范船舶修造企業管理,加強船舶修造企業資質管理,組織開展整治非法造船專項活動,取締非法造船。
(十三)水利部門負責河道采砂安全監管工作。負責監督檢查超許可范圍采砂并協助交通運輸部門和采區業主制止可采區超載行為;負責采區安全生產監管;負責取締非法采砂。
(十四)公安部門負責水上治安、消防監督管理。加強船舶治安、消防監管,監督水運企業按規定配置消防設施,指導開展防火安全演練自救;貫徹船舶治安法律、法規,參與水上安全綜合治理和水上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工作。
(十五)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鄉(鎮)營運船舶的監督管理。對無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要依法進行查處。
四、強化組織領導,著力形成水上安全生產工作的強大合力
(十六)進一步健全水上安全管理工作機制。全省水上安全管理工作堅持“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企業全面負責、群眾參與監督、社會廣泛支持”的原則。實行分級負責、分工協作、密切配合、協調管理的工作機制,努力形成當地政府負責日常安全管理、綜合安全部門進行綜合監督管理、行業管理部門實行行業安全監督管理、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水上安全管理格局。
(十七)進一步加強水上安全管理工作組織領導??h以上人民政府應成立水上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將水上安全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定期分析水上安全形勢,研究制定轄區水上安全重大政策措施,協調解決水上安全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要建立健全縣、鄉鎮人民政府、村委會和船舶所有人四級水上安全責任制,明確分工、落實責任,保證管理機構、管理人員、管理經費、技術裝備“四落實”,確保水上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有效開展;要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水上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以政府應急救援組織為中心、以專業應急機構為骨干、以生產經營單位應急救援組織為基礎的水上安全應急救援體系,并適時開展應急救援演習,提高水上安全應急反應保障能力。
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上安全管理,凡轄區內擁有船舶的鄉鎮人民政府必須設置配備船舶管理機構或專職船舶管理人員,落實管理經費。在通航、通渡水域的沿岸村莊、渡口配備船舶安全管理員,落實渡口船舶、船員的安全管理責任制,督促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和船員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
篇5
(膠州市海洋與漁業局,山東 膠州 266300)
海洋捕撈業是公認的高危行業之一,特別是當前海洋環境污染加劇,過度捕撈,導致漁業資源衰退,海上捕獲量越來越少,漁民在生產中為了追逐效益,時常發生爭占漁場、抗風航行、越界生產、冒險生產等現象;海上交通日益繁忙、漁場與航線密集交叉,漁船之間以及漁船與商船間發生碰撞的概率加大;漁船海上受臺風、大風、大浪、海霧等惡劣海況影響;外來漁工尤其是操作技能經驗不足漁工增多等問題,增加了漁業安全管理難度和安全隱患。充分發揮加強基層管理組織的作用,讓他們起到漁業管理部門和漁民之間的橋梁作用,貫徹落實好上級相關的管理精神和工作要求,組織好漁民的培訓和出海生產等等,顯得十分重要。基層村(居)對漁船動態、船東(船長)等情況了解熟悉,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能讓我們及時掌握漁業生產的動態情況,漁民的思想動態及要求,是理順漁業安全生產管理關系的重要環節,也是我們漁業生產管理的基礎。但是,傳統上的村(居)管理模式受漁村漁船數量、村領導換屆、聘用金等原因影響,漁船安全管理工作出現表面應付了事的現象。針對這種情況,漁船管理急需規范化、專業化,發展漁船公司化、協會化管理方式。下面談幾點意見。
1基本情況
膠州市現有漁業鄉鎮1個,重點漁業村莊8個,捕撈漁船近300艘,個別村(居)甚至只有1~2艘漁船,稍多一些的也不超過5艘,基本上都以村為單位管理,沒有專門的管理人員,也沒有管理規范。日常運行的漁船基層管理組織有13個,經過漁船的出售轉港和漁船拆解更新合并后,有些基層管理組織剩下的漁船數量不到10艘,而有些漁業村領導經過換屆后缺乏漁船管理經驗造成安全管理不到位,漁船安全管理工作出現表面應付了事的現象,有些村管理漁船組織名存實亡。
同時,由于一家一戶的個體漁業戶信息渠道少,適應市場經濟能力弱,綜合素質低,漁業戶投入未得到回報,對漁業安全管理產生抵觸情緒。個體漁船數量多,作業分散,船員培訓持證率低,海上檢查難,因而個體群眾漁船管理難、安全系數低。如果將個體群眾漁船掛靠某公司或加入相關漁業組織,走公司化經營的路子,漁業部門便可在漁業技術、產業結構調整、市場信息等方面對其加強指導,在船員培訓、漁船檢驗、安全檢查等方面統一化、規范化,有利于漁業發展和安全管理。由于海洋漁業這一特殊專業,漁船船員中初中、小學文化程度占很大部分,個體漁船招收的船員大部分是貧困的內陸地區的,沒有海上生活經驗,不掌握最基本的海上安全生產常識,其素質處于極低的水平。個體漁業戶安全意識差、法制觀念淡薄,不參加業務培訓,違法違規現象時有發生。將全部籠壺漁船加以引導納入漁業公司加強管理,設立專門的管理人員,裝備必要的管理設備、設施,業務上由上級專業人員進行授課培訓,可提高漁業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減少安全事故。
2公司化運作的優越性
將零星松散的船只參加到公司化管理,在公司的管理下,安全教育、安全檢查、編組生活、值班瞭望、通信聯絡等都將得到很好的落實,安全也將得到有效的保障。公司在安全管理上措施將得到有效的落實,而且服務上也將得到了提高,在設備、設施安裝,領取補助,和管理部門溝通等等,將更加快捷而便利。主要體現在以下四方面。
2.1管理職責明確
漁業管理公司實行法人負責制,漁船管理責任落實到位,責任追究明確,工作中不存在推諉的現象,各法人會按照管理職責切實負起責任,管理措施能有效得到落實,能在漁民及管理部門中起到溝通、聯絡的橋梁作用。而漁業村協管員管理,存在職責不清現象,管理者因薪酬較低,工作積極性不高,工作措施不能得到有效的落實。
2.2管理隊伍穩定
公司管理人員實行聘任制,日常工作實行上班管理,管理隊伍穩定,管理業務能力強,可有效開展各項工作。而漁業村受換屆選舉影響大,村兩班子支持協管員工作的力度不同,管理跟不上。
2.3管理積極性高
漁業管理公司管理職責明確,工作人員各司其職,人員實行聘任制,工作積極性高。而協管員只領取固定性的補貼,做多做少一個樣,把漁業管理作為副業對待,管理時工作積極性不高,往往存在能應付就行的思想,各項工作得不到有效的落實。
2.4管理效益提高
成立漁業管理公司,將零星松散的船只納入公司化管理后,管理措施得到了有效的落實,安全、服務都得到了保障。
3整合優化,推進公司管理
3.1規范漁業公司工作職責
認真落實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確保漁業安全生產制度措施落實到船、到人。全面掌握所管理漁船安全生產情況,及時督促船東、船長進行事故隱患排查與整改,對違法違章問題及時上報,并積極配合協助上級政府和職能部門依法查處。組織落實漁業安全管理力量,建立和完善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具體負責漁民安全宣傳教育和漁業安全知識培訓組織工作。
3.2規范漁業公司須具備基本條件
一是實行法人負責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具有高度的安全責任意識,并有較豐富的漁船安全管理工作經驗;二是落實管理工作人員,漁業服務公司要有2名以上專職管理人員,需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和電腦實務操作技能、一定的漁船海上工作經驗、較強的安全管理與服務意識;三是落實辦公場所,漁業服務公司日常辦公管理要有固定工作場所,并配備電腦、打印機、復印機、傳真機、電話、檔案柜等必要的辦公設施;四是配備岸與船通訊設施,配備漁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統終端管理設備、單邊帶、對講機等通訊設備;五是具有一定的管理規模。
膠州市現在主要有拖網、籠壺、耙刺三種作業類型,其中,拖網多為近海鋼質雙拖網作業,籠壺多為遠距離木質漁船作業,耙刺為膠州灣灘涂內挖蛤作業?;\壺作業距船籍港遠、生產周期長、作業強度高等特點,是我市漁業安全生產監管的重點工作,將全部籠壺漁船引導納入公司管理,將是我市漁船管理方式的積極探討。
(收稿日期:2014-05-21)
省農業廳吳更雨副廳長考察調研邯鄲漁業
7月31日-8月1日,省農業廳吳更雨副廳長帶領廳水產養殖處、漁業資源保護處和省水產技術推廣站負責同志,到邯鄲市考察調研了邯鄲漁業發展情況。邯鄲市農業局李新平副局長、漁業處、技術推廣站負責同志協助調研。
篇6
孫峰德,閆旭,葛長建,崔勇
(膠州市海洋與漁業局,山東 膠州 266300)
1籠壺作業漁船現狀
鰻魚籠壺作業是我國黃東海、日本和韓國附近海域的重要作業方式之一?;\壺漁船一年四季主要在朝連島以南至濟州島西南區域作業,該海域距離我國大陸遠,秋冬季風浪較大,漁船作業時間長,一般不回港卸貨,在海上通過水產運銷船進行魚貨交易和燃油、物資等補給。目前,我國北方僅有青島市、膠州市和城陽區有200余艘中型漁船從事該種漁業,其中膠州市從事籠壺生產的漁船就有185艘,占當地漁船數量的62%。從事籠壺生產的漁民占當地漁業從業人口的65%。
籠壺生產距離陸地遠,春季、秋冬季風浪較大,漁船作業時間長,而從事鰻魚籠壺作業漁船多為木質漁船,捕撈機械化程度低,漁業生產成本較高,勞動強度大。存在超航區、超抗風等級生產。但因其資源選擇性強、經濟效益好,逐漸成為膠州市主要作業方式之一。在取得經濟效益的同時,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也逐年增加。加強籠壺作業漁船管理成為當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重點工作。
2籠壺作業漁船生產特點及存在的問題
2.1生產特點
每艘漁船裝籠壺3 000個左右,少的有2 800個,多的有3 400個。近年來,膠州籍漁民通常建造大馬力鋼制漁船,每艘漁船裝籠壺達到5 000余個;兩個籠子之間的間距約為10 m,間隔短的有8 m,長的有12 m;生產時繩長一般約10海里,短的約9海里,長的約12海里。當籠壺收起放在兩舷甲板上時,從尾甲板到主甲板前部兩舷基本全部占用,主甲板上籠壺放置高度超過舷墻高度,呈內高外低狀。
籠壺漁船作業時一網干3~4 h的活,干完了就睡覺,一覺能睡3 h,這三個小時就是釣魚時間(因為時間一長,魚食就沒有了新鮮度,魚就不會進籠了),再起來拔網,連續作戰,勞動強度很大。
籠壺漁船大部分時間在中韓漁業協定海域附近作業,據庇護地200~300海里,春季水溫較低,作業區域往南下至15x海區,甚至至16x、17x,伏休后溫度較高,作業區域往北移至14x或者15x,對于110 kW的木質漁船來說其作業海域較遠。
由于籠壺作業漁船作業海域較遠,如果每次滿艙后回岸交貨,就會浪費大量時間和財力。為節約費用,籠壺漁船出海時間較長,一般一年兩個作業周期,一是農歷正月十六前后至公歷5月底前,然后返港休漁;二是伏休結束后至公歷12月底前,約三個月左右。每次交貨都是在海上交給漁業輔助船(收購船)。
2.2存在的問題
由于兩舷甲板擺放籠壺占據了人員通道,船員只能在籠壺上行走,很容易滑倒,在沒有外護欄保護的情況下極易落水。
由于籠壺作業方式,基本上睡兩個小時干兩個小時,勞動強度大,船員的睡眠質量得不到保證,有時迷迷糊糊起來接籠壺,很容易出現被絞綱機絞傷事故。
網具(經海水浸泡后重約4 t)、物資、鹽、煤等都是放在甲板上,增加了船舶重心高度,若大風浪天甲板一旦上浪,勢必造成海水不能及時排泄,使得船舶重心高度進一步提高,導致船舶穩定性下降,不利于船舶安全。
籠壺生產漁船均為木質漁船,因市場沒有可供選擇的船型,其原設計船型為拖網或流刺網作業漁船,其穩定性是否滿足此類型作業需要無技術數據支持。
3幾點建議
3.1發展漁船公司化、協會化管理方式
多年來,我們依靠基層村(居)加強漁船動態、船東(船長)船員培訓管理,基層村(居)為漁業安全生產管理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傳統上的村(居)管理模式受漁村漁船數量、村領導換屆、聘用金等原因影響,漁船安全管理工作出現表面應付了事的現象。針對這種情況,漁船管理急需規范化、專業化,發展漁船公司化、協會化管理方式。
3.1.1管理職責明確漁業管理公司實行法人負責制,漁船管理責任落實到位,責任追究明確,工作中不存在推諉的現象,各法人會按照管理職責切實負起責任,管理措施能有效得到落實,能在漁民及管理部門中起到溝通、聯絡的橋梁作用。
3.1.2管理隊伍穩定公司管理人員實行聘任制,日常工作實行上班管理,管理隊伍穩定,管理業務能力強,可有效開展各項工作。
3.1.3管理積極性高漁業管理公司管理職責明確,工作人員各司其職,人員實行聘任制,工作積極性高。
3.1.4管理效益提高成立漁業管理公司,將零星松散的船只納入公司化管理后,管理措施得到了有效的落實,安全、服務都得到了保障。
3.2建立以漁業輔助船(收購船)為主體的協管船管理制度
漁船捕撈的鰻魚只有鮮活才有更大的價值,因此魚滿艙后必須及時聯系到收獲船,讓其來收貨,同時,收獲船為了收到貨,也必然會全方位、及時地聯系到捕撈船,因此,他們之間的信息是互通的。另外,收購漁船上除了配備常規的通訊導航設施AIS、單邊帶等,大多配備了衛星手機等現代工具,能夠及時與岸上聯系,保持通訊暢通。
漁船每次出海前所帶的生活用品、魚食、冰等物資都是有限的,每次漁船需要物資都是通過收購船從岸上帶過來,在收購漁船必然會掌握為其供貨漁船的具置。收購漁船多為鋼質漁船,馬力大、航速快,抗風能力強,捕撈漁船上一旦有傷員,能夠快速送其返港,為救治傷員爭取更多的時間。
海上收購漁船跟籠壺作業漁船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鑒于收購漁船和籠壺作業漁船的作業特點,把海上收購漁船納入漁業安全協管隊伍中,建立以漁業輔助船(收購船)為主體的協管船管理制度,對于加強海上籠壺作業漁船的監管有極大的推動作用。
3.3開發適應其作業類型的船舶
目前,由于漁民的風險意識較差,造船廠為了經濟利益,籠壺作業漁船沿用原設計船型為拖網或流刺網作業漁船擅自改變作業類型?;\壺作業方式漁船數量得到了發展,在部分地區形成了一個較好的產業,籠壺這種作業方式在我國“落地生根”,但是適合籠壺作業漁船船型卻未“引進”。
篇7
一、總體要求和工作目標
在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中,各級政府要加強領導,明確分工和責任,各有關部門要協同配合,扎實工作,各類生產經營單位(事業單位)要全面發動,從安全管理、設施設備、技術工藝、行為規范等各個環節認真細致地排查、治理事故隱患,進一步落實企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政府的安全生產監管主體責任。要通過這次專項行動,切實解決*市重點行業和領域安全生產隱患,推進重大危險源登記和現狀評估,逐步建立重大危險源監控機制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和分級督辦機制,有效防范和減少各類事故的發生,提高城市的安全生產保障能力,確保*市不發生有嚴重影響的重特大事故,確保安全生產處于受控狀態,以良好的安全生產環境迎接黨的十七大勝利召開。
二、重點范圍和職責分工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通知》和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煤礦、金屬非金屬礦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煙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電力等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隱患自查自改的指導意見》、《關于交通運輸、漁業、農機等企業和水庫、學校、人員密集場所等單位安全生產隱患自查自改的指導意見》、《關于在中央企業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的指導意見》《關于各地對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進行檢查督查的指導意見》以及國家安全生產監管總局《關于認真貫徹〈國辦通知〉精神搞好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的通知》(安監總協調〔20*〕114號)(以上文件詳見“*安全生產網”政務信息欄,網址:)要求,*市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重點范圍和職責分工如下:
(一)生產安全
重點范圍:石油、化工、冶金、船舶、有色、水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筑建材等商貿工礦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章制度、勞動組織、設備管理的落實,重大危險源普查監控,安全生產培訓,安全投入和“三同時”制度執行,工程項目與應急管理,事故管理和責任追究,煙花爆竹經營,打擊非法生產與經營等情況。
責任部門:市安全生產監管局、市國資委、市消防局。
(二)建筑施工
重點范圍:施工作業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重大危險源工程),軌道交通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管理,大型建筑施工機械,區縣開發園區和村鎮工程;在建的越江隧道深基坑開挖與支護、盾構進出洞、旁通道施工、有毒有害氣體控制以及橋梁工程中高支模與起重吊裝安全;排水設施運行、水務建設施工、堤防、水閘運行安全;依法取得施工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打擊非法建設等情況。
責任部門:市建設交通委、市市政局、市水務局。
(三)道路交通運輸
重點范圍:預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危險路段治理,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運輸企業經營資質,車輛與槽罐技術狀況,關鍵崗位人員符合從業條件規定,規章制度健全并嚴格執行,易燃、易爆、危險品查堵,按規定安裝、使用和管理GPS設施,打擊非法經營,清理個體掛靠車輛;軌道交通車輛、軌道、信號、供電、通風等設施設備符合相關技術規范要求,消防設施處于完好狀態,突發性事件的各類應急預案編制演練等情況。
責任部門:市公安局(交警)、市交通局、市市政局。
(四)水上交通運輸
重點范圍:船舶航運經營資質,應急預案的制定和執行,建立安全與防污染管理體系,防范危險品非法上船的監管,沿岸油類作業碼頭、供油船防污染措施,船舶消防、救生及防污染設備和設備保養符合有關規定,危險貨物及集裝箱裝箱運輸、港口裝卸、儲存作業,客運(旅游)碼頭、鄉鎮渡口、水上水下施工作業安全,打擊無證船舶和非法經營等情況。
責任部門:*海事局、市港口局。
(五)鐵路航空運輸
重點范圍:危險品運輸管理、易燃、易爆、危險品查堵及站車防火防爆,線路封閉柵欄及保護區內危及運輸安全建筑物、構筑物,道口安全防護設施,立交橋限高標志及防護架設置,公鐵平行地段防護樁設置、維護,應急預案處置程序與演練;航空器適航維修,貨物運輸安全監管,道口與機坪安全設備、設施、標志的設置及維護等情況。
責任部門:*鐵路局、民航華東管理局。
(六)人員聚集場所與消防安全
重點范圍:繼續消除20*年尚未整改完畢或整改不力的火災隱患;落實整治商場、游樂場所、學校、醫院、地下車站、賓館飯店等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單位、閑置廠房、具有娛樂、餐飲、住宿功能的地下人防工程以及集員工集體宿舍與生產、倉儲或經營等使用功能為一體建筑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距離、安全疏散通道、消防設施、應急照明、指示標志,確保用火、用電、用油、用氣、特種設備安全運行,場所設置符合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要求,打擊非法經營和制作、銷售假冒偽劣消防產品;落實游客運載工具和游藝機設備、索道、攀巖、滑道、射擊等易發事故旅游項目的安全措施,保證旅游車輛(含旅行社租用車輛)安全性能,制止帶“病”、超載、超時運營;落實學校、醫療機構消防、交通、食品衛生、施工安全和重要部位技防措施,確保使用、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安全,開展民工子女學校及校園周邊環境整治等情況。
責任部門:市消防局、市旅游委、市教委、市衛生局。
(七)漁業農機作業
重點范圍:合法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漁船登記證書、漁業捕撈許可證持有和漁業船員持證,漁船財產險和船員人身險落實,船舶通信設備、信號裝置、救生設備配備,氣象預報警報的接收處置;農機牌證核發和年度檢驗,打擊超速、超載、非法載客、無證駕駛、違章操作和無牌行駛,防范人身機械傷害措施等情況。
責任部門:市農委。
(八)特種設備和壓力容器運行
重點范圍:人口密集場所、承壓汽車罐車充裝站和冶金石油化工行業等單位和行業落實安全責任,承壓汽車罐車及其充裝站安全運行,纜車、索道、大型游藝機、燃氣管道運行安全,特種設備和壓力容器進行安全質量檢驗檢測、維護管理和鑒定,大型石化、化工行業承壓設備和吊運熾熱熔融金屬起重機及其他易發生傷亡事故的起重機械符合安全標準等情況。
責任部門:市質量技監局、市市政局。
(九)環境保護
重點范圍:整治飲用水源保護區,清查20*年以來新、改、擴建項目,清理黃浦江上游裝卸垃圾、油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碼頭,整治工業園區環境、污水納管、危害群眾健康和影響可持續發展的重點行業以及流動性放射源、醫療廢物流失隱患等情況。
責任部門:市環保局。
(十)電力安全運行
重點范圍:電網和電廠設備運行維護,落實迎峰度夏各項措施、電力應急預案要求,加強電力基礎設施建設安全管理,確保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和可靠供電等情況。
責任部門:華東電監局。
排查治理工作要以事故多發因素為重點內容,強化隱患單位的自查自改行動,并與*市開展的防范有毒有害作業場所中毒、確保建筑施工安全、排查火災隱患、專項整治燃氣管道違章占壓和創建平安農機活動等相結合。
三、進度安排和時間節點
(一)準備工作階段(*月*日前)
市安全監管、公安(消防、交警)、建設、交通、市政、水務、鐵路、民航、農業、質量技監、海事、港口、旅游、教育、衛生、環保、國資、電力等部門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通知》和《指導意見》以及本實施方案,結合本行業和領域的重點,制定完成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的工作方案,并于*月*日前報送市安委會辦公室。
各區縣政府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通知》和《指導意見》以及本實施方案,結合實際,制定完成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的工作方案,并于*月*日前抄送市安委會辦公室。
*月*日前,各區縣政府、各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完成對相關生產經營單位(事業單位)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的動員、部署,并督促生產經營單位(事業單位)認真落實。
(二)企業自查自改階段(*月底前)
各生產經營單位(事業單位)要按照有關要求,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方案,認真開展自查自改,全面治理事故隱患。對一時難以治理的要列入計劃,落實資金和責任,限期整改,并制訂應急預案,加強日常監控和管理。*月底前,將排查治理情況按照監管關系及時報市、區縣政府及安全監管和行業主管部門。各級安全監管和有關行業部門要加強指導和監督檢查。
(三)督促檢查階段(*月至*月)
各區縣政府組成由分管領導和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的相關監管部門參加的督查組,結合市安委會辦公室下發的《關于加強近期*市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滬安委辦〔20*〕86號)要求以及*市正開展的防范有毒有害作業場所中毒事故、建筑施工、火災隱患排查、燃氣管道違章占壓等專項整治,對本區域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督促檢查。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是否落實;二是是否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三是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開展與隱患消除是否到位;四是安全投入和隱患治理資金是否落實;五是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技術設備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作業規程以及安全設施“三同時”是否建立并有效執行;六是重大危險源、作業現場、外來施工人員是否有效監管監控;七是單位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企業全員(包括農民工)是否培訓教育并按照規定持證上崗;八是作業現場安全生產條件是否符合標準規范;九是從業人員的勞動保護措施和按規定應繳納相關費用是否落實;十是對已發生的事故是否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處理。
由市安委會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對各區縣和重點行業領域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督查。督查主要內容包括:一是貫徹執行國家、市政府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和落實今年市安全生產工作要求的情況;二是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的工作部署和落實情況;三是重大隱患排查治理監控情況;四是事故查處和行政執法情況;五是應急措施準備與預案制訂情況;六是打擊非法建設、生產和經營活動情況;七是組織開展重點行業領域的安全專項整治情況;八是設立安全監管機構和配備安全管理人員情況。
各區縣政府、各相關安全監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將開展安全生產排查治理工作與督促檢查的情況,在*月*日前報市安委會辦公室,由市安委會辦公室匯總后報市政府。
(四)迎接督查階段(*月下旬至*月中旬)
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將組織由國家有關部委組成的聯合督查組,對地方政府開展安全生產排查治理專項行動總體情況,打擊非法建設、生產和經營、工礦商貿等行業領域安全情況進行督查。各區縣政府、各相關安全監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要認真做好準備,迎接督查。
(五)“回頭看”再檢查階段(*月中旬前)
篇8
第一條規范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做好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依照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第三條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企業申請、兩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監督全國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負責中央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上市公司)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稱省級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產條件
第五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能部門、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制定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勞動防護用品(具)、保健品,安全設施、設備,作業場所防火、防毒、防爆和職業衛生,安全檢查、隱患整改、事故調查處理,安全生產獎懲等規章制度。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工藝、技術、設備特點和原材料、輔助材料、產品的危險性編制崗位操作安全規程(安全操作法)和符合有關標準規定的作業安全規程。
第六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安全投入應當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第七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應當經考核合格。
第九條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第十條本實施辦法第八、九條規定以外的從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安全教育和培訓并考核合格。
第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第十二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劃和布局;
(二)在設區的市規劃的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區域內;
(三)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下列場所、區域的距離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1居民區、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口密集區域;
2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3供水水源、水廠及水源保護區;
4車站、碼頭(按照國家規定,經批準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以及公路、鐵路、水路交通干線、地鐵風亭及出入口;
5基本農田保護區、畜牧區、漁業水域和種子、種畜、水產苗種生產基地;
6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
7軍事、軍事管理區;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保護的其他區域;
(四)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五)不得采用和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藝、設備;
(六)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車間、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應與員工宿舍保持符合規定的安全距離;
(七)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的周邊防護距離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八)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需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
第十三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有相應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并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四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第十五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辨識、確定本企業的重大危險源。
對已確定的重大危險源,應當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定的檢測、評估和監控措施,定期檢測、檢查,并建立重大危險源檢測、檢查檔案。
第十六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對其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編制危險化學品事故和其他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有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
(三)大型易燃、易爆化學品生產企業和距離當地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大型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有專職消防隊,其他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根據實際需要有義務消防隊;
(四)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第三章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和頒發
第十七條中央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上市公司)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向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中央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上市公司)所屬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分公司、子公司下屬的生產單位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由中央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所屬的分公司、子公司分別向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中央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以外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和分公司、子公司下屬的生產單位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由該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或其子公司分別向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
(二)各種安全生產責任制文件(復制件);
(三)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清單;
(四)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復制件);
(五)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考核合格的證明材料;
(六)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有關證明材料;
(七)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
(八)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九)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工商核準通知(復制件)。
第十九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及文件、資料,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申請事項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出具不予受理的書面憑證,并告知申請人向相應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或者要求申請人當場更正,并即時出具受理的書面憑證;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之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補正的,自收到申請材料或者全部補正材料之日起為受理。
第二十條對已經受理的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在征得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同意后,指派有關人員對申請材料和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審查;需要到現場審查的,應當到現場進行審查。
第二十一條負責審查的有關人員應當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提出審查意見。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對有關人員提出的審查意見進行討論,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作出頒發或者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決定。
對決定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送達或者通知申請人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不予頒發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經審查符合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分別向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及其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分公司、子公司下屬的生產單位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后繼續生產危險化學品的,應當于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前3個月,按照本實施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提出延期申請,并提交本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文件、資料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
第二十四條對已經受理的延期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按照本實施辦法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條的規定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手續。
第二十五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符合下列條件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不再審查,直接辦理延期手續:
(一)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本實施辦法;
(二)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未降低安全生產條件;
(三)接受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未發生死亡事故。
第二十六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變更主要負責人的;
(二)變更隸屬關系的;
(三)變更企業名稱的;
(四)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經驗收合格的。
變更本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的,自工商營業執照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變更本條第一款第(四)項的,應當在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驗收合格后1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
申請變更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應提供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和主要負責人考核合格證明材料;申請變更本條第一款第(二)、(三)項的,應提供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申請變更本條第一款第(四)項的,應提交與建設項目相關的文件、資料。
第二十七條對已經受理的本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的變更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在對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資料審核后,即可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
對已經受理的本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變更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按照本實施辦法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條的規定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
第二十八條對決定批準延期、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收回原安全生產許可證,換發新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九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分為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為懸掛式,副本為折頁式。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統一印制和編號。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審查書、延期申請書、變更申請書等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統一格式。
第四章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已經建成投產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期間,應當依法進行生產,確保安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進行整改并制定安全保障措施;經整改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進行生產。
第三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不得轉讓、冒用、買賣、出租、出借或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三十二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依照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審查、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三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已經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超越職權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的程序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三)不具備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四)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第三十四條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注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終止危險化學品生產活動的;
(二)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依法撤銷的;
(三)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第三十五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不予受理,該企業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三十六條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報告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
第三十七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每6個月向社會公布一次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情況。
第三十八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將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情況通報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九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檔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于每年1月15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內上年度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情況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十一條監察機關依照《中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本實施辦法規定的職責實施監察。
第四十二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本實施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舉報。
第五章罰則
第四十三條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生產活動,不依法處理的;
(三)發現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不再具備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依法處理的;
(四)接到對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行為的舉報后,不及時處理的;
(五)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第四十四條承擔安全評價、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安全評價、檢測、檢驗報告或者證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單處或者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相應資格。
第四十五條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不具備本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一、二款和第六條至第十一條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責令整改,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并限期整改:
(一)發生重大事故的;
(二)不具備本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三款和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之一的;
(三)本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責令整改而未進行整改的。
第四十七條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三)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具備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
有前款第(一)、(二)項行為之一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危險化學品生產的;
(二)接受轉讓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三)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四)使用偽造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第四十九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限期補辦延期手續,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本實施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主要負責人、隸屬關系和企業名稱發生變化,未按本實施辦法的規定申請、辦理變更手續的,責令限期辦理變更手續,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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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重點行業和領域切實做好安全生產隱患自查自改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在重點行業和領域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的通知》(明電〔*〕16號)要求,經商國務院有關部門,現就道路運輸、水上運輸、鐵路、民航、機場、漁業、農機等企業和水庫、學校、人員密集場所等單位安全生產隱患自查自改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委員會和有關中央企業可依據本指導意見,結合實際情況補充完善,于5月底前下達到每個相關企業和單位,并督促其貫徹落實,認真自查自改。要求各企業和單位在自查自改中充分發揮工會組織和全體員工的作用;對查出的問題和隱患要立即整改,一時難以整改的要制訂方案,明確責任,落實資金,限期整改;7月底前將排查治理情況按照安全監管關系及時上報。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指導和監督檢查。
一、各類企業和單位自查自改共同的重點內容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企業和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及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各職能機構、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及落實情況。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建立和落實情況。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情況;技術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建立、執行情況;隱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險源監控、作業現場安全監督檢查情況;外來施工隊伍(承包商)安全監管情況等。
(三)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風險抵押金繳納、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等情況;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依法履行"三同時"制度情況。
(四)安全培訓教育情況。企業和單位建立健全安全培訓教育制度、保證經費情況;全員(包括農民工)培訓教育及考核情況;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五)應急管理情況。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或與相關應急救援隊伍簽訂協議情況;應急救援物資、設備配備及維護情況;應急救援預案制訂及演練情況。
(六)事故處理和責任追究情況。事故報告制度建立情況;已發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要求,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對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和落實整改情況。
二、各類企業和單位根據本行業特點自查自改的重點內容
(一)道路運輸企業
1.取得有關經營、運輸合法證照、資質情況;車輛、駕駛員等取得合法證照、資質情況;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基礎臺賬情況。
2.清理個體掛靠車輛情況,加強對"掛靠"經營的個體運輸戶、私營運輸企業的安全管理情況。
3.防止駕駛員超速、超載、疲勞駕駛、違章操作等違法行為采取的措施及落實情況;嚴格依據有關規章制度對駕駛員發生交通違法和交通事故進行教育處理,對交通違法行為記滿12分的駕駛員督促其依法參加學習、考試的情況。
4.嚴格執行車輛安全檢驗制度,確保車輛性能符合安全技術標準、防止帶病上路運行采取的措施及落實情況;對車輛投保法定保險的情況;對應當報廢的車輛依法辦理報廢手續的情況。
5.嚴格落實"三關一監督"(運輸經營者市場準入關、營運車輛技術狀況關、營運車輛駕駛員從業資格關和客運站的安全監督)的有關要求及例行保養制度的情況。
6.加強對長途客運和危險品運輸車輛和駕駛員的監管,按規定在沿途休息情況;安裝GPS或汽車行駛記錄儀,加強對行車過程動態監管情況。
(二)公路養護施工單位
1.從事公路養護維修作業的施工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取得施工許可的相關手續,以及制定相關施工保通方案的有關情況。
2.按照交通部《公路養護安全作業規程》(JTGH30-2004)的規定,在養護維修作業控制區設置相應的交通安全標志和養護安全設施,以保護養護維修作業人員和設備安全,警告、提醒和引導車輛和行人通過養護維修作業控制區的情況。
3.在公路養護維修作業現場按規定安排專職人員,做好交通疏導和施工安全監管等情況。
(三)水上運輸企業
1.經營資質及其主管人員、船員、港口倉儲作業人員取得資質情況;旅客意外傷害責任保險的落實情況。
2.老舊客滾船的安全技術檢驗和運行狀況,建立車輛綁扎、惡劣天氣停航、防止超重車輛上船和防止船舶航行碰撞情況。
3.船舶通信、消防、救生等安全設備保養、配備情況;未執行船舶修理計劃使船舶帶病營運情況。
4.船舶管理公司對代管船舶實施安全管理情況,是否存在只收取管理費用未實施安全管理問題。
5.航運公司特別是中小航運公司對聘用船員的把關情況,對聘用船員的資格、適用能力的考核、上船前的培訓情況;按最低配員要求足額配備船員情況。
6.從事港口危險貨物裝卸、倉儲作業企業取得合法港口經營許可證、港口危險貨物作業許可證情況;危險貨物堆存地點、倉儲設備符合安全標準情況。
7.港口作業部門為控制船舶超載裝卸、客運站點超額售票行為采取的措施及落實情況。
(四)鐵路運輸企業
1.保障危險品、長大貨物等特種貨物運輸安全的措施和落實情況。
2.機車、車輛、信號、軌道、道岔、接觸網等行車關鍵設備質量及維護情況。
3.道口安全設備、設施、標志的設置、檢查及維護情況,道口看守及監護人員標準化作業情況;鐵路道口平改立推進情況。
4.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設立以及安全保護區內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清理、拆除情況。
5.鐵路橋梁跨越河道上下游非法采砂及鐵路線路兩側采礦、采石及爆破作業的監管情況。
6.鐵路線路保護區內的道路及路塹上的道路、跨越鐵路的道路橋梁防護設施的設置、維修情況;下穿鐵路橋梁、涵洞的道路限高標志及限高防護架的設置、維護情況;提速站區、線路封閉設施的設置、維護情況。
7.旅客列車"三品"(易燃、易爆、危險品)檢查及站車防火防爆制度落實情況。
8.道路、鐵路共用橋防止車輛貨物超載措施落實情況。
(五)航空公司
1.運行控制能力情況。運行控制決策機制及完善運控流程情況;運行監控及通信保障能力情況;運行控制信息平臺建設情況;飛行數據綜合處理能力情況。
2.防飛行沖突情況。貫徹民航防相撞工作會議精神,落實《民航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防止航空器相撞工作的意見》的情況;防相撞工作教育培訓情況;機組防相撞意識和技能情況;機載防相撞設備維護檢查情況。
3.機組資源管理情況。飛行機組決斷意識、機組配合、操作手冊教育培訓情況;結合典型案例開展機組理論知識培訓、情景意識訓練和機組資源管理措施落實情況。
4.機組飛行準備質量情況。飛行機組對雷雨判別能力、繞飛雷雨規定、處置程序以及對所飛航線和飛機性能的掌握情況;機組網上飛行準備質量情況;異地執勤機組飛行準備質量的保證情況;機組人員執勤時間、飛行時間和休息時間滿足規章標準的情況。
5.飛機故障處理情況。對飛機發動機主要部件、操縱系統以及飛機性能檢查監控情況;對飛機較大故障處理程序和預防措施落實情況。
(六)機場和油料企業
1.整頓機坪秩序情況。機坪秩序專項整治情況(重點為旅客年吞吐量500萬人次以上機場);機坪管理責任的落實情況;2006年機場符合性專項整治中遺留問題的整改情況。
2.危險品運輸管理情況。機場貨運人員危險品識別培訓情況;針對托運人、貨運和貨物安檢三個環節落實安全責任、工作程序和貨檢制度情況。
3.應急措施落實情況。機場應急管理機構、應急救援體系建設情況;應急救援隊伍、技術裝備、救援能力情況;應急工作預案、程序和應急演練情況。
4.空防安全情況。機場安檢隊伍建設和執行安檢制度情況;計算機系統運行保障、安檢設施、設備的維護及配置情況;機場圍界的巡查和維護情況;飛機監護制度和交接程序執行情況。
5.確保航油質量情況。航空油料公司以及相關機場供油單位開展"航油質量"專項整治的情況;落實民航總局5月11日《關于開展機場航油供應安全專項整治的通知》要求,航油油源、管理制度、安全保障、運行操作情況。
(七)漁業企業
1.漁船安全隱患治理和經費投入情況,漁船財產險和船員人身險落實情況。
2.取得合法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漁船登記證書、漁業捕撈許可證(捕撈漁船)以及漁船航行簽證簿等情況,證書內容與實際相符情況;漁業船員持證情況,職務船員按規定獲得并持有相應資格證書情況,普通船員持有漁業船員專業訓練合格證或"四小證"情況;對無證人員從事漁業生產行為采取的措施和落實情況。
3.漁業船舶通信設備、信號裝置、救生設備配備情況,性能符合安全標準,運行情況;航行信號設備配備情況;漁業船舶滅火器、砂箱、太平斧等設備配備和完好情況。
4.漁船編隊生產情況,控制超航區、超抗風等級航行作業和其他違規行為采取的措施和落實情況,蟹籠、漁運等高危作業漁船及老舊漁船安全生產狀態情況。
5.漁船安全通信設備暢通情況,氣象預報警報的接收處置情況;發生事故及時報告,以及遲報、漏報、瞞報等情況。
(八)農機行業
1.拖拉機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聯合收割機號牌、行駛證的發放情況,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駕駛證申領情況,進一步規范牌證核發行為的措施和落實情況。
2.防范駕駛員超速、超載、非法載客、無證駕駛、違章操作和無牌行駛等違法行為的措施和落實情況;防范人身機械傷害措施落實情況。
3.農機事故報告制度建立情況和農機事故統計、上報等工作情況;對已發生的農機事故按"四不放過"的原則調查處理情況;對有關負責人的責任追究和整改落實情況。
4.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參加年度檢驗情況,駕駛員參加審驗和安全學習情況,提高牌證檢驗率、審驗率的措施及落實情況。
(九)水庫
1.水庫特別是病險水庫安全責任制和防洪措施的落實情況。
2.水庫大壩廊道、護坡存在裂縫、滲水滲槳和老化現象情況。
3.閘門及啟閉設備、防汛道路、搶險物料儲備情況。
4.輸水和泄洪建筑物存在裂縫、氣蝕、破損和變形情況。
5.大壩安全監測、水雨情測報和通信預警設施的建設與完善情況。
6.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在建項目嚴格按照施工組織設計和度汛方案的要求安排施工情況;投入蓄水運行的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驗收情況;尚未進行除險加固的病險水庫,經有關部門批準的調度運行方案的落實以及對病險部位加強巡視檢查情況。
7.小型水庫管理機構或專門的看護人員落實情況;日常巡視檢查和管理人員培訓等措施落實情況。
8.通航建筑和設施的可靠性情況,制訂船舶避洪方案情況。
(十)學校
1.消防設施、應急照明、指示標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落實情況。
2.租用拼裝車、報廢車和個人機動車接送學生情況;購買或租用專門用于接送學生的機動車輛經檢驗合格并定期維護和監測情況;接送學生的機動車駕駛員具備合法資質情況。
3.鍋爐、燃氣、電氣、體育器材等重要設施設備的使用、維護情況;放射物質、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質存放情況;游泳池、實驗室、禮堂、學生宿舍,特別是租用的學生宿舍和底層商用學生宿舍等重要場所存在安全隱患情況。
4.校園周邊治安、道路交通和經營場所安全隱患情況。
5.D級危房使用情況;校舍存在安全隱患情況,對可能受到滑坡、塌方、泥石流危害的校舍采取切實有效的防范措施情況。
6.日常安全教育課時安排情況和開學初、放假前進行安全教育的情況,開展"全國中小學生安全教育日"活動情況;中小學兼職法制副校長或法制輔導員的聘用情況;組織學生開展緊急疏散和自救逃生演練情況。
7.食品衛生、飲用水衛生以及傳染病防治管理工作落實國家食品衛生管理規章制度情況。
(十一)商場、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
1.人員密集場所設置符合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要求情況。
2.疏散走道、樓梯和安全出口的設置、數量和形式以及保持暢通情況;公共區域及逃生通道的外窗金屬護欄符合安全疏散和應急救援要求情況。
3.防火、防煙分區設置情況。
4.火災自動報警、自動滅火系統、消防栓等設施的配備和完好情況。
5.集生產、加工、銷售、儲存、居住等為一體的"三合一"、"多合一"建筑安全隱患排查整治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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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做好“隱患治理年”各項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安全生產百日督查專項行動的通知》(明電〔20****〕22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現就在全省開展安全生產百日督查專項行動,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工作目標
通過深入開展安全生產百日督查專項行動,進一步促進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隱患治理年”各項工作部署的落實,促進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管主體責任的落實,突出治大隱患、防大事故,建立健全隱患治理和危險源監控制度,加強事故預警、預防和應急救援工作,努力構建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實現全省安全生產形勢的持續穩定好轉。
二、組織形式
安全生產百日督查專項行動由省人民政府統一部署,由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各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督查工作采取企業自查、部門專項督查與政府組織重點督查相結合的方式,各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省直各有關部門要制定督查實施方案。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對專項行動進行指導、協調。
三、督點和工作內容
(一)督點
安全生產百日督查專項行動要緊緊圍繞“隱患治理年”這條主線和治大隱患、防大事故這一目標,突出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道路交通等領域(行業),突出重點建設項目施工安全,突出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突出防范自然災害引發生產安全事故;在此基礎上,對事故多發、災害嚴重的重點地區、重點企業和重點場所開展重點督查。省直各有關部門的專項督查要不少于1/3的州市,州市級督查要不少于1/3的縣(市、區),縣級督查要不少于1/3的鄉鎮。
(二)督查內容
1.綜合督查內容。
(1)各級人民政府貫徹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落實省委、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的要求,加強安全監管機構和隊伍建設,落實安全生產監管責任,分解落實20****年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查處各類生產安全事故及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2)貫徹落實《****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文件的通知》(云府辦明電〔20****〕48號)精神,制定下發隱患排查治理具體實施意見,各項措施落實到基層及企業,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險源監控制度,重大隱患整改銷號情況。
(3)各類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完善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大安全生產投入,加強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強化現場安全生產管理,嚴格執行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三同時”規定,組織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重大危險源監控制度等情況。
(4)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的工作要求,健全和完善應急管理機構、機制和規章制度,完善預案體系,加強應急隊伍建設,督促、指導企業應急救援演練情況;針對重大危險源、重大隱患及易由自然災害引發事故災難的應急準備情況。
2.專項督點內容。
(1)煤礦。
深化煤礦整頓關閉和瓦斯治理兩個攻堅戰和打擊“三非”情況;落實《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于印發煤礦企業20****年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安監總煤行〔20****〕36號)情況;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落實和安全準入制度執行情況;防止自然災害引發事故災難情況。
(2)非煤礦山。
組織開展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換發工作情況;非煤礦山及冶金企業貫徹落實“三同時”制度情況;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專項整治具體落實情況;金屬非金屬礦山整頓關閉和資源整合情況以及打擊非法開采、超層越界、以采代探情況;尾礦庫專項整治行動工作落實情況;組織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推行機械通風、中小型露天礦山推廣中深孔爆破技術情況;組織金屬非金屬礦山和冶金企業推進安全標準化工作情況;預防易由自然災害引發金屬非金屬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措施的落實情況。
(3)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
危險化學品方面:指導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加強安全基礎管理工作的具體措施,組織開展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工作的措施與效果,組織開展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情況;組織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繼續開展反“三違”活動,督促企業建立和落實定期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重大危險源分級監控制度情況;組織開展化工企業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情況;落實《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號)工作進展情況;開展重點易制毒化學品品種生產、經營情況專項檢查,完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制度的措施情況。煙花爆竹方面:指導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企業加強安全基礎管理工作的具體措施,組織開展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企業安全標準化工作的措施與效果情況;督促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企業繼續開展反“三違”、反“三超一改”活動,建立和落實定期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等情況;繼續深入開展氯酸鉀專項治理,督促氯酸鉀生產企業建立和嚴格執行氯酸鉀流向登記制度,煙花爆竹藥物安全抽檢工作情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三超一改”問題整治工作,工房危險等級、作業人數、藥物定量重新核定工作進展情況等;開展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變更和延期工作,煙花爆竹經營規劃布點審批工作情況;制定本級煙花爆竹安全行業發展規劃情況;打擊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行為的工作機制、責任制建立和落實情況。
(4)道路(水上)交通。
打擊超速、客車超員、貨車超載、貨運車輛違法載人、疲勞駕駛、酒后駕駛等易導致群死群傷的交通違法行為;對運輸經營者市場準入、運營車輛技術狀況、運營車輛駕駛員從業資格和客運站的安全監管情況;公路危險路段排查治理和養護維修作業安全措施、交通疏導和施工安全監管的情況?!胺来芭鲎?、防泄漏”專項整治活動開展情況;渡口渡船專項整治情況;低質量船舶專項治理及長效機制的建立和落實情況。
(5)重點項目建設和建筑施工。
房屋建筑和市政、鐵路、公路、水利、電力等重點建設工程預防坍塌、高處墜落、起重機械事故措施情況;高大模板支撐體系、長大隧道、高大橋梁及高邊坡等危險性較大工程施工安全防范措施制定和落實情況;預防建筑施工涌水、突泥、瓦斯爆炸事故等措施落實情況;預防易由自然災害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情況。
(6)消防安全。
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三合一”場所、高層建筑、地下空間、文物古建筑等單位和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建立及落實情況;單位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情況;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制定及演練情況;建筑物之間防火間距、消防車通道、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區設置情況;火災自動報警、自動滅火和防排煙系統等自動消防設施及消火栓系統運行情況;電氣線路敷設以及電氣設備安全狀況;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情況;使用領域的消防產品的質量情況。
電力、鐵路、民航、農業機械、漁業船舶、國防工辦、質量技術監督、環保、國土資源和國資委等部門的安全生產百日督查專項行動,根據國家相關部委的實施意見制定督查方案,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抓好落實。
四、督查安排
(一)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各有關部門督查(5月上旬至7月底)。按照《通知》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安全生產百日督查專項行動文件的通知》(云府辦明電〔20****〕77號)要求,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各有關部門制定實施方案,確定督查的重點地區、重點行業、時間、任務和人員,迅速部署開展百日督查專項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