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險賠償法律法規范文
時間:2023-08-30 17: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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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機動車強制保險;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的性質;投保義務人;保險公司;責任承擔
引言
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開始實施,該法規定了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保險,這是我國首次以國家立法的形式確立機動車強制保險制度。但該法對機動車強制保險制度具體如何實施未作規定,同時規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但國務院卻遲遲未能出臺相配套的行政法規,導致機動車強制保險無法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實施。在此期間,一些地方開始通過地方立法或部門規章實行機動車強制保險,不失為一個可接受的替代,并取得一定的成效。2006年3月21日,國務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機動車強制保險)的投保及賠償均作了明確規定。2006年6月19日,保險業監督委員會對外公布了機動車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和基礎費率。至此,我國在全國范圍內完全建立了統一的機動車強制保險制度?!稐l例》和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出臺,使得機動車強制保險及其責任限額“有法可依”,解決了審判實踐中的一些問題?!兜缆方煌ò踩ā穼嵭袡C動車強制保險后,強制保險關系的當事人成為交通事故中的賠償義務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法律關系及人民法院對該類案件的處理因此發生了重大變化。
一、機動車強制保險制度概述
機動車強制保險是指投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予以先行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1],法律上一般也稱之為“強制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它是一國或地區基于公共政策之需要,為分散交通事故所帶來的風險與損害,維護大眾利益,以法律法規的形式強制推行的保險,其主要目的是保障車禍受害者能夠獲得基本的損害賠償。
機動車強制保險作為一項全新的保險制度,與之前的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有著本質的不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實行強制性投保和強制性承保。在《條例》頒布之前,我國已有一些地方通過地方立法或部門規章要求機動車必須投保三者險,但從法律效力和適應性上看無法滿足現實需要。如今,機動車強制保險成為我國的法定險種,其強制性不僅體現在所有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須投保該險種,同時也要求具有經營該險種資格的保險公司一律不得拒?;螂S意解除合同。
(二)實行限額內完全賠償原則。商業三者險采取的是過錯責任原則,即保險公司根據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擔的事故責任來確定其賠償責任。機動車強制保險實施后,無論被保險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負有責任,保險公司均將按照《條例》及機動車強制保險條款的具體要求在責任限額內予以先行賠償。
(三)保障范圍寬于商業三者險。為有效控制風險,減少損失,商業三者險規定了較多的責任免除事項和免賠率(額)。如因地震等災害事件,戰爭、暴亂、政府征用等突發事件,駕駛員吸毒、被藥物麻醉等人為事件,被保險人利用保險車輛從事犯罪活動等違法事件,以及未按合同約定交付保險費等項目,大都被列為商業三者險賠償責任的免除事項。
(四)實行不盈不虧經營原則。機動車強制保險業務具有社會公益性,保險公司經營該項業務不以盈利為目的,實行單獨核算。不虧不盈原則具體體現在保險公司在厘定機動車強制保險費率時不加入利潤因子。商業三者險是以盈利為目的,無需與其他車險險種分開管理、單獨核算。
(五)實行分項責任限額。商業三者險實行的是同一責任限額,即無論人傷或物損均在一個限額下進行賠償,并由保險公司自行制定責任限額水平。機動車強制保險實行分項責任限額,即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
二、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理解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對于該條規定的理解,以下三點值得注意[2]:第一,如果肇事車輛投保機動車強制保險,那么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他人人身傷害或者是財產損失,保險公司就應當在責任限額內先行完全賠償,不論交通事故當事人各方有無過錯以及當事人之間的過錯程度如何。實行機動車強制保險后,保險公司經營該項業務不以盈利為目的,實行單獨核算,保險公司可得到一份固定的保費收入,保險公司不會因此虧損。保本經營也是保險公司理應承擔的社會責任之一。第二,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責任。如果交通事故所導致的各種損害(包括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超過責任限額的,對于超過部分,保險公司不予賠償。受害人的損失超過責任限額的,超過部分(如受害人應自負部分損失的,扣除自負部分。下同)再由保險公司以外的其他賠償義務人按照下文所確定的歸責原則進行分擔。第三,機動車強制保險制度的確立?!兜缆方煌ò踩ā返谑邨l的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因此,機動車要投入運行,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必須投保機動車強制保險。因此,只要投保義務人投保強制險,投保義務人如果不是交通事故侵權賠償責任主體[3],就無需再承擔責任,受害人責任限額內的損失就由承保的保險公司承擔。在訴訟法意義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賦予受害人對保險公司的直接請求權,即受害人可以直接以保險公司為被告提起訴訟要求賠償,在責任限額內保險人對受害人負無條件支付義務;這種請求權是一種獨立的法定請求權。日本《機動車損害賠償保障法》和我國地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也賦予受害人以直接請求權。[4]如果受害人的損失超過責任限額,超過部分(受害人自負部分除外)才在其他賠償義務人之間進行分擔,這也正是機動車強制保險分散責任風險和保護受害人的價值所在。這樣雖然更有利于保護受害人,似乎有放縱交通事故中其他賠償義務人之嫌。事實上,機動車強制保險實行分項責任限額,每一項的數額并不大,且投保義務人通常為交通事故的賠償義務人或與賠償義務人有利害關系,這有利于鼓勵投保義務人投保機動車強制保險,以保障受害人獲得基本的損害賠償。
那么,如果投保義務人即機動車的所有權或管理人未投保強制或及時續保,受害人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的損失應由誰承擔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對此沒有明確規定,由于對責任限額的理解不同,導致該法實施初期各地法院在適用時判決不一[5],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司法的統一和法律的嚴肅性,損害了人民群眾對法律的信賴。筆者認為,受害人享有責任限額內的損失由保險公司先行完全賠償的權利,這不僅是一種請求權,還是一種實體權利,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一般認為,民事責任承擔的基礎以過失為原則,危險、社會安全制度設計及保險等為例外[6],機動車強制保險制度可視為社會安全制度設計及保險兩者的結合。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保險制度的初衷,就是強制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對機動車進行保險,以便更好地保障受害人獲得基本的損害賠償。投保義務人如果不投?;虿患皶r續保機動車強制保險,將導致受害人在責任限額范圍內的損失由保險公司先行賠償的利益無法實現,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7]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的侵權責任。因此,機動車未投?;蚶m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由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當于相應的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少地方性法規也體現了這一觀點,如2005年1月1日施行的《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2005年4月1日施行的《上海市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責任若干規定》、2006年5月1日施行的《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2006年6月1日施行的《浙江省實施辦法》都對此作了規定[8].當然,投保義務人未投?;蚣皶r續保機動車強制保險可能是投保義務人或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也可能是保險公司拒絕或拖延承保造成的,投保義務人在賠償之后可以向有過錯的責任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