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相關法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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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相關法規

篇1

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大環境下,中小企業發揮的作用越來越為重要。民間借貸作為一種古老的融資方式卻一直困擾著中小企業發展,其原因在于當下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與中小企業的發展狀況不相適應。民間借貸已在我國金融經濟較為發達的地區成為一種被廣泛應用的融資方式,其合理、合法與否不言而喻。那么,了解我國當下民間借貸的狀況,掌握當下相關金融法律法規是必要而又重要的,這對于未來金融立法與實踐有著至關重要的指導作用,對于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治化發展也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一、民間借貸繁盛之原因

(一)融資管道的有限性。首先,為保障一國金融穩定與經濟發展,國家設立銀行以方便個人、企業以及其他組織籌集資金,銀行貸款這種間接融資形式,成為融資最為常用的渠道。然而,目前四大國有商業銀行擁有全國70%左右的信貸資金,在信貸市場上處于壟斷地位,這本是中小企業尋求信貸支持的主要來源之一,但由于國有商業銀行一直在行政過分干預的準財政運作體制下運作,導致了其對中小企業的“歧視”現象。[1]根據我國現有金融體系制度的特點,銀行經營業務以風險控制為原則,想要順利讓銀行放貸需要經過嚴格的審查,對于資金短缺需要增加資本而自身資金又短缺的中小企業而言,只能被拒之門外,籌集資金難便使中小企業發展陷入僵局。銀行為防范風險的“惜貸”行為一直困擾著中小企業,據吳英本人透露,不管用于何種目的,購置固定資產的目標還是想從銀行借款。當時也曾到銀行借貸,但極難從銀行系統融資。吳英貸款幾乎都來自熟人介紹,其背后關鍵的原因之一就是銀行貸款難。其次,股票融資、企業債融資、私募股權融資等直接融資方式占所融資比例遠非間接融資方式比例。我國直接融資比例還很低而初創期的科技型中小企業也不具備直接上市融資的條件。在當前美國金融危機和歐債危機的影響下,全球經濟處于疲軟狀態,外商直接投資呈現縮減態勢。中國商務部表示,2012年2月份中國吸引的海外直接投資金額為77億美元,比去年同期減少了0.9%,也低于1月份的100億美元。這是海外對華直接投資連續第4個月出現下跌。可見,直接融資方式當下在中小企業之間也行不通。由此看來,中小企業雖然面對諸多融資途徑,但是在現實融資環境中獲取資金并不如理論上那樣樂觀,現實融資渠道有限的難題已經成為制約中小企業發展的一大障礙。

(二)民間借貸存在與發展的合理性。黑格爾說“世間萬物,存在即合理?!惫P者認為,民間借貸之所以存在而且長期存在亦有其合理性。從根本上講,民間借貸的產生終究要歸于生產力的發展上。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導致私有制的出現,進一步出現貧富分化的現象。假如每一個社會成員的財富多少相同,就沒有必要產生借貸關系,正是因為社會財富的不平均才會使缺乏錢財的人向有錢財的人借貸。但是,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不是絕對的,而是相對的。如果社會生產力足夠發達,以至于滿足每個人的物質需要那么民間借貸便不會產生。所以,從另一個方面來說,生產力發展不夠充分也為民間借貸帶來了“可乘之機”。從更為直觀的角度看,現階段的民間借貸主要反映了現階段我國金融制度管制性、融資需求性與民間借貸收益性三者之間的關系。具體來說,主要有以下兩點原因:1.我國金融體制管制“嚴”與融資需求“大”之間存在矛盾。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和不斷完善,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的作用愈發明顯。與此同時,市場的不斷擴大意味著市場需求的擴大。既然追求利潤的最大化是商事主體經營活動的宗旨,那么其必然要籌集更多的資金以獲取更大的收益。然而,當下對民間借貸活動的規范卻采取“以行政管制為主、刑罰為輔”的簡單管理方式,使得民間借貸主體應有的權利無法得以保障,不得不在法律與現實之間徘徊,時常游走于合法與非法的邊緣。由此看來,我國當前金融體制對于民間借貸的嚴格規制與對于來自民間借貸資金的需要產生矛盾。2.民間借貸的高收益性與融資需求之間存在契合性。俗話說,有需求就有市場。民間借貸這種古老的、自發形成的民間信用,并不是在改革開放之后才出現的,早在私有制產生之后,隨著社會貧富差別的加劇就已經存在了。根據我國已有的歷史文獻考證,《周禮》中有關借貸的記載就既有私人信用,也有國家信用,并且民間借貸一直伴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而綿延存續著,與正規金融共同構筑了一國的金融體系。[6]特別是20世紀80年代之后,隨著我國的改革開放,民間借貸規模不斷壯大,對民營經濟乃至整個國民經濟的增長發揮了重要作用。不管是從歷史的角度,還是改革開放后的眼光來看,民間借貸在歷史上一直存在于廣泛的商業活動交往中,并且成為推動我國國民經濟增長的不可否認、不可或缺的資金來源?!跋鄬碚f,民間借貸來得容易些。其實在我們義烏這樣的借貸很簡單的,只要你讓人看上去很有錢,然后開始的時候還本付息及時點。”從吳英的這段話可以看出中小企業對民間借貸的需求性與民間借貸自身的優異性。從現實的角度上看,民間借貸對于其他融資方式而言,具有融資效率較高,形式內容比較自由,利率彈性較大等優點。商事性民間借貸能夠有效地克服國家信用的諸多弊端,其合理性與合法性應當獲得法律的肯定。

二、民間借貸潛在風險性

民間借貸雖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其潛在的問題是不能掩蓋的。這些消極影響也是當下金融體制對其嚴格管制的主要原因之一。總體來看,民間借貸主要容易引發兩方面的問題。一方面,民間借貸本身所具有的“意思自治”的特點會被濫用加重借款人負擔,從而引發資金分配更加不均,甚至貧富差距惡化。一般情況下,民間借貸利率為銀行貸款利率的3~5倍。吳英介紹,一般借貸1萬元,每天要支付35元、45元、50元的利息費用。現在回顧,她認為,還在起步階段,其實每個項目都是虧的,因為融資成本太高。吳英案表明民間借貸因其本身貸款利率相對銀行貸款而言更具彈性的特點,反而也會成別人加以利用牟取暴利的工具和手段。這種民間借貸所附帶的缺陷給當時帶來資金運轉上的風險,嚴重者會像吳英被指控與集資詐騙有關經濟犯罪的罪名。另一方面,所借之債如不能按約定的內容和方式兌現容易引發侵權甚至刑法上的責任。民間借貸建立的基礎是信用,主要是放貸人對于借貸人的信用。商業活動充滿變化與風險,一旦借貸人信用因此喪失將會引發一系列的問題。社會上存在以追討債務為目的的所謂的“要賬公司”,這些公司往往具有黑社會的性質。所以在借貸人不能還款的情況下,要債公司即通過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幫助放貸人追索債務。這樣便會引起新的民事侵權糾紛,甚至刑事上的責任承擔問題。法庭上,吳英再次披露,2006年12月21日,資金七掮客之一的楊志昂跟她謊稱“有一筆20多億美元的業務”,將她騙至溫州王朝大酒店后,逼迫她簽署了大量空白文件,取走了本色集團的營業執照及公章。后得知,楊志昂與吳英的借貸關系是由于楊在得知有部門要核查吳英的本色集團資金來源引起的逼迫提前還款。楊志昂“綁架”一事形象地說明了民間借貸容易引發惡性追債的問題。此外,由于民間借貸利率高于銀行貸款利率,高額利率的誘惑,容易引發某些行為風險,促使某些投機者冒險挪用金融機構貸款來償還或參與民間高息融資,導致潛在的風險擴大,而民間借款的資金來源和去向具有一定的隱蔽性,正規金融機構難以標準化地評估資金的流向,不利于銀行提高信貸資產質量,影響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三、有關民間借貸法律法規之現狀

借貸反映在法律方面體現為債權債務關系,只要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即可成立。我國現行相關法律法規主要有:在法律層面,《民法通則》第90條確立了民間借貸的合法性,但沒有涉及民間借貸的主體問題?!逗贤ā返?2章規定了借款合同的一般問題,第210條和211條分別規定了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時間及借款利率。在行政法規層面,《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4條規定: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2)非經依法批準,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3)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托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4)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在行政規章層面,《貸款通則》第61條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變相借貸融資業務。在司法解釋層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1條、122條、123條、125條分別涉及“公民之間的借貸”、“公民之間生產經營性借貸的利率”、“公民之間的無息借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1)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2)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3)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4)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將借款合同糾紛按照借貸主體類型劃分為四種:(1)金融借款合同糾紛;(2)同業拆借糾紛;(3)企業借貸糾紛;(4)民間借貸糾紛。

(一)從橫向的范圍上看??偨Y以上相關法律法規不難發現,調整對象中包含民間借貸的法律主要為《民法通則》、《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除此之外即行政法規、規章以及最高院相關批復的內容。針對民間借貸,我國并沒有單獨予以立法。這種法律現狀主要是由于我國對于民間借貸的肯定僅限于法律主體之間發生的相對簡單、普通的民事借貸關系,而將相對復雜、特殊的商事借貸關系予以否決。因此,在查明民事借貸相關法律的時候,《民法通則》與《合同法》涉及的內容較多,而且多關乎普通民事借貸,其余相關法律雖然針對特殊的商事借貸,但更多的是規制性和禁止性的規定。

篇2

民間融資作為民間資金需求與供給的一種趨利對接規則,是相對于正規金融而言自發形成的民間信用形態。民間融資的健康發展,對我國的經濟不無裨益。目前,地方市以上級轄區由于財政、稅收、交通等一系列便利條件,更容易留下優質的金融資源,金融服務在縣域地區的發展漸漸跟不上地區發展的需求,欠發達縣域地區金融正規勢力日顯薄弱,在經濟多元化發展、資金需求日益旺盛的作用下,民間融資日益活躍,規模迅速壯大。但是究竟縣域地區民間融資規模情況如何?就這一問題,本文結合益陽縣域情況,運用分析方法,得出結論,望能得到些許啟示,提供有價值的理論及實踐參考價值。

二、縣域民間融資規模特點分析

(一)益陽市縣域民間融資規模估算

為了能更完備、更客觀地反映出益陽縣域地區民間融資規模,筆者采取兩種方式對縣域民間融資估摸進行估算。一是根據抽樣調查問卷形式,聯合益陽市經濟委員會和益陽人行各縣支行,踩點160家中小企業和200戶居民,結合收集、整理、借鑒2006-2008年《益陽統計年鑒》等相關歷史文獻資料估算出2006年-2008年益陽市縣域地區民間融資規模。二是經驗估計。運用經驗模型,歷史數據,結合益陽實際情況,得出結論。

1、方式一

結論估算方式如下:(1)條件設定:一是縣域民間融資主體為縣域中小企業和居民戶;二是縣域中小企業民間融資借款方式限定為兩種①股金(企業內部集資,向員工定向集資)。②向其他單位和個人借款;三是有民間融資發生的縣域中小企業設定為80%;四是有民間融資發生的居民戶數分別按2006-2008年各年總戶數的37.5%、46.5%、49.5%計算。(2)估算方法設定:民間融資總額為中小企業估算的戶均融資乘縣域戶數加上居民戶均乘縣域總戶數的匯總數。

2、方式二

對益陽市縣域規模估摸方法:設立假設條件:(1)限于地區民間融資的主體包括縣域中小企業和居民(包括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2)縣域企業融資限定為固定資產和用于流動性生產部分;(3)縣域中小企業占全市中小企業比約為80%;(4)根據調查經驗所得,按照50%的縣域居民有民間借貸發生額。

說明:①基礎數據來源于2006-2008年益陽統計年鑒

不難看出,表1和表2估算益陽縣域民間融資規模的結果根據年限的不同,存在差異。2006年推算結果總體差異根據寬窄口徑不同為148093.09萬元~188276.858萬元,2007年差異為-32265.22萬元~31870.964萬元,2008年差異為254113.13~345283.42。兩張表的差異可以解釋為:(1)基本方法不同。表一主要為實證研究,通過對160家調查企業和200戶居民調查得出縣域民間融資規模估算結果,表二更多運用歷史文獻經驗數據,再結合益陽市目前情況推算其縣域民間融資規模,給定寬、窄兩種口徑進行民間融資規模分析;(2)樣本點選擇的差異。表一樣本點來源于益陽市所轄4縣市,表二樣本點更廣泛,樣本數量更大,通過樣本點得出的結論來源于全國的、國外文獻的經典數據;(3)調查時間的差異。表一調查時間鎖定在2006年、2007年、2008年三年,表二的部分數據來源的調查時間相比較長,也較早,調查時間區間更大。(4)被調查者對民間融資的認可態度、方式不同。調查中,被調查者的基本素質、知識水平各有參差。存在調查數據與真實情況的偏差。在調查中,部分居民被調查者的借貸資金用途在于所屬企業融資,而這部分資金可能在企業中又有所反映,出現重復。總體而言,表1、表2的結論均來源于實踐結果,通過大量的歷史數據積累、抽樣調查等方式進行論證,根據有關統計數據,采取縣域地區分企業和居民戶相加匯總得出。兩者都是對縣域企業和居民民間融資狀況的客觀反映,較具參考價值。

(二)縣域民間融資規模的特點及發展趨勢

1、縣域民間融資發展迅速,總量規模不斷增長

據對湖南省益陽市縣域160家企業、200戶城鎮和農村居民問卷抽樣調查測算(參見表一),至2008年末,全市民間借貸總量約為119.54億元,比2006年增加77.09億元,增幅為181.6%,占全市人民幣貸款總額的57.6%,比2006年民間融資規模占貸款總額比率上升了25個百分點。在表二中,民間融資的規模由2006年的57.26億元(窄口徑)或61.28億元(寬口徑)增加到2008年的億元85億元(窄口徑)或94.13億元(寬口徑),年均增長約為21.87%(窄口徑)或23.96%(寬口徑),民間融資總量規模在逐年擴大。同時,民間融資微觀主體融資金額也呈上升趨勢。縣域中小樣本企業民間借入資金余額戶均規模152.22萬元, 比2006年增加106.53萬元, 年均增長%; 樣本居民2008年末通過民間借入資金余額戶均1.8萬元, 比2004年增加0.9萬元, 年均增長50%。

2、縣域民間融資覆蓋面廣泛,融資范圍不斷擴大

中小企業民間借貸約77%是用于解決生產經營流動資金不足,約23%用于固定資產投產;農戶得到民間借貸在生產及生活中的分配比例是58∶42;城鎮居民民間借貸資金約74%用于投資經商。隨著農業產業化、民營企業、個體工商業的快速發展,生產經營資金需求日趨旺盛,從而為民間借貸提供了廣闊的空間,也使民間借貸需求結構發生了明顯變化,農業產業化、高新技術、新型工業、房地產等企業對民間資金都有需求,且民間借貸需求大額增加,小額減少,且需求主體比重也發生了變化。以往小額民間借貸集中在農戶之間,一般用于婚喪嫁娶和小孩上學等應急性需求,大額借貸集中在中小企業和個體經營戶之間,現在民間大額借貸需求主要體現在中小民營企業。

3、縣域正規金融相對萎縮,間融資規模逼近正規融資規模

一是民間融資年均增速快于貸款和GDP增長速度。近年來,益陽市金融指標“量”、“質”呈現雙升態勢,金融支持經濟發展提速。2006年-2008年貸款余額凈增37.35億元,年均增速超過了10%,益陽市經濟在金融的有力支持下2006年-2007年GDP平均增速達到了14%,益陽市縣域民間融資規模年均測算增速在25%(窄口徑)到35%(寬口徑)之間,增速遠快于貸款增速,也遠快于GDP增速。二是民間融資占金融機構貸款比重逐年提升。2006年到2008年,縣域民間融資規模占全市金融機構各項貸款比重在33.65%到41%之間(規模測算模型2,窄口徑)或36%到45.36%之間(寬口徑)占縣域金融機構貸款比重在68.6%到94.9%之間(窄口徑)或73.45%到105.15%之間,呈逐年遞增態勢。縣域民間融資規模已經逼近或者超過縣域正規金融規模。

民間融資在縣域發展如此迅速,對這一現象的解釋主要是金融優質資源的傾斜化、集中化,縣域正規金融的相對萎縮,使得縣域民間融資發展速度快于城區。歷史數據顯示,益陽市自2000年城市信用社退出市場,接踵而來的商業銀行縣級以下機構大量撤并,金融體系便呈現斷層,縣域金融嚴重萎縮,導致信貸服務空間延伸不足,廣度和深度受到極大限制,近四年金融業務明顯向中心城區(益陽市區)快速集中。2004年中心城區貸款余額從2001年末的49.9%擴大到51.2%,貸款增量從2002年的60.23%擴大到80.46 %,提高20個百分點。其中商業銀行貸款向中心城區集中的環比增速,2002年和2003年均達到2位數,農行連續3年以年均15%的增速迅速向中心城區集中,而同期中心城區GDP占比僅為總額的29.3 %,低于新增貸款份額51個百分點。縣域中小企業及居民的信貸需求難以滿足,往往求助于民間融資。

4、非正規融資性質股權化,融資行為理性化

近年來,益陽市全民創業的熱情高漲,城鄉居民投資意識不斷增強,一些持有較多富裕資金的民間融資者已不滿足于“食利”式的債權性融資,而是更具戰略眼光,傾向于“投資”式的股權性融資,將借貸資金折算成股份或以合伙形式投入到各類項目,共享投資和利潤。據樣本監測點顯示,近幾年,股權性融資在企業籌集資金的過程中被廣泛的運用,在民間融資中所占比例逐年上升,2006-2008年分別上升了7.3%、10.2%、13.6%。如南縣鑫欣漁業有限責任公司,現有入股會員2358人,企業融資規模達680萬元,比2006年增長26%,入股者不僅能保利分紅,還得到了企業飼養技術和產、供、銷一條龍服務帶來的實惠。

隨著民間融資市場逐漸趨于成熟,轄區民間融資行為更具市場性和公開性,理性化特征也愈加明顯。首先是融資價格隨行就市,并依據信用、風險、期限等進行定價。據監測點數據顯示,2006年以來民間融資利率波動與銀行實際利率大體相似,兩者差距一般在8-10個百分點之間。二是融資方式更趨規范。據監測數據顯示,以書面協議方式發生的融資額占86%,以擔?;虻盅悍绞桨l生的融資額占14%,同比分別增加了7%和4%。三是銀行式付息。民間融資付息方式雖由借貸雙方協商,但基本上還是參照銀行的結息方式來執行。

三、民間融資規模發展風險問題分析

(一)民間融資法律制度不完善,易造成法律風險

民間融資發展勢頭強勁,規模日益擴大,但是目前民間融資的監管體制一直沒有形成。為防止民間融資的無序發展,就要制定完備的法律和相應制度予以監測和合理規范發展。目前民間融資法規情況:一是我國民間融資相關法律法規條款分散,沒有一部專門的法規對民間融資進行規范和引導。分散的法律法規條款不易為民間融資主體掌握,其司法解釋法律效力較低,不能從專業的法規角度來規范民間融資。二是現行的民間融資相關法律制度,缺乏對民間融資合法地位的認同。民間融資作為正規金融服務的補充形式,在優化資金資源配置與促進民營經濟的發展中發揮著功不可沒的作用。三是民間融資相關法律的滯后性,阻礙了民間融資的正常發展。

(二)實際管理缺失,道德風險難于防范

管理的缺失易導致民間融資的無序發展。由于相關針對民間融資的法律法規尚不健全,對民間融資的監管存在空白,導致對民間融資資本的管理不到位,由于缺乏管理,民間融資資本目前基本處于無序的狀態,體現出了較大的風險性、投機性,很難保證資金的安全和合理運用。民間融資雖然是建立在人熟、信用的基礎上,但個別人利用這種關系一次性大額借款不還,形成民間融資風險,調查中存在借出資金3萬元已達4年之久,該借款戶已外出打工并切斷和債權人的任何聯系,使債權人資金無法收回形成損失。

(三)民間借貸趨利性、盲目性極易導致經濟結構性風險

民間借貸具有隱匿性,使得地方政府對本地資本市場供求狀況和資金投向難以把握,使民間借貸往往集中于熱點行業。資金流動盲目性導致產業結構、資金投向不均衡,不僅極易造成投資損失,更不利于經濟發展和農村產業結構的合理調整。微觀經濟實體投資的非理性極易導致熱點行業內部企業林立,難以形成適度競爭和合理聯合,導致行業生產規模過剩,造成社會整體投資邊際效益下降,當社會投資邊際效益為負時,民間借貸的風險就會加大。

(四)高利貸的存在,給社會帶來不良影響和極大危害

相關法律規定,民間借貸利率超出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以上部分則不受法律保護。但仍有眾多民營企業鋌而走險采取過高的利息來融資進行冒險,過高的利率一方面加重了經營者的財務負擔,不利于民間融資的健康發展;另一方面還助長了高利貸者非法在社會上吸收存款,從中漁利,使社會上出現了少數食利的“掮客”。雖一時解決了資金匱乏的矛盾,但必定受其高負債所帶來的影響。若是因市場銷售不佳、自身經營存在問題等因素導致企業難以支付到期債務,企業往往通過吸收新的高息本金來償還到期的高息負債,拆東墻補西墻,如此惡性循環會嚴重影響企業健康發展。一些地區,有的因討債發生斗毆致傷,還有的與黑惡勢力結合,暴力討債,影響社會穩定。

四、指導民間融資規模發展的意見及建議

(一)法律定位:出臺相關規范性法規

民間融資一直處于“半公開”狀態,民間認可度極高,官方無準確定位,這不僅抑制了其正面作用的發揮,也無益于規范其借貸行為。對民間融資要加強疏導,明確其合法地位,加以規范。要加緊制定促進和規范發展民間融資方面的法規,在借貸對象選擇、手續履行、風險控制等方面進行引導和規范。對民間借貸法律定位要把握以下基本原則:一是承認民間借貸受法律保護;二是規定民間借貸得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管;三是民間借貸應繳納相應的稅收;四是明確民間借貸在利率、合同等方面的若干通行原則。因此,建議盡快出臺《民間借貸管理辦法》,將民間借貸納入法制化軌道,納入金融監管范圍,為規范民間借貸構筑一個合法的活動平臺。四是盡快出臺民間融資相關法律法規,將民間融資納入法制軌道,納入金融監管范圍,為規范民間融資構筑合法平臺。

(二)制度安排:對民間融資的相關指標進行監測

建議通過合理的制度安排來引導和規范民間借貸。主要從以下四個方面著手:一是建立地區性監測通報系統。由人民銀行和統計局選點監控,定期抽樣采集民間借貸活動的有關數據,特別對規模、利率變動等情況定期監測,及時掌握民間融資的變化情況,適時向社會披露信息和提示風險,增強民間融資參與者的法制觀念、風險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三是加快金融創新力度,將民間資本導入金融體系。如利用利率手段來促進、發展關系型民間融資,就是出資者可以利用其對借款者所掌握的信息來進行區別定價,即根據風險狀況、合作關系長短來確定融資價格和抵押水平。又如組建農村合作銀行,鼓勵民間資本參股,這樣一來,大量的游離資本將吸納入銀行體系等。

(三)引導規范:政府、銀行聯動引導民間融資發展

篇3

【關鍵詞】 民間借貸 非法集資 界限 規范和引導

民間借貸究竟應當如何界定,大多數研究者所接受的是將其劃分為廣義、狹義兩個層次。廣義的民間借貸是指各種非正規金融的總稱,泛指在國家依法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等經濟主體之間的資金借貸活動。狹義的民間借貸僅指私人之間的借貸活動。對其廣義界定更為強調民間借貸的“非正規性”。對“民間借貸”的狹義界定則強調其發生于“個人之間”。 我國法律未對“民間借貸”作出完整定義,只能結合1991 年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 條、第6 條及2008 年最高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第77 條推導出實踐中司法機關審理借貸案件時的認定: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

從法律角度出發,民間借貸行為應屬于合同行為。它的合同主體、合同利率符合特殊的規定。民間借貸具有如下特征:

1.主體的特殊性。民間借貸行為必須是自然人向自然人借款,或自然人向非金融企業借款,或非金融企業向自然人借款。除此之外的借貸行為,包括有金融機構介入的借貸、金融企業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都不屬民間借貸。此外,民間借貸行為的雙方主體具有特定性,即借貸人必須向特定的對象出借借款,而企業通過發行股票、債券等方式募集資金是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的借款,則不屬于民間借貸。

2.資金來源應是出借人合法收入的自有貨幣資金,而不能是出借人吸收或轉借的他人的資金。

3.資金用途只能是借款人為了自己生活或生產的合法目的,不能用于投資、轉貸等,更不能用于其他非法目的,否則,就有可能違反相關金融法規構成非法從事金融業務行為。

4.資金利率由借款人和出借人雙方約定,但是受到一定的限制即目前我國相關法規規定的,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

非法集資是指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包括沒有批準權限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準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具有以下四大特征:“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包括沒有批準權限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準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3、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4、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投資人(受害人)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從私法角度觀察,民間借貸行為是一種合同行為,屬于合同法調整的范疇,即使該類合同約定的利息可能因超出法律規定的限額而無效,但這并不影響合同的整體效力。從刑法的角度^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行為,是一種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破壞金融秩序的行為。在實踐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往往是以借貸關系的形式出現的,即從形式上看,符合民間借貸的要件。因此,區分民間借貸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關鍵并不在于是否具備了借貸合同或相關債權憑證等形式要件,也不在于當事人的身份是自然人還是單位,而在于接受款項的一方實質上是否從事了“吸收存款”這項金融業務。只要未經許可,從事了吸收存款業務,就應屬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

筆者認為在現行法下,民間借貸行為的效力認定包括以下三個層次:

首先是性質認定,即對于以借款關系或其他名義進行的民間融資活動,是否屬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非法金融業務或集資詐騙行為。

其次是根據性質進行效力認定,如果屬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集資詐騙行為。并且構成犯罪,應追究刑事責任,則不存在從民事案件的角度對借貸合同或借貸關系的效力認定問題,出借方的損失一般只通過刑事案件中的追繳返還。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當事人約定的利息和其他交易條件予以確認和保護,同時對于不能償還借款的,按照違約處理。

最后是對不屬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非法金融業務行為和非法集資行為,又不屬于現行法認可的合法民間借貸關系的效力認定,即企業之間借貸的效力認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現行法律確認合法的民間借貸為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活動。

筆者認為,限制企業之間的借貸,目的是防止企業從事與銀行等金融機構相類似的金融業務。“如果企業之間的資金拆借活動不是通過吸收他人資金而后借出,也不是經常性的面對不特定客戶的一種借貸業務,而是偶爾從事的以自有利潤解決特定對象、特定用途的資金需求,則該行為不具備前面所說的金融業務性特征,不構成非法金融業務”,則不屬于違反金融法規的行為,應列入合法的民間借貸行為之中。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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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一、民間借貸的基本理論問題

民間借貸則是來自于民間借貸體系,獨立于正規金融機構貸款系統之外的,關于民間借貸的研究在很早之前就已經開始了,但仍然沒有形成比較完善的系統的觀點。我國關于民間借貸問題的研究起步晚,如今學者們所認識到的民間借貸主要可以概括為以下:民間借貸與正規金融體系不同,主要是通過借貸雙方的口頭協議或簽訂合同的方式來對借款期限和利息進行約定的民事法律行為,而這種觀點則認為,民間借貸是以公民為主體的,將其他的主體除在外,而且在現實中企業和非法人組織是參與民間借貸最活躍的,顯然這種看法是不足夠的總結民間借貸整體的。另一種則觀點認為,民間借貸則是農村地區的個人、企業和非法人的組織在生產和管理過程中,通過一定形式的合同來約定,貸款金額,還款計劃,利息及其他方面的問題,顯然這種觀點認為民間借貸主要存在于農村,將城市中存在的民間借貸問題排除在民間借貸的系統,所以這種觀點也還是不夠成熟的。

二、民間借貸市場面臨的主要法律問題

(一)從法律監管上分析

1.削弱了貨幣政策的實施,國家宏觀調控效果的受到嚴重的影響。大量的正規金融機構以外的民間融資活動,導致資金體外循環,這就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貨幣政策的有效實施。第一,給國家利率政策的實施帶來的影響。金融機構的資金價格在一定范圍內根據我國的利率進行浮動,而民間借貸的利率則是受市場供求以及借貸雙方的自己決定的,因為民間借貸大多是在企業無法從銀行獲得資金的情況下進行的,所以利率一般比銀行利率高得多,對于國家全面實施利率政策有很大的影響。第二,影響國家信貸政策的執行。盲目性和隨意性,自發性,隱蔽性是民間借貸的特點,各種政策和法規對其沒有影響,只觀注收益,不注重投資方向和社會效益,資本流動趨向與國家產業政策和貨幣信貸政策存在一定的差異,國家宏觀調控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其影響。

2.民間借貸發展無序,對于正常的金融秩序有很大的影響。第一,由于民間借貸的出現,使得銀行資金來源不斷減少,這就造成了金融機構間的競爭,對于銀行吸收存款的競爭難度增加。第二,借款人要返還高息貸款本金和利息,而在正規金融機構獲取的貸款則是能拖則拖,銀行信貸資產的風險也不斷的增加,對于正常的金融秩序有很大的影響。

3.缺乏民間借貸的監管和控制機制,流動性風險是不容易規避的。民間借貸沒有規范性,資本的所有者不能對資金進行有效的監管,容易導致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等現象,這樣就使得借款人的資金到期也歸還不了。

(二)從法律主體上分析

1.增加公司的財務壓力,利潤空間受到擠壓。企業或個體戶一般從民間借貸機構獲取的資金有較高的利率,銀行利率明顯高出銀行。這就使得企業獲取了高息負債,進一步加重財政負擔,收益率相對較低的企業就會出現資金使用的不良循環,企業未來的健康發展受影響。

2.不健全的風險補償機制,不能有效地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民間借貸沒有復雜的手續,法律法規來管理和支持完全沒有,盲目性較高,而且也不規范、不穩定,借貸雙方產生糾紛的可能性比較大。如果債務人不償還貸款,債權人無法通過正常的法律途徑來追討損失,同時也沒有完善的保險機制來補償債權人的損失。

(三)從法律糾紛上分析

1.新的社會不穩定的因素產生。民間借貸手續的不規范性的存在,有的以白條的方式來約定,簡單的進行擔保,貸款期限受人為因素的影響,貸款周期無法合理的確定,如果借款人因自然災害等原因不能及時歸返時,就會導致不穩定因素的產生,甚至會出現刑事案件。

2.高利貸多見。根據調查顯示,如今大多數的民間借貸利率普遍是貸款基準利率的2-4倍,有的甚至月息高達7%,這種貸款已經達到國家標準關于高利貸的規定,而不是受司法保護的。當城鄉居民的需要不可預知的生活資金時,而且金融產品的供給不能夠滿足需要,中小企業存在的融資難問題也無法解決,一些公司已經開始采用借新債來償還舊債的方式來維持企業的經營,利率不是企業第一考慮的,只要能解決企業的資金流通就可以了,一旦現金流出現狀況債務危機就會產生。

3.借貸“陷阱”層出不窮。有的人在借貸時故意設陷阱讓借貸者受騙,造成了很多糾紛。一是 “文字”游戲。如果A向B借款5000元,A對B寫一張收據,內容是“今天收到5000元”,在發生爭議時,說這是B欠A5000元錢,而B還款出具的收條,由于B給他的欠條丟了,于是他寫了一張收據 。二是 “數字”游戲。出借人在錢數的前后故意留下一個缺口,之后雙方簽署的借條,然后在金額處添加數字使得貸款額變化。三是“偷梁換柱”。在向別人借錢時,故意離開現場,讓別人寫作欠條,通過否認是自己的筆跡來否認借款。

4.借款人故意逃債。當債務人不能夠償還其所借的貸款后,故意躲藏避免債權人追債,在發生爭議時消失了。在2009年馬鞍山市法院系統受理的民間借貸糾紛時,該案件的被告近一半失蹤或拒絕出庭,法院只能進行裁定,并將有關的法律文書和公示下發,案件就進入了強制執行程序,因為沒有辦法找到債務人,也就無法獲取可供執行的財產,權利人的債務無法補償,已成為法院的疑難案件。

三、民間借貸糾紛產生的原因分析

第一,對于民間借貸進行規定的法律法規不完善,我國還沒有關于民間借貸市場的完整規范的法律。民間借貸行為沒有的規則,現行法律對違反的處罰不夠,也沒有相關法規進行監管。

另外,中小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存在較多的風險,中小企業的經營能力比較低下,盈利能力相對較低,民營企業償還債務的能力也比較差,因此銀行無法為其注資。所以中小企業為了生存和發展,只有進行民間借貸,這樣中小企業就成為了民間借貸肆萬主要個體。近些年以來,由于民營中小企業融資需求,民間借貸的規 模得到了擴張,中小企業如今已經是民間借貸的主要方面。民間借貸具有較高利率,因此民間借貸為了獲取利潤,對于中小企業存在的風險不予考慮,盲目放貸給中小企業進行經營。借款人抓住了貸款人的追求利益的心理,將經營風險轉嫁到民間借貸,這就使得貸款人無法收回資金。貸款人資金的回收,往往采取“武力”的方式來實現,金融市場的秩序受到了嚴重的破壞,阻礙了市場經濟的健康快速發展。

較高的貸款利率則是形成民間借貸糾紛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民間融資利率通常比正規的金融機構的高,而且利率還在不斷的上升,而當借款人不能還貸時,其所收取的利率就會進一步提高,有時甚至會出現利滾利,和的高利貸同出一轍,這就增加了借款人的償還成本,甚至還會出現超出借款人可以負擔得起的范圍。一旦借出的資金不能夠收回,資金的供給方無法實現其預期的收益,不能保證資金的安全性,最終會出現一無所獲的結果。

四、建立和完善我國民間借貸法律制度的建議

(一)加強對公民法律知識的教育

對公民進行教育使他們能夠樹立風險意識,宣傳“物權法”以及“擔保法”的相關的法律知識,當貸款人進行借錢時,為了確保資金的安全,就需要借款人找到其他有一定的經濟實力的個人或單位給予擔保,如果有必要可以讓借款人以不動產和其他個人財產進行抵押,擔?;虻盅菏掷m一定要完善,在出現賴帳或無法償還其債務的情況時,也可以行使擔保物權或抵押權來保護自己的利益,避免造成更大的損失。一旦雙方的貸款意見達成,就需要簽訂相應的合同,重要的是在內容中將貸款利率,貸款期限等進行明確詳細的陳述。

(二)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加強對民間借貸的監管

缺乏法律和法規對民間借貸進行規范,這也是民間借貸糾紛產生的最主要的原因。因此,法律法規的發展和完善是非常必要的。通過相關法律、法規的出臺,對民間借貸的融資規模,融資主體,利率及其他方面進行規定,把民間借貸納入到法律法規的范圍之內,進而減少糾紛的發生。另外加強民間借貸的監管力度,政府應該采取適當的措施,進行規范化的管理,使民間借貸關系得到規范,借貸雙方在有關政府部門進行借貸需求登記,并簽署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以確保貸款的透明和公平,通過政府來監督其遵守情況,這樣民間借貸就可以有依賴方雙方信用向依靠法制和監管機構擔保轉變,以確保公民自由借貸的有序地發展。

(三)加強放貸前的審核工作

因為民間借貸的主體是中小企業,在中小企業貸款時要對其信貸條件進行完全徹底的調查,主要是對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狀態等方面進行全面的調查。貸款發放后,應定期對借款人的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跟蹤,只要是發現企業經營出現異常,及時根據實際情況要求借款人提前償還或重新選擇的抵押品。

(四)加大對借貸關系合法性的審核力度

民間借貸資金的供應方為了得到更多的實惠,能夠提供快速,便捷的借款服務,但是其收取的利率要比許多金融機構高得多,這就提高了資金的風險,甚至利率能夠達到高利貸的層面,因此,需要加強增對借貸關系合法性的審查力度,審查借貸利率是否達到高利貸的水平,與此同時還要對民間借貸利率的浮動范圍給予明確的限制。

(五)創新金融理財產品,疏通民間資金出口

對我囯的金融投資體系進行完善,根據風險收益偏好不同向公眾投資者提供不同的金融產品。而且,私募股權融資機制要健全,引導社會資金分流到民間資金市場,進而對企業的資產負債結構結構進行轉換。事實上,中國人所進行的家庭儲蓄主要是為了用來養老,保障醫療等,這都屬于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范疇,如果對這部分資金進行分流,就不能讓其進行高風險的投資,所以就需要提供合適的金融產品,進而滿足低風險的投資需求。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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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隨著我國社會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使得人們對民間借貸的需求日益增多,并成為當前中小企業創辦和發展的主要資金來源。然而,民間借貸的快速發展卻能夠影響到國家宏觀調控的效果,也不利于我國金融政策的制定和市場現金流的控制。本文主要是對我國民間借貸發展的現狀進行探討分析,并就如何規范和引導民間借貸的發展提出了相應的解決措施。

關鍵詞 引導和規范 民間借貸 策略

伴隨著近年來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使得我國民間借貸異?;钴S,并將長期存在于城鄉之間。調查顯示,目前我國民營企業80%左右的資金需求來自于民間融資,事實上,由于民間借貸的隱蔽性和分散性,使得其規模遠不止這一數據。民間借貸儼然成為我國中小企業生存和發展的主要資金來源,但是,有很多企業并不是以解決個人自身或企業發展需求為目的,而是以非法從事資本經營來獲利,嚴重偏離了傳統的民間借貸的方向,影響到了我國民間借貸的正常發展。所以,很有必要規范和引導我國民間借貸行為,提高民間資金的利用率。

一、我國民間借貸的特征

1.靈活性。民間借貸與正規的金融機構不同,其借款或還款的數額和方式都比較靈活,有多種選擇余地的選擇,只需雙方約定好就行。只要你想借,便會有人愿意借給你。

2.廣泛性。調查顯示,在空間上民間借貸現象在全國各地都很遍普遍,尤其是那些金融網點較少的地區。同時,在借款主體上看,民間借貸行為則涵蓋于民營小企業、城鄉個體工商戶等社會各個階層。

3.快捷性。快捷是民間借貸中吸引人之處,你所想要借貸的資金能夠及時到位。尤其是數額較小的資金,可以在數小時之內即可到位,并且這種借貸關系往往只需口頭形式或借條,從而有效地免去了從正規金融機構貸款時所需要得一系列復雜程序,因此,民間借貸更適合那些急需資金的人或企業。

二、如何正確引導和規范民間借貸的發展

1.積極、合理、穩妥地引導民間借貸發展

1)將民間借貸納入正式監管體系

國家相關部門要逐步建立民間借貸的登記備案和預警、監測、通報制度,當民間借貸遇到風險時,要及時化解。同時,充分考慮到相關體系的操作可行性及對社會的影響程度,最好只對專業的民間借貸組織或者單筆金額超過一定額度的民

間融資實施監管。

2)加快出臺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需要國家相關部門出面來規范和維護正常的民間借貸行為,同時,對于高利貸堅決要嚴厲打擊絕不手軟,將民間借貸引向法制化、規范化的發展道路。

2.大膽松綁民間借貸,建立中小商業銀行和借貸公司

國家要及時出臺相關有利于放寬信用擔保機構、銀行等地方性金融機構的政策,尤其是在民間借貸比較活躍的地方,更要率組建相應的融資組織,讓分散、隱蔽的民間借貸活動走向正規化、公開化,確保民間借貸的風險降到最低,并逐步形成具有地區特色的民間融資組織。從而不僅可以增加農牧區金融供給,緩解農牧區貸款難問題,還可以提高整個金融組織體系的效率。

3.加強民間借貸中介的管理

國家通過出臺相關法律來明確民間借貸中介的地位與職責,例如民間借貸中介的組織形式、性質、經營范圍以及準入條件等,使其能夠更好地發揮對正規金融體系的補充作用。此外,還要加強對民間借貸中介的監測和管理,最好要成立相應的監管部門,做好民間借貸的監管、監測工作,嚴厲打擊不法行為,保障民間借貸的順利進行,以及成立民間借貸中介行業協會,依靠相關的自律性組織進行統計信息收集工作,及時反映民間借貸的動向與發展,并盡早處理民間借貸在經營管理中所存在的問題。

4.提高正規金融服務縣域經濟的能力。

這就要求國家正規金融機構要轉變傳統的經營觀念,充分做好市場調查,對于那些有良好發展前景、訂單農業戶、處于發展階段的中小企業或者小型加工戶等城鄉個體經營戶給予資金支持。同時,不斷創新經營理念、改善手段的金融服務策略,積極開展個人委托貸款業務,充分發揮銀行信用中介的功能,從而為民間借貸雙方的順利交易提供先決條件。逐步加強農村信息咨詢服務,加快支農服務電子化建設,并全方位地提高支農服務水平。此外,還要適當擴寬我國正規金融機構的存款利率上限和貸款利率浮動范圍,以便有利于加快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讓資金在同等條件下于正規金融與民間借貸之間合理分布,實現資金的最優化配置。

三、結語

綜上所述,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以及社會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民間借貸的現象越來越多,并將面臨這新的挑戰與機遇。同時,民間借貸作為當前我國中小企業生存和發展的主要資金來源,其快速的發展也會不同程度地削弱了我國宏觀調控的效果,不利于市場現金流的控制和金融政策的制定,也不利于社會的穩定發展。因此,這就要求國家相關部門必須對民間借貸進行更深層次的探究分析,從中找出問題,并及時出臺相應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來正確引導和規范我國民間借貸的發展,確保民間借貸能夠真正成為我國正規金融機構的補充。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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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關鍵詞】民間借貸 借貸危機 法律監管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民間借貸作為正規金融制度的有效補充,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是我國民營經濟平穩運行的強大后盾,是我國經濟制度平穩轉軌的劑。尤其是21世紀以來,我國連續多年保持高位經濟增長率,經濟的高速發展對資本的需求日益旺盛,而我國正規金融機構受很多客觀條件限制,很大程度上滿足不了經濟發達地區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而民間借貸先天與民營經濟聯系在一起,具有靈活高效等正規金融機構不具備的優勢,成為我國中小企業融資的主要途徑。

我國民間借貸的特點

近年來我國實行緊縮性貨幣政策,中小企業越發依賴民間資本得以生存和發展。當前我國民間借貸主要呈現以下幾個特點:

民間借貸規模和用途區域性差異明顯。由于民營經濟的發展程度不同,我國不同地區民間借貸資本的規模和用途也有很大差異:北京、上海等正規金融體系健全的一線大城市,民間借貸相對不活躍,對正規金融的替代作用不明顯;新疆、、寧夏、甘肅等西部欠發達地區,民間借貸規模較小,且主要用于農業生產和家庭消費;浙江、江蘇、廣東、山東等東部沿海地區市場經濟發展程度高,中小規模的民營企業占半壁江山,以生產經營性借貸為主的民間借貸已達到相當規模;另外,一些地區隨著民營資本規模的不斷擴大,投資渠道的不斷拓寬,民間借貸資金流向開始由實體經濟轉向虛擬經濟,其中尤以溫州最具代表性,在溫州可以說全民借貸。

民間借貸形式靈活多樣,中介機構數量急速攀升。經歷了悠久的歷史演化發展到現在,我國民間借貸以靈活多樣名目眾多的形式存在著,大致可歸納為三種:一是民間個人或家庭之間自發的直接借貸,沒有金融中介的介入;二是以一定組織形式存在的各種金融合會,有聚會、搖會、標會、抬會等,這些合會組織是以社會網絡中的個人信用和個人之間的相互信任為基礎,在成立之初大多以互助互利為目的,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它的趨利性愈發明顯;三是通過一定中介機構進行的融資形式,也是目前在民間借貸發達地區最為普遍的形式,如典當行、擔保公司、投資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基金會、私人錢莊等。

隨著民間借貸形式的不斷發展創新,民間借貸已由最初無需中介機構的單純的友情借貸發展到通過各式各樣中介機構關系更為復雜的民間借貸,尤其是民間借貸活動狂熱進行的一些地區,如溫州、鄂爾多斯等地,參與民間借貸的中介組織更是隨處可見,由于民間借貸監管處于真空狀態,中介機構雖數目眾多,但質量參差不齊,其中也不乏一些空手套白狼的中介組織,無掛牌無自有資金,民間借貸中介系統內潛藏著極大的信用風險。

民間借貸利率偏離理性范圍,已處于歷史高位。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民間借貸利率可適當高于正規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但不得超過其4倍,也就是說,超出銀行貸款利率4倍的民間借貸也就超出了法律的保護范圍。然而在現實中,我國民間借貸市場完全實行市場化的利率水平,借貸利率受供求關系影響明顯,近幾年由于民間資本始終處于供不應求的局面,且在緊縮的貨幣政策下民間資本供不應求的缺口更加嚴重,我國民間借貸利率水平已普遍超出法律保護范圍,逐漸偏離理性范圍,不斷爆出新高。據不完全統計,溫州民間借貸年利率從12%到96%不等,且多數超出30%,維持在30%~60%之間,有極少數甚至高于100%,達到180%,高利貸性質昭然若揭。在鄂爾多斯、廣州等民間借貸活動活躍的地區,民間借貸利率水平也都遠超法律保護的利率上限,各個地區的民間借貸利率水平都屢創新高,居于歷史高位。

我國民間借貸危機發生的誘因

民間借貸所具有的內在穩定機制盡管保障了我國民間借貸活動長久穩定的演化和發展,但由于內在穩定機制本身并不具備絕對的穩定性,在外在因素的大力沖擊下難免有被破壞的可能,從而造成民間借貸風波甚至大規模危機的爆發。

民間借貸資本供求的瘋狂式增長為危機埋下隱患。近幾年來,尤其是2010年以后隨著世界金融危機不良影響的減弱,我國經濟迅速回暖,房地產、股市等投資領域出現資產泡沫,我國政府開始改變之前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時連續采取的大力度寬松的貨幣政策,取而代之的是更大力度的銀根緊縮和信貸控制,從而控制投資領域過剩的流動性。然而,宏觀調控在調節過熱的投資領域的同時,也催生了異常活躍的民間借貸活動,大量中小企業及個體商戶的資金需求無法從正規金融機構得到滿足,紛紛轉向民間借貸領域,旺盛的需求促進了借貸利率的不斷走高,其利率水平早已超出正規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4倍的法律保護范圍,變為實際意義上的高利貸,從而吸引更多的閑置民間資本加入進來,加之樓市、股市等投資領域的低迷,民間借貸資本供給變得愈加瘋狂和不理性,故而民間借貸井噴般繁盛起來。

據人民銀行溫州中心支行公布的《溫州民間借貸市場報告》顯示,溫州民間有89%的家庭個人和59.67%的企業參與民間借貸,儼然由十年前享譽中外的制造之都轉型成為借貸之城、炒錢之鄉,打著擔保公司等旗號從事民間借貸業務放高利貸的行當已如同其十年前發達的制造業一樣成為極為普遍的經濟現象,而沒有經營執照的更是數不勝數。其民間借貸利率也已超出歷史最高水平,一般月息從2%到6%,有的甚至高達15%,年利率高達180%,民間借貸利率持續走高,這樣高額度的借貸利率所蘊藏的風險自然不言而喻。

民間借貸資本鏈條大規模斷裂誘致危機釀成。民間借貸資本循環正常進行的兩個隱含條件是高利潤行業的平穩運行和信用環境的成熟穩定,除去極少數惡意的信貸詐騙,高利潤行業的平穩運行決定了民間借貸資本鏈條的接連不斷,也就決定了民間借貸活動的健康進行。2008年世界金融危機后,我國為保證經濟不陷入衰退,采取了十分寬松的貨幣政策,銀行紛紛以各種優惠政策向中小企業慷慨勸貸,許多企業取得貸款后除了用于優化原有企業經營外,四處尋找投資項目,將資金投入房地產、新能源、金融衍生品等領域,貸款被迅速消化到各種投資項目中。不幸的是,當大多數企業仍處于投資周期中時,為了抑制通貨膨脹,從2011年1月開始,央行6次上調存款準備金率,開始了新一輪大力度的緊縮貨幣政策,銀行紛紛收回貸款,本來資金實力就不夠雄厚的中小企業更面臨著資金鏈緊張、資本周轉不開的窘境,為了經營下去不得不求助于民間借貸,而民間借貸巨大的利息壓力更使得中小企業舉步維艱,如此就陷入了資金鏈緊張的惡性循環。

由于貨幣政策具有滯后性,其發揮作用往往要經歷一段時間,當大量民間借貸資本投向房地產行業后,房產調控的效果開始顯現,房價出現松動,且消費者普遍持觀望態度,房地產市場由熱轉冷,很多人將借來的資金投進了房地產,不但沒有預期的高利潤回報,還面臨著轉手困難及虧損的困境,一些運作大規模民間借貸資金投資房地產的組織和團體更是虧損嚴重,無力償還借貸本息。高利潤行業的支撐是借款者能夠還本付息的前提,沒有高利潤行業,人們就喪失了參與民間借貸活動的動力,而高利潤行業的突然變故,則會使得民間借貸資本循環不能正常運轉,導致大規模的民間借貸資本鏈條中斷,引發大規模借貸風波及嚴重的信用危機。

信用惡化的多米諾骨牌效應促使危機不斷蔓延。自2011年4月溫州出現涉高利貸老板出逃事件以來,民間借貸資金鏈斷裂之勢便一發不可收拾地鋪天蓋地而來,一批信譽好的甚至是行業中的龍頭企業也陷入了“倒閉潮”,老板紛紛跑路,使整個溫州沉浸在人心惶惶的不安氣氛中。溫州“跑路潮”蔓延之勢尚未削減,鄂爾多斯民間借貸也傳來噩耗,鄂爾多斯房地產老板因不堪高利貸追逼而自殺,此后民間借貸資金崩盤的消息屢屢傳來。

民間借貸生存于信息相對對稱的熟人社會,稍有風吹草動就會傳遍整個圈子。民間借貸風波使這些地區長期精心培育起來的信用環境受到重創,銀行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企業與個人之間的信用關系急劇惡化,而信用的惡化又進一步引發大規模擠兌,民間借貸資金的出借者紛紛撤回資金,更加劇了借款企業資金周轉的困難,使得原本相對安全的企業也無法進行正常有序的資本循環,陷入到資金鏈斷裂的危機中,于是信用惡化的多米諾骨牌效應促使危機的雪球越滾越大。

民間借貸危機發生的根源

盡管國家宏觀調控政策與此次民間借貸危機脫不了干系,變幻莫測的貨幣政策破壞了民間借貸的內在穩定機制,引發了危機浪潮,但單純看宏觀調控和內在穩定機制,二者都沒有錯,歸根結底有錯的則是我國現有的金融體制和法律監管這一制度層面的缺陷。

二元金融體系和利率雙軌制成為民間借貸發展的根本制度阻礙。我國現有的金融體制是在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建立并發展至今的,我國現有的金融體系仍是國有金融機構一尊獨大民間金融市場夾縫生存、體制內金融與體制外金融格格不入的二元金融體系結構。國有金融機構主要服務于國有大型壟斷企業,而占全國企業總數90%以上的中小企業則得不到應有的金融支持。我國金融機構的發起與設立都實行嚴格管制,使得我國金融領域存在嚴重的金融抑制。

與二元金融結構體系對應的則是雙軌制利率體制,即我國完全市場化的利率和受管制的存貸款利率這兩種利率體系并存,這就導致資金體現出雙重價格,即管制的體制內價格和不受管制的體制外價格?;谶@一雙軌制體系,大型壟斷企業享受著低利率的融資優勢,中小企業在融資難的情況下轉向民間借貸市場則要處于高利率的融資劣勢下。

由此,二元金融體系和利率雙軌制嚴重背離了我國實行市場經濟的初衷,不僅扭曲了資金配置資源的機制,更扭曲了我國的經濟體制,造成了民營企業做實業的生存困境。這樣的制度安排逼出了民間借貸的瘋狂發展,逼出了房地產投資脫離理性的狂熱,逼出了資產泡沫的無限膨脹,更注定會逼出一場民間借貸危機。

政府監管缺失使民間借貸缺乏法律保障。盡管民間借貸在我國有著悠久的發展歷史,而且近十幾年來隨著經濟快速發展民間借貸活動也變得更加活躍,但我國至今尚未出臺一部完整系統的法律將民間借貸行為納入法律監管體系,央行起草并準備多年的《放貸人條例》一直未能出臺。而目前我國有關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定只是零星出現在《刑法》、《合同法》、《民法通則》、《擔保法》等法律以及國務院的行政法規、規章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且有些法律法規對民間融資行為的管制規定立法不清晰,甚至出現不一致相互矛盾的地方,造成了對民間借貸進行有效法律監管的障礙??傮w來說目前我國對民間借貸發展采取以行政管理為主、刑罰為輔的基本管理思路,監管主要以事后監管為主,缺乏有效的事前和事中監管。

現有的法律法規和指導性意見構成了我國民間借貸的相關法律和政策體系,與規范正規金融業的法律體系相比較,它的不完備和滯后嚴重影響到民間借貸的規范化發展,使得大量存在的民間借貸始終沒有一個合法陽光的身份,游離于法律和宏觀調控之外,同時民間借貸市場長期處于監管混亂的灰色地帶,民間借貸風險也很難得到有效及時的控制和化解,從而難免對我國經濟的平穩運行造成很大威脅。

我國民間借貸發展的法制路徑選擇

事實表明,盡管民間借貸有著自身的內在穩定機制,但它處于復雜多變的經濟環境中卻也有著自身的脆弱性,憑借自身的力量無法做到始終在安全的軌道上平穩運行,所以不論是事前避免危機的發生還是事后應對危機的破壞都需要政府的作為。從法制角度而言,政府應該加快相關法律制度建設,完善現有監管體系。

我國的民間借貸由于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規和完備的監管體系而一直處于一種無序狀態,游離于法律監管之外的灰色地帶,長期以來不僅地位尷尬,而且管理困難問題棘手。發展民間借貸急需制度保障,而制度建設則是一項無比艱巨的任務,我國對于民間借貸的制度建設應以明確的目標為導向,以實現民間借貸陽光化、規范化、可控化為基本目標展開制度細則的制定。

陽光化,即在法律上明確承認民間借貸的合法性,這是制度建設首先要堅持不動搖的立場取向。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離不開民間借貸的支持,與其讓其一直在夾縫中生存游離于監管體系之外并成為經濟動蕩的隱患,還不如利用此契機將民間金融活動合法化,以便將其正式納入政府完善的監管體系中。將民間借貸陽光化不僅要給出合法民間借貸活動的精確內涵,還要明確非法集資等非法民間融資活動的判斷標準,從而使正常民間融資活動陽光化的同時嚴厲打擊非法融資行為,從法律層面上徹底規范民間金融市場。

規范化,即建立一整套嚴格嚴密的制度作保障,規范民間融資行為,引導陽光化的民間借貸健康有序地發展。這是一項系統的工程,必須做到面面俱到,方能達到預期的目標。規范化的制度規定應貫穿在民營金融組織運作的整個流程,要建立民營金融組織的準入和退出機制,并從貸款額度、期限、利息、擔保、登記以及資金來源等方面作出具體規定,徹底改變民間融資市場混亂無序的局面。

可控化,即建立起規避風險的相關制度安排及配套的法律監管體系。建立規避風險的相關制度也是事前監管的重要方面,一個好的制度安排在規避風險的同時還可以使監管事半功倍,民營金融組織不妨借鑒正規金融組織規避風險的一些制度,如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使民間金融組織公開其資本規模、業務范圍、經營細則等,從而保障民間金融市場信息的相對對稱,進而降低風險。監管方面首先要完善相關法律條文,使監管部門有明確清晰的法律依據,其次要針對監管對象指定明確的監管部門,使銀監會、央行、地方政府等部門權責明晰,防止出現權責不明的灰色監管地帶,要徹底改變以前主要依靠事后監管的被動局面,使監管貫穿在民間融資行為的始終,而且尤其要重視事前和事中監管,并加大對事后監管中違規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保證民間金融市場良好的秩序。

綜上,要想從根本上保證民間借貸市場的平穩運行,政府則要發揮至關重要的作用,加強監管創造穩定的外在穩定機制,同時要從制度根源上徹底切斷民間借貸危機發生的可能性,只有這樣,民間借貸才能真正成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中堅力量,為我國民營經濟的發展乃至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做出更大的貢獻。

篇7

關鍵詞:P2P;網絡借貸;風險控制

一、P2P網絡借貸風險控制的背景

2005年以來,P2P網絡借貸平臺逐漸在國外和國內出現,一種新型的民間接待方式開始受到人們的關注。P2P借貸是peer to peer lending的縮寫,網絡借貸指的是借貸過程中,資料與資金、合同、手續等全部通過網絡實現,P2P網絡借貸平臺的產品主要有投資理財和貸款,都是通過網上實現的。

相比傳統的民間借貸,P2P網絡借貸更透明;在覆蓋范圍上,P2P網絡借貸能實現不同地域借貸雙方之間的借貸;在交易流程上,P2P網絡借貸雙方可以通過平臺清楚地了解交易的流程;在融資效率方面,P2P網絡借貸也比傳統的民間借貸要高。總之,P2P網絡借貸使得民間借貸更加陽光和多元,優化了社會閑散資金的配置,增加了我國居民的融資渠道,有助于彌補我國金融體系的一些不足。

當然,由于P2P網絡借貸在我國尚屬于新鮮事物,沒有金融牌照,游離在監管之外,因而不可避免的暴露出一些問題。例如從2011年開始,我國陸續開始出現P2P網絡借貸平臺跑路的事件;而到2013年下半年,我國P2P網絡借貸平臺開始出現倒閉潮,幾個月內就先后有70余家P2P網絡借貸平臺倒閉,共涉及資金12億多元。據不完全統計,整個2013年,我國P2P網絡借貸平臺整體逾期率超過5%,風險狀況呈惡化之勢。在這種背景下,探討P2P網絡借貸平臺風險的控制和防范顯得非常必要。

二、P2P網絡借貸存在的風險分析

既然P2P網絡借貸平臺的風險狀況不斷惡化,那么具體究竟有哪些風險影響著P2P網絡借貸平臺的發展呢?筆者認為P2P網絡借貸平臺的風險主要表現在五個方面:

(一)法律和政策風險

目前,我國涉及到P2P網絡借貸的相關法律法規主要是《合同法》及人行的《貸款通則》,但并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對P2P網絡借貸平臺等民間借貸中介進行監管,有關P2P網絡借貸平臺的相關法律法規目前還處于缺失狀態。因此P2P網絡借貸平臺還處于“無監管主體、無準入門攬、無行業法規”的“三無”狀態。由于法律法規缺失,P2P網絡借貸平臺的活動處于法律邊緣,沒有具體的政府部門監管,監管也僅是針對網站的注冊、經營等方面,而有關金融業務的監管明顯不力。監管缺失,必然引發一系列的風險,例如,一些借貸平臺以高利率吸引投資人,變相從事高利貸擾亂市場秩序。從地方的監管政策看,隨著P2P網絡借貸平臺風險的暴露,一些地方逐漸開始重視監管政策的制定。例如2013年12月19日,浙江開始明令禁止融資性擔保機構從事P2P網絡借貸業務;同月,上海國內首個P2P網絡借貸平臺行業標準;2014年1月,全國首份關于P2P網絡借貸立法的政協提案以及首份人大代表建議在深圳。隨著法律的完善和監管政策的落實,P2P網絡借貸平臺的經營將會受到很大影響,一些投資人的撤出將會導致更大的流動性風險。

(二)市場風險

互聯網的發展以及網絡借貸的便利性、高收益性,催生了越來越多的網絡借貸平臺出現,而其市場份額在金融市場上的占比始終還是較小,這必然會加劇市場的競爭。隨著市場的發展和法律法規的完善,一些實力較弱、規模較小的劣勢P2P網絡借貸平臺將會被淘汰。從另一個層面看,由于我國的P2P網絡借貸行業將步入整合期,P2P網絡借貸平臺的違約率和壞賬率都可能不斷提高,平臺風險也會逐漸加劇。銀行等傳統金融機構也更加重視發行高收益風險適中的金融理財產品,加之利率市場化,P2P網絡借貸的外部壓力和風險也越來越大。

(三)借款人違約引發的信用風險和聲譽風險

P2P網絡借貸一般采取閃點網格狀的多對多借貸形式,平臺借款人也以中小企業和工薪階層居多,借款人地域分布較廣、人員素質參差不齊,這些因素都使得P2P網絡借貸面臨更多的道德風險和信用風險。P2P網絡借貸平臺之間以及和銀行之間并沒有實現信息互通,這導致了P2P網絡借貸平臺無權進入銀行征信系統,審核借款人信息時難度很大,一些無良的借款人會借此提供虛假信息獲取借款,這就會導致欺詐問題。一旦出現過多的或規模較大的借款人違約事件,無疑就會使P2P網絡借貸平臺的信譽和聲譽受到損害,信用風險和聲譽風險增大。據此還會引發連帶效應,例如投資者風險也會轉移到P2P網絡借貸平臺;媒體和相關機構會降低對平臺的評級,輿論會形成不好的口碑;投資者會失去對平臺的信心,導致平臺失去資金來源。

(四)非法運作及財務風險

P2P網絡借貸平臺注冊一般以商務咨詢顧問、電子商務、信息技術資訊類為主,并非金融機構,自身存在非法操作的風險。例如,P2P網絡借貸平臺可以利用自身權限,更改數據后臺,虛擬和捏造一些事實上不存在的借款人;投資人與借款人以平臺為中介,雙方沒有聯系,投資平臺可以進行騙貸活動。

P2P網絡借貸平臺的交易的資金都由平臺控制,中間賬戶缺乏監管。從近兩年關停的P2P網絡借貸平臺來看,最終許多都是攜款跑路,原因就是資金進入平臺時間較長、缺乏監管、引發了非法集資風險。從平臺的財務管控看,大部分P2P網絡借貸平臺都不披露財務情況,投資人和借款人只能通過網絡、媒體等搜集相關信息,平臺的真實運營情況難以掌握,財務風險較大。

(五)運營模式風險

目前國內很多P2P網絡借貸平臺都實行擔?;蝻L險準備金模式,投資者的風險會直接轉移到平臺自身和擔保公司。具體來說,純中介線上模式需要有成熟的金融市場和個人征信體系作為前提,平臺會面臨借款人巨大的信用風險和聲譽風險。加之純中介線上平臺缺乏擔保,我國的中小投資者的投資風格相對比較謹慎,這種模式下平臺也會面臨一定的經營風險。

擔保模式下,P2P網絡借貸平臺的本質是只做中介,不參與資金借貸雙方的交易,使用自有資金作擔保的P2P網絡借貸平臺化身成了擔保公司,有的平臺即使自身不加入擔保,它與擔保公司也有千絲萬縷的利益關系。投資人認為資金受到擔保,只會關注高利率而不會過多看重借款者情況,存在著騙貸的風險。所以擔保模式下的P2P網絡借貸平臺安全性也不高,風險積聚的可能性大。

債權轉讓模式下,P2P網絡借貸平臺的業務難逃非法集資嫌疑,往往是在違法的邊界徘徊。例如宜信的操作模式,不僅內部流程模糊,而且存在不確定性,存在較大的非法集資風險。

三、P2P網絡借貸風險控制對策

筆者結合多年的金融工作實踐,針對P2P網絡借貸平臺存在的風險,簡單提出一些建議對策。

(一)出臺針對P2P網絡借貸平臺的相關法律法規

門檻低、注冊資本不受限、業務開展隨意、監管空白,這些問題都是由于法律法規不健全引起的。我國應盡快結合P2P網絡借貸平臺的運營實際和發展現狀,出臺針對性的法律法規,明確規定P2P網絡借貸平臺的注冊資本、業務監管辦法、組織形式、經營模式等,避免一些劣質平臺的大范圍存在。通過法律法規的完善,嚴格取締不合法的民間借貸平臺,給予網絡借貸市場合理的發展空間,保障參與者的各項權益,促進P2P網絡借貸行業健康、規范發展。

P2P網絡借貸平臺法律法規健全后,應強化對平臺業務的監管。由于我國的信用體系不完善,P2P網絡借貸平臺具有跨區域等復雜性,因而監管主體可以根據多元化的原則來設計。例如,人民銀行負責法律法規具體內容的制定,地方政府負責出臺配套的監管政策措施,通過明確分工、通力合作,充分發揮對P2P網絡借貸平臺的監督作用。

(二)強化平臺內在實力,增強品牌影響力

P2P網絡借貸平臺目前數量增長較快,估計已經超過了1000家,不僅加大了網絡借貸行業的競爭激烈程度,而且導致了行業的混亂。例如,一些P2P網絡借貸平臺一味通過高利率吸引投資者,而不會兼顧自身的實力;一些平臺只會考慮盈利,難以承受市場的長期考驗。為此,P2P網絡借貸平臺要切實強化自身實力,提高業界口碑和品牌,才能更有效的防范各種風險。P2P網絡借貸平臺首先要重視信貸管理人才的培育,通過內部培訓提拔和外部招聘引入的方式,增強信貸管理隊伍實力。目前許多的平臺缺乏專業的信貸風險管理人才,從業人員缺乏全面的信貸管理、風險管理知識,對平臺運營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難以應對,不同程度導致一些壞賬的出現,影響了平臺的盈利能力。其次,P2P網絡借貸平臺要逐漸加大技術研發資金的投入。基于互聯網的P2P網絡借貸平臺需要掌握系統的軟件研發、網絡管理維護等技術,這樣才能合理規避技術風險。例如,在P2P網絡借貸平臺運營中,需要及時檢查互聯網的防火墻等安全狀態,需要定期升級管理系統,這樣才能更好地保障網站交易的安全性,避免受到黑客攻擊而造成損失。

(三)加強借款人審核,開發優質借款人

為了更好地防范借款人的信用風險和聲譽風險,P2P網絡借貸平臺要加強對借款人資質的審核,淘汰那些信用差、償債能力低的借款人,努力開發優質的借款人。首先,全面了解借款人的相關信息。對借款人的真實姓名、工作單位、職業狀況、家庭情況、教育程度等進行全面調查,避免信息存在錯漏。其次,客觀評估借款人的償債能力。調查借款人的工資收入水平、銀行流水賬單、投資支出等情況,了解借款人的借款情況、保險情況、信用貸款記錄等,做出客觀的評估結論。再次,財產狀況。考察借款人房產、商鋪等的擁有情況,了解借款人的還貸情況等。最后,掌握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和還款期限、還款方式、保證人實力等。通過以上幾個方面的綜合評估,以量化的方式計算出借款人的綜合得分,構建借款人評級體系,借款者的風險特征。淘汰那些排名較后、違約概率高的借款人,優先考慮綜合得分高的借款人。

(四)加強事前防范,明確金融職責

P2P網絡借貸平臺的關閉和跑路并不是毫無預兆就發生了,往往都會經歷一定的時間和風險累積。例如中寶投資,在事發之前,其各項風險指標已經超出了正常范圍。P2P網絡借貸平臺可以委托專業機構定期對平臺的風險進行評估,定期評估報告,這有利于平臺時刻注意自身的運營情況,也有利于警示投資者。這樣就可以在風險爆發之前,做足充分的準備。原來的投資者可以盡快取回平臺內的資金,新的投資者會根據風險提示來決定是否投資。

P2P網絡借貸平臺還應明確自身金融職責,加強道德建設,避免發生卷款跑路的情況。P2P網絡借貸行業協會、聯盟等組織應切實發揮自律作用,要求平臺在不涉及商業機密的條件下,對涉及用戶資金安全的數據進行披露,并對投資風險做出相關的說明,以供貸款者作出理性的投資決策。同時,針對P2P網貸平臺自身可能出現的信用風險應建立懲罰機制,比如行業內通報、罰款、封殺等,加強行業內監督,完善黑名單公示機制。此外,P2P網絡借貸可以和互聯網金融的其他業務模式加強合作,例如通過第三方支付,有效規避P2P網絡借貸非法集資的可能性;引入眾籌模式所使用的實物回報形式,開創形式多樣化的創新平臺。(作者單位:華夏銀行)

參考文獻:

[1] 張玉梅JP2P小額網絡貸款模式研究[J].生產力研究,2010(12).

篇8

關鍵詞:民間借貸;民間金融;金融監管;法律規制

文章編號:1003-4625(2014)09-0075-06 中圖分類號:F832.38 文獻標志碼:A

前不久施行的《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在第三章從民間借貸合同登記報備、公證等角度用了7個條文對“民間借貸”進行規范。然而,7個條文未能也無法對民間借貸主體部分之一“民間借貸”進行重點規范。針對民間借貸活動,我國法律層面的規范仍為空白。民間借貸是專業形態的民間金融中最具社會影響力和亟待法律規制的一類,下文對民間信貸規制的重點、難點和法律路徑予以論述。

一、民間借貸規制的重點和難點

民間借貸從法律效力上可區分為合法借貸與非法借貸,民間合法借貸中,主要根據放貸人主體是否以營利為目的采取經營的方式從事放貸業務為標準,可將其區分為民間民事借貸和民間商事借貸。在民間合法借貸的兩大組成部分中,民間商事信貸對民間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影響較大,因而當然地成為民間信貸規范的重點。同時,法律認可的民間商事借貸是商事經營性質的民間金融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主要表現為機構形態的民間金融,而我國社會中還存在大量隱性的地下經營性借貸活動,其性質是非法的專業形態的民間金融,主要是尚未陽光化、合法化和規范化的地下經營性借貸活動和經營性高利貸,成為我國民間借貸規制的難點。我國地下經營性借貸和高利貸規模膨脹速度驚人,2007年其規模介于7405億-8164億元之間,而根據央行數據,截至2013年4月底,其規模高達2萬億至4萬億元,占全國總貸款額的7%。實踐中,地下經營性借貸活動行為人往往采取各種手段掩蓋其非法經營性借貸和非法經營性高利貸的本質,例如以不同的公民個人名義訂立自然人借貸合同(包括欠條等),將其放貸行為“簡化”為最簡單的民事借貸,一是得以逃避經營成本、工商管理和金融監管,二是得以蒙蔽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而逃避法律責任。下文對民間隱性的經營性借貸和民間商事借貸的法律規制予以重點論述。

在民間隱性的經營性借貸活動出現的早期,自然放貸人以其個人名義從事經營性放貸活動,通常構成非法經營性高利貸活動,經過幾年的放貸活動在同一法院累積了多起案件,行為人所在地區的受案法院統計后發現,以該放貸自然人為原告的借貸糾紛案件多達十幾起,甚至幾十起,與該放貸自然人相關的刑事案件也有多起,通常是人身傷害案件。主審法官根據多起案件案情的高相似度、案件證據的高相似度、案件之間的相互印證和關聯關系等,可以推斷此人是以經營放貸為業的職業放貸自然人,其行為可能涉嫌高利貸,并且債務人在抗辯理由中也提出放貸人(通常為原告)行為系高利貸,但債務人無法提供證明材料,放貸人追討本利時容易與債務人發生糾紛和沖突,因而與不同債務人發生了多起借貸糾紛和人身傷害案件。非法經營性借貸活動經過一段時期發展后,“業務”老練的放貸人懂得如何從行為外觀和證據上將非法經營性借貸(高利貸)行為偽裝成合法的民事借貸。據筆者調研得知,在法院已經審理的多起非法經營性借貸(高利貸)案件中,放貸人提供的自然人借貸合同等證據材料從形式外觀上完全合法,反映的借貸事實清楚,約定的利率也不超過商業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從法院審判的角度,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對原告(放貸人)要求被告(債務人)支付本金和利息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有的放貸人還在借貸合同上約定了違約金,審判機關早期的態度是:只要約定利息加上違約金的總額不超過商業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利息數額的均予以支持;如果超過商業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的,只是對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例如,2009年《江蘇高院審理非金融機構借貸合同案件意見》第6條規定:借貸合同當事人既約定借款利息又約定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根據《合同法》第114條的規定進行調整后的違約金與利息之和不得超過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四倍計算的利息。經法院調查后的真實案情是:被告(債務人)在向原告(放貸人)借款時,從原告那里僅拿到少于自然人借貸合同上的借款金額的現金,少拿的部分作為事先支付的利息(俗稱“雙頭息”),然后還應在債務到期日歸還本金和不超過四倍的利息,逾期不還的還應支付較高的違約金(俗稱“砍三刀”)。從事實上說,這種情況顯然構成了高利借貸,但是被告無法舉證,有口難辯,法院也無可奈何,只得依法辦案,支持原告的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甚至部分違約金的訴求。

近年來,實踐中還存在“舊據換新據”的案例,即放貸人在實施了上述“雙頭息”“砍三刀”高利借貸行為之后,在債務到期日向借款人追討本利,若借款人暫時無力清償債務,請求寬限期的,放貸人便讓借款人重新出具一份新的更高欠款額的自然人借貸合同以換回先前舊的借貸合同,約定新的還款日期,給出一定的還款寬限期。事實上,放貸人沒有提供新的借款給借款人,而是在原先的本利上來了個“利滾利”。“舊據換新據”也是一種新的高利貸形式。1991年最高院《審理借貸案件的意見》第7條明確規定: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人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其利率超出第6條規定的限度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但是在法院審查時,根本無法看出其非法性,借款人若不能提供相反證據,只能判定借款人償還本金,并支付利息和違約金。調研中還發現,有的地區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中采取了更加靈活的處理方法,有時也是出于無奈,因為被告(債務人)及其家人在案件開庭審理后,強調對方行為系高利貸,不肯支付高利息和違約金,通過采取在政府門前靜坐、到法院鬧事、絕食等各種手段要求法院對高利息和違約金不予支持。主審法官出于判決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統一考慮,又基于公平角度考慮,若能確定該案確系多起以同一人作為原告提起的借貸糾紛訴訟案件之一,且能推斷原告為職業放貸人或涉嫌高利貸行為,而原告又無法舉證證明因被告的違約行為致使其利益實際受損的,則認定:“雙方額外約定的違約金屬于變相提高利率的行為,違反了國家有關限制借貸利率的規定,該約定顯失公平,對原告的違約金請求不予支持,對雙方約定的利率高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的部分也不予支持?!?/p>

如今,非法經營性借貸活動行為人更加有經驗:為了規避法院推斷出其行為的非法經營性和高利貸特征,不再以同一公民身份對外訂立自然人借貸合同,而使用不同自然人的身份作為出借人,形成非法經營性借貸和高利貸活動組織,并通過注明不同的合同簽訂地、異地放貸、約定異地法院有管轄權等手段達到異地管轄的目的,從而使得在同一法院以同一自然人為原告(放貸人)的借貸糾紛案件大為減少;訂立“陰陽合同”,例如在其訂立的自然人借貸合同之外,另行達成口頭協議,對實際執行的利率重新約定,通常該利率高于國家關于借貸利率的限制,放貸人預先從交付的本金中扣除該利率計算得出的高利息,使紙面利率淪為掩飾其高利貸性質和蒙蔽法院的形式;在訂立的自然人借貸合同上花心思、大做文章,例如放貸人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人,并在借貸合同上作為借款人簽字;在訂立自然人借貸合同上寫明“乙方(借款人)承諾以自己所有的某處房產作為抵押,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雖根據《物權法》第187條尚未取得房屋抵押權,但通??梢哉饝夭⒉痪ǚ傻慕杩钊?;訂立兩份自然人借貸合同,一份是借款人出具的借條,寫明借款人從放貸人處借到多少金額的現金,從而有利于放貸人作為訴訟請求的證據提供,而借款人因此根本無法提供反證,但實際上到手金額少于借條金額,一份是雙方訂立的借貸合同,是用來約定形式上借款人應支付的利息和違約金的,變相提高借貸利率,從而有利于放貸人作為請求支付利息和違約金的證據;為了避免借款人提出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而放貸人又無法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因借款人違約到底遭受了多大的實際經濟損失的情況,提前在借款協議上寫明“乙方(借款人)確認約定的違約金低于甲方(放貸人)的損失”,以有利于原告(放貸人)在訴訟中要求被告(債務人)支付違約金,并且被告無法向法院申請降低違約金等。這些情況給法院審判帶來很大的難度,通常難以識別簡單民事借貸下掩蓋著的非法借貸和高利貸,即使可以察覺,也由于證據原因而在對借款人利益的保護上顯得無能為力,只能嘆息被告(債務人)實在不懂得保護自身的利益,然后基本支持原告(放貸人)的訴訟請求。我國現有相關法律規范存在缺陷,無法規制和避免上述實踐中發生的問題,只能要求借款人在訂立借貸合同時學會自我利益保護,不去借高利貸,而這只是一種消極的期待,在借款人有急迫的資金需求而又無法從正規金融或其他更好的渠道獲得融資時,不得不求助于非法借貸和高利貸,放貸人往往就是利用借款人急需資金而乘人之危、趁火打劫,根本無法遏制非法借貸和高利貸,也無法有效地保護借款人的合法利益。據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法官透露,近年來該法院在審判活動中遇到大量借貸糾紛相關案件,約占全部民事案件的1/8。根據法院受理的借貸糾紛案件情況來看,社會中的非法借貸和高利貸活動越來越猖獗。

二、民間信貸規制的法律路徑

(一)民間隱性的經營性借貸的法律規制

1.民間隱性的經營性借貸的識別和認定

民間隱性的經營性借貸活動十分活躍,主要表現為未經許可和登記,以營利為目的長期從事經營性的借貸活動,行為主體主要包括:(1)個體形態的職業放貸自然人、個體工商戶;(2)組織形態的放貸合伙、合會等;(3)機構形態的非法經營借貸業務的企業法人等。由于我國對設立金融機構實施審批制,對從事金融業務實施特許制,未經相關金融監管部門審批和頒發金融業務許可證,不得擅自設立相關金融機構或從事相關金融業務,否則根據《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和非法金融機構取締辦法》對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予以取締。然而,實踐中少見采取毫無遮掩的方式開展非法金融活動的案例,大多是在地下從事著變相的、隱性存在著的非法金融活動,以降低成本、逃避金融監管和法律制裁?因此,實際上對非法金融活動的認定和識別成為金融監管部門和司法部門打擊和懲治非法金融活動的前提,相關法律制度的完善使得金融監管部門和司法部門有法可依也十分必要。對于民間隱性的經營性借貸的法律規制而言,確立法律上的認定標準和識別方法是金融監管部門和司法部門打擊和懲治非法信貸和高利貸的基礎。

關于民間隱性的經營性借貸的主要特征,實踐中,民間隱性借貸以非法行為居多,包括非法經營性借貸、高利貸、非法集資類借貸,否則行為人無須通過各種手段和方式來掩蓋其行為性質,更無須通過隱蔽的方式在地下開展借貸活動,并且民間隱性借貸與非法集資類犯罪行為聯系緊密,是一種長期的以營利為目的的非法金融活動,故其實際上為民間隱性的非法借貸活動。通過調研和案例總結可以得出結論:隱性、以營利為目的、經營性、違法性是民間隱性的經營性借貸的主要特征。

關于如何識別和認定民間隱性的經營性借貸,民間隱性的經營性借貸與民間合法商事借貸的區別在于其違法性和隱性,行為人通常采取各種手段和方式掩蓋其行為性質上的違法性,變相地、隱性地于地下開展活動,使其行為在形式上似乎具有合法的外觀或不易被發現。理論上,就民間隱性的經營性借貸的違法性識別問題而言,不管其表現為個體形態、組織形態還是機構形態,其必然在某些方面不符合法律的規定,譬如未經登記注冊擅自經營借貸業務、未獲得金融業務經營許可證而無借貸業務經營資格、違反國家關于借貸利率的限制性規定、資金來源和用途不合法以及違反國家金融監管規定的其他情形,只要能夠證明其行為具有上述任一情形,即可認定其非法性。然而根據筆者調研獲知,司法實踐中識別和認定民間隱性的經營性借貸困難重重,主要是由于此類非法信貸是“隱性的”開展,司法認定上往往遇到證據不足和法律依據不足的問題。如上文所述,一方面,只有在少數情況下發生在某個人名下的同一類借貸糾紛案件過多,才能推斷出該人是從事隱性的經營性借貸活動,并結合借款人的口供和放貸人變相提高借貸利息的具體情況,才能識別出該人從事的是高利貸活動,這確實是司法實踐總結得出的一種識別方法,但不是所有法院都有足夠的勇氣根據該方法裁判相關案件,因為我國尚無具體認定民間隱性的經營性借貸的法律規定或司法解釋,法院在法律適用和司法裁判上顯得保守。另一方面,從事經營性借貸和高利貸活動的行為人在掩蓋其行為非法性方面的“反偵察能力”不斷提高,司法機關受理的案件通常在表面上看起來僅是簡單的民事借貸糾紛或者債權債務糾紛,從證據角度往往難以認定其行為具有非法經營性或高利貸特征。

從事經營性借貸和高利貸的放貸人之所以能夠掩蓋其行為的非法性,重要原因之一是借款人明知而沒有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從事實上放棄了訴諸法律保護的可能。放貸人往往利用借款人急需用錢的經濟緊急狀況乘人之危,提出苛刻的借款條件,雙方真正執行的是放貸人提出的口頭“霸王借貸合同”,變相提高利率的手法包括預先扣息、“換據”“利滾利”“雙頭息”“砍三刀”、借款反存、設立各種手續費等,為了蒙蔽司法機關和逃避法律責任,多以公民個人名義另立一個利率合法的民事借貸合同作為“外衣”,借款人因急需用錢卻融資無道,被迫接受苛刻條件,所以借款人是明知利益受損卻難以做到自我保護。糾紛發生后,由于整個借貸關系中非法的部分都以口頭方式進行,因而借款人在訴訟中難以提供證據證明對方行為的非法性,又由于雙方當事人均以公民身份確立借貸關系,借貸合同內容簡單、模糊,從外觀上看僅是簡單的民事借貸關系,法院也難以認定放貸人行為具有非法經營性,故法院不得不支持放貸人的訴訟請求,而真正作為受害人的借款人的利益卻得不到也無法得到保護。分析至此可以得出,實踐中由于受多種條件的限制,難以找到理想的識別和認定民間隱性的經營性借貸的方法,這也是民間隱性的經營性借貸猖獗和打擊不盡的主要原因之一。要想有效地遏制民間隱性的經營性借貸,規范和促進合法的民間借貸發展,一是要提高公民的自我法律保護意識,不與非法借貸活動發生交易往來,在投融資活動中注意留存相關證據材料;二是國家提供更多的投融資渠道,讓資金需求者能夠從合法的途徑更容易地獲得融資,為民間游資創造更多、有吸引力的投資渠道;三是在對商事信貸設定最高貸款年利率的前提下,推進有利率最高限制的利率市場化進程,讓資金借貸市場的競爭更加激烈,從而降低借貸的利潤空間和回報,使得資金借貸本身不再是有吸引力的投資方式;四是為民間資本進入融資業提供通道,鼓勵民間資本開展合法的經營性借貸業務,打擊非法的借貸活動,明確非法借貸活動的法律責任,并應將其納入常規的金融監管視野,我國《刑法》規定的非法經營罪可以適用于非法經營性借貸,未經登記許可從事經營性放貸業務的,應予取締并給予相應的法律制裁。

2.民間隱性的經營性借貸的陽光化、合法化和規范化改造

民間隱性的經營性借貸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活躍了市場經濟,緩解了市場對投融資的需求,為中小企業經濟和部分人的生活改善提供了資金支持,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但這種不受監管和無序的金融活動更多的是帶來了各方面的消極作用:一是其破壞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和民間信用,可能引發“民間金融危機”,不利于金融系統穩定和金融安全,從溫州蔓延開來的民間借貸危機即是典型的一例;二是其往往導致金融違法犯罪和其他刑事犯罪,容易引發非法集資、高利貸、綁架、非法拘禁、故意傷害等犯罪,威脅著社會的穩定和人民人身、財產安全;三是整個債權債務關系從締結到消滅都潛伏著各種風險,不利于債務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引發諸多法律糾紛,破壞了社會和諧,提高了司法成本和難度;四是作為借款人的中小企業和自然人若不能及時償債,便面臨著高息壓力和人身威脅,往往導致中小企業破產和債務人自殺或逃亡的情況,反而破壞了中小企業經濟的發展,增加了企業和個人的負擔等。綜上,我們應辯證地看待民間隱性的經營性借貸,對其法律規制也應采取辯證的手段,即以打擊取締非法借貸和高利貸、促進民間合法商事信貸發展為出發點,堅持“引導改造為主,打擊取締為輔”的原則,對民間隱性的經營性借貸實施陽光化、合法化和規范化改造,改造能夠和愿意被改造的部分,打擊取締不能或不愿被改造的部分。

(1)民間隱性的經營性借貸的陽光化和合法化。

我國僅在相關法律法規中許可了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村鎮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公司等非銀行金融企業的信貸業務資格,自然人和其他組織一律不得經營信貸業務,只能從事非經營性質的民間民事借貸活動,未取得信貸業務資格的企業法人也不得經營信貸業務。實踐中,囿于法律規定和資金條件等方面限制,社會閑散資金持有者為了賺取高額利息回報,或出于降低成本、逃避監管和法律責任等目的或因不符合信貸業務準入標準而無法通過設立信貸機構開展信貸業務,采取各種掩蓋手段通過個體、組織、機構等形式隱性地開展信貸業務活動,根據1998年《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4條,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從事發放貸款業務的為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因此,實踐中未經批準從事的隱性信貸業務活動均為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包括職業放貸自然人、經營借貸業務活動的組織、變相從事借貸業務活動的企業法人等從事的隱性信貸業務活動。我國關于民間借貸包括民間借貸的法律規范少、漏洞多,認識上有偏差,沒有正確處理好金融監管、法律規制與市場投融資需求、信貸業發展之間的關系。我國要想正確處理好這種關系,必須對民間隱性的經營性借貸實施陽光化、合法化和規范化改造,首先是要實現民間隱性的經營性借貸的合法化和陽光化改造,主要應從以下幾方面人手:

第一,擴大商事信貸經營主體范圍,放寬信貸業務準入門檻。我國應擴大民間商事借貸經營主體范圍以增強民間金融的主體力量,通過立法和修法許可個人(自然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合伙企業、其他組織等成為民間借貸經營主體,建立多形式、多層次的民間借貸經營主體結構,形成商法人、商合伙、商個人三類借貸業務經營主體并存、互相競爭又互為補充的發展局面,并針對不同類型放貸主體設定不同的準入門檻,在現有準入標準上適當寬松,使更多的隱性商事信貸得以合法化并開展陽光化運作,活躍資金供求市場。

第二,確立民間商事信貸的正當、合法地位,將商事借貸與非法借貸區別開來加以保護和促進。鼓勵民間資金進入融資市場,保護由商事借貸行為形成的法律關系,對因商事借貸而取得的債權、擔保物權、股權等予以保護,通過出臺政策引導和促進商事信貸的發展,而對非法借貸關系不予保護,否定非法借貸行為確立的所謂權利義務關系,主要通過不當得利制度保障資金融出主體融出的資金得以返還。

第三,擴大民間融資渠道,為市場資金需求主體提供更多、更便利、更經濟的融資方式,從而活躍民間金融市場,使得有償還能力的資金需求主體無須求助于非法借貸即可快速地籌集低息貸款。非法借貸的貸款利率往往高于同類銀行貸款利率以及民間商事信貸利率,非法經營者通過各種手段掩蓋非法性質,通常采取預先扣息和訂立“陰陽合同”等手段使得借款人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障,而且其收債方式不規范,往往摻和著暴力和威脅。擴大民間融資渠道能夠使得非法借貸顯得毫無競爭優勢和生存空間,逐漸自生自滅或轉化為合法借貸。

(2)民間借貸發展的規范化。

要實現民間借貸的規范化發展,主要應從以下幾方面人手:

第一,建立商事借貸業務登記制度。對職業放貸自然人、組織和法人實施登記管理,對商事借貸經營主體的格式借貸合同實行審查和備案登記制,確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為登記機關。

第二,建立風險備付金制度,將放貸人經營借貸業務的風險控制在可控范圍內。風險備付金與放貸人的經營業務范圍和經營規模成比例,并不得抽回或挪用,隨著放貸人經營業務范圍和經營規模的擴大,梯度提高風險備付金率或額度。有必要對職業放貸自然人、個人合伙、個體工商戶、合伙企業和其他組織的風險備付金率或額度提出更高的要求,對他(它)們的經營范圍和經營規模也應作出相應的限制。

第三,建立商事借貸市場資信系統,建立誠信管理檔案。由金融監管機構對商事借貸經營主體的資信狀況、償付能力、經營風險、風險備付金情況進行實時監控和披露,對商事經營主體和借款人的在借貸活動中的誠信情況作出記錄并建立誠信檔案。

第四,建立商事借貸主體的退市制度,妥善處理各種債權債務關系,最大程度上維護債務人和債權人利益的平衡,維護信貸市場的信用和秩序,維護社會和諧和金融系統穩定。在個人破產制度尚未建立的情況下,對于職業放貸自然人、個人合伙、個體工商戶等經營主體的市場退出制度應作出特別規定。

第五,將陽光化、合法化和規范化改造涉及的各項舉措成文化、制度化。出臺“放貸人條例”或“非銀行信貸法”并修訂《貸款通則》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相應的信貸機構設立或職業放貸個人登記、變更和市場退出規則,確立信貸業務經營規范、信貸利率限制、風險備付金制度、放貸人資信評價制度、放貸人和借款人誠信檔案制度、監管機構及其職責、法律責任與罰則等。

(二)建構民間商事借貸監管機制

我國民間借貸已經初具資金規模,不可小覷而放任不管。截至2013年7月,根據西南財經大學中國家庭金融調查與研究中心的《銀行與家庭金融行為》調查結果顯示,我國民間借貸參與率高,有33.5%的家庭參與了民間借貸活動,借貸總額達8.6萬億元。問題是,占8.6萬億元大部分的是隱性開展的未與民間民事借貸區別規制的民間商事借貸,而如此之大的民間商事借貸金融規模卻未納入常規的金融監管范圍,民間金融風險容易失控,不利于防控借貸危機和金融危機。鑒于此,一方面,我國應將民間民事借貸與民間商事借貸區別規制,并確立民間隱性的經營性借貸的識別和認定規則及其法律責任,為司法裁判提供依據;另一方面,建議我國完善相關法律規定,將民間商事借貸納入常規的金融監管視野,建構我國商事信貸監管機制。建構我國商事信貸監管機制具體應做到以下幾點:其一,制定“放貸人條例”或“非銀行信貸法”并修訂《貸款通則》等相關法律法規,確立商事借貸的認定和監管規則,加強對變相、隱性的商事信貸監管,打擊、取締未能陽光化、合法化和規范化改造的非法借貸活動,確立銀行業監管機構為商事信貸監管機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與地方政府金融行政部門(金融辦)一起協助商事信貸監管機構及其派出機構開展監管活動;其二,在法律中明確規定監管機構的權責,由監管機構對放貸人的資信、償付能力及其存入托管機構的風險備付金實施實時監控,對其經營行為實施適當監管,在其風險發生后及時介入并采取接管、托管、重整、并購、清算、司法破產等監管措施;其三,在商事借貸經營主體市場退出方面,商事借貸監管機構應在放貸人發生嚴重信貸經營風險、尚未支付不能之前介入并對其采取市場退出監管措施,保障債權人利益和金融安全與秩序;其四,在常規的監管措施上,商事信貸監管機構應對發生經營風險、風險備付金不足、不誠信記錄等問題的商事經營主體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直至停業整頓、吊銷其業務經營許可證、責令關閉等,對借款人的不誠信行為進行記錄并通告各信貸經營主體,建議借貸經營主體對于發生二次不誠信記錄的借款人不再發放貸款等,涉嫌刑事犯罪的還應追究其刑事法律責任。只有建構我國商事借貸監管機制,才能更好地規范和促進民間借貸的發展,更好地發揮商事信貸對中小企業經濟發展和個人生活改善的作用,最大程度上減少非法借貸活動,形成良好的民間金融秩序,防范民間金融危機。

(三)發揮政策在商事借貸發展中的引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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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民間融資 合法化 平等競爭

一、我國現在民間融資的發展現狀

(一)我國民間融資市場發展的現狀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經濟主體的多元化和社會資金規模的不斷擴大,民間融資市場發展迅速,有力促進了中小企業的發展,改善了當地的就業狀況。中小企業的發展對于繁榮城鎮經濟,有著不可忽視的貢獻,但是中小企業也有一個長久以來一直困擾其發展的瓶頸,那就是融資難。由于在銀行貸款遭拒后,部分中小企業將融資渠道轉向了民間借貸,使得民間借貸市場異?;鸨⒁惨宦凤j升。以我們的經融改革中心浙江溫州的一項調查為例,有89%的家庭個人和59.67%的企業參與了民間借貸,其中中小企業有60%左右參與其中。2010年6月溫州民間借貸規模為800億元。溫州中小企業促進會會長周德文說,“目前溫州民間借貸的總量,估計在1000億元左右。溫州有約36萬家中小民營企業,他們很難從銀行渠道獲得足夠的貸款,只有通過民間借貸來融資?!睆纳厦娣治隹梢钥闯觯瑢τ谕苿用駹I經濟發展,特別是緩解我國中小企業融資困境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民間融資缺乏國家認可的監管機制和風險防控機制,存在著交易隱蔽、風險不易監控,容易滋生非法融資、洗錢犯罪等問題。

(二)民間融資在我國現行法律制度的空白

我國目前還未正式制定和出臺專門針對民間融資的法律法規。相關的法律規定,只在《憲法》和其他法律法規之中略見一二。民間融資單行法律缺失,我國缺少對民間融資的專門立法,因此并沒有對民間融資的主體、方式、應承擔的責任進行規制。我國又沒有獨立的金融法,沒能對金融法作概括性的規定,使民間融資無章可循,容易引起混亂。而且民間融資游離于正規金融之外,并未正式納入國家宏觀調控及金融監管的范圍,其監管主體不明確,融資活動管理不嚴格,從而引發較大風險隱患,而且沒有專門法律規定規制民間融資風險防范,理論和制度設計缺失,風險防范的專門機構和人才的缺少,導致民間融資的風險防范意識極其淡薄,從而嚴重制約了其健康有序地發展。

二、民間融資的合法化分析

(一)民間融資合法化是解決我國中小企業融資難的良好途徑

民間融資之所以能存在及快速的發展,是因為市場需求的存在。民間融資的需求主體主要分為兩部分,一為小額的民間借貸,主要發生在農村,另一種主要指中小企業的融資,主要用于生產投資、經營性等商貿活動②。而近些年由于產業發展及經濟波動的需求,大量的私營企業拓寬了產業規模與范圍,在流動資金緊張的狀況下,中小企業的融資很難。并且帶有一定政策性支持的銀行信貸的發放對象主要仍是一些達到一定資產規模并有較高信用等級的中小企業,無法真正覆蓋整個中小企業群體。于是民間融資就開始大量的為中小企業所需。供求主體主要是城鄉居民,手中有閑置資金,但受制于種種條件,投資的渠道少,這樣就為民間融資提供了充足的資金來源。

(二)民間融資合法化是緩解金融結構與經濟結構不匹配的矛盾的客觀需要

商業銀行為了防范金融風險,其融資面向的主要是大企業,從而在中小企業的信貸業務上收縮,大銀行缺乏向中小企業發放貸款的動力。由于我國處于經濟發展階段,再加上市場機制的不健全,就會出現“金融壓制”的現象。金融壓抑政策造成了正規金融壟斷和整體金融效率低下,這樣就為民間金融的興盛提供了條件。宏觀調控縮小了中小企業的正規金融供給,客觀上促進了民間融資的活躍,于是民間融資就成為了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的出路。

(三)民間融資是國家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不可替代性

民間融資固有的特點決定了其能滿足民營企業對資金的需求,民營企業又由于其規模小、投資快,使其具有靈活性,資金的周轉頻率會更加頻繁,相比較城市貸款機構,民間融資手續簡便,信息來源快,協商性質居多,便于中小企業的資金周轉。而且,利用民間借貸的雙方往往通過信用度較高的社會關系作為媒介,并形成了信用保證替代正規金融風險評價體系的的現象,為民間融資的繁榮提供了其特有的載體。民間融資因其激勵效率高,運作靈活,信息傳遞快,交易成本低以及所有制關系對稱等而成為市場機制誘生的一種制度變遷。

三、對我國民間融資合法化的建議

(一)建立健全民間融資的法律體系,加強相關法律法規之間的協調性

針對當前我國民間融資市場的復雜情況,我們必須建立健全民間融資的法律體系,以更好的規范和引導民間融資的正向發展。

1.制定專門法律法規,明確法律地位和相關法律問題,為其正名。應制定民間融資機構的市場準入標準以及市場退出機制,加強監管。同時要加大對民間融資的扶持力度,營造一個適合其發展的制度環境,使民間融資的積極作用發揮到最大。

2.完善相關配套法律,逐步形成各種專項法規、規章為一體的法律法規制度體系。明確界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非法集資行為的構成要件,取消對“非法發放貸款”的限制,明晰與合法民間融資行為的界限。

(二)完善民間融資的監管制度,規范民間融資業務拓展

1.建設民間融資的信用擔保體系由于中小企業的規模相對較小與信息度披露程度差,再加上我國資信的評估體系不健全,中小企業在信貸市場就會遭遇融資難的尷尬境地。對此,可以借鑒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的做法,建立以政府為后盾的風險補償機制可大大解決這一問題。中小企業互助擔保體系包括由政府出資發起,以中小企業自愿認購基金方式建立互助擔?;?,也包括中小企業以會員身份共同出資實現自我服務、自擔風險的互助組織,它不以贏利為目的。就目前的現狀而言,如果融資主體的規模較小,信譽和實力會使得其被拒于銀行門外,中小企業如若相聯合,都出一部分資金建立共同的擔保體制,無疑就建立了一個較強的信用。最后可以依據我國的地域特點,建立中央與地方分層的擔保體系,擔??梢砸缘厥袨榛A,上升到省和中央。

2.要謹慎監管民間融資的融資活動,通過對其進行外部限制來確保民間融資金融體系的安全和穩定。在監管內容方面,要改變原先只重市場準入、業務范圍、經營行為的合規性監管,突出民間金融風險監管,強化資本充足性、資產質量和流動性管理。

3.建立監測通報系統和多部門聯合監管機制,由政府各部門分頭及聯動開展調查、統計,及時監測轄內民間融資的總量、利率水平、資金來源及運用情況,并適時進行信息披露和風險提示。形成各部門齊抓共管的民間融資監管體系,明確界定民間借貸與“高利貸”、“地下錢莊”,規范正常的民間借貸活動,堅決打擊非法集資、高利貸等非法金融行為,取締非法金融組織。

(三)建立融資主體的自律機制

為了降低風險,民間融資主體無論是在借貸還是投資的過程中應當盡到適當的審慎義務,應當考慮對方的信用度在決定是否貸款或投資。這一點非常主要。此外,我認為,民間融資機構應當成立自己的行業協會。主要原因如下:現在的民間融資機構如一盤散沙,沒有組織,因此會出現種種不良現象,放高利貸而傷人,幫助黑社會洗錢,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欺詐。這都是民間金融機構處于地下的產物。建立行業協會,首先可以有行業協會來制定大家共同遵守的規則,對于不合規或故意違法的金融機構,可以責令其退會,并通通過協會的力量要求其推出市場。此外,行業協會可以代表民間金融機構參與立法,以維護自身的權利,,促進民間融資市場的繁榮。民間金融機構可在行業協會內對遇到的問題,信息進行交流,有利于促進個體金融機構的成長與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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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民間金融;法制化 ;重要性;主要內容

一、民間金融法制化的重要性

在“民間金融法制化”的論題下,很顯然,國家應該首先允許民間金融的存在而不是人為規定其為非法,同時又要有相關的立法以遏制其負面作用。民間金融的法制化有利于造就其健康發展的法律環境。首先,它有利于建立起由法律支撐的強有力的民間金融信用系統。其次,它有利于民間金融建立法定的風險轉移通道。第三,它有利于民間金融健康發展和進行制度創新。民間金融法制化以后,有法定的風險轉移渠道,在抵御風險能力增強的情況下,民間金融才能尋求制度創新,以合法地擴大收益。

二、我國民間金融法制現狀

由于我國長期以來實行較為嚴格的金融管制,金融市場化和金融法制建設不足,尤其在民間金融的法制建設相對欠缺。在如何科學有效地解決民間資本的去向、規范和引導民間資金活動的陽光化以及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制度性問題等方面,存在著許多不足和困難。這種狀況必然會在特殊的情形下,尤其在中小企業多、民間財富(資金)充裕、經商意識強的區域發生民間金融性危機,其中溫州民間借貸危機就是例證。

三、民間金融法制化的主要內容

第一,制定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賦予民間金融合法地位,引導民間金融步入陽光化、法制化軌道,使民間金融從“地下”野蠻成長走向“地上”理性發展。當前民間金融異化發展與法律制度缺失有著緊密的聯系。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中國法治發展報告(2012)》指出,一方面由于民間借貸的相關立法滯后于社會實踐,相關法律規則散見于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法律中,暴露出零散化缺陷;另一方面,民間借貸市場監管缺位,其法律地位陷入尷尬境地。我國民間金融立法工作必須適應社會發展需要而進一步推進。為此,應盡快制定一部適合我國國情的完整規范的民間金融法律,如民間金融法,明確規定民間金融的法律地位、借貸形式、運作模式、資金投向、貸款額度、借貸期限、利率水平和糾紛處理方式等,明確區別各種民間金融行為的合法性和非法性,引導民間金融走向法制化軌道。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中要求“依法保護合法的借貸利息,遏制民間融資中的高利貸化和投機化傾向,規范和引導民間融資健康發展”。為此,要適當調整民間借貸的上限標準,或者細化不同地區、不同情形下的利率標準,建立民間借貸登記制度,鼓勵民間金融主體誠信經營、信息公開,從而防范高利率借貸在“地下”野蠻成長,推動其在“地上”理性發展。要嚴格遵循《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刑法的相關規定,在清晰界定集資詐騙等非法民間金融活動的基礎上,打擊違法行為,避免“灰色金融”向“黑色金融”的異變。

第二,加快金融體制創新,引導民間資本建立面向中小企業的社區銀行和中小銀行,構建與企業分布相匹配的“門當戶對”的多層次金融體系,使民間借貸從“場外”走向“場內”。將民間金融納入正規金融渠道,不僅有利于實現民間金融組織的合法化、規范化運作,保護借貸雙方利益,而且有利于彌補我國金融組織體系結構單一的缺陷,完善多層次金融市場,提高金融體系的競爭性。2006年以來,中國銀監會相繼出臺《關于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更好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2006)》、《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2008)》,鼓勵民間資本投資建立村鎮銀行和小額貸款公司,開啟了我國民間金融的組織化、規范化進程。當前,要借建設溫州國家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的契機,探索進一步放松民間資本投資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的限制,逐步提高民間資本所占比例,實現產權結構的多元化,增強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的積極性和投資熱情,充分發揮民間資本的集體智慧。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為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和推進金融改革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導意見》中明確要求“依法規范金融秩序,推動金融市場協調發展”,“促進多層次金融市場體系建設”。

第三,創新金融監管體制,建立分層次的依法監管體系,中央監管機構管住大金融機構,微小型金融機構由地方監管。當前,不僅要讓民間金融納入法制軌道,還要將民間金融置于依法監管之下。為此,要完善監管內容,制定民間資本入股或控股金融機構的單一法則或實施細則,明確民間資本入股或控股金融機構的出資比例要求、進入方式、價值取向、業務范圍、放貸資金來源,明確監管要求、財務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要求。建立在市場原則基礎上的民營金融機構退出機制,允許支持金融機構在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法律許可范圍內自由退市,金融監管部門要對風險達到一定程度或資產低于一定限額的金融機構,強制進行重組、兼并和清算,通過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降低金融轉嫁風險,提高民間金融機構運營效率。要建立地方與中央相關部門的即時信息溝通機制,探索中央監管機構只監管大的金融機構,微小型金融機構放給地方的監管模式。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