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規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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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天津港保稅區(以下簡稱保稅區)的土地資源歸國家所有。
保稅區土地使用權實行有償出讓、轉讓制度,但地下資源、埋藏物除外。
保稅區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土地管理工作。
第三條 國內外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企業)、代表機構或者個人,均可以依照本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進行土地開發、利用和經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 依照本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土地使用者開發、利用和經營土地的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 企業、代表機構或者個人需要使用土地,應當向天津港保稅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保稅區管委會)提出用地申請,經批準后,到保稅區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進行土地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書。
第六條 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及其相關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或者終止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向保稅區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第二章 土地使用權出讓
第七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保稅區管委會代表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保稅區的土地使用權在一定的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保稅區管委會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第八條 出讓合同按照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由保稅區土地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出讓方)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第九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采取協議、招標或者拍賣的方式。
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年限,由出讓方與土地使用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協商確定。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二條 以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由出讓方和土地使用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并根據出讓土地的用途、規劃控制指標、用地年限和其他條件,協商確定出讓金。
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以貨幣方式支付。
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出讓合同規定期限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出讓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以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五條 出讓方未按照合同規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有權解除合同,并可以請求違約賠償。土地使用者要求繼續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方應當與土地使用者協商予以提供。
第十六條 土地使用權期滿,由保稅區管委會收回土地使用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保稅區管委會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書,辦理注銷登記。
土地使用權期滿,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必須拆除的技術設備、非通用建筑物等,應當由土地使用者按時拆除、清理,或者支付拆除和清理費用。
第十七 保稅區管委會根據保稅區建設需要,可以無償收回原通過行政劃撥給予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權,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按照房屋拆遷補償的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本規定出讓。
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者在其用地范圍內,按照合同規定應當承擔的上水、下水、通信、電力、熱力、道路等基礎設施建設,必須按照保稅區的規劃要求修建。
第三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未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第二十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亦隨之轉讓。
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由轉讓雙方協商確定。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合同雙方應當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更換土地使用證書,并按照規定繳納土地增值費和土地管理登記費。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保稅區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批準。
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保稅區管委會有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后,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第四章 土地使用權出租
第二十六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未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租。
第二十七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簽訂租賃合同。其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本規定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后,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第二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出租,出租人應當依照規定向保稅區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第三十條 土地使用者通過出租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不得超過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五章 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三十一條 抵押土地使用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
第三十二條 抵押土地使用權,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本規定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 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債務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間宣布解散、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規定處分抵押財產。
第三十四條 抵押土地使用權,應當依照規定向保稅區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第三十五條 抵押權因債務清償或者其他原因而消滅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注銷抵押登記。
第六章 土地使用權終止
第三十六條 土地使用權因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期滿、提前收回或者土地滅失等原因而終止。
第三十七條 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并享有優先受讓的權利,但必須在使用期滿前六個月向保稅區管委會提出申請,重新簽訂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未滿,土地使用者無違反合同行為的,出讓方不得提前收回。國家在特殊情況下,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提前收回的,應當給予土地使用者相應經濟補償。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或者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由保稅區土地管理部門予以糾正,并可根據情節給予警告、罰款、限期拆除、沒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直至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等處罰。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級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條 侵犯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由保稅區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被侵權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依照本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個人,其土地使用權可以繼承,所涉及的權利和義務一并繼承。
土地使用權繼承人應當持有效證明到保稅區土地管理部門重新辦理有關手續,更換土地使用證書。
第四十二條 出讓、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的具體實施辦法和公用設施的用地方式,由保稅區管委會另行制定。
篇2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合理地開發、利用、經營土地,促進對外開放和經濟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簡稱開發區)內的國有土地,可按照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原則,實行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制度,其土地所有權、地下資源、埋藏物仍屬國家所有,不得出讓、轉讓。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可依法在開發區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四條 根據本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者,依照中國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在土地使用合同期內可以開發、利用土地,也可以將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經濟活動。
依照其他規定通過劃撥或減免土地使用價款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未經批準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
第五條 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簡稱開發區管委會),代表大連市人民政府管理開發區國有土地,應組織開發區土地、規劃、城建等管理部門,依法做好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管理監督工作。
第二章 出讓與受讓
第六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由開發區土地管理部門會同規劃、城建部門,確定出讓土地的位置、面積及用途,經開發區管委會審查同意,依照國家建設用地批準權限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納入地方年度建設用地計劃。
土地使用權出讓,由開發區土地管理部門代表出讓方,將開發區內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地讓與土地使用者(受讓方),并向受讓方收取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七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采取協議、招標或拍賣的方式,由開發區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合同,明確出讓地塊的方位、面積、用途、使用年限、使用要求、出讓金額、違約責任及其他應履行的權利、義務。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須經開發區公證機關公證。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一般不得超過下列年限:
(一)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
(二)工業、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居住及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九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受讓方應依照合同規定向出讓方支付出讓金;向開發區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向開發區稅務部門申報納稅。
受讓方開發、利用土地,應按照開發區有關規劃、建設的管理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一經簽訂,雙方必須嚴格履行。因故改變合同內容的,由當事雙方協商重新修訂合同,向開發區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違反合同的,應按合同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章 轉讓、出租、抵押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是由取得土地使用權者憑土地使用證,依照出讓合同和本規定對土地使用權進行的再轉移。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交換、贈與等方式。
依照本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可以繼承。
未依照出讓合同規定付清出讓金和未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不得轉讓、 出租或抵押。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須經開發區土地管理部門同意,由當事雙方協商,簽訂轉讓、出租、抵押合同。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合同,須經開發區公證機關公證。
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款,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開發區管委會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應將出讓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移。
轉讓、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占地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應隨之轉移。
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有關當事人應持出讓合同、土地使用證和轉讓、出租、抵押合同,向開發區土地、房地產、稅務部門申請辦理登記、過戶、納稅、繳費及有關手續。
第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因償清債務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的,應及時到開發區土地管理部門注銷抵押登記;因抵押人在合同期滿未能償清債務,抵押權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規定,在開發區土地、房地產管理部門監督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規定,在開發區土地、房地產管理部門監督下處分抵押財產。
處分抵押財產所得,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第四章 土地使用權終止
第十六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期滿、合同期內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或土地滅失的,即行終止土地使用權。
第十七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期滿,受讓方應將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無償交給開發區管委會,并到開發區土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交回土地使用證和產權證。
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期滿,按合同規定須拆除地上建筑物、 其他附著物的,受讓方應及時拆除;不能自行拆除的,應繳納拆除清理費。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期滿,受讓方需要續期的,應在合同期滿前一年與出讓方協商,經開發區管委會批準,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支付出讓金,并辦理登記和更換土地使用證。
第二十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期未滿,因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經開發區管委會批準,可以提前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權,并根據受讓方使用土地年限和開發、 利用情況,給予合理的補償。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擅自進行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和土地交易的,由開發區土地管理部門予以制止,并視其情節給予警告、責令賠償經濟損失、沒收非法所得、罰款、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經濟損失、沒收非法所得、罰款、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第二十二條 因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發生糾紛的,由當事雙方協商解決或向開發區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向開發區管委會申請裁決,也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裁決,也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公布前按其它方式在開發區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繼續執行《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土地使用管理辦法》;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方式的,應按本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辦理登記手續。
篇3
第二條 汕頭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范圍內的土地(含市轄區劃在特區管理線以外的土地,下同),由市政府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征用、統一開發、統一出讓、統一管理。
第三條 特區國有土地實行有償、有限期使用制度。出讓土地使用權價款(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征地及平整土地費用、市政基礎設施和配套設施建設費用,以下簡稱地價款),由市國土局負責收取,其中出讓金部分由市、區國土局分別提取百分之二和百分之三作為其業務費用后,按市百分之七十五、區百分之二十五的比例分配使用。
出讓土地使用權回收的地價款,應作為專項基金管理,全部用于城市建設和土地開發(包括造地)。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市國土局會同市財政、城建等部門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四條 市國土局是市政府管理特區土地職能機構,負責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及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第五條 統一規劃
(一)特區范圍內的土地,由市規劃建設管理部門根據省政府批準的汕頭市區城市建設總體規劃,盡快編制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二)特區范圍內的土地資源,由市國土局根據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及其位置、地形、地貌、功能和城市建設發展需要,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省政府備案。
(三)在特區范圍內進行土地開發、利用、經營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城市建設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服從規劃管理。
第六條 統一征用
(一)特區范圍內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市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關于城市土地局于國有的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行統一征用,并可采取預征的辦法,對特區范圍內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使用控制。統征工作由市國土局負責實施,即根據城市建設規劃分期分批確定征地范圍,統一按規定與被征地單位商定補償、安置方案,統一辦理征地的審查、報批手續等;預征土地也由市國土局與被征地單位通過簽訂預征協議書的形式確定。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直接征用集體所有土地,被征地單位應服從國家建設需要,不得哄抬地價,不得任意附加條件阻撓征地工作的正常進行。
(二)單位或個人過去經批準征用但尚開發、使用的土地,市國土局可根據城市建設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進行調整或收回。對被收回土地的單位或個人,由政府給予適當的補償。
(三)征用土地的各項補償和安置補助費標準,按《廣東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和本市現行有關規定執行,被征地單位的勞動力安置、國家征購任務的核減和人口農轉非指標以及生產、生活用地等問題,應在確定各項補償、補助費用時,由市國土局會同有關部門統籌安排解決。對實施預征的,也應按統一征地的要求,在預征土地實施建設使用前統籌安排好被征地單位的有關補償、安置和生產、生活用地問題(其中補償費在預征時應先支付百分之十給被征的單位,以后每年支付百分之三十,并把物價上升指數補上)。
(四)特區范圍內的集體土地由市政府實行統一征用之后,由市國土局根據征用耕地的數量,并結合城市建設規劃的要求,劃留百分之十的土地給被征地村莊作為生產、生活用地。對劃留的生產、生活用地,由市、區國土、規劃部門給予劃界、樹樁,明確權屬范圍,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建設總體規劃,盡快編制各村建設規劃,報市政府批準后,按規劃安排建設。
有關統一征地的具體辦法,由市國土局根據國家和省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結合特區具體情況制定,并報市政府批準后施行。
第七條 統一開發
(一)土地開發要堅持“先規劃后開發,先地下后地上,綜合配套,合理利用”的原則,充分發揮土地的效益和整體的效益。
(二)對統一征用的土地,由市國土局統一組織土地平整,市城建部門統一組織路、水、電等基礎設施及市政設施建設。但兩者必須按城市規劃和出讓的要求同步進行。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取得成片土地使用權的,按出讓合同規定進行開發。
(三)特區范圍內的沙、石、土、礦產資源要有計劃、有重點地統一開采。開采沙、石、土和其他礦藏的單位和個人,應分別向市有關職能部門申請,經審核批準并發給《開采許可證》和《非農建設用地許可證》后方能開采。沒有取得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一律不能開采。具體管理辦法按市政府汕府〔1990〕55號文件執行。
第八條 統一出讓
(一)特區范圍內的國有土地,按照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原則,實行土地使用權有償、有限期出讓、轉讓制度。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由市國土局在與用地單位簽訂出讓合同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并結合具體情況確定。
(二)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在市政府的統一組織下,由市國土局負責具體實施,市國土局應根據城市規劃和基本建設投資年度計劃、特區產業政策,會同規劃、計劃及有關管理部門制訂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報經市政府按照國家有關審批權限規定批準后,依照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出讓土地。
(三)由市國土局會同有關部門按產業政策、土地征用及開發成本、市政設施配套費用、基礎設施建設投資、地塊所處區位及其地質、用途等要素分別擬定基準地價,報市政府批準后,作為確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價和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管理的依據。市國土局可根據需要設置地價評估機構或評估員,負責地價評估工作。
(四)由市國土局會同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根據年度供地計劃、城市建設規劃,基本建設投資計劃擬定出讓方案(內容包括出讓地塊、面積、位置界址、用途、出讓年限、建設規劃要求、地價款幅度、出讓方式等),并按規定的建設用地審批權限報經市政府批準后,由市國土局負責實施。
(五)土地使用權出讓可采取招標、協議、拍賣的方式。出讓的具體程序和辦法,由市國土局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六)受讓人必須與市國土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通過招標、拍賣取得土地使用權而又未具有房地產經營權的土地使用者,可憑出讓合同向市政府申報辦理該地塊的專項經營權及向計劃部門申領基建計劃。
(七)土地使用者確需改變土地使用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規劃要求的,應向市國土局申報,由市國土局提交市規劃部門審核同意后,按規定重新簽訂出讓合同或補充合同,補足地價款,并在三十日內辦理變更登記。凡未經批準而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由市國土局責令其改正,并沒收非法所得。拒不改正的,由市國土局報經市政府批準,收回其土地使用權。
受讓人不按合同規定期限投資建設時,市國土局有權解除出讓合同,經市政府批準,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八)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個人,其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擔未付清全部地價款、未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以及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未達到合同規定總投資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者,不得轉讓土地使用權。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租。凡依法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應按規定到市國土局辦理登記手續,對不按規定辦理有關登記的,由市國土局依照《廣東省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理。
本規定實施前土地使用權已轉讓、出租、抵押,但尚未按規定履行登記手續的,應在本規定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到市國土局補辦登記手續。
(九)土地使用權轉讓后,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條第五項有關規定辦理。
(十)土地使用權轉讓時,應按規定繳納土地增值費。土地增值費的具體計算標準和收繳辦法由市政府另行規定。
(十一)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于市價的,市國土局可按其出售價格優先購買。
(十二)國家機關、部隊、文化、衛生、教育、科研等單位和市政公共設施等非營利性用地,經市政府批準可以減交地價款。但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用途或將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應向市國土局辦理有關手續并按市場價格補交地價款;單位撤銷或搬遷的,由市國土局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十三)本規定實施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劃撥土地使用權需轉讓、出租、抵押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統一地政管理特區范圍內的下列地政事項由市國土局負責統一辦理:
(一)調查土地資源,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建立地籍管理制度;
(二)接受土地權屬登記申請,核發土地使用證;
(三)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繼承、終止登記;
(四)擬定和實施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計劃和方案;
(五)代表市政府辦理統一征地,收取有關土地費用;
(六)依據國家、省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及本規定,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七)土地管理的其他事宜。
第十條 本規定實施前,用地單位、個人同市政府或原特區管委會及其授權部門簽訂的出讓合同未超過規定期限的,仍然有效。但沒有確定土地使用年限和地價的,應補辦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由市國土局按規定標準確定土地使用年限和地價款。
篇4
第二條住房拆遷中關于貨幣化加配購安置房的安置方式不再執行,一律實行產權調換安置方式。
每個應予住房安置人員按30平方米實行等面積調換,互不支付差價。每個應予住房安置人員根據申請可增購10平方米,獨生子女戶可再增購10平方米,增購面積購房款按建安成本價支付。
被搬遷人人均原合法住房面積(不含披房、附房)低于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計算住房應安置面積;高于應安置面積的,高出部分按搬遷住房重置價補償給被搬遷人。
第三條1人戶應對應調換安置A戶型房,戶型內超產權調換面積部分按建安成本價執行。經申請批準后跨戶型購買安置房的,超A戶型面積部分一律按超面積價格支付購房款。
被搬遷戶家庭應予住房安置人員3人以上(含3人)的,根據應安置面積(含增購面積)可在安置房戶型中等面積調換2套以上(含2套)安置房。
《實施細則》中有關準予跨戶型購買安置房的規定不再執t">
第四條因房屋結構、套型等原因,造成應安置人員家庭實際購買的安置房總面積超過其產權調換面積(含增購面積)的,對應戶型每套安置房超面積5平方米以內(含5平方米)的,按建安成本價支付購房款;大于5平方米的,按超面積價格支付購房款。
第五條關于被搬遷戶住房安置到高層安置房的優惠辦法,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自安置房交鑰匙之日起3年內,物業費按多層物業費標準收取,電梯和二次供水產生的運行費用免于收??;第4年、第5年,超出多層物業費標準以上部分減半收取,電梯和二次供水產生的運行費按收費標準減半收取。減免費用由安置房建設責任主體單位承擔。
2014年12月31日后簽訂房屋搬遷協議的,不再享受上述優惠。
(二)高層安置房樓層層次費費率系數由各安置房建設責任主體單位參照國家有關規范制定。
第六條將《補償標準》中規定的符合住房安置戶的搬家獎勵費標準,由最高5000元/戶調整為最高5000元/人。
有合法住房無應安置人員的搬家獎勵費標準仍按最高5000元/戶執行。
第七條將《補償標準》中規定的住房被拆遷應安置人員過渡費由每月200元/人調整為每月>300元/人。
住房已搬遷完畢但不具備領房條件尚在過渡的應安置人員比照上述規定執行,增加的費用由原支付渠道承擔。
第八條在《辦法》、《補償標準》和《實施細則》中規定的對非住宅房(企業類)進行套補補償方式的基礎上,增加對非住宅房(企業類)及附屬物按重置價進行評估的方式,由被搬遷人選擇。被搬遷人選擇評估方式的,評估費用納入征收成本。
被搬遷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做選擇的,視為按評估方式進行補償。
按評估方式進行補償的,由征收機構告知被搬遷人在規定時間內,從在我市注冊且符合資質的評估機構名單中隨機選定評估機構;逾期未選定的,由征收機構隨機選定。
第九條將《補償標準》中關于房屋裝飾裝修按實計補方式調整為打捆補償和凈值評估補償兩種方式供被搬遷人選擇:
(一)被搬遷人選擇房屋裝飾裝修打捆補償方式的,其裝潢補償金額按合法住宅補償總額的35%予以一次性計補;
(二)被搬遷人選擇據實補償要求凈值評估的,由被搬遷人申請并在規定時間內,從在我市注冊且符合資質的評估機構名單中隨機選定評估機構,評估機構對申請人房屋裝飾裝修情況經申請人和征收機構雙方現場共同確認后予以凈值評估,評估結果作為補償依據,評估費用納入征收成本;被搬遷人逾期未選定評估機構的,視為放棄申請,其裝潢補償金額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方式確定。
第十條調整《關于集體土地上房屋權屬登記有關具體政策的補充規定的通知》(集權組〔〕2號)中關于未婚家庭成員分立戶安置年齡標準,將已達到晚婚年齡(男25周歲、女23周歲)的未婚家庭成員調整為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男22周歲、女20周歲)的未婚家庭成員。
第十一條統一國有和集體所有林地補償費標準:
(一)集體所有的林地征收時按《補償標準》劃定的區片范圍內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其林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比例劃分及分配辦法仍按《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二)國有林場林地參照集體林地區片征地補償標準執行,林場周邊有多個區片的,按周邊區片的最高標準執行,補償費的分配由國有林場按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調整林木補償費補償方式和標準。有林權證的集體林場和國有林場上的林木補償費標準,由用地單位和被征地單位協議確定,調整為進入主伐期有蓄積量的3300元/畝,無蓄積幼齡林、新造林的2800元/畝。
第十三條用地單位按2600元/平方米計算被搬遷人住房應安置面積建設成本并支付給安置房建設責任主體單位。
經允許增購安置房面積的,增購面積部分的建設成本與建安成本的價格差額,由用地單位支付給安置房建設責任主體單位。
安置房配建的商業用房銷售凈收益經審計后上繳市財政統籌安排,專項用于安置房建設資金平衡。
第十四條2012年度安置房建安成本價執行標準為2080元/平方米、超面積價格執行標準為4300元/平方米。
2012年以后的安置房建安成本、建設成本以及超面積價格標準,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物價、房屋征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經市政府批準后于每年2月底前。
篇5
一、改組或新設股份制企業時,涉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必須作價入股。土地使用權的價格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組織評估,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后,作為核定的土地資產金額。
二、改組或新設的股份制企業,憑負責審批、組建股份制企業主管部門(股份制企業試點期間為國家及省級體改部門,下同)批準文件,向當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登記或變更土地登記。股東單位在改組或新設股份制企業之前,已經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的,由土地管理部門對用地情況進行復核,用地情況發生變化的進行變更登記,更換或更改國有土地使用證;尚未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的,由土地管理部門進行地籍調查,核實權屬、界址、面積和用途,經審核注冊登記,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資產與股東單位其他資產一并入股。土地使用權由改組或新設后的股份制企業持有。
(一)土地資產入股期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減去原股東單位以出讓方式獲取土地使用權后已使用的年期;
(二)在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內,持有土地使用權的股份制企業須承擔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土地登記文件所載明的權利和義務;
(三)在土地使用權出讓期內,持有土地使用權的股份制企業應依法繳納土地稅費;
(四)土地使用權出讓期屆滿,股份制企業須到土地管理部門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土地使用權由國家依法收回;股份制企業如需續期使用土地,應重新向原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出讓手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土地登記手續。
四、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股份制企業,在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補交出讓金、進行土地登記后,土地使用權由股份制企業所持有。其他要求按本《規定》第三條辦理。
五、使用集體所有土地的股份制企業,必須持負責審批組建股份制企業主管部門批準文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按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規定由國家征用,依法出讓給股份制企業,或由國家作為土地資產入股;原集體土地所有者可用獲得的征地補償、安置費向該股份制企業投資入股。
篇6
第一條 為改善投資環境,合理開發和使用土地,促進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開發區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實行有償出讓、轉讓制度。出讓后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但出讓、轉讓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地下的自然資源、文物及其他埋藏物和隱藏物,不在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轉讓的范圍之內。
第四條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開發區管委會)在市土地管理局指導下,負責開發區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轉讓的工作。開發區土地管理部門負責開發區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轉讓的登記、收費管理和發放《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五條 凡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系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設有商務代表處的國家或地區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以及中國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均可成為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轉讓的受讓人。
第六條 受讓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地塊上進行各項經營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規定,并按開發區規劃合理使用土地。
國家保護土地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開發區土地管理部門依本規定收取土地使用權出讓費、土地管理登記費、土地增值費、土地使用費。除出讓費外的其他收費標準由開發區管委會依據有關規定確定。
第二章 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簡稱出讓)是指開發區管委會代表國家,將開發區的土地以確定的地塊、年限、用途,按開發區管委會批準的土地開發規劃,有償供土地使用權受讓人使用的法律行為。
第九條 出讓合同由開發區土地管理部門與受讓人簽定。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并經公證。
出讓合同簽定后,受讓人應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向開發區土地管理部門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費,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并按年度繳納土地使用費。
第十條 出讓年限由開發區管委會根據行業特點和經營項目的實際需要確定,一般為五十年。特殊需要的,經過批準,出讓年限可以延長。出讓合同期限屆滿,受讓人要求繼續使用土地的,有優先受讓的權利,但應在期限屆滿前一年向開發區管委會申請辦理續用手續,并按續期日的土地使用權價格繳納出讓費。其他續用條件由開發區管委會另行確定。
第十一條 有償出讓土地使用權可采取下列方式:
1.協議出讓;
2.招標出讓;
3.公開拍讓。
第十二條 受讓人不按出讓合同的要求完成建設目標時,開發區土地管理部門可以對其處以罰款,直至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不可抗力情況除外。
第十三條 受讓人如需改變合同規定的土地使用性質和規劃要求的,事先必須經過開發區土地管理部門同意,并修訂出讓合同。
第三章 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
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簡稱轉讓)是指土地使用權出讓后,受讓人將土地使用權再次有償移轉的法律行為。
新的受讓人取得土地使用權后,須履行原出讓合同所規定的義務。
第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價格由轉讓雙方協商確定。
第十六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轉讓雙方應簽定書面轉讓合同。轉讓合同需經開發區土地管理部門批準。
第十七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經批準后,由轉讓人繳納土地增值費。轉讓雙方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換領土地使用證,并繳納土地管理登記費。
土地使用權轉讓后,由新的受讓人按年度繳納土地使用費。
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
抵押權的設立必須經開發區土地管理部門同意并進行登記。
第四章 土地使用權的收回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期滿,全部基礎設施連同土地使用權一并由開發區管委會無償收回。地面附著物的處理,合同有約定的按合同約定辦理;合同沒有約定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出讓期限未滿,土地使用權不得收回。在特殊情況下,國家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予以收回時,應給予受讓人合理的經濟補償。
第五章 法 律 責 任
第二十一條 有關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糾紛,出讓合同的任何一方都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有關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糾紛,可先由管委會調解,也可直接由爭議雙方按合同約定的仲裁條款或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提交中國仲裁機構或其他仲裁機構仲裁。爭議雙方沒有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實施前已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原用地合同權利義務關系可保持不變,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按本規定重新確立權利義務關系。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今后如有修改,不溯及修改前已簽定的合同,但出讓合同經受讓人申請,轉讓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申請,并經開發區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后,可按新的規定修改合同。
第二十五條 開發區管委會對侵犯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有權責令其停止侵犯、賠償損失;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被侵權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章 附 則
篇7
根據財政部(88)財預明電字第4號文件精神,現將“印花稅”、“城土地使用稅”和“筵席稅”開征后,有關預算科目及繳庫辦法的規通知如下:
一、預算科目
在“1988年國家預算收入科目”“各項稅收類”下設三個款“級科目,即第32款為”印花稅“,第33款為”城鎮土地使稅“,第37款為”筵席稅“。凡按《印花稅暫行條例》征收的印稅。適用”印花稅“科目,凡按《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征收的城鎮土地使用稅,適用”城鎮土地使用稅“科目,凡按《筵席稅暫行條例》征收的筵席稅,適用”筵席稅“科目。
二、繳庫辦法
由于“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筵席稅”收入,中央與地方的分配比例尚未確定,為了不影響收入的及時繳庫,暫時先做為“市級”收入入庫,待中央與地方分成比例確定后再做調整。
三、國庫各支庫追加預算科目的辦法
篇8
現將市質監總站關于頒發《北京市住宅工程實行初裝修竣工質量核定規定(試行)》的通知(〔97〕質監總站第108號)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各級施工管理人員學習貫徹執行。
關于頒發《北京市住宅工程實行初裝修竣工質量核定規定(試行)》的通知
(97)質監總站第108號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各區、縣建委,各施工企業,各建設(開發)、監理單位,各監督站:
現將《北京市住宅工程實行初裝修竣工質量核定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并將執行中的問題及時函告我們。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宅工程實行初裝修竣工質量核定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了適應居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便于居民家庭室內裝修、裝飾,減少浪費,確保住宅工程質量,依據建設部和本市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的實行初裝修竣工質量核定的住宅工程,均應執行本規定。
第三條 住宅工程實行初裝修竣工質量核定,是指戶門以內的裝修項目,只完成到初步裝修。工程竣工核定合格后,住戶可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房屋進行再裝修。
第四條 實行初裝修的工程項目,做法和技術質量要求,應在設計文件中予以確定,建設(開發)單位與施工單位在工程承包合同中予以確認。
第五條 初裝修住宅工程竣工質量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全部外飾面,包括陽臺、雨罩的外飾面應按設計文件完成裝修工程。
二、公用部位、公共設施應按設計文件完成全部裝修。
三、各種管道(給、排、雨水、暖、熱)全部完成并進行通水、試壓、通球試驗和暖氣熱工調試。
四、電氣設備(配電箱、柜、盤、插座、開關、燈具等)安裝到位,按規定完成各種測試項目。
五、屋面工程全部項目按設計完成,并進行蓄水、淋水試驗。
第六條 住宅工程初裝修的部位、項目和質量要求:
一、戶門以內臥室、客廳、廚房、衛生間、封閉陽臺及過道的墻面達到表面平整、線角順直。
(一)墻體抹灰工程應做到表面壓實,粘接牢固、無裂縫。
(二)大開間的經質隔墻如設計文件規定不做的,由用戶裝修時自行設計、施工。
(三)臥室、廚房等內門、窗可以只留門、窗洞口,應設置安裝門、窗的預埋件并標出位置。
(四)開關、插座、燈具位置正確,安裝平整、牢固。
(五)各種管道、設備、衛生器具安裝后距墻預留量應滿足再裝修的尺寸要求。
二、戶門以內各種房間采用預制樓板或現澆板的頂棚,應做到不抹灰、用膩子找平,達到板縫密實、無裂縫,接搓平順無錯臺,表面平整、色澤基本均勻、線角順直。
三、戶門以內地面工程(一)各種房間基層地面混凝土,做到表面平整、壓實,達到粘結牢固、無裂縫。
(二)有防水要求房間的地面應完成防水層、保護層,并應進行兩次蓄水試驗做到無滲漏。
(三)地漏與泛水坡度符合設計要求,達到不倒泛水,結合處嚴密平順,無滲漏。
(四)各種房間水泥地面基層標高,應考慮預留再裝修時的高度尺寸要求;
(五)踢腳線高度不小于120mm.采用水泥砂漿抹灰的,應與墻面基層抹灰平順,強度、粘結應符合要求。
四、戶門以內的暖衛各種管道、設備安裝到位,達到通水要求,各種截門,水嘴、面盆、家具盆安裝齊全,滿足使用功能。
五、戶門以內的電氣管線安裝到位,燈具應能滿足照明要求,并進行照明全負荷試驗。
第七條 實行初裝修竣工的住宅工程,滿足本規定第五、六兩條要求的,建設(監理)單位可按規定組織三方驗收,達到合格標準的向質量監督機構申請竣工工程質量核定。
第八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依據設計文件、施工合同規定和國家驗評標準中有關項目質量標準,對實行初裝修的工程進行竣工核定。
第九條 初裝修竣工的住宅工程,建設單位應積極創造條件,提前征求用戶對裝飾、裝修的要求,便于初裝修項目的施工,確保再裝修后工程的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
第十條 房屋管理部門應加強對住戶自行裝修住宅的管理工作,住戶自行家庭裝修應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篇9
落實土地執法共同責任機制,是新形勢下加強土地管理,嚴格耕地保護,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維護土地管理正常秩序的客觀需要。近年來,在各兄弟部門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我們積極探索,強化落實,初步建立了“上下聯動、左右互動”的土地執法共管機制,土地管理秩序進一步好轉,為全縣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堅強的資源保障。今天,把大家請過來,既是總結又是研討,就是通過座談會的形式,進一步分析形勢、開拓思路,創新建立我縣土地執法共管責任機制。
一、為什么要提出建立土地執法共同責任機制
12月,在全國縣(市)、鄉(鎮)、村級干部國土資源法律知識宣傳教育培訓活動電視電話會議上,國土資源部徐紹史部長第一次提出要建立土地共同管理責任機制,要改變土地“一家管,大家用”的局面。為什么要提出建立土地執法共同責任機制,我想應該基于三個方面的考慮:
(一)是我國耕地保護的嚴峻形勢所決定的??偫碓诘谑畬萌舜笪宕螘h上作政府工作報告時強調,“節約集約用地,不僅關系當前經濟社會發展,而且關系國家長遠利益和民族生存根基。在土地問題上,我們絕不能犯不可改正的歷史性錯誤,遺禍子孫后代。一定要守住全國耕地不少于18億畝這條紅線。堅決履行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2010》明確提出,到2010年全國耕地要保持在18.18億畝,到2020年保持在18.05億畝。《國土資源公報》顯示,我國耕地總面積為18.26億畝,已經處于18億畝耕地紅線的邊緣。
當前,我國耕地減少主要來自三方面:一是建設占用。1998-,我國耕地面積從19.45億畝減少到18.27億畝,平均每年減少1475萬畝,相當于每年減少一個福建省的耕地面積,其中違法占用耕地每年約在13萬畝左右。二是生態退耕和產業結構調整。1997-間,全國因生態退耕和產業結構調整減少耕地1.4億畝,年均1728萬畝。三是災害損毀。1997-間,全國因災害損毀而減少耕地986.1萬畝,年均123萬畝,相當于一個中等縣的耕地面積。如果不能從根本上扭轉耕地繼續減少的趨勢,18億畝耕地紅線將會很快突破。嚴格土地管理,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減少耕地占用,關系到18億畝耕地紅線能否堅守,更關系到國家的長治久安。這就需要國土與各相關部門共同配合,從嚴落實國家土地宏觀調控政策,控制建設用地總量,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減少占用耕地的數量。
(二)是當前社會分工合作的趨勢所決定的。當今社會是一個多元化的社會,社會分工越來越精細化,但在分工的同時,小分工、大合作也正在成為一種趨勢和潮流,而且這種趨勢和潮流也將進一步促進政府職能的轉變、轉型。土地是一種特殊的生產要素,具有自然和社會經濟的雙重屬性,正在日益廣泛地參與社會化大生產、大分工的過程中。橫向層面,土地是財富之母,一二三產業的發展離不開土地要素的支撐,土地與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聯系密切;縱向層面,土地作為一種生產要素,進入生產、流通領域后,在準入、登記、變更等方面,必須取得發改、工商、規劃等部門的審批許可。正是由于土地的特殊屬性和當今既有分工更多是合作的社會現實,客觀上需要建立國土部門與相關部門的土地執法共同責任機制,在土地準入、變更、違法用地制止等方面共同把關、規范管理,促進合理利用。
(三)是土地管理法制層面的缺陷需要機制上的彌補。從1987年《土地管理法》頒布實施,我國土地管理一直處于不斷變革和完善的過程中,土地管理法制正在不斷趨向成熟。但也要客觀地看到,由于我們國家土地管理時間還不長,在法制等方面還有諸多不完善的地方。比如:地方政府耕地保護責任不到位,對政府層面因發展沖動導致的違法用地不能有效遏制,屢禁不止;保護耕地缺少經濟杠桿的撬動,違法用地的成本要遠遠小于合法用地的成本;對新發生的違法用地,法律沒有賦予國土部門強制制止權、強制執行權,等等。在目前土地管理的框架下,加強土地管理,嚴格耕地保護,需要創新方式、方法,需要國土部門更加主動地加強部門間的配合,通過機制創新,落實耕地保護共同責任。
從底以來,土地管理共同責任這樣一種觀念,從提出到落實,已經有了兩年多的時間,并且取得了重大進展。一是國家層面,共同責任機制已經付諸行動。12月30日,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71號),明確規定了相關部門在嚴格土地執法監管,堅決制止亂占農用地進行非農業建設中的責任。1月3日,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3號),就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對規劃、金融等部門提出了要求。同年5月,監察部、人保部、國土部門聯合《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15號令);7月,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出臺《關于金融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銀發〔〕214號);8月最高院、最高檢、公安部、國土部就在查處國土資源違法犯罪工作中加強協作配合和移送聯合出臺了203號、204號文件。二是地方政府層面,落實土地管理共同責任成為自覺行動。去年8月6日,省長羅志軍在省國土廳調研時強調,要采取更嚴厲的措施、更嚴格的手段,堅決剎住土地違法違規問題的蔓延。隨后,全省開展了土地“十日清查”行動。今年4月28日,省紀委、組織部、監察廳、國土資源廳等聯合下發《江蘇省黨政領導干部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責任追究暫行辦法》(蘇紀發[2010]10號),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致使土地管理秩序混亂,造成嚴重后果的,實行問責。該《辦法》首次將黨委部門的負責人、鄉鎮黨政負責人、派出機構的黨政負責人納入問責范圍。南通市政府也出臺了《關于建立耕地保護共同責任機制的意見》(通政發[2010]9號)明確提出,對土地管理秩序混亂、違法占用耕地比例達到15%的鄉鎮,對主要負責人實行問責。同時還將實行鄉鎮長離任耕地保護責任審計制,凡是未完成耕地保護責任目標的,將不予提拔或任用。
二、我縣在建立土地執法共同責任機制上所作的努力
為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嚴格耕地保護,維護我縣良好的土地利用秩序,在縣委、縣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各相關部門的配合下,我縣土地管理共同責任機制正在得到落實,在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遏制新增違法用地等方面發揮了巨大的作用。
一是推行了土地聯合執法機制。近年來,我們切實加強與公安、城管、水務、公路等部門的溝通聯系,積極推行聯合土地執法。在去年全省土地“十日清查”行動中,先后會同公安、城管、供電、水務等部門開展聯合土地執法5次,及時消除違法用地8宗。為進一步強化土地執法,及時打擊土地犯罪,公安部門還設立了駐國土工作聯絡室,派員常駐國土部門。
二是構建了土地聯動制約機制。我們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71號)精神,對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續的建設項目,及時發函到發改、工商、規劃、建設、供電等部門,建議相關部門不予辦理有關手續或停止有關服務。去年以來,供電部門先后對6宗違法用地采取停電措施,工商部門先后對10多個違法當事人暫緩辦理工商注冊手續,發改、規劃等部門也采取了相應的制約措施,取得了明顯的效果。
三是建立了移送移交正常機制。近年來,圍繞“既查處事、又查處人”和“案結事了”的目標,我們還切實加強與紀檢監察、財政、法院等部門的聯系,在申請強制執行、人員處分建議、沒收資產移交等方面建立正常的移送移交機制。去年全省土地“十日清查”行動以來,共向紀檢監察部門提起黨政紀處分建議10多人次,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44個,會同財政部門將沒收資產移交有關鎮區管理146宗。
三、當前國土部門面臨的壓力及落實土地執法共同責任的設想
當前國土資源工作可以用這樣三句話來概括:上面要求嚴、保障發展難、群眾訴求多。上面要求高。以來,國土資源部單獨或者會同監察部等先后開展了多次土地執法專項行動,掀起大規模的土地問責風暴。從今年開始,國家土地衛片執法檢查實行全面覆蓋。土地衛片執法檢查的要求相當的高,凡被監測到的可疑圖斑,合法用地的要提供批準手續,違法用地的,要消除違法用地狀態,要么補辦用地手續,要么拆除復耕。違法占用耕地比例超過15%的,將依據15號令進行問責。保障發展難。隨著土地宏觀調控力度的加大,土地供應閘門進一步控緊,基層國土部門可回旋的余地越來越小,可利用的政策空間越來越少,保障發展的難度越來越大。另一方面,地方經濟社會發展亟需要大量的用地,需求與保障、宏觀調控與微觀發展之間矛盾,集中到各級國土部門的層面,處境十分艱難。群眾訴求增多。土地問題關系民生,已經受到社會的廣泛關注,群眾關于土地的訴求也日益增多,主要涉及征地補償、違法用地、土地權屬糾紛等方面。
加強土地管理,從嚴土地執法,嚴格耕地保護,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是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更直接關系到國家土地宏觀調控政策的落實。作為國土部門,我們義不容辭。借這樣一個機會,我們也懇請相關部門,繼續給予國土部門一如既往地的支持,加強配合、共同協作,為切實維護我縣良好的土地管理秩序,進一步增強土地保障全縣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共同努力。就今后落實土地管理共同責任,我們有三點想法:
一是建議建立土地聯席會議制度。建議建立土地聯席會議,各單位明確聯絡員,定期會商解決全縣國土資源管理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共同研究解決的辦法,明確各部門的職責,使苗頭早制止、問題早解決。
篇10
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省轄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海南建省籌備組,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解放軍總后勤部:
為了貫徹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的國策,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的長期穩定發展,搞好建設用地計劃管理,綜合協調、統籌安排各種用地需求,保證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用地,制止亂占濫用土地,我們制訂了《建設用地計劃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具體情況認真貫徹執行。
編制建設用地計劃,建立土地計劃管理制度,使我國計劃管理和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請將執行中的情況和問題及時告訴我國,以便改進。
附件:國家計委、國家土地管理局建設用地計劃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國策,對各項建設用地實行計劃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設用地計劃(以下簡稱用地計劃)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組成部分,是加強土地資源宏觀管理的重要措施,是審批建設用地的依據之一。
第三條 編制用地計劃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納入用地計劃的各項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
二、根據“一要吃飯、二要建設”的方針,對各項建設用地實行統籌規劃、綜合平衡、保證重點、兼顧一般;
三、合理利用和節約使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凡有荒地、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好地。
第四條 用地計劃分為國家、?。ㄗ灾螀^、直轄市,計劃單列省轄市,下同)、省轄市(地區、自治州,下同)、縣(縣級市、區,下同)四級,縣為基層計劃單位。
用地計劃的編制時間和計劃期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系指年度計劃和五年計劃,下同)相同。
第五條 省及省以下用地計劃由各級土地管理部門組織編制,經同級計劃部門綜合平衡后,聯合報送上級計劃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計劃單列省轄市的用地計劃指標納入所在省的計劃總指標,并單獨列出。
國務院各部委(含計劃單列的大型工業聯合企業和企業集團,下同)及軍隊的建設項目的用地計劃,報國家計劃委員會和國家土地管理局,并抄報項目所在地的省級計劃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由該省土地管理部門核實并經同級計劃部門綜合平衡后,納入該省用地計劃總指標,其中屬于國家重點項目的用地指標和用地2000畝(耕地1000畝)以上的項目的用地指標應逐項列出。
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資興辦的建設項目用地,由地方編制并申報用地計劃。
第六條 編制城鎮用地計劃指標時,應征求同級城鄉建設部門的意見。
第七條 各級用地機關均應按照國家計劃委員會規定的計劃表格編報。
第八條 國家土地管理局在各省用地計劃草案的基礎上編制全國用地計劃草案,經國家計劃委員會綜合平衡,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用地計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總指標及其中的占用耕地指標,列入各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主要指標總表。
第九條 凡納入用地計劃的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國家關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規定。
國家建設項目(含需要新增用地的技改項目)的用地,必須有按照規定程序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或者其它批準文件,方可申報五年用地計劃;必須有按照規定程序批準的初步設計或其他批準文件,才能納入年度用地計劃。
鄉(鎮)村集體建設用地和農村個人建房用地的計劃指標,應根據當地土地利用規劃、用地定額并采用因素分析等方法確定。
第十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批準后,用地計劃指標逐級分解下達到縣。國務院各部門建設項目的用地指標,下達到項目所在的省,納入該省的用地總指標,不得挪用。
鄉(鎮)村集體建設用地和農村個人建房用地的指標,由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統一掌握??h土地管理部門可根據用地定額,將農村個人建房用地指標換算為農村個人建房的戶數指標,分解下達到鄉、村。
建設用地批準權應按《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加強對用地計劃指標的管理,在編制、下達、執行計劃過程中,各級計劃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要分級審查、逐級把關、分類管理、嚴格掌握。
用地計劃確定的占用耕數,屬于指令性的指標,只能節約,不得突破;占用非耕地數,屬于指導性指標。各地根據具體情況,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也可將占用非耕數定為指令指標。
鄉(鎮)村集體建設用地和農村個人建房用地不得擠占國家建設用地計劃指標。鄉(鎮)村集體建設用地和農村個人建房用地計劃指標是否調劑使用由省人民政府決定。
各級用地計劃節余指標要如實上報,不得隱瞞。不準年終突擊分配指標。
第十二條 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確需修改用地計劃時,應按照計劃編制程序逐級報批。
需要增加用地計劃指標時,應當在本級用地計劃總指標內進行調整,并抄報上級計劃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備案;確實無法調整,需要追加用地指標的,應報上級計劃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 各級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執行用地計劃,并接受同級計劃部門和上級土地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各級計劃部門應做好用地計劃執行過程中綜合協調和檢查、監督工作。
第十四條 各級土地管理部門每季度應將用地計劃的執行情況向上級土地管理部門作出報告,并同時抄報同級和上級計劃部門。
報告送達國家土地管理局的截止日期為當年4月、7月、10月和下年1月底。省級以下報告的送達時間,由省土地管理部門決定。
第十五條 各級土地管理部門在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時,要符合《土地管理法》關于審批權限的規定,并依據用地計劃嚴格審查。
凡不執行用地計劃擅自突破指令性用地計劃指標的,應對直接負責人員和主管領導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用地,包括國家建設、鄉(鎮)村集體建設和農村個人建房的新建、擴建、技改項目用地。以及采掘、建材等行業的生產用地。
國家建設用地,是指全民所有制和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以及上述單位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共同投資興辦的聯合企業,需要的各項建設用地。
鄉(鎮)村集體建設用地,是指鄉(鎮)村企業、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和為農業生產服務的建設項目等不實行國家征用的建設用地。
農村個人建房用地,是指農村居民個人(含回鄉落戶的干部、職工、軍人、歸僑等)在農村集體土地上修建住宅以及附屬生產、生活設施的建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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