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分包管理辦法范文
時間:2023-09-04 17: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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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輸變電工程;分包;管理
近年來,電網輸變電工程建設任務繁重,電網建設規模創歷史最高紀錄,高峰時段參建人數達25萬多人,其中70%左右是分包人員。施工分包管理水平的高低、好壞,對工程建設各類目標的實現,尤其對項目安全目標的順利實現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在從事輸變電工程管理工作多年,并結合現場實際,本文總結了幾點在分包管理方面的經驗,以供共同探討。
一是建立分包管理制度。為規范輸變電工程分包管理,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項目實際情況,首先需制定輸變電工程分包管理辦法。管理辦法要遵循“統一準入、全面管理、過程控制、嚴格考核、誰發包誰負責”的原則,對分包隊伍的準入條件進行統一,全面全方位對分包管理進行動態過程管控,實行嚴格考核,確保落實發包單位的分包責任。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專業工程或勞務作業發包給其它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企業完成的活動。分包分為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辦法中需要明確勞務分包商需具有相應的勞務作業能力,不得再次分包;施工承包商對分包商的管理方式應與其分包形式一致;輸變電工程的主體工程不得進行專業分包;輸變電工程禁止轉包或違規分包;禁止無資質隊伍采取資質借用、掛靠等手段參與分包;嚴禁施工承包商以包代管、以罰代管。
二是細化措施,有效落實。一是建立統一的合格分包商名錄,要求所有輸變電工程必須從合格分包商名錄中擇優選用符合分包內容和方式的分包商;為防止分包商超能力承攬任務,要對擬選用的分包商同時承攬分包任務情況再次進行核查,杜絕分包商超能力承攬任務。另一方面,要積極督導施工企業與長期良好合作,主動規范遵守規章制度要求的骨干分包隊伍建立合作關系。通過適時開展分包商資格審查活動,使能力強、信譽高、資格滿足要求的骨干分包隊伍全部進入合格分包商名錄,確保所有輸變電工程選擇的分包商資質均合法、有效。二是加強輸變電工程分包準入環節管理,充分利用公布的分包商法人、資質、資信、賬號等信息,通過審查原件、掃描件備案等手段,核實授權書和相關文件,防止資質冒用和掛靠,確保分包合法合規;三是制定輸變電工程專業分包、勞務分包兩個合同范本,全面應用于各類輸變電工程,從源頭上杜絕私自擴大分包范圍、變相轉包、對主體工程進行違規專業分包等問題;修訂完善分包安全協議范本,全面應用于甘肅公司各類基建工程。合同會簽時,結合工程具體情況,要求由不同專業部門審查分包合同內容和形式的合法性,基本信息的準確性和完整性,協議條款的完備性和嚴密性,專項條款的實效性。工程實施過程中,隨時抽查發包單位支付分包工程款項的情況,督促嚴格按照合同約定進行分包結算。四是制定《輸變電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工作手冊》,全面全方位指導輸變電施工分包全過程管控的具體流程和工作方法。《手冊》可從計劃申請、合同協議、入場驗證、過程管控、考核評價等五個關鍵環節入手,對分包管理具體實施單位、項目部每個環節“做什么”、“怎么做”進行明確、規范,要對應細化專業工作模板,明晰工作程序,便于參建單位在不同環節對照執行,也易于統一思想、統一標準,便于各級分包管理工作檢查。五是建立對輸變電工程分包管理情況動態監管機制。分包動態監管采取“各負其責,分步推進”的原則實施。各責任主體、各管理層級特別是施工總承包單位、現場三個項目部要切實落實分包動態監管基礎工作。分包動態監管主要包括分包計劃、隊伍選擇、合同管理、人員管理、評價考核等方面的動態管控。分包動態監管目的是規范分包管理關鍵環節的管控方法,實現各管理層級對分包全過程管理關鍵環節的實時監督掌控,有效解決分包管理中存在的制度落實不到位等突出薄弱環節,防范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安全穩定風險、經營管理風險,提高各責任主體分包管理的自覺性和針對性,促進工程建設安全質量管理水平的不斷提高。
三是突出分包過程管控。制定“輸變電工程分包管理檢查大綱”,設置針對施工、監理和業主三個項目部的檢查內容,開展常態監督,并組織專項檢查。嚴格審查分包計劃、分包商資質、分包合同內容和金額、履約情況、安全協議及分包信息逐級備案情況。重點落實勞務分包“同進同出”管理責任,是否采取打卡考勤、作業前簽字、安全監護等措施,分包款支付,分包合同與資金流向是否相符等關鍵內容;將進場人員的信息管理,分包人員的教育培訓,現場分包機械機具及安全防護用品使用管理情況,分包作業施工安全方案編制、審核,分包作業安全風險防控交底等作為重點檢查內容。隨時掌握分包人員資格能力,體檢保險辦理,考勤及工資發放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督導閉環整改,確保分包過程管理可控、在控。工程完工后,各在建項目部對項目使用的分包單位,從安全、質量、進度、機具、人員等管理方面對分包商進行評價,按“優良、一般、較差”三類評定分包商等級。建立優勝劣汰的分包隊伍準入機制,實行排序末位淘汰,篩選出骨干施工分包商隊伍,依托網絡技術和標準工藝實訓基地,對分包作業核心人員進行理論和實踐培訓考核,提高分包隊伍安全質量意識和技能水平,深化合格分包商名錄的應用。
四是構建全方位監督體系。以協同監督工作機制為平臺,采取“多部門協同,全方位管理”手段,建立分包管理組織機構、明確管理職責。本著“依法合規、誰發包誰負責、分級監控”原則,與依法治企工作統籌兼顧,與效能監察相結合,會同技經、審計專業加強輸變電工程工程分包管理,進一步規范輸變電施工市場秩序和工程承發(分)包各方的安全管理責任,全面落實政府部門和行業對工程發包與承包項目的相關要求。采取施工分包隊伍公示措施,在網站、宣傳欄等位置將工程項目分包情況進行公示,明示分包隊伍、項目負責人及質安員的姓名、聯系電話、分包范圍等分包信息,自覺接受業主、監理以及相關各方監督。將工程分包管理納入各級紀檢監察和審計部門監督和定期報告的重點內容,要求紀檢監察審計部門定期檢查本單位工程的分包管理情況,構建起橫向多部門、縱向各層級全面監督、共同治理的全方位監督體系。
五是明確責任加大考核。制定《輸變電工程施工承包商不良行為考核辦法》,將分包管理按體系建設、資質管理、合同管理、過程管控、隊伍培訓、信息管理和考核評價等內容,對施工承包商違反合同約定相關條款的管理行為,給予相應處罰。并結合月度例會對分包管理情況進行及時通報,對于建設管理單位存在監督不到位等問題,納入月度、季度綜合評價進行考核;對于監理和施工單位存在的問題,按照制定的不良行為考核辦法,依次采取業主項目部考核、扣減評標分值、暫停授標、限制授標等措施進行處罰。
篇2
建設部第124號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對施工分包定義如下:施工分包是指建筑業企業將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的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發包給其他建筑業企業完成的活動。施工分包分為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
《企業會計準則——建造合同》第二十二條規定,采用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預計總成本的比例確定合同完工進度的,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不包括下列內容:(1)施工中尚未安裝或使用的材料成本等與合同未來活動相關的合同成本;(2)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預付給分包單位的款項?!镀髽I會計準則——建造合同》第二十三條規定,在資產負債表日,應當按照合同總收入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收入后的金額,確認為當期合同收入;同時,按照合同預計總成本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費用后的金額,確認為當期合同費用。第二十四條規定,當期完成的建造合同,應當按照實際合同總收入扣除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收入后的金額,確認為當期合同收入;同時,按照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扣除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費用后的金額,確認為當期合同費用。
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理解為:《企業會計準則——建造合同》要求總包單位將累計實際發生的施工分包成本納入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計算確定合同完工進度,并將施工分包價款納入總包單位合同總收入,計算確認當期合同收入。
二、《企業會計準則——建造合同》規定的相關探討
筆者認為,《企業會計準則——建造合同》要求總包單位將施工分包價款納入總包單位合同總收入計算確認當期合同收入的規定值得商榷。
(一)施工分包價款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對收入的定義 雖然分包工程發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但不能改變施工分包價款的代收代付性質。施工分包價款于分包工程發包人也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對收入的定義?!斗课萁ㄖ褪姓A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分包管理辦法》)規定,分包工程發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但《分包管理辦法》也規定,專業工程分包除在施工總承包合同中有約定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即分包工程的工期、質量和安全標準、造價等主要經濟技術指標在建設單位、分包工程發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面前是完全透明、公開的,施工分包價款的代收代付性質十分明顯。而《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三十條對收入的定義是:收入是指企業在日?;顒又行纬傻?、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而施工分包價款,分包工程發包人收取后必須支付給分包工程承包人,僅涉及其債權債務的變動,不會導致其所有者權益的增加。
(二)納稅人的營業額不包括施工分包價款 《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即納稅人的營業額不包括施工分包價款。總承包人不是分包工程的營業稅納稅人,也不是分包工程營業稅的唯一法定扣繳義務人。但是,2009年1月起施行的《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對總承包人的扣繳義務未再作明確規定。實務操作中部分省、市、自治區的稅務主管部門,如海南省、廣西壯族自治區,也允許分包工程承包人憑分包合同自行繳納營業稅,并向總承包人開具分包發票,然后由總承包人憑分包合同、分包工程承包人提供的營業稅完稅憑證和分包發票復印件到稅務主管部門開具總包發票。所以,施工分包價款只能列作分包工程承包人的營業額,分包工程承包人才是分包工程的營業稅納稅人??偝邪瞬皇欠职こ痰臓I業稅納稅人,也不是分包工程營業稅的唯一法定扣繳義務人。
(三)相關法規限制了工程轉包行為 《分包管理辦法》規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業務。嚴禁個人承攬分包工程業務。建設單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依法實施的分包活動進行干預。專業工程分包除在施工總承包合同中有約定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專業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須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分包工程承包人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承包的工程向分包工程發包人負責。
《分包管理辦法》禁止將承包的工程進行轉包。不履行合同約定,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發包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發包給他人的,屬于轉包行為。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并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視同轉包行為。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中,營業稅扣除適用范圍由原來的“工程分包或者轉包”改為“建筑工程分包”。也就是說,納稅人將建筑工程轉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營業額,不能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轉包價款。
(四)將施工分包價款納入總包單位合同總收入不利于企業所得稅的計征將施工分包價款納入總包單位合同總收入,不便于保障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總包單位的合法權益。目前,建筑市場上仍然存在部分會計核算欠規范、賬冊不健全的建筑企業,地方稅務主管部門對其應交企業所得稅一般都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即按照其主營業務收入或工程發票開具金額的一定比率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將施工分包價款納入總包單位合同總收入,容易導致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總包單位企業所得稅計稅依據的管理混亂,不便于保障其合法權益。
(五)由非法人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工程不能列入施工分包行為 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2010)156號文《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對由總機構直接管理、二級或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的稅務管理要點摘錄如下:
所以,以法人總機構名義簽訂施工合同后,由非法人二級或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與企業內部管理體制、會計核算體系有關,不能列入施工分包行為。
三、施工分包業務核算設想
綜上所述,筆者建議針對施工分包行為,總包單位應在“工程施工-分包成本”賬戶下單獨反映累計實際發生的施工分包成本的同時,在“工程結算”賬戶下反映施工分包價款,在工程竣工交付、辦理決算后將“工程結算”、“工程施工”賬戶余額對沖結平,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作出充分披露。
[例]2011年1月,宏遠建筑公司承接一項工程,工期10個月,合同總收入8000萬元,其中水電安裝部分專業工程分包給大地建筑公司施工。宏遠公司自營工程的合同收入6000萬元,分別為人工費1800萬元、材料費3322萬元、機械使用費150萬元、其他直接費80萬元、間接經費100萬元、計劃利潤300萬元、專項基金50萬元、營業稅金及附加198萬元,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為5082萬元,分別為人工費1700萬元、材料費3122萬元、機械使用費120萬元、其他直接費60萬元、間接經費80萬元。
大地公司分包工程的合同收入2000萬元,分別為人工費800萬元、材料費954萬元、機械使用費20萬元、其他直接費30萬元、間接經費40萬元、計劃利潤80萬元、專項基金10萬元、營業稅金及附加66萬元,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為1720萬元,分別為人工費750萬元、材料費900萬元、機械使用費15萬元、其他直接費25萬元、間接經費30萬元。
為簡便起見,假設該工程于2011年11月按期竣工交付并辦理了工程決算,大地公司的營業稅金及附加由其自行繳納,未由宏遠公司代扣代繳。宏遠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單位:萬元)
(1)支付為完成自營工程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人工費 1700
工程施工——材料費 3122
工程施工——機械使用費 120
工程施工——其他直接費 60
工程施工——間接經費 80
貸:銀行存款、原材料等 5082
(2)按月向建設單位申報已完工作量,辦理工程結(決)算
借:應收賬款——建設單位 8000
貸:工程結算 8000
(3)與大地公司辦理分包工程的結(決)算
借:工程施工——分包成本 2000
貸:應付賬款——大地公司 2000
(4)向大地公司支付施工分包價款
借:應付賬款——大地公司 2000
貸:銀行存款等 2000
(5)確認自營工程的收入、費用和毛利
借:主營業務成本 5082
工程施工——毛利 918
貸:主營業務收入 6000
(6)計提自營工程的營業稅金及附加(按3%稅率營業稅)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198
貸:應交稅費——營業稅 180
應交稅費——城市維護稅12.6
應交稅費——教育費附加5.4
(7)將工程施工、工程結算賬戶余額對沖結平
借:工程結算 8000
貸:工程施工——人工費 1700
工程施工——材料費 3122
工程施工——機械使用費 120
工程施工——其他直接費 60
工程施工——間接經費 80
工程施工——毛利 918
工程施工——分包成本 2000
(8)繳納自營工程的營業稅金及附加
借:應交稅費——營業稅 180
應交稅費——城市維護稅12.6
應交稅費——教育費附加5.4
貸:銀行存款 198
大地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1)支付為完成分包工程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人工費 750
工程施工——材料費 900
工程施工——機械使用費 15
工程施工——其他直接費 25
工程施工——間接經費 30
貸:銀行存款、原材料等 1720
(2)按月向宏遠公司、建設單位申報已完工作量,辦理工程結(決)算
借:應收賬款——宏遠公司 2000
貸:工程結算 2000
(3)確認分包工程的收入、費用和毛利
借:主營業務成本 1720
工程施工——毛利 280
貸:主營業務收入 2000
(4)計提分包工程的營業稅金及附加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66
貸:應交稅費——營業稅60
應交稅費——城市維護稅 4.2
應交稅費——教育費附加 1.8
(5)將工程施工、工程結算賬戶余額對沖結平
借:工程結算 2000
貸:工程施工——人工費 750
工程施工——材料費 900
工程施工——機械使用費 15
工程施工——其他直接費 25
工程施工——間接經費 30
工程施工——毛利 280
(6)繳納分包工程的營業稅金及附加
借:應交稅費——營業稅60
應交稅費——城市維護稅 4.2
應交稅費——教育費附加1.8
貸:銀行存款 66
期末,宏遠公司須在會計報表附注中對本施工分包業務作出充分披露。
另,勞務作業分包的總承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可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2006)493號文《關于勞務承包行為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精神、參照專業工程分包進行賬務處理。
參考文獻:
篇3
作為交通工程施工總承包單位,必須立足自身,嚴格遵守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在項目分包上本著“突出總包職能、強化分包管理”的宗旨,不斷探索創新分包管理的方式和途徑,為實現“建設優質工程、打造一流品牌”的目標打好基礎。
一、依法分包,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應行業管理的需要,我國建立了以資質管理為基礎的工程總承包、專業分包、勞務分包二級承分包體系,即施工總承包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施工總承包工程內各專業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專業工程或勞務作業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承包企業或勞務分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勞務作業分包給具有相應勞務分包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
因分包與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等密切相關,國家《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都嚴格禁止違法分包和轉包,并對于轉包、違法分包的法律責任予以明確。
浙江省自2003年始,也出臺了一系列規范工程施工分包的具體規定,如:二三年七月二十四出臺的《浙江省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規定(試行)》(浙交[2003]286號印發), 二四年四月二日出臺的《浙江省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分包界定和認定的補充規定》(浙交〔2004〕111號),以及《關于治理交通建設領域工程轉包和違法分包的通知》浙交〔2006〕345號)等,這些規定是目前浙江省交通工程建設領域施工分包管理的依據。我們必須認真遵照國家、各部以及省廳的有關規定,規范管理,合法經營,誠實守信,積極履行總承包單位應盡的職責,逐步形成技術、管理、品牌等核心競爭力,推動企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二、加強分包管理,控制分包風險
在分包管理上,必須通過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狠抓分包隊伍準入管理、項目施工核心工作全過程控制和深入管理。
(一)制定《協作隊伍考核管理辦法》,嚴格分包隊伍的準入和退出機制。要求合作分包方必須是獨立法人,嚴禁與個體包工頭簽訂分包合同;同時還須從企業發展要求考慮,提出培育發展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并與其建立長期合作關系的設想和方案,按照工程規模、技術等級、所在區域等,建立具有一、二、三級專業承包資質的專業承包隊伍名錄和分項工程資質的勞務專業隊伍名錄,并建立分供商信息管理和評價系統,定期進行履約評價,建立有效的分包隊伍激勵機制。
在選定初次合作的分包隊伍之前,對其單位名稱、企業資質、注冊資本金、主要人員的特長、自有設備、曾從事的工程情況(包括合同工作量、施工時間、質量評價、協調和處理各方關系的能力評價等)進行登記,并進行詳細核查和相應評價,評價內容包括:建議該分包單位從事哪方面的工作內容;建議承擔施工的工作量;與該分包隊伍合作時應注意的事項備忘錄等等。
(二)健全項目管理機構。除業主要求和投標承諾人員派入外,還需要根據項目部的工程特點和管理要求配置好相應的各類管理人員。特別加強對分包隊伍施工的監控和指導人員的落實。
(三)加強影響工程質量安全的關鍵性工作的控制。加強原材料的控制,對影響工程質量較大的原材料如鋼材、鋼絞線、水泥、橡膠支座、伸縮縫、砂、碎石等須由項目部統一采購,混凝土必須采取集中拌和由項目部統一供應;涉及到特殊、關鍵過程的施工項目,嚴格按照特殊、關鍵過程的程序要求進行全過程控制;對于分包工程中的質量控制和檢驗由項目部提出要求、審核方案、實施監督;試驗檢測工作由項目部實施或直接委托有資質試驗檢測單位完成。
(四)將分包隊伍納入公司質量、安全管理體系中,建立分包隊伍與自有隊伍同等管理的機制。對每一分包隊伍都派出必要的工程管理人員,建立其與項目部之間的聯系橋梁,確保項目的質量、安全管理體系直接深入分包隊伍。對分包隊伍負責的分項施工過程作為項目施工過程控制的重要監控點;堅持執行技術交底制度,跟蹤并定期檢查分包合同的履約情況,對施工過程存在的質量隱患及時提出問題,制定糾正、預防措施并嚴格監督落實,設專人進行驗證。為嚴格防控安全風險,制定《分包隊伍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實行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針對安全管理水平參差不齊的情況,組織安全教育培訓,并對分包隊伍開展季度、年度安全考核,將考核結果與綜合評定掛鉤,促使其將安全管理落到實處。
(五)建立分包隊伍財務結算流程,完善分包隊伍的結算工作。在加強項目部對分包隊伍工程結算管理同時,成立公司分包結算中心,指導項目的結算的結算工作。加強內部審計監督,對各項目的最終結算進行審核和建檔,預防出現超結超付的情況,預防分包隊伍在外欠款和以項目名義在外經營的情況。
(六)加強對分包隊伍勞動用工的監督管理。所有用工必須與法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重點關注勞動合同、社會保險、勞動保護、職業技能培訓。對勞務企業、專業承包企業直接雇用農民工,不簽訂勞動合同,或只簽訂勞動合同不辦理保險,或只與個體負責人簽訂勞務合同等行為,進行嚴格管理和處理。項目部負責員工進場驗證、發放工作牌和住宿卡;進場前教育和安全教育;分包隊伍實施勞動合同動態管理,建立勞務用工基本信息庫;建立出勤及工資支付統計臺帳;監督和檢查勞動合同簽訂與工資支付;監督和檢查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繳納工作;督促和檢查勞務工培訓和持證上崗工作;編制相關統計報表;辦理各項退場事宜,確保合法用工。(七)對分包隊伍定期考評。在施工過程中對分包隊伍的組織管理體系、進度、質量、安全、資金管理、勞動用工、日常工作等進行記錄和考評,并在合同工作完成后對該分包隊伍再進行一次綜合評定。根據考評分數實行獎罰:對于考評情況好的分包隊伍在下一項目中給予一定優惠和傾斜;對于考評分數較低的則提出警示,特別差的分包隊伍列入黑名單,不再與其合作。
三、存在的主要問題
雖然在規范分包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有一些問題始終制約著我們,需要我們共同重視并加以改進。
(一)工程分包管理制度有待完善統一
在交通工程建設領域,對于工程分包,除了國家法律、法規對轉包、違法分包的禁止性規定外,還沒有一部全國統一的、系統性的、明確的、可供操作的規定。各地行業主管部門在這種情況下作出的規定也不一致,不外乎兩種情況,一種是太籠統;一種是堵得太寬,限制得太多,對照起來,幾乎都是違法分包或轉包,與實際相距太遠,久而久之,形成一談分包就是違法的錯誤導向,不僅影響到工程建設承包合同相關方,也影響到審計、監察等政府監督部門,建設、質監等行業主管部門,甚至是社會公眾。審計單位對項目進行審計時,一般都會批露存在分包的種種現象和問題。項目一旦出現合同糾紛,往往也會因存在分包(一般都是違法分包),工期延誤賠償、款項支付等問題處理變得復雜化,法律責任會因合同效力不同難以認定。所以,制定一部切合實際,符合我國法律法規,又能滿通行業大力發展總承包和項目管理專業公司導向的工程項目承分包管理制度已非常迫切。
(二)勞務分包企業發展模式難以滿足工程分包要求
對勞務分包這一分包模式,建設部有明確的導向?!蛾P于建立和完善勞務分包制度發展建筑勞務企業的意見》(建市[2005]131號)明確要用三年的時間,在全國建立基本規范的建筑勞務分包制度,至2008年6月底,所有企業進行勞務分包,必須使用有相應資質的勞務企業。但是,實踐中,各地對勞務企業的認識不一,導致工商注冊時困難重重,在企業的名稱上、經營范圍上,都不符合勞務企業的特征。勞務企業的稅收很高,營業稅抵扣以及稅收優惠政策都無法落實,或很難爭取。崗位技術培訓、鑒定工作滯后,勞務企業的安全許可證申領難度很大。勞務分包只有13類資質等級標準,遠遠不能滿足公路建設分部分項工程分包的需要。這些問題的存在嚴重阻礙了勞務分包企業的發展,不利于勞務分包市場的形成和規范。
(三)分包市場主體發育不成熟
當前二級分包市場尚未健全,造成承包商在分包管理過程中遇到了許多難題,比如:分包商內部管理不健全、技術水平不高,多數分包商接到工程后臨時召集務工人員,從而導致施工過程中質量意識不強,技術水平有限,人員流動頻繁,現場管理人員少,工作連續性差,合同意識不強等,這些都給總承包商造成了巨大管理壓力,給工程帶來了可怕的質量風險。也導致分包合同中對于分包商工程履約的制裁很難落到實處,如:合同約定,若分包商未能實現任一節點工期,總包商有權要求分包商退場,退場前不予辦理結算。而實際上,總包商根本沒有辦法讓分包商及時退場,而總包商對業主的工期承諾又必須兌現,在這種情況下總包商往往只能低頭妥協,或高價結算清場,或許諾以更高的價格、更好的付款條件讓其繼續履行合同。
四、交通工程建設項目分包管理的發展趨勢及相關建議
(一)分包管理的發展趨勢
隨著我國經濟全球化和市場國際化步伐的加快,項目分包管理的重要性將日益凸顯,建筑市場對項目分包的要求也會越來越高,項目分包管理的發展將呈現以下趨勢:
1、專業化程度要求更高??偘滔蚬芾矸较蚍只?,分包商則向專業施工分化。總包對分包的依賴度進一步增加,更多的具體施工任務要尋找專業的分包商來完成。
2、組織更靈活??偘虒⒏嗟匾葬槍θ蝿盏呐R時性團隊組合來完成工作,項目組織將會更趨靈活地組建,分包商會更多地參與總包的項目團隊工作,合同的聯系使各方更趨于平等合作的關系。
3、管理將更規范化。合同管理的地位將更重要,工作程序會更加規范和有序。
4、分包商授權度更高。分包商權力會得到一定程度上的擴充,總承包商將更趨向于向業主提供更周到的服務,分包商將趨向于更多的自我管理,善于自我管理的分包商將更受市場歡迎。
(二)對完善分包管理體系的建議
通過分包管理可以適當發揮承包商對外協調與項目管理優勢,減少機械設備、管理人員的投入;分包商則相應地發揮專業施工隊伍的優勢,兩者優勢互補,理論上可以取得真正意義上的合作共贏。但在目前交通工程建設中要全面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共贏,就必須建立完善的分包管理體系。作為行業主管和市場監管部門,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做好對分包行為的引導和管理:
1、法律層面上放寬對分包的限制,促使分包合同合法化,健全法律法規以及各級規定,明確允許分包、鼓勵分包,使分包行為處于陽光下操作,便于有效監管和規范。
2、建立健全分包隊伍的資質管理體系,適度降低分包隊伍資質申請的門檻,給合法分包提供更多的生存空間,積極培育專業化施工隊伍。
3、規范分包市場管理,建立分包隊伍的誠信評價體制,強化分包隊伍的履約意識。
4、明確總包責任,確保工程質量。明確總包單位對分包工程內的勞務糾紛、直接用工、工傷、質量、安全生產等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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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光如梭,轉眼間又跨過一個年度之坎,內心不禁感慨萬千,雖然沒有轟轟烈烈的戰果,但也算是經歷了一段不平凡的考驗和磨礪,非常感謝公司給我這個成長的平臺,讓我在工作中不斷學習,不斷進步,一步一步的提升自己的素質和技能?;厥走^往,公司陪伴我走過人生重要的一個階段,是我懂得了更多道理,領導對我得支持與關愛,以及同事的幫助讓我由衷的感謝,因為有你們的幫助,讓我在公司的發展和學習跟上一個臺階,對于我這個工作,我會嚴于律己,保質保量的完成領導交待的各項任務。
2018年度,作為項目部經營經理,直接負責了垣吉化工、巴迪化工等項目招投標、原材料采購等日常管理的工作,在與建設單位斗智斗勇的過程中,學習了很多專業知識及談判技巧,也克服了內蒙古新舊建設單位多、工作繁瑣、項目經營部門人員缺少的困難下,基本上完成了經營管理工作。
但是,還有很多地方做得差強人意,希望今后的工作中能在以下幾方面做到精益求精:
(1)加強對現場施工的過程干預,對于施工現場那些造成成本浪費、工期增加的不合理的施工順序、方法、經驗且沒有按施工方案進行施工的應當制止,并及時與實施人優化施工方案。
(2)主動做好各部門之間的銜接工作,時刻了解各部門的工作動態,對于互相推卸責任影響施工進展的問題,應該做好橋梁及時組織相關責任人針對性解決問題。
(3)健全分包管理制度,嚴格遵照公司《工程分包管理辦法》和《分包工程招投標管理辦法》執行,規范分包商現場準入,加強施工過程管理,避免出現“以包代管”及類似于無損檢測單位的事件發生。
(4)多組織開展提升工程管理技能水平的學習,不定期由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進行編制代表性課件進行講座,讓大家共同學習進步。
(5)加強自身修養提高思想覺悟,擺正自己的位置,作為項目班子成員在做好自己本職工作的情況下,還應該督促指導其他管理人員做好項目管理工作,多說多想多做。
(6)像類似于垣吉化工這樣的三邊項目應制定針對工程變更、材料認價、工程經濟簽證等成本控制實施方案,避免盲目、草率的行動導致對施工成本的增加。
(7)轉變團隊管理方式,在今后的工作中建立充分的溝通渠道,鼓勵成員就問題、現狀等進行充分溝通,拓展思路,塑造一種公開、以問題為導向的溝通方式,培養團隊的責任能力。
(8)加強建筑、電儀等專業技能的提升,在今后的經營工作中起到把好關的作用。
(9)主動提高意識,做好收集工程糾紛證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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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建筑工程分包是指對建筑企業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發包給其他建筑企業完成的活動。分包管理就是針對工程分包進行有效監督的行為。
2.類型??煞譃槿?一是勞務型分包;二是技術型分包;三是特殊型分包。
3.具體法律定位。根據 2004年2月3日建設部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24號)實施。
二、建筑工程分包發展態勢分析
1.現狀分析
(1)國內工程建設市場采用分包方式的項目逐年增多。特別是那些規模大、投資大、施工難、技術要求高的建設工程,大多都采用了分包方式。
(2)分包管理水平跟不上發展形勢。目前在國內建筑分包市場存在著違法分包、非法掛靠、主管部分或行政部門強行指令分包行為,犧牲了工程質量,破壞了施工安全,侵害了社會利益。
2.趨勢分析
(1)專業化程度更高。總包向管理方向分化,分包商則向專業施工分化,總包對分包的依賴度進一步增加,更多的具體施工任務要尋找分包商來完成,分包商將專注于其專業核心競爭力。
(2)組織更靈活??偘椖繄F隊也將出現分化,項目組織將會更趨靈活地組建,分包商會更多地參與總包的項目團隊工作,合同的聯系使各方更趨于平等合作的關系。
(3)管理更規范化。合同管理的地位將更重要,項目正式信息溝通會更規范,工作程序會更加規范和嚴格。
(4)分包商授權度更高。分包商權力會增大??偘虒⒏呄蛴谙驑I主提供更周到的服務;分包商將趨于更多的自我管理,善于自我管理的分包商更受歡迎
三、建筑工程分包管理存在的不足
1.現有涉及工程分包的相關法律文件,因缺乏系統性和可操作性或法律效力太低而難以施行
如《建筑法》、《招標法》中禁止再分包的規定否定了多元化發包模式,并嚴重制約了工程分包的發展,而且與我國加入WTO以后的市場需求相悖。此外,多年來懲治轉包、掛靠和違法分包往往以罰代管,收效甚微。
2.二級市場尚未形成,分包主體培育不足
首先,二級市場定位的分包有形市場發展極不平衡;其次,政府工程和公有制投資項目中的工程分包招標,缺乏有效監管,造成許多漏洞;再次,由于分包主體的社會地位低下,導致某些總包商憑借其“上游”有利地位,對分包商任意宰割;最后,分包主體良莠不齊、素質偏低、人才匱乏和專業不精等問題普遍存在。在建筑市場上:一方面名為分包實則轉包、掛靠的現象盛行;另一方面規范的專業分包極不普遍,而違法分包、肢解工程又隨處可見。
3.總承包未成主流,分包難成“氣候”
(1)長期以來,工程總承包這一國際通行做法在國內沒有得到很好地發展,導致依附于工程總承包而興起的工程分包,呈現“大河沒水、小河干”的狀態。
(2)部門封鎖、行業壟斷和地方保護,以及專業化協作水平等原因共同掣肘了工程總承包及其專業分包的發展。由于分包主體不進入有形建筑市場交易,分包活動大多游離于市場監管之外,客觀導致建設單位指定分包層出不窮,使總包對分包的管理形同虛設。
4.政策不明朗,限制積極性
現行的某些政策忽略了工程分包客觀存在的價值,給掛靠以可乘之機。由于缺乏財務帳目等方面的鑒別標準,致使千變萬化的分包、掛靠真偽難辯;設立分包企業的注冊資本明顯偏高,令人望而卻步;重復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加重了分包企業稅賦負擔。
5.權力失控,導致腐敗
由于我國處于向市場經濟轉型期,舊體制的積弊尚未完全根除,新體制處在磨合成熟中,監督制約機制和權力運行還缺乏嚴密、有效的制衡,為腐敗的滋生和蔓延留下了空隙;官商一體的體制性缺陷,使“運動員”與“裁判員”集于一身,客觀上給權力尋租提供了可乘之機。
四、加強工程分包管理的對策及建議
1.完善立法,規范執法。(1)制定我國集系統性、完備性可操作性于一體的分包法律制度;(2)將各地探索、制定并被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反腐倡廉措施提升到法律層面,以彌補制度上存在產生腐敗的缺陷;(3)對違法分包者加大處罰力度,對執法單位的越權或“不作為”行為,應加強責任追究制。
2.強化市場機制,規范分包行為。嚴格市場準入并促其進入二級市場“陽光交易”。有效監管分包招標并分類指導。研究分包招標的報價方法并啟動分包招標簡易程序,以降低交易成本,發揮協會作用,推動專業分包,借助“菲迪克條款”制定工程總承包條件下的分包合同范本。
3.有效地控制分包工程的質量。要選擇有資質、信譽好的分包隊伍,分包工程開工后,總包單位應督促其進行技術交底,對分包工程的施工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分包工程完工后,只有分包工程的實物質量和工程技術資料均通過了驗收、工程保修書內容符合要求,總包單位才能與分包單位辦理移交手續并進行工程結算。
4.加強分包管理的隱性風險控制。主要對以包代管的風險進行控制。在分包管理中,往往總包單位特別是其下屬二級單位的少數領導,誤以為分包合同訂立后分包工程出的任何事均應由分包方自行處理和承擔,故有的派一兩個人去且由其發工資;有的干脆不派人,放任自流,在發生重大問題后,才匆忙組織力量前往“救火”。在此情況下,總包單位難以擺脫由此發生的重大法律責任及風險后果,不僅要依法向業主承擔分包工程中所發生的質量、工期、安全等缺陷問題及違約、賠償的連帶責任,還要承擔行政處罰。
5.嚴禁肢解工程的現象
(1)分項肢解,內容包括土石方、樁基、內外墻面裝飾、 房屋內部裝飾裝潢、各種材料的門窗工程、給排水、電氣安裝、幕墻、消防、暖通安裝、項目的附屬配套工程等。
(2)在一個項目里,有某一個分項工程被肢解的,有同時某幾個分項工程一同被肢解的,甚至有除主體工程外幾乎全被肢解。
(3)工程肢解往往是因為對專業承包資質過于細分,招標文件事先圈定,設計與施工階段性進程混淆等而被合法化。
其危害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工程肢解分包破壞了工程項目施工管理的系統性,直接影響到項目目標的全面實現。
(2)工程肢解分包直接踐踏了法律的權威性,是市場秩序建設的一種障礙。
(3)工程肢解分包開墾了社會腐敗的新土壤。工程肢解分包最直接的原因是個體利益的驅動,無論是個人,還是的行為,都是在法律背后的“靈活”操作。
6.加強對分包單位的監理。在總包管理不到位的情況下,監理應本著對項目負責、對人民負責的精神、敢抓敢管,督促總包單位履行其管理職責;對于專業性強的特殊工程項目,應根據工程進度選派專業監理人員進場,若本單位確實缺少某一類專業人才的,可在行業中開展技術合作;對合同規定的不允許分包的部分,堅決不允許分包;對允許分包的部分,必須嚴格審查分包單位的資質,杜絕不合格的分包隊伍進場;必須牢牢抓住總包,杜絕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行為;要規范業主行為,業主可以指定分包單位,應按指定分包的規定辦理相應手續,除此以外不應隨意指定分包單位 。
7.解決好工程施工中的指定分包問題??蓞⒄铡禙IDIC合同條件》中指定分包的內容進行管理。但需注意:
(1)選擇分包商的權利。對于一般分包商的選定,業主只要同意工程進行分包,則完全由總承包商自行選定,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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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招議標;分包管理;成本控制。
中圖分類號:F045.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對于我們建筑施工企業來講,目前市場競爭日益激烈,企業利潤空間十分有限。要提高公司利潤,一方面需拓展外部經營渠道,加大經營力度,多接好工程、接大工程;另一方面必須從企業成本管理入手,而企業成本管理最有效的一個工作,就是對主要成本項目進行“招議標”。提到“招議標”,大多數人想到的可能是工程招標,但此處的“招議標”,指的是工程接到后,根據工程實際需要,對勞務、材料、機械分包等主要成本項目進行招議標,關鍵在于“議”,在“議”中取最低價格、最優服務、最高效益,從而在源頭及過程中控制成本,提高企業運行質量。下面我從四個方面簡單闡述招議標在企業成本管理中的重要性和運用。
一、招議標對價格管控的重要性
眾所周知,生產成本價格作為企業成本組成的一個重要因素,直接影響著企業利潤的高低,是盈虧的關鍵。長久以來,建筑施工企業內部因為粗放管理,價格的形成沒有一套完善、科學的定價機制,管理漏洞大,造成各結算單價不公開不透明,無章可循、管理混亂,基本處于人為操縱之中。一般來講,勞務、材料、機械分包等三項在工程總成本中占80%左右。正是基于此,對勞務、材料、機械分包項目實行招議標,制定完善的“招議標管理辦法及流程”就尤為重要。實踐中,對合同價款大于10萬元的勞務、材料分包,必須實行公開招議標,同時明晰項目部、分公司、公司在各類分包招標活動中的責權利。根據公司各項目同期價格水平及市場行情,以招議標的形式引進競爭機制,限定采購價格區間,確定項目各項分包的合理價位,招議結合,監督“合理低價”中標,杜絕人為因素下的價格不正常地虛高,保證各項分包價格在“公開、公正、陽光、透明”的受控條件下形成,從根本上形成一套完善、受控的價格確定機制,以保證企業經濟效益不流失。
二、對招議標資源進行管控的辦法
分包資源是招議標工作開展的基礎。以往我們各個分公司都掌握著長期合作的分包資源,他們與分公司保持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隨著合作的加深,受人為的“關系、人情”因素影響,各單位對分包資源的選擇范圍逐漸變窄,分包價格逐步脫離市場呈上漲趨勢,造成成本不斷加大,利潤流失。為避免人為因素,降低成本,必須對內部、外部兩個市場的分包資源進行整合,形成集中管理、集中供給,充分發揮集團做戰的優勢,打破現有的各自為戰局面以及“人情”關系的怪圈。接下來,通過公開招議標的形式,將各分公司的優勢資源實行流動供給,競爭報價,從根本上改變原有固定聯系的模式,使公司內分包資源按市場規律能更為合理有效的配置,杜絕了非正常因素的干擾,使我們的成本始終維持在一個正常合理低價的水平上。換句話說,就是通過內部資源整合,優勢配置、信息共享,以達到降低成本的目的。
三、選擇使用好的勞務分承包方
隨著國企內部機制的改革,企業逐步優化結構,精減隊伍,目前已經沒有自己的勞務隊伍。為滿足工程項目的勞動力需求,有效降低企業成本,必須選擇好的勞務隊伍。此處的“好”指的是信譽好、實力強的勞務隊伍。要選擇好的隊伍,須經過招議標對勞務隊伍進行考察、比較、綜合評議后確定,并建立勞務合作隊伍名錄,以滿足不同項目的適時需要。除此之外,不能對勞務合作隊伍名錄一建了之,還要建立相對穩定而又定期考核的動態管理機制,對勞務隊伍進行有效管控。這樣不但可以發揮勞務作業隊伍的專業優勢,也可以強化我們的管理,提升項目贏利創效能力,最終達到“合作雙贏”的共同目的。
四、強化招議標后續工作
(一)加強分包合同管理。人、材、機經過招議標,確定中標單位后,我們的管理即延伸至分包合同的簽訂。分包合同作為分包管理中控制分包行為的一個關鍵環節,它是確保分包招議標、分包結算管理有效執行的關鍵。通過對分包合同的統一評審、簽訂、歸檔,一方面可以規避法律風險、規范合同內容;另一方面,利用專業規范的合同管理體系,將招議標定價機制、任務書管理流程滲透到基層各項目的基礎管理中,使成本構成的兩大要素“單價、工程量”始終在受控體系的監督下運行。由此可見,分包合同管理是否有效,直接關系著項目過程成本管理的運行質量。
(二)加強分包結算管理。人、材、機分包結算管理,看似和招議標無關,其實也是招議標管理的一個延伸。在管好分包價格的同時,對構成成本的另一個重要環節即“分包結算”也要全面監管。目前,各基層單位對施工過程中勞務、材料、機械的工程量結算管理參差不齊,沒有一套統一、完善的管理流程來控制工程量的結算。針對“任務書結算”混亂現狀,我們制定了全面統一的“勞務費結算管理辦法、管理流程”,建立起由項目—分公司—公司一整套完善的審核、監督管理機制,對任務書中的“零工”控制、工程量審核、結算審核三個關鍵點做了有針對性的重點要求,同時結合廣聯達項目成本管理平臺,做到任務書結算過程的全面管理。
總之,施工企業成本管理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不同的工程規模,不同的建筑企業,不同的管理體制都有差別。但共同點都是為了增產節約,增收節支。實行建筑施工企業內部項目成本管理,它可以促進改善經營管理,提高企業管理水平,促使工程項目成本不斷降低,提升企業整體競爭力。
【參考文獻】
[1]施工企業成本如何加強企業的成本管理王恩啟,徐玲2006年遼寧經濟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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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指定、分包、防范
中圖分類號:C93文獻標識碼: A
一、指定分包的定義
工程指定分包是指:由于業主認為某一分包商在工程建設某方面的專業技能值得信賴或其熟悉某一工序、能提供某種令業主滿意的材料或工程設備等,業主希望其為本工程所雇用,并指定其為分包商,由總承包商與其簽訂總分包合同。
指定分包具有以下幾點特征:一是指定分包人直接由發包人確定,不是由總承包人選定;二是指定分包的工程內容包含在總包合同的承包范圍內;三是由總承包人與指定分包人簽訂指定分包合同。
二、指定分包存在原因
目前,在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中,僅在《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中明確禁止了發包人指定分包的行為。但均沒有明確在發包人發生違法指定分包行為時,應對發包人采取何種處罰措施。
而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5年1月1日施行)第12條中也只是規定了,發包人直接指定分包的工程中,僅在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時,發包人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由以上法律規定可以看出,雖然建設部也著力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禁止指定分包,但由于對發包人而言,相應的行政法律責任缺失,民事責任也最多是當指定分包出現質量問題后,發包人僅承擔一部分過錯責任。
加之建筑市場屬賣方市場,施工總承包企業處于弱勢地位,如果業主一定要某個分包單位承擔部分分包業務,完全可以要求總承包商與該分包商直接簽訂分包合同并以此作為總承包方承接業務的條件。這樣,業主就非常輕易地實現了指定分包的目的,又不必承擔因指定分包而帶來的少之又少的法律責任。
基于前述原因,實際施工中指定分包或變相指定分包仍然大量出現。
三、指定分包帶來的影響
由于對指定分包商的選擇只能服從,分包工程款支付又缺乏控制,總承包商對指定分包商的管理其實是難以落實的。而指定分包商自恃與業主存在的特殊關系,加之指定分包商與總承包商通常沒有過往合作經驗,雙方在溝通、配合上容易產生分歧,指定分包商不服從總承包商管理,經常在現場由于工作界面安排和設施使用上發生爭議,導致工期延誤和質量缺陷。當工程質量和進度出現問題時,總包單位往往礙于業主情面不能或無法采取處罰措施,對項目經營構成風險。
總之,由于國家對發包人指定分包的缺少完整、有效的法律束縛,且系統管理制度不健全,加之發包人趨利避害、規避風險,導致現實中存在著大量的發包人強行指定分包行為。其不僅增大了總承包人的管理難度,同時因指定分包引發的糾紛和訴訟官司十分突出,嚴重損害了總承包人的利益。
四、指定分包的風險防范
指定分包對總承包人而言存在較大風險,在現實情況的基礎上如何來減小、甚至規避總承包人的法律風險?最根本的途徑無非是反對發包人指定分包人,拒絕簽訂指定分包合同,但在現實中業主占據絕對優勢地位,這樣的途徑畢竟不是很現實??偝邪嗽跓o法回避業主指定分包人的基礎上,應做好以下幾點:
1、盡量避免與指定分包人簽訂指定分包合同,爭取使發包人與指定分包人直接簽訂指定分包合同,使指定分包工程變為總包合同外工程。從根本上解決指定分包帶來的風險。
2、要求發包人參與指定分包合同的簽訂。若必須與指定分包人簽訂指定分包合同的,爭取簽訂包括發包人、指定分包人在內的三方協議,約定總承包人僅履行總包管理之責,付款義務在發包人一方。
3、加強項目施工管理。在指定分包中,指定分包人通常與業主有著較為密切的關系,有時甚至存在不正當關系;業主往往會介入總承包人對指定分包的管理,甚至繞過總承包人直接與指定分包人溝通,增加了總承包人對建設工程的管理難度??偝邪藨獱幦I主的信任,充分行使合同賦予的權利,加強對項目施工的管理,包括進度管理、質量管理、安全管理等,承擔其對指定分包人的監管責任,并保存好項目施工中與指定分包人之間的往來函件、簽證、會議紀要等原始書面的證據資料。
4、“背靠背”條款的運用。所謂分包合同的“背靠背”條款,是指總承包人在分包合同中約定,其向分包人支付款項的前提條件是其已獲得業主的支付,若指定分包人在不具備該前提條件的情況下,以任何形式向總承包人主張工程款均視為違約,應承擔一定數額的違約金。
我國現行的《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第 19.5 條規定“分包合同價款與總包合同相應部分價款無任何連帶關系。”即格式文本中不支持“背靠背”條款,但合同雙方可以就付款條款做特殊約定。只要約定了“背靠背”條款,指定分包人向總承包人追索工程款時,需要承擔較大的舉證責任,對總承包人來說是極為有利的。
五、對于業主指定分包在工程各階段的管理
(一)招標階段
在指定分包招標時,業主應根據總進度安排,及時招標選定指定分包商并促使其盡快介入工程,實現工序間的合理搭接,即合同時間上的協調。另外,在編制指定分包的招標文件時,應在招標文件包括合同中明確列出那些需要交叉配合的界面及工作量清單,就合同當事人之間的責權利進行公正、合理地分配,以便以后處理各方關系時有章可循。由于總、分包合同往往不在同一時間簽訂,所以在設計相應招標文件時,就要強化合同生效前的審查,并對日后可能出現的缺陷和疏漏制定相應對策,防患于未然。
(二)施工階段
在工程實施過程中,業主或其委托的監理工程師在對指定分包商的管理中,要做到以下幾點:
1.鼓勵指定分包商參加工地會議,在必要時,業主或監理工程師可向承包商提出分包商參加工地會議的建議,以便及時獲知指定分包商的進度、質量情況。
2. 對指定分包工程進行適當地制約和控制。若發現指定分包商的工程質量、進度難以達到要求,應果斷采取措施,要求承包商對指定分包商限期整改,對嚴重違約的及時清退。
3.業主(監理工程師)和承包商應對指定分包工程的重點部位的進度和質量進行經常性檢查,并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4.在多個施工隊伍同時施工時,業主要做好指定分包商同各方關系的協調工作??傊?,在施工過程中,業主應加強對指定分包工程的控制管理,以審批、檢查、計量支付等手段,以工地會議、現場辦公等方式解決承包商與指定分包商的關系及施工中存在問題,以保證指定分包工程的質量和施工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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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分包是由業主或工程師指定、選定,為完成某項特定工作內容而與總承包商簽訂分包合同的特殊分包商。指定分包商與總承包商簽訂分包合同,與一般分包商處于同等地位,直接對總承包商負責。但與一般分包商相比,指定分包商由業主或工程師選定,而一般分包商則由總承包商選定;業主對指定分包商利益有所保護,如果總承包商沒有合法理由而扣減了指定分包商的應得工程款,業主有權按工程師出具的證明從總承包商應得工程款內扣除這筆金額直接支付給指定分包商,而業主和工程師不介入一般分包合同履行的監督。
總承包商對因指定分包商違約而承擔連帶責任的范圍與一般分包商違約不同;除非總承包商向指定分包商了錯誤的指令造成損失而需承擔責任外,對指定分包商的任何違約行為給業主或第三者造成的損害,總承包商不承擔責任;但一般分包商的違約行為,按照總承包合同的規定將追究總承包商的責任。指定分包的工程是具有特殊技術要求、專業性較強的工程。
指定分包在我國的法律地位
2003年3月8日原建設部等六部委聯合的《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的第六十六條規定:“招標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p>
原建設部2004年2月3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的第七條規定:“建設單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依法實施的分包活動進行干預。”
一些省市地方部門規章也有類似的上述規定,例如:2005年2月北京市建委的《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分包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建設單位不得直接指定施工分包工程的承包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依法實施的分包工程招標投標活動進行干預”。以及2004年4月的《北京市建設工程勞務管理若干規定》第四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將建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禁止建設單位直接指定專業分包工程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
雖然上述部委規章和地方規章都禁止直接指定分包商,但均沒有對業主違反規定強行指定分包定出具體的處罰措施。根據我國《合同法》關于合同無效的規定,合同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合同無效;而我國的法律、行政法規并沒有禁止業主直接指定分包商,也就是說指定分包合同依然是有效合同。
工程實踐中的指定分包
目前,在我國的工程實踐中,業主指定分包現象普遍存在。在招標文件備案階段,業主即使在《招標文件》中列入類似于“將某些具有特殊技術要求的專業工程以指定分包形式實施”的條款,《招標文件》也能通過市或區縣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行政管理部門的審查。業主指定分包商主要出于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一是專業性強的工程。有些工程的專業性較高,總承包商無力完成,如通風空調、弱電工程、電梯工程和復雜的基礎工程等,因此業主要求總承包商接受其指定的專業公司作為分包商。
二是保證投標人的競爭性。如果工程的某些部分專業性過強或對承建商的施工經驗、施工能力以及施工設備有較高的要求,有時就會限制有資格參加此項目工程投標的承包商數量,業主就會因承包商不能充分競爭而得不到合理的報價。若將這部分工程指定分包后,就會有更多的投標人可能參與競爭。
三是對曾經合作過的分包商以往業績的認同。有的分包商以往承擔過類似工程,具備這方面的施工技術和經驗,贏得了業主對其工作情況或工作水平的好感。
其實,指定分包是國際工程通用的分包形式之一。FIDIC合同條件中規定了業主或工程師可以指定分包商,以及承包商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反對業主或工程師的指定及對指定分包商如何付款等。在FIDIC合同條件下,承包商失去的僅僅是對指定分包商的選擇權,依然享有對指定分包商的管理權和監督權,總承包商的責任和權利是對等的。
由于指定分包在我國法律上的尷尬地位,致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指定分包缺乏相應系統的規定。工程實踐中指定分包更是以多種面目出現;第一種是因為施工單位在市場競爭中處于劣勢,總承包商中標后與業主指定的分包商直接簽訂“分包合同”;第二種是總承包商與業主、指定分包商簽訂三方協議,明確三方各自的權利與義務;第三種是業主和總承包單位共同選擇分包商,分包合同由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簽約。但不論指定分包以何種面目出現,在我國目前的工程實踐中指定分包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首先是由于分包單位由業主直接指定,指定分包商不服從總承包商的管理;總承包商不但分包權被剝奪,而且對指定分包商的管理權、監督權也不充分。在合同中總承包商的義務大于權利,導致總承包商在實踐中很難對指定分包商進行有效管理,不利于提高工程整體質量和效率。
其次是由于部分業主欠缺相關工程經驗,其指定的分包商可能并不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與施工經驗。如出現此種情況,不僅不利于分包工程的建設,也會對總包工程帶來一定的影響,從而不利于工程的整體建設。
篇9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承擔連帶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4、《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投標管理規定》第二十條規定:“兩個以上的國內外經濟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聯合體各方均應符合招標人對投標人的資格審查標準。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投標的,應提交聯合體各方簽訂的共同投標協議。共同投標協議應當明確約定聯合體各方的出資比例、相互關系、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項目投資協議,并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5、《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兩個以上具有資質的監理單位,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承接監理業務。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協議,明確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協議提交項目法人。聯合體的資質等級,按照同一專業內資質等級較低的一方確定。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項目法人簽訂監理合同,就中標項目向項目法人承擔連帶責任。
6、《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第八條規定:” [聯合投標] 兩個及以上項目管理企業可以組成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身份共同投標。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業主方簽定委托項目管理合同,對委托項目管理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聯合體各方應簽訂聯合體協議,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和責任,并確定一方作為聯合體的主要責任方,項目經理由主要責任方選派。
第九條規定:“ [合作管理] 項目管理企業經業主方同意,可以與其他項目管理企業合作,并與合作方簽定合作協議,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和責任。合作各方對委托項目管理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
7、《水運工程機電設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投標人可以單獨投標,也可由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聯合體中各制造商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聯合體成員間須簽訂協議,明確牽頭人以及各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并將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8、《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牽頭人應對中標工程質量負總責。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工程質量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合法分包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偝邪鼏挝缓头职鼏挝痪头职こ虒ㄔO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2、《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3、《對外援助成套項目安全生產管理辦法(試行)》第五條規定:“ 承擔援外工程實施任務的勘察設計企業、設計監理企業、施工企業和施工監理企業(以下統稱為援外工程實施企業)必須遵守本辦法的各項規定及受援方當地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保證援外工程安全,承擔援外工程的安全責任,不得轉包和違法分包援外工程。經商務部同意進行分包的,援外工程實施企業和分包企業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4、《鐵路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 依法分包的專項工程,分包單位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5、《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施工單位可以將非關鍵性工程或者適合專業化隊伍施工的分部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并對分包工程負連帶責任。允許分包的工程范圍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分包的工程不得超過總工程量的30%。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嚴禁轉包。
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分包工程承包人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承包的工程向分包工程發包人負責。分包工程發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7、《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 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偝邪鼏挝粦斪孕型瓿山ㄔO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偝邪鼏挝灰婪▽⒔ㄔO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偝邪鼏挝缓头职鼏挝粚Ψ职こ痰陌踩a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8、《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二十七條規定:“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9、《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偝邪嘶蛘呖辈?、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三、違法分包、轉包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承包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工程總承包企業不得將工程違反規定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否則應承擔清償拖欠工資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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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建筑施工企業;合同管理;工程招投標
1 引言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以及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我國的建筑企業在市場資源配置作用更加重要,而合同的運用及其管理工作也日加重要。目前大多企業都通過合同的形式進行合作往來,現代企業經營管理狀況好壞的一個重要依據就是合同管理,所以,做好合同管理工作意義重大。合同管理水平低、合同意識淡薄是目前我國建筑市場的現象,不過近年來,我國工程界開始意識到合同管理的重要性。我國的建筑施工企業想參與國際競爭,進入國際市場,具有高水平的合同管理是必須的。大量外國建筑施工企業涌入中國,這給我國的建筑施工企業帶來了很大沖擊,加之外企具有技術和管理優勢,且資金強大,這種作用會更加明顯。因此,我國要加快建筑施工企業的發展,依法經營管理,把合同管理融入到經營管理當中,提高全體員工的合同意識,加強《建筑法》、《合同法》等的教育和學習,并重視建筑施工企業的合同管理,不斷的完善和加強施工企業的合同管理制度。
2 我國建筑施工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由于我國建筑施工企業合同管理工作起步較晚,雖然近年來我國在建筑施工企業合同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績,但也存在著建筑施工企業合同管理制度不夠完善等一系列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2.1 合同管理專業技術人才嚴重缺乏。目前我國實行專業化的合同管理的主要障礙就是缺乏合同管理專業人才,合同管理要求管理人員的素質較高,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它是一項知識面寬、專業化程度高的管理工作[1]。
2.2 合同的簽訂、履行不夠嚴肅。合同是簽訂雙方發生糾紛時,問題解決的重要依據,如果沒有有效的合同制約,糾紛發生后會比較麻煩。例如,業主急于開工,便與承包商草簽一份協議,但在工程實施過程中,雙方分歧發生不斷,這會加大合同的簽訂難度,有時合同無法簽訂。在這種情況下,發生一些業主拖欠工程款、違反合同條款的規定,以及承包商偷工減料等違約現象。在處理糾紛時,由于合同條款粗淺,根本不能為糾紛的解決提供有效的依據。
2.3 總分包合同的管理比較混亂。目前我國的專業承包商,大多都是建筑安裝企業,專業程度很低,建筑企業大多也都不具備總承包能力,多數只是從事單一的施工承包業務。目前我國建設單位隨意肢解工程的現象經常發生,分包市場管理混亂,這對我國工程項目管理水平的提高具有嚴重的制約作用。加之,目前我國缺乏對勞務分包和專業分包隊伍管理的相應法規,也沒有規范的總分包合同文本,這都嚴重的制約著我國工程總分包管理發展,從而造成大、中、小企業在我國建筑市場混亂競爭的現狀。
2.4 工程招投標與合同管理嚴重脫節。部分部門把工程招投標和簽訂施工合同看成兩種不相干業務對待,這導致在實施過程中二者發生嚴重脫節。部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則把招投標管理和施工合同管理工作歸入到不同的業務管理處。其實,招投標管理與工程合同管理二者之間存在著密切的聯系。
2.5 合同管理的水平普遍不高。合同管理是監理工程師的重要職責,但目前我國的監理工程師的合同管理水平較低,在工程監理中,處理工程問題不以合同為依據,向承包商提出部分違背合同規定要求的情況時有發生;索賠管理沒得到應有的重視,建設單位不準索賠、施工企業不敢索賠、不懂索賠、不會索賠及缺乏專業性的合同糾紛解決機制和建筑中介服務機構等;合同管理不規范,合同管理沒實現專業化管理的程度,合同文檔管理混亂,合同管理缺少嚴格的規章制度等;不重視合同管理,合同意識普遍缺乏等。
2.6 建筑市場不規范[2]。我國目前的建筑市場法制建設不夠健全,可操作性差,在合同簽訂及實施過程中存在許多問題:部分承包商擅自分包工程,任意肢解工程,倒手轉包工程,以便從中牟利;部分承包商偷工減料,不合理履約,造成工程質量不合格,工期拖延;在投標報價過程中,故意哄抬承包價格;部分承包商采取行賄方式承包工程等這些都會給工程造成隱患,并給業主帶來損失;建筑市場向買方傾斜,承包商不得不接受業主苛刻的合同條件;在合同實施中業主拖欠承包商工程款,不履行合同條款等。
2.7 合同管理科學化水平低。手工操作是部分企業實施合同管理的主要工作方式,計算機和網絡資源沒有等到充分利用,降低了工作效率,同時也增加了成本。例如,企業總部距下屬單位或企業辦公地點較遠時,簽訂合同要層層審批,辦完一份合同手續可能要往返多次,這費時費力,降低了工作效率。
3 我國建筑施工企業合同管理的主要措施
針對目前我國建筑企業在合同管理方面所存在的主要問題,我們主要采取以下幾點措施加以防范及控制。
3.1 加強相關人員專業技能和法律知識的培訓和學習。加強施工企業合同管理工作主要是要增強責任感,使合同管理人員掌握必要的簽約技巧和法律基本知識,企業對合同管理人員必須定期培訓,從嚴要求。合同管理的質量與合同管理人員的業務素質有著直接的聯系。同時,了解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及專業相關法律法規是要做好合同管理工作的基礎。
3.2 實現合同管理科學化,充分利用網絡資源和計算機。隨著計算機及網絡的普及,企業的合同管理過程可實行合同信息網絡化管理。使建筑企業的合同管理規范化、科學化,減輕手工操作難度,實現合同的無紙化管理。
3.3 加強監督和跟蹤管理,對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違約糾紛要及時處理。通過監督和跟蹤管理及時發現問題,隨時向各部門反饋,防止違約行為的發生。簽約的主要目的就是要保障合同的有效履行,減少違約行為。違約情況一旦發生,要及時采用協商等方式進行處理,減少企業經濟損失。
3.4 建立與國際慣例相一致的合同管理制度[3]。目前我國沒有廣泛實行建設工程的合同管理制度,缺乏合同管理人才,不重視合同管理,合同管理制度流于形式化,且不完善。因此,要盡快建立起符合國際慣例的合同管理制度:嚴格執行質量、工期和成本管理計劃;做好合同變更管理、合同實施控制、及合同資料的管理,建立建筑企業內部的合同實施保證體系;建立合同各方內部專職的合同管理部門。
3.5 盡快建立國際化總分包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勞務分包和專業分包的管理體制;借鑒國際上通行的分包合同條件,盡早制訂出符合我國實際的分包合同文本;健全工程總分包管理體制,規范勞務分包和專業分包市場,制訂相關的法規及管理辦法;改進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優化行業結構,調控行業總量,形成施工承包企業、工程總承包企業和勞務承包、專業承包三個層次的組織結構。
4 結束語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以及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建筑施工企業合同管理在我國建筑行業中日加重要,在目前我國市場經濟條件下,尤其在國際競爭更加激烈的今天,施工企業必須重視并加強合同管理,才有可能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穩步向前發展。在我國由于建筑施工企業合同管理起步較晚,與西方國家存在不小差距,因此,我們要積極借鑒國際上先進的合同管理經驗,逐漸縮小與發達國家之間的差距,力爭把我國的建筑施工企業合同管理做好。
參考文獻:
[1]馮衛紅.企業合同簽訂、履行和管理中的若干問題[J].南鋼科技與管理,2009,(4): 1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