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項目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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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文件資料管理制度;工期制度;質量檢查制度;處罰制度
中圖分類號:TL372+.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1.工程概述
位于某城市某區建設居民樓,東西長185m,南北長81m。西側是待建居住用地,東側為德式堡歐式園林游樂區,南側為香蜜湖及沿湖規劃中公園。原始地貌為山前凹地,現場地經開發平整,地勢平坦,最高處絕對標高23.99m,最低處絕對標高23.26m。
2.工程部結構根據規模設立工程部經理、工程項目經理、工程項目副經理、技術工程師、安全員、資料員可兼出納、倉管員可兼輔料采購、施工員。
3.組織原則
3.1工程項目經理、項目副經理向工程部經理負責主持本項目日常工作履行工程部職責接受公司上級領導和公司相關領導的業務管理、指導和監督。
3.2工程部編制人員服從項目經理的管理、項目副經理。
3.3工程部必須樹立全局觀念各專業必須責任明確協調配合堅持執行個人服從集體局部服從整體下級服從上級的原則。
4.工程項目部工作內容
4.1配合甲方組織完成工程項目開工審批手續,協調施工過程中的外部關系;
4.2配合甲方組織實施招投標,協助簽定施工合同;
4.3按照法律規范及合同規定和程序對建設項目進行從開工至竣工的全過程管理,實現項目合同目標;
4.4根據工程性質制定并實施工程部管理制度。
5.項目部會議制度
5.1項目部實行定期會議原則上一周一次根據技術、安全、質量上的問題設專題會議也可實現每天的碰頭會議按工程規模的大小需要而定。
5.2實現班前會制度各班組在上班前集中工人開班前短會對當天施工中可能遇到的質量、安全等問題進行交底。
5.3積極參加業主、監理的定期、不定期例會。
6.檢查制度
6.1對各工序實行“三檢”制度。
6.2組織周小查、月大查或分部分項檢查建立評比標準進行現場講評。
6.3將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以文字形式提交有關各方簽認、整改。
6.4項目部各部門實行書面總結、計劃分周報、月報及分段目標報告制。
6.5寫出管理日志注明當日巡查情況及時間記錄工程檢查事項、工程簽證設計變更、施工質量、進度問題及相應措施的實施。
7.文件資料管理制度
7.1公司文件資料含公司主管部門文件資料。
7.2必須在四小時內傳達到部門崗位人員根據相應文件內容傳達到相關單位。
7.3合同文件凡由項目部負責簽訂的合同必須確認合同方法律資格經相關部門審查報總經理審批簽署后方可交合同另一方施行。
7.4圖紙變更統一發放到相關單位及工程師。
8.作息制度
8.1本項目要求管理人員要求住現場,管理人員出去辦事半天以內的向項目經請假,1天以上(含1天)直接向老板進行請假。
8.2項目部作息時間為:上午7:00~11:30;下午1:30~5:30;另根據工程進度的需要應進行調整加班,由陽成輝負責考勤。
8.3管理人員每月可休息2天。
9.上班制度
9.1項目部管理人員都要求住現場管理人員出去辦事必須向項目經理請假。
9.2項目部作息時間為上午6:30-11:30,下午1:30-6:30另根據工程進度的需要應進行調整加班由專人負責考勤。
9.3上班時間除在辦公室查看圖紙或計算工程量外,其余時間不允許待在工地辦公室內一律在現場檢查及安排工作。
9.4上班時間杜絕在辦公室內泡茶聊天上網聊天玩網絡游戲,上班時間杜絕在辦公室內泡茶等。
10.獎勵制度
10.1嘉獎A類獎勵個人50元至200元與當月個人薪金一并發放。
(1)對改善部門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的。
(2)工作中表現突出創造優良成績的。
(3)工程施工過程中為公司樹立良好形象提高知名度的。
10.2記功B類記功類獎勵獎個人200元至500元與當月個人薪金一并發放全公司通報表彰。
(1)以下三項節約成本均在5000—10000元以內者。
(2)提出合理化建議節約建設成本成效顯著者。
(3)杜絕浪費發現施工場地內有浪費現象及時有效進行制止的。
10.3記大功C類節約成本均在10000元以上者記大功獎勵獎個人1000元以上,視具體情況由項目經理部或總部經理室領導研究決定項目員工大會表彰。
10.4處罰制度
10.41警告類A類情節較輕者給予警告處罰不扣除個人薪金。
(1)情節相對較重者給予勸誡類處罰每次扣除當月薪金50元至100元罰款本項目內通報。
(2)不服從項目經理的領導以各種理由推脫領導安排的工作推諉應承擔的責任。(3)不按本部門規定參加例會及其他會議的。
(4)對施工作業點的巡查不按規定次數進行或者漏查巡查過程中只走形式不重質量的。
10.42記過類B類記過類處罰每次扣除當月薪金200元至800元項目上通報批評。(1)不按規定制作周報、月報、計劃、總結等文書材料的。
(2)超過規定的時限傳送文件或上報的造成不良后果或影響的。
(3)個人負責的工作范圍內工程出現質量問題未及時發現通過項目經理或其他人發現的。
(4)對于上級領導發出整改內容未按時完成或確實不能按規定時間完成但不及時上報的。
(5)半年內受到警告類處罰三次以上的。
10.43留崗查看C類留崗查看處罰情節較輕者扣除當月個人薪金1000元到2000元情節較重者留崗查看期為一個月至三個月留崗查看期間停發個人薪金且對全部損失進行賠償。全總部通報批評。
(1)不按圖紙施工造成工程工期延誤需返工整改的特殊情況除外。
(2)工程整改兩次以上仍不能驗收通過的特殊情況除外。
(3)未履行工作職責造成工程存在重大質量隱患的。
(4)工作過程中過失泄露公司機密的。
11.工期制度: 本項目由于后期較緊張,剩余工期為6個月左右,為了確保工期按時完成,各施工員應對所分管項目的工期進行合理安排及控制,為了保證工期的順序進行,先制定工。
12.質量檢查制度 各施工員應對其分管項目的質量全面負責,各工序進行認真檢查,將問題進行落實整改,涉及到各棟號隱蔽的項目,各棟號負責人應負責找資料員進行報驗。具體分項要求如下:
12.1各施工員應認真檢查每一層、每一分項的質量,各分項在施工前應詳細地進行技術及安全交底,各分項在施工過程中,施工員應進行平行檢查,并將每一層的每一個房間部位的分項的檢查質量情況及落實情況書面報給項目經理,各施工員應對檢查表內的檢測數據負責,如果實際有誤差(超規范要求)。項目部將從月工資中進行罰款(罰款額度根據情節輕重而定)。
12.2各棟號施工員在施工過程中進行檢查時,如有分項項目質量達不到規范要求,施工員如發現問題而未進行罰款,則應自行負責。
13.材料采購制度
13.1項目所需各類材料一律有材料部門進行采購未經材料部門授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采購材料。材料供應商必須以招標形式確定。
13.2由預算部計算工程所需的各種材料數量提出采購計劃,項目部審批后交材料部采購。
13.3主要材料采購應簽訂供貨合同。包括材料的名稱、品種、規格、型號、質量、數量、交貨日期、運輸方式、檢驗方法、交貨地點、貨款結算支付方法都要在合同中填寫清楚同時對不執行合同應負的經濟責任也要明確規定。
13.4材料采購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政策、法令和法規遵循市場經濟規律。
14.廉潔制度
14.1本工程各棟號部分結算及簽工由各棟號長直接負責。
14.2各棟號長應對班組結算的工程量數量負責,如發現有棟號長與班組進行勾結,并多結算工程量給班組,項目部將直接開除并追究其責任。
15.項目主要管理人員例會制度
項目部應在每周三、周六晚上18:30時召開主要管理人員碰頭會,主要內容為所分管項目進度、質量、安全等有關問題的匯報,需要協調相關事宜的匯報,會議由現任項目經理主持,并將存在問題或急需協調事宜報項目總協調溫總。
16.結束語
實施“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方針,努力完成各項管理指標,提高項目整體管理水平和管理人員素質,使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托穎而出,一枚獨秀,永立于不敗之地,特指定相關規章管理制度,以利于進一步廣泛工程質量、安全、文明衛生和治安等思想意識行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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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項目管理質量控制.廣東科技 ,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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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淺談工程項目質量控制與管理. 中國高新技術企業,2008年.
篇2
我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在特定的社會歷史背景和經濟發展條件下延伸,發展至今,已形成以工程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和項目法人責任制為核心的具有中國特色的建設管理體制。實踐證明,現行建設工程管理體制與計劃經濟時期相比,在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相適應的建設市場體系、提高建設工程投資效益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從發展的觀點看,我國建設工程管理還有待于不斷改革、發展和創新。本文擬在分析我國建設工程管理體制變遷歷程和變遷動因的基礎上,探討建設工程管理體制的改革與發展,以打破建設工程管理制度安排思想僵化、解決建設工程管理制度供應不足的問題。
1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體制變遷歷程
建國以來,我國建設工程管理體制的變遷歷程,大致經歷了3個階段、6個步驟。從1953年至20世紀80年代初推行建設單位為主的甲、乙、丙三方制的蘇聯模式和指揮部方式的2個步驟的自行組建階段。第二階段從20世紀80年代初到2003年,經歷了推行招標投標制和工程投融資體制的改革、建設監理制和項目法人責任制3基金項目:國家社會科學基金資助項目(06BJY085)。第三階段為2003年以后,亦即第6步,以2003年《建設部關于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和2004年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的頒布為標志。
2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體制變遷的動因分析
制度變遷是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資源稀缺導致相對價格的提高,潛在獲利機會的出現,以及資源供求的環境條件變化和其他制度體系的變遷,都可能引起新制度的需求,從而導致制度變遷的發生。根據國內外相關研究成果,筆者認為我國工程項目建設管理體制制度變遷是政治經濟體制變革、利益訴求、科學技術發展以及立法保障共同作用的結果。
2.1 宏觀經濟體制的變革是變遷的外在推動力制度變遷是一個錯綜復雜、邊際調整的過程,大的制度環境決定了一系列制度安排及其變遷,一系列制度變遷也促使制度環境不斷改善。建設工程項目管理體制的制度變遷是隨著我國政治經濟體制的變革而發生的。在以行政命令和指令性計劃為特征的計劃經濟體制向以市場為導向的市場經濟體制轉變的過程中,原有建設工程項目管理體制的乏力和低效率不斷凸現,為適應轉軌時期的經濟環境就必須對原有的項目建設管理制度進行改革。20世紀80~90年代末期的“三項制度”,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形成的。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又迫切需要不斷完善“三項制度”,創新現有的建設工程項目管理體制。
2.2 經濟利益的追求是變遷的內部動因
諾斯有關制度變遷模型的基本假定為:制度變遷的誘致因素在于主體期望獲取最大的潛在利潤。任何一項制度選擇和制度安排都不是隨意決定的,而是人們依據成本――收益分析權衡和選擇的結果。制度變遷只有在以下兩種情況下發生:一種情況是創新改變了潛在收益;另一種情況是創新成本的降低使變遷變得合算。我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體制制度變遷也遵循成本――收益的原則,只有當通過制度變遷的預期凈收益超過預期成本時,項目各參與方才可能有進行變遷的沖動。
2.3 科學技術的發展是變遷的前提條件
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必然引起制度的變化是的一個基本命題??茖W技術的不斷發展要求項目管理體制不斷創新。技術的發展首先能在部分范圍內發生規模報酬遞增,從而使得建立更為復雜的經濟組織形式變得有利可圖;科學技術和管理理念的進步使得交易成本的降低成為可能。建設工程項目管理體制的改革與社會分工息息相關,它是社會分工的產物,隨著社會分工的產生而產生、發展而發展。經濟和社會的高速發展促使科學技術和建筑事業的不斷進步,工程功能性、復雜程度越來越高,技術性、系統性越來越強;對項目管理的專業化、科學化、市場化要求也就越來越高,交易難度也就越來越大,交易效率越來越低,從而促使社會分工的演進和項目管理體制的制度變遷。
2.4 立法是變遷的保障條件
建設工程項目具有社會性,其管理體制的改革不僅關系到項目參與各方的利益,有時還與其他方面的利益相關。一種制度的揚棄和一種新制度的誕生總意味著資源上的重新配置、利益上的重新分配,因此,當一項重大的、全新的、影響大的制度誕生時,應該由政府起主導作用,并通過立法的形式加以實施。美國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為推行DBB方式,在1926年的公共建筑法中作了強制執行DBB的規定。英國在推行PFI模式的過程中也相應制訂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我國建筑業中工程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和項目法人責任制等最重要的制度創新都是以立法為保障,并且我國已頒布了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和合同法,這些法律初步形成了我國工程建設領域的政策法規體系,對促進建設領域的改革發揮了重要作用。
3 建設工程管理體制改革與發展分析
幾十年制度變遷的實踐證明,建設工程管理體制的改革與發展符合建筑業社會化大生產和建筑施工的特點,適應市場經濟和與國際接軌的需要,打破了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中高度集中的投資管理體制,初步形成了投資主體多元化、資金來源多渠道、項目建設市場化的新格局,并對促進經濟社會的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篇3
關鍵詞:建筑工程;項目管理;工程;應用
1.引言
在主要憑借知識創新、內涵式擴展以及新科技成果應用來實現經濟進步的形勢下,已不能再依靠粗放式的項目建設來實現經濟的振興。不管經濟結構怎樣變化, 在我國經濟發展中工程項目建設都是主要的載體。工程項目管理是全方位、全過程的協調,控制,監督,規劃和組織,以實現項目所批準的費用預算,所規定的時限及所要求的質量。
2.項目管理制度在施工過程進度管理中的應用
進度管理的目標和質量管理、投資管理的目標是對立統一的,通常來說,若質量管理較為嚴格就可以避免返工,從而加快進度;而進度過快又可能對質量造成影響,質量管理嚴格也可能對進度造成影響;進度過快就需要加大投資,而工期提前又會提高投資效益。所以,投資、質量和進度三個目標就是一個系統,項目管理制度的應用就是要實現質量好,投資省,還要進度快,把三者的矛盾解決好。
項目進度管理的重點:
(1)市政配套工程和政府手續在工程前期的安排和辦理。保證項目成功的前提就是和政府機關的良好關系與充分溝通。
(2)簽訂施工單位的施工,招標和評標合同,包括設備、材料的供貨合同以及分包和總包單位的選擇。
(3)簽訂設計合同及確定設計單位,還要評審和檢查設計的速度和質量。項目施工是否能順利實施受設計工作質量的決定。
(4)制定的三級工程計劃要切實可行。該計劃要對與施工親密關聯的政府部門工作的影響進行充分的考慮,還包括監理單位、設計單位以及業主的工作,而且要包含施工單位的工作。
(5)將嚴密的合同網絡體系建立起來。大工程都是一個共同體,由許多建設者參加, 為了避免互相的扯皮和拆臺,就需要把大家的積極性調動起來,構建嚴密的合同體系。
(6)將項目管理的組織架構和模式建立起來。一個成功的項目一定具備一流的企業文化和管理目標,一套規范的業務制度、操作程序和工作模式以及一個成功的管理團隊。
3.項目管理制度在施工過程質量目標管理中的應用
(1)對質量目標進行合理的分解
制定質量目標后,應將其由上至下的分解并展開。具體內容為:根據企業的組織層次和機構設置逐次分解企業的質量目標,一環套一環,一層接一層,彼此聯系,形成由上至下的層層保障,也就是將質量目標逐層分解到各科,各個室,各個項目部,各個分包單位,各個班組以及各個崗位,最后落實到每個人員身上。要注意在時序上各質量分目標之間的平衡和協調,保證質量目標的分解橫向到邊,縱向到底,質量分目標和質量總目標能夠融為一體,上下貫通。
(2)制定的質量目標要切實可行
質量目標的制定是一項系統工程。以企業自身的質量體系執行能力、技術狀況、財力、物力、人力等為依據,一定要和企業的實際相切合。還要對工程的合同要求和建設單位的資金、競爭對手的情況以及國家的質量體系要求和有關法令等進行了解,質量管理小組要由企業的主管領導和組織,對質量目標進行討論并擬定,然后確定質量目標,這樣才可以避免產生實施質量目標比較困難,甚至落空的現象,防止制定的質量目標空泛無物,防止制定的質量目標不切實際。
(3)管理班子的組織要符合質量目標的要求
在實施施工質量目標管理時,配備的管理班子要符合質量目標的要求,精管理, 懂管理,善管理,施工組織的設計要嚴密認真的編制,建立層次不同的質量目標責任制,以保證主要分部分項的工程質量和工程項目的總體施工質量都可以符合質量目標的要求。工程項目部是制定并實施建筑工程施工質量目標管理的最終落腳點,項目管理班子的管理水平和素質決定著質量目標的要求和全部實際質量的管理。
(4)有效管理好“人”
所有企業都是通過人來實現其生產活動和經濟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也是一樣。施工人員和管理人員是質量的締造者,實施質量目標管理制度就一定要將人作為管理的源動力, 靠人的工作質量來保證工序質量,促成項目質量;避免人員失誤,提高施工人員和管理人員的素質;樹立“質量第一”觀念,增強他們的責任感;把人的創造性和積極性調動起來,最終達到質量目標的實現。因此,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實施質量目標管理制度的過程中,要組建一個由各部門相關人員參與、企業主要領導負責的質量管理小組,來對各方面工作進行協調以及解決難題, 確定項目班子,制定目標,為施工質量目標的順利實施提供保障。
4.項目管理制度在施工過程成本管理中的應用
(1)做好用工的制定和人力資源的控制
在班組選擇時,首先要強調遵守文明施工的要求,遵守工完場清的原則, 項目部在制定雜工用工時,項目經理、質安員、地勤及工申請人的簽名欄在工單進行時要做到透明化用工。
(2)實施材料的包干制度,根據預算計劃限額領料
管理的根據是“算著花”而不是“花了算”,限額耗用,以收定支。全面實施項目成本管理制度,加強事后分析,事中管理和事前控制。目標成本要按照項目承包責任書制定的責任成本進行制訂, 責任成本應大于或等于目標成本,隨后再逐層分解并落實到各班組和職能人員身上,實施全方位,全過程,全員的目標成本管理制度。各職能人員要對各種原始資料進行收集,將料、工、費的消耗臺帳建立健全,和定額收入隨時進行分析對比,將虧損點及時發現且消滅,始終使實際成本處在受控狀態下。
5.結束語
建筑工程施工過程中,只要對每一個方面的指標進行綜合考慮和全面控制,合理的運用項目管理制度,通過比較和權衡制定正確、合理、科學的施工管理控制目標,通過有計劃、有組織的科學管理,實行項目管理制度,對規章制度以及檢查制度進行嚴格認真的實施,就一定能實現預期工程項目的施工管理目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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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張先高.建筑工程項目管理的創新[J].安徽建筑,2007,(06).
篇4
隨著我國社會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科學技術的進步,國民經濟實力的增強,建設產業與時俱進蓬勃興旺發展,促使建筑工程向精、新、大、深、高全方位優化延伸發展;與時俱進強化建筑工程質量控制監督管理,促使工程質量不斷提高,已是時展必然的緊迫要求。因此,增強緊迫感和責任感,高度重視,嚴格控制工程質量,是工程建設參建各方義不容辭的責任,同時也是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職能運作的重要職責堅持依法監督,加強工程質量監督力度,實施規范化、標準化、制度化的監督管理措施,強化工程質量行為監督,提高工程質量控制水平,促進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成效再上新臺階,是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現時必須面對的時代要求和重要課題。
一、質量監督工作的主要內容
在監督職能發生轉變的新形勢下,明確質量監督的內容和程序,是確保質量監督工作一致性、統一質量監督方法的有力保障。
(一)確保工程質量的全過程受控
質量監督的內容很多,有對施工的監督,對材料的監督,對設計的監督以及對管理的監督等等。目前,由于設計原因造成的工程質量事故占有很大的比例,所以,監督機關在對施工階段進行質量監督的同時,還要考慮對設計階段進行監督。質量監督機關對設計階段的監督,應該做到以下幾個方面:(1)著重把好設計文件審查關,真正做到從設計到工程竣工全過程的質量監控;(2)要突出監督重點,保證結構質量的安全;(3)要將基礎、主體等結構質量作為監督重點,加大監督力度;(4)要將影響國計民生的工程作為監督重點,因為這類工程關系著國家、社會和人民群眾的利益,若出現質量問題,會對國家的經濟、社會的安定和人民的生活產生重大影響
(二)抓好工程的源頭
(1)受抓好招投標階段的管理,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原則,選擇好的施工隊伍,以確保工程的質量。(2)通過建立和健全各種保證制度,減少工程建設的風險,以提高企業的責任感和信譽感。
(三)明確監督程序,改正監督方法
規范質量監督程序,保證質量監督的權威性,以避免不正之風的滋生。質量監督一方面要從微觀監督向宏觀管理的方式轉變,以巡查、抽查等執法檢查形式代替現場每步到位的微觀檢查形式;另一方面,要加大檢測力度,增添檢測設備,用數據說話,以確保質量監督工作的科學性、權威性和公正性。
二、施工前的監督管理
在施工前的質量監督管理,主要涉及以下三個方面:(1)結合實際對有關設計、勘察文件審查的監督管理。對設計、勘察單位的質量行為和活動結果的監督,重點應放在對設計、勘察文件的審查監督把關上。一旦發現其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設計和勘察文件,可以通過直接的經濟處罰和法律制裁,使直接責任主體承擔由其失誤疏忽或有意所造成的質量責任。通過對設計、勘察單位的監督管理和依法處罰,并將其不良行為記錄在案納入責任主體和責任人信用檔案,形成信用約束力,促使建設主體改進質量管理保證體系,有效促進質量體系良性運作,規范所有主體各個層次、各個環節的質量行為,嚴格內部質量管理制度和質量檢查控制,實現設計和勘察文件的質量滿足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2)對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重點是施工招投標的監督,實現市場監督與質量監督的有效結合,通過質量監督審查促進市場競爭的規范化和良性運轉,通過市場有效運作,保證質量監督的有效性。(3)對合同文本的監督,重點是施工合同的監督,把質量管理的規范化和法制化落實到合同條款中,以合同的法律效力約束各建設主體的質量行為和活動結果。通過對這三方面內容的審查監督,實現政府對建設工程質量實施過程的預控監督。施工前質量監督管理的重點歸根到底是對業主質量行為的監督管理。
三、施工中的監督管理
在我國市場經濟體制下,項目施工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工作方式,應適應建設工程質量政府監督管理工作性質和內容的要求。監督機構是以委托機關的名義監督執法,對委托機關負責,由委托機關承擔執法的后果。施工中的質量監督管理應圍繞三大分部的現場監督,開展事前、事中和事后巡回閉環監督管理,三大分部即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工程質量和環境質量。在對工程質量的關鍵環節進行監督檢查中,重點是地基基礎、主體結構等影響結構安全的主要部位?,F場實體質量的檢查方式應采用科學的監測儀器和設備,提供準確可靠、有說服力的數據,增強政府工程質量監督檢查的科學性和權威性。通過監督抽查,保證強制性標準的貫徹執行,保證建筑法律、法規和規范的貫徹落實,從宏觀整體上把握建設工程質量和結構使用安全。另外,在加強程序管理的同時,必須加強技術控制。技術控制的方法采用評價標準的方法比較好。評價標準的方法主要有如下幾點:(1)對施工現場質量保證條件的檢查評價;(2)對工程竣工檢測結果的檢查評價;(3)對現場質量保證資料的檢查評價;(4)對工程實體的尺寸偏差的實測;(5)對完工后工程實體的宏觀觀感檢查評價。監督檢查的對象還包括監理單位、建設單位(業主)在內的所有參與工程建設的各行為主體。
質量監督機構應站在執法的地位,通過加強對參與工程建設各行為主體質量行為的監督機制,查處各行為責任者的違規行為,增強各行為主體的自律能力,提高行業整體素質,保證工程質量。另外,質量監督管理還應利用計算機技術、信息技術和網絡技術作為現代化管理重要手段。通過施工中的監督,保證各主體的質量行為規范、質量活動結果有效,國家和公眾質量利益通過實體有效操作全面得以實現,保證施工過程的質量處于受控狀態,確保施工階段的建設工程質量。
四、竣工后的監督管理
項目在竣工后的質量監督管理是建設工程投入使用的把關監督管理。(一)要保證不符合質量標準要求的工程不能投入使用,避免低劣工程對國家和公共使用者造成直接的危害和影響。(二)是把裝修、維修和維護的質量監督納入建設工程全壽命質量監督管理的范疇:(1)要杜絕或減少由于裝修、維護過程中的違規行為造成對已有建設工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環境質量的破壞,引發質量事故;(2)避免由于維修、維護的質量達不到要求給國家和公眾用戶的生產生活環境造成直接損失。在這一階段的監督應著重把好兩關:①嚴格對其竣工驗收備案的審查、監督,確保備案登記的可靠性、權威性和有效性。②加強對裝修、維護過程中的質量監督管理,使建設工程全壽命期內的質量目標得到有效實現,為用戶創造安全、舒適、健康的生產、生活環境,使建設工程質量實現可持續發展。
篇5
Abstrac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deficiency of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qualifications assessment, then puts forward the project management maturity model introduced. This paper analyzes some common project management capability maturity model, and expounds the feasibility and significance of introducing project management maturity.
關鍵詞: 建筑業企業;企業資質;評定要求;項目管理成熟度;項目管理成熟度模型
Key words: construction enterprise;enterprise qualification;evaluation requirement;project management maturity;PMMM
中圖分類號:TU7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2)25-0094-02
0 引言
建筑企業資質評定是指建筑行業主管部門對企業應具有的資格以及與此資格相適應的質量等級標準的評定。一般是通過企業的人員素質、技術水平、工程設備、資金情況、承包經營能力及建設業績等硬性條件考核來評定的。目前,我國建設行業的各類企業均按照項目化的方式進行運作,企業的項目管理成熟度就成為非常重要的影響因素。本文旨在討論如何通過行業主管部門對企業資質評定與管理引導企業不斷提升自身的項目管理成熟度,從而促進建筑行業的整體發展。
1 我國建筑領域企業資質管理的現狀
建筑業企業廣義上是指從事建設領域相關活動的企業,狹義上是指建筑施工企業或建筑安裝企業[1]。本文研究的建筑業企業范圍為從事工程建設領域的相關活動的企業,包括建筑施工企業、建設工程勘察企業、設計企業、工程監理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等。
到目前為止,我國對建筑業企業進行了五次資質管理調整。以資質管理為核心的市場準入制度的實施對推動建筑業的繁榮,促進建筑業產業結構調整與升級,維護建筑市場有序競爭,推動企業綜合實力的提高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2]
但是現有的建筑企業資質管理制度不能反應建筑企業的綜合實力。從上表可以看出,現有的建筑企業資質管理制度過分注重企業的硬性指標,而不大注重類似項目管理成熟度模型提倡的一些如溝通能力、風險管理能力等軟指標[3]。誠然,資本實力、技術實力、人才儲備等這些都是構成建筑企業的綜合實力的關鍵要素。但目前的建筑業企業大多數都已采用項目化的運作方式,所以項目管理的能力已經成為優秀的建筑業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之一。同時資本實力、技術實力、人才儲備能否發揮最大效果也取決于企業的項目管理能力。
因此,作為引導建筑行業健康發展的建筑企業資質管理制度就應當實時反映這一變化,將項目管理水平的高低也作為企業資質評價的一部分。
2 幾種主要項目管理成熟度模型分析
項目管理成熟度是對項目的管理能力和技術水平進行客觀的、定量的評價模型,反應的是一個組織(通常是一個企業)具有的按照預定目標和條件成功地、可靠地實施項目的能力[4]。
項目管理成熟度主要是通過項目管理成熟度模型來反應的,這個模型可以為企業項目管理水平的提高提供了一個評估與改進的框架。
早在1987年美國卡內基·梅隆大學軟件工程研究所,率先在軟件行業提出了軟件過程成熟度模型(CMM),隨后在CMM的基礎上,各國進一步研究,開發了多種項目管理成熟度模型,目前已提出30多種,有些模型已在實際中得到初步應用,比較經典的項目管理成熟度模型有:
①軟件工程學會的CMM模型[5];②美國項目管理學會(PMI)推出的組織級項目管理成熟度模型OPM3[6];③美國項目管理解決方案公司的5級項目管理成熟度模型PMS-PMMM[7];④美國哈羅德·科茲納博士的項目管理成熟度模型K-PMMM[8];⑤伯克利項目管理過程成熟度模型,簡稱(PM)2模型[9];⑥James & Kevin提出的項目成熟度模型JK-PMMM [10]。
限于篇幅,這里僅介紹CMM、OPM3和K-PMMM這三種影響力較大的模型。
①軟件工程學會的CMM模型。CMM模型提供的是一種評估軟件承包商能力的辦法,它主要幫助軟件企業改善過程質量的成熟度。
CMM評估包括5個等級(初始、可重復、被定義、被管理、優化),18個關鍵過程域,52個目標,300多個關鍵實踐,旨在過程中提高項目管理的成熟度。
CMM是成熟度模型的起源,對于其他行業的成熟度模型的建立提供了很好的參考,但由于其應用范圍較窄,局限性與專業性強,從而限制了它在其它領域的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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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河道管理實行統一管理的原則。各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河道主管機關,發改委(局)、國土、交通、規劃、建設、環保等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在立項、城市規劃建設、道路建設、國土整治、環保審批等方面負責把關,在水行政主管部門沒有審批同意之前,有關部門不得進行審批。
第三條水行政主管部門設置的河道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1、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河道管理法律法規,對所轄河道及其配套工程實施管理,負責征收堤防修建維護管理費;
2、組織編制河道規劃,審查河道開發與利用規劃,制定河道整治和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
3、負責審批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各類建設項目,審查有關河道綜合開發利用規劃;審批在河道管理范圍內與河道工程安全及正常運行有關的活動,并對工程設施建設和使用以及涉及河道的活動進行防汛安全監督管理,審查入河排污口的設置論證;
4、負責組織實施河道管理范圍內的采砂、淘金、取土、石翻動土石方等生產作業活動的管理,負責征收河道采砂管理費;
5、負責對違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進行查處和協調處理河道糾紛。
6、行使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的其它職責,執行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河道主管機關的決定、命令以及交辦的其它事項。
市堤防建設管理處受委托負責**市區的防洪規劃、堤防建設與管理。堤防建設必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到相關部門辦理有關建設手續。
第四條河道分級管理的權限:
1、沅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受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進行管理;
2、渠水、舞水(包括太平溪)、巫水、溆水、辰水、酉水由市河道主管機關管理;
3、沅水、渠水、舞水、巫水、溆水、辰水、酉水等河道的一級支流及以下流由縣河道主管機關管理;
由上級河道主管機關管理的河道,可以委托下級河道管理機構根據河道的統一規劃和管理技術要求實施管理。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河道管理機構,加強河道管理,提高管理水平,確保河道防洪安全。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應當加強河道監察,所需人員經費及工作經費由市、縣(市、區)財政全額安排列支。
第六條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建設項目,必須按照河道管理權限,由建設單位依法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河道管理范圍紅線圖、位置界限、審批同意書或許可證后,發展改革、交通、建設、國土、規劃、環保等部門方可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工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履行審批手續。在沅水干流管理范圍內興建的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后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在渠水、舞水(包括市區的太平溪)、巫水、溆水、辰水、酉水河道管理范圍內興建的建設項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在其它河流的河道管理范圍內興建的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向所在地的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審批。
第七條河道管理范圍內的涉河建設項目,建設單位編制立項文件時,必須按照河道管理權限,向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時應提供以下文件資料:
1、申請書;
2、建設項目所依據的文件;
3、建設項目涉及河道與防洪的初步方案。包括可行性研究成果等文件、圖紙、以及建設項目所處河段上、下游各1~5公里河道地形圖(比例尺1/500~1/10000);
4、最高洪水位時,建設單位擬占用河道情況,包括擬占用河道寬度、順河長度、平面面積、行洪斷面面積;建設項目坐落地現有河道寬度、行洪斷面面積,并繪制項目建設前后河道橫斷面圖(標注尺寸與高程);
5、建設項目防御洪澇的設防標準與措施;
6、建設項目防洪影響評價報告和水土保持方案。包括河道行洪、蓄滯洪、水位壅高和影響范圍的論證,對河勢變化、堤防安全、河水水質影響的論證,以及應采取的防洪補救措施。
對于**市區的涉河建設項目,一律要求建設單位編制防洪評價報告。
第八條在江河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建設單位應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按照河道分級管理權限報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再由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對該涉河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批。在江河新建、改建、擴建取水口,建設單位應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水資源論證報告,按照取水許可管理權限進行取水許可審批。
第九條河道機關接到申請后,應按照防洪編制大綱和有關審批程序進行審批或審查,主要內容為:
1、是否符合江河流域綜合規劃以及對規劃實施有何影響;
2、是否符合防洪標準和有關技術要求;
3、對河勢穩定、水流形態、水質、沖淤變化有無不利影響;
4、是否妨礙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5、對堤防、護岸和其它水利工程安全的影響;
6、是否妨礙防汛搶險;
7、是否影響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權益;
8、建設項目防御洪澇的設防標準與措施是否適當;
9、是否符合其它有關規定和協議。
審查時需要勘測論證的,勘測論證費用由申請單位承擔。
第十條河道采砂管理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河道采砂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由政府召集,水利、國土資源、交通、(海事、航道)、公安等部門參加,定期通報河道采砂管理情況,研究加強河道采砂管理的具體措施。河道采砂管理聯席會議日常管理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必須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到國土資源部門辦理采砂許可證。
第十條**市區舞水自紅巖電站至三角灘電站劃定為禁采區,各縣(市、區)要明確河道采砂的可采區、限采區和禁采區。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從事下列生產活動的,必須事先報經河道主管機關批準;涉及其它管理范圍的,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批準:
1、采砂、取土、翻動土石方等生產活動;
2、爆破、鉆探、挖筑魚塘;
3、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它建筑設施;
4、在河道灘地開采地下資源及進行考古發掘;
5、圍墾河道造地的。
采砂人在接到準予采砂行政許可決定通知后的規定時間內,與水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保護河道防洪安全責任書》,并按照許可采砂量的30%預交河道采砂管理費和交納棄料處置備用金(年采砂量×2~4元),采砂后按季度及時繳納,年底結清。采砂人應嚴格按照規定的地點、范圍、時間、開采數量、開采深度等要求進行開采,不得影響防洪安全、通般安全及第三人的合法水事權益。
第十二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從事生產活動,在向河道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時,須提交經有資質的單位論證的下列有關論證資料:
1、對河道行水及河勢影響的分析;
2、對水質影響的分析;
3、對堤防、河岸和沿線建筑物影響的分析;
4、其它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河道清障堅持“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從事采砂、取土等活動的,要按照防洪和通航安全的需要,及時清理尾堆,平整河道,不得在河道內堆積砂石和廢棄物。對于拒不清除尾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十四條未經河道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搭建臨時工程設施或停(堆)放物料。確因工作、生產需要,經批準搭建臨時設施或停(堆)放物料的,有關責任單位或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負責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河道主管機關負責組織清除,清除費用由有關責任單位或個人承擔。
第十五條嚴禁向河道管理范圍內傾倒垃圾、渣土等。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的下列阻水障礙物或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清除或改建、拆除:
1、嚴重壅水、阻水危及安全泄洪的橋梁、碼頭、棧橋、泵站、船臺、渡口、丁壩等;
2、嚴重阻水道路、阻水渠道;
3、棄置的礦渣、砂石、渣土、垃圾等;
4、堆放的影響行洪的物料,設置的攔河漁具等;
5、行洪通道的樹木或高桿作物等;
6、其他影響河道安全泄洪和河勢穩定的障礙物。
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賠償損失、采取補救措施外,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處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或行政處理措施。
1、擅自修建建筑物、實施開發項目,拒不采取補救措施和賠償、補償的;
2、未經達成協議或批準,擅自興建邊界水工程的;
3、擅自設置阻水、捕魚設施和入河排污口的;
4、未經河道主管機關批準,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圍內興建各類建筑設施及從事各類活動的;
5、拒不繳納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補償費的。
第十七條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圍內修建或設置廠房、圍堤、道路以及其它生產、生活設施;種植高桿農作物和樹木等阻水作物;設置攔河漁具;棄置礦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廢棄物以及建房、開渠、打井、挖窖、造墓、堆放物料、挖筑魚塘、非法采砂等影響防汛搶險和河道工程安全運用的,由河道主管機關依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恢復工程原狀,并處罰款。逾期不停止、不清除的,河道主管機關可以依法采取強制措施,費用由設障者承擔。
第十八條本辦法所稱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簡稱河道工程)是指河床、直接依附河道興建的堤、壩、防護林草、護坡、橋、涵、閘、泵站等與河道配套發揮作用的除害興利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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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土建工程概念。土建施工由兩部分組成:建筑工程以及土木工程,具體囊括了針對建筑施工中所涉及到對基礎建設部分的維護和管理,具體體現為:排水工程,房檐工程,墻體工程等。上述工程都具有相同的特點:資源密集,即所建設的部分雖然并非核心工程,但其中涉及的資源和流程十分繁雜,其建設水準對于工程整體的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影響。1.2土建施工現場管理概念。土建施工現場管理是一項綜合管理項目,能夠對所觸及到的財務,人力以及相關領域進行充分和熟練的運用,通過科學的手段對現場施工的各個方面的資源和流程進行良好的控制和協調,從而為整體工程項目施工提供夯實的基礎設施條件。1.3土建施工現場管理的意義。土建施工現場管理對于確保土建工程目標的實現、提升土建工程建造水平等具有重要意義,具體體現在:第一,能夠有效降低事故的發生概率。土建施工具有流程復雜、環節眾多、施工環境多變、施工人員技術水平參差不齊、人員流動性大、受自然環境影響較大等特點,這就造成了土建施工事故頻發。通過加強對現場的管理,能夠促進和推動現場施工的有序、合理開展,從而降低事故發生概率。第二,有利于加強土建施工的質量把控。質量是土建施工的核心和基礎,提高土建施工的質量,需要加強對施工現場的材料質量、施工質量等進行嚴格把控。通過建立完整、系統的質量管理體系,確保施工過程中的質量安全和成本控制,有效確保工期進度,保證項目整體質量目標的實現。
2建筑工程土建施工現場管理的優化途徑
2.1對土建施工現場的安全隱患加強管理。土建施工的管理工作對于其項目良好進行是必不可少的條件之一,工作人員是項目管理的主要參與者和主導者。因此,施工企業針對工作人員這個主觀因素要進行一定程度的規范,促使其具有足夠的專業素質和職業道德面對土建施工項目管理的工作。施工開始之前,需要明確幾個方面的重點準備工作:明確安全措施落實的重點,為參與項目施工的工作人員提供安全培訓的機會,制定事故發生應急計劃,預備充足,完善的施工資源。監督人員對于工程施工是必不可少的存在,并且,不同的監督人員所負責的監督范圍也不盡相同,對于監督難度,危險系數比較高的范圍,需要專業的技術人員完成監督工作,監督人員需要明確的是,針對施工中每一環節都必須以具體的規范資料為依據進行監督。施工單位要讓參與施工的工作人員具有明確的安全意識,為其提供相應的安全防范具體措施教學。施工過程中,將現場的施工情況采用書面的形式仔細的記錄下來,針對現場會用到的材料進行嚴格的篩選,促使質量問題在根本上得到保證。2.2對土建施工現場的質量加強管理。質量管理作為質量監督的具體依據,因此,其建立健全必須要在施工進行之前。企業針對施工合同的擬定和保管的過程中,主要有三方參與其中:監理方,施工方以及建設方。合同簽訂完成之后,關于施工現場的問題需要三方共同商議,共同承擔,所面臨的第一個問題就是針對施工圖紙的確定,確認無誤后將其投入到工程項目中,施工過程中要嚴格排查各項危險因素對于施工質量的消極影響,施工現場一旦發生問題,需要調整設計方案,不遵守集中性原則,需要三方都有同意的意向才能進行,從而促使工程質量能夠在三方嚴格的管理下具有根本性保障。2.3對土建施工現場的材料加強管理。材料的采購和管理作為土建施工工程的基礎管理環節,質量和價格是最為主要的兩個點,其牽扯著工程質量和項目利潤的問題。因此,在購置施工材料的過程中,秉承著不怕辛勞的精神,在市場上進行多方對比和分析,從而選擇最為合適的,優質的,低廉的施工材料。完成購置之后,對材料的管理工作是更為重要的工作,如果管理不良,材料就會失去其本身所能發揮的作用,就會影響施工進程,并造成資源的大量浪費。因此,明確每種材料的管理方式,嚴格按照其進行工作,對于材料的領用進行電子及紙質的雙方記錄,從而確保質量的同時,也控制了成本支出。為實現土建工程項目施工管理的施工監督及質量控制水平不斷提高,需要相關工作人員重視實踐,并積極探索有效策略,以為企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提供有效保證。
參考文獻
[1]方璞.探索加強土建工程造價控制管理的措施[J].工程建設與設計,2018(10):25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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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明確驗收責任,規范驗收行為,結合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特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財政全部投資或者部分投資建設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含1、2、3級堤防工程)的驗收活動。
第三條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按驗收主持單位性質不同分為法人驗收和政府驗收兩類。
法人驗收是指在項目建設過程中由項目法人組織進行的驗收。法人驗收是政府驗收的基礎。
政府驗收是指由有關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組織進行的驗收,包括專項驗收、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
第四條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具備驗收條件時,應當及時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進行后續工程施工。
第五條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的依據是:
(一)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
(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
(三)經批準的工程立項文件、初步設計文件、調整概算文件;
(四)經批準的設計文件及相應的工程變更文件;
(五)施工圖紙及主要設備技術說明書等。
法人驗收還應當以施工合同為驗收依據。
第六條驗收主持單位應當成立驗收委員會(驗收工作組)進行驗收,驗收結論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驗收委員會(驗收工作組)成員同意。
驗收委員會(驗收工作組)成員應當在驗收鑒定書上簽字。驗收委員會(驗收工作組)成員對驗收結論持有異議的,應當將保留意見在驗收鑒定書上明確記載并簽字。
第七條驗收中發現的問題,其處理原則由驗收委員會(驗收工作組)協商確定。主任委員(組長)對爭議問題有裁決權。但是,半數以上驗收委員會(驗收工作組)成員不同意裁決意見的,法人驗收應當報請驗收監督管理機關決定,政府驗收應當報請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決定。
第八條驗收委員會(驗收工作組)對工程驗收不予通過的,應當明確不予通過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見。有關單位應當及時組織處理有關問題,完成整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請驗收。
第九條項目法人以及其他參建單位應當提交真實、完整的驗收資料,并對提交的資料負責。
第十條水利部負責全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的監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屬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按照水利部授權,負責流域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對項目的法人驗收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組建項目法人的,該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是本項目的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由地方人民政府組建項目法人的,該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項目的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
第二章法人驗收
第十二條工程建設完成分部工程、單位工程、單項合同工程,或者中間機組啟動前,應當組織法人驗收。項目法人可以根據工程建設的需要增設法人驗收的環節。
第十三條項目法人應當在開工報告批準后60個工作日內,制定法人驗收工作計劃,報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和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備案。
第十四條施工單位在完成相應工程后,應當向項目法人提出驗收申請。項目法人經檢查認為建設項目具備相應的驗收條件的,應當及時組織驗收。
第十五條法人驗收由項目法人主持。驗收工作組由項目法人、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代表組成;必要時可以邀請工程運行管理單位等參建單位以外的代表及專家參加。
項目法人可以委托監理單位主持分部工程驗收,有關委托權限應當在監理合同或者委托書中明確。
第十六條分部工程驗收的質量結論應當報該項目的質量監督機構核備;未經核備的,項目法人不得組織下一階段的驗收。
單位工程以及大型樞紐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驗收的質量結論應當報該項目的質量監督機構核定;未經核定的,項目法人不得通過法人驗收;核定不合格的,項目法人應當重新組織驗收。質量監督機構應當自收到核定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定。
第十七條項目法人應當自法人驗收通過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制作法人驗收鑒定書,發送參加驗收單位并報送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備案。
法人驗收鑒定書是政府驗收的備查資料。
第十八條單位工程投入使用驗收和單項合同工程完工驗收通過后,項目法人應當與施工單位辦理工程的有關交接手續。
工程保修期從通過單項合同工程完工驗收之日算起,保修期限按合同約定執行。
第三章政府驗收
第一節驗收主持單位
第十九條階段驗收、竣工驗收由竣工驗收主持單位主持??⒐を炇罩鞒謫挝豢梢愿鶕ぷ餍枰衅渌麊挝恢鞒蛛A段驗收。
專項驗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國家重點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主持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除前款規定以外,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設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為水利部。
除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一)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機構負責初步設計審批的中央項目,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機構;
(二)水利部負責初步設計審批的地方項目,以中央投資為主的,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以地方投資為主的,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為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單位)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
(三)地方負責初步設計審批的項目,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為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
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的,可以根據工程實際情況,會同省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共同主持。
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報告的批準文件中明確。
第二節專項驗收
第二十一條樞紐工程導(截)流、水庫下閘蓄水等階段驗收前,涉及移民安置的,應當完成相應的移民安置專項驗收。
工程竣工驗收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環境保護、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檔案等專項驗收。經商有關部門同意,專項驗收可以與竣工驗收一并進行。
第二十二條項目法人應當自收到專項驗收成果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專項驗收成果文件報送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備案。
專項驗收成果文件是階段驗收或者竣工驗收成果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三節階段驗收
第二十三條工程建設進入樞紐工程導(截)流、水庫下閘蓄水、引(調)排水工程通水、首(末)臺機組啟動等關鍵階段,應當組織進行階段驗收。
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根據工程建設的實際需要,可以增設階段驗收的環節。
第二十四條階段驗收的驗收委員會由驗收主持單位、該項目的質量監督機構和安全監督機構、運行管理單位的代表以及有關專家組成;必要時,應當邀請項目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參加。
工程參建單位是被驗收單位,應當派代表參加階段驗收工作。
第二十五條大型水利工程在進行階段驗收前,可以根據需要進行技術預驗收。技術預驗收參照本章第四節有關竣工技術預驗收的規定進行。
第二十六條水庫下閘蓄水驗收前,項目法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完成蓄水安全鑒定。
第二十七條驗收主持單位應當自階段驗收通過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制作階段驗收鑒定書,發送參加驗收的單位并報送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備案。
階段驗收鑒定書是竣工驗收的備查資料。
第四節竣工驗收
第二十八條竣工驗收應當在工程建設項目全部完成并滿足一定運行條件后1年內進行。不能按期進行竣工驗收的,經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同意,可以適當延長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逾期仍不能進行竣工驗收的,項目法人應當向竣工驗收主持單位作出專題報告。
第二十九條竣工財務決算應當由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組織審查和審計??⒐へ攧諞Q算審計通過15日后,方可進行竣工驗收。
第三十條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項目法人應當提出竣工驗收申請,經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審查后報竣工驗收主持單位??⒐を炇罩鞒謫挝粦斪允盏娇⒐を炇丈暾堉掌?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同意進行竣工驗收。
第三十一條竣工驗收原則上按照經批準的初步設計所確定的標準和內容進行。
項目有總體初步設計又有單項工程初步設計的,原則上按照總體初步設計的標準和內容進行,也可以先進行單項工程竣工驗收,最后按照總體初步設計進行總體竣工驗收。
項目有總體可行性研究但沒有總體初步設計而有單項工程初步設計的,原則上按照單項工程初步設計的標準和內容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周期長或者因故無法繼續實施的項目,對已完成的部分工程可以按單項工程或者分期進行竣工驗收。
第三十二條竣工驗收分為竣工技術預驗收和竣工驗收兩個階段。
第三十三條大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術預驗收前,項目法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工程建設情況進行竣工驗收技術鑒定。中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術預驗收前,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可以根據需要決定是否進行竣工驗收技術鑒定。
第三十四條竣工技術預驗收由竣工驗收主持單位以及有關專家組成的技術預驗收專家組負責。
工程參建單位的代表應當參加技術預驗收,匯報并解答有關問題。
第三十五條竣工驗收的驗收委員會由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門、該項目的質量監督機構和安全監督機構、工程運行管理單位的代表以及有關專家組成。工程投資方代表可以參加竣工驗收委員會。
第三十六條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可以根據竣工驗收的需要,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測。
第三十七條項目法人全面負責竣工驗收前的各項準備工作,設計、施工、監理等工程參建單位應當做好有關驗收準備和配合工作,派代表出席竣工驗收會議,負責解答驗收委員會提出的問題,并作為被驗收單位在竣工驗收鑒定書上簽字。
第三十八條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應當自竣工驗收通過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制作竣工驗收鑒定書,并發送有關單位。
竣工驗收鑒定書是項目法人完成工程建設任務的憑據。
第五節驗收遺留問題處理與工程移交
第三十九條項目法人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按照竣工驗收鑒定書的要求妥善處理竣工驗收遺留問題和完成尾工。
驗收遺留問題處理完畢和尾工完成并通過驗收后,項目法人應當將處理情況和驗收成果報送竣工驗收主持單位。
第四十條工程通過竣工驗收,驗收遺留問題處理完畢和尾工完成并通過驗收的,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向項目法人頒發工程竣工證書。
工程竣工證書格式由水利部統一制定。
第四十一條項目法人與工程運行管理單位不同的,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后,應當及時辦理移交手續。
工程移交后,項目法人以及其他參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約定,承擔后續的相關質量責任。項目法人已經撤消的,由撤消該項目法人的部門承接相關的責任。
第四章罰則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規定,項目法人不按時限要求組織法人驗收或者不具備驗收條件而組織法人驗收的,由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責令改正。
第四十三條項目法人以及其他參建單位提交驗收資料不真實導致驗收結論有誤的,由提交不真實驗收資料的單位承擔責任??⒐を炇罩鞒謫挝皇栈仳炇砧b定書,對責任單位予以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四十四條參加驗收的專家在驗收工作中、的,由驗收監督管理機關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參加驗收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驗收工作中、、,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規定所稱項目法人,包括實行代建制項目中,經項目法人委托的項目代建機構。
第四十七條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應當具備的條件、驗收程序、驗收主要工作以及有關驗收資料和成果性文件等具體要求,按照有關驗收規程執行。
第四十八條政府驗收所需費用應當列入工程投資,由項目法人列支。
第四十九條其他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驗收活動,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流域管理機構、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驗收管理實施細則。
篇9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在河道(包括河灘地、湖泊、水庫、人工水道、行洪區、蓄洪區、滯洪區)管理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包括開發水利(水電)、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類工程,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廠房、倉庫、工業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設施(以下簡稱建設項目)。
第三條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建設項目,必須按照河道管理權限,經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履行審批手續。
以下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建設項目由水利部所屬的流域機構(以下簡稱流域機構)實施管理,或者由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河道主管機關根據流域統一規劃實施管理:
(一)在長江、黃河、松花江、遼河、海河、淮河、珠江主要河段的河道管理范圍內興建的大中型建設項目,主要河段的具體范圍由水利部劃定;
(二)在省際邊界河道和國境邊界的河道管理范圍內興建的建設項目;
(三)在流域機構直接管理的河道、水庫、水域管理范圍內興建的建設項目;
(四)在太湖、洞庭湖、鄱陽湖、洪澤湖等大湖、湖灘地興建的建設項目。
其它河道范圍內興建的建設項目由地方各級河道主管機關實施分級管理。分級管理的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計劃主管部門規定。
第四條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和其它技術要求,維護堤防安全,保持河勢穩定和行洪、航運通暢。
蓄滯洪區、行洪區內建設項目還應符合《蓄滯洪區安全與建設指導綱要》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建設單位編制立項文件時必須按照河道管理權限,向河道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時應提供以下文件:
(1)申請書;
(2)建設項目所依據的文件;
(3)建設項目涉及河道與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4)占用河道管理范圍內土地情況及該建設項目防御洪澇的設防標準與措施;
(5)說明建設項目對河勢變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質的影響以及擬采取的補救措施。
對于重要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還應編制更詳盡的防洪評價報告。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修建未列入國家基建計劃的各種建筑物,應在申辦建設許可證前向河道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第六條河道主管機關接到申請后,應及時進行審查,審查主要內容為:
(1)是否符合江河流域綜合規劃和有關的國土及區域發展規劃,對規劃實施有何影響;
(2)是否符合防洪標準和有關技術要求;
(3)對河勢穩定、水流形態、水質、沖淤變化有無不利影響;
(4)是否防礙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5)對堤防、護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的影響;
(6)是否妨礙防汛搶險;
(7)建設項目防御洪澇的設防標準與措施是否適當;
(8)是否影響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權益;
(9)是否符合其它有關規定和協議。
流域機構在對重大建設項目進行審查時,還應征求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意見。
第七條河道主管機關應在接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將審查意見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同意興建的,應發給審查同意書,并抄知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建設單位在報送項目立項文件時,必須附有河道主管機關的審查同意書,否則計劃主管部門不予審批。
審查同意書可以對建設項目設計、施工和管理提出有關要求。
第八條河道主管機關對建設單位的申請進行審查后,作出不同意建設的決定,或者要求就有關問題進一步修改補充后再行審查的,應當在批復中說明理由和依據。建設單位對批復持有異議的,可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決定的機關的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復議申請,由被申請復議機關會同同級計劃主管部門商處。
第九條計劃主管部門在審批項目時,如對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作較大變動時,應事先征得河道主管機關的同意。建設單位應重新辦理審查同意書。
第十條建設項目經批準后,建設單位必須將批準文件和施工安排送河道主管機關審核后,方可辦理開工手續。施工安排應包括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圍內土地的情況和施工期防汛措施。
第十一條建設項目施工期間,河道主管機關應對其是否符合同意書要求進行檢查,被檢查單位應如實提供情況。如發現未按審查同意書或經審核的施工安排的要求進行施工的,或者出現涉及江河防洪與建設項目防汛安全方面的問題,應及時提出意見,建設單位必須執行;遇重大問題,應同時抄報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建筑物和設施竣工后,應經河道主管機關檢驗合格后方可啟用。建設單位應在竣工驗收6個月內向河道主管機關報送有關竣工資料。
第十三條河道主管機關應定期對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建筑物和設施進行檢查,凡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應提出限期改建的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河道主管機關的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未按本規定的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修建建設項目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可根據《河道管理條例》責令其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采取其它補救措施,可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本規定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附:《河道管理條例》有關河道管理范圍的規定
第二十條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兩岸堤主及護堤地。
無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確定。
《關于蓄滯洪區安全與建設指導綱要》對土地利用和產業活動的限制的規定:
四、土地利用和產業活動的限制
蓄滯洪區土地利用、開發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防洪的要求,保護蓄洪能力,實現土地的合理利用,減少洪災損失。
(一)在指定的分洪口附近和洪水主流區域內,不允許設置有礙行洪的各種建筑物。
……
(三)蓄滯洪區內工業生產布局應根據蓄滯洪區的使用機遇進行可行性研究。對使用機遇較多的蓄滯洪區,原則上不應布置大中型項目;使用機遇較少的蓄滯洪區,建設大中型項目必須自行安排可靠的防洪措施。禁止在蓄滯洪區建設有嚴重污染手質的工廠和儲倉。
篇10
第二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編制、審批項目建議書和設計任務書,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選址和布局的規劃管理工作。
第四條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了解建設項目建議書階段的選址工作。各級人民政府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項目建議書時,對擬安排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要征求同級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五條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加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階段的選址工作,對確定安排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從城市規劃方面提出選址意見書。設計任務書報請批準時,必須附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選址意見書。
第六條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
主要是建設項目名稱、性質,用地與建設規模,供水與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運輸方式與運輸量,以及廢水、廢氣、廢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二)建設項目規劃選址的主要依據
1.經批準的項目建議書;
2.建設項目與城市規劃布局的協調;
3.建設項目與城市交通、通訊、能源、市政、防災規劃的銜接與協調;
4.建設項目配套的生活設施與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設施規劃的銜接與協調;
5.建設項目對于城市環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響,以及與城市環境保護規劃和風景名勝、文物古跡保護規劃的協調;
(三)建設項目選址、用地范圍和具體規劃要求。
第七條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按建設項目計劃審批權限實行分級規劃管理。
縣人民政府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地級、縣級市人民政府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該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中央各部門、公司審批的小型和限額以下的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國家審批的大中型和限額以上的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并報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