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拆的新土地管理法范文
時間:2023-09-08 17:32:37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強拆的新土地管理法,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為維護城鄉規劃,改善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加大對違法建設的查處和整治力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下簡稱《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省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和《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市區違法建設整治工作的實施意見》(政發〔〕53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現就進一步理順和加強違法建設查處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進一步明確職責,落實任務,建立防違、控違、拆違長效管理機制,加強對現有違法建設的查處整治力度,有效遏制新違法建設的產生,推進我區城鄉建設健康有序發展。
二、基本原則
堅持區政府統一領導、嚴格考核,鎮街為主、屬地管理,部門專業執法、全力配合和實施的原則;堅持主動防控、綜合治理、突出重點、嚴格執法、注重實效的原則,狠抓違法建設查處整治工作。
三、明確城市和鎮村規劃區范圍
城市規劃區范圍南至峧山,北至養馬島,東至東外環路,西至西外環路(界范圍)。鎮村規劃區以已批準的小城鎮和村莊規劃范圍為準。
四、明確各單位工作職責
(一)區規劃分局職責
1.依據《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對在城市規劃區、小城鎮規劃區及各街道村莊規劃區范圍內的違法建設,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立案調查、認定性質、送達處罰決定。
2.對在處罰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未自行拆除的違法建設,將市規劃局的強拆函轉報區政府。
3.積極參與違法建設行動。
(二)區國土資源分局職責
1.依據《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城市和鎮村規劃區范圍以外農用地上的違法建設進行查處。
2.對在處罰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未自行拆除的違法建設,依法申請區人民法院。
3.對違法建設用地性質不明確的,確定用地性質。
4.配合規劃部門及有關鎮街,對城市和鎮村規劃區范圍內占用農用地的違法建設進行查處和執法。
5.配合區人民法院和鎮街,對城市和鎮村規劃區范圍外占用農用地、需的違法建設實施。
(三)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職責
1.負責依法查處未經批準對城鎮道路兩側建筑物進行外部裝修、改建臨街門窗,在建筑物頂部、陽臺外或者窗外擅自搭建鴿舍、棚屋,對建筑物外走廊、陽(平)臺超出建筑物外墻面進行封閉的違法行為。
2.依法查處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主體由磚、瓦、水泥以外的其他材料所構成的違法建筑物和構筑物。
3.在收到區政府責成的通知后,負責組織實施城市規劃區及各街道村莊規劃區范圍內違反《城鄉規劃法》的違法建設。
(四)區人民法院職責
1.對區國土資源分局申請的違法建設,依法審查,作出裁定。對需依法的違法建設,負責將裁定書送達違法建設所在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同時抄報區政府和區國土資源分局。
2.配合鎮街,對城市和鎮村規劃區范圍外占用農用地的違法建設實施。
(五)各鎮政府職責
依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的規定,以及《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
1.對小城鎮規劃區范圍內,違反《城鄉規劃法》,需的違法建設,在收到區政府責成的通知后,負責組織實施,并全面負責做好強拆后的維穩工作。
2.對轄區村莊規劃區范圍內,違反《城鄉規劃法》,需的違法建設,依法實施拆除,并全面負責做好強拆后的維穩工作。
3.對違反《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需的違法建設,在收到區法院的裁定書后,負責及時組織實施,并全面負責做好強拆后的維穩工作。
4.對本轄區內發現的違法建設,要在依法責令停止建設的同時,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并安排專人協助有關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六)各街道辦事處職責
1.對違反《城鄉規劃法》及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法規的違法建設,在接到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實施強拆的通知后,組織公安干警和機關工作人員等,積極配合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實施強拆行動,并全面負責做好強拆后的維穩工作。
2.對違反《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需的違法建設,在收到區法院的裁定書后,負責組織,并全面負責做好強拆后的維穩工作。
3.對本轄區內發現的違法建設,要在依法責令停止建設的同時,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并安排專人協助有關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七)區住建局職責
負責提供城市規劃區范圍外城鎮及村莊規劃區范圍,并配合規劃、國土部門及相關鎮政府依法查處鎮村規劃區范圍內的違法建設。
(八)區政府督查室職責
負責協同執法部門跟蹤督導相關鎮街或部門落實強拆任務,及時編發《督查通報》,向區委、區政府主要領導和區政府分管領導報告強拆進展情況,表揚先進,督導后進,保證違法建設查處整治工作落到實處。
(九)區公安分局職責
配合違法建設整治工作,積極應對暴力抗法等突發事件,切實保障執法人員的人身安全,維護社會穩定。按照區政府或違法建設部門及鎮街的要求,安排相應的警力及消防人員和設施,參與執法行動。
(十)區水務、供電部門職責
按要求對查封的施工現場不予供水、供電;對建設手續不齊全的,不得為其提供供水、供電許可服務。
(十一)區電視臺職責
發揮輿論宣傳和導向作用,對違法建設單位和個人予以曝光;按照區政府或違法建設部門及鎮街的要求,安排攝像人員搞好現場錄像和資料備存。
(十二)區司法局職責
按照區政府或違法建設部門及鎮街的要求,安排公證人員參與違法建設行動,對物品搬遷移交、人員清場等工作進行確認公證。
(十三)區衛生局職責
按照區政府或違法建設部門及單位的要求,安排醫護人員和醫療設施車輛等,參與行動,搞好醫療應急保障。
(十四)其它相關部門職責
區水務、交運、林業、旅游、工商等有關部門,要按照《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市區違法建設整治工作的實施意見》(政發〔〕53號)的要求,切實履行好各自職責。
對城市規劃區和街道村莊規劃區范圍內需的違法建設,區規劃部門應及時將市規劃局的強拆函轉報區政府,區政府書面通知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區政府督查室及相關鎮街,由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組織實施,各相關部門及鎮街配合實施;對小城鎮規劃區范圍內需的違法建設,及時將市規劃局的強拆函轉報區政府,區政府書面通知有關鎮政府、區政府督查室及有關部門,由各鎮政府負責組織實施,規劃、公安等有關部門配合實施,區政府督查室負責跟蹤督導落實。拆除重大、復雜的違法建設項目,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或有關鎮政府可向區政府提出書面方案,經區政府研究同意后,批轉至有關部門單位,加大統籌協調力度,形成強大合力,保證強拆行動順利實施。
五、違法建設查處工作的有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區政府成立由分管領導任組長,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及各鎮鎮長、街道辦事處主任組成的整治違法建設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由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主要負責人兼任主任,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規劃分局、國土資源分局、公安分局分管負責人任副主任,加強對違法建設整治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度假區管委也要成立由行政主要負責人為組長,有關負責人為副組長的整治違法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明確違法建設監管和查處的相應機構,全面加強違法建設查處的領導和落實力度;要落實村級違法建設監管和查處的領導和管理責任,層層簽訂目標責任狀,建立起區、鎮(街)、村三級違法建設監管查處的網絡體系。
(二)強化主動防控。要繼續保持防違、控違的高壓態勢,從源頭上遏制新違法建設的產生。健全巡查舉報責任制,各鎮街、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規劃分局、國土資源分局等相關部門單位要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管轄區域和范圍的動態巡查,及時發現、及早制止違法建設;各鎮街要督導所轄村莊,全面加強違法建設管控,對發現的違法建設,要在制止的同時,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舉報,并全面配合有關部門的依法查處工作。
(三)加大落實力度。各鎮街要進一步強化屬地管理意識和責任,嚴格按照職責分工,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靠上去抓,專門機構經常抓,所屬村莊主動抓,確保違法建設的監管工作無縫覆蓋、信息舉報快速準確、配合查處積極主動、實施強拆堅決有力,維護穩定常抓不懈。在強化鎮街責任的同時,各執法部門也要高度重視,嚴格履行好部門的法定職責,特別是對需要的違法建筑,必須主動督導,全面參與,形成合力,強抓落實。
篇2
1、法制“欠”完善?!段餀喾ā烦雠_后,黨和政府高度重視被拆遷群眾利益訴求和合法權益的維護。而征地拆遷特別是不動產征收拆遷配套法規滯后,目前尚無規范的有強制力的《集體土地上不動產征收拆遷條例》,導致一些問題的解決無章可循。按照憲法和法律規定,合法房屋等建(構)筑物是受到法律保護的私有財產。
2、“爭”利益。主要表現為“面積上爭大,標準上爭高,補償項目爭多”,往往形成群眾為自己“爭”,村、組干部為群眾“爭”,造成了征地拆遷上的被動。
3、“拖”時間。一些被拆遷群眾在拆遷前就到處“打探”情況,并知道一些工程進度要求,謀劃如何“拖時間”才能多獲利。
4、“講”條件。有人提出,安置房屋要建在城鎮附近;建筑質量要達到高標準。甚至還有的提出更為苛刻的條件,使拆遷進展受阻。
5、“搶”建設。少數群眾認為機會難得,想投機取巧發點“小財”,在“兩公告一登記”前或期間,搶建加層房屋或搶“種”、搶“栽”農作物,以求多得補償。
6、“憂”前途。被征地農民普遍都或多或少有這種情緒,特別是一些老、弱、病、殘的弱勢群眾,對未來生活更是憂慮。
二、和諧拆遷的原則
1、拆遷不能降低被拆遷戶的生活水平。拆遷補償價格應遠遠超過周邊新樓盤的銷售價是可以理解的訴求。
2、法律盲點與執行中的尷尬問題必須解決。法律是調和社會矛盾的產物,當拆遷和被拆遷之間產生矛盾時,也應該依法來處理。強拆有法律制裁,強要卻沒有法律制裁,拆遷“保底不封頂”,這就是拆遷過程中的法律盲點。為了掃除這個法律盲點,地方政府制定了各種法規和政策性文件。開發商遇到強要時,可以申請行政強拆,而現實執行中,過程是非常漫長的,足以讓開發商覺得還不如選擇違法強拆。
3、嚴格遵循新頒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依據《憲法》、《物權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制定的《建(構)筑物征收拆遷條例》,遵循貫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杜絕拆遷“土政策”,避免拆遷安置辦法和補償標準不統一,容易使拆遷戶形成心理上的“落差”和“攀比”。
三、幾點建議
1、開發商拆遷必須依靠政府。成立由政府主導的聯合拆遷辦公室,發改委、國土、規劃、拆遷、城建等相關職能部門合署辦公。征地拆遷既不能損害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群眾的合法權益,又不能損害國家公共利益,過硬的隊伍十分重要。
2、改變由房管局一家主管拆遷工作的做法。投資開發商在簽訂投資協議并預付足夠的投資保證金之后,由聯合拆遷辦公室完成項目拆遷、國土受讓、規劃許可等前置手續,讓開發商安心搞建設。
3、加大安置房等配套設施的建設力度。擴大安置房受惠面,做好安置和保障工作,妥善解決群眾后顧之憂。
4、正確輿論引導。引導公眾辨證地看待問題,加強符合和諧社會要求的價值觀體系和誠信體系的建設。
5、完善政策法規。完善相關政策體系、相關法制建設,嚴格公平地實施。要把握好政策標準,做到“一碗水端平”、“前后左右標準一個樣”。一是實物調查結果要準確。二是補償標準執行要統一,要公平、公正,不可區別對待。三是補償資金發放到戶要及時準確。
篇3
一、組織宣傳
1、組織領導。鎮成立土地管理領導小組,鎮長付文全為組長,黨委委員樂志勇為副組長,各包村領導為成員,下設辦公室,樂志勇兼任辦公室主任,成員由國土資源所、第三中隊、第四中隊、中隊、交通辦、農綜站、林業辦、派出所人員組成。各村委會也應成立土地管理組織。
2、宣傳培訓。利用村民會議、廣播、張貼宣傳標語等多種形式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宣傳教育活動,宣傳土地管理有關政策法規,讓群眾普遍了解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及近期政策、有關規定,增強依法用地的法制觀念。加強村組干部土地管理知識培訓,增強其依法管地的能力。
二、耕地保護,開發整理
1、耕地保護。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和集約節約用地制度,貫徹落實基本農田“五不準”,按照市政府下達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進行嚴格保護,鎮與村、村與組、組與戶層層簽訂責任狀,確保基本農田總量不減少,質量不下降,用途不改變。按要求設立基本農田保護牌,刷寫宣傳標語,建立基本農田保護臺帳,加強土地動態巡查,及時制止占用耕地違法建房,特別是占用基本農田違法建房,一經發現,立即進行制止,取證查處。
2、土地開發整理、整治。對有條件的地塊進行立項,按程序進行開發整理。
三、建房管理
1、農村村民建房管理。落實村民理事會統一管理集體土地制度,嚴格村民建房審批程序。村民建房經村民小組會議討論同意后,進行公示,村委會進行集體討論,審核通過后5日內報國土資源所,由國土資源所5日內進行實地勘察,對符合條件的5日內報鎮農村村民建房管理預審小組進行審查,通過后5日內報鎮黨政聯席會審批。經批準后進行再次公示,并與新建房屋村民簽訂建新拆舊協議,報市國土資源局備案,下發用地批準手續。實行“四到場”跟蹤管理制度,即選址定位到場、放線定樣到場、基礎驗收到場、主體竣工驗收到場。
2、集體土地的確權發證,補、換發宅基地使用證管理。對全鎮的集體用地進行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對歷年來經鎮政府審批村民建房的,按村民建房相關程序,給予補辦相關手續,核發集體土地使用證。
3、“空心村”治理。結合新農村建設,做好老村路、水、田、園、林規劃,并嚴格按照規劃執行,逐步消除“空心村”。
四、組織動態巡查,遏制違法行為
1、劃分等級。根據江西省國土資源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動態巡查工作的通知》(贛國土資字[2008]22號)文件精神,市工業園控制規劃區、320國道兩側1公里范圍內、雄鷹大道、大道、志線及其它干線公路兩側,基本農田保護區為一級巡查區,實行重點巡查。其他地區為二級巡查區。
2、明確職責。城市規劃區外由國土資源所牽頭,城市規劃區內及控制區由第三中隊、第四中隊、中隊牽頭,相關包村干部、各村干部配合進行巡邏,實行分片包干、責任到人,全程監控、早發現、早制止、早報告。
3、時間要求。一級巡邏區一至二天巡查一次,二級巡邏適度開展巡查,以村委會為主。節假日及易發敏感時段每日巡邏一至二次。
4、反應機制。村包片干部,對巡查中發現搬運建筑材料、放線、堆土、平整地基等行為后進行現場了解。對未經合法審批的用地行為按下列方式處置:①符合規劃及建房條件的,責令停建并指導其按程序補辦建房審批手續。②不符合規范及建房條件的違法行為進行現場制止、勸阻、說服教育,并將違法行為及制止情況向村級信息協管員報告,由村級信息協管員做好巡查記錄,做到登記完整、有據可查,并及時上報國土資源所、中隊。國土資源所、中隊按照報告后及時到現場勘察,做好勘察、詢問筆錄,根據違法行為及違法事實下達相應法律文書,情節嚴重、頂風搶建的報鎮領導小組研究處理。對需強拆的由國土資源所、中隊做好預案,聯系好市城管局、市國土局執法大隊及駐鎮單位共同執行。
五、加強違規違法建筑整治,嚴格土地執法
集中時間、集中人員、集中精力,依法依規開展對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規劃法》實施以來建設的違法違規建筑進行整治,突出“四個一批”①拆除一批違法違規建筑。對非法占用國有集體土地、嚴重影響重點工程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社會影響惡劣的違法違規建筑堅決予以拆除。②查處問責一批干部。對參與、縱容包庇及監管不力、失職瀆職的干部,依據黨紀政紀及我市相關規定查處問責。③嚴懲一批違法犯罪分子。對嚴重違反規劃管理、土地管理、房地產管理法律法規,以出售、出租違法違規建筑牟取暴利為目的、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以及暴力抗法行為,依法依規嚴厲打擊。④出臺一批規范管理的制度辦法。制定關于村(居)民建房管理、違法違規建筑巡查及處理、干部問責等一系列管理規定與辦法措施,使村(居)民建房管理和違法違規建筑監管有規可循、有章可依。通過集中整治,嚴歷打擊違法違規建筑行為,堅決遏制違法違規建筑蔓延勢頭;通過完善巡控、查處和問責制度,建立違法違規建筑監管長效機制;通過規范審批,將農民建房納入依法有序管理軌道;通過整頓干部隊伍,使各級部門樹立履職盡責、敢抓敢管、勇于擔當的良好作風。
六、處理土地,化解矛盾糾紛
1、明確職責。包村干部負責所包村土地糾紛調處,國土資源所負責土地糾紛登記、勘察,鎮其它部門對涉及本部門土地糾紛進行配合調處。村委會做好本村土地糾紛調處,并盡量發揮村理事會的作用。
2、調處機制。村委會接到群眾來訪或鎮政府調解任務后,因及時聯系村理事會到現場了解情況,討論研究處理辦法。爭取耐心勸導、以理服人,早發現、早調解。對一些處理難度大、情況較復雜,一時不能解決或調解不成功的,應采取穩控措施,并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國土資源所、中隊報告,介紹糾紛雙方的具體情況及調處情況。國土資源所、中隊在接到村委會報告或群眾來訪后做好糾紛的登記。并根據糾紛的具體情況,牽頭組織包村干部、其它相關部門人員進行調解。村委會在鎮政府下村調解時包組干部、村書記或主任應到場,聯系好糾紛雙方及村小組理事長或理事會成員到場。國土資源所應做好勘察詢問筆錄,調解成功的當場制作調解書,并做好歸檔。對調解不成功的,將調處詳細情況及建議向領導小組匯報。領導小組對一些重大復雜和歷史遺留糾紛實行集體會商、專題研究、領導包案,提出糾紛處理決定。
篇4
關鍵詞:城鄉建設用地;掛鉤試點;農民利益;蒼山縣
近年來,蒼山縣積極開展了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工作,并作為統籌城鄉發展的切入點和突破口,在政策研究探索、宣傳發動、資金籌集、農民補償安置等方面進行了大膽嘗試。有效化解了拆遷安置中出現的矛盾,促進了新農村建設。筆者結合蒼山縣實際,謹就掛鉤試點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出現的主要問題及對策談談自己淺顯的看法。
一、掛鉤試點工作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提高耕地質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其中的“村”,即農村建設用地,從法律上確定了可以進行綜合整治,以達到增加耕地面積的目的。2004年10月,國務院的《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第十條關于“鼓勵農村建設用地整理,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要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的規定,則給予了掛鉤試點工作的政策支持。2005年10月,為落實國發[2004]28號文件,國土資源部專門下發了《關于規范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試點工作的意見》(國土資發[2005]20號)。此后幾年來,國務院及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多次文件,規定具體操作程序和注意把握的主要問題,形成了完整的掛鉤政策體系,為掛鉤試點工作的開展提供了依據。
事實上,開展掛鉤工作不僅有其必要性,而且時機和條件日趨成熟,具體表現在:一方面,工業化、城鎮化對建設用地需求量激增,而我國人多地少的國情和對耕地嚴格的保護制度,限制了城鎮發展對土地擴張的需求。2010年,上級下達給蒼山縣的建設用地占用耕地指標僅為90畝,遠遠滿足不了城鎮發展、工業項目落地用地需求。但通過實施增減掛鉤結余周轉指標550畝,加上爭取“點供項目”和城鎮存量土地節地挖潛,基本滿足了年度建設用地需求。另一方面,村莊的無序建設造成一戶多宅,超面積占地、村內空閑地較多、分布零亂的現象很普遍,土地資源浪費現象較為嚴重。據《蒼山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顯示,2005年全縣共1024個行政村,農村居民點28.1萬畝,占土地總面積的10,87%,農村居住人口平均占地面積188平方米,遠遠超過山東省人均120平方米的標準,到2020年全縣農村建設用地整治挖潛(掛鉤)潛力10.5萬畝。另外,實施增減掛鉤,還能為農村建設用地整治和農民住房建設注入大量資金,正確引導農村、農民實施村莊規劃和住房建設。從2009年至今,蒼山縣共有34個村(礦)增減掛鉤項目獲省政府審批,縣財政按增加一畝耕地給予10萬元補助,復墾出的耕地仍歸農民集體所有,極大地調動了群眾的積極性。按此計算,加上其它政策補助,農民只要付出新房價格的60%,就可以住上寬敞時尚的新居,而且還享受到了類似城鎮居民的醫療、教育、休閑等社區服務方面的待遇,居住條件和環境得以極大改善。而且,隨著經濟進一步發展,和增減掛鉤結余指標的有償使用,還會有大量資金反哺農村和農民,農民得到的實惠越來越多。因此,增減掛鉤工作,不但切實可行,而且將會得到農村廣大干部群眾的認可和響應,其前景十分廣闊。
二、對策
1 嚴格操作程序,要建立公眾參與和監督機制,讓農民成為掛鉤試點工作的主體參與進來。無論拆舊建新還是復墾整理及土地整治、土地經營模式的選擇,都要讓農民享有充分的知情權、參與權、建議權和監督權。一是要堅持以人為本、依法、民主、公開的原則,以尊重農民意愿,維護群眾利益為前提。在試點工作的申報、拆遷安置、項目區選點布局、土地整治、土地經營模式選擇等重點環節要舉行聽證、經過村民委員會的充分討論、村民代表表決等民主程序。二是要牢牢把握規劃先行的原則,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龍頭,統籌城鄉建設規劃、新農村建設規劃和社區規劃科學規劃,科學制訂詳細的掛鉤項目區安置規劃、土地復墾規劃,然后穩步推進實施。涉及安置區規劃、安置補償、農用地和建設用地調整、互換的,要實行公示。三是要對增減掛鉤政策進行大力宣傳,營造濃厚的輿論氛圍,使農民充分了解掛鉤政策的目的和意義,調動他們的積極性,使其由被動接受變為主動參與。
2 妥善解決安置問題,實現安置多樣化。拆遷補償是否公平、合理,能否到位是整個增減掛鉤工作的關鍵,事關農民群眾生產和生活大局和農村社會穩定。一是在尊重農民的居住習慣,方便群眾生產和生活的前提下,實現安置補償多樣化,要因地制宜,不貪大求洋。蒼山縣2009到2010年實施完成的13個村掛鉤項目,共涉及拆遷農戶2138戶,都得到妥善安置,沒出現一起、上訪案件。主要采取了社區小型社區集中安置、老年公寓安置等多種模式。對那些農業專業戶不能集中居住的,幫助他們建設了分散居住點,方便農具的存放;對于集中居住的農民,采取多層樓、庭院平房等安置方式,由拆遷群眾自愿選擇,新建安置區都有完善的基礎設施、垃圾處理、公共設施配套建設,方便農機具的存放和家庭養殖的需要。對常年在外經商務工不愿回村居住的拆遷群眾給予合理的貨補助,引導他們到城鎮居住。二是在新增建設用地指標中為安置區留出充足的發展空間,保證未來人口增長和村鎮經濟發展的用地需要。
3 多渠道籌集資金,確保資金安全有效使用。一是要積極整合各項政策資金,爭取涉農資金“捆綁”使用,集中用于項目建設;合理使用新增建設用地指標,擴大有償使用范圍,盡量用于經營性用地項目,通過招拍掛,增加土地收益,并確保結余指標產生的土地收益全部反哺農村。二是制定優惠政策,廣泛吸納民間資金,參與安置區建設和土地復墾。三是建立健全項目資金使用監督機制,做好項目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同時,加強資金發放環節監管,確保把對農民的安置補償資金及時足額落實到位。
4 加強社會和法制監督,維護農民切身利益。國務院《關于嚴格規范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切實做好農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47號)提出“以切實維護農民權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體現了掛鉤試點工作的宗旨。在項目申報實施整個流程中要加強與農民的溝通聯系,接受群眾和社會法制監督。一是要規范掛鉤試點工作流程,對項目的申報嚴格審查,對不符合條件的項目一律不予申報審批。二是建立健全工程質量保證體系,確保復墾耕地質量和安置區的工程質量。三是建立各部門聯動機制。紀檢監察、國土、規劃、建設、審計、財政等相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對未批先建、挪用自留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查處。四是對以借增減掛鉤之名大拆大建、強拆強建、違法占地特別是占用基本農田的行為要追究有關地方政府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參考文獻:
[1]《土地管理法》.
[2]《蒼山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
[3]《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
[4]《關于規范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試點工作的意見》(國土資發[2005]207號).
篇5
一、加強執法監察工作時不我待
1、年日至年月以來,轄區內共發現土地違法行為602起,查處補辦用地手續280起,查處補交出讓金127起。其中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違法數量、批少占多、未批先建各占發現總宗數、總面積的45%、20%、35%.
2、黨的十七大十分重視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并在報告中多次提出要求,總理在月日全國農業、糧食電視電話會議第九個問題,專門對國土資源提出新的要求和新的目標任務。今年國務院下發了15號令,明確了對土地違法人員的處分處罰標準,執法監察的依據,手段不斷充實和強化,向全國人民表明了堅決打擊土地違法行為的勇氣和決心,給了我們土地執法人員一把“尚方寶劍”,為我們嚴格執法撐了腰壯了膽,更使我們感受到了巨大的壓力和緊迫感。
二、執法監察工作存在的問題
一是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數量仍然很大,違法現象仍時有發生。因為部分鄉鎮村干部國土資源政策和法律意識較淡薄,有法不依,只看重任期政績,往往把建設項目列入政府要辦的大事,要求限期完工,忽視了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未批先用,或少批多用。有的以發展經濟、招商引資、新農村建設為目標,出現違法占地搞開發,非法開采礦產資源等。
二是隨著經濟快速發展用地量比較大。原因是:隨著建設用地總量的控制,存量土地資產的價值日趨顯現,市、縣兩級商品房價格居高不下(盡管全球金融危機有一定的影響),一些以劃撥方式取得用地的企事業單位受經濟利益驅動,非法轉讓、出租、抵押國有土地,非法轉讓礦產資源;集體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為了取得更大的經濟利益,非法轉讓、買賣、抵押集體土地;同時,部分老板受金錢催動,大量購買別人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改變土地性質進行開發建設,建商品房出售從中獲利。
三是個人違法占地現象突出。原因是:由于鄉鎮撤并(中心所),區域變化,加之鄉鎮國土所人員少、交通工具和管理力度跟不上,二是市本級經濟活躍,人多地少,政府控規,再加上村民建房用地審批程序過于繁雜,要先通過規劃審批后,再找國土所審批,造成村民土地報批時間較長,一些群眾等不及,就干脆未批先建。
四是非法占用和非法轉讓土地、超深越界亂采濫挖礦產,已成為各類違法類型的焦點,其主要原因是執法難度越來越大,執法軟弱未從根本上得到解決,客觀造成了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的發生,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因素。
(1)國土資源管理的特點決定了執法難。在我國國土資源屬國家或集體所有,但是使用權掌握在使用者手中,特別是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和所有權均在集體手中,使用者特別是鄉、村干部的素質決定了對國家資源使用的隨意性增加,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特別是執法監察機構處于防不勝防的境地。
(2)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的隱蔽性、欺騙性加大了執法的難度。就我市目前看,從違法的手段和方式上看,集中表現為弄虛作假,無資金,無項目就巧立名目,鉆工程、鉆項目的空子,造成土地閑置或改變土地性質搞開發。以個人違法隱蔽性較大,私下買賣,非法轉讓集體土地,一夜就蓋成水泥磚瓦房。由于無專門技術人員對井下濫采濫挖進行監督,執法人員無法準確掌握超深越界情況;更有甚者有的礦老板與礦產審批部門串通一氣,瞞上欺下,出現礦難以后執法人員才知道違法開采,導致追責時將板子打在執法者頭上。
(3)國土資源執法權限十分有限,手段軟弱,僅有調查權、處罰權,而無強制制止權和強制執行權,發現了違法行為,制止不聽,特別是規劃區范圍內,個人受利益驅動,一夜成房,執法人員只能眼看著建筑物蓋起來,下達處罰決定,當事人不履行,只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有的申請強制執行也難,拆之可惜,留之不妥,強拆也難。
(4)國土資源執法機構隊伍不夠健全,交通工具現場取證等辦公設施不能保障。由于有的領導對執法工作不重視或存在偏見或待遇低,致使執法人員對工作缺乏熱情,力求安穩輕閑,加之有的執法人員素質不高,使得一些違法行為得不到及時查處,及時處理,一定程度上造成違法行為的負面作用。辦公設施不夠健全,沒有專門的攝像和攝影設備,對現象調查取證帶來了較大的難度。特別是對大型的住宅小區,沒有專業的設備,很難測量出樓房總的占地面積。
三、加大土地執法監察的意見
一是加強宣傳,發揮輿論導向作用。首先,堅持送法到機關、廠礦、學校、鄉鎮、村組,引導群眾樹立對土地的憂患意識、節約集約用地意識和自覺保護土地的意識,努力實現“大家管、大家用”的良好局面。這是堅持和強化長效機制的根本。其次,把新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精神及市、縣兩級土地管理動態信息,及時呈送給相關領導閱覽了解把握,下發基層宣傳學習。
二是改革執法管理體制,強化隊伍建設。建立在大隊長領導下的中隊長負責制度(支隊只負責對大隊的監督、管理和督辦),完善職責,分片直接聯系各國土所,對轄區的違法案件負全責。明確在執法工作中各基層所長服從于分管中隊長的領導。把基層所加掛執法監察中隊牌子工作,切實把執法力量向基層充實,延伸、擴大執法工作覆蓋面。
三是完善執法監察網絡。監察網絡的建設是做到早發現的基礎。各縣局要把真正熱心于土地管理工作的鄉(鎮)、村組有關同志吸收為執法監察信息員,對其進行必要的培訓后,由鄉(鎮)政府下發文件,明確職責后開展工作。各監察隊定期和信息人員交流溝通,聽取他們對土地管理及執法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并有針對性地制定對策。
四是強化保障,堅持動態巡查。首先,加強基層國土資源所建設的要求,逐步為執法大隊和基層所改善執法軟硬件設施,保障辦案工作經費。其次,堅持日巡查制度,建立巡查臺賬,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把違法用地制止在苗頭、消滅在萌芽狀態,從而降低執法成本。
五是建立多元執法制度,減輕執法人員的責任和風險。建立以轄區國土資源所與公安派出所共同辦案機制,提高應急反應能力和現場處置能力,真正做到“制止的住”.另外,還要與縣法院、檢察院、監察局建立聯席會議、聯合辦案和信息共享制度,做到“處理的了”.同時,建議修改土地管理法,真正賦于我們土地執法人員“權”.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政府紀檢監察部門要對土地執法人員的失職瀆職行為要區別對待,酌情處理。
六是落實崗位津貼,大膽提拔優秀的執法人員,努力提高執法監察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執法監察工作是一項既辛苦又清貧、既有風險又得罪人的工作。要按照國土資源部有關文件精神,為各級執法監察人員足額發放崗位津貼,使他們提高工作積極性,同時大膽提拔品德好、業務精、素質高的執法監察人員,使其解除后顧之憂。
篇6
一、工作任務
全面清理我區城鄉未經規劃、國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搭建的違法建(構)筑物,本次專項整治的基本任務:年全區開展違法建設專項整治工作的重點是結合城市環境綜合整治開展違法建筑的拆除工作、對四岸、二十七條主干道、內環沿線、居住小區的違法建筑及城中村改造片區內的違法建筑和“四山”管制范圍內的違法建筑進行拆除。從年1月至年12月。對嚴重影響城市規劃和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須拆除的建(構)筑物實施拆除,對環境和建筑進行適當整治,有效遏制城鄉違法建設行為,改善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環境。
二、組織領導
組長由區委常委、區政府常務副區長擔任,區政府成立區城鄉違法建設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由區政府副區長擔任,區政府辦公室、區規劃分局、區國土分局,區公安分局、區建委、區市政園林局、區農林水利局、區法制辦、區公安消防支隊、區辦、區監察局、區財政局、區安監局、區房管局、區征地辦、區工商分局、區交通局、區旅游局等部門的領導任領導小組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區規劃分局,由區政府辦公室副主任鄧烽擔任辦公室主任,區規劃分局、區國土分局、區市政園林局分管領導任辦公室副主任,辦公室成員由區規劃分局、區國土分局、區市政園林局抽調專人組成,區規劃分局負責牽頭處理日常工作。
三、工作職責
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并領導、協調全區城鄉違法建設的專項整治工作。
指導各街鎮和園區管委會開展工作。辦公室負責專項整治的監督、檢查、統計等日常工作。
專項整治的具體工作在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各街鎮和園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整治工作的具體開展。
區規劃分局負責擅自在屋頂搭建、下挖地下室及取得用地許可未辦理規劃許可的違法建設行為的查證和認定工作。
區國土分局負責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違法建筑的查證和認定工作。
要加強市容市貌管理,區市政園林局負責對占道、占綠地的違法建筑的查證和認定工作。全面清理嚴重影響城市景觀的構筑物,并負責拆違后的垃圾清運,對拆違后原屬城市道路和市政設施用地的盡快恢復使用功能。對拆除違法建筑后原屬城市綠地和宜于綠化的用地,負責進行綠化。
區農林水利局負責對森林公園、河道和水工程管理區域內的違法建筑的查證和認定工作。
區旅游局負責對風景名勝區內的違法建筑的查證和認定工作。
區消防支隊負責對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的違法建筑的查證和認定工作。
區交通局負責對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的違法建筑的查證和認定工作。
區財政局負責協調拆違資金的落實。
對妨礙、阻撓、拒絕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區公安分局要嚴格執法。
對涉及違法建設拒不改正的黨政機關、黨員干部,區監察局要加強對專項整治行動的監督。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做好來信、來訪和疏導化解工作。區辦要積極配合。
四、工作步驟
專項整治工作分五階段開展。
全區上下營造良好的執法氛圍;二是各街鎮、園區管委會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活動,第一階段:宣傳動員階段(年1月—4月)一是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廣泛宣傳。加大對土地、規劃等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增強廣大群眾的法治觀念;三是黨員和各級干部充分發揮帶頭作用,積極宣傳拆違工作,廣泛深入地發動群眾。
全面準確掌握本行政區域城鄉違法建筑的基本情況,第二階段:清理核查階段(年2月—5月)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各街鎮和園區管委會對本行政區域內城鄉的違法建筑進行清理。提出分類處置意見,對有礙城市發展的影響城市市容市貌、存在安全隱患的占有基本農田的違法建筑制訂拆除計劃,并于年5月30日之前報領導小組辦公室。
按違法建筑分類由各執法部門核發限期拆除的法律文書,第三階段:限期拆除階段(年4月-5月)對擬定拆除的違法建筑。按法律程序依法對違法建筑作出拆除的處罰決定。
一是動員違法建筑的單位或個人自行拆除;二是對雖愿意自行拆除、但無力自行拆除的單位或個人,第四階段:組織拆除階段(年5月—11月)對列入拆除計劃的違法建筑。各街鎮和園區管委會組織力量協助拆除;三是對拒不拆除的各街鎮、園區管委會集中力量分期分批實施強拆。
對按時全面完成任務的街鎮、園區管委會和有關部門予以表彰和獎勵,第五階段:檢查驗收階段(年11月—12月)一是各街鎮和園區管委會將專項整治情況報區城鄉違法建筑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二是區城鄉違法建設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進行檢查驗收。對未完成任務的街鎮、園區管委會和有關部門提出批評并限期整改。
五、拆除整治的重點范圍
對四岸、二十七條主干道、內環沿線、居住小區的違法建筑及城中村改造片區內的違法建筑和“四山”管制范圍內的違法建筑進行拆除。年全區開展違法建設專項整治工作的重點是結合城市環境綜合整治開展違法建筑的拆除工作。
六、工作要求
落實責任。為保證全區城鄉違法建設專項整治工作的順利開展,加強領導。各街鎮、園區管委會和有關部門要搭建工作班子,明確專項整治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實行行政首長問責制,制定實施意見。各街鎮、園區管委會和有關部門要明確任務,相互協調配合,層層落實責任。
依法拆除。此次城鄉違法建設專項整治工作必須依法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市城鄉規劃條例》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及國土、消防、規劃、安全、市政園林等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決定的法律文書。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門處理。依法認定。
拆違與整治相結合。違法建筑拆除后必須盡快進行整治。對拆違后的垃圾清運、路面整治和需要進行綠化的由區市政園林局負責實施;對拆違后應恢復耕地的由區國土分局責令當事人限期復耕。
篇7
今天召開拆除違法建筑工作動員大會,目的是組織和動員全區的各級、各有關部門和廣大人民群眾積極行動起來,從城市的長遠發展出發,從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出發,依法制止違法建設行為,拆除違法建筑,切實改進*新區城市綜合環境。下面我講三點要求。
一、認清形勢,進一步增強拆除違法建筑工作的緊迫性和責任感。拆違工作是提升城市形象、加快城市經濟發展的需要,是貫徹城市規劃法和土地管理法、推進依法治區的需要,是維護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需要。各有關部門尤其是領導干部要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從實現“五城同創”的目標和建設“和諧*”的戰略高度,切實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以更大的決心和勇氣,推動新一輪拆違工作向縱深發展,自覺地把拆違工作作為加快城市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的一件大事抓緊抓好,努力實現拆除違法建筑工作的新突破。
二、抓住關鍵環節,確保集中拆違工作強勢推進。拆除違法建筑工作,難度大、政策性強,具有敏感性、復雜性、艱巨性。我們既要有堅定的信心和決心,依法行政、強力推進,又要注意把握政策,掌握方法,確保今年拆違工作的順利完成。在具體操作過程中,要把握好三點:
1、既要堅持嚴格執法,又要體現思想教育。開展集中拆違,將觸及一部分單位和個人的切身利益,必然會遇到一些阻力,必須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一方面,要嚴格執法,堅決取締任何違反法律法規的亂搭亂建,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決不允許搞法外施恩、“人情標準”。另一方面,要講究工作的方式方法加強思想教育,爭取當事人的理解支持。在執法程序上,要有序、有情操作,把道理講在前,把關心擺在前,把保障做在前,把疏導措施做在前,爭取他們的理解支持。在拆違中,要注意保護好群眾的合法權益,充分考慮群眾的合理要求,妥善解決好部分群眾特別是困難群眾的實際問題。
2、既要鼓勵個人自拆,又要嚴格依法強拆。拆違行動必須以強力的執法行為來推動。要通過這次拆違行動,最大限度地把侵占耕地、影響城市規劃、城市景觀的違法建筑清除掉。在行動中,要堅持以個人自拆為主,有針對性地選擇一些違建戶,通過機關、單位、村居和黨員干部的深入細致工作,引導他們帶頭自拆,帶動更多的市民自覺拆違。對那些“犟頭戶”、“釘子戶”,在教育疏導無效的情況下,通過履行相關法律程序,以敢打硬仗、敢得罪人、敢承擔責任的勇氣,堅決強行拆除。要讓違建戶感到強拆不如自拆,遲拆不如早拆。
3、既要抓好拆違行動,又要強化后續管理。從根本上解決違法占地和違法建設問題,關鍵在于建立和完善有效的監督管理機制。要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實行規范管理、科學管埋、長效管理。在拆違工作中,要拆建并舉、拆管并重,把拆違與治理臟亂差、與城市綠化等緊密結合起來,真正做到拆一處、管一處。要堅持條塊結合,充分發揮基層組織作用,努力克服違法占地和違法建設基層無人管、職能部門管不了或管不到位的現象,真正從根本上和源頭上制止違法占地和違法建設的產生。
篇8
關鍵詞:小產權房;土地流轉制度;合同無效。
“小產權房”不是法律上的概念,而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與國家頒發房產證的“大產權房”相對,通常所謂的“小產權房”,也稱“鄉產權房”,是指由鄉鎮政府而不是國家頒發產權證的房產,即是一些村集體組織或者開發商打著新農村建設等名義出售的、建筑在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農民自行組織建造的商品房。小產權房是伴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和住房制度的改革而產生和發展的,是一個復雜的社會現象。
一、小產權房產生原因。
1.農地制度不合理。城鄉二元結構的土地制度導致集體土地所有權虛無化。小產權房是農民集體直接自發在其集體所有的集體建設用地和宅基地上建設的房產,不需要繳納類似開發商為獲取土地交給政府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此外,由村集體牽頭開發,也省去了開發商;而建筑商就是當地農民。如此一來,小產權房的開發就又省去了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市政建設費用。另外工程設計建設的投入、配套開發建設費用、應繳納的稅款等房地產商成本費用也都大大節省,這也是小產權房市場價格低廉的決定性因素。
2.國家土地流轉政策不合理,商品房房價過高和經濟適用房、廉租房等社會保障性住房明顯供應不足。國家規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但是事實是一些地方政府又以高于支付給失地農民費用幾倍的價款出賣給開發商,以此作為地方財政的重要收入來源,被稱為“土地財政”。導致開發成本較高,房價較貴,經濟適用房、廉租房等社會保障性住房明顯供應不足,人們紛紛將目光轉向低價的小產權房。
3.對違法小產權房處理不嚴格。城市人口購買集體土地房屋屬非法行為,但“小產權”房熱銷多年且大部分房屋并未被強拆,政府方面雖制止“小產權房”銷售,但并未追究鄉政府、村委會的違法行為。依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73條、76條、77條、83條,以及《城鄉規劃法》第64條、65條、66條和68條均規定了“限期拆除”強制措施,這是我國法律針對違法建設的否定性評價,也是違法所導致法律后果,但在實際中并未嚴格執行。
二、小產權房的困境。
1.嚴重影響社會誠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法院不能適用商品房買賣法律規定及司法解釋處理涉及“小產權房”的案件,購房人權益很難得到維護。同時,由于購買“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是無效,因此根據法律規定購房人只能要求出售方退還購房款并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等,但根據目前已審結案件來看,由于“小產權房”不受法律認可,不能在房管部門備案,根本不在政府機構監管范圍內,因此即使出售方違約,由于合同無效,購買人要求賠償損失訴訟請求也將無法得到滿足。在使用房屋過程中,如果遇到房屋質量問題、公共設施維護等問題,購房者救濟途徑非常有限。
2.引起法律之間沖突。從法律規定上看,依據《物權法》30條規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消滅物權,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房屋蓋成后就取得了物權,并不需要取得產權證即享有物權?!段餀喾ā返?1條規定:依照本法第28條至第30條規定享有不動產物權,處分該物權時,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同時,《物權法》第15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不影響合同效力。據此,“小產權房”屋買賣合同應該有效。然而,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五)項規定,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小產權房”買賣合同一般應認定為無效合同。
3.造成社會資源浪費。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一般都是惡意行為,并且主觀意圖在于為謀取非法利益進而損害了國家權益。在法律上講,大多都違法了國家強制性規定,即主要表現為違反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又無法補辦用地或建設手續。在一定程度上,“小產權房”雖然解決了城鎮中低收入階層居住需求,但“小產權房”不受法律保護且多采取強拆方式。強拆“小產權房”不僅是對社會財富巨大浪費,而且很可能激化社會矛盾,甚至影響社會穩定。
4.引起法律風險。一是無法取得產權證。即使買方取得有鄉政府或村委會蓋章所謂“產權”或類似文件,也不受法律保護,如果鄉政府或村委會反悔,收回房屋,買方只能要求返還房屋價款,無法繼續保留房屋。二是存在交易風險。買方如果購買預售“小產權房”,由于售房者不受政府監管,行政機關也無法對預售行為審查,一旦出現房屋不能按期交付或無法交付情形,買方無法討回房款。三是質量風險。“小產權房”建設可能根本沒有經過房屋質量驗收等程序,一旦出現房屋質量問題,買方利益很難得到維護。
三、結論。
綜上所述,我們要充分看到,小產權房的存在有其深刻的背景原因也因此產生了巨大的困境。小產權房的問題實質上是以土地為主的利益分配問題。但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小產權房是非法的,目前法律層面上對小產權房進行法律規制,效果并不理想。正如博登海默所說:“一個法律制度之所以成功,是由于它成功地到達并且維持了極端任意的權力與極端受限制的權力之間的平衡。文明的進步會不斷使法律制度喪失平衡。通過理性適用于經驗之上,然后恢復這種平衡,而且也只有憑靠這種方式,政治組織和社會才能使自己得以永久地存在下去。”因此,在當下大力推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時代,各方面更應認清問題癥結,著力在法律制度上突破創新,與時俱進,敢于破除慣性思維,科學地進行分析,以便對癥下藥,科學合理解決小產權房的問題。
篇9
關鍵詞:農村拆遷;失地農民;權利維護;政府規范;
中圖分類號:D922.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3520(2015)-04-00-01
目前,由于工業化以及城鎮化的發展需求,很多農村的土地被征用,或出于政府需要或出于商業需要。但是,由于很多方面諸如:我國現行的法律有相互矛盾之處;政府的公益性以及公正性在實施中未能體現;農戶拆遷后的補償標準不夠規范等導致農村拆遷中,失地農民的權利受到損害。這對日后的農村拆遷造成了負面影響,更令已經拆遷的農民無法接受。因此,我們急需討論如何在房屋拆遷中,維護失地農民權利的問題。
一、目前的農村拆遷現狀
隨著社會進程的發展,將有越來越多的農戶因建設需要而失去自己的土地,據統計,不久后國內的失地農戶將會多達一億。對于這個龐大的群體,在討論他們如何維權之前,應當先了解拆遷現狀。
(一)拆遷中的不公行為。近年來,我們時常在媒體上見到“強拆”、“釘子戶”等字眼,而一些拆遷地拉起的條幅申訴更是屢見不鮮。這些大部分都是由于拆遷中的不公行為導致的。由于實施部門對行政權過于草率,導致農村居民的拆遷往往遭遇不公對待,甚至一些商業拆遷中,更出現了暴力行為。此外,由于農村居民的法律意識不強,加上大部分居民的文化程度也不高,這導致很多實施動遷的部門更是隨意草率。
(二)拆遷補償的不合理。在農村拆遷中另一大問題就是拆遷補償,對失地農民而言,沒有土地就沒有生產資料,相當于永久性失業。而政府對此做出了一定的補償,然而這種補償的隨意性太大。從對土地的估價,及對居住者的條件審核,包括他們日后的生活安置等方面都不到位,所謂的標準并沒有被真正的用到實處。大部分情況,補償款的多少都看農民可以支持多久,而村民往往期待著“一拆暴富”的情況,這也最終導致了“釘子戶”的出現。
二、失地農民權益維護中存在的問題
失去耕種的土地,導致農戶也失去了固定的經濟收入,雖然補償款可以起到一定的緩沖作用,但由于在房屋拆遷中的不公,很多農戶獲得的補償金不足以令他們開始新的生活,此時失地農民就想到維權。然而,在此維權中,還存在著很多問題。
(一)鄉村居民的法律意識不足。首先一點即是失地農民自己的法律意識不足。由于農村居民此前大多是以務農為主,因此法律意識本就不強。而另一方面,農村的受教育程度有限,加之很多都是中老年,所以對維權更不重視。在拆遷過程中,往往出現了問題,他們除了不停地上訪,也不知道如何拿起法律的武器為自己討回公道。這不僅僅導致了農民的權利無法得到維護,更導致應拆遷而帶來的不安定因素。
(二)欠缺農村房屋拆遷的相關法律。另一方面,在拆遷過程中,由于實行部門對行政權力的使用過于隨意,導致了很多問題,不僅僅是在拆遷過程中的粗暴行為,以及對補償款和住房分配的混亂,更重要的是由于沒有相關法律對這一過程進行約束,導致農村居民即便想訴諸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利,也變得十分困難。雖然,我國有《土地管理法》對征用土地有相關的規范,如拆遷時限、補償辦法等,并且拆遷人及被拆人也可對此提出申訴要求裁決。但是由于缺乏相關的法律來規范整個農村房屋拆遷,很多對農村拆遷的細節產生分歧時,就很難有法律來保護。
(三)農村拆遷人的訴訟難。當失地農民對所獲得的補償款或補償房屋不滿,并且想要針對這一問題向法院提訟時,大部分農民只想到這是民事訴訟,尤其是針對一些商業動遷。但事實上,不論是政府動遷還是商業性質的房屋拆遷,其中的補償標準以及程序,都需要政府審核。因此,農民維權需要的是行政訴訟。但是,根據我國的《行政訴訟法》規定,訴訟人無法對抽象的行政行為提請訴訟。而政府所審核的拆遷辦法恰恰是抽象的行政行為,這就是導致農戶在發現補償不公時,無法對這種不公訴諸法律途徑去解決。
三、農村房屋拆遷中的維權對策
從上文,我們不難看出目前我國對農村房屋拆遷中的維權還有很多不足,如監督與管理不可是同一方進行。因此面對越來越多的失地農民,我們需要對農戶的維權機制進行完善。也可由此,對農村房屋拆遷的程序進行規范。
(一)加強對農戶法律意識的培訓。上面,我們已經分析過,很多農民由于法律意識不強,在拆遷時遭遇問題而不知如何解決。因此,首先我們需要增強農民的主管意識,在遇到這種問題時主動尋求法律的幫助。在拆遷過程中,以村為單位進行動員時,除了向農民告知他們的補償辦法,以及拆遷細節等,還應當對農戶進行相關的法律培訓。讓他們了解自己的權利以及義務,更便于日后的整個拆遷過程順利進行。
(二)完善農村房屋拆遷的法律細則。土地是農村居民最重要的生產資料,對于政府而言在拆遷這一過程中,最需要的是制定一套完整而詳細的規章制度,給農村房屋的拆遷過程一個標準,更重要的是給補償方案一個標準操作。這不僅僅是讓農戶在出現問題后,可以找到相關的法律條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更關鍵的是,給予農村拆遷行為一個具體的行政含義,在有了法律細節的同時,也讓要求訴諸法律的農戶有訴訟對象,不再是訴訟無門的狀態。
(三)將整個農村拆遷過程公開化。如同西方很多國家,將整個拆遷過程置于公眾的眼前,讓公眾對有關部門的實行過程進行監督,令他們的行政權力受到約束。讓整個拆遷過程公開化、透明化,讓農民可以充分了解每一個環節,并且可以及時發現其中的不公行為。此外,這樣的公開行為也可以幫助實行部門自律,從根源上杜絕不公正的發生。
四、結語
綜上所述,隨著失地農民的比例越來越高,由于拆遷過程或者補償不滿而引起的糾紛也越來越多,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繼續完善農村房屋拆遷的相關辦法,讓那些失去土地的農戶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利不被侵犯。
參考文獻:
[1]桑成林.關于農村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問題的幾點思考[J].經營管理者,2014(03).
[2]張安文.農村房屋拆遷行政補償論[J].山西高等學校社會科學學報,2009(12).
[3]白旭川.我國農村房屋拆遷補償制度芻議[J].法制與社會,2013(01).
篇10
十七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嚴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梢姡毓芾碓谵r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中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關系到土地特別是耕地資源的保護、利用,直接關系到農民的生產生活,直接關系到國計民生問題。
近幾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農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農民建房熱情普遍高漲,出現了一輪又一輪的建房熱,農村宅基地管理面臨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主要表現在:
農村住宅建設處于無序狀態。長期以來,農村住宅建設缺乏統一規劃,農民建房選址隨意性大,沿路建,臨街搭,亂圈亂占,亂搭亂建的現象嚴重,村莊布局雜亂無序,既影響了村容村貌,又浪費了大量土地。
農民建房蠶食耕地。一些農民把建房地點選在路邊良田內,導致公路、村道兩旁部分耕地被占用。一些地方為把非法占用耕地的行為“合法化”,采取了改變耕地性質的做法,先把耕地改變為場地,然后又把場地改變為荒地,一部分耕地不知不覺被蠶食掉了。
“空心村”、“一戶多宅”現象嚴重。一些村莊盲目擴張,新建住宅不斷向村莊延伸,而村內舊宅由于年久失修,大多成為破房、危房,無人居住,形成了大量的“空心村”。一些農戶建新房不拆舊房,多處占地建房,“一戶多宅”現象比較普遍。
農村宅基地私自轉讓時有發生。少數農民為了牟取私利,不惜將自己的宅基地、自留地甚至責任田作價賣與他人建房,更有些買地者假借當地農民的名義辦理建房手續,達到逃費逃稅的目的,這種現象在鄉(鎮)、村規劃區尤為常見,因其行為雙方互惠互利,具有很強的隱蔽性,且涉及面較廣,查處難度大。
多種原因引發上述問題
傳統觀念根深蒂固。絕大多數農民認為宅基地可以祖祖輩輩繼承下來,是一種私有財產。一些農民甚至將自己承包的責任田當成私有土地,隨意侵占或調換建房。同時,許多農民聽信風水先生“宅大招財,路寬出官”迷信說法,紛紛向村外尋找“風水寶地”建房。加之富裕起來的農民為求寬敞、講美觀、圖方便,就舍棄老宅破屋,在村外或公路邊修建新房,以滿足自己擺闊氣、高人一等或“想致富,臨公路”等狹隘心理需要。
法律法規缺位。目前我國還沒有一部專門調整農村房屋和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規,農村宅基地管理在很大程度上依靠規范性文件和地方政策調整。與立法較為完備的城市房地產管理相比,農村宅基地方面的立法滯后,而且存在大量的法律真空。雖然近年來一些地方也制定了有關宅基地管理的措施辦法,但由于宅基地管理工作面廣量大、情況復雜,有的地方管理不夠規范,操作性不強,實施效果不甚理想,從而在制度上進一步增加了農村宅基地的管理難度。
村鎮規劃滯后。長期以來,各地在建設規劃上普遍存在重城鎮輕農村的思想,對農村規劃投入極少,大多數村莊沒有規劃,導致農村住宅建設無章可循,雜亂無序。少數地方雖然搞了規劃,但有的規劃不夠科學合理,只注重新房整齊劃一,而忽視了對舊宅基地的改造利用,造成農民建房的盲目性和隨意性。
監管不到位。一方面,鄉(鎮)基層國土資源管理力量薄弱,專業人員少,執法裝備缺乏,工作經費不足,很難對本轄區內的國土資源實施有效監管。另一方面,歷年來一些鄉(鎮)對違法用地問題處理以罰代拆、一罰了之,給制止違法占地行為帶來了負面影響。同時,按照法律規定,農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必須拆除,但現實當中很難執行,使執法陷入兩難處境。
多管齊下,疏堵結合,綜合治理
農村宅基地管理涉及千家萬戶,情況復雜,政策性強,必須多措并舉,多管齊下,疏堵結合,綜合治理。重點應抓好以下幾個方面:
完善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F行的《土地管理法》對農村宅基地的管理雖然作了規定,但比較宏觀,操作性不強,某些方面還不夠完善。如對閑置宅基地、多占宅基地等沒有相應的處罰規定,對宅基地審批后長時間不動工建設如何處理也沒有規定,其他如審批程序、劃分標準、費用收取、流轉管理、地籍管理和相關法律責任都需要進一步具體明確和細化。因此,國家應加快農村宅基地立法工作,使農村宅基地的使用和管理真正納入法制化軌道。同時,地方政府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出臺操作性強的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強化宅基地規劃管理。規劃是龍頭,是搞好農村宅基地管理的基礎。要結合當前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抓緊編制完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統籌安排城鄉建設用地的總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約用地、保護耕地的總原則,合理確定小城鎮和農村居民點的數量、布局、范圍和用地規模;要按照《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安排專項資金編制村莊建設規劃。村莊建設規劃要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依據,以舊村莊為依托,優化村莊內部用地結構,充分利用村內各種廢棄地、閑置地,合理布局公共設施用地、生產用地、道路用地和宅基地。
積極推進宅基地整理。即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求,科學制定和實施村莊改造、整治計劃,積極穩妥地推進農村建設用地整理。這就需要因地制宜地開展“空心村”和閑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戶多宅”的調查清理工作,制定消化利用的規劃、計劃和政策措施,加大盤活存量建設用地的力度。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住宅,要先行安排利用村內空閑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廢棄地。對“一戶多宅”和空置住宅,要制定措施,鼓勵農民騰退多余宅基地。凡新建住宅后應退出舊宅基地的,要采取簽訂合同等措施,確保按期拆除舊房,交出舊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