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辦法總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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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一條目的
本著“以人為本”原則,建立公平,公正,合理的薪資管理制度。充分發揮所有員工的積極性,創造性。實現集團公司的經營目標。
第二條范圍
本制度依集團人事管理制度制定,集團從業人員的薪資管理除國家法律法規另有文件規定外,均需依照本制度執行。
本制度系集團各事業部及各子公司薪資管理的總則,其中對集團直屬各職能部門的薪資管理作了明確的規定。各事業部及各子公司的薪資管理具體辦法另見《事業部薪資管理制度》。
第三條權責
1、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起草、頒布,修訂,解釋并監督施行,集團各部門、事業部共同執行。
2、修訂由人力資源部根據各部門意見和集團經營目標調整需要提報修改方案,經集團總裁核準后,方可修訂。
3、此制度經集團總裁核準后,正式生效施行。
第四條工資構成與定義
一、業務人員工資
1、底薪;各崗位根據社會平均水準制定的工資標準;
2、獎金:集團公司經營業績達到一定標準,為獎勵員工辛勤工作而設立的薪資項目,獎金設置為月度獎金和年度獎金。
3、其它獎金:建立新客戶開發獎等。
二、管理類人員工資
1、底薪:各崗位根據社會平均水準制定的工資標準;
2、加(降)薪:依據集團公司制度和工作流程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進行加薪或降薪的薪資項目;
3、獎金:集團經營業績達到一定標準,為獎勵員工辛勤工作而設立的薪資項目,獎金設置為月度獎金和年度獎金。
三、定義
1、業務類人員:創造性的拓展工作,其工作直接影響集團公司關鍵目標的執行效果。集團業務類人員為:銷售人員、生產人員
2、管理類人員:持續性的管理工作,可確保業務工作的有效開展,其工作的行為、表現及結果對集團的總體業績發生作用。
第五條扣除項目
1、工資收入所得稅;
2、社會保險等相關福利個人支付項目;
3、其它必要扣款;
第六條下列情況工資不予扣除
1、按集團公司規定履行請假手續的婚假,喪假,公休假等;
2、因公出差者;
3、奉調參加培訓;
4、奉派外出考查;
5、其它不必扣款情況;
第二章業務類人員考核
第七條另見《銷售人員薪資管理辦法》和各子公司的《生產人員薪資管理辦法》
第三章管理類人員考核
第八條底薪設置標準(略)、加薪(降薪)辦法
集團人力資源部每季度根據有關制度、工作流程、獎懲記錄等因素做出的薪資調整項目。
1、符合以下任意條件的管理類人員可予以加薪;
(1)、連續兩個季度人事考評成績總評90分以上;
(2)、季度內獲通報嘉獎兩次以上者;
(3)、其它為集團或子公司發展做出重大貢獻并通報嘉獎一次以上者;
(4)、年度內工作成果顯著,并無任何違紀等不良紀錄,且工作滿6個月以
上者。
2、符合以下任意條件的管理類人員將予以降薪:
(1)、連續兩個季度人事考評成績低于70分者;
(2)、季度內通報批評2次以上者;
(3)、季度內累計曠工2天以上者;
(4)、實施其它對公司發展不利的行為。
3、管理類人員加薪和降薪級差明細表(略)
4、工作流程:每季度人事考評結束后7個工作日,由人力資源依規定要求將符合標準的人員提報考評組確認,并負責同財務部共同執行。
第四章晉升與降職
第九條晉升(降職)定義:依據集團公司制度和工作流程進行評估,人力資源部提出建議,由考評小組確認其晉升或降職。
第十條管理類人員的晉升與降職
1、符合以下條件可適當予以晉升
(1)、職員應符合加薪條件的一并晉升直至高級專員
(2)、因工作成績突出被加薪2次以上的;
2、符合以下條件將予以降職
(1)、累計被書面通報批評3次以上者;
(2)、連續2次以上降薪者;
(3)、季度人事考評成績低于65分者;
第五章月度績效獎金
第十一條定義:以體現各級員工個人綜合工作表現、行為、成果為基礎和體現集團公司整體績效和營利狀況的銷售回款比率為依據,依據集團的經營狀況確定相應獎金基數為標準,對管理類員工以月度為周期進行的獎勵或處罰;
第十二條關于考核的規定
1、考核時間:每月1-10日對上月集團公司整體績效進行考核并實施;
2、考核權責:本規定要求于每月10日前由營銷中心提供上月銷售回款完成比率及相關資料至財務部,經財務部測算,報總裁核準后由財務部發放。
3、考核方式:
銷售回款比率超過計劃70%以上,員工享受300元的獎金基數。
4、計算方法:
個人績效獎金額=300×回款完成率(%)×職務獎金系數
第十三條職務獎金系數明細(略)
第十四條以下人員不享有年終獎:
1、月度內曠工1天(含1天)以上者;
2、試用期者;
3、月度通報批評1次以上者;
4、月度內事假3天以上者;
5、有其它不利于公司發展之行為;
6、當月度內離職的。
第十五條作業流程:
1、人力資源部向集團財務部提交職務獎金系數明細;
2、財務部按照本制度標準進行測算;
3、計算結果提交總裁經核準后財務部發放;
4、人力資源部,財務部將過程中的文件存檔;
第六章年度績效考評獎金
第十六條定義:又稱年終獎(司齡獎),集團視年度經營狀況及員工工作表現,以在集團公司工作的司齡為主要依據發放的獎金。
1、集團高層管理人員由集團總裁確定發放額度。
2、中層及一般管理人員由公司考評小組確定不同職級司齡獎金的單位額度,人力資源部、財務部依據進入集團公司的時間和其他評比要求計算獎勵額。
3、發放時間:年假前一周;
第十七條獎金的計算辦法:
年終獎金=司齡獎金的單位額度×出勤系數×司齡
1、出勤系數為本年度應出勤天數與應出勤天數的商;
2、司齡獎金的單位額度由集團臨時組建的考評小組根據本年度集團整體的經營業績,盈利狀況,未來發展規劃等確定的額度;
第十八條以下人員不享有年終獎:
1、年度事假超過1個月以上者;
2、年度曠工超過2天以上者;
3、試用期者;
4、年度通報批評3次以上者;
5、年度內工作時間不足6個月的;
6、其它不利于公司發展之行為;
7、年度內11月30日前離職的。
第十九條作業流程:
1、人力資源部向財務部提交年度員工人事考評成績累積數據;
2、財務部按照制定標準進行測算;
3、計算結果提交集團總裁核準后財務部發放;
4、人力資源部,財務部將過程中的文件存檔;
第七章薪資保密規定
第二十條目的
集團為鼓勵各級員工恪盡職守,且能為集團盈利與發展積極作貢獻,實施以按勞分配兼顧公平,薪資制度。為培養以貢獻為爭取高薪的風度與避免優秀人員免遭嫉妒起見,特推行薪資保密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各級人員不探詢他人薪資的禮貌,不評論他人薪資,以工作表現爭取高薪的精神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員的薪資除集團人力資源部,財務部及各級直屬主管外,一律保密,如有違反,處罰如下:
1、主辦核薪及發薪人員,非經核準外,不得私自外泄任何人薪資,如有泄漏事件,另調他職或辭退。
2、探詢他人的薪資者,通報批評;
3、吐露本身薪資者,通報批評;
4、評論他人薪資者,予以辭退;
5、若因以上行為造成其它影響者除以上處理外,將視具體情況予以辭退處理并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三條薪資計算如有不明之處,報經直屬主管向經辦人查明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此制度自生效之日起此前所有相關制度即刻廢止。集團將保留根據實際情況對此制度的修改權。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相關文件
1、《人事管理制度》
2、《事業部薪資管理制度》
篇2
評分值
獎 勵 獎金 獎勵 A
90 分(含)以上 1000 大功一次 B
80 分(含)以上 500 小功一次 C
70 分(含)以上 300 嘉獎一次 D
60 分(含)以上 100 嘉獎一次 不采用或暫保留的 每 3 項 100
3 、對因改善而降低成本或增加改入的,超過 5 萬元的,總經辦專案提報總經理核定獎勵獎金。 4 、聯名提案的獎金分配由第一提案人主持分配。 第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實施。 附表:《提案申報單》《提案效果報告表》《提案改善評分表》 提案申報單
編號:
年 月 日 部 門 提案人員 提案名稱 現狀說明 (改善原有) 提案內容 (改善方法、措施) 實施步驟 (時間、責任人) 經費開支 預計效果 (達成目標) 審核批準 部門經理意見
年 月 日 主管總監意見
年 月 日 總經理意見
年 月 日
提案效果報告表
提案名稱 編 號 實施單位及人員 日 期 為什么改善 簡要敘述其動機、原因 改善前的情況 詳盡敘述改善前方法、效率及關鍵數據 怎樣改善 詳盡敘述改善過程、方法及費用開支情況 改善效果 (改善后的情況) 詳盡敘述改善成效(附證明等資料) 評定組意見 簽字: 總經理核定意見 簽字: 提案改善評分表
提案編號:
年 月 日 提案名稱 得分 項目 評分標準 標準 部門經理初評 評定組 復評 動 機 20 % 主動發覺 15 — 20
原有缺陷不足而激發 7 — 14 上級指示 1 — 6 創造性 15 % 獨特發明、發現 10 — 15
參考資料并加以改良 5 — 9 引進或摹仿其他公司 1 — 4 可行性 25 % 可依提案或稍修改后實施 15 — 25
需進一步檢查修正后實施 6 — 14 只能實施少量方案 1 — 5 效 果 20 % 達到預期目標 15 — 20
有明顯改進 7 — 14 有少量提高 1 — 6 應用范圍 10 % 公司各部門 8 — 10
部分部門及人員 4 — 7 本部門 1 — 3 職務相關性 10 % 直接相關 0
篇3
1.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對本公司員工工資的管理,依據本公司章程,制定本辦法。
2.職員的各項工資待遇除在本公司職員管理制度中另有規定者外,均依照本辦法辦理。
3.本公司職員的工資待遇項目為:
3.1基本工資;
3.2加班費;
3.3獎金;
3.4補助費。
4.下列款項須從工資待遇中扣除:
4.1工資收入所得稅;
4.2產業工會會費;
4.3職員福利金及對職員福利社的欠款;
4.4勞工保險費或人壽保險費;
4.5其它必要的款項。
5.凡是按工資點數計發的各項待遇,其換算成貨幣的公式如下:
工資點數×工資指數×生活補助指數=貨幣工資量
其中,工資指數根據政府編印的統計月報上刊載的城市消費者物價總指數進行換算,生活補助指數最高不得超過1.25。
第二章基本工資
6.本公司職員的基本工資體系如下:
基本工資=工資支給+職務加給
7.職員的工資根據所擔任的職務等級每月發給一次。
8.在下列情況下對職員的工資不予扣減:
8.1按職員管理辦法的規定履行請假手續者;
8.2奉調參加培訓者;
8.3因公出差者;
8.4奉派外出考察者。
9.職員工資的核發采用工資點數制,各等級的工資點數根據“月工資領取人員工資點數表”的規定加以確認。公司正式職員之外的職員,其工資點數允許使用第一職等的工資點數表,最高晉升至第一職等的四十級為止。
10.新進試用人員的起始工資標準規定如下:
10.1無社會經驗者
10.1.1普通高中或職業高中畢業者:工資點數為900(相當于一等一級)。
10.1.2??茖W校畢業者:工資點數為1710(相當于二等一級)。
10.1.3大學畢業者:工資點數為1950(相當于二等七級)。
10.1.4碩士研究生畢業者:工資點數為2190(相當于三等一級)。
上列的起始工資標準可以根據個人的特殊情形;在最多加六級或減三級這一限度內暫時核定支付。
10.2有社會經驗者
憑有關證件,在前條所規定標準的基礎上,再按下列標準之一酌情予以加級:
10.2.1具有一般工作經驗者,每年加一級;
10.2.2具有本公司所需要的工作經驗者,每年加兩級;
10.2.3具有特殊技能者,每年加三至五級。
11.職員的等級晉升按下列標準辦理:
11.1原來支付的工資點數高于所升職等的最低工資點數時,仍按原工資點數在新的職等中重新歸入某一級別。如果所升職等中沒有與原支付工資點數相同的級別,則按相近的原則歸入工資點數較高的級別。
11.2原來支付的工資點數未達到所升職等的最低工資點數時,按所升職等的最低工資點數歸級。副經理最高可晉升至第六職等的第十三級。
12.本公司將每年的1月1日定為職員年度考績晉級的標準時間。
13.主管人員的職務加給標準如下:
13.1上級或同級主管人員兼代下級或同級主管者,不再發職務補貼;
13.2下級主管人員上級主管者,發給所職位的職務補貼;
13.3以前未領取過職務加給的主管人員,發給其所職位的職務補貼;
13.4的開始時間在當月15日以前者,發給全月份的職務補貼;
13.5的開始時間在當月16日以后者,發給半個月的職務補貼;
13.6終止期在當月15日以前者,發給半個月的職務補貼;
13.7終止期在當月16日以后者,發給全月的職務補貼。
第三章加班費
14.職員加班根據下列標準發給加班費,按月累計,于次月發給。
職員加班工資發放標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等每次加班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職等以上(工資點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職等(工資點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職等(工資點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職等(工資點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加班次數的計算按每小時為一次;加班半小時按半次計算。但節假日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內時,以每兩小時為一次,應扣除規定的休息時間。
16.從事日班工作后繼續加班跨越午夜12時者為徹夜加班,除中班費照發外,還要比照晝夜輪班制的夜間工作,另外發給夜班津貼。如加班至第二日凌晨3時30分以后,可于加班完畢后休息至當日中午,工資照發。
第四章獎金
17.本公司年度營業如有盈余,應將職員獎勵金于年底前發放,根據職員的勤惰及考績進行分配,其分配辦法由總經理另行制定。
18.職員獎勵金的計算期間為1月1日至12月31日。
19.職員在當年度中途到職、復職或申請停薪留職時,職員獎勵金根據實際工作月數按比例計算,但下列人員不予發放:
19.1辭職或停薪留職且在前年計算期間內服務未滿3個月者;
19.2受免職處分者。
20.職員春節獎金的發放對象以1月15日的在職人員為限,但工作時間尚未滿1個月者不予發放。
21.職員在當年度中請假或曠工者,其當年度的春節獎金依下列標準計算扣減,最多以扣發1個月為限:
21.1事假、病假累計每積滿1日者,扣發相當于半日工資額的獎金;
21.2曠工累計每積滿1日者,扣發相當于1日工資額的獎金。
第五章補助費
22.職員本人結婚時,得出具證明結婚的戶籍本,申請相當于結婚當月1個月工資額的結婚補助費。工作不滿6個月者減半發給。再婚者不可申請。
23.職員的父母、配偶死亡時,職員可憑證明死亡的戶籍消除本,申請喪葬補助費。同一血統兩人以上在本公司工作者,以一人申請為限。
24.職員本人分娩(或妊娠7個月以上死產)時,可憑證明出生的戶籍本(死產者出具死產證明書),申請生育補助費。
第六章附則
25.本辦法經公司董事會通過后公布施行。修改時亦同。
26.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格式二
______公司職能工資管理辦法
年月日()財字第號
第一章總則
1.目的
為加強本公司工資管理,提高員工的工作積極性,特制定本辦法。
2.工資種類
員工工資包括下列兩項:
2.1工資;
2.2獎金。
3.工資體系
本公司工資體系的構成如下:
|——基本工資|年齡工資
||職能工作
|——補貼|資格等級津貼
||職位津貼
||住宅津貼
|月固定工資||撫養津貼
|||交通津貼
||——基準外津貼——|派遣津貼
工資——|||特殊工作津貼
|||外勤津貼
||——其它津貼
|——獎金——|月獎
|年終獎
4.工資期間
工資計算期間及支付日規定如下:
4.1工資的計算期間從上個月21日起至當月20日止,并于每月25日支付;
4.2采用工作績效工資制度的計算期間,則從上個月的11日起至當月10日止,并于每月15日支付;
4.3工作支付日遇休假日或星期例假日時,則提早于前一日發放,但若遇連續兩日以上的休假時,則在銷假上班后第一日發放;
4.4公司因不得已的理由而無法按期支付時,事前與工會達成協議后,應于工資支付日的前五日早上公告通知員工。
5.工資的非常支付
出現下列情形時,可不依前條之規定,由員工提出書面申請即可發放工資,但以員工已經進行的工作時間為限:
5.1本人或家屬因生產、疾病、結婚、喪葬或因其它災害需要費用時;
5.2其它因情理之中迫不得已的原因,并經由員工提出書面申請后,由部門主管人員簽準,交人事部門評定后給予非常支付。
6.工資支付的形式
工資支付的形式如下:
6.1正式員工的工資原則上以月工資制為準。
6.2所謂月工資制是以基準工資為工資制定的標準,對休假日未執行勤務時的工資不予扣除。但非因公受傷的請假、停職或無預先依規定請假的缺勤,要從工資中扣除100%的缺勤工資。
6.4外聘人員、打工者、臨時工的工資,則根據業務需要另行制定。
7.新進及退職員工的工資
新進員工與退職員工的工資規定如下:
7.1新進及退職員工的工資,根據該月實際出勤工作日數,按日計算并給付。
7.2新進及退職員工的工資,除依前項的規定計算外,還須由基準內工資中提取10%的金額,按當月缺勤比例扣除。但對于退休或死亡退職者,則不予扣除。
8.計日及計時工資
計日及計時工資的計算公式如下:
計日工資=月基準工資×1/176×每日規定工作小時數
計時工資=月基準工資×1/176
注:每月平均工作時數的標準如下:
[一年365日-休假日101日(其中法定假日13日、星期例假日78日、春節及特別休假日10日)]×每日工作時數(8小時)/12個月=176小時/月
出勤工作日未達15日以上時,僅補助半額的撫養津貼,但該月全部缺勤時,則不予補助。
9.工資變動時的處理
基于公司業績成長與社會經濟變動的考慮,或者員工的工作努力程度使工資變動成為必要時,在與工會取得協議的前提下,可對員工的基本工資實施加算或減算處置。
10.加薪
10.1每年在12月1日實施定期加薪,但加薪決定在12月1日以后時,可于下一個
工資支付日追補。
10.2下列員工不在定期加薪的范圍之內:
10.2.1臨時工、公司特別制定工資的員工;
10.2.2外聘人員。
10.3升級加薪
凡具備晉升資格者,則依照各等級所制定的標準實行上升級加薪,并于升級后的下一個工資支付日開始實施。
10.4特別加薪
下列情形應實施特別加薪,并在后的下一個工資支付日開始實施:
10.4.1技術進步明顯并足以成為同事之楷模者,經由部門主管人員推薦、人事部評定后,認為其績效優良有加薪必要時;
10.4.2任職于特殊職務的員工,經人事部評定后認為有加薪必要時;
10.4.3初次任用員工的年齡工資,除了第一年應依照“標準學年畢業年齡”的工資標準任用外,工作滿1年時,得依照“自然年齡”工資標準支付。
11.職能工資
11.1公司依人事考核的成績來制定員工的職能工資。若物價上漲,則職能工資額應隨之發生變動。
11.2各等級的級職工資,以該等級的初級工資作為調升級職工資的標準依據。
11.3員工晉級增資時,以晉級前的職能工資加上資格等級的晉級加薪標準,晉級后的金額若不滿晉級的級職工資標準時,應以標準職能工資為基準。
12.初任工資
12.1新進員工的年齡工資與職能工資,原則上以進入公司時員工的最高學歷及錄用年度作為畢業年度,基本標準如下表:
新進人員年齡與職能工資標準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學歷標準年齡職能等級基本工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研究生畢業25歲三等十六級혀Ð800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大學畢業22歲二等十五級혀Ð600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專科畢業21歲一等十四級혀Ð500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2中途任用者的初任工資,除考慮其學歷外,在衡量員工之間的工資均衡性后,再決定其任用工資標準;
12.3初任工資標準,除依照公司規定辦理外,對于同行業間的工資標準也須一并考慮。
第二章基準內工資
13.基準內工資的構成
基準內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年齡工資和職能工資)、加給(資格等級津貼和職位津貼)
等兩大部分。
14.年齡工資
公司根據員工的年齡區別,制定“年齡工資參照表”并于每年的12月31日實施調薪。若物價上漲時,年齡工資表亦隨其比例增減。
15.資格津貼
凡具有資格等級第五職等到第九職等及特別職第一職等的員工,公司依下列表格(員工資格等級津貼表)所列資格等級給予津貼:
員工資格等級津貼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資格等級特別職一職等五等六等七等八等九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資格津貼혀Ð500元혀Ð50元200元380元430元500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6.職位津貼
凡負責管理及監督職務的員工,公司依下述規定(員工職位津貼支付表)支付職位津貼:
員工職位津貼支付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位組長主任部長副總經理總經理執行董事董事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位津貼1000元혀Ð200元2000元3000元3500元4000元5000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基準外工資
17.基準外工資的構成
基準外工資包括下列七項:
17.1住宅津貼;
17.2撫養津貼;
17.3交通津貼;
17.4調駐津貼;
17.5特殊工作津貼;
17.6外勤津貼;
17.7時間外工作津貼。
18.住宅津貼
18.1住宅津貼是對因無自用住房而必須租賃房屋的職工所做的補貼,其標準按下列規定辦理:
18.1.1需撫養家屬且住房人數在______人以上者,每月津貼______元。
18.1.2凡具有下列情形的員工不另行補助住宅津貼:
(1)居住于公司員工宿舍的單身員工;
(2)已接受公司所補助的住宅基金利息津貼者。
18.2員工資格或家屬撫養狀況有所變動時,應提出申請變更住宅津貼。具有或喪失津貼接受資格時,也應于事實發生日的當月(下一工資支付日前),根據申請事由辦理津貼增額或減額。
18.3非居住公司宿舍或工廠宿舍的員工,因地利之便居住于非直系親屬的家中者,每月給予______元的住宅津貼。已接受公司所補助的住宅基金利息的員工亦適用此項規定。
19.撫養津貼
19.1撫養津貼是公司對于需負擔家庭生計,并提供撫養家屬最低生活保障的員工所補助的津貼,撫養津貼的標準如下:
(1)配偶的撫養津貼額,每月______元;
(2)配偶以外的直系家屬(撫養人數以不超過______個人為原則),每月每人______元。
19.2欲接受撫養津貼或撫養家庭人數增加時,則需提出申請變更撫養津貼。津貼享受資格喪失或撫養人數減少時,也應于事實發生日的當月內(下個工資支付日之前),根據申請的事由辦理津貼額的增減事宜。
19.3員工親屬具備下列資格者可申請撫養津貼:
(1)配偶;
(2)滿60周歲以上的父母、祖父母;
(3)未滿18周歲的子女;
(4)身體殘廢且無工作能力的直系親屬(不受年齡限制)。
19.4其它:
(1)夫妻同時在本公司工作時,按一人發給補助撫養津貼;
(2)員工本人為養子時,可向公司申請撫養養父母。
20.交通津貼
20.1員工由住宅到公司上班需利用公共交通工具時,給予交通津貼。但以使用經濟合理的交通工具為限。
20.2交通津貼發放的標準以通車單程距離達______千米以上的員工為給付對象,公司應以補助定期車票或每月25日來回月票的總金額為基準。
21.調駐津貼
員工奉命調駐外地執行勤務時,公司以下列方式支付津貼:
21.1經公司承認的房屋租金或旅館費用,可依實際費用的使用采取實報實銷的方式處理;
21.2調駐津貼除作為補助員工的租賃費用外,另撥出基準內工資的5%作為員工調駐外地的開銷和補貼;
21.3調駐津貼的計算,從調派到達之日開始算起。
22.特殊工作津貼
特殊工作津貼支付的對象包括警備員和設備管理員,每月以補助______元津貼為基準。
23.時間外工作津貼
依據人事管理規章的規定,對于規定時間外的工作和休假日的工作,依下列計算方式給付時間外工作津貼:
23.1規定工作時間外及休假日工作的津貼標準為(單位:元/小時):
基準內工資+住宅津貼
時間外工作津貼=——————————×1.33
23.2一般工作時間外,自晚上10時至次日清晨5時為止的超時工作津貼標準為(單位:元/小時):
基準內工資+住宅津貼
時間外工作津貼=———————————×1.50
23.3規定工作時間為晚上10時至次日清晨5時時,應依下列標準支付津貼(單位:元/小時):
(1)自晚上10時至12時:
基準內工資+住宅津貼
夜班津貼=———————————×0.33
(2)自晚上10時至次日清晨5時:
基準內工資+住宅津貼
夜班津貼=———————————×0.50
23.4第七職等以上的員工不予補助時間外工作津貼。
23.5帶薪休假及特別休假日出勤上班者,則依時間外工作津貼的方式處理。
第四章其它津貼
24.休假津貼
下列情形下的休假,則依人事管理規章的規定不扣除工資:
24.1行使公民權時;
24.2調駐休假;
24.3婚假;
24.4喪假;
24.5災害休假;
24.6年度帶薪休假。
第五章獎金
25.獎金的發放
公司根據當年度的經營業績并考慮到員工的表現,原則上在每年6月及12月份兩次確定并發放獎金。
26.獎金計算期間
獎金的計算及發放依下列規定辦理:
26.1上期獎金計算期間為上年度10月21日至本年度4月20日,于6月發放;
26.2下期獎金計算期間為本年度4月21日至本年度10月20日,于12月發放。
27.獎金支付對象
從獎金計算期間開始到獎金發放日一直在公司任職者,方有資格領取獎金。但對于屆滿退休者,應視其工作時間按日計算并發放。
員工若已達58周歲,則其獎金在按一般計算方式計算出來以后,以其金額乘以80%作為獎金支付標準。
第六章附則
篇4
第一條 規范公司的人事管理,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公司員工的聘用、試用、報到、保證、職務、任免、調遷、解職、服務、交接、給假、出差、值班、考核、獎懲、待遇、福利、退休、撫恤等事項除國家有關規定外,皆按本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公司自總經理以下工作人員均稱為本公司職員。
第四條 本公司職員,均應遵守本規則各項規定。
二、聘用
第一條 本公司所需員工,一律公開條件,向社會招聘。
第二條 本公司聘用職員以學識、品德、能力、經驗、體格適合于職務或工作者為原則,但特殊需要時不在此限。
第三條 新員工的聘用,根據業務需要,由主管人事部門統籌計劃,呈報核準。
第四條 本公司各級員工必須具備以下資格,才能聘用:
(一)副總經理以上職位,必須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熟悉業務,具有5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年齡在35歲以上;
(二)部門經理,必須具備大專以上學歷,熟悉業務,具有2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年齡在25歲以上;
(三)一般職員,高中以上學歷,其條件符合職務要求。
第五條 本公司特勤人員(司機、保安、打字員),必須具備下列資格,經考試合格,才能聘用:
(一)司機:有汽車駕駛執照,并具有兩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
(二)保安:身高1.72cm以上,有安全保安知識和實際工作經驗;
(三)打字員:擅長中英文打字,有實際工作經驗。
三、試用及報到
第一條 新聘用人員的試用期為三個月,期滿合格者方予錄用為正式員工。
第二條 員工在試用期內品行和能力欠佳不適合工作者,可隨時停止使用。
第三條 員工錄用前應辦理報到手續,并按規定時間上班。
(一)填寫個人履歷表;
(二)交登記照片五張;
(三)交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四)交(驗)學歷證。
四、保證
第一條 本公司員工均應覓妥保證人,保證其在本公司服務期間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新進員工于協妥保證手續后才能報到。前項保證手續及保證人之責任均按保證書保證規約執行。
第二條 本公司員工保證人(以下簡稱保證人)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團體保:資本充實經合法登記有案的工廠或商號;
(二)個人保:有正當職業,在社會上有相當信譽及地位之人士。但被保人之配偶或直系親屬或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現職人員均不得為保證人。
第三條 本公司員工經管現款、票據、材料、成品等人員,其保證人應為相當之團體保。
第四條 被保人如有下列各款事情之一者,保證人應負一切賠償責任,并負責代被保人辦理離職手續:
(一)違反本公司一切規章或有營私、舞弊、盜竊及其他不法行為致本公司蒙受損害者;
(二)貪污公款挪用公物者;
(三)棄職潛逃者。
第五條 保證人之職業或住址如有變更時,應由保證人或被保人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辦理更正。
第六條 本公司員工如因職務變更而原保證人認為不能承擔保證責任時,被保人應隨時另覓妥保證人。
第七條 保證人如因故欲退?;蛞蚱渌鹿蕟适浔WC資格時,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由被保人另覓新保證人辦妥換保手續,發還原繳保證書后方得解除保證責任。
第八條 本公司員工之保證人如發現不妥時可隨時告知被保人在規定限期內換保,在換職期間如有必要可暫停其職務,待換保手續辦妥后才準許復職。
第九條 本公司員工離職,經辦妥移交手續后6個月內如未發現任何弊端時才通知保證人,解除保證人之保證責任。
五、職務行免
第一條 各級主管職務的委派分為實授、二種。
第二條 職務的任免除依章程由董事會核定外,各單位主管如認為有必要時可填具調派意見表呈總經理核定任免。
第三條 職務任免經核定后由人事部填發人事任(免)令。
第四條 職務委派經核定后按新職務加薪,其數額另行決定。
六、遷調
第一條 本公司基于業務上的需要,可隨時調動任一員工的職務或服務地點,被調的員工如借故推諉,均以抗命論處。
第二條 各單位主管依其管轄內所屬員工之個性、學識和能力,力求人盡其才,以達到人與事相互配合,可填具異動單呈核派調。
第三條 奉調員工接到調遷通知后,單位主管人員應于10日內,其他人員應于7日內辦妥移交手續就任新職。前項奉調員工由于所管事件物特別繁雜,無法如期內妥移交手續時,可酌予延長,最長以5日為限。
第四條 奉調員工可比照出差旅費支給辦法報支旅費。其隨往的直系眷屬得憑乘車證明實支交通費,但以五口為限。搬運家具之運費,可依檢附單據及單位主管證明報支。
第五條 奉調員工離開原職時應辦妥移交手續,才能赴新職單位報到,不能按時辦理完移交者在準延期內辦理移交手續,否則以移交不清論處。
第六條 調遷員工在新任者未到職前,其所遺職務可由直屬主管暫。
七、解職
第一條 本公司員工之解職分為“當然解職”、“退休”、“辭職”、“停職”、“資遣”及免職或解雇六種。
第二條 本公司員工死亡為“當然解職”,得依本章第十六之規定給撫恤金。
第三條 本公司員工退休給予退休金,其辦法另定。
第四條 本公司員工自請辭職者,應于請辭日三十天前以書面形式申請核準,在未核準前不得離職,擅自離職者以曠工論處。
第五條 本公司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命令停職:
(一)保證人更換期間,所屬一級單位主管為必要停職者;
(二)因病延長之假期超過6個月者;
(三)觸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羈押或提起公訴者。
第六條 命令停職。遇下列情況,酌情予以處理:
(一)因換保停職者,自停職日起15天內未辦妥換保手續者,予以免職或解雇;
(二)因病被命令停職者,自停職日起6個月內未能痊愈申請復職者即被資遣或命令退休;
(三)因案被命令停職者,經判決為有期徒刑以上的被免職或解雇,但經偵查撤訴或判決無罪確定后,可予復職。
第七條 本公司員工于停職期間,停發一切薪金,其服務年限以中斷計。
第八條 本公司因實際業務需要或資遣有關員工,其辦法另定。
第九條 本公司員工離職,除“當然解職”及“命令解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者外,均應辦理交接手續,經各部門接交人簽準后才能離職。
八、服務
第一條 本公司各級員工應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及公告。
第二條 本公司員工應接受上級主管之指揮與監督,不得違抗,如有意見應于事前述明核辦。
第三條 本公司員工應尊重公司信譽,凡個人意見涉及本公司方面者,非經許可,不得對外發表,除辦理本公司指定任務外,不得擅用本公司名義。
第四條 本公司員工不得經營或出資與本公司類似及職務上有關之事業或兼任公司以外之職務,但經董事長核準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 本公司員工應盡忠職守,并保守業務上之一切機密。
第六條 本公司員工執行職務時,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拖延。
第七條 本公司員工處理業務,應有成本觀念,對一切公物應加愛護,公物非經許可,不得私自攜出。
第八條 本公司員工對外接洽事項,應態度謙和,不得有驕傲滿足以損害本公司名譽之行為。
第九條 本公司員工應彼此通力合作,同舟共濟,不得妄生意見、吵鬧、斗毆、播弄是非或其他擾亂秩序,妨礙風紀之事情。
第十條 本公司員工出勤管理應依員工出勤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員工出勤管理辦法另訂之。
第十一條 本公司員因業務需要加班者,應依加班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加班管理辦法另訂之。
九、交接手續
第一條 本公司員工交接分為:
(一)主管人員交接;
(二)管理人員交接
第二條 稱主管人員者為主管各級單位之人員;稱經管人員者為直接經管財物或事務之人員。
第三條 主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
(一)單位人員名冊;
(二)未辦及未了事項;
(三)主管之財務及事務。
第四條 經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
(一)所經管之財物事務;
(二)未辦及未了事項。
第五條 一級單位主管主人員交卸時應由公司負責人派員監交,二級單位以下人員交卸時可由該單位主管人員監交。
第六條 本公司員工之交接,如發生爭執應由監交人述明經過,會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擬出處理意見呈報上級主管核定。
第七條 所有人員移交應于交卸之日將上述第三條規定之事項移交完畢。
第八條 經管人員移交應于交卸日將上述第四條規定之事項移交完畢。
第九條 所有人員移交時應由后任會同監交人依移表冊逐項點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3日內接收完畢,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及監交人會簽呈報。
第十條 各級人員移交應親自辦理,其如有特別原因,經核準得指定負責人代為辦理交卸時,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移交人負責。
第十一條 各級人員過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得責令于十天內交卸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致公司受損失者應負賠償責任。
十、請假休假管理規定
第一條 本公司以下列日期為例假日(若有變更時得預先公布),但因業務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計算:
(一)節假日:
1. 元旦;
2. 春節;
3. 婦女節(限女性);
4. 勞動節;
5. 國慶節。
(二)其他經公司決定之休假日;
第二條 員工請假分下列七種:
(一)事假:因事必須本身處理者可請事假,每年積計以14天為限;
(二)病假:因病治療或休養者應具特約醫院或公立醫院證明申請病假,每年積計以30天為限;住院者,以1年為限,兩者合計不得超過1年;
(三)婚假(均包括節假日):
1. 員工結婚可請婚假3天;
2. 子女結婚可請假2天。
(四)產假(均包括節假日)
1. 員工生育可請假90天,晚婚產假加15天,辦獨生子女手續再加35天;
2. 配偶分娩可休假10天。
(五)喪假(包括節假日):
1. 祖父母、父母配偶及子女喪亡可請喪假3天;
2. 兄弟姊妹及岳父母之喪亡可請假2天;
3. 其他直系親屬喪亡可請假1天。
(六)公假:因兵役檢查或軍政各機關之調訓,期間不滿1個月者或應國家考試或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出席會議期間在此3天以內者,可請公假。
(七)特別假:依其服務年資,可分別給予特別假。
第三條 前條各款假期內之薪金照常支給。
第四條 第二條各條款假期之核準權限如下:
(一)主管級以下人員,假期3天內由主管核準,3天以上由經理(主任)核準;
(二)主管級人員,假期3天內由經理核準,3天以上由總監或副總經理核準;
(三)經理級人員由總監以上主管核準。
第五條 本公司員工因執行職務所生之危險致傷病不能工作者,以公假論,期間以年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時應合并計算,假期中薪資照給。過期仍未痊愈者可依退休規定命令退休。
第六條 請假逾期,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事假逾期按日計扣薪金,1年內事假積計超過30天者免職或解雇;
(二)病假逾期可以用未清事假之假期抵銷,事假不敷抵銷時按日計扣薪金;但患重大疾病需要長期療養,經總經理特別核準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特準病假以半年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時應合并計算。特準病假期間薪資減半發給,逾期者得予命令退休或資遣。
第八條 本公司員工請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時可由同事或家屬代為外,須親自辦理請假手續。未辦妥請假手續,不得先離職,否則以曠工論處。
第九條 本公司員工請假期屆滿行續假或雖行續假尚未核準而不到職者,除確因病或臨時發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曠工論。
第十條 本公司員工曠工在7日以內按日計扣薪金。
第十一條 請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礙工作時,可酌情不予給假,或縮短假期或令延期請假。
第十二條 請假者必須將經辦事務交待其他員工,并在請假單內注明。
第十三條 計算全年可請假日數,均自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中途停職者,比例遞減。特準病假延至次年銷假者,其次年事、病假期比照中途到職人員計算。
第十四條 本公司員工依本規則所請各假如發現有虛偽事情者,除以曠工論處外,并依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第十五條 在本公司服務1年以上滿3年者每年給予特別休假7天;服務3年以上未滿5年每年給予特別休假10天;服務5年以上未滿10年者給予特別休假14天;服務滿10年者給予特別休假15天,滿10年以上每增滿1年加給1天,但至多以30天為限。
第十六條 特別休假按以下手續辦理:
(一)每年初(元月)由各單位在不妨礙工作范圍內,自行排特別休假日期。特別休假日期表一式兩份,一份留存原單位,一分逐級轉呈各部(室)經理(主任)核閱后送人事單位備查;
(二)特別假休假時,應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填員工請假記錄卡),并覓妥職務人,辦妥職務交待后才能休假;
(三)基于業務上的需要不能休假時,可比照休假天數的薪金數額改為獎金,若干休假期間,因業務需要奉令銷假照常工作而不補休假者,亦比照其未休假天數的薪資額改發獎金。
第十七條 員工在休假之前1年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給予特別假:
(一)事、病假積計逾21天者;
(二)曠工達3天以上者。
十一、值班管理制度
第一條 本公司于節假日及每天工作時間外所辦一切事務,除由主管人員在各自職守內負責外,應另派員工值班處理下列事項:
(一)臨時發生事件及各項必要措施;
(二)指揮監督保安人員及值勤工作;
(三)預防災害、盜竊及其他危機事項;
(四)隨時注意清潔衛生、安全措施與公務保密;
(五)公司交辦的各項事宜。
第二條 本公司員工值班,其時間規定如下:
(一)自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下午五時半起至次日上午上班時間止。
(二)節假日、日班,上午八時起至下午五時半止(可隨辦公時間的變更而變更);夜班,下午五時半起至次日上午八時止。
第三條 員工值班安排表由各部門編排,于上月底公布并通知值班人員按時值班。并在值日牌寫明值班員工的姓名,懸掛于明顯的地方。
第四條 值班員工應按照規定時間在指定場所連續執行任務,不得中途停歇或隨意外出,并須在本公司或工廠內所指定的地方食宿。
第五條 值班員工遇有事情發生可先進行處理,事后分別報告。如遇其職權不能處理的,應立即呈報并請示主管領導辦理。
第六條 值班員工收到電文應分別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屬于職權范圍內的可即時處理;
(二)非職權所及,視其性質立即聯系有關部門負責人處理;
(三)密件或發時信件應立即原封保管,于上班時呈送有關領導。
第七條 值班員工應將值班時所處理的事項填個值班報告表,于交班時送主管領導轉呈核查,報告表另定。
第八條 值班員工如遇緊急事件處理得當,使公司減少損失者,公司視其情節給予嘉獎。
第九條 值班員工在值班時間內,擅離職守應給予記大過處分,因情節嚴重造成損失者,從重論處。
第十條 值班員工因病和其他原因不能值班的,應先行請假或請其他員工并呈準。出差時亦同,者應負一切責任。
第十一條 本公司員工值班可領取值班津貼,其標準另定。
十二、考核
第一條 公司員工考核分為試用考核、平時考核及年中、年終考核等四種。
(一)試用考核依本公司人事規則規定任聘人員均應試用3個月。試用3個月后應參加試用人員考核,由試用單位主管負責考核。如試用單位認為有必要延長試用時間或改其派他單位試用抑或解雇,應附試用考核表,注明具體事實情節,呈報經理或主任核準。延長試用,不得超過3個月??己巳藛T應督導被考核人員提具試用期間心得報告。
(二)平時考核:
1. 各級主管對于所屬員工應就其工作效率、操行、態度、學識隨時進行考核,其有特殊功過者,應隨時報請獎懲;
2. 主管人事人員,對于員工假勤獎懲應統計詳載于請假記錄簿內,并提供考核之參考。
(三)年中考核:
于每年6月底舉行,但經決議認為無必要時可予取消年中考核。
(四)年終考核:
1. 員工于每年12月底舉行總考核一次;
2. 考核時,擔任初考各單位主管應參考平時考核記錄簿及人事記錄之假勤記錄,填具考核表報送復審。
第二條 考核年度為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條 有下列情況不得參加考核:
(一)試用人員;
篇5
第一條為規范高等學校檔案工作,提高檔案管理水平,有效保護和利用檔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及其實施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高等學校檔案(以下簡稱高校檔案),是指高等學校從事招生、教學、科研、管理等活動直接形成的對學生、學校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載體的歷史記錄。
第三條高校檔案工作是高等學校重要的基礎性工作,學校應當加強管理,將之納入學校整體發展規劃。
第四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高校檔案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高校檔案工作。
國家檔案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檔案行政部門在職責范圍內負責對高校檔案工作的業務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五條高校檔案工作由高等學校校長領導,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于檔案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批準學校檔案工作規章制度;
(二)將檔案工作納入學校整體發展規劃,促進檔案信息化建設與學校其他工作同步發展;
(三)建立健全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高校檔案機構,落實人員編制、檔案庫房、發展檔案事業所需設備以及經費;
(四)研究決定高校檔案工作中的重要獎懲和其他重大問題。
分管檔案工作的校領導協助校長負責檔案工作。
第二章機構設置與人員配備
第六條高校檔案機構包括檔案館和綜合檔案室。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高等學校應當設立檔案館:
(一)建校歷史在50年以上;
(二)全日制在校生規模在1萬人以上;
(三)已集中保管的檔案、資料在3萬卷(長度300延長米)以上。
未設立檔案館的高等學校應當設立綜合檔案室。
第七條高校檔案機構是保存和提供利用學校檔案的專門機構,應當具備符合要求的檔案庫房和管理設施。
需要特殊條件保管或者利用頻繁且具有一定獨立性的檔案,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分室單獨保管。分室是高校檔案機構的分支機構。
第八條高校檔案機構的管理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檔案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綜合規劃學校檔案工作;
(二)擬訂學校檔案工作規章制度,并負責貫徹落實;
(三)負責接收(征集)、整理、鑒定、統計、保管學校的各類檔案及有關資料;
(四)編制檢索工具,編研、出版檔案史料,開發檔案信息資源;
(五)組織實施檔案信息化建設和電子文件歸檔工作;
(六)開展檔案的開放和利用工作;
(七)開展學校檔案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
(八)利用檔案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活動,充分發揮檔案的文化教育功能;
(九)開展國內外檔案學術研究和交流活動。
有條件的高校檔案機構,可以申請創設愛國主義教育基地。
第九條高校檔案館設館長一名,根據需要可以設副館長一至二名。綜合檔案室設主任一名,根據需要可以設副主任一至二名。
館長、副館長和綜合檔案室主任(館長和綜合檔案室主任,以下簡稱為高校檔案機構負責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熱心檔案事業,具有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經歷;
(二)有組織管理能力,具有開拓創新意識和精神;
(三)年富力強,身體健康。
第十條高等學校應當為高校檔案機構配備專職檔案工作人員。
高校專職檔案工作人員列入學校事業編制。其編制人數由學校根據本校檔案機構的檔案數量和工作任務確定。
第十一條高校檔案工作人員應當遵紀守法,愛崗敬業,忠于職守,具備檔案業務知識和相應的科學文化知識以及現代化管理技能。
第十二條高校檔案機構中的專職檔案工作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或者職員職級制,享受學校教學、科研和管理人員同等待遇。
第十三條高等學校對長期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檔案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防止職業中毒事故的發生,保障其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待遇以及其他有關待遇,并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補助。
第三章檔案管理
第十四條高等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檔案工作的檢查、考核與評估制度,定期布置、檢查、總結、驗收檔案工作,明確崗位職責,強化責任意識,提高學校檔案管理水平。
第十五條高等學校應當對紙質檔案材料和電子檔案材料同步歸檔。文件材料的歸檔范圍是:
(一)黨群類:主要包括高等學校黨委、工會、團委、派等組織的各種會議文件、會議記錄及紀要;各黨群部門的工作計劃、總結;上級機關與學校關于黨群管理的文件材料。
(二)行政類:主要包括高等學校行政工作的各種會議文件、會議紀錄及紀要;上級機關與學校關于人事管理、行政管理的材料。
(三)學生類:主要包括高等學校培養的學歷教育學生的高中檔案、入學登記表、體檢表、學籍檔案、獎懲記錄、黨團組織檔案、畢業生登記表等。
(四)教學類:主要包括反映教學管理、教學實踐和教學研究等活動的文件材料。按原國家教委、國家檔案局的《高等學校教學文件材料歸檔范圍》((87)教辦字016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五)科研類:按原國家科委、國家檔案局的《科學技術研究檔案管理暫行規定》(國檔發[1987]6號)執行。
(六)基本建設類:按國家檔案局、原國家計委的《基本建設項目檔案資料管理暫行規定》(國檔發[1988]4號)執行。
(七)儀器設備類:主要包括各種國產和國外引進的精密、貴重、稀缺儀器設備(價值在10萬元以上)的全套隨機技術文件以及在接收、使用、維修和改進工作中產生的文件材料。
(八)產品生產類:主要包括高等學校在產學研過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樣品或者樣品照片、錄像等。
(九)出版物類:主要包括高等學校自行編輯出版的學報、其他學術刊物及本校出版社出版物的審稿單、原稿、樣書及出版發行記錄等。
(十)外事類:主要包括學校派遣有關人員出席國際會議、出國考察、講學、合作研究、學習進修的材料;學校聘請的境外專家、教師在教學、科研等活動中形成的材料;學校開展校際交流、中外合作辦學、境外辦學及管理外國或者港澳臺地區專家、教師、國際學生、港澳臺學生等的材料;學校授予境外人士名譽職務、學位、稱號等的材料。
(十一)財會類:按財政部、國家檔案局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財會字[1998]32號)執行。
高等學??梢愿鶕W校實際情況確定歸檔范圍。歸檔的檔案材料包括紙質、電子、照(膠)片、錄像(錄音)帶等各種載體形式。
第十六條高等學校實行檔案材料形成單位、課題組立卷的歸檔制度。
學校各部門負責檔案工作的人員應當按照歸檔要求,組織本部門的教學、科研和管理等人員及時整理檔案和立卷。立卷人應當按照紙質文件材料和電子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規律,對文件材料系統整理組卷,編制頁號或者件號,制作卷內目錄,交本部門負責檔案工作的人員檢查合格后向高校檔案機構移交。
第十七條歸檔的檔案材料應當質地優良,書繪工整,聲像清晰,符合有關規范和標準的要求。電子文件的歸檔要求按照國家檔案局的《電子公文歸檔管理暫行辦法》以及《電子文件歸檔與管理規范》(GB/T18894-2002)執行。
第十八條高校檔案材料歸檔時間為:
(一)學校各部門應當在次學年6月底前歸檔;
(二)各院系等應當在次學年寒假前歸檔;
(三)科研類檔案應當在項目完成后兩個月內歸檔,基建類檔案應當在項目完成后三個月內歸檔。
第十九條高校檔案機構應當對檔案進行整理、分類、鑒定和編號。
第二十條高校檔案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檔案局《機關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文書檔案保管期限規定》,確定檔案材料的保管期限。對保管期限已滿、已失去保存價值的檔案,經有關部門鑒定并登記造冊報校長批準后,予以銷毀。未經鑒定和批準,不得銷毀任何檔案。
第二十一條高校檔案機構應當采用先進的檔案保護技術,防止檔案的破損、褪色、霉變和散失。對已經破損或者字跡褪色的檔案,應當及時修復或者復制。對重要檔案和破損、褪色修復的檔案應當及時數字化,加工成電子檔案保管。
第二十二條高校檔案由高校檔案機構保管。在國家需要時,高等學校應當提供所需的檔案原件或者復制件。
第二十三條高等學校與其他單位分工協作完成的項目,高校檔案機構應當至少保存一整套檔案。協作單位除保存與自己承擔任務有關的檔案正本以外,應當將復制件送交高校檔案機構保存。
第二十四條高等學校中的個人對其從事教學、科研、管理等職務活動所形成的各種載體形式的檔案材料,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歸檔,任何個人不得據為己有。
對于個人在其非職務活動中形成的重要檔案材料,高校檔案機構可以通過征集、代管等形式進行管理。
高校檔案機構對于與學校有關的各種檔案史料的征集,應當制定專門的制度和辦法。
第二十五條高校檔案機構應當對所存檔案和資料的保管情況定期檢查,消除安全隱患,遇有特殊情況,應當立即向校長報告,及時處理。
檔案庫房的技術管理工作,應當建立、健全有關規章制度,由專人負責。
第二十六條高校檔案機構應當認真執行檔案統計年報制度,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送檔案工作基本情況統計報表。
第四章檔案的利用與公布
第二十七條高校檔案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布檔案。未經高等學校授權,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無權公布學校檔案。
屬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對外公布: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專利或者技術秘密的;
(三)涉及個人隱私的;
(四)檔案形成單位規定限制利用的。
第二十八條凡持有合法證明的單位或者持有合法身份證明的個人,在表明利用檔案的目的和范圍并履行相關登記手續后,均可以利用已公布的檔案。
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利用檔案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查閱、摘錄、復制未開放的檔案,應當經檔案機構負責人批準。涉及未公開的技術問題,應當經檔案形成單位或者本人同意,必要時報請校長審查批準。需要利用的檔案涉及重大問題或者國家秘密,應當經學校保密工作部門批準。
第三十條高校檔案機構提供利用的重要、珍貴檔案,一般不提供原件。如有特殊需要,應當經檔案機構負責人批準。
加蓋高校檔案機構公章的檔案復制件,與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條高校檔案開放應當設立專門的閱覽室,并編制必要的檢索工具(著錄標準按《檔案著錄規則》(DA/T18-1999)執行),提供開放檔案目錄、全宗指南、檔案館指南、計算機查詢系統等,為社會利用檔案創造便利條件。
第三十二條高校檔案機構是學校出具檔案證明的唯一機構。
高校檔案機構應當為社會利用檔案創造便利條件,用于公益目的的,不得收取費用;用于個人或者商業目的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合理收取費用。
社會組織和個人利用其所移交、捐贈的檔案,高校檔案機構應當無償和優先提供。
第三十三條寄存在高校檔案機構的檔案,歸寄存者所有。高校檔案機構如果需要向社會提供利用,應當征得寄存者同意。
第三十四條高校檔案機構應當積極開展檔案的編研工作。出版檔案史料和公布檔案,應當經檔案形成單位同意,并報請校長批準。
第三十五條高校檔案機構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如舉辦檔案展覽、陳列、建設檔案網站等),積極開展檔案宣傳工作。有條件的高校,應當在相關專業的高年級開設有關檔案管理的選修課。
第五章條件保障
第三十六條高等學校應當將高校檔案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學校預算,保證檔案工作的需求。
第三十七條高等學校應當為檔案機構提供專用的、符合檔案管理要求的檔案庫房,對不適應檔案事業發展需要或者不符合檔案保管要求的館庫,按照《檔案館建設標準》(建標103-2008)的要求及時進行改擴建或者新建。
存放檔案應當設有專門庫房。
存放聲像、電子等特殊載體檔案,應當配置恒溫、恒濕、防火、防漬、防有害生物等必要設施。
第三十八條高等學校應當設立專項經費,為檔案機構配置檔案管理現代化、檔案信息化所需的設備設施,加快數字檔案館(室)建設,保障檔案信息化建設與學校數字化校園建設同步進行。
第六章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九條高等學校對在檔案工作中做出下列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彰與獎勵:
(一)在檔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二)在檔案的保護和現代化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三)在檔案學研究及檔案史料研究工作中做出重要貢獻的;
(四)將重要的或者珍貴的檔案捐贈給高校檔案機構的;
(五)同違反檔案法律法規的行為作斗爭,表現突出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高等學校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造成檔案損壞、丟失或者擅自銷毀檔案的;
(二)違反保密規定,擅自提供、抄錄、公布檔案的;
(三)涂改、偽造檔案的;
(四)擅自出賣、贈送、交換檔案的;
(五)不按規定歸檔,拒絕歸檔或者將檔案據為己有的;
(六)其他違反檔案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適用于各類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
第四十二條高等學校可以根據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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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存在于企業內控的各個環節,存在于企業生產經營全過程。企業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好壞已成為其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評判標準。我公司是國內民用建筑設計企業中最早采用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管理設計產品質量的企業之一。近年來,公司又大力推進企業內控與風險管理體系建設,不斷強化內控與風險管理工作,已取得明顯成效。本文結合我公司內控與風險管理體系建設中的一些做法,對建筑設計企業如何有效構建內控與風險管理體系課題進行探討。
1健全內部控制管理機構
建立健全內部控制管理機構是做好企業內控與風險管理工作的保證。根據公司章程規定及企業內控與風險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司內控管理機構包括內控與風險管理決策機構、實施機構和評價機構。內控與風險管理決策機構為公司董事會。內控與風險管理實施機構包括董事會審計與風險委員會、審監部、公司各職能部門及下屬單位。審監部是公司內控與風險管理歸口管理部門。
2完善內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嚴謹規范的各項內部控制制度是做好企業內控與風險管理的基礎。企業經營管理中出現風險的環節,往往是該環節無相關制度進行規范與防范,或者有制度但制度內容不嚴謹,或者有嚴謹規范的內部控制制度但未得到有效執行。為規范公司內控管理,近年來公司制定(或修訂)各類內控管理制度90多項,內容涉及公司治理、戰略管理、經營管理、業務管理、財務管理、投資管理、人事管理、信息管理、企業文化建設等等,并將各類內控管理制度整理印制成《制度匯編》,發放給員工作為管理工具書。一系列內控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實施使公司從法人治理到經營管理,從宏觀戰略管理到微觀業務管理,從對內業務管理到對外信息管理等,都有了制度規范。
3編制內控業務流程
內控業務流程包括人力資源管理、資金管理、采購管理、資產管理、租賃管理、研發管理、財務報告管理、合同管理、全面預算管理、內部信息傳遞管理、內部審計管理等。企業內控業務流程編制主要按以下程序進行。
3.1梳理內部控制現狀
對內控現狀進行梳理主要包括3個環節:首先,梳理確定公司內控業務主要業務流程。我公司經過梳理,確定14個主要業務流程,包括:合同管理、人力資源管理、資金管理、采購管理、資產管理、設計與咨詢管理、房屋租賃管理、研究與開發、業務分包、財務報告管理、全面預算、內部信息傳遞、信息系統、內部審計。其次,對各業務流程按管理活動環節進行流程分解。為便于管理控制,流程分解的環節不宜過長,一般分解到2級或3級,見表1。最后,確定流程環節的工作內容、責任部門(或崗位)、流程生成的工作記錄及文檔資料。以合同管理為例,表2為“合同訂立”流程環節的工作內容、責任部門(或崗位)及流程文檔。
3.2編制風險控制矩陣
風險控制矩陣就是以表格化形式將企業內控相關流轉環節可能出現的重大風險點及其應對措施列示出來。編制風險控制矩陣有利于相關流轉環節責任人簡潔直觀地了解面臨的重點風險點,熟悉如何防范和控制重大風險,了解該環節風險管理的制度依據。以合同管理為例,表3為“合同訂立”流程環節的風險控制矩陣。
3.3內控缺陷診斷與完善
內控缺陷是指公司內控的設計或運行無法合理保證內控目標的實現。一般可分為設計缺陷和運行缺陷。設計缺陷是指企業缺少為實現控制目標的必須控制,或現存的控制并不合理及未能滿足控制目標。運行缺陷是指設計合理及有效的內控,但在運作上沒有被正確地執行,包括不恰當的人員執行,未按設計的方式運行,如頻率不當等。內控缺陷診斷就是對流程管理的必需的控制制度是否制定,制度控制規定是否合理、是否滿足控制目標,控制制度是否得到正確有效地執行等環節進行檢查,并標識和記錄存在缺陷的控制點(或控制環節),以利于進行補充或糾正,從而完善內控程序。以“合同管理流程”內控缺陷診斷為例(見圖1),本次診斷發現3個缺陷,其中2個設計缺陷(即合同管理制度不完備、合同管理部門不明確),1個運行缺陷(即合同經辦部門進行談判時未形成“合同談判記錄”)。缺陷完善措施:1)制定《合同管理辦法》。2)明確“經營管理部”為合同管理部門。3)合同談判過程與成果要形成《合同談判記錄》,并由合同談判人員簽字確認。
3.4繪制流程圖
通過繪制流程圖可以將內控流程各環節直觀地描述出來,使內控執行者對控制流程、責任部門、流程涉及部門及領導、重大風險點、流程輸出文檔等控制信息一目了然。繪制流程圖可以有效預防和減少內控各流程環節的差錯,從而降低管理風險。以“合同管理流程”為例,圖2為“合同履行、變更與糾紛處理流程圖”(倒三角標識的是“重大風險點”代碼)。
4編制《內控管理手冊》
4.1編制《內控管理手冊》的必要性
內控與風險管理工作涉及的內容廣泛、流程環節復雜,編制《內控管理手冊》可以優化流程管控、為推進標準化管理提供依據,為公司開展內控工作提供可遵循的標準,同時有效滿足外部監管機構要求?!秲瓤毓芾硎謨浴肥莾瓤嘏c風險管理體系建設成果記載,有利于建立健全內控管理體系,為合規經營、資產安全和信息真實提供合理保證;可以固化形成內控工作機制,為公司管理規范化和決策科學化提供參照和支持;有利于規范加強內控評價工作,全面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和風險管控能力。
4.2《內控管理手冊》主要內容
公司《內控管理手冊》主要包括5部分內容:1)總則。主要介紹《內控管理手冊》編制的目的、原則、依據、手冊執行與更新、適用范圍與生效。2)組織架構與職責。主要介紹內控管理組織架構體系建設及各職能部門(或崗位)的內控職責。3)內控基本架構。主要介紹公司內控環境、內控風險評估、控制活動、內控信息與溝通及內控監督。4)內控評價。主要介紹內控評價適用范圍、內控評價組織職責、內控自評價方法、內控評價程序及內控缺陷認定標準。5)業務流程文檔。主要包括公司主要內控管理環節的流程分解、流程描述、流程責任管理、流程制度適用及流程圖等。
4.3《內控管理手冊》的維護與更新
公司《內控管理手冊》內容不是一成不變的。隨著公司不斷壯大,外部經營環境和外部機構監管要求不斷調整變化,公司內部管控模式、組織架構、業務管控活動及工作流程也將不斷進行動態調整,公司內控經驗不斷累積,信息化水平提升等等。這些因素變化都要求公司內控與風險管理工作不斷地調整和完善。因此,公司應適時改進和完善《內控管理手冊》的具體內容。審監部作為《內控管理手冊》管理與維護的歸口部門,原則上根據年度內控實際情況,每年開展一次評估,并根據需要進行更新。更新資料主要來源于:公司決策層、管理層及各部門對內控的要求及建議、公司及下屬公司的管理實踐、年度內控評價結果。持續修訂、完善和更新后的《內控手冊》作為公司沉淀優秀管理經驗,創新標準化管理和實現管理樣板性目標的重要工具之一?!秲瓤毓芾硎謨浴肪S護與更新工作步驟:1)進行內控自評價。2)發現設計缺陷和執行缺陷。3)修訂制度完善流程。4)更新內控管理手冊。
5組織內控評價
首先,公司職能部門和下屬單位進行內控自評價。各職能部門和下屬單位對各業務流程進行穿行測試,對業務流程的內控有效性進行評價并填寫《穿行測試底稿》。在穿行測試中發現業務流程存在運行缺陷,且屬于風險控制點的,評價人員則需對該風險控制措施進行擴充樣本測試并填寫《風險控制措施測試底稿》。其次,評價工作小組通過詢問、抽查樣本、重新測試等方法,檢查各部門自評價過程以及結果,對各部門自評價結果的真實性、客觀性作出獨立性評價結論;并對重大風險管控措施的內控有效性進行評價;整理匯總自評價過程以及日常經營活動中發現的公司內控缺陷,并明確缺陷整改責任部門、整改計劃等。最后,評價工作小組根據內控自評價的實際范圍、評價方法、評價程序以及評價結果等,編寫《內控評價報告》,并報董事會批準。
6重視內控環境建設
6.1進行全方位內控培訓
培訓內容包括全員參加的內控基本知識和針對各層級管理人員及內控人員的內控專題培訓。公司通過一系列的培訓和輔導,可以解決“為什么企業要進行內控體系建設”“哪些人員需要參加內控體系建設”“如何進行內控體系建設”問題,提高各層級管理人員和基礎員工對內控工作的認識,營造有利的內控工作開展的文化環境。
6.2建立內控工作溝通機制
為了保證內控工作的有效推進,公司建立了內控工作溝通機制,實現了內控工作信息的實時傳遞。首先,建立內控與風險管理例會制度。內控領導小組每季度組織召開內控工作例會,公司各職能部門及下屬單位在會上匯報內控與風險管理工作開展情況、存在的問題及解決方案、遇到的困難以及需要公司協助解決的事項,內控領導小組負責人對相關的具體問題提出意見和工作指導,會后審監部跟蹤所有問題和困難的落實情況。其次,公司建立內控體系的半年工作總結。每半年公司內控管理部門對內控開展情況進行工作總結,并通報給各職能部門和下屬單位負責人。第三,建立重大風險項目即時匯報機制。對于公司內控中發現的重大問題要求及時向內控領導小組和審監部進行匯報,以實時處理可能發生的重大風險。
6.3將內控管理工作納入績效考核
為有效發揮各職能部門和下屬單位管理者在內控管理工作中的推動作用和積極性,公司將各部門、各單位的年度內控評價結果納入其年度績效考核的指標中,并與部門和單位負責人年度績效薪酬掛鉤,從而激勵管理層切實關注和推動內控管理工作。
6.4聘請專業中介機構協助內控體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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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保障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地開展,積極、穩妥恢復災區群眾正常的生活、生產、學習、工作條件,促進災區經濟社會的恢復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科學規劃、統籌兼顧、分步實施、自力更生、國家支持、社會幫扶的方針。
第三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受災地區自力更生、生產自救與國家支持、對口支援相結合;
(二)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
(三)就地恢復重建與異地新建相結合;
(四)確保質量與注重效率相結合;
(五)立足當前與兼顧長遠相結合;
(六)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資源保護相結合。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的領導、組織和協調,必要時成立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協調機構,組織協調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
第五條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自力更生、艱苦奮斗、勤儉節約,多種渠道籌集資金、物資,開展地震災后恢復重建。
國家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給予財政支持、稅收優惠和金融扶持,并積極提供物資、技術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
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積極參與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支持在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采用先進的技術、設備和材料。
國家接受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提供的符合地震災后恢復重建需要的援助。
第六條對在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過渡性安置
第七條對地震災區的受災群眾進行過渡性安置,應當根據地震災區的實際情況,采取就地安置與異地安置,集中安置與分散安置,政府安置與投親靠友、自行安置相結合的方式。
政府對投親靠友和采取其他方式自行安置的受災群眾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條過渡性安置地點應當選在交通條件便利、方便受災群眾恢復生產和生活的區域,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可能發生洪災、山體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擊等災害的區域以及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
實施過渡性安置應當占用廢棄地、空曠地,盡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農田,并避免對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及生態脆弱區域造成破壞。
第九條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條件,因地制宜,為災區群眾安排臨時住所。臨時住所可以采用帳篷、篷布房,有條件的也可以采用簡易住房、活動板房。安排臨時住所確實存在困難的,可以將學校操場和經安全鑒定的體育場館等作為臨時避難場所。
國家鼓勵地震災區農村居民自行籌建符合安全要求的臨時住所,并予以補助。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條用于過渡性安置的物資應當保證質量安全。生產單位應當確保帳篷、篷布房的產品質量。建設單位、生產單位應當采用質量合格的建筑材料,確保簡易住房、活動板房的安全質量和抗震性能。
第十一條過渡性安置地點應當配套建設水、電、道路等基礎設施,并按比例配備學校、醫療點、集中供水點、公共衛生間、垃圾收集點、日常用品供應點、少數民族特需品供應點以及必要的文化宣傳設施等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確保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需要。
過渡性安置地點的規模應當適度,并安裝必要的防雷設施和預留必要的消防應急通道,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防范火災和雷擊災害發生。
第十二條臨時住所應當具備防火、防風、防雨等功能。
第十三條活動板房應當優先用于重災區和需要異地安置的受災群眾,倒塌房屋在短期內難以恢復重建的重災戶特別是遇難者家庭、孕婦、嬰幼兒、孤兒、孤老、殘疾人員以及學校、醫療點等公共服務設施。
第十四條臨時住所、過渡性安置資金和物資的分配和使用,應當公開透明,定期公布,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監督。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條過渡性安置用地按臨時用地安排,可以先行使用,事后再依法辦理有關用地手續;到期未轉為永久性用地的,應當復墾后交還原土地使用者。
第十六條過渡性安置地點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次生災害、飲用水水質、食品衛生、疫情的監測和流行病學調查以及環境衛生整治。使用的消毒劑、清洗劑應當符合環境保護要求,避免對土壤、水資源、環境等造成污染。
過渡性安置地點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加強治安管理,及時懲處違法行為,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
受災群眾應當在過渡性安置地點所在地的縣、鄉(鎮)人民政府組織下,建立治安、消防聯隊,開展治安、消防巡查等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七條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受災群眾和企業開展生產自救,積極恢復生產,并做好受災群眾的心理援助工作。
第十八條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修復毀損的農業生產設施,開展搶種搶收,提供農業生產技術指導,保障農業投入品和農業機械設備的供應。
第十九條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優先組織供電、供水、供氣等企業恢復生產,并對大型骨干企業恢復生產提供支持,為全面恢復工業、服務業生產經營提供條件。
第三章調查評估
第二十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地震災害調查評估工作,為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提供依據。
第二十一條地震災害調查評估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城鎮和鄉村受損程度和數量;
(二)人員傷亡情況,房屋破壞程度和數量,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工農業生產設施與商貿流通設施受損程度和數量,農用地毀損程度和數量等;
(三)需要安置人口的數量,需要救助的傷殘人員數量,需要幫助的孤寡老人及未成年人的數量,需要提供的房屋數量,需要恢復重建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需要恢復重建的生產設施,需要整理和復墾的農用地等;
(四)環境污染、生態損害以及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毀損等情況;
(五)資源環境承載能力以及地質災害、地震次生災害和隱患等情況;
(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地形地貌以及河勢和水文情勢、重大水利水電工程的受影響情況;
(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隱患;
(八)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需要調查評估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分工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毀損嚴重的水利、道路、電力等基礎設施,學校等公共服務設施以及其他建設工程進行工程質量和抗震性能鑒定,保存有關資料和樣本,并開展地震活動對相關建設工程破壞機理的調查評估,為改進建設工程抗震設計規范和工程建設標準,采取抗震設防措施提供科學依據。
第二十三條地震災害調查評估應當采用全面調查評估、實地調查評估、綜合評估的方法,確保數據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和評估結論的可靠性。
地震部門、地震監測臺網應當收集、保存地震前、地震中、地震后的所有資料和信息,并建立完整的檔案。
開展地震災害調查評估工作,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和要求。
第二十四條地震災害調查評估報告應當及時上報國務院。
第四章恢復重建規劃
第二十五條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與地震災區的省級人民政府共同組織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后組織實施。
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應當包括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總體規劃和城鎮體系規劃、農村建設規劃、城鄉住房建設規劃、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規劃、生產力布局和產業調整規劃、市場服務體系規劃、防災減災和生態修復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等專項規劃。
第二十六條地震災區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省級人民政府的指導下,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實施規劃。
第二十七條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應當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優先恢復重建受災群眾基本生活和公共服務設施;尊重科學、尊重自然,充分考慮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統籌兼顧,與推進工業化、城鎮化、新農村建設、主體功能區建設、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相結合,并堅持統一部署、分工負責,區分緩急、突出重點,相互銜接、上下協調,規范有序、依法推進的原則。
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標準。
第二十八條地震災后調查評估獲得的地質、勘察、測繪、水文、環境等基礎資料,應當作為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的依據。
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地震地質、地震活動特性的研究成果和地震烈度分布情況,對地震動參數區劃圖進行復核,為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和進行建設工程抗震設防提供依據。
第二十九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應當包括地震災害狀況和區域分析,恢復重建原則和目標,恢復重建區域范圍,恢復重建空間布局,恢復重建任務和政策措施,有科學價值的地震遺址、遺跡保護,受損文物和具有歷史價值與少數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構筑物的修復,實施步驟和階段等主要內容。
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應當重點對城鎮和鄉村的布局、住房建設、基礎設施建設、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農業生產設施建設、工業生產設施建設、防災減災和生態環境以及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土地整理和復墾等做出安排。
第三十條地震災區的中央所屬企業生產、生活等設施的恢復重建,納入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統籌安排。
第三十一條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應當吸收有關部門、專家參加,并充分聽取地震災區受災群眾的意見;重大事項應當組織有關方面專家進行專題論證。
第三十二條地震災區內的城鎮和鄉村完全毀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者人口規模超出環境承載能力,需要異地新建的,重新選址時,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或者生態脆弱和可能發生洪災、山體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災害的區域以及傳染病自然疫源地。
地震災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專家對新址進行論證,聽取公眾意見,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三條國務院批準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是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的基本依據,應當及時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公布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所依據的基礎資料修改、其他客觀條件發生變化需要修改的,或者因恢復重建工作需要修改的,由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提出修改意見,報國務院批準。
第五章恢復重建的實施
第三十四條地震災區的省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有計劃、分步驟地組織實施地震災后恢復重建。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協助、指導地震災區的恢復重建工作。
城鎮恢復重建應當充分考慮原有城市、鎮總體規劃,注重體現原有少數民族建筑風格,合理確定城鎮的建設規模和標準,并達到抗震設防要求。
第三十五條發展改革部門具體負責災后恢復重建的統籌規劃、政策建議、投資計劃、組織協調和重大建設項目的安排。
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提出資金安排和政策建議,并具體負責災后恢復重建財政資金的撥付和管理。
交通運輸、水利、鐵路、電力、通信、廣播影視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具體組織實施有關基礎設施的災后恢復重建。
建設部門具體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公用設施的災后恢復重建。
民政部門具體組織實施受災群眾的臨時基本生活保障、生活困難救助、農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社會福利設施恢復重建以及對孤兒、孤老、殘疾人員的安置、補助、心理援助和傷殘康復。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廣播影視、體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工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具體組織實施公共服務設施的災后恢復重建、衛生防疫和醫療救治、就業服務和社會保障、重要生活必需品供應以及維護市場秩序。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應當加強對有關問題的專題研究,為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提供科學技術支撐。
農業、林業、水利、國土資源、商務、工業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具體組織實施動物疫情監測、農業生產設施恢復重建和農業生產條件恢復,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用地安排、土地整理和復墾、地質災害防治,商貿流通、工業生產設施等恢復重建。
環保、林業、民政、水利、科技、安全生產、地震、氣象、測繪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具體負責生態環境保護和防災減災、安全生產的技術保障及公共服務設施恢復重建。
中國人民銀行和銀行、證券、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具體負責地震災后恢復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務政策的制定與落實。
公安部門具體負責維護和穩定地震災區社會秩序。
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組織實施進口恢復重建物資、境外捐贈物資的驗放、檢驗檢疫。
外交部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調開展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的涉外工作。
第三十六條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文物等有關部門組織專家對地震廢墟進行現場調查,對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科學價值和紀念意義的地震遺址、遺跡劃定范圍,建立地震遺址博物館。
第三十七條地震災區的省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民族事務、建設、環保、地震、文物等部門和專家,根據地震災害調查評估結果,制定清理保護方案,明確地震遺址、遺跡和文物保護單位以及具有歷史價值與少數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構筑物等保護對象及其區域范圍,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八條地震災害現場的清理保護,應當在確定無人類生命跡象和無重大疫情的情況下,按照統一組織、科學規劃、統籌兼顧、注重保護的原則實施。發現地震災害現場有人類生命跡象的,應當立即實施救援。
第三十九條對清理保護方案確定的地震遺址、遺跡應當在保護范圍內采取有效措施進行保護,搶救、收集具有科學研究價值的技術資料和實物資料,并在不影響整體風貌的情況下,對有倒塌危險的建筑物、構筑物進行必要的加固,對廢墟中有毒、有害的廢棄物、殘留物進行必要的清理。
對文物保護單位應當實施原址保護。對尚可保留的不可移動文物和具有歷史價值與少數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歷史建筑,應當采取加固等保護措施;對無法保留但將來可能恢復重建的,應當收集整理影像資料。
對館藏文物、民間收藏文物等可移動文物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物質載體,應當及時搶救、整理、登記,并將清理出的可移動文物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物質載體,運送到安全地點妥善保管。
第四十條對地震災害現場的清理,應當按照清理保護方案分區、分類進行。清理出的遇難者遺體處理,應當尊重當地少數民族傳統習慣;清理出的財物,應當對其種類、特征、數量、清理時間、地點等情況詳細登記造冊,妥善保存。有條件的,可以通知遇難者家屬和所有權人到場。
對清理出的廢棄危險化學品和其他廢棄物、殘留物,應當實行分類處理,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四十一條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地震災區的動物疫情防控工作。對清理出的動物尸體,應當采取消毒、銷毀等無害化處理措施,防止重大動物疫情的發生。
第四十二條對現場清理過程中拆除或者拆解的廢舊建筑材料以及過渡安置期結束后不再使用的活動板房等,能回收利用的,應當回收利用。
第四十三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應當統籌安排交通、鐵路、通信、供水、供電、住房、學校、醫院、社會福利、文化、廣播電視、金融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
城鎮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應當統籌安排市政公用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其他設施,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時序。
鄉村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應當尊重農民意愿,發揮村民自治組織的作用,以群眾自建為主,政府補助、社會幫扶、對口支援,因地制宜,節約和集約利用土地,保護耕地。
地震災區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村民住宅建設的選址予以指導,并提供能夠符合當地實際的多種村民住宅設計圖,供村民選擇。村民住宅應當達到抗震設防要求,體現原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
第四十四條經批準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項目可以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先行安排使用土地,實行邊建設邊報批,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用地手續。對因地震災害毀損的耕地、農田道路、搶險救災應急用地、過渡性安置用地、廢棄的城鎮、村莊和工礦舊址,應當依法進行土地整理和復墾,并治理地質災害。
第四十五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對地震災區地震動參數、抗震設防要求、工程建設標準進行復審;確有必要修訂的,應當及時組織修訂。
地震災區的抗震設防要求和有關工程建設標準應當根據修訂后的地震災區地震動參數,進行相應修訂。
第四十六條對地震災區尚可使用的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應當按照地震災區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性能鑒定,并根據鑒定結果采取加固、改造等措施。
第四十七條地震災后重建工程的選址,應當符合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和抗震設防、防災減災要求,避開地震活動斷層、生態脆弱地區、可能發生重大災害的區域和傳染病自然疫源地。
第四十八條設計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抗震設計,并對抗震設計的質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圖的準確性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并對施工質量負責。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選用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四十九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程進行竣工驗收時,應當重點對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查驗;對不符合抗震設防要求的,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報告。
第五十條對學校、醫院、體育場館、博物館、文化館、圖書館、影劇院、商場、交通樞紐等人員密集的公共服務設施,應當按照高于當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設計,增強抗震設防能力。
第五十一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涉及文物保護、自然保護區、野生動植物保護和地震遺址、遺跡保護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資金籌集與政策扶持
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政府投入、對口支援、社會募集、市場運作等方式籌集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
第五十四條國家根據地震的強度和損失的實際情況等因素建立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基金,專項用于地震災后恢復重建。
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基金由預算資金以及其他財政資金構成。
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基金籌集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第五十五條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捐贈款物。捐贈款物的使用應當尊重捐贈人的意愿,并納入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作為受贈人的,應當將捐贈款物用于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公益性社會團體、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作為受贈人的,應當公開接受捐贈的情況和受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接受政府有關部門、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公益性社會團體、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接受捐贈的,應當向捐贈人出具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捐贈票據。
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提供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物資和人員服務以及安排實施的多雙邊地震災后恢復重建項目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投資地震災區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恢復重建。
第五十七條國家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依法實行稅收優惠。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稅務部門制定。
地震災區災后恢復重建期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實施地方稅收優惠措施。
第五十八條地震災區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可以適當減免。具體辦法由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五十九條國家向地震災區的房屋貸款和公共服務設施恢復重建貸款、工業和服務業恢復生產經營貸款、農業恢復生產貸款等提供財政貼息。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六十條國家在安排建設資金時,應當優先考慮地震災區的交通、鐵路、能源、農業、水利、通信、金融、市政公用、教育、衛生、文化、廣播電視、防災減災、環境保護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以及關系國家安全的重點工程設施建設。
測繪、氣象、地震、水文等設施因地震遭受破壞的,地震災區的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緊急措施,組織力量修復,確保正常運行。
第六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受災群眾的職業技能培訓、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優先吸納符合條件的受災群眾就業;可以采取以工代賑的方式組織受災群眾參加地震災后恢復重建。
第六十二條地震災區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其監護人因地震災害死亡或者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因地震災害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由國家給予生活費補貼;地震災區的其他學生,其父母因地震災害死亡或者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因地震災害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在同等情況下其所在的學??梢詢炏葘⑵浼{入國家資助政策體系予以資助。
第六十三條非地震災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當地人民政府的安排,采取對口支援等多種形式支持地震災區恢復重建。
國家鼓勵非地震災區的企業、事業單位通過援建等多種形式支持地震災區恢復重建。
第六十四條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需要辦理行政審批手續的事項,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方便群眾、簡化手續、提高效率的原則,依法及時予以辦理。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六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的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以及產品質量的監督。
第六十六條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在確定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分配方案、房屋分配方案前,應當先行調查,經民主評議后予以公布。
第六十七條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公布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的來源、數量、發放和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十八條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的撥付和使用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建設、交通運輸、水利、電力、鐵路、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開展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項目的監督檢查。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組織開展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的重大建設項目的稽察。
第六十九條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的籌集、分配、撥付、使用和效果的全過程跟蹤審計,定期公布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使用情況,并在審計結束后公布最終的審計結果。
第七十條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以及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的籌集、分配、撥付、使用情況登記造冊,建立、健全檔案,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和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結束后,及時向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檔案。
第七十一條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的國家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七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的違法違紀行為,都有權進行舉報。
接到舉報的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立即調查,依法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實名舉報的,應當將處理結果反饋舉報人。社會影響較大的違法違紀行為,處理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三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門侵占、截留、挪用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或者物資的,由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責令改正,追回被侵占、截留、挪用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或者物資,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人事管理權限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在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拖欠施工單位工程款,或者明示、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抗震設防要求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人事管理權限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七十五條在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降低建設工程質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七十六條對毀損嚴重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其他建設工程,在調查評估中經鑒定確認工程質量存在重大問題,構成犯罪的,對負有責任的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涉嫌行賄、受賄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在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擾亂社會公共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七十八條國家工作人員在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中、、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篇8
第一條 為加強本公司財務會計管理、規范會計工作,促進公司經營業務的發展,提高公司的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國家有關財務會計管理法規個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主要包括崗位責任制度、預算管理制度、實物資產管理制度、原始記錄管理制度、財產清查制度、計量驗收制度、財務收支審批制度、成本核算制度、內部牽制制度、稽核制度、會計檔案管理制度。
第二章 崗位責任制度
第一條 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度,根據《規范》和公司的工作特點分為:財務總監、會計主管、出納、審計。請認真執行。
第二條 財務總監崗位責任制度
(一)在董事長和總經理領導下,總管公司會計、審計、預算工作。
(二)負責制定公司利潤計劃、資本投資、財務規劃、銷售前景、開支預算或成本標準。
(三)制定和管理稅收政策方案及程序。
(四)建立健全公司內部核算的組織、指導和數據管理體系,以及核算和財務管理的規章制度。
(五)組織公司有關部門部門開展經濟活動分析,組織編制公司財務計劃、成本計劃、努力降低成本、增收節支、提高效益。
(六)監督公司遵守國家財經法令、紀律,以及董事會決議。
第三條 會計主管崗位責任制度
(一) 負責組織企業經濟核算,對各項財務會計工作定期研究,布置、檢查、總結,及時反饋經濟運行動態,為企業經營決策提供重要信息。
(二) 認真貫徹執行財經法規,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做到依法經營,照章納稅。協調好與銀行、稅務和有關單位、部門的工作關系。
(三) 制定本單位的財務會計制度,并不斷地修訂、完善、督促執行。
(四) 根據生產經營的發展和增收節支要求,組織有關人員合理核定流動資金定額,加強對流動資金和固定資產的管理。負責組織財會人員協同有關部門人員做好資金回收工作,確保計劃內生產經營資金的供應,提高資金使用效果。
(五) 加強內部經濟核算,搞好財務管理,做到財務清晰、賬實、賬證、賬表、賬賬相符。各核算環節不出漏洞。按規定組織編制財務決算報表,編報財務狀況說明書和稅務申報表。
(六) 定期進行經濟分析,充分運用會計資料,分析成本計劃、資金計劃和利潤計劃完成情況,提供可靠信息。預測經濟前景,為領導決策當好參謀助手。
(七) 參加生產經營會議,參與重要經濟合同、協議及其他經濟文件擬定,加強事前監督,減少經濟損失。
(八) 負責向財務總監報告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審查對外提供的會計資料。
(九) 建立財務會計例會制度,總結布置財務工作。制定考核辦法,定期對會計人員進行考核。重視會計人員的專業學習,提高會計人員的綜合素質,并為會計人員職稱考試創造條件。
(十) 完成財務總監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條 出納員崗位責任制度
(一) 負責辦理現金出納和銀行結算業務
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現金管理和銀行結算制度的規定,根據會計人員制作,并經過復核的收付款憑證上簽章,并加蓋“收訖”“付訖”戳記。沒有會計憑證不得收付款。
庫存現金(下班時),不得超過銀行核定的限額,超過部分要及時送存銀行。不得以“白條”抵充庫存現金,不準挪用現金,嚴禁簽發現金空白支票。(1)
嚴格控制簽發空白轉帳支票,如因情況確實特殊,必須簽發不填寫金額的轉帳支票時,必須在支票上寫明收款單位,款項用途,簽發日期,規定限額,并由領用支票人在專設的登記簿上簽章。逾期未用的空白轉帳支票,要及時收回注銷。不得將空白轉帳支票交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簽發。對于填寫錯誤的支票,必須加蓋“作廢”戳記,與存根一并保存。支票遺失時,要立即向開戶行辦理掛失,如果造成經濟損失,全部由負責人自負。
領用空白轉帳支票時,必須持有經公司主管領導批準的支票領用單,一般一次只發一張,情況確實特殊,一次最多不得超過三張,并限十日內報銷。凡是領用空白支票尚未報銷(交回)完者,不得而知再發給空白轉帳支票。
(二) 登記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
根據已辦完的收付款憑證,要每日逐筆順序登記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并結出余額。現金的帳面余額要同實際庫存現金核對相符。銀行存款的帳面余額要及時與銀行對賬單核對。月末要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使帳面余額與對賬單余額調節相符,對未達賬款,要及時查詢清理。
要隨時掌握銀行存款實際余額,不準簽發空頭支票。不準簽法遠期支票。不準將銀行帳戶出租,出借給任何單位或個人辦理結算。
(三) 保管有關印章和空白支票
出納人員所管的印章必須妥善保管,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但簽發支票所使用的財務專用公章和有關人員私章要分開保管,不得一人兼管。
空白支票和空白票據必須嚴格管理,專設登記簿登記,領用或交接時要認真按規定辦理手續。
(四) 負責編制報送資金收支日報表。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 認真執行財經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協調好同銀行的工作關系。
第四條 審計員崗位責任制度
(一)在處長領導下,認真積極的開展學校財務收支審計工作,向處領導負責并報告工作。
(二)熟悉有關財經和審計工作的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
(三)嚴守審計紀律,恪守審計職業道德。
(四)掌握會計、審計及其相關專業知識。
(五)負責處內辦公室檔案管理等日常事務工作。
(六)具體實施財務收支審計和審計專項調查。
(七)負責招標采購日常事務、收費立項、經濟合同管理及所有審計資料的收集等工作。
(八)認真學習會計、審計業務知識,不斷提高自身業務水平。
(九)完成處領導臨時交辦的任務。
第三章 預算管理制度
第一條 財務預算的原則:統籌兼顧,全面安排的原則;實事求是,綜合平衡的原則;指標分解,責任到人的原則;提高效益,增收節支的原則。
第二條 財務預算的依據:
(一)依據國家方針,政策和市場發展變化情況。
(二)依據董事局確定的總體經營目標,經營策略和經營發展規劃。
(三)依據公司確定的本年度的預算中的變化因素。(公司設備設施改變或擴大,經營規模調整、面積增減,經營品種增減變化,人員素質的提高和增減變化,員工的積極性。)
第三條 財務預算的權限:
(一)各經營單位按照公司年度預算的編制要求,認真編制財務預算,由綜合業務部統一匯總報董事局批準。
(二)經批準的財務預算,各部門在實施過程中應遵照公司的審批預算執行。(2)
(三)各部門如超預算開支,必須經董事會批準后方可追加預算。
第四條 財務預算的范圍:經營預算;費用支出預算;利潤預算;資本性支出預算;現金流量預算。
第五條 財務預算的基本方法
(一)財務預算的基本方法:
1、平均先進法:先求出該指標的平均數,再用公式:(先進數+平均數)/2,這類指標即大于平均數,又小于先進數,較為適用。
2、定率法:即用費用率指標控制經營單位變動費用支出的方法。
3、定額法:即用費用預算定額控制經營單位、管理部室費用支出的方法。
(二)財務預算指標的編制方法
各項指標的預算,要以經營計劃為基礎,費用支出本著勤儉節約的原則進行編制,采取“自下而上,再自上而下”的方式,反復測算綜合平衡。
1、營業收入:在上年預計營業總額的基礎上,結合當年國家政策市場形勢變化,參照公司總體方案及本部門經營目標制定。
2、毛利率:依據上年本部門毛利率實現水平,參照市場變化以及國家確定的物價指數和公司總體方案確定的收益水平。
3、費用率:依據上年本部門費用率實際水平,參照公司總體確定的費用水平制定。
4、稅金:依據上年本部門實際納稅情況,結合預算年度經營預計變化制定。
5、利潤:依據上年本部門實現利潤情況,結合預算年度各項預算指標變化和實際情況制定。
6、人數:按上年平均人數結合本年任務所需人數計算。
7、人均勞效:用含稅營業收入額除以平均人數。
8、人均利稅:用利潤加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除以平均人數。
9、資金定額:由財務部根據各經營單位的任務,從實際出發給予核定,報總經理批準。
(三)財務部要設專人負責對財務預算的控制及檢查。
第六條 財務預算編制程序
(一) 財務預算從當年10月份開始編制,每年10月份由公司財務部提出下一年度財務預算編制方案,統一布置上報的各種表格。
(二) 各經營單位會計部根據財務部統一的布置和要求,組織本部門編制各項預算,11月中旬,將預算草案(費用預算細目草案)上報。
(三) 11月30日前財務部匯總平衡,寫出編制預算的文字說明,報公司高層審定。
(四)12月份上旬正式將預算安排情況及實現預算的措施報集團董事局批準。
(五) 12月中旬前財務部將董事局批準的預算下達到各經營單位,將年度預算指標分解成月指標落實到最小核算單位,上報財務部,同時落實到班組或個人。
第七條 財務預算的執行
(一) 各經營單位要高度重視財務預算工作,要根據總體經營目標和本部門的實際情況,編制各項預算指標,制定實現目標的計劃及措施,并在執行中加強監督和管理。
(二)財務預算一經批準,各經營單位都要嚴格遵照執行,不得隨意超支,對超支預算的項目,需寫追加預算報告,說明超支原因,報董事會批準后,財務部方可予以調整預算。
(三) 各經營單位的各項費用要嚴格按《財務預算管理制度》的標準執行。
第八條 財務預算的檢查
(一) 月審核,費用會計要對各項支出進行審核。不僅審核其合理性,還要審核是否在預算范圍內,對超預算開支一律不得報賬。根據各經營單位的經營成果及費用對照檢查預算執行情況,找出本月超支原因,制定改進措施,上報公司財務部。
(二) 季分析,每季度對財務預算執行情況進行重點、簡要、全面地分析,或做專題分析。
(三) 年度終了,要對銷售收入、毛利率、費用支出等情況進行詳細分析。
第四章 實物資產管理制度
第一條 財產清查制度
(一)財產清查是根據賬簿記錄,通過對公司的各項實物、現金的實地盤點,對銀行存款、往來款項的核對,確定各種財產、貨幣資金、往來款項的實有數,并查明賬存數與實物數是否相符。財產清查一般包括:每年對財產物資進行的全面清查;對銀行存款、未達賬項,每月同銀行的核對;各種債權、債務,每年年末進行定期核對;實物、現金保管人員辦理移交時,進行的清查;財產物資發生非常損失時,進行的清查;上級主管部門、審計機關、司法部門、注冊會計師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公司進行的財產清查。
財產清查開始前,要建立財產清查領導小組,制定清查工作計劃,明確清查范圍,規定清查工作時間,確定具體工作人員的分工和職責,組織有關人員學習和掌握財產清查的政策、制度、內容和方法等
(二)財產清查的內容和要求
1、貨幣資金的清查
庫存現金的清查。通過實地盤點的方法,確定庫存現金的實存數,再與現金日記賬的賬面余額進行核對,以查明余缺情況。除查明帳實是否相符外,還要查明有無違反現金管理制度規定,盤點結束后,應根據盤點結果,及時填制庫存現金盤點報告表,并由檢查人員和出納人員簽名或蓋章。對長款、短款情況,要進行分析,明確經濟責任。
銀行存款的清查采用核對法,即將開戶銀行對賬單與本單位的銀行存款日記賬逐筆進行核對,以查明帳實是否相符,在清查過程中,查找雙方未達賬項的余額,并據以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清除未達款項影響,以便檢查雙方有無差錯,并確定銀行存款實存數。
其他貨幣資金的清查,與銀行存款的清查相同。
2、存貨的清查
存貨的清查是指對庫存材料、在產品、產成品、低值易耗品、包裝物等的清查,清查方法主要采用實地盤點方法,首先將材料物資賬簿上的數量、金額填在存貨清查表上,然后根據賬存數對材料物資進行實地盤點,帳實差額作為盤盈、盤虧,對盤盈、盤虧金額要分析產生的原因,做出單獨說明。
3、固定資產的清查
固定資產的清查,采用實地盤點的方法,將固定資產明細賬的記錄情況與固定資產實物一一核對,包括明細賬上所列固定資產的類別、名稱、編號等,在清查中發現固定資產盤盈或毀損,還要查明該項固定資產的原值、己提折舊額等;如發現固定資產盤盈,要對其估價,以確定盤盈固定資產的重置價值、估計折舊等,據以編制固定資產盤虧、盤盈報告單。
4、應收、應付款項的清查
應收、應付款項的清查,包括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應付賬款和其他應付款的清查,清查一般采用同對方核對賬目的方法。
清查時,首先將各項應收、應付的往來款項正確完整地登記入賬, 由財務部向往來單位發函證,如對方單位核對無誤,應在函證上蓋章后退發出單位;如對方發現數字不符,應在函證證明不符原因處簽章并注明金額后退回發出單位,或者另抄對賬單退回,作為進一步核對的依據。發出單位收到對方的回單后,對錯誤的賬目應及時查明原因,并按規定方法加以更正,最后根據清查結果編制“往來款項清查報告表”?!?〗
(三)財產清查的方法
在財產清查過程中,主要清查方法有以下幾種:實地盤點法,抽樣盤存法,核對帳目法,就是對債權、債務通過信函詢證或派人調查進行核對的方法,質量檢查,就是根據各種財產的技術、范圍對財產物資進行檢查的方法。
(四)財產清查結果的處理
1、認真分析財產清查發生問題的原因,并確定處理辦法
財產清查出現帳實不符的主要原因有:
(1)財產物資在保管過程中發生的自然損益;
(2)量、計算、檢驗不準而發生的差錯;
(3)計算登記賬簿時的錯誤;
(4)由于管理不善或工作人員失職而造成財產物資的損壞、變質或短缺.以及貨幣資金往來款項的差錯;
(5)盜竊、營私舞弊造成的損失;
(6)自然災害造成的非常損失;
(7)未達賬項引起的賬賬、賬實不符;
(8)雖然賬實相符,由于質量等問題引起的不能按正常財產物資使用的毀損。對于定額內的損耗,多屬自然原因,非人為因素,一般可根據制度規定進行處理。對于超定額損耗,應詳細分析產生原因并行處理。由于工作失職,個人造成的損失,應區分不同情況,嚴肅處理、如果屬于玩忽職守或貪污盜竊的則應由過失人賠償,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2、要積極處理多余物資和清理長期不清的債權
在財產清查過程中所發現的超儲積壓物資、呆滯和不需用物資,應積極組織調劑或改裝,做到物盡其用,并積極向外推銷或報請有關部門組織調撥。對于長期不清的結算賬款,應指定專人,主動與對方單位研究解決。
根據領導批準調整帳簿記錄,做到帳實相符。
要建立和健全財產物資管理制度。
第二條 低值易耗品管理制度
(一)低值易耗品實行定額管理、定期核銷、科室核算的原則。
(二)低值易耗品入庫前,必須及時認真組織驗收,辦理入庫手續。驗收時必須注意質量的檢查;驗收中發現問題應立即根據有關規定向供貨或運輸單位提出,及時辦理退換或賠補手續。
(三)庫房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應科學化,做到存放有序、零整分開、賬物對號、固定存放,便于收發和檢查,嚴防損壞、變質、丟失。
第四條 材料管理制度
(一)材料驗收入庫
1、對入庫材料的品種、規格、型號、質量、數量、包裝等認真驗收核對。按照采購不同和有關標準嚴格驗收,做到準確無誤。
2、入庫材料驗收應及時準確,不能拖拉,盡快驗收完畢。如有問題及時提出驗收記錄,向主管采購人員反映,以便得到解決。
3、材料驗收合格后,應及時辦理入庫驗收單,同時核對發票、運單、明細表、裝箱單及產品合格證,核對無誤后入庫簽字,并及時登帳。
(二)材料出庫
1、材料出庫應本著先進先出的原則,及時審核發料單上的內容是否符合要求,核對庫存材料是否準確,做好材料儲備工作。
2、準確按發料單的品種、規格、數量進行備料、復查、以免發生差錯,做到賬實相符。
3、按照材料保存期限,對于快要過期失效或變質的材料應在規定期限內發放,對能回收利用的材料盡可能利用,剩余材料及時回收利用,非正常手續不得出庫。
(三)材料保養保管
1、根據庫存材料的性能和特點進行合理儲存和保管,做到保質、保量、保安全。
2、合理碼放。對不同的品種、規格、質量、等級的材料都分開,按先后順序碼放,以便先進先出。 5
3、材料碼放要整齊,怕潮濕物品要上蓋下墊,注意防火、防潮、防濕,易燃材料要單獨存放,所有材料要明碼標識,搞好庫區環境衛生,經常保持清潔。
4、對于溫、濕度要求高的材料,做好溫度、濕度的調節控制工作,高溫季節要防暑降溫;梅雨季節要防潮、防霉;寒冷季節要防凍保溫。
5、要經常檢查、隨時掌握和發現材料的變質情況,并積極采取補救措施。
6、對機械設備、配件定期進行涂油或密封處理,避免因油脂干脫造成性能受到影響。
(四)定期盤庫,達到三清
1、定期盤庫清點,達到數量清、質量清、帳表清。
2、清理半成品、在產品和產成品,做到半成品的再利用。
(五)機械的模具管理措施
1、為了工廠工作的正常進行,模具一般情況下不做借出之用,以免影響正常工作。
2、非一般情況下(特殊情況)如需模具借出,要有主管領導(董事長、經理)批示,方可借出使用。
(六)成品、半成品的管理制度
1、成品商品需有專職人員管理和發放,發放時需辦理領用手續。
2、半成品材料要妥善保管,以便再利用。
3、對已經領出待用的原材料,也應由專人保管,以免發生丟失、混料及浪費現象。
第六條 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一)目的:為加強固定資產的保管及使用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二)范圍:本規則所稱固定資產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機械設備、運輸設備、馬達儀表、工具等。
(三)會計科目列帳原則:前項固定資產,耐用年數在二年以下,不具生產性,未超過一定金額者(各公司自訂)應以費用科目列帳,而不得以固定資產科目列帳。
(四)管理部門:固定資產按下列類別,由各公司指定部門負責管理,其管理及保養細則由各公司管理部門會同使用部門自行制定之。
土地、房屋及建筑物、運輸設備由總部門負責管理。
機械設備由工務部門負責管理,但得視實際需要歸由性質相關部門管理。
工具由資材倉庫負責管理。
(五)編號:固定資產取得后,即歸管理部門管理,并會同會計部門依其類別及會計科目統馭關系,予以分類編號并粘貼樣簽。
(六)移交:人員移交時,對于固定資產應依人事管理規則第十一條的規定詳細列清辦理移交。
(七)增減報告:會計部門應于次月15日前就土地、房屋及建筑物、運輸設備、機械設備、機電性什項設備等項目編制"固定資產增置表"一式三聯送管理部門核對,并填列異?;蚋齼热莺?,第一聯管理部門留存,第二聯送返會計部門自存,第三聯送使用部門留存,采用電腦處理報表代替之。
(八)盤點:固定資產管理部門應會同會計部門每年盤點一次(不含工具、馬達、儀表)。另外應于每季就固定資產的項目中根據登記卡冊,每一類別至少抽點十項,盤點后應填造"盤存單"一式三份注明盈虧原因,一份自存,二份呈報(總)經理核決后一份送會計部門,一份送管理處總經理室備查。管理部門對于盤盈或盤虧,除應專案敘明原因呈核外,并應依增置或減損的規定辦理手續。
(九)增置、營造、修繕處理:固定資產的增置、營造、修繕應分別依照"材料管理辦法"、"工程修造發包事務處理規則"及"營建工程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土地、房屋及建筑物、運輸設備、機械設備、機電性什項設備等固定資產于增置驗收后,使用部門(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由總務部門)應即填寫"固定資產增加單"一式三聯經會管理部門簽章后,送會計部門填注購置金額、耐用年限、月折舊額,第一聯送管理部門轉記入"固定資產登記卡",第二聯由會計部門自存轉記入"固定資產登記卡",第三聯送使用部門留存。會計部門應每月與管理部門核對"固定資產登記卡"的記載事項,如有缺漏事項應即通知補正。[6]
(十)受贈處理:固定資產因其他公司撥入,捐贈而取得者,應填明價格,如原價無法查得或根本無原價者,得由管理部門會同會計部門予以估列,并按第十條固定資產增置手續辦理。
(十一)登記: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等不動產取得所有權后,由總務部門統一辦理產權登記后,轉記入"房屋、土地登記卡",變更時亦同。
(十二)保險:固定資產應依"關系企業財物保險事務處理程序"的規定辦理保險。
(十三)資產轉移處理:土地、房屋及建筑物、運輸設備、機械設備、機電性什項設備等固定資產在公司內相互撥轉時應由移出部門填寫"固定資產移轉單"一式四聯會管理部門簽章后,送移入部門簽認(管理部門不同時,要加印一聯會移入管理部門同時簽認),第一聯送管理部門(管理部門不同者,影印聯送移入管理部門轉記入"固定資產登記卡"),第二聯送會計部門,第三聯送移入部門,第四聯送移出部門。其出入廠區應另填"移轉交運單",一式六聯。第一聯托運部門自存,第二聯托運部門轉送會計部門暫存憑以核對第三聯,第三聯至六聯出廠時經守衛簽注時間、車重后,第三聯由守衛暫存,于翌晨轉送托運部門的會計部門,經與第二聯核對無誤,于一日內轉送收料部門的會計單位憑以核對收料;第四、五、六聯由承運商隨同物品出廠、入廠時經守衛簽注入廠時間、車重后入廠,經點收后第四聯由收料部門存查,第五、六聯經守衛簽注出廠時間、車重后,第五聯由承運商暫存憑以申請運費,第六聯由守衛暫存,于翌晨轉送收料部門的會計部門與第三聯核對。
(十四)資產送修處理:固定資產固故須送廠商修復時,應依照"工程修造發包事務處理規則"的有關規定辦理,于送修時由工務部門或管理部門開具"料品交運單"一式六聯,第一聯經辦部門自存,第二聯送會計部門,第三聯由守衛室暫存于次日轉送會計部門,第四、五、六聯交承運商運同物品出廠,第四聯交收料廠商暫存供做物品回廠交貨的憑證,經辦部門于驗收后轉交會計部門核銷,第五聯供申請運什費,第六聯由收料廠商簽收并送回經辦部門。
(十五)出租或外借處理:固定資產出租或外借,管理部門應先會同會計部門后按序呈(總)經理核準后始得辦理,并應制定契約,副本送會計部門以備核對,契約內容應包括修繕保養及稅捐負擔、租金、運什費、歸還期限、保持原狀、附屬設備明細等,其出入廠區應另填"料品交運單"一式六聯,并依第十五條流程的規定辦理。
(十六)減損處理:土地、房屋及建筑物、運輸設備、機械設備、機電性什項設備因減損擬報廢者,應由使用部門填具"固定資產減損單"一式四聯,注明減損原因,送管理部門及會計部門簽注處理意見后呈報(總)經理,經核準后,第一聯送管理部門轉記入"固定資產登記卡",第二、三聯依處理意見辦理后連同該廢品送資材倉庫簽收(盤虧部分免辦繳庫),第二聯連同有關資料送會計部門據以向主管機關辦理報備,抵押權變更及解除保險等手續,第三聯自存。該減損資產因體積巨大必須就地處理或拆除時,則第四聯送委托部門憑以辦理,惟減損資產于拆移前,或拆移后無法繳庫時,管理部門或使用部門應妥為保管,上項減損資產已繳庫者由資材倉庫保管處理,其無法繳庫而決定標售時,其處理流程依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7]
(十七)閑置固定資產處理
固定資產的管理部門至少每三個月應將經營上認為無利用價值的閑置固定資產予以整理,填具"閑置固定資產明細表",擬定處理意見后呈報(總)經理,經核定標售者須按下列規定辦理:
1、管理部門應即按"閑置固定資產明細表"所列經批示計售部分開具"固定資產讓售比價單"一式四聯由(總)經理指派專人或由采購部門負責招商比價,并將比價結果轉記于"標售比價單"后,第三聯自存,第四聯送資管科,第一、二聯呈(總)經理核決后,由經辦人將第二聯送會計部門以核對,第一聯送管理部門以便發貨。
2、發貨時,由標售經辦人填寫"料品交運單"一式六聯(承運商聯勿填)憑以入廠提貨,經守衛簽注出廠時間及過磅記錄后,送回標售經辦人開具"繳款單"向出納解繳貨款,并于"料品交運單"備注欄填寫"固定資產讓售比價單"號碼、發票號碼,第一聯送資材部門,第四聯送承購商收執,第二、三聯送守衛查對放行,于翌立轉會計部門復核。
3、提貨出廠后管理部門應即填具"固定資產減損單"一式四聯(資材倉庫聯免填),第一聯自存轉記入"固定資產登記卡",第二聯送會計部門,第三聯送使用部門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