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廢物處置方案范文

時間:2023-10-07 18:08:05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醫療廢物處置方案,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醫療廢物處置方案

篇1

一、檢查范圍

市轄區范圍內的鄉鎮衛生院、一級廠企醫院、二級醫院、社區服務中心(站)、疾控中心、婦幼保健院、結核病、皮膚病防治所、各民營醫院、個體診所、廠企醫務室、衛生所、保健站。

二、檢查內容

1、是否有健全的本單位醫療廢物處置管理機構,具體的責任人員和明確的崗位責任制,是否簽訂《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協議書》等相關資料。

2、是否有完善的醫療廢物處置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工作流程,是否按規定執行。

3、是否設有符合要求的醫療廢物暫時存儲場所,是否有專人負責收集、運送和保存,是否用合格的專用包裝物分類收集醫療廢物。

4、是否按《醫療衛生機構消毒技術規范》等衛生法律、法規和各項技術規范對醫療垃圾、廢棄物等進行嚴格處理并完善醫療廢物登記。

三、檢查時間、形式

2013年3月15日至4月底,對各級各類醫療機構進行實地檢查,此次檢查活動將與今年的醫療機構校驗現場檢查工作相結合檢查院工作相結合,按照《醫療機構醫療廢物處置監督檢查評估表》(附件1)的標準,檢查的結果將做為本年度醫療機構校驗的評審標準之一。

四、工作要求

(一)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要充分認識到加強醫療廢物管理是醫療衛生機構的法定義務和義不容辭的職責,做好這項工作對于確保醫療質量,防止疾病傳播,保護環境安全,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意義重大,要從思想和行動上高度重視醫療廢物管理工作,增強做好這項工作的主動性、自覺性。

(二)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要加強醫療廢物管理的培訓教育工作。采取各種形式,以《傳染病防治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培訓為重點,實施全員培訓,使每一個崗位的每一位工作人員都能夠熟悉、掌握醫療廢物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規范的規定,都能夠明確各自的崗位職責,增強依法管理醫療廢物的意識,增強自我保護的意識,增強社會安全意識,切實履行好各自的職責。

(三)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要認真進行疏理,盡快把醫療廢物管理的各項制度健全好、落實好。要按照《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技術規范(試行)》(附件2)的規定,規范地開展醫療廢物的分類、收集和集中處置工作,做到不留空間和死角。要建立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要求,落實好各部門、各崗位的職責,加強監控部門或專(兼)職人員職能建設,加強監督檢查,科學實施考核,及時查糾問題,堅持獎懲分明,確保醫療廢物管理各項措施落在實處。

篇2

一是繼續保持對工業固廢堆存場所的嚴格監管力度,制定《景縣工業固廢處置方案》,要求企業將工業固廢產生情況及處置情況納入“河北省固體廢物動態信息平臺”管理,以省平臺為統領基礎,結合實地抽查排查,確保及時掌握工業固廢產生、處置情況;同時在日常固體廢物監督檢查中,重點查看堆存場所的硬件設施是否達標,確保“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設施落實到位。二是進一步規范我縣固體廢物的處置管理工作,持續推動我縣固體廢物資源化、減量化、無害化處置工作。我縣作為橡膠產業基地,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所產生的廢膠管、廢橡膠下腳料等,要求企業與有資質的第三方公司簽訂《橡膠等工業固廢處置服務合同》。

(二)涉危險廢物企業納入平臺管理

按照上級要求,我縣涉危險廢物企業逐步納入“河北省固體廢物動態信息平臺”管理,涉危廢企業均與有資質的第三方公司簽訂了危廢轉移處置合同,危廢轉移全部在平臺進行。要求產廢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如實完整填寫相關信息,并報生態環境部門備案。建立規范化的涉危臺賬,如實和規范記錄危險廢物產生名稱、種類、數量、來源、出入庫、去向、交接人簽字等情況。及時通過河北省固體廢物動態信息平臺向生態環境部門報告危險廢物的產生、貯存、自行利用處置或轉移等信息。危險廢物處置要有明確的處置時限,并在“河北省固體廢物動態信息平臺”創建轉移聯單,將危險廢物交由有資質的第三方處置單位進行處置。對處置過程中可能出現環境污染事件的要制定環境應急預案,并在當地環保部門備案。

(三)持續開展危險廢物隱患排查工作

繼續以高壓態勢嚴格監管全縣涉危險廢物企業,建立全縣危廢排查整治專項工作包聯機制,對全縣十六個鄉鎮和高新區開展對口指導,工作包聯,嚴格按照《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指標體系》進行檢查。要求企業建立規范化的危險廢物臺賬,做到臺賬規范、內容詳實,不缺項漏項,在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設置規范的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盛裝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設置標簽,并填寫相關信息。做好現場檢查記錄,建立危險廢物排查整治臺賬,進行動態更新,檢查過程發現的問題督導企業立行立改或限期整改。重點掌握涉酸、化工、農藥等重點監管企業的涉廢信息,依靠省平臺和現場檢查工作雙管齊下,實現產生、收集到轉運處置的全過程監管。

篇3

6月19日至21日,國家環保部對市創建國家環保模范城市進行復核檢查,對檢查出的問題,將于8月份復查整改情況。7月1日,市里召開國家環保模范城市整改工作部署會,市委書記于偉國、市長劉可清親自到會部署工作。市環委會印發了《市國家環境保護模范城市現場復核初步整改計劃》,要求各部門要針對環保部復核中提出的問題進行整改。為了落實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確保市國家環保模范城市順利通過復核,現提出整改工作內容與要求:

一、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制度,設置監控部門或專(兼)職管理人員。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制定與醫療廢物安全處置有關的規章制度和在發生意外事故時的應急方案;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檢查、督促、落實本單位醫療廢物的管理工作,防止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的行為發生。

二、規范醫療廢物的暫存場所。暫存場所要具有防盜、防滲漏、防流失擴散等措施,要有規范的警示標志(放置醫療廢物的包裝物和容器也應有警示標志)。每批醫療廢物在醫療機構內暫存時間不得超過二天。不得任意轉讓、買賣醫療廢物;不得在非暫存場所傾倒和堆放醫療廢物;不得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中,嚴防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發生。

三、規范醫療廢物申報、收集、交接、轉運的管理,填好一表、一帳、一單、一卡。

一表:各醫療機構必須于每年1月10日以前向市環境保護局翔安分局監察大隊報送《排放污染物申報統計表》,統計匯總上報上年度醫療廢物產生處置情況,申報新年度產生處置情況,并上報新年度醫療廢物管理計劃。

一帳:各醫療衛生單位要建立醫療廢物登記臺帳,臺帳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交接時間、處置方式、最終去向及經辦人簽字等項目,臺帳資料至少保存3年。

一單:交接時《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一式兩份,每月一張,由處置單位運送人員和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人員交接時共同填寫,醫療衛生機構和處置單位分別保存,保存時間5年。交接時要規范填寫,要有計重,醫療衛生單位沒有計重器的,必須配備計重器。

一卡:每車每次運送的醫療廢物采用《醫療廢物運送登記卡》管理,一車一卡,由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人員交接時填寫并簽字,交由運輸單位。當醫療廢物運至處置單位時,處置廠接收人員確認該登記卡上填寫的醫療廢物數量真實、準確后簽收。

上述一表、一帳、一單、一卡的數量必須一致。

四、規范醫療廢物的檔案管理。各醫療衛生單位要建立完整的醫療廢物管理檔案,一表、一帳、一單應分年度進行收集、整理和歸檔。2012年8月底前必須完成2009~2012年醫療廢物管理檔案的收集歸檔工作。

篇4

(上海市楊浦區衛生局衛生監督所,中國 上海 200090)

【摘 要】目的:了解區域二三級醫療機構醫用一次性輸液袋(瓶)使用后處置情況。方法:采用現場檢查調查表形式,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醫療廢物使用專用包裝物及容器、運送、暫時貯存、醫療廢物交接登記、醫療廢物的去向及處置方式、一次性醫用塑料等情況進行調查。結果:6家三級醫療機構均與本市指定集中處置單位簽訂醫療廢物和醫塑集中處置合同,簽約達100%。7家二級醫療機構中均與本市指定集中處置單位簽訂醫廢處置合同,簽約率達100%;僅3家與指定集中處置單位簽訂醫塑集中處置合同,簽約率僅42.9%。討論:可能存在將醫療廢物混入醫塑交由非指定集中處置單位的現象。

關鍵詞 二三級醫療機構;醫塑;處置;現狀調查

隨著醫學科學技術的發展,醫院采用的一次性醫用器材越來越多,并廣泛應用于臨床工作的診斷和治療中,有效預防控制了醫院感染,提高了工作效率和醫療質量。然而一次性醫療用品(輸液袋)使用后的處理不善,將嚴重危害醫院環境并造成社會的污染。為防止醫用一次性輸液袋(瓶)使用后被不當收購,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社會公共衛生安全,我們于2012年~2013年對本轄區116戶醫療機構醫療廢物安全處置情況進行了監督檢查,并選取轄區二、三級醫療機構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輸液瓶(袋)處置情況進行了專題調查。現將結果分析如下:

1 對象與方法

1.1 對象

轄區13家醫療衛生機構,其中包括二級???、綜合醫院7家,三級???、綜合醫院6家。

1.2 調查內容

主要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醫療廢物使用專用包裝物及容器、運送、暫時貯存、醫療廢物交接登記、醫療廢物的去向及處置方式、一次性醫用塑料等情況進行調查。

1.3 調查方法

根據滬衛衛監[2012]11號《關于印發2012年傳染病防治與學校衛生監督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和滬衛監督[2013]4號《關于開展醫療機構醫療廢物管理專項監督檢查的通知》的要求,結合本區的實際情況,按市衛監所統一制定調查表的內容進行現場檢查、詢問并填寫調查表。

2 結果

2.1 醫療機構基本情況

共有一、二、三級醫療機構116家,其中三級醫療機構6家,二級醫療機構13家,一級醫療機構13家,民辦醫院12家,其他72家。116家醫療機構均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崗位責任制等相關制度,定期對相關處置人員進行培訓,個人安全防護措施落實,醫療廢物做到分類收集,登記資料完整,并按要求使用專用包裝物,規范內部運送和貯存。

2.2 醫療廢物、醫塑集中處置簽約情況

調查發現,6家三級醫療機構均與本市指定集中處置單位簽訂醫療廢物和醫塑集中處置合同,簽約達100%。7家二級醫療機構中均與本市指定集中處置單位簽訂醫廢處置合同,簽約率達100%;僅3家與指定集中處置單位簽訂醫塑集中處置合同,簽約率僅42.9%。(表1)

2.3 簽約以來交付集中處置單位的醫塑重量

將6家三級醫療機構按1~6的順序編號排序,將7家二級醫療機構按1~7的順序編號排序。6家三級醫療機構都按規定將一次性塑料(玻璃)輸液瓶(袋)交付簽約的集中處置單位處理,集中處置率為100%。(表2)

7家二級醫療機構中2家醫療機構不開展輸液診療,故無醫塑產生;2家醫療機構雖已簽約,因為醫塑量較少未達到集中處置單位上門收集的重量要求,基本交由其他單位處理,并簽署合同;1家醫療機構交由物資回收利用總站收集;1家交由區城市廢棄物管理所處置;1家醫療機構輸液量較大,醫塑均交由指定集中處置單位。(表3)

3 討論與建議

醫塑是指醫療機構使用后的各種一次性塑料(玻璃)輸液瓶(袋)。根據衛生部辦公廳、國家環??偩洲k公廳《關于明確醫療廢物分類有關問題的通知》(衛辦醫發[2005]292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使用后的未被病人血液、體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屬于醫療廢物,不必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但這類廢物回收利用時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時應符合不危害人體健康的原則。

二、三級醫療機構的門急診和病區輸液量較大,為了了解二、三級醫療機構收集并運送醫塑的情況,我們于2012~2013年對上海市某區二、三級醫療機構醫塑處置情況進行了調查。

3.1 醫療機構對醫療廢物較重視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頒布多年,經過衛生監督部門多年來的培訓、指導和嚴格執法,各醫療機構領導對醫療廢物分類收集和集中轉運等管理非常重視,均建立健全了醫療廢物的管理制度,設置專人負責醫療廢物的安全管理工作。有統一的交接流程,有專用的儲存場所,有具體數據的登記專冊,有與合法回收單位雙簽名的交接記錄。

3.2 醫塑集中處置存在問題

按照規定,使用后的一次性醫療器械屬于醫療廢物,作為醫療廢物進行處理,其風險得到了有效控制。但使用后的一次性輸液袋(瓶),因其未被病人血液、體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屬于醫療廢物,不必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1]。但其是否被污染,在界定上存在一定的難度,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環境污染和疾病傳播的風險。2005年衛生部、原國家環保總局《關于明確醫療廢物分類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和市政府對市衛生局、市環保局《關于加強對本市醫療機構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輸液瓶(袋)管理的請示》的批示意見就規定了一次性塑料輸液瓶須統一收集,2009年市衛生局發文要求加強一次性塑料(玻璃)輸液瓶(袋)的集中回收處置,但由于醫塑未被病人血液、體液、排泄物污染,未引起部分醫療機構和集中處置單位的重視,故醫塑的集中處置存在較大問題??赡馨l生個別醫療機構將醫療廢物混入醫塑交由非指定集中處置單位的現象。

3.3 對策

衛生行政部門應加強醫療機構相關領導和專職人員培訓,加大對醫塑集中處置的執法力度,避免醫療廢物與醫塑混在一起交運。

參考文獻

[1]醫療廢物管理條例[Z].

[2]關于加強本市醫療機構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輸液瓶(袋)集中回收處置的通知[Z].

篇5

科室: 姓 名: 得 分:

一 、單項選擇(10)

1、《醫療廢物管理條例》中所稱的醫療廢物是指什么,(B )

A 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活動中產生的危害性的廢物

B 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 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危害性的廢物

C 在醫療、預防、保健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 其危害性的廢物

D 在日常公益活動中產生的廢物

2、《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標準和警示標識規定》中規定,利器盒應是什 么顏色, ( D)

A 紅色

B 白色

C 黑色

D 黃色

3、《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適用于( D)

A 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以及監督管理

B 醫療衛生機構收治的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

C 醫療衛生機構廢棄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藥品及相關的廢棄物

D 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以及監督管理;醫療衛生機構收治 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

4、下列物品中不屬于醫療廢物是哪種, ( B)

A 使用后的一次性醫療器械

B 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輸液瓶(袋)

C 過期消毒劑

D 病理標本

5、醫療衛生機構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應當在多長時間內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C)

A 12小時

B 24小時

C 48小時

D 72小時

6、對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醫療廢物處理正確的是哪一項(C )

A 使用單層專用包裝袋,及時密封

B 置于專用容器內,及時密封

C 使用雙層專用包裝物,及時密封

D 裝于黃色塑料袋內,扎緊袋口

7、下列物品中不屬于醫療廢物是哪種, ( B)

A 使用后的一次性醫療器械

B 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輸液瓶(袋)

C 過期消毒劑

D 病理標本

8、對病原體的培養基、標本和菌種、毒種保存液等高危險廢物,處理正確的是

哪一項,( A)

A 首先在產生地點進行壓力蒸汽滅菌或者化學消毒處理,然后按感染性廢物 收集處理

B 按感染性廢物收集處理

C 置于專用包裝容器內,密封送醫療廢物處置單位

D 在產生地點進行壓力蒸汽滅菌或者化學消毒處理后倒入生活垃圾中

9、《醫療廢物分類目錄》將醫療廢物分幾類,(C )

A 3類

B 4類

C 5類

D 6類

10、廢棄的化學消毒劑屬于哪類醫療廢物,( D)

A 病理性廢物

B 藥物性廢物

C 損傷性廢物

D 化學性廢物

二、多項選擇(10題)

1、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除應設置明顯的警告標識外,還應有相關的安全措施是(ABCDE )

A 防滲漏

B 防鼠、防蚊蠅、防蟑螂

C 防盜

D 防火

E 預防兒童接種

2、以下對利器盒的要求哪些是正確的, ( ABDE)

A 利器盒整體為硬制材料制成,密封

B 利器盒能防刺穿

C 利器盒封口后可重復使用

D 利器盒整體顏色為黃色,在盒體側面注明“損傷性廢物”

E 利器盒上應印制醫療廢物警示標識

3、以下哪些物品屬于損傷性廢物,(ABCDE )

A 手術鋸

B 玻璃安瓿

C 醫用針頭、縫合針

D 備皮刀

E 玻璃試管

4、《醫療廢物管理條例》中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要求有 ( ABCD)

A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轉讓、買賣醫療廢物

B 禁止郵寄醫療廢物

C 禁止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

D 禁止在飲用水源保護區的水體上運輸醫療廢物

E 禁止水路運輸醫療廢物

5、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登記內容應當包括以下那些方面, ( ACDE)

A 醫療廢物的來源

B 醫療廢物運送路線

C 醫療廢物重量或者數量

D 醫療廢物交接時間

E 醫療廢物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

6、《醫療廢物分類目錄》是由以下哪些部門制定,( BE)

A 國家工商局

B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C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D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E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7、醫療衛生機構在分類收集醫療廢物時,以下哪項不正確,(AE )

A 醫療廢物應置于密閉包裝物或者容器內

B 在盛裝醫療廢物前,應當對醫療廢物包裝物或者容器進行認真檢查,確保 無破損、滲漏和其它缺陷

C 感染性廢物、病理性廢物、損傷性廢物、藥物性廢物及化學性廢物不能混 合收集

D 廢棄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藥品及其相關的廢物的管理,依照有 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執行。

E 化學性廢物中批量的廢化學試劑、廢消毒劑可以自行處置

8、盛裝醫療廢物的每個包裝物、容器外表面除應當標有明顯警示標志外,還應 當系中文標簽,其標識內容有以下哪幾項?(ABCE )

A 醫療廢物產生單位

B 產生日期

C 醫療廢物類別

D 運送路線

E 特殊說明

三、填空題 (5題)

1、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不得 露天 存放醫療廢物;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的時間不得超過(2 )天。

2、利器盒整體顏色為 黃色 ,在盒體側面注明 (損傷性廢物 )

3、醫療衛生機構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應當 在 ( 48小時)內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 衛生行政 主管部門、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報告。

4、重大傳染病疫情期間醫療廢物應由 專人收集 、 (雙層包裝 ),包裝袋應 特別注明是 高度感染性廢物。

5、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并逾期不改正的,最高可處以 ( 3萬) 元以下的罰款;轉讓、買賣醫療廢 物,郵寄或者通過鐵路、航空運輸醫療廢物的,可處以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的罰款。

四、判斷題 (5題)

1、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應當有明顯的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

2、根據醫療廢物的類別將醫療廢物分置于符合《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的標準和警告標識的規定》的包裝物或容器內。(√)

3|、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制定并落實醫療廢物管理的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關人員的工作職責及發生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 意外事故的應急方案。(√)

4、能夠刺傷或者割傷人體的廢棄的醫用銳器屬于損傷性廢物。(√)

5、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轉讓,買賣醫療廢物。(×)

五 簡答題(2題)

1、醫療廢物相關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當達到哪些要求,

答:

(1)掌握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熟悉本機構制定的醫療廢物管理的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項工作要求;

(2)掌握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的正確方法和操作程序:(3)掌握醫療廢物分類中的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安全防胡等知識

(4)掌握在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處置過程中預防被醫療廢物刺傷、擦傷等傷害的措施及發生后的處理措施;

(5)掌握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情況時的緊急處理措施。

答:登記的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者數量、交接時間、處置方法、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登記資料至少保存3年。

篇6

一、 完善辦公條件

中心組建時,在局領導的關懷下,局機關服務中心在房屋很緊張的情況下給予大力支持,中心配合局機關服務中心晚上加班進行搬遷,并對兩間庫房進行了粉刷、修善。購置必要的辦公設備。經過中心同志的努力,有了一個比較好的辦公環境。

二、 建章立制實行規范化管理

中心成立伊始,根據政府賦予中心的職能,按規范化管理的要求,首先明確了中心的工作職責。根據中心的工作職責和當前的主要任務,結合單位的實際,每個人進行了明確的分工,并吸收各兄弟單位的管理經驗,逐步完成了中心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的制定,為中心當前和今后的規范化工作和管理奠定了基礎。

三、完成全國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設施普查工作

按照國家環??偩值慕y一部署和要求,編制了《新疆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設施普查工作實施方案》。在實施過程中,與各地環保部門密切協作,共同探討解決普查中遇到的難題,并耐心解答普查人員的詢問,在規定期限內完成了報告編寫和數據上報工作。

據調查,截至XX年6月,全疆先后有庫爾勒、烏魯木齊、克拉瑪依、石河子、奎屯5個城市建成5座醫療廢物集中焚燒裝置,設計日處置能力43.1噸,實際日處置能力11-13噸。目前,新疆各地州城市垃圾處置項目陸續開工建設或已立項,其中,都含醫療垃圾焚燒設施。但是,我區尚未建成危險廢物集中處理處置設施。

四、完成了國家環??偩致募s辦中美合作項目——利用水泥窯處理危險廢物試點工作

在這項工作中,調查涉及新疆水泥生產企業99家,工作難度很大,在自治區建材行辦、各地環保局的大力支持下,在各水泥企業的大力配合下,按要求向總局國際合作司上報了調查情況。

本次試點工作共調查新疆水泥生產企業99家,實際統計到水泥生產企業80家,生產能力總計1445萬噸。據初步統計,XX年,52家企業擁有71條干法回轉窯生產線,生產能力總計1170萬噸,占全疆水泥總生產能力的81%,XX年實際生產水泥1190萬噸。

五、努力推進新疆危險廢物處置設施項目建設

中心組建以來,主要致力于新疆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項目前期工作的辦理,完成了項目建設的7個報告:《新疆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新疆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新疆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說明書》、《新疆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項目用地壓覆礦產資源儲量評估報告》、《新疆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項目建設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新疆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報告》、《項目初步設計報告》,上述報告均已通過相關部門的審查、批復。項目現已進入招投標階段。處置中心“三通一平”工程在進行中,其中自來水管線工程已完工,道路測繪已完成,供電工程將于近期啟動。工程定于XX年10月18日舉行開工典禮。

六、其他工作

1、參與了6月20日自治區環保局組織的焚燒毒鼠強行動。

2、精心組織并積極參加 “六•五”世界環境日活動,印制宣傳版面2張,發放宣傳單2千份,組織了有獎競答活動。

3、參加了總局組織的《固廢法》培訓。

4、參加了環境學會舉辦的宣傳活動。

下半年工作思路:

1、我中心將繼續致力于新疆危險廢物處置設施項目的建設。

2.加**規政策的宣傳和培訓力度;

3.開展基礎工作,全面落實固體廢物管理制度:

深入調查研究,掌握實際情況。了解相關行業或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其固體廢物產生、轉移、綜合利用、貯存、排放處置情況。切實搞好危險廢物申報登記、轉移聯單、經營許可證等項管理制度。抓好制度、法規的落實,解決實際工作問題。

4.加大監督執法力度,提高管理水平。

認真學習、深入領會國家有關固體廢物的法律法規、政策、制度,掌握相應的監督管理基礎知識,從根本上提高管理水平。加強對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和運營的環境監督管理。做好固體廢物管理機構的能力建設,培養高素質的固體廢物管理人員。

篇7

第一條為加強對醫療廢物的安全管理,有效控制醫療廢物擴散病原體,防止疾病傳播,保護和改善衛生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省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規范(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醫療廢物,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以及監督管理活動。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處置單位,從事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活動時,均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全市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產生的醫療廢物實行定點集中無害化處置,建立健全以市醫療廢物處理中心為主體,布點合理的全市醫療廢物無害化處置體系。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公安、交通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與醫療廢物處置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醫療廢物管理的一般規定

第六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其法定代表人為第一責任人,要切實履行職責,防止因醫療廢物導致傳染病傳播和環境污染事故。

第七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制定與醫療廢物安全處置有關的規章制度和發生意外事故時的應急方案;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檢查、督促、落實本單位醫療廢物的管理工作,防止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發生。

第八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應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第九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為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必要時,對有關人員進行免疫接種,防止其受到健康損害。

第十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務院《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登記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者數量、交接時間、處置方法、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登記資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二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

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醫療廢物產生和處置機構應當采取減少危害的緊急處理措施,對致病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同時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及時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通報。

第十三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轉讓、買賣醫療廢物。

禁止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禁止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四條禁止郵寄醫療廢物。

禁止通過鐵路、航空運輸醫療廢物。

禁止將醫療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

禁止在飲用水源保護區的水體上運輸醫療廢物。

第三章醫療廢物的收集和貯存

第十五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及時收集本單位產生的醫療廢物,并按照類別分置于防滲漏、防銳器穿透的專用包裝物或者密閉的容器內。

個體診所醫療廢物管理工作應設專人負責、分類收集。

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應當有明顯的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

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的標準和警示標識的規定,由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第十六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使用防滲漏、防遺撒的專用運送工具,按照本單位確定的內部醫療廢物運送時間、路線,將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至暫時貯存地點。

運送工具使用后應當在醫療衛生機構內指定的地點及時消毒和清潔。

第十七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不得露天存放醫療廢物;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的時間不得超過2天。

第十八條醫療衛生機構建立的醫療廢物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一)遠離醫療區、食品加工區、人員活動區和生活垃圾存放場所,方便醫療廢物運送人員及運送工具、車輛的出入;

(二)有嚴密的封閉措施,設專(兼)職人員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員接觸醫療廢物;

(三)有防鼠、防蚊蠅、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滲漏和雨水沖刷;

(五)易于清潔和消毒;

(六)避免陽光直射;

(七)設有明顯的醫療廢物警示標識和“禁止吸煙、飲食”的警示標識。

第十九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就近集中處置的原則,及時將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

醫療廢物中病原體的培養基、標本和菌種、毒種保存液等高危險廢物,在交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前應當就地消毒。

第四章醫療廢物的運送和處置

第二十條從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活動的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醫療垃圾收集、貯存、處置的經營活動。

第二十一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至少每2天到醫療衛生機構收集、運送一次醫療廢物,并負責醫療廢物的貯存和處置。

第二十二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運送醫療廢物,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使用有明顯醫療廢物標識的專用車輛。醫療廢物專用車輛應當達到防滲漏、防遺撒以及其他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

運送醫療廢物的專用車輛使用后,應當在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場內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運送醫療廢物的專用車輛不得運送其他物品。

第二十三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控裝置,并確保監控裝置經常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第二十四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醫療廢物,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衛生標準及規范。

第二十五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按照環境保護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環境污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檔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環境保護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一次。

第二十六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醫療廢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醫療衛生機構收取醫療廢物處置費用。

醫療衛生機構按照規定支付的醫療廢物處置費用,納入醫療服務成本,通過調整醫療服務價格解決。

第二十七條收取醫療廢物處置費必須嚴格執行收費標準,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票據。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按照職責分工,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從事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員的衛生防護等情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進行定期監督檢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交換監督檢查和抽查結果。在監督檢查或者抽查中發現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存在隱患時,應當責令立即消除隱患。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和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行為的舉報、投訴、檢舉和控告后,應當及時核實,依法做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有關單位進行實地檢查,了解情況,現場監測,調查取證;

(二)查閱或者復制醫療廢物管理的有關資料,采集樣品;

(三)責令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

(四)查封或者暫扣涉嫌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場所、設備、運輸工具和物品;

(五)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

第三十四條發生因醫療廢物管理不當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發生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臨時控制措施,疏散人員,控制現場,并根據需要責令暫停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作業。

第三十五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對有關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不得提供虛假材料。

第三十六條物價、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醫療廢物收費的監督檢查。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七條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的;

(二)未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的;

(三)未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采取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的;

(四)未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保存登記資料的;

(五)對使用后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或者運送車輛未在指定地點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的;

(六)未及時收集、運送醫療廢物的;

(七)未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環境污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或者未將檢測、評價效果存檔、報告的。

第三十八條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貯存設施或者設備不符合環境保護、衛生要求的;

(二)未將醫療廢物按照類別分置于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標準的專用車輛運送醫療廢物或者使用運送醫療廢物的車輛運送其他物品的;

(四)未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控裝置或者監控裝置未經常處于正常運行狀態的。

第三十九條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的;

(三)將醫療廢物交給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的;

(四)對醫療廢物的處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衛生標準、規范的;

(五)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對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進行嚴格消毒,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排入污水處理系統的;

(六)對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的。

第四十條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未采取緊急處理措施,或者未及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本市醫療廢物衛生管理,明確醫療廢物衛生管理有關工作要求,防止因醫療廢物處置不當引起疾病發生、傳播和環境污染,保障人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醫療廢物分類目錄》、《上海市醫療廢物處理環境污染防治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適用于本市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采供血機構(以下統稱醫療衛生機構)和取得醫療廢物經營許可證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以下簡稱集中處置單位)。

第三條廢棄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藥品及其相關廢物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執行。

第二章醫療衛生機構的管理職責

第四條醫療衛生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醫療廢物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醫療廢物的衛生安全履行管理職責。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內部處置流程所涉及各部門的負責人是醫療廢物管理的部門責任人,對本部門醫療廢物的衛生安全履行管理職責。

醫療衛生機構負責醫療廢物分類收集、轉運、暫時貯存及處置過程等工作的專(兼)職工作人員或管理人員對醫療廢物的安全處置和管理履行相應的職責。

醫療衛生機構醫務人員對本崗位產生的醫療廢物的安全處置履行相應的職責。

第五條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市血液中心應當設置醫療廢物管理監控部門,承擔本單位醫療廢物處置管理的監控職責。

區(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區(縣)采供血機構和一級醫療機構、民辦醫療機構、護理院(站)中設有20張以上(含20張)床位的,應當設置專職人員承擔本單位醫療廢物處置管理的監控職責。

一級醫療機構、民辦醫療機構、護理院(站)中設置20張以下床位的,及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醫務室、衛生站、村衛生室(所)應當設置兼職人員承擔本單位醫療廢物處置管理的監控職責。

醫療衛生機構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應當按照《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履行監控職責,并做好對本單位高危險醫療廢物壓力蒸汽滅菌、部門醫療廢物分類收集地點的物體及醫療廢物轉運工具等的消毒效果監測工作,有關工作按照《醫療廢物管理的有關消毒效果監測要求》(附件1)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轉運、暫時貯存、交接等工作的管理制度,內容包括崗位設置、人員配備、崗位職責、工作紀律、督查和考核、獎懲規定等。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制定醫療廢物管理要求,內容包括工作方法、工作流程、質量指標、職業衛生防護、應急方案和注意事項等。

設有20張以上床位的醫療機構應當標有本單位設置的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點分布情況示意圖及相關文字說明。

第七條設置家庭病床和醫療服務點(站)的醫療機構,按照“誰設置,誰負責”的原則,負責相關診療活動產生的醫療廢物的處置工作,并制定相應的醫療廢物管理制度。

第三章醫療廢物的收集、處置要求

第八條醫療衛生機構內部醫療廢物收集和交接工作按照以下流程進行:

(一)各醫療崗位每次醫療活動產生的醫療廢物由本崗位醫務人員負責移送到本部門設置的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點,按醫療廢物不同類別分別置放于專用包裝物或容器內;

(二)各部門負責醫療廢物分類收集管理的人員將已分類收集的醫療廢物按規定要求交接給本醫療衛生機構負責轉運醫療廢物的專職人員;

(三)醫療衛生機構負責轉運醫療廢物的專職人員按照本單位規定的時間和路線將各部門分類收集的醫療廢物轉運到本單位指定的醫療廢物暫時貯存場所,并將轉運的醫療廢物交接給本單位負責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管理的人員;

(四)醫療衛生機構負責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管理的人員將本單位暫時貯存的醫療廢物交接給經環保部門許可的集中處置單位的收集人員。

第九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醫療廢物分類目錄》有關感染性、病理性、損傷性、藥物性和化學性醫療廢物的規定進行分類收集。收集醫療廢物使用的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應當符合《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的標準和警示標識的規定》。

凡被病人血液、體液、排泄物污染的一次性使用衛生用品(如衛生巾、尿布等),均作為感染性廢物管理;一次性使用醫療器械(如注射器、輸液器)和醫療用品(如手套、壓舌板、吸痰管等)使用后,均作為感染性廢物管理。

傳染病醫院、傳染病病房、傳染病留觀病房、傳染病門診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如瓜殼、紙張、一次性飯盒等)作為感染性廢物管理;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包括生活垃圾在內的所有感染性廢物和病理性廢物應當使用雙層包裝物包裝。

第十條醫療廢物中含有病原體的培養基、標本和菌種、毒種保存液等高危險廢物,應當由醫療衛生機構指定專人在產生地點經壓力蒸汽滅菌或用化學消毒劑處理后,再按感染性廢物的管理要求收集處理。

第十一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指定部門或專人對廢棄藥品進行統一管理和毀形處理,但本規范第三條規定的廢棄藥品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以下原則設置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點:

(一)醫療廢物產生較多的門、急診應當在各自的門、急診單獨設置分類收集點;醫療廢物產生較少的門、急診,可按照距離最近原則,同層樓面合并設置分類收集點;傳染病門診在各自的門診單獨設置分類收集點;

(二)檢驗科、放射科、病理科、手術室等醫技部門應當單獨設置分類收集點,醫療廢物產生較少的其他科室的分類收集點可參照前款醫療廢物產生較少的門、急診要求設置;

(三)普通病房以同層樓面按病區為單位設置分類收集點;傳染病病房應當按同種傳染病病區為單位設置分類收集點。

診所、衛生所(室)、醫務室、衛生站、村衛生室(所)等醫療機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點可與暫時貯存場所合并設置,但應當符合本規范規定的相關要求。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采供血機構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設置相應的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點。

第十三條醫療衛生機構內各部門設置的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點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相對獨立,設有相應的分隔設施且易于管理;

(二)方便醫療廢物的收集、轉運;

(三)有標明醫療廢物分類收集方法的示意圖和有關文字說明;

(四)放置醫療廢物分類收集包裝的盛器應當為腳踏開啟的封閉硬質盛器。

第十四條醫務人員因連續工作不能及時將工作中產生的醫療廢物送到部門設置的分類收集點的,按照以下方法和程序處置:

(一)感染性廢物、病理性廢物臨時分別置于醫療廢物專用包裝袋內,專用包裝袋應當置于硬質盛器中。

(二)工作崗位產生較多的損傷性醫療廢物可直接置于利器盒內;工作崗位產生較少的損傷性醫療廢物,可臨時置于硬質盛器中。

(三)工作完畢應當及時將醫療廢物送到部門設置的分類收集點,臨時收集在硬質盛器中的損傷性廢物置于利器盒中。

第十五條在家庭病床和醫療服務點診療活動中產生的醫療廢物在每次診療活動結束后,由開展診療活動的醫務人員按照以下方法和程序處置:

(一)感染性廢物置于專用包裝袋內并封口,系上中文標簽,置于專用盛器中,損傷性廢物臨時置于硬質盛器中并加蓋;

(二)當日能將醫療廢物帶回醫療機構的,直接交本單位負責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管理的人員處置,臨時收集的損傷性廢物應當及時置于利器盒中;當日不能帶回處置的,應當要求病人或病人家屬待診療活動結束后,將涉及的感染性廢物和損傷性廢物分置于專用包裝袋和硬質盛器中,封口或加蓋后暫時貯存于病人家中的安全處,次日由負責診療活動的醫務人員并按要求取回處置。不得交由病人或病人家屬自行處置。

第十六條救護車、流動采血車、獻血屋內應當設置醫療廢物暫時貯存專用盛器。對救護活動中產生的感染性廢物和損傷性廢物先分別置于專用包裝袋內和硬質盛器中,再暫存于車內設置的專用盛器;對采血活動中產生的感染性廢物和損傷性廢物先分別置于專用包裝袋內和利器盒中,再暫存于車(屋)內設置的專用盛器。

救護車上暫時貯存的醫療廢物應當由隨車救護人員交接給救護病人送達的醫療機構急診室處置,救護車交接的損傷性廢物,應當及時置于利器盒中;流動采血車、獻血屋每天工作完畢后,由專人于當日將暫存的醫療廢物交接給所屬的采供血機構處置。

救護車、流動采血車、獻血屋暫時貯存的醫療廢物,轉交前應當封口并系上中文標簽。

第十七條醫療衛生機構各部門負責醫療廢物分類收集管理的人員應當做好以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管理工作:

(一)每天預先將無破損、無滲漏和無其他缺陷的醫療廢物專用包裝袋、利器盒置放在收集點的相應位置;

(二)在醫療廢物收集過程中,應當檢查醫療廢物分類收集是否符合規定要求,是否混合或交叉收集,專用包裝袋有無破損或滲漏。發現問題應當及時糾正并向有關部門責任人進行反饋;

(三)分類收集的醫療廢物達到專用包裝袋或容器的3/4時,應當將專用包裝袋或容器嚴密封口,系上中文標簽,標簽應當標明醫療廢物產生部門、產生日期、類別、備注等;

(四)醫療廢物每次轉運后,對醫療廢物收集點和使用的設施進行消毒和清洗,并記錄消毒清洗的時間和人員、消毒劑的名稱和濃度等,消毒方法應當符合《醫療廢物管理有關物品的消毒方法》(附件2)的規定;

(五)做好醫療廢物轉運交接工作。

第十八條醫療衛生機構負責醫療廢物分類收集管理的人員將已分類收集的醫療廢物轉交給轉運人員時,應當填寫醫療廢物交接單(附件3),交接單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醫療廢物來源或產生部門;

(二)醫療廢物類別及包裝袋(盒)數量;

(三)醫療廢物重量;

(四)交接時間、地點;

(五)交接時需說明的情況。

交接單填寫后應當由交接雙方核對無誤后,簽字確認。交接單一式三份,醫療廢物產生部門、暫時貯存管理部門、醫療廢物監控部門或專(兼)職人員各保存一份,保存時間3年以上。

救護車、流動采血車、獻血屋內暫時貯存醫療廢物的交接單制度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轉運應當使用專用工具(包括運送車和盛器),專用轉運工具應當防滲漏、防遺撒、無銳利邊角、易于裝卸和清潔,外表面須?。▏姡┲漆t療廢物警示標識和文字說明。

第二十條醫療衛生機構負責醫療廢物轉運的人員,在將醫療廢物裝入轉運專用工具前應當做好以下檢查工作:

(一)檢查醫療廢物分類收集是否使用專用包裝袋、利器盒;

(二)檢查每個醫療廢物包裝袋、利器盒上是否標有中文標簽,標簽的內容和要求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三)檢查醫療廢物的包裝袋有無破損,封口是否嚴密。

如發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向部門醫療廢物管理人員提出改正要求,經改正符合要求后方可轉運。

第二十一條醫療衛生機構內轉運醫療廢物的時間和路線應當相對固定。轉運路線應當以人流物流最少或較偏僻為原則。轉運時間應當避開診療高峰時段。轉運過程中轉運者不得離開轉運車。醫療廢物應當轉運到指定的暫時貯存場所。

第二十二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制定專人在每天轉運醫療廢物工作結束后在指定地點及時對轉運工具進行消毒和清洗,并記錄消毒清洗的時間和人員、消毒劑名稱和濃度等。

消毒方法應當符合《醫療廢物管理有關物品的消毒方法》(附件2)的規定。

不得使用未經消毒和清洗的專用工具轉運醫療廢物。

第二十三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采供血機構及設有床位的醫療機構應當設立專門的醫療廢物暫時貯存設施。

門診部等不設床位的醫療機構應當設立相對固定的醫療廢物專用暫時貯存設備(柜、箱)。

診所、衛生所(室)、醫務室、衛生站、村衛生室(所)等規模較小的醫療機構可使用密閉周轉箱暫時貯存醫療廢物。

第二十四條醫療廢物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符合《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和下列要求:

(一)選址應當距食品加工區10米以上。因條件限制選址靠近生活垃圾存放場所、人員活動區和醫療區的,應當采取相應的隔離措施,設有各自的通道;

(二)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上鎖,暫時貯存設備應當固定,不易移動;

(三)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密閉,墻面、地面平整,不得存在洞穴或縫隙,可開啟的窗應當安裝鐵柵欄和紗窗,出入門安裝自動關閉紗門;

第二十五條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廢物暫時貯存和處置工作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醫療衛生機構負責轉運醫療廢物的專職人員將醫療廢物交接給暫時儲存和管理人員時應當稱重,并填寫醫療廢物交接單,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類別、袋或盒件數、重量、交接時間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交接單保存時間3年以上。

(二)不得在非暫時貯存場所堆放或存放醫療廢物;不得將醫療廢物自行運出本單位;不得接受非本醫療衛生機構產生的醫療廢物;嚴禁轉讓、買賣醫療廢物。

(三)醫療廢物暫時貯存時間最長不得超過48小時。貯存時間超過時限集中處置單位仍未前來收集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環保部門報告。

(四)無關人員未經同意不得出入醫療廢物暫時貯存場所,嚴禁在暫時貯存場所內進行與醫療廢物管理、處置無關的活動。

(五)病理性醫療廢物應當在醫療廢物暫時貯存場所的低溫或者防腐條件下暫時貯存。低溫貯存要求參照國家環??偩帧夺t療廢物集中處置技術規范(試行)》規定執行。

(六)醫療廢物每次清運后應當對暫時貯存場所和設備、設施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洗,污水應當排入醫療衛生機構污水處理系統。每次消毒和清洗后應當記錄消毒清洗的時間和人員、消毒劑的名稱和濃度等,消毒方法應當符合《醫療廢物管理有關物品消毒方法》(附件2)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醫療衛生機構將暫時貯存的醫療廢物轉移給集中處置單位時應當執行醫療廢物轉移聯單交接制度。醫療廢物轉移聯單由集中處置單位提供,交接時雙方填寫后簽名確認,按照有關規定保存,保存時間3年以上。

第四章醫療廢物集中處置過程中的衛生要求

第二十七條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在規定的時限內做好對各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的收集清運工作。

集中處置單位的收集人員在收集醫療廢物時,發現醫療廢物包裝或標識不符合規定的,應當要求有關醫療衛生機構及時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向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的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醫療廢物運送過程中,應當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醫療廢物應當置于周轉箱內使用專用車輛運送;

(二)車輛應當標有明顯醫療廢物標識;

(三)車廂內體應當光滑平整易于清潔和消毒;

(四)車廂底部應當設有防液體滲漏裝置;

(五)車輛行駛時應當鎖閉車廂門,嚴防丟失、遺撒醫療廢物,不得中途丟棄和取出醫療廢物。

醫療廢物運送途中發現有滲漏或遺撒時,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清除滲漏、遺撒的醫療廢物,對被污染的地面或物品進行消毒。

醫療廢物每次運送完畢后,應當及時對運送車輛和醫療廢物周轉箱進行消毒和清洗,消毒方法應當符合《醫療廢物管理有關物品消毒方法》(附件2)和《醫院消毒衛生標準》(GB15982-1995)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醫療廢物暫時貯存設施、醫療廢物中轉站的設置除應當符合《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外,還應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防滲漏、防鼠、防蚊蠅、防蟑螂,采取防盜和預防兒童接觸等安全措施,并設有冷藏設施。

每次醫療廢物清出后,應當對貯存設施和中轉站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洗,消毒方法應當符合《醫療廢物管理有關物品消毒方法》(附件2)和《醫院消毒衛生標準》(GB15982-1995)的規定。

第三十條醫療廢物焚燒處置應當符合以下衛生要求:

(一)焚燒處置場所不得帶入或存放與處置無關的物品和個人生活用品;

(二)焚燒作業時,應當使醫療廢物處于完好包裝狀態;

(三)焚燒完畢后,應當對有關設備、容器及場所進行消毒和清洗,消毒方法應當符合《醫療廢物管理有關物品消毒方法》(附件2)和《醫院消毒衛生標準》(GB15982-1995)的規定;

(四)醫療廢物處置設備維修、維護前應當做好消毒和清洗工作,并符合《醫院消毒衛生標準》(GB15982-1995)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對醫療廢物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包括消毒清洗運送車輛、周轉箱、暫時貯存設施、處置現場地面的污水)應當經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消毒處理,達到《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后方可排放。

第五章危害事故的應急處理和報告

第三十二條醫療衛生機構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時,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及時采取緊急處理措施:

(一)確定流失、泄漏、擴散的醫療廢物的類別、數量,事故發生時間、影響范圍及嚴重程度;

(二)組織有關人員按照應急方案,對發生醫療廢物泄漏、擴散的現場進行處理;

(三)對被醫療廢物污染的區域進行處理時,應當盡可能減少對病人、醫務人員、其它現場人員及環境的影響;

(四)采取適當的安全處置措施,對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區域、物品進行消毒或者其他無害化處置,必要時封鎖污染區域,以防擴大污染;

(五)對感染性廢物污染區域進行消毒時,消毒工作從污染最輕區域向污染最嚴重區域進行,對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過的工具也應當進行消毒;

(六)工作人員應當做好衛生安全防護后進行工作。

處理工作結束后,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事件的起因進行調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預防類似事件的發生。

第三十三條醫療衛生機構、集中處置單位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時,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的衛生行政部門和環保部門報告,報告內容包括:

(一)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及簡要經過;

(二)流失、泄漏、擴散的醫療廢物類型、數量,意外事故發生的可能原因;

(三)事故造成的危害和影響;

(四)已采取的應急處理措施和處理結果。

第三十四條發生因醫療廢物管理不當導致傳染病傳播或有證據證明傳染病傳播的事故有可能發生時,醫療衛生機構、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配合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采取臨時控制措施,暫停導致或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的作業。

第三十五條醫療衛生機構、集中處置單位發生因醫療廢物處置不當導致人員死亡或健康損害的,應當在24小時內向所在地的區(縣)衛生行政部門和環保部門報告,并采取相應的緊急處理措施。

第六章人員培訓和職業安全防護

第三十六條醫療衛生機構、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從事醫療廢物處置的有關工作人員及開展家庭病床診療活動的醫務人員進行相關知識的培訓和考核,內容包括:

(一)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本單位醫療廢物管理規章制度;

(三)醫療廢物各處置環節的工作方法、流程、質量指標、職業衛生防護、注意事項等;

(四)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時的緊急處理措施。

第三十七條從事醫療廢物處置的有關人員在接觸或處置醫療廢物時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做好自身衛生防護工作:

(一)應當穿戴工作衣、帽、靴、口罩、手套等防護用品,進行近距離操作或可能有液體濺出時應當佩戴護目眼鏡。

(二)每次作業結束后應當及時按規定對污染防護用品和手進行消毒和清洗。

(三)防護用品有破損時應當及時予以更換。

(四)當衛生防護用品在操作中被感染性廢物污染時,應當及時對污染處進行消毒處理。

第三十八條醫療衛生機構、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定期組織本單位從事醫療廢物處置的有關人員健康檢查,并應當建立健康檔案。必要時對相關人員進行免疫接種。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醫學科研(教學)機構、司法鑒定機構和其他產生醫療廢物的機構的醫療廢物衛生管理參照本規范執行。

第四十條本規范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利器盒:符合《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標準和警示標示規定》要求的盛裝醫療活動中產生的醫用針頭、縫合針、手術刀、解剖刀、備皮刀、手術鋸、載玻片、玻璃試管、玻璃安瓿等損傷性廢物的專用硬質器盒。

(二)專用容器:符合《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標準和警示標示規定》要求的專用于醫療廢物周轉的容器。

(三)硬質盛器:暫時存放損傷性廢物的防刺破的器具。

第四十一條本規范由上海市衛生局負責解釋。

附件:1.醫療廢物管理的有關消毒效果監測要求

2.醫療廢物管理有關物品的消毒方法

3.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交接單(樣式)

附件1:

醫療廢物管理的有關消毒效果監測要求

一、監測項目

(一)高危險醫療廢物壓力蒸汽滅菌

(二)部門醫療廢物分類收集地點的物體

(三)醫療廢物轉運工具

(四)與醫療廢物暫時貯存有關的設施設備

二、監測要求、方法和評定標準

(一)高危險醫療廢物壓力蒸汽滅菌效果按照衛生部《消毒技術規范》(2002年版)規定的方法和要求,采用化學法、生物法監測?;瘜W法使用化學指示膠帶每鍋每包進行,經一個滅菌周期后觀其顏色變化情況判定滅菌是否合格;生物法使用嗜熱脂肪桿菌芽孢每月監測一次,將其制成的菌片置于被滅菌物品的中心位置,經一個滅菌周期后,取出投入特定的培養基中培養,觀其培養基顏色變化情況判定滅菌是否合格。

(二)監測項目中(二)、(三)、(四)消毒效果監測,每月進行一次,監測方法按衛生部《消毒技術規范》(2002年版)規定進行,判定標準參照《醫院消毒衛生標準》(GB15982-1995)。

三、消毒效果監測情況和有關書面資料保管不少于3年。

附件2:

醫療廢物管理有關物品的消毒方法

1.運送車輛、周轉箱(桶)、貯存設施及其他有關的物品表面、環境消毒:使用0.2%過氧乙酸溶液或有效氯含量為1000mg/l-2000mg/l的消毒液進行噴灑、噴霧或擦拭,作用60分鐘后洗凈。

2.地面消毒:使用500mg/l-1000mg/l的二氧化氯,或有效氯或有效溴含量為1000mg/l-2000mg/l的消毒液進行噴灑或拖地。

3.儀器設備消毒:使用0.2%過氧乙酸、500mg/l二氧化氯,或有效氯或有效溴的消毒溶液擦拭消毒。

4.防護用品消毒:耐熱的用品可使用流通蒸汽消毒20-30分鐘或用壓力蒸汽121℃作用20-30分鐘,耐濕的用品(包括防護眼鏡)使用有效氯含量為1000mg/l消毒液浸泡30分鐘。

5.手與皮膚消毒:使用0.5%碘伏溶液(含有效碘5000mg/l)浸泡或擦拭手部1-3分鐘。

6.污水處理:按照《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466-2005)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規定的工藝流程和消毒方法處理,達到標準后排放。

附件3: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交接單(樣式)醫療廢物來源或產生部門

醫療廢物類別

醫療廢物數量(袋或盒)

醫療廢物重量

醫療廢物交接地點

篇9

**固體廢物管理中心于2005年2月下旬開始組建,4月中旬部分人員到位,在局領導的關懷和局機關各處室各事業單位的大力支持和幫助下,中心的各項工作已步入正軌。組建以來,按照局里的部署和要求,以*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項目為工作重點,在人員少,責任重的情況下,全體職工團結協作,同心同德,全力以赴,充分發揮每個人的主觀能動性,在組建以來的半年里,取得了顯著的工作成效。

一、完善辦公條件

中心組建時,在局領導的關懷下,局機關服務中心在房屋很緊張的情況下給予大力支持,中心配合局機關服務中心晚上加班進行搬遷,并對兩間庫房進行了粉刷、修善。購置必要的辦公設備。經過中心同志的努力,有了一個比較好的辦公環境。

二、建章立制實行規范化管理

中心成立伊始,根據政府賦予中心的職能,按規范化管理的要求,首先明確了中心的工作職責。根據中心的工作職責和當前的主要任務,結合單位的實際,每個人進行了明確的分工,并吸收各兄弟單位的管理經驗,逐步完成了中心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的制定,為中心當前和今后的規范化工作和管理奠定了基礎。

三、完成全國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設施普查工作

按照國家環??偩值慕y一部署和要求,編制了《*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設施普查工作實施方案》。在實施過程中,與各地環保部門密切協作,共同探討解決普查中遇到的難題,并耐心解答普查人員的詢問,在規定期限內完成了報告編寫和數據上報工作。

據調查,截至2005年6月,全疆先后有庫爾勒、烏魯木齊、克拉瑪依、石河子、奎屯5個城市建成5座醫療廢物集中焚燒裝置,設計日處置能力43.1噸,實際日處置能力11-13噸。目前,*各地州城市垃圾處置項目陸續開工建設或已立項,其中,都含醫療垃圾焚燒設施。但是,我區尚未建成危險廢物集中處理處置設施。

四、完成了國家環??偩致募s辦中美合作項目——利用水泥窯處理危險廢物試點工作

在這項工作中,調查涉及*水泥生產企業99家,工作難度很大,在自治區建材行辦、各地環保局的大力支持下,在各水泥企業的大力配合下,按要求向總局國際合作司上報了調查情況。

本次試點工作共調查*水泥生產企業99家,實際統計到水泥生產企業80家,生產能力總計1445萬噸。據初步統計,2004年,52家企業擁有71條干法回轉窯生產線,生產能力總計1170萬噸,占全疆水泥總生產能力的81%,2004年實際生產水泥1190萬噸。

五、努力推進*危險廢物處置設施項目建設

中心組建以來,主要致力于*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項目前期工作的辦理,完成了項目建設的7個報告:《*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說明書》、《*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項目用地壓覆礦產資源儲量評估報告》、《*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項目建設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報告》、《項目初步設計報告》,上述報告均已通過相關部門的審查、批復。項目現已進入招投標階段。處置中心“三通一平”工程在進行中,其中自來水管線工程已完工,道路測繪已完成,供電工程將于近期啟動。工程定于2005年10月18日舉行開工典禮。

六、其他工作

1、參與了6月20日自治區環保局組織的焚燒毒鼠強行動。

2、精心組織并積極參加“六•五”世界環境日活動,印制宣傳版面2張,發放宣傳單2千份,組織了有獎競答活動。

3、參加了總局組織的《固廢法》培訓。

4、參加了環境學會舉辦的宣傳活動。

下半年工作思路:

1、我中心將繼續致力于*危險廢物處置設施項目的建設。

2.加**規政策的宣傳和培訓力度;

3.開展基礎工作,全面落實固體廢物管理制度:

深入調查研究,掌握實際情況。了解相關行業或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其固體廢物產生、轉移、綜合利用、貯存、排放處置情況。切實搞好危險廢物申報登記、轉移聯單、經營許可證等項管理制度。抓好制度、法規的落實,解決實際工作問題。

4.加大監督執法力度,提高管理水平。

認真學習、深入領會國家有關固體廢物的法律法規、政策、制度,掌握相應的監督管理基礎知識,從根本上提高管理水平。加強對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和運營的環境監督管理。做好固體廢物管理機構的能力建設,培養高素質的固體廢物管理人員。

篇10

第一條為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合理利用資源,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固體廢物污染海洋環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固態、半固態和置于容器中的氣態的物品、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

第三條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實行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體廢物和無害化處置固體廢物的原則,促進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發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領導,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推廣和支持開展清潔生產,增加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資金投入,鼓勵多渠道投資,促進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產業化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利于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活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鼓勵和支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促進固體廢物的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城鄉建設、土地利用、區域開發、產業發展等規劃,應當統籌考慮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促進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置。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年度目標管理,并作為政府主要負責人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屬的固體廢物管理機構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監測制度和環境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建立監測網絡。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固體廢物排放數量、污染情況及處置等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定期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處置狀況等信息,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查詢系統,為公眾查詢和獲取有關信息提供方便和服務。

第八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舉報制度,對舉報的問題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對舉報屬實,為查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重大違法行為提供主要線索或者證據的舉報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新聞媒體單位應當加強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二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一般規定

第九條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符合清潔生產要求的生產工藝和技術,減少固體廢物產生量,降低或者消除固體廢物對環境的危害。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工業固體廢物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資料檔案,并按年度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申報登記內容發生重大改變的,應當在發生改變之日起十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報。

第十條生產、銷售列入國家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的企業,應當在產品報廢和包裝物使用后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回收。

企事業單位應當對其產生的可以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加以利用。無條件自行利用的,可以由有條件的單位加以利用;對暫時不利用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設貯存設施,安全分類存放;對不能利用的,應當按照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自行處置或者委托依法設立的固體廢物處置單位處置。

第十一條禁止進口列入國家禁止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進口列入國家限制進口目錄及自動許可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進口固體廢物利用活動的監督檢查。

利用進口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對其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向所在地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不能利用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

列入國家限制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進口后未按照規定的要求和標準進行拆解和利用的,不得買賣或者轉讓。具體管理辦法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鼓勵對農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綜合利用,改善農業生態環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規劃,并對農業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給予政策和財政支持。

第十三條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糞便等廢棄物,防止污染環境。

畜禽養殖相對集中地區,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制定畜禽糞便污染環境防治規劃,指導從事畜禽規模養殖的單位和個人利用沼氣、制造有機復合肥等技術處理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便。

畜禽規模養殖標準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四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病死畜禽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組織建設病死畜禽集中處置設施。病死畜禽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進行處置。

染疫畜禽和為防止疫病傳播在一定區域內捕殺的畜禽處理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

第十五條對工業企業、城市污水處理廠、水產養殖產生的污泥以及河道淤泥,產生者或者依法負有管理責任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處理,防止污染環境。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土壤污染防治規劃,組織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對污染嚴重且難以修復的耕地依法進行功能調整。

工業企業、垃圾填埋場所、農業生產單位等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土壤。

第十七條污染土壤實行環境風險評估和修復制度。

對污染企業搬遷后的原址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土地進行開發利用的,土地的開發利用者應當事先委托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單位對該地塊土壤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被污染土壤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清理和處置,達到環境保護要求后方可開發、利用。

被污染土壤的清理和處置費用,由造成污染的單位和個人承擔;無明確責任人或者責任人喪失責任能力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

可能受污染并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土地的范圍以及認定污染土壤的標準,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國土資源、農業、建設部門確定。

第十八條填埋過危險廢物的場地不得隨意開發利用,確需開發利用的,應當通過環境保護、國土資源、農業、規劃等部門組織的論證后,方可進行適宜的非農業開發和利用。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鼓勵研究和開發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可降解、可重復利用的餐具和包裝物。

禁止生產、銷售和經營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以及省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布的其他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復合制品。

從事廢塑料、廢布料回收利用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回收利用過程中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二十條固體廢物處置實行污染者付費原則。

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和技術規范處置固體廢物,無能力自行處置的,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固體廢物處置單位處置,并支付處置費用;無能力自行處置又不依法委托處置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關單位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承擔。

處置費用的標準,由設區的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制定;其中生活垃圾處置費用的標準,可以由縣(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法律、法規對處置費用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固體廢物的處置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單位自行處置固體廢物的,其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委托固體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的,應當自行建設貯存設施。

第二十二條發展和改革、經濟貿易、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和處置設施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固體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項目的規劃布點、立項審批、項目用地等保障工作。

固體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環境保護規劃和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的規定。已建成的固體廢物處置設施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技術標準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條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收繳的假冒偽劣物品需要銷毀的,應當采取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方式進行處理,禁止露天焚燒、擅自填埋;其中屬于危險廢物和有害廢物的,應當交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單位統一集中處置。

收繳的假冒偽劣物品的處置費用由有關責任人承擔;責任人不明確或者喪失責任能力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承擔。

第三章生活垃圾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城鄉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增加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建設資金投入,統籌建設城鄉生活垃圾收集、貯存、運輸、處置設施,實現城鄉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共建共享。

禁止建設工藝落后、設備簡陋、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

第二十五條對生活垃圾應當及時清運,分類收集和運輸,并積極開展合理利用和實施無害化處置。

第二十六條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城市生活垃圾,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農村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實行村收集、鄉鎮中轉、縣(市、區)處置的原則。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并組織建設農村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垃圾集中存放點和垃圾中轉站。

不具備集中處置條件的偏遠山區、海島的農村,經縣級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就地無害化處理生活垃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農村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費用給予財政補助和支持。

第二十八條從事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的單位,以及機場、碼頭、車站、港口、公園、商場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衛生的規定,配套建設或者配備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從事交通運輸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收集處理運輸活動中產生的生活垃圾。

第四章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二十九條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建設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全省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建設規劃,經省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銜接、平衡,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建設規劃的要求,組織建設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

第三十條禁止隨意傾倒、堆放、拋撒危險廢物。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侵占、毀損危險廢物的貯存、處置場所和設施。

危險廢物填埋場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廢物填埋的永久性檔案,填埋過的場地應當建立識別標志,并將填埋情況向環境保護、國土資源、建設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依法申報登記,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報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超越經營許可證核定的范圍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和處置活動。

第三十二條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申領條件,按照國務院《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從事利用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并向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領經營許可證:

(一)有兩名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

(二)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以及經驗收合格的貯存設施、設備;

(三)有與利用的危險廢物類別相適應的利用技術和工藝;

(四)有保證危險廢物利用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五)對危險廢物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有合理的處置方案或者措施。

法律、行政法規對利用危險廢物申領經營許可證的條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和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利用和處置活動的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第三十四條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向有批準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擬轉移危險廢物的名稱、種類、特性、形態、包裝方式、數量、轉移時間、主要危險廢物成分等基本情況;

(二)運輸單位具有運輸危險貨物資格的證明材料;

(三)接受單位具有利用和處置危險廢物資格及同意接受的證明材料;

(四)危險廢物利用和處置方案。

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內轉移危險廢物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省內跨設區的市轉移危險廢物的,由移出地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商經接受地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批準;跨省轉移危險廢物的,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商經接受地的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批準。

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及時將有關批準文件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危險廢物依法跨區域轉移、利用和處置。

第三十五條一年內需要多次轉移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有批準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次年危險廢物轉移年度計劃。危險廢物轉移年度計劃經批準后,每次按計劃轉移危險廢物時可不再審批。

危險廢物轉移年度計劃應當包括擬轉移危險廢物的種類、特性、數量、運輸單位、接受單位、利用和處置方案、轉移時間和次數等內容。

轉移危險廢物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轉移年度計劃執行。轉移的危險廢物數量超過年度計劃,或者轉移的危險廢物種類、接受單位與批準的年度計劃不一致的,應當另行提出轉移申請。

第三十六條經批準轉移危險廢物的,轉移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危險廢物的運輸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危險廢物的接受單位應當按照國家關于該類危險廢物利用、處置的標準和方式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危險廢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危險廢物轉移、利用和處置活動的監管。

第三十七條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執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工作的監督。

環境保護、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法定職權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并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環境污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

禁止銷售或者回收利用醫療廢物。

第三十八條醫療廢物實行集中處置原則。

不具備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條件的偏遠山區、海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經縣級衛生、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以自行就地處置醫療廢物。自行處置醫療廢物的,應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和要求。

衛生、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自行處置醫療廢物活動的監督和管理。

第三十九條無明確責任人或者責任人已不具備責任能力的危險廢物,由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進行處置,所需費用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擔。

第四十條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并報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因發生意外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單位,應當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啟動應急預案,消除或者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村)民,并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四十一條在發生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威脅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或者有證據證明危險廢物污染事故可能發生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必須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立即趕赴現場采取臨時控制措施,進行調查處理。

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向當地居(村)民公告,并組織有關部門采取有效措施,根據需要疏散人員,控制現場,責令停止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進一步污染環境的作業活動,消除危害。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涉嫌違法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設備、場所、交通工具、物品予以暫扣、查封:

(一)不當場暫扣、查封,將可能造成證據滅失或者非法轉移的;

(二)造成環境污染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污染的。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采取暫扣、查封措施,應當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并出具暫扣、查封清單,交當事人簽字。當事人不在場或者拒絕簽字的,執法人員應當在暫扣、查封清單上注明情況。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或者造成其他損害。

第四十三條暫扣、查封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且解除暫扣、查封將造成環境污染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污染的,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延長三十日。

暫扣、查封期限屆滿或者經調查核實沒有違法行為的,采取暫扣、查封措施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解除暫扣、查封。

對暫扣的設備、交通工具和物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毀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從事利用和處置未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但含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在利用和處置過程中必然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有害廢物經營活動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并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一)有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貯存、利用和處置設施、設備及技術、工藝;

(二)有兩名以上相關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保證有害廢物安全利用和處置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

(四)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有害廢物名錄,規定統一的有害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

有害廢物的處置應當按照有關無害化處理的標準和要求處置。

第五章電子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四十五條產生電子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承擔電子廢物污染防治的責任。

電子廢物實行分類收集、集中拆解、利用和處置。

本條例所稱電子廢物,是指廢棄的電子電器產品、電子電氣設備及其廢棄零部件、元器件,以及國家規定為電子廢物的其他廢棄物品。

第四十六條從事電子廢物收集、拆解、利用和處置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建立電子廢物經營情況登記制度,如實記載電子廢物的數量、來源、流向等情況。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統籌規劃,逐步建立布局合理、交售方便、收購有序的電子廢物回收網絡。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八條從事拆解、利用電子廢物經營活動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貯存、拆解場所和拆解工具、設施;

(二)有一定從事拆解、利用電子廢物的技術人員;

(三)對拆解、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有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處置條件和措施;

(四)有保證安全拆解和利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

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不得從事電子廢物拆解、利用經營活動。

拆解、利用電子廢物應當遵守國家和省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

拆解、利用的電子廢物或者在拆解、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屬于危險廢物的,按照法律、法規關于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規定執行;拆解、利用的電子廢物或者在拆解、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屬于有害廢物的,按照本條例關于利用、處置有害廢物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作出許可決定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予查處的;

(三)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未建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導致環境突發事件未能及時妥善處理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對病死畜禽處理未盡應有的監督管理職責造成疫情傳播等后果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不按照規定報告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致使事故擴大或者延誤事故處理的;

(七)對依法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或者經批準利用、處置有害廢物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八)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買賣或者轉讓進口固體廢物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回收利用醫療廢物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未經批準利用和處置有害廢物,或者未按照環境保護的規定利用和處置有害廢物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不具備規定的條件從事拆解、利用電子廢物經營活動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行為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四項行為的,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對被污染土壤進行清理和處置,或者清理、處置后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而開發利用土地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或者其他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復合制品的,由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銷售、經營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或者其他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復合制品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塑料及其復合制品,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回收利用廢塑料、廢布料過程中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不承擔依法應當承擔的處置費用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代為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不配套建設或者配備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隨意傾倒、堆放、拋撒危險廢物,非法侵占、毀損危險廢物的貯存、處置場所和設施,或者填埋場運營管理單位未建立填埋的永久性檔案、識別標志并報備案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未經同意自行就地處置醫療廢物的,由縣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自行就地處置醫療廢物,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要求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造成嚴重人身傷害,無法確定責任人或者責任人喪失責任能力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給予適當補償。

第七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