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出入境管理制度范文
時間:2023-10-07 18:08:06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單位出入境管理制度,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一、政治理論和業務學習方面
作為一名基層黨員領導干部,清醒認識到要完成好肩負的工作任務就要不斷加強學習,才能提高自身理論水平和業務水平。一年來,我積極組織全科參加局黨委組織的各項理論學習,繼續深入開展了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活動,重點學習了黨的十七大精神,并深刻理解其精神實質和內涵。在市黨校第一期鄉科級干部理論研討班學習期間,認真學習有關理論知識,通過學習和深入研討,使自己政治理論素質、領導能力和黨性鍛煉等方面有了進一步提高。并被評為優秀班干部。
為了加深對學習理論知識的理解和把握,我還堅持每周和本科室民警共同學習、共同討論、共同提高,查找自身存在的問題。通過不斷學習積累,使我在思想上牢固樹立“公正執法,執法為民”的觀念,為今后做好各項公安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二、業務工作情況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是公安機關的窗口單位,體現人民警察的風貌,代表國家的形象。我始終把窗口建設放在重要位置。
20__年出我堅持一手抓業務工作,一手抓隊伍建設。在局黨委的統一安排下,采取集中學習和自學相結合的方式,在加強理論學習的同時,繼續開展了“崗位練兵”活動、組織全科民警學習各項法律、規范,首先,制定各項業務學習計劃,并采取每月進行一次綜合考核方法使全科民警的綜合業務素質得到較大提高;其次,每個民警在熟知崗位業務的同時,進行了交叉崗位業務學習培訓,使民警逐步掌握全面的業務能力;最后,在創公安廳自治區文明窗口達標活動中,我帶領全科民警加強了從窗口管理型到服務型觀念的思想轉變,向辦事群眾公開服務承諾,進一步完善監督機制,全面落實崗位責任制,實行一崗一人。并推出了非工作日服務制度、一次告知制度等便民利民措施。建立完善各項達標臺帳,規范辦事程序,努力提高了各項辦事效率。20__年9月在我科全體民警共同努力下以優異成績順利通過了自治區公安廳省級文明窗口達標驗收,并取得了個人業務測試滿分的成績。
20__年度中本人熱情服務群眾,接受群眾監督,堅決杜絕了違法違紀案件的發生。一年來,我共審核中國公民因私出國(境)申請1798人。未發生違法違紀及違規辦理證照的案件。在開展制止零散朝覲活動中,收繳、查驗護照1938人次,全部通過了民宗部門的審批。
我還堅持每周和外管民警對入住賓館的外國人進行清查,同時加大對外國人違法案件的查處。今年,我們共查處涉外案件4起。并加強了對我市居住賓館和散居居民家中的外國人的登記管理制度。這些工作的實施,切實維護了我市涉外治安、出入境秩序。今年我科管理登記來華外國人10140人次。
三、德能勤廉等方面:
做為出入境管理科負責人,我在進行業務工作的同時,也不忘嚴格要求自己,將自己置于民警和群眾的監督之下,時刻提醒自己要擺正位置,決不能做對不起組織和有損出入境管理科集體榮譽的事情,我始終認為,我必須加倍努力工作,才能回報領導和群眾對我的信任。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辦事,對違反原則的事情,不管是親戚還是朋友,我堅決不辦。今年我拒吃請多次。拒賄近千元。在全年工作中我科也實現零違紀。一年來,我在工作中積極關心、團結同事,對有困難的同事及時提供幫助。更好的推動了出入境管理科各項工作的開展。
篇2
在教學過程中,首先應讓身為社會成員之一的學生明白旅游業發展的指導方針,亦即我國的基本政策和發展戰略:一國兩制、對外開放、科教興國、實行計劃生育(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依法治國、節約資源、建設節約型社會、保護生態環境和生活環境、實行男女平等、信用建設、保護知識產權等。使學生在學習和從業過程中明白自己應該始終遵循的指導思想和方針策略,行為有指南,才不致于對社會大環境處于一種盲然無知、無所適從的狀態。使學生的學習、工作有一個總的指導思想和順應時代的大的方向目標。就拿保護生態環境和生活環境來說,學生在校期間,就應該讓他們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不隨手亂丟雜物、垃圾,以保持環境的整潔衛生。我?,F在正在加大力度整治學生在校園中隨意亂丟、邊走邊吃的現象,要求垃圾雜物必須扔進垃圾桶,進食必須在食堂、小賣部內進行。經過一段時間的督查,學生的不良行為大為改觀,校園內也干凈整潔了許多。當學生走向社會后,在旅游行業的工作中,由于現在良好行為習慣的養成,面對廣大的旅游消費者,他們不僅可以以身作則,給游客帶好頭,還可以在整個游樂過程中,督導游客保持旅游環境的生態平衡,為國家的可持續發展貢獻自己的綿薄之力。
二、掌握旅游法規的基礎知識
旅游業的主要法規依據較多,如:憲法,合同法規制度,旅行社管理法規制度,導游人員管理法規制度,旅游業務管理相關制度,旅游投訴法規制度,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旅游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制度,旅游資源保護法律制度,娛樂場所管理法規制度等等。這些法律法規對旅游業和從業人員起著嚴格的規范約束作用,學習它們就顯得尤為重要。通過對這些法規的學習,應讓學生熟練掌握:法的本質和特征,中國的政治、經濟制度、國家機構體系,公民的基本權利、義務;合同法及基本原則,合同的訂立、履行及效力,合同的終止、解除與違約責任;旅游社的分類、設立條件、申報審批程序、經營范圍,旅游業務的經營規劃;對游客合法權益的保護,消費者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侵權應該承擔的后果;對旅行社及其分支機構的監督、檢查、管理以及質量保證金制度,出境旅游的管理;導游人員的執業、從業資格、條件,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工作中的計分、年審管理及等級考核制度,從業時的勞動合同、勞動保障和勞動爭議處理;業務管理中安全、出入境、交通、食宿、娛樂、資源等的管理制度;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文物的保護;旅游糾紛的解決途徑,旅游投訴的受理與處理。如果我們的導游熟知旅游法律法規,就知道游客的要求不合法,也知道怎么樣去維護自己的人格尊嚴。因為根據《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的規定,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其人格尊嚴應該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害。導游人員有權拒絕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嚴或違反其職業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三、熟悉旅游業職業道德和規范
篇3
關鍵詞:留學生 住宿 考勤 管理
近年來,隨著我國綜合實力的增強,國際地位的提高和高等教育水平的發展,吸引了越來越多的來華留學生。高校是否有一個科學合理的外國留學生教育管理體制和管理模式對外國留學生教育工作有著直接和深刻的影響。留學生管理工作是我國高等教育的重要部分,尊重和包容不同文化的存在是留學生管理工作的前提,完善管理制度是留學生管理工作的保障。留學生管理工作,主要可分為行政管理、教學管理和生活管理三個部分。其中行政管理與生活管理中的日常性事務,以及教學管理主要在學校內部完成,而行政管理、生活管理中的部分工作則涉及到政府、社會的多個方面。
北京聯合大學作為北京市屬綜合性大學,大力發展留學生教育早已成為學校教育改革與發展的一項重要舉措。目前,在校留學生長期語言生人數已達260余人,本科生達到400余人,已形成了較為系統的有學校特色的外國留學生教育管理模式。
做好留學生管理的目的和意義
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指導。在異國他鄉求學,面對陌生的社會和文化,留學生會經歷一個認知的過程。為了幫助留學生更好地適應新的環境和中國高校的學習生活,管理就是協助留學生順利完成他們了解中國文化、歷史以及學習中國語言、學科等專業知識計劃的目的。高質量的管理過程,可以樹立學校在國際留學市場上的良好聲譽,既使學校在國際上能獲得更大的發展空間和機遇,又能進一步推進學校與世界各國合作院校的交流和互動。
學校在留學生住宿和考勤管理上的實踐
1.住宿管理
留學生規模的擴大使得留學生的住宿、餐飲、安全保衛等方面的管理難度越來越大,特別是留學生的住宿問題會直接影響到留學生的招生環節,其一直是留學生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本著更好地為留學生服務的理念,遵循“方便學生、服務學生、便于社會管理”的原則,學校制定了符合校情的留學生管理相關制度,如《留學生校園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留學生突發事件的有關規定》等,做到留學生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同時在確保留學生切身利益的前提下,改進留學生管理工作手段,做到系統化、標準化、數據化。
(1)留學生校內住宿管理
我國在留學生住宿管理方面的傳統是使留學生和中國學生區分開來,有一個相對獨立的生活空間。學校有專供留學生住宿的留學生公寓,在生活管理上則套用中國學生相對集中化的管理模式。留學生一開始很難適應中國學生公寓嚴格的管理制度,如晚上統一熄燈就寢,房間內不能吸煙喝酒,不能隨便出入異性的房間等。
這種管理模式的好處是便于統一管理,但來華留學生由于文化風俗等方面的差異,對這種管理模式有很大的抵觸心理。如何使來華留學生生活管理合理地社會化,已成為許多高校正在探索和實踐的新問題。對此,我們的實踐是:
一是以展示國家文化為手段,加強留學生宿舍文化建設。留學生們來自不同的國度和地區,如何使他們在異鄉找到故鄉的感覺、展示各自特色、體現自己國家和民族的自豪感,是值得我們思考的??梢钥紤]舉辦民族風情文化節活動、留學生中國書畫展、留學生文藝聯歡等活動,搭建留學生宿舍文化建設平臺,加強留學生宿舍文化建設。
二是以學生自我管理為輔助,充實留學生宿舍管理的群眾基礎。把優秀留學生納入留學生宿舍管理的大系統中,起到加強交流、掌握信息、夯實基礎等作用。要定期召開留學生座談會,全面地了解留學生的情況,主動聽取他們對宿舍管理的意見和建議,為留學生管理打下扎實的群眾基礎。
三是以杜絕安全隱患,提高學生安全意識為根本,為留學生長效管理奠定基礎。學生宿舍安全工作是任何時候都必須堅守的一條主線,確保學生生命財產安全,要堅持以人為本,給留學生提供必要的幫助和人性化服務,為留學生宿舍安全營造良好氛圍。
(2)留學生校外住宿管理
由于部分留學生不滿足于學校提供的住宿條件,選擇到社會上租房居住,因此,對于這部分學生的生活管理難度是最大的。許多留學生除了到校上課,很少去留學生管理部門,管理人員對留學生沒有直接接觸,對他們的生活情況知之甚少,很容易造成管理部門與留學生的脫鉤。由于留學生的特殊身份,他們在社會上很容易引起他人注意。同時,有一部分出租房條件設施較差,也存在著很多安全隱患。對此,我們的具體做法:
一是充分發揮教師的橋梁作用。教師是與留學生接觸最多,也是留學生最信任的人。留學生管理部門可以通過教師了解學生的思想和生活狀況。要建立起教師信息反饋制度,如定期把學生出勤情況反饋給留學生管理部門,而留學生管理部門有什么需要通知留學生的,也可以通過教師傳達給學生和了解學生的反饋意見。
二是重視校外住宿留學生的安全教育工作。經常性地向留學生強調用水用電的安全知識,增強他們的防火防盜意識。要及時更新留學生的住宿信息,掌握留學生的校外聯系方式。同時還要了解該學生的人際交往情況,如知道他平時和誰在一起比較多,喜歡去什么樣的場所等。
三是定期走訪留學生住房,熟悉留學生的居住環境。把留學生基本情況介紹給所在轄區的派出所,請他們協助,共同做好在外住宿留學生的安全保衛工作。
總之,留學生的住宿問題是留學生管理工作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直接影響到留學生教育教學工作能否順利開展。住宿環境的多樣性也帶來了管理模式的多樣性,需要我們根據實際情況,抓住重點、區別對待,解決留學生的后顧之憂,努力為他們創造一個安全、舒適而便捷的生活環境。
2.考勤管理
留學生的考勤管理一直都是最大難題。遲到、早退、無故曠課等都是各高校留學生中普遍存在的問題。很多歐美國家留學生具有一定的漢語基礎,憑借熟練的英語,從事了英語授課等類似的工作。有一些亞洲國家留學生希望很快融入當地的生活中去,認為各種各樣的打工會使他們在更短時間內融入中國的生活,可以使他們認識更多的中國朋友,提高他們的漢語應用水平。盡管類似的打工生活在某種程度上提高了留學生的漢語應用水平,但也影響了他們正常的上課時間。有些留學生本身的自控能力不是很強,又需要更多的自由空間;有些留學生喜歡晚上聚會、生活不規律。這些都是出現考勤難題的原因。
班主任,是一個班的組織者、領導者和教育者,也是一個班中全體任課教師教育教學工作的協調者。留學生管理是一項具有橫向和縱向特點的工作,既不能采取簡單的制度約束,也不能放任自流。從橫向來講,留學生管理涉及教學管理、生活服務、日常事務、行政審查、審批等不同部門;從縱向上來講,則可直接與國家外交事務聯系起來。因此,必須要有專人,即班主任來真正“把握”留學生。班主任必須時刻緊密地聯系他們,對留學生要區別對待,了解他們的心理,既要嚴格要求、按章管理,又要處處去關心、幫助他們。為了更好地了解與管理學生,留學生正式上課的第二周內,學校都會組織本班學生見面相識會,并完成本班級通訊錄,且將電子版交留學生工作相關科室備案。每天至少進行一次考勤,對經常缺課、遲到、早退的學生進行批評教育。對屢教不改的學生,及時將相關情況報告至留學生辦公室,每月的考勤表送交教務部存檔。經常與留學生接觸、談心,要求每學期至少與本班每位留學生談心一次。節假日掌握本班學生動態,相關情況報留學生辦備案。協助留學生辦公室處理突發事件,在得知發生突發事件后,必須第一時間到達現場。
留學生管理工作的經驗之談
留學生來自不同的國家,具有不同的文化背景、道德理念。管理工作必然是一個復雜的、艱辛的、矛盾的過程,甚至會產生沖突。這需要高校管理工作者從源頭上做起,在工作中努力處理好教學和管理二者的關系,既要抓生源和質量,又要抓管理和服務,進一步完善和健全并形成一套適應來華留學生的管理和服務機制。
1.尊重包容不同的文化
中國文化具有很強的包容性,但和其他國家的文化差異也很明顯。以美國為代表的歐美文化,強調個人利益至上;非洲留學生熱情樂觀;韓國和日本的留學生則很注重集體團結和利益。只有充分了解他們的風俗和文化,相互尊重,不把自己的想法和意見強加于人,才能更好地為他們服務,對他們進行有效管理。
2. 用法律途徑解決問題
對于任何在他國或學習、或生產經營、或生活的外國人來講,他們必須遵守所在國的法律法規。法制具有共通性,是進行留學生管理的最終基礎。對法規比較完善的發達國家的留學生來說,以情為輔、以法當頭,不僅可以進行有效的溝通和交流,而且更能有效地解決一些管理中出現的敏感棘手問題。
3.完善留學生管理制度
完善合理的管理制度是留學生管理工作的制度保障,也是使留學生管理工作流程化、透明化、合理化和提高管理效率的有效手段。完善制度就是要建立一套完整的、切實可行的有關留學生教育管理方面的各種制度、規則和章程,它是留學生正常教學活動的需求和保障,也是一種重要的教育手段。高校應根據《高等學校接受外國留學生管理規定》中“深化改革,加強管理,保證質量,積極穩妥發展”的指導方針和其他的相關教育法規,建立健全留學生招生制度、注冊制度、學籍制度、宿舍管理制度等。
4.實施靈活的管理方法
長期以來,學校在留學生管理中較多地強調科學管理、精確化管理,習慣于見物不見人。在留學生管理理念上缺乏“人本性”,這種對人的本質或本性正確、深刻認識的缺失,不僅制約著留學生先進管理理念的形成和發展,而且還嚴重地制約著留學生管理質量的提高和管理目標的實現。而以人為本的管理方法要求我們進行換位思考,研究外國留學生的精神文化需求,尊重他們的文化傳統、個性特征,以理解、尊重、關心的態度,采取與之相適應的、易于接受的方式方法對他們進行教育管理。
有待進一步加強的留學生管理工作
1.認清留學生管理形勢
隨著我國對外交流的不斷拓展,來華留學生數量也不斷增加。這就對留學生管理工作的系統化和規范化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外國留學生管理工作不僅涉及外國人出入境相關法律法規,而且還涉及外國人在京期間的治安、集會、宗教活動等許多涉外敏感事件。能否把外國留學生工作做好,關系到首都的安全穩定和經濟、政治、文化等各項事業能否順利進行。因此,作為外國留學生的接收單位,我們需要更加深入地研究來華外國留學人員的特點,在大力宣傳我國高等教育事業蓬勃發展的同時,還需要嚴格要求、規范管理,堅決貫徹落實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總隊的各項規定,促進首都安全穩定。
2.正視留學生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問題
隨著外國留學人員人數的不斷增長,留學生來源國國別的增加以及就學學生年齡差異性的增大,學校在外國留學生管理工作中將會遇到越來越多的困難。面對這些困難,我們必須積極探索,找到合理的解決方案,避免產生更多的問題。
3.搭建良好的溝通、咨詢與反饋平臺,嚴格要求和熱情服務相結合
學校外國留學生來源國已經遍布五大洲,留學生的風俗習慣和文化差異參差不齊。面對來自不同社會背景的各國留學生,在把好入學關的同時,要重點向他們宣講我國的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章制度。同時,面對留學生由于文化沖擊、語言障礙、思鄉孤獨及失戀等方面引起的問題和困難,又要采取生活上關心和精神上鼓勵相結合的辦法,待留學生如親人、似兄弟姐妹,帶他們看病,陪他們談心聊天,幫助他們度過難關,重樹生活和學習信心。
4.建立現代化科學管理系統,多方監管
篇4
關鍵詞:走私犯罪;行為犯;結果犯;未遂犯;既遂犯
走私犯罪作為一種嚴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一直是我國嚴厲打擊的對象。對走私犯罪進行準確定性和適當量刑,不僅是司法學界的需要,更是司法實踐的迫切需求。目前,我國法律理論和實踐中,對走私犯罪的既遂和未遂判斷標準存在很大爭議。本文試從行為犯和結果犯的區分標準對走私犯罪進行定性,結合法益學說對走私犯罪的既遂未遂狀態進行判斷。
一、 類型劃分:走私行為的不同表現方式
根據貨物、物品的流向劃分,走私行為可以分為入境的走私行為和出境的走私行為。根據行為人是否向海關申報劃分,走私行為可以分為通關走私和繞關走私。通關走私是指經過設立海關的地點,以藏匿、偽裝、瞞報、偽報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管,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行為。繞關走私是指未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關批準、郵寄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行為。
二、 判斷前提:走私犯罪是行為犯還是結果犯
要對走私犯罪的既遂、未遂標準做出準確判斷,首先要確定走私犯罪是行為犯還是結果犯。目前,學界對于走私犯罪是行為犯還是結果犯看法不一,司法實踐中也是莫衷一是。拋開走私犯罪,對于行為犯和結果犯的劃分本身,目前也未形成統一的觀點。
(一) 行為犯與結果犯的劃分
1. 各家學說
第一種觀點即大陸法系目前的通說觀點認為,區分行為犯與結果犯的標準在于構成要件要素是否包含了結果,因此,構成要件中只規定了行為,沒有結果的犯罪是行為犯,構成要件中規定了結果內容的是結果犯,該通說也被稱為“既遂說”,即以法定的犯罪結果的發生與否作為犯罪既遂與未遂區別標志的犯罪。[1]第二種觀點反對行為犯的概念,認為只有結果犯,沒有行為犯。[2]第三種觀點認為,結果犯在行為的終了與結果的發生之間具有時間上的間隔,行為犯則沒有這種間隔。[3]第四種觀點認為,行為犯與結果犯的區分標準在于行為是否侵害特定對象,對行為客體的侵害屬于構成要件要素的犯罪稱為結果犯,與此相對的稱為(單純)行為犯或舉動犯。[4]第五種觀點也叫做“成立說”,認為行為犯與結果犯的區分標準是犯罪成立是否以發生犯罪結果為標志,“即發生結果才構成犯罪的,是結果犯,如過失致人死亡罪、罪等,這種結果犯只有成立與否的問題,而不可能存在犯罪既遂、未遂、中止與預備之分;沒有發生結果也構成犯罪的,就是行為犯,如故意殺人罪、搶劫罪,這種行為則存在犯罪既遂、未遂、中止與預備之分。根據這種標準所分出的行為犯,雖然不以發生侵害結果為必要,但也必須威脅了法益?!保?]第六種觀點為“雙重標準說”,即同時以犯罪成立或犯罪既遂為標準,“結果犯是指以侵害行為產生相應的結果為構成要件的犯罪,或者是指以侵害結果的出現而成立犯罪既遂的犯罪。”[6]法益與結果
筆者認為,要對行為犯和結果犯做出區分,就必須從犯罪的本質著手,而根據法益學說,犯罪的本質就是對法益的侵犯。法益,是指根據憲法的基本原則,由法所保護的、客觀上可能受到侵害或者威脅的人的生活利益。所謂“人的生活利益”,不僅包括個人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利益,而且包括建立在保護個人的利益基礎之上因而可以還原為個人利益的國家利益與社會利益。[7]一種犯罪行為之所以要被科處,其原因就是這種行為對法益造成了侵害或造成了超過必要程度的威脅。不論是行為犯還是結果犯,成立犯罪的前提都是對法益造成了侵犯。
而之所以出現上述對行為犯和結果犯區分標準的不同觀點,其實是對“結果”理解不同造成的。如果將“結果”理解為犯罪行為造成的實際損害或物質性損害結果,那么“結果”就不一定等同于法益侵犯,這種“結果”就可排除在犯罪構成要件之外,因為行為只要對法益造成一定程度的威脅就可成立犯罪,這也即是這種理解下行為犯成立的方式,如上述第一種、第四種、第五種、第六種觀點實質上對“結果”的理解就是如此;而如果認為“結果”是犯罪行為對法益的侵犯,那么不論是行為犯還是結果犯,其要想成立都必然要發生這種“結果”,如上述第二種、第三種觀點就是如此,這兩種觀點的區別只在于“結果”與行為是否可以分割開來。
筆者同意張明楷教授的觀點,認為“結果”是行為給刑法所保護的法益所造成的現實侵害事實與現實危險狀態。[8]雖然犯罪行為必然會造成“結果”,但是行為與“結果”之間還是有一定的跨度的,所以筆者同意上述第三種觀點,即結果犯在行為的終了與結果的發生之間具有時間上的間隔,行為犯沒有這種間隔。有的學者認為這種觀點“形式化”、“難把握”,且“在某些犯罪場合也不能堅持到底,例如在私自盜接他人電路或煤氣管道來使用電氣的盜竊行為中,盜竊罪的使用行為與結果就是同時發生的……?!保?]筆者認為,對于時間上的間隔不能從宏觀上看,一定要進行微化,即微觀處理,將行為終了與結果之間進行無限量分解。如在上例中,私自盜接他人電路或煤氣管道使用電氣可以分解為盜接、使用兩個步驟,在盜接的過程中原所有權人或占有人的所有權或占有權并沒有受到剝奪(這里的結果按照既遂來說應是法益遭受侵害,即所有權和占有權遭到剝奪),但是盜接行為完成后,實際上行為人的盜竊行為就已經完成了,后面的使用是行為人的目的行為,也是盜竊的后續行為。法益遭受實際侵害是從使用開始的,行為人只有在盜接行為完成后才可能進行使用,而在盜接終了和使用之間是有間隔的,雖然這個間隔非常的短,甚至可能是零點幾秒,但是也不得不承認二者之間的分離。而對于行為犯則無這種間隔,如偽證罪,證人在做完偽證后,司法程序即遭受破壞,行為終了和法益受侵犯之間無論怎樣也是找不出間隔的。
區分行為犯和結果犯對于判斷犯罪的既遂和未遂有很大作用。對于行為犯,行為完成終了,法益即受侵犯,犯罪即既遂。對于結果犯,只有出現特定的結果,犯罪才既遂。
(二) 走私犯罪的法益確定
要判斷走私犯罪是行為犯還是結果犯,首先要判斷走私犯罪的法益。
1. 走私犯罪為行政犯
所謂行政犯,是指刑法通常只規定了罪名與法定刑,而構成要件中的禁止內容的一部或者全部則委任給行政法規。[10]要確定走私犯罪的法益,就必須借助于《海關法》。
2. 走私犯罪法益確定方法
一種犯罪所侵犯的法益可能有多種,但是其中有一種是最主要,也是刑法所最希望迫切保護的。確定犯罪的法益,要根據具體犯罪所屬的類罪和犯罪的具體規定。[11]走私罪規定在刑法第三章“破壞社會注意市場經濟秩序罪”中,同時《海關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是國家的進出關境(以下簡稱進出境)監督管理機關;第八十二條規定:“違犯本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稅款、逃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為……”綜上可以看出,走私犯罪所侵犯的法益包括國家稅收制度、進出境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制度,但是其所侵犯的最重要的法益可以概括為國家的進出關境管理秩序。
(三) 走私犯罪為行為犯
走私行為完成以后,國家的進出關境管理秩序在當時即遭受破壞,走私行為終了與進出關境秩序受破壞之間是沒有任何間隔的,即使該走私行為被及時查處,但被破壞的秩序也只能是被恢復,這也只能是一種補救手段,秩序曾遭受破壞的事實卻始終是無法改變的。所以,筆者認為,走私犯罪應為行為犯。
三、 判斷標準:依走私犯罪類型分別判斷
明確了走私犯罪為行為犯后,再來對走私犯罪的既遂和未遂進行判斷。走私犯罪雖然是行為犯,但是行為犯也有未遂,因為任何行為都是一個過程,行為在過程中被阻斷,即行為沒有完全完成,該犯罪行為就應是未遂。同時,必須明確的是犯罪未遂并不意味著不構成犯罪,未遂犯的處罰理由也是因為未遂犯對法益造成了危險,但是這種危險必須要求達到一定的程度,否則將違背罪刑法定原則。
(一) 繞關走私既遂未遂判斷
對于繞關入境走私,行為人既然選擇了逃避開海關,那么就意味著其不會再向海關申報,那么,行為人一旦進入中國關境,走私行為也就終了,同時出入關境管理秩序遭到破壞,犯罪既遂,在已經使用交通工具或其他方式走私,但未進入中國關境前被查獲的,為走私犯罪的未遂。相應的,對于繞關出境走私,也是同樣的判斷標準。
(二) 通關走私既遂未遂判斷
對于通關入境走私的既遂、未遂判斷,是當前司法學界
和爭論分歧的所在,而在法院判決中也做法不一。如在瑪志德?塔雷格??奧努(MAGED TAREQ MOHAMMED AWN)走私珍貴動物制品案(2007)穗中法刑二初字第50號)中,被告人瑪志德?塔雷格??奧努從廣州白云國際機場入境時,未向海關申報任何物品,被海關人員從其攜帶的行李箱內查獲六根象牙。法院審理后認為,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罪是行為犯,而行為犯是以法定的犯罪行為的完成作為既遂標志的犯罪,被告人未向海關申報并選擇由無申報通道入境,是犯罪既遂。但在海南省洋浦宏吉貿易有限公司走私案(2001浦中刑初字第4號)中,法院認定,被告單位洋浦宏吉公司、被告人王棒、蘇冠雄的走私行為,企圖偷逃應繳稅額75萬余元,雖屬情節嚴重,但其報關進口,接受檢查,偷逃應繳稅額未遂,并未造成國家經濟損失,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12]這里有必要對通關入境的過程進行說明,通關入境可以分解為入境-海關申報-接受檢查-征收稅款-放行五個環節。關鍵是,在這五個環節中,何時行為人的走私行為終了?筆者認為,行為人的走私行為必須是行為人所能控制和左右的,那么在申報環節及申報以前,行為人的行為還是占據主動的,可以對自己的行為有選擇的余地。而一旦申報以后,后三個環節都是被動的,不是行為人所能夠控制和左右的,所以一旦申報環節過后,行為人的走私行為即可認為終了。而行為終了,法益受侵犯,犯罪既遂。即行為人不如實申報,走私犯罪即宣告既遂。如果行為人在未如實申報以前被查獲的,應認為是犯罪未遂。相應的,通關入境走私也應以未如實申報作為犯罪既遂和未遂的標準。如果行為人攜帶了國家禁止性或限制性出入境的物品,但是在申報環節進行了如實申報,應認定為犯罪中止。
另外,有學者認為走私犯罪的既遂未遂應以是否逃避掉海關監管為標準。誠然,逃避海關監管是破壞進出境管理秩序的具體表現方式,但是,逃避海關監管的行為也是一個過程,
這個行為一旦著手,就對出入境管理秩序造成了破壞,即侵犯
了法益,而這個行為其實就是從未如實申報開始的,隨后的環
節只是逃避海關監管行為的延續。所以,走私犯罪的既遂應是
從開始實施逃避海關監管行為開始,及一旦行為人實施了未如
實申報行為,走私犯罪就應認定為既遂。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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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張明楷.刑法學(第三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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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為了切實保障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基本生活權益,根據國務院《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和國家民政部《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及省救助管理工作進社區現場會精神,現就推進我市救助管理進社區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開展救助管理工作進社區的重要意義
《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的,將實施了50多年的強制性收容遣送制度改為關愛性救助管理,建立自愿受助、無償救助為原則的新型的社會救助管理制度,是我國社會救助制度的重大改革,體現了黨和政府對人民群眾高度負責,對特殊困難群眾生活問題的高度重視。實施救助管理制度,保障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基本生活權益,是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樹立和落實“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完善社會救助保障體系、維護社會穩定、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對于進一步優化我市經濟發展環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提升城市形象,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開展救助管理工作進社區的總體要求
一是服務機構網絡化。以市救助管理站為依托,各鄉(鎮、街)要成立救助分站,指定專人負責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村(社區)要建立救助服務點,形成市、鄉(鎮、街)、村(社區)三級社會救助服務網絡。
二是救助工作社會化。各鄉(鎮、街)、村(社區)要組建救助管理服務隊伍。建立民政、財政、公安、衛生、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密切配合,互相支持的工作機制。動員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建立政府、社會和家庭責任相結合的現代救助體系。三是救助方式多樣化。各鄉(鎮、街)、村(社區)要結合實際,廣泛開展多種形式的救助工作。
三、推進救助管理工作進社區的具體措施
(一)健全組織,加強領導,為社區救助提供組織保證
社會救助工作是一項新型的社會救助制度,是一項需要政府、非政府組織及社會各方面廣泛參與的系統工程,必須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齊抓共管,協調運作,為開展救助管理進社區工作提供強有力的組織保證。為此,市政府成立了由主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長為組長,民政局局長為副組長,財政、公安、衛生、交通、鐵路、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為成員的救助管理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民政局。明確相關部門工作職責,做到領導到位,責任到位。要求各鄉(鎮、街)、各村(社區)都要成立相應的領導機構,要確定一名領導具體負責救助管理工作,并配備相關人員,確保救助管理進社區工作健康有序開展。
(二)健全制度,完善網絡,為社區救助搭建基礎平臺
社會救助是以市場機制為依托的社會保障制度的補充,開展社區救助工作,必須使救助成為一種制度。依據民政部頒發的《城市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我市制定了《救助管理制度》、《救助接送制度》、《救助安置制度》、《救助責任追究制度》,繪制了《救助操作流程圖》,各鄉(鎮、街)、村(社區)要將這些制度裝訂成冊,并張貼上墻,使社區干部和居民在實施救助過程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時要加強網絡建設,在鄉(鎮、街)建立救助管理分站,在村(社區)建立救助服務點,在重點路段設立愛心救助崗。通過抓街頭、堵源頭,實現三級網絡蓋到頭。村(社區)要精心編織社區監護網,社區救助網,社區安置網三道救助網絡,達到網絡救助無盲點,家庭監護無流失,社會安置無反復。
(三)深入宣傳,廣泛動員,為社區救助營造良好氛圍
社會救助是一種關愛性救助和無償性救助,它體現了濃厚的人道主義思想,社會救助不僅僅是政府的職責,也是社會的義務,公民的義務。要通過召開動員會、報告會、座談會、發放傳單、辦板報、畫廊,在電視臺、電臺舉辦專題節目等形式,對救助進社區進行大張旗鼓的宣傳。要利用公開欄開展“五個公開”,即救助政策公開、救助對象公開、救助流程公開、救助標準公開、救助責任公開。通過宣傳動員,使社區干部和居民提高對救助工作重要性的認識,調動方方面面的積極性,共同做好社區救助工作。
(四)明確原則,依法施救,為社區救助統一操作規范
1.救助條件及救助原則。
根據國務院和民政部的有關規定,受助人員必須具備四個條件,即自身無力解決食宿;無親友投靠;不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農村“五保”供養;正在城市流浪乞討度日。
對因災、打工無著、失竊、逃學、投親不遇等原因造成暫時無法解決食宿的救助人員,由市救助管理站核實后,為其提供救助。
2.特殊對象的救助。
市公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在市區執行公務過程中發現的特殊對象,按下列程序進行救助:危重病人、傳染病人、直接護送至市中醫院;精神病人直接護送至舒榆精神病院,給予必要的基本醫療救治;棄嬰(0—1歲)和幼兒(1—6歲)需經市中醫院檢查,排除傳染性疾病后由市救助管理站護送至市社會福利院。
危重病人、傳染病人及精神病人護送至定點醫院待病情基本穩定后,由市衛生部門通知市救助管理站前往醫院審查辨別身份,符合救助條件的,由市救助管理站出具救助證明,救治費用由市救助管理站報請市財政部門核撥,市救助管理站負責救助對象的返鄉事宜。不符合救助條件的,由發現地公安機關查找、聯系其家屬或單位,并通知其家屬接回或護送回原籍,醫療費用由其家屬承擔,承擔有困難的經市救助管理站核實由市財政予以適當補貼。
3.一般救助對象的救助。
符合救助條件的,在核實其原籍、地址后,由市救助管理站提供返鄉的車票;16歲以下的少年兒童、行動不方便的老年人、查實籍貫的精神病和癡、呆、傻以及行動不便的殘疾人,由市救助管理站通知其家屬或流出地民政部門領回,或由市救助管理站護送至居住地或當地救助管理站。
對查不出原籍的精神病及癡、呆、傻人員,由市救助管理站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送當地福利機構安置。
救助對象在受助過程中因病救治無效死亡的,市救助管理站應及時函告其家屬或所在地鄉(鎮、街)、村(居)委會派人前來料理后事。發出通知兩周后,沒有前來料理后事的,市救助管理站會同公安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
救助中發現的吸毒人員,由公安機關按有關規定處理。
救助中如發現外籍人和港、澳、臺人員,救助管理站應及時告知其向當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求助。
(五)明確職責,協同作戰,為社區救助健全工作機制
推進救助管理進社區工作涉及社會多個方面。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導、民政負責、部門配合、社區參與、救助管理站落實”的工作機制,各有關部門一定要明確分工,各盡其責,密切配合,加強協調,確保救助工作順利進行。
民政部門:全面負責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對市救助管理站、鄉(鎮、街)救助管理分站、社區救助服務點進行指導、監督。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協調會議,解決救助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財政部門:負責保障救助管理工作所需經費。要根據本地開展救助管理工作的情況,將救助管理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為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提供在定點醫療機構的救治費用。對精神病院、福利院接收受助人員中的“三無”人員、棄嬰追加收養人員生活經費,并根據救助工作臨時突發性的特點,及時調整經費撥付預算。
衛生部門:負責流浪乞討人員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傳染病人的救治,開通危重病人救治綠色通道。負責協調定點醫院無條件接收救治流浪乞討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定點醫院接診后,應及時通知救助管理站。對在指定醫院進行救治的流浪乞討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所發生的費用,符合條件的由同級財政負責,不符合條件的由其親屬或單位負責。確實無法收取的,由救治醫院向衛生部門申請醫療費,經衛生、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向財政部門申請撥款。
公安部門:負責協助維護救助管理治安秩序,嚴厲打擊指使、教唆、幕后操縱乞討活動的人員。告知、引導流浪乞討人員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將從事賣唱、強討強要及14歲以下的流浪兒童護送到救助管理站。對被遺棄的嬰幼兒應立案偵察,查找其生身父母。確系查找不到生身父母的可確立棄嬰棄兒,由公安部門提供相應材料后移交救助部門或社會福利機構。對流浪乞討人員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可直接護送到指定醫院治療,同時通知救助管理站,對殘疾人、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智殘人員,引導或護送其到救助管理站求助。
交通、鐵路部門:在公路客運、鐵路客運站所管轄區域內,工作人員負責對流浪乞討人員進行詢問,對符合救助條件的,應告知其到救助管理站。同時,配合民政部門為受助人員返回流出地或所在單位提供乘車便利。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配合支持救助管理工作。如需要在繁華路段、車站、路口等區域設立救助引導標識的,應無償提供便利條件。負責勸誡在繁華路段、交通要道強討強要人員;對街頭殘疾人、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流浪乞討人員,一經發現,立即引導、護送其到救助管理站;對發現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可直接護送其到指定醫院治療,并通知救助管理站。
市政府辦公室:負責日常協調、監督、檢查各相關部門對其所承擔職責落實情況,并及時通報有關領導。
各鄉(鎮、街):負責指導、監督救助分站和村(社區)救助服務點有效開展救助管理工作。
篇6
1.來華留學生人數持續增長。近年來,來華留學生數量和生源國都保持著較快增長。2011年來華留學生總人數為292611人,同比增長10.4%;2012年來華留學生總人數為328330人,同比增長12.2%;2013年來華留學生總人數為356499人,同比增長8.6%。從2013年留學生生源數據來看,來自亞洲的留學生數量最多,來自泰國、哈薩克斯坦以及印度的留學生人數增長顯著。按留學生國籍統計,2013年來華留學生人排名前十的國家分別是韓國、美國、泰國、日本、俄羅斯、印度尼西亞、越南、印度、哈薩克斯坦、巴基斯坦。江南大學的來華留學生人數近些年來也是屢創新高;2011年在校留學生人數723人;2012年在校留學生人數772人;2013年在校留學生人數780人;2013年我校來華留學生規模在全國高校排名第128名,在江蘇高校中排名第9名。
2.來華留學生結構層次不斷改善。在來華留學生規模不斷增長的同時,留學生的層次結構也在不斷改善,學歷留學生(包括??粕?、本科生、研究生)所占比例在不斷提高。其中2011年來華學歷留學生人數為118837人,占留學生總人數的40.6%;2012年來華學歷留學生人數為133509人,占留學生總人數的40.7%;2013年來華學歷留學生人數為147890人,占留學生總人數的41.5%。而我校2011年來華留學生中學歷生人數216人,占留學生總人數29.9%;2012年來華留學生中學歷生人數238人,占留學生總人數30.8%;2013年來華留學生中學歷生人數272人,占留學生總人數34.9%。
3.來華留學生專業結構相對集中。隨著來華留學生規模不斷增長和結構層次的持續改善,學歷生所選擇的專業結構也在改變。目前有西醫、工科、文學、管理、經濟、中醫、法學、教育、藝術、理科、農科、歷史、哲學等13學科招收留學生。其中留學生選擇的主要專業學科為醫學、工科、文學、管理和經濟。江南大學憑借其在輕工領域(尤其是食品專業)的優勢,來我校就讀的留學生中以工科專業居多。2013年我校工科專業的留學生186人,占學歷生總人數的68.4%;其中食品專業的留學生達114人,占學歷生總人數的41.9%。我校管理學留學生人數僅次于工科專科,2013年管理學留學生人數達46人,占學歷生總人數的16.9%。
4.來華留學生規模、層次與發達國家的差距。雖然近些年來華留學生的規模和教育層次都有持續的提升,但仍與其他國家尤其是一些發達國家存在差距。①留學生規模與發達國家差距明顯,目前我國來華留學生數量仍遠低于美國、英國、德圍、法圍、澳大利亞和日本等發達國家。此外,來華留學生在全球留學生中所占比例較低。以美國為例,2013年美國國際學生人數為81.9644萬,我國同期來華留學生人數為35.6499萬,僅占美國同期留學生人數的43.5%。②來華留學生的教育層次相對于教育發達國家偏低,近年來,來華留學生中學歷生的比例雖然在穩步提升,但與教育發達國家相比仍有一定差距。2013年我國共接收??粕?004人、本科生105284人、碩士生30828人以及博士生9774人,學歷生人數占來華留學生總數的41.5%;而2013年同期美國本科階段學生340276人,研究生312447人,學歷生在留學生中的比例高達80%。
二、來華留學生教育管理工作中面臨的主要問題
1.溝通障礙與文化沖突問題。①溝通障礙:大多數來華留學生基本沒有經過正規的漢語培訓,來到中國后短時間內仍不能以漢語為溝通手段,這種溝通障礙造成留學生與中國學生的隔閡,對于不同文化的溝通交融有著很大的限制。②文化沖突:由于各國文化環境的差異,來華留學生與中國本土學生在價值觀、、行為規范、生活習慣等方面存在差異。尤其是在理解中國國家政策和學校規章制度上,留學生很容易運用自身慣有思維模式去認知外來信息,在交流的過程中很容易產生認知上的偏差,最終導致矛盾的發生。
2.部分管理人員素質不高,業務水平有待提高。學校的一些行政管理人員的個人綜合素質不高,缺乏責任心,主要體現在主動服務意識不強,態度僵硬,辦事拖拉,遇事相互推卸責任。此外大部分管理人員不會說英語,導致與留學生溝通困難,其中有些管理人員會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無形中給留學生的學習生活帶來諸多不便。
3.留學生教育管理模式較為落后。隨著來華留學生人數的日益增加,高校中留學生所就讀專業院系和教育層次也越來越廣,但大部分專業院系都沒有設立專門的留學生管理崗位,在教育管理上基本照搬本國學生的管理制度和培養模式,因此留學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在專業院系層面上難以開展。這種教育管理模式因為忽略了留學生實際的文化背景等因素,使得對來華留學生的教育教學效率普遍不高。
三、對我國留學生教育管理工作的幾點建議
1.在留學管理工作中要加強跨文化的理解與溝通。對有著不同文化背景的留學生進行管理的前提就是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在管理中要了解他們的文化傳統、風俗習慣、、飲食習慣和語言禁忌;遇到管理上的問題決不能只是用規章條例來一味的“管”,要學會用理解的態度和他們溝通,曉之以理,動之以情,最終采取可行的解決方案。不同的國家有著不同的信仰和宗教,存在文化差異,只有相互理解、不斷溝通,才能化解文化沖突,實現多元文化的和諧共存。
2.建立留學生突發事件預防機制和處理機制。①加強入學安全教育,組織留學生學習校紀、校規、教學管理規定等;定期安排公安部門出入境管理處來校宣講我國法律、法規以及衛生檢疫規定、簽證辦理程序等條例,讓留學生從一開始就規范自己的行為,從而預防留學生突發事件的發生。②建立校園預警機制,通過走留學生群眾路線,和留學生打成一片,隨時了解學生情況,一旦發現不好的苗頭,立即進行溝通并處理。具體可通過以下途徑:①通過留學生干部了解他們的動態。②與宿管工作人員定期溝通,了解在校留學生的情況。③豐富留學生的課余生活,通過引導其多參與“正能量活動”,減少留學生參加違紀、違規活動的可能性。③制訂留學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設突發事件管理隊伍,可在已有管理經驗和研究成果的基礎上,結合留學生具體情況制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通過培訓、進修等方式,建設具有專業化水平的突發事件處理隊伍。
3.重視來華留學生教育,捋順留學生管理思路。來華留學事業的發展,不僅僅關系到國家間文化與科學技術的交流,也是大國戰略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學校以及國家應給予來華留學更多政策上的扶植,才能進一步擴大來華留學生的規模;通過加大資助力度吸引更多的優秀外國學生來華,逐步提升學歷留學生的比例,從而提高來華留學生的層次和質量。此外還要進一步梳理留學生管理思路:①建立學校層面的留學生管理協調機制,努力促進學校各管理部門間的協同創新。②完善整套留學生教育管理制度,如學生簽證管理、檔案管理、學籍管理、考核制度、獎懲制度、宿舍制度等。③在課程教育方面,要制訂合理的課程與教學計劃,使用合適的教材,建立留學生教育教學評價體系。④在對留學生的管理模式上,要堅持采用以教學管理為中心,行政管理為輔助的模式。
4.建設專業的留學生輔導員隊伍。近年來,來華留學生規模、結構的變化給留學生工作帶來巨大的挑戰,以往留學生辦或外事處可以包攬從招生到離校全過程的日常行政管理以及教學工作,但該模式已經不能適應目前這個越來越龐大的留學生群體。留學生多與教師少,管理質量要求越來越高與管理體制不順、水平不高的矛盾日益凸顯,“趨同化管理”成了當下很多高校采取的有效方式。將管理中國學生的輔導員制度引入到留學生管理中,在日常管理工作中留學生輔導員能更加貼近留學生,因此這也是目前被普遍認為最高效、也是最能體現對來華留學生人文關懷的一種管理模式。在新的形勢下,建設留學生輔導員隊伍是留管工作規范化、專業化、制度化的重要內容。輔導員給留學生留下的印象在某種程度上決定了留學生對學校乃至中國的印象。因此我們要充分發揮留學生輔導員的作用,讓留學生輔導員成為留學生和學校之間溝通的橋梁,讓留學生輔導員成為留學生教育管理工作的中堅力量。
篇7
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實施細則全文第一條
為實現小客車數量的合理、有序增長,有效緩解交通擁堵狀況,降低能源消耗和減少環境污染,根據《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制定本細則。[1]
第二條
本市對小客車實施數量調控和配額管理制度。
小客車年度增長數量和配置比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公安交通、環境保護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小客車需求狀況和道路交通、環境承載能力合理確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落實本市小客車年度調控目標。
第三條
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和個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車指標(以下簡稱指標)的,應當通過搖號方式無償取得。
本市機關、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不再新增公務用車指標。
營運小客車指標單獨配置,具體配置方式另行制定。
第四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小客車數量調控的統籌協調工作,并組織實施小客車數量調控的政策、措施。
公安、國稅、地稅、民政、司法、財政、人力社保、商務、工商、質監等政府相關部門和區(縣)政府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做好相關管理工作。監察部門負責對各行政主管部門履職行為的監督檢查。
市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指標管理機構)負責指標申請的歸集、審核結果的公布、搖號的組織和公示等工作。
第五條
指標配額按年度確定,不得跨年度使用。
個人指標每月配置一次,單位指標每兩月配置一次,每次未配置完的指標配額順延至下次配置。
第六條
個人指標額度占年度指標配額的88%,營運小客車指標額度占年度指標配額的2%,其他單位指標額度占年度指標配額的10%。
2申請及審核
第七條
單位和個人申請指標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提出申請,獲取申請編碼;
(二)經審核合格后,確認申請編碼為有效編碼,參加搖號;
(三)通過搖號方式獲得指標編碼。
第八條
下列單位申請指標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具有有效的營業執照(或工商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和稅務登記證書,上一年度在本市繳納入庫增值稅、營業稅總額5萬元(含)以上;
(二)非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具有有效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第九條
下列單位申請編碼的數量按照以下規則確定:
(一)企業上一年度繳納入庫增值稅、營業稅總額合計在5萬元(含)以上的每年可以申請1個編碼,每增加50萬元可以增加1個編碼,但年度申請編碼總數不得超過8個。
(二)非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每年可以申請1個編碼。
第十條
住所地在本市的個人,名下沒有本市登記的小客車,持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可以申請指標。住所地在本市的個人包括:
(一)本市戶籍人員。
(二)駐京部隊現役軍人和現役武警。
(三)持有有效身份證件并在京居住一年以上的港澳臺居民、華僑及外籍人員。
(四)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五)持有本市有效暫住證且連續五年(含)以上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和個人所得稅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個體工商戶申請指標的,按照個人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申請指標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直接在指定網站上填寫申請表提出申請,也可以到各區(縣)政府設置的對外辦公窗口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
指標管理機構負責歸集對外辦公窗口受理的指標申請,并于每月8日前將未經審核的申請人信息分別發送到公安、人力社保、質監、國稅、地稅及其它相關部門進行審核。
市公安機關人口管理部門負責審核個人身份信息;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負責審核港澳臺居民、華僑、外籍人員的身份信息和在京居住信息;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審核車輛信息以及個人的駕駛證件信息;國稅、地稅部門負責審核納稅信息;質監部門負責審核組織機構代碼信息;人力社保部門負責審核非本市戶籍人員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證》信息和社會保險繳納信息。
本市相關審核部門在接收到申請人信息后8個工作日內完成對信息的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反饋指標管理機構。
本市相關審核部門需要提請上級部門配合審核申請人信息的,上級部門審核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審核期限。
指標取得和使用
第十三條
指標管理機構每月在指定網站上分批公布有效編碼。
經審核認定為無效編碼的,指標管理機構在指定網站上說明原因。申請人對審核結論存有異議的,可以向相關審核部門提出復核申請。復核合格的,審核部門向指標管理機構反饋復核意見,由指標管理機構將其納入下一次搖號基數。
第十四條
指標管理機構每月26日組織搖號,公證機構依法予以公證。搖號結果和小客車配置指標確認通知書在指定網站上公布。搖號時間或地點因故發生變化的,由指標管理機構提前向社會。
第十五條
申請人可以在指定網站或者通過電話方式查詢搖號結果,小客車配置指標確認通知書可以由申請人自行下載打印或到指標管理機構對外辦公窗口領取,作為指標證明文件。
單位和個人經搖號未取得指標的有效編碼,自動轉入下一次搖號基數。單位未取得指標的有效編碼保留到當年12月31日,保留期滿后重新申請。
申請人主動申請退出搖號的,其有效編碼從搖號數據中刪除。
第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自取得指標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完成車輛登記手續。逾期未辦理完成的,視為自動放棄指標。
單位和個人在辦理車輛購置稅、購置稅檔案轉移、二手車銷售發票驗證、車輛贈與公證等相關手續時,應當出示真實有效的小客車配置指標確認通知書。
國稅部門核發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免稅憑證或者辦理車輛轉入本市購置稅檔案轉移時,工商部門驗證二手車銷售發票時,公證機構辦理車輛贈與公證時,應當查驗小客車配置指標確認通知書,經查驗后在相應票證背面加蓋已取得指標字樣的印章。
單位和個人申請辦理小客車注冊、轉移登記和轉入本市的變更登記時,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分別查驗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二手車銷售發票、車輛贈與公證書以及其他應當查驗的材料和內容。
第十七條
單位或者個人出售、報廢名下小客車后需要小客車更新指標(以下簡稱更新指標)的,不需要參加搖號,直接申請更新指標,以小客車更新指標確認通知書作為更新指標證明文件,自取得更新指標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完成車輛登記手續。逾期未辦理完成的,視為自動放棄更新指標。
指標管理機構根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的出售、報廢小客車轉移、注銷登記信息,核對申請人申請信息,審核通過后在指定網站小客車更新指標確認通知書。
具體辦理程序和要求比照本細則相關規定執行。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承擔審核申請信息和查驗指標證明職責的相關部門,應當根據本細則的分工和工作實際,制訂本部門審核標準、工作流程和操作辦法并切實履行職責。工作人員未按本細則要求履行查驗職責辦理相關手續的,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申請人采取不正當手段取得和使用指標的行為、政府部門及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指標管理機構、各審核部門和監察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及時受理舉報并認真履行監督職責。
第二十條
對于提供虛假信息、材料或者偽造、涂改小客車配置指標確認通知書、小客車更新指標確認通知書的,相關審核部門查實后應當向指標管理機構反饋,由指標管理機構取消該申請人的申請資格、收回已取得的指標或更新指標、三年內不受理該申請人提出的指標申請。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含義:
(一)小客車包括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需要實施調控的車型。
(二)營運小客車是指《機動車行駛證》登記的使用性質為出租客運、租賃客運、教練的小客車。
(三)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是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具有駕駛小客車資格的駕駛證。
第二十二條
因法院判決、裁定及個人因婚姻、繼承發生財產轉移的已注冊登記的小客車不適用本細則。有關機關依法辦理轉移登記。
在本細則實施之前,車輛銷售經營者已經與客戶簽訂小客車預售合同、收取預定金,并在規定期限內向商務部門辦理備案的,不適用本細則。
在本細則實施之前,向有關部門申請進口境外人員自帶車輛的,不適用本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之日起實施,指標管理機構自20xx年1月1日開始受理申請。
小客車基本介紹小客車
又稱轎車。一般指乘坐9人以下的載客汽車。根據車廂結構的不同,可以分為:固定車頂的轎車、活絡車頂的敞逢車等。具有乘坐舒適、行駛迅速、使用方便和外形美觀等特點。最高車速可達150200公里/時。
根據觀研天下預測,中國的小客車市場預計在20xx年將達到1680萬臺。
篇8
[關鍵詞]桂林國家旅游綜合改革試驗區;永福養生;旅游示范區
2009年12月,國務院了《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廣西經濟社會發展的若干意見》,其中明確提出了“建設桂林國家旅游綜合改革試驗區”的指示。這是我國首個以城市為單位建設的國家旅游綜合改革試驗區。這項殊榮,為桂林乃至廣西經濟注入了一劑興奮劑。桂林轄區內的永??h距離桂林市區45公里,是有名的長壽之鄉。在社會熱議如何建設桂林國家旅游綜合改革實驗區時,本人也在認真思考,并萌發了在桂林國家旅游綜合改革試驗區框架下創建永福養生旅游示范區的構想。
一、關于建設桂林國家旅游綜合改革實驗區的若干思考
隨著桂林國家旅游綜合改革實驗區投入建設,桂林旅游的改革創新和發展模式將在全國產生巨大的影響。目前,社會各界紛紛為桂林國家旅游綜合改革試驗區出謀劃策,其中不乏真知灼見。桂林市經濟學會會長顏邦英提出了“中心說”,認為桂林應該發展成為中國南方、華南的旅游中心,中國、亞太和世界的旅游中心之一,以及旅游公共服務中心、旅游經營和管理示范中心、旅游教育培訓中心、旅游研究中心、旅游交流與合作中心等。陽國亮在顏邦英“中心說”的基礎上,增加了將桂林建設成世界旅游集散中心、世界著名生態旅游休閑勝地、旅游文化產業與發展示范區、旅游區域合作與交流示范區、生態環境優化試驗區等設想。我很贊同以上專家學者的觀點,并大受啟發。我認為桂林在建設國家旅游綜合改革試驗區時應該整合周邊旅游資源,構筑自己的核心地位,形成強有力的輻射效應。
正如社會各界熱議,建設桂林國家旅游綜合改革試驗區離不開這些內容,如制度創新、發展模式創新、產業結構調整、產業升級等等。受顏邦英“中心說”的啟發,從更微觀的角度思考,我認為桂林國家旅游綜合改革試驗區本身就是一個“中心”,應該圍繞這個中心建設若干個旅游示范區。(如圖1所示)。建立示范區的根本目的是對周邊更廣大的區域或是同類地區起到示范和帶動作用。為更好地發揮桂林國家旅游綜合改革試驗區的“中心”作用,應重點建設對同類地區有較強的示范和輻射帶動作用的示范區。在推動桂林國家旅游綜合改革試驗區發展的同時,引導更多的地區走上可持續發展的道路。
桂林國家旅游綜合改革試驗區既然是“綜合”的,就應該體現多元性、多樣性。既然是“國家”層面的,就不應該局限在桂林城區,而是以桂林城區為中心,輻射到周邊縣域乃至周邊城市。在整合旅游資源中,創建各種專項旅游示范區,如度假、娛樂、商務、會展、農業、工業、文化、鄉村、生態、森林、溫泉、漂流、體育、科技、修學、紅色等旅游示范區。比如,恭城是廣西第一個獲準通過的國家級生態示范區和國家級可持續發展實驗區,“三位一體”(恭城模式)生態農業得到廣泛認同和普遍推廣,可以打造成為農業觀光旅游示范區或鄉村旅游示范區;龍勝居住著苗、瑤、侗、壯等少數民族,少數民族人口占全縣總人口的76%,民族風情濃郁,可以單獨或聯合柳州三江縣共同打造民族風情旅游示范區;永福是聞名遐邇的“福壽之鄉”,福壽文化獨具魅力,同時又是“養生產業示范基地”,可以打造成為養生旅游示范區。根據各地旅游資源的特點,以此類推,建立特色鮮明的旅游示范區。
二、永福創建養生旅游示范區的可行性分析
(一)養生旅游的內涵
目前關于養生旅游的研究比較滯后,對于養生旅游定義有不同的解釋,對養生旅游的本質界定還存在學術爭議,養生旅游的實踐發展和理論研究仍處于初級階段,因此有必要先理解養生旅游的內涵。
養生旅游起源于20世紀30年代的美國、墨西哥,以健身活動與醫療護理項目為特征,滿足旅游者追求放松、平衡的生活狀態和逃避工業城市化所帶來的人口擁擠、環境污染等問題。我國的養生旅游以2002年海南省三亞保健康復旅游和廣西南寧中藥養生旅游為起點,隨后在四川、山東、安徽、黑龍江、河南等省市迅速發展,逐步成為全國時尚旅游亮點。
養生,顧名思義,就是保養身體、性命以達長壽。中國有著豐厚的養生文化積淀和歷史悠久的中醫中藥產業,是發展養生旅游的基礎。周剛在《對養老旅游及其可行性研究》中提出,養生旅游是旅游活動的一種,是以養生為目的來選擇景點,安排內容和進展,考慮節奏快慢的一種旅游活動。這里的養生是泛指優化人類生存環境,善化人類生命質量的一切內容。
浙江教育學院教授張躍西認為養生旅游是體現天人合一,融合養生文化、養生產業和生態旅游方式為一體的一種體驗式旅游形式,是養生文化、科學與自然的一體化旅游。他進一步澄清的養生旅游與健康旅游的區別,認為養生旅游可以涵蓋健康旅游和醫療旅游,養生旅游與養生文化、養生產業密切關聯并雙向相互支持共同發展;健康旅游以醫療衛生產業作為依托,是單向的支撐關系。他將養生旅游的范疇由原來的保健康復為主的健康旅游擴大為系統養生旅游,產品內容有自然養生、人文養生和產業養生三個方面,具體包括溫泉養生、生態養生、滋補養生、運動養生、文化養生、藝術養生、理療養生、國藥養生、休閑養生以及茶飲養生等。
(二)永福發展養生旅游的優勢
永福歷史悠久,文化燦爛,資源豐富,環境優美,是享譽中外的中國長壽之鄉、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廣西彩調的發源地和“東方神果”羅漢果的原產地,蘊含著人世間最吉祥的福壽文化,擁有獨特的自然生態環境與民風民俗,在創建養生旅游示范區方面有著得天獨厚的優勢。
1 福壽文化源遠流長
永??h素有“福壽之鄉”美稱,2007年被評為中國首批長壽之鄉。永福縣有近2000年歷史,永福的“福壽”文化起源于該縣城鳳山頂上的清代“?!弊质毯桶賶坻傊谋彼巍鞍賶蹐D”石刻?!鞍賶蹐D”于南宋紹定已丑年(即公元1229年)由一批書法家創制和石刻家鐫刻而成,距今已有近800年的歷史,大壽字內鑲嵌100個不同字體的小壽字,取長壽百歲以上之意。據史料記載,該縣最長壽的老人廖扶高壽158歲。目前,該縣70歲~99歲以上老人有19599人,其中百歲以上老壽星36位,每10萬人中有百歲老人13.33人,超過目前世界公認的每10萬人有7名百歲老人的世界長壽之鄉評定標準。據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數據測算,永??h人均預期壽命為75.24歲,高出全國人均預期壽命3.24歲。
2006年以來,永福已經成功舉辦了四屆桂林永 福國際養生旅游福壽節。養生旅游福壽節是傳承優秀歷史文化,發揚尊老敬老的傳統美德,在更高層次和更寬領域深入挖掘和開發福壽文化的重要載體。永福的長壽現象吸引了社會各界紛沓而至,前來調研探究人們絡繹不絕。
2 養生自然資源豐富
永福地處亞熱帶交界,全縣森林覆蓋率達74.1%,有“生活在樹上的城市”之美稱。境內山青水秀,空氣清新,水質優良,生態環境優越,長年身居其中,自然延年益壽。
永??h生物種類繁多,分布廣泛,擁有豐富的保健養生食療資源,有黃芪、金銀花、靈芝、板藍根等藥用植物資源、藥用動物資源和藥用礦物資源2741種。該縣除利用好豐富的自然養生產業資源外,還大力發展無公害農產品。廣西首個干畝有機蔬菜示范基地就在該縣三皇鄉創建。目前,該縣共建有西紅柿、羅漢果、優質米、柑桔等無公害農產品示范基地30多個,無公害生產面積達30多萬畝,擁有羅漢果、西紅柿、柑桔、優質米等6個國家無公害農產品。
永福空氣清新,據桂林市環境監測站測定,2008年,永福縣空氣質量達到國家一級標準,在三個評定標準中,該縣指標全部優于國家標準,許多地方負氧離子含量每立方厘米達5―12萬個,比正常值高出50―80倍。
永福境內水資源豐富,水質優良,享有“健康之水”、“營養之水”和“長壽之水”美譽。優質水資源是永福人長壽的要素之一。永福境內的水質具有小分子團,呈弱堿性、氧化還原低、礦物質含量豐富,礦化度優于國家天然礦泉水標準,水中含有硒元素四個特點。經勘測,該縣許多河流與泉水的PH值在7―8之間,最符合人體內弱堿性環境,可使身體更有效抵制細菌和病毒的入侵,從而使人健康長壽。永福的土壤含硒也是使人長壽的重要元素。該縣土壤為富硒土,硒含量為1.1mg/kg,為全國平均值0.29mg/kg的3.3倍,其土壤總體硒含量處于植物生長和人體吸收的最佳狀態。該縣生產的羅漢果、優質米等農副產品天然富硒。在這樣的土壤種植出來的農作物含硒量都比較高,經常食用有益人體健康。
3 “養生產業基地”招牌傲人
世界養生大會首塊“養生產業基地”招牌為永福所獲,足以證明永福悠久的養生文化和豐富的養生資源不僅得到世人的認同,而且在發展養生產業方面潛力巨大,可以作為示范來學習推廣。永福要打好這張金字招牌,把養生旅游與養生產業有機的結合起來,以旅游來推動養生產業的發展,以養生產業與旅游互動發展推動旅游產業的升級,把永福打造成為享譽海內外的休閑養生之都。
三、創建永福養生旅游示范區的思路
(一)在政府主導下制定科學、長遠的發展規范
永福的養生旅游發展應有一個中長期規劃與設想,并有相應的政策措施提供保障。永福旅游產業正處于起步發展階段逐步向成長成熟階段發展,比較適合實施政府主導型發展戰略。政府主導性戰略是指在以市場為基礎配置資源的前提下,充分、合理地發揮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積極引導、規范市場主體的行為,以實現旅游資源的配置達到或接近最優狀態。實施政府主導型發展戰略的首要任務是抓好旅游規劃的編制與實施。在政府主導下,通過邀請專家學者對永福養生旅游的現狀作調查研究,科學論證,因地制宜,制定出長遠的、可持續性的發展規劃,指導養生旅游科學、有序地發展。依靠政府的支持和市場的運作,采取多管齊下的對策措施,并將永福養生旅游的發展納入到桂林國家旅游綜合改革試驗區建設的整體規劃之中加以考慮。
(二)以制度創新推動養生旅游示范區的建設
制度創新是推動桂林國家旅游綜合改革試驗區建設的關鍵,通過制度創新推動傳統旅游業走向現代旅游業。桂林國家旅游綜合改革試驗區的相關制度應對永福養生旅游示范區同樣具有效力并起指導作用。桂林國家旅游綜合改革試驗區制度創新建設包括旅游休閑發展相關制度(如旅游產業政策)與配套制度(如社會保障制度)的創新建設,具體涉及旅游休閑相關的體制、機制、政策、法規、標準等規范的創新建設。
首先要理順管理體制。建立政府與企業、行業協會分開的管理體制,使行業行政性管理與自律性管理各得其所,形成市場、政府、社會之間的平衡機制,完善市場競爭機制;建立指導協調區域旅游發展的綜合委員會、互動合作機制。二是政策創新,包括旅游休閑相關的消費政策,諸如帶薪休假制度、出入境管理制度、文化發展政策、社會保障政策等,旅游休閑產業政策,諸如空間布局政策、結構優化政策、投資融資政策、財政稅收政策、旅游用地政策、行業準入政策等等,以實現旅游發展的經濟目標與社會目標,獲得綜合效益。三是法規、標準創新。通過制定、完善地方與部門層面的各種法規,推進旅游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以及旅游基本法的制定。制定有關示范區與示范產品建設、開發與管理的標準,并通過不斷完善提升為行業標準乃至國家標準。四是建立專家全程參與建設的機制,充分發揮專家的指導作用。
(三)加強養生文化與旅游業的融合
文化是旅游開發的靈魂,特色是旅游資源對旅游者產生永久吸引力的根本。永福的福壽文化,是旅游資源開發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源泉。在規劃過程中應充分挖掘其文化內涵,以養生主題為中心,以福壽文化為支撐,以旅游項目為載體,努力用文化品牌提升旅游產品層次,構建特色鮮明的養生旅游品牌。積極探索養生文化資源與旅游業的互動發展模式,大力推動養生旅游與福壽文化的深度融合;推動養生旅游與山水休閑旅游的深度融合,在養生旅游中豐富民俗文化的內涵。利用養生文化的深厚根基,將人文資源與自然景觀有機結合起來,以發揚傳統文化為主旨,建立永福養生文化旅游景區;堅持傳統與現代并重,既充分挖掘傳統養生文化的精髓,又合理利用現代的方法手段,使傳統養生文化能適應現代的需要,從而推動養生文化產業化。養生文化產業化的實質就是把養生文化融合到旅游業中去,通過深入挖掘文化內涵,使養生文化資源以旅游商品的形式進入了旅游市場,充分發揮其內在的經濟價值和人文價值。
(四)加大宣傳推介力度,進一步提高知名度
海南旅游的突破口是宣傳促銷,旅游產品一刻也不能停止宣傳促銷。旅游營銷不能依靠盲目炒作,要講究方式方法,突出“養生”主題。要大力加強信息服務設施建設,通過報紙、雜志、電視、廣播、網絡、書籍、光盤等各種傳媒,通過舉辦福壽節,不斷提高永福在國內外的知名度。建立養生博物館,展示長壽之鄉的養生文化、長壽資源以及各種生產工具、生活物品,演示綠色長壽食品的制作方法,介紹百歲壽星的長壽秘訣。政府和有關組織還可以組織講師團到各地去宣講永福的養生文化、普及養生保健知識,增強人們的養生意識,從而喚醒人們對養生產業及養生旅游的興趣。通過多渠道的宣傳推介,廣泛、持久地宣傳永福的長壽生態環境和健康長壽養生產業,讓國內外更多的人知道永福長壽之鄉,懂得來到這里養生、療養、度假以獲得健康長壽。
篇9
(一)內地法律服務的對外開放
1、內地法律服務的對外開放的發端及發展
中國法律服務業對外開放早在20世紀90年代已經出現。1992年司法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頒布了《關于外國律師事務所在中國境內設立辦事處的暫行規定》,在*、上海、廣州、???、深圳5個城市開設辦事處,從而拉開了內地法律服務對外開放的序幕。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辦事處的數量和開設城市不斷增加。1995年2月20日司法部印發《律師事務所在外國設立分支機構管理辦法》,對內地法律服務機構對外擴展的管理進行了規定。1993年7月,*市君合律師事務所率先在美國紐約開設分所,內地律師事務所開始走出國門,進入國際法律服務市場。
2、中國入世對法律服務的開放承諾。
2001年11月,中國法律服務對外開放又跨出了歷史性的一步,中國在《中國加入世貿組織議定書》中對法律服務市場的開放,作出以下承諾:一是加入世貿組織一年內(從2003年1月1日起),取消“三個限制”,即取消設立外國律師事務所設立辦事處數量上的限制,取消外國律師事務所設立辦事處試點城市的限制,取消一個外國律師事務所只能在中國設立一個辦事處的限制。二是允許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辦事處繼續從事本國的法律業務,但不能從事中國法律事務。三是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辦事處通過訂立合同的形式和中國律師事務所建立長期委托關系處理法律事務。四是降低常駐代表職業年限的限制。
加入世貿后,2001年12月,國務院通過了《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2002年3月司法部又頒布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管理辦法》,提供了較以往寬松的市場準入條件,以履行作為世貿成員的義務。
截止于2006年12月,在中國內地的外國律師事務所代表處已達179家、在內地的香港律師事務所代表處達到63家,其中有40家為在華設立的第二個代表處,有3家為在華設立的第三個代表處。截至2005年,代表處業務收入總額為20、22億元人民幣,相比于上一年度增長4、82億元人民幣,增長率為31、3%;納稅總額為3、23億元人民幣,相比于上一年度增長1、16億元人民幣,增長率為56%;代表處代表人數為448名;代表處雇員人數為1384名。
(二)駐*代表處發展情況
1、機構情況
應參加2005年度年檢及2006年度注冊的代表處實為86家,已通過年檢并注冊的代表處共計81家,另有5家代表處因為各種原因不能通過年檢并注冊。2006年度審批通過上報司法部的新設代表處共計20家,經司法部核準設立的共計9家;同時另有5家經司法部核準注銷。因此,目前外國、香港律師事務所駐*代表處共計90家,分別來自14個國家和香港特別行政區。
目前,香港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在內地進行聯營的共有2家,即香港胡關李羅律師事務所與國浩律師集團(*)事務所聯營、香港吳少鵬律師事務所與*市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聯營;*律師事務所與香港律師事務所在香港進行聯營的共1家,即*市君合律師事務所香港分所與香港王小軍律師事務所進行聯營。
2、人員情況
2005年度代表處通過年檢并注冊的代表共計166人,2006年度新增代表或首席代表共計51人,減少代表共計16人,因此,截止于2006年12月,駐*代表處代表共計201人。
代表處實際通過2005年度年檢并注冊的雇員共計404人,2006年度新增雇員共計287人,截止于2006年12月,駐*代表處雇員共計691人。在雇員中,具有碩士以上學歷及中國律師資格和外國(地區)律師資格的人員占相當大的比例。
目前,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的香港居民在內地從事律師職業的共計3人;香港法律執業者受聘于內地律師事務所擔任法律顧問的共計2人。
3、代表處業務及經營情況
2005年度,代表處的業務以海外上市、投資貿易、知識產權、融資收購、公司重組、國際仲裁、國際法咨詢、個人及公司資信調查等為主。各代表處在大部分業務領域中均與一些國內律師事務所有不同程度的合作。
2005年度,代表處的業務總收入為9.23億元人民幣,較去年同期增長0.69億元人民幣;納稅總額(除個人所得稅外)為1.02億元人民幣,較去年同期增長0.28億元人民幣。收入超千萬的代表處共計26家,其中美國16家、英國7家、法國1家、德國1家、香港1家。這26家代表處的收入和占所有代表處總收入的92.5%。另有10家代表處收入及納稅額均為零。
(三)我市外管工作開展情況
隨著外國、香港律師事務所駐京代表處的快速增長,我處本著“慎行開放,嚴肅監管,促進合作,共同發展”的原則,一方面致力于加強本部門的服務職能,協調相關政府部門,改善外國、香港律師事務所駐京代表處人員的執業環境,充分發揮外國、香港律師事務所駐京代表處人員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首善之區中的職能作用,另一方面加強本部門的監管職能,嚴肅外國、香港律師事務所駐京代表處人員的執業行為,切實營造規范、有序的*法律服務環境。
1、加強行政審批透明度,進一步提高審批效率。2006年,在認真學習和研究行政執法相關法律依據的基礎上,我們及時依法律規定增加了法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由原來的17項行政許可事項調改為19項。同時,為了加強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請人,進一步規范和細化了有關工作內容和工作要求,制定了一系列外國、港澳律師事務所駐京代表機構各行政事項申請表,調整制定了《外國、港澳律師事務所駐京代表機構行政事項辦事指南》,均已在網上公布執行。并積極調整完善了《*市司法局行政許可程序規定》中相關內容。同時,配合我局辦公室工作,制定了《*市司法局辦事指南》中外國、港澳律師事務所駐京代表機構行政事項類的內容,結合辦公室、法制處、監察處的要求,清理和完善了網上行政許可事項具體內容。
為加大工作透明度,我處對年檢注冊結果在司法行政網上予以公示,并對未按時通過年檢并注冊的幾家代表處分別下發了整改通知,收到較好效果。同時,在現有網上管理資源基礎上,調整了網上管理內容,豐富完善了相關管理規定的介紹,增加了“辦事指南和申請表”“審查結果公告欄”“領取代表證、雇員證通知”等項內容,既方便當事人,又提高了工作透明度。
2、協調有關部門,切實解決代表處遇到的問題。2005年與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協商,雙方簽訂了《關于外國、香港律師事務所駐京代表處外籍人員辦理簽證事宜的備忘錄》,解決了原來代表、外籍雇員不能在京改變簽證的問題,極大地簡化了代表處外籍人員的簽證程序,代表處反映良好。
為更好地協調解決代表處工作中在各相關職能部門遇到的問題,更好地發揮管理合力,我處已與相關部門通過電話、文字材料等多種形式進行了接洽,現正積極擬定方案,進行聯席會的籌備工作。
3、積極構筑首都國內外律師交流合作平臺。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成功舉辦首都中外律師新春聯誼會。為進一步加強中外律師事務所和廣大律師間的溝通交流,搭建首都中外律師合作的良好平臺,市司法局和市律師協會于每年年初舉辦首都中外律師新春聯誼會。為加強中外律師對彼此業務的了解,以謀求將來的合作創造了機會和可能。
二是認真落實京港《法律服務合作協議書》兩地人員交流培訓計劃。根據我局與香港律政司簽署的京港《法律服務合作協議書》,京港兩地每年可互派不多于2名人員參加為期兩周的交流培訓。香港律政司于2006年5月分別派兩位高級政府律師來京參加為期兩周的交流培訓。我處擬定了香港律政司受訓人員在京培訓計劃,會同我局辦公室外事科與相關單位外事部門接洽,聯絡落實了交流活動的有關安排。香港方面對此次交流培訓工作非常滿意。
三是組織參加京港洽談會,為京港兩地法律服務業的進一步協作注入新鮮活力。我局已參加了第七屆、第八屆、第九屆、第十屆京港經濟合作研討洽談會。2006年11月第十屆京港經濟合作研討洽談會在香港會展中心拉開序幕。*市司法局及*市律師協會組織了兩個代表團參加此次的京港經濟合作研討洽談會。此次洽談會上,成功舉辦了第十屆京港洽談會律師專場活動,以“優勢互補、共創繁榮”的主題,就即將實施的《CEPA補充協議三》及有關法律服務業務展開交流,探討如何在CEPA框架下進一步加強京港兩地法律服務業的友好合作,促進兩地法律服務業的共同發展。
4、在進行相關審批工作的同時,不斷加強對代表處的監管工作。一方面,積極對外國、香港律師事務所駐京代表處的投訴進行處理,如,于2005年9月,根據當事人的投訴,積極配合行業監管科依法對美國高特律師事務所駐京代表處進行了相應的調查和處罰,并向社會公告,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應。另一方面,將代表處機構信息和人員信息于司法行政網上予以公布,加強了社會監督的力度。
二、年檢及日常管理中發現的問題
(一)行政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關于代表處名稱管理問題。通過年檢工作,我們發現,目前代表處名稱管理有些混亂。《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八條第一款明確規定:擬設立的代表機構的名稱應當為“XX律師事務所(該律師事務所的中文譯名)駐XX(中國城市名)代表處”。但就代表處中文名稱而言:絕大多數代表處名稱中均未有“駐”字;有的代表處名稱中有“駐”字,但對外宣傳中常將“駐”字略掉;有的代表處在名稱中未有國別的標注,而絕大多數有國別標注。就代表處英文名稱而言:國別的標注形式多種多樣不統一;在司法部核準文件中英文名稱均為大寫,但很多家代表處的公財章上均為小寫,且有個別代表處在公章上不標注“代表處”字樣。
2、關于代表處及代表的執業責任風險保險的問題。依《條例》有關規定,外國律師事務所應為代表處及其派駐代表持續購買符合要求的執業風險保險。但大多數代表處在提供執業風險保險文件的形式與內容上均存在瑕疵,具體表現為:有的保險文件中保險范圍的說明很含糊,混淆了被保險人范圍與執業區域的限制兩個概念;有的保險文件中保險期限就截止到2006年4月,年檢通過后,保險到期;涉及到香港律師事務所和在港注冊的律師的執業風險保險問題,他們提供的均是香港專業彌償基金會出具的證明,證明中未陳明任何具體內容。
3、關于代表處中首代及代表數量的問題?!端痉ú筷P于執行<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九條明確規定:申請設立代表處,應當有擬派駐的一名首席代表和擬派駐的若干代表。但在年檢中,我們發現有24家代表處只有1名首席代表而無代表,個別代表處只有1名代表而無首代。未通過年檢的英國齊伯禮律師事務所*代表處,只有一名首席代表,因該首席代表離職不參加年檢,以致于該所代表處不能通過年檢并注冊。
4、關于代表在中國境內居留情況的問題。按照《條例》規定,代表每年在中國境內居留時間不得少于6個月,少于6個月的,下一年度不予注冊。但有十多家代表處(占代表處總數的15%)的代表由于各種原因不能居留滿6個月。個別代表處的代表在中國境內居留時間為零天。在年檢中,我們接收到很多關于代表居留時間的信息,大多代表處反映居留時間的確定不合理,主要是“時間太長了”。
5、關于代表處代表離職、解聘管理問題。按照《條例》規定,代表處減少代表的,應事先向代表處所在地主管司法行政部門提交其主要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和有關的文件材料,經司法部核準,并收回不再擔任代表的人員的執業證書。但在年檢中,我們發現有32名代表上一年度因各種原因離職不再擔任代表處代表,但絕大多數代表未按法定減少代表程序辦理,個別代表處的代表執業證仍未交回。
6、關于雇員的問題。目前,隨著代表處數量的不斷增加,業務和規模的不斷擴大,代表處聘用輔助人員從事翻譯、財務、行政主管、法務助理等非律師工作的需求日益增多,中國籍和外籍雇員均大幅增加,其中尤以中國籍雇員為主。此種現象是正常的,代表處尋求本土化在國際上是被普遍接受的現實做法。但依《條例》和《規定》有關要求,代表處可以聘用輔助人員,但需領取雇員證。在年檢中,我們卻發現有近160人(僅是上報上來的數據)未申辦雇員證即在代表處工作,占參加年檢的輔助人員的26%。同時存在個別代表處中國籍雇員還在國內律師事務所實習、執業的問題,另外,個別代表處存在聘用外籍人員未辦理代表執業證、外籍雇員證而非法務工的問題。
7、關于中文譯文的問題。依《條例》和《規定》相關要求,外文材料應當附中文譯文,且申請人應當承諾中文譯文與原文一致。但,我們發現有個別代表處提交的材料中,中文譯文與原文不完全一致。
(二)執業環境中存在的問題
1、代表處代墊款項的納稅問題。代表處經常受客戶委托代付仲裁費、差旅費等款項,按照目前稅收和財務管理制度,因在帳目上表現為收入,代表處要為這些非收入款項繳納5%的營業稅。而這些已繳納營業稅的機票或住宿費用,航空或酒店也要繳納營業稅,為此產生雙重征稅的問題。
2、*市人事局在制定相關政策時對代表處考慮不足。2003年6月*市人事局下發《關于實施*市工作居住證制度的若干意見》,根據相關規定,符合條件的戶口在外地的人才可以辦理《*市工作居住證》,持此證可享受*市民待遇。該項優惠政策的適用單位包括外國公司駐京代表機構,但代表處未能列入適用單位。又,2005年3月*市人事局和財政局聯合頒發了《*市吸引高級人才獎勵管理規定》,根據規定?受鼓勵人員可按其上一年度個人工薪收入所得稅的一定比例予以獎勵,用于其在本市購房和購車。世界知名會計師事務所在京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所聘用的副總經理以上或相當職務的人員享受此待遇,但代表處的代表未被納入適用范圍。
3、代表處年檢要提供的資產負債表與實際要求不符。代表處年檢時要提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我局為此報告附一格式化的資產負債表,但按此格式的資產負債表審計,會計師事務所認為不符審計要求,不簽署審計意見。
4、代表處辦理港澳通行證時遇到的困難。代表處在辦理港澳通行證時,按*市公安局的通知要求,只有首席代表可辦理一年期的港澳通行證,其他普通代表必須每三個月換簽一次。而實際上,首代與普通代表往返內地與香港的情況基本一樣。
5、各省市間代表的調動手續過于繁瑣。近年來,隨著駐各地代表處數量不斷增多,名代表處之間的代表流動問題日益頻繁,法律中對代表的調動手續未作明確規定,只是要求新增代表按設立程序辦理,因而實際中一代表從一代表處調入另一代表處,按新增代表程序重新申請、審查、核準,這樣增加了行政機關和代表處的辦事成本,不利于辦事效率的提高。
三、原因分析
外國、香港律師事務所擁有先進的管理經驗、雄厚的資金、較高的法律服務水平,在國際法律服務市場中的競爭力自高一籌。面對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這兩大法域存在的法律制度上的差異,目前國內的法律及管理制度就顯現出缺乏對市場政策性的引導和前瞻性的管理措施。我們分析認為,存在問題的主要原因有:
1、管理依據的不足。目前,外國、港澳律師事務所駐京代表機構行政事項的全部法律依據為一個《條例》(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一個《規定》(司法部關于執行《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四個《管理辦法》(《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管理辦法》、《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管理辦法》、《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受聘于內地律師事務所擔任法律顧問管理辦法》、《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內地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這些法律依據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為:
一方面,規定過于原則,問題涉及到了但內容不具體、程序不明確,如規定了外國律師事務所應為代表處及其派駐代表持續購買符合要求的執業風險保險,但應符合何要求卻并未明確;又如,規定了代表處因特殊情況可申請休業,但休業經核準后的相關程序要求并未明確規定。
另一方面,法律依據明顯欠缺,如代表處設立后出現首席代表離任,導致該代表處無首席代表,該代表處的存在是否合法以及該代表處是否予以注冊問題的處理,并無相關法律依據;又如,對于中文譯文的要求僅僅是申請人承諾與原文一致,但發現不一致的情況如何處理并無相關規定;再如,對于雇員的管理,從申領雇員證的條件及程序到對于雇員工作的監管,目前沒有相關成文的法律依據。
2、管理制度建設的滯后。在日益健全、開放、國際化的法律服務市場中,外國、香港律師事務所駐京代表機構及其派駐代表的法律服務工作是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從大多英美法系國家和香港等法治發達的國家、地區律師業發展歷程和軌跡看,中國法律服務市場的進一步開放是必然的,外國、香港律師的管理與國內律師管理的融合與交叉是不可逆的趨勢。但目前,外國、香港律師事務所駐京代表機構管理工作,在管理理念、制度建設方面遠遠滯后于形勢發展的要求,主要體現在:
一是外國、香港律師事務所駐京代表機構的管理工作,一直以來處于相對獨立的狀態,分離于國內律師事務所的管理,缺少聯手研究處理相關問題的制度。如,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的香港居民在內地從事律師職業及香港法律執業者受聘于內地律師事務所擔任法律顧問的管理工作,實際上均涉及內地律師事務所的管理,但目前這些工作并未同時納入國內律師事務所管理工作范疇。
二是政府各職能部門之間的協作交流制度尚未建立。司法行政機關是代表處的主管部門,負責代表機構的設立和管理。但代表處的運作,牽涉到多家其他政府職能部門,包括工商、稅務、勞動、外匯管理、海關、公安、安全等部門。但這些單位均為同級單位,各自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進行管理、制定相關政策。由于沒有信息交流共享的平臺,政策性沖突與變化時有發生,主要表現在稅務登記、銀行開戶等方面,這樣就加大了我們管理的難度,如在對代表處實際收入及納稅的監管方面;同時,目前,審查代表在中國境內居留時間的最客觀直接的依據是代表的護照復印件,從海關出入境的眾多印鑒中準確地計算出代表的居留時間,幾乎不可能,但如果能與公安、安全部門進行協作的話,這個問題便能迎刃而解。
三是尚未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市場監管制度,主要體現在面向社會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待健全。對社會公開的有關外國、香港律師事務所駐京代表機構信息僅僅局限于外國、香港律師事務所駐京代表機構名錄查詢。對于外國、香港律師事務所駐京代表機構的性質、工作內容、工作方式,并不為社會公眾所了解,甚至于國內很多律師也不清楚。各外國、香港律師事務所派駐代表及雇員基本信息,及外國、香港律師事務所駐京代表機構及其代表、雇員能從事什么活動和不能從事什么活動,未向社會公眾公示和強調,且相關信息缺乏及時的更新。因而外國、香港律師事務所駐京代表機構、人員沒有完全被納入到整個法律服務大市場中,社會監督的作用很難得以發揮。
四是根據新情況新問題的出現調整相關管理手段和措施的及時性、果斷性有待加強。如,在例年的年檢通知中,均明確規定了上一年度6月份以后獲準開業的外國、香港律師事務所駐京代表機構不參加實質意義上的年檢,僅提供部分材料。從6月份到轉年年檢結束,長達9個月的時間,在這么長的時間里,相關外國、香港律師事務所的資質情況完全有可能產生變化,不進行相關檢驗,會形成管理漏洞、造成一定的管理難度。今年還未通過年檢的香港李布英達律師事務所駐*代表處就是一個典型的實證。2004年10月,司法部批準香港李布英達律師事務所在*設立代表處。2004年11月22日,香港律師會批準香港李布英達律師事務所更名為香港希文律師事務所,英國希文律師事務所駐香港辦公室同時關閉,人員并入香港希文律師事務所。但該所并未將更名事宜及時上報管理部門,于2005年1月,以香港李布英達律師事務所名義,辦理了其駐*代表處開業手續,因其為6月以后核準的,屬免檢代表處,所以在年檢中并未發現其已更名。
3、執法力度與標準的不統一。應當說,在年檢中發現的問題是日常管理中所存在問題的集中體現。在行政審批中,對于法律的執行力度與標準存在偏差。一方面,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因為缺乏統一的培訓和相互的溝通,對于外國、香港律師事務所駐京代表機構、人員管理的法律依據的理解和執行標準不一致。另一方面,在審查核準過程中,未嚴格按法律要求進行處理,相對比較寬松。如,關于外國、香港律師事務所駐京代表機構的名稱管理問題:經核準的名稱大多沒有法律要求的“駐”字;經核準的名稱有的有國別有的沒有國別;經核準的名稱中英文名稱各異、無統一標準。再如,申請設立代表處,應當有擬派駐的一名首席代表和擬派駐的若干代表,但經核準設立的代表處有相當一部分,在設立之初即只派駐了一名首席代表,這樣,就自然造成了以后僅有的這一名代表如離任的話,在近9個月(增加代表審批期限)內該代表處無一名代表的現實問題。
四、工作建議
在過去幾年間,多家知名國外律師事務所在京開設了代表處,中外律師在法律服務領域的合作與交流不斷深入。國外律師來到中國,來到*,為海外各界進一步了解中國,促進中國與各國的經貿往來提供了廣闊的平臺。同時,他們也帶來了豐富的經營、管理經驗,對中國律師業的發展具有很重要的參考和借鑒意義。
在肯定外國、香港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設立及依法執業的積極意義的同時,我們也應當看到,由于不同法域間律師管理制度的沖突及對國外律師管理經驗的不足,外國、香港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在管理上還有很多的漏洞,還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相對于年輕的中國律師業而言,這些問題無疑會威脅和影響中國律師的發展。
因此,對整個律師業的管理,無論是外國、香港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的管理,還是國內律師事務所的管理,都應在符合世貿組織規則、認真履行世貿成員義務的基礎上,遵循規范與保護并行的總原則。
(一)著眼于未來,認清中國內地法律服務市場的進一步開放是必然的。
1、法律全球化是不爭的事實。。法律服務,作為一種典型的專業服務,涉及貨物貿易、運輸貿易、服務貿易、知識產權等各個經濟領域。在商品經濟國際化和世界經濟一體化的進程中,商品的跨境流通及商業組織的跨境活動必然日益頻繁,隨之而來的是各種各樣的法律沖突與經濟糾紛日益增多及復雜化。因而,商品經濟的國際化和全球經濟一體化,必然帶來法律服務的國際化和全球一體化。
2、中國入世后,必須遵守WTO體制下的法律服務貿易規則。WTO體制下的多邊服務服務貿易規則是以《服務貿易總協定》(以下簡稱GATS)為主干內容的。GATS的基本原則和規定指導著所有WTO成員國的所有服務貿易,它既是經濟規則又是法律規則。根據WTO的“國際服務貿易分類表”,法律服務是一種特殊形式的商業服務,從法律實踐看實際上特指律師事務所提供的服務。2001年12月11日,中國正式成為世貿組織的第143個成員。這標志著中國入世后,中國法律服務必須接受GATS所確立的框架和原則的約束和調整。GATS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
(1)、最惠國待遇原則。要求各成員方對所有其他成員方一視同仁,即每一成員方給予任何成員方的服務或服務提供者的待遇,應立即無條件地不低于其給予其他任何成員方相同的服務或待遇。
(2)、透明度原則。透明度原則指除了不能公開的機密資料外,各成員方都應迅速公布所涉及或影響GATS實施的有關措施。包括其所參加的有關服務貿易的國際協定等。
(3)、市場準入原則。每一成員方在“承諾表”中應列明的項目,以及給予任何其他成員方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應不低于其承諾清單中所同意和規定的待遇;要求各成員在作出市場準入承擔義務的承諾服務領域,不得維持某種數量限制或具有同樣效果的措施。
(4)、國民待遇原則。即每一成員國僅對承諾清單中具體承諾開放的服務部門,按具體承諾的條件承擔國民待遇義務,確保外國的服務及服務業投資不受服務進口國國內法和國內稅方面的歧視待遇。
(5)、互惠原則。一些國家和地區在單方宣布市場準入或國民待遇原則的同時,常附加以互惠原則為前提,即一成員方對另一成員方給予本國的服務機構或服務提供者的優惠、利益,應以對等的互惠方式施予該另一成員方在本國的服務機構或服務提供者。
(6)、逐步自由化原則。該原則主要是考慮了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的具體國情而定的。為減少或取消對服務貿易市場準入的障礙,從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生效之日是起不遲于5年內所有締約方就如何擴大服務貿易自由化定期舉行談判,并制定計劃表限期減少或取消市場準入、國民待遇等方面的限制、條件和保留。
3、《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CEPA)的啟示
面對入世后,法律服務業所面臨的機遇與挑戰,內地與香港謀求相互的扶持與發展。2003年6月,內地與香港簽署CEPA,旨在促進內地和香港經濟的共同繁榮與發展,加強雙方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經貿聯系。2004年8月,雙方又簽署了《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擴大開放磋商紀要。時值兩年,京港雙方已就法律服務市場的開放進行了多輪搓商,《CEPA補充協議三》將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實施,內地的法律服務市場進一步向香港律師開放。
CEPA的積極意義勿庸置疑:一方面,CEPA為擬進入或已內地市場的香港法律執業者提供了龐大的市場空間;另一方面,香港一直奉行傳統普通法原則,自開放其法律服務市場以來,已積累了豐富的國際商貿經驗,可為內地法律服務業引入國際標準及價值觀,并作為內地與外國法律服務同業溝通的橋梁。CEPA使香港成為內地應對入世后市場開放的不可或缺的緩沖平臺。
但是,我們應清醒地認識到,因為香港同時也是WTO正式成員之一,對于香港法律服務業的開放舉措,勢必將逐步向外國律師事務所及律師過渡。中國內地法律服務市場必將更加開放。
(二)著手于現在,不斷摸索和繼續推進相關管理措施,豐富管理經驗,提高管理水平。
就目前實際情況,我們認為應著重在以下幾個方面努力:
1、堅持依法行政,充分利用世貿規則中對發展中國家靈活性的例外規定,有限度地逐步開放內地法律服務市場。確保本土文化優勢的同時,利用規則保護國內法律服務市場,利用目前有效的法律依據嚴把入口關。
2、在嚴把入口關的前提下,通過多種方式加強對代表處、代表執業行為的監管,做到積極加以引導和嚴格依法處罰并重。可嘗試和探索律師協會在管理代表處工作中發揮積極的作用,主要表現為:一是吸收代表處人員為協會會員(或準會員);二是定期對代表處代表及雇員進行職業道德培訓;三促進多層次、多領域的交流;四是發揮協會資源優勢,建立與外國、香港律師協會信息共享機制;
3、繼續協調解決代表處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積極推動相關政府職能部門聯席會制度的建立和有效運轉,提高工作效能,從面營造健康有序的法律執業環境。
4、繼續加強外管工作調研,改變過去被動接受事實結果為直接發現和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