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廢物處置整改方案范文

時間:2023-10-07 18: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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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廢物處置整改方案

篇1

一、整治范圍

全市涉重金屬及劇毒物質排放企業、危險化學品使用儲存企業、主要危險廢物(含醫療廢物)產生儲存企業及其他重點風險源。

二、工作目標

摸清全市涉重金屬等環境風險源底數,建立全市涉重金屬等風險源動態檔案,進一步完善涉重金屬等風險源環境管理制度和預警監測制度以及主要河流斷面、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染物超標應急管理制度。

對全市涉重金屬及劇毒物質排放企業、危險化學品使用儲存企業、主要危險廢物(含醫療廢物)產生儲存企業及其他重點風險源排放廢水、廢氣以及危險廢物處置等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專項整治,實現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和危險廢物無害化處置,確保環境安全。

三、組織保障

成立涉重金屬等風險源專項整治領導小組,由局長任組長,分管副局長任副組長,監察大隊、監測站、法制站、管理站、審批科以及各環保所負責人為成員。辦公室設在應急辦,負責方案制定、組織協調、抽查督辦、信息匯總上報等工作。此次專項整治活動采取轄區負責制,各環保所分管領導為責任領導,監察大隊長及各環保所長為第一責任人。

四、時間安排

(一)第一階段:全面排查,摸清全市涉重金屬等風險源底數。

1、以全市污染源普查、環境統計、排污申報為基礎,全面摸清我市重金屬等涉毒排放、危險化學品使用儲存以及危險廢物產生儲存等風險源底數。

責任單位:監察大隊、各環保所

2、在摸底過程中要全面查清涉重金屬等風險源企業在審批、驗收、污染防治設施、排放廢水和廢氣以及危險廢物處置和應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并匯總至監察大隊。

責任單位:監察大隊、各環保所

3、監察大隊及各環保所將摸底排查情況填寫附表并由負責人簽字后連同電子版報監察大隊匯總備案。

4、在全面摸底調查的基礎上,篩選出全市重點和一般環境風險源,確定重點預警監測點位。

(二)第二階段:對存在環境問題企業實行限期整改,直至關停。

(1)對存在問題的涉重金屬等環境風險源企業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凡存在問題的企業一律要制定具體整改方案,并在限期內完成整改要求。監察大隊、各環保所要加大督辦力度,確保整改到位。

責任單位:監察大隊、各環保所

(2)應急辦要對全市重點風險源實施抽查督辦,并對重點風險源企業下達安裝在線監測和視頻監控書面通知,并與我局在線監控平網,實施全天候無縫式監管。

責任單位:應急辦、各環保所

(3)對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務的重點環境風險源,要實行停產整治。對未經審批擅自建設或投產的要責令停止建設或停產,并立案處罰或報請市政府關閉。

責任單位:法制站、監察大隊、各環保所

(三)第三階段:對全市涉重金屬等重點風險源企業進行集中驗收。

由應急辦牽頭成立專項整治驗收小組,對全市所有涉重金屬等重點風險源企業整改落實以及關停情況進行集中驗收評估,對整改不到位的企業上報市局,實施掛牌督辦。

五、相關要求

1、根據省廳《關于對環境風險源動態管理檔案工作進行督查的通知》文件要求,監察大隊及各環保所要建立涉重金屬等重點風險源動態管理檔案,報環境監察大隊匯總備案,并實行分類管理、分級監控。

2、對涉重金屬等重點風險源要對照環評文件及批復要求進行逐項落實,對存在問題的企業要限期整改。對新建、改建、擴建及未驗收的項目要加大督辦力度,限期達到驗收標準和上級各項要求,實現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

3、不斷提高現有污水處理設施自動化控制水平,涉重金屬等重點風險源廢水處理加藥設施要全部實現自動化控制。

4、規范危險廢物管理。涉重金屬等重點風險源要建立健全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嚴格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并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置。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必須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的要求,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5、建立環境管理臺賬,完善環境管理制度。涉重金屬等重點風險源企業應建立完善的污染防治設施運行臺賬,臺帳包括每日設施運行記錄、排污記錄、投藥記錄。同時,涉重企業應每月將排污狀況、污染防治設施運行記錄、月用水量、月耗電數(污染防治設施要單獨安裝電表)、使用藥品發票(復印件)、監測報告、化驗報告、檢修記錄和有關管理文件等整理裝訂成冊,以備檢查。

6、實施重點風險源企業月報制度。重點風險源企業應每月5日前將企業污水及污染物排放量、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危險廢物處理利用量及去向、化學品使用量、車間排放口和總排口每日監測數據等上報轄區環保所(或大隊),所在轄區環保所(或大隊)根據申報情況對企業各項環境管理情況進行核查。

7、涉重金屬等重點風險源排放企業化驗室應具備特征重金屬污染物化驗能力,并于2012年3月20日前建成相應重金屬化驗室并完成化驗人員培訓。

8、涉重金屬等重點風險源排放企業要安裝重金屬等特征污染物在線自動監控設備并與市環保局監控平網。

篇2

一、主要工作任務及分工

(一)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1.加強重點單位廢氣污染防治工作。按計劃淘汰燃煤鍋爐,嚴格控制煤炭含硫量,加大燃煤單位污染防治設施的監管力度,加強對重點污染源的在線監控和脫硫除塵設施監管;以青鋼燒結機脫硫等為重點繼續督促企業實施脫硫設施建設或改造;對脫硫、除塵設施不能穩定達標運行或超總量排污的企業依法實施污染治理再提高工程或限期治理;全面推進脫硝工程建設工作,所有燃燒設施按計劃采取綜合防治措施,減少氮氧化物的排放;加強化工等易產生異味企業的監管,監督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異味污染。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各區政府

2.加強機動車污染防治,繼續深入開展“汽車尾氣污染防治大行動”,進一步完善機動車排氣環保檢測工作,更新機動車環保檢測方法,試點黃標車限行,淘汰高污染黃標車,開展油氣污染治理,全面推廣使用國Ⅲ標準車用燃油。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委、市質監局、市經濟信息化委

3.加大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加強建筑工地、道路施工、拆遷工地以及其他城市建設施工揚塵防治與監管,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并保持周邊環境整潔;落實市區道路渣土運輸長效管理辦法,嚴肅查處渣土運輸撒漏行為;增加道路機械化清掃和灑水降塵覆蓋面,減少道路揚塵。

責任單位:市城鄉建設委、市城管執法局、市市政公用局、市環保局、市交通運輸委、市公安局、各區政府

4.加大工業企業揚塵污染治理力度,督促企業年11月底前完成揚塵污染防治硬件設施建設并正常使用。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

(二)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管理工作

5.加強水庫、河移風壩水源地、水庫、書院水庫、水庫、水庫等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的管理,年11月底前,按照規范要求在進出水源地主要道路沿線及各級保護區界線上設置界標、交通警示牌、宣傳牌,增設取水口標志,對一級保護區陸域沿岸加裝圍網,清理一級保護區內與供水無關的項目和游樂設施,整治二級保護區及準保護區內的工業、農業面源、農村生活排污及旅游項目,嚴肅查禁各類違法行為;完善飲用水源突發事件應急物資儲備,定期進行環境事故應急演練;加強水庫上游截污設施的巡查、維護,有效防范冒溢等事故。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區政府、區政府、即政府、市政府、市市政公用局、市水利局

6.盡快完成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劃修訂報批工作,制定《飲用水源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各區政府

(三)市區河道綜合整治工作

7.加快市區河中下游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年年底前完成整治前期工作,盡快完成整治任務,消除黑臭現象。

責任單位:市北區政府、四方區政府、李滄區政府、區政府、即政府、市城鄉建設委、市水利局、市市政公用局、市環保局

(四)城市污水集中處理工作

8.進一步加快、區污水管網建設,污水暫不能經市政主管網進入污水處理廠的區域,應采取其他有效措施,確保年底前污水處理率達到95%以上。

責任單位:區政府、區政府、區政府

9.盡快組織對符合要求的污水處理提標改造工程進行環保驗收。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

(五)污水處理廠污泥無害化處置工作

10.建設完善綠潔環境有限公司污泥焚燒處置設施,年10月底前實現裝備試運行。

責任單位:集團、市環保局

11.理順污泥焚燒處置的價格、轉運、監管等運行機制。

責任單位:市市政公用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物價局、市環保局、海灣集團

12.按照市統一部署建設樓山河污泥處置項目;同時,今年11月底前研究確定市內四區污水處理廠污泥無害化處置的其他方式,明確污泥處置項目建設運行計劃、時限,落實立項、環評、資金籌措等工作,年底前實現市區污泥無害化處置。

責任單位:城投集團、市市政公用局、市環保局、市發展改革委

13.三區于今年全面完成本轄區管理的污水處理廠污泥無害化處置相關工作,并實現穩定運行。

責任單位:區政府、區政府、區政府

14.規范各污水處理廠污泥存放、內部處置、外運處置工作,確保污泥得到無害化處置,杜絕隨意傾倒、填埋、流失等現象。

責任單位:城投集團、市市政公用局、市環保局、各區政府

(六)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作

15.年10月底前改建完成海泊河污水處理廠4萬噸/日中水回用設施并試運行,保證中水回用設施穩定運行。

責任單位:城投集團、市市政公用局、市環保局

16.市內四區其他污水處理廠加快中水回用工程建設,三區加快本轄區污水處理廠中水利用相關工作的進程,年12月底前制定出明確的建設運行計劃并完成前期準備工作。

責任單位:城投集團、市市政公用局、區政府、區政府、區政府

(七)工業企業達標工作

17.進一步督促工業企業提高環境管理水平,不斷更新改進污染治理設施,強化設施運行管理,提高生產和治污技術水平,確保工業企業污染治理設施的穩定有效運行;年底前完成全部強制性清潔生產單位的審核及評估驗收,并經環保部公告;按規定開展工業企業監督性監測,監督保證企業自動監控設施正常運行,污染物穩定達標;全面掌握轄區內涉重金屬企業的狀況,嚴格按照省環保廳對涉重企業的環境管理要求進行監管;做好青鋼燒結機脫硫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燒結機二氧化硫排放濃度,盡快達到省環保廳要求;對市控以上企業按規定核發排污許可證,進一步完善企業環境管理檔案;加強環境風險源監管和污染治理,做好隱患排查、事故預警和防范工作,防止發生重特大環境污染事件、生態破壞事件以及環境污染導致的。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

(八)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工作

18.開工建設垃圾處理場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改造工程,年12月底完工,按規范開展滲濾液、廢氣及周邊地下水環境監測工作,確保防滲、滲濾液處理、廢水廢氣監督監測等管理工作以及各項污染物排放水平達到國家《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要求。

責任單位:區政府、市市政公用局、市環保局

19.年10月底前,垃圾處理場完善運行管理、事故防范等相關制度、措施和檔案,滲濾液處理設施穩定運行并通過環保驗收,確保污染防控及污染物排放均達到國家《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要求。

責任單位:城投集團、市市政公用局、市環保局

(九)危險廢物安全處置工作

20.加強醫療廢物監管工作,監督各醫療單位按規定進一步完善醫療廢物收集、貯存工作;監督醫療廢物運輸單位、集中處置單位規范操作,依法安全處置醫療廢物,嚴肅查處醫療廢物非法變賣或混入生活垃圾等違法行為。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市衛生局、各區政府

21.加大工業危險廢物監管工作力度,嚴格規范收集、貯存、轉移、處置的各個環節,監督落實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建立完善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加強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特許經營單位、運輸單位的監管,確保收集的危險廢物全部得到安全處置或回收利用,處置場所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推動紅星化工廠鉻渣堆存場所土壤修復工作的開展。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

(十)環境保護能力建設

22.加強環保能力建設,保障投入,確保各級環境監察、監測、信息、宣教等能力建設全面達到環保部標準化建設要求,并通過上級環保部門驗收;各級環保部門配備有專職的環境應急管理人員。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市財政局、區政府

(十一)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23.加強市容環境整治,確保城市市容環境、城市河道、湖泊環境均衛生整潔;加大城鄉結合部環境綜合整治力度,確保城鄉結合部環境面貌良好。

責任單位:市城管執法局、市愛衛辦、市城鄉建設委、市市政公用局、各區政府

(十二)工作檔案整理工作

24.進一步補充完善各項指標工作檔案,并根據時間進度及時補充最新檔案材料;進一步完善國家環保模范城市創建成果工作報告、技術報告、特色報告,更新國家環保模范城市工作宣傳片。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各有關責任單位

(十三)環境保護宣傳工作

25.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宣傳工作,充分運用各種形式,開展群眾性宣傳教育活動,大力宣傳環境保護方針、政策及有關法規,宣傳我市環保事業所取得的成就和經驗,宣傳與廣大市民密切相關的環保工作的完成情況,使廣大市民了解環保、支持環保、參與環保。

責任單位:市環保局

二、有關要求

篇3

“十二五”以來,在區委、區政府的正確領導下,我們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改善環境質量為目標,以主要污染物減排為主線,嚴把建設項目環境審批關,深化重點行業污染治理,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加強領導,加大投入,攻堅克難、強勢推進,環保各項工作均取得了重大進展,環境質量保持穩定,農村集中式飲用水源水質達標率為100%,區域空氣質量穩定達標,各功能區噪聲值均在控制值范圍內,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逐年下降,轄區內未發生重大環境事件和核與輻射安全事件,也未發生嚴重的環境違法行為。現將“十二五”期間工作開展情況及“十三五”工作思路報告如下:

一是將市環保目標考核指標和減排任務分解落實到相關部門和鄉鎮,工作完成情況納入年度工作考核范圍,明確任務,明確責任,形成了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格局。二是建立健全了環保工作運行機制。部門相互配合,齊抓共管,設關不設卡,發改、工信、環保、國土、建設等相關部門聯動,各負其責,嚴把環保準入關和監管關,為我區經濟健康發展創造了良好空間。三是區人大、區政協及社會各界,積極關注、大力支持環境保護工作,依法監督和支持環保部門履職行政,有力地推動了我區環保工作全面開展,形成了黨委重視、人大監督、政府主抓、政協參與、部門聯動、社會各界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從源頭控制污染。一是嚴格建設項目環保準入。嚴格限制高物耗、高能耗和高污染項目上馬,將環評作為新建項目備案、開工建設的前置條件,在項目開發、招商引資、發展產業過程中始終嚴把環評關,明確建設項目環保審批“六條 ”紅線,即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屬于國家明令禁止的落后的生產工藝,能耗大、污染嚴重的項目一律不批;對飲用水源可能產生污染的項目不批;對嚴重污染環境的“十五小”、“新六小”項目不批;選址不符合總體規劃和環保規劃的不批;不能做到達標排放,難以治理的項目不批;對餐飲、洗浴、娛樂項目選址不當,對周圍居民造成影響的項目不批。2011年以來我局共審批項目214個。

近年來,我區緊緊圍繞污染物總量削減目標責任書,采取結構減排、工程減排、管理減排三大措施,大幅削減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區域環境質量穩定好轉。2011年完成了__集團有限公司服務分公司居佳乳品廠、__南洋興盛養殖有限公司、__新雙龍養殖有限公司、__國亮養殖農民專業合作社等4個畜禽養殖場污染減排工程,削減化學需氧量21.07噸,氨氮7.94噸;2012年完成了__康牧肉牛育肥繁育養殖場、__金牧養殖農民專業合作社、__天牧高檔肉牛場、永生養殖場、__區__養雞場等5個養殖場污染減排工程,削減化學需氧量13.67噸,氨氮2.01噸;2013年完成了__金雞養殖有限公司,__君聯生豬養殖農民專業合作社、__區__禽業養殖場、__市__養殖有限責任公司、__金源牧業養殖有限公司、__市德恩普養殖農民專業合作、__裕泰養殖有限責任公司等7個養殖場污染減排工程及__沃力寶生物有機肥業有限公司年產3萬噸生物有機肥項目,削減化學需氧量141.13噸,氨氮6.13噸;2014年完成了__市樂慶豐有機肥有限公司年產0.5萬噸高效生物有機肥項目、__市新雙龍養殖有限公司生物發酵床養殖擴建項目及__天利祥養殖農民合作社、__康壯養殖有限責任公司、__濟川農牧有限公司、__王者豬業良種繁育場等4家養殖場畜禽糞便資源化利用項目,共削減化學需氧量113.47噸,氨氮3.546噸。2014年關停市區熱電聯產供熱管網輻射范圍內燃煤鍋爐68臺,削減二氧化硫2455.1噸、氮氧化物498.16噸。截止2014年底全區四項主要污染物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別控制在1500噸、74噸、8742噸、1465噸以內。

2011年以來,先后多次開展多層次、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活動。利用每年的“六·五”世界環境日,組織社區、

學校及企業開展大規模的宣傳教育活動,以開展演講比賽、征文活動、環保志愿者活動和舉辦大型宣傳活動等形式,大力宣傳環保法律、法規和環保方面的知識,2011年至今,累計張掛宣傳橫幅50余條,擺放環保宣傳展板200多份,發放環保宣傳材料40000余份,提供環保咨詢5000余人次,組織社區、學校、企業領導及環保業務骨干培訓20余次。通過宣傳教育,近些年我區居民群眾的環保意識明顯增強,企業的節能減排意識也在逐步提高。截止2014年底全區共有省級綠色社區11個,省級綠色學校2個。一是將加強飲用水源地水源保護工作作為重中之重,為了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保障群眾飲水安全,2013年__區委托__省地質工程勘察院編制了《__省__市__區__鎮、__鎮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報告》,對__鎮、__鎮的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進行了劃分,為__區農村飲用水源地保護提供了技術依據。2011年——2014年結合農村環境連片正在項目在全區7個農村飲用水源地建設不銹鋼圍欄700米,設置大理石警示標志7個。2014年__市環境監測站對我區7個農村飲用水水源地進行了2次水質監測,監測結果顯示各項指標均達到《地下水環境質量標準》(__)ⅲ類水源標準限值,符合農村飲用水水質要求。二是加大農村環境整治。2011年——2014年在全區實施了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范項目,完善了農村環衛基礎設施,進一步提高了我區農村生活垃圾的集中處理率和農村水源地集中保護率,實現了“戶分類、村收集、鎮轉運、區處理”的城鄉環衛一體化模式,改善了農民群眾的人居環境和生活質量,為新農村建設注入了新活力。三是著力推進生態村鎮創建。截止2014年底,全區共有國家級生態鄉鎮1個,省級生態鄉鎮2個,省級生態村5個。

一是污染源監督管理情況。近年來,區委、區政府及各有關部門和單位高度重視污染源治理,采取有效的環保措施,不斷加大現場監督檢查力度,加大對老污染源的監督管理力度,嚴格控制新污染源的產生,增加現場檢查頻次,不定期地進行明查和暗訪,有效地防止違法企業利用“時間差”停運環保設施和偷排現象,使全區環境污染加劇的趨勢得到有效控制。

二是排污收費情況。在排污收費工作中,嚴格依據國家頒布的收費標準,實施監測收費和總量收費,對拖欠排污費的企業給予處罰,使收費額有較大幅度上升,實現了以收促治,以收促管。2011——2014年,全區累計征收排污費172.1988萬元。

三是污染事故的預防及處置情況。__區于2012年修訂了《__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它適用于全區范圍內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的控制和處置行為,在日常的工作中組織開展對生產、貯存、運輸過程中可能造成突發環境事件單位的普查,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貯存、運輸、使用等各個環節的日常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明確職責,嚴防各種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2014年妥善處置了金武路龍口村岔路口液堿泄漏和__市__化工技術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硫酸管道破裂(__村5組荒地段)泄漏事故,清理受污染土壤1030噸。

四是辦理人大建議、政協提案及群眾來信來訪情況。為快速查處環境問題,加強窗口部門與群眾的密切聯系。2001年,全市開通了“環保12369”舉報電話,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__區依托“12369”及時解決群眾關心的熱點環境問題,使各類環境違法案件得到及時查處。2011年——2014年,共處理群眾來信來訪172件,處理率100%,辦結率100%。

五是整治違法排污專項行動情況。近年以來,先后開展整頓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兩考”(即高考和中考)期間的環境噪聲擾民專項行動;冬季大氣污染防治專項行動;建設項目環境違法行為專項整治;飲用水源地專項整治等專項行動,采取限期治理、現場督辦等方式,全面整治危險化學品生產、醫療廢物處置、風光電等重點企業環境問題。針對全區環境污染現狀,加大對重點企業的環境治理和監管力度,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督查其關、停、并、轉。對治理設施不達標排放或治理設施不正常運行的環保設施進行停產限期整改。2014年對__市金磁商貿有限公司“未批先建”和__路太子河洗浴城廢氣超標排放環境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共處罰金1.1萬元。

六是環境保護大檢查情況。按照省、市環境保護大檢查要求,制定了《__區環境保護大檢查方案》,區政府主要領導召集兩鎮、社區、區直各部門單位和有關企業召開了全區環保突出問題整改落實和環保大檢查工作動員部署會議,進一步明確部門職責,組織所轄企業的環保專干進行了環保大檢查培訓,并印發了《__區環境保護大檢查工作手冊》和《環保工作指南》,進一步明確企業主體責任,指導企業開展自查工作。創新監管方式,對全區排污企業進行跟蹤監管,實施“網格化”管理,將重點企業落實到具體責任人,做到環境監管“全面覆蓋、橫向到邊、縱向到底、領導掛帥、層層履職、責任到人”。截止目前,__金迎鑫化工有限責任公司、__市匯普建筑材料有限公司、__天聯達建材有限公司等45家重點企業均已填寫了自查表格,一企一檔資料正在逐步完善。通過自查,共發現104個問題,針對這些問題企業已制定了整改方案,明確了整改措施和整改時限。目前,已整改問題60個,有44個問題正在逐步整改落實。大檢查開展以來,全區共檢查了企業63家,環境違法企業有25家,其中屬于未批先建的有10家,未驗先投的有5家,違法排放污染物的有10家;已處罰25家,其中限期整改10家,責令停產13家,關停2家廢舊塑料加工廠,并要求其拆除生產設備。

七是全面整改環保突出問題。去年9月環保部西北督查中心和省環保廳聯合調查組對我市環保工作進行全面核查,反饋環保突出問題113個,涉及我區的主要有13個問題。為切實抓好反饋意見的整改落實工作,區政府召開專門會議,研究部署整改工作,并印發了《__區落實環保綜合督查反饋意見整改任務實施方案》,明確了責任領導、責任部門、整改任務和整改時限,做到整改一件、銷號一件。截止目前,8個問題已整改銷號,農村秸稈禁燒、垃圾場未驗收、小鍋爐取締等5個問題正在整改當中。

雖然“十二五”期間我區環境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工業發展多年帶來的環境問題特別是歷史遺留的環境欠賬問題較多,環境污染壓力較大。而且,由于環境保護的意識跟

不上經濟發展,也造成我區在環境保護方面存在一些不足,制約了我區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主要表現在如下幾方面:一是環?;A設施建設相對滯后。兩鎮環?;A設施投入嚴重不足,隨著城鎮化水平不斷提高,兩鎮生活污水處理已成農村環境保護難點,目前兩鎮無一個建成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二是企業主體環保責任不夠落實。一些企業環保意識淡薄,環?!叭瑫r”執行不到位,污染物達標排放率低,偷排和超標排放問題不同程度存在。

三是農村面源污染及生態防治仍需進一步加強,主要表現在農村畜禽養殖污染防治、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等。

四是環保機構薄弱。特別是環境監察、環境管理隊伍偏弱,監管力量嚴重不足,無法適應當前環境監管和服務需要。

以黨的十、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以生態文明理念引領,改革創新驅動,全球視野謀劃,適應經濟社會新常態,深入貫徹落實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全面深化生態環境保護領域改革,以改善環境質量為主線,統籌污染治理、總量減排、環境風險管控和環境質量改善,打贏大氣、水體、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戰役,推進民生改善、建設幸福美好新__。

堅持綠色發展、標本兼治。

堅持依法治污、法治管理。

堅持信息公開、社會共治。

堅持深化改革、制度創新。

綜合考慮我區環境保護現階段的特點和“十三五”期間經濟社會發展趨勢,“十三五”期間環境保護奮斗目標初步考慮為:

到2020年,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顯著減少,人居環境明顯改善,生態系統穩定性增強,輻射環境質量繼續保持良好,生態空間管治、環境監管和行政執法體制機制取得重要突破,環境責任考核逐步探索開展。

(四)主要工作和任務

面對機遇與挑戰并存的形勢,環保工作必須樹立新思維,加快實現三個轉變:目標導向從以管控污染物總量為主向以改善環境質量為主轉變;工作重點從主要控制污染物增量向優先削減存量、有序引導增量協同轉變;管理途徑從主要依靠環境容量向依靠環境流量、環境容量的動靜協調、統籌支撐轉變,進一步深化質量改善、治污減排、生態保護、風險管控等戰略任務,加強制度建設。

1.質量改善

一是嚴格落實省、市環境質量管理要求。把環境質量不降級,環境服務功能不退后作為發展的底線和最基本要求;嚴格執行排污許可和環境許可制度。

二是推進水、大氣和土壤三大重點領域環境質量改善工作,按照突出重點、彰顯成效、有限目標的原則,抓好大氣、水和土壤三大要素環境質量改善和鞏固工作,在加強環境增量管理的同時,著力加強環境存量治理,推進重點行業、區域生態和污染防治。

三是認真貫徹落實環境質量達標改善行動,持續精準改善城鄉環境質量,實施環境質量改善的網格化管理。

2.治污減排

一是優化總量控制實施。夯實精細化管理基礎。實施基于環境質量目標導向的總量控制。制定基于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總量控制方案。實施企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綜合性的排污許可。將工程、技術、管理、政策作為總量控制的重點。

二是實行全過程治污減排。將總量控制關口前移,實現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與資源能源總量控制等統籌聯動。將結構調整和技術進步作為推動污染減排的重要手段。

三是加大行業環境監管力度。政企合力,建管并舉,獎罰并重,抓好重污染行業、工業園區管控,提升“小微”企業治污水平,推動循環發展。

3.生態保護

一是加強重要生態功能區和生態系統管理,維護國家生態安全。以我區重要生態功能區為重點,提高生態系統服務功能。以__自然保護區建設為抓手,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

二是推進生態環境統一監管,努力做好生態資源開發利用的監管者。

三是加快生態文明示范創建,促進生態保護。以生態文明示范創建為載體,激勵兩鎮不斷提高生態文明建設水平。

4.風險管控

嚴格源頭防控,深化過程監管,強化事后追責,落實企業主體責任。

一是從布局和結構入手,改善環境安全總體態勢。轉方式、調結構、優布局、評風險,從源頭降低突發和積累性環境風險。

二是加強重點領域環境風險管理,實現健康發展與環境安全。

三是加強企事業單位環境監管,強化企事業環境風險防范的主體責任。

四是加強環境風險管控基礎能力建設。

五是加強核與輻射安全監管,確保萬無一失。

5.制度建設和政策創新

一是切實加強執法監督。

二是梳理權責清單,明確環境保護責任。

三是落實兩鎮、各社區和相關部門的環境監管責任,強化環境統一監管,落實企業主體責任。

四是保障公眾環境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五是構建有效渠道和合理機制,對涉及群眾利益和重大決策和建設項目建立溝通協調平臺,廣泛征求公眾意見。

六是提升環境社會輿情引導能力,構建全民行動格局。

6.籌劃重大工程、項目

一是聚焦重點領域的重大工程和重大項目。圍繞規劃重點領域和監管重點,以大工程帶動大治理,特別是能夠對環保工作全局性有巨大推進效益、操作性強的重大工程,做到盡力而為,量力而行。

篇4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必須遵守本條例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和腐蝕品等。

危險化學品列入以國家標準公布的《危險貨物品名表》*);劇毒化學品目錄和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由**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檢、交通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四條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其主要負責人必須保證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活動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五條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對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設立及其改建、擴建的審查,負責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包括用于運輸工具的槽罐,下同)專業生產企業的審查和定點,負責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發放,負責國內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的組織和協調,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的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由各該級人民政府確定,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職責。

(二)公安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負責發放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負責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三)質檢部門負責發放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的生產許可證,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實施監督,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四)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負責調大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有毒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監測和進口危險化學品的登記,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五)鐵路、民航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航空運輸和危險化學品鐵路、民航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監督檢查。交通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駕駛人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的資質認定,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六)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毒性鑒定和危險化學品事故傷亡人員的醫療救護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批準、許可文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營業執照,并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市場經營活動。

(八)郵政部門負責郵寄危險化學品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依照本條例對危險化學品單位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進行現場檢查,調取有關資料,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向危險化學品單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議;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時,責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三)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器材和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發現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撓。

有關部門派出的工作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

第二章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和使用

第七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和嚴格控制,并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實行審批制度;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在編制總體規劃時,應當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適當區域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

第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工藝、設備或者儲存方式、設施;

(二)工廠、倉庫的周邊防護距離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三)有符合生產或者儲存需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設立劇毒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原料、中間產品、最終產品或者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燃點、自燃點、閃點、爆炸極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標;

(三)包裝、儲存、運輸的技術要求;

(四)安全評價報告;

(五)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六)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收到申請和提交的文件后,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后,報本級人民政府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依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決定,予以批準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頒發批準書;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憑批準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第十條除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外,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下列場所、區域的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一)居民區、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口密集區域;

(二)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三)供水水源、水廠及水源保護區;

(四)車站、碼頭(按照國家規定,經批準,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以及公路、鐵路、水路交通干線、地鐵風亭及出入口;

(五)基本農田保護區、畜牧區、漁業水域和種子、種畜、水產苗種生產基地;

(六)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

(七)軍事、軍事管理區;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保護的其他區域。

已建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監督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頓;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本條例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生產、運輸、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改建、擴建的,必須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經審查批準。

第十二條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向**質檢部門申請領取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開工生產。

**質檢部門應當將頒發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通報**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環境保護部門和公安部門。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

禁止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第十四條生產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在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應當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第十五條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其生產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許可,必須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條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第十七條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生產、儲存、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

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對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評價中發現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現實危險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于正常適用狀態。

第十九條劇毒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對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如實記錄,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發現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材質、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便于裝卸、運輸和儲存。

第二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必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并經**質檢部門認可的專業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并作出記錄;檢查記錄應當至少保存2年。

質檢部門應當對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進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檢查。

第二十二條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并由專人管理。

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進行核查登記。庫存危險化學品應當定期檢查。

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儲存單位應當將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置明顯標志。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應當定期檢測。

第二十四條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或者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隱患。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同級環境保護部門、公安部門備案。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應當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公眾上交的危險化學品,由公安部門接收。公安部門接收的危險化學品和其他有關部門收繳的危險化學品,交由環境保護部門認定的專業單位處理。

第三章危險化學品的經營

第二十七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

第二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場所和儲存設施符合國家標準;

(二)主管人員和業務人員經過專業培訓,并取得上崗資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經營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并附送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

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接到申請后,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將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同級公安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憑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第三十條經營危險化學品,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

(二)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和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三)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不得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二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儲存危險化學品,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二章的有關規定。危險化學品商店內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其總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限量。

第三十三條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應當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和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記錄應當至少保存1年。

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應當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發現被盜、丟失、誤售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三十四條購買劇毒化學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生產、科研、醫療等單位經常使用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購買憑證,憑購買憑證購買;

(二)單位臨時需要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憑本單位出具的證明(注明品名、數量、用途)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準購證,憑準購證購買;

(三)個人不得購買農藥、滅鼠藥、滅蟲藥以外的劇毒化學品。

劇毒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不得向個人或者無購買憑證、準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不得使用作廢的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

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的式樣和具體申領辦法由**公安部門制定。

第四章危險化學品的運輸

第三十五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實行資質認定制度;未經資質認定,不得運輸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必須具備的條件由**交通部門規定。

第三十六條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由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并經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質檢部門應當對前款規定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產品質量進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檢查。

第三十七條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應當對其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并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部門考核合格(船員經海事管理機構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必須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必須了解所運載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

第三十八條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只能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企業承運。

第三十九條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目的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

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托運人應當向公安部門提交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運輸始發地和目的地、運輸路線、運輸單位、駕駛人員、押運人員、經營單位和購買單位資質情況的材料。

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的式樣和具體申領辦法由**公安部門制定。

第四十條禁止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交通部門規定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前款規定以外的危險化學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水運企業承運,并按照**交通部門的規定辦理手續,接受有關交通部門(港口部門、海事管理機構,下同)的監督管理。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必須按照國家關于船舶檢驗的規范進行生產,并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條托運人托運危險化學品,應當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

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托運人交付托運時應當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并告知承運人。

托運人不得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

第四十二條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按照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封口嚴密,能夠承受正常運輸條件下產生的內部壓力和外部壓力,保證危險化學品在運輸中不因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而發生任何滲(灑)漏。

第四十三條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押運人員,并隨時處于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不得超裝、超載,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的區域;確需進入禁止通行區域的,應當事先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由公安部門為其指定行車時間和路線,運輸車輛必須遵守公安部門規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區域,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劃定,并設置明顯的標志。

運輸危險化學品途中需要停車住宿或者遇有無法正常運輸的情況時,應當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四十四條劇毒化學品在公路運輸途中發生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情況時,承運人及押運人員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其他有關部門通報情況;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郵寄或者在郵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物品郵寄。

第四十六條通過鐵路、航空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按照**鐵路、民航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與事故應急救援

第四十七條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并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

第四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劇毒化學品和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向**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辦法由**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制定。

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應當向環境保護、公安、質檢、衛生等有關部門提供危險化學品登記的資料。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五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五十一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按照本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救援,并立即報告當地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公安、環境保護、質檢部門。

第五十二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指揮、領導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環境保護、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當地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實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諉。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并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采取必要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一)立即組織營救受害人員,組織撤離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護危害區域內的其他人員;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對危險化學品造成的危害進行檢驗、監測,測定事故的危害區域、危險化學品性質及危害程度;

(三)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空氣造成的現實危害和可能產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閉、隔離、洗消等措施;

(四)對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的危害進行監測、處置,直至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第五十三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

第五十四條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環境污染的信息,由環境保護部門統一公布。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對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涉及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許可的;

(二)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許可的單位和個人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三)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或者許可的單位和個人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許可或者發現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五十六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職責,組織實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或者拖延、推諉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分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檢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予以關閉或者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無害化銷毀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

(二)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擅自開工生產危險化學品的;

(三)未經審查批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擅自改建、擴建的;

(四)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

(五)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的。

第五十八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質檢部門或者交通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定點,擅自生產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

(二)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未按照國家關于船舶檢驗的規范進行生產,并經檢驗合格的;

(三)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材質、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不相適應的;

(四)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的;

(五)使用非定點企業生產的或者未經檢測、檢驗合格的包裝物、容器包裝、盛裝、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第六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不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其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

(三)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的。

第六十一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對其生產、儲存裝置進行定期安全評價,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或者對安全評價中發現的存在現實危險的生產、儲存裝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的;

(二)未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持正常適用狀態的;

(三)危險化學品未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設專人管理的;

(四)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未進行核查登記或者入庫后未定期檢查的;

(五)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設置明顯標志,或者未對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定期檢測的;

(六)危險化學品經銷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或者危險化學品民用小包裝的存放量超過國家規定限量的;

(七)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未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或者未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或者未將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的;

(八)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不如實記錄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或者發生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后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記錄劇毒化學品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或者發現被盜、丟失、誤售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第六十二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時未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的;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經營單位銷售其產品的;

(三)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向個人或者無購買憑證、準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的。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以及其他有關證件,或者使用作廢的上述有關證件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資質,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有違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部門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從事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的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未經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的;

(二)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國家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

(三)托運人未按照規定向交通部門辦理水路運輸手續,擅自通過水路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國家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危險化學品的;

(四)托運人托運危險化學品,不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交付托運時未添加的;

(五)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并按照危險化學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護措施的。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托運人未向公安部門申請領取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擅自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二)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危險化學品,不配備押運人員或者脫離押運人員監管,超裝、超載,中途停車住宿或者遇有無法正常運輸的情況,不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三)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危險化學品,未向公安部門報告,擅自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區域,或者進入禁止通行區域不遵守公安部門規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的;

(四)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劇毒化學品,在公路運輸途中發生被盜、丟失、流散、泄露等情況,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的;

(五)托運人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匿報、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的。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郵寄或者在郵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匿報、謊報為普通物品郵寄的,由公安部門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立即組織救援,或者不立即向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公安、環境保護、質檢部門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國有公司、企業工作人員失職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拒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其負責人逃匿的,依法拍賣其財產,用于賠償。

第七章附則

第七十一條監控化學品、屬于藥品的危險化學品和農藥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和城鎮燃氣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七十二條危險化學品的進出口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進口危險化學品的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處置進口廢棄危險化學品,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進行審批、許可并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制定并公布審批、許可的期限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