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廢物轉移實施方案范文

時間:2023-10-07 18:09:12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醫療廢物轉移實施方案,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醫療廢物轉移實施方案

篇1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縣委“省級生態縣建設”戰略部署,按照縣委、縣政府下達我委的各項工作任務,履行本部門工作職責,狠抓工作落實,確保我委創建省級生態縣的目標順利實現。

二、主要工作任務

(一)按時完成縣交辦的生態縣創建各項任務。

(二)4月底前完成危險廢物處置資料:縣醫療廢物委托處置情況匯總表;處置單位接收和處置全縣醫療廢物量匯總表;縣醫療廢物委托處置協議書復印件匯編;縣醫療廢物轉移連單(存各醫療機構)。

(三)4月底前完成村鎮飲用水衛生合格率指標完成情況匯總、農村飲水水質衛生監測工作計劃、飲用水污染事件衛生應急處置預案。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關于我縣近三年未發生飲用水污染事故的證明、村鎮飲用水水質檢測報告等文件準備。

(四)4月底前完成縣農村衛生廁所普及率指標完成情況概述;縣農村衛生廁所普及率統計表;全縣改廁工作總結;農村常住戶數統計;使用衛生廁所農戶數統計表;全縣改廁投資明細表;全縣改廁工作取得的榮譽證書復印件;有關農村改廁工程驗收資料;政府及部門下發的有關農村改廁,提高衛生廁所普及率方面的政策文件準備。

(五)4月底前完成集中式飲用水末梢水水質達標率匯總,村鎮飲用水衛生合格率匯總等資料。

(六)6月底前完成全縣醫療機構醫療廢物暫存點規范化建設,完成一級以上醫療機構醫療廢水規范化處理設施建設,并規范運行。

(七)6月底前完成打造衛生改廁觀摩點(每個鄉鎮2各以上),確保衛生廁所普及率達95%以上。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農村飲用水衛生監測工作

1.縣疾控中心根據《省農村應用水水質衛生檢測實施方案》,加強農村飲用水衛生監測工作,提高農村飲用水監測的覆蓋率。

2.加強農村生活飲用水衛生狀況信息收集,做好全縣農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和部分分散式供水點供水方式等基本情況的調查摸底工作,詳細掌握全縣農村供水有關數據資料。

3.結合生態縣創建工作要求,重點加強對創建生態鄉鎮、村供水工程水質的日常監測和技術指導工作,并及時對所監測到的數據進行分析匯總,對水樣監測不合格的供水單位,提出整改意見,限期整改,確保2016年安排創建生態鄉鎮的農村生活飲用水衛生合格率大于95%。

(二)農村衛生廁所整治工作

1.縣愛衛辦要在認真總結多年來項目工作的基礎上,結合中央項目督導組專家的意見,重點把好中央項目村的落實、項目村相關人員的培訓和改廁健康教育三個關,進一步提高項目技術指導能力,確保中央項目質量。

2.普及全縣農村的公廁、戶廁無害化改造工作,積極扶持中心村的改廁工作,在中心村全面清除簡易廁所、露天糞缸,按人口比例規劃建造無害化公共廁所,確保農村無害化廁所普及率在95%以上。

3.完成縣農村衛生廁所普及率指標完成情況概述。

(三)醫療廢物、廢水管理工作

1.認真落實國務院《醫療廢物管理條例》,把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做到領導、責任、措施“三到位”。

2.縣直醫療衛生單位要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全縣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監管工作的意見》文件精神,積極配合環保部門對醫療機構開展醫療廢物規范化管理,并按照要求全面開展考核,同時督促各醫療單位將醫療廢物按規定統一收集,并交由市醫療廢物集中處理中心處理。鄉鎮醫療機構和個體診所等偏遠地區必須達到《醫療廢物處置管理條例》規定的基本要求,經縣環保局和衛計委同意后方可就地進行處置,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置。

3.衛生監督所要依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強化對全縣醫療機構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工作的監督管理,定期開展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專項檢查,要將醫療廢物處置工作納入責任目標考核內容,確保全縣各醫院醫療廢物處置率達100%。

4.督導鄉鎮醫院醫療廢水規范化處置,村級醫療機構醫療廢物規范化處置。

四、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

創建生態縣是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全面提升我縣生態文明和經濟社會發展整體水平的有效載體和內在要求。各醫療衛生單位要充分認識生態創建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增強創建意識,做到思想認識到位,行動統一到位,宣傳服務到位,措施落實到位,確保各項工作任務如期完成。

(二)明確責任,強化督查

實行主要領導負責制,確保高標準完成衛計系統創建生態縣的各項工作目標。各單位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按照委統一時間要求完成各自任務,疾控中心負責對全縣飲用水水質的檢測及相關材料的收集。愛衛辦要高標準完成農村改廁工作,并做好數據資料的統計與收集。衛生監督所要進一步做好對醫療機構的醫療廢物處置情況督查工作。各醫療機構加強對本單位的醫療廢棄物處置情況的自查工作,確保兩廢處置規范有序,相關登記匯總資料齊全。衛計委創建辦將不定期開展檢查,并對創建工作不落實的單位予以通報,相關責任人年終考核一票否決。

篇2

(一)脫硫脫硝項目

檢查是否部署燃煤電廠、鋼鐵企業的燒結機和球團生產設備、有色金屬冶煉企業及20蒸噸及以上燃煤鍋爐進行脫硫改造;對燃煤機組、新型干法水泥窯進行脫硝改造,對燃煤鍋爐和工業爐窯進行除塵改造;是否制定淘汰10蒸噸以下的燃煤小鍋爐、集中供熱、“煤改氣”、“煤改電”等燃煤鍋爐整治工作方案。

(二)重點工業企業

重點檢查火電、焦化、水泥、鋼鐵、礦山等重點行業企業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運行情況;污染物達標排放情況;煤場、料堆、渣場防塵措施落實情況;企業自行監測制度實施情況;汽油儲運銷售業油氣污染治理情況。實施清潔生產技術改造情況,未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的,督導企業進行清潔生產審核。對經過限期整改污染物排放仍不達標的企業,依法予以關閉。對超標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塵的電力企業,一律按規定扣減環保電價,對偷排偷放、擅自停運脫硫脫硝設施、自動監控設施數據弄虛作假的,要依法處罰、追繳排污費。

(三)機動車尾氣污染

檢查市5個經省環保廳認證的尾氣檢測線檢測情況;對無環保綠色標識的車輛采取限期治理;對尾氣檢測不合格的車輛不予年檢。

(四)流域重污染行業水污染

集中整治重有色金屬礦采選、冶煉以及醫藥制造行業水污染,加大對水環境污染嚴重區域的工業園區的監督檢查力度;對停產整治企業,要嚴格驗收標準,未經驗收不得擅自恢復生產;對生產企業加強污染治理設施運行和危險廢物轉移的監管;對在建企業,要加強污染治理設施建設是否同步建設檢查,達不到環評要求的一律不得(試)生產。

(五)規劃建設項目和污染減排項目

督促納入《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和納入國家和省責任書的污染減排項目建設。按要求該完工的要在規定時限內完工,該驗收的進行驗收,該開工的要開工建設。

(六)污水處理設施

對現有生活污水處理廠和企業生產污水處理廠加強運行監管。排查主要河流沿岸的涉水企業,是否辦理《排污許可證》,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情況,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在線監控設施運行情況,打擊超標排放等環境違法行為。

(七)重金屬行業

檢查污染物防治設施實際處理能力是否滿足治污要求,是否做到穩定達標,是否開展清潔生產審核、是否辦理《排污許可證》及按證排污等情況;加強涉重金屬企業的生產全過程監管,防止環境污染事件。

(八)醫療機構和醫藥制造行業

檢點醫療機構自備醫療廢物處置設施運行是否存在擅自拆除或停運情況,是否存在醫療廢物與生活垃圾混排等違法行為。促進區、區的醫療機構與市循環經濟園區醫療廢物處置廠簽訂集中處置合同,擴大醫療廢物集中無害化處置范圍。制藥行業是否履行環保手續,污染處理設施是否正常運行,是否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排放。

(九)礦山行業

檢查礦山企業履行環保手續情況,建設過程中是否按照環評批復內容落實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態保護措施,對生態破壞嚴重,污染防治措施未落實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對通過環評審批的礦山采選項目超過5年未建設的進行調查摸底;檢查尾礦壩是否有環保審批手續,是否存在環境安全隱患問題。環境應急預案編制情況,環境應急措施落實情況。

(十)木材加工和造紙行業

檢查加工筷子、壓舌板、牙簽、再生紙等企業是否履行環保手續的情況,污染防治設施是否按規定運行使用,是否辦理《排污許可證》并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進行排放。

(十一)輻射安全隱患

進一步落實輻射安全許可管理制度,對未辦理輻射安全許可證的,超期存貯放射源且未辦理許可證延續的,放射源暫停使用但已辦理輻射安全許可證延續手續的單位要依法監管,確保放射源安全。

(十二)危險廢物及危險化學品安全隱患

重點檢查有實驗室的醫療機構、學校等單位。檢查是否按照《危險廢物管理辦法》規定,制定處置方案、落實處置經費,是否存在廢棄化學藥品(分析廢液)超期貯存的問題,是否將廢棄化學藥品安全轉移到有資質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

(十三)自然保護區

檢查《省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落實執行情況。排查省級自然保護區內是否存在從事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開墾、燒荒、開礦、采石、挖沙等行為;排查核心區和緩沖區內建設任何生產設施,實驗區內建設污染環境、破壞資源或者景觀的生產設施,保護地帶建設是否存在損害自然保護區內環境質量的項目及從事有影響的生產經營活動。

(十四)畜禽養殖污染

檢查《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落實執行情況。是否在畜禽禁養區(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源地、江河流域)建設各類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新建、改建、擴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是否進行環評;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有無建設相應的畜禽糞便污水與雨水分流、貯存設施;是否有綜合利用(無害化)處理設施。

(十五)飲用水源地

檢查已劃定的飲用水源保護區應有明確的地理界線,是否設立規范化的保護區標志;清理集中式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所有排污口、排污企業及新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關停二級保護區內未依法執行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制度,影響飲用水水源水質安全的建設項目。

(十六)城鎮洗浴、餐飲業油煙和噪聲

檢查洗浴行業是否環保手續健全。檢查浴池鍋爐是否使用散煤,應使用型煤作為燃料,有條件的可以使用天然氣或者液化石油氣、電等清潔能源,對發現違法行為按照規定處理。對餐飲業聚集經營區及油煙污染嚴重、噪聲擾民、群眾反復投訴的餐飲服務單位進行集中整治,堅決取締城區露天燒烤。

(十七)建設項目環評和“三同時”執行情況

檢查通過綠色通道辦理環評審批項目的建設進展情況;對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未落實環保設施的、逾期未驗收的、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投入正式生產違反環評和“三同時”制度的環境違法行為依法依規進行行政處罰。

二、工作步驟

(一)動員部署階段(7月15日至7月31日)

各地、市成員單位要結合實際情況,確定本轄區、本行業整治重點,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全面完成環境保護專項行動的動員部署工作,于2014年7月31日前,將動員部署情況、實施方案及負責信息調度的聯系人、負責人、聯系方式等以文件及電子郵件方式報送市環境保護局。

(二)排查和整治階段(7月31日至9月10日)

各地、市成員單位要按照本方案排查整治工作重點和要求進行全面排查,對存在的環境違法問題進行檢查,查處一批典型違法案件,整治一批污染企業。

(三)督查階段(8月—10月)

2014年9月底前,各縣(市)區環境保護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要對本轄區環境保護專項行動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查。10月底前,市環境保護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將適時組成督查組對各地專項行動開展情況及重點區域的重點行業企業進行督查。

(四)總結和信息公開階段(11月5日前)

2014年11月5日前,各縣(市)、區環保專項行動辦公室和市成員單位按任務分工向市環境保護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供總結報告及相關材料(文件及電子郵件),市環境保護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專項行動有關信息,并完成工作總結報告。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成立以市長為組長,副管局長為副組長的市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境保護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市環保局、市發改委、市工信委、市住建局、市物價監督管理局、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隊、市安監局、市國土資源局、市資源林政局、市農委、市畜牧獸醫局、市衛生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等為領導小組成員單位,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環保局,辦公室主任由局長兼任。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牽頭、各相關部門參加的環境保護專項行動工作機制,完善聯席會議制度,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加大環保投入,保證環保專職人員,履行環保職責。各縣(市)區環境保護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加強協作,堅持定期協商、聯合辦案制度和環境違法案件移交、移送制度,強化聯合執法,共同打擊環境違法行為。

(二)強化部門職能和協作

環境保護部門要充分履行牽頭負責和綜合協調職責,結合各部門職能細化任務分工,聯合相關部門對各類環境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發展改革、農業部門要進一步加大產業結構調整力度,推動重污染企業搬遷改造,推進秸稈綜合利用;價格主管部門負責落實燃煤機組環保電價有關工作,對存在環境違法行為的燃煤發電機組扣減環保電價;工業主管部門要加大淘汰落后產能和淘汰燃煤小鍋爐工作力度,控制煤碳消耗總量,推廣清潔能源,推進工業企業實施清潔生產,提升燃油品質;司法行政機關要深入推進環境法制宣傳教育,圍繞環境保護專項行動開展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工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城鎮居民供熱計量、建筑垃圾清運處理,加大污水處理設施和配套管網建設力度,加強監督管理,鞏固減排成效;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建筑施工揚塵控制、垃圾露天禁燒、城市噪聲和露天燒烤等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工商管理部門要嚴把市場主體準入關,推進部門信息共享,提升部門監管合力;安全監管部門負責深化非煤礦山采礦、選礦等重點行業領域的安全專項整治,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行為;能源監管部門負責對地方政府及授權部門確定需要關閉或停產整頓的違法排污企業,依法采取停電、限電等措施;公安部門負責對放射源安全保衛和道路運輸安全的監管,負責丟失和被盜放射源的立案、偵查和追繳,參與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應急工作;交通、公安交警部門負責污染嚴重的機動車路查路管工作,加強機動車尾氣檢測機構檢測工作管理,嚴禁不達標車輛上路行駛,制定實施淘汰黃標車和老舊車輛計劃;衛生部門負責醫療行業監督管理;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土地使用審批、資源使用恢復等的監管;資源林政部門負責使用林地資源的審核與管理和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保護管理工作;畜牧獸醫部門負責對畜禽養殖業的規劃、指導和管理,督查《市畜禽養殖區域劃分實施方案》落實情況,從源頭上控制畜禽養殖污染;新聞部門和媒體做好環境保護專項行動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報道。

(三)強化責任追究

建立執法責任制,嚴格履行監管職責,對排查不到位、整治工作沒有實質進展的,要公開點名批評,約談地方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對環境違法案件沒有查處、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行為的,設置“中、梗、阻”的,要依法依紀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對未完成污染減排任務的縣區、部門實行區域限批,對未完成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項目建設的進行約談,對環保工作不達標的堅決追究責任。

(四)加大執法力度

加大環境違法行為查處力度,嚴肅查處企業偷排、超標排污行為,嚴厲打擊環保設施擅自閑置、不正常運行等行為,嚴格糾正未批先建、批建不符、擅自投產、久拖不驗的問題,該處罰的一律處罰,該停產的一律停產,該取締的一律取締,對環境違法行為“零容忍”。創新工作機制,堅持聯合執法、區域執法和交叉執法三個機制,實行明查與暗查、日常巡查與突擊檢查、晝查與夜查、工作日查與節假日查、晴天查與雨天查五個結合,對重點污染源和問題突出企業實行駐廠監督、掛牌督辦。

篇3

一、指導思想

以防止疾病傳播、減少環境污染、保障人體健康和環境安全為目的,以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為重點,進一步健全工作機制,落實工作責任,夯實工作措施,強化監督檢查,加強全市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工作,逐步實現全市醫療廢物統一規范化管理,集中無害化處理,杜絕醫療廢物違法違規亂倒、亂埋及醫源性的二次污染,實現我市醫療廢物的安全貯存和集中處置,有效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和環境安全,為建設循環發展、富民強市的新做出積極貢獻。

二、目標任務

按照分階段、有步驟、保重點的原則,自2012年7月起至12月底前,從中心城區開始,逐步過渡到十縣區縣級醫療衛生機構、計生服務機構等所產生的醫療廢物全部實行無害化集中處置。具體時間為:

1、2012年7月至9月,中心城區及周邊鎮辦所有醫療衛生機構、血站、單采血漿站、計生服務機構產生的醫療廢物實行集中統一處置;

2、2012年11月底前,十縣區縣城內所有醫療衛生機構、計劃生育服務機構所產生的醫療廢物進行集中處置;

3、2012年12月底前,根據市醫療廢物處置中心運轉處置能力,逐步實現全市有條件的鄉鎮衛生院產生的醫療廢物實行集中處置。

三、集中處置范圍和醫療廢物名錄

(一)集中處置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血站、單采血漿站、計劃生育服務機構及其它產生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醫療廢物分類目錄》中的醫療廢物產生單位(以下稱“產生單位”),均應參加集中處置。

(二)醫療廢物名錄

醫療廢物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納入全市集中處置的醫療廢物名錄主要有:

1.感染性廢物(指攜帶病原微生物具有引發感染性疾病傳播危險的廢物),包括被病人血液、體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隔離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病原體的培養基、標本和菌種、毒種保存液,各種廢棄的醫學標本,廢棄的血清、血液,使用后的一次性醫療用品、醫療器械視為感染性廢物;

2.損傷性廢物(指能夠扎傷或者割傷人體的廢棄的醫用銳器),包括醫用針頭、縫合針,各類醫用銳器,載玻片、玻璃試管、玻璃安瓿等;

3.藥物性廢物(指過期、淘汰、變質或者污染的廢棄的藥品),包括廢棄的一般性藥品,廢棄的細胞毒性藥物和遺傳毒性藥物,廢棄的疫苗、血液制品等;

4.病理性廢物(指診療過程中產生的人體廢棄物和醫學實驗動物尸體等),包括手術及其他診療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的人體組織、器官等,醫學實驗動物的組織、尸體,病理切片后廢棄的人體組織、病理臘塊等;

5.化學性廢物(指具有毒性、腐蝕性、易燃易爆性的廢棄的化學物品),包括醫學影像室、實驗室廢棄的化學試劑,廢棄的過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學消毒劑,廢棄的汞血壓計、汞溫度計。

四、集中處置的原則及要求

(一)醫療廢物產生單位應遵循的原則及要求

1、各產生單位應當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其相關規定,對醫療廢物實施嚴格的分類管理,建立醫療廢物暫時中轉貯存設施、設備,并按規范進行收集、貯存管理。

2.各產生單位應按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及時將本單位產生的醫療廢物交由處置中心處理,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通過非正常渠道買賣、回收醫療廢物;禁止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

3.各產生單位和處置中心應當簽訂醫療廢物處置協議或合同,明確雙方在醫療廢物收集、貯存、運輸、處置、費用承擔等方面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并報當地環保、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4.產生單位應當對醫療廢物進行分類登記,登記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者數量、交接時間、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登記資料保存5年。

5.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地區,產生單位應當按照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自行就地規范處置其產生的醫療廢物。

(二)市醫療廢物處置中心工作職責及要求

1.市醫療廢物處置中心屬社會公益性事業單位,不以營利為目的,負責全市醫療廢物的統一集中處置工作。

2.處置中心的工藝流程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衛生標準和規范要求,持有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以及經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檢查合格后方可運營。內部管理制度健全,崗位職責明確,管理規范,運轉高效。

3.醫療廢物處置中心目前只負責感染、損傷、藥物性三類醫療廢物的集中處置,要加大病理性廢物和化學性廢物處置項目建設力度,完善設備,盡早實現全市集中統一處置。

4.處置中心應掌握全市醫療廢物產生單位基本情況,根據醫療廢物產生量配備足夠數量的運送專用車輛,制定科學的運輸方法,保證運輸工作需要。醫療廢物專用車輛應當達到防滲漏、防遺撒以及其他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有明顯標識。

5.處置中心應制定科學、規范、合理的應急處置措施和應急預案,在設備停運或檢修期間,必須保證醫療廢物的收集、運輸、貯存的安全,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6.產生單位交由處置的醫療廢物采用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產生單位和處置中心交接醫療廢物時應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段kU廢物轉移聯單》(專用)由處置中心醫療廢物轉運人員和產生單位醫療廢物管理人員交接時共同填寫,產生單位和處置單位分別保存,保存時間為5年。

7.處置中心應當至少每2天到醫療廢物產生單位收集、運送一次醫療廢物。當醫療廢物運至處置中心時,處置中心接收人員確認《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上填寫的醫療廢物數量真實、準確后簽收。

8.醫療廢物運送專用車每次運送完畢,應在處置中心內及時清洗消毒,保持車輛整潔。禁止在社會車輛清洗場所清洗醫療廢物運送車輛。

9.處置中心應當填報醫療廢物處置月報表,每月報市環保、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五、收費標準

醫療廢物處置收費標準嚴格按照市物價局、環保局、衛生局關于醫療廢物處置費收費標準執行。

六、工作措施

1.加強領導。實現醫療廢物無害化集中處理,是防止疾病傳播,減少環境污染,保護群眾身體健康的重要舉措,是創建國家衛生城市、園林城市的重要內容,是改善投資環境,實現循環可持續性發展的重要保障,各縣區人民政府和各級衛生、環保等部門要高度重視,按照市上統一安排和工作方案要求,迅速部署,健全機制,落實責任,抓好落實,確保全市醫療廢物統一集中處置工作順利實施。

2.密切配合。各級衛生、計生、環保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醫療機構產生的醫療廢物分類收集、消毒、貯存以及集中處置工作中的傳染病、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物價部門負責對醫療廢物處置收費標準的監督檢查;公安、交通、藥品監督、工商、農業等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共同做好醫療廢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篇4

為加強醫院感染管理有效預防和控制醫院感染,保證醫療安全,提高醫療質量,具體該怎么做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門診感染管理年度工作計劃》,供您閱讀,參考。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門診感染管理年度工作計劃

為了提高醫院的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減少疾病的傳播,控制醫院感染的爆發和流行,必要要加強醫院感染的管理,現制訂出2017年醫院感染管理工作計劃。

一、進一步完善醫院感染控制的制度和措施,繼續按照“二甲”醫院評審的要求檢查其制度和措施的落實情況,對手術室、供應室、產房、內鏡、小兒科、口腔科、檢驗科、血透室等重點部門進行感染質量督查,并協助做好院感控制工作,預防和控制院內感染的爆發和流行,并定期對全院各科室的醫院感染環節質量進行檢查和考核。

二、加強院內感染知識的培訓,并通過各種形式對全院的工作人員進行院感知識的培訓,要讓工作人員了解和重視醫院感染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學習醫院感染的有關標準及法律、法規,掌握消毒,滅菌、無菌技術的概念和操作及醫院感染的預防控制等知識,并組織工作人員院感知識考試1-2次。

三、認真的做好醫院感染的各項監測管理工作,包括環境、空氣、、無菌物品等的衛生監測和效果評價,每月抽點科室如手術室、供應室、產房等的衛生學監測,督促科室做好消毒滅菌隔離等工作,每半年對全院各科室的紫外線燈管的照射強度進行監測和效果評價,對不合格、達不到消毒的燈管和消毒劑督促及時更換,對新購入的燈管進行強度監測,合格的產品才可以投入科室使用。

四、每月對全院各科的院內感染病例進行統計和匯總,督促臨床科室對院內感染病例的報告和匯總,定期下科室了解情況,抽查病歷進行漏報調查,對全院的院內感染情侶進行分析匯總,及時向院長及主管院長匯報,每季度向全院各科通報反饋,每月對門診處方進行抽查,查看抗生素使用情況,并計算出使用率。

五、繼續加強對醫療廢物的管理,經常下科室進行檢查督促醫療廢物的收集,分類和運送的規范性。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等法規中規定的要求進行醫療廢物的規范處理。

門診感染管理年度工作計劃

一、加強教育培訓

1、科室每月組織一次醫院感染相關知識培訓,并做好記錄。

2、院感科全年組織院感知識講課兩次,采取多種形式進行全員培訓,試卷考核,提高醫務人員醫院感染防范意識。

3、落實新職工崗前培訓。

4、對衛生員進行醫療廢物收集及職業防護知識培訓。

5、院感專職人員參加省、市級舉辦的院感繼續教育培訓班,以了解全省及全國醫院感染管理工作發展的新趨勢,新動態,提高我院感染管理水平。

二、落實消毒隔離制度,加強消毒滅菌效果監測與評價

1、各科使用的消毒液根據性能按時更換,器械按規定及時消毒滅菌,合格率達100%。使用中的各種導管按規定進行消毒更換。

2、加強醫務人員手衛生的管理工作,不定期下科室檢查醫務人員洗手的依從性。

三、加強院感監測,實行醫院暴發預警報告

1、嚴格《醫院手術部位管理規范》執行,每月進行手術切口感染監測。

2、充分發揮臨床監控管理小組作用,及時發現醫院感染病例,落實24小時報告制度。

3、臨床出現醫院感染聚集性病例(同類病例3例)實行醫院感染暴發預警報告,分析并調查傳染源,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傳播途徑,杜絕惡性院感案件的發生。

4、做好醫務人員的職業防護工作,各科室將每次出現的職業暴露及損傷的人員上報院感科,院感科做好登記,保護易感人群,有效控制醫院感染。

四、嚴格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遠送、儲存、外運管理,杜絕泄漏事件

1、醫療廢物按要求分類放置,密閉,包裝袋有標識,出科有登記,專人回收有簽字,送醫療廢物暫存處集中放置。

2、醫療廢物轉移單由專職人員填寫,并保存存根備查。

門診感染管理年度工作計劃

一、健全醫院感染管理責任制,規范和落實各項規章制度

按照《醫院感染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完善醫院感染管理委員會,并進一步加大監管力度,認真督導規章制度落實情況。有效預防和控制醫院感染的發生,保證醫療安全。

1、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醫院感染管理體系是預防醫院感染的重要前提.

2、進一步完善醫院感染管理委員會會議制度,至少每半年一次研究、協調和解決有關醫院感染管理方面的問題,遇到問題隨時召開專題會議,充分發揮委員會的領導和決策能力。

3、進一步完善醫院感染管理多部門合作機制積極開展醫院感染管理的各項工作,與相關科室積極配合,相互協調,使醫院感染管理工作科學化、規范化。

4、臨床科室醫院感染管理小組加強管理及時監控各類感染環節,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本科室醫院感染發病率。監督檢查本科醫師合理用藥和合理使用抗菌藥物,嚴格執行無菌技術操作,落實消毒隔離和標準預防各項措施,保障醫療安全。

二、嚴格監測和監督工作

1、醫院感染的監測按照醫院感染診斷標準,實行有效的醫院感染監測。要求臨床醫師熟練掌握其診斷標準,改變醫務人員對醫院感染的監測意識。每月對監測資料進行匯總、分析,及時反饋給科室。每季度向院長、醫院感染管理委員會做書面匯報,向全院醫務人員反饋,特殊情況及時報告和反饋。

2、消毒滅菌效果監測:每月進行消毒、滅菌、環境衛生學監測,對臨床科室使用中的消毒液、醫務人員的手、物體表面、室內空氣、高壓滅菌鍋進行定期和不定期隨機抽樣監測。

3、開展醫院致病菌和耐藥率監測,定期向各臨床科室反饋,指導臨床合理應用抗菌藥物,提高醫院感染性疾病的治療水平.

三、加強重點部門的醫院感染管理

1、所有人員要堅持洗手規則,在處理不同病人或同一病人的不同部位前、后均須洗手,嚴格執行無菌操作。手培養每月一次。

2、各種搶救物品與監護儀器在轉換使用時,應進行表面消毒、清洗,各種導管、濕化瓶、吸氧面罩等均應規范進行消毒滅菌。

3、加強對多重耐藥菌的監測和防控措施。

四、加強落實執行《手衛生規范》

制訂并落實醫務人員手衛生管理制度,配備有效、便捷的手衛生設備和設施。加強手衛生的宣傳、教育、培訓活動,增強預防醫院感染的意識,掌握手衛生知識,保證洗手與手消毒效果。

五、加強醫務人員的職業防護

1、按照《職業病防治法》及其配套的規章和標準,制訂醫務人員的衛生防護制度,明確主管部門及其職責,并落實到位。結合本院職業暴露的性質特點,制訂具體措施,提供針對性的、必要的防護用品,保障醫務人員的職業安全。

2、加強全院職工的職業暴露知識的培訓,對高??剖壹安块T的醫護人員每年提供健康體檢,醫務人員嚴格執行標準預防,做好自我防護。當出現職業暴露時,嚴格遵循職業暴露處理原則,按要求進行報告、登記、評估、預防性治療和定期隨訪。

六、開展醫院感染知識培訓,提高醫院感染意識

篇5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優化產業結構,淘汰落后產能,控制增量,削減存量,落實責任,綜合推進,搭建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和考核體系平臺,確保完成污染物減排約束性指標,增強全社會生態文明觀念,努力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促進縣域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二、工作目標

(一)萬元產值綜合能耗下降4.5。

(二)轄區內主要污染物化學需氧量排放總量較上年減少1.0以上,轄區內排入南水北調中線水源區廢水中的化學需氧量較上年減少9.6以上;二氧化硫排放總量較上年減少1.9以上。

(三)環境質量保持穩定。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達標率達到100;城市空氣質量好于二級標準的天數達到300天以上。

(四)遏制高能耗、高污染產業過快增長,加快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加大淘汰煤炭等行業落后產能的力度,嚴格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和淘汰落后產能工作計劃,按時關閉相關企業或生產線。

(五)認真落實《湖北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行動計劃》,落實減排項目,建立科學、完整、統一的減排統計、監測和考核體系,在9月底前完成超標排污的企業治理工作。

(六)深入推進環境保護專項治理工作,依據產業政策和排放標準,于年底前關閉轄區內應關閉的小水泥生產企業;加強對科研攻關的黃姜加工企業的監管工作,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或未達標排放的黃姜加工企業,禁止經營性生產,違者依法關閉;加強對已關閉黃姜加工企業的監督管理,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和污染物排放未達標的黃姜加工企業,禁止建設或恢復生產;嚴格環境監管工作。

(七)加快城市污水處理廠建設進度,配套建設脫氮除磷設施,保證出水水質達一級排放標準;加強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運行管理,污水處理費征收達到相應標準。

(八)依法取締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的工業、餐飲和養殖等污染企業,切實控制面源污染,嚴禁施用高毒、高殘留農藥和化肥施用量大的農業活動。

三、工作職責

做好節能減排工作既是完成市政府下達的剛性任務的客觀需要,也是調整產業結構、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搶抓國家產業轉移機遇、增強后發優勢的必然選擇。節能減排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相關職能部門要強化職責,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攻堅的工作格局。

縣發改局牽頭,縣環保局、經濟局、工商局、國土資源局、園區辦、招商局、安監局配合,負責嚴把建設項目準入關,從源頭上控制新污染源的產生;負責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法律、法規規定,指導企業開展節能降耗工作。

縣建設局牽頭,縣國土資源局、發改局、物價局、環保局配合,負責做好新型墻材的推廣工作,并依據上級政府有關規定,按程序逐步關閉縣內粘土磚廠;負責縣城污水處理廠建設工作,保證工程質量,配套建設脫氮除磷設施,確保盡快投入使用并保持正常運營;制定污水處理費征收方案,按程序批準后實施。

縣環保局牽頭,縣科技局、園區辦配合,負責加強污水處理廠運營的監督管理,督促污水處理廠安裝在線監測設備并和省市監測平網。負責創藝皂素公司“年產300噸皂素聯產XX噸乙醇”科研攻關項目的指導,督辦企業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幫助企業解決實際困難;負責黃姜加工企業的環境監管工作,防止黃姜加工廢水超標排放。

縣安監局牽頭,縣經濟局、工商局、國土資源局、環保局配合,負責全縣資源的整合和開發工作??h國土資源局牽頭,縣安監局、環保局配合,負責全縣非煤礦山整治和開發工作,保障全縣煤礦和非煤礦山在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前提下安全生產,提高資源開采綜合利用率。

縣發改局牽頭,縣工商局、林業局、水務局、農業局、教育局、衛生局、環保局、龍壩鄉、中峰鎮配合,負責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工作。其中縣發改局負責做好竹溪河水庫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的規劃,協調、督辦各相關部門認真履行水源保護區內的工作職責;龍壩鄉政府負責做好集中式飲用水源地項目建設的實施、督辦和協調工作;中峰鎮政府負責做好竹溪河水庫集中式飲用水源陸域一級保護區圍欄內耕地的停耕工作;縣水務局負責在城關集中式飲用水源一級和二級保護區內設立圍欄、界樁和警示牌,負責對城關集中式飲用水源地進行日常監管,防止水源污染;縣衛生局負責加強對城關集中式飲用水源地的醫療經營單位醫療廢水、醫療廢棄物和危險廢物的管理,依法取締竹溪河水庫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直接污染水源的餐飲業;縣環保局負責組織制定、修訂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規劃,嚴把建設項目準入關;縣工商局負責對已取締或關閉的企業做好工商營業執照的變更或吊銷工作;縣教育局負責督辦龍壩學校建設埋地式無動力污水處理裝置,實現污水達標排放;縣林業局要對竹溪河水庫飲用水源陸域一級保護區范圍內的耕地納入退耕還林計劃;龍壩鄉政府、中峰鎮政府、縣農業局負責禁止水源區范圍的農戶施用高毒、高殘留農藥和化肥施用量大的農業活動,切實控制面源污染。

四、保障措施

(一)切實加強領導??h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縣長任組長,縣政府辦、龍壩鄉、中峰鎮、發改、經濟、環保、建設、科技、安監、工商、水務、林業、國土資源、農業、園區辦、教育、衛生等單位負責人為成員的“竹溪縣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在縣環保局,具體負責全縣節能減排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督辦等工作;各成員單位也要明確專人,組建專班,細化方案,強化措施,狠抓落實,確保圓滿完成節能減排的各項目標任務。

篇6

牢固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在區委、區政府的領導下和市環境保護局的正確指導下,緊緊圍繞全市環保中心工作,突出創建國家環保模范城市,以改善轄區環境質量、確保環境安全、服務科學發展、建設宜居為中心,狠抓污染減排及城區揚塵污染防控兩個重點,做好環境監管與綠色信貸、環境宣教與綠色創建、專項行動與環境后督察工作三個結合;努力實現環境管理隊伍水平、依法行政能力、區域環境質量、群眾滿意度四個提高。進一步深化環境管理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經?;?,切實保障環境安全,充分發揮環保優化經濟發展和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作用,解放思想,與時俱進,開拓創新,狠抓落實,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有力的環境支撐。

二、年度主要工作目標

(一)完成市政府下達我區的雙減排任務;

(二)完成省級環保模范城市考核指標基數檔案整理和現場核查工作;

(三)轄區環境質量總體水平在上年基礎上有新的提高和改善;

(四)轄區內大氣環境監測子站全年優良天數不低于303天,月均降塵量、道路揚塵污染監測值好于去年;

(五)轄區內無較大等級以上的環境污染事件。

三、主要工作任務

(一)落實環境質量責任,扎實推進各項環保工作

1、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實總書記總書記提出的“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生態環境質量明顯改善,生態文明觀念在全社會牢固樹立”的工作要求,把加強環境保護作為踐行科學發展觀的自覺行動。

2、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分析轄區環境保護工作形勢和面臨問題,按照全市“雙減排”及環保目標責任考評辦法,分解目標任務,落實環境保護工作措施,解決轄區突出環境問題,確保不發生環境污染事故。

3、把環保工作列入街道和政府有關部門績效考核內容,督促其自覺宣傳貫徹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嚴格執行環評制度,落實環境保護一票否決制。在區財政新增財力中安排一定比例資金,用于環境保護工作。

(二)突出“雙減排”工作重點,扎實推進污染減排工作

1、加強對轄區“雙減排”工作的組織協調,按照全市今年主要污染物指標年度削減任務,制定《區今年主要污染物減排計劃實施方案》,把減排指標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單位。

2、引導或強制企事業單位使用清潔能源和低硫灰粉環保煤,推廣單位聯合集中供熱,以清潔生產審核工程縮減so2,促進污染減排工程全面落實。年內完成轄區內6臺燃煤鍋爐拆改任務。以對電鍍企業執法檢查為重點,加大對企事業單位cod排放治理力度,對污處設施不能正常運轉、污染物排放不能實現達標或穩定達標排放的企業實施限期治理,使轄區內重點企業廢水排放實現穩定達標,工業用水重復使用率達到60%以上。抓好醫療廢水處理監管工作,實現達標排放。

(三)強化大氣污染整治工作,切實改善轄區空氣質量

1、對環境空氣自動監測子站周邊環境進行綜合整治,確??諝赓|量自動監測子站監測值二級及以上良好天數達到303天以上。

2、繼續深化揚塵污染防治“三級掛牌”管理辦法,開展多部門聯合執法行動,對各類施工工地揚塵污染進行專項整治,監督檢查施工工地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嚴格控制二次揚塵污染。

3、繼續對餐飲、洗浴業煙塵和油煙進行整治,建立餐飲、洗浴業環境監管機制,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對居民樓下的新建、改建、擴建餐飲服務項目不予審批,切實解決危害群眾健康的油煙污染問題。

4、在冬季采暖用煤高峰期,開展燃煤煙塵污染專項治理,對各燃煤鍋爐用戶煤質進行不定期抽查,并鼓勵使用清潔能源,確保轄區內無“冒黑煙”現象。

(四)堅持環保為民,加大環境執法監督力度

1、組織開展重點污染企業排污總量核定和排污許可證管理工作,加大對重點污染企業的綜合整治。凡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企業,一律進行限期治理或掛牌督辦;對治理后仍不能達到排放標準的企業,按照慣例權限,由政府依法關閉。

2、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繼續開展“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加大查處力度。對不執行環境影響評價法、違反“三同時”制度、不能正常運轉污處設施、超標排污等違法行為,依法從重進行處罰。

3、加強環境查處,提高環境處理能力,切實維護群眾環境權益。加強中、高考期間噪聲管理,嚴格夜間建筑施工審批,及時查處噪聲擾民現象。全年環境辦結率達到95%以上。

4、嚴格輻射和危險廢物監管。做好輻射安全監管工作,嚴格落實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全區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率達到100%。

5、繼續加大排污費征收力度,確保提前超額完成市環境保護局下達的排污費征收任務。

(五)嚴格建設項目環境監管,控制新增污染源

1、嚴把新建項目“準入關”。對符合條件的建設項目,加快環評審批速度;對不符合條件的,堅決不予審批,堅決限制“兩高一資”項目,消除環境隱患。強化建設項目環?!叭瑫r”檢查。

2、按照《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暫行辦法》,加強“三同時”現場執法檢查,提高建設項目“三同時”竣工驗收率。

(六)進一步加強環境宣傳、統計和污染源普查,扎實推進創模工作

1、加強環境宣傳教育工作。擴大宣傳渠道,豐富宣傳形式,精心組織六·五世界環境日、地球日紀念宣傳及“環保進社區”宣傳工作。進一步強化公眾的環保意識,強化媒體的社會監督作用,積極開展群眾性環保科普活動,普及生態環保知識,養成節約資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2、認真做好環境統計工作,確保統計的真實性、實效性,為環境管理和各項決策服務。

篇7

一、2013年主要工作

去年我局全面落實各項環保任務,環保工作成績斐然,環境保護工作取得了新進展。

(一)取得的主要成績在全市共同努力下,我市環境質量、環境建設和環境管理再上新臺階。

1.環境質量繼續保持全國一流水平環境空氣質量優良率為100%。2013年,按《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3)評價,一級標準302天,二級標準64天。2013年8月20日,環境保護部公布的《2013年上半年環境保護重點城市環境空氣質量狀況》中,在113個重點環境保護城市中環境空氣質量最好,是唯一達到一級標準的城市。水環境質量總體良好。我市南渡江龍塘段、永莊水庫等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達標率為100%;國控、省控地表水的水質監測斷面水質均達到相應的國家標準,水質達標率為100%。近岸海域海水水質優良。主要指標達到相應的功能區要求,假日海灘浴場水質質量均達到三類以上標準。聲環境質量符合國家標準。四類噪聲功能區均達到相應指標要求。區域環境噪聲平均等效聲級為55.0分貝;交通干線噪聲平均等效聲級為68.0分貝。

2.各項環??己顺煽儍灝惾ツ?,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得分99.0分,連續23年名列全省第一。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考核、生態省建設工作得分分別為97.19分和92.5分,考核等級都為“優”,繼續名列全省第一。我局被授予“全國減排先進集體”和“全國環境統計工作先進集體”榮譽稱號,榮獲依法行政考核先進單位,12369環保舉報熱線榮獲全國12369環保舉報熱線“優質服務窗口”。

3.召開全市第一次環境保護大會組織召開第一次環境保護大會,部署“十二五”期間全市環保工作,簽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責任書,這是我市環境保護歷程中一個重要的里程碑。

4.率先實施空氣質量新標準率先在全省實施空氣質量新標準,9月底完成所有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站點設備安裝并開展試運行,6月5日按新標準對外空氣質量監測信息,11月1日對外空氣質量實時監測信息。“在全省率先公布PM2.5監測數據,環境空氣質量列全國環保重點城市第一?!北辉u為2013年度十大新聞。

5.不斷完善環境保護規劃體系組織編制并報請市政府批準,出臺了《“十二五”環境保護規劃》、《環境保護三年行動計劃》和《南渡江流域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項目環境保護不開發區域規劃》等規劃,進一步強化規劃先行、環保優先的理念,將環保規劃任務落實到具體項目,逐年穩步推進。

6.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隊伍建設深入開展環保系統“規范建設年”活動,完善了環保系統的制度體系、管理體系、培訓體系、監督體系和考評體系“五大”體系。進一步提高辦文、辦事、辦會水平;狠抓作風建設,提高服務效能,進一步提升環保隊伍形象。

(二)主要工作情況2013年,我局以鞏固和深化國家環境保護模范城市創建成果為抓手,加強環境監管,強化環境法治,建立長效機制。

1.加強組織領導,落實規劃任務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第七次全國環境保護大會精神,推動環保事業新發展。

(1)召開第一次全市環保大會去年3月31日,組織召開了第一次環境保護大會。大會提出了我市“十二五”環保工作總體思路、環境保護目標和主要工作任務。會上市政府與四個區政府、威立雅水務有限公司等重點減排企業簽訂了“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責任書,建立了環保目標責任制。

(2)落實書記辦公會議精神為貫徹落實去年5月29日省委常委、市委書記主持的書記辦公會議精神,我局先后制定并報市政府批準,印發《大氣污染聯防聯控任務分解表》、《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大氣顆粒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揚塵污染專項整治實施方案》,認真組織開展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調查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站點周邊大氣污染源,組織開展大氣環境綜合整治。6月5日,召開實施環境空氣質量新標準新聞會,展示一流的空氣質量,積極參與城市營銷。

(3)實施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制定《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為確保規劃落地,組織編制《環境保護三年行動計劃》,按照“規劃項目化,項目工程化”的思路,把環保規劃任務落實到具體項目上。制訂年度實施計劃,每年實施一批項目,逐年提升環境質量和環境管理水平。積極開展環境空氣質量PM2.5一級達標對策研究等專題研究,確保在加快轉型發展中,環境質量始終保持一流水平。

2.完成國家環境保護模范城市復核驗收充分發揮環保統一監管職能,順利通過了國家環境保護模范城市國家現場復核驗收。

(1)做好復核現場迎檢組織修改環保模范城各專題報告、特色報告,對26項指標開展自評估,完善支撐材料。編制并報請市政府印發《迎接國家環境保護模范城市復核驗收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方案》,組織各相關單位迎接6月12-14日環境保護部組織的現場復核驗收。

(2)抓好復核整改工作針對現場復核組提出的整改事項,我局制定并報市政府印發《落實國家環境保護模范城市現場復核整改意見的工作方案》,協調各部門認真抓好整改,特別是醫療廢物處置中心已于去年7月16日正式動工建設,市編委增加了市級環境保護系統人員編制,達到國家西部標準化建設要求。

(3)做好后督察迎檢按照國家要求報送我市落實國家環境保護模范城市現場復核意見整改工作總結,并完成落實整改的檔案資料,組織做好9月27-28日環境保護部華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的后督察工作。12月26日,復核整改工作通過省國土環境資源廳全面復查。

3.深化服務意識,優化經濟發展緊緊圍繞“項目建設年”要求,積極參與決策,強化環境準入,加強環保服務,推進經濟轉型升級。

(1)嚴把環境準入關口認真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全年共審批項目992個,其中上報省國土環境資源廳項目初審79個,本局審批572個,各區環保局審批341個;共驗收項目549個,其中上報省國土環境資源廳項目驗收初審3個,本局驗收366個,各區局驗收180個。大力推進區域規劃環評,云龍產業園區、紅旗鎮、三江鎮規劃環評通過評審,開展美安科技工業園等控制性詳規的規劃環評,推動區域發展方式轉變和產業結構優化。

(2)提高行政審批效能梳理并優化項目環保審批程序,對建設項目從申報建設到竣工驗收階段,由我局負責辦理的7個審批事項的審批流程和時限進行壓縮,經簡化程序后,審批時限比原先縮減40%,審批效率得到較大提升,為我市“項目建設年”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3)優化經濟服務水平結合“項目建設年”工作,加大對重點項目服務力度,主動指導和幫助企業完善各項環保審批手續。開辟“綠色審批通道”,采取特事特辦、專人跟蹤、領導督辦等方式,加快項目環評審批。對由省國土環境資源廳審批的重點項目,落實專人提前對接,跟蹤服務,為企業排憂解難。

4.抓好污染減排,轉變發展方式加強主要污染物減排的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確保減排任務如期完成,為可持續發展預留空間。

(1)全面落實減排工作責任組織編制并上報市政府批準,出臺了《“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方案》及《2013年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計劃》,明確我市“十二五”及2013年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任務,細化各部門工作職責。市政府與4個區政府、25個市直屬單位、31個重點減排企業簽訂了“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責任書,落實各項減排工作責任。

(2)全力推進減排重點工程深挖工程減排潛力,重點做好城市污水處理廠的升級及擴建工作。目前,長流污水處理廠(一期)后續2.5萬噸處理設施已經完成安裝并通水試運行,英利二期廢水處理廠(日處理能力為7500噸/日)已建成調試,海風堂食品有限公司深度治理工程已初步完成。

(3)大力推進循環經濟和清潔生產在工業企業中積極推廣余熱余壓余氣利用、廢水回收、廢棄物無害化處理等清潔生產工藝和技術,全面、有序推進我市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審核工作。去年共完成24家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審核評估工作,2家企業通過清潔生產驗收,有力推動循環經濟發展,提高資源利用效率。2013年我市預計化學需氧量排放總量為1.981萬噸,二氧化硫排放總量為0.1722萬噸,氨氮排放總量為0.4597萬噸,氮氧化物排放總量為1.0637萬噸。全部指標控制在省給我市下達的2013年度減排指標內(即化學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的排放總量分別控制在2.0441萬噸、0.22萬噸、0.4741萬噸、1.121萬噸內)

5.強化污染防治,提升環境質量圍繞讓人民群眾“喝上干凈的水、呼吸清新空氣、吃上放心的食物”的目標,全力做好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1)開展飲用水水源地環境整治一是加強規劃建設。完成甲子鎮九尾水庫等9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規劃技術報告的編制及專家評審,完成龍塘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永興鎮等7個典型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警示標志設施建設。二是加強檢查整治。開展湖庫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專項執法檢查工作,查處違法行為,保障飲水安全。組織關閉永莊水庫飲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2個廢舊金屬回收項目。三是加強基礎工作。開展2011年度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環境狀況的評估和上報。迎接省人大對龍塘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的立法調研工作。

(2)開展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一是加強機動車污染防治。在全面開展機動車環保標志管理工作,《關于領取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通知》,積極開展預約服務和上門服務。截止去年底,全市共發放黃綠標20.96萬個,其中綠標19.54萬個,黃標1.42萬個,核發率達66.7%。從去年9月開始,在解放路實行高排放機動車第一階段區域限行。二是加強揚塵污染防治。組織開展施工工地揚塵、交通道路揚塵、地面揚塵、堆場揚塵、采石場和石材加工廠揚塵的整治。

(3)開展“安靜工程”噪聲污染整治一是加大查處噪聲違法行為。我局牽頭,與市公安、城管、工商、文體等多部門聯手巡查執法,有效遏制各類噪聲擾民行為。全年我局共受理噪聲投訴6495件次,出動執法人員2359人次,查處率100%。二是開展“綠色護考”環境噪聲專項整治。在全市范圍內開展為期一個月的環境噪聲污染專項整治行動,為廣大考生創造一個良好的學習、生活、休息環境。

6.嚴格環境管理,保障環境安全認真履行職責,加強環境監,切實解決群眾最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環境問題。

(1)規范環境管理以排污許可證為抓手,督促排污企業完善環保手續和規范環境管理。全年共發放排污許可證1052份,其中本局572份,各區環保局480份。按照《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工作方案》要求,嚴格危險廢物產生、貯存、處置企業的環境監管,組織企業認真自查,完善制度,規范管理,切實落實華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對我市2011年度危廢規范化管理督查考核提出問題的整改。監督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轉移工作,轉移危險廢物1825.06噸,廢礦物油529.97噸,醫療廢物1592.91噸。在我市轄區內全面排查存在環境風險的涉危險化學品企業,開展危險化學品企業風險評估工作。

(2)強化環境執法按照國家、省的統一部署,認真開展“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規?;笄蒺B殖整治、危險廢物專項治理、橡膠加工業專項檢查等專項工作,加強對重金屬排放企業、污染減排重點行業、危險廢物產生和處置企業存在的環境違法問題進行集中整治,依法嚴肅查處一批典型違法案件。全年共出動執法人員1473人次,檢查企業627家,立案處罰118宗,罰款552.7萬元,申請法院強制執行55宗,有效遏制各類環境違法行為。辦理行政復議案件3宗,行政訴訟案件2宗。

(3)嚴格核與輻射安全監管制定2013年度輻射環境監察工作方案和核技術利用輻射安全綜合檢查專項行動方案,組織對轄區內45家核技術利用單位進行了輻射安全檢查,進一步掌握涉源單位的輻射安全管理情況,責令部分環保手續不齊全和管理不規范的企業進行整改,不斷規范我市核與輻射安全管理。目前全市涉源單位輻射安全許可證持證率達90%以上。(4)積極解決群眾投訴全年共受理各類群眾投訴7326件次,其中省、市轉辦件和群眾件123件,12345政府服務熱線轉來投訴3112件次,查處率100%;12369環保投訴熱線投訴4091件次,已查處4081件次,查處率99.8%。

7.推進生態保護,統籌城鄉環境積極開展生態環境建設,全面推進城鄉環境保護工作。

(1)加強南渡江流域生態保護開展南渡江流域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生態環境保護調查,編制《南渡江流域土地整治重大工程不開發區域規劃》,劃定“禁止開發區、限制開發區、一般生態敏感區及可開發區域”,促進整治區域生態保護和可持續發展,為打造生態與文化示范基地奠定堅實基礎。制定《南渡江龍塘—定安—澄邁段環境保護調查工作方案》,完成澄邁段、定安段境內調查工作,加強南渡江區域生態環境保護聯防聯控。

(2)推進農村生態環保工作通過高標準規劃、加強污染控制、加大環境整治,推進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積極開展計劃單列鎮生態環保工作,推動云龍鎮建設環境友好、生態美化示范鎮。落實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專項資金,完成甲子鎮益民村環境整治項目,演豐鎮連片整治方案設計,推進農村環境綜合整治扎實有序進行。組織完成規?;笄蒺B殖場調查,開展畜禽養殖業專項環境執法檢查,加強農村污染防治工作。

(3)開展農村綠色創建工作組織完成2013年度“生態文明鄉鎮”和“農村小康示范村”創建工作,向省國土環境資源廳推薦小康環保示范村13個,生態文明鄉鎮1個,其中被命名“小康環保示范村”10個。

(4)開展東寨港紅樹林保護區污染整治制定《東寨港紅樹林自然保護區周邊陸源污染源調查工作方案》,聯合美蘭區政府完成紅樹林自然保護區周邊演豐鎮、三江鎮和大坡鎮等三個鎮區共25家污染源的調查,加強東寨港紅樹林保護區的污染整治工作。

8.增強能力建設,提升管理水平加強環境監測、監察、執法和宣教能力建設,全面推進標準化,逐步完善我市環境保護監管體系。

(1)加強環境監測一是認真履行監測職責。圍繞“三個說清楚”,為環境管理提供詳實、準確、全面的監測數據,全年共獲取各類監測有效數據81289個。通過計量認證復核,檢測項目從255項增加到277項。二是全面實施空氣質量新標準。積極協調落實4個環境空氣監測子站PM2.5監測設備資金,開展設備的選型、招投標、安裝、試運行等工作。9月底完成全市5個子站新標準監測能力建設,11月1日開始實時監測信息,12月完成新的空氣監測數據傳輸網絡與信息系統國家聯網建設工作。三是開展科學研究。和南開大學聯合開展大氣顆粒物源解析研究,為我市制定有針對性的環境管理政策和污染防治措施提供科技支撐。

(2)加強環境監察一是加強環境監管。加強對全市飲用水水源地和重點排污企業的監管監察,特別是對污水處理廠、重金屬排放、使用核與輻射、規模化畜禽養殖、危險廢物產生和處置等企業的監管監察,每月巡察不少于1次,確保環境安全。二是做好年度排污申報登記。重點工業企業和污水處理廠排污申報率達100%,重點污染源檔案完整率達100%。三是全面推進排污費核征工作。我局對市區混凝土攪拌站首次開征排污費。全年共征收排污費360.5萬元。

(3)加強環境信息和宣教一是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環保宣傳活動。組織做好國家環保模范城復核迎檢宣傳工作,完成環保模范城市復核專題片和宣傳畫冊的制作。協調新聞媒體做好機動車“黃綠標”宣傳發動和跟蹤報道。與廣播電視臺在萬綠園聯合舉行“我愛生態島”2013環保嘉年華活動。深入新海學校等學校開展中小學環境教育活動。組織開展“6.5”世界環境日、節能宣傳周、安全生產咨詢日等環保宣傳活動。二是加大環保信息報送力度。共向環境保護部、省國土環境資源廳、市委、市政府、市效能辦等報送信息439篇,采用226篇,發表580篇次。編輯了40期《環境保護輿情信息》以及42期《環境保護簡報》。三是開展“綠色社區”創建工作。佳元·天上人間小區、海關小區、海怡豪園小區等3個小區被評為2011年度綠色社區。

(4)加強環境應急加強應急機構及應急隊伍的建設,完善突發環境事故應急響應機制,配備應急裝備和設備,不斷提升環保隊伍應對突發環境事故的處理能力,并通過我市基層應急隊伍建設檢查考核。組織開展2013年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演練,對演練活動進行遠程視頻實時傳輸,實現指揮部向現場監測人員指令,對現場監測工作進行全程指導,切實檢驗和鍛煉了我市環境應急隊伍快速反應和協同作戰的能力。

9.加大隊伍建設,提高管理效能

圍繞科學、務實、廉潔、高效的服務型機關建設,不斷創新管理。

(1)開展規范建設年活動開展環境保護系統“規范建設年”活動,通過構建和完善全市環保系統的制度體系、管理體系、培訓體系、監督體系和考評體系“五大”體系,使管理制度更加完備、管理手段更加先進、管理方式更加科學、管理行為更加規范,將全市環境保護系統工作納入科學化、規范化、法制化的發展軌道,實現管理流程化、標準化、精細化目標。

(2)開展作風建設整頓年活動制定整治方案和計劃,召開全局干部職工動員部署大會,認真開展集中整治“庸懶散貪”專項工作。通過廣泛征求意見、召開專題民主生活會和討論會、撰寫剖析材料、接受群眾評議等方式,深入查擺和整改思想作風、領導作風、學風、工作作風、生活作風等方面存在的問題,進一步增強全體干部職工尤其是黨員干部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創新意識、群眾意識,真正做到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不出事。

(3)深化強區擴權工作根據市政府進一步下放行政權項的精神,我局將轄區部分建設項目排污許可等6項環境保護行政權項下放到各區環保局,將部分建設項目環保監督處罰權等環境保護行政權項下放到高新區管委會和綜合保稅區管委會。下放的建設項目共有農田改造項目等共28類。采取舉辦業務培訓班、各區環保局派員到市級環保部門跟班學習等多種方式,加強基層環保隊伍的業務指導和培訓,提高基層環保隊伍依法行政的能力。在取得成績的同時,我們也看到我市環保工作存在的不足和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局部水污染尚未消除;二是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需進一步加強;三是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較薄弱;四是環保能力建設尚未達到國家標準。

二、2014年工作思路

2014年是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精神的開局之年,是實施“十二五”規劃承上啟下的關鍵一年,全市環境保護系統要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全面開創環境保護工作新局面,為建設“四宜三養”最精最美省會城市和“首善之城”提供環境支撐。

1.優化空間開發格局一是加強環保規劃。組織編制《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科學制定分區域的發展戰略。組織編制《南渡江流域生態保護和環境綜合整治規劃》,為加強區域生態環境保護合作提供規劃依據。組織實施《環境保護三年行動計劃》,落實2014年環境保護重點項目和工作任務。二是強化環評管理。嚴格環境準入,從源頭上把好環評審批關,遏制“兩高一低”建設項目,力促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推進規劃環評,深入開展美安科技工業園、東寨港旅游區等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推動區域發展方式轉變和產業結構優化。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完善“綠色通道”等重點項目服務機制,全力支持重點項目建設。加強對環評機構的日常考核,進一步規范環評市場。三是抓好總量減排。編制2014年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計劃,組織落實年度減排目標任務。督促威立雅水務有限公司白沙門污水處理廠按期完成除磷脫氮升級改造,大力推進農業面源減排工程建設,督促22家重點企業完成清潔生產審核驗收。全面實施機動車環保標志管理,繼續擴大對高排放機動車區域限行的范圍。規范污染源在線監控系統的運行管理。抓好減排統計、監測、考核體系建設。完善部門協同推進減排機制。

篇8

一、任務目標

1.綜合管理和建設管控工作。按照政府職能分工要求,設立獨立的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機構,并依照法律法規有效行使行政管理職能;政府財政預算中專門列項城市園林綠化維護資金,并逐年增加;-年城市園林綠化建設資金逐年增加;列支專項資金,對本轄區內國家生態園林城市標準指標完成情況和綠地系統基礎資料進行調查,配合完成《市城鄉綠地系統規劃》編制工作;-年有園林科研項目在實際應用中得到推廣;劃定城市綠線、城市藍線和城市紫線,并嚴格按照規定實施管理;制定綠線管理、園林綠化工程管理、養護管理、公示制度及控制大樹移栽、防止外來物種入侵、義務植樹等各項管理制度;建立城市園林綠化數字化信息庫、信息與社會服務信息共享平臺,對城市園林綠化實施動態監管;制定立體綠化推廣的鼓勵政策、技術措施和實施方案,且實施效果明顯;建立城鄉一體的綠地系統,城市郊野公園、風景林地等“其他綠地”得到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嚴格按照《風景名勝區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對風景名勝區、文化與自然遺產進行保護與管理。確保到年,公眾對城市園林綠化的滿意率達到90%以上,公園管理規范化率達到95%以上,古樹名木保護率達到100%,節約型綠地建設率達到80%以上,生物防治推廣率達到50%以上,公園綠地應急避險場所實施率達到70%以上,水體岸線自然化率達到80%以上。

2.綠地建設工作。充分利用區域自然環境和地方文化特色,實施唐家山、炒米山生態綠化工程,配合建設黃土崖濕地公園;實施森林圍城工程,發展大環境綠化;對青年公園、威尼斯水上樂園、動物園等原有綠地進行升級改造,使綠地率達到75%以上;按照500米服務半徑的要求,抓好城區游園綠地建設和改造升級;開展城市綠蔭行動,采取植樹增綠、破硬造綠、垂直覆綠等措施,對城區中的道路、公園、庭院小區、硬化廣場停車場、圍墻欄桿等實施增綠工程;利用萬畝玫瑰園、千畝銀杏林、彩葉苗木園等基礎資源,大力發展以科技、觀光為特色的都市農業。確保到年,每年新增園林綠地80公頃,建成區綠化覆蓋率達到41.49%,綠地率達到36.25%,城市人均公園綠地面積達到15.5平方米,建成區綠化覆蓋面積中喬、灌木所占比率達到70%以上,公園綠地服務半徑覆蓋率達到90%以上,萬人擁有綜合公園指數達到0.07以上,城市道路綠化普及率達到100%,城市新建、改建居住區綠地達標率達到100%,城市公共設施綠地達標率達到95%以上,城市防護綠地實施率達到90%以上,生產綠地占建成區面積的比率達到2%以上,城市道路綠地達標率達到80%以上,林蔭停車場推廣率達到60%以上,河道綠化普及率達到80%以上,受損棄置地生態與景觀恢復率達到80%以上。

3.生態環境和節能減排工作。加大產業結構調整力度,對城區內污染嚴重的化工、水泥、鋼鐵等工業企業限期搬遷;結合中心城區南部區域專項治理工作,淘汰轉移部分能耗高、污染重的低層次產業,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加強工業三廢和汽車尾氣排放的控制與治理,做好重點污染企業在線自動監控裝置安裝聯網工作;制定有效的噪音監控體系,降低區域環境噪音平均值;完善城市熱島效應監測網絡,建立城市熱島效應動態監測機制;完善建筑節能技術標準和節能政策措施,大力推廣綠色建筑建設;推廣再生水利用建設工作,促進循環經濟發展;完成區域范圍的生物物種資源普查,并制定《城市生物多樣性保護規劃》和實施措施;完成城市規劃區內的濕地資源普查,并制定城市濕地資源保護規劃和實施措施。確保到年,年空氣污染指數小于或等于100的天數不少于300天,區域環境噪聲平均值不高于54dB(A),城市熱島效應強度不高于2.5℃,本地木本植物指數達到0.9以上,北方采暖地區住宅供熱計量收費比例達到35%以上,節能建筑比例達到45%以上,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達到10%以上,單位GDP工業固體廢物排放量不超過25千克/萬元,城市工業廢水排放達標率達到80%以上,城市再生水利用率達到50%以上,地表水達標率達到100%,且市區內無Ⅳ類以下水體。

4.市政設施工作。按照“全地域、全時段”的要求,加強城市保潔,消除環衛死角;建立城鄉一體化的垃圾處理體系,推進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加強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已建和新建污水處理廠全部達到一級(A)排放標準;城市地下管網、道路橋梁等市政基礎設施運行管理制度完善;城市建成區實施雨污分流,有專門的排水設施管理機構和專項維護資金保障;室外公共活動空間或景物的夜間照明均達到規范要求。確保到年,城市管網水檢驗項目合格率達到100%,城市道路完好率達到98%以上,城市主干道平峰期平均車速達到40km/h,城市污水處理率達到95%以上且不低于年全國設市城市平均值,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到100%以上且不低于年全國設市城市平均值。

5.人居環境和社會保障工作。大力推廣林蔭路建設,推行雙、多排行道樹種植模式;構建綠色便捷交通體系,提高公交出行分擔率;構建多層次住房保障體系,擴大住房保障范圍,提高保障水平;社區教育、醫療、體育、文化、公廁等各類設施配套齊全;建成區內基本消除棚戶區,制定城中村改造規劃并按規劃實施;制定步行、自行車交通系統專項規劃,并經批準實施,建成較為完善的步行、自行車專用道和公用自行車租用系統;主要道路、公園、公共建筑等公共場所設有無障礙設施,其管理、使用情況良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高于本省同類城市平均水平,實現應保盡保,正常發放。確保到年,林蔭路推廣率達到85%以上,綠色交通出行分擔率達到70%以上,住房保障率達到85%以上,保障性住房建設計劃完成率達到100%,社會保險基金征繳率達到90%以上。

二、任務分工

(一)綜合管理工作

1.擬定并實施宣傳方案,積極做好創建宣傳工作,開辟“創建國家生態園林城市”公益性專欄,公布城市綠線范圍、宣傳城市綠化、愛綠護綠、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保證市民知悉率達標,到年公眾對城市園林綠化的滿意率達到90%以上。(責任單位:區委宣傳部、區廣播電視局、區園林局;配合單位:區教育局,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2.根據創建目標,將園林綠化和生態環境建設列入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將投資項目審批程序納入規范化管理。(責任單位:區發改局)

3.政府財政預算中專門列項城市園林綠化維護資金,切實保障園林綠化日常養護管理及相關人員經費;-年城市園林綠化建設資金逐年增加;列支-年國家生態園林城市創建專項經費,切實保證創建工作資金需要。(責任單位:區財政局)

4.區園林部門成立專門的綠地系統調查小組,對全區國家生態園林城市標準指標完成情況和綠地系統基礎資料進行調查,配合市住建局、市規劃局完成《市城鄉綠地系統規劃》編制工作。(責任單位:區園林局;配合單位:區政府辦公室、區統計局,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5.按照《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嚴格實施城市綠線管制制度。(責任單位:區城管執法局、區園林局;配合單位:區住建局)

6.完善綠線管理、園林綠化工程管理、養護管理、公示制度及控制大樹移栽、防止外來物種入侵、義務植樹等各項管理制度;設立以城市園林綠化研究、成果推廣為主要工作內容的研究機構,加強城市園林綠化科研能力,有針對性的開展城市園林綠化病蟲害防治、植物引種馴化、鄉土樹種應用方面的研究工作,-年有園林科研項目在實際應用中得到推廣。(責任單位:區園林局、區林業局)

7.劃定城市藍線,嚴格按照《城市藍線管理辦法》實施城市藍線管理。(責任單位:市規劃一處、區水務局)

8.利用現有的“數字化城管”信息平臺,增加、擴充城市園林綠化數字化信息庫,完善全區城市管理數據資源中心、數據交換平臺及各個專業應用的數據庫,構建和提升統一的信息與社會服務信息共享平臺,實現包括城市綠化在內的城市管理信息的動態監管,不斷提高城市管理快速反應的能力。(責任單位:區城管監督中心、區園林局;配合單位:區城管執法局、區環衛局、區市政管理處)

(二)綠化建設工作

1.至年每年新增綠地80公頃,確保到年建成區綠化覆蓋率達到41.49%,綠地率達到36.25%,城市人均公園綠地面積達到15.5平方米。(責任單位:區園林局、區林業局、區旅游局,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2.對青年公園、威尼斯樂園、動物園、區政務中心廣場進行升級改造,完善公園廣場的綜合功能;加強精品公園建設,融入獨具特色的文化因素,提升園林文化內涵和品味,使公園的綠地率達到75%以上;按照500米服務半徑的要求,結合老城區改造,通過拆舊建綠建設一批大小合宜、布局合理、便民實用的街頭游園,并對原有檔次低的游園逐步進行改造升級;積極開展城市綠蔭行動,采取破硬造綠、垂直綠化、嵌草鋪裝等措施,對城區的道路、公園、庭院小區、硬化廣場和停車場實施增綠工程;對原有道路兩側綠化帶進行改造提升,城區間主干道、城區內主要道路要實現行道樹全覆蓋,全力實施雙多排行道樹種植模式,突出“林蔭大道”特色。到年,確保建成區綠化覆蓋面積中喬、灌木所占比率達到70%以上,公園綠地服務半徑覆蓋率達到90%以上,萬人擁有綜合公園指數達到0.07以上,城市道路綠化普及率達到100%,城市道路綠地達標率達到80%以上,林蔭停車場推廣率達到60%以上。(責任單位:區園林局;配合單位:各鎮、街道辦事處)

3.大力推進風景林地建設和以荒山綠化為主要內容的生態恢復工程,實施唐家山、炒米山生態綠化工程,中心城區大外環綠化工程,配合建設黃土崖濕地公園;實施森林圍城工程,三年內對符合農業結構調整條件的土地進行調整,大規模栽植樹木,完成7萬畝綠化任務,構建“城郊森林化”的大環境綠化格局;利用萬畝玫瑰園、千畝銀杏林、彩葉苗木園等基礎資源,大力發展都市農業和花卉苗木業,在增加綠量的同時,實現城郊綠地與城區綠地的有面融合。到年,確保城市防護綠地實施率達到90%以上,生產綠地占建成區面積的比率達到2%以上,受損棄置地生態與景觀恢復率達到80%以上。(責任單位:區園林局、區林業局、區農業局;配合單位: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4.在城市更新改造中,進一步完善城市社區綠地建設,加大對單位庭院和居住區綠化達標考核力度,對于建筑密度大的居住區,鼓勵通過屋頂綠化和立體綠化的方式,提高綠化覆蓋率和綠量,確保新建、改建居住區綠地達標率達到100%(責任單位:區園林局、區房管局;配合單位:區住建局、市規劃一處)。完善綠色圖章和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確保城市公共設施綠地達標率達到95%以上。(責任單位:區園林局;配合單位:區住建局)

5.深入實施清水潤城工程,加強城市水系的建設和治理,積極配合市里的新城區景觀水系建設工程,高標準規劃建設,打造城市水系精品之作,使之與豬龍河、玉龍河共同組成中心城區水系生態系統;重點抓好豬龍河、孝婦河、澇淄河、漫泗河、玉龍河、范陽河、南部排洪溝的綜合整治和生態恢復,通過河岸生態改造、沿河截污、污水處理、水質凈化、清淤疏浚、濕地恢復、植樹綠化、景觀營造等措施,改善河道水質,恢復河流生態、構筑安全防洪、景色秀美的生態線,確保我區河道綠化普及率、水體岸線自然化率達到80%以上,地表水達標率達到100%,且城區內無Ⅳ類以下水體。(責任單位:區水務局、區住建局;配合單位:區環保分局、區園林局)

(三)建設管控工作

1.完善“全覆蓋、全時段”的網格化管理模式,建立綠化監督管理二級平臺,實現對綠地的全面監控,構建縱向到底、橫行到邊的城區綠化管理立體網絡,全面實現園林綠地養護管理精細化;制定完善公園的技術規范和管理規范,確保管理的各個環節有章可循,推進公園的規范化管理;同時要增加完善公園文化設施、體育設施,推進公園綠地應急避險場所的建設工作,提高對自然災害的應對能力。確保到年對城市園林綠地的綜合評價值、城市公園綠地功能性評價值、城市公園綠地景觀性評價值、城市公園綠地文化性評價值、城市道路綠化評價值得高分,公園管理規范化率達到95%以上,公園綠地應急避險場所實施率高于70%。(責任單位:區園林局、區地震局;配合單位:區文化局、區體育局)

2.加強古樹名木保護工作,要對全區古樹名木進行持續穩定的調查,對古樹名木編號建檔、立標保護,對瀕危古樹制定、實施搶救方案,并定期檢查和跟蹤維護,確保古樹名木保護率達到100%。(責任單位:區園林局;配合單位: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3.積極推廣節約型綠地建設,加強對節約型園林的科研力度,著重在雨水回收、中水回用、天敵昆蟲和微生物農藥、廢舊材料循環利用等方面做好研發和推廣;積極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工程,加強能源節約,充分利用風能、太陽能等自然資源,保證園林綠化日常管理的安全清潔,實現園林綠地的節地、節水、節能、節材。確保到年節約型綠地建設率達到80%以上。(責任單位:區園林局)

4.積極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推廣生物防治技術。組織開展全區生物物種資源調查,配合市里做好《城市生物多樣性保護規劃》及其實施措施,加強全區植物原生性、多樣性研究,加大鄉土樹種繁育和外來樹種培育力度,在保護鄉土樹種資源的同時積極開展引種馴化,確保到年全區生物多樣性得到有效保護,本地木本植物指數達到0.9以上;同時有針對性的開展天敵昆蟲和微生物農藥防治研究,加大生物制劑及天敵在防治苗木病蟲害方面的應用,降低在苗木病蟲害防治中使用化學農藥的比率,確保到年生物防治推廣率達到50%以上。(責任單位:區林業局、區園林局)

5.積極開展全區范圍內濕地資源普查,《城市濕地資源保護規劃》及其實施措施,并加強濕地資源保護和利用,確保全區濕地資源得到有效保護。(責任單位:區水務局)

6.積極推廣立體綠化,制定長遠的立體綠化規劃和發展戰略,鼓勵立體綠化建設的政策,并制定相應的技術措施和獎勵方案,與鎮、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簽訂的目標責任書中每年完成立體綠化任務5000株,對完成較好的單位進行補助獎勵。(責任單位:區園林局,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7.劃定城市紫線,制定城市歷史風貌保護規劃并經過審批,有針對性的開展城區歷史遺跡和城市歷史風貌建筑及街道保護;嚴格按照《風景名勝區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對風景名勝區、文化和自然遺產進行保護和管理。(責任單位:區文物局、區旅游局)

(四)城市生態環境及節能減排工作

1.控制熱島效應,確保城市熱島效應程度低于2.5℃。完善我區城市熱島效應監測網絡,建立城市熱島效應動態監測機制,并按年度全區熱島監測公報,跟蹤研究城市熱島效應的形成機理和強度變化規律(責任單位:環保分局);加強城市道路、建筑通風規劃建設,合理控制建筑密度,鼓勵開展屋頂綠化。(責任單位:市規劃一處、區住建局、區園林局;配合單位: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2.減少大氣污染,凈化大氣環境。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檢驗制度,加強工業三廢和汽車尾氣排放的控制與治理,做好重點污染企業在線自動監控裝置安裝聯網工作。確保到年空氣污染指數小于或等于100的天數不少于300天。(責任單位:環保分局)

3.嚴格控制城市環境噪聲。制定有效的噪音監控體系,強化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等方面的噪聲污染防治,降低區域環境噪音平均值至54dB(A)以下,并不斷擴大環境噪聲達標區覆蓋范圍。(責任單位:環保分局)

4、加大產業優化和結構調整力度,對城區內污染嚴重的化工、水泥、鋼鐵等工業企業限期搬遷;結合中心城區南部區域專項治理工作,淘汰轉移部分能耗高、污染重的低層次產業,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加強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和輻射污染防治,減少工業固體廢物排放量;積極推進工業固體廢物資源化利用工作,鼓勵可再生資源的利用,推廣風能、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等非化石能源的利用,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確保到年單位GDP工業固體廢物排放量不超過25千克/萬元,可再生資源使用比例達到10%以上。(責任單位:環保分局;配合單位:區發改局、區經信局)

5、加大工業企業廢水處理設施建設力度,提升城市工業廢水處理能力;對城市重點用水企業和用水大戶的節水技術挖潛改造,大力開展節水型城市建設,并鼓勵、推廣再生水利用,提高城市污水再生利用量。確保城市工業廢水排放達標率達到100%以上,城市再生水利用率達到50%以上。(責任單位:環保分局,區水資辦)

6、根據市、區職能分工,配合市里對建成區內住宅建筑實施供熱計量收費,確保年住宅供熱計量收費比率達到35%以上。(責任單位:區住建局;配合單位:區公用事業局)

7、完善建筑節能技術標準和節能政策措施,大力推廣綠色建筑建設。在城市建筑廣泛應用建筑節能、節水技術,普遍應用低能耗環保建筑材料,促進可再生資源在建筑中的開發應用,同時全面推進對能耗高、效率低的建筑實施低成本節能改造,確保到年節能建筑比率達到45%以上。(責任單位:區住建局、市規劃一處)

(五)市政設施配套完善工作

1.堅持不懈地開展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完善城市立面和戶外廣告整治效果,加強城市景觀照明控制,要求室外公共活動空間或景物的夜間照明均達到規范標準,全面提升市容市貌和城市景觀,確保驗收考核時城市容貌評價值達到9分以上。(責任單位:區城管指揮中心、區城管執法局、區住建局、市規劃一處)

2.完善城市給排水建設。加強全區給排水管網建設以及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推行分質供水、中水回用、工業生產循環用水,進一步提高供水普及率和水資源利用率,已建和新建污水處理廠全部達到一級(A)排放標準;加大城市建成區雨污分流改造力度,確保城市建成區實施雨污分流,雨水收集和排放系統符合設計規范。確保到年城市管網水檢驗項目合格率達到100%,城市污水處理率達到95%以上且不低于年全國設市城市平均值。(責任單位:區住建局、區市政管理處、區水務局)

3.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管網、道路橋梁等市政基礎設施檔案臺帳,制定完善運行管理制度,有專門的排水設施管理機構和專項維護資金保障,及時監管到位,確保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安全運行。(責任單位:區市政管理處;配合單位:區城管監督中心)

4.按照“全地域、全時段”的要求,加強城市保潔,消除環衛死角;建立城鄉一體化的垃圾處理體系,推進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確保到年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到100%以上且不低于年全國設市城市平均值。(責任單位:區環衛局)

5.完善道路設施,提高道路暢通能力。完善道路路面、交通附屬設施、交通安全設施等,提升道路質量、美化、亮化水平,努力提高道路的完好率和交通的可達性;實施科學有效的道路交通治安管理,提高道路重要路段、節點的運行效率,優化交通組織,有效緩解交通擁堵,創造安全的道路交通環境,建立起交通方式多樣高效、協調發展的綜合運輸體系。確保到年城市道路完好率達到98%以上,城市主干道平峰期平均車速達到40km/h。(責任單位:交警大隊、區住建局、區市政管理處;配合單位:區交通運輸局)

(五)城市人居環境和社會保障工作

1.積極開展林蔭工程,大力推廣林蔭路建設。城區間主干道、城區內主要道路要實現行道樹全覆蓋,全力實施雙多排行道樹種植模式,形成城市林蔭路系統;突出“林蔭大道”特色;打破城市硬地,尤其在停車場、活動廣場中廣植冠大蔭濃的喬木,地面要采用嵌草磚等透氣、透水性好的鋪裝材料;要充分利用城市的縫隙地、邊角地,把綠地延伸到城市的每一個角落,實現城市無縫隙綠化。確保到年林蔭路推廣率達到85%以上。(責任單位:區園林局;配合單位: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2.構建綠色便捷交通體系,提高公交出行分擔率。構建順暢交通網絡,加快建設城鄉路網,完善中心城區大外環附屬工程,組織實施北京路南延、省道703繞城線路面改造等干線公路建設與養護管理,推進城鄉客運一體化;落實公交優先發展戰略,落實好純電動公交車示范運行,啟動建設城市輕軌交通;道路建設中引入綠道系統,在城區主干道及城區間干道啟動步行及自行車專用道規劃建設工程,并逐步建立完善城市公用自行車租用系統。確保到年綠色交通出行分擔率達到70%以上。(責任單位:區住建局、區交通運輸局、市規劃一處、區市政管理處)

3.推進城市無障礙設施建設,統一標準,在城市主要道路、公園、公共建筑等公共場所規劃、建設無障礙設施,并確保相關無障礙設施管理到位,殘障人士能得到切實幫助。(責任單位:市規劃一處、區住建局;配合單位:區殘聯、區民政局、區園林局)

4.實施社區改造建設工程。制定城中村、棚戶區改造規劃,對老城區城市空間進行梳理,加大建成區內城中村、棚戶區改造力度,按照城市社區標準進行建設管理,并實施物業管理;在新建和改造小區配套建設供暖、供電、供水、排水、醫療衛生、社區服務、文化教育、體育健身、安全防范、環衛設施、管理服務用房等設施,并搞好社區道路硬化、綠化、亮化,提高社區公共服務水平。確保到年建成區內基本消除城中村、棚戶區及危舊房,居民得到妥善安置,社區配套服務設施齊全。(責任單位:區住建局、區房管局、市規劃一處,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5.構建多層次住房保障體系。落實保障性住房條例和人才安居工程,擴大住房保障范圍,加強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保障性安居房建設,提高住房保障水平。確保到年住房保障率達到85%以上,保障性住房建設計劃完成率達到100%。(責任單位:區房管局;配合單位:國土分局、市規劃一處)

6.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制度,逐步完善以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為主要內容、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不斷提高社會保障能力,擴大保障范圍,確保社會保險基金征繳率達到90%以上;同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線高于本省同類城市平均水平,實現應保盡保,正常發放。(責任單位:區人社局、區民政局;配合單位:區財政局,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篇9

根據會議安排,現在,我代表縣環保局向會議報告工作,請予審議。

一、在應對復雜的環境形勢中,環保工作成績來之不易

今年3月,我縣發生浩塘元山部分兒童血鉛超標事件。這次事件使我縣的環境形勢突然變得異常復雜,使我們的環保工作及環保干部隊伍突然面臨前所未有的困難和壓力。面對困難和壓力,我們沒有退縮,全局上下在縣委、縣政府的堅強領導下,在縣人大、縣政協的大力支持下,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統領全局,緊緊圍繞轉方式、調結構這個中心,花大力氣、下真功夫,全力開展環境污染綜合整治,進一步加強環境管理,不斷提高建設項目環評工作質量和管理水平,繼續推進污染減排和執法監管,各項工作取得了來之不易的成績。

(一)冶煉行業集中清理整治成效顯著。3-6月份,我們按照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對存在突出環境安全隱患的重金屬污染企業實行集中整治的通知》和市政府辦公室《關于開展全市冶煉行業集中清理整治專項行動的通知》精神,深入開展了冶煉行業集中清理整治專項行動。在集中整治行動中,取締關閉冶煉企業30家(粗鉛冶煉廠23家、煉砷廠7家),富錳渣生鐵冶煉企業采取了斷電限電等強制措施,實行停產整治。在對現有富錳渣冶煉企業實行整治的基礎上,經積極協調,省環保廳同意我縣在方元鎮、余田鄉、流峰鎮各布局1家符合產業政策和環保準入條件的富錳渣冶煉企業,目前,這3個富錳渣冶煉項目的環評報告已通過專家評審,即將提交省環保廳審批。為了防止取締關閉企業遺留廢渣和原料污染環境,5月21日,將浩塘元山廢鉛回收廠遺留的1700多噸原料和廢渣轉移到郴州三和公司進行安全貯存,6月19—22日,由縣財政投入15萬元對橋市鄉野鹿村、歐陽海水庫周邊、方元鎮秀里、荷葉鎮韭菜沖等地煉砷點遺留的砷渣進行了安全處置。

(二)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持續推進。我縣“十一五”二氧化硫減排任務已于提前完成,今年,我們進一步鞏固了淘汰落后產能工作成果,二氧化硫排放未出現反彈。為了確?!笆晃濉被瘜W需氧量減排任務順利完成,我們一方面積極協調有關部門抓緊實施污水處理廠配套管網建設,一方面加強對污水處理廠的日常監管,每星期至少現場檢查一次,每月對進、出水水質至少監測一次,確保污水處理廠正常運行,形成穩定的減排能力。龍潭再生紙廠、荷葉鎮國家田煤礦等結構減排項目,已經在冶煉行業集中清理整治專項行動中一并被淘汰關閉。寶山礦業有限公司、長沙麥尼桂陽分公司等4個工程減排項目污染治理工作穩步推進。通過落實各項減排措施,預計我縣今年可減排化學需氧量823噸。

(三)環境管理不斷加強。按照“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強化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嚴把項目環境準入關。今年縣本級已審批項目33個,呈報上級審批項目18個,同時勸退“兩高一資”項目8個。制定了《排污許可證發放和管理實施辦法》,進一步規范了排污許可證的發放和管理,今年已年審和新發排污許可證58個。做好了超標排污企業停產整治工作,燕山建材有限公司停產整治項目已于8月份通過驗收,青蘭鄉利和礦、勝旺公司、884礦、富民礦、長塘礦等停產整治項目已經按要求整合成3個采選礦項目,正在辦理環評審批手續。加強了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和放射源監督管理,向省環保廳申報了興達環保和銳馳礦業2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定期對在城醫療機構的廢水廢物處理工作進行現場檢查,督促他們建立完善醫療廢水和醫療廢物處理臺帳,對26家醫療機構審核發放了輻射安全許可證,武建水泥廠關閉后,其廢棄的放射裝置及時送到了湖南省城市廢物庫貯存。

(四)環境執法監管有所突破。截止目前,共調查處理各類環境投訴案件161件,做到事事有落實、件件有回音,較好地維護了人民群眾環境權益。認真辦理了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承辦建議、提案共5件,其中主辦建議2件,主辦提案2件,協辦提案1件,辦理結果讓人大代表和協政委員滿意。在高考和高中學生水平考試期間開展“無聲護考”行動,加強了城區噪聲源監管,為廣大考生營造了安靜舒適的生活、學習和考試環境。對60多家重金屬排放企業和96家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進行環境安全隱患大排查,建立了環境風險臺帳。強化對企業的日常監管,對各類企業下達環境執法文書216份,對31家企業的環境違法行為予以立案查處。認真做好排污申報與核實工作,依法征收排污費,到目前為止,征收排污費45萬元(統征的除外)。

(五)環境宣教形式有所創新。今年,除繼續搞好環保世紀行、“環保

宣傳一條街”和綠色學校創建等宣教活動外,我們在六·五世界環境日期間,利用《桂陽新聞》欄目,對黃沙坪礦業分公司環境治理、縣城污水處理廠日常運行等情況進行為期6天的專題報道,并組織了“保護環境,從我做起”萬人環保簽名活動,縣四家領導、縣直有關單位和城南完小、蓉峰完小等中小學校共計13000多人參加此項活動,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同時,積極參與相關縣直單位組織的“法制宣傳周”、“安全生產宣傳月”、“科普宣傳月”等活動,發放宣傳資料2萬多份,廣泛進行環保宣傳。(六)環境監測保持領先態勢。今年以來,環境監測各項工作繼續在全市各縣(市區)中保持領先態勢。目前,環境質量監測取得有效數據3000余個,污染源監測取得有效數據1200余個,基本掌握了轄區內環境質量狀況和污染物排放狀況,同時參與浩塘元山血鉛超標事件等20起污染事故調查和污染糾紛調處,為環境管理和環境執法提供了堅實的技術支撐。監測表明,轄區內環境質量穩定達標,城區環境空氣質量保持在國家二級標準以內,肖家山水庫、方元水庫水質達到地表水ⅱ類標準,舂陵江、西水河水質達到地表水ⅲ類標準。

(七)農村環保工作穩步推進。繼續抓好農村生態創建工作,將正和鄉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范區列為全國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立項爭資項目,并已向省環保廳申報,和平鎮小塘村、青蘭鄉新村已正式申報省級生態村,荷葉鎮高山村、黃沙坪鎮周臺村農村環境整治項目正式實施,工程進展比較順利。開展了農村集中式飲用水源監測試點,對流峰西安水庫等10個農村集中式飲用水源進行采樣監測,按要求上報了相關監測資料,為全面開展農村飲用水源監測提供了寶貴經驗。大力支持新農村建設,在財力十分緊張的情況下,仍然拿出20余萬元用于10多個新農村示范點的環境整治。

(八)立項爭資工作成果豐碩。今年,我們進一步加大了向上爭資工作力度,目前,已爭取到中央和省級財政資金4885萬元(在途3000萬元),其中:湘江流域重金屬污染治理項目2個,分別是寶山鉛鋅銀礦尾礦庫治理工程1600萬元,雷坪礦區下水口重金屬污染治理工程3000萬元;省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治理項目4個,分別是銳馳公司治理項目150萬元,陽山村環境整理項目30萬元,新湘農養殖場治理項目30萬元,歡樂養殖場治理項目30萬元;環保能力建設項目1個,即環境監察能力建設項目45萬元。

(九)黨建主題活動扎實開展。在“千名干部下基層,服務群眾促發展”作風建設主題活動中,我局組建1個“三農”工作組和1個企業服務工作組,通過個別走訪、召開座談會、發放調查問卷等方式,深入了解駐點村和服務企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采取有效措施為駐點村和服務企業排憂解難,其中為駐點村籌資120萬元修建了2公里環村公路。在“企業服務年”活動中,我們切實轉變工作作風,積極主動為企業搞好服務,如5月18-20日,我局與工商、稅務等部門在縣工業園聯合辦公,為聯達電子廠、華宇電子廠等4個園區招商項目“一站式”辦理了環保、工商、稅務等手續。在“創先爭優”活動中,我們按照縣委的安排部署,制定了活動方案,召開專門會議進行了動員部署,組織開展了為困難職工獻愛心等主題活動,不斷把“創先爭優”活動引向深入。

(十)政務公開工作不斷深化。年初,根據人動情況,對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和監督小組進行了調整和充實,加大了對政務公開工作的領導力度和監督考核力度。進一步落實了首問責任制、辦事公開制、責任追究制和限時辦結制,制訂了政府信息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等6項制度,增強了政務公開工作的可操作性和實效性。制訂了《行政審批“兩集中、兩到位”改革工作實施方案》,成立了行政審批辦公室并成建制進駐縣政務中心,刻制和啟用了行政審批專用章,簽署了《行政審批授權書》,授予行政審批首席代表相關職權,圓滿完成了行政審批“兩集中、兩到位”改革工作任務。9-10月份,按照“職權法定”原則,對本單位行政權力進行了全面清理,將權力來源和行使依據編制成職權目錄,制定了辦理程序,繪制了權力運行流程圖,同時制訂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試行)》,以此確保行政權力規范運行和公開透明。

二、當前環保工作面臨的困難和問題

一是污染減排任務十分艱巨。我縣“十一五”二氧化硫減排任務已經超額完成,但化學需氧量(cod)減排還差距很大。按照縣政府與市政府簽訂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責任書,我縣cod排放量要控制在6000噸。,我縣cod排放量為9970噸,要完成“十一五”目標任務,則須在今年削減cod3970噸。今年,市政府下達我縣的年度減排任務是削減cod1480噸,從7月份環保部核查的情況來看,由于污水處理廠管網不配套,進水濃度低,沒有形成有效減排量,年度任務也無法完成。

二是非法污染企業反彈快,監管難度大。由于受利益驅動,部分非法污染企業總是難以走出“整治一反彈一再整治一再反彈”的怪圈,久整不死,久治不下,且大部分非法污染企業規模小,很容易反彈生產,給監管工作帶來很大壓力。特別是青蘭、橋市等邊界區域及歐陽海水庫周邊區域的非法污染企業,大部分都是邊界鄰縣市人員投資開辦,社情十分復雜,整治和監管難度更大。

三是長期積累的重金屬污染等歷史遺留環境問題治理難度大。長期以來對礦產資源過度開發和無序開發所帶來的重金屬污染積重難返。被重金屬污染的土壤修復難度大,遺留的尾砂、廢渣處置難度大,而且從現階段來講,我國的重金屬污染治理技術還相對比較落后,資金也

十分有限。近兩年我們雖然上報了一些湘江流域重金屬污染治理項目,而且寶山鉛鋅銀礦尾礦庫治理工程和雷坪礦區下水口重金屬治理工程已通過審批,但這僅僅是一個良好的開端,我們還有子龍工業區、黃沙坪礦區、陶家河流域及青蘭、橋市、方元、荷葉煉砷點等重金屬污染重災區需要治理,如果沒有國家和省里長期的支持,那么重金屬污染治理工作將難以取得實質性進展。四是環境執法能力亟待提升。我國現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剛性不足,是導致目前環境執法力度不大、效果不佳的主要因素。但環境行政執法的設施設備不齊、經費保障不力、業務能力不強也使得執法效果大打折扣。近年來我縣環保干部隊伍建設不斷加強,但專業技術人才比較缺乏,整體業務能力比較薄弱。環境監測站的儀器設備老化,經常出現故障,環境監察大隊雖然配備了一些現場執法的儀器設備,但還達不到國家環保部規定的裝備標準。多方面的因素共同疊加,導致環境執法工作成了整個環保工作的一塊短板,嚴重不適應當前環境形勢的需要。

五是有關鄉鎮和部門對環境問題認識不深,重視不夠。環境問題不是一個單純的問題,需要各鄉鎮各部門聯動,實行綜合治理。鄉鎮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轄區內污染企業的監管責無旁貸,但事實上,大部分鄉鎮在環境監管上是嚴重缺位的,尤其是對新建非法污染企業沒有及時制止,我們發現以后往往已成騎虎之勢。而有關部門對非法污染企業沒有從嚴控制供電、供地,對亂采濫挖行為沒有從嚴打擊,有些部門甚至為非法污染企業辦理相關證照。鄉鎮和部門監管缺位,在客觀上為非法污染企業提供了生存空間。

三、對今后一段時期環保工作的設想

一是加強本土環境形勢宣傳教育。過去,我們環境宣教的內容主要側重于環保知識和縣外、國外的環境事件,沒有引起各級各部門領導、干部和企業主對本土環境形勢深刻認識、足夠重視,一些鄉鎮、村組繼續引進高污染項目,一些業主以身犯險,繼續從事高污染行業,最終在今年冶煉行業集中清理整治專項行動中應驗了“企業不消滅污染、污染就消滅企業”的環??谔?。今后,我們有必要組織相關領導、干部和企業主就桂陽本土的環境形勢進行宣傳教育,特別要在一定范圍內公布重點區域的土壤、水體環境質量和污染源排污狀況,引起大家對本土環境形勢深刻認識、高度重視,堅持走科學發展的道路。

二是創新機制,實行“誰污染誰付費”原則?!罢l污染誰治理”是環境保護的一項基本原則,它是指凡是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單位,都負有治理污染的責任,并應承擔治理污染的費用。在具體執行過程中,往往是要求污染者自己投資建設并使用污染防治設施。而事實上,許多企業主為了追求經濟利益,要么不建設污染防治設施,要么建了以后閑置不用,“誰污染誰治理”原則沒有真正得到貫徹執行。針對這種情況,可以考慮實行“誰污染誰付費”的原則,將污染治理工作推向市場,組建專業的治污公司,通過一定的約束機制促使企業將相關的費用支付給治污公司,從而由治污公司來治理污染。城市污水處理廠就是運用了這一原則來實現對城市生活污水的集中處理。今后,工業園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也完全可以按“誰污染誰付費”原則來進行污染治理。

篇10

法律依據:

1.《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九條“單位或者個人設置醫療機構,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并取得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方可向有關部門辦理其他手續?!?/p>

第十五條“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進行登記,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p>

第十七條“醫療機構的執業登記,由批準其設置的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p>

2.《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第八條“開辦中醫醫療機構,應當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中醫醫療機構設置標準和當地區域衛生規劃,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后,方可從事中醫醫療活動?!?/p>

二、醫師、護士執業注冊核準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十三條“國家實行醫師執業注冊制度。取得醫師資格的,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除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準予注冊,并發給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的醫師執業證書。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可以為本機構中的醫師集體辦理注冊手續?!?/p>

2.《醫師執業注冊暫行辦法》第三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是醫師執業注冊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醫師執業注冊監督管理工作。

3.《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護士注冊機關為執業所在地的縣級衛生行政部門?!?/p>

4.《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198項)“護士執業許可的主管部門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三、核發衛生許可證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食品攤販,必須先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證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p>

2.《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并按照規定辦理衛生許可證申請手續;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并承擔食品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責任?!?/p>

3.《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集中式供水單位必須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簽發的衛生許可證。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還必須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城市供水企業資質證書》,方可供水?!?/p>

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供水單位衛生許可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管理范圍發放,有效期四年,每年復核一次。有效期滿前六個月重新提出申請換發新證?!?/p>

4.《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四條“國家對公共場所以及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實行“衛生許可證”制度?!靶l生許可證”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簽發?!?/p>

四、母嬰保健技術服務機構及人員執業許可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三十二條“醫療保健機構依照本法規定開展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以及施行結扎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的,必須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條件和技術標準,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許可?!?/p>

2.《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從事本法規定的婚前醫學檢查、施行結扎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的人員以及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必須經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考核,并取得相應的合格證書?!?/p>

3.《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十九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在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上注明獲準開展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并向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通報?!?/p>

4.《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從事助產技術服務、結扎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的醫療、保健機構和人員以及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須經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許可,并取得相應的合格證書?!?/p>

五、放射性工作人員從業資格合格證

法律依據: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四條第二款“醫療機構開展放射診療工作,應當具備與其開展的放射診療工作相適應的條件,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的放射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許可?!?/p>

行政處罰〔共368項〕

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監測職責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監測職責的;”

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疫情報告、通報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疫情報告、通報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

三、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未主動收集傳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對傳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報告未及時進行分析、調查、核實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未主動收集傳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對傳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報告未及時進行分析、調查、核實的;”

四、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未依據職責及時采取本法規定的措施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未依據職責及時采取本法規定的措施的;”

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故意泄露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故意泄露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

六、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承擔本單位的傳染病預防、控制工作、醫院感染控制任務和責任區域內的傳染病預防工作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醫療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承擔本單位的傳染病預防、控制工作、醫院感染控制任務和責任區域內的傳染病預防工作的;”

七、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傳染病疫情,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醫療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傳染病疫情,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給予警告,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p>

八、醫療機構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未按照規定對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提供醫療救護、現場救援、接診、轉診的,或者拒絕接受轉診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醫療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未按照規定對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提供醫療救護、現場救援、接診、轉診的,或者拒絕接受轉診的。”

九、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對本單位內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場所、物品以及醫療廢物實施消毒或者無害化處置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醫療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對本單位內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場所、物品以及醫療廢物實施消毒或者無害化處置的?!?/p>

十、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對醫療器械進行消毒,或者對按照規定一次使用的醫療器具未予銷毀,再次使用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五項“醫療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未按照規定對醫療器械進行消毒,或者對按照規定一次使用的醫療器具未予銷毀,再次使用的?!?/p>

十一、醫療機構在醫療救治過程中未按照規定保管醫學記錄資料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醫療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在醫療救治過程中未按照規定保管醫學記錄資料的。”

十二、醫療機構故意泄露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七項“醫療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故意泄露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

十三、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條第二款“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十四、出售、運輸疫區中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或者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物品,未進行消毒處理,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的,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

(四)出售、運輸疫區中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或者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物品,未進行消毒處理。”

十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和從事病原微生物實驗的單位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和技術標準,對傳染病病原體樣本未按照規定進行嚴格管理,造成實驗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擴散的

處罰種類:警告、暫扣或吊銷許可證、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已取得許可證的,可以依法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以及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和從事病原微生物實驗的單位,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和技術標準,對傳染病病原體樣本未按照規定進行嚴格管理,造成實驗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擴散的?!?/p>

十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采集、保藏、攜帶、運輸和使用傳染病菌種、毒種和傳染病檢測樣本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已取得許可證的,可以依法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以及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采集、保藏、攜帶、運輸和使用傳染病菌種、毒種和傳染病檢測樣本的?!?/p>

十七、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導致因輸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經血液傳播疾病發生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已取得許可證的,可以依法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以及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導致因輸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經血液傳播疾病發生的?!?/p>

十八、未按城市環境衛生設施標準修建公共衛生設施致使垃圾、糞便、污水不能進行無害化處理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六十六條第三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嚴重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三)未按城市環境衛生設施標準修建公共衛生設施致使垃圾、糞便、污水不能進行無害化處理的。”

十九、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不按規定進行消毒處理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六十六條第四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嚴重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不按規定進行消毒處理的。”

二十、對被甲類和乙類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污染的場所、物品未按照衛生防疫機構的要求實施必要的衛生處理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六十六條第五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嚴重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五)對被甲類和乙類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污染的場所、物品未按照衛生防疫機構的要求實施必要的衛生處理的。”

二十一、造成傳染病的醫源性感染、醫院內感染、實驗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擴散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六十六條第六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嚴重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六)造成傳染病的醫源性感染、醫院內感染、實驗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擴散的。”

二十二、生產、經營、使用消毒藥劑和消毒器械、衛生用品、衛生材料、一次性醫療器材、隱形眼鏡、人造器官等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可能造成傳染病的傳播、擴散或者造成傳染病的傳播、擴散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六十六條第七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嚴重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七)生產、經營、使用消毒藥劑和消毒器械、衛生用品、衛生材料、一次性醫療器材、隱形眼鏡、人造器官等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可能造成傳染病的傳播、擴散或者造成傳染病的傳播、擴散的;擴散的。”

二十三、準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六十六條第八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嚴重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八)準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p>

二十四、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故意傳播傳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六十六條第九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嚴重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九)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故意傳播傳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

二十五、甲類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乙類傳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拒絕進行隔離治療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六十六條第十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嚴重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十)甲類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乙類傳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拒絕進行隔離治療的?!?/p>

二十六、招用流動人員的用工單位,未向衛生防疫機構報告并未采取衛生措施,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六十六條第十一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嚴重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十一)招用流動人員的用工單位,未向衛生防疫機構報告并未采取衛生措施,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的?!?/p>

二十七、違章養犬或者拒絕、阻撓捕殺違章犬,造成咬傷他人或者導致人群中發生狂犬病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六十六條第十二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嚴重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十二)違章養犬或者拒絕、阻撓捕殺違章犬,造成咬傷他人或者導致人群中發生狂犬病的?!?/p>

二十八、單位和個人非法經營、出售用于預防傳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六十九條“單位和個人非法經營、出售用于預防傳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處相當出售金額3倍以下的罰款,危害嚴重,出售金額不滿5000元的,以5000元計算;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根據情節,可以給予行政處分?!?/p>

二十九、不報、漏報、遲報傳染病疫情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七十一條“執行職務的醫療保健人員、衛生防疫人員和責任單位,不報、漏報、遲報傳染病疫情的,由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根據情節,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個體行醫人員在執行職務時,不報、漏報、遲報傳染病疫情的,由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限期內不改的,可以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的,可以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p>

三十、醫療衛生機構未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紀律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的。”

三十一、醫療衛生機構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及時采取控制措施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紀律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及時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十二、醫療衛生機構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突發事件監測職責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三項“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紀律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突發事件監測職責的?!?/p>

三十三、醫療衛生機構拒絕接診病人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條第一款第四項“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紀律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拒絕接診病人的?!?/p>

三十四、醫療衛生機構拒不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調度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五項“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紀律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拒不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調度的?!?/p>

三十五、醫療衛生機構未履行艾滋病監測職責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執業許可證件

法律依據:

《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醫療衛生機構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艾滋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機構或者責任人員的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履行艾滋病監測職責的?!?/p>

三十六、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規定免費提供咨詢和初篩檢測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執業許可證件

法律依據:

《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醫療衛生機構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艾滋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機構或者責任人員的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未按照規定免費提供咨詢和初篩檢測的?!?/p>

三十七、醫療衛生機構對臨時應急采集的血液未進行艾滋病檢測,對臨床用血艾滋病檢測結果未進行核查,或者將艾滋病檢測陽性的血液用于臨床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執業許可證件

法律依據:

《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醫療衛生機構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艾滋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機構或者責任人員的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臨時應急采集的血液未進行艾滋病檢測,對臨床用血艾滋病檢測結果未進行核查,或者將艾滋病檢測陽性的血液用于臨床的。”

三十八、醫療衛生機構未遵守標準防護原則,或者未執行操作規程和消毒管理制度,發生艾滋病醫院感染或者醫源性感染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執業許可證件

法律依據:

《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醫療衛生機構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艾滋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機構或者責任人員的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未遵守標準防護原則,或者未執行操作規程和消毒管理制度,發生艾滋病醫院感染或者醫源性感染的。”

三十九、醫療衛生機構未采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執業許可證件

法律依據:

《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醫療衛生機構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艾滋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機構或者責任人員的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未采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的。”

四十、醫療衛生機構推諉、拒絕治療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詢、診斷和治療服務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執業許可證件

法律依據:

《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醫療衛生機構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艾滋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機構或者責任人員的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推諉、拒絕治療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詢、診斷和治療服務的?!?/p>

四十一、醫療衛生機構未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進行醫學隨訪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執業許可證件

法律依據:

《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七項“醫療衛生機構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艾滋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機構或者責任人員的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未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進行醫學隨訪的?!?/p>

四十二、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規定對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產婦及其嬰兒提供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技術指導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執業許可證件

法律依據:

《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八項“醫療衛生機構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艾滋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機構或者責任人員的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未按照規定對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產婦及其嬰兒提供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技術指導的。”

四十三、醫療衛生機構未經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公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屬的信息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五十六條“醫療衛生機構未經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公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屬的信息的,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予以處罰?!?/p>

四十四、違規采集或者使用人體組織、器官、細胞、骨髓等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停業、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

法律依據:

《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五十八條“違規采集或者使用人體組織、器官、細胞、骨髓等的,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有執業許可證件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其執業許可證件。”

四十五、提供、使用未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疫的進口人體血液、血漿、組織、器官、細胞、骨髓等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物品、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五十九條“提供、使用未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疫的進口人體血液、血漿、組織、器官、細胞、骨髓等的,沒收違法物品以及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物品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p>

四十六、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未查驗服務人員的健康合格證明或者允許未取得健康合格證明的人員從事服務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未在公共場所內放置安全套或者設置安全套發售設施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責令停業、吊銷執業許可證

法律依據:

《艾滋病防治條例》第六十一條“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未查驗服務人員的健康合格證明或者允許未取得健康合格證明的人員從事服務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未在公共場所內放置安全套或者設置安全套發售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依法吊銷其執業許可證件。”

四十七、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未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的。”

2.《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的?!?/p>

3.《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第二條第一款“醫療衛生機構有《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的。”

四十八、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未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的?!?/p>

2.《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罰款:

(二)未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的。”

3.《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第二條第二款“醫療衛生機構有《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培訓的?!?/p>

四十九、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未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采取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采取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的。”

2.《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罰款:

(三)未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采取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的。”

3.《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第四條“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未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采取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p>

五十、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未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保存登記資料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保存登記資料的。”

2.《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罰款:

(四)未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保存登記資料的?!?/p>

3.《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第二條第三款“醫療衛生機構有《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保存登記資料的;”

五十一、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對使用后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或者運送車輛未在指定地點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對使用后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或者運送車輛未在指定地點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的?!?/p>

2.《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五項“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罰款:

(五)對使用后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或者運送車輛未在指定地點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的。”

3.《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第二條第四款“醫療衛生機構有《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對使用后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或者運送車輛未在指定地點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的。”

五十二、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未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環境污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或者未將檢測、評價效果存檔、報告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五第一款第七項“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七)未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環境污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或者未將檢測、評價效果存檔、報告的?!?/p>

2.《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罰款:

(六)自行建有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醫療衛生機構,未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或者未將檢測、評價效果存檔、報告的”。

3.《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第二條第五款“醫療衛生機構有《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依照《條例》自行建有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醫療衛生機構未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污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或者未將檢測、評價效果存檔、報告的?!?/p>

五十三、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貯存設施或者設備不符合環境保護、衛生要求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貯存設施或者設備不符合環境保護、衛生要求的?!?/p>

2.《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一項“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醫療廢物暫時貯存地點、設施或者設備不符合衛生要求的。”

3.《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第五條第一款“醫療衛生機構有《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貯存設施或者設備不符合環境保護、衛生要求的。”

五十四、醫療衛生機構未將醫療廢物按照類別分置于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將醫療廢物按照類別分置于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的?!?/p>

2.《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項“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將醫療廢物按類別分置于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的。”

3.《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第五條第二款“醫療衛生機構有《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將醫療廢物按照類別分置于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的。”

五十五、醫療衛生機構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

法律依據:

1.《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的?!?/p>

2.《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醫療衛生機構內丟棄醫療廢物和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的。”

3.《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第七條第一款“醫療衛生機構有《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醫療衛生機構內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的。”

五十六、醫療衛生機構未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

法律依據: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未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的?!?/p>

五十七、醫療衛生機構將醫療廢物交給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

法律依據:

1.《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將醫療廢物交給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的?!?/p>

2.《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將醫療廢物交給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許可證件?!?/p>

五十八、醫療衛生機構對醫療廢物的處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衛生標準、規范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

法律依據: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對醫療廢物的處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衛生標準、規范的?!?/p>

五十九、醫療衛生機構未按規定對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進行嚴格消毒,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排入污水處理系統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

法律依據:

1.《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未按規定對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進行嚴格消毒,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排入污水處理系統的。”

2.《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未按照條例及本辦法的規定對污水、傳染病病人和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進行嚴格消毒,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排入污水處理系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許可證件?!?/p>

3.《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第七條第二款“醫療衛生機構有《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按照《條例》的規定對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進行嚴格消毒的,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排入醫療衛生機構內的污水處理系統的?!?/p>

六十、醫療衛生機構對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

法律依據:

1.《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六項“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對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的。”

2.《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對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許可證件?!?/p>

3.《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第七條第三款“醫療衛生機構有《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對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的。”

六十一、醫療衛生機構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未采取緊急處理措施,或者未及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

法律依據:

1.《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未采取緊急處理措施,或者未及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醫療衛生機構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未采取緊急處理措施,或者未及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給予警告并處罰款?!?/p>

2.《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醫療衛生機構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未采取緊急處理措施,或者未及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許可證件?!?/p>

3.《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第十一條“有《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醫療衛生機構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露、擴散時,未采取緊急處理措施,或者未及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p>

六十二、阻礙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執法人員進入現場,或者不配合執法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

法律依據:

1.《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五十條“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無正當理由,阻礙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執法人員進入現場,或者不配合執法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2.《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醫療衛生機構無正當理由,阻礙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執法人員進入現場,或者不配合執法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許可證件?!?/p>

3.《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第十二條“有《條例》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阻礙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執法人員進入現場,或者不配合執法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發證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衛生機構的執業許可證件?!?/p>

六十三、醫療機構未建立傳染病疫情報告制度的

處罰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醫療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會同有關部門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它嚴重危害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據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建立傳染病疫情報告制度的?!?/p>

六十四、醫療機構未指定相關部門和人員負責傳染病疫情報告管理工作的

處罰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醫療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會同有關部門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它嚴重危害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據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未指定相關部門和人員負責傳染病疫情報告管理工作的?!?/p>

六十五、醫療機構瞞報、緩報、謊報發現的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

處罰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醫療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會同有關部門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它嚴重危害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據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瞞報、緩報、謊報發現的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p>

六十六、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瞞報、緩報、謊報發現的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

處罰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它嚴重危害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瞞報、緩報、謊報發現的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p>

六十七、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未按規定建立專門的流行病學調查隊伍,進行傳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學調查工作

處罰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它嚴重危害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未按規定建立專門的流行病學調查隊伍,進行傳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學調查工作。”

六十八、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在接到傳染病疫情報告后,未按規定派人進行現場調查的

處罰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它嚴重危害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在接到傳染病疫情報告后,未按規定派人進行現場調查的?!?/p>

六十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未按規定上報疫情或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

處罰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它嚴重危害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未按規定上報疫情或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p>

七十、執行職務的醫療衛生人員瞞報、緩報、謊報傳染病疫情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報告管理辦法》第四十條“執行職務的醫療衛生人員瞞報、緩報、謊報傳染病疫情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或者吊銷其執業證書?!?/p>

七十一、個體或私營醫療保健機構瞞報、緩報、謊報傳染病疫情或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的

處罰種類:罰款、責令停業

法律依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個體或私營醫療保健機構瞞報、緩報、謊報傳染病疫情或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造成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傳播流行的,責令停業整改,并可以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對其經營者、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p>

七十二、個體或私營醫療保健機構造成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傳播流行的

處罰種類:罰款、責令停業

法律依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個體或私營醫療保健機構瞞報、緩報、謊報傳染病疫情或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造成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傳播流行的,責令停業整改,并可以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對其經營者、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p>

七十三、檢疫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和與其密切接觸者隱瞞真實情況、逃避交通衛生檢疫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第十三條“檢疫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和與其密切接觸者隱瞞真實情況、逃避交通衛生檢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或者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的衛生主管機構,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拒絕接受查驗和衛生處理的,給予警告,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七十四、在非檢疫傳染病疫區的交通工具上發現檢疫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時,交通工具負責人未依照本條例規定采取措施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第十四條“在非檢疫傳染病疫區的交通工具上發現檢疫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時,交通工具負責人未依照本條例規定采取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或者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的衛生主管機構,根據各自的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七十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及其人員未依法履行疫情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及其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由有關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對有關醫療衛生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紀律處分,并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吊銷執業證書;造成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疫情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的?!?/p>

七十六、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及其人員拒絕服從衛生行政部門調遣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及其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由有關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對有關醫療衛生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紀律處分,并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吊銷執業證書;造成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拒絕服從衛生行政部門調遣的?!?/p>

七十七、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及其人員未按照規定及時采取預防控制措施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及其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由有關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對有關醫療衛生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紀律處分,并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吊銷執業證書;造成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未按照規定及時采取預防控制措施的?!?/p>

七十八、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及其人員拒絕接診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及其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由有關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對有關醫療衛生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紀律處分,并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吊銷執業證書;造成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拒絕接診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p>

七十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及其人員未按照規定履行監測職責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及其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由有關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對有關醫療衛生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紀律處分,并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吊銷執業證書;造成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未按照規定履行監測職責的?!?/p>

八十、對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不按規定進行消毒處理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有關單位和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嚴重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不按規定進行消毒處理的?!?/p>

八十一、造成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醫源性感染、醫院內感染、實驗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擴散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有關單位和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嚴重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造成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醫源性感染、醫院內感染、實驗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擴散的?!?/p>

八十二、生產、經營、使用消毒產品、隔離防護用品等不符合規定與標準,可能造成傳染病的傳播、擴散或者造成傳染病的傳播、擴散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有關單位和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嚴重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生產、經營、使用消毒產品、隔離防護用品等不符合規定與標準,可能造成傳染病的傳播、擴散或者造成傳染病的傳播、擴散的?!?/p>

八十三、拒絕、阻礙或者不配合現場調查、資料收集、采樣檢驗以及監督檢查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有關單位和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嚴重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拒絕、阻礙或者不配合現場調查、資料收集、采樣檢驗以及監督檢查的?!?/p>

八十四、拒絕執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有關單位和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嚴重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拒絕執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p>

八十五、疑似病人故意傳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造成他人感染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有關單位和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嚴重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疑似病人故意傳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造成他人感染的?!?/p>

八十六、醫療衛生機構未定期開展消毒與滅菌效果檢測工作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消毒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發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2.《消毒管理辦法》第四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消毒管理組織,制定消毒管理制度,執行國家有關規范、標準和規定,定期開展消毒與滅菌效果檢測工作?!?/p>

八十七、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未接受消毒技術培訓、掌握消毒知識,未按規定嚴格執行消毒隔離制度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消毒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發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p>

2.《消毒管理辦法》第五條“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應當接受消毒技術培訓、掌握消毒知識,并按規定嚴格執行消毒隔離制度?!?/p>

八十八、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的進入人體組織或無菌器官的醫療用品未達到滅菌要求,或者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的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用后沒有進行無害化處理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消毒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發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p>

2.《消毒管理辦法》第六條“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的進入人體組織或無菌器官的醫療用品必須達到滅菌要求。各種注射、穿刺、采血器具應當一人一用一滅菌。凡接觸皮膚、黏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須達到消毒要求。

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的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后應當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p>

八十九、醫療衛生機構購進消毒產品未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消毒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發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p>

2.《消毒管理辦法》第七條“醫療衛生機構購進消毒產品必須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p>

九十、醫療衛生機構的環境、物品不符合國家有關規范、標準和規定,排放廢棄的污水、污物未進行無害化處理,運送傳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車輛、工具沒有隨時進行消毒處理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消毒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發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p>

2.《消毒管理辦法》第八條“醫療衛生機構的環境、物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范、標準和規定。排放廢棄的污水、污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運送傳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車輛、工具必須隨時進行消毒處理?!?/p>

九十一、醫療衛生機構發生感染性疾病暴發、流行時,未及時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消毒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發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p>

2.《消毒管理辦法》第九條“醫療衛生機構發生感染性疾病暴發、流行時,應當及時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p>

九十二、消毒產品的標簽(含說明書)和宣傳內容不真實或暗示對疾病的治療效果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消毒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消毒產品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發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p>

2.《消毒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消毒產品的命名、標簽(含說明書)應當符合衛生部的有關規定。消毒產品的標簽(含說明書)和宣傳內容必須真實,不得出現或暗示對疾病的治療效果?!?/p>

九十三、消毒產品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無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產品備案憑證或衛生許可批件產品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消毒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消毒產品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發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p>

2.《消毒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消毒產品:

(一)無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產品備案憑證或衛生許可批件的;”

九十四、消毒產品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的產品衛生質量不符合要求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消毒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消毒產品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發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p>

2.《消毒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消毒產品:

(二)產品衛生質量不符合要求的?!?/p>

九十五、消毒服務機構消毒后的物品未達到衛生標準和要求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消毒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消毒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感染性疾病發生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消毒后的物品未達到衛生標準和要求的?!?/p>

九十六、消毒服務機構未取得衛生許可證從事消毒服務業務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消毒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消毒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感染性疾病發生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取得衛生許可證從事消毒服務業務的?!?/p>

九十七、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未按照使用計劃將第一類疫苗分發到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鄉級醫療衛生機構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降級的處分:

(一)未按照使用計劃將第一類疫苗分發到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鄉級醫療衛生機構的;”

九十八、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未依照規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購進、分發、供應記錄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降級的處分:

(三)未依照規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購進、分發、供應記錄的?!?/p>

九十九、接種單位未依照規定建立并保存真實、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購進記錄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暫停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執業活動

法律依據:

《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接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警告、降級的處分,對負有責任的醫療衛生人員責令暫停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執業活動:

(一)未依照規定建立并保存真實、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購進記錄的?!?/p>

一百、接種單位未在其接種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第一類疫苗的品種和接種方法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暫停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執業活動

法律依據:

《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接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警告、降級的處分,對負有責任的醫療衛生人員責令暫停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執業活動:

(二)未在其接種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第一類疫苗的品種和接種方法的?!?/p>

一百零一、接種單位在接種前,未依照規定告知、詢問受種者或者其監護人有關情況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暫停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執業活動

法律依據:

《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接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警告、降級的處分,對負有責任的醫療衛生人員責令暫停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執業活動:

(三)醫療衛生人員在接種前,未依照規定告知、詢問受種者或者其監護人有關情況的?!?/p>

一百零二、接種單位未依照規定填寫并保存接種記錄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暫停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執業活動

法律依據:

《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接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警告、降級的處分,對負有責任的醫療衛生人員責令暫停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執業活動:

(四)實施預防接種的醫療衛生人員未依照規定填寫并保存接種記錄的?!?/p>

一百零三、接種單位未依照規定對接種疫苗的情況進行登記并報告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暫停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執業活動

法律依據:

《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接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警告、降級的處分,對負有責任的醫療衛生人員責令暫停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執業活動:

(五)未依照規定對接種疫苗的情況進行登記并報告的?!?/p>

一百零四、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從不具有疫苗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購進第二類疫苗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降級的處分;造成受種者人身損害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負有責任的醫療衛生人員的執業證書:

(一)從不具有疫苗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購進第二類疫苗的?!?/p>

一百零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接種疫苗未遵守預防接種工作規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導原則、接種方案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降級的處分;造成受種者人身損害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負有責任的醫療衛生人員的執業證書:

(二)接種疫苗未遵守預防接種工作規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導原則、接種方案的?!?/p>

一百零六、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發現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或者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未依照規定及時處理或者報告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降級的處分;造成受種者人身損害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負有責任的醫療衛生人員的執業證書:

(三)發現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或者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未依照規定及時處理或者報告的?!?/p>

一百零七、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擅自進行群體性預防接種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降級的處分;造成受種者人身損害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負有責任的醫療衛生人員的執業證書:

(四)擅自進行群體性預防接種的?!?/p>

一百零八、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未在規定的冷藏條件下儲存、運輸疫苗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接種資格

法律依據:

《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未在規定的冷藏條件下儲存、運輸疫苗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所儲存、運輸的疫苗予以銷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拒不改正的,由衛生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由衛生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吊銷接種單位的接種資格;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拒不改正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吊銷疫苗生產資格、疫苗經營資格。”

一百零三十九、違規接種第二類疫苗的建議信息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接種第二類疫苗的建議信息的,由所在地或者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通過大眾媒體消除影響,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百二十、未經衛生主管部門依法指定擅自從事接種工作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持有的疫苗、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未經衛生主管部門依法指定擅自從事接種工作的,由所在地或者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持有的疫苗的,沒收違法持有的疫苗;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p>

一百二十一、違反本條例規定進行群體性預防接種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持有的疫苗、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衛生主管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進行群體性預防接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立即改正,沒收違法持有的疫苗,并處違法持有的疫苗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p>

一百二十二、未完成兒童計劃免疫任務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省兒童計劃免疫管理辦法(修正)》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并可處以警告或1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完成兒童計劃免疫任務的。”

一百二十三、拒絕為兒童進行預防接種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省兒童計劃免疫管理辦法(修正)》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并可處以警告或1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拒絕為兒童進行預防接種的。”

一百二十四、弄虛作假,未按計劃免疫程序進行預防接種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省兒童計劃免疫管理辦法(修正)》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并可處以警告或1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弄虛作假,未按計劃免疫程序進行預防接種的?!?/p>

一百二十五、造成預防接種責任事故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省兒童計劃免疫管理辦法(修正)》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并可處以警告或1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造成預防接種責任事故的。”

一百二十六、,造成疫苗供應嚴重失調、失效或冷鏈設備損壞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省兒童計劃免疫管理辦法(修正)》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并可處以警告或1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造成疫苗供應嚴重失調、失效或冷鏈設備損壞的。”

一百二十七、貪污、挪用計劃免疫經費及其器材、設備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省兒童計劃免疫管理辦法(修正)》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并可處以警告或1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貪污、挪用計劃免疫經費及其器材、設備的。”

一百二十八、拒絕執行兒童計劃免疫接種證、卡制度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省兒童計劃免疫管理辦法(修正)》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七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并可處以警告或1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拒絕執行兒童計劃免疫接種證、卡制度的?!?/p>

一百二十九、隱瞞不報或未按規定時限進行相應傳染病疫情報告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省兒童計劃免疫管理辦法(修正)》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八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并可處以警告或1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隱瞞不報或未按規定時限進行相應傳染病疫情報告的。”

一百三十、未取得《婚前健康檢查許可證》,擅自開展婚前健康檢查活動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省婚前健康檢查管理辦法(修正)》第十六條“未取得《婚前健康檢查許可證》,擅自開展婚前健康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出具的任何婚前健康檢查證明均無效。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應責令其停止婚檢活動,并可根據情節給予警告,處以非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罰款一律上繳國庫。”

一百三十一、違反《**省禁止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規定》購置、使用超聲診斷儀而未向衛生行政部門或者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省禁止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規定》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規定購置、使用超聲診斷儀而未向衛生行政部門或者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或者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p>

一百三十二、在公共場所室內及公共交通工具內等非指定地點吸煙的或在禁止吸煙的場所未設有明顯的禁煙標志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或者有關行政部門對負有管理責任的單位處以五百元至三千元罰款,對個人處以二十元以下罰款?!?/p>

2.《**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第二十一條“城市市區內的醫院、影劇院、體育館、機場、港口、會議室等公共場所室內及公共交通工具內,除指定地點外,禁止吸煙。

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場所,禁止吸煙。

禁止吸煙的場所應當設有明顯的禁煙標志?!?/p>

一百三十三、集中式供水單位安排未取得體檢合格證的人員從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礙飲用水衛生疾病的或病原從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集中式供水單位安排未取得體檢合格證的人員從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礙飲用水衛生疾病的或病原從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進,并可對供水單位處以下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p>

一百三十四、雇傭他人冒名獻血的,偽造、涂改、出租、買賣、轉借《無償獻血證》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雇傭他人冒名獻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視情節輕重,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偽造、涂改、出租、買賣、轉借《無償獻血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沒收該證件,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p>

一百三十五、非法采集血液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采集血液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2.《血站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非法采集血液,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按照《獻血法》第十八條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擅自設置血站,開展采供血活動的;

(二)已被注消的血站,仍開展采供血活動的;

(三)已取得設置批準但尚未取得《血站執業許可證》即開展采供血活動,或者《血站執業許可證》有效期滿未再次登記仍開展采供血活動的;

(四)租用、借用、出租、出借、變造、偽造《血站執業許可證》開展采供血活動的?!?/p>

3.《**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p>

一百三十六、血站、醫療機構出售無償獻血的血液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血站、醫療機構出售無償獻血的血液的?!?/p>

2.《血站管理辦法》第六十條“血站出售無償獻血血液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按照《獻血法》第十八條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血站、醫療機構出售無償獻血的血液的?!?/p>

一百三十七、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

2.《**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p>

一百三十八、臨床用血的包裝、儲存、運輸,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要求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第二十條“臨床用血的包裝、儲存、運輸,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要求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臨床用血的包裝、儲存、運輸,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要求的,給予警告并處罰款?!?/p>

一百三十九、未取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單采血漿許可證》,非法從事組織、采集、供應、倒賣原料血漿活動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器材、設備,罰款

法律依據:

1.《血液制品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單采血漿許可證》,非法從事組織、采集、供應、倒賣原料血漿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器材、設備,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經血液途徑傳播的疾病傳播、人身傷害等危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血站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非法采集血液,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按照《獻血法》第十八條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擅自設置血站,開展采供血活動的;

(二)已被注消的血站,仍開展采供血活動的;

(三)已取得設置批準但尚未取得《血站執業許可證》即開展采供血活動,或者《血站執業許可證》有效期滿未再次登記仍開展采供血活動的;

(四)租用、借用、出租、出借、變造、偽造《血站執業許可證》開展采供血活動的?!?/p>

一百四十、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醫師執業證書的

處罰種類:吊銷醫師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六條“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醫師執業證書的,由發給證書的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吊銷;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p>

一百四十一、醫師違反衛生行政規章制度或者技術操作規范,造成嚴重后果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衛生行政規章制度或者技術操作規范,造成嚴重后果的?!?/p>

一百四十二、醫師由于不負責任延誤急危患者的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后果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由于不負責任延誤急?;颊叩膿尵群驮\治,造成嚴重后果的?!?/p>

一百四十三、醫師造成醫療責任事故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造成醫療責任事故的。”

一百四十四、醫師未經親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等證明文件或者有關出生、死亡等證明文件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未經親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等證明文件或者有關出生、死亡等證明文件的?!?/p>

一百四十五、醫師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p>

一百四十六、醫師使用未經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和醫療器械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六項“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使用未經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和醫療器械的?!?/p>

一百四十七、醫師不按照規定使用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七項“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不按照規定使用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的?!?/p>

一百四十八、醫師未經患者或者其家屬同意,對患者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八項“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未經患者或者其家屬同意,對患者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的。”

一百四十九、醫師泄露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后果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泄露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后果的。”

一百五十、醫師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十項“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p>

一百五十一、醫師在發生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以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不服從衛生行政部門調遣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一項“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發生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以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不服從衛生行政部門調遣的?!?/p>

一百五十二、發生醫療事故或者發現傳染病疫情,患者涉嫌傷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醫師不按照規定報告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二項“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發生醫療事故或者發現傳染病疫情,患者涉嫌傷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規定報告的。”

一百五十三、未經批準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的

處罰種類: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藥品、器械、罰款、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九條“未經批準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藥品、器械,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醫師吊銷其執業證書;給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一百五十四、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導致嚴重后果的

處罰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四十一條“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導致嚴重后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并對該機構的行政負責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p>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十六條“醫師注冊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在三十日內報告準予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暫停執業活動期滿,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醫師執業活動滿二年的;

(六)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銷注冊的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注銷注冊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訟。”

一百五十五、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

處罰種類: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罰款

法律依據:

1.《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2.《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p>

一百五十六、醫療機構逾期不校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仍從事診療活動拒不校驗的

處罰種類: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法律依據:

1.《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逾期不校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仍從事診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辦校驗手續;拒不校驗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逾期不校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仍從事診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辦校驗手續;拒不校驗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p>

2.《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床位不滿100張的醫療機構,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每年校驗1次;床位在一百張以上的醫療機構,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每3年校驗1次。校驗由原登記機關辦理?!?/p>

一百五十七、醫療機構出賣、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法律依據:

1.《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出賣、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沒收非法所得,并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p>

2.《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偽造、涂改、出賣、轉讓、出借。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遺失的,應當及時申明,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補發?!?/p>

一百五十八、醫療機構診療活動超出登記范圍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法律依據: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診療活動超出登記范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核準登記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p>

一百五十九、醫療機構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

處罰種類:罰款、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法律依據: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p>

一百六十、醫療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對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醫療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予以警告、處以罰款。”

2.《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未經醫師(士)親自診查病人,醫療機構不得出具疾病診斷書、健康證明書或者死亡證明書等證明文件;未經醫師(士)、助產人員親自接產,醫療機構不得出具出生證明書或者死產報告書?!?/p>

一百六十一、護士執業違反醫療護理規章制度及技術規范的

處罰種類:警告、中止注冊直至取消注冊

法律依據: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護士執業違反醫療護理規章制度及技術規范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視情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中止注冊直至取消其注冊。”

一百六十二、違反《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其他規定的

處罰種類:警告、中止注冊直至取消注冊

法律依據: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視情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中止注冊直至取消其注冊?!?/p>

一百六十三、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停業、吊銷執業許可證,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五條“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對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除依照前款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并可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一百六十四、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人員接受申請鑒定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虛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處罰種類:吊銷執業證書或者資格證書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七條“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接受申請鑒定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虛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或者資格證書?!?/p>

一百六十五、涂改、偽造、隱匿、銷毀病歷資料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執業證書或者資格證書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醫療機構或者其他有關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或者資格證書:

(二)涂改、偽造、隱匿、銷毀病歷資料的?!?/p>

一百六十六、非醫療機構未經批準擅自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止執業,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罰款

法律依據:

1.《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未經批準擅自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非醫療機構,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對有上述違法行為的醫療機構,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條的規定處罰。”

2.《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百六十七、醫療機構未經批準擅自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法律依據:

1.《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未經批準擅自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非醫療機構,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對有上述違法行為的醫療機構,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條的規定處罰?!?/p>

2.《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診療活動超出登記范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p>

3.《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條“除急診和急救外,醫療機構診療活動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情節輕微的,處以警告;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的診療活動,給患者造成傷害,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p>

一百六十八、未經批準擅自設置人類庫,采集、提供的非醫療機構

處罰種類:責令停止執業、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罰款、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法律依據:

1.《人類庫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未經批準擅自設置人類庫,采集、提供的非醫療機構,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對有上述違法行為的醫療機構,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條的規定處罰?!?/p>

2.《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p>

3.《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診療活動超出登記范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p>

4.《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條“除急診和急救外,醫療機構診療活動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情節輕微的,處以警告;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的診療活動,給患者造成傷害,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

一百六十九、具有品和第一類處方資格的執業醫師,違反規定開具品和第一類處方,或者未按照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的要求使用品和第一類的

處罰種類:取消品和第一類處方資格、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醉藥品和第一類處方,或者未按照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的要求使用品和第一類的,由其所在醫療機構取消其品和第一類處方資格;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執業醫師未按照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的要求使用第二類或者未使用專用處方開具第二類,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p>

一百七十、執業醫師未按照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的要求使用第二類或者未使用專用處方開具第二類的

處罰種類: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品和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一款“具有品和第一類處方資格的執業醫師,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開具品和第一類處方,或者未按照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的要求使用品和第一類的,由其所在醫療機構取消其品和第一類處方資格;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執業醫師未按照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的要求使用第二類或者未使用專用處方開具第二類,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

一百七十一、未取得品和第一類處方資格的執業醫師擅自開具品和第一類處方

處罰種類:警告、暫停執業活動、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品和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二款“未取得品和第一類處方資格的執業醫師擅自開具品和第一類處方,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暫停其執業活動;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一百七十二、具有品和第一類處方資格的執業醫師,違反規定開具品和第一類處方,或者未按照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的要求使用品和第一類的

處罰種類:取消其品和第一類處方資格、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品和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三款“具有品和第一類處方資格的執業醫師,違規定開具品和第一類處方,或者未按照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的要求使用品和第一類的,由其所在醫療機構取消其品和第一類處方資格;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

一百七十三、醫療保健機構未取得產前診斷執業許可或超越許可范圍擅自從事產前診斷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產前診斷技術管理辦法》第三十條“醫療保健機構未取得產前診斷執業許可或超越許可范圍擅自從事產前診斷的,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p>

一百七十四、對未取得產前診斷類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的個人,擅自從事產前診斷或超越許可范圍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產前診斷技術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對未取得產前診斷類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的個人,擅自從事產前診斷或超越許可范圍的,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師執業證書?!?/p>

一百七十五、未取得國家頒發的有關合格證書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或者醫學技術鑒定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未取得國家頒發的有關合格證書的,有下列行為之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據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一)未取得國家頒發的有關合格證書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或者醫學技術鑒定的?!?/p>

一百七十六、未取得國家頒發的有關合格證書施行終止妊娠手術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未取得國家頒發的有關合格證書的,有下列行為之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據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二)未取得國家頒發的有關合格證書施行終止妊娠手術的?!?/p>

一百七十七、未取得國家頒發的有關合格證書出具本法規定的有關醫學證明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未取得國家頒發的有關合格證書的,有下列行為之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據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三)未取得國家頒發的有關合格證書出具本法規定的有關醫學證明的?!?/p>

一百七十八、醫療、保健機構或者人員未取得母嬰保健技術許可擅自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終止妊娠手術和醫學技術鑒定或者出具有關醫學證明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四十條“醫療、保健機構或者人員未取得母嬰保健技術許可,擅自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終止妊娠手術和醫學技術鑒定或者出具有關醫學證明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p>

一百七十九、非法為他人放置或者摘除宮內節育器,非法施行輸精管、輸卵管復通、終止妊娠等計劃生育手術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為他人放置或者摘除宮內節育器,非法施行輸精管、輸卵管復通、終止妊娠等計劃生育手術的?!?/p>

一百八十、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

(一)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2.《**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未取得法定執業許可證的單位或者未取得法定執業資格的人員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一百八十一、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

(二)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p>

2.《**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利用超聲技術或者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一百八十二、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

(三)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2.《**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鑒定的?!?/p>

一百八十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產前診斷和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有關藥品、醫療器械、罰款、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產前診斷和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有關藥品、醫療器械;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p>

一百八十四、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使用沒有依法取得相應的醫師資格的人員從事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使用沒有依法取得相應的醫師資格的人員從事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一百八十五、中醫醫療機構不符合中醫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業、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中醫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醫藥管理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原審批機關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取消其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資格,并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一)不符合中醫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的?!?/p>

一百八十六、獲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資格的中醫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向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服務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業整頓、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中醫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醫藥管理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原審批機關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取消其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資格,并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二)獲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資格,未按照規定向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服務的?!?/p>

一百八十七、未經批準擅自開辦中醫醫療機構或者未按照規定通過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取得執業許可,從事中醫醫療活動的

處罰種類: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藥品、器械,罰款,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九條“未經批準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藥品、器械,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醫師吊銷其執業證書;給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2.《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第三十三條“未經批準擅自開辦中醫醫療機構或者未按照規定通過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取得執業許可,從事中醫醫療活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未經批準擅自開辦中醫醫療機構或者未按照規定通過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取得執業許可,從事中醫醫療活動的,處以罰款?!?/p>

3.《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p>

4.《**省中醫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醫行政主管部門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一)未經批準設立中醫醫療機構的?!?/p>

一百八十八、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或者未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或者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擅自開工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責令停產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建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關閉: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或者未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或者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擅自開工的。”

2.《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建設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關閉: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或者未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或者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擅自開工的。”

3.《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第九條“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的規定,未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或者申報不實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p>

4.《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予以關閉;造成嚴重職業中毒危害或者導致職業中毒事故發生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可能產生職業中毒危害的建設項目,未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進行職業中毒危害預評價,或者預評價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擅自開工的?!?/p>

一百八十九、建設單位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責令停產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建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關閉:

(二)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p>

2.《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建設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關閉:

(二)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p>

3.《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予以關閉;造成嚴重職業中毒危害或者導致職業中毒事故發生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職業衛生防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p>

一百九十、建設單位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施工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責令停產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建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關閉:

(三)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施工的?!?/p>

2.《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建設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關閉:

(三)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施工的。”

3.《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予以關閉;造成嚴重職業中毒危害或者導致職業中毒事故發生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存在高毒作業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施工的?!?/p>

4.《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四款“凡違反本條例規定,工程設計和竣工驗收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勞動部門和工會組織審查同意,擅自施工、投產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和勞動部門,可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限期治理、罰款和停業整頓的處罰。但停業整頓的處罰,需經當地人民政府同意?!?/p>

5.《**省職業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建設項目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未經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同意或者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不合格,擅自施工或者投入使用的,責令其限期補辦批準手續并對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建設項目進行治理,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辦理手續或者不治理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p>

一百九十一、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未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責令停產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建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關閉:

(四)未按照規定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未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p>

2.《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建設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關閉:

(四)未按照規定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未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p>

3.《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予以關閉;造成嚴重職業中毒危害或者導致職業中毒事故發生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建設項目竣工,未進行職業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或者未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4.《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四款“凡違反本條例規定,工程設計和竣工驗收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勞動部門和工會組織審查同意,擅自施工、投產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和勞動部門,可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限期治理、罰款和停業整頓的處罰。但停業整頓的處罰,需經當地人民政府同意?!?/p>

一百九十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沒有存檔、上報、公布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沒有存檔、上報、公布的?!?/p>

2.《職業衛生監護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的規定,未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p>

一百九十三、用人單位未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采取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的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一百九十四、用人單位未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采取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的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的?!?/p>

2.《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二)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p>

一百九十五、用人單位未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采取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的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的?!?/p>

2.《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三)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p>

一百九十六、用人單位未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采取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的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的?!?/p>

2.《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四)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

一百九十七、用人單位未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采取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的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五項“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五)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

一百九十八、用人單位未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采取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的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的?!?/p>

2.《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六)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一百九十九、未按照規定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按照規定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的。”

二百、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或者未對勞動者個人職業病防護采取指導、督促措施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或者未對勞動者個人職業病防護采取指導、督促措施的?!?/p>

2.《**省職業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告知勞動者職業危害真實情況或者未對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的?!?/p>

二百零一、國內首次使用或者首次進口與職業病危害有關的化學材料,未按照規定報送毒性鑒定資料以及經有關部門登記注冊或者批準進口的文件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未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或者未對勞動者個人職業病防護采取指導、督促措施的?!?/p>

二百零二、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的;”

二百零三、用人單位未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或者監測系統不能正常監測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的。”

二百零四、用人單位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用人單位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的?!?/p>

二百零五、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的。”

2.《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的規定,未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p>

二百零六、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責令停產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一)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p>

2.《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第二十三條“凡違反本條例規定,作業場所粉塵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逾期不采取措施的,衛生行政部門和勞動部門,可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限期治理、罰款和停業整頓的處罰。但停業整頓的處罰,需經當地人民政府同意?!?/p>

二百零七、用人單位未提供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或者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責令停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二)未提供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或者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p>

二百零八、用人單位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未按照規定進行維護、檢修、檢測,或者不能保持正常運行、使用狀態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責令停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三)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未按照規定進行維護、檢修、檢測,或者不能保持正常運行、使用狀態的?!?/p>

二百零九、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責令停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四)未按照規定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的?!?/p>

二百一十、用人單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未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責令停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五)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未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的?!?/p>

二百一十一、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治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責令停產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六)未按照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治的?!?/p>

2.《**省職業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按每人次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每次處罰合并最高不得超過十萬元;

(三)不安排疑似職業病的勞動者作出明確診斷或者不按規定安排患有職業病的勞動者檢查治療的;”

二百一十二、用人單位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未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責令停產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七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七)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未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p>

2.《**省職業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按每人次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每次處罰合并最高不得超過十萬元;

(四)發生急性職業危害事故或者不按規定時限報告職業病情況的?!?/p>

二百一十三、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在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責令停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八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八)未按照規定在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p>

二百一十四、用人單位拒絕衛生行政部門監督檢查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責令停產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九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九)拒絕衛生行政部門監督檢查的?!?/p>

2.《**省職業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無理阻撓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行使監督檢查權,打擊報復舉報人員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p>

二百一十五、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七條“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弄虛作假的,并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2.《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未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弄虛作假的,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p>

二百一十六、隱瞞技術、工藝、材料所產生的職業病危害而采用的

處罰種類:罰款、責令停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一)隱瞞技術、工藝、材料所產生的職業病危害而采用的?!?/p>

二百一十七、隱瞞本單位職業衛生真實情況的

處罰種類:罰款、責令停產、不予核發資質證書或給予停止使用資質證書3至6個月直至收回資質證書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二)隱瞞本單位職業衛生真實情況的?!?/p>

2.《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在申請資質或者年檢、抽查時,采取弄虛作假、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虛報資料的,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情節輕重,不予核發資質證書或給予停止使用資質證書3至6個月直至收回資質證書的處罰?!?/p>

3.《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隱瞞本單位職業衛生真實情況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百一十八、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處罰種類:罰款、責令停產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三)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放射工作場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p>

2.《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二百一十九、對放射工作場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用人單位未配置防護設備和報警裝置,觸放射線的工作人員未佩戴個人劑量計的

處罰種類:罰款、責令停產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三)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放射工作場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p>

2.《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對放射工作場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用人單位必須配置防護設備和報警裝置,保證接觸放射線的工作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p>

二百二十、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用人單位未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或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的

處罰種類:罰款、責令停產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三)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放射工作場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p>

2.《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用人單位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二百二十一、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的

處罰種類:罰款、責令停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四)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的。”

二百二十二、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

處罰種類:罰款、責令停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五)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p>

二百二十三、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或者應急救援設施的

處罰種類:罰款、責令停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或者應急救援設施的?!?/p>

二百二十四、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

處罰種類:罰款、責令停產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七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七)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p>

2.《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健康損害后果的,可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安排有職業禁忌癥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作業的。”

二百二十五、違章指揮和強令勞動者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

處罰種類:罰款、責令停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八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八)違章指揮和強令勞動者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p>

二百二十六、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已經對勞動者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處罰種類:罰款、責令停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已對勞動者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并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p>

二百二十七、未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認證擅自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或者醫療衛生機構未經批準擅自從事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條“未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認證擅自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或者醫療衛生機構未經批準擅自從事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p>

2.《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的規定,醫療衛生機構未經批準擅自從事職業健康檢查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p>

3.《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未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擅自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p>

4.《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醫療衛生機構未經批準擅自從事職業病診斷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p>

二百二十八、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和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超出資質認證或者批準范圍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或者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和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法規定,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和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超出資質認證或者批準范圍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或者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認證或者批準機關取消其相應的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2.《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承擔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的規定,超出批準范圍從事職業健康檢查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批準機關取消其相應的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超出資質范圍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審定衛生行政部門取消其相應的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4.《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職業病診斷機構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超出批準范圍從事職業病診斷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批準機關取消其相應的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百二十九、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和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不按照本法規定履行法定職責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和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法規定,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和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不按照本法規定履行法定職責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認證或者批準機關取消其相應的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2.《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承擔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的規定,不按規定履行法定職責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批準機關取消其相應的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職業病診斷機構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不按照本法規定履行法定職責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批準機關取消其相應的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職業病診斷機構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批準機關取消其相應的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二百三十、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和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和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法規定,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和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不按照本法規定履行法定職責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認證或者批準機關取消其相應的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2.《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承擔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批準機關取消其相應的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3.《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職業病診斷機構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批準機關取消其相應的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4.《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職業病診斷機構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批準機關取消其相應的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百三十一、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收受職業病診斷爭議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條“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收受職業病診斷爭議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取消其擔任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資格,并從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設立的專家庫中予以除名;”

2.《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收受職業病診斷爭議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并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取消其擔任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資格,并從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設立的專家庫中予以除名?!?/p>

二百三十二、用人單位使用未經培訓考核合格的勞動者從事高毒作業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職業中毒危害或者導致職業中毒事故發生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使用未經培訓考核合格的勞動者從事高毒作業的?!?/p>

二百三十三、用人單位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作業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職業中毒危害或者導致職業中毒事故發生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作業的?!?/p>

二百三十四、用人單位發現有職業禁忌或者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未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職業中毒危害或者導致職業中毒事故發生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發現有職業禁忌或者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未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的?!?/p>

二百三十五、用人單位安排未成年人或者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職業中毒危害或者導致職業中毒事故發生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安排未成年人或者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p>

二百三十六、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職業中毒危害或者導致職業中毒事故發生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使用童工的。”

二百三十七、用人單位未組織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予以關閉:

(一)未組織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p>

二百三十八、用人單位未組織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定期職業健康檢查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予以關閉:

(二)未組織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定期職業健康檢查的。”

二百三十九、用人單位未組織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進行離崗職業健康檢查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予以關閉:

(三)未組織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進行離崗職業健康檢查的。”

二百四十、用人單位對未進行離崗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予以關閉:

(四)對未進行離崗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的。”

二百四十一、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情形,未對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予以關閉:

(五)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情形,未對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的?!?/p>

二百四十二、對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職業中毒危害的勞動者,未及時組織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予以關閉:

(六)對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職業中毒危害的勞動者,未及時組織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的。”

二百四十三、用人單位未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七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予以關閉:

(七)未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p>

二百四十四、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用人單位未如實、無償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八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予以關閉:

(八)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用人單位未如實、無償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

二百四十五、用人單位未依照職業病防治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中毒危害及其后果、有關職業衛生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九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予以關閉:

(九)未依照職業病防治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中毒危害及其后果、有關職業衛生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的?!?/p>

二百四十六、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對在存在威脅生命、健康危險的情況下,從危險現場中撤離的勞動者,取消或者減少其應當享有的待遇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十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予以關閉:

(十)勞動者在存在威脅生命、健康危險的情況下,從危險現場中撤離,而被取消或者減少應當享有的待遇的?!?/p>

二百四十七、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配備或者聘請職業衛生醫師和護士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予以關閉:

(一)未按照規定配備或者聘請職業衛生醫師和護士的?!?/p>

二百四十八、用人單位未為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設置淋浴間、更衣室或者未設置清洗、存放和處理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專用間,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予以關閉:

(二)未為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設置淋浴間、更衣室或者未設置清洗、存放和處理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專用間,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p>

二百四十九、用人單位未安排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一定年限的勞動者進行崗位輪換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予以關閉:

(三)未安排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一定年限的勞動者進行崗位輪換的。”

二百五十、生產經營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衛生許可證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銷毀導致食物中毒或者其它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到,處以一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吊銷衛生許可證?!?/p>

2.《**省食品攤販和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經營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銷毀導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百五十一、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或者偽造衛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營活動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四十條“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或者偽造衛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營活動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p>

2.《**省食品攤販和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或者偽造衛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涂改、出借衛生許可證的,收繳衛生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百五十二、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涂改、出借衛生許可證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四十條“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涂改、出借衛生許可證的,收繳衛生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p>

二百五十三、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不符合衛生要求的

處罰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衛生許可證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一條“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不符合衛生要求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拒不改正或有其它嚴重情節的,吊銷衛生許可證。”

2.《**省食品攤販和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不符合衛生要求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吊銷衛生許可證?!?/p>

二百五十四、生產經營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衛生許可證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二條“生產經營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衛生許可證?!?/p>

2.《**省食品攤販和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經營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銷毀該食品,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衛生許可證。”

二百五十五、生產經營不符合營養、衛生標準的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衛生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三條“生產經營不符合營養、衛生標準的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衛生許可證?!?/p>

二百五十六、生產經營或者使用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衛生管理辦法規定的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以及洗滌劑、消毒劑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四十四條“生產經營或者使用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衛生管理辦法規定的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以及洗滌劑、消毒劑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p>

二百五十七、未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而生產經營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或者該食品的產品說明書內容虛假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五條“未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而生產經營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或者該食品的產品說明書內容虛假的,處以罰款?!?/p>

二百五十八、定型包裝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包裝標識或者產品說明書上不標明或者虛假標注生產日期、保質期限等規定事項的,或者違反規定不標注中文標識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四十六條“定型包裝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包裝標識或者產品說明書上不標明或者虛假標注生產日期、保質期限等規定事項的,或者違反規定不標注中文標識的,處以罰款?!?/p>

二百五十九、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未取得健康證明而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或者對患有疾病不得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生產經營人員,不按規定調離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七條“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未取得健康證明而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或者對患有疾病不得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生產經營人員,不按規定調離的,處以罰款?!?/p>

2.《**省食品攤販和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未取得健康證明而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或者對患有疾病不得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生產經營人員,不按規定停止生產經營活動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百六十、衛生質量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而繼續營業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衛生許可證

法律依據: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衛生質量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而繼續營業的,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二百六十一、未獲得“健康合格證”,而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衛生許可證

法律依據: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未獲得“健康合格證”,而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p>

二百六十二、拒絕衛生監督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衛生許可證

法律依據:

1.《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拒絕衛生監督的,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p>

2.《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五款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以400元至1500元罰款:

(3)符合《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拒絕衛生監督者?!?/p>

二百六十三、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衛生許可證

法律依據:

1.《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2.《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四款第四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以二百元至八百元罰款:

(4)違反《條例》第八條的規定,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者?!?/p>

二百六十四、衛生制度不健全或從業人員未經衛生知識培訓上崗的

處罰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警告處罰:

(1)違反《條例》第六條,衛生制度不健全或從業人員未經衛生知識培訓上崗者。”

二百六十五、違反《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未取得"建設項目衛生許可證"而擅自施工的

處罰種類:罰款、責令停止施工

法律依據: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七款“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未取得"建設項目衛生許可證"而擅自施工者處以100元至3000元罰款,并可視具體情況責令其停止施工?!?/p>

二百六十六、違反本細則第八條,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八款“違反本細則第八條,造成危害健康事故者處以1500元至2萬元罰款:

(1)受害人數(不包括死亡)在1至10人者罰款1500元至3000元;

(2)受害人數(不包括死亡)在11人至50人者罰款3000元至8000元;

(3)受害人數(不包括死亡)在51人以上者罰款8000元至1萬元;

(4)造成死亡者罰款1萬元至2萬元。”

二百六十七、違反本細則第八條的規定,經衛生防疫機構確定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業

法律依據: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九款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責令7天以內停業整頓處罰。經停業整頓處罰后仍無改進者,可延長其停業整頓期限至90天止:

(1)違反本細則第八條的規定,經衛生防疫機構確定需要采取緊急措施者?!?/p>

二百六十八、缺乏基本的衛生條件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業

法律依據: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九款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責令7天以內停業整頓處罰。經停業整頓處罰后仍無改進者,可延長其停業整頓期限至90天止:

(2)缺乏基本的衛生條件?!?/p>

二百六十九、經兩次罰款處罰后仍無改進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業

法律依據: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九款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責令7天以內停業整頓處罰。經停業整頓處罰后仍無改進者,可延長其停業整頓期限至90天止:

(3)經兩次罰款處罰后仍無改進者。”

二百七十、經九十天停業整頓處罰后仍未改進的

處罰種類:吊銷衛生許可證

法律依據: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十款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吊銷“衛生許可證”處罰:

(1)經九十天停業整頓處罰后仍無改進者?!?/p>

二百七十一、違法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

處罰種類:吊銷衛生許可證

法律依據: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十款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吊銷“衛生許可證”處罰:

(2)違法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者。”

二百七十二、未經衛生行政部門許可新建、改建、擴建校舍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停止施工

法律依據:

《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第三十二條“未經衛生行政部門許可新建、改建、擴建校舍的,給予警告、責令停止施工或者限期改建?!?/p>

二百七十三、不在規定時間派出救護車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社會急救醫療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社會急救醫療網絡單位不在規定時間派出救護車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1000元罰款。”

二百七十四、不執行首診負責制和24小時應診制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社會急救醫療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不執行首診負責制和24小時應診制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1000元罰款?!?/p>

二百七十五、社會急救醫療網絡單位未按規定配置、維修、保養、更新社會急救醫療器械和設備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社會急救醫療管理規定》第三十條第一項“社會急救醫療網絡單位未按規定配置、維修、保養、更新社會急救醫療器械和設備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可處1000元罰款,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p>

二百七十六、急救分中心未按規定做好社會急救動態信息資料的登記、統計、匯總、保管及報告工作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社會急救醫療管理規定》第三十條第二項“急救分中心未按規定做好社會急救動態信息資料的登記、統計、匯總、保管及報告工作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可處1000元罰款,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p>

二百七十七、不服從市急救中心統一調度指揮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市社會急救醫療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不服從市急救中心統一調度指揮的,衛生行政部門對責任單位可處警告或5000元罰款,對責任人可處警告或1000元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二百七十八、重特大事故不及時上報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市社會急救醫療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二項“重特大事故不及時上報的,衛生行政部門對責任單位可處警告或5000元罰款,對責任人可處警告或1000元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二百七十九、不按規定設置急救電話、電話記錄未按要求保存或干擾社會急救醫療呼救專用電話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市社會急救醫療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三項“不按規定設置急救電話、電話記錄未按要求保存或干擾社會急救醫療呼救專用電話的,衛生行政部門對責任單位可處警告或5000元罰款,對責任人可處警告或1000元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百八十、擅自動用社會急救醫療值班救護車、藥械和設備執行非急救任務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市社會急救醫療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第四項“擅自動用社會急救醫療值班救護車、藥械和設備執行非急救任務的,衛生行政部門對責任單位可處警告或5000元罰款,對責任人可處警告或1000元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百八十一、急救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推諉或拒絕搶救急、危、重傷病員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市社會急救醫療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五項“急救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推諉或拒絕搶救急、危、重傷病員的,衛生行政部門對責任單位可處警告或5000元罰款;”

二百八十二、單位或者個人違反規定,擅自生產、收購、經營毒性藥品的

處罰種類:沒收其全部毒性藥品、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對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擅自生產、收購、經營毒性藥品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沒收其全部毒性藥品,并處以警告或按非法所得的五至十倍罰款。情節嚴重、致人傷殘或死亡,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百八十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而發生放射事故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放射事故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對因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而發生放射事故的單位,由立案調查的衛生行政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責令事故單位限期改進,并處以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依法沒收違法所得。

(二)發生嚴重事故的,責令事故單位限期改進或者停業整頓,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依法沒收違法所得。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責令事故單位限期改進或者停業整頓,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依法沒收違法所得。對情節惡劣或者后果嚴重的,應當會同公安機關吊銷其許可登記證件?!?/p>

二百八十四、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未取得放射工作許可登記證件生產、銷售、使用、轉讓、運輸、儲存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造成放射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放射事故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未取得放射工作許可登記證件生產、銷售、使用、轉讓、運輸、儲存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造成放射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依法予以取締,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依法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二百八十五、放射工作許可登記證件過期或者超許可登記范圍生產、銷售、使用、轉讓、運輸、儲存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造成放射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放射事故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對放射工作許可登記證件過期或者超許可登記范圍生產、銷售、使用、轉讓、運輸、儲存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造成放射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進,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依法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百八十六、發生放射事故隱瞞不報或者弄虛作假的

處罰種類:吊銷其許可登記證件、罰款

法律依據:

《放射事故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對發生放射事故隱瞞不報或者弄虛作假的,由原發證的衛生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分別吊銷其許可登記證件,并由衛生行政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p>

二百八十七、醫療機構未取得放射診療許可從事放射診療工作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法律依據: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未取得放射診療許可從事放射診療工作的?!?/p>

二百八十八、未辦理診療科目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進行校驗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法律依據: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二)未辦理診療科目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進行校驗的?!?/p>

二百八十九、未經批準擅自變更放射診療項目或者超出批準范圍從事放射診療工作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法律依據: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三)未經批準擅自變更放射診療項目或者超出批準范圍從事放射診療工作的?!?/p>

二百九十、醫療機構使用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人員從事放射診療工作的

處罰種類:罰款、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法律依據: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醫療機構使用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人員從事放射診療工作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二百九十一、醫療機構購置、使用不合格或國家有關部門規定淘汰的放射診療設備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醫療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購置、使用不合格或國家有關部門規定淘汰的放射診療設備的。”

二百九十二、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使用安全防護裝置和個人防護用品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醫療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使用安全防護裝置和個人防護用品的?!?/p>

二百九十三、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對放射診療設備、工作場所及防護設施進行檢測和檢查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醫療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按照規定對放射診療設備、工作場所及防護設施進行檢測和檢查的?!?/p>

二百九十四、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對放射診療工作人員進行個人劑量監測、健康檢查、建立個人劑量和健康檔案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醫療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按照規定對放射診療工作人員進行個人劑量監測、健康檢查、建立個人劑量和健康檔案的?!?/p>

二百九十五、醫療機構發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員健康嚴重損害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醫療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發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員健康嚴重損害的。”

二百九十六、醫療機構發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醫療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發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

二百九十七、銷售未經檢測的放射防護器材或者含放射性產品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停產、停業,罰款

法律依據:

《放射防護器材與含放射性產品衛生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產、停業,或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銷售未經檢測的放射防護器材或者含放射性產品的?!?/p>

二百九十八、使用、銷售不符合有關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放射防護器材或者含放射性產品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停產、停業,罰款

法律依據:

《放射防護器材與含放射性產品衛生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產、停業,或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使用、銷售不符合有關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放射防護器材或者含放射性產品的。”

二百九十九、放射防護器材或者含放射性產品的標簽和說明書內容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停產、停業,罰款

法律依據:

《放射防護器材與含放射性產品衛生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產、停業,或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放射防護器材或者含放射性產品的標簽和說明書內容不符合規定要求的?!?/p>

三百、經《放射防護器材與含放射性產品衛生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的行政處罰,逾期仍不改進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1.《放射防護器材與含放射性產品衛生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產、停業,或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

(一)經第二十條的行政處罰,逾期仍不改進的?!?/p>

2.《放射防護器材與含放射性產品衛生管理辦法》第二十條“違反《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產、停業,或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一)銷售未經檢測的放射防護器材或者含放射性產品的;(二)使用、銷售不符合有關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放射防護器材或者含放射性產品的;(三)放射防護器材或者含放射性產品的標簽和說明書內容不符合規定要求的?!?/p>

三百零一、生產、進口放射防護器材或者含放射性產品,未經檢測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放射防護器材與含放射性產品衛生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產、停業,或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

(二)生產、進口放射防護器材或者含放射性產品,未經檢測的?!?/p>

三百零二、生產、進口不符合有關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放射防護器材或者含放射性產品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放射防護器材與含放射性產品衛生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產、停業,或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

(三)生產、進口不符合有關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放射防護器材或者含放射性產品的?!?/p>

三百零三、偽造、涂改、轉讓放射防護器材或者含放射性產品的標簽、說明書或者檢測報告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放射防護器材與含放射性產品衛生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違反《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產、停業,或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

(四)偽造、涂改、轉讓放射防護器材或者含放射性產品的標簽、說明書或者檢測報告的?!?/p>

三百零四、生產、銷售或者進口含放射性物質的玩具、炊具、餐飲具或者娛樂用品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放射防護器材與含放射性產品衛生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違反《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產、停業,或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

(五)生產、銷售或者進口含放射性物質的玩具、炊具、餐飲具或者娛樂用品的?!?/p>

三百零五、使用不符合有關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建筑材料、天然石材,建造生活、工作、娛樂建筑物的

處罰種類:警告,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放射防護器材與含放射性產品衛生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違反《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產、停業,或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

(六)使用不符合有關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建筑材料、天然石材,建造生活、工作、娛樂建筑物的?!?/p>

三百零六、用人單位未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或者申報不實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第九條“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的規定,未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或者申報不實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p>

三百零七、用人單位不采取職業病危害預防措施而導致一般職業病危害事故的

處罰種類:罰款、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法律依據:

《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第二十條“用人單位不采取職業病危害預防措施而導致一般職業病危害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導致特大或者重大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并處1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三百零八、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及時報告職業病危害事故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及時報告職業病危害事故的。”

三百零九、用人單位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未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二)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未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的?!?/p>

三百一十、用人單位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三)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三百一十一、用人單位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未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或醫學觀察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四)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未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或醫學觀察的?!?/p>

三百一十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及其人員未依法履行非典疫情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及其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由有關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對有關醫療衛生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紀律處分,并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吊銷執業證書;造成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疫情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的?!?/p>

三百一十三、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及其人員拒絕服從衛生行政部門調遣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及其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由有關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對有關醫療衛生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紀律處分,并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吊銷執業證書;造成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拒絕服從衛生行政部門調遣的。”

三百一十四、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及其人員未按照規定及時采取非典預防控制措施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及其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由有關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對有關醫療衛生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紀律處分,并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吊銷執業證書;造成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未按照規定及時采取預防控制措施的?!?/p>

三百一十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及其人員拒絕接診非典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及其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由有關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對有關醫療衛生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紀律處分,并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吊銷執業證書;造成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拒絕接診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p>

三百一十六、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及其人員未按照規定履行非典監測職責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及其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由有關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對有關醫療衛生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紀律處分,并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吊銷執業證書;造成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未按照規定履行監測職責的。”

三百一十七、對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不按規定進行消毒處理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有關單位和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嚴重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不按規定進行消毒處理的?!?/p>

三百一十八、造成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醫源性感染、醫院內感染、實驗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擴散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有關單位和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嚴重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造成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醫源性感染、醫院內感染、實驗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擴散的?!?/p>

三百一十九、生產、經營、使用消毒產品、隔離防護用品等不符合規定與標準,可能造成傳染病的傳播、擴散或者造成傳染病的傳播、擴散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有關單位和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嚴重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生產、經營、使用消毒產品、隔離防護用品等不符合規定與標準,可能造成傳染病的傳播、擴散或者造成傳染病的傳播、擴散的。”

三百二十、拒絕、阻礙或者不配合現場調查、資料收集、采樣檢驗以及監督檢查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有關單位和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嚴重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拒絕、阻礙或者不配合現場調查、資料收集、采樣檢驗以及監督檢查的。”

三百二十一、拒絕執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出的非典預防、控制措施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有關單位和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嚴重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拒絕執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p>

三百二十二、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故意傳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造成他人感染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有關單位和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嚴重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故意傳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造成他人感染的?!?/p>

三百二十三、道路運輸經營者、水路運輸經營者違反本規定,對在車船上發現的檢疫傳染病病人、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未按有關規定采取相應措施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交通應急規定》第四十四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水路運輸經營者違反本規定,對在車船上發現的檢疫傳染病病人、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未按有關規定采取相應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p>

三百二十四、檢疫傳染病病人、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以及與其密切接觸者隱瞞真實情況、逃避交通衛生檢疫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交通應急規定》第四十五條“檢疫傳染病病人、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以及與其密切接觸者隱瞞真實情況、逃避交通衛生檢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拒絕接受交通衛生檢疫和必要的衛生處理的,給予警告,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百二十五、醫療衛生機構未按規定履行突發事件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法律依據:

《**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對主要責任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紀律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的。”

三百二十六、醫療衛生機構未按規定及時采取突發事件控制措施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法律依據:

《**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對主要責任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紀律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未按規定及時采取控制措施的?!?/p>

三百二十七、醫療衛生機構未按規定履行突發事件監測職責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法律依據:

《**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對主要責任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紀律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未按規定履行突發事件監測職責的?!?/p>

三百二十八、醫療衛生機構拒絕接診病人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法律依據:

《**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對主要責任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紀律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拒絕接診病人的?!?/p>

三百二十九、醫療衛生機構拒不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調度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對主要責任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紀律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拒不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調度的。”

三百三十、接受單位、登記機構、設立組織庫的醫療機構買賣捐獻的遺體、遺體組織或者違背捐獻人的意愿提取遺體組織的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1.《**省遺體捐獻條例》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禁止接受單位、登記機構、設立組織庫的醫療機構買賣捐獻的遺體、遺體組織或者違背捐獻人的意愿提取遺體組織),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規定,吊銷其執業證書?!?/p>

2.《**省遺體捐獻條例》第二十三條“禁止接受單位、登記機構、設立組織庫的醫療機構買賣捐獻的遺體、遺體組織或者違背捐獻人的意愿提取遺體的組織?!?/p>

三百三十一、未經省衛生行政部門審核批準接受遺體的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省遺體捐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省衛生行政部門審核批準接受遺體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三百三十二、診療科目或者范圍超出登記范圍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法律依據:

1.《**省中醫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醫行政主管部門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三)診療科目或者范圍超出登記范圍的。”

2.《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診療活動超出登記范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p>

三百三十三、未經批準擅自舉辦中醫藥院校和培訓班、進修班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省中醫條例》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未經批準擅自舉辦中醫藥院校和培訓班、進修班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會同中醫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撤銷,沒收違法所得?!?/p>

三百三十四、醫療機構未取得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許可證擅自購置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省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與應用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醫療機構在大型醫用設備的配置與應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擅自購置大型醫用設備的?!?/p>

三百三十五、醫療機構購置已淘汰的大型醫用舊設備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省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與應用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醫療機構在大型醫用設備的配置與應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購置已淘汰的大型醫用設備的?!?/p>

三百三十六、醫療機構未建立或不執行有關規章制度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省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與應用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醫療機構在大型醫用設備的配置與應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未建立或不執行有關規章制度并造成嚴重后果的?!?/p>

三百三十七、醫療機構使用不合格大型醫用設備進行檢查治療或使用不符合條件的非專業人員操作大型醫用設備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省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與應用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醫療機構在大型醫用設備的配置與應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使用不合格大型醫用設備進行檢查治療或使用不符合條件的非專業人員操作大型醫用設備的?!?/p>

三百三十八、禁止吸煙場所的管理單位未制定本單位禁止吸煙的制度和措施,未做好禁止吸煙的宣傳教育工作的

處罰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

1.《**市市區公共場所禁止吸煙規定》第六條第一項“對違反本規定的禁止吸煙場所的管理單位,由市、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違反本規定第四條(一)項規定的,處以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

2.《**市市區公共場所禁止吸煙規定》第四條第一項“禁止吸煙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本單位禁止吸煙的制度和措施,做好禁止吸煙的宣傳教育工作;”

三百三十九、禁止吸煙場所的管理單位未在禁止吸煙場所設置統一的禁止吸煙的標志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市市區公共場所禁止吸煙規定》第六條第二項“對違反本規定的禁止吸煙場所的管理單位,由市、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理;

(二)違反本規定第四條(二)、(三)項規定的,處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罰款;”

2.《**市市區公共場所禁止吸煙規定》第四條第二項“禁止吸煙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二)在禁止吸煙場所設置統一的禁止吸煙的標志;”

三百四十、禁止吸煙場所的管理單位未清除在禁止吸煙場所內的吸煙器具和附有煙草廣告的標志和物品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市市區公共場所禁止吸煙規定》第六條第二項“對違反本規定的禁止吸煙場所的管理單位,由市、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理:

(二)違反本規定第四條(二)、(三)項規定的,處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罰款;”

2.《**市市區公共場所禁止吸煙規定》第四條第三項“禁止吸煙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三)清除在禁止吸煙場所內的吸煙器具和附有煙草廣告的標志和物品;”

三百四十一、在禁止吸煙場所內吸煙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市市區公共場所禁止吸煙規定》第六條第三項“對違反本規定的禁止吸煙場所的管理單位,由市、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理;

(三)違反本規定第四條(四)項規定的處以處以一千元至二千元罰款。”

2.《**市市區公共場所禁止吸煙規定》第四條第四項“禁止吸煙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對在禁止吸煙場所內吸煙的,應當予以制止,并可處以二十元以下罰款;收繳罰款時,應出具統一印制的收據。在禁止吸煙場所,有條件的應當設立吸煙室或指定適當的地點作為吸煙區。除本規定第二條所列以外的公共場所(如:各類辦公室等),其管理單位應當設置“吸煙有害健康”的標志,提倡、引導吸煙者自覺不吸煙?!?/p>

三百四十二、未經考核認定而從事婦女兒童保健服務工作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市婦女兒童保健管理暫行規定》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未經考核認定而從事婦女兒童保健服務工作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p>

三百四十三、婦幼保健所或婦幼保健定點單位降低保健服務標準,損害保健對象利益,或者造成保健責任事故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業

法律依據:

《**市婦女兒童保健管理暫行規定》第三十七條“婦幼保健所或婦幼保健定點單位降低保健服務標準,損害保健對象利益,或者造成保健責任事故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視情節輕重,責令停止保健服務?!?/p>

三百四十四、大型建設項目或可能對人體健康產生嚴重危害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編制設計任務書時,沒有委托由衛生監督機構認可的衛生專業機構編制衛生評價報告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市建設項目預防性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或其委托的衛生監督機構給予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責令補辦有關手續,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2.《**市建設項目預防性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大型建設項目或可能對人體健康產生嚴重危害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編制設計任務書時,須委托由衛生監督機構認可的衛生專業機構編制衛生評價報告?!?/p>

三百四十五、建設項目的施工設計未根據衛生監督機構在審核初步設計時提出的審核意見進行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市建設項目預防性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或其委托的衛生監督機構給予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責令補辦有關手續,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2.《**市建設項目預防性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建設項目的施工設計應根據衛生監督機構在審核初步設計時提出的審核意見進行。施工設計經衛生監督機構審核同意后,方可到有關部門辦理有關審批手續?!?/p>

三百四十六、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未按照經批準的設計圖紙施工,擅自變更設計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市建設項目預防性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或其委托的衛生監督機構給予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責令補辦有關手續,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2.《**市建設項目預防性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必須按照經批準的設計圖紙施工,不得擅自變更設計;確需改變衛生監督機構的審核意見內容的,須經衛生監督機構同意?!豹?/p>

三百四十七、建設單位的施工單位阻撓、拒絕衛生監督機構的衛生監督員進入施工現場進行衛生監督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市建設項目預防性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或其委托的衛生監督機構給予處罰。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給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罰款,并責令其改正?!?/p>

2.《**市建設項目預防性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在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衛生監督機構的衛生監督員可持證進入施工現場進行衛生監督,建設單位的施工單位不得阻撓、拒絕?!?/p>

三百四十八、建設項目未經衛生監督機構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市建設項目預防性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或其委托的衛生監督機構給予處罰。

(三)建設項目未經衛生監督機構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責令停止使用,補辦有關手續或限期整改,并可以給予警告或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p>

三百四十九、非法經營、出售預防用生物制品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預防用生物制品生產供應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非法經營、出售預防用生物制品的單位和個人,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及其《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并通報批評;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者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根據情節,可給予行政處分?!?/p>

三百五十、未經衛生部審查批準,而以保健食品名義生產、經營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衛生許可證

法律依據:

1.《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未經衛生部按本辦法審查批準,而以保健食品名義生產、經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按《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五條進行處罰?!?/p>

2.《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而生產經營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或者該食品的產品說明書內容虛假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衛生許可證?!?/p>

三百五十一、未按保健食品批準進口,而以保健食品名義進行經營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衛生許可證

法律依據:

1.《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未按保健食品批準進口,而以保健食品名義進行經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按《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五條進行處罰?!?/p>

2.《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而生產經營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或者該食品的產品說明書內容虛假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衛生許可證?!?/p>

三百五十二、保健食品的名稱、標簽、說明書未按照核準內容使用的

處罰種類: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衛生許可證

法律依據:

1.《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保健食品的名稱、標簽、說明書未按照核準內容使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按《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五條進行處罰?!?/p>

2.《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而生產經營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或者該食品的產品說明書內容虛假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衛生許可證?!?/p>

三百五十三、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隱瞞真實情況的

處罰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

《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隱瞞真實情況的,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許可事項。”

三百五十四、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或者植物檢疫機構未依照規定開展血吸蟲病防治工作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血吸蟲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九條“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或者植物檢疫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農業或者獸醫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造成血吸蟲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開展血吸蟲病防治工作的;”

三百五十五、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或者植物檢疫機構未定期對其工作人員進行血吸蟲病防治知識、技能培訓和考核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血吸蟲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九條“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或者植物檢疫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農業或者獸醫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造成血吸蟲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未定期對其工作人員進行血吸蟲病防治知識、技能培訓和考核的;”

三百五十六、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或者植物檢疫機構發現急性血吸蟲病疫情或者接到急性血吸蟲病暴發、流行報告時,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血吸蟲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九條“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或者植物檢疫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農業或者獸醫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造成血吸蟲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發現急性血吸蟲病疫情或者接到急性血吸蟲病暴發、流行報告時,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三百五十七、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或者植物檢疫機構未對本行政區域內出售、外運的家畜或者植物進行血吸蟲病檢疫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血吸蟲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九條“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或者植物檢疫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農業或者獸醫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造成血吸蟲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未對本行政區域內出售、外運的家畜或者植物進行血吸蟲病檢疫的;

三百五十八、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或者植物檢疫機構未對經檢疫發現的患血吸蟲病的家畜實施藥物治療,或者未對發現的攜帶釘螺的植物實施殺滅釘螺的

處罰種類:警告、吊銷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血吸蟲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九條“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或者植物檢疫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農業或者獸醫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造成血吸蟲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未對經檢疫發現的患血吸蟲病的家畜實施藥物治療,或者未對發現的攜帶釘螺的植物實施殺滅釘螺的。”

三百五十九、建設單位在血吸蟲病防治地區興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設項目,未事先提請省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衛生調查,或者未根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意見,采取必要的血吸蟲病預防、控制措施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血吸蟲病防治條例》第五十條第一款“建設單位在血吸蟲病防治地區興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設項目,未事先提請省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衛生調查,或者未根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意見,采取必要的血吸蟲病預防、控制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提請有關人民政府依據職責權限,責令停建、關閉;造成血吸蟲病疫情擴散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p>

三百六十、單位未依照規定對因生產、工作必須接觸疫水的人員采取防護措施,或者未定期組織進行血吸蟲病的專項體檢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沒收用于違法活動的工具和物品

法律依據:

《血吸蟲病防治條例》第五十條第二款第一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農業或者獸醫、水利、林業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用于違法活動的工具和物品;造成血吸蟲病疫情擴散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單位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因生產、工作必須接觸疫水的人員采取防護措施,或者未定期組織進行血吸蟲病的專項體檢的;”

三百六十一、對政府有關部門采取的預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沒收用于違法活動的工具和物品

法律依據:

《血吸蟲病防治條例》第五十條第二款第二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農業或者獸醫、水利、林業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用于違法活動的工具和物品;造成血吸蟲病疫情擴散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二)對政府有關部門采取的預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的;”

三百六十二、在碘鹽的加工、運輸、經營過程中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在碘鹽的加工、運輸、經營過程中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處以罰款?!?/p>

三百六十三、出廠碘鹽未予包裝或者包裝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出廠碘鹽未予包裝或者包裝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處以罰款?!?/p>

三百六十四、在缺碘地區生產、銷售的食品和副食品中添加非碘鹽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在缺碘地區生產、銷售的食品和副食品中添加非碘鹽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p>

三百六十五、碘鹽加工、批發企業未取得衛生許可證從事碘鹽加工、批發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省實施<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辦法》第十六條“碘鹽加工、批發企業未取得衛生許可證從事碘鹽加工、批發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百六十六、碘鹽加工、批發企業不具備衛生條件要求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省實施〈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責任者限期改正,可以并處該鹽產品價值3倍以下的罰款:

碘鹽加工企業不具備衛生條件要求的?!?/p>

三百六十七、用以加工碘鹽的食鹽和碘酸鉀不符合衛生標準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省實施〈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責任者限期改正,可以并處該鹽產品價值3倍以下的罰款:

用以加工碘鹽的食鹽和碘酸鉀不符合衛生標準的。”

三百六十八、碘鹽的加工、包裝、運輸、儲存、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省實施〈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辦法》第十七條第三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責任者限期改正,可以并處該鹽產品價值3倍以下的罰款:

碘鹽的加工、包裝、運輸、儲存、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p>

三百六十九、在碘缺乏地區生產、銷售的食品和副食品中添加非碘鹽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省實施〈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辦法》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碘缺乏地區生產、銷售的食品和副食品中添加非碘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該產品價值1倍以下的罰款?!?/p>

行政確認(共2項)

一、對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組織診斷處理,并出具診斷證明

法律依據:

《**省計劃免疫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組織有關人員成立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診斷小組,負責轄區內兒童計劃免疫工作中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診斷和處理,并出具診斷證明,其他單位和個人出具的診斷證明一律無效。”

二、對出入檢疫區的交通工具及其乘運人員、物資出具檢疫合格證明

法律依據:

《國內交通檢疫條例》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或者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的衛生主管機構,根據各自的職責,對出入檢疫傳染病疫區的或者在非檢疫傳染病疫區發現檢疫傳染病疫情的交通工具及其乘運的人員、物資,實施交通衛生檢疫;經檢疫合格的,簽發檢疫合格證明。交通工具及其乘運的人員、物資憑檢疫合格證明,方可通行。”

行政強制〔共13項〕

一、封存物品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導致食物中毒事故的,可以對該食品生產經營者采取下列臨時控制措施:

(一)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

(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責令進行清洗消毒。經檢驗,屬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銷毀;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2.《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七條“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危害狀態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時,衛生行政部門可以采取下列臨時控制措施:

(一)責令暫停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二)封存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材料和設備;(三)組織控制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

在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狀態得到有效控制后,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解除控制措施?!?/p>

二、取締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四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或者偽造衛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涂改、出借衛生許可證的,收繳衛生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九條“未經批準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藥品、器械,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醫師吊銷其執業證書;給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3.《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醫療機構出售無償獻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p>

4.《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條“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5.《血液制品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未取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單采血漿許可證》,非法從事組織、采集、供應、倒賣原料血漿活動的,予以取締?!?/p>

6.《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第三十三條“未經批準擅自開辦中醫醫療機構或者未按照規定通過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取得執業許可從事中醫醫療活動的,予以取締?!?/p>

7.《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未經護士執業注冊從事護士工作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

8.《性病防治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未經衛生行政部門許可,擅自開展性病??圃\治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由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p>

三、銷毀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銷毀該食品,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衛生許可證?!?/p>

2.《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不符合營養、衛生標準的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銷毀該食品,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衛生許可證?!?/p>

3.《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條“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發現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如不及時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閉公共飲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關物品或者暫停銷售的臨時控制措施,并予以檢驗或者進行消毒。經檢驗,屬于被污染的食品,應當予以銷毀?!?/p>

4.《艾滋病防治條例》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封存有證據證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并予以檢驗或者消毒。經檢驗,屬于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應當進行衛生處理或者予以銷毀。”

四、隔離、醫學檢查及其它應急醫學措施

法律依據:

《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第六條“對出入檢疫傳染病疫區的交通工具及其乘運的人員、物資實施臨時隔離、醫學檢查及其它應急醫學措施?!?/p>

五、強制檢疫

法律依據:

《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第十條“對拒絕隔離、治療、留驗的檢疫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和與其密切接觸者,以及拒絕檢查和衛生處理的可能傳播檢疫傳染病的交通工具、??繄鏊拔镔Y,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采取強制檢疫措施?!?/p>

六、強制消毒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條“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場所和物品拒絕消毒處理的,進行強制消毒處理?!?/p>

七、應急接種、預防性投藥、群體防護

法律依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三十四條“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可以對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突發事件現場等采取控制措施,宣傳突發事件防治知識,及時對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損害的人群采取應急接種、預防性投藥、群體防護等措施?!?/p>

八、停止供水

法律依據: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當發現飲用水污染危及人體健康,須停止使用時,對二次供水單位應責令其立即停止供水?!?/p>

九、查封、扣押

法律依據:

《品和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二款“發現生產、經營企業和使用單位的品和管理存在安全隱患時,應當責令其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對有證據證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應當及時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在7日內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并通報同級公安機關?!?/p>

十、繳銷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對非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予以繳銷?!?/p>

十一、醫學觀察、對疫點進行隔離控制和消毒

法律依據:

1.《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衛生監督機構有關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查詢、檢驗、調查取證、監督檢查以及預防控制措施,并有權檢舉、控告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十四條第四至第十項“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四)對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采取必要的醫學觀察措施;

(五)對醫療機構的消毒、隔離工作進行技術指導;

(六)對疫點進行隔離控制和消毒;

(七)對醫療機構外死亡的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尸體進行消毒處理;

(八)對疾病預防控制人員進行專門的業務培訓;

(九)對公眾開展健康教育和醫學咨詢服務;

(十)依據有關規定實施其他疾病預防控制措施。必要時,向集中收治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醫療機構派駐人員,協助醫療機構開展預防控制工作?!?/p>

2.《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交通應急規定》第二十四條“重大傳染病疫情發生后,旅客乘坐車船,應當接受交通衛生檢疫,如被初驗為檢疫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可能感染檢疫傳染病病人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需要采取應急控制措施的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還應當接受留驗站或者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其實施臨時隔離、醫學檢查或者其他應急醫學措施?!?/p>

十二、封閉場所、隔離治療、醫學檢查、醫學觀察,現場消毒,隔離撲殺

法律依據: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接到關于實驗室發生工作人員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報告,或者發現實驗室從事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造成實驗室感染事故的,應當立即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和醫療機構以及其他有關機構依法采取下列預防、控制措施:

(一)封閉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實驗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擴散的場所;

(二)開展流行病學調查;

(三)對病人進行隔離治療,對相關人員進行醫學檢查;

(四)對密切接觸者進行醫學觀察;

(五)進行現場消毒;

(六)對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采取隔離、撲殺等措施;

(七)其他需要采取的預防、控制措施。”

十三、撤銷、取消母嬰保健技術執業資格或者醫師執業證書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醫療、保健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進行胎兒性別鑒定兩次以上的或者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并由原發證機關撤銷相應的母嬰保健技術執業資格或者醫師執業證書。”

2.《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三十七條“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人員違反本法規定,出具有關虛假醫學證明或者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由醫療保健機構或者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取消執業資格?!?/p>

3.《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從事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的人員出具虛假醫學證明文件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發證部門撤銷相應的母嬰保健技術執業資格或者醫師執業證書:

(一)因延誤診治,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給當事人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后果的?!?/p>

行政給付(共2項)

一、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醫療衛生人員給予適當補助和保健津貼;對因參與應急處理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法律依據:

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九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醫療衛生人員,給予適當補助和保健津貼;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作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因參與應急處理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p>

2.《**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醫療衛生人員,給予適當補助和保健津貼;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作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因參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二、對因參與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執行公務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員,給予補助、撫恤

法律依據:

《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對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因參與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執行公務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助、撫恤。”

行政裁決(共1項)

一、裁決兩個以上申請人申請相同的醫療機構名稱爭議

法律依據: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九條“兩個以上申請人向同一核準機關申請相同的醫療機構名稱,核準機關依照申請在先原則核定。屬于同一天申請的,應當由申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核準機關作出裁決。兩個以上醫療機構因已經核準登記的醫療機構名稱相同發生爭議時,核準機關依照登記在先原則處理。屬于同一天登記的,應當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核準機關報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作出裁決?!?/p>

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共41項)

一、對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進行衛生審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六條“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經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衛生審查,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職業病防護設施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產和使用?!?/p>

二、監督、檢查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傳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監督檢查職責:(一)對下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履行本法規定的傳染病防治職責進行監督檢查;(二)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的傳染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三)對采供血機構的采供血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四)對用于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及其生產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并對飲用水供水單位從事生產或者供應活動以及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進行監督檢查;(五)對傳染病菌種、毒種和傳染病檢測樣本的采集、保藏、攜帶、運輸、使用進行監督檢查;(六)對公共場所和有關單位的衛生條件和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進行監督檢查?!?/p>

2.《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十七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行使化妝品衛生監督職責,并指定化妝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p>

3.《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下列監督管理職權:(一)負責醫療機構的設置審批、執業登記和校驗;(二)對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進行檢查指導;(三)負責組織對醫療機構的評審;(四)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給予處罰?!?/p>

4.《品和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對執業醫師開具品和處方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p>

5.《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從事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員的衛生防護等情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p>

6.《輻照食品衛生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輻照食品的監督檢查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p>

7.《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監督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中小學校學生集體用餐的監督管理工作?!?/p>

8.《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國家有關職業衛生要求,依據職責劃分,對作業場所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及職業中毒危害檢測、評價活動進行監督檢查?!?/p>

9.《**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辦法》第三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在轄區內(一)依照傳染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監督、檢查;(二)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本級和下級衛生防疫機構、醫療保健機構和傳染病管理監督員、傳染病管理檢查員的傳染病防治監督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三)依法查處違反傳染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10.《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六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p>

11.《集貿市場食品衛生管理規范》二十八條“衛生行政部門依據本規范對集貿市場舉辦者和食品衛生管理員的食品衛生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不按照本規范執行的,責令改正,并予以通報批評;對違反《食品衛生法》的進場經營者依法給予行政處罰?!?/p>

12.《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與使用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衛生行政部門按管理權限,對大型醫用設備配置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大型醫用設備使用和操作規范情況以及應用質量的安全、有效、防護進行監督和評審;對大型醫用設備上崗人員取得資質情況進行監督檢查?!?/p>

13.《**省婚前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衛生行政部門和民政行政部門應經常對承擔婚前健康檢查任務的單位進行檢查、指導和監督,發現違背本辦法規定的,應及時予以糾正。對造成不良后果的直接責任者,由其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取消其執業資格。”

14.《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地市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對已取得《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的企業,組織定期和不定期檢查。定期檢查每年第一、第三季度各一次;審查發放《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當年和復核年度各減少一次?!?/p>

15、《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衛生防疫機構負責監督和指導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對其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培訓和考核工作,其中個體經營者的培訓考核工作由所在地區衛生防疫機構負責。”

16.《食品衛生監督程序》第四條“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的食品衛生監督工作實行監督檢查,并有權糾正下級衛生行政部門在行使食品衛生監督職責時的不當行為?!?/p>

17.《臍帶血造血干細胞庫管理辦法(試行)》第三十一條“有關衛生行政部門和檢定機構應當對臍帶血造血干細胞庫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無償調閱有關資料?!?/p>

18.《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各級衛生監督機構在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對下列事項進行監督檢查:(一)醫療機構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疫情報告;(二)醫療機構、留驗站(所)的隔離、消毒、防護和醫療廢棄物處理;(三)公共場所的消毒;(四)密切接觸者的醫學觀察、疫點的環境消毒;(五)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的消毒產品、防護用品的質量;(六)依法開展其他監督檢查工作?!?/p>

19.《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轄區內各級醫療衛生機構負責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情況,定期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20.《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開展放射診療活動的醫療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內容包括:(一)執行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范等情況;(二)放射診療規章制度和工作人員崗位責任制等制度的落實情況;(三)健康監護制度和防護措施的落實情況;(四)放射事件調查處理和報告情況。”

21.《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務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鐵路主管部門、交通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海關,應當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加強對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價格以及進口、出口的監督檢查;對非法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學品的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前款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在進行易制毒化學品監督檢查時,可以依法查看現場、查閱和復制有關資料、記錄有關情況、扣押相關的證據材料和違法物品;必要時,可以臨時查封有關場所?!?/p>

22.《消毒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對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監督管理職權:(一)對有關機構、場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二)對消毒產品生產企業執行《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三)對消毒產品的衛生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四)對消毒服務機構的消毒服務質量進行監督檢查;(五)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六)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p>

三、衛生標準的監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第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衛生標準的監測;勞動部門負責勞動衛生工程技術標準的監測。”

四、組織醫療單位和專業防治機構對學生進行健康檢查、傳染病防治和常見病矯治,接受轉診治療

法律依據:

《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第二十五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醫療單位和專業防治機構對學生進行健康檢查、傳染病防治和常見病矯治,接受轉診治療?!?/p>

五、對疫情登記報告和管理情況定期進行核實、檢查、指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衛生防疫機構應當對轄區內各類醫療保健機構的疫情登記報告和管理情況定期進行核實、檢查、指導?!?/p>

六、采取交通衛生檢疫措施

法律依據:

1.《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第六條“對出入檢疫傳染病疫區的交通工具及其乘運的人員、物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或者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的衛生主管機構根據各自的職責,有權采取下列相應的交通衛生檢疫措施:

(一)對出入檢疫傳染病疫區的人員、交通工具及其承運的物資進行查驗;

(二)對檢疫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和與其密切接觸者,實施臨時隔離、醫學檢查及其他應急醫學措施;

(三)對被檢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實施控制和衛生處理;

(四)對通過該疫區的交通工具及其停靠場所,實施緊急衛生處理;

(五)需要采取的其他衛生檢疫措施?!?/p>

2.《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第七條“非檢疫傳染病疫區的交通工具上發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或者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的衛生主管機構根據各自的職責,有權對交通工具及其乘運的人員、物資實施交通衛生檢疫:

(一)發現有感染鼠疫的嚙齒類動物或者嚙齒類動物反常死亡,并且死因不明;

(二)發現鼠疫、霍亂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鼠疫、霍亂病人;

(三)發現國務院確定并公布的需要實施國內交通衛生檢疫的其他傳染病。”

七、核查反映用人單位有關勞動保護的材料,履行監督責任

法律依據: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四十八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核查反映用人單位有關勞動保護的材料,履行監督責任。

用人單位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如實、具體提供反映有關勞動保護的材料;必要時,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查閱或者要求用人單位報送有關材料?!?/p>

八、對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的職業衛生防護設備、設施的防護性能進行定期檢驗和不定期的抽查

法律依據: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四十九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的職業衛生防護設備、設施的防護性能進行定期檢驗和不定期的抽查;發現職業衛生防護設備、設施存在隱患時,應當責令用人單位立即消除隱患;消除隱患期間,應當責令其停止作業?!?/p>

九、對重大醫療過失行為進行調查和判定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后,除責令醫療機構及時采取必要的醫療救治措施,防止損害后果擴大外,應當組織調查,判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對不能判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醫療機構的報告或者當事人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移送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一)患者死亡;

(二)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p>

十、負責組織突發事件的調查、控制和醫療救治工作

法律依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組織突發事件的調查、控制和醫療救治工作?!?/p>

十一、指定機構負責開展突發事件的日常監測

法律依據:

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定機構負責開展突發事件的日常監測,并確保監測與預警系統的正常運行?!?/p>

2.《**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醫療衛生機構和人員開展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相關知識、技能的培訓,定期組織醫療衛生機構應急演練,推廣新知識和新技術。”

十二、定期對醫療衛生機構和人員開展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相關知識、技能的培訓,定期組織醫療衛生機構進行突發事件應急演練

法律依據:

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醫療衛生機構和人員開展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相關知識、技能的培訓,定期組織醫療衛生機構進行突發事件應急演練,推廣最新知識和先進技術?!?/p>

2.《**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第二十六條“突發事件發生后,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突發事件進行綜合評估,初步判定突發事件的類型,提出啟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建議?!?/p>

十三、組織專家對突發事件進行綜合評估,初步判斷突發事件的類型,提出是否啟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建議

法律依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二十六條“突發事件發生后,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突發事件進行綜合評估,初步判斷突發事件的類型,提出是否啟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建議?!?/p>

十四、調查處理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實施緊急報告制度

法律依據:

1.《食物中毒事故處理辦法》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報告,應當及時填寫《食物中毒報告登記表》,并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p>

2.《食物中毒事故處理辦法》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發生在管轄范圍內的下列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實施緊急報告制度:(一)中毒人數超過30人的,當于6小時內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二)中毒人數超過100人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應當于6小時內上報衛生部,并同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三)中毒事故發生在學校、地區性或者全國性重要活動期間的應當于6小時內上報衛生部,并同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四)其它需要實施緊急報告制度的食物中毒事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報告。”

3.《食物中毒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每季度末,匯總和分析本地區食物中毒事故發生情況和處理結果,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4.《食物中毒事故處理辦法》第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向有關部門通報食物中毒事故發生的情況?!?/p>

5.《食物中毒事故處理辦法》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食品衛生監督程序》的有關規定對食物中毒事故進行調查處理。調查工作應當由衛生行政部門2名以上衛生監督員依法進行?!?/p>

6.《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三十八條“發生食物中毒的單位和接收病人進行治療的單位,除采取搶救措施外,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并采取控制措施。”

十五、培訓考核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第十八條“衛生行政部門和勞動部門,要對從事粉塵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的測塵機構加強業務指導,并對測塵人員加強業務指導和技術培訓。”

2.《災害事故醫療救援工作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制訂和落實災害事故醫療救護人員的培訓計劃。重點掌握檢傷分類、徒手復蘇、骨折固定、止血、氣管插管、氣管切開、清創、縫合、飲用水消毒等基本技能,并定期舉行模擬演習,達到實戰要求?!?/p>

3.《**省食品衛生管理員管理辦法》第九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食品衛生管理員培訓計劃,組織食品衛生管理員的培訓并負責發放培訓合格證明。”

4.《食品生產經營人員食品衛生知識培訓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款“各級食品衛生監督機構有責任協助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搞好培訓工作?!?/p>

5.《食品生產經營人員食品衛生知識培訓管理辦法》第八條“各級衛生監督機構要定期組織對培訓工作進行考核。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或衛生管理人員的考試題目由省級食品衛生監督機構擬定,各級衛生監督機構負責組織考試。對成績合格者,發給培訓合格證?!?/p>

十六、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察和指導

法律依據:

《**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察和指導?!?/p>

十七、執行職業病防治監督任務

法律依據:

《**省職業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設立職業衛生監督員,執行衛生行政部門交付的職業病防治監督任務。職業衛生監督員執行任務時可以進入作業現場,調查取證,索取有關資料;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協助,不得拒絕、阻礙檢查。職業衛生監督員執行任務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對用人單位提供的涉及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的資料負有保密的義務?!?/p>

十八、負責傳染病技術鑒定

法律依據:

《**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辦法》第四十條“市和區(市)衛生行政部門成立應急傳染病技術鑒定組織,負責傳染病技術鑒定。具體辦法由市衛生行政部門制定?!?/p>

十九、對建設項目進行預防性衛生監督管理

法律依據:

《**市建設項目預防性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衛生監督機構(一)對城鄉建設規劃提出衛生要求;(二)對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選址、定點、初步設計、施工設計進行衛生學審核和衛生評價;(三)對建設項目的施工過程實施衛生監督;(四)參加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五)受衛生行政部門的委托,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處罰?!?/p>

二十、表彰和獎勵

法律依據:

1.《預防用生物制品生產供應管理辦法》第七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對在預防用生物制品的研究、生產、質量控制、現場考核、推廣使用、監督管理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及個人,給予獎勵?!?/p>

2.《全國衛生統計工作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要搞好統計服務,充分利用可以公開的衛生統計資料為社會和公眾服務。提供衛生統計數據,編輯、出版和發行衛生統計資料實行有償和無償服務相結合。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應對下列統計人員或集體給予獎勵:(一)在衛生統計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二)堅持依法統計,抵制統計違法行為有突出表現的?!?/p>

3.《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第六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p>

4.《**省食品衛生管理員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衛生管理中表現突出的食品衛生管理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二十一、對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進行檢查、指導

法律依據: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二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檢查、指導主要包括:(一)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情況;(二)執行醫療機構內部各項規章制度和各級各類人員崗位責任制情況;(三)醫德醫風情況;(四)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情況;(五)執行醫療收費標準情況;(六)組織管理情況;(七)人員任用情況;(八)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檢查、指導項目?!?/p>

二十二、對所轄區域預防用生物制品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法律依據:

《預防用生物制品生產供應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所轄區域預防用生物制品的統一監督管理?!?/p>

二十三、審查批準承擔預防性健康檢查工作的醫療衛生機構

法律依據:

《預防性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四條“承擔預防性健康檢查工作的醫療衛生機構必須經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在指定范圍內開展預防性健康檢查工作?!?/p>

二十四、對母乳代用品銷售、進口進行監督管理

法律依據:

《母乳代用品銷售管理辦法》第四條“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是母乳代用品銷售、進口的監督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國內貿易等部門及輕工總會,根據本辦法,在職責范圍內對母乳代用品的生產、銷售、廣告、宣傳等進行管理?!?/p>

二十五、對涉及食品衛生的新、擴、改建工程進行衛生學審查和竣工驗收

法律依據:

1.《食品衛生監督程序》第十八條“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接到新、擴、改建工程選址和設計衛生審查申請及有關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審查,并作出書面答復。必要時,可指定專業技術機構對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查和現場勘察,作出衛生學評價。”

2.《食品衛生監督程序》第十九條“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接到工程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依照新、擴、改建工程選址和設計的衛生審批意見,進行工程驗收,并提出驗收意見;對職工食堂、餐館的工程驗收,應在十日內提出驗收意見。必要時,衛生行政部門可指定專業技術機構對竣工驗收工程進行衛生學評價。”

二十六、衛生統計調查、統計報告和統計監督

法律依據:

《全國衛生統計工作管理辦法》第八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的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按照《統計法》行使衛生統計調查、統計報告和統計監督的職權,執行本部門、本單位統計執法情況檢查,不受任何侵犯?!?/p>

二十七、責令改正

1.虛報、瞞報、偽造、篡改衛生統計數字的;拒報或屢次遲報衛生統計數據的;侵犯衛生統計機構、衛生統計人員行使《統計法》與本《辦法》職權的;對拒絕、抵制篡改統計資料或編造虛假數據行為的統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法律依據:

《全國衛生統計工作管理辦法》第三十條“凡有下列行為之一,應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可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虛報、瞞報、偽造、篡改衛生統計數字的;(二)拒報或屢次遲報衛生統計數據的;(三)侵犯衛生統計機構、衛生統計人員行使《統計法》與本《辦法》職權的;(四)對拒絕、抵制篡改統計資料或編造虛假數據行為的統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2.醫療機構未如實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和醫療風險的。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一)未如實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和醫療風險的。”

3.醫療機構沒有正當理由,拒絕為患者提供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服務的。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二)沒有正當理由,拒絕為患者提供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服務的。”

4.醫療機構未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和妥善保管病歷資料的。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三)未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和妥善保管病歷資料的?!?/p>

5.醫療機構未在規定時間內補記搶救工作病歷內容的。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四)未在規定時間內補記搶救工作病歷內容的。”

6.醫療機構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封存、保管和啟封病歷資料和實物的。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五)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封存、保管和啟封病歷資料和實物的?!?/p>

7.醫療機構未設置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的。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六)未設置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的?!?/p>

8.醫療機構未制定有關醫療事故防范和處理預案的。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七項“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七)未制定有關醫療事故防范和處理預案的?!?/p>

9.醫療機構未在規定時間內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八項“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八)未在規定時間內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

10.醫療機構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醫療事故的。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九項“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九)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醫療事故的?!?/p>

11.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進行尸檢和保存、處理尸體的。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十項“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十)未按照規定進行尸檢和保存、處理尸體的?!?/p>

12.未采取綜合措施,消滅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地,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之內的。

法律依據:

《**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

《**省愛國衛生工作條例》第十八條“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綜合措施,消滅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地,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之內?!?/p>

13.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違反本法規定,將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用于患者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第二十二條“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違反本法規定,將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患者健康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14.刁難、阻礙保健對象接受保健服務的。

法律依據:

《**市婦女兒童保健管理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刁難、阻礙保健對象接受保健服務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給予通報批評,責成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其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p>

二十八、實施放射防護器材與含放射性產品的衛生監督管理

法律依據:

《放射防護器材與含放射性產品衛生管理辦法》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管轄范圍內放射防護器材與含放射性產品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p>

二十九、對職業病危害項目實施監督管理。

法律依據: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第八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用人單位申報的情況進行抽查,并對職業病危害項目實施監督管理?!?/p>

三十、對職業病危害事故進行報告、調查、處理

法律依據:

1.《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第七條“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后,應當實施緊急報告:(一)特大和重大事故,應當立即向同級人民政府、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和衛生部報告;(二)一般事故,應當于6小時內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p>

2.《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第十條“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按照《衛生監督統計報告管理規定》,負責管轄范圍內職業病危害事故的統計報告工作,并應當定期向有關部門和同級工會組織通報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情況?!?/p>

3.《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第十三條“衛生行政部門接到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后,根據情況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責令暫停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二)組織控制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三)封存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設備和工具等;(四)組織醫療衛生機構救治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p>

4.《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后,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組織用人單位主管部門、公安、安全生產部門、工會等有關部門組成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

三十一、醫療美容服務監督管理工作

法律依據:

《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含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美容服務監督管理工作?!?/p>

三十二、對備案的醫療美容機構美容項目進行審核

法律依據:

《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醫療。發現美容醫療機構及開設醫療美容科的醫療機構不具備開展某醫療美容項目的條件和能力,應及時通知該機構停止開展該醫療美容項目?!?/p>

三十三、對已開辦的美容醫療機構和開設醫療美容科室的醫療機構進行審核并重新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法律依據:

《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本辦法施行后一年內,按本辦法規定對已開辦的美容醫療機構和開設醫療美容科室的醫療機構進行審核并重新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p>

三十四、對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情況進行審查

法律依據:

1.《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第十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核申請和有關資料之日起30日內做出審核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2.《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在設計階段,其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經過衛生行政部門審查?!?/p>

3.《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衛生審查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做出審查意見,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p>

三十五、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進行驗收,做出驗收意見,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法律依據: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衛生驗收申請和有關資料之日起30日內,對建設項目做出驗收意見,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三十六、組織對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抽查,并向社會公布監督抽查結果

法律依據:

《食品添加劑衛生管理辦法》二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對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抽查,并向社會公布監督抽查結果?!?/p>

三十七、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的衛生監督

法律依據:

《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加強對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的衛生監督,對食堂采購、貯存、加工、銷售中容易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重要環節應重點進行監督指導。加大衛生許可工作的管理和督查力度,嚴格執行衛生許可證的發放標準,對衛生質量不穩定和不具備衛生條件的學校食堂一律不予發證。對獲得衛生許可證的學校食堂要加大監督的力度與頻度?!?/p>

三十八、本行政區域內產前診斷技術應用的日常監督管理

法律依據:

《產前診斷技術管理辦法》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產前診斷技術應用的日常監督管理?!?/p>

三十九、負責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日常監督管理。

法律依據:

《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日常監督管理?!?/p>

四十、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作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法律依據:

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九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醫療衛生人員,給予適當補助和保健津貼;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作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因參與應急處理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p>

2.《**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醫療衛生人員,給予適當補助和保健津貼;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作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因參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四十一、對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