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管理制度范文

時間:2023-10-08 17: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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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管理制度

篇1

關鍵詞:刑訴法;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完善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引導輕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回歸社會,新頒布的刑訴法規定了未成年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犯罪記錄封存又稱前科消滅或者刑事污點取消、犯罪記錄銷毀,是指當曾經受過有罪宣告或者被判處刑罰的未成年人具備法定條件時,由法定機關注銷其有罪宣告或者被處刑記錄的制度,也就是將該人曾被國家審判機關依法宣告有罪或者判處刑罰的法律事實視為不再存在,即被視為未曾犯罪,將原定罪記載歸零,成為“零犯罪記錄”。新刑訴法規定這一制度無疑具有重要的歷史意義。是我國寬嚴相濟形勢政策、未成人犯罪嫌疑人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刑事政策的法律延續,也契合世界刑事立法的潮流和改革趨勢。在對涉罪未成年人進行必要懲戒之后為他們提供寬松的環境和繼續發展的空間,所以說此次刑訴法確立的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是一種“良法”。

一、 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含義

新刑事訴訟法第275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被判處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包含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主體必須是未成年人

適用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主體必須是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

(二)具有犯罪經歷

國際通行做法要求該制度具備定罪和處刑兩個條件,只要行為人的違法行為被宣告有罪。

(三)犯罪記錄封存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未成年人犯罪無論何種性質、何種罪名,被判處的刑罰必須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下,包括管制、拘役等。

(四)犯罪記錄封存產生的直接后果和法律后果

曾受過有罪宣告或被判處一定刑罰的人,在犯罪記錄封存之后,將不再被認為曾經犯過罪和受過刑罰處罰,其在司法機關的有關刑事檔案會被注銷,其他機關有關該人檔案的相應內容記載也被注銷或銷毀。這是犯罪記錄封存后產生的直接結果,并將對當事人產生一系列積極的法律后果:(1)恢復其因有前科而喪失或被限制的公民政治權利、民事權利;(2)其重新犯罪時,前科不能作為對其從重處罰的量刑情節;(3)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當事人曾經犯罪為由,對其在一般的就業、就學等方面進行歧視。

二、構建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具有可行性理論基礎

現代刑法和刑法理論認為,保留前科必然導致曾經犯罪的人某些權益的喪失、資格的限制和名譽的損害,從而給刑滿釋放的人在升學、就業、生活上帶來許多困難,影響他們重新做人的信心,延緩他們復歸社會的進程。這種影響對于因一時過錯而犯罪的未成年人尤為強烈。除日本、德國、法國、瑞士等一些國家規定了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制度外,在聯合國少年司法準則中,也有與前科取消相關的規定。如《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北京規則)第21條第2款規定:“對少年罪犯的檔案應嚴格保密,不得讓第三方利用。…少年罪犯的檔案不得在其后的成人訴訟案中加以引用”?!堵摵蠂Wo被剝奪自由少年規則》第19條規定:“釋放時,少年的記錄應封存,并在適當時候加以銷毀?!痹撘幎鞔_了只要犯罪時系未成年人,其后果不應對其成年以后的生活有影響,這種規定實際是確立了前科消滅的原則。

我國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建立,正是我國經過多年的刑事司法實踐而逐步學習、建立起來的。這不僅是一次簡單的與國際接軌,更突顯了我國刑事司法制度的不斷完善與更注重的人權保護意識,可以說是法制的一項重大進步。

三、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由于在現實中人事檔案制度、司法機關查詢制度等原因,導致未成年人信息容易泄露,不利于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封存。并且新刑事訴訟法也僅是從宏觀層面進行了原則性規定,具體適用目前也并無他法可循,因此必須從刑事訴訟的源頭做起,完善司法機關查詢制度、構建區域監督制度、完善未成年人矯正制度提出建議,以期提高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未成年人刑事記錄封存的現行操作中仍存在以下問題和難點

1.“封存”與“進入人事檔案”相排斥

我國現有的戶籍管理制度、人事檔案管理制度部分承擔了犯罪記錄登記和查詢制度的功能,而《刑法修正案(八)》的“免除前科報告義務”對現有的人事檔案制度產生了一定影響,實務操作中也有不同的觀點和做法。一種觀點認為:“免除前科報告義務”對犯罪記錄歸入人事檔案沒有影響,只是不用報告,但其檔案中還是有犯罪記錄的;另一種觀點認為:該條款僅僅是對“前科報告義務”的免除,而非對“前科記錄”的消滅,涉罪未成年人的刑事記錄由相關司法部門加密保存,不予公開。我們認為,第二種觀點更符合“兩法”修訂的本意,有助于幫助未成年人擺脫犯罪記錄的陰影,更好的實現其再社會化。因此,應當將涉罪未成年人的刑事記錄與人事檔案相分離,由司法機關封存。

2.現行公檢法報表系統的易導致信息泄露

為了更好的打擊犯罪,我國公安辦案人員均可通過特殊配置的U盤進入網上數據庫對工作對象的各類信息進行查詢。通過“全國違法犯罪人員信息資源庫”、“全國公安綜合信息查詢系統”,公安辦案人員對工作對象進行污點情況查詢,對于有過刑事記錄的工作對象均可以進行查詢。而且進入檢察、審判環節后,檢察院、法院系統為了統計等工作的便利也設置了報表查詢系統,很多工作人員皆可接觸到未成年人犯罪記錄信息,因此,不利于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保密,對于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沒有專門機關、部門負責保管和查詢。

另外,公檢法三方查詢系統處于脫節狀態,也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權益及時得到保護。例如,檢察機關對未成年人的不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后,對該文書的輸入并無強制規定,導致該未成年人的信息不完整,不決定應視為未成年人不構成刑事犯罪的證明,但卻未出現在其基本信息中,容易給查詢主體造成誤解。

(二)現階段造成涉罪未成年人信息泄露的主要原因

針對上述情況,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容易泄露,主要原因在于:第一,盡管刑法修正案已經對未成年人的前科報告義務作了免除規定,未成年人不必再主動報告其前科情況,但其他法律并未限制相關單位在招錄時可以主動向公安機關要求查詢的權利;第二,缺乏相關配套法規,無法對公安機關的公民信息查詢制度進行限制,導致犯罪記錄封存或消滅的效力僅及于檢察機關自身,對未成年人的保護相當有限。

(三)構建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1.完善信息系統查詢規定

對未成年人刑事記錄封存工作應主要從公安信息數據庫的查詢程序、權限等方面加以推進和完善:

第一,有必要在封存過程中,盡量限制考察的內容和范圍,縮小考察的主體,避免因考察內容和范圍的過于廣泛,而造成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的不當擴散,特別是不再將刑事記錄封存決定書送達當事人住所地派出所,使其記錄不出現在戶籍信息網中。

第二,在技術上可設定對未成年人罪錯查詢的特殊路徑,提高權限,禁止一般用戶查詢,對于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查詢,設置高權限賬戶,或者將權限的行政級別設置在省級,對于違法犯罪人員工作對象庫建立類似“防火墻”的制度或者對罪錯未成人設立單獨的數據庫,嚴格規定對未成年人罪錯查詢條件和操作人員的資質,除非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非經特別審批,一般不得查詢。

第三,形成聯動,不僅涉及司法機關之間的協調配合,還要積極爭取政府部門、社會各界投入和參與,共同推動涉罪未成年人刑事記錄封存工作的深入發展。

當然,為解決該做法與目前《檔案法》和《人事檔案管理辦法》的沖突,還需要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調整法律間的不相符之處。

2.構建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法律監督制度

實踐中,法院和公安機關分別作為對涉罪未成年人進行宣判和刑事記錄錄入查詢的司法機關,在未成年人刑事記錄封存工作中承擔著更多的工作,而檢察機關一方面應積極配合,另一方面行使法律監督權,以實現制度價值和社會效果。

第一,進一步與公安機關、審判機關形成聯動機制。對于如何最大程度對未成年人信息進行保護,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應當進一步進行探討,尋找可操作的方法,并在此基礎上召開聯系會議,針對封存的具體操作規程和查詢條件、方法作出明確的規范,并爭取會簽相關的協議和工作機制。

第二,對于公安機關、審判機關的未成年人刑事記錄封存工作履行監督職責。除檢察機關外,公安機關作為偵查機關,易于掌握未成年人犯罪記錄,而審判機關承擔更為繁重的未成年人刑事記錄封存工作,其對于該項工作的啟動和具體操作將直接影響到涉罪未成年人的權益。檢察機關作為憲法規定的法律監督機關,理應對公安機關、審判機關的該項工作進行監督,對于應封存而未封存或者封存后未成年人信息又泄露的情況應當及時啟動監督程序。

3.完善矯正未成年人制度

堅持將幫助涉罪未成年人順利回歸社會作為犯罪記錄封存的主要目的,將教育、感化、挽救作為提高犯罪記錄封存成效的重要抓手和必要工作,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心理溝通疏導和感情認同交流,勉育相濟,幫矯互動,不斷提高犯罪記錄封存效果。

第一,建立宣傳教育制度。發揮專業優勢深化法制宣傳,對涉罪未成年人開展專題教育,提高涉罪未成年人學法、守法、用法意識。

第二,構建心理矯治制度。依托教育系統的心理咨詢資源,聘請熟悉犯罪心理學及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國家二級以上心理咨詢師,為實施犯罪記錄封存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做一對一心理輔導,提高矯正幫教的科學性。

第三,落實跟蹤幫教制度。指定專人進行聯系溝通,最大限度增進辦案人員與涉罪未成年人及家屬在感情上的互信、互通。隨時聯系社區服務站和學校,了解涉罪未成年人的思想動態、情緒起伏,采取有針對性的幫教措施。與涉罪未成年人監護人及社區協同一致,共同加強對他們日常生活、情感經歷的關注。

參考文獻:

[1]《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聯合國保護被剝奪自由少年規則》。

篇2

關鍵詞:未成年人;刑事污點;重新犯罪

刑事污點,即通常所說的前科,是指曾經被宣告有罪或者被判處刑罰的法律事實。未成年人如果因實施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被定罪判刑,即被視為有刑事污點,意味著社會作出了對其不利的否定評價。雖然該否定性評價是基于其過去所犯罪行作出的,是過去的、歷史的,但是其影響卻是現實的、延續的,甚至終生伴隨。有刑事污點的未成年人又犯新罪時,則有可能構成累犯,而累犯則是法定的從重處罰情節。即使不構成累犯,該刑事污點作為酌定從重情節,量刑時也會產生不利于被告人的影響。刑事污點對未成年人的影響不僅表現在對其重新犯罪的處理上,更深遠、更普遍、更嚴重的影響則表現在就業及其社會評價等方面。如《法官法》、《檢察 官法》和《人民警察法》規定,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擔任法官、檢察官、警察?!督處煼ā返?4條規定:“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薄缎谭ā返?00 條則規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

刑事污點的保留在某些情況下是必要的。一般來講,刑事污點的記錄及其所帶來的一系列不利的可預見性的后果,可以告誡社會上有違法犯罪企圖的人遵紀守法,不然不僅會受到法律更嚴厲的懲罰,失去更多的自由,而且在將來還會被其他人看不起,在社會上抬不起頭,在升學、就業、入伍等方面會遇到比常人更大的困難,從而起到警示世人,提醒罪犯,預防犯罪的作用。但是,另一方面,刑事污點的保留,對未成年人來說意味著某些權利喪失,社會地位下降,道德名譽受損,在學習、工作和生活等諸多方面會受到歧視和不公平待遇。這些困難往往阻斷了那些痛改前非,希冀重新做人者告別過去、回歸社會的道路。因此,筆者認為,對未成年人而言,刑事污點的保留是不必要的。在我國以立法形式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污點消滅制度則具有非常積極的意義。

首先,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污點消滅制度有利于刑事污點的未成年人復歸社會。

有刑事污點的未成年人往往有很強的虛榮心和自卑感。他們復歸社會之際,絕大多數是抱著美好的愿望和決心,但又往往心理壓力很大,反應敏感,感情脆弱,遇到困難和挫折時情緒沮喪、消極,在不良誘因的包圍下,就可能重新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如果建立了可預見性的刑事污點消滅制度,則意味著如果這些未成年人悔過自新,法院會把他們不光彩的一頁從其本人的檔案中抹去,刑事污點也將會從周圍人們的記憶中逐漸消失,社會在升學、就業、入伍等方面也將會和其他守法公民同等對待,如此則一方面會改變社會對他們的片面看法,為其復歸社會創造一個良好的人文環境;同時,使他們重新燃起生活的信心和希望。加上未成年人具有單純、幼稚、求知欲旺盛、可塑性強的特點,適時地予以正確引導,一定會使他們順利地融入社會,成為守法公民。

其次,符合現代刑事政策要求,有利于對失足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

教育改造罪犯是現代刑事政策和最終目的,其核心就是預防再犯,注重對未成年犯的教育和挽救,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和重新犯罪則更是現代刑事政策的核心。未成年人是祖國的未來,黨和國家一直非常關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對于有刑事污點的未成年人也是采取教育、感化和挽救方針。建立刑事污點消滅制度,實際上體現黨和國家對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重視的關懷,使有刑事污點的未成年人感受到社會的溫暖,從而減輕他們的心理負擔,使他們忘掉過去,并吸取教訓,樹立重新做人的勇氣和信心,從而使黨和國家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得以貫徹落實。

第三,保障未成年人人權的要求。

刑事污點是未成年人不光彩的歷史記錄。對大多數未成年人來說,一失足成千古恨。雖然有了刑事污點,但他們非常希望能改過自新、重返社會,過正常人一樣的生活。而家庭的冷漠、社會的不公、旁人的歧視,使他們在學習、工作和生活等方面遇到很多難以想象的困難,嚴重地損害了他們應當享有的個人權利。建立刑事污點消滅制度則會使未成年人在一切方面都與常人無異,平等地享受各種權利和機會,保障其合法權益的正常實現。同時,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污點消滅制度,也是順應世界刑事立法潮流,完善我國刑事法律和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需要。

刑事污點消滅制度最初源于法國,是自17世紀后半葉在君主赦免權基礎這上發展起來的。通過國王的赦免行為,被處罰者在刑罰執行完畢和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之后,可以從有損聲譽的污點中解脫出來。在取消國王的赦免權之后,1791年的《法國刑法典》把該權力賦予了法院,并在該國以后歷次修訂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過程中逐步完善了該制度。在法國的現行法律中,除1994 年的新刑法典設專節規定刑事污點消滅內容外,還在《刑事訴訟法典》中專門對未成年人刑事污點的消滅作了全面而又具體的規定。該法典第770條規定:“對未滿18 歲的未成年人做出的裁判決定,在此種決定作出起3年期限屆滿后,如未成年人已經得到再教育,即使其已經達到成年年齡,少年法庭得應其本人申請、檢察機關申請或依職權,決定從犯罪記錄中撤銷與前項裁判相關的登記卡;經宣告撤銷犯罪記錄登記卡時,有關原決定的記述不得留存于少年犯罪記錄中;與此裁判相關的犯罪記錄登記卡應銷毀?!?,只有徒刑已經服畢,罰金已經支付,以及如此宣告的附加刑規定有確定的期間,只有經過此期間后,才能撤銷登記卡。”

法國的未成年人刑事污點消滅制度確立后,由于成效顯著,世界各國紛紛仿效,現在已經成為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和地區普遍采用的一項刑事制度。德國1920 年就頒布了《消除犯罪記錄法》,專門立法規定了刑事污點消滅制度。德國現行的《少年法院法》(1974 年頒布,1998年修改),對未成年人的刑事污點消滅制度問題分兩章作了詳細的規定。其中第97條規定:“少年法官確信,被判刑少年行為無可挑剔,證實已具備正派品行時,少年法可依其職權,或經被判刑少年、其監護人或法定人的申請,宣布消除前科記錄……”1996年,《俄羅斯刑法典》在批判繼承前蘇聯立法的基礎上,于第86條第3款規定:“在下列情況下前科消滅:1、被宣告緩刑的人,考驗期屆滿;2、被判處比剝奪自由更輕種類刑罰的人,服刑期滿后過1年;3、因輕罪或中等嚴重程度的犯罪被判處剝奪自由的人,服刑期滿后過3年;4、因嚴重犯罪而被判處剝奪自由的人,服刑期滿后過6年;5、因特別嚴重犯罪被判處剝奪自由的人,服刑期滿后過8年。本條款在適用未成年被判刑人時,將第3項規定的消滅前科的期限縮短為1年,將第4項和第5項合并,其期限縮短為3年?!比毡尽渡倌攴ā返?0條規定:“因少年時犯罪被判刑并已執行終了,或免于執行的人,在關于人格法律的適用上,在將來,得視為沒有受過刑罰處分的人?!卑拇罄麃啞肚嗌倌攴缸锲鹪V法》規定,警方對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不能保留到其成年之后,18歲后必須銷毀,以便使其以無罪記錄的身份進入社會,過正常人生活。若被法院宣告無罪釋放的,該青少年犯罪的一切案件檔案資料,也必須銷毀。我國臺灣地區的《少年事件處理法》(1981年修訂后頒布)第83條規定:“少年受管訓處分或刑之宣告,于執行完畢或赦免后,5年內未再受管訓處分或刑之宣告者,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p>

這些國家和地區的司法和立法實踐表明,這一制度對于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和重新犯罪具有明顯的效果,且已成為世界刑事立法的潮流和趨勢。我國的刑事法律體系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和重新犯罪方面有很多規定,但是和其他國家相比尚有不盡完善之處。它對什么是犯罪以及犯罪后應當承擔什么樣的刑事責任,刑罰如何執行等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但是對于刑罰執行完畢后如何使犯罪人安全健康地復歸社會,成為社會守法公民,則沒有作出什么規定。這不能不說是非常遺憾的。因此,在借鑒其他國家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未成年人刑事污點消滅制度,既順應了世界刑事立法潮流,也將會完善我國刑事法律體系,充實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制度。 轉貼于

參照和借鑒世界上發達國家的立法經驗,我認為我國的未成年人刑事污點消滅制度應當分別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或者在將來專門制定的未成年人法中作如下規定:

一、關于未成年人刑事污點消滅的條件

1.時間條件

確定刑事污點消滅所必須經過的時間,一要考慮原判刑和刑期,二要考慮我國刑法中的訴訟時效時間,三要考慮我國關于累犯構成時間、緩刑考驗期等,四要根據我國國情有選擇地參考借鑒外國有關立法。一般來講,刑事污點的消滅必須是在該污點經過一定的時間后才能進行。例如德國《少年法院法》規定,消除刑事污點的命令只能在執行刑罰2年以后或刑罰被免除后做出,但對被判刑少年顯得特別重要的,不在此限。我國臺灣地區的《少年事件處理法》則規定少年犯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后經過5年。

基于此,我們建議不妨對以下幾種情況分別予以規定:一是被宣告有罪但免予刑事處罰的,在判決生效后滿2年;二是被判處緩刑的,應在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不再執行后過2年;三是被單處附加刑的,刑罰執行完畢后過2年;四是被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的,在刑罰執行完畢后過2年;五是被判處5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服刑期滿后過3年;六是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服刑期滿后過5年。如果被判刑人按法律規定的程序被提前免于服刑或者未服滿刑部分的刑罰改判較輕類的刑罰,則消滅刑事污點的期限根據實際服過的刑期自免于主刑和附加刑之時起計算。

關于上述第六種情況,有一種觀點認為,對于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刑事污點不能消滅。[1]從其他國家的法律規定來看,只有極少數國家規定重刑犯不允許消滅其刑事污點,如英國的《前科消滅法》規定,對被判終身監禁而超過30 個月監禁的未成年人,不能消滅其前科。但是,絕大多數國家都沒有作此限制。我認為,刑事污點的消滅不應受到所判刑罰輕重的限制。不管未成年人曾經被判處過何種刑罰,都不影響其刑事污點的消滅。這樣規定可以給有嚴重刑事污點的未成年人提供一個悔過自新的、重新做人的機會,從而最大限度地發揮刑事污點消滅制度的積極作用。

2.悔改條件

有刑事污點的人是否悔罪,改過自新,在法定時間內是否遵紀守法、表現良好,是消滅其刑事污點的一個本質條件。有的法律規定只要法定期限一到,無條件地取消刑事污點,如澳大利亞、日本等;有的法律則規定只人該未成年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重新犯罪,即取消刑事污點,如我國的臺灣地區等;還有的法律規定,該未成年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僅僅不再重新犯罪還不夠,還必須遵紀守法,品行正派,如法國等。

當然,遵紀守法是指沒有再犯新罪以及沒有實施比較嚴重的違法行為。如果有特別突出表現的,如阻止他人重大的犯罪活動,見義勇為的;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有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革新的;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等,少年法庭可以根據未成年人本人的申請在消滅 刑事污點的期限屆滿之前提前消滅該刑事污點。但即使如此,在刑罰執行期間或緩刑考驗期間是不能允許宣告消滅刑事污點的。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給被害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則申請人除遵紀守法,表現良好,還必須將該經濟損失予以合理賠償的才視為符合條件。

二、關于消滅刑事污點的效力

未成年人的刑事污點消滅后,其罪、刑記錄一并注銷。有關刑事污點的檔案材料,只能保存在司法機關,其個人或其他單位人事檔案及記錄均不得顯示其刑事污點的存在。

刑事污點被消滅的未成年人和其他守法公民一樣,依法享有法律賦予的各項權利,任何單位、機關、團體、社會組織和個人均不得歧視或給予其不公平待遇,并不得強行要求其填寫刑事污點的歷史?;谶@一點,我們建議將來刑法修訂時,取消刑法第100條關于“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的規定。

刑事污點消滅后,與刑事污點有關的一切法律后果便不復存在。俄羅斯刑法典規定,未成年人的刑事污點已經消滅或撤銷的,則犯罪不認為是多項犯罪;未成年人的刑事污點依法定程序被撤銷后,在認定累犯時不得計算在內。我認為,結合我國司法實際,可以規定:(1)不能以有已被消滅的刑事污點為由,認定該未成年人屬于再次或者多次犯罪,從而影響對該未成年人的定罪與量刑;(2)不能依據已被消滅的刑事污點認定該未成年人構成累犯,從而具備量刑時的法定從重情節。

三、關于刑事污點消滅的程序

1.申請主體。有的國家規定申請消滅刑事污點的主體只能其本人,如瑞士;有的國家則規定,少年法院可以主動依照其職權,或經被判刑少年、其監護人或法定人申請,亦可經檢察院申請或被判刑人在提出申請時尚未成年,經少年法院幫助有關機構的代表申請來加以受理。如德國;還有的國家規定少年法庭得應其本人申請、檢察機關申請或者依職權,主動受理,如法國。我認為,從充分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申請主體的范圍不妨寬泛些,可以是其本人,也可以是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包括擔任監護人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還可以是其所在單位。

2.申請。申請人應當撰寫申請書。申請書中應寫明被申請消滅刑事污點人的基本情況;與申請人的關系;所申請消滅的刑事污點情況;申請消滅的事實和理由;未成年人服刑期滿直到該刑事污點申請消滅前的思想認識和實際表現證明材料等。

3.管轄。有的國家規定原追訴法院、未成年人居所地法院及其出生地法院都有管轄權,如法國;有的則規定負有對被判刑未成年人進行監護教育任務的初級少年法院管轄,如果被判刑人已經成年,則由其住所地少年法院管轄,如德國。我認為,具體到我國,應當由對刑事污點作出終審判決的少年法庭管轄。因為這些少年法庭對該未成年人的過去了解得更多,而且我國少年法庭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普遍實行“兩個延伸”即庭前教育和庭后幫教,對未成年人的服刑情況及刑滿釋放后情況了解較為全面,由它們負責審查并決定刑事污點是否消滅,可以避免重復勞動,節省司法資源與成本,判決結果也更公正,更合理。

4.調查。受理申請的少年法庭應當對有刑事污點的未成年人身份、所申請消滅的刑事污點情況、申請消滅的事實和理由,以及服刑期滿直到申請消滅前的思想認識和實際表現證明材料等進行調查取證,核實情況。調查時法庭還應當聽取該未成年人本人的意見。如果該未成年人在申請消滅刑事污點尚未滿18 歲,法庭還應當聽取其監護人、法定人以及學校、單位的意見。調查取證時,法庭可以自行進行,也可以委托有關單位進行。

5.裁定。少年法庭審理后認為符合條件的,則裁定消滅該刑事污點。如果認為條件尚不具備,可以決定暫緩判決,再考察一段時間,但延遲的期間最多不得超過2年。法庭作出的裁定是終審性質的,不得上訴。但是對于法庭認為不符合消滅條件而作出不予消滅的裁定后,當事人可以裁定生效6個月后再予以申請。對于消滅刑事污點的裁定,法庭除將裁定送達本人外,還應當及時送達其所在學校、部隊、工作單位及所在居委會、村委會等。

篇3

【關鍵詞】未成年人;房屋登記;存在的問題

一、引言

在近些年以來,我國法律制度正在逐步健全,廣大人民群眾正不斷認識到我國開征遺產稅已是大勢所趨,與此同時,以未成年人的名義來購置房產的現象也正在不斷增多。對于一批批的未成年房屋產權人的產生,也使得我國當前的房地產交易管理制度受到了不小的沖擊。

二、未成年人及其父母共同共有的房屋設定抵押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析》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房屋產權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抵押有效?!?/p>

規定中的“同意”、“提出異議”是以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為前提的。所以,對于未成年人及其父母共有的房屋設定抵押的情況,是不可以適用這一規定的。以房地產作抵押也是對房地產的一種處分,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除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之外,監護人不能夠對于被監護人的房屋產權進行處理。倘若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違反了這一規定,對于未成年人的房產進行了擅自處分,那么,就必須相應地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所以,對于這樣的問題必須通過立法的形式,規定處分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房產,應當由其監護人提交書面聲明,并證明其行為是為了更好地維護未成年人的利益,才能夠進行房屋產權登記。

最高人民法院前述司法解釋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了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房屋產權中享有的份額設定抵押的,抵押有效。但是,倘若抵押的房屋是住宅,在將來如果行使抵押權的過程中就有可能出現許多問題。然而,抵押雙方當事人如果希望將按份共有的房產中成年人的份額設定抵押,登記機構也能夠根據相關的規定來進行登記。

三、未成年房屋登記監護權的行使問題

《房屋登記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未成年人的房屋,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登記。監護人代為申請未成年人房屋登記的,應當提交證明監護人身份的材料;因處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請登記的,還應當提供為未成年人利益的書面保證?!迸c此同時,對于監護人資格的認定,則是根據《民法通則》第十六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由此看來,未成年人的監護權始終是為其父母所有。

但是,按照《民法通則》第十八條“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之規定,即使是出資的父母,也不應該對于其房屋產權進行擅自抵押、轉讓處置。因此,在具體的操作過程中,會遇到這樣的問題:一方面,監護人自作主張的行為會觸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倘若監護人的行為是為了給未成年人的發展創造良好的學習和生活環境,其行為又是可行的。

四、父母離婚時對未成年子女房屋利益的保護缺乏具體的法律規定的問題

在現行婚姻法中有關夫妻共同房屋產權分割部分,“照顧子女一方利益”只是一種原則性的規定。在分割夫妻共同房屋產權的過程中,必須按照有利于子女的生活和學習需要的原則,對于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應該適當多分一些房屋產權,從而能夠真正保障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長,這也只是“照顧子女一方利益”的延伸。

然而,在涉及夫妻共有房屋離婚時的具體分割的法律規定中,有關“分割夫妻共有房屋時優先考慮未成年子女一方利益”的專門規定并未出現,這就導致法院在判決房屋的分割的過程中,很難充分顧及到未成年子女一方的利益。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0條對夫妻雙方就共有房屋的價值和歸屬無法達成協議的情況作了規定。如果夫妻雙方選擇“價格補償”的分割方式,由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權,另一方獲得房屋價格一半的補償,在這種情況下,雙方協議或法院判決未成年子女由取得價格補償一方撫養,在離婚后的一段時間內,因補償數額未到位或者補償數額有限或者其他原因,撫養未成年子女一方無法及時購買房屋,此時未成年子女一方的住房利益如何進行保障?如果夫妻雙方選擇“價金分割”的方式,未成年子女同樣可能面臨著住房利益無法得到保障的問題。可見,某些情況下,這種只考慮夫妻雙方意愿而進行房屋分割的方式有可能影響到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長。

五、結束語

綜上所述,本文探索了未成年人房屋登記存在的問題,主要包括:未成年人及其父母共同共有的房屋設定抵押的問題;未成年房屋權利人的利益保護問題;父母離婚時對未成年子女房屋利益的保護缺乏具體的法律規定的問題。希望通過本文的研究,能夠在將來的立法中充分考慮到未成年房屋登記監護權的行使問題,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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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趙青. 處理未成年人房屋登記問題的若干建議[J]. 中國房地產, 2009,(12) .

篇4

一是加強組織領導強化責任意識。圖書館高度重視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把加強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工作作為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舉措,制訂《2012年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的實施方案》,有針對性的提出了具體要求和實施意見。結合圖書館的工作實際,成立了圖書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文化局分管局長任組長,使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工作責任落實到實處。

二是開展主題教育活動,增強教育針對性。寒暑假以及節假日,聯合重慶路第三小學、50中等駐區中小學,進行社會實踐活動,組織200余名學生到館參觀,并有針對性地舉辦“小學生怎樣利用圖書館”、“少兒讀書實踐-小小圖書管理員”、“誦讀國學經典,好書伴成長”等主題活動。并根據未成年人特點,制定一套適合讀書實踐活動的解說詞,圖書館工作人員向到館學生介紹了圖書館的各項服務及圖書分類、圖書排架的基本要求,同學們都虛心好學,很快就進入了工作狀態,親身體驗當了一回“圖書管理員”。

三是舉辦經典美文誦讀活動,提高雙語水平。為進一步倡導“全社會讀好書、用好書”的良好風氣,在廣大青少年中點燃讀書熱情,5月30日與市圖書館和麥克美高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合作,共同舉辦“麥克美高杯”雙語美文誦讀大賽。比賽方式由選手自由選取中英文對照的經典美文,在2分鐘內用中、英雙語進行朗誦,英文朗誦要求使用以國際音標為依準的英語普通話。圖書館在本次活動中獲優秀組織獎,我館選送的兩名選手獲個人三等獎。

四是發揮圖書館職能,加強免費開放力度。圖書館主要窗口全部免費向學生開放,少兒閱覽室新進國學、歷史等各類少兒讀物千余冊,少兒雜志近百種,為學生提供一個專門的書刊閱覽場所;電子閱覽室提供免費的綠色上網活動,在電子閱覽室劃定專門少兒閱覽區域、利用部分電腦為學生提供免費的上網服務;共享工程多媒體視聽室暑期每周六上午放映館學生喜愛的熱門影片,如《變形金剛》、《哈利·波特》等,全年共放映了50場影片,先后吸引了近600人次小讀者與家長觀看。全年接待自行參觀少兒讀者約2000余人次,集體參觀少兒讀者200余人次。

五是提升“社會課堂”服務軟環境。2012年被市文明委確定為首批未成年人“社會課堂”。建立完善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工作目標、責任和制度,分解量化,安排專人負責未成年人的參觀接待工作;院內懸掛了未成年人“社會課堂”牌子和管理制度,對服務人員的姓名、照片進行公示,公開監督電話,接受參觀者和社會的監督;不斷提升服務質量和教育軟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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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未成年人犯罪 立法 刑罰

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識碼:A

隨著我國經濟和社會制度的不斷變革,綜合國力得到不斷提高的同時,各種社會矛盾和問題也相繼產生和發展,種種因素加劇了我國未成年人犯罪的嚴重形勢。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問題已經成為社會關注程度最高的問題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部門數據顯示,從2000年以來,我國未成年人犯罪呈現了明顯的上升趨勢,從2000年到2010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判決生效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數平均每年上升14.18%,今年1月至7月,比去年同期上升了23.9‰,其中在生效判決中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比去年同期上升了19.94‰。未成年人是祖國的未來,肩負著建設國家的重任,未成年人犯罪問題的解決方法與效果對國家的前途命運有著重要的意義。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種特殊年齡的行為主體所實施的犯罪。從刑事法角度,未成年人犯罪一般是指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年齡段的人所實施的依法應當受刑事處罰的行為。在我國,未成年人犯罪立法在我國已經形成比較完備的體系。刑事立法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罰在總則和分則均作了規定,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專門法律以及最高司法機關的司法解釋也作出了相應的規定。不管是國際立法還是國內立法都確立了對未成年人犯罪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但是,我國未成年人犯罪立法方面還存在著缺陷,本文在借鑒國際立法以及國內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旨在分析我國未成年人立法的不足,并提出完善我國未成年人犯罪立法方面的建議。

1我國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現狀與不足

(1)從國際上看,對未成年人犯罪建立相對獨立的司法體系是大勢所趨,西方國家在此方面已經比較成熟,并經歷了多次變革。在立法上我國缺少獨立的未成年人刑事法體系。有關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量刑以及程序規定與成年人犯罪一起置于同一的刑事法律之下,僅在個別法條中對未成年人做了特殊規定。不僅條款少,條文上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如《刑法》總則中的第17條第二款規定了14至16周歲的未成年人承擔的八種罪,是指具體的犯罪還是指抽象的犯罪行為表述不明,導致適用出現問題。

(2)對于未成年人的刑罰處罰方式也存在問題,我國刑法明確規定,未滿18周歲的公民不適用死刑,但對無期徒刑卻沒有明確規定,也就等于對未成年人判處無期徒刑持默認態度。對于附加刑中某些種類并不適合青少年,例如判處罰金,沒收財產等。基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獨特之處,我國刑事法需要未成人犯罪的處罰方法進行調整。

(3)立法中未明確未成年人犯罪不構成累犯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罰處置措施的具體規定

《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在未成年人犯罪人符合累犯條件時,其法定從重情節勢必與對與為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法定從寬情節產生沖突。

現行刑法對未成年人犯罪適用非刑罰處置措施的規定:《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與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是專門針對未成年人犯罪人的,而是適用于所有犯罪人。存在以下問題:首先,形式過于簡單,內容不夠豐富。除了收容教養外,其它非刑罰處置措施都不限制人身自由,也不需要勞動和其它一些改造措施,整體沒有形成系統的組合;第二,實施效果不夠顯著。訓誡、責令具結悔過和賠禮道歉三種措施教育時間短,效果不佳。第三,某些措施執行方式不夠科學。收容教養由于是公安機關決定并執行的,行政色彩過于濃厚,程序上缺乏監督,實踐中存在很多不規范的操作,因此受到學界廣泛的批評。

2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完善

2.1明確未成年人負刑事責任的范圍

犯罪人必須承擔法律責任,這是由刑事責任的性質決定的,未成年人犯罪有其自身的特點,未成年人犯罪承擔刑事責任的依據也有必要作進一步的說明。

對未成年人相對負刑事責任范圍的理解,首先應嚴格堅持罪刑法定原則而不能超出法定的含義進行法外擴大解釋,更不能使之無限膨脹。即使真的有必要擴大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適用范圍,那也只能通過修訂刑法來解決,而不能通過司法解釋來肆意擴張,這是罪刑法定原則的必然要求,必須嚴格遵守。

在堅持罪刑法定原則前提下,考慮到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在適用中存在的一些不足,可以將法條罪名化,將模棱兩可的規定變成具體的罪名。

2.2明確禁止對未成年人犯罪人適用無期徒刑和罰金刑

無期徒刑所具有的弊端決定不該對未成年人犯罪適用無期徒刑。受無期徒刑處罰者,要在監獄內長期監禁,會增加國家的經濟負擔,對未成年人犯罪人適用無期徒刑比對成年犯罪人適用無期徒刑的經濟成本更高;其次,無期徒刑的處罰無期性容易使泯滅罪犯再生的希望,從而使其喪失接受改造的積極性和主動性,陷入自暴自棄狀態。未成年人犯罪人心理的脆弱性更容易使其陷入這種消極狀態,從而使對未成年人犯罪人適用刑罰目的得不到實現。

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決定不該對未成年人犯罪適用無期徒刑。未成年人正處于成長發育期,各方面均不成熟,人生觀和世界觀也都未完全形成,社會經驗不足,辨別是非能力差,自制力差,具有相當大的可塑性。這種身心特點有利于其接受改造,此外,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能僅通過適用重刑來改造他們,社會的關愛、家庭的溫暖、學校的教育更能使他們走上人生的正軌。

在我國現今情況下,未成年人大部分沒有自己的收入,即便未成年人可能有自己的合法勞動收入,被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但民事行為能力與刑事責任能力是不同的。況且他們的收入是十分有限的,很難有能力繳納罰金。因此很多未成年人犯罪人都是由他們的家庭代為繳納,這有悖于我國刑法罪責自負的原則,難以受到教育和改造之效。由于未成年人心理、生理以及之所以步入歧途的原因不同,對未成年人犯罪人處以罰金刑很難起到威懾與教育的作用。

同時,對未成年人犯罪人判處罰金刑很難執行,未成年人犯罪很大一部分犯罪類型為經濟犯罪,犯罪人很多來自經濟條件比較差的家庭,對這些人判處罰金刑,執行上難度很大,罰金執行率低影響判決的嚴肅性;其次,有相當一部分案件是外來人員所為,這部分未成年人來到城市又找不到合適的工作,有些人就開始依靠犯罪所得維持生活,對這部分四處游蕩的未成年人判處罰金,同樣很難執行。因而,罰金刑不應適用于未成年人犯罪。

2.3明確未成年人犯罪不構成累犯,實行“前科消滅制度”

累犯從重處罰的理論根據,首先在于累犯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較大;其次在于累犯的出現會削弱國家法律的權威,不僅使刑法所固有的權威與尊嚴為社會公眾所懷疑,而且是對潛在犯罪人的鼓勵,使其進一步產生藐視國家刑法的心理,從而將犯罪的傾向逐步變為犯罪的行為;最后在于累犯的出現對社會心理秩序造成較大的破壞性。現行刑法并沒有否定未成年人犯罪人構成累犯的可能。因此在未成年人犯罪人符合累犯條件時,其法定從重情節勢必與對與為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法定從寬情節產生沖突。為了充分貫徹對未成年人犯罪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應完全排除未成年人犯罪構成累犯的可能性。未成年人不構成累犯亦有外國的先例可以參照。許多國家的立法規定了未成年人犯罪人不構成累犯,例如《俄羅斯聯邦刑法典》第十八條第4款規定:“個人在未滿18周歲之前實施犯罪的前科,以及其前科依照本法典第八十六條規定的程序被撤銷時,在認定累犯是不可計算在內。”再如埃及刑法規定不滿15周歲的人不構成累犯。

“前科消滅”制度在許多國家又被稱為“刑事污點消滅”或“取消刑事污點”,“未成年人前科消滅”的提出,一切以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為本,為曾有犯罪前科的未成年人改過自新、重新做人、踏上正規的社會軌道提供了法律保證,意義深遠。

符合法的正義價值也有利于實現刑罰的目的。前科消滅制度更直接的效果是,有利于撕掉犯罪標簽,為未成年人犯罪人回歸社會、融入正常的社會軌道提供支持。

“未成年人前科消滅”的實施,撕掉了犯罪標簽,刪除了一個人人生中的不光彩之處,利于其在未來的日子里卸下沉重的包袱,增加生活自信、洗心革面、重新做人,而且我們的社會對處理未成年人犯罪也變得較為理智和寬容了。

“未成年人前科消滅”的提出,一切以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為本,為曾有犯罪前科的未成年人改過自新、重新做人、踏上正規的社會軌道提供了法律保證,無疑有利于完善我國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律體系。

2.4通過刑事立法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罰處置措施結構

非刑罰化指對一些社會危害性不大,不需要判處刑罰的犯罪,用刑罰以外的方法進行處理,從而使制裁手段多樣化、緩和化。為了未成年人犯罪人的身心健康成長,建立系統而科學的非刑罰處置措施結構意義深遠。

2.4.1完善我國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罰處置措施的現有種類

首先,訓誡、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這三種措施內容相似,應用上可以三種措施并舉,由法官對未成年人犯罪人予以警告,要求其對被害人表示道歉;其次,收容教養的主體是公安機關,行政處分色彩濃厚,應當由法院來行使決定權,由公安機關行使執行權。同時,還應當通過刑事立法的方式,對收容教養的具體執行方法等問題做出明確規定;最后,對于責令父母或監護人嚴加管教這種措施,應增加監督機制,可以責令父母或監護人定期向主管機關報告具體情況。

2.4.2適當增加我國未成人犯罪非刑罰處置措施的種類

為了改變我國現有的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罰處置措施種類過于單一的缺陷,筆者認為,我國應當借鑒國外先進經驗,采用綜合治理的方法完善。首先,學校、家庭、社會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形成制度化、規范化的防范體系,形成三位一體教育,并建立專門針對未成年人犯的矯正機構。我國傳統的勞教、少教管理制度已經不能滿足對現今未成年人的矯正和改造的要求,建立社區矯正機制是一項有效方法。例如,增加社區服務點、文化和技能培訓站等。

未成年人犯罪矯正機制的立法完善必須及時掌握未成年人犯罪的現狀和發展趨勢,借鑒國外成功經驗,根據我國國情,從公檢法司,家庭、學校、社會各個方面進行綜合治理。

未成年人犯罪問題的產生實質上說,其實社會責任更大于未成年人本身的責任,打擊不是根本目的,重要的是預防和矯正。我們必須正視未成年人犯罪問題,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國實際的法律,在打擊犯罪的同時更需要做好對未成年人的感化、教育、挽救工作,在社區做好法制宣傳,使社會各界積極參與,形成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合力,這才是防治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解決之道。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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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為了研究方便,我們將不同未成年人劃分為戶籍地在本市的未成年人和戶籍地不在本市的未成年人。

1.強制措施適用上的區別。2005年度海鹽縣人民檢察所辦理的未成年犯罪為77件104人,占全年所辦案件數的19%,占全年追訴人數的15.4%。2006年度由于受盜竊罪追訴標準提高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影響,2006年度未成人犯罪減少為32件48人,但仍占全年案件數的8.9%,占被追訴總人數的7.5%。

在對未成年人犯罪作進一步分析后,我們發現在有住所地的本市未成年人與非本市未成年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存在一定差異。統計了2005年、2006年度的未成年犯罪的相關信息,得出如下表:

從上表的信息可以看到,在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時,對于犯罪嫌疑人本身是否具有本市戶籍具有一定的區別。2005、2006年度本市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比例分別高達36.3%、45.8%,而同期非本市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比例僅僅4.08%和零。

當然,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強制措施的采用是要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犯罪的性質、主觀惡性及是否影響刑事訴訟等因素決定的,單純比較數字并不能說明問題所在。我們就將未成年犯罪中,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沒有前科的犯罪嫌疑人信息進行比較,得表如下:

從上表信息的強烈對比,我們發現不僅所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本市未成年人較少被適用逮捕的強制措施,即便適用也是針對多次作案的人;而非本市未成年人絕大多數被逮捕,包括盜竊數額超過定罪標準不多的未成年人。

2.刑罰適用上的區別。我們將管制、單處罰金及適用緩刑,不需要羈押的刑罰稱為非拘禁刑期,將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罰稱為拘禁刑。我們在比對2005年度、2006年度海鹽縣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且沒有前科的案件中,被采用不同強制措施與所獲刑罰進行比對,得表如下:

從上表的信息可以看出輕罪名案件中,2005年度本市未成年人在被取保候審后的人中有65%的人及被逮捕的人中也有38%的人都會被判處緩刑、管制或單處罰金的刑罰;而在非本市未成年人中全部被取保候審的2人及被逮捕的人中只有10.8%的人被判處緩刑、管制或單處罰金的刑罰。2006年度時本市未成年在被取保候審后的人中有90.9%的人會被判處緩刑、管制或單處罰金的刑罰;而非本市未成年人中全被判處拘禁刑,其中不少案件都是盜竊數額在10000元以下甚至超過定罪數額不多,且系初次犯罪。此外,在本市未成年犯罪中尚有少量觸犯搶劫、尋釁滋事等罪名的未成年人在被逮捕后,可能會被判處緩刑,2005年度有2件3人。而2005、2006年度非本市未成年人中未出現此種狀況。

通過對數據的分析,我們足以發現,司法機關雖然全面平等地保護未成年人,使所有未成年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盡量少地受到人身自由的限制甚至剝奪,但在實務中大量非本市未成年人被限制或通過刑法剝奪人身自由的情況仍客觀存在。

二、不同戶籍未成年人區別待遇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

在分析以上兩年未成年人案件情況后,我們也發現非本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比本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訴訟中更容易被逮捕,并被判處拘禁刑罰,這種反差可能會導致如下負面影響:

1. 在表象上可能會使人感到有損法律適用平等的核心價值。我們制定法律,并讓每個公民服從于法律,其核心的價值在于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體現適用法律平等的情況應當體現在整個刑事訴訟程序之中,不但要體現在最后定罪量刑上的平等,更要體現在訴訟過程中所受強制措施的平等。讓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感覺到其戶籍的不同會導致其所受到的強制措施和被判刑罰會有不同,那如何讓他們相信對他們進行審判的法律是公平正義的呢?

2. 違背刑法上的比例原則。刑法上的比例原則就是對于犯罪嫌疑人適用的強制措施要與其所犯罪及主觀惡性成一定比例,在科以刑罰時也要考慮罪與刑相適應。所以,我們對于未成年犯罪,特別是主觀惡性不大、犯罪情節相對較輕的,無論持何種戶籍均應當給予較輕的強制措施和較輕的刑罰。而不應當因為戶籍差異而使非本市未成年人更容易在刑事訴訟中受到逮捕并判處拘禁刑罰。

3. 看守所收押不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身心的成長和再塑。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收押,往往是與其它成年犯罪嫌疑人關押在一起,在較長的一個刑事訴訟過程中,未成年人在各方面受到其它犯罪嫌疑人的影響。特別是很多犯罪嫌疑人不斷講述、炫耀自己曾經所犯罪行,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向未成年人傳授犯罪方法。在這種壞境中,正常的價值觀念、是非標準被嚴重扭曲,未成年本來犯罪所產生的內疚感得不到強化,反而會在心理上覺得理所當然。這與在對待未成年犯罪時教育為主的政策不符,給未成年人未來回歸社會帶來極大的難度。

三、不同戶籍地給司法機關帶來的兩難―― 矯正和放縱的兩難

對于不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適用不同強制措施和刑罰的現象客觀存在,但是在我們司法機關的辦案過程中,在主觀上并不存在狹隘的地方主義觀念。特別是我們海鹽縣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刑事案件中一直以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為宗旨,在審查批準逮捕中盡量慎捕、少捕,在審查時注重未成年人教育。但為何還會出現非本市未成年人適用取保候審明顯偏低且大量被適用拘禁刑罰的狀況呢?主要原因在于:在于非本市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在本市沒有固定的住所,其與近親屬的生活并不完全固定于本地。因定居所及生活歸屬于本地的缺失使得非本市未成年尚失了獲得較寬松強制措施和刑罰的重要條件。

(一)公安機關對于非本市未成年人在海鹽作案中,無法適用取保候審強制措施

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輕罪名案件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要適用取保候審很重要的條件是交納保證金或有固定的住所和收入的保證人提供保證。但是,非本市未成年人85%以上的犯罪集中在盜竊罪上,犯罪嫌疑人本身沒有交納保證金的能力;而且作案者基本都是其它省市到海鹽打工人員,很多人都是跟隨同鄉前來,父母往往不在身邊,缺乏符合條件的保證人。所以對他們也就難以適用取保候審。

(二)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準逮捕過程中,對非本市未成年犯罪不批準逮捕,可能會導致刑事訴訟程序無法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此規定對于逮捕的條件作了規定,但從逮捕作為一種訴訟強制措施的角度可以發現,其本身的價值就在于保障刑事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非本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正由于其本身具有很強的流動性,一旦不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極有可能會逃避司法機關對其實施的刑事追訴活動,導致刑事訴訟程序無法正常進行。

(三)法院在審判后,對非本市未成年被告人適用緩刑、管制等非拘禁刑無法有效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17條、第218條分別規定:“對于被判處徒刑緩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交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考察?!薄皩τ诒慌刑幑苤啤儕Z政治權利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边@些非拘禁刑的有效執行都有賴于罪犯在判決生效后能夠長期在海鹽縣工作、生活,并不逃避單位基層組織及公安機關的監督、考察。而非本市未成年人本來就沒有固定單位、住所,即使有工作在被判刑后往往會掉失,所以對他們適用非拘禁刑罰后缺乏有效監督,他們往往會一走了之,使刑罰變得沒有意義。

篇7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條規定:“保護未成年人的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二)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三)教育與保護相結合?!边@個法律條文對學校教育的基本原則作出了規約,這是教育工作者必須遵循的基本要求,是不能有所選擇的,是法律對教育的剛性約束,應貫穿于學校教育的全過程。

一、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尊重人格尊嚴,最起碼的要求就是要把人真正當成“人”,無論其年長還是年幼,聰慧還是愚鈍,富裕還是貧窮,都享有作為“人”的最起碼的社會地位。未成年人雖小,但也是“人”,也具有人格尊嚴權?!白鹬匚闯赡耆说娜烁褡饑?不僅是從保護未成年人的人格權角度講的,更多地是從尊重未成年人獨立人格的尊嚴,使未成年人的自尊心不受傷害、個人價值不被貶低的角度講的?!盵1]

這條原則制訂的理論依據主要有:一是由我國的憲法規定?!稇椃ā返?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二是由未成年人的特點決定。未成年人是一個相對于成年人在心理、生理、智力、社會經濟政治地位等方面都處于弱勢的群體,其人格尊嚴容易受到忽視。所以,教育要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學校貫徹這一原則應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1.要以未成年人為本位,不得實施體罰

魯迅曾指出舊教育的弊端之一是“長者本位”思想很重,在“長者本位”思想的支配下,“學校猶家庭”,校長常以“婆婆”自居,學生“就像一群童養媳”,“就如中國歷來的大多數媳婦兒在苦節的婆婆腳下似的,都決定了暗淡的命運”[2]。在這種環境下,兒童遭到極不公平的待遇,“是終日給以冷遇或呵斥,甚而至于打撲,使他畏葸退縮,仿佛一個奴才,一個傀儡”[3]。魯迅的論述對今天的教育仍有啟示意義。因為現在的教育,也有少數教育工作者不尊重學生的人格尊嚴。例如,有的經常罵學生,“你真笨!你真傻!真是個榆木疙瘩?!薄澳愫喼笔莻€!”“你再學也是那樣!”甚至還有教師在學生臉上刺“賊”字,有的強迫學生吃糞便等等。這些行為和語言暴力,對學生的人格尊嚴造成了極大的傷害。因此,我們要認真吸取這方面的教訓,在教育中,要確立兒童的主體地位,尊重學生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盡量滿足孩子們的正當需要,以促進他們的健康成長。

2.要從多方面去理解和尊重學生

一是要尊重學生的人格。就是要把學生當作與教師平等的人來對待,承認學生作為一個獨立的人應有的權利。教師不能隨便給學生改名,不能給學生起外號,不能將學生的個人信息披露外傳,不能私拆學生的個人信件,不能偷看學生的日記,不能搜身等。要注意尊重學生的名譽權、肖像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益。二是要尊重學生的特點。就是要承認每個學生都是一個獨特的人,教育過程中要認可每個人在認知方式、興趣愛好等方面的特點,讓學生能夠有一定的自主選擇的空間,而不是強求一律。三是尊重學生的發展。就是要把學生看作是處于發展過程中的人,在他們身上必然會表現出這樣或那樣的不成熟甚至是缺點和錯誤,這是學生成長過程中必然要經歷的階段或步驟。即使一個學生在別人眼里一無是處,教師也應該發現他的發展潛力,并為他制定合適的發展目標,采取適合他的教育方式,讓他在現有基礎上得到提高。

3.尊重學生但不放任學生

馬卡連柯認為:“當我們對一個人提出很多要求的時候,這種要求也就包含著我們對這個人的尊重。”“孩子是活生生的生命,美好的生命,因此,對待他們就該像對待同志和公民一樣,必須了解和尊重他們的權利和義務。”[4]尊重學生的人格必須與嚴格而合理的要求相結合,這是辯證統一的,這一思想是很深刻的。我們不會嚴格要求一個我們所不喜歡的人。因此,在教育過程中,我們必須尊重學生,在尊重的同時,必須向學生提出合理的要求,決不能放任學生不管。

二、 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

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是指教育要緊密結合未成年人的年齡特征,遵循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進行有針對性的教育。這條原則的理論依據有:一是未成年人的身心還沒有成熟,教育工作者只有按照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規律和特點進行教育才能切實保護未成年人,否則,將適得其反。例如,揠苗助長就是違背規律的做法。二是由教育自身發展的規律決定。教育除了受社會發展的規律制約之外,還受人的身心發展規律的制約。即教育內容的實施、教育方法的運用等都要以受教育者的身心發展變化的規律為前提,必須遵循人的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這是教育的根本特性之一。

學校貫徹這一原則應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1.要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年齡特征進行教育

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年齡特征是指在一定社會和教育條件下,個體身心發展的各個年齡階段所表現出來的一般的、典型的、本質的特征。例如,初中學生性意識的萌發就是這一年齡階段所表現出來的特性。教育應根據這一特性進行施教。但有的教師在教育實踐中不注意兒童的年齡特征,結果適得其反。

案例一:某校有位初中女生平時性格內向、自尊心強,有寫日記的習慣。一次課間偶然的機會,一女同學無意中發現其書包里的日記,好奇地翻看,并將日記中記錄愛情心理活動的一段文字摘抄下來,匯報給了班主任。第二天,班主任將日記中的有關內容在全班學生面前朗讀出來,并斥責其考試在即卻不好好學習,作為女生不思檢點等。當該生失聲痛哭時,老師將此視為對自己的不尊重,說學生“要哭就出去哭,知道要面子就別寫那樣的日記”。消息傳開,學校中到處有人對該生指指點點,說三道四。該生覺得再也無臉見人,前途無望,回家后服毒自殺。

這位教師的教育方式是非常錯誤的,她違背了教育要根據學生年齡特征進行施教的原則。初中生處于青春發育期,身體發育處于第二次生長高峰,性的萌發與漸熟引起心理和行為方式上的一系列變化,表現出對異性的關心、接近以及對性的欲求等青春期所特有的生理、心理現象。初中生在日記中記錄愛情心理活動的內容是她們的生理和心理發展變化的反映,教師對這個問題不要大驚小怪,而要客觀冷靜地對待。首先要維護學生的自尊心,注意保守“秘密”,不應該在全班學生面前朗讀出來,這樣很容易在學生心靈上留下創傷。教師應進行正確的引導,要做學生的知心人,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切忌簡單粗暴。

2.要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性進行教育

人的發展的規律性主要表現在人的發展的順序性、階段性、不平衡性、個別差異性和整體性等方面。因此,教育不能逆人的發展順序而行,不能混淆各階段的發展任務、延誤受教育者身心發展的關鍵期、扼殺學生的個性、破壞學生身心發展的內在聯系。但在教育實踐中,有些教師常常違背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客觀規律,教育效果適得其反。

案例二:有個初三女孩的數學考了97分,本以為會受到老師表揚,誰知老師卻對家長說:“你女兒考了97分,瞎貓碰上死耗子。”這位老師不是采取鼓勵、表揚、肯定學生的方法,而是從骨子里不相信學生,對學生采用批評、指責、否定的方法。從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角度看,這位老師的做法違背了學生身心發展的個別差異性和整體性規律。一般來說,男生與女生比較,女生情感比較豐富,體驗深刻、持久,女生的自尊心比較強,對別人的指責與批評特別敏感。因此,教師的教育應考慮女生的心理特點,要以正面教育為主,以表揚、鼓勵為主,這位老師的做法違背了這個特點,是錯誤的。其次,這個老師違背了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整體性規律。人的身體與心理、智力因素與非智力因素、德智體等素質都是相互影響、相互制約的。這位老師的做法打擊了學生的自尊心與自信心,不利于學生非智力因素的培養,最終導致學生失去學習的信心,學習成績也可能越來越差。因此,教育必須注意全面性與和諧性,這樣才能促進人的全面、和諧發展。

3.要在“最近發展區”的水平上進行教育

這里有一個如何辯證地對待“教育要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的問題。必須指出,教育一方面要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但不能被動遷就學生身心發展的現有水平和固有特點,教育應積極主動地適應學生身心發展的特點和規律,適當走在學生發展的前面,要按照“最近發展區”的水平積極推動學生的發展。

三、 教育與保護相結合

教育與保護相結合的原則是指在教育實踐中,教師不能只講保護,忽略教育;也不能忽略保護,只講教育,保護和教育要密切結合,相互促進。這條原則的理論依據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我國《教育法》規定學校對學生在教育、管理的同時負有保護的職責。這和家長的監護是有區別的。監護屬私法范疇,監護人和監護職責可以依法轉移。教育保護為公法范疇,學校不能放棄和轉讓教育保護職責。學校在教育學生的同時,應對在校學生的人身健康給予與學生年齡相當的關注和照顧。二是由教師教書育人的職責決定的。教書育人是教師的天職,教書育人不僅體現在教師既要注意對學生進行智力的開發和品德的培養等方面,還表現為教師應對學生全面負責,要注意保護學生,時刻關心學生的健康成長。

學校貫徹這一原則應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1.尊重和保護未成年學生的受教育權

學校應當關心、愛護學生,尊重和保護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未成年學生。但在教育實踐中,有些學校為了方便管理、提高升學率,往往對成績不佳、違反紀律的學生,動輒以“開除出?!毕嗤{。這種行為既違反了《未成年人保護法》,也違反了《義務教育法》。《義務教育法》第27條規定:“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不得開除?!币虼?對于學習成績不理想、經常違反校規校紀的相對后進的學生,學校仍應堅持教育幫助為主的方針,結合未成年人的心理特點,耐心細致地做好思想轉化工作。必要時,可以在合理范圍內慎重地予以校內處分,但決不能隨意將未成年學生開除出校,剝奪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2.不得加重學生的學習負擔

任意加重學生的學習負擔已成為學校教育的頑疾。早在他的《體育之研究》一文中指出:“吾國學制,課程密如牛毛,雖成年之人,頑強之身,猶莫能舉,況未成年者乎?況弱者乎?觀其意,教育者若特設此繁重之課以困學生,蹂躪其身而戕賊其生,有不受者則罰之。智力過人者,則令加讀某種某種之書,甘言以飴之,厚賞以誘之。嗟呼,此所謂賊夫人之子歟!”[5]。由于負擔過重,很多學生的身體受到了摧殘。有的食欲不振,面黃肌瘦;有的佝僂駝背,未老先衰;有的眼睛近視了,神經衰弱了,身體讀垮了,個性的發展也受到嚴重的壓抑和損傷,嚴重影響青少年的健康成長。

因此,學校應當與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互相配合,保證未成年學生的睡眠、娛樂和體育鍛煉時間,不得加重其學習負擔。但需要指出的是,“減負”并不單純是中小學生課業負擔數量上的減少,更重要的是進行內容與教學方法的深刻革新。

3.要保障學生的安全

學校應當建立安全制度,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一是學校的硬件設施應當達到安全保障的要求,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設施、場所中進行教育教學活動。二是學校應對其服務管理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教師和其他服務管理人員應恪盡職守,加強對未成年學生的管理,采取相應的措施消除危險等等。

此外,學校還要制定突發事件預案,增強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對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應當及時救護,妥善處理,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總之,以上三條原則是相互聯系,相互影響的,是培養學生健康成長的根本性準則,教育工作者應當認真貫徹執行。

參考文獻

[1]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注解與配套.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8.

[2] 魯迅.魯迅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文學出版社,1982.

[3] 魯迅.魯迅全集(第4卷).北京:人民文學出版社,1982.

篇8

 

一、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結構的現狀及困境

 

少年司法制度的結構就是指組成少年司法制度的各個部分及其搭配組合間某種穩定的聯系。根據系統論的觀點,功能是系統結構中多個聯系互動作用所形成的整體性,穩定健全的結構,有助于發揮少年司法制度的整體功能。一般地,司法制度是由概念系統、規則系統、組織系統和設備系統幾方面構成。概念系統就是司法制度的理論基礎,不同類型的司法制度,其理論基礎并不相同。組織系統就是司法組織體系,它是由各個司法機構和法律授權的專門組織所組成的有機統一體。規則系統是指司法規范體系,包括司法組織規則和司法活動規則。

 

設備系統是指司法物質設施,是司法組織賴以進行正?;顒拥奈镔|基礎,包括法庭、監獄以及其他物質設備。概念系統和規則系統屬于“軟”系統,組織系統和設備系統屬于“硬”系統,司法制度就是一個“軟”“硬”皆備的大系統?]一般認為,1984年上海市長寧區少年法庭的建立宣告了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的誕生。因為特定的歷史背景、法律依據等因素的考慮,當時的少年法庭實質只是附設于普通法院下的少年刑事案件合議庭。

 

少年法庭的出現,以其辦案的實際效果,雄辯地證明了少年法庭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引起了司法界的重視,并獲得了社會的認可與歡迎。少年司法制度自創立以來,已經有了很大發展,在保護少年合法權益、治理未成年人犯罪中發揮了重大作用。現從司法制度四大組成系統,對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現狀作些分析。

 

1.關于概念系統

 

聯合國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控制與矯正給予了極大的關注,先后通過了《兒童權利公約》、《聯合國保護被剝奪自由少年規則》等重要公約,弱化了刑罰的報應觀念,強調特殊預防中的教育刑論,重視刑罰的個別化,以輕緩的刑罰或多種非刑罰方法來處理未成年人犯罪,優先適用教育改造措施,不得已求其次才適用刑罰,即使如此,也應和成年人犯罪處罰有所區別。對未成年人犯罪刑罰價值取向上的變化和對未成年人實行特殊司法保護的做法,顯示了對未成年人的刑法特殊保護理念,即保護未成年人利益應優于保護社會利益,對未成年犯罪人應重在教育、感化、挽救,而非懲罰。此種理念集中表現在上述國際性條約所確立的保護少年的基本原則之中,即依法保護原則、雙向保護原則、相稱原則、少年司法社會化原則、減少司法干預原則,倡導行刑社會化和非監禁處理及少年司法專門化原則。我國是上述國際公約的締約國或參加國,其先進的少年司法理念也為國內立法所接受。如1992年施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8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1999年生效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條規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護,從小抓起,對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及時進行預防和矯治”。上述立法規定表明,我國業已確立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少年司法原則。從上述分析出發,依據《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丨簡稱幻匕京規則》,以下同)以及我國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精神,我國少年司法制度框架下的少年是指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

 

與《北京規則》關于少年定義略有不同的是,我國關于少年年齡只有年齡上限(未滿18周歲)的規定,而沒有具體年齡下限的規定,并且在具體使用過程中,少年和未成年人同義,不作區分。 [2]在概念系統上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為對少年司法制度獨立價值認識不足。時至今日,在許多人的觀念中,對未成年人的刑罰觀不是站在社會發展之于未成年人特殊保護價值取向上看待,而是以成年人之于未成年人弱勢群體的天然同情、憐憫的感性認識來看待未成年犯罪人的處遇,把制度上的要求視為司法者情感上的恩賜,雖然一般而言并無不可,但因社會治安不好嚴打時,此種價值觀往往會導致對未成年人待遇的忽視,走上少年人刑事政策的反面。

 

2.關于規則系統

 

中國目前尚未制定有關少年案件和少年司法的專門法律,對少年案件的處理主要依據是我國研U法>>、研IJ事訴訟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監獄法>> 等法律有關條款關于少年案件處理的特殊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門關于辦理少年刑事案件的司法文件,如《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辦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配套工作體系的通知》、《關于審理少年刑事案件聘請特邀陪審員的聯合通知》等。這些法律法規針對少年犯罪人不同于成年人的特點,就少年案件在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及矯治方法作了一些不同于成年人的規定,體現了對違法犯罪的少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了“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可以說我國已從實體法和程序法方面基本上形成了少年司法制度規則體系的雛形。但在規則系統方面存在的問題也是顯而易見的,主要表現為缺失獨立完善的少年司法法律體系。

 

第一,現有法律規范對未成年人的保護規定不夠完善。我國現有法律法規關于少年權益保護的規定缺乏可操作性,道德、號召性條款多,缺乏法律責任方面的規定,對實際操作過程中的一些問題也沒有詳細明確的界定。這種缺乏操作性的規定不利于發揮立法對司法實踐的規范和有效指導作用,給予了司法者過大的自由裁量權,容易造成不同法院以及不同法官對同一類型、同一性質的案件作出不同的裁量結果,有損法律的統一性、公正性、權威性,不利于對未成年人的矯正教育和權利保護。工讀教育、收容教養、勞動教養、治安管理處罰等非刑罰處罰措施的規定籠統而概括,可操作性差,而對于未成年人的違法行為和不良行為的處置則根本沒有統一的規定,且處罰機關繁雜,易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不利于少年司法目標的實現。[3]

 

第二,沒有形成獨立于成年犯罪人的少年法律體系?,F代世界多數國家針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特殊情況,一般均有專門的立法,如德國制定了 〈沙年法院法〉、印度制定的《兒童法)>、日本制定有《兒童福利法》、《少年院法》、《少年審判規則》等有關少年的專門法規。與此相比,我國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專門立法很少,有關少年犯罪、少年權益的保護,主要用為成年人制定的法律法規來進行調整,未能充分關注少年犯罪人身心的特殊性,沒有對少年實行區別對待、加以特別保護,可以說是不公正、不合理,也是不科學的。如在我國,對未成年人犯罪定罪處罰適用的是與成年人共同適用的刑法典;對少年刑事案件的審判,適用的是對少年案件訴訟程序規定很少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雖然最高人民法院相繼制定了〈鐵于辦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關于辦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互相配套工作體系的通矢必和《關于審理少年刑事案件聘請特邀陪審員的聯合通知》,但仍遠遠不能適應目前少年審判的實際需要,如區別于成年人的少年刑事案件獨立司法體制問題、未成年人司法保護中司法體制的設置問題、對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的管轄和審理問題等。[4]

 

第三,現有立法落后于司法實踐需要。縱覽現有的立法,雖然對少年司法制度有所規范,但無論是數量還是內容都與社會現實的需要不相適應。實踐中,有些具有生命力的少年司法做法卻沒有法律對此作出規定。例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設立的少年法庭、少年案件起訴組、少年案件偵查、預審組等,雖然都有益于對少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方針的貫徹執行,并已被社會所認可,但沒有明確的立法依據。立法上的滯后,導致了司法實踐中根據現實需要設立了一些制度,但無法律依據的尷尬局面。

 

3.關于組織體系我國現行處理少年司法案件的專門組織機構主要是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司法行政機關等,它們依照法定職權相互配合、相互制約、分工協作,分別承擔處理少年案件的部分職能,共同形成了少年司法組織體系。在處理少年犯罪案件過程中,各自履行的職能主要表現為:首先由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立案,立案之后隨即進行偵查,偵查終結后,進入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認為少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鑿,應當追宄刑事責任的,即作出起訴決定,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進行審判,發現有罪的,作出有罪判決并宣告相應的處罰措施,這些處罰措施可以是刑罰,也可以是非刑罰處罰措施;最后,由相應的執行矯正機關予以執行對少年犯罪人進行教育改造。

 

組織體系方面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為未成年人司法專門機構的不健全。我國目前沒有專門性的少年警察機構、少年檢察機構、少年審判機構、少年矯正機構、少年律師機構等。僅就審判組織而言,目前少年法庭的的組織形式大體上包括以下幾種:(I)少年刑事案件審判庭——專門受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c 3少年刑事案件合議庭——附設于刑庭內,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3)綜合性少年案件審判庭。這種少年庭不僅受理少年刑事案件,還受理有關未成年人保護的民事、行政案件。(;4)在刑事審判庭中指定專人辦理少年刑事案件。由于機構設置各異,運行機制各異,缺乏系統性,抑制了系統功能的整體性發揮,從而使得少年司法制度的整體優勢無法體現出來,不能很好貫徹教育、感化、挽救、對少年犯罪人進行特別保護的刑事政策。

 

4.關于設備體系目前,我國處理少年案件與處理成年人案件的人員基本上沒有大的差異,多為從事成年司法工作的普通司法工作人員,專門從事少年司法工作高素質的人員嚴重缺乏;少年案件的處理機構與成年人的案件處理機構也沒有大的差別,多為普通司法機構,只是在法院內部附設了少年法庭,負責審理少年案件;在執行機構上,設立了少年犯管教所、工讀學校等矯正機構對少年犯進行單獨關押教育改造,防止少年犯罪人與成年犯罪人關押在一起相互感染。

 

在設備系統方面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為少年司法制度賴以運作的物質條件及高素質的少年司法工作人員的欠缺。在我國現階段,社會經濟尚不十分發達,不少地方的財政收入難以滿足正常的社會發展需要,司法部門正常的辦案經費不能得到充分保證,完善的獄政設施及高素質的少年司法人員嚴重不足,難以完全實現法律所規定的分押、分管、防止犯罪人交叉感染的良好愿望,也很難達到少年司法的目標。設備系統的不足具體表現為以下幾點:從司法機構及人員來看,現行兼職型少年司法機構和人員在工作中,由于司法力量相對不足,往往要身兼數職,需辦理大量普通刑事案件,這使得他們常常無暇他顧,無形中影響了對少年犯的跟蹤幫教工作;從少年司法工作人員的素質來看,真正素質高、能力強、理想的少年司法工作者十分缺少,與少年司法工作的高要求很不適應。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丨試行)中要求。少年法庭的審判長應當由知識面廣、業務素質好,熟悉少年特點,善于做失足少年思想教育工作的審判員擔任;從未成年犯罪人關押、矯正場所來看,囿于經濟條件限制,許多關押、矯治場所嚴重不足,難以做到未成年未決犯、已決犯與成年犯分關、分押和分別矯治的要求,嚴重影響了教育、改造的效果,使法律規定虛置化。

 

二、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的改革出路

 

我國少年司法制度自誕生以來,取得了長足發展,對少年犯罪人的預防、保護、矯治作出了有目共睹的貢獻,但現有的少年司法制度存有諸多不足,不能很好地滿足少年司法實踐的需要,也是不爭的事實。為此,有必要借鑒發達國家成功的少年司法經驗,從少年司法制度結構的四大組成系統方面,完善我國的少年司法制度。

 

1.改革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的概念系統我國相關立法雖已將教育、感化、挽救,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等先進的少年司法理念確立為少年司法活動的指導原則,但人們對確立此原則的法理學根據并非十分了解,以至于人們對少年司法制度獨立性價值認識不足,認為國家對少年犯罪人的寬大處理僅是出于對其同情、憐憫。此種認識的偏差,不利于人們自覺地貫徹少年司法原則,確保少年司法目標的實現,故有必要明確構建少年司法原則的法理學根據。

 

一般認為,此原則確立的法理學根據主要有: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特殊性、國家親權理論、刑事近代學派理論等?,F具體闡述如下:首先,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特殊性。未成年人由于身心發展未達成熟階段,思維相對簡單,自控能力較差,易感情用事,明辨是非的能力較成人低,易受不良因素影響,進而走上了違法犯罪道路。鑒于未成年犯罪人生理、心理尚未成熟的上述特點,理應將“不能預謀犯罪”的兒童與那些經過深思熟慮而實施犯罪的成年人區別對待,對失足少年重在教育、感化、挽救、拉一把,促其重新回歸社會而不是推一下。另外,少年違法犯罪人對案件處理結果的反應也與成年人有所不同,如果不考慮未成年人的特點,采用與成年人相同的處理方式,就有可能在他們尚未成熟的心靈上,形成一定的心理障礙,直接影響處罰的效果。

 

其次,國家親權理論。國家親權,即國家作為一國之家長,是本國內無法律能力者丨如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享有監護權利,承擔監護義務,對其進行保護、教育、照管和監護。根據這一原則,政府有代表國家保護少年權益的義務,對一些成長環境不良、生活無助和父母無監護條件或能力的少年負有監護的責任。作為監護人的國家不能只是對自己的監護人進行懲戒,而應注重教育,故國家親權理論下,對未成年犯罪人應從保護教育改造的角度出發,特殊對待。

 

最后,刑事近代學派理論。刑事古典學派基于客觀主義立場,認為人人都是理性人,具有完全的意志自由,行為人實施犯罪是其自由意志選擇的結果,所以應依據危害大小承擔相應的報應刑,因而古典學派對未成年犯罪人與成年犯罪人未作區別處理。然而,古典學派關于理性人自由意志的假設,很快就被實證學派證明是一種幻想。實證學派通過大量實證事實說明了行為人實施某種犯罪,絕非如古典學派所言的自由意志選擇的產物,而是行為人自身、社會和環境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

 

換句話說,犯罪是被決定的而非自由意志選擇的結果。既然如此,追宄行為人的責任便不能是道義責任,只能是基于社會保護需要的社會責任,強調不同行為人的危險人格是責任大小的衡量依據,懲罰的目的不在于報應而是另有目的。此時,未成年人才受到了特別關注,未成年人犯罪與成年人犯罪區別處遇獲得理論上的支持,才使得區別對待兩者成為現實。不過,早期的實證學派過分強調了社會防衛,有過分犧牲未成年人的基本權利之嫌。因此,二戰后格拉馬蒂卡的社會防衛論以及安塞爾的新社會防衛論對實證學派的社會防衛論作了改進,前者認為不應犧牲個人來保全社會,而應該對個人和社會同等保護,后者認為必須以“人道主義”為核心,以保護個人為基礎,以犯罪人的處遇為核心,特別強調對未成年人的保護處分。

 

2.改革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的規則體系如前所述,我國少年法律體系存有嚴重不足,亟需完善,這既是履行國際條約義務的要求,也是實踐的迫切需要。我國是 €11:京規則》的參與制定國和締約國,該條約要求成員國“應努力在每個國家司法管轄權范圍內制定一套專門適用少年的法律、法規和規定,并建立授權實施少年司法的機構和機關?!?nbsp;“應當充分注意采取積極措施,這些措施涉及充分調動所有可能的資源,包括家庭、志愿人員及其他社區團體以及學校和社區機構,以便促進少年的幸福,減少根據法律進行干預的必要,并在他們觸犯法律時對他們加以有效、公平及合乎人道的處理”。被稱為“法官媽媽”的尚秀云針對我國當前少年法律規定的不足,曾發出這樣的呼吁,“在審判工作中我迫切地感受到我國應該有適合審理少年犯罪案件的實體法和程序法。

 

我們國家對犯罪的孩子仍然用的是成人法,只不過在條文中有一些對未成年人罪犯實行從輕、減輕處罰的規定。我們非常希望能有自己的少年司法制度,這對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是一件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的大事。”

 

首先,構建獨立于成年人的少年法律體系。我國現有不少學者業已提出了建立我國少年法律體系的見解。有的學者主張制定一部綜合性的少年法典;有的學者主張在現有刑法典基礎上,單設少年犯罪的特殊章節,條件成熟時再制定少年刑法、訴訟法、法院組織法和其他有關規定;有的學者主張為與〈頗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相配套,可以分別制定《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法》和《未成年人犯罪處罰法》,構建一個有中國特色的少年法律體系。上述觀點表明我國學者關于應該完善少年立法已取得了共識,存在分歧的只是采用何種法律表現形式。筆者以為少年立法重要的固然是內容,但形式也是應該慎重考慮的。

 

我國目前有關少年的立法就是一種分散式規定形式,這種形式使得少年法律顯得過于分散,系統性不夠,未能突出少年司法制度應有的獨立性、重要性,不便于人們掌握運用少年法律保護少年人的合法權益。此外,此種分散形式使得少年司法規定缺少應有的總的指導原則總領全局,不利于少年法律體系構建的和諧統一。鑒于此,筆者以為第一種主張是妥當的,第二、三種主張存在的缺陷和我國目前少年法律體系存在的缺陷未有二致,故不足取。在具體制定我國綜合性的少年法典時,可資借鑒德國少年法院法的立法模式。該法詳細規定了少年法院法的適用范圍、指導原則、少年違法行為及其后果、少年法院組織和少年刑事訴訟程序、執行和行刑等少年犯罪案件的實體和程序問題。

 

其次,完善少年法律對少年權益的保護規定。如前所述,我國少年法律對少年權益的保護規定,存在多方面的不足,需要完善。在刑事實體方面,應明確規定少年司法工作的基本原則、宗旨與目的,強調保護處分為主,刑事處罰為輔,奉行優先保護少年原則;根據未成年人自身特點,明確規定罰金、沒收財產、剝奪政治權利、管制、拘役刑罰及過于嚴厲的死刑(包括死刑緩期執行)、無期徒刑對未成年人不適用,因為此類刑罰對犯罪未成年人來說要么改造效果不大,可能造成交叉感染,留下犯罪記錄,影響其重返社會,要么處罰過重,有違國際輕刑化趨勢與教育保護的少年司法原則;對未成年犯罪人應增加相對不定期刑及前科消滅制度的規定,以便更好地發揮對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功能;在緩刑適用上應作出與成年人不同的特別規定,緩刑條件不應過于嚴格,有助于提高對未成年人的緩刑適用率,切實貫徹非監禁化的少年司法原則;對未成年人犯罪從輕、減輕處罰的原則進一步具體化,增加規定的可操作性,減少自由裁量權的濫用對少年權益的侵害;建立適合未成年人自身特點的刑罰裁量與執行制度,擴大非刑罰處罰措施的種類等。

 

在刑事程序方面,建立少年刑事案件的專門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執行制度,由少年警察、少年檢察、少年審判、少年矯正等專門機構和人員行使相應職權,采取與成年人不同的方法,如在調查少年犯罪行為的同時,注意調查少年犯罪人出生曰期、生活環境、成長過程、社會交往以及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現等情況,審查其犯罪事實和犯罪動機;在審理上,采取不公開的形式,與成年人分開審理,審理時必須態度誠懇等;在處理上,對未成年人貫徹寬大原則。在執行方面,建立起一套包括監禁、緩刑和假釋的未成年罪犯的刑罰執行制度體系,以滿足教育、挽救未成年罪犯的需要。

 

再次,擴大少年法庭對少年案件的受理范圍。由于國外大多數國家使用廣義的少年概念,所以少年司法制度的管轄范圍是寬泛的,不僅包括違法犯罪少年,而且包括 “需要監督的少年”和“需要照管保護的少年”,如日本的家庭裁判所管轄的少年案件是非常廣泛的,從對象來看,包括犯罪少年、觸法少年和虞犯少年;從內容來看,包括應受刑事制裁的刑事案件、未構成刑法上的犯罪、構成刑法上犯罪但不應受刑事制裁的保護案件和危害少年福利的成人案件。我國少年法庭受案范圍僅限于少年刑事案件的局面不利于充分發揮少年法庭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和教育,故有必要借鑒發達國家在少年司法制度建設方面所積累的成功經驗,將少年嚴重不良行為和違法行為納入到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圍之中,適用嚴格的少年司法程序進行處理,加強對少年人教育、感化、挽救,避免行政機關處理過程中的隨意性。這與《北京規則》確立的減少司法干預原則并不矛盾,因為適當擴大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圍,目的主要在于加強對少年教育保護,這與《北京規則》減少對少年司法干預的精神是一致的。

 

最后,加快立法步伐,滿足現實對法律的迫切需要。我國關于少年司法的許多規定,處于規章、行政命令的層次,缺乏權威性和統一性,如公安部《看守所條例》;有的處于試行、暫行階段,沒有進一步總結定型,上升為法律,如1986年司法部頒發的〈沙年犯管教所暫行管理辦法丨試行)》;有的還沒有相應的、配套的、完善的、可操作性的法規,如〈沙年犯罪立案、偵查、起訴法>> 等;有的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制定的,已時過境遷,無法適用了,如1954年〈傍動改造條例》等。對于此類規定,應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加以完善,通過法定的立法程序將其轉化為法律。另外,對于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富有生命力的做法,應該加緊調研,盡快將其成功的做法通過立法程序上升為法律,解決無法可依的尷尬局面。

 

3.改革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的組織體系和設備體系少年司法制度有狹義和廣義兩個方面。狹義少年司法制度僅指少年案件審判制度,廣義的少年司法制度包括少年審判制度、少年警察制度、少年檢察制度、少年監獄制度、少年律師制度、少年調解制度、少年仲裁制度和少年公正制度等。從多數國家少年司法制度的發展來看,大體經歷了由狹義的少年司法制度向廣義的少年司法制度過渡的階段。目前,人們對廣義少年司法制度具體范圍認識存有差異,但多數國家認同對少年刑事被告人羈押、預審、起訴、審判、辯護、管教一條龍的少年司法體系。我國對此可以借鑒,設立與少年法庭相配套的少年警察、少年檢察、少年辯護、少年矯治等制度,積極發揮少年司法制度在預防少年犯罪、教育保護矯治少年犯罪人的整體作用,實現少年司法制度既保護少年合法權益,也保護社會利益的雙重目的。在兩者發生矛盾沖突的時候,優先保護少年犯人的利益。另一方面,立足于少年的特殊性,從本土資源出發,建立合理的少年審判評價體系。盡管現代司法制度要求法官獨立,居中裁判,保持一種“超然”的姿態,但少年司法制度卻要求法官積極主動的參與少年審判,法官要承擔對少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少年犯的調查、教育、幫教、回訪、解決就業、升學等職能。

 

少年法官審判職能的擴大化正是少年司法的特殊性所在,這種特殊性必須得到相關配套制度與措施的保障。在現有以成人模式為主導的司法制度下的法官評價體系之下,少年法官所付出的成效顯著的辛勤勞動不但得不到肯定,反而受到是否超出法官職責范圍的質疑?,F行法院的目標管理制度無法合理地評價少年法庭審判人員的工作,這已嚴重影響到少年審判工作的發展。少年司法制度迫切需要突破寄身于成人司法模式下的格局,凸顯其特殊性與獨立性。為了解決目前少年司法制度所存在的矛盾及其發展問題,考慮到我國地域遼闊,各地區實際情況千差萬別,少年司法制度的發展水平不一的實際狀況,在組織體系方面,建立一種多元化的少年司法制度格局應是改革的出路。可以考慮在有條件的地方創設少年法院,當然寄希望通過創設少年法院來解決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發展中存在的諸多問題,也是不符合實際的,但她至少給我們一種預期。

 

為了確保上述制度的有效運作,隨著經濟發展,財政收入不斷增加,可對少年司法制度建設加大投入,建立起與上述少年司法制度相配套的硬件設施,比如少年犯管教所、少年犯羈押所、獨立的少年法院等,實現對少年犯人分押、分管、分審;加強對專門少年司法人員的培訓工作,使其了解少年司法與成年人司法的不同,明確少年司法工作的重要性與復雜性,勝任少年司法工作并熱愛少年司法工作。世界上許多國家和地區都設立了少年法院,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值得我們借鑒。

 

參考文獻:

 

[1] 李亞學。少年教養制度比較研究[M].北京:群眾出版社,

 

[2] 康均心。法院改革研對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3] 田幸。建立少年法院的幾點設;til J].青少年犯罪問題[李亞學。少年教養制度比較研究[Mj .北京:群眾出版社

篇9

一、加強學校安全工作,確保師生安全責任重于泰山。

1、繼續開展以創建“安全學?!被顒印8餍R炇盏臉藴?,明確校長是學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層層落實責任,動員全體師生積極參與到“安全”的活動中。

2、進一步加強學校安全知識教育。要堅持安全教育與教育教學活動相結合的原則,重視學校安全文化建設。要充分挖掘文本的安全知識資源,利用學校的各種宣傳場所和設備,增強安全意識,使學生掌握必要的自我防范安全常識,提高自防自救自護能力。

3、加強安全管理。繼續加強學校的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飲食安全、校舍安全、游泳安全、外出活動安全等一系列涉及學校安全工作,做到期初有布置、有計劃,期中有檢查、有督促,期末有評比、有總結,努力減少和遏制各項安全事故的發生。

4、通過學校宣傳欄、廣播、家長學校等陣地和學生大會、安全例會、家長會、家訪、致家長信等途徑把《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安全法律法規宣傳到師生、學生家長和廣大人民群眾,使學校的安全教育形成校內外強大合力,上下齊抓共管,共筑安全防堤,為學校創造一個安全系數高健康和諧的環境。

二、全面推進學?!耙婪ㄖ涡#ⅰ⒁婪▓探坦ぷ?。

1、各校要加強學校法制教育,重視整個教師隊伍的普法工作,使廣大教師在學法、守法、用法等方面都能為人師表。努力構建學校、家庭、社會“三結合”的青少年學生法制教育網絡,形成全社會齊抓共管的教育格局。全面推進我校青少年學生法制教育工作的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建設。

2、深入開展依法治校示范校活動。堅持以創建依法治校示范校為載體,不斷提高廣大師生的法制素質,推進依法治教進程。首先,各校要進一步完善各項規章制度,依法建制,依法決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施教;其次要以“四民主兩公開”為載體,扎實推進學校民主法制建設,深入解決社會熱點難點問題。

三、加強學校治安綜合治理,確保學校安全穩定。

維護學校及周邊地區治安秩序,創造良好的學習教育環境,是關系到青少年學生健康成長的重大問題,也是搞好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社會政治穩定的重要內容。各校要定期與不定期對學校及周邊治安進行專項整治活動,對學校內部的治安及安全隱患進行全面的排查,重點排查學校內部安全和治安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管理是否規范,措施是否得力,教育是否落實,設施是否過關,特別是要對學校內部的重要要害部位(食堂、宿舍、電教室、辦公室、財務室等)進行全面的檢查。聯合相關部門,本著“什么問題突出就整改什么問題”的原則,繼續加大校園及周邊治安整治力度,促使教書育人的環境不斷優化,治安秩序保持平穩。

四、加強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當前,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面臨著新的機遇和挑戰,呈現出許多新的特點和許多困難,各校要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一是要認真學習、宣傳和貫徹《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這兩部法律。形成“全員、全程、全方位”貫徹“兩法”的良好氛圍。加大宣傳力度,依法尊重和保障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尊重未成年學生的人格尊嚴,禁止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并努力做好預防和減少學生違法犯罪工作,為學生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二是要繼續優化未成年人成長的文化環境,要進一步加強未成年人學生嚴禁進入營業性歌舞廳、網吧等場所的教育,正確引導學生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生活觀;要積極配合當地公安、文化、工商等有關部門加強對干擾學校正常教學秩序,特別是影響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各種隱患的打擊力度。三是突出重點,切實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對于行為習慣較差的后進生,各校要繼續堅持幫教制度,要定人、定時、定責任,充分利用新課程改革的大好環境,采取行之有效的教育方法,抓好后進生的轉化工作,毫不松懈地做好控制流失工作,保障教學工作的正常開展。

附:月活動工作安排。

*年安全法制月活動工作安排

月份工作內容

二月份1、各校組織修訂和完善學校各種安全防范制度,制定學校普法、綜治、“安全”等工作計劃,健全學校安全保衛組織機構,明確各種安全崗位人員職責;

2、組織開展師生安全教育;

三月份1、各校組織開展安全教育日活動(3月28日);

2、開展安全及法制教育;

四月份1、各校組織學期中安全大檢查,并整改安全隱患;

2、組織整治校園及周邊治安秩序;

五月份1、在全體師生中開展一次以道路交通、游泳、食品衛生等方面的安全知識教育,增強師生安全防范意識;

2、開展普法教育宣傳月活動;

六月份1、開展“世界禁毒日”活動教育(6月2日);

2、組織師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開展“消防日”宣傳教育活動并開展一次消防專項整治活動(6月11日);

3、布置學校期末安全大檢查;

七月份1、組織暑假學校安全工作檢查;

2、開展校舍安全檢查月活動,及時整改校舍安全隱患;

3、開展安全及法制教育活動;

八月份1、做好學校暑假安全防范工作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2、各校修訂各項安全責任書,完善各項安全防范制度與措施;

3、組織開展“反”宣傳教育活動;

九月份1、學期初安全檢查;

2、各校組織各教師、班級、學生及其家長層層簽訂安全責任書;

十月份1、各校組織師生開展冬季森林防火、消防知識及安全防范知識教育;

2、在師生中開展國防教育活動;

3、組織學生參加市安全法制知識競賽或征文比賽;

十一月份1、學校組織“創安”自查自評及總結工作;

2、做好迎接各級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評;

3、組織學習貫徹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的若干意見》,加強和改進青少年學生的思想道德建設;

4、組織開展“11.9”消總結;防宣傳教育活動;

篇10

一、內容

2003年度

第一卷:政務環境、法制環境和市場環境

1、社區的學習制度和記錄

2、社區干部的道德教育的制度、計劃、主題和典型

3、黨風廉政建設的制度和內容

4、維護未成年人的機構和內容

5、法制教育的計劃和總結

6、社區居民、青少年的學法記錄、安排、考核

7、普法宣傳的安排、簡報、資料

8、人民調解委員會、治安防范巡邏制度

9、社區居委會民主建設規劃

10、社區居委會民主建設的有關機構

11、民主決策制度

12、誠信主題教育的安排、記錄和實踐活動的安排、記錄

第二卷:人文環境、生活環境

1、重要事件、重要紀念日、節慶日開展教育活動的安排、記錄

2、國防、國家安全教育的安排和記錄

3、形勢報告會制度

4、群眾性形勢教育主題活動的安排、記錄

5、2003年-2005年公民道德建設規劃

6、2003年公民道德建設計劃、總結

7、市民教育的學習型組織

8、市民教育計劃、教材、學員名單、報到冊、教師隊伍(本材料要按照教學計劃分別準備教學計劃、學員名單、報到冊和教師隊伍)

9、外來務工經商人員教育制度和計劃總結

10、公民道德宣傳的安排、總結和資料以及先進典型的材料

11、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的安排、總結和工作機制

12、學校、社會、家庭思想道德建設的網絡和為未成年人辦實事記錄

13、科普宣傳的安排、總結和資料

14、社區科普志愿者組織、活動記錄、

15、社區多功能文化活動場所的統計記錄(總面積每萬人大于500平方米)

16、社區公共體育設施記錄

17、社區居委會群眾業余文化活動輔導員的注冊登記制度

18、社區居委會群眾業余文化體育活動隊伍名單(不少于4支)

19、社區群眾文體活動簡報或記錄(不少于4次)

20、見義勇為先進的事跡材料和表彰材料

21、扶貧幫困的機構和措施

22、經常性社會捐助的安排、記錄、機制

23、志愿者隊伍的組織名冊(占社區人口總數的比例大于8%)

24、開展志愿者活動的記錄

25、公益性活動的機構、制度和記錄

26、社區衛生服務站有關資料

27、計劃生育率記錄(大于95%)

28、登記失業人口再就業材料(大于70%)

29、低保工作資料(制度、名冊等)

第三卷:創建活動

1、2003-2005年3年創建文明城區規劃(有目標、計劃、措施)

2、2003年創建文明城區計劃、總結(有目標、計劃、措施)

3、2003年-2005年精神文明建設規劃(有目標、計劃、措施)

4、2003年精神文明建設計劃、總結(有目標、計劃、措施)

5、2003年創建工作計劃、總結(有目標、計劃、措施) 6、2003年愛國衛生工作計劃、總結(有目標、計劃、措施)

7、2003年創建文明城區實施方案(有目標、計劃、措施)

8、2003年創建文明城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創建、愛衛工作4個工作機構、職責和工作制度

9、創建文明城區、精神文明建設、創建工作專題工作記錄

10、創建的評估表彰制度和獎勵措施

11、創建文明城區、精神文明建設、創建、愛衛工作宣傳、實踐活動的簡報、記錄

12、科教、文體、法律、衛生四進社區活動安排、記錄、總結(覆蓋面大于80%)

13、創建文明行業、單位、社區的有關資料

14、創建宣傳資料

15、門前三包責任制、自行車停放管理制度和責任人

第四卷:上級有關文件資料

2004年度

第一卷:政務環境、法制環境和市場環境

1、社區的學習制度和記錄

2、社區干部的道德教育的制度、計劃、主題和典型

3、黨風廉政建設的制度和內容

4、維護未成年人的機構和內容

5、法制教育的計劃和總結

6、社區居民、青少年的學法記錄、安排、考核

7、普法宣傳的安排、簡報、資料

8、人民調解委員會、治安防范巡邏制度

9、社區居委會民主建設規劃

10、社區居委會民主建設的有關機構

11、民主決策制度

12、誠信主題教育的安排、記錄和實踐活動的安排、記錄

第二卷:人文環境、生活環境

1、重要事件、重要紀念日、節慶日開展教育活動的安排、記錄

2、國防、國家安全教育的安排和記錄

3、形勢報告會制度

4、群眾性形勢教育主題活動的安排、記錄

5、2004年公民道德建設計劃、總結

6、市民教育的學習型組織

7、市民教育計劃、教材、學員名單、報到冊、教師隊伍(本材料要按照教學計劃分別準備教學計劃、學員名單、報到冊和教師隊伍)

8、外來務工經商人員教育制度和計劃總結

9、公民道德宣傳的安排、總結和資料以及先進典型的材料

10、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的安排、總結和工作機制

11、學校、社會、家庭思想道德建設的網絡和為未成年人辦實事記錄

12、科普宣傳的安排、總結和資料

13、社區科普志愿者組織、活動記錄、

14、社區多功能文化活動場所的統計記錄(總面積每萬人大于500平方米)

15、社區公共體育設施記錄

16、社區居委會群眾業余文化活動輔導員的注冊登記制度

17、社區居委會群眾業余文化體育活動隊伍名單(不少于4支)

18、社區群眾文體活動簡報或記錄(不少于4次)

19、見義勇為先進的事跡材料和表彰材料

20、扶貧幫困的機構和措施

21、經常性社會捐助的安排、記錄、機制

22、志愿者隊伍的組織名冊(占社區人口總數的比例大于8%)

23、開展志愿者活動的記錄

24、公益性活動的機構、制度和記錄

25、社區衛生服務站有關資料

26、計劃生育率記錄(大于95%)

27、登記失業人口再就業材料(大于70%)

28、低保工作資料(制度、名冊等)

第三卷:創建活動

1、2004年創建文明城區計劃、總結(有目標、計劃、措施)

2、2004年精神文明建設計劃、總結(有目標、計劃、措施)

3、2004年創建工作計劃、總結(有目標、計劃、措施)

4、2004年愛國衛生工作計劃、總結(有目標、計劃、措施)

5、2004年創建文明城區實施方案(有目標、計劃、措施) 6、2004年創建文明城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創建、愛衛工作4個工作機構、職責和工作制度

7、創建文明城區、精神文明建設、創建工作專題工作記錄

8、創建的評估表彰制度和獎勵措施

9、創建文明城區、精神文明建設、創建、愛衛工作宣傳、實踐活動的簡報、記錄

10、科教、文體、法律、衛生四進社區活動安排、記錄、總結(覆蓋面大于80%)

11、創建文明行業、單位、社區的有關資料

12、創建宣傳資料

13、門前三包責任制、自行車停放管理制度和責任人

第四卷:上級有關文件資料

2005年度

第一卷:政務環境、法制環境和市場環境

1、社區的學習制度和記錄

2、社區干部的道德教育的制度、計劃、主題和典型

3、黨風廉政建設的制度和內容

4、維護未成年人的機構和內容

5、法制教育的計劃和總結

6、社區居民、青少年的學法記錄、安排、考核

7、普法宣傳的安排、簡報、資料

8、人民調解委員會、治安防范巡邏制度

9、社區居委會民主建設規劃

10、社區居委會民主建設的有關機構

11、民主決策制度

12、誠信主題教育的安排、記錄和實踐活動的安排、記錄

第二卷:人文環境、生活環境

1、重要事件、重要紀念日、節慶日開展教育活動的安排、記錄

2、國防、國家安全教育的安排和記錄

3、形勢報告會制度

4、群眾性形勢教育主題活動的安排、記錄

5、2005年公民道德建設計劃、半年總結

6、市民教育的學習型組織

7、市民教育計劃、教材、學員名單、報到冊、教師隊伍(本材料要按照教學計劃分別準備教學計劃、學員名單、報到冊和教師隊伍)

8、外來務工經商人員教育制度和計劃總結

9、公民道德宣傳的安排、總結和資料以及先進典型的材料

10、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的安排、總結和工作機制

11、學校、社會、家庭思想道德建設的網絡和為未成年人辦實事記錄

12、科普宣傳的安排、總結和資料

13、社區科普志愿者組織、活動記錄、

14、社區多功能文化活動場所的統計記錄(總面積每萬人大于500平方米)

15、社區公共體育設施記錄

16、社區居委會群眾業余文化活動輔導員的注冊登記制度

17、社區居委會群眾業余文化體育活動隊伍名單(不少于4支)

18、社區群眾文體活動簡報或記錄(不少于4次)

19、見義勇為先進的事跡材料和表彰材料

20、扶貧幫困的機構和措施

21、經常性社會捐助的安排、記錄、機制

22、志愿者隊伍的組織名冊(占社區人口總數的比例大于8%)

23、開展志愿者活動的記錄

24、公益性活動的機構、制度和記錄

25、社區衛生服務站有關資料

26、計劃生育率記錄(大于95%)

27、登記失業人口再就業材料(大于70%)

28、低保工作資料(制度、名冊等)

第三卷:創建活動

1、2005年創建文明城區計劃、半年總結(有目標、計劃、措施)

2、2005年精神文明建設計劃、半年總結(有目標、計劃、措施)

3、2005年創建工作計劃、半年總結(有目標、計劃、措施)

4、2005年愛國衛生工作計劃、半年總結(有目標、計劃、措施)

5、2005年創建文明城區實施方案(有目標、計劃、措施)

6、2005年創建文明城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創建、愛衛工作4個工作機構、職責和工作制度

7、創建文明城區、精神文明建設、創建工作專題工作記錄

8、創建的評估表彰制度和獎勵措施

9、創建文明城區、精神文明建設、創建、愛衛工作宣傳、實踐活動的簡報、記錄

10、科教、文體、法律、衛生四進社區活動安排、記錄、總結(覆蓋面大于80%)

11、創建文明行業、單位、社區的有關資料

12、創建宣傳資料

13、門前三包責任制、自行車停放管理制度和責任人

第四卷:上級有關文件資料

2003-2005年3年的圖片資料用影集附說明單獨組成一卷

二、要求

1、所有卷宗封面均打印貼紙,標題為“創建文明城區專卷”,均使用正規檔案盒按照標準歸檔,所裝內容除會議記錄、活動記錄或教案講義等,其它均打印歸檔。

2、檔案卷內均按照要求分年度組卷,每年4卷,每卷內容嚴格按照上述標準準備,不能少項。

3、各社區要本著認真負責的態度,組織人員,集中時間準備資料,在四月中旬全面完成檔案資料的準備,辦事處將組織進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