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審批管理辦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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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1.嚴格遵守《執業醫師法》、《傳染病防治法》、《母嬰保健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醫療技術規范,依法執業。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醫療質量,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2.嚴格按照《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中核準登記的執業地址和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不超范圍執業;所有從業人員具備相關的執業資格,并按規定及時注冊,不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保證本醫療機構的科室設置、人員、設備以及醫療用房等條件符合法定許可條件。
3.嚴格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等規定做好傳染病的預防、控制和疫情報告,發生重大災害、事故、疾病流行或其他突況時,自覺服從衛生行政部門的安排和調遣。
4.嚴格執行《醫院感染管理辦法》、《消毒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規章,建立和落實醫院消毒、隔離和無菌操作
制度,防止院內的交叉感染。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規定,做好院內的醫療廢物的分類收集、運轉、暫存、交由醫療廢物處置中心集中處置等工作。
5.嚴格執行《消毒管理辦法》,建立消毒產品進貨檢查驗收制度,絕不使用無證或證件不齊全的消毒產品。
6.嚴格執行《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按規定儲存血液,建立臨床輸血申報、審批制度,與病人簽署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
7.嚴格執行《放射診療管理規定》和《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做好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監護工作。嚴格遵守《職業病防治法》有關規定,在批準范圍內開展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工作。
8.嚴格執行《品和管理條例》,保證品和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
9.杜絕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和非法選擇性別、終止妊娠。
10.嚴格執行醫療廣告審查制度,并按照《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批準內容醫療廣告。
11.嚴格執行《處方管理辦法》,規范處方管理,提高處方質量,促進合理用藥,保障醫療安全。
12.積極配合、服從衛生監督部門的日常監督管理,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認真進行整改。
篇2
第一條 為了加強醫療機構管理,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發展,保障人民健康,根據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各類醫療機構的管理。
中國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以下簡稱部隊)在我省境內設置的編制外醫療機構的管理,適用于本辦法。
第三條 縣及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及縣以上中醫行政管理部門,對管轄范圍內的各類中醫、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醫療機構行使設置審批、登記和監督管理權。
第二章 設置審批
第四條 縣及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醫療需求和現有醫療機構的分布狀況,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醫療資源,制定本行政區域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經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是衛生行政部門審批醫療機構的主要依據。
第五條 醫療機構不分類別、所有制形式、隸屬關系、服務對象,其設置必須符合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并按以下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一)省級醫療機構,床位在100張以上的綜合醫院、康復醫院、療養院,二、三級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三級婦幼保健院,二、三級專科醫院,急救中心,臨床檢驗中心,醫療戒毒等特種醫療機構,報省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二)床位在100張以下的綜合醫院、康復醫院、療養院,一級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一、二級婦幼保健院,一級專科醫院,市(地)、縣級??品乐螜C構,急救站等醫療機構,報市(地)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三)設區市市區內不設床位的醫療機構,由區衛生行政部門初審,報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四)縣(市)和設區市所轄非市區內不設床位的醫療機構,由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審批。
部隊設置相應類別和規模的編制外醫療機構,按前款規定審批。但地處省會鄭州市的部隊編制外醫療機構,必須經省衛生行政部門審批和登記注冊。
第六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設置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答復;批準設置的,發給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并報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有權糾正或者撤銷下級衛生行政部門作出的不符合規定的批準設置醫療機構的決定。
第七條 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自簽發之日起生效。不設床位的醫療機構有效期為3個月;床位在100張以下的醫療機構有效期為2年;床位在100張以上的醫療機構有效期為3年。需延長或變更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有效期,必須到原批準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設置醫療機構:
(一)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單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
(三)醫療機構在職、因病退職或停薪留職的醫務人員;
(四)發生二級以上醫療事故未滿五年的醫務人員;
(五)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已被吊銷執業證書的醫務人員;
(六)被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七)被開除公職或擅自離職的醫務人員;
(八)患傳染病或者其他原因不適合執業行醫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醫療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第九條 申請在城市(含縣城)設置診所的個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醫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取得醫師執業證書;
(二)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或者醫師職稱后,在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從事五年以上同一專業的臨床工作;
(三)具有當地城市戶口;
(四)男性不超過70周歲,女性不超過65周歲。
第十條 鄉鎮衛生院和行政村集體衛生所服務功能比較完善、能夠滿足群眾初級衛生保健需求的,其所在地和轄區內不另設私人診所;老少邊窮缺醫少藥地區的鄉鎮和村,可根據群眾實際需要設置1-2個私人診所,但申請設置的個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國家衛生行政部門承認的醫師資格并連續從事醫療臨床工作3年以上;
(二)獲得國家承認的高等醫學院校的畢業文憑,連續從事醫療臨床工作3年以上;
(三)經省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考試,取得合格證書,連續從事醫療臨床工作5年以上;
(四)取得省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鄉村醫生證書,連續從事醫療臨床工作3年以上。
具有鄉村醫生證書的人員只準在行政村執業行醫。
第十一條 退(離)休醫療技術人員從事診療活動,可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或國家設置的醫療機構統一組織進行。個人申請設置診所,必須經原單位同意并符合醫療機構設置審批的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衛生防疫,國境衛生檢疫,醫學科研和教學等機構在本機構業務范圍之外開展診療活動以及美容服務機構開展醫療美容業務的,必須依據本辦法規定,申請設置相應類別的醫療機構。
第十三條 醫療機構增設門診部、診所等,必須符合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并按照獨立的醫療機構的審批辦法,由衛生行政部門按審批權限辦理審批和執業登記手續。
法人和其他組織設置為內部人員服務的醫療機構,公民個人辦的醫療機構,以及村衛生室,均不得增設門診部、診所等醫療機構。
第十四條 省外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設點執業行醫,必須經原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同意后逐級報經省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省內醫療機構除縣及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醫療隊外,不得流動行醫。
第三章 執業登記
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執業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進行登記,填寫《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注冊書》,經批準其設置的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后方可執業。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執業登記的項目,開展診療活動。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有效期,不設床位的為1年,其它醫療機構為3年。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所有制形式、服務范圍、診療科目、床位等事項,必須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因故終止診療活動、歇業或者停業超過1年的(改建、擴建、遷建等原因除外),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經登記機關核準后,收繳《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使用經過批準并登記的醫療機構名稱,不得使用其他名稱。鄉(鎮)、街道衛生院一律稱為“中心衛生院”或“衛生院”,并冠以行政區域名稱。
醫療機構使用下列名稱,應當經省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一)含有“河南”、“豫”、“全省”、“省”以及跨市(地)行政區域名稱作為醫療機構識別名稱的;
(二)以“中心”作為醫療機構通用名稱的;
(三)使用高、中等醫學院校“教學醫院”、“實習醫院”或者“附屬醫院”等名稱的。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設置的醫療機構,應當以含有相應的行政區域名稱作為識別名稱;單位和個人設置的醫療機構可以用設置單位或者個人名稱作為識別名稱,不得冠以行政區域名稱。
部隊編制外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部隊代號、番號或者冠以“中國”、“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等字樣,牌匾和印章不得刻制軍徽、警徽標志。
第二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條例》的有關規定,對醫療機構實行定期校驗。暫緩校驗的,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執業管理
第二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當以救死扶傷、防病治病、為人民服務為宗旨,遵守醫德規范、廉潔行醫,保證醫療服務質量,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醫療機構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二十二條 醫療機構不得將醫療場所出租或者將醫療科室承包給個人或者其他組織經營。醫療機構的在職專業技術人員除技術交流和醫療實習外,不得同時受聘于其他醫療機構執業或者擅自兼職。
第二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醫療場所消毒、隔離及無菌操作的管理,預防和減少醫療中的感染。無消毒設備和護士以上職稱人員的,不得開展注射輸液業務。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使用藥品,必須執行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
醫療機構配備的藥品,必須從持有《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三證齊全的單位購入,供治療配方使用。
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應當依法取得省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制劑許可證》,配制的制劑僅限于在本單位使用。
第二十五條 各類門診部、??圃\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和衛生站等醫療機構附設的藥房(柜),應當由登記機關核定與執業科目范圍相適應的藥品種類。
第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必須使用由省衛生行政部門統一監制的各種醫療文書,執行國家和本省規定的醫療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主要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應當以適當形式予以公布,藥品應明碼標價。
禁止醫務人員利用職業之便,向病人或者其家屬索取錢物、收取轉診或者檢查介紹費。醫務人員不得泄露病人的隱私。
第二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承擔縣及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支援農村、指導基層醫療衛生工作任務,開展傳染病防治、疫情報告、衛生保健和健康教育等項工作。發生重大災害、疾病流行等緊急情況時,必須服從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
第二十八條 各種健康體檢業務,由縣及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指定專門的醫療、防疫、婦幼保健機構實施。縣及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健康體檢證明,方可作為健康狀況的依據。未經指定的醫療機構及其他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單位,不得開展健康體檢業務。
第二十九條 醫療機構不得為未經醫師診查的病人出具疾病診斷書、健康證明或者死亡證明等醫療文書;不得為未經助產人員、醫師(士)親自接產的嬰兒出具“出生醫學證明”或者死產報告書。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及其他專業文書必須真實。
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或者醫療糾紛,應當及時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協助做好現場實物封存、保留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三十條 禁止采用醫療技術手段對胎兒進行性別鑒定。因科研或者遺傳性疾病診斷需要的,必須經有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從事人工授精技術科研工作或者器官移植的,必須經省衛生行政部門批準方可進行。
第三十一條 刊登、播發、張貼醫療廣告,必須按照《廣告法》和有關醫療廣告管理規定,經省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出具《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并向醫療廣告地工商行政部門備案后方可進行。
第三十二條 醫療機構實行周期評審制度。縣及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按照國家規定的評審辦法和評審標準,對醫療機構的基本標準、服務質量、技術和管理水平等進行綜合評價。
第三十三條 衛生行政部門頒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可收取工本費,對醫療機構進行綜合性評審,可收取評審費;醫療機構執業應當交納管理費。具體收費標準和管理辦法由省衛生行政部門會同省物價、財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四條 各類醫療機構(含部隊編制外醫療機構)應當接受縣及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醫療機構監督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應文明執法,秉公辦事。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條例》及本辦法的行為,按《條例》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六條 未經省衛生行政部門批準,擅自刊登、播發、張貼醫療廣告者,按《廣告法》和醫療廣告管理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七條 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批準執業的醫療機構,應當自本辦法之日起6個月內,按本辦法規定的批準權限,到相應的衛生行政部門補辦登記手續,符合條件者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篇3
第一條為規范醫療美容服務,促進醫療美容事業的健康發展,維護就醫者的合法權益,依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護士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醫療美容,是指運用手術、藥物、醫療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創傷性或者侵入性的醫學技術方法對人的容貌和人體各部位形態進行的修復與再塑。
本辦法所稱美容醫療機構,是指以開展醫療美容診療業務為主的醫療機構。
本辦法所稱主診醫師是指具備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條件,負責實施醫療美容項目的執業醫師。
醫療美容科為一級診療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膚科和美容中醫科為二級診療科目。
醫療美容項目由衛生部委托中華醫學會制定并。
第三條凡開展醫療美容服務的機構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衛生部(含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主管全國醫療美容服務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含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下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美容服務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機構設置、登記
第五條申辦美容醫療機構或醫療機構設置醫療美容科室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有明確的醫療美容診療服務范圍;
(三)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試行)》;
(四)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申請舉辦美容醫療機構的單位或者個人,應按照本辦法以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設置審批和登記注冊手續。
衛生行政部門自收到合格申辦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并書面答復申辦者。
第七條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核發美容醫療機構《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同時,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違規作出的審批決定應自發現之日起30日內予以糾正或撤消。
第八條美容醫療機構必須經衛生行政部門登記注冊并獲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后方可開展執業活動。
第九條醫療機構增設醫療美容科目的,必須具備本辦法規定的條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程序,向登記注冊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條美容醫療機構和醫療美容科室開展醫療美容項目應當由登記機關指定的專業學會核準,并向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章執業人員資格
第十一條負責實施醫療美容項目的主診醫師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執業醫師資格,經執業醫師注冊機關注冊;
(二)具有從事相關臨床學科工作經歷。其中,負責實施美容外科項目的醫師應具有6年以上從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關專業臨床工作經歷;負責實施美容牙科項目的醫師應具有5年以上從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專業臨床工作經歷;負責實施美容中醫科和美容皮膚科項目的醫師應分別具有3年以上從事中醫專業和皮膚專業臨床工作經歷;
(三)經過醫療美容專業培訓或進修并合格,或已從事醫療美容臨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未取得主診醫師資格的執業醫師,可在主診醫師的指導下從事醫療美容臨床技術服務工作。
第十三條從事醫療美容護理工作的人員,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護士資格,并經護士注冊機關注冊;
(二)具有二年以上護理工作經歷;
(三)經過醫療美容護理專業培訓或進修并合格,或已從事醫療美容臨床護理工作6個月以上。
第十四條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委托中介組織對主診醫師資格進行認定。
第十五條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核定并辦理執業注冊手續的人員不得從事醫療美容診療服務。
第四章執業規則
第十六條實施醫療美容服務項目必須在相應的美容醫療機構或開設醫療美容科室的醫療機構中進行。
第十七條美容醫療機構和醫療美容科室應根據自身條件和能力在衛生行政部門核定的診療科目范圍內開展醫療服務,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擴大診療范圍。
美容醫療機構及開設醫療美容科室的醫療機構不得開展未向登記機關備案的醫療美容項目。
第十八條美容醫療機構執業人員要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守醫療美容技術操作規程.
美容醫療機構使用的醫用材料須經有關部門批準。
第十九條醫療美容服務實行主診醫師負責制。醫療美容項目必須由主診醫師負責或在其指導下實施。
第二十條執業醫師對就醫者實施治療前,必須向就醫者本人或親屬書面告知治療的適應癥、禁忌癥、醫療風險和注意事項等,并取得就醫者本人或監護人的簽字同意。未經監護人同意,不得為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實施醫療美容項目。
第二十一條美容醫療機構和醫療美容科室的從業人員要尊重就醫者的隱私權,未經就醫者本人或監護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就醫者病情及病歷資料。
第二十二條美容醫療機構和醫療美容科室發生重大醫療過失,要按規定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
第二十三條美容醫療機構和醫療美容科室應加強醫療質量管理,不斷提高服務水平。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經登記機關核準開展醫療美容診療科目,不得開展醫療美容服務。
第二十五條醫療美容新技術臨床研究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論證并批準后方可開展。
第二十六條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醫療美容項目備案的審核。發現美容醫療機構及開設醫療美容科的醫療機構不具備開展某醫療美容項目的條件和能力,應及時通知該機構停止開展該醫療美容項目。
第二十七條各相關專業學會和行業協會要積極協助衛生行政部門規范醫療美容服務行為,加強行業自律工作。
第二十八條美容醫療機構和醫療美容科室發生醫療糾紛或醫療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醫療美容廣告必須按照國家有關廣告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護士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外科、口腔科、眼科、皮膚科、中醫科等相關臨床學科在疾病治療過程中涉及的相關醫療美容活動不受本辦法調整。
篇4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管理,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保障人民健康,根據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疾病疹斷、治療和體檢業務的各類醫療機構(包括中國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在我省境內設置的編制外醫療機構)的管理。
第三條 醫療機構(含各類中醫機構,下同)類別,按照衛生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的規定進行分類。對下列開設診斷、治療和體檢業務的機構,應當分別予以歸類管理。
(一)縣(含縣級市、省轄市的區,下同)以上衛生防疫站開展診療業務,所設醫療機構按??品乐伍T診部或??萍膊》乐卧海ㄋ?、站)歸類。
(二)縣以上血防機構,開展診療業務所設的醫療機構,按??品乐伍T診部或??萍膊》乐卧海ㄋ⒄荆w類。
(三)縣以上婦幼保健機構,分別按一、二、三級婦幼保健院歸類。
(四)醫學教育、科研機構設立為教學、科研服務的門診部,按綜合門診部歸類;開設床位在20張以上的,按綜合醫院歸類。
(五)醫療美容機構,分別按醫療美容診所、醫療美容門診部、美容醫院和整形外科醫院歸類。
(六)醫療按摩機構,分別按醫療按摩診所、醫療按摩門診部、醫療按摩醫院歸類。
(七)其他涉及診斷、治療、體檢業務的機構歸類,由省衛生行政部門作出規定。
第四條 醫療機構實行全行業管理??h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醫療機構,統一實施監督管理。
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的中醫(藥)管理機構依據《條例》、《細則》和本辦法,對各類中醫、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醫療機構,進行設置審批、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依法從事診療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醫療機構正常工作秩序。
第二章 設置審批
第六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醫療資源,把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納入當地社會發展和城鄉建設總體規劃。
第七條 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依據《河北省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方案》制定,征求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意見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是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審批醫療機構的主要依據。
第八條 法人、其他組織和公民設置醫療機構,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二)符合《條例》和《細則》有關設置醫療機構的各項規定;
(三)符合省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法人、其他組織和公民申請設置醫療機構,按以下規定辦理審批或備案手續。
(一)下列醫療機構,由所在地的縣衛生行政部門受理申請,地、市、州衛生行政部門進行初步審查,報省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床位在100張(含本數)以上的綜合醫院;
縣及縣以上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
??漆t院,療養院,康復醫院,婦幼保健院,專科疾病防治院;
戒毒機構,急救中心,臨床檢驗中心,以及其他醫療機構名稱中含有“中心”或跨地區字樣的醫療機構。
(二)下列醫療機構,由所在地的縣衛生行政部門受理申請,并進行初步審查,報地、市、州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床位不滿100張的綜合醫院;
縣以下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
急救站,護理院,醫療按摩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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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區的市所在的城區內,設置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由設區的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三)下列醫療機構由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審批:
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護理站;
村衛生室。
(四)法人和其他組織設置為內部人員服務的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必須辦理備案手續。中央在鄂單位設置的,執業前應報所在地的地、市、州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并取得《設置醫療機構備案回執》;其他單位設置的,執業前應報所在地的縣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并取得《設置醫療機構備案回執》。
(五)中國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設置編制外醫療機構,由省衛生行政部門會同省軍區和武警湖北總隊衛生主管部門共同審核批準。
第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核發《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或《設置醫療機構備案回執》的同時,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有權糾正或者撤銷下級衛生行政部門作出的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批準設置醫療機構的決定。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設置醫療機構:
(一)《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的情形;
(二)患精神病、麻風病及其他疾病的人員,經衛生行政部門認定不適宜開展診療活動的;
(三)國家醫療機構辭退的人員或擅自離職在5年以內的;
(四)被開除公職在7年以內的人員。
第十二條 退(離)休醫療技術人員從事診療活動,可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或國家設置的醫療機構統一組織進行。個人申請設置診所,必須符合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和原所在醫療機構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設置醫療美容、口腔科、康復醫學科、性傳播疾病專業以及其他以治療專科疾病為主的醫療機構,應當符合該專業規定的基本標準。其專業技術人員,必須持有國家衛生行政部門承認的相應專業醫師以上任職資格證書,并經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專業考試、考核,取得合格證書。
第十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申請在鄉鎮或村設置診所:
(一)取得國家衛生行政部門承認的醫師資格并連續從事醫療臨床工作3年以上;
(二)獲得國家承認的高等醫學院校的畢業文憑,連續從事醫療臨床工作3年以上;
(三)經本省地、市、州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考核,取得合格證書,連續從事醫療臨床工作5年以上。
第十五條 農村村民委員會應當設置衛生室,以村集體辦為主。鄉、村或兩個以上的村可以聯合設置。村民委員會應當提供房屋設施和預防保健經費。
鄉村醫生按村總人口千分之二配備,其中女性至少一人。鄉村醫生達到普通中等衛生學校畢業的技術水平,經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考試、考核,取得鄉村醫士以上技術職務資格證書者,可由鄉鎮衛生院聘任到村衛生室工作。
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必須經過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考試、考核,并取得相應的合格證書。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增設門診部、診所等,必須符合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按照獨立的醫療機構的審批辦法,由有關衛生行政部門按審批權限辦理設置審批手續。
法人和其他組織設置為內部人員服務的醫療機構,公民個人辦的醫療機構,以及村衛生室,均不得增設門診部、診所等醫療機構。
省外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設點執業行醫,必須逐級報經省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省內醫療機構除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醫療隊外,其他的不得流動行醫。
第三章 登記與校驗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執業前,必須填寫《醫療機構申請執業登記注冊書》,經過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審查、考核合格,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的執業登記,由批準其設置的衛生生行政部門辦理。
第十九條 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或《設置醫療機構備案回執》核準的事項;
(二)符合醫療機構的基本標準;
(三)有相應的通訊、供電以及污水、污物處理等設施;
(四)有相應的規章制度。
第二十條 醫療機構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所有制形式、服務對象、服務方式、注冊資金、診療科目、床位等,必須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法人和其他組織設置的為內部人員服務的醫療機構向社會開放,門診部、診所、村衛生室的技術人員增減,必須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一條 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一)因故終止的醫療機構;
(二)醫療機構歇業;
(三)因改建、擴建、遷建等停業超過一年的;
(四)因遷移而離開原登記機關管轄區域的醫療機構。
第二十二條 除經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按照規定程序批準執業的醫療機構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進行疾病診斷、治療活動。
計劃生育部門的技術服務機構的業務范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醫藥經營部門不得開展診療活動。
第二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當使用經過批準并登記的醫療機構名稱,不得使用其他名稱。鄉鎮衛生院一律稱為“中心衛生院”、“衛生院”,并冠以行政區劃名稱。經過省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為縣級醫院同時又承擔所在鄉鎮預防保健任務的衛生院,可使用兩個名稱。
駐軍部隊所設編制內的醫療機構對社會開放,只能使用本級部隊的代號;設置編制外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部隊的代號和番號。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使用高、中等醫藥院?!敖虒W基地”、“教學醫院”、“實習醫院”或“附屬醫院”等名稱,必須經過省衛生行政部門辦理批準手續。
第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有效期,床位在20張以上的醫療機構為5年;不設床位或床位不滿20張的醫療機構為3年。
第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規定向登記機關申請校驗。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可予以暫緩校驗:
(一)不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二)醫療機構未經衛生行政部門許可,不參加醫療機構執業評審,或評審不合格;
(三)限期整改期間;
(四)擅自變更已核定的主要登記事項。
第二十七條 醫療機構執業,變更地址、名稱、診療科目,停業、歇業以及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由登記機關予以公告。
第四章 執 業
第二十八條 醫療機構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后,應當嚴格按照執業登記所載明的項目依法執業。
第二十九條 醫療機構應當以救死扶傷、實行人道主義為宗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醫療衛生工作制度,技術操作規程和醫療道德規范。
第三十條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醫院感染管理,嚴格執行消毒隔離制度,無消毒設備及護士以上職稱人員的,不得開展注射輸液業務。
第三十一條 醫療機構對危重病人應當立即搶救。對限于設備或者技術條件不能診治的病人,應當及時轉診。
第三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使用由省衛生行政部門統一監制的各種醫療文書。
第三十三條 醫療機構使用的藥品,應當接受藥品管理機構的監督。配備藥品必須從持有《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的單位購入,供治療配方使用,不得對外經營。自配制劑應取得《制劑許可證》,所配制劑只限于本單位臨床或科研使用,并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報批或備案?!白鎮髅胤健?,須經衛生行政部門指定有關醫院進行臨床驗證、專家鑒定后方能使用。配用麻醉藥品或其他違禁藥品,應報藥品管理機構審批。
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村衛生室配用藥品,應由登記機關核定,與診療科目相適應,并設有專(兼)職藥劑專業人員。
第三十四條 醫療機構必須承擔相應的衛生防疫和婦幼保健工作,承擔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支援農村、指導基層醫療衛生工作等任務。
發生重大災害、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況時,醫療機構及其衛生技術人員必須服從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
第三十五條 醫務人員應當參加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專業技術培訓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本人執業、晉長職稱、晉級、受獎的依據。連續兩次考核不合格者,按其現技術職務降低一級安排工作,并相應降低待遇。個體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和鄉村醫生,連續兩次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開業行醫的資格。
第三十六條 法人和其他組織設置的醫療機構的在職醫務人員,從事業余有償醫療服務,必須由本單位統一組織,在本單位進行。醫務人員未經本單位同意和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批準,不得在外單位兼職從事診療活動。
第三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做到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嚴格執行國家醫療收費標準和藥品價格。各項收費標準,應做到明碼實價,以適當形式予以公布。
嚴禁醫務人員利用職業之便,向病人或病人家屬索取錢物,收取轉診或檢查介紹費。醫務人員不得泄露病人的隱私。
第三十八條 按國家規定建立護士執業許可證制度,組織考試和進行注冊。未經注冊者,不得從事護理技術工作。
第三十九條 各種健康體檢業務,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商有關方面后,指定專門醫療、防疫、婦幼保健機構實施。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院或防疫、婦幼保健機構出具的健康體檢證明,方可作為健康狀況的依據。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醫務室、村衛生室以及其他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單位,不得開展健康體檢業務。
第四十條 禁止采用技術手段對胎兒進行性別鑒定。因科研或遺傳性疾病診斷需要的,須經省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從事人工授精技術科研工作或器宮移植,須報經省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后,方能進行。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建立醫療機構評審制度。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按照國家有關醫療機構評審辦法和基本標準,對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醫療服務質量等進行綜合評價。
縣以上中醫(藥)管理機構成立醫療機構評審委會,負責中醫、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醫療機構的評審。
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根據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意見,對達到評審標準的醫療機構,發給評審合格證書;對未達到評審標準的醫療機構,提出處理意見。
第四十二條 建立醫療機構監督員制度??h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設醫療機構監督員,履行規定的監督管理職責。
醫療機構監督員的聘任和管理辦法,由省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四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按國家有關規定交納登記校驗、評審費和管理費。具體收費辦法,由省物價、財政部門會同省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四十四條 醫療機構不進行工商登記,并按國家有關規定減免稅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醫療機構集資攤派。
第四十五條 省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大型醫療設備的購置進行統籌規劃。醫療機構購置大型醫療設備,須按有關規定報省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第六章 罰 則
第四十六條 違反《條例》和《細則》的有關規定,分別按《條例》和《細則》的規定處理。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并可根據情節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
(一)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擅自流動行醫的;
(二)未經衛生行政部門進行醫療機構登記開展診斷、治療、體檢等業務的;
(三)藥品經營部門開展診療業務的;
(四)鄉村醫生未經衛生行政部門登記,擅自執業行醫的。
第四十七條 醫療機構的診療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限期補辦變更登記手續,并根據情節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擅自變更醫療機構名稱、執業地址的;
(二)擅自變更診療科目的;
(三)法人和其他組織設置的為內部人員服務的醫療機構,未經批準向社會掛牌行醫,進行醫療廣告宣傳的;
(四)擅自聘請外地外單位的醫務人員開設??崎T診的。
第四十八條 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可根據情節,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對直接責任人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按規定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醫療事故和傳染病疫情的;
(二)醫療作風惡劣,技術水平低下,不執行醫療工作制度和診療常規,發生醫療事故的;
(三)重復引進大型設備,導致嚴重經濟損失的。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擅自開展胎兒性別鑒定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擅自進行各種健康體檢的,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視其情節,給予警告,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第五十條 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所獲得的罰沒收入,按《湖北省罰沒收入管理辦法》的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醫療美容機構的業務內容:紋眉、紋眼線、藥物減肥(含中藥)、各種整形手術等。
(二)醫療按摩,是指采用各種按摩手法(含中醫)及藥浴、針炙、器械等手段,幫助患者消除病痛、緩解病情,改善功能、恢復健康的活動。
(三)各種健康體檢,是指采用醫學檢查和檢驗技術手段,對一定人群進行體格檢查,判斷其健康狀況的活動,包含征兵、招工、招生體檢,汽車駕駛員體檢,預防性體檢,職業性體檢,兒童、學生體檢,婚前醫學檢查等。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應用中的問題,由省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1981年省人民政府印發的《關于個體開業行醫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訂、廢止有關行政規章的決定》中與本文相關的內容(1997年12月30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3號 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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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補償方式:
住院統籌補償包括住院補償和非住院慢病補償。
(一)住院補償:繼續實行單病種定額補助和非單病種按比例補助兩種方式。單病種定額補助以外的病種,均為非單病種,并受住院病種目錄限制,住院病種目錄外病種,確因病情需要住院治療者,實行報批制度。
(二)非住院慢病補償:見《*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非住院慢病補償管理細則》。
二、相關規定:
(一)新生兒補助:當年出生的新生兒可隨參合母親享受住院補償,享受時間從出生起至當年12月31日止,下年度必須以家庭成員身份參加新農合,方可繼續享受新農合各項補償。報銷提供的材料加出生醫學證明書。
(二)當年已享受非住院慢病補償的患者,再享受同一病種住院補償時,應扣減慢病補償費用;同一病種已享受住院補償的,不得再享受慢病補償。
(三)在省、市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按相應的規定執行。
(四)在外就診患者補助:外出務工及外出急診病人就近住院治療,須在住院期間向縣合療辦報告備案。出院后,備足相關報銷資料,回縣合療辦辦理補償手續。屬單病種者,按相應補償標準補助,屬非單病種者,按照所住醫院等級比照當地同級醫院補償政策執行。
(五)補償封頂線:以戶為單位,年封頂線為2萬元。住院補償、非住院慢病補償相加不能突破封頂線。
三、住院補償標準:
(一)單病種定額補助標準
詳見附件1:*縣農村合作醫療住院單病種定額補助標準-0801。
實施中按下列規定執行:
1、凡確定為單病種的住院患者,入院時只需足額交納自付費用。
2、急性腎小球腎炎在入院時診斷為急性,但在出院時診斷為慢性,以出院診斷為準,為慢性腎小球腎炎,不屬單病種范圍。
3、腸梗阻合并腸壞死者按現定額標準上浮20%執行,補助標準不變。
4、絞窄性疝可按腸梗阻的定額標準加疝修補術定額標準的50%執行。
5、目錄中所有骨折病種均為閉合性,且為無大血管、神經損傷的骨折或在住院治療期間未合并感染的開放性骨折。
6、參合住院患者同時患兩種疾病,且均確診為單病種的,定額較高的病種按標準執行,定額較低的病種按定額標準的50%執行。
7、住院分娩費用定額按鎮政辦發〔*〕53號標準執行。
8、輕微腦出血、腦梗塞按高血壓3級標準執行。
9、所有骨折的費用定額中,均包括了普通不銹鋼內固定材料的費用。如果患者經濟條件許可,自愿使用特殊內固定材料,超出費用定額部分由患者自負,經治醫院必須與患者簽訂協議,上報縣合療辦備案。
10、極少數單病種病例確因病情嚴重、體質特殊等客觀原因,住院時間較長、費用較大者,須報縣合療辦批準,按非單病種給予補償。
(二)、在縣境內定點醫療機構就診非單病種住院補助標準:
1、補償起報線:鄉衛生院400元,中心衛生院600元,縣中醫院、婦保院800元,縣醫院及縣級以上醫院1000元,五保戶、特困戶和14周歲及以下兒童起報線為300元。
2、住院天數及日均費用限額詳見附件2:*縣農村合作醫療住院非單病種患者日均費用限額標準-0801。
3、手術患者手術費、麻醉費不超過《陜西省醫療服務項目價格(試行)》最高限價收費標準,另計入符合規定的費用。
4、補償標準按下列公式計算:
補償金額(元)=符合規定的費用(元)-30符合規定的費用(元)-650;
符合規定的住院總費用在700元以下的,按40%的比例補助。
四、補償及免責范圍:
(一)納入新農合報銷補助的費用(合規費用)是:
1、非單病種門診檢查費:患者在同一定點醫療機構門診診斷檢查并連續住院治療的門診檢查費、住院期間經本院同意在其它醫院產生的門診檢查費列入補償范圍;
2、符合《陜西省農村合作醫療基本用藥目錄》的藥品費用;
3、住院期間符合規定的床位費、檢查費、化驗費、放射費、手術費、麻醉費、材料費、治療費、病室綜合處置費等;
4、符合《*縣住院定點醫療機構一次性醫用器材及大型設備檢查治療管理辦法》規定的一次性醫用器材及大型設備檢查、治療的費用。
(二)下列情況不得納入新農合補償范圍:
1、參合農民提出并享受特殊醫療保健服務所產生的費用。
2、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于新農合免責范圍,不予報銷:
(1)沒有以戶為單位參加者;
(2)沒有在統籌有效期之內者;
(3)不屬住院病種范圍之內且未報批者;
(4)單病種不符合“入、出院判定標準”者、非單病種合規費用末達到起報線標準者;
3、除特殊情況外同一病種住院間隔時間未達到兩周的再次住院費用;
4、超出《陜西省農村合作醫療基本用藥目錄》范圍的藥品費用;
5、不符合《*縣定點醫療機構一次性醫用器材及大型設備檢查治療管理辦法》的一次性醫用器材和大型設備檢查治療的費用;
6、在非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醫藥費用及超出定點機構就醫報銷范圍和未經批準的特殊檢查和治療費用,如安裝人工器官、器官移植、輸血等;
7、掛號費、會診費、點名和預約手術(檢查、治療)費、會診交通費、醫療咨詢費、優質優價費(指醫院開設的特診及優質優價病房)、優生優價費、氣功診療費、食療費、體療費,特別營養費等費用;
8、與治療無關的伙食費、住院陪人費、取暖(降溫)費、電話費、損害公物賠償費、就醫路費等費用;
9、違法犯罪、打架斗毆、酗酒、自殺、自殘、交通事故、工傷事故、醫療事故及計劃生育手術、計劃外生育的醫藥費用;
10、各種保健、健美、整容、美容及自用的按摩、理療器具、磁療用品、家庭自備的各種診治材料和器具的費用;
11、家庭病床醫藥費用;
12、治療期間與病情無關的醫藥費和不符合農村合作醫療規定的費用;
13、出國以及到港、澳、臺地區探親、洽談、考察期間所發生的醫藥費用。
五、住院補償比例的總體要求:
在現行補助方案下,鄉鎮衛生院平均補助比例必須達到65%以上,縣中醫醫院、婦保院平均補助比例必須達到55%以上,縣醫院平均補助比例必須達到52%以上。
六、住院的管理及費用控制:
(一)住院的管理:
1、各住院定點醫療機構負責對需要住院的參合患者進行參合身份確認;
2、定點醫療機構對參合患者收治住院的,須由經治醫生提出申請集體會診,經會診確需住院的,由經治醫生開具住院證,告知患者到定點醫療機構合療辦辦理相關手續;定點醫療機構合療辦進行參合身份確認登記后,在病歷或其它資料上加注“農合患者()”(括弧內注明“單”、“非單”字樣),告知住院科室和結算處;
3、屬外傷的參合住院患者,由住院定點醫療機構合療辦和經治醫生共同進行外傷責任認定。
(二)費用控制:
住院定點醫療機構必須達到以下指標:
1、參合患者次均費用不高于全院住院患者次均費用;
2、縣內住院定點醫療機構對參合農民住院藥品費用,二級醫院不得超過總住院費用的45%,自費藥品費用不得超過住院藥品費用的10%;CT、核磁共振、彩超等大型檢查陽性率達到同等級別醫院國家規定標準;超出《*縣定點醫療機構一次性醫用器材及大型設備檢查治療管理辦法》的一次性醫用器材和大型設備檢查治療費用不超過10%;
3、縣醫院均次住院費用必須控制在2900元以內;其他定點醫療機構均次住院費用不能超過全市相應級別醫院的平均費用;
4、參合患者平均住院日等指標須控制在本等級醫院國家規定標準以內;
5、縣級定點醫療機構特殊超費病例例數必須控制在當月新農合住院患者總人數的10%以內,超費金額必須控制在特殊病例總費用的30%以內。
七、定點醫療機構的確定:
(一)縣級審批的縣境內定點醫療機構;
(二)省、市審批的定點醫療機構;
(三)外出急診、在外務工患者在省、市審批的定點醫療機構以外就診的一級以上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和??漆t療機構。
八、違規責任:
(一)對定點醫療機構不嚴格遵照本方案的,按照《*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管理辦法》、《*縣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協議》、《關于違反農村合作醫療政策的處罰規定》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單病種住院患者住院總費用超過住院費用定額的,定點醫療機構須在患者出院時當場將所超費用如數退還患者,否則將按照醫療服務協議規定在其補助資金中加倍扣除并退還患者。
(三)非單病種住院患者住院費用超出規定日均費用限額的,所超費用按照醫療服務協議規定從其補助資金中加倍扣除。
(四)指使住院患者在住院費用之外購藥品、器材的,一經查實,按所購金額加倍處罰。
(五)住院定點醫療機構的年均補助比例未達到總體要求的,按相應比例扣撥其補助資金。
九、新農合基金分配:
住院統籌基金占當年新農合基金總量的75%。依照本方案補償后,視基金結余情況進行二次補助(具體方案另行制訂),新農合住院統籌基金結余不超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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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布了《關于做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幾項重點工作的通知》,提出進一步提高新農合籌資標準和保障水平,加快推進大病保險和新農合重大疾病保障,各地2014年要全面推開利用新農合基金購買大病保險工作。
通知重申了此前財政部、國家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提高新農合和城鎮居民醫?;I資標準的要求,2014年,我國要進一步提高新農合籌資標準和保障水平,各級財政對新農合的補助標準提高到320元,全國平均個人繳費標準達到90元左右。各地要調整和優化統籌補償方案,將政策范圍內住院費用報銷比例保持在75%以上,門診醫藥費用報銷比例提高到50%左右。
為推進大病保險和新農合重大疾病保障,通知提出,全面推開利用新農合基金購買大病保險工作,在鞏固兒童白血病、終末期腎病、重性精神疾病、艾滋病機會性感染、肺癌等20個病種的大病保障工作基礎上,將兒童苯丙酮尿癥和尿道下裂納入大病保障范圍。繼續完善一般診療費政策,將鄉村醫生的一般診療費標準在現有基礎上提高1元,且一般診療費不低于5元,新增部分由新農合基金支付。2014年,力爭將聯通的省份擴大到15個左右,充分利用新農合信息平臺,開展異地就醫費用核查工作,打擊騙取新農合基金的行為。
國務院法制辦:中醫藥法公開征求意見
2014年7月24日,國務院法制辦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顯示,國家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投資中醫藥事業,采取措施支持組織、個人捐助中醫藥事業。中醫藥文化建設將納入國家文化發展規劃,并把每年的10月11日確定為“中醫藥日”。
征求意見稿規定,中醫藥是我國醫藥衛生體系的特色和優勢,國家將建立覆蓋城鄉的中醫藥服務體系,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合理規劃配置中醫藥服務資源,在公立綜合醫院和具備條件的??漆t院設置中醫藥科室及一定比例的中醫病床,保障社區衛生服務站能提供中醫藥服務。社會力量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與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在準入、執業等方面享有同等權利。
為了繼承和弘揚中醫藥,扶持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原衛生部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草案送審稿)》,報送國務院審查。國務院法制辦經征求有關方面意見及多次調研,會同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對送審稿進行了認真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見稿。為進一步聽取社會各界對中醫藥立法的意見和建議,提高立法質量,現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14年8月23日前,通過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寄信和發送電子郵件的方式提出意見。
中華醫學會:慢性乙肝防治有了“大眾指南”
前不久,中華醫學會肝病學分會、感染病學分會在北京大學人民醫院《2014年中國慢性乙型肝炎防治指南(科普版)》。據介紹,這是我國肝病領域首部由權威醫學學會組織編寫的科普性指南。
乙型病毒性肝炎(乙肝)是危害我國人民健康的重要傳染病之一。在國家法定傳染病報告系統中,乙肝報告病例多年來居所有法定傳染病首位,約占傳染病總數的1/3,每年新發乙肝感染者達10萬人。全球有3.5億名乙肝病毒攜帶者,我國有近1億人。全球每年大約70萬人死于病毒性肝炎相關死亡,我國占近50%。同時,我國乙肝相關疾病負擔嚴重,據估計,每年因慢性乙肝(包括肝硬化、肝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約9000億元。
科普版指南包括乙型肝炎就在我們身邊、我應該了解的乙型肝炎檢查、慢性乙型肝炎的診斷及臨床類型等7個章節,內容涉及疾病定義、診斷及治療知識、自我管理、醫學術語解釋、常見問題解答等,編寫專家希望借助該指南的發行推動慢性乙肝規范化診療進程,讓更多患者接受強效、低耐藥的抗病毒治療方案并提高治療依從性,最終改善慢性乙型肝炎患者的預后。
該指南已由人民衛生出版社正式出版發行,電子版將于近期在中華醫學會肝病學分會、感染病學分會網站公布,公眾可免費閱讀。
北京:下放審批權鼓勵社會辦醫
據悉,《北京市醫療機構許可管理辦法》將于2014年9月1日起實施,明確指出要調整和下放醫療機構審批權限,并鼓勵社會資本辦醫。
前不久,北京市衛生計生委和市中醫管理局對2010年4月21日原北京市衛生局、北京市中醫管理局的《北京市醫療機構審批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修訂,制定了《北京市醫療機構許可管理辦法》。
北京市衛計委介紹,《辦法》對醫療機構審批的原則、審批程序、提交材料要求等進行了詳細規定,其中最主要的是,調整和下放醫療機構審批權限。將國務院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明確標準的100張床以下的??漆t院的設置審批權限,以及醫學檢驗所、中外合資合作及香港和澳門服務提供者設置的門診部和診所的登記注冊權限下放至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除此之外,還將縮短醫療機構審批時限。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若干政策的通知》、《行政許可法》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相關要求,在辦理醫療機構執業登記許可時,對于正式受理的申請材料,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執業登記許可決定。1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許可決定時限,但最長不得超過45日。
成都:2015年每1萬人有3名全科醫生
成都市政府出臺了《成都市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實施方案》,提出到2015年,成都市基本實現每1萬名居民有3名全科醫生的目標。
該《方案》提出成都市深化醫改的27項措施,其中包括組織基層醫療機構參加基本藥物集中招標采購工作,嚴格執行誠信記錄和市場清退制度。對于藥品質量安全信用等級被食藥監部門評定為“嚴重失信”或“失信”,或違反法律法規、被司法機關及其他行政機關查處的藥品經營企業,兩年內不得參與成都市轄區內的藥品招標采購。
同時,著力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人才培養。加強全科醫生師資和培訓基地建設,實施全科醫生規范化培養和欠發達農村地區助理全科醫生培訓。繼續做好全科醫生轉崗培訓、農村訂單定向醫學生免費培養。到2015年,基本實現成都市每1萬名居民有3名全科醫生的目標。
為提高鄉村醫療:衛生服務能力,成都市將采取公建民營、政府補助等方式,支持村衛生室房屋建設和設備購置。將40%的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和經費下沉到村衛生室,實行先考核后撥付。同時,優化鄉村醫生隊伍,嚴格按規定實施鄉村醫生準入依法管理,確保每個村衛生室配備合格的鄉村醫生,力爭到2020年鄉村醫生總體具備執業助理醫師或以上資格。
湖南:九種大病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湖南省直單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了《關于進一步規范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積金相關事項的通知》,明確了“重大疾病”提取公積金的九種疾病以及相關的申請手續,并將嚴懲騙取公積金的行為。
湖南省直公積金管理中心表示,根據《湖南省直單位個人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的規定,自2009年開始,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遭受重大疾病或重大災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這一規定為較多患病職工家庭解決了實際生活困難。但是也出現了個別職工和不法分子利用偽造的“重大疾病診斷書”“醫療費用發票”等資料套取騙取住房公積金的行為。
篇7
衛生部正在修訂《結核病防治管理辦法》,前不久公布了修訂征求意見稿。
意見稿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防治結核病需要,可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索取必要的資料,對有關場所進行檢查。但在執行公務中應當保護患者隱私,不得泄露患者個人信息及相關資料等。意見稿明確,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如有隱瞞、謊報、緩報肺結核疫情,故意泄露肺結核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等行為之一,將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意見稿還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允許傳染性肺結核患者從事可使該病傳播擴散的工作。醫療衛生機構對職業健康檢查、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入學體檢等健康體檢時,應當將肺結核檢查納入體檢項目。
意見稿要求,結核病定點醫療機構對肺結核患者進行管理登記。肺結核疫情一旦構成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按照有關預案采取控制措施。
攜帶供移植用器官出入境可先放行
國家質檢總局日前公布《出入境人員攜帶物檢疫管理辦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辦法規定,攜帶供移植用器官、骨髓干細胞出入境,因特殊原因未辦理衛生檢疫審批手續的,出境、入境時檢驗檢疫機構可以先予放行。
辦法明確,攜帶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制品、血液及血液制品等特殊物品出入境的,攜帶人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供《入/出境特殊物品審批單》并接受衛生檢疫。
辦法規定,攜帶供移植用器官、骨髓干細胞出入境,因特殊原因未辦理衛生檢疫審批手續的,出境、入境時檢驗檢疫機構可以先予放行,貨主或者其人應當在放行后10個工作日內申請補辦衛生檢疫審批手續。
辦法規定,攜帶自用且僅限于預防或者治療疾病用的血液制品或者生物制品出入境的,不需辦理衛生檢疫審批手續,但需出示醫院的有關證明;允許攜帶量以處方或者說明書確定的一個療程為限。
推進實施食品營養標簽管理制度
衛生部2011年10月公布了《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將于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這項重要食品安全基礎標準的公布實施,標志著中國全面推行食品營養標簽管理制度,對指導公眾合理選擇食品,促進膳食營養平衡,降低慢性非傳染性疾病風險具有重要意義。
篇8
摘要:民營醫院;目前狀況分析;管理策略
我國實行醫療體制改革以來,民營醫院從無到有、從小到大,民營醫院已成為醫療衛生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民營醫療機構準入的放開,民營醫療市場出現的新問題也隨之增多。了解和把握民營醫院執業目前狀況及存在的新問題,能夠更好加強民營醫院的監管,規范醫療服務行為,引導其健康發展,凈化醫療服務市場,2005年1月宜昌市衛生局對宜昌市城區8所民營醫院進行了檢查和考核,現將考查情況分析如下。
1資料和方法
1.1資料來源資料來源于宜昌市衛生局2005年1月組織的對城區民營醫院的檢查和考核,考查內容為摘要:營業范圍,執業人員資質、醫療廣告、傳染病疫情報告、消毒隔離、放射防護、醫療廢棄物的處理及醫療質量管理。檢查涉及的科室摘要:急診科、輸液室、供給室、口腔科、婦產科、外科、內鏡室、放射科及醫護質控職能科室。
1.2方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醫療衛生氣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消毒管理辦法》和《醫院感染管理規范》的有關規定,分析存在的新問題。
2基本情況
城區民營醫院8所,均為醫療保險定點單位,其中6所為營利性,2所為非營利性;3所為近2年興辦,改制原企業醫院3所,由國營醫院轉變為營利性醫院2所;100張床位以上的醫院1所,無病床的1所,30張床位的6所,共抽檢148名醫生,護理人員139名。
3存在的新問題
3.1人員資質不合格,執業醫師注冊率低,存在非醫師行醫現象檢查醫生148名,共有90名未在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注冊(占60.81%)其中實習生和執業助理醫師獨立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并單獨開處方的分別為4名(占2.70%)和5名(占3.38%)。護理人員139名,未注冊的11名(占7.91%)。檢查放射工作人員24名,未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的7名(占從事放射工作人員的29.17%)。
3.2機構超范圍執業,非法行醫,忽視醫患個人防護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批,辦理《放射工作許可證》,擅自超范圍開設放射科的醫院1所(占機構總數的12.50%),未對放射工作人員進行個人輻射劑量監測的醫院3所(占37.50%),未配備受檢查防護用品和電離輻射警示標志的醫院2所(占25.00%)。
3.3擅自開展“義診”,刊登虛假廣告未經批準擅自開展“義診”,在報紙和電視臺上刊登虛假廣告(廣告刊登的外地專家或高級職稱實際為本地專家或中級職稱,夸大療效),變相宣傳性病廣告的醫院共4所(占50.00%)。
3.4消毒隔離和無菌操作制度不落實,存在醫療平安隱患部分民營醫院口腔科和內鏡室無功能分區,診斷、操作、治療、消毒均在同一室內進行;診療室內無空氣消毒設施;器械消毒滅菌后不標明消毒滅菌時間,有的殘留血污漬;使用中的消毒液不定期更換;未對消毒效果進行監測;醫護人員操作時不嚴格執行無菌操作制度,如不洗手、不戴口罩、帽子等,經綜合評定不合格的有6所(占75.00%)。
3.5違規處理醫療廢物醫院污水未經處理直接外排,污染環境。使用后的一次性醫療用品應該按照毀形消毒密閉保存定點回收的程度進行處理,8所民營醫院中一次性醫療用品未毀形、消毒或露天存放的有4所(占50.00%);將醫療廢物混入生活垃圾外運和未建立污水處理設施,醫院污水直接外排的有7所(占87.50%)。
3.6片面追求經濟效益、缺乏醫療質量控制制度7所醫院(占87.50%)一方面,不同程度的存在開大處方和做一些和疾病無關的檢查或用一些和疾病無關的藥物,增加患者經濟負擔,另一方面,由于人員素質偏低,加之無醫療質量控制制度,本該進行的檢查未做,延誤診斷和治療;“三級查房”和“三查七對”流于形式,病歷書寫不規范,病情描述不準確甚至于涂改病歷;護理人員操作不熟練甚至于發生差錯。
4目前狀況分析
經濟利益驅動,準入門檻過低,現行管理體制存在弊端及法律法規的滯后,監管部門監督不力,是導致當前民營醫療市場混亂的五大主要原因。
4.1經濟利益驅動民營醫療機構重視經濟效益,輕視國家的法律法規,忽視醫療平安和醫療質量管理。民營醫院多數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營利性醫療機構,一些民營醫院只強調企業化經營的功利性,忽視醫療機構的社會性,面對日趨激烈的市場競爭,受利益驅使、背棄醫德,對就診人無病說有病,小病說大病,彼病說此病,做一些和疾病無關的輔助檢查,開大處方或用一些無治療意義的藥物(占醫院總數的87.50%),為降低成本,追求利潤最大化,忽視醫患個人防護(占25.00%),未經分類、消毒處理隨意外排醫療廢物,污染環境(占87.50%)。依法行醫意識淡薄,未經許可擅自擴大診療范圍,開設利潤高、準入嚴的服務項目(占12.50%)。虛假醫療廣告(占50.00%),誤導、欺騙患者。聘用醫療技術人員不注冊(占60.81%),甚至使用非醫師行醫(占2.70%)。消毒隔離和無菌操作制度不規范(占75.00%),無醫療質量監控制度及組織(占87.50%),存在醫療平安隱患,輕易引發醫療糾紛,發生醫療事故。
4.2準入門檻過低民營醫療機構準入門檻過低,登記校驗不嚴,監管力度不夠。目前,醫院污水和醫療廢物處理后的達標排放在一些地區未被納入民營醫院的準入必備條件。重新登記校驗制度不建全,校驗中偏重的是機構的從業人員和法定代表人的資質及機構用房情況,而忽視機構消毒隔離和醫療質量控制制度的落實審驗。作為監管部門自身而言,也因為隊伍不健全、經費不足以及缺乏長效監督機制等原因而監管乏力,同時,由于衛生、藥監、工商、環保等部門缺乏合作,給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機,上述部門雖均擁有對醫療市場監管的權力,但是各管一攤,各行其是。民營醫院存在的新問題較多,僅靠一個部門的監管,只能是“按住葫蘆又起瓢”,難以治本。就拿醫療廣告管理來說,其審批和監督處罰職權分屬衛生行政和工商部門,必然存在一定的銜接和配合新問題。另外,缺少和新聞媒體部門的溝通和配合也不容忽視。
4.3管理體制存在弊端,衛生監督體制不順,權責不清按照現行醫療機構管理體制,開辦民營醫院要經過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工商部門注冊、物價部門定價、稅務部門納稅、藥監部門監管等,這就給民營醫療機構的監管帶來了更多的難題。而少數民營醫院的經營者正是利用這一體制缺陷,鉆法律法規的空子。面對出現的新新問題,我國在醫療機構監督管理工作中尚存在著一定的差距,如缺乏衛生監督機關的“組織法”等一系列具有較強的操作性的配套法規,在目前的衛生監督體制改革中,使得全國衛生監督改革步調不一致,甚至“五花八門”,影響了衛生行政執法的整體形象[1]?,F有衛生監督體制不順,權責不清,主體機構和執行機構形式和實質上的分離,仍然是有權無責、有責的無權,權責的分離和不清必然導致權力的異化和執法效能的低下[2]。
4.4法律法規滯后法律法規不健全,滯后于民營醫療機構的發展。目前,國家在民營醫院、營利性醫院的監管方面法律法規缺位,缺少配套管理政策。雖然有醫院分類管理政策,但沒有針對民營醫院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對已經成立的民營醫院缺少相應的監督機制。這導致民營醫院一方面難以快速發展,另一方面卻滋長了部分民營醫院不合理醫療服務。并且,現有的法規內容也不健全,一方面無法可依,如摘要:不寫病歷、不開處方、開大處方和做一些和疾病無關的檢查,惡意診斷,民營醫院出租、外包科室,雇請醫托等無條款規定的法則,醫療廣告審批和管理分離,對媒體上以“義診、講座、咨詢”等方式出現的變相醫療廣告也沒有做出規定。另一方面有法無罰,現有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只對必須遵守的醫療技術規范做了規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了病歷的保存年限和不得買賣、出借轉讓、冒用病歷、處方等[3],《執業醫師法》規定醫療技術人員必須注冊變更登記后方可到異地執業,執業助理醫師不可以單獨執業,但他們對不遵守的卻沒有罰則。
此外,民營醫院作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發展起來的新生事物,在醫療水平、服務質量、設備條件等方面和公立性醫療機構還有較大差距,大多數民營醫院為營利性醫療機構,必須繳納國家規定的稅收。其次,在銀行貸款和融資方面存在著種種限制,非公有制醫院貸款融資困難大,非公有制醫院的資金來源主要依靠于民間或者國際資本,面對日趨激烈的市場競爭,部分民營醫院采取一些非法手段求得生存,這也是產生上述新問題的一個重要的原因。
這些現象的存在,不僅增大了醫療風險,輕易引發醫療事故,損壞群眾利益,而且會影響民營醫院自身的健康發展,也不利于醫療衛生事業的改革和發展。
5建議和策略
5.1改革現行的醫療管理監督體制,盡快建立、完善法律法規,保證民營醫院規范運作修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執業醫師法》、《護士管理辦法》,增加對不遵守醫療技術規范不寫病歷、不開處方、開大處方和做一些和疾病無關的檢查,未經注冊異地執業和執業助理醫師單獨執業等情況的罰則,對出租、外包科室、惡意診斷、講座行醫、義診、醫托等,應制定相應的條款及罰則,增加《廣告法》、《醫療廣告管理辦法》對“義診、講座、咨詢”等方式出現的變相醫療廣告的條款和相應的法律責任[3]。為改變民營醫院法制環境新問題,應根據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盡快出臺《民營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將各級各類、不同所有制性質的醫療機構納入《條例》統一管理。為民營醫院發展提供法律依據,使醫療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從根本上解決新問題,還有賴于深化醫療體制改革,改革現行的醫療監督體制,對外應該將衛生監督執行機構和行政機關合二為一,這樣做的好處是法理相通、權責統一,執法高效,利益同體,對內強化各項職能,調整工作重點[2],將醫政執法和醫療服務市場監管作為衛生監督執法的重要內容,并強化衛生監督力量,在人員和經費上給予保證,加強日常監督執法力度,規范民營醫療機構執業行為。
5.2合理制訂規劃,建立醫療市場的準入機制應依據衛生部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和醫療衛生服務需求的調查結果,擬定民營醫療機構設置規劃。通過建立標準的民營醫療市場制度,對現有民營醫療市場進行合理規劃,衛生行政部門要建立和完善醫療機構從業人員、醫療技術應用、大型醫療設備等醫療服務要素及醫療廢棄物的處理的準入制度、應遵循“寧缺毋濫”的原則[4],依法制定嚴格的準入標準,要求所有審批民營醫療機構不僅在房屋條件、人員資質、醫療機構名稱、醫療設施設備,申辦診療科目的綜合支撐能力和污水污物處理方面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而且在傳染病疫情報告、消毒隔離、醫療質量控制制度等方面必須落實,以確保群眾就醫平安。
5.3加大監管力度,制定質量監測評價體系,建立預警機制和退出機制,強化服務意識和質量意識在當前醫療衛生體制下,加強和規范民營醫院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在管理上可參照其他行業管理經驗,根據醫療機構的醫療技術水平、依法行醫、服務質量、院內感染、消毒隔離、醫療糾紛投訴、采樣監測等方面,建立質量監測評價體系實行量化分級管理。開展經常性監督檢查工作,一方面,發揮衛生行政和衛生監督部門的主導功能,加大監管力度,及時查處醫療機構擅自超范圍經營,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無證裝備大型醫用設備,惡意診斷,刊登虛假廣告,雇請醫托,違反消毒隔離制度和醫療廢物處理制度等違法行為;另一方面,加強和藥監、工商、環保、公安和新聞媒體等有關部門的協作,多管齊下,綜合整治。應該設立預警機制,以便適時調整政策,規范民營醫院的經營行為,引導其健康發展,同時,要建立嚴格的退出機制,對行為不規范、服務質量差、傳染病疫情報告、消毒隔離制度不落實的民營醫院要果斷要求其整改直至退出。
5.4實行民營醫院全行業管理,營造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及機制為使衛生資源的宏觀調控功能得到充分發揮,促進衛生行業體制創新,引導科學規劃布局,必須將民營醫院納入衛生全行業管理。首先,衛生行政部門在加強對民營醫院管理的同時,要支持和幫助民營醫院提高醫療技術和管理水平,積極引導他們逐步建立現代醫院管理制度。在機構和人員執業標準、醫療機構評審、人員職稱評定和晉升、科研課題招標等方面,同等對待民營醫院。如定期舉辦民營醫院院長培訓班,開展多種形式的衛生技術人員業務技能培訓,??迫瞬排囵B和繼續醫學教育,幫助其進一步提高綜合素質。其次,要賦予民營醫院和公立醫院平等的法律政策地位,在稅收、價格管理、醫療保險、資金貸款等政策上給予和公立醫院同等的待遇,并在監督管理中,一視同仁,公平公正。
5.5加大法律法規宣傳培訓力度,增強民營醫醫療機構的遵紀守法的自律意識針對民營醫療機構存在法律知識匱乏和法律意識淡薄的新問題,應定期開展法律法規知識宣傳、培訓。一方面要宣傳并扶持管理和醫療技術水平高、服務質量好、價格低廉的民營醫療機構,使其脫穎而出,成為民營醫療機構學習的模范;另一方面,應及時查處通報醫療機構的違法案件,通過“抓二頭,帶中間”的方法幫助民營醫院加強自身建設,培養廣大醫護人員的法律意識,健全內部醫療平安的各項控制組織和制度,建立守法經營,嚴格監督的約束機制。
6小結
綜上所述,在當前醫療衛生體制下,加強和規范民營醫院的管理,以衛生行政管理和衛生監督執法為主,首先,從醫院的設立、醫療技術人員的從業資質、執業行為管理,醫療質量的控制,傳染病疫情報告、消毒隔離的落實,醫療廢棄物的處理、醫療價格的統一規范、醫療廣告的監督和審批等方面加強制度建設和監管;其次,加強和藥監、工商、環保、公安和新聞媒體等有關部門的聯系和協作,多管齊下綜合整治,并加大對民營醫院的日常監管,民營醫院“重利輕義”的勢頭必將受到抑制。要從根本上解決新問題,還有賴于深化現行的醫療及監督體制改革,盡快建立和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依法加強醫療市場的監管力度,規范醫療服務市場,營造公平有序的法制秩序和市場競爭氛圍,引導其健康發展,實現醫療服務市場投資的多元化,以滿足群眾不同層次的醫療需求。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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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曹源.衛生監督工作面臨的困境和策略.中國衛生監督雜志,2004;11(6)摘要:355.
篇9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精神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深化衛生監督體制改革,加強衛生監督體系建設,加強衛生監督隊伍管理,規范衛生行政執法行為,著力提高衛生監督執法能力和水平,推進衛生依法行政;緊緊圍繞社會和群眾關心的熱點和難點問題,強化以醫療機構、生活飲用水衛生、公共場所衛生、學校衛生、托幼機構、傳染病防治監督等為重點的公共衛生監管職責,進一步加大衛生行政執法力度,切實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健康權益。
二、工作目標和措施
認真貫徹落實省市縣有關會議精神,緊貼發展大局,著眼民生需求,強化隊伍建設,完善體系建設,健全監督體制,增強執法能力,強化監督檢查,提高工作水平,為我縣經濟建設和社會穩定做出積極貢獻。
(一)深化改革,不斷完善衛生監督體系
貫徹落實《關于衛生監督體系建設的若干規定》和《關于衛生監督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改善衛生監督工作條件,進一步完善保障措施和運行機制,推進衛生監督內設機構規范化。進一步完善衛生監管體系,提高衛生監督執法水平。推進衛生監督體系管理體制建設,充實執法力量,重點加強鄉鎮衛生監督協管機構建設,完善被監督單位衛生信息建檔,健全衛生監督信息網絡及業務系統,推進衛生監督協管服務,將衛生監督工作窗口前移,功能下沉,進一步完善、明晰、細化衛生監督協管員監管職責和工作要求,指導協管員對管轄區域內醫療機構、學校衛生、生活飲用水、公共場所、托幼機構的監督檢查工作。
(二)強化培訓,提高衛生監督隊伍素質
貫徹落實衛生部《2010-2020年衛生人才發展規劃》,繼續采取“走出去,請進來”的培訓方式,切實加強人才培養。一是制定培訓計劃。制定近三年的人才培訓方案,找準薄弱環節,把住實際需要,分清輕重緩急,制定切實可行的培訓計劃,做到有的放矢。二是加強學習新知識。逐步豐富衛生監督員相關的基礎業務知識,提高衛生監督隊伍的整體素質。三是我所擬于2014年繼續舉行衛生監督員內部培訓和考核工作。
(三)嚴格管理,規范衛生監督執法行為
加強效能建設和行風建設。著力解決群眾反映集中的熱點、難點問題;落實整改措施,對照問題找差距,端正工作作風,廣泛接受社會監督。進一步規范衛生監督隊伍管理,提高衛生監督隊伍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大力開展衛生監督專項稽查,推進衛生行政執法責任制。牢固樹立服務意識、公仆意識,樹立衛生執法新形象。
(四)嚴格衛生許可,抓好源頭把關工作
1、嚴把衛生行政許可準入關,嚴格按照“一申請、二受理、三審查、四核準”的程序操作,并實行電子監察行政審批業務。在審查工作中一是要認真審查申請單位所提交的資料,二是要認真做好衛生學現場審查。
2、抓好衛生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的培訓工作,督促從業人員取得有效的健康證。
(五)深入開展日常監督工作,加強公共場所量化分級管理
填寫公共場所監管被監督單位信息卡,建立公共場所紙質和電子檔案。對轄區內住宿場所、沐浴場所、美容美發場所全年開展經常性衛生監督2次以上,查處無衛生許可證營業、從業人員無有效健康證上崗等違法行為。對取得衛生許可證的住宿場所、沐浴場所和美容美發場所推行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重點監督監測室內空氣質量和顧客用品用具消毒措施落實情況。
(六)加強學校衛生監督工作
根據學校特點,重點對學校、托幼機構生活飲用水衛生的監督檢查。督促指導學校、托幼機構按照衛生部、教育部相關文件精神,建立和完善傳染病防控制度,落實各項防控措施,重點檢查晨檢及病因追蹤調查工作的落實,加強學生的健康教育,課程安排有健康教育課,提高廣大師生的健康意識。加強校舍、教學設施、生活設施、衛生保健室配備等基本衛生條件的建設管理,對影響學生健康的學校、托幼機構教室建筑、環境噪聲、室內微小氣候、采光、照明以及黑板、課桌椅等教學衛生環境開展監督檢查。會同教育部門進一步加強學校衛生檢查,探索總結好的經驗和做法,建立長效監管機制。
(七)加強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
進一步加強對全縣集中供水單位的監督檢查,一是開展經常性監督檢查每年2次(枯水期、豐水期各一次),監督覆蓋率達100%。主要檢查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許可證持證情況,人員持健康證明情況,衛生管理機構、管理制度制訂及落實情況、制水工藝流程、涉水產品索票索證情況等。對縣城集中式供水單位實行每次重大節會活動前監管。二是開展水質檢測,縣城集中式供水單位出廠水、末梢水每月抽檢一次,鄉鎮集中式供水單位每年抽檢二次。三是對集中式飲用水單位違反《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傳染病防治法》的行為,及時提出整改意見或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
(八)加強持證醫療機構依法執業檢查
1、依法執業監管。加大對全縣232家持證醫療機構的依法執業監督檢查力度,力爭檢查頻次達到2次/年,檢查覆蓋率達100%。重點檢查醫療機構內衛生技術人員的執業資格及注冊情況,以及各醫療機構的執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包括超范圍執業、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嚴肅查處醫療機構出租、承包科室的行為等等。按照《廣東省衛生廳關于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的試行管理辦法》(粵衛[2011]1號)的文件精神,完善好各醫療機構的不良執業行為記分情況,規范醫療機構執業行為,保障醫療服務質量與醫療安全。
2、加強醫療衛生行業自律意識。加強醫療機構依法依規執業監督,增強醫療衛生技術人員守法執業意識,根據基層醫療機構實際情況,擬1月份與鄉鎮村衛生站簽訂《醫療安全告知書》及《承諾書》,以推動醫療機構自覺改進服務,提高醫療質量,切實保障群眾醫療安全。
3、醫療機構校驗工作。根據衛生部制定的《醫療機構校驗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及要求,擬9-11月份對我縣持證醫療機構一年一次的考核校驗工作,實行現場校驗制,同時建立醫療機構信息登記制度和管理檔案,及時記錄醫療機構執業行為狀況和校驗結論,做到檢查與指導相結合,根據存在問題及時提出指導意見,并追蹤落實整改情況。
4、加強對基層醫務人員醫療衛生法律及業務知識學習培訓。 進一步加大對醫務人員的培訓力度,擬5月份組織開展醫療質量和安全、醫德醫風教育、法律法規、合理用藥、醫源性感染、診療技能和醫患溝通等等相關方面的培訓。培訓后對醫療衛生技術人員進行醫療衛生法律及業務知識考核,增強醫療衛生技術人員的安全責任意識、診療水平和急救水平,提升醫療服務水平。建立健全醫療服務監管體系,規范醫療服務行為。
5、加大衛生監督執法宣傳,建立 “黑名單”及曝光制度。探索建立醫療機構行業信用體系,促進醫療機構誠信守法,規范執業,同時建立“黑名單”及曝光制度。通過新聞媒體、橫幅標語、宣傳欄、宣傳手冊、張貼告示等形式進行宣傳,廣泛深入宣傳衛生法律法規知識,宣傳衛生監督動態。建立衛生行政處罰大案要案公告欄,對大案要案查處要加大曝光力度,擴大社會影響,震懾違法行為,努力為衛生執法工作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樹立衛生監督隊伍的良好社會形象。
(九)繼續深入開展打擊非法行醫專項整治工作
1、嚴厲打擊非法行醫行為。嚴厲打擊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開展診療活動的“黑診所”;嚴歷打擊無任何醫療資格的游醫、假醫,及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醫活動;嚴歷打擊隱藏在居民家屬區及“走街串巷”的無證非法行醫活動。
2、嚴肅查處醫療機構出租、承包科室的行為。重點查處醫療機構將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給非本醫療機構人員或者其他機構,打著醫療機構的幌子利用欺詐手段開展診療活動的行為。嚴肅查處醫療機構超范圍執業、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等不良行為。
3、嚴肅查處利用B超非法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手術的行為。重點查處醫療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工作人員非法為他人進行胎兒性別鑒定或選擇性別終止妊娠手術的行為。
4、嚴厲打擊藥店內“前店后診所”的無證行醫行為,依法取締“藥店內坐堂行醫”或以“義診”、“醫療保健咨詢”等名義非法開展的醫療活動。
5、嚴肅查處非法從事性病、婦(男)科診療活動和其它未經審批擅自從事性病診療的違法行為。
(十)加強傳染病防治監督執法、消毒效果監測及醫療廢物處置工作
1、繼續抓好《傳染病防治法》的宣傳貫徹,利用多種方式,廣泛宣傳政府和有關部門在傳染病防治中的法律職責、公民應當履行的權利和義務,增強全社會依法防治傳染病的觀念。全面開展傳染病疫情報告監督檢查。重點檢查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保健機構疫情網絡報告情況,嚴肅查處隱瞞、緩報疫情,造成傳染病擴散傳播的典型案件。加強傳染病疫情管理預防監督檢查工作,特別是冬春交替期間,可能出現的“非典、甲流、手足口病”的流行,強化各醫療機構、學校及公共場所有相關的管理制度和應急方案,加強對相關人員的知識培訓,增強意識。
2、擬在7-8月份聯合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開展對全縣醫療機構的消毒效果監測工作。監測各醫療機構的消毒劑、消毒器械、紫外線輻照強度、治療室、主要功能室空氣是否符合《消毒技術規范》的要求。擬建議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對腔鏡診療設備和牙科器械消毒措施和手術室使用中的消毒液進行監督檢測,做好消毒劑和一次性醫療用品監督工作。嚴肅查處違反《消毒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的醫療單位。
3、檢查各醫療機構的廢物管理制度的建立及醫療廢物的處置途徑等情況。醫療廢物處理是否符合《廣東省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監督檢查縣城區域內各醫療機構將醫療廢物交由梅州市金川醫療廢物處置有限公司統一回收處理。并按實際情況將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擴大統一回收范圍。
篇10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發揮新農合制度互助共濟的作用及鄉村兩級衛生機構提供基本衛生服務的功能,擴大農民的受益面,引導農民及時合理就醫,提高合作醫療基金的使用率,確保新農合制度健康持續發展,根據省衛生廳印發的《新農合門診統籌指導意見》和《市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門診統籌(以下簡稱門診統籌)是為切實保障門診基本醫療待遇,滿足參合農民常見病、多發病的診治需求,從新農合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以統籌的形式進行管理,用于參合人員在門診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診所發生的有效醫藥費用按規定比例實行補償的制度。
第三條新農合門診統籌堅持以下原則:
1、區籌區管、適度保障、鄉村直補;
2、門診統籌基金獨立運行,專賬管理;
3、實行總額預算、資金預付、績效掛鉤、結余歸己的管理辦法;
4、嚴格供方準入,實行契約管理;
5、報銷實行單人定標、按戶封頂,取整結算。
6、堅持組織監督、行業監督和社會監督相結合。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四條經區合管辦審批確定的街道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村級醫療機構是門診統籌的定點醫療機構,在區合療經辦中心的統一管理下,負責門診統籌補償的具體實施工作,并接受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監督委員會的監督管理。試點工作啟動前按一定比例確定首批定點醫療機構,運行一季度后再適當增加定點醫療機構。
第五條街道、村兩級合療組織機構負責門診統籌政策的宣傳、參合信息管理、補償公示等,監督區域內門診統籌工作的運轉情況及定點醫療機構服務行為,監督街道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管理行為。
第六條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技術專家組負責全區門診統籌定點醫療機構的績效考核。各街道設立由街辦相關人員、衛生院院長、合療科成員、衛生院醫護、財務人員、村醫代表等人員組成的門診統籌績效考評小組,在區新農合技術專家組的指導下負責實施對村級定點機構的績效考核工作。
第七條各街道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負責組織村級定點醫療機構的門診統籌試點工作,由專人負責管理,并報區合療經辦中心備案。
第八條街道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門診統籌的主要職責:
1、貫徹和落實上級有關合作醫療的方針、政策,組織宣傳,實施合作醫療制度及其它有關規定。
2、負責轄區門診定點醫療機構資格初審和上報。
3、負責對轄區合作醫療門診補償資金的審核和劃撥工作。
4、對區域內門診定點醫療機構的服務行為和參合人員的就醫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5、定期組織績效考評工作。
6、負責門診統籌的培訓、宣傳、公示及信息統計工作。
7、完成區合療經辦中心交付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九條門診統籌定點醫療機構的確定,須嚴格執行《市區新農合門診統籌定點醫療機構管理細則》的規定。由符合條件的街道、村醫療機構自愿申請,街道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初審、區合管辦審批。堅持慎重選點,穩步推進,實行動態管理,嚴格準入、退出機制。
第三章基金管理
第十條在新農合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資金作為門診統籌資金,基金實行分賬管理、??顚S?,由全區統一管理使用,當年門診統籌資金結余部分沉淀累積,在下年度門診統籌中調劑使用。
第十一條實行以定點醫療機構為單位總額預算、定額包干、結余歸己(試點期間,結余不超過15%時歸己、結余超過15%時超出15%部分扣歸基金)、超支自負。各衛生院必須設立門診統籌基金專賬,按相關制度做好村級定點醫療機構資金撥付工作。
第十二條區合療經辦中心根據各定點醫療機構門診統籌基金預算總額實行按季預撥制,撥款金額與上一季度的績效掛鉤,前一季度的考核結果作為下一季度的撥付依據。
第十三條各門診定點醫療機構建立門診補償臺賬,賬目登記實行微機記賬與手工記賬并行,做到門診補償登記表、合作醫療證、處方和臺賬相符,準確無誤。
第四章門診統籌補償
第十四條參合人員在本街道轄區內門診統籌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按規定獲得門診醫療補償,采取直通車補償。
(一)補償范圍
門診范圍:1、治療費:肌肉注射、靜脈注射、小兒頭皮靜脈、灌腸、導尿、換藥、小型清創縫合、針灸、火罐;2、醫技檢查(限衛生院);B超、心電圖、X線、化驗等常規檢查費;3、材料費;4、藥品費(合療目錄內的藥品)。
(二)補償標準
1、補償比例:參合人員在門診發生在補償范圍內的費用,執行整數補償,街道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報銷比例為40%,村級報銷比例為50%。
2、封頂線:參合人員以家庭為單位,每年按照參合人數×32為每年封頂線,實行整戶封頂,家庭內通用。
(三)補償辦法
1、參合人員門診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由接診的醫療機構,按補償標準當場辦理結報補償手續,由醫療機構經辦人員填寫《合療門診統籌補償登記表》和《合作醫療證》享受補助欄目,患者簽字認可。
2、村級定點機構每月25日前將各種資料報街道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審核,街道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每月30日前將本院和村級醫療機構的資料上報區合療經辦中心審核。
第十五條當年出生的新生兒隨參合母親自出生時到當年12月31日可享受門診統籌補償(家庭封頂線按照實際參合人數計算)。
第十六條區外務工、探親的參合患者,憑當年外地門診就醫的有效材料回本街道合療科辦理補償手續,具體補償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下列情況不屬于門診補償范圍
1、在本街道之外的醫療機構或本街道非門診統籌定點醫療機構所發生的費用。
2、《合療用藥目錄》外的藥品費用。
3、與疾病無關的各種檢查及藥品費用。
4、經調查屬舞弊行為的醫療費用。
5、本辦法施行日之前產生的門診費用。
6、其它按規定不列入合作醫療基金支付范圍的費用。
第五章服務管理
第十八條街道衛生院對村級醫療機構進行資格初審驗收后,報區合管辦復審,審核合格的發給“合作醫療門診定點醫療機構”證牌,并在本街道、村內公示。
第十九條區合療經辦中心與街道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簽訂服務合同,街道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與村級定點區療機構簽訂服務合同,合同中應明確權利、責任、義務。
第二十條參合人員憑合療證、身份證(當年隨母享受補助的新生兒享受補助時需提供出生醫學證明)在本街道轄區的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定點醫療機構必須為參合人員門診就醫進行補償,不得以各種理由拒絕。
第二十一條定點醫療機構,在接診時,應先驗證、后補償。應認真書寫門診病歷、門診日志,使用合療專用處方,出具專用票據,辦理補償時須向患者講明補償政策后辦理各種登記手續,開具補助憑證。門診補償各類資料須保存完整,及時歸檔,以備查驗。
第二十二條定點醫療機構要將門診統籌補償項目、門診收費項目標準、合療用藥目錄及價格、補償程序等在醒目位置予以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三條醫務人員應堅持“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用藥”的原則,嚴禁開大處方、分解處方、濫用藥。按服務合同,給患者提供服務。
第二十四條嚴格執行基本用藥制度。街、村兩級門診統籌定點醫療機構開展門診統籌服務時應該使用《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用藥目錄》之內的藥品。
第二十五條各街道轄區內門診統籌定點醫療機構的藥品應由街道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統一采購、統一價格、統一管理。嚴格執行物價部門規定的藥品加成率。
第二十六條門診統籌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復診率必須控制在20%以內,村轉街道轉診率不超過20%。
第二十七條定點醫療機構醫務人員應恪守醫德規范,不得擅自停診、推諉參合患者。
第二十八條街道、村門診定點醫療機構及工作人員,應認真學習并嚴格執行國家及省市區有關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政策和規定,要本著方便群眾、合理控制醫療服務成本,提高醫療服務質量,保障農民身體健康的原則,努力為參合人員提供規范的、價格適度、質量良好的醫療服務。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街道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及村級定點醫療機構每月要將門診補償情況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第三十條建立舉報投訴制度。區合療經辦中心、街道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公布投訴電話,并設立舉報箱。對群眾的投訴及時查處和回復。
第三十一條街道新農合管理、監督領導小組和街道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負責本轄區門診統籌定點機構的監督檢查與指導。
第三十二條建立門診統籌定點醫療機構績效考評制度,對各定點醫療機構的服務質量、藥品價格及對政策執行情況等進行考核,考核結果與撥付門診統籌金掛鉤,具體細則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條區合療經辦中心每月對各定點醫療機構門診統籌基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并定期向上級有關部門匯報。
第三十四條對在實施門診統籌工作中,能認真履行義務,嚴格執行門診統籌工作的各項規定,工作無差錯的醫療機構,區合療中心按時全額撥付門診統籌金。
第三十五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通報批評、罰款、取消定點資格或交由衛生行政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未實行“直通車”報銷者;
2、弄虛作假、、合伙套取合療基金者;
3、擅自批準不屬合療報銷項目者;
4、未執行公示制度者;
5、違犯合療規定,提高或降低補償標準者;
6、各種合療報表、文書不規范、不按時上報者或不如實填寫門診補償登記,不及時填證下賬導致門診基金損失者;
7、其它違反合療管理規定者。
第三十六條參合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除追回已補償的醫療費用外,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乃至暫停合療待遇。
(一)將本戶《合療證》轉借他人使用。
(二)利用虛假發票、處方、冒領合療補償資金的。
(三)因本人原因,不遵守合療辦事程序,造成醫療費用不能補償而無理取鬧的。
(四)私自涂改《合療證》門診發票、處方等弄虛作假騙取合療基金的。
(五)非法倒賣合療定點機構開出的藥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