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法律意識范文

時間:2023-10-09 17:29:30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農民工法律意識,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農民工法律意識

篇1

一、影響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意識的積極因素

法律意識屬于社會意識的一種特殊形式,它雖然具有一定的獨立性,但也會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這其中既包含積極的因素,也有一些不利于法律意識提高的消極因素。通過研究發現,法律意識除受系統內部諸多要素的影響外,同時還會受到促成法律意識形成的外部環境影響。作為一國傳統歷史文化一部分的法律意識處于動態的變化過程中,始終無法擺脫本國沿傳至今的文化、政治與法律的影響。當代社會政治體制、經濟結構以及人們的生活方式都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毫無疑問,這些因素也必定會對法律意識產生或多或少的影響。我國經濟社會飛速發展的外部環境是影響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意識變化的有利因素。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確立,意思自治、地位平等、等價有償、誠實信用這些商品經濟特有的規定性日益融入到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在這些市場經濟內在法權意識作用下引發了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意識的變化。我國憲法和法律明確規定了公民的自由權利和國家機關的權限范圍,這是民主政治在法律上的體現。當代法治型民主政治無不要求政府高度重視法制教育和法制建設,這不僅喚醒了新生代農民工的政治權利意識,同時也提升了他們的法律意識。生產力的快速發展為我國現代文化體系建設和公民文化素質提高創造了有利的條件,新生代農民工的文化水平顯著提高,這為增強他們法律意識打下了重要的基礎。伴隨著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我國公民整體法律意識在顯著提高,而城鎮化也極大地促進了我國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意識的發展。生產方式的變化引發了城市化進程,我們的生活方式、思維方式也隨之改變,這其中就包括人們的法律意識。城市化導致大量的農村人口流向大中城市,在城市生活、工作中他們不可避免會遇到一些勞動、經濟方面的糾紛,這樣逐漸產生了對法律的需要,個人法律實踐也在改變著他們的法律意識。

二、影響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意識的消極因素

利益多元化是當代社會的顯著特征,新生代農民工在擇業、勞動和生活的其他領域中時常會遇到不公待遇,他們不再選擇沉默,而是拿起手中法律武器,積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整體上來說,我國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意識還有待進一步提高,他們在法律實踐中存在非理性的一面,在權利救濟上具有非主動性特點,在守法意識上呈現非自覺性特征。就目前情況分析,我國新生代農民工文化水平雖有一定提高,但法律知識卻相對匱乏;維權意識雖然有所增強,但法律情感依舊淡漠,維權能力還有待進一步提高,這主要是受到以下消極因素的影響。

(一)“人治”觀念和“官本位”思想的影響

兩千多年的封建社會制度使我國在專制主義中央集權政治基礎上逐漸形成了以儒家思想為核心的中國傳統文化。從本質上說,儒家的人治主義思想是權力至上的衍生品,就是一種作為公共權力異化的官本位權力觀,官職成為評價個人社會地位和人生價值的唯一尺度,這是以官為尊、以官為貴的意識和價值取向的外化??v觀我國歷史,因長期受到封建意識和儒家思想等不良因素的影響,在廣大民眾的潛意識中始終存在官本位思想。官職大小已經成為個人身份、地位、道德的代表。同時,在權錢交易背景下,“官”和“利”也如影隨形,官員不僅俸祿優厚,而且還可以利用手中的權力獲取非法利益。綜上所述,長期以來我國封建社會人們的世界觀、人生觀在“官本位”思想以及特權意識支配下,逐步演化為個人的利益觀、地位觀和權力觀。普通百姓由于深受以上封建思想的影響,在他們心中始終存在以權為本的觀念,這種思想和認知漸漸地消融了新生代農民工對法律的信任感和認同感。在法律與權力的較量中,絕大多數新生代農民工會認為權力最終會戰勝法律,甚至認為部分官員能夠操作法律的制定。因此,在城市中打工,當他們遇到糾紛以及自己無法解決的問題時,總是首先尋求有關系、有地位的親戚或同鄉的幫助,而往往忽視,甚至藐視法律的作用。

(二)戶籍和社會保障制度的缺陷

目前戶籍、社會保障和福利等社會制度對我國新生代農民工的法律意識產生較大的影響。戶籍制度因具有社會調控功能,逐漸成為政府和國家進行社會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于1955年頒布了《關于城鄉劃分標準的規定》,人為將我國居民分為“農業人口”與“非農業人口”,我國城鄉二元分割的戶籍制度自此正式得到確立。我國戶籍管理制度在當時社會情況下曾經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包括教育、就業和社會保障等制度也都附著在戶籍制度之上,由此造成不同的戶籍享有不同的待遇,城市居民憑借戶籍會享有較多的社會福利。城鄉利益格局也因二元戶籍制度而逐漸固定下來,這不僅阻礙了農村富余勞動力向城市的合理流動,同時也是造成我國新生代農民工權益得不到保障的體制根源,進而使他們喪失了與戶籍制度密切相關的養老、醫療、就業、住房、教育等一系列的權利,破壞了制定社會制度的初衷,甚至抹殺了他們對未來生活的憧憬,擔心自己的子女將來面臨與他們同樣的身份困境。綜上所述,包括戶籍制度在內的眾多權利缺失已經嚴重制約了我國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意識的提高。社會保障和福利制度是顯性戶籍制度的衍生品,這也是影響我國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意識進一步發展的另一個重要原因。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各級政府逐漸開始重視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并針對這一特殊群體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進行了積極的探索,不同地方因地制宜,嘗試了不同的模式,但效果并不理想,農民工的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參保比例仍然較低。即使少數農民工參加了社會保險,但也主要是針對養老、工傷、醫療這些繳費性的保險,而社會救助和最低生活保障這些非繳費性的保障項目,目前還是只針對城市居民。我國目前絕大多數城市還未針對農民工制定住房保障政策,即使少部分城市計劃將農民工納入住房保障系統,但又制定了過多過嚴的限制條件。此外,新生代農民工子女教育也深受傳統戶籍制度因素的影響,其處境與城市居民完全不一樣。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大中城市的社會保障體系日趨完善,其內容基本涵蓋我國城市居民生活的各個方面。新生代農民工雖然工作和生活都在城市,但各種權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甚至連最基本的養老和醫療都得不到切實保障??梢?,新生代農民工生存權和發展權的實現有賴于基本公共服務的均等化,不合理的社會資源配置也嚴重限制了其法律意識的進一步提高。

(三)執法和司法不公

世界是普遍聯系的,法律意識內部各因素也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與外部因素相互依賴,始終處于相互影響的動態關系中,適宜的條件有利于促進法律意識的形成和發展,反之,則會形成負向的阻礙法律意識提高的消極影響。依法治國必然要求依法行政,而行政合法性則是現代行政執法的最基本原則,然而實踐中,受多種因素的影響,目前司法不公現象在我國依然存在,這也成為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意識進一步提高的又一障礙。法律能否發揮作用以及在多大程度上發揮作用取決于兩個方面,一是法律自身是否能反映民意,體現廣大群眾的根本利益要求;二是法律在現實中能否得到有效貫徹和落實,這兩個方面是相輔相成的,但都需要以司法公正為基礎。近年來,我國各級法院為樹立司法權威,提高審判效率,在很多方面進行了大膽的改革和嘗試,雖取得一定成效,但問題還是不少。這不僅使司法公信力面臨巨大的挑戰,更嚴重的是在他們心里會產生輕視法律、蔑視司法的心理,司法機關作為社會中立裁判者的權威也蕩然無存。

(四)新生代農民工個人素質有待提高

篇2

關鍵詞:農民工;普法

中圖分類號:DF792.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5312(2012)18-0274-02

“農民工”是國際工業化歷史上的一個新概念,是中國社會變遷時期特有的一種社會現象。[1]近些年來,隨著我國經濟建設步伐的加快,由大量外來務工人員以及本地從事非農職業的農民形成了一個龐大的農民工群體,由于農村戶籍,打上了農民身份的烙印,長期在城市居住、生活和工作,從事的是非農產業的勞動,所以習慣將他們稱之為農民工。據相關數據顯示2009年度全國農民工總量為22978萬人。他們是城市中的弱勢群體,法律觀念不強,權利意識淡薄,依法辦事和依法維權的能力相對較弱,往往成為用人單位與雇主謀取經濟利益的犧牲品,各種勞動權利屢受侵害。因此加強對農民工的法制宣傳教育,提高農民工的法律素質,對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和諧社會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農民工普法現狀

從“一五”到現在,20多年來,普法工作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然而,在二十多年的普法歷程中,對外來流動人口尤其是農民工的普法宣傳普法教育成為了法制宣傳工作的薄弱環節。直到最近幾年,因農民工法律意識淡薄,法律知識欠缺引發的社會問題越來越多,針對農民工開展專項普法教育工作才逐漸被提上議事日程。在“五五”普法中將農民工首次被列為普法重點對象,農民工普法成為“五五”普法重要內容。

二、農民工普法存在的問題

北京市宣武區司法局在2006年年底,以調查問卷形式,開展了一次《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情況抽樣調查》活動,開展了一次“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情況抽樣調查”活動。在本次調查中,有 81.62%的農民工聽說過“普法”一詞,有 84.24%的農民工認為法制宣傳教育活動應該堅持下去,有4.21%的農民工認為自己對法律知識非常了解,27.37%的農民工選擇比較了解,52.63%的農民工認為自己對法律知識一般了解,另有15.79%的農民工認為自己對法律知識基本上不了解。這表明近幾年我們加強了對農民工群體的普法力度,但是農民工對法律知識的了解程度仍低于社會平均水平。

(一)普法對象存在特殊性,農民工普法教育實施難度較大

農民工分布較廣、流動性大、居住地不固定、難以集中,這些特性給農民工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帶來了一定難度,特別是外出農民工的法制宣傳教育比較薄弱,存在不少盲點。農民工大多文化素質偏低,勞動強度大,休息時間少,由于采取集中宣講形式。而這種集中普法方式并沒考慮到農民工的實際情況,繁重的工作之余都渴望休息,而集中培訓又都是些空洞的說教,自然難以收到應有的效果。自然學法的積極性不高。

(二)思想認識存在偏差,農民工普法教育難以落實深化

個別單位和部門領導重視程度不夠,認識不到位,重使用輕教育的現象尤為突出。他們認為法制教育周期長見效慢,而單純的使用管理周期短見效快,抓管理比抓教育來得省勁,因而在實際工作中用管理代替了法制教育;甚至有個別單位只顧眼前利益,向農民工收取各種費用,忽視了法制宣傳教育的作用,還有一些主管部門和單位的農民工法制教育流于形式,走過場,往往重計劃的制定,輕計劃落實,工作表面化,導致農民工法制教育沒有新的起色。

三、進一步開展農民工普法教育工作的建議

(一)培養農民工的法律意識

法律意識是人們對法治的基本態度,它指在對法律的了解、理解,對法律功用的認知基礎上,運用和依據法律來規范和引導社會生活??梢哉f,這是法治現代化追求的目標之一,法律的真正活力不在于被知曉,而在于被使用。法治公民的培育分三個層面:“普及法律知識——形成法律意識——培養法律信仰”,即公民從普法和學習中認知法律,在掌握法律知識的基礎上形成正確的法律意識,使用法律來規范和引導自己的生活,并經內心認同而升華為法律信仰。對農民工這樣的弱勢群體而言,要想使他們的勞動權益得到有效維護,僅靠關注和關心是沒有用的,單純地向他們進行普法宣傳、灌輸法律知識也是遠遠不夠的。偉大的思想家盧梭曾說過“法律既不是銘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銘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們的內心里”。因而,我們更應關注的是如何培養和增強農民工的法律意識。在現實中,一方面他們不敢用法。農民工來到城市后特別珍惜城里來之不易的工作機會,為了成全工作即使明知可以用法律來解決問題,但往往仍是選擇忍氣吞聲。

(二)定位農民工普法內容

法律意識不是憑空產生的,只有通過普法的形式在學習中認識法律,在掌握法律知識的基礎上才能形成正確的法律意識,所以對農民工進行普法宣傳的內容也應做出正確的定位。農民工來自農村,接受的教育有限,進城務工后多是在比較封閉的生活空間,繁重的勞動過后,幾乎沒有時間學習。因此對農民工的普法不可能面面俱到。所以在普法內容的選擇上,要貼近農民工實際。 首先應考慮的是如何保障他們的勞動權益?!皥猿謴娜罕娦枰_展法制宣傳教育,把事關群眾生產生活的法律法規作為普法的重要內容”。普實體,也要普程序;普義務,更要普權利;普法律知識,更要普法律理念。近年來,農民工的高發案件主要是工傷和勞資糾紛。針對農民工法制知識缺乏,發生糾紛以后,用人單位故意以口頭或其他方式“協商解決”,拖過訴訟時效,使農民工的勞動權益得不到保護。因此可以加強對農民工《勞動法》、《企業最低工資規定》、《安全生產法》等與農民工生存息息相關的法律知識的普及,提高農民工學法的熱情。

(三)深入開展實施法律援助

1、加快制定法律援助法。目前我國沒有法律援助法,而有關法律援助的法律散見于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之中,2003年7月國務院的《法律援助條例》,司法部部頒規章制度。因此,對法律援助的程序、法律援助的范圍和法律援助的標準等都沒有統一規定,由各地按照自己的實際情況具體制定,因此存在相互銜接協調不力等諸多問題。對比國外,法律援助已有上百年的歷史,有許多成功的立法經驗值得我們借鑒和學習。為了更好地推動法律援助事業,讓更多的弱勢群眾得到及時有效的法律幫助,維護司法公正,制定法律援助法的時機已經成熟,而且勢在必行。

2、農民工法律援助應當充分利用法律服務資源。首先,利用工會拓寬勞動保障普法宣傳教育渠道。農民工組織程度低是其維權艱難的重要原因之一。而工會作為工人階級的維權組織,其組織規范、凝聚力強,在工人勞動權益維護過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所以通過吸收農民工加入工會,聯系農民工務工所在地工會,利用其工會職工學校、職工俱樂部等陣地,對農民工開展法律宣傳培訓和教育,能起到更好效果。其次,利用互利的原則,律師事務所接受一定的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機構提供穩定的案源。再次,合理利用法律專業的教師和學生對農民工進行法律援助。最后,還可以合理利用退休的法律工作者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等等。

參考文獻:

[1]陳立.普法教育與農民工合法權益的維護[D].浙江大學.2009.

[2]北京宣武區法制宣傳教育調查報告news.省略/o/2007-03-31/095511536820s.shtml

篇3

一、基本情況

我局與市委宣傳部聯合下發《20*年全市法制宣傳工作要點》,突出宣傳農民工權益維護、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土地管理、農民工勞動就業、農民工工資保障等法律法規,最大限度地發揮法制宣傳教育在維護農民工權益、增強農民工法律素養中的重要基礎和推進作用。大力開展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截止10月底,全市法律援助機構共辦理農民工維權案件128件,受援農民工1297人。

二、主要做法

1.將農民工法律法規宣傳納入全市法制宣傳工作計劃

3月10日,市委宣傳部、市司法局聯合下發《20*年全市法制宣傳工作要點》,明確要求全市各級各單位,緊緊圍繞市委、政府中心工作開展法制宣傳工作,把農民工工作作為一項重要工作,放在突出位置,突出宣傳好權益維護、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土地管理、農民工勞動就業、農民工工資保障等法律法規。

2.深入宣傳農民工相關法律法規

20*年5月起,我局派30余名干部先后100余人次赴清浦區、洪澤縣34個村擔任平安與法治建設指導員,對廣大農民工及家屬開展法制宣傳70余場次,受教育群眾1萬余人次。我們開展了20余次法律服務進社區、走進直播室等活動,大力宣傳涉農法律知識,增加農民工的維權意識。我們通過制作法制宣傳欄、發調查表等形式提醒農民工在平時工作中和外出務工時要提高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注意簽訂勞動用工合同,收集保存相關權益受侵害的證據。

3.將農民工法制宣傳貫穿四級干部學法競賽全過程

今年我們組織了全市四級干部學法競賽,我們將土地法、土地承包法、勞動法、森林法、水法等與農民、農村問題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納入村居干部、鄉鎮干部復習和考試范圍,通過考試促進學習,通過考試促進基層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4.打造全天候“12348”法律服務平臺

進一步健全和完善“12348”法律服務工作職責、“12348”法律服務專用電話值班制度、“12348”工作人員職責和工作要求。保證“12348”法律服務熱線24小時為農民工開通。

5.舉辦法援工作人員涉農法律業務知識培訓

更好地為農民工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我們專門抽調農民工案件較為典型縣區的法律援助機構負責人參加省司法廳農民工涉法事務的專項培訓,組織編寫發放涉及農民工案件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書刊和涉及農民工案件的辦案手冊。

6.加強協同配合,提高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協調力度

我們聯合共青團*市委調整了*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的組成人員,加強對留守兒童的維權服務,盡量為外出務工的農民工解除后顧之憂。

篇4

通過辦理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發現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一些問題?,F就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與解決辦法及具體措施,淺談一下筆者的粗略看法。

一、存在的問題及解決辦法

1.多數農民工法律意識淡薄,與用工單位往往不簽勞動合同,不注重保留證據,以致在發生糾紛時苦于沒有證據而訴訟風險增大。要對其加大普法宣傳,使其逐步增強法制觀念,提高依法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能力和水平。建議深入開展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春暖行動”和小企業勞動合同制度實施專項行動,提高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率,改善勞動關系;繼續實施“彩虹計劃”,擴大工資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的覆蓋面;建立包括農民工在內的職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及時合理地提高農民工工資收入水平。

2.援助后,執行難。有的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人民法院受理時準許其緩交訴訟費,但審理后判決書未下達前,要求農民工交納訴訟費,如逾期不交,人民法院不予下達判決書,以致于這類案件無法進入到執行環節,無法實現訴訟目的。建議人民法院將司法救濟制度與法律援助制度有機地結合起來,只要是法律援助機構決定受理的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人民法院就應當在此類案件執行完結時,按規定確定訴訟費的承擔問題。

3.法律援助成本高于訴訟標的。有的農民工因用工企業欠其數百元的工資,到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援助,而法律援助機構給承辦律師的辦案補貼往往還高于農民工索要的工資數額。在這方面,大慶市法律援助中心研究具體的辦法,幫助其訴狀,幫助其立案,對其進行必要的訴訟指導,讓當事人自己去打這類官司,使其權益得到法律的保護。這樣既維護了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又降低了法律援助成本。

4.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多發于建筑領域,如拖欠工資和工傷處理。其根本原因在于該領域沒有建立健全規范的勞動用工關系,在工程分包、轉包過程中,真正干了活的農民工因無勞動合同或勞務合同,無法討要自己的工資。建議建筑企業的主管部門和勞動保障部門應對該域進一步加大管理力度,采取必要的措施,進一步規范建筑企業用工,形成長效機制,切實加強對農民工合法權益的保護。

5.工資保證金制度、工資支付監控制度和企業守法誠信制度不健全。亟需建立健全工資保證金制度、工資支付監控制度和企業守法誠信制度,強化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勞動爭議調解與仲裁,積極開展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務,引導農民工依法理性表達訴求,預防和及時妥善處置集體停工的的發生。

二、解決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問題的具體措施

(一)圍繞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進一步理清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基本思路

始終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服從服務于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是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取得實效的關鍵。要始終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切實擔負起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崇高使命。要把加強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與司法行政工作“十二五”規劃有機結合起來,進一步明確“十二五”期間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發展目標、主要任務和保障措施。要把加強農民工工作與年度工作安排緊密結合起來,有效履行法律援助工作職能,確保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任務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二)不斷加大工作指導力度,切實從源頭上促進解決農民工權益保障問題

1.做好新形勢下農民工權益保障工作,必須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民工培訓工作的指導意見》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黑龍江省農民工培訓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精神,部門聯動,形成合力,重點要加強農民工培訓工作,注重在制度上解決好農民工權益保護問題。緊緊抓住農民工培訓、就業等涉及農民工切身利益的熱點、難點問題,加強工作指導力度,提高農民工權益保障工作專業化、規范化、法制化、信息化水平。

2.大力加強對農民工的法制宣傳教育,教育引導農民工自覺學法守法用法,增強依法維權意識。要引導廣大法律服務人員和法律援助工作者重點圍繞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勞動合同糾紛、工傷賠償等問題積極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堅持“調解優先”原則,積極倡導和推進以調解協商方式化解矛盾糾紛。

(三)進一步完善工作措施,切實增強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實際效果

堅持把維護農民工權益與促進解決實際問題結合起來,是增強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針對性和實效性的有效途徑。要深入研究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細化實化各項部署要求,扎實推進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要充分發揮法律援助工作扎根基層、貼近群眾的優勢,組織法制宣傳工作者、法律服務人員等開展有針對性的法制宣傳;策劃開展符合新生代農民工需求和特點的法制宣傳活動。要進一步暢通農民工法律服務渠道,深入農民工聚集地區設立法律服務聯系點、咨詢點,鼓勵支持有條件的法律服務機構設立法律咨詢熱線,公開法律服務機構、人員執業信息,方便農民工就近及時獲取法律服務;要深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務”主題活動,進一步擴大農民工法律援助覆蓋面,降低農民工法律援助門檻;加強窗口建設,拓寬申請渠道,推行電話申請、網絡申請等便民服務方式;指派擅長辦理涉及農民工案件的律師辦理重大疑難案件,不斷提高專業化服務水平;積極開展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配合相關部門開展農民工討薪、農民工工傷維權等專項行動。要進一步完善農民工糾紛調解組織網絡建設,繼續推進在建筑工地、勞動密集型企業等農民工比較集中的地區和行業建立有農民工代表參加的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擴大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在人民調解工作中的覆蓋范圍。

篇5

【關鍵詞】新生代農民工 城市社會適應 法律援助 法律意識

新生代農民工是指80后和90后農民工群體,與老一代農民工相比,他們的法律和權利意識更強,更渴望適應城市生活,得到與城市工人同等的待遇。對他們而言,打工不再是單純為了討生活,更是為了“享受都市生活,實現都市夢想”。但他們在融入城市生活的過程中面臨著許多困難和問題,從一定意義上講,社會適應性是主觀社會生活質量高低的重要標志。本研究從法社會學視角,將社會適應能力和生活滿意度作為社會適應性的兩大指標,來測量新生代農民工城市社會適應的現狀,并探討他們城市社會適應的主要影響因素,最后對提升他們的城市社會適應能力提出對策性建議。

問卷編制與調查實施

本研究問卷由兩大部分組成,第一部分是測量因變量的兩個量表,第二部分是測量自變量的四個量表。新生代農民工的城市社會適應性由“社會適應能力”與“生活滿意度”兩個量表作為因變量;同時將影響新生代農民工社會適應的自變量分為4個類型:第一類是個人屬性特征變量,筆者采用自行設計的個人人口和法律屬性特征量表,包括“年齡”、“性別”、“婚姻狀況”、“工作種類”、“三險”繳納情況、“勞動合同是否簽訂”、“月平均收入”、“是否了解勞動合同法”等;第二類是社會支持變量,這一變量采用《領悟社會支持量表(PSSS)》進行測量,包括“家庭支持”、“他人支持”、“朋友支持”3個分變量;第三類是應對方式變量,這一變量采用《簡易應對方式問卷》進行測量,包括“積極應對方式”、“消極應對方式”2個分變量。①第四類是法律意識變量,對這一變量筆者采用自行設計的法律意識量表,包括“法律援助”、“維權意識”2個分變量。

本研究以河南省鄭州市的新生代農民工群體為研究對象,采用簡單隨機抽樣的方式進行問卷調查,共發放了500份問卷,實際收回有效問卷465份,有效回收率為93%。

數據整理與分析

個人屬性特征與新生代農民工城市社會適應性。從分析數據可知,在與新生代農民工個人屬性特征相關的變量中,婚姻狀況、勞動合同是否簽訂、月平均收入、是否了解勞動合同法這4個變量對他們的社會適應能力和生活滿意度得分都具有顯著性影響,性別、“三險”繳納情況這2個變量對生活滿意度有顯著性的影響?!耙鸦椤钡纳鐣m應能力要高于“未婚及其他”的0.031倍;“勞動合同是否簽訂”對社會適應性有顯著性影響(P

社會支持與新生代農民工城市社會適應性。分析數據得知,在與社會支持相關的3個變量中,朋友支持和他人支持這2個變量對生活滿意度具有顯著性影響(p

應對方式與新生代農民工城市社會適應性。分析數據可知,在與應對方式相關的2個變量中,積極應對方式和消極應對方式對他們的城市社會適應性均有顯著性影響。其中,積極應對方式的影響極其顯著(顯著性水平p

法律意識與新生代農民工城市社會適應性。分析數據可知,在與法律意識相關的2個變量中,法律援助和維權意識對他們的城市社會適應性均有顯著性影響。其中,“法律援助”每提高一個單位,其對社會適應能力的得分就會提高0.381倍(p

研究結論與建議

研究結論??偟膩碚f,新生代農民工的城市社會適應能力普遍不高,僅有少部分的新生代農民工城市社會適應性處于正常狀態,其他則社會適應性較差,并呈現出如下幾個方面的特征:

第一,相對于男性而言,女性的生活滿意度更好。女性在生活壓力、人際交往、經濟壓力方面,相對來說承擔的責任要比男性少,因而其對生活的滿意度也較高。第二,相對于未婚人士而言,已婚人士的生活滿意度顯然更高,相對于單身或離異的新生代農民工來說,已婚人士的社會適應能力會更強。究其原因,可能是配偶、子女的社會支持在其中發揮著巨大的作用,有了家庭,向心力和凝聚力更強,家庭的力量對于他們來說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家庭慰藉能使他們心理獲得更多的滿足。第三,較高的工資收入水平有助于提高新生代農民工的城市社會適應性。分析結果表明,他們所在單位效益好、工資按時發放、收入水平高、工作正式,使他們的生活得到基本保障、焦慮感降低,直接增加了他們的生活滿意度。第四,相對于沒有上“三險”、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新生代農民工來說,“三險”全部上齊、勞動合同簽訂的新生代農民工生活滿意度更高?!叭U”齊全、合理的勞動合同,使他們的生活有了保障,心理上獲得了滿足。第五,朋友與他人的社會支持程度越高,生活滿意度就越高。由于新生代農民工基本都是遠離家鄉,家人又不在身邊,家人對其影響力并不是很明顯。而他們在日常生活中可以隨時與同學、朋友用手機聯系,此外年輕人與同齡人的交流沒有代溝,也比家人便利得多,所以朋友與身邊人對他們的生活滿意度影響較大。第六,積極樂觀的生活應對方式、較強的法律意識,有助于提高新生代農民工對城市的社會適應性。分析結果表明,面對挫折有一個積極樂觀的應對方式,個人主觀上提高維權意識,政府和社會提供更多的法律援助,將大大提高他們的城市社會適應性水平。

建議。第一,完善新生代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障是影響他們能否在大城市長期穩定下來的重要制約因素。在制度設計上,要建立適合他們的低交費、廣覆蓋、可接轉的社會保障制度;資金籌集主要由企業和雇主承擔,國家財政兜底。讓他們像主流的“城里人”一樣享有就業、教育、醫療保險、住房等基本社會保障權利。他們只要手持一張社會保障卡就可以在全國各大城市就業,并有權要求雇主或企業為其繳納諸如“三險”等費用,交費數目和其工資水平與工作時間掛鉤。應加大與新生代農民工社會保障相關的法律法規執行力度,逐步解決他們的社會保障問題。第二,加大對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援助力度。針對他們維權意識不足問題,政府應整合多方面力量加大對他們的法律援助。首先,專業法律援助機構要通過采取各項措施,保障新生代農民工獲得及時、合理的法律援助;其次,宣傳部門要加大法制宣傳力度,把宣傳重點放在與新生代農民工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上,使他們更多了解用工、住房、保險救助、醫療衛生等社會福利方面的法律和規定,增強他們的法律意識;再次,要建立志愿者法律援助機制,開展法律援助志愿者活動,鼓勵社會力量為經濟困難的新生代農民工提供幫助,特別是吸引高等院校法學專業學生參與法律援助志愿者活動。②第三,全面推進社區服務覆蓋新生代農民工群體,提高他們的城市社會適應能力。依托城市社區和專業服務機構,開展面向新生代農民工群體的勞動就業、醫療衛生等基本公共服務項目,讓他們像主流“城里人”一樣享受勞動就業、醫療衛生等基本公共服務。城市社區服務人員要加強對新生代農民工的人文關懷和心理疏導,對他們定期開展心理咨詢服務,支持他們設計職業發展規劃,在提高他們就業謀生能力的同時,切實提高他們的心理承受能力、溝通交流能力、情緒調節能力。培養積極向上的人格特質,拓展他們在困難和挫折面前的積極應對方式,全面提升他們的城市社會適應能力。

【作者單位:洛陽師范學院文學與傳媒學院】

【注釋】

①汪向東等:《心理衛生評定量表手冊》,北京:中國心理衛生雜志社,1999年,第70頁,第108頁,第115頁。

篇6

以南方某煤礦企業為例,目前該公司各類用工還沿用以往的習慣將用工性質分為固定工、合同制工人、農民工、勞務隊用工、家屬(臨時工)等多種用工形式,公司8月初職工人數為6662人,按原用工性質分:固定工66人,合同制工人2185人,農合工2098人,勞務隊用工1454人,家屬工、臨時工859人?!秳趧雍贤ā穼嵤┖笃髽I的用工都統稱為職工,它的用工形式只分為訂立固定期、無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工作量的勞動合同的職工、非全日制用工和勞務派遣等三種形式。該公司目前暫無勞務派遣人員。

二、目前幾種用工存在問題

1.原“固定工、合同制工人、集體工”。2003年該公司員工實行全員身份置換,原“兩種工”除患職業病和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定位為“固定工”,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合同;其余人員都是合同制工人,分別訂立了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這類群體人員都已訂立勞動合同和參加各類保險,用工管理較為規范。但這類人員都是長期從事礦山工作, 90%以上工齡都超過十年,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從人的思維定勢和理解誤差,認為無固定期限合同一經簽訂就不能解除,他們還認為自己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就抱住了“鐵飯碗”,對部分職工企業要解除勞動關系難度比較大。

2.農合工。目前該公司一、二線使用的農合工占職工總數的31%左右,新工人經過正常的招工程序,合格錄用的農合工均訂立了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它又區別于原“二種工”,除工傷保險外的其他社會保險未享受。

①社會保險未全部參保(只參加工傷保險)。按照《勞動法》和國務院及福建省關于解決農民工若干問題的規定必須繳納社會保險,且《勞動合同法》規定未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企業必須支付補償金;由于農民工都尚未參加全部社會保險(除工傷保險外),隨著農民工法律意識的增強,在崗時他們也未提出要參加諸如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往往都是等合同期滿提出在礦期間未給予辦理社會保險,要求給予辦理補繳手續或補償,這類勞動爭議案件逐年增加。原來作為農民工的社會保險,國家和地方也出臺相關的政策要求給予辦理,可實際操作的配套政策不盡完善,也并非是強制性的,只要職工本人沒有提出政府就不會干涉,但職工若提出疑議要求辦理政府部門就要受理,裁決時也會支持職工要求企業予以辦理。

②勞動合同的期限超十年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礦山農民工原實行八年輪換制度,但由于煤礦屬于艱苦行業,工資收入與他們的期望值還有一定差距,造成采掘一線和二線機電運輸員工招收難度大、穩定難的局面,為了穩定礦進的安全生產,采掘隊伍中的骨干和二線工人在礦山工作時間部分人員都超過十年,這些人無其他特長,再加上年齡偏大,已形成了職業習慣,重新擇業的欲望不強,只求有一個穩定的工作。因此《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合同期滿人員都提出要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不愿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也造成新工人補充不進來,老工人輸不出的局面。

③職業病的問題。礦山的工作環境都要不同程度的接觸粉塵,特別是采掘一線工人,長期從事接塵工作,均有可能患上職業病,并且職業病存在“潛伏期”,潛伏期最長的可達20年左右;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勞動者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用人單位承擔;最后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該職業病是先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單位承擔”。根據這項規定,對于我們屬勞動密集型,工人流動性又很大的企業,非常被動,近幾年,離開企業若干年后發現患職業病的重新找上門的爭議案件逐年增加,企業無力舉證,難脫干系。

④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根據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文件規定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主要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給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公司招收的農民工由于他們的擇業習慣和企業方考慮職工患職業病的風險,勞動合同解除主要也是由用人單位提出的,因此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⑤勞動合同簽訂在實際操作過程存在不公平性。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已建立勞動關系的,必須訂立勞動合同,未簽訂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而簽訂了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沒有任何約束力,工人可以隨時走人,造成企業解除勞動關系通知送達難度大,日后有勞動爭議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企業存在勞動關系最有力的證據。

3.勞務隊用工。目前該公司勞務隊雖屬承包性質,勞務隊的招工體檢、工傷保險辦理等由公司統一管理;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因此勞務隊用工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由該公司承擔。目前該公司的勞務隊都已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具備用工的法人主體,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但事實上辦理工商營業執照,要求人數是8人以下,可實際上現有的勞務隊用人都已遠遠超過這個人數,超出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的條件。

4.家屬工和臨時工的問題。企業在一些地面或勞動強度相對較低的計時崗位使用家屬工和臨時工,目前該公司都是按非全日制用工操作,大部分崗位用工與法律規定不相符,因為非全日制用工最主要的依據是:①以小時計酬;②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蓪嶋H上企業所招用的家屬、臨時工(除衛生工外)都是長期頂崗位的,甚至有個別崗位還“兩班倒”,上班時間遠遠超過該項規定。職工若訴至勞動仲裁或法院,他們都不會確認為非全日制用工,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這類人員也應享受職工的同等待遇。

三、有關建議及采取對策

1.增強企業用人成本的意識。企業要可持續發展,必須建立在依法經營的基礎上,樹立企業的用人成本意識,隨著國家法律和保障制度的不斷完善,職工法律意識的增強和整個經濟體系的成熟,企業的用人成本增加,成為必然的發展趨勢。早期人工工資低,社會保障制度欠缺,有些保障制度也并非強制性的,因此企業的用人成本相對較低。隨著經濟的發展,政府不斷出臺各種政策,主要完善國民的社會保障體系,讓勞動者在為企業服務時得到必要的社會保障。工資不斷提升,社會保障費用也不斷增加,對于我們企業來說,各級管理人員必須增強用人成本意識。

2.加強勞動用工勞動合同的管理。①企業所有的用工都是職工,都必須訂立勞動合同,非全日制用工也必須訂立書面的協議。勞務隊用工由勞務隊負責人與之簽訂,其他用工委托二級單位由用工單位與員工簽訂;避免出現因未簽訂勞動合同支付雙薪問題。②做好勞動合同期限控制。新訂立的合同,終止、解除根據員工所在的崗位和工作表現確定合同期限(3―5年),非技術骨干或沒有“轉招”的原則上不超過二次或在本企業連續工作時間控制在十年以內,原“兩種工”已參加了各類社會保險,職工未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可以與之簽訂固定期限或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后,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做好勞動合同的終止、解除或續訂工作。

3.完善勞務隊礦山開采承包資質。該公司目前擁有八對生產礦井勞務隊伍的人數和產量都占本單位一線生產工人和整個礦井產量的50%以上,且勞務隊的工作面多為邊角復采塊段,生產條件相對較差,因此勞務隊在穩定礦井生產規模、提高煤炭回采率發揮了重要的作用,這種承包方式在我企業將長期存在。但是目前勞務隊的資質和該公司現有管理模式,造成其用工主體不明確,勞動仲裁和法院等部門在處理勞務隊勞動爭議案件,都認為該公司是用工主體。因此所有勞務隊必須掛靠具備法人資質且具有承包礦山生產資質的單位或以公司設立辦理營業執照,掛靠的由勞務隊與掛靠單位簽訂合同。所有的用工均由勞務隊自行組織招收、體檢,憑體檢合格證明到用工單位有關部門辦理入井有關手續和證件。用人單位只對勞務隊承包施工的采掘工作面的安全生產、工程質量、所有作業人員安全培訓、復訓及作業規程的貫徹落實實行監督管理;勞務隊用工必須建立用工臺帳制度,加強對勞務隊用工流動信息收集,勞務隊所有用工,必須由勞務隊負責人向所在礦井提出書面申請報礦井備案。

4.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險參保制度?!拔宕蟆鄙鐣kU目前工傷保險已全員參加,其他保險只有不同群體的部份人員參加;隨著國家社會保障體系的不斷健全,從國家到地方政府都將社會保險作為一項“民生工程”及職工法律意識的增強,為職工繳納各類社會保險勢在必行,為了減少勞動爭議和事后人工成本的增加,原來農民工“實行回鄉補助,不實行養老保險的制度”已廢止,根據《勞動合同法》之規定可以取消“回鄉補助費”(即目前發放的退場費)。企業自營編制內的在崗農民工(確屬非全日制用工)予以享受其他四項保險待遇,不再發放“回鄉補助費”;但農民工參保必須設置一定的參保條件,如農民工工作滿一年以上或達初級工以上等。勞務隊具備用工的主體后,相應的承擔所有用工責任,“五項”社會保險以勞務隊名義自行參?;蛴蓜趧贞犖杏腊彩袆趧臃展巨k理代繳手續;企業在核定承包單價應考慮勞務隊的社會保險費用,重新核定單價項目構成。

篇7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切實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的通知》([2003]94號)精神,充分發揮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的職能作用,運用法律手段切實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以及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充分認識為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問題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的重要性

運用法律手段預防和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問題,事關建筑市場的健康發展,事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充分保障,事關社會穩定的大局。各級司法和建設行政機關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高度,統一思想,提高認識,高度重視,采取措施切實抓好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工作,努力運用法律手段維護廣大農民工合法權益,幫助建筑業企業建立責權明確、科學規范的長效管理機制,協助政府有關部門采取有針對性法律手段,加強對建筑市場的監管,切實解決各類糾紛,維護社會穩定。

二、支持、引導法律服務機構及人員為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提供及時有效的法律服務

司法行政機關要引導和發動法律服務人員,積極參與建設領域糾紛當事人之間的非訴訟協商、調解活動,使拖欠工程款問題盡可能通過非訴訟方式得到妥善解決。對確需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的案件,鼓勵和支持律師接受農民工委托,其參加訴訟或與相關單位進行協商、達成和解;對于經濟確有困難又達不到法律援助條件的農民工,可以適當減少或免除律師費。法律服務機構應對此類案件建立質量監督機制,在受理、辦理、結案等環節建立案件質量的量化標準,完善監督檢查措施,確保辦案質量。對群體性農民工案件及其他重大、疑難案件要建立集體討論制度。司法行政機關對法律服務機構農民工案件,要加強管理,跟蹤指導,采取收集各方反饋意見、出庭旁聽、抽查卷宗、檢查評比等辦法,努力保證農民工都能得到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要引導法律服務機構及人員積極為建筑業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倡導建筑業企業聘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參與到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為企業簽訂合同、重大決策等事項提供法律咨詢,出具法律意見,促進企業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當企業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應及時提出合理有效的應對措施,最大限度減少企業的損失,并企業與相關部門進行溝通、磋商或參加訴訟,保障企業的正當權益不受侵害。幫助企業建立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企業工程合同、農民工勞務合同及其它各類合同的依法訂立、審查、履行、監管、備案、登記制度,根據實際情況,推行合同公證制度;幫助企業探索并建立各種擔保和保險機制,完善業主的工程款支付擔保,建立建筑業企業的履約責任險和保修保險,引導施工企業與建設單位就拖欠工程款制定還款計劃,并進行公證,保障建筑業企業能夠及時收回工程款。

要積極引導法律服務機構及人員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利用專業優勢,為政府決策提供法律意見和建議,協助相關部門通過采取切實有效的法律手段,加強對建筑市場的監管,保障市場經濟秩序的健康發展。引導法律服務機構積極開展面向建設領域廣大業主、建筑業企業和農民工的法律宣傳活動,通過宣傳《建筑法》、《勞動法》、《合同法》等相關的法律法規,使廣大業主、建筑業企業增強守法意識,自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也使廣大農民工了解自己的合法權益,增強維權意識。

三、法律援助機構要積極為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提供及時有效的法律援助

各地法律援助機構要通過采取各項措施,保障農民工及時獲得法律援助。要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便民化程度,依托城市社區、鄉鎮街道司法所,或者通過與當地建設、勞動與社會保障等行政部門聯合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保證農民工就近快捷地申請和獲得法律援助。應加強日常管理,嚴格值班制度,在農民工較集中的地區,可實行雙休日值班制度;在有條件的地方設立農民工接待室,指定專人負責農民工申請法律援助的接待工作;建立綠色通道,優先接待群體性案件的農民工和因工致殘的農民工。對農民工申請法律援助的審查,要簡化程序,快速辦理。對于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要盡快辦理有關手續并指派法律服務人員;對申請事項不屬于法律援助范圍的,應指引申請人去相關機構處理,不得推諉;對確因情況特殊無法提供身份證明或者經濟困難證明的農民工,有事實證明為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需要法律幫助,情況緊急,不及時處理有可能引發嚴重事件,或者遇到即將超過仲裁時效或訴訟時效的,或者屬于涉及人數眾多的群體性案件,法律援助機構可暫不進行經濟困難條件審查,及時受理并先行指派法律服務人員提供法律援助,允許受援人事后補交有關證明材料,保證農民工獲得及時的法律援助。

各地法律援助機構要加大工作力度,完善工作機制,積極為法律援助事業爭取專項經費和社會支持,促進和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順利開展。法律援助機構要加強對《法律援助條例》的宣傳,使農民工了解法律援助的對象、條件、范圍和申請程序,提高他們運用法律手段進行維權的意識和能力,在農民工較為集中的地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開展法律咨詢活動,解答農民工提出的法律問題。要爭取社會支持,加強與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社會團體和組織的合作和協商,發揮他們在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方面的行業優勢。開展法律援助志愿者活動,鼓勵社會力量為經濟困難的農民工提供幫助。要建立農民工法律援助統計和信息報告制度,定期對本地區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并及時報送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同級黨委政府,為上級機關統一部署、協調解決農民工問題提供決策依據。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要積極為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提供資金支持。

篇8

臨床資料

本組患者76例,男31例,女45例;年齡18~50歲,平均34歲;文盲21人、小學文化43人、初中文化7人、高中文化5人。焦慮癥33例、抑郁癥13例、社交恐懼癥23例、精神分裂癥7例(1例死亡)。76例平素身體健康。

農民工常見心理問題

城鄉貧富差距是農民工心理失衡的主要原因:對城市的冷漠和疏離感:農民工生活在城市的邊緣和底層,受到城市居民的歧視與排斥,使他們產生對城市疏離感。這使他們對城市缺少歸屬感和責任感。

失落自卑心理:農民工由于福利和權益保障等身份差別,使他們感到失落和自卑。他們希望得到城里人的承認和接納,但在面對城里人時顯得自卑,甚至回避與城里人交往,形成自我隔離的狀況。

孤獨寂寞心理:調查顯示,68%的農民工平時感到孤獨。農民工由于背井離鄉,缺少精神歸屬,壓力大,壓抑情緒嚴重。他們長年重復干活-吃飯-睡覺的單調生活。主要業余生活是三五結伴在街上溜達,看臨街電視、打撲克。這種孤獨寂寞使不少農民工形成封閉的孤寂心理。

被剝奪心理:農民工身處城市,收入分配上的不平等、生活水平上的反差、有些企業招工排斥農民工等,使他們產生強烈的被剝奪心理。

焦慮壓抑心理:由于農民工來到陌生的環境,與陌生人從事基本陌生或全新的工作,使他們產生強烈的焦慮心理。農民工外出打工,對家中父母、子女的牽掛;對青壯年農民工來說,性壓抑成為情感壓抑的最大焦慮。

仇富報復心理:農民工在自身利益被忽略或損害時,易引發他們對現實社會的嚴重不滿,并發展成的仇富心理。近年來,一些城市不斷發生因老板克扣農民工工資和虐待工人而發生農民工綁架甚至殺害老板及家人的惡性案例;有些地方多次發生農民工因對政府和社會不滿而沖擊政府機關、制造突發事件、報復富人都是仇富心理的突出表現[1]。

投機暴富心理:農民工渴望早日脫貧,當期望值難以實現時,便產生心存僥幸、巧取豪奪、投機和不惜違法犯罪,渴望一夜暴富心理。

解決農民工心理問題的思路

政府部門高度重視:解決現行的戶籍制度;改革勞動用工制度,建立城市統一的勞動力市場,廢除歧視性的就業政策;完善在住房、教育和醫療養老等方面的保障措施,實現平等共享。

提供心理疏導援助:加強心理健康教育是解決農民工心理問題的預防措施。尊重員工人格,公平對待職工;改善工作環境,允許老鄉或關系較好的工友住在同一宿舍,正確對待別人,善交友,建立和諧的人際關系。讓他們正視差別,努力提高自身素質、實現自我。

提高農民工自身素質:通過各種知識和能力的培訓增強其職業競爭力,如職業技術培訓、法律政策教育、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等。有計劃的支配自己的閑暇時間。

提供法律知識援助:完善對農民工法律保護的實施機制。定期舉辦素質講座,加強法律政策教育和道德教育,提高法律意識;擴充法律援助者;完善訴訟費用的減免緩制定,盡量降低農民工獲得司法救濟的門檻。

提高生活情感援助:將農民工納入國家社會保障體系;為農民工營造一個寬松和諧的社會氛圍;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充分重視家庭的作用。

企業社工制度建立:建立以工會、共青團、婦聯為主體,其他各種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企業社會工作體系。建立高素質的社工隊伍,提升專業服務能力。調查發現參加社會組織可使使農民工心理問題發生比降低64.8%,但目前僅有13.8%的農民工參加了社會組織[2]。

對有心理問題的農民工給予心理疏導,解除心理困惑。必要時加用抗焦慮藥物治療。

對精神分裂癥患者轉介精神病院進一步治療。

總之,農民工作為城市中重要的社會群體,為城市的繁榮發展做出貢獻。關注農民工心理健康問題、產生原因及解決思路。對促進農民工身心健康和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

篇9

【關鍵詞】建筑企業,農民工,討薪難,原因分析,對策探討

中圖分類號:C2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一、前言

農民工是我國改革開放和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中涌現的一支新型勞動大軍,他們對我們的城市建設作出了巨大貢獻。然而,高樓大廈的背后,難掩的是農民工苦澀蒼老的容顏,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農民工工資被拖欠的問題越來越突出。當前,“堵路討薪”、“罷工討薪”、“爬塔吊討薪”、“跳樓討薪”等新聞時常見諸報端,既不利于社會的繁榮穩定,更不利于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因此,從多角度分析建筑企業農民工討薪難的原因,及時找出解決方法,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

二、建筑企業農民工討薪難的原因分析

1、建筑市場混亂,企業管理不夠規范

建筑行業的勞務糾紛多未簽訂書面合同,且工資帳目不全。一個建設工程,農民工處在發包方、承包商、分包方、勞務公司、作業班組等工程鏈的末端,也往往是最終的受害者。工程通過層層發包、轉包、分包,包工頭一大串,權責不明確,推責渠道多,農民工往往成為他們爭奪自身利益的道具。有些建筑企業有名無實,出賣資質,為他人承攬工程提供便利,遇到農民工討薪糾紛,不是推責就是人去樓空。發包方對承包商準入把關不嚴,招投標只重投標人書面文件的程序審查,忽略對投標人信譽、實力的考察,放任中標人對整體工程分包、轉包等環節的監控,加之有些包工頭自身沒實力,攬到工程后靠賒欠建筑材料,靠拖欠農民工工資賺錢。項目發包方與農民工沒有法律上的直接關系,工程發包后業主不直接對農民工工資負責,農民工也無直接證據與業主對簿公堂來討薪。

2、農民工依法維權意識差,舉證難度大

自身權利意識和法律知識的缺失使農民工在自身權益受到損害時,不知如何依法主張權利和維護權利。多數農民工法律意識淡薄,對權利沒有清醒的認識,對司法救濟一無所知。當前,我國大量農村富余勞動力向城市轉移,在勞動力市場上供過于求,這一狀況使得農民工在勞動力市場中處于弱勢,無法與雇主討價還價。在建筑領域,多數農民工不敢主動提出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合同,像工作量、勞動報酬等合同重要條款也都是通過口頭約定來完成的。只要包工頭一招手,他們就上工,不簽訂勞動合同,一旦發生糾紛,既拿不出討薪證據,也難以提訟,更無力支付討薪費用。而民事訴訟法實行“誰主張,誰舉證”,訴訟風險、舉證責任承擔等訴訟要求對他們來說無疑是雪上加霜,在法定期限內不知道舉證或舉證不符合法律要求,因此在發生爭議后,當農民工舉證困難時,法院作為居中裁判者,不可能因為同情弱勢群體而免除他們的舉證責任。

3、法律制度欠缺,訴訟周期長

目前,我國缺乏專門的農民工權利保障立法,使農民工訴訟維權面臨制度性缺位。農民工在經濟地位、社會地位、知識占有等諸多方面的劣勢使他們無法像其他法律主體一樣參與到訴訟活動中,這種在運用法律上的先天不足需要立法的特殊眷顧,但是目前尚無專門適用農民工的法律。我國法律對勞動爭議案件規定為一裁兩審和先裁后審的制度,而不是或裁或審制度。雖然對有欠條的案件,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可以申請支付令或直接,但這樣有直接證據的情形較少,涉及農民工資的案件可能是勞動爭議案件,也可能是雇傭關系等其他法律關系的案件。而法院立案時的審查只是形式上的審查,其真正的法律關系要經過法庭審理、質證認證后才能確定。一旦法院經審理認定是勞動爭議案件,雙方又達不成調解協議,直接的勞動爭議案件,法院就會以應先進行勞動仲裁程序為由而裁定駁回其,農民工就可能再經過一裁兩審的法律程序,導致訴訟周期長、成本大。多數農民工的文化水平較低,法律知識欠缺,對于勞動法了解不夠,甚至一無所知,這從某種程度上直接導致了農民工在維權方面比較盲目。

三、解決建筑企業農民工討薪難的對策和思路

1、加大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

應進一步加大勞動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打破法院、建委、人勞局等社會職能部門“單打獨斗”的局面,進一步整合社會資源,形成宣傳合力。要有針對性地加強普法教育,提高社會主體的認知度,又要結合現實發生或可能發生的具體糾紛,加強法律法規在重點領域執法實踐的宣傳解釋工作,切實提高勞動者及用人單位的依法評判能力,引導勞動者正確運用法定權利,避免濫訴和不理性訴訟情況發生。

2、建立社會誠信體系,構建和諧勞動關系

要整頓規范建筑市場,建立社會誠信體系。要從源頭上治理,規范發包方(業主)的投資行為,到位資金不符合規定,項目不得進行招投標;建立建筑企業工資支付記錄檔案,錄入社會誠信體系,把拖欠農民工資的用人單位列入黑名單,通過電視和網絡等媒介曝光,并不允許其參加工程招投標;要建立工資支付監控和預警制度,加強對重點行業和企業的檢查。行業主管部門應要求施工企業對農民工出勤情況進行記錄,作為發放工資的依據,按照工資支付周期編制工資支付表,并由施工項目部監督勞務公司、作業班組將工資直接支付給農民工;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規定根據企業的資質和合同額,各建筑企業和用人單位向行業主管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交納工資支付保證金,欠薪的建筑業企業及其他用人單位在規定期限內仍無力支付拖欠工資的,用交納的工資支付保證金直接支付所欠農民工工資。

3.強化施工企業主體地位,保障農民工獲得報酬權

隨著新舊體制交替帶來的利益格局的調整以及勞動用工關系的不規范,施工企業與農民工之間的勞動爭議明顯上升。從目前審結的勞動爭議案件看,絕大多數是施工企業未履行其社會責任所引發的。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很多,有立法相對滯后、執法不嚴、施工企業經營者法律意識淡薄等,還要防止惡意拖欠,對惡意拖欠的施工企業、勞務公司要采取資質降級、限制招投標、行政處罰等綜合性手段,提高其違約失信的成本。

4.進一步完善勞動爭議的仲裁、訴訟和證據立法

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建立強制仲裁和尊重當事人程序選擇權相結合的原則,由一裁兩審程序變為或裁或審程序,對于小額勞動報酬爭議案件實行強制仲裁,且一裁終局,減少法律程序。完善勞動爭議證據規定,在舉證責任上向農民工等弱勢群體傾斜,要制定像醫療糾紛案件一樣進行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根據工資支付的證據主要由施工企業掌握的特點,對工資方面的證據規定由施工企業舉證,施工企業拿不出已足額支付工資的證據,由其承擔不利的法律責任。這樣就能從根本上解決農民工處于訴訟弱勢地位的不利局面。改革勞動爭議案件訴訟收費制度,農民工在追索勞動報酬過程中的正當合理的費、交通費等費用由建筑企業承擔,降低農民工追索勞動報酬的成本。

四、結束語

解決好建筑企業農民工問題,有著極大的現實意義和緊迫性,這不僅是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也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迫切需要。我們有理由相信,隨著十精神的深入貫徹,農民工的勞動報酬正在成為各級政府致力解決的民生問題,

農民工也將成為我國經濟建設和構建和諧社會的一支重要力量,農民工的明天也會更加美好。

參考文獻:

[1]-孫華 民工討薪難的深層分析與機制建構[期刊論文] 《晉陽學刊》 PKU -2004年4期

[2]-崔永 關于如何解決農民工“討薪難”的思考[期刊論文] 《商品與質量(科教與法)》 -2011年5期

篇10

關鍵詞:農民工工資;原因;對策

一、出現農民工工資被拖欠問題的原因

(一)法律政策層面的原因

1、月薪制沒有得到全面實行。欠薪現象的發生與沒有對農民工實行“月薪制”有著較大的關系?!秳趧臃ā返?0條所規定的“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并沒有得到全面落實,一些建筑行業施工單位給農民工每月支付的是生活費,具體工資實行每個季度一結、每半年一結、一年一結,更有甚者是一個工程一結,據媒體報道有不少施工單位是兩三年一結,這給拖欠農民工工資留下了很大的隱患。

2、行政執法部門不作為。一方面,由于執法力度不夠,致使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企業、欠薪逃匿的經營者得不到處罰,給不良經營者提供了隨意拖欠、損人肥己的機會,從而使欠薪現象愈演愈烈。另一方面,因為執法手段不足,勞動保障監察人員經常因無權查封企業財物、更無權扣人而眼看著準備逃匿者拉走設備、財物,而公安部門對欠薪者也不能扣人扣物,使執法效果大打折扣。

3、解決勞資糾紛程序繁瑣使農民工維權難。當前農民工追索勞動報酬的主要途徑:一是農民工向勞動保障部門進行舉報和投訴,由勞動保障部門進行行政處理。二是由勞動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三是由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四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實踐中,由于費、仲裁費、訴訟費等需要支出一筆費用,很多律師此類案件的費占標的兩成,除了費用,還要面臨獲取和固定證據、審理時限過長、裁決執行難等問題,但大多數農民工都是過著候鳥式的生活,不可能在一個地方耗太長時間,所以他們維權很少選擇相對耗時、程序煩瑣的法律途徑。

(二)企業用工方面

1、用人單位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照現行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與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事實上,用人單位從交納社會保險、發生勞動侵權后便于逃避責任等角度考慮,一般都不愿意與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尤其是一些臨時、短期用工,勞務企業與農民工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只有口頭合同的情況較為普遍;而農民工本人出于“怕被解雇不敢要求簽訂”等方面的考慮,在用人單位不簽訂的情況下,也不會主動堅持要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2、施工企業層層轉包未能禁止。施工企業層層轉包是導致農民工工資拖欠的重要原因。在建筑市場上,一些有關系的人從開發商手中拿到工程,轉手給包工頭,包工頭再把活分給農民工做,一個工程在發包、承包、轉包過程中,由于工程建設勞務分包過多,造成支付環節及利潤分配次數較多,導致農民工工資拖欠?,F實中,中間轉手的大多是“皮包公司”,靠轉包牟取暴利,一旦承包商出現資金困難或攜款逃跑,有的發包方甚至在工程已經或快完工的情況下仍然不給錢,惡意拖欠工程款,造成承包方無力支付民工工資。

(三)農民工自身層面

1、農民工自身素質不高,法律意識淡薄。當前農民工文化程度普遍不高,技能單一,在就業市場上處于弱勢,為了保全工作機會,對侵權行為往往采取忍讓妥協的態度,加之缺乏相應的法律知識,在維權方面比較盲目,發生勞動爭議時,一些偏激者會采取跳樓、堵門等極端方式,結果維權不成反而自己觸犯法律法規,一些人知道采用法律途徑解決,卻又不知道勞動爭議案件屬于仲裁前置案件,發生爭議后直接向法院而不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

2、缺少欠薪證據,維權能力差。由于農民工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在打工過程中很難收集和保存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等方面的證據,一旦發生欠薪,很多事實因為無法舉證而難以查清,勞動監察部門或仲裁部門處理起來困難較大,費時、費力,甚至無法處理。此外,農民工外出打工,大多因為家里貧窮,討薪的時間成本、住宿費用是一筆很大的開支,這對于本身就生計困難的農民工來說是很大的考驗。

二、解決農民工工資被拖欠問題的若干對策建議

(一)有效增強農民工維權意識和能力。各級政府應當更多地舉辦針對農民工的各種就業培訓及法律普及培訓,通過培訓和指導,使農民工的勞動技能和法律素質得到進一步的提高。在培訓中,既要提高農民工的勞動技能,又要增強民工的法律素質,引導農民工依法維護正當的權益。同時,地方政府應當盡可能的收集相關就業及工作信息,及時分析研究在農民工就業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種問題的應對措施,當農民工工資遭受拖欠時,及時組織相關部門、企業做好溝通、協調、解決。

(二)規范勞務用工管理,為農民工穩定就業服務。一是規范勞務分包交易,強調勞務分包必須依法分包給具有資質的勞務企業,嚴禁將工程發包給無資質的勞務隊伍。二是規范勞務用工行為,嚴禁私招濫雇、非法用工,突出強調勞務企業必須與農民工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三是出臺鼓勵支持勞務企業發展的政策,加強對勞務帶頭人、召集人、包工頭等的政策培訓和分類指導,引導他們合資入股成立建筑勞務分包企業,使農民工最大程度地被有組織、有管理、合法經營的勞務企業吸納,預防其合法權益被損害。

(三)完善薪酬制度,充分保障農民工的勞動報酬權益。建筑業作為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重災區,要讓開發商、承建商在短期內自覺實行月薪制可能性較小,應當建立工資保證金制度,具體有三種做法:一是從工程項目中劃撥一部分資金進入專門賬戶,作為農民工的預備工資,農民工按約定時間到銀行領取,減小了包工頭拖欠農民工工資和攜款出逃的可能。二是按照國際通行做法,逐步在所有工程項目推行業主支付擔保和承包商履約擔保制度,一旦業主或承包商不按合同約定履行支付工程款義務,將由為業主或者承包商提供擔保的保證人代為履約或賠償,以確保工程款能得到支付,避免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現象;三是落實建設資金到位制度,杜絕墊資工程,嚴格項目管理程序,對建設資金不到位的工程項目,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從源頭上防范拖欠工資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