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法律意識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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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一般人格權 其他人格利益 司法保護

本文為西南政法大學2013年度研究生科研立項創新計劃項目(2013XZYJS259)成果。

一、我國對一般人格權司法保護的法律思維

通常來說,一般人格權是關于人之存在價值及尊嚴的權利,是對人格權的概括性規定,概括了人格尊嚴、人格自由和人格平等的完整內容的一般人格利益。自從“一般人格權”這個法律術語引入中國以后,學界對它的存廢問題評價不一。綜觀近年以來法院相關判決,我國對一般人格權司法保護的法律思維如下:

(一)司法實踐中的請求權基礎

我國法律中關于人格自由、人格尊嚴、名譽權等其他人格利益的保護的相關規定主要體現在以下具體的法律條文之中:

在《憲法》明確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受到法律保護,任何人、任何機關都不得在違反法律的情況下剝奪個人的人身自由、侵害個人的人格尊嚴。但是這種規定過于抽象簡單,沒有實際操作性。

《民法通則》的第五章第四節列舉了各類具體人格權的相關內容,而在民事責任這一個章節也對人格權的法律保護做出了專門規定?!段闯赡耆吮Wo法》規定了未成年人的其他人格利益保護?!稓埣踩吮U戏ā芬幎藢埣踩说钠渌烁窭娴谋Wo。除此以外,《婦女權益保障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最高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為《解釋》)等都有相關規定。雖然這些法律法規都可以構成其他人格利益保護的請求權基礎,但是這些條款過于散亂,有些內容甚至不一致,如同《憲法》存在的問題,只有原則性規定,沒有具體性規定,即使有相應的法律后果,也只是一筆帶過或者只適用于某一個領域。

(二)司法實踐中的適用方法

1.依據請求權基礎

所謂請求權基礎,就是法院對案件進行判決所依據的實體性規范。我國是一個法治國家,強調依法治國。在這樣的一個法治社會,法院進行判案的最重要的一個裁判依據即為成文法。如“骨灰盒遺失案”。在該案中,法院據以做出侵權行為認定判決的依據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行為法》以及《解釋》。

2.法律擬制

法律擬制是指法律擬制是一種將本不一樣的案件視為一樣案件來進行法律適用的方法。在一般人格權的司法實踐之中則是指司法機關將侵害其他人格利益轉化為法律有所規定的具體人格權進行案件認定。

如“同性猥褻案”適用了《民法通則》關于名譽權的規定;“冒用姓名辦理結婚登記侵犯姓名權案”適用了《民法通則》關于姓名權的規定;“長期電話騷擾案”適用了《民法通則》關于身體健康權的規定。但事實上上述案件受侵害的權利并不如法院判決的那么簡單。所以司法機關適用名譽權、姓名權或者健康權的法律規定本質上是一種法律擬制。

3.利用法律原則

這也稱作“衡平”的方法,即法院避開法律規則的使用,利用法律原則進行自由裁量,據此來認定案件事實。如“骨灰盒遺失精神損害賠償糾紛案”、“強行將正常人送往精神病院案”這兩個案件的依據是誠實信用以及公序良俗等法律原則。

(三)其他人格利益的類型

作為一般人格權所要保護的對象,其他人格利益在法律上是沒有明確規定的。但是,隨著社會生活的不斷發展,它仍然會受到侵害,仍然需要法律對其保護。由于它具有不可窮盡性,以下只列舉幾項目前我國主要保護的其他人格利益:

1.性自由的利益

性自由應當包括積極方面與消極方面。積極方面是指當事人可以自由決定的時間、對象地點等;消極方面主要指當事人可以拒絕。在我國異性之間的性自由受到侵害可以通過刑法等保護,但是同性之間的犯以及對男童進行的害等法律是沒有規定的,但是法院據此仍然認定為侵權行為。如“同性猥褻案”中,法院在一定程度上認同了性自主,特別是性取向的自主。

2.個人信息自由的利益

在信息化時代,個人信息很容易受到侵害,例如每天手機受到的垃圾信息、不斷而來的垃圾電話等。然而卻沒有一部法律是可以對這種利益進行明確保護的。它包括三個方面的自由:其一,獲取個人信息的自由。個人的信息對自己的人生規劃至關重要。如“丟失病灶標本案”,法院認定被告侵害了原告的生命、健康知情權和精神健康權。其二,公開個人信息的自由。我國司法上一致認可這種人格利益。如“洗浴中心男保安進入女浴室,看到原告身體案”,法院認定被告侵害了原告的人格尊嚴和隱私權。其三,個人信息不被扭曲。個人信息不被扭曲是指被扭曲的信息絲毫沒有貶低當事人, 只不過侵害人通過一定手段強加給被害人的信息與被害人本身不符。我國“強行將正常人送往精神病院案”中充分體現了對這種利益的保護。將正常人送往精神病院,會使社會認為原告得了精神病,而這信息與事實是不一致的。

3.個人生活安寧的利益

個人的生活安寧是人們在勞動過后身心得以舒展回復的重要條件,尤其是對目前高度發達的經濟社會之中尤其重要。因此,在我國,雖然法律沒有明確保護其利益的規定,但是在司法實踐中越來越受到法院的保護重視。如“租用電話后受到原號碼使用人客戶干擾案”中,法院認為被告的行為影響了原告的正常家庭生活或者影響了原告及其及家庭生活的正常作息,以此認定被告侵權,這是對個人生活安寧的利益的保護。

(四)其他人格利益的損害賠償

其他人格利益的損害賠償分為兩個標準:

其一,如果不涉及刑事犯罪,就給予一般人格利益損害精神損害賠償。這與德國的傳統形成了較大的差異。德國法律規定,只有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才能因非財產損害而請求金錢損害賠償。所以,德國司法機關一直不承認對侵害一般人格權的精神損害賠償。直到“騎士案”以后才有轉變。

其二,若侵害人的行為需要接受刑法的制裁之時,根據我國最高司法機關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復》排除了被害人對受到刑事制裁的侵害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權利,從而將民事救濟和刑事制裁置于不能同時實現的地位。

二、我國對一般人格權司法保護的不足

1.請求權基礎不明確

我國屬于大陸法系國家,法院進行判決的時候是規范出發型。因此,一個完整健全的實體法規范體系是我國對一般人格權進行司法保護的基礎。

然而,我國的用以保護其他人格利益的請求權基礎并不健全。一方面,法律法規十分稀少,且散見于不同的法律法規之中。法院在尋找裁判依據的時候耗時耗力甚至多時效果不明顯。另一方面,法律法規規定得過于簡單,沒有可操作性。法官在此基礎之上所尋求的自由裁量權就沒有一定的界限,各個地方的法院判決也有可能不同意,可能會造成法院之間、判決之間的混亂局面。

2.適用方法不統一

由于我國判定侵犯其他人格利益所依據的請求權基礎的缺陷,我國對這個問題的法律適用也充滿了隨意性。

司法機關的法律適用并不確定,相同類似的案件也是如此。例如“盜掘墳墓毀損尸體案”和“偷遷親屬墳墓案”都涉及到同樣的基本事實,即擅自挖墳,但兩者適用的法律卻不同。

3.其他人格利益的類型判定標準不明確

上文中講述的其他人格利益只是我國司法機關予以保護的一部分。這些其他人格利益的類型是無法窮盡的,而且在我國的法律法規中也沒有相應的規定。而且,這些保護都是屬于個案保護,也就是說只有當這個其他人格利益實在地受到了侵犯,法院才會考慮是否對其進行保護以及法院如何保護它,沒有統一的規定。因此,在很多關于其他人格利益的案件中,司法機關往往因為缺乏法律法規而不予保護,使得這類案件無法得到救濟。

4.精神損害賠償標準規定不完善

精神損害是一種無形損害,本質上不可計量。必須由法官對精神損害的程度、后果和可歸責性做出評價,然后進行自由裁量確定賠償數額,具有相當大的任意性。

《解釋》規定了若干原則。其中認為確定撫慰金的相關因素之一是侵權人的經濟能力以及受訴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但是由于我國地區發展不平衡,對賠償的具體標準未統一。但是這就造成了在實踐中,法院之間、甚至是一個法院的個案之間的精神損害賠償標準有所矛盾與沖突。

三、我國對一般人格權司法保護的不足與完善

1.健全請求權基礎,發揮司法機關的主觀能動性。

上文中已經強調了請求權基礎對其他人格利益司法保護的重要性。因此鑒于我國相關的實體法律規范稀少零散的特點,立法機關應當補充關于其他人格利益保護的相關內容與懲罰措施,并將其規定在統一的法律之中,以便法官和法律界人士查找相應的條文,提高辦事效率,尋求法律的支持。因為一般人格權是“框架性權利”,所以對一般人格權的界定, 需要司法機關發揮主觀能動性進行利益衡量。

2.規范適用方法,形成相對的統一。

上文中談到我國對這個問題的法律適用充滿了隨意性,司法機關的法律適用并沒有確定的規律,甚至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適用不同的法律。因此當務之急就是規范法律適用方法,形成相對的統一。對此,我國司法機關要充分肯定法律擬制、衡平法和立法這三種方法的正確性和有效性,而且我國是大陸法系的國家,原則的使用前提是規則窮盡或者被排除,所以順序應當是依據請求權基礎判案到法律擬制再到依據法律原則進行判案即衡平的方法。

3.整理受到司法保護的其他人格利益,使之類型化。

在目前的立法司法中,并不存在一個統一的其他人格利益的類型化。據此,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可以依據現存的關于其他人格利益保護的判例進行整理,將其類型化。分為幾下幾種:其一,侵犯人格尊嚴,非常典型常見,如在超市被搜身。其二,物質損失的同時導致精神損失,即人格化的財產損失,如唯一的結婚照片在照相館滅失。這種分類的侵權行為直接作用在某物上,因該物的損毀而導致他人精神損害。其三,其它損害人格利益的案件。如悼念權、權等這種類型與前幾種有著較明顯區別,既不是典型的人格尊嚴被侵犯,也沒有明確的憲法依據,更傾向于以社會公德或善良風俗為原則做出的價值判斷與性質認定。

4.制定地方的精神損害賠償標準,避免同一地方的類似判決相互矛盾。

我國可以建立相對統一適用的標準以便法官進行公正裁判。也就是說,可以在一定的合理的區域內實行統一的損害賠償標準,這既可以使得處于同一個經濟水平相對一致的區域中的人得到相對公正的裁判,也不違背《解釋》的原則性精神。

綜上,一般人格權意圖解決的問題是所有法治國家共同面臨的問題即如何保護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可對于保障人權卻必須的人格利益?在我國,司法實踐中關于其他人格利益進行司法保護的案例無處不在。因此,只有從一般人格權視角下去研究其他人各利益的司法保護問題,去提出相應的改革意見,才會真正地保障人權,維護人們的人格尊嚴,才能實現真正的法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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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英]梅因著, 高敏等譯.古代法[M].北京:九州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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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人民法院案例選》(2004年民事專輯)[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

篇2

法律要件分類說是關于民事證明責任分配原則的一種有力學說。德國、日本及我國臺灣地區的法院在審判實務中主要依據該學說分配證明責任。我國澳門地區的民法典中對證據的實體部分作了規定,其中第35條關于證明責任的規定就是按照法律要件分類說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頒發了《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該規定第5條在設定合同案件的證明責任分配原則時亦參照了該學說。[1]

然而,這一備受實務部門青睞的學說在理論上是存在較大爭議的,批評法律要件分類說的學者總是通過對權利發生要件與權利妨礙要件區分的質疑來批判、否定該學說。[2]那么,這兩類要件的區分是否真的存在問題呢?這一問題可以說既關系到法律要件分類說的根基,又關系到審判實務中有關法律行為效力的要件事實真偽不明時敗訴后果的負擔。以下兩個例子可突出說明是否承認權利妨礙要件在實務上將產生截然不同的裁判結果。

案例1:甲向法院主張已就某貴重電器與乙訂立了買賣合同,依據合同要求乙交付電器。乙在訴訟中并不否認雙方就該買賣曾協商一致,但又向法院陳述說自己患有間歇性的精神障礙,主張訂立買賣合同時正處于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狀態,故所訂合同無效。甲則向法院陳述訂立合同的當時乙精神狀態良好、頭腦清醒,主張合同有效。在此案例中,法官應當要求甲對乙精神正常提供證據證明還是應當要求乙提供證據證明由于間歇性精神病發作自己當時已處于無能力狀態?如果乙的行為能力問題在訴訟中無法澄清,法官應判決哪一方當事人敗訴?

案例2:甲向法院主張遺囑繼承,并提出被繼承人生前所立自書遺囑為依據。被告乙雖未對遺囑的真實性提出爭執,但向法院主張被繼承人立遺囑時,神志已處于混亂狀態,該遺囑應屬無效遺囑。而甲則向法院陳述被繼承人雖然患重病住院,但立遺囑時神志清醒。在該案件中,應當由哪一方當事人對被繼承人立遺囑時的精神狀態進行證明?假如法官審理后對遺囑人立遺囑時究竟有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法形成確切心證,將如何作出裁判?

這兩個案例提出的實際上是同一個問題,即在因民事行為效力引起的訴訟中,行為能力的證明責任由哪一方當事人負擔。是由主張法律行為已有效成立的一方負證明責任呢,還是由否認法律行為有效成立的一方負證明責任?證明責任的不同分配不僅涉及就行為能力發生爭執時哪一方當事人首先提供證據的問題,更為重要的是,它還涉及由于證據不足,法官對法律行為實施時當事人究竟有無行為能力無法形成心證,法官將判決哪一方當事人敗訴。

二、法律行為的成立、生效與有效

法律要件分類說是我國民事訴訟中指導法院分配證明責任的主流學說。法律要件分類說是把實體法的各個要素分為不同的要件,然后再根據這些要件在實體法上的不同作用來分配證明責任。所以,要研究證明責任中的權利發生要件與權利妨礙要件,首先需要分析民事實體法上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無疑有著緊密的聯系,但兩者之間的差異也是顯而易見的。對于一份已生效的合同來說,其成立是毫無疑問的,但對于一份已訂立的合同來說,我們還不能簡單地說它已經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的約束力。因為有些合同,雖然從外觀上看已經成立,但由于訂約的當事人欠缺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合同的內容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或者合同的內容有悖社會的公序良俗,合同的效力處于未定狀態或者根本就不能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力。遺囑的情形也是如此,已經立下的遺囑未必一定有效。這表明,衡量法律行為是否成立與民事行為是否有效在法律上有不同的標準,兩者具有不同的要件。一個有效的民事行為既要具備成立要件,又要具備有效要件,也就是說有效的民事行為需要更多的要件來支持。正因為如此,在民法學教科書中,都是把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把成立要件與生效要件分開來進行分析和論述的。

法律行為是表意行為,以意思表示作為其要素。意思表示是行為人以一定的方式把欲進行某一民事法律行為的內心的效果意思表達于外部的行為。它是法律行為的核心要素,因為“對于所有的法律行為產生的構成要件,有一點是共同的,即至少要有一個人宣告如下意思,表示他要想取得某個特定的法律效果(法律后果)?!盵3]在許多情況下,意思表示是可以與法律行為劃等號的。[4]有時只要一方當事人作出意思表示,法律行為即已成立,如被繼承人寫了自書遺囑。有時則需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法律行為才能成立,如合同均因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有些法律行為僅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尚不能成立,還需要行為人交付標的物后才能夠成立,這被稱作實踐性法律行為或要物的法律行為。

因此,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主要是意思表示。對單方法律行為來說,判斷法律行為是否成立,一般是看行為人是否已經作出了明確的意思表示。如果行為人對免除債務、追認無權、放棄繼承權等已經作出了明確的表示,便可認為法律行為已經成立。而對于雙方的法律行為來說,雙方作出的意思表示是否一致,是衡量法律行為是否成立的標準。當然,對于實踐性法律行為而言,除了意思表示以外,標的物的交付行為也是其成立要件。

我國一些民法學者曾對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作過更細致的分析,他們認為成立要件可分為一般成立要件與特別成立要件。一般成立要件包括行為人的意思表示中必須包含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意圖;意思表示中須完整表達引起民事法律關系變動的必需內容;行為人須以一定的方式將自己的內心意圖表示于外部。特別成立要件是指要物和要式法律行為中的交付行為和意思表示的特定形式。[5]

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是指已成立的民事行為能夠按照意思表示的內容而發生法律效果應當具備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亦可區分為一般有效要件和特別有效要件。一般有效要件是指一般的法律行為能夠產生法律效果應具備的共同的、普遍性的條件。特別有效要件則是指某些特定的法律行為產生效力所需要的特別條件。需要具備特別要件才能生效的法律行為,并不是說只要具備特別要件即可生效,而是說除了需要符合一般要件外,還需要具備特別要件,這類法律行為實際上需要具備更多的要件。

在民事法律行為中,合同是其核心部分和主要部分,在我們的生活中,民事法律行為多數表現為各種各樣的合同。除合同外,民事法律行為主要表現為遺囑。

《民法通則》第55條對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按此規定,民事法律行為須具備三個必要條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這三個條件是關于一般有效要件的規定。與《民法通則》不同,我國《合同法》未對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作出完整的規定,僅在第二章“合同的訂立”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采取要約、承諾的方式訂立合同,要約的意思表示應當符合內容具體確定(第9條、第14條)。我國的民法教科書認為一般有效要件應當包括四個,即除了《民法通則》規定的三個外,還應當包括行為的內容須確定和可能。[6]

大多數法律行為只需要具備一般有效要件即可產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效果,但在少數情況下,民事行為雖然既成立又具備了一般有效要件,其效力仍然不能發生。欲使之生效,還需要滿足某種特定的條件。這種特定條件被稱為特別有效要件。特別有效要件可以由雙方當事人約定,如雙方就法律行為的生效約定了延緩條件或始期限,也可以由法律作出規定,如遺囑人死亡所立遺囑才能生效。

在實際生活中,當事人實施了民事行為,該行為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但因行為人不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不真實等原因,不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對這類行為,法律必須對其效力和引起的法律后果作出規定。我國《民法通則》將這類行為區分為兩種類型,一種為無效的民事行為;另一種是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將欠缺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欺詐、脅迫等規定為無效的民事行為;將顯失公平和重大誤解規定為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我國《合同法》則將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分為三類:無效、可撤銷和效力未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無權人訂立的合同、無處分權人訂立的合同被歸入了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即該合同是否有效,取決于監護人、被人、所有人是否追認。如果作出追認,合同有效。否則,合同無效。

對于合同訴訟的證明責任分擔,我國的民事實體法并未作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稱《證據規定》)第5條中對此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第i、2款)。當事人通過合同進行民事活動是一個動態的過程,所以《證據規定》從合同關系的發生、變更、消滅三個層次對這類案件證明責任的分配作出規定。

在法院每年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合同案件占有相當大的比重。而我國過去一直沒有規定這類案件證明責任分配的規則,所以《證據規定》所確立的合同案件的證明責任分配規則對指導審判實務,統一法律的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但是,對這一分配原則,也還存在著進一步深入研究的余地,這主要表現在合同效力的證明責任分配上。有人認為,按照《證據規定》,主張合同權利的當事人既要對合同成立的事實負證明責任,又要對合同有效的事實負證明責任。[7]《證據規定》雖然未涉及遺囑繼承案件的證明責任,但鑒于遺囑也是法律行為的一種,從關于合同案件證明責任的分配中,也可以得出應當由依據遺囑對遺產主張權利的一方當事人對遺囑的成立和有效負證明責任。

那么,從最高法院上述規定中,能否找到關于合同效力證明責任分配的答案呢?筆者認為,上述規定其實并未解決這一問題。在《證據規定》第5條中,用的是“生效”而非“有效”,[8]這意味著,在雙方當事人對合同已經訂立無爭議,但對合同是否生效存在爭議時,應當由主張合同已經生效的一方當事人負證明責任。雖然就多數合同而言,其訂立與生效是在同一時刻發生的,但對有些合同而言,則可以明顯地區分訂立與生效的時間。如一份需要主管機關批準后方能生效的合同,總是訂立在先,生效在后。一份附延緩條件的合同、附始期限的合同,在條件成就、期限到來之前,并不能產生對雙方的拘束力。對那些需要批準的合同、附延緩條件、附始期限的合同,由主張合同權利的一方對合同生效的事實負證明責任是適當和合理的。

但是,合同案件中的爭議不僅僅是合同是否訂立和已經訂立的合同是否開始生效,已訂立的合同是否有效也是常見的爭議之一。在原告依據合同要求被告履行義務時,被告提出合同無效的抗辯也是訴訟中經常發生的事,本文探討的無相應民事行為能力便是這方面的抗辯事由之一。既然《證據規定》僅對合同“生效”而非“有效”的證明責任作出規定,關于“合同是否有效”的證明責任的承擔也就是法律上的一個“空白”或“漏洞”,對此顯然有研究的價值和必要。

三、證明責任分配學說的考察

證明責任的分配,是民事訴訟中一個極具實務性的問題,當待證事實在訴訟中無法確定其真偽時,證明責任的不同分配直接影響到法官對案件的裁判結果。證明責任也是極具理論魅力的問題,它吸引著眾多的民事訴訟法學者和民事實體法學者。學者們通過長期研究,提出了林林總總的學說。就19世紀末以來大陸法系國家提出的各種學說而言,主要可以分為兩種,一種為待證事實分類說;另一種為法律要件分類說。前者專就待證事實本身的性質來分配證明責任,如根據該事實是消極事實還是積極事實,是內在事實還是外在事實來分配證明責任。后者則把事實與實體法聯系起來,根據事實與實體法要件的關系,事實所引起的實體法效果來分配證明責任。[9]待證事實分類說盡管也有其合理的成分,但由于它割裂了事實與實體法的關系,對司法實務的影響力遠不如法律要件分類說。

法律要件分類說也包含著多種學說,在諸多的學說中,羅森貝克的“規范說”[10]可謂一枝獨秀,影響巨大而深遠。羅森貝克是德國著名民事訴訟法學者,早在1900年,他年僅20歲時就出版了成名之作《證明責任論》。在該書中,他根據對法律規范相互關系的分析,把法律規范分為四種:(1)權利形成規范,該規范規定了權利形成所必須具備的條件;(2)權利妨礙規范,該規范規定了妨礙權利發生的情形,即一旦出現了這些情形,即便具備了權利形成規范所規定的條件,權利也不發生;[11](3)權利消滅規范,該類規范規定了導致權利消滅的各種情形;(4)權利排除規范,該規范規定了阻礙或者排除權利行使的各種情形。與這些規范相適應,案件中的事實也相應地區分為四類:權利形成的事實、權利妨礙的事實、權利消滅的事實、權利排除的事實。在這四類規范和事實中,權利形成規范和事實在訴訟中是請求權的基礎,其余三類要件和事實都是與請求權相對抗的。

羅森貝克認為,法官在訴訟中的任務是把客觀的法律適用于具體案件,而法律規范又采用要件與后果的結構方式,即在存在或者具備一定要件時就產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于是法官在訴訟中為了能夠適用法律就需要先確認與法律要件相當的事實是否存在,如果要件事實存在,就可以適用特定的法律作出判決,否則就不能適用特定的法律。當事人在訴訟中是依據特定的法律來主張權利或否認權利,要求法官適用其希望適用的法律來支持其請求或者抗辯,所以,每一方當事人所希冀適用的法律能否得到適用對當事人來說關系重大。另一方面,對裁判具有重要意義的要件事實最終無法確定的情形會時有發生,而此時為了解決糾紛法官并不能拒絕裁判,對于法官來說此時也需要尋找裁判的規則。證明責任正是這樣的裁判規則,即“證明責任規范的領受人是法官,因為該規范指示法官將某個特定的證據結果作為裁判的基礎。……證明責任規范涉及的是真正的法律規范。該規范性質的作用結果是:法官受該規范的法律后果的約束并且不允許出于衡平性的理由而違反該規定?!盵12]

在訴訟中,如果某個要件事實的存在未得到證明,或者說處于真偽不明狀態,法官就會認為該要件未得到滿足,就不會適用當事人所要求適用的對其有利的法律規范,就不會確認與該要件相對應的法律后果D[13]于是,羅森貝克得出結論說“不適用特定的法律規范其訴訟請求就不可能有結果的當事人,必須對法律規范要素在正式的實踐中得到實現承擔主張責任和證明責任?!盵14]將這一分配原則具體化便是:主張權利存在的一方當事人必須證明權利形成的事實,而否定該權利存在的當事人必須證明權利妨礙的事實、權利消滅的事實、權利排除的事實。

在《證明責任論》一書中,羅森貝克還特別分析了法律行為的效力發生爭議情況下的證明責任,他指出“主張合同權利的當事人,只要證明當事人通過相對應的意思表示,對所有重要條款達成一致即可,當事人尤其不需要證明,存在其它的前提條件,即法律行為由于缺乏它就無效的前提條件。相反,主張法律行為無效的對方得對該法律行為無效的要件特征承擔證明責任?!盵15]

盡管德國學者萊昂哈德對此持不同觀點,[16]但羅森貝克的學說為德國的法院所青睞并長期適用。羅森貝克的學說后來也受到一些學者的批評,對該學說提出質疑的一個重要原因是關于權利發生要件與權利妨礙要件的區分。從法律關系的產生和發展看,權利發生要件與權利消滅要件、權利排除要件有產生先后的順序,總是權利發生要件在前,其余兩個要件在后,他們在時間上能夠作出清楚的區分。但權利發生要件與權利妨礙要件就不同了,這兩個要件所涉及的事實在民事活動中是在同一時間發生的,如當事人在進行意思表示時就存在行為能力問題。既然在時間上同步發生,為什么不把權利妨礙要件所涉及的事實作為權利發生的條件來對待呢?如把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作為產生權利的要件呢。

對于實體法來說,無論是把當事人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作為法律行為有效的要件,還是把欠缺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作為法律行為無效的要件在結果上并無二致。它只是告訴人們,行為能力是法律行為獲得預期效果所不可缺少的。只有具備了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法律行為才能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后果。至于這一意思用具備行為能力法律行為有效還是用不具備行為能力法律行為無效來表達是無關緊要的。因為在實體法的世界里,對一個進行民事活動的當事人來說,只存在兩種情形,要么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要么無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有則在其他要件具備時法律行為有效,無則即使其他要件具備法律行為也無效。

但是,在訴訟法的世界中,情況要復雜得多。在訴訟中,法官面對的是雙方當事人存在嚴重爭議的事實。有爭議的事實經過當事人舉證、質證、辯論,經過法官對證據的調查和審查判斷后,既可能確定其是真或者是偽,也可能無法形成其真或偽的確信。也就是說,在訴訟中事實除了被判明是真或偽之外,還存在著第三種情形——真偽不明。出現真偽不明時負擔裁判職能的法官并不能拒絕裁判,為了作出裁判,法官此時必須求助于證明責任的規則,即根據該規則來確定究竟哪一方當事人對處于真偽不明狀態的事實負證明責任。具體到行為能力這一要件來說,是由主張權利發生的一方負證明責任呢,還是由主張未發生的對方當事人負證明責任?可見,一旦出現了事實真偽不明,由哪一方當事人負擔證明責任就極其關鍵。如果由主張權利的一方負證明責任,由于行為能力存在的事實并未得到確認,他就會敗訴;反之,如果證明責任在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就會敗訴。

所以,從實體法作為行為規范的視角看,從正面還是反面規定行為能力問題是無關緊要的。但是從訴訟法的角度、從實體法的裁判規范的功能看,情況就完全不同了。對行為能力的問題從正面還是反面規定對證明責任的分配會有完全不同的蘊意。如果規定為具備相應行為能力人法律行為有效,就把這一規定看成是關于意思表示的原則規定,要由主張法律行為有效的一方對行為能力的具備負證明責任。而如果規定為“無行為能力人意思表示無效”,就會把這一規定看作是關于意思表示的例外規定,由否認法律行為效力的一方當事人負證明責任。因此,從訴訟法的視角看,是否承認權利妨礙要件對證明責任的分配至關重要,這一要件正是出于合理分配證明責任的需要而設置的。

正因為如此,盡管權利妨礙要件曾一度受到質疑,但德國“現在的學術研究越來越承認。從法的目的性角度來看,權利妨礙要件應當保留?!盵17]從已經翻譯過來的一些幾乎是最新版本的德國民事訴訟法教科書看,[18]在對法律要件進行分類時,仍然是分為四個要件,權利妨礙要件仍然是其中之一。

除規范說外,法律要件分類說通常還包括發生事實說、因果關系說、特別要件說、最低限度事實說等,其別要件說也具有相當的影響力。最低限度事實說在日本成為一種后來居上的有力的學說,日本不僅有相當多的學者支持這一學說,而且日本大審法院許多判例也采用這一學說分配證明責任。[19]

特別要件說把實體法上引起法律效果發生、變更或消滅的要素分為特別要件和一般要件兩大類。前者是指與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直接相關的要件,如訂合同、立遺囑、變更合同、免除債務時所做出的意思表示。后者則是指普遍存在于權利發生與變動時的要件,如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等。主張權利或法律效果者,應就引起權利或法律效果發生的特別要件負證明責任,而對權利或法律效果發生的一般要件的欠缺,則由對方當事人負證明責任;主張權利消滅或變更的當事人,也只需就引起權利消滅或變更的特別要件負證明責任,一般要件的欠缺同樣由對方當事人負證明責任。[20]

最少限度事實說把實體法上的要件分為權利發生要件、權利障礙要件與權利消滅要件,然后在此基礎上分配證明責任。證明責任的具體分配是,主張權利發生的當事人,應當對實體法上權利發生要件的最少限度的事實負證明責任。如原告依據買賣合同主張給付價金,應就雙方當事人就買賣標的物與價金達成一致負證明責任。至于做出意思表示時存在重大誤解或者一方當事人處于無行為能力狀態,則屬于權利障礙要件,由對方當事人負證明責任。主張權利存在障礙或者曾經發生的權利已經消滅的當事人,也只需就權利存在障礙或者已經消滅的最低限度的事實負證明責任。[21]

以上兩種學說盡管分配證明責任的依據不同,但從分配的結果看,則完全相同。就行為能力的證明責任而言,都是由否認權利的對方當事人承擔。這一分配結果與羅森貝克的規范說也是殊途同歸。在法律行為是否有效發生爭執時,之所以各種主流學說都認為主張權利的一方當事人只需要對權利發生的要件事實(特別要件事實、最少限度事實)負證明責任,是由于“從表面上看,按照證明責任分配基本規則的要求,對某個請求權實現所有的前提要件都必須進行證明。而實際情況正好相反,法律總是要求(先)證明一小部分,亦即只證明基于各種理由屬于請求權核心的那一部分要件。立法者認為,只要核心的要件事實存在,那么,就應當支持所提出的請求權?!盵22]

四、比較法考察

(一)德國

法律行為的核心要素是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當事人在作出意思表示時需要有民事行為能力,這在各國的民法中是具有普適性的,德國也不例外。但值得注意的是,《德國民法典》在規定法律行為的時候,既未給法律行為下一個定義,也未從正面規定法律行為生效必須具備的條件,而是從反面規定“無行為能力進行意思表示的,其意思表示無效”;“在無意識或在暫時的精神錯亂狀態下進行意思表示的,其意思表示無效”(第105條);[23]未成年人并非僅為取得法律上的利益而作出的意思表示,須取得法定人的同意(第107條);未成年人未取得法定人必要同意訂立合同的,合同的有效性取決于法定人的追認(第108條)。由于是從反面規定,所以,“這些規定的適用要求其前提條件的具備,也就是說,需要證明的不是行為能力的特征,而是無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的特征。只要對是否存在這樣的特征產生懷疑,就必須排除適用第104條及以下幾條的規定,因此,這樣不利于被告?!盵20]這與我國《民法通則》對民事法律行為的規定不同,我國《民法通則》先從正面規定了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又從反面規定哪些民事行為無效和得撤銷。

《德國民法第一草案》曾對證明責任的分配作出如下規定:主張請求權者,應就發生該請求權所需之事實為舉證。主張請求權消滅或主張請求權效力受制者,應就發生消滅所需事實或發生受制所需事實為舉證(193條);以排除通常效力之特別事實為理由,否認法律構成要件之法律效力者,應就該特別事實為舉證。尤其為法律行為,主張欠缺行為能力,真正意思與表示意識欠缺一致,因欺詐或脅迫而欠缺意思自由,或主張法律行為指定特別形式者,應就欠缺之事實或指定特別形式之事實為舉證(194條)。[25]《德國民法典》通過時,盡管沒有采用《第一草案》中關于證明責任的規定,但德國學者認為,《第一草案》第193條規定的是證明責任分配的基本規則,“雖然民法典沒有將該條明確加以規定,但人們認為它是有效的。”[26]

(二)法國

《法國民法典》在第三編“關于契約或約定之債的一般規定”中首先對契約有效成立的要件作出規定,根據該法第1108條的規定,契約的有效成立應當具備四項根本條件:負擔債務的當事人的同意;其訂立契約的能力;構成權利義務實體的確定標的;債的合法原因。在該第五章“債的消滅”中,才對請求宣告契約無效或取消契約之訴作出規定。根據有關規定,脅迫、欺詐、錯誤、未成年人和受保護的成年人訂立的契約,均為請求宣告無效或取消之訴的原因。

對以無行為能力為由提起請求宣告契約無效或取消契約之訴,究竟由提起訴訟的一方應對訂立契約時受自己監護的一方無行為能力負證明責任,還是由對方當事人對行為能力的存在負證明責任,《法國民法典》并未作出明確規定。但該法典專門對債務爭議的證明責任分配作出了規定,即“請求履行債務的人應當證明債之存在。與此相對應,凡主張其已清償債務的人,應當證明其已經進行清償或者證明有引起債務消滅的事實”(第1315條)。值得注意的是,在《法國民法典》中,“請求宣告契約無效或取消契約之訴”是作為第7節規定在“債的消滅”這一章中的。由此可以推論,當監護人提起請求宣告契約無效或取消契約之訴時,應當由監護人對受其監護的人在訂立契約時為未成年人負證明責任。

(三)意大利

《意大利民法典》在第六編中分五章專門規定了“權利的保護”,其中第二章規定了證據問題,這在各國民法典中是頗具特色的。在證據這一章的第一節“一般規定”中規定了證明責任問題,即“在法庭上提出權利的,必須證明形成該權利基礎的事實。主張該事實無效,或者該權利已經改變或者消滅的人,必須證明反駁所依據的事實”(2697條)。《意大利民法典》規定,對經常處于精神失常狀態而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的成年人和解除親權的未成年人設定了禁治產制度;對精神失常狀態尚未嚴重到必須進行禁治產宣告的成年人、嚴重浪費的人、酗酒成性的人、吸毒成癮的人設定了準禁治產制度,規定這些人應當被宣告為禁治產人或準禁治產人(第414、415條)。并且規定,對禁治產人和準禁治產人完成的行為,可以根據監護人、禁治產人和準禁治產人、他們的繼承人以及享有相關財產請求權或其它權利的人請求撤銷(第427條)。在遺囑繼承這一章中,《意大利民法典》規定未成年人、因精神病受到禁治產宣告的人無遺囑能力,盡管未被宣告為禁治產人但如果能夠證明在訂立遺囑時行為人無論何種原因不具備辨認能力和意識能力,即是暫時無遺囑能力的人;并規定利害關系人自遺囑執行之日起的5年內可以對無能力的人所立的遺囑提起主張遺囑無效的訴訟(第591條)。

從上述規定看,由于法律在一般原則中規定否認權利的一方應當對其主張的形成權利的基礎的事實無效負證明責任,在具體規定中又把禁治產人、準禁治產人進行的民事行為作為得撤銷的行為,把無遺囑能力人所立的遺囑作為通過訴訟來確認無效的遺囑,行為能力的證明責任應當由請求撤銷或宣告無效的一方當事人負擔應當是十分清楚的。

(四)日本

《日本民法典》亦設專章對法律行為作出規定,但與《德國民法典》不同的是,該法典并未規定無行為能力人進行的意思表示無效?!度毡久穹ǖ洹返?條、第13條分別對未成年人的行為能力、準禁治產人的行為能力作出了規定,明確規定這兩類人違反行為能力規定實施的行為,是可以撤銷的行為。

在法律中,無效與可撤銷是存在重大區別的。無效的民事行為自始不發生效力,也無需任何人去主張其無效。但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就不同,盡管存在著撤銷的事由,但行為成立時法效力就產生了,并且只要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不主張撤銷或者未在除斥期間內主張撤銷,法律行為的效力就會持續下去。這意味著,要使可撤銷的法律行為失去其效力,一定要有人行使撤銷權,如果發生爭議,就需要通過訴訟來解決。而既然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向法院請求撤銷,那么存在撤銷事由的證明責任由其負擔便不會有任何歧義。

按照日本學者川島武宜、惠積重遠等人的解釋,無行為能力的證明責任,應當由以無行為能力為理由而否定法律行為效力的當事人負擔。[27]

(五)美國

《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8條對“訴答問書的一般規則”作出規定。按照該條的規定,原告在訴狀中,應當簡明地陳述法院管轄權依據、表明有權獲得請求的救濟、所要求的救濟判決的請求。被告則應當以簡明的措辭對對方當事人提出的每一個請求作出抗辯并且自認或否認對方當事人的事實主張。被告可以提出欺詐、強迫、違法以及其它構成無效的積極抗辯。該條文雖然沒有明確地把無行為能力作為積極抗辯的事由,但從它把欺詐、強迫、違法作為無效的抗辯事由來看,把無行為能力作為造成無效的其它抗辯事由是順理成章的。

美國的加利福尼亞州專門制定了《加州證據法典》,這部法典專門對證明責任、舉證責任、推定和推理作了規定。在“證明責任”這一章中規定“除了法律另有規定,當事人對事實有證明責任,該事實的存在或不存在對于主張救濟或其聲稱的抗辯是必不可少的”(第500條);該章還對“特定問題上的證明責任”作出規定,其中第522條專門對“主張某人過去或現在神志不清”作出規定,即“主張任何人,包括他自己,過去或現在神志不清的一方對此問題有證明責任?!备鶕尚抻單瘑T會的解釋,“第522條使一個判例中經常視為推定的證明責任的分配成文法化?!盵28]

在美國民事訴訟中,合同案件的證明責任是這樣分配的,原告在訴狀中只需主張要約、承諾、約因及違約,如果還要求其他損害賠償,原告還應陳述和證明對方違約所造成的損失。被告則需要對訂立契約能力欠缺、欺詐、脅迫、代物清償等事實負證明責任。

根據美國學者摩根的解釋,之所以這樣分配證明責任,是因為法院從審判經驗中獲知,訂約能力欠缺等事實,并不是在每一訴訟中都會成為當事人爭執的對象,因此出于公正、便利等方面的考慮,將這些事實的證明責任分配給否認原告主張的被告,由被告方對此負主張和證明的責任,被告方如不主張,法院將作出有利于原告的假定,認為這些事實不存在。[29]

(六)英國

在英國的合同法中,雙方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也是合同有效的必要條件,而對于行為能力,英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是,在法律上推定每個成年人均有行為能力,除非它屬于某些行為能力受到限制的情形。

在英國,未成年人沒有訂立合同的能力。對一方當事人為成年人,另一方為未成年人訂立的合同,“普通法的基本原則,是未成年人的合同可以由他強制執行,但不可強制他執行。制定這項原則的理由,是沒有經驗的青年人需要保障,不致受不擇手段的、富有經驗的、貪婪的成年人所害,也不致受他本人魯莽所害?!盵30]就效力而言,英國合同法中未成年人訂立的合同分為三類:(1)對未成年人有約束力的合同,包括未成年人購買生活必需品的合同等;(2)未成年人可以撤銷的合同,主要有購買或租用土地的合同、購買股票的合同、婚姻合同、合伙合同;(3)經追認才有約束力的合同,除了上述兩類合同外,其余合同都需要未成年人成年后追認才對它有約束力,在追認前不能對未成年人強制執行。[31]這類合同大多是與買賣有關的合同。在英國的民事訴訟中,未成年既是一項請求撤銷的理由,也是一項抗辯對其強制執行的理由。所以在發生爭議時,要由未成年人對其訂立合同時未成年的事實負證明責任。

除購買生活必需品的合同外,一個患有精神病或者喝醉酒的人,只要他能夠證明在簽訂合同的當時,他并不能理解協議的內容,并且對方當事人也意識到這一點,就可以不受合同約束?!斑@表明,精神不健全者請求法院解除合同或者不受合同約束的,必須承擔雙重的舉證責任。其一,他在簽訂合同時精神不正常,不知道自己在干什么;其二,對方當事人知道他處于精神不正常的狀態。”[32]

(七)原蘇聯

原蘇聯的學者在研究證明責任時,也是從法律事實的分類人手的,他們將影響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事實分為四類:(1)產生權利和義務的事實,如合同訴訟中簽訂合同的事實、侵權訴訟中造成損害的事實;(2)終止權利和義務的事實,如履行合同義務、抵消、時效屆滿等;(3)變更權利和義務的事實,如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4)妨礙產生權利和義務的事實,這類事實是指能夠使法律行為無效的各種事實,包括違反法律、違反國民經濟計劃、無行為能力、脅迫、欺詐、誤解、虛假的合同等。[33]

原蘇聯學者認為,當事人之間分擔證明責任的原則是,每一方當事人都應當證明其主張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也就是說,“原告人應當證明那些作為他提起訴訟理由的情況,而被告人應當證明那些作為他的反駁理由的事實情況?!盵34]

原蘇聯解體后,俄羅斯于1994年10月陸續頒布了《民法典》,該《法典》第9章專門對法律行為作了規定。在規定中,法典未就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加以規定,而是專門用一節對法律行為的無效作出了規定。依照法典第171條和第172條的規定,無行為能力的公民實施的法律行為,不滿14歲的未成年人實施的法律行為原則上是無效的?!斗ǖ洹返?77條還規定,不能理解自己行為意義的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公民實施的法律行為無效。對實施法律行為后才被確認為無行為能力的公民,如果能夠證明實施行為時已處于無行為能力狀態,可請求法院確認實施的法律行為無效。

從上述規定看,在俄羅斯涉及合同效力的訴訟中,不是把行為能力的具備作為產生合同權利的必要條件,而是把欠缺行為能力作為合同無效的條件。

(八)中國香港地區

中國香港地區仍適用英國的合同法,所以在這一問題上適用英國法的規則。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酒醉人欲使自己不受已經訂立合同的約束,需對其訂立合同時未成年或者精神不健全負證明責任。

(九)中國澳門地區

根據我國澳門地區的民法典,未成年人為無行為能力人。因精神失常、聾啞或失明而顯示無能力處理本人人身及財產事務之人,經其配偶等申請后,法院將他宣告為禁治產人。未成年人、禁治產人實施的法律行為,是可撤銷的法律行為,可由其監護人、財產管理人等申請法院撤銷。

《澳門民法典》中設專章規定證據問題,在關于證據的一般規定中,專門就舉證責任的分配作出了規定。即“(1)創設權利之事實,由主張權利之人負責證明;(2)就他人所主張之權利存有阻礙、變更或消滅權利之事實,由主張權利所針對之人負責證明;(3)如有疑問,有關事實應視為創設權利之事實(第335條)。”

從法典的上述規定看,當事人欠缺行為能力,是作為阻礙權利發生事實的,因而主張合同關系存在的當事人,無須主張和證明訂立合同時雙方為有行為能力之人,而要由否認合同權利、要求撤銷合同的一方負證明責任。

(十)中國臺灣地區

我國臺灣地區《民事訴訟法》中對舉證責任的分配設有原則性規定,該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于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痹趯π袨槟芰Φ囊幎ㄉ?,臺灣民法與德國民法相同,也是把無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行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人允許所實施的單獨行為作為法律行為無效的情形來規定。

臺灣學者認為,《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只規定了分配舉證責任的原則,并未規定分配的具體標準。因此在審判中,法官需要參照各種分配舉證責任的學說,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來確定個案中舉證責任的分配。臺灣法院主要是根據法律要件分類說中的特別要件說來分配證明責任。[35]特別要件說認為:

凡主張法律關系存在者,應就該法律關系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負舉證責任,如當事人主張買賣關系存在,只須就買賣契約成立之事實負舉證責任,而就當事人于訂約時是否有行為能力毋庸舉證。反之,凡主張法律關系變更或消滅者,應就該法律關系變更或消滅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負舉證責任。如當事人主張買賣契約成立后,因契約之更改或解除,而不負出賣人或買受人之義務,只須就契約更改或解除之事實負舉證責任,而就當事人于契約更改或解除時有無行為能力,毋庸舉證。[36]

臺灣的民法學者也指出:“實務問題的解決上,主張契約有效的當事人,不需要積極證明自己與相對人皆有行為能力,更不需要證明在意思表示時,不是處于無意思或精神錯亂的狀態。反之,主張契約因行為能力欠缺而不生效力的當事人,負舉證責任?!盵37]

上述資料表明,從比較法的視角看,兩大法系的代表性國家以及俄羅斯和我國的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均是由主張法律行為無效的一方當事人對不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負證明責任。

五、結論

盡管從民法理論上說,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法律行為產生效力的必要條件,但是從民事訴訟的角度看,依據法律行為主張權利的一方當事人,只需對法律行為成立的事實負證明責任,而不必對行為能力存在的事實負證明責任,對方當事人對法律行為的效力有爭執的,應當把欠缺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作為抗辯事由提出并對此負證明責任。以上關于證明責任分配學說的分析和比較法的研究都支持這一結論。

由否認法律行為有效的一方當事人負擔證明責任的理由在于:(1)大多數民事法律行為是由有相應行為能力的人實施的,欠缺行為能力是例外情形,因此從概率上說,行為能力存否不明的場合,讓否認權利的一方負舉證責任并在此基礎上對爭議事實作出認定,符合真實的可能性大;[38](2)有利于維護交易的安全。在訴訟中,主張權利的一方依據的是已經訂立的合I司,而否認權利的一方并不否認雙方已經訂立合同的事實,是在承認已經訂立合同的前提下主張因欠缺行為能力等事由而否定合同的效力??梢哉J為,否定合同效力的一方是想改變現狀的一方,而合同一旦訂立,就不允許輕易否認,即不允許隨意改變這一現狀。更何況,只有在行為能力有無真偽不明的情況下才會適用證明責任下裁判,如果由主張合同有效的一方負證明責任,法院就只能判定合同無效,這樣既不利于維護已經形成的合同關系,也不符合合同法鼓勵交易的目的。[39](3)有利于雙方當事人證明負擔和證明風險的平衡。在訴訟中,原告作為主張權利的一方,需要首先對權利的發生進行證明。但如果要求原告對權利發生的所有要件進行證明的話,其證明的負擔就會很重,未能證明而敗訴的風險就會很大。把權利發生的要件一分為二,一部分作為妨礙權利發生的要件,由否認權利的被告負證明責任,就可以避免雙方當事人證明責任負擔和風險的失衡。(4)有利于簡化訴訟程序。如果證明責任由主張法律行為有效的一方負擔,那就意味著該當事人不僅要對法律行為已經實施的事實,而且要對法律行為有效要件一一進行主張和證明,這顯然會增加用于證明的時間和費用,不如把無效的事由作為抗辯事由讓否認法律行為效力的一方負證明責任來得簡明、快捷。

證明責任由哪一方負擔歸根到底是一個實體法問題,所以法官在適用證明責任下裁判時,首先會考慮到實體法的規定。就實體法而言,在涉及證明責任問題時如何做出規定非常關鍵,德國的理論和實務界均認為應當由主張無行為能力的一方負證明責任,與德國民法典中欠缺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無效的規定有相當大的關系。

行為能力的證明責任由哪一方當事人負擔存在疑問同我國《民法通則》與《合同法》對這一問題的規定有很大關系。我國法律是從正反兩個方面規定行為能力問題的,既把它作為民事行為或合同有效的必要條件,又把它作為民事行為無效或者效力待定的條件。而恰恰是這種看似全面的規定模糊了立法者的意圖,使人看不出到底是應當由主張合同和遺囑有效的一方當事人負證明責任還是由主張其無效或效力待定的對方當事人負證明責任。

證明責任的分配,實質上是民事實體法作為裁判規范在民事訴訟中的適用。雖然我們不能要求立法者在民事實體法中每設定一個實體規范時就同時做出一個證明責任的規定,[40]但是在可能的條件下,尤其是在證明責任的負擔會產生歧義的情況下,立法者還是應當盡可能通過適當的方式,就證明責任問題為法官提供明確的指引。

注釋:

[1]最高人民法院在解釋《證據規定》第2條時說“我們在司法解釋中,在《民事訴訟法》第64條‘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的基礎上,借鑒了法律要件分類說的基本觀點,明確了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眳⒁娭骶帲骸睹袷略V訟證據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頁24。

[2]權利發生要件是指法律中引起權利發生的必要條件,即只有當該要件所規定的事實存在,權利才能夠產生。權利妨礙要件是指法律中妨礙權利發生的必要條件,只有當該要件規定的事實不存在,權利才能夠發生。也就是說,某項權利的發生是以權利發生要件存在而同時又以權利妨礙要件不存在為條件的。

[3](德)施瓦布:《民法導論》,鄭沖譯,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頁294。

[4]《德國民法典》第一次在現代意義上使用了法律行為這一概念,在第三章中專門對此作出規定。后來大陸法系國家的民法多使用了這一概念。在《德國民法典》第三章中,盡管標題用的是“法律行為”,但在具體條文中,則是交替使用“法律行為”和“意思表示”這兩個概念,《立法理由書》對此解釋說:“就常規而言,意思表示與法律行為為同義之表達方式。使用意思表示者,乃側重于意思表達之本身過程,或者乃由于某項意思表示僅是某項法律行為事實構成之組成部分而已?!保ǖ拢┑咸貭柮返蠋焖梗骸兜聡穹傉摗罚劢|譯,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頁:190。

[5]魏振瀛主編:《民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頁150—152。

[6]馬俊駒、余延滿:《民法原論》,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頁247—252;江平主編:《民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頁196—202。

[7]在訴訟實務中,合同是否成立與合同是否有效是不同的爭議事實。由于合同成立是合同發生效力的前提和基礎,對合同效力進行爭執就意味著已經承認合同訂立,所以當事人一般不可能同時對合同是否成立與合同是否有效進行爭執。

[8]生效和有效的確有著十分密切的關系,因為法律行為生效在邏輯上必然意味著它是有效的,而法律行為有效在一般情形下也意味著它是生效的。正因為如此,我國有的民法教科書用的是“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如馬俊駒、余延滿編寫的《民法原論》),但多數教科書用的是有效要件。盡管如此,從民事訴訟的角度,還是能夠把“生效”和“有效”作適當的區分的。

[9]陳榮宗、林慶苗:《民事訴訟法》,三民書局2001年印行,頁613—614。

[10]羅森貝克認為《德國民法典》的法律規范本身就包含著分配證明責任的原則。他通過分析法律規范相互之間的關系,提煉出證明責任分配的規則,所以其學說被德國學者稱為規范說。

[11]羅森貝克認為權利發生規范與權利妨礙規范是原則與例外的關系,即當存在權利發生規范所規定的事實時,權利原則上便發生。但同時存在權利妨礙規范所規定的事實時,作為例外,權利又不發生。所以,他在對實體法進行分析時,常常以原則與例外為標準來識別這兩類規范。

[12](德)漢斯一約阿希姆·穆澤拉克:《德國民事訴訟法基礎教程》,周翠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頁276。

[13]在要件事實處于真偽不明狀態時,法官原則上應當擬制該事實不存在,以要件未實現為由拒絕適用相關的法律規范,這一原則在德國被稱為消極性(否定性)基本規則。普維庭:《現代證明責任問題》,吳越譯,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頁162。

[14]羅森貝克:《證明責任論》,莊敬華譯,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頁104。

[15]同上注,頁268。

[16]萊昂哈德于1904年出版了《舉證責任》一書。他在該書中提出,主張法律效果成立之當事人,就發生該法律效果所必須法律要件的一切有關事實,應負主張和舉證責任。對方當事人則應對法律效果變更或消滅所必須法律要件的一切有關事實負舉證責任。顯然,萊昂哈德反對把產生權利的事實一分為二或一分為三的作法,他認為這些事實都屬于產生權利的事實,都應當由主張權利的一方負舉證責任。萊昂哈德在建立自己的學說時,也注意到了如果在訴訟中要求主張權利的一方對產生權利的全部法律要件事實主張并證明。訴訟將變得異常復雜,訴訟效率會因此而大為降低。他試圖通過區分客觀舉證責任和主觀舉證責任處理這一棘手問題。他提出,主張權利的一方只要主張并證明產生權利的特別事實,至于具備相應的行為能力等一般要件事實,是被默示地認為其存在,不必主張和證明。而否認權利的一方如認為不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等,則應在訴訟中提出并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但該方當事人此時所負的僅僅是主觀的舉證責任(即提供證據的責任)。客觀的舉證責任(敗訴風險)仍然在主張權利一方,若法官最終仍無法確定行為能力是否存在,承擔敗訴后果的仍然是主張權利者。由于萊氏主張在訴訟中主張權利的一方當事人須對產生權利的全部要件事實負證明責任,所以他的學說在德國被稱為“全備說”。關于全備說的詳細內容,可參見日本學者雉本朗造著:“舉證責任的分配”,載王錫三譯:《民事舉證責任著作選譯》,西南政法學院訴訟法教研室印。

[17]普維庭,見前注[13],頁418。

[18]這些教科書包括堯厄尼希的《民事訴訟法》(第27版,2002年修訂);漢斯一約阿希姆.穆澤拉克的《德國民事訴訟法基礎教程》(第六版,2002年修訂);羅森貝克等的《德國民事訴訟法》(第16版,2004年修

[19]如日本著名民訴法學者兼子一、三個月章均采此說。日本的最高法院的前身即為大審法院。

[20]參見駱永家:《民事舉證責任論》,臺灣商務印書館1972年版,頁76;陳剛:《證明責任法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頁180—182。

[21]楊建華等:《民事訴訟法新論》,三民書局總經銷1981年版,頁374—375。

[22]普維庭,見前注[13],頁414—415。

[23]《德國民法典》涉及意思表示無效的一些表意行為,均是從反面作出的規定,如第116條關于真意保留的表示無效、第117條第1款關于通謀的表意無效、第118條缺乏真意的表意無效。

[24]羅森貝克,見前注[14],頁351。

[25]轉引自陳榮宗:“舉證責任之分配”,載《證據法論文選萃》,中國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頁230。

[26]普維庭,見前注[13],頁396。

[27]駱永家,見前注[20],頁163。

[28]何家弘、張衛平主編:《外國證據法選譯》(下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頁958。

[29](美)摩根:《證據法基本問題》,李學燈譯,臺灣教育部出版,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經銷,頁44。

[30]轉引自何歡美:《香港合同法》,北京大學出版社1995版,頁351。

[31](英)阿蒂亞:《合同法概論》,程正康等譯,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頁116—127。

[32]何寶玉:《英國合同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頁308。

[33](蘇)特列烏什尼科夫:《蘇聯民事訴訟中的證據和證明》,李衍譯,西南政法學院訴訟法教研室、編譯室印,頁43。

[34](蘇)阿·多勃洛沃里斯基主編:《蘇維埃民事訴訟》,李衍譯,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頁201。

[35]姚瑞光:《民事訴訟法論》,大中國圖書股份有限公司經銷2004年版,頁430—431。

[36]吳明軒:《中國民事訴訟法》,2000年版,頁838。

[37]陳自強:《契約之成立與生效》,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頁172。

[38]這樣分配證明責任也符合“蓋然性說”這一新的學說,“蓋然性說”以待證事實發生蓋然性的高低作為分配證明責任的主要標準,當待證事實的發生或存在率高時,主張事實發生或存在的一方當事人無需負證明責任,要由主張該事實未發生或不存在的對方當事人負證明責任。

篇3

關鍵詞:中學生;法律意識;培養重要性;培養途徑

高中生是社會主義未來主要的接班人,擔負著中華民主偉大復興的重任,提高中學生法律意識對于保證我們的健康成長、社會的穩定、家庭的和睦以及學校的寧靜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不斷深入,作為中學生的我們受到了更多的法律相關教育,但是中學生中的仍然有一部分人法律意識非常的淡薄,青少年犯罪事件頻繁發生。這一現象需要多方共同努力來提高我們青少年的法律意識,使我們能夠在法律保護的前提下也自覺的遵守法律。

1法律意識基本涵義與重要性

1.1法律意識基本涵義:法律意識是指人們對法律以及與法律現象有關的諸多知識的心理態度與觀點的統稱,其作為法律文化中的一種觀念,對法律的制定與實施有著極為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現在探索法律現象時的各類學說、對現行法律的解釋與評價,人們具有的法律動機、自身權利與義務的了解、對法律與法律制度的掌握和運用程度、對行為合法性的評價等[1]。

1.2培養中學生法律意識的重要性:對學校而言,使我們學生嚴格遵守各項校規,能夠使學校風氣更好,對推動學校發展與學生進步有著重要的作用。學校伴隨時代不斷的發展而對我們思想教育內容加以逐漸的改善,對我們中學生加強法律意識的培養,對學生遵紀守法與構建良好校風非常的有利,能夠使學校管理制度得到不斷的完善。對我們自身發展而言,當前時期,我們中學生群體中依然存在大量的違法犯罪現象。中學時代作為我們心理逐漸成熟的重要時期,此時我們具有更好的可塑性與較低的自控力,極易被身邊不良風氣所影響,大量的同齡人便是因為受到他人的影響而走上了犯罪之路。所以,提高我們中學生自身的法律意識,增強我們面對外界誘惑的自控力,對與有效的預防和降低青少年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有著重要意義。

2培養中學生法律意識的重要途徑

2.1學校方面:培養中學生法律意識非常重要的一方便是學校。學校要為我們創建較為完善的法制教育與思想政治教育知識,并且也要為我們構建一個良好的法律教育環境,老師作為學校教育的主體之一,也是培養我們法律意識的關鍵所在。教師一定要做到以身作則,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識,這樣才能更好地培養學生的法律意識。學校在對學生進行法律觀念教育時,一定要采取具有可行性與針對性的方法,根據學校特征與學生狀況采取多種教育手段,促使學生養成正確且完善的法律意識[2]。

2.2家庭方面:家庭作為我們成長的搖籃,而父母又是我們人生中的第一任老師。家庭對于我們而言不但是在生理上的照顧,而且也是心智與精神上的培養。我們法律意識的高低與家庭教育有著非常大的關聯,因為父母的法律觀念將是我們首要模仿與學習的,所以不管是在日常生活還是在學校教育過程中,父母均要認真地關注我們的心理變化,盡量防止不良信息對我們造成影響,及時疏導。此外家長也要從自身做起,不斷提高自身法律修養與維權意識,使家庭在培養我們法律意識中的作用充分發揮出來,為我們提高法律意識奠定良好的基礎。

2.3社會方面:社會是實現我們法律意識提高的最佳訓練場,良好的法制環境可以更好的培養中學生的法律意識,與之相反,一旦存在不良社會法制現象,必將使社會閱歷欠缺的我們受到影響,最終可能會出現中學生搶劫、斗毆等現象,嚴重時甚至發生殺人等社會危害極大的事故,不僅不利于社會和諧發展,而且可能會導致青少年前途盡失。中學生與社會風氣間是相互作用的,我們的行為會影響社會風氣的方,社會風氣也能夠對我們的行為造成極大影響。因此,社會要為我們中學生創造出最佳的法律環境,使我們的法律意識得到有效地培養[3]。

2.4個人方面:作為中學生的我們,也必須主動提高自身法律意識,學會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權益,并堅決不做違反法律的事情。對此我們要在平時學習過程中,多涉獵一些和法律知識有關的內容,并且在思想政治課程中,對法律知識部分認真的學習,更多的關注社會中的違法事件,不做對他人與自己有危害的事情。

2.5發揮學校、個人、家庭與社會的聯動效應:上文已經對學校、個人、家庭與社會對培養我們學生法律意識所要承擔的責任加以了敘述,介于此,父母要起到良好的帶頭作用,為我們培養法律意識提供一個良好的模仿對象,學校和社會要為我們中學生構建出能夠幫助我們提高法律意識的環境,最后我們中學生也應當通過自身的努力,積極主動地去培養我們良好的法律意識。只有將學校、個人、家庭與社會的作用實現有效結合,才能夠使我們的法律意識得到不斷的提高,最終保證我們中學生能夠健康成長。

3結語

我們中學生一直被稱為祖國的希望與未來,但是近年來青少年犯罪現象非常的嚴重,這對社會穩定與青少年健康發展產生了非常不利的影響。我們中學生作為今后創建和諧與法制社會的中堅力量與新生力量,我們法律意識的高低會對我國的法制社會建設造成極大的影響。因此,要從學校、社會、家庭以及個人四個方面共同努力,為中學生群體法律意識得到不斷提高創建一個良好的環境。

作者:呂一彤 單位:河南省安陽正一中學

參考文獻:

[1]張計彪.論思想政治課教學對中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J].品牌,2015,02(02):252.

篇4

關鍵詞:中學生;法律意識;提高策略

法律意識是一種社會意識形態的表現,法律意識是表現在公民對權利和義務的認識,也是對法律的了解掌握,從本質的角度出發,法律意識是用法律法規來規范自己的行為舉止,這種法律意識是作為行為模式的觀念性要素。在當代的法律法規中,法律的可行性和使用程度都有著嚴峻的考驗,公民對自己的權利和義務的認識是否符合當代法治建設國家,對法律法規是否有著系統的認識都十分重要。在生活中我們要具備一定的基本法律知識的,要將法律知識融入到日常生活中,將法律意識從最外在的條件逐漸轉化成規范模式,正確樹立人生觀和價值觀,也可成為指導人們我們行為的支配要素。

一、中學生提高法律意識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隨著我國法制建設進程的加快,每一位公民都需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識,高中生處于青春期,思想行為上表現得更加自我,法律問題逐漸顯露,高中生違法犯罪的行為也比較突出,我國刑事犯罪中,未成年人犯罪達到70%,處于高中年齡段的占到其中的70%以上。由此可見,高中生法律意識的提升勢在必行。中學階段是處于人生階段與教育階段中一個最為重要的引導階段,決定了中學生的人生觀、價值觀趨向問題,中學生法律意識程度的好壞是可以直接影響國家和整個法治國家的法律水平的,也會直接到影響國家法律體系,而且也關系著法治國家的建設是否能夠順利完成。在中學階段,中學生能認識到自身法律意識存在的問題是對價值觀的有力塑造,這對提升法律意識水平也是有利的。在事物發生變化時,人的主觀能動性是最為重要的,也是中學生發自內心深處對法律意識的認識,所以中學生有必要重視法律意識帶來的重要性。

二、提高中學生法律意識的具體途徑

結合現代中學生的法律意識來看,要強調對法律的深入和學習,將結合現實生活中的價值觀適當的運用法律意識來引導自己,法律知識的普及可以更好的讓我們從情感上建起對法律意識的認同,構建起理性的法律意識。

(一)提高善良意識

在現代的中學生中,很多都視“與人為善”為兒戲的大有人在,在他們眼中“言而無信”只是個人承諾兌現問題,是一種不講誠信的行為,跟法律知識毫無關系,這一點是與我國弘揚的善良意識是相違背背離的,對于這種認識,大有人在,說明了這種法律意識上的盲點,這也會導致學生的行為失去規范,從而引起事端。在我國民法中,善良意識是體現人性的前提條件,在法律條文規定中“誠實信用”和“公序良俗”是兩個不可分離的內容,簡單來說,作為一名中學生要學會誠實守信,不要肆意侵犯他人的合法利益,這也是基本遵守了法律法規理念的。當然,這種人性法則的理念根植在中國人的思維中,不屬于西方國家的舶來品,正所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人需要良知,良知中蘊含著善良意識,這也是一種基本的法律常識。

(二)提高程序意識

有相關研究專家學者指出,法治的主要核心就是程序,程序一旦不能規范化,就會導致程序崩潰,當然,法治水平的高低是在于程序化的規范程度,如何構建社會主義法治社會,首要步驟就是規范程序化,提升程序意識,然而這種程序意識也是要從青少年抓起,我們不能將思維控制在政治課堂上,在學習的同時,還要時刻引導自己做事都需要按照過程行事。例如,在進辦公室之前應先喊報告,在學校有情況有事先請假,不能先斬后奏,往往是這種不規范的程序意識會導致法律意識的下降,同時這種程序意識還關系到人與人之間的尊重問題,作為中學生要更深刻的了解和理解程序意識的重要性,這是關乎到法律意識的提升問題,結合以上所述,還需要根據我們的實際生活情況來抓住意識重點。

三、結語

目前,我國全面構建法治社會,青少年是構建法治社會的新生力量,中學階段是關系到整個國民教育的一大重點基地,法律意識的高低直接影響法治國家的建設以及和諧社會的構建。因此,中學生要結合自身的實際生活情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識,并將其融入生活中時刻規范自己的行為,也為構建我國法治國家事業貢獻一份貢獻。

[參考文獻]

[1]張瀚櫻.淺論中學生法律權利意識的培養[J].法制與社會,2016(36):189-190.

[2]張計彪.論思想政治課教學對中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J].品牌,2015(2):252.

篇5

關鍵詞:大學生;法律意識;培養

一、培養大學生法律意識的內容和現實意義

1、自覺守法意識

自覺守法是法治的重要標志和歸宿,創制法律的直接目的也是法律的普遍服從。守法還是違法取決于大學生對法律的內心信服的程度,當他們有信奉法律的心理時,即使個人需要與法律規范發生沖突,源自其心靈深處對法律至上權威的深切認同,內在地驅動著他們自覺地遵守法律。因此,培植當代大學生守法意識具有重要的意義,我們應該把自覺守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法律的規范性和自律性注入大學生的意識里,達到大學生自覺自愿服從法律、正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目的。

2、嚴格執法意識

即嚴格適法和執行法律的意識。通過強調公正執法的重要性,培植起當代大學生積極捍衛法律權威和尊嚴的意識,使當代大學生能夠在現實的法律生活中,嚴格依法行使自己享有的權利和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而在具體的執法活動中,能夠“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正確地處理各種社會矛盾,把法律當作唯一的是非標準和行為準則。

3、訴求法律保護意識

即各種合法權利的法律保護意識。西賽羅在《論法律》中說,羅馬人自孩提時便受到如此教育:一個人要求助于正義,就去訴諸法律。因此,我們應該教導大學生摒棄避訟、厭訟、懼訟的心理,以主動積極的態度參與訴訟,樹立正義觀念,主動追求正當的法律程序,保障法律權利的正確實現,通過參加訴訟活動,監督司法公正。

4、法律監督意識

依法行使監督權既是現代法治的要求,也是行使公民權利的表現,大學生注重自己的合法權益,堅持以權利為本位,實現個人的理想和抱負,就必須參與法治建設,發揮主人翁精神,依照憲法給予的公民權力,利用各種途徑和形式,充分行使管理國家事務、社會事務、經濟文化事業的憲法監督權利。在大學的法律意識培育中,我們應該把督法意識、守法意識與依法行政、司法公正結合起來,培養當代大學生的憲法至上觀念和主人翁觀念,使他們親近法制、依賴法治,最終實現法律意識的飛躍,形成強有力的法治信仰。

二、當代大學生法律意識的現狀和存在問題

由于有某些社會風氣、傳統道德和法制教育的不足,致使大學生法律素質方面存在如下缺失:

1、法律知識不足或對法律一知半解,沒有正確的法律觀念

當代大學生從中小學政治理論課中了解了一些法律基本概念,知道了一些比較貼近生活的法律規范,比如《憲法》、《義務教育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而對其他法律的了解不多。就其對法律的了解深度來說.他們也是一知半解,純粹靠死記硬背,目的是為了應付考試,而不是掌握法律的理論和精神實質。要他們在現實生活中按正確的法律意識去處理矛盾時,他們又表現出“知”“行”脫節,知法而不能守法、用法。

2、法律工具主義價值取向嚴重

在對法律的社會效用的理解上,絕大部分大學生把法律理解為對人的行為的約束,是掌握政權的統治階級用以統治社會使人臣服的工具或手段,是統治階級意志的玩偶。現代社會的法治,也是國家尤其是司法機關用以嚴懲犯罪、制裁違法的有力手段。這種工具主義價值取向,使大學生們在內心深處認為他們的遵紀守法行為只是迫于國家和學校的強制,而偷偷進行的違法違紀行為只要沒有被學?;蛩痉C關抓住證據就是與強制力對抗的“偉大勝利”。有了這種錯誤思想,在大學生的心理底層,形成了對正確的現代法律意識教化的潛意識抵制。

3、強調權利,忽視義務、責任

大學生一般對我國法律規定的權利有了一定的了解,尤其是對于經常遇到的權利內容已基本上有了正確的認識,并強烈要求維護自己的正當權利,卻消極回避個人對社會應盡的義務、責任。經常把自己的人身自由權利、人格尊嚴權利、物質幫助權利、受教育權利、戀愛自由權利、參與社會活動權利等等放到了自己擁有的首要位置上,要求國家、社會、他人為其實現權利和自身價值提供條件并加以保障,而在行使權利、實現自我價值的過程中,卻不考慮是否侵害了他人權利,是否對國家、社會造成危害,甚至根本不清楚自己應承擔哪些法律義務,權利與義務發生了嚴重的偏差,責任心不強。

4、法律意識淡薄,崇尚權力,對法治沒有信心

當代大學生由于過分追求書本知識,法律意識十分淡薄,沒有法律的思維習慣,一切強調以自我為中心,追求個性和自我發展,看問題往往主觀偏激,缺乏足夠的明辨是非的能力,故常常發生因一時沖動而不計后果的現象,導致違法和犯罪行為的發生。相當一部分學生還從個別現象中得出了“權大于法”的結論,對法治缺乏信心,認為法治建設是政府的事情,因而那部分學生學習目的不明確,態度不端正,視讀書為日后追求名利地位和享受的“階梯”。

三、培養大學生法律意識的路徑選擇

1、制總體規劃,從制度上保障法律意識的培養連續實效

法律意識教育是一項長期的、復雜的教育系統工程。首先需要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從學校教育全局出發制定學校法制教育發展綱要,并用嚴格的制度強力貫徹實施,保證各級各類學校在教學目的、教學內容、教學體制與教學計劃上的連續性與升華性。目前,由于我國學校法制教育缺乏一種統攬全局的、有制度保障的法制教育模式,小學、中學與大學的法制教育內容上沒有連貫性,許多地方甚至還存在著膚淺、重復的可能,無法調動青少年學習法律知識的積極性。這些弊端是造成我國當代青少年整體的法律知識不足、法律意識薄弱,判斷違法與犯罪的能力不強的最主要的原因,我們應該在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新的歷史條件下,在國家教委的領導下,利用全國法制教育資源,重新審視青少年學生的法制教育目標,確立以現代法律意識教育為主線的政治理論課改革方案,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小學、中學與大學由淺入深、由表及里、與其思想行為特征相吻合的整體推進方案,從制度上保障我國法律素質教育穩步發展。

2.課內課外相結合

學校的法制教育離不開整個社會的法治環境和法律文化,尤其是大學生法律信仰的形成與固化,需要良好的法治運行的社會基礎和社會文化背景。最好的法律意識教化理論、最先進的法律意識教育手段,如果沒有現實社會依法辦事、司法公正和法律公平觀念的支撐,也只是紙上談兵,對大學生的意識產生不了多大的影響。如果我們“閉門造車”,只是學校進行法律意識的培植,而忽略整個社會對人的意識的作用,也不可能促成大學生現代法律意識的自主升華和穩定。學校的法制教育與國家的法治文明建設唇齒相依。

我國己經在立法科學化、依法行政、司法獨立與公正等方面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果,社會法治化程度越來越高,法治環境越來越好,優秀的法律文化逐步形成。在法律意識培植的外部環境上,取得了良好的成就。但是,對于大學生群體來說,大學生的法律意識水平普遍不高,我們應該利用廣泛的社會資源,把大量的外部信息不斷地輸入大學生的頭腦中,促使大學生不斷被社會優良的正確的現代法律意識“同化”,“順應”社會主義法治的發展。

3.法律意識培植與政治理論課教學的互動

我國要培育社會主義事業的合格人才,必須下大力氣提高當代學生的法律素養和政治素養,建立大學生法律意識培植與政治理論課教學的互動模式。具體的措施是:開展專題、專業的政治與法律融合的綜合教育活動(如專題報告會);開展法律與社會理想、道德、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等緊密結合的專題講座,即開展人生理想與法律理想、社會秩序正義、道德規范與法律規范的融合與升華的教育;還可以采取演講比賽、主題討論、辯論會、班會等靈活多樣的意識培植方式。通過形式多樣的互動性教學,及時地把已經升華為法律基本內容的黨和國家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與方針政策等內容傳授給學生,把權利本位、自由正義、道德升華以及程序救濟等法律精神實質注入大學生的心靈深處,強化學生的法律意識、道德意識和社會責任感,升華其人生理想,使其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一代新人。這樣做既使法律意識的培植具有人文關懷的精神,又能使思想政治理論更具有時代性和實踐性,并為政治理論課尋找法律上的依據,不僅保障了我黨的政治指導思想進法制教育課堂,而且合理利用了課時和教學資源,防止重復教學,從而增強教育合力,共同提高“兩課”教學的時效性和實效性。

參考文獻

篇6

關鍵詞:農民;法律意識;培育

基金項目:本文為石家莊學院青年專項(項目編號:09QN011)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原標題:淺析我國農民法律意識的培育

收錄日期:2012年8月20日

現階段,我國農村正處于由傳統農村向現代農村的轉型時期。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加強基層民主法治建設是重中之重。其中,提高農民法律意識又是法治建設必不可少的一個方面。目前不可否認的是,農民的法律意識與我們期望中的目標值還是有很大距離,農民法律意識淺薄依舊是當前我國農民法律認知的現狀。因此,加強農民的法律意識勢在必行。

一、加強農民法律意識的現實意義

法律意識是人們關于法和法律的現象的思想、觀點、知識和心理的總稱,是社會法律現實的組成因素。法律意識是農民守法、依法辦事的重要保證,進而也是有利于社會和諧、穩定的要素。

(一)提高農民法律意識有利于維護農村社會穩定、和諧。當前新經濟形勢之下,國家推行農村體制改革,農民需要轉變傳統的、粗放型的耕種方式,進而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同時,他們不再僅僅是面臨傳統的家庭糾紛、鄉鄰糾紛,而新型利益糾紛也日益增多。因此,農民能否做到自覺遵法、守法,依法辦事,在很大程度上,與其自身法律意識密切相關。一般來說,當農民具有較高的法律意識水平時,他們就能充分去行使自己的權利、履行自身義務及承擔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因此,他們就能做到自覺遵法、守法,堅決維護法律的尊嚴,從而就能做到依法辦事,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反之,如果農民法律意識淡薄,僅依賴傳統的力量解決沖突,而不能采取合法有效的解決手段,導致矛盾激化,進而會嚴重影響農村法治的進程,影響社會的和諧。

(二)提高農民法律意識有利于造就新型農民,實現法治農村的目標。新型農民,不僅要擁有科學文化素質、專業素養、道德素養,還應具備與現代化農村、現代化農民相適應的綜合素質。也就是說,農民不僅在所從事領域里擁有高、精端的技能,擁有善經營的頭腦,而且要具有較高的法律素質。法律素質的提升首先是法律意識的培育。新型農民法律意識水平提高了,才能更好地認識到自己的權、義、責。遇事才能更加理性地尋求法律的幫助,遏制矛盾的激化,促進社會的科學發展、和諧發展。因此,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增強其法制觀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才能更快實現法治農村的目標。

總的說來,我國農民的法律意識狀況并不令人樂觀。因此,加強農民的法律意識在當前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我國農民法律意識現狀成因分析

當前,我國農民法律意識的現狀主要存在以下兩方面:首先,農民法律意識不強,避訴現象普遍存在。其次,權利意識薄弱,主要體現在人身權(配偶權、親權)等方面。形成現狀的因素如下:

(一)落后的小農經濟弱化了法律意識。首先,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抑制商品交換。農民僅僅依靠一些傳統的農耕維持生活,這種簡單的經濟方式從根本上阻礙了內在法律需求的產生;其次,經濟的滯后也帶來了諸如衛生條件差、醫療機構少、社會保障不健全等一系列問題。農村的物質文明尚不能得到良好的發展,更不要說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貫徹與實施;再者,農民沒有能力支付使用法律武器的成本。如,高昂的訴訟費、辦案期限長等足以把農民拖垮,進而他們會逐漸漠視法律的保護。因此,農村的小農經濟方式及落后的環境必然影響法治文明的進程,阻礙農民法律意識的提高。

(二)傳統道德、風俗習慣的影響。傳統的“三綱五?!钡牡燃墏惱硪庾R使個人的人格意識喪失,行事只是聽取家長或長輩的命令或指示?!白诜▊惱硐隆钡募易逡庾R同樣弱化法律意識,當人們遇到法律與血緣的沖突時,首先在內心想到的是顧全血緣關系,顧全家族秩序,進而損害法律尊嚴?!昂蜑橘F,忍為尚”的思想,在農村形成認同感,當人們出現沖突時,不愿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是希望對方以道德的約束力和鄉規約束自己取得統一,進而弱化了法律意識。

(三)農民利益訴求的失敗弱化了法律意識。法治的公平正義價值能否得以實現,是農民能否信賴法治的前提條件。在基層案件處理過程中,一些執法人員中存在法律素養偏低、法律知識欠缺,辦案技巧欠妥的現象,其將導致案件不能得到公平、公正的解決。法律在農民面前失去公信力。在農村,村民的利益出現沖突時,一些執法人員不是首先尋求法律解決問題,而是沿用家長式的管理方法,利用手中的權力取代法律,濫用法律。因此,少數執法人員執法不公、執法不嚴、違法執法等不良行為損害了法律的權威,造成農民對法治的不認同和不信任,他們認為法律不能保護自己的權利,不再也不敢尋求法律手段解決問題。即便訴諸法律解決,他們也盡最大努力去找親戚、拉關系,尋求權力的幫助。這樣,使農民對法律產生曲解,弱化了法律意識。

三、農民法律意識培育的途徑

(一)大力發展農村經濟,為農民法律意識的提高提供經濟基礎。首先,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而法律是上層建筑的一部分,經濟的發展,農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會促使其對法律認知有更高需求。經濟的發展,會同時帶來各項文化教育設施的提高和發展,良好的環境為農民法律意識的提高提供一定的經濟基礎;其次,市場經濟又是法制經濟,在市場中人與人之間形成契約規則不斷提升農民的規則意識、法律意識。因此,農民的法律意識將會隨市場經濟的發展而不斷提高。

篇7

關鍵詞: 大學生 法律意識 法社會學

法律意識是法律服從的心理動因,其核心是法律信仰和法律精神,是法社會學研究的基本課題之一。對于這個問題,西方法社會學中存在著兩種基本的解釋視角:一種是工具性視角(instrumental perspective),認為人們之所以服從法律,是基于實際利益的考慮。人們是否服從法律,取決于他們在法律服從過程中所獲取收益的多少和所付出代價的大小。另一種是規范性視角(normative perspective),認為法律服從的動因是內在的價值取向。人們之所以服從法律,不是因為這樣做對自己“有用”,而是因為他們認為這樣做是“正義的”、是“正確的”、是“應該的”。

法律意識的構成,不僅有“認知”和“思維”,而且有想象、意志、情感及人的整個心靈。僅僅了解權利、義務還不夠,更要自我負責地承認這一切,在承認的同時,必須有足夠的意志力遵守所承認的一切。

一、通過調查分析,了解大學生法律服從意識的概況

對于當代大學生法律意識的調查,可以了解大學生自然的權利感和正義感,或特殊的、對待自己和對待他人的本能的精神情緒。法律意識是一種獨特的本能權利感,它能使人確定自己的個人精神方面和承認他人的精神方面;由此而產生法律意識的幾個基本公理:個人精神尊嚴感、自律和自我管理能量、人們相互間的尊重和信任,這些公理能教會大學生獨立、自由、共存、相互交往和慷慨大方。通過調查可以發現當代大學生的法律意識的概況、特點及存在的問題,從而探討如何構建大學生法律意識培養模式。

根據美國法社會學家T?R?泰勒(Tyler)進行的研究,并移植泰勒的理論框架和調查研究,筆者調查了800多名在讀高校大學生,并對有效的581份問卷進行了logistic回歸方法分析,得出了以下結論。

1.當代大學生的法律服從表面上看主要是規范性的。

Logisitic回歸分析表明,對法律服從造成顯著影響的因素分別是“個人的道德觀”、“意識到的責任”和“同儕的評價”。但是在規范性的外表下隱藏了很深的功利正義,即注重實際收益和外在的評價。對于“從超市拿走小件商品不付錢”這個問題,5.3%的學生表示經常有這樣的行為,只有39.8%的學生認為這樣的行為受到相關部門懲罰的可能性很大,但認為這個行為受到朋友非常反對的學生比例達到54.9%。學生過多重視同儕評價甚于法律規范性的約束。

2.大學生更注重結果的公正,而不是程序的公正。

這與大學生對于法律服從的工具性因素有潛在的邏輯性因果關系。實體正義注重的是結果的正當性,這一要求直接決定了在法律實踐中對客觀真實的不懈追求。而根據程序正義的理論,法律程序是為保障一些獨立于判決結果的程序價值而設計的,這些價值包括參與、公平和保障個人的人格尊嚴等,一項符合這些價值的法律程序的正當性并非通過其能形成正確的結果證明,而是取決于程序或過程本身是否符合獨立的程序正義標準。

3.大學生崇尚法律權威,對法律部門表示應有的尊重。

現代大學生能夠通過法律的手段解決自己所不能解決的糾紛,尊重司法權威,對于公平和正義有著起碼的追求。77.5%的學生表示非常尊重警察,56.8%的學生認為法院可以保證公正地審理案件,59.4%的學生認為法院很好地保護了公民的基本權利,56.5%的學生認為法院總體上來說是廉政的。大學生因其在社會中的特殊角色地位而必須樹立現代法律信仰。因為“一個社會公眾對法律的信仰生成相當重要,它是一個國家法治化的關鍵性要素。正因為如此,伯爾曼的至理名言‘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才會廣為流傳,成為所有崇尚法治的人們確信的一條真理性原則”。

在了解大學生法律服從特性的基礎上,針對大學生的教育背景和社會認知,我們可以更深入地探討大學生法律意識培養的模式。

二、針對大學生法律服從特性,探討大學生法律意識培養模式的構建

大學生法律服從意識蘊含著大學生對法及法律的最高期望,是對正義、民主、平等、自由、人權、效率、秩序等法律價值的追求,從而實現法治,最終實現人類生活的幸福。規范法律意識是心靈的一種積極而富有創造性的意志狀態;它尋找著生活中自由、正確和正義的法,促使人們為獲得和實現這種法而奮斗。那么如何培養這種模式呢?

1.對于法律意識的培養應注重正確價值觀的樹立和養成。

法律意識所注意到的,不僅是制定法的客觀涵義,而且是自然法的客觀理念,并為自己提出了使“涵義”符合于“理念”的任務。這就是說,規范法律意識在開始為法而奮斗時,就應該實施三個獨立的認知行為:第一,確定制定法的客觀涵義;第二,開放地表達自然法的理念;第三,辨別理念在含義中隱藏的、但不完全的存在,并為涵義找到一種模式,以準確而真實地再現理念的實質。創制法律的心靈將因此而形成兩種法的概念:與自身涵義相符的制定法概念和忠實于自身理念的自然法概念。當代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培養要注重正確的價值觀的樹立,這對構建自身的法律思想體系會起到關鍵的作用。

2.培養大學生法律價值的認同和法律信仰。

法律意識的核心是法律信仰和法律精神,通過開展法律價值觀的教育,從而喚起大學生對法律的認同、對法律精神的理解?!耙磺蟹芍凶钪匾姆杉炔皇倾懣淘诖罄硎希膊皇倾懣淘阢~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們的內心里”。這正是為了喚起人們內心法律的認同。法律不僅僅可理解為一種工具,還代表著社會公平正義的價值,代表著社會的理想秩序。

法律信仰作為社會法律文化的心理建設的一項社會系統化工程,是各種法律文化因素綜合作用的產物。法律信仰的最終實現有賴于現代法意識。法律信仰用人類的理性、良心、正義感作為現行法律規范和具體制度的評價標準進行主觀判斷和價值評價,而對那些表征了人類正義和秩序的終極目的要求的法律規范進行肯定的價值評價,自愿服從和自覺遵守,并且在必要的時候甘愿為了實現社會正義,維護法律的尊嚴而不惜犧牲自己的生命,因而,對法的信仰與守法精神、護法精神和為法律而獻身的精神是緊密聯系、不可分割的。

3.注重大學生道德建設,內化大學生法律服從的價值取向。

道德與法律是互為工具、互為目的的關系。法律的道德化為主體遵循服從法律提供內心信仰的基礎,道德的法律化則為主體履行道德規范創造了明細操作的條件。沒有道德基礎,法律就會顯得蒼白無力,同時,法律又是道德的最后防線。道德為法律實施規定了界限,近代自然法學家認為,衡量法律好壞的標準是它與道德信條的關系??傊诩訌姷赖碌那疤嵯?,使公平正義深入人心,使依法辦事和維護公序良俗成為大學生道德意識和倫理習慣的重要內容。

總之,對于大學生法律意識的研究在于認識大學生的權利意識的變換,認識大學生法律意識導向的根源,對于高校教育改革都有深層次的意義。

參考文獻:

[1]謝立中.中國社會學經典讀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

[2]伊?亞?伊林.法律意識的實質.清華大學出版社,2005.

[3]孫文愷.社會學法學.法律出版社,2005.

篇8

【關鍵詞】大學生;法律意識;培養

法律意識,是人們的法律觀點和法律情感的總和。其內容包括對法的本質、作用的看法,對現行法律的要求和態度,對法律的評價和解釋,對自己權利和義務的認識,對某種行為是否合法的評價,關于法律現象的知識以及法制觀念等。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如何,將會直接影響到公民的法律素質和整個社會的文明程度。

一、當代大學生法律意識的現狀調查

(一)當代大學生的法律意識正逐步增強

大學生群體屬于高素質群體,受教育水平影響,其法律意識要普遍強于整個被調查群體的平均值。在日常生活中,在解決糾紛時,絕大多數大學生會選擇采取法律途徑幫助解決。此外,大學生群體的守法、維權行為及意識也要明顯較其他群體高。因此,我們認為,當代大學生的法律意識正越來越強,當其正當權益受到侵犯時,越來越多的大學生會選擇使用法律武器進行維權。

(二)當代大學生的法律意識也存在一定程度的缺失

盡管當代大學生的法律意識正逐步增強,但法律知識水平整體仍然較低。法律知識是法律意識的重要內容,是衡量法律意識水平高低的重要依據。多數大學生對法律基礎知識有一定了解,但掌握得不全、不牢,大學生整體法律知識水平存在明顯欠缺。具體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整體法律認知水平不高。據某調查顯示,我國大學生多數對法律知識比較感興趣,并且也能認識到法律在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高校在校期間也開展了《法律基礎》課程,但是由于課時數量受限,不可能對法律知識系統地展開,加之部分教師受專業限制,很難深入開展,從而影響了教學效果。這些原因都不同程度影響了大學生的法律知識的獲取,導致相當大一部分大學生的整體法律認知水平不高,存在許多法律盲點。

2.法制觀念淡薄。法律體系的核心部分強調權利和義務,在大學生法制觀念的培養中,權利意識顯得尤為重要。權利意識指人們對自己正當權利的感知、正確理解和加以捍衛的觀念。捍衛自身的合法權益,就要求對方能夠正確認識并尊重這一價值主體,尊重他人的權利是主張自己權利的前提,不尊重他人的權利,其實就是踐踏自己的權利。然而現實生活中,相當一部分大學生守法的自覺性存在明顯的缺陷。

3.法律信仰缺失。法律信仰是一個個體基于對法的認識理解而產生的對法的一種認同感,是人們對法的理性和激情的升華。然而,在現實世界里,由權力濫用而滋生的腐敗現象普遍存在,此外,一些關于執法部門監管、執法不嚴,辦事效率低下等事情時有報道,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法律的威嚴,削弱了廣大人民群眾對法律的認同,這其中也包括了大學生群體,因此,部分大學生對法律的信仰也產生了動搖,甚至缺失。

二、當代大學生法律意識淡薄的原因分析

(一)高?,F行法律基礎教育模式的固有缺陷所致

我國的法律基礎課程于上世紀八十年代在高校普遍開設,在這二十多年里也對這門課程進行了較大的改革,但其教學宗旨卻一直沒有發生太大的變化,過分注重法律基礎知識的傳播,卻忽視了法律教學的專業針對性,不管是什么專業、學科性質如何,法律基礎課的教學內容并沒有任何區別,導致大學生對法律知識只是略知一二,法律意識、信仰較差。

(二)來自于學生家庭背景及社會環境的影響

家庭教育對于一個人的思想道德的培養具有重大影響。過于嚴厲的教育可能會造成個人心理意識差,甚至產生對規則的叛逆心理;而過于寵溺的教育方式則會導致個體對規則的藐視,因此,家庭教育方式也會對大學生的法律意識產生一定的影響。同時,社會環境因素,如執法部門不按規章制度辦事,甚至、對法律的輕視等,都會潛移默化地影響大學生的法律意識。

(三)大學生自身因素

大學生正處于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形成和發展的關鍵時期,承載著家庭、親友、學校、社會等諸多方面的期望,亟需在學校的正確教育和引導下,不斷學習,努力提升和完善自己。然而,在社會競爭目益激烈的情況下,大學生同樣也承受著學習、競爭、經濟、情感、就業等多方面的壓力,加之在校大學生大多數又正處在生理心理尚未完全成熟的階段,如若不能妥善處理生理心理問題,則會直接影響到其法律意識的建立。

三、大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

(一)培養大學生的社會主義法治觀念

中國傳統的法律觀念提倡法律至上、強調人權、強調自由平等,而現代法制觀念則更突出追求公平正義的社會秩序,這一點與傳統法律觀念是有沖突的,因此,在對大學生的法制教育中,要將傳統的法律觀念轉變為社會主義法治觀念,這是培養當代大學生法律意識過程中最為重要的環節。

(二)培養大學生的法律思維方式

法律思維方式是一個人較強的法律意識的表現。法律思維方式也即按照法律的原理來思考、分析和解決法律問題。在日常生活中,我們遇到的多數問題涉及到道德、經濟等方面,但如果遇到的問題一旦涉及到法律,就應該從法律角度來思考與處理,換個角度思考,也許能得出不一樣的結論。因此,在對大學的教育中,在了解一定的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培養其法律思維,幫助其學會使用法律思維來處理問題,有助于大學生法律意識的增強。

(三)加強基礎課程建設

大學生正處在人生發展的關鍵時期,其知識結構不夠完善,身心素質仍有待提高,因此,我們在對大學生傳授科學理論知識的同時,更要注意教會他們正確的思維方式、客觀的態度,在這一過程中,《法律基礎》課程的作用就被顯現出來了。一支精干的師資隊伍是高質量教學水平的根本保證,為此,教師首先應具備良好的師德和嚴謹的治學態度,同時要注意努力提升自己,完善自身知識結構,只有具備較高的學術水平和教學水平,才能讓學生信服、佩服。

參考文獻

篇9

1強化法律意識的重要性

強化法律意識是醫院健康發展的需要,隨著護理學科的發展及高新技術的應用,護士服務領域不斷拓寬,服務對象不斷增多,所涉及的法律問題越來越廣泛,越來越復雜,處理不好則會增加護理工作的不安全因素。這就要求護士不但要具有高度的責任感、高水平的技術與高質量的服務,更應具有法律方面的知識。

強化法律意識是確保病人權益,優化服務質量的需要 病人就醫標志著醫院與病人建立了合同關系,彼此都具有了權力和義務。病人是市場消費的特殊群體,在接受醫療消費過程中,享有人身、財產不受損害的權利。因此,這就要求護士在護理工作中考慮到病人的權益,尊重病人的權利。了解自身行為的社會要求及社會規范,對護理行為可能產生的法律關系及法律后果要有預見性,自覺執行各種規章制度,時刻規范自己的言行,保障病人的合法權益,確實把以病人為中心,以健康為目標的整體護理工作做好。使每個病人都能得到安全、滿意的醫療衛生服務。

強化法律意識是確保護士合法權益、適應發展的需要《護士管理辦法》明確規定護士的權力和義務受到法律的保護和制約。我國《憲法》也明文規定:保護公民的人身權益,人格尊嚴不受任何人侵犯。護士作為公民,理應懂法,運用法律的尊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提高,病人應用法律武器衡量醫療行為和后果的意識不斷增強,特別是護理工作的科學性、服務性,稍有疏忽,難免發生醫療糾紛。一旦發生糾紛,護士可能成為被告、證人等角色,怎樣承擔這些角色,這就要求護理人員具備有關法律知識,運用法律武器,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護士法律意識培養的方法

從思想上加強護士法律意識 從思想上改變護士舊的護理觀念,加強法律知識的學習,包括普法知識的學習,重點是相關醫療護理法律、法規的學習,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法》、《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等。每個人都應充分認識到自己的法律身份,所負的法律責任,明確護理工作中潛在的法律問題,樹立法制觀念。同時,建議護理教育工作中加強法律課程的設置。

從日常工作中培養護士的法律意識,在護理工作中,護士要對患者的生命和健康負責。工作中的任何紕漏和失誤,都會影響患者的健康甚至危急生命。工作中應加強護士法律和職業道德教育,組織護士學習醫療護理有關規章制度,如查對制度、交接班制度、崗位制度、護理操作規程等,并對重點的護理制度、法律、法規加強學習。

篇10

大學生法制意識調查報告一:?

秉承學院團委實踐真知,提升自我,服務社會,共建和諧的宗旨,今年寒假我選擇了社會調研活動作為我的實踐內容。眾所周知,法律是我們維護正當權益的武器,只有充分運用法律,才能很好地保護我們的合法權益,而擁有法律意識和法律知識是運用法律的前提。大學生作為具有專業知識的21世紀高級人才,其法律意識是否健全呢?于是我對汕頭大學留校過年的50名外地大學(非本科法學專業)進行了調查。

一、 研究方法,問卷調查

調查時間為XX年年2月10日,在我的高中同學的幫助下,對汕大未返鄉過年的50名非法學本科專業的外地大學生進行問卷調查,調查方式是無記名填寫調查問卷,人工進行調查結果分析,從而得出調查結論。

二、 調查結果

通過問卷調查,對大學生的法律意識有了基本了解,調查情況如下:

⑴、你生長在( )

a、農村 74% b、城市 26%

⑵、在你所有的經歷中,曾經運用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嗎?( )

a、有 18% b、沒有 82%

從以上的數據可以看出,大多數的大學生并不擁有良好的法律意識,當其政黨權益受到侵犯時,都沒有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而是存在算了、算自己倒霉等等之類的想法。而在生長在農村的大學生中這一現象較為明顯。

⑶、你能區分違法和犯罪嗎?( )

a、能 24% b、不一定能 14% c、大部分能 62%

⑷、你認為你目前法律學習中的主要問題是( )?

a、懂得法律知識但不會實際運用 32%

b、缺乏法律知識 40%

c、能運用所學法律知識并解決現實問題 28%

⑸、你是否關注國家的立法活動或是法律報告?( )

a、經常 12% b、偶爾 74% c、從不 14%

從以上的數據可以看出,只有12%,即6個人(調查對象為50人)會經常關注國家立法活動或是法律報告,還有14%,即7個人表示自己從不去關注,這表明了大學生對法律的重視程度是非常不夠的,其認為自己只要守法不違法,法律是離自己很遙遠的。

⑹、你知道《勞動法》里規定的試用期最長時限是( )?

a、三個月 22% b、六個月 48% c、一年 30%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試用期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而在調查中發現,有52%的大學生不知道,這一問題與大學生畢業后的就業問題相關,可見大學生對與自己息息相關的法律知識了解并不多。

⑺、你認為法律在生活中的作用是( )?

a、 很重要,是維護權益的有效手段 32%

b、 比較重要,有時試圖用法律解決問題 42%

c、 一般重要,不到萬不得已不會運用法律 26%

d、 不重要 0%

大學生法制意識調查報告二:?

法律意識是公民理解、尊重、執行和維護社會主義法律規范的重要保證,公民的遵紀守法行為不會自然產生,而是在一定法制觀念, 法律意識的指導下實現的,具備了社會主義法律意識,就會做到不僅不犯法,而且能積極維護法律的尊嚴。大學生樹立法律意識,是現代化法制建設的基本要求,也是成為一名合格的接班人的需要。

調查主體

1 相關社會背景和主要目的

當代大學生法律意識的現狀十分嚴峻。大學生的法律知識水平普遍不高。當前我國大學生大都重視專業課,而對法律基礎課不予以重視。同時大學生法律觀點偏差,法制觀念淡薄。很多大學生在他們的權利受到侵害時會選擇沉默,而不是去爭取他們的利益。這就會使大學生的法律意識會越來越淡,導致高等院校呈現出逐年上升的違法犯罪現象。

大學生正處于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形成和發展的重要時期。這一時期, 大學生亟需在學校的正確教育和引導下,不斷學習,努力提高和完善自己。加強大學生的道 德修養和法律素養,是社會主義高等教育方針的基本要求,是歷史發展的必然需求,也是大學生自身成才的迫切需要。

2 調查對象的選擇與簡要情況

此次調查選擇的是高校在校及剛剛畢業的大四學生。

3 調查方法與過程

此次調查采用的是問卷調查的方法,在各大高校展開不記名調查,共征集問卷139份。

4 調查結果及分析(原始問卷見附錄)

你的性別

A男 45.61% B女 54.39%

你的你所在年級

A 大一 23.68% B大二65.79% C大三4.39% D大四6.14%

本次調查覆蓋面比較廣,男女比例較為平均

你對法律方面的問題

A很重視 40.29% B一般關心 56.12% C無所謂3.6%

你為我們大學生的總體法律意識情況如何

A很強13.67% B一般62.59% C較弱17.88% D很弱5.87%

作為一名大學生,在日常生活中你覺得法律與你的聯系程度怎樣

A 很緊密41.77% B 一般50.21% C幾乎沒有8.02%

被調查去的大學生平時對于法律方面,報以為所謂態度的是少數,但是重視程度明顯不足,多數同學都只報以一般關心,并且同時認為總體法律意識也只是一般。重視程度不夠,總體意識不強,這就是當代大學生對于法律意識最重要的問題。

你生活中的法律知識是從何而來

大多數同學的法律知識來源于課本與電視,課本上知識過于局限,過于書面化,沒有與實際生活很好的聯系。而電視上的,雖然有很強的靈活性,但是專業性不夠,甚至有可能還有錯誤,對接收知識的時間和空間有著很大的限制。

接下來的三個小題,我就參加調查的同學的法律意識做了測試

參加勤工儉學或兼職時,你會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嗎

你的權益受到侵害時,你首先想到的是

你知道全國法制宣傳日是哪一天

A 11月4日 24.74% B 11月27日 12.27% C 12月1日17.27% D 12月4日 45.45%

當被問到參加勤工儉學或兼職時,你會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嗎時,只有38.6%的同學選擇了一定會,大部分的選則了偶爾會,這就表示了大學生并沒有完善的法律意識,也不知道怎樣做才是保護自己應該有的權益。

當被問到你的權益受到侵害時,你首先想到的是時,絕大多數的同學會選擇

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這表明了當代大學生還是有明辨是非的能力,知道怎樣才是合乎法律的行為。但是仍有一小部分同學需要完善。

當被問到你知道全國法制宣傳日是哪一天時,答案出現了很嚴重的偏差。法制宣傳日是每年12月4日,但是只有45.45%的同學知道,還有54.55%的同學選擇了我所設置的干擾項,這就證明,法制的宣傳在各大高校中很不到位,很多高校并沒有在12月4日得時候開展相應的法制宣傳活動,致使大學生法律知識缺失。

你認為不少大學生法律意識欠缺的原因是什么

你認為學??梢酝ㄟ^那些途徑增強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多選)

這是兩個帶有主觀色彩和建議性的問題,大部分的學生認為社會的不夠完善和教育制度的問題是引起法律意識缺失,同時他們愿意并且希望學校能夠以相關法律課程以及宣傳的形式增加他們的法律知識與法律意識。

你對現在大學生法律意識建設方面有何看法

這是一個不是必須答的問答題,一共有55人回答了我這個問題。很多同學認為,大家現在基本的法律意識是有的,并且知道哪些事情應該做,哪些不應該。但是具體到生活中如何實際運用這些知識并且切實讓他們發揮功用就不得而知了。他們認為,應該告訴大學生,如何合理合法的保護自己,對現在以及將來可能發生的一些法律方面的糾紛作出合理的規避與應對。

5 對于結果的評價

分析

由于大學生法律意識是一個多要素、多層次的復雜系統,要精確全面地概括大學生的法律意識的現狀并非易事,所以本文只能結合調查結果,對當前大學生的法律意識所存在的問題作一個粗淺的概括:

根據調查數據來看,大學生都或多或少地知道法律的基本常識,并不是完全的法盲,每個學子從小到大受傳統的倫理道德的教育,對法律基本知識早已耳濡目染,盡管受到一些負面因素的影響,但是我院大學生整體的法律素質還可以的,這里所說的只是基本常識,而不是深沉的理論,當今我院大學生也沒有必要對法律學習得面面俱到。

知法并不代表能運用法律,它們是兩碼事,運用主要是以知道為基礎,由于當今大學生接觸社會的機會少,社會經驗不足,再加上大學生自身的特點,如行動容易沖動,易受別人的煽動,追求時尚和個性,好面子,在處理具體一件事情上到底很少正確使用法律,甚至做出違法的事情。

在知識經濟作為世界經濟發展主導力量的今天,人的素質成為社會發展的決定因素高校作為對青少年實施素質教育的重要基地,需要對大學生進行德,智,體,美等多方面的教育工作,從而培養出高素質,全方位的人才,來迎接世界科技迅速發展的挑戰.對大學生進行法制意識的培養,引導他們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世界觀,是高校進行素質教育的一項重要內容,這也是當前社會發展對高校教育提出的迫切任務.當代大學生肩負著民族發展的重任,是中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棟梁.他們的素質水平直接代表了我國年輕一代的精神面貌,反映了我國參與世界競爭的實力.眾所周知,素質教育是著眼于受教育者及社會長遠發展的要求.在全面進行素質教育中不能忽略對受教育者法制意識的培養,這是一項經常性的工作,作為高校的教育工作者,要長期不懈地在大學生中開展法制教育,增強他們的法制觀念,使他們懂得遵紀守法對社會進步和個人發展所具有的重要意義.

改進意見

1 健全法律運行機制,加強道德規范建設,創造有利于培養大學生現代法律意識的法治環境和輿論環境。大學生思想開放,時代感強,主觀上期望法治,關心國家法制建設,但世界觀還未完全成熟,易受外界環境影響,因此,立法、執法、司法部門做到立法的民主化、科學化,執法的程序化,守法的自覺化;大眾傳播媒體和各種社會力量應利用普法、守法、執法和監督法律實施的模范人物和典型事跡,進行生動的法制宣傳,創造一個良好的法治環境和輿論環境,對于培養大學生現代法律意識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學校開設法律基礎課,通過老師的講授,讓每一個學生都知道遇到問題,糾紛應該采取法律措施,拿起法律武器來捍衛自己的權益,而不是采取暴力手段解決,在課時的內容的選擇上,應充分考慮學生的特點和需要,有針對性地突出重點,在少而精方面作文章,講授一些發生在學生周圍的案例,提高學生的興趣,適當的對學習方法進行改革,不僅僅采用老師講授,還要采用課堂討論,進行案例分析結合錄象等多媒體教學,提高學習積極性。同時根據大學校園發生的事件及時采取措施,以及反省發生的原因,同時適當的進行教育改革,把法律教學作為必修課,讓每個學子認識到法律的重要性。

3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普硬法律知識法制教育對提高學生自身免疫力極為重要.通過法制教育,可以提高學生的法律意識,增強其判斷能力.自覺地抵制外界不良因素影響.對大學生進行法制教育,在于培養他們維護法律尊嚴的思想情感和遵守法律的良好習慣.因此.不僅在課堂上要宣講法律知識.法制理論,還要充分利用廣播,校報,閉路電視等多種宣傳陣地,大張旗鼓地廣泛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另一方面,也可舉辦法律知識講座,競賽,典型生動案例剖析等形式,寓教于樂,使法制深入人心,使學生知曉其中道理.做到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時時處處以法律規范自己的行為.把他們心中存在的零碎的,分散的和不系統的法制意識,法律觀念提高為完整,系統和科學的法律觀念,使他們從法律方面認識到自已的權益及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做到真正意義上的知法,學法,懂法。

結束語

分析和認識大學生法律意識的現狀,是培養和塑造大學生現代法律意識的前提和基礎,對于實現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法律是我們保護合理權益的武器,尤其對我們當代大學生來說,更應該懂得法律,使用法律,只有這樣我們才能更好保護我們的合法的權益,而知法,守法,維權更是我們了解法律的過程??傊髮W生社會主義法律意識對國家的發展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大學生社會主義法律意識的培養需要社會,學校,國家,個人共同努力,只有這樣才能使大學生法律意識得到很大的提高。

附錄

分析和認識大學生法律意識的現狀,是培養和塑造大學生現代法律意識的前提和基礎,對于實現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為進一步增強大學生的法律意識,促進大學生學法,知法,懂法,用法,特進行本次問卷調查活動,本次調查采用不記名方式,請您認真,如實填寫。

1 你的性別

A男 B女

2 你的你所在年級

A 大一B大二 C大三 D大四

3 你對法律方面的問題

A很重視 B一般關心 C無所謂

4你為我們大學生的總體法律意識情況如何

A很強B一般 C較弱 D很弱

5作為一名大學生,在日常生活中你覺得法律與你的聯系程度怎樣

A 很緊密 B 一般 C幾乎沒有

6你生活中的法律知識是從何而來(多選)

A電視 B 報紙 C 課本 D 家庭 E 其他

7加勤工儉學或兼職時,你會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嗎

A 一定會 B 偶然會 C 無必要 D 無所謂

8你的權益受到侵害時,你首先想到的是

A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B用武力解決 C通過關系解決 D感到委屈但是覺得也是沒有辦法的事 E根本沒有在意過

9你知道全國法制宣傳日是哪一天

A11月4日 B11月27日 C12月1日 D12月4日

10你認為不少大學生法律意識欠缺的原因是什么?

A考試教育制度不合理 B家長老師朋友的影響 C和會不夠發展 D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