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識的概念范文

時間:2023-10-10 17:44:12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法律意識的概念,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法律意識的概念

篇1

究其原因,蓋文學作品表現的是人類的生活和情感,人性的精髓因民族、地域、文化傳統所產生的差異也許可以忽略不計,翻譯高手能夠從語言文字中提煉出人類感覺的共同"精魂","投胎轉世"之后,語言習慣的差異便通過翻譯家的再創作"化"之而去,出落的是"依然故我"的仙女。然而法律概念是法律制度的載體,翻譯往往是從無到有的過程。用目的體系(本土的)法律術語對譯出發體系(比如英美的)法律術語,意味著把不完全相同的兩種制度牽強地疊合在一起,即使二者所代表的制度內涵有著共同的"精魂",但細微的差別也可能移植制度的功能。當然,如果立法者的本意是要用本土的制度"化"掉本源的制度,著意把出發制度的內涵植入目的制度,又另當別論。但許多情況下并非如此,象《海商法》這樣一部強調保持淵源制度完整體系的法律,法律術語之間的差異一旦"化"掉,就無法實現法律規范的功能和法律移植的目的。[3]

我們不妨剖析一個《海商法》制度"海上貨物留置權"為例,Possessory Lien,[4]翻譯如何給法律概念解釋造成困惑,由此看出法律術語翻譯方法在以法律移植為主要立法淵源的我國具有怎樣特別的意義。這一至少在具體學科的比較法研究中尚未引起足夠重視。

一、海上貨物留置權產生背景和由此引出的法律解釋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開創了我國將國際公約直接變為國內立法方式上的先例,并且成為我國大陸第一部系統引進英美法制度的立法。這一立法特色對海商法中的概念界定和制度內涵的解釋起著極為重要的作用。從法律結構上看,《海商法》幾乎全部是對國際公約或構成國際航運慣例重要組成部分的國際標準合同形成的。由于公約的邏輯結構十分嚴密,加之公約淵源于英美法,概念、制度自成體系,與隸屬大陸法傳統的我國一般民商法體系難以融合,故只能采取整章移植國際公約或國際標準合同的方式,構成我國《海商法》各章的。如涉及本文討論的海上貨物留置權的兩章內容,分別為第四章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第四章是移植《海牙公約》、《海牙-威斯比公約》及《漢堡規則》的內容,只是根據我國的航運政策進行了取舍,具體規范結構則是翻譯原文;第四章中"航次租船合同"一節還了國際標準合同如使用率較高的"金康"合同(GENCON);第六章主要是參照幾個國際標準合同制定的[5]。

由這種移植方法所形成的我國海商法概念獨具特色――公約或標準合同中的概念按照其在本章中的特定含義翻譯,《海商法》各章的概念涵義都在本章中加以解釋,同一中文法律術語并不要求其涵義在整部法律中是一致的,相應地,同一法律術語的多個涵義則在各章中分別被譯成不同的中文概念,某些英國制度的分支概念被譯成不同的中文后甚至代表互不相干的制度。例如Lien是英國法中重要的財產擔保制度,我國傳統中譯為"留置權",但它的內涵為"優先權",遠遠大于我國"留置權"概念[6],其中包括Possessory Lien、Maritime Lien和Equitable Lien(衡平法留置權)[7]。Maritime Lien是Lien制度中最為重要的組成部分,我國民商法中沒有對應的術語,《海商法》第二章采用文義譯法直譯作"船舶優先權"[8],譯出了Lien的"優先權"含義――優先權毋須占有標的物,而直接依法律規定的受償順序從標的物中優先于其他債權獲得清償;而Possessory Lien在在英國財產擔保法中是基于合法占有(留置)標的物而取得優先受償權,這一制度與我國民事留置權制度的功能有諸多方面相似(而不是相同),按本義譯出為"占有留置權" (或"占有優先權"), 而按照我國民事"留置權"的特征解釋,留置權本身就是一種以"占有"為前提而產生和存在的權利,因而翻譯者為了避免同義重復,去掉了"占有"二字,成為《海商法》第四章中的"留置權"[9],亦即本文所討論的海上貨物留置權制度。如此以來,在對法律規范進行比較法解釋和比較法研究時至少引起了兩個問題:

(1)同源于英國法中的Lien制度體系的海上貨物留置權與船舶優先權在我國海商法中卻變成了兩個互不相干的制度――Maritime Lien在我國作為船舶"優先權"構成獨立的制度體系,Possessory Lien作為我國的海上貨物"留置權"成為我國民事留置權的一個分支。原有Lien制度體系下的兩個分支概念之間以及分支概念與總概念之間的內在聯系被完全切斷了。不只如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在譯為英文本時,把"船舶優先權"被譯作priority(而不是其原始術語[10] Maritime Lien),進一步切斷了以英文詞義為線索回溯到出發體系中去尋找制度淵源關系的途徑。

兩大法系的留置權制度與各自體系內的優先權制度密不可分、協同作用,在功能設置上此消彼長、相互彌補,共同調整海上貨物運輸關系,擔保承運人和船舶出租的債權實現,構成完整的制度總和。而僅就留置權制度而言,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之間存在較大差異。在兩大法系海商法律制度中,優先權制度與海上貨物留置權制度是密切相關、協同作用的,二者功能互補,此消彼長,各國對于單一制度的設置各不相同,甚至名稱都不盡一致,但的功能之和卻大致相同[11]。因此研究海上貨物留置權制度時必須同時研究各國的優先權制度,否則無法知曉各國在保護海上貨物運輸法律關系中的債權人的制度?!逗I谭ā吩谥贫纫浦仓袇s由于翻譯方法問題切斷了英國法中具有明顯聯系的兩個法律術語所代表的制度之間的聯系。

(2)相似而不相同的兩種制度――英國法中的占有留置權與法中的留置權制度――之間的差異隨著"占有"二字的省略而被抹去,作為淵源制度的英國占有留置權制度被賦予了目的體系中國民事留置權制度的全部特征,這成為長期以來我國研究、解釋我國海上貨物留置權概念時套用民事留置權法律特征的根源。其實,兩類"留置權"存在著許多差異:民事留置權制度淵源于大陸法系擔保制度,而海上貨物留置權制度淵源于英美擔保法制度。突出的問題是,英國法中的占有留置權制度以合約留置權為主體,法定留置權只是一種對于法律主體和法律關系適用范圍很小的補充性權利;而大陸法的留置權制度以法定為重要特征之一,不允許自行約定留置貨物。在海上貨物留置權被強加以民事留置權特征之后,這種差異成為法律適用中的最大難題。比如提單中大量存在的留置權條款的效力如何認定,成為司法實踐中長期爭論不休的問題。否定合約留置權的判決一再受到航運界振振有詞的質疑,[12]相比之下,司法部門的論證在邏輯矛盾中顯得有些乏力,比如一面在文章的開頭"海上貨物留置權的法律特征"的命題下否定約定留置權的效力,一面又用文章的主要篇幅討論英美合約留置權條款的內容及其約束力。[13]另一種肯定約定留置權效力的論證是依據民法學關于大陸法系"物權性留置權"與"債權性留置權"劃分的,把"債權性留置權"與合約留置權混為一談。[14]可見以大陸法留置權理論解釋淵源于英美法的概念只能削足適履。

《海商法》關于海上貨物留置權制度的規定只有三條,本身并沒有肯定或否定合約留置權的效力,留置權的成立要件、留置權的行使方式、以及留置權與訴前扣貨的關系問題等等,界定海上貨物留置權制度的特征依賴于對海上貨物留置權概念的解釋,而解釋的方法卻全依賴于法律原理――究竟選擇我國民事留置權理論抑或適用英美擔保法理論作為解釋海上貨物留置權概念的依據,成為實踐和理論都無法回避的問題。

二、法律術語的翻譯方法及其對于法律解釋的意義

法律術語的翻譯在法律移植中的意義遠非文字技巧問題,它直接決定法律概念能否作為制度移植的載體,準確、完整地傳達立法者移植某項制度時的意圖,換言之,能否按立法意圖繼受外國法律規范的內涵,充分體現其制度功能,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翻譯方法。所以港臺民商法專家對于法律術語特別是英美法術語的翻譯方法都十分重視。綜合起來大概分為兩大派論:

從事大陸法學民商法研究的學者認為,"應將英美法之概念用語,納入我國既有之法律體系,使之與現行法概念用語相契合。"[15]主張將出發體系概念所代表的功能相同或相近的制度統一用目的體系的相應概念來表示(本文稱之為"制度功能對譯法"或"功能譯法")。

從事英美法研究的學者則認為,"憑一兩個相同的地方把一個法律體系的術語與另一個法律體系的術語劃上等號,很容易把術語在一個體系的意義帶入另一個體系里去",主張"只有當兩個概念之間的差異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具重要意義時才可以劃上等號,否則寧可生造詞語。"[16](本文稱之為"概念內涵直譯法"或"文義譯法")

《海商法》移植Lien制度時實際上分別采用了上述兩種不同方法進行翻譯――把Maritime Lien譯作船舶"優先權"采用的是文義譯法[17],反映了出發概念自身的內涵;而把Possossory Lien譯作"留置權",采用的是功能對譯,亦即出發概念所代表的制度與目的體系中的某一制度具有相同或相似功能時,直接用目的體系中的相應概念來代替出發。如果按文義譯法直譯,則possessory Lien應譯為"占有優先權"或"占有留置權"。(總概念Lien可譯作"優先權"或留置權)。這種在同一部法律中采用兩種不同方法翻譯同一體系的分支概念的作法,進一步增加了進行比較法解釋時尋找法律制度源頭的難度。

筆者認為,功能對譯法的弊端在于,它把一個體系中的術語的內涵強加于另一個體系的術語內涵之中,或者導致出發概念內涵的遺落,或者導致其內涵的增衍,實際上造成對所移植制度規范的任意縮小解釋或擴大解釋。所以,文義直譯法更符合法律術語翻譯的內在要求,能夠盡可能客觀地表達概念所代表的制度內涵。象"優先權"( Lien)這樣的概念,我國現行普通民事法律體系中并沒有相應制度,采用直譯生造詞語反而提供了尋找法源的線索,我國司法實踐中對于如何適用"船舶優先權"制度的討論普遍從英美法制度中去尋找解釋依據,在比較法研究方法上沒有分歧,這與術語翻譯保持了英國制度的原貌是分不開的;而屬于同一制度的Possossory Lien(占有優先權)由于按功能對應譯為我國已有固定內涵的 "留置權",因而順理成章地被納入我國留置權制度體系,海上貨物留置權變成為我國民事留置權中的特殊制度,從而改變了這一制度與母體的淵源關系,進行比較法解釋時常常陷入異化概念的陷阱找不到出口,在信息不全情況下司法實踐中只能套用我國留置權概念特征去海上貨物留置權制度,其牽強附會已如前述,直接影響對規范內涵的理解和制度功能的發揮。比如根據我國民事留置權理論,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因而不承認約定留置權的效力。如果適用民事留置權的法律特征來界定海上貨物留置權,認定海上運輸合同中約定留置權的效力就缺乏法理依據,然而在海事審判實踐中扣貨的依據恰恰是提單的留置權條款,對留置權法律規范中所確定的留置權成立條件加以解釋時,也又能不適用英美法中合約留置權理論,包括對留置權條款進行解釋的合同解釋理論。

當然,采用何種方法翻譯要視具體情況而定,王澤鑒反對"個別法規定之基本概念皆因循其所繼受國家之法律理論",主張"設法使之與整個體系相配合,融為一體" ,也是為了使法律的有機體內"部分與整體調和,以實現其規范之功能"[18]。從前面介紹的《海商法》立法背景來看,我國海商法移植追求的是海商法制度自成體系,甚至各具體制度自成一體,因而其中的個別概念若要"與整個體系相配合,融為一體",應當首先考慮與海商法的相關制度相協調,由此構成完整的功能體系。如果為了與本國既有的民商制度概念一致而牽強地采取概念對譯,則破壞了《海商法》內的部分與整體的調和關系,影響法律規范功能的實現。

無論我們如何選擇翻譯方法,法律概念作為"部分"都難以同時兼顧與本源制度體系的"整體"和本土制度體系的"整體"協調關系,所以,討論法律術語的翻譯方法對于法律解釋和理論研究的意義主要在于,當我們對移植的法律術語及其代表的法律制度進行解釋時,切不可忘記這些術語并不一定反映了制度的原貌,術語的內涵有時只是由翻譯者確定的。表面上完全相同的概念所代表的制度可能不完全相同;而表面上毫不相干的概念之間實際上卻存在著某種制度聯系。所以即使主張把英美法術語納入我國概念體系的學者,也特別強調要"通過解釋途徑",否則會造成望文生義,穿鑿附會。這一點,在解釋主要通過翻譯所產生的《海商法》時應受到格外的重視。換一個角度說,如果在法律適用和理論研究中都時時意識到這個問題,那么,討論使用什么方法來翻譯法律術語的問題也就沒有意義了,因為術語本身不過是一種文字符號而已,它并不等于法律制度本身,制度的內涵是通過解釋途徑附于這個符號之上的。

三、"概念還原解釋法"―― 海上貨物留置權解釋方法的一個啟示

盡管法律術語的翻譯作為法律制度移植的方法具有內在不可避免的缺陷,其所代表的法律制度在移植中可能經常發生增衍或遺漏,然而,只要法律移植仍是我國生產法律的主要方式,我們就別無選擇。彌補這種缺陷的途徑是比較法解釋。比較法解釋的目的就在于"將外國立法例及判例學說作為一種解釋因素,以求正確闡釋本國現有法律規范之意義內容"。[19]筆者主張,在進行比較法解釋的過程中,應當深入分析和認識我國法律制度與所繼受的外國立法例之間的淵源關系,把特定概念的內涵及其法律特征還原到所繼受的該外國法中,以最大限度地尋求對法律概念作出準確、完整、合乎邏輯的比較法解釋。這種解釋方法本文稱之為"概念還原解釋法"。采用這一解釋方法,關于海上貨物留置權的概念特征與制度功能之間的諸多矛盾都得到了合理的解決。

運用"還原解釋法"的第一步,是準確無誤地找到法律概念賴于產生的"祖籍"。在許多情況下這并非一件直截了當的事情。如前所述,《海商法》的立法背景為追索海上貨物留置權制度的淵源提供了一個路徑。然而,即使海商法全部是從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移植而來,這些公約和慣例卻是兩大法系各國制度長期博羿、借鑒和融合的結果,僅就具體的海上貨物留置權制度而言,如何能確定它淵源于英國財產擔保法中的而不是大陸法系的擔保物權制度呢?從法律文本中找不出任何線索,所有的線索都在翻譯中被切斷了(已如前述)。這個答案只能通過對公約、英國擔保法和大陸法系擔保法中的"留置權"制度進行比較,找出與我國海上貨物留置權規定最相近的制度。

經對公約與英美海商法制度比較,筆者看到,海運公約和慣例基本上是英美等海運大國海商法制度的翻版,至少在技術結構和法律體系上如此。為遵從國際法規則,公約成員國都會以不同的立法形式把國際條約的內容納入內國法律制度體系,非成員國的海商法制度與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的聯系往往也比與本國普通民商法制度體系的聯系更為密切,國此各國海商法成為一個相對封閉的獨立體系,即使在海商法制度與本國民商法制度整合得較好的大陸法各國,在研究海商法制度時也都在很大程度上借助于英美法理論。雖然這已成為常識,然而在絕大多數人都認為我國海上貨物留置權與淵源于大陸法系的民事留置權具有共同的法律特征的情況下,筆者得出這種結論需要拿證據才能服人。

面對如何協調海上貨物留置權制度與本國民商留置權制度的關系問題,筆者研究發現,實行民商分立的大陸法各國海上貨物留置權制度都與本國民事留置權制度都大相徑庭,而且就功能(而不是概念)而言,海上貨物留置權制度實際上是由"留置權"概念下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20]和不同名目下的優先權制度[21]共同構成,亦即大陸法各國將英美法Possossory Lien(占有優先權或占有留置權)制度分解為留置的權利和優先受償的權利和兩個功能互補的制度,從而把英美法制度(而不是概念)納入本國民、商法體系,使之與本國既有的概念和制度相契合,但在法律用語上,幾個國家都避免直接稱海上貨物留置權制度為"留置權"或"優先權"(這樣就避免了前文所說的術語對譯造成的概念內涵增殖或遺落的缺陷),只是具體規定了海上貨物運輸債權人如何通過占有標的物獲得優先受償的權利。這一信息進一步排除了用民事留置權特征解釋我國海上貨物留置權概念和制度的合理性。與我國大陸同樣實行民商合一體例的,是采用"特別留置權"制度來解決這一問題的。臺灣的海上貨物留置權制度屬于特別留置權,與普通民事留置權之間具有巨大差異 。[22]國內學者習慣于引用臺灣學者的觀點作為論證依據,對于臺灣的特別留置權不可不特別留意。盡管我國理論界主流意見趨向民商合一,但海商法制度相對于國內其他民商法的獨立地位已如前述。

《海商法》關于承運人的貨物留置權制度的規定采用的是"金康"合同格式,其中的"留置權"特征與英國法Possossory Lien制度的特征一樣,所列舉的留置權項目包括運費或租金、共同海損分攤、滯期費、承運人為貨物墊付的必要費用,以及應當向承運人支付的其他費用,其范圍大于大陸法各國海上貨物留置權的范圍[23],而囊括了合約留置權中任何可能產生的費用;從《海商法》條文的內容來看,留置權的實現須經法定程序而不得自行變賣,這一明確規定反映了英法"占有優先權"效力特征;從留置權與訴扣貨兩項制度的關系來看,體現了"占有優先權"與"衡平法優先權"制度功能互補的特點。整個海上貨物留置權規范無不滲透著英美法Possessory Lien制度的特征,換言之,我國海上貨物留置權制度整合了大陸法海商法以"留置權"制度和優先權制度共同承擔的功能。由此可以確信,我國海上貨物留置權制度與英美法占有留置權同源,與淵源于大陸法留置權制度的我國民事留置權制度有著不同根系。

把我國海上貨物留置權概念還原為Possossory Lien,從英國財產擔保法中尋找解釋這一制度特征的理論,實踐與理論的邏輯矛盾就得到合理的解決:

(1)關于海上貨物留置權的性質和留置權條款的效力問題。

在英國法中,Possossory Lien 既可依法律規定而產生,也可依合同約定而產生。普通法規定的留置權(即法定留置權)不僅在范圍上小于合約留置權,而且適用條件限制很多。就二者的效力而言,法定留置權只是作為當事人之間關系或他們之間交易定情形下的默示條款或法律后果。所以只有合同沒有約定或沒有相反約定的情況下,才起作用。亦即,約定的留置權效力優先,普通法留置權為補充性或選擇性的權利。因此,我們不必借助大陸法留置權理論,依"法定擔保物權"說否定合約留置權的效力或以"債權性留置權"為佐證肯定合約留置權的效力,而應當依據英美法的合同解釋規則確認留置權條款的效力,"概念還原解釋法"為這種實踐提供了理直氣壯的根據。

(2)關于海上貨物留置權的成立要件和行使方式問題。

《海商法》規定了兩類不同的貨物留置權:承運人的貨物留置權和船舶出租人的貨物留置權,它們分別源于Possessory Lien中的"特別(占有)留置權"(Special Lien,或"特別占有優先權") 和"一般(占有)留置權" (General Lien,或"概括留置權","一般占有優先權")[24]。這兩種貨物留置權的效力規范[25]、成立要件及行使方式都不相同,這一重要問題在海上貨物留置權研究中被忽略,是不了解二者的淵源制度所致。

作為承運人留置權淵源的特別留置權與我國民事留置權制度相似,是指留置權人扣押占有某項財產直到該特定財產所生費用全部清償為止的權利。這解釋了我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承運人留置權成立的條件――留置權人只能就留置物產生的費用留置該特定財產,卻并不必問該財產的所有人(貨主)是誰。同時,特別留置權不含有債權人出賣標的物的權利,只有當制定法明文規定的情況下,留置權人才可以按規定的程序出賣留置物,這為解決我國承運人行使貨物留置權的方式問題找到了依據;留置權與法院扣貨之間的關系也從中找到了答案――在英美法中,通過申請扣押把留置權轉移給海事法官的做法,是行使留置權的主要方式,也是實現優先請求權的唯一方式。留置權僅僅是一種抗辯權,法院扣押貨物所實現的是優先權,這一優先權因留置權人占有標的物而取得,但海上貨物留置權人不能象民事留置權人那樣自行處理留置的財產,而只能通過司法扣押拍賣標的物而實現其優先受償的權利。

一般留置權則是為了擔保一般債權而設置的擔保,更類似于我國的質權。根據一般占有優先權,留置的財產可以不是留置請求權的標的,它可以基于行業慣例產生,也可基于雙方認可的持續性先例而確定,還可以由雙方在合同中明確加以規定。我國船舶出租人行使留置權必須以貨物為租船人所有,卻不以置于船上的貨物為產生請求權的標的物為限,即源于此。

關于海上貨物留置權制度的其他一些爭論不休的問題,運用"概念還原解釋法",把翻譯過來的"留置權"概念還原到它基于產生的制度土壤中去,都能獲得完整、合理的解釋。索本求源不僅適合于解釋象海上貨物留置權這樣處于兩大法系夾縫中的概念,也不僅僅對于象《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這樣一部典型地成體系移植的法律的解釋具有意義,筆者相信,作為比較法解釋和比較法研究的一種思維方式,"概念還原解釋法"對于由移植產生的所有法律概念的解釋都是一種啟示。如果運用這種比較法解釋方法通過統一的司法解釋把概念的內涵加以確定,會避免實踐中的大量爭議而在許多問題上實現司法統一。

[1] 載于《北大評論》第2卷第1輯,轉載于《文摘》2000年第6期。

[2] 錢鐘書:《林紓的翻譯》,載于《錢鐘書散文》,浙江文藝出版社,1997年7月版,第269頁。本段加引號的部分都是錢先生描述文學作品翻譯的"化"境時使用的詞匯。

[3] 各國海商法都極少照顧與本國其他法律之間的銜接,因為海商法主要由航運慣例構成,國際一體性很強,在各國國內法體系中都處于相對獨立的地位。

[4] 《海商法》中譯為"留置權", 用于指稱我國的海上貨物留置權制度,筆者主張按字義翻譯為"占有留置權",本文后面將用重要篇幅專門介紹《海商法》譯法的由來和筆者譯法的理由。

[5] 這一部分參見郭日齊:《我國<海商法>立法特點簡介》,載于《〈海商法〉必讀》,交

通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3頁。作者是制定、頒布《海商法》期間國務院法制局顧問。

[6] 考證這兩項制度之間的關系真是煞費苦心,因為我國海商法論著一般只有關于Maritime lien 的介紹,Possessory lien在英國海商法中主要由合同約定,適用各種國際標準合同,很少有海商法對于Lien制度進行系統討論;而我國民事留置權理論又幾乎不介紹英美留置權Possessory lien制度,個別提及這一制度的文章對英美留置權制度的功能也有嚴重誤解。例如用英國學者Treital的觀點――"留置權可以填補國內時履行抗辯適用范圍的有限性所留下的空白",來說明我國留置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適用范圍上的差異(參見王利明:《民商法理論與實踐》,吉林人民出版社,第278頁),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以大陸法為主的我國民法學界對于英美法留置權和優先權制度的陌生。實際上,Treital 所指的留置權正是英國法中Lien,英國法的這項擔保制度具有多重功能,《布萊克法律辭典》(Black’s Law Dictionary)列舉了Lien的9個內涵,其適用范圍比同時履行抗辯權廣泛得多;而大陸法系的情況恰恰相反,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適用范圍要比留置權廣泛。本文主張在研究以移植英美法為立法資源的海上貨物留置權制度時,盡可能深入探究兩大法系在相同的"留置權"概念的標簽下隱藏的制度差異。

[7] 關于英國優先權和留置權的介紹參見董安生:《英國商法》,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443-449頁;司玉琢:《優先請求權·時效·碰撞責任限制》,大連海運學院(內部發行),第55頁;司玉琢:《新編海商法學》,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0頁。

[8] 朱曾杰:《關于<海商法>第二章》,載于《〈海商法〉學習必讀》,

第54頁。作者解釋,按傳統通譯法譯為"海上留置權",多數專家現在認為不恰當,譯為"優先權"是按字義譯出的。另參見徐新銘:《船舶優先權》,大連海事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1-2頁。作者在書中列舉Maritime lien的許多譯法:海事優先權、海上留置權、海上優先請求權、船舶優先請求權、船舶優先權,等等。

[9]參見司玉琢主編:《新編海商法學》,人民交通出版社,1991年版,第100頁。

[10]筆者原系海事法院法官,了解到最高法院交通審判庭和海商法專家對這種譯法普遍給予批評,但尚未見對這一術語見諸文字的討論。

[11] 海上貨物留置權與優先權制度的功能互補關系,在關于海上貨物留置權制度比較研究中也沒有給予充分注意,這一筆者將在另文發表的畢業論文的第二部分《海上貨物留置權制度的功能比較研究》中詳述。

[12] 參見徐霆:《淺析提單與租船合同的留置權條款》,載于《中國海商法協會通訊》,1996年3月刊;湯凱:《論海上貨物留置權》,載于1991年《中國海商法年刊》,第208頁;(香港)陳承元:《承運人之留置權》,載于《國際海商法律實務》,郭國汀主編,大連海事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331頁。司法部門也有個別文章贊同這一觀點,見伍治良:《淺論海上貨物留置權》,載于《海事審判》1998年第4期,作者是某海事法院海商庭庭長。

[13] 參見傅緒梅:《中國海商法詮釋》,人民法院出版社,1994年版,第170頁,作者是前任最高法院交通審判庭庭長;同時參見金正佳等:《海上請求保全專論》,大連海事大學出版社,第178頁,作者是某海事法院業務院長。他們的觀點在司法實踐中具有很大權威性。

[14] 劉志文:《論我國海上貨物運輸中貨物留置權的性質及其》,載于《中國海商法年刊》,1995年卷,第161頁。

[15] (臺)王澤鑒:《附條件買賣買受人之期待權》,《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一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130頁。

[16] (港)何美歡:《香港合同法》(上冊),北京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3頁。

[17] 朱曾杰:《關于<海商法>第二章》,載于《〈海商法〉學習必讀》,

第54頁。作者解釋,按傳統通譯法譯為"海上留置權",多數專家現在認為不恰當,譯為"優先權"是按字義譯出的。我國對大陸法系"留置權"概念的翻譯也采取了功能對譯法。

[18] 王澤鑒,上引書,第130頁。

[19]梁慧星:《民法解釋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頁234。

[20] 關于法國、德國"留置權"概念下的制度僅具同時履行抗辯權之功能,國內民法學界基本上沒有分歧;其實日本"留置權"概念下的制度功能與法國和德國差異不大。筆者主張對各國制度作功能比較而不是概念比較,亦即各國保護同一類法律關系的制度之功能設置上的異同,故在此不作"物權性留置權"與"債權性留置權"之劃分。日本學者林良平指出,"談論某種權利是物權或債權沒有意義最好是對債權利能夠發生什么樣的具體權利、發生那樣的權利是否妥當,作個別判斷"。(轉引自梁慧星、陳華彬:《物權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3頁)。對此筆者在畢業論文的第二部分以比較法學理論為據另有詳述。

[21] 法國為"特定動產優先權"、德國為"法定質權"、日本為"先取特權"。參見1966年《關于海上物運輸合同和租船合同的法國法令》第3條,《德國商法典》第397條、410條、614條、623條;《日本商法典》第753條、第757規定。

[22] 《民法典》第445條、647條、938條、960條、962條,《海商法》162條;另參見(臺)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下冊),第426頁。

[23] 德國的海上貨物留置權為"法定質權",與約定質權的項目分開規定。

篇2

【關鍵詞】法律意識形態;價值屬性;法律意識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3)06-079-01

法律意識形態的概念從簡單來講是既綜合又模糊的,是介于法律意識和意識形態兩個概念之間的,同時具備法律意識和意識形態的基本屬性及特點,但是卻不完全等同于單純意義上的法律意識和意識形態,價值屬性是它具有的最主要的屬性。

一、人們法律價值觀的直接反映

法律意識形態是所有的法律意識中最有影響力的法律思想,它是一種法律現象,直接反映著人們對于法律問題的主觀感受和心理變化,是通過不同的心理作用結果表現出來的。法律意識的心理形式主要表現為人們對于法律現象的一些知覺和心理感受,以及對于法律產生的一些意見和建議。它雖然是法律意識中的法律思想,但是并不代表所有的法律思想都是法律意識形態,只有在法律思想中有很重要的影響作用的極少部分才可以成為法律意識形態。法律思想是普遍存在于每個人的思想中的,不論是法律的研究人員還是法律工作者或者是普通的人民大眾,都對具體的法律問題有其自己的見解和心理活動,這也就是自己的法律思想。但是,這些來自各方的法律思想之間是存在很大的差異的,尤其是在理論性和系統性方面,很難達成統一,影響力也存在很大的不同。

法律意識形態是人們對于法律問題的基本態度和基本立場以及自己的價值觀和政治傾向性的反映,在法律問題面前,無論是什么人都會產生自己的看法和立場,這些看法和立場在表達的時候就涉及到了法律的基本立場。人們對于法律問題的看法和立場有三種,一種為贊同、一種為否定、另一種為不贊同也不反對,無論人們做了何種選擇都是對這一法律問題的態度和立場的體現,人們的這種立場和態度基本都具有一定的意識形態的屬性。

法律價值觀是人們人生觀的一種體現,也是世界觀的一種體現,是人們對某一特定的法律問題所產生的價值選擇和判斷。人的價值觀是意識形態的基本屬性,通常具有一定的政治傾向性,而法律價值觀則是具有明顯的主觀性的,意識形態性更加的強,是人們法律意識的本質體現和特殊表現。法律價值觀的內容通常表現的是人們的正義觀和公平要求,它隱含在人們的法律立場和法律態度之中,決定著人們的態度和立場,是人們法律意識的靈魂所在,對人們的法律意識起到絕對性的作用。

二、法律意識形態直接影響著法律行為和活動的方向

價值屬性是法律意識形態中的基本屬性,它不是以簡單的抽象的形式而存在的,是基于一個具體的法律問題和其實際的影響上面存在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這件法律問題的作用和功能。針對人們法律意識中的實際功能和具體的作用有很多學者已經進行了研究,有的人認為我國在現階段的法律意識形態是作用于主體的構建的。換言之,我國現在的法律意識形態主要的作用是為促進和諧社會的發展,以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構建培養相應的專業人才。還有學者認為,現階段的人們口中的法律意識形態是具有一定的凝聚功能的,它可以將人們的相同的或者不同的法律觀念凝聚在一起,有一定的促進功能和整合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進社會的發展。

法律意識形態的作用有很多,最主要的一點是人們可以通過法律意識形態來作用于法律活動的方向?,F在的全部法律意識中并沒有多少法律意識形態,但是不能忽視的是這一少部分的重要作用。同時,法律意識形態對于一些法律問題、法律時間等的實際發展方向都有直接的影響作用。在我國不論是中央政府還是地方政府部門在進行有關法律的活動時,或者是國家內部行政機關在進行支付作業的時候,都存在一定的方向性問題,這需要在方向性的問題上對其進行正確的指導和引領,以此來保證有關部門進行或者策劃的法律活動、行為時能夠滿足國家對其制定的相關的法律和法規要求,為我國實現可持續發展進行必要服務。這就是法律意識形態可以為法律行為和活動的方向進行指導的表現。除了對法律活動有方向性的指導作用之外,法律意識形態還具有其他的一些作用,例如對人們的教化作用、價值判斷作用等。其實,以某種實際意義的基礎來看,人們可以將法律意識形態當成是看一種價值觀,同時,價值判斷也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并且是必須存在的。

三、總結

綜上所述,法律意識形態是介于法律意識和意識形態之間的一種概念,同時具有這兩者的基本屬性和特點,卻又區別于它們,它的最主要的一個屬性就是價值屬性。法律意識形態的價值屬性可以反映出人們對于一個法律問題的立場和態度,同時它也在一定程度上決定著法律問題的發展和制定方向,對于國家的建設等都有很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

[1]喻中.關于法律意識形態的幾點思考[J].探索,2002(02):59-63.

篇3

1當前我校大學生法律意識現狀

筆者于2012年3月對我校學生隨機進行問卷調查,收回有效問卷1028份,其中護理學院438份,基礎醫學院227份,檢驗技術學院132份,藥學院106份,醫學信息系125份。問卷的內容包括學生接受法律教育的基本情況、對法律了解的程度、對法律運用的程度、對法律信任的程度,以及對法律教育的愿望。經過認真的核查分析,發現大學生法律意識的現狀呈一下特點:

(1)大多數人普遍接觸法律較早,但極其缺乏參加和學習法律活動、知識的經歷。調查顯示,各院系大學生在大學之前接觸法律分別為:護理學院74%;基礎醫學院98%;檢驗技術學院99%;藥學院95%;信息學院94%。但是,在學生填寫的問卷中我們缺發現了一個與之相矛盾的問題,當問及“你經常參加法律方面的活動嗎?”全校大學生選擇經常參加的只有8%,有時偶爾參加的為32%,從來沒有參加過占到60%。在被問及“你經??捶煞矫娴碾s志嗎?”回答經常看的有11%,而偶爾看和從來沒有看過的占到了89%。當問及“你聽過幾次關于法律方面的講座?”竟然有59%的學生回答只參加過一兩次法律講座。這說明,當代大學生由于重視專業課程、外語過級考試、職業資格考試等的學習和準備,忽視法律安全知識的學習和掌握,自覺主動學習法律的主動性不夠。

(2)大學生擁有一定的法律知識,但在法治觀念上仍存在模糊認識,對法律體系的完整性掌握不夠,內涵理解不夠全面。在問及“你能區別違法和犯罪嗎?”大學生回答能和不能、說不清的分別為51%和49%,大學生法律素養有待提高。在具體的法律概念調查問題上,只有極少一部分學生知道在校學生不能建立的是勞動關系,而不是勞務關系或婚姻關系。調查顯示:我校大學生認為在校生不能建立的是勞動關系的有16%、勞務關系的有53%、婚姻關系的有31%,大學生對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的區別不了解。大學生對法律知識掌握不夠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對法律分類混淆不清,使他們在實踐中很難用法律武裝自己的頭腦,容易造成學法、懂法和守法的脫節。

(3)大學生對法律功能的認識比較透徹,但在具體法律實踐中,法律信仰又表現的比較脆弱。當問及“你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會通過法律解決嗎?”有82%的學生表示“會”,只有18%的學生表示不會。對法律運用方面,在問及“當你參加勤工儉學時,你有意向和用人單位簽訂用工合同嗎?”根據反饋結果,大學生表示“有”的是59%,表示“沒有”的也達到了41%。調查發現,我校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已經有了很大程度的覺醒和增強,大多數人認為法律對自己的用處大,但大多僅僅停留在感性認識水平上,理性認識不足,缺少運用所學法律解決現實問題的能力,出現了“知行不一”現象。

(4)大學生對法律知識的需求比較迫切,認同法制教育在學校應該占有重要地位,但對于普法教育的形式應豐富多彩、行之有效。在問及“你認為法制教育在學校應該占有的地位是?”調查結果顯示,大學生認為“非常重要”和“重要”的占85%,認為“一般”的只有15%。而對于獲得法律常識的來源途徑的調查結果,有58%的大學生表示是通過講座和網絡以外的其他途徑來獲得法律常識。從統計數據反饋來看,當代大學生對法律知識的需求欲望比較強烈,絕大多數學生認為法制教育很有必要。在回答“你說知道的法律常識主要來源?”時,大多數人選擇了普法教育常規形式講座以外的其他形式,說明學校法制教育存在缺位,在教育方法和形式上應與時俱進,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讓大學生法律意識深入人心。

2大學生法律意識調查結論研究分析

(1)從大學生對法律知識的需求和對法律功能的理解來看,我校大學生的法律意識整體狀況是好的。廣大學生認同法制教育在學校的地位和法律對個人生活的重要性。在日常學習生活中,大學生們依法維權的觀念得到增強。

篇4

論文關鍵詞 法律 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概念

20世紀科技的飛速更新使得社會迅猛發展,從某種程度上也刺激著學術界加快研究的步伐,法社會學(sociology of law)和比較法學(comparative law)的研究也不斷發展,隨著研究的不斷地深入,法律文化的研究比重也不斷的加大,那么尋求一個關于法律文化的精確概念對于法的比較社會學研究(a comparative sociology of law)而言就顯得頗為重要,因為“法律文化”是法社會學和比較法學之間的一個溝通的橋梁。

一、弗里德曼關于“法律文化”概念的提出

1969年弗里德曼最先提出了“法律文化”這一個概念,這一概念發表于《法律與社會發展》。在此之前,幾乎很少有學者獨立的思考關于“法律文化”這一獨立的概念因素,也很少人將法律文化同法律制度的構建、法律發展、社會發展等相關因素聯系研究。關于法律文化,弗里德曼通過提出一系列的問題給我們描繪出一個關于法律文化的問題輪廓,這樣可以讓人們更明晰的認識了解法律文化。關于提出法律文化這一概念,弗里德曼從多元的角度對法律文化做出了研究,同時希望通過多元的角度解釋法律文化本身所具有的特點,“法律文化指向一般文化中的習慣、意見、做法或想法,這些因素使社會勢力以各種方式轉向法律或背離法律” 。社會和制度不能獨生法律,這時候就需要一個介入元素決定社會集團或者社會個體對于法律產生一個態度,那么這個介入元素就是弗里德曼所謂的法律文化。文化具有獨特性,每個國家的法律都不同,文化還具有延續性,因而“法律文化是與整個文化具有有機聯系的有血有肉的習慣,而不是某個社會可以選擇或購買因而不具有任何特定社會遺傳標志的中性人造品,具有共同法律遺產的國家之間存在法系上的相似之處?!?/p>

二、法律文化作為分析性概念的研究

根據上述文字對法律文化概念提出的論述,我們可以得出一個較為明晰的結論,法律文化作為一種文化介質處于法律制度的輸入和輸出地中心環節上,它的存在給予了法律制度存在性和真實性。要更清晰地學習法律文化的概念,我們就應該將其作為一個分析性的概念還原到法律制度的研究框架下,這樣才能更詳細更明晰的理解法律文化這一概念。

談到法律文化概念這一問題,除了主要研究《選擇的共和國》著作中關于法律文化的觀點,我們應該就這一概念在弗里德曼其他相關論著中涉及法律文化這一概念的內容加以審視和研究,通過清晰的了解才可以展開討論并通過討論得出對問題的批判。弗里德曼對研究法律制度的研究始終采取的是一種外部的觀察方法,運用社會學的角度來看待法律,這種觀察方法不同于內部觀察研究的方法。從內外部力量的研究來看,法律文化都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弗里德曼通過外部社會力量影響法律規則的角度來研究法律文化和法律之間的關系。弗里德曼認為法律制度的結構要素和文化之間相互的作用產生一種復雜的有機體。傳統的法學研究主要關注的是制度的結構和實體兩個方面的內容,但是法律制度真正的意義價值是一種的外部社會價值,經常對法律起作用的社會因素與弗里德曼提出的“法律文化”概念精密相關。因此,弗里德曼將法律文化界定為“某部分公眾所持有的關于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價值、觀點、態度和期待”。 通過上文的論述,明顯的看出弗里德曼賦予了法律文化一種分析性的功能,他認為法律文化是一種介于社會變化同法律變化之間存在的一種干涉性的變量。在研究了弗里德曼對法律規則對外部社會影響后,我們發現了法律文化同法律之間的關系,當法律行為和人們的行為有因果關系時,這時候法律行為就產生了一種影響。這里所指的法律行為是指:權利的掌握者如法官、律師、立法者和權利官員在法律制度范圍內采取的任何相關系的行為,這些行為包括決定、命令和規則等。研究法律行為不是為了說明法律規則本身,這里是強調規則用作的過程中是何種力量讓人們去遵守規則的。法律之所以可以對人們產生影響,顯示了人們對規則的反應,人們的內在價值的體現等,這些因素都和法律文化有著密切的關系。由此,法律文化作為“法律行為對外部社會之影響”的要素之一,從而法律文化就成為分析法律制度運作的一個重要的概念。因此,將法律文化作為一個分析性的概念研究對于法律制度的建構和法律發展的推進有很重要的意義。

三、法律文化概念及其相關文化聚合體的研究

法律文化作為一個術語必須具有其實踐的可行性,要使其的存在有特定的意義,我們就不能僅僅將其看做是海量相關因素的一個抽象概念的存在,相反我們要將法律文化放入到文化學研究這一龐大的研究體系中去。我們應該放大研究范圍,面對法律態度、價值、習慣以及社會行為模式這些聚合體時,我們可以發現這些聚合體和弗里德曼提出的外層法律文化相契合。當上述的法律聚合體的規??s小限定時可行性才是一種可能,只有這樣才能和大范圍研究的文化相區別。

在深入研究法律文化概念和相關文化聚合體時,首先要了解一下文化聚合體,文化聚合體是用來指稱所有相關因素所組成的一個復合體,它所涉及的文化內涵不僅僅是單一的文化,而是一種多元素的復合。因此我們在研究法律文化時應該注意其和文化聚合體的關系,法律文化作為文化聚合體中的一種因素,我們不應該將法律文化和文化的其他方面區別開來研究,如果區別開研究,就陷入的單一研究的陷阱。如果需要將法律文化同文化在研究時區分開來,應當在存在區分的必要性即設定某種假設前提時,才可以進行區分。這就意味著,法律文化應該僅僅是文化的某一個層面,或者是通過法律的視角觀察研究文化聚合體而得出的一種結論。按照這種理論研究的路徑和思路,法律文化的存在應該只是文化聚合體中的一部分,相反法律文化不是一個相對獨立的概念性問題。那么按照這樣的思路研究下去,關于文化的范圍也就存在界定的問題。如果將一種文化概念限定在文化聚合體的范圍之內,而不是單獨的把某種文化概念視為一種獨立的統一體,如果將弗里德曼的法律文化概念限制在某種文化聚合體的范圍之內來解釋,那么法律文化概念所顯現出來的模糊性問題在某些方面就可以得到緩解。

在研究法律文化概念時很容易使人們將法律從社會這個整體中分割出來,但是事實上法律始終是貫穿與整個社會體系之中的,如果想要把法律從社會整體中割離開,那就需要將文化分析成各種因素,這時候就需要法律文化概念要有很大的精確性。然而文化作為一種概念性的理論存在只有指稱文化聚合體是才有理論意義,這種意義上的文化所產生的概念并不具有我們所要求的精確性。當法律文化出現在一個相對復雜的復合體背景下時,法律文化這個概念的存在就有一定的價值,在某種特定的情形之下,弗里德曼意義上提出的法律文化這個概念可以當成一種具有精確性的工具來使用。

四、法律文化概念可能面臨的困境

弗里德曼關于法律文化這一概念的提出對于西方學界來說是一個重大的突破性事件,但是隨著廣泛關注和研究的深入,不同的批判聲也慢慢的浮出水面,在批判聲中具有典型代表性的人物有英國的學者科特雷爾和荷蘭的學者布蘭肯伯格,他們不僅是對弗里德曼這一法律文化的概念提出批判,在批判之后他們還提出了替代性的概念和對法律文化概念提出的一種不同的界定。

英國學者科特雷爾對于弗里德曼提出的法律文化概念有著自己的觀點和看法。首先,他認為法律文化概念本身是法律發展中的一個原因性的因素,并且是法律社會學理論系統中所闡述的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因此法律文化就需要一個精準的指向。但是弗里德曼的法律文化概念的構成要素中:包括習慣、意見、想法等都只是一個一般性的描述,相對與這些概念沒有一個實際的可操作性的規定?;谏鲜龅呐杏^點,科特雷爾提出了自己的觀點來代替弗里德曼的法律文化,那就是“法律意識形態”。他的法律意識形態包括實踐所包含、表達及塑造道德流行的觀念、信仰、價值和態度的一種總的概括。

篇5

關鍵詞:法律教育;法律素質;策略

近年來,我國越來越重視中職教育,中職院校的招生也在逐漸擴大。所以,中職生將是我國未來建設的重要人才。但是,我們也要看到中職教育在不斷發展的過程中,還有許多的缺點和不足,尤其是中職生法律素質的問題,是當前中職教育的主要問題,所以說,中職院校應該注重中職生法律素質的培養,重視對中職生的法律教育。

一、中職生法律素質的基本現狀

(1)中職生的法律知識水平偏低。大多數的中職生學習積極性本身就不高,中職學校的教育主要以技術教育為主,所以中職生學習法律的條件是相當有限的,甚至他們對法律的基本概念都不了解,所以說中職生的法律知識水平相對較低,法律常識極度缺乏。根據有關資料,我國有一所中職學校的法律教學內容是犯罪和制裁。在中職生的思想意識里法律就是制裁和懲罰,根本就不懂得法律還可以維護自己的權利。

(2)中職生的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都比較薄弱。根據有關的數據分析,目前,我國違反法律的中職生約占中職生總數40%,這個數字足以證明我國中職生法律意識薄弱。而中職生受到社會上一些負面情況的影響,在他們的意識里存在著一些錯誤的法律觀念,甚至于沒有法律觀念,根本不信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些基本的法律觀念。

(3)中職生的自覺性比較低。中職生在現實生活中維權意識比較薄弱,在遇到問題時,不懂得運用法律來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比如,在平淡的生活中若與其他學生發生沖突,首先想到就是用暴力解決。甚至他們在做了違法的行為后,還存在僥幸心理,認為只要躲避隱藏,法律就不會給予其制裁。

二、中職生法律素質提高的相關策略

(1)中職學校要重視法律教育,增強中職生的法律意識。當前,我們應該意識到中職生的法律意識薄弱,法律素質偏低。中職學校應重視對學生的法律教育,讓學生深刻認識到法律的重要性,在遇到問題的時候要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這也是中職教育的一項重要內容。學校要設置法律課程,在教學中重視以法律教育為中心,使學生對法律知識能夠了解和掌握,提高學生的法律素質。

(2)構建合理的法律教育體系。中職生的教學課程要以學生的需求為指導方向,在提高中職生的法律應用能力的前提下,結合教學內容和法律知識,逐漸引導學生的法制觀念,從而設置合理的法律教學課程。同時,學校要對不同專業的學生設置不同的法律教學內容的側重點,要讓不同專業的學生都覺得自己所學的法律可以學有所用。

(3)提高教師的素質,改進教學方法。法律教師,要有專業的法律知識和法律素質,因為教師的一言一行,對學生會有很大的促動作用。法律教師在教學的過程中,可以適當地組織一些有趣的有利于學生了解法律知識的活動。只有學生的法律知識提高,才能提高其實踐能力,開闊其視野。在中職教學的過程中,教師要打破傳統的教學理念,營造一個輕松開放的教學課堂,引導學生探索性地學習和思考,利用現代科學技術,構建學校的法律網絡系統,以學生的興趣為著手點,發揮教師的主導作用和學生的主體性,著眼于學生的實踐體驗,在實踐中提高學生的法制觀念和法律素質。

(4)增強法律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加強學生理論與實際的聯系。教師在教學的過程中設置情景式教學法,引入現實中的社會內容,結合學生的生活環境,讓學生對法律知識進行實踐性探討,還應引導中職生將法律知識應用到社會生活中,將社會生活當作法律學習的第二大課堂,讓學生真正地把法律知識應用到實踐當中去。讓法律意識潛移默化地滲透到學生的生活中,使其在學習法律知識的同時得到啟迪和教育。

總而言之,目前中職生的法律基礎知識薄弱,法律意識觀念淡薄。但中職生作為將來國家的建設者,必須要加強自身的法律素質,學會運用法律知識去維護自己的權利。所以,中職學校要注意學校法律課程的重要性,加強法律教育方面的師資力量,健全和完善學校的法律教育體系,構建中職生法律教育網絡體系,為中職生的法律意識提供各個方面的條件。

參考文獻:

篇6

(河套學院,內蒙古 巴彥淖爾 015000)

摘 要:增強大學生法律意識,有助于其依法維護自身權益,更好地履行法律義務,對推動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具有重要意義。通過問卷調查發現,目前大學生法律意識現狀不容樂觀,具體表現在基本法律知識缺乏,法律信仰缺失、自覺運用法律維權的意識和能力較差等。通過分析大學生法律意識現狀及其成因,提出提高大學生法律意識水平的對策建議。

關鍵詞 :大學生;法律意識;現狀;原因;對策

中圖分類號:G42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3-2596(2015)01-0074-03

黨的十明確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這就要求在全社會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形成學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圍。大學生對法律的認知態度和踐行效果,對良好法治環境的形成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對大學生進行法制教育,提高大學生法制意識,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內容,也是實現高校法制教育與時俱進的基本要求。近年來,大學生違法犯罪、失蹤遇險遇害等案件頻發,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大學生法律知識欠缺和法律意識淡薄的現狀。筆者以河套學院大一到大三非法學專業學生為主體,調查了解大學生法律意識及高校法制教育狀況,為培養大學生法律意識,提高大學生法制教育的實效性提供參考。

一、大學生法律意識現狀調查結果統計

法律意識是社會意識的一種形式,是人們對于法和法律現象的思想、觀點和心理態度。大學生的法律意識主要指大學生對法的本質和作用的評價,對基本法律知識的理解、掌握程度,對自身權利義務的認知,對社會法律現象的心理判斷以及法律信仰的形成情況等。圍繞以上內容,本次調查從基本法律知識、法律運用能力、法律心理認知等三方面進行,調查以無記名問卷調查的方式進行,被調查對象中大一學生占27%,大二學生占38%,大三學生占35%,共發放問卷680份,回收有效問卷663份,有效問卷回收率為95%。

(一)基本法律知識掌握情況統計

基本的法律知識是法律意識的重要內容,也是大學生樹立良好法律意識的基礎和前提。本次調查主要對大學生了解法律知識的途徑、對法律法規的關注度、自身權利義務及個別具體法律知識等方面進行了解。通過調查發現,大學生主要通過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宣傳、學校教育、家庭教育等途徑了解法律知識。其中媒體宣傳是大學生了解法律知識的主要途徑。大學生對國家新頒布的法律法規的關注度并不高,選擇經常關注的只占11%,關注過的占71%,還有18%的學生選擇了從不關注。關于自己的權利義務,只有25%的學生選擇了知道,63%的學生選擇了大體知道,10%的學生選擇了不知道,還有2%的學生選擇了權利義務無所謂。在回答“被告是什么人”這一基本法律知識時,只有45%的學生作出了正確選擇;有37%的學生認為被告是有違法犯罪行為的人;有16%的學生認為被告是打官司中理虧的一方;還有2%的學生認為被告是被誣陷的一方,可見,學生對于“被告”這一常見法律主體的概念很模糊。

(二)法律知識運用能力統計

提高法律知識的運用能力,是大學生學習法律的主要目的,也是衡量大學生法律意識水平高低和高校法制教育實效性的重要標準。在調查這一內容時,筆者設計了三個問題,見表1:

從以上統計情況可以看出,大部分學生能夠識別權利與義務,對保安搜身等明顯的侵權行為,由于涉及切身利益,大部分學生能夠運用法律手段維權,但對索要發票這種既是權利又是義務的行為卻缺乏明確的認知,所以78%的學生選擇了偶爾或很少索要發票,只有42%的學生在商家拒開發票時選擇通過法律手段維權。這樣的做法,一方面自己作為消費者在發生糾紛時正常的權利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也給經營者提供了趁機逃稅的機會,導致國家稅收的流失,破壞了社會經濟秩序。

(三)法律心理認知情況統計

大學生法律心理認知特指大學生基于自身的利益需要和體驗而形成的對于法的感覺、情緒、愿望和要求。筆者在這部分設計了三個問題,見表2:

從上述統計情況可見,58%的多數學生選擇對法律保持信任,66%的學生在認為法律不公正的情況下能夠選擇積極有效的方式應對;但仍有為數不少的學生對法律持消極態度,甚至在法律與權力關系的認識上模糊不清;有33%的學生在法律有失公正時選擇被動遵守,還有1%的學生選擇可以不遵守法律。

二、大學生法律意識現狀分析

從調查問卷的結果顯示,大學生對基本法律知識有一定了解,能夠判斷一些簡單的權利義務關系,對法律的重要性有一定認識,也有運用法律維權的基本意識,但整體狀況不容樂觀,還存在不少問題。一是對基本法律知識掌握不夠。由于接受法制教育的內容和途徑所限,大多數學生對法律部門的劃分、基本法律概念、訴訟制度等法律知識知之甚少,對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缺乏關注,對自身權利和義務及其相互關系認識不清。二是運用法律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不強。由于法律知識儲備不夠,大多數學生在日常生活中表現出權利意識較差,不能積極主動地運用法律思維和手段思考解決實際問題。三是對法律的心理認知不足。大多數學生對法律的認識還停留在感性階段,缺乏理性思考,部分學生對我國法治建設取得的成果沒有客觀的認識,對法律的公平正義理解不夠,對法律的信賴程度仍需提高。

調查結果與被調查學生法律意識水平的自我評價基本吻合。對自身法律意識水平的自我評價中,14%的學生認為較高,74%的學生認為一般,12%的學生認為較差。同時,77%的學生能夠意識到法律與自己的學習生活關系密切;88%的學生在權益受到侵害時能想到用法律手段解決問題;對于“大學生在法治社會中擔當的角色”,40%的學生選擇做法治社會前進的推動者或建議者,27%的學生選擇做守法者,26%的學生選擇做法律知識的傳播者,7%的學生選擇做法律的完善者,不難看出,大學生希望自己具備較強的法律意識并在法治社會建設中有所作為,但他們現有的法律意識水平難以實現這一目標。因此,無論從客觀要求還是大學生的主觀愿望,提高大學生法律意識水平是必要的,也是迫切的。

三、影響大學生法律意識水平的原因分析

(一)中小學、家庭及社會法制教育的缺失

通過本次調查發現,大一學生相對大二、大三學生法制意識偏低,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中小學、家庭及社會法制教育的缺失。中小學雖然也開設法制教育課程,一些機關團體也組織法制教育進校園等活動,但大多數內容以安全教育為主,又受升學影響,這類課程或活動并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對提升學生法律意識水平意義不大。在家庭教育方面,有些家長自身法律意識水平不高,缺乏對孩子進行法制教育的意識,有時“教育”甚至適得其反。社會法制宣傳大多以大眾普法教育為主,對青少年缺乏針對性。

(二)高校法制教育實效性不強

中小學、社會及家庭法制教育的缺失,導致大學生在入學前法律意識水平普遍偏低,這就要求高校必須承擔對大學生進行法制教育的任務。高校的法制教育應該通過基本法律知識的學習,幫助學生正確認識權利和義務的關系,形成法治思維和法治價值觀。當前高校開展法制教育主要通過開設“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進行,而該門課程法律部分的內容只有兩章,由于課時有限,教師對法律知識的講解只能泛泛而談,也很少有實踐教學環節的設計;同時,教授該門課程的教師大多缺少法學專業背景,本身對法律的研究和理解不夠深入,在知識體系的構建與優化、教學方法的有效運用、大學生的法治精神和法律意識的培養等方面還有許多局限性,極大地影響了法制教育的實效性。

(三)大學生對法制教育重視程度不夠

在當前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背景下,大學生不學法、不尊法、不用法、不守法,不僅直接影響其自身權益,還會侵害社會和他人合法利益,對營造法治環境產生消極影響。法制教育對學生在校期間、畢業以后的學習、就業、生活及社會交往等各方面都有重要的指導意義。但現實中大學生對法律的關注度并不高,沒有將法制教育與自身的權利義務緊密聯系,在學習中大多存在應付心理,不能自覺地把法律作為一種行為方式和準則,也不能有效地運用法律。

(四)社會法治環境的負面影響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法治建設在立法、執法、司法等各方面都取得了顯著成就,但隨著經濟社會的轉型發展和改革的不斷深入,不可避免地出現了許多新問題,法治建設還存在立法滯后、執法不嚴、司法不公等現象,這也使得一部分大學生對建設法治國家的目標和進程持懷疑態度,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其法律意識水平的提高。

四、提高大學生法律意識水平的對策建議

(一)加強中小學階段法制教育,為大學生形成良好法律意識奠定基礎

法制教育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作為新時代的青少年,應該在中小學階段了解與自己學習生活相關的法律知識,為大學階段形成良好的法律意識奠定基礎。因此,中小學應當開設相應的法律課程,并邀請專家對教師和家長進行培訓,以便教師和家長在日常教學和生活中對學生進行法制教育。相關行政司法機關也應配合學校開展有針對性的法制宣傳和教育活動,從而形成學校、家庭、社會三位一體的法制教育體系,使法制教育伴隨青少年的成長,幫助他們從小形成尊重法律、敬畏法律的思想意識,減少青少年違法犯罪率,為青少年健康成長保駕護航。

(二)提高高校法制教育實效性,促進大學生形成良好的法律意識

對大學生進行法制教育,將其培養成為遵紀守法、具備良好法律意識和法律素質的合格人才,是高校不可推卸的責任和義務。高校應當不斷提高法制教育的實效性。一是要優化課程設置和教學內容,提高法制教育的針對性。開設法制教育課是對大學生進行法制教育的主要途徑,所以首先要優化“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的教學內容,做到重點突出;同時根據學生的實際需要并結合專業特點,增設勞動法、經濟法、環境法、婚姻家庭法等選修課程,拓寬學生的法律知識面,彌補現有教學模式的不足。二是要創新學模式,激發學生學習興趣。法律知識實用性很強,教師在課堂教學中應多采用案例式、討論式、診斷式等教學方法及靈活多樣的教學手段,注重加強互動交流,增強課堂感染力,提高學生學習興趣。三是要組織開展豐富的法律實踐活動,提高學生學法用法的能力。教師要精心設計實踐教學環節,學校應鼓勵指導學生成立法律社團,采用走出去、請進來等方式,組織開展法律知識講座、競賽、辯論會、模擬法庭、庭審觀摩、法律咨詢等活動,構建起課堂內外、校園內外一體化的法制教育網絡,提高學生對法律的感性認識和理性思考,形成學習、傳播法律的良好氛圍。四是要提高教師專業化水平。高校應盡量選派具有法學背景的專業教師承擔相應教學任務,非法學專業教師應通過學習培訓,形成完善的知識體系,提高法律實踐能力,保證法制教育的質量和效果。

(三)構建良好法治環境,為提高大學生法律意識水平創造條件

構建良好的法治環境,有助于堅定大學生的法治理想信念,為提高法律意識水平創造條件。從國家層面而言,必須維護憲法權威,不斷完善法律體系,推進依法行政和司法公平,全面加強法律實施,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環境。從社會層面而言,要深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弘揚法治精神,增強全社會學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識。從學校層面而言,要提高依法治校水平,以學校章程為指導,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切實保障廣大師生的權益,為學生提高法律意識水平創設校內法治環境。

參考文獻:

(1)劉旺洪.法律意識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2)張家宇,李子煊.大學生法治精神培養的困境與出路[J].北華大學學報,2014(4).

篇7

黨的十七大報告從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戰略高度和全局角度,強調要“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大學生是祖國的未來和希望,是我國各條戰線的主力軍和后備軍。培養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增強他們的法制觀念,不僅是提高他們綜合素質的問題,而且將直接影響到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建設進程,是關系到國家與民族命運的大事。

一、培養高校大學生法律意識的必要性

目前培養大學生法律意識是時展的客觀要求:

1.法律意識的培養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目標。市場經濟是法制化的經濟,經濟活動的主體精神就是法制化的利益精神。它以利益為取向,要求以義為鏡、合法取利的法治觀。市場經濟的價值取向,必然要求大學生對公平、公開、競爭等主體精神的認同。市場經濟的抉擇預示著民族精神的價值取向由道德本位向法治本位轉型。與之相適應,現代高校德育在內容、形式和對象上都發生了明顯的變化。為此,當前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應體現時代的這一要求,把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放到一個相當重要、相當突出的戰略高度上來認識,突出其應有的地位。

2.法律意識的培養是傳統道德教育獲得有力支持的重要保障。中國傳統的思想政治教育強調對大學生進行道德觀、價值觀、人生觀教育,這是我黨長期以來形成的政治優勢,是寶貴的精神財富,應與時俱進,繼續堅持并發揚光大。但同時在市場經濟的今天,由于利益主體的多元化及社會利益分配的市場化,一方面激發了人們的創造性,另一方面又容易誘發人們的貪欲,加之,傳統的道德規范因缺乏強有力的制約機制,而使之呈現出了弱化的趨勢。當代大學生道德認識和行為背離現象增多的事實表明,僅僅依賴傳統的思想政治教育已無法適應客觀現實的需要。為有效地規范他們的行為,必須在加強思想政治教育的同時,重視對大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使傳統精神獲得新的支撐力量。

3.法律意識的培養是維護大學生合法權益和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從社會的維權角度來看,加強大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能夠使其增強自我保護的能力。學生唯有具備一定的法律意識,才會明白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尤其是在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懂得如何通過法定程序維護自己的正當利益。另外,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步建立以及中國成功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中國的對外交往日漸加強,可以預見,中國的未來將不可避免地更加緊密地與世界連為一體,這種新形勢對中國的高等教育的發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大學生在注重專業知識的學習的同時,尚需具備相應的法律素質,唯有如此,才能應對經濟全球化的挑戰。

二、當前高校大學生法律意識的現狀

1.法律知識面狹窄,沒有正確的法律觀念。高校大學生的法律課程一般是法律基礎之類的公共課,僅僅是為了讓大學生了解一些法律基本概念,知道一些生活中比較常見的法律規范,而對其他法律的了解不多。就其對法律的理解程度來說,他們也只是停留在字面的表層意思,而不能很好地掌握法律的精神實質,由于沒有掌握法律精神實質,就不能樹立正確的法律觀念。

2.社會消極文化影響,大學生法律觀念淡薄?,F實生活中,社會腐朽思想的侵蝕,不同程度上對大學生的生活方式、生存方式和思維方式都產生了影響.不良風氣的干擾隨著高校與社會聯系的日趨緊密而越來越嚴重。社會上各種不健康的東西通過各種載體和渠道進入了高校,侵蝕了大學生的心靈,使其偏離了正常的軌道。一方面,大學生缺乏權利觀念,不懂得積極主動地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正當利益;另一方面,當前大學生的法律知識水平普遍較低,極容易產生錯誤的法律觀點,甚至有部分學生對現有法律持懷疑、不信任態度,往往以偏蓋全。

3.高校學生違法犯罪現象呈上升趨勢。近年來,發生了數起震驚全國的高等學府大學生犯罪案件。例如,海南師范大學生物系陳某偷拍女生寢室案,清華大學學生劉海洋“潑熊事件”,云南大學馬加爵殺人案,湘潭大學曾愛云、陳華章殺人案等。這些例子說明我國現代大學生的法律意識、法制觀念極為淡薄。必須培養和提高大學生的法律意識,這有利于引導、保障和促進大學生的健康發展,更好地預防和減少大學生犯罪,維護社會穩定。

三、培養大學生法律意識的對策及建議

法律意識是不能自發形成的。大學生法律意識水平的提高,只能在思想指導下,在社會實踐中進行有意識的培養,喚起大學生對自由、權利、秩序以及法律的憧憬和期待,進而增強其法律意識。

1.培養法律價值的認同感和法律信仰。只有在法律信仰的基礎上,人們才能形成良好的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在法治社會中,法律之所以能成為至高無上的權威,并為每一個公民所信奉,根本在于法律體現、保障并實現著正義。因此,對大學生進行法治教育時應注重要求大學生用現念來評判與思考法律條文所體現的價值觀,它是否充分體現了現代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的內在法律權威的要求,是否充分滿足了現代正義觀的要求。只有這樣,才能使對法律的感情和其發自內心的對正義的信仰達到一種心靈的契合,大學生才會從自身的利益出發去遵守法律、尊重法律,最終完成法律意識的理念升華。

篇8

【關鍵詞】公民 法律信仰 權利意識

自1991年梁治平首次譯介《法律與宗教》一書以來,“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①一直是法學研究者們的口頭禪之一。法律信仰也進入了法學的研究視野,這種現象表明作為衡量一個國家能否稱之為法治國家的重要標準―法律信仰,已經納入法學的基本研究范疇。

法律信仰的基本理論

對于信仰一詞的研究,不應僅局限在宗教學、心理學研究中,而應該在廣泛的領域里進行分析,例如法學。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哲學家康德的觀點,他認為,信仰是一種“確信”,但這種“確信”和意見、知識的確信不同:意見是一種在主客觀方面都沒有充足理由的判斷,知識是一種在主客觀方面都有充足理由的判斷,而信仰則是人們在主觀方面有充足理由,也就是在信仰者看來是確實可靠,而在客觀方面卻得不到充足證明的一種“確信?!雹谠撚^點把信仰和意見、知識進行了比較,得出了信仰的特點,較之于前面兩種觀點,更具有說服力,但是并沒有包括信仰的所有特點。信仰是指人類對某種事物的極度信任和崇拜,并把該事物作為整個人類運轉的最高指南。亦就是說,信仰的主體是人類,信仰是人類所特有的一種情感,且在人類的心中,該種事物比生命還要重要,并認為只有該種事物才能實現人類的最終價值。

關于法律信仰,有學者認為“法律信仰是一個牽涉法學、心理學、社會學乃至倫理學的概念,由于其牽涉面廣,以致要用幾個簡明的文字得出一個符合定義要求的概念之前,適當討論一下信仰一詞的含義是有必要的。”③該觀點并沒有對法律信仰的具體內容進行分析,只對信仰涵義的外延進行了粗略的概括。在眾多觀點中,有一種頗有影響力的觀點認為,法律信仰是“根源于人類對人性和社會生活的科學分析和理性選擇,進而所形成的對社會法的現象的信任感和依歸感,以及對法的現象的神圣感情和愿意為法而獻身的崇高境界?!雹苓@個觀點較為全面地解釋了法律信仰的涵義,既確認了信仰的主體,認為只有人類才會有這樣的情感認知,分析了人類做出該做決定的條件,也明確敘述了該種事物在人類心中的至高地位。

綜合對信仰和法律信仰的分析,法律信仰就是指人類在科學、理性地分析選擇后,對法律產生了極度信任和崇拜,堅信只有法律才能保護和實現人類的最高價值,并把法律作為整個人類社會運轉的最高指南。

我國公民法律信仰的現狀及成因

不難看出,我國公民法律信仰的現狀并不理想,從“法律信仰”這一概念被提出,就遇到了很大的阻礙,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這樣的現狀,對于這個問題已有多位學者進行過論述。

歷史陳舊思想和傳統文化的影響,導致公民法律意識的缺失。在秦始皇統一中國后,就確定了封建君主是一切法權淵源的基本格調。在歷史上,統治者雖然也用法律作為統治工具,但“法”即“刑”,是一種裸的暴力,再加上時有發生法被濫用的現象,使民眾對法有一種排斥的心理。在儒家文化長達兩千年的浸潤下,已不知不覺形成了一種難以更改的定勢思維:君威,服從乃天理。再者,我國傳統社會是建立在以血緣關系為基礎,人們在這種倫理道德的教育下與人交往、行事。整個社會的基本秩序不是靠法律來維持,而是靠宗法、倫理綱常來維持。這些思想觀念根深蒂固,至今還影響著部分民眾,阻礙了我國法治化的進程。漫長的封建專制統治使民眾的權利意識被逐漸淡化,致使在傳統中國不可能出現法律信仰意識。正如清朝法學家沈家本先生所言:“自來勢要寡識之人,大抵不知法學為何事,欲其守法,或反破壞之,此法之所以難行,而學之所以衰也。”

法律自身的局限阻礙法律功能的發揮。法律信仰根植于公民對法律深切的信念,而這種信念首先源于法律所體現的法律功能的發揮。如果一部法律給人們帶來的只是不便,甚至是損害,那么,這個法律即使被人們公認為是法律,卻也很難被人們自覺遵守,更不可能成為他們的信仰。價值合理、規范合理、體制合理、程序合理的法律,才能引起公民內心的誠服和堅信,才能期待公民的奉行和呵護。我國現行法律中有些條文不夠嚴謹、具體和明確,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進步,其不足之處都會顯現出來,任何缺乏科學性的觀點和學說都只是自欺欺人的。法律的這些不完善之處,勢必會嚴重影響在法律實施過程中的作用的發揮,導致人們對法律的錯誤認知。

市場經濟不完善導致法律信仰的生長缺乏肥沃的土壤。法律信仰的產生是市場經濟逐漸完善和法治進程逐漸推進的產物。我們的經濟體制經歷了計劃經濟、有計劃的商品經濟、商品(市場)經濟轉變過程,經濟體制仍處于轉軌期。在這一過程中,人們的觀念上大多認為法治和法律并不那么重要,尚未成為公眾日常生活的必備要素,最終導致法律信仰的生長缺乏肥沃的土壤。

有效培養公民的法律信仰

完善我國法律體系,體現法律之功能。人們只可能對一個足以保護自己的權利和能被人們心理所接受的良律產生信仰。所以法律自身的好壞對于公民是否會對法律產生這種信仰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作為立法機關就應該使制定的法律具有公正性、權威性、穩定性。因此,完善法律體系,體現法律的各方面功能,是樹立法律信仰的基礎。

樹立法律至上權威的地位,鞏固法律信仰的生成。雖然憲法信仰并不同于憲法權威,但是兩者卻有著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關系。如果一個國家的法律獲得了至上權威的地位,那么就更容易激發生成法律信仰,反之,則很難培養法律信仰的觀念。在法治社會中,法律應是整個社會的運轉的最終指南。法治化的過程就是法律被崇拜信仰的過程,也是樹立法律權威的過程。因此,法律若要被人們信仰就必須具有權威性,否則信仰只能是無水之源。美國法學家塞爾慈尼克認為:“強制不是法的內在組成部分,而只是法的外在支持條件之一;不應把強制作為法律現象的基準,法的概念的核心是權威?!?/p>

增強公民的法律意識,尤其是增強權利意識,充分發揮法律的價值作用。法律意識(特別是權力意識)與法律信仰之間存在一種相互作用的關系,法律意識的增強將促進人們對法的功能和價值認同,有利于人們法律信仰的生成。如果缺乏這種法律意識,法律所規定的權利只能紙上談兵,不可能得以實現。經過多年的普法宣傳、教育工作,公民的法律意識有明顯的提高,但也存在不少問題,比如重點強調公民的懂法守法義務,卻忽略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權利觀念,所以普法教育在促進公民法律意識的培養還需進一步努力。只有讓社會公眾實實在在體會到了法律的功能和價值,并加以通過權利本位的宣傳,才能樹立起公眾對法律的普遍信仰。

加強執法機關和工作人員的守法觀念?!捌渖碚?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執法機關和其工作人員的守法程度直接關系著法律信仰生成的成敗。一國公民對該國法律的認識不僅僅取決于法律的內容,更主要取決于該法律的運行狀態和執法機關運用時的態度。換而言之,司法是否公正、執法機關和工作人員守法觀念的程度決定了法律是否將被信仰。如果對于大多數公民來講,法律只是字和紙的堆積物的話,試問誰又會去信仰這個沒有實際意義的法律呢?“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破壞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⑤毋庸諱言,如果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沒有守法觀念,或者說守法觀念薄弱,將導致公民對法律的不信任,乃至產生對法律的藐視,法律將不可能被信仰。

堅持長期的法制宣傳、教育。要使公民對法律產生信仰,其前提條件是公民對法律有足夠的認識。那么堅持長期的法制宣傳、教育,才能加強公民對法律的認識。筆者建議將法律知識考試、考核作為工作錄取、升學等的必備內容。只有真正理解法律,才可能從內心產生對法律的信仰。

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各項體制。法律信仰是法治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而法治社會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產物。也就是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穩定是法律信仰發展的基石。市場經濟本來就是法治經濟,因為市場經濟所追求的就是一種合法的取利思想。市場經濟的基本運行模式就是公平、自由的競爭,而只有法律的調控才能滿足這一條件,才能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當法律發揮了這一功能,普遍公眾才會對法律產生一種新認知,即對法律產生的高度的認可,認識到法律是可以保護自己的基本生活,而不是妨礙到自己的生活,從而激發公眾的法律信仰意識。(作者單位:四川師范大學法學院)

注釋

①[美]伯爾曼:《法律與宗教》,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1年版。

②康德:《邏輯學講義》,許景行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91年,第57~62頁。

③謝暉:《法理信仰的理念與基礎》,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16頁。

篇9

[關鍵詞]領導法律意識認知公眾

法律意識的高低體現著一個國家法治化程度的高低。在宙斯剛剛把法律作為最偉大的禮物賜于人類的時候,古希臘人把法律看作是神圣的、應絕對效忠的至上秩序。而現在,人們已不再把法律看作是神授律令,認識到了它是一種完全由人類自身創造、制定并可以不斷修正的規則,這不僅體現了人類具有認識、評價、創制、完善法律,指導人們實踐法律規范從而推動法律實施的功能,而且直接左右著公共權力機關及其公職人員特別是領導者實施法律的活動。然而在依法治國的今天,法律意識并不是一個輕松的話題。本來以民主自由為基礎,需要由民主力量來構建的法治,在目前卻需要官方來發動和推進,民眾似乎處在旁觀者的地位而表現出被動與冷漠;實施法治意在“以法擾官,以法保民”,而真正需要實施法律時卻需要借助領導者,乞求于權力。這導致不少領導者不但未意識到“依法治國”、“依法治縣”、“依法治……”的意圖就是“治”自己,而是常常用“法治”來嚇唬平民百姓。這種現狀十分緊迫地要求掌握一定權力、通過權力來履行管理職責和為人民服務的領導者具有較公眾更高的法律意識。

一、領導者法律意識的核心在于依法領導

依法領導要求領導者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不能有凌駕于法律之上或者超越于法律之外的權力。在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時實行決策法律化,使權力受到法律控制。對政府來說就是嚴格執法,摒棄人治思想,不以身份為核心,不以部門權力為依托維護等級特權,實現真正的法律平等,處理好法律與權力的關系,并在法治的基礎上,建立強有力的約束機制,真正實現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一切權力都受法律制約的法治狀態。但長期以來,人們往往認為“司法”才能“依法”,所以“依法辦事”僅僅只是司法機關的事情①。這說明依法行政首先必須摒棄對法律概念的傳統理解,樹立“行政也是執法”的現代法治理念,然后才能依法行政。行政機關是國家機關中對經濟和社會發展影響最大、與公民關系最密切,因而也是權力大、機構多、人數眾的一個部門,行政機關在社會生活中的極端重要性,決定了依法治國的關鍵在于依法行政②。法律規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權利不被侵犯,為維護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而頒行的禁止性規范得到遵守,也是良好法治環境的充分體現。政府依法行政應摒棄“人治實用主義”觀念。實踐中,常常會遇到“法治”不如“人治”的困惑,在很多管理領域出現“無法可依”的局面,使行政管理工作無法開展。于是,有的行政機關就自己制造一些“土政策”,而這些“土政策”往往在管理過程中立竿見影,使許多疑難問題迎刃而解。由于這種情形的存在,行政機關就應當牢牢樹立法治觀念,絕不能滋生“實用主義”思潮而隨意制造“土政策”。政府行使公共權力必須做到“權依法行”,這是法治社會的基本要求。任何對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產生不利后果的行政行為都應當取得法律的授權,并按法定程序實施,如果地方政府置法律于不顧,隨意創制規則,擅自“變通”法律,那么,就無法保證法律的統一與權威。隨著政府職能的轉變,必然越來越注重運用法律的手段去調控經濟和社會事務,政府和企業將成為法律服務的主戰場,這就需要政府大力扶持、培育法律服務市場。在扶持過程中,充分提供機會讓律師等法律服務人員介入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參與行政立法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為政府重大決策提供法律依據、法律論證和法律咨詢,引導公眾改變對律師等法律服務人員地位蔑視的觀念。同時,對法律服務人員開展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提供接受繼續教育的條件,不斷提高法律服務隊伍的素質。積極鼓勵法律服務隊伍為公眾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實現法律對公民的平等保護,最終實現法治文明帶給人類的福祉,從而真正營造出良好的法治環境?!叭齻€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質是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因此政府及其領導者必須在改革開放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積極主動地適應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廣大人民群眾的要求,查找工作差距,尋求發展思路,探索改革舉措,特別是針對群眾生產生活中迫切需要解決的困難問題和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不斷提出解決問題的措施和辦法,使廣大人民群眾最現實、最關心、最直接的利益進一步得到維護。

二、領導者的法律意識要求領導者帶頭培養守法精神和習慣,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權威,充分意識到自己在營造良好法治環境中的作用

政府的基本特征是行使權力,但行使權力不是政府惟一的存在方式,政府既是權利的,也是責任的。在地方政治、經濟發展中,作為政府,首先有責任充分認識到良好法治環境是推動地方政治、經濟健康發展的基本保障。良好的法治環境是依法治國的具體體現,而依法治國則是“三個代表”的基本價值取向,只有建立與之相適應的政治法律制度,以良好的法制條件作為提高人民群眾物質文化生活水平的基本保障,把法制建設作為文化發展的一項基本內容,才能代表先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要求,代表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代表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是“環境改造工程”中的一項核心工程,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國際市場、國際經濟接軌的客觀需要,同時也是地區社會穩定、政治穩定的客觀要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倡導效率、競爭、公正,是相對于“人治經濟”而言的法治經濟,如果地方政府僅傾其身心關注政治環境和具體的、行之有效的優惠政策,而淡漠相應的法制保障,西部開發亦無法得到順利實施。實踐證明,優惠政策并不是吸引外商投資的決定性因素,只有健全、規范、穩定、透明的投資環境,才是投資者關注的核心。而良好的法治環境,則是投資者資本、人身安全的根本保障。如果政府機關的執法行為不規范,以言代法、以權代法,就不僅不會推進地方政治、經濟的發展,反而還會成為阻礙地方政治、經濟發展的絆腳石。

依法行政必須禁止“個人執法”。實踐中,為泄私憤、為謀私利而打著“執法”幌子的個人行為不乏其例,如警察個人以公安局名義用“調查”方式威脅他人;稅務干部個人“業余查稅”;工商干部個人“抽樣”、個人通知相對人接受檢查……等等,不一而足。這些違法行政的現象無疑嚴重破壞良好法治環境的形成,政府應當采取針對性極強的措施予以堅決禁止。

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政府還應當承擔起恪守誠實信用原則的責任。對政府而言,誠信則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在行政管理領域中依法行政,規范執法,不能朝令夕改,出爾反爾。實踐中,很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往往認為,政府權力是可以隨意行使不受約束的,政府的政策瞬間可以改變,政府的承諾只不過是“魄力”和“效率”的作秀。針對這種觀念,政府應當樹立起“權自法出,誠信行政”的觀念,徹底摒棄過去的“朝三暮四”行政惡習。二是在非管理的民事、經濟等其他領域中言行一致,絕不能信口開河、言而無信,帶頭遵循市場經濟的本質就是法治經濟、契約經濟、信譽經濟的基本規則。購買商品支付貨款、修建房屋支付工程款等等,本是眾所周知的最初級的市場經濟規則,然而,實踐中作為市場規則制定者和維護者的政府,常常不但不去支持債權人行使索債權利,反而批條子、打招呼為賴賬者庇護。某縣政府在同一時間將同一宗土地出讓給兩個公民,收取兩份土地出讓金,當法院判決該縣政府將土地出讓金返還給未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一方后執行時,該縣政府卻將銀行賬戶上的所有存款轉移到單位會計的個人存折上去了,讓法院和當事人哭笑不得③。

鑒于此,全面倡導“誠信”、建立有效的誠信機制,是整頓市場經濟秩序,培育良好法治環境的迫切要求,特別是政府對自己作出的行為或承諾應守信用,不得隨意變更和反復,行政行為一經作出,未有法定事由和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撤銷、廢止或改變;行政行為作出后,如事后發現有較嚴重違法情形或可能給國家、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必須撤銷或改變時,行政機關對撤銷或改變此種行為給無過錯的相對人造成的損失應給予補償??傊?,只有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用法制引導、規范,才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內在要求和依法治國方略的具體實踐。地方政府在營造法治環境過程中,必須承擔起為之努力的使命,充分認識到不承擔責任的政府不是負責的政府,沒有政府營造的法治環境不可能是良好的法治環境。

三、領導者的法律意識還在于教育群眾依法辦事,培養公民的法治觀念,增強公民的整體法律意識

領導者的法律意識不僅僅只是要求自己在個人生活中遵紀守法,潔身自好,還要求肩負起培養公民法治觀念,增強公民法律意識的歷史責任。法治觀念是人們有關法治的基本意識、情感、觀點、思想和知識的總稱。如果公民不具備相應的法治觀念,法治就無法成為基本的政治制度和生活方式,良好的法治環境也就難以形成。因此,政府必須引導和培育民眾的法治觀念,使人們形成敬法守法的精神和文化氛圍,才能為地方政治、經濟的發展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但培養這種精神和文化,比制度建設和創制行政規范更為艱巨。法治社會的基本要求在于良法的存在和普遍遵守。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公民法律意識的強弱、法律素質的高低,是法治觀念優劣的重要標志。因此,政府在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的過程中,不僅要促進司法公正、依法行政,而且應當深入開展普法教育,培育民眾的法律意識和觀念,為營造良好法治環境奠定牢固的基礎。

中國有漫長的封建專制歷史,法藏官府,民不知律令,面對高深莫測的法律,百姓只有忍讓和服從。如果我們今天的領導者再不培養公眾的法律意識,最終會給社會造成更大的危害。因此,領導者在關心人民群眾溫飽的同時,應當引導群眾學法、守法、用法,在公眾中最終培育起民主、自由、理性的秩序氛圍,使我們整個民族擺脫專制、人治、奴役和愚昧。

注釋:

①應松年.依法治國的關鍵是依法行政[J].法學,1996,(11).

篇10

[摘要]職業院校培養學生的法律意識,對學生個人的成長及發展,以及對推動和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學生的法律意識現狀堪憂,主要原因是學生的法律意識水平低。對高職學生進行法律意識教育的重點應勞動維權意識教育上,應采取相應具體的措施,這對推進和促進社會的長治久安和和平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關鍵詞]職業院校學生;法律意識;勞動維權意識;內容框架

一、問題研究的緣起

法律意識是人們關于法的現象的思想、觀點和心理的總稱,是社會意識的一種特殊形式。它時一個與法律文化研究有緊密聯系的概念,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律意識是從法律的角度感覺、認知、評價并且用以支配行為方式的意識,是人們將自己置身于法律世界、法律生活和法律秩序中的自覺性。

德國法學家魯道夫?馮?耶林在他的法學名著《為權利而斗爭》中寫道:“自己權利受到侵害,不問來自何方,是來自個人乎,來自政治乎,來自外國乎,若對之毫無感覺,必是該國人民沒有權利情感。是故反抗侵害,不是因為侵害屬于那一種類,而是懸于權利感情之有無?!边@種權利感情就是法律意識。

西方國家一般具有較長時間的法治傳統,使得社會成員中逐漸形成了不同層次的法律意識,權利維護的意識實質是一種傳統,少見專門予以教化的情形。而在中國人治的傳統形成民眾缺乏法律意識的狀況。所以關于法律意識教育的研究在國內就有很大的必要性,這在高職學生的法律意識問題上表現尤為明顯。

國家十一五發展計劃提出將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計劃,我國職業教育規模日漸擴大,逐漸向教育體系的主流位置挺進,對關于職業教育的研究愈來愈受重視。然而社會對職業教育始終抱有偏見,職業教育被認為是“學業失敗者”的教育,加之學生本身很多方面無法否認的原因,導致職業教育被看作是次等教育。高職院校的學生從文化素質上看的確與重點院校,多數本科層次的院校的學生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說應該給高職生更多的關注。不能否認我們的學生步入社會會受到一定的冷遇,權益受損的幾率遠大于其

他類別的學生,所以要讓我們的“產品”在“出爐”之前就具有較強的法律意識,讓法律

的權利義務的雙向調整機制在他們身上發揮強大的作用。

二、高職院校學生法律意識現狀

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董瑤輿教授通過他的法律意識調查報告顯示出:“人們的法律意識水平的高低與其文化程度成正比。

我們針對所在學院06級新生和04級即將畢業的學生抽樣調查讓他們回答相同的問題:(1)你認為高職生是否有必要接受法律意識教育?(2)當勞動權益受到侵害時如何維權?兩組學生的答卷基本沒有什么差異:90%以上的學生認為沒有必要進行法律意識教育,不知道勞動權益受到侵害時如何維權。這預示法律意識教育對高職新生沒有什么吸引力,對接受過相關法律知識教育的畢業班的學生來說也沒有達到預定的目的。

調查研究發現高職學生法律意識最為薄弱的環節是勞動維權意識。勞動維權意識是指在勞動權益受到侵害時,能感覺、認知、評價并且能用法律作為手段維護合法權益的意識,是法律意識的一種。勞動維權意識的狀況是一個社會的勞動者整體素質的折射,更能反映一個社會法治水平。所以高職院校必須加強高職生的法律意識教育尤其重點加強勞動維權意識的教育。

三、高職院校學生法律意識教育的重點

高職院校學生法律意識教育的重點在于勞動維權意識教育。勞動維權意識教育能有效促成學生多層次法律意識的形成,使學生有意識地運用法律去觀察、評價社會問題,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時候能主動、積極地運用法律武器予以維護,為其職業生涯奠定基礎。

宏觀上說,職業院校學生具備勞動維權意識是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需要。依法治國作為基本方略,這在我國是具有歷史意義的巨變。它表明白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經濟、政治、文化全面發展,這種巨大變化,在客觀上要求我們的學生要樹立法律意識,要學會用法律的精神看待社會,學會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尤其是勞動權益。

微觀上看,樹立勞動維權意識是職業院校學生自身的需要。職業院校學生是社會生活中一個具有特性的群體,文化素質上的確與重點院校,多數本科層次的院校的學生有一定的差距。基于社會的偏見,高職學生權益受損的幾率遠大于其他類別的學生,所以作為一種“準弱勢群體”他們需要具有較其他人更強的法律意識。增強權利意識,是學生自身的需要,另外從深層面上看,也是職業院校生存的基礎。

四、勞動維權意識教育途徑與內容

(一)勞動維權意識教育可采途徑分析

勞動維權意識教育的途徑常見的有三種:(1)定期的知識講座,采用專題的方式,今天一個話題,明天一個提醒。這種途徑最大的缺點是缺乏系統性和完整性;(2)畢業前的集中培訓,這是典型的應急措施,難以收到預期的效果,所以給人的印象是純粹走過場;(3)專門開設勞動維權意識教育必修課?;就緩綖椋阂浴斗苫A》課為知識鋪墊,開設勞動維權意識教育方面的課程,并且將該課程作為所有學生的必修課。在整個高職學段的中間學期開設。在目前沒有系統教材可供直接使用的情況下,自編教材。

通過比較,我認為專門開設必修課的方式合理且實用:能克服匆忙過場的應付式教育的弊端,利于學生掌握系統的知識,利于學生的消化和吸收,達到預期的目的。其實勞動維權意識教育必修課的開設比現時很多強制的所謂的必修課的實用價值不知要高出多少!

(二)勞動維權意識教育的內容框架

1、最基本的法律知識。高校都開設有《法律基礎》課程,盡管這門課程的內容越來越少,教材越來越薄,但卻是學生接觸法律基礎知識的重要媒介。職業院校可以根據實際的需要拓展這方面的教學內容。

2、勞動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國家的勞動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毫無疑問應該成為學生勞動維權意識教育中的最基本內容,同時還必須涉及地方的勞動法規與政策。

筆者曾專門研究過相關的案例,同樣的爭議在不同的地方因政策上的差異,處理的結果也相差甚遠。

關于勞動者的養老保險爭議屬不屬于勞動爭議、進入訴訟中應不應受理?有認為社會保險爭議屬于勞動爭議案件的受案范圍的,也有認為不屬于勞動爭議案件的。

關于6個月的時效問題、追討工資的時間的問題,各地做法各異。大部分地方根據勞動法規定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期限是6O天,所以實踐中勞動報酬只保護60天,對工資的追索也以此為限??缮虾5貐^的司法實踐卻與此不

同,有自己獨特的做法。

應當教育學生到任何一個地方工作務必特別關注本地的勞動政策與法規,這種關注在中國現時特定的環境中甚至應當甚于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關注。這需要教師付出很大的努力,著力搜集各地主要的勞動政策與法規,匯總編輯,羅列比較。這是一項長期的、艱苦的工作,整理的材料應當是開放性的。通過自編材料的教學,可以讓學生舉一反三,大致了解如何理解地方的勞動政策與法規,能積極主動地發現其特別之處。這樣學生走出校門后就能自覺地對這方面予以必要的關注。

(3)救濟的途徑。我國目前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程序為一裁二審制。其實勞動權益受侵害時,還有一種救濟途徑:勞動監察,并且勞動監察辦案時不向當事人收費。

3、基本的合同知識。勞動合同雖然受《勞動法》調整,但關于合同的基本內容還是同《合同法》密切關聯的。學一些《合同法》的知識非常必要。

4、某些習慣的養成教育。教育學生養成留存相關勞動關系的等方面證明文件的習慣也應該成為勞動維權意識教育的重要內容,也就是養成保留證據的習慣。

5、時間觀念教育。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是指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在法定期間不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而喪失請求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保護其權利實現之權利的制度。建立這一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促使勞動爭議中的權利被侵害當事人盡早申請仲裁,不至于使仲裁時效起點長久或無限后延。這一制度有利于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轉和社會秩序的穩定。雖然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制度并不合理,但在現行法修訂之前,一定要嚴格遵守時效的規定,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