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居保和職工養老保險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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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居保和職工養老保險

篇1

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是由繳費年限、繳費指數以及當地社會平均工資決定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是由各級政府補貼組成的。

2、領取的養老金不同

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退休后待遇的增幅較大,通常來說是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退休金的好幾倍。

3、繳費金額不同

篇2

為切實做好*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與我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之間的轉移和接續工作,促進我市勞動力有序流動,保障城鄉居民老有所養。根據《*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將*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與其它社會養老保險之間轉移和接續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在市級統籌范圍內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之間的轉移和接續

(一)由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向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移

1.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在繳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轉移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經本人書面申請,可以依據其從事的經營活動形式和就業方式,辦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向城鎮企業職工或城鎮個體工商戶以及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轉移的相關手續。

(1)到城鎮從事個體經營以及以其它經濟形式從事經營活動的;

(2)到城鎮各類用人單位(包括城鎮個體工商戶,下同)就業的;

(3)符合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

其中,以業主身份從事個體經營以及以其它經濟形式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先行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然后按照本通知規定辦理轉移手續;到城鎮各類用人單位就業或臨時從業的,應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完善勞動關系后辦理轉移手續;符合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件、需轉移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本人應當持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等相關證件,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中介機構先行辦理勞動保障事務手續后,再辦理轉移手續。

辦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向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及其他社會養老保險轉移時,基金轉移額為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的本息之和。

2.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向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時,原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累計繳費年限(不含參保繳費時年滿45周歲及以上距達到60周歲時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一次性補繳年限)可按本通知規定,以其本人實際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累計繳費年限和本人實際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累計本息之和為基礎數據,統一按*市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對應繳費年度最低繳費基數和規定的繳費比例計算的累計繳費額折算為本人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具體折算辦法為:

累計折算年限=〔(本人實際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累計本息之和÷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對應繳費年度最低繳費基數和規定的繳費比例計算的累計繳費額)×本人實際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累計繳費月數〕÷12(個月)。

轉移折算的繳費年限,以本人實際申請辦理接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當月為最先繳費記錄時間,采取向前逐年逐月倒推的辦法,推算出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時間,并按整月記錄。推算后有余額且余額不足抵繳按整月記錄所需繳費數額的,余額可直接作為本人接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繳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預繳款,沖抵當月的繳費額;推算后,如果出現本人轉移折算后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最初參保繳費時間超過其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初次參保繳費時間的,以本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初次參保繳費時間作為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最初參保繳費時間記錄,余額直接作為本人接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繳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預繳款,逐月沖抵繳費額。

3.轉移折算后的繳費年限統一按城鎮企業職工或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規定,分別記入個人賬戶基金和社會統籌基金,記錄和完善個人參保繳費基本信息、個人繳費臺賬和個人賬戶;轉移后,依據其從事的經營活動形式和就業的方式不同,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按規定享受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由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向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轉移

1.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在繳費期內已辦理停保手續,符合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經本人書面申請,可以按照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移的有關規定,辦理向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轉移的相關手續?;疝D移額為其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本息之和,并全部作為個人繳費計入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2.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轉移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后,原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不含視同繳費年限),直接作為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其中,在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期間有欠費的,欠費期間不作為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3.轉移后,應當按照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有關規定,辦理參保繳費手續,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之間轉移和接續特殊問題的處理

1.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按相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不辦理向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手續;本人放棄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或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滿后,仍沒有在城鎮各類用人單位重新就業的,若本人提出申請,可以辦理轉移手續。

2.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按規定將其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基金轉移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后,又轉回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只按其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折算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其原有的按國家和省規定的工作年限不再作為其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視同繳費年限。

二、在市級統籌范圍內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與機關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之間的轉移和接續

(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向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和接續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期間,符合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人員,按照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現行政策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并辦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手續?;疝D移額為個人繳費的本息之和,并全部計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部分。

(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向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之間的轉移和接續

原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且已辦理停保手續的人員,符合參加*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條件的,經本人申請可以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按相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不能轉移,期滿后仍沒有在城鎮各類企事業單位重新就業的,若本人愿意可以攜帶停保手續等資料辦理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有關手續?;疝D移額為個人繳費累計儲存額,并全部計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直接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三、在市級統籌范圍內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之間的轉移和接續

篇3

關鍵詞:養老社會保險;公平性

基金項目:本文系2014年河南省政府決策辦項目《河南省科學推進城鎮化的社會保障問題研究》,項目編號:2014173階段性成果。

城鄉養老保險公平性就是要對全體社會成員在養老資源配置及利益分配方面進行合理規劃,用制度化形式來保障人們平等參與養老保險制度的機會。當前養老保險的公平性就是要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城鄉統籌、項目齊全、覆蓋全面、機制健全、公平公正和可持續的城鄉一體化養老社會保險,達成社會保障普惠和公平之目標。

一、當前河南省城鄉養老保險公平化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城鄉養老社會保障待遇水平普遍較低,?;灸繕穗y以實現

1.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替代率持續下降

表1 2005-2013年平均城鎮職工養老金待遇情況

數據來源:河南省統計年鑒

從表1可以看出,從2005年到2013年,職工基本養老金從700元上升到1893元。但年遞增的速度卻從2006年18.03%下降到了2013年的9.99%。養老金替代率也從2005年48.1%下降到了2011年42.9%。這些數據表明,我國職工養老金雖然有所增長,但增長緩慢,低于物價上漲和通貨膨脹的速度,造成退休職工生活實際水平呈下降趨勢。

2.養老社會保險城鄉待遇水平城鄉差異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水平低,難以保障基本生活

表2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情況表

2013年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全省平均為1893元/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全省平均為每月150元,兩者存在差異明顯。從2013年起合并推行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滿44年,如每年繳費為100元,60歲后月養老金待遇為96.15元。如每年繳費1000元,60歲以后每月養老金待遇為381.04元??鄢浺蛩?,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未來能否養老令人擔憂。

(二)城鄉養老社會保障繳費率差異較大

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本人需要承擔繳費的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總計為職工工資的8%,企業繳費比例為職工工資總額的20%,繳費依據及上下限為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的60%-300%。以鄭州市為例,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間,全市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職工個人月繳費基數上限為10370元,下限為2074元。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個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當前河南省、市兩級財政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省財政每人每年補貼20元,省轄市財政每人每年補貼不低于10元。

二、河南省城鄉養老社會保險公平性差異化的原因分析

(一)城鄉二元經濟結構格局是決定城鄉養老社會保險公平性差異的決定因素

表3 2005-2011年河南省城鄉收入差距

現階段城鄉經濟發展水平的巨大差距嚴重制約了城鄉養老社會保險的公平統一。農村經濟落后,農村居民人均收入普遍較低,使得不少農民因收入水平較低而不愿意或者選擇較低的繳費檔次,最終導致養老保險待遇水平的低下,這又進一步加劇了城鄉養老保險待遇水平的差距。

(二)城鄉養老社會保險建立基礎和管理體制存在城鄉差異

農村居民養老社會保險制度于2009年開始在河南省二十個縣進行試點,2011年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全面推開。由于制度實施時間短,還不成熟,存在立法實踐不足、立法層次較低等立法滯后和制度缺失問題,許多問題無法可依、無章可循,存在“政出多門,多頭管理”的現象。各部門之間缺乏協調配合,運行效率低下,農村社會保險資金被挪用的情況也時有發生。

(三)財政投入的巨大差異

表4 2006-2011年河南省城鄉社會保障支出比較

數據來源:相關年份《河南省統計年鑒》

由表4可以看出,在剔除物價差異的因素后,農村和城鎮在社會保障方面的財政投入很不均衡。作為社會保障制度參與主體和政策支撐的政府,對經濟較為落后的廣大農村所投入的財政性資金,遠遠不能滿足城鄉居民尤其是農村居民地養老社會保險資金的需要。

三、解決河南省城鄉養老社會保險公平性問題的工作重點

(一)改善農村經濟條件和社會環境,為實現城鄉養老社會保險的公平性提供經濟和社會基礎

一是通過農村內驅模式,增強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內生動力。二是通過工業反哺農業模式,公共財政適當向農村傾斜,促進農業現代化、特色化、規模化和產業化。三是通過政府外推型模式,促進農業經濟轉型和合理布局。四是創新城鎮化的方式和內涵,以城鎮化帶動農業人口的合理流動,平衡城鄉人口結構。

(二)強化政府責任,提高管理水平,為實現城鄉養老社會保險的公平性提供制度基礎

1.完善多渠道籌資機制,加大對城鄉養老社會保險的財力支持

一是要進一步明確中央政府的出資責任,建立健全規范的預算體制中的社會保障預算。二是要明確各級地方政府的責任。以省級財政為主體,實行省、市、縣、鄉四級政府共同承擔,確保資金到位、保障落實、運作規范。三是通過發行彩票、接受社會捐贈等方式引導非政府組織參與中國的城鄉養老社會保險建設工作。

2.加強法制化建設,實現城鄉養老社會保險制度的連貫性和穩定性

完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相關法律制度,確立養老保險制度的權威性,從而使政策制定更具連貫性和穩定性,確保社會保障的各項工作都能以法律為依據規范開展,保證基金的良好運作,實現資金保值增值。

3.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組織建設,提高農村社會保障機構的執行能力

一要增強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的能力。二要建立和完善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衛生部門、民政部門以及企業和銀行等部門之間統一規范的網絡信息管理系統。

(三)建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與經濟發展和通貨膨脹掛鉤的機制

由于當前經濟發展水平的限制,提高個人繳費標準不可行,只有加大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支持的力度,建立養老金與經濟發展和通貨膨脹速度相掛鉤的機制,才能真正吸引廣大居民參與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之中來。

(四)做好城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工作

“新農?!焙汀俺潜!敝贫鹊你暯邮浅青l養老保險一體化發展的前提。 因此,首先要使養老保險關系能隨參保人自由流動和順利續接, 各市、縣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要隨時能夠提供轉移保險關系的服務。 其次,要嘗試縮小城鄉養老金給付的差距,城鄉養老金給付差異巨大是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銜接中的一大障礙, 這給養老保險制度的順利銜接帶來了巨大的困難。 因此,要嚴格控制城市養老金水平的增長,提高農村養老金給付水平,在“有增有減”中縮小城鄉養老金水平的差異,實現制度上的趨近。 最后,應考慮在各市成立專門管理養老保險轉換和銜接的業務團隊, 并由省級財政部門給予資金支持,同時要求地方政府財政與之配合,以完成制度銜接的啟動工作。

篇4

一、基本養老保險收支情況

(一)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收支情況

1、2014年我縣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33537人(含退休人員8152人),增長10.6%;實際征繳養老保險費10924萬元,同比增長6.5%,上級補助4164萬元,增長15.6%,基金累計結余23270萬元。2014年城鎮職工離退休人員8152人,全年累計發放養老金14207萬元。同比增長12.8%

2014年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已有20.6萬人城鄉居民參保,參保率達94%;(其中新農保20.1萬人,城居保0.5萬人)。本年度征繳保費共1583萬元(其中城鎮:41萬元,農村1542萬元)。待遇發放;現有在冊領取養老金46815人,(其中新農保45380人,城居保1435人共發放養老金3224.35萬元(其中城鎮103.45萬元,農村3120.9萬元)。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累計結余8795萬元。

2、2015年年我縣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35197人(含退休人員8925人),增長4.9%;實際征繳養老保險費13289萬元,同比增長21.6%,上級補助5781萬元,增長38.8%,基金累計結余29765萬元。2015年城鎮職工離退休人員8925人,全年累計發放養老金17788萬元。同比增長25.2%。2015年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已有21.9萬人城鄉居民參保,完成年度民生工程任務的101%;其中參保繳費人數17.1萬余人,待遇領取人數4.8萬人,本年度征繳保費1400萬元。發放養老金4787.3萬元,基金累計結余10102.3萬元。

3、2016年年我縣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34643人(退休人數9885人)人,加上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后醫院轉入事業單位參保1248人,同比增長1.97%。實際征繳養老保險費17390萬元,同比增長6.5%,上級補助5738萬元,與上年基本持平,基金累計結余40964萬元。2016年城鎮職工離退休人員9885人,全年累計發放養老金20205萬元。2016年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已有22.76萬人城鄉居民參保,完成年度民生工程任務的102%;其中參保繳費人數17.74萬余人,待遇領取人數5.08萬人,基金累計結余13719.3萬元。

4、2017年前三季度我縣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35486人(退休人數10289人),增長2.4%。實際征收養老保險費9876萬元,累計發放養老金16219萬元。2017年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前三季度已有21.29萬人城鄉居民參保,完成年度民生工程任務的90%;其中參保繳費人數16.09萬余人,待遇領取人數5.2萬人,基金累計結余16072萬元。

(二)機關事業養老保險情況

2015年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未啟動,原試點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納入合并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統計。

2016年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啟動后。2016年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參保人數12703人,其中:在職9631人,退休3072人。2016年機關事業單位當年征繳保費8295萬元;2016年10月機關事業退休人員養老金才納入社保發放,當年社保基金支付養老金3657萬元。

2017年前三季度機關事業單位參保人數12907人,其中:在職9722人,退休3185人。前三季度征收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費12123萬元,支付養老保險待遇9790萬元。

二、養老保險工作情況

(一)加強《社會保險法》宣傳,認真做好社會養老保險擴面征繳工作。以《社會保險法》實施為契機,縣保局結合日常工作,走農戶家、進街道、下鄉鎮、入工業園講解社保政策,讓群眾知曉國家的社保政策,提高群眾的參保意識。通過政策宣傳,各企業、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積極性得到極大提高,養老保險擴面征繳工作得到極大發展,參保人數每年保持穩定增長。

(二)堅持社保為民宗旨,做實做好民生實事。一依法依規做好保費征繳。嚴格執行從2016年5月1日開始兩年內對企業養老保險降低1個百分點政策,認真做好企業減負及保費征繳,對困難企業,延緩繳交養老保險。同時,加強對靈活就業人員的參保繳費服務,根據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能力的差別,可按5個檔次自由選擇繳交養老保險,滿足了靈活就業人員不同層次的需求。二是抓好養老保險轉移接續工作。為維護廣大參保人員的權益,特別是外出務工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我局認真做好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設立專人專崗辦理轉移接續業務,保證參保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順暢。三是做好退役軍人參保繳費工作。根據《關于軍人退役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后財〔2012〕547號)文件精神要求,縣社保局積極開展軍人退役養老保險工作。四是抓好企業改制下崗職工的參保接續工作,確保改制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社會保險關系接續率達100%,避免參保人員的流失。五是積極做好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參保工作。按照《縣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細則》要求,認真做好被征地農民參保繳費工作。

(三)強化社?;鸨O管力度,規范基金安全運行。一是按時足額發放養老金。完善養老金銀行直發工作,確保在國內不同地區居住退休人員都能及是領取養老金。二是嚴格執行國家現有的退休政策,不斷完善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管理制度、程序,在簡化、優化現有制度、流程的基礎上,嚴格執行審批制度、審批程序。三是完善養老保險領取資格認證。在現場認證基礎上,我局采取上門服務認證、網上認證、異地協助認證等多種形式,進一步提高了資格認證率,確保待遇支付無誤。四是加強基金管理,實現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

(四)認真落實社保政策,全力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按照人社部倡導的“一制四化”建設理念,不斷完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工作。將應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參保單位及人員全部納入,對不符合要求人員的已納入企業養老保險參保。對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在職人員按要求啟動了保費收繳,對2014年10月前退休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原標準納入養老保險基金發放,并按政策參與待遇調整。對2014年10月后按改革后的政策計發待遇并參與待遇調整。

三、養老保險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一)擴面征繳難度越來越大。主要是國有和集體企業全面改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全面實施,繳費基數不斷上漲,廣大群眾參保積極性不斷降低,養老保險擴面征繳面臨較大困難。

(二)保險基金收支壓力不斷加大。隨著靈活就業人員參保已到退休年齡的對象增多,改制企業員工退休也將迎來高峰及為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新增參保人員較多,并且企業退休人員政策性調資力度加大,基金支出大幅度增加,支出壓力將越來越大。

篇5

1.參保繳費激勵不足

根據《意見》要求,安化縣設置了100-3000元十二個繳費檔次,不同繳費檔次政府補貼從30元到60元不等,最高補貼也是60元,這使得參保者選擇高檔繳費的動力不足,普遍選擇財政補貼比率高的低檔繳費。從安化縣2013年的參保情況來看,參保者普遍選擇較低的繳費檔次,選擇500元及以上檔次的只有1870人。同時安化縣根據“長繳多得”原則,在普惠性基礎養老金之上又增設了繳費年限養老金,繳費年限滿15年的,每增加一年繳費,其基礎養老金增加0.5元,但這一補助水平太低,對中青年居民吸引力不強。

2.待遇保障水平偏低

根據安化縣城鄉居保養老金測算辦法,一位參保人按照最高檔3000元的年繳費標準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年限15年,他每月領取的養老金待遇為(按照現時銀行1年期利率3.25%計算,每年結算一次):55+(15×3000+60×15+11914.63)÷139=470(元/月),全年能獲得5640元,而安化縣2013年全年城鄉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5639元,在不考慮通貨膨脹等因素的情況下,該參保人領取的養老金剛好能滿足基本的生活消費支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2013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全年居民消費價格比上年上漲2.6%,其中食品價格上漲4.7%,且農村居民消費價格上漲得比城市更快,農村為2.8%,城市為2.6%,其中價格上漲主要集中在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上。在物價不斷上漲的情況下,參保人每月領取的養老金保障不了基本生活。重度殘疾人等困難群體參保人,其個人繳費由縣財政按最低繳費檔次標準全額代繳養老保險費至60周歲,但最多不超過15年,按測算一個月只能拿到最低的待遇標準72元。對于這部分十分貧困、自保能力有限、最需要重點扶持的人群來說,這一點養老基礎金只是杯水車薪。且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養老金與其他群體的養老金相差懸殊,2013年,調整后的安化縣企事業單位退休員工月人均養老金為1625元,而企事業單位退休員工的養老金又不及退休公務員的退休金,這意味著每月470元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養老金,不到企事業單位職工退休金的三分之一,只有公務員退休金的五分之一。

3.險種之間的銜接不配套

目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合并實施,基本解決了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問題,但城鄉居保制度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之間的銜接還存在一些問題。一是重復參保現象難以避免。國家審計署今年8月的社保審計報告顯示,截至2011年底,我國有112.42萬人重復參加三類養老保險(新農保、城居保、職保),9.27萬人重復領取養老金6845.29萬元。[3]安化縣也存在這種現象,2013年清理重復參保1513人,2014年清理重復參保300人。造成這種現象的主要原因是不同制度的實施強度以及參保繳費的具體規定都有所不同。二是跨省轉移接續不便利。安化縣是一個勞務輸出大縣,每年外出務工人員26萬多人,且多為跨省務工,每年有100多人從外省轉回社保。由于我國各省市目前社會養老保險政策不統一,保障水平不一致,當在外務工并在當地參加了職保的人員返鄉辦理省外養老保險轉移時,只能轉移個人賬戶金額,不能轉移統籌基金,從而影響了其待遇的發放水平。

4.管理有待加強

在城鄉居保試點初期,安化縣城鄉居保參保人數迅速增加到35.72萬人,發放養老金人數達到12.56萬人,各項業務快速發展,工作量非常大。但信息化水平低,所有工作幾乎都通過人手操作,且人手嚴重不足,管理效率低下。除了縣一級具有專職負責經辦機構和工作人員外,鄉鎮一級無經辦機構,人員多為兼職,一人要兼顧多項社會保障工作,村級一般由一兩個村干部擔任協理員,負責此項工作,使得工作效率和質量大打折扣。安化縣目前還沒有構成一個資源共享同用的管理信息平臺,城鄉居保經辦機構之間、經辦機構與決策部門、監督部門、相關部門之間缺乏有效的協調與溝通。

二、原因分析

1.政策體系不完善,配套制度不健全

安化縣實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中,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實行省級集中管理方式,而湖南省目前尚未制定基金投資管理辦法,且從省至縣,社?;鹦姓块T和基金管理部門不相分離,沒有建立統一、獨立的強勢監管主體,使得基金管理運作存在一定程度的制度缺失。另外,從城鄉居保養老金的發放方法來看,并沒有明確規定基金增值所帶來的收益如何運用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障中去,就算基金得到有效的運營,基金增值所帶來的收益并沒有體現在居民收益的提高,這也降低了政策本身的激勵性?!兑庖姟窙]有明確對集體補助的鼓勵政策,集體補助的作用難以體現。按照政策規定,城鄉居?;鹩蓚€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三部分構成,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可自主決定對所屬參保人給予不定額的補助。并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但從中央到地方均沒有制定具體完善的集體補助及社會資助的鼓勵政策和管理辦法,忽視了它們的籌資作用,這使得集體補助難以操作,很多村集體經濟較發達的地方都不愿意提供補助,并沒起到應有的理想效用,使得城鄉居保資金籌集的重擔基本落在城鄉居民和政府身上,村社集體的作用基本沒有體現。

2.縣域經濟發展水平落后

安化縣是國家級重點貧困縣,地處偏僻,交通不便,信息閉塞,經濟水平比較落后。表1顯示了安化縣2011至2013年地區生產總值及其增長速度,表2顯示了益陽市各區縣市2013年地區生產總值、增長速度和人均GDP,可以看出,安化縣近三年來經濟保持了適度快速增長,但在益陽市六區縣市中,其生產總值位列第四,增速排名第三,而人均GDP則屈居末位,其經濟發展水平在益陽市是相對落后的。安化縣城鄉居民收入普遍偏低,且安化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人中農民比例較高,占到總人數的75%以上,2011年至2013年,安化縣城鎮居民及農民的年收入都逐年增長,而我國2011年至2013年消費物價指數(CPI)分別為5.4%、2.6%、2.6%,扣除消費物價指數的影響,城鄉居民收入增長十分有限,這使得安化縣城鄉居民個人繳費能力弱,普遍選擇較低檔次繳費。

三、解決制度實施過程中問題的對策

1.合理劃分各級政府財政責任

明確各級政府在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中的責任,合理設計和劃分各級財政的籌資比例,加大中央和省級財政的轉移支付力度。

2.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

目前,北京市、浙江省分別建立了基礎養老金隨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正常調整機制,從2009年到2013年,北京市、浙江省分別將基礎養老金金額由280元、60元,上調至390元、90元,北京市累計提高幅度達近40%,浙江省各地市累計提高幅度達50%。從今年7月起,湖南省在國家規定的每人每月55元基礎養老金的水平上增加了5元錢的補貼。目前,湖南省寧鄉、長沙等經濟較發達的地市縣在國家標準之上提高了基礎養老金水平,但是大部分市縣囿于財力,仍然沒有建立基礎養老金隨經濟社會發展、物價水平變動上調的機制。中央和省級政府要率先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并要加大對經濟落后地區的專項轉移支付力度。

3.完善參保激勵機制,提升繳費檔次

根據安化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檔次的調查統計情況,安化縣80%以上的城鄉居民在選擇繳費檔次時,選擇較低的繳費檔次,即100元一500元幾個檔次,選擇最低檔次(100元)的又占了大多數。對于低繳費檔次的存在,從短期看,可能會減少政府財政的補貼支出,減輕政府財政的負擔,但是從長遠看,城鄉居民繳費水平過低,則其年老后領取的養老保險金額同樣較低,較低的養老金若不能保障其基本的養老需求,仍然會影響到社會的穩定,需要政府財政進行埋單支付。所以要通過制度設計的方式,上調城鄉居民的繳費檔次、輿論宣傳等方式,鼓勵城鄉居民選擇較高的繳費檔次、多繳費,以便參保人年老后領取的養老金能保障其基本的養老需求。一方面可實行“多繳多補”政策,地方政府可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區別補貼的檔次和標準。另一方面可建立“長繳多補”制度。目前安化縣的政策是繳費年限滿15年的,每增加一年繳費,其基礎養老金增加0.5元,這樣的補助力度還應該加大。如云南省普洱市等9個試點縣規定,從參保人繳費第16年起,每年給予120元繳費補貼。鼓勵城鄉居民選擇較高的繳費檔次,多繳費,有助于實現參保人年老后領取的養老金能基本滿足其基本養老需求。

4.改進和完善制度銜接辦法

一是逐步縮小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間的差距,充分體現社會保障制度的公平性。目前,機關事業單位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除待遇標準高,還制定了喪葬補助政策,建議在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中也應適當考慮喪葬補助金的安排。二是盡快落實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優惠政策。2014年5月,湖南省政府辦公廳轉發了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意見》(湘政辦發[2014]31號),文件中對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問題給予了明確規定:被征地農民可自愿選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農民失去集體土地時,由政府提供繳費補貼,補貼標準為全省上一年度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60%(或100%)×12%(或20%)×補貼年限。各級政府應盡快落實《意見》要求,保障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待遇。

5.加強基層服務平臺和信息化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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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吉林省 城鎮化 社會保障 政策

城鎮化過程中,居民在享受社會保障方面出現的城鄉間、區域間和社會不同群體之間的差距問題,是影響社會經濟和諧發展、阻礙城鎮化進程的重大問題。解決好城鄉社會保障問題,是推進城鎮化的發展的“穩定器”。

一、吉林省城鎮化社會保障主要政策

2004年,吉林省正式啟動了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工作。近年來,在推進城鎮化發展方面,吉林省以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政策、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與農民工醫療保險政策、社會救助政策與城鄉社會福利政策為重點,積極推動完善社會保障政策體系。

1、搭建統一的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吉林省先后出臺了一系列文件搭建城鎮企業職工與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2014年,吉林省出臺了《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吉政發〔2014〕29號),將新農保和城居保兩項制度合并實施,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政策規定,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所需資金由省及試點縣(市、區)政府按6∶4的比例分擔。2014年起,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目前為每人每月70元。目前,吉林省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檔次設為從每年100元到2000元12個檔次,每百元為一檔,一千元以上每五百元為一檔,滿60周歲居民可直接領養老金。新農?;虺蔷颖V贫葘嵤r已年滿60周歲的,不需要繳費,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

2、城鎮就業農村居民養老保險政策。2014年,吉林省就進城落戶農民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出臺了文件(吉政辦明電〔2014〕68號),政策規定,進城落戶農民可以自愿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對不符合領取養老待遇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達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規定的領取條件時,按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計發養老待遇。此外,城鎮化建設過程中的失地農民,可按規定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

3、城鎮養老保險“助保貸款”政策。在實現城鄉養老保險全覆蓋的基礎上,吉林省在全國首創并實施助保貸款政策,采取銀行貸款、政府貼息的形式,幫助下崗、失業、低保等“斷?!崩щy群體解決養老金續保問題。政策規定,由政府擔保,參保人承擔一半保費,剩余部分通過銀行貸款解決,退休之前產生的利息由政府貼息,退休之后貸款本金和利息從養老金中扣除。這種新型養老保險繳費模式已推廣到長春、公主嶺、敦化等11個市縣。

4、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政策。繼城鎮職工參保政策之后,國務院將吉林省列為全國唯一以省為單位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省份,全省51個統籌地區均出臺并啟動實施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意見。城鎮居民醫保財政補助標準由2009年每人每年80元提高到2015年的380元,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提高到6萬元。吉林省創建了“三賬兩表一社區”城鎮醫療保險經辦管理模式,作為“吉林模式”在全國推廣。并實現了“省內異地就醫”和“醫保關系轉移經辦”,同時先后與海南、天津、遼寧等地區簽訂了異地就醫合作協議。在城鎮居民與職工醫保的制度銜接方面也取得成效。政策規定,允許下崗失業人員及困難企業職工參加居民醫保,符合“4050”再就業條件的,可從再就業資金中享受50元或80元不等的參保繳費補貼。長春市規定已參加居民醫保且具備參加職工醫保能力的,可轉入職工醫保,其參加居民醫保每5年的繳費年限,可折算職工醫保1年繳費年限。鼓勵參加職工醫保人員,可用個人賬戶余額資助其家庭成員參加居民醫保。吉林省緊隨北京、上海兩大都市之后,基本實現了全覆蓋。

5、農民工醫療保險政策。吉林省出臺了《關于開展農民工醫療保險專項擴面行動的指導意見》等文件,政策規定,進城務工的農民與城鎮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且穩定就業可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其他流動就業的可自愿選擇參加戶籍所在地新農合或就業地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同一醫保險種的農民工與其他參保人員均享受同等的待遇,并且農民工待遇在三項醫保險種間的可轉換、不中斷。目前,吉林省基本實現了農民工醫療保險制度“全覆蓋”,城鎮職工、居民醫保和新農合已覆蓋了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城鄉全體居民。

6、失地農民和農民工低保政策。繼《關于統籌推進城鄉社會救助和社會福利工作意見的通知》(吉政辦發〔2010〕44號)之后,2013年6月吉林省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吉政發〔2013〕18號)文件,對失地農民和農民工家庭低保政策進行了調整。政策規定,對在城鎮連續居住超過一定年限、滿足居住地縣級以上政策規定條件的失地農民和農民工家庭,目前可以申請享受居住地城市低保待遇。

7、困難群眾醫療救助一體化政策。吉林省健全了以職工大額補充保險和居民大病保險為補充保險主體的“補充保障層”,對參保人員發生的超出基本醫療保險保障水平的醫療費用予以再保障;探索制定有差別、有針對性、化解災難性風險、可解燃眉之急的重特大疾病保障具體政策和措施,拓展 “特殊保障層”。吉林省還在全國率先探索建立失能人員醫療照護保險制度、“特藥”保障機制和舒緩療護制度,減輕了參?;颊叩呢摀?,進一步拓展了醫療保險制度的保障范圍。同時不斷提高城鄉困難群眾醫療救助比例和救助封頂線。已參保、參合的救助對象,住院醫療個人自理費用給予一定比例的救助;未參保、參合的住院救助對象,總醫療費用扣除20%后的剩余部分,按已參保、參合對象標準進行救助。

8、銜接城鄉社會福利政策。統籌提高了城鄉孤兒、“三無”老人和農村“五保戶”的供養標準。2014年,全省城鄉低保標準分別達到月人均372元和年人均2490元,同比分別提高10.39%和14.27%。農村五保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標準分別達到年人均4200元和2800元,同比分別增長7.7%和12%。集中和分散供養孤兒基本生活標準達到月人均1066元和769元,同比分別提高66元和69元。

二、實施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養老保險政策還存在制度方面的缺失。根據政策,全國社?;鸬馁Y金來源應包括中央財政預算撥款、國有股減持或轉持所獲資金和股票、投資收益以及股權資產等。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保障對象、實施強度、繳費標準、籌資結構、統籌機制、待遇計發等方面存在不同之處,實施轉移接續存在一定的難度,這也是目前推進進城農民工與城鎮居民享受同等待遇面臨的主要問題。此外,新農保和城居保政策對青年人吸引力不強,參保率不高,退保率高。

2、醫療保險政策尚不完善。醫療參保人群年齡結構不盡合理,從吉林省目前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參保情況來看,50歲以上人員占參保總數的大部分,而學生比例很小。參保人員年齡結構的失衡,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制度的可持續運行。待遇支付門檻過高,一些制度設計還不夠合理。從吉林省內一些地區出臺的文件上來看,一些地區在待遇支付上都設定了起付線和等待期,起付線的標準大都在300元以上,與參保人員對待遇支付的需求還有一定差距。

3、農民工不能與城鎮職工享受同等失業保險待遇。目前,《吉林省失業保險辦法》規定對于農民合同制工人存在不公平問題。一般職工失業后可享受最高不超過24個月的失業保險待遇;而對于聘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的用人單位,農民合同制工人失業后只享受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按用人單位為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計算,最長不超過8個月,標準以本人參保地失業保險金標準相一致。同時,先行失業保險對農民工的特殊性考慮不足,失業保險享受人群比較有限。

4、工傷待遇比較難落實。盡管2006年吉林省出臺了《吉林省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吉勞社工字〔2006〕319號),但只有88萬農民工參加了工傷保險,而且農民工較為集中的建筑施工等高風險企業參保率低,一些未參保企業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后,工傷待遇難落實。

三、江西、湖南省推進城鎮化社會保障政策借鑒

江西省建立有利于推進新型城鎮化的社會保障制度。進一步擴大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失業保險的覆蓋面,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積極探索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銜接,逐步建立城鄉一體的醫療保險制度。努力改善農民工進城發展環境,在為農民工提供基本社會保障和公共服務方面加大改革和推進力度。大力推進高危行業、商貿旅游及餐飲服務行業的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逐步實現農民工工傷保險全覆蓋;將與企業建立穩定勞動關系的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抓緊完善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逐步實現農民工就業創業、勞動報酬等與城鎮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湖南省著力提高農民工、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覆蓋率,實現城鄉養老保險全覆蓋;健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三項醫保制度,加快推進基本醫療保障城鄉統籌管理;建立健全社會保險跨地區、跨城鄉銜接和轉移機制;完善以城鄉低保、五保供養、自然災害災民救助為基礎,以醫療、教育、住房、司法、交通事故等專項救助為配套,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

四、吉林省推進城鎮化發展的社會保障政策建議

吉林省可根據農民工的不同情況以及當地的具體情況,按照分層分類、逐步推進的原則,對有條件的地區可一步到位直接實現與城鎮社會保障制度接軌,一般情況下按照輕重緩急應逐步設立社會救助、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項目。目前來看,吉林省可以從以下幾方面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政策。

1、完善城鄉養老保險相關政策。繼續完善吉林省新農保、城居保和職工保的轉移接續辦法,探索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逐步實現城鄉居民社會保障一體化。研究建立長繳多得、多繳多得機制,吸引、鼓勵城鎮青年人和農村居民續繳養老保險費并逐步提高繳納檔次;提高農村居民繳費補貼標準和待遇水平。

2、建立完善農民工失業保險政策。逐步推進農民工參加失業保險與城鎮職工享受同等待遇,在現有農民工參保繳費基礎上,允許農民工自愿參照城鎮職工繳納失業保險費方式參保繳費,其繳費部分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失業后享受與城鎮失業人員同等待遇。此外,應采取積極的就業促進措施或失業援助計劃,以緩解失業保險制度建設的壓力。

3、完善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相關政策。加快吉林省醫保統籌步伐,進一步完善醫療保險轉移政策,加強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與職工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管理與服務,繼續完善居民門診統籌、付費方式改革試點和醫保經辦能力建設等政策。依據《建筑法》、《社會保險法》及《工傷保險條例》等法規政策,出臺推進吉林省建筑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政策,保障農民工工傷保險權益。

4、繼續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障管理體制和監督機制。為加強農民工社會保障的管理,要制定社會保障方面的有關法律法規,提升現有法規的立法層次和約束力,為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提供法律依據,進一步建立完善信息聯網管理與通信系統,規范和保障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使農民工社會保障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5、加強公共服務均等化政策。著力推進以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為重點的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創新,進一步加大公共服務的財政投入,改革和完善公共服務的生產和供給體制,提升教育、衛生、文化等優質資源的供給能力,使包括遷移人口在內的所有城鎮居民都能夠享有基本的公共服務,不斷擴大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范圍。繼續調整城市建設的思路,在城鎮規劃、住房建設、公共服務、社區管理上考慮進城就業農民工的需要。在重點發展中心城市的同時,提高其對周邊地區的輻射能力,特別是對農村的反哺,統籌城鄉發展。

【參考文獻】

[1] 關于提高吉林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的通知(吉人社聯字〔2015〕18號)[Z].

[2] 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吉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吉林省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吉人社聯字〔2014〕28號)[Z].

[3]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吉政發〔2014〕29號)[Z].

[4]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城落戶農民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吉政辦明電〔2014〕68號)[Z].

[5] 關于印發《吉林省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援助試行辦法》的通知(吉人社辦字〔2012〕82號)[Z].

[6] 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吉政發〔2013〕18號)[Z].

篇7

目前已有多個省份完成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并軌,合并后各地繳費檔次有所調整,有些地方還提高了基礎養老金水平。江西省新余市作為試點市,在2012年實施城市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時,就開始將其與新農保并軌,實現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全履蓋。2012年參保率為全省最高,達到98.8%,由于繳費標準較低,特別是對較高檔次的繳費,政府補貼力度不夠,2013年參合率有所下降,但仍然保持在95%以上。2014年11月24日起,江西省在國務院《意見》的指導下,新農保和城居保兩項制度并軌,統一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省人保廳開始印制并下發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卡。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實行一卡通。個人繳費在新農保、城居保原來分別設置的每年繳費5個檔次和10個檔次的基礎上,統一歸并為100元至2000元12個檔次,增設了1500元、2000元兩個檔次,讓城鄉居民擁有更多選擇權。

二、江西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合一的意義

1.是實現城鄉統籌發展的重要舉措。實現城鄉統籌,加快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還農民一個平等的社會地位、解決農民“國民待遇”問題,是解決“三農”問題的關鍵所在。江西是農民工等勞務輸出大省,面對農村青壯年勞動力不斷向城市轉移,農村老齡化現象加劇的情況下,只有實現城鄉統籌,才能應對這些挑戰。要實現城鄉統籌發展,就要求建立起城鄉合一的社會保障制度。而已經建立起來的城鄉居民合一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就是使農村居民和城市居民一樣享受同等待遇,最終實現全民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它的建立不僅是解決農村居民老有所養的問題,也不僅僅是應對農村人口老齡化和我國快速發展城鎮化的挑戰,更為重要的是為建立起城市反哺農村、工業反哺農業的投入機制,真正實現統籌城鄉和經濟社會發展。

2.切實實現養老公平,推進社會公平化進程。新農保與城居保的并軌,使得城鄉居民皆可一視同仁地參加同一種養老保險制度,而不再受戶籍限制,這一舉措無疑消除了城鄉之間的歧視性標簽,也取消了附在戶籍上象征身份與利益的觀念,從而真正體現出養老保險制度的公平性。使農村居民和城市居民享受一致的養老保險待遇,切實維護了人民平等參與、平等發展的權力,踐行了十提出的倡導“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大力推進了社會公平化進程。

3.有利于打破城鄉二元結構,實現城鄉勞動力自由流動。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合一意味著加速消除戶籍和“身份”帶來的養老保障差異的進程,有利于城鄉勞動力自由流動,據人社部統計,2012年全國農民工總量達到2.62億人,同期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農民工人數僅為4543萬。換言之,絕大部分農民工都游離在這一制度之外。其原因之一是之前的新農保和城居保給在城農民工養老保險帶來制度上的不便。因此,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合并,使廣大農民工和城鎮非從業居民進可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參保繳費并享受相應的待遇,退可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兜底”,以此達到可進可退,三方共贏的局面,并不斷深化和完善城鎮化的發展進程,打破城鄉二元結構,實現跨地區流動就業、往返城鄉就業便捷。

三、江西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1.保障水平偏低,難以真正起到養老保障的作用。第一,江西經濟發展水平決定政府了政府補貼水平低。江西是一個經濟欠發達的中部省份,經濟水平決定了社會保障的水平,由于江西經濟總量不大,政府可用財力有限,在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補貼上,也就決定了只能按照國家規定的最低補貼標準進行補貼。而一些發達省份則可以拿出更多的資金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或在基礎養老金上給予補貼,或是參保農民給予更高補貼。如浙江省2013年基礎養老金為80元,2014年提高到100元.而江西只能按中央政府設定的100至2000元12個檔次,政府補貼基礎為30元,每繳費上一個檔次則政府多補貼5元。政府的補貼標準低,就決定了保障水平低。第二,農村居民按最低檔次繳費視為首選。由于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采取自愿參保,參保人自愿選擇保障檔次,加上農民收入增長不快,個人繳費每上一個檔次才增加5元錢的補貼,而繳費多上一個檔次,所得政府補貼少,導致今后所得的待遇也只不過一個月多領取不到1元錢,因此,覺得還是按最低檔次繳費劃算。如此低的保障水平顯然無法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即使中央政府基礎養老金從現在的標準提高到100元,其保障水平也遠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無法滿足10幾年以后的基本生活需要。故而農民選擇最低繳費檔次的原因之一是政府補貼少。

2.統籌層次過低,難以保證基金的監管及保值增值,易造成基金的安全風險。目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實行的是縣級統籌,一方面造成資金分散,投資渠道少,保值增值困難;另一方面會造成監管分散,江西省有100余個縣級單位,這種分散管理社?;鸬那闆r,勢必造成監管上的困難,容易導致基金的安全性受到威脅,江西省J市老農保基金就曾被違規挪用,造成2000萬農?;饟p失,后來雖然相關責任人受到責任追究,但2000萬元的資金損失已經造成,其缺口只能由政府買單。其次以縣級為單位管理這些基金,由于管理層級低,為了保證基金的安全性,目前只允許將基金存銀行或者購買國債以獲取利息。由于銀行利息較低,一旦遇上經濟周期性波動,銀行利息會低于物價上漲指數,必然會造成基金的貶值;國債利息相應較高,但是數量有限,據峽江縣人保局長介紹,每年分給縣的國債指標只有不到百萬元,這對于一個擁有10多個億養老保險基金的縣來說,只能是杯水車薪,根本起不到什么作用。

3.機構人員工作經費緊缺、編制偏緊,致使服務水平不高。在調查中,縣鄉社保機構工作人員普遍反映人員編制偏緊,在實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前,縣鄉社保機構人員編制與實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之后基本沒有增加。據新余市反映,機構與人員編制還是1993年的編制,但工作量卻大大增加。省政府也在口頭承諾要增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編制和人員,但至今沒有能夠落實。人員編制少,工作量大,其結果勢必造成服務質量與服務效率不高。一項新的社會保障項目的實施,必然要求要有相應的工作經費為保障,由于工作經費主要由縣級財政解決,,每一個新的社會保障項目都要有相應的工作經費作保障,但是在現行財政體制下,縣鄉財政大都是吃飯財政,使得縣級財政所能給予實施新的社會保障項目的工作經費十分有限。據調研得到的情況,每一個參保農民的工作經費不到0.3元,這樣低的工作經費如何保證這一項目的宣傳到位、工作到位,鄉鎮從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不固定。參保人員基本信息的錄入、比對時斷時續,基本材料的上報無法按時完成,且錯誤較多,這將會給現今的管理工作和今后的待遇支付造成嚴重問題。

四、江西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可持續發展的建議

1.加大政府補貼力度,提高繳費標準,使其真正起到養老保障的作用。從目前農村居民實際繳費檔次來看,大多農村居民都是選擇最低檔次100元繳費。據測算這樣的繳費標準根本起不到養老保險的作用。養老保險政府補貼按最低檔補貼只有個人繳費的30%,繳費檔次越高,政府補貼的比例越低,基礎養老金要到60歲以后才能享受,對于農村居民來說吸引力也不大。不少從事農村社會保障工作的部門、經辦人員和村民,普遍認為政府應該加大養老保險的補貼力度,同時隨經濟發展逐年取消100元、200元、300元的繳費檔次,使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真正起到養老保障的作用,以應對我國快速老齡化的趨勢。為此,建議江西省每年提高一個檔次的最低繳費標準,并加大政府財政補貼力度,每年增加10元的財政補貼,同時建議中央政府基礎養老金也能同步增長,這樣才能使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真正起到養老保險的作用。

2.實行省級統籌,確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為了確保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建議將現有的縣級統籌提高至省級統籌。第一,實行省級統籌在技術上有其可行性。在這方面江西省是有條件的,社會養老保險的”金保工程”一期建設已經完成,二期建設正在進行之中。所有信息都要通過這一信息平臺上報到省級,而且城鄉居民的繳費檔次和財政補貼標準是全省統一的,將統籌層次提高至省級在技術上是可行的。第二,實行省級統籌有其必要性。實行省級統籌可以確?;鸬谋V翟鲋?,江西省有100多個縣(區、市、開發區等),將縣級統籌提高到省級統籌。發揮基金的規模經濟作用,實現保值增值的可能性會比縣級統籌要高得多。第三,有利于強化基金的監管?,F在的縣級統籌存在著基金管理和監管不到位的情況。實行省級統籌,一方面監管對象大幅減少,可以極大降低監管成本;另一方面也可以強化監管力度,監管部門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及時、準確、有效地進行監管,確?;鸬陌踩\行。

3.落實人員編制和工作經費,提高服務水平。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的展開,是一項極為復雜的工作,不僅工作量大,而且是一個長期的工作,從事這一工作的基層人員直接面對廣大城鄉居民,其服務質量的高低、態度的好壞,直接影響到政府的聲譽。因此,提高基層工作人員的積極性,提高服務水平,將好事辦好是一項十分重要的事情。為此提出如下建議:

3.1在鄉鎮、街辦設立統一的城鄉居民社會保障專門機構,建議由省政府統一規定,進行定編、定員、定工作經費,其職責就是專門從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工作,每一個社會保障項目的工作由1-2個人主辦,其它人協辦,使其工作既分工明確,又相互配合,既能做到彼此工作相對獨立,又能做到基本信息共享。同時要規定每一個崗位工作人員必須工作滿3年后才能調動,以確保工作人員穩定,其工作態度、服務水平,定期由鄉鎮、街辦組織考核,實行績效管理。

3.2在村(居)設立社會保障公益性崗位,提高村(居)委會工作人員的工作積極性。設立公益性工作崗位,給予一定的報酬,是對這些基層工作的一種認可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其工作的責任感。同時,也要加強對這些人員的培訓工作,提高其工作技能,解決現在基本信息失真的問題。

篇8

【關鍵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基本內容

一、當前背景

聯合國對老齡化的劃分為:一個國家或地區進入“經齡化社會”標準是:60歲以上的人口數量占人口總數的占比例超過10%,或65歲以上的超過7%。我國2014年65歲以上的老年人口數為1.38億萬人, 占總人口的10.1%,60歲以上的2.12億人,占總人口比例達到15.5%,這意味著我國老齡化正在加深加快。面對人口老齡化日益加重的現狀,我國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體系卻未能跟上,根據相關測算,我國約有50%的老年人口未被任何養老保險制度所保障,養老問題仍很嚴重。

建立社會保障體系是國家肩負的一項重要責任。政府長期以來就被認定為負有對年、老、體、弱者保障最低生活水平的責任。2014年,國家的《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文件決定將“新農?!焙汀俺蔷颖!敝贫群喜嵤?,在全國范圍內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這樣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就實現了城鄉居民的部分統一。

二、研究的意義

目前,我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處于推廣和發展階段,對該制度研究有著深遠的價值和意義。(1)能夠消除城鄉二元結構,縮小貧富差距,實現社會公平。目前各方面處于摸索試點階段。(2)我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正處于推廣初期,個人賬戶財務平衡研究不夠充足,繳費檔次設定,繳費補貼、基礎養老金設置上缺少足夠的根據和經驗。

當下并軌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還不一些不足。首先,缺少對我國當前城鄉居民所面臨的養老風險情況及養老風險管理的研究和分析。其次,未能對我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形成的淵源做較細的分析,對合并的歷史原因分析不充分。再次,多數研究人員在賬戶平衡的測算后,缺少對賬戶平衡的深入分析和其與政府支出間關聯的分析。最后,一些學者的獨到見解,大都集中在理論研究上,對現有制度的研究缺少深入。

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基本內容

2014年2月26日,國務院正式《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此后,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正式建立起來。

1.人群。參保滿足條件: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參保人員是非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且不被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的城鄉居民。

2.指導思想。以“增強公平、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以“全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為方針,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3.個人賬戶養老基金的管理。個人賬戶實行“完全積累制”。在繳保費方面,標準分為100元到1200元12個檔次。各地方可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

4.養老保險待遇。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且支付終身?;A養老金由政府負責全額發放,個人賬戶養老金根據個人賬戶養老基金的積累情況按月計發。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139;如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可依法繼承。

5.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可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繼續參保繳費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國家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無論參保人在哪里繳費,也無論是否間斷性繳費,個人賬戶都累計記錄參保人權益。個人繳費、地方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集體補助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

6.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試點階段,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暫以試點縣(區、市、旗,以下簡稱試點縣)為單位管理,隨著試點擴大和推開,逐步提高管理層次;有條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實行省級管理。

領取條件: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年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60周歲,累計繳費15年,且沒有領取國家規定的基礎養老保險待遇,對于“新農?!被颉俺蔷颖!敝贫葘嵤r,已經年滿60周歲,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在全國得到廣泛,迅速的推廣。截至2014年底,全國有30個省、區、市出臺相關辦法和政策,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人數達到50107萬人。

四、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特點

1.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實現了“城居?!焙汀靶罗r?!保谥贫壬系慕y籌。利于整合資源,推動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其他社會保險制度相銜接。

2.合并統一節省了不必要的行政支出,利于優化財政支出結構。

3.解決了人口流動――參保期間的戶籍遷移可帶動個人養老關系的遷移,且不會影響養老金積累的年限。減輕了進城農民的后顧之憂。

4.利于縮小城鄉差別和區域差別,穩定群眾對民生改善的預算,增強了社會安全感。

五、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當前問題

1.個人賬戶養老金缺口問題。由于人口平均壽命增長,個人賬戶出現缺口。實現操作中,參保人口數目較大,每個參保人賬戶缺口出現的突發性,政府不可能用臨時的調集資金來補充,個人賬戶養老金待遇可能出現供應不連續的情況,有可能導致待遇期參保老人生活水平下降,一定程度上加劇城鄉居民的養老風險。

2.養老金替代率偏低。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養老金有:個人賬戶養老金,政府給付的基礎養老金。養老金替代率反映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養老金待遇對城鄉居民生活的保障水平,無論是完全繳費還是最低年限繳費,其養老金替代率都低于公認的替代率40%。

參保文獻:

[1]王榮珍,統籌城鄉社會保障的政府行為探析,許昌學院學報,2008.27(4):107-109.

[2]艾慧、張陽、楊長昱,吳延東,中國養老保險統籌賬戶的財務可持續性研究,財經研究,2012.(2):91-101.

[3]王增文,城鎮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財政支出與退休年齡的敏感性分析,保險研究,2010,(1):57-64.

篇9

從我國社保的參保主體來看,城鎮職工及其就業單位、未就業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都有非常明確的界定,但有幾類社保主體,如公務員、事業單位員工、靈活就業者、農民工等,對其定義和適用的社保類型的界定多年來一直處于發展進程中。

按照長期以來社保對各參保主體保障程度的高低來看,一般認為公務員>事業單位員工>城鎮職工>未就業城鎮居民>農村居民。其對應的社保類型見圖1。

以養老保險為例,我國較早實行的退休制度主要涉及“三軌制”:由財政統一支付退休養老金的政府機關為第一軌,由財政統一支付退休養老金的事業單位是第二軌,第三軌便是企業職工,實行由企業和職工本人按一定標準繳納的“繳費型”統籌制度。有人統計出來的養老金差距統計數據顯示:公務員養老金替代率是90%,事業單位是80%,企業退休人員是42.9%。

但這顯然與社保的初衷有所偏離。逐步打破職業界限、城鄉界限,實現社保并軌是大勢所趨??傮w的趨勢是,各類就業人員統一向城鎮職工靠攏,農村居民和城鎮未就業居民實現統一。在理想狀態下,未來的社保人群只有兩大類:職工和非職工的城鄉居民。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員工將與城鎮職工合流,實現嚴格意義上的職保(以五險為代表),未就業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統稱為城鄉居民,實現相對寬松的居保(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一本醫療保險為主)。如圖2所示。

職業界限逐步松動

在現階段,針對邊緣人群和特殊人群,社保方面出現了一些可喜的變化。

農民工

企業職工,在繳納社會保險的時候,無論干部身份、工人身份,無論城鎮職工、農民工,均一視同仁。《社會保險法》已明確,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也應參加社會保險,只要在我國境內的用人單位都必須依法為職工繳納五險。即使是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就業的,也必須參加社會保險。

靈活就業者

許多時候可以把概念擴展到自由職業者、靈活就業人員和城鎮個體工商戶。

按照北京市的現行政策,靈活就業者可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社保繳納比例見下表。上海市則規定,自由職業者參加社保只包含養老和醫療保險。

一般規定,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在從參保之月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得向前補繳,但其參保前在城鎮企業工作且符合連續工齡的時段,可按有關規定補繳。靈活就業人員可根據自身繳費能力,量力而行選擇申報下一年度的個人繳費檔次。靈活就業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滿15年的,退休后方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以靈活就業人員的形式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于其個人賬戶沒有資金注入,與普通城鎮職工相比,后者在普通門診時有醫??伤ⅲ磦€人賬戶部分),前者則沒有這項待遇,除此之外,醫療保險的待遇是相同的。

事業單位員工

事業單位員工是離企業職工最近,也是情況最為復雜的一個群體。按照三類劃分法,第二、三類事業單位的改制已基本完成,但在社保問題上,仍然存在著較大的阻力。

有關專家指出,中國的很多地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已經加入了醫療、失業、工傷等險種,但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試點一直停滯不前。缺乏養老保險是影響事業單位人員流動的一個重要因素――一旦他們離開機關事業單位的“圈子”,他們的養老權益就“歸零”,而工作年限越長,離職的機會成本就越高。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2014年7月1日將正式執行,這是我國第一部系統規范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規。該《條例》第35條規定,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工作人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長期以來機關事業單位對員工社保采取的是“視同繳納”的方式,員工統籌賬戶由國家承擔,個人賬戶為零。如果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則不但要補上個人賬戶的空賬,而且增加了相當于員工工資總額44%左右的個人成本。

公務員

3月5日,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要“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完善與職工養老保險的銜接辦法,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鼓勵發展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和商業保險。”

職業年金是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大方向,簡單而言就是像企業一樣,雇主繳費參加社會統籌賬戶,個人繳費建立個人賬戶,同時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建立職業年金。按照現行費率,單位繳費為20%入社會統籌,個人繳費8%入個人賬戶;職業年金最高繳費標準為16%,其中單位與個人分別繳納8%。這樣算來,單位和個人的總費率最高將達44%。

醫療方面,深受詬病的公療制度事實上已被取消,公務員整體上加入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但在此基礎上可享受醫療補助待遇。

跨區轉移接續啟動

我國有2.7億農民工,其中1.5億人在城鄉間流動,6000多萬人跨省流動。不論是哪一種流動,都涉及社保跨區轉移接續的問題。區即為社保統籌區域,與行政區域的劃分有所不同,大家更為關心的基本養老保險,已實現了省級統籌。

《社會保險法》從法律層面明確了跨地區就業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權益及關系轉接的原則,即“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

跨統籌地區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如何實現?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種制度如何接續?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關于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和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以下簡稱“《制度銜接暫行辦法》”),分別對這兩大問題做了解答。

跨區社保關系轉移

《轉移接續暫行辦法》有特別意義的要點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的確定更加強調了主要工作地的作用。《轉移接續暫行辦法》規定,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1)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2)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3)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4)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有人說,不管你在哪里繳納社保,退休的時候只能回戶籍所在地享受當地的退休待遇。這種說法顯然是錯誤的。

同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對養老保險轉移的年限做了限定:年滿50周歲的男性和年滿40周歲的女性跨地區流動就業,在新參保地只建立臨時養老保險繳費賬戶,退休后,臨時賬戶中的錢將轉回原參保地。所以,只有在新參保地繳費滿10年才能在當地辦理退休。

二是規定了以12%的比例轉統籌基金?!掇D移接續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的,應同時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基金,轉移資金按下列方法計算:(1)個人賬戶儲存額:1997年12月31日前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加上1998年1月1日起記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本息,利息計算至上一自然年度末。(2)統籌基金: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比例計算,不計利息。

神奇的12%:跨區統籌基金轉移12%;大多數地區規定了自由職業者以12%的繳費比例進入統籌賬戶;沒有養老歷史欠賬問題的深圳規定了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賬戶的繳費比例在12%左右(現為13%,之前為10%),這是否可以說明我國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賬戶應該繳納的比例就是12%呢?

五險中的其他險種,醫療保險可以轉移繳費年限,個人的部分取出來自用。失業、工傷、生育險不需要轉移,至新單位直接繳納就可以了。

兩種基本養老保險的銜接

《制度銜接暫行辦法》在今年7月1日才開始實施,在此僅對其要點做分析解讀。

《制度銜接暫行辦法》規定,參加職保和新農?;虺蔷颖H藛T在達到職保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后,可以申請辦理職保與新農?;虺蔷颖5你暯邮掷m。其中分為兩種情況,一是符合領取職保待遇的,可以申請將原參加新農?;虺蔷颖S嘘P權益轉入職保,按照職保辦法計發相應待遇;二是不符合領取職保待遇的,可以申請將職保有關權益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待達到新農?;虺蔷颖R幎ǖ念I取條件時,按照新農?;虺蔷颖^k法計發相應待遇。

篇10

一、浙江省“城鄉居?!敝贫冗\行情況

(一)制度發展。

浙江省“城鄉居?!敝贫冉洑v了以下四個階段,得以建立和發展起來:

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1992~2002年)。20世紀90年代,國內迫切的需要擁有一套自己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來解決農村人口老齡化不斷加劇的難題,為此國家民政部在1992年頒布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提供了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政策依據。1999年國務院在《國務院批轉整頓保險業工作小組保險業整頓與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1999]14號)中指出,要清理整頓我國農村地區已經開展但沒有條件普及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地區。受此影響,浙江省農村地區參保人數開始減少。

2、部分縣市進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大膽創新和實踐(2003~2008年)。面對此前的發展困境,黨的“十六大”提出,在有條件的地方,逐步探索建立農村養老保障制度。2005年,《關于切實做好2005年農業和農村工作的若干意見》(浙委[2005]1號)號召探索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并將重點放在城市化發展較快的地區。

3、全面建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2009~2014年)。2009年9月,《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表示從2009年起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試點,并對制度實施的參保對象、基本原則、待遇享受、籌資模式等作了統一的規定。根據國發[2009]32號文件的基本要求,浙江省結合本省的實際情況,頒布了《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09]62號),文件標志著浙江省全面建立了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4、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進一步完善(2014至今)。2014年2月國務院下發《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重新規定了個人繳費檔次、養老金待遇、調整了政府補貼標準。在國家文件的指導下,浙江省為了配合國家政策,將原先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改名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檔次和繳費補貼標準均有所調整。在特色政策的探索中,浙江省在個人繳費與統籌賬戶之外,還建立了繳費年限養老金,鼓勵參保人在繳費15年的基礎上多繳多得。截至目前,浙江省無論是在政策的先進性還是待遇水平方面都高于國家制定的基本標準,在全國省級行政區劃中位居領先水平。

(二)運行情況。

浙江省建立城鄉一體化的養老保險五年以來,總體水平呈現平穩上升的趨勢,參保人數逐年增加,基礎養老金水平穩步提高。基本滿足了城鄉老年人養老保障方面的基本需求,他們的生活質量也得到明顯的改善。

二、浙江省“城鄉居?!敝贫热〉玫某尚?/p>

(一)制度設計層面

1、激勵參保繳費待遇機制。浙江省增設了繳費年限養老金。按繳費年限的不同采取分段累加計發的方式:繳費年限為15年的參保人員,月繳費年限養老金為30元;繳費年限為16年以上的參保人員,月繳費年限養老金在30元的基礎上,從第16年起,繳費年限每增加1年,增發5元。浙江省還超前增設了喪葬補助費,規定一次性喪葬補助費標準是20個當地當月的參保人基礎養老金金額。

2、制度銜接通道通暢。浙江省建立了與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職?!保┲贫鹊日叩你暯臃桨?。其中,“城鄉居?!鞭D為“職?!?,可以個人賬戶全額劃轉,通過個人賬戶的總額折算繳費年限來進行銜接。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個人賬戶全額轉入,根據個人賬戶儲存額按當年當地平均繳費額來折算繳費年限,?!奥毐!鞭D為“城鄉居?!?,參保人的個人賬戶和統籌賬戶全額劃轉,按劃轉時當年當地的平均繳費額來折算繳費年限。

(二)制度執行層面

1、制度適應性。從“城鄉居?!钡慕y計公報來看,養老保險待遇水平與浙江省農村地區社會經濟發展水平、農村居民的收入水平以及人口結構都是相適應的。浙江省各市不同層次收入水平和需求的農村居民的養老保障需求都可以通過選擇不同繳費檔次來得以滿足。

2、資金保障。據統計,每年浙江省各級財政補貼增長幅度都較大,2010年全年補貼共55.7億元,而目前僅2015年6月一個月的財政總補貼額就達到了14.54億元,其中中央財政補貼比2010年多了2.84個百分點,提高了4倍多,共占比3.67%。政策財政補貼是2010年的2倍,占浙江省財政總支出比重的2.94%。

3、制度監管。從健全內控制度入手,防范和控制經辦風險。制定出臺了《浙江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風險防范和控制暫行辦法》,對參保登記、基金收繳、基金管理、個人賬戶管理、關系轉移接續到待遇核發等各個業務經辦環節可以出現的風險以及相應的防范和控制、監督和檢查等作了明確規定,要求各地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三)實施效果層面

1、制度覆蓋率。制度覆蓋率是衡量社會保障成果的一個重要指標,它反應了有多少應參保人數已被納入制度覆蓋范圍,得到了制度保障?!俺青l居保”實施5年期間,基本實現了人員全覆蓋。截至2015年6月,全省60周歲以上人員全部參保領取基礎養老金,“城鄉居?!钡目倕⒈B蔬_到了95.1%。分地市來看,參保率最高的是溫州市,為97.92%;最低的是紹興市,為90.3%。

2、保障水平。浙江省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經過兩次待遇調整,從60元/月起步,目前全省平均養老金待遇為126元/月,其中最高的市縣(寧波)已調整到210元/月,最低水平也已調整到100元/月。此外,從2011年起,浙江省還建立了高齡老年補貼制度,年滿80周歲的高齡老人,可以享受每月給予不低于30元的高齡補貼,對有效提高老年生活質量、緩解老年貧困發揮了重要作用。

三、制度實施中的問題

(一)政府財政補貼效率問題。

在現行的政策中,參保人繳費100元至300元,政府補貼均為30元,相對于100元的繳費檔次,30元的財政補助是總繳費額的33%,而相對300元的繳費檔次來說,30元財政補助僅占比10%。那么,遵循“逆向選擇”,絕大多數農村居民會選擇最低的繳費檔次,因而獲得相對最高回報的財政補助,這種現象不利于繳費檔次的提高以及制度的可持續性。

(二)激勵參保問題。

雖然現行制度在籌資方式上建立了政府雙向補助的激勵機制,對參保對象從繳費和待遇享受上進行雙向補助,但激勵參保的效果令人堪憂,“老年人積極參保,中年人熱情不高,青年人等待觀望”的局面普遍存在,即60周歲以上的老人非常擁護“城鄉居保”制度,45歲以上的城鄉居民因離退休剛好還有15年左右,因此參保也較為積極,但16~45歲的青年人普遍抱有較強的觀望心理,參保率較低。

(三)基礎養老金待遇的調整不夠科學性。

在財政分擔上,中央財政對東中西部地區的補貼比例是不同的,如表2所示。對于東部地區中央只給予50%的補助,且對于浙江省根據本地情況增加的基礎養老金的部分不予補貼,這部分錢完全由地方財政負擔。且浙江省的基礎養老金每次調整都是依據政府發文,沒有一個合理、持續、穩定的調整機制,不利于制度的長期發展。

(四)經辦管理配套不足。

(1)人員、機構短缺。從人才建設來看,不少縣市沒有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從機構設置上來看,設置專門的經辦機構的地區有限。根據浙江省調查結果顯示,只有21.4%的地區設有專門的經辦機構,還有42.9%的地區有兼職的經辦機構,有35.7%的地區則完全沒有設立經辦機構;

(2)基層單位經費不足。雖然浙江省經濟發達,但經費不足的問題依然存在。尤其是村級單位,經辦人員工資較低,其余的工作經費嚴重不足;

(3)信息化程度不高。浙江省開發了全省統一的“城鄉居保”系統的軟件,但使用率僅58%,有30%的縣自行開發業務操作系統,大多數的鄉鎮農村還在使用紙質版來登記與保存信息。再加上軟件無法覆蓋全部功能,一些特殊業務只能由人工操作。并且一些數據僅留存在縣級,并未上報省里,未能實現省級統籌,影響了數據的分析和應用。

四、政策建議

(一)合理劃分各級政府財政責任,財政補貼機制進一步完善。

筆者建議明確各級政府在“城鄉居保”制度實施中的責任歸屬,合理優化各級財政的籌資比例。一方面要加大省級財政的轉移支付力度;另一方面要積極爭取中央財政的支持,合理規劃各級政府的支付比例。在貧困縣、財政收入低的縣,建議縣級財政承擔少一點,省、縣(市)按1∶1來分擔。在富裕、財政收入高的縣,縣級財政承擔多一點,省、縣(市)二級財政可按1∶2或1∶3來分擔;協調各地財政部門與社保經辦機構共同來撥付財政補助資金。

(二)建立有效的激勵參保機制,鼓勵農村居民早參保多繳費。

首先,本文建議在財政條件允許的前提下適當提高用于鼓勵繳費的那一部分補貼的標準。適當提高繳費補貼,以參保人個人繳費標準的適當比例對其進行補貼,向中間繳費檔次傾斜;其次,政策宣傳力度需要進一步加大,來提高城鄉居民對此項政策的信任程度;最后,加強對辦事人員的業務培訓,充分發揮他們的基層作用,使他們能夠更好地辦理業務。

(三)探索基礎養老金標準的調整機制。

根據國際公認養老金的給付標準,平均給付水平為當地當年用于生活消費支出的60%。《2015中國居民營養與慢性病報告》顯示,2014年居民每人每天平均能量攝入量為2,172千卡,碳水化合物攝入量為301克,蛋白質攝入量為65克,脂肪攝入量為80克,三大營養素供能充足,能量需要得到滿足。“城鄉居保”的適宜水平應為365~671元/月,能保障農村居民的正常生存所需。

(四)強化信息服務平臺建設,完善經辦管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