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廢物處置條例范文

時間:2023-10-13 17:3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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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廢物處置條例

篇1

第二條醫療衛生機構有《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的;

(二)未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培訓的;

(三)未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保存登記資料的;

(四)對使用后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或者運送車輛未在指定地點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的;

(五)依照《條例》自行建有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醫療衛生機構未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污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或者未將檢測、評價效果存檔、報告的。

第三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的;

(二)未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培訓的;

(三)未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保存登記資料的;

(四)對使用后的醫療廢物運送車輛未在指定地點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的;

(五)未及時收集、運送醫療廢物的;

(六)未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污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或者未將檢測、評價效果存檔、報告的。

第四條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未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采取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條醫療衛生機構有《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貯存設施或者設備不符合環境保護、衛生要求的;

(二)未將醫療廢物按照類別分置于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標準的運送工具運送醫療廢物的。

第六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貯存設施或者設備不符合環境保護、衛生要求的;

(二)未將醫療廢物按照類別分置于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標準的專用車輛運送醫療廢物的;

(四)未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控裝置或者監控裝置未經常處于正常運行狀態的。

第七條醫療衛生機構有《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醫療衛生機構內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按照《條例》的規定對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進行嚴格消毒的,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排入醫療衛生機構內的污水處理系統的;

(三)對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的。

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衛生機構外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條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和依照《條例》自行建有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醫療衛生機構,有《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對醫療廢物的處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衛生標準、規范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條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的;

(二)將醫療廢物交給或委托給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的。

第十一條有《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醫療衛生機構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露、擴散時,未采取緊急處理措施,或者未及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露、擴散時,未采取緊急處理措施,或者未及時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有《條例》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阻礙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執法人員進入現場,或者不配合執法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發證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衛生機構的執業許可證件。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阻礙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執法人員進入現場,或者不配合執法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由原發證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經營許可證件。

第十三條有《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有關疾病防治的要求處置醫療廢物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未按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關環境污染防治的要求處置醫療廢物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有《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未取得經營許可證從事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有《條例》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規定的情形,醫療衛生機構造成傳染病傳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并由原發證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并由原發證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造成傳染病傳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并由原發證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暫扣或者吊銷經營許可證件;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并由原發證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暫扣或者吊銷經營許可證件。

第十六條有《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情形,轉讓、買賣醫療廢物,郵寄或者通過鐵路、航空運輸醫療廢物,或者違反《條例》規定通過水路運輸醫療廢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轉讓、買賣雙方、郵寄人、托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篇2

第一條為規范醫療衛生機構對醫療廢物的管理,有效預防和控制醫療廢物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產生危害,根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對醫療廢物進行管理。

第三條衛生部對全國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廢物管理工作實施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廢物管理工作實施監督。

第二章醫療衛生機構對醫療廢物的管理職責

第四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切實履行職責,確保醫療廢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定并落實醫療廢物管理的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關人員的工作職責及發生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的應急方案。內容包括:

(一)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各產生地點對醫療廢物分類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的產生地點、暫時貯存地點的工作制度及從產生地點運送至暫時貯存地點的工作要求;

(三)醫療廢物在醫療衛生機構內部運送及將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處置單位的有關交接、登記的規定;

(四)醫療廢物管理過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的緊急處理措施;

(五)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過程中有關工作人員的職業衛生安全防護。

第六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設置負責醫療廢物管理的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指導、檢查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機構內處置過程中各項工作的落實情況;

(二)負責指導、檢查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機構內處置過程中的職業衛生安全防護工作;

(三)負責組織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發生時的緊急處理工作;

(四)負責組織有關醫療廢物管理的培訓工作;

(五)負責有關醫療廢物登記和檔案資料的管理;

(六)負責及時分析和處理醫療廢物管理中的其它問題。

第七條醫療衛生機構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時,應當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采取相應緊急處理措施,并在48小時內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調查處理工作結束后,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調查處理結果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每月匯總逐級上報至當地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每半年匯總后報衛生部。

第八條醫療衛生機構發生因醫療廢物管理不當導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損害,需要對致病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的重大事故時,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采取相應緊急處理措施。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在12小時內逐級向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醫療衛生機構發生因醫療廢物管理不當導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健康損害,需要對致病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的重大事故時,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采取相應緊急處理措施。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在6小時內逐級向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在6小時內向衛生部報告。

發生醫療廢物管理不當導致傳染病傳播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傳染病傳播的事故有可能發生時,應當按照《傳染病防治法》及有關規定報告,并采取相應措施。

第九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機構內處置過程中所需要的專業技術、職業衛生安全防護和緊急處理知識等,制定相關工作人員的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三章分類收集、運送與暫時貯存

第十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醫療廢物分類目錄》,對醫療廢物實施分類管理。

第十一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及時分類收集醫療廢物:

(一)根據醫療廢物的類別,將醫療廢物分置于符合《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的標準和警示標識的規定》的包裝物或者容器內;

(二)在盛裝醫療廢物前,應當對醫療廢物包裝物或者容器進行認真檢查,確保無破損、滲漏和其它缺陷;

(三)感染性廢物、病理性廢物、損傷性廢物、藥物性廢物及化學性廢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藥物性廢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廢物,但應當在標簽上注明;

(四)廢棄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藥品及其相關的廢物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執行;

(五)化學性廢物中批量的廢化學試劑、廢消毒劑應當交由專門機構處置;

(六)批量的含有汞的體溫計、血壓計等醫療器具報廢時,應當交由專門機構處置;

(七)醫療廢物中病原體的培養基、標本和菌種、毒種保存液等高危險廢物,應當首先在產生地點進行壓力蒸汽滅菌或者化學消毒處理,然后按感染性廢物收集處理;

(八)隔離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具有傳染性的排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后方可排入污水處理系統;

(九)隔離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醫療廢物應當使用雙層包裝物,并及時密封;

(十)放入包裝物或者容器內的感染性廢物、病理性廢物、損傷性廢物不得取出。

第十二條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產生地點應當有醫療廢物分類收集方法的示意圖或者文字說明。

第十三條盛裝的醫療廢物達到包裝物或者容器的3/4時,應當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裝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緊實、嚴密。

第十四條包裝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廢物污染時,應當對被污染處進行消毒處理或者增加一層包裝。

第十五條盛裝醫療廢物的每個包裝物、容器外表面應當有警示標識,在每個包裝物、容器上應當系中文標簽,中文標簽的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產生單位、產生日期、類別及需要的特別說明等。

第十六條運送人員每天從醫療廢物產生地點將分類包裝的醫療廢物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運送至內部指定的暫時貯存地點。

第十七條運送人員在運送醫療廢物前,應當檢查包裝物或者容器的標識、標簽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將不符合要求的醫療廢物運送至暫時貯存地點。

第十八條運送人員在運送醫療廢物時,應當防止造成包裝物或容器破損和醫療廢物的流失、泄漏和擴散,并防止醫療廢物直接接觸身體。

第十九條運送醫療廢物應當使用防滲漏、防遺撒、無銳利邊角、易于裝卸和清潔的專用運送工具。

每天運送工作結束后,應當對運送工具及時進行清潔和消毒。

第二十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醫療廢物暫時貯存設施、設備,不得露天存放醫療廢物;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的時間不得超過2天。

第二十一條醫療衛生機構建立的醫療廢物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一)遠離醫療區、食品加工區、人員活動區和生活垃圾存放場所,方便醫療廢物運送人員及運送工具、車輛的出入;

(二)有嚴密的封閉措施,設專(兼)職人員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員接觸醫療廢物;

(三)有防鼠、防蚊蠅、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滲漏和雨水沖刷;

(五)易于清潔和消毒;

(六)避免陽光直射;

(七)設有明顯的醫療廢物警示標識和“禁止吸煙、飲食”的警示標識。

第二十二條暫時貯存病理性廢物,應當具備低溫貯存或者防腐條件。

第二十三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醫療廢物交由取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依照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填寫和保存轉移聯單。

第二十四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登記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者數量、交接時間、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登記資料至少保存3年。

第二十五條醫療廢物轉交出去后,應當對暫時貯存地點、設施及時進行清潔和消毒處理。

第二十六條禁止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轉讓、買賣醫療廢物。

禁止在非收集、非暫時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禁止將醫療廢物混入其它廢物和生活垃圾。

第二十七條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地區,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當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自行就地處置其產生的醫療廢物。自行處置醫療廢物的,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醫療器具和容易致人損傷的醫療廢物應當消毒并作毀形處理;

(二)能夠焚燒的,應當及時焚燒;

(三)不能焚燒的,應當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二十八條醫療衛生機構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時,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及時采取緊急處理措施:

(一)確定流失、泄漏、擴散的醫療廢物的類別、數量、發生時間、影響范圍及嚴重程度;

(二)組織有關人員盡快按照應急方案,對發生醫療廢物泄漏、擴散的現場進行處理;

(三)對被醫療廢物污染的區域進行處理時,應當盡可能減少對病人、醫務人員、其它現場人員及環境的影響;

(四)采取適當的安全處置措施,對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區域、物品進行消毒或者其他無害化處置,必要時封鎖污染區域,以防擴大污染;

(五)對感染性廢物污染區域進行消毒時,消毒工作從污染最輕區域向污染最嚴重區域進行,對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過的工具也應當進行消毒;

(六)工作人員應當做好衛生安全防護后進行工作。

處理工作結束后,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事件的起因進行調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預防類似事件的發生。

第四章人員培訓和職業安全防護

第二十九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本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全體工作人員對醫療廢物管理工作的認識。對從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第三十條醫療廢物相關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一)掌握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熟悉本機構制定的醫療廢物管理的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項工作要求;

(二)掌握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的正確方法和操作程序;

(三)掌握醫療廢物分類中的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安全防護等知識;

(四)掌握在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處置過程中預防被醫療廢物刺傷、擦傷等傷害的措施及發生后的處理措施;

(五)掌握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情況時的緊急處理措施。

第三十一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接觸醫療廢物種類及風險大小的不同,采取適宜、有效的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為機構內從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和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必要時,對有關人員進行免疫接種,防止其受到健康損害。

第三十二條醫療衛生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生被醫療廢物刺傷、擦傷等傷害時,應當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并及時報告機構內的相關部門。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對所轄區域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定期監督檢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四條對醫療衛生機構監督檢查和抽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醫療廢物管理的規章制度及落實情況;

(二)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機構內處置的工作狀況;

(三)有關醫療廢物管理的登記資料和記錄;

(四)醫療廢物管理工作中,相關人員的安全防護工作;

(五)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的上報及調查處理情況;

(六)進行現場衛生學監測。

第三十五條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或者抽查中發現醫療衛生機構存在隱患時,應當責令立即消除隱患。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醫療衛生機構發生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第三十七條發生因醫療廢物管理不當導致傳染病傳播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傳染病傳播的事故有可能發生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第三十八條醫療衛生機構對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等工作,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阻礙,不得提供虛假材料。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九條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的;

(二)未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的;

(三)未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保存登記資料的;

(四)未對機構內從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采取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的;

(五)未對使用后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及時進行清潔和消毒的;

(六)自行建有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醫療衛生機構,未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或者未將檢測、評價效果存檔、報告的。

第四十條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醫療廢物暫時貯存地點、設施或者設備不符合衛生要求的;

(二)未將醫療廢物按類別分置于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的;

(三)使用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一條醫療衛生機構違反《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醫療衛生機構內丟棄醫療廢物和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將醫療廢物交給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三)未按照條例及本辦法的規定對污水、傳染病病人和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進行嚴格消毒,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排入污水處理系統的;

(四)對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的。

第四十二條醫療衛生機構轉讓、買賣醫療廢物的,依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處罰。

第四十三條醫療衛生機構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未采取緊急處理措施,或者未及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醫療衛生機構無正當理由,阻礙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執法人員進入現場,或者不配合執法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許可證件;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3

第一條為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合理利用資源,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固體廢物污染海洋環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固態、半固態和置于容器中的氣態的物品、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

第三條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實行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體廢物和無害化處置固體廢物的原則,促進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發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領導,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推廣和支持開展清潔生產,增加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資金投入,鼓勵多渠道投資,促進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產業化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利于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活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鼓勵和支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促進固體廢物的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城鄉建設、土地利用、區域開發、產業發展等規劃,應當統籌考慮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促進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置。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年度目標管理,并作為政府主要負責人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屬的固體廢物管理機構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監測制度和環境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建立監測網絡。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固體廢物排放數量、污染情況及處置等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定期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處置狀況等信息,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查詢系統,為公眾查詢和獲取有關信息提供方便和服務。

第八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舉報制度,對舉報的問題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對舉報屬實,為查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重大違法行為提供主要線索或者證據的舉報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新聞媒體單位應當加強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二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一般規定

第九條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符合清潔生產要求的生產工藝和技術,減少固體廢物產生量,降低或者消除固體廢物對環境的危害。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工業固體廢物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資料檔案,并按年度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申報登記內容發生重大改變的,應當在發生改變之日起十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報。

第十條生產、銷售列入國家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的企業,應當在產品報廢和包裝物使用后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回收。

企事業單位應當對其產生的可以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加以利用。無條件自行利用的,可以由有條件的單位加以利用;對暫時不利用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設貯存設施,安全分類存放;對不能利用的,應當按照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自行處置或者委托依法設立的固體廢物處置單位處置。

第十一條禁止進口列入國家禁止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進口列入國家限制進口目錄及自動許可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進口固體廢物利用活動的監督檢查。

利用進口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對其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向所在地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不能利用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

列入國家限制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進口后未按照規定的要求和標準進行拆解和利用的,不得買賣或者轉讓。具體管理辦法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鼓勵對農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綜合利用,改善農業生態環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規劃,并對農業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給予政策和財政支持。

第十三條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糞便等廢棄物,防止污染環境。

畜禽養殖相對集中地區,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制定畜禽糞便污染環境防治規劃,指導從事畜禽規模養殖的單位和個人利用沼氣、制造有機復合肥等技術處理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便。

畜禽規模養殖標準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四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病死畜禽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組織建設病死畜禽集中處置設施。病死畜禽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進行處置。

染疫畜禽和為防止疫病傳播在一定區域內捕殺的畜禽處理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

第十五條對工業企業、城市污水處理廠、水產養殖產生的污泥以及河道淤泥,產生者或者依法負有管理責任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處理,防止污染環境。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土壤污染防治規劃,組織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對污染嚴重且難以修復的耕地依法進行功能調整。

工業企業、垃圾填埋場所、農業生產單位等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土壤。

第十七條污染土壤實行環境風險評估和修復制度。

對污染企業搬遷后的原址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土地進行開發利用的,土地的開發利用者應當事先委托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單位對該地塊土壤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被污染土壤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清理和處置,達到環境保護要求后方可開發、利用。

被污染土壤的清理和處置費用,由造成污染的單位和個人承擔;無明確責任人或者責任人喪失責任能力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

可能受污染并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土地的范圍以及認定污染土壤的標準,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國土資源、農業、建設部門確定。

第十八條填埋過危險廢物的場地不得隨意開發利用,確需開發利用的,應當通過環境保護、國土資源、農業、規劃等部門組織的論證后,方可進行適宜的非農業開發和利用。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鼓勵研究和開發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可降解、可重復利用的餐具和包裝物。

禁止生產、銷售和經營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以及省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布的其他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復合制品。

從事廢塑料、廢布料回收利用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回收利用過程中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二十條固體廢物處置實行污染者付費原則。

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和技術規范處置固體廢物,無能力自行處置的,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固體廢物處置單位處置,并支付處置費用;無能力自行處置又不依法委托處置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關單位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承擔。

處置費用的標準,由設區的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制定;其中生活垃圾處置費用的標準,可以由縣(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法律、法規對處置費用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固體廢物的處置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單位自行處置固體廢物的,其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委托固體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的,應當自行建設貯存設施。

第二十二條發展和改革、經濟貿易、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和處置設施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固體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項目的規劃布點、立項審批、項目用地等保障工作。

固體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環境保護規劃和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的規定。已建成的固體廢物處置設施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技術標準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條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收繳的假冒偽劣物品需要銷毀的,應當采取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方式進行處理,禁止露天焚燒、擅自填埋;其中屬于危險廢物和有害廢物的,應當交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單位統一集中處置。

收繳的假冒偽劣物品的處置費用由有關責任人承擔;責任人不明確或者喪失責任能力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承擔。

第三章生活垃圾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城鄉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增加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建設資金投入,統籌建設城鄉生活垃圾收集、貯存、運輸、處置設施,實現城鄉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共建共享。

禁止建設工藝落后、設備簡陋、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

第二十五條對生活垃圾應當及時清運,分類收集和運輸,并積極開展合理利用和實施無害化處置。

第二十六條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城市生活垃圾,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農村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實行村收集、鄉鎮中轉、縣(市、區)處置的原則。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并組織建設農村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垃圾集中存放點和垃圾中轉站。

不具備集中處置條件的偏遠山區、海島的農村,經縣級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就地無害化處理生活垃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農村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費用給予財政補助和支持。

第二十八條從事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的單位,以及機場、碼頭、車站、港口、公園、商場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衛生的規定,配套建設或者配備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從事交通運輸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收集處理運輸活動中產生的生活垃圾。

第四章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二十九條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建設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全省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建設規劃,經省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銜接、平衡,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建設規劃的要求,組織建設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

第三十條禁止隨意傾倒、堆放、拋撒危險廢物。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侵占、毀損危險廢物的貯存、處置場所和設施。

危險廢物填埋場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廢物填埋的永久性檔案,填埋過的場地應當建立識別標志,并將填埋情況向環境保護、國土資源、建設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依法申報登記,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報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超越經營許可證核定的范圍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和處置活動。

第三十二條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申領條件,按照國務院《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從事利用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并向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領經營許可證:

(一)有兩名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

(二)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以及經驗收合格的貯存設施、設備;

(三)有與利用的危險廢物類別相適應的利用技術和工藝;

(四)有保證危險廢物利用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五)對危險廢物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有合理的處置方案或者措施。

法律、行政法規對利用危險廢物申領經營許可證的條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和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利用和處置活動的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第三十四條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向有批準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擬轉移危險廢物的名稱、種類、特性、形態、包裝方式、數量、轉移時間、主要危險廢物成分等基本情況;

(二)運輸單位具有運輸危險貨物資格的證明材料;

(三)接受單位具有利用和處置危險廢物資格及同意接受的證明材料;

(四)危險廢物利用和處置方案。

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內轉移危險廢物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省內跨設區的市轉移危險廢物的,由移出地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商經接受地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批準;跨省轉移危險廢物的,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商經接受地的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批準。

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及時將有關批準文件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危險廢物依法跨區域轉移、利用和處置。

第三十五條一年內需要多次轉移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有批準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次年危險廢物轉移年度計劃。危險廢物轉移年度計劃經批準后,每次按計劃轉移危險廢物時可不再審批。

危險廢物轉移年度計劃應當包括擬轉移危險廢物的種類、特性、數量、運輸單位、接受單位、利用和處置方案、轉移時間和次數等內容。

轉移危險廢物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轉移年度計劃執行。轉移的危險廢物數量超過年度計劃,或者轉移的危險廢物種類、接受單位與批準的年度計劃不一致的,應當另行提出轉移申請。

第三十六條經批準轉移危險廢物的,轉移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危險廢物的運輸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危險廢物的接受單位應當按照國家關于該類危險廢物利用、處置的標準和方式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危險廢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危險廢物轉移、利用和處置活動的監管。

第三十七條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執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工作的監督。

環境保護、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法定職權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并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環境污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

禁止銷售或者回收利用醫療廢物。

第三十八條醫療廢物實行集中處置原則。

不具備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條件的偏遠山區、海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經縣級衛生、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以自行就地處置醫療廢物。自行處置醫療廢物的,應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和要求。

衛生、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自行處置醫療廢物活動的監督和管理。

第三十九條無明確責任人或者責任人已不具備責任能力的危險廢物,由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進行處置,所需費用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擔。

第四十條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并報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因發生意外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單位,應當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啟動應急預案,消除或者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村)民,并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四十一條在發生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威脅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或者有證據證明危險廢物污染事故可能發生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必須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立即趕赴現場采取臨時控制措施,進行調查處理。

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向當地居(村)民公告,并組織有關部門采取有效措施,根據需要疏散人員,控制現場,責令停止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進一步污染環境的作業活動,消除危害。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涉嫌違法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設備、場所、交通工具、物品予以暫扣、查封:

(一)不當場暫扣、查封,將可能造成證據滅失或者非法轉移的;

(二)造成環境污染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污染的。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采取暫扣、查封措施,應當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并出具暫扣、查封清單,交當事人簽字。當事人不在場或者拒絕簽字的,執法人員應當在暫扣、查封清單上注明情況。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或者造成其他損害。

第四十三條暫扣、查封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且解除暫扣、查封將造成環境污染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污染的,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延長三十日。

暫扣、查封期限屆滿或者經調查核實沒有違法行為的,采取暫扣、查封措施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解除暫扣、查封。

對暫扣的設備、交通工具和物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毀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從事利用和處置未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但含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在利用和處置過程中必然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有害廢物經營活動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并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一)有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貯存、利用和處置設施、設備及技術、工藝;

(二)有兩名以上相關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保證有害廢物安全利用和處置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

(四)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有害廢物名錄,規定統一的有害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

有害廢物的處置應當按照有關無害化處理的標準和要求處置。

第五章電子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四十五條產生電子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承擔電子廢物污染防治的責任。

電子廢物實行分類收集、集中拆解、利用和處置。

本條例所稱電子廢物,是指廢棄的電子電器產品、電子電氣設備及其廢棄零部件、元器件,以及國家規定為電子廢物的其他廢棄物品。

第四十六條從事電子廢物收集、拆解、利用和處置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建立電子廢物經營情況登記制度,如實記載電子廢物的數量、來源、流向等情況。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統籌規劃,逐步建立布局合理、交售方便、收購有序的電子廢物回收網絡。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八條從事拆解、利用電子廢物經營活動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貯存、拆解場所和拆解工具、設施;

(二)有一定從事拆解、利用電子廢物的技術人員;

(三)對拆解、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有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處置條件和措施;

(四)有保證安全拆解和利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

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不得從事電子廢物拆解、利用經營活動。

拆解、利用電子廢物應當遵守國家和省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

拆解、利用的電子廢物或者在拆解、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屬于危險廢物的,按照法律、法規關于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規定執行;拆解、利用的電子廢物或者在拆解、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屬于有害廢物的,按照本條例關于利用、處置有害廢物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作出許可決定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予查處的;

(三)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未建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導致環境突發事件未能及時妥善處理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對病死畜禽處理未盡應有的監督管理職責造成疫情傳播等后果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不按照規定報告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致使事故擴大或者延誤事故處理的;

(七)對依法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或者經批準利用、處置有害廢物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八)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買賣或者轉讓進口固體廢物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回收利用醫療廢物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未經批準利用和處置有害廢物,或者未按照環境保護的規定利用和處置有害廢物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不具備規定的條件從事拆解、利用電子廢物經營活動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行為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四項行為的,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對被污染土壤進行清理和處置,或者清理、處置后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而開發利用土地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或者其他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復合制品的,由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銷售、經營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或者其他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復合制品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塑料及其復合制品,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回收利用廢塑料、廢布料過程中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不承擔依法應當承擔的處置費用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代為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不配套建設或者配備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隨意傾倒、堆放、拋撒危險廢物,非法侵占、毀損危險廢物的貯存、處置場所和設施,或者填埋場運營管理單位未建立填埋的永久性檔案、識別標志并報備案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未經同意自行就地處置醫療廢物的,由縣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自行就地處置醫療廢物,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要求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造成嚴重人身傷害,無法確定責任人或者責任人喪失責任能力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給予適當補償。

第七章附則

篇4

一、醫療廢物范圍

醫療廢物范圍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醫療衛生機構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醫療廢物分類目錄,按照衛生部、國家環??偩种贫ㄏ掳l的《醫療廢物分類目錄》(衛醫發﹝2003﹞287號)規定執行。

二、醫療廢物過渡性處置的基本要求

(一)全縣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分管后勤工作的領導具體負責。臨床科室、醫院感染管理、總務后勤等相關部門具體管理、分工協作。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讓、買賣醫療廢物。醫療衛生機構對使用后的一次性醫療器具和容器易致人損傷的醫療廢物,應當消毒并作毀形處理,處置方式按照本過渡性處置方案執行。

(三)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和能力的城鎮醫療衛生機構、鄉鎮衛生院和個體診所,必須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和《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要求自行處置,并保證處置無害化,不得污染環境和危害周圍居民的身體健康。

(四)醫療衛生機構內直接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危險廢物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必須接受培訓,取得合格證書后方能上崗。

三、醫療廢物收集與運送

(一)醫療衛生機構要設置醫療廢物處置、環境保潔監控專門機構,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實行定人、定點、定時操作與管理,確保各項制度、措施落在實處。

(二)醫療衛生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對醫療廢物實施分類管理,專場存放,專人管理,不能與一般醫療廢物和生活垃圾混放、混裝。

(三)隔離的傳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產生的具有傳染性醫療廢物必須由專人管理,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隔離,按傳染性廢物收集處理。

(四)醫療衛生機構應建立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不得露天存放醫療廢物;要建立封閉式的垃圾處理場所,保證各項設備運轉正常。醫療廢物暫時貯存時間不得超過2天,且須有危險廢物識別標志并按要求做好申報登記工作。

(五)生活垃圾處理要做到日產日清,不得積存污物;生活垃圾中不得混雜醫療垃圾;生活垃圾清理后,要做好垃圾堆放地點的清潔與消毒。運載途中不得隨意扔撒、傾倒、堆放,應當遵守環保和城市環衛部門的規定放置,防止污染環境。

四、醫療廢物過渡性處置方法

(一)傳染性或感染性病人的生活垃圾處置:可用0.5%過氧乙酸或有效氯2000mg/L的含氯消毒劑溶液噴灑,作用30分鐘以上。再用雙層黑色垃圾袋裝載,集中放置到暫時貯存場所,然后按規定進行處置。

(二)感染性(非銳器)醫療廢物處置:廢物產生地應當用規定專用垃圾袋盛裝,垃圾袋外備有“焚燒”標志,集中焚化處置。

(三)一次性使用醫療廢物處置:此類廢棄物須經初步消毒、毀形處理,再用雙層黃色垃圾袋包扎送焚化處置,也可妥善貯存于防滲透的容器內,待集中回收處置。

(四)銳器廢物:要求在廢物產生地配置適合的毀形裝置并立即毀形處理,然后焚化。

(五)藥理性和化學性廢物等:此類廢物可交還原生產單位銷毀,也可焚燒或深埋。

五、醫療衛生機構的污水處理和排放監測

(一)醫療衛生機構要完善污水處理設施,增強污水處理能力,確保醫療污水不成為環境污染源。凡一級以上醫療機構(包括20張病床以上門診部、保健站),現已具備醫療廢水處理能力的要確保醫療廢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外排廢水污染物要達到《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要求;對沒有醫療廢水處理設施或廢水處理效果與處理規模達不到要求的農村醫療衛生單位和個體診所,要積極建設和完善污水處理設施,盡可能實現達標排放,在目前條件下,醫療污水必須采取加氯、加過氧乙酸等臨時消毒殺菌措施。

(二)醫療廢水的監督性監測必測項目為:PH、余氯、COD、BOD、懸浮物、揮發酚、油類、總磷、汞、砷、糞大腸菌群、細菌總數。監督性監測頻次為:每半年1次。醫療機構自我監測的項目為PH、余氯、COD??砂磸U水處理的周期確定監測頻次,一般每班次至少1次。

(三)為加強對醫院廢水排放的監測工作,醫院廢水排放應按照國家環??偩帧夺t院排放污水余氯自動監測系統建設技術要求》(暫行)規定,安裝污水余氯自動監測系統。

六、醫療廢物處置的院內監管

醫療衛生機構要加強對醫療廢物處置的領導,制定和建立與醫療廢物安全處置有關的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工作職責和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發生意外事故時的應急預案等有效工作機制,建立健全環保管理和污染防治制度,要對每批醫療廢物處置的環境保護和衛生學效果進行監測。監測結果要存入醫療廢物臨時處置檔案,每半年向縣環保局和縣衛生局報告一次。

七、醫療廢物監督管理

縣衛生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衛生監督所在衛生局的領導下,對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和工作人員的衛生防護情況定期進行監督檢查和不定期的抽查。縣疾病控制中心要根據檢測計劃,每半年對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廢棄物處置工作進行檢測、評價,發現問題應及時報告縣衛生局。

縣環保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要定期督促各醫療衛生機構對醫療廢水和醫療廢物處理設施、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嚴禁未經處理或處理未達標的醫療廢物進行排放。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醫療廢物處置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各職能部門要高度重視,把《傳染病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擺上重要位置,加強宣傳,提高公眾環保意識,認真落實過渡處置方案,認真履行傳染病防治和環境保護職責。進一步督促醫療衛生機構加強領導,建立有效工作機制,建立健全疾病防治和環保管理制度,做到責任到人、措施到位,按規定及時安全處置廢物,嚴禁未經處理、處置和肆意排放醫療廢物的行為,嚴防因醫療廢物處理處置不當造成環境污染或醫院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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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縣委“生態縣建設”戰略部署,按照縣委、縣政府下達我局的各項工作任務,履行本部門工作職責,狠抓工作落實,確保我縣創建生態縣的目標順利實現。

二、主要工作任務

1、20__年安排創建省級生態鄉鎮的農村生活飲用水衛生合格率大于95%;

2、結合衛生鄉鎮、衛生村創建,配合鄉鎮不斷改善農村衛生狀況,提高衛生廁所普及率,確保農村衛生廁所普及率在90%以上。

3、加強全縣醫療廢物管理,探索醫療廢物處置途徑,確保全縣各醫院醫療廢物處置率達100%。

4、加大宣傳力度,結合本系統特點,積極開展形式多樣的生態縣創建宣教活動,在系統內營造濃厚的創建氛圍。

5、積極開展生態縣建設信息報送和優秀圖片選送工作。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農村飲用水衛生監測工作

1、縣疾控中心根據《甘肅省農村應用水水質衛生檢測實施方案》,加強農村飲用水衛生監測工作,提高農村飲用水監測的覆蓋率。

2、加強農村生活飲用水衛生狀況信息收集,做好全縣農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和部分分散式供水點供水方式等基本情況的調查摸底工作,詳細掌握全縣農村供水有關數據資料。

3、結合生態縣創建工作要求,重點加強對創建生態鄉鎮、村供水工程水質的日常監測和技術指導工作,并及時對所監測到的數據進行分析匯總,對水樣監測不合格的供水單位,提出整改意見,限期整改,確保20__年安排創建生態鄉鎮的農村生活飲用水衛生合格率大于95%。

(二)農村衛生廁所整治工作

1、今年是我縣連續實施中央農村改廁項目的第四年,縣愛衛辦要在認真總結前三年項目工作的基礎上,結合中央項目督導組專家的意見,重點把好中央項目村的落實、項目村相關人員的培訓和改廁健康教育三個關,進一步提高項目技術指導能力,確保中央項目質量。

2、普及全縣農村的公廁、戶廁無害化改造工作, 積極扶持中心村的改廁工作,在中心村全面清除簡易廁所、露天糞缸,按人口比例規劃建造無害化公共廁所,確保農村無害化廁所普及率在90%以上。

(三)醫療廢物管理工作

1、認真落實國務院《醫療廢物管理條例》,把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做到領導、責任、措施“三到位”。

2、縣直醫療衛生單位要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全縣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監管工作的意見》文件精神,積極配合環保部門對醫療機構開展醫療廢物規范化管理,并按照要求全面開展考核,同時督促各醫療單位將醫療廢物按規定統一收集,并交由市醫療廢物集中處理中心處理。鄉鎮醫療機構和個體診所等偏遠地區必須達到《醫療廢物處置管理條例》規定的基本要求,經縣環保局和衛生局同意后方可就地進行處置,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置。

3、衛生局衛生監督所要依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強化對轄區醫療機構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工作的監督管理,定期開展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專項檢查,要將醫療廢物處置工作納入責任目標考核內容,確保全縣各醫院醫療廢物處置率達100%。

四、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

創建生態縣是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全面提升我縣生態文明和經濟社會發展整體水平的有效載體和內在要求。各醫療衛生單位要充分認識生態創建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增強創建意識,做到思想認識到位,行動統一到位,宣傳服務到位,措施落實到位,確保各項工作任務如期完成。

(二)加強領導,落實責任

生態縣創建是一項綜合性系統工程,各相關責任單位要根據生態縣建設工作任務分解表要求,制定專項工作方案和詳細實施計劃,加強對創建工作的組織領導,落實好各項工作措施,高標準、高效能地完成各項工作任務??h衛生局將成立生態縣建設督查考核組,定期或不定期對創建工作開展督導,對未完成任務的單位,予以通報,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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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嚴格執行《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以有效控制醫療廢物環境風險為目標,以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處置單位為監管重點,嚴厲打擊非法收集、轉移、利用和處置醫療廢物行為,切實解決醫療廢物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進一步提高醫療廢物規范化管理水平。

二、整治內容

(一)嚴厲打擊醫療廢物回收加工等非法行為。排查和取締醫療廢物回收加工點,對清理出的醫療廢物進行無害化處理。對違反規定將醫療廢物交給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的,依法嚴肅處理。加強塑料制品生產企業監督檢查,防止以醫療廢物為原料生產塑料制品。

(二)切實規范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在全縣醫療衛生機構開展醫療廢物集中大檢查,重點查糾不嚴格執行分類收集規定、不認真落實集中暫存設施管理制度、不規范處置醫療廢物等違法違規行為,對發現的問題限期整改到位。

(三)進一步加強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監管。嚴格規范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經營行為,加強集中處置設施建設,落實集中處置管理制度,不斷提高醫療廢物處置規范化水平。

三、工作步驟

這次專項整治行動自年5月開始至6月底結束,共分三個階段:

1.自查整改階段。全縣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要對本單位貫徹實施《醫療廢物管理條例》情況,對照整治內容進行自查,并針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2.建章立制階段。醫療衛生機構要建立和完善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度、醫療廢物分類收集制度、內部轉運安全制度、安全防護制度、交接登記制度、意外事故緊急處置制度、一次性醫療用品管理制度、集中處置制度、監督考評制度、經常性培訓制度和應急預案體系。按《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標準和警示標識規定》使用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和警示標識。在醫療機構內設置臨時貯存設施、設備要符合衛生要求。對使用后的一次性醫療器械要進行毀形消毒,如沒有毀形消毒,直接收集于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內集中處置,針頭、刀片等銳器收集在防銳器穿透的專用收集容器內,再集中處置。

3.組織檢查階段。衛生行政部門要在全縣范圍內所有醫療衛生機構開展拉網式監督檢查,檢查結果要在一定范圍內予以通報。進一步完善全縣專項整治工作臺帳資料,迎接省市檢查。

四、組織領導

(一)加強政府統籌協調。開展醫療廢物管理專項整治,對于防止疾病傳播、保護環境安全、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具有重要意義,各鄉鎮要高度重視,抓緊研究制定實施方案,精心組織,周密安排,保證專項整治行動順利開展。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轄區內所有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進行全面檢查,切實做到不留空白、不留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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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著血液和體液的針頭、輸液管、棉球等號稱頭號危險廢物,如果處置不當流傳到社會上或被非法商販所利用,其危害性不言而喻。我國將醫療廢物都交給醫療廢物處理廠進行焚燒發電,或是把醫療廢物進行簡單的加工,然后做成塑料產品銷往社會,讓人不堪設想。提高醫院員工、患者及陪護人員的環保意識,人人參與醫療廢物管理,制定安全有效地防范措施,實現醫療廢物管理規范化、法制化,有效地控制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運送、貯存和處置流程,真正實現醫療廢物管理規范化、法制化,禁止醫療廢物進入社會刻不容緩。

關鍵詞 醫療廢物危害 對策

中圖分類號:R19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一、醫療垃圾的來源及危害

醫療垃圾又稱醫療廢棄物,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傳染病病人及疑似者產生的生活垃圾按醫療廢物處理)”。與醫療物相關的危險常見的針頭、刀片等銳器造成的危害。一旦銳器被HIV、HBV、HCV污染,被刺者就有可能發生相關傳染病的感染。醫院醫療廢物不僅對醫院醫護人員有危害,也對其他人群如垃圾工、清潔工、甚至是玩耍的兒童都可能造成威脅。所以醫療廢物不僅是傳染病的重要感染源之一,而且是由化學或放射性物質產生的其他事故來源之一。醫療垃圾不同程度地含有病菌、病毒、寄生蟲卵及其他有害物質,其本身還含有微生物繁殖所需的水分和營養成分,具有極強的傳染性,排放或處理不當,造成對水土、空氣的污染及對人體的直接危害。相當一部分的肝炎和艾滋病的傳播源于注射器、輸液器等一次性醫療用品的重復使用。部分醫療垃圾混入生活垃圾,造成“二次污染”威脅人民的健康。70年代就曾發生過醫療垃圾處理不當引起乙肝傳播流行的事件。2003年春天,SARS暴發給人們留下了深刻教訓。以香港淘大花園SARS暴發流行為例,329名居民被感染,42人死亡的事件觸目驚心。為此,無論是從疾病預防控制還是從環境保護的角度,加強對醫療垃圾處理,加強醫療廢物安全管理,防止疾病傳播,保護環境,保障人類健康,成為醫院管理的重中之重。

醫療垃圾的危害已引起世界各國的高度重視,許多國家和地區對醫療垃圾的分類收集、儲存、運輸和無害化、減量化處理各個環節都有嚴格明確的規定,特別是在危險廢物焚燒技術上有突破性進展。我國的醫療垃圾管理和處理與世界各國相比存在很大的差距。一是法律法規制定滯后;二是管理和監管體系不完善,運行機制不合理;三是醫療垃圾分類收集貯存、運輸體系及管理制度不完善;四是醫療垃圾處理、處置設施落后;五是公眾對醫療垃圾管理知識不了解,缺乏環保意識。

二、醫療垃圾處理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隨著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及公眾衛生環保意識的逐漸增強,醫療垃圾的無害化管理和處理受到各級政府和公眾的廣泛關注。全國各地在醫療垃圾管理上出現了許多積極的變化。2003年國務院頒布了《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在此之前,沈陽市率先建立了醫療垃圾無害化集中處理中心,廣州市于1998年建立的生活環境無害化處理中心集中焚燒處理醫療垃圾,杭州市人民政府于1999年下發了《杭州市有害固體廢物管理暫行辦法》,目前北京、哈爾濱、無錫、天津、深圳、武漢、青島、湛江等市已將醫療垃圾集中處理、處置納入議事日程,并開始積極籌備集中處理、處置中心的建設。

市直大型醫院每年向市公用事業管理局環衛處交納一定的費用,由環衛處到各醫院集中將醫院分裝的醫療垃圾取運至各城區醫療廢棄物處理場地進行集中焚燒。中小型醫療機構醫療垃圾處理還未實行分類管理及集中焚燒。醫療垃圾處理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未進行規范管理;二是醫療垃圾管理及監管體系不完善;三是醫療垃圾處理、處置的管理和監管不到位,設備及處理能力不足。

三、醫療垃圾的處理對策

(一)健全醫療廢物管理組織和制度

1、建立醫院感染管理組織結構,醫院成立感染管理領導委員會;設專門管理組織,制定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科內成立感染管理小組,由主任、病房醫師、護士長及護士組成設專人上報問題。院內在每個病區設立感染報箱,方便臨床的工作。

2、各科根據臨床疾病護理的特點制定相應的感染管理工作制度.突出專科特點。制定醫務人員行為規范,同時制定醫療工作規章制度、制定新業務新技術準入流程,醫務人員銳器傷防護及應急流程等。從而提高醫務人員應急應變處理能力 。

(二)加強對員工的培訓,提高認識自我防護教育和法制、法規教育是醫院員工必須接受的基本教育。采取多種方式在醫院營造防范醫療廢物污染的學習氛圍,針對不同部門的特點進行定期、不定期組織培訓學習《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配套文件。提高大家的環保意識和“標準預防”意識,促進人們積極地配合醫療廢物管理。

(三)患者及陪護人員的培訓。醫療廢物管理不僅是醫療衛生機構內部的事情,更是全社會的事情,提高公眾意識是最重要的。但公眾對醫療廢物管理的了解卻知之甚少,有對門診患者和醫務人員進行的調查顯示,95%的患者不知道醫療廢物和生活垃圾不能混裝,90%的醫務人員認為政府和新聞媒體對醫療廢物相關知識和危害性宣傳不夠。因此宣傳教育是非常重要的。首先,在患者入院時、住院間、出院時由責任護士負責宣傳教育;其次,門診導醫設一名負責宣傳教育,讓進入醫院的人們了解存放醫療廢物的地點,將貯存容器及標識告知大家,教會丟棄各類垃圾的方法,讓患者及陪護人員清楚廢棄物怎樣處理,了解醫療垃圾流入社會對大眾的危害,形成人人參與環境保護的良好氛圍。

(四)加強醫療垃圾管理的法制建設。首先要借鑒全國先進城市的經驗,根據國家現行和近期出臺的《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的醫療垃圾(廢物)管理法律法規,制定符合各地實際又具有可操作性的醫療垃圾安全處置有關的規章制度,以規范醫療垃圾從產生到處置整個過程。

(五)建立完善的醫療垃圾管理及監管體系。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建立醫療垃圾從產生到處置的完整的管理和監管體系,明確醫療垃圾收集、運送、貯存、處置及監督管理各個階段、各個環節、各個部門的責任和義務。同時加強醫療垃圾處理、處置后產生的廢氣、殘渣對環境所造成的污染及無害化、減量化處理的監管。

(六)建立專業化、企業化醫療垃圾處理中心。醫療垃圾污染治理要實行產業化、專業化、市場化,走集中、專業處理的道路。建立專業化、企業化的醫療廢物處理中心,實行企業化管理,引進環保高新技術,使醫療垃圾達到減量化和無害化處理,回收利用其余熱,實現其資源化。醫療垃圾處理中心按《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的規定對各家醫院醫療垃圾進行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理,便于進行統一規劃、統一實施,把醫療垃圾從產生到最后治理,統一管理和監管起來,形成互相監督、互相制約的市場化運行機制。

(七)努力提高公眾衛生和環保意識。通過媒體大力宜傳新出臺的《醫療廢物管理條例》,使公眾對醫療垃圾的產生到處置及其危害性有充分的認識,切實提高公眾的衛生和環保意識,推動全面的環境無害化管理。

醫療廢物屬于高危險性廢棄物,嚴重威脅人類健康。只要采取有效的持續改進措施,形成人人參與保護環境的良好氛圍,實現醫療廢物管理規范化、法制化,就會有效地避免醫院感染及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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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范秋萍,張會芹,李俊艷. 醫院感染管理對保潔工作實施監管的探討[J ] . 中華醫院感染學雜志,2003 ,13 (7) :659.

篇8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傳染病防治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醫院感染管理規范》《醫院感染暴發報告處置管理規范》和《市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切實做好醫院感染控制工作,根據醫院感染控制工作要求,結合我區衛生系統工作實際,現就做好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切實增強做好醫院感染控制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

隨著傳染病防治工作的深入和醫療機構業務的不斷發展,醫院感染預防控制工作面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日益突出。一方面一些單位由于人員緊缺,管理組織不健全、責任不明確、規章制度和工作措施不完善,嚴重影響著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另一方面是就診人數的激增給醫院感染控制帶來了很大的壓力,并給各醫療衛生單位承擔法律責任埋下了隱患。因此,各醫療機構必須加強依法執業意識,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切實加強醫院管理,提高醫務人員防范醫院感染的責任意識和工作能力,增強恪守執業規范的自覺性,切實把醫院感染控制工作做好。

二、加強領導,健全醫院感染控制的組織體系

各醫療衛生單位要按照國務院《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衛生部《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醫院感染管理規范》《醫院感染暴發報告處置管理規范》和省《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規范》等法規的要求,切實加強對醫院感染管理工作的領導,成立領導組織和辦事機構,要指定分管醫院感染管理工作的部門。。

三、規范管理,嚴格遵守預防和控制醫院感染的各項規章制度

各單位必須按規定建立質量控制和感染控制機構,足額配備符合條件的專(兼)職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資金和設備保障。要明確職責,層層分解落實任務,各司其職,齊抓共管,把醫院感染隱患消除在萌芽狀態,最大限度地降低發生醫院感染的風險。嚴格按照《醫院感染管理辦法》、《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管理工作規范(試行)》在規定的時間內報告醫院感染事件,不得隱瞞、緩報或者謊報。

四、加強學習,建立全員培訓和考核機制

各醫療機構要制訂全員培訓、考核計劃,建立考核檔案,力爭達到人人接受培訓,個個熟悉管理的效果,特別是加強對新錄用和重點崗位人員的培訓與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崗,著力提高工作人員防范醫院感染的責任意識和工作能力。各醫療機構要加強對醫院感染重點部門的管理,嚴格執行有關規章制度和規定,將日常培訓、考核與專項檢查結合起來,確保工作落到實處。

五、狠抓落實,嚴把醫院感染控制的各個重要環節

(一)醫療廢物管理方面

1、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市醫療廢物管理辦法》要求,各醫療衛生單位的醫療廢物要統一交由市醫療垃圾處置中心收集并處置。

2、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中心應當制定與醫療廢物安全處置有關的規章制度和在發生意外事故時的應急方案,加強職業衛生防護措施,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定期對有關人員進行健康檢查,必要時進行免疫接種。

3、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登記資料至少保存3年。

4、醫療衛生機構應使用專用容器和包裝物對醫療廢物進行分類收集,使用專用運送工具按單位內部確定的時間、路線運送到單位內的符合要求的暫時貯存設施,存放時間不得超過2天。高危廢物應當在交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前就地消毒。

5、醫療衛生機構產生的污水、傳染病人或疑似傳染病人的排泄物,應當嚴格消毒,達到排放標準后方可排入污水處理系統。

6、盛裝醫療廢物的每個包裝物、容器外表面的警示標識、醫療廢物產生單位、產生日期、類別及需要的特別說明可直接印制在其外表面。

7、基層醫療機構不得小于20m2,不設病床的醫療衛生機構應設立專用暫存柜和周轉箱。

(二)院內感染控制方面

1、凡是以醫院命名的醫療機構必須執行《醫院感染管理規范》,其它醫療機構參照執行。

2、全面落實醫院感染監測有關規定,特別是醫院感染病例監測、消毒滅菌效果監測和環境衛生學監測,監測資料應詳實完整,并長期保存。

3、認真學習衛生部《醫院感染診斷標準》,嚴格執行醫院感染報告與控制制度,及時了解最新醫院感染管理動態,確保第一時間發現和處置安全隱患。

4、按照《醫院消毒技術規范》,做好消毒滅菌與隔離。特別要注意,自然揮發薰蒸法的甲醛薰箱不能用于消毒和滅菌,也不可用于滅菌物品的保存。甲醛不宜用于空氣的消毒。

5、嚴禁重復使用一次性醫療用品。一次性醫療用品和器械使用后,必須進行分離、毀形和無害化處理。當發現不合格產品或質量可疑產品時,應立即停用,并報當地藥監部門,不得自行退換。

6、合理使用抗感染藥物,認真學習、執行《省抗菌藥物合理使用指導原則》,切實糾正濫用抗生素的現象。

7、加強重點部門的醫院感染管理。手術室、口腔科、檢驗科、產房、新生兒病室、感染性疾病科等重點部位要按照專項標準進行管理。

8、嚴格落實感染性疾病科建設規范和工作流程,認真執行衛生部《預檢分診管理辦法》,防止傳染病疫情在院內交叉感染、暴發。

9、針灸科室的針具消毒管理要嚴格按照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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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依法做好傳染病防治及醫院感染監督工作,切實履行傳染病防治監督職責,嚴格落實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促進傳染病防治及醫院感染工作法制化、規范化、科學化,維護廣大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檢查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艾滋病防治條例》、《醫院感染管理辦法》、《消毒管理辦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進行監督檢查。

三、檢查對象

(一)醫療機構:

縣衛生局衛生監督所負責:縣直各醫療機構、民營醫院,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個體診所。

(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縣衛生局負責轄區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檢查。

四、檢查內容

(一)醫療機構:傳染病疫情報告、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醫療廢物處置、艾滋病防治、消毒劑使用等情況,詳見表1。

(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傳染病疫情監測、疫情信息報告管理、疫情調查處理、醫療廢物處置等情況,詳見表2。

表格使用:每個受檢查的醫療機構填寫附表1;受檢查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填寫附表2。

五、時間安排

第一階段(2009年4月)為動員部署階段。建立工作機制,制定具體實施方案。

第二階段(2009年4月—7月)為組織實施階段。衛生監督所要按照本實施方案開展監督檢查。

第三階段(2009年9月)為總結階段。監督檢查工作結束后,衛生監督所要將工作情況進行總結,并于2009年9月15日前將附表3和工作總結書面上報市衛生監督所,同時報衛生局疾基婦股備案。

縣衛生監督所聯系人:張昌華

衛生局疾基婦股聯系人:李國燕

六、為確保傳染病防治及醫院感染衛生監督檢查工作順利完成,特成立傳染病防治及醫院感染衛生監督檢查工作領導小組和衛生監督工作組:

傳染病防治及醫院感染衛生監督檢查領導小組成員:

組長:彭映春縣衛生局局長

副組長:彭玲艷縣衛生局副局長

張昌華衛生監督所所長

成員:李國燕縣衛生局疾基婦股股長

王章良衛生監督所副所長

李文良衛生監督所干部

衛生監督工作組設在衛生監督所,由衛生監督所具體負責。

六、工作要求

(一)各有關單位要充分認識傳染病防治及醫院感染監督檢查工作的重要性,加強配合,突出重點,嚴格按本實施方案的要求,認真開展轄區內的監督檢查。

(二)切實加大執法力度,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要依法糾正,依法嚴肅查處。

篇10

【關鍵詞】醫療廢物;處理技術;處置對策

【中圖分類號】R197.32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4-4949(2013)09-32-02

我國《醫療廢物管理條例》所稱醫療廢物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根據國家衛生部及國家環??偩值囊幎?,將醫療廢物分為傳染性廢物、病理廢物、利器廢物、制藥廢物、基因污染物、化學品廢物和放射性廢物等[1]。

1醫療廢物的危害及焚燒技術的局限性

1.1醫療廢物的危害: 據調查,醫療廢物中含有多種導致院內感染的主要病原體,如:細菌、病毒、真菌、放線菌、支原體、螺旋體、衣原體、立克次體等,部分醫療廢物的抽樣檢測,醫療廢物中含菌量大,大腸桿菌數高達0.84×1010個/L,細菌總數范圍在8.65×105~8.121×1010個/g[2]。醫療廢物具有極強的傳染性、生物毒性和腐蝕性,排放管理不嚴或處理不當,會被風揚失或被雨水淋失,造成對水體、大氣、土壤的污染及對人體的直接危害。醫療廢物由于攜帶病菌的數量巨大、種類繁多,具有空間傳染、急性傳染、交叉傳染和潛伏傳染等特征,其危害性更大[3]。因此,如果我們對醫療廢物的種類不明、處置方法不當的話,就會使其成為傳染源,給城市、社區和農村帶來極大的危害。在處置工藝技術要求中首先是滅活,其次是減量化和無害化。

1.2 焚燒技術的局限性: 醫療廢物與一般生活垃圾的主要區別在于醫療廢物帶有大量致病微生物和具有較強的腐殖性,比一般生活垃圾更易于傳染人體和污染環境。焚燒法是醫療廢物最基本、最有效的處理方法,焚燒技術在生活垃圾的處理處置中應用已經較為成熟,醫療廢物經過高溫焚燒,基本已經消除了廢物的傳染性及臭味,可以實現無害化和減量化,而且醫療廢物較生活垃圾具有較高的熱值,適宜于焚燒,因而該技術頗受青瞇。焚燒易于產生二堊英等劇毒的氣體,對環境和人體造成巨大威脅,鑒于此,一套合格的焚燒系統必須配備有煙氣凈化系統,該系統包括急冷裝置、活性炭噴射吸附裝置及袋式除塵器。通過急冷裝置使煙氣在短時間內急速冷卻至250℃以下,躍過二堊英的形成階段(450℃~250℃)。煙氣在進入袋式除塵器之前,應通過一個活性炭噴射吸附裝置,該裝置用于吸附氣體中二堊英等有害污染物。該裝置一般設在煙氣管道內,向通過的氣體噴射活性炭,并使煙氣和活性炭在管道中強烈混合,一起進入袋式除塵器進行最終除塵。醫療廢物焚燒產生的殘渣包括爐渣與飛灰,均屬危險廢物,應送至危險廢物安全填埋場進行處置[4]。

2醫療廢物處理處置存在問題

2.1焚燒廢物的管理不規范: 目前,醫療廢物處置方式主要是簡易焚燒,占總產生量的64%[3],我國許多醫院都是自己配備小型醫用焚燒爐分散處理可燃醫療廢物,但由于處理量少,運行費用比較高,因此,實際使用率都很低,能連續正常運行的極少。由于醫用小型焚燒爐基本上都是低溫燃燒,設備的技術水平很多都沒法達到《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WKB21999)要求,各醫院目前都采用間歇式固定床焚燒爐,不配置煙氣凈化裝置,許多焚燒爐管理和操作人員都沒經過嚴格的上崗前培訓,管理和操作很不規范,經常會因燃燒不正常而產生黑煙和惡臭,二次污染比較嚴重,因醫院焚燒爐污染,擾民的糾紛也日益突出。

2.2 醫療廢物與生活垃圾混裝: 目前,我國大部分醫院基本上都是自行分散處置醫療廢物,許多傳染性醫療廢物只經簡單的化學消毒處理,有的甚至未經任何處理就直接混入生活垃圾運走。既損害操作人員的身體健康,也嚴重污染了環境。由于國內大部分填埋場簡陋,無防襯層結構,當混有醫療廢物的生活垃圾進入填埋場后,帶有致病菌的滲濾液也可能對地表水和地下水造成污染。

2.3包裝容器和運輸設備亟待規范: 醫療廢物沒有按照技術要求實施分類包裝,包裝袋薄而易破,利器盒密封性能不夠好,很容易導致污染物泄漏。運輸設備簡陋,自動化和專業化程度低,尚有待進一步規范[5]。

3處置對策

3.1提高公眾對醫療廢物危險性的認識: 利用新聞媒體大力宣傳醫療廢物的危害性及處理措施,努力提高廣大公眾尤其是醫療衛生職工和鄉村醫院、個體診所職工的醫療廢物危險性的意識,使他們積極主動的參與醫療廢物的管理和處置工作。

3.2集中焚燒和區域焚燒相結合:目前,醫療廢物集中焚燒處理是行之有效的方法,這樣不僅可以減少環境污染,還可利用廢熱,節約資源。但是集中處理中心建設費用高,運行成本大,因此,我們應當對人口集中、醫院集中的地區實行集中焚燒處理;對人口相對分散、醫院相對分散的地區應用區域焚燒,即分片設置焚燒點[6]。

3.3開發投入新技術、新設備:由于我國對醫療廢物處置處理技術和管理方面的研究起步較晚,技術規范不夠完善。政府應增加資金投入,鼓勵進一步開發新技術和新設備。對一些參加集中焚燒處理和使用新技術、新設備的醫療單位給予適當的補貼,提高醫療單位對醫療廢物無害處理的積極性。[6]

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3)第380號.醫療廢物管理條例[S].

[2] 孟祥和.我國醫療廢棄物處理現狀及焚燒處理工程實例[J].中國環保產業,2003,9(8):26-27.

[3] 馬俊偉,聶永豐,白慶中.中國醫療廢物處理現狀及對策[J].中國城市環境衛生,2003,4:16-18.

[4] 王華著.醫療廢物焚燒技術基礎[M].冶金工業出版社,20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