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征信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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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征信管理制度

篇1

為了規范與促進企業信用征信,保障公平、公正地開展企業信用征信,建立企業信用制度和營造社會信用環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企業信用征信,是指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委托,通過采集、加工企業信用信息,提供關于企業信用狀況的調查、評估或者評級報告等征信產品的經營性活動。

本辦法所稱的征信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專門從事企業信用征信的機構。

本辦法所稱的企業信用信息,是指在企業經濟活動和社會活動中形成的,能用以分析、判斷企業信用狀況的信息。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范圍內開展的企業信用征信及其相關監督管理。

第四條(原則)

本市企業信用征信實行市場運作、政府監管和行業自律。

開展企業信用征信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和審慎,確保征信產品的準確性。企業信用征信不得損害企業合法權益,不得妨礙社會公共利益和安全。

第五條(管理部門)

**市征信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征信辦)負責對企業信用征信的行業推進、指導和監管。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進行企業信用征信的業務指導和監管。

第六條(備案與公開)

征信機構應當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市征信辦備案。備案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股權結構、組織結構說明;

(三)高級管理人員的信用狀況證明和相關業務專業人員的基本情況介紹;

(四)開展企業信用征信的業務范圍、信息處理程序和信息安全防范措施。

前款備案內容發生重大變更時,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將變更內容報市征信辦備案。

市征信辦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有關備案信息。

第七條(年度報告及業務情況調查)

征信機構應當在當年第一季度,將上一年度企業信用征信業務開展情況和本年度企業信用征信業務調整情況,向市征信辦報告。

市征信辦可以組織建立征信產品使用情況反饋機制,了解市場對征信機構有關征信業務的客觀評價情況。

第八條(信息的采集)

征信機構應當通過合法途徑采集企業信用信息,不得以騙取、竊取、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采集企業信用信息。

第九條(異議信息的處理)

被征信企業對征信機構采集的企業信用信息有異議,并提供相關依據的,征信機構應當進行核實,發現采集的信息確有錯誤的,應當立即糾正;查證后確實無誤的,應當告知被征信企業;難以查證的,應當根據客觀原則進行審慎處理。

第十條(征信產品的制作)

征信機構應當依據信息提供方所提供的原始信息,并按照備案的信息處理程序規范地制作征信產品,不得編造、篡改企業信用信息。

第十一條(征信產品的效用)

征信機構所提供的征信產品僅供使用人作為判斷企業信用狀況的參考。

第十二條(商業秘密的保護)

征信機構對涉及商業秘密的企業信用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被征信企業同意提供的除外。

第十三條(回避)

征信機構與被征信企業存在資產關聯或者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征信活動公正性的,征信機構不得提供有關該企業信用狀況的征信產品。

第十四條(商務活動中征信產品使用的推進)

提倡企業和其他組織在項目合作開發、商業投資、商務采購、經營決策等商務活動中使用征信產品,查驗對方的信用狀況。

第十五條(公共管理中征信產品的使用)

本市各級行政機關、行政事務執行機構以及其他承擔公共管理職能的組織在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活動中,涉及向社會委托、發包政府公共服務項目,政府采購與招投標等事務的,應當根據需要使用征信產品。

第十六條(有關政府信息的公開)

征信機構開展企業信用征信,需要采集有關政府信息的,按照《**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行業自律)

鼓勵信用服務行業組織制定并推行行業規范,為會員提供業務指導和服務,發揮行業自律作用。

第十八條(投訴)

任何組織和個人認為征信機構有違法征信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市征信辦投訴。

第十九條(行政處罰)

征信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未進行備案或者違反第七條規定未進行年度報告的,由市征信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篇2

論文關鍵詞:政府,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角色定位

當前,因次貸危機引發的全球性經濟衰退和就業困難讓世界人們又一次將更多的期待目光投向了中小企業。在世界范圍內,中小企業發展的成功經驗顯示:完善的中小企業信用體系是保障中小企業健康、快速發展的核心支撐之一。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是一個包括中小企業自身信用管理體系的構建、社會信用中介體系的健全、國家信用法制體系的完善在內的完整系統。在此過程中,政府始終是一個最大的變量,它既可能是促進中小企業信用體系發展與完善的強大推手,也可能成為影響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的重大障礙。在我國,基于體制轉軌、中小企業發展水平和環境等多方面因素,政府地位的正確定位對于建立我國的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就顯得更加關鍵了。研究政府的角色定位對于中小企業信用體系的順利建立和持續、健康發展都有著重大而深遠的意義。筆者認為,我國政府在中小企業信用體系的建設中應作下述五方面的角色定位。

一、政府是中小企業信用法律制度的制定者與推動者

信用是一個道德問題,也是一個經濟問題,更是一個制度問題,健全的信用法律制度是現代經濟社會信用體系的基石。因此,制定中小企業信用法律制度,為中小企業信用信息的征集、遴選、歸類、查詢、管理和公示等活動提供全面的行為規則,為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中的各方當事人提供明確、合理的行為預期,是政府的首要職責。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需要良好的法律制度體系的支持,這個法律制度體系必須遵循并反映信用體系建設的一般規律和要求,為相關當事人設置合理的激勵、約束機制和責任追究機制,兼顧各方主體的利益訴求,能夠激發他們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并最終促進整個中小企業信用體系的建立和完善。這個法律制度體系既要考慮與現有法律制度的和諧對接,節省立法資源,又要大膽創新,填補制度空白,同時在結構、用語、效力等方面要具有統一性、穩定性和明確性,能夠滿足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的整體需要。

制定中小企業信用法律制度需重點關注如下兩個問題:

1.多元主體利益訴求的均衡與協調。與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有關的利益主體包括廣大中小企業、信用信息的提供者(如銀行、工商、稅務、質檢、商務、法院、勞動等機構和部門)、信用信息的征集與評級機構(如信用調查公司、信用征集公司、信用評估公司等)、信用產品的使用者(如商業銀行、信用擔保機構等)、行業協會以及政府主管部門等。這些主體都有自己的利益訴求和權利關注點,中小企業信用法律制度必須合理設置各方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明確其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的具體規則和程序,界定其對自己行為所承擔的后果和責任,均衡其利益訴求,最大限度地實現各方主體的和諧與共贏。為此,由政府直接制定或推動制定的中小企業信用法律制度必須強調立法程序的科學化和民主化,既要堅持專家立法,又要走“群眾路線”,要通過向社會公布草案、召開立法聽證會、論證會、討論會等方式,廣泛匯集民情民意,力避由于關門立法、部門立法方式所可能帶來的“立法謀私”、“立法腐敗”等現象。

2.中小企業信用法律制度體系的完整與和諧。中小企業信用法制度體系是涉及多領域、多部門法律規則的、縱橫交錯的復雜體系,它不可能通過一部綜合性的、專門的法律比如“中小企業信用法”或“中小企業信用管理條例”之類的法律文件來解決所有問題。從法律部門來看,它既涉及行政法部門(如信用中介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等涉及行政許可法有關規則,工商、稅務、質檢、商務等機構所掌握的中小企業信用信息的公開涉及政府信息公開法等),又涉及民商法、經濟法部門(如中小企業信用信息披露規則主要涉及公司法、證券法、保險法、商業銀行法、產品質量法、會計法等,信用信息的使用規則主要涉及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還涉及刑法部門(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犯罪等)。從立法層級來看,既包括中央國家機關立法,也包括地方國家機關立法;既包括國家權力機關立法,也包括國家行政機關立法。從法律制度的內容來看,既包括一般信用法律制度,如《合同法》、《證券法》、《銀行法》、《擔保法》、《破產法》等,也包括專門信用法律制度,如對《信用征集法》、《信用信息公開法》、《信用保證法》等,還包括中小企業特殊的信用法律制度,如《中小企業促進法》、《中小企業信用規范條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管理條例》、《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協定》等。因此,政府在直接制定或推動制定中小企業信用法律制度時,必須關注各法律制度之間的協調與銜接。

二、政府是中小企業建立內部信用管理制度的指導者和扶助者

中小企業是市場信用關系的重要主體,也是中小企業信用體系的最大受益者。因此,中小企業自身的“自律”就顯得尤為重要,它關系到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內在的質量和信譽。中小企業“自律”的程度和水平,主要體現在中小企業內部信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上。發達國家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的經驗表明:完善的中小企業內部信用管理制度是中小企業信用體系的堅實內核,而完善的中小企業內部信用管理制度的建立又離不開政府的正確指導和大力扶助。

例如,美國的小企業局在全國設有許多咨詢中心,并與許多研究中心有聯系,為中小企業免費提供諸如小企業規劃、賬目管理、現金流量分析、貸款以及制定預算等服務。這些機構的開支和費用由聯邦和州政府解決。此外,小企業局下設“退休經理服務隊”,由有經驗的退休經理、會計、法律等專業人才組成,專門為中小企業提供咨詢服務。在我國,廣大中小企業由于經營管理者自身素質和水平不高、企業規模小、自有資金不足、市場信息缺乏、人才缺乏等因素的影響,普遍存在企業經營者信用觀念淡漠、財務會計制度不規范、客戶資信管理制度和內部授信管理制度缺失、投資決策質量低下等問題。因此,要建立、健全廣大中小企業的內部信用管理制度,政府必須給予大力指導和幫助。

筆者認為,就我國目前而言,受資金、人才等諸多因素的影響,單個政府機構并不具備獨立開展這些業務的能力。因此,相關中小企業信用管理機構應該全面整合中小企業信用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和審計師事務所、專業研究所等機構的人力資源,聯合為中小企業提供建立內部信用管理制度的專業指導。當前,應指導、扶助廣大中小企業主要從以下五方面入手:第一,加強對企業經營管理者培訓,充實其在企業財務規章制度、合同法、金融法、擔保法等方面的專業知識,增強其現代契約意識和信用觀念。同時,指導中小企業在企業內部大力開展企業信用文化建設,營造良好的信用環境。第二,建立客戶資信管理制度,健全客戶信用信息數據庫。中小企業要把對客戶的資信信息、信用狀況、信用等級、經營能力和績效的考評制度化,根據客戶的信用等級進行授信,最大限度地控制客戶信用風險。第三,建立應收賬款管理制度。中小企業要按照國家統一的財務制度建立內部財務管理辦法,對生產經營各個環節實施預算管理,嚴格限制無預算資金支出;強化內部管理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加強對應收應付賬款的嚴格管理,避免和減少企業間的相互拖欠。第四,實行內部授信管理制度。一方面,根據客戶信用資信狀況,及時調整對它的授信額度;另一方面,嚴格對銷售業務人員在開展業務時的授信管理,避免和減少內部人員的越權授信。第五,貫徹投資決策質量考評機制。中小企業應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對企業經營決策人員勤勉義務和注意義務規定,結合企業自身的客觀情況,制定本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投資決策質量考評制度體系,建立、健全內部激勵和約束機制,切實提高企業投資決策質量。

三、政府是中小企業信用信息的提供者和管理者

中小企業信用信息庫的建立是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的基礎。中小企業信用信息庫能否順利建立,關鍵在于征信機構能否把分布廣泛、與中小企業信用狀況相關的信息收集起來,形成能夠全面、客觀、真實、完整地反映中小企業信用狀況的數據庫,并借助計算機網絡技術,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內,實現中小企業信用信息的查詢、交流和共享的社會化。為此,需要重點解決好以下三方面的問題:

1.確定合適的中小企業信用信息征集與管理機構。國際上對企業資信征集和管理的模式主要有三種:(1)以中央銀行建立的中央信貸登記為主體的國家社會征信管理體系(如德國和法國);(2)商業征信公司形成的社會征信管理體系(如美國);(3)以銀行協會建立的會員制企業征信機構與商業征信機構共同組成國家社會征信管理體系(如日本)?;谖覈膶嶋H,筆者認為,根據最密切聯系原則(與征信行業的關系最密切)和經濟效益原則(近年來我國中央銀行信貸登記咨詢體系已開展對中小企業的征信工作),我國應在整合人民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和工商、稅務部門年檢系統等現有資源的基礎上,建立一個直屬于中國人民銀行的專門職能機構,全面負責中小企業信用信息的征集、加工、維護和管理工作。同時,在機構的層次方面,分別設立中央和地方兩級機構。中央一級設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其主要職能是依法協調工商、稅務、中小企業局、商業銀行、各地區中小企業之間信用信息的交流,同時負責國家一級的中小企業信用信息的收集與;地方一級設在各省、直轄市和自治區的中國人民銀行分行,主要負責轄區內中小企業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加工,轉發中央機構的信用信息,同時負責省一級中小企業信用信息的。

2.界定政府信息公開與保護國家秘密的邊界。據調查,目前我國中小企業的主要信用信息分散在銀行、工商、稅務、海關、公安、司法、財政、審計、證券監管、保險監管、勞動保障、質檢、統計、環保等政府部門中,處于條塊分割狀態。這主要是受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制約,當然也或多或少與保護國家秘密的需要有關。因此,需要在健全和完善政府信息公開立法的基礎上,妥善處理好以下方面的問題:第一,堅持政府信息公開的全面性。立法應通過科學的定密制度,合理界定政府信息公開的對象和范圍。在政府信息的公開問題上,應該堅持“以公開為原則,以保密為例外”的思路。第二,確保政府信息公開的及時性。在清楚界定可公開信息與應定密信息的對象和范圍之基礎上,還要在法律中明確規定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制度,確保信息公開的及時性。

第三,強化政府信息公開的便利性。針對我國政府部門普遍存在的“保密傳統”和“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的現象,立法應明確規定相關政府機構向征信者提供應公開信息的具體程序,盡量簡化辦事手續,用科學的制度設計來最大化地降低征信的成本,提高征信工作的效率。第四,明確政府信息公開的強制性。為規避政府信息公開中的“不作為”和“設租”、“尋租”現象,立法應明確規定政府部門信息公開的職責性,并為征信者設置相關救濟措施,如允許對征信活動中的政府違法行為進行投訴和訴訟,簡言之,也就是應當借助國家的強制力來確保政府信息的公開。

3.協調企業信息公開與保護企業商業秘密的關系。廣大中小企業是市場交易的直接參與者,也是被征信和征信服務的主要對象。因此,應盡快制定諸如“中小企業信息公開法”之類的法律制度,明確界定企業商業秘密與應公開的企業信息之界限,同時,在公開模式上,借鑒英國式的強制公開制,促使廣大中小企業主動、積極、全面、真實地公開自身的信用信息。另外,鑒于我國《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已經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圍、方式以及虛假信息披露的制約與懲罰機制作了較全面的規定,因此,專門的企業信息公開立法應側重規定非上市企業信用信息公開的范圍、方式以及虛假公開的懲罰機制等問題,以節約立法資源。

四、政府是中小企業信用中介機構的支持者和監管者

從理論上講,信用信息具有準公共產品性質,具有外部經濟性。信用信息一經產生,便為公眾所擁有,單個企業為一項交易而收集信息是規模不經濟的,從而客觀上要求經濟社會提供專業處理企業信用信息的中介機構。當前,我國信用中介機構的發展還不成熟,許多業務行為也不規范。一方面,許多地方的企業信用評級機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等遠遠適應不了金融市場發展的要求,也難以滿足中小企業融資的客觀需要;另一方面,一些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師事務所為“爭取”業務而放棄原則,出具虛假的資產評估報告或審計意見,失信現象嚴重。因此,為適應建立中小企業信用體系的要求,政府既要加大對中小企業信用中介機構的支持,也要強化對它們的監管。

首先,要加大對信用評級機構和信用擔保機構的扶助力度。除了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和資金支持之外,還要合理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和做法,在各級財政預算中作一些特殊安排(如在預算中單列專項的扶持資金等)。同時,要進一步修改稅法、預算法等法律制度,使各項扶持政策和優惠措施規范化、制度化、法律化。其次,要健全對信用中介機構的行業監管制度。內容包括:市場準入管理制度、從業人員執業資格認定與管理制度、執業規則制度、行業激勵與約束制度,等等。最后,要為信用中介機構開展業務活動營造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實踐中,一些中介機構的失信行為既有自身的原因,也有社會環境不規范的影響。因此,政府在加強對信用中介機構的監管之同時,也要著力創造一個有利于其規范運作與發展的社會環境。

五、政府是中小企業信用體系之社會信用基礎的締造者和維護者

一個發達、完善的中小企業信用體系離不開一個良好的社會信用基礎的支持,而政府則是這個良好社會信用基礎的締造者和維護者。

第一,要塑造清正廉明的政府形象。政府信用和民間信用是一種雙向互動關系。吏治的好壞,政府的清廉程度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一個國家或一個地區的民間信用狀況。因此,在建設中小企業信用體系的過程中,首先要徹底拋棄那種把政府信用與企業信用相對立的錯誤觀念,要把政府信用建設視為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的關鍵一環,樹立政府在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中的權威性和示范性。其次,要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牢固樹立“小政府、大社會”的理念,力避對企業經營管理的行政干預和濫權,戒除將政府的政治訴求強加于企業發展之上的傳統陋習。再次,要進一步強化依法行政的力度,增強政府行政的透明性,規范國家公職人員的行為,建立有效的權力約束制度,完善官員考評機制,防止政府行為的隨意性和短期化。

第二,要加快個人信用制度體系的建設步伐。發達國家的經驗表明,沒有完善的個人信用制度,沒有完善的創業者個人信用制度,企業信用體系就不可能快速、健康發展。雖然目前我國部分地區已有建設個人信用制度的成功實踐,但全國范圍的個人信用制度體系建設步伐仍然甚為緩慢。因此,要進一步加快個人信用制度立法,發展獨立高效的信用中介機構,充分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建立完善的個人信用公示制度和信用風險防范機制。

第三,要加強社會誠信道德建設。信用首先是一個道德范疇,它要求人們注重內心的道德修養,以德立人,確立誠信的品格和境界。為此,政府要通過電視、報紙、雜志、網絡等公共媒體,以正確的輿論讓廣大社會受眾明了誠實守信的重要性,并通過各種途徑和方式以潛移默化的力量扭轉社會風氣,終止惡性循環,全力營造“重視誠信、信守承諾”的良好社會氛圍,締造廣泛的社會民眾信用之堅實基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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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關鍵詞:中小企業信用管理體系建議

一、構建完備的中小企業信用管理體系的重要意義

(一)有利于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增長

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信用是市場經濟健康運行和順利發展的基礎和前提。隨著市場競爭日益激烈,中小企業為了在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只有健全信用管理體系,才能保證以信用交易為主要市場交易手段的成熟和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才能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增長。

(二)有利于提高我國中小企業的國際競爭力,快速融入世界經濟體系

我國加人WTO后,國內經濟與國際經濟接軌,國內市場與國際市場逐步連通為一體,在國際貿易中,守信用的企業必將得到長遠的利益,不守信用的企業必將被淘汰。同時,完備的社會信用管理體系將有利于把“引進來”和“走出去”更好地結合起來,有利于擴大開放領域、優化開放結構和提高開放質量,完善內外聯動、互利共燕、安全高效的開放型經濟體系,形成經濟全球化條件下參與國際經濟合作和競爭新優勢。

(三)有利于政府執行經濟管理職能,提離政府決策科學化水平

完備的中小企業信用管理體系能夠使政府有關部門便捷及時地獲取中小企業資信和經濟信息,不僅有助于貫徹、執行政府調控目標和經濟發展戰略,而且夠實現政府決策建立在準確的市場信息基礎之上,及時地制定和調整政府發展中小企業的相關政策,實現政府決策的科學化、動態化。

(四)有利于提高社會信用管理水平,節約社會交易成本

完善的中小企業信用管理體系能夠最大程度上滿足各交易方和利益相關者對信息的需求,改變各方信息不對稱的現狀,合理地配置資源,實現公平、公正地市場交易,極大地促進社會信用管理水平的提高,有效地遏制一些人在交易中通過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而謀利的行為,從而有效降低市場交易的風險,節約信用交易成本。

二、我國中小企業信用管理體系建設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信用建設最大的問題是尚未建立起相對完善的社會信用管理體系,進而影響到中小企業信用管理體系的建設.具體來說,我國中小企業信用管理體系建設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中小企業信用管理運行的法律環境差

我國針對中小企業制定的法律僅有一部《中小企業促進法》。中小企業信用管理體系建設需要相對完備的法律作保障,從征信、信用評估、信用擔保以至失信行為懲罰等信用管理體系建設的全過程都需要專門的法律與其對應。與美國、歐洲一些國家相比,我國的信用立法還比較落后,國家層面尚沒有統一的有關社會誠信管理方面的政策和法律法規,這便得整個社會信用體系的法律基礎薄弱。

(二)“第三方征信”制度不健全,信用中介機構執業不規范

發達國家在建設信用中介機構方面一般采取“第三方征信”制度?!暗谌秸餍拧敝贫?,即在銀行和個人作為當事者之外,由“第三方”即中立機構組建社會征信機構。我國信用中介機構建設剛起步,中介機構執業不規范,“第三方征信”制度不健全,有些信用評級機構違背誠信公正的規則,不顧實際情況,以經濟利益至上,迎合被評級對象的要求盡量把信用等級評高,致使中小企業的信用狀況得到科學、合理地評估,造成中小企業信用建設的動力不足。

(三)中小企業信用數據的市場開放度低,正常獲取信用數據途徑不暢通

我國征信數據分散在銀行、工商、稅務等多個部門,而且部門之間彼此不能完全實現數據共享,互通有無,加之信用數據的市場開放度低,缺乏統一的檢索平臺和社會共享機制,信息獲取途徑的人為和天然阻礙是導致信息弱勢方上當受騙、失信者能頻頻得逞的客觀基礎。

(四)中小企業內部缺乏基本的信用風險控制和管理制度

企業內部建立信用管理制度是中小企業信用管理體系建設的有機構成部分。我國中小企業普遍缺少甚至無專業的信用管理人員,不注重內部信用制度建設和踐行,導致信用管理混亂,自律性不強,由此帶來因授信不當導致合約不能履行以及受信企業對履約計劃缺乏管理而違約的現象頻繁發生。

(五)失信懲罰機制不健全

我國至今沒有專門的信用方面的立法和執法體系,政府也沒有形成對信用行業的監督管理系統。大量處于罪與非罪、刑事與民事、道德與法律之間的失信行為,往往得不到明確的界定和及時準確的懲罰,失信成本過低而獲利過大,導致失信者僥幸得逞的心態惡性膨脹。再者,我國失信懲罰機制還沒有建立系統的信用聯防網絡和運行機制,失信者的“黑色記錄”得不到合法搜集和有效傳播,造成了守信成本高、失信收益高的結果。

(六)杜會對信用管理體系建設的認識存在嚴重偏差

建國后我國長期處于計劃經濟體制之下,市場經濟發育不充分,信用經濟發育較晚,市場信用交易不發達,無論是企業還是消費者個人,都普遍缺乏對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信用意識和信用道德觀念的培養。再者,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失信懲罰機制不健全,使得很多企業對于信用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導致我國很多人和企業對信用的理解仍停留在傳統的道德層面上,認為信用僅僅是衡量一個人或企業道德標準,認為信用是信用文化,只能靠思想教育來實現。

三、構建我國中小企業信用管理體系的建議

(一)建立健全中小企業信用管理的法律制度建設

結合我國中小企業發展實際,應進一步完善《公司法》、《破產法》、《合同法》、《擔保法》、《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法律的有關條款,加快研究制定中小企業信用管理的全國性法律法規,并制定出中小企業信用管理方面的具體條例和實施細則,在中小企業征信、信用評估、失信懲戒等環節上真正實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不究,營造良好的中小企業信用管理的法制環境。

(二)建立中小企業失信懲戒和守信激勵機制

在中小企業信用法規建設的基礎上,應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經濟、道德等手段,建立中小企業失信懲戒和守信激勵機制。中小企業應建立完善的信用檔案,記載和反映中小企業信用行為狀況的原始材料,而且企業的帳戶和信用往來應實行“實名制”,通過互聯網建立企業資信數據庫,證實企業是守信或是失信,并利用信息網絡進行監控。對失信者進行及時懲戒,如公布失信企業的“不良記錄”、“黑名單”,讓失信者一處失信,處處受制,付出與其失信行為相應的經濟和名譽代價,直至被市場淘汰,金融、商業和社會服務機構對信用記錄良好的企業給予優惠和便利,讓它們獲得更多的市場機會。

(三)健全“第三方征信”制度,扶持中小企業信用中介機構

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大力扶植民營中小企業信用中介機構,真誠鼓勵外資、合資中小企業信用中介機構,積極推動國家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建立有關中小企業信用中介機構,形成公私并存、內外資相競爭的良性發展。同時,要在扶持中小企業信用中介機構的同時,應堅持市場化方向,遵循市場公平、公正和自愿的原則,健全中小企業“第三方征信”制度,建立嚴格的中介機構市場準人和退出制度,最終建立獨立于政府和客戶當事人之外的“第三方”,即讓中立機構組建社會征信機構,保證信用數據信息的客觀真實有效。

(四)完善信用管理機制,建立中小企業信用信息檢索平

首先,應由政府牽頭,通過使用統一的信用編碼,建立起完整的中小企業信用管理數據庫,提供中小企業信用信息檢索的共享平臺,實現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工商信譽管理系統以及稅務、質檢、公安、司法、海關、證監等部門和各類行業自律組織之間的信用信息系統的互連、互通、共享,實現中小企業信用信息的查詢、交流及共享的社會化。其次,強化對中小企業法定代表人和高層管理人員個人信用信息管理。參照國外的成功做法,把中小企業法定代表人個人和高層管理人員的信用行為,如借貸、租賃、交易記錄和刑事行為記錄等納人到中小企業信用管理體系中來,建立起企業內部的信用約束機制。其三,加強對信用評估機構的管理,建立信用評估機構和人員的準人和資質管理機制。借鑒西方國家先進經驗,按照“超脫、公正、獨立”的原則,完善信用評估制度,扶持和培育專業的資信評估機構,建立統一的企業和個人信用評估準則和管理辦法。

(五)完善中小企業自身信用管理

一是成立專門的信用管理部門,制定合理的信用管理政策,選用專人對企業進行全程信用管理;二是中小企業應注重提高產品和服務質量,開發出有競爭力的新產品,靠質量取信于民,在企業內部培養一種“守信為榮、失信為恥”的經營理念,培育良好的企業信用文化,加強企業信用自律意識;三是完善企業的財務管理制度,及時、準確地披露企業財務信息,同時,完善企業自身信用風險控制制度,加強企業的自我信用控制能力,建立財務核算制度、銀行貸款管理制度和應付賬款管理制度,防止自身發生失信行為,塑造企業守信的社會形象;四是完善客戶信用風險控制制度,提高信用風險防范能力,建立包括客戶資信管理制度、客戶授信制度和應收賬款管理制度在內的一系列管理規章,提升企業信用管理水平。

篇4

關鍵詞:商品市場;信用缺失;企業信用制度體系

改革開放以后,中國傳統的采邑經濟受到市場經濟的沖擊而逐漸被破壞,代之以以社會化大生產為特征的市場經濟,各種產品和包括人力資源在內的生產要素的流動領域大大擴大了。人員流動范圍的擴大和流動更加頻繁,使得原有的身份信用不再能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不斷地出現反映信用缺失問題的現象,事實上,中國經濟的各個領域以及各個市場主體和公共部門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信用問題,這些問題成為中國經濟保持持續健康穩定發展的桎梏。

本文主要分析我國商品市場中的信用缺失問題。

一、我國商品市場中信用缺失問題的主要表現

商業信用是信用制度的基本內容之一,我國目前的信用缺失首先表現在商業信用領域,概括起來,主要表現在下面兩個方面:

1.大量存在經濟活動主體之間相互拖欠貨款,貸款方拖欠銀行的貸款,經濟活動主體偷、逃、騙稅的現象

中國企聯于2005年7月至2006年7月通過問卷、企業座談、實地調研等方式對513家企業的誠信建設情況進行了調查研究,針對調查研究的情況,提出了推動我國企業誠信建設的政策建議。調查顯示,企業受到多種失信行為的困擾,主要包括拖欠款、違約、侵權、虛假信息、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等。我國企業市場交易手段落后,由于信用條件不完善,造成企業信用交易手段受到限制,財務成本高。20世紀90年代我國商業票據結算量約相當于企業存款余額的11倍,而美國20世紀80年代中期就已經是3300倍。此外,發達國家企業間的逾期應收賬款發生額約占貿易總額的0.25%~0.5%,而我國高達5%以上。近年來,我國由于企業失信行為引發的社會問題呈現多發趨勢,發生數量大幅增加,影響較大有:歐典地板虛假宣傳案、齊齊哈爾第二制藥廠制假案、安徽華源制藥廠產品質量案等。

2.經營中弄虛作假行為猖獗,主要表現在:不法廠商制售假冒偽劣產品、質量欺詐、商標侵權、專利侵權以及合同欺詐等

據中國消費者協會調查,1998年全國有68.45%的消費者受到過商業欺詐行為的侵害。概括起來,我國商業企業對消費者的欺詐行為主要表現為商業質量欺騙、價格欺騙、服務方面的欺騙、商場在促銷活動中的欺騙、經營方式的欺騙及企業形象和商場實力的不真實宣傳等方面。據統計,2003年前11個月,全系統共查處提供虛假文件騙取登記、虛假出資、虛報出資、抽逃出資的企業2.3萬家,吊銷違法企業營業執照15.3萬家。查處無照經營業額211萬戶次,取締無照經營47萬戶,查處各類食品違法案件1.03萬件,制假售假案件24.24萬件、商業欺詐案件5159件。受理消費者申訴70.66萬件,查處侵害消費者權益案件15.45萬件,廣告違法案件6.88萬件,商標侵權案件2.87萬件,合同違法案件1.74萬件,其中合同欺詐案件3173件。

二、我國商品市場上信用缺失的原因

我國商品市場上信用缺失的主要原因可以從技術層面和制度層面兩個層面來展開分析。技術層面的原因主要有信用風險管理意識淡薄、信用風險管理技術落后以及信用風險管理人才匱乏等,制度層面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國尚未建立起與市場經濟的契約化交易相適應的信用制度。

(一)技術層面的原因

1.信用風險管理意識淡薄

我國企業對商業信用的認識不完善,存在短期行為。很多企業為了提高銷售額和擴大產品市場份額就盲目地賒銷產品,加上信息獲取困難等外在客觀原因,對客戶的信用情況缺乏足夠了解,因信息不對稱而導致的商業信用風險比比皆是。當前,絕大部分企業尚未建立授信管理制度,有的建立了授信管理制度但不完善,有的建立了完善的授信管理制度卻沒有得到切實的執行,以至有的企業第一批發出的商品貨款還沒有收回,就發出第二、第三批商品,而且涉及金額巨大。這種不重視控制信用風險的做法對企業的長期可持續發展十分不利,是一種非常短視的行為。

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本質是信用經濟”這一觀點的深入人心,企業信用管理也在社會上引起了關注。一些企業開始有意識地進行信用管理,但對于那些規模較小的公司來說,信用管理仍然沒有受到充分的重視。即使是在那些大型企業,專門設有信用管理機構、由專業的信用管理人員負責信用管理的情況也是鳳毛麟角。信用管理意識淡薄的直接后果就是信用風險無法得到有效控制,使風險在企業中累積。

2.信用風險管理技術落后

授信企業普遍缺乏專業化的信用風險管理技術。一些企業為了擴大銷售增加利潤,盲目地采用賒銷形式,售后又不重視應收賬款的監督和管理,結果導致了較多的呆賬。據相關調查分析,在大量的壞賬中,屬于外部環境、政策性原因和“三角債”之類問題的,所占的比例并不高,大約只有16%左右;而屬于經營性、內部管理造成的,則占到80%以上。

對客戶的信息管理是信用風險管理的關鍵。當前,國內企業缺乏客戶資信資料管理技術,還不具備自主建設客戶信用信息數據庫的能力,對往來的客戶無法及時記錄各種交易信息以及形成的內部評價,更沒有條件對客戶的經營狀況及財務狀況等進行時時跟蹤及風險預警。另外,企業信用管理的核心是對客戶進行信用分析和信用等級評定,通過對客戶所有相關財務及非財務信息進行整理、分析,得出客戶的償債能力評估。這項工作需要運用專門的信用分析模型來完成,但目前我國的企業中能將信用風險模型引入企業信用管理的非常少見。3.信用風險管理人才匱乏

信用管理是一門實踐與理論相結合的管理知識,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和技術性,對信用管理人員,尤其是信用管理部門經理的要求非常高。信用管理人員要掌握信息、財務、管理、法律、統計、營銷、公關等多方面的綜合知識,同時實踐能力和工作經歷也必須出色,才能勝任信用管理工作。但當前,國內很多企業對信用管理工作的認識還只停留在“信用管理就是收收賬”的層面上,所以,企業內部信用管理工作并未受到重視,只是交給一些不具備專業知識的業務人員去操作,缺乏科學、嚴格的標準。

另外,造成我國商品市場上信用缺失的原因還有我國地方保護主義盛行和事實上存在的市場分割。

(二)制度原因

商品市場是我國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市場經濟是契約經濟,如果沒有建立起與市場經濟中契約化交易相適應的信用制度,那么商品市場中容易出現信用缺失問題。我國的經濟形式,在改革開放以前是采邑經濟,改革開放以后逐步向市場經濟轉變。

社會信用的維持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比在采邑經濟條件下重要得多。因為在自給自足的采邑經濟下,交易的重要性還未能得到充分體現,即使社會信用體系遭到破壞,交易無法順暢進行,經濟也不會受到致命性影響;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分工的細化和專業化生產已經達到了很深程度,以至于任何一個微觀個體都無法在不與其他個體交易的情況下繼續維持其生產經營。而社會信用的維持顯然是交易得以順利進行的必要條件,我們無法想象在缺乏社會信用,交易沒有任何保障的條件下還會有眾多的交易者愿意進行交易。于是,社會信用體系的維持就成為市場經濟存在和發展的前提。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與契約化交易相適應,信用的維持也主要體現在對契約的遵守和履行上。與采邑經濟下的情況不同的是,信用的維持主要不是通過對違約者進行輿論的譴責以及由此造成的實際社會活動的全面隔離來實現,而是訴諸法律及相應的市場規范,而我國恰恰并沒有建立起維持信用的制度體系以及相應的市場規范。

三、政策建議

我國商品市場中的信用缺失問題表現復雜,而且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單從某個方面著手很難解決問題,應該建立起一個比較完整的中國企業信用制度。企業的信用等級涉及:(1)靜態指標,反映企業當前實力,如企業規模、企業資產質量、企業產品質量、企業財務狀況;(2)動態指標,反映企業發展能力,如企業技術水平、管理水平、經營能力、員工素質、所在行業前景等;(3)履行承諾的意愿;(4)社會對企業信用的認可程度,等等。相對于個人信用,企業信用具有非人格化、積累性和穩定性等特點。企業是具有獨立權力能力和行為能力的法人實體,其信用雖然與員工行為有關,但作為一個整體,其信用主要通過企業整體形象為社會所感知,而不與具體的個人相聯系,即具有非人格化的特點。企業信用被社會認知的過程是一個不斷積累的過程,社會成員與企業在一個長期、反復的互動過程中,形成對企業的共識,建立信任關系。按照現代企業理論,經營者與其也是一種雇傭關系,企業可以通過更換經營者來改變由于個人失信給企業帶來的影響,因而企業信用對個人的依賴較小,有較強的穩定性。

企業信用制度涉及:(1)企業信用管理體系相關的法律、規章的建立和執行,包括信用信息采集、使用的法律規范和違規行為的懲罰機制的建立和完善;(2)征信(信用調查)資料的開放和征信企業合法地市場化運作;(3)政府或民間機構對信用交易和征信企業的管理,等等。中國企業信用制度組成框架包括:征信條例、征信企業管理條例、企業征信管理辦法、企業信用評估辦法、企業信用數據管理條例、企業信用查詢條例、信用中介機構條例、企業債務催收辦法、信用結賬條例、信用監管條例和信用爭議解決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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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準金融機構;接入征信系統;研究

準金融機構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中小微企業短期融資難和農村地區經營資金不足的問題,是對現有金融機構的有益補充。積極推動準金融機構自愿、有序接入征信系統一直是人民銀行征信工作的重要內容。2013年3月15日開始實施的《征信業管理條例》中規定了“從事信貸業務的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提供信貸信息”,從法律上明確了準金融機構接入征信系統的責任和義務。

一、準金融機構接入征信系統的必要性

(一)現實需求。截至2013年底,彭陽縣共有二家小額貸款公司、一家融資性擔保公司和三十一家投資公司,準金融機構為推動經濟發展、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等做出了貢獻。近年來準金融機構業務快速發展,迫切需要盡快接入征信系統,及時了解客戶信用狀況,防范信貸風險和融資擔保風險。

(二)重要意義。一是有利于完善征信體系建設。準金融機構加入征信系統,提供收集的客戶信用信息,填補了央行征信系統對眾多中小企業和個人的征信資料空白,有利于完善國家征信體系建設。二是有利于激發準金融機構發放貸款和提供擔保貸款的積極性,有效防范業務風險。準金融機構接入征信系統后,能享受與金融機構同樣的征信服務,這將激發準金融機構發放信用貸款和提供擔保的積極性,有效防范信貸風險。三是有利于實現信息資源共享。準金融機構接入前必須去基層央行申請查詢,或者支付一定費用讓商業銀行代為查詢,頗費周折,成本較高。接入征信系統后,有利于實現準金融機構與銀行之間的雙重資源共享,擴大征信覆蓋范圍,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四是有利于加強對準金融機構的外部監管。將準金融機構加入征信系統有利于監管機構掌握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的質量、貸款投放的方向;全面監督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業務運營,規范融資性擔保行為。

二、準金融機構接入征信系統存在的問題

(一)內部控制不完善,信息化程度較低,人員素質有待提高。準金融機構目前還處于探索發展階段,內部控制尚不健全。準金融機構中的多數公司沒有統一的信貸管理系統,無法實現信貸數據采集。同時,準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素質偏低,普遍缺乏必要的金融理論、業務知識和從事金融業務的經驗,信貸臺賬錄入不規范,信息數據項填寫不完整,上傳征信系統的數據質量無法得到有效保障。

(二)征信系統網絡和人民銀行內聯網存在接入限制。一是人民銀行征信系統本身網絡布局有接點限制,不可隨意、無限制地接入。征信系統的網絡接入點在各個省會人民銀行,二是兩類機構在接入征信系統時,需先通過網間互聯平臺接入人民銀行內聯網,再接入征信系統。但在實際工作中,基于網絡管理的安全性和方便性考慮,基層人民銀行原則上不受理準金融機構單獨接入人民銀行網間互聯平臺。當前征信系統的接口規范是針對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地方性金融機構而設計的數據采集標準,并不適用于小額貸款公司和擔保公司,準金融機構的業務形式靈活,需另外設計符合其業務的接口規范。

(三)接入費用較高,挫傷積極性。目前,從彭陽縣兩類機構運行看,業務發展還處在初期發展階段,且業務量偏小。接入征信系統的接口費用偏高。較高的接入、維護和網絡使用費用,對兩類機構而言負擔相對比較重。從調查結果看,彭陽縣準金融機構11家都愿意接入征信系統,但90%的機構表示僅能承受最高0.5萬元的接入費用。

(四)外部監管責任不清。根據《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和《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省級政府負責對準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但實際上,地方人民政府金融辦監管重點主要放在行政審批上,缺乏其他有效的監管措施,在公司運營過程中幾乎起不到監督管理作用。

三、準金融機構接入征信系統的對策建議

(一)積極引導準金融機構完善內部管理,提高信息化水平。人民銀行要引導準金融機構按照“先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好數據報送,再開通查詢用戶”的征信系統接入原則,有針對性地指導準金融機構逐步建立和完善與使用征信系統產品相關的內控管理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統,從軟、硬件等方面做好接入準備。地方金融辦對準金融機構要加強政策、法律、道德、理論、金融業務知識和金融案例的教育培訓,定期組織從業人員學習征信知識,提升業務人員操作能力和風險意識。

(二)降低接入費用,靈活選擇接入方式,提高征信服務質量。

提供適應準金融機構的低成本數據報送和查詢渠道。建議征信中心開發簡易的信貸系統,或者開發非接口軟件,以免費或收取成本費的方式下發給所有想接入征信系統的準金融機構。

(三)加強監管,加大接入系統推廣力度。要以準金融機構接入征信系統為契機,建立市級準金融機構監管平臺。政府金融辦加強接入征信系統的組織領導,解決接入中的各種問題,推動準金融機構盡快接入系統,增強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對征信系統的理性認識,熟悉數據報送程序,確保接入后征信業務及相關活動順利開展。同時,基層人民銀行征信部門應研究制訂專門的準金融機構接入征信系統準入制度,杜絕利用接入征信系統后從事其他盈利性活動。

篇6

【關鍵詞】 新制度經濟學 企業信用風險管理 制度

【作者簡介】 趙中星,江蘇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助理研究員,主要從事社會信用體系相關研究。李家勛,江蘇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正高級經濟師,主要從事社會信用體系相關研究。

【中圖分類號】 F275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2095-5103(2014)08-0055-03

一、制度理論與企業信用

新制度經濟學把制度理解為能抑制人際交往中可能出現的任意行為和機會主義行為的一套行為規則與程序。新制度經濟學創始人道格拉斯?諾斯認為,制度是人為設計的、型塑人們互動關系的博弈規則,它旨在約束主體福利或效用最大化,是決定長期經濟績效的根本因素。制度約束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禁止人們從事某種活動;另一方面,界定可以被允許從事某些活動的條件。因此,制度是一種人類在其中發生相互交往的框架。制度作為人們相互交往的指南,通過為人們提供日常生活規則來減少不確定性,當經濟主體做生意、借錢、駕車、人際交往時,就能夠知道或者很容易學到應該如何去做。制度對經濟績效的影響是無可爭議的,制度能夠影響市場主體的行為選擇,源于其目的是追求主體福利或效用最大化。羅納德?科斯認為,降低交易費用,提高資源配置效率的關鍵是建立使市場主體講信用的收益大于失信的制度。

現階段并不是所有的企業都講求信用。據商務部統計,我國企業每年因信用缺失導致的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高達6000億元。有統計表明,我國企業壞賬率高達1%至2%,且呈逐年增長勢頭,相比較之下,成熟市場經濟體制國家的企業壞賬率通常為0.25%至0.5%。我國每年簽訂的約40億份合同中,合同履約率只有50%。雖然企業失信行為的泛濫并不能完全歸結于行為主體的道德敗壞,但與現有制度建設的欠缺有著必然聯系。在不完善的市場條件下,人們實施機會主義行為的收益大于其成本,在征信成本太高而失信成本過低或為零的情況下,違約、造假、欺詐處處上演,必然損害企業的利益,造成市場失靈和秩序混亂,這是失信的主要原因。

企業在不甘心受到相應損害的前提下,為了保持正常的交易,盡可能保護自身的利益,必須建立一套完善且有效的制度作為保障,信用風險管理制度應運而生。企業依據信用風險管理制度,對信用銷售中可能產生的風險進行科學管理,成立專門機構和專業人員了解客戶、合作伙伴和競爭對手的信用狀況,制定科學的信用政策,為防范風險、擴大交易、提高利潤、減少損失、增加賒銷成功率等進行一系列活動,從而規避和降低信用風險。因此,從制度經濟學的視角分析,企業開展信用風險管理是其追求效益最大化的必然選擇。

二、制度變遷理論與企業制度建設

制度建設在社會中的主要作用是通過建立一個人們互動的穩定結構來減少不確定性。制度變遷理論的研究目的在于通過制度的產生與變動來研究某一經濟主體的經濟發展,并指出各經濟主體經濟績效各異的根源。馬克斯?韋伯指出:凡是適合生產力發展的經濟制度就是有效的制度。企業制度作為社會生產的一種組織制度,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和人們對經濟活動效率的追求逐步形成,企業制度發展的直接原因是提高經濟效率,這集中體現在企業制度的變革能創造一種新的生產力,新的企業制度既能節約生產費用、降低生產成本,同時也能增加產出,不僅能為管理的創新提供制度條件和前提,也能夠提高企業經濟活動綜合效率。

羅納德?科斯指出,企業可以根據自身需要改變各種生產要素的利用率,達到最優效率,在交易成本大于零的情況下,制度安排對資源的配置和企業的受益都將產生影響,不同的制度安排會產生不同的資源配置效率,企業需要在不同的制度之間進行選擇。道格拉斯?諾斯從人類行為理論和交易費用理論的結合考察制度產生和變遷的過程,制度是為了降低人們互動中的不確定性而存在的,隨著生產專業化程度的日益提高,邊際生產成本逐漸遞減,以及信息不對稱和市場中機會主義的存在,邊際交易成本就會逐漸增加,從而影響經濟效益。制度的穩定性絲毫不否定它們處于變遷之中的事實。制度變遷是一個復雜、漸進、非連續的過程,是由于社會中非正式約束嵌入的結果,不論是慣例、行為準則、行為規范,還是個人、公司之間的契約,制度總是處于不斷演化之中。在經濟活動中,組織及企業家從事有目的的經濟活動,因而他們是制度變遷的主角,型塑了制度變遷的方向。

雖然韋伯、科斯、諾斯等對制度研究的出發點和目的不盡相同,但都認為生產力或技術的進步以及制度的變遷,對社會或是一個經濟主體的經濟效益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企業作為一種組織形式,是一個有目的的實體,是由其創立者設計出來、用來最大化其財富和收入,以及實現其他由社會制度結構所提供機會設定的目標。在追求這些目標的過程中,企業逐漸改變制度結構,不同約束之間的相互作用使得企業的財富最大化。最合理的制度安排就是使交易成本為零,如果原有的制度安排不能提高利潤,原有制度安排下的某些人為了獲取潛在利潤,就會率先克服這些障礙,從而導致新的制度安排。信用制度變遷對利潤增長的作用路徑是在一個動態的經濟系統中,現有的制度安排決定了市場經濟交易機會與交易成本,從而決定了經濟增長的收入及速度。當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的進出口產品價格、原材料價格、勞動力價格等外界條件、因素變化進入經濟系統時,則改變了現有的經濟條件及收益結構,只有進行制度創新,創立新的合適的信用管理制度,才有可能實現潛在利潤,實現經濟的增長。

因此,制度變遷是經濟增長的必要條件之一,也是企業實現利潤增長的必要基礎。為了獲得經濟績效,企業建立一套能夠提高經濟效益的制度是必然選擇,以解決市場信息不對稱,以及市場經濟不完備情況下機會主義導致的生產成本增加的問題。這其中,建立科學、完善的企業信用風險管理制度是最優選擇。

三、信用風險管理制度對企業核心競爭力的影響

企業核心競爭力是企業在各種創新能力中最基本、對其他創新能力起促進或制約性先導作用的創新能力,具有稀缺性、不可復制性等特征。企業的正式制度會影響企業的組織氛圍,進而在資源決策時產生規范和理性,只有當資源與企業正式制度適配時,其創新能力才會提高。因此,企業制度創新能力具有企業核心競爭力的特征。企業信用風險管理制度作為信用銷售中考察企業市場營銷能力、營運能力、內部管理能力的核心制度,也具有核心競爭力的基本屬性和特征,是企業獲得持續競爭優勢的來源之一。

在當前的市場環境下,企業間的競爭愈演愈烈,賒銷、信用交易規模不斷增大,信用風險管理制度對企業核心競爭力的影響較為明顯。企業通過建立規范化的制度和規則,有效降低企業的應收賬款管理成本、存貨成本等相關管理成本,同時迎合了客戶不同交易方式的需求,大大提高了銷售利潤率和市場占有率,使本企業具有了其他同行業企業不可比擬的競爭力,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處于有利地位。一方面,信用管理制度的建立,在滿足經銷商或消費者短期融資需求的同時,能夠迅速擴大市場份額,提高經營收益,實現了消費者價值和企業自身利益的統一。特別是在生產貿易鏈愈加緊密的情況下,只有加強企業信用風險管理,建立符合市場規范的企業信用風險管理制度,降低市場主體的交易成本,才能推進跨區域的企業合作,在實現企業銷售最大化的同時,將信用風險降至最低。另一方面,科學的企業信用風險管理制度有利于企業形成戰略聯盟,使上游供應商、制造商和下游渠道商之間形成穩固的供應鏈合作伙伴關系,提高交易對手的忠誠度和成功率,提升企業績效,提高企業的競爭力。

四、新制度經濟學視角下企業信用風險管理制度建設

新制度經濟學認為制度由三個基本部分構成:正式的規則、非正式的約束(習慣、慣例和自我限定的行事準則)以及它們的實施機制。根據新制度經濟學的理論,企業信用風險管理制度不僅包括企業制定的各種信用風險管理政策、規則等正式制度,也包括信用文化的培育、誠信教育等非正式制度。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構建:

1. 建立客戶資信管理制度

客戶資信管理制度是指以客戶的信息資源和資信調查為核心的一套規范化管理方法,包括企業內部信息開發制度、客戶信息采集制度、客戶信息管理制度、資信調查制度、客戶信用分級管理制度等。建立客戶資信管理制度,可以幫助企業及時掌握客戶的信用狀況,為制定正確的信用政策、發放信用額度提供依據。

2. 建立企業內部授信管理制度

企業在交易決策過程中通過科學的信用審批方法和程序,審查客戶的資信狀況,控制授信額度。授信管理是信用風險管理的核心環節,企業應根據客戶的信用等級、客戶以往的交易記錄,以及企業的信用政策,由專門的信用審查部門決定發放其信用額度。

3. 建立應收賬款管理制度

企業決定授信后,要對受信客戶實施嚴密的風險跟蹤管理,如發生銷量大降、法律糾紛、財務收支危機等非正常情況時,企業信用風險管理部門應立即開展調查,并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防止不良后果出現。為此,企業應建立應收賬款檔案及其動態管理信息化系統,建立應收賬款分類管理制度、賒銷客戶監控制度、賬齡控制制度和欠款催收制度等相關制度,并嚴格執行,盡可能做到既不失去已有客戶,又能按期足額收回賬款。

4. 建立信用風險管理信息化系統

企業開展信用風險管理必須借助于現代信息技術,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開發建設具有專業水平和完善的信用風險管理信息化系統,供企業各個職能部門使用,讓企業的各個部門或環節都成為信用風險的管理者和控制者。信用風險管理信息化系統應該具備客戶檔案管理、客戶信用評價、客戶授信決策、債權保障管理、應收賬款分析、賬款催收管理等基本功能,實現企業對信用銷售全過程的監控、管理、分析和預警等。為降低信息化系統的建設成本,可將系統與銷售、會計核算信息化等系統的信息數據庫聯接與共享。

5. 建立信用風險轉移制度

企業信用風險轉移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強化企業信用銷售的債權保障,企業應盡可能采取信用風險轉移辦法將風險轉嫁他人。信用風險的轉移必須有機構愿意承接,但目前我國的信用保險和保理機構很少,業務受理范圍也十分狹窄,基本局限在出口業務,因此在現實銷售中,對于信用程度很高的客戶,可以直接采用信用銷售,信用程度達不到的客戶,可以要求其提供抵押或擔保,以增強債權保障,防止和減少風險的產生。

6. 建立信用風險管理績效考核制度

建立對信用風險管理部門和專職人員的績效考核制度,能夠激勵信用風險管理人員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和技能??己四繕藨Y合企業銷售戰略綜合設立,單純的風險控制目標不一定有利于企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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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金融生態環境;社會信用體系;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一、金融生態環境的概念闡釋及其與社會信用體系的相互關系

金融生態環境有狹義與廣義之分。狹義的金融生態環境包括社會信用體系與政策法律等內容。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周小川認為,金融生態就是指微觀層面的金融環境,包括法律、社會信用體系、會計與審計準則、中介服務體系、企業改革的進展及銀企關系等方面的內容。廣義的金融生態環境包括文化環境、經濟環境、法律環境、政策環境、信用環境等??梢?,金融生態環境是一個龐大的體系,其中各成分、各要素相互連接、相互依賴、相互作用,共同構成了一個有機的金融生態鏈,包括社會信用體系在內的各成分平衡的共生。而社會信用體系無疑是金融生態環境中最主要的成分之一。

社會信用體系也有廣義與狹義之分。狹義的社會信用體系主要包括信用調查活動和信用評級活動。廣義的社會信用體系包括了與信用交易有關的四個主要環節的制度安排:一是信用的投放,二是信用風險的管理和分散,三是信用信息服務,四是對失信行為的懲戒。廣義的社會信用體系幾乎涵蓋了整個市場經濟體制的所有重要方面,既涉及對交易過程的規范,也涉及到對市場主體和政府行為的規范,可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對金融生態環境的影響是全面而深遠的,甚至可以說,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關系著金融生態環境建設的成敗。

二、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現狀及原因分析

改革開放20多年來,我國的經濟發展步入了快車道,綜合國力大幅增強,人民生活水平極大提高。為適應經濟發展和建設金融生態環境的需要,黨的十六大報告和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上都強調了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的重要性。2004年2月總理在全國銀行、證券、保險工作會議上強調:金融安全事關大局,維護金融安全,必須健全金融法制,加強金融監管,整頓金融秩序,加快信用體系建設。要加快全國統一的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建設,規范社會征信機構業務經營和征信市場管理。2006年1月中國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已在全國聯網正式運行,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也于2006年8月在全國聯網正式運行。截至2006年末,央行的征信系統數據庫已經覆蓋全國,并為5.33億自然人和1116萬多戶企業建立了信用檔案。這些對金融生態環境的建設來說無疑是一個良好的開端。但與此同時,信用體系建設的速度仍嚴重滯后于經濟發展速度。誠信缺失主要表現在經濟領域,假冒偽劣商品、虛假廣告充斥市場、價格欺詐、中介組織違反獨立、公正的職業道德的現象層出不窮,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加大了交易成本,降低了商業競爭力、辦事效率,直接影響到我國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我國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存在諸多問題,究其原因主要在于:

(一)信用立法滯后,失信懲罰機制尚未有效建立

具有完備的法律法規是社會信用體系完善的重要表現。我國現行法律中,只有《民法通則》、《反不正當競爭法》、《擔保法》、《票據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中規定了關于信用的一些原則性條款,《刑法》中對欺詐等行為也有相應的懲罰規定。但是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一部相對完整、系統的規范信用活動的專門法律。雖然在一些法律法規中也有關于信用的規定,但受傳統意識的影響,這些規定還沒有最大限度的發揮作用,不能對失信行為形成強有力的約束,在一些失信和詐騙案件的審理中,還存在嚴重的地方保護主義傾向。這些都非常不利于良好金融生態環境的形成和維系。因此,要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首先就必須要完善立法,以法律作為保障。

(二)社會信用中介服務行業發展滯后

信用征集、信用調查、信用評估、信用擔保、信用咨詢等信用中介機構的完善與否關系著信用制度能否真正建立。目前,我國信用中介服務機構發展尚處于起步階段,由于用國家信用代替了各類信用關系,缺乏維系社會經濟生活正常運轉的獎懲機制,使得信用機構少,市場規模小、經營分散、行業整體水平不高,市場競爭基本處于無序狀態。沒有建立起一套完整而科學的信用調查和評價體系,導致了企業的信用狀況得不到科學、合理地評估。

(三)缺乏信用教育和信用研究

目前我國信用管理教育還很落后,國內幾乎沒有一所專門的信用管理學院,甚至沒有信用管理課程,沒有一所院校開展系統的信用管理職業人員從業資格教育工作。我國的信用管理教育還很落后,遠遠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這造成了長期以來人們只知道信用的道德層面的含義,很少去從教育和經濟層面系統地思考信用問題,嚴重阻礙了信用體系建設的實質性進展。

(四)信用信息開放程度低

社會信用記錄集中于政府部門,政府及其下屬的事業單位負責信用記錄的收集、整理和分析等工作,全社會信用記錄的市場開放程度低,征信企業缺乏向企業和個人正常獲取和檢索信用信息的途徑。

三、基于良好金融生態環境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路徑選擇

(一)加快信用法律法規的建立

營造良好金融生態,建設社會信用體系必須立法先行。鑒于我國的國情,信用立法難以在短期內完成,但建立完善的社會信用體系客觀上又需要較為完備的法律體系作為保障。因此,建議我國從三方面推進信用立法工作:一是盡快出臺《征信法》,代替人民銀行制定的《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管理條例》,將征信制度由部門規章提升到法律范疇,確立征信制度的權威性和法律地位;二是抓緊研究、率先出臺急需的法律、法規,如《信用報告法》、《社會信用信息法》、《信息披露條例》等,為商業化的社會征信機構在開展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的搜集、保存、評級、服務等業務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據;三是抓緊修改和完善《公司法》、《破產法》、《合同法》、《擔保法》、《商業銀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中涉及信用的內容,特別是其中的懲罰條款,對諸如產權制度、契約制度、競爭制度、輿論監督制度等,也應該加以健全和補充。

(二)建立統一的信用信息管理數據庫

先進的信用風險控制方法需要有先進的信息管理系統來支持,應充分發揮會計核算自動化和網絡化的優勢,根據信用風險控制的需求,利用數據庫建立信息檔案,及時獲得數量多、質量高的信息,實現信息的實時錄入,不斷滿足信用風險控制系統數據信息的動態需求。

中國人民銀行在推動我國征信體系建設已取得了階段性的成果,實現了企業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升級改造和全國統一企業、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建設。下一步社保、住房公積金以及企業的環保信息等將納入該系統。伴隨著該數據庫的應用,還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規范信息收集和錄入,確保信息準確、及時、有效,能準確反映企業和個人的信用狀況,既要滿足商業銀行多樣性風險控制的需求,也要建立個人消費者信息糾錯工作機制;非銀行社會信用信息的更新,更涉及到多個政府部門之間的相互配合、協調,人民銀行應責無旁貸地做主協調人。

(三)大力發展社會征信行業,發展信用中介組織

根據發達國家的經驗,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初級階段,其核心任務是促進征信行業的發展,只有征信行業得到全面而健康的發展,才能形成失信懲罰機制的基本條件。我國在現階段,應大力發展和鼓勵民間的經營性征信機構,特別是要大力發展信用管理民間機構,通過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提供法律保障、數據信息開放等有利條件,鼓勵社會各界包括民營、中外合資、合作機構根據規定開辦專業化的信用服務機構,積極發展信用中介組織,為社會提供廣泛的信用中介服務,以此促進信用服務業健康發展。在此基礎上,明確征信業的管理部門,并逐步統一征信機構資質標準、建立市場準入、退出機制,嚴格規范信用中介組織的行為。

(四)大力開展信用管理教育,建立和完善失信懲罰機制

重塑“誠實守信”的社會價值觀念體系是營造良好金融生態,構建和諧社會的前提。使誠信成為人們交往的道德準則,強化“守信光榮、背信可恥”的觀念。同時,要建立社會失信懲罰及獎勵的長效機制:加大對各類企業、個人失信行為的處罰力度,對不良信用記錄進行合法且有效的公示,設立“黑名單”,形成失信的企業難以生存、發展的氛圍;同時,設立“紅名單”、“綠色通道”等,通過免工商年檢、降低貸款利率、提高授信額度等各種措施,對誠實守信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獎勵,這樣做有利于建立良好的誠信氛圍,也是良好金融生態環境有序運行不可或缺的觀念因素。

(五)大力培育和發展信用市場

社會信用體系的建立離不開政府的支持。政府應繼續大力培育信用市場,通過催生中國企業對征信產品和服務的需求市場,擴大信用經濟規模,增加社會對信用管理中介行業的需求,做大“蛋糕”;與此同時,政府應當制定一些優惠政策,支持征信機構研發和創新征信產品,為社會提供個性化、多樣化的增值服務。同時,政府對社會信用信息系統的整合是對政府管理體制、行政效率的一種考驗。社會信用信息管理系統的整合需要政府各部門通力合作,否則各部門的建設成果只可能是分散和孤立的行業系統,而不可能是真正促進消費增長和經濟增長的有效的社會系統,不利于市場化的信用服務業的增長壯大。

(六)建立企業信用管理制度,完善信用風險防范機制

要建立一個規范有序的市場經濟秩序,除了外部的社會信用體系和相關法治環境外,作為信用體系建設的基礎和主要服務對象,市場主體的信用意識和風險防范能力也是非常重要的。目前,很多金融機構、企業的信用管理制度建設尚處在自然盲目狀態,防范市場信用風險的能力有限,不敢輕易進行信用交易,結果反過來又影響了其市場競爭能力,喪失很多商業機會。

需要指出的是,我國現有的信用經營機構主要是金融機構,其中主要是商業銀行,從國際上看,企業也是非常重要的信用經營機構,其主要信用活動是信用銷售。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我國應重視企業信用管理體系建設:一方面完善企業自身信用風險控制制度,包括財務核算制度、銀行貸款管理制度、應付賬款管理制度等;另一方面完善客戶信用風險控制制度,包括客戶資信管理制度、客戶授信制度、應收賬款管理制度等。

四、結論

作為金融生態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社會信用環境對金融生態環境的影響是全面的、廣泛的與基礎性的。良好的社會信用環境是金融生態環境有序運行的前提,社會信用環境建設水平的高低直接制約金融生態環境的好壞。因此,科學推進金融生態環境建設,必須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改善社會信用環境。在這其中,政府要發揮引導作用,加強信用立法,大力培育和發展信用市場,使征信行業邁向市場;同時也要發揮公眾的作用,培養信用管理人才,教育群眾,營造誠實守信的社會氛圍,另外應建立有別于金融機構的企業信用管理制度,完善信用風險防范機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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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財務信用 信用缺失 成因和對策

財務信用是市場經濟中對交易者合法權益的尊重和保護,也是在信息不對稱條件下規避交易風險的基本防線。當前,我國企業普遍存在著財務信用缺失的現象,導致企業面臨嚴重的信用危機,并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經濟的健康運行和社會的穩定發展。鑒此,本文僅對我國企業財務信用缺失的現狀、成因及對策略做探討。

一、我國企業財務信用缺失的現狀

1.企業財務報表信息失真。我國企業在信息披露方面很不規范,違法違規問題十分嚴重。例如,粉飾或隱瞞企業真實的財務狀況,“巧用”會計準則,隨意改變或調整會計核算方法、確認標準及計量方法等。

2.企業間的合同欺詐及違約現象嚴重。據統計,目前我國每年訂立合同有40億份左右,真正履約的卻只有20億份,50%的合同帶有欺詐性,且合同交易只占整個經濟交易量的30%,合同的履約率明顯有待提高。

3.逃債、逃稅、騙稅、惡意透支現象嚴重。困擾著經濟發展的除了企業之間、企業與銀行之間及企業與百姓之間的資金拖欠和三角債之外,還有企業的逃債、逃稅、騙稅和惡意透支。大批逃債、惡意透支的企業使銀行吃足了苦頭。

二、我國企業財務信用缺失的成因

1.企業的財務信用意識淡薄。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我國開始建立企業以其自身的資產承擔風險的體制。這就要求企業以其自身的財務信用參與市場的競爭,在市場上運行。然而,在從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的體制轉換過程中,由于對重建財務信用制度、樹立財務信用觀念缺乏應有的經驗,因而企業財務信用出現了混亂。

2.產權不明晰,信息不對稱。企業的產權制度是影響企業信用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產權是財務信用的基礎。在國有產權制度下,決策者的利益與他所做決策的企業的財務信用之間沒有長遠的關系,那么他肯定只追求或更注重追求眼前利益,不會很注重企業誠信。此外,信息不對稱是造成信用風險發生的必要條件。從目前看,在我國的信用問題當中,由于信息不對稱所造成的信用風險是極其重要的一個方面。

3.法律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失信懲戒機制。在立法方面,我國已頒布的《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票據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中雖都有誠實守信的法律原則,但總體上與信用制度相關的立法嚴重欠缺。另一方面信用監控機制不完善,我國至今尚未建立起作為發達市場經濟中信用體系基礎的信用記錄、征信組織和監督制度。信用激勵和懲罰機制尚未形成,尚未達到刑事犯罪程度的失信行為得不到相應的懲罰。

4.企業內部缺乏有效的財務信用管理制度。企業財務信用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但我國企業內部普遍缺乏規范的財務信用管理制度,很少有企業設立專門進行內部財務信用管理的部門、機構或人員。因此,因授信不當導致合約不能履行,以及授信企業對履約計劃缺乏管理而違約的現象頻繁發生,因對合作客戶的信用狀況缺乏了解也使許多企業受騙上當,導致經濟糾紛大量出現。

三、企業財務信用缺失的治理對策

為了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必須大力整治企業財務信用缺失現狀的力度,加強對企業財務信用的管理,并逐步建立有效的企業財務信用管理體制。從目前來看,應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1.明確體制轉換期政府在財務信用管理體系建設中的職能,加快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政府應健全法律和道德的約束機制,結合我國國情,進一步完善《公司法》、《破產法》、《合同法》、《擔保法》等法律的有關條款,并以此為基礎,制定出企業信用管理方面的具體的條例和實施細則,改變目前的建立社會信用體系過程中無法可依的狀況。還應通過法律程序明確政府或有關部門行使信用懲罰的權力,以及行使權力的界限,對失信行為的界定和懲罰應準確、適當,引入處罰時效機制,以利于營造懲惡揚善的社會氛圍。

此外,我國還應通過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和產權制度改革,真正地做到政企分開和產權關系明晰,確立企業法人財產權,建立所有者對企業和銀行經營的監督約束機制,使信用交易的授信方有清晰的產權邊界,能夠獨立地承擔相應的責任。

2.建立與企業自身相適應的信用文化,增強經營者的信用觀念和信用意識。企業價值觀是企業文化的精髓,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企業信用是企業價值觀最為重要的部分。構筑企業誠信文化就是要在企業里樹立起“信用是企業最重要的無形資產”的意識,每個企業都要依靠自己對其他企業對社會交往規則的遵守來獲得社會的尊重和信任。

3.加強企業內部客戶資信管理制度和應收賬款管理制度的建設??蛻糍Y信管理系統是指以客戶的信息資源和資信調查為核心的一套規范化管理方法,其中,信息管理和資信調查是兩項核心工作??蛻舻男畔⒐芾硎切庞蔑L險控制的基礎,企業應當投放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并且應當作為企業管理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加以貫徹落實。對客戶的資信調查也應當經?;?、制度化的進行。此外,在企業確定信用額度后,也要對客戶實施嚴密的風險跟蹤。

4.培養專業的財務信用管理人才,加強企業財務信用管理的內部自律和外部監督。把加速培養一支高質量的財務信用管理人才隊伍作為企業財務信用管理體系建設的一項重要工作。要通過各種方式培養、培訓一批企業財務信用管理人才,建立財務信用人才的資格考核和認證制度,進一步完善對現有的企業財務信用管理人才的管理、考核、監督機制。

參考文獻:

[1]孫育紅:對我國企業信用缺失的幾點思考. 當代經濟研究,2002(5):5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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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險信用法制建設有所加強

一是《保險法》強調了誠實信用原則在保險業發展中的突出地位。修改后的《保險法》著重突出了對誠信原則的保護和運用。在總則中增加了一條“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作為第5條;在分則中也對保險市場的各行為主體圍繞誠信原則進行了規范。二是相關法規充分體現了誠信原則。如《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不得對客戶進行欺騙、誤導和故意隱瞞”;《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中規定,高管人員不得“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投保人、被保險人、損害被保險人利益”等等。保險信用法制建設的加強為我國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保險誠信體系建設初步展開

作為保險業發展的基石,誠信日益受到保險業內的重視,誠信體系建設也已初步展開。2003年全國保險工作會議強調,“越是加快發展,越要注重誠信,搞好服務,樹立良好的行業形象”。全國各地保監辦、保險行業協會圍繞保險誠信體系建設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三)保險誠信經營理念得到認同

各保險公司在經營理念中,均能突出強調誠信。如中國人保幾十年來秉承“穩健經營,篤守信譽”的經營思想指導業務發展;中國人壽以“誠信負責,穩健發展”為企業宗旨;泰康人壽認為“誠信在保險行業至高無上”;新華人壽在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建立“信用體系建設實施小組”,領導公司的信用體系建設;平安保險公司經國際權威機構認證,獲得了AAA級信用等級證書。由此可見,誠信在保險業發展中具有核心地位的理念已為保險業界廣泛認同,這為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奠定了基礎。

(四)營銷員的誠信狀況有所改善

保險營銷員曾一度以總體素質較低,誠信水平不高,社會形象較差出現在社會公眾面前。經過近年來的治理,營銷員的誠信水平有所提高,誠信狀況有所改善,誤導、欺瞞現象明顯減少,失信行為初步得到控制。營銷員隊伍數量龐大,且直接面對公眾,因而可以說他們的誠信狀況從某種意義上代表保險行業的整體誠信水平。營銷員的誠信狀況好轉在一定程度上說明我國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已初見成效。

二、目前我國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中存在的問題及其成因分析

(一)存在問題

1.造假問題屢禁不止。假數據、假賬本、假報表、假保單、假收據現象在保險經營過程中屢見不鮮。保監會自成立以來,始終將打假作為一項重要工作,2002年甚至開展專項“打假”活動。盡管如此,造假問題并未得到根本性解決。

2.惜賠現象時有發生。一些保險公司理賠手續繁瑣,服務不到位,個別案件拒賠不合理,客觀上表現出惜賠現象,在客戶中造成不良影響,在社會中形成“投保易、索賠難”、“收款快、賠款慢”的惡劣印象。

3.誤導問題并未根治。由于營銷機制的不完善,營銷員誤導問題只能在某種程度上有所減輕,實質上并未得到解決。尤其在一些中小城市,在一些風險意識、保險意識、投資意識較差的客戶中,誤導、欺瞞現象并不罕見。

4.道德風險防范困難。近年來,我國保險知識普及程度有所提高,但有的人在了解保險后,竟打起了騙保騙賠的主意。投保時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現象屢見不鮮,騙賠手段更是五花八門。2002年以來,發生在全國各地的“車貸險”騙賠案使財產險公司蒙受了巨大損失;而在壽險方面,一些邊遠地區的保險公司被迫停辦醫療險正是因為無力解決投保人無病卻常年稱病住院問題。

(二)原因分析

1.社會信用基礎薄弱影響了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處在剛剛起步階段,征信數據采集困難,數據開放沒有明確規定,信用資料數據庫建立滯后,信用法規缺乏,失信行為得不到有效懲治。薄弱的社會信用基礎勢必影響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

2.保險信用法規建設滯后阻礙了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盡管我國保險信用法制建設有所進展,但與現實的保險經營活動相比仍顯滯后及不完善。高速發展的保險業帶來許許多多新現象、新問題,有些問題是直指誠信的,比如“回傭”。一方不“回傭”,而另一方“回傭”,客戶就會被奪走,從而造成遵紀守法卻遭受了損失,違規失信卻增加了收益的局面。這些問題如果得不到及時有效的解決,勢必助長失信毀約的歪風蔓延。

3.保險誠信管理制度缺失制約了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制度缺失一方面表現為剛性管理制度缺失;另一方面則表現為必要信息采集制度缺失。剛性管理制度缺失削弱了誠信的制約機制。人性弱點是天然存在的,商務領域僅僅靠道德良心是不夠的。如果沒有剛性的信用管理機制,管理者就不得不為人的素質及品質傷腦筋。如營銷員挪用保費問題,如果沒有制度能保證營銷員不接觸現金,那么這個問題將永遠存在。信息不對稱則客觀上為失信行為提供了條件。對于保險人來說,投保人的每次投保資料都是新的,其真實準確與否無從評估。在廣州的“車貸險”騙賠案中,曾經發現一家保險公司的6個支公司同時為一部車辦理了保證保險。廣州保監辦在一份調研報告中指出,“車貸險”騙保之所以能夠得逞,其中一項重要原因是“各保險公司尚未共享有關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的投保人及汽車經銷商的信息,保險公司各自為政,給投保人騙貸或一車多貸以可乘之機”。對于投保人來說,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投保人無法掌握保險公司的真實經營狀況,無法比較選擇適合自己的保險產品,只能道聽途說地片面了解保險。

4.保險公司經營管理體制陳舊落后不利于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目前國內一些保險公司的經營思想仍停留在盲目擴大保費規模上,上級公司對下級的考核體系突出強調保費收入。完成保費收入指標(且不論這個指標是否經過科學測算,是否實事求是)不但有物質獎勵,還可能加官晉爵,否則,就會遭到懲罰,甚至丟掉“烏紗帽”。同時,基層公司可支配的費用也僅僅唯系于保費收入,多收多花,少收少花,不收不花。這種政策導向驅使基層公司以保費規模最大化為首要經營目標,為達目的,在競爭中任意抬高手續費、降低費率,弱化對營銷員的誠信教育等,無暇顧及公司的社會形象、整體利益和長遠發展。

5.保險營銷機制不完善困擾著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我國保險營銷員的數量占從業人員總數的80%,這支銷售大軍對我國保險業的發展尤其是壽險業的發展具有推動作用。然而,現行的營銷機制隨著市場的擴大,其弊端也日益暴露,主要表現為缺乏對營銷員的保障制度,缺乏長效激勵制度,對營銷員的考核以業績為主、傭金提取不合理等等。這些問題誘發營銷員產生背信棄義、誤導欺瞞客戶行為。

三、進一步完善我國保險業誠信體系的構想

(一)把握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契機,為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奠定基礎

保險業的發展離不開經濟的發展,更離不開社會的進步。建設保險業誠信體系,必須結合強化社會信用意識,改善社會信用環境。目

前,我國信用體系建設初步展開。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形成以道德為支撐、產權為基礎、法律為保障的社會信用制度”;國家六部委于2003年9月聯合出臺了《關于開展社會誠信宣傳教育的工作意見》;北京、上海、深圳、福建等省市正在進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試點。可以說,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恰逢其時。保險業應把握契機,一方面不斷完善自身的誠信體系建設,一方面為全社會的信用建設做出貢獻。

(二)加強保險信用法制建設,為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提供保障

要進一步完善我國保險法律法規建設,從法律高度保護誠實守信行為,嚴厲懲戒毀約失信行為。要在保險業內逐步形成“有信者昌,無信者痛”的氛圍。保險監管部門要統籌全行業的信用法制建設,并制定具體措施促進落實?,F階段,應盡快出臺《保險違規行為處罰辦法》、《保險營銷員管理辦法》、《保險信用管理辦法》等法規。

(三)建立保險誠信管理制度,為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創造條件

1.要建立剛性的誠信管理制度。對經營管理的各個環節都要考慮制約制衡機制,用制度保證誠信得以實現。在制度建立上,某壽險公司的做法值得借鑒。該公司明確規定營銷員不得收取客戶的現金作保費,必須由客戶將保費存入銀行,公司直接與銀行結算。這種做法從制度上保證了收費環節的誠信行為,大大減少了營銷員挪用、詐騙保費的可能性。

2.要建立信息采集及披露制度。對投保人信息的采集及披露,可以參照英國做法,由行業協會進行。在投保人投保時,保險公司有權通過行業協會獲得該投保人的資信狀況、履約守諾及遵紀守法情況。由于目前我國尚未建立個人征信數據的管理制度,現階段可由行業協會采集投保人的投保及理賠記錄。對保險人的信息披露,除在指定刊物上定期詳細如實公開其經營管理狀況外,各保險公司還應建立與社會公眾溝通的平臺,如專線服務電話、專業網站等,對投保人提出的有關公司的任何問題,只要不涉及商業秘密,均應如實全面解答。

(四)改革保險公司經營管理體制,為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注入動力

經濟主體只有考慮長遠利益,才有積極性建立一個不欺騙的信譽。而要使經濟主體重視長遠利益,必須有明晰的產權。因為產權制度直接決定著信譽的收益權,如果收益權歸別人所有,沒有人會為別人的未來收益而犧牲自己的眼前利益。所以,可以把經濟主體建立信譽的積極性歸結為產權問題。當企業的市場價值與決策者的利益無關時,作為“經濟人”的決策者沒有理由重視企業的信譽。因而,國有保險公司的股份制改造,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和科學的決策機制、高效的激勵約束機制,參照國際慣例建立企業運行機制是保險業誠信體系建設的動力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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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征信體系;法律;數據

完善有效的個人征信法律體系是我國個人征信系統能夠順利建設和開展的最基礎保障。就目前的現實情況而言,我國的個人征信體系在相關的法律制定上和個人征信數據完善方法還存在嚴重的滯后現象,與社會所需要的嚴重脫節,無法有效的配對現實生活中的經濟活動。

一、當前征信體系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1 我國現行征信法律建設中存在問題

我國征信立法開始于上世紀90年代,截止目前為止,除了《保密法》、《商業銀行法》等涉及到個人征信以外,我國還沒有一部統一的征信法律。由于我國沒有相應的個人破產制度、個人財產申報制度、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個人及其家庭的收入財產狀況透明度低,使個人資信評估難以向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推廣。法律法規的不健全也嚴重制約著個人征信業的健康發展。

正是上述法律的缺失、立法的滯后,使得我國各地征信機構標準不一,操作規范不同,不正當競爭加劇。沒有法規,何談效力,當前征信市場缺少有效的管理,失信行為和不規范的征信服務沒有得到相應的懲罰。先行法律制度對于獲取征信信息的渠道疏通作用有限,征信機構收集信息效率較低。用戶信用信息未經過濾和加以區分,而盲目公開,或者提供給不合法的單位和個人,造成了用戶利益受損,忽略了用戶隱私保密和個人信息安全。從長遠角度看,這樣的法律環境下,征信機構的做法勢必會影響征信用戶和潛在用戶參與征信體系、信用交易的積極性,反而不以利于社會誠信的建立,給征信體系建設完善造成了新的困難。在缺乏相關的法律制度和專門的執法機構的情況下,政府的盲目介入也無法解決根源問題,監管和執行部門根本不可能具備較高的效能。

2 個人征信數據不完善

征信機構對個人征信系統建設意義認識不足。部分征信機構特別是一些小型中介,沒有認識到征信系統建設的重要性,只是單純把此項工作看作是上級布置的工作任務,只注重其上級行量化考核指標,對征信系統在社會經濟建設中的作用認識不足,導致在個人信用信息采集過程中出現敷衍現象,影響工作質量。

個人基本信息錄入準確性有待提高。當前國內個人信用信息的采集主要以金融機構的信貸管理系統為基礎,但是部分金融機構的客戶檔案管理制度不完善或者工作人員在書籍錄入過程中求數量輕質量,而出現差錯,導致客戶的姓名、身份證號碼等一些基本信息錄入錯誤,造成系統無法查詢或者出現張冠李戴,獲得不對應的查詢結果,為以后和公安信息聯網留下了隱患。這樣既影響了個人征信系統查詢作用的正常發揮,又造成了客戶的信用損失,極易引發糾紛。

部分機構數據報送不完整,對自身系統管理不嚴格,不注重系統開發和維護,導致個人信用信息在上報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過程中出現數據丟失現象。特別是信用卡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方面的信息,漏報現象較多,使得數據庫信息不完整,同時易引起被征信人提出異議。

個人征信體系的建立必須要以社會的信息化為基礎,這個基礎決定了個人信用資料采集的效率、質量已經采集的廣泛性和深入性,同時它還影響了信用評價結果的優良性。近幾年來,我國國內的經濟得到了飛速的發展,個人作為參與經濟活動的主體程度越來越深,領域也逐步增加,也開始逐漸脫離原理單一的個人與銀行的借貸關系。但是就從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眾多以信用為基礎的經濟交易領域的信息化程度都比較低,很多非常寶貴的個人信用數據都無法進行電子化的記錄和保持。最終導致信用數據采集難度大、效率低,分散存放、電子化水平低,征信的成本無法獲得有效的降低。

另外,隨著我國近幾年勞動力的遷移,社會人口的流動性都逐漸增強,使得征信活動的收集工作難上加難,最終導致信用數據的不完善。

二、完善我國現行征信體系的建議

1 建立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體系,組建規范化管理

體制,法律先行,這是任何體制要正常運行的基礎條件,也是個人征信體系實施的最根本條件。人民銀行在開展個人征信業務時,應以我國關于個人信用信息管理的相關法律條件為基本依據,結合個人征信系統在運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逐步對這些法律法規進行調整和完善,協助國務院就有關個人征信管理的問題尋求最有效的體系架構,為個人征信機制的建立和實施提供更多的法律保障。該法律應主要圍繞提供與收集信息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信用信息的建立和流通、個人隱私的保護條例、有效的懲罰措施、信息的使用權限等來制定。國家政府機構還應當盡快完善各項配套的法律制度,來促進個人征信行業健康有序的發展。從個人征信業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個人征信立法工作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從實踐角度考慮,建議我國從兩個方面推進個人征信立法工作:一是應充分借鑒發達國家在個人征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在此基礎上制定比較完備的行政管理規定,盡早為個人征信中介機構的發展奠定制度框架;二是抓緊研究、出臺與個人征信行業直接相關的基本法,對個人征信行業的管理制定基本的法律框架,以促進個人征信行業規范健康發展。

2 建立誠信的獎懲措施

任何體制的建立,不單單只是體制本身的運行問題,它的運行需要很多的配套制度協助,就如獎懲措施,針對體系在運行過程中,守信的行為進行表揚,對于體系在運行過程中,違約的行為進行批評。根據歐美國家的實際運行經驗,通過獎懲措施,可以有效規避很多不當行為的發生,可以避免很多商業欺詐和不良投機行為的發生。個人征信體系的建立,首先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獎懲機制,設立合理的懲罰力度和獎勵力度,以形成規范合法的獎懲制度。建立快速有效收集經濟活動中違約行為的信息,根據違約行為的嚴重程度,將個人的誠信信用記錄按照程度情況不同記錄在各自的個人征信體系中。同時,銀行還可以對守信的人給予一定的銀行利率優惠措施,對信用良好的個人進行優惠。通過建立有效的獎懲措施,不僅可以使得違約的人因受到懲罰,而引起告誡,同時,也可以使守信的人從中獲得利益,這種措辭可以有效提高我國公民的個人守信意識,進而促進社會信用的提高。

3 建立以中國銀行為中心的征信監管協調機制

在建立各個行業部門之間的有機協調配合機制過程中,為了防止信息資源被壟斷現象的出現,為了避免征信過程中重復征信情況的發生,為了實現銀行之間個人信用資源的共享,為了進一步推動聯合征信的建成和實施。個人征信體系在建設過程中,應當進一步加強相關標準化工作,制定個人征信信息的規范標準,進行信息的分類、數據的編碼、數據的安全保護、保密工作等,以對個人信用信息進行統一和規范。

同時,在技術方面,應該盡快解決各金融機構和銀行單位關于征信系統數據接口的建設,加快現有技術的開發和升級,以獲得最終的信用信息共享。

三、結論

個人征信體系的建立對于一個國家在經濟發展、社會發展過程中是十分重大的,它不僅可以有效提高我國現有的信貸系統運營機制,而且還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加強我國的誠信體系建設。當信用成為一個人的本錢的時候,人們對于個人信用度的關注也將大大提高,在日常的生活工作中也會開始注意誠信的生活和誠信的工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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