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方法范文

時間:2023-10-16 17: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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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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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醫療糾紛預防處理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有效預防與處理醫療糾紛,保護醫患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醫療糾紛,是指醫患雙方當事人之間因醫療行為引發的爭議。

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醫療糾紛的預防與處理,適用本辦法。

醫療事故的責任認定和賠償依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醫療糾紛的預防與處理,應當堅持預防為主、公平合理、及時便民、依法處理的原則。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工作的領導,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協調解決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監督管理,督促醫療機構提高醫療服務質量、保障醫療安全,做好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維護醫療機構的治安秩序,加強對醫療機構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監督和指導,及時查處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加強對醫療責任保險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患者所在單位和患者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醫療糾紛的處理工作。

第八條市、縣(市)設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醫調會),市轄區根據實際需要設立醫調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糾紛的人民調解工作。

醫調會的人民調解員的配備和管理,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

醫調會調解醫療糾紛不得收取費用,其工作經費及人民調解員的報酬補貼由本級人民政府予以解決。

第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工作的實際需要,建立醫療責任保險制度或者醫療責任風險金制度。

第十條報刊、廣播、電視、網站等新聞媒體應當恪守職業道德,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客觀公正地報道醫療糾紛,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第二章 預防與處置

第十一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應當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

第十二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情況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患者的咨詢;但可能會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的情況,可以告知其近親屬。

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實驗性臨床醫療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取得患者的書面同意;無法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書面同意。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醫務人員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的培訓以及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教育,建立健全醫務人員違法違規責任追究制度、醫療質量監控和評價制度、醫療安全責任制度。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醫患溝通制度,設置接待場所,配備專(兼)職人員,接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的咨詢和投訴,及時解答和處理有關問題。

第十四條醫療機構應當制定醫療糾紛應急處置預案,并報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患者應當遵守醫療機構的規章制度,如實向醫務人員告知與診療活動有關的病情、病史等情況,配合醫務人員進行必要的檢查、治療和護理?;颊邔︶t療行為有異議的,應當通過合法渠道表達自己的意見和要求。

第十六條省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醫療糾紛報告制度。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報告制度的規定履行報告義務,不得瞞報、緩報、謊報。

第十七條發生醫療糾紛后,醫療機構應當根據醫療糾紛的實際情況,采取以下相應措施進行處置:

(一)告知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有關醫療糾紛處置的具體辦法和程序;患者或者其近親屬要求協商的,應當告知其推舉不超過3名代表參加協商。

(二)就糾紛的醫療行為組織專家會診或者討論,并將會診或者討論的意見告知患者或者其近親屬。

(三)與患者或者其近親屬共同對現場實物及相關病歷資料進行封存和啟封。

(四)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死亡的,按規定將尸體移放殯儀館;死者近親屬對死因有異議的,按規定進行尸檢。

(五)因醫療糾紛影響正常的醫療工作秩序的,及時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警。

(六)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公安機關、醫調會等部門和機構做好調查取證工作。

處置醫療糾紛需要立即啟動應急處置預案的,應當按照預案的規定采取相應措施,防止事態擴大。

第十八條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糾紛報告后,應當責令醫療機構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時派人趕赴現場指導、協調處置工作,引導雙方當事人依法妥善解決醫療糾紛。

第十九條公安機關接到醫療糾紛的治安警情后,應當立即組織警力趕赴現場,勸阻雙方過激行為;對勸阻無效的,應當依法予以制止,控制事態擴大,維護正常的醫療工作秩序;對在醫療機構停尸、鬧喪,經勸阻無效的,公安機關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依法予以處置。

第二十條醫療糾紛發生后,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解決,也可以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調會申請調解;不愿意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醫療事故爭議行政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醫療糾紛索賠金額1萬元以上的,公立醫療機構不得自行協商處理。

雙方當事人申請醫調會調解,索賠金額10萬元以上的,應當先行共同委托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明確責任。

第二十一條因藥品不良反應或者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引起的醫療糾紛,醫療機構應當根據鑒定結論向受害方支付補償費用。具體補償辦法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省財政、衛生、民政部門制定。

醫療機構支付補償費用后,可以依法向藥品或者醫療器械的生產、經營者追償。

第三章 調解

第二十二條醫調會承擔以下工作職責:

(一)調解醫療糾紛;

(二)通過調解工作,宣傳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醫學知識;

(三)向衛生、司法行政等部門報告醫療糾紛和調解工作的情況;

(四)分析醫療糾紛發生的原因,向醫療機構提出醫療糾紛防范意見和建議;

(五)提供有關醫療糾紛調解的咨詢服務;

(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三條醫調會的人民調解員應當為人公道、品行良好,具有醫療、法律專業知識和調解工作經驗,并熱心于人民調解工作。

第二十四條醫調會應當建立由相關醫學、藥學和法律等專家組成的專家庫,為醫療糾紛的調查、評估和調解提供技術咨詢。

第二十五條醫調會對當事人提出的醫療糾紛調解申請,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醫調會受理調解申請后,應當告知雙方當事人在調解活動中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醫療糾紛調解申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醫調會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終止調解:

(一)一方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已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醫療事故爭議行政處理的;

(三)一方當事人拒絕醫調會調解的;

(四)已經醫調會調解未達成調解協議,一方當事人再次申請調解的;

(五)非法行醫引起的糾紛。

終止調解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七條醫調會受理醫療糾紛調解申請后,應當指定1名人民調解員為調解主持人,并可以根據需要指定若干名人民調解員參加調解;當事人對人民調解員提出回避要求的,應當予以更換。

雙方當事人可以委托律師和其他人參與調解活動,委托人應當向醫調會提交授權委托書。

第二十八條醫調會應當自受理醫療糾紛調解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分別向雙方當事人了解相關事實和情節,并根據當事人的要求,組織調查、核實、評估。

在醫療糾紛調解過程中,人民調解員需要查閱病歷資料、向有關專家和人員咨詢或者詢問的,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給予配合。

第二十九條經調解解決的醫療糾紛,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經調解人員簽名并加蓋醫調會印章后生效。

依法達成的調解協議,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

第三十條醫調會應當自受理調解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調結。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調解期限的,醫調會和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延長的期限;超過約定期限仍未達成調解協議的,視為調解不成。

第四章 醫療責任保險與醫療責任風險金管理

第三十一條實行醫療責任保險制度的市、縣(市、區)的公立醫療機構,應當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參加醫療責任保險,非公立醫療機構可以自愿參加醫療責任保險。

鼓勵醫療機構向承保醫療責任保險的保險機構投保涉及公眾責任的各類保險。

第三十二條承保醫療責任保險的保險機構應當遵循保本微利原則,合理厘定保險費率,并根據不同的醫療機構歷年醫療糾紛賠償情況實施費率浮動制度。

第三十三條參加醫療責任保險的醫療機構,其醫療責任保險保費支出,從醫療機構業務費中列支,按規定計入醫療成本。

第三十四條醫療糾紛發生后,需要保險理賠的,醫療機構應當如實向保險機構提供醫療糾紛的有關情況。保險機構應當及時參與醫療糾紛的處理,并按照醫療責任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

保險機構應當將雙方當事人協商達成的協議、醫調會調解達成的協議、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調解書或者判決書,作為醫療責任保險理賠的依據,及時予以賠償。

第三十五條實行醫療責任風險金制度的市、縣(市、區)的公立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規定繳納醫療責任風險金,非公立醫療機構可以自愿繳納醫療責任風險金。

前款所稱醫療責任風險金制度,是指由多家醫療機構按照一定的比例繳納資金,實行統一管理、統籌使用,為分散醫療機構的醫療責任風險,保障因遭受醫療損害的患者獲得及時賠償而建立的互助共濟制度。

第三十六條醫療責任風險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保障適度的原則,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醫療機構繳納的醫療責任風險金,從醫療機構業務費中列支,計入醫療機構成本。

醫療糾紛發生后,需要支付醫療責任賠償金的,醫療責任風險金管理機構應當將雙方當事人協商達成的協議、醫調會調解達成的協議、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調解書或者判決書,作為支付賠償款的依據,及時予以支付。

第三十七條醫療風險責任金繳納、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建立醫療風險責任金制度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衛生行政規章制度或者技術操作規范的;

(二)由于不負責任延誤急?;颊叩膿尵群驮\治的;

(三)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和醫療風險的;

(五)未按照規定經患者或者其近親屬同意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實驗性臨床醫療的;

(六)未制定有關醫療糾紛應急處置預案的;

(七)未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重大醫療糾紛的;

(八)其他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患者或者其近親屬及相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作出處理:

(一)占據診療、辦公場所,或者在診療、辦公場所拉橫幅、設靈堂、貼標語,或者拒不將尸體移放殯儀館等,擾亂醫療機構正常秩序的;

(二)阻礙醫師依法執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醫務人員,或者侵犯醫務人員人身自由、干擾醫務人員正常生活的;

(三)搶奪、損毀醫療機構的設施、設備或者病歷、檔案等重要資料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予以處理的行為。

第四十條醫調會及其人民調解員在醫療糾紛調解工作中,嚴重失職或者違法違紀的,由有權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門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醫療糾紛造成的原因醫療糾紛通常是由醫療過錯和過失引起的。 醫療過失是醫務人員在診斷護理過程中所存在的失誤。醫療過錯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等醫療活動中的過錯。這些過錯往往導致病人的不滿意或造成對病人的傷害,從而引起醫療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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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醫療糾紛 醫院管理 體會

1 增強自身免疫力,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

1.1加強技能培訓,提高醫技水平 制定具體的學習制度和學習方案,要求各級各類人員根據各自崗位要求,加強“三基三嚴”的訓練,有效杜絕醫療差錯事故的發生。

1.2加強醫德醫風建設,構建和諧醫患關系 根據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省衛生廳在全省衛生系統強力推進以“知庸提能、治懶提效、治散提神、治軟提勁”為主要內容的治庸問責,強化醫療質量工作,切實落實治庸問責工作實施方案,自查自糾,督查整改,評議總結,要求全院職工亮牌上崗,文明禮貌待患,視病人如親人,增進和廣大患者的親密關系。

1.3加強法律法規學習,增強法律意識 定期組織學習衛生政策和法律法規,強化醫務人員的責任意識,嚴格診療程序和操作規程,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

2 研究應對方法,妥善處理糾紛

2.1處理要早 目前患者受社會大氣候影響,可能把疾病的發生發展過程中的某些情況立即與醫療事故聯系起來,如治療效果不佳、對醫療行為不理解、溝通不足及費用等方面的問題,這類糾紛雖不構成醫療事故,但卻是患者投訴最多、處理起來也是棘手的問題,應當由科室的醫務人員直接接待,他們對患者的治療處置過程是面對面的,最了解、最清楚,也最有發言權。

因此對于這類一般性的醫療糾紛由科室靠前主動做工作,通過解釋或采取相應的糾正措施,打消患者疑慮,大多數是能自行處理的;對科室處理有難度的醫療糾紛在科室的配合下,我們職能部門再積極主動調查處理。

2.2工作要細 在處理醫療糾紛時,不論患者情緒如何,都要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力爭做到心平氣和的與患者交談,做到有禮有節,辦事利落,讓患方當事人產生信任感、感到親切感。給予患方充分的言論空間,這樣可減輕患方的敵視情緒,要從細節上做患方思想工作,掌握有效的溝通原則,曉之以理、動之以情,爭取讓患方理解我們工作中的小瑕疵。

2.3方法要活 當患方與院方發生意見分歧時,要善于利用病人及家屬的親友或對病人及家屬有影響的關系人來協助我們共同做病人及家屬的工作。

2.4應對要穩 發生醫療糾紛后我們爭取做到不急、不躁、不火、心平氣和,對患者及家屬多安慰、多解釋,宣傳解答國家有關衛生法律法規及政策等方面的問題。如果我們有責任,可以告知患方可通過法律渠道公平公正的解決,如果沒有,讓患方明理后理解我們。

2.5態度要明確 患方提出天價賠償,對醫院無責任、無過失的醫療糾紛,無論患方以任何方式,如吵鬧、沖砸、封門、拉橫幅及毆打工作人員等不法行為擾亂醫院秩序的,我們必須依法辦事,向患方大力宣傳《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有關解決醫療事故的途徑和方法,絕不輕易給予經濟補償。大量醫療糾紛的處理無需鑒定,雙方協商,責任的認定,經濟補償的額度難以把握,應當在仔細核查的基礎上,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認真分析認定院方在醫療糾紛事件中有無責任、責任有多大,認定醫療結果對病人有無身體損害、損害有多大,同時根據病人已支付的費用及實際必須花費的費用等情況,給予減免、退款;確認存在責任大的、損害大的要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盡可能地減少病人的損失。

醫療糾紛處理主張一次性解決,不留尾巴,在雙方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達成協議,無論補償額多少,都必須以書面的形式雙方簽字留存,以免事后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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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醫療糾紛的防范

1.1加強醫療管理,提高醫療質量首先要加強醫務人員的醫德醫風教育,增強工作責任心,規范服務語言,積極提倡禮貌用語。在診療過程中通過加強對病人疾病知識的健康教育、解釋溝通、心理護理等,建立融洽的醫患關系,努力提高對病人的服務滿意度。其次是建立健全醫療服務質量控制體系,對違反診療護理規范的人員要認真查處,責任到人。建立培訓考核制度,嚴格實習生、進修人員的管理,明確帶教人員的責任。加強醫療質量監督管理,定期進行醫療技術質量的動態分析、評估和跟蹤調查,從嚴把好質量關,使醫療技術操作達到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的標準。醫療機構醫務人員不能存在僥幸心理,在醫療活動中絕不能違反醫療衛生方面的國家法律或職業規范,杜絕失職行為是醫院避免醫療糾紛的根本方法。

1.2改善就診環境,方便病人就診積極改善診療區的醫療條件和基本設施,努力為患者創造良好的就醫環境,根據患者的需要,調整門診布局,方便病人就診,努力創建“花園式環境,賓館式服務”的現代化醫院,徹底消除病人掛號、收費、取藥排隊的現象。建立便民服務措施,如供應茶水、免費郵寄化驗單、設立健康教育咨詢臺、值班主任及時解決病人的需求等,形成便民服務流程和網絡。

1.3強化法律意識,樹立法制觀念組織醫務人員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如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使其懂得如何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更重要的是使醫護人員自覺的依法行醫,有效避免醫療糾紛的發生。因此,醫務人員通過法律的學習應具備以下2點意識。

1.3.1糾紛意識醫院醫務人員應更新觀念,樹立法律意識和糾紛意識,在診療活動中保持清醒的頭腦,認識到自己的一言一行、一舉一動若稍有不慎就會引起病人的不滿,就有可能引發醫療糾紛。

1.3.2舉證責任意識新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使醫療機構承擔了較大的責任。在醫療訴訟案件中,原告病人只需證明自己曾在被告處接受過診療并在診療后出現了人身損害后果,就算完成了原告的舉證責任。此后,舉證責任的“皮球”就踢給了被告——醫院,由醫院提供證據來證明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如果醫院不能提供充足有利的證據,即舉證不利,將承擔敗訴的結果。因此,醫務人員應當有舉證責任意識。在診療活動中不能重治療、輕病歷,不能光做不記或光說不記。病歷不僅是記載病人病情和醫務人員診療理活動的醫療文書,也可能成為以后出現醫療糾紛時的法律文書,成為決定自己在醫療官司中命運的重要證據。

1.4要有預見性醫務人員面對不斷增多的醫療糾紛,不僅要有高尚的醫德和精益求精的醫療技術,而且要有預見突發事件的能力,利用各種條件預防醫療糾紛的發生,以確保醫療安全及醫療活動的正常進行。我們發現以下的疾病種類和人群容易引發醫療糾紛。

1.4.1酒后之人?;颊呋蚣覍倬坪?,控制能力下降,容易發生爭端。個別人發酒瘋制造事端。

1.4.2經濟拮據者,對用藥、治療費用易產生懷疑,擔心被開大藥方或無關的治療檢查項目。

1.4.3慢性、復發性疾病,因不能根治,花費較多,心情煩躁,往往對治療效果不滿,易產生抵觸情緒。

1.4.4患者家中有從醫人員者,由于醫務人員熟悉醫療行業中的瑕疵,如某項醫療活動影響醫療效果,很容易引起糾

紛。

1.4.5應用激光、外科手術進行美容、整形的患者,因收費較高及期望值較高,如果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易產生糾紛。

1.4.6本院職工的熟人,往往減少醫療程序,減少檢查項目。因是熟人不做詳細交待,不簽協議書,留下了糾紛隱患。對于上述疾病和人群,醫務人員應嚴格執行醫療制度,多和病人解釋溝通,完整書寫病歷和各項記錄,努力避免醫療糾紛的發生。

2處理醫療糾紛的技巧

2.1一些糾紛在現場燃起“戰火”時,病人或家屬往往情緒激動、大吵大鬧并在現場引起圍觀,有時還會引起其他病人的打抱不平。這時首要的任務是想方設法讓矛盾雙方分開,以維護醫療秩序,保護醫護人員安全??勺尰颊唠x開現場,或請病人到辦公室坐下商談,耐心傾聽病人的投訴,使病人逐漸息怒。

2.2對于病人由于醫護人員服務不到位、就診不方便引起的不滿,在耐心傾聽病人的訴說時,表示理解和贊同,這時病人的憤怒往往有所下降,我們代表院方向病人表示歉意,并盡量滿足病人的要求,必要時由當事人當面向病人賠禮道歉。

2.3對于醫院沒有過失,只是由于患者缺乏醫學常識,對診療行為不理解造成的糾紛,我們耐心向他們講解有關醫學知識、診療的風險性、可能出現的副作用及副作用的預防等,贏得他們的理解和信任,使矛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2.4有些病人無論你如何解釋,非要醫院賠錢,否則就會曝光媒體。在醫務人員沒有過失的情況下,我們要據理力爭,正告患者醫院是不怕病人的胡攪蠻纏和媒體曝光的,可告知病人索賠的依據和方法,讓病人通過法律等正常途徑獲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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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醫療糾紛明顯增加是不爭的事實?!夺t療事故處理條例》實施一年整醫療糾紛是否增加相關報到還不多。醫療糾紛的發生對醫院建設發展客觀上起了負面作用。醫療糾紛是客觀現象不容回避。對醫療糾紛的成因進行分析,發現和遵循其規律積極主動采取相應措施防范和妥善處理之是十分必要的。現就這些問題我們所作的一些思考及一些做法和體會做一個總結,以資交流。

一、成因及分析

醫療糾紛成因應當說多數是綜合因素所致,引起醫療糾紛的因素大致可分為背景因素、醫方因素、患方因素?,F就這三方面因素淺析如下。

1.1背景因素

背景因素也可稱社會環境因素或深層次原因。醫療糾紛不論以什么形式表現出來,背景因素都在其中起作用,也就是說它對醫方因素和患方因素都起著作用。

首先在我國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期間,社會保障體系特別是醫療保障體系不健全時存在兩個問題。一是舊的醫療保障不復存在,新的醫療保障確實存在保障不夠;二是受保障人群對新的醫療保障(包括商業保險)需要自己出錢構筑認識不足,心理承受力不足。這兩個問題都會成為引發醫療糾紛的基礎原因。也就是人們常說的“保-患”矛盾(基本醫療保險與參保職工的矛盾)轉嫁成醫-患矛盾,或曰社會機制問題。

其次醫療機構一方面是“福利性的公益事業”受到嚴重低于成本的價格管制,另一方面又完全“斷奶”,同時“被推向市場,要引入競爭機制”;對于“救死扶傷”的不同理解;患者是不是消費者的爭論;源自商業經營中“顧客就是上帝”翻版“病人就是上帝”等等所引起的醫務人員、病患及家屬在思想認識上的不知所從必然在日常的醫療服務活動中有所反應。有些認識上的誤區甚至是醫療糾紛的直接起因。

第三部分新聞媒體從自身利益出發不負責任的炒作,誤導造成人們在此問題出現的認識誤區也是醫療糾紛增多的重要原因。以致在醫療糾紛中患方將“不如何如何我就找媒體給你們曝光”成為威脅醫院的口頭禪。

再有由于社會變革造成人們心理承受發生問題及部分人對社會不滿,轉而把醫院及醫務人員當做“出氣筒”和“唐僧肉”的不在少數。“要致富做手術,做了手術扯事故”并非空穴來風。甚至有些病患明說“你們哪么大個醫院,給一點算什么嗎?”。在一些人心目中只要是國家的就是不吃白不吃的肥肉。

1.2醫方因素

醫務人員中付出太多、不被人理解是較普遍的情緒,醫生反對自己的子女學醫做醫生的情況非常普遍。醫療糾紛中按患方不滿醫方因素可分為服務態度問題、價格問題、和醫療效果及管理的問題幾方面。細分下來有服務水平低、醫務人員缺乏耐心細致的工作作風、工作拖拉、對就診患者漫不經心、上級醫師對下級醫師的某些問題指正其在某些方面處置不夠妥當、病情解釋或交代不清、違反醫療常規和制度、后勤保障措施不到位、病案缺陷、醫院管理水平不高、記錯賬、技術水平不高及缺乏經驗等。醫方因素歸結到一條就是未完全遵守國家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范及常規。

1.3患方因素

患方因素導致醫療糾紛的有患者的個體差異而患方對此沒有相應認識、因缺乏醫學知識對疾病的復雜性認識不足、對醫療效果期望值過高、甚至有病人進醫院等于進“保險箱”認識誤區對醫院規章制度理解不準確、有個別醫療糾紛因患者為滿足某種需求而提出特別要求引起的、家庭經濟或人際關系不良的情緒轉移、患者及其家屬持有不同心理等因素等?;挤揭蛩刂胁慌懦贁翟谄渌胤剑òǚ轻t療服務行業)“鬧事”嘗到甜頭故意行為。

二、體會與對策

關于背景因素在引發醫療糾紛所起的作用我們很難有所作為。能做的只有在合適的場合進行微弱呼吁。本來“非典”的發生給了全社會對衛生事業發展道路一個反思的機會,至少對衛生隊伍整體的評價能更接近其真實情況。但到目前為止還沒看到多少有利于醫院發展的變化出現。因此估計在短時間內醫療糾紛仍會保持上升的趨勢。至少不會明顯下降

引發醫療糾紛的患方因素不在我們控制范圍。為預防和處理好醫療糾紛我們只有做好自己的工作。我們體會要做好這項工作首先要處理好與醫院發展建設的關系。醫院軟、硬件建設上去了,技術水平提高,內強素質、外樹形象有成效了,醫院發展壯大了能很大程度抵消引發醫療糾紛的背景因素對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的不利影響。

我院在防范和處理醫療糾紛的一些具體作法簡介如下,不妥之處敬請指正。

2.1學習運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全面促進醫院管理水平提高

醫療事故與醫療糾紛在概念上有明顯的區別,但條例中關于醫療事故的預防與處置的原則對預防和處理醫療糾紛起到“底線”的剛性作用。醫院在條例實施前用2個月時間組織各級種類醫務人員對條例逐字逐句學習、討論。強化醫務人員的法律意識,知道醫療活動必須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對照條例中對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病案管理部門要求;對病歷書寫具體要求;對醫務人員應告知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的具體要求;對醫療活動中發生了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制度等要求,醫院對規章制度全面清理。對醫療活動中與條例規定要求不相適應的工作程序進行調整,從源頭上減少醫療糾紛發生的可能。條例立法精神與民法銜接較好,醫院在學習條例時特別加入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內容的學習,使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養成保存證據的意識,提高了醫務人員自覺遵守規章制度的素養。對部頒的條例配套規章也組織醫務人員認真學習。醫療質量監控管理部門嚴格按照條例要求,認真履行職責,促進醫療服務質量管理的制度化。

2.2加強醫療服務質量重要控制環節管理

我院長期把醫療服務質量管理放在一些重要環節上。首先對接病人最頻繁又最容易忽視的掛號室、出入院處、收費處門診藥房、護士站等“窗口部門”加強管理。同時對手術三關、急診急救病例、以及醫院根據工作經驗總結的年紀較大、有心肺合并癥等八類特殊病人進行重點要求。保證醫療確保質量不出大問題是對醫療糾紛最有效的預防。

2.3每月定期召開臨床科主任聯席會

會議內容為布置近階段醫療質量管理重點工作;反饋上一階段對醫療服務質量監控檢查的結果和醫療事故隱患;各科室交流新開展的工作及需要配合的事項;其它需要“關著門”講的事情。

2.4落實醫患溝通制

按衛生部、重慶市衛生局要求將長期以來化解醫療糾紛行之有效的醫患有溝通作法制度化。制定了醫生、護士接診新收病人制度,術前談話制度、重要治療前談話簽字制度、麻醉醫師談話制度等。在制定上述制度時將多年總結出的能有效減少糾紛的要點作為談話內容制度化。

2.5抓好病歷書寫和操作常規培訓

重點在低年資醫師中反復訓練對某項疾病診斷處理的常規工作,使其形成條件反射。強化病歷書寫中對疾病診斷標準(診斷依據)的撐握在病歷中有明確的反應。強化對治療中用藥和治療方法的依據的病歷書寫,使年輕醫師養成醫療活動是有充分依據并在病歷中有反應的習慣。在出院醫囑中強化向病人交待復查、隨訪并有記錄。病情觀察要及時記錄。這些要求能很大程度的防范醫療糾紛或便于醫療糾紛的處理。

2.6認真處理已發生的醫療糾紛及時總結

對于已發生的醫療糾紛應認真對待妥善處理。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通過協商、行政調解、訴訟三個途徑處理。其中要克服怕打官司的想法,因為通過鑒定和/或訴訟能夠很好地讓患方解除許多誤會,對于內部醫務人員的處理也更有說服力。當然不管哪種處理都要注意總結避免犯同樣的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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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醫療糾紛;醫患關系;處理方法

一、現今社會醫療糾紛存在的問題

現階段,醫療糾紛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首先,由醫療事故引起的醫療糾紛,這個也是最棘手的。因為這主要由于醫者在進行醫療過程中出現某種意外導致的,這個是很難避免的,然后患者家屬在心理上不能接受,從而產生醫療糾紛。其次,由于醫療費用產生的醫療糾紛,因為有的患者很難擔負高額醫療費用,所以肯定會有拖欠現象,從而導致醫療糾紛。還有由于醫療產品質量,醫療合同等都有可能引起醫者和患者之間的糾紛。所以對于醫療患者在有專業的醫療技術之外,還要準確的處理好醫患關系,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

二、針對醫療糾紛的處理提出建議

(一)及時做好醫療文件的書寫,做好醫療法律證據

現在有些醫護人員的法律意識比較淡薄,在進行醫療的時候對患者及本身的利益維護意識不夠強,所以醫療糾紛的發生就會越來越多。在醫療糾紛的發生時,法律意識淡薄的醫者就會手忙腳亂。醫療管理機構要對醫者進行更多的法制教育,這樣就可以在發生醫療糾紛的時候可以更好的處理,用明確的法律依據處理醫療糾紛,同時不影響患者的利益,做到文明公平解決問題。

(二)尊重患者權利,抓住患者心理

在面臨醫療糾紛時,作為醫者我們要先明確醫療糾紛發生的原因,同時一定要沉著冷靜,在想解決方案時一定要保證患者的利益不受傷害,要抓住患者的心理,必要時要進行一定的心理疏安慰。因為患者本身身體就很虛弱,精神上也受到了一定的摧殘,所以患者此時的心理承受能力是很小的,作為醫者就應該抓住這一特點,要及時對患者的心理問題進行疏導,先解決好患者的心理問題,讓患者及家屬在心理上先保持一個良好的狀態,然后和家屬進行理性的協商,盡量在不走法律程序的前提下雙方進行協商,如果實在協商不通就要依靠法律的途徑解決醫療糾紛了,但不管怎樣,患者本身就是弱勢群體,所以一定要多維護患者及家屬的利益,寧可自己多承擔些責任,也不能損壞對方的利益。

(三)提高醫者素質,建立良好的服務態度

首先醫療這個行業就應該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所以在發生醫療糾紛時,作為醫者也要保持好的服務態度,在解決問題時一定要展現出醫者應有的素質,不能對患者家屬進行語言上的抨擊,這是完全錯誤的做法,不管患者家屬態度有多惡劣,醫者都要保持良好的態度面對患者家屬,對家屬進行安撫工作,在自己的能力范圍內盡量滿足患者家屬的要求,耐心的解決醫療糾紛,保持良好的服務態度這是醫者必須具有的素質,而在面臨醫療糾紛時一定不能在為雙方增加煩惱,所以保持良好的服務態度最為關鍵。

(四)準備合理的醫療糾紛方案

在沒發生醫療糾紛時醫療機構就應該針對可能出現的醫療糾紛進行總結,并作出合理的解決方案,這樣在發生醫療糾紛時就不會出現其他的問題,就可以“對癥下藥”,解決一切在醫療糾紛中出現的問題。同時要多對醫療人員進行醫療教育,要讓他們每個人都對醫療糾紛加以重視,多給醫療人員灌輸正確對待醫療糾紛維護患者利益的思想,只有這樣在發生醫療糾紛時才可以合理的解決問題,同時也可以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

(五)強化醫療糾紛管理制度,實現醫療糾紛責任制

由于一些醫者對于醫療糾紛的發生的不重視,所以醫療管理機構要對醫療糾紛管理制度的實施進行強化,改善醫療糾紛管理制度存在的缺陷,加強醫療糾紛的管理,同時要對醫療糾紛的發生進行針對性的處理,要對醫療糾紛的發生落實到個人,實行責任制,這樣既可以讓醫者產生適當的壓力,在醫療上面就會更盡職盡責,同時也減少了醫療機構的負擔。這是對患者負責,對醫者負責的好的解決方案。

三、結束語

言而總之,醫療行業就是一個為人民高度服務的行業,就是集中對人民身體健康服務的行業,而現在的人們珍愛生命的理念最為明確,所以作為一個醫者一定要對患者負責。醫者要善于發現醫療糾紛苗頭,盡量及時遏制糾紛的發生。醫者只有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履行好“救死扶傷、治病救人”責任,以患者為中心,規范執業,建立良好的服務態度,與患者有效溝通,才能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醫者和患者只有多進行換位思考,多站在對方的角度考慮問題,才能建立良好的醫患關系,誠信對待患者,使醫者和患者的關系更和諧。

參考文獻:

[1]主編徐運全.《醫療事故應對與醫療糾紛調解》,內蒙古人民出版社,2015年4月

[2]姜偉.淺談醫療糾紛的防范及處理仁.中國當代醫學,2014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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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醫療糾紛自力救濟與公力救濟現狀

1.1醫療糾紛自力救濟缺陷自力救濟是指權利人的權利遭受侵害在國家機關未能提供及時保護的情況下以個人的力量進行保全性自救的行為[4],是在法律不禁止情況下的救濟。雖然糾紛雙方對自力救濟高效、快捷的和解效率給以認可,成為了主流,但是糾紛民事主體是由復雜的個體組成,每個糾紛案例又具有很大的差異,使糾紛的解決具有很強的嚴肅性、復雜性、差異性。糾紛自力救濟存在嚴重利益沖突,具體表現在醫患雙方當事人合法權利的公平合理性保障方面、醫方所遭受的非理性傷害、糾紛雙方心理層面打擊、國有資產可能面臨流失現象[5]。

1.2醫療糾紛公力救濟缺陷在醫療糾紛化解中,國家推崇司法途徑解決。據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對過去兩年醫療糾紛司法審理數據統計顯示:醫療糾紛案件初級審理至判決書執行周期平均為十四個月?,F階段醫療糾紛民事訴訟標的偏高,法律費用也有所遞增,訴訟審判程序中每年賠償金額也逐年遞增,導致司法維權經濟和時間成本加大。如果遇到案件審理時限過長,醫療責任參保保險公司又發生更迭,非保險期限內理賠款項將拒付,則會加重了院方經濟負擔。其次我國醫療損害鑒定體制存在制[6],一方面是醫療損害責任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另一方面是司法鑒定。二者在鑒定機構成立依據、內容、程序、結論各不相同、各有優缺點。醫療損害責任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是臨床醫學行為的鑒定,鑒定人員有穩定的專家庫遴選機制,活動即科學又專業,屬于一級學科(含基礎醫學和臨床醫學),對醫療鑒定具有高度專業性。其鑒定內容符合《侵權法》規定的醫療損害責任認定的內容,但是鑒定結論沒有使用法言法語詳細分析醫院過錯和明確的責任比例、參考度等。法院法官以醫學會鑒定人不在鑒定結論上簽字和不出庭質證為由不予采信,故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效力逐漸淡出,尤其在北京等地區更加突出。司法鑒定為法醫學類的鑒定,屬于基礎醫學下屬的二級學科,對醫療事故進行鑒定。鑒定人員是由法醫、法官、律師等其他人員組成,臨床醫學專業水平參差不齊,人員構成缺乏科學性、合理性,且很不穩定,司法鑒定結論也沒有嚴謹的三級負責制。又因屬于營利性組織,企業為了生存往往以患者為弱勢人群和醫師告知不足為代價,鑒定費用、鑒定責任比例、參考度遠高于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費用。法官又無法判斷專業性很強的醫療糾紛事由,完全依賴司法鑒定,審理中法官采信了司法鑒定責任度上限裁定糾紛,醫方實際承擔了較高的鑒定責任,嚴重影響了人民法院糾紛判決中法官的裁量權。糾紛雙方的大部分醫療糾紛在綜合考量后多采用自力救濟解決糾紛。

2完善醫療糾紛自力救濟質量控制

2.1暢通醫療投訴渠道以醫療糾紛自力救濟“人本醫療”理念為指導,重視患者合理需求。全市試點在2013年8月設立“住院服務中心”集中管理全院各科住院床位,減少了患者住院難引發的各種醫療投訴即簡化流程提高效率,大大縮短了患者住院日和住院費用;在2014年5月全市試點啟動醫療投訴直通車,在醫院門診大廳設立了“一站式服務中心”,形成了開放統一醫療投訴接待窗口,由門診辦公室負責,門辦、社工辦、醫保辦、咨詢各自抽調專業熟練懂政策、懂管理人員接待患者,將醫療投訴接待關口前移,綜合辦理醫療投訴事宜,對醫療糾紛進行早期防范。

2.2醫政管理隱患排查在重大醫療糾紛處理過程中,作者認為醫療技術是影響醫患關系的核心問題[7]。2013年我院首先建立了醫療主管院長負責的行政管理查房制度,由醫務部牽頭,醫務處、社工辦、門診部、護理部、臨床科室等部門中層管理者組成,查房主要內容是醫療質量管理,領導干部深入臨床科室現場辦公,針對醫療管理不到位科室進行醫政管理綜合會診,對發現的問題進行指導與預警,特別是急、危、重癥患者診療方案予以專業質量管理指導;同時每季度對全院各科進行醫療糾紛隱患排查,例如:科室自查與長期滯留患者監控、征詢相結合,分析原因進行早期有效干預,事后對整改干預手段、措施、結果進行效果評價。大力發揮醫政綜合管理優勢,提高全院各科管理層防范與處置醫療糾紛能力,將早期預警隱患化解在萌芽狀態。

2.3醫療糾紛節點糾錯在醫療糾錯管理中要求各科主任從源頭上強化醫療質量管理,分別把守醫療糾紛處置中涉及醫療專業關口問題的解釋權,建立科主任直接領導下的醫療糾紛負責人制度,使醫療糾紛處置中醫療專業問題解釋與答復更加精準到位;加強全員醫務人員定期法律法規教育、培訓、考核力度,例如:每年定期聘請資深律師、法官、衛生法學專家進行典型案例解析與相關知識培訓,打造醫務人員成為具備業務精湛、服務到位專家,并且能夠正確認識與識別醫療執業中法律底線,成為法律底線的守門人;我院還定期修訂醫院醫療糾紛處罰管理規定,制定了詳實醫療糾紛處罰條款,對不稱職員工進行訓誡和嚴厲處罰,增加了重大醫療糾紛案件涉及管理者和個人的糾錯成本,警示提升全員風險意識。

3醫療糾紛自力救濟與公力救濟關聯要點

3.1醫療糾紛自力救濟有效溝通民事糾紛雙方權利維護與權力正確應用是社會進步的表現,糾紛雙方權利和權力正確識別是糾紛化解的前提,也是維護了糾紛雙方對依法所享有民事權利中處分權。例如:在重大突發患者意外死亡家屬接待中,負性心理使患方家屬產生非理性的判斷,加之各種主客觀原因易引發過激行為,導致醫療糾紛危機狀況出現[8]。在醫療糾紛協商前:要掌握醫療糾紛的全部病案資料做到心中有數,特別要認真閱讀病案中有質疑點的診療記錄,同時熟知與死亡患者有直系法律親屬關系和贍養關系人信息,熟知民事人身醫療損害案件中賠償標準。醫療糾紛協商中:首先在家屬集體約談中做到耐心傾聽、態度誠懇、措辭謹慎;其次仔細觀察家屬負面情緒由來,要做到始終把控維穩協商氛圍;其三要認真聽取患方核心話語權人所表述主要訴求,對具體賠償款上下限和協商難度進行評估(即糾紛雙方權利和權力);其四為協商中要循序漸進有理、有力、有據,對醫療糾紛自力救濟與公力救濟權限和利弊正確表述,告知患方醫療糾紛處理程序,引導家屬選擇對糾紛雙方有利的救濟方式。特別要注意,在呈遞醫調委醫療糾紛質證陳訴材料時,要充分認識到質證材料嚴謹完整的重要性,還要積極配合、認真準備、與協調員充分溝通。

3.2醫療糾紛自力救濟與公力救濟對接契合當代醫學科學突飛猛進新技術廣泛應用,法律法規條款必然存在嚴重滯后性、局限性。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具有完整的社會屬性,決定了糾紛處理的復雜性、差異性,使重大醫療糾紛處置難度加大。例如:醫賴行為是以醫療糾紛為由,長期霸占病床等醫療資源,拒絕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民事訴訟等法定爭議解決途徑,并要求高額補償的非暴力手段尋求的救濟和義務規避[9]?;颊哚t賴行為侵占了醫療優質公共資源即其他患者的使用權,同時也損害了醫院正當權利。為妥善解決此類糾紛首先將組織召開院內醫療安全管理委員會,組織相關科室主任、醫療專家聯合討論,多方聽取專家對診療過程分析見解,逐層剝繭找出用原詞醫療糾紛解決的突破口,確定診療過程醫療行為有無過錯,過錯與患者人身與財產損害后果之間有無因果關系,以及過失大概責任度三要件,以民事訴訟法中現行公力救濟中醫療損害人身賠償標準為準繩,發揮自力救濟溝通協商技巧主動進行糾紛談判;其二引導患方在醫調委進行糾紛裁定,將糾紛調解結果進行三方確認簽署調解協議;其三醫調委因該機構屬性決定了協議只具有合同確定力、無強制力;應將該調解協議與公力救濟對接契合一次性解決糾紛(基層法院:綠色通道進行司法裁定、司法調解的確認),避免醫療糾紛后續遺留問題司法審理一事再理發生。典型案例一:產科某患者女性32歲高齡高危妊娠分娩時發生新生兒重癥窒息后夭折,患者已高齡對能否再次受孕表示懷疑,在出院檢查中未確認一定有這種可能,但患者仍要求高額賠償,拒絕司法鑒定、拒絕結賬不出院;典型案例二:某患者男性56歲高空墜落致粉碎性腰椎骨折,擇期行腰椎骨折錐體復位弓根內固定術,手術非常成功。由于患者是高能量性損傷,且對治療方法均無良性反應,導致術后患者出現傷口感染再次清創,經治療后下肢功能恢復近80%,家屬認為與期望結果相差甚遠,故長期占據醫院床位2年之久。我們大膽嘗試了上述措施,有的放矢,在不違反強行法條規定下最大程度優化當事人有效合法權力和權利,成功地化解了類似醫療糾紛案例。降低了糾紛雙方時間、經濟成本,提升了公立醫院優質資源利用的社會效益和效用。

4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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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醫療糾紛 調解 探索

[中圖分類號]R197.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8602(2015)04-0018-01

1 資料與方法

1.1研究對象石嘴山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醫調委)于2012年8月成立,目前有專職人民調解員3人。成立兩年多來,秉承“為患者服務、保醫院平安、替政府分憂、促社會和諧”的工作理念,調解了大量的醫療糾紛。截至目前,受理醫療糾紛105起,患方訴求金額5125萬元,醫方賠償金額452萬元,調解成功的案件沒有一件出現反復,全部息訴,得到了醫患雙方的信任,取得了明顯的社會效益。

1.2方法

1.2.1遵循調節原則,保護雙方合法權益。一是堅持有責必賠原則。要確定醫療損害責任價值方向,堅持責任認定是處理醫療糾紛的重要依據,只能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進行調解和賠償。堅持有責必賠,就成為首要工作原則。二是堅持無責不賠原則。依據醫學專家的評鑒意見,不把不確定性的因素列入賠償范圍,醫院沒有違反法律法規,診療規范,措施得當,不存在過錯,醫院就不應為患者承擔賠償責任。三是堅持調解“不違法”原則。對個別雖責任明確,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沒有因果關系,在“不違法”的前提下遵循社會主義道德的基礎上因事制宜、因人制宜爭取個案救助的辦法,促成當事人達成和解,盡快平息糾紛。

1.2.2醫療風險的社會分擔符合三方利益。一是符合醫院利益。在發生醫療糾紛的情況下,由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從而使醫療機構從巨大的醫患糾紛賠償中掙脫出來,集中精力更好的為患者服務;二是符合患者利益。由于醫患雙方信息不對稱,知識不對等,致使患者在糾紛中處于一種不利的地位?!罢{賠結合”工作機制的依法、便捷、高效使患者的顧慮大大減少,損失能夠及時合理補償。三是符合社會利益。醫療責任保險的風險分擔功能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醫患矛盾的激化,維護整個社會醫療秩序的穩定,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同時能引導患者或家屬走用法治化思維和方式解決醫患矛盾的路子,維護社會的穩定。

1.2.3切實加強醫療糾紛調解組織隊伍建設。各二級以上綜合醫院開設醫患溝通辦公室,指定專人具體負責醫患糾紛化解工作,建立健全了投訴管理銜接機制,及時引導醫療糾紛通過醫患溝通辦公室協調化解,有效防止矛盾糾紛擴大升級。進一步落實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協調會議紀要月報制度,把醫療糾紛風險隱患排查納入矛盾大排查工作之中,開展深入的調查摸排,及時發現矛盾糾紛;對有暴力傾向的案例,或調解過程中可能激化矛盾,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糾紛,及時向公安機關和市衛生局通報,防止矛盾激化。形成黨辦、院辦、門診部、醫務科及護理部各司其職、協調配合、齊抓共管機制,共同做好醫療糾紛預防化解工作。

2 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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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發展

中圖分類號:D922.16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5)13-0324-03

一、我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制度概述

當前醫療糾紛的發生頻率和產生的嚴重后果日益引起社會關注。目前,人民調解機制的引入被認為是化解醫療糾紛的有效方法。在各地積極探索的基礎上,司法部、衛生部、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于2010年1月8日聯合頒布了《關于加強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成為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運行的綱領性文件。國家政策層面的確認和支持催生了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的迅速發展。數據顯示,截至2011年12月,全國共有醫療糾紛調解組織1 358個,調解員1.5萬人;而到2014年5月,全國共建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3 396個,人民調解員2.5萬多人,55%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有了政府財政支持。2013年共調解醫療糾紛6.3萬件,調解成功率達88%[1]。

我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發展經歷的階段主要包括:

1.專業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建立。2006年4月上海市普陀區成立了我國第一家專門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2006年10月,山西省也成立了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范圍覆蓋全省。此類專業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是獨立建制于一般糾紛的人民調解之外,聘請無利益牽連的醫學和法律的專業人員參與調解,避免醫院內部和衛生行政調解產生的公信力缺失。專業醫調委的建立,標志著醫療糾紛的特殊性和嚴峻性被認同,也標志著人民調解將在醫療糾紛處理中大展身手。

2.醫療糾紛人民調解與醫療責任保險相結合。早在2005年,北京市就試行了醫療責任險與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的結合,但當時是由保險公司指定機構予以調解,其中立性遭受質疑。2008年“寧波模式”的推出則被視為醫療責任保險與人民調解結合的成功范例,主要做法是將糾紛調解和理賠處理結合,由醫療機構向保險公司投保醫療事故責任險,發生糾紛后,由保險公司組成的共保體下屬的醫療糾紛理賠處理中心參加處理、理賠;患方索賠額超過1萬元的醫療糾紛,由人民調解和理賠中心共同處理。2009年浙江對該方式進行全省推廣。山西省、北京市等省、市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也借鑒該模式進行了完善,將醫療責任保險與人民調解予以結合,并對醫療責任保險制度本身進行了完善。如山西省出臺了《山西省醫療責任保險賠償處理辦法》,實行醫責險事故鑒定,并嘗試引入了醫療意外傷害險[2]。

3.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的社會化運作。除公共財政支持的人民調解組織,也有地方對自治性更強的營利中介服務模式進行了探索。2003年出現的南京民康健康管理咨詢是首家專業從事醫療糾紛調解的營利性咨詢機構,2004年的天津市金必達醫療事務信息咨詢服務有限公司也屬此類。這類機構的優勢是收費服務解決了早期醫療糾紛人民調解財政支持不足的問題,其專業的服務態度和程序使調解的服務質量有一定的保障。但主要問題是權威性難以得到認可,案源匱乏導致資金不足。如民康公司運營的第一年接案數近 200 件,但2006年民康公司基本處于兼業狀態,成為母公司的一個業務單位,只接受偶爾的上門醫療咨詢服務,其他業務基本停頓[3]。

二、我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存在的問題

應當看到,目前我國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制度取得了很大的成績。除高效、便捷、低廉等效率上的功能之外,更主要的是,人民調解固有的情、理、法相結合的特征有利于醫患關系的修復,進而從源頭解決醫患關系緊張問題。同時,人民調解作為一種利益獨立的第三方糾紛解決方式,其比衛生行政調解和處理更具中立性;醫學專家以調解人員身份的介入可以彌補醫療訴訟中裁判者醫學知識不足、單純依賴鑒定的缺陷;人民調解獨具的經濟性、親切性、保密性等特征使糾紛處理更可行、更有效。但這并不意味著該制度已臻完美,筆者認為,當前我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面臨的問題主要包括:

1.人民調解機制的政府主導型使其中立性仍存疑問。目前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的發展主要是政府主導型,即調解組織的運行更多依賴政府的推動和支持。這一方面有利于集中各項資源推動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開展,形成靈活多變的組織網絡體系,另一方面也造成了中立性上的先天質疑。無論是依附于司法行政部門,還是由與政府機構關系密切的醫學會等行業協會主導,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很難擺脫政府意志參與的尷尬境地。有學者敏銳地觀察到,醫療糾紛人民調解中的“被調解”現象嚴重:“只要患方提出調解要求,委員就會可能對醫方施加壓力,阻止其通過醫療鑒定途徑確定醫療責任,要求其直接協商給予患者賠償,由此使醫方陷入‘被調解’的無奈境地。此外,委員會對于醫療糾紛強烈的調和意愿以及對患方所謂弱勢群體的考量,在調解中容易表現出對患方的傾向性,從而使醫院受到不公平的對待?!盵4]之所以如此,恐怕也是因為調解中隱含了政府化解糾紛、維護社會穩定的政治意愿。同時,政府主導還可能帶來的問題包括經費支持的地區不平衡、政策調整引發的調解組織建設不穩定等。

2.人民調解的糾紛解決能力仍有提高的空間。盡管來自天津、山西等地的實踐探索捷報頻傳,但立足于整個人民調解機制的背景來看,這種狀況的維系不容樂觀。整體背景是,我國人民調解的糾紛解決能力正在急劇下降,人民調解員年均處理民間糾紛不到一件,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的糾紛與法院受理一審民事案件的數量比由20世紀80年代初的17∶1降至目前的1.5∶1。目前,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機制在政府的大力推動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必須看到的是,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的人均調解率不過為約2.5件/每人每年,調解利用率和實際案件處理數量并不高。人民調解在實踐中仍面臨案源的匱乏和調解的無力感,前者來源于人民調解相較醫患自行協商顯得煩瑣,而較司法解決又顯得權威性略差;后者則更多源于醫療糾紛的專業性更強,僅僅以情理服人有時難以達成協議。而調解的經費支撐更成為調解解紛能力得以延續的重要前提,尤其在經濟不發達的地區,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的財政支撐狀況決定了調解組織的有效運行。

3.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與醫療責任保險的結合方式仍有待探討。與醫療責任險相結合是人民調解工作的亮點,但應當注意,賠償固然重要,但人民調解過程不應淪為保險理賠過程,而忽略了其恰當、妥善、正確地處理醫療糾紛的糾紛解決機制屬性。賠付僅僅是在糾紛解決基礎上的最終結果,而不是左右糾紛如何解決的前提。此外,醫療責任險與糾紛解決的有效結合本身都是值得探討的問題,有學者指出,“推行醫療責任保險須重點考慮城市規模的大小、醫療資源的豐富程度和保險業務的發達水準而有所為、有所不為,否則會出現過猶不及或半途而廢的結果,致使賠付資金不足,進而會導致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協議之自動履行率的降低和司法確認程序之啟動率的增加?!盵5]由此可見,目前倡導的醫療責任險的強制推行在地區發展不平衡的現實中也許有可商榷之處。

三、我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的發展思路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的未來發展應以“三結合”的理念為基礎:即官方推動與社會自治相結合、專業裁斷與拉情說理相結合、復興傳統與現念相結合。在此基礎上,應對如下思路予以重視:

1.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的發展模式轉變。有效運行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應定位為官方推動、社會自治型的機制。“官方推動”是由官方牽頭、整合力量和資源建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社會自治是指在人民調解組織成立之后,應以自治的方式運行,包括成為獨立的事業團體,自行安排、挑選、聘任人員,以“政府購買服務”為主要經費籌措方式,不受政府行政部門過多干涉。政府僅對其進行原則上的指導和方針指引,對其解紛能力進行適當評估,以判斷其服務能力。這一機制也有助于解釋為什么目前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應當采取專業化單一組織形式,主要理由是單一化組織有利于減少自治管理方面的管理成本,提供現實更需要和更集中的服務以吸引政府購買。模式轉變既沒有改變人民調解的權威性,又加強了其中立性和靈活性,適宜醫療糾紛調解的進行。

2.應以加強解紛能力作為未來建設的重點。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維持較強的解紛能力的關鍵在于有效激勵,包括對調解人員和調解組織的激勵,以及糾紛當事人利用人民調解機制的激勵。因此,關于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的工作規范和章程應集中于促進調解人員和調解機構的積極性,而不是對之進行過多的約束和限制,這是一個方向性誤區;人民調解應盡可能保持強大的解紛能力、低廉的解紛成本和公正性,才能吸引當事人利用的積極性;目前與責任保險的結合是增強解紛能力的有效途徑,但應當采用符合糾紛解決規律的結合方式,責任保險僅在糾紛妥善解決之后進行理賠時使用,改善目前存在的保險人員過深介入調解的現狀,如過多的投票權,改善無保險即無賠償的不合理狀況;醫療責任保險的方式可以更加靈活,除商業保險外,醫療機構之間的互助保險、醫師個人保險等均可成為投保方式,以便于增強人民調解的糾紛解決能力。

3.完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的具體制度。應從制度上加強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的權威、公正和終結能力,具體包括:第一,人員配置?;卺t療糾紛的專業屬性,專業人員的介入是調解機制存在和發展的基本條件,其中立性也是調解公正的重要保障。目前以離退休醫學人員為主要專業人員的形式僅為權益之計,未來應對專業人員的聘任進行程序化的嚴格遴選,逐步令其專職化,以保證其中立性。在專職化無法實現的情況下,參照仲裁庭的形成,在無法達成合意的情形下,由雙方各自聘請醫學專家1名,調解組織在當事人雙方合意聘請1名醫學專家。無特殊需要時,目前運行中其他人士的介入(如媒體人員、行政機關人員)等實無必要。第二,調解程序。程序化是溝通調解與法制建構的重要手段,也是人民調解兼具傳統和現代糾紛解決方式的重要結構物。醫療糾紛的人民調解可以借鑒香港調解中心、臺灣醫事審議委員會等調解組織的程序化設置,從申請、受理、人員回避、調解基本程序進程等方面進一步規范化。第三,技術方法。調解技術應體現專業性和情理性的結合,但與普通人民調解不同的是,專業性應高于情理性。同時對涉及醫療暴力的案件保持警惕,設置一定的阻隔機制,使其不進入調解中,更有利于貫徹打擊醫療暴力的國家政策。

參考文獻:

[1] 白劍鋒.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現場會召開――劉延東孟建柱就構建和諧醫患關系提出工作要求[N].人民日報,2014-05-06.

[2] 王霞.山西:率先建立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訪山西省衛生廳副廳長王峻[J].中國當代醫藥,2012,(12):4.

[3] 李昌超.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實證研究[J].中國衛生事業管理,2014,(2):127.

篇9

【關鍵詞】 受血者;輸血前血清檢測

輸血在臨床搶救和治療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由輸血后傳染病引起的醫患糾紛也逐年增加[1]?!杜R床輸血技術規范》中規定受血者輸血前常規檢測血清學九項指標。筆者對住院患者輸血前血清學九項指標的檢測結果進行統計分析,現報告如下:

1資料與方法

1.1一般資料

本院2008年11月~2010年11月在我院輸血科接受配血試驗并在臨床進行輸血者的輸血前血清標本2656份,男1620例,女1036例,年齡2個月~89歲,平均(40.5±30.6)歲。

1.2檢測項目及方法

采集輸血前患者的血液標本,分離血清,做輸血前項目檢測。ALT采用IFCC推薦方法(試劑由四川新成公司生產);乙肝5項采用ELISA法(試劑由上??迫A公司生產);抗-HCV(試劑由上海科華公司生產);梅毒采用TURST法(試劑由上??迫A公司生產);抗-HIV采用ELISA法(試劑由北京金豪公司生產)。所用試劑均經過衛生部生檢所批批檢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內使用。

2結果

2656例患者輸血前血清檢測結果顯示,總異常率為29%(771/2 656)。其中,ALT升高(以>40U/L判為異常)258例(9.7%);HBsAg陽性206例(7.8%),HBsAg和HBeAg雙陽性49例(1.8%),HBsAg和HBeAg及抗-HBc陽性25例(0.94%),HBeAg和抗-HBc及抗-HBs陽性21例(0.79%),抗-HBc陽性29例(1.1%),抗-HBc和抗-HBe陽性18例(0.67%),抗-HCV陽性103例(3.9%);抗-HIV初篩試驗陽性3例(0.11%),報疾病預防中心確證實驗室確證陽性3例;梅毒陽性6例(0.22%);HBsAg陽性和抗-HCV陽性2例(0.075%);HBsAg陽性和ALT升高35例(1.3%);抗-HCV陽性和ALT升高16例(0.6%)。

3討論

3.1本次檢測結果表明,受血者輸血前血清學九項指標的總異常率相當高。盡管輸血在臨床治療中是不可替代的方法,但輸血引起的血源性傳播疾病也時有發生,并由此引起醫療糾紛[2]。因此,一旦受血患者因輸血引起醫療糾紛,輸血前的檢測結果就顯得十分重要,這不僅對患者負責,而且為患者的輸血安全起到監控作用。另一方面,輸血并非是HBV、HIV、TP、HCV傳播的唯一途徑,能否明確是否為血源性感染顯得日趨重要,由此體現了受血者在輸血前做血清學檢測的重大意義。

3.2輸血前血液結果指標檢測已被列入我國制定的《臨床輸血技術規范》中,可使醫院掌握并保留患者有關資料作為依據,以備以后信息反饋和臨床需要。通過輸血前檢測不但能幫助患者及早發現疾病,及時治療,又可提示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嚴格消毒措施[3]。醫務人員可針對血清病毒標志物陽性患者加強防護和消毒處理工作,特別是實施穿刺、注射、手術等治療和護理過程中,應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減少和避免醫療損傷,對血液污染的醫療器械及其他物品嚴格消毒,以防交叉感染。工作過程中要細心謹慎,思想高度集中,養成有秩序的良好工作習慣,防止差錯發生。要逐項核對輸血申請單、受血者及供血者的血樣,交叉配血前應復檢受血者、供血者的ABO血型(正反定型),并常規檢查患者的Rh(D)血型。正、反定型可發現亞型或血型抗原減弱,對可疑血型還必須進一步做其他血清學檢查。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血型鑒定及交叉配血是輸血科最關鍵的工作,進行血清學檢測,對患者而言,有利于疾病的早期發現,并得到及時治療;對醫務人員而言,發現潛在的傳染源,有助于在診療和護理時加強自我保護,避免感染;同時,也有利于明確醫療責任,避免因輸血而引起的醫療糾紛。對患者、醫院和供血單位都有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

[1]馬洪亮,趙俊杰,徐志新等.1008名受血患者輸血前血液5項標志檢測的調查.中國輸血雜志,2006,13(3):204.

篇10

【關鍵詞】 鄉鎮衛生院;婦產科;醫療糾紛;原因分析;防范措施

根據我國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醫療糾紛分為兩類,一類是醫療事故侵權行為引發的民事賠償糾紛,另一類是非醫療事故侵權行為(即醫療過失)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筆者收集了2005~2007 年發生在鄉鎮衛生院婦產科的醫療糾紛40 起,半數以上首先表現為患方家屬或糾集人員圍攻醫院鬧事,甚至毆打醫護人員或院領導,他們認為“小鬧小賠,大鬧大賠”,于是高額要價。而最終申請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不足1/3,起訴到法院進行司法鑒定的不足1/4,多數通過醫患雙方協調賠償解決。

1 鄉鎮衛生院婦產科常見醫療糾紛的引發因素

1.1 “三基”不過關而強行開展技術能力范圍之外的工作

鄉鎮衛生院部分婦產科醫生平時缺乏自學及接受繼續醫學教育的意識,且多為中專學歷或無正規學歷人員從事婦產科臨床治療及助產工作(多數鄉醫院婦產科治療與助產工作未分開),大部分婦產科醫生還未取得國家“助理執業醫師”資格證書,必須的“三基”(即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基本技能)未掌握。近幾年來,部分鄉鎮衛生院業務范圍擴大,不再滿足于婦產科只能進行產前檢查、婦女保健、接順產、人工流產、上環及治療一般婦科炎癥等工作內涵,而積極委派婦產科醫生到上級醫院進修學習。進修半年或一年歸來的婦產科醫生,可以說還未能系統掌握婦產科常見疾病的診斷和治療,對生殖系統疾病與相關系統的相互影響還不熟悉,就迫切收治高危妊娠孕產婦并開展婦產科常見手術,例如剖宮產術、子宮肌瘤剜除術、子宮切除術、宮外孕手術、卵巢腫瘤切除術等,忽視了手術成功與否并不只是手術技術本身的問題,手術還牽涉到術前準備、術后護理、麻醉管理、急救等一系列配套方案和設施。某些醫務人員存在僥幸心理,明知醫療條件不夠,憑工作熱情和經驗開展技術能力以外的工作:①明知醫院不具備輸血條件卻進行剖宮產術,術中產婦大出血而輸血跟不上,導致產婦失血性休克死亡,引發醫療糾紛。②未掌握剖宮產時縫合子宮切口的基本方法和技巧,致使子宮切口縫合不佳,引起術后大出血,轉上級醫院后二次開腹縫合,引發醫療糾紛。③還有的醫生盆腔解剖結構還不完全清楚,就大膽進行子宮切除術而將雙側輸尿管縫扎造成輸尿管上段及腎盂積水,導致術后無尿并伴有嚴重腰痛,好在及時發現,二次開腹松解輸尿管避免了更為嚴重的后果,術后引發醫療糾紛。④因相關系統醫學知識缺乏,無整體觀念,對妊娠合并癥處理不當導致產婦死亡而引發醫療糾紛,如初產婦,妊娠合并心臟病,住院待產時心功能Ⅱ級,以前曾有心衰史,主管醫生只知道按處理原則采取剖宮產結束分娩,不知道產后3天內尤其是產后24小時內由于血容量明顯增多,仍是心衰發生的危險期,術后仍應嚴密監護并嚴格限制輸液量和輸液速度,一般24小時輸液量不超過1500ml,速度以每分鐘20~30滴為宜。在無心電監護條件下,該產婦在此鄉鎮衛生院做了剖宮產術,所幸手術還算順利,但最終沒逃出惡運,由于手術后第一天輸液量達2500 ml且滴速達每分鐘60 滴而導致患者心力衰竭,加之搶救方法不力病人死亡,引發醫療糾紛。

1.2 未掌握基本的產科診斷及處理常規

1.2.1 不熟悉產婦入院后的必查項目

產婦入院后詢問病史不詳,體格檢查不細,甚至未行腹圍、宮高、骨盆外測量,肛診盆腔情況如坐骨棘間徑、骶尾關節活動度及尾骨是否上翹等基本檢查,或注意了骨盆正常而忽視了胎兒大小,未對頭盆關系充分估計,結果因巨大兒造成肩難產引起新生兒肱骨骨折或臂叢神經損傷;在骨盆測量中注重了骨盆入口平面的大小,而忽略了中骨盆和出口平面是否狹窄,結果因漏斗型骨盆或單純尾骨上翹導致胎兒通過骨盆出口困難,最后以穿顱術縮小胎頭面積后娩出,引發醫療糾紛。

1.2.2 不熟悉產力與產道、胎方位三者之間的辯證關系

產程中只注意了宮縮乏力而忽視了其與胎位異常及骨盆狹窄三者之間的辯證關系,如產道、產力異常可造成胎位異常,而產力異常也可能是產道或胎兒異常的后果。如某產婦產程中出現協調性宮縮乏力,醫生未進一步陰道檢查排除骨盆和胎方位異常就盲目用縮宮素靜脈滴注,因中骨盆狹窄及持續性枕后位致梗阻性難產導致子宮破裂,胎兒死亡,轉上級醫院切除子宮,引發醫療糾紛。

1.2.3 不熟悉縮宮素的用法和注意事項

醫生對縮宮素加強宮縮的個體差異認識不足,沒掌握縮宮素的用法及注意事項,憑經驗用藥,造成醫療事故,引發醫療糾紛,如初孕婦,孕41 周,在鄉鎮衛生院引產,醫生一開始就在500 ml液體中加入縮宮素10 IU,一開始滴速就達30~40 滴,在應用縮宮素過程中又未做到專人守護和嚴密觀察,由于子宮收縮強烈而軟產道不能如期擴張,胎兒急速娩出,導致宮頸嚴重撕裂傷和會陰Ⅲ度破裂,醫生竟不會縫合宮頸裂傷,加之轉院延誤,造成產婦大出血休克死亡,引發醫療糾紛。

1.2.4 未掌握常見的難產助產技術

臀位助產違規操作,如助娩胎兒上肢時操作不當,造成新生兒臂叢神經損傷引發醫療糾紛;初產婦采取胎頭吸引器助產未常規行會陰側切術,導致Ⅲ度會陰撕裂,而醫生不會縫合,引發醫療糾紛;一產婦在某鄉鎮衛生院分娩后,會陰Ⅱ度裂傷,該醫院婦產科醫生給產婦進行會陰裂傷修補術,縫合時不知深淺,縫合后又未常規進行肛診,因縫線穿過直腸壁,該產婦于術后5 天出現腸瘺引發醫療糾紛。

1.3 對婦產科嚴重并發癥不認識

初產婦,在鄉鎮衛生院分娩,產程中用縮宮素催產,宮縮強烈,隨之產婦劇烈腹痛后宮縮停止。子宮破裂了醫生還不知道,醫生還抱怨“咋搞的,怎么沒宮縮了?”,然后囑咐助手給產婦聽胎心,產婦訴說腹痛,醫生說沒宮縮哪來的腹痛,然后強行聽診未聽到胎心,接著醫生用胎頭吸引器助產,牽拉時胎頭仍不能下降,產婦腹痛難忍,醫生看到產婦面色蒼白,趕緊測血壓,血壓70/50 mmHg,才想到情況不妙,立即轉送上級醫院。上級醫院婦產科醫生診斷為“子宮破裂”,迅速在輸血輸液抗休克同時進行剖宮產術,術中發現子宮完全破裂,胎兒死亡,胎兒的一只胳膊伸入破裂口,裂傷波及宮頸,取出胎兒,清除腹腔積血及血塊約2000 ml,挽救了產婦生命。之后發生醫療糾紛,要求巨額賠償。

該例醫生處理錯誤為①縮宮素應用不當,導致子宮破裂、胎兒死亡;②子宮破裂之后未能診斷出來接著誤用胎頭吸引器牽拉胎兒,致使破口進一步延長,使患者喪失了修補子宮的可能,采取了子宮切除術致使患者失去生育能力。

某孕婦,孕2產1,此次妊娠4+月,在某鄉鎮衛生院行引產手術,該醫院醫生給予口服米非司酮加陰道放置米索前列醇片引產。因胎兒娩出后30 分鐘胎盤仍未娩出伴少量陰道流血,醫生用卵圓鉗伸入宮腔夾取胎盤,患者腹痛難忍,陰道出血量增多,醫生仍繼續進行鉗夾,陰道出血量進一步增多,面色蒼白,立即轉上級醫院,上級醫生檢查后考慮子宮穿孔,在輸血輸液抗休克同時行剖腹探查術,術中見子宮3 處穿孔且部分胎盤植入子宮肌層,采取了子宮切除術。術后發生醫療糾紛。該例處理失誤為:醫生用卵圓鉗鉗夾胎盤時操作粗暴引起子宮穿孔后而不知,仍繼續鉗夾導致子宮多處穿孔,致使植入性胎盤患者喪失了采取藥物保守治療的可能性,患者子宮被切除,失去了生育能力。

1.4 未能履行告知義務,缺乏自我保護意識

有的醫務人員服務態度很好,確實做到了急病人所急,但在治療前未充分向家屬解釋病情,告知所患疾病的診斷、治療、預后等方面的信息讓患方知情、選擇,而引發醫療糾紛。如一初孕婦,妊娠9 個月,因頻繁抽搐急來某鄉鎮衛生院就診,入院時患者神志不清,婦產科醫生接診后立即給病人測血壓,血壓180/120 mmHg,詢問家屬得知該孕婦妊娠前血壓不高,診斷為“產前子癇”。該醫生未給家屬解釋病情的嚴重性及預后,立即給病人用25%硫酸鎂20 ml+25%葡萄糖20 ml靜脈推注,在推藥過程中病人心跳停止,復蘇無效,孕婦死亡,引起醫療糾紛。醫生的用藥無過錯,患者猝死的原因很可能是冠狀小動脈嚴重痙攣導致心臟急性嚴重缺血,或腦內小動脈破裂大量出血壓迫呼吸循環中樞所致,由于醫生未向家屬解釋病情的嚴重程度及預后,家屬認為用藥失誤導致孕婦死亡,糾集人員圍攻醫院進行鬧事,雖不構成醫療事故,但醫院為平息事端,最后進行了經濟補償鬧劇才結束。

1.5 法律意識淡薄,病歷書寫不及時不規范

病歷是醫務人員在執行醫療行為過程中,通過對病人的問診、查體、輔助檢查、診斷、治療、護理等醫療活動,獲得的有關資料,是對醫療全過程動態的記錄和病人全部醫療信息的匯總。產科病人病歷的關鍵內容主要為病史、入院體檢、分娩記錄等內容;婦科病歷的關鍵內容主要是病史、婦科??茩z查、手術知情同意書、手術記錄、術后病程記錄等。這些內容在證明醫院診療行為沒有過錯上將發揮重要的作用。一旦這些內容記錄不到位,對于醫院的舉證非常不利。上述醫療糾紛案例中有2例,當患者索要住院病歷時,經治醫生未及時寫病歷以致各種檢查、治療、處理等無據可查,只能依據患者及家屬提供的證詞及實際造成的損害進行裁決,對醫院極為不利。

2 鄉鎮衛生院婦產科醫療糾紛的防范措施

從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產科醫療事故多于婦科,基本都是技術事故。因此提高基層婦產科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勢在必行。

2.1 領導重視,完善并落實各種醫療規章制度

鄉鎮衛生院要改變“重效益,輕管理”的現狀,加強對醫療安全的的監督,制定防范與處理醫療事故的預案。嚴格要求醫務人員遵守規章制度,是防范醫療事故最基本的措施,如鄉鎮衛生院必須建立病歷書寫基本規范及管理制度、首診負責制度、交接班制度、會診制度、危重病人搶救制度、高危病人及超過本院醫療技術范圍的病人轉診制度、知情同意簽字制度等。

2.2 加強學習提高業務水平,嚴格執行技術操作規范

醫療質量的提高是醫療安全的根本保證,醫院應重視職工繼續醫學教育,加強基礎理論、基本知識、基本技能學習,提高業務素質。要求婦產科醫護人員在工作中必須嚴格執行技術操作規范,尤其對于醫療事故高發的產科,由于產婦及胎兒情況變化快,更需要醫護人員練好基本功,提高產科檢查及診斷的準確率,熟練掌握并執行產科基本技術操作規范,如產婦入院后必須檢查的項目;如何正確保護會陰及協助胎兒娩出;臀位助產規范;產程中應用縮宮素的適應癥、方法及注意事項;會陰側切和胎頭吸引術的適應癥、禁忌證、操作步驟及注意事項;新生兒窒息的急救;人工剝離胎盤術;宮頸裂傷及會陰三度裂傷的縫合,失血性休克的搶救流程,初期心肺復蘇技術等等。什么樣的孕婦條件在什么時機可以采取引產術,什么情況下采取剖宮產術;什么樣的高危孕產婦必須轉診;分娩過程中如何預防與診斷子宮破裂;流產過程中怎樣預防與診斷子宮穿孔等等。建立考核機制,定期進行業務考核,考核結果與獎金、晉職晉升掛鉤,以督促其業務學習,只有提高了專業技術水平,才能做到臨危不亂,從容應對,保證母子安全,從而最大限度地減少醫療事故,防止醫療糾紛。

2.3 加強病歷管理,確保病歷質量

病歷作為醫療檔案,是醫生對病情分析和處理過程中的全面原始記錄,具有重要的法律作用。尤其2002 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倒置”實施及2002 年9 月1日《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頒布以來,使得病歷的法律地位更為重要,已成為醫療事故或醫療糾紛明確責任及醫療事故鑒定或司法鑒定的依據[2] 當患方對醫療責任認定不認可時,往往對病歷提出質疑,懷疑改動、作假等,使得醫療糾紛激化。因此,醫務人員應認真執行病歷書寫規范,做到客觀、真實、準確、及時和完整,不能隨意涂改。應及時記錄病人的癥狀、體征、化驗及其他輔助檢查結果和相應的處理措施。每次與病人交待病情后應詳細記錄談話內容并讓病人簽字。在進行重要檢查、操作或手術前交待可能出現的風險,并讓病人或委托人簽字認可。分娩過程中應詳細記錄產程進展及胎心監測情況,應盡可能詳細的記錄接生過程及新生兒出生當時的基本情況。涉及剖宮產與自然產的選擇,應當有充分的選擇依據,醫師告知病人及其家屬的情況以及患方的簽字,這些內容在證明醫院診療行為沒有過錯上將發揮重要作用。因此,嚴格執行病歷管理制度,可減少醫療糾紛并可避免醫療糾紛激化。

2.4 加強法制和醫療安全教育,做到依法行醫

增強醫務人員的法律意識,明確醫患關系的法律地位及醫療糾紛的法律責任,對于保障醫療安全,防范醫療糾紛有著積極的促進作用[3]。醫務人員尤其鄉鎮衛生院醫務人員法律觀念淡薄,如不了解病人享有知情權,未能盡到告知義務而引發醫療糾紛;缺乏證據意識,對病歷記錄及保存重視不夠;缺乏依法行醫觀念,各項操作僅憑臨床經驗而不遵照操作規范,導致各種醫療事故的發生等。因此,應組織醫務人員定期學習有關法規政策,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醫療舉證責任倒置的有關規定等部門法規。嚴格堅持醫療安全崗前教育,并定期舉辦醫療事故案例點評會,使醫務人員從中汲取教訓,做到嚴格依法執業、照章行醫。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