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信用管理條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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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信用管理條例

篇1

【關鍵詞】征信業發展 征信管理條例 監管 信息共享 人才培養

一、加快征信業發展的重大意義

社會信用體系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礎。建設社會信用體系,是完善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需要,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治本之策。加快征信業發展能打擊失信行為,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促進金融穩定和發展,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保護群眾權益;加快征信業發展,有利于加強銀行信貸監管,培育新的信用文化,維護經濟健康持續穩定發展。

二、我國征信業發展的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國征信業從20世紀80年代起步,主要從事信用報告、信用評分、信用評級、信用擔保等征信業務。征信機構和征信業務不斷擴大,征信市場已經初具規模,但征信業在發展中也遇到很多問題,如社會信用制度供給不足、信用立法處于短缺、信用機構競爭無序等,信用法律法規的缺失也制約了我國征信市場的發育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正常發展。目前征信業發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征信法律制度落后于征信業的發展,征信體系建設與法律制度不成體系。加強和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必須有完備的信用法律體系作保證。對信用機構的設置、信用管理體制的模式、信用行為當事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征信業務的監管、公開信息的共享、信用產品有效需求的培育,對政府、中央銀行、金融監管機構、商業銀行以及其他社會主體在信用體系建設中的地位、權利與義務以及失信行為的法律責任等都沒有相應的法律,需要立法做出明確的規定。例如保護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盡管在《民法通則》、《合同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規定了誠信守法的法律原則,在《刑法》中規定了對詐騙等犯罪行為的處罰,但都缺少與信用制度直接相關的立法。征信業涉及眾多敏感信息,由于法律的缺失,當征信機構處理時,無法可依,制約了征信業的發展。

第二,對征信業缺乏有效監管?,F有征信企業無完備的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約束。市場競爭無序、征信服務不規范,評級機構數量多規模小,競爭激烈。為使效益最大化導致短期利益行為,以價定級,以價評分,影響征信業的公信,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無強有力的監管手段和懲罰方法。

第三,征信市場信息不能共享。在征信活動中,征信機構作為獨立第三方,采集、整理和分析企業以及個人信用信息,并為信用交易的開展提供信用報告等信息服務,其中,信息采集是首要環節。在我國,信用信息分散在各個部門、行業和機構,各個行業間壁壘森嚴,信息采集成為征信機構的困難問題,征信體系建設的核心和基礎就是要實現信用信息充分共享。然而,隨著我國征信體系建設的不斷推進,信用信息共享所面臨的困難問題亟待改善。

第四,征信產品市場需求不足。目前征信產品市場需求方主要企業發債需要評估以及金融系統信貸需求,產品需求單一,缺少外部推力。

第五,征信機構的競爭力和影響力有待進一步提高。雖然目前征信機構數量眾多,但普遍規模較小,發展不平衡,公司治理結構不盡合理。征信機構在內部管理和人才培養方面,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征信機構的發展需要人才的支持,而專業人才缺乏,投入不足,管理滯后,使征信機構沒有國際競爭力。

三、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完善征信業發展

我國征信業規模和業務不斷擴大,但征信業的發展,不能滿足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也顯現出迫切要求政府加強對征信業的引導、扶持和管理,以規范和完善征信行業發展。

第一,借鑒國外的模式,建立適合我國現階段發展特點的征信服務機構。國外有三種模式:一是德國、法國等歐洲國家采取以中央銀行建立的中央信貸登記為主體的企業征信制度。由政府出資,建立全國數據庫,主要以服務金融系統、企業征信管理機構是非贏利性為目的,直接隸屬于央行。征信企業登記的內容包括企業信貸信息登記和個人信貸信息登記等。二是美國以市場化的商業運行形式為主體的企業征信制度。市場化方式運作,以贏利為目的。征信行業完全是私有,還存在大量的民間信用管理機構,主要在于聯系本行業的征信企業,為這些征信企業提供交流的機會和場所,替本行業爭取利益。三是以日本為代表,是銀行協會建立的會員制征信機構與商業性征信機構共同組成的企業征信制度。日本銀行協會建立了非贏利的銀行會員制機構――日本個人信用信息中心,負責對消費者個人或企業進行征信。該中心在收集信息時要付費,在提供信息服務時也要收費,以保持中心的發展但不以贏利為目的,會員銀行可以共享其中的信息。與之并存發展的還有一些社會化的商業征信企業。發達國家的征信業發展和存在形式都有其歷史背景,美國經濟高度市場化,各種法律法規健全,每個人從出生就有其社會保險號伴隨一生,各種機會都會拒接無信用的人。德國等歐洲國家是以制度管理人,對沒有信用的人懲罰嚴厲,一般不會用失去信用做代價,國民信用意識比較強。我國國情決定我們不能照搬任何一種模式,只能建立適合我國目前市場經濟環境下的征信模式。

國務院法制辦2009年10月13日出臺的《征信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中規定中國征信中心是由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設立的征信機構,負責全國統一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建設、運行和管理。中國征信中心是獨立的法人,依法對外提供有償服務,不以贏利為目的。設立征信機構實行特許經營,對注冊資本設最低限額限制,實繳注冊資本不少于五百萬元人民幣,征信機構從事信用報告業務的,實繳注冊資本不少于五千萬元人民幣。條例中也明確了公布后實施行業整改時限,這與行業現狀有一定的差距,一般都規律小,對現有征信服務機構也是考驗,若按條例實施前期準備沒有做好,征信服務市場可能出現斷層。

《條例》中有注冊資本金限制,但出資人身份不被限制。中國征信中心作為征信監管部門設立的征信機構,對外提高有償服務,不以贏利為目的,信息資源無償獲取,沒有競爭,不利于充分調動其積極性,不利于為信息需求者提供及時高效的服務。

征信產品定義為公共產品屬于政府服務的范圍,征信機構應有政府出資,為社會提供咨詢服務定義為商品;它應是一種特殊商品,對于提供征信產品的機構應該有嚴格限制,特別是對于當前我國信用體系法律法規不完善的情況下,信用信息源大多在政府機關金融機構以及企業事業單位,征信服務機構作為中介采集信息沒有任何公信力做支撐,只能憑各自的關系去獲取,不利于公平競爭?!稐l例》中對設立征信機構注冊資本設定限額、特許經營等要求是基礎,前期政府應參入指導、扶持其發展,待征信市場法制法規健全,征信業框架已經形成,企業能健康可持續發展,再推入市場商業運作。

第二,信用體系健康發展,立法必須先行。這次全球金融危機的爆發,美國這樣發達國家在征信業監管方面也暴露出了很多獨立性不足、內控制度不嚴、市場壟斷、權力濫用等問題,更加凸顯了征信業在維護金融穩定,促進國民經濟穩定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對于我國征信行業而言,加快立法進程、加強對征信業的有效管理已成為確保征信業和市場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必然要求?!墩餍殴芾項l例(征求意見稿)》的制定是我國信用行業發展的里程碑,填補了我國信用管理法律法規的空白,對我國征信業的發展和社會信用體系制度的建立起著重要的作用。但對政府、企業信息的披露,提高信息透明度、實現信息共享、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不受侵害等都需要法律法規完善,加強我國征信法制建設依然任重道遠。

第三,提高征信市場監管的力度和效率,征信業運營和監管分離?!墩餍殴芾項l例(征求意見稿)》明確了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征信機構及其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防止征信市場失靈要求政府干預,但政府干預過度反而又會使征信市場發展受限制。對征信市場的監管主要是防范金融風險、凈化金融和社會信用環境。為了提高監管的力度和效率,對征信業的運營和監管應實行分開管理,對征信市場的監管應重點把好四道關口:對征信機構準入和退出審批關;對征信機構高管人員審定關;對征信機構違規懲戒關;對征信機構業務風險檢查關。

第四,共享征信信息產品數據,以免浪費資源。建設征信體系,首要任務就是要實現信用信息的充分共享,只有這樣,征信機構才能夠采集到各類信用信息,并提供高效服務,從而推動信用交易的順利進行。法律法規應明確地方政府、行政單位、行業組織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的作用,以及進行信用信息整合和共享的空間,在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基礎上,征信系統之間、征信系統與其他信息系統之間的信息互聯互通,同時降低信息采集成本,共同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第五,政府引導信用市場需求,征信服務機構不斷創新。征信業作為信用服務中介行業賴以生存的基礎就是市場對信用產品有需求,目前我國對使用信用產品的領域還很少。前期市場發展不完善,政府應該給予指導和扶持,可以考慮在項目審批、特殊人才聘用、資質認證等工作中,推廣使用專業征信機構出具的信用產品,擴大對信用產品的市場需求,征信機構不斷創新滿足市場對信用產品的多種需求。

第六,以征信為契機,多渠道培養信用管理專業人才,調動全社會力量,構建和諧守信社會。一個行業要發展,人才培訓是基礎。信用管理是跨財務管理、市場營銷、企業管理等學科的一門應用型交叉學科。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社會信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信用管理人員也是征信行業急需和企業經營管理不可或缺的人才。信用管理師已被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列為新職業之一,適當放寬報名條件,但考試過關嚴格要求,實行“寬進嚴出”,普及全民信用知識,培養全民信用觀念。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完善征信業的法律法規已迫在眉睫。征信業的健康發展需要國家法律和政府監督的作用有機結合,保護守信者,懲罰失信者,規范市場秩序、凈化市場環境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規以及政府各部門、監管單位、征信業的共同努力,在全社會范圍里形成誠實守信的風氣,構建和諧文明的社會。

【參考文獻】

篇2

【關鍵詞】征信市場;監管體制;信息資源;政策扶持

征信市場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市場化運作的模式基本形成,但制約征信市場的深入發展的瓶頸問題也日益凸顯,亟待在征信市場自由發展的基礎上加上政策助推力,以促進又好又快地發展。

一、保定征信市場基本情況

目前保定市僅有河北新世紀資信服務有限公司一家分支機構。該公司成立于2006年,注冊資本300萬,現有員工14人,大多為本科以下學歷。其主要業務為:貸款企業主體評級、企業債券評級、上市公司評級、企業信用評級、投資管理、財務顧問,以及以上相關業務的咨詢、企業委托資產管理等。

該公司服務對象為本地中小企業和個人。目前為止,無任何企業前來辦理企業申辦業務,其利潤來源主要為對個人房產的評估方面,但是業務量也不大。

二、征信市場發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征信市場發展滯后,業務范圍相對狹窄

保定市征信機構主要為從事企業信用評級的信用擔保資產評估機構,評估機構起步較晚,水平低,小而散、雜而亂現象較突出,整體實力較弱。由于信用服務產品的社會需求不足及社會對信用服務產品認知度的制約,信用調查、信用評級、計分模型開發及企業和個人的信用評級評估業務等工作均未開展。目前面臨的最大問題是沒有相關政策上的支持,各大銀行均有自己的信用評價體系,不認可其它機構的信用評級,導致公司市場慘淡。

(二)行業規則不完善,監督管理體制不成熟

資信評級行業沒有規范的市場準入與退出制度以及嚴格的風險防范和制約機制。如各商業銀行的內部評級因商業銀行對企業的信用狀況了解程度不高,評級標準和方法不同,致使同一企業存在不同評級結果,造成企業對資信評級工作的誤解。如保定立中集團2012年被建行、中行評為AAA級企業,被農行評為AA級企業;長城汽車在中行、農行、建行被評為AAA級企業,而在工行被評為AA級企業。企業的真實資信情況很難得到如實反映,而且企業在不同銀行貸款需要重復評級,不僅加重企業的負擔,更造成人力、物力浪費。

(三)部門各自為政,無法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以保定市為例,目前工商、稅務與人行分別建立起各自的信用管理系統,但相對封閉,互不溝通。工商部門的信用管理系統只有企業身份、資產等社會層面的靜態信息,稅務的信用管理系統只有企業的繳稅漏稅的情況記錄,其數據開放也僅局限于本系統內部。而人民銀行所建的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卻只有反映企業信貸變化情況的動態信息,沒有企業與其他部門往來的信用信息,信息服務僅局限于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對企業進行基本的貸前查詢。這種各自為政、條塊分割、部門壟斷、缺乏共享的局面若不能盡快得到扭轉,勢必造成資源的巨大浪費,難以形成客觀、獨立的信用評價體系,為今后系統的整合增加難度。

(四)政府扶持力度不夠,缺乏必要的政策支持

征信機構既不像銀行、證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一樣獲得高額收益,又不像高新技術企業一樣獲得政府資金資助,而是完全依賴于自己開發業務的能力。整個征信業的年營業額只相當于許多行業的一個零頭,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甚至可以被忽作用[1]。從信用評級業務來看,沒有相應的鼓勵商業銀行和企業使用信用服務產品的措施,致使信用評級機構難以正常開展業務。征信需求有著廣闊的市場,但由于受到主客觀因素的影響,目前社會、企業、國家有關部門對信用產品的有效需求還十分有限,征信市場的發展依賴于政府培育。企業信用評級在擴大信用交易方面作用尚未顯現,不能直接給企業帶來融資效益。

三、推進保定市征信市場發展的措施和建議

(一)加快征信立法步伐,不斷完善征信制度

征信法律法規是征信體系建設的制度基礎,健全的法律框架能夠為征信體系的建立和有效運作提供有力的保障。當前要加快征信立法的進程,盡快出臺征信業管理辦法,制定相關配套的實施措施,使征信業發展和管理有法可依[2]。盡快制訂的征信法規主要有兩類,一類是有關征信業管理的法規,另一類是有關信息披露的法規。借鑒、引進國外征信體系建設的成功做法,加快征信法制建設,完善有關征信的規章制度,盡快出臺適用于中國的征信管理條例,改變目前社會信用體系法律基礎薄弱的狀況,使征信業的發展有法可依[3]。在國家《征信管理條例》正式頒布實施之前,可以借鑒其他省市的做法,頒布實施《河北省征信管理暫行辦法》,規范征信活動。

(二)制定優惠政策,大力培育征信市場

對信用調查、信用擔保、資信評級等征信機構在發展初期可適當減免稅。對企業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其造假行為,保證征信機構基礎數據的真實性。從制度安排上促使全社會充分應用企業和個人信用記錄,廣泛使用征信機構的信用服務產品等,使征信機構在政府扶持下順利發展并最終走向市場。各級政府在建立健全社會信用管理體系中,應協助建立失信約束和懲罰機制并監督行業規范發展,保持征信服務業的中立、公正、客觀和健康發展。相關政府部門,如工商、海關、法院、技術監督、財政、稅務、商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等部門,應依法將各自掌握的企業信用數據通過一定形式向社會開放,減少重復建設和浪費[4]。

(三)堅持開拓創新,逐步完善社會征信體系

推動征信服務機構發展、規范統一征信市場監管標準。建立政府應對征信機構給予積極的指導和扶持,推廣使用信用報告等征信產品,拓寬征信產品應用領域。政府在從產業總產值的角度看待企業征信業,將其作為支撐金融和貿易的基礎性戰略產業來發展同時,也應該從戰略層面,提供包括稅收減免、政府購買服務、開放官方信用信息源等多種形式的支持。規范統一征信市場監管標準,提高征信機構準入門檻。

(四)整合征信資源,實現信息共享

打破行業壟斷,推動征信標準化建設。依托人民銀行企業和個人征信系統,加快統一的信用信息數據庫建設。打破各行業壟斷,防止重復性建設,做好征信業務基礎工作。在加快征信立法的前提下,整合社會各系統的信用信息,統一納入征信管理體系,實現資源共享,優勢互補。同時要健全征信市場,加大對信用評級、信用咨詢、保理、商賬追收等市場主體的培育,逐步形成完整的征信市場管理體系。

(五)加強征信隊伍建設、提高征信人員素質

一方面,征信管理部門應通過舉辦研討會、培訓班等形式做好培訓工作,把對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的同時采取相應措施,加強征信業內部信息溝通,幫助征信從業人員開闊思維,拓展視野。另一方面,加強理論培養,在高校開設信用管理專業,與高校加強溝通協作,既能使學生學到系統化的信用管理知識,接觸征信機構的實際業務操作,使高校培養出適合社會需求的信用管理人才,又能使征信機構的工作人員接觸到風險管理和信用管理新知識,了解最新發展動向,達到及時充電的目的[1]。

四、征信市場發展建議方案

(一)確立人民銀行監管主體地位,推動征信標準化

我國征信機構的監管涉及人民銀行、商務部、經貿委等多個部門,從事信用信息管理的機構也涉及眾多部門,各部門制定的信用信息采集和評價標準不一,其征信結果也各不相同,直接影響征信產品的社會公信力。建議借鑒國外模式,由人民銀行加強對全國征信業的監督管理,制定統一的征信標準,推動征信市場健康發展。

(二)加快征信監管立法,為征信監管提供法律支撐

我國征信業起步較晚且各地發展不平衡,各地出臺的地方性法規不完善.建議盡快出臺《征信管理條例》并在監管方面明確規定以下幾點:一是中國人民銀行的征信市場監管主體地位;二是有關政府部門向征信機構提供其掌握信用信息的權利和義務;三是企業、公民必須依法提供真實信用數據的義務。

(三)打破行業壟斷,推動征信標準化建設

依托人民銀行企業和個人征信系統,加快統一的信用信息數據庫建設。打破各行業壟斷,防止重復性建設,做好征信業務基礎工作。

(四)推動征信服務機構發展,規范統一征信市場監管標準

建立政府應對征信機構給予積極的指導和扶持,推廣使用信用報告等征信產品,拓寬征信產品應用領域。規范統一征信市場監管標準,提高征信機構準入門檻。

參考文獻

[1]劉曉明,丁忠明.后危機時代中國企業征信業的新發展[J].征信,2012(5):12-14.

[2]唐明琴.促進征信市場繁榮發展的長效機制研究:廣東視角[J].區域金融,2010(401):78-79.

篇3

關鍵詞:征信體系;現狀;優化建設

中圖分類號:D912.28;D913

一、引言

征信(Credit Reference)是指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加工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信用信息,并對外提供信用報告、信用評分、信用評級等服務,幫助信用交易方判斷、控制信用風險,進行信用管理的活動。征信體系是由與征信活動有關的法律規章、組織機構、市場管理、文化建設、宣傳教育等共同構成的有機系統,是現代金融體系得以安全運行的有效保障,也是市場經濟走向成熟的重要標志[1]。著名經濟學家厲以寧講:“信用崩盤是沒有贏家的賭博[2]?!庇擅绹钨J危機引發的全球性金融動蕩和經濟衰退,再次將信用風險管理的有效性推向風口浪尖,促使世界各國重新審視征信體系在信用經濟時代的重要意義,并將促進征信業規范發展和加強征信監管視作當務之急。

我國征信業自20世紀90年代初的真正起步,經過近20年的發展歷程,已經形成一定的規模,活躍在市場上的征信機構有300多家,但仍應清醒地認識到我國征信業依然處于行業發展的初級階段,還沒有形成具有較強市場競爭力、有國際影響力的權威性征信機構,且各省市、各地區發展極不均衡,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2011年3月公布的“評級結果可以在信貸市場使用的評級機構名單”,全國共有80家征信機構榜上有名,其中沿海發達地區占有近60%的比例,山西、江西、寧夏等中西部10省無一機構上榜。隨著我國經濟及金融改革的進一步推進,社會各方對信用信息平臺的需求愈加迫切,因此,加快并逐步優化我國的征信體系,已成為完善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快推進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題中之意。

二、征信體系發展模式的國際比較

就征信制度而言,世界上主要有三種模式:即市場主導型模式、政府主導型模式和會員制模式(見表1)。

(一)市場主導型征信體系模式

市場主導型征信體系模式以美國、英國、加拿大及北歐部分國家為代表,在該體系模式下,征信機構采用完全市場化的運作模式,政府只負責對征信業進行必要、有限的監管,其征信體系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1.建立了比較完善的法律體系

在信用發達的國家,征信法律體系一般都有十幾部甚至更多的法律為征信業的健康發展提供保障。以美國為例,以《公平信用報告法》為基本法律的征信主體法、以《公平債務催收法》、《信用卡發行法》、《平等信用機會法》等為征信關聯法,共達17部之多[3],為征信業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法律環境,起到了積極的保障作用。

2.征信機構市場化商業運作

市場主導型征信體系模式一般是由企業或個人投資組建,以企業形式存在,按照市場化的商業模式動作。仍以美國為例,在長期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形成了以艾飛可(Equifax)、益百利(Experian)和環聯(Trans Union)3大個人征信局為代表的個人征信機構,以鄧白氏(Dun & Bradstreet)為代表的世界最大的企業征信機構,這些機構以盈利為目的,完全按照市場化運作,通過市場競爭機制促進征信服務范圍的擴大和質量的不斷提高。

3.有完善的征信監管體系

以美國為例,對信用行業的主要監督和執法機構有兩類:一類是銀行系統的機構,包括財政部貨幣監理辦公室、聯邦儲備系統和聯邦儲蓄保險公司;另一類是非銀行系統的機構,包括聯邦貿易委員會、司法部、國家信用聯盟辦公室和儲蓄監督局,其中聯邦貿易委員會是征信行業的主要監管部門。同時,以美國信用管理協會和聯合信用局為代表的民間信用管理協會也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二)政府主導型征信體系模式

政府主導型模式是以中央銀行建立的“中央信貸登記系統”為主體,兼有私營征信機構的社會征信體系,該體系以德國和法國等一些歐洲國家為代表。政府主導型模式又稱公共模式,“中央銀行信貸登記系統”主要是由政府出資建立的公共征信機構,具有基礎性地位,但并不排斥民營征信機構的發展,例如在德國有政府出資建立的全國性基礎庫,也有為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貿易和郵購公司等信息使用者提供服務的民營機構,且覆蓋人群廣、信息來源多、信用記錄全面,因此民營機構在德國也處于征信行業的市場主導地位。

需要說明的是,隨著信用經濟時代在全世界達成廣泛共識,原本征信業發展緩慢甚至未起步的國家紛紛建立了自己的征信機構,但在發展的初期基本上是完全依靠政府的推動力量建立起來的,屬政府主導型征信體系,20世紀90年代以后,全世界共有17個國家建立了公共征信系統,但有別于德、法等國完善的征信體系,其各國的社會信用體系比較薄弱,建立公共征信體系為現實選擇,能提供的產品和服務也比較單一,且多為基礎性的,基本沒有增值服務(見表1)。

(三)會員制模式

由于行業協會在日本經濟中具有較大影響力,其征信體系也明顯區別于前兩種模式。采用的是以行業協會為主建立信用信息中心的會員制模式,為協會會員提供個人和企業的信息互換平臺,通過內部信用信息共享機制實現征集和使用信用信息的目的。征信機構不以盈利為目的,依靠法律和行規運作,只有會員才能享受到信用信息機構提供的信息,同時各會員單位有義務向征信機構提供其及時、客觀、全面的信用信息。該體系下大致以銀行業協會、信貸業協會和信用產業協會等三大行業協會為主要征信機構,在日常信用管理活動中發揮著極其重要的效用。

三、我國征信體系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我國征信業從無到有、從薄弱到壯大,發展迅速,成就斐然,目前我國已經構建起一個覆蓋面廣泛、結構基本齊備、以公共征信為主導的多層次征信體系。第一層是擁有大量基礎信息的公共信用數據庫和若干個專業信用數據庫,該層次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管理的企業和個人征信系統數據庫為代表;第二層次是掌握特定經濟信用信息的政府職能部門、投資金融機構、經濟鑒證類中介機構,該層次以工商、稅務、海關等政府職能部門的信息管理系統為代表;第三層次是對信用信息進行搜集、調查、加工并提供信用產品的專業征信機構,既包括有政府背景的地方性征信機構,也包括國內民營征信機構及在我國設立辦事機構的外資征信機構。截止2010年底,中國人民銀行企業征信系統累計收錄企業及其他組織1691萬戶,其中有信貸記錄的超過790萬戶;個人征信系統累計收錄自然人數7.77億,其中有信貸記錄的自然人數2.20億多,且個人信用基礎數據庫已成為世界上最大的個人征信數據庫。但是,我國的征信體系和信用發達國家相比差距甚遠,還存在諸多問題。

(一)征信法律體系建設嚴重滯后且層次較低

1.缺乏系統的征信法律法規

我國的征信法律立法基本還屬空白,盡管關于規范征信的相關制度散見于諸如《民法通則》、《合同法》、《注冊會計師法》、《律師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之中,但是與規范信用制度直接相關的立法嚴重缺失。直至目前,我國還沒有一部真正意義上的規范征信活動的法律法規,從2002年《征信管理條例(初稿)》的起草到2009年10月《征信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的公布,歷時七年,而且征求意見稿還有許多需要完善之處。

2.立法分散,法律效力層次較低

當前規范征信領域專門的法律規范,分散地分布在中國人民銀行的征信管理辦法和地方各級政府主導下的征信管理辦法之中,如《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上海市個人信用聯合征信試點辦法》等,雖然有一定數量,但全部是部門規章或地方性法規,層次較低,缺乏具有較強法律約束剛性的全國性法律,在實際執行中的效力有限[4],不能滿足我國整體征信業發展的需要。

3.立法規范的范圍較窄

現有的直接規范征信活動的法律規范,其規定的內容往往局限于一個側面,在信息有效公開共享與隱私保護的權衡方面、失信懲戒方面無保障可言。雖然最新公布的《征信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從九個章節對相關問題進行了闡述,但過于原則化和籠統化,遠未達到系統化和規范化的目標。

(二)征信機構市場競爭力較弱,協作機制缺失

如前文所述,我國征信機構基本形成了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各地方、各行業征信系統、中資征信機構、中外合資征信機構和外資征信機構中國辦事處并存和競爭的發展局面?;钴S在我國市場上的300多家征信機構,能提供的產品和服務相當有限,可提供的增值服務還有待提升,以我國最大的企業征信系統數據庫中國人民銀行企業征信系統數據庫為例,止2010年末也只有1691萬戶客戶信息,世界上最大的企業征信機構鄧白氏公司動態存儲著來自世界各國5700萬家企業的信用檔案,幾乎所有的世界500強企業都將之視為經營決策的可靠商業伙伴。2010年7月11日,中國獨立評級機構大公國際資信評估有限公司在北京首批50個典型國家的信用等級,表明中國爭奪國際征信市場話語權邁出重要的一步,但我國征信產品在世界上的公信力還有待提升。同時,因我國本土評級機構實力與資力不足,美國三大信用評級機構對我國實行的“戰略進軍”迅速控制了我國評級市場的2/3份額,嚴重威脅著我國金融安全。

同時,由于我國公共征信機構與商業性征信機構之間的職能分工、定位不明晰,嚴重缺乏協作機制,因而信用信息形成了嚴重的條塊分割。首先,我國現有信用信息分散于銀行、證券、工商、稅務、海關、公安、法院、檢察院、財政、環保等企業或政府職能部門,且各部門在建設自身業務管理信息系統時,在信息標識、基礎技術、統計分析等方面缺乏全國統一的標準,客觀上造成了系統之間難以橫向交流,最終導致信用信息的分割;其次,銀行、相關職能部門出于自身經營管理、隱私等方面的考慮,主觀上造成了社會信用信息的分割局面[5]。再次,由于人行征信中心兩大征信系統封閉運行,導致中央銀行征信系統中豐富的基礎信用信息資源利用效率極低。

(三)缺乏有效的市場監管機制

1.征信市場監管缺乏組織保證

根據信用發達國家經驗,征信體系的建設需要全國性的統一協調指導機構和建設規劃,而在我國,還沒有成立專門指導和管理征信體系建設的機構,盡管《征信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規定了“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征信機構及其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盡管中國人民銀行成立了征信管理局,但該局僅是國務院的一個職能部門下的一個專業部門,它在國務院各職能部門及各省、市級單位之間協調指導的有效性還十分乏力。

2.沒有成立行業協會對征信業進行自律監管

前文述及美國、日本的征信體系,行業協會在征信業監督管理中的職能得到了充分發揮,而我國還沒有建立起具有較強影響力的征信業協會,《征信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只是講“征信機構可以依法成立行業自律組織,實行自律管理”,但并沒有解釋推動行業協會建立的牽頭部門及實施規劃。所以我國各征信機構之間還存在著征信產品和服務公信力差、惡意競爭、提供虛假信用報告等不良現象。

3.缺乏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使得守信用者得到鼓勵,使失信者得到應有的懲戒,可以將信用交易方失信者的失信行為,擴大為失信方與全社會的矛盾,使失信企業難以生存和發展,使失信個人求職、消費活動受阻[6]。但我國長時間的信用環境空洞導致失信者不能得到應有的懲戒,相反,失信收益往往大于失信成本,這不僅降低了守信者的積極性,也削弱了對失信者的約束力和威懾力。

(四)信用文化建設和征信教育宣傳滯后

在信用發達國家,信用報告已經成為企業和個人的“經濟身份證”,“珍愛信用記錄”已經成為“經濟人”的一種習慣。而在我國,人們雖知道信用在經濟生活中的重要性,但在在長期信用文化缺失的困境下,社會信用環境不容樂觀,信用文化建設水平低下的問題亟待解決。

發達的征信市場、完善的征信體系,與一個國家的征信教育有較強的正相關性。目前我國的征信教育體系還沒有形成,完善征信體系的主要推動者――征信專業人才也相當匱乏。以我國征信業比較發達的上海為例,全市專門從事征信和信用評估的專業人員也不過千人,其中初級專業人員占有較大比例[7],具有系統化征信知識的高學歷、高水平信用管理人才更加有限。培養高素質征信人才的大學教育,也只在近幾年得到了探索式發展,從業資格管理從2007年才開始起步,公眾信用知識普及水平遠遠不夠。

四、我國征信體系優化建設的路徑選擇

征信業在我國還是一個新型的行業,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仍處于初級階段。根據對征信發達國家征信體系的研究和借鑒,以及我國征信業的發展現狀,本文提出了符合我國征信業實際的“1213”優化發展路徑,即以市場化行業運作體系為主導方向,以民營征信機構和公共征信機構為兩翼,以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兩大系統為基礎,以完善征信立法、完善行業監管和加強教育宣傳為三大保障的征信體系(如圖1所示)。

(一)完善征信立法,使行業發展“有法可依”

“有法可依”是我國征信體系優化建設的關鍵所在,對征信業的健康、快速發展影響深遠,必須盡快完善征信法律體系。一是要盡快頒布征信主體法,出臺《征信管理條例》,彌補這一法律空白;二是逐步推進征信專業法的頒布,目前最重要的是借鑒美國信用信息共享方面的法律,出臺我國的《信息公開法》,在處理好信息公開共享與保護國家和商業機密、個人隱私權的前提下,從法律層面引導我國信用信息的有效開放共享;三是升級我國現有征信管理相關法規層次,例如將《個人信用信息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等升格為國務院法規,保證征信法律法規的權威性。

(二)構建征信業健康、快速發展的“三位一體”監管體系

征信體系的完善亟需建立全國性協調統一的行業監管體系。首先要解決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管理局權威性不足的尷尬局面,成立專門的具有較高層次的“中國征信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其次要成立具有約束力和影響力的征信業協會,切實擔負起行業監管的自律性監管職能,強化會員的守信和維權意識;再次,要運用市場的約束機制和失信懲戒機制,促進征信行業的有序開展,構建我國“三位一體”的行業監管體系。

(三)加大市場培育力度,打造征信行業騰飛“堅實兩翼”

市場需求產生的源動力是征信機構生存和發展的基礎,也是完善我國征信體系的重要途徑。我國需要從供需兩個層面打造征信行業騰飛的堅實基礎:從市場供給層面,應依托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基礎數據庫和國務院各職能部門管理信息系統數據庫,大力推進征信機構結構優化,在信用信息資源充分共享的前提下,將人行征信中心“裁判員兼運動員”的身份瘦身,專門從事行業監管工作,重點推動市場化運作的民營征信機構發展壯大,使其發展成為具有較強國內、國際競爭力的權威征信機構,以提供多層次、多樣化和高品質的征信產品和增值服務;從市場需求層面,應營造政府、企業、個人全方位的征信產品需求網絡,使信用產品的使用成為社會經濟活動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巨大的市場需求動力成為征信機構盈利和創新發展的堅實之翼。

(四)強化征信教育宣傳,培育行業發展“不竭動力”

良好、誠信的信用環境是促進征信業快速發展的重要因素,在我國目前社會信用環境有待提升的前提下,應加強征信教育和宣傳工作。要做好征信行業的教育工作,不但要從大學專業教育、職業教育和征信行業資格認證三個層次做好征信人才的培養,為征信體系優化提供根本動力,還要做好針對社會信用活動主體的參與者企業和個人做好教育工作,比如將征信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之中;以政府各職能機構為主要推動力量,組織銀行業協會等專業機構進行宣傳工作,常態化地組織“征信宣傳周”或“征信宣傳月”活動,打造征信宣傳的長效機制,同時要以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為契機,努力營造“守信光榮,失信懲戒”的濃厚氛圍,提升社會各階層誠實守信的積極性和責任感,培育行業發展的“不竭動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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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關鍵詞:征信;信息;監管

中圖分類號:D9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428(2010)01-0076-05

2009年10月12日,國務院了《征信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這表明我國的征信立法已經進入了關鍵時期。與前幾稿相比,《意見稿》在多方面進行了創新。

第一,堅持了征信活動市場化導向:

第二,吸取了美國次貸危機中信用評級失靈的教訓,加強了對信用評級利益關聯的法律治理:

第三,明確了人民銀行對征信業監管職責,妥善處理了同其他政府部門之間的關系:

第四,明確中國征信中心性質為公共征信機構;

第五,明確了各不同征信數據庫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

最后,統一信用評級標準。

但是,該《意見稿》仍有諸多規定需要立法者從法律基本原理出發,拋棄部門利益的偏見加以完善。

一、《征信管理條例(意見稿)》的不足

(一)效力層次低

目前,該《意見稿》的名稱為《征信管理條例》,以行政法規形式出臺,效力明顯偏低。效力低下的立法不足以有效地保護被征信人權利,不足以擔負起促進交易安全的重擔。

(二)征信機構定性缺位

盡管《意見稿》創新地將中國征信中心定位為公共性質的法人機構,但是對于其他的征信機構則未能準確定位。從征信機構的設立條件看,具有公司法上對設立公司的基本條件。這表明了征信機構屬于公司法上的公司這一邏輯。然而,《意見稿》卻未對《公司法》相關規定是否適用于征信機構做出明確說明。

征信機構是否具有諸如國有商業銀行的公共機構性質決定著征信機構在信用交易活動中的角色定位。如果定位為公共征信機構,那么有關該類機構的公共責任內容、實現方式和風險防范措施以及政府職責等規定的立足點顯然不同于非公共機構。反之,如果將征信活動主體定位為非公共機構,其經營方式、責任承擔,風險防范機制則與公共征信機構則應有很大不同。

(三)忽視了信用信息主體的復雜性,沒有就信用信息采集協議作出明確規定

《意見稿》明確規定“信息采集同意原則”為一般要求。這具體體現在《意見稿》第三章“征信業務的一般規則”和第四十六條之規定中。。這表明《意見稿》起草者對信息人格屬性上的人格權性質和對信息財產權利的所有權性質的認同。因此,在理論上解決相關權利和義務的配置合理性就成為《意見稿》起草者的首要問題。顯然。征信活動中的相關權利義務的配置需要以“知情同意”理論?!兑庖姼濉返谌邨l規定:“金融機構對外提供信用信息的。應當告知信息主體該信息特定的提供對象和提供該信息所可能產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信息主體的書面同意?!倍谖覈恼餍艑嵺`中,人民銀行要求金融機構無償地提供相關當事人的信用信息給人民銀行征信系統,金融機構也從未征求信息主體的同意就直接向人民銀行提供了相關信息。正是這一原因,《意見稿》第四十四條試圖通過市場本身解決這一矛盾。該條規定一方面規定了金融機構向中國征信中心提供信用信息的法律義務,即“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規定,準確、完整、及時地向中國征信中心報送其客戶的信用信息?!绷硪环矫?,該條則靈活地將皮球踢給了金融機構。其規定:“金融機構將信息主體的信息提供給中國征信中心。的,可以不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取得信息主體的書面同意,但必須以適當的方式向其告知提供情況。”可見,該規定之目的在于使中國征信中心從信息的“準確”、“完整”和“及時”性義務要求中解脫出來。

《意見稿》沒有完全處理好信息采集問題,在對待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上采取了兩個邏輯和規則。一方面,在收集對象為金融機構方面,第四十四條規定了金融機構向中國征信機構提供信用信息的法定義務,而沒有規定金融機構因該行為是否享有免費查詢中國征信中心數據庫中信息的權利。這樣的權利義務配置顯然是不平等的。另一方面,在收集信息對象為非金融機構方面,第四十五條規定:“中國征信中心可以依法向行政機關、司法機關、金融機構之外的企事業單位等收集個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相關信用信息?!笨梢?,《意見稿》基于操作上的不可能沒有將非金融機構提供信用信息作為一項強制義務。為了彌補這一不足,立法者試圖從權利義務的角度平衡中國征信中心與其他行政機構之間的權利義務?!兑庖姼濉返谒氖鶙l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可以依據法律的規定向中國征信中心查詢個人信息,可以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查詢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信息。中國征信中心應當予以配合?!狈从^2007年人民銀行代國務院起草的《征信管理條例》(草案)第三十六條,該條規定:“征信機構可以與信用信息提供人訂立信用信息采集協議,信用信息提供人應當按照約定向征信機構提供信用信息,并對其提供的信用信息的客觀性和完整性負責?!痹摋l明確了信用信息采集協議。這有利于節約信息采集成本,促進征信產業的發展。因此,《意見稿》應當保留信息采集集體協議的相關內容。

(四)有關征信機構資格終止后數據處理方式的原則要求與操作性具體規定不一致

《意見稿》規定了征信機構活動資格終止時數據處理的一般原則。其第十四條規定:“征信機構解散的,應當經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注銷經營許可證,并按照規定妥善處理其收集的信用信息。征信機構依法破產的,應當注銷經營許可證,并按照規定妥善處理其收集的信用信息?!蓖瑫r,《意見稿》第五十四條規定:征信機構若發生解散、被撤銷、破產等終止事項時,應當按照以下方式之一處理數據庫:將其信用信息數據庫移交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征信機構;在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下按照商業原則轉讓給其他征信機構:在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下銷毀。然而,征信機構最重要的資產當屬數據庫資料,如果采取銷毀措施,必然意味著該數據庫的價值無法實現。如果在征信機構破產的情形下,對價值非常高的信用信息數據采取銷毀的方式更不利于債權人權益的保護,實際上侵害了債權人的權益。同理,如果將信用信息數據庫移交給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征信機構(移交給中國征信中心),而其不支付相關費用,那么直接侵害了債權人的權益。顯然,立法者應該采取通過設置義務的方式平衡相關方的利益訴求??梢?,《意見稿》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與第十四條的妥善處理原則并不完全一致。

(五)需要公平合理配置征信活動相關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指導司法裁判

征信活動涉及多方主體的利益。這種利益的平衡是征信法律制度有效實施的前提。當前人民法院對受理的征信糾紛案件完全采取協調解決的辦法,而非判決的方式,這表明了司法實踐迫切要求法律對征信民事責任做出更加具體明確的規定。然而,對于征信侵權責任的主觀樣態,《意見稿》采取了過錯責任原則,必然產生法律邏輯上的矛盾?!兑庖姼濉返谖迨邨l規定:“征信機構在其業務活動中因過錯給信息主體或信息主體以外的其他主體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卑凑赵撨壿?,在發生不屬于征信機構的過錯所導致的信用記錄錯誤情形下征信機構可以不矯正錯誤信用信息。顯然。這樣的邏輯是錯誤的。

與人民銀行2007年提交的草案相比,《意見稿》第五十七條更加原則化。前者第五十五條規定:“信用信息提供人或信用信息使用人惡意利用征信機構,制造、散布虛假信用信息,打擊競爭對手,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征信機構為此而承擔了賠償責任的,有權向信用信息提供人或信用信息使用人追索?!痹摋l規定表明人民銀行作為代起草人已經認識到信息提供人和征信機構出具錯誤信用報告之間責任的相互關系,確立了征信機構的代位責任制度。毫無疑問,確立代位責任制度對于征信糾紛的解決更具有操作指導意義。但是,《意見稿》取消了該代位規定,實質上降低了其對司法實踐裁斷的重要作用。

(六)規定征信機構出具信用報告僅具有參考性作用不利于對信用權益人的保護

《意見稿》同我國許多地方立法規定和政策有極大的相同之處。其第二十二條規定:“征信機構提供的信用報告、信用評分、信用評級等信用產品對信用信息使用人、投資者的交易判斷和決策只具有參考作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边@一規定使被征信主體處于非常不利的地位,該條規定客觀上免除了征信機構在過錯情形下的責任義務,使本來配置不平衡的權利義務變得更不利于信用信息主體。

二、完善《征信管理條例(意見稿)》的建議

(一)將《征信管理條例》名稱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征信管理法》

主要理由有兩個方面:(1)目前,我國尚沒有一部法律或法規專門規范征信活動,導致相關征信機構在信息采集、加工、處理、披露關鍵環節上無法可依。因此,為了保證征信產業的可持續發展,在保護個人隱私的同時實現信息共享,應該將目前的征信立法名稱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征信管理法》,使該法律成為規范征信行業的基本性法律,獲得征信通則的基本法地位。(2)由于法院、檢察院等非政府行政部門掌握著大量重要的信用信息,如果僅起草條例,就無法對法院這類司法機關有足夠的約束力。在形式上以“條例”方式由國務院頒布無論如何在效力上都與客觀生活現實的需求不相適應。因此,將該建議稿名稱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征信管理法》具有克服目前我國司法體制與數據資源需求之間的矛盾。

(二)明確人民銀行為主導,地方政府信息管理部門、其他金融監管部門為輔的監管權利分配格局

目前,有關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全國市場整頓和改革領導小組領導(其辦公室則設在商務部代管,簡稱為“整改辦”)。而國家發改委、人民銀行和整改辦都有一定的管理權限。實際上,自征信產業的重要性被國家及社會認可以來,關于征信監管權的爭奪從來就沒有停止過。國務院有關征信監督管理文件對同一問題的多次變化就是一個佐證。早在2003年國務院批準的人民銀行“三定方案”中就明確了人民銀行對征信活動的監督管理權利。但是,2007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卻明確規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要以信用制度為核心,以健全信貸、納稅、合同履約、產品質量的信用記錄為重點,建立全國范圍信貸征信機構與社會征信機構并存、服務各具特色的征信機構體系。該文件表明了國務院持有信貸征信和非信貸征信分別立法的態度。其意味著人民銀行只對信貸征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正是該文件的出臺,人民銀行2007年有關征信立法工作才從起草《征信條例》轉變到起草《信貸征信條例》上來。然而,2008年8月,國務院的人民銀行“新三定方案”以及《意見稿》卻再次明確人民銀行承擔“管理征信業,推動建立社會信用體系”職責。顯然,人民銀行有關征信職責又戲劇性地回到了2003年人民銀行“三定方案”中。

對于征信行業的監管,美國的做法值得我們借鑒。美國的信用管理法律框架體系可分為與銀行相關和與非銀行相關的兩類法律。其中與銀行相關的信用法律主要在于規范商業銀行的授信業務,而非銀行相關的信用法律主要在于規范信用管理行業。美國的主要執法機構也按照銀行和非銀行分為兩類:銀行系統的執法機構包括財政部貨幣監理局、聯邦儲備系統和聯邦儲蓄保險公司;非銀行系統的執法機構包括聯邦貿易委員會、司法部、國家信用聯盟管理辦公室和儲蓄監督辦公室等,其中聯邦貿易委員會是幾個主要信用管理有關法案的提案單位和法律指定的執法機構,它管轄的范圍包括全國的零售企業、提供消費信貸的金融機構、不動產經濟商、汽車經售商和信用卡發行公司等等。美國有關征信立法經驗和我國信用信息數據分散現狀均表明:堅持人民銀行為主導的多方監督管理機制是符合目前中國征信產業發展客觀需要的。

(三)明確中國征信中心數據庫與地方政府數據庫以及其他社會團體數據庫之間的共享方式和渠道

目前征信機構所出具的信用報告在一定程度上所反映的信用信息是不完整的。據一項調查顯示:“金融機構判斷客戶信用狀況不僅依賴于銀行信用信息,還需要參考非銀行信用信息,目前個人信用報告只反映出了銀行信用信息,因此有必要在個人征信系統中增加信息采集的廣度,在信用報告中補充非銀行信用方面的信息”。實際上,公安部早在1985年就開始建設全國人口信息系統,全國已經有22個省的200多個城市,實現了在公安系統內部網絡上的信息相互間的查詢服務目標。另外,質檢局也已經實現了從中央到縣級的全國性聯網,并建立了一個大約有1200萬個單位數據的中央數據庫。該數據庫被廣泛應用于銀行開戶、稅收、工商、車輛登記等。這些數據庫有關個人或企業身份信息所具有的“普遍性、唯一性和永久性”特征對于人民銀行征信系統非常重要。這種重要性決定了中國征信中心也只有在協調解決了相關信息共享前提下,才有避免重復建設的可能性。

然而,長期存在的因各自部門利益博奕困境導致信息資源無法實現共享問題已經嚴重阻礙了我國征信產業的發展。針對這一問題,《湖北省行政機關歸集和披露企業信用信息試行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在其職責范圍內,按照統一的規定和標準,采取電子或紙質文檔等方式,及時、準確地向同級企業信用信息數據庫提交真實、合法、完整的企業信用信息。金融、海關等中央在鄂機構應將其認為可以披露的企業信用信息傳送給企業信用信息數據庫?!笨梢?,該規定力圖實現金融、海關等中央單位信息與湖北數據庫信息的共享問題。但是這種共享如

果沒有統一的法律強制性規定,其只能是一夢想。

實現信用信息共享需要分清政府(包括公共機構)之間,商業機構之間信息共享以及政府機構與商業機構之間信用信息共享的目的及基本操作原理。目前,包括北京、四川等省在內的有關征信規定實際上是為了規范政府機構在履行行政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信息共享問題。這種信息共享機制是以便利政府自身內部相關職能機構之間行政職責的履行為目的而存在的。因此,強制性要求提供信用信息,并免費獲得信用信息的基本原理邏輯上成為該類信用信息共享的基礎。同樣理由,國有商業銀行乃至國家控股商業銀行提供信息給中國征信中心并免費獲得信用報告則也符合該類信息共享原理。但是,在商業征信機構因其經營目的、獲得信息的方式與政府信息中心特別是與中國征信中心之間存在很大區別,因此他們之間信息共享則屬于另外的情形。不過,無論是商業性征信機構,還是具有公共性質的征信機構活動,因活動性質是一樣的,故都應該成為《意見稿》的規范對象。

(四)正確確定《征信管理法》在征信法律體系中的地位

立法目的決定法律法規的內容、邏輯體系和法律地位?!兑庖姼濉返膬热輵鶕浔旧碛麑崿F的立法目的確定。(1)《征信管理法》屬于數據資料保護法體系內容之一。由于征信活動只不過是數據使用中的一種特殊且最為重要的形式之一,故應當將征信法律制度放在數據保護法整個法律體系中考察。在這個意義上說,《征信管理法》不過是數據資料保護法基本法律中的一個下位法律。因此,在制定該法律的時候要考慮與今后要制訂的相關法律相協調。不過,《征信管理法》專門針對征信活動中的數據保護問題進行規范。因此。這種規范的內部結構安排當然以征信活動作為立法重點。相關的章節的構建也應以征信活動發生的先后加以安排。(2)《征信管理法》屬于征信法律體系基本法律。有關征信的法律體系可以從兩個層面加以認識:一個是指各征信法律法規之間的體系性問題;二是指《征信管理法》本身的內部邏輯結構。首先,就征信法律之間的體系而言,美國立法最值得借鑒。目前,美國有效的信用管理相關法律共有16項s,分別為《公平信用報告法》、《公平債務催收作業法》、《平等信用機會作業》、《公平信用結賬法》、《誠實租借法》、《信用卡發行法》、《公平信用和貸記卡公開法》、《信用修復機構法》等。其中多數是在上個世紀六十年代至八十年代建立的,經過不斷完善從而形成目前較為完整的信用法律框架體系。在這些法規中,最核心的是公平信用報告法,它是信用服務業的基礎法。在我國,隨著電子技術的發展,包括公安部、商務部乃至各行業協會、各個地區都在進行以辦公自動化為核心的信息電子化工程。毫無疑問,這是征信產業化發展的必要條件。但是,由于各自為政,在信息標準方面缺乏統一性,造成數據信息交換困難重重。需要從基層到中央采取標準統一的、永久性的數據電子化標準系統。因此,除了制訂《征信管理法》外,還需要制訂《征信行業標準條例》。其次,就《征信管理法》內部結構而言,應當以征信活動中信息傳遞環節為基礎確定各章節的內容。

目前,我國相關征信立法體系主要有如下幾種模式:第一,商務部模式。在該模式下,征信立法體系為:總則、信用信息的范圍、信息的歸集、信息的共享和應用、信息的公布和查詢、責任制度及附則共七章。第二,上海模式。該體系章節安排為:總則、個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個人信用信息的加工、個人信用信息的提供、異議信息的處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共八章。江蘇、湖南皆采該立法模式。第三。海南模式。海南模式立法體系分為:總則,征信、信用評估、信用信息管理、披露與異議處理、鼓勵與懲戒、附則等共七章。第四,人民銀行模式。2007年人民銀行代起草的的立法體系為:總則、征信管理、征信機構、征信業務、被征信人權益保護、法律責任、附則等共七章。本次《意見稿》的立法體系則為:總則、征信機構的設立、征信業務的一般規則、信用評級、信息主體權益保護、中國征信中心、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相比較而言,上海征信立法模式更具合理性。

(五)合理平衡被征信人權利保護目標和信息充分共享價值目標之間的矛盾

從信息收集到出具信用報告,每個環節都面l臨著促進征信行業發展,減少交易成本以及對信用信息主體保護的雙重任務。但是,由于不同環節都有各自不同的特點,信息在這些環節所被利用的狀態也不一樣。因此,監管機構的監管重點也應有所區別。征信立法必然同時考慮這兩個層面的內容。從促進征信產業發展角度看,根據信用信息流通路徑,立法應該確定五大機制,即征信信息數據采集機制、數據加工機制、信息評價機制、信息共享機制、信息機制。與此相對應,為了保護個人隱私和企業商業秘密,還需要設置相應的四大制度,即信息保密制度、被征信人救濟制度、責任承擔制度、征信監管制度。與前五大機制不同之處在于,后四大保護制度是貫穿于各征信活動任一環節均需要的制度。例如在數據采集階段,在設置數據采集機制時就需要考慮哪些數據是不能采集的,如何加強對越權采集或違法采集行為的監管,違法采集的法律責任如何承擔,受到侵害的被征信人如何獲得救濟等多個問題。

(六)合理規定民事責任

目前,不同學者對征信機構是否應該承擔民事責任的態度不一樣。在民法學界,楊立新教授在其草擬的《中國侵權責任法》(草案)第四十四條“侵害信用權”中規定:以非法手段征集、使用他人信用信息,或者毀損他人信用,造成信用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征信機構依照法律征集、使用他人信用信息,不承擔侵權責任。但超出必要范圍,造成他人信用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顯然,《中國侵權責任法》(草案)在很大程度上排除了過失樣態下征信機構承擔民事責任的可能性。還有學者認為,“如果征信機構沒有故意或者過失的情形,信用報告中的錯誤是由信息提供者的原因造成的,征信機構就可以以向受害人披露信息提供者為條件得到免責……??傊?,征信機構為錯誤的信用報告向信息用戶承擔嚴格責任顯然是不現實的”。然而,如果將信息提供人提供錯誤信息后征信機構必須承擔對該錯誤信息修正視同為義務,或者說將修正錯誤信息,收回錯誤的信用報告也算是承擔責任的方式之一,那么征信活動實行嚴格責任原則就很有必要。

(七)合理界定征信報告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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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藥品安全信用體系;問題;對策

我國醫藥行業發展迅速,一方面涉藥單位數量眾多,另一方面違法違規案件還較為頻發,行業誠信意識亟待加強。為此,進一步強化藥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提升整個行業誠信自律意識,對于合理配置藥品監管資源、保障人民群眾用藥安全有著重要的意義。

一、當前藥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自1998年原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成立以來,我國藥品安全信用體系逐步開始建設,在提升涉藥單位整體管理水平、提高藥品監督管理效率等多方面進行了一些積極地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毋庸諱言,當前藥品安全信用體系也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一)法律地位不高

目前,在國家層面,《藥品管理法》、《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以及國家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出臺的部門規章對藥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均沒有相關涉及的條款,僅在2004年9月和2012年8月,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分別出臺《藥品安全信用分類管理暫行規定》和《藥品安全“黑名單”管理規定(試行)》的規范性文件,對相關工作作出規定。由于缺乏法律法規的支撐,且僅為規范性文件,其權威性可想而知。在地方層面,江蘇、湖南等部分地區進行了積極的探索,在其省人大常委會出臺的地方性法規《江蘇省藥品監督管理條例》、《湖南省藥品和醫療器械流通監督管理條例》中,對藥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進行了一定的明確,從而使轄區內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開展信用分級管理工作有了法律依據。

(二)內容有待完善

《藥品安全信用分類管理暫行規定》僅對藥品研制、生產和經營環節的信用等級進行分級管理,而占藥品終端消費70-80%的使用單位卻未列入其中;在確定藥品安全信用等級時,單純依據行政處罰,監管部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的企業違規、但達不到行政處罰的行為未受到重視;行業組織在信用等級管理中發揮的作用,雖有所提及,但不夠明確,缺乏操作性;對于信用等級評定結果的信息公示,無明確的規定;缺乏與社會保障、衛生、工商部門和社會征信機構之間的信息交流和共享等。

(三)各地操作不統一

根據《藥品安全信用分類管理暫行規定》藥品安全信用等級分為守信、警示、失信、嚴重失信四級,但在各地的信用分級中,有不少地方則自我“創新”,無統一標準,有的分為誠信、守信、警示、失信,有的分為A、B、C、D四級,還有的分成三級等等;對于信用評定的主體,有的是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有的則是設區的市級或縣(區)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于信用評定的對象,有的僅僅對轄區內零售企業或批發企業進行信用評定,有的對醫療機構進行評定,還有的是藥品生產環節;在評定結果信息公告公示方面,部分在政務網站、甚至大眾媒體進行公開,有的則顯得遮遮掩掩,僅在食品藥品監管系統內部進行通報。

二、對策

以上存在問題,嚴重地影響著我國藥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的進一步開展,更與國務院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中提出的“加快建設食品藥品安全信用體系”的要求不相符合。為此,我們要以《藥品管理法》的修訂為契機,增加藥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的相關條款,進一步規范藥品研制、生產、經營和使用行為,從而確保廣大人民群眾用藥安全、有效。

(一)建立藥品安全信用管理平臺

明確省級、乃至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以現代信息技術為支撐,整合現有資源,建立統一的、覆蓋藥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全過程的藥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平臺。通過信息平臺,建立涉藥單位信用基礎數據庫,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定期錄入涉藥單位的基本情況、行政許可、藥品抽驗、日常監管以及違法行為的查處情況等相關內容;建立涉藥個人信用基礎數據庫,錄入違法生產經營假劣藥品、情節嚴重的責任人,以及藥學專業技術人員、生產經營企業負責人等重點職業人群的信息。在不泄露管理相對人商業機密和個人隱私的情況下,相關單位、政府部門或個人可以申請通過信息平臺對有關信息檔案進行查詢。

(二)建立藥品安全信用評定制度

在建立健全藥品安全信用基礎數據庫的基礎上,明確在藥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環節中開展信用評定工作,合理劃分、確定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信用評定中的工作職責和法律責任;授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相關法律法規,制定藥品安全信用評定管理辦法,對信用評定的主體、對象、標準、方法、流程等內容進行詳細的規定,統一和規范當前的藥品安全信用評定管理工作。同時,明確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涉藥單位的信用評定結果通過政務網站、報刊雜志、廣播電視等媒體進行公告公示,進一步擴大藥品安全信用評定的社會影響;積極應用信用評定結果,建立完善相應的獎懲機制,對信用良好的單位,在行政許可中優先辦理,減少監督檢查頻次,對信用較差的單位,增加日常監管和藥品抽樣檢驗的頻率,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對存在嚴重不良行為記錄的單位和個人,實施行業退出和禁止進入;積極實施藥品安全信用體系和整個社會信用體系的互聯互通,實現資源共享,最大程度地發揮藥品安全信用分類管理的作用。

(三)建立醫藥行業組織自律制度

行業組織是行業利益的代言人,是企業和政府、企業和社會以及企業之間聯系的紐帶,溝通的橋梁,也是“有限政府”的重要幫手。為此,必須明確醫藥行業組織的法律地位,積極參與藥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鼓勵和支持醫藥行業組織發揮更大的作用,對藥品研制、生產、經營和使用行為開展行業管理,維護醫藥行業的整體利益、長遠利益。同時,醫藥行業組織要建立健全行業自律制度,修訂、完善管理章程,制定、實施行業標準,支持誠信企業做大做強,樹立品牌形象,曝光失信單位,讓失信者寸步難行,在全行業形成倡導誠信建設的濃厚氛圍,并將誠信意識內化于心,內化于藥品質量管理的每一個細節中,實現涉藥單位從“要我誠信”到“我要誠信”的轉變和跨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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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重要原因在于,銀行通過金融業統一征信平臺查實,徐先生長期持有幾家上市企業的優質股票;他在某保險公司還購買了100萬元的個人壽險;他本人的信用卡還款記錄良好。銀行認為,徐先生信用良好,因而同意為其發放信用貸款500萬元。

需要說明的是,這是銀行一個中小企業融資產品促銷的案例,然而,在不遠的將來就會實現,因為這里所說的金融業統一征信平臺,目前已經在規劃建設之中。

政策推動

今年以來,關于金融業統一征信平臺的建設工作,已多次被政府提及。

在1月召開的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上,總理對今后一個時期金融改革發展作出部署,建立金融業統一征信平臺即是其中一項重要任務。

在央行最近召開的2012年征信工作會議上,央行副行長杜金富也表示,今年將落實國務院決策部署,加快推進建立包括證券、保險、外匯等信息在內的金融業統一征信平臺。

如果再往前追溯,中國提出建立金融業統一征信平臺至少已有5年時間。2007年3月,國務院頒布的《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中就曾指出,要進一步健全證券業、保險業及外匯管理的信用管理系統,加強金融部門的協調和合作,逐步建立金融業統一征信平臺,促進金融業信用信息整合和共享,穩步推進中國金融業信用體系建設。

業內人士向SMEIF記者分析,近年來,中國金融業統一征信平臺的建設成果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方面是制訂了相關政策。除正式頒布《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以外,政府還在著手制訂其他兩項政策。早在2003年,主管部門就已起草完成了《征信管理條例》(代擬稿),并于2009年10月和2011年7月先后兩次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目前,條例內容相對比較完善,具備了出臺基礎。另一項由央行制訂的《金融業統一征信平臺建設規劃》已上報國務院,等待批示。

另一方面是央行建立了征信系統。2006年,央行正式建成全國統一的征信系統并實現全國聯網運行。目前,征信系統已經與中國境內所有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信用合作社及其他金融機構連接。數據顯示,截至2011年底,個人征信系統收錄自然人數約8億人,全年累計查詢次數為2.4億次;企業征信系統收錄企業及其他組織共計1800萬戶,全年累計查詢次數為6930萬次,全國已累計補充完善中小企業信息227萬戶;全國共為1.4億農戶建立了信用檔案,評定了9300萬信用農戶。

建設藍圖

但是,業界普遍認為,這些成果距離發展目標還很遠,金融業統一征信平臺的建設進度仍需加快。

“中國提出建設金融業統一征信平臺已有幾年了,但是細化的政策至今沒有推出,工作進度因此受到影響”,中國信用研究中心研究員徐德順向SMEIF記者表示,從與信用相關的政策來看,涉及到金融業統一征信平臺的內容普遍比較籠統,諸如建設金融業統一征信平臺的具體目標、任務、措施、時間表均未明確,引導性不足。

徐德順認為,金融業統一征信平臺的建設工作可分三步走。第一步,在對個人隱私由央行牽頭,將“一行三會”的信息數據進行有效整合;第二步,研究信息的使用問題,使這些數據向金融部門和社會放開;第三步,進一步整合公安、工商、海關、檢察院、法院、中國移動等部門的信息數據,建設成為全社會統一的征信平臺。

“在時間表上,只要措施得力,這項工作在‘十二五’時期可以初見成效;‘十三五’時期可以達到預期目標;此后可以不斷維護和完善”,徐德順說。

除此之外,央行征信系統的信息采集方式也被認為需要完善。

據了解,目前征信系統在信息采集上,主要以信貸信息為核心,同時還包括企業和個人的基本信息和其他信用信息。基本信息方面,收錄了個人身份證件信息、工作單位信息、聯系方式等。企業基本信息主要有概況信息、出資人信息、財務報表信息等。信貸信息方面,征信系統采集了企業和個人的所有正負面信息,覆蓋所有銀行類金融機構的授信業務信息,包括各類貸款信息、信用卡信息、擔保信息等。此外,征信系統還收錄法院判決信息、履行法定義務信息、行政執法信息等其他信用信息。

“央行征信系統所采集的信息,主要來源于金融機構定期報送的信貸信息,而對于全面評估企業和個人信用狀況同樣具有重要意義的信息,諸如個人社保信息和收入信息、企業水電費用等使用信息卻嚴重不足”,國內某信用評級公司的負責人如此表示。

興業銀行經濟學家魯政委則認為,一個統一完整的征信系統,不僅包括企業的信貸還款記錄,還應包括企業水電煤氣繳費記錄等,在金融機構為企業提供服務時將信息方便地提取出來,對于改善小微企業融資難具有重要意義。

瓶頸待解

2008年,國務院將央行的相關職能由“管理信貸征信業,推動建立社會信用體系”擴大到“管理征信業,推動建立社會信用體系”,央行成為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的牽頭單位。專家認為,在金融業統一征信平臺的建設工作中,如何打破部門利益分割,實現資源和利益的共享,是牽頭單位所面臨的一個考驗。

“在建立金融業統一征信平臺的工作中,央行具有牽頭的職能。但是,以行政級別論,央行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同為部級單位,要協調這項工作也不容易”,一位金融部門的人士向SMEIF記者這樣分析。

徐德順則認為,針對中國國情,可以考慮在“一行三會”的基礎上增設一個信用監督管理委員會,專門來協調和指導信用建設工作。該部門主要圍繞金融業的征信開展工作,又不局限于金融部門,它的職能可以延伸到公安、工商、海關等更廣的信用范疇。

“結合國家現狀來看,一開始有政府去推動征信工作是必要的。成立信用監督管理委員會適合中國特色。但是長久來看,我認為更要發揮市場的作用”,徐德順強調。

而征信法律法規不健全則是金融業統一征信平臺建設工作中的另一個阻礙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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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內外個人銀行業務發展的比較

國外發達國家的經驗表明:成熟市場經濟國家的消費需求主要以信用消費需求為主,它對經濟增長起著十分重要的推動作用。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以信用消費為核心的個人銀行業務的發展卻十分落后。

(一)國外個人銀行業務發展程度較高。在英美等金融業高度發達的國家,金融業在GDP增加值中的份額已超過6%。由于資本市場為企業融資拓寬了渠道,近20年來,這些國家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發生了重要變化,特別是面向居民個人的消費信貸、銀行卡等個人銀行業務,已成為商業銀行最主要的業務領域和效益源泉。如英國的馬克萊銀行、匯豐銀行、花旗銀行等主要商業銀行,個人金融服務占其全部收益的60%~90%;銀行資產的50%以上為住房按揭貨款。在銀行卡業務方面,發達國家銀行卡業務的盈利能力是貸款業務的3倍多,在美國,每年超過6000萬家庭用銀行卡付款消費。

(二)我國個人銀行業務發展相對落后。目前我國銀行開辦的個人銀行業務主要是在住房按揭、汽車貸款、助學貸款等消費信貸及信用卡領域。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國內銀行轉向發展以銀行卡為重點的個人金融業務。以建設銀行為例,今年銀行卡業務發展達到歷史同期最高水平,2006年上半年銀行卡實現收入較上年同期大幅增長30%。信用卡新增發卡量135萬張,達447萬張,消費交易額較上年同期增長150%,新增商戶超過7 000戶。盡管這樣使用率仍然較低。2006年全國使用銀行卡消費金額是4 280億元,僅占全社會商品零售總額的7.2%。

(三)中外個人銀行業務差距明顯。以建設銀行為例,在銀行卡種類方面,建行發行的大多是不可透支的借記卡,而貸記卡僅僅從2003年才開始發行,目前的發行量不足總發卡數的10%,而國外可透支的貸記卡一般占銀行卡的60%以上;在銀行卡使用方面,發達國家商品零售的結算手段主要是信用卡,其比重可占社會商品零售額的80%~90%,而我國通過銀行卡進行的消費僅占全年社會商品零售總額的10%左右;在銀行卡利潤方面,國外銀行卡來自于利息差額、手續費、透支利息的收入分別是10%、70%、20%,而國內這三項的相應收入分別占70%、20%、10%,主要收入來源于利差的事實明顯反映出我國銀行卡業務盈利能力不足;在消費信貸方面,西方國家消費信貸在整個信貸額度中所占比重大多在20%~40%間,有的甚至高達60%,而我國消費信貸余額僅占信貸總額6%~10%,而且其中80%以上是有抵押的住房貸款,個人信用貸款比重甚低。

二、個人征信是目前我國個人銀行業務發展的瓶頸制約

(一)征信業缺失導致“銀行――居民”的信息不對稱。當前,在我國商業銀行與居民之間,事實上廣泛存在著信息的不對稱性,即有關銀行、消費者的相關信息在“銀――民”交易雙方的不完全和不對稱分布。居民與銀行之間的信息不對稱表現在諸多方面,如銀行對居民個人收入與信用方面的信息掌握非常有限,居民個人現在與將來在收入與支出方面信息的不完全性等。消費信貸申請者個人收入水平、財產數量、負債狀況以及過去有無信用不良記錄等個人信用信息,對銀行決策很重要但銀行卻不易全面獲知;或通過專人調查研究能夠獲知但信息成本高昂,得不償失。

(二)“信息不對稱”制約著個人銀行業務的發展。信息不對稱極易產生“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即那些尋找消費信貸最積極、最可能得到貸款的消費者,往往資信狀況不佳,導致銀行對信貸客戶做出錯誤的選擇,此為“逆向選擇”;借款人得到消費貸款后,從銀行角度看,可能從事風險非常大而不宜介入的活動而改變銀行與借款者商定的借款用途,此為“道德風險”。為了規避壞賬風險,減少貸款損失的可能性,銀行在辦理個人銀行業務時制定了較嚴格的條款,對個人資產業務的拓展較為謹慎,對個人信貸客戶的審查較為細致。這些在很大程度上減少了消費信貸等個人銀行業務的供給,從而制約了我國個人銀行業務的快速發展。

(三)個人信用缺失嚴重阻礙了個人銀行業務的開展。我國目前社會信用基礎十分薄弱,惡意申請購房貸款、助學貸款,信用卡惡意透支、手機惡意欠費等失信現象層出不窮。2005年由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委托拍賣處置的銀行卡資產包就屬于建行江蘇省分行。它共涉及20 536戶銀行卡,總債權高達幾千萬元。究其原因,其中大部分的壞賬都是客戶透支辦理代扣費業務之后又一直未補繳扣款而形成的。如果我們有了完備的個人征信體系的話,這種不利的狀況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四)傳統消費觀念影響了個人銀行業務的發展。由于受歷史文化和傳統消費觀念的影響,我國居民“量入為出”的消費習慣根深蒂固,大多數人仍對個人信用貸款持謹慎態度,這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我國個人銀行業務的發展。

三、建立和完善個人征信體系的現實舉措

(一)完善個人征信的相關法律制度。一是抓緊研究、制定與征信數據開放、使用和保密直接相關的法規。當務之急是頒布《個人信用征信管理條例》,規定個人征信原則、主體、范圍、方式和途徑,違法采集的法律責任等,明確征信業的市場準入條件、征信機構主管部門的管理職責;同時,制定《政府信息公開法》,規定必須開放哪些數據,以及對不依法開放數據的機構如何懲罰;在強制性公開部分征信數據源的同時確定必須保密的部分,以及確定征信數據經營和傳播的方式。二是修改現行相關法律法規。修改《民法通則》中明確規定的公民隱私權和信用權,以配合個人征信法律的建立;修改《商業銀行法》和《儲蓄存款管理條例》,對數據開放和銀行的保密義務做出平衡;修改現行《刑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中與個人征信相沖突的部分條款,以及盡快頒布實施《物權法》和在條件成熟時制定《征信法》。

(二)建立和完善個人信用信息數據庫。建立和完善個人信用信息數據庫是個人征信的基礎,這項工作涉及人多、面廣、難度大,是一項復雜而細致的工作。目前全國各地、各部門都在搞信用信息數據庫,這不僅會造成大量重復建設,也會由于某些部門不懂市場化運作方法,使信用信息資源大量浪費,還可能對個人隱私問題造成危害。因此,面對我國個人信用數據庫建立較晚、基礎工作差等現狀,應實行分步實施的辦法。在目前,我們主要要做好起步階段的工作。建議在起步階段,個人信用信息數據庫系統建設采取由人民銀行牽頭,以各商業銀行為單位,充分利用“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技術平臺,采用接口程序,統一個人信息征集內容和技術標準,在各行臺賬中自動產生數據文件,并向個人征信機構傳送。這樣既可避免數據的重復錄入,使各行已有的系統能夠獨立正常使用;又能保證各行及時報送各自的個人信用信息數據。

(三)建立征信業運行系統。為實現個人信用征信工作準確、快速、持續發展,必須建立一套完整的運行系統。具體為:由央行牽頭,有關部門參與,各金融機構應相應建立個人征信運行系統,并實現各數據庫之間的連接和傳輸,在法律規定和系統軟硬件鎖定的范圍內,對征信公司生產所需數據資源進行采集、檢索和處理,為社會各方面提供來源豐富的信用信息。

(四)采用政府推動和市場化相結合的運作方式。在征信業的組織管理方面,要借鑒西方征信制度發展的經驗。考慮到目前我國的實際情況,完全依靠市場力量來建立個人征信體系是不現實的,需要依靠強大的行政推動力來打破對信用數據的壟斷。采取以政府主導,央行管理,以會員制為核心,以股份有限公司為主體的模式組建我國個人信用中介機構,按市場經濟的機制運作。在個人征信數據庫建設方面,對掌握在國家有關部門或國有機構(如國有商業銀行)手里的公共數據的采集目前不宜靠市場競爭,而是應讓有資格的業內公司合法地取得。而其他征信數據的采集,尤其是對數據的整合、加工,征信產品的營銷模式,才應該是征信行業實行有償服務的項目。

(五)加強個人征信體系管理監督。央行是全國征信業的管理監督部門,目前職能作用發揮有限,建議拓寬央行個人征信業管理職能,明確職責和任務,切實加強對個人征信業管理監督,具體為:對個人征信體系建設進行統一規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強制有關部門和單位以法定途徑和方式將個人征信數據以商業化或義務的形式向個人信用中介機構開放;規范信用資料的公開、合法、正當的收集與使用;加強信用行業管理,監督個人信用中介機構,使其合理、合法地利用和傳播征信數據。

(六)建立個人征信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社會信用體系比較完善的國家和地區都有個人信用管理行業組織或民間機構。我國可按不同的業務范圍或專業領域組建個人信用行業協會,其主要職責是開展個人信用管理與應用研究,提出立法建議或接受委托研究立法,提出有關個人信用管理法律草案;制訂行業規劃和從業標準以及行業的各種規章制度;建立個人信用評價標準;協調行業與政府及各方面的關系;加強行業從業人員培訓;進行國際交流活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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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中小企業;信用;融資

中圖分類號:F27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7年2月7日

一、問題的提出

2015年下半年,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頒布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指導下,下發了《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全面推進中小企業和農村信用體系建設的意見》,指出:“中小(微)企業和農村信用體系建設是地方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抓手和重要組成部分,是助力中?。ㄎⅲ┢髽I、農戶融資發展的有效手段”。也就是說,征信作為兼顧專業性和獨立性而存在的客體機構,通過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收集、記錄以及合理評估、判斷企業和個人的相關信息,進而幫助個人和企業形成各自的信用檔案,這種檔案有助于我們合理評價其履行信用責任的能力,因此可以說它是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核心內容。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在近些年中逐漸成為了大家普遍關注的焦點問題,中小企業作為我國市場經濟和國民經濟發展過程中必不可少的主體,它的穩健成長對于我國整體經濟運行的穩定性來說具有不可忽視的感染力。中小企業存在著經營穩定性差、信用觀念不強、可供抵押的實物資產少、發展規劃不明確、資信度不高等問題,嚴重阻礙了其直接和間接融資渠道。這導致他們的資金來源主要依靠民間資本,流動性不足問題越來越突出。通過廣大學者的研究發現,信用信息的不完善是目前決定銀行等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資金輸入的最主要因素。由此可見,我國當前急迫需要利用企業征信系統,尤其是中小企業征信體系的完善來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困境,并讓該系統成為中小企業發展瓶頸的突破口。那么,如何通過中小企業征信體系的完善來有效解決其融資難題,將是本文主要研究的問題。

二、我國中小企業征信體系發展現狀

(一)全國企業征信系統。央行作為我國征信業發展的監督、管理單位,同時也兼顧著征信的責任。央行最初是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組織建立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隨著后續發展逐步形成了電子化的三級聯網運行系統,再經過一系列升級改造后,于2006年完成了全國集中統一的企業征信系統的構建。同時,我國央行開始在國內部分省市試征集中小企業信用信息,通^對試點問題的改進最終在企業的基礎數據庫中建立了中小企業這一單獨的部分。根據國家文件,2013年央行將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合并并改稱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近十年間,全國企業系統的覆蓋范圍不斷擴展,截至2014年底,我國企業征信系統接入機構數1,724家,其中接入小微型金融機構1,179家。截至2015年底,該系統共收錄了全國超過2,100萬戶企業及其他組織的信用信息,其中的1/4存在著信貸記錄,全年日均查詢次數達到24萬。2016年末,我國基本建成了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一步實現了企業信息互聯互通。

(二)我國征信服務機構。目前,我國的征信機構主要分為三大類:首先,以政府牽頭的信用信息服務機構,這類機構是政府為響應國家號召而設立的征信機構;其次,社會征信機構,這類機構規模上并不大,且其發展水平在各地區表現不一,主要擔任企業信用服務的職能;最后是信用評級公司,納入我國央行統計范疇之內的信用評級公司的數目已超過了70個。從業務和規模上來看,我國征信業逐步呈現一種多頭壟斷的局面,少數幾家征信機構,比如金誠國際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華夏國際企業信用咨詢有限公司、美國鄧白氏上海咨詢有限公司等,他們的業務覆蓋范圍達到了全國市場的絕大部分,而其余的征信企業根本無法與它們相比。

(三)企業征信法律法規。近些年以來,我國政府通過依次頒布多部相關法律法規來推進征信行業達到并維持其運行上的高效發展,比如2012年國務院頒布并于2016進一步完善的《征信業管理條例》,2013年央行頒布實施的《征信機構管理辦法》,以及2015年頒布的《企業征信服務機構自律公約》。雖然我國在企業征信的法律體系建設上一直向前邁進,但是目前我國依然缺乏對于小微企業來說更具針對性的法律法規,相關體系的建設和健全仍然需要引起關注。

三、我國中小企業征信體系發展困境

(一)中小企業自身存在的問題

1、信用觀念薄弱。從當前情況來看,我國中小企業中屢屢出現缺乏誠信、不守信用的現象。一方面中小企業大多以追求經濟效益為主,而忽略了信用問題,一些企業中甚至存在著許多逃債、偷稅、漏稅、弄虛作假的情況,因此信用信息的披露可能會因此給他們帶來許多麻煩;另一方面中小企業本身規模較小、所面臨的破產危機較大,他們會擔心信用信息的披露會外泄商業機密,使企業在競爭中處于弱勢地位。這些因素都導致他們不會主動上報信用信息,為我國的征信工作造成了一定的阻礙。

2、缺乏內部信用管理機制。中小企業融資問題的根源實際上在于信息的不對稱,也就是說,投資者不能清楚地了解小企業自身以及其融資項目的具體信息。由于目前我國中小企業對于信用的重視度明顯不足,僅有個別企業設置了單獨、專業化的信用管理部門。在他們的財務資料中也存在著要素不全、數據缺失、財務報表不平衡等問題,這些都導致了小企業先天的信息缺失。還有許多企業中連最基本的財務制度都是不健全的,這加大了征信工作中信息收集的難度。

(二)中小企業征信監管力度不足

1、法律基礎薄弱。本文在前面也提到截止到目前,我國最新頒布的一些法律法規,其中上升到法律和行政法規層面的僅有《征信業管理條例》一部,而其余兩部――《征信機構管理辦法》和《企業征信服務機構自律公約》均屬于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范疇,約束力較小。并且,這些文件的雖然在一定程度上為我國征信業的建設提供了很好的指導作用,推進了我國企業征信系統的發展,然而他們并沒有對中小企業的征信體系建設做出任何具有針對性的規定。此外,盡管《合同法》和《公司法》等法律中對于企業誠信做出了一定約束,但是仍然沒有專門用于中小企業信用的有效規定。所以,目前我國在中小企業信用和征信方面的法律法規方面幾乎是空白的,使得我國中小企業信用體系構建過程缺乏真實有力的法律支持。

2、監管體系不健全。一方面現在我國的政府部門在征信機構設立時一般按照信息咨詢企業的標準對其進行工商登記注冊和管理,在市場準入上未能對征信機構的技術水平、準入資格和行業標準等實行必要的監督和管理。這就使得現有的征信公司間水平差距較大,各個公司良莠不齊,進而導致征信機構缺乏信譽,降低了公眾對征信行業整體的認可程度;另一方面在行業規范層面,我國目前僅采取分市場監管模式對企業的信用進行初步評級,沒有對企業的信用登記、信用擔保以及信用治理等給出明確的監管主體和監管標準。

(三)中小企業信用信息的協調統一難度大。企業經營涉及到許多政府部門,包括工商、稅務、法院、財政、技術監督等多個單位,同時也涉及到許多非政府部門,包括銀行、電信等多個單位。各個機構部門都有自己獨有的信用信息系統,采取的信息采集標準也不盡相同,且為保護客戶權益,這些信息通常不便于公開。這就導致我國目前亟待一個全國通用的信用信息平臺。此外,除了央行設立的全國性的征信系統,各個地方政府也都牽頭建立了許多不同的征信系統,信息的重疊導致了資源的大量浪費,同時造成使用者信息查詢的不便。

四、健全我國中小企業征信體系的對策

(一)建立健全中小企業內部信用機制。健全我國中小企業征信體系的構建,首先要從中小企業自身入手,通過加大宣傳、推廣、定期培訓等方式提高中小企業中內部人T的誠信意識,還可以通過政府鼓勵政策來正向引導中小企業積極自主申報企業信用信息。另外,還需要加強中小企業內部的信用監督治理機制,推進中小企業財務機制的構建與發展,同時可單獨建立一個信用信息監管部門,大力培育相關優秀人才,從而提高信息質量。

(二)完善中小企業征信的相關法律體系和監管體系。需要明確的是,目前限制我國中小企業征信系統發展的一個主要因素就是缺乏良好的法律環境和監管環境。為保障未來中小企業的健康快速發展:一是要從征信數據公開、使用和保護的角度對其進行法律強制力約束;二是加強“第三方征信”法律制度的建設;三是建立健全失信懲罰措施。在監管體系方面,加大包括銀行、工商部門、社區、公用事業收費單位、勞動部門、司法部門在內的其他部門在中小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建設中的監督作用。

(三)構建協調統一的中小企業征信共享平臺。首先,政府要進一步發揮其引導作用,通過規定統一的、系統的征信標準來協調和整合全國各部門、各機構所搜集的征信數據,建立全國通用的中小企業征信共享平臺;其次,通過更加完善的優惠政策來鼓勵更多的中小企業積極響應號召,加入到征信系統的構建中來。目前,“互聯網+”大數據征信成為熱點,逐步實現央行征信系統與網絡資源的對接,用大數據的科學方法計算互聯網中數量繁多的變量,能將更多其他的有用信息也歸入征信系統之內,對這一平臺的應用將帶領我們進一步健全中小企業征信共享平臺。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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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文彬.中小企業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存在的問題及建議[J].征信,2013.4.

[3]李連恒.健全我國中小企業征信體系有效破解融資瓶頸[J].對外經貿,2014.9.

篇9

【關鍵詞】誠信建設 信任危機 建議

許慎在《說文解字》云:“誠,信也。信,誠也”。誠者,真心、實在、真實;信者,誠實、信任、不欺騙。通俗講,誠信即說老實話、辦老實事、做老實人。誠信是一個道德范疇,是公民的第二“身份證”??鬃釉唬骸叭硕鵁o信,不知其可也?!闭\信作為一種維持社會正常秩序、維護個人正當利益的基本道德規范,對于人們生活的重要性,近乎魚之于水,人之于空氣,是一個社會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石。當今,誠信問題已成為一個影響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熱點問題,引起越來越多人的關注。

一、當前誠信建設存在問題

在長期的社會實踐中,中華民族形成了重承諾、守信義、以誠立業、以信取人的傳統美德。改革開放尤其是進入新世紀以來,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但受各種因素的影響,社會誠信狀況不容樂觀,失信行為四處滋生。說假話、考試作弊、買賣假證、學術造假、借錢不還、喝牛奶喝出三聚氰胺、買家具買到假進口的“達芬奇”、連捐款都可能落入“郭美美”們的腰包,領導干部中也存在、權錢交易、貪污受賄、搞形象工程等現象。祖先們留下的這筆精神財富似乎在這個時代淪落,公眾不得不以懷疑的態度看待身邊的人事物,信任危機不斷蔓延——談“食品安全”即色變,對的至關重要經濟數據抱以懷疑、投放貸款不得不依賴資產抵押、對聽聞到的“事實”質疑不斷、對別人許的承諾掂量又掂量、對部分地區政府的公共形象評價負面……這無疑對以信用為基礎的市場經濟運行造成極大地沖擊,長此以往,必將危及到實體經濟的健康、社會的和諧。

二、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建議

重振公眾信心,緩解這場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機,可能還需從根本上改進,從質上提升,多方協同努力,構建“誠”的觀念體系與“信”的行為體系。

(一)基礎:注重個人信用理念塑造

個人是構成社會的基礎元素,亦是社會誠信建設的中堅力量,其誠信度的高低直接決定社會的誠信水平。加強社會誠信建設,應從個人抓起。首先,注重從小教育培養。日本是一個可借鑒的范例。日本整個社會基本以誠信為本,實現的基礎是良好的教育。從幼兒園開始,日本就非常重視誠信教育,說假話被認為是最大的恥辱,家長也很配合學校的教育,不許孩子說假話,這種教育一直延續到大學畢業。到了社會上,說假話、造假數被認為是最大的問題,影響到個人的生存和發展??梢姡\信理念要深入人心,個人成長、教育的整個過程都應注入誠信內容。其次,注重輿論引導,促進信用理念根植。守信之人為自己的生活創造了很多便利,如貸款審批時間更短、向親友鄰里求助很快得到回應、為自己的企業贏得更多發展機會等。因而,信用對市場經濟主體來說即是一筆財富,但這筆財富不是一朝一夕就能獲得,需要慢慢積累。同時,隨著人類道德底線屢受沖擊,越來越多的機構、組織、人員采取抵制措施,讓失信人付出巨大的代價和成本。在市場經濟中,應向個人灌輸以上信用財富及失信成本觀念,引導其牢固樹立誠信理念,規范自身行為,珍愛每一次信用活動。具體輿論引導措施,可采取如各級黨委、政府及各單位、學校、社區、村鎮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網站等形式進行誠信觀的宣傳教育,使誠實守信深入人心;根據《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制定《公民誠信行為守則》,建立誠信制度,規范民眾行為;有意識地宣傳和推廣一批誠信及失信典型,搞好示范和警示,引導和帶動全社會形成誠實守信的良好風氣。

(二)主體:強化“三位一體”建設

政務誠信、商務誠信、司法誠信“三位一體”構成社會誠信的核心內容。以政務誠信為先導、商務誠信為重點、司法誠信為保障的誠信體系建設,推動整個社會誠信建設邁上一個新臺階。

政務誠信建設,一是在于執行力建設,完善首問責任、限時辦結、一次告知、專項督查等服務機制,保證各項工作落到實處;二是推進黨務公開,以政務網站、公開欄、新聞媒體等為載體,暢通群眾了解政策、反映問題、提出建議的渠道,對涉及群眾利益的重大事項公開操作,提高政務透明度;三是避免執法不公,有法不依、執法不嚴而導致的司法不公是對政府形象的最大損害;四是規避政策多變,出臺政策前要科學論證,避免政策行為多變導致的市場主體預期和行為短期化。

商務誠信建設,注重兩環節。一是引導市場中的商業活動主體以法為綱、守法經營,在信貸、納稅、履行合同等方面講究誠信,維護自由競爭、規范有序的市場環境,優化外部信用環境;二是引導商業活動主體以確保質量安全、防范失信風險為重點,健全信用管理體系,著重在原料采購、產品質量、流通銷售、用戶投訴、債權債務管理等環節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強化內部信用管理。對于司法誠信建設的重點,一是要嚴格執法,完善程序公開、評議考核、執法投訴、過錯問責等監督措施,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要追究;二是要公正執法,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嚴格履行受理立案、案件查處、訴訟審理等程序,加強法律中介服務;三是要加強社會管理,落實領導干部公開接訪、下訪制度,健全定期排查、分級負責和聯動調處機制,以誠信理念抓管理。

篇10

銀行是金融活動的核心,銀行的發展推動著國家經濟的發展。銀行的支撐服務對國家經濟建設以及社會生活都起著重要作用。銀行信息系統的等級保護關系著國計民生,十分重要,即銀行的業務創新、經營管理等活動都必須依靠信息系統的正常運作。近幾年,銀行詐騙活動日益嚴重,特別是利用支付結算進行詐騙,采用的手段有很多,偽造各種票據以及回單和收賬通知等以詐騙銀行和客戶的資金,造成重大損失,嚴重損害了銀行資產的安全。

1、管理部門多,具體落實困難

有很多部門都在參與《等級保護》,比如說公安部、信息產業部、人民銀行、銀監會、保密局等,參與的部門太多,導致沒有具體指導落實的部門,局勢很混亂?!兜燃壉Wo》的試點工作在現階段已經出現兩難問題:一是如果由公安部強行推的話,會導致銀行的系統安全和業務剝離,再由于公安部不懂得銀行業務,難于溝通,使得商業銀行缺乏貫徹落實《等級保護》的動力。二是如果由銀行業自行推,就缺乏相應的監督管理機構。

2、政策不具有延伸性,可操作性較差

國務院令(第147號)規定計算機信息系統必須實行等級保護。其中重點保護好事關國家安全以及社會穩定等方面的信息系統安全,尤其是銀行的資產信息。各個銀行都必須做好銀行信息的等級保護,因為它既是信息安全戰略的指導方針,也是國家的一項制度性安排。銀行業監管部門必須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運營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積極采取措施,主動開展工作。但是,由于相關的管理辦法和等級劃分標準沒有出臺,導致沒有可操作性。

3、網絡系統安全需要進一步改善

隨著網絡化步伐的不斷加快,固有網點經營模式的傳統銀行不斷開發了相應的網絡銀行。但是,卻面臨著改革以及整體戰略轉型的大考驗。網絡信息維護、網絡安全、網絡運營管理、網絡銀行業務各方面的要求,以及信用體系建設、法律法規體系、消費行為習慣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網絡銀行的發展。中國金融業互聯網的發展才剛剛起步,對風險的評估能力和安全的防護手段正處在逐步改進之中,銀行的業務系統涉及到覆蓋全國的網絡系統,但在我國現階段并沒有建立起來。

二、現階段我國法律對銀行資產保護的缺陷

1、社會信用法律制度缺位

“信用”是一種資源,在法律上是誠實信用原則的表現。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信用也包括個人信用方面。如果社會信用缺失,將會導致銀行資產總體質量下降,嚴重影響銀行的正常運轉。盡管國家通過采取一定的措施剝離銀行的不良資產,但我國銀行較高的不良貸款率仍然是不爭的事實。我國社會信用法律體系很不健全,明顯滯后于市場經濟的發展,急需完善。

2、司法功能弱化

(1)執行難。這個問題,一直是我國司法的難題,困擾著我國的司法制度,影響司法價值的實現。有一部分當事人敗訴后拒不履行法院判決,使執行環節直接關系到勝訴者的利益。目前,法律上規定在銀行債權保護中,有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罪等制裁方式,由于在信用立法和舉證等方面存在障礙,而得不到有效落實。

(2)審理案件的效率低,訴訟費用過高。目前,我國一般的民事案件審理的時間相對較長,而涉及銀行債權等金融案件涉案金額較大,專業性較強,審理期限會更長,還會增加銀行的財力、物力和人力,導致成本過大;而訴訟費、執行費等其他費用等由于涉及金額巨大,也是一筆不小的開支。審理案件效率低下和訴訟成本過高,在一定程度上使銀行在考慮借助司法途徑保全債權時存在顧慮。

(3)司法腐敗現象仍然存在,司法體制有待完善。司法腐敗現象是我國司法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司法腐敗有損于司法公正、司法信用和司法權威。如果銀行通過司法程序請求債權保護,在案件審理或執行中遇到司法腐敗現象,就更加困難。

3、銀行自身法律機制殘缺

(1)國有銀行治理結構有待完善。國家作為國有銀行的出資者,是一個非人格化的產權主體,但實際上表現為國有銀行的所有者是虛置的。我國法律規定國有銀行的資產是由政府機構來行使的。然而,由于政府同時也是宏觀經濟的管理者,既要追求銀行經營活動的收益性與安全性;又希望放松預算約束,來推動經濟發展,要求銀行提供更多的金融支持。這樣就造成政府部門里沒有專門行使與所有權相關的各項經濟權利的機制,導致國有銀行的權、責、利關系不清,國有銀行資產的安全難以得到有效保護。

(2)內控制度有待健全。我國商業銀行的內控制度一方面缺乏整體性,分散于各部門各崗位中,不能完全覆蓋整個商業銀行的經營體系,很多銀行并沒有及時按照外部環境的變化對內控制度作出調整,也沒有及時作出相應的內控制度;另一方面,我國商業銀行的內控部門絕大多數都是作為同級行的內部機構而存在,獨立性較差,不能單獨行使監督職能。內控部門要對所在行的行長負責,對審查出來的問題不經行長同意不能上報,不能獨立作出處罰。另外,內控部門監督的滯后性導致其未滲透到整個經營管理的全過程中。

(3)銀行從業人員的素質有待提高。隨著社會進步和先進技術的廣泛應用,銀行中的高層管理人員和復合型人才較少,很多員工對新業務不熟悉,導致工作效率不高,所以銀行員工自身素質有待進一步提高。

三、改善銀行資產安全法律保護的必要性

當代中國,特別是以信貸為主的銀行將面臨著很大的國際化沖擊,不良資產高,風險隱患大等問題,削弱了銀行的競爭力,危及著銀行的生存與發展。為克服和消除信貸風險隱患,防范和化解信貸風險,就必須加強銀行業的法治建設,以法律手段來保護銀行資產安全。

1、法律對于銀行資產安全保護的價值

外資銀行在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以后,大規模地進入我國市場,為了更大程度地保障國家以及人民的經濟利益,我國應當健全銀行相關的法律,運用法律來防范和化解銀行資產風險。根據服務貿易總協定的透明度原則,任何簽字方都必須把影響服務貿易的措施的有關法律、行政命令及其他決定、規則和辦法在生效以前予以公布。透明度已經成為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的一條重要游戲規則,它們也是銀行業開放的前提和精髓。這就要求我們要完善現有的銀行法律、法規,補充法律規定的漏洞。只有以法律手段作為武器,才能對銀行資產安全進行有效的、確切的保護,從而適應入世后我國銀行面對的挑戰。 #p#分頁標題#e#

2、銀行業特殊性的法制需求

銀行業作為一個特殊的行業,很容易遭受特殊風險,從而造成巨大的社會成本。銀行和其他企業一樣,在經濟社會中具有一定的社會價值功能,但銀行又不同于一般普通企業。一方面,銀行為整個社會提供信用資源,并且管理著整個社會的支付活動,因此,銀行部門發生的問題對其他行業部門具有較大的影響,銀行資產安全的破壞將直接導致整個社會經濟的癱瘓,其成本和代價是巨大的。另一方面,由于信息的不安全性和不對稱性,銀行業具有恐慌傳染性特點,容易導致系統性擠兌。因此,在理論上,銀行的特殊性證明了銀行資產亟需法律保護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四、我國法律對銀行資產安全保護的對策和完善

1、加強信用立法

首先,應當建立健全社會信用法律體系。比如逐漸制定《政府信用信息公開管理條例》、《企業信用管理條例》、《個人信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為社會信用制度的健康發展提供法律保障。對于其他有關規范社會信用的法律法規也應作相應的修改和完善,為銀行債權的保護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障。其次,應當建立信用信息保護體系。通過信用信息保護法律法規,明確信用信息收集的原則、范圍、主體權利以及權利的救濟等方面的規定,使社會主體的信用權、隱私權及商業秘密權等得到及時有效的保護。同時,信用信息數據的完整健全決定了信用信息的有效性,信用信息是否有效直接影響著信用數據的質量。最后,要建立相應的失信懲罰制度。要對失信者進行懲罰,運用經濟、行政、法律等多種手段,使其承擔相應的責任。

2、強化司法功能

(1)解決執行難問題,強化司法信用。針對當前司法實踐中的“執行難”問題,我們應當建立企業和個人財產登記制度,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監控,加大對被執行人的懲罰力度,并加大對訴前虛假行為的懲處力度,要使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落到實處,真正發揮刑罰的懲戒功能。

(2)要實現司法獨立。司法獨立是司法改革的核心,主要包括機構獨立和法官獨立。只有獨立審判才能保證司法公正。但是,司法行政化、功利化等現象嚴重影響了司法公正的實現,導致行政干預司法以及司法腐敗現象發生。所以,只有實現司法獨立,才能從根源上徹底解決存在的問題,從根本上保護銀行債權。

3、加強銀行的自身法律建設

(1)對國有銀行進行公司化改造。我國銀行應當繼續深化改革,真正建立現代企業制度,逐漸使產權多元化,在銀行的經營運作中真正體現產權人的意志。建立健全銀行的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等組織架構,保證銀行在權力機構、決策機構、監督機構和經營管理者之間形成相互制衡的體制,建立科學民主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2)健全銀行內部控制系統。為了健全銀行的風險管理和控制機制,提高風險防范水平,應當在銀行內部設立專門的機構,定期對各類銀行債權隱患和風險進行評估,提高風險防范意識。同時將銀行內部控制納入到金融監管中,在依法監管的基礎上,完善監管體系。并要加強貸款管理,完善貸款審批程序,進一步加強對貸款申請的審查和審批。建立信貸客戶信息反饋機制,及時掌握信貸客戶的資信信息,確保資金安全。在銀行貸款活動中,應當做到信貸人員和相關部門權責明確、獎懲分明,對信貸人員的工作及權力的行使進行監督。

(3)增強和提高銀行從業人員的素質和責任意識。為應對當前金融業的迅速發展,商業銀行應當加強從業人員知識水平、知識結構的提高和優化,使他們能及時適應銀行業的產品業務及技術更新。適當提高新員工的準入條件和標準,推行多元化和復合型知識結構導向。同時,加強對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建設,從制度層面上強化從業人員的義務和責任意識。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落實從業人員的忠實義務,加強對違法者的責任追究。此外,還應當建立競爭和激勵機制,通過引導員工公平競爭,實現優勝劣汰。

參考文獻:

[1] 鄒薇、伍志文:建立和完善企業信用制度促進金融經濟健康發展[J].金融日報,20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