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監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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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監理制度

篇1

第二條凡在我縣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裝飾裝修、市政建設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建設工程施工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責任制度和群防制度,嚴格控制人身傷亡事故的發生。

第四條縣建設局負責全縣建筑工程安全生產行業管理工作,依據有關法規、標準,對本縣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施工安全管理

第五條工程項目經招投標確定施工單位后,在申報《施工許可證》之前,建設單位必須到縣建設局安監站辦理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申報手續,領取《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登記表》、《建筑工程安全生產條件審核表》和《現場審查資料清單》。并準備好《現場審查資料清單》所列資料,以供縣建設局安監站對工程項目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審查。

第六條建筑施工(含裝修)企業必須在承建工程開工前15日內,持下列資料到縣建設局安監站辦理安全報監手續:

(一)《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施工合同書。

(三)施工現場安全具體措施。

(四)施工現場臨時設施建設和施工現場圍擋方案。

(五)擬進入施工現場的主要機械設備的型號、數量。

(六)建筑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職工的意外傷害保險手續。

(七)工程項目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及特殊工種作業人員的安全資格證書。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有關資料。

第七條縣建設局安監站應當對施工單位提交的有關資料及安全具體措施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在一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不符合條件的,及時書面通知施工企業補辦有關手續。未辦理安全報監手續的,縣建設局不予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第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對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責。

施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直接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具體的領導責任;項目經理是項目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項目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施工單位應當配備與其建筑施工規模相適應且具有工程系列技術職稱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負責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九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勘察設計文件、安全技術標準、規范及操作規程組織施工。施工單位進行地下工程施工或在地下管線、高壓線路、動力設備附近施工時,應當根據建設單位提供的有關資料采取安全保護措施。建筑工程施工中需要進行爆破作業的,必須報請當地*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十條施工單位必須為施工人員提供符合安全、衛生標準的生產環境、作業條件、機械設備和安全防護用具等。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職工,不得上崗作業。

第十一條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施工現場安全技術規范、標準、規程和規定,施工現場的道路應當平整、暢通,并有交通指示標志。通行危險的地段應當懸掛警示標志。

第十二條施工現場用于施工的腳手架、施工用電、機械設備及安全防護用具等,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施工單位必須進行檢查;檢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單位應當定期對機械設備及安全防護用具等進行檢修和保養,確保機械設備及安全防護用具的完好、有效。從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三層(含三層)以上或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腳手架必須采用鋼管搭設。

第十三條建筑施工(含裝修)企業在辦理《施工許可證》時,應按一定數額向縣建設局繳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該款專項存儲,主要用于企業發生安全事故時的應急搶險救災。風險抵押金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如果未發生安全事故,則全額(無息)退回。

第十四條建筑施工(含裝修)企業必須按照規定使用安全措施費和施工現場臨時設施費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檢查制度,加強對施工現場的安全巡查,并對違反施工安全技術標準、規范和操作規程的行為及時制止或糾正;對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的安全技術資料建立檔案,工程竣工之前,將施工現場安全資料和安全綜合分析報告送縣建設局安監站考核評價。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預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并及時足額支付給施工單位,督促施工單位按規定使用。否則,在施工中發生安全事故,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需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等有關資料。

第十九條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等。

第二十條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將建筑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納入監理范圍,對發現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停工整改;不按要求及時整改的,應當立即向縣建設局安監站報告。

第二十一條監理單位應將安全生產管理納入監理規劃,以及在監理規劃和中型以上工程的監理細則中制定對施工單位安全技術措施的檢查內容。

第二十二條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企業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三類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取得考核合格證書和操作資格證書。

第二十三條監理單位應當審核施工企業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安全生產責任制,各項規章制度和安全監管機構的建立和人員配備。

第二十四條監理單位應當審核施工企業應急救援預案和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使用計劃。

第二十五條對危險性較大,特殊環境中施工的工程項目,必須按照《*省危險性較大的建設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及專家論證審查實施細則》編制專項安全施工方案,進行專家論證,并經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和項目監理總監審批。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應當實行封閉式施工。在縣城規劃區內的施工現場,施工單位應當設置符合要求的圍擋;對臨街施工現場,應當設置與周邊環境相協調的硬質圍擋;對在建房屋和構筑物工程,應采用密目式安全網進行全封閉。

第二十七條施工現場大門上方應當懸掛企業標志,并在醒目位置設置符合規定的施工標牌;臨時設施、機具、物料堆放等應與施工標牌圖示相一致,不得隨意設置或亂堆亂放。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應當遵守下列文明施工的規定:

(一)施工現場要建設符合安全、衛生要求的辦公用房、宿舍、食堂、廁所等生產生活設施。

(二)施工現場排水暢通,不得有積水。

(三)施工過程中的噪音應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夜間進行產生噪聲污染施工作業的,應遵守環保部門的有關規定。

(四)施工現場不得焚燒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物料。

(五)施工現場容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采取遮蓋或灑水等防塵措施。

(六)施工中產生的建筑垃圾應定點堆放,及時清理。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縣建設局應當建立和完善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系,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建設局應當采取措施,宣傳、普及建筑安全生產知識,對施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項目經理、安全管理人員和特殊工種作業人員的培訓情況進行考核。

第三十條縣建設局依法對施工現場進行監督管理,加強施工現場安全措施和制度落實情況的檢查,對參建各方主體落實安全生產職責情況進行審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和隱患,責令立即排除或整改,并將檢查結果存入安全監督管理檔案。對安全生產不合格的,可以依法提出不予晉升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者不合格的處理意見。

第三十一條對建設單位不按規定辦理安全監督手續擅自開工及未提供建筑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和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縣建設局可以書面督促建設單位按要求整改。

第三十二條縣建設局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對施工單位使用的機械設備和安全防護用具,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驗,發現技術指標或者安全性能不能滿足施工要求的,責令施工單位停止使用,限期整改和維修,檢測費用由施工單位負責。

第三十三條鄉鎮農民自建住房(含裝修)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建筑物(構筑物)的拆除工程由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對違反本辦法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由縣建設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省建筑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篇2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的管理,規范檢測檢驗行為,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檢驗機構)及其檢測檢驗人員從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活動,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檢測檢驗機構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檢測檢驗機構應當取得安全生產檢測檢驗資質(以下簡稱檢測檢驗資質),并在資質有效期和批準的檢測檢驗業務范圍內獨立開展檢測檢驗活動。

檢測檢驗機構的設置應當充分利用社會現有資源,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優化結構,數量適當,避免無序競爭。

第四條檢測檢驗資質分為甲級和乙級。

取得甲級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可以在全國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從事涉及生產安全的設施設備(特種設備除外)及產品的型式檢驗、安全標志檢驗、在用檢驗、監督監察檢驗、作業場所安全檢測和事故物證分析檢驗等業務。

取得乙級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可以在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從事涉及生產安全的設施設備(特種設備除外)在用檢驗、監督監察檢驗、作業場所安全檢測和重大事故以下的事故物證分析檢驗等業務。

安全生產檢測檢驗目錄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總局)規定并公布。

第五條安全監管總局指導、協調、監督全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和檢測檢驗機構資質管理工作;負責甲級檢測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和監督檢查。

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乙級非煤礦檢測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和監督檢查。

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指導、協調、監督所轄區域內煤礦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負責所轄區域內乙級煤礦檢測檢驗機構資質的認定和監督檢查。

第二章取得資質的條件和程序

第六條申請檢測檢驗資質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能夠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檢測檢驗工作;

(二)有與申請業務相適應的固定工作場所、檢測檢驗儀器、設備、設施和環境條件,其中檢測檢驗儀器、設備、設施原值甲級不低于300萬元,乙級不低于150萬元;

(三)有與申請業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甲級機構專業技術人員不低于在編人員總數的70%,其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注冊安全工程師和高級技術職稱人員分別不低于在編人員總數的40%、15%和15%;乙級機構專業技術人員不低于在編人員總數的60%,其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人員和注冊安全工程師分別不低于在編人員總數的30%和10%;

(四)甲級機構主持工作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具有與申請業務相適應的高級技術職稱,技術負責人有5年以上與安全生產相關的檢測檢驗工作經歷;乙級機構主持工作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具有與申請業務相適應的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者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技術負責人有3年以上與安全生產相關的檢測檢驗工作經歷;

(五)有滿足資質認定準則要求的管理體系,并已有效運行3個月以上;

(六)甲級機構要求已取得國家重點實驗室或者同等級其他檢測檢驗機構資質,或者已取得乙級檢測檢驗資質3年以上;乙級機構要求以檢測檢驗為主營業務,且從事與安全生產相關的檢測檢驗工作3年以上;

(七)有正常開展業務所需的資金或者經費保障,注冊資金甲級不低于300萬元,乙級不低于150萬元;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申請取得檢測檢驗資質,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甲級資質的機構向安全監管總局提交申請書及相關資料;申請乙級資質的機構向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提交申請書及相關資料;

(二)資質受理機關在收到申請資料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資料的符合性審查工作,并將審查結果一次性告知申請機構;

(三)資質受理機關自申請資料審查合格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安排評審專家對申請機構進行現場評審,評審專家按照資質認定評審準則進行技術評審并提交資質評審報告;

(四)資質受理機關在接到資質評審報告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依據資質評審報告完成對申請機構的資質認定工作。予以認定的,頒發資質證書;不予認定的,書面通知申請機構,并說明理由。資質受理機關作出資質認定決定前,先進行不少于10日的公示。

檢測檢驗資質認定評審準則由安全監管總局制定。

第八條安全監管總局建立評審專家庫,并指定技術服務機構承擔專業技術評審工作。

評審專家對評審結果負責。

第九條檢測檢驗資質有效期為3年。資質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檢測檢驗機構應當于資質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提出換證申請。換證審批程序按照本規定第七條和安全監管總局的相關規定執行。換證工作應當在機構資質有效期滿前完成。

在資質有效期內,需要增加檢測檢驗項目的,檢測檢驗機構應當提出增項申請。增項審批程序按照本規定第七條和安全監管總局的相關規定執行。增項評審可與定期監督評審合并進行。

在資質有效期內,依據標準、主要負責人、授權簽字人及授權簽字事項、機構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隸屬關系等有關情況發生變更以及減少檢測檢驗項目的,檢測檢驗機構應當在變更后及時報資質證書頒發機關辦理變更確認或者備案手續。

第十條資質證書頒發機關向社會公告取得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及其檢測檢驗業務范圍、授權簽字人及授權簽字事項。乙級機構的批準文件應當抄報安全監管總局備案。

檢測檢驗資質證書由安全監管總局制作,資質證書由證書及附件組成。

第三章檢測檢驗

第十一條檢測檢驗機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執業準則和相關技術規范、標準,科學、公正、誠信地開展檢測檢驗工作,提供及時、優質、安全的服務,保證檢測檢驗結果真實、準確、客觀,并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檢測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有關規定,具備檢測檢驗工作所需要的專業知識和能力,經過專業培訓和考核,并應當只在一個檢測檢驗機構中從事檢測檢驗工作。檢測檢驗人員未經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從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

第十二條檢測檢驗機構及其檢測檢驗人員在從事檢測檢驗活動時,應當恪守職業道德,誠實守信,不得泄露被檢測檢驗單位的技術、商業秘密,不得接受可能影響檢測檢驗公正性的資助,不得從事與檢測檢驗業務范圍相關的產品開發、營銷等活動,不得利用檢測檢驗機構的名義參與企業的商業性活動。

檢測檢驗收費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十三條檢測檢驗機構不得轉讓或者出借資質證書,不得將所承擔的檢測檢驗工作轉包給其他檢測檢驗機構,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檢測檢驗機構需要分包個別檢測檢驗項目時,必須選擇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并對檢測檢驗的最終結果負責。

第十四條檢測檢驗機構及其檢測檢驗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監督檢查。

檢測檢驗機構在工商注冊地外的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檢測檢驗活動,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有權對其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發現被檢設施設備、產品、作業場所等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檢測檢驗機構必須立即告知檢測檢驗委托方,并及時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告,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在檢測檢驗資質有效期內,檢測檢驗機構應當接受資質證書頒發機關組織進行的定期和不定期的監督評審或者檢查。省級資質證書頒發機關監督評審的結果應當抄報安全監管總局。

安全監管總局可以對乙級機構進行不定期的監督評審或者檢查。經委托各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甲級機構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檢測檢驗機構應當在每年一月份向資質證書頒發機關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總結和本年度的工作計劃;乙級機構工作總結和工作計劃由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匯總后抄報安全監管總局。

第十八條檢測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資質證書頒發機關注銷其檢測檢驗資質:

(一)資質有效期屆滿未申請換證或者未批準換證的;

(二)機構依法終止的;

(三)資質依法被撤銷的;

(四)不宜繼續認定資質的其他情形。

被注銷資質的機構應當自決定注銷其資質之日起7日內將資質證書和相關印章交還資質證書頒發機關,并不得繼續以檢測檢驗機構名義從事相關業務活動。

第十九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干擾檢測檢驗機構的正?;顒?,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檢測檢驗機構收取費用或者變相收取費用。除另有規定外,不得強行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接受指定的檢測檢驗機構開展檢測檢驗工作。在檢測檢驗資質管理工作中、、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舉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認真核實、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檢測檢驗機構對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所作出的處理決定有權提出申訴。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條檢測檢驗機構未取得資質或者偽造資質證書從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活動的,或者資質有效期屆滿未批準換證繼續從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活動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檢測檢驗機構或者檢測檢驗人員偽造檢測檢驗結果,出具虛假證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檢測檢驗資質。

第二十二條檢測檢驗機構在監督評審或者監督檢查中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三至六個月檢測檢驗工作,并進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或者連續兩次監督評審不合格的,撤銷其檢測檢驗資質。

第二十三條檢測檢驗機構在資質有效期內超出批準的檢測檢驗業務范圍從事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活動的,責令其停止超范圍檢測檢驗,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不補辦增項手續,繼續超范圍檢測檢驗的,撤銷其檢測檢驗資質。

第二十四條檢測檢驗機構在資質有效期內應當辦理變更確認而未辦理的,責令改正;仍不改正,繼續從事檢測檢驗活動的,責令暫停三至六個月檢測檢驗工作;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銷其檢測檢驗資質。

第二十五條檢測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責令改正、警告、暫停三至六個月檢測檢驗工作、撤銷資質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檢測檢驗不嚴格執行相關技術規范、標準的;

(二)出具的檢測檢驗結果錯誤,造成重大以上事故或者重大損失的;

(三)檢測檢驗人員未經培訓、考核的;

(四)泄露被檢測檢驗單位技術、商業秘密的;

(五)利用檢測檢驗機構的名義參與企業的商業性活動等影響誠信和公正的;

(六)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的;

(七)轉讓或者出借資質證書的;

(八)轉包檢測檢驗工作的,分包給沒有資質的機構的,設立分支機構的;

(九)阻擾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進行監督管理的;

(十)不及時報告重大事故隱患的。

篇3

第一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規范安全生產培訓秩序,保證安全生產培訓質量,促進安全生產培訓工作健康發展,根據《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安全培訓機構、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安全生產培訓(以下統稱安全培訓)活動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安全培訓是指以提高安全監管監察人員、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和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的安全素質為目的的教育培訓活動。

前款所稱安全監管監察人員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從事安全監督監察、行政執法的安全生產監察員和煤礦安全監察員;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是指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是指從事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的教師、危險化學品的登記人員和承擔安全評價、咨詢、檢測、檢驗的人員及注冊安全工程師等。

第四條安全培訓工作實行統一規劃、歸口管理、分級實施、分類指導、教考分離的原則。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統稱國家局)指導全國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全國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設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對所轄區域內煤礦企業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培訓機構

第五條安全培訓機構從事安全培訓活動,必須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資質證書分四個等級。

一級、二級資質證書,由國家局審批、頒發;三級、四級資質證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頒發。設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所轄區域內從事煤礦安全培訓活動的培訓機構三級、四級資質證書的審批、頒發。

第六條取得一級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安全生產監察員、煤礦安全監察員;中央企業的總公司、總廠或者集團公司的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承擔安全評價、咨詢、檢測、檢驗工作的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和一級以下安全培訓機構教師的培訓工作。取得二級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市、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監察員;省屬生產經營單位和中央企業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承擔安全評價、咨詢、檢測、檢驗工作的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和二級以下安全培訓機構教師的培訓工作。

取得三級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特種作業人員;市(地)屬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

取得四級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除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培訓工作。上一級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下一級安全培訓機構的培訓工作。

第七條安全培訓機構申請一級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費100萬元以上;

(二)有專職的管理人員;

(三)有健全的機構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規則;(四)有1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專職或者兼職教師,其中至少有8名具有副高級以上職稱并且經國家局培訓考核合格的專職教師;

(五)有固定、獨立和相對集中并且能夠滿足同期100人以上規模培訓需要的教學及生活設施,其中專用教室使用面積15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訓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安全培訓機構申請二級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費80萬元以上;

(二)有專職的管理人員;

(三)有健全的機構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規則;(四)有10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專職或者兼職教師,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級以上職稱并且經國家局培訓考核合格的專職教師;

(五)有固定、獨立和相對集中并且能夠滿足同期80人以上規模培訓需要的教學及生活設施,其中專用教室使用面積12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訓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安全培訓機構申請三級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費50萬元以上;

(二)有專職或者兼職的管理人員;

(三)有健全的機構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規則;(四)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專職或者兼職教師,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級以上職稱并且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培訓考核合格的專職教師;

(五)有能夠滿足同期50人以上規模培訓需要的教學及生活設施,其中專用教室使用面積100平方米以上;(六)安全培訓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安全培訓機構申請四級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費30萬元以上;

(二)有專職或者兼職的管理人員;

(三)有健全的機構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規則;

(四)有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專職或者兼職教師,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中級以上職稱并且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培訓考核合格的專職教師;

(五)有能夠滿足同期30人以上規模培訓需要的教學及生活設施,其中專用教室使用面積60平方米以上。

第十一條申請一、二級資質證書,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具備資質條件的申請人將安全培訓機構資質申請書、安全培訓機構設置批準文件或者企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和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材料報國家局;

(二)國家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符合條件的,頒發相應的資質證書;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申請三、四級資質證書,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具備資質條件的申請人將安全培訓機構資質申請書、安全培訓機構設置批準文件或者企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和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材料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符合條件的,頒發相應的資質證書,并報國家局備案;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安全培訓機構的教師應當接受專門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執教。

第十四條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證書不得出借、出租給其他機構或者個人。

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證書的有效期為3年。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應當于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滿前30日內向原頒發證書的機構辦理延期手續。

第十五條對安全培訓機構及其教師的考核發證,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章安全培訓

第十六條安全培訓應當按照國家局、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統一制定的安全培訓大綱進行。

安全監督監察人員、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與礦山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及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的安全培訓大綱,由國家局組織制定。除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礦山企業以外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大綱,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制定。

第十七條國家局、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每2年組織一次優秀教材的評選。

安全培訓機構應當優先使用優秀教材。

第十八條國家局負責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監察員、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煤礦安全監察員的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中央企業的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的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市級、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監察員的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省屬生產經營單位、所轄區域內中央企業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工作。

市級、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除中央企業、省屬生產經營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組織、指導和監督所轄區域內煤礦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工作。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和承擔安全評價、咨詢、檢測、檢驗的人員及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安全培訓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

除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由生產經營單位負責。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與其所從事崗位相應的安全教育培訓;從業人員調整工作崗位或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應當對其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二十條安全培訓機構從事安全培訓工作的收費,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應當按照行業自律標準或者指導性標準收費。

第四章安全培訓的考核

第二十一條安全培訓的考核應堅持教考分離、統一標準、分級負責。

第二十二條安全監督監察人員、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及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標準,由國家局制定。

除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礦山企業以外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的考核標準,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國家局負責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監察員、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煤礦安全監察員的考核;負責中央企業的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考核。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市級、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監察員的考核;負責省屬生產經營單位和中央企業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考核;負責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

市級、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除中央企業、省屬生產經營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考核。

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所轄區域內煤礦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除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從業人員的考核,由生產經營單位負責。

第二十四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安全培訓的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檔案。第五章安全培訓的發證

第二十五條接受安全培訓人員經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門頒發相應的證書。

第二十六條安全生產監察員經考核合格后,頒發安全生產監察員證;煤礦安全監察員經考核合格后,頒發煤礦安全監察員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后,頒發安全資格證;特種作業人員經考核合格后,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含IC卡);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經考核合格后,頒發上崗證;其他人員經考核合格后,頒發培訓合格證。

第二十七條安全生產監察員證、煤礦安全監察員證、安全資格證、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含IC卡)和上崗證的式樣,由國家局統一規定。培訓合格證的式樣,由負責培訓考核的部門規定。

第二十八條安全生產監察員證、煤礦安全監察員證、安全資格證的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監察員證、煤礦安全監察員證、安全資格證的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應當于期滿前2個月內向原發證部門辦理延期手續。

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的有效期為6年,每2年復審一次。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需延期或者復審的,應當于期滿前1個月內向原發證部門或者異地相關部門辦理延期或者復審手續。復審內容包括責任事故記錄、違法違章記錄、參加培訓記錄等。復審不合格的,經重新安全培訓考核合格后,辦理延期手續。個人在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有效期內,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的,在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的有效期滿時,經原發證部門或者異地相關部門同意,不再復審,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的有效期延長2年。

第二十九條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和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考核頒發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證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加強對安全培訓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審查、頒發安全培訓機構的資質證書。對已經取得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每3年進行一次評估檢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已經取得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名單,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對安全培訓機構開展安全培訓活動的情況進行監督。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安全培訓機構的違法違紀行為,均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告或者舉報。

第三十三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和持證上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履行安全培訓工作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察。

第七章罰則

第三十五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工作人員在安全培訓監督管理工作中、、循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安全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給予警告,并處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暫扣或者吊銷相應的資質證書;沒有違法所得的,暫扣或者吊銷相應的資質證書:

(一)未按照統一的培訓大綱組織教學培訓的;

(二)專職教師未經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從事安全培訓工作的;

(三)將安全培訓資質證書出借、出租給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的。安全培訓機構未取得資質證書擅自從事安全培訓活動的,按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三十七條安全培訓機構評估檢查不合格繼續從事安全培訓活動的,給予警告,并處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暫扣或者吊銷相應的資質證書;沒有違法所得的,暫扣或者吊銷相應的資質證書。

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2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礦山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規定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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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五勤”

隨著新農村建設不斷繁榮和發展,農村企業的數量也逐步增多,但大部分規模較小,有的是小作坊和小加工點,很多企業不具備基本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工作管理松弛,沒有專職的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員,安全生產工作制度也不夠健全,這就存在較多事故隱患;特別是在當前世界經濟不太景氣的情況下,中小型企業經濟效益普遍比較差,安全生產投入相對減少,也就給安全生產監管工作更大的難度,現實中,對安全生產工作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下面,我結合實際工作,就如何做好新時期農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談幾點初淺看法。

一、增強責任感,是做好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的根本要求

安全生產工作是直接關系廣大人民群眾生命安危的頭等大事,是堅持以人為本,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內在要求,是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保證,是保持經濟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的前提條件?;鶎影踩a監管工作任務重、責任大,我們必須要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強烈的事業心,充分認識到做好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的重要性,出色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為本地區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做出應有的貢獻。

二、樹立安全發展觀,也是實踐科學發展觀的必然要求

“安全發展”是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理念。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內在要求,是體現“以人為本”的重要舉措。

一是在安全理念上,要牢固樹立小康社會首先是安全社會,安全就是生活質量、就是效益、就是生產力的觀念。要大力宣傳安全發展理念,要讓所有人員做到:人人關注安全、事事注意安全。

二是在安全范疇上,要從單純抓生產安全向生活安全、公共安全和社會安全領域擴展。把創建安全社區工作作為安全發展的重要平臺,把安全作為人的第一需要、企業健康發展的保障、社會文明進步的標志,把安全當作一項重大的政治任務和社會穩定工作來抓。

三是在安全管理上,要改變圍繞事故抓安全的管理模式,堅持依法管理,積極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變“出事故”抓安全,為動員全社會力量、抓基礎工作推動安全生產工作。要突出強化“五種意識”,即政治意識、責任意識、法制意識、管理意識和服務意識。加快推進“五個轉變”:即推進安全生產工作從人治向法治轉變;從被動防范向源頭管理轉變;從集中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向規范化、經?;?、制度化管理轉變;從單一的大檢查向做好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轉變;從以控制傷亡事故為主向全面做好職業安全健康工作轉變。

三、踏踏實實履行職責,是實現安全生產管理目標的基本方法

要實現安全生產管理目標,我認為作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必須做到“五勤”。

一是要“腦勤”:就是多用腦,勤學習、勤思考、勤謀劃。對整體工作有統籌謀劃,對轄區企業、行業分布情況心中有數,對重點部位、重大安全隱患要心中有數并有預防對策;對先進的安全生產監管方法要善于學習借鑒,對新的安全法律、法規要盡快看懂、學通,及時貫徹下去。

二是要“眼勤”:眼勤看、勤觀察。我們到企業主要用眼睛發現問題,要看各項規章制度是否完善,“三級安全教育”是否到位,應急預案是否落實,安全操作規程是否符合實際,職工的安全防護用具是否配備,消防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要求等等。只有勤觀察,才能發現排除隱患,排查安全隱患。

三是要“嘴勤”:嘴勤說、勤講、勤宣傳。引導企業和員工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勤交流工作,掌握上級和下級的安全生產工作基本情況,及時開展各項安全生產教育工作。安全工作涉及的范圍廣,需要各個部門協調配合,開展各項安全活動較多,要勤向領導匯報,得到領導和其他部門的支持,以便更好地完成安全生產監管任務。

四是要“腿勤”:就是勤到企業檢查。只要一有時間就到企業中去,只有多檢查,才能發現問題、解決問題;只有多督促、多提醒、多提示,才能逐步提高企業安全管理人員的責任感和員工的安全意識,就能減少安全生產事故得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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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懷化境內已投入運行的中小型水電站的安全生產年檢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水電站安全年檢的內容包括:

(一)對《大壩安全鑒定報告》進行核準。

(二)對大壩位移等重要建筑物觀測結果進行抽查。

(三)對大壩等水工建筑物進行安全評價(鑒定)。

(四)對水電站機電設備進行安全評價(鑒定)。

(五)對水電站運行進行安全評價(鑒定)。

第四條水電站安全年檢的基本程序:

(一)水電站申領、報送《水電站安全年檢申請表》和其他有關材料。

(二)主管機關受理審核安全年檢材料。

(三)水電站交納年檢費。

(四)主管機關對水電站安全進行評價(鑒定)。

(五)主管機關加貼年檢標識和加蓋年檢戳記,發《水電站安全年檢合格證》。

第五條首次年檢由水電站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第二年及以后的年檢由水電站于每年1月1日前報縣、市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按權限在3月1日前開展電站安全年檢。

第六條水電站申報年檢需提交以下資料:

(一)《水電站安全年檢申請表》。

(二)《大壩安全鑒定報告》及批文。

(三)水電站年度安全工作總結。

(四)水電站特種設備等安全檢驗報告。

(五)《水電站安全年檢合格證》。

(六)其他應當提交的材料。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水電站安全年檢主管機關。

第八條按照有關文件規定,總裝機在2000千瓦(含2000千瓦)以上或大壩壩高在30米以上的水電站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牽頭,聯合縣水行政主管部門開展安全年檢;大壩壩高在30米以下且總裝機小于2000千瓦的水電站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年檢,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水電站無正當理由在1月1日前未報送年檢材料的,主管機關以公告或告知書責令水電站申報,3月1日前仍未申報的視為未年檢水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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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層次分析當前我國建筑安全生產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1作為安全生產主體的企業,安全生產保證能力與當前安全生產的嚴峻形勢不相適應

一是部分企業領導和相當數量的企業管理人員不能正確處理安全、生產、效益的關系,對安全事故存在僥幸心理,基層的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未按有關規定設立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資金投入嚴重不足。二是部分企業安全管理粗放,基礎工作薄弱,涉及安全生產的規定、技術標準和規范得不到認真執行,安全檢查流于形式,事故除患得不到及時整改,對違法、違規行為處罰不嚴。三是低資質的中小企業,技術人員不足、設備簡陋,安全生產保證能力嚴重低下。

1.2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制度建設仍需加強

一是建筑安全生產法規體系尚未建立起來,給依法監督管理造成一定困難。二是有關配套政策得不到有力執行。

1.3建筑企業作業人員素質普遍不高,絕大多數是農民工,而國家對相應的工人教育培訓框架仍不完善

據統計,經濟發達國家高級工占到從業工人的35%以上,而我國僅占7%左右。建筑行業的從業人員85%以上屬農民工,大都沒有經過系統的教育培訓,高級工所占的比例就更少。大部分中小企業的項目經理、企業安全管理人員不具備起碼的條件和素質,有些只有小學文化程度。

1.4作為傳統產業,建筑企業技術準備改造發展水平與形勢發展需要差距較大

建筑行業生產力水平較低,在安全生產技術設備的研究開發,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的推廣和應用等方面,不但與發達國家相比還有較大差距,就是與制造業、服務業等其他行業相比,也有較大差距,特別是一些小企業,技術裝備水平更低。

2.下一步監督管理工作的對策

2.1加強基礎工作,提高監管水平

一是要繼續大力開展專項治理工作。實踐證明,針對安全生產管理中的薄弱環節和事故多發類型開展專項治理工作是解決建筑安全突出問題的有效措施。根據近年來的實際情況,要大力開展預防高處墜落、施工坍塌、塔吊倒塌和房屋拆除等事故多發類型的專項治理工作。政府的工作重點是督促和檢點地區和重點企業專項治理措施的制定與落實。對于不落實專項治理措施發生事故的,要依照《建筑法》、《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依法嚴肅查處。二是要組織編制各類別各層次人員安全生產培訓綱要,認真搞好一線操作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堅持培訓上崗制度。按照《安全生產法》要求組織開展對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經理和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的培訓考核工作,制訂安全管理和執行監督人員的培訓教育計劃,切實提高其依法行政水平。三是建立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制度,將對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審核納入資質管理中。

2.2著眼長效機制,強化治本措施

一是不斷完善和落實建設領域安全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制定切實可行的部門規章制度??偨Y施工新技術、新設備使用經驗,及時將其轉化為標準規范。二是大力推進建筑工業化、綠色施工,不斷推進行業技術進步,及時制定公布限制、淘汰和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目錄。研究建立安全激勵機制,鼓勵企業加大安全科技投入。結合生產實際,推廣一批安全適用、先進可靠的生產工藝和技術裝備。三是建立和推行施工企業安全管理和安全保證體系,制定國家標準,引導和督促企 業安全生產實現規范化、科學化、標準化管理,建立自我約束機制。將施工企業是否建立安全管理和安全保證體系,作為企業資質審核中安全條件和能力評價的重要內容以及市場準人的重要先決條件。四是推行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積極培育安全咨詢服務中介機構,將施工企業風險的防范引入市場機制,增強企業預防和控制事故的能力。

2.3嚴肅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制度

建設部已經在全國建立起建設系統重大質量安全事故快報系統,對全面掌握每一起事故和提高事故統計分析工作效率提供了有力保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與有關部門溝通,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事故調查并及時結案;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依法嚴肅處理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該降級的降級,該撤職的撤職,情節嚴重的要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與此同時,還應突出規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涉及安全的項目審批,審批后的督查,安全生產監督和行政處罰等行政行為,落實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對于企業,政府要重點督促企業落實主要負責人、項目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責任制度,尤其是要落實工程項目部經理和主管安全生產的項目經理的責任制。

總之,我們每個與建筑安全有關的人員都要提高自已的工作責任心,充分發揮自己的聰明才智,奮發向上。在工作中要發揚團隊精神,提倡團結友愛、相互尊重、相互諒解、相互協作,加強監管力度,嚴格把關,這樣才能提高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的質量,樹立良好的社會信譽,促進建筑業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不斷向前發展。

2.4強化重大危險點源監管,遏制群死群傷事故

(1)全面做好塔式起重機安全管理系統的推廣使用工作,積極開展人貨電梯安全信息化管理的學習、試點工作,規范起重設備構配件使用管理。

(2)推行深基坑變形監測自動化試點,提前介入指導深基坑施工,加強質量安全預防控制。

(3)強化對高大模板工程的監督管理,加大對模板支架材質的監督抽查,規范模架租賃行為。

(4)嚴防火災隱患,對不符合防火要求的活動板房堅決要求整改。

2.5加強內部管理和隊伍建設

(1)開展監督質量評價,提高監督效率,探索建立質量安全監督質量評價制度。通過每月目標考核、站領導帶隊督查并結合交叉檢查情況對各監督小組質量安全監督質量進行評價、考核,提高監督工作質量。

(2)深化事前告知、靠前服務制度,進一步明確質量安全監督工作操作標準,規范質量安全監督工作程序,促進監督服務工作的規范化和監督檢查執法的公正廉潔。

(3)加強監督隊伍素質建設,加強政策法規、質量安全技術標準宣傳培訓,優化人員結構,改變“重土建、輕機電”的現象,要求質量監督人員和安全監督人員互相學習,既管質量也管安全,實現質量和安全監督工作基本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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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市場經濟體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方法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是市場經濟運行的重要環節,特別是國家設立了對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的職能部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體現了國家對安生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在不同時期有不同的工作重點及要求,在我國現有的市場經濟體制下,要結合實際情況,切實有效的開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一、市場經濟體制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

與計劃經濟體制不同,現在的市場經濟體制使企業成為了自主經營與決策的經濟實體,政府不會對企業進行過多的干預,只是履行監督檢查的職責。政府沒有更改企業的組織結構、管理方式、規章制度等權利,就無法通過行政手段組織企業執行安全生產的相關政策法規,主要是靠企業按照實際生產經營需要自主制定實施。我國現有的企業從所有制形式到經營方式、規模等各不相同,各種類型的企業數量眾多,導致政府不能及時的了解各個企業的實際情況,對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落實到企業生產經營的每個環節造成了一定的困難和障礙??茖W技術的飛速發展讓企業間的競爭更加激烈,同時加快了企業的更替和消亡,面對這種情況,政府按照傳統模式制定安生生產監督管理標準和進行安全生產監管效果并不理想。

因農業機械化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有大量的農村剩余勞動力進入城市,這也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造成了不利影響。被雇傭進行機械化生產的農民,大多對所從事職業的安全隱患并不了解,安全生產意識淡薄,對規章制度重要性的輕視和勞動技能的不熟練,可能會導致企業出現重大安全事故。市場經濟體制和社會科技的進步,加速了人員的流動和工作崗位的變更,同時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應用,使得企業需要更多的高素質、高水平、高技能的專業型人才,員工的培訓工作也變得更加重要,生產人員的技能熟練程度是安全生產必須重視的環節。

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對策

(一)強化企業安全生產意識,明確安全生產責任

安全生產是企業正常、連續生產經營的基本要求,強化企業安全生產意識是降低出現安全事故的有效手段。企業安全生產意識的強化包括:安全常識和安全意識的強化,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強化,生產管理知識和崗位技能的強化,以及與安全生產關系重大的特殊崗位安全知識技能的強化等等。因安全生產意識強化工作范圍廣、數量大,所以要充分調動企業和社會資源進行有效補充,由政府部門進行統一規劃和監督。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在促進安全生產中發揮著不可忽視的作用,可以防止出現事故互相推諉,無人履行法律責任與社會責任的問題,同時提高了企業及企業負責人對安全生產的重視程度。

(二)建立健全的安全生產制度體系

按照《安全生產法》中的相關要求,建立健全的安全生產制度體系,對于無法可依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要根據實際情況,不斷的總結、研究、完善,作為安全生產制度的有效補充。對于嚴格執行安全生產制度且有良好表現的人員要給予鼓勵,對破壞制度、出現安全事故的人員要按照法律法規追究責任。建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將安全生產監督工作落實到安全生產的各個環節,調動人力資源與物力資源對安全工作實行全方位綜合監管,出現問題及時查處,避免出現責任不清、職責模糊等問題。

(三)行政手段與經濟手段并用

行政手段可以對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強制性的約束,同時可以規范企業行為,是為了保障國家財產安全、保護職工生命安全的硬性手段。行政手段是保障安全生產的重要方式,但可能加大企業對安全生產管理的投入,不利于調動企業及員工的積極性,這需要政府適當給予相應的鼓勵政策與資金支持,幫助企業提升安全防范的能力,建立安全生產的標準化體系?,F有的經濟手段有:政府通過稅收來調節企業的生產經營,加大先進安全生產方式的投入,淘汰落后危險的生產方式;政府通過對高新企業的補貼進行安全生產新技術、新設備、新管理方式的推廣。除此之外,政府還可通過經濟手段提高企業對安全生產管理的重視程度,如對傷亡事故的高額罰款。經濟手段在實現社會效益的同時不影響企業的效率,更易于為企業所接受。

三、工作方法

(一)預防為主

規范安全生產用品市場,防止不合格的安全生產用品投入使用。嚴格審查企業開業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條件的不許進入市場。對超出允許范圍的企業,必須從硬件到軟件、從技術到管理、從制度到組織結構、從職工到法人一查到底。對于事故多發企業、行業、重大危險源和要害場所進行重點監督,提前發現問題,要求其在限期內整改。

(二)加強人才的培養,推廣先進的技術和管理方法

加大培訓工作力度,加強人才的培養,技能熟練的員工是企業安全生產的重要保障。對于企業存在的問題開展技術攻關,成立安全生產激勵機制,吸引更多優秀的人才到安全生產科技的研究當中,總結、交流、推廣安全生產的新經驗、新辦法,引進、推廣國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方法,組織與引導企業與國際安全生產管理接軌。

四、結語

市場經濟體制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繁重,涉及的內容多、范圍廣,不能只依靠政府的行政手段進行監督管理。只有企業提高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認識,建立完善的安全監督管理制度體系,才能真正做到保障員工的健康和人身安全,保證國家和企業的經濟利益不受損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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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地**州安全生產委員會(**發電[20xx]1號)《**州安全生產委員會轉發關于集中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檢查文件的通知》的通知,我局按著行業主管的原則,組成檢查組,對全縣水電企業、犁地坪水庫建設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了認真清理排查治理和督促檢查,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 水電企業及在建電站安全生產排查治理情況

1、 要求各水電企業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汛期落實防汛值班制度,雨季加大巡查力度,抓好安全隱患排查、宣傳教育工作;

2、 對倮馬電站,由于壓力管道線工程存在高差大,坡度陡的實際情況,采取各項預防措施,避免由于土建和管道安裝施工所帶來的安全隱患,對廠房工程尾水出口配備應急沙袋;

3、 對各在建水電站的棄渣場地應及時進行防護處理及綠化恢復,確保施工區的水土保持;

4、 對各發電企業,要求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做好汛期防汛值班工作,特別是對壓力前池、引水明渠壩體的安全隱患進行認真排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確保電站安全渡汛;

5、 各在建水電站,在施工過程中要做好必要的防護工作,嚴防施工造成附近村民人員和財產損失。

二、 犁地坪水庫安全生產排查治理情況

犁地坪水庫壩體填筑已達到渡汛高度,對安全生產作了進一步要求:

1、 進一步履行好安全生產責任狀,切實提高安全生產意識,加大宣傳教育力度;

2、 加強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和汛期安全工作,細化措施,抓好落實;

3、 對上壩公路存在的安全問題要引起足夠重視,罐漿平洞的開挖做好安全防范,施工中要有預防安全事故的預案;

4、 水庫一級支流紙廠河上方的施工公路開挖對汛期的紙廠河會造成堵塞,要求雨季要加強好巡查。對造成河道堵塞的土石、樹木要及十清出。

5、 要求盡快做好上壩公路及開挖面的水保工程,確保汛期不發生因水土流失造成的地質災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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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好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作為施工現場的各有關單位都有各自的責任以及需要做的重點工作。作為工程監理方,要對工程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需要從兩方面著手,一個是“打鐵還需自身硬”,監理單位必須加強自己內部管理,不斷提高監理的安全生產管理能力;另一方面,因為工程監理畢竟只是管理方,所有的任務落實還是需要施工方來完成。所以工程監理必須要對施工單位進行嚴格管理、狠抓落實,確保各項安全操作規程及技術措施落實到位,從而能滿足安全生產的需要。

1.1安全生產管理對監理自身的要求

首先,從事工程監理的各級監理從業人員必須從思想上正確認識工程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與監理的工作是密不可分的,是自己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環。好多監理人員都認為安全工作是施工單位的事,安全責任也是施工單位來承擔,而與自己是沒有關系的,自己只要做好工程現場的質量、進度、投資控制,合同、信息管理及協調工作就可以了,這顯然是不對的。雖然在一般的工程監理書籍上,甚至是專業教材上,講到工程監理的工作內容時都說到“三控兩管一協調”,但是除了“三控兩管一協調”,工程監理單位還要履行安全生產管理的法定職責,這在《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中已經有了明確規定,所以監理人員必須要知道自己在安全生產管理方面的的職責要求。

其次,監理要實行安全生產的制度化管理,要建立健全各級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明確各級監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監理機構應建立各項規章制度,確保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包括監理人員安全崗位責任制度、安全監理檢查制度、安全生產監理例會制度、安全學習培訓制度、安全生產監理資料歸檔制度等等。同時,監理公司應建立以監理單位負責人為總負責的安全生產管理領導機構,明確企業各部門、各崗位的具體安全生產管理責任,統一協調各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各監理項目部應建立以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為責任人,各專業監理工程師為主體的安全生產管理組織機構,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日常監督管理。安全責任要明確到位,強化落實,建立考核機制,嚴格責任追究,確保監理單位的各項安全監督管理任務落到實處。

然后,監理人員要加強地學習,不斷提高自己的安全管理能力。工程監理要做好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必須要加強學習,吃透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充分了解和掌握施工安全知識、安全技能以及各類機械、設備的操作規程,熟悉安全施工的操作步驟,對不同的施工階段、部位可能出現的安全隱患能提早進行分析預控,掌握其發生的規律以及預防、控制的手段和方法,不斷提高自己的安全素養。

最后,工程監理要實施施工全過程的安全生產監理工作。工程開工前,要依據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條文,結合工程實際情況,找出本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重點,提出有針對性的措施,并將其明確在監理規劃及監理實施細則中。在工程進行過程中,監理工程師要多走、多看、多說,深入每一個工作面,時刻留意施工現場可能存在安全問題的部位,檢查施工單位是否進行了安全方案的編制以及安全措施是否到位、有效,就各項安全預防措施及注意事項向施工安全管理人員和施工人員交代、檢查,同時做好每天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監理日志。施工結束后,要將所有的有關安全資料整理歸檔,做好總結,以便為以后工作積累經驗。

1.2工程監理對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的管理

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最終是靠施工單位來完成,所以,要做好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監理單位一定對施工單位加強管理,保證各項安全措施落實到位。在施工準備階段,監理人員要督促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監管機構的建立,專職安全人員、安全設施的足夠配備,按規定辦理安全監督手續,為職工辦理建筑工程意外傷害保險;要求施工單位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制定出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完成對施工現場大型施工機械的檢測驗收備案工作;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專項安全施工方案,施工單位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在施工階段,監理人員要監督施工單位按照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安全施工方案組織施工,及時制止施工單位的違規作業,督促施工單位安全職能部門認真履行好各自的安全管理職責,做好施工單位內部的安全自檢工作,檢查施工單位的特種作業持證上崗情況,安全設施的使用情況等。(本文來自于《科技創業家》雜志?!犊萍紕摌I家》雜志簡介詳見.)

二、結束語

篇10

Abstract: The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has a clear responsibility and obligations in construction organization and management, and it controls the total quality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in implementing safety operation procedures. Clearing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both bears the responsibility of national policies and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the responsible for national economic interest as well as the attitude to requiring quality, and carry out its responsibilities to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truly. Various links and construction process should be managed and coordinated, so that national interests are not lost, while promoting further development of enterprises.

關鍵詞: 建設監理;安全文明施工;關系

Key words: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safe and civilized construction;relationship

中圖分類號:TU723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4311(2012)09-0047-02

0引言

施工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的重要保障,隨著建設工程監理制的引入,有關監理應對施工安全管理中承擔一定責任的呼聲已經提到了議事日程。文章對監理在建設工程安全管理的作用以及具體怎樣做進行簡單的探討。

1建設工程監理的法律法規體系

我國的監理事業經過二十多年的研究和實踐,已經發展到一定階段。對工程監理,國家已有《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監理規范》、《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多個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明確工作方向?!吨腥A人民共和國建筑法》,該法一建筑市場管理為中心,以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為重點,以建筑活動監督管理為主線,其中,明確規定:“建筑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用建設工程目標控制來說,建設監理的工作主要是:三控制、兩管理、一協調:指投資、進度、質量三大目標控制,合同、信息管理和協調工作。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該條例以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為基線,規定了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明確了工程工程質量保修制度、工程質量監督制度等內容,并對各種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作了原則規定,其中,“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一章中明確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2003年國務院頒布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了建設工程參與各方的責任主體的安全責任,明確規定工程監理單位的安全責任,以及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其中,違法行為:①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轉向施工方案進行審查;②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承包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③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④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的法律責任: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

在《建設工程監理規范》中指明:“建設工程監理:是指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受工程項目建設單位的委托,依據國家關于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經建設主管部門批準的工程項目建設實施的專業化監督管理”。建設工程監理工作的主要內容包括:協助建設單位進行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優化設計方案、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審查設計文件,控制工程質量、造價和工期,監督、管理建設工程合同的履行,以及協調建設單位與工程建設有關方面的工作關系等。

綜上所述,任何建設工程都有投資、進度、質量三大目標,這三大目標構成了建設工程的目標系統,并對合同、信息進行管理、對施工現場做協調工作。

2建設工程安全施工和安全管理的責任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