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的投資方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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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投資方式

篇1

2008年,金地集團與瑞銀( UBS)環球資產管理共同發起成立了“瑞銀金地中國房地產美元基金”,穩盛投資和瑞銀房地產集團共同擔任基金的管理人。

目前,穩盛投資旗下管理著一只美元房地產基金和4只人民幣房地產基金,管理規模總計約合25億元人民幣。

穩盛投資總經理吳濤說,2012年,穩盛投資管理的基金總額以翻一番為目標。

《望東方周刊》:金地的項目在穩盛投資的項目池中享受優先待遇嗎?

吳濤:穩盛投資并不刻意回避金地集團的項目。成立至今,穩盛投資了6個項目,其中2個項目是與金地合作的。

美元基金投資的第一個項目,就是金地集團在沈陽的一個住宅項目,在2011年底退出,回報比原先的預計高了一倍多。

另一方面,雖然房地產市場資金緊張,但真正適合私募基金的項目并不是很多。

2011年,我們在全國看了200多個項目,但真正合適的也就兩三個。所以,如果金地有適合穩盛投資的項目,穩盛沒有必要也不應該刻意回避。

對于開發商發起的私募基金,業內一直有質疑,認為開發商就是為了給自己的項目融資,進行利益輸送。但實際上,這樣的基金是不可能做大的,中國的投資人非常精明。這樣的基金,很快就會被市場淘汰。

《望東方周刊》:2010年,中國出現了大批房地產私募基金,評論說,無論是基金還是投資人都不成熟。怎么看行業的現狀?

吳濤:目前,中國的房地產私募基金和投資人還處于錯配階段,只有機構大量進入,房地產私募基金才能正常發展。

2012年,穩盛基金成立了商業房地產基金,畢竟住宅開發只是階段性的投資領域,在國外,房地產基金的主流投資標的是有租金收益的辦公、商業、工業物流倉儲、出租式公寓等。

今后,與金融機構合作,尋找到合適的商業地產項目,依靠投后管理推動資產升值,才是我們真正的優勢。

同時,現在行業監管基本還是空白,房地產私募行業缺乏必要的規范和指引,政府需要加強行業監管,特別是推動房地產私募基金內控制度、風險管理流程等方面的規范化,房地產私募行業需要引入合格管理人制度。

《望東方周刊》:穩盛目前的回報如何?如何控制風險?

吳濤:穩盛旗下美元基金的存續期一般是5到7年。人民幣基金存續期是1到5年。其中,股權投資的周期一般是2到3年,債權投資是1到2年。

目前,股權投資的年回報率在20%以上,債權投資回報在10%左右。

在風險控制上,投前的盡職調查是最重要的環節。投后管理中,穩盛主要是在財務方面把關,派駐財務經理,對財務預算和重大現金支出進行審批,監控項目運營和資金調用;對企業經營決策有一票否決權的設置,并且會進行每月巡檢。

此外,在一些具體項目中,穩盛會要求對方設置回購的條款。

《望東方周刊》:2012年,穩盛投資管理的基金總額以翻一番為目標,這是為了“抄底”嗎?

篇2

(一)個體行為與投資方式

本文從投資者的主動性、計劃性、獨立性三方面衡量投資者的個體行為。投資的主動性,是指投資者能夠主動學習理財知識、關注國家政策和財經事件的發展、經常觀看財經節目或者閱讀財經類報紙。擁有長期理財規劃的人,對自己的財富組成和目標收益有更深入和透徹的了解,根據自己的目標更新所持有的投資組合,更有可能持有一定比例的激進型投資產品?;谏鲜龇治?,本文提出以下假設:

H1a:投資者的主動性越高,越有可能選擇激進型投資策略;H1b:投資者的計劃性越高,越有可能選擇激進型投資策略;H1c:投資者獨立性越高,越有可能選擇激進型投資策略;H1d:投資者個體綜合特征表現越突出,投資方式的選擇越多樣化。

(二)外部經濟事件認知與投資方式

吳中春、楊文超(2006)研究表明,中國的投資者對政府出臺的政策擁有高度的敏感性,政府政策一旦處理不當就會嚴重影響居民的投資行為。趙楊等(2011)研究表明金融危機期間,作為投資品的房地產的財富效應并不明顯,對居民的消費存在微弱的正向影響?;谏鲜龇治觯疚募僭O:

H2a:對外部正向經濟事件認知程度越高,個體投資策略越趨向于激進;H2b:對外部負向經濟事件認知程度越高,個體投資策略越趨向于保守。

(三)個體特征與投資方式

本文從風險偏好、年齡、性別、婚姻狀況、教育水平、職業、收入和負債情況等方面來衡量投資者的個體特征。風險厭惡型的個體由于規避風險,會更多地持有保守型的投資組合;而風險喜好者會持有更多的激進型理財產品。Lei Feng,Mark S. Seasholes(2007)研究表明股票市場中男性比女性更趨向于風險偏好。Kevin Miliigan(2006)研究發現隨著年齡的增長,人們對汽車和住房的需求減少,總資產中銀行存款和CD存單的占比逐漸增大。基于以上分析,本文假設:

H3:女性、年齡較大、單身、有負債、風險厭惡的人群,傾向于保守的投資方式;而受教育程度高、從事金融投資相關行業、收入高、無負債、風險喜好的人群,傾向于激進的投資方式。

(四)外部經濟事件認知與個體行為

認知反應機制,是人類在生存過程中逐步演化形成的,用于解決生存過程中的問題。Mustafa Sayim等(2013)研究了美國1999年到2010年各行業股票市場的投資回報率,研究表明投資者的積極情緒趨向于增加投資回報。當個體感知到經濟環境和熱點事件的程度越高,就越有動機主動參與收集信息,并證實自身信念?;谝陨戏治?,本文假設:

H4:對外部經濟事件認知程度越高,個體的理財主動性越高。

實證分析

(一) 數據來源與變量設計

本文的樣本通過網上電子版問卷調查和網下紙質問卷調查兩條渠道獲得。在北京地區總計發放問卷246份,收回245份,回收率為99.6%,最終得到有效問卷216份,有效率為88.16%。本文的變量設計如表1所示。

(二)模型的假設檢驗

最初的模型包含4個潛變量和22個指標,本文定義為模型一(見圖1)。通驗證性因子分析,卡方與自由度比值CMIN/DF為1.5168,小于5,說明模型的適配度很高。近似誤差的均方根RMSEA為0.049,小于0.05,說明模型是“良好適配”。但CFI、GFI、AGFI、IFI等值都小于0.9,說明擬合程度有一定的缺欠。

(三)模型的修正

根據模型擬合的回歸系數是否顯著異于零的標準時臨界比例(C.R.),當C.R.的絕對值大于等于2時,回歸系數數值即可以認定為在顯著性水平0.05下與0存在顯著的差異。刪除“對經濟事件感知”的指標項a11醫療改革、a12擴大內需,以及“個體特征”的指標項a19教育水平。根據AMOS生成的M.I.值,增加M.I.值較大的殘差相關的路徑,提高模型擬合程度。修正后模型的擬合優度指標卡方與自由度比值CMIN/DF進一步減小,RMSEA的值也更具代表性。CFI、GFI、AGFI、IFI等值都大于0.9,表明擬合程度進一步提高。

本文得到新的模型路徑圖,如圖2所示,標準后路徑系數如表2所示。

綜上分析及圖3SEM結構模型建立如下結構方程:個體行為=0.5*對經濟事件的感知+ε1;投資方式=0.31*個體行為+1.06*個體特征+0.08*對經濟事件的感知+ε2

研究結果分析

個體行為與投資方式的影響。通過上圖分析可知,個體行為對投資方式產生正向影響,個體行為與投資主動性的回歸系數是0.604,與投資計劃性的回歸系數是0.55,與投資獨立性的回歸系數是0.18。投資方式與保守型投資之間的回歸系數是0.23,與激進型投資方式之間的回歸系數是0.44,與保值型投資方式之間回歸系數是0.52,因此當個體主動性得分越高,居民越傾向于選擇激進的投資方式而不是保守型的投資方式。這樣驗證了假設H1a、H1b和H1c。投資的主動性、計劃性和獨立性對投資方式都是正向關系,表明投資者的個體綜合特征表現越突出,投資方式越趨向于多樣化,驗證了假設H1d。

對外部經濟事件感知與投資方式。投資方式=(0.08 +0.5*0.31)*對經濟事件的感知=0.23*對經濟事件的感知。金融危機的認知與經濟事件的感知的回歸系數是-0.4558,因此金融危機改變1單位,投資方式會負向改變-0.505個單位。說明金融危機這一經濟事件對居民投資方式產生了負效應,居民對金融危機的認知程度越高,投資就相應減少,投資多樣性越小,并且對激進型的投資減少更多。驗證了假設H2a。通脹壓力、人民幣升值都對投資方式產生正向的影響,表明通脹壓力的增大會使貨幣貶值,人們會增大投資的多樣性,同時增加保值型的投資方式,這證明假設H2b。人民幣升值,增加了人們的投資方式多樣化,驗證了假設H2a。

個體特征與投資方式。個體特征與投資方式的回歸系數為1.06,個體特征對投資方式的影響很大。風險偏好與個體特征的回歸系數是0.0637,風險偏好越高,投資方式越多樣化,并且越愿意選擇激進型的投資方式,驗證了假設H3。

職業與個體特征的回歸系數是-0.1647,因此金融類職業的人群,投資方式得分高,表示投資方式更趨向于多樣化,而且會傾向選擇激進型的和增值的投資方式,而不是保守型的投資方式,驗證了假設H3。負債與個體特征的回歸系數是0.4163,無負債的人更傾向于多樣化的投資方式,并且激進型的投資方式會增加,驗證了假設H3。婚姻狀況與個體特征的回歸系數是0.3179,因此結婚的人更傾向于多樣化投資方式,激進型投資方式會增加,驗證了假設H3。人均收入與個體特征的回歸系數是0.4686,高收入的人群投資更傾向于多樣化的投資,更多地增加激進型的投資方式,驗證了假設H3。

年齡對投資方式的影響是正向影響,這與假設H3不相符,這里面主要的原因是樣本的年齡區間主要在20到40歲之間;性別的表現與假設H3也不符,主要是由于樣本中女性平均年齡是30歲,多數職業穩定,從事金融相關工作,并且未婚女性占大多數,生活壓力不大,因此有更多的資金用于投資。

外部經濟事件認知與個體行為。對經濟事件的感知與個體行為的回歸系數是0.509,即經濟事件感知對個體行為是正向的影響,這表明個體對經濟事件的感知越明顯,外部環境的影響越大,個體行為的投資主動性越高。這驗證了H4的假設。

篇3

投資房地產可以不斷增值一些國民為應對危機還在大量的投資房地產,房地產是一項剛性很大的投資,所以越來越多的人寄希望于房產,希望能夠通過對固定資產的投資實現資金的保值增值。的確組合投資在很大程度上能夠降低風險,向多種方向投資能夠幫助資金的運轉不至于癱瘓。但是必須認清楚的是投資是需要掌握技巧和手段的,不同的投資方式所需的專業知識自然也不盡相同,所以投資的方法其實并不容易掌握,如果一味的盲目跟風,不通過認真的分析加以決策,不了解狀況的投資就很容易在通貨膨脹的大潮中被淘汰。對于目前的形式來看,房地產市場的變動會從一定程度上影響著股市的震蕩,影響著經濟的發展。既然房地產現在如此熱門,那么投資房地產真的就是最理想的投資方式么?經過多年的教學和研究,在不久的將來國家會通過宏觀調控對房地產價格加以控制,所以盲目的對房產進行投資并不是什么明智的選擇。投資外匯就不會出現貶值有很多人認為通貨膨脹只是中國的膨脹,也就是說只有中國才出現了物價上調,貨幣貶值的狀況,而外幣是不會出現貶值的情況的,所以投資外幣是一種能夠保障的不錯的選擇。實際上這是一種思維上的誤區,經濟危機是全球的經濟出現了問題,也就是說并不是只屬于哪一個國家的,只不過是各個國家的受影響程度不盡相同罷了,像美國,中國這樣的經濟大國受影響程度也就相對來講大一些,所以通貨膨脹自然也會影響其他國家的貨幣不僅僅是人民幣,外匯也自然會受到影響,所以單純的認為只有人民幣貶值是非常錯誤的觀點。投資外匯當然也要經過深思熟慮,研究好具體各國的匯率,選擇最合適自己的幣種。這種混合型的投資方式往往可以從一定程度上保證資金的安全性,不至于因為突然的跌漲而受到太大的影響。

投資股票可以利潤最大化股票市場一向是變幻莫測的,當然也一直伴隨著大起大跌。雖然所有人都知道,股票在一定程度上的確可以得到非常大的利潤,可以讓一個人一夜暴富,身價陡增,但是與此同時,股票投資的風險也是非常大的,可以讓一個人一貧如洗,家徒四壁,在股票市場上每天都在上演著這樣的喜怒哀樂,所以對于股票的投資一定要非常謹慎,非常小心。如果國家應對金融危機采取將樓市多余的資金引入股市的方式,那么股價就會上升,但是如果采取緊縮的處理方式,股市就會狂跌,對股民非常的不利,損失非常慘重,還有可能傾家蕩產,這就是股市的風險性,直接受到了國家政策的調整。所以從理性的角度來講,投資股票屬于一種非常激進的投資方式,大悲大喜盡在其中,并不適用于所有的國民,如果不是對金融經濟和股市有著非常詳細的研究,并不提倡通過投資股票來度過通貨膨脹。以上就是國民在應對通貨膨脹時對于投資思想上的誤區,從理財的角度,并不是將所有的資金都用來投資就會保證資金的增值保值,手中持有一部分流動資金其實是非常有必要的,流動資金能夠保證生活的伸縮性。從上述的購房,購買黃金等等,這些其實都是將本身的流動資產轉化為固定資產的一種手段,但是由于經濟危機的控制,宏觀調控的影響,固定資金其實在一定程度上也不再“固定”,所以無論想采取什么樣的投資方法都需要謹慎的考慮清楚,認真的分析策略。

保留靈活的流動資金一定要保留一定數額的靈活的流動資金。因為在面臨通貨膨脹時,一般人的收入水平的增長水平通常都趕不上通貨膨脹的速度,留有流動資金是為了保障在物價上漲迅速的同時能夠保證生活水平,補貼生活中的所需,或者看準時機選擇正確的投資方向。掌握相關金融知識要想在金融風暴中順利平穩的度過,一定要了解和掌握一些相關領域和金融學科的知識。盲目跟風投資最終只會被部分投資商利用,不僅不能夠達到資產的增值保值還會逐漸在金融危機的大潮下被淘汰,所以一定要根據個人的資金情況,并且對于一些偏好的投資項目有針對性的選擇儲蓄、投資股票、購買黃金、投資房地產和外匯等投資方式中的一種或者一些,合理的制定一些有效的投資方案,做好充分的準備以應對通貨膨脹帶來的影響,能夠最大限度的避免通貨膨脹之中的風險和損失。

選擇安全性高,收益性好的投資方式為了實現資產的保值增值,合理的應對通貨膨脹,對于投資要選擇安全性高,收益性好的投資方式。找一個專門的投資專家幫助理財是一項非常不錯的方案,理財專家擁有專業的金融知識和應對技巧,能夠幫助選擇正確的投資方案,提高安全性,避免損失。當然在通貨膨脹的狀況下,并不一定要找一名專業的理財投資專家,只要自己有足夠的能力和頭腦進行投資,就是正確的應對方式。適合個人和家庭的投資方式上述提到的許多投資方式都是國民思維上的誤區,那么什么樣的投資方式才是相對來講比較安全,保守,風險較小的呢?目前來講儲蓄,基金,保險和國債比較傳統。儲蓄存款是最為常用的投資方式,也是較為方便和簡單的投資方式。其最大的特點就是穩定性和安全性比較高,風險較小,缺點就是增值過程比較緩慢。還可以投資基金。所謂的基金就是將眾多的閑散流動資金募集起來,再交由專門的機構和專業的人員幫助管理,分享收益的過程。與其他的投資方式其優勢在于可以由專家幫助管理,收益相對比較可觀。保險是一種與眾不同的投資方式,針對投保人的意外損失進行經濟上的賠償,也屬于一種投資行為。一旦有災害和事故的發生,就可以從保險公司那里獲得一定的經濟補償。另外一種國債的收益情況介于儲蓄和股票之間,適合于相對比較保守的理財投資者。

篇4

第一階段從1980-1987年,為無投資或忽視投資階段。保險公司的資金基本上進入了銀行,形成銀行存款;

第二階段從 1987-1995年,為無序投資階段。由于經濟增長過熱,同時又無法可循,導致盲目投資,房地產、有價證券、信托、甚至借貸,無所不及,從而形成大量不良資產;

第三階段始于1995年10月,為逐步規范階段。1995年以來,《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法》等有關金融法律法規先后頒布,但由于限制過緊,加之1996年5月1日以來的七次利率調整,給保險業發展帶來了新的問題,因而,政府曾多次調整保險投資方式,1998年以來先后允許同業拆借、購買中央企業AA十公司債券、保險資金間接入市,并不斷調整入市比例,尤其是近期保監會公布的把投資連接保險的投資比例放寬至100%,為拓寬保險投資渠道奠定了基礎。

基于我國目前經濟發展處于起飛階段,在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投資工具有限、規范交易的制度及組織有待完善,對投資市場的監控和引導乏力,保險投資應注意以下幾點:

首先,保險公司的投資應在遵循安全性原則的前提下達到盡可能多的盈利。因為保險公司是企業,在確保其資金運用安全的條件下,要以盈利為目標,從而保證資產的保值增值。這樣不僅有利于保險公司經營規模的擴大,而且有利于其賠償能力的增強。

其次,完善投資環境。一個完善的投資環境,應包括有效的投資工具、公平的交易規則以及保證這種制度有效貫徹的組織,即投資工具的多樣化、交易規則的規范化、交易方式的靈活化、投資監管的有效化,以保證保險資金運用的安全、有效和暢通。

完善投資工具。由于保險投資涉及不動產投資及金融市場的投資,因而投資工具包括不動產投資和金融市場的金融工具。其中,金融市場的投資是保險投資的主體,因而金融工具的完善至關重要。其投資工具包括:債券、股票、票據、貸款、存款、外匯。其中;票據屬于短期金融工具,分為匯票、支票和本票;債券和股票屬于中長期金融工具,債券分為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公司債券,政府債券分為公債券、國庫券和地方政府債券;股票,含普通股和優先股。

金融市場的投資工具應該是長期、短期和不定期的結合體,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動性不同層次的匹配,以便不同投資者根據自身業務特點選擇,可利用靈活多樣的投資工具,有利于保險投資者的選擇,進行投資組合,也有利于提高其變現能力。就總體而言,保險公司應根據金融市場的成熟程度以及自身業務的特點選擇投資工具。如在金融市場尚不成熟時,應選擇流動性強、安全性高的投資工具。但壽險投資則宜選擇安全性和盈利性均較高的投資工具,而不十分要求其流動性。同時,應建立與投資工具相配套的避險工具,如期權交易、期貨交易,以防范和分散投資風險。

完善涉及保險投資的法規。投資法規的完善,在于建立保證投資市場公平、有效交易的法律法規和制度,如不動產交易法、證券交易法、票據法、保險法、擔保法等,保證市場交易有據可依。

理順投資監管機構的關系。法律的真正價值在于它的實施。為保證有關投資法律法規的有效實施,必須建立相應的組織來保證。這些組織包括投資的行政主管部門以及配合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的司法機構,如投資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局、法院、仲裁機構,并且保證這些組織的合理分工與協作,嚴格按照法律法規或規章辦事,切實保證投資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有效實施,嚴禁任何組織或個人凌駕于祛律規章之上。

再次,保險投資方式多樣化。在保險投資方式的選擇方面,基于我國經濟發展處于騰飛階段,金融市場發育不全,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的建設資金缺乏,而這些產業投資回報率較高,應允許抵押貸款或有區域選擇的不動產投資;無限度的政府債券投資、有一定限度的金融債券投資和限制較嚴的股票與公司債券投資;長期銀行存款在目前是必要的。從長遠看,待我國金融市場發育完善,則可轉向證券投資。

第四,在放松投資方式的同時控制投資的比例。從政府監管的角度看,在放松投資方式規定的同時,如允許投資于有價證券、不動產、抵押貸款、銀行存款等,同時應規定投資比例、前者是為了提高保險投資的盈利能力,多種投資方式,為保險公司提供可供選擇的靈活的投資工具,從而,為保險公司提高投資回報率創造條件,當然,也為理智的保險公司投資者提高投資組合來控制風險提供選擇機會;后者則為控制投資風險提供條件。這一比例分為方式比例和主體比例,方式比例規定風險比較大的投資方式所占總投資的比例,可有效控制有關高風險投資方式所帶來的投資風險主體比例可有效控制有關籌資主體所帶來的投資風險,從而為控制投資風險提供條件。主體比例也應按投資方式的風險情況分別對待,對于高風險的籌資主體、高風險的投資方式,其比例應低一些,如購買同一公司股票不得超過投資的5%;購買同一公司債券不得超過投資的5%;購買同一公司的不動產不得超過投資的3%;對每一公司的抵押貸款不得超過投資的3%;對于較安全的投資方式但存在一定風險的籌資主體,其比例便可高一些,如存款于每一銀行不得超過投資的10%。保險投資必須強調盈利,提高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但由于某項投資報酬是該項投資所具風險的函數,如對保險資金運用不加以限制,勢必趨向風險較大的投資,以期獲得較大的報酬,而危及保險企業財務的穩健。因為每一種技資方式的風險大小不同,一般而言,高盈利的投資方式伴隨著高風險,低風險的投資方式則伴隨著低盈利,顯然,全部用于盈利性高的投資方式,必將使保險公司面臨著全面的高風險,使被保險人有可能得不到應有的保險保障,也不利于保險公司的生存和發展,因而,為了保證保險投資的盈利性,同時控制高風險,應規定有關高風險投資方式所占的比例。同時,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任何工商或金融企業均有破產的可能性,無論采用風險大的亦或風險小的投資方式,保險公司都會面臨著籌資主體對保險投資所帶來的風險,因此為了控制每一籌資主體給保險公司所帶來的風險,必須規定投資于每一籌資主體的比例。

第五,壽險和非壽險的保險投資應有所區別。由于壽險是長期保險,許多壽險帶有儲蓄性,更強調安全性,因而,一般可用于安全性和盈利性高、但流動性較低的投資方式,如不動產、貸款;非壽險是短期保險,要求流動性強,不宜過多投資于不動產投資,而應投資于股票、存款。同時,從風險控制看,壽險公司投資的比例在主體比例方面,應嚴于非壽險,因為壽險期限長、帶有儲蓄性,控制主體比例,便于保證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從而保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

篇5

雙方的對賭條款約定:甘肅世恒2008年凈利潤不應低于3000萬元,否則甘肅世恒或其關聯企業需向海富投資提供補償,金額為:(1-2008年實際凈利潤/3000萬元)×2000萬元。而2008年甘肅世恒實際凈利潤僅有2.68萬元,據此計算需補償海富投資1998萬元。甘肅世恒不肯履行約定,于是海富投資將之告上法庭。

一審法院認為“海富公司有權要求世恒公司補償的約定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八條,關于企業凈利潤根據合營各方注冊資本的比例進行分配的規定”,判定對賭條款無效,并且駁回海富投資的所有請求,并要求海富投資承擔所有訴訟費用。

二審法院則援引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企業法人、事業法人作為聯營一方向聯營體投資,但不參加共同經營,也不承擔聯營的風險責任,不論盈虧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潤的,是名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

二審法院判定,海富投資的2000萬元中,除已計入世恒公司注冊資本的115萬元外,其余1885萬元資金性質應屬于“名為投資,實為借貸”;甘肅世恒應歸還這1885萬元及期間利息。

本案集中點便是對賭協議在中國的合法性問題。

對賭協議的基本含義

對賭協議(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VAM)又稱估值調整協議,是投資方與融資方在達成協議時,雙方對未來不確定情況的一種約定。如果約定的條件出現,投資方可以行使一種估值調整協議權利;如約定的條件不出現,融資方則行使他的另一種權利。所以,對賭協議實際上是期權的一種形式。

盡管對賭協議在中國資本市場還沒有成為一種制度設置,但實踐中,融資方由于企業發展的需要或者遭遇資金瓶頸,投資方出于保護自身投資的目的,簽訂對賭協議幾乎成了中國目前私募股權融資或者其他投資方參與內地企業上市、并購活動中的合作基礎和基本形式。

對賭協議作為一種投資工具,在美國、中國香港等國家和地區廣泛適用并受到當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

最近幾年,對賭協議作為外資私募股權融資中經常運用的投資工具,進入了中國內地并被頻繁地使用于內地的投資活動中,不少中國本土的股權私募投資基金也頻繁地采取簽訂對賭協議的方式進行投資。

海富投資VS甘肅世恒案的兩次審判結果都否定了對賭協議中部分對賭條款的合法性,但在美國、香港等國家和地區,對賭協議是為當地法律所允許和認可的。

海富、世恒案的啟示

對于融資方而言,不履行對賭協議對融資方的負面影響不可忽視。

融資方之所以選擇簽訂對賭協議,是因為對賭協議能夠在保持控制權的前提下,簡便地獲得大額資金,解決資金短缺問題,進而實現低成本融資和快速擴張,與其他融資方式如銀行貸款比較,靈活便捷高效。

可是,一旦對賭失敗,融資方將承擔巨大賠償損失。如果融資方不履行對賭協議,其名譽及誠信將深受影響,不履行對賭協議幾乎意味著融資方放棄了通過私募進行融資的途徑,其他機構或者個人也不會輕易地對違反協議、商業信譽較低的企業進行融資借款。正因為如此,部分企業即使對賭失利,也不惜予以賠償,以期待更好的發展。

在海富投資VS甘肅世恒案中,盡管二審判決判定對賭協議無效,但融資方(甘肅世恒)應歸還1885萬元及期間利息,除此之外,仍保留了投資方(海富投資)在融資方的股權。盡管法院對對賭協議的合法性不予認可,但對于投資人的投資權益還是予以了保護,投資行為視為借貸行為,融資方除了應償還巨額的融資本金外,還需支付同期對應的利息。

投資不可盲目

投資方最關心的問題便是投資后所獲得利益及如何順利退出的問題。但在前期選擇行業、選擇企業,以及盡職調查過程中,應提高專業能力。

海富投資VS甘肅世恒案中,投資方以投資2000萬元獲取融資方3.85%的股權,相當于對甘肅世恒投資后的整體估值為5.2億元,市盈率為17倍。對賭融資方在對賭的第一年應實現3000萬元的凈利潤,而實際上融資方第一年實現的凈利潤卻只有2.68萬元,誤差高達1119.4倍,這不得不對專門從事以私募投資為主營業務的投資方的判斷力提出質疑,因此該案雖然具有特殊性,也客觀反映出很多投資方在作出投資決策時,過于盲目,對于融資方沒有進行全面客觀的調查和充分的分析。

對于投資方來說,應該在選擇投資融資方時,加強對其所處行業現狀及發展趨勢、融資方在行業中的地位以及融資方本身經營管理及品牌形象等諸多方面的盡職調查,以對融資方成長估值做出理性判斷。投資方除了應加強對融資方必要的前期財務、法律盡職調查之外,還可以通過各種其他方式對融資方爭取有一個客觀全面的認識。比如投資方可以分期分批對賭博弈,如蒙牛與投資方的兩次對賭中,第一次是一種初步的、試探性的博弈,正是建立在該階段的了解和認識上,雙方進行第二次對賭,最終實現雙贏。

對于有發展潛力的企業,盡管沒有實現對賭目標,但還是可以通過簽訂對賭協議的補充協議或者簽訂新的對賭協議,拓寬退出途徑和方式,如某些企業以實現上市為對賭目標,原定為在規定時間內實現在中國創業板上市,但未實現;投資方可以轉換思路,變更對賭目標,可以結合企業的實際及長期發展情況確定其他上市地點。如果對融資方有足夠信心的話,可以在對賭估值調整獲得賠償股權的情況下,參與融資方的經營管理,實現角色轉變。

完善法律法規體系

海富投資VS甘肅世恒案對于在中國采取私募股權投資的投資方而言是具有重大影響的,因為使用對賭協議是其進行私募融資的最主要工具,盡管海富投資案是個案,而且有其特殊性,但一旦該種違反對賭協議的行為被效仿,后果不堪設想。

目前,私募股權投資在中國境內取得了突飛猛進的發展。而且,私募股權基金有利于促進融資方提高企業就業率、企業盈利能力、利潤增長率,并且為國家貢獻大量稅金。

而對賭協議是私募投資的最主要的依據性文件。盡管私募投資獲得了發展,但作為其投資最主要工具的對賭協議的合法性在中國境內并沒有明確的規定,由此導致的直接結果便是,在中國,投資方進行私募投資后將沒有直接的法律支持和保護。

海富投資VS甘肅世恒案盡管是個案,但法院判決體現了部分司法部門對對賭協議的舶來品性質本身的否定。二審法院對于對賭協議的條款并未予以支持,而只是對海富投資的投資事實本身予以了認可。從投資方的投資行為認定為一種變相的借貸行為的結果來看,依據目前中國的法律框架或者案例,投資方最基本也可以獲得基本成本賠償及獲得同期的利息。也就是說,對于投資方而言,盡管不能得到對賭協議中的超額利潤和回報,但基本的成本還是可以收回來的。

對賭協議是投資方與融資方博弈的結果,對賭標的實現,將會雙贏,融資方盈利能力強,效益好,上市成功,有利于企業的發展;投資方出賣上市公司股權賺取豐厚利潤,實現超額回報。

但一旦對賭失敗,融資方給予投資方巨額的賠償,損失慘重;投資方即使獲得了融資方的股權轉讓賠償,但融資方的盈利能力下降也使股權市值下降,間接導致投資方遭受巨大損失。

所以,對賭協議是融資方與投資方利益一致的體現,對賭協議使融資方、投資方利益緊密聯系在一起,客觀上對促進融資方快速發展壯大發揮了積極作用。對賭協議的本質上是射幸合同(Aleatory contract,就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支付的代價所獲得的只是一個機會,對投保人而言,他有可能獲得遠遠大于所支付的保險費的效益,但也可能沒有利益可獲;對保險人而言,他所賠付的保險金可能遠遠大于其所收取的保險費,但也可能只收取保險費而不承擔支付保險金的責任)。

對此,中國法律實踐中整體上采取了開放的態度。隨著私募股權尤其是國際私募股權基金參與國內投資的與日俱增,對賭協議的運用將日益普遍。從法理上分析,對賭協議應該是合法有效的,實現了協議雙方的共贏。但是,海富投資案卻彰顯了目前我國在私募融資法律體系的不完善,案例中的審判結果具有參考性和警示性,但不具有指導性。

篇6

無數雙眼睛都緊緊地盯著那令人咋舌的數字,不相干的紅著眼看個熱鬧,

有關系的則已經卷起了袖子等著分錢。華誼兄弟和周星馳所在的比高集團還為此鬧了場糾紛,

一系列的專業術語看得人眼花繚亂,但這一次,沒人會因為它復雜而選擇放棄,

相反,人人都來了興趣——電影票房這塊大蛋糕,到底是怎么個分法?

連周星馳自己都沒有想到《西游·降魔篇》能大賣到這種程度—2月10日上映首日就以8002萬創下了華語片內地首映票房紀錄,3天后突破2億大關,情人節當天又創出了1.2億元的華語片內地單日票房紀錄,拿了個歷史之最。上映第15天,邁過10億大關,比 《泰囧》整整少用了5天。3月12日,片方決定將放映檔期延長一個月,而就在這一天,《西游·降魔篇》報出的官方數據是:全國放映近70萬場,觀影人次突破了3000萬,達到3018萬,票房達到12.14億,距離《泰囧》創造的12.6億僅有一步之遙。

人紅是非多,票房也一樣。于是,身為該片發行方的華誼兄弟和投資方比高集團“掐”了起來,二者先后公告稱自己享有《西游·降魔篇》在內地發行凈收益的70%,其間還伴隨著前者因利好消息的股票大漲,后又因對方拆臺而造成的停牌,紛紛擾擾,看得一眾看客一頭霧水。

凈票房、發行凈收益、發行毛收益、發行費、中數費……這些和票房有關的專業名詞在兩家公司的對外公告中頻繁出現,令想要了解此事的人望而卻步。其實,這一切的確復雜,但也沒有那么復雜。

誰來分?怎么分?

在票房這個利益大蛋糕面前,有份得利的包括投資方、發行方、電影院、院線、中影數字集團、國家廣電總局以及國家稅務機關。其中,稅費最簡單最好理解,電影就是商品,是商品就要向國家交稅,這部稅費占總票房的3.3%。而國家廣電總局收取的則是名為“電影專項基金”的費用,它占總票房的5%,對于這筆費用,電影圈內一直都有爭議,馮小剛導演曾在2011年的全國政協專題會上建議:“取消企業交納的5%電影基金,轉由政府支付補貼這項公益事業”,但至今,這仍然只是建議而已。

所謂“凈票房”就是總票房中除去繳納稅費和“電影專項基金”后剩余的部分,假設一部電影的票房只有100元錢,那么凈票房就是減去3.3%、再減去5%后剩余的91.7元。

投資方、發行方、電影院、院線和中影數字集團的利潤都是從凈票房中抽取的。先說中影數字集團,它所收取的費用名為“中數費”,是指中影數字集團的數字拷貝費用,在中國上映的電影都需要經過中影數字集團。一般來說,6億以上部分的票房是不用繳納“中數費”的,6億以下的部分需要交納凈票房的1%~3%。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還要看發行方與中影數字集團簽訂的合同。

扣除了“中數費”之后,就是“瓜分”蛋糕的主力軍了—投資方、發行方、電影院、院線。其中,投資方和發行方屬于片方,電影院和院線屬于院方,這兩方瓜分蛋糕的比例并沒有一定之規,它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協商而定。但目前,業內普遍認可的票房分配比例是:片方分43%,院方分為57%。

在片方和院方先后拿走了屬于自己的利潤之后,還會進行內部的細分。先說影院和院線,在院方獲得的57%中, 50%屬于電影院,而7%則屬于院線。電影院與院線究竟是什么關系?這一點很好理解,院線就相當于肯德基的總部,而電影院則是肯德基在全國各地的連鎖店。目前,根據規定,中國所有的影院都必須加盟某一院線才能獲得放映資格,而片方也是需要與院線直接洽談票房的分成。2011年,張藝謀的大片《金陵十三釵》上映前,張偉平就曾跟院線協商,將片方與院方的分比例從常規的43%~57%調整為45%~55%,這2%的利潤曾讓全國各家院線如坐針氈,最后買單的還是觀眾,《金陵十三釵》公映時的最低票價上漲了五元。

就《西游·降魔篇》而言,華誼兄弟去年與全國30多家院線達成的協議稱:賀歲影片,總票房在3億以內的,雙方按43%~57%分成,超過3億的部分,華誼兄弟多分兩成,超過8億的部分,雙方的分配比例為47%~53%。

最后,等待“瓜分”蛋糕的就是投資方與發行方了,這兩者也是各類票房紛爭中的主角。投資方又被稱為制片方,一般來說,一部電影從創作到上映要經歷兩大環節,一個是制作,一個是發行。制作是指影片的立項、選角、拍攝以及后期制作等環節,這是由投資方掌控的。而發行主要是指電影制作完成以后的宣傳和電影的發行,以及與院線洽談票房的具體分成和回收票房。片方43%的凈票房,在業內就被稱為“發行毛收益”。根據電影合作模式的不同,投資方與發行方的發行毛收益分成也不同。

通常來說,電影的合作模式有兩種,一是電影的投資方與發行方合二為一,投資方不僅制片,而且控制發行,目前華誼、博納、樂視、光線、星美等規模較大的民營電影公司都愿意采取這種模式。票房黑馬《泰囧》的片方光線傳媒就既是投資方,也是發行方,所以分票房也只是投資方內部的事,不會出現投資方與發行方扯皮的狀況。二是投資方與發行方分離,《西游·降魔篇》就是代表。就具體的票房而言,投資方與發行方就有三種常見的分成方式—

第一,如果投資方出宣發費,只是將宣發工作交給發行公司,那么因為投資方承擔的風險相對較大,發行方只會從“發行毛收益”(43%的凈票房)中收取2%-5%的發行費,具體的分成比例,還要視合同而定。而去掉發行費之后的發行毛收益才屬于投資方了,這部分票房利潤在業內被稱為:發行凈收益。

第二,如果發行方出宣發費,一部分投資風險轉嫁到發行方身上,那么分票房時,投資方不但要從發行毛收益中分出8%-15%的發行費支付給發行方(具體的分成比例,還要視合同而定),還要支付發行方曾投入的宣發費。而此時,對投資方來說,發行凈收益就要切掉發行費和宣發費這兩塊蛋糕。換話句話,承擔了風險的一方,回報自然就高些。而減少了風險的一方,自然要轉讓一部分回報。

最后一種方式,如果投資方和發行方共同出宣發費,風險有兩方共同承擔,那么分票房之時,仍然是發行方先拿回宣發費,然后再按照雙方之前的合同,由投資方支付發行方費。因為此種方式比較折中,所以發行費的比例問題目前還沒有一定之規,基本就是按照雙方簽訂的合同。

通常來說,一部電影的發行方要么是投資方,要么就只能有一家,但投資方卻不一定,所以根據投資份額的不同,每位投資方從發行凈收益中抽取的分成也不同。而所謂的“發行凈收益”則是指“發行毛收益”在減去需要付給發行方的發行費之后的份額。

西游的“蛋糕”如何分?

盡管票房這塊大蛋糕要被切分成這么多塊,但一般來說,最大的受益人都是電影的投資方,但在《西游·降魔篇》中的情況卻不同,其中原因何在呢?

在《西游·降魔篇》中,作為發行方的華誼兄弟分得了最大塊的票房蛋糕,其原因是,華誼不光掏了3000萬的宣發費,還財大氣粗地預先掏了8800萬的保底資金(以上數字均來源于華誼兄弟的公告)給投資方(周星馳控股的比高集團、威秀亞洲、安樂電影公司和文化中國傳播公司)。在此基礎上,雙方約定,華誼兄弟向投資方承諾 《西游·降魔篇》的內地票房必須達到3億 ,如果低于3億,華誼也必須按照3億元的總票房與投資方結算,那么華誼雖然能拿到發行費和3000萬宣發費,但8800萬的保底資金卻打了水漂。如果《西游·降魔篇》的內地票房超過3億,華誼不僅可以拿到發行費和3000萬宣發費,還可以得到發行凈收益的70%,成為最大的贏家。

對投資方來說,保底資金類似于買保險,能夠讓投資方在電影票房失利的情況下,盡量減少損失;而對發行方來說,保底資金則像一筆提前預付的賭資,如果票房超過約定的數額,不但不會虧,反而會大賺一筆。其實,無論是對投資方還是發行方來說,保底資金都是一筆風險投資,票房不好,發行方血本無歸;票房看好,投資方就會比較吃虧。

在《西游·降魔篇》里,周星馳控股的比高集團所代表的投資方顯然對電影票房并不自信,他們預估《西游·降魔篇》的票房在3億左右,才會與華誼兄弟簽下8800萬的保底資金。投資方的不自信也是有道理的。雖然《西游·降魔篇》有周星馳這塊金字招牌,但周星馳的票房號召力是在演戲上,而這一次,他只是全心全意地當導演。其實周星馳早在執導《功夫》《長江七號》時,就已經動了“只導不演”的心思,但因為投資方的堅持,他也只好“委屈”地邊導邊演。這一次,周星馳堅持只導不演,所以投資方只好把風險轉嫁出去。

有業內知情人士爆料,比高集團所代表的投資方在找到華誼做保底發行之前,曾與另一家國內規模較大的民營電影公司洽談,但因為保底數額太大,風險太高,雙方并沒有談成。但華誼在對《西游·降魔篇》進行詳盡的調研分析之后,認定這是一塊“唐僧肉”。首先,星爺的金字招牌還在,盡管這次他只導不演,但大批粉絲還是會義無反顧地選擇追隨。其次,電影中的演員里還有兩位“票房福將”,一位是創造了《失戀33天》票房奇跡的文章,另一位則是在幫助《泰囧》狂取12.6億的黃渤。當然,最重要的還是《西游·降魔篇》本身的品質,它兼具喜劇性與驚悚性,事實證明,華誼兄弟的這場豪賭,大獲全勝。

而在華誼兄弟和比高集團的這場紛爭中,如果已經了解了以上這些票房分成的流程和比例,細細一算,其實兩者說得都沒錯。華誼兄弟的確可以分到“發行凈收益”的70%,但作為投資方的比高盡管只能拿到剩余的30%,但由于華誼兄弟前期已經支付了8800萬的保底費用,因此,總額也接近70%。所以,正如資深電影投資人、制片人安曉芬所說:“兩方的公告都沒有錯,只是他們各自的表述方式和角度不同而已?!倍劣诎l公告的原因,很簡單,雙方都是上市公司,利好消息會直接抬升股價。

演員也來分票房

蛋糕好吃,電影的導演和主演自然也想吃上一口。即將上映的電影《廚子戲子痞子》的導演管虎和三位金馬影帝張涵予、劉燁和黃渤就將片酬以入股的形式投資到了電影中。而當電影上映后,他們將享受投資方的待遇,按照投資比例分得票房利潤。

在電影圈,這種導演或者演員將片酬化為投資的模式并不少見。這種模式最早出現在好萊塢的時候,也實屬投資方的被迫之舉。一些小成本的電影為了節約資金,降低成本,所以投資方希望演員可以不拿片酬,而是等到電影上映以后再從票房中分紅。開始的時候,很多好萊塢演員對此很反感,他們并不愿意承擔風險,但當影片大賣之后,明星逐漸嘗到了甜頭,這種方式便流行起來。一些有名氣的演員甚至會主動要求以票房分紅代替原有的片酬模式。

中國的情況和好萊塢也差不多。《失戀33天》在拍攝之初,因為投資金額不足,演員文章就將片酬入股,投資到電影中。不過,誰也沒有料到這部小成本電影居然成為2011年的票房黑馬,狂攬3億人民幣,而文章當初的“好心”也得到了超值回報,連他自己都說:“下輩子就靠《失戀33天》了。”

電影《匹夫》在拍攝的過程中遭到了投資方撤資,主演黃曉明不僅以片酬入股,還自掏腰包投資電影。不過,《匹夫》的票房并不好,事后,黃曉明仗義地說:“《匹夫》我完全是被制片人,我之前就知道,這部片子在商業上成功的幾率也就20%,我投錢并沒打算回收,我只是感覺我做了件對的事情?!?/p>

還有像張藝謀這樣有票房號召力的導演,投資方自然寧愿將一部分分紅轉讓出去,也希望與之合作。不過,張藝謀也不是每次都能分到票房利潤。在拍攝《山楂樹之戀》時,以片酬入股的張藝謀就沒有得到一分錢分紅。制片人張偉平宣稱,《山楂樹之戀》并沒有賺到錢。許多圈內人士分析,這次事件也正是張藝謀與張偉平分手的導火索。

其實,對名導與名演員來說,以片酬參與分紅也屬于風險投資。運氣好的,像文章,能夠賺足下半輩子的錢,運氣差的,像黃曉明,就只能當捐給慈善機構了。不過,這種模式卻有很多積極的作用,現在許多大牌演員的片酬就幾乎占去一部電影一大半的投資,影片的制作成本大大縮水,所以出現了很多爛片。如果把給腕兒的錢都用在電影制作上,無疑會讓影片更精良,而且以片酬參與分紅的明星,積極性肯定也會更高,無論在創作電影和宣傳電影上都必然會全心全意。

誰分了西游的票房?

總票房

5%“電影專項基金”(馮小剛導演曾在2011年的全國政協專題會上建議:“取消企業交納的5%電影基金,轉由政府支付補貼這項公益事業”,但至今,這仍然只是建議而已。) 收取人國家廣電總局

1%-3%中數費(6億以上部分的票房是不用繳納“中數費”的,6億以下的部分需要交納凈票房的1%-3%。) 收取人中影數字集團

3.3%稅費 收取人

凈票房

57%收取人院線(7%)+影院(50%)收取人

(少于三億的部分分給院線:57%,多于三億,少于8億的部分分給院線:55%,多于8億的部分分給院線:53%)

就《西游·降魔篇》而言,華誼兄弟去年與全國30多家院線達成的協議稱:賀歲影片,總票房在3億以內的,雙方按43%∶57%分成 ,超過3億的部分,華誼兄弟多分兩成,超過8億的部分,雙方的分配比例為47%∶53%。

篇7

在福建省泉州市的東南角,屹立著一座宏偉壯觀的特大型公路橋梁,這就是我國首例民營經濟以BOT方式建成的泉州刺桐大橋。這是一個官民并舉、以民為主、完全采用BOT(建設—經營—移交)投資模式的建設項目。在國內,以民營經濟為主,通過BOT參與大型基礎設施建設,刺桐大橋工程實屬首例。它開創了以少量國有資產為引導、帶動大量民營資本投資國家重點支持的基礎設施建設的先河。[1]筆者的家鄉在泉州,所以對刺桐大橋給家鄉帶來的重大經濟效益關注較多。2001年11月10日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即WTO),這使我國經濟的發展逐漸與國際接軌,但由于客觀條件的限制,我國的基礎設施建設仍然相當薄弱,尤其是當前我國正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開發利用西部豐富的自然資源必然要進行各項大規模的基礎設施建設,BOT投資方式將扮演重要的角色。鑒于BOT是一種效應很好的投資方式,筆者認為目前我國急需通過BOT方式引進外國資本,發展基礎設施建設,促進國民經濟增長。有鑒于此,以下筆者擬對BOT的主要法律問題作一膚淺論述。

二、BOT的內涵界定與法律特征簡述

BOT名稱是對Build-Own-Transfer(建設—擁有—轉讓)和Build-Operate-Transfer(建設—經營—轉讓)形式的簡稱。現通常是指后一種含義。關于BOT投資方式的定義,目前國際上還沒有一個公認的定義,但至少有下列幾種觀點:1,BOT是一種涉外工程承包方式;2,BOT是項目融資方式;3,BOT是一種國際技術轉讓方式;4,BOT是政府合同或行政合同;5,BOT是融資租賃方式;6,BOT是委托管理;7,BOT是一種新型的投資方式。[2]

筆者認為BOT是一種新型、特殊的投資方式(觀點1到6均只是其內容的某一方面)。具體而言,它是指東道國政府與私人投資者(本國或外國均可)簽訂特許協議(以授予一定期限的特許專營權),將某一公共基礎設施或基礎產業項目交由私人投資者成立的項目公司籌資、設計并承建,在協議規定的特許期內,由該項目公司通過經營該項目償還貸款、回收投資及獲得利潤,而政府則從行政角度對BOT項目進行行政管理、監督;特許期滿后,項目無償移交給所在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3]

BOT投資作為一種新的融資方式,同以往其它融資方式相比,有其自身的法律特點:

第一,法律性質的特殊性。主要是指BOT特許協議的特殊性質(留待下文論述)。

第二,主體的特殊性。BOT合同主體,一方是東道國政府,另一方為私人投資者或企業,大多數為外資企業。其中政府既是一個與外商地位平等的合作伙伴,又是一個政府特許權利先行獲得者、承受者和具體實施的監督者,即其具有雙重身份。

第三,投資客體的特殊性。作為BOT投資項目的標的——東道國的基礎設施,如橋梁、電廠、高速公路等,不同于其他的投資項目,建設的又都是公益事業,東道國對其擁有絕對的建設權,私營企業則通過許可取得其專營權。又因其涉及到本國使用者的利益,國家必須權衡本國的國情和投資者利益兩個方面,對其行使價格決定權以及相應的管理監督權。

第四,法律關系的復雜性。BOT投資方式作為國際經濟合作的一種新型的投資方式,其內容涉及到投資、融資、建設、經營、轉讓等一系列活動,當事人或參與人包括東道國政府、項目主辦人、項目公司、項目貸款人、項目原材料供應商、融資擔保人、保險公司、經營管理公司以及其它可能的參與人。因此BOT投資方式形成了由眾多當事人或參與人組成的多樣復雜的法律關系。[4]BOT在某種意義上是一種復雜的合同安排,它所涉及的各方當事人的基本權利義務關系無一不是通過合同確立的。這些合同包括特許協議、貸款協議、建設合同、經營管理合同、回購協議以及股東協議等。

BOT的以上特征把它與一般的合資、合作項目及工程承包區別開來。

三、BOT投資方式中的主要法律問題分析

關于BOT投資方式中的主要法律問題,理論界已對其有了相當深入和寬泛的討論。以下筆者選取BOT投資方式中幾個有爭議且比較重要的法律問題進行探討,以加深對BOT的了解。

(一)BOT特許協議的性質問題

特許協議是指BOT運作中政府主管部門授權特許私人投資者進行BOT項目建設和經營的協議,其不同于政府對建設和經營該項目給予必要的批準和同意[5]。特許協議是BOT方式賴以運行的基礎,隨后的貸款、工程承包、經營管理、擔保等諸多合同均以此協議為依據,因此,從合同法的意義上說,特許協議是BOT法律關系的主合同,其他合同均為從合同。BOT特許協議被譽為“BOT項目合同安排中的基石”。

除BOT特許協議外,基于這一協議上的其他合同都是平等主體間的合同,可以通過有關的民商事法律規范予以調整。而對于BOT特許協議的法律性質爭議則較大。有關BOT特許協議的法律性質,從不同的角度出發,可以得出不同的定性。其爭論主要存在于兩方面:第一,BOT特許協議是國際契約還是國內契約(其中一方為外商投資者的情況下);第二,假如是國內契約,該契約是行政合同還是民事合同。

1,BOT特許協議屬于國內法契約

BOT特許協議的法律性質有分歧:有人認為特許協議應屬國內法契約,有人認為特許協議是國際性協議,也有人認為特許協議屬于“準國際協議”,還有人認為特許協議是“跨國契約”等[6]。爭論的焦點在于:特許協議是國內法契約還是國際協議。

筆者認為特許協議是國內法契約。特許協議是根據東道國的立法確定其權利義務關系,并經東道國政府依法定程序審批而成立。協議的一方為東道國政府,另一方為外國私人投資者,并非兩個國際法主體。而持國際協議者認為國家與外國投資者簽訂專屬于國家的某種權利,國家就已默認另一方外國公司上升到國家的地位。[7]我們知道,任何一種法律關系的主體都由法律確定,而不是由締約一方賦予;任何一種法律關系的主體都有其本身的法定要素,而不能由任何一方賦予或默認。[8]因此,BOT特許協議不是國際法主體間訂立的協議,不屬國際協議,不受國際法支配。

2,BOT特許協議是經濟合同

BOT特許協議是屬于國內公法契約還是屬于國內私法契約尚有爭議。英國學者一般認為它是政府契約,適用普通法上的私法規范,但又根據其自身的特殊性創造了“契約不能束縛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的判例;美國學者將其當作“特許權”;而法國則將其視為政府執行經濟計

劃的一種方式,因此稱之為“行政合同”,并通過行政法院的判例,發展了一整套關于行政合同的法律規則和法律制度。[9]在國內,有人認為它是民事合同[10],有人認為它是類似土地使用權轉讓的行政合同[11]。

筆者認為,BOT特許協議是經濟合同。在此,筆者認為有必要對民事合同(廣義上包括商事合同)、行政合同及經濟合同做一區分。首先應當明確的一點是,這三種合同是分別屬于民商法、行政法和經濟法的調整范圍。[12]具體言之,民事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合意,那些為了明確上下級責任或將公權力具體化的合同,不屬于民事合同[13];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機關為了實現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標和履行行政職能而與相對人經過協商,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所達成的協議[14],其所側重的是行政組織及其權利設置、行使、制約和監督;至于經濟合同,此處其具有特定的含義,筆者認為其是指由經濟法調整的、國家在調節社會經濟過程中與相對人經過協商,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所達成的協議,其包括三種具體的法律關系,即經濟管理關系、維護公平競爭關系及組織管理性的流轉和協作關系[15],“國家調節及參與”是其主要特征。經濟合同所側重的是有國家一方主體參與的、與國家整體經濟運行有關的內容。從前面對BOT投資方式法律特征的分析中我們不難看出,BOT特許協議的主體——政府具有雙重身份,其既是一個與外商地位平等的合作伙伴,又是一個政府特許權利先行獲得者、承受者和具體實施的監督者,政府運用BOT特許協議是為了滿足社會對公用事業的需求,而且,政府還可以基于公共政策的考慮單方面變更和中止合同,體現了“國家意志”和“經濟”二者的統一。因此不難看出BOT不同于民事合同和行政合同,它具有經濟合同的一般特征。

(二)BOT的法律保證問題

由于BOT項目涉及所在國的公眾利益,而且是大規模的系統工程,因此它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東道國政府是否給予強有力的支持。這種支持主要體現在如下幾方面的法律保證:[16]

第一,國家豁免問題。在BOT項目運作中,如果東道國政府違約,又不放棄豁免,會由于不能對其而導致項目承辦公司諸合同項下的權利不能享有。對這一問題的國際慣例是要求簽約的政府就合同中的一切事項放棄司法豁免權,從而成為BOT運作中與其他當事人平等的法律主體。事實上,政府在BOT合同具有雙重身份(如前所述),政府可以公益需要對項目進行征收或采取某些限制措施,而這對投資者是不利的。一般都在特許協議中訂立相關的補償條款,以彌補投資者的損失;同時也要求因投資者的不當行為造成的政府損失由投資者對政府進行補償。

第二,給予BOT項目公司政策及法律上的優惠。以BOT方式進行的基礎設施建設,建設周期長、投資回收慢、投資者對項目不能帶走或實施法律強制保障措施,相比于有投入有產出的其他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承擔的風險更大。所以應以法律的形式把對BOT投資者的優惠政策確定下來,以消除投資者的顧慮。但不能單純依靠諸如稅收優惠這樣的手段來引導BOT的發展,因為這種以犧牲國家利益來吸收外資的行為不是長久之計,而且外商更注重的是東道國投資環境是否完善,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法律環境,包括有關BOT法律的制定及實施。

此外,BOT的順利實施還有賴于東道國政府完善的風險分擔結構。政府承擔的是政治風險和不可抗力風險;項目公司則承擔經濟風險,如價格波動、供求變化、市場競爭壓力等,這是由BOT項目中風險由最有能力規避的一方來承擔的原則來決定的。所以項目公司對東道國法制環境、風險分擔機制的健全和完備狀況是很重視的。[17]

(三)BOT項目公司的經營權與政府的所有權問題

首先,可以從BOT的具體內涵解析。根據世界銀行《1994年世界發展報告》定義,具體的BOT投資方式主要包括三種方式:一是BOT;二是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意為建設—擁有—經營—轉讓;三是BOO(build-own-operate),意為建設—擁有—經營?,F在國際上的BOT投資方式是指第一種,它與后兩種方式的主要區別是項目公司只擁有基礎設施經營權,而無所有權。

其次,從權利轉移看。政府通過與項目公司簽訂“特許權”協議(授予專營權),轉移基礎設施的經營權,項目公司則在一定期限后將其轉交給當地政府。所有權自始至終由政府掌握。

此外,我國目前的法律對外商投資基礎設施有限制性規定,而國家政策對有關國計民生的基礎設施業的經營權放開更持謹慎態度。事實上,BOT投資項目與單純的基礎設施項目有所不同。在BOT投資中,外商只擁有一定期限的項目使用權和經營權,期限屆滿后即將之轉移給政府。因此,政府可在符合產業政策的前提下,根據不同的具體項目,允許外商獨資經營和控股經營。經營權是關系項目成敗的關鍵。政府作為BOT項目的最終受益人,應通過法律手段對外商經營BOT項目進行有效監督,用立法形式允許外商采用委托經營、聯合經營、獨資經營等方式行使經營權,但不允許轉讓和出售經營權。在經營期限內要求外商接受定期調查,公開財務狀況,維持項目擴大收入,為政府提供技術資料、培訓管理人員。政府可通過以下途徑控制項目經營權:(1)確定指標——設立相關資產經營狀況指標;(2)限定數量——明確規定每一指標的上、下限;(3)法律途徑——若發生私自更改或超過數量限定的訴之于法律。[18]

(四)BOT投資方式引起的有關爭議是適用國內法、國際法,還是采用意思自治原則問題

關于BOT投資方式引起的爭議,發達國家主張采用意思自治原則或適用國際法,其主要理由是BOT方式為合同行為以及發展中國家法制不健全,若適用東道國法律,會導致不公平、不公正。發展中國家則認為,由于BOT投資方式涉及的項目均為東道國的基礎設施,與國計民生息息相關,并且是在特許協議下進行經營的,因此應適用東道國的法律。

筆者認為,BOT投資方式中涉及兩類重要合同,即輔合同和BOT特許協議(已如前述)。所以對該問題不能、一概而論。因輔合同引起的爭議可以依合同法律適用的一般原則來適用法律;至于BOT特許協議,如前所述,BOT特許協議屬于國內法契約,加上其所具有的特殊標的,則在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原則上適用東道國法律,雖然如此,這一實踐與合同法律適用的一般原則仍然有著密切聯系。

有關BOT的法律問題還很多,如建設、經營等合同的法律問題、風險防范問題、環保法律問題等,限于篇幅,本文不再討論。四、結語

BOT作為一種新型的投資方式,有著巨大發展潛力,并在許多方面具有傳統投資方式所不具備的優勢,因而為世界各國尤其是發展中國家所廣泛采用。其有利于促進東道國基礎設施的建設并緩解東道國的財政負擔資金困難,有利于東道國轉移經營項目建設的風險,也有利于提高項目運作效率和質量。此外,它對東道國培養管理人才,發展經濟等都有很大益處。[19]但是,由于BOT誕生的時間短、經驗少,各國的立法尚不完善,尤其是在我國尚未有關于BOT的專門立法,所以更應該加快立法步伐,結合在實踐中所產生的種種問題,爭取盡早制定本論文由整理提供

出一部完善的、能夠對BOT投資實踐起積極指導作用的BOT法律或法規。

主要參考書目:

1,余勁松、吳志攀主編:《國際經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3月版。

2,余勁松主編:《國際投資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10月版。

3,史際春、鄧峰主編:《經濟法總論》,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版。

4,張俊浩主編:《民法學原理》(下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10月修訂第三版。

[1]參見《應用"BOT"投資模式建設泉州刺桐大橋的探索》,《中國工商》,2001年08期。筆者較關注家鄉的建設,對于BOT這種新型的投資方式也頗感興趣。

[2]徐兆宏:《BOT投資方式的主要法律問題分析》,載《財經研究》1998年第2期(總第195期),第42頁。

[3]參見譚秀環:《BOT方式的法律探討》,載《青海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1年第4期;余勁松、吳志攀:《國際經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222頁。

[4]徐兆宏:《BOT投資方式的主要法律問題分析》,載《財經研究》1998年第2期(總第195期),P43。

[5]余勁松、吳志攀主編:《國際經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224頁。

[6]參見余勁松主編:《國際投資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10月版,第147—148頁。

[7]譚秀環:《BOT方式的法律探討》,載《青海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1年第4期(總第91期),第7頁。

[8]同[6]。

[9]同[7],第8頁。

[10]王海波:《BOT方式法律性質分析——兼談我國的立法對策》,載《杭州大學學報》1998年。

[11]孫潮,沈偉:《BOT投資方式在我國的適用沖突及其法律分析》,載《中國法學》1997年第1期。

[12]“經濟法”是一門新興的法律部門,關于經濟法與民商法、行政法的關系,可參看史際春、鄧峰主編:《經濟法總論》,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版,第139—143頁。這有助于對“經濟合同”的理解。

[13]參見張俊浩主編:《民法學原理》(下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10月修訂第三版,第644頁。

[14]方世榮主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8月版,第156頁。

[15]史際春、鄧峰主編:《經濟法總論》,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版,第30頁。

[16]參見李運霽:《BOT投資方式的法律問題及立法實踐國際比較》,載《廣西經貿》2001年6月(總第208期),第37頁。

[17]龔曉春、王鴻波:《試析BOT投資方式的法律特征》,載《投資研究》1997年第1期。

篇8

1.權益法轉換為成本法。在投資中,追加或者減少投資就會使投資方對被投資方的股權控制和對被投資企業的共同控制、對經營決策的重大影響都會發生變化,因而也要及時的調整會計核算方法。

1.1追加投資。當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追加投資后,與被投資企業的關系就從共同控制、重大影響轉變為全權控制后,投資企業就要對核算方法做出轉變,將權益法變成成本法。而且在多次的投資賬面交換后,要通過分步獲得股權的方式最終實現企業合并。在企業實現合并后,對合并企業的首次會計核算中,要對原本采用“權益法”的子公司的股權投資的具體數額運用成本法進行摸底核算與調整。這樣對原來的子公司的股權投資用成本法核算清楚,可以避免企業將子公司計入企業凈資產的累積影響數額,能夠更加準確的記錄企業的利益,避免虛、空、假現象。以甲乙公司為例。2005年7月1日,甲公司決定對乙公司追加投資5000萬元,追加投資后甲公司累計持有乙公司70%股權,獲得對乙公司控制權。此時不用追溯調整。(1)對乙公司追加投資5000萬元。借: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5000萬元

貸:銀行存款5000萬元(2)長期股權投資內部二級明細之間的轉換。借: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80萬元

貸: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80萬元(64萬元-56萬元+72萬元)

1.2投資減少。在長期股權投資中,如果投資方已經減少了投資,并且導致對被投資方的經營決策不再有重大影響或者不能共同控制時,投資方在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被可靠的估量時,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核算就要采取成本法。可以把企業在投資中賬面價值作為新的成本核算方法的投資成本。在采用成本法后,就不用再將企業的利益劃分是屬于投資前還是屬于投資后,而是統一將改用成本法后的收益確定為企業投資收益。

2.成本法轉換為權益法。在投資企業加大或減少投的時候,投資的比例在被投資企業股份中所占的比例也會發生變化,因此會出現將成本法轉換為權益法的現象,要切實聯系不同情況對核算方法做出調整。

2.1追加投資。追加投資使得投資企業在被投資企業中所占的股份上漲,就加大了對投資方的利益產生重大影響,因此核算方法就有成本法轉換為權益法。值得注意的是,應該將原來的長期股權投資與追加的股權投資分開管理。首先,對于原來的長期股權投資比例部分的管理,如果取得的賬面余額大于應享有的公允價值的余額,就不對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做出調整;反之,則要適當的調整賬面價值。因為在追加投資的條件下,新的投資交易日時開始使用,因此原來的投資部分不能滿足權益合算的標準。其次,在原取得投資后到運用權益法核算的新取得投資的時間里。被投資方取得的可辨認的凈損利益的部分對原取得股份比例的部分,可以算作是被投資方在此期間實現的凈損利益,并且要對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留存收益做出相應的調整,對留存收益處理時,會計應做出如下的處理:借: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貸:盈余公積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2.2減少投資。因為減少對被投資方的投資,因此投資方與被投資方的關系發生轉變,不再享有對被投資方的控制能力,而是轉為對被投資方的共同控制或者具有重大影響。首先應該根據投資比例的減少終止確認長期股權投資資本。而且,以此為基礎,比較減少投資比例后的剩余資本和根據剩余資本的比例算出原有的投資,可以在被投資方享有的公允值份額,不對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做出調整;如果減少投資后,核算方法轉變為權益法,被投資方取得凈損益中應有的份額,就要及時的對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做出調整。

二、長期股權的處置

企業通過長期持有股權進行投資能夠創造的一定的經濟效益,但是出于多方面的考慮,要對持有的長期股權進行部分或全面的處置時,要能夠結合長期股權的賬面價值和實際能夠獲得的價值之間的差額,應該把它計入處置損益中。如果是采用權益法進行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出現股權的轉讓或出售情況時應該一次轉結,把處置的股權和相對應的部分資本公積轉入到處置損益中。

三、結語

篇9

“代建制”是指投資項目經過規定的程序,由投資方選擇有資質的項目管理公司作為項目建設期法人。全權負責項目建設全過程的組織管理,通過專業化項目管理最終達到控制投資、保證工期質量、提高投資效益和管理水平的目的。提供項目代建可分為全過程代建方式和分階段代建方式。全過程代建方式,由代建單位對代建項目從項目建議書批復后開始,經可行性研究、設計、施工、竣工驗收,直至保修期結束,實行全過程管理。分階段的代建方式,將代建項目分前期和實施兩階段委托代建單位進行管理。

2政府投資項目采用代建制的目的

目前政府投資項目越來越多的在采用“代建制”,其目的是:

1)有效控制"三超"、防止項目建設中腐敗現象的產生。

傳統建設模式中政府投資項目多實行財政投資,政府管理的單一模式,政府集“投資、建設、管理、運營”于一身。這種單一的模式下,項目實施中普遍存在超規模、超標準、超概算的“三超”現象。“代建制”模式下促使政府投資項目中這四個環節互相分離彼此制約。

此外,單一模式下項目建設中存在一定的薄弱環節,政府投資執行部門掌控著從勘探、設計到施工招投標、物料采購的全過程,缺少約束,監管失控,責任不明,利益不清,容易滋生腐敗,也容易產生資金浪費、資金挪用、假公濟私、行賄受賄等一系列問題。代建制使政府行政權力從"施工招投標、物料采購"兩個關鍵環節退出,通過合同約束代建單位。代建單位基于法律約束、成本控制利潤追求的考慮,嚴格執行合同、建立嚴密的內控機制,從而達到防三超、防杜腐敗的作用。

2)實施代建制可以保證項目質量,責任落實到位從而提高投資效益。

傳統建設模式下大多數政府投資項目的“指揮部”建設體制,由非專業機構和非專業人員、甚至由臨時機構抽調人員進行管理,除了如上所說的存在成本不易控制的弊端之外,人員的水平參差不齊,每個項目班子的組建都要不同程度地付出學習成本和時間成本,也就是通常所說的“交學費”,其質量、工期也達不到設計規范要求。提供同時,這種建設體制下建設單位與政府部門是上下級關系,缺乏競爭機制,行政管轄、行政干預都會造成項目的延遲、項目大量的變更。另外,作為非常設機構的指揮部,項目結束后無從追究責任,一個臨時的責任機構和一個終身的責任機構在管理工程項目上,最終項目的成本、工期、質量當然是不可比的。

而實行代建制,代建單位具有豐富的項目專業管理經驗,能夠提高管理水平、降低管理成本、方便監督管理,提高投資項目實施情況的透明度,真正做到公開、公平、公正。而且依照代建合同的約定,代建單位向投資方繳納履約銀行保函或履約保證金,提供便于政府投資部門從經濟上對代建單位的違規行為采取制約,迫使各專業單位提高自身技術水平,增強服務意識,對政府機構的整體水平的提高也起到了促進作用,對于項目來說也能提高投資效益。

3)實行代建制可以使政府在職能轉變的同時規范投資管理,真正做到建管分開。

傳統建設模式下,投資與建設、建設與管理混為一體,相互之間又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而實行了代建制,政府的職能部門主要從事的是行業的指導監管工作,具體包括資金的監管、建設市場的監管及有關規定的落實。提供政府作為投資方,受到代建合同的約束,一些立項存在問題、資金缺口很大的項目將會受到制約,從而規范了建設市場的管理。同時,項目使用單位的責任意識也會因此得到增強,他們從盲目、繁瑣的項目管理業務中也解脫出來,從決策角色轉變為監督執行角色,自覺地減少建設實施過程中對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的隨意變動,這樣更有利于投資項目的順利建設,真正做到建管分開。

4)代建制的實施有利于項目造價的降低和建設管理水平的提高與管理觀念的更新現,使項目管理更快地與國際接軌。

當前,我國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要求必須充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投資建設,代建制的實施為項目融資創造了有利條件,投資者可以集中精力通過各種渠道作好融資工作。其次,投資者可以通過合同管理的方式對項目投資進行全過程嚴格的造價控制,千方百計減少浪費和不必要的開支,以達到降低項目造價的目的。

我國加入WTO后,基礎建設市場將成為國際工程承包商和跨國投資公司關注的焦點,代建制的實施促使我們的管理水平和管理理念不斷更新,不斷地趨向國際化,使我國的項目管理逐步與國際慣例接軌,帶動經濟的快速發展,從而融入全球市場。

3“代建制”在房地產開發中的應用實踐

3.1項目實例概述

作為房地產開發商,我們的集團領導提出“專業細分、整合做大”的思路。借鑒于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的管理模式,將代建制引入房地產開發領域?;谶@一思路,結合長遠戰略目標(即雙百戰略目標),位于天提供

津的A項目實行了項目代建,采用的是分階段代建制。即作為投資方,負責土地、資金的運作與管理,通過前期方案策劃、委托代建施工、品質控制、自主銷售、資金回籠及產權管理,最終達到“質量、成本、進度”三個環節得到較好控制的目的。提供作為投資方委托的代建公司,負責代建項目由施工圖設計開始,直到交付使用后維修期滿的施工全過程控制與項目管理,形成投資方出資,代建方實現交鑰匙工程的代建項目管理模式。

項目代建為“總價包死”,非“服務型”管理模式,也就是非單純以掙取管理費作為贏利的唯一方式。我們希望通過代建實現成本控制,代建公司在控制造價節約成本的基礎上實現除管理費外的節余分成贏利模式。

這一模式下,項目代建制與工程總承包存在著如下區別(見表1):

在簽訂代建框架協議的基礎上,針對每個單項,我們與代建公司分別確定了代建包干價格,在包干工作范圍內和包干價格內,代建方自主項目運作,直至交付使用。我們對項目進行嚴格的監控,對于工期、質量、成本上出現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及時糾偏。通過代建的模式,我們更多的精力放在項目研發、項目融資、銷售經營、資金回籠上。提供這個項目從原來的40多人已精減到30多人,精減的人員根據集團的統一布置安排到其他的開發項目上。這樣既達到整合外部專業資源,又做到內部資源按需合理調劑,最大限度地發揮集團優勢,保證戰略目標的實現。

作為代建制引入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試點,A項目自2005年4月正式開工,截至目前已完成了售樓處及周遍景觀,樣板間、一期高層主體十六層、地下車庫樁基及主體施工在即、別墅一期基本完工,銷售、資金回籠均按部就班地進行著。

3.2“代建制”在房地產開發項目運行中體現出來的優勢與弊病

3.2.1優勢

1)增強了項目管理的力度,由于外部管理人員的增加,管理層次的豐富及專業職能的細化,形成了專業對口、專事專人的架構。

2)成本、工期、質量及簽證的控制具備了多重審核控制的雛形。目前已具備了施工單位自控、監理單位監控、項目代建公司總控、投資方調控的體系。

3)投資與項目代建分開,明確雙方的責權利,更有利于雙方公司集中各自優勢進行更專業化的工作,也為投資方以較少的人員投入完成較大數額的產值提供了可行的辦法。

3.2.2弊病

1)由于當時代建協議只是一個框架性的協議,故雙方的責權利及工作分工沒有得到正式的落實,造成許多工作沒有到位,有關內容無法依條文執行,已出圖的項目代建包干價格確定時雙方爭議較大,存在理解上的歧義。前期由于沒有簽定代建協議,造成手續繁雜,合同結算時施工單位要面對兩個甲方的審核,來回反復的次數太多。

2)代建公司與投資方的人員均比較年輕,工作經驗不足,尤其是代建公司主要以老帶新的模式,應屆畢業生較多,對于項目現場的把控能力明顯不足。代建方負責簽訂的合同,在備案時存在手續不全、造價過高、合同條款有缺陷等問題。代建方負責的結算,結算資料不全就進行結算,過于草率定值,現場簽證水分過大。

3)既然實行代建制,實行代建包干價格,那么除投資方主動提出變更外,其他變更所發生的造價變更均涵蓋在代建協議包干價格內,由代建公司自行解決。這一點在其他地區的代建項目規定中也有同樣的要求。

但在A項目執行中,由于前期代建協議簽訂時間長,雙方對于現場簽證的管理存在理解上的差異。代建方的簽證發生數量較大,在對其簽字人員問詢時又出現解釋不清的現象。代建方應頃向于為投資方節省造價,以最經濟的辦法解決問題,提供而不應以方便項目管理為目的,造成一些非必要的投資。尤其一些臨時項目或小宗項目,代建方提出的定價過高,發生更換的項目無出處,項目雖小但積累起來數目不小,直接影響到總成本的控制。

4)投資方與代建方的溝通不及時,造成許多未經投資方認可,代建方就對施工方進行承諾,使承諾得不到落實,造成施工方與代建、投資方關系的緊張。

5)代建方在招投標管理、資金撥付、現場管理方面協調能力及解決問題能力有待提高。代建公司應代表投資方提出意見及解決辦法,而不應只是將施工單位的意見直接反饋給投資方或直接推到投資方解決。

當然,造成項目代建出現這些問題的關鍵更多的是來自管理流程上工作的不到位、工作脫節。針對A項目進行代建制管理顯現出的這些優劣勢,我們也在思考“代建制”作為一種同市場經濟相吻合的新型工程管理模式,得到了國家和社會認可,但這并不意味著,實施了“代建制”就能夠避免工程建設本身具有的各種風險。相反,由于“代建制”打破了傳統的建設模式格局,使原有投資者、使用者、建設者所要面對的風險和責任發生了變化,也就由此帶來了許多新的問題。

3.3房地產項目實施“代建制”存在的問題及防范措施

原有機制下,對于工程項目建設的主要風險來自四個方面:一是由于缺乏有效的投資約束機制,超投資、超規模、超標準現象嚴重,達不到項目預期目標的風險;二是建設管理班子無專業管理經驗、技術力量不足,造成項目質量差的技術管理風險;三是投資方“投資、建設、管理、使用”四位一體,如不能相互制約,不能遏止腐提供

敗,產生社會風險。四是任何工程項目都存在的不可抗力破壞的自然風險。而由于“代建制”在工程項目建設管理中實現了社會化、職業化、商業化,這部分風險也就得到降低或者轉移給了代建單位,投資方新增的則是選擇代建單位的風險和監管代建單位的風險。這些新增的風險可以通過健全法律體系、完善管理制度、細化代建合同、引入履約擔保機制等方式予以降低。通過這一階段的A項目代建管理,我們認為在“代建制”模式下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把代建工程當作一個系統,各參與方在協同完成系統目標的過程中,進行權利、義務分配。提供參與服務的相關承包單位也要分擔相應的風險,如勘察、設計單位就要承擔起設計內容缺陷失誤、不符合現行規范、出圖時間滯后等風險。而代建單位可以采用合同手段、技術手段、組織手段、經濟手段來進行風險防范與控制。建立健全各項風險管理制度、風險管理流程,從而保證對項目各個環節進行全面及時有效的管理。

具體到A項目,我們提出了這樣一些思路:

1)作為投資方,我們首先應加強自身的管理水平和監管力度,由于我們采用的是分階段代建,前期的規劃、方案設計、甲控設備及材料等工作的跟進也尤為重要,我們的宗旨是先做好我們自己的事,盡可能從自身降低代建風險。

2)投資方同代建方簽署各種條款一定要嚴謹細致,具有可操作性,要真正能夠對代建單位實施有效監督。

3)對于代建制的執行方,代建公司應制定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的管理手段,形成有效的管理體系及管理模式,避免成為“二傳手”。代建方的管理水平的提高同時也能帶動整個項目實施水平的提高。

4)代建方應加大對中間過程的控制力度,中間環節出現問題將勢必造成趕工現象,一旦出現趕工,質量出現問題的可能性將大大增加,A項目也曾因為中間環節控制不力而導致最后工期緊張。

5)代建方應進一步加強技術力量,作為獨立于施工方和投資方的第三方管理服務性單位,代建公司應具備較強的專業實力和在一定條件下的項目運作能力,能夠在合法的前提下,按投資方的意見和一般房地產開發公司的運作模式合理操作,而不是完全恪守條文規定按部就班地工作,致使投資方在與其它公司的競爭中處于下風,失去好的市場時機。提供投資方銷售業績的不佳也直接影響到項目回款和工程款的撥付,也會直接加大代建方的項目管理的壓力,從而不能達到雙贏的局面。

目前A項目在新單項實施過程中,代建方已采取了許多措施來保證工期、進度、質量,諸如加強合同違約條款的執行,對施工方嚴格篩選、嚴格考核,充分發揮監理公司的作用嚴把質量關等。這些手段和方法已初見成效。

4結語

有人說,代建制的成敗重點在于制度建設,關鍵在于項目代建單位的素質、經驗和責任心。從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的實施看,代建制的推行還需進一步完善,比如說:出臺代建單位資質管理規定,對項目代建單位資質實行動態管理;建立代建市場進入和清出機制;建立代建單位的信用評價體系;確定合理的代建費用標準;加強代建單位的行業自律;制定相應的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出臺統一的投資項目代建合同示范文本;在實施階段建立以目標責任制、風險索賠制和履約擔保制為主線,對工程建設過程實施動態控制的模式;規范以“代建制”形式進行管理的投資項目各方利益主體的行為,達到實現“政府監管、業主投資、代建管理、各負其責”的目標等等。

對于房地產項目實施代建制,我們也是在不斷的摸索,在實施過程中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對于投資方來說代建制管理要增加一小筆管理費,但確實可以因管理水平的提高而節省管理費的幾倍、十幾倍的資金。所以說代建制在房地產開發中還是應該有其發展的空間。

【參考文獻】

【1】決策資源房地產研究中心.提供現代房地產全程操作實戰解碼[M].濟南:濟南大學出版社,2000.

【2】柴強.房地產估價[M(].修訂第五版)北京: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5.

篇10

牛年春節過后,A股市場終于迎來了一波期待已久的反彈行情,伴隨著成交量地快速放大,投資者參與市場的熱情也在逐步高漲,散戶大廳一派人頭攢動的熱鬧景象。但問題是本輪行情是一波資金推動的行情,缺乏堅實的基本面支持,根據央行最新公布2009年1月份的信貸數據顯示商業銀行單月發放人民幣貸款1.62萬億元,同比多增8141億元,單月貸款發放創歷史記錄。手疾眼快的投機高人也許能做到火中取栗,可普通投資者又該如何面對?這里,建議廣大投資者不宜盲目樂觀。

宏觀經濟也好、股票市場也好,任何長期健康的發展都需要有良好基本面做為支撐,僅靠政策刺激、流動性推動、概念炒作等推高的資本市場只是短期行為,是否具有長期投資價值應值得投資者三思。目前的主流觀點認為今年的A股市場將好于去年。而2009年也有可能會出現很多結構性的投資機會,但究竟如何把握,需要投資者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制定戰術。

選擇穩健的投資產品

經濟危機在2009年還會延續,因此建議投資者選擇穩健的理財產品來應對市場風險。諸如股票、股票型基金等高風險產品要慎重投資。

經濟危機,現金為王。持有現金類資產的主要風險在于通貨膨脹,在目前降息預期、CPI下滑預期強烈的市場氛圍中,持有現金是安全的。諸如銀行存款、貨幣基金等理財產品是當前市場環境下不錯的選擇。

另外,可以選擇債券類產品進行投資。目前還有2-3次降息預期,會繼續推升債券牛市行情,短期具有投資價值。但投資者需要注意經濟周期和股市拐點,降息周期結束債券市場將會下跌。但相比于股票類投資而言,投資債券的風險相對較低。

對于有一定資金實力的投資者可以選擇一些保障機制健全的信托產品。目前政府的大規模經濟刺激計劃必將帶動信托市場,而且有些信托產品有地方政府參與并提供相應擔保。一般的年化收益率在7%左右,投資起點多在50-100萬元以上,因此建議大額投資者選擇優質信托產品。

合理進行資產配置

合理的資產配置是分散單一市場系統性風險的有效手段。在資產組合當中,建議今年大比例配置低風險產品,同時注意產品類型的分散,股票、債券、銀行理財產品、信托、黃金等盡量多的納入資產組合。目前,大部分投資者主要的金融資產還是集中在股票和股票型基金上,其實這些資產都沒有離開A股市場,即使投資者買了不同的股票和基金,仍然無法化解系統性風險,在去年股指大跌的行情下蒙受了不少的損失。因此資產組合的構建除了囊括不同種類的金融資產外,還要從投資標的的地域、投資產品的流動性、資產類型豐富性等多方面考慮。

選擇適當的投資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