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的認識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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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人性;受援助人
一、科學人性觀與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原理分析
(一)科學人性觀理論分析
科學能夠反映客觀事物規律,符合實際情況。科學的人性觀就是在對人性進行分析的時候,符合人性的內在規律。由于人性是人的社會性,所以人在社會生活中為了自己的生存和發展,不可能沒有需求,任何人都有需求滿足的需要。正是因為人類需求的基礎性,英國人類學家馬林諾夫斯基直接將人類的需求性定義為人性,“我們可以根據一個事實來定義人性:無論居于何處及實踐何種文明,人都必須吃喝、呼吸、睡覺、生育,并且從機體排泄廢物,并認為這些人性需求有導致各種各樣的衍生需求,法律、宗教制度等只不過是滿足需求的措施或手段”。從某種程度上來說,人的需求可能具有無限性,這不是我們所期望的,但是這確實存在,所以需要針對不同的情況制定不同的制度給予抑制。這就是說我們承認人們的需求,對其合理需求給予保護,對于不合理需求要給予限制。
出于自利和實現自我利益,人往往會有膨脹的心理。通過制度或其他外部的因素去制約,其制度設計所期望的效果往往并不能達到,因此需要個人的自我約束,這便涉及到人的理性。人不可能對外界一無所知,但不可能對外界及其自己做到全知,這說明了人的理性能力是有限度的,即有限理性。正是人的有限理性,人的行為中總免不了非理性的因素。對不同的人,其理性的要求應該不同。因此,經過以上的分析,本文認為的科學人性觀是承認人的有限理性,并在有限理性的指導下,尊重人的自利性,實現自我需求。
(二)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內涵的分析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指在刑事訴訟中,依照法律規定對經濟困難無力聘請律師的提供幫助,或者特定案件中為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沒有聘請律師而提供法律咨詢和刑事辯護幫助的法律制度。
2012年《刑事訴訟法》又在援助對象、介入階段和援助方式上有了很大的進步。刑事法律援助為政府責任和律師義務,援助的對象為需要幫助的弱勢群體,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訴人、被害人,援助服務包括刑事辯護、、法律咨詢以及法律服務等。
(三)科學人性觀研究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意義
接受刑事法律援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他人,絕大多數是經濟上困難,相對于公檢法機關來說,其地位也是被動的、低下的,盡管法律規定控辯平等、審判機關中立,但在實踐中往往并非如此?!缎淌略V訟法》規定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公檢法就必須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派律師,這彌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在法律知識儲備等其他方面的欠缺,更好的對抗公檢法機關對其利益的侵害。同時為其指派律師,也是滿足其需求,希望得到公檢法公正的對待,因為律師不僅僅辯護,也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等。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律師發揮作用越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到保護的相對程度就高。社會的真正價值的實現應該是弱勢群體得到更好的保護。
二、人性觀視角分析域外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域外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有私人社團型和國家福利型兩種模式。私人社團型和國家福利型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援助的資金來源廣泛,既有國家資助,也有其他組織的捐助,因此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費用有了保障。在排除某些律師提供法律援助是為了追求精神利益之外,對于大多數的律師來說,在提供法律援助時更多關注的是物質利益。
在這兩種模式中,受援助對象的擴大,以及援助范圍提前到偵查階段,從受援助人的角度來說,這是對他們利益的滿足,因為提供援助的律師介入時間越早,對其利益的保護的程度可能越高。而且受援助人可以自由選擇援助律師,這也是對受援助人理性的尊重。在排除某些律師提供法律援助是為了追求精神利益之外,對于大多數的律師來說,在提供法律援助時更多關注的是物質利益。
三、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現狀與不足的人性觀解讀
2012年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在社會上的影響很大,特別是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本文將對我國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變化以及存在的不足從人性觀方面進行分析。
(一)刑事法律援助立法的人性觀解讀
我國有關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規定散見于一些法律當中,如《刑事訴訟法》、《律師法》、《法律援助條例》、《律師業務收費管理辦法》,現有的關于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法律規定較零散且不成體系。
從人性角度來說,有關刑事法律援助的規定相對零散,這既有客觀原因,也有主觀原因,主觀原因即是立法者的理性是有限的。在刑事法律援助中,不同的受援助人,需求是各不相同的。因為立法的不完善,受援助人的合理需求可能得不到滿足。援助律師在提供刑事法律援助時,提供法律援助時享有的權利以及應履行的義務,法律援助之后的相關程序,這些無不關系到援助律師的利益。
(二)受援助人的人性觀解讀
《刑事訴訟法》規定援助對象擴大和適用階段提前,即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被判處無期徒刑,法律援助制度的適用提前到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與偵查機關的利益往往相反,在此階段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與偵查機關形成法律上的平等,本身就是對他們有限理性的彌補,因為相對于公檢法機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明顯處于弱勢地位,在刑事訴訟中,他們出于自利,優先想到的就是要保護自己的利益,更渴望自己的需求得到滿足,不管是免受虐待和折磨的需求還是減輕刑罰的需求,他們都需要有律師的幫助,使其合法的人身利益得到保護。
同時《刑事訴訟法》將十年有期徒刑排除在外。根據刑法的規定,諸多條款將“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作為某一情節的量刑幅度。作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他/她的利益同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利益基本沒有任何區別,如生命、人身自由、財產等利益。
(三)法律援助律師的人性解讀
《刑事訴訟法》第47條規定的法律援助律師的申訴控告權。控告申訴的權利也代表著利益,在提供援助案件中,訴訟權利的充分行使,既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求的表現,同時律師也希望整個援助程序的順利進行,援助律師出于自利,時間、精力和體力都是援助律師要考慮的利益。
法律援助不能不顧及辯護律師的物質利益,法律援助就只會具有一種象征意義,是否有法律援助沒有任何區別??紤]援助律師的物質利益,就是資金的問題,資金是法律援助運行的基礎,隨著援助對象的擴大,案件增加和財政不足之間的矛盾也就越來越明顯。
四、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完善的人性觀分析
由于我國法律援助起步較晚,法律援助的社會基礎較為弱,所以我國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不能照搬外國的模式。從本土法律援助資源出發,結合上述的人性觀,完善我國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一)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立法的人性方向
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當事人出于自利性,滿足他們的合理需求,因為弱勢群體利益的保護的程度,是判斷一個國家法治水平的重要尺度。
第一,在憲法層面,在憲法中規定刑事訴訟的當事人有獲得獲得律師援助的權利。因為憲法是根本法,唯有憲法中有了規定,刑事法律援助才有存在的必要和前提。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體現的是對弱者的保護,這種保護是從人性角度考慮的,基于弱勢群體自利性,更是對他們合理需求的滿足,在刑事訴訟的案件中,為他們提供法律援助,以主體性的身份參加訴訟,也是他們個人尊嚴的表現。
第二,在法律層面,借鑒英國的法律援助制度專門性規定,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以專章的形式規定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或者制定《法律援助法》。由于法律援助與律師有著緊密的關系,所以在《律師法》也需要有規定。
第三,是在行政法規及地方規章層面上,各個地方可以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具體細化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二)擴大受援助人范圍的人性觀方向
隨著人權保障事業的發展,判處死刑刑罰的案件會越來越少。隨著死刑案件的減少,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也是重刑,所涉及的案件事實和證據的比較復雜性,公檢法機關往往受案件時限的約束,為了自己的利益,如案件的及時結案,涉及自己職位的晉升,以及社會的認可度,往往會侵害他們的利益。不管是物質性的利益還是精神方面的利益,在人民法院判決之前,需要保護這些利益,因此在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中,應該將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作為刑事法律援助的對象。
(三)保障援助律師經費的人性觀方向
指派律師提供法律援助制度,不得不考慮律師的物質利益,雖然有些律師不存在通過提供法律援助獲得物質利益,但是大多數的律師首要考慮的還是物質利益,這是律師出于自利性。如果一個律師在自己生存還不能解決的情況下,去提供免費的法律援助,畢竟是少數。這是法律援助的資金問題,借鑒國家福利型的模式,即在法律援助制度中,資金的來源主要是國家支持,社會機構和組織捐助,同時建立專門的援助機構。
因此,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完善,第一,建立最低經費保障制度。法律援助的資金通過立法建立最低經費制度,由財政給予支持,將這部分資金納入各級政府財政預算中,最重要的是保障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師經費問題,比如,差旅費,交通費等。第二,建立相適應的鼓勵機制,如為捐助法律援助資金的機構頒發榮譽證書或者給予稅收的優惠。
五、結語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宗旨是維護司法的公正,實現社會主義,體現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在社會轉型時期,以人為本的理念是我們在研究制度的基礎。刑事訴訟法是規范人的行為的,作為其中之一的制度,亦是如此。既然是規范人行為的,人的行為又是出于人的各種需求,為了滿足需求,需要了解周圍環境和自身,但是這種認識有限的,所以人的理性是有限的,了解周圍環境實際上就是在與他人產生社會關系,然而這種社會關系就是滿足自己的需求,所以人是自利的。有限理性,需求,自利反映了人性的內在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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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注冊會計師本身的職業性質決定了它是一個容易遭受法律訴訟的行業,那些蒙受損失的受害人總想通過注冊會計師以盡可能地使損失得到補償。而且,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在發展過程中也存在著不少問題。如:真正符合行業自身發展規律和國際慣例的管理體制尚未完全建立;執業質量、職業道德水平、隊伍素質不高等等。以上問題的存在使注冊會計師面臨著極大的法律訴訟危機。
一、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成因分析
(一)從審計業務的雙方當事人來看,造成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原因主要來自于被審計單位和會計師事務所兩方面
1.被審計單位方面的原因主要是錯誤、舞弊、違法行為和經營失敗
如果審計人員未能查出被審計單位的錯誤、舞弊、違法行為,可能遭到被審計單位及有關方面的控告。但注冊會計師只要嚴格遵守專業標準的要求,實施適當并且必要的審計程序,則只承擔審計責任。經營失敗是經營風險的極端情況,并且可能會連累到審計人員。即使審計人員確實遵循了審計準則,但卻提出了錯誤的審計意見,也可能面臨著來自公眾或客戶的訴訟。
2.審計機構和人員方面的責任
如果會計師事務所存在違約、過失行為,將承擔相應的違約或過失責任,而欺詐行為是指注冊會計師為了達到欺騙他人的目的,明知委托單位的會計報表有重大錯報,卻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對這種行為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二)我國具體的職業環境導致了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產生
1.社會因素
社會公眾對注冊會計師的高期望值是注冊會計師審計法律責任產生的社會因素。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不斷發展,社會公眾對注冊會計師的信任度和期望值也越來越高,希望注冊會計師能發現被審計單位報表中所有的錯弊,要求其承擔全部的檢查和報告的責任,混淆了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會計報表的合法性審計目標和專門審計的合規性目標、一般目的審計和特殊目的審計的區別。
2.技術因素
基礎審計的制度局限是導致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技術因素。我國的審計方法體系是建立在內部控制評價之上的,并且由于正處于新舊體制轉換以及證券市場發育很不成熟的背景下,現時的審計環境隱藏著很大的職業風險。
3.環境因素
從公司內部環境來看,目前我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形同虛設,國有法人缺位,董事會、監事會由大股東操縱的情況十分嚴重,公司由一人或少數幾人把持或壟斷財務決策,內部審計人員缺少獨立性和專業訓練。法人治理結構的不當導致注冊會計師審計關系的嚴重失衡。經營者由被審計人變成審計委托人,從而造成注冊會計師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遷就上市公司、默許其造假的現象。
4.法律因素
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滯后與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造成注冊會計師審計法律責任的法律因素缺乏。目前我國《刑法》、《公司法》、《證券法》、《注冊會計師法》中都有關于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條款,民事責任是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一個薄弱環節。
5.監管因素
中國證監會在監管理念方面重審批、輕監管,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的監督力度不夠,體系和手段都不到位。監管體系薄弱,監管手段不成熟,監管人員嚴重不足,忽視對注冊會計師的指導和監督以及應有的保護,也加大了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法律責任。
6.道德因素
某些注冊會計師一方面在思想上存在片面追求收入,怕失去客戶的錯誤認識,而且法律意識淡薄,有時置國家法規和職業規則而不顧,弄虛作假,謀取利益,嚴重違反了注冊會計師的職業道德規范;另一方面在工作中缺乏應有的敬業精神,不遵循必要的工作程序和質量,對某些重要的查賬驗證業務甚至不做任何工作底稿,以致對某些比較明顯的問題也未能向委托人批示或披露,抱有僥幸心理。這些職業道德上的因素也促進了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產生。
二、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探討
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是指注冊會計師因違約、過失和欺詐對委托人或第三人造成損害,而按有關法律法規應承擔的法律后果。其法律后果具體表現為應負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三種。
(一)行政責任的歸責原則
中水海南長城國際投資集團(簡稱中水集團)是于1989年成立的外商獨資企業。由于當時海南正處在建省初期,可謂百廢待興,確實需要引進大量外資,因此實行先成立后驗資的逆程序。1992年我國《外資投資企業管理辦法》規定:“所有的外商投資企業必須辦理年檢,審核公司現行的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情況,對于不按規定辦理年檢或沒有按規定投入實收資本的外商投資企業,一律吊銷企業的營業執照?!边@對于已取得營業執照、但尚未投入實收資本的中水集團來說,無疑是當頭一棒,因此公司采取銀彈政策,使海南省新華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無視中水集團將1000美元涂改為1000萬美元的虛假復印件;無視對重要證明文件――銀行存款單不但要求是原件,而且要到銀行去核對的規定,在該事務所得到12000元的驗資費和王姓注冊會計師得到2400元的介紹費后,出具了驗資報告,發生了一件震驚全國的金融詐騙案。
在案例中,王姓注冊會計師的主觀行為造成了一起危害巨大的金融詐騙案,對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造成了重大的損失,該王姓副所長被吊銷注冊會計師資格并鋃鐺入獄。對此案例進行分析可知,王姓注冊會計師最后得到的行政責任處罰正是根據該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的過錯責任而判定的。注冊會計師引發的行政責任多為過錯責任,因此適用于注冊會計師的行政責任歸責原則,應以采用過錯責任原則為主。
(二)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
1998年2月的一天,私營企業老板李某在工商局胡科長的陪同下來到某會計師事務所辦理驗資手續。會計師事務所負責人見工商局的胡科長親自陪同,不敢怠慢,交待注冊會計師小王從速辦理。小王對李老板提供的驗資資料一一審驗,并特別仔細地查驗了其中最關鍵的材料――兩張銀行進賬單:進賬金額分別為36萬元和64萬元,合計100萬元,收款人系被審驗單位,其用途為投資款,銀行業務公章和工作人員私章一應俱全,無一涂改痕跡。于是,小王當場就起草了驗資報告。
后來,李老板由于搞非法傳銷進了看守所。公安機關發現,其向事務所提供的兩張銀行進賬單,金額是變造的,變造方法是:先向銀行分別存入6萬元和4萬元現金,在填寫銀行進賬單時預留空格,待銀行蓋章后,再在預留的空格處填補,由于筆跡相同,填補恰到好處,外人無法辨別。辦案人員認為,注冊會計師小王在驗資時未向銀行調查取證,僅憑李老板提供的經過變造的銀行進賬單,就草率地出具了驗資報告,屬于不負責任,且已造成了嚴重后果,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中的注冊會計師小王出具了不實的驗資報告,公安機關指控其涉嫌構成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依據的是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構成本罪必須符合四個要件:一是犯罪主體是中介組織人員;二是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過失,這是區分本罪與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最主要的區別;三是行為人在客觀上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即證明文件的主要內容與事實不符;四是造成了嚴重后果,即有重大失實的證明文件給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損失,這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注冊會計師小王出具驗資報告的行為基本符合上述前三個要件,而且其行為確實對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損失。因此,公安機關對小王的指控是完全符合以上四個要件的。
根據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判斷注冊會計師刑事責任的基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即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歸責要件,將犯罪的主觀方面分為犯罪故意與犯罪過失。要想將不法行為認定為犯罪行為,光有犯罪構成中的客觀要件是不夠的,還須具備犯罪構成中所要求的主觀要件,即犯罪主體在主觀上是故意或過失的。
(三)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
注冊會計師的民事責任是指注冊會計師特有的、在自身有過錯或無過錯的情況下出具了虛假報告而給委托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害,而應由其所在會計師事務所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屬于侵權的民事責任,不包括違約、違反保密義務等非注冊會計師行業特有的行為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我國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體系由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原則組成。在這三個歸責原則中,基本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原則只是在特殊的場合適用。
1.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是指行為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民事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边@一規定確立了過錯責任原則?!吨腥A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第42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202條同樣體現了過錯責任原則。所不同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202條規定中的過錯僅指故意,而不包括過失。按照過錯責任原則,承擔侵權民事責任要同時具備違法行為、損害結果、因果關系和主觀過錯四個要件。
2.無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沒有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與造成損害的原因有關的人也應承擔民事責任。由于我國法律尚無注冊會計師無過錯責任的規定,故無過錯責任原則不適用于注冊會計師。
3.公平責任原則
公平責任原則是指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按過錯責任原則會使受害人遭受的重大損害得不到賠償,并且根據法律不能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但一方所受之損害是由對方行為所引起或是為了對方利益,在顯然有失公平的情況下,法院即可根據雙方當事人的實際情況,按“公平合理負擔”的原則判定,由雙方分擔損失的一種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2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边@一規定就明顯體現了公平責任原則。
綜上所述,適用于注冊會計師民事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
三、明確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應對措施
我國注冊會計師目前面臨的訴訟危機的主要成因在于: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歸責方法不明確,相關法律的法律地位較低,為此,應進一步明確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其應對措施如下:
(一)加強《獨立審計準則》的法律地位
目前,《獨立審計準則》在法律上的地位僅僅是作為執業準則,從《注冊會計師法》第21條來看,我國《獨立審計準則》的法律淵源是行政規章。也就是說,其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司法機關在處理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相關的案件時,《獨立審計準則》僅作為判定注冊會計師是否有過錯的依據。筆者認為,應當加強《獨立審計準則》的法律地位?!丢毩徲嫓蕜t》應與《注冊會計師法》掛鉤,在責任的認定方面可增加參照《獨立審計準則》的條款,使審計準則與法律關系密切,甚至將審計準則作為法律的解釋,從而最終使《獨立審計準則》成為法庭判定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重要依據。
(二)適當增加注冊會計師的民事責任,減輕刑事責任
目前,我國的會計師事務所大多數為有限責任制,公司的注冊資本往往只有幾十萬,但卻承擔著幾千萬的營業額,一旦出現問題,承擔的主要是刑事責任。縱觀國外事務所的發展經歷,跨過合伙制而直接實行有限責任制是不可取的。因此,筆者認為,應當改善注冊會計師的從業環境,完善相關制度,盡快建立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并在《民法通則》中加入適當的條款,使注冊會計師承擔的法律責任主要成為民事責任。
(三)加強《注冊會計師法》的法律地位
目前,除了《注冊會計師法》以外,還有很多的法律都規定了注冊會計師的相關法律責任,但不同的法律之間又存在著失調性。而大多數案件在判定的時候,多數是參考其他的法律法規予以量刑或處理??梢?,應當適當地加強《注冊會計師法》的法律地位,并在其他法律法規與之發生不協調的情況時,以《注冊會計師法》的規定為準,使它成為從法律角度來判斷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主要依據。
(四)成立專業的法律責任鑒定委員會
目前,法院是作為裁判者來判定注冊會計師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但涉及注冊會計師訴訟的案件專業性強、職業判斷復雜,法院將難以獨立對案件作出合理界定。因此,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應成立專業的法律責任鑒定委員會,作為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界定的權威機構。這樣做,一方面可以彌補司法界在處理注冊會計師案件時缺乏專業知識及專業水平的不足;另一方面使注冊會計師在訴訟過程中,受到公正、專業的判斷。
(五)規定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免除
篇3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1994)154號《關于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中外籍當事人應否委托中國律師訴訟的請示》收悉。經研究認為,對外籍當事人委托外籍律師以非律師身份訴訟的,人民法院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予以審查,對當事人委托的訴訟人不符合條件的,可向其講清道理,勸其予以更換。
此復
篇4
990多萬元,受援農民工人數達2萬人;咨詢代書近5萬人次。法律援助工作切實維護了廣大農民工的合法權益,職能作用得到進一步發揮。
為進一步做好____年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中的法律援助工作,省司法廳已經將為農民工工資拖欠提供法律援助工作列為____年全省司法行政工作重點之一,決定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一、加大普法宣傳力度,提高農民工法律素質,擴大法律援助制度在廣大農民工中的影響力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法律援助機構要進一步加強對廣大農民工進行法律知識和法律援助制度宣傳工作,把法律援助制度作為普法依法治理的一項重要內容進行宣傳落實,擴大法律援助制度的社會影響力,使廣大農民在進城務工前就對有關法律知識和法律援助制度有一定的了解和認識。通過廣泛深入的宣傳工作,使廣大農民工學會運用法律援助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避免出現一些過激的不良行為,從而維護社會安定團結。
二、建立農民工工資拖欠法律援助工作長效機制,切實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法律援助機構要緊緊圍繞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這一重點工作,探索建立長效的工作機制,為農民工及時獲得法律援助創造條件、提供有力保障。
一要進一步完善和健全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法律援助服務網絡。省、市、縣(市、區)三級法律援助機構要加強同省內外法律援助機構的協作聯系,交流經驗、互通信息、密切配合;推動法律援助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建設,在鄉鎮或重點廠礦企業內部設立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完善法律援助服務網絡。
二要落實便民利民措施,簡化工作程序。各地在實施對農民工工資拖欠法律援助時要采取和落實以下有關措施:1、實行首問負責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責任落實到人,對農民工有問必答;2、公示農民工法律援助范圍、條件及申請、獲得法律援助工作流程等制度,讓農民工走進援助機構便對法律援助有關內容一目了然;3、公布法律援助咨詢電話,有條件的地方還要開通網上、電臺服務,使農民工隨時隨地都能獲得法律援助相關信息;4、公布監督電話,設立法律援助專職人員工作監督欄,建立規范的投訴處理程序和行之有效的處理手段,監督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辦理過程;5、降低法律援助門檻,盡可能放寬經濟貧困條件,對拖欠工資時間長、數額大、人數多的案件不需審查申請人的經濟條件,為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開辟綠色通道;6、對群體性的農民工工資拖欠援助事項要集中辦理。
三要建立起法律援助機構同相關部門的協作配合機制。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認真貫徹落實____年9月司法部聯合勞動部等九部委制定的《關于貫徹落實〈法律援助條例〉切實解決困難群眾打官司難問題的意見》,加強同勞動、建設、法院等部門之間的協調和配合,明確相關部門在農民工工資拖欠法律援助工作中的義務和責任,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和協調溝通機制及反饋機制,做好法律援助同司法救助的銜接,共同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提高農民工工資拖欠案件的辦理效率。
四要健全完善辦案質量監控機制,提高法律援助辦案質量。做好農民工工資拖欠法律援助工作的關鍵是提高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質量,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法律援助機構要加強對法律援助專職工作者、社會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三類法律援助實施主體的監督管理,建立重大農民工工資拖欠疑難案件集體討論制度、上報制度、投訴處理等在內的辦案質量監控機制,促使農民工工資拖欠法律援助案件辦理規范化和法制化。
三、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法律援助機構要為解決農民工工資法律援助工作做好組織保障
(一)提高認識,精心部署。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特別是領導同志要進一步提高對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的認識,認真研究部署,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做好農民工工資拖欠法律援助工作。
(二)探索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法律援助維權新途徑,整合法律援助資源。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探索法律援助資源配置的新路子,省轄市法律援助機構可以統一受理本轄區范圍內的農民工工資拖欠案件,根據各轄區專職隊伍情況、律師資源情況及案情,統一指派或自辦。要廣泛利用社團組織、法學院校的資源優勢和潛力,建立法律援助志愿者隊伍,開發社會人力資源,解決律師數量少、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多的地區法律援助資源不足的難題。
(三)切實做好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法律援助經費保障工作。針對目前部分市、縣(市、區)法律援助經費空白或預算數量很少的情況,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積極爭取各地財政支持,推動法律援助經費及早列入財政預算;法律援助經費不足問題暫時不能解決的地方,要保證經費優先運用到農民工工資拖欠法律援助事項上,確保農民工工資拖欠法律援助工作的順利開展。
(四)建立信息
通報制度。各地要將農民工工資拖欠法律援助工作的有關信息及時上報省司法廳,必要時通報當地有關部門;同時要建立重大案件上報制度,對影響較大、涉及人數較多的農民工討要工資案件及時上報至省司法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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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是保障經濟困難的公民或者特殊案件的當事人獲得必要法律服務的一項法律救濟和保障制度,是貫徹“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憲法原則,保障公民享有平等公正的法律保護的重要舉措,在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中起著極為重要的作用。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我縣的法律援助工作,筆者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如何加強和改進我縣的法律援助工作談幾點個人意見:
一、充分認識法律援助在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一)法律援助在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中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理念。當前,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和社會轉型時期,社會矛盾糾紛多、利益多元化的階段性特征比較明顯,這些矛盾和問題是我國發展的階段性特征在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中的集中反映。而在這種大環境下,經濟困難、能力欠缺的弱勢群體已成為一個規模龐大、結構復雜、分布廣泛的群體。弱勢群體是人民群眾的組成部分,是應該倍加關心、重點幫扶、傾斜保護的特殊群體。而法律援助制度具有法制的保障性、受援的廣泛性、服務的無償性和援助的社會性的優勢,直接面向困難群眾提供免費周到的法律服務,幫助他們依法維護和實現自身合法權益,使他們能夠共享改革發展成果。
(二)法律援助在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中起到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作用。讓人民群眾平等地享受法律保護,是社會公平正義最集中的體現,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是人民群眾對政法機關最現實、最強烈的呼聲和要求。但是,法律訴訟是一項專業性、技術性極強的活動,弱勢群體由于經濟、身體、知識等各方面原因,不僅權利容易受到侵害,而且在尋求法律救濟時,更處于一種實質上不平等的地位。法律援助通過以制度化的形式對法律資源進行再分配,保障處于弱勢的困難群體平等地行使訴訟權利,促進案件公正審理,確保每個公民不因經濟困難而請不起律師、打不起官司,使他們的合法權益得到及時有效維護,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憲法原則的具體落實和體現,是形式公正和實質公正的有機統一。
(三)法律援助在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中起到促進民生改善、維護社會穩定的作用。隨著經濟體制的深刻變革,社會機構的深刻變動,利益格局的深刻調整、思想觀念的深刻變化,社會矛盾糾紛不斷凸顯,維護困難群眾合法權益顯得尤其重要。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大力推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積極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是各級黨委政府的責任。法律援助作為一項扶貧幫困的民生工程,是健全社會救助制度的重要內容。通過法律援助幫助困難群眾依法解決就業、就醫、就學等切身利益問題,對于促進社會和諧,溫暖和凝聚民心,充分調動廣大人民群眾的積極性、創造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法律援助在維護社會穩定中就發揮著“調節器”和“減壓閥”的重要作用,它能使社會成員中的貧困弱勢群體在遇到矛盾和糾紛的時候,能夠獲得法律的有效保護,暢通他們反映合理訴求的渠道,采取理性、制度化的方式來表達訴求,從而實現社會和諧穩定。
二、我縣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情況
近年來,我縣認真貫徹落實《法律援助條例》和《云南省法律援助條例》,堅持“誠信為本、援助為民、大膽創新、扎實工作”的工作原則,以“貧者必援、弱者必幫、殘者必助”為服務宗旨,不斷健全工作機制,創新工作形式,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努力維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贏得了縣委、政府的好評,贏得了群眾的贊譽,為建設“平安大關、和諧大關”作出了積極貢獻。
(一)健全工作機構,構建法律援助組織網絡
法律援助是政府為民服務的“民心工程”,是司法行政部門組織實施的“希望工程”,為保證這項社會系統工程能夠順利實施,我縣以法律援助中心為主體,在全縣9個鄉鎮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把法律援助工作延伸至基層一線,從而在全縣構建起了以縣法律援助中心、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站為主,以“12348”法律服務中心、律師事務所、公證處、鄉鎮法律服務所為配套的全縣法律援助網絡服務體系,暢通了法律援助申請渠道,有效滿足了基層困難群眾對法律援助的需要。
(二)加強隊伍建設,提高服務本領
目前,全縣從事法律援助工作人員有21人,主要由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組成,他們是我縣法律援助戰線上的主力軍。為實現這支隊伍紀律嚴明、作風優良、業務精通,縣司法局切實加大了管理力度:一是統一思想,提高認識。通過深入開展“規范與質量”檢查活動、“樹新風、強作風”教育活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和行風整頓等系列活動,使全縣法律援助工作者從講政治和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理解法律援助的深刻內涵,充分認識到法律援助在保障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和促進經濟發展中的重要作用。二是加大培訓力度,全面提高業務綜合素質??h法律援助中心通過加強與省、市律師協會、公證員協會、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的配合,采取集中培訓、經驗交流等方式,全面提高隊伍的業務素質,兩年來共組織參加各種培訓5次。三是嚴格規范法律服務市場,樹立正確的執業觀??h法律援助中心在完善辦案補貼的基礎上,大力倡導行業奉獻精神,始終強調把社會效益置于首位,要求全縣法律援助工作者必須以一流的水平、一流的服務、一流的形象開展工作,不辱使命。通過嚴格的要求與規范的運作,努力打造了一支較高水平的法律援助隊伍。
(三)規范健全制度,認真落實法律援助相關規定
1、建立完善審查制度。一是建立申請人經濟狀況、案情申報制度。要求援助申請人填寫《法律援助申請書》,如實說明案件基本情況和經濟困難程度,并承諾如有弄虛作假行為,可終止法律援助。二是建立書面審查與實地
調查相結合的審核制度。目前,政府對公民個人財產監控困難,公民隱性財產大量存在,單靠申請人申報,未必可信。因此,縣法律援助中心在書面審查的基礎上采取派人和委托鄉鎮司法所調查的方式,掌握申請人真實狀況,嚴把立案審查關,確保有限的法律援助資源能用在最需要的對象上。
2、建立案件指派制度。在辦案過程中,由法律援助中心統一援助案件標準、統一受理法律援助案件、統一指派法律服務人員辦理援助案件、統一監督檢查援助案件質量,使全縣法律援助工作納入了制度化、規范化的管理軌道。
3、建立督查制度。為執行好《法律援助條例》和《云南省法律援助條例》關于“法律責任”的有關規定,縣法律援助中心加大對法律援助案件的監督。一是實行政務公開。將法律援助的職責、程序、條件及范圍向社會公開,增強透明度,接受群眾監督。二是嚴格執行立卷歸檔制度和案件質量跟蹤制度。通過對結案卷宗復查和跟蹤檢查,確保辦案質量。三是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目標考核責任制,把法律援助案件數量、工作質量、服務態度列入法律服務人員的年度目標考核內容,落實獎懲措施,促進和推進法律援助工作的健康規范發展。
4、建立回訪制度,提高法律援助辦案質量 。為擴大法律援助的社會影響,進一步加強機關作風建設,改善服務態度,提高辦案質量,縣法律援助中心建立了案件回訪制度,把法律援助工作作為為弱勢群體排憂解難,作為便民、親民的一項具體行動。通過回訪,一是征求受援人對承辦案件的意見;二是對《云南省法律援助條例》進行廣泛宣傳,使社會各界更加關注法律援助工作;三是讓受援人更加感受到黨和政府的溫暖,密切黨群、干群關系;四是促進法律服務人員服務質量的提高和作風的轉變,增強誠信為民的服務觀念。
(四)踐行為民宗旨,開創維權新篇
圍繞“公平與正義”這一主題,縣法律援助機構在公民申請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的基礎上,強化為民服務意識,進一步降低經濟困難的標準,擴大法律援助的覆蓋面,對具有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農村特困家庭救助證、五保供養證、特困職工證、失業救濟金領取證、再就業優惠證、鄉(鎮)政府出具的經濟困難證明之一的,均可得到法律援助,讓更多弱勢群體得到必要的法律服務。近兩年來,全縣共辦理法律援助案件241件,提供法律咨詢486人次,法律事務文書152件。
三、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我縣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比較顯著的成績,但距離黨和人民群眾的要求還有一定差距,還存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各法律援助工作站專業人員較少,專職律師缺乏。目前,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站主要依托司法所開展工作,其人員大多都由司法所工作人員兼任,缺乏具有法律專業資格的人才,嚴重阻礙了我縣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
(二)法律援助經費投入總量還較低。目前,我縣法律援助經費主要依靠財政撥款,社會捐助、行業及其他方面的經費收入均處于零狀態,經費渠道相對單一,與所需援助經費之間的差距較大,嚴重制約著法律援助職能的發揮。
(三)對法律援助的宣傳還不夠廣泛、深入。一些部門和領導對法律援助了解不多、重視不夠,存在種種誤解,有的認為法律援助只是司法行政部門甚至是律師的事情,與己無關,因此在復制材料、查詢檔案等方面配合不夠默契。
(四)法律援助服務水平和辦案質量有待進一步提高。個別援助律師和法律工作者責任心不夠強,草草閱卷,準備不夠充分,辦案質量不高,沒有盡到應盡的職責。
四、關于加強和改進法律援助工作的思考和建議
(一)不斷加大法律援助制度的宣傳力度,提高法律援助的社會知曉率。司法行政部門和法律援助工作機構要充分運用各種形式,加大對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力度,使各級領導更加重視和關心法律援助工作,使社會各界更加關注和支持法律援助工作,使各級各部門更加認識和理解各自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所擔負的職責,形成全社會都來關心、支持、參與法律援助事業的良好氛圍,使更多需要法律幫助的困難群眾了解并實際運用法律援助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二)切實擔負起法律援助的政府責任,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經費保障機制。法律援助是政府出錢維護社會公正的一項社會事業,法律援助工作的好壞,直接影響著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同時也影響著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各級政府要把法律援助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作為政府為民辦實事的一項“民心工程”來抓。要加大對法律援助專項經費的投入,根據我縣法律援助事業的需求,建立與其相適應的法律援助經費保障機制。要積極鼓勵社會各界踴躍捐助法律援助事業,拓寬法律援助經費來源,以減輕財政壓力。確保經費投入,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一是要把法律援助經費作為專項經費列入地方各級財政預算,并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逐步增加。二是拓寬法律援助資金來源渠道。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多方籌措資金,采取成立法律援助基金會、建立法律援助資金募集捐獻機制等方式,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捐助活動,接受社會團體、企業及個人捐贈和贊助。
(三)進一步提高法律援助服務水平,提升法律援助質量。司法行政部門要履行好監管職能,加強對援助律師和法律服務工作者的管理。要積極探索建立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監督機制,建立合理的獎懲機制,宣傳、鼓勵和表彰優秀法律援助工作者。要堅持通過對結案材料審查、辦案質量反饋、評估、回訪等行之有效的方式,督促律師和法律服務工作者盡心盡職地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確保法律援助服務的質量。
(四)加強配合,密切協作,為法律援助提供便利條件。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不僅僅是政府職能部門的一家之事,而應該是政府部門共同之事。各有關機關、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支持、配合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開展法律援助工作。對符合條件的援助案件,相關部門應當提供方便,對所涉及的相關費用應依法予以免收,共同降低法律援助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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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落實法律援助責任,切實維護農村困難群眾的合法權益,現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浙政辦發〔20*〕96號,以下簡稱《意見》)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貫徹落實〈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嘉政辦發〔2009〕35號)的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就進一步加強農村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農村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義
農村法律援助工作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內容,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對于深化“平安*”、“法治*”建設具有重要意義。近年來,我縣大力開展農村法律援助工作,基本形成了“鎮有工作站、村居有聯絡點”的農村援助網絡,為維護廣大農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目前農村群眾對法律援助的知曉率不高、便民措施不夠、組織網絡不健全等問題仍比較突出,法律援助離廣大農民群眾的期盼和“應援盡援”的要求還有較大差距。因此,在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內,各鎮(街道)和相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農村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增強工作責任感和緊迫感,真正把農村法律援助工作作為一項長期的扶貧濟弱的“民生工程”、“陽光工程”擺上更加突出的位置,為廣大農民提供成本低、效率高、質量優的法律援助服務,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供法治保障。
二、進一步健全網絡體系,推進農村法律援助拓展與延伸
要以縣法律援助中心為龍頭,以鎮(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為骨干,以村居法律援助聯絡點為補充,加強法律援助工作站規范化建設,配齊配強鎮(街道)法律援助工作人員。規模大的鎮(街道)要配備專職的法律援助員,充分發揮兼(專)職法律援助工作人員在指導和幫助農民申請法律援助、宣傳法律知識、解答法律咨詢和直接參與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等方面的作用。在農村進城務工人員集中場所、較大企業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聯系點,明確聯絡員,引導進城進企務工農民通過合法途徑解決糾紛。
三、進一步擴大援助范圍,滿足農民群眾法律援助需求
根據《意見》要求,結合我縣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確定以低于本地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倍為經濟困難標準,努力降低援助“門檻”,使更多的困難群眾得到法律援助。要加強對農村五保、低保對象和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體的法律援助。逐步將農村發生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糾紛,偽劣農藥、種子、化肥坑農事件,環境污染造成種植、養殖業損害和建房引起的人身損害,以及家庭暴力等涉及民生的事項,列入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圍,不斷滿足農村群眾的法律援助需求。
四、進一步完善便民措施,提高農村法律援助的服務能力
按照“臨街落地”要求,加強縣法律援助中心便民接待場所建設。建立法律援助機構與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聯動機制,開辟“綠色通道”,簡化審批手續。完善縣鎮兩級“12348”法律服務信息平臺,實現援助申請“零等待”。堅持把調解優先原則貫穿于法律援助的全過程,更多地采用非訴訟的方式解決村民之間的矛盾糾紛,促進農村和諧穩定。繼續在村(社區)、農村進城務工人員集中的地方裝掛標有“尋求法律援助,請撥12348”的法律援助指示牌。發放農民法律援助卡,制作法律援助服務指南,方便農村困難群眾尋求法律援助。
五、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不斷擴大農村法律援助知曉率
要把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和《浙江省法律援助條例》納入“五五”普法內容,以“法律進農村”為載體,充分利用宣傳媒介以及開展送法進村入戶等途徑,加強對法律援助制度的宣傳教育。要緊緊抓住重點對象、重點事項、重點領域、重點時段,不斷提高法律援助宣傳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將法律援助的相關知識宣傳擴展到農村小集鎮、農貿市場、活動中心,使廣大農民群眾更多地了解法律援助,不斷提高農村群眾對法律援助的知曉率和認知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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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通過加強法律援助優質服務辦案工作,帶動和促進法律援助各項工作的全面發展,提升法律援助工作整體水平,使法律援助工作與困難群體的需求相適應,與維護社會穩定的要求相適用,與民主法制建設相適應,與社會經濟發展相適應,使其在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社會中發揮重要作用。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強法律援助及相關法律的學習貫徹,提高隊伍整體素質。
《法律援助條例》、《律師法》是指導法律援助工作、提高法律援助服務質量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務相關科室及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要加強《法律援助條例》和《律師法》的學習貫徹,積極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大力弘揚執法為民、公平正義的法治理念,增強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觀念,提高維護和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和穩定的責任心和使命感。要定期對律師、法律工作者進行專門培訓,將法律援助相關業務知識納入到培訓內容中,提高律師、法律工作者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責任意識和承辦能力。法律援助中心要加強法律援助志愿者隊伍建設,在原有注冊志愿者隊伍建設的基礎上,進一步充實力量,壯大法律援助服務隊伍,以適應困難群眾的維權需要。律師和法律工作者在承辦法律援助案件時,要依照司法部、律師協會有關執業規范的要求,盡職盡責地履行法律服務職責,切實將援助的義務落到實處。
(二)進一步調動律師、法律工作者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積極性,確保法律援助義務量的完成。
承辦一定數量的法律援助案件是律師和法律工作者依法應履行的義務。各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每年都要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辦理一定數量的法律援助案件。各所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年度義務量,由法律援助中心根據實際和各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的人員數量等情況確定。法律援助中心審查結案案卷材料合格后,要及時向辦案人員發放辦案補貼。為進一步調動律師、法律工作者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積極性,自今年開始在全區開展法律援助“優質服務辦案”評選活動,每年評選出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優秀辦案人,予以表彰。
(三)暢通渠道,加快案件辦理速度。
1.簡化法律援助申請、審批手續。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待請求法律援助申請人時,要遵循“兩快、一降低”的原則予以辦理?!皟煽臁本褪潜M快指導和審查申請人搜集與立案相關的證明材料;盡快為符合條件的申請人辦理法律援助立案、審批手續?!耙唤档汀笔巧暾埲宿k理立案手續過程中缺乏非必要相關證明時,降低門檻優先為申請人辦理手續,相關證明可在立案后補交到法律援助中心。
要進一步加強法律援助中心與各街道司法所的法律援助服務網絡建設。要發揮街道司法所法律援助聯絡站及“12348”法律服務網絡平臺作用,在解答法律咨詢的同時,對通過網絡平臺請求法律援助并符合條件的人員可實行網上申請,盡快受理。此外,聯絡站經初步審查,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員也可通過網絡平臺將相關材料傳送至法律援助中心,幫助申請人盡快立案并辦理必要手續。
2.加強法律援助的案前實質審查,把好立案審查關。法律援助的案前審查是啟動法律援助程序的第一步,是保障法律援助辦案質量的關鍵。法律援助中心要加強對案件的實質審查,即除對法律援助申請人的主體資格和申請事項所作的形式上的審查外,還要對案件內容進行審查。通過對申請事項的訴訟請求、證據和理由根據現行法律進行審查,確定申請事項是否符合法律援助范圍、是否可能明顯敗訴以及是否有法律援助的社會效益,最終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決定。
3.適當選任、及時指派案件承辦律師、法律工作者。適當選任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法律工作者是保障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的基礎。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要根據律師、法律工作者的專長選任專業水準高和執業能力強的律師、法律工作者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給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的法律援助案件,各律師事務所和法律服務所在接到指派通知后,應當在24小時內,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需要,安排合適人員承辦。律師和法律工作者應當在接受案件指派后的3個工作日內與受援人或其法定人簽訂委托協議。
4.疑難案件審查時加強集體討論研究。根據《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暫行管理辦法》規定,對重大、復雜、疑難的法律援助案件,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應當研究,確定承辦方案,確保疑難案件的辦案質量和效果。依據這一規定的精神,各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可成立法律援助案件審查小組,加強對疑難案件審查時的集體討論,研究制定方案。如遇審查小組不能決斷的案件,應及時與區法律援助中心討論研究決定。法律援助中心要發揮自身的資源優勢和公益事業形象的作用,積極為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承辦法律援助案件創造有利條件,建立重大疑難案件指導機制,對疑難復雜的法律援助案件進行研究論證,積極協調法院等相關部門,確保法律援助案件的順利辦理。
(四)進一步加強監督檢查力度。
加強監督是保障法律援助辦案質量的有效途徑之一。法律援助中心要健全法律援助監督檢查機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監督檢查內容
(1)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對法律援助案件的收案、安排登記情況;
(2)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是否在規定時間,安排承辦案件的律師、法律工作者;承辦人員是否在規定時間接待當事人,辦妥授權委托手續;
(3)案件承辦人員是否及時書寫、遞交相應法律文書,進行必要全面的調查取證,按時出庭;
(5)刑事案件的會見過程、會見筆錄是否符合要求,有無違法違規行為;
(6)答辯狀、詞、辯護詞等法律文書能否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全面客觀地提出法律意見;
(7)重大疑難案件是否討論研究,重大情況是否及時向法律援助機構報告;
(8)有無收受受援人財物,接受受援人吃請,及其他損害、謀取受援人利益的行為;
(9)有無拒絕、拖延或中止法律援助事項的行為;
(10)有無泄露國家秘密、商業機密,當事人個人隱私的行為;
(11)有無其他違法、違規或有損法律援助信譽的行為。
2.監督檢查采用方法
法律援助中心在監督檢查中采取定期檢查和隨機抽查相結合,事中監督和事后監督相結合的方式進行,主要采取下列方法:
(1)參與重大疑難案件討論研究;
(2)參加案件的審理旁聽;
(3)走訪聽取受援人意見;
(4)電話聯系,及時了解案情及進度情況;
(5)接受投訴,調查處理;
(6)審查案卷,檢查歸檔情況;
(7)情況通報;
(8)其他方法。
3.監督檢查程序及責任追究
法律援助中心在進行監督檢查過程中要以事實為依據,做到合法、客觀、真實、全面、公正,對發現的問題應及時予以制止,督促整改。工作人員應持介紹信和專用監督檢查表格進行監督檢查,工作完成后要及時寫出監督檢查報告,提交法律援助中心審查。法律援助中心根據情況向被監督檢查單位或個人提出反饋意見,發出整改通知,并將監督檢查情況作為確認完成法律援助義務量和發放援助案件辦案補貼的依據。對辦案不認真、服務態度差、造成受援人合法權益受損的辦案人員,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向司法行政機關提出處理意見;對可能構成刑事犯罪的,及時報告司法機關。如果監督檢查人員在監督檢查過程中,敷衍了事,弄虛作假,要給予批評教育或處分。
4.監督檢查時效
監督檢查自案件指派之日起,至案卷報送法律援助中心審查結束之日止。
(五)加強檔案歸檔和規范化管理。
認真貫徹落實區司法局下發的《關于轉發〈市法律援助案件檔案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要求,自2006年7月1日起法律援助案件檔案按照該管理辦法立卷、歸檔。法律援助案件承辦人員自辦結各種法律援助事項后15日內,向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承辦案件的全部案卷材料。法律援助中心自收到結案材料之日起15日內完成審查、移交手續,由法律援助中心負責歸檔保管,實行法律援助檔案的規范化管理。
三、幾點要求
(一)提高對加強法律援助優質服務辦案工作的認識。法律援助是政府為保障社會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促進司法公正、維護社會穩定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司法行政機關和法律服務機構是這一惠民工程的執行者。全局上下要切實提高對法律援助優質服務辦案質量的認識。法律援助中心要全面落實法律援助各項法律法規,增強工作責任心,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要加強內部管理和制度建設,確保法律援助案件優質服務辦案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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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以滿足人民群眾法律援助需求為目標,以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為主線,以方便群眾、服務群眾為重點,力求讓更多的困難群眾方便快捷地獲得法律援助,切實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二、活動時間
年8月1日—年8月31日
三、活動內容
1、多措并舉、擴大宣傳?;顒釉缕陂g,通過律師趕大集,發放法律援助溫馨卡、便民手冊、宣傳畫,張貼標語、懸掛橫幅、散發傳單、播放錄音錄像資料、解答咨詢等方式,重點宣傳法律援助的對象、范圍、條件、申請程序,以及民法、婚姻法、物權法等各類法律法規。
2、全力組織開展“律師趕大集”活動。定于8月3日在大集正式啟動該項活動,區法律援助中心、正大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參加啟動儀式。其他各司法所、律師事務所按照活動安排確定的時間開展活動。所有活動統一懸掛法律援助宣傳橫幅,集中開展法律援助宣傳咨詢活動,現場受理法律援助案件,讓廣大人民群眾切實感受到法律援助的溫暖。
3、要進一步加大宣傳報道力度。活動期間,要與新聞媒體搞好協作,邀請報社、電視臺等媒體記者跟蹤采訪,及時報道活動情況,營造濃厚輿論氛圍,達到“走出去宣傳、報紙上刊載、電視里播放”的效果,以此進一步提高法律援助的社會影響力。
四、活動要求
1、高度重視、周密部署。各司法所、律師事務所要充分認識在建黨90周年之際開展此項宣傳活動的重要意義,切實做到認識到位、組織到位、措施到位、落實到位。
2、圍繞主題、突出重點。通過這次活動,將法律援助的基本常識和相關法律法規作為重點進行宣傳,讓基層群眾在權益受到侵害時尋求正確法律途徑,使“請不起律師,打不起官司”的難題真正得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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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有效性;實現
一、我國刑事法律援助立法體系的重構
(一)憲法應包括律師幫助公民實現法律援助的權利
作為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構成部分,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既是公民基本權利制度化的重要體現,又是體現人權保障的重要制度。憲法以國家根本法的形式確認了人之所以為人的基本權利,是“公民權利的宣言書”。故而,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將公民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提升為憲法性的權利,并以國家法的形式進行了確認。
然而,我國對此的認識尚未到位,并未在《憲法》中體現出公民享受法律幫助的權利,這無疑是我國人權保障方面的一大不足之處。因此,在以后進行《憲法》修訂時,可以考慮將公民享有獲取法律幫助的權利以根本法的形式進行保障,將其納入到《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體系中?!稇椃ā纷鳛槲覈母敬蠓?,是許多法律制定的直接依據。因此,將公民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納入《憲法》條款之中,可為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相關立法提供依據。
(二)刑事法律援助立法體系的建立與完善
目前,《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是我國法律援助所依據的重要法律,2003年9月國務院頒布實施的《法律援助條例》這兩部法律的重要補充和完善。作為我國首部與法律援助相關的全國性法律和最高級別立法《司法部關于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相比,《法律援助條例》有著明顯的進步。但作為只是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法律援助條例》的立法還是比較較低,并且與法律援助所牽涉的公安司法機關存在一定的利益沖突。該《條例》在制度設計中存有諸多的無法彌補的缺陷(例如沒有觸及法律援助制度的沉疴痼疾),未能完全借鑒和吸收現代法律援助制度的先進之處。
二、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在司法制度層面的重構
(一)刑事法律援助制度適用范圍的逐步擴大
1、指定辯護的適用對象的進一步擴大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設立的最直接的目的就是為了保障人權,使生出困境的被告人有獲得無償法律援助的機會。它的一個重要目標就是為了令眾多的社會弱勢群體都能享受該制度的幫助。然而,法律援助的資源并不是非常豐富的,很難在同一時間滿足所有有需要的人。因此,為使最迫切需要法律援助的人得到幫助,我們應當依據我國具體情況,將稀缺的法律援助資源尤其是律師資源進行合理和系統的分配與組合。
“司法利益有此需要”是被告人獲得法律援助的最低限度標準,聯合國對此有深刻的認識,這一概念體現在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第三款。然而這一條標準過于抽象化,為此,一些國家為規范其實際操作性,結合本國情況進行了具體說明。其中,在人權保障較為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實施較早的英美等國規定“司法利益的需要”起點為被告人有被判處一年以上的監禁的可能。相對而言,我國的指定辯護適應對象則沒有那么寬,我國相當比例的刑法學者都已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作為是否為重刑的分界線,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等量刑幅度在我國《刑法》規定的罪名中占據很大的比重。從這點來說,這和大多數國家以及聯合國的抽象標準有一定差異。
2、被害人應享有刑事法律援助應保障的權利
因為被害人在經歷刑事犯罪的過程中就已經遭受了一次傷害,倘若未能獲得律師給予的刑事訴訟方面的有效幫助,極易遭受“二次傷害”。
為此,聯合國制定的《為罪行和濫用權力行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則宣言》將被害人享有獲取法律援助的權利寫入其中,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必須在法律過程自始至終為受害者提供持續的幫助。
首先,被害人有獲取律師幫助的權利,法院和檢察院有義務向其告知。同時,法院和檢察院有義務對對符合援助條件的被害人給予幫助,比如他們可以聯系被害人所在地其他相關的法律援助機構接受被害人的法律援助申請。另外,還可以對司法機關違反法律義務的行為予以制裁措施。
其次,對于被害人獲得律師幫助的條件加以明確,其中包括案件條件以及經濟條件。案件條件就是要具體分析案件,對于符合法律援助制度的被害人都可以提供援助。經濟條件是指被告人符合一定標準的經濟困難,其中包括被告本身原經濟就很困難,也包括因犯罪行為導致的經濟困難??偠灾?,被害人只要經濟困難就可以,不管經濟困難是否與犯罪行為之間有任何關聯。
3、完善偵查階段的刑事法律援助
我國《刑事法律援助條例》以行政法規的形式首次將犯罪嫌疑人申請法律援助的時間提前至審查階段。
篇10
一、 受援人的經濟困難不應確定為一個固定不變的標準
法律援助的對象是經濟困難的公民。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規定,刑事案件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外,其他任何案件,公民(法定人或者近親屬)申請法律援助要獲得批準,都必須符合經濟困難的標準。
目前,我國大多數地方條例和政府規章,都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發展狀況和法律援助事業的需要,制定了公民經濟困難的標準。從己頒布的地方條例和規章看,公民經濟困難標準,有的地方規定為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有的為最低工資標準,有的為月薪千元,但大多數都是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目前,江蘇省正在修改地方法律援助條例。江蘇蘇南、蘇中、蘇北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立法調研時,圍繞經濟困難標準,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分歧較大,就是各地法律援助機構也各執一詞。有的堅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有的堅持最低工資標準;有人認為公民經濟困難不應固定為一個標準,因為各種各樣的案件,其難易程度和訴訟標的金額各不相同,法律服務費用懸殊很大,應將受援人的經濟困難狀況作彈性的界定,即“無能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還有人認為,“法律援助的經濟困難標準,參照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同時“申請人因遭遇突發性事件提出無能力承擔法律服務費用的,由法律援助機構根據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結合申請事項的復雜程度等因素審查認定”,作為經濟困難固定標準的例外。
筆者認為,第四種意見比較切合實際,給法律援助人員留下了一定的據實裁量空間。法律服務是按照訴訟標的和案件難易程度收費的,一件案件少則幾十,多則上萬,甚至幾十萬。以江蘇為例,公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在130元至280元之間,一個三口之家,夫妻月薪為1200元,遠遠超過了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至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但是,遇到突發事件要支付數萬元服務費,實在無能為力。一個享受低保待遇的人,交幾十元法律服務費,咬咬牙也是可以做到的。公民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急需法律服務,沒有委托人,其根本問題就是因為經濟困難交不起法律服務費。就個案而言,是否有能力支付法律服務費,是衡量申請人經濟困難的標準。申請事項只要符合法律援助范圍,其經濟狀況就是超過了低保待遇乃至最低工資標準,只要法律服務費用數額巨大,都可認定為經濟困難,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在社會生活中,申請人有完全不能承擔法律服務費用的,有能承擔一部分,但要全部承擔有困難的。經濟困難標準是法律援助的一道門坎,高了受援人進不來,低了受援人過多,僧多粥少無力應對。經濟困難設定一個固定的標準只能為完全不能承擔費用的申請人提供法律援助,而將有一部分承擔能力的人排除在外。法律援助制度是一項重要的法律保障制度,其目的是保障公民不因經濟困難而得不到法律服務,喪失對合法權益的有效保護。經濟困難固定為一個標準,作為一項制度設計是有缺陷的,其公平性值得商榷。合理分擔費用是西方國家上百年法律援助工作的經驗總結,是比較科學的。我國如能參照西方國家的做法,申請人收入設定上下限,由受援人按比例分擔費用。這樣的規定就更加完善了,可以將只能承擔一部分法律服務費用的申請人納入法律援助的范圍。當然分擔費用制度的實施,有可能滋生亂收費的弊端。筆者認為,任何事物的出現,利弊都是共生共存的。
分擔費用可以彌補法律援助資金的不足,使那些不能支付或者不能完全支付法律服務費用的公民,納入法律援助的范圍,盡量擴大貧弱群體的受益人群。分擔費用是調動社會一切積極力量的重要舉措,對法律援助工作來說利大于弊。因噎廢食,不利于法律援助事業的長遠發展。
二、 政府為主導,全社會參與的原則,弱化了政府的責任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確立了國家保障公民不分地位高低和財產多寡,都可平等享有法律賦予的一切權利。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是實現公民權利的根本保證。法律援助是程序公正的一個重要方面。政府作為國家權力的執行機構,義不容辭的承擔著公民的法律援助責任。《法律援助條例》明確規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政府應當依法設立法律援助機構,配備一定數量合格的人員,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經費,保證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進行。否則,就是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完全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就是沒有盡責。
政府責任并不是說,法律援助經費、人員,以及辦公用房和辦公設備,法律援助工作需要多少,政府就能滿足多少。由于各種因素,西方較多國家也不盡如人意,何況我國這樣一個人口眾多的發展中國家。政府主導,全社會參與,作為法律援助資源體系的基本架構設置,是完全必要的,也是切實可行的。目前我國地方法律援助條例立法中,有幾個省(江蘇為首家)將政府主導,全社會參與作為原則寫進去,而沒有明確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這一根本的原則。筆者認為,國務院條例的最成功之處,是規定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政府主導,全社會參與的原則,對法律援助的責任作了三七開,弱化了政府的責任。對待法律援助工作,政府應當保障經濟困難群體的權利,體現的是責任;社會組織和公民奉獻慈愛之心、伸出援助之手,體現的是慈善義舉。兩者具有本質的區別。
法律援助作為一項社會保障制度,實現的是公民政治上的平等。保證公民之間在政治上的平等,是社會主義社會的本質要求。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相對于社會制度的建立是滯后的。經濟落后是一個方面的原因,根本原因還是認識問題。有人認為,一級地方領導的工作重心,“生產、生活是第一位的,公正、公平是第二位的”;“效率優先,兼顧公平”。法律援助經費數目不算大,分攤到各個市、縣,是完全有能力來解決的。即使是經濟欠發達地區,這也不是很重的負擔,關鍵是黨委、政府對這項工作重視,就能夠解決。作為一級政府
財政,各行各業,各個部門都向他伸手要錢,不叫困難不現實。就是經濟發達地區財政,同樣喊困難。我國不可能短期內消除貧富懸殊的問題,保證經濟困難公民政治上的平等,與解決他們的吃飯、穿衣問題一樣重要。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就是利用我國公民政治權利保護方面的問題,小題大做,借題發揮,大做文章,惡意攻擊。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這個責任是完全的,百分之百的。政府主導,全社會參與作為原則,對于法律援助這個新興的朝陽事業來說,有害無益。三、 法律援助訴訟案件應是可能勝訴的案件
一件民事或行政訴訟案件有兩種結果:要么勝訴,要么敗訴。綜觀世界各國法律援助法律,有些國家在法律援助立法中,規定法律援助案件應當是可能勝訴的案件?!俄n國法律援助案件管理條例》就把“勝訴的可能性”,作為受援審查的條件之一,“當認為不可能勝訴時”,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決定不提供援助”;一般來說,要成為法律援助案件,必須滿足三個條件:其一、有合理的請求及事實依據;其二、請求事項屬于法律援助范圍;其三、確需法律服務而無力承擔法律服務費用。我國《法律援助條例》并沒有“勝訴的可能性”的審查規定。但是,第十七條將“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案件材料”,規定為公民申請法律援助應當提交的證明材料。
誰主張,誰舉證。沒有證據進不了訴訟程序,更不可能勝訴。公民申請法律援助,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供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相應證據。當然,要每一個申請人都提供證明案件事實的足夠證據,是不可能的。但要提供初步的證據或證據線索,以便法律援助人員據此進行調查取證。
《法律援助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法律援助機構收到法律援助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申請人做出必要的補充或者說明,申請人未按要求做出補充或者說明的,視為撤銷申請;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需要查證的,由法律援助機構向有關機關、單位查證?!比绻麤]有任何證據,法律援助機構就不會批準提供法律援助,申請人的案件,也不可能成為法律援助案件。例如,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應當提供具有贍養、撫養、扶養親屬關系的證明材料,如戶口本、公安派出所證明或有說服力的相關材料;申請執行或要求增加數額的,要有生效的判決書或調解書等裁判文書。當然,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給付方的實際經濟能力也要有證明材料。又如,一個農民工,申請追索勞動報酬的,應當提供勞動合同;如未簽勞動合同,則要提供勞動地點、勞動時間、什么工作和薪酬標準的相關證據,或者證據線索。沒有這些起碼和必要的證明材料,就視為“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法律援助機構就可以依法作出不提供法律援助的決定。既然有證據證明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這樣的案件在訴訟中就基本不會敗訴。
綜上所述,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我國法律援助案件也是應為可能勝訴的案件。據部中心對法律援助數據統計分析,我國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敗訴率為10%左右,行政法律援助案件敗訴率為20%左右。筆者武斷地認為,出現這種情況,不是計算錯誤,就是受理審查不嚴。
四、 受援人可獲得的預期利益明顯小于法律援助成本的案件,可以不提供訴訟的援助
在法律援助實踐中,受援人通過法律援助獲得的利益,一般來說,都遠遠高于法律援助的成本。但也有為了一、二百元,甚至二、三十元錢,申請法律援助的。受援人的預期利益明顯小于法律援助成本,是否提供訴訟援助,由于法律沒有規定,這個問題認識不同,各地做法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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