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的法律幫助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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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 法律援助 司法公正 政府
一、相關概念綜述
(一)法律援助制度概念
法律援助制度也稱法律救助,是目前在全球范疇內具有普遍性的一種司法救助制度。在國家司法體制運轉之中,一旦當事人因經濟能力或其他因素難以采用常規法律手段來保護自身權益,此時國家就應該向當事人提供相應的法律援助,以保護當事人的利益不受侵犯。這種法律救助通常下是免費提供法律幫助,其主要目的是為了實現司法公正與社會公平,同時也可以視為一個國家對其公民權利保障的基本行為。
(二)法律援助制度重要意義
法律援助主要是體現國家對于該國公民基本權利保障,通過向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會讓當事人由于不懂法律常識而感覺到法律的不公平。法律援助為當事人的平等地位創造了條件,對社會弱勢群體給予了幫助,同時也健全了我國的律師法律制度,對于我國司法公正、社會進步都具有積極的意義。
二、國外法律援助制度研究分析
對于歐美法系國家而言,法律救助最早是以一種慈善的行為出現,是號召律師免費為需要法律救助的人提供幫助,以此來展示律師的崇高職業道德。隨后,歐美法系國家將法律援助制度逐漸轉變成一種政府行為,雖然當事人接受的法律救助是免費的,但政府往往需要付費給相應的律師。進入21世紀后,國外法律援助制度得到了進一步完善和發展,并出現了關于法律援助的專門性立法,同時法律援助人員和機構也日益完善,更逐漸解決了法律援助的資金供給問題。筆者對英國、美國、日本三國的法律援助制度進行了深入分析,試圖找出三個國家在法律援助制度方面的特點和值得借鑒之處。
(一)英國法律援助制度
英國是法律援助制度的發源地,是目前法律援助制度最完善的國家之一。目前的英國法律援助制度可以分為刑事法律援助、民事法律援助以及特別訴訟三種法律援助。早在1949年,英國就通過了《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詢法》,該法的正式通過標志著英國已經建立了具有現代化意義的法律援助制度。而1999年《接近正義法》的頒布則進一步完善了英國法律援助制度,提升了英國法律援助的質量。在任何國家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設進程中,最難以解決的問題就是法律援助資金的出處,英國法律援助資金主要來源于社會的捐助,同時也允許受助人進行一定的捐獻,而政府給予的財政撥款也是解決法律援助資金的重要途徑。由于英國法律援助制度發展較快,同時涉及法律援助的案件較多,因此,英國成立了單獨的管理機關,對政府法律援助相關工作進行管理,由具有獨立身份的管理機構委托獨立的法律服務機構向社會提供法律援助服務可謂是英國法律援助制度的一大特色。除了這種具有獨立身份的管理機構可以提供法律援助之外,一些社會團體也自發成立了相關法律援助機構,如一些律師團體、法律社等機構也提供法律援助。這兩種提供法律援助的模式可謂是英國獨有的特色,而利用社會捐助和財政撥款則充分解決了法律援助資金的來源問題。
(二)美國法律援助制度
美國法律援助在世界范疇內也處于領先地位,雖然美國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較晚,但憑借美國民主法治國家和經濟體系的高度完善,其在短期內取得了較快的發展。美國法律援助制度分為刑事法律援助和民事法律援助,更具特點的是兩種法律援助是完全割裂開來、獨立運作的。美國刑事法律援助主要由公設辯護人機構負責,而民事法律援助則由獨立的法律服務組織對其負責。在美國憲法中,只有刑事法律援助是國家予以承認的,享受刑事法律援助服務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權利,而民事法律援助則被分離在外,得不到憲法的支持。也正是因為這種原因,美國民事法律援助缺乏政府的支持,尤其是在資金上給予幫助,因此美國法律援助制度的資金來源主要是依靠民間慈善團體捐助,同時律師事務所、公司企業捐助、基金會等等都是民事法律援助的資金來源。因此,美國法律援助的特點之一就是資金來源極其豐富。同英國一樣,美國法律援助也具有獨立的機構。美國刑事法律援助主要由官方提供,一般由公共辯護人辦公室負責管理與實施,同時在個別州會設立相關的監督管理機構,確保刑事法律制度的經費得到合理利用。美國民事法律援助機構主要由法律服務公司進行管理運行,法律服務公司一般會委托具有一定資質的私人律師提供法律援助,以保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除此之外,美國法律援助組織還存在一個特殊性主體,那就是法學院中的“診所”項目。在美國大部分法學院中,學生有義務對社會上亟需法律援助的人給予幫助,同時也讓自己所學知識在司法實踐中得到檢測,我們可以將其理解為學生的實習任務,而為了保證法律援助的質量,渴望提供法律援助的學生也必須擁有相關的執照。綜上所述,美國法律援助特點就是刑事法律援助和民事法律援助各自獨立,刑事法律援助由政府負責,而民事法律援助則由法律服務公司和法學院進行負責。
(三)日本法律援助制度
與英美法律國家不同,日本由于政治原因導致國內人民生活普遍貧困,亟需免費的法律援助制度來幫助公民維護基本權益。日本的法律援助主要是依靠專門的法律扶助協會,協會將登記參與法律援助律師,而法院則在這些登記律師中選擇適合的人員提供法律援助服務。日本法律援助制度在某些層面上與美國相似,刑事法律援助是由政府提供援助資金,再由審判機關來根據案件的程度向律師支付費用,在這個過程中,法院會事先將費用轉給律師協會,再由律師協會給予律師本人。但由于法律援助提供的費用有限,目前日本專職法律援助律師較少,大部分都由律師協會的相關工作人員擔任。日本的民事法律援助費用也由政府負責,同時也從社會資助和當事人返還進行彌補,日本的民事法律援助在某種層面上并非完全免費,一旦在民事法律中獲勝,當事人需要償還法律援助費用,但如果敗訴則無需償還。與此同時,日本一般僅在離婚民事案件中引入法律援助制度,而對于其他民事法律案件極少給予法律援助。在日本,律師聯合會負責日本法律援助的管理,其主要職責是負責提供法律援助服務和對法律援助資金進行管理。綜上所述,日本法律援助制度也是將刑事法律援助和民事法律援助區分開來,雖然都由政府撥款來支持法律援助工作,但對于民事法律援助而言其范疇則較為狹窄。
三、國外法律援助對我國的啟示
法律援助在某種程度上是衡量一個國家司法發展速度、司法公正的標準。我們從西方歐美法系國家身上看到其法律援助制度的全面性,但相比我國而言,國外法律援助從制度和規范性方面還領先于我國。因此,通過對國外法律援助制度的了解,可以為我國完善、修正法律援助制度提供一些借鑒。
(一)提高政府法律援助工作質量
法律援助在某種層面上取決于政府的態度和支持的力量。法律援助是標志一個國家司法公正、法律現代化的標志,政府應該給予法律援助更多的支持。從英國法律援助制度中我們看到,政府直接出資向律師購買法律服務,將服務免費用于法律援助;而在美國,政府也針對刑事法律援助提供資金支持,通過國會向法律援助管理部門提供資金支持。而我國政府雖然也對法律援助服務十分重視,但由于具體國情不同,需要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的人員過多,我國在未來仍需加強對法律援助服務的投入,在財政方面給予更多的支持,以此提高政府法律援助的工作質量。
另一方面,我國目前尚未出臺專門的法律援助法律,我國政府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應該加強此方面的重視程度,通過立法來指導和幫助法律援助工作,應該制定并實施具體的法律援助工作細則,以此來提高法律援助的工作質量。同時,對于法律援助的管理機構設置也需要政府加大力度,幫助建設相應的法律援助機構,負責日常資金管理和法律援助服務的提供,以期依靠這兩個方面來進一步提高我國政府法律援助的工作質量。
(二)增強全社會責任意識感
增強全社會的責任感和公共意識有利于改善我國法律援助的實施環境,更有利于讓更多律師及社會公益團體加入到法律援助服務之中,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識和慈善捐助提升我國法律援助服務質量。從美國民事法律援助制度不難看出,美國民事法律制度費用來源均由民間團體和公益組織承擔,這在某種程度上極大地減輕了政府財政壓力,而形成這種局面的原因就是美國提倡全社會為法律援助服務作出貢獻,可以說美國民眾力量對于美國民事法律援助的發展作用巨大。同時,我們還看到通過學生提供法律援助,不僅可以提升學生的實踐知識,同時能節約大量成本來維系法律援助服務。
進入21世紀以后,我們已經看到我國公民在社會公眾意識和法律援助意識方面的提升,越來越多的公民認識到自己的責任。只要我國政府給予相關的引導,民間組織和慈善團體的力量就可以被有效調動起來,這種全面參與法律援助的狀態將為我國法律援助進步提供巨大動力。
(三)建立多元化法律援助體系
建立多元化的法律援助體系更容易促進法律援助制度的發展和壯大。我們從美國法律援助制度中不難看出,美國法律援助制度分為三種情況,一種是由政府主導的刑事法律援助,一種是以民間組織為主導的民事法律援助制度,另外一種則是由學院主導的民事法律援助。通過三個方面的相互促進,共同形成了美國較為全面的法律援助制度。而我國由于法律援助制度的起步較晚,且具有自身的諸多困難,但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和法治意識的不斷強化,我國法律制度也將向此方面靠近,通過建立多元化的法律援助體系來彌補其中任何一種法律援助體系的不足,讓我國更多公民能夠在法律援助制度之下獲得法律幫助,從而實現社會主義司法公平和社會和諧發展。
四、結論
通過本文的闡述,我們了解到英國、美國、日本在法律救援制度方面的獨到之處,其中部分法律援助制度相比我國而言具有一定優勢,并值得我們借鑒。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在法治建設方面成績斐然,在積極建設法治社會的道路中,法律援助制度是其中的重要環節,借鑒歐美國家先進的法律援助制度經驗,可以減少我國在法律援助制度發展中的彎路。在未來的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過程中,我們應該提高政府的法律援助質量,引導全社會形成普遍的責任感和意識感,并最終建立起多元化的法律援助體系,同時在這種法律援助體系之下,我國司法實踐的公正性也將得以有效保證,我國社會也將更加和諧發展。
(作者單位為河北冀華律師事務所)
參考文獻
[1] 徐張玲.國外法律援助制度比較研究――以英、美、日三國為例[D].江西農業大學,2011:5-7.
篇2
第一階段:準備階段(2012年4月1日—4月上旬)
1、辦事處成立活動領導小組。
2、研究并制定活動實施方案、工作計劃。
3、組織司法所、人民調解員積極投身到這項活動中來。
4、積極做好法律援助的各項準備工作,發放法律援助聯系卡500張、宣傳單等資料1000份,保障活動健康開展。
第二階段:組織實施階段
1、積極組織開展法律援助集中宣傳咨詢活動。并做好場地的保障和人員的組織工作。
2、開展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農民工“法律為民服務”活動,進社區組織宣傳,化解矛盾,解決基層矛盾糾紛,理順群眾情緒,營造更多的和諧因素,減少不和諧因素,為“十”的召開,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3、提升司法行政隊伍形象,建立和完善內部管理的規章制度。
4、開展以農民工和孤寡、病殘、貧困群體的法律援助工作作為重點,加強對貧困群體的摸排。并拓寬法律援助申請渠道,做好法律援助咨詢、初審、受理工作,提高便民利民程度。
5、法律援助工作站、司法所、社區調委會在活動中要加大宣傳力度,做好法律援助案件的咨詢、接待、初審工作,做好法律援助受援人群的調查、摸排、登記工作,發放法律援助送溫暖活動聯系卡,建立相關信息檔案。依靠法律援助志愿者隊伍辦理非訴訟案件調解及民事案件訴訟案件,法律援助工作站每月要努力協助辦理法律援助案件3件。
6、加強對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報道。加強信息反饋,及時報送活動進展情況、好的做法、典型案例,要加強與報社、廣播電臺等新聞媒體的合作與協調,做好活動實施期間的宣傳報道工作。
第三階段:總結檢查階段
對轄區法律援助活動開展活動進行自查,認真總結活動取得的成效,形成書面報告,于11月1日前向區法律援助中心上報活動總結材料。
具體要求
(一)抓住契機,加大法律援助送溫暖活動宣傳力度
1、組織系列法律援助進千家萬戶宣傳咨詢活動。開展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維權法律援助咨詢,幫助基層解決矛盾糾紛。
2、加強對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報道。及時報送法律援助送溫暖活動進展情況、好的做法、典型案例,要加強與新聞媒體的合作與協調,做好法律援助活動實施期間的宣傳報道工作。
(二)發揮職能作用,整合司法行政資源積極開展活動
組織司法所、法律服務所、人民調解員等各類人員廣泛參與法律援助送溫暖活動中來,發揮司法行政整體功能,做到“四個結合”職能與活動相結合,法制宣傳教育與法律援助相結合,法律服務與法律援助相結合,社會矛盾糾紛調處與法律援助相結合。
(三)要突出“法律援助為民服務創先爭優年”活動的重點
要把“法律援助為民服務創先爭優年“活動的重點放在解決困難群眾的實際問題上,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問題。要把做好農民工和孤寡、病殘、貧困群體的法律援助工作作為重點,加強對貧困群體的摸排,更好地為貧困群體提供法律幫助。
篇3
關鍵詞:法律援助;制度;完善
前言:
由于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不健全,因此給我國法律援助事業的開展帶來了阻礙。為了更好的去開展我國法律援助事業,我國需要完善立法體系、健全管理和實施機構、擴大援助范圍、提供充足的經費。健全我國法律援助制度可以更好的促進我國社會的穩定、和諧。
一、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現狀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特征
我國法律援助制度具有福利性、社會性、公平性的特征。
首先,法律援助是針對經濟困難的群體的,律師事務所可以為群眾提供有償法律服務,而我國法律援助是無償幫助群眾提供法律服務的。不是所有人民都可以得到國家法律援助,而是經濟困難而且有需要的社會成員才可,國家不僅為這類人群提供經濟支持,同時也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1]。
其次,只要是符合國家法律援助條件的人,不分男女老少、職業地位等都可享有法律援助的支持。
(二)法律援助制度的功能
我國法律援助制度具有法律服務、人權保障、法制完善、扶貧濟弱、維護穩定的功能。
首先,國家法律援助機構提供法律服務,前提條件必須是有需要的且有經濟困難的人群。其次,無論是社會任何階層的人,都可享有法律援助的保障。最后,法律援助機構可以使有需要的困難者獲得合法權益,實現合法權利。
(三)法律援助制度的實行
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實行,需要很多條件。第一,有援助范圍,國家法律援助幫助經濟條件困難的人群。第二,有援助機構,對法律援助有需求的人需要到專門的機構去辦理業務。第三,有援助經費,經費是給援助律師的最低保障。
二、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不足
(一)法律援助立法層次低
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法律援助起步較晚,因此至今法律援助立法體系尚未完善[2]。我國法律援助立法體系層次較低,這就不利于法律援助在現實生活中的更好實現。我國完善高層次的法律援助立法,不僅可以鞏固法律援助已有的成果,而且還可以開辟法律援助發展新道路。
(二)法律援助程序不合理
首先,我國法律援助程序申請沒能對案件性質進行明確區分。我國法律援助分為幾個方面,而對于法律援助的某一方面沒有明確的細分,這樣容易給工作帶來一些不必要的麻煩,同時也會給援助工作增加難度。
其次,援助申請的程序較為復雜。據有關調查顯示,很多人知道法律援助的存在,可是因其申請過程較為復雜,所以會選擇其他渠道進行解決問題。
(三)法律援助范圍有局限性
法律援助是幫助有困難的人,為他們提供法律服務的,但是對于困難并沒有明確的界定。我國很多城市都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這也就成為很多人判斷困難與否的標準了。因此,法律援助工作需要對援助對象的范圍有明確界定[3]。
(四)法律援助經費不充足
我國法律援助經費不足主要源于兩個方面:一是國家財政撥款不足;二是募集的資金有限。法律援助工作要更好的開展,需要足夠的經費,除去給工作人員的月薪以及必要的開支外,剩余資金少之又少,因此辦案效率是得不到保障的。
三、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立法體系
首先,將法律援助制度寫入憲法中。我國的憲法是最具權威性的,將法律援助章程寫入憲法,可以引起更多人的重視,也可以增強更多人對法律援助的認識。
其次,《法律援助法》應由最具權威的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制定。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不夠完善,所以不能發揮其應有的法律效應。法律援助自成立到至今為止,所受理的案件等相關細節問題更讓人反省,很多問題不僅僅涉及到法規的調整范圍,甚至涉及到立法的范疇[4]。
(二)健全管理及實施機構
首先,增強援助機構的職能。目前為止,政府援助機構的職能有兩種,一是管理職能;二是實施職能。前者負責法律援助等相關方面的制定和計劃,監督援助實施機構的具體實施,對相關工作給予指導;后者負責具體案件的具體實施。
其次,發揮社會其他團體的補充作用。法律援助機構在我國起步較晚,因此知曉率不高。很多人不符合法律界定援助對象范圍的條件,但是這些群體的確又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這時,可以充分發揮社會組織的作用,社會很多其他組織與特殊群體有更多交集,如婦聯、殘聯等,社會組織可以充分發揮力量,將援助組織推薦給需要的人。
再次,提高法律援助隊伍的素質。為需要的成員提供法律援助工作的專業人員素質一定要高,辦事效率高、能力強。除了從援助人員自身加強素質之外,還需要管理部門人員提高素質,優化配置人力、財力、物力資源,可以節省案件所用經費和更好提高工作效率。
最后,加強鄉鎮的法律援助機構建設。很多鄉鎮居民對法律知識了解少,而且多數弱勢群體生活在農村,因此,他們更需要法律援助。
(三)擴大援助范圍
首先,調整“經濟困難”中“困難”的標準。我國很多城市的居民,都會認為經濟困難的人是擁有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其實不然,我國還有很多階層的人群沒有擁有最低生活保障,可是他們也無力支付法律服務的費用。因此,我國需要調整并明確困難標準。
其次,援助對象范圍要擴大。我國目前要求援助對象只有幾類人群,實際上我國應該擴大援助范圍,真正做到給予需要幫助的人以法律援助。
再次,加強法律援助和司法援助相結合。我國法院做出司法援助決定的案件,法律援助結構是一定會提供服務的,可是法律援助機構做出法律援助決定的案件,法院是未必會提供司法援助的[5]。針對這一現象的發生,就會給法律援助工作帶來很大的阻礙。
最后,增加援助服務的內容。我國目前的法律中,訴訟和辯護是法律援助的主要內容。隨著時代的發展,社會成員對辯護和訴訟這兩種方式需求減少,相反對非訴訟有所增加,因此,我國應增加援助服務的內容,做到與時俱進。
(四)補足援助經費
法律援助經費是工作人員更好開展援助工作的保障,工作人員的基本工資所用經費問題暫且不說,他們受理案件時需要的經費問題是更為重要的。
目前,法律援助機構獲取援助經費的途徑有兩個,一是國家給予財政撥款,可是撥款所占比重?。欢悄技Y金,可是能力有限、數量有限,更多還是一些來自社會的閑散資金。因此,兩個途徑都是不能使國家法律援助機構得到充足經費的,需要國家補足援助所用經費。
四、結論
法律援助工作可以幫助更多需要的且經濟條件不好的人維護合法權益,可是我國法律援助起步較發達國家晚,而且援助制度也不夠完善,因此我國需要進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以更好的去開展法律援助工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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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胡萍.大連市中山區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研究[D].大連理工大學,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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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法律援助 法律資源 權威
作者簡介:黃桂中,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師,研究方向;法律方面。
應當承認法律援助制度的出現對于現實的法律資源的分配,以及法律的運用的普及性都是一個很好的增強。而且有效的法律援助制度的運用,可以說同樣的對于法律本身的權威和公正的適用都意義非凡。無論是公共資源的使用,或者是授權委托其他法律資源的運用,都可以說彌補了現實的法律運用的狀況。現階段的法律援助的發展,已經日趨專業化和正規化,逐步有一定的模型。不過由于經濟文化水平的限制,以及政治經濟發展水平不平衡的現狀,使得我們在這方面還有很多值得提高的地方,需要我們進行改善。因此,就需要結合現狀,根據已有的條件和因素,盡可能地進行內部的修補和整改,來保證法律援助制度能夠得到更進一步的發展。
一、法律援助問題簡介
(一)法律援助的定義
法律援助本身起源于西方,其最早的含義是法律上的急救,就是指對于沒有能力使用法律資源的人來提供免費或者折扣的法律資源服務的活動。應當說這方面主要是指辯護人服務,當人沒有專業的律師進行法律指導,也可能在訴訟中對于法律的運用遇到一些困難。而通過法律援助的實施,則可以對于法律的運用有著更好的幫助。法律援助中主要的內容就是律師服務,通過這方面的法律幫助,也將使得相對人能夠得到比較妥當的法律權利上的保護。
應當說法律援助本身是一種公益行為,而不是一般的契約行為。由于法律援助針對的是法律資源享有方面的不平衡狀況進行補全,因而實際上是給與相對人權利的保證。因此,從定義方面來說,法律援助屬于典型的公益行為。而被援助人本身是有權利使用法律資源的,只是限于條件無力運用,因而需要通過法律援助的行為來幫助其確立權利的行使。
(二)法律援助的要素
法律援助的主體,一般而言是公共組織下的律師、法律工作者和志愿者等等。這些是為了進行法律援助,給予沒有能力使用法律服務的人員的幫助的主要存在。由于法律資源的運用差距方面主要在于律師服務,因此可以認為其主要方式就是這些。作為援助主體應當以職業精神來面對所面對的事務,從而做到盡職盡責。
就法律援助的方式來說,一般而言是對于相關的律師費用等方面有所減免,并且對于相對人進行法律資源和知識等方面的幫助,來保證相對人能夠對于法律的權利以及自身的合法利益進行有效的認識和保護。援助應當是無償或者收取低廉費用的,否則不為援助,對于援助方式來說,必然的不能離開其本身的公益行為的性質。
而法律援助的客體,一般來說則是那些本身沒有能力承擔律師資源使用的人,包括貧困殘疾等一些無力進行承擔的狀況。而法律本身應當普遍適用,也應當盡可能的保證資格和機遇的平等,因而這些在資源方面的先天性缺失是不應當被鼓勵的,也應當得到一定的幫助來使得法律的公正性得到更好的保證。
二、法律援助的價值
(一)援助弱勢群體
對于弱勢群體的援助也可以說是看得見的,通過這樣的方式對于不能夠通過自己力量來進行律師服務申請的狀況必然的會得到一定的緩解。而且可以說保證了相對人能夠得到正常的法律服務,對于其本身權利的保障來說是非常的重要的。由于相對人本身條件的欠缺,往往在訴訟中就處于弱勢地位,而法律服務的缺失則會使得這樣的狀況雪上加霜,更難以保證能夠對于其合法權利進行保障。因此可以說法律援助的實施,使得受援助方能夠有機會站在同樣的基礎上,用相同的基礎來維權。
由于一個人享受正常的法律服務應當是其基本的權利,而且本身就不是所有人都能夠自主的了解和使用,必然的就需要進行資源上的重組和運用。對于相對人來說,法律服務的接受應當有其自身的合理性,也能夠緩解自身的資源不足帶來的先天性差距。
(二)保證訴訟公平性
訴訟公平的保證,就需要有一個相對平等的平臺作為基礎,來使得訴訟本身具有足夠的公正性。但就現實情況來說,雙方在法律服務的享受方面,本身就很難達到公平的狀況,因而也需要承認基礎性因素在一定情況下會影響到訴訟的效果。因此在這樣的條件下,就有必要強調法律援助對于訴訟的公平性的作用了。
可以說法律援助等同于彌補了一個方面的服務空白,也為相對困難的一方提供了基礎上平等的機會。這本身就是比較典型的平等性的表現,也必然的會進一步的完善公平環境的塑造,可以說不僅對于訴訟本身有作用,對于法律援助的主體的宣傳以及擴展業務來說,都是有著非常明顯地幫助的。
(三)實現法律價值
法律價值的實現可以說也是法律援助的重要意義了。對于法律來說一直以來都在強調普遍性和公正性,但是現實狀況的差距以及制度設計方面的一些難以兼顧的情況使得有些地方并不能盡如人意,我們也不得不面對一下先天性障礙導致無法有效的發揮出法律的公平價值的狀況。在這樣的情況下,就不能不借助公共力量,對于這樣的調價方面的缺陷進行彌補和糾正,從而保證法律對于自身價值的實踐和修補。
應當說法律援助出現就是為了使得現實和理論一定程度上的脫節而修補的,畢竟現實狀況下法律本身就不是萬能的,在實際的使用過程中局限性會更加明顯。因而自身的完善以及盡可能地去加強和彌補,可以說至關重要。法律的理論設計畢竟不可能完全符合實際,,更不可能完全妥協于實際,總有一些需要提高和促進的地方,而需要相關的手段進行補充,至少在實現價值之前,不可能沒有替代者,也不可能在價值被提倡的同時,在現實中被完全的拋棄。 三、法律援助現階段遇到的困難
(一)法律援助的相關法律規范不夠明晰
可以說法律規范不夠明確的問題是比較嚴重的,現階段對于法律規范的主要規定在于作為行政法規的《法律援助條例》之中,再加上一些地方制定的法規和規章。需要承認這個效力等級并不至于很低,而且相對而言也有一定的層次性和系統性。但是現階段隨著法律援助制度本身的迅速發展,體系化權威性略微缺乏的狀況,依然成為困擾法律援助制度有效發揮的重要原因。
而且需要承認我們現階段的行政法規對于法律援助的規范可以說有很大的籠統性,對于大量的細節問題沒有很好地進行詳細的規制,而使得這些方面需要更低層次的法律規范進行補全,而這樣就可能會出現一些沖突的狀況,而且是沒有上位法調節的沖突和不平衡。在這樣的狀況下,明顯會更加有對于法律援助進行有效地制度建設的需要。
(二)法律援助的增長與現實需求尚有差距
應當說現階段的法律援助的發展已經到達了比較迅速的地步,但是相對于法律援助的需求來說,可以說還是有相當的差距的。對于我國這樣的政治經濟發展不平衡程度極高,而且還沒有擺脫發展中國家地步的狀況,對于法律援助普及的需求可以說是非常的明顯的。由于法律本身的普及程度就不是很高,再加上狀況的不統一,因而實際上需求極大,對于現階段的法律援助工作本身的服務量來說,可以認為是一個極大的挑戰。
由于相對來說律師的數量并不是很多,而法律把基層工作者和志愿者更加數量稀少,以及分部不均等的問題非常的明顯(法律援助最大的需求還是在貧困地區,但是這樣的地方法律資源本身也不夠豐富)。因而面對日益增長的對于法律援助的需求來說,可以說供不應求,也有必要對于自身一定的改善來緩解相關的狀況。
(三)法律援助的基礎和保障還有提高之處
法律援助的基礎是需要有一定的支持的,本身由于主體需要無償的進行,因而相對來說必然的就需要公共方面提供一定程度的資金和人力等保障。但是從現階段的支出等狀況來分析,由于所需要進行的法律援助的數量確實比較巨大,而且相對來說在更加急需的地區進一步缺乏,因而作為保障的費用因素可以收受到了很大程度的限制,對于法律援助的正常發揮效果還需要一定的改善。另一方面就是律師本身對于法律援助的態度比較應付,缺少有效和積極的方式來促進法律援助的有效實施,再加上實際上并沒有什么明確的評價,相對人也很少會對于這樣的評價進行正確客觀的衡量,從而使得法律援助在效果方面進一步的受到影響。
四、針對法律援助進行有效加強的建議
(一)完善法律體系的構建
法律體系的完善構建,最重要的就是要對于法律援助盡可能地進行統一的原則性規定,并且對于各地方的沖突性規定進行有效的約束和規制。應當說法律援助條例本身是符合當時的社會條件和需要的,但事情是變動之下需要進行改動的地方還是有一些的。比如說就需要進一步的規范對于法律援助的評價系統以及對于效果的制約等等,也需要對于主體的行為進行規制,并且確定法律援助的具體范圍。如果能夠對于法律援助進行專門的法律設計,并且上升到法律的級別層次,則必然的會有更好的效果。另一方面也要進行一定的下放工作,通過對于地方的授權以及對于實際情況的掌握,都能夠更進一步的加強靈活性。由于各地的具體情況不同,在上位法進行統一規定的前提下,也需要通過地方的結合實際的方式,來做出更加符合現實狀況的規范。
(二)改善法律援助的方法的多元性
法律援助本身的方式也應當盡可能的保證一定的靈活性,由于我國的現狀是律師的數量不足,不論是對于本身的訴訟或者是法律援助來說都是如此。因而對于法律援助而言必然的會存在變通的狀況,在堅持盡可能地依靠專職律師進行法律援助的同時,也自然需要對于社會律師等其他法律人員的參與保證允許的狀況。而且更需要盡可能的擴大專門的法律援助律師隊伍,來保證能夠滿足需要。
(三)進一步加強對于法律援助工作的基礎性設置
應當說基礎性的援建對于法律援助來說依然是不可缺少的,畢竟任何事物都無法離開物質基礎來單獨的存在。因而進行法律援助的專項資金的設置,以及政府對于法律援助的專項支持,其實都有自己的必要性。另外,也需要盡可能的鼓勵和引導社會支持,從資金到人員的各方面的支持,才能夠使得法律援助在基礎方面得到更加穩定的建設,從而促進法律援助效果的正常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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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河北省困境兒童法律援助現狀
近年來,河北省也在推進困境兒童保護方面做了很多努力,取得很大進步。2003年河北省成立了河北省困境兒童救助保護聯誼會,致力于困境兒童生存、保護、參與、發展的各項工作,十年來,該聯誼會為我省困境兒童救助做出了具體而實際的貢獻。2010年6月,河北省“困境兒童關愛行動”正式啟動,包括大病兒童、流動兒童等四類兒童受到關注,同時專門針對貧困先心病兒展開了預防、捐助治療等活動,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2012年12月6日,河北省還專門以困境兒童救助為目的舉行了慈善晚宴,向社會募集款項613萬余元,為各類困境兒童提供物質幫助和教育服務。這些活動使得河北省在困境兒童保護方面的工作一直在穩步推進。與此同時,應當與困境兒童保障工作同步推進的針對困境兒童的法律援助工作卻一直沒有得到相應的深入進展。目前,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依據除了通行于全國的《法律援助條例》外,還有2007年7月通過施行的《河北省法律援助條例》,但是,在這兩個法律援助領域最重要的基礎法律文件中,卻都沒有關于困境兒童法律援助的特別規定,這直接導致了實踐中的困境兒童法律援助工作缺乏明確、具體、針對性強的法律依據,很多援助無法展開并切實到位,這已經成為了河北省困境兒童法律援助領域的難題之一。
二、河北省困境兒童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主要不足
(一)法律援助制度對困境兒童關注度不夠
按照《河北省法律援助條例》第七條的規定,我省公民在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人的情況下,共有十種情況可以申請民事法律援助。然而,對于困境兒童這個特殊困難群體,并沒有特別涉及,同時對于困境兒童申請法律援助的方式、途徑、程序等,也沒有做出專門性規定。而且,從條款意思來看,申請法律援助的前提條件是“經濟困難”,在這種情況下,一方面會導致達不到經濟困難標準、然而有其他困難的困境兒童無法申請法律援助;另一方面,證明經濟困難需要辦理相應手續,對于那些農村、偏遠地區的困境兒童和流浪兒童而言,這種手續的辦理是非常困難的。
(二)重訴訟援助、輕非訟援助,與困境兒童現實法律需求不符合
根據《河北省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一條關于法律援助范圍的規定,河北省將法律援助的重點放在了為因經濟困難而沒有委托人、辯護人的訴訟當事人提供、辯護服務上。而關于其他法律援助方式,只籠統規定了可以進行行政復議、仲裁、辦理公證證明、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等活動。從多年法律援助實踐來看,由于資金、人員等方面條件的限制,絕大部分的法律援助活動集中在了訴訟領域,甚至有的法律援助機構一年甚至幾年都沒有辦理過其他法律援助業務。而作為困境兒童而言,大多數需要的并不是訴訟援助,而是國家政策咨詢、代辦相關社會保險、代辦國家救助申請手續等活動。因此,法律援助在困境兒童救助和保障中能發揮的作用就非常有限了。
(三)法律援助制度與現有兒童監護制度存在沖突
困境兒童往往容易受到家庭內部的非法對待,如虐待、忽視、遺棄、傷害等,而按照《法律援助條例》第16條的規定: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人代為提出申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其法定人之間發生的訴訟或者因其他利益糾紛需要法律援助的,由與該爭議事項無利害關系的其他法定人代為提出申請。這意味著,針對困境兒童的法律援助如果無法得到其監護人同意,法律援助就無法實際進行下去。而在監護人本身侵犯困境兒童權益的情況下,監護人不可能同意法律援助的進行,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援助活動如何開展?應當與哪些部門協同合作?如何保障困境兒童基本權益的實現?這些都是值得我們深思的問題。
(四)沒有針對困境兒童的專門法律援助機構
困境兒童法律援助工作有其獨特之處。首先,困境兒童法律援助工作往往與社會保障部門、民政部門、慈善機構直接相關,涉及大量的各部門具體實施細則、規定、辦法等法律文件,具有一定的專業性和特殊性。而一般的法律援助人員對于這一類型法律文件往往很少接觸,辦理起來難度較大,比較吃力。其次,困境兒童法律援助需要與流浪兒童、殘疾兒童、大病兒童進行接觸,因此,了解其心理、善于取得兒童信任、掌握必須的溝通技巧非常重要,而這一點,也需要工作人員掌握相關工作方法,通過耐心、持久的具體援助活動積累經驗才能實現。因此,在我國目前困境兒童數量龐大、實現對其充分保障已經成為社會福利領域最重要、最緊急的任務的社會背景下,仍然沒有建立專門針對困境兒童的法律援助機構,不能不說是一個很大的遺憾和缺失。
(五)法律援助機構與其他兒童權益保護機構之間的協作關系尚未建立
針對困境兒童的法律援助是一個龐大的社會問題,牽扯到立法、財政、教育、醫療甚至宗教等方方面面的內容,絕非法律援助機構能夠獨立承擔和處理的。因此,在法律援助機構和公安部門、教育部門、醫療單位以及殘聯、婦聯等組織之間,應當建立順暢、合理、權責分明的聯動協作體系,方能使困境兒童得到迅速、有效、有針對性的法律援助保障。而這需要相關立法機關立法、政府部門執法、法律援助機構配合才能充分實現。
三、河北省困境兒童法律援助制度改革對策
(一)法律援助應加強對困境兒童的關注
在我省法律援助資源整體有限的情況下,先針對包括殘疾兒童、大病兒童、流浪兒童等在內的困境兒童出臺專門的法律援助制度和措施,是比較符合需求狀況和容易實現的。在構建困境兒童法律援助制度的過程中,應當保證制度構架與困境兒童的現實需求相符合。首先,在《河北省法律援助條例》中,應通過專門條款將困境兒童作為法律援助對象確定下來;其次,明確對于困境兒童的法律援助,不以經濟困難作為衡量標準和條件;再次,對困境兒童的法律援助不以申請作為基本前提,當法律援助機構從各種渠道了解到困境兒童的相應需求信息時,有權主動開啟法律援助程序,為困境兒童提供幫助。
(二)為困境兒童提供持續、日常、非訟的法律援助
按照《河北省法律援助條例》規定,法律援助主要針對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人的訴訟主體,注重訴訟援助,忽視非訟援助。這使得實踐中大批亟需社保、醫保、社會照管的殘疾兒童、大病兒童及流浪兒童無法享受到這項免費公共法律服務。因此,針對困境兒童提供有針對性的非訟援助,是目前法律援助制度需要進行的最重要的調整。因此,在構建困境兒童法律援助制度時,必須要做到非訟援助與訴訟援助相結合、以非訟援助為主。而在非訟援助過程中,要注意將法律咨詢、相關法律文書撰寫、社保醫保手續辦理、慈善活動申請等事項進行概括性納入,以保證現實中困境兒童能夠充分得到有關幫助和支持。
(三)法律援助制度與現有兒童監護制度的沖突應得到解決
首先,我們應完善困境兒童法律援助的申請程序,擴大困境兒童法律援助申請人的范圍,如達到一定年齡的困境兒童本人、其近親屬、其所在學校、所在村(居)委會以及相關維權組織等有權代為提出申請。這能夠有效改善監護人獨攬法律援助申請權的現狀,確保在監護人侵犯困境兒童合法權益時法律援助能夠及時、有效介入。其次,法律援助機構在提供援助過程中,一旦發現有監護人侵犯困境兒童合法權益的現象發生,應當及時向相關機關(如公安機關、民政部門等)進行通知、匯報,并作為困境兒童利益的保護者協同處理相關問題。
(四)應建立專門的困境兒童法律援助機構
困境兒童身心發展的特點,決定了其對法律援助的特殊需求,也為法律援助工作的進行提出了更加嚴格的要求。因此,河北省應當在援助人員的專業性、程序上的特殊性、進行援助時的靈活性與優先性等方面作出規定,利用有限資源實現兒童利益的最大化。在此方面,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作為我國最大的兒童法律援助機構,多年來辦理困境兒童法律援助案件中的許多經驗值得我們借鑒。目前,很多地方也開始嘗試建立專門的兒童法律援助機構,組建專業的兒童法律援助團隊,如山西省在2008年就成立了專門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其重要內容就是對困境兒童提供法律援助,幾年來運轉效果良好,社會反響突出。我省應當在借鑒這些地區經驗的基礎上,在現有法律援助機構的建制和基礎上,盡快開始組建我省的困境兒童法律援助部門,做到人員專業化、工作常態化。
(五)困境兒童法律援助機構應實現與相關機關的協作和聯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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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大學生;法律援助;問題;路徑
一、大學生參與法律援助概述
國務院在2003年頒布了《法律援助條例》,沿用至今,主要是為了規范政府法律援助行為,其中第八條規定:“國家支持和鼓勵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等社會組織利用自身資源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痹诜稍┬杳芫o張的背景下,國家同樣鼓勵諸如高校法律援助機構等社會組織的誕生,來分擔法律援助案件,減輕法律援助壓力。那么,法律援助受到如此關注,究竟它該如何界定?當代大學生主要以何種方式參與法律援助?下面展開論述。
(一)法律援助相關概念
法律援助,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人員,為經濟困難或者人民法院指定辯護案件的當事人免費提供的法律服務,是政府出資購買服務惠及困難群眾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法律始終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對于處在社會弱勢地位的群體,如老年人、婦女、農民等,則更加需要法律的保護?;趯ι鐣跽叩臋嗬U希稍鷻C構應運而生。作為社會弱者扶助體系的重要部分,這些機構為受援者免費提供法律服務,包括法律咨詢、訴訟等,這極大地促進了社會法律援助事業發展與社會司法公正。
(二)大學生參與法律援助的形式
由于大學生處在法律知識吸收和法律思維形成階段,尚缺乏獨立案件的資格以及從全局把握案件的經驗,他們進行的法律援助服務大多只停留在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法律宣傳等相對簡單的形式上。
1.法律咨詢
法律咨詢是指法律援助人員就已提出的有關法律詢問作出解釋和說明,或者提供法律方面的解決建議或意見的一種法律援助形式。一般來說,大學生到法律援助機構參加法律服務,最容易適應這種形式。大學生需要做的往往是耐心有禮地向受援人員解釋法律知識,說明法律流程,協助主案律師登記筆錄等。涉及到需要提供專業具體的法律意見時,大學生一般需請教專業人士,不可擅自給出答復,一切均要以受援當事人的利益為重。
2.代擬法律文書
許多受援人員由于涉身各類糾紛再加上自身法律文化知識缺乏,不得已需求法律援助機構的幫助。受過一定法律教育的大學生,正好可以幫助受援人員擬定各式法律文書,方便受援人員參加訴訟。同時,這也給大學生提供了一個鍛煉文書寫作和梳理案件能力的機會。類似地,大學生常常協助受援申請人填寫申請表、提醒申請人準備相關材料等。
3.法律宣傳
為了進一步提高法律援助知曉率、關注度和影響力,法律援助機構通常會采用多種形式加強法律援助宣傳力度,比如,開展法律援助宣傳進社區、進鄉村、進學?;顒印l放宣傳單和聯系卡、懸掛宣傳標語等。大學生參與其中,增加實踐經歷。
二、大學生參與法律援助面臨的問題
大學生參與法律援助,主要是借助高校法律援助機構這一平臺實現的。1992年,我國最早的法律援助機構
武漢大學“社會弱者權利保護中心”成立,至今已有上百所高校陸續加強與社會資源的合作,紛紛成立高校法律援助組織。盡管形勢樂觀,但在大學生參與時仍存在眾多不可小覷的問題。
(一)缺乏統一規范的制度保障
國家雖然鼓勵政府法律援助機構以外的社會法律援助組織的發展,但對于高校法律援助機構而言,其身份界定是相對模糊的。《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指派律師事務所律師或者安排本機構的工作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根據其他社會組織的要求,安排其所屬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這使高校法律援助機構陷入一個尷尬的局面
僅僅歸屬到“其他社會組織”,卻缺乏進一步的制度管理和規范。因而高校法律援助機構的運作模式仍舊比較局限,獨立自主性不強。
(二)人才缺失以及流失問題突出
法律援助需要高素質、專業性強的法律人士。集聚眾多高素質法律人的高校足以為法律援助輸送專業化人才。然而,時間精力相對充沛的大一、大二學生,往往因為掌握的法律專業知識不夠全面、法律體系較為單一而在法律援助上略顯吃力,僅僅只能依靠邊學邊用的方法解決問題。而基本掌握法學主干知識并且對法律援助流程比較熟悉的大三、大四學生,由于已經開始準備國家司法考試、研究生考試,或者參加就業實習,不得不中途退出法律援助服務,導致法律援助人才流失。
(三)缺乏教師的專業指導
大學生參與法律援助的目的除了援助弱勢群體,另一個重要方面在于培養學生的法學應用能力。通過調研,不難發現有些機構并非真正擁有足夠的師資對學生進行指導,有的甚至完全交由學生管理。專業指導的缺位,使學生在法律援助過程中碰到問題時,無法及時尋求教師幫助,不利于提高解決問題的效率,會使學生錯失很多進步的機會。
(四)機構組織經費不足
經費不足是高校法律援助機構發展的一大障礙。法律援助經費是指法律援助機構承辦法律援助事項,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所需的必要費用,主要用于支付差旅、文印、交通、通訊、調查取證及法律援助機構的辦公費用和必要的援助人員補助等。缺乏充足的經費支持,大學生參與法律援助的活動便很難開展,也會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大學生的壓力。除了國內少數幾所高校法律援助機構有幸獲得美國福特基金的支持外,其余大部分都只能依靠政府和學校的少量撥款來維持工作。為了高校法律援助能夠持續進行,解決相應的經費問題十分緊要。
三、大學生參與法律援助路徑探析
針對高校法律援助存在的問題,筆者提出構建“大學生法律援助基地”的設想,力求使高校法律援助的公益性目的得到更好地實現,將應用型人才培養落到實處。具體運作模式如下:
(一)“大學生法律援助基地”基本概況
大學生法律援助基地是高校與地方法律援助機構合作建立的協同育人平臺。旨在綜合學校與社會兩大資源,發揮高校與法律援助機構各自的優勢,協同創新,以本科教學為依托,以基地為平臺,縱向聯通職業導向教育、實驗教學和案例教學,貫徹“一縱三橫”的理念,提高大學生參與法律援助的深度與廣度。
(二)“大學生法律援助基地”運作形式
高校以實踐教學的方式與法律援助機構協同合作,掛牌成立實踐基地,在學校設立工作點,作為大學生參與法律援助學習和實踐平臺?;乇小耙曰貫槠脚_,以課程為依托”的原則,聘請具有律師執業資格的教師在實踐前為學生提供法律援助培訓,在實踐中針對個案為學生進行同步指導,在實踐后開展案例研討會,全程指導,促進法學實踐與法學課堂的緊密結合。
1.“走出去”實踐
相比其他高校只是單純地建立實踐實習基地,或者只是簡單地開設法律診所課程不同,大學生法律援助基地是高校與政府法律援助機構的聯通。法律援助機構為基地學生提供實踐機會,建立學生值班制度,學生通過“走出”課堂,融入基地參與法律援助,輔助法律援助律師。學生在基地參與法律援助服務,具體的服務形式可以有以下幾種:
(1)接待到訪者,開展法律咨詢,做相應的記錄整理
(2)代擬法律文書,協助辦案律師整理案件
(3)維持現場秩序,耐心安撫情緒焦躁的當事人
(41跟隨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外出開展法律援助宣傳活動
2.“引進來”教學
為了使參與法律援助的學生獲得實質意義上的鍛煉,基地在專業人才培養方面采用“引進來”教學模式。一是在學生參與法律援助之前,由法學院具備法律援助資格和經驗的教師對學生進行適當的培訓,學生掌握了基本法律援助知識以后,對待這項工作則更有信心、更具熱情;二是邀請法律援助機構富有經驗的律師、工作人員走進課堂,給全體同學進行實務講解、經驗分析及對值班同學的表現給予綜合性點評,讓學生在親身體驗法律援助案件的同時,接受來自經驗人士的專業指導,使職業導向教學、案例教學、實驗教學緊密結合。
3.統一規范管理
大學生法律援助基地對參與的學生進行統一管理,為學生購買保險,實行信息登記和考勤管理,完善值班制度,保障高校法律援助基地的持續穩定運行,解決學生只能利用假期或周末零散時間參與法律援助的缺乏統一指導、案件跟進不連貫的問題。
在該構想中,學生以“法律輔助人”的身份參與法律援助,在律師提供法律援助服務過程中,通過一系列諸如記錄談話內容、代擬法律文書等工作,學習專業法律人的法律思維方式以及實際辦案經驗,逐步提高專業素養和實務能力,培養強烈的社會責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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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利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弱勢群體的農民工,在經濟上大多是存在困難的,在權益遭受侵害后,要是不能及時得到救濟,農民進城務工增加收入就不能實現,無親無助很容易滋生極端心理,引發犯罪,這對社會的穩定與發展帶來不利因素,影響和諧社會的建設。法律援助作為一項司法救濟的手段,可以保障社會弱者的公民基本權利,同時也保證了社會正義和司法公正,促進了民主建設,有利于構建和諧社會。
(二)有利于貫徹落實執政為民的重要思想
執政為民就是要關心群眾生活、維護人民的利益,開展農民工法律援助,讓農民工無償獲得法律咨詢、、刑事辯護等法律服務,是一項“民心工程”。法律援助制度充分體現了我黨和政府順民心、合民意,心系農民群眾利益,是貫徹落實執政為民表重要思想的重要體現。
(三)有利于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保障人權
法律援助其本質是保障人權,促進司法公正,體現了《憲法》規定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助貧扶弱、保障社會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的法律援助事業,在近幾年的農民工權益受侵害案件逐年增多的現狀下,積極幫助農民工維權,實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從而促進司法公正。同樣,人權具有平等性,對弱勢群體的農民工進行幫助,保障其權利的平等與公平,法律援助在幫助和維護農民工的勞動權利的過程也是在保障農民工的人權的實現。
二、農民工法律援助存在的不足
法律援助制度是指由國家設立專門機構,為經濟困難或者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減免費用,并提供法律服務的一項制度,其起源于15世紀的英國。在我國,法律援助首次被法律確認是在1996年3月的《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中,而我國真正意義上的現代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是在2003年《法律援助條例》的頒布。2006年,國務院也頒布了《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明確了農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問題。目前,我國農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存在以下不足:
(一)立法中存在的不足
到目前為止,我國沒有完整統一的法律援助法,而是散見于部門法律、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中。從立法現狀可以看出,我國農民工法律援助的立法指導思想不明確,《法律援助條例》只規定了法律援助的范圍,并未涉及農民工問題。具體來說,條例規定過于籠統,缺乏真正可操作性可施行性,在農民工法律援助的對象、范圍、法律援助的主體、條件和義務上的規定表達模糊;此外,農民工法律援助對象標準規定過于嚴格,經濟標準和案情標準同時具備,援助的標準仍主要集中在其經濟方面,局限了法律援助的范圍,限制了各地農民工法律援助制度的運行。
(二)運行中存在的不足
法律援助運行中存在的不足主要集中體現在,國家在提供法律援助上存在不足之處和農民工自身文化素質的因素都影響著法律援助制度的維權能力和援助效果。①具體表現在以下方面:首先,涉及農民工法律援助的部門之間配合以及跨界的互相協作不夠。專門經費建設、人員配備問題、機構數量以及分布等方面上,均存在問題;各部門之間的協作也不完善,在實際運行中經常渙散,缺乏體系化、規范化,導致農民工在維權時不停地奔波于各個有關部門之間,增加了農民工的訴訟成本;此外,關于跨地區的協作機制也還沒有形成,導致農民為解決一個問題往返于不同地方,大大增加了農民工為維權的費用和精力。這些都嚴重不利于農民工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設,不利于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其次,農民工法律援助保障措施不完善,覆蓋面有限。一是農民工在申請法律援助時存在一些阻礙。農民工在發生工傷時,因丟失勞動合同或者未簽訂勞動合同等不能提供證明勞動關系的材料,使其無法進行正常的維權程序;在一些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會著重考慮地方政績,而對外來農民工與本地用人單位發生的糾紛,持一拖再拖的態度。二是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經費不足。目前,法律援助的經費沒有統一的標準,預算也不夠明確,缺乏統一的規劃與安排,這樣就不能保證法律援助機構全面的開展工作,經常因缺乏專項經費供給,使得無法及時解決農民工的法律援助申請。三是法律援助形式單一,缺乏制度化、規范化、體系化的宣傳。農民工數量及其糾紛在不斷增加,對法律援助的需求變得多樣化,單一的提供援助的形式———以農民工單向申請為主,導致我國農民工法律援助的普及大打折扣。同時,在農民工法律援助的宣傳工作力度也是不夠的,重點不明確、形式缺乏多樣性。最后,農民工本身文化素質不高,且缺乏法律知識。受其本身因素影響,常常導致其法律維權能力和意識不強,很多農民工因其錯過時效不能進行仲裁,影響法律援助的進行。農民工傳統農民意識,會產生擔心對手太強勢、進法院打官司不好、訴訟費用太高了負擔不起等想法,于是或者采取妥協退讓辦法回避,或者采取激進手段維權,再或者采取上訪等方法;農民工群體的整體文化水平不高,使得他們對國家法律理解片面或是曲解,寧愿去相信“老鄉們”的誤導,也不愿意相信他們心中高高在上的法律,這樣就增加了法律援助的難度;許多農民工并不了解法律援助機構職責與運行程序,甚至是根本不知道法律援助為何物,就使得他們心里認為“維權無門,無處說理”的境況,不能及時的利用法律援助來保護自己;此外,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很多農民工并不重視,導致在需要法律援助時,沒有辦法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三、完善農民工法律援助制度
(一)完善相關立法
出臺關于糾紛解決的相關法律法規,增加法律援助的條款,簡化農民工糾紛解決的程序,這樣便于農民工理解與進行,也大大提高了司法效率,方便在短時間內就可以幫助挽回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并且應該完善法律、法規,規范用工制度,加大對違法用工的懲罰力度②,規定勞動侵權案件舉證責任倒置制度,減少農民工訴累。同時,關于農民工法律援助的條件與范圍的規定應予以具體、詳細,適當降低農民工法律援助的門檻。除此之外,對于傷情鑒定費用、執行費等,對于收入低的農民工來說也是份不小的開支,所以在設置訴訟費用時,應該考慮農民工的實際情況,降低農民工訴訟成本。
(二)無歧視的農民工社會地位
社會學家社艾君認為農民工問題的根源在于城市文化派生出來的對鄉村的政治、文化、經濟的排斥而產生的人的等級觀念的歧視。農民工是對城市發展有重要的貢獻的一員,應該同城市居民地位平等。正如一些人會建議強化農民工社會人身份③,使在城市生活生產中的農民工與城市居民一樣都享有平等的權利,并承擔著平等的義務。
(三)完善法律援助資金保障與監管制度
首先,政府要保障法律援助的經費來源。政府在農民工法律援助中應該承擔最為重要的責任,資金的投入最為關鍵。在英國,法律援助是一項“開放性預算”,年終按實際支出撥付。這很值得我國借鑒,各級政府應該在年初設定為法律援助設定參考預算,統一管理,在年終按實際情況支出,保證經費來源的穩定性和支出的專門性。都應該為農民工法律援助設立專門款項,并且,其次,社會上推廣募集與捐贈。發揮慈善機構與捐助活動的力量,募集法律援助的經費,發揮社會愛心人士的作用,同時也普及了社會對農民工群體的關注程度。第三,設置援助經費監管制度。設立專項經費管理,重視資金的管理問題,保證??顚S?,落到實處。
(四)加強法律援助機構專業化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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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刑事法律援助;合法權益;援助案件
一、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概述
刑事法律援助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國家根據相關的規定為經濟困難或符合法定條件的社會弱者無償提供法律幫助,以維護他們合法權益的制度。
二、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不足
(一)國家責任轉嫁為律師的義務
按照國際慣例,為弱勢群體提供刑事法律援助的義務是國家義不容辭的責任。根據司法部公布的《2009年全國法律援助工作統計分析》的數據顯示:在2009年社會律師辦理刑事案件量占刑事案件總量的64.7%,而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辦理刑事案件量占刑事案件總量的35.3%,由此可見,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第一主要承擔者是社會律師。另外,根據國家司法部《關于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中律師每年必須無償辦理若干法律援助案件的規定,我國很多城市的行政法規中不但規定每名律師每年義務無償辦理1至2件的法律援助案件,而且還要求律師承辦一定數量的由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有償法律援助案件。雖然,在這些指派的援助案件中,國家會給與一定的補貼作為報酬,但是相當低。一般情況下,每一個案件從國家得到補貼平均為600元,而這600元可能連辦案的成本支出都不夠,這給律師們造成了過多的負擔與壓力。由此可見,在實踐過程當中,政府把絕大部分的援助義務都轉嫁到了律師身上,政府更多的是扮演決策者和管理者的角色。
(二)經費短缺
雖然,政府每年都不斷加大法律援助經費的投入,且多渠道募集援助資金,但由于我國人口眾多,需要法律援助的群體基數較大,因此實際需要的資金與具體落實的資金數量差距很大,國家所提供的資金遠不能滿足工作需要。另外,我國各地的法律援助工作所需要的資金主要由當地政府提供,很多地方政府忽視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作用,不重視法律援助的落實,再加上各地區經濟發展的不平衡,一些經濟落后地區的法律援助辦案資金嚴重短缺,很難及時對法律援助案件承辦律師給予補貼,有時還要辦案律師自討腰包,這就導致律師缺乏辦案的積極性,從而進一步影響了刑事法律援助辦案的質量,難以保證符合條件的受援人及時獲得相應的法律幫助。
(三)法律援助人員配備不足
我國目前雖然已在各地建立起了法律援助中心,但法律專業力量有限,無法從根本上滿足援助需要。有關數據表明,截至到2011年,我國已有3600多家法律援助機構,成立了6萬多個相應的工作站,工作人員1.4萬,其中取得法律執業資格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員只有5千人左右。除了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人員外,還有22萬名律師和6.73萬名法律服務工作者參與法律援助工作,但這些人員均屬于非固定的援助隊伍??梢?,我國非常缺乏穩定專業的法律援助人員。
(四)援助案件質量不高
目前,我國大部分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由社會律師承擔,由于援助案件補貼偏低,且質量監督工作流于形式,導致律師辦案積極性不高。此外,律師在辦理案件時經常遇到來自公檢法的阻礙和刁難。由此看來,律師承辦的刑事法律援助的案件質量很難得到保障,受援人很難得到優質的法律服務。
三、健全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措施
(一)加快公設辯護人制度的創設
所謂公設辯護人制度,指在法律援助機構配備公職律師,專門從事法律援助工作。公職律師是國家的公務人員,與國家規定的公職人員享有同樣的福利待遇。公設辯護人制度強調刑事法律援助的國家責任,一般在刑事案件上,許多國家多采用指定公設辯護人進行辯護的制度。例如,美國在政府機構設立了公設辯護人辦公室,來承擔刑事法律援助中的指定辯護責任。公設辯護人制度的設立,可以很好的體現刑事法律援助中國家責任的承擔。鑒于此,筆者認為,我國可以借鑒美日等國的先進經驗加快公設辯護人制度的創設,以增加我國公職律師的數量。
(二)加強經費保障
充足的資金是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物質基礎,也是保障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的關鍵性因素。有關數據顯示:近五年來全國法律援助經費總額為33. 6 億元,其中財政撥款為32. 3 億元。雖然,法律援助被界定為一種國家責任,政府有義務提供足夠的法律援助經費,世界上很多國家都有政府財政撥款予以保障,以體現國家應盡的責任。但是,我國人口眾多且經濟尚不發達,國家財政力量非常有限,為了減輕國家財政的負擔,更好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筆者建議我國在逐年加大政府資金投入的基礎上,應不斷拓寬社會捐助形式,多渠道籌措資金,并且進一步加強經費的管理工作,使有限的經費資源得到合理的利用。
(三)加強刑事法律援助隊伍建設
由于我國人口眾多,地區間發展不平衡,法律援助工作僅僅依靠政府的力量很難廣泛開展。筆者認為,廣泛的吸納社會力量的參與將是未來法律援助發展的一個重要方向。從域外法律援助實踐來看,任何國家都不可能由政府單獨包攬所有的法律援助活動。比如,英國采用由法律援助管理機構與民間提供法律服務的組織簽約的方式,吸納社會力量的參與;鑒于此,筆者建議,在我國當前法律援助供需矛盾突出的情況下,可以效仿其他國家的做法,鼓勵、支持社會團體、高等法學院校及個人在政府法律援助機構的引導下,利用自身資源開展與其工作領域和業務能力相適應的法律援助工作,使他們無償為社會貧弱群體提供法律幫助的作用得以充分發揮。
(四)保障審前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實施
法律制度一經頒布實施,就不再是立法者所能完全操控的規范,而成為一種“生命有機體”。有了合適的“土壤”、“養料”、“氣候環境”,這一“有機體”會逐步得到發育,并有機會茁壯成長。否則,就可能“枯萎凋零”,甚至流于消亡。為了保障審前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實施,使之不至于出現 “程序失靈”的現象,國家就要對那些違反法律程序、剝奪當事人基本權利的行為,確立必要的程序性制裁機制。在刑事訴訟程序范圍內,程序性制裁是針對程序性違法行為所建立的程序性法律后果。從制裁方式上看,主要是通過宣告程序違法者的證據、行為或裁決喪失法律效力的方式,來達到懲罰違法者的作用,其基本原理在于通過剝奪程序違法者所得的不當利益,來促使其不得不遵守法律所規定的訴訟程序。具體來說,國家可出臺相關的實施細則對公安機關、檢察機關限制、剝奪律師執業權利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權或其它訴訟權利的違法行為,規定相應的違法后果和制裁措施。
(五)完善質量監督機制
政府應制定科學且操作性強的案件質量評估標準??茖W的案件評估標準可以對援助案件辦理情況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從而對援助案件質量進行有效的監督。筆者建議可從圍繞會見當事人、閱卷、證據運用、庭審、法律文書制作、法律效果、服務態度、當事人和相關機構的反饋意見等幾個方面設定評估指標。此外,關于評估程序的制定要具體詳細,主要包括如何選聘評估專家,如何培訓相關評估人員,評估報告撰寫的規范,評估結論的確認及公示程序,被評估人員對結論有異議應如何處理等內容,最大限度的保障評估活動的公平、公正。同時可借鑒英國“同行評估”的方法選定一些擁有法律專長和豐富經驗的執業律師組成評估專家組,保障案件質量評估的專業性、公正性。
(六)積極開展公共法律教育
許多國家的法律援助機構開始關注在提供法律援助的同時,如何開展對公眾法律教育的工作,從而在源頭上預防和減少更多復雜的法律問題的產生。
公共法律教育的目的主要是為社會大眾提供解決常見法律問題的信息,并普及法律知識,從而促使公眾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即能夠做到依法辦事,自覺規避法律問題的發生,又能在遇到常見法律問題時通過所掌握的法律信息,及時、自助的解決這些法律問題。公共法律教育的內容主要包括人們日常生活中最常見的法律問題,解決這些問題所涉及的相關法律規定,采取何種程序和途徑解決以及所涉及的費用問題等。我國目前并沒有專門的機構組織開展公共法律教育,各地的法律援助中心主要側重對法律援助制度的宣傳,而這種宣傳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面向公眾提供免費法律教育服務,鑒于目前法律公共教育已經成為許多國家和地區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筆者建議,我國政府也應當制定相應的計劃積極推廣法律公共教育,以幫助公眾增長法律知識,提高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提高他們利用法律手段“自助”解決自身遇到的常見法律問題和保護自身權益的意識和能力,進而減少法律問題的發生。
參考文獻
[1] 王軍益.美國法律援助制度簡況及啟示[J].中國司法, 2011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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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大學生法律援助;問題與對策;管理與完善
一、寧夏法律援助的現狀
2003年以來,寧夏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困難群眾有100萬,每年受理法律援助的案件有1萬多件,但由于法律援助機構的人員少,許多地區的縣級法律援助工作者只有一兩名,使寧夏法律援助工作多年呈現為案多人少的局面。[1]2006年,寧夏公布實施《寧夏回族自治區法律援助條例》,第一次明確了寧夏地區的法律援助立法制度,保障弱勢群體在司法上的救濟手段。自該條例實施以來,當地法律援助中心機構不斷擴增,法律援助的形式變得更加靈活多樣,援助主體也從國家規定的政府、律師、公證機構、基層法律工作者延伸到了社會團體、個人、青年志愿者以及高校具備專業法律知識的大學生。法科大學生不同于其他主體,其參與法律援助活動,主要是為了充分發揮自身所學知識,為社會弱勢群體提供法律咨詢、文書等幫助,也借此鍛煉自己在社會實踐中解決問題的能力,打破理論知識的限制。同時,大學生法律援助志愿活動雖然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社會法律援助機構提供不足與社會現實需求大之間的矛盾,但其本身的運行機制以及援助渠道等問題極大地限制了法律援助活動的發展,許多大學生法律援助活動往往不能從一而終的堅持下去。
二、寧夏地區法律援助存在的問題
(一)主體資格受限
法律和地方性法規規定援助主體資格大多是通過法律技能考試有專業資格的人才,但其沒有給予大學生明確的法律地位,在提供法律援助過程中,為當事人向公安機關,法院等相關機關調取相關資料時,該機關并不以支持,也因此會受到援助對象的不信任。這無疑極大的打擊了大學生進行法律援助的積極性,導致大學生無法順利完成法律援助工作。
(二)缺乏規范性的大學生法律援助平臺
自大學生法律援助在全國開展實施以來,各大高校將法律援助引入到大學生的學習時實踐中來,一方面是鍛煉學生的實踐能力,另一方面緩解一部分社會法律援助的負擔。寧夏地區各大高校,只是將法律援助中心定位成一個實踐課程教育培訓基地,并沒有像西南大學大學生法律服務中心那樣發展較好的大學生法律援助平臺。寧夏高校學生在里面只是學習實務知識,提高實踐能力,對法律援助的貢獻十分有限。大學生法律援助志愿活動無法很好的開展究其原意就是缺乏一支規范性的大學生法律援助隊伍的領導。
(三)自身能力不足,缺乏專業指導老師
學生方面。首先,大學生本身缺乏完備的知識體系,面對問題無法很好地解決,使得服務質量很難提高。其次,大學生極少接觸社會,缺乏實踐經驗,無法很好將實踐與理論相結合。再者,大學生課堂時間與法律援助工作開展時間有所沖突,尤其是當援助對象事件緊急又距離援助者較遠時,很難及時給予有效的幫助。老師方面。法律援助案件的指導不同于理論教學,它不僅要求有扎實的專業理論知識,更要有豐富的實踐經驗,然而法學院的很多老師都沒有從事過實務工作,這就使得法學院的很多老師不能指導大學生法律援助服務案件;與此同時,作為律師的其他老師案件較多,業務繁忙也沒有太多的時間前來指導,這就使得大學生法律援助工作難以開展。[2]
(四)管理不健全,人員流動大
大學生法律援助隊伍大部分并沒有自己的章程、值班制度、例會制度及紀律條例等,管理制度存在缺陷。大學生法律援助隊伍吸收成員時,對成員的專業技能及實踐經驗并沒有社會法律援助機構的要求高,這就導致了成員專業素養的參差不齊。尤其高校的大學生法律援助活動多為不同年級的學生自愿參與(以大一大二的居多),大三大四的學生因為司法考試、考研等原因逐漸退出,導致隊伍人員流動性大、成員結構不穩定。
(五)運行模式單一、受案渠道狹窄
大學生法律援助剛開展時,以滿足不同類型的受援群體的不同需求、真正案件、服務社會的運行模式為主,但近年來大學生法律援助活動事實上早已名不副實。普法宣傳、社區講座、法律咨詢等活動成為大學生法律援助組織的援助工作中心內容。而且活動次數越來越少,范圍越來越小,呈現出以本學校為中心、間或輻射學校周圍及少數具名社區或村鎮的局面。學校與其他法律援助機構并未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所以大學生并不能積極主動的分擔機構的一些較簡單的案例,大學生受案只能消極被動的“等、派、指”。
三、就以上問題的幾點建議
(一)明確界定大學生的主體身份
在相應的立法過程中給予切合大學生實際能力的法律主體資格,從而為大學生提供法律建立制度的保障,使得大學生在處理援助案件時能夠在較大自由范圍之內行使自己的援助權利。例如給予大學生在調取當事人合法且不違反法律限制的相關材料的權利。
(二)建立規范運行的法律援助平臺
平臺是援助活動的載體,建立一個規范性的法律援助平臺讓法律援助能夠有條理的運行。首先,各市轄區高校之間加強聯系與合作,可以吸納各校優秀的法律專業學生聯合組建一支專業規范的法律援助隊伍,接受轄區內司法局等法律實務部門的領導和監督。同時向轄區政府申請法律援助的專項??睿诒緟^內建立合適的辦公場地以供實施援助的成員之間促進交流、學習和辦理援助案件。其次,在網上構建法律援助數據庫平臺,以供各轄區內的法律援助隊伍交流監督。
(三)提高大學生自身專業素養,完善專業指導教師制度
大學生應該在學習過程中不斷充實自己,提高自身專業知識儲備量,并積極將理論知識很好地運用到生活中去,積極提高自身的實踐能力。學校也應該組織專業的培訓,邀請一些法官、檢察官、律師等前來指導,講解一些處理案件的的技巧,提高成員素質,改善服務質量。另外,可以建立專職教師指導制度,可對指導老師采用聘任形式,使得老師指導學生開展法律援助實踐作為一項工作職責。教師可以通過案件討論會,組織學生就案件的焦點和爭議進行爭辯,提高學生的辯論及技巧,也可以在學生接受案件的時,對該案的風險進行評估確認,減少當事人的訴累。[3]充分調動高校法學院系在職教師中從事法律實務的人員帶領大學生法律援助組織拓展業務領域,在辦案過程中讓學生全程參與。
(四)完善管理機制,明確人員分工
首先,完善組織內部規程及內部獎罰制度,建立系統的領導體系。根據實際需要和自身專業技能的優勢,分成不同的事務處理小組,開展相應的法律援助工作。各組之間緊密配合,便與提高工作效率。其次,在吸收人員時,對專業知識、實踐技能、道德素養進行入門考核。以大三學生為骨干,以大二的為輔助,以大一的為后備,隔代培養。同時,鼓勵高校法律研究生積極參與到援助活動中來,對內部成員給予一定的引導,在實過程中幫助成員提高實務技能,完成初期的經驗積累。另外,大學生法律援助組織作為面向社會的公益組織,可以吸收部分社會法律工作者,這樣既可以解決人才缺失和人員流動性大的問題,也可以保證法律援助的工作的質量和效率[4]。
(五)拓展資金渠道,探索多元化運行模式,增加受案渠道來源
大學生法律援助活動是明顯的非營利性活動,但大學生沒有經濟來源,在進行法律援助的活動中,需要自己補貼辦案經費,這樣會嚴重打擊其服務熱情。此情形下,組織可以拓展資金來源,向高校、政府、社會公益基金組織或社會公益人士尋求資金的支持,以保障長期穩定的發展,解決成員的辦案顧慮。大學生法律援助隊伍應積極尋求多樣式的運行模式,例如在基于互聯網+的模式下,開展線上數據庫平臺服務,為各轄區法律援助隊伍提供便利,法律援助隊伍可將本轄區的援助案例上傳平臺,交流援助經驗。而且若轄區的援助案例較為復雜,可共同商議解決。線下,各法律援助隊伍可定期開展深入社區、鄉鎮的法律咨詢活動,對一些簡單的民間糾紛進行調解。此外,法律援助隊伍還可自行召開援助案例交流會議,對一些具有典型意義的援助案例進行匯總編制,同步上傳到數據庫平臺。這樣各轄區法律援助機構就廣泛建立了合作交流機制,彼此互相學習交流,取長補短,形成一種大學生援助共同體的狀態。
四、結語
法律援助是一個新生事物,大學生法律援助也正在探索之中,可能目前大學生法律援助服務還存在一定的困難,比如資金來源的匱乏、專業指導的缺失、培訓交流管理的不足等。這使得大學生法律援助處于邊緣化地位,改革現有機制成為各高校學生法律援助制度發展的必要,高校開展的法律援助是政府法律援助的補充,也是構建完整的法律制度的一環,其自身具有獨立的社會價值和司法價值。我們應當充分調動一切社會力量共同促進大學生法律援助制度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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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劉志偉.關于大學生法律援助服務的若干思考[D].山東經濟學院,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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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法律援助制度是現代社會文明進步的標志,叉稱法律救助、扶助制度,是國家以制度化、法律化的形式對經濟上困難、生理上殘缺、智能上低下而叉需要法律幫助的當事人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減免費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一種司法救助制度。中國法律援助制度具有突出的特點,即物質保障的現實性、法律援助主體的能變性、法律援助范圍、對象和主體的寬泛性,并展現極為重要的現代社會價值,蘊含極為豐富的傳統道德價值。
一、中國法律援助的特點
法律援助制度又稱法律救助扶助制度,是國家以制度化法律化的形式對經濟困難、生理殘缺、智能低下而又需要法律幫助的當事人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減免費用而提供法律服務的一種司法救助制度。這可以從廣義和狹義兩個方面來理解。廣義的法律援助包括減免訴訟費在內在的整個法律程序的各個環節上為受援者提供的法律幫助。狹義的法律援助是指法官、律師、公證員和基層法律服務人員為社會的貧困者、弱者、殘疾人和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減免費用的法律服務。法律援助是國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筆者認為,同國外尤其是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援助制度相比,中國的法律援助制度具有以下突出特點:
(一)中國法律援助物質保障的現實性
中國社會主義法制不同于資本主義法制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我們的法律既規定了全體公民一律平等的實體權利,又規定了為實現平等實體權利所必須的平等程序權利,而且特別強調為實現這些權利提供可靠的物質保障。實施法律援助制度,就是為了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而完善平等程序權利的實施機制,切實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得以真正貫徹實現。這正是中國社會主義法律援助制度與資本主義國家法律援助制度的本質區別。總而言之,中國的法律援助雖然起步晚,但是起點高、范圍廣、后盾強,有保障,是一項大有發展的公益事業。當然,作為一種新的制度,特別是在中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中國的法律援助制度還存在許多問題,需要我們在理論和實踐中逐步探索、解決和完善。
(二)中國法律援助主體的能變性
在中國,法律援助是以政府為主導,政府與社會相結合的行為。法律援助既是國家的責任,也是法律服務工作者的責任。就中國的現實情況而言,目前還缺乏大量的社會援助組織,沒有形成穩定、可靠、充分的法律援助資金來源,而律師又已成為法律服務資源市場的競爭主體。因此,如果沒有國家的全面參與和組織領導,單靠社會和律師個人的力量,要形成一種開展全方位法律援助活動的有效制度并維持整個法律援助機制的統一、有序運行,不僅是困難的,而且也是不現實的,而且還可能導致法律援助活動出現各自為政、孤軍奮戰、管理失靈、形式混亂、地域發展不平衡的狀況。所以,我們的法律援助必須以政府為主導。這是中國法律援助制度的特點,也是其優點。我們在確立法律援助為國家責任的同時,也沒有排斥法律服務工作者和社會各界的法律援助活動。這種以國家援助為主,社會組織和個人援助為輔的法律援助機制,不僅體現了國家在整個法律援助活動中的主導作用,同時也有利于調動社會各界的力量。而有些國家或僅僅把法律援助強調為一種國家責任,或只認為法律援助是社會組織和律師個人的人道行為。這兩種作法,或是加重了國家的財政負擔,或易導致法律援助工作的失控。
(三)中國法律援助范圍、對象和主體的寬泛性
首先,從中國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圍來看,包括如下:刑事辯護和刑事;民事、行政訴訟;非訴訟法律事務;公證證明;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及其它形式的法律服務。而一些國家的法律援助則僅限于特定的刑事、民事案件的辯護及簡單的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咨詢。
其次,從中國法律援助的對象來看,只要是公民、法人確因經濟困難或其它特殊情況,以及符合特定條件的外國人,都可以獲得法律援助。而許多國家則完全排除了法人和外國人的法律受援權。
再次,從法律援助的主體來看,中國法律不僅明確規定提供法律援助是律師的應盡義務,而且還要求公證人員、墓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及其他法律專業人員也應為維護社會弱者的法律權益提供法律援助。而在一些國家,法律援助被認為僅僅是公設律師的工作和少數具有正義感的私人律師的善舉。
二、中國法律援助展現極為重要的現代社會價值
(一)實現和保障人權
認為,人權就是一切人,至少是一個國家的一切公民,或一個社會的一切成員,都應當享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會地位。也就是說,一定社會中的一切成員或一定國家中的每個公民,不論其種族、民族、性別、語言、宗教信仰、政治主張、財產收入、教育程度等狀況如何,其所受到認可和保障(主要是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障)的能夠實際擁有的實然權利和應當擁有,但因目前種種條件的限制實際上還無法擁有的應然權利,特別是生存權利、政治權利和經濟、社會、文化、發展權利等,不僅在資格上是平等的,而且在實際生活中也應當逐步實現。社會主義社會為此創造了前提和基礎條件。所以,從一定意義上講,社會主義法律就是人權法。但是,我們還應當看到,無論是憲法,還是各部門法,對人權的保護還僅僅是一種立法上的承認,而對人權的真正保障,更重要的是在于使這些法律規定的權利真正地在社會生活中成為現實。一般而言,人權的實現主要有兩種途徑:一是人們在社會生活中通過自己的法律行為來直接實現其實體權利;二是人們在司法救濟中通過行使程序權利(訴訟權利)來保證實現其實體權利。以上兩種實現人權的途徑,隨著法律規范的繁多復雜,越來越需要專業性的法律服務。但是在市場經濟中,法律服務資源的有限性、有償性往往導致社會弱者無法通過正常的市場交易方式獲得相應的法律服務。因此,傳統的人權保障措施已遠遠不夠,必須建立相應的法律援助制度。所以,無論是從道德及人道主義的角度,還是從公正、平等的法律價值與評價的角度,或是從人權的角度,中國都不僅應當實行法律援助制度,而且中國的法律援助都應當比外國實現得更好。
(二)凸顯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人類進入文明社會以來,為解決各類社會沖突而追求或擁有的一種法律理想和法律評價。它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在處理各類案件的過程中,既要運用體現公平原則的實體規范來確認和分配具體的權利和義務,又要使這種確認和分配的過程與方式體現公平性。一般把前者稱作實體正義,把后者稱作程序正義。要實現司法公正,僅有實體正義是不夠的,還要有程序正義。要實現司法公正,僅靠司法人員的秉公執法也是不夠的,還要有對社會弱者的法律援助。因為在現實生活中存在著對司法公正特別是對程序正義的種種障礙,其中包括社會弱者在尋求法律的平等保護時遇到的有形或無形的困難。具體而言,這些障礙主要有以下幾種:經濟上的障礙;知識與信息上的障礙;權利和義務觀念上的障礙;溝通交流上的障礙;法律服務資源上的障礙;生理上的障礙;人身自由上的障礙。以上諸種妨礙司法公正的障礙的存在,客觀上造成了程序上的不公正,從而導致了實體上的不公正。而法律援助則是保障這兩種公正的重要制度和措施之一。
三、中國法律援助蘊涵極為豐富的傳統道德價值
法律援助制度是為了適應人人平等的共同道德需求而產生的?!允紫仁窃谖鞣缴鐣霈F的。新興的資產階級為了適應商品經濟的發展和在一定程度上履行自己的“平等”諾言,積極支持在有關法律制度中訂立給予窮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內容。如法國1851年確認法律援助制度,英國1903年頒布《保護窮人囚犯的法案》、1949年頒布《法律援助和咨詢法案》等。西方法律援助制度的最初建立,是對封建地主階級享有法律服務特權的否定,是現代社會文明進步的標志。但是,從根本上講,西方國家為窮人提供法律援助是為了鞏固資產階級統治,并沒有改變其維護資產者利益的階級本質,且他們所宣揚的人權是以財產權為核心的人權,所以其法律援助制度不可能使資本主義法律成為普遍保障廣大窮人利益的工具。事實上,在資本主義國家,窮人請不起律師,打不起官司的現象仍到處可見。中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國家的·切權力屬于人民,這就決定了我們國家對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應該提供法律幫助,保障實現其應有的合法權益。中國的法律援助制度,同世界各國的法律援助制度一樣,反映了人人要求乎等、鏟除人間不平等的共同道德要求。然而,中國的法律援助制度還具有自己的特色,那就是它既反映了中國全體社會成員大都具備的或是能夠接受的傳統道德價值,又體現出了與社會主義道德的必然聯系。中國的法律援助蘊含著極為豐富的傳統道德價值。
(一)體現仁愛積善
孔子云:“仁者愛人”,這是中國占代早期的人道主義??鬃訌膼圩o他人、尊重他人的基本倫理立場出發,認為作為一個仁者要“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博施于民而能濟眾”,“因民之所利而利之”等。孟子繼承和發揚了孔子的“仁愛”思想,進一步提出人的“良知”問題,認為“良知”即“不慮而知者”,可與“良能”、“良心”視為同義語。“良能”,是指天賦為善的能力,也就是天生愿做好事;“良心”,即善良之心,不忍加害他人之心。且認為“惻隱之心”是‘·仁之端”?!胺e善”亦即多做好事,與人為善。鐵面無私的包拯、剛正不阿的海瑞等為民請命、為民伸冤的壯舉,流芳千古,可歌可泣,都是傳統道德價值觀在司法活動中的典型表現。
中國的法律援助,給在犯罪案件中無能力為自己辯護的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給請求給付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而無力支付律師費者,給請求給付撫恤金、保險金或與此有關的公證而無力支付費用者等等自然人提供法律幫助。同時,也給某些經濟上有嚴重困難的國有或集體企業在生產經營中遇到的法律糾紛提供法律援助。這些都可謂是為人民為社會做好事,同情弱者,扶貧幫困助殘,充分體現了仁愛積善的傳統道德價值。
法律歷來被人們看成是公平和正義的化身?;诟鞣N原因,社會上總會存在一些弱者,他們的基本權利受到侵害時,因經濟貧困或其它原因,無法獲得法律的保護。因此,對弱者的法律援助,不僅逐漸成為一種法律制度,也是社會道德的價值取向之一。為社會弱者提供減免收費的法律援助,是我們社會主義道德的重要體現。
(二)強調義務,淡泊利益
義與利,是中國傳統倫理思想中的一對重要范疇。居于傳統道德價值觀主一導地位的儒家思想是重義輕利。它主張“君子義以為上”,“不義而富且貴”則“如浮云”。這種重義輕利的優良傳統,是中華民族抵制貪欲、戰勝邪惡的武器。在法律不斷受到金錢腐蝕的今天,全國首屆十佳律師王海云的話擲地有聲:“做律師就不能為了錢!”仗義執言,為民請命,是律師至高無上的準則。律師提供的法律援助,己使許多當事人受益。法律援助,為貧弱者減免服務費,不正是重義輕利這種傳統道德價值觀的生動體現嗎?
(三)注重尊老愛幼
世界各個民族都具有尊老愛幼的傳統美德,中華民族在這方面更為突出。中國古代不僅有系統的倫理思想體系,而且有較完整的教育體制,向國民灌輸尊老愛幼等倫理道德的觀念。孟子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運于掌?!卑炎鹄蠍塾着c治國平天下聯系起來。在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的今天,給無能力為自己辯護的未成年人、老年人犯罪案件提供法律援助;為請求給付贍養費、撫育費的案件提供法律援助;為贍養協議、撫養協議的公證提供法律援助等等,無一不體現了尊老愛幼的傳統道德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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